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
論:前所略標至彼差別相。
論: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述曰:即初問也。
論:頌曰至所緣事不同。
述曰:下第二段別答所問。初一句頌顯明初位,前本識中已辨其相,今略標之。下三句頌,釋第二位,於中有二:上二句顯第二位名;下一句釋別境義。下長行中,准頌所明,分為二段。解遍行中有二:初總解頌初句;後釋遍行之義。
論:曰六位中初至如前廣說。
述曰:此即總釋頌中初句,今解「初」字及「觸」等字。此五遍行自性、作業,前第三卷第八識中已廣解訖。彼卷所言遍行之義後當說者,今此說之。
論:此遍行相,云何應知?
述曰:下有三:初問;次答;後結,釋頌所言遍行之義。初薩婆多等問但五遍,經部師等問有實五以為遍行。
論: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述曰:下答有二:初總;次別。此即總答,由教及理二門知故。
論:此中教者至四是遍行。
述曰:即是別答,初教答;後理答。《瑜伽》五十六卷亦引此經破經部等。大小共許即《阿含經》,前者亦言《起盡經》也,此是初經。何故此中但說四者,舉觸為依?如前第三云:《瑜伽》何故唯說觸與受、想、思三法為依?舉蘊勝故。即是觸生三蘊,且隱作意不說,即行蘊攝故。若爾,何義故知作意必有?
論:又契經說至方能生識。
述曰:即《象跡喻經》。
論:餘經復說至亦是遍行。
論: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述曰:《大論》第三,解根不壞,境現前等。五十五亦言:五遍行心所,遍一切心生;第三亦爾,《五蘊》、《百法》皆是說故,即是誠證非一。五十五所引是經,餘是論故,此即教證。
論:理謂識起至觸一境故。
論:作意引心至心應無故。
述曰:作意之性能警心、心所,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則不起。不起故心現行無,非無種子。
論:受能領納至無隨一故。
述曰:歡等三相,如次配順、違、中三境,即是三受。餘文可知。
論:想能安立至境分齊相。
述曰:謂如取是青,非非青所緣,及處以來分齊隨多隨少,或大或小等。安立義者,施設等也。若無想不能取境此分齊相多少所緣,故想定有。
述曰:能取正因等。等者,等取邪、俱相違相,如第三卷說,故是遍行。
論:由此證知至義至當說。
述曰:結上所明,第三文也。然破經部等無別有心所,故顯此五心起皆生,如《顯揚》第一引證說有。餘欲等五,經不說有,理不遍生,故別境攝。觸等五法性、業,指前第三卷說。其餘非遍行之義如下當知,此結前生後也。即是解第一句頌訖。
次解下三,合有二文:初以五門分別;後例餘門。
論:次別境者,謂欲至惠。
述曰:第一列名釋別境義,解第二句上三字。以下二字及第三句全,如文別解。
論:所緣事境至次初說故。
述曰:釋第四句及解「次」言,釋別境名也。然別四境一一可知,五十五云:所樂、決定、串習、觀察四境別也。次別解五,第二出體,體中有二:初別出;後總非遍行。
論:云何為欲?
述曰:自下各有二:初問;次答,此問也。答中有三:初解體、業;次廣前文,後破異執。此即問也。
論:於所樂境至勤依為業。
述曰:然勤依者,如此下說,及《對法》第十等皆云:「信為欲依,欲為精進依」,即入佛法次第依也。然欲既通三性,即唯善欲為依。今又解勤者,勤劬,染法懈怠勤作諸惡,亦是勤故;無記事勤,即欲、勝解。若言精進,精進唯善;勤通三性,皆欲為依,非唯善勤。下文說欲能起正勤,前解為勝。下三師解,此中所說第一總意。
論:有義所樂至有希望故。
述曰:其可欣境,謂漏、無漏可欣之事方生於欲。此據情可欣,故通三性,非唯無漏實可欣法。於可欣事欲見、欲聞、欲覺、欲知,故有希望,即是四境之中所樂境也。
論:於可厭事至豈非有欲。
述曰:此外人問。謂苦穢事等,未得之者,希彼不合;已得之者,望彼別離,豈非有欲?緣可厭事欲既得生,如何唯言可欣生欲?
述曰:論主答云:此不緣可厭事,謂此欲但求彼可厭之事未合不合,已合得離之位。可欣自體,若自內身,可欣不合及後離位;若欲外境,此位即是緣可欣事生,非可厭事。
論:故於可厭至亦無欲起。
述曰:可厭之處即通六識,或唯第六。其中容境,八識俱通,全不起欲,不欣彼故,非可欣故。境雖可欣,若不希望亦無欲起。唯前六識,如邪見撥滅、道等時,亦無有欲。
論:有義所樂至亦無欲起。
述曰:第二師。所樂者,謂所求之境,隨境體性可欣,可厭,但求於彼可欣事上,未得望合,已得願不離;可厭之事,未得願不得,合已得願別離中,皆得起欲。故論但言:「求合離等」,等取彼也,即緣此二皆得生欲,餘文可解。故體寬於第一,唯前七識,或唯第六有此欲故。於中,容境全不起欲,即通八識,或唯前六及八,以第七識常希求故。
論:有義所樂至即全無欲。
述曰:第三師。所樂者,謂欲觀境,不但求彼若合,若離,但欲作意隨何識欲觀等者,皆有欲生。唯前六識,或唯第六;七、八因中無作意欲觀,任運起故。七、八二識全,及六識異熟心等一分,但隨因、境勢力任運緣者,全無欲起,餘皆欲生。
論:由此理趣,欲非遍行。
述曰:結也。於此三中,第三最勝,境稍寬故。即七、八識無欲理生,正合前七識中,第四師義。
論:有說要由至為諸法本。
述曰:自下破執。薩婆多說:要由有欲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若不希望,如何取境?即欲遍諸心,欲為諸法本,證欲遍義。
論:彼說不然至心心所故。
述曰:今破不然。心等取境,作意功力警心、心所令取所緣,如前已說。聖教但言作意能生識,不言欲能生心,故知作意令心等取境,何待於欲?
論:如說諸法至皆由愛生。
述曰:此即難言。經亦說愛為諸法本,豈一切心皆由愛有?若言如愛非遍生心,如何說欲為諸法本?《順正理》第十廣引此經,乃至未云:解脫堅固,究竟涅槃。
論:故說欲為至勤依為業。
述曰:經中所說,說欲所起一切事業,由欲為彼本,通三性法,皆有勤故。由此文知,入法初首,由善法欲,能發精進。由精進故,助成於欲一切善事;此即說,欲為諸善法本。如說信為法本,但是善因;欲為法本,理應如是。《對法》十五謂:一切法欲為根本,乃至出離為後邊等。故《對法》、《顯揚》皆說:勤依為業,欲通緣三世,欲作意觀故,非唯未來。以前三師,一一三世辨對可知。
論:云何勝解至引轉為業。
述曰:此判文等,一如於欲。
論:謂邪正等至不能引轉。
述曰:謂此勝解由邪教、邪理、邪證等力,或正教等力,或非邪正教、理、證力,即汎所緣,於所取境審決印持,此事如是,非不如是,以生勝解。或教者,教示或是言說,但由轉習。理者,有此道理,非謂四諦真實理也。即攝一切事及真理,謂此木是木之理等,乃至一切法亦然。證者,即修禪定,或諸識現量等心能審決者,皆有勝解,由此道理,生印可故,更有異緣不能引轉,令此心中更生疑惑。
論:故猶預境至非遍行攝。
論:有說心等至皆有勝解。
述曰:《順正理》云:有餘師言:今此中解,即薩婆多異師。諸《對法》異計說:心取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謂不同大乘印境決定名為勝解,即疑心中全無彼故。我宗但言無物拘礙心,令心於境能緣者即是勝解,故遍行攝。
論:彼說非理至即心等故。
述曰:汝言不拘礙者,若是能不礙名勝解,除心、心所以外法,皆是能不礙,與心、心所為增上緣皆不礙故。若是所不礙,即心、心所皆是所不礙,故言「心等」,等取心所,何但一法!若彼救言:但由勝解增勝力故,發起心等,不為所礙。
論:勝發起者根作意故。
述曰:勝發起因根及作意二法之力,何關勝解?若彼救言:根、作意二自力不能為勝發起諸心、心所,亦由此勝解力故,彼根作意方能發起。
論:若由此故至便有無窮失。
述曰:亦應勝解應自無力為勝發起,應復待餘法方能勝發;是心所故;如汝作意。若許勝解復待餘者,便有無窮失。若勝解不待餘,作意等亦應爾故,但以印可為勝解相,故疑心中不得起也。若言:心起決定有之,但相微隱何以知也?若以餘位有,比此亦有,即餘位有尋、伺,上地亦應有。但相隱故不可知者,如是大失,即唯決定境起勝解也。
論:云何為念至定依為業。
述曰:故四法迹,念是定因。
論:謂數憶持至能引定故。
述曰:重釋業用。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體,或未得體但受彼類,如無漏緣染污心等,即近親取名緣彼體;若遠取不著,總名彼類,他界緣使等,並彼中攝。後得智緣有為無漏等,名念彼體;緣真如等,名緣彼類名等。無分別智緣真如時,名緣彼體;初起一念,名緣彼類,雖非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觀故,名為曾體,亦名彼類。令心明記此生定者,由多增故,定專注故,即唯善念生正定故。若散心念,非必生定。
論:於曾未受至全不起念。
述曰:釋曾、未受,若體、若類;如涅槃等全不起念,即通三世。緣之起念,多於過去,亦念未來,與前所受諸境合故。若曾聞說涅槃等名而起念者,亦名曾受彼境之類而起於念。若總不聞,心散慢緣,便無念起。
論:設曾所受至遍行所攝。
述曰:此類非一。雖聞涅槃等及七、八識境,不明記故,亦不生念。
論:有說心起至憶念因故。
述曰:然經部師不說遍有,但薩婆多師《正理論》第十文,謂有說言,失念亂心即無念故,非遍行者。彼復說言,以於後時有憶念故,明今有念為後念因。
論:彼說非理至前亦有故。
述曰:今破彼計。勿於後時有染癡等、善信等故,今恒有彼類,亦為後因故。若言後生癡等,亦前癡等為因,即念非遍心有,如癡等故。若爾,如自證分為後憶念,因知前亦有,念亦應爾者,不然!心許前有體之上更立用,今已不許前有念體,後念等生,何得以念例於心也!
論:前心心所至憶念因故。
述曰:心等取境已,熏功能在本識中,足為後時有憶念因,何須今念順生後念?或想取像勝故,為因生後時念足得;何待今念,後念方生?
論:云何為定至智依為業。
述曰:能生智者,此多分言。或淨分說,非謂一切,即如定後起癡心故。
論:謂觀德失至決擇智生。
述曰:心專一境,依教而緣,證解所緣,心便明淨,由斯遂有無漏智生,能知所緣德、失等相。約四法迹定能生智,非定須然。
論:心專注言至非唯一境。
述曰:此專注言,非是定心唯緣一物,即隨所注心多少境,或一剎那別欲注心處,深取所緣,定即得生,非要前後唯緣一境。
論:不爾見道至應無等持。
述曰:其相見道為十六心,觀境應無等持,以要前後唯緣一境故。彼一一念皆住其心,於一境轉,深取所緣,故有定也。
論:若不繫心至故非遍行。
述曰:即散亂心不專注者,便無定起。其第七識雖亦別緣,不專注心於境轉故,不深取故,故非定俱,如前第五卷說。故彼與此非是相違,此許易境,亦名定故,能深取故。
論:有說爾時至應說誠言。
述曰:正理師等,亂心等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相難知者。今詰彼曰:「應說誠言」,誠謂誠諦,虛言說有,理未可通。應緣實言,令我知有。
論:若定能令至是觸用故。
述曰:若彼救言: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心起皆有,故是遍者。理亦不然,此觸用故。觸能和合心、心所法,不令離別,同一緣故。
論:若謂此定至無易義故。
述曰:又汝若言:令剎那頃能住一境,心不易緣,故遍行攝者,理亦不然。一剎那心等,自然於一境無改易義,何須定爾?非一念心緣此復可更緣彼故。彼謂:不然,心等性不定,非唯一念能住一境;由此經言:心如猨猴,難禁制故。故若一念住一境者,此由定數故有爾也。問:彼設無定者,一念之心亦易緣不?彼言:若無於定心住一境,則貪等無心自成染,此例不然。專注所緣必由定有,心住於境豈假定爾?不可以貪等無而不成染,便言定等無時心不緣慮。緣慮之事,心先自成,豈假餘法,其心剎那住境亦爾。若緣慮時必住境故,但深取境假定方能。由此心等不假於定,一念之中能住於境。
論:若言由定至取所緣故。
論:有說此定至心一境性。
述曰:此經部師以經三學中,說為心學;靜慮支中,說為心一境性,故離心無。
論:彼非誠證至說彼言故。
述曰:今破不然。心學者,依攝心故;心一境者,令心住一境故說為心,非體即心。
論:根力學支至非即心故。
述曰:五根、五力、七覺、八道支中別說故。定非即心,如念、惠等。念、惠等法,彼體是思,然非即心,故以為喻。此中比量如文可解,亦如《正理論》第十一廣闡。
論:云何為惠至斷疑為業。
述曰:此說勝惠,故言斷疑。疑心俱時亦有惠故,至下當知。
論:觀謂德失至非遍行攝。
述曰:釋業義,顯非遍行。然於愚昧心中無者,非一切愚皆無,以邪見者癡增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即無也;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識昧而不愚,亦無惠也。
正理師云:
論:有說爾時至天愛寧知。
述曰:但相微隱,彼時亦有。今應問彼,天愛寧知?
論: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述曰:天愛救言:《發智》、《六足》,俱我所宗,總名對法。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論:諸部對法至執為定量。
述曰:今應難曰:諸部對法,展轉相違,非是根本佛所說故。汝等如何執彼對法以為定量?總非諸部。
大段第二遮是遍行。
論:唯觸等五至不應固執。
述曰:唯五是遍行,如前引經。說十非經,不應固執。須依本經,非末論故。既別說已,次總結之。
論:然欲等五至如信貪等。
述曰:此中比量,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觸等五故;如信、貪等。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獨或並生。
論:有義此五至必有餘四。
述曰:此師意說此欲等五,若一起時必有餘四。相資之時,方作用轉,五必俱生。若一不起時,餘四皆不起,此安惠義。西方共責論說,四境能生欲等,如何此五定可俱生?又若有境非曾所受,但聞此勝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專注故,如何有定?不印是非,亦無勝解,故必不俱。彼言四境能生欲等,約欲等五行相增說,謂欲但於所樂境增,故偏說之;非實於中無細餘四,故必相資。
論:有義不定至無後二故。
述曰:起欲等五,或俱、不俱。所以知者,《瑜伽》第三說四一切,說此五種無後二故。第三是時,第四是俱,未必俱故。若言,欲等行相不俱增,故彼不說俱。五體既俱有,彼處應說。
論:又說此五至非定俱故。
述曰:五十五說:此欲等五緣四境生,所樂、決定、曾習、所觀。所緣四境,能緣欲等,非是俱故。論說此五依四境生,若境不必俱,欲等未必並,所緣、能緣各各非定俱故,非必相資。此義如何等?
論:應說此五至唯起憶念。
述曰:此欲等五緣四境時,或時起一於所樂境,唯起於欲。境非串習,故無念起;境不決定,故無勝解;非所觀境,故無定、惠。此所樂境既如是簡,次餘三境准此可知。
論:或於所觀至有定無惠。
述曰:於第四境唯起專注。問:定、惠境同,二必俱有,何得別生?答:謂愚昧類極愚癡者,為欲攝斂麁動心故,專注繫念,非有簡擇諸法道理,但學緣眉間等住心,於此時中都無有惠,世間之人皆共知彼有定無惠。若爾,此境何名所觀?所觀之言惠之境故,以本論言定緣所觀必惠境故。
論:彼加行位至緣所觀境。
述曰:此愚昧者於攝斂心加行位中有少聞思,或依師傳聞說斂心眉間之言,或獨尋經論見斂心之語,少有簡擇。然斂心時但住所緣,繫心眉間,不能簡擇。此定所緣之境,從前加行位,說名所觀境。
論:或依多分至其類寔繁。
述曰:此第二解,或所觀境多定、惠俱。此愚昧者雖無惠數,從餘多分故說定境名為所觀,如欲界中戲忘念天,以多耽染故專注一境,意憤恚天角眼相視,專心致死。又或起貪,或瞋他等,唯有專注而無簡擇,亦癡多故,其類非一。如此愚癡闇昧多者,唯有定故,於所觀起一定也。
論:或於所觀至馳散推求。
述曰:或唯起惠。謂掉舉多者,不專一境,馳散其心推求法相或復事理,唯有惠無定亦世所共成。即四境中一一別起,境互所無,合有五種。
論:或時起二至合有十二。
述曰:此說於境但具二義,故說起二。今說或於二境起二,即以所樂為初,合餘有四。今論但舉欲之所樂合,謂所樂、決定為初,合起欲、解;以所樂、曾習境合起欲、念;以所樂、所觀合起欲、定;以所樂、所觀合起欲、惠。次以決定為初,合餘有三。謂以決定、曾習境合起解、念;以決定、所觀合起解、定;以決定、所觀合起解、惠。次以曾習為初有二,謂以曾習、所觀合起念、定;以曾習、所觀合起念、惠。次以所觀同起定、惠為一。今論有三,舉初之二及此後一,總合以前有十个二數也。
論:或時起三至合有十三。
述曰:此說於四境起三數。初以所樂為首,合餘有六。論但舉一,謂於所樂、決定、曾習合起欲、解、念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定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惠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合起欲、念、定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惠三。復以所樂、所觀起欲、定、惠三。如是以決定為首有三,謂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定三。復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惠三。復以決定、所觀起解、定、惠三。如是於曾習、所觀起念、定、惠三。合總四境,起欲等有十个三也。此中但舉初一、後一。
論:或時起四至合為五四。
述曰:謂於四境更互除一。謂初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起初四除惠,如是於前四境除定取惠。如是於前四境中除曾習,即於三境起四,除念取定。如是四境中除決定,於三境中起四,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樂,於三境起四,除欲取勝解,即互除一。合四境起亦有五个四也。此中但舉後一、初一,一一料簡,如前可知。
論:或時起五至具起五種。
述曰:文易知故。
論:如是於四至三十一句。
述曰:合前一一別起乃至起五。總有三十一句。此中所說皆據因位。
論:或有心位至此類非一。
述曰:六識一時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現前。於散、疑境等,率爾心起六識,皆無此欲等五。此舉麁顯,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義應知。或第八識俱,此五亦無;第七識如前有諍,故知欲等非必定俱。
自下第四,八識分別。
論:第七八識至如前已說。
述曰:此七、八識若因若果位,或有或無,如前已說。
論:第六意識至皆不遮故。
述曰:若在因中,或五俱起,或一一別生。若在果時,一向定有,此中即是諸位容有。若轉依、未轉依皆不遮故。
論:有義五識至無簡擇故。
述曰:此五皆無。五識緣現在已得法起,任運緣故無欲;欲緣未得境作意希望生,故五識無也。五識任運緣境,勝解審決印持,故五無勝解。五識剎那恒取新境,不緣過去故境而生,無有追憶,故無念也。五識如《對法》第一末說:自性散動,無有專注,故無定也。五識不能推度,無有簡擇,故無惠也。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瑜伽論》依眼、耳俱時,意識相應智說為通性也。後師即彼二識為所依,智為能依,故有惠也。
論:有義五識至念境類故。
述曰:第二師云:五識亦非決定有此,然或有時容皆具有。若上意識增上希望未來境等,即五識無。緣現在境,由意引生,微劣希望亦樂現境,故有欲也。八非意引,任運而生,於境不樂,故無欲也。五識雖無增上審境如第六識,由意引故,亦有微劣印境義也。五識雖無如第六識念曾所受境體之念,亦有意引微劣於現境上念也。現在之境是過去之類,念現在故亦有念也。若第六識亦念過去曾受境體,亦念現在曾受境類,故是增上,皆意引生。
論:雖不作意至故容有定。
述曰:五識雖無如第六識作加行意,繫念恒於一境之定,亦有六引微劣專注現境義,故有定俱也。《雜集論》中遮有漏五識能入三摩呬多等引之定,不遮三摩地等持定也。謂等持通定、散,但專注境義;等引唯定心作意專注故。言等引者,一、引等故名等引,謂身心中所有分位安和之性,平等之時名之為等。此由定力故此位生,引生等故名為等引。二、等所引故名等引,謂在定位身心平等,由前加行入定之時,定勢力制伏沈、掉,名之為等。此等引生在定分位,此在定位定數,從前加行得名,名為等引,等能引故。其等持者,平等持心等但於境轉,名為等持,故通定、散。其等至者,亦有二義:一、云至等,謂在定,定數勢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至此等位名為等至。二、言等至由前加行伏沈、掉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名為等至;此與等引大義少同。梵云:三摩呬多,此云:等引;三摩地,此云:等持;三摩鉢底,此云:等至。
論:雖於所緣至有惠無失。
述曰:五識雖無推度深取,亦有微劣簡擇之義,故有惠俱。由此《大論》六十六說:眼、耳二通是二識相應智。前師解此,如前已說。既二識有惠故,例餘三識亦然。或是無記,或生得惠,或加行惠,聞、思修所成即彼類故。《佛地論》說除漏盡、神通,餘通妙觀察智者,以眼、耳俱意,亦是二通故,多時相續不間斷故,五識數間斷故。但說意俱之者,多分妙觀察智攝。
論:未自在位至此五定有。
述曰:因中五識或有、或無,無此時多,有此時少。第六意識有此時多,無此時少。
論:樂觀諸境至作事智故。
述曰:此釋佛地有欲無減等,其文可知。然佛五識不同凡夫,許佛亦緣三世起,故知有念緣曾受境體,非如因中唯念境類。佛地五識有作事智,故知有惠,《莊嚴論》等說故。
論: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論:有義欲三至非所樂故。
論:餘四通四至五識無故。
述曰:餘四通四受,除苦。勝解等四,五識無故,亦非意地有苦根也。前第一師意中無苦,五無欲等之師義也。
論:有義一切至求欲證故。
述曰:第二師說:一切五受皆五相應,何以憂根與欲俱也?《瑜伽》五十七、《對法》第十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欲證,愁慼所攝,即善法欲與憂俱也。證憂餘時亦得俱也。
論:純受苦處至前已說故。
述曰:此證苦俱。又地獄全鬼畜,少分純受苦處,如前已說。意有苦受,亦希求解脫。解脫者,解脫彼苦,故欲、苦俱。
論:論說貪愛至必有欲故。
述曰:《對法》第七、《瑜伽》五十九說:貪與憂、苦相應。貪必欲前境,故必欲俱,亦知欲數苦、憂俱也。即答前師,欲憂、苦並。
論:苦根既有至苦俱何咎。
述曰:如前已說苦根在意,故後餘四亦得相應。此就他宗設說五識無欲等,故說自意識有苦根義。
論:又五識俱至義如前說。
述曰:此說正義,五識並有。已說欲與憂、苦相應,故但說四與苦等俱,並如前說有微細解等,五受相應。
論: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述曰:結政義也。此論上文逐難分別。
自下第六,三性;第七,三界;第八,三學;第九,三斷;第十,漏、無漏;第十一,報、非報等諸門分別。
論:此五復依至如理應思。
論:已說遍行至其相云何。
述曰:明心所中,下第二段初結,前問後也。
論:頌曰至行捨及不害。
述曰:自下依問別答。初頌;後釋,即為二也。然《百法》等,信後說勤;此中,根後方說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第,信為欲依,欲為勤依故,此約立依以辨次第。依根、精進立捨等三,理須相合,故不同也。言行捨者,此行蘊捨,別受捨故。及言有二,至下當知。
下長行中文別有三:初釋善得名,破異宗執;次依頌列,別出善體;下諸門辨。
論:曰唯善心俱至定有十一。
述曰:解善得名,破異執也。解頌善字,定十一故者,遮異執故。且薩婆多法救、《俱舍》、《雜心》等說善有十種,除此無癡,乃減此一。
正理論師說有十二,更加欣、厭。《婆沙》雖說別有厭等,法救等不說,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不言遍善,故遮彼也。正量部說十三唯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厭,故此定言遮增減執。又遮薩婆多等輕安遍善,今言唯善非必遍善。下雖更說有多善法,其勝用者唯十一故。
論:云何為信至心淨為性。
述曰:次下第二,出諸善體,分為八段,合慚、愧為一,三善根為一故。別解信中,初申正義;下破外執。申正義中,初略;後廣。略中體、業,此即性也。《顯揚》、《對法》、《五蘊論》等雖文同此,然有實等不別、分別,唯此說之。實、德、能三是信依處,是境第七;深忍、樂、欲是信因果;心淨為性,正顯自體。
論:對治不信樂善為業。
述曰:此明業用。《顯揚》說有五業,然治不信,初與此同。此言樂善,即彼四種:能得菩提資糧滿故、利益自他故、趣善道、增長信,即是論中堅固信也。《對法論》說:樂欲所依為業,即是彼第九云:信為欲依,約入佛法初首為論。若言通論一切信業,《顯揚》五業中除第二菩提因。
論:然信差別,略有三種。
述曰:下廣前難有三:初解依處;次解業用;後解自性。初中又二:先標;後釋,此初也。
論:一信實有至深信忍故。
述曰:謂於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對法》云:於實有體起忍可信。古師依此,謂此四諦體實有也。今此中言,若信虛空,此是何等?體非實故,亦非諦故。為信虛空,即此攝故,但可總言若理若事,空雖體無,有空理故。
論:二信有德至深信樂故。
述曰:同體別體、有漏無漏、住持真行,所有三寶皆是彼攝,如真淨故。所餘是此真淨方便,亦名真淨。
論:三信有能至起希望故。
述曰:謂於有漏、無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後能成;無為得,有為成;世善得,出世成。「起希望故」,希望,欲也。忍、樂、欲三,如次配上。《對法》但言:謂我有力,能得能成。且據自成,此亦通他,總致能得等言。上來已解信所依訖,隨文便故,未解心淨。次釋彼業。
論:由斯對治至世出世善。
述曰:正治不信彼實事等。能起愛樂於無為證,有為善修,故是信業。
自下欲顯忍、樂、欲三,是信因果;及欲顯彼心淨之言,是信自相。寄問徵起,於中有四:一、問;二、答;三、難;四、通。
論:忍謂勝解至自相是何。
述曰:此外問也。前言:忍者即謂勝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同時之因。下言:樂、欲並是欲數,樂希境故;即是同時信所生果。此中何者是信自相?確實論其自相是何?確者,實也。或忍、樂、欲,異時因果,理無遮也。
下論主答彼,因解心淨。
論:豈不適言,心淨為性?
述曰:適者,向也、纔也。
論:此猶未了至為難亦然。
述曰:三外難言,此由未了彼心淨言。若淨體即是心,持業釋者,信應非心所,淨即心故。若淨體非即心,令心淨者,心之淨故,依依士釋第三轉聲。慚等何別?亦令心淨故。若心俱淨法,隣近釋者,淨與心俱故。為難同令淨,亦慚等無別。
論:此性澄清至立心淨名。
述曰:論主通曰:此信體澄清,能淨心等,餘心、心所法但相應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應故,體非善、非不善。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故此淨信能淨心等,依依士釋。又慚等十法體性雖善,體非淨相,此淨為相,故名為信。唯信是能淨,餘皆所淨故。以心王是主,但言心淨,不言淨心所,文言略也。
論:如水精珠能清濁水。
述曰:喻如水精珠能清濁水。濁水喻心等,清珠喻信體,以投珠故濁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淨。若爾,慚等例亦應然,體性淨故,斯有何別?
論:慚等雖善至無濫彼失。
述曰:其餘慚等體性,雖善令心等善,不以淨為相,但以修善、羞恥等為相。此信以淨為相,無濫慚等之失。非慚慚故,信是無慚;非信信故,慚是不信。今此淨者,信體之能。
論:又諸染法至故淨為相。
述曰:此第二義。所餘一切染法等中,各別有相,如貪、愛等。染心所內唯有不信,自相渾濁,渾濁餘心等,令成染污。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亦如泥鰌動泥濁水,不信亦爾。唯一別相,渾穢染污,得總染也。信正翻彼不信渾濁,故以淨為信之相也。下破有二,如文可知也。
論:有說:信者愛樂為相。
述曰:上座部義,或大乘異師,謂愛樂彼法故。
論:應通三性至非信所緣。
述曰:論主難云:應通三性,愛三境故。若許三性體應即欲,欲緣所樂故。若汝之信有其善、惡,惡不信可是有,於無記中其信是無,復非是欲。又信於三,信非三性,何妨愛三而唯性善,及為遮此妨作是言。又於四諦皆有信生,若愛樂是信,應於苦、集二諦信不緣之,誰有聖者愛樂苦、集故,苦、集諦應非信所緣。
論:有執信者隨順為相。
述曰:或大乘異師,或是大眾部,以隨順彼法是信相故。
論:應通三性即勝解欲。
述曰:境有三性,故隨通三。若許爾者,應勝解、欲。彼若救言:雖言隨順,體非解欲者。
論:若印順者至即是欲故。
述曰:論主難云:隨順有二種:一者印順即是勝解,印而順彼故;二者樂順即是欲數,樂於彼法即是欲故。若彼救言:二俱之順體是信,非即欲、解。
論:離彼二體至心淨是信。
述曰:論主難云:若離欲、解,決非順相;非彼二故;如受、想等。故論但言:「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為信。」忍可及欲是信之具,正理論師以忍可為信,即當此勝解也。
論:云何為慚至止息惡行為業。
述曰:下第二段,慚、愧合解,於中有二:初別解;後總解。「依自、法力」者,《顯揚》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恥過惡,即是二緣。今此乃顯慚之別相,即是崇重賢、善二法,謂於有賢德者,若凡、若聖而生崇敬,於一切有漏、無漏善法而生崇重。此是慚之別相,至下當知。對治無慚其義可知,與止息惡行為所依,由此故惡不轉。《顯揚》皆例於信起五業,初皆所治別業,即皆同此。
論:謂依自法至息諸惡行。
述曰:謂於自身生自尊愛增上,於法生貴重、增上二種力故。「崇賢重善,羞恥過惡」,謂作是意言:我如是身乃作諸惡,彼法甚好,次依用之。即雖依周、孔之書皆名貴法,世禮儀故;然以刑防惡,如國法律,即是後文「世間愧」攝。
論:云何為愧至止息惡行為業。
述曰:「依世間力,輕拒暴惡」,別者謂,若他人譏毀,及羞諸惡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間」。惡法名他,故《對法》但言羞、他為體,《顯揚》即言於世增上,即是緣也。有惡者名暴,染法體名惡,於彼二法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作。或總輕拒,或總暴惡,此皆是愧別相,餘業如前。
論:謂依世間至息諸惡業。
述曰:謂為世人所訶、自厭於惡染己二增上力,所以乃止息諸惡業。
論:羞恥過惡至假說為體。
述曰:下總解有四:一、會舊文;二、難古說;三、釋外問;四、解自他。此初也。羞恥等是慚、愧二法之通相,故諸《對法》、《顯揚》等依此通相假說為二別體。彼雖言他、自增上等,然是起緣,非是別相,今難彼言。
論:若執羞恥至有此義故。
述曰:下難古說有四: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非實有難;四、不遍善難。此初二難也。執彼羞恥為此二別相,應此二體無有差別,相無異故。既爾,二體定不相應,無二受、二想等體有此俱起義故,二量可知。
論:若待自他至便違聖教。
述曰:此非實有難。謂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別,故二體有別,可俱起者,應此二種皆非實有;有所待故;如長短等。無別自體待自、他故,方成二別,豈非是假?若許是假,便違聖教,五十五等說:十一善中,八是實有。
論:若許慚愧至十遍善心。
述曰:不遍善難。又彼若言:此二體定實有,然前後生,不可俱起,待自、他故。若爾,復違論說十遍善心,此《大論》中六十九說,至下當知。故知二法非前後起。
論:崇重輕拒至何乃偏責。
述曰:下解釋外問,有六:一、問;二、答;三、難;四、通;五、徵;六、釋。此問也。若崇重善為慚,唯緣善故;輕拒惡為愧,唯緣惡故,是二之別相者,此二所緣既有異故,應不俱生。彼此二失既同,何乃偏能嘖我?我亦境別,緣自他故,不同時故。
論:誰言二法所緣有異。
述曰:此論主答,即是慚、愧同一境也。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外人難。
論:善心起時至所緣無別。
述曰:此論主通。善心起時,隨緣何境,不簡諸諦、實等,皆是隨一善心。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拒憚惡義,此二種義是二別相,非二所緣,所緣同故。即是二法各別功能,是二別相,一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惡。善心起時必有此二,故得俱起。此中非是二所緣,故二必同緣,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論:豈不我說亦有此義。
述曰:外人復徵,我前所言亦有不緣自、他境別,但是二法待自及他,功能異故,許俱時生,體非假有。
論:汝執慚愧至前所設難。
述曰:此論主釋。慚、愧俱以羞恥為相,即是此二自相既同,何理能遮我前所設難: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應假有難;四、非遍善難。故我可然,有二別相,所緣不別故。
論:然諸聖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解自、他。其中二釋:一、自身及法名自,世間王法等名他,內外異故。又《涅槃經》、《對法》等說此二別,「顧自、他者」,崇善是顧自義,拒惡名顧他義,所以者何?下通二義。於己益名自,於己損名他,故即會自、他是二別相。正理論師云:羞現罪因名自,現屬身故。羞罪果名他,非現屬己故。今顯別彼也。
論:無貪等者至近對治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總;後別。總中又二:初牒頌顯;後釋善根。頌中所云:「無貪等三根」,等者,等取無瞋、無癡。釋根名者,生善勝故。有何勝也?三不善根正相翻對,近別對治故。此遠總對治,即正見也,非別治故。然准此下文,三不善根,由三義故:一、六識相應;二、正煩惱攝。此二簡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三、起惡勝故,正釋根義。其此三法正對翻彼,名為善根。今准此文,善根由二義:一、三不善根近對治故,簡餘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根近對治故。二、生善勝故,正釋根義,餘論無此,如文可解。
論:云何無貪至作善為業。
述曰:下別釋有二:初解無貪、瞋;後解無癡。初中又二:初別解二;後總解之。「有」謂三有之果,「有具」即能生三有之因。相順之因唯是有漏,為緣之因亦取涅槃,能發貪等故亦是具。中有、業、惑皆是業具。「無著為性」,惡行不起,故善能作。
論:云何無瞋至作善為業。
述曰:「苦」謂三苦,「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准無貪中。滅諦、涅槃亦是苦具,違理生故。
論:善心起時至俱遍善心。
述曰:此總解二。其諸善心隨緣何境,一一心中皆無著、無恚,此是功能。貪對有、有具,瞋對苦、苦具,立二別相。觀謂觀待,如慚與愧觀待自、他。非要無貪緣有、有具,無瞋緣苦、苦具,故遍善心,如慚、愧說。貪通三界,發業、潤生,總說有、有具。瞋唯欲界發業力勝,故云於苦、苦具。然《對法》與此同,《顯揚》瞋但約有情重處為論,今能除法並通三界。下解無癡有二:初略;後廣。
論:云何無癡至作善為業。
述曰:此略也。無癡於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惡是此體、業。
論:有義無癡至決擇性故。
述曰:廣有二說。體即別境惠,《對法》第一說:報、教、證、智,決擇為體。彼是本論,彼釋云:謂報、教、證、智,是生得、聞、思、修如次配之。以報為生得,生便即得故,從所依名報。聞緣教生,從境為名故。思能引證故,說思為證。證是修惠,是思所生,思惠從果以彰號。智謂修惠,是所生故,當體得名。若名修惠,從因定為名。問:若體即是別境惠者,何須善中唯說於惠,餘四別境善中不說也?
論:此雖即惠至故復別說。
述曰: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增長善故,斷不善根故,如煩惱中見用增勝,故別說之。
論:有義無癡至善根攝故。
述曰:下文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立理。此初也。此以量破,「無癡非惠,別有自性」,「正對」不善之中「無明」;善根攝故;如無貪等。量云:無癡定別有體;所正對治是不善根故;如無貪瞋。又此離惠實有自性;無貪等三善根攝故;如無貪瞋。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攝,捨等為過故。
論:論說大悲至應惠等根攝。
述曰:下引證。有二文證,此以教理齊難。何以知實?亦有文證。《瑜伽》五十七卷說:大悲以彼無嗔、無癡二法為體,非二十二根攝。若無癡以惠為性,此大悲如十力,應二十二根中惠根、三無漏等根所攝。彼說十力、四無畏等惠根等攝,不攝悲故,此為一違。然彼前師何以解此文?彼云:以有無嗔為體,故非根攝,至下當知。
論:又若無癡至餘皆是實。
述曰:又引論難。若此無癡以惠為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不害以無嗔為性,此以惠為體故。若許無癡是假,便違《大論》五十五說:十一善中,不放逸、捨及不害三是世俗有,餘皆實有。由前一理二教,故別有體。若爾,《對法》文如何通?
論:然集論說至理必應爾。
述曰:此會違也。「惠為體」者,舉無癡之因果,以顯無癡。無癡之因及果皆通四惠,或是俱時,或是別念;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如彼論解信中,亦以忍、樂即勝解、欲。舉信因果以解信故,無癡亦然,以為同喻,理必應然。以四惠為因果而表無癡,所以者何。
論:以貪嗔癡至立不善根。
述曰:下立理也。由此三種能具二義:一、六識相應,即簡疑等;二、正煩惱攝,簡不信等,餘非此位。小乘三義簡,此中二義簡。及「起惡勝故」,解於根義。二簡餘法,由一義故立不善根,舉此所治方辨能治。
論:斷彼必由至必應別有。
述曰:斷彼三時,必由二對治:一通對治,即唯善惠,能總斷故;二、別對治,即無貪嗔癡。如貪、嗔二有通、別對治,不善根攝,故癡亦爾。不善根攝亦有二對治,如貪、嗔二故,必別有無癡。以不善根起惡勝故,須二對治,餘惑不然。由此因緣,無癡離惠定別有體。前師解大悲非根攝云:以用無嗔、無癡二法為體。論從無嗔說為非根,實是根攝。若爾,即三念住等亦爾。不爾,大悲似四無量中悲唯以無嗔為性。今從無嗔說根所不攝,念住依惠故根所攝,且約影顯非實理文。若爾,即三世俗有,文如何通?答:實有者,體即惠故。問:不害體即無嗔,應非假有?答: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種子世俗有言,即是實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見惠分說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爾。若爾,不害無嗔分,如何通?故後師為正。
頌所言勤安等者。
論:勤謂精進至滿善為業。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後廣。勤苦名通三性,此即精進,故體唯善。於善品修,於惡品斷。事中勇健,悍且勇而無惰,自策發也;悍而無懼,耐勞惓也。「勇」者,升進義;「悍」者,堅牢義。「滿善為業」者,《對法》云:成滿一切善品為業。彼釋云:滿善品者,謂能圓滿隨初所入根本靜慮。成善品者,謂即於此極善修治。此中但言滿善,彼據因中一分隨所入定更復修治。此據行因成佛果滿,更不修治故唯言滿,即通三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圓了名滿,能滿善故,非要聖果。若唯言勤,三性之法俱可勤苦。然此中言何性所攝?
論:勇表勝進至唯善性攝。
述曰:下廣解有二:初釋前難;後辨差別,此初也。「勇」表念念高勝,非如染法,設雖增長,望諸善品皆名為退,亦不名進,無益進故。「進」謂進成聖者身故。「悍表精純」,簡四無記無覆淨也。彼雖加行作意修習,而非精純,不應正理,故不名「精」;復非染故,乍可名「純」。今此精純即總釋也。
論:此相差別至無退無足。
述曰:有五如文。下辨差別有三:初論家作名;次引經屬:後顯位異。此初也。
論:即經所說至如次應知。
述曰:即以經屬。《顯揚》但有經之五名,《對法》二名皆悉具有。八十九云:最初發起猛利樂欲,名被甲。經名有勢,如著鉀入陣即無所畏,有大威勢;次起堅固勇悍方便,名加行。經名有勤,堅固其心自策勤也;次為證得,不自輕蔑亦無怯懼,名無下。經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銳;次能忍受寒、熱等苦,於劣等善不生厭足,欣求後後勝品功德等,名無退。經名堅猛,遭苦不屈,堅猛其志;次後乃至漸次入諦觀等後後勝道,名無足。經名不捨善軛,軛謂車軛,以軛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善法亦爾,軛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宮修曾不足,從喻為稱。下顯位異。
論:此五別者至三品別故。
述曰:今此第一,即初發心,餘四修行。修行中有二:自分;勝進。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別故,總為五也。且如初地行捨有初發心,有下品、中品、上品行檀,檀成滿已方入二地。持戒勝進趣後名勝進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爾,如《十地論》廣解。
論:或初發心至修差別故。
述曰:下第二解。此五即是四種修中加初發心,謂長時修、無間修、殷重修、無餘修四,如《對法》第十二抄及《攝論》第七廣解。下第十卷說,然十八任持精進有三攝此四者,亦如彼抄。本地〈菩薩地〉及〈決擇〉七十八等並爾,即六度皆有也。
論:或資糧等五道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解。資糧、加行、見、修、無學五位,如《對法》第八末、第九等解。問:既通三乘,三乘無學云何無足,不捨善軛,果已滿故?
論:二乘究竟道至樂利樂他故。
述曰:二乘無學廻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樂盡未來際利樂有情故,皆得名不捨善軛。趣寂二乘亦利樂他,即波羅蜜者,略故不說。
論:或二加行至勝進別故。
述曰:又加行等四道為五。然加行中有近有遠,名二加行。四道如後第十卷解,即此并前,合有五解。
論:安謂輕安至轉依為業。
述曰:亦牒頌解,謂輕而安隱;離重名輕,調暢名安。此有二種:一、無漏者。除有漏麁重,麁重通三性;二、有漏者。除煩惱麁重,唯是善性。此正對治惛沈一法,然《對法》說:「除一切障」,《顯揚》云:「除麁重」;然《對法》第十說亦同之。彼約通障,此約別障;以惛沈是無堪任性,安是堪任,故唯除彼。
論:謂此伏除至轉安適故。
述曰:釋轉依業。有漏者伏,無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煩惱,或是受數,但能障定即是所除。又今說此但是惛沈,令所依身轉去麁重得安隱故。
論:不放逸者至善事為業。
論:謂即四法至無別用故。
述曰:下廣有二:初廢立;後問答辨。此初也。此「非別有體」,離彼四法無異相故,體性無別;「無別用故」,作用不殊,雙成無別體用也,其文易了。問:信等十法皆有防惡修善之能,何故唯於四法立也?
論:雖信慚等至故非此依。
述曰:其餘六法,而方彼四勢用微而且劣故。何謂為劣?此四法中三法為根,精進遍策一切能斷、能修善心;彼餘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之依,即非勝也。下問答有六:初問;次質;三、答;四、難;五、徵;六、釋。
論:豈不防修是此相用?
述曰:《順正理》等外人問曰:豈不防惡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用以四為體。此則一切別立有體,皆作是說「別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隱不逸之名,出防、修為難。論主次質。
論:防修何異精進三根?
述曰:此質也。汝之防、修何異四法?四法能防惡及修善故。
論: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述曰:外人答曰:彼四法無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別有不逸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為防、修體,故知別有不放逸也。
論: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述曰:論主難曰:四法能防、修,四體無力故待不逸。不逸能防、修,亦應無力,復有所待,如彼四法如是展轉,有無窮失。若不放逸別有自性,不待餘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故非離彼別有不逸。
論:勤唯遍策至有防修用。
述曰:外人徵曰:勤體唯能遍策勵善心,三根但能為善法依,依是根義,如何說此四法有防、修用?
論: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述曰:此論主問。
論:若普依持至即總四法。
述曰:若普依持一切善心名防、修義,即是三根。「依」謂依處,「持」令增長;若能遍策發驅錄一切善心,名防、修,不異精進等,此四別能也。若止惡不生,進善令起名防、修者,總此四法,故無別體。
論:令不散亂至即應是念。
述曰:若令心等不散名防、修,即應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緣名防、修,與觸何別?若所作善惡憶念不忘名防、修,即應是念。
論:如是推尋至定無別體。
述曰: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修之用,離無貪等四法總、別之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問:何故此中以無貪為首等餘三法,不以精進為初?答:次前別簡中,以無貪為首故,從近而結也。即顯不逸不如小乘體是實有,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論:云何行捨至靜住為業。
述曰:行者行蘊,行蘊中捨,簡受蘊中捨,故置行言,非謂行也。亦以四法為體,別正對治掉舉,體性靜住為業。
論:謂即四法至寂靜而住。
述曰:下文有二:初正解體業;後解廢立,此初也。若通對治亦一切法,《對法》云:由捨相應,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即舉通障,此舉別障。「平等、正直」者,《對法》云:由捨與心俱離沈沒等,初心平等,遠離加行;次心正直,於染無怯;後無功用,廣如彼說。然諸論皆言:由不放逸斷諸惑已,此捨靜住,不容雜染。謂:如不逸是無間道,此捨是解脫道,解脫道中不容受雜染,此前後時別起勝用。或今所說,此雖同時,同時不逸能除障已,捨令此心寂靜而住。義說前後,依此二用互增之時說其相也。此間據別障掉舉等取餘法,不同《對法》第十除貪愛,《對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也。
論:此無別體至即心等故。
述曰:下廢立。然今此捨離前四法無別相及作用,何以故?若能令寂靜名捨,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靜名捨,即除四法外餘心等是。然既以能寂靜為捨,故體即四法,信等淨相等,是非靜也。如前不逸就勝依立,義如前說;此亦應爾,就勝而說,餘法不障。《對法》第十及《顯揚》云:如契經說為除貪憂,心依止捨。此據離欲或無漏捨相語,以憂根俱亦有捨也。然煩惱俱憂及貪皆是欲界,與善心等性相違返,說名除也。《對法》第十八道支中說故,唯約無漏。
論:云何不害至悲愍為業。
述曰:此總舉已。
論:謂即無嗔至假名不害。
述曰:於有情不損惱,非謂不斷命,不斷命是無瞋故。故此但約不損惱事,餘文可知。問:此既無瞋,何須別立?
論:無瞋翻對至麁相差別。
述曰:此有二解,無瞋返對斷物命之瞋,此不害即違於損惱物之害,故此二別,明害損物不為斷命,瞋斷物命不但損物。既爾,如訶風等不斷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約麁相,於有情所辨此二別。又不約所治,但明此體別。前無瞋與有情樂,是慈之體;不害拔眾生之苦,即是悲也。故《顯揚》第四云:慈以無瞋為性,悲以不害為性。今此二翻約麁相別。
論:理實無瞋至彼二勝故。
述曰:理實無瞋,體是實有,不害依無瞋一分,拔苦之義勝故,假立不害。問:前大悲以無瞋、癡二法為體,今何故獨言不害?彼據實體,此約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無量攝。問:何不於無貪等上建立?答:為顯功德中慈、悲二相別,故依無瞋假立,不依無貪等。問:諸功德等,如勝處等亦以無貪為性,何以善中不依無貪之上,為顯功德別故,別立一假法也?答:一切功德依聖人勝,於聖人身佛為最勝,佛身之中利樂有情勝,利樂之中慈、悲二種最勝。為顯極勝功德別故,依無瞋立不害,非無貪等。《顯揚》第二云:喜是不嫉,何故立不為善根?答:拔苦悲勝,別立不害。喜不勝悲,不立不嫉。
論:有說不害至謂賢善性。
述曰:薩婆多師、正理論等,說謂賢善性,謂有此者,人即賢善也。
論:此相云何?
述曰:此論主問。
論:謂不損惱。
述曰:此外人答。
論:無瞋亦爾至是無瞋故。
述曰:非離無瞋別有自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體性賢善之相,即無瞋。故離無瞋無別不害,明不害是假也。第二出十一善體已。
論:及顯十一至諸心所法。
述曰:自下第三,諸門分別,於中有十二,第一義攝所餘。頌云:「行捨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謂「及」顯善十一之外,更有義別心所,謂欣、厭等。梵云:遮有二義: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總有及字。「及」字有二義:一、顯十一各各體別,即相違釋;二、顯十一外心所。今論但約等取餘法一義解也。
論:雖義有別至故不別立。
述曰:釋不應為善法所以。此欣、厭等雖義望前十一有別,然非實有。《雜事經》者,是《阿含經.雜事品》及今《法蘊足》並廣解,及《大論》五十六、六十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雖依義別說種種名,而體離此十一法更無異故,不別立之。
論:欣謂欲俱至不增恚故。
述曰:此是無瞋一分,於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俱法也。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眾名中,不說瞋名欣,貪亦名欣。今若翻彼名,不欣應無貪一分。貪是著義,染貪名欣;無貪厭義,無瞋名欣,各約一義,亦不相違。
論:不忿恨惱至瞋一分故。
述曰:翻二十隨惑中四法,不忿、不恨、不惱、不嫉亦然。隨應正翻無瞋一分,彼所治者瞋之分故。「隨應」之言,顯不同欣與欲俱故,此忿等不然,各各別翻;又但是彼無瞋一分,故言「隨應」。復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憤發、不惡說、非不忍、不觝突、不諀訾、無瞋尋、無害尋等七法。
論:厭謂惠俱至不染著故。
述曰:此即無貪一分,於所厭不染故。
論:不慳憍等至貪一分故。
述曰:翻隨二法不慳、不憍,此是無貪一分,彼是貪之分故。「隨應」之言,前厭惠俱,此不爾故,又各各翻。「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勢尋等十八種。
論:不覆誑諂至貪癡一分故。
述曰:不覆、不誑、不諂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無貪即翻貪分等。故言隨應者,義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詐等。此中不覆所治之覆,有貪著名故覆罪,有癡故覆罪故。今無貪、癡一分,論唯說是癡分,起必有癡故,以理釋之。
論:有義不覆至亦貪一分故。
述曰:此教為證。此唯無癡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對法》皆言癡分,不說為貪分故。貪名故覆,覆體亦癡,癡故然也。前解為勝,雖無論文,理故勝也。以前即忿等初九訖,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餘三不翻,且翻不慢。
論:有義不慢至不慢彼故。
述曰:三說可知。然《對法》解慢不敬苦生為業,即此中第三,慚一分勝,以慚崇敬師長等故。此論卷下煩惱之中,但言障不慢,義可通三。然障於慚,如前理可。
論:有義不疑至無猶豫故。
述曰:不疑三解,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謂分別異覺為體,覺即惠也。五十八云:簡擇猶豫,故正簡擇即是正見。不疑說為正見少分,亦有此理。然隨煩惱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惛沈、掉舉、害、放逸,餘十二不翻。前解九法訖,以是小煩惱攝一段明之。下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後簡。
論:不散亂體至即是正念。
述曰:不亂體即正定。雖散亂別有體或無體,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對治故。根本中染見隨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惠所攝。不正知或別境惠分,或癡分皆爾,性對治也。不忘失念,是正念,設別境念分,或是癡分亦爾。此三設是翻癡分者,以有別境分故。別境通三性,不翻為善,欲、勝解亦爾。然此唯說是癡分者,所以不說。前忿等即翻入善,以無別體,不通三性故。
論:悔眠尋伺至無別翻對。
述曰: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種性故,如遍行觸等。等餘四法,別境中欲等,亦等四法。「無別翻對」,唯惡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捨治掉舉。掉舉相高,捨相靜故,亦得通治,以掉舉是貪、癡分故。又說性對治,即忘念等三癡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體性皆相翻,不忿等是無瞋一分等,如理應思。然八十九大有諸煩惱名字,一一應翻對之數,彼多少、何分所攝?第二問答廢立。
論:何緣諸染至有不爾者。
述曰:外人問曰:何緣前說除別境等體外,合根本二十六隨煩惱中,十一別翻為善,餘者此中及諸論中不別翻之。有何所以?
論:相用別者至故不應責。
述曰:論主答曰:相、用別者,別立為善。餘所翻善相、用不別,故不立之,汝何須責?問:若爾,此何別自?餘何無用?
論:又諸染法至別立善法。
述曰:論主答曰:此「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以能染體遍多識故,過失流滿多識中故。
論:慢等忿等唯意識俱。
述曰:根本中慢等七,隨惑之中忿等九法,唯意識起,流滿識少,所以不翻別立善法,不約一一功能增勝。不嫉即是喜無量故,亦應別翻,但以流滿識非多故,無此妨也,然不障餘翻為善法。問:若爾者,害唯在意,應不翻之。
論:害雖亦然至翻立不害。
述曰:論主答曰:害雖亦爾,唯在意地,有三義故,所以別翻,不同忿等。一、數現起,即簡餘煩惱,嫉、慳雖亦然;二、此則損自、他,嫉等不然故;三、障無上乘勝因之悲故。無上之乘要須悲救,悲因既闕,難以濟生。害之功能增障於此,故雖在意與餘亦同,三義勝餘,故須翻善。令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隨此而說。若爾,癡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論:失念散亂至善中不說。
論:染淨相翻,淨寧少染?
述曰:第三,徵責多少。問:從染翻淨,從淨翻染,何為染多淨少?對治不同。
論:淨勝染劣,少敵多故。
述曰:論主答曰:淨體勝法,染體劣法,勝少敵劣多,故染多而淨少。其實體相相翻頭數亦等,而此所違多少不同,故有此答問。此義雖爾,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論:又解理通至不應齊責。
述曰:此第二解。淨法是解順於正理,故雖翻染有不慢等多名,總即與此十一同體,以解理通,相通融故,可少攝多法同體也。迷情隔於物理,事體既局,隨染增相故分多種,故染望淨不應令齊。又染順情,令知厭惡,故須廣說。善法多說,恐起難修之心,故略不說。何故染法,六十四及〈攝事分〉八十九中有眾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答:以用增勝遍染故,說但有二十,謂忿等十法及無慚、無愧,增勝猛利故說之也。下之八法,或復十法,遍染心故所以說之。餘法或非增猛,或不遍染,故此不說,此如下隨煩惱中說。問: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瞋、忿等?或所治通三界,能治唯上二,如輕安治惛沈?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識,能治善法即通六識,如害翻為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能治唯在意,如惛沈翻作輕安?答:性相相當,辨能、所治,不以通識及通界故,說能、所治。
第四假實。
論:此十一法至相用別故。
述曰:《對法》等同,五十五亦爾。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前已引。無癡善根無別體家云:如五見定世俗,非體即假,以即別境之中惠故。無癡亦爾,雖言實有,即惠善性,非如捨等用四法成,體非別性。若爾,不害例亦如惠,故今述正曰與《對法》等同,三假八實,所以如文。
第五俱起。
論:有義十一至餘七不定。
述曰:此第一師。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引證。此初也。十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無漏皆遍,功力遍故,餘七不然。下立理也。
論:推尋事理至第二無故。
述曰:解七不遍。善心披讀,推理未決,無信生故。信緣定境,故信非遍。慚、愧如前依自、他力別,俱以羞恥為其自相,以同類故,如二受等定不俱生,起一之時無第二故,故亦非遍。決、未決時不障互起一。
述曰:世道離欲,方有輕安,除煩惱麁重故,不障有信及慚愧一。不放逸、捨,無漏道時乃方建立,四法功能彼方勝故,不障有前法。除緣無相等,悲愍有情時有不害故,以正對治害損惱故,不障起前法。然散心位或無漏位都無輕安,有漏善時無不放逸、捨,無相善心無不害故,故餘七法非遍善心。然說十遍者,據容有時,有時起故,非謂皆遍一切善心,以何為證?
論:論說十一至有不害故。
述曰:下引證也。《瑜伽論》五十五說:六位中起十一善,汎起善心、不深心止染,無慚、愧起,不顧自、他故。餘如文可知。然今此師決定如是起時之語,不遮有時,皆得相應。由此決定於其六位起十一善,雖慚與愧起則別時,以俱止惡,合一位攝。然又此位說有如是之時,非必一切不許有時,或得俱起。此意總顯未必俱時,非必不俱,後別但破說不俱時,許俱之時不是破限。
論:有義彼說至無淨信故。
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前;二、釋難;三、顯正;四、引證;五、解疑。此初也。前義不然,汝言推事未決有三性心,汝言彼善心中無信者,應非是善;無淨信故;如染、無記心。染等者,等取無記也。又云: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攝故;如定時善心。
述曰:此之二法各有別相,體是異類,崇善拒惡故。依於自、他增上雖別,而境是同,一時俱起遍善心有。前自體中已成立訖。
論:若出世道至非無漏故。
述曰:無漏之位若無輕安,應輕安覺支非無漏攝。前師若言散心無此輕安非遍,誰謂無漏輕安不俱?深為錯難。然以前師輕安覺支非在無漏觀,有無漏觀後有漏觀時生,然亦名覺支,體非無漏。說為無漏者,無漏定遠引故,如苦根無漏。若爾,佛應無此覺支。
論:若世間道至應有二故。
述曰:若捨、不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間道心應非寂靜;以無捨故;如染等心。亦應不能防惡修善;無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靜等故,有捨、不放逸。又世間善心應不伏掉舉及伏放逸;無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間道,准散善亦有。然有比量:散善等中應有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論:善心起時至有不害故。
述曰:不害之數善心皆有;不損自、他違害損故;如大悲心。但說大悲不害為體,豈餘善位遂亦無也,理必應俱。精進等四以義同故,所以不說。若爾,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論:論說六位至定非應理。
述曰:此釋難也。彼五十五依決定時信增,止染時慚、愧增等,非無餘法。即是依彼彼增,緣有六非一故,說「彼彼增」言。「作此此說」者,依決定時等信增故,遂言決定時有信等,六類非一,作此此說也。非無十法恒遍善心,若爾如何?
論:應說信等至餘位無故。
述曰:下顯正也。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輕安不遍,何以知者?初以理證。輕安調暢,要除麁重。散位麁重,體不無故,無輕安也。以文證者。
論:決擇分說至增輕安故。
述曰:下引證。六十九末說: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之中,增輕安故。十恒遍善,有時增十一。問:此言定地增輕安,何者是定地?
論:有義定加行至通一切地。
述曰:上來是總,下子段異說解疑。如聞、思位修定之時,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時微有調暢義故;除遠加行餘散善位。今坐禪者,雖不得定亦有調暢故,即是欲界亦有輕安。若欲無者,便違〈本地分〉第三卷說:「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若言從多地說言通,一切非實通者,應從多分說彼俱起,十恒俱故。既不許爾,故知欲界亦有輕安。其五十六、六十三卷、《顯揚》第六皆云:不定地者,謂無輕安地。欲界者,謂除輕安俱定等。彼云:謂若根本上界勝妙輕安無故。作如此說,非說無欲界輕安,如說無色界無色,彼非無定色故。
論:有義輕安至名不定地。
述曰:不然,輕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所以者何?由定滋潤所長養故,有調暢故。欲界斂心決非實定,故無滋潤名調暢也。何以得知?六十三等說欲界諸心、心所闕輕安,故名不定地。不爾,應言闕上界輕安,故名不定地。若爾,如何說通一切地?
論:說一切地至三地皆有故。
述曰:此等皆通有尋、伺等三地,有何失也?初禪、中間、上地之定有輕安故,但諸心所無不皆然,然自於有尋、伺等有長短也。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輕安故,後師為勝。此中餘義同故,更無異說。
論:此十一種至唯闕輕安。
述曰:此等可知,即第六門,皆說正義。
論:有義五識至無輕安故。
述曰:五無輕安,體散動故。此師即說:十五界有漏,佛無無漏五識。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論:有義五識至必有輕安故。
述曰:此有三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輕安。又此五識成事智,俱有輕安故。初約他引立宗,後論自俱引證,總約佛位。此解破前佛無無漏五識身解,即順三界分別之中,欲無輕安。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輕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識。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識之中,非無調暢,即如通果天眼、天耳。善者有輕安,無記者即無,破前所說因位五無,在果許有。此據因位,若在佛果此為正義。或初地時,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若作此解,違前所說欲無輕安中第二正義,鼻、舌二識欲界所繫,有輕安故。彼前但據一切異生及下意識說之為無,據理,聖者後得智引五有輕安,不相違也。前文但對彼初師說,非為盡理。
論:此善十一,何受相應?
述曰:第七五受俱問也。
論:十五相應至無調暢故。
述曰:十一中除輕安,餘得五受俱,遍通三界故。輕安唯除憂、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無調暢輕安故。若爾,雖定所引五識,應無輕安。此理不然,所引善者,捨、樂俱故。然菩薩後得智雖起苦根,可名無漏,然無輕安,名迫受故;餘受可有,即通果心。若爾,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苦根雖名無漏,不言輕安俱。輕安俱時,怡悅五識,苦受逼迫,五識不俱。然實菩薩後得智中起五識,有輕安俱無失,但除苦受,定滋潤故。然上界三識,下界五識。
論:此與別境至不相違故。
述曰:自下第八與前別境相應,以遍行通,所以不說。不定四者,彼中自說,所以不論,故唯言別境。皆不違彼故,有漏位、無漏位皆得相應。然欲界十俱,除輕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說。此據別境五俱起時,可得為語,然彼有時一、二等生故。
論:十一唯善至皆學等三。
述曰:第九,三性唯善。第十,三界。輕安非欲,餘通三界,如前可知。問: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瞋、害等;能治通三界?煩惱隔情,多不遍界;善順於理,即通三界。彼無所治,豈有能治?欲有惛沈,輕安豈有?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繫相望治之。第十一,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一切皆通。然學、無學身中皆通有漏、無漏,順學等故,如《對法》第三,五十八、九等皆爾。
論:非見所斷至非所斷故。
述曰:十二,三斷。並非見斷,非障見故,非邪生故,以何為證?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說,十四法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餘六,謂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當知。彼說二、六、五受及意,通見除故。以為前六其信等五、未知當知,非見除故;以為後六二非所斷,謂後二無漏根。今舉唯善後六為論,唯是修斷及與不斷。問:此論下言無想定等是見斷故。又《對法》第四:一切往惡趣業果皆見斷。何妨善業見斷也?答:彼不言善法斷緣縛名為見斷。若不爾者,下修道煩惱亦招惡趣等,豈見所斷?故以此為證,善非見斷。若言見斷,以此證非,略有四門,如下緣生中說。問:分別業報可言見斷,修道業惑之果,見道斷不?不斷違文,斷便違理。因未斷彼,果豈斷也?答:如無想天果、北欝單越果,雖亦斷彼,善豈斷耶?故知但果先亡,因於後斷,何所以者?果麁障聖,入見斷果;因細不障見,入見不斷因。於善、染二因,三惡趣等皆名斷也。又無想定果見惑所引,見惑因亡,果亦隨喪,如無想定入聖亦不斷,但斷彼果,善法隨順可入聖故。若成彼果,不得入聖,如下緣生中不生名斷。其因亦斷,斷緣縛斷,唯修所斷等。既爾,惡趣、善業亦見所斷,今據斷縛,故不相違。
論: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別解六位。諸心所中辨三門訖,此當第四,初結前、問後,如文可知;次舉頌等。
論:頌曰至癡慢疑惡見。
述曰:《百法》等說癡居慢後,顯通利、鈍,遍上下故。此明不善根,故在慢上。下長行釋,釋中有三:第一辨煩惱得名,解頌上二字;第二出體、業,釋頌謂以下文;第三諸門廣辨,明此六義。
論:曰至得煩惱名。
述曰:此釋總名。謂貪等六是隨煩惱之根本故,雖復亦得名隨煩惱,而根本攝,非唯等流性,得煩惱名,不名隨煩惱。《雜集》第七說:諸煩惱皆隨煩惱,有隨煩惱而非煩惱。由此即顯根本名煩惱,亦得名隨,亦隨他生故。忿等但名隨,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論:云何為貪至生苦為業。
述曰:自下第二門也。釋六為六,於中各二:初出體、業;後逐難辨。「云何」等者,雙問體、業。「於有、有具」等,即皆雙答。然有難處,論覆成之。「於有」者,謂後有,即唯異熟三有果也。「有具」者,即中有,并煩惱業及器世等,三有具故。或無漏法,論下文說與見等俱,緣無漏起,緣生貪者,皆名有具。薩婆多師緣無漏,貪是善法欲。今大乘說愛佛貪滅,皆染污收,與見俱生,緣無漏起故,無漏法能資長有,亦名有具。五十八等,不說此貪緣無漏者,下文自會。
論: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述曰:若發業、若潤生皆令取蘊生,非謂唯潤惑。上二界中,由愛靜慮等故,彼諸煩惱因此增長,亦取蘊生。《大論》第八、五十五及五十八、《顯揚》、《五蘊》、《對法》皆廣說貪相,然《大論》第八同此。
論:云何為瞋至所依為業。
述曰:「於苦、苦具」者,「苦」即三苦,皆生於瞋,增唯苦受。樂受乖離,瞋亦依之生故;「苦具」者,一切有漏及無漏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瞋生。問:有漏順苦法,可名為苦具。無漏不順苦,如何名苦具?答:隨順苦具,無漏即非;緣生於苦,無漏亦是,故邪見等謗無漏無,招惡趣苦。又五十八迷滅、道諦,瞋亦親憎嫉滅、道故,亦說無漏為苦具也。《對法》等論但言苦具,不知是何,惑者云之,唯有漏法,此不然矣,《大論》第八同也。五十八云:有四,謂他見、有情、於所愛不饒益、於非愛作饒益。上但緣取生,然彼尚局據重處語。《顯揚》亦說但緣有情,據業道重語,非於餘無瞋。
論:謂瞋必令至不善性故。
述曰:瞋必起業,不善性攝。發惡業者,必不善故,意識為轉,五識為隨轉,如《大論》第一說。不安者,不安靜也。《對法》云:心懷憎恚,多住苦故。此瞋與惡行、不安為所依也。
論:云何為癡至所依為業。
述曰:於理、事者,謂獨頭無明迷理,相應等亦迷事也。
論:謂由無明至雜染法故。
述曰:此釋前業。謂由無明於諦等猶豫,邪見撥無,後餘貪等次第生起,造諸惡業,乃復招後生諸雜染也。此中所謂:見道無明生起次第,然修道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謂由無明起貪等故,造人、天業,招後生染。然《對法》中以邪見者,無明增故,說邪定為先,後方有疑,然生次第,此文為正。五十八云:有四種愚,乃至相應、不共。然第五卷第七識中已分別訖,此略不說。然諸論貪、瞋之後,即次說慢,此中但以不善根,同次說無明。《瑜伽》第五十八及第八皆見為首,以利惑故。復七種無知等相攝,如《大論》第九,《緣起經》等說。
論:云何為慢至生苦為業。
述曰:能障不慢。不慢者何?如善中說。
論:謂若有慢至受諸苦故。
述曰:於勝德法及有德者,心不謙下,故受眾苦。顯令厭捨,勿復輪迴。然《對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舉。此中所謂我見相應及等流生,或遠從根本說。
論:此慢差別至我德處生。
述曰:有七、九種,不過於五法上生,謂上、中、下三品及我并勝德處生,此義云何?如《五蘊論》說謂七慢中,於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謂於劣計己勝,於等計己等。於中品、於上品起過慢,謂於等計己勝,於勝計己等。於上品起慢過慢,謂於勝計己勝。於我蘊起我慢,自恃高舉。於未證勝德起增上慢,雖得少分,於所未得謂己已得。於上品起卑慢,謂他多分勝己,謂己少分不及。己於無德,謂己有德起邪慢。此邪慢者,全無謂有;其增上慢己得少勝,謂多殊勝,此即二別也。然於三品起四,滅起一,於德起二,於五處起七慢也。九慢者,大乘中不見文。《顯揚》第一云:如經說三慢類,我勝、我等、我劣慢類。《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及《俱舍》第十九說有九慢,前三為三,有勝、有等、有劣為三,無勝、無等、無劣為三。過慢、慢、卑慢如次初三,卑慢、慢、過慢如次中三,慢、過慢、卑慢如次後三,依本論及《品類足》兩說大廣。然九依我見後生,三品處起,此與諸見相應無失。
論:一切皆通至起亦無失。
述曰:彼小乘中通見、修斷,聖有而不行,無修道我慢故。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是故聖者現行。《顯揚》及八十八等云:七慢或俱生或分別。故知九慢修起無失。五十八稍廣作差別說。
論:云何為疑至善不生故。
述曰:此中說疑迷於諦理猶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別,謂他世、作用、因果、諦、寶。此中言諦亦攝彼盡,如理應思,即緣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為人,非此疑惑,或異熟心等。
論:有義此疑至說為疑故。
論:毘助末底至義無異故。
述曰:所謂「末底」是慧異名,與般若無別體。於慧上加「毘」字助之,毘是種種義,即種種慧也。《大論》言「異慧疑」,異者是種種義,故知疑體即慧。以末底、般若俱慧異名,以毘助之,豈別有體。此是大乘異師,非是別部。
論:有義此疑至非即慧故。
述曰:別有自體。然說猶豫,簡擇者由同時疑,或異時疑令慧不決,故非是慧。
論:瑜伽論說至別有性故。
論:毘助末底至智應為識。
述曰:訓釋辭中,汝以「末底」是慧,「毘」助之故,說慧體為疑。亦應「若南」是智,「毘」助之故,說智為識。「毘」是種種義,由助智故,變名為識,體非即智,何以助末底,疑體即慧?又如「職吉蹉」是治療義,「毘職吉蹉」是疑義,豈以毘言助之,疑體即治療?
論:界由助力至非慧為體。
述曰:又且「末底」等是字界,界是性義,由毘字是緣,緣助界力,義便轉變。何為緣助界已,體尚是舊?故此疑非即慧。此師說疑,與《顯揚》、《對法》同也。
論:云何惡見至招苦為業。
述曰:文中有二:初總;次別。若善、惡相翻,惡唯不善。若毀責名惡,惡通有覆。今此五見名為惡者,毀訾名故。於諸諦理顛倒推度者,即唯迷理。雖緣有親疎,迷理義等故。
論: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述曰:此釋前業。謂於欲界,唯除俱生,發招苦處業,是分別惑故。故惡見者,多生於苦。此乃總釋,然別說者。
論:此見行相,差別有五。
述曰:此總標舉。
論:一薩迦耶見至所依為業。
述曰:下別釋有四,合二取故。梵云:「薩迦耶達利瑟致」,經部師云:「薩」是偽義,「迦耶」是身,「達利瑟致」是見。身是聚義,即聚集假,應言緣聚身起見,名偽身見。佛遮當來薩婆多等執為有身見者故,說薩偽言。雖一「薩」言亦目於有,然今說是「思誕提底薩」義,故「薩」言表偽。薩婆多云:「薩」是有義,迦耶等如前。雖是聚身而是實有,身者自體之異名,應言自體見。佛遮當來經部師等說為偽身見者故,說薩有言。雖一「薩」言亦目於偽,今者應言「阿悉提底薩」義,故「薩」言表有。大乘應言「僧吃爛底薩」,便成移轉,由此薩迦耶見大少別說。薩婆多名「有身見」,經部名「虛偽身見」,今大乘意心上所現似我之相,體非實有,是假法故也;又體非全無,依他起性成所緣緣故。既非實有,亦非虛偽,唯是依他移轉之法,我之所依。又依所執可言虛偽,依所變相可言為有,非如餘宗定實、定偽,故名移轉。此兼我所,不唯我見,或總緣蘊,或別緣蘊。分別、俱生或許總、別緣,如《顯揚》第一說。然俱生中如第七識唯計心為我,故雖不如分別起者簡擇別緣蘊,亦任運別緣故。然以此我見為所依本,諸見得生,故名「一切見趣所依」。趣者,況也,或所歸處也。
論:此見差別至分別起攝。
述曰:謂二十句者,《對法》第一云:謂如計色是我、我有色、色屬我、我在色中。一蘊有四,五蘊二十句也;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見,十五是我所見。何以五我見,十五我所者?以相應我所,隨遂我所,不離我所故,十五種是我所也,如《對法》第一自有問答廣解。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故有二十句。分別行緣蘊,行謂行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所者我所,如但於色蘊分別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別此所說我所之所起處,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此於色蘊所說三所不分別,言此之我所依計何蘊為我,此從彼起,但總分別我、我所行。問:亦不分別計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從起,何但說言不分別所?答:我為根本,不從他起。言色是我,已分別訖,不是不分別其所起處,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故不同也。其六十二見等准此應知。六十五者,《婆沙》、《雜蘊》第一,世第一品末,第十卷約蘊、約界、處等分別。此言「等」者,等處、等界也。謂如以色為我,於餘四蘊各有三所,謂是我瓔珞、我僮僕、我器,即有十二;色為一我,即總十三也。如是五蘊有六十我所,五我見也,此皆分別行緣蘊,亦分別所起處。又此是分別所起,非是俱生,俱生之我不別計故。以何為證?五十八說:二十句薩迦耶見皆見苦斷,唯依分別,不依俱生。六十五見雖無正文,准二十句亦唯分別。此皆作意分別行,緣蘊等方始生故。然總緣蘊為我,亦通分別者,如《顯揚》說。此依一切異生為論,非依一人有此諸見。
論:二邊執見至出離為業。
述曰:謂由於前我見執我已,隨此我見後執為斷、常。謂緣前所緣為境,障非斷、常,說有因果;處中行道諦及出離滅諦,然此是總。
論:此見差別至分別起攝。
述曰:此下別說。然此邊見攝六十二見中,四十七見謂四遍常,乃至無想及非有想非無想論此見俱,非已來四十見是常見,七斷滅論是斷見,皆意緣我有常、斷故。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記事中,四常等中,常等是常見,無常等是斷見,除邊等四,彼是邪見。如來死後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斷;命與身一等是我見。又遍常、一分常等,有緣他界為斷等,是他界緣中廣說。此六十二見唯分別起,五十八說故。彼文又說:緣梵王常是邪見,非我見後生。今此我見後生,是邊見攝。又此邊見,此論下文除總緣蘊,餘非他界緣。設從我見後生,如何緣梵王常等是邊見?邊見根本亦分別我見,如何別緣我見亦緣他界生,如下他界緣中及《別抄》等會,應審推度。六十二見,如《梵網六十二見經》、《長阿含.第十四梵動品》、《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瑜伽》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廣解。今言「見趣」者,「趣」謂意趣,或是所趣,或謂趣況。言「前際」者,此依過去起分別見,名為前際;依未來起分別見,名為後際。若依現在起分別見,此即不定,或名前際,未來前故,未來因故;或名後際,過去後故,過去果故。
「四遍常論」者,一、由能憶二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由隱顯故;二、由能憶四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三、由能憶八十成壞劫,便執為常;四、由天眼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彼便執我、世間俱常。四中前三由依靜慮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見。此見道斷,即有見道,常見亦他界緣,緣三界法並是常故。然依定後起,可通上界繫。雖三界合緣,仍隨所應界地所繫,以獨影故,唯從見說。四一分常論,一、從梵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作如是執,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無常;二、聞梵王有如是見等,大種常,心無常,或翻此說。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或是展轉聞如是道理,我以梵王為量,信其所言,是故世間一分常住;三、有先從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得通起執,在彼諸天不極戲等,在彼常住,我等無常。四、有從意憤天沒,乃至如前。此天住處,文如前已說。此四由執大梵、大種或心戲忘、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見依前際起,以色界之我緣自地為我,或以下界我見計梵王為他、我故,計一分常,常見所攝。不爾,應非邊見所攝。但不得緣他地諸法為其自我,他我計故,其全常等,理不相違。設自身,我亦在中故,如何全常一个邊見緣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見,無常者是何見?此雖非斷,然堅執發,亦是染污,非五見攝,但是染惠。又解邪見所攝,此不同於不可記事,是斷見攝。彼言無常,意說斷故。前解為勝,不說一分通邪見故。
「及計後際有想十六」者,初四見依三見立,一、命者即身;二、命者異身;三、此總是我,遍滿無二,無異無缺。依第一見立第一我,有色死後有想,以執色為我,故名我有色;取諸法想,說名有想。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無色,此有想故,不在後一。依第二見故,立第二我。無色死後有想,執無色蘊為我等。其釋名等,如論應知。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除無想天。依第三見立第三我,亦有色我亦無色。死後有想,執五蘊為我,乃至廣說。在欲界全,乃至廣說。第四,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即遮第三,無別依見。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次四見,一、執我有邊,死後有想。若執色為我,體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節量等,乃至廣說。非色為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緣有分限故。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無色有色等如前說;二、執我無邊,死後有想。若執色為我,遍一切處,此所不知皆謂為有,非其所見。能知無邊,三千界等有分限故,下准此解。以其智慮不知邊際,名為無邊,非遠知也,餘如前說;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瑜伽》第六云:執我隨身,或舒或卷,其量不定。身無量等,我亦無量等,餘義准上;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即遮第三。此四依尋伺、等至皆起。次四依想異,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種種想;三、我有小想;四、我有無量想。次四依受,一、我純有樂,死後有想;二、我純有苦,死後有想;三、我純有苦有樂,死後有想;四、我純無苦無樂,死後有想。一想者在前三無色,種種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少想者,執少色為我等,想為我所等。我與彼合,名為小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無色界如前說。無量想者,執無量色為我等,想為我所等如前說,乃至廣如彼論。如是四種,尋伺、等至皆容得起。
純有樂有想者,在前三靜慮乃至廣說。純有苦有想者,在地獄中。有苦有樂有想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無苦無樂有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尋伺、等至皆容得起。
無想八論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有色等四者,一、我有色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得無想定。見他得定生彼,作如是計等;二、我無色死後無想,執命根為我,得無想定等乃至廣說;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無想,執色、命根為我。於此二中起一我想,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無想,即遮第三無別有物,等至、尋、伺皆容有起。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其量狹少等。得無想定等,乃至廣說;二、執我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遍一切處等,乃至廣說;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或卷或舒,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無想,遮第三說,等至、尋、伺皆容得起。
俱非有八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一、執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執色為我,見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非得定,乃至廣說;二、執我無色死後如前,執無色蘊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故,作如是執,乃至廣說。非等至,唯尋、伺起;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如前,執色、無色為我,見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者,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為我死後如前,遮第三是。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乃至第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如是一切皆執無色為我,已得非想非非想處定,容有此執。一、由彼定時分促故,以一一蘊為所緣,執我有邊;二、由彼定時分長故,總以四蘊為所緣,執我無邊;三、由彼定時分或短或長,或一一蘊或總為我故,成第三句;第四即遮說故。以上常見攝。
七斷滅論者,一、我有色,麁四大種所造為性,死後斷滅,畢竟無有,見身死後有而無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麁大種所造,死後斷滅,現在此身亦得,後生他身亦得,後皆准此。二、我欲界天死後斷滅;三、我色界天死後斷滅;四、我空無邊處死後斷滅;五、我識處死後斷滅;六、我無所有處死後斷滅;七、我非想非非想處死後斷滅。此中後四執彼彼地為生死頂,故有想已下見皆依死後,故名後際。問:何故不說色界別地,乃說欲界為二,無色為四耶?答:據實而言。依一一地處,各有斷滅論。然彼本計無色,無形修定,加行難可得成。彼定若起,必是加行,以更不見有上地法,乃別計斷滅。色界有形,加行易起,可見後地法,不別計為斷滅。但約總界說為斷滅,其實地地皆有。欲界之中,人、天趣異,故別別開。論實處處皆別起斷,若廣分別如《毘婆沙》,其等等十四不可記事中無常斷見,如前已說。
論:三、邪見至名義遍故。
述曰:謗因者,謂《對法》云:謂無施與、無愛樂、無祠祀、無妙行、無惡行等。謗果者,謂無妙行及惡行業所招異熟。謗作用者,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母、無父、無化生有情等。謗實事者,謂無世間真阿羅漢等。及四見外餘邪分別,即《對法》說言:謂餘一切分別倒見。五十八說此有二種:一、增益,謂餘四見;二、損減,此謗因等,名損減。故《對法》云:一多分是損減見。即有邊等是增益見;即無因論等是損減等。謗因果等,《對法》第一、《瑜伽》第八、五十八並相違,如《別抄》會。然此見寬如增上緣,餘所不攝皆此攝故。一者名寬,不正名邪,一切不正見皆此所攝;二者義遍諸邪解者,皆入此攝。
論:此見差別至不死矯亂。
述曰:「二無因」者,一、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不能憶彼出心已前所有諸位,便執諸法本因無而起,諸法如我亦應一切本無而生,便執我及世間無因而起;二、由尋、伺不憶前身,作如是執,無因而起,乃至廣說。如是二見由無想天虛忘尋、伺二事而起。問:此中何故但說「二無因」亦有,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應計無因故?答:據實亦有,地地不知因所從起。執無因者,但宿住通無想沒顯,但說其一。又約一生却尋無想,出心已前,微細位難見故,彼計無因。餘地前生因麁易見故,不計無因。「四有邊」者,一、由一向能憶下至無間地獄,上至第四靜慮天,執我於中悉皆遍滿,便作是念:過此有我,我應能見。故知有邊;二、由一向能憶傍無邊,執我遍滿,故執無邊;三、由能憶下上如初近,遠傍如第二不得邊際,於上下起有邊想,於傍起無邊想;四、由能憶壞劫分位,便生非有邊非無邊想,諸器世間無所得故。此四皆憶成壞劫故,得說前際。「四不死矯亂」者,不死謂天,以天長壽,外道執為常住不死。由答不死,天無亂問,故得生彼天。今毀之言,名為矯亂。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餘問我,不得定答。我若定答,勿他鑒我無知,因即輕咲,我於天祕密義不應皆說等;二、行諂曲者作是思惟,非我淨天,一切隱密皆許記別,謂自所證及修淨道,故作如前語;三、懷恐怖而無記別,勿我昧劣為他所知,由是因緣不得解脫。以此為失而自安處,懷恐怖故,如前廣說;四、有愚戇專修止行,不能矯言,但作是思,諸有問我,我當返誥。隨彼所問,我當一切隨言無減而印順之。此待未來亦名前際,然於現轉。又四皆緣先所聞教,皆前際攝。此四,第一依怖無知;二、行諂曲;三、懷恐怖;四、為愚戇而起。
論:及計後際五現涅槃。
述曰:一、見現在受若人、天五欲樂,便謂涅槃;二、厭五欲,現住初定以為涅槃。引在身中名為得樂,見他現在住定亦爾,下皆准知;三、厭欲、尋、伺故,現住第二定以為涅槃;四、厭諸欲、尋、伺、喜故,現住第三定以為涅槃;五、厭諸欲乃至入出息,現住第四定以為般涅。待過去故,名為後際。又此執我現既有樂,後亦有樂,故後際攝;現樂為先,執後樂故,總名現法。然於無色不計涅槃者,以樂怡悅輕微,不及色界故。此中且據地全作法,據實無色及欲天等處,各有計為涅槃者。前之斷滅,人、天別開;今此涅槃,人、天合者,彼依我後別起斷故。此總計涅槃,故合之也。此等皆不依我見起,故邪見攝。
論:或計自在至常恒不易。
述曰:「自在」者,自在天也;「世主」即是大自在天,為世間主;「釋」謂帝釋;「梵」謂梵王;「餘物類」者,謂自性等,此未得定及已得定,不計彼為我,但計彼為常。故皆是邪見,不緣我有斷、常故。問:無不得彼定,別計彼為我,世間不計他地為我故。若設許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見緣彼為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計何為我?若緣欲界身計有我,亦是我見緣他地起。然有義者,謂色界我見,總緣現身為我,即通有色界法。此我見是總緣,故得緣他地。若別計一色等為我,即無他地緣,下論說然,此義應思。此計自在等如五十八,是計苦諦下邪見。
論:或計自在等至諸邪解脫。
論:或有忘執至皆耶見攝。
述曰:計非道為是,道諦下邪見。雖非勝計勝,以非戒眷屬,非戒取。又不計為勝,故非戒取,至下當知。「諸如是等」者,謂等取十四不可記中有邊等四,是此中攝故。然六十二見,准五十八文。若邊見中攝,唯苦諦斷,緣苦諦為我增長,邊見隨我斷故。邪見中攝,彼自說二無因唯集諦,五現法涅槃唯滅諦,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邊、無邊等四是苦、滅二諦下,迷有漏、無漏果生故。不死矯亂通四諦下斷,問答四諦及迷四諦故。既無邊見中攝者苦諦斷文,但准二十句見,見苦諦斷,即六十二中所隨我見亦爾。八十八云:二十句見為依,發六十二見等故。
論:四、見取至所依為業。
述曰:此於諸見,即餘一切惡見,及此所依五蘊,執為最勝,能得涅槃清淨法,是見取。由此各各互執為勝諸見等故,一切外道鬪諍因斯而起。若執非見及眷屬外餘法為勝得涅槃,或但執為勝非見取,《大論》第五十八初文及迷四諦合,與此同說。如小乘《俱舍》等應言見等取,但執非勝為勝,皆見取故。此則不然,無前後別計,然於一聚見及眷屬方是此故,以所緣中見最勝故。言等亦得,至下當知。
論:五戒禁取至所依為業。
述曰:謂依諸見所受戒,說此戒為勝。順諸見戒及戒所依五蘊眷屬,執為勝及能得涅槃淨,名戒取。戒即是禁,戒性遮別,由此戒一切外道受持拔髮等無利勤苦故。除戒及眷屬外,執餘一切法勝及能為因得清淨。戒雖不執勝,但言能為因,並非戒取攝,亦《大論》五十八卷上、下五處文同此說故。問:如《對法》第一、《大論》第八二文、《顯揚》第一、《五蘊》等,皆云見取執為最勝,不言能得淨;戒取名得淨,不言是勝,與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見執、見眷屬為最勝能淨,戒執戒眷屬為勝能得淨?
論:然有處說至或隨轉門。
述曰:此有二解:一、影略說。謂見取中說執為勝,明戒取中亦執為勝;於戒取中執為能淨,明見取中亦執為能淨,欲令學者智見生故,影略說也。若不爾者,五十八說執見及所依蘊,為能得清淨解脫,名見取亦戒取,亦然。及彼解迷四諦中皆有此說,故知影說。又彼多文非為盡理,隨小乘相說。
論:不爾如何至非二取攝。
述曰:若非影說及隨轉者,即五十八迷四諦中,如滅諦下,非滅計滅,非勝計勝,故應是見取;迷道諦中,非道計道,亦得淨故,應名戒取。彼非因計因,亦是邪見,如前邪見中說。既是邪見,明不執見、戒等故;及雖計勝,不計為能得淨,及雖計能得,不計為勝,故非見戒、取,此大小二乘別也。若爾,何故《大論》第八,三種四倒見倒中云:非淨計淨是見取,非樂計樂是戒取?今釋之言,彼亦計諸見、眷屬,不淨為淨及能得淨,故名見取。然文但明是見取故,略不言諸見及眷屬能得淨,但言非淨計淨故。戒取亦然,謂計戒所受拔髮等苦為樂、勝、能得淨,是戒取,略不言戒及眷屬、能得淨,但言計苦為樂也。若非見、眷屬、非淨為淨及非戒、眷屬、非樂為樂,即非見、戒取,但是邪見也,如非道計道等。諸門分別中,大以十二門分別,若細者即十五門。
論:如是總別至俱得生故。
述曰:此初門中有二:初正分別;後異解釋。此等初也。若總若別但有十種,一、俱生、分別,謂貪等六者,鈍四、利二,通分別、俱生,除疑、三見,任運起,故是俱生;思察生,故是分別。《顯揚》第一及《大論》第八皆云:此六通俱生、分別故。
論:疑後三見至方得生故。
述曰:疑一及邪見、見取、戒取四法唯分別起,諸論共同,要由惡友及邪教、自分別三緣生故。總聚而望,更無異說。
論:邊執見中至方引生故。
述曰:下異解釋。初義有三:一、標宗;二、引教;三、舉事。此初也。俱生唯有斷見,以常見相麁故。何謂相麁?要惡友、邪教及自分別生故。謂要不達後有不無,方起我斷,既得現觀知生多少,何故乃執我斷非常。
論:瑜伽等說至何所在耶。
論:故禽獸等至而起驚怖。
述曰:此以世事釋成前義。
論:有義彼論至亦通常見。
述曰:下文有三:一、會前標舉;二、引事;三、類教。此初也。修道俱生亦有常見,《瑜伽》等依麁相說故。何謂麁相?謂得現觀者入無我觀,已知分別我已斷訖,出觀之時便生恐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即初我者,俱生我也;又言我者,分別我也。修道我、義言我、分別我何所在耶?依此初出觀時,緣涅槃起恐怖斷見,非修道中說無常見。此如何等?
論:故顯揚等至或分別起。
述曰:類教也。《顯揚》第一、《大論》第八說故,於五蘊計常、斷,通俱生、分別;不簡俱生,無常見故。釋現觀者,觀先所斷我無之時,但有斷見,故唯說斷,非預流等許無常見。若爾,前師如何釋後所引文?此依總語,非許常見亦通俱生。通俱生常見有何相狀?如禽獸造、集,但為有我,非為計常,常必由邪分別等故。然此二說,初則文全理闕,後有文顯理全。俱生常見有相狀故,俱取無失。
論:此十煩惱,誰幾相應?
述曰:此下第二自類相應,此問起已。
論:貪與瞋疑,定不俱起。
述曰:答文有六:一、貪;二、瞋;三、慢;四、疑;五、見;六、癡為首。此初也。《對法》第六、《大論》五十五、五十八三說文同。問:何以貪、瞋不得俱起?
論:愛、憎二境,必不同故。
述曰:染、憎不俱,境既不同,行相亦別,以相違故。若爾,貪俱憂、苦,相返瞋俱樂、喜為例亦爾,何得相應愛、迫二境得俱起故。行相不違,故無此失,如下當知。
論:於境不決,無染著故。
述曰:此釋愛、疑不得俱起。愛境必決,疑必不定,故貪、疑不俱。上說不俱,下說俱者。
論:貪與慢見或得相應。
述曰:見即五見,如《對法》第五、《瑜伽》五十五。貪與慢同,彼五十八不得與慢相應。
論:所愛所陵至說得相應。
述曰:此解彼云:謂若於他起愛染者,必不陵彼,以境非同,行相亦別,故不俱起。然緣己身起愛名所染,與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對法》等說得相應。前約行相麁者,此約行相細者,如前第四卷,第七識中已多門解。
論:於五見境至相應無失。
述曰:愛、見二種有時可同,皆可愛故,相應無失。諸論共同,無相違處。此中論言說者有二義:一、約此論,自道理可得說與彼相應義;二、解說者,謂餘《瑜伽》等約此理故說與俱起。又此言得相應,非謂一切恒相應,有時俱起故。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問已,以第二問餘,捨第一不問,如是展轉已下可知。
論:瞋與慢疑至說得俱起。
述曰:第二,瞋為首。瞋、慢、疑有時或得俱起,如何不得?謂若內境慢所恃已,非瞋所憎,境不同故,《對法》第六、五十八說,瞋不與慢相應。若外境之上,慢所陵蔑,瞋之所憎,境可同故。五十五說,瞋與慢得相應,又必不於自起瞋,後瞋他復慢彼故。
論:初猶豫時至說得相應。
論:疑順違事,隨應亦爾。
述曰:又順、違事解。若疑順己之事,或不起瞋,謂疑苦、集諦。若疑違己之事,便瞋於彼,說得相應,謂疑滅、道諦。又若現行善疑未來無,便與瞋俱,善法順已,行因無果故。若現行惡疑未來無,便瞋不俱,惡法損己故。於順、違二事各有俱、不俱,故言隨應亦爾。
論:瞋與二取至不憎彼故。
述曰:此必不俱。見取執為勝,戒取執為道,俱能得淨,順己之境,不憎彼故,故不相應。諸論六煩惱明之,故無二取不俱起失。
論:此與三見至說得俱起。
述曰:瞋與三見或得俱起。且身、邊見,謂緣樂俱行蘊為我及常,見不生瞋,故以順於己。《對法》約前二取及此,故說瞋非見俱。若於苦處緣苦俱行蘊為我及常見,便生憎恚,云我何用此身,生憎恚故。《瑜伽》二文依此一分說得俱起,此通俱生、分別,如下無妨。
論:斷見翻此,說瞋有無。
述曰:斷見返此我見、常見,說瞋有無。謂於樂俱蘊執為斷,得與瞋相應,以恐失樂蘊故;於苦俱蘊起斷,便瞋不俱,喜苦無故。
論:邪見誹撥至或無或有。
述曰:惡事、好事邪見撥者,如次說瞋或無或有,謂撥惡事無,便不與瞋俱,喜苦無故;撥樂蘊無,便與瞋俱,憎樂無故。《對法》依三見一分二取全,說不與瞋俱;《瑜伽》約三見少分,說瞋相應,見為一門明故。
論:慢於境定至無相應義。
述曰:下第三慢為首。與貪、瞋說已,與疑定不俱,三論皆說故,境定、不定故,不陵不定境。若疑彼勝負,必不敢慢。慢若起者,必自高故,境乃定也。
論:慢與五見至不相違故。
述曰:此總明慢與見皆容俱起,行相俱高緣順境起,不相違故。三處論皆同,總說見故。
論:然與斷見至無陵恃故。
論: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述曰:准下憂俱,初師所說。若約麁相,慢多緣樂蘊生,與緣苦俱蘊我見一分,及邪見撥無苦、集諦理一分,不與慢俱起。據實亦得,故下文說慢、身、邪見皆與憂俱,恃執苦劣故。今約麁相多分而解,若緣樂俱蘊為我及撥無滅、道,可與慢俱,故恃己樂陵滅、道故。
論:疑不審決至定不俱起。
述曰:下第四,疑。雖與慧俱與五見不俱起,見審決,疑猶豫,行相相返,故定不俱。簡擇猶豫可說慧俱,不審決故,不與見並。
論:五見展轉至有多慧故。
述曰:下第五,五見自亦爾,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此據法體並起,然前說第七識我見與別境慧俱者,約義別門說有名俱,非二體並起名俱也。
論:癡與九種至必由癡故。
述曰:下第六,無明,有二種:相應無明與一切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癡故,獨行不然,但與諸論相違。此中皆會訖。
論:此十煩惱,何識相應?
述曰:此為問起。第三,識相應門。
論:藏識全無至起慢等故。
述曰:第七、八識如前已說;意識並有;五識但三,以無分別故無慢等,慢等必由有隨念、計度分別生故。又由慢於稱量門起,方勝負故;疑,猶豫簡擇門起;見,推求門起,故非五識。故五識無此等行相,故《對法》第七說稱量等門,即等猶豫門等也。
論:此十煩惱,何受相應?
述曰:第四,諸受相應門。此問起。
論:貪瞋癡三至五受相應。
述曰:下文有二:初實義;後麁相。實義中有四:一、明貪、瞋、癡;二、明慢;三、疑及三身;四、身、邊見。今初也。此之三根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俱起。《對法》第七、《大論》五十五,貪唯喜、樂、捨者。五十[*]五云:此據多分相應道理,隨轉門說諸煩惱。今據究竟,應准此會。此與五十九同,彼云:貪等通六識,俱生者與一切受相應故。分別貪等,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然今此中總解二種貪等行相,下逐難解之。與憂、苦俱,謂別小乘故。
論:貪會違緣至喜樂俱故。
述曰:逐難釋也。且於欲界五、六識中,憂、苦俱故,謂失財等。瞋翻此說,見怨、死等,一切應知。然此五趣分別,至下當知。此中意說,即五識中亦有分別所起貪等,由意分別貪等引故。不爾,《瑜伽》分別貪等云何與苦受相應?非許意有苦,是決定義故,由五識有分別起貪等決定故,五十九作此定說。不爾,如分別慢等,彼不言苦俱故。
論:有義俱生至憂相應故。
述曰:第二,明慢,有二說,此初也。此二種慢,五趣為論,容四受俱,唯除苦受。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蘊,起慢之時與憂相應,此依實義慢與憂俱。前約相麁,說慢不與身、邪見一分俱,不恃苦蘊故。此唯意識,故通分別,不同貪等,苦得定說。
論:有義俱生至前已說故。
述曰:俱生之慢亦苦俱起,即五受俱,由五十九文。意地俱生一切煩惱,意識一切受相應故,如前已說。
論:分別慢至邪教等故。
述曰:其地獄中與苦相應,於總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應義,非一切慢皆得相應。無分別慢等,即等一切分別貪、瞋、癡、疑、邪見、見、戒取等,以無邪教、邪師及邪思惟故。
論:然彼不造至能發彼故。
述曰:所以者何?五十九說要分別煩惱發惡趣業故。此據總報多分為論,其別報者,修道亦發,故五十九分別慢等不言與苦相應,下疑等准此應知。故知前師彼趣有分別煩惱,前生勢力故,即造惡趣業也,與《對法》第七、五十五違。此文皆如貪等會。
論:疑後三見至亦喜受俱故。
述曰:第三,明疑、三見。三見謂見、戒取、邪見。四受除苦,隨意有無,唯是正義。以地獄無分別惑故,逐難解云:欲界之疑先作惡行,疑無苦、集諦等,亦喜受俱故。以後苦無故,上界即無。無惡行果故,上界疑與樂受俱故。此等皆通三界總聚,有處作法故,致極成之言。
論:二取若緣至與憂相應故。
述曰:若緣憂俱見、戒,及所依蘊為勝、能淨,與憂相應故,憂其不速得涅槃等。此中皆同五十九說,彼文一一別廣作法指事,此逐難舉。
論:有義俱生至唯無記故。
述曰:第四,明身、邊二見,有二說,此初也。身、邊二見,唯喜、樂、捨俱。意無苦受,非五識俱,故無苦受。此俱生者唯無記性,不與憂相應,憂二性故。其憂二性,如五十七,二十二根性分別門;俱生二見唯無記,如五十八說。
論:分別二見至與憂相應故。
述曰:分別二見得四受俱,在極苦處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及常見者與憂相應,境可憂故,唯不善故。斷見執樂俱蘊斷,亦與憂俱故,恐失樂故。故言翻此,喜、樂等可知。非在五識等故,無苦俱義。
論:有義二見至苦相應故。
述曰:此第二師,分別二見同前。如地獄等極苦之處,無此身、邊分別見故,俱生二見亦苦受俱,在極苦處緣苦蘊故。
論:說俱生至餘如前說。
述曰:引論為證。廣說如前五受諸趣分別,故知二見與苦俱故,不與憂俱,唯二性故。「餘如前說」,謂分別二見等同第一師,此中同五十九實義,二師俱不違。分別煩惱,二師皆同五十九說故。俱生煩惱,前師違五十九,彼無意苦受,身、邊二見非一切受俱故。
論:此依實義至四俱除苦。
述曰:下明麁相有二:初直明俱;後明俱地。此等初也。前據定得,今隨相麁,貪、慢、四見行相唯欣,非憂、苦俱。瞋唯慼行,唯苦、憂、捨俱。邪見及疑行通欣、慼,不在惡趣及非在五,故非苦俱。五十[*]五說此據多分相應道理,行相相順故,如文可知。
論:貪癡俱樂至欲唯憂捨。
述曰:下明俱地。如《對法》第七,初二定,意有樂故,貪等亦樂俱;或初定三識與樂俱也,彼廣引證。捨受下三定,於一切相續末位起故;此據六識,若第七恒相續故。下逐難配諸地論,貪、癡與樂俱,通下四地,通六識故,除第四禪以上。除瞋餘七俱樂,除欲界,欲界意識無樂受故。通次上三地,唯意識俱故。下逐難釋。疑雖許四受俱,無明雖許五受俱,疑在欲界唯憂、捨俱,不與喜俱者,《對法》第七云:於欲界不決定心未息,喜不生故。色界中疑,疑上靜慮,由喜樂定力所引持故,亦得隨轉故,彼喜樂俱。獨行無明如疑理說,故唯憂、捨俱。麁相苦、樂及欲界之中,不在意故。
論: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述曰:貪等與喜、捨相應在何地,五見及疑與餘喜受等相應在何地等,皆令如理知。故言餘受俱等,逐難解已,義之餘也。
論:此與別境幾互相應?
述曰:此問起也。第五、別境相應門。
論:貪瞋癡慢至得有定故。
論:疑及五見至不異慧故。
述曰:此之六法各容四俱,疑除勝解境,行相違故;見非惠俱,自體不並故。然疑行深,故定俱轉。此中不問俱生、分別,說皆同也。又問:上來雖有容得或五、或四俱,定得五、四一時俱不?如理應思。此中且問別境、問識、問受,不問遍行,問五受別,非遍行故,故為問也。不問與善等性相應,以後必問前故,前不問後,此應准知。
論:此十煩惱何性所攝?
述曰:此問起也。第六,性門。
論:瞋唯不善至餘九通二。
述曰:瞋唯不善一性所攝,不起即已,起必損自、他,現世、他世皆名損故。餘九通二,此總言也。
論:上二界者至定所伏故。
述曰:在上二界,定唯無記,不問俱生、分別皆爾。
論:若欲界繫至損自他故。
述曰:欲界應分別。分別起者唯不善,一向發惡行故;《對法》第四初同此說故。俱生者有二,發惡業亦不善,瞋性定然;餘三少分損自、他故。
論:餘無記攝至自他處故。
論:當知俱生至不障善故。
述曰:重顯二見唯無記性,不發惡業,所以同前。問:此二見中,亦有九品等也?答:或言無,唯第九品故;或言有,如《別抄》會,前解為勝。若如後解,如色界無記法體有九品故。
論:此十煩惱至餘通三界。
述曰:此下第七,界分別門。瞋唯不善,故但在欲。
論:生在下地至容現在前故。
述曰:子段第二,上下相起門。得上未至定,未得起上煩惱,即未至定不通有染。此中唯言得上根本定,方起彼地煩惱等故。若爾,有不入根本而命終者,若為必無此者,必得根本定,或退方命終故。又解當於此時,欲界煩惱未究竟伏,若皆斷盡方得起上,非未至定無有染污,第九品時入根本定已斷欲九品盡,得起未至,惑方自在故。由是若有第九不入根本定者,亦不能起,凡、聖皆爾,未自在故,如求王位未自在時不作惡故。若得已去,自在即起,亦同《婆沙》二說:一、未至定無染;二、有染。此無正文,《顯揚》第二,淨染無漏定等中,細勘無之。此中說起,唯定煩惱,非生煩惱;或亦通生,如遍常等。
論:諸有漏道至上根本定。
述曰:此顯伏修。於中麁者,除身、邊見及此相應。言漸次者,故顯非頓伏。
論:彼但迷事至正障定故。
述曰:何以世間道伏修不伏見?修道所伏之惑,一、但迷事生;二、依外門轉,簡見道貪等唯緣內見等生故;三、此所伏煩惱體散亂故;四、麁動正障於定,定是事觀,事障障故。有義:此身見等既不能伏,後越入聖得第三果,如第七識欲界繫者亦不能斷,要至金剛方能頓斷,唯障無學故。不同見惑正障見道及見理故,此違第七卷滅定中文,不許聖者伏下生上,有種子故。今解亦斷,不可說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斷,見惑不伏,入見斷故。但有漏道既是事觀,不伏理惑,入現觀時理實亦斷。雖無正文,任意取捨。於中復有二說:一云見道起二無間,一斷見惑。起解脫道已,復起無間斷前所伏修道之惑等已,方起相見道;二云由加行時先已伏故,一無間道與分別俱斷,此為正義。
論:得彼定已至皆容現前。
述曰:下分別惑雖不能伏,得彼定已,得起上地分別起者,其修道我見等前雖不伏,今得彼定如命終心得起上者,緣未來生故,非計他地法為我。未離下染,何以不起上惑者?以相違故,恐相雜故。若爾,見惑得彼定已,下地繫者為起不起?五十八言不伏見等,《對法》第五成就品言,若生欲界,三界煩惱、隨煩惱種子成就故成就,離此地染成彼地等。五十八亦言,生在下地得起上煩惱,不言未離染起上煩惱,正與此同,如《樞要》說。
論:生在上地至皆容俱起。
論:生第四定至俱生愛故。
述曰:《對法》第六,得第四定增上慢比丘,謂是第四果,既受中有已,即色界身起下邪見,便謗釋種無有涅槃,以於今時後有起故,此有邪見及俱無明,或許有瞋,瞋涅槃故。既生地獄由邪見力,非色界邪見,不招下苦故。非於欲界身起此邪見,彼言中有生時起故。色界中有,欲界本有如何見之?非定通力,住散心故。非由起上邪見為緣,欲界後報業熟生那落迦,無別文證,古師多作此解,非也。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見,勢力遠故,無文說故,即起下不善分別惑也。若爾,應下界行上無明發,此中邪見俱行思即是。又可為難,以上行下無明發,以下例上亦然,如下緣生中自當分別。起潤生、愛生下亦是,即是俱生無記煩惱也。此中應言我見、我愛及慢、無明,無明、愛定有,我見、慢不定,未必俱故,所以不說。又例起故,此舉方隅,無違理失。
下會五十八等文。
論:而言生上至或隨轉門。
述曰:謂餘三見、疑等不起下故,唯此二時起此等故,或隨轉門,順薩婆多故。起餘疑等無正文說,然應如理思。所餘分別、俱生之惑亦得起不?見斷瞋、癡可有,修斷慢等亦有,餘不得起。唯潤生時起修斷惑,餘時不起,故不可起修斷之瞋及邊見二,無起相故。中有謗涅槃便墮地獄,但可起瞋與邪見並;時節極短,不可起餘疑、見取等,無起相故。若總說起,雖無正文遮,無行相故不可說起。唯得起下六,謂邪見、瞋、癡、愛、慢、我見,餘四不可起。分別、俱生隨其所應,下之起上,得起幾法?若唯定煩惱,非生煩惱,即唯有五:見、慢、愛、疑、無明,見即見取。若并生煩惱,我見潤生,起亦無失。其戒取、邪見、邊見未見正文,以理准者,亦得二取可起,執上地法為見、戒可有起理;得宿住通計梵王為常是邪見,亦有此理;邊見可得,得宿住計全常等是。上九煩惱下皆可起,未見起斷見文。然約九地三界得起上幾許?八地。二界何者?今說色界。若無色界互起上下,如《樞要》說。此中幾是分別、俱生,亦應如理思。
論:下地煩惱至味上定故。
述曰:第三子門,上下緣別。貪緣上者,一、由味勝定;二、由求生,此通見、修。六十二卷說五種愛緣上,此但舉一,但得緣故,《顯揚》等同。
論:既說瞋恚至離欲地故。
論:總緣諸行至得緣上故。
述曰:「總緣諸行起我、我所斷、常,慢得上緣」者,八十八說世間道不伏身見。由此見故,於下上地所有俱行和雜自體,不觀差別,總計為我及我所等。五十八云:其世間道得離修道貪欲、瞋恚及彼隨法隣近憍、慢等。故知與我見俱慢、貪及邊見亦不伏,此與我見相隣近故。八十八以我見為本,略不說餘。此論中說總緣行中,不言貪者,略也。以別有論文貪上緣故,和雜計為我,即上界種子等法也,不計現行故。此第六識,唯修所斷。或有異釋,見斷我見,如四全常亦得緣上,乃以三界合緣為我,除此不得緣別生故。
論:餘五緣上,其理極成。
述曰:謂癡、疑、邪見、二取,《對法》第六與此同故。此中我見、邊見及慢唯舉總緣,瞋唯別緣,貪、癡通總、別。有義:我見、邊見,准六十二見一分常等,亦通別緣。而緣上者,慢雖無文,陵他所得勝法,何妨見道所斷之慢亦得緣上。又緣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見後生常見,得宿住智緣,起上界身、邊見故。正義唯是上地所繫,得宿住智後方起故。
論:而有處言至或依別緣。
述曰:《對法》第六、五十八、九等,貪、瞋、慢及我見不緣上。此言「等」者,等取我見。彼「依麁相說」,麁相說即小乘也;或麁顯行相非巨細,巨細即得。除此所說,或依別緣自身為我、我見等,不緣上故。或彼《對法》第六見緣上中,唯除我見,不除邊見,略也。邊見隨我見後生,身見不緣,邊見應爾。故五十八迷苦諦等中云,緣大梵等為有情常,是迷苦邪見,即下界邪見緣上界起。彼卷初云,六十二見全常等是常見,即依薩迦耶見後生故,如前已說。是他地邊見,隨計他地我見後生故;分別我見得定已去,起上法故。此中例邊同於我見,必依起故,此解為勝。
論:不見世間至身見起故。
述曰:一解云:無有見道別緣我見,有計他地現行為我,以別緣者見所斷故;邊見亦爾,依彼起故。今此所解一分常等,隨於色界繫我後而生,此極有理。然此正是得彼定者,依宿住通,執為彼常,故如所說依尋、伺者未得上定,不起上我見,如何起常,故如先說。今此又解,應言但是欲界所繫自身之我,不許別緣計他地法為自內我。計他之我,理亦不遮,故於此後起常見等是邊見攝。不爾,此義道理難思。文中但舉修道總緣我見為他界緣,理准亦有見道所斷別緣我見,計他地法為他之我,文中但遮計為自我故。又解別緣者,是多分義,謂非總緣及六十二見所依我見以外,無任運、分別二種我見,別緣他地為我者故。其此總緣,六十二見時理不應遮。緣者所以,依別所以說彼不緣。又解依小乘別緣者,不執他地法為我等,大乘無遮。
論:上地煩惱至而陵彼故。
述曰:上地之惑得緣下地,分別、俱生理俱無失。五十九說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下地,亦起慢故。
述曰:如前已說,此但修道。有文證故,總緣起我、邊見、愛故。此亦有慢,別有相故,略而不說。許起見道,理亦無失,此決定然。
論:疑後三見如理應思。
述曰:癡已極成,所以不說。疑及邪見、見取、戒取是後三見,如理應思。此中有義亦得緣下。疑於欲界佛世尊故,或復邪執得有邪見,撥疑下地苦、集理故。得上定已,起彼二取執欲界聞、思,昔所起者為勝因故。有義不得,無文證故。又二見得行相如前,除邪見、疑。
論:而說上惑至或依別緣。
述曰:五十八等云:上不緣下。彼依多分餘一切時、一切異生故,依別行相緣計為我、邊見及愛,不緣下故,總緣者得。
論:此十煩惱至彼唯善故。
述曰:第八大門中,學者有學、無學、非學無學。然唯第三,非前二種。《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有學、無學通漏、無漏,然彼唯善,此染故非。
論:此十煩惱何所斷耶?
論:非非所斷,彼非染故。
論:分別起者至細難斷故。
述曰:分別皆見斷,以麁易斷故,如《對法》第三、第四卷初說。俱生唯修斷,如前已說。分別、俱生之數各有品類,然見所斷為同小乘見四諦斷?為九品斷耶?
論:見所斷十至總緣諦故。
述曰:下別解斷。於中有二:初分別;後俱生。分別中,初總後別。此初也。此中十種皆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諦故,總緣四諦之真如。真如雖自相觀,望諦而說,並皆緣之,名總緣諦,至下第九斷惑中解。五十九說與壞緣諦作意相應故,煩惱雖九品,違一或三品智故,非如俱生九品,諸惑違九品智故,數數修道方能斷之。然除利根,由先聞、思力加行,以三界九地煩惱上下地九品,各各為類,修道一時總斷,得第四果。
論:然迷諦相至怖畏處故。
述曰:下別解分別,第二,迷諦總別。然於見道迷諦煩惱,有總有別。總者,謂十皆通迷四諦,即一一煩惱皆起之時,迷四諦理。又諸煩惱有別行相,如何者是迷苦諦等?此一諦下別行相,謂隨此諦下見、疑後生,即名迷此。若唯爾者,邪見、疑、癡總迷,撥疑四諦及隨此起貪等,此是何諦攝?是故須說此總行相,即此總迷見、疑等,名通迷四諦;見、疑隨此見等起貪等,皆名通迷四諦貪等。貪等行相如見等總迷可爾,若別迷行相,是何諦下貪等?貪等不能獨頭,別迷諦故。無隨總行相見等之貪等,是別迷諦下惑,由見道貪等緣見、疑生故。今此總有二種:一、數總,諦各具十故;二、行相總,有通、迷四諦故。由此二,二迷有六,三,三迷有四,總迷有一,如壞緣念住。別亦有二:一、數別,三諦有八,一諦有十故;二、行相別,各各別迷故。何以十種皆能迷四諦?苦、集是十因、依處故。一、是因;二、是依處,《對法》第七苦、集是十因緣,增長此十。又為依處,性能隨順,生此十故,此等與《大論》第八同。「滅、道是彼怖畏處」所,性不隨順增長十種,但起迷撥、猶豫等事,緣此二諦起十惑故。又外道於此二諦,起種種分別故,皆迷滅、道,其煩惱起皆具此二緣。然總迷者,行相總故,說具二緣,其別行相不說有也。據實俱有,以行相迷有總、別故。「總謂十種,皆迷四諦」,是數總也;「因、依處」等,是行相總。問:如何於集、滅、道下起身、邊二見?答:此二見行相深執取,不了三諦故。若爾,即一切我見皆迷四諦,應云此執三諦下煩惱、蘊等,為二見故。
論:別謂別迷至屬苦諦故。
述曰:集、滅、道三諦有別行相,不共無明迷三諦者,故得成八。身、邊二見多計諸有漏果法為二見,故唯迷苦。唯於苦諦不了行相增故,非是能了餘之三諦,此同小乘唯果處起。然實緣迷三諦,亦有二見緣三諦下所起諸惑為我等故。然以別緣諦十六行中空、非我二,唯屬苦諦故,不說三諦有此之二見。謂總空、非我通四諦,為總緣諦行方斷惑故,十六行非總行故。言別空、非我,屬言屬著,或言攝屬,二言皆得。初解是本,後解無違。問:若爾於集、滅諦如何起戒取?答:執彼下見眷屬、戒等為戒取故,如五十八除二見,一一別說。然《對法》第七、《大論》第八約總迷諦故,十皆迷四諦;五十八約別迷四諦故,二唯迷苦,八通迷四,二論實不相違。總中有行相,總者緣迷多諦,至迷三、四名行相總。若迷少諦,但迷一諦,名行相別。然立一百二十八煩惱,唯依數總、別緣者說。若唯依總行相、數別說,便無一百二十八故,如相應無明隨不共說。此總行相隨別者說,理亦無失。問:此十迷四諦,為皆是親迷,亦有疎迷者,為答此問及顯別行相,故次論文。
論:謂疑三見親迷苦理。
論:二取執彼至為勝能淨。
述曰:見、戒二取執前三見,及俱時蘊為勝、能淨是見取。執彼俱戒及蘊,為勝、能淨是戒取。然無執獨起貪欲、癡、慢為見、戒取,非見、戒故,非此二眷屬故。此之二取,雖復行解能深執取是迷理煩惱,然不親迷無我理等。
論:於自他見至起貪恚慢。
論:相應無智至親迷苦理。
述曰:若此九相應無智,與前九惑隨所應,同親疎迷理。不共無明不了苦理,故親迷苦理,即十中五別起親迷苦理,五別起不然。然二取見法行相深遠,能深迷執,故可言迷理。別起貪等行相淺近,不深迷執故,何言迷苦理?此但迷事,不迷於理。若爾,何故前言十皆迷諦?諦有事、理,無相違失。又相應貪等,如次下說亦迷苦理。故復前言十皆迷諦,此苦諦已。
論:疑及邪見至准苦應知。
論:然瞋亦能至生憎嫉故。
述曰:瞋亦親迷滅、道,此意顯瞋無漏緣故,迷理生故;無瞋苦、集理故,此不說但迷無漏之諦理也,由彼親迷二諦起故,此上皆與五十八同。又解雖親緣理,非迷理惑,不深取故。又以不緣理故,便非迷理,但以行相深遠,取者能迷於理,故見戒取名迷理惑。此解不爾,何處煩惱親緣理生不名迷理,五十八說瞋迷滅諦等故,言迷諦者,必是理故。前解為勝,如下忿等,迷諦同故。
論:迷諦親疎,麁相如是。
述曰:未盡理故。五十八說亦麁相也。
論:委細說者至隨應如彼。
述曰:疑、三見、無明五法,親迷諦理;二取疎遠,如前定說。且苦諦下貪、瞋、慢三若獨頭起緣見生者,疎遠如前說。若此貪、慢與三法俱,瞋與疑等四俱起者,隨應如彼,亦名親迷諦。慢、貪與我見俱生,於滅、道下煩惱後起,亦名迷無漏。瞋與疑俱起或獨起,此約數總。若數別者,除集、滅、道下,二見准前應說。若餘獨頭起貪、瞋、慢,名迷四諦事;若三見、疑俱者,亦名迷四諦理。又瞋、慢可成無漏緣惑,若滅、道下無漏別緣貪,如何說成無漏緣惑?由此不說貪無漏緣,迷則可爾。是故言隨應,此即《大論》等所無也。
明見道已,修道云何?
論:俱生二見至修道方斷。
述曰:身、邊二見及此俱愛、慢、無明三,雖親迷苦諦理,以行相細難斷故,修道方斷。與苦諦下二見等別,彼麁行相故。
論:瞋餘愛等至故修所斷。
述曰:瞋及除前二見相應之外,餘獨行愛、慢及此相應無明,迷別有情或境事生,不迷於理,不違四諦觀,故修所斷;簡見道獨行貪等,雖有迷於事,然違諦觀,故見所斷。
此第九大門中有二子門:一、三斷;二、總別迷諦,迷諦親、疎,兼明迷理、事。次下第十,緣有事、無事門。
論:雖諸煩惱至無事煩惱。
述曰:煩惱心等,上說所變,皆有相分。親所緣者,今不取之,但彼本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如下所引,有多論文,今取當《對法》第七,身見等及此相應法等,無本質我名緣無事,餘不與此俱者名緣有事,以不執我故。此據人執為論,不據法執,法執通餘一切心故,非唯我見。若唯我見及俱法,亦通攝法執盡。即餘四見及疑無法執,必與我見不俱故,便為大失。此中煩惱何者與我見俱?何者不共?如前自俱有門說。
問一切皆有本質。乃至緣空亦有空名為本質故。即極微教。乃至龜毛等名若為本質。何故今言無本質名緣無事煩惱答若餘影外別有所託名本質。即無無本質者。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質。即有體無之者。如空華.兔角等。故今言名緣無事煩惱。亦不相違。影像.本質雙言名緣有.無之煩惱。或直據本質名此二緣煩惱。今勘無漏緣中。不得作此後解。所引諸無事.有事論文。應為門義勒之。《瑜伽論》云。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曰無事。彼所緣事非成實故。所餘煩惱有事.無事彼相違故。以見道惑以見為首。所取本質都無有故。重緣惑等相從而說名緣無事。修道雖有見境無事。多緣事故。從多名緣有事煩惱。下五十九云。諸見與慢是無事。貪.恚是有事。無明.疑通二種。此以理論。見.修諸見。慢中我慢。本質無故。貪等少故。略而不說。即彼卷下文云。有事緣。謂諸有事煩惱。無事緣。謂諸無事煩惱。此文總說亦不相違。亦云。無境緣謂緣分別所計滅道。及廣大佛法等所有煩惱。《對法》第五云。有事境所緣者。謂除見.慢。及此相應法。餘所緣境界。無事者。謂前所除。同五十九初文所說。次下文云。非有所緣。謂顛倒心.心所。及緣過去.未來.夢.影.幻等所緣境界。此不論煩惱但本境無。有所緣。謂餘所緣境界。即本質有三性心.心所。《對法》第[*]七亦云。煩惱有二種。謂緣有事.無事。無事者謂見。及見相應法。見謂薩迦耶見.及邊執見。所餘煩惱名緣有事者。以通見.修此之二見為首。本境實無。相應亦爾。此文盡理。與此文同。非瞋等惑可名無事故。如說《樞要》。
論:彼親所緣至無漏煩惱。
述曰:此下第十一,有漏緣、無漏緣分別。如疑、邪見、無明及此相應瞋、慢等法,無漏緣者,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杖本質亦通無漏,唯影像相是有漏故。今此但取本、影二境,名緣漏、無漏煩惱。准有、無事,不但取本質,與有、無事緣別,不可為例。
論:緣自地者至所起名境。
述曰:自下第十二大門。緣自地煩惱,依、緣俱增,名緣分別所起事境;此境本質亦由今時分別起故;事者,體也。緣他地及無漏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影像、本質不相似,滅、道深遠,地處遠故。依、緣不增,但尋彼名,彼名可增,故言分別所起名境。或復名者,即心、心所相分之名,亦由能分別所起故。此如五十八、五十九、《對法》第六、第七抄說,有別所以。
論: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述曰:謂有、無異熟,有漏、無漏,七隨眠攝,八纏諸蓋攝,乃至九品等分別,皆如理思。
論:已說根本至其相云何。
述曰:結前生後。
論:頌曰至散亂不正知。
論:曰至名隨煩惱。
述曰:長行為二:初釋體、業等相;後諸門釋。初門有六:初釋得名;二、束為三位;三、釋體、業;四、解頌中與、并、及字;五、解隨名之通局;六、解廢立。釋頌之中「隨煩惱」字,謂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餘假染心所,是貪等法根本麁行差別分位,名隨煩惱。無慚、無愧、掉舉、惛沈、散亂、不信、懈怠七法,雖別有體,是前根本之等流性,名隨煩惱,由根本為因,此得有故。此據正義,又說唯四是實。言等流者,謂同類義,勢非強勝。然非因故,不名根本,不能生餘染心所等。或等流者是等流果。若爾,即根本後方生,非俱時義,此說同時為等流果。六十二,二解:一、云隨惱於心;二、隨煩惱而生。今同後義。
論:此二十種至名小隨煩惱。
述曰:自下第二束為三位。此忿等十,自類相生,各別起故。非不共他中、大惑俱,行位局故,名之為小。
論:無慚等二至名中隨煩惱。
述曰:自得俱生,行通忿等,唯遍不善位,局後八。
論:掉舉等八至名大隨煩惱。
述曰:自得俱生,但染皆遍。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遍故,不可名中,二義既殊,故八名大。三位料簡,諸論無也。
自下第三,出其體、業,礭解心所指陳分別,當如下知。
論:云何為忿至憤發為性。
述曰:今以時分、行相顯體。依對現前不饒益境者,謂依現在可見聞事,或是有情,或是他見,即緣事生;《五蘊論》說現不饒益事故。非無漏法是現違緣事,忿行相淺,不深取故。若對現無漏,此即是瞋,如前已說。
述曰:此顯作用。不忿即無瞋,《顯揚論》云:忿障無瞋故。此等如前善中已說,下一一應知。「執仗」即是身惡表業,仗謂器仗。從麁猛多分說,唯言執仗,亦有惡言故。
論:此即瞋恚至忿相用故。
述曰:此對外人辨其假實,顯此所依若無諍義同,但敘一解,以皆義同故。若體別義異,即各敘之,不可嫌繁。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說同者,抄中不說。若異者,一一別敘。
論:云何為恨至結怨為性。
述曰:恨忿後起,餘文可知。
論:能障不恨至恨相用故。
述曰:熱惱為業,由恨故生惱,非俱時也。然忿亦生惱,親對輕故,但說恨生。此等《顯揚》各有五業,彼論隨所依之惑,所翻實法,即為彼障,下一准知。彼同此者,下不述也,異者當顯。
論:云何為覆至不安隱故。
述曰:皆由不懼當來之苦方覆罪故,諸懼苦者必不覆罪故,此以理顯。言「論說」者,五十五、《對法》說故,即以教成,然五十八中是諂品類等流。此據隨惑之類,諂亦癡分,亦不相違。言諂品者,俱癡分故。
論:有義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諸覆罪者,亦有恐失財利、名譽故貪分。
述曰:論據無智俱,為名譽而覆罪者,此相麁顯,故唯說癡分。如諸論皆說掉舉是貪分,實別有體,亦癡分故。不極成者,理必不然。
論:然說掉舉至唯是貪分。
述曰:二論說掉舉遍染心,故知亦癡分,或別有體。唯貪分者,貪相增故。瞋等俱時,便應無故,如前已說。
述曰:追先忿、恨之境,觸現違緣,心多佷戾者,慠佷𢤱戾,尤䖧惱螫於他人等。
論:謂追往惡至惱相用故。
述曰:此釋前業,緣過、現生。《對法》、《顯揚》第一、《五蘊》皆言發兇險、鄙惡、麁弊之言者,以多發故。由惱起時亦發身業故,如忿亦發語,但說執仗。囂謂諠囂,暴謂卒暴,兇謂兇儉、兇疎,鄙謂鄙惡。
論:云何為嫉至嫉相用故。
述曰:「殉自名利」,殉者,求也、訪也。「不耐他榮」,他榮者,謂世間榮,即富貴安樂;出世之榮,即是證說勝品功德,通有、無為。《顯揚》云:謂於他所有功德、名譽、恭敬、利養,心妬為嫉。然實見聞覺知之後皆得起嫉,此中據勝,但言見聞。「能障不嫉」者,《顯揚》第一云:能障慈仁為業;《顯揚》第二四無量中云:喜是不嫉善根為體。《瑜伽》皆云:瞋之等流一分。故不嫉者即是無瞋,非別有體。
論:云何為慳至慳相用故。
述曰:「財、法」者,資具、妻子、榮位等事皆名為財;理、教、行、果皆名為法,至下當知。「祕」者,藏也。「吝」者,惜也,慳之異目。「鄙」謂鄙惡,「畜」謂畜積,積集異名。鄙悋慳澁名不能捨,正出慳也,文易可知。《對法》唯約慳財,《五蘊》云:謂施相違。施既通法,慳亦爾也。
論:云何為誑至誑相用故。
述曰:「矯」謂不實之義,詭詐虛偽之稱,謂自無德詐偽有德。貪利譽故,邪命為依,謂矯誑之者心懷非意同異謀計,詐現精進之儀。雖亦癡故,行此誑事,多現邪命事故。故《對法》云:邪命依者,據多現也。五十五說但是癡分,五十八說邪見等流。諸誑者必癡,唯據定體,貪不定故。諸邪見者,癡增上故,邪見之者多現於誑,矯現有德,故彼偏說。此以貪、癡二法為體,同於《對法》。
述曰:「險」者,不實之名;「曲」者,不直之義。「為網㥜他」者,《顯揚》云:為欺彼故諂。或欺於彼而陵網於彼,或掩捨之名。謂雖事不合,曲順時之所宜,籠網矯詐,設其方便,入其所陵,故作網羅之字。此等為取他意,望他看好,或順己所求,或為此方便,欲藏己失諂為覆罪之因,故不堪任師友教也。貪名利故,諂是貪分;無智故,諂即是癡分。《五蘊》云:謂覆藏自過,方便所攝故。諂後生覆,以果顯因。恐他說己之惡,故行於諂,望他說好;諂,覆因也。不爾,覆、諂俱覆罪故,二相難別。不爾,應許覆、諂俱生,故今說諂是覆之因。五十八云:是邪見品類;五十五是癡分,如前誑中說。
論:云何為害至害相用故。
述曰:於有情所無悲愍者,五十八云:於滅、道起損害,彼亦緣無漏法起。此據修道通小乘之害,唯說有情,至下當知。《對法》等論同此損有情,然有二解:一、云:彼言害者,瞋之異名。非此害也,此唯緣有情故,以此文為正;二、此害亦緣無漏,如彼文為正,前惱中亦然。由彼論言起恚惱心也。
論:瞋害別相,准善應說。
論:云何為憍至憍相用故。
述曰:憍中於自盛事者,《顯揚》云:謂暫獲世間興盛等事,心恃高舉;《對法》云:隨一榮利之事,謂長壽相等,即是此興盛事也。然已聞、思,或已證得諸無漏法,豈不恃耶?聖者不緣已證生恃,生恃唯緣有漏事故。異生於所聞、思無漏,可恃生憍。然此有義:但恃知見,即是有漏;有義:恃所知諸法,亦通無漏,後解為勝。此中通言諸所知法,亦名盛事。《顯揚》雖復引經及《對法》,唯據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亦不違也。於此等中,深生染著、耽醉、遨逸為性而恃之也。「醉」者,惛迷異名也。生長一切染者,《對法》云:一切煩惱等所依。故不憍者,即無貪也。然《對法》中言一分者,必彼體也,檻彼成故。「分」者,是氣分,等流品類義,非即彼體。如懈怠依四法,非即唯貪以為依,亦瞋等為依故。上來已辨小隨惑訖,下辨中隨惑有二,初別解,得總釋、別釋為二,皆有略廣,如文可知。
論:云何無慚至諸惡行故。
述曰:此返慚相,應准前說。
論:云何無愧至諸惡行故。
述曰:准返善中愧為其相。然此中無慚言自、法,與《顯揚》同。《對法》、《五蘊》云:自不恥為無慚,法益於己,亦名自故。此中以情、非情別故,雙舉不相違也。
述曰:總解有四:一、通教;二、難古說;三、明行相;四、釋違文,此通教也。其諸經論解此二體謂以不恥,今此會云:不恥是此二種通相。諸教約自、他之緣別故,假說通相為二別相,非彼別相。
論:若執不恥至體無差別。
述曰:下難古有四:一、無別體難;二、不俱生難;三、非實有難;四、非遍惡難。有人若執不恥是此二種別相,此二應無別;俱不恥故;如二受等俱領納故。若爾,苦、樂體應無別,俱領納故。此義不爾,分別、不分別,逼迫、適悅等種種行相別故,不同不恥行相無別,俱是不恥,緣約自他。
論:由斯二法至有此義故。
論:若待自他至俱遍惡心。
述曰:次非實有難。若待自、他立二,故成體別,應非實有,如長、短等,冷、煖亦然。
若許此二至俱遍惡心下,非遍惡難。若此二體實,許前後生者,復違《瑜伽》五十五等說俱遍惡心。有起、不起,非遍惡故。無此計者,然設說之。外人問曰:別相如何?
論:不善心時至無別起失。
述曰:此解行相。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等義故,翻善應說。
論:然諸聖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釋違文,於中二解會諸經違也。世間之中亦攝世典、王法令等,不益己故。
論:而論說為至非即彼性。
述曰:會相違也。此別有體,五十八說為癡等流以遍依故,《對法》說為貪等三法分者,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然五十五說為實有,不言他分,此文為正。
論:云何掉舉至奢摩他為業。
述曰:令心不靜,體非唯不靜,不靜乃是諸惑共相故。「能障行捨」,善法相違;「障奢摩他」,止品對治。若別善法相對行相,違於捨相;若總善法相對行相,違於止品,以過失重,說有障二。《對法》、《顯揚》皆言違於止品,唯此論中違於捨善。《對法》第七五蓋障中掉舉障止,亦此同故。捨於惡法,掉障最增,說之為障也。
論:有義掉舉至樂事生故。
述曰:初師謂唯貪分,無別體性。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皆唯說貪分故,不言餘分故。下以理成,此復由憶昔樂事生故,雖亦有貪,現、未來故生。然修止相,策練其心,緣先境增,故言憶昔。又五十五云:此非遍染故。言遍染者,有別義故,如第五卷會。
論:有義掉舉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師說。文有其三:一、破前;二、申正;三、會違。今初文也。此非唯貪,《對法》第六、《瑜伽》五十八說遍染心故。若唯貪分,即不遍故;說不遍者,有別義故,如前已會,此舉教成。
論:又掉舉相至無別相故。
述曰:申正也。諸論皆言此掉舉相謂不寂靜,《五蘊》、《對法》此說皆同。然《對法》第六作此說言:不寂靜是共相故,此掉舉離一切染無別體性。此師意說,即依一切煩惱上立。若爾,何意論唯說是貪分。
論:雖依一切至說為貪分。
述曰:會違也。貪愛境界,唯掉舉增。掉舉增時,依貪分故說為貪分,非唯依貪說是假相。此之二師以五十五云:是世俗有,故皆說假。
論:有義掉舉至亦假有故。
述曰:第三師說。文亦有四:一、破初師;二、會文;三、顯正;四、破第二師。此初也。貪等之外別有自性,由此故得遍諸染心。若唯貪分者,不遍一切染故,如不信、懈怠。《對法》說為癡分,《大論》言是實有,非說是他癡分;不信、懈怠便非實有,非說是貪他分,掉舉之體便非實有。「勿不信等亦假有故」,遍染心言是一分證,如不信等是實有故,此因不定,亦不遍故,以放逸遍染,許是假故。
論:而論說為至隨他相說。
述曰:此會文也。五十五說世俗有者,如睡眠、惡作二法名世俗有,體仍是實。彼亦隨他相說故,謂掉舉位而貪分增,從貪相說名世俗有。世俗有者,仍非是假。睡眠有義不以為實,此中喻雖不成,以理逐之,亦令實有,至下當說,故今為喻。若爾,別相云何?不靜是共相故。前來難通第一師義,下出其別相答第二師。
論:掉舉別相至不家靜故。
述曰:此申正也。謂囂掉舉動是此自性。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靜故。
論:若離煩惱至非此別相。
述曰:破第二師也。若離一切煩惱無別此體相者,何故別說障於止也?一切煩惱不皆障止故。又諸煩惱能障一切善,不應別障,故知不寂靜非此別體相。別體相者,即囂動故。
論:云何惛沈至毘鉢舍那為業。
述曰:此乃別障善中輕安,通障觀品。顯過失增,說有二障。
論:有義惛沈至是癡相故。
述曰:此第一師。據教立理,以論為證,諸論同故,以理與癡無別相故。
論:有義惛沈至惛沈相故。
述曰:此第二師。文有二:一、立義;二、會文。此初也。諸煩惱共相即是別相,即依一切煩惱上立。《對法》第六說無堪任是惑共相故。
論:雖依一切至但說癡分。
述曰:會論如前。此依一切煩惱假立,癡位增也。
論:有義惛沈至非即癡攝。
述曰:此第三師。文有四:一、破初說;二、申正;三、破第二師;四、辨差別。此初也。別說有體,會名癡分者,是癡等流故,同五十八說,不信、懈怠二法為喻。
論:隨他相說至是實有性。
述曰:此釋說名世俗所以。以癡增故,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此通第一師文,通第二師難等,准前應說。
論:惛沈別相至無堪任故。
述曰:此申正也。謂即瞢重是此別相,「瞢」謂𧄼瞢,即是惛義;「重」謂沈重,那是沈義。此體別相非無堪任,令俱生法無堪任故。
論:若離煩惱至非此別相。
述曰:難第二師。若以煩惱共相為體,不應別說障其觀品,應一切名惛沈,一切皆障觀故。又能障一切善法,何但障觀品?如前已說,與癡何別?
論:此與癡相至而非迷闇。
論:云何不信至多懈怠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後廣,以此等略也。惰依者,「惰」,即懈怠也。「實、德、能」者,不信所依、不忍樂等,是不信相。
論:不信三相至心穢為性。
述曰:下廣有三:一、辨境;二、辨心穢;三、釋不忍等差別。此初二也。所不信之三相等,返前信說。
述曰:下解不忍等差別也。由不信故,於實等中不忍、不樂、不欲者,非別實有不忍等性。前於善中忍、樂、欲,體即是欲、解;此於實等不忍、樂、欲,但是不信。由此信中,於染法等不忍、不樂亦即是信,無別有體。
論:若於餘事至非此自性。
述曰:若於染法起忍、樂等,體是欲等,非是不信,不信因果故。若於無記起忍、樂等,但是欲、解,非與餘法為因果故。若於染法不忍、樂等,體即是信,亦非欲、解。
論:云何懈怠至滋長染故。
述曰:業中增者,是滋長義。
述曰:非但於善不勤名怠,於惡策勵亦是怠也。於無記事策勤是欲、勝解,非別有體。
論:如於無記至無信不信。
述曰:此以喻成,於無記事忍可樂欲,非信非不信,但是欲、勝解故。此等二法行相增猛,但有善、染;無記行劣,無別二相,但欲、勝解。此上二法,五十五說是實物有,《對法》等言應作分別。前因已會,論言癡分等,《五蘊》同此。
論:云何放逸至非別有體。
述曰:「縱」謂縱恣,「蕩」謂蕩逸。餘解性、業,翻善之中不放逸性,應知廢立。
論:雖慢疑等至如不放逸。
述曰:何以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者?四用勝故,障三善根及遍策法。遍策法者,即是精進。翻善應說,此唯是假,論有成文,不勞疑故。
論:云何失念至心散亂故。
述曰:由失念故,生起散亂。逐難解業,不能明記善等事故,名為失念。
論:有義失念至相應念故。
述曰:此初師云此是念一分。《對法》說是煩惱相應念故,《瑜伽論》說是癡分者,是等流故。
論:有義失念至故名失念。
述曰:此第二師說是癡分。《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皆說此是癡一分故,《對法》言念俱分者,由癡令彼相應念失故。因會解名。
論:有義失念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師攝前二義。二文影說,故以教證。言遍染心,非唯念分,有染心時無有念故。
論:云何散亂至發惡慧故。
述曰:餘文可知。「流」者馳流,即是散功能義。「蕩」者蕩逸,即是亂功能義。
論:有義散亂至是癡分故。
述曰:此第一師說是癡分。五十五說是癡分故,體是假有。
論:有義散亂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師說是三法分。《對法》等說等取《五蘊》,《五蘊》同說是三分故。《瑜伽》說癡分者,以遍染心故。彼二法分不遍染故,何以但依三法上立?
論:謂貪瞋癡至說為散亂。
述曰:此之三法令心流蕩,勝慢等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數猛故。
論:有義散亂至名世俗有。
述曰:述第三師說。初標舉會文;二、申正、三、破前;四、顯別。此初也。別有自性,論說三分者,是三分等流,隨彼相說,即是總會是癡分訖,如無慚愧,《對法》亦說是三分故;《大論》復言是實有故。此上標舉會文破第二師及第一師說,下顯正義及破前說。
論:散亂別相至障三摩地。
述曰:謂「躁擾」是別相,「躁」者謂散,「擾」者謂亂,令俱生法流蕩,流蕩非自性,餘惑共相故,破前說言。既言別障定,故是實有,不然應說通障餘故。
論:掉舉散亂二用何別。
述曰:下顯差別。此問掉.亂用何差別。
論:彼令易解,此令易緣。
述曰:下論主答。掉舉舉於心,境雖是一,令俱生之心、心所解數轉易,即一境多解也。散亂之功令心易緣別境,即一心易多境也。問:如五識等一念染心,如何說易?
論:雖一剎那至有易義故。
述曰:雖一念中解、緣二法雖無俱易義,而多念相續有易解、緣義故。一剎那中雖有此二行相難知,故以相續顯其行相,若唯一念,隱故不說。若爾,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應易解,亂力應恒易緣,何故不爾?若一境一心解、緣不易,所有染心應無此二,如愛味定等,所緣、行解俱無改易,無此二故。
論:染污心時至俱遍染心。
述曰:答此問云:染污心時,由此二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俱生念定等力增故,制持此二如繫猨猴。俱生染心有暫時住專注一境,掉、亂力微,體非無也;如掉亂增時,念、定等法,行相劣故。互有增微,故此二法如諸論說俱遍染心。
論:云何不正知至多所毀犯故。
論:有義不正知至相應慧故。
述曰:第一師以《對法》說是諸煩惱相應慧故。
論:有義不正知至名不正知。
論:有義不正知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師,以二為體,二謂如前所引教故。五十五、八說遍染心,說不遍者有別義故,如前頻會。
論:與并及言至隨煩惱故。
述曰:自下第四釋前頌言「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等,「與」、「并」、「及」言顯隨煩惱二十外有,如《法蘊》解《雜事經》中有多隨煩惱;同《大論》八十八卷、五十八卷亦引此經。然舊人不知,謂是《雜藏》,或謂毘奈耶中所說雜蘊。
論:隨煩惱名至非煩惱攝故。
述曰:自下第五,解隨惑名通、局。八十[*]八,貪等亦名隨煩惱,《對法》第七亦有此義。煩惱皆隨,隨非煩惱,如彼《法蘊足》等廣解,謂忿等及六十二說。趣向前行等是煩惱同類,染污法但名為隨,煩惱等流故;不名煩惱,非根本故。既有多種皆名為隨,何故此中唯說二十?
論:唯說二十至唯染麁故。
述曰:自下第六,釋其廢立,謂有三義。貪等雖是隨,此中二十非煩惱,故不說貪等。邪欲等法亦雖是隨,是別境法,體通三性,此唯染故,故不說彼。然失念等是癡分故說之,不為念分故說也,以有癡分,念攝在中,無不定過。趣向前行等亦雖是隨,行相細故,此相但麁,是故具此三義:一、非煩惱;二、唯染;三、麁故,唯說二十更不說餘。
論:此餘染法至如理應知。
述曰:然此二十外餘染污法,如邪欲等是此等流。「等流」者,是同類義,或此分位,體不離此。於此不信等實法上,假立所餘假法。又諸假法於無慚等有體法上假立,名此分位,分位差別故。「或此等流」,謂身、語業亦名隨煩惱,是此等流,諸隨煩惱所等起故。皆此所說二十中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勘八十[*]八,一一此攝,即是此中不說《大論》邪欲等法之所以也。
論:如是二十至如前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諸門分別。諸門分別中,別以十三門分別,第一,假實分別。此忿等小,十大中忘念、放逸、不正知,此無異諍,《對法》第一云:當知忿等皆是假有。此雖總言各別之中有實假者,又隨他相總名假有,如此等十三,他少分故名假。如餘七法,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隨他相說亦名為假。前之十三假,後之四種實,教理成故。五十五說無慚等四,實物有故。凡世俗者,亦有是假有,對勝義為言,但言世俗而體實有。此等言世俗,對勝義為論,以隨他相而體非假。掉、惛、亂三有義是假,有義是實,如前說故,今取實者為勝。上雖一一別明,未總顯二十中幾假實故,今總辨之。
論:二十皆通至勢力起故。
述曰:此第二,俱生、分別門。此依正義,下斷門中有說唯修,今不依彼,彼不正故。一一皆通二,隨二惑起故。見等之後貪等之上,亦假立彼忿等十法故,至下當知。
論:此二十中至各為主故。
述曰:第三,自相應門。小十忿等自各相望,定不俱起,體性相違故。何故爾者?以行相麁猛,非如根本細和。一一各各為主,故不並生。五十五及五十八皆云:忿等十法互不俱故。正與此同。
論:中二一切至皆容俱起。
述曰:無慚等中二,遍一切不善心俱,但不善心皆有故,《對法》第六、五十五及五十八皆同於此,相如前說。故知得與小、大並生,皆通不善故。義引五十八說,大八掉舉等遍諸染污心,展轉自相望,及與小、中十二皆容俱起,不相違故。前第四卷說有四師,第四師為正,忘念、不正知是癡分故;散亂別有性故,餘者極成,故八遍也。此中但有後師正義。
論:有處說六至不俱起故。
述曰:若八遍染,何故五十五說不遍染耶?彼除惛、掉者,此二行相增時,不俱起故。必一增一劣,如薩婆多尋、伺二法。問:尋、伺行麁細,不許一心俱。惛、掉相下高,應非一心並?答:別體下高互增,劣惛、掉得俱生,無體麁細不互然故。非一心並,俱增行相,惛、掉相違。增、不增時,體無乖返。問:尋、伺相麁細,麁、細何則定。惛、掉相高下,高下增不增?答:彼無別體,假立故然。此有別體實,故得爾。問:貪、瞋應爾,亦有增不增?答:不爾,法性定故。掉等體遍,行相增劣,非如尋、伺體是不遍,不可為例。即惛、掉行相俱增時不俱生,非彼二體不俱生也。
論:有處但說至違唯善故。
述曰:《對法》六中說五遍者,謂不信、懈怠、惛沈、掉舉、放逸五法,以此五法違唯善法。惛障輕安,舉障於捨,餘文可知,非如忘念等許違三性。念等雖有癡分違無癡者,以有非癡分,故不說之。以彼所違,雖善正念,念通三性故,非如善法中法,故不為例。
論:此唯染故至五識容有。
述曰:第四,諸識俱門。八、七、六識可知,八如第三卷說,七如第五卷說取癡分念等,捨念分念等。忿等小十行相麁而且猛,五識望彼,即細故不俱。中二、大八,五識容有,遍不善、染故。
論:由斯中、大五受相應。
述曰:第五,受俱門。遍行之中餘四義定,不說之也。由遍於不善等故,說中及大遍五受俱,五受皆通不善、染故。
論:有義小十至四俱除苦。
述曰:此第一師。除諂、誑、憍,餘忿等七,唯喜、憂、捨三受俱起,非通上界,無意樂故;不在五識,欲界不通苦樂,地獄之中意無苦故;通歡慼行亦有喜故。「諂、誑、憍三」,四受俱除苦。色界樂俱故,以初靜慮有意樂故。
論:有義忿等至前已說故。
述曰:此第二師。七唯欲界繫者,四受俱除樂,欲界意無樂故。「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此增苦者,意有苦受故。如前數說,此受相應之行相者。
論:此受俱相,如煩惱說。
述曰:問:忿等如何與喜俱?慳等如何與憂並?此如前根本煩惱中說。
論:實義如是至亦如實義。
述曰:此上所說約審細義,隨麁相者,一、行相順多分起故;二、隨小乘相,忿等五法唯憂及捨俱,彼瞋分故,此慼行故。覆、慳喜捨俱,彼貪癡分,此欣行故。餘諂、誑、憍三更增樂受,上地有故;除苦、憂二,唯欣行故。中、大隨麁,亦如此前自實義說,以通違順二行相故。
論:如是二十至不相違故。
述曰:第六,別境相應門。「皆得俱起」,行相不相違故。此總解訖,下逐難問答。問:忘念云何與念俱?惡慧云何與慧俱?
論:染念染惠至亦得相應故。
述曰:此中忘念,念為體者,不與別境中念俱;通癡分者,故得相應。惠准此知,亦有癡分故。此二合說,故言「染念、慧」等。問:忿緣現在,念緣曾習,云何此二說得俱生?
論:念亦緣現至亦得相應。
述曰:念緣曾習,亦緣現在之境,有是過去、曾習之類,故念亦緣現在起,故得與忿俱,如見舊怨起忿、念法。此以念從忿行,下以忿從念行。念緣過去次前剎那,亦名緣過去,現在一念故。忿緣分位現在,隨事究竟,名緣現在,即忿亦緣剎那過去。忿、念二法隨就行相皆得相應,無過失也。問:定專一境,亂取多緣,云何俱起?
論:染定起時至相應無失。
述曰:染定起時,既名染故,心亦躁擾;不相違故,相應無失。非是散亂定取多緣,以躁擾是亂自相故。
論:中二、大八十煩惱俱。
述曰:第七,根本相應門。中二、大八、十煩惱俱,遍染心故,遍不善故。然俱生者與俱生者俱,俱生者中除身、邊見不與無慚愧俱,性相違故,餘定容俱。
論:小十定非至彼審細故。
論:忿等五法至是瞋分故。
述曰:忿、恨、惱、嫉、害,容得慢、癡二法俱,非貪、恚二並,與貪行定相違故。瞋是忿等自體相故,由此證知不共無明分位忘念、不正知不遍此心,即癡分故。此義應思,不言不共無明定得與俱,但言與十俱,即此無明時,或有惠分故。然癡分者,定遍一切染心聚故,非言不共無明一法定與惡惠俱。此無明聚中,餘法與此俱故,即於無明假建立故。
論:慳癡慢俱至是貪分故。
述曰:慳與癡、慢二法容俱,非貪並自性故,非瞋並相違故。
論:憍唯癡俱至是貪分故。
述曰:「憍唯癡俱,是貪分故」,不與瞋、貪並。「與慢解別」,不與慢俱,憍緣自高舉生,慢亦緣他下逸起,故不俱生。
論:覆誑與諂至貪癡分故。
述曰:此三與貪、癡、慢俱,行相無違,故與彼俱。「貪、癡分故」,不與瞋並,貪分故與癡俱,癡分故與貪並。然此應思,貪分覆等可不瞋俱,獨頭癡分覆等,何不瞋俱起?豈彼三生皆定有貪也?今解必無唯癡分覆等,覆等俱時必有貪分故。又設無貪而癡覆者,欣、慼別故,亦無瞋俱。若如前解,無違理失,此覆等行必貪名利等,故如《樞要》說。
論:小七中二至亦通無記。
述曰:第八,三性門。「小七、中二唯不善」,唯欲界繫,唯發惡行故。「小三、大八,亦通無記」,通色界有,三、八遍染、無記故。
論:小七中二至餘通三界。
述曰:第九,界門。子門有三,一、界有攝。「小七、中二」,如前唯欲界攝,唯發惡行,唯麁鄙故。「諂、誑」欲、色有,王、臣等處二方有故。「餘通三界」,謂憍及後八,唯緣自起等,遍諸染心故。
論:生在下地至起憍誑諂故。
論:若生上地至容起彼故。
述曰:「若生上地,起下後十」,中有邪見俱,有無慚等二。潤生愛俱,有後八故。
論:小十生上至及謗滅故。
述曰:此十忿等生上不起下,一、非潤生,下十唯不善,潤生無記故,不與愛俱。又不謗滅故,不與邪見並,除此二時,生上必不起下心,故忿等十上不起下。第三子門上下相緣。
論:中二大八下至相應起故。
述曰:十下緣上,與前根本之中所說,上緣貪等相應起故。
論:有義小十至不遠取故。
述曰:此第一師,小十下者不得緣上,此十行相淺近,不能遠深取彼界故。嫉上地者,嫉名聞故,嫉心不以彼地為質,故非如餘心行相深遠取。慳相亦爾,此義應思,十並不上緣。
論:有義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第二師說,忿等七法定不緣上,嫉等三法亦緣上起,於勝地法生嫉等故。言「嫉等」者,等取慳、憍二法。定者,謂嫉他所得靜慮無色故。憍恃所證知解彼地法故,慳所證知解上地法也。誑、諂二法定無上緣,無誑、諂色界勝有情故。有義許爾,誑、諂亦於殊勝處起故,如稱梵王以為本師,行諂等是。然前解為勝,見於勝人所不生諂、誑。若准後解亦得起,於自界勝上起諂、誑故,恐失利譽,故望他順己故。有說害亦緣上,尚許害諸佛,何況色界有情故也。忿等不緣者,行相如前說。若瞋上界必非是忿,對現境生行相細故。
論:大八諂誑至非所恃故。
述曰:中二忿等,七上界無故,不須分別。大八、諂、誑十法,上亦緣下,與前根本中所說下緣慢等相應俱起,故有大八。梵王執馬勝手,是諂、誑故。此據本質,若影像者皆唯自地,屬自心故。唯憍不緣下,下地法劣,非所恃故。
論:二十皆非至彼唯淨故。
述曰:第十一學等門,可知。
論:後十唯通至相應起故。
論:見所斷者至皆如煩惱說。
述曰:第二子門,迷諦總別;第三,迷行親疎,皆類可知。自下第二段,解前十。
論:前十有義至任運生故。
述曰:第一師唯修斷,同小乘。此十緣麁事境,不分別生,唯任運起故。
論:有義亦通至生忿等故。
述曰:第二師說通見、修斷。此無別體,依二煩惱俱生、分別勢力起故,故通二種。非但緣麁事生,亦緣他身見生忿等故。此後師正,故前俱生、分別中唯取正義。然五十八說迷諦中,於滅諦起損害心、恚惱心,即害、惱二親迷理生,亦通見斷。出佛身血害,緣無漏生,《對法》云憎嫉出離,嫉緣理生,故亦見斷。九十卷云或嫉妬性,乃至於有情起邪見行,發惡業種種事,故知能發惡趣業也。唯分別起更有八十六已去忿等發惡趣業文,忘不知處。又何緣假立,唯修非見。又於諦言嫉等,即非是嫉等,但名為瞋者。於事言嫉等,何故是嫉等?
論:見所斷者至皆通四部。
述曰:下第二段,子門第二,迷諦總、別,皆通四部。隨所依止,前能所引生煩惱,或從所緣以分四諦,依四諦下煩惱引生,依止假立故。
論:此中有義至不深取故。
述曰:第三子門,迷諦親疎,此第一義。忿等十法但緣迷諦惑生,不親迷諦;五十八說害、惱等者,瞋異名故。以此等行相麁而浮淺,但緣有情等生,不能深取。又設緣諦,而不是迷,不深取故。五十八說瞋迷滅者,此通言故,實非是迷。若緣故即言迷,不緣者應不迷,如二取等。二取等行相深故,不緣亦迷,瞋等雖緣淺故,何妨不迷。
論:有義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又說七得,除覆、誑、諂三,滅、道勝法不能誑、諂故。又解嫉、惱、害、慳、憍五法亦親迷諦,五十八說於滅諦等生嫉等故,如前所引。然不見說憍亦迷諦,以理准有,恃所證故。《大論》第二帙說,有慳諦等文勘。《楞伽》第九頌謂外道嫉妬說法,故亦見斷迷諦。准此諦皆有二十,其數可知。
論:然忿等十至方得生故。
述曰:下第十三,有事等門。忿等但緣有事,不與我見俱。我見俱心等,名緣無事,本質我無故。此據人執心本質名緣無事,准知後十通二所緣。
論:緣有漏等,准上應知。
述曰:唯有無漏所起事,所起名,准上煩惱說。或此上來所明之義,說其嫉等名,緣無漏所起名等;忿等名緣有漏所起事故。此事名緣,如五十八、九卷抄會。有漏等言,等取有異熟等門,有九品潤生發業門等,皆如理思。
述曰:自下重解六位心所。於中有二:初標所說總勸教興;次隨解釋。此即初也。就解釋中大文有二:初以五頌別顯心所;後總料簡心所與心為一、為異。就此初中分為五段:初一頌辨二位;次一頌辨善位;次半頌辨煩惱位;次二頌辨隨煩惱位;後半頌辨不定位。以一頌辨二位中有二:初問起論端;後隨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