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
論云:後開導依至不相續故。
論:必第六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如前數引,非自力生。彼第三又云:說眼識等隨意識轉,亦是唯以第六意識為無間依。第七、八識於此無力,不引此生,非此開導,故前五識各唯依六。
論:第六意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或由五識所引生故,彼第三云:五識無間必意識生,故是此證,即明了心後生意識。即以自及五識,合八識中以前六識為開導依。
論:第七八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自相續故,不假他力所引生故,但自類為依。問曰:平等智起等時,何非此依?答:彼先自生,但由六識令其轉變,非由今引方始令起,故非此依,彼力疎遠,此常徒義。
述曰:安惠等解,文有其二:一、破斥;二、申正義。破中有三:一、總非;二、別破;三、結。此即第一,撥前全非,故言未究。
論:且前五識至可如所說。
述曰:下別破斥,文有其四:一、破五識;二、破第六;三、破末那;四、破第八。破五識中,初縱;後奪,此即縱也。前師:五識唯一念生,今先破此,故言且如前。五種識等,謂五識有三位,若論多分可一念生:一、未自在位;二、率爾遇境位;三、遇非勝境位。上一位言通下二處:次一遇言貫下第三:後境之言復通第二。若此三位可如汝說,除此三位餘應相續。
自下奪中即成三奪,先翻未自在位。
論:若自在位至寧不相續。
述曰:翻第一位,此有二說:不正義者,初地亦得轉五識故;若正義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任運,此於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無漏殊勝非前位故,然此舉勝故說如來。次致等言意攝餘者,諸大菩薩方始能然,餘不可爾,謂佛世尊於境自在,轉變皆成,以眼聞聲,諸根互用。不假分別恒緣於此,故名「任運」;更無疑慮,故言「決定」;無所未知,即無尋求,恒決定緣。此五識身何不相續?《瑜伽》第一、第三等說:若於此不決定,五識之後起意尋求心,為先未決故;諸佛先決,故無尋求。彼論復言:前三心是無記,諸佛心善故無尋求,亦應諸佛無率爾心。若以此時境至為論假說有者,以於此境今初見故;若皆已見故無尋求,已曾見竟無率爾心,即諸佛率爾心時亦名決定,亦名染淨,亦名等流,於一時中具四義故。然但有三,餘人之境有所未知,故心前後;佛則不爾,非此未定後方定,故顯五心者,謂自在位即翻第一未自在位,五可間斷,佛即相續。已前總是以事望理難,次當更說,為非初過等流心後亦得相續。
論:等流五識至多念相續。
述曰:自下乃至引《大論》云,故非二識互相續生,是翻第二率爾遇境。初出理;次引證;後重成,此意亦如未自在位。其五識等流者,其五心中既為第三決定,第四染淨,第六意識作意引生。如覩佛像,專注一緣未休覩來名「未捨頃」。意、眼二識俱並未捨,如何不許多念相續?此則出理。次引論文。
論:故瑜伽說至應知亦爾。
述曰:第三決定無記心後,方有第四染淨心生,引五識等等流心起。《瑜伽》第一、五識生時三心可得等,此文可解,如彼論中第一抄解。五心次第如別章釋。「而彼不由自分別力」者,顯是意識所引生義,其文易了。既引論已。
論:彼意定顯至俱相續轉。
述曰:下重成。非五識身一念即滅可言五識互相續生,彼若解言五識定斷;若爾,何故言相續轉遞?相續生非眼識斷已唯有意識,後復眼生可言相續。
論:既眼識時至互相續生。
述曰:論主難云:既眼識時非無意識,五識斷已後意識生;若爾,此是意相續生,如何乃言五識相續?如眼識時無意識,意識時無五識,更遞生故可互相續。此既不爾,故非「二識互相續生」名為相續。此第二、以理成教難。
次第三、翻遇非勝境,以教成理難。
論:若增盛境至戲忘天等。
述曰:自下文有三:初標宗;次引證;後理成。此初也。若遇中境,不能逼身奪於心故,可許暫捨五識不續,設許不續。若遇勝境逼身奪心,或雙逼奪身、心,即五識身亦應相續,境增勝故,此位正在未自在位。其如何等?舉現事者如熱地獄,火增盛故;「戲忘天等」等憤恚天,總言即是欲界上四天,無別處所,但樂、憎者。《瑜伽》第五四句中云:欲界諸天,不別言處。如《毘婆沙》第一百九十九,有二說:一云,住妙高層級;二云,即三十三天。若准《瑜伽》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殺故。此善、惡人緣強難捨,故五識身定有相續。釋唯一念文,此據率爾,境平等故。
復次引教成。
論:故瑜伽說至名為意根。
述曰:五十二說,文言通故六識,明知互為緣也。
論:若五識前後至等無間緣。
述曰:下理成也,其文易解。若五識間斷,故前後定唯有意識。彼第三說,眼識率爾心後定有意識尋求,此後或時散亂,或是耳等識生故,非眼識後許耳識生。以此中言,眼識後唯意識,不言五識生故,即五十二。應云:若此一意識為彼六識緣,乃至此六識為彼一意識緣,以前後定唯有意故。
論:既不如是至有相續義。
述曰:結五識也。上來第一,破五識身不相續義,自他五識無無間緣。
自下第二,破第六意識以前五識,不以七、八為開導依。有二。
論:五識起時至為開導依。
述曰:謂《瑜伽》第三說,五識身隨意識轉;及六十七、《集量論》等云,五識俱時必有意識,即此意識能引第二尋求意識生,即以前念自類意識為無間緣。何假五識?若前一念獨起五識,後方意識尋求心生,可如所說五為意緣。既不如是,故知意識不以五識為開導依,五識自無勝勢力故。第一,破意用五為依。
論:無心睡眠至為開導依。
述曰:此下第二,難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識為依。五位無心,第六識斷,此滅定等有無第七,如常徒說。此等五位,唯有七、八二識相續。後出無心時,第七、八識應與第六意識為依;彼先間斷,此恒續故;如在定中耳聞聲等,意雖不同緣,然為耳識依,以意先有故,此耳間生故。五位無心以七、八識同彼定意,以此斷意同彼耳識,故理應爾。
論:若彼用前至彼云何爾。
述曰:難前師說,彼滅定等,《對法》第五,以先滅心為無間緣,中間都無自心隔故,唯以自類為依,不假他七、八者。五識體雖斷,無一自心隔故,應如彼意,不以意為緣。其五識此既不許然,以先意識為無間緣,不以自類五識為緣;彼滅定等,第六意識何故即爾,是即意識不假五識,亦是六以七、八為緣;例同五識用意為依。
自下第三,六為七依難,彼先七、八各自為緣故。
論:平等性智至為開導依。
述曰:即顯末那名通無漏,雖即六識轉末那得名為第七,實非第七,不通淨故。不爾,違經。初地初心,第七識俱平等性智,由先念心世第一法、二空觀,有漏心引生,故七應以第六為依。唯於此時,要由第六引方生故,即准餘時起平等智,義亦應爾。
自下第四,八以六、七為依難。於中有二,先、果中識難。
論:圓鏡智俱至方便引生。
述曰:此識唯在金剛心中,此有二說如前已解。此位之前得二智故,故此時第八以六、七為依,餘時無故。
論:又異熟心至相應善心。
述曰:此第二,以因中識難。《攝論》第三說,異熟心依染污意。無性染意,即是第六;世親染意,或第七心,故知第八亦依六、七。此約異生、一分有學菩薩受生,如《對法》第五:有是願力者,此要十地大菩薩眾為度有情,若分段,若變易,亦由二智善心為緣,第八得起。此說通初地,或說在八地,前說為勝。
論:既爾必應至都未盡理。
述曰:既有三證,故知第八以六、七為依,由前八識皆有過證。
第三結云,彼所說言都無盡理。
論:應說五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以下結正歸宗,五識以前六識皆得為依,自相續故,他引生故,得次無間生。《大論》第三云「亦非五識無間而生」者,此據多分率爾心語。
述曰:不假五引,故用前自類為開導依。五位無心時,或第七、八為依,例與五依故。
述曰:如起大乘初無漏心,亦以第六為開導依。
論:阿陀那識至由前說故。
述曰:第八初起圓鏡智時,諸異生等初受生等,以前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彼如前所說理故,總結成義。言「阿陀那」者,通無漏故。此中四緣,如下廣解。
論:有義:此說亦不應理。
述曰:於中有三:初總非前;次申其義;後總結正。即初文也,此護法釋。所以者何?
論:開導依者至等無間緣。
述曰:下申其義,文意有四:一、出體義;二、破前非;三、申正理;四、釋違難。下即初也。「開導依」者,與四緣中無間緣別,但是開導依必是無間緣;有是無間緣非開導依,謂前念滅自類心所。開導依者,謂「有緣法」,謂若有法體是有緣,即簡色、不相應、無為法等,有所緣有力者,能引生故。無主者,即簡一切心所法等,彼非主故。要主有力方可為依。「能作等無間緣」者,簡異類他識為此識依,或自類識後心不為前心依,或雖是心俱時,不得為心所依,俱非開導故。故言:等無間緣即唯自類。
論:此於後生至非心所等。
述曰:前念心王此於後心及心所法,能開避彼路,引導令生,故為此依。此但屬心,非諸心所、色、不相應,皆無力故;亦非無為,無前後故。故復言「等」,此則第一,釋依體、義。
論:若此與彼至為開導依。
述曰:下破前非。其有兩種:一、諸識不俱難;二、色、心無異難。下初難也。說此與彼為此依者,即是要有開導力故。一身八識既容許有俱起之理,如何自識與他類識為開導依?開避彼處,引導令生,要相有力。他現生處不障我路,非如自前心,如何他識與此為依?如薩婆多師六識不俱起,心相障故可互為依。今既俱生,應無開導。
論:若許為依至心不並生。
論:又一身中至色等應爾。
述曰:以下第二,色、心無異難。中有二:一、難無異;二、釋相違。此初也。八識俱起多少不定,如五十一等說。第八識或一識俱,或乃至七等,若如前說得互作緣,色法應爾,多少不定。言「等」者,一者,體等;二者,用等。體等者,前後一法故,如心唯一,乃至受等亦唯有一;隣次而生,無餘自心隔,故名「無間」。若許一心為多心緣,應非是等,如色等故。若彼復言,色如心等,許是無間緣。
論:便違聖說至唯心心所。
述曰:心、心所法四緣定故,如〈菩薩地〉第三十八,十因中云:唯心、心所是等無間緣。亦如《瑜伽》第三等云:四緣能生識。《攝論》第一云:心、心所法四緣定故。故非色有等無間緣。彼復難言:何為《攝論》第三云:阿羅漢心唯可容有等無間緣,故知色法亦有此緣。
論:然攝大乘說至應成無用。
述曰:下釋相違。《攝論》所說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上座部中經部師,色有等無間緣;奪彼因緣,彼無第八心,以色為因故,即是設許色有此緣,無因緣義。不作此解,「等」言無用,謂前及後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故此設縱言有二種義:一者,彼部計色有此緣故,此文為證。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非經部師,唯色等法名無間緣?第三卷中約色之中含諸種子或及心故,說有此緣。彼第一卷據彼無識及種子故,唯有色法。言不得成等無間緣,或第一卷是經部計,第三卷中上座部等義。二者,以彼第一論文為正。此義為正,經部本計非必許色為無間緣,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設許有欲奪因緣,非彼計色為等無間,此中即是色心前後,前為後因。
論:若謂等言至等無間緣。
述曰:前師復救。前但總說,「等」字未更分別。彼謂不然,不遮多少,各一法故,名為「等」也。但表前念是此心、心所,後亦此心、心所,表此同類得為緣者,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不相依故。八識相望各各異類,何得為緣?
論:是故八識至俱起義故。
述曰:大文第三,申其正理。自類眼識等無俱起義故,所以自類前念之識與後為依。
論:心所此依隨識應說。
述曰:其心所法既屬於心,各隨本識以說所依,故隨識說。
自下大文第四,釋難,於中有五。一、諸心相應難。問:八識俱時起,異類相望不作緣;異類心所既同生,應非心所導。
論:雖心心所至不應為例。
述曰:受、想等法異類並生,而互相應不相違背,和合似一故。《顯揚論》五十五等云:心、心所和合,非不和合,不可離別,施設殊異,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俱取此境。故隨一心開導之時,相應心所亦能開導,具此五義故,故得心與心所,心所與心,等作無間緣。言五義者:一、相應,即所依、時、事、處四義等同故;二、和合似一;三、俱生滅;四、事業同,三性必等;五、開導同。諸識不然,各互相望不具此五,不應例心所令同異識。自下第二,心所成依難。問:心、心所法雖異類相望互作緣,緣義既無差,為依亦應等?
論:然諸心所至無主義故。
述曰:其心所法非開導依,於後念所引生無主義故。「依」是主義,心所非依。「緣」是由義,心所亦是。
自下第三,各應為緣難。問:八識自類,如前眼識等為後眼識等依,何故受等不唯為後受等依,而眼識俱受,得與後自俱想等為依?此何故不如著名沙門義,想望想,受望受等耶?為解此難。
論:若心心所至此緣便闕。
論:則違聖說至皆四緣生。
述曰:既違聖教,減三緣故。即與《攝論》第一等云:心及心所四緣定,故言「相違」也。自下第四,後起由他難。問:如出五位無心之時,六由七、八先有故生,何不第六以七、八為依?
論:無心等位至即前自類。
述曰:彼位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唯以已前,初入定時,自類為依,如《對法》第五說。
論:間斷五識至名無間故。
述曰:以第六意為同法故,但無自類心中為隔,故名無間緣。
問:何時為依?過去無故。
論:彼先滅時至為開導依。
述曰:曾住,現在將滅之時,已能為依,於今時,識為開導故。彼設若不去,後不得生故。由前理、教故,知不假異類之識為開導依。
自下第五,諸教相違難。問:如《解深密》等,五識由意引。《大論》第三,五識引意,尋求心生。《佛地經》、《莊嚴論》說:平等智初起,第八初得淨時。《攝論》依染污,《對法》依悲願等,皆云諸識互相引生。此豈非教異類?依文今何翻解?
論:然聖教中至故不相違。
述曰:此前所引皆依殊勝增上緣中,說相引生名為無間,非實是此等無間緣,故不違彼。
論:瑜伽論說至名意根者。
述曰:八十五卷有四緣廣分別義,正與此同。如《大論》第五、《顯揚》十八云此心、心所等無間,乃至決定生、阿羅漢後心,即非此緣,以不生故,率爾心後定意識生。又五十二說,又此六識等名意根等,皆諸識相望為緣。何故今時別識不為緣也?
論: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述曰:彼論言總遍於六識,意乃別說六識自類各各相望,亦不違理,即總意言。若諸識生,意取決定識,不取一切。今總言,故諸識生等,如《攝論》第一云:一法未達,未遍知意。
論: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述曰:第三,結正。故知八識自類為依,深契教理,並無違故。自下第三,生下總結。
論: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述曰:因此識依遂廣分別,名傍論也。諸識所依,總說頌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開導、因緣,一一皆增二。」
問:如上說依,遂有三種,此頌中言「依彼轉」者,約何依說?
論:此能變識至但顯前二。
述曰:除無間緣,此汎說故。
問:何故唯說彼初二依?
論:為顯此識依緣同故。
述曰:此有二解,一云:但總聚言,不須分別,種子不離識自體故,亦名為緣,即是正義。二云:以二所依即所緣故,即是第七緣種等義。不爾,因緣依此便非有;無間滅依,此理定無,第七不緣自前念故。
論:又前二依有勝用故。
述曰:俱依相近,種子親生,又並俱時,故論合說。非無間緣異時遠故,即是不緣種子等義。
論: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述曰:以開導依易故不說,唯言此依第八本識,餘二隱密所以說之。上來第二,解所依訖;次第三門,當解所緣,於中有二:初、結前問後,以發論端;第二、依頌隨別解釋。
論:如是已說至所緣云何。
述曰:即初文也。
論:謂即緣彼。
述曰:下文有三:初解頌中緣彼之言;次顯因果識所緣相;三釋妨難。初中有二:初舉頌答;後更別解。此舉頌答,自下釋頌。
論:彼謂即前此所依識。
述曰:自下別釋,於中復二:初總解;後別諍。此即初也。所依之「彼」,彼初能變。所緣之「彼」,彼此第七所依之識,意顯所依即是所緣,更非異彼。何以知者?
論: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述曰:《大論》、《顯揚》、《對法》等諸論,皆同此說,故知此識緣自所依,此即通解。此下敘諍,諍有四說,初難陀等義。
論:有義此意至及相應法。
論:論說末那至恒相應故。
述曰:由此緣識體為我,心所為所。由心是主,故執為我;由所助伴,故為我所。何等論說有我、我所?《瑜伽》六十三有心地決擇、《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等皆爾。
論:謂緣彼體至我及我所。
述曰:以理屬教令義明了,即一念心有二行解,若緣我時,即帶我所行相轉故。問:若緣體為我,心所為所,何故論言但緣彼識,不言緣所?為答此問:
論:然諸心所至無違教失。
論:有義彼說至緣觸等故。
述曰:火辨等解,此第二意。心所、心王各各有體,我、我所執行相不同。若緣王為我,心所為所,論應別說;說既不別,故述妄情。何謂妄情?為解此疑,曾無處言「緣觸」等故,觸等即是遍行五法。前說與彼第八俱者,論不言「緣」,今為七境設屬我所,深是妄情,以理驗教甚相乖角。若爾,以何為我所境?
論:應言此意至不違聖說。
述曰:許緣彼識見及相分,相不離見,教有成文。執我、我所論有明證,故知我境以能變之功,但屬識之見分;我所有屬他之用,但屬識境,即現色蘊,非彼種子。心所既別有體,論復不說別緣,故知識之見、相,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二分俱一識為體故,不違聖說。所以者何?有我所故,明緣彼境;不離識故,明不緣所,但言「緣第八識」,故不違教。
論:有義此說至非識蘊故。
述曰:此安惠說,非次前師。所以者何?論言緣彼阿賴耶識,即識蘊攝。許緣彼境者,即通色蘊,然此色蘊非識蘊攝,如何言緣識而亦得攝色?色若是識蘊,緣識之言許緣色,色既非識蘊,緣識之言不攝色。
論:應同五識亦緣外故。
述曰:五識緣五塵,五識言緣外;末那緣五塵,亦應緣外境,如何可言「緣內起我」?若緣內色名緣內者,五亦應然,等流境故。
論:應如意識緣共境故。
述曰:意識緣五塵與五同故,名緣共境。第七緣五塵,亦應如意名緣共境。
論: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
述曰:下緣有色蘊,緣之起我所。若生無色時,應無有我所。
論: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述曰:若言彼有色謂定所,生難云:聖者有此色,聖者有我所;凡夫不變色,應無有我所。又若變為色者,生彼有我所;不變為色者,生彼無我所。又極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故知無色界定無有我所。
既爾緣何說起我所?
論:應說此意至我及我所。
述曰:此但緣彼現行藏識及種藏識,如次執為我及所故。
論:以種即是至不違聖教。
述曰:種子是彼現識功能,非實有物,體是假有。論言:緣識正當二種,種子、現行皆名識故。於諸論中不簡現行及種子故,故得緣種,即緣識故,不緣餘法,不違聖教,名我所故。明緣彼種,言緣識故,不緣餘法。問:彼何故計種無別物?若計別體,即五蘊種子是五蘊攝,第七亦緣五蘊為所故,不可簡別緣此種子非彼種故。說種為假前第二卷已述此義,但本識上有彼能生五蘊功能,名種識故,故無有失。問:何故《大論》五十二、《攝論》第二,皆言種別有物?此簡遍計所執,彼無體故,非有為故。對彼言有,非如五蘊現行是實有物,故不相違。問:前三師曰,何故五十一、《顯揚》第十七等,皆云唯有我見,不言有所?彼文略故,非實無所。
論:有義前說至非識蘊故。
述曰:護法菩薩總非,前說皆不應理,非前三師。若緣種者,第七末那既緣識蘊,色等種子非識蘊故。若彼救言「識蘊攝」者,難云:能生色蘊種是種,非色攝;能生識蘊種是種,非識收。若言:識體能生故,生識之種非色蘊,色蘊不能生;生色之種是識蘊。難云:識種非餘蘊,望識可因緣,色種非色蘊,望色非因緣,因緣之種可生識,非因之種不生色。
論:論說種子是實有故。
述曰:即違彼宗。難云:說種是實有,言種便成假;言識是實有,是識便非實。識既不然,故種非假。
論:假應如無非因緣故。
述曰:又種是假,望現行法應無因緣;非實有故;如無法等。此等以教附理,非前第三師無教難。
自下獨理責合前三師。
論:又此識俱至有我我所。
述曰:此薩婆多、經部、大乘三,解此名,如第六疏。任運一類,無始相似,非分別起,恒相續生,明無間斷,寧容別執有我、我所?若不相續有間斷時,如第六識,可許起別執,此既恒生一類而細,寧別起執?八十八云:依分別我見有二十句,不依俱生,若別起我所見,即別緣諸蘊為我所,如第一師緣心所;第二緣相分;第三緣種子,皆有過失。
論:無一心中至俱轉義故。
述曰:且於世事,無一念心中有斷、常二境,起二別執俱轉義故。前後可然,此即舉事,如斷、常者二境,非一心中起彼二別執。如何我、我所二境,或五蘊多境,而起二別執?非執可然,佛真俗智一用義分,彼非是執,不堅著故;執則不然,堅著境故名為執故;故無此事。人、法二執非別所緣、行相不返,故得俱有。
若復有說前起我,後起所者。
論:亦不應說至一味轉故。
述曰:非前麁後細;非前勝後劣;非前親後疎等,故言一味,執用相似故。此緣何法?
論:應知此意至似常一故。
述曰:下申正義。但緣見分,非餘相分、種子、心所。所以者何?唯識見分無始時來麁細一類,似常似一不斷故似常。簡彼境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種子亦然,或被損伏,或時永斷故。由此亦遮計餘識為我。似一故,簡心所,心所多法故。何故不緣餘分?夫言我者,有作用相,見分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緣餘分;自證等用,細難知故。問:何故不俱緣一受等為我?亦常一故。為答此問:
論:恒與諸法為所依故。
述曰:夫言我者是自在義,萬物主義,與一切法而為所依;心所不然,不計為我。故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識恒執為內我,非色等故,不執為外我。若唯緣識,即唯起我,無有我所。聖教說有我所,此何相違?
論:此唯執彼至說我所言。
述曰:乘語勢故,論說「我所」言,非實離我別起我所執。由前理故,須文便故,言穩易故,此是語勢。又有義解。
論:或此執彼至義說二言。
述曰:執彼第八是我、之我,前我五蘊假者,第六所緣,後我第七所計。或前我前念,後我後念,二但第七所計。或即一念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或前是體,後我是用,於一我見之上,亦義說之為我及所二言。實但一我見。
論:若作是說至有我見故。
述曰:此順理教。所以者何。多處唯言有我見,不言有所故。何謂多處?五十一云: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恒共相應。《揚》十七初云:由此意根恒與我見、我慢等相應。彼卷復云:如前所說意根恒與四惑俱,謂薩迦耶見、我慢、我愛、無明相應。薩迦耶言雖攝我所,然不別說,故以為證。前三師即以此為證,亦攝我所故。若我見言即不攝所。十九《顯揚》云:我見、我慢相應,亦無我所故。
論: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論:未轉依位至佛影像故。
述曰:自下第二,正解因果識所緣相,未起對治斷其我執,名未轉依。唯緣藏識,即除四人,此應分別。初地已去,既轉依已,入無漏心,亦緣真如及餘一切法。二乘無學等,唯緣異熟識,《佛地經》說證得十種平等性故。彼論第五乃有三說,此第三評家義。十種平等者:一、諸相增上喜愛;二、一切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慈;五、無待大悲;六、隨諸有情所樂示現;七、一切有情敬受所說;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十、修殖無量功德究竟。廣如彼說。知諸有情勝解等,亦如彼解,即知十地有情勝解意樂差別,能現受用身之影像。既許通緣一切法者,何故此言緣彼第八?
論:此中且說至遍不遍故。
述曰:今此論說未轉依時,非入十地等。所以者何?無漏名悟,有漏是迷;無漏是通,有漏名局。道理應爾。無漏無我,有漏有我;無我境遍,有我不遍故也。
論:如何此識緣自所依?
述曰:自下第三,釋外妨難。問:前言緣彼,彼即所依,如何此識緣自所依?
論:如有後識至此亦何咎。
述曰:如第六識緣前等無間緣意,既是所依亦是所緣,大小二乘既共許,此第七緣第八,亦即依之,有何過也?此中亦如第六緣第七,隱故局故,此中不說,即是第三解所緣訖。
自下第四,合解自性、行相二法。前論頌中,第一行頌第四句云:「思量為性相」,第四、第五門。今牒之云。
論:頌言思量至自性行相。
述曰:此中雙顯體性、行相自證、見分二法體也。所以者何?
論:意以思量至為行相故。
述曰:第七末那以思量為自性故,《對法》第二、《攝論》第一、六十三皆云思量是意,即自證分。前第八識了別是行相,今既言意,故意即是第七行相,即是見分,體性難知,以行相顯。其實思量但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
論:由斯兼釋至名末那故。
論:未轉依位至無我相故。
述曰:初地已前、二乘有學等,恒審思我相,即有漏末那。初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此解疑難,恐疑無漏七不名末那故。六十三問: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有二義,一名不必如義,彼無漏第七不名末那,名是假故;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顯通無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即是第四體。第五行相門。
次下第五段,合解第六、第七二門。此總問言:此幾所俱?後總答言:且與四種。故合為文。
論:此意相應有幾心所?
述曰:此即初問。
論:且與四種煩惱常俱。
述曰:下答之中文分為二:初解因相應;後辨果相應。辨因相應中分三:一、解染俱;二、釋餘俱;三、解受俱。就釋染俱中復分為二:初釋頌文;後辨廢立。釋頌文中又分為三:初解總句,四煩惱常俱;次顯別句,烈四煩惱;後解煩惱字,總舉頌中第五句答。
論:此中俱言,顯相應義。
述曰:釋頌俱言,顯非餘義。
論:謂從無始,至煩惱相應。
述曰:顯與四種相應位次,行相所由。相應五義,如第八識處,即第三卷說。此初五字,且解「俱」字及因。解「四」,非一法故。「煩惱」,後解。
論:其四者何?
述曰:下烈別名,釋次二句問,起烈名。
論:謂我癡我見至是名四種。
述曰:舉頌第六、第七句答。於中有二:初列頌名;後依列別釋。此以無明為本,因先有故,先說無明。後三果故,後說餘三。諸論先陳其果,後說其因,以尤重故。
論:我癡者至故名我見。
述曰:釋二種名,如論可解。其無明相,《瑜伽》第十及《緣起經》、《對法》第一、第四、《顯揚》第一等解,并諸無明相攝不共無明等,如下證中說。
論:我慢者至故名我愛。
述曰:釋此二名,亦如後卷踞者,倚恃;傲者,傲憚。其我愛,如第十《瑜伽》、《對法》第一、第六、《顯揚》第一等說。我慢、我見並如《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等說。
論:并表慢愛至無相應義。
述曰:自下第三,解「并」等字。前頌中云「并我慢、我愛」,今解彼「并字」。謂頌「并」字,表慢、愛二法與見俱起。愛與慢俱起,今此通言,云表慢、愛有見。「慢俱」意遮薩婆多等無相應義,彼不許相應,各自力起。大乘相應,如下當解。
述曰:自下却解煩惱之名,因先列名及出體已方釋煩惱,此文勢也。今解「煩」字,擾者,亂;濁者,渾。此四常起擾濁內心,非如所餘六識中惑,擾濁他人等故,體是不善。今內緣故,令外六轉識恒成雜染。雜染之言,通三性有漏。
論:有情由此至故名煩惱。
論:彼有十種,此何唯四?
述曰:自下第二,廢立門也。於中有二:初廢立根本自類;後自釋妨。根本煩惱有十,此中何故唯有四耶?
論:有我見故至有二惠故。
述曰:說無餘見,其文可解,行相別故。
論:如何此識,要有我見。
述曰:此外人問。於五見中,何不起餘見,要起我見也?
論:二取邪見至修所斷故。
述曰:此中三見俱分別起,唯見所斷,《瑜伽》五十八、《對法》等皆作是說。此俱煩惱唯是俱生,修道所斷,故不相應。何以知者?如下引文,金剛喻定方能斷故。《對法》第四云:任運起者,修道斷故。
論:我所邊見至要有我見。
述曰:我所及邊見,依我見後生,此識相應不依彼起,任運緣內,相續而生,不假他後起故,不起我所及邊見也。其我所見何見所攝?此非我見,我見局故;薩迦耶見攝,以名通故。若爾,何故不與我所、邊見二種互相續生?以恒內執無有間斷,不容餘見互相續起故。論說言恒內執我,又前二見通緣內外;此唯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而餘四見非此相應。何故不起疑等?
論:由見審決至煩惱唯四。
述曰:此中身見能審決故,疑行猶豫,故不相應。《對法》等云:疑都無所有,以此愛、見順著我故,無憎、背瞋故。此俱唯四,行相不同,故要唯四也。無明等中迷事、理者,唯是迷理。相應、不共分別者如下說。四種愛以為集諦,此何愛攝?七慢等分別,如別章抄。
論:見、慢、愛三,如何俱起?
述曰:自下第二,釋自妨難。外小乘等諸異計問:見與二法如何俱起?以此各許自力生故。
論:行相無違,俱起何失?
論:瑜伽論說至寧不相違。
論:分別俱生至義無乖返。
述曰:此論主答。一、分別、俱生二種別故,謂五十[*]五說分別,五十[*]八說俱生。分別者,唯見斷。又未必唯見斷,即修道中強分別生不相續者,亦是類故。分別起故,煩惱增猛,貪下,慢舉,故二相違。俱生起者,微細相續,故得相應。二、外境、內境二義別故。若緣外境多分見斷,亦通修斷。貪染生愛心必下之,此通見修。若於彼慢,即不卑下故,設卑慢亦不許與貪相應故。若緣內身為境,以自愛故心不卑下,緣之起慢以自高,故得二相應;五十五約外,五十八等約內。三、所陵、所恃二境別故。謂若陵彼起慢之時,必不起愛,故二相違。若自恃起愛,心必高舉,或陵他故,故得相應,並通見修斷。四、由麁、細二行相殊,麁猛利者說不相應,二麁行相相違返故。若細者可相應,此二行相不相違故。通見、修斷有四義別。五、更加之,或隨轉理門說不相應,真實理門說相應故,彼此二文不相違返。或復多分說不相應,據實說之亦得相應。然凡簡略先在遍行,煩惱便言先問根本,根本既訖更問所餘。
自下第二段第七餘所相應門。於中有二:初問;後答。
論:此意心所唯有四耶?
論:不爾,及餘觸等俱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舉頌答;後廣分別。此即初也。「不爾」、「故」三字釋者加也,非唯有四,故言「不爾」。頌有「餘」字遂有諍生,下有二解「餘」字。即為二文:一謂四惑之餘,即次第一解是;二謂觸等之餘,即下四師解是。
述曰:第一師中文勢有二:初釋本頌;後釋無餘心所所以。釋本頌中,初以二義解「餘」;後釋「及」字。此識總與九心所俱,前四及四之餘——觸等五法——,意與遍行定相應故。五十五說:諸識生時與幾遍行心所俱起?答:五,即作意等。《瑜伽》第三云:通一切性、處、時一切耶等。故證此文言「遍諸識」,此則一解。「餘」字四惑之餘也,次第二解。
論:前說觸等至故置餘言。
述曰:此第二解。「餘」恐謂此中觸等五法,亦同於前異熟識俱者,亦是無覆無記性攝;顯此俱五性,異於彼相應五性,故置「餘」言。問:若爾,何故次後復說是有覆性?答:言「餘」者,為異前性;不知何性,復言有覆分別自體,為簡彼前性故置餘言。問:「餘」字既然,「及」字何用?
論:及是集義至恒相應故。
述曰:「及」是相違義,顯諸心所體各不同。又「及」者等義,舉四煩惱等餘觸等,然今此師但以合集而釋及言。前四煩惱、後五遍行,合此九法此識相應。顯非唯一法與此相應故,合集九法與此俱也,故置「及」言,令知有九。上來第一釋本頌訖,次釋無餘心所相應。為欲了知更須發問。
論:此意何故無餘心所?
述曰:此外人問,遍行許有,其別境等何義故無?一一應答:初答別境;次答善所;次答隨惑;後答不定。
論:謂欲希望至故無有欲。
述曰:欲緣從來未合事故,此恒緣合境常是我故。若憶過、未而起希望,已合即念;未合即欲,五十五說於所愛事有欲生故。若爾,諸佛應無有欲,無未合事故。今說非佛言未遂合,非說於佛有未合事,故不相違。下諸心所皆准此釋。又欲但觀所樂事轉,所樂之事名末遂合,故此無欲。文與前別,與第八識所簡乃同。
論:勝解印持至故無勝解。
述曰:勝解但能印前疑事、不了事生,此恒決定計我非餘。非先有疑及曾未了,今方印可,故無勝解,此約因位,非佛行相。五十五說:於今決定勝解生故。
論:念唯記憶至故無有念。
述曰:念能憶昔曾所習事。曾於現在習者已滅,今起追憶;非我已滅今生追憶,境恒有故。五十五說:於串習事,念方生故。
論:定唯繫心至故無有定。
述曰:定唯別作意,繫心專一境,由加行心趣求一境,唯緣本質一法,不作別緣前後念解,亦非常解。此識任運不深趣求,專緣一法,剎那別緣,故無定也。五十五說:於所觀事其定方生,任運緣者即無此定。既爾,如來便應無定,任運緣故。此難不然,如來識等深取所緣,非如七、八任運麁淺隨業等境。又佛識等因定類生,設令能緣,其必有定;非七、八識前時有定種類引生,專緣一境而不定也。又佛專心,此散漫故。
論:惠即我見,故不別說。
述曰:「惠」與「我見」非二並故,五十五說:「見」世俗有,即「惠」分故,餘別有性。問:「惠」緣觀察事,此識言「惠俱」。定緣觀察事,此俱應有定。答:任運亦推度,此識說「惠俱」;深專一境有定生,此俱故無定。問:二緣觀察事,任運惠得生;任運既無定,應不緣觀察。答:定境加行必惠緣,定得緣觀察,有惠之境定、不定故,此識俱無有定,雖同緣觀察,而惠寬定狹,故此無定。
論:善是淨故,非此識俱。
述曰:第二,簡善,其善十一,體非染故,非與此俱,此俱唯染故。自下第三,何故無隨惑?根本前已說。
論:隨煩惱生至無隨煩惱。
述曰:煩惱分位前後,差別建立隨惑。隨惑離根本無別體故,不得並生,或無慚、無愧、不信、懈怠。論雖說實,然是根本轉變分位,如所造觸,非如長等諸形色等。雖說有體,自不能與他根本俱,隨根本後起。又且如瞋,輕微者名瞋,餘名忿等;如長等色,即於彼假。故忿等二十,不與根本俱生。此識恒與四根本俱,前後無始一類,分位無差別故,此俱無隨惑。此師意說,隨惑皆離根本無體,故《對法》云:忿等皆假,此識一向非隨惑俱。言餘染心說俱義者,約第六識及五識說,非謂此識,無分位別故。三文別者,約別義說,通不善有覆心中,名遍染心,非但是染心彼皆能起。
不定四中。
論:惡作追悔至故無惡作。
述曰:其文可解。
論:睡眠必依至故彼非有。
述曰:「睡眠」若起,必依身、心沈重惛昧,此是內緣。外眾緣力,即是病等,或涼風等。有時暫起,如《對法》論第一末說,即是間斷非相續義。「惡作」雖亦然。而約義別說此第七識所藉緣少,一類無始,簡別不假內緣而起。又言,內執不假外緣而起,簡別外緣,由此緣故無睡眠也。
論:尋伺俱依至故非彼俱。
述曰:「尋」、「伺」二法並依外門,緣外境生故,此二多依身、語門轉故。「尋」則淺推,「伺」則深度;「尋」則麁發言,「伺」則細發語。此識唯依內門,緣內我生故。一類執我,無淺深推度,麁細發言故,不與彼俱,故此識俱唯有九法。或此師之意,其隨煩惱不遍,根本特越常倫。且如惛沈等五,染心若無即非染心。論有誠說,遂言說「彼六識中遍」。遍行說通諸識,七、八應無。解云:不然:遍行遍七、八。諸論說七、八,五染遍染心。何處言遍七?若爾,五染言遍,染六識中皆有。六識起根本,應知五亦無。汝言遍六染心,遍何位地,說之為遍?故知,後說於義為勝。只如五遍染心,無此不成染。六染中文,無五中惛沈等,何妨論言:五遍染七識中無,即是六識中除根本,餘一切染此五皆有,無則不成染。若互有、無,如下自解。若作此釋,前解為勝。
述曰:下第二師重釋「餘」字,初總解;後別諍。此即總釋。頌中「餘」字義實不然,何以知者?頌說此五有覆攝故,即知「餘」字不簡前性。若言「餘」字簡前性者,此言有覆明自體,明自體時足簡前故,何須別簡!此破前師第二解也。汝第一解言,即四之餘謂觸等五。若頌但言「及觸等俱」,誰不知觸等是四之餘。更說「餘」字,故知但是觸等餘也。若不爾者,闕此意俱隨煩惱故。何以知者?返覆徵難,理無逃處,故知「餘」字目隨煩惱。何以如此?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定顯隨煩惱。
自下別諍,有四師說,今此第一諸師共同,下有別者一一廣解。第一、因釋諸論相違,就此解,「餘」是觸等餘中。總有四說。
論:此中有義至染心相應。
述曰:文意有二:初汎出遍染隨;後解此識俱。初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此即初也。
論:如集論說至恒共相應。
述曰:此引證也。五隨遍與諸染心俱,何以知者?《對法》第六說,謂惛沈、掉舉乃至恒共相應,是《集論》第三卷文。
論:若離無堪任性等至無是處故。
述曰:下立理也,是《雜集論》文與此同也,謂離惛沈等則不成染。惛沈是無堪任,等取餘四。何以知者?《對法》第一云:惛沈者,無堪任為性;掉舉者不,寂靜為性;不信者,不忍等為性;懈怠者,心不策勵為性;放逸者,不防有漏為性故也。若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故。
論:煩惱起時至必有彼五。
述曰:煩惱起位,心稱染污,故染心位定有彼五。有何所以?
論:煩惱若起至懈怠放逸故。
述曰:諸煩惱起必由無堪任,即惛沈也。囂動是掉舉,餘三可知。無起煩惱,無無堪任性,及非囂動者故。問:如定變化障,硬澁無堪任,即通三性法,善中豈有惛沈性耶?
答:由第七有故,餘成無堪任,如有漏善,非是善中有惛沈故,此五必遍一切染心。不爾,即非是染心故。問:不信、懈怠、惛沈可然,或體實有,或是假有,或通諸惑一分,或是愚癡分。此中掉舉既是貪分,如何瞋時有,而言通染心?此師解云:
論:掉舉雖遍至但說貪分。
述曰:下會違也。有二段文:初會掉貪分,後會六、十遍。此等初也。一切染心即瞋起時,而亦定有掉舉自性。而貪起位即掉舉增,多順貪故,而實有體故遍染心。五十三說是假有者,必無別體;是實有者,即有別體。世俗有者,或別有體,或別無體,如下自解此世俗有,故是實有。此中所辨實有體等,或文外意,諸論多約依貪上立,故言貪分。世俗有中剋實出體,即別有也。為會此文遍染心起,舉如何等。
論:如眠與悔至但說為癡分。
述曰:其惡作者此中名悔,雖遍三性,心起體是實有,而於癡起位相增,但說此二以為癡分。若眠、悔無體,是愚癡分,即善、無記心,此應非有。不爾,愚癡應通善心有。五十五云:惡作、睡眠是世俗有,是愚癡分。《對法》論等言遍三性,故別有體,不可在善、無記之中,即言有體;染污之中,即言無體。而彼但言尋、伺假故,今例掉舉,何義不同?問:若以此五文為正者,何故《瑜伽》五十五說「六法遍染」,五十八說「十遍染心」。
論:雖餘處說至一切染心。
述曰:下會六、十遍。諸論雖爾,而彼二文俱依別義,說之為遍,非實遍也。六依何義?
論:謂依二十至相顯說六。
述曰:依二十種,不取別境染分為體,妄念、散亂、不正知,三是癡分故。說二十二,即取別境染分說。此三及欲、解,皆彼少分故。今言二十者,簡欲、勝解二法及不定四。《瑜伽》此四說名隨煩惱,今約二十說,故簡別之。隨煩惱者,簡去於前根本十法,彼亦名隨,不說根本名為遍故。解通麁細者,顯此行相通麁細位,簡前忿等十法,彼解唯麁故。無記、不善者,顯通二性,簡無慚、無愧二法,彼亦通麁細解,然唯不善。通障定惠相麁者,顯此六法障定及惠二俱相顯,簡惛沈、掉舉二法。《對法》第一說,惛沈障毘鉢舍那;掉舉障奢摩他。《瑜伽》等說惛沈障定;掉舉障惠。別障定、惠,非俱通障。《對法》論中說彼行相相翻障故惛沈障惠。《瑜伽》說彼行相相順障說,惛沈障定,掉舉亦爾,翻此應知。然無一文行相相翻相順,說惛、掉二法麁相通障定之與惠。故以通障定、惠相顯簡惛、掉二,然約其體細得通障。今說行相相順相翻二俱麁障,彼即不爾,其不信、懈怠、放逸、惡念、散亂、惡惠,於染位中遍此三義,故言遍也。一、解通麁細;二、通二性;三、通障定、惠。二十隨惑之言,雖復簡他,非所遍義;即此六法皆能遍故,名遍染心,非一切染者六皆能遍。十隨惑者,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取五別境染分為隨,成二十二。已知說六,十遍者何?
論:依二十二至非互相違。
論:然此意俱至并別境惠。
述曰:下解此識俱中,初顯有;後辨無。此顯有也。此有十五,前九、五隨、別境中惠,以是見故,得成十五。問:豈二惠得俱也?
論:我見雖是至故開為二。
述曰:我見即是別境所攝,五十一心所中義,別說為二:一、惠是別境,通三性、九地故;二、見唯染污,通九地等故。既有寬狹別說不同,故開為二。如不以見即惠體,故別說見;今亦不以惠即見故,別說惠也。
論:何緣此意無餘心所。
述曰:下顯無也。雖知更加五隨煩惱與此俱起,不知何緣無餘心所。
論:謂忿等十至故非彼俱。
論:無慚無愧至非彼相應。
述曰:彼唯不善。此有覆故。
論:散亂令心至故彼非有。
述曰:散亂若別有體、無體,令心馳流外境上轉,緣外方起。此緣內審,故無散亂。此師意存別有體也。下論說言,若別境中定為體者,是假不遍,餘者說遍。然今此師設別有體,以緣外起或間斷故,不遍一切染,此識中無。一、恒故;二、內執故;三、一類境生故,不外馳流,故無散亂。
論:不正知者至故非彼俱。
述曰:此數設是別境惠分,或是癡分,多起外門身、語、意業,緣外染污三種業生,違越軌則,三界皆然。並越善故,名違軌則,彼緣外生。此唯緣內,故彼無也。亦非是遍,緣內無故。且如二十二隨煩惱中忿等十四,如文說無。別境五法,及隨惑中忘念、邪欲、邪勝解三,何故此中不說,隨三亦非遍欲也?答:隨中三即是別境之中三分,故此不說。
論: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述曰:此例與上第一師同。若遠例於上,第八識同故不別說,根本四惑如前共說。然忘念一縱是癡分,以其行相,與別境中念分無別故,不說有。不正知設惠分,亦是癡分。散亂別體者,與定、惠行相別,恐謂亦俱,故今別說。又以不正知行相增強,既許有惠,恐亦許有,故為簡之。忘念、邪欲、邪解,由前理故,亦非遍數。別境少分,故此不說。
論:有義應說至染心相應。
述曰:文亦有二:初出遍隨;後此識俱。初中有四,並准於前。此標宗也,立彼六種隨惑遍諸染心。何以知者?
論:瑜伽論說至皆相應故。
述曰:下引證也。五十五說不信等至皆相應故,名有六也。此師意說,一切染心此之六種皆相應故。不信、懈怠、放逸,三種行相不違,如前師說,實遍染心。忘念等三,前來未解,故今應釋。
論:忘念散亂至起諸煩惱。
述曰:下立理也。忘念、散亂、惡惠三法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無此三故;如善心等。以忘念惠是癡等攝,散亂別有,故遍染心。如何要有忘念等三?
論:要緣曾受至諸煩惱故。
述曰:起諸煩惱者,要緣先時曾受之境,諸已得者,或雖未曾受是曾受之境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故有忘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簡擇故,起染污心;如緣滅道起邪見等,或聞未來有殊勝樂如天上樂等,皆先聞名,而起邪見及貪等故,無始曾得之境界也。或撥無滅諦等。撥先曾受所聞之境種類名故,非撥彼體,親不證故,但親撥無彼類名故;如他界緣惑,皆緣名生緣自心相,故染心時定有此二。問曰:染心皆有惠,五識應有執,以有惠故。答曰:五識定無深推求故,雖有不正知,無五見中我見,故無執也。法我、人我皆我見故。又此癡分,故遍染心。
又緣於內如何起散亂?誰謂不起,如何名散亂?
論:煩惱起時至起散亂故。
述曰:煩惱起時,心必馳流於境縱蕩,非如善位。此何為也?皆由於境起散亂,故方流蕩也。諸論解散亂皆言「不寂」。不寂者,流蕩之義,與此理同,故此三法遍諸染心,無無此三而成染者。
何故無惛沈、掉舉二法?
論:惛沈掉舉至皆能遍起。
述曰:下會違也。釋無惛沈、掉舉所以。行相相違,起一無一,非諸染心皆能遍起。掉舉外相高生,惛沈內相下起。
若爾,何故《對法》等說五為遍也?
論:論說五法至通二性故。
述曰:彼論言「遍」,遍於四義:一者,通麁細,簡忿等十,唯麁事故;二者,唯違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翻精進,惛沈翻輕安,掉舉返捨,放逸翻不放逸來,即簡散亂從定數來。設別有體,所障之定通三性故,不唯違善。忘念、惡惠、邪欲、勝解,隨彼所翻理亦應然,並翻別境之數來故。三者,純隨煩惱者,簡根本惑及不定四,彼亦通名隨煩惱故。貪等唯違善中無貪等,然非純隨,故今簡也。四、通二性者,簡無慚愧。由斯四義故,《對法》說五遍染心。非但染心即皆有也,何義說十?
論:說十遍言,義如前說。
述曰:如初家說,遍二義故。
論:然此意俱至及加惛沈。
述曰:下此識俱申正義也,初顯有;後辨無。此相應法心所十九,前九、六隨,如文可解。并別境中念、定、惠三,及加惛沈。
論:此別說念,准前惠釋。
述曰:此別說念。如次前師說惠所以,即我見故,此中忘念即念數故,此不正知亦即惠故。義說為二,邪簡擇故名為惡惠,執我故名我見。或是癡分即非我見或可義別說之為二。能發惡業者,是第六識、五識中語,非約第七。故此識俱有不正知,如前惠說,更不問之。
論:并有定者至曾不捨故。
述曰:何意有定?專注一類所執我境,不暫捨故。如於志念緣曾受境,此緣一物,故有定也。不同前師,彼無念故,緣新新現境故亦無定,此中有之所存別故。
論:加惛沈者至心惛沈故。
述曰:無明重故,內迷執故,不外追故,故有惛沈。
論:無掉舉者,此相違故。
述曰:下顯無也。此與惛沈性相違故,不可雙起。
論: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述曰:無別境欲及勝解二,及染污中邪欲勝解、忿等前十二,并不定四,如前第一、第二師說。互有無者,此略說之。餘如上說,應可知也。
述曰:此第三師,說有十遍,文段准前。此標宗也。
論:瑜伽論說至三界繫故。
述曰:下引證也。五十八卷說有惛、掉、不信、懈怠、放逸五種,即同初師。有忘念、惡惠、散亂三種,同第二說。加欲、勝解,故偏簡也。
論:若無邪欲至起諸煩惱。
述曰:下立理也。若無邪欲、勝解,必不起煩惱。此即總言染心有也,有何所以。
論:於所受境至諸煩惱故。
述曰:不問何世有為、無為,法順己者要樂合故;法違己者要樂離故,先或起貪;後或起恚。若是不愛不憎之境,有處中欲,即是不合不離之欲,此中所攝。又未有於境不樂合、離起煩惱者,邪見緣滅亦是離欲,戒見取等即是合欲。若於境界,不樂合、離及不印持,即無煩惱。無煩惱時可無邪欲及邪勝解,由此二種非遍行故。故染污心要定有欲,於所受境要必印持,印持事相。無染心起不印持者,既要欲樂及印持故,方起貪等。是故此二染心非無,即證十有,餘證有如前說。問:如疑諦理等,豈有印持耶?
論:諸疑理者至亦有勝解。
述曰:下會違也。「諸疑理者」,此念之時於苦等事必無猶豫,即一心緣事、理二境,於理可疑,於事必印;無有獨緣理不於事印故;如薩婆多十遍行中,勝解疑心如何俱耶!即此理證,彼宗說是遍行故。今者大乘於事生疑,此念決定除此疑事,不於餘境生決印故。勝解之數非遍行攝,於理疑是煩惱,於事中必印持,謂此苦事生其印可,苦理有無方生疑故,故疑相應定有勝解。問:印是定,疑不定,相違得俱起?見是決,疑不決,相返得俱生?答:疑時解用劣,相返得俱生。疑、見行俱增,相違不並起。問:事決理猶豫,疑、解二俱生。事決不生疑,所緣應不一,如何得說同一所緣?答:據二行相增,事決無疑相,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問:若於理疑必於事印,若於事疑則無所印,此疑相應便無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也。
論:於所緣事至如疑人杌。
述曰:若於事中獨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疑者,此非煩惱。如疑於杌為人?非人?是異熟生無記心攝,非染污心。若是染心必有邪欲,故此心中無邪勝解,勝解非是遍行法故。問:耽染名貪,理事俱貪;猶豫名疑,理事俱疑。答:此不然。疑行猛利於事名疑,貪行相通境該理事。問:於理生猶豫,事中即決定。於事生猶豫,理中決定耶?答:理是事之理,疑理事必定。問:亦可事是理之事,疑事理必定。答:事可現知,理難曉。若於理疑,事必印,非迷於事理可知故。迷事時理不印,如迷人時必迷法,自有述法不迷人。不可以迷人必迷法,便令迷法定迷人。《瑜伽》五十八等,說疑於五事,謂他世等者;此約事於理疑,非但迷世,緣他事時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事。若此迷時,一心於現事必生印可故。
問:欲、解遍染心,論文何不說?
論:餘處不說至非麁顯故。
述曰:「餘論不說此二遍」者,由此二體雖遍染心,若緣非愛事,情則不欲此事,疑於理時不印於理。於此二境,欲及勝解相非麁故,體細是有,相非顯著。「不說」者,約麁顯,論體實是有,顯此二時即無欲、解,不說為遍。此據有體,所以言遍。
論:餘互有無,義如前說。
述曰:五中無餘忘念等三,如說:六之家會其五也,說六之中無沈、掉二;如說五家會六說也。餘互有無故,如前說。
論:此意心所至准前理釋。
述曰:下解識俱。初顯有也,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准前理釋。五十三心所各各別說,故攝惠等。
論: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述曰:下辨無也。說此相應無善十一,不定中四、根本六惑、忿等諸隨,如上准說。
論:有義:前說皆未盡理。
述曰:護法菩薩為第四說,於中有三:初總非;次申理;後總結。此初也。
述曰:下申理。申理中有二:初顯遍隨;後此識俱。初中有二:初破前;後顯遍。此破前說。且難第三十遍家云:汝言於理生疑必帶事印,如五十八等說。疑由五相,謂於他世、作用、因果、諸諦、寶中心懷猶豫,即於事生疑,亦是煩惱;汝何故言:於事疑非煩惱?既於事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勝解二數?若謂彼言「於他世疑」,必於現在而生印可,未來世中而生希望,為無或有故,於現在為罪、為福有差別故,於疑他世中亦迷彼理,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於現印亦有勝解者,難言疑未來為無。此應有我見,我見是推求,疑推求時無我見。印持是決定,疑時無勝解。又於他世等疑,一心有勝解;疑杌為人時,此心應有解。若爾許者,應是遍行。若此疑心相違故無者,彼疑理心如何得有?亦相違故。其尋、伺相違,貪、瞋相返等,皆應難之。二云:然於去、來若事、若理生猶豫者,心不緣現在,但緣去、來,於何生印?於釋種涅槃中生猶豫者,有何印相?故知欲、解不遍染心。此亦去、來,理、事雙疑,前解但緣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見道斷;不可難言:緣事起故非見道斷;行相迷理緣事故;如見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淺,非是煩惱。此破第三師十遍義。若爾,何故說十俱耶?如初師解。
論:煩惱起位至無堪任性。
述曰:次破第二,六遍師義。起煩惱時若無惛沈,此染污心應不定有無堪任性。若有堪任便是善性,非染心攝;名堪任故;如善心性。染心若有無堪任性,異於善者,有惛沈故。《對法》等云:惛沈性者無堪任性;又云: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是故惛沈定遍染起,故起掉時既是染心,惛沈定有。
論:掉舉若無至非染污位。
述曰:又染心位掉舉若無,應無囂動。囂動者,擾惱義;囂謂諠囂,舉也;動謂摻動,掉也。染心既是囂動,明知定有掉舉。若無囂動,便非染心;無囂動故;如善、無記心。故此掉舉必遍染心,便如善等非染污言,或通難前無惛沈因。即二法中各有兩難:一、無勘任、無囂動;二、非染污位。然此與惛沈二麁行相不可並增,若一麁時,其一行細,體皆具有。此難第二師,唯六無沈、掉。
論:若染心中至煩惱現前。
述曰:次難初師,唯許五俱。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如善心等;既有流蕩,由散亂故。此有三體:一、別境定數染者名散亂;違善定故;如薩婆多比諸法師皆作此說。今無此文。二、無別體性,非彼定數。此復二說:一是愚癡分,無明為體;二云貪、瞋、癡分。《對法》等同。五十五云:忘念、散亂、惡惠是癡分等,故遍染心生。三、別有體性。第六卷說故,念、定二法別境為體,故亦無別體,或是癡分。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而起煩惱。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是正念等,故汝所言無此二,染心應是善性自無記心。許無此二故,如加行善等。此破初師,無此三故。
論:故染污心至不正知。
述曰:下顯遍隨。染心定有八隨惑俱,加第一師三,加第二師二,彼無惛、掉故;除第三師二。
論:忘念不正知至由前說故。
述曰:為簡別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忘念、不正知,若即別境念、惠為性,不遍染心。論又言「遍」者,依無明分說。所以者何?破第二師,以彼唯執是彼數故。「非諸染心皆緣曾受」,破彼念數,且如邪見,撥無滅諦,此豈曾受?彼若言「是先聞名故方撥無」者,豈撥名耶?今邪見撥體,體未曾受故。非諸染心皆有簡擇,簡前師說「有不正知是惠分」故。此二若以無明為體,可遍染心,其五遍中亦可。約此別境為體者,以不遍故不說有之。六中但約無明為體,遍故說也。問曰:此中所說何假、何實?如後自解。問:如起邪惠簡擇法時亦有愚癡,即便有二不正知耶?餘忘念等,為問亦爾?答曰:不然。說有惠分時,不說無明分;無惠分時,說有無明分。有不正知時,亦說有無明,義別說故。餘數亦爾,或總於惠、無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約貪等別,說二相應故。
論:然此意俱至并別境惠。
述曰:下顯識俱,有十八法,謂前九法及八隨惑,以別境惠,即我見故,如初師釋。忘念等法非別境為性,故不取別境數。
論:無餘心所至不違教理。
述曰:無別境四及善十一、根本六種、忿等十二,并不定四、邪欲、解二,及論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諸師綺互而說,依此褒貶。雖無論文定許八遍,今以諸論上下雜有致此推究。第三、總結。作如是說不違教、理。
論第五卷
論:此染污意,何受相應?
述曰:解此因位心所,俱中文別有三:上第一,解染俱;第二,顯餘俱;此下第三,解五受俱。頌中以同初能變故,所以不說。今說有異,是故說之。於中有二:初問;後答。此初問也。此下諸說,非必別師,頗設異計後申正義。
論:有義此俱至生喜愛故。
論:有義不然至違聖言故。
述曰:應許喜受通於三界、九地繫故。此破前師,以此識受一類而轉,故此應通。「違聖言故」者,違《瑜伽》第十二說:初定出憂;第二定出苦;第三定出喜;第四定出樂;於無相中出捨根,乃至廣說。若許喜、樂通在有頂,應許憂、苦通三界有。
論:應說此意至善業果故。
述曰:許此意與四受相應,唯除苦根,唯五識故,餘文可解。此師意說,第七所緣阿賴耶識是引業果,隨在彼善、惡地。此第七識,即與彼地能引果業之增上受類相應,緣彼業果為境界故。又地所有增上之受,此地之業隨是何受緣彼地業果故,見隨彼增上,與彼受俱。欲界雖有捨受之果,此識應與捨受相應,而業劣故此不說俱。如苦、樂受唯在五識,非引業俱,故今不說。初二定樂怡悅五根,義別說故,亦不說之,准可知也。
論:有義彼說至不相應故。
述曰:第三師言:第二師說亦不應理。此無始來,一由任運故恒;二由一類故無變,故唯捨受;非是捨受可名變異,有易脫故。《瑜伽》六十三證俱生捨受,第八識俱,非可起餘憂、喜等受,亦證此義。然樂、憂等皆思惟引發,此識任運,如何不起捨?
論:又此末那至唯有捨受。
述曰:謂此本頌說:此末那與第八識義有異者,皆別說之。此若與彼四受相應,頌應別說,如依緣等。既本頌中略,不別說「此與受俱」,故知同彼唯有捨受。問:異熟一切種等既有不同,何故此識而不別說?答:彼是第八自相別義,此中亦解識之自性。又言,染污顯即異彼,故不別說。觸等五同,何故今說?何不須說多少異故,謂加愛等,恒轉如流,何故不說?此三位捨,即顯非恒如流轉故。又如《樞要》解。又此若與四受相應,則金剛心非頓斷過,由前位中少分斷故。問:若爾,如欲界中不伏之修惑,與此何別?答:彼前前地已永離故,此合於後方永離故。
論:未轉依位至平等轉故。
述曰:自下第二,顯因果位相應多少。若在因位,同前諸師所說多少。此第七識已轉依位,與二十一心所俱生,如第八識已轉依位說。亦如彼唯捨受俱,任運而轉,曾不易脫,不分別生,六識可然。雖初地以去有行不行;成佛已去無不行時,據此義故亦名無動搖,故唯捨受。又復此智多起平等,平等即大悲等,佛位多勝,功德相應在第四禪,故唯捨受。又設下地有平等智,不變異故,如在因位唯捨受俱。若在十地隨第六識所引何地,乃至有頂,皆有此智,依彼地心法空智引入滅定時,彼地有故,不可定說下地第七為有頂依,雖通諸地皆唯捨受,此義應思,不可以因數難,彼心所法未必皆似故。恒於所緣平等轉故,唯捨受俱,諸善心所法爾作用,有二十一心所俱起。
次下第六,依其本頌以釋性俱。
論:末那心所,何性所攝?
述曰:此為問起,此識及心所,何性所攝?下答有二:初依頌答因位;後總解果位。
論:有覆無記所攝,非餘。
述曰:此舉頌答。
論:此意相應至故名無記。
述曰:今以相應顯心是染,性非染故。初釋有覆名,如第八識中解,梵云「昵佛栗多」,此云有覆。言隱沒者,不善言故。餘文可知。
論:如上二界至亦無記攝。
述曰:上界定力,惑成有覆。問:上界煩惱由定力故可名有覆?此識何為名為無記?此識相應四煩惱等雖無定力,以所依識行微細故,任運轉故,不障善故,遍三性故,亦無記攝,非如見道。欲界一切分別生惑,及修道麁能發惡行者,皆是不善。此微細言,《攝論》二本皆第一說。此中兩解:一云:前問及頌答。總問答心及心所法,今此解中以心性非染,舉相應染以顯心體,以心體細,顯此俱惑是有覆性,俱染障聖,唯惑覆心,名為有覆。心不自覆,但依相應亦障聖道,故名有覆。二云:或由解中唯解心所,准前問顯皆唯問答心所,不問未那,以俱染法說為不共無明等故,恐是不善故。唯問心所以顯心王亦有覆攝。
論: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述曰:此為問已。
論:隨彼所生,彼地所繫。
述曰:答中有二:此舉頌答;後釋頌答。此初也。
論:謂生欲界至應知亦然。
述曰:下釋頌答中有二:初且總解;後別顯之。此初也。「乃至有頂」九地皆然,即彼地繫。若第八識生彼欲界乃至有頂,現染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餘地亦爾,與六十三等同。然《顯揚》十九約界為論,無地分別。何以爾者?
論:任運恒緣至非他地故。
述曰:此識恒執自地藏識為內我故,我見唯緣自地而起,不見世間俱生別緣他地法為我等故。《對法》第六他界緣云:不見世間緣他地法計為我故,我見隨境自地所繫,他地諸法非我境故,此依俱生別緣我見行相說。由此故知,第七不緣本識種子,種子許通他地法故;亦不緣色等,色等亦通故。第八異熟心,通緣自他地,不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故,不緣他地。若爾,命終心緣何以為我?緣未來生即是緣自地,所生處故。此別緣我,故唯自地。若總緣我,許之緣他,如下自解,即是正義。第七唯緣第八識家,此上文總,已下別解。
論:若起彼地至名彼所繫。
述曰:若起彼地藏識現行,除於種子,乃生彼地。為簡種子,故論說言「異熟藏識」。因中染污第七末那緣彼執我,繫屬第八名彼所繫。八非能繫,七非所繫,相從名繫,不可難以相應、所緣二縛名繫,相從相屬是此繫義。第八是所屬,第七為能屬,即是以彼所緣為所屬,第七屬彼也。如王為所屬,臣等為能屬,隨王繫國。
論:或為彼地至名彼所繫。
述曰:此第二解。此識俱惑,隨生處是何地即此地攝。此第七意,為自俱時四惑所繫,名彼所繫,識是所繫,煩惱能繫也。何名所生?為第八識所生之地煩惱繫縛,名彼所繫。又解此文三釋:一云,謂生欲界,乃至應知亦爾以來;此中意說,若生欲界之現行末那,其相應心所隨彼心王即欲界繫,繫是屬義,如臣屬王。任運恒緣,乃至名彼所繫以來;此中意說,以能緣心屬彼所緣之地所繫,相從名繫,如牛屬捨。任運恒緣至非他地故以來,釋能緣心屬所緣義,下方正解,先顯所由,後解屬故。或為彼地,乃至名彼所繫以來;此中意說,心王屬彼,隨第八識所生之地煩惱所繫,以王屬臣屬相應縛。雖有此義前解為勝。
論:若已轉依,即非所繫。
述曰:此在因中初地已去、已轉依位,有非所繫,是無漏故。前所繫言亦通法執,是彼類故。
自下第八段,依第十門起滅分位。
論:此染污意至或暫斷耶。
述曰:於中初問;後答。因欲舉頌,故先徵起。
論: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述曰:此下隨答,文中有二:一、正解本文伏斷分位;二、傍乘義解行相分位。初中有二:初舉頌答;後廣諍答。初中有二:初舉頌;後別釋。此即初也,即與《對法》第二等同。六十三中唯有二位:一無學;二有學。無滅定者,非是相違,彼說滅定二位中起,故亦攝盡。又彼說世道伏與不伏,因言出世道,故不舉滅定,滅定非道故;亦非有學,非無學故。又彼唯依人故說二位,此依人及法故說有三位。言無有者,有永、暫義,如下自解。
論:阿羅漢者至故說無有。
述曰:別釋之中復分為二:初總解;後別釋。此等即初。總攝三乘無學果位,如第八識斷捨之中,引《對法》等文。然第八識唯從煩惱以立藏名,今名染污亦通法執,約自體說。此中不退菩薩,即是出世道所攝故。法執在故,能染菩薩,暫捨門攝,非永捨攝,在無學捨。隨其所應有二種染:一、染三乘,即謂人執,在無學俱不行;二、謂法執,不染二乘,但染菩薩,唯如來捨;此中通說,故言染意現種永滅,非唯人執。問:人執染二乘,所執藏識,二乘可名捨;法執染菩薩,所執藏名,菩薩應不捨。答:煩惱障麁,藏名從立,法執既細,菩薩不從得名。又煩惱染三乘,所執藏名捨;法執染菩薩,不從立藏名,設有能執不名藏識。問:通染三乘所執,可共名藏;但染菩薩所執,獨名為藏,應設劬勞。答:藏名據縛,唯在煩惱,染體據障,亦通法執。
論:學位滅定至故說無有。
述曰:隨其所應,三乘學位滅定、出世道中暫伏滅者,即隨何乘所障便伏,二乘初果已去,大乘初地頓悟。二乘及菩薩,人空,唯伏人染,頓、漸二悟;菩薩法空亦伏法染。
論:謂染污意至違我執故。
述曰:上總解頌阿羅漢、聖道、滅定三位不行,下別解三。於中有二:初解滅定,聖道不行;後解無學。初中有三:先解聖道不行之位,此意有漏道不能伏,六十三說同。彼論云:何以故已離欲猶行故;又解世道唯是事觀,此迷理故,世道不伏。此諸煩惱皆是本識種子所引,於一切時微細,一類任運而生,非所對治及能對治,境界緣力差別轉故。八十八云:俱生薩迦耶見,世道不伏。彼約六識中語,彼緣三界法為我所故。然不言金剛心方斷,此不同彼斷,然不伏相似。隨其所應,三乘無漏心起方伏,無分別智真無我解,違我執故,隨人、法觀並自違故。
論:後得無漏至亦違此意。
述曰:無漏後得智,隨人、法觀無分別智等流引生,一分或全亦不現行。若二乘、菩薩等,入有漏後得智即不然,非彼等流故,以有漏法不能善達無我理故。六十三同。
論:真無我解至名出世道。
述曰:顯出世道亦攝後得,以無漏故,如無分別。
論:滅定既是至此亦非有。
論:由未永斷至乃至未滅。
述曰:後顯前二滅已後生。小乘人空,菩薩法觀引者,生及法執,隨其所應,亦不現行,出觀後行,未永斷故。《對法》第二、《大論》六十三、《顯揚》十九、十七等同。
論:然此染意至非非所斷。
述曰:解阿羅漢無所由義,非見道斷,任運生故,非分別故。然此染故,非是不斷,不斷之法並無漏故,明是修斷,於何時斷。
論:極微細故至永不復起。
述曰:此識染法三界相望雖有九品,於其地地最下品,故第九品攝。一切地者,與有頂地,第九下下品俱時頓斷,以各自地極微細故,同障無學,一時頓斷,名勢力等。欲界所繫與彼相似,不能發業潤生等故,與彼惑同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斷成無學。若有難言:既有九品,應隨彼地九品道斷,許此我見有九品故,即在一界中,麁細非一類。此識既行常一類故,故與下下同時頓斷,即是一品無九品義。答:此不然。若以同時斷便言品力齊,如超二果人,亦以欲第九與非想第九煩惱同斷,力品豈齊?今解如彼實有九品,彼由加行合為九品,此障無學故一時斷。但由此一類勝道,方能斷彼多品之惑。然此第七自地無九品,與自地六識中第九品我見相似,於金剛心時,與非想第九品一時頓斷。若許麁細三界相似,便無增減。無性有情此第七識,應非能重,𨷂第三義故。由此應知實有九品,知斷善邪見唯第九品,仍作九品能斷善根。此亦應爾,一品之中分九品故。又解此言勢力等者,品數同故,與有頂地下下品惑,麁細同之故一時頓斷。若爾,無性有情第七應非能熏,𨷂增減故。此亦不然。如前第、二能熏中解,無相違失。此二說中,前解為勝。若二乘人斷此染者,斷縛彼故;若菩薩斷,無染亦除。問:見道除惡趣,惡趣之果第八亦言除。所緣第八既言無,能緣此識亦應斷。若以不行名為斷,此識可除。若以斷體,於彼不可爾。實理解者,彼趣果無,謂彼不善業所招者無,非彼身中一切修惑皆無,不可以此例彼,如下斷障及別抄說。
論:二乘無學至不別說之。
述曰:若斷種子畢竟斷者,即迂會無學,名不退菩薩。何故不說,同第八識初師捨義為問。然上所明因位之中,二乘有學、頓悟菩薩、廻心有學菩薩,同類故不別簡。定性之中三乘無學,並已明訖,唯有廻心無學與菩薩不同,應次別說為同何例。此一切時與彼未廻心者等故,此雖是菩薩,仍名阿羅漢,以應義等,即攝彼在畢竟斷位阿羅漢中,故不別說;如前第八識中,第一師解。以上文義諸家共同,更無異說,文勢總故。
下明三位無義,為體、為義,餘如《樞要》。
論:此中有義至三位無故。
述曰:下更諍也。安惠等云:三位體無。此識俱時,唯有人執,無有法執;《對法》等說三位無故。若此俱有法執,應言三位有。准此師計,即成佛時無第七識,餘七識成佛。
論:又說四惑恒相應故。
述曰:《顯揚》第一說四惑俱,故無法執,不言淨位有此識故。然今此論,不依《佛地》、無性《攝論》為證義文。本經、本論不言七識有淨,亦通無漏故。
論:又說為識雜染依故。
述曰:《攝論》第一論本不言為淨依故,無淨第七、法執第七。滅定、聖道、無學三位,無第七體也。
論:有義彼說至經說有故。
述曰:護法等釋,三位無染義,非體亦無。六十三云:問:若彼末那於一切時思量而轉,如世尊說,出世末那云何建立?准此《大論》及此處文,稱經說有,准下證有此識。即是《解脫經》、六十三中有二解:一、名假不如義,即出世末那實不思量故;二、遠離顛倒思量,能正思量,故通於淨。此違教,次違理。
論:無染意識至不共依故。
述曰:彼言有學出世道現前,及無學位有漏、無漏第六意識,皆無第七依者,此等無染意,定有俱生不共所依,次第逆簡第八,及無間緣、種子等,宗也;是意識故,如有染時意識;論闕因也。下六證中自具作量,故此言略。
論:論說藏識至則七俱轉。
論:若住滅定至一識俱轉。
述曰:此難前說,滅定之中二乘無法執,大乘位中無淨第七者。論說恒與一識俱言,既非是恒,亦非是定,此位無故。前師說云此據多分,若不爾者,非定恒俱故。
論:住聖道時至定二俱轉。
述曰:此難聖道隨法執,及淨第七無者。第六意起唯一識俱,如何可言二識俱轉?前師若云據多時語。
論:顯揚論說至通染不染。
述曰:彼第一說,復如何通?翻彼相應平等行故,煩惱相應恃舉行故。然所引識起多少中,有無學五識起唯六識俱,非七俱,難文意似為有藏識之言,故不說也,無學無藏識故。
論:若由論說至便無第八。
述曰:若由《大論》六十三,說阿羅漢位無有意故,便無第七;則無學身應無第八,以聖說故。何愛第八而便許有,憎第七而言無?言無染意以俱許故。
論: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述曰:彼第八既不唯在染位中有爾,此第七識如何言然唯染位有?
論:又諸論言至有能依故。
述曰:《莊嚴論》、《攝論》第九,轉第七得平等智,平等智定有所依識,故有第七淨也。量云:平等性智定有別所依識;說轉得故;如餘三智。第七若無,即平等智亦應非有,非離所依心有能依智故。
論:不可說彼至如鏡智故。
述曰:又彼若言,經言平等智,非第八俱。第八俱者,名鏡智故。即依第六,此中唯取第六識也。又六識中,隨依一識之能依智者,不然。《佛地經》中說此智品佛位恒行,即汝共許。許佛恒無轉異行,如鏡智故,非六識智,六識智有轉異,不恒故。又間斷名不行,此非間斷名恒行,如下第十平等智處說。
論:又無學位至如餘識性故。
述曰:無學無此識,第八應無依。若許八無依,違比量過。汝無學位第八必有現行俱有依;是識性故;如餘七識。彼師許第七以第八為依故。
論:又如未證至彼依何識。
述曰:又難。如凡夫等未證人空人執恒行。二乘人等未證法空。法執亦應恒現前有。為例均故。若此識無。法執恒行依於何識。二乘定有故。
論:非依第八,彼無惠故。
述曰:彼說八識皆有執故,不可說執依第八識,第八識俱無惠執故,非八俱也。
論:由此應信至法無我故。
述曰:二乘聖道。及滅定位,法執有故,此第七識恒行不絕,未證法空故。意顯廻心、頓悟人等入初地已,分證法空,有此淨智。
論:又諸論中至為第六依。
述曰:《瑜伽》第五十一、《攝論》第一證七識中,以五識為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依。
論:聖道起時至便俱有失。
述曰:若聖道起在有學及無學,無第七為六依,彼二論所立之宗因,應俱有過。謂若總言,第六意識必有俱生不共增上別依,即違自宗一分宗過,自計聖道及無學,意無所依故。若言,除聖道及無學意識,餘意識必有此依,即有比量相違之過。此一分意識無依,與餘令有依者為比量故。若以六識攝故為因,成前總宗,此因即有自不定過。為如五識,六識攝故,意識有依;為如汝聖道,無學意識,六識攝故,意識無依。若以六識攝故之因成後宗者,便有自法自相相違,決定相違過失。謂彼一分意定無依;六識攝故;如汝聖道、無學意識,故無第七。《攝論》、《大論》比量宗、因,皆有此失,善因明者應乃知之。
論:或應五識至六亦應爾。
述曰:義雖不然,汝之五識,亦應許有無依之時;六識攝故;如汝意識。此有自宗相違過失,以就他宗,然成返難。五識恒有依,意識應亦爾,結成前難。
論:是故定有至此亦應爾。
述曰:故無染意於上三位,亦恒現前。二乘三位法執無染,菩薩三位或淨無漏,無染心起,是隨所應思之差別,廻心向大其理皆然。論說三位無末那者,隨何乘說染污意無,非無第七識體;如說四位不退菩薩等無阿賴耶,非無第八識體,捨染名故。故人執俱,定有法執。下自更解無漏亦有淨第七識,一一皆如《佛地論》說,及《樞要》說。諸門分別,如第十解。下唯正義。◎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
述曰:上來依頌第十門中,已略分別伏斷位訖。自下第二,因乘義解分位行相。於中有三:初標分位行相差別之數;次列其名;後隨別釋。此即初也。
論:一補特伽羅至平等性智相應。
述曰:即列名也,以相應法顯識行相。
論:初通一切至有漏心位。
述曰:由此三種短長不同,故成位別。自下別釋有二:初別解三位;後重斷簡。此是第一與人我見相應,正云「補特伽羅」,通五趣攝,非唯人故,如前已解,即一切異生全,二乘有學有漏心位,起此見故。除八地已去,彼永不起此人我見,七地已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一類之言,謂即簡取頓悟菩薩初地至七地;漸悟菩薩、二乘有學,從初發心初二阿僧祇劫;除二乘無學廻心菩薩者,故言一類,彼已永無故。此菩薩及二乘有學起有漏心時者,但起無漏,人執必無故。
論:彼緣阿賴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
述曰:此識緣阿賴耶識起數取趣見也,七地已前,第八未捨阿賴耶名故也。第七非不與法見俱,法見位長,人我位短。又人我麁,法我細故,故偏說之。此為初無,此即捨名。問:能緣人我,七地以前有漏心時方言有者,此意是入無漏時捨,如下亦然,捨此相應。何故第八捨阿賴耶名,不言七地以前起無漏心時捨?答:八據永捨,以性未能離他執故。七據暫捨,以染污體少時無故,不相違也。不可說彼得互捨也,以二乘有學未名捨故。若許暫捨,二乘有學入無漏心,亦應名捨,染污末那違無漏故。
論:次通一切至不現前位。
述曰:即是第二,法見相應。此若初位,必有此位;有此位時,未必有初。此位長也,即諸異生,一切二乘不問有學、無學身全。一切菩薩,即兼頓悟,及學、無學漸悟菩薩,十地之中,法智及果不現前位。法空智者,謂無分別智入法空觀時。果者,即是此正智果,謂法空後得智,及依法空後得智入滅定位。無分別智所引起故,名法空智果,此時第七識必起平等智。第六法空心細,第七法執障彼法空智。法空智起故,平等智生,等流亦爾,體類同故。然此中言,簡取人空無分別智,及人空後得智,并此人空所引滅定。此位之時雖滅人執,法執仍在。人空觀麁,法執行細,不障彼智。唯第七人執可障彼智,故入人觀位,人執不行。如來地時,此識無漏,故不說也。
述曰:此法執心緣異熟識起法我見,法我見位既長,異熟之心亦爾。見、相相當故說緣也,非人執心不緣異熟,異熟位長故不說彼,非法執心不緣賴耶,賴耶短故不說之也。
論:後通一切至現在前位。
述曰:即平等智相應心也,後勝全論,即一切如來全,無有漏故。一切菩薩見道全,通頓、漸悟,一切菩薩必法空觀入見道故。此非三心真見道義,及一切菩薩修道位中法空智,及果現在前位,皆起平等智故。人觀不然,如前已說。然果中有遠果,有近果,如何等者?《佛地論》說,後得智若是法觀等流者,即是法觀。若定爾者,八地已去不出無漏觀,彼位何時非法觀果?由此應說,隣近果者,如《佛地論》說法觀後得現前;若遠果者,即人觀後得現前。或八地以去無分別智,自入人觀,彼果起人觀後得智亦無妨。然此中據初解隣近果說,若約後義,即果全論。又此果有緣慮、不緣慮;不緣慮者即滅定,緣慮者可知。
論:彼緣無垢至起平等性智。
述曰:此第三,智緣何法境。於佛地時緣無垢識等,即緣無垢第八淨識一切有為及真如,故言等。菩薩見修道位,緣異熟識及真如故。問:若許菩薩亦緣真如,即第七識一心之中雙緣真俗,有漏、無漏二境界失。答:若在真見道及一切緣真如無分別智,此第七識一向緣如,不緣第八,唯理觀故。其相見道,及修道中後得智品,平等性智或唯緣第八,或亦緣似真如,其實唯有為,通緣有漏、無漏為境,由第六識引生別故。今此總言緣異熟等,等真如等故,以後得智不親緣真如,不名真俗雙行。至五地中方合此難,合合令相應,故亦無妨。又解若在佛果,此平等智雙緣真俗,若在十地唯緣異熟,未能緣如,無如前失。此亦不然。十平等中許緣真如,《佛地論》中第五卷說,初地即得,故知因中亦緣真俗。前解為勝。或第八未捨名,得言緣賴耶,性未離故。故復言等,即是識字及一等字,通在無垢及異熟識。此解難知,既無能藏,藏義應暫捨。問:二執俱起,何故分位前後不同?初廣前人執。
論:補特伽羅至方謂人等故。
述曰:自下第二,重明前位。文有其二,唯廣初二故。廣初有二:初明二執寬狹;後明用、體同別。此初也。今顯初位必帶後位,以初短故。人我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故,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我有自性勝用等故,即法我通,人我狹也。如人要迷杌,不知是杌等,方執為人,迷杌為先,後方人起。此中喻況理有淺、深,淺喻謂人是人執,迷杌是法執;深喻即迷杌是迷法空,謂人是起人執,法中據迷理,人中起事執。問:人中亦可言迷理,法中起事執。答:不然。人狹法寬,以法為本故。難淺喻云:若執是杌即執人,可使執杌是法執。既言迷杌起於人,迷杌應非是法執。答:不然。迷者不了,不了杌時似於法執,非謂執是實杌方為不了。問:若不了杌與疑何別?答:彼猶豫故,此決定故。決定迷杌遂執是人,故是法執。問:如何二執得俱起耶?
論:我法二見至此亦應然。
述曰:下顯體、用同別。我、法用別,惠體是一,同一種生無違於理;如一眼識緣青、黃兩境,二行相生。然今此中以兩境、兩行共許識,喻不共執心。然今所執非是二境,無一心中於二境起二行執故。問:若爾,前言疑於理印於事,豈非二行二境耶?彼雖非執行相別故。執則不然,以推求故,以堅著故,境、行別者亦不俱起。今此不違,故許俱起,即是廣前初人執位。
此下廣前法執位中有三:初總廣一切唯法執位;次更重諍八地以上;後解法執染、不染義。
論:二乘有學至我執已伏故。
述曰:廣前第二法執位也,此執寬故。初位必有此法執故,更不須釋一切異生,理無疑滯,具有人執。定性二乘有學起聖道住滅定,二位現在前時通見、修道,除此亦有人執;頓悟菩薩,除見道全,此依一心真見道說,一向法觀違法執故。若三心觀,即初念時唯人觀故;於修道位生空智及此果,果即人空後得智;及人空所引滅定也。有學漸悟菩薩一切位中生空智,及二果現在前時,即皆唯起此識法執,以此人執障人空智故。定性二乘聖道、滅定,頓、漸菩薩生空智及果位,我執已伏,至金剛心方能斷故,唯有法執、頓、漸菩薩皆除見道法空智及果者,必無法執故。然唯起法執中,定性二乘無學及此漸悟如何?
論:二乘無學至我執已斷故。
述曰:明此二種人也,謂此定性二乘無學全,及此漸悟菩薩一切位中,法空智及果不現前時,若住散、定心,有漏、無漏心,皆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漸悟即除見道全,及修道中法空智,及果現在前位,此位法執定不行故。餘位非所除,皆有法執也。然此一切若是漸悟有學、無學,頓悟菩薩八地已去,大勢相似。七地已前有漏心間不同八地,自下第二,故重諍之。
論:八地以去至不相違故。
述曰:重諍八地已上三地。彼位人我執皆永不行,不行有二:無學漸悟彼已永斷,名為不行;有學漸悟及頓悟菩薩,此位永伏,名為不行。即是第八捨其名也,能緣不行故。此三地法空智不現前,起人觀時猶起法執,不相違故,細執不障麁觀起故。若不然者,即應起法觀,唯無漏相續,無有漏心隔,以此為證。八地已去,若彼許起第六意識有漏心者,何故人執彼位不行?人執不障有漏心故。設未永斷彼人執種,但是永伏,故知無漏心常起人、法觀。此以何為證?如《解深密經》,當七十八,二障三處過也。
論:如契經說至所知障在。
述曰:八地已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經文也。
論:此所知障至亦應在故。
述曰:八地已去所有法執,是現行非種子,此非第六識中法執現種,說彼地地皆能斷故。若謂彼說,第七惑餘識中法執種子非有現行,現行所知障此位無故者,即煩惱種子亦應言在;十地之中未斷第七及餘修道煩惱種故,應言此位煩惱、所知二障俱在,何故唯言所知障在?若言第六識可起現行法執故,言法為依者,此與何法為所依也?第六非所依,第七是所依。又若許第六起此染心,何故不起煩惱人執?何法為障令不生耶?不見餘時第六意識,唯有法執,經於一切時都無人執故。然上重諍初及第二位,不言平等性等位者,彼易了故。
自下第三,重解法執染、不染義。問:何故上言二乘、異生全言有也?
論:法執俱意至不障彼智故。
述曰:於二乘等,等諸異生,雖名不染,於菩薩名為染,障菩薩智故。由此法執通二無記,望二乘是無覆,望菩薩亦名有覆無記,不障二乘故。
論:是異熟生攝至此名通故。
述曰:有四無記,此何無記攝?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性恒時生故,名異熟生;非是從善、惡異熟業所生,名異熟生。異熟生無記名通故攝此。
論:如增上緣至皆入此攝。
述曰:三緣不攝,皆此緣攝;三無記不攝,皆此無記攝。何者非異熟生耶?餘三雖亦從異熟生。然有別名,此不在彼別名中故,是總名攝。然即別名,非餘三故;如《佛地》第七,及此論下二障中敘。然此第二雖是總束,上為三位解第十門訖,自下第二大段,引教及理,證有此識。
論:云何應知至有別自體。
論: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述曰:是總答也。
論:謂薄伽梵至是三別義。
述曰:自下別答。於中有二:初依顯經以教證有;次依隱經以理證有。初中有二:初不共許經;二共許經,明此等經,通大小有。然七十六、《解深密經》及《楞伽》大有文;小乘謂未來名心,過去是意,現在是識,等種種分別,然無別體;今顯於經言別有體。上總解已。
論:如是三義至了別轉故。
述曰:雖通八識皆名心意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為一切現行熏,是「集諸法種」,現行為依,種子識為因,能生一切法故,是起諸法。然六十三中,心等具有此通別名,所以稍廣。「第七名意,恒、審思量,為我等故」,因中有漏唯緣我境,無漏緣第八及真如,果上許緣一切法故,論言「等」也。「餘六」識「名識」,於六別境體是麁動有間斷法,了別轉故,易了名麁;轉易名動;不續名間,各有此勝,各別得名。何以知心等是第八等耶?
論:如入楞伽至是說名為識。
述曰:即是彼經第九卷頌,舊云:「本識但是心,意能念境界,能取諸境界,故我說唯心。」然彼錯翻,次下顯證。第八是無記等,謂心常無記法,意二邊取相,取現法是識,彼是善、不善。意二邊者,應言有我、我所執,頌翻錯也,不計斷、常故。即「第八」是心,「第七」是意,思量性故。「餘六」是識,六是能了諸境相故。
論:又大乘經至故此別有。
述曰:謂《入楞伽》上下無量文,及《佛地經》等亦爾,說有平等智。《莊嚴論》說轉第七識得,此唯大乘所信。
論:諸大乘經至故不重成。
述曰:經教成佛說,第七非無。
論:解脫經中至非曾非當有。
述曰:此大小乘通許之經,非是解解脫義名《解脫經》,然四《阿含》不攝零落之經,諸部皆有,如《天請問經》等,並是為《阿含》不攝。此經解脫《阿含》故名為《解脫經》,若言零落經,名字惡也。其此頌文,長行自解。
論:彼經自釋至我慢我癡。
述曰:釋頌初半,無明為後同《瑜伽》等,以是主故。如《攝論》中,無性第一,世親亦然,解云:由我故起慢,此二有故有愛,此三皆用無明為因。然今少別。
論:對治道生至便得解脫。
述曰:釋頌後半中初句,成無學竟居解脫道中,此意從彼無間道斷已,解脫道中便得解脫更不為拘。
論:爾時此意至無自性故。
述曰:釋第四句,住無學位,此意相應諸煩惱等,非唯現無,亦無過、未。現在理無,不俱起故,種已斷故。然薩婆多等計,惑雖斷於過、未世仍有體在,去來世有故。今舉共許,則云「非唯現無」,偏破彼宗故。云:亦無過、未,過未、無體故。頌中唯言去、來無,不言現在無,為極成故。此經大小共信,十八部共許,諸部解別。上座部等計,即染第六識惑許並生;別有細心是第六意恒現行故;如受生心等。大眾、經部等解,如常施食受樂,非謂一切時有名恒。薩婆多等非四惑同時俱,此即前後有俱,常施食等。今大乘云:即是我第七識,此中至教諸論所無。
論:如是等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指略說也。理中有三:初結前生後;次依標正釋;後總結。
論: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述曰:此結前顯教生;後隱教諍理取之。
論:謂契經說至彼應非有。
述曰:此第七識六證頌云:「不共六二緣,意名二定別,無想許有染,有情我不成。」自下第二,正辨難中有六義證,此初證中文有其二:初引經證;後理徵釋。如《緣起經》有四無明:一、現;二、種;三、相應;四、不相應。或有為二:共、不共等。此中難不共者,謂此微細常行,行相難知,覆無我理,蔽無漏智,名覆蔽真實。真實有二:一、無我理;二、無漏見。義有二義:一謂境義,見分境故;二謂義理,真如即理故。然不共無明,大小乘經皆共依信。此上經文,若無此識彼應非有。是論師說,何名不共?
論:謂諸異生至障聖惠眼。
述曰:下釋有二:初破小乘,立有第七;後釋不共之義。初中有二:初釋經義;後正難之。此除聖者,聖者無漏道現行時,彼不有故,如下當知。「一切分」,通三性心。「恒起」,釋經恒行之字。「迷理不共無明」,迷無我理故。「覆真實義」者,能覆真如。釋覆義,義如前說。「障聖惠眼」者,遮無漏智。釋蔽義。
論:如伽他說至謂不共無明。
述曰:真義之心,無漏真智,《攝論》無著本第一說,此無明通三性,心恒與俱起,如次前說。
論:是故契經至曾無醒覺。
述曰:說「異生類恒處長夜」,夜是闇故,無明恒有說為「長夜」;若生死中無無明者,便中明故。「無明所盲」者,謂此不共恒現行故,盲其惠眼。不爾,中途有無無明時,即非無明盲。「惛昧醉亂」,恒自纏心,「曾無醒覺」;惛即無覺,醉即無醒;若中途有無無明時,便有醒覺。以此經證無明恒行,遍三性位,不爾恒行。
論:若異生位至便違經義。
述曰:下正申難。小乘等說經言恒者,謂多分說,實理亦有不起時故。今以違教為彼宗過。
論:俱異生位至不應理故。
述曰:此違比量。量云:汝言異生起善、無記位無無明時,無明應亦起;異生位故;如餘起時。
論:此依六識至便無此失。
述曰:若謂不共在六識身,亦不應理。所以者何?應許此無明間斷,從所依識故,彼六識恒染,從無明續故。經、頌俱言無明恒起,其六識身許通三性。若六識身有此無明,此便間斷。彼六識身便唯染俱,許與無明恒相應故。《攝論》無性第一卷云:此於五識無容得有,非不染意識中有,亦非染意識中有,若謂意識由彼煩惱成染等。若復有說,善心俱轉等。若有說,染意俱有別善心等。料簡大精,然彼不共與此下相違;至彼對會,許有末那便無此失。上破小乘,下因解不共之義。
論:染意恒與至何名不共。
述曰:初小乘問,彼宗不共,無惑相應故。
論:有義此俱至名不共何失?
述曰:下有三說,此即初師。此中無明不與根本共,非不與隨共,然此四惑非是根本,是隨惑攝,故無此失。何隨惑攝耶?此有二義:一云,非二十隨,二十外攝。《雜事》說,隨有多種故,即諸煩惱分位差別,隨其所應根本分位。二云,即隨惑,義說不正知為我見,憍為我慢,掉為我愛,無明一種是根本故。
論:有義彼說至不說此三故。
述曰:此師有三:初破前;次申義;後釋難。此初也。二十隨非名煩惱,如前已說。不見不正知名我不正知,亦不見憍名為我憍,掉名我掉,又離二十外無別此三隨,更別推求無此三故,是為一失。
論:此三六十煩惱攝故。
述曰:依《瑜伽》等說六根本煩惱,《對法》等論說十根本煩惱;此三皆是若六、若十煩惱所攝。何名隨感?
論:處處皆說至恒相應故。
述曰:論說與四煩惱俱故,不言與隨煩惱俱故。《對法》第七說,諸煩惱皆名為隨。前師可爾。若隨非根本,此是根本亦是隨攝,以隨不言是煩惱故,即此三種唯說是根本,純隨中無,故證此三非隨惑也。若爾,此癡何名不共?
論:應說四中至癡增上故。
述曰:此申義也。「主」是自在義,為因依義,與彼為依故名不共。何故無明名為不共?謂從無始際,顯長夜常起,恒內惛迷,明一切時生,曾不省察,彰恒執我,無修返時,此意總顯癡主自在義。
論:此俱見等至應名不共。
述曰:下釋難也。此外人問,此俱見等非為主,故應名相應;若許為主,彼亦應名不共,以癡例餘為主應爾。
論: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述曰:餘三為主時,亦得名不共,亦如無明為主義故。此義未詳,不見諸論名不共貪故。對餘癡故論多說癡,理實貪等亦有不共名故。然此師意,非第七識中有不共貪等,無明為主故。今此據彼六識作論。若此師意,即六識中獨行貪等名不共貪,通見、修斷等,唯此俱貪不與六識慢等俱者,方名相應,不為主故,是主無明餘識亦有。又如無明故,總是難文,許亦無失,是答前難文。又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者,是破前師。前師「見等」亦名不共,今言「非主應名相應」,總是第二說之文也。「若為主時應名不共」者,初師難文。若以為主名為不共,此俱見等不為主非不共者,餘六識中見等為主時,亦應名不共如無明故,論答許亦無失。又如無明以下,總是答此前師難文、並得合為四解。
論:有義此癡至唯此識有故。
述曰:下文有三:一、釋不共;二、問答辨;三、顯差別。此初也。即《攝論》無性,其論本意亦同於此。頌言「俱行一切分」故,故此無明唯此識有,餘識所無;如不共法,非二乘共。不言「自十八中唯一法」,不與餘法共也。
論:若爾餘識至應名不共。
述曰:下問答辨有四:一、問;二、答;三、難;四、通。此問也。前師難言:餘識相應一切煩惱,如見取等,此識中無,應名不共。
論:依勝義立至皆名不共。
述曰:此答也。謂此無明勝遍三性位,餘識無此遍三性心之無明,故名為不共。非在自有,餘識所無,名不共等。
論:謂第七識至故名不共。
述曰:重顯前義,其文可解。
論: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
述曰:此外人難。此識相應三:見、慢、愛,應名不共,亦非餘識有,遍三性心故。
論:無明是主獨得此名。
述曰:此論主通。無明主義,如前已解。此一答文也,不許見等名為不共,彼非主故。
論:或許餘三至且說無明。
述曰:此第二釋,許此俱三,亦名不共。若爾,何故唯說無明?對餘識中無明惑故。且說此識不共無明,非此餘三不名不共,謂餘部計餘識無明是不共攝,不遍三性心。今此勝用能遍諸心,故偏對彼說。餘三名不共,論師理准,未見正文。
論:不共無明至此識非有。
述曰:下顯差別有三:一、彰二別明識有、無;二、引證;三、大小異。此初也。此總凡解,不共無明顯此識者,「一、恒行不共」,此七俱是;今此所諍,「餘識無也」。其第二,「獨行不共」,則與忿等相應起,故名為獨行;或不與餘俱起,無明獨迷諦理。此識非有,為成此後所說無明。
論:故瑜伽說至名獨行無明。
述曰:下引證有二:初引教;後釋別。此引教。五十八言「無明有」二等,但言「非貪等俱」,即令知與第六識俱無明,非謂第七。不障與忿等二十俱起,故知唯在第六識也。
論:是主獨行至不造新業。
述曰:下釋別。此第二無明中有二:一、主獨行,迷諦理起,唯分別起,唯見道斷,不與忿等十種相應。若在欲界,與後五隨、無慚、無愧七隨俱轉;或八,或十二,或十,如前四說,諸隨煩惱遍染相應。此何以知?如契經說等,唯是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第二卷說,即知彼文唯據此一無明為論,非謂一切。
論:非主獨行至見所斷故。
述曰:第二,不共是見道斷,亦通修道斷。所以者何?忿等十皆通見所斷故。彼言通見,明知亦修,以極成故,所以不說,以忿等十各別頭生,故與相應名非主獨行。此十亦增上是主,故無此十時,唯無明增。此隨,小乘名為不共。然此忿等無別有體,即根本故,從輕相說名不共也。此雖二別,仍是不遍三性,心起無明所攝。
論:恒行不共至此彼俱有。
述曰:大小異也。然第七識恒行不共,餘部所無,唯大乘有。今以聖教逼之令信「獨行不共」,大乘小教,「此彼俱有」。
論:又契經說至彼意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證六二緣經。文中有二:初引經證;後破諸部。初文可解。世親《攝論》證六二緣與此有異,謂眼等五、本識二故。無性及此據共許緣;世親唯說不共許緣。謂如眼識,以本識及眼為二,乃至意識應有二緣,若無第七,六識唯一。彼文似難大乘異師,有八無七。然對所依,以辨從二,非謂二緣;二緣即是根、境法故。故阿賴耶是不共許。
論:謂如五識至俱有所依。
述曰:破中有四,初總破薩婆多等。初句是喻;下簡次第滅意,反現本識、因緣所依。逆次第配,此為宗法。
論:意識既是至如是所依。
述曰:此舉有法及舉因成。意識者,是有法;因云六識中攝,言在中攝,不言六識攝,是一識攝故;喻如五識,此皆舉之。
論: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述曰:結上明非。此第七識無,第六依寧有?
論:不可說色至二分別故。
述曰:第二上座部救,胸中色物為其意根,非第七者。不然,意非色故,說七心界皆是心故,意識應無二分別故;如五識等依色根故。不言自性分別者,合有二解:一云,五識實有自性;二云,三種皆無。此隨彼語,如《瑜伽》第一抄,《對法》第二抄會,及下第七方可了知。
論:亦不可說至如芽影故。
述曰:第三經部師救云:五識無俱依,前念五根生後五識;意識亦爾。所難同喻不成者,謂不許有同時因果故。此計不然,以世現見極成法難。彼五識與五根如芽與影,必同時故。影由芽發既必同時,五識、五根當知亦爾。
論:又識與根至決定俱時。
述曰:若說芽、影必異時,有非同喻者,心、心所法同緣一境,應計異時。心、心所法同緣一境,如思、受等與所依心,說是因果,既許同時故。五識、根同取一境,亦許同時,因果義立。然彼愛等心所之法,雖前後起,今以為宗,以思等為難令同時已,方為同喻例於根、識。不爾,便有他不定過,量思可解,由此同時五根生識。
自下第四,為總破前、後說量云:
論:由此理趣至隨一攝故。
述曰:「極成意識」是有法,言「極成」者,簡諸部計最後身菩薩有漏不善意識,及他簡自、他方佛意。若俱立此一切意,宗便有他、自所別不成過,故今簡之。次論復言:「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是法不共者,簡現第八識,以是共依故,非親生故,非相近故。今對五轉識生所依說故,但言不共;若不簡之,便成有共依,所立不成過,又無同喻,他不許五依第八故。設許五喻,所立不成。「顯自名、處」者,此即顯是十二處中意處所攝,簡上座部胸中色物以為意根,彼是法處,非意處故。唯第六識得微細之色,法處所收。此理不爾,應外處攝,為簡外處故置,顯自名、處所攝,意言「顯是意處所攝」,恐無同喻,但可總說顯自名、處,彼非所立,違自宗故,對上座師立已成故。「等無間不攝」,簡次第滅意等無間緣。今成俱有依,若不簡者,便非所立,立已成過。過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許有故。「增上」者,簡因緣即種子依。若對餘宗,便非所立;若對經部,便立已成。若舉五識以為同喻,所立不成。生「所依」者,簡第七識與八、五識為依,是八染淨依,非親生故,非相近故。是五染淨依,非生依攝。今顯第七為六生依,以近勝故。又簡俱時心所亦第六識依故。前無同喻過;後立已成過。又所依言,簡餘依法,彼但是依,非所依故,立已成過。此中一一互相簡略,然思可知,故不可說。因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此簡如前,如極成眼等識喻。此上宗中極成之言,通下喻故。此中問曰:五根別有體,意別立第七。五塵體實有,法亦實有耶?答:經云「從六二緣」,不言有體無體故。問:法雖無體,亦意得生,為例不成者,亦應從二緣生,根現無體亦得成,以過去意而為意故。答:不然。根能順生,同世一處有力故,現無體故即不成,法但為境即生心故。法無時,不例五,此如五十二中說,問難大好。
論:又契經說至彼應非有。
述曰:自下第三,意名不成。經文中有三,初文可解。
論:謂若意識至已滅非有。
述曰:第二,破薩婆多等。彼小乘言,思量名意,過去心是。今破不然,識現生時,意已謝滅,現無思量之用。過去之心,如何名意?
論:過去未來至說名為意。
述曰:彼言去、來有者,不然;去、來理無故;如薩婆多等,前已破訖。經部等義,去、來無體。若過、未無體,如何言思量?雙問二家,如何思量?設前有體,亦已無用;後無體故,其用理無,用體既無,如何名意?
論:若謂假說至假依何立。
述曰:經部宗言,過去無體,假說用者;難云:汝之現在無正思量,假法何立?假法必有法可似故。無有現在實正思量,假依何立?大乘前破衛世外道假依真事,如此理,難乖前義者不然,據理而說,不依於真方有似轉。經部所計,現在正思,過去似此,假名為意。就彼宗難,無違教失,故前所說,存自就他難,今者癈,已從他難。又前約勝義難,真實義中不依於真,而辨假故。今依世俗難,世俗之中有真、似故。
論:若謂現在至寧說為意。
述曰:彼經部救,或薩婆多云:彼過去意於現在時曾有思量,故過去名意者;難云:爾時名識,寧說為意?了別名識,現在名識,汝義定然,如何過去法曾思量名意?設彼似現意故名意,應似現了別故名識。識不得名,意如何似可名思量?
論:故知別有至假立意名。
述曰:第三總結。第七末那一切時思量,現在起故,不似他故,正名為意。過去之心,不問何識,依此現起意,假立意名。其實過去亦非是意,以無體故。若爾,彼應似現識名識,如何似現意名意也?意有二義:一、思量義;二、依止義,第七通有二名。過去但唯依止,體雖現無,與現依止;思量之意相似,故但名意,不名為識。
論:又契經說至彼應無別。
述曰:自下第四,二定無差,經文亦有三,其文易解。初二句是經文,下二句論意。
論:謂彼二定至彼二何別。
述曰:第二正破。彼二定中俱滅六識,六識滅同,說無第七,彼宗義故。「體數無別」者,謂二定所滅者,各二十二心、心所法,即此能滅二十二數以為定體故,無別也。若小乘唯二十一,善大地唯十故,無染第七意,於無想定中有,於滅定中無,彼二何別?若有第七,即滅定中無,無想定有,所滅體數多少不同。無想滅一識,滅定滅二識,遂各有異。既無第七,故無別也。今滅第七,但滅染也。《攝論》難云:俱滅何異?未辨大乘定體多少,今因辨之,准所滅數,并第七識。二定多少,種上總假立,一并所滅數多少別也。
論:若謂加行至由此有故。
述曰:而彼救言,加行等別二定別者,謂《攝論》云:出離想、靜住想,即是此中所說加行。「界」謂三界;「地」謂九地;「依」謂依身,聖者、異生依各別故。「等」者,二得、二名,內道、外道,五蘊、四蘊果等,種種別故。二定別者,不然彼加行差別因,由此第七識方有故;此第七識無者,彼加行差別亦無。謂第七識在凡不滅,故一切聖厭無想定,而不欣入,在聖滅故一切聖欣,由此可言加行等別。若無第七,無凡可厭,無聖可欣,故加行等無因可別。
論:此若無者,彼因亦無。
述曰:設言,但因六識無漏凡聖別者,此六識無漏復如何成?成凡、聖者,亦由第七。
論: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述曰:第三總結。
論:又契經說至彼應無染。
述曰:自下第五,說無想無漏失,經亦有三文,此中一期無心之義,二說如後。
論:謂彼長時至我執便無。
論:非於餘處至同所訶厭。
述曰:以餘具縛者為例喻。量云:無想有情位,應起我執;異生攝故;如餘異生趣位。又無想定都無我執心、心所者,應如涅槃,非是聖賢之所訶厭。量云:無想聖人應不訶厭;無我執故;如涅槃等。
論:初後有故,無如是失。
述曰:第二,薩婆多等小乘救言:初生之位,後命終時,皆有心起,有我執故,故無失也。難云:
論:中間長時無故有過。
述曰:中間長時無我執故,有大失也;如餘具縛有情,非長時無我執故。除經部師,餘部救言。
論:去來有故無如是失。
論:彼非現常無故有過。
述曰:汝去、來世非現在有,無為常故。無故有過,不成我執。
論:所得無故能得亦無。
論:不相應行,前已遮故。
述曰:上已破故。此正破大眾等部,及破正量部等。得類即不失、增長,並在此中。經部救言,雖無彼現行,此位有種子在,名有我執。
論:藏識無故,熏習亦無。
述曰:何有種子?若彼救言:我有色、心皆得受熏,彼有色根故有種子者。
論:餘法受熏已辨非理。
述曰:唯除藏識餘法受熏,上來已辨彼非理故。
論:故應別有至同訶厭彼。
述曰:第三,總結。故有第七於彼起我執,是異生故。出定已後,復沈生死,起諸煩惱,聖賢所訶。若無第七,不應訶彼,無過失定。
論:又契經說至彼不應有。
述曰:自下第六,我執不有失,於中有三。初引經云,異生者,不言有學等,以彼無漏善心無我執故,此據全分者故。
論:謂異生類至而內恒執我。
述曰:下第二文。於中有三:一、顯自我執;二、破他宗;三、成已有漏。初中又三:一、立宗;二、引證;三、釋教。此即初也,其文易了。何以知然?
論:由執我故至不能亡相。
述曰:「亡」由無也;「相」謂相狀。雜染相狀,通三性也。由我執故,起施等善法,由有第七內執我故,外行施等分別相生。若有漏三性俱心無我執者,如無漏心便能亡相,應成無漏,故《攝論》云:謂我能行施等。今有二解:一云,我者即是第七內緣行相,非必外緣;二云,此我外緣,行相麁猛非第七起,由第七故,第六起此,舉由七生增明為論,非實顯之,彼是第六識中我執,體有間斷,遍三性心間雜生故。此解為勝,是根本故,第七不緣外境生故。為證此義:
論:故瑜伽說至相縛解脫。
述曰:《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等同云:染污末那為依止等,由第七故,餘諸識中相縛不脫。此中通言,六識相縛。《瑜伽》等說第六相縛,彼據親生識語,此約實由為論。既爾,二乘染末那滅,何故五識相縛猶在?答:由七中法執,雖非縛體,執有相故,是先我執所引生故,令六識等相縛不脫;若斷法執已,相縛便脫。或由因類相縛猶在;不爾,生空智應亦有相縛。了別者,心行相;境相能縛心,名相了別縛。
論:言縛者至故名相縛。
述曰:下釋教也。何謂相縛?謂於境相,不能了知依他緣生如幻事、陽焰等。能緣見分諸心、心所,為境相分之所拘礙,不得自在,體便麁重,無所明覺,起時硬澁,有分別相。相分縛心,名相縛也。問:相分為見緣縛見,名相縛;見分自證緣縛體,名見縛。縛證自證例亦應然。何故不名為見縛等?答:以相縛見體狀易彰,或所縛見有,非比量;或能縛相通於內外,從此勝義,且名相縛。非見分等,體非能縛;自證分等說,非所縛,如前第二展轉相望,互為能所二種縛也。問:有漏有相,即名相縛;後得有相,應為相縛。答:此亦不然,作證解故。既爾,自證應非見縛,此亦不然,體是惑故。若爾,善心見應非縛?此有漏故,煩惱增故,有漏第八之所生故,有漏末那之所增故,後得無漏時能斷此故,有麁重故,不可為例。即通三性皆有相縛,如下第九自當解釋。麁重縛體,亦通有漏,至後當知。
論:依如是義至識縛終不脫。
述曰:無性《攝論》,彼亦言如說,不知何處論文。然有解云,《何毘達磨經》五十一中有此義同,文有少異。以上《攝論》但言:施等有於我執,此中通論三性心有,彼據勝顯說故。此頌即彼文也。
論:又善無覆至不俱起故。
述曰:第二,破他。有三:一、破一切有等;二、破大眾部等;三、破經部。重成有我執,諸法成有漏,皆由第七故。所以者何?要與自身煩惱俱者,方成有漏故。善心、無覆既與煩惱不俱,應不成有漏,以彼說無第七識故。若彼薩婆多等言,由前及後去、來煩惱發故,緣故,此善等成有漏者,不然。
論:去來緣縛理非有故。
述曰:其世體無,猶如兔角,故縛無也。
述曰:彼若救言:「如無學身雖非己身,現有煩惱,然由現在他緣縛故成有漏」者,此亦不然,非由他惑成已有漏。若彼救言:何為不得?故應難云:勿由他解成己無漏,如何有漏由他漏成?此薩婆多等死訖。
論:又不可說至已極成故。
論:亦不可說至可成有漏故。
述曰:第三,經部師等言:「如無學,身諸有漏識法,雖不由他惑緣及過去緣縛,是煩惱引;然自身中有有漏種在,生此有漏法故,此善等例亦然」者,不然。論主難云:彼善等種成有漏者,先無因故可成有漏,謂此善種能熏熏時,無始已來先皆不與煩惱俱有,有何所以,得成有漏?
論:非由漏種至亦成有漏故。
述曰:彼若救言:「雖無先時善等之位有煩惱俱生,由漏種子隨遂善等種故,善等種成有漏」者,不然,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無漏種子俱亦有漏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種如何成有漏?我大乘宗,無漏不與現行煩惱我執俱故。雖有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與此相違,故成有漏,汝宗如何善等成有漏?問:如《對法》云,漏所縛者,有漏善法;漏所隨者,即餘地法;漏隨順者,決擇分善等,彼豈皆與漏俱起,故名有漏耶?為答此等疑。
論:雖由煩惱至表漏俱故。
述曰:此即牒前漏所縛云:雖知如此,而第六識中漏與施等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雖亦由之發,而傍因故成有漏,非是正因。「正因」之言,要俱起故,即他緣縛亦傍因也。由此大乘不緣他境,各各別變故。若緣他縛他,便非各各變境,即應我作他受果失。此甚新義,以「有漏」言,正表此法與漏俱故。
論:又無記業至得成有漏。
述曰:若以漏發名為有漏。如無記業如何有漏。彼非煩惱引故。如無漏善。若言由他緣縛。亦如前破。
論:然諸有漏至方成有漏。
述曰:第三,成有漏義。諸有漏法,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自身者,簡他身,不縛己。現行,簡種子,唯種不縛;故《對法》等云:漏所隨,謂逐他地者,但言「漏隨」,不言「縛他地」,復不相增益故。俱生俱滅,簡前後發。相增益者,遞為緣相生義。正解漏義,簡無漏法。
論:由此熏成至有漏義成。
述曰:有漏現行起故,熏成有漏種,後時善等起有漏義成;亦非無始無因故成有漏,亦非漏種逐故成有漏。
論: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述曰:異生三種既然,有學亦爾。有煩惱俱,故第七未滅,餘識之中必無煩惱與善俱故。為會前疑。
論:無學有漏至於理無違。
述曰: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猶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對法》第三云:漏種類者,謂無學身諸有漏法,以先有漏後名種類。小乘等不然,先無有漏種子故,今亦非種類。
論:由有末那至此第七識。
述曰:第三,總結。若有第七恒起我執,故善等法成有漏也,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望此極差。
論:證此識有至應隨信學。
述曰:自下第三結會。今且隨《攝大乘》第一說有六證,總結前也。理第三文,此說八識,何故《阿含經》等中說有六識?
論:然有經中至隨轉理門。
述曰:總第三文也。此有二義:一隨轉理門,依小根器,未建立於第七、八者說故。
論:或隨所依至實有八種。
述曰:此第二解,依不共根、不共境故,說有六種,非謂盡理,而識類別實有八種。大乘之中,於處門中不開識者,以此理通。第八卷中,當廣證理。
上來已解第二能變,自下次解第三能變。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第二,舉頌依問,正答。就此能變總有九頌,以九門分別:第一,出能變差別;第二,自性;第三,行相;第四,三性;第五,心所相應;第六,三受俱起;第七,所依;第八,俱轉;第九,起滅。唯有四頌所明可知。然中間有初遍行等五頌,重明前相應法體,非別分別六識之門。雖有九頌,總束為三段。一、明初四門,即此一頌是;二、心所相應,及三受俱,次六頌是;三、依止、俱轉、起滅,後二頌是。
論:頌曰至善不善俱非。
述曰:今初頌中有四門義,如文可知。
論:曰至能變識相。
述曰:於此釋中,初釋六名;次解性、相;後辨三性。初中有二:二句別故,能變有三;末那第二,此居後故,此即第三能變,次第二能變之後也。此謂解頌第一句也。
論:此識差別總有六種。
述曰:解第二句頌,於中有三:初釋六因;次隨別解;後顯不說。此即初也,六種差別至下當知。何以言六,更不分別為多或少?
論:隨六根境種類異故。
述曰:謂根與境各有六別,識隨彼異,故非多少,亦非定別。又明此識既隨根、境有六數定,明得名時非唯據一,即於根、境二處得名。《大論》亦說隨根名識,隨境名識,乃至亦名青等識等。何者依根名六根識?
論: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述曰:下隨別釋。文復有二:初別解;後料簡。此依主釋,根是主故。《對法》等說,依眼緣色、似色了別,初句即是此識得名,依所依故,此各有種,如《瑜伽》說。問:辨識得名,實通根、境,何為諸論依根得名,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論:隨根立名,具五義故。
述曰:勝於境故,偏從根稱。何謂五義?
論: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述曰:謂依於根,根之所發,屬於彼根,助於彼根,如於根故。《對法》第二卷說:若了別色等,故名為識,何故但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耶?以於眼等五種解釋,非於色等。此中第一,依眼之識,彼有二義,且如眼識,眼中之識故名眼識,依眼處所識得有故,此第七囀;及由有眼識得有故,此第三囀。且如意識,如何意中,雖七無處所,而意亦依彼,同無色所依,在無色所依中也。及由有第七,故得有意識,非是境色得識住中,不由有色識定生故。且據麁相,以盲冥者不能見故,雖知有色識不必生。第二,根所發者,彼云眼所發之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必變異;如迦末羅病損眼根故,所見青色皆以為黃,非壞色時而識名壞。第七如何?謂由有此第七識故,第六相縛不得解脫,即其事也;後七若無漏,六必無漏故。第三,屬於根者,彼云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種子隨逐於根而得生故,此謂生依,非染淨依及根本依、引發依也。由此故知,七於六有勢力,謂六種子隨七種子,七種子生現時,六方得起與彼力故;不爾,不生,非色種子,識種隨之。此如何等?此色有時,必識所變,如有識時,必根所生,何得識種不隨色起?色是外法,根是內法,根恒相續,色即不然,不可為例。第四,助於根者,彼云:助眼之識,故名眼識,由根合識有所領受,令根損益,非於境界故,謂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非由色合識,令色有損益。離識之色,識雖無損益,色有損益故,如為他損色。如第六識俱無漏故,第七損有漏成無漏故。第五,如於根者,彼云如眼之識,故名眼識。根、識二法俱有情數,非彼色法定是有情。六、七亦爾,唯內攝故。隨根五義勝,多說依根名。問:前等無間中,六識皆依意,何故第六獨名意識?意識不然,眼等可爾。
論:雖六識身至無相濫過。
述曰:若如所問六皆依意,然唯第六獨依第七不共意根,餘五即無。今依不共以立其名,獨名意識;如五識身亦依於意。依不共根,以得稱故。彼名眼識,不名意識。此亦如是,五義具故。問:如前說依五,八依七,何故第六稱不共依?答:若染淨依及俱有依,七望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順生不共識者,即唯第六。今言「不共」,意顯近而順生,以六種子必隨七故。餘五等不然,故此得名無相濫失。此為一解。
論:或唯依意故名意識。
述曰:謂眼等五,亦依眼等五有色根。此第六識,若等無間,若俱有依,唯依意根;依唯意故,得意識名。五通意、色二所依故。若爾,七、八二識亦唯依意,或第八識唯依於意,第七依心,應名心識,或名意識。
論: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述曰:謂識有六,相望辨名,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非此所況,故例非成,不望彼故。若望心、意六得名者,彼三各據一義勝故。心攝藏法,集起法勝;意思量境,恒計度勝;意識了境,從所依勝。問:何故七、八不從所依以得其名,意識即爾?答:七、八相續,當體彰名;六有間斷,從依得稱。七、八據依,亦有此義。諸論但依自勝立名,六對七、八以得名識,兼釋七、八得名意別,此下六識從境得名。
論:或名色識乃至法識。
述曰:此亦依士釋,能緣彼彼境之識故。
論:隨境立名至了別名識。
述曰:謂了境名識,即隨境立名,順通、別名識之義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釋順義也。問:眼識所了色亦是法,意識所了亦有色等,何故眼識不名法識;第六意識不名色識?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色等五識至了一切法。
述曰:前之五識唯了色等,境界狹故,不名法識;第六法識能了一切法,了境寬故,不名色等識。又第六識更為別解。
論: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
述曰:謂十二處中別名法者,謂第六外處別名為法,不與餘境共同名故。此之別法,第六能了,從獨所了,以得彼名,故唯第六識若法識也,亦從不共得法識名。此能了言,即是見分;分別之言,即是相分;非謂「別」上有「了」字故,遂言了別也。或彼法處,六能了別,獨名法識,即了別言,唯在見分,亦有此義。然不共名別,是本義意。
論: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述曰:由斯理故六識得名,互有所長,無相濫失。《俱舍》云:雖色等境通皆名法,但法界名法,餘不名法。雖標總稱,而即別名,意能了此,故名法識。問:六識得名依根、依境,為唯凡有,通在三乘?
論:此後隨境至無相濫失。
述曰:下料簡也。隨境立名,意名可爾。然前五識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薩遮尼乾子經》是此論證,《正法念經》違此應會。蛇眼聞聲是正量部,非大乘義。大乘不然,故不違也。若得自在,根互用故,何名自在?如《佛地論》轉五識時,總有二解:或從初地即名自在,無漏五識現在前故;或成佛時成所作識,彼方起故。然有別義,入地菩薩無漏五識雖不現前,得後得智引生五識,於淨土等中現神變事。何妨五識一一通緣一切異境界,不思議力所引生故。或有別義,七地已前由有煩惱現行不絕,未殊勝故,不名自在;入八地已去煩惱不行,純無漏起,引生五識可得互緣,方名自在。
論:莊嚴論說至同類境說。
述曰:彼第二卷中〈菩薩品〉說,此能唯在成所作中,故唯佛地。或即初地,或入八地,此是本義。彼論一依麁顯,二依同類,實緣一切皆無障礙。為緣如不,西方二說:一云許緣,佛智通故;二云不緣,名成所作緣事智故,准下論文,此解為勝。然甚難知,如何諸根說名互用證此識義?一根發識緣一切境,舉所依根顯能依識。如何互用?了色名眼,不至能取;法相所談,了觸名眼,令至能取,豈非雜亂?名字於法,非即銓定,是客名故。了色名眼,且依小聖、異生身說;若據佛位,了觸亦名眼,此文為證。二得名中,但隨第一依根受稱,通在自在位無相濫失,如《樞要》說。
論:佛地經說至無此能故。
述曰:《佛地論》第六廣解此義。三業化合有十種,其四記等亦如彼說。決擇心行,即八萬四千法門,意業化也。四記亦爾。《佛地經》說,身化有三:一、現神通化;二、現受生化;三、現業果化。語化亦三:一、慶慰語化;二、方便語化;三、辨揚語化。意化有四:一、決擇意化;二、造作意化;三、發起意化;四、領受意化。此中所說決擇有情心行差別,初意化也。《賢劫經》第二卷說,最初修習法波羅蜜多,乃至最後分布佛體波羅蜜多,三百五十,一一皆具六到彼岸,如是總有二千一百。對治貪、嗔、癡,及等分有情心行,八千四百,除四大種,及六無義所生過失,十轉合數八萬四千。領受化中作四記等,謂一向記、分別記、返問記、應置記。此中復有人法不同,如《別抄》中當廣分別。其身化中,《佛地經》說現業果化現根心等;然《瑜伽》說四事不可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與彼相違,准下第十說不化心。依二乘等說,業果等亦爾。故知在佛通能化之,又佛化之無實勝用,故名不化。似化亦得,由智境遍故有此能。問:此本頌文雖明唯識,但說見分,然見依根起,相猶見生。何故本文不辨根、境?
論:然六轉識至故此不說。
述曰:下顯不說,共依下說,且顯不共依。頌中不說:一色麁而且顯;二乃諸論皆有彼此極成,故本頌文更不別說。此即會本文無說根、境之頌,謂本頌中初能變識,唯明所緣,不明所依;第二能變俱明二種。此之六識明其所依,不明所緣,以麁而且顯。又復極成,頌文略而不說。
論:前隨義便至義便當說。
述曰:然所依少別,前已廣論,所緣別者義,便當說。謂次下引云:眼識云何即是說也。宗明唯識,故不明境。又解前文非明頌無,我長行中以麁顯故,不別說也。謂如《瑜伽》等說,眼謂四大所造淨色為性,有見有對,各從自種生,或是異熟,或是長養,通何界繫,漏、無漏等,斷、不斷等,有眾多門,非此所明,我亦不說。此解第二句,差別有六種訖,即前言種類義是差別義,謂隨六根、境立六識名,即義差別有六種也。
自下解第三句,第二、三門也。
論:次言了境至為行相故。
述曰:於中有二:初釋頌;後會經。此初也,如前第七性相中解。
論:由斯兼釋至名為識故。
論:如契經說至了別諸法。
述曰:下會經也。此言可解,謂有問言:且如眼識,亦依餘根,緣境通能了一切法。云何但說依眼了色,不言依六及七、八識了聲等耶?牒經問已,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彼經且說至見分所了。
述曰:彼經且說諸所依中不共所依,簡餘依也。未轉依位,簡已轉依緣一切法,但言緣色等。見分所了,簡自證分,其實五識亦了識等,若依餘根、轉依位、自證分等,義即不定。亦了聲等,乃至廣說,今此且據少分位說,非究竟言。有義此解非稱論文。此中論云,如經說等,但明六識之次,引彼六識之經,證成六識自性,非為前伏難有此論也。即第三句,了境為性相、體相二門;了者即通自性,自性即自證分;行相即是識之見分,緣相為境;自證為見之依緣見為境,是故總言了境為性相。又解不須如是分別,此中但解了境者,是識自性,亦是行相,行相是用故。
論: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述曰:餘依者,即分別依、染淨依、根本依,如前第四卷解。若依境立名,如次前說。餘了者,若自證分,如第二卷解。若自在五識見分境,如次前說。故此總言:「餘所依、了,如前已說。」雖後明四智,今但指前,今應義准因果十八界為緣不同。頌曰:「因見各隨應,五三六有二,六一一不定,自在、等分別。」所依之頌如前已說。准前文中,且依不共依、簡因、無間及染、同境、共依等故,未自在位,非他所引。若由他力定、通所引,亦緣法故。又此應說三界繫、不繫之識,異生、聖者三乘人等緣境分齊,如《對法》第二末,六十五等抄說。
次第三段,將解第四,三性之門。初寄問起;後依問答。
論:此六轉識,何性攝耶?
述曰:此即問起。然前第八識,辨心、心所已,方說言是無覆無記;今者解識,即辨其性。前顯心、心所法其性必同,所以解心所已,方始解性;今者識後明性,顯此聚亦爾。但是影顯二文,令相互照。又彼諸法不定通三性,此定通故,使後學之惠起異論端故。下答之中:初舉頌;下別釋。
論:謂善不善俱非性攝。
述曰:此舉頌答,即顯六識並通三性。
論:俱非者至故名俱非。
述曰:別釋有三:初正解頌文;次諍申同異;後顯果位是何性攝。初中又二,初解三性,名字隱故先解,是何謂無記性?謂三性中無記性也。何名俱非?顯彼自性非善、不善二種自性,故名俱非。釋無記名,下自別出。且何名為善?
論:能為此世至故不名善。
述曰:謂一一法要令此、他二世順益,方名為善。謂有漏善前世益,今世益,後世益,俱得樂果,人、天所仰。無漏有為、無為亦爾,此世、他世違越生死,有得有證,及由涅槃,獲二世益,非生惡趣等,故並名為善。人、天樂果,唯順益一世,非二世故,不名為善,是無記果法故,體非是善,於後世中作衰損故。不作此解,便有問言:若順益名善,人、天樂果亦現益故,應名為善。為答此問,故說彼非。
論:能為此世至故非不善。
論:於善不善至故名無記。
論:此六轉識至是善性攝。
述曰:此中未必要十一法俱,如不定地唯十法俱故。此舉一聚,總有為言。
論:與無慚等至不善性攝。
述曰:義准不善,返善亦爾,非必十法俱故,望聚為論。不善中,十唯不善故,謂嗔及忿等七,除諂、誑、憍,取無慚、愧,故成十也。
論: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述曰:通前二故,如《雜集論》,善有十三門,不善有十二門,無記十四門,別應對相攝。又此二、三、四門三性,前本識中已略辨訖。若有為有種子者,種子隨現行彼性中攝。然此二、三、四門,與《對法》有為、無為,有漏、無漏等不同,一一對別,各據一義。四無記如《大論》第一,五識不能轉心發業,但作隨轉發業。緣威儀等,故名威儀,是威儀等心攝。四無記具三,除變化。頌中第四句,善、不善、俱非,雖六識,皆通三性。問:諸識性總同時者,唯是一性,為許同時各別性攝?
論:有義六識至互相違故。
述曰:自下第二諍,申同異。初文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釋難。此初二也。所以者何?此六轉識同緣外境,諸三性等,互相違故。《瑜伽》第三說,又非五識有二剎那相隨俱生,亦無展轉無間更互而生,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等。五識既無俱生之義,是故五識三性不俱。
此立宗義同外門轉,第一因也。定中聞聲非我所許,三性俱起,設縱許者,定心可然,散位無故,非五識中三性俱轉。
論:五識必由至成善染故。
述曰:第二因云:五識生時,必由意識導引五識,方五俱生,亦復同境,方成善、染。先顯五識三性所由,後申俱難,即彼《大論》第三卷,說五識善染必意導生。
論:若許五識至故定不俱。
述曰:若雖導生五,三性並,即許意識一念之中通三性義。所引五識既一念中許通三性,能引之意性必須同,如次所引;如《顯揚》第十九說。設定中聞聲,由二因取,謂由了別定所緣境,及種種所緣境意識故;二由此俱生耳識故,故雖在定亦是同緣,故定不俱;如不善眼識與意俱行。設聲緣至亦不能了,要眼識滅耳識方生,故定不俱,無意引故。此師意說,五識不相續故,五識不並生,亦非五識次第生,故三性不並。上說五識唯一念解。又解,設率爾唯一念,等流通多念,亦不許三性並生,能引之意非三性故。此同性、同緣之理,如下當解。若三性不俱,何故《瑜伽》第五十一、《顯揚》第一及十七,皆云本識一時三性俱轉。
會此文云。
論:瑜伽等說至無相違過。
述曰:下釋難也,等取《顯揚》等,依多念說名俱;喻云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六說有一心,非是一生滅剎那,故言俱也。彼第三云:如經言起一心、多心,云何一心?謂世俗言說,一心剎那非生起剎那,謂一處為依止,於一境界事,有爾所了別生,總爾所時名一心剎那。又相似相續亦說名一,與第二念極相似故等。明第八識與五識等三性不俱,善眼染七,自無記故,雖有三性,俱遮餘轉識,三俱生故。
論:有義六識至容俱起故。
述曰:此師正義。於中有五:一、標宗;二、立理;三、釋難;四、引證;五、解違。此初二也。三性容俱,非一切時皆必定俱;有俱時故,論言「容」也。此立義,已下為理。
言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此引五識相續文者,如前等無間依中說。既等流心許多念故,五識容俱,此如何等?如眼識緣善色,至等流心多念善已,後有不善聲境現前,意與耳同緣,雖亦緣色境,而聲境勝,乃至起不善耳識,令彼不善耳識生。前眼識善,耳不善未滅,如是等流多念生已,乃至餘無記香等至,乃至意雖同緣,隨境強引起無記鼻識生,即等流多;率爾少。或前一眼識久已不斷,雖已起尋求,尋求未了,眼更重觀,意復尋求,尋求未已,不起決定,如是或多率爾。後時耳等識生,一率爾已,乃至即有等流耳識,次而起故,是率爾多念,等流少也。容許五識有俱行故,得三性並。又解率爾、等流二心之時,眼等五中,或三、四等多,一、二等少,容俱起故,雖五一念,三性得俱。若一向同境時,即不善意隨眼識並行已,設耳緣至亦不緣聲。不爾,即須眼識斷滅,意方緣聲;此前師意。今說一意識與五同緣而性不定。
論:五識與意至於此唐捐。
述曰:此釋難也。雖必俱起與前師同,與五同性,即不決定。由此理故,前所設難,能引意識通三性者,於此唐捐。問:如《解深密》等,說意與五同緣,故定同性;《集量論》說五俱意識必現量故,何故得知不同性也?為答此問也。
論:故瑜伽說至餘耳識生。
述曰:下引證也。明此緣者,如大目連獼猴池側坐,無所有處定,有象哮吼、猨猴戲聲,即便出定。薩婆多師,出已方聞;今此大乘,聞已方出。若先不聞,如何出定?問:豈有無所有處心得緣欲界聲等境也?六十五等說:廣惠聲聞、有學、無學無色界心緣三界法。故得無違。六十三卷〈三摩呬多地〉末說:謂有行人若遇聲緣從定起者,遇聲耳識與定相應,意識俱轉起聞於聲,名遇聲緣從定而起。或復起者,即是耳識,此舉定中得起耳識。或者,謂假者,即得定人,由定中聞故出。
論:非唯彼定至能取此聲。
論:若不爾者至不應出定。
述曰:返成耳識,若在定中唯意緣聲,耳不聞聲者,於此音聲,定中耳識不領受故,後時不應為此聲故而出於定。後時既為聲故出定,明在定內耳與意俱同念聞聲。破小乘等立一,量云:如汝所為欲聞聲末後出定之意識,應不即聞聲時出定;不聞聲故;如未聞聲之定意識。故知返成聞聲方出。
論:非取聲時至後時方出。
述曰:顯聞聲位由在定中,非當取聲即便出定。領受聲已,定中意識希望是何方始出故,聞聲後時方始出定。
論:在定耳識至定無記故。
述曰:上引教已;下以理難。在定耳識率爾聞聲,雖意與彼同緣引起,理應非善。《瑜伽論》說率爾等五心中,前三定無記故。此約未轉依位五識,無漏時即唯善性故。
論:由此誠證至善等性同。
論:諸處但言至不說同性。
述曰:下解違也。此會彼文,彼說同緣,不言同性,故不相違,彼論無定同性言故。謂雖言同緣,不言五,意定須同性,故知亦有不同者故,如前論說。《顯揚》十九如前定中意、耳,亦明同緣,不言同性,定中起耳識故。彼文大好,然前師豈不解此文耶?答:解如前已解。前師問言:若定中實得起耳識,為例不同性,何故《雜集論》第七說,三摩呬多位餘識無耶?此非《集論》本文,是師子覺義,有師引證。
論:雜集論說至依多分說。
述曰:彼雖非證,然為會之。《對法論》中言餘無者,約多分說,多分有二義:一多識;二多人。多人、多識不起言無,謂二乘等定中唯得起耳,非餘四識,非菩薩故。問:如何定中意識俱受,與耳同緣?散意入捨定即引生耳,耳識率爾必是捨故,初起之時必昧劣故。意既同緣,必非異受,入喜樂定耳必不生。二解雖復同緣,何妨異受,其性亦許有不同故。《瑜伽論》說率爾等三是無記性,定心尋求如何是善?又在定得起幾心?唯初二心,若有希望即出定故,希求即是尋求心也。若散五心,初三無記,論說多分。若在定位,亦通善等。又五識必由尋、伺所引,此入定心何地之法?應唯初定復無尋、伺故。此如第七卷尋、伺中解。又此定為唯有漏,亦通無漏?答:文不遮二種俱得。又欲界耳識許異地心引生,二定以上起三識時,異地心引無尋、伺意識為能引耶?答:初起五識必尋、伺引,後位已去非尋、伺心引此亦得。唯率爾心,等流心等,即不許爾,如在欲界,豈一切五識生,要由尋、伺引?初起由尋、伺,後起不必故。問:五為所引,意是能引,所引三性既俱,能引意識應通三性。
論:若五識中至三性容俱。
述曰:且散心位隨五識唯一念,或相續,皆得三性並生,取長徒義,如敘二說《別抄》、五十一抄說。然後時引五識俱生已,意隨所偏注境強者,同五識之性。如在定意,唯是善性,不同耳識率爾心是無記,若兼緣諸處,於五無偏,便無記性,此性能與五識善、惡不相違故。若與五識別緣,唯緣法處,既無此心,由此故知,《集量論》等五俱意識定現量者,必同緣故。其量既然,耳俱意識聽教之時,但作證解,故必現量,五俱之意亦無法執等,以此為證。諸師於此覺惠異說,如《別抄》故,八地、二乘、凡夫等位,六識三性容俱時轉,如第八識與餘三性俱,以此為證。
論:得自在位至戲論種故。
述曰:自下顯在果位唯善性攝。若五識轉依,隨前二師所解位次,唯善性攝,唯在佛也,唯善性故。不爾,初地已去,五識之中尚有不善;八地已去,或時亦有無記,五識故。唯佛色心是道諦故,唯善性攝。何以然者,諸戲論種已永無故,應細拾文推其義理。三乘無學、菩薩後得智中,何性六識俱起?然今不能煩文具解,雖知六識體通三性,五識之中通有覆者,如受中說。善中通生得、加行,加行有聞、思、修,論其五識,聞、思於義自性即無,為彼所引,亦通所成,如聽經觀字而思法義,意成聞、思,所引眼、耳豈非亦是聞、思所成,非生得故。香積佛土鼻、舌等識,類此應知。後得智中淨土聽法所生五識,豈非三惠之所成也,成所作智即是修故。所成之言,義寬遍也,此等皆由隨意引生故。不善之中有任運、分別,此五皆通,亦許五識通見斷故。此中各有煩惱、所知障,並許通由意引起故,下文自說。無記皆通有覆無記,亦意引故。《緣起經》說,欲界意識除潤生愛等,亦有有覆性故。四無記中,唯異熟生、威儀、工巧,無變化心,通果可爾。天眼、耳通彼俱惠故,然非變化相從四中變化所攝;五識緣威儀、工巧,不能發威儀、工巧故;如《大論》第一說,五識雖不作轉心發業,亦作隨轉心發業故,即通威儀、工巧、異熟生攝。無變化者,八十九雖言欲界有變化,不是五識,實是上界繫。據意識中相似者說,或所變化似欲界,故名為欲界。或是生得變化,但是異熟心攝。《瑜伽》自說,是生得變化故,論文自說欲界無變化,色界無工巧,無色又無威儀。即今大乘,亦通五識有威儀、工巧,四識緣威儀,五識緣工巧。若不爾者,異熟生攝。不同小乘是威儀類,名威儀心。異熟生心寬,威儀心狹,處處皆有文勢皆顯。
次第二頌,解第五相應、第六受俱門。
論:六識與幾心所相應?
述曰:此問起也。
論:頌曰至皆三受相應。
述曰:上三句,列六位心所總名;下一句,正解受俱。
論:曰此六轉識至謂遍行等。
述曰:下文有二:初解心所等頌上三句;後解受俱。初中復二:初總解此心所等,上三句意;後別解。此即總也。正解此字,指頌可知。何名心所?心所何義?
論:恒依心起至故名心所。
述曰:自下別解有二:初解「心所」二字;後解「遍行」等義。解心所中復三:初解心所之義;次解行相;後總結之。此即初也。略以三義解心所總名:一、恒依心起。心若無,心所不生,要心為依方得生故。若爾,心望遍行;應名心所。二、與心相應。彼五說與心相應故,心不與心相應故。又時、依、緣、事,四義具故,說名相應;由此,色等亦非心所。既爾,心具五義,與五相應,應名心所。三、繫屬於心,以心為主,所繫屬之心有自在,非所以是義,故繫屬於心。有此三義,故名心所。又初義顯遍行,恒依心故。第二,顯餘一切心所非恒依心,心相應故。第三,正解心所之義。又解心王不名為所,不屬心故。由此三義,簡別心、色等,不得名心所,又解第一句,顯一切心所得名心所;第二句,簡一切色等不名心所;第三句,顯心所得名為所,以繫屬他,以非主故,心不名所。又初句簡無為,不依心起故;第二句簡色,不相應;第三句,正解心所得名所以。
論: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述曰:舉喻已顯,此亦如是。何故相應?唯說遍行等屬心,不說心屬於受等耶?為答此問,因解第二行相之門與心同異。
論:心於所緣至亦取別相。
述曰:上解心所義;下釋心所等行相。於中有三:一、總舉;二、引證;三、結。心取境之總相,但總取而已,不別分別。如言緣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心所於彼取總、別相,故說「亦」言。何以心王唯取總相,心所兼取總、別二相?且釋名者。
論:助成心事至作模填彩。
論:故瑜伽說至所取別相。
述曰:上總舉;下引證。彼第三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取別,以是主故。若取別相,即心所故,作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識所取總相,作意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是別相,即餘心所所取之別相,皆識所未了。作意一法,獨能取彼眾多別相,如彼論第三云:即此所未了別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所未了境相,即是別相故;能了別者,名為作意;能緣別相者,即作意也。故知,心所取總、別相,王唯取總,如一懸令,唯知懸之總事,懸承稟命明府,雖為副貳,取總相已;後取一切別相,自餘懸尉亦取各別之相。此舉作意,例餘可知。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故《瑜伽》以作意為初,此論以觸為初,和合勝故,各據一義。
論:觸能了此至攝受等相。
述曰:觸能取三,謂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受中攝受等者,等損害、俱相違,此二取相近相順也。
論:想能了此至名心所法。
述曰:言說因相者,謂如前第三卷八識中說。取境分齊相故,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便起言說,故想之相言,說因也。思了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俱相違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業之因也。此中一一如作意說,亦取別相。何以知心所亦取總相?
論: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述曰:《瑜伽》說此言,表心所法亦緣總相故。謂彼論言:又識能了事之總相,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意說:作意了此總相,及識所未了別相。謂境別相,此境上別相,作意亦能了。即是了此識所取總相,亦取所未了別別相故。彼論此言,顯取總故,此五遍行如《大論》說。然《楞伽經》中亦言,心緣總相等。《顯揚》十八有頌說,此五及心王取總、別相。
論:餘處復說至德失等相。
述曰:《中邊》第一,彌勒頌云: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世親解云:心唯總了,心所亦別,非唯總故。是謂心王、心所異相。餘文可解,大小乘同。
論:由此於境,起善染等。
論:諸心所法至兼取別相。
述曰:第三,總結。上類解頌,「此心所」三字竟;自下第二,別解遍行等義。問:既言心所,名義乃同,有何差別?
論:雖諸心所至種類差別。
論:謂遍行有五至不定有四。
述曰:列位也。解下六位,上三句頌也。
論: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述曰:結數也。此中開張與《對法》第一、《大論》五十三、五十五不同,以開合五,見增邪欲解故,此與《顯揚》、《五蘊》、《百法》同也。
論:一切心中至而得生故。
述曰:釋名也。一切心可得,即遍行五。不問何心,但起必有故。緣別別境而得生者,五別境也,此意即顯遍性、地等,唯緣別別境界方生,故餘不例,如五十五說。於四事中生五別境,如下當知。或俱、不俱,別事生故。
論:唯善心中至煩攝故。
述曰:十一善法唯善心有。體性根本能生諸惑,即貪等六。
論:唯是煩惱至皆不定故。
述曰:二十隨惑,根本等流。等流者,同類所引義,非前後等流也。於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謂於善、染、無記三性,心皆不定故。復說等言,下第七不定中云,於善、染等皆不定故。彼復有言:非遍心起,非遍地有。總此三門,初門簡唯善、染心所;第二門簡遍行;第三簡別境。此中言等,等取餘二門也。
論:然瑜伽論至俱是染故。
述曰:會文有二,如文易知。彼論、此論合開不同。彼論第三,合六為五,根本及隨俱是染故,合為一也。
論:復以四一切至及地時俱。
述曰:即彼第三,以四一切辨五位別。謂彼言:一切處、一切地、一切時、一切耶?此中解言:謂一切性及地、時、俱;俱者,即一切耶,謂定俱生故。處者,三性,三性之處皆得起故。言時者,謂或一切有心皆有,或無始不斷,或緣一切境故,總言時。地有二說:一云三界九地;二云有尋等三地,此解為勝,輕安不遍故。性即三性。
論:五中遍行至唯有初二一切。
述曰:一一如彼說,遍行具四,無處無故。別境有初二,不緣一切境,亦非相續,非心有即有,故無時也。又此未必並生無俱。
論:善唯有一至謂一切性。
述曰:善中地者,如次前說遍三地也。此中輕安不遍欲界,若如初說,從多分或加行等說故。染四皆無,亦從多故,如無明、貪等,通三界地。八大隨惑非皆通地及俱,以非皆通地等故。總言非四,依種類而作論故。後四不定通三性故,唯有一也,此所無義,應審簡別。
論: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述曰:此總結也。上來第一,解五位、三句訖;自下第二,解第四句、受俱。
論:此六轉識至非二相故。
述曰:於中有二:初解因位受俱;後解果位受俱。因位中有二:初解本頌;後別分別。然此六識非如七、八,體皆易脫,恒不定故。易脫是間斷、轉變義;不定是欣、慼、捨行互起故,皆通三受,所以如文。
論:領順境相至名不苦樂受。
述曰:增上出生名根,故局;領納屬己名受,故通。領順、違境相,俱適身悅心,俱逼身迫心別也,故成三受。或身及心俱通適悅,俱逼迫也。
下別分別中有三:初以增減分別;次例攝餘門;後辨三受俱義。增減門中從二至五,有二二、兩三、二四、一五。
論:如是三受至唯依心故。
述曰:五識通依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識依心,非不共依,色是別依,故言別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又解《對法》第一云:集色所依,集無色所依,色根相異言別依身。如彼疏解,稍有異同。
論:又三皆通至無漏引故。
述曰:一云,若憂根、苦根皆能引無漏,無漏所引皆通無漏。受寬根狹,故論說苦受通無漏。一云,五根中,唯以苦根於學、無學身中,無漏第六意引生故。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故,有苦根,假名無漏。然五十七說是無漏,何以知者?彼漏、無漏門作是說故。此苦雖然憂,非無漏,雖亦能為無漏加行,仍為未知欲知根性,非無漏引生,不俱起故,非無漏攝。
論:或各分三至非所斷故。
述曰:此准前說,五受、三受作論可然。五十七說,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除信等五及三無漏。其七色及命,由約不生斷故,通見斷,其餘可然。信等善法,依斷緣縛故,不說見斷。若互相顯,隨其所應。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通不斷,謂前六及後六。前六一分非所斷攝,即是已前見道斷中六,謂五受、意根,憂、苦二根,亦非斷故,隨順趣向不斷法,故假名非斷,體非不斷。以此義准趣向無漏,應名無漏。無漏不引論,不說之,不可說六中是命根無學身有故。五根亦應爾,故不可也。信等五及初無漏,有漏修斷;無漏是不斷。
述曰:非二,謂非學無學。五十七說,三受可通無學所攝。彼說隨彼所有根性。隨順彼者,即是彼故。憂、苦根並是學;苦根亦無學。一一如彼文。又六十六有諸門,分別學、斷等,稍勝勘會。此等諸門,雖名同小,法體全別。
論:或總分四至二無記受。
述曰:此長徒義,文易可知。言總分四,故無異說。
論:有義三受至是無記故。
述曰:此說有四:一、標宗;二、指法;三、引證;四、總結。此初二也。五識皆通有此四性,且為理者,五識俱貪、癡任運起者,嗔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六意識在純苦趣中,不發業煩惱。六十七、八等論云,謂不發業煩惱,即貪等三,謂癡、慢、愛。修道煩惱一分,及身、邊二見,全是無記。
論: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論:瑜伽論說至一切根相應。
述曰:下引證也。五十九說任運生等,如文所引。既言任運,即是修道一切煩惱;三受可得,即是三受門明義;一切修道煩惱皆須通三受。若貪、恚、癡三可然,通六識故;慢亦可然。若不通五識身、邊二見,唯在意地,如何與意一切三根相應?彼非憂受,是無記故。既云與三受相應,故惡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論:雜集論說至各容分四。
述曰:《雜集》第四卷初。此非《集論》,是《雜集》文。欲界煩惱任運起者,能發惡行是不善,所餘不發惡行是無記。身、邊二見及此相應,即修道不發惡行之惑。五十八云,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等,身、邊二見唯不發業,與三受俱,非憂是苦,餘三通二性。此五識中如何相狀?今以義准,依《緣起經》。欲界繫貪,信所伏故,有覆無記。即在意識有覆心,後引生五識貪、癡二種,可有此性。如率爾等五心中,意是染淨者,意識爾時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識乃是不善、無覆攝。又非有覆意識不引五識生故,故知五識定有有覆。以此為正,應理稍通。
故總結云,容分四等。
論: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
述曰:此門有三:初列五名;次釋開合;後辨處位。此列五名。
論:三中苦樂至相各異故。
述曰:下釋開合,以苦、樂受,於身、心各別故。所以者何?謂在五識即楚利逼切,明利適悅,名苦、樂;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適悅,名憂、喜受。身、心異相也。
論:由無分別至有差別故。
述曰: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俱無分別,名為苦、樂;意有分別,逼迫、適悅,故是憂、喜。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二俱麁重,故名苦、樂;在意輕微,故名憂、喜。又在意識動勇逼、悅,故名憂、喜;在五識中,但動而不勇,故名苦、樂。是二別相。動者麁動;勇者勇躍。
論:不苦不樂至平等轉故。
述曰:翻前三相,其義可知,故不分二,以悅、迫受,諸地不定,故應分別。
論:諸適悅受至恒名為樂。
論:意識相應至悅身心故。
述曰: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顯揚》第二亦然。何以無樂?以彼適悅不遍五根故,但適意識及身處少分,彼論自言不充遍悅故。五十七中亦爾,如下當知。根本初二名喜、樂者,適悅五根故,由動勇故。復名為喜,欲界可知。五十七、《對法》第七、《顯揚》第二等皆同。
論:若在第三至無分別故。
述曰:第三禪中近分、根本二,俱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等廣解。以安靜適悅故,無分別適悅,故名樂。尤重故名樂,即是在意,名樂所以。彼論自說,以喜動勇,第三定悅安靜,故是樂。然或有義,初二近分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云,根本、近分俱有離生喜樂言故。五根雖無遍悅,何不名樂?五十七說初門顯未至亦有喜、樂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有樂之言非證有樂?《顯揚論》第二云,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云有喜、樂故;第三近分,亦言有樂。此說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樂?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許有樂,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說,相未明滿故不說之。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下文以此例解地獄有憂之義,亦即苦故;以悅根少,但得喜名;以迫心強,亦得名苦受。苦受中等,若言樂受、苦受,即通喜、憂,文言寬故。若言苦根者,唯一受也。
論:諸逼迫受至恒名為苦。
述曰:上解悅受;下解迫受。此在五識極明利故。
論:意識俱者至名憂根故。
述曰:此中第一。文有三:一、標;二、證;三、結。此意唯有憂,唯分別故。下引證云:諸聖教說,意識相應所有慼受,皆名憂故。此長徒義。若言地獄意有苦者,何故不說?
論:瑜伽論說至苦憂相續。
述曰:六十六等論有此文,且舉重者;意尚名憂,例餘輕文。彼約五趣辨是異熟,非異熟文。異熟無間,謂初生心,是第八識。苦憂相續,次此後生。彼意唯苦,何故言憂?此師意說,五十七言地獄成八根,定約六識作論。依客受說,五十一等說六識中受,名為客受,謂五色根、意、命或憂,定成就故,餘皆間斷。或復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說,如下自知。若餘三不成現,即喜、樂、捨,此約六識。爾時,必無捨受起故。
論:又說地獄至傍生亦爾。
論:故知意地至況餘輕者。
述曰:此結也。以意重處,例餘輕處。重逼尚然,況餘輕逼,第一師意。問:第六識中捨受,既亦不善業招,何故地獄無捨根?答:以苦重故,不善業輕,即有捨根,以少靜故。然不同總報,總報相續故,趣體故,報主故。若是苦者,違善趣故。
論:有義通二至有輕重故。
述曰:下護法等第二師說。文中有五: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五、總結。人、天逼迫輕,非尤重故,在意唯憂受,鬼、畜處通。若唯苦處,地獄相似,五十七說與地獄同,純受重故。若雜受處,容有喜、樂,況復無憂,雜受輕故。
論:捺落迦中至無分別故。
述曰:其諸地獄一向苦故,唯苦無憂,以迫尤重,為苦所逼;亦無分別,以憂分別方得生故。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受罪處也。那落迦者,受彼苦者,故二別也。問:無分別故,無分別煩惱耶?答曰:不然。豈以第三定有樂無分別故,亦無見道見等也?憂即分別,加行分別故;逼迫既極,不假分別。又彼無此分別,煩惱亦無妨難。何以知爾?
論:瑜伽論說至廣說如前。
述曰:二、引證也。此所引任運生等,如前已說。此五十九文。
論:又說俱生至應知亦爾。
述曰:五十八云:俱生我見唯無記性。彼文雖無邊見,例必應爾。
論:此俱苦受至非無記故。
述曰:既言三受容皆相應,故非憂受,以非無記故。五十七說,一根善、不善,以三性為境;二十二根中,又非餘法故。
論:又瑜伽說至傍生亦爾。
述曰:五十七說。問:生那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種皆成,除三所餘或成、不成。三約現行不成,種子或成,謂般涅槃法;或不成,無涅槃法。餘三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一向苦處鬼、畜亦爾。若雜、受、處後三,種、現亦成就。現、種俱成八者,五根、意、命為七,三無漏現定不成,種或成、不成,有性、無性別故。三定成種、現不成中,喜、樂定不成現。其信等五、男女二根,或現不成,斷善、不斷善,有一、二形別故。前師意,以憂根為第八,定成。苦根,入不定中;捨根,入三現行不成,種定成中,以客捨受,彼定無故。此師以捨根入第八,七、八識相應故;苦根入現不定中,以彼苦根受生、命終等,有成、不成時;以憂根入三現不成中,種必有故。是故證此地獄餘三,現行不成種定成就,故知意有苦,鬼、畜一分亦爾。
論:餘三定是至現行捨故。
論:寧知彼文,唯說客受。
述曰:三、更徵有三:一、乘前徵;二、別生徵;三、舉例徵。下初也。後師返問,所說捨受現定不成,汝依何道理知是客受?前師云,五十一說地獄全、一分鬼、畜,名一向苦;不苦樂受,為純苦映奪,略而不論。是故知者。
論:應不說彼至有時無故。
論:不應彼論至無異因故。
述曰:不應《瑜伽》受中唯說[*]容受,意中通說主識,主識即第八,以第八識必受俱故,無異所以,別作論故。
論:又若彼論至定成八根。
述曰:下別生徵。且縱汝言,依[*]容受說,如何說地獄定成八根?第八者何?
論:若謂五識至寧有憂根。
述曰:彼若救言:五識間斷,無苦定成,但說憂根為其第八。今難之云:若生、死、悶絕三時,如何有憂根?此時意識亦定無故,故知定成第七,八意根及與捨受。若彼師言不云生、死二位,彼時無容識故。今者據有[*]容識已去,憂必相續,非謂生、死。汝若爾者,等活地獄亦有悶絕無心之時,意識何處有?設前師言,彼即死位,更不別有悶絕之時,意識間斷。至下當解。
論:有執苦根至亦同此破。
述曰:汝設若以身識等定相續,以苦根為第八者,如憂間斷何處定成?又若爾者,彼更憂根何須間斷?更無別義,意識間斷,五識相續故。又意無捨受,非易起受故。今解此中有苦師意,必定無憂,以苦為不定。意中苦受即約[*]容受,許亦間斷。
論:設執一形至容無形故。
述曰:隨何男、女以為第八,故定成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今言,生彼定則成就,且如男根非生,彼已定皆成就。其鬼、畜等又惡業招,容無形故,無文遮故。問:化生如《瑜伽論》第二說,或具諸根,或復不具,何故地獄定有五根?不許男、女隨一定有?
論:彼由惡業至於彼何用。
述曰:彼惡業故,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所以定成。必令有男、女根,於彼何用?非男、女根處能受苦故。
論:非於無間至婬欲事故。
論:由斯第八至捨相應故。
述曰:故彼第八定是捨根,以七、八識彼定有故。若彼救言:意識定恒有彼憂,受無捨受故。據起意已後,必相續。彼文無妨者,難云:
論:如極樂地至無有憂根。
述曰:下舉例徵。意悅名樂,無有喜根,即第三定。應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憂非有。問:後師有第六識,此俱捨受,彼處有不?答:有亦無妨。《對法》等說真於末位,與捨俱故。或說無,亦無妨。
論: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論:餘處說彼至名純苦故。
述曰:四、會違有三,此會《攝論》,應知彼論隨小乘中薩婆多等說。若依大乘解彼文云:或彼通說餘二趣雜受處有等流樂,非極苦地獄中有等流樂,彼無異熟樂,名純苦處故。又彼無異熟有等流樂,此名純苦一切皆無。會通文。
論:然諸聖教至無相違過。
述曰:又《對法》第七等,說真於意識與憂相應等,意慼名憂者,依多分說,即人天趣全,鬼畜趣少分故。或隨小乘薩婆多等,說在意識嗔、憂俱故。《瑜伽》五十九說,彼五十八相應者,依隨轉門,或麁相說。若細分別,一切見道惑通在意,一切俱生,通三受故,故不相違。若爾,六十六說地獄亦有食,唯長喜、樂名食,何故言彼處無樂也?答:假相故名食,非實是食。
論:瑜伽論說至亦依隨轉門。
述曰:下會六十六。有憂苦者,第一解,亦隨轉。謂大眾部等諸識並生苦、憂相續,隨彼部也。或依上座部,彼計由異熟果而生故。此中言異熟,無間也。即是無性第二,上座九心隨彼說也。《大論》第五尋、伺憂俱者,依經部師門,謂經部尋、伺唯在意識,然地獄中意唯憂受故,亦隨轉門。或依彌沙塞部,彼亦有異熟意識生故。問:彼六十六說諸趣中,何故不隨他語,唯地獄等耳也?故今應解。
論:又彼苦根至假說為憂。
述曰:彼地獄等苦根,意識俱者,與餘雜受處及人天中,憂根相似,亦在意識逼迫受故,說彼苦根為憂,實非憂受。問:若爾,第三定樂似餘地意識中喜,應名喜根。為決此疑,更今應解。
論:或彼苦根至而亦名憂。
述曰:彼地獄等苦根,通能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
論:如近分喜至具顯此義。
述曰:初、二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雖喜根攝,而亦名樂。此說在何處?《顯揚》第二,論具說此義。謂彼論云:如經說,所謂離生喜樂之所滋潤,乃至廣說,是謂初、二靜慮近分等。五十七、《對法》第七,皆與彼同。故復言等,豈為有樂言,便近分有樂受?有亦何爽?
論:然未至地至十一根故。
論:由此應知至亦苦根攝。
述曰:五、總結也。故知意慼受,在純苦處亦名苦根,亦餘時意慼受,憂故。若地獄中無樂等者,如何彼得有段食耶?以生喜、樂方成食故。六十六等,約餘趣處生喜、樂方名食,如《大論》第四等說。地獄中,腑藏間風以為段食,資養於身但令不壞,相續名食。生其捨受,非謂要生喜、樂。喜、樂者,通雜受處語,下第七卷更有異釋,應引彼文。
述曰:此下第二,例餘門也。此中聖教差別多門者,即明三、五受多門,謂有報、無報、界地繫、何地斷等,名曰多門。恐有繁廣故略應止。
論:有義六識至無相違過。
述曰:於中有三:一、舉;二、證;三、會。第六識三受俱、不俱門。初師所說,同三性中初引文解,如彼可知,餘文可解。第二師云:
論:有義六識至五受同故。
述曰:此亦同前引六十三文證「三性俱」。定中通喜、樂受,率爾耳識但捨受故。
論:於偏注境至三受容俱。
述曰:此中所說一切義意,餘二偏注,不偏注等,皆如前說。由斯理故,三受容俱。即以五十一、《顯揚》第一、十七等證。此亦有二師:一、五識一念;二、相續。一一如前三性中敘。此約因位。
論:得自在位至憂苦事故。
述曰:此中果位,謂成佛時;或轉得無漏,初地即得,唯樂、喜、捨,如五十七苦通無漏,以順無漏法,無漏引生,名為無漏,非斷漏名無漏,故佛無苦。又佛六識三受並通,第六識以第三定有無漏樂故。五識唯有樂、捨,無喜。雖有漏三識,唯二地。然無漏五識即依色界四地有,彼有所依五根故。文易可知故不須釋。問:無色界有無漏眼根耶?答:有。如淚下如雨,即有定眼依處,非實有根,故知有也。色界上三定有無漏五識,以此為例。問:八地皆有無漏八識耶?答:有。若爾,何故第七、八無漏唯捨相應耶?答:常處第四靜慮故,一類無變故;非易脫故,喜、樂受易脫;非一類任運故,餘地雖有而不現前,如無色界見道傍修,有種非彼現行;或唯第四定有第七、八,以彼邊際功德勝故,七、八二識功德依故,大悲、天住等,並多第四定故;或唯五識在初定,以有有漏三識故,尋、伺上無故。有漏既爾,無漏翻之。三識可爾,何得有鼻、舌二識?彼無因故,如不變為香,香因闕故。不然!小乘不變香,色界無種故;大乘具變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識亦有。問:初禪無鼻、舌,無漏即言有,以上無三識,無漏應言有。答:一云,初禪無二識,有餘三識故。類餘二識有,上地五識本來無,無彼種類,如何有?又四靜慮皆有五識,但佛多起第四定者,以殊勝故。又解,唯第四定有,如七、八識。此中三解任情取之。上來已解六識六門:一、差別;二、體性;三、行相;四、三性;五、相應;六、三受說。無漏八識,應束為義幾師所說。
述曰:即是難陀等長徒之義,文分為三:一、辨五識;二、辨第六;三、辨七、八,此等即初。此依居末,故復言「後」。「開導依」名,如前已釋。此師意說,如《瑜伽》等第一、五識六業中第四業云:唯一剎那了別;彼第三云: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俱生,亦非展轉無間而生。故大乘中,五識唯一剎那,必不相續。終始必然。又彼第三云: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從此無間,或時散亂,或耳識生,餘五識中隨一生等。故知五識自類前後,及與他前後,皆不相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