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本
次下第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識。於中有三:初問、次答。第三至第四卷云:「別有此識教理顯然」下,總結勸信。
論:云何應知至有別自體。
論: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總、次別。此即第一。初、舉教理,言識有體。此非世間現量境故,唯信聖言,及比知有。以此二量為決定證,故言定量。量謂量度揩定之義,如常應知。次下初、引教別答;後、為理別答。就教中,初引不共大乘教,小乘不信故;次引共許小乘教,二宗皆信故。就不共教中有二:初、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後、立大乘至教量攝。初引經中有二:初、別引經;後、總指例。然二經《攝論》等同,一經諸論不有,初之二頌阿毘達磨經,後之二經文自彰顯。此之初經即《攝論》第一,彼無此等解,應勘彼文。
論:謂有大乘至契經中說。
述曰:此簡小乘阿毘達磨是大乘故。阿毘達磨及契經言:如常分別。不言「對有法」,言「對法」者,具軌、持義非有法故。義准因明,法與有法不定故,不應為難。已下經中皆有三:初、引經頌;二、長行別解;三、末後總結。更於下文不繁指迷。
論:無始時來界至及涅槃證得。
述曰:此後釋中總有三解:初一、廣;後二、略。初、廣中上半,解為因、緣,如世親《攝論》第一,及《瑜伽》五十一。後半解流轉、還滅亦然。
論:此第八識至而顯示之。
述曰:下釋有二:初、解外伏難;後、別解頌。此即初也。謂有難云:欲顯其識當須顯體,何故約義以解識耶?故今答云:此識體性微細難顯,故以作用而顯其體。今言自性,體異名也。自下釋中初判,後標釋。
論:頌中初半至作依持用。
述曰:此初判也,下半可知。上半頌文義有異故,其句亦別。其第一句解為因用,次第二句解為緣用。然第一句「無始時來」四字,通第二句依用。第二句「一切法」三字,該上因用,互相顯故。故初二句各致一言,所以者何?
論:界是因義至故名為因。
述曰:下別釋有二:初解、上半;後解、下半。解上半中:初、別解二句;後、結所明。解第一句為因用。言「界」者即是因義,故成因用。種、現識中,是種子識。雖復現行亦名因相,能生諸法種子親故,無始時來展轉相續,剎那不斷,親生諸法。「親生」之言,顯為因義,非為助緣,親能生故。言「諸法」者,即第二句一切法言。此以「諸言」牒下一切。此識無始時來,與一切法為因,故經言界是為因用。
論:依是緣義至故名為緣。
述曰:下解第二句有二:初、總解頌;後、別解依。此總解頌,即現執持諸法識也。「無始時來」牒上四字,與「一切法」牒下三字,平等為依止,故言為緣。此為略解,下廣緣義。
論:謂能執持至及為彼依。
述曰:下別解依。於中復二:初總;後別。此總也。現所執持,牒前因義顯與為依。謂現行識能執持種,由此因義,故與一切現行諸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現行諸法,及能與彼現行諸法為所依止。與諸現法為依雖同,變、不變異,故置別說。
論:變為彼者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別釋依,即是所緣變之境界。不說「變種」者,相沈隱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即前執持。
論:為彼依者至作所依止。
述曰:即總七轉識不緣變之果。如何為依?先釋五識。
論:以能執受至依之而轉。
述曰:由此執受五色根故,五識得轉。即顯此識展轉為依。若不執持其五根者,識不得依,如死人等。故說為緣,亦有種依。然是因緣,今約五根增上共許,顯處說故。釋「意識」者。
論:又與末那至依之而轉。
述曰:雖第八識能與末那為俱有依、種子依、根,及為所緣,今者但取俱有之依。言與末那為所依止,第六意識依之得轉。又第八識能與諸法為本依止故,末那為依,第六識轉,如眼根等增上緣根。六別依七,七依第八,諸宗不許,故應立量。
論:末那意識至依俱有根。
述曰:七、六二識亦依俱有依;轉識攝故;如眼等五識。第六識因言轉識攝,即以第七末那為依,許第六識轉識攝故。末那之因亦轉識攝而為因者,此所隨一。今應先成第六有根,即是末那。末那成已,許是轉識故得為因。此中宗、因准文取理。上來已辨本識為依訖,恐他外難第八識性應亦有依。下顯第八識亦以七為依,七不斷故;餘六斷故。
論:第八理應至為俱有依。
述曰:量云:八應以七為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第六識。此有五識為不定過,應云許是識性非五識故。此亦不爾,其第七識許非五識,是識性故。應總云:第八理應有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眼等識;此法不言以第七為依故,無不定過。如是雖言與轉識為依,而因顯八以第七為依。或若不爾,前言末那以第八識為俱有依,有不定過,以第八無俱有依故,故說第八亦有俱依。此中不諍等無間依、種子之因,種子之因前句,是故俱諍俱有。
論: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述曰:第二總結上二句頌,次釋下二句。於中有二:初解、「有諸趣」;後解、「有涅槃」等。解「有趣」中有三:初、總解頌;次、別解;後、總結。此等初也。
論:由此有者由有此識。
述曰:謂由有前第二句說,能與現行一切法等為所依識。頌中有字貫通二處,謂在此識能有之中,及下諸趣、涅槃證得所有之中。又「由有此識」言,貫通下染、淨所有之中。
論:有諸趣者有善惡趣。
述曰:以「善、惡」言攝五趣故,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論:謂由有此至流轉生死。
述曰:此下第二廣前有義,於中有二:初、正釋;後、料簡。此正釋也,謂由有此第二句所說現所依識故;執持第一句雜染種子故。云界者因,則種子識。此染種子順流轉法能生現行,令諸有情流轉生死。現行染法名為流轉,種子染法名順流轉,成有漏法皆名流轉。《對法》第四云:何者是流轉?謂一切生死。即前順後,其體順用。若爾即應有漏苦、集皆名流轉,何故頌中偏言諸趣?
論:雖惑業生至勝故偏說。
述曰:下正料簡有二義解,此初義也。解此難云:雖惑、業、生有漏集、苦,皆是流轉,皆生死法。然五趣是生死苦果,勝故偏說。果正生死,是所順法;業、惑能順生死果性,故偏舉果。此中所解執持一切順流轉法,既生死果為流轉體。執持順者,即執業、惑能順之法,非如色等名為執持,此即執持、依持名執。識為現惑業,依執持故,識不執彼現行惑、業以為境故。此解與前別,與前解同者。
述曰:此第二義,業、惑、中有,亦是頌中所說。諸趣業、惑、中有,是能趣故。何故能趣亦名為趣?趣是所趣,業、惑、中有,相從名趣。
論:諸趣資具亦得趣名。
述曰:謂器世間是趣所須,趣之資具,相從所趣故亦名趣。或「資具」言,釋惑、業二名趣所由,唯說內故。總而言者,生死流轉通諸有漏,今此頌中獨言「趣」者,能所、資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如喜、及順喜法,名喜覺支等。
論:諸惑業生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總結。由有此識煩惱雜染成;業雜染成;生雜染成;世間淨成,攝諸有漏故。此等成者如上所言,是與流轉作依持用,與還滅等作依持用。其義如何?
論:及涅槃證得者至有涅槃證得。
述曰:自下第二解下句頌。於中有三:初、總釋頌;次、別解;後、總結。此初也。謂上「由此有」言,亦通於此。牒上能有此識已,顯下所有涅槃證得。
論:謂由有此至證得涅槃。
述曰:此廣別解。於中有二:初、總說也;下、自料簡。身中無漏種,名順還滅法。言還、滅者,五十一解:還即道諦,滅即滅諦。即種順現行,道能證滅也。或與現行道為依持,令證得涅槃。前順於後,體順於用,還順於滅,准前應釋。此解順下第一,但說證得師解,即出世淨若無此識皆不得成。或攝世間淨,遠證涅槃故。或但涅槃是識執持,亦是依執。雖言執持無漏法種,而意證涅槃但取涅槃,是所依執故。《攝論》第四三性中言:依他起性為遍計所執依,亦圓成實之所依也,涅槃是所求果故此偏說。順下第二但取涅槃解,第三雙取,執持無漏種,及涅槃依故。釋頌中言「涅槃證得」,為取證得?為取涅槃?
論:此中但說至此識有故。
述曰:下料簡有三義,此初也。謂此但說能證得道,執無漏種非執涅槃,涅槃不親依此識故。疎則可依,今說親故。此第一師。
論:或此但說至正所求故。
述曰:此第二說。如前引教,唯親執無漏種,涅槃是所求故。
論:或此雙說至品類攝故。
述曰:此第三義,二法俱是還滅品類之所攝故。謂此意說,非唯道是還,涅槃是滅,道為能還,涅槃所還,故涅槃亦是還品類攝。滅是滅體,道亦順彼斷滅染法,以能順滅,故亦說是滅品類攝。道與涅槃俱可言還,俱可言滅,故言俱是還滅品攝。是彼品攝,非是彼體。何以得知此中雙說?
論:謂涅槃言至顯能得道。
述曰:即頌「涅槃」,言顯涅槃等故。即總指上,故知雙說。
論:由能斷道至證得涅槃。
述曰:謂由還故斷前流轉證得涅槃,故雙取也。
論:能所斷證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總結。能斷道、所斷惑、能證道、所證滅,皆依此識,故與還滅為依持用。一斷言通能、所也,一所言通斷、證也。此中三說應准解頌。次第二解。
論:又此頌中至為所依止。
述曰:於中有三:初、總科頌;次、別解之;後、總結也。此初、總科,即第一句顯此識體非今始有無始有故,出識自體即種子識;後之三句顯此識與染、淨二法總別為依。謂一切法等所依句,是染及淨二法總依。即現行識,或俱現行,界性、因義故。何者為染、淨?「由此有諸趣」,是能依染法;「及涅槃證得」,是淨法能依,此是染、淨二法別依。第二句依,屬總之依。「由此有」言,屬二別依,通染、淨故。或屬能、所依,以通能有、及所有故。何者染法?
論:雜染法者至生及業惑。
述曰:下、別解也。謂苦、集二諦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諦、能趣集諦,生、及業、惑是也。此別相解,然生、業、惑皆通苦、集。又大乘中有苦非集,謂諸異熟無記法等生,唯苦諦。解染別中雖唯言趣,亦通能趣,故取集諦。何者淨法?
論:清淨法者至涅槃及道。
述曰:謂滅、道二諦,即一切無漏有為、無為。滅諦所證,道諦能證。此中唯取諸無漏者,為道諦體。不取加行、資糧道中諸有漏者,不證滅故。前言聞熏通有、無漏,《對法》同故。
論:彼二皆依至理不成故。
述曰:第三、總結。染、淨二法皆依此有,轉識不能無始恒有,為染、淨法總、別依故。總結上也。
論:或復初句至為所依止。
述曰:第三解中有二:初、科;後、配。此初也。或復初句顯此識體無始相續,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此總科已,下別屬當。
論:謂依他起至如次應知。
述曰:「謂依他起」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有漏、無漏有為法也。即此含藏諸法種,故說為所依。遍計所執即第三句,「由此有諸趣」,謂起執故,諸趣遂有生彼趣也;或緣諸趣而起於執,此由彼起故是彼性;或趣是見趣,起二執故。圓成實性是第四句「及涅槃證得」,即無漏法有為、無為。四清淨法為圓成實性也,涅槃、證得各別說故。《攝論》等說阿賴耶識是染、淨依,言依他性亦為遍計、圓成、依他依也。依他性本,即此識故。次配三句,如此應知。然以義准,頌中四句,集、苦、滅、道四諦別釋於理無違,以趣即是三乘所趣,滅諦理故。釋第一經訖。然《攝論》中解此同異,隨勘此文,然此三解,彼論未有。
論:今此頌中至皆不得者。
述曰:此總結也。
論:即彼經中至勝者我開示。
述曰:《達磨經》中第二頌也。下自廣解,故不釋之。
論:由此本識至諸雜染法。
述曰:下釋有三:初、合解上二句;次、解第三句;後、解第四句。此初也,取初句由字、次句識、及一切種言,加此本具三字,故言「由此本識具諸種子」。然始却取第一句中攝藏之上加「故能」二字;「諸法」二字中加「雜染」字,故「能攝藏諸雜染法」。
論:依斯建立阿賴耶名。
述曰:下第二總取第三句結,依斯建立阿賴耶名,是故名阿賴耶也。即是能藏以解藏識,非唯能藏以解阿賴耶,八地等後不名藏識故。此中以對勝性等論,但舉能藏以解藏義。此正述阿賴耶名義,次簡外執。外執云:三德冥性將起轉變名為勝性,轉為大等二十三諦,具如前敘。彼雖計有因果,而體定一、是常。今阿賴耶識……。
論:非如勝性至體非一故。
述曰:此遮僧佉計為勝性,即自性體起用名勝性。非如彼一,此阿賴耶與諸法果不一、不異,且對彼說體性異故。
論: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述曰:諸法及識,能依、所依俱生滅故。非如彼常,故與僧佉所計異也。然《攝論》文更難於是,義意極同。然却結「故名阿賴耶」言。
論:與雜染法至名阿賴耶。
述曰:頌中但破勝性為因,唯據能藏以解阿賴耶,非為我者。今互攝藏,《攝論》文同。然今有情執為我者,頌中所無,義意增說,以執為我正名藏故,具此義故名阿賴耶。或「故名阿賴耶」言,別顯藏義,即與染法為互攝藏等是。前解結上二句,此更別顯賴耶義,故與前別。「勝者我開示」者。
論:已入見道至正為開示。
述曰:下第四句。入地菩薩名為勝者,彼契唯識故能證解阿賴耶識,不生誹謗,分別我執,故我世尊正為開示。自位已得,令其重明淨,今更示之。後地未得,令其進修,今為開也。問曰:若爾,地前不為說者,何以得聞?何所造修,後入地時得真唯識?
論:或諸菩薩至故亦為說。
述曰:不問地上、地前菩薩皆名勝者,佛皆為說。地前雖猶未能證解,而能信解不生誹謗,希求此識轉依之果,故亦為說。「我」即世尊自指稱也,「開示」對於若我、若法,皆准前解,不說地上已前同故。《攝論》第二但有初解,更無後解,與此稍別。
論: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述曰:長行自解。
論:以能執持至名阿陀那。
述曰:此三義釋,《攝論》有二,無初種子。若望種子即名執持,令種子不失,無覺受故。色根、依處名為執受,令根不壞,生覺受故。若初結生後生相續名為執取,取諸有故。或為種依持領以為境,名曰執持;執色根等令生覺受,名為執受;攝初結生,名為執取。若望外依處不名阿陀那,無執持等義,此解執持義,識義如常故。前中後頌俱不解識,具此三義此識名阿陀那,結第一句上四字也,却取第四識字,而結上三字故也。
論:無性有情至故名甚細。
述曰:五種姓中無性有情,不能窮解其源底故,說為甚深,此唯凡夫。餘二乘種姓決定者,若凡若聖不能通達,謂不能證故名甚細。通達者,謂無漏道真證得之。彼不證故,非不為說,名不通達。不愚法聲聞亦信聞故,然不造修,由此有生無色入滅定等。非有大乘種姓若聖若凡,及二乘中若凡若聖不定姓者,佛不為說。若彼定姓大乘凡夫亦不為說,即誰造修真唯識觀?我等如何得聞此識?二乘迴心若凡若聖,皆不為說,應不名迴心,不作唯識觀、三性觀等。唯此所除,佛不為說令其證入,非不除者亦不為說。由此應知,《攝論》總說凡夫、二乘,理未定故;有前過故。即解於上一句頌訖,次下解第二句。
論:是一切法真實種子。
述曰:正出現行此識之體,種是因故,即上四字。
論:緣擊便生至猶如暴流。
述曰:此即正出識之功能,翻顯於喻,正生論文「恒無間斷猶如暴流」。第二句訖,次下第三、第四句合解。且解第三句中凡、愚二字,即取第四句中恐彼起分別過,却向上取我世尊不為開演。
論:凡即無性,愚即趣寂。
述曰:即前所除。
論:恐彼於此至不為開演。
述曰:若起分別我、法二執,凡墮惡趣,愚障聖道,凡無聖道故;愚聖可生故,故各偏義說。恐有此過故,我世尊不為開演。然不為說,凡、愚第七識恒緣第八,執為我法二見亦生。何故不為凡、愚等說?此即南印度羅羅國正量部僧名般若毱多,此名惠藏,安惠之學徒,三代帝王師,造七百頌誹謗大乘,論中作如此說。是佛說者何故相違?撥大乘理為非善說。此不達義,謂不為說。其第七識但生俱生我見,不生惡趣,未障聖道。若為說時,便增煩惱、所知分別我、法二見。第六者起障生聖道,便生惡趣故不為說,何開第七俱我見也?此唯有覆,彼不善故,前為說別。而汝不知俱生、分別二惑過失,妄為此難。此即大師於制惡見中有此分別,西方師等咸皆宗仰。後戒日王三度往喚般若毬多,欲令共我大師論議,辭不肯來。一度辭不能乘馬,一度辭輿熱。復將母象往迎,即辭年老。遙歎大師深生敬伏,但以智窮海性,學盡玄源,故所出言千古模範。然觀凡、愚俱愚法故,故不為說。若不愚法雖決定性亦為說之。然後有難,如外道等雖為不說有阿陀那,亦有分別我法障生,此何不為說者?不然,彼妄計我,沈淪惡趣,冀其修無我而得斷除。今更為說返增重病,彼便執為實體別有,分別我法深增惡趣,故不為說。雖有種姓可聞信解,根未熟故亦不為說,如一乘法信根若熟即便為說。此中約全五姓作論,非約少分故不說言。雖有種姓根未熟者生誹謗故,不為他說深細等義。
論: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述曰:第三總結。次下第四頌,即第三經。
論:入楞伽經亦作是說。
述曰:「楞伽」是師子國山名也。言「入」,昔佛入於彼為彼王神說法,故復言入。即十卷《楞迦》第二卷中佛答頌,四卷《楞迦》第一卷中頌:「譬如巨海浪,斯由猛風起。洪波鼓冥豁,無有斷絕時。藏識海亦然,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騰踊而轉生。」然彼經頌與此稍別,彼言「楞迦」,言不正也。
論:如海遇風緣至現前作用轉。
述曰:頌言別者,理准可知,無勞別解。但此頌中法喻相屬,隨文可悉。然境等風所擊之中,此第八識自境不熏成種,不能擊發藏識,是七識境,相分熏種也。復言「等」者,謂非但所緣緣擊發,亦為增上七識見分種子因緣,前等無間等,之所擊故。或自境界雖非能熏,為須受用故,亦說本識生,故言境等。此是親所擊發,如自等無間雖不熏種亦擊生故。故法中言「恒起諸識浪」,即喻中言「無有間斷時」,亦是恒義。「現前作用轉」者,謂生七識等功能,是現前作用。
論:眼等諸識至第八識性。
述曰:此總結成識有用也,眼等轉識無如海等,文易可知。
論:此等無量至此第八識。
述曰:「大乘經」者,如《顯揚》第一所引經云:無明覆愛結繫,愚夫感得有識之身等,又如五種子,乃至名有取識等皆是所等。上來總引大乘經為證訖,下外人以經為不定,不許為至教故。自下初、以比量成大乘是佛語;第二、引《莊嚴論》成立是佛語。
論:諸大乘經至至教量攝。
述曰:說「至教」者,言忠於理真實教也,故諸論等無不定失。若成佛語即初四因加「契經攝」字,不爾四因皆有不定。六足等論,雖順無我等,非佛語故。量中有五因,兩句為一因,及末後「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為第五也。初言「諸大乘經」;末言「至教量攝」是宗也;中間是因,「如《增一》等」喻。然初四因有隨一過,彼不許此順無我等故。又若以契經為至教有不定過,大乘等諸論,皆順無我,違數取趣,豈即至教量所攝也?以為不定,彼非至教故。唯第五因有所簡別,自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簡他不極成。然自亦許《增一》等至教量故,前四種因皆以末後因成立得為因。因既成已,即總及別有十比量。前四因為宗有四,皆以許能顯示等為因。又以諸大乘經至教量攝為宗,兩對為一因,各加「樂大乘者許契經攝故」字。因既有五,合前為九。又總以中間四對為宗,唯取許能顯示為因。且略而言故有十種,若二三合等隨義應知。
然《攝大乘》說:諸大乘經皆是佛語;一切不違補特伽羅無我性故;如《增一》者,此對小乘有隨一過。設許不違補特伽羅無我,便共許《發智》等為不定,彼亦不違人無我,諸師於此未能了達。然有大名居士,德重智高,芳振一時,英流八表。時人不敢斥其尊德,號曰抱跋迦,此云食邑。以其學業有餘,理當食邑,即是勝軍論師。四十餘年成立一量云:諸大乘經皆是佛說,宗也;兩俱極成非諸佛語所不攝故,因也;如《增一》等阿笈摩經,喻也。注在唯識決擇釋中,時世久行。我師至彼而難之曰:此亦不然。且《發智》論亦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彼宗自許真是佛語。雖聖者集本是佛說,亦外道等及汝大乘者,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非如《增一》等。若以《發智》為宗,因犯兩俱不成,宗犯違教失,不以為宗。故知此因有自不定,為如《發智》,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汝大乘教如自所許,《發智》非佛語耶?為如《增一》等,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大乘是佛語耶?若直言為如《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小乘即違自宗,自許是佛語故。故今應言:為如汝自許《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彼大乘非佛語耶?以不定中有自、有他,及兩俱過,此犯自失。由此理故,遂正彼云: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簡彼六足等非自許故,即無前失。
論:又聖慈氏至真是佛說。
述曰:自下第二引《莊嚴論》為證。然《顯揚》論第二十卷有十因,證大乘是佛說,大勝。與此七因有少不同,一一如彼論,此中對引。然《莊嚴論》頌文彌勤所說,長行釋者世親所為。舊人不知,總謂天親作,謬也。梵言梅呾利耶,此翻言慈氏。梅呾羅曳尼,此聲轉之異。婆羅門十八姓中慈為一姓,氏謂氏族,曾、當皆生此種姓家故以為號。今《莊嚴論》說有八因,依勘梵本但有七種。此中第五有、無有因,彼別離之,故為八種。本合為一,長行有七故字,皆是彼文,餘文並是此說。
論:一先不記故至先預記別。
述曰:謂小乘者說,大乘經是壞正法者之所說故。若爾何故世尊不預記別?如當有可怖事,皆先記別故,如分十八部滅正法等。《莊嚴論》言:一、不記故,無先字也,《顯揚》同此。應立量云:諸大乘經若是壞正法者說,佛先應記,宗也;汝說自法內廣壞正法者所起等故,因也;如正法滅事等,喻也。餘可怖事,謂《正法滅經》說:瞻波羅國國城邑,有諸比丘滅我正法,可怖等事。又分十八部等,此中應有不定過難。諸小乘、外道後造諸論,雖佛不記亦壞正法者說故。外道非自法內,小乘非廣壞法者所說,無不定失。又諸大乘經,定非自法內廣壞正法者說,佛先不明記故,如《增一》等。如小乘者造謗大乘論,佛雖不記,非廣壞正法者說,如疥癬故。此下和上制惡見等一一皆有七个比量,彼論中廣說,諸小乘人云:佛無功用捨,故不說。謂佛不作意觀,不記後有大乘者。於彼復言:佛有三因何故不記?一、無功用智恒起現在前,即惠、天眼所見;二、恒作正勤守護正法;三、知未來智無有障礙,如餘可怖事。何故不預記?彼論雖無文傳小乘難,佛亦記已,如經說言:師子中虫自食其肉。即住法內自說大乘或亂正法,豈非師子之虫自食肉也?今應難言:世尊何故不預分明顯記我滅度後,有某甲比丘等說壞正法名為大乘。初總說言自食其肉?應立量云:師子中虫自食其肉教,非定授我記;不分明記故;如記汝驢披師子皮教等。此義寧知非授汝記,責謗大乘名為自食?又汝非我,我不非汝,汝為自食。
論:二本俱行故至獨非佛說?
述曰:《莊嚴論》言同行者,同一時行也。設許前難佛滅後方造大乘,何故與汝小乘之教一時俱行?量云:諸大乘經,佛滅即行;許明無我理契經攝故;如《增一》等。然成佛說諸大乘經真是佛說;許佛滅後本來俱行故;如《增一》等。又小乘經,應非佛說;與大乘經本俱行故;如汝許大乘經。雖違大乘自宗,以許彼經是佛語故,然義逼應爾,為相違過,何故大乘獨非佛語,而小乘教是佛語耶?彼許大乘一時俱有,不須成立佛滅即行。問:若是佛語,何故聲聞等不信樂?不聞說耶?彼無廣解。
論:三非餘境故至非非佛說。
述曰:《莊嚴論》言不行故,謂聲聞智不能行故。大乘理教廣大甚深,外道、小乘思量不及,故不為說。彼經論中曾所未說,設為彼說亦不信受,根器小故;非彼境故,如阿陀那識中頌。應立量云:大乘經是佛語;許非餘外道等境契經攝故;如《增一》等。不言契經攝,即大乘論為不定失。又阿陀那識前已成有,故今為量:除彼識教外,諸大乘經皆是佛說;許諸聲聞所不聞信契經攝故;如阿陀那識教。又彼論言,有五因故,彼忖度人不得入大乘境。一、有依故,智依教生,非證智故;二、不定故,有時有處有異智生故;三、緣俗故,忖度世諦不及第一義諦故;四、不普故,雖緣世諦但得少解,不解一切故;五、退屈故,諍論辨窮即默然故。大乘智無依有證智,乃至終無退屈,故大乘經理非忖度人境。彼言忖度人,即聲聞、外道。然彼復言:前三因建立大乘雖是佛說,然今釋迦如來不說此法。
論:四應極成故至其理極成。
述曰:若言大乘是迦葉等餘佛語,非釋迦語,則極成許大乘是佛說。今佛亦應說此大乘;佛智等故;如迦葉等佛。何故乃言大乘非佛說翻覆自違?彼文廣論問答。又縱汝許是佛所說,不是佛說,皆有過失。
論:五有無有故至不可得故。
述曰:《莊嚴論》第五體,第六非體,二合為一。彼言有體者,若汝言餘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體,亦成我義。大乘無異,體是一故。非體者,若汝云此佛無大乘體,即聲聞乘亦無體。若言聲聞乘是佛說有體,大乘不然無佛乘者,有佛出世說聲聞乘者有大過故,與此少異。此意亦以他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體,誰出世說聲聞等?意同前。又此佛別有大乘體,即是此教所詮。彼無此義,又非唯體。若教若理若行若事皆是,故應總言教,此何所攝?大乘以何為體?彼智為體有局義故。謂許有大乘教等,無問自他佛,即此所說是,離此所說大乘無故。量云:諸大乘體等定以此教而為能詮;許能顯彼深妙理等故;如《增一》等教。
論:若無大乘至不應正理。
述曰:若無大乘體等,聲聞乘教亦應不有。以無能詮佛教所詮佛行,依誰成佛說聲聞乘,佛應別有乘教,三乘攝故;或果別故;或佛、聲聞中隨一攝故,如餘二乘。若言佛乘《增一》等是,亦應佛果即聲聞等,應佛即聲聞;許能詮教是一故;如聲聞等。又逼之言:汝聲聞乘等亦應非有;三乘攝故;如汝佛乘。彼論廣中言:若汝言有體者即聲聞乘是大乘體,以此乘得大菩提故,有四因緣非以聲聞乘為大乘體:一、非全故,聲聞唯自利不利他故;二、非不違故,有言自利法教於他即是利他者。不然,雖以自利安他,彼自求涅槃,不可以此得大菩提故;三、非行故,有言若久行聲聞乘行,則得大菩提者。不然,聲聞乘非大菩提方便故,非以久行非方便得大菩提,如搆牛角不出乳故;四、非教授故,大乘教授聲聞乘無故,聲聞乘不即是大乘;又五、因故大乘與聲聞乘相違:一、發心異;二、教授異;三、方便異,皆為自得涅槃故;四、住持異,福智聚少故;五、時節異,三生得解脫故,大乘翻此,故非即聲聞乘。有言大乘依行無果非佛說者。
論:六能對治故至是佛所說。
述曰:《莊嚴論》云:七、能持勤修行時,得無分別智,對治一切煩惱,此即三乘通所斷者。若求佛者先斷法執,諸法分別執是違此智故。學無相法所治遣此,《顯揚》意與此同。量云:大乘是佛說;許有對治真無漏道故;如《增一》等。若有說言,大乘非佛說,說法空故者。
論:七義異文故至謂非佛語。
述曰:大乘意深,不可隨文而取其義便生誹謗。彼廣中言:若汝言佛語有三相,入修多羅顯示毘尼不違法空。汝大乘一切法無自性而為教授,違此三理故非佛語。今不違三相故是佛語,入自大乘修多羅故;現自煩惱毘尼故。菩薩以分別為煩惱,廣大甚深即是菩薩法空,不違此空得大菩提故。量云:大乘是佛語;許詮深理義異於文契經攝故;如殺害於父母等言。彼《阿含經》中亦以為義異文故,謂覺不堅為堅等,貪愛以為父等。
論:是故大乘真是佛說。
述曰:總結之也。
論:如莊嚴論至對治異文故。
述曰:自引頌中,末後故字通為上因。然彼論第一卷第二品說,先略為八因,後廣為細各各分別。尋之大精,應言莊嚴大乘經論,能莊嚴大乘經故。先云大乘莊嚴經論者非也,無有大乘莊嚴經故。正引大乘不共許經,及為量等廣成立已。
論:餘部經中至有別自性。
論:謂大眾部至有如是義。
述曰:《攝論》亦同。摩訶僧祇名大眾部,釋此部等名如《宗輪》記,於此部中名根本識,是諸識所依止故。非六轉識可名根本,不能發起六轉識故,其喻可知。阿笈摩者,此翻為教,展轉傳說故名為傳。唯第八識有如是義,結喻可知。
論:上座部經至為三有因。
述曰:分別論者,舊名分別說部,今說假部。說有分識,體恒不斷,周遍三界,為三有因,其餘六識時間斷故;有不遍故,故非有分。世親《攝論》無文,唯無性釋有九心輪,此是阿賴耶識。九心者:一、有分;二、能引發;三、見;四、等尋求;五、等觀徹;六、安立;七、勢用;八、反緣;九、有分心,餘如《樞要》說。
論:化地部說至名窮生死蘊。
述曰:人中國主,化地理人,捨位出家,因為部主名化地部也。謂無色界色無;無相天等心無;不相應行體無;餘不可名窮生死蘊。第八識可然,諸位皆有故。無性釋云:彼部有三蘊:一、一念蘊,謂剎那生滅法;二、一期生蘊,謂乃至死恒隨轉法,根等法是;三、窮生死蘊,乃至金剛喻定恒隨轉法。於彼三類蘊以立三名,餘色、心等如前已說。是有間斷非窮生死,故唯第八是第三蘊,世親無此解。
論:說一切有部至喜阿賴耶。
述曰:於中有三:一、敘經;二、釋義;三、總結,即初文也。自下釋義文有其三:一、釋彼四名即第八識;二、謂生已下,徵餘非此;三、異生有學下,顯理起愛所著之處必阿賴耶,此中所說即初文也。四阿含經:一、名《增一》;二、名中;三、名長;四、名雜。明從一法增至百法名《增一》;不略不廣明義名中;若明事義文廣曰長;雜雜明事名為雜。於《增一》中名阿賴耶。
論:謂阿賴耶識至立以四名。
述曰:四名如論,是貪總別三世境故。無性云:愛是總句,餘三現在、過去、未來如其次第三世別說。此性恒時極希願故,由樂、欣、喜,是故總名阿賴耶也。世親一解同前,第二更解謂於現在愛,於過去樂。由先樂故復於今世欣,欣故於未來喜。今但總言是貪,總別三世境故,非但有前解亦無有後釋。四體即貪,無性解言:是貪三世總別之境,如前解取。世親後說是貪三世境,是故不取總別之言。
論:有情執為至是真愛著處。
述曰:執為內我,簡法我、他我,至金剛心恒行不息故。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彼部計云:執餘蘊等,但是貪所著處即名阿賴耶故。
論:不應執餘五取蘊等。
述曰:總標生下,不應於餘五取蘊計,但令於彼阿賴耶識計。
論:謂生一向至受快樂故。
述曰:自下第一徵餘非此。文有其七,七種非是所愛著故,「一向苦處」,即三惡趣極苦之處。世親說此三處於彼有時樂生者,是等流果。今言總非樂,彼極苦故。厭逆身、心,念我何時當捨此命、等此類、此身心?「此眾同分」即是行蘊,總厭五蘊故。
論:五欲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有言五欲是此,亦非真。謂若凡若聖離欲界已,猶愛我故;如聞雷聲起怖畏故。此不極成,彼許離欲無有我故。此以理逼如聞聲怖等,彼《攝論》據共許有我者說,故不說離欲者有我。
論:樂受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樂受是我,非是苦、捨,不順己故;不增悅故。彼非真著處,離第三靜慮染極厭樂受,凡聖皆有我故。世親不解,無性云:「貪俱樂受」,是樂及貪總是著處,樂為貪增故,此即總緣。或各別緣,是此著處,別心緣故。此中但有樂受無貪,即有別緣者,然無唯緣貪者。
論:身見亦非至猶生愛故。
述曰:有計我見是愛著處,彼非真處,除無學者以無我故。《攝論》不言除,以極成有我非有學故;凡夫離欲少亦有故。今理所逼述宗令有,下識中亦然。餘有學、凡夫信無我者,若證、若信,雖於我見不著,於內我猶愛故,身見非著處,既厭身見應不愛我。
論:轉識等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轉識亦非,除無學如前說。餘有學、異生求滅心者,即無[*]相定、及滅定等,雖厭轉識而愛我故;非想九品及餘有想定,皆極成有我故。言「識等」者意兼心所,即是識受想蘊全、行蘊少分。以上總取蘊、別中樂受、身見三,《攝論》等有,然無五欲及下別遮五蘊。此識等中若苦若捨皆是所著,前唯言樂,此中見取等並是,前唯言身見故。
論:色身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即是五根、扶根塵等。離色染生無色,猶由愛我故。若唯言五欲,據在家者說,此通出家、外道,即色蘊全。
論:不相應行至真愛著處。
述曰:無實體故;不應於無體法生愛著故。不言無為者,內道小乘不計為著處,彼非著處故。外道云:我是著處我愛我,已不應即為能所著處,此共小乘諍賴耶無遮愛著處。此中除彼犢子部師,彼亦如前非著處破,非有為、無為故。上來總別破訖,前第一是總遮,次三隨增計度遮。下三別蘊遮,故有爾所。
論:異生有學至真愛著處。
述曰:此下第三顯理起愛所著之處,必第八識總結。異生、有學起我愛時,雖於餘蘊若總若別有計、不計,起分別愛,於此識中任運我愛決定生起。如童子等雖無分別此蘊彼蘊,然必愛我,故唯此識是真著處。
論:由是彼說至此阿賴耶識。
述曰:此總結也。《攝論》文少別,並如彼抄。證第八識總有二分,第一引經。雖有自許他許經別,總是第一引明了經。自下第二引共許經文含隱者,依經申理,即是理證。然《瑜伽》、《顯揚》、《對法》八證,未是擬宜,《攝論》無性、世親三卷何以方類。至下文中一一對,出盡、不盡理。引理證中有三: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二、正引經申其理證;三、廣證已後總結之。
論: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述曰:即初也。次依經附理一一別釋,總為十證。總一頌云:持種、異熟心、趣生、有受、識。生死、緣、依食。滅定、心染淨。證各有三:第一引經無此識而經義不成,如此第一中「謂契經說」下是;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如此中云:「謂諸轉識在滅定等」下是;三總結歸本識彰他義不成,如此中末「後心」即是此第八識是。下多分一一有三,隨文准解,然八證中此但有五,可具對明。不解三者,下自當悉。
論:謂契經說至故名為心。
述曰:第一引經,不出經之題目,但隨解釋。雜染法者,即有漏法,善、染皆是。清淨法者,即無漏法,五蘊並是,或順解脫分等名清淨,順清淨故;分位之中有清淨無漏種故。「之所集起故名心」者,或諸法種於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處故,即通有漏、無漏所集起處。或諸法種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諸種所集起故,如善、不善業為異熟因,無記種子為因緣,集起現識。果唯有漏不通無漏,無漏不生此識故。無漏識者無漏集起,此即引經。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無第八識,如經持種心不應有故,即無此識理爽前經。隨諸部釋,雖下自有簡,然於此中,總敘諸部釋此經。下方次第別難,謂諸部中經部強勝,故須先破。
次第二段文。
論:謂諸轉識至有間斷故。
述曰:自下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於中有五。初破經部,於中有三:一、破五蘊受熏持種;二、破識類;三、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初中有三:一、正破六識;二、破色、不相應;三、破心所。初中又二:先破違教;後破違理。違教有二:初破他;後顯自。譬喻部師即經部也,如五十一、《對法》等,解種子義中云:又心、相續長時間斷,不應經文流轉不息者,是以轉識間斷故;不能持種受熏,夫堅性者可持種故。識若不斷其種恒在,識既斷故種亦隨滅,後法等起從何種生?有間斷故不能持種,然彼但言滅定等長時者不取餘法。凡間斷者,共經部師有五位故,謂即無心睡眠、悶絕、無想、滅定、無想異熟。其大乘中命終、受生悶絕中攝故,此等諸位轉識不行,唯第八識相續不斷。此中以下諸識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別解心所法故。然此中下電光等喻,一喻通三因。謂六轉識不能受熏;有間斷故;如電光等。即下說云:一、非可熏習;二、不能持種;三、非染、淨種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三宗量。此皆遮量,設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中攝。
論:根境作意至易脫起故。
述曰:經部六識不俱時有,破大眾部,然彼無熏習義。設破熏習,又以經部有熏習故。設許俱時,亦不成熏。此破經部設許六俱,有熏習故,是義之本。《攝論》第二無性解云:若六轉識定俱有者,不應所依、所緣、作意三種各別。以各別故無相應義,此難俱時起識熏義。世親《攝論》云:復有餘義,謂行相亦別。此不成因,第八、六識根等許別行相亦異;又無同喻,非極成因。無性意謂根、境等定別,非定俱時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意,即三差別互相熏故。量云:眼等非可為耳等所熏;根、境、作意三定各別故;此無同喻。然以理責之,令不得互相熏。或如自他身六種轉識,故論文云:根、境、作意類別起故。不爾此言說之何用?《攝論》唯有此中一因。前解設破經部六識俱時受熏,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熏,以根、境等三種各別,非必剎那剎那皆具足故;非識恒起故無熏習,不同無性。前解雖本,不作此解自為不定,八識三別互相熏故。又六與八非一向異,依之而起故許相應,彼六不然故無自失。「善等類別易脫起故」者,《瑜伽》等種子中有四位: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二、三界位,謂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三、有漏、無漏位,互相望起;四、世、出世位,互相望起。今以善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類別易脫起故。宗如前量;因云易脫起故;喻如電光等,等取聲等。
論:如電光等不堅住故。
述曰:此則同喻、及第三因。「不堅住故」者,因也;如電光等,喻也。
論:非可熏習至所集起心。
述曰:下三宗之法,因如前說三種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法;或三種因各各別成。如次、逆次、超間、合二,准作可知。若與根等類別為因既有同喻,即言類別為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識非可熏義。
論:此識一類至所說心義。
述曰:此顯正義。成第八識是可熏識,以一類故;從初至終無間斷故。如苣勝等,等取衣等。此非極成喻,亦非無間故。然從生至滅一期無間少同第八,得以為喻,可言極成,此中比量如文可知。「一類」之因,簡前善等類別之因;恒無間斷,簡滅定等五位間斷。「堅住」之言,簡不堅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無所遮。或「一類」言,義亦兼彼,此中法闕。但有可熏,略無持種,以苣勝非集起之心,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論云:「契當彼經所說心義」,此違經中但有二宗法: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義。然以苣勝可為熏習,文但明舉,遂義合云:「契當彼經所說心義」。下違理中,方言不許有持種心便違正理,舉第三宗。然違經中亦得具三,違理亦爾,各舉勝義,互舉不足是文本意。
論:若不許有至亦違正理。
述曰:第二違理。若不許有此更違於理,上來依經申理難,以下經外別生難。
論:謂諸所起至唐捐其功。
述曰:下出別理。起染淨法不熏成種,所起唐捐,空無果故。唐之言虛,捐之言棄也。生死、涅槃無由斷、得,故無生死亦無涅槃。
論:染淨起時至執自然生。
述曰:若現行起無種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為因,無餘因故;下第十破中亦云:無所熏故。若無自種,則界地往還等,諸染污法無因而生過。然彼經部執色受熏持種,如五十一末敘。或雖不相應,彼計是假無體法,大眾有不相應,然無量習。今並設遮,亦有執故。
論:色不相應至豈能持種。
述曰:量云:色、不相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亦不能持種,此中二宗;因云:非心性故;喻云:如聲、光等。內法所熏,簡苣勝等色,為外法熏故。此中不取堅性為法,故知性不堅住。非宗之法,即是因也。總配別配色、不相應,因、宗可解。
論:又彼離識至內種依止。
述曰:此色、不相應,不可說為內種依止;離識無實性故;如龜毛等。色體即心故,唯應心為諸種依止;不相應假依心而立,亦應實法為種子依。前已數遮故不為量,但可言異。
論:轉識相應至亦不受熏。
述曰:下第三遮心所,有八比量,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隨其所應。量云:此不能持種,亦不受熏;有間斷故,易脫起故;如前諸識,法在於後令通前量。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故;如電光等。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為喻。後二因、喻略而不論,如前說故。非六識是不自在等,故應別喻。
論:故持種心,理應別有。
述曰:此總結也,然無性次下有前念熏後念計。上已破云:不俱有故無相應義,如他、我身前後之心不能受熏,總是經部義。此下第二破經部中遮識類受熏,彼論據計唯識前熏後,此說許識類亦然,故前後異也。上總經部計熏,設縱六識俱有。除第八識,餘五取蘊並如前遮非持種等。故持種心理應別有,即第八識。此等經部本計,然後有經部異師,第二於中有二:初敘宗;後正破。
論:有說六識至第八識性。
述曰:此敘彼宗。是識轉變剎那即滅,識上假、立一類不變,無別前後,識類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種。識既被遮,故須計類。因類既成,何勞第八?
論:彼言無義。
述曰:下破有四:初論主非。
論:所以者何?
述曰:次彼返詰也。
論:執類是實,則同外道。
述曰:第三別破中有四:一、徵假實;二、徵何性;三、徵間斷;四、徵類同。初徵有二:一實;二假。此徵實也,吠世史迦同異實故。
論:許類是假至內法實種。
述曰:此徵假也。類不能持內法實種;許無實故,無勝用故;如龜毛等。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無勝用故,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內法種子。外種可然,麻衣是假許可持故。本宗說類是假,今言實者是設遮也。如《攝論》總有二種:一、識類,識家之流;二、剎那類,即無常之流。二皆假法,此假實徵。
論:又執識類何性所攝。
述曰:次三性徵,總問何性。
論:若是善惡至猶如擇滅。
述曰:此類,應不受熏,汝許有記故,如擇滅。此中宗略,若難不持種,便違宗失,非自不許彼故。
論:若是無記至此類應斷。
述曰:若唯無覆,善惡心時此即應斷。此義意言,許間斷故,如識自體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而彼若言善、惡心時,此類不斷性是無記,具堅、無記義故可熏者,今非之云。
論:非事善惡至別事性故。
述曰:非識自體事善惡性,類成無記。所以者何?別類必同別事性故;非如眾同分是總類,同異句等是總類故。彼與法自體事性異,此是別法,法之別類唯在識上有,不通餘故。雖無同喻,以理徵之,彼言識法同分是無記,識通三性,此類可然故可熏者。
論:又無心位至持種受熏。
述曰:設縱類無記,異其善等心。此不斷故故可熏者,如五位無心時此類定無,是識類故。如識間斷,性非堅住,故不可執持種受熏。此二比量義准前成,《攝論》同也。
論:又阿羅漢至許便有失。
述曰:第四徵類同。中有二:初凡聖類同;後根、法類同。此初也,聖、異生心,識類同故。前成凡夫,後成阿羅漢。或是異身但類同者,應互相熏。諸阿羅漢為諸染熏,異生應為無漏法熏,是識類故,如自異生自聖者等。許便有失,無凡聖故。
論:又眼等根至識類受熏。
述曰:下徵根、法。謂眼等根、及所餘法與眼等識,一則根同,眼識等亦為次第滅根故,名意根故。亦與餘法類同,法義通故。或信等餘法,與眼等根義同。眼等根法,與非根法法類同,應互相熏。然汝不許,違自宗故,義雖通爾,以彼本計識類受熏,即眼等根是識根類,或所餘法是識法類,應互相熏,識之類故。然汝不許是此本意,若以根等與餘信等為根類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此法類同《攝論》亦無,彼言或應意根成造色性,與眼等根類同故。
論:又六識身至必俱時故。
述曰:第三破事、類雙熏計,准世親。前熏後不言類唯取識,是譬喻部師。無性亦然,並無類前熏後。今此設遮經部,兼破譬喻師。譬喻師是經部異師,即日出論者,是名經部。此有三種:一、根本即鳩摩羅多;二、室利邏多,造經部《毘婆沙》,《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名經部,以根本師造《結鬘論》廣說譬喻,名譬喻師,從所說為名也,其實總是一種經部。上來事、類俱時被破,即事及類前熏於後。今破云:前念事、類,不熏次後念事、類;不俱有故;如隔多念。隔多念者,彼計不遠熏故得為喻,但熏次後故。設遮識熏類、類熏識、識熏識、類熏類,皆不成立,故總遮云:「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時故」者,顯熏習義,非是前後如隔念故。又此文外破前後心異性,或後是善惡類亦然。如何前熏後,後無記可爾?以前經部本計熏習,設六識俱轉。今次敘大眾部,彼計唯有六轉識俱而無熏習,設有熏義。
論:執唯六識至能持種義。
述曰:此既別破大眾六識俱轉,故知初破但破經部。縱成俱轉,難非受熏,由前破經部同時六識受熏故。彼大眾部六識無持種義,此不立假類受熏故言唯六識,無前熏後故言唯俱轉。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無性第三云:「經部師」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經為量者,故言經部。
論:有執色心至為證不成。
述曰:於中有三:一、敘宗;二、申難;三、破救。此初也。謂色望色,心等望心。自類前後,前為後因。因義既成,故先所說證第八識有不成也。
論:彼執非理,無熏習故。
述曰:次申難有三:初破無熏習;次難後不生;後難無後蘊。此總非。
論:謂彼自類至前為後種。
述曰:既無熏習,如何前後為種?若曾自類相熏、前念中有後種子,前可生後,既無熏習何得為因?無性《攝論》云:二念不俱有,故不得熏習,如前已破。量云:前心等不為後心等種;無熏習故;如瓦礫等。
論:又間斷者,應不更生。
述曰:此第二難。《攝論》云:謂生無色色久時斷,後生下界色應不生,彼說過去現無體故。滅盡定等心斷亦然,前久已無,應非後種,因則不遍。
論:二乘無學至為後種故。
述曰:此第三難。彼色生色,心復生心,二乘後蘊如前餘位無斷絕故,但言二乘簡自宗,故佛無此事。量云:極成二乘無學後心不得入涅槃;許能為因故;如前前位。極成言簡佛為不定,彼不極成故。自下經部諸師,既見上座被此難已更方轉計。或設遮上座部有熏習救,前解是本,恐無心時心斷故,色中有心等種;無色時色斷故,心中有色等種,更互含藏受熏故無過失。今子段第二論主非之。
論:亦不應執至前已遮故。
述曰:下破轉救色、心展轉互為種生。無色、無心,後生諸色、諸心無失。轉識、及色非所熏習,先已破故;轉識不受熏,許有間故;色根不受熏,許非心故;並如聲、電,如何可能為諸法種,並如五十一敘計。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於中有二:初敘宗;後正破。敘宗中文二:初正敘;後會違。
論:有說三世至能持種識。
論:然經說心至勢用強故。
述曰:心用強勝非如色等,故唯說心,非心持種可受熏習。經部以色為持種法,心類亦然,但說於心,以心勝故。大眾部、上座部俱云:雖說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說心。次當論主非一切有言。
論:彼說非理至非實有故。
述曰:過去、未來,非實有體,非常無為;非現在故;如空華等。
論:又無作用至皆不得成。
述曰:其去、來世。非因緣性;以無取果用故;如無為等。去、來既無,無持種識,故於諸部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論:有執大乘至及一切法。
述曰:第五清辨無相大乘,於俗諦中亦說依他、圓成有故;真諦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計所執,彼執此文為正解故。彼依《掌珍》真性有為空等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皆言無體。言似比量者,謂約我宗真性有為、無為非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極成過,汝不許有我勝義故;四種世俗、勝義之中各隨攝故。若隨小乘彼轉實有,便違自宗。若隨汝自宗勝義空者,我不許汝空勝義故,亦非極成。又以我說若約世俗無為、有為二俱是有,若約勝義非空不空,汝今說空,即有違自教之失,名似比量。
論:彼持違害前所引經。
述曰:違前染淨集起心經。
論:知斷證修至成大邪見。
述曰:知苦、斷集、證滅、修道,染苦集、淨滅道、集道因、苦滅果,皆執為非實,成大邪見。彼若救言,我依世諦不說為無,但言非實。
論:外道毀謗至但執非實故。
述曰:則同外道。外道邪見毀謗,亦不謂染、淨等皆無,現所見故,但執非實。染因不能感惡果,善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實故,如空華等。
論:若一切法至用為軍旅。
述曰:一切法無,菩薩不應起大悲捨生死,集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為除虛幻之敵,求石女之兒以為軍旅而共摧敵?要賊是有,方求資糧而求斷彼。
論:故應信有至染淨因果。
述曰:因果不無可信此識,勸清辨等以生信也。此中可說三性有無,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見之是非,定雙情之邪正。我真諦中亦非法無,但不可說為因為果,言語道斷故;俗諦之中依他、圓成有故;遍計所執無故。
第三大文總結之。
論: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述曰:持種等心是此第八,即八證中第四種子證,及《攝論》第二熏習中;及安立本識第三中義。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論:謂眼等識至非異熟心。
述曰:下文有四:一、破計;二、申義;三、明身受;四、立異熟心。初有二:初總破;後別破。此為二因,立二比量,諍異熟體。六種轉識中業所感者,非真異熟心;斷已更續故,有時間斷故;如彼電光、長養色等。若不別言業所感者,有一分相符過,彼善惡心說非異熟故。若不言真異熟心,即違自宗,自說亦是異熟生故。或總非六識,不應是真異熟心;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如電光等,或有間斷,斷已更續故。此因皆是總非六識,言此諸識中不應說有真異熟心故,無相符過。
論:異熟不應至無斯事故。
述曰:彼說命根、五根等異熟者,必相續無間,一切時是業果故。斷已不續,故知六識非是異熟心。非大乘中許眼根等是真異熟,彼宗說故。此總非訖,下別破。
論:眼等六識至非真異熟。
述曰:破小乘言:汝六識中業所感者,非真異熟;非恒相續故;如聲、風等。故知前破但是總破。又彼識中業所感者,是異熟所生;非恒續故;如自許聲等,大乘許是異熟生故。此中更有斷已更續因,皆准前作,此中文略。
論:定應許有至作有情依。
述曰:自下第二申歸正義,定應許有真異熟心。一切時續者,酬牽引業。非滿業者,有間斷者是滿業故。引果之識遍三界有,六識不遍。無色、無心定等,五識、及意無故;無斷者言恒故。變為身、器,以身、器恒有,必由心變故。然境不離心故,非身、器色法能作有情依。有情是假者,假者依此識而建立故。若無此識如死屍等,便不可立假者有情,何須恒時變為身器。
論:身器離心,理非有故。
述曰:身器離心,理非有故,不可為有情依,此總對諸部。又無色界應無有情,以無色故如前已說故。若爾命根、同分足為有情依,遍而無斷可為真異熟,何須此識?
論:不相應法無實體故。
述曰:以其無故不可為依,此偏對薩婆多。
論:諸轉識等非恒有故。
述曰:亦不可依,非恒有故。應無心位即非有情,無所依故。此偏對經部,或總俱對。
論:若無此心至恒立有情。
述曰:若無第八,誰變身器?復依何法恒立有情?有情之體以有心是,無心非故。
論:又在定中至身受生起。
述曰:第三明身受。若在定中或不在定;若有漏、無漏定皆此攝盡。《瑜伽》等文有如理思、不如理思,彼或不思惟,或復推尋,即是此中有別思慮、無別思慮。謂在定、散皆有身受,有別思慮、無別思慮。別思慮者,意識別緣一深妙理或別事等時。無思慮者,或無心時等。在此有別思慮、無別思慮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在定等中有身受起。然無五識或別緣等,故在定等中意身等識不覺,唯第八識領受此境。此等位中損益身故,故名身受,或從果為名,後時損益身故。
論:此若無者至或復勞損。
述曰:若在定等無身受者,不應出定等後時,身有順故怡適,或復違境勞損,如坐禪師在定之中心別緣故,縱有勞損、怡適未知,後出定已方有損益、或適、或勞。由前定等中有損益境第八識取故,後時得有勞損於身等,舉後果位顯因定有。言身受者,身所受故,非謂受數,此即是境。
論:若不恒有至有此身受。
述曰:若無第八真異熟心定中領之,彼定出等位中,如何有此身受?
論:非佛起餘至非佛有情故。
述曰:第四立異熟。量云:非佛起餘善心等位,必應現起真異熟心宗也;非佛有情故因也;如許起彼時喻也。非佛者,謂菩薩、二乘、及異生等。此簡佛者,佛起善心位無異熟心故。起餘者,餘有二種:即是共許六識中異熟心餘,即善無漏心位等;或是餘無心位等,此簡起異熟心。更立異熟心,便犯相符,無同喻故。在彼位中必應現起真異熟心,此下二句是法,前二句是有法。非佛有情故者,不言非佛但言有情,有不定過。或違自宗,佛亦示現為有情故;善、無心等時無異熟心故。如許起彼時,如汝自許,或我許汝宗起彼六識中業所感心是真異熟,故得為喻。不爾便有所立不成,不許六識真異熟故,又不舉此即無同喻。若以此宗第八為喻,彼說無故,無俱不成,起六識中異熟心是非佛有情。何故善心起時無異熟心,亦非佛有情故?
論:由是恒有至此第八識。
述曰:由此道理故,必恒有真異熟心。此總結也,即是解八證中身受文也。無此解者難解彼文,自下第三。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說趣生體,以經為證。通破一切有、經部等諸部,皆說得也。
論:謂要實有至正實趣生。
述曰:下文有三:一、具義多少;二、遮餘非;三、歸本識;此即初也,四義具故方名趣生:一、要實有,謂要有體。假法非趣生,趣生實有故,即業所感是實有故;二、要恒續。謂無間斷法方趣生體,生此趣此生中,一期時須恒故;若有間斷便非趣生故;三、要周遍。謂通三界九地,不可此趣生唯在一處界,不在餘處界,以趣生通三界諸地故。若是有漏有情皆趣生攝,若不遍者即非趣生故;四、要無雜。謂生此趣生,方起此法,名此趣生,若生此趣生可起餘趣生法,則非趣生,應成多趣多生故;具此四義是正是實趣生之體。此言正實,簡能趣法及中有等皆名趣生。諸經論中言煩惱等是趣生者,是假趣生,相似趣生,非是正實趣生之體,今言正實意在於此。
論:非異熟法至趣生法故。
述曰:下遮餘非,四義遮也,即第一遮。此有二意:一者總簡。謂除第八識外,皆是非異熟法,非真異熟法故。此意在真前言正故,種類言之。住一趣一生,可起諸餘趣生法故;二別簡。下簡得善,別報心心法、及色、不相應行已。今此中雖復總言非異熟法,在下所簡外,謂餘加行善、及染污。餘無記心、心法,長養等流色,皆可起餘趣生法故;第七識不在此中,非共有故。今簡共有者故,即是四因中第四無雜因簡,此從下向上解。
論:諸異熟色至全無彼故。
述曰:此第二遮。異熟色中有九處,除聲、及法處,無色界中無異熟色故。及五識中業所感者,即苦、樂、捨受相應報心異熟生者是,不遍趣生。天趣、化生,即無色界之中全無彼故。此舉全處,於別別地亦無有故。鼻、舌色界無,餘三識二禪以上無。諸色分別可知,此中不舉分無處故。但約所無,簡別為論,此具四因中多少,即第三因簡。
論:諸生得善至而不恒有。
述曰:即第三遮。此唯第六意識中者,五識雖亦無雜起者,無色全無,如前類遮,非此所說。及意中別報者,雖遍趣生起時無雜,而不恒有,有間斷故;六位無故。或無漏心,異類心中,皆說無故,即第二恒因簡。然此雖復說不共因,亦說共因謂遍、無雜二。有體,通上亦有故,此中不說。然此說所有者,影顯前後皆有,所具因故,類此應說,恐厭煩文故略影顯。
論:不相應行至是實趣生。
述曰:即第四遮。此初因簡,前數成故,更無比量。然此四因,非但一一別簡,共簡非是業果,具四義者是業果故。是第七識非共有故,此中不簡。然入第三恒中,以入地有轉易故;入滅定等有間斷故;非業果故。無性之人第七非業果也,此下所簡彼心所法亦在彼中,隨所餘生即屬彼故;此中言王意并臣故。
論:唯異熟心至是正實趣、生。
述曰:自下第三歸本識也。於中又三:一、歸本識;二、破他非;三、簡佛位,此即初也。如是所簡餘五蘊法,皆不可立正實趣生。又此業果,明知無為、無漏有為,皆非趣生體,唯異熟心及彼心所,體是實、是恒、是遍、是無雜,是正實趣生。
論:此心若無至應非趣生。
述曰:下破他非。設許別報心是趣生,既知除異熟無記心外,無趣生體故。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起善等位,應非趣生。謂在彼界起善心性有覆心時,應非趣生,此時無報故;不同下界有報色故。若此本難唯經部師,無不相應命根等故。若破薩婆多,不許彼不相應已,今為此難,於理不遮。故知設許別報法是趣生難,前已遮善等非趣生、雜起故;一趣成多趣法,應是多趣身故。第一設許別報心是趣生訖。
論:設許趣生至便違正理。
述曰:次第二設許趣生攝一切有漏,即善等皆是。生無色界起無漏心,應非趣生,即是便違正理。有二乘聖者非趣生攝故,即《攝論》第三云:生非想處起無所有處無漏心時,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但有設許一切有漏是趣生難,皆以前難應尋彼會。此通諸部,義准前釋。
論:勿有前過至正實趣生。
論:由是如來至無記法故。
述曰:下簡佛位。佛非趣生攝,佛無報法故。
述曰:四智俱善,亦非界攝,非有漏故;有漏是界義故;界是縛義故。又彼何故非繫縛者?世尊已捨苦、集二諦名世尊故。何故無苦、集?有漏諸戲論種已永斷故。即有漏法名為戲論,無漏法名不繫法,故非同戲論,故正實趣生唯異熟心、心所。
論:正實趣生至此第八識。
述曰:世尊有處說為人趣,名化生者如下食中自當解釋,皆是示現。非正實趣生,彼全無漏故。此是報法故,《佛地論》中亦同此解。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論:謂五色根至能執受心。
述曰:下文有三:一、顯所執彰能執心;二、明執心顯唯第八;三、破異計非能執受。此即初也。五根在自身,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處,除聲,皆非執受,故《對法》執受九處除聲,聲非所執故。問曰:何以聲非所執受?以有間故。又聲疎斷,故非所執。然五十五等亦說是執受,以依執故,非生執受,如前已說。唯現在世是有情故,可有執受,過、未非也。經部去、來無,薩婆多非過、未,此出所受。彼唯身根能生覺受,餘根等同聚亦名執受。其身識轉時名為執受,身識不轉亦名執受,是彼類故。此等所執受法,定由有已能執受心持令不壞。經雖但言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自非能執。自若能執,應別有所執。既無別所執,而言有執受,故知有他能執受自也。
論:唯異熟心至無如是義。
述曰:下明執心顯唯第八於中有二:一、顯八有七無;二、簡言濫。此初文也。何心能執受?唯異熟心,謂第八識。先業所引,體任運起,非現緣起。縱第七識亦現緣引,不能執受。即是八證執受五因中第一因,下自為量,不能煩述。非善、染等,等取威儀等無記,彼是第二因;彼言六識善、惡可得故,不能執受。一類,謂第八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次第三因;彼言六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不可得故,不能執受。能遍執受者,謂唯本識遍能執受五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識各別依故,不能遍執。此中第八佛色根證如下自解,相續執受。謂第八識一切時執,非有執、不執。不執時即爛壞故,是第五因。彼言六識所依應成數數執受過失,唯第八識具此五義。眼等七種轉識皆非業引,不具五義故非能執。
論:此言意顯至無執受故。
述曰:下簡言濫。論中意言,顯六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自內能執有色根身。既六轉識不能執受,即唯異熟第八能執。此言非顯唯異熟心方能執受,勿諸佛色身亦無執受故;佛善第八亦能執故。謂前二因但義差別,即一類攝盡。一類異熟無記,即雙攝盡,故今說三。又前二因簡本識、轉識同異,後三因中明七轉識不能遍執受內有根身,却明執內有漏色身唯異熟識。非顯能執識唯異熟心,佛能執心為不定故。
論:然能執受至故作是說。
述曰:執有漏身唯異熟心,非善等心。雖佛善心亦能執受,執善無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說。
論:謂諸轉識至如非擇滅。
述曰:下破異計。初有五量總破識等非;後遮色等。初中有二:初破心;後例所謂諸轉識。總破六識,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為宗法;現緣起故;如風聲等,即對先說阿賴耶識,先業所引以能執受。又宗法中不言不能執有漏身者,設六轉識無漏性者,亦不能執佛無漏身故。又下法中不能執受有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准知,此第一因。自下第二別破異性,彼轉識中善、染性等,等取威儀等心,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非業引故,如非擇滅,自對前說非善染等。然無漏識不執有漏色身,故無過失,俱共許故。
論:異熟生者至有漏色身。
述曰:此對前說一類、能遍、相續三義比量。彼轉識中異熟生者,亦不能執有漏色身,自下三因皆破六識異熟心不能執受,非真異熟故,前已極成。既有間斷非真異熟,故得為因。前第三因,有間斷是非一類故。又非遍依故者,即各別依轉,第四因是,即同《攝論》生不淨章各別依也。又不相續故,數執過失,是第五因。亦生不淨中不堅住也,喻云如電光等,上第八識五因次配。然舊作五因量別,勘《瑜伽》等抄,此等三喻,雖一即得遍於五因,論師欲生惠巧便,故此別出喻。勘諸八證第一執受,不見此文,但知虛讀過。
論:諸心識言至如唯識言。
述曰:例破心所,上來如是異熟心言。諸轉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由此一文,證知上下諸文皆爾,中以作法影初後故,上來通破諸部六識非能執受。
論:非諸色根至如虛空等。
述曰:自下別破經部、薩婆多色等執受。謂經部師計,有心色互持種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今破色根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謂薩婆多心能執受,前已破訖,若謂命根、同分為能執受,今此亦非。不相應行雖舉總名,意取命根、及眾同分,餘不計故。或設遮餘,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此設許有體,不爾即應言無體性故。今正非無體,亦得以無所緣為因。
論:故應別有至此第八識。
述曰:餘既不能執,故知別有阿賴耶識為能執受,無前過難。
論:又契經說至得相續住。
述曰:自下第五三法契經,文各有三,准上可解。此經有頌,謂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僵仆,如木無思覺。此中更互依持之經,是長行文,與頌稍別。此經意說,於有色界有壽、煖處有能持識,三法攝故。識如彼二亦應相續,故以為證。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總以理成,下自別解。第二正解有三:先非轉識;次即賴耶;後難異執。
論:謂諸轉識至持壽煖識。
述曰:此非轉識。六種轉識於五位有間斷,於三性有轉變。由斯義理無恒持用故,如聲風等。此中三量:因有三故。一有間;二有轉;三無恒用。不可立為持壽、煖識,通破諸部。或彼設言轉識有持用,而非恒持,即以此一為極成因。設言有細第六意識有恒持用,今以為法無恒持用;有間轉故;如聲風等,亦得為量。
論:唯異熟識至持壽煖識。
述曰:此即賴耶,取第八識立為持壽、煖識;無間轉故,許有恒持用故;猶如壽、煖。此喻有失,以壽、煖非能持識故。又識可持煖、壽二法,煖不持煖,壽不持壽故。今可應言我第八識可能持煖,許無間轉故,及恒持用故,如壽。或能持壽;因如前;喻如煖。又第八識可為能持;許壽、煖、識中三法攝故;如彼二法。論無此因,此因通故。然此論文義具為論,非要文具,故論文云:「持壽、煖識」,以壽、煖為喻。或復成立第八識性有恒持用及無間轉,前以許無間轉因,後以許有恒持用因,次以義逐。
論:經說三法至豈符正理。
述曰:後難異執。於中有三:一、申難;二、返質;三、解徵。此申難也。經說三法更互依持,餘二相續,獨識間斷,豈符正理?闕一不可,名互依持。彼說六識故言間轉,間者斷,轉者易。量云:三法中識應一類相續;三法攝故;如壽、煖二。又或應返質,壽、煖二法亦應間斷;三法攝故;如彼許識。此論主徵。
論:雖說三法至獨有間轉。
述曰:此外返質。雖說三法互持,兩家共許唯煖一種不遍三界,非壽與識亦如於煖。今者論主何不許識獨有間斷,例言三法更互依持?煖不遍三界,依持許三法,何妨其識獨許間轉。
論:此於前理至恒相持用。
述曰:下解徵也。論主釋言:此於我前理非為過難。經中說三法互相依者,謂若是處具有三法,即欲、色界無間轉者,可恒相持,不爾便無恒相持用。謂有間轉名不爾者,如六轉識無恒持用。經言:三法更互相依,非令無色亦有煖法。
論:前以此理至其理極成。
述曰:前者我言恒持用理,顯三法中所說識言非詮轉識。意目第八恒有用故,汝舉煖不遍,豈壞我前理?我前所言識不遍者,可以煖為例;我以識無恒用,何得以煖為理?彼救意言:識有間故,無恒持用,煖無色無,亦應如識。論主意解,具有三法處,可有恒持用。在欲、色界為難於汝,此則不可具三法處,唯識間轉,壽、煖不然。非於無色唯說煖無,便則例令具三法處,許識間轉有恒持用,故我前說其理極成。
論:又三法中至定非無漏。
述曰:前不齊解。設復任汝識間轉如煖,汝宗六識為此中識,應不通三性及與無漏,如壽與煖故。論無三性准例應成,故云:又三法中乃至定非無漏。此亦不然,如壽能持煖非是壽,以能持故,壽應非壽。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是故何得以識能持故,令如壽、及煖。非通三性,及非無漏。此意不然,謂無漏法不持有漏故。識如壽、煖唯有漏有持,豈得言三性有壽非壽等?為例成失,一切難中俱有此例,又此中文第二別難。
論:生無色界至能持彼壽。
述曰:且許有色界以色身有故,識無漏時壽、煖可在。或有色界有色身故,設識無漏以義隱,故今不為難。生無色界既無於煖,起無漏心爾時,何識能持彼壽?無色身故,何所依持。
論:由此故知至此第八識。
述曰:總結之也。由此故知,有異熟識,無記一類,相續恒有,體遍三界,能持壽、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如《俱舍》第五命根中難。然今以識種上功能為壽,即現行望種為互依持。此義如何?種生於現,有力因緣;因望所生,能持可爾。現望於種,既非能熏,無力引生,能持寧在?因緣義者,非要能熏,種自類生為例,即是第八現行。雖非能熏,望彼種子亦非因緣,然稱有力。若無持者,便失壞故,此中相持非因緣義。由此識、壽兩互相持,更互為緣於斯義立。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六,此初引經便證識有。謂此大乘及通小部,受生、命終必住散位及與有心,方得受生及命終。理此中合文必住散心,非住無心及非住定位而得命終受生者也。下破經部等,所以者何?《瑜伽》第八十云:諸無學者要先入滅定後方入無餘,亦無心命終,彼無六識非無第八。由斯即顯,若以六識為命終識,彼如何成?若說意識受生命終,彼由無學願力致然,既有第八亦非無心。又說諸異生、有學,不相違也。
論:謂生死時至必不現起。
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六識非;二、顯第八是;三、破大乘異說;四、破上座部義;五、難死時漸捨之識。初中有三,如文自顯,此即第一舉無轉識。此位身心俱太惛昧,身惛昧,硬強性;心惛昧,闇劣性。「如睡無夢」,即五位中無心睡眠;「極悶絕時」,因鬼、藥等有此事起,如〈決擇分〉無心地說。然《瑜伽》師生死二位既無六心,無心地中不別說者,即悶絕攝。今言悶絕離死,生外為鬼、藥等所悶絕故。今此二位非是住定,住散位攝,有此無心故引為證。量云:即生、死位,明了轉識必不現起;身心惛昧故;如睡無夢等。此二位中身心惛昧,大小二乘悉皆共許,故極成因。轉識生死位無,唯大乘義,故得為宗。對薩婆多此喻不成,彼但三位說無心故。然先釋有二:一、謂唯有第八無餘六轉,此文可然,宗無餘故。即以《瑜伽》第一為證,謂入母胎說有本識,不說意故。又以《對法》論文為證,唯以無記心命終故。二、說亦有意識,豈以《瑜伽》不說意識即便無者?第七應然,以不說故,此位應無。若無記心命終受生便唯第八,第八恒有,何須說也?即以此文證有第六。簡異性故,說唯無記。若不然者,說無心位,何不別說受生、命終,唯言五位?前師解云:亦即悶絕,俱是惛昧位中攝故。然今此中文勢本意,唯取有本識義為正所宗。言無意識,受生、命終唯有本識。若無本識,以誰為受生、命終之心也?今助釋云:是破他故且言無意,非唯一說此兼兩師。然下既無別說,即以前師為正。
論:又此位中至必不現行。
述曰:子段第二立六量非。此二位中必無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正破薩婆多,引三位無心為喻。若兼破經部等,即前二散、及與二定、無想五位。然彼二部等說五識無,執有意識,然今此中正破彼意識,及設遮五,通言六識。非正遮計,此即難全無。
論:六種轉識至如餘時故。
述曰:第三段設縱有六識難,令行相、所緣亦可得知。汝之生死許有轉識行相、所緣應可了知;轉識攝故;如餘散有心位。今隨文便先言其因,謂六種轉識;次言其宗,宗中先言有法行相、所緣;次復言有,此言有者謂有轉識。行相、所緣必應可知,可知即是法。如餘時是喻,以因故字,安置喻中。非直文勢便能,亦復義生巧逐,上下諸文多分如此,准此可解。既有此難,外返伏難,說有轉識遂令行相等可知。既有賴耶,應行相等可說。
論:真異熟識至不違正理。
述曰:第二顯第八是。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知,簡第六意體非微細非真異熟。是引業果,總報攝故;一期相續,中無斷故;恒無轉變,其性定故;是散心位,非定位故;是有心時,非同五位無心時故;名生死心不違正理。我今此識既非轉識,體極微細。生死雖有,行相、所緣俱不可知,非同麁識可知之識,故六轉識違於正理。此中所以惽昧為因,解生死時無轉識義,諸賢共稟,眾教同說。次難陀論師等無量論師、正法藏、勝軍師等,時以為住,恒用闡揚,殊增智慮,名光月氏,譽美方今,無識之儔,同遵南指。唯我大師,至生微破,及其披此,更益前非,如次論下及制惡見中正陳其義。今諸釋既備,勝義雲集,群賢敘之,盛當所指。
論:有說五識至意識亦無。
述曰:下第三破大乘異說有六:一、敘宗;二、正破;三、救義;四、破救;五、更救;六、復難;此敘宗也。五種轉識生、死定無,大小教同,然諸賢等於此無諍,唯第六識今應分別。意識取境凡有三因,或因五識,隨緣五塵;或因他教,別生解故;或定為因,境界殊妙。死位既同,以惽昧為因,故無異說,唯於生位更增此釋。生位前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言死位中或因五識、他教等故,意識可有。唯正得以惛昧為因,初受生位諸因不成,故獨為證。然雖更有獨起意識,不緣於教;不緣五塵;不緣定境;取增人、法,此何不說?無心別起,不託五塵、他教、定力別生計度。本但三因,如見、聞等,無別因起必應爾故。
論:若爾,有情至無由起故。
述曰:破上異師別生解者,謂生無色初剎那後,彼時意識應永不生,初無意識,彼此同故。若彼伏言受生已,次入定無散意者,理亦不然,定心必由散意識引;或加行為因,如聞、思等;或生得善引生方起,此通三界。五識、他教此之二因,彼界無有,能引起定。散心意識,在彼界中無由起故,定如何生。非初受生即可得定,故彼三因彼初無有,彼界散意何緣得生。
論:若謂彼定至能現在前。
述曰:彼復救解:若生下界非串習定,可藉散意引生彼定。下串習力後生彼時,定心率爾能現在前,故無過失。
論:彼初生時,寧不現起?
述曰:論主難云:彼界定心即初生位一剎那中,寧不現起?亦由下界串習力故,由如後時。
論:又欲色界至亦應現起。
述曰:下初受生一剎那位,前生曾習第六意識亦應現起。即生得善,或勤煩惱久習工巧等。
論:若由惛昧至何勞別說。
述曰:若汝救言:無色界中初生定心,及下界中初生位散心,由惛昧故初未現前。此即是前諸論諸賢共稟之因,何勞於中妄生別說?
論:有餘部說至俱不可了。
述曰:上座部師說:有根本計,有末所計,根本計麁細二意許得並生,末計不然,必別時起。今此本計,別有細意識,生死位中,一類微細行相、所緣俱不可了。非如薩婆多等故,我無咎者。不然。
論:應知即是至不如是故。
述曰:此即是我第八之識。所以者何?極成意識不如是故。即以汝因還復破汝,謂彼計有二意識生:一麁二細。細者受生、命終俱不可知,異麁意識。無著《攝論》本云:應二意識俱時轉等,又依染污故時無斷故:意識所緣不可得故。又此所依是種子識,即我所說第八識者。《攝論》諸師未悟此文,由不曾見唯識論故,無二意識並生論者。上座部云:我不頌此經,我部經中無此語故。或說無二麁意並生,及二細意並生言先,不障麁、細二識並生,故無妨也。又因明法因有三相,依染污因。時無斷因,闕無同品,定有一相,非正比量。意識所緣不可知者,如大乘本識緣身、器故。所依種識即本識者,何勞虛認,此體非汝所計之識?今論意言:汝謂不然,且初二意並生有難,亦應有麁、細二眼識並生,轉識攝故,如意識。或意識不得有麁細二識並生;轉識攝故;如眼等識。故知經上無文定說,以理證爾,豈得隨情便撥聖教?次三因者此非正量,謂立量云:汝所言細意識者,決非意識;極成意識不如是故;如眼等識。或意識所緣分明行相不可得故;猶如五識。唯第三因成是比量,前二返顯以理直遂不為比量,何得悟徵。今此論言極成意識不如是者,即彼第三因。文雖不同,義勢是一,由是前量故;汝細意即我賴耶故。故上座師不符正理,自下論文通破諸部。
論:又將死時至冷觸漸起。
述曰:下第五難死漸捨識。世親、無性《攝論》皆云:善業從下冷,惡業從上冷,由生勝趣惡趣別故。《瑜伽》第一云:隨下、上冷後至於心,此處初生最後捨故。
論:若無此識至執受身故。
述曰:如上所明六非執受,以捨執受冷便起故。
論:眼等五識至或不行故。
述曰:五識依別。若能執受,無識之時,身冷應起。若身識遍能執受者,或不行故;漸命終時亦有先捨五識身故。
論:第六意識不住身故。
述曰:意識住身可由起觸,不是決定住於身中取觸等故。非無意識身便冷生,第八住身即有煖起,不住身處故冷觸起。
論:境不定故。
述曰:又第六識境不定故,緣境轉易。此命終時行相微細,緣一類境,非第六識有是相狀。
論:遍寄身中恒相續故。
述曰:第六意識恒常起時,逢境即緣,隨依即止,不同本識久住一依,定緣此境,不應冷觸由六漸生。由是等文下七識中,有一類計,第八識以五根為依,如此中言五識各別依不能執故,通依者能執。若不依根能執受者,第六應然;若不依不能執,便以第八為不定故,第八故以五根為依。及此中言不住身故,故第八識亦住於身。
論:唯異熟心至不相離故。
述曰:下總結言。唯第八識真異熟心,由先業力恒不斷,遍相續執於身。捨執受處,冷觸便起,壽、煖、識三不相離故。
論:冷觸起處至此第八識。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七難《名色經》。《攝論》第三引經同此,文易可知,第二為難。
論:謂彼經中至羯邏藍等。
述曰:下文有四:一、敘經;二、申難;三、破救;四、立量,即敘經也。彼經自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等,等諸餘位。此羯邏藍名為雜穢,父母不淨名雜,深可厭患名穢。
論:此二與識至不相捨離。
述曰:謂名與色此二與識相依而住。無性釋言:此二皆用識為因緣,識復依此展轉相續而轉,即是此中互相依義。復引俱時因果為例,如二蘆束更互為緣,恒俱時轉,不相捨離。薩婆多師羯邏藍時無五識故,故唯有意。意即為識,識俱心所說為名,名既通攝非色四蘊。彼宗釋言:名總攝四,實但有三,謂無識蘊故,不與名相應。經自釋言:名通四蘊,故相違也。若謂初時雖無有識,第二念識名名中識,說初念識為名外識。說相依者,即束蘆喻,道理不成,不俱有故。設此位及後許有五識,生諸識不並,故無相依俱義。即是彼部絕解此經,更無理救,經部師等道理同此。《瑜伽》第九有二義解:一云俱有依根曰色,等無間滅依根曰名,隨其所應為六識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終諸識流轉。此解則通大小,非此所諍,便助彼宗,非欲自解;又復彼設爾但以自相望前後為緣,束蘆喻不成。彼論次文亦有此喻,故知此說且隨小相,仍非同喻。第二解云:又五色根,根所依大種,及根處所彼能生大種曰色,所餘曰名。要由有識執受諸根墮相續法,方得流轉,即同此解。故小無解,唯上座部細意名識,麁意名名,如前已遮有二識起,故今不說。
論:眼等轉識至說誰為識。
述曰:第二申難中。設令乃至頞部曇位,眼等轉識攝在四蘊名中。若無此本識者,六識不俱故,說誰為識。
論:亦不可說至無五識故。
述曰:三破救也。若彼言名四蘊中,識謂五識身,所與相依識是第六識。若爾羯邏藍時無五識故,說誰為名中識。大小共許羯邏藍位七日已來並無五識,故於此位無名中識。若彼難言,汝亦七日無五識身,彼名中識,其體是何?第七識也。又除初念,餘時亦許第六識起,意識即是名中識蘊,有何所違?其大眾部諸識並生,七日已前身識等未起,七日已後身識等生,為名中識。遂復解云:經言名色互為緣者,除初七日,餘長時位,如汝大乘說第六意為名中識。初念許無,已後俱起說互為緣,從多位說。我亦如是,七日猶如初念,餘位亦復長時,據長時說亦互為緣,無爽於理。此亦不然,我之初念亦互為緣,別有末那為名中識。第二念後意識復生,無相違失。經中非據長時有說,故非識證。
論:又諸轉識至顯第八識。
述曰:四立量也。設許長時後位及初位有其五識,即諸轉識有間斷、有轉易,性是不堅,無力一切時執持名色,如何乃說恒與為緣?體非恒故。量云:轉識不能恒持名色;有間、轉故;如聲、風等。《攝論》齊識退還,識若不斷壞,名色得增長不等,皆此中攝。理即互為緣識攝故。
此識是第八識性。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下第八證,引《四食經》。識食既成,即第八識。謂佛初踰城出家,於外道尼乾子所學修苦行。由彼外道懸頭拔髮,自餓投巖,故佛六年日食麻麥。既知非道便棄捨之,牧牛女邊受乳糜食,受吉祥草,詣菩提樹,於其後夜便證菩提。彼外道等見受乳糜,遂生誹謗言:破我戒。復聞證得無上菩提,伺佛晨朝入城乞食,便往試佛先詣城門。既見如來便為問曰:言證一法,世不能知,請為具陳,其義何者?佛欲除彼無義苦行乃報之曰: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正覺正說,餘不能知。外道咲曰:愚者亦解,何言正覺?深生誹謗,此經即是彼時所說,大小二乘皆共信有。雖總言食,破彼自餓,意許四種,無一有情一剎那中無四食者。即遍三界、五趣、四生,其中識者即阿賴耶,是因緣本。佛悟諸法密意說之,言雖在近,意在於遠。文段有三,一如上解。
論:謂契經說食有四種。
述曰:此則總標。下文有四:初、陳自宗義;二、方破他;三、結識食體;四、釋妨難。
論:一者段食,變壞為相。
述曰:陳宗有四:一、出體;二、法攝;三、釋義;四、辨界。此出體也,先出食相。今言段者即分段義,香、味、觸三變壞為相,於變壞時為食相故。先言團食言可團聚,此言非也,其水飲等不可團故。但可說言:分分受之故名段食。此何為性?
論:謂欲界繫至能為食事。
述曰:由此准知下三不言界,即許界通三。幾事為性?香、味、觸三。六十六云:攝食由諸句等,及五十七末極廣明之。《對法》五說:十一界攝。即此三界,此三一切皆是食耶。於變壞時能為食事,非未變壞說為段食,即非此三一切皆食。《對法》五說:有變壞故;有變壞者資益之時方名食故。初食未壞但觸所得,六十六說:名為觸食。望一食者,非望餘生。若望一切有非是食,即於色界應有段食,由欲界三皆是食故。色界有觸而非段食,如《俱舍論》第二卷中,問答色界無此所以。問:何故色處非段食耶?
論:由此色處至色無用故。
述曰:勝定果色亦色處類,非變壞時能為資益,故非段食。以變壞時色於自根不能資益,於其自根既無資用,於餘根等亦無作用,不資養等。又色麁著與根相離方能為境,不與根合故非是食,如〈攝事分〉中第九十四卷亦廣分別,〈本地〉第五卷亦具明之,不能煩敘。聲體疎遠,離質用興不能資益,故非是食。問:此三為食,為對自根,亦對餘識?答:此三入腹變壞之時,先資自根為資養已,然後乃能資諸根等。發識明利說名為食,非要別對自識所取。其廢立等諸門分別,如別章說。
論:二者觸食至能為食事。
述曰:如六十六、〈攝事分〉中,皆以觸數為此食體。由有漏觸纔觸境時,攝受喜、樂能為食事。謂能資養生長喜、樂、捨受,令增攝益於身故名為食。八識俱觸,皆是食耶?
論:此觸雖與至資養勝故。
述曰:此觸食體皆通八觸,雖體通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勝義如何?所觸之境相麁顯故,別能攝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故,是偏勝義。七、八俱觸,境微細故;全不能生喜、樂受故;雖生捨受,但不為損而非益故。由此義顯觸生苦、憂,非順益捨,有非食體,不資養故。有人因見世親《攝論》第三卷,云:觸食屬六識,便云觸食體即六識。此義不然,六十六卷、〈攝事分〉中、今此論中亦說觸數為觸食體,世親但言此屬六識?此中會取屬六之觸,非取彼識,此文為定。問:喜、樂、捨受既能資益,何故非食?答:得根本境本資益者,唯觸數故。
論:三意思食至能為食事。
述曰:此體即是有漏思數,與欲數俱方是食體,餘相應思無希望相故。若希可愛境,此通未來及與現在。然《對法》等欲緣未來,現在無欲,即欲無減,不緣三世。今言希望,希望三世皆與其合,何妨此欲通緣三世?若緣過去,與念何異?念但追憶,而不希望與彼法合。若爾應念亦緣未來,念類無失,緣亦無爽。
論:此思雖與至希望勝故。
述曰:此食通與八識相應故。雖通與八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故《瑜伽》說:深勝希望及緣未來,非餘俱思,希望勝故。由此亦准,屬六識者體非六識,不爾思食體應第六。問:欲何故不為食體,而取俱思?答:思慮益根,非欲能故。
論:四者識食至能為食事。
述曰:由前三食勢分力故,此識得增長,識復長養諸根大種能為食事。六十六等說:由段食等資養根大,令所發識明利現前故,由段等三食勢力資長於識。五十七說:令識增盛已,識後長養諸根大種。
論:此識雖通至執持勝故。
述曰:識食體通八識,而第八識食義勝,故《攝論》、《對法》皆唯取第八。但由觸、思資長第八,為遠疎緣亦由段食。此第八何以勝?不改易,恒一類,無間斷,常相續,執持勝故。
論:由是集論至十一界攝。
述曰:第二法攝。由此段食三處為性,觸、思體者即觸、思數,識食體通八識。《集論》第三、《雜集》第五,說三蘊、五處、十一界一分為體。三蘊即色、行、識,五處即香、味、觸、意、法處,十一界即七心、香、味、觸、法界。然彼言一分,此處略之。彼通有漏、無漏,今唯取有漏。又彼通等流、長養、報、非報、三性、三受等故,何故名食?
論:此四能持至故名為食。
述曰:第三釋食義也。
論:段食唯於至隨識有無。
述曰:第四辨界。段食下界用,順欲勝故。觸、意思二遍三界用,六相應者隨識或無,八相應者隨識恒有,故依識轉隨識有無。即顯識食亦通三界,故四食體不減不增,如《大論》第六十六、〈攝事分〉、〈本地〉第五等卷說,此上大乘引傍乘義且出食體。
自下第二破執諸識為識食者。於中有四:一、總破諸部;二、別破薩婆多;三、別破上座;四、別破經部。
論:眼等轉識至能持身命。
述曰:此是初總。謂六轉識五位有間斷,三性等轉易,不遍三界,亦非恒時,故不能持身及命也。自下別解,隨其所應各對宗說。
論:謂無心定至有間斷故。
述曰:釋上間斷。無心定者,二無心定。熟眠者,無心眠。悶絕亦爾,生無想天有間斷故。此解有間。
論:設有心位至非遍非恒。
述曰:設除此五位,隨所依根、所緣境界、三性異、三界別、九地殊、漏無漏等,有轉易故。此解有轉,於持身命,非遍三界,亦非是恒互持諸根。六種轉識,一、非恒有;二、轉易故。
論:諸有執無至皆依食住。
論:非無心位至無體用故。
述曰:破薩婆多等。薩婆多言無心位中雖無有識,入定前識為識食體,有何過失?我過去有故。然彼起食用,唯過、現世,非未來世。今設遮之言未來也,今言不應爾。總非量云:定之前後去來有漏順益之識,非食體用;非現、常故;如空花等。彼宗不許無體用因,故但宗法。遮過去令無食體用,但遮未來食體。今設遮未來用,此是不許有體等難。
論:設有體用至非食性故。
述曰:自下設許有體用難。去、來識等如上所言,亦非食性;非現在故;如虛空等,以無為非食故,非現在因,雖現在者非皆是食體。是同品定有性故,得成正因。
論:亦不可說至有情為食。
論:住無心時至已極成故。
述曰:不然,住無心時已滅無,故現在無食,過去非食已極成故;說非現、常,如空花故;要現在識方名食故。此無性釋,餘世親釋。
論:又不可說至即為彼食。
述曰:難本計已。彼設救言:無想定等體即是食,及在定中命根、同分不相應行正是食性。今言不爾。
論:段等四食所不攝故。
述曰:如聲等法,定非是食,此縱有體難。
論: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述曰:假法非食,如瓶、盆等。又前難無想等為食,後難以命根等為食。無性釋云:心、心所滅亦非是食,但有此中無想定等,無命根等。上來破薩婆多訖,自下第三上座部師救云。
論:有執滅定等至後當廣破。
述曰:至下當知。此世親有,經部師計亦同上座。自下第四正破經部,兼破薩婆多。
論:又彼應說至不可為食。
述曰:諸識不並,生上二界起無漏心時以何為食?下界可然,有段食故。無漏識等非彼之食,破壞有故。如涅槃等,非於彼界無漏是食。
論:亦不可執至有漏種故。
述曰:此但破經部。汝又若言:無漏識中有有漏種,即以無漏為彼食體。此亦不然,無漏識等不能為食;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如涅槃等。若言:此因有隨一失,我許執持有漏種故。應立宗言:無漏之識,不得執持有漏種子;是無漏故;如涅槃等。
論:復不可說至彼身命故。
述曰:上本宗,下設義雙破二部。彼設救言:在彼上界起無漏時,有情身、命既互相持即互為食。此亦不然,四食不攝彼身、命故。彼身、命定非是食;四食不攝故;如生、住等。
論:又無色無身至無實體故。
述曰:設許身是食,理亦不然。無色界無身,汝之命根無能持故。若言:眾同分能持命根等,皆無實體故,亦非是食。
論:由此定知至令不斷壞。
述曰:自下第三結識食體,由異熟識具三義故。
論:世尊依此至皆依食住。
述曰:由本識故作是說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由此本識無間,無轉,一類住故,是遍是恒,故名為食。然有難言:佛是有情即無有食,無心定等何廢無食?一切有情言即不遍故。下第四正答難言。
論:唯依取蘊至非有情攝。
述曰:此中正顯一切有情,言不遍於佛。
論:說為有情至示現而說。
述曰:示現為有情,亦示現有食。據實而言,佛非有情,非非情等。故《集論》等說:佛是示現依止住食。
論:既異熟識至此第八識。
述曰:第三總結。雖知識食通諸八識,唯異熟識是勝食性。彼食即是此第八識,此食諸門分別義理。勘諸經論,并《俱舍》等,如六十六廣有諸門。
論:又契經說至識不離身。
述曰:自下第九滅定契經。入此定者,滅身行入出息,第四定上氣即絕行,況此位故。語行尋、伺,心行受、想無不皆滅,行者因義。此中亦有以十大地俱為心行,隨心有無故。然隨勝者唯說受、想以為心行,而壽不滅,即薩婆多師命根,命根體即壽。大乘前說:種子是壽,即命根故。經量部師既無命根,以何為壽?色、心不斷,於上假立。亦不離煖,根無變壞,隨部所計即彼法持。識不離身,正是所諍。然欲出經同法為例,兼誦餘文,非正所競。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此總非已。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初、破滅定識不離身;二、例無想應爾。初中有四:第一總破諸部小乘在滅定中說無本識,出已正義;第二破薩婆多;第三破經部本計;第四破經部末計。
論:謂眼等識至彼識皆滅。
述曰:眼等諸識有二行相:一者麁;二者動。麁則相貌,易知,動乃數加轉易,或復間斷,或變其性。有處無有多緣散亂,故名為動。既爾,起者必有勞慮,凡夫愚而莫知,聖者惠而生厭,此熟彼宗眼等諸識起必勞慮。勞謂疲倦,慮謂麁動。暫求止息,漸次伏除,從麁至細緣,無相想至未都盡位。一期分位無心,或但一日,或復七日,大乘一劫餘,依此位立住滅定者。《成業論》問:若有第八,云何名無心?彼答:有二心等,應如彼論。既厭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轉識皆滅。
論:若不許有至識不離身。
述曰:下正結云。若不許有體微細者,翻前麁也。下翻前動,常、無記、一類性、不變易。復是恒而無斷,體遍三界無處不有,執持壽等,等取根等,無此識在,依何識故說不離身?壽即命根,能持壽者持識種也,壽不滅者命非無也,《攝論》云:非為治此滅定生故,唯為對治諸轉識故。此述正義合遮諸部,薩婆多人先來救義。
論:若謂後時至名不離身。
述曰:次下第二破一切有。初敘宗,後申難。此初也。謂彼救言:出定後時,彼識還起,名不離身。如隔日瘧雖非現有,說瘧不離身,故識應類然。
論:是則不應至起滅同故。
述曰:下難有五:初難云:是則不應說心行滅,心行定中無,出定方始有。即說定中心行滅,轉識定中無,出定方始有,何為說不離?應說定中識體非有,何乃說識不離於身?識與想等生滅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論:壽煖諸根至便成大過。
述曰:第二難。壽、煖二法及與諸根,應亦如識。所以者何?說彼定中不離壽,而實定中壽不無;亦說定中不離識,而實定中識是有,煖及諸根為難亦爾。量云:識在滅定,實應不離;如來說言滅定有故;如煖、壽等。汝壽、煖等,滅定位無;佛說有故;如汝許識。
論:故應許識至實不離身。
述曰:下結正也。由如是等故,應許識如壽、煖等,不離於身,在定中有,彼不許煖等出定方有故。
論:又異熟識至便無壽煖。
述曰:第四,在此位中誰能執持諸根、壽、煖。前言三法互相持故,應言:此位壽、煖等法,皆應壞滅;無執持識故;猶如死屍。又此位中,應無壽等;無能執持識故;如死屍等。
論:既爾後識至彼何所屬。
述曰:第五。既爾定中無異熟識,如死屍等。後出定識必不還生,經中說「識不離身」言,何所屬著?何所因也?
論:諸異熟識至無重生故。
述曰:若有阿賴耶,是真異熟故一切時有。汝無本識於此位中異熟識斷,異熟斷已,離託餘生無重生故,即《攝論》同。量云:出滅定已應是重生;許真異熟識斷已重生故;如餘重生身。又異熟心,斷已應不續;異熟攝故;如異熟色。六識異熟雖斷可生,自許說彼非真異熟。雖是他許真異熟法,然非此宗共所許故,無不定過。
論:又若此位至如何得生。
述曰:第一難。此言能持種子識者,以經部師許有種故說識能持。無本識故後識無種,應不得生。
論:過去未來至已極成故。
論:諸色等法至亦已遮故。
論:然滅定等至有情攝故。
述曰:第四比量難也。所說五位無心位中,定實有識;具根、壽、煖有情攝故;如有心位。具根、壽、煖言,引經具證也。
論:由斯理趣至實不離身。
述曰:總結文也。
上來已破經部本計,下破經部末宗轉計。上座部師亦許定中有細意識,生死等位已遮破訖,極成意識不如,是故下。破有二:初總破有心;二別徵有心所。
論:若謂此位至無心定故。
述曰:初破有心中。文分為三:初難違名;次難違理;後結意趣。此即初也。此牒計非此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識,此並對勘二家《攝論》、及《成業論》,義更無違。而彼救言:如名無心定汝本識不無,今名無心定何妨意識有。解云:我名無心定,無麁動識名無心,即是六識俱無之義。汝名無心定,說何以為無?
論:若無五識至五識身故。
述曰:下違理中有四比量,此第一也。彼若答言:無五識故名為無心,非無第六。今牒之云:若如是者應立量云:汝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說無前五識身故;如汝許滅定。若不言定中,無五識身故,即不定過。以無心、悶絕等亦無五識,彼此共許非無心定。今應助難,滅定無五識說名無心定,此位亦無五識相應受、想等法,名為心行滅。然有心所無心所家,皆須名無第六受想,以有心行滅言等故。
論:意識攝在至滅定非有。
述曰:第二比量。此位第六意識應無;六轉識攝故;如五識身。次第三量。
論:或此位識至非第六識。
述曰:彼亦自說自位之識行相、所緣微細難知,故以為因。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識,應非是實第六識攝;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
論:若此位有至非此位攝。
述曰:此第四量。設彼救言此位第六識行相、所緣俱可了知,因隨一者,今破量云:汝滅定位應非是實滅盡定位;許有行相、所緣可知識故;如餘位等。更應返難:汝宗除此,餘時亦應名滅定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在故;如汝許滅定。
論:本為止息至入此定故。
述曰:此總結成。為止六識入此定故,此即第一總破有心。下別破有心所,文復有二:初總徵;下別破。
論:又若此位至為有為無。
述曰:此總徵也。不問餘識相應心所,故論言彼。自下別破,於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無心所,二義俱是經部轉計。有心所中有七問答,初破中第一違經失。
論:若有心所至心行皆滅。
述曰:許大地法皆滅盡故。經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謂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勝故彼偏得名。自下體違名失。
論: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述曰:既有心所法,何名滅受想?經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謂受想,有餘思等故。又難:何故唯受、想滅,思等不滅?
論:此定加行至唯受想滅。
論:受想二法至何所相違。
述曰:謂修靜慮、無色等時,受、想用強獨名心行,增勞慮故。非餘思等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論:無想定中至然汝不許。
述曰:自下第三論主難云:滅盡定前厭於受、想,勞慮強故,唯受、想滅,思等不滅。無想定中唯厭於想,想勞慮故,應唯想滅。然汝不許,餘亦滅故。
論:既唯受想至心亦應滅。
述曰:受、想所倚既亡,能倚心應隨滅。所倚強故令心應滅,資助之法強已滅故。自下第四經部師救。
論:如身行滅至令同行滅。
述曰:此經部救。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無,其身尚在。雖受、想滅,何妨心有?自下第五論主非言。
論:若爾語行至而非所許。
述曰:應尋、伺滅,語應不滅。尋、伺語行滅,語隨尋、伺無。受、想心行無,心應隨行滅。以彼身行滅,身猶現在故,遂令心行滅;亦令心尚在,亦應以彼身行滅故,語行應如身。然非所許,大乘佛等無尋、伺雖復有語,尋、伺亦非遍行。今難違宗就他為論,故以為例名非所許。彼復救言: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語行同心行,二難既等,誰是誰非?
論:然行於法至法或猶在。
述曰:此論主釋。此即總出,一切行於法。謂行隨法有無名遍行,遍行法滅時,法定隨滅故。不隨有無名非遍行,非遍行法滅時,法或猶在故。今應且出共許,何者為非遍行?
論:非遍行者至身猶在故。
述曰:入第四禪以上入出息滅,其息滅時身猶在故,名非遍行。第四禪中餘法所持令身不壞,下地之息於身有力。身虛疎故說息為行,除此無有唯有此牒。
論:尋伺於語至語定無故。
述曰:尋、伺引語名為遍行故,二禪已上尋、伺無故語定隨無。大乘不然,此隨他語。
論:受想於心至大地法故。
述曰:如尋、伺故比量所諍,許如思等大地法故。根本經部說有三法遍行,大乘、薩婆多各說有二:謂即受、想,故別立蘊,作用強故。彼說三大地故,今言思等,等取何法?謂有二計:一、唯計有三法,如前觸即三合,無別體故;二、計有四法,即觸數故。下言三和成觸即是前計,三和生觸即第二計。計別有體,故今言等意攝二家。又設有餘非別有法,此論別體。若依分位,於思之上亦名為定等理亦無違,一念之思所望別故。然未見文,准《俱舍》云:謂通三性、有尋伺等三地名為大地,即更有餘法。今量云:受、想定是遍行;許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論:受想滅時至彼滅心在。
述曰:汝之此位受、想滅時心應隨滅;許大地法滅故;如思等滅心定隨滅。無心睡眠等位心隨思滅故。既爾受、想滅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受、想滅而心猶在?彼者,彼受、想也。
論:又許思等至彼亦應滅。
論:既爾信等至餘可在故。
述曰:經部以思分位名為信等,此位非無。思等既滅,信等善法亦無,非是遍行諸法滅已,餘非遍行法可在故。
論: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述曰:既思、信等此位俱無,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餘心所?
論:既許思等至大地法故。
述曰:此無心位,受、相應有;許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則例以大地法齊如思說有。
論:又此定中至觸力生故。
論:若許有觸至觸緣受故。
述曰:此位之中,亦應有受;觸緣受故;如餘位觸。
論:既許有受至不相離故。
述曰:此應有想;有受故;如餘散心等位。既爾則應一切心所無不皆有,何得獨言無有受、想?
論:如受緣愛至其理不成。
述曰:自下第六經部救言。如言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無漏善受不起愛故。故觸緣受,應如於愛非一切觸皆能起受,此位有觸無受生故。由斯理齊故,前所難理不成立。次下第七論主破之。
論:彼救不然,有差別故。
述曰:此論主非,二例異故。所以者何?
論:謂佛自簡至簡觸生受。
述曰:佛簡別言唯是無明所增之觸所生諸受,有漏染受為緣生愛,以相順故。非一切受皆能生愛,曾無有教簡觸生受,此散心位觸能生受,此滅定位觸不生受,何得為例?
論:故若有觸至其理決定。
述曰:此位有觸必有受生,定相隨故。受、想必俱,其理決定。
論:或應如餘位至有思等故。
論:許便違害至滅受想定。
述曰:初違教失。「心行滅」言,行即受、想故。亦不得成滅受想定,名體相違故。就別破中,上破有心所訖,次破無心所。《俱舍》云:尊者世友問論中說:此即經部異師,二法為種,滅定無心,色為種子,心後依生。經部本計滅定無心,次復轉計,滅定有心,次有心所,今更轉計。彼無心所,即末轉計。此中意言:滅定有心而無心所,為避前難所以計生。
論:若無心所至離心所故。
述曰:於中有二:初破有令無難;後縱有別生徵。初中有五問答:初問中文長此諍大地非信、貪等,以彼無時心尚有故。量云:滅定之位,無第六心;以無大地心所法故;如悶絕等位。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雖無仍有心故;如起染時。即復難言:
論:餘遍行滅法隨滅故。
述曰:前難中云:受、想二法如尋、伺是遍行法故,故彼滅定位心定應滅。彼若復言:此非遍行故可滅也。
論:受等應非大地法故。
述曰:以心有時此所無故,如貪等者。此受、想等應非大地法,彼若救言:雖名大地據餘位得名,非約滅定。
論:此識應非相應法故。
述曰:此相應法,餘時亦有心所相應;此位之心既無心所故;如色等,應非相應。彼若復言:此位之心非相應法,如無表色非有質礙。
論:許則應無至亦非心故。
述曰:謂此位心,應無所依、緣;非相應法故;如色等法。又此應非心;非相應法故;如聲、香等。此中所依,謂即根。等,等無間意;所緣謂境等。等言等取,此非能緣,以非心故;無相應法故。此心若有,緣何等境?既無心所,如何領納?如何取像等?故應有心所,如《成業論》。上乃違理,次出違經。
述曰:引經可知。《成業論》說《十問經》也,依經難言。
論:若此定中至必應有觸。
述曰:不諍觸體別有不有,但總令有三和合因。然彼所許,以經中言三和合觸故令定有。
論:觸既定與至而無心所。
述曰:觸既非無,觸必緣於受、想、思故。應定相應,如何可言彼無心所?如經既爾。《成業》又云《十問經》中受、想、行蘊皆觸為緣,如何有三和?識而無心所,如餘為比故。
論:若謂餘時至亦無受等。
述曰:自下第二經部之中有二師救:一、無別觸,即三和是觸故;二、別有觸數,三和外別有故。即今經部猶有二師,彼皆餘時三和有力,無別觸故能成於觸,有別觸故能生於觸。以有或成、或生觸故,能俱起受等,此是定前心等俱也。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所既被厭,故在定位三事無能,隨彼二說不成生觸。既爾此位亦無受等,不可以餘不被厭位而例此中。
自下第三論主返難。
論:若爾應名至滅受想耶。
述曰:且就他破。以一切心所皆滅故,如何但說滅受、想二法耶?
論:若謂厭時至以立定名。
論:既爾此中至如餘心所。
述曰:自下第五論主難云:既爾此定,心亦應滅;與前所厭受等俱故;如厭心所。隨彼計難:非謂共許,此他比量。若伏救云:如厭貪等染心所滅而心不滅,寧厭受等心所滅,故心亦遣滅?論主若言:厭貪等時心亦已隨滅,後時別有心生者,此亦應然,厭時之心隨受、想滅,後時別有無所心生。
論: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述曰:論主難云:若心不滅故言不爾,如何名為無心定也?此中心應滅,名所無心故,如受、想。受、想名為滅受想定,此二即無,心例亦應爾,名無心定故。
此上破有令無難,自下縱有別生徵。於中有二:初總問:次別破。
論: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述曰:此總問也。
論:不應是染或無記性。
述曰:初破非善,此設遮計。若是染者應貪等相應;以是染心故;如餘位染心。設與相應亦應有觸,許有無明故。又無想定尚不許染,況此定耶?若無記者,四無記中是何法攝?如《成業》徵文勢稍異。
論:諸善定中無此事故。
述曰:今但總言。餘善定中無此染污、無記事故,即八淨定為例亦是。
論: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
述曰:此位既無染心所法故,非染、無記,為例量也。
論:不應厭善起染等故。
述曰:非求善定起染無記心,與加行因不相應故。彼若救言厭染起善心,厭善起染心何失?
論: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述曰:量云:汝宗求緣涅槃心應起散心;求緣寂靜故;如滅定前心。以此返彼亦得可知,下破本計。
論:若謂是善至善根相應。
述曰:未見經部立四善所由,今以義逼令有四種。滅定之心何善所攝,此正彼計,心是相應善。若彼說言:此心是善,今難言:應無貪等善根相應;許相應善故;如餘位善心。
論:此心不應至及涅槃故。
述曰:設彼若言: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是為大過。又非自性善;非善根故;如貪等法。非勝義善;非涅槃故;如餘有為善心等。
論:若謂此心至非等起故。
述曰:彼復轉計謂等起善,以加行善所引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又違比量。謂此位心非等起善;是善心故;如餘善心。彼計餘善心非等起善故,善身語業是等起故。
論:善心無間至由前等起。
述曰:餘位善心後起二性之心,皆應是等起善;善心引發故;如此位心。
論:故心是善;由相應力。
述曰:以是義故,故心是善;由相應力;如餘位善心故。
論:既爾必與至心亦應無。
述曰:此心必與善根等相應;是相應善心故;如餘位善心。為例既多,寧說此心獨無心所?心所無故心亦應無;一切心所皆非有故;如涅槃等。
論:如是推徵至此第八識。
述曰:此下第三論主總結歸正義。眼等轉識於此定位非不離身,實離身故。契經所言不離身識,即是第八。
論:入滅定時至執持識故。
述曰:如成業論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二、種種心,為第二故名無心定。今言入定時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即是第一集起心也,此定故有第八識在。滅定他諍說或有心,或說無心。
論: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述曰:無想定、無心天亦爾,與此同故,隨計隨破。然除眠、悶絕,以無所厭故。有所厭心所心便不滅,非不厭故心王猶在。此第九段大文有二:初出滅定有心無心破他自立;二例無想定等准破應爾。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十引《染淨心經》。《維摩》等云:心淨故眾生淨,心垢故眾生垢,其《阿含》等亦有此文。今言:心染故情染等,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識住中解。此中意說:以本識現、種為染淨心令有情染淨,即當《攝論》〈染淨章〉。〈染章〉即三雜染,〈淨章〉即是世出世淨。
論:謂染淨法至持彼種故。
述曰:下別解中,先總解,後別破。此總中言染淨諸法以心為本,若有漏無漏、常無常、有為無為,染淨之法皆以本識為本,故言心染情染,心淨情淨。此言有為等法總句,無為法等別句,染淨之法至下當知。有漏現行依心生,種子依心住。心受無漏現行熏,持彼無漏種故。又解初句如前,因心而生者,謂有為現行法,皆因種子心而生。依心住者,謂有為現行法,皆依現行識法而住。心受彼熏者,謂本識現行受染淨有為現行之熏,釋上依住,持彼有為之種子故。釋上因心生,隨心染淨有情染淨。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合假者,為有情故。或心體是有情,心染故情染,心淨故情淨。此文有釋,以心為本,總句如初,因心而生,謂雜染法,即是有漏三性,皆是以相順,故遂別各生。依心住故,謂清淨法。有為無漏不順本識,故但說依心住。心受彼熏,持彼種故,釋上所由,並通染淨。又心受彼熏,是有漏法;持彼種故,是無漏法。又有別解,以心為本總句。因心而生,依心住故,並有漏法現行依種子心生,依現行識住。心受彼熏持彼種者,即無漏有為法。雖心相違,心受彼現行之熏,能持彼現行種故,後心淨時有情隨淨。
論:然雜染法至種類別故。
述曰:下別解中有二:初解雜染;後解清淨。染中有二:初總舉;後別破。即攝《攝論》三種雜染,三界見、修所有煩惱名煩惱。一切有漏善、不善業名業,此業所得總別異熟名果。此總舉已,下自別破。別破之中文分為二:初明煩惱;後明業、果。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
述曰:餘文可知。先言持種,為破經部。界地往還者,《攝論》第二云:從無想等諸地沒來生此間,爾時煩惱及隨煩惱所染初識,此識生時應無種子,由所依止,及彼熏習,並已過去,現無體故。往謂生他地,還謂生自地。「無染心後」者,《攝論》云:對治煩惱識名已生,一切世間餘識已滅。爾時若離阿賴耶識,所餘煩惱,及隨煩惱種子。在此對治識中,不應道理。此對治識自性解脫故,乃至復於後時世間識生,若離阿賴耶識等,應無種子而更得生。世親、無性二師別解,此中意言:即二時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無持種故。
論:餘法不能持彼種故。
述曰:經部若言餘色等中持彼種故,往還等惑起以此為因者,理亦不然。餘色等法、無染心等,不能持彼有漏種子;非第八識故;如色聲等。
論:過去未來非實有故。
述曰:彼論釋言:非過去煩惱生今煩惱等,經部師計去、來無故。此論依彼正破經部,此中文意兼破薩婆多,彼以去、來有故,界地往還無失。今言非實,如前類破無染心後煩惱不生,彼言我宗有得得者。今破彼言:亦非實有,同去、來故;前已破故;類下淨章中,得等非實故。又言持種,略得不言,正破經部故。設彼救云:界地往還諸煩惱等後時無因生。
論:若諸煩惱至皆應起故。
述曰:此牒計非。若爾則無三乘等果,前已所斷者,無因更起故。
論:若無此識至亦應無因。
述曰:此下第二破業及果。於中有二:初難界地往還等起無因;後難行緣識等不成,此等初也。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亦應無因,此業之中《攝論》無解。彼第三云:若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識結生相續,乃至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時而轉等,但釋其果。又若從此沒於等引地正受生時,由非等引染污意識結生相續。此非等引染污之心彼地所攝,離異熟識,餘種子體定不可得等。生無色界等名為往還。異類法後者,《攝論》云:又即於彼若出世心正現在前,餘世間心皆應滅盡。爾時便應滅離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處、無所有處出世間心現在前時,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是。世親、無性皆有此解。此等之後其業、果起皆應無因,無種子故。
論:餘種餘因,前已遮故。
述曰:彼若救言:後報業、果今時熟故,餘為種子色等持種。餘為其因,去、來世有,因言所以,以去、來世為所以故。今言總非,前已破故,二部如前。
論:若諸業果至還復應生。
述曰:若此業、果無因生者,入涅槃已,業、果還應生。設若救言無煩惱故入涅槃已,業、果不生者,難云:既許業、果無因而生。
論: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述曰:此文可解,且復業中。
論:又行緣識至前已遮故。
述曰:《攝論》第二末云:又行緣識不相應故,應定緣義。若以行熏識名緣,即不熏轉識。如前已破,此正破經部。
述曰:自下雙破經部、薩婆多師。若設許行能招識故名行緣識,結生染識非行感故。經部師言:我雖無有去、來時分,行緣識生既有種子。似汝大乘現行,能招於當可生名色位識,名行緣識斯有何過?薩婆多師既有未世,設復救言:初生染識非行所招,名色位中有異熟識方名行感。雖約分位以說緣生,但感名緣於理無失。難云:
論:應說名色行為緣故。
述曰:既約分位以辨緣生,名色時識即是名攝,言行緣識理定不成。若對經部,若熏若感其義皆然,初生染識非所熏故。對薩婆多,唯感名緣。彼復救言:既約分位以說緣生,初生之時識體。雖染非行所感,此時有色異熟為性。亦名識支分位說故,為行所感故說名緣於理何失。此則一切有部正救,經部兼之。無去、來故,應答彼言。
論:時分懸隔無緣義故。
述曰:懸謂懸遠,隔謂隔絕,謂答薩婆多言:汝許有去、來,然我實不許。設許有者,且行在現在,色果在未來,或是一劫,或一劫餘,經八萬等,業、果相望,時分懸隔無緣義。故因既不得成,如何能感果,如外法等非異熟因?又行不緣識位中色,無異熟識可名果識支,如何俱色說行能感名緣於識?又若感於識位中色名之為懸,若感後時名色位識名之為隔,俱無緣義。答經部言:設許行支能感色者,未來非有,猶若龜毛。時分懸隔,勢非隣近,如何說行能為識緣?故但說熏名行緣識,非謂感也。又懸、隔別,如前已說。准此總應言:懸故無緣義,隔故無緣義,無果識可名識支,即無緣義,三文合也。此等文意極為深遠,諸論所未詳,群賢所未究。
論: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述曰:此則如文。後不成者,《攝論》云:又取緣有亦不得成為難。兩家熏緣、感果,難之返覆准上應知。又非但後取緣於有,次第相望皆可得爾,果中相緣故。次別破淨,於中有二:第一總顯淨法;後別破之。
論:諸清淨法至斷果別故。
述曰:淨法有三:一、世道;二、出世道;三、斷果。有漏六行名世道,無漏能治名出世道,所得無為名斷果,斷是果也。
下別破中有二:初破世、出世道;後破無為。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
述曰:於中有二:初難異類後無因;後難初道不生。此即初也。若無本識持二道種,異類心後者,即起異界、及雜染、清淨等心。即是《攝論》第三云:云何世間清淨不成?謂未離欲廛貪,未得色廛善心,即以欲廛心為離欲廛貪故勤修加行。此欲廛心與色廛心不俱生,故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乃至廣說。〈世出世間淨章〉云:又此如理作意相應心,是世間心;彼正見相應心,是出世心。曾未有時俱生俱滅,是故此心非彼所熏,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乃至廣說。此對經部兼薩婆多。
論:所執餘因,前已破故。
述曰:准染應知。
論:若二淨道至還復應生。
述曰:入涅槃已二道應生,許無因生故。彼若救言:入涅槃已道無所依身,故入涅槃已遂更不生已。
論: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論:又出世道至法爾種故。
述曰:難經部師無法爾種,此無漏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以唯新熏而為不正。設彼若言以世第一法為因緣生,不假法爾無漏種者。論主難言:
論:有漏類別非彼因故。
述曰:前第二卷已廣說訖。又彼若言初無漏生但無因起,何假汝立法爾種子。論主難云:
論:無因而生非釋種故。
述曰:說有因生釋迦子故,不爾便同自然外道。
論:初不生故至三乘道果。
述曰:此初無漏既不生故,後時無漏亦應不生,初後無漏既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自下第二明其斷果。
論:若無此識至亦不得成。
述曰:要由本識持煩惱種故得證斷。
論:謂道起時至俱非有故。
述曰:無漏道起一切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道者無間道。此正破經部,言種子故;薩婆多計惑得俱故;染法現、種俱非有故,斷何所斷。於此時中無有漏識故,若言惑種在無漏識中。
論:染淨二心不俱起故。
述曰:有漏種等非無漏識中。量云:
論:道相應心至如涅槃故。
述曰:聖道。不持煩惱種子;與煩惱種自性相違故;如涅槃法。
論:去來得等非實有故。
述曰:此則雙破。非經部師許有去、來,故不得言惑在過去,惑在未來。薩婆多言:我宗不立識能持種,實有去、來及與得等故有斷果。又命根、同分設持惑種無此過失,今言去來得等非實有故,如上已破。經部師言,餘皆有失,我今復言惑種在於色等之中,難言:
論:餘法持種理不成故。
述曰:一切色等不能持種,理不成故。色中無種如上已破,論總結言。
論:既無所斷至而立斷果。
述曰:既無所斷之惑,以無依故無種。能斷之道亦無依,依何煩惱,由何斷道而立斷果?
論:若由道力至應成無學。
述曰:此牒計非。經部救言:無斷果體但由道力後惑不生,即立斷果,何須本識持煩惱種立實斷果?論主難云:則初道起應成無學。
論:後諸煩惱至永不生故。
述曰:釋前所以。後煩惱等由初斷道,皆已無因,種子無故,永不生故,便成無學。有我本識,雖前起道斷隨應惑,後煩惱起持煩惱種。得初道時不成無學,後斷煩惱而得斷果。若無此識持煩惱種,初道起位,惑種皆無,應初道起即成無學。
論:許有此識至染淨種故。
論:證此識有至略示綱要。
述曰:第三此即總結十理證,如文易解,故今不釋。恐厭繁者,除此十證所不攝證。謂八證中最初生起,明了生起,業用不可得等,皆此未說,故今例之。彼最初等,下第七卷皆具演之,非正是證。前十證中所攝八證,諸後講者一一敘之。
論:別有此識至應深信受。
述曰:此總結上教、理二證第三文也。三能變中上來已解第一門訖,自下次解第二能變。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論:頌曰至出世道無有。
述曰:下依問辨,此依三頌其第七識十門分別:初、舉第二能變出末那名;二、解所依;三、解所緣;四、出體釋義;五、釋行相;六、顯染俱;七、觸等相應;八、三性分別;九、界地分別;十、隱顯分別,即是伏斷之位次也,於下顯中一一廣釋。問:何故本識不辨所依,次能變中解彼依體?答:本識諸識之本,與他為依義顯,他與為依義隱。故不出。其所依,第七既八之餘,所以出其依體。問:若爾本識與他依義顯,何不說之?答:前頌已說。謂彼頌說恒轉如流,如流之言,義生餘識,即是依義。問:何故不說第七與他為依,第三能變中不釋根、境?答:是作論者意欲爾故,不應責之。或影略門,謂初能變但釋所緣,故前頌言執受處是。第三能變唯釋所依,故後頌言依止本識。第二能變依、緣俱顯,欲令學者可知一隅三隅返故。或謂本識諸法之本,但說與他為依,出自識體、所緣;前之六識境麁不說,但出所依,依止根本識等者是,故下論云:此所緣、及別依,麁顯、極成,故此不說。第七依、緣俱隱,根、境合釋。所以作論三種不同,非但說所緣而無依等。何故本識不出界繫?論主略故。或言:異熟即是界繫,隨何界異熟,即彼界繫故。此亦應然,言染俱已即隨彼繫。此不為例,謂前六識起與本識非必同繫。除無漏識此與本識起必同界,恐類前六故今說之。又作法各別不應為難,後能變中即不解故。
論:次初異熟至能變識相。
述曰:下有二文:一、以八段依釋十門,合釋體義及行相故,合釋染所、餘心所故,以義類同故合明也。或開為九,四染煩惱與餘心所別門說故;二、以二教、六理證有此識,隨文可知。初段有二:一、釋頌;二、問答。異熟識先,此識為後,故言次後,解頌初句「次」。「第二能變」應辨思量能變識相,即出頌中能變之言。釋能變名,如第二卷解。
論:是識聖教至勝餘識故。
述曰:即指此識,故言是識。於聖教中別名末那,總名識故。末那是意,故《楞伽》云:識有八種,識即通名。六十三云:雖諸識皆名心意識,隨義勝說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餘識名識。《攝論》第一亦言:意名無有義,心體第三等,故末那名別目第七。又雖諸識皆名為意,為此標意,餘識不然。雖標總稱即別名也,是故論言:「是識聖教別名末那」。何故諸識不別名意?恒審思量勝餘識故。六十三卷〈有心地〉云:若末那恒思量為性相續而轉,佛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名假施設,不必如義。此義意言,出世末那更不思量,任運知故、無麁慧故、無散慧故,不名末那,即唯有漏,非在無漏,此一解也。又云:遠離顛倒正思量故。此義意言:遠離顛倒思量有正思量故,即通無漏亦有此名,二解如是。
論:此名何異第六意識。
述曰:上釋頌文,下問答辨。於中有二,文顯可知。問曰:如言八識此亦名識,末那名意,總別合論即名意識。又六十三云:識有二種:一者阿賴耶識;二者轉識。此復七種,所謂眼識,乃至意識。即是第七名為意識,此名何異第六意識。一則總別合名為理難,二以論文為例難。
論:此持業釋至識異意故。
述曰:意是自體,識即是意,於六釋中是持業釋。業謂業用,體能持用,即似舊言功能受稱。此六釋名皆二法相對,辨差別釋,非一一法究理括盡,如阿賴耶名藏識,識體即藏亦是此釋。此與彼同,故指為喻。何為此釋?識鉢即意故。其第六識體雖是識,而非是意,非恒審故,彼依主釋。主謂第七,即似舊言從所依得名,如眼識等,眼是所依,而體是識,依眼之識故名眼識。何為此釋?識異意故。能所依別,從依得名。問:今者得名既各不同,何故不並名意識,而於第七但立意名?若名意識顯是持業得名,但名為意,竟有何理?
論:然諸聖教至但立意名。
述曰:諸聖教中恐此第七濫彼第六,於此第七但立意名而不言識。第一義也。
次第二釋。
論:又標意名至劣餘識故。
述曰:唯立意名為簡心、識。雖皆可說名心、意、識,據增勝義但七名意。積集心義、了別識義劣餘識故,簡後心、前識。但立意名,恒審思故。
次第三云:
論:或欲顯此至故但名意。
述曰:顯此第七與彼第六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近所依者,以相順故;同計度故;六緣境時七與力故。所以七無漏六無漏,七有漏時六非無漏。非七緣境第六與力,故六有識,七但名意。為簡第八亦與第六之力,故復言近,彼容可為遠所依故。五十一云:由有第八故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故彼第八為遠所依,此為近依。又有別釋:以相續思量故此但名意,第六緣境轉易、間斷故加識名。又欲顯此為六識中不共所依故但名意,無間緣意亦共依故。又由六種依七種生,故名近依,如眼識等。此即第一出能變體釋其名義。
自下第二明其所依。
論:依彼轉者顯此所依。
述曰:此下有二,初略後廣。略中有二:初總解依彼轉言;後別解依彼轉三字。此即初也。
論:彼謂即前至依藏識故。
述曰:自下即別解。初解彼字;次解依字。後解轉字,此解彼字。顯此依彼第八識也,由有阿賴耶故得有末那,故名聖說。次解依字,有其二說。
論:有義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是第一義,難陀、勝子皆作是說。此師意說,第七現識唯依第八種子識。不依彼現行,以第七恒無間。不假現識為俱有依,約依種子故名依彼。下護法等諸論師釋。
論:有義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此第七識以彼種子識、及現行果識俱為所依。此識隨在因果位中雖無間斷,於入見道等而有轉易,或善或染,必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若不爾者,體有轉易,殊無勝力,如何得生?賴相續識可得生故。問:前師曰:今言依彼言依種子者,五十一云:由有本識有末那等。文如何通?應言由有本識,意識得轉,第六亦依本識種故。問:後師曰:初地等轉易,第六引生,第八於七有何勝力?如定中聞聲,意識不共耳識同取。當時唯有現行相續七、八二識,應亦得說為耳識依,雖無引力仍說依故。前師答曰:如《對法》第二眼識種子依眼根種,眼根種為所依,眼識種為能依。要根種子導識種子生現根已,其識種子方得生識。不爾識種定無生義,而現行眼識。一自種依彼根種;二自現依彼根現。其第六識由第七種子導生,第七望六有力勝,故說六依七,非第六識不依本識之種子故。今第七依言但依彼種,非彼現識。若說依現如何說依,不與七同緣,行相殊異故。但可說言緣彼現識,不可言依。若爾如何說六依七?所緣行相並不同故;非如眼等為眼識依所取等故。答曰:兩人依別復兩處住,如王與臣等仍說相依,有為諸法勢分力故。此識亦爾,所作、行相雖復不同,而第七勢分為第六依,非第八現為第七依。問曰:若爾如何知七於六有勢分,非八現於七,故知說八為第七依?彼質答曰:如何為境復說為依,依、緣何異?答而復質曰:如第六緣七,如何為境?又復為依,理無過故,此亦應爾。後師答曰:前師有過,我理無失。且初地轉易,八於七識有何勝力者。若無第八現行,彼七必無故。意識不爾,故說非七依。即如定中聞聲,意識無時耳必不轉,彼必同取。今此七、八雖不同境,勢分牽故,竟有何失?第七識必有現行所依;名轉識故;如前六識。或應有識為俱有依;六、七識中名轉識故;如第六意識。問曰:如設無第七非五識生,七非五識依,何故無第八時,七不有第八為七依,八例七等亦爾?如下廣解。然賴耶根本說七依八,與力令生故,非如七無五識不有,七非本故;不與力故。又若無七,五識必無,故今說七依八現、種。准此二師雖無評義,然後師勝,無過親故。前理難故,下自當知。
次解轉義。
論:轉謂流轉至取所緣故。
述曰:流是相續義,轉是起義。謂依第八或種、或現相續起義,顯示此第七識恒依彼第八識起。取所緣故,第七行相取所緣境相續不斷而生起義。此文上來已依常理略解所依竟,諸心、心所下廣解所依。以上第八識及下諸識中不辨所依義故,今因廣論,依下正文即傍乘義。於中有三:初總汎出極成所依有三;次別敘諸師於三依中各有異計;後結歸正義。
論:諸心心所至總有三種。
述曰:汎出所依中文勢有三:初總舉有所依法,顯所依之數;次別列釋所依體;後總結前「皆有所依」者,能有所依故名有所依,於大乘中何處經論名有所依?《瑜伽》五十五說:心、心所法名有所依等,說無量名。然彼言所依,唯約俱有依說,以恒定依故,大小二乘俱極成故。此中所言。「然彼所依總有三種」者,恒不恒、定不定,合說為所依。所依、及依皆名所依,如下文云:此假說故。如《瑜伽論》第一卷云:眼識俱有依謂眼,等無間依謂意,種子依謂阿賴耶識。此中三依約三緣作名,何以爾者?彼論以理為名,此論以緣為目,體、義無別。
論:一因緣依至必不生故。
述曰:自下別列釋所依體,約識而論唯種子識。今言汎說「諸有為法皆託此依」,據通依故;一切有為法,無無因緣者故,此三得名皆持業釋。
論:二增上緣依至必不轉故。
述曰:謂內六處,即眼根等,八識俱有依皆不過內六處故。若對大乘即通六處,若對小部唯在五內,意處說是等無間故。
論:三等無間緣依至必不起故。
述曰:謂前滅意不取心所。總而言之,即通八識相望得作,如下諍論。此開導依,若言開避,二義無別,開即避故。今言開者,離其處所即開彼路;復言導者,引彼令生,引導招彼令生此處。故梵言:羯爛多,此可言次第緣,如逆次第云:阿奴羯爛多。阿奴是逆義,羯爛多云次第。須次第者,云:鉢剌底羯爛多,鉢剌底是順義。此緣既云:三摩難咀囉故,言等無間緣也。三是等義,摩是無義,難咀囉是間義故。若言種子依,即唯現行法有種,種望種子應無此依。
今言因緣依者,令知寬遍故。若言俱有依,即種、果同時,應名俱有依;以緣簡別,顯增上緣故非種子。若爾俱時心所應是此緣,彼非所依故。心王是所依,唯種相似故後簡之,如下當辨。若言:無間依即前滅種子望後種子應是此依,簡異彼故言等無間緣依。若爾前念心所應是此依,是此緣故。不爾,心所非是所依。言等無間復是所依故,復雙簡也。種子所依辨體生故,言必不生。增上緣依隨須與力不障彼故,言必不轉。開導之依顯開彼路導彼生故,言必不起。三文有異。
論:唯心心所至非所餘法。
述曰:此言可解,即總結簡。今言「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者,諸色等法唯有因緣,無餘二依。今假設如小乘無心定,是等無間緣果,有等無間依,及因緣依,無俱有增上緣依義,不具三故不名有所依。此前汎出三種所依通心心所,然其道理既未明顯,更須廣示第二廣諍,三依不同即為三段。
論:初種子依至現果方生。
述曰:此有二說:初說有二:一、標宗;二、引證,今即初也。因果異時,經部等義。世親菩薩為往昔時,東天竺有僧共數論師學徒論議,彼立二十五諦,說大地等常,今無念念生滅,廣敘彼宗。此僧難言:今必有滅,以後劫壞等有滅故,准前有滅。外道難言:後必不滅;今無滅故;如今時山等。彼僧于時竟不能答,王見信受僧佉外道,遂辱此僧令乘驢等。然彼外道為王,重已造《七十行頌論》,王賜千金以顯揚之,故今《金七十論》即其由致也。世親乃造《第一義諦論》,亦名《勝義七十論》,以對彼論而破彼外道言:彼非能破,宗、因、喻過,我僧並無故。又汝所立因有隨一過,誰言今無滅故,後亦無滅?我僧但言:大地等法前必有轉變滅;後有滅故;如燈焰等。汝不解量,乃非我僧。其時國王遂將世親此論,遍諸方域,宣令流布,無人當者。遂起昔時王及僧佉外道證義者等骸骨,或縛草為人,擬彼時眾而加撻之。此非世親之師,世親認取為師。又為親所教師,如意論師有大名譽,聰明博學,每共王等坐時,常舉一足,恒下一足。下足意在敬王。舉足意在踐履小乘、外道論師頂上,時無人當者,王甚憚之。後王因夢令人占之,占者言王必獲奇獸,後得伏藏。王遂遊獵逢白野猪,特異恒獸。王以為夢應,尋之失跡。遂問諸人,有知跡者賜金千斤。有一貧人遂視猪跡,因賜千金,遂命史官書王寬惠。如意論師乃競此名,令人剔髮不欲令痛,婆羅門中有淨髮種遂為剃之。論師不覺入睡,睡覺問彼人言:髮已淨也?彼人答言:我已淨訖。論師以能淨髮遂賜千金,亦命吏官書其寬惠。論師德望既高,賜奉彌厚,故多財物。王復痼嫉,方欲掠僧,乃問論師曰:我不信佛,汝實無知。論師答言:請世論師共我論議。王命五天一百論師共論之,曰:若彼皆負,我遂深信。論師乃難殺九十九人,至第一百人因言集、苦,合言苦、集,諸人共證將為犯聲。論師乃曰:麁淺之間,聲勢似犯,據其細理亦無失也。言因感果,可先言集,王遂恥論師,命其[*]史官依此實事具委書之。論師意憤乃白責曰:此舌何為牛群中語?遂自嚙舌落,因而致死,故《勝義七十》亦為救之。彼明因果前後相生,亦有將為經部之義。大乘雖復認之,時人謂未入大乘時作,故傳世親菩薩老年已來,則遣人講,自聽此論身猶癈忘。今難陀、勝子等,朋彼論勢,遂復引證《對法》第三云:
論:無種已生集論說故。
述曰:謂無學最後蘊,此時種入過去,過去是無,當果不生。現種已滅,唯有現行蘊在,名無種已生。此中文略,《集論》本但有無種已生之言。今釋家取以為證,《瑜伽》第五十六云:或有眼非眼界亦爾,此則引教。
論: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述曰:此為理證,麁相因果為此例故。言果俱有者,此前後俱也。俱生俱滅者,二法俱有生有滅也,非謂因果同一時生一時滅。故《瑜伽》第五,然法與他性為因,及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念。長讀此文,兩法並非即此念故。
自下第二。
論:有義彼說至後種說故。
述曰:此說有四:一、破前;二、立理;三、會違;四、結正,此即初也。護法等釋,彼《集論》中據不能生後種說故。謂此時緣闕,現在種子,不能更引生後念種;非謂此念現行無種,種在過去名為無種。《對法》無解,此略解教,《瑜伽》准知。
論:種生芽等非勝義故。
述曰:此下比量對前師說,義准應知。又出前師所有過失,世俗因果雖復似然,非勝義故,不可以勝義種、現為例。或彼非因緣,此是因緣,我不說彼,故非勝義。又汝所言種滅芽生。
論:種滅芽生非極成故。
述曰:又種與芽初時俱有,後漸增長相生。展轉可為異時,初生之時同念轉故;又如青蓮根生芽必俱故;又如影生等。又汝所說種滅芽生是因緣者,此非極成,我不許故。
述曰:如燈炷生焰。既許同時,為彼不定,其義可知。
論:然種自類至決定俱有。
述曰:二、立理有二:初標宗;後引證。實種自類相生不俱,若生現行決定俱有,所以得知。
論:故喻伽說至是因緣義。
述曰:三、引證也。彼論第五說種子七義,現行望種名不相似,或能、不能緣,或礙、不礙等名為異類,種子自望名為同類。此大法師以六、七望本識,是異類故同念生。五根等名同類,故異念生者,不然。
論:自性言顯至互為因義。
述曰:釋《瑜伽》文,義如上說。
論:攝大乘說至俱時而有。
述曰:又《攝論》說:藏識染法互為因緣,非異時故。即第二卷。
論:又說種子至定非前後。
述曰:《攝論》第二,六義中說:種子與果必俱時,故定非前後。應生分別,至下斷惑轉依中敘。然異念生,如前第二卷破異時因果中說,同時無妨。問:如《勝義七十論》異時因果,如何會釋?答:非但彼處。
論:設有處說至隨轉理門。
述曰:三、會諸文也。隨經部師異時因果,非為正理。
論:如是八識至種子所依。
述曰:四、結正。此通有漏、無漏皆有,次第二依有四師解。
論:次俱有依至必有彼故。
述曰:此即難陀等義。於中有三:初解五依;次七、八依;後第六依。初文有二:先立宗;後引證,此立宗也。言次者,第二故。言有作是說,此不正故。此說眼等以第六識為俱有依,五現行時必有彼故。何以知者?如《解深密經》第七十六說: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等。又五十五云:有分別、無分別心,應言同緣現在境。何以故然?彼自答言:由三因故。一、極明了,若不同緣,意不明故;二、於彼作意,本欲緣此,故須同緣。若彼不於此同緣者,應非作意;三、依資養,謂養五識導令生故。設雖定中聞外聲等,意不得緣。耳不聞聲,必有意識與彼同緣,以彼劣故。
論:無別眼等至即種子故。
述曰:此師意說:無別淨色大種所造為眼等根,根體即是識種子故。
論:二十唯識至佛說彼為十。
述曰:下引教證。世親所造《二十唯識》彼自釋言:世尊說此十二處教,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趣入數取趣無我。彼論護法為釋,頌雖二十,長行亦世親自作,即舊真諦、菩提流支所翻《唯識論》是。彼乃有二十四頌,文言剩也。此頌即彼第十一頌,依今新本第八頌也。自種生者,此師意說。見分、相分俱名自種,下准此釋。自有三種:一、因緣,自即見分種;二、所緣緣,自即相分種,此二下文並有自義;三、增上緣,自能感五識之業種也,下護法救業為根故。十者,十色處。古論頌云:「故佛說此二」,非也。
論:彼頌意說至即五識種。
述曰:為成十二處。為破外道有實我故,說五識種子名五色根,實無別根,即識種子名五根故。五識種子三釋,如前境不離識可許彼有,根離識故不別說有。五識相分,即色等塵。
論:觀所緣論至無始互為因。
述曰:《觀所緣論》陳那菩薩所造,破小乘等心外境有,成所緣緣。彼有八頌,此第八頌,如下自解。釋頌功能亦如自種,各有三種:一、見分種;二、相分種;三、業種。准前解頌有三義配。
論:彼頌意說至無別眼等。
述曰:彼《觀所緣》頌中意說:第八識上有生眼等色識種子,不須分別見分、相分。但總說言:由現行識變似色塵等,故說此識名為色識,即此種子名眼等根,能生現識故。生色識故,名色功能,言內色根。非體是色,故說現識名為色識。又見分識變似色,故名為色識;或相分色不離識,故名為色識;或相分名色,見分名識,此二同種故名色識種子。然前解者,見、相別種,如彼論說:有二境色:一、俱時見分識所變者;二、前念識相為後識境,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種,生今現行之色識故,說前相是今識境,不用前識為今所緣,如親相分能生見分。有體影生名所緣者,前相亦然。有體為緣生今識相名為行相,故望今識亦為所緣。故頌中言:「功能與境色」,境色即前色也。
論:種與色識至遞為因故。
述曰:釋頌下半。此說見分種名為五根,現行見分變似境色名為色識,與種互為因,見分是能熏故。或相分現行亦是能熏,此種名眼等,與現行法互為因也,相色不離識名為色識。又此所言種與色識者,此亦無違,從前念說是今識境,故名境色,此如頌說;據現在說名為色識,如長行說。故種與色識,常互為因等,即以現在更互為因。若說前念即是境色,即顯二念相似。種是一故,勘彼論說。若以此見分種與色識常互為因,境須根用故,境為緣有種子根;根須境用故,根為緣而變似境,名互為因。因者,因由,非因緣義。色識是能熏,根種是所熏,互為能生,遞為因故。此師意說:識種名根,識相名色。境無別實有,如第一卷已略敘計。以意識為前五俱有依,如《解深密》等經說故。無五色根,如《二十唯識》等。
論:第七八識至自力勝故。
論:第六意識至而得起故。
述曰:第六別有此俱有依,即第七識。何以爾者?自體間斷要託末那方得起故。問:何故不託第八為依?彼不相順,第七有時相順與勢故。問:何不依五識?五識無時此亦有故,不假方生故。
論:有義彼說至應成雜亂。
述曰:下文有二:初破前說;後申正義。初中有三:一、總非;二、別非;三、結非。理教相違,是總非也。別非有三:一、非五;二、非六;三、非七。初中又二:初非;後會。若教若理二皆違故,即安惠等諸師所說。雖實無色似色等現,就此為難,下皆准知。初非五中有二:初申十難;後總結非。
初十難中,第一諸界雜亂難。《瑜伽》五十一云:惡叉聚喻十八界種。又五十六云:云何種種界?謂十八界展轉異相性。云何非一界等,乃至廣說。〈攝事分〉中言:十八界種子各別,《對法》第一說:種隨現即彼界攝,故種成雜亂失。又色種非識種,故成雜亂。
論:然十八界至處處說故。
述曰:如前已說,自下第二,二種俱非難。
論:又五識種至名眼等根。
述曰:此定問也。
論:若見分種至應外處攝。
述曰:若即見種,五根應識蘊攝;若相分種,五根應外處攝。五根非識蘊攝,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及五十四云:色蘊攝十界、處全故等。相分種者應外處攝,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五根內處攝故。此即設許識、色異種而為此難,故不同前一種子難。又五十六界四句中云:如眼非界等,如是一切內界亦爾等。
論:便違聖教王內處所攝。
述曰:如前已說。
自下第三四緣相違難。
論:又若五根至增上緣攝。
述曰:不應說為增上緣者,以識種子望於現識是因緣性。種子既即根,根望於識即非增上緣故,如《瑜伽》第三、第五十四、《對法》第五等說。
自下第四根、識繫異難。
論:又鼻舌根至聖教相違。
述曰:《對法》第四云:謂四界、二處全、及餘一分是欲界繫。四界者謂香、味、鼻、舌識,色界繫中除前四界,餘一分色界繫。五十六云:四唯欲界繫;十一唯欲、色二界繫,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若識種即根,根應唯欲界繫。或應二識通色界繫,識種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現識,翻返二許,俱與教違。
論:眼耳身根至為難亦然。
述曰:以眼、耳、身根即三識種子。三識通二地,三根通五地,相望為難亦如前二。五十六云:幾唯欲界,幾唯欲繫、色界繫等文是。又五十六次下文,有上地無尋伺起眼識等難是。
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難。
論:又五識種至非唯無記。
述曰:因種隨現既通善、惡,眼等亦應非唯無記。種若唯無記,即五識體應不能感果。五根無記者,《對法》第四等云:八界八處全、餘一分是無記。八界處者,謂五色根、香、味、觸界處,餘通善、惡故言一分。種隨現攝故通善、惡,此是共許。
自下第六根無執受難。
論:又五識種至非有執受。
述曰:執為自體,能生覺受名為執受。種子即非,不爾便違種名執受。五識種是無執受,五根應非有執受攝,根即種故。《瑜伽》論五十六說幾執受、非執受?答:五是執受,五種一分非執受,故與此相違。
自下第七五、七不齊難。
述曰:若五根五識種,第六根應意識種。《攝論》第一以五色根為同法故,第六有別根。五識亦應有根,五識既以種子為根。意識應爾,何須別立?若立六識有現根者,五為同法,例亦應然。
自下第八三依𨷂一難。
論:又瑜伽說至依但應二。
論:又諸聖教至聖教相違。
述曰:如《對法》第一等說:眼界者謂曾、現見及此種子積集異熟等。若五色根即是種子,何容更言及此種子,乃至識界亦言現種?若謂五根唯種子者,則違如是一切聖教,諸識亦應唯種子妨。此等皆有無量教文,不能煩引,皆為比量,不能具作之。一一皆應出其理教,此中引教粗略而已。
自下第十假為他救難。於中有十,初敘救。
論:有避前來至善須瑜伽。
述曰:上難本宗,下難救義,此申難也。護法假朋《二十唯識》等文為本,避前來過,設轉救之。眼等五根非識種子,感識業種即是五根,故一、無諸種雜;二、無識蘊雜;三、非外處雜;四、無因緣雜;五、無闕三依失;六、無根唯種失,隨下諸解一一疎條無雜過色。妙符二頌,銷釋可知。善須瑜伽,無前說過。
論:彼有虛言至非無記故。
述曰:下安惠破,十難第一。此說不然,業通善、惡性,根唯無記失。
論:又彼應非至唯內處故。
述曰:第二、依身業色可有執受,聲、意二業無執受失;第三、由業通身、語、意三故,根通色、行二蘊失;第四、業通色、聲、法,意業法處攝故,根非唯內處失。
論:鼻舌唯應至五地繫故。
論:感意識業至非色根故。
述曰:七以五根為同法故,應同五識體即業種。第六意業即末那失,第七眼等無現失;第八業是色、聲、思。眼等應非色根失,體是色、聲、意所攝故。
論:又若正識至非為善救。
述曰:第九五識唯無記恒業所感失。彼復若言:根雖是業種,此業未熟,是故五識非唯無記者。
第十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如色、聲等。此上別破等二師訖,然護法論師假為此救,非用彼義。故下正義護法所說,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護法菩薩業招眼等五色根勝。根從緣稱,說彼為業,實有別根。
下總破上二種計非。
論:又諸聖教至撥無色根。
論:許眼等識至深違教理。
述曰:何故許色眼識所變,不許五根為本識變?即迷本識及迷論文,謬執種子為五色根,以上破他。
述曰:二會前文,雙解二頌,彼頌意為破經部等執識外有實色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根等,此根有發五識用故。《二十唯識》假名種子,《觀所緣論》假名功能,以經部師許有種子故。然此根相非現量得,但可比知,以有發生五識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若不爾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識,闕眼根故不能見物。若無別根既成眼識,何不見物?非謂五色根即是識種,及與業種,本、轉二計雙牒言故云:識業種。
論:又緣五境至五識俱故。
論:若彼不依至勢力等故。
述曰:不然,即有不明了失,與五相望可為例故。如《瑜伽》論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緣現在境,由三因故,一極明了等。若彼意識不依五識,亦應不與五識為依,五、六相望勢力等故。五識賴意引而方生,意識由五同而明了故。
論:又第七識至有俱有依。
述曰:三、非七也。於中有二:初立理;後引證,此立理也。雖許不斷亦有俱依;有轉易故;如六轉識。不爾,應非轉識所攝;無俱依故;如第八識。
論:不爾彼應至轉識有七。
述曰:彼若不許第七有依,亦應非是轉識所攝,則違聖教。六十三云:轉識有七,彼言識有二:一、藏識;二、轉識,謂眼識、乃至意識。《顯揚》十七、八、九亦然。
論:故應許彼至第八識攝。
述曰:其文可解,自下引證。
述曰:以何為量?謂《瑜伽》說:有藏識故有末那等。五十一說:《顯揚》十七皆亦同之。
論:彼論意言至非由彼種。
述曰:正取現行。
論:不爾應說至理教相違。
述曰:前師若言此說種依非現依者,應說有藏識故得有第六,何故展轉相望而有?前師若言以第六種生現識時,必隨遂第七種子方生故以為依,得展轉說者。不爾五根、五識為例應然,亦有別根故。此如《對法》第二卷說眼識依眼中,屬眼之識處說。
第三、結云:由此彼非是。
論:是故應言至同時意識。
論:第六轉識至為俱有依。
述曰:意識與七同緣、不緣皆定依故。若與五同緣,亦依五識,如前教證。
論:第七轉識至謂第八識。
述曰:以七有轉易,如六有俱有依。
論:唯第八識至無俱有依。
述曰:以於因中不轉易故,不假俱依,不違聖教,就廣第二俱有依中。上來二師別說為理引教如前,自下第三淨月等師復非前義。
論:有義:此說猶未盡理。
述曰:於中有三:初立理;次結正;後指前。立理有三,此說者,指次前。言猶未者,明理未足,即是可止之辭。於次前說有所述可,有所闕少差別之義,其述可者下自指之,餘如前說更不別敘,所差別者今正敘之。
論:第八類餘至有俱有依。
論:第七八識至斯有何失。
述曰:謂此二識恒俱轉故,令互相依。量云:其第八識應依於他恒轉之識;以恒起故;如第七識。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過,不能自依故。若不言恒轉,云第七識,即無同喻過,第七不依第七識故。若言識性為因,令依第七,即第七前五為不定失,又此恒轉言便無用。今但言依他恒轉識,明令依第七,以七恒轉餘皆間斷故。即此總出依第七也。
自下第二以種子識例現行識令有所依。
論:許現起識至許依現識。
述曰:謂共許現行識以種為依,故今令種應依現識。若謂論文應言現行以種子為因緣依者,即此中種依現行識無同喻過,俱有依故。問曰:種望現,現望種,皆是因緣如前已解,何故今言亦應為依等?今助解云:雖許種望於現,現望種,為因緣依,然不名種子依,現非種子故。既現行與種子非種子依,故今此師令成俱有依義。又現行望種雖是因緣,然異熟現行不能熏成種,於種無力非因緣依,故此不言餘心現行望自種子,但言異熟現行望之,餘皆能熏故。又諸識現行異熟心皆有俱有依,已如前解。而種望彼現非因緣亦同於此,今略不述,今不說依於種無力故。但今說彼第八識故,唯第八種望現是依。現行有二:一、是異熟識;二、是能熏識。此種望彼。彼皆是依不?
論: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
述曰:皆是依義。謂彼能熏六、七現行,是新所熏種子生依,是本有種子長依。前彼本無故,後此令增故,以能熏現行為生、長依,以異熟識為住依。第八現行雖不生種,種依彼住故,以異熟識現行為住依。問:若言初生及增長,唯可說能熏。若言相續住,唯可說異熟,何須雙說?
論: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述曰:以是義故,二皆是依,始末為論故。此令異熟種以現行為依,以種子因緣依與現行俱有依為例,此並新舊合用之義。
自下第三,令第八識亦依色根。
論:又異熟識至依色根轉。
述曰:此初總出令依色根,後引經論,文易可知。
第二引經。
論:如勢經說至恒相續轉。
述曰:《楞伽經》文,勘彼文同。遍依根者,異五識故。隨所有根皆能依故,餘文可解。
論:瑜伽亦說至有色根身。
論:若異熟識至非能執受。
述曰:量斥前師。若第八識不遍依諸根,而能執受者,六識應然,並非遍依故。全分不依,能執受者,第六應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量云:汝異熟識非能執受;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識。以無過量令非執受故,或前六識亦能執受有色根身;以性是識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汝所許第八識性。若但第六為量;因云:無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許第八。此為大失,故依色根。
論: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述曰:謂彼論以各別依故,六種轉識非能執受,五識不成。然第六識不別依色根,何得以此因為比量?如前十證第四有證,彼論雖言各別依故不能執受,即是顯彼非遍依故不能執受。若不爾者,各別依故,即無同喻。應云:六種轉識非能執受;非遍依故;如電光等。今取言非遍依因故與此為不定,為如電等非遍依故。眼等六識不能執受有色根身,為如所許第八識性非遍依故,我此六識而能遍執有色根身。因既無不定,故知第八亦依色根。
第二總結歸申正義。
論:是故藏識至亦依色根。
述曰:第八現起定恒依一依,常與一識俱轉故,即第七識,此通三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現行識,此不定故。有此二俱有依。
論:若識種子至亦依能熏。
述曰:第八現行是住依故。又隨新熏、本有種子,初熏習位或生或長。亦依能熏,則有二依後不定故。此顯第八現、種所依與前有別。
論:餘如前說。
述曰:第三指前。義無別故,餘指如前。
自下第四護法菩薩解,於中有三:一、總斥前師;二、申義指;三、總結正。
論:有義前說至與依別故。
述曰:此總非前。而本未了何謂依義,從下而徵,解亦應爾。
論:依謂一切至而得生住。
述曰:下申正義指。文復有二:初解依、所依別;後解具依多少。初中又有二:先解二別;後解違文。此出依體,即攝有為。何者依義?以有為法杖因託緣而得生、住。不問因緣、及餘三緣,望此有力皆是依故。諸法新起名為得生;本來無故;如新熏種等。若法本有名而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種等。新熏因者即現行法,緣者即本識等餘之三緣。本有因者前自類法,緣者即現行有漏法等。
論:諸所杖託至互相依等。
述曰:其喻可知,此即所依亦名為依,依義通故。諸無為法與有為法能為緣故,亦是有為諸法之依,可託彼生故;諸有為法非無為依,不託此等而生、住故。
論:若法決定至即內六處。
述曰:此解所依及所依義。所以者何?具此四義乃名所依:一、決定義。有法若依此生,無時不依此生,故言決定。簡第六識以五識為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時五不定有,不以五為依。及簡第八以五根為依,設無五根亦得生故。又簡七、八以五、六為依,七、八恒轉,五、六間斷故。即一切種子望能熏現行,彼非所依,後無現行自相續故,非決定義。并別境善、染等非但𨷂自在,亦𨷂決定,唯除遍行、及色、行蘊少分。若爾,四大種、及五根扶塵、四大,應與五識而為所依。命根、種子、及無為等,應與諸法亦為所依,並決定故?不爾,即五蘊中除識蘊少分相望。
二、有境義。雖是決定體須有境,即簡四大、五有色塵及諸種子與現行法、一切無為為所依義,並非有境故。及不相應體雖是假,如命根等,亦是決定,是非有境,故此簡之。即色蘊中唯除五根,所餘色蘊及不相應行蘊、五蘊種子,故前所難彼非所依。若爾,遍行五應是識所依,亦是決定,有境法故。不爾。三、為主故,雖體決定亦是有境。謂要是主有自在力令餘法生,即簡遍行及餘心所為餘所依。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緣,即顯種子不以本識而為所依。種子不能取所緣故。此簡受、想蘊全、行蘊少分總而言之,合除色、識蘊少分,受、想、行三蘊、五蘊種子,及無為法全,即唯五根及八識相望少分是所依,四義具足能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故。一一簡中皆須置此言,所簡之法不具四義令心、心所生故。
今釋所依雖具四義,而以義准,由少義理。謂自身識為依,非後為前、前為後依,及他為自依,故此所依義,他為自不決定,前後相望入後依攝,非此所依。五識皆應以身根為所依,無所𨷂故。此亦不然,略有二解,如《樞要》說。其體是何?謂內六處,即是五根、及意根也。
論:餘非有境定為主故。
述曰:謂前所除六處之餘,皆非有境、非定、非主。故前除蘊,除界除處應盡,當知以非有境、定、為主故。何以簡餘先言有境,次有定言?顯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說故。何以知然依、所依別?五十五云: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恒所依為此量故。此中唯一種類託眾所依者,顯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唯心、心所有此所依,非所餘法有所依故。餘法但名有依非所依義,乃至唯恒所依為此量故,即是此中決定之義。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體是所依,心所即非。彼論言有依此言是故,此如何等?
論: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述曰:如世間王為臣所依,非如臣等為王所依,以非主故。此喻但據少分為論,體不相似。臣與王非六處,定等四義不具故。非所依據一邊說,不得更互為因依故。此所說喻非具正合。
論:故諸聖教至無所緣故。
論:但說心所至彼非主故。
述曰: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依於心故,心為所主。不說心所為心所依,以彼心所體非主故,即第三義。此是依外別簡之法,故重言之。然諸識相望有不得者,此第一義,略而不論,下出依中正簡之故。問:如前第三本識五數,解五平等義中。言而時依同所緣事等,即以所依說為依等。如《瑜伽》第一,五識所依有三:一、種子依,乃至第三等無間依。前此論言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所依有三,即以種子、等無間依皆名所依,何故此中定以六內處為所依,餘但是依?
論:然有處說至皆隨宜假說。
論:由此五識至六七八識。
述曰:下解具依多少。於中有二:初解識依;後解心所。初中復四:一、解五識;二、解第六;三、解第七;四、解第八,此即初也。眼等五識有四所依,謂五色根、六、七、八識。以五根為依,如《大論》、《對法》第一等非一。以六、七、八為所依出何典記,亦有誠證,如《解深密》七十六等。說五識起時必有一分別意識,如前數引。雖或不同境,由六有方生。如定中聞聲等,此亦同緣故。不見無意識時,五識獨起聞文。故世親《攝論》第四云:五識以意為依,意散亂時五不生故,准彼明五以六為依。何故得知以七為依?如無性《攝論》第一證有第七中言:謂若不說有染污意,義不符順等。此中意言,由有第七識染故,施等有漏善法不成無漏,為彼染識之所漏故,如彼引頌言:如是染污意,是識之所依。此未滅識縛,終不得解脫等。世親《攝論》第一云:非是異生一期身中,離此我執應正道理。故知五識成有漏中,其第七識乃至彼未究竟滅,終不成無漏,如後卷說,故五識有漏。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世親《攝論》第一五同法中,彼五識身有五根、阿賴耶識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意、阿賴耶識為俱有依等,不能煩引。無性五同法云: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生所依。然不應立為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緣性故,現行是共依,種子是因緣。《瑜伽》、《顯揚》亦說由有阿賴耶識故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之而轉等。又《顯揚》第一解阿賴耶識,云與轉識等作所依因。此文亦證與六、七為依,下一一引此等非一,故知五識以本識為共所依。文雖有四與諸論同,何故五識要須具四?
論:隨闕一種至所依別故。
述曰:望彼五識並有力故具前四義。故於此四中,若隨闕一種,五識必不轉故。此四何別?五根與五識為同境依,共取現境故,餘則不定,獨得此名。第六意識與前五識為分別依,與依同緣,分別境故。五雖無分別,意是分別,為無分別依,如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分別心,當言同緣現在境,乃至由三因故等。雖有不同緣,如定中聞聲等,從多分及長時為論,故言分別依,此據散位,非謂定心。或分別言非謂散心,後得智中緣事之智亦名分別,是彼類故,無不遍失。定中之心亦名分別,故第六識唯得此名。第七與五識為染淨依,五識由此根本染故成有漏,根本淨故成無漏,全成淨已不漏五識,名根本淨。因中第六起善心時不漏五識,但由七故一切時漏,乃至意識善心亦為彼漏故。其第八識與前五識為根本依,如前說故,故此四依其義差別。若爾,何故如《對法》第一等,言眼識者依眼緣色,似色了別,乃至廣說?
論:聖教唯說至近相順故。
論:第六意識至必不轉故。
述曰:此第六識唯二所依,引證如前,其文可解。《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等云:由有阿賴耶識故有末那。末那為依,意得轉等,如前《攝論》共依文等是。問:五俱必有意,五以意為依,意了五不無,五應為意依?為釋此難。
論:雖五識俱至故非所依。
述曰:雖五識俱意識明了,而不定有。無五識時意識亦有,故此不說。不取為所依,可是依義。何故餘處如《對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無間滅意,是後世依;二、俱有依,謂第七不言第八?
論:聖教唯說至近相順故。
述曰:以染淨依故,所以如前,一也。同轉識攝,二也。近,三也。相順者,多引意識起染污執等由第七識,故言相順俱計度故,非如第八,四也,所以第八有處不說。下第三段也。
論:第七意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此依第八,如六十三說第七為意識,正與此同。八若無時七亦無故,《瑜伽》論說由有本識故有末那等。又無性言:本識是共依,故知此所依。
論:阿賴耶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下第四段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解種。第八所依唯亦一種,謂第七識,第七若無八不轉故。何以知然?
論:論說藏識至此即末那。
述曰:下引證也。六十三說恒與末那一俱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污,即如無性第三卷云:「或有說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污依」,同世親說。由此既言恒依染污,故知第八以七為依,前第三師初以七為八依。量云:是識性故,有俱有依;或應依無間斷識,識體無間斷故;如第七。故此第八有俱有依,如前師成立。此等諸說第三及第四說第八有依謂第七者,皆是三位有第七識。前第一師難言無者與七為例,言恒相續,故無有依亦是此流。第二師說唯獨不許第八有依,即是三位無第七家,亦作此義無相違故。前第二師等問:第八既有依謂第七,何故說三位無第七?即依義不定故。
論:而說三位至此亦應爾。
述曰:下會違也。論主答曰:依有覆說。謂三位無,隨何乘障有覆性說。無有覆故言無末那,非謂無體,不障彼乘之識。或無漏識,亦得有故,如五十一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之體。此類應然,非無第七之體,既不間斷故得為依。言三位者,六十三等說:謂滅盡定、無學位、聖道現前。四位無阿賴耶者,即五十一、及《顯揚》十七等四句中,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謂聲聞、獨覺、不退菩薩、如來,不入無心位。問:六七為依,非七轉時六不轉。八七為依,七既轉時八應轉。又八為七依,依轉七亦轉。八七為依,依轉八亦轉,於此義中應設功力。此中轉者,謂轉無漏。又各別依故因,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是遍依故,何故不說?
論:雖有色界至非所依攝。
述曰:闕一義,故但可為依,而非所依,亦不違論。第三師云:諸識種子應有所依,七、八現行識具三義,如前理說。
論:識種不能至而無所依。
述曰:下解種子。其種子識不能現緣自親現行所緣之境,前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是所依義,種非心、心所故。由闕一義故,可有依非有所依攝。又解此文現行不以種為所依,闕有境義,非現所依。此中二解:一、簡現行第八非種所依;二、簡種子非現所依。此等諸解,雖文不同,理切論成,妙符中者其第四說。
論:心所所依至相應之心。
述曰:第二段解心所也。心所之法隨識應說,始但有四乃至有一。復各加自相應之心,即相應依。初五識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依。此前三師皆隨自所立識所依說其多少,復各加自相應之依。
論: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述曰:三、總結正。第四說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義理諸論雖有,由文散隱,諸賢勿究。今類夜光,顯彼義矣。
述曰:此即外問:不言阿賴耶言「第八識」者,此言通故。不退菩薩、三乘無學,皆得有故。彼名既局,無學等無故。舉第八不言賴耶,如是諸處准此應知。如斷、常中言「阿賴耶」者,此從因為名。復言「至轉位」,即通二乘、菩薩十地為論,故非一向依此例說。此顯依初捨為名,彼意顯通諸位為文,故有二別。何故言「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者?小乘等計阿賴耶名我,教亦有,如下別辨。然即六識更無別體,故今問言:云何得知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若言識等,舉識等取餘色等法,今言等識,唯取餘識不取色等。又准下說一切有中,破五取蘊非愛著處,計離色等無別自體,不唯在色。今者應言「眼等識」者,等取心所、及色法等。不離識,故略不言色。舉王取臣,不言心所。舉實取假,不言得等。涅槃非愛境,故此不論。是雖共許五取蘊外,無別有體,此離識蘊,不共許故。
今總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