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
論: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論:一剎那滅至方成種子。
述曰:顯種子義,謂有為法有生滅故,於轉變位能取、與果,有勝功能方成種子。
論:此遮常法至能生用故。
述曰:此簡略也。無為不然,無轉變故,無取、與用,非能生也;亦顯大眾等四部、化地部十二緣起非是。無為無取、無與、無轉變故,即遮正量部長時四相,非剎那滅故。若謂後時有勝功力,初位無者,初亦應有,體一故,如後時;後應無,體一故,如前位。故體纔生無間即滅名為種子,有勝功力,纔生即有,非要後時。又遮外道自性、神我等常法為因,無轉變故。《瑜伽》第五云:「唯無常法為因」,非常法也。舊人云:真如是諸法種子者,非也。若爾,前種應與後念現行為種,或雖同念,他身相望應為種子。
論:二果俱有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此種子要望所生現行果法,俱時現有。「現」者,顯現、現在、現有三義名「現」。由此無性人第七識不名種子,果不顯現故,即顯現言簡彼第七,現在簡前、後,現有簡假法,體是實有成種子故。顯現唯在果,現有唯在因,現在通因、果,和合簡相離,即簡前法為後法種。有說種生現行之時,必前後念,非此剎那,如何解此?彼師意說如上座部心有二時,即因在生,果在滅,故同在現在,亦不相違。此即勝軍假明上座,非實用之,第三卷中自當廣述。若爾,種望種亦應然,何為料簡?《瑜伽》云:「法與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此必異時,非果俱有。若因在滅,果在生相仍名俱有,即有二趣並生之妨。由此故知,種生現時定必同世,種生於種,世不必同。雖必同世,若與現行和合之位方成種子,簡與他身現行為因,不和合故。
論:此遮前後及定相離。
述曰:此遮經部等因果異時,上座部等亦爾。種望現行,定俱一身,不相離故,得為因也。外道說大自在天生一切有情,有情因緣者皆不成也。問:何故種望種因果,即言異時生;望現為因果,乃許同時起?
論:現種異類至有能生用。
述曰:現行與種各異類故,互不相違,於一身俱時,現在有能生用故,且如色法現行有礙,種子無礙,心緣慮等准此應知。因、果體性不相似,故名為「異類」;不相違故,得同時有。
論:非如種子至必不俱有。
述曰:種子望種,體性相似名為「同類」;以相違故,不得俱時一身和合,即第五卷《瑜伽論》云:「與他性為因」,即種望現;「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此即是種前後相生。種相生時,何故不許有同時義?難曰:「見分緣於見,自體同時緣,種子生於種,自體同時」。有解云:種望於種為因果,若許同時非因緣。見分望見雖同時因果,即非因緣攝。若爾,種望現起,類亦應然,故應更解:種望於種,許同時生,體便無窮,自類許有同時生故,即一剎那有多種生,都無因緣,不許後種更生果故。現行望種名為異類,雖亦熏種,後種未生果,故非無窮,於一剎那無二現行自體並故,所生之種由此不可更生現行,種望於種,類亦應爾。
問:若爾,如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體相違故,此不同時,如世第一法無漏緣增本有種子,牽生後念,任運自類,法爾之種,復能為因,生於後念一新熏種,本、新二種緣力既齊同生一現,故無同念種生種失。此亦難解,若本有種更生種子,便一念中有四法也,謂一、本有;二、本有所生;三、新現行所熏;四、是現行,如何可說三法展轉?今釋不然,即本有種及現行為因緣,生一新熏種,故但三法。又解本有種望新熏種,非其因緣,現行能熏為因緣故,即是本有唯望現行,現行唯望新熏,為因緣故。由此別脫戒體不增而用增,與道、定戒相似,定、道二戒既是現思,故唯念念是用增非體,前解即與別脫戒體用俱增義。此中雖顯與果俱有,望現行說,可現在時說為因義。種望於種既許異時,若入過去,何者因義?
論:雖因與果至無自體故。
述曰:其「因與果有俱」者,謂生現;「不俱」者,生自類。雖「俱、不俱而要現在可有因用」,以有體故。若入過去即無因用,體已滅故;未來亦爾,因用未生,體無有故。問:為因既通種與有種,何故此言與果俱有?
論:依生現果至與果俱有。
述曰:依生現行果之種子名為俱有,不依引生自類名種,何故爾耶?能熏生故,望異類故,果現起故,相易知故;種望於種,非能熏生,非異類故,非現起故,非易知也,此中不說,故《攝論》第二云:「不生現行名為種類,生現行時名為種子」。勝軍如何釋「非即此剎那」?以彼計執因果同世故。云何復釋無種已生文?如彼抄會,如《瑜伽論》第五十六別抄有文,及下第四可披解也。現行能熏轉識等,應名種子。
論:三恒隨轉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要長時,其性一類相續無斷,至得對治道,名「至究竟位」,各各究竟故。
論:此遮轉識至不相應故。
述曰:遮七轉識及色等法,不得為種子。此但言心,實亦遮色。經部六識等能持種子,亦此中破,以三受轉變,緣境易脫故。
論: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述曰:即顯前種生後之義。此非俱有,俱種攝故。《攝論》無此。問:第七識亦至金剛心方斷,何不名種?答:十地等中以轉變故,緣境易脫故,未對治已即轉變故,種子不然。若爾,如何名有受盡相種子、無受盡相種子?名言無記種生果無量無盡,可恒隨轉;善、不善等種生果有限,如何恒轉?答曰:彼據生果有分限,名有受盡相,非種子體未得對治,即滅無餘。又有分熏習名有受盡相,名言熏習名恒隨轉。此等種唯有自類生果恒隨轉,即是與果不俱有名種,此闕恒與果俱一義。若闕一義得名種子,其第七識闕恒隨轉,應名種子。此不應爾,今於此中,正以生滅、恒轉二理顯種子義,餘但別遮,非正顯故,其第七識為種不成。又說種子具有六義,非顯具六即是種子。又此自類亦非種子,不與果俱故。無性《攝論》說非種子,然名種類。此顯自類至對治位非得種名,生果之時可名種子,但若生果必俱時故。若論其體,自類之時亦名種子,非現行故,此但任運牽生後果。若緣具勝種子勢增,有勝與果用起之時,方名種子。無性顯此二位差別,果俱名種。不爾名為種類。今此約非現行談其體說總名種子,亦不相違。又顯種子具斯六義,非說念念皆具六義故皆名種。然應分別,若具六義方名種子𨷂一不成,無性有情第七闕與現果俱,故非是種子,若爾,即未生果時恒隨轉種,應不名種,由此應釋,對治道起,謂令不生現行等位,如見道中無想定等,據其體有,修道方除。據果不生種見道斷,以盡已來無與果俱義故。今言與果俱者,至對治道起已來,有與現行果法俱現和合之義,名為種子,非要此念與現和合方名種子。不爾,便於一界不成三界諸種子,種子成就義便不成,故知不約剎那而說,約後能有與果俱義以顯自性。無性所言不生果時名種類者,約畢竟不生當果為論。如見道中無想定等,若恒隨轉得名種子,應善種等生不善等。
論:四性決定至方成種子。
論:此遮餘部至有因緣義。
述曰:遮薩婆多等善法等與惡、無記等為同類因,有因緣義。夫因緣者,辨自體生,性相隨順,以善等不辨惡法等自體。又不相隨順,何義是因緣?又異熟因通善、惡性,生無記果;遍行因等是異性果;俱有因取異熟、無間、士用等果為因亦然。若要善等種方為善等因,種既恒有,應頓生果。
論:五待眾緣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自種子要待眾緣和合,種子轉變起取現行等諸果作用。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故種自類非因緣合,不名種子。
論:此遮外道至恒頓生果。
述曰:謂外道執別有一法名曰自然,不待眾緣,恒頓生果,此方外道為計亦然。大梵、時、方等計亦爾,同此所遣。此中且舉一自然義。
論:或遮餘部至非恒頓生。
述曰:三世有執,緣體一切時有,即恒非無。今言待緣種方生果,故遮彼執。若緣恒有,應恒生果,種既不許恒時生果,故緣恒無。問:若設有緣善等性定,應善色等種生善心等果。
論:六引自果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於別色、別心等果,各自引生方名種子,非善等色種生善等心果可名種子,不相應故。
論:此遮外道至生一切果。
述曰:即大自在為因,生一切果等皆是此計,果應無別,以因一故。果既有異,因亦應殊,故非一因生一切果。
論:或遮餘部至互為因緣。
述曰:薩婆多等以善色望四蘊為因,四望色蘊亦得為因,此即不然,唯引自果因果隨順,功能同故,名為因緣;若增上緣等,義則可爾。如何色等與心為因不相隨順?功能異故。問:言恒隨轉名為種子,第八識現行既恒隨轉,為名種不?有說亦得,以名「一切種子識」故。若謂然者,此現行望自種,既非因緣,非能熏故,如何名種?有說不得,言「一切種子識」含藏一切法,能生一切法,名一切種,非彼現行能生自種。種雖依識,現行自體,是識所緣,不同於識,故識現行非名種子。此闕何義也?與果不俱故。其無性人第七識亦具六義。應名種子,此亦不然。論自解言「與現行果俱現和合方成種子」,種子之法其相沈隱,所生果法其相麁顯,故與現俱方成種子。第七相顯,設所熏種,果乃沈隱,不與現行果法和合,不名種子,第八現識亦然,無所生果故。第八門中以上明種,自下第三總結聊簡。
論:唯本識中至成種非餘。
述曰:簡上轉識等非名種義,此中別解上六義中,言唯內種具有六義。然世親《攝論》亦通外種,此中引之解外穀麥種既能生果,名種子不?
論:外穀麥等至非實種子。
述曰:雖識所變假名種子,非實種子,現行法故。《攝大乘》云:「作、不作、失、得過,故成相違,外種內為緣,由依彼熏習」,又引頌云:「天地風虛空,波池方大海,皆真內所作,分別不在外」,故由內種,外穀等熟,彼非實種。問:種亦識所變,應非實種子?答曰:不然,內種識變已,復生麥等,麥等復識變,以重變故,故非種子,如眼根等。故下文云:「外麥等剋體,非因緣生果」,故因緣唯內種,非外種故,此等已上並《攝論》有。
自下第九雙辨內外生、引二因。此內外種皆有生、引二因體不?答:有。何者?
論:此種勢力至即名引因。
述曰:其內外種生近果、生正果名「生因」,引遠果、引殘果名「引因」。無性云:如內識種生現識等名近果,是生因;望名色等是遠果,是引因。外種望芽是近果,是生因;望莖等是遠果,是引因。天親云:如內種子生正果名生因,生殘果名引因,即現在種生現在身名生因,生六處等皆名生因,引餘枯喪屍骸等名引因。雖生他界等,勢分力故,餘骸尚有,如下自解。外種生芽莖等為生因,是正因;生枯死時草等,是引因,勢分力故。然至此位時,內外種皆無,或生他界等,或種已久滅。然由前生勢分力故,引彼猶有,即義說彼生因之種名引因。然今兩說生、引二因俱無別體,一體望別,故說二也。若無引因勢分力者,一切死後皆應頓絕如化生死。若遍四生具二因者,無性理勝,以化生死無屍骸故。然世親論意無著大師為成引因說枯喪等,故說頌言:「枯喪由能引,如任運後滅」,天親解云:若無引因,應無枯喪果,如任運後滅,但是天親解略,無性釋廣,亦不相違。此雖《攝論》文,然《對法》第四卷說: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瑜伽》第九說:能引、所引俱是引因,能生名生因。《瑜伽》第十云:從無明乃至受是引因,愛、取、有是生因。此意欲顯未潤七支,去果猶遠,名為引因,引遠果故;能潤二支、及所潤有,去果近故,名曰生因,近生果故,亦即此中近、遠所攝。無性但約已潤種中,果去因為近、遠,《瑜伽》約潤、未潤位去果近、遠,亦不相違。次第十四緣分別辨內外種因、非因緣,熏、不熏別。
論:內種必由至是因緣性。
述曰:內種是因緣,必由熏習方能生果。法爾種子必由熏長,方能生果故;新熏熏生,方能生果,有情法故。
論:外種熏習至辨所生果。
述曰:無性《攝大乘》第二卷說:如從其炭、牛糞、毛等,如次生巨勝、青蓮根及蒲。非巨勝等與炭等俱生俱滅,互相熏習而從彼生,名無熏習;如巨勝等與華等,俱生俱滅,由熏習故生香氣等,名有熏習。外種不定,內則定熏。故外種子既唯現行,為增上緣,辨所生果。
論:必以內種至所生果故。
述曰:此顯外種非無因緣,從內共相種子生故,如《攝大乘》自廣分別。自下第二解熏習義,於中有三,初總問;次略答;後廣辨。
論:依何等義立熏習名?
述曰:初問起也。
論:所熏能熏至故名熏習。
述曰:此標具義,釋熏習名,略答所問。「熏」者,發也,或由致也;「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於本識內,令種子生、近,令生長故。此略標有三,一、所熏四;二、能熏四;三、令種生長名熏習故。
論:何等名為所熏四義?
述曰:此廣辨也。於中有三,初辨所熏具緣多少;二、辨能熏具緣少多;三、釋熏習義等。初中有三,初問;次答;後結,此即初也。《攝論》第二亦有此文,然少不同,隨處應辨。然五聚法,第一簡色法及七識俱心所法等;第二簡佛果、善等法;第三簡無為及不相應俱時心所;第四簡別異身同時許可熏義。《攝論》無者,一一披對,方知差別。
論:一堅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此第二答也。從無始之始,至究竟之終,一類之性,相續不斷,能持習氣乃是所熏。
論:此遮轉識至故非所熏。
述曰:遮七轉識及彼心所。此中「識」言,攝心所故,即末那等皆名轉識;若許持種,初地見道無漏心時,應失一切有漏種子。「聲風等」者,即遮根、塵、法處色等,生無色界,色即無故;入滅定等,心亦無故,名「性不堅」。此中何故但言風及聲?簡斷相顯故,非謂色等此中不說,此《攝論》無。若堅故可熏,佛本識既堅,應是善等性許亦可熏;此簡經部色心可熏,不堅住故。
論:二無記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平等,無所違拒善、惡習氣乃可受熏,無記不違善、惡品故。
論:此遮善染至故非所熏。
述曰:如沈麝等及如蒜薤等皆不受熏,亦如捨行之人,體性寬容,即能納事。若聰明、惡性皆不能容,且如善性非直,唯違不善,亦自違善,如沈不受檀等香故;惡等亦爾,故不可熏,而無記性不違善、惡,如捨行人不違事故。亦遮識類善等受熏,第七識內並非所熏,此同於後,唯是無覆無記中釋。
論:由此如來至非新受熏。
述曰:由此無記方受熏故,如來第八無漏淨識,唯在因中曾所熏習,帶此舊種,非新受熏,以唯善故,違於善等,如沈香等故,此《攝論》無。簡與佛地同,說為不熏。熏時何過?違拒法故,有增減故,善圓滿故,有優劣故,不可受熏。若無記性及唯堅故,即是所熏,本識同時,想等五數及虛空等,應是所熏。
論:三可熏性至乃是所熏。
論:此遮心所至故非所熏。
述曰:本識俱時,心所五數體非自在,依他生起,故非所熏。王雖要有心所方起,不言依他,得名王故,是自在義,此《攝論》無。受熏何妨?如下「觸等,亦如是」中解。亦遮無為,以堅密故,不受熏習,如堅石等,故虛空等不可熏習。若爾,識上生等假法,應可受熏?今依他攝,自無實體,依實說假故。又此應言,若非堅密,有體、自在,乃可受熏。初簡無為,次簡假法,後簡心所,此遮無為、假法、心所、依他、堅密,故非所熏。不是說者,擬今說故。又此不言實有體者,假法先無,更何須簡。若爾,空等無為如何?若言真如即非無記,言非擇等假,同生等假法不論。由此故應第一說善,無明簡真如,由此知非也,亦遮熏於假識類等。若可熏習即是所熏,亦應異身得成熏習。
論:四與能熏至乃是所熏。
述曰:所、能和合,是相應義。若同一時、同一處所,所熏之體非即能熏,亦非全相離,在他身上識為能熏等。
論:此遮他身至故非所熏。
述曰:此遮他身許為可熏,及剎那前後,不相應故,無和合義故非所熏。異經部師前念之識熏後念類。
論:唯異熟識至非心所等。
述曰:第三結也。唯第八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是同時五心所等及餘轉識。言異熟識者,正是熏位故。若言現行生種異時,如何釋此?故知即以此義為正。其無性人此第七識,四義具足,何不受熏?以染無記違善、惡品,今言無記,唯無覆無記。此所熏中,何故堅者乃名受熏?以諸色等生無色界,諸轉識等入無心定等,便無法持諸種子故。若二俱持,即成一種生二芽過,如後當破。何故善等不能受熏?不含容故,如沈香等,如文自解。何故假法、心所、無為不能受熏?以無體故,不自在故,非可熏故,不能持種。問:如瓶能持物,假法何不然?答曰:不然,總假不能持,別色等能持,以別成總,說瓶能持。瓶體即是實色等故,諸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如色等不能持種,亦不受熏。若爾,本識上假物生等,應能受熏,實已受熏,何須假法?如礙於心,假法亦得;如受於熏,假法應得。若假說者亦得受熏,唯自體分能受餘熏,如上心所不能受熏,如下觸等,亦如是中說。何故不和合,不得為所熏?若爾,便許有熏他身。熏他身有何過?即自作罪,令他受果,他身中有業等種子,自受果故,或凡夫熏阿羅漢等,故要四義,簡持如右。此則《攝論》雖有,未能有此差別,唯能熏四義,諸論所無。
論:何等名為能熏四義?
述曰:依前標問。
論:一有生滅至乃是能熏。
述曰:即前六義,簡無為因。以有作用,故方能熏,猶如種子有生滅用,故能生果。
論:此遮無為至故非能熏。
述曰:此簡法也。
論:二有勝用至乃是能熏。
述曰:勝用有二,一、能緣勢用,即簡諸色為相分熏,非能緣熏;二、強盛勝用,謂不任運起,即簡別類異熟心等,有緣慮用,無強盛用,為相分熏,非能緣熏。由斯色等有強盛用,無能緣用;異熟心等,有能緣用,無強盛用;不相應法二用俱無,皆非能熏,即勝勢用可致熏習,如強健人能致功効,故第八俱五心所等,亦非能熏。若為他緣,一切無過,此中總言,意說如此。
論:此遮異熟至故非能熏。
述曰:心所等者,等彼相分,或六識中異熟生無記。此舉第八異熟心、心所等六識中業所引者,非謂一切異熟生心法執等類皆不能熏,唯業所感異熟心等二種所生,無勝用故,或此法爾皆非能熏,以無用故。
論:三有增減至乃是能熏。
述曰:第七末那至無漏位亦有增減,因中無漏為例並然,可致上、中、下種子故。要如利根能斷,於善得果亦疾,餘則不然,或能剛、能柔乃能致果,非餘中物及平等物。
論:此遮佛果至應有勝劣。
述曰:佛四智品非能熏習。若佛能熏有何過失?更增新種,便非圓滿,諸佛有勝劣,功德多少故。
論:四與所熏至乃是能熏。
述曰:要同時、處,方是能熏,如所熏說。
論:此遮他身至故非能熏。
述曰:非前後剎那,及與他身能熏自識,不和合故。和合即是相應異名,如生名起現行生種。若說異時,如何釋此?無性有情此第七識畢竟無有動轉之時,闕無第三有增減故,應非能熏。此有二釋,一云:此亦不然,無始以來我執增長,剎那剎那現、種增長,非是不增,如邪見等雖言一品,亦有異故,四義具足;如無分別智,入見以去,漸漸增長,非謂體大名為增長,但加明利。此亦如是,從無始來,行相轉闇,堅執不捨,故名為增,然極難也。二云:亦有增減,欲界為麁,乃至非想為細,地繫差別,麁細不同,生下、上時亦有轉動,有增減故。
問曰:既爾,何故論說:「與有頂地下下品道,一時頓斷」?答曰:不然,豈以斷同,便無九品,如三界中見道煩惱一時頓斷,有九品故。此障見道,彼障非見,何以為證?答曰:若爾,如修道中頓超二果,從預流者至阿羅漢,以欲界中初品煩惱乃至與有頂初品煩惱一時頓斷,豈品類同耶?問:彼由加行,故令頓斷,此不然者。答曰:若爾,菩薩第十地一時頓斷修道煩惱,應無九品。若以煩惱不障地故,唯障無學,作意留故,一時頓斷者,已前頓斷,有得義不?今此第七唯障無學,不障有學,故金剛心一時頓斷,非無九品。
問曰:若爾,應離此地,即斷第七,以九品故。答曰:不然,如菩薩十地所斷所知障,一一地通三界所斷,豈無多品。又如菩薩生上,不斷下惑,不障彼者,此例應然,不障有學,雖離此地,故不能斷,要至無學方却斷下。
問:若有九品,何故名一類?答:一類有多義,一、三受不易;二、三性不易;三、境界不易;四、相續不易,故未轉前名為一類,非無九品名為一類。由此義故,却成無始乃至今日,今日為增,前解方成。若以無性有情第七是有性種類,故有增減者,不然。佛果七識,因七之類,亦應能熏,若以有漏、無漏為論,不可例者,亦可有性、無性為例,不應種類彼可名熏。論言「第七與有頂地下下煩惱等」者,同障無學,名勢力等;金剛心中一時頓斷故,名勢力等,非謂品同名勢力等。又如初地所斷所知障乃通三界,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別斷,豈以多品斷,故障即品多;一品斷故,便無品類,故細但初能障此者,證此即斷,不須論品。此中前四准所熏中,一一皆應寄問徵起,然後牒論。
論:唯七轉識至可是能熏。
論:如是能熏至熏習義成。
論:令所熏中至故名熏習。
述曰:唯華熏苣勝同生、同滅,故以為喻,《攝論》喻如內熏習等。
論:能熏識等至因果同時。
述曰:下顯法體,初法;後喻,此舉法也。
論:如炷生焰至更互相依。
述曰:初舉三法喻,喻三法體;後舉二法喻,喻因果義,種、現二義其文可解。何故無有四法新種生現耶?心等一時,不可並故,又生彼緣未和合故。若許生者,便無窮故,不可此時遂生現行。
論: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述曰:不同經部因果異時,故說俱時,理不傾動。
論:能熏生種至得士用果。
述曰:下明因果。能熏生種,種生現時,如小乘俱有因與俱有法為其因,故以種望現能熏心等,更互皆得,即約同時士用果說。本種與現,唯作因緣;現行望新種,亦唯因緣;偏望為因緣,非說現行與本有種為因緣也。此以大乘俱有因與相似,言如俱有因是因緣攝,非大乘中許彼現行俱有因法是因緣義,《顯揚》破故。然《攝論》第三亦說為因緣,即是本識,同此無妨,如彼俱有因,體不成俱時為因故;以彼俱有因義,亦有現行,不能熏故,下四緣中自當料簡。
論:種子前後至引等流果。
述曰:種子望種,大乘為同類因,亦如於彼現望於現,非現望現為因緣攝,同類因也,以疎遠故,非親近故。此等諸文,《攝論》皆有。
論:此二於果至應知假說。
述曰:除此餘法,七轉識等名為因緣,彼《對法》第四:十二緣起皆名因緣,應知假說,非實因緣,非辨體故;非親近故。
論: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述曰:此總結上第三段也。
論:此識行相、所緣云何?
述曰:十門分別,第八識中上已三門,第一出體,識自相門;第二真假異熟,五果果相分別;第三諸法因緣,四緣因相分別,自下第四、第五行相、所緣分別,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問起也。然不可知麁細分別,但無別體,或約所緣,或約行相,明不可知,故於門中略而不舉,後別解中即自疎出,義有別故。
論: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述曰:答中有二,初舉頌答;後自別解。論問起中,依義為問,以不可知無別體故,不為問也。
然以唯識轉變次第,先行後境,次略答中,依頌而牒,下解釋中,從後向前,依問而解,所以者何?本頌先後法相求故,心依境因方得起故,長行先後意趣求故,其境要是識所變故。謂本頌中先不可知之所緣,後不可知之行相,明解法相,頌文穩便故,不可知為初,所緣、行相隨後,一不可知通境、行故。長行之中,一切諸法有心、有境,行相是識之見分故,先明行相;由心變境,次說所緣;約見及相而辨細、麁,後解不可知義,故有別也。
解行相、所緣中有二,初解所緣、行相;後解不可知言。初中復二,先略後廣,略即粗解體義,廣則料簡細解。「了謂了別」下,此為略解;「此中了者」下,此為廣解。略中有二,初解行;後解境。
論:了謂了別至為行相故。
述曰:此解行相。識自體分,以了別為行相故。行相,見分也,類體亦然;相者,體也,即謂境相,行於境相,名為行相;或相謂相狀,行境之相狀名為行相。前解通無分別智,後解除彼,或行境之行解相貌,此解亦非無分別智,以無相故。然本但是行於相義,非是行解義。
論:處謂處所至所依處故。
論:執受有二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解內境與外境殊,故別開說。總相而言,執受義者,「執」是攝義、持義;「受」是領義、覺義,攝為自體,持令不壞,安危共同而領受之,能生覺受,名為執受,領為境也,如《瑜伽論》第五十一、五十三、七十六卷同此義釋。《對法》第五說:執受者,但唯五根、四塵一分,不說種子及與聲處;五十六說:五根全、五塵一分名為執受,二文不同;五十三說:執受有二:一、若識依執名有執受,謂識所託安危事同,即顯依持而領受義。領受義者,謂以為境。二、以此為依,能生諸受,此義即顯執令不壞,能生覺受。若據實理,生覺受者,唯是身根,以餘四根色、香、味、觸不離身根,同聚一處亦名覺受,體實非也,薩婆多等,亦作此解,《對法》唯據現行。此義生覺受義,不論其聲,聲體虛疎,不可執之而生覺受,故略不說。故外道中說為無礙,五十六中唯據現行,不相離大所發之聲,同處不相離,不異大極微而出,復親領之,故通十界處,不言種子。五十一卷及此論等,通依現、種二執受義,通於十界種子、現行,文勢雖殊,義意同也。
問:無表色、心心所亦依於識,安危共同,雖不執令能生覺受如種子等,何非執受?答:非所緣故,如下當說,無領受義。問:外器界既以為境,何非執受?答:非是相近,不執為自體,故與識相遠不為依故,故非執受。問:既唯緣此,更無餘者,何故十卷《楞伽》說:云阿𥠖耶識緣名及相,猶如毛輪?答:「名」體即聲,聲是能詮,說緣其名,意說緣聲,如言緣相,意在根等,不爾,心等相應是彼所緣。又「相」者即色蘊,有相顯故;「名」謂非色四蘊,第八緣初相現行及種,但緣名種,不緣現行,亦名緣名。又解「相」者即執受,處俱名為「相」,「相」即相分,見分所取;「名」者四蘊,即心心所法,自證分緣,許自緣故。又「相」者即器、有根身,現可知故;其諸種子總名為「名」,相難可知,唯以名顯,故名為「名」。
問:何故彼復說第八識頓分別知一切境界?答:說自一切境,皆頓分別知,非如餘識境漸次能了故。由是彼經復作是說:自身及資具,一時頓分別,與此文同,並不違也。問:何故《辨中邊》云:唯緣根、塵,生覺受故,舊論云: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至卷末當解。
論:諸種子者至分別習氣。
述曰: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諸法種子,下解五法中,此三唯有漏。論說非無漏,無漏種子此識既不緣,但為彼依,故非執受,與七十六、《解深密》同,與五十一、《顯揚》等別。彼言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有何所以者?此有二說,護法等說唯染無記心中有法執,善、無記心不能起執,因執心所執為所遍計熏成於種,此種名妄執習氣,即見、相分而熏種生。又解應分別論文染無記心有遍計所執自性妄執,故此種子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善、無記心但是遍計,計是分別心之異名,故此種名遍計習氣,而非所執自性妄執習氣,以有漏心皆名遍計故,非善等心中許有執故。或復此文但約染語,以有漏中多起執故,若不爾者,一切色法非能熏者,皆非能遍計,亦不起執,相分之中既無種子。又此不說本識應不緣,既爾第八應亦能熏,有力能執故。由此故知,此解為勝,下三性中更當分別。安惠等說有漏八識皆能遍計而起於執,即以此文為證。今此師意有八識種子,唯自體分後生現行,似有能詮、所詮相現,說為名、相。名、相現行,遍計所執,相似有故,說自證種能生名、相因緣。名為名、相等習氣,非離自證種外別有名、相種,或名與相雖無實體而別有種,亦不相違,此中二解如下自知。然今此文與彼既別,故此文勝,通一切有漏三界、三性,乃至決擇分等種皆是執受,阿賴耶識性所攝故。
問:為緣種子別功能不?答:自有種子即是功能,能生現行之功能故。然復有別功能,如心心所種子,有總能生現行功能;復有厭心差別功能,即無想定,然第八識雖緣種子,不緣無想定,此即不緣差別功能。若爾,無色界識即不緣心等廣大功能,如何乃言於無色界能緣廣大執受境等?此義應思,如善種子本識雖緣,然但緣體,體即識性,唯無記攝,不緣善等餘別功能,無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緣。無色界中雖有善種差別功能,即是能生廣大之心現行法故,不失無記,不違本識,不如善等及無想定違本識故。故於無色界緣廣大功能,無想定等是種上假,無色廣大功能不然,故不許緣無想定等。又無色界廣大之用,唯在現行,種是彼因,即是廣大之功能義,彼第八境種子從現行為名,名廣大功能,非緣種上廣大別義,故無有失。又種有三品,此為一類緣;心無三品,任運緣故。心唯一界,種通三界,繫、性別故,如第八緣異界色法,見、相別界攝,以親緣故;名本識故,不同意識等。彼分別生故,相、見必同界,但得為境,非必有用。此識任運隨因緣變,境有用故。即己體故,若斷、未斷,隨增,減緣,如現行法相分緣故。
論:有根身者至及根依處。
述曰:身者諸大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總稱。以根微細,不言於根,但言緣身;恐無根色以別根為首,標其總身,即顯本識緣彼五根、扶根色盡。總身之中有別根故,名「有根身」。又成身者,以根為主,身是通名,以主標首,為稱於身名「有根身」。根通五根,唯自身者,「依處」即是諸扶根,五處不可以聲,《對法》第五說:非執受故,唯為外境緣,然實亦內緣。又緣他五境等,即非執受,如外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
論:此二皆是至同安危故。
述曰:釋執受義。執受義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說。兩義釋之,此中言總,《對法》、《瑜伽》、《顯揚》、《俱舍》等皆有執受義。
述曰:總解上也。
論:阿賴耶識至外變為器。
述曰:顯由親因種及業緣種變內、外相。
論:即以所變至而得起故。
述曰:本識行相必杖境生,此唯所變,非心外法,本識必緣實法生故。若無相分,見分不生,即解本頌先境後行之所以也。杖謂杖託,此意總顯見託相生,大乘影像即是所變,緣有生心,非緣無也。有處說諸識必依緣有,本質方生,即以名教等為本質故,如下當辨,此略解訖。
變有二種:一者生變,即轉變義,如次前說。變謂因果生、熟差別,等流、異熟二因習氣名因能變;所生八識現種種相,是果能變,故能生因說名能變。二、緣名變,即變現義,是果能變。且第八識唯變種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轉識變色等是,此中但言緣故名變,下論言變,准此分別。
若生名變,種子第八識生七識等,並名為變,七識生第八,亦名為變,緣無漏生種准此應知。
若緣名變,即唯影像,心上現者,有漏諸識等各自相分是。准此應思一切諸法,或復作三:亦有執故,名之為變,即根、種等具二變義;外器唯一,七識亦一。言不變者,依此二門、三門可解。
大乘緣無不生識心,影像之中必定變為依他法故,故行相杖之而方得起,非緣本質法名緣有生心,以或無故,如過、未等。若影像心不定有者,即應識起無有緣義,境無體故,此如我見。經部、薩婆多、大乘皆別,已略解訖。
自下廣解,初廣行相;次廣所緣。初中有三,初護法菩薩釋其了言,申其正義;二、明四分及對小乘明行相等;三、總結。
論:此中了者至有了別用。
述曰:即申「正義」,解了言也。言「此中」者,是簡持義,此解第八識行相故。言「異熟識於自所緣」者,即所變影像,是親所緣,相分所攝。於此有了別用,非於心外法等。
論: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述曰:謂於所緣相分之上有了別有,即行相故,是識見分,非是餘分。然行相有二:一者、見分,如此文說,即一切識等皆有此行相,於所緣上定有;二者、影像相分名為行相,其一切識或有或無,所緣不定故,如此論下所緣緣中,出二所緣緣體;又《瑜伽》等說同一所緣是也。今此且約諸識定有者說,或與小乘別體者說以影像相為行相者,小乘同故,然唯初解,無第二者。第八俱時五心所法,如何可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故須二解。以影像相為行相者,出《集量》文。
論:然有漏識至能緣相現。
述曰:大段第二明四分義,即分為四。初立二分,於中有二,初立二分;後引教成。立二分中,初申自義;後方破他。此出自義,謂安惠等古大乘師多說唯有識自證分,無相、見分。護法出已,說見、相有,依《集量論》等方顯發之,故先敘宗。「自體生時」者,識自體也。「皆似所緣、能緣相現」者,依他二分似遍計所執情計二分現也。「似能緣相」者,大乘見分收,當小乘事攝,似彼行相取所緣故,名「似能緣」。「似所緣相」者,大乘相分收,當小乘行相,似彼所緣心外相分,為見分所緣故,名「似所緣相」。是心外法,此中無故。
論:彼相應法應知亦爾。
述曰:一如於心,今此正義,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無所緣相,得名為緣;不同薩婆多等許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緣,無心心所自能緣故。
論:似所緣相至說名見分。
述曰:此說能似攝於見、相。
論:若心心所至自所緣境。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安惠、正量部等。量言:如緣青時,若心、心所上無所緣相貌,應不能緣當正起時自心所緣之境,此立宗也;許無所緣相故,因也;如餘所不緣境,喻也,或如餘人境。又量:我餘時緣聲等心,亦應緣今色;許無所緣相故;如今緣自青等之心,餘人亦爾。
論:或應一一能緣一切。
述曰:謂除所緣色外諸餘法,亦應為此緣色心緣,無所緣相故,如現自所緣色,他人亦爾。
論: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述曰:或自境如餘境亦不緣,或餘境如自境亦應緣,即此二喻各通前量;或論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屬上,後屬下。此義意言,緣此自境時,心上必有帶境之相,如鏡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緣,不爾,便有如前說過。除正量等外,所餘部共大乘同,而真如無似境之相,如下所緣緣中自會。此破所緣無訖,次破無能緣見,然《佛地論》第三四智三諍,但論相分有無,不論見分,即與此別,下第九中自當解釋。
論:若心心所至如虛空等。
述曰:心心所法有能緣相,不爾,心等應非能緣,無能緣相故,如虛空等。
論:或虛空亦是能緣。
述曰:此返難云:汝虛空等應是能緣;無能緣相故;如心心所。古大乘師即安惠等,既如是立二分俱無,論下自說。清辨亦云:若約勝義,諸法皆空;唯有虛偽;如幻化等。若約世俗,見、相俱有,許有外境,故非唯識。識離於境,有何體用?故知諸法有境無心。若言心等有緣作用,許有實作用,便非釋子,亦違聖教,今且違汝一切唯境,故能緣相決定是無,小乘諸師此相皆有。此義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緣之相,如鏡必有能照之相,不爾,便有如前說過。不同外道、小乘有實作用,體仍非無,此中比量,准之可解。若爾,即鏡應名能緣,如下所緣緣中說,第一別破正量部等;第二別破清辨;合破安惠,下引經證。
論: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述曰:「故」者,因也,因前義說。
論:如契經說至各自然而轉。
述曰:引《厚嚴經》上之二句明內心有,外境是無;下之二句明自內心見、相二分有,謂即似能、所緣相是。「各自然而轉」者,謂見、相分各各自然,從其因緣和合而起,不必須待心外之境,或計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轉。今異於彼,說自然言,故緣龜毛,心影像起,此證有二分也。
論:執有離識至自體相故。
述曰:下解三分,於中有二,初對十九部辨相差別;後申三分,此等即初。除大眾、正量外,皆是此也;又大眾部心得自緣,見分緣相與此等同。自緣體者則不如是,以緣自體不須別起行相,以能緣見者為行相,所緣見為所緣及事。此等取境者,彼執心外之境是所緣,心上有似所緣之相名行相,體即見分攝故,以大乘相、見分,即彼宗立名,非是彼定許有見、相分名也。《觀所緣》云:帶彼相故,即是行相,謂行於相、見分,能緣說名為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是釋「事」義;不言自體事,言「自體相」者,簡大乘事謂自證分,言自體事便濫彼故。
論:心與心所至行相相似。
述曰:心心所同所依所緣,俱依一根,緣一境故。「行相相似」,俱有似境相,隨是青等行相各別,總相似故。雖受以領納為相,想以取像為相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為「相似」。
論:事雖數等至相各別故。
述曰:識受等體各是一故,而相狀別,識、受、想等體性、相狀各各別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據相似故,相似、等義無有差別。
論:達無離識至見分名行相。
述曰:是大乘義則說相分是所緣故,由無心外法,以小乘行相而為所緣,即是相分。彼宗說相分非是所緣,是能緣上所緣之相故。彼之見分自體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於相故,所似即相分。
論:相見所依至即自證分。
述曰:此二所依自體名事,言「所依」者,是依止義,謂相離見無別條,然各別自體。此二若無一總所依者,相離見應有,是二法故,如心與所。然無別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起二用時,由有此體,故言相、見自體名事,即自證分。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為所緣,大乘說無故,以彼小乘行相為大乘相分,大乘心得自緣,別立自體分即以為事,故以見分名行相,即小乘事體是見分,不立自證分,無返緣故。大、小二乘所說各別,然彼難云:刀不自割,如何心能自緣,別立自證分?
論云:此若無者至必不能憶故。
述曰:謂無自體分,應不自憶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謂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憶。心昔、現在曾不自緣,既過去已,如何能憶此已滅心,以不曾為相分緣故。我今雖不令為相分緣,然自證分緣故,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憶之。量云:今所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餘心一切皆應不能憶,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却證,故知曾現在緣。《佛地》第三云:《集量論》說乃至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論:心與心所至有差別故。
述曰:然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緣相,各各變別,故但相似,緣青相分皆變青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與小乘別。然《瑜伽》第一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據了別、領納各各不同故。相分雖不同,然極相似,如青為境,諸相俱青,相似名同;見分各異,雖俱是青,取像各異,故名不同行相。此中有行相與見分,雖各非一,各據義別,境據總故名之為一,見據別故名為相似。此卷論中據實為言,故與《瑜伽》說不同也。又彼約疎所緣緣,此約親所緣緣,此心心所許時,依同所緣、事等,亦據所緣各相似義,非是相違。明三分中,次文第二約三分等明心心所。
論:然心心所至各有三分。
述曰:此即陳那菩薩依經立理,諸論共同,何須說三?
論:所量能量至所依體故。
述曰:相分、見分、自體三種,即所、能量、量果別也,如次配之。如以尺丈量於物時,物為所量,尺為能量,解數之智名為量果,心等量境,類亦應然,故立三種。若無自證分,相、見二分無所依事故,即成別體,心外有境。今言有所依故,離心無境,即一體也。
論:如集量論至此三體無別。
述曰:相唯所量,見為能量,自證為量果,此頌意言,今此三種體是一識,不離識故,說之為唯;功能各別,故說言三。果是何義?成滿因義。見分緣相既為能量,能量無果,量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小乘量果即是見分,行相為能量,外境為所量,與此稍別。然有六師及敘陳那以前、以後,量及量果體性不同,如《因明抄》說。《佛地論》中雖說三分,無頌引證,唯有長行。
論:又心心所至證自證分。
述曰:明四分中,自下第三說有四分。於中有四,初立四理;二分別之;三引教成;四釋頌意,下即初也。護法以後,方始立之,理極須然,如文可解,然諸經論唯多三分。
論:此若無者至應皆證故。
述曰:此立理也。第三、第二心分既同,應立別有能證自分。量云:第三分心應有能照之心;心分攝故;猶如見分。見分返此,或無能證。
論:又自證分至必有果故。
述曰:見分為能量,第三為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誰為量果、為量如前?彼若救云:第二見分為第三果。
論:不應見分至非量攝故。
述曰:由此見分或時亦有,非量攝故,不證第三。
論:由此見分至必現量故。
述曰:諸體自緣,皆證自相,果亦唯現。見緣相分,或量、非量,故不應言見分為果,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故,故不可見分或緣於相是比、非量,返緣自證復是現量。難曰:見分緣相或量,或非量,一向現量自證分以為果,何妨自證唯現量能量,亦得比量,或非以為果?解曰:現量心自體,比、非量果可唯現,比、非二種非證體,何得能為現量果?現量為比果,比不為現果,問答亦然,外內難、緣縛難例亦然。見緣相為縛,自證應亦爾,是縛無失,然唯現量,如五識境縛,仍是現量收,證自體故;為是煩惱染污相故,如末那章。夫證自體必現量攝,故不可說見分緣相,或量、非量為自證果,不可見分一時之中為量、非量,以相違故。縱許見分或比、非量為第三果,亦不定故,現量為果義即定故。一心之中相違不可或量、非量,故立第四義亦如前。
論:此四分中至後二是內。
論:初唯所緣,後三通二。
述曰:其義可知,縱緣於心,以心為相,亦唯所緣,相分之心不能緣故。問:見分緣外,從境名外;見分緣唯所緣,從唯所緣名所緣?答曰:此義亦可然,此文影顯,故無有失,為色等難,皆應准思。今意欲顯由見緣外,不得返緣立第四分,故立外名,理實非外。因論生論,自證緣見,應相分心不能緣慮,所緣心故,如相分心。此義不然,自證緣見一能緣上,義別分故。若為相分心,必非一能緣體故,或別人心,或前後心,由此必非能緣性故。見分等心,故能緣慮,相心不然,謂第二分以第三為果,自為能量;第三緣見,以第四為果,能量可知。緣第四時以誰為果?不可即以第四為果,如緣見分,見分非果,此義應思,即以所緣第四為果,第四緣第三為果,例此同故,功能應爾。若更立者,過無窮故。唯爾所者,分限足故,如無色界本識見分緣種子等,更無餘相,種子搏附識自體分,即以自證為相分緣,緣彼種故。然不緣彼自體分上能緣功能,過如前說,仍以第三自證為果,此例應同。
論:謂第二分至或現或比。
述曰:見分外緣,故量不定。
論:第三能緣至以無用故。
述曰:其第三分前緣第二,却緣第四,第四前緣第三,何不通緣第二?非第二者,以無用故。設許得緣,涉重緣過,以無用故;或無緣彼之用,不說緣之,如自證分不緣於相,能緣各有分限可得故。然第三分得緣第四,現量等定,復不緣外,佛即不爾。
述曰:三.四二分由取自體,故現量攝,具所、能緣,恒但四分,不減不增,無無窮過。此中有難,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何妨見分緣相及自證,不立第四分?此不應然,此能緣慮有量定故,彼但成就生長功能,非緣慮法,無量相違。據功能別,名為「非即」;四用一體,名為「非離」。又說四分能、所緣異,不可言「即」;無別種生,一體用異,故名「非離」。
論:是故契經至見種種差別。
述曰:下引教成,《佛地論》有,即《厚嚴經》。謂即內、外二性,此內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纏繞,故有四分。
論:此頌意說至是見分故。
述曰:下釋頌意,此四分中,相、見名外,見緣外故;三、四名內,證自體故,唯見分有種種差別,或量、非量。既言見分或非、比故,別立第四,此唯眾生四分,故言纏縛相及麁重二縛具故,無漏心等雖有四分,而非纏縛。問:如諸佛及因五、八識等唯現量者,應但三分,見分即得,為三果故。答:此不然,外、內定故,見分緣外、用外也,不得復為緣內果故;一心見分用,不得通緣內、外法故。雖緣真如,真如非外,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緣。若爾,內心應非外果,此義如量,義准可知。
論:如是四分至自證分故。
論:或攝為二至是能緣義。
述曰:如初所引《厚嚴經》頌,能緣體一,三攝為見,《攝論》唯二,亦攝入見。此言「見」者,能緣境義,通心心所,非推求義。推求義者,唯惠能故。
論:或攝為一至是故說唯心。
述曰:如第十卷《楞伽經》說,此頌意言,外境無故,唯有一心,由執著故,似外境轉,定無外境,許有自心,不離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四分識義用分。此上四類,各一別義,又皆不離識,故並名唯。無漏種子但具一義,謂不離識,故說名唯。頌舊云:虛妄取自心,是故心現在;外法無可見,是故說唯心。
論:如是處處說唯一心。
述曰:此指例也。諸師因此執諸有情唯有一識。此義非也。至下當知。今此即是例十地等一心之文。三界唯爾心。離一心外無別法故。
論: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述曰:此頌非唯一心,如境更無異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攝臣故。
論:故識行相至識之見分。
述曰:自下辨行相中,大文第三總結。「故識行相即是了別」,却結頌中「了」一字也,此了別體,即是第八識之見分,歸本所明。然安惠立唯一分,難陀立二分,陳那立三分,護法立四分。今此論文護法菩薩依四教理說四差別,俱依他性,非安惠等諸師知見。此四分相望為所緣,各為自證及行相者,所緣可知,逐難說者。第四名行相,第三名所緣,亦名自體,能緣自體故。不可以見分為自體,不緣第四故,如第三為行相,第二名所緣,第四名自體,能緣第三,以能緣法為自體故。又第三分為行相緣第四時,第四為所緣,所緣即自體,如四緣第三,返覆理齊故。第三為自體,見分為行相,相分為所緣,如前已辨。又難云:第二量、非量,餘之二分是現量;第二染、非染,餘之二分定非染。又量、非量殊,苦、樂、捨應異。又見分解、非解,餘二定皆解,餘一切法准難可知。又心若自緣,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屬、能所縛、能所相、能所覺,無差別過失;亦不應言二緣生識,三和合生識,識亦生識故;亦不應立有邪見心,以邪見心自知邪故;亦不應言惡心遍體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此為正智,非邪惡故。其四念住亦應無別,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等故。又四諦智應無差別,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又宿住智亦應不成,知現在故,他心智亦爾,以自知故。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應是邪,謂他為自故;知自如他,反難亦爾。又用二故,體應非一,如燈自照,其喻不成喻,無能緣等心有能緣等故,即有因法自相相違,喻所立不成過。又燈若性照,更何須照?若非明者,應非能照,體應是闇。諸如是等種種妨難,更應思擇,次第解之。然《佛地》第三有解燈照難,餘難無解。然他界、無為、無漏緣等,依見分說,非自證分。又以堅執名非量,非比非親證名非量,自證於境雖是邪見,親證自體故,不作邪、正等解,故前諸難理皆不成,如五識中貪嗔等惑,雖染仍現量,由他引故成染,親得故現量攝。於四分中,八識、三惠、三量、因果諸門分別,皆如別章。上來已廣解行相訖,下廣所緣,於中有三,初外境,次內境,後料簡。初中有二,初總解釋,後諸師說。
論:所言處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此義意言,由自種子為因緣故,本識變為器世間相,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處故,言外大種,非心外法。且諸種子總有二種,一是共相,二不共相。何人為共相?多人所感故。雖知人人所變,各別名為唯識,然有相似共受用義,說名共相,實非自變,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緣心外法故。然我此物為增上緣,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如山河等。不共相者,若唯識理,唯自心變,名不共物;一切皆是他變、是他物,自不能用,亦名不共相,然今但約自身能用,他不得用,名為不共,如奴婢等。然依諸教,共、不共中,總分為四,且如《瑜伽》六十六卷,共中有二,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不能用。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人見為水,餘趣餘人不能用故,餘房衣等,准此可知,如下廣解。有根身處不共相中,亦有二種,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識依用,非他依用故。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塵,他亦受用故,根即不爾。下文難言,雖亦變他根,自識不能依他根故,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今據正義,不取五根為不共中共,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屬。此中處言共相種者,即共中共。
問曰:且如色中,形、影假法,第八緣不?答曰:不緣,如所造觸若緣,但緣本實,物著即觸處中第八所變,唯能造非所造,以無體故,但緣著彼俱有四大故。此由四大,實不造觸處,以果假故,但有造五根、四塵、四大,緣長等時,并緣青等,更不別緣,離青等外別有長等,非如意識別得緣假,此無別體,不可緣故,瓶盆亦爾,即是若變為大小時,但隨彼青等大小而緣,非別有長等。若從本實說,亦得緣長等,由此准觸處亦應作是說。然所造觸是四大種分位差別,緣所造時,即緣四大,假依實故,如長等同。
述曰:此釋共果。同在一處不相障礙,謂外器相,如小宗中眾多燈明共在一室,各各遍,一一自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此如何知各各別也?一燈去時,其光尚遍,若共為一,是則應將一燈去已,餘明不遍。又相涉入,不相隔礙,故見似一,置多燈已,人影多故。問曰:若爾,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以是障礙有對法故,何故眾多各變山河及大地等,不相障隔同在一處?答:由業相似、不相似故,亦由自心礙、不礙故,五十四說:諸有對法同處一處,而非無對者,由隨順轉,相須生故。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增上所感,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乃至廣說。彼雖說四塵等與此相似,如山河等業,眾人並相似,及心於上共用無礙,故不相障;一心上木等所感業各別,及心受用自有礙故,遂令相隔。問曰:若爾,多人共感木等,何故亦互相礙?答:彼不礙他心上者,但礙自者,如心上燈明百千不礙,與明相違,無始於中有礙、不礙故,此義應思。
論: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述曰:下諸師說,初問後答,此為問也。雖知處所本識所緣,「誰異熟識變為此相」,問能變者。《瑜伽》等說,於外器皆無差別,於上界等,為是誰緣,故今問也。為凡為聖,為此趣、為他趣,為自界、為他界,為自地、為他地,為唯自變、為他亦變?自下護法菩薩假敘三計,初同月藏。
論:有義一切至共所起故。
述曰:此言一切,即通凡聖、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何以知者?契經說故,即《立世經》。第二破云:
論:有義若爾至此雜穢土。
論:諸異生等至諸淨妙土。
述曰:此中言等,等取二乘諸小菩薩。他方者,三千界外;此界者,此娑訶界。彼應實變為他方、自界諸淨妙土,若佛菩薩神力所加,變化所作,我亦無遮,且論實故。然淨妙土有別他方,如極樂等亦在此界靈鷲山等。有漏淨土,外法異生亦不應變,不能用故。
論:又諸聖者至復何所用。
述曰:諸聖生上,必不下生,變為下土亦何所用。以本變土,本為身用,定不能用,變之何為?此中且舉聖生無色,就顯處說,色界、異地類此亦然。
論:是故現居至變為此界。
述曰:此述正義。由此定應現身所居,及當生者,本識變為現所居界及當生界。當生界者,一云次生者變,遠者不變;二云可應生者變,隨其凡聖可生者變。由此即無成劫之時,先器成過,以上界有情當生者變故。既爾,無色當生下時,亦變為下,何故《瑜伽論》五十一云:彼識不緣下外器相?彼約不定境,亦不相違,謂緣種子即是定境,緣外器等,此即不定,以無色聖者不緣器故,不生下故。問:聖定不生無間之處,應不變為彼所居處,長壽天亦爾。答:此問言即現所居地界故得。若爾,何故說一切言?
論:經依小分至皆共變故。
述曰:此會經文,如言一切人共見此物,非他方界亦能見之,約小分故;業不同者,即不變故。若作是說,劫將壞時,既無現居、當生者故,是不盡理。此似月藏義,非實月藏計,似為有救,狹於月藏,第三破之。
論:有義若爾至變為此界。
述曰:若如前言,現所居者變為土者,器將壞時無現、當生,此土誰變?即有壞器不變之過。現、他欲界變為故者,何故但言現所居者,而不說言一切欲界同此界變?又成器時,他方三禪等有情當生,亦有感得,何故但言此界有情當生者變,此便無用。由汝前說現所居言,一三千界成壞同者,故我今破。
論:又諸異生至此復何用。
述曰:謂諸異生生無色界,預變無用,現無身故。生有頂天壽八萬劫,不妨欲界數度成壞,變之何用。
論:設有色身至亦何所益。
論:然所變土至便變為彼。
述曰:變本為身,身不能用,變之無益,故若於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
論:由是設生至變為此土。
述曰:下述正義。同現居身他三千界所依之處,說名當地。彼當地一切有情皆能變之,非唯是一三千界變,亦非異地當生者變。欲界欲界同,及至上亦爾。
論:故器世間至而亦現有。
述曰:由自地變,無過失故,器世壞成而亦現有。若爾,聖者於梵宮自地及地獄自地,若諸異生他三千界、欲界等中自地無用,不能持身,變之何益?今此義言,現雖無用,身若往彼,可得持身,故須變作,非謂現身即令得持用,言可持用故。且如聖者設往地獄中,豈亦不得依彼而住,異生設往他方欲界亦得持身,以業同故,以麁細等不是懸隔。若爾,如人見水,鬼見於火,其火外器,人何故不見而名共變耶?答:此文言:
論:此說一切至所見異故。
述曰:即當自界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說名為共,共中共也。若別受用,隨與多小有情同變,說名為共,共中不共,以人、鬼等所見異故,如大梵變及孤地獄,隨諸有情多小變之,非謂一切。問:何故經說一切共變?答:《對法》第五說:此顯生無色有未離欲業種隨故,無現行也,亦非一切一切。上解處訖,次簡執受,執受有二,先解種子。
論:諸種子者至故是所緣。
述曰:謂即三性有漏種子俱是所緣。「此識性攝故」,謂「性」者,體也,體即本識,種子是用,如前已說,諸法體用,理應爾故,用是體攝。又言「性」者,謂是性類,其並有漏,以類同故,不相違背,得為所緣。又「性」者,性也,若住本識,同無記性,故能緣之,然是識之相分所攝,如前已說。若據前緣器中三說,若言緣種是相分者,第三師正義也,無色界本識,唯緣內種故,不緣器等。若據前二師義,無色亦但約緣種說,以無身故,實亦緣器,今非彼義,不可用之。無色緣種,亦有解云:即為自體分,見分緣器故,彼據自體分,故言唯緣種。前師問:種是識自體,即為相分緣,真如即自證,亦應相分緣?答:彼識性故,此非識性。識上功能,為相分緣,不同如也。設佛見分緣於自證,作影像緣,不爾,便無四分之義,故下第八唯除見分非相所緣,許見分亦緣自證分等,但不親證,影變亦得。難此解云:有漏種子依自體分,識即緣之;無漏之種亦依自體,識為緣不?
論:無漏法種至故非所緣。
述曰:對治識故,體性異故,不相順故,故非所緣。四分之中,依自體分,非即是識自體分收,性相乖故。若爾,本識既不變緣,何名唯識?
論:雖非所緣至不違唯識。
述曰:由不離識,故言唯識,此意即是非離識外別有實物,故名唯識。如真如性,識雖不變,離識外無,故名唯識,唯識但遮心外法故。若爾,心所亦不離識,應名唯識?此亦不然,心所不依識之自體,別有行相,不可例同;然識相應,亦不離識,故並唯識。問:有漏種中有三界種,如在欲界、上界善等種,不離於識體,即名無記性。體不離於識,應名欲界繫,此義應思。答:不然,繫據縛義,即法體上差別義故,三界繫別。然性即是體類義故,同無記性,仍未了知。此中三性種隨識皆無記,亦應煩惱種隨識非煩惱,如是一切皆如理思。
問:大乘所緣本是心變,隨心何繫,地、境亦隨之故,如在欲界命終生上,此潤生愛是上界繫,依欲界身,緣欲界身,仍相分中所變相分是上界繫,隨見心說,第七緣第八相分亦然。何故不如此中緣種、境是異界繫,心是異界繫?答曰:不例,如本識緣異地身、異地器。異地身者,在下界起他界地天眼、耳等,此豈非是緣異地身。異地器者,如緣於彼無色諸天淚下如雨,此非菩薩生彼化作,聖說菩薩不生彼故,乃是信有第八教,生彼入滅定,此是利根,亦緣下地,即利根不還、阿羅漢等。又下菩薩等入彼界定所變生色,此並得緣,故同種子,相、見地別,此同前難,何勞為證?此若不爾,七識緣境下文但據由分別心,不是定有實用故變,本識必有實用故變。他界地身、器,見、相得別繫,七識不爾,故繫隨相。若不爾者,本識亦但隨心變境,即天眼、耳無識持故,應名爛壞,應非有情。若一身中起二界身,俱是實有,第八不持,非此身攝,即眾生界有增減過。第十卷云:三性雜生,故相、見分不必同性,如二禪以上起初禪眼、耳,身識緣上地色,此亦相、見別地所繫。
問:第七識緣,但分別有無實用者,即五識、色等應無質礙。此中問答,不緣識中,自當分別。難一師云:若本識所變皆有實用,變他根等,應為識依,有實用故,如自眼根應設功勞;他之實根,心外法故,所變之根便無實用。若亦為他依,便緣心外法,此緣他法,但似彼根,非實有用,若變自法即實有用。問:如變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變他身根等,似他根等,應有實用?答:此亦為例,變似他色等,實非他有用;變似他根等,亦非他有用。若爾,變似他色等,於己實有用;變似他根時,於己有何用?於己有實用,應為自識依,有實用故,如變自根,此應思度。若為自受用,變似他根,他根於己亦名有用,此義不然,豈於他根己能受用?以無用故,不變他根。故知下文第二說勝,於不緣心等,由此即無妨。二執受中,上解種子訖,次解有根身。
論:有根身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身者,總名;身中有根,名有根身。此中所言「不共相種」,若如前說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不共中共,如在身色等,今此具二。然依《中邊》,下一師說亦變他根,即根亦是不共中共,如色等故。今此不然,變根不似他實根故,若變色等似他色故。
論:有共相種至受用他義。
述曰:不共中共,名共相種,由受用他故變他身,即前不共今名為共。此即最初總說本識於他亦變,不論根、境於中差別。
論:此中有義:亦變似根。
述曰:非唯似塵,亦似根故,以何為證?
論:辨中邊說至五根現故。
述曰:既言亦似他根,故許變也,此有何義?若言受用,不用他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若許變根,全無實用,非他依故,變何用者?此亦不然,為欲受用他身依處,故變他根。由根若無時,依處亦無故,如色界繫鼻、舌依處,根若無者,依處亦無。不爾,彼界應無二根,唯有依處莊嚴身故,由為受用亦變似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此不能生識,故不能變者,理亦不然。色界鼻、舌根雖不能生識,本識亦變故,生盲等亦爾,故知本識定變他根,然無實根用,非他識依故,此即安惠等諸大論師解。然即彼論,舊本第四頌言:「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此不應爾,豈復本識亦起我也,亦緣心乎?今正翻云:「識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識」者八識;「生變似義」,即是五塵;「義」之言境,以依他法似實有故;「變似有情」,即是五根,眾生數法,情即根是,名薩埵故;「變似我」者,是末那緣變;「及了」者,六識緣之,即第八緣塵、根二色,第七緣我,六識緣六塵所了法義。舊論長行義與此同,彼頌翻錯,譯師意存一意識義,彼頌長行自違返故。今此論引彼長行文,彼論但言似自、他身五根而現,為是誰緣,不定說言第八能緣自他根故。
論:有義唯能至非所用故。
述曰:此護法菩薩等解,唯變他根依處,他根於己都無用故。若無用亦變,何不變七識?無緣慮用而得緣故。若爾,彼說自他根現,文如何通?
論:似自他身至各自變義。
述曰:彼說自他阿賴耶識各自變為根,非自變他根,一則無用,不變他根;二由彼論不定說言自身本識變他根故,不可為證。又色界化生,根無處可無,欲界不爾。又彼色界不變根者,依處便醜,如木人鼻舌,由善業殊勝,所感依處,極甚光淨,故要假根相扶,依處方好,此則不爾,故不為例。若爾,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變根扶助依處,令其光潔?此理不然,色界諸根自識所變,令則變他,何以為例?又彼色界只是無識,識若依根,根則有用。今欲界者,若變為根,殊無實用,非自他識之所依故,殊不相例,是義應思。何以得知變他依處?
論:故生他地至猶見相續。
述曰:若生他地或上或下,或入無餘,彼餘尸骸猶見相續。不爾,應無餘屍骸義,以不能變他依處故。由此故知變他依處,如生色界鼻舌二根。如何會釋?身為自情變,無根依亦無,他塵非己情,何必須根有,此理應思。雖知根處各變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緣不?
論:前來且說至界地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即總料簡,於中有二,初簡前未盡,顯所未明;後略說此識以下,總束以前義門分別。上來所說界地差別,唯緣自地,以隨識繫能受用故。
論:若定等力至則不決定。
述曰:言定等者,等取通力,或借識起,或大願力,或法威力。此通諸識有五種力,若第八變,唯有定、通;或總四力,大願即法力,更無別能故。通力所變,其事云何?變異地身者,如除如來,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耳及大扶根塵時,第八識緣彼為境,即自通力緣異地身。「身」者「通」名,非謂身根。此有幾處謂眼耳色觸,或亦有聲,無文別說起身根者,又無用故;亦無上地起下天眼、耳,以無用故,亦無文故,下欣上可起上,上厭下不起下。通力所變餘地器者,如以通力,馬勝比丘上入色界見梵王等,第八識緣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諸天佛前聽法,令此界生見彼身等,能見之者雖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變為色身,令彼得見。下界見者,名由通力,上地見下,佛放豪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見,類亦應然。又大菩薩以神通力變為五境,令餘地生得見變者可得五塵,雖第八變,其定之力不見第八能變異地之內身文,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無色界無通,佛邊聽法令他得見,但是定力,亦非是身,以無根故;或亦名身,有積聚故。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無差,一念俱起,變為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若作此解,如上界天見下三災,身在下界,以上天眼等見彼地色等,豈第八亦緣耶?彼既不緣,故知馬勝往色界處,何必此第八即緣彼色等?若相離者,雖見其色,而第八不緣;若近處者,何妨第八亦變?由此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質,此義應思;違下論文五識疎所緣緣必有之文,應更思審,如《樞要》說:餘地器者,即法處實色,《瑜伽》五十四云:法處所攝勝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實物有,定心所緣名境,懃求起故即名為果,即通有漏及與無漏,此謂聖者得威德定,變為此色,饒益有情。
然第八識,一、唯緣有漏,不緣無漏,如種子故,雖緣無漏,遂不相似,體仍有漏,非如有漏形狀相似。又解以初禪眼、耳識,見上地色等,不異繫故,由此三識所知必同初禪繫,此義應思。又解異地繫,因緣變有用故。二、此在色界亦通無色,無色聖者亦雨淚故。三、唯變色、觸,亦變餘塵,此通五塵,三十七說:通能變為色香味觸,又淨土中變五塵故;五十三說:無色界定色能變一切故;五十四說:勝定果色唯有顯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闕故,又無用故。此約色界異生及無色界波羅蜜多聲聞,唯能起色聲觸,不能起香味,以無加行心因別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若十地菩薩及色界波羅蜜聲聞,即許起之,故《華嚴》等云「聞無色界宮殿之香」,《法華》云:光音及遍淨初生及退沒,聞香悉能知,即菩薩等入彼定變四為唯造色,亦變大種,如《對法》第一卷疏末解,應廣如彼五十四解。五、然與定力何差別?二乘、異生若為嬉戲,通果無記,即變化心可說與彼定境為異,一根本境,一解脫境;一善心境,一無記境,故成差別。若八地已去菩薩定之與通,此亦何異?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得生,故心引起變化事等;定力但是任運生故,故二別也。或是根本及果所變,故成別也。此定及通,義分為別,在佛無別故,皆通變及化。通可引起根之與塵,定即不爾,唯起於塵。六、又依神通變根等不?九十八說:不變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設復變作,似而非真,如下第十自有二解。由定力變異身、器者,謂即《瑜伽》五十四說:色、無色天變身萬億,共立毛端,是平等心,無色既無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說有,亦令互相見故。變異地身及器者,《華嚴經》云:「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阿含經》云:「舍利弗入涅槃時,色、無色天空中淚下如春細雨」;「波闍波提入涅槃時,色、無色天佛邊側立」,及實色中定境者,是色、無色天皆由通力現身境等。此有何過?以《瑜伽論》但說通依靜慮,無色現色但定所生,以惠不均,故無通也。無色界變色,已如前辨,應如《瑜伽》五十四等及《佛地》解。所變境、身為相續,為間斷?
述曰:內身多續,少分間斷,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終故,或如蜉蝣等,生已即死故。若變外器,多分長時,《瑜伽》第三說:外器定一劫。若變內身即隨壽,故多分相續;聲、光多暫時,少有相續故。「等」者,等取華色、華香等。何以然者?由擊發故聲等方生,緣力盡時,彼即不續。有法師云:第八不緣聲,以間斷故,如心心所斷,故亦不緣。若作此說,亦應不緣等流色等,以間斷故,如電光等。第七末那既恒相續,何故不緣?問曰:若爾,第八恒相續,如何緣斷法?答:如鏡恒時明,境至方影起,第八任運起,有境便即緣,此復何妨。
論:略說此識至所現實色。
述曰:總略說緣,第二段也。於中有三,第一依處分者,十色處中五塵通外內,五根唯內,唯緣實境。第八亦緣法處實色,謂威德定所行境色,如《瑜伽論》五十四卷彼極分別,應如彼會。言「隨」者是攝義,即是法處攝色之異名也。種子何處攝?隨何處攝?雖唯意緣,以與現行實法不定異故,隨現行攝。此中有難,如理應思。
問曰:本識豈不緣極略等四色?答曰:以假故不緣,如不相應法。問曰:彼何以假?無實體故,如《對法》第一、五十四等,極略、極逈但是第六意識分折為極微故,第八不緣。受所引色中,若定、道共色,即此不緣,唯以現行思為體故;別解表業,此亦不緣,以亦思故;無表色可爾,是思種故,既緣諸種,故得緣之。若爾,如二無心定等,皆依種立,應亦得緣。由此,即是心等種上差別功能,但緣種體,不緣別能;即不緣者,無表亦爾,是思種上差別功能,亦是防色之別能故,故知如彼,亦不得緣。遍計所起色,若說唯是鏡像、水月,此亦不緣,唯第六識遍計起故。若唯意緣,通根、塵者,亦此中攝故。第八所緣諸根、塵等,以總從別,以暗從明,皆本處攝故,說不緣遍計所起之色。又定所生色中,如十一切處觀,亦此中攝,第八緣不?答曰:不緣,假想色故,故此論文但緣實色,不緣假故。第八所緣必有用故,彼無實用,第八不緣。然諸法體,一者有法,二者無法,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緣無法?此任運緣,非分別故,無籌度故。後得智等有籌度故;諸六識等有分別故,由此故知,第八識體不緣我也。第八識變,變必有用,故不緣無,無無用故,故不緣我等,以無體用故。於有法中略有二種,一者有為;二者無為,何故此識不緣無為?若實無為,因未證故;若假無為,無體用故,皆不得緣。於有為中色、心心所、不相應行,如前已辨,緣實非假等。何故不緣心心所法、不相應行,故外人問。
論:何故此識至為所緣耶。
述曰:等即等取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無法為問。
論:有漏識變至勢力故變。
述曰:第二癈立也。因緣生者,謂由先業及名言實種,即要有力,唯任運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識隨其增上異熟因為緣,名言種為因,故變於境。八俱五數,即無勝力,設任運生,境無實用,因緣變法,必有實體,非橫計故,非無用故。
論:二隨分別勢力故變。
述曰:謂作意生心,是籌度心,即六、七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緣無等時,影像相分,無有實體,未必有用。亦非由說分別,故變境體定無,亦緣有故。或初通五、八全,及第六少分;後第七全,通第六少分。此解順論有用等文。
論:初必有用,後但為境。
述曰:初隨因緣變,必有實體用,即五、八等所變之境;後隨分別變,但能為境,非必有體用,即七識等。今正明第八不緣心等義,兼五識等不緣心等,總談心等緣境道理。又解初唯第八,異熟主故,所熏處故,能持種故,變必有用;後餘七識,所變色觸等,皆無實用,似本質用,如鏡中火。既爾,五識應一向緣假,青等應非實。問:若隨因緣變必有用,第八識俱觸等五法境應有用?答:非報主故,非自在故,順第二解。由此復言隨因緣者,此是何義?隨任運義,隨種子義,順第一解第八五數。第六識等中,報心所緣,非必有用,以此見分雖任運生,不隨實體種子因緣變境相故,但是影像種子所生,如彼眼根等無見用故,不能發生眼等識故。問:觸等所變根無見用,故非因變;觸等所變色非因變,故無礙用,五識所變為例亦爾?答:理齊,亦無礙用。七識所變並無用故,此依第二解。此二義護法等菩薩解。若瑜伽釋家,亦有許觸等與識同實變,即不違此文,然違《成業》多種共生一芽之失,前解為勝,順下第三卷等文。又解因緣者,是諸法真實有用種子。若用此種子故生諸法,心緣變之,變必有用,以能生者實因緣故。其八俱五數所變之相,非實種生,但假種起,故但為境,分別變攝。分別變者,心心所之總名,隨心心所之勢力故變,不從真實有用因緣種子所生。彼但為境,無漏亦爾,非必有用。隨其所應五識相應心心所,及第八識體五俱意識,或定心所緣,有實種生者,皆因緣變,餘無實用但名似色、心等,名隨分別勢力故變,此解為正,無諸妨難。由能緣心任運有力,彼所變相從實種生,名因緣變。若能緣心不任運起,雖任運起而無勝力,所變之相非實種生,名分別變。初必有用,無無用者;後但為境,當情現故,非必有用。若論依他假因緣起,亦是有用,非是如色有礙等用,稱其自相名為有用。若第六報心五識俱者,亦隨因緣變,其境或有用。問:前所說若隨分別變但為境,定心及五識所變之境應全無用?答:隨彼實體,種子因生,故境有用,由此故言隨分別者。此是何義?隨加行義。分別變者,諸心心所強籌度義,定心及五識有雖加行生,不皆強籌度,故變必有用。然一念心得成二種,如定心緣十八界,返顯八俱,具有二變。性境不隨心,因緣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
述曰:顯變色等從實種生,故所變法必有體用。
論:若變心等至不能緣故。
述曰: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緣之,緣便無用。《深密經》說:諸變化心無自依心,有依他心,《佛地論》第六卷、此第十亦云:無自緣慮實體之心,有隨見分所變相分似慮之心,如鏡中火,乃至廣說。問:若爾,何故心心所法從第八生?既不能變,不須生故。
論:須彼實用別從此生。
述曰:須七識等受用於境,從第八生,非不緣故即不令起,如無漏心亦從起故。若有實體,第八即緣,無為有體,應第八緣。
論:變無為等亦無實用。
述曰:若第八緣實,無為者,無為無用,此未證故;若似無為,非實無為,故不變也。論說「等」言,又無為中有「等」字故,亦辨假法不相應行,即前答心及心所法,今解無為、不相應行,亦無有過。此解是本,故前問中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既言「等」者,故取假法及與無為。
論:故異熟識不緣心等。
論:至無漏位至亦現彼影。
述曰:於無漏位,勝惠相應,雖無籌度取相分別而澄淨故,非如有漏體是滓濁。今設無用,亦現彼影,即緣於無及心等影、無為影等,以親證故,知無是無,故緣無等。
論:不爾諸佛應非遍智。
述曰:不知無故,非遍智也。由佛第八現諸法影,名一切智,是遍知故。若爾,諸佛大圓鏡智,亦應緣自相應心所,是遍智故,許亦無失。卷初但遮上座法蜜親為所緣,不遮疎故。若爾,應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緣,自體見分不自緣故。此亦不爾,自自證分與他見分同一緣故,亦無有失。又解相應心所雖不相緣,亦無有失,自證緣見,成遍智故,見分取於相應心故,法皆盡故,自證復能緣見分故。但約見分同一所緣,不說自證,斯有何過?
論:故有漏位至及有漏種。
述曰:此第八識不能具緣十八界故,故有漏位與無漏殊,境有寬狹、勝劣。其六、七識非必有用,即現、比二量是有用心,可應分別。
論:在欲色界至緣有漏種。
述曰:第三明三界境別,如護月等於無色界亦變器身。此中但有護法正義,總結於前三界緣也。
論:厭離色故至此色為境。
述曰:無色無色,厭離色故,無業果故。若定果色亦得緣之,如前已辨,於理無違,即此中文若定、通力,同界同地,異界異地,緣一切處,五十三云:無色界定於一切色得自在故。
自下第二解不可知。有二,初解不可知;後問答辨論。
論:不可知者至難可了知。
述曰:謂前頌說「不可知」,言第一見分行相難可了知。
論:或此所緣至名不可知。
述曰:此中第二相分難知。內執受境,即有漏種及有根身微細難知,非執受境外器世界量大難知。總第二段如《瑜伽論》五十一說:於欲界中緣狹小境,此中謂約身器為小,色界廣大,亦約身器。初禪器等小千界故,身大可知。空、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即約種子生現行識時,作此行解故。緣此無量行解之種,名緣無量所執受境,無所有處等准此應知。既緣種上差別功能,故知亦緣二無心定,此理不然。所言緣者,從果為名,非緣此種子無量行解,故不緣無心定等,如前已說。
論:云何是識至行相難知。
述曰:謂外問言,即經部等,薩婆多等。既行難知,應非是識。此「行相」言,但言見分。
論:如滅定中至應信為有。
述曰:此舉喻答。此答經部,彼末計許滅定有心,故以例答,如滅定中不離身識,行亦難知,應信第八識恒體有。此答上座及末經部有細意識,於此可然。薩婆多等定中無識,如隔日瘧,答薩婆多,彼不許滅定有識,故以理答之。
論:然必應許至如有心時。
述曰:比量如文。
論:無想等位應知亦爾。
述曰:此亦所立,同二計宗,各解不同,無不定過。此中亦有無心、悶絕、睡眠等位,唯自所許,或皆等中,此等有識,下自廣成。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論第三卷
若解本識十門義中,上來合二段已解五門訖,自下第三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於中有五,一、問起論端;二、舉頌正答;三、釋常字顯五相應所在位次;四、別釋五所體性、作用;五、釋頌中相應之義,或分為二,一、問;二、答。答中有二,初舉頌;後廣釋。廣釋中有三,初釋常字、五相應位;二、別解五所;三、解相應義。
論:此識與幾心所相應?
論: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述曰:此舉頌答,即第二句相應之言,亦通五受,下釋家解。
論:阿賴耶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此釋本頌相應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謂此本識三位名中,舉初狹名釋識寬體,故從無始來乃至未轉,即除成佛餘一切位。此說自體三位通二,恒與此五心所相應。
論:以是遍行心所攝故。
述曰:以此五種體是遍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雖復不增亦不可減,定俱生滅,名遍行故。此在因位,故亦不與餘法相應,此下論中自當解釋。雖復藏識二乘能斷,斷已亦但五數相應,故至轉位諸心所俱。
論:觸謂三和至所依為業。
述曰:自下第四別解五所。於中有二,初別解五體性、作業;次總釋此得與識俱。別解各有二,初總;次別。總中體、業二種不同,《顯揚論》等文並同此,即出體顯業。
論:謂根境識至故名三和。
述曰:次下別解有二,初廣前,故破他。正三和體謂根、境、識,體異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為隨順。如識不生根、境或起,名為乖返;又如耳根、眼識、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順者,三必俱生,既不相違,故名隨順。根可為依,境可為取,識二所生,可依於根而取於境,如此交涉,名三和體。下解於觸,由二義故,亦名三和。
論:觸依彼生至故說為彼。
述曰:即由二義,觸名三和。一、依彼生。「彼」即根等,是觸之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聖教言「三和生觸」,《對法》亦云:依三和合。二、令彼合。「彼」亦根等,即觸之果,謂觸能令根等三法合,為依、取、所生了別。此三和合由觸故然,故說觸能和合三法。由此二義,觸名三和,非一觸體可名三故。從觸之因及所和果,說觸為彼三和合也。問:境在未來,根住過去,識居現在,觸如何和?答:令相隨順為依、為取、為二所生,即名三和。豈是合三令住一處,方名三和;或依增上根說三和,非等無間觸名三和,於理無失。根、境、識三常現在世,無一根境住於他世,去、來二世非實有故。問:境在未來,觸在現在,如何說觸是彼果耶?答:誰言所生即是彼果,未來諸法為現取時,但能為境順生心等,故現識、觸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彼果。又彼境界體唯現在,似於去、來,觸雖所生,亦名為果。上來解總觸謂三和,自下釋前分別變異。
論:三和合位至說名變異。
述曰:初解變異,後釋分別。謂根、境、識三和合位,除未合時,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為變異。謂此三法居種子時,及未合前,皆無順生心所作用,於三合位功能乃生。既與前珠,說名變異,變異即是三體上用。正解變異體即三法,次解分別。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述曰:分別之用是觸功能,謂觸之上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異用功能,說名分別。分別即是領似異名,如子似父,名分別父。此意總顯根等三法,有能順起心所功能名為變異,此觸亦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領似彼三,是故名為分別變異。問:三和之上,有功能順生於觸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順生名分別。設爾何失?若自順生名分別,應說觸觸以為緣;如順生受有功能,說觸用名分別故。若自不順名為分別,何故似生受等,非似生於觸耶?答:觸不似彼生觸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餘,即無領似,例觸應爾。又分限故,謂根及境能生於識,亦能生餘二種功能。識但生餘,無自生用,例觸應爾。觸不似彼生識及觸二種功能,無勢分故。若約見、自證分相生,亦有似義,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問:若似三功能,名分別變異,何故《集論》第一等云:「於根變異分別為體」?為答此問,故次說云。
論:根變異力至根之變異。
述曰:下會相違,謂三和位引觸起時,根變異力勝餘二種,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不說分別識、境變異。今言「等」者,等取《雜集》。復言根之第六轉者,顯變異是根體之用。《對法論》中以根用勝但分別根,仍不分別根功能盡,唯能領似順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觸近所生故。《辨中邊論》第一卷云「觸能分別,根.境.識三順三受故」,分別生三受,同《對法》文。分別根、境、識稍寬《對法》,皆有順生三受相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為盡理。又彼論中言分別者,是分別義,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觸能分別令三位珠,分三位別故名分別,今此解好。問:何故三和,唯根獨勝?答:一由主故,有珠勝能名之為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續故,常相續有,境、識不爾。故境體雖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闕二義,不名為勝。心雖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闕遍一義故非勝。境、識皆不續,識有境生,故俱闕續義,非得勝名,唯根獨勝。問:觸之功能如前可解,豈不能與心等同緣,唯此分量名為觸耶?
論:和合一切至是觸自性。
述曰:更有餘能,非觸爾所,謂觸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離散各別行相,同趣一境,是觸自性。設無觸者,其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緣。今不散時,皆觸功力。說自性已,觸業如何?前解功能雖即是業,舉業顯體,故非業門。
論:既似順起至所依為業。
述曰:即此觸數,既似三和有能順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餘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為業,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無生能,非所依故。何以知者?
論:起盡經說至觸為緣故。
述曰:經明生滅,名《起盡經》,從彼所明以立經號。若觸但能生受非餘者,應餘二蘊不以觸為依。無心起時,無諸心所,故諸心所皆觸為依。
論:由斯故說至和合而生。
述曰:由前理教契經復說,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如經所說眼、色為緣,能生眼識,說識依根、境二法和合生。經雖復言,作意力故識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說。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說之。問:觸依三和生,名分別變異。識依二合生,名分別根境?答:准於觸,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於觸,二解並得。契經復說三和故觸,說觸依根、境、識三和合生,《起盡經》說受等皆以觸為緣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識、觸四法和合生。問:若無自證,可說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證,心亦依心,心體亦是三和合生?答:今依見分別體者說,同體為依,非此所說。若亦說者,如次復以三、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說親、現依,不說疎、種子。若說疎依及種子者,法則有多。問:若諸心所皆依觸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說以受、想、思所依為業,不說所餘心所法也。
論:瑜伽但說至舉此攝餘。
述曰:由此思體為主勝故。一者思是行蘊主,故《集論》初說「云何行蘊?謂六思身」,彼自釋言,為導首故。二者思能造諸業勝,舉思攝餘法,非但獨取思,故諸心所皆依觸生。問曰:若爾,何故《集論》、《顯揚》第一五蘊等云:受依為業?
論:集論等說至近而勝故。
述曰:此即總舉唯受所由。何者為近?復是勝耶?
論:謂觸所取至引發勝故。
述曰:觸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違相,與受所取順益、損害及俱相違相,極相隣近。相隣近者,是相似義,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行相極相似,故名為相隣。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極相似,相似、相隣體一名異,此解即是約境相近。又觸引發受勝餘心所,故觸觸苦等觸時,受受於苦等受,三受分位,觸、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為勝,餘不領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論》等不說作依。問:觸似三和,名分別變異;受似於觸,名分別觸耶?答:釋此難至受當知。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唯經部一師三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說觸是三和,何得有實體?為破彼計,故次說云。
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
述曰:此立宗也。
論: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述曰:自下三因,此即初也。《俱舍》第十、《正理》等云謂六內處、六外處、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今取《界身足論》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經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觸。破之量云: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愛等。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計根、境假非實故。言心所意簡前二,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
論:是食性故。
述曰:此第二因。又此觸數定是實有,四食性故,如餘三食。段食香、味、觸既許是實,故以為喻。四大觸實故,於理無違。或應心所亦通於下,簡略便盡。
論:能為緣故。
述曰:此第三因。又此觸數定是實有,緣起支中心所攝故,如愛緣取,思分位故,彼亦許實,諸心所支皆是實有。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設但少實,即得為喻,彼全不許觸少分實。許少分實,餘假不成,無異因故。
論: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述曰: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後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經部,非即三和,亦得說為第二宗法,此為宗法即無妨也。此中大乘觸別有體,非即三和;經部一師說三和成觸,觸即三和,是假非實。又一師說三和生觸,觸非三和;一切有部觸雖別有,不能分別變異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為業。三部不同。
論:作意謂能至引心為業。
論:謂此警覺至故名作意。
述曰:謂作意等並未生位,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曰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逢緣不定生故。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正理師說,作意之用在未來起,此在種子義勢亦同。由作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警心種,此解依文。或現作意與識同時,義說警彼應生心種令起趣境,理亦無違。起已方警,警理難見,故論不許。問:作意警於心,種位言能警,觸等生心所,現位不能生。於此難中應設功力,種子之位,未有三種不和之義,亦無心心所合,不同觸境故,觸唯說現行有用。問:心種能生現,作意警方生。心所無能警,種應不生現?答:由作意警,心所方生,理與心齊,何得為難?問:既爾應說。
述曰:即是作意遍能警覺,但說心者,為是主故。問: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無能警,應種不能生?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說由觸起,觸不由觸起,自體應不生。問:此質不定,為如觸數無能生觸,為如生等復有能生,於此難中復應思擇。然《順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謂能令心迴趣異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隱。故今敘云:
論:有說:令心迴趣異境。
述曰:此敘彼計,下破之云,此應非遍行,住此境無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義故。若相微隱,由何知有?《瑜伽》第三謂心迴轉,然約顯相處說,非為盡理,不同彼執,得為盡理。《集論》初說於所緣境持心令住,故論敘言:
論:或於一境持心令住。
述曰:此敘彼計,《集論》文意亦非盡理,下破之云「不異定故」。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師亦可,應非遍行。若散亂心,行相無故。
論:彼俱非理至不異定故。
述曰:應非遍行故,破《正理》師;應不異定故,破《雜集論》師。已如前說,由《雜集》師不解《集論》,約此行相以為真理,故今破之。然救初云,且約新起,異緣勝說,非非遍行。救第二云,據修中行定,勝作意說,故與定別,此亦不然,義不具故。既說行相應盡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論破與薩婆多別,如《俱舍》第四。問:何故百法等,作意為初,此論中所明觸為先說?答:和合三法攝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觸勝能。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勝力。此約和合,觸乃先明;彼論約警,作意初說。各據一門,不相違也。
論:受謂領納至起愛為業。
述曰:解第三數,初辨自義,後破外執,體、業可知。
論: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述曰:解「起愛為業」,謂於樂受未得希合,已得復有不乖離欲;於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離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業可通有漏、無漏,今唯依無明觸所生受故。此唯是愛,依染分說,如緣起中受緣愛故,有漏受能為愛之緣故。此釋一切染愛作業,非第八識,不生愛故。又第八俱受,疎起六識中愛,義亦無妨,受善、惡境起諸愛故,如想起言,疎亦起故。欲非遍行,不決定起,故受業用非是遍理。此五數中,唯受、想業約勝能說,餘之三業乃是遍能。然大乘中雖領於觸,約領境勝,以立受體,故薩婆多亦領於境,及同時觸;故《俱舍》說受領隨觸。正理論師有二種受,評取領觸是受自性,故論破之。
論:有作是說至謂領俱觸。
述曰:初敘彼計。領所緣境,名境界受;領同時觸,名領自性。觸有苦、樂、捨,受皆能領故。彼師評云:
述曰:唯自性受是受自相,餘心所法不能領觸,無是相故。若境界受通餘心心所,以彼皆能領境界相故。初敘計訖。
二、論主破云:
論:彼說非理至俱生觸故。
述曰:今應問彼,如何說受能領俱觸?受定不緣俱生觸,故不可說緣而受名領觸,緣相應法如前已破,又違汝宗。若觸前受後,後受領前觸,既不緣前觸,如何名為領?或應觸、受一念不俱。
三、彼復救言受領觸者,似俱時觸,說名為領,非緣名領。四、論主難。
論: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述曰:此牒彼計。
論: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述曰:正難於彼。如果穀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應皆受性,以似因故,猶如於受。謂有果法不似於因,如粟莖等言果似因,為簡於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復為簡彼,論說之言,第六轉攝,此難體破。彼返質云:受領於觸,即緣俱生;觸領根等,應緣根等。此不為例,觸不唯以領根為自相,令心心所同觸於境是觸之用,汝宗唯以領觸為受自相,何得不緣?不說緣境之行相故。五、彼若救言,體是心所,似俱因觸,說名為受。粟等似因,體非心所,等流果法及餘心所不似俱觸,互闕一義,故皆非受。何得以餘例難?同受故。
次第六,論主復難。
論:又既受因至何名自性。
述曰:觸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領於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於理豈成?此難名破:次下第七,彼復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從所依說,以邑之體即土田故,受例亦然。觸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觸果,觸是受因。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即自領義,名自性受。言領觸者,從所依說,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論:若謂如王至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計。
次下第八論主復非。
論:理亦不然至不自證故。
述曰:若言自緣,名領自性,違汝自執,不自證故。彼計心等不能自緣,故說自緣,便違自失。故次第九彼復救曰:言自領者,非謂自緣,不拾受自相,名自性受故。故次第十論主復非。
論: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計。
論: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述曰:正破彼執。由一切法皆不捨離自體相故,應皆名受。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捨自性,方名為受,餘思、想等應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緣,領觸所生受之自體,名自性受。一一過難,皆同前破。次第十一彼設難言,受領於因,不得名受。觸似三和,應不名觸。十二答曰:此難不然,觸似三和復能令心等同觸於境,故別名為觸。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觸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觸義同。
論: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論:然境界受至不共餘故。
述曰:此義如何?能領順、違、俱非境相,定屬已者,名境界受。謂餘心等但取所緣,不謂定令境攝屬己,於順、違等行相淺近,不攝為己有故,皆不名受,如多人共處,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攝為罵己,餘非奴者不攝屬己,故受亦然,領於境界定屬己故。領境界名不通餘法,何勞虛搆取自性受。問:受領於觸,應名分別,設爾無失。如是所明前三心所,樂大乘者應對餘宗及餘論文知其勝劣。
論:想謂於境至名言為業。
述曰:體性可知。業言施設者,安立之異名。建立發起者,亦名施設。
論:謂要安立至種種名言。
述曰:此中安立,取像異名,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齊而取共相名為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性類眾多故名種種。諸論說名為其想者,從因而說;說想為名,從果而說,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此業但是意俱之想,餘識俱想,不起名故。設疎起名亦無失者,第八識想如何起名?由此故知此業不遍。
論:思謂令心至役心為業。
述曰:其義可知。
論:謂能取境至令造善等。
述曰:謂《瑜伽論》第三卷說即此「邪、正、俱相違行因相,由思了別」,謂邪、正等行即身、語業。此行之因即善、惡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諸業,起善、惡等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業。問:思令心作,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所法作,何故不說?若唯令心作,何故不同作意亦令心所作?行相實同作意,亦令心所造作,以心勝故,但說作心。此別解已,次下總釋俱。
論:此五既是至決定相應。
述曰:釋與五俱,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論:其遍行相後當廣釋。
述曰:指遍行義及心所等緣總、別相,如第五卷自當廣說。上來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頌中相應二字。此或通五數。或通捨受。二處皆得准此初答文。相應屬五數。
論:此觸等五至故名相應。
述曰:五十五說:由四等故說名相應,謂事等、處等、時等、所依等。事、處相似,名之為等;時、依定一,名之為等,正與此同。今約見分為行相,影像相分為所緣,自體名事。等者,相似義,體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緣、事皆名為等。以觸等五相,託本識相生,所緣既相似,故名為等。唯識為宗,不約本質名為所緣,亦非影像名為行相。時謂剎那,定同一世。依謂依根,俱有、無間,如下當辨。不取種子,以各別故。即以四義解頌相應,謂除行相,或雖不同,亦兼取彼。《瑜伽論》等第一卷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說名為同,其實各別。此約實義名所緣等,彼約相同名同一所緣。又此約影像說為相分,名所緣等,相各別故;彼約本質說為所緣,故名為同,亦不違也。下此論文許有二故,如《樞要》中釋此疑難。此中五義,各有所簡,時簡前後,依簡別識,行簡依同,其境各別;緣簡別見,事簡體多。雖具上義,若事不等,不名相應,如五與意,唯依、事簡,或但四義,唯除行相,以各別故,一一應思,非無所以。上來已解相應門訖。
自下解頌唯捨受言,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別。
論:此識行相至捨受相應。
述曰:此有二文,初三復次等釋唯捨俱,後簡不與餘所相應之所以也。初中第一三復次釋;後解外難。三復次中,一一有多所以,且初釋中復有五義,一、極不明了是捨受相。若苦樂受,必明了故。此中憂、喜入苦、樂中,依三受門不言憂、喜。二、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取中,容境是捨受相。若是餘受,取順、違境故。三、由微細。若是餘受,行相必麁。四、由一類。若是餘受,必是易脫。此行相定,故成一類。五、相續而轉。若是餘受,必有間斷,此恒相續,故唯捨受。若許明了,行相可知,便應不能攝益相續。若能分別違、順境相,非真異熟,真異熟者取境定故。若麁動者,應如餘心,非異熟主,顯行相難知,異餘識也。若許易脫,即善、惡趣皆悉不能互攝彼種,許是善識能持惡種,與理相違,《攝論》第三亦有此解。若有間斷,便非彼生,亦不受熏,已捨壽故,性非堅故,如餘心等。由此五義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種相續。又解「此識極不明了」,簡無惠、念,惠、念行相極明了故。「不能分別違、順境相」,顯唯捨受,非苦、樂俱,及簡不與善、染等並。「微細」之緣,簡定及非異熟,非異熟法,相麁動故;定深取所緣,此任運細不深取故。「一類」之義,簡勝解數,先不定境今印定時,有勝解故。「相續而轉」,顯無有欲,今有希望,方有欲起,此相續故無有欲也。由此五義,第二正顯唯捨所由,所餘四緣因簡別境等,故唯與捨俱。雖有二解,前解為勝,顯捨受俱,不應於中簡其別境等。
論:又此相應至唯是捨受。
論:苦樂二受至非此相應。
述曰:顯此不與苦、樂二受相應所由,如八證中最初執受五因之內,任運生解,如五十一、《對法》第二說。異熟生等,並如前釋,由六識中異熟生受,待緣方起,故今簡之。
論:又由此識至為自內我。
述曰:常者,相續義。無轉者,一類義。我是一、常,故此似我,顯第七識恒緣執我。
論:若與苦樂至捨受相應。
述曰:顯我不緣苦、樂二受,非一類故,故唯捨俱;生善、惡趣,餘受轉故,第三復次也。由前三義,故唯捨俱,勘諸經論,唯初復次五義之中第四義解。上來依理解頌文訖,自下依義釋外妨難。
論:若爾如何至惡業異熟。
述曰:薩婆多等為此難也。彼部難云:捨受寂靜,善業調順可能招之,如何逼迫業,亦招寂靜果。此依彼宗,故以為難。
論:既許善業至此亦應然。
述曰:即返質答,既許善業能招捨受,此不善業類亦應然,能招捨受。
論:捨受不違至善惡俱招。
述曰:此顯所由及同法喻,捨受行相不違苦、樂二種品故,此質解也。捨受不違苦,惡業不得招;捨受不違樂,善業應不感。苦、樂自相違,善、惡之業不招於苦、樂,捨受不違二,何妨善、惡並能招,如無記法二業俱感,不違二故。不以寂靜解捨,亦通惡業感,中容之行名為捨,故通不善招。問:返詰雖然,理猶未曉,如何寂靜果,逼迫因所招?答:曰:無記既寂靜,何為惡業果。捨雖寂靜,不違二故,得為惡果,下同禪定禪之寂靜。此無所能為,故通惡業感。餘七轉識設起苦、樂,此識皆俱,以捨不違苦、樂品故。若或苦、樂俱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果,以相違故;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此中苦、樂皆是別報,故捨不違。若隨所生受便轉變,即易脫故,過失如前。
外人復難。
論:如何此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解受俱中,自下第二釋不與餘心所相應。既知唯捨已,便難唯五俱。
論:互相違故。
述曰:此論主答。別境、善等行相,與識既互相違,故不俱也。此總答之。
論:謂欲希望至無所希望。
述曰:下別答也。隨何世境樂便有欲,任運之識不樂觀境,故無有欲。
論:勝解印持至無所印持。
述曰:勝解印持曾為猶預境,今得決定事;此識行相𧄼瞢闇昧,境非先不定,今可須印之,故無勝解。
論:念唯明記至不能明記。
述曰:念相明記曾習事轉,此識昧而且劣,恒緣任運現在之境,不能明記曾所受境,故無有念。
論:定能令心至剎那別緣。
述曰:定雖影像相分剎那新起,其加行時所觀本質前後相續,恒專注緣;此識任運不作加行專注本質,恒緣現在影像所緣,但新新起。且定行相,一一剎那深取專注,趣向所緣;此識浮疎,行相不爾,故非定俱。言任運者,是隨業轉。
論:惠唯簡擇至不能簡擇。
述曰:德等事者,等失俱非,餘文可解。此之別簡,行相周通,於佛起別境,於理亦無失。
論:故此不與別境相應。
述曰:此總結也。已說別境非此識俱。
次簡善等不俱所以。
論:此識唯是至亦不相應。
論:惡作等四至定非異熟。
述曰:非異熟者,非真異熟,不遮異熟生亦有惡作等,下不定中自當分別。非一切時常相續,故非此相應。上來第七唯捨門訖。
下第五段。即是第八何性俱門。
論:法有四種至何法攝耶。
述曰:此最初問。法有四種,何法所攝?大乘亦有自性善等,如本釋中此三種性,或各分二,一世俗;二勝義。有為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愛果故,麁重、生滅、非安隱故。無為善法,名勝義善,最極寂靜,性安隱故。諸極惡法,名世俗不善,能招麁顯非愛果故。諸有漏法,名勝義不善,自性麁重,不安隱故。有為無記法,名世俗無記,不能招愛,非愛果故;自性麁重,濫不善故。虛空、非擇滅,名勝義無記,不招二果,無所濫故。
或各分三,善有三者,一、感愛果善,謂有漏善法;二、性巧便善,謂有為善法;三、性安隱善,謂無為善法。不善三者,一、感非愛果不善,謂極惡法;二、性非巧便不善,謂染污法;三、性不安隱不善,謂有漏法。無記三者,一、相應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二、不相應無記,謂無記色、不相應行;三、真實無記,謂虛空、非擇滅。或各分四,善有四者,一、自性善,謂信等十一唯善心所;二、相應善,謂信等相應心心所法;三、等起善,謂諸善色、不相應行。種子善者,准義亦爾;四、勝義善,謂善無為。不善四者,一、自性不善,謂無慚等十唯不善心所;二、相應不善,謂無慚等相應心心所法;三、等起不善,謂不善色、不相應行,種子亦爾;四、勝義不善,謂有漏法。無記四者,一、能變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二、所變無記,謂無記色法,種子亦爾;三、分位無記,謂無記不相應法;四、勝義無記,謂虛空、非擇滅,如《對法》第三末、第四卷初諸門解善等,皆以此義通釋於彼,此中一一如理應知。
論:此識唯是至異熟性故。
述曰:下答有三,初總答;次別答;後釋無記名,此總答也。若善、惡性,必非異熟,下別答之。
論:異熟若是至應不得成。
論:又此識是至俱作所依。
述曰:此識既是果報之主,為善、染法之所依止,既恒是善,應不為惡依;是惡,亦應不為善依,互相違故,何得與二俱作所依?
第三因云:
論:又此識是至應不受熏。
述曰:如前已說,唯無記性可受熏習。薩婆多等若復難言,無熏習識亦有何過?
論:無熏習故至俱不成立。
述曰:此論主答,得等如前破,若無熏習者,染、淨因果俱不成立,既無熏習即無種子,種子若無,即是無因,因既無故,其果亦無。
論:故此唯是無覆無記。
述曰:此總結也。
自下第三釋無記等義。
論:覆謂染法障聖道故。
述曰:何名無覆?覆謂覆障,體即染法。覆義如何?障聖道故。
論:又能蔽心,令不淨故。
述曰:合以二義解其覆字,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淨故名為覆。
論:此識非染故名無覆。
述曰:總結釋也。
論:記謂善惡至可記別故。
述曰:何名無記?「記」謂善、惡。此有二義可名為記,一、善有可愛果,不善有不可愛果,可記別故;二、善、惡法體勝無記法,可調和故,或𢤱戾故,可記別也。世尊記此,當得此果,體性如是可記別故,說名為記。
論: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述曰:此結釋名,總是第八何性俱門。自下第六段諸心所法例同於心,非是分別識自體門。
論:觸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此四說中第一、第二、第四說同護法等,一師多復次,義不違也。義雖有四,文段有三,牒前頌第八句也。初師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無記性矣。次無記性後,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自下即是第二師說。
論:又觸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此師意說,例於識體,五種義同。一、異熟;二、所緣、行相俱不可知;三、緣三種境;四、五法相應;五、無覆無記。前雖已有本識八門,隨其所應,故但有五。於十義中,此別開不可知為一門,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種及行相,并捨受俱,因果不斷,轉捨時位,在例後明,此例以前,如其所應,亦如是故。問:本識五法俱,觸等亦如是,觸雖不與觸自相應,五法是同,隨應相例。本識行相即是了別,觸隨所應,應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觸前境,是觸行相故,餘例難亦然。答:餘門通故,可咸相例。行相既言了別,何得觸等例同?此不成救,與識相應,既言觸等,觸等亦應與自俱故,此理不然。隨所應有觸、非觸俱,相應有五法,五法相應例得同,了別在識不通餘,何得觸等例行相?了別行相在於識,亦令觸等例皆同,與捨相應不在受,亦應受等例成失。此上二說,義雖未周,以理而言,亦無妨難。
論:有義觸等至無簡別故。
述曰:此難陀論師等多人為此解。初許觸等受熏,後被難已轉計,方言緣種名一切種。此第三說例上五門,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謂從異熟乃至無記,除識自相、行相、受俱,頌言觸等,即是自相,故不須例。此論體例,若正義無違,或合為一;若邪宗謬義,假作別師,非必異說。今此別師。
第四師破。
論:彼說非理。
述曰:第一非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第二彼問有何所以。
論:觸等依識,不自在故。
述曰:三、論主答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於可熏中有自在義。世親《攝論》四外別立有自在義,方能受熏。
論:如貪信等至能持種子。
述曰:染中舉貪等、取嗔等,善中舉信等、精進等。既如貪等故,不可說觸等同識能持種子,此乃不例一切種門。問: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答:心所有增減義,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攝。問:何故受熏則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答:為因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須報主,心所非所熏。問:心所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為果,有力言所熏。答:心所能熏無過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過失多,心所非所熏。問:何故能熏即言無失,為所熏者,過失便多?答: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為果之時,無力乃非所熏。問:何者名過失?答:頓生六果失。問:何故心所受熏,後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後果不頓生六?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種,後生現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見分但隨己數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種,即所熏無頓生六果,唯熏心王一體法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種見、相分種,各自生己現行本識等,即有頓生六果之過。
問:如緣本識增上緣中,熏成種時,同時心所亦熏成本識種,緣彼心所亦爾。何故心所能熏、所熏無頓生果之妨?答:即能熏心王,緣本識及五數熏成種子。此種後時,生本識及五數現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識及五數種,此相分熏種但生自相分現行,非親生彼本識等故,故無此妨。問: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於彼本質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現行,不生本質耶?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緣本識及五數,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心後,種生現行,頓生六果妨,不可論其本質生與不生;所熏六種乍可論其本質、影像,其所熏不然,此亦不然,受熏例應爾。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質,由是義故,如實義者,如緣本識熏種之時,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識之種,此增上緣,本有種子為因緣故,無頓生六果之妨。多種生一芽,因緣便無此事,增上緣等,理亦無失。又設能熏,各各熏一本識種子,雖為六種,六種共生一果,亦無妨難,能持之識體是一故。論所言如貪、信等不能受熏,此對難陀亦熏心所,非對經部,經部說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攝論》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對彼宗,有立已成之過,由大乘異師亦有說心所是所熏故,今以為喻。量云:第八五數,應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貪、信等。若爾,七識應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此亦不然。《因明》者說,但遮能依心所,體是所熏,不表七識心王是所熏法。觸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又以不能持諸種子為第二宗,於理無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四、第三師言,受熏何失?五、論主牒破。
論:又若觸等至有六種體。
述曰: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隨是何法,有六个種?以六法體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種故。
六、外人復言,六種何失?
論:若爾,果起從何種生?
述曰:此即第七論主復徵。若爾,果生從何種起?八、外人復云:皆從彼起。九、論主復云:
論:理不應言至生一芽故。
述曰:成業論中廣破此義。量云:別能持中六種種子,應不共生一果;因緣性故;如六能熏,能熏雖有六現,不是因緣共生一果種。若爾,《雜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許多因生一果故,如五無間業受一期報故。《成業論》中自解此妨,可許多緣生一果體,不許多因能生一果,因緣辨體,無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緣、因果言故。十、外人轉言,熏種雖多,生果之時但從一種。
此下十一論主復非。
論:若說果生至便為無用。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難,此就見分能熏為論。問:既爾,護法等如何釋此文?新舊之種,若隨用一,舊新種中,一無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共生一果,為難亦爾,此乃自違,不勞他語。答曰:新舊因緣,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勢力齊等,俱逢緣合,可許此類共生一果,如一麥中有多極微,可許同生一芽等果,非許一一微各各生果故。若爾,《成業》難多種生一芽,何為會釋?彼破經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種,共生一果,如二麥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許。今五數中各有種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識中,同類種子共生無妨,故此文言,若一種生,餘無用等。不爾,此言深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類種許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別,雖同類種,不許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十三、論主復難。
論:亦不可說至勢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種,一生果時,餘亦應生,熏習同時勢力等故,如生果種故。不可說心種先生,餘觸等種,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復云:六果頓起。十五、論主復難。
論:又不可說六果頓生。
述曰:此即總非,有何過失?
論:勿一有情至俱時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便有此失。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羅面有三目,復有龍王有八萬眼,有六種體,於理何違?難此不爾,不可說心中之種生此眼,心所中種能生彼眼,即應一念有六本識。又無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種於理為善。又如人二眼,識但是一,多眼龍王何必識多。又若許爾,即一有情有六本識,便為六身,非為一體。
次第十六彼復轉救。
論:誰言觸等至持諸種子。
述曰:外人轉計,此即不例同於本識持種受熏,名一切種。
故第十七論主復問。
論:不爾如何至名一切種。
述曰:問觸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復云:
論:謂觸等五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解似種。本識變種,能生果故,名為真種。觸等與識同一所緣,故彼亦能變為種子,不能生果,名為似種。十九問彼,何故須然?二十彼答。
論:觸等與識所緣等故。
述曰:此顯三因,觸等似種。若不緣種,心心所法所緣,便有不同之失。
論:無色觸等有所緣故。
述曰:生無色界既不緣色,不緣種者,此何所緣?
論:親所緣緣定應有故。
述曰:若但緣本識相分之種,自不須變,即無親所緣緣,自無相分故,便非唯識,心外取故。若託彼變,但是疎緣,不於觸等之上現影像故。
論:此似種相至生現識等。
論:如觸等上至非識所依。
述曰:心所所變似眼根等,不能為依,親生五識。親生五識者,心王所變故;色等亦爾,亦非實礙。此六眼根等,同時同處不相障礙。
論:亦如似火無能燒用。
述曰:此顯同喻。鏡中之火名為似火,無燒用故。此上並是第三師救。
次二十一論主難云。
論: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謂若是觸等緣似種相,名一切種,即是第四緣境之門。在第三門一切種後,執受處中方應相例,如何於前一切種中乃例緣境。
論:由此前說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顯正義。由此理故,前句所說一切種言,定目本識有彼受熏、能持種義,不目緣種、似種等義,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緣種為例。若不是說受熏、持種名一切種爾者,本頌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種已言緣種,下解執受中復言緣種故。若彼救言緣種子者,名一切種,執受處中說有根身,無重過者,理亦不然。世親《攝論》第一引《阿毘達磨經》言:執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處;二、相名分別習氣。種子可執,復是所緣,與身別明,此有何位,故所說非也。二十二第三師問:若不如我所說義者,亦如是言,應有簡別,以不許例持諸種故。
次二十三論主復答。
論:又彼所說至定不成證。
述曰:此總非也。
論:勿觸等五,亦能了別。
述曰:此下正難了別。唯是識行相故。
論:觸等亦與觸等相應。
述曰:上勿字流至此。勿觸等五與觸等相應,以說本識、觸等相應故。不爾,如何觸等相例。
論:由此故知至非謂一切。
述曰:由此理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說。若前若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幾門?即有六門,前第二師例同五門,今加斷捨,隨所應故;餘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中間相例,故亦可許例於捨位。欲顯初後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間說觸等相例。若最後句方說例者,恐謂一切皆合例故。上來雖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識,例彼觸等義門分別。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識因果法、喻門,是本頌中第九句恒轉如暴流也。於中有二,初問;後答,將欲解文,寄問徵起。
論:阿賴耶識為斷為常?
述曰:此為問也。前解自相唯阿賴耶,今分別中依自相說。
論:非斷非常,以恒轉故。
述曰:此第二正答所問,於中有三,初解本頌;次破外執;後勸歸信。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後總結。解法中有二,先舉所明因果之法;後廣解釋,此即初也。舉頌二字,正答前問,經部師等持種色、心,無色無心有時斷滅;僧佉自性,雖為法種,仍體是常。為簡彼宗,言非常、斷。恒義如何?
論:恒謂此識至常無間斷。
述曰:下廣解也,先解恒義。一類者,常無記義;相續者,未曾斷義。何義要須中無間斷?
論:是界趣生施設本故。
述曰:此意即是依此識故,施設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識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當知。言施設者,安立異名,識若斷滅,非界、趣、生,故此恒言正遮於斷,即重顯上一類義也。若善、染等體非一類,趣生應雜,許雜起故。由此識是一類無記,不可雜起。
論:性堅持種令不失故。
述曰:此言顯上相續之義,此義可知。言性堅者,四義受熏即初堅義,乃至金剛此不斷故,故能受熏。若不堅者,如六、七識應不受熏。復言持種令不失者,簡經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種,於無色界入無心時此種便失,此識不爾,種不失故,故不可斷。此解恒義。
論:轉謂此識至前後變異。
述曰:此遮常.一。此簡自性及我,為常為一,以諸有情起分別心計為我故。言有生滅等,簡彼一、常故。
論:因滅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因果性故,簡一,非我也;有生滅故,簡常,非自性也。常、一之法,無因果故。何不是常?常有何過?
論:可為轉識熏成種故。
述曰:顯可熏義,不能受熏是為過也。不為轉識熏成種過,常阿賴耶應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虛空等。若不受熏,即無生死、涅槃差別,此上解轉。總釋頌中恒、轉二字,四義受熏即皆具足,一、無記;二、堅;三、可熏非常一是;四、相應可為識熏是。
下釋如暴流三字。有三義喻。
論:恒言遮斷至因果法爾。
述曰:下解譬喻,於中有二,先舉法生滅喻,後廣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斷、常,故言法爾。
論:如暴流水至令不出離。
論:又如暴流至而恒相續。
述曰:又識持種,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流。以水為喻,如下文說。
論:又如暴流至恒相隨轉。
述曰:此第三喻。漂水下魚、水上之草,喻內習氣、外觸受等內外法也。
論:如是法喻至非斷常義。
述曰:此合法、喻,釋其大意。
論:謂此識性至恒轉如流。
述曰:果生故非斷者,後法續故;因滅故非常者,不恒住故。此解法義令同於喻,餘文可解。上來大乘自述己義成立因果。
自下第二破斥諸部。
論:過去、未來至緣起正理?
述曰:此下有三,初牒說一切有部、正量等,難破彼宗執;二、破上座部師;三、破經部。初文有十,此即初也,有部、正量等,彼皆過、未有體性故。此意難言,若如我等過、未有體,未來續故不斷,往過去故不常,汝過去無,可許非常,未來既無,後法應斷,現不住故,當無體故,如是豈成緣起正理。
論:過去、未來至緣起正理。
論:豈斥他過,己義便成?
述曰:此論主答,黑山既傾,白日斯現,故須破也。次出正理。
論:前因滅位至低昂時等。
述曰:我宗因果,前因滅位後果即生,中間無隔,因果不斷,如秤兩頭低昂時等,由彼低時此昂時故。
論:如是因果至方成非斷。
述曰:前生後滅,相續如流,豈假去、來是有,方成因果不斷。不籍去、來因果,足不斷故,謂但一種在現在時流入過去,此之種子後念即起,剎那剎那恒時現在,而是無常,因果不斷。
下第五難。
論:因現有位至誰離斷常。
述曰:外難云:如一種子因於現在有作用時,後果未生,果法未來既體是無,不可定其所生之果。此說因者是誰之因,無果可屬因定能生彼故。問果亦爾,現為因即無果,現為果即無因,因果既無,斷、常誰離。初但難斷,今亦難常。
論:若有因時至豈離斷常。
述曰:論主反質,即第六也。此為彼部,未來有故,其果之體,未來已有。現在為因之時果已先有,果已先有,何待於因?若果本無,可待因有,果先已有,何待於因?量云:未來果法,應不待因;體已有故;如已生果。因義本欲生果,果有不待於因,因義不成,有果義亦應無。量云:所言果法,應非是果;以先有體故;由如於因。汝所言因,應不是因,先有體故,猶如於果。無因、無果,豈離斷、常?言我不離,汝豈離耶?初隨返質,唯難於常,今隨雙難,亦破於斷。
論:因果義成至非預我宗。
述曰:此即第七外人解質。未來因果,雖先有體,名因果時,要依作用,不依於體。未有作用名未來,正有作用名現在,作用已息名過去。現有因用,果用未生,因義既成,果義便立,故所詰難非預我宗。預者,關也。
論:體既本有至亦本有故。
述曰:此第八論主難。體既本有,用亦應然,以體、用無別故。量云:所計作用,未來應有;不離體故;猶如於體。所計體法,應未來無,即是用故,亦如作用。汝去來法,應是無為,許有法體,無作用故,如無為法。又相未相法,應是無為,許有法體非相遷故,如無為法。設彼救前難,言未來用、體雖皆具有,緣不合故,用不起者。應難彼云:既言諸法本來皆有,所待之緣亦應本有。緣既許本有,未來應起用。量云:未來一切法,用應常起;因緣具故;如現在法。若言緣等或未來無,即非未來有一切法。又說未來有生相用,過去說有與果用者,過、未有用應名現在。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謂取與用。難云:等無間緣過去取果,《婆沙》正說,即應過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又言未來世有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文,應名現在。彼與果用滅,復滅失;取果之用生,復生過。若言與果但是功能非謂作用,即阿羅漢末後之心,應不名現在,無取果用故。又若此心初無作用,應名已滅,如何後時更復言滅?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復何異?若言非是無學末心不能取果,彼後念緣闕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違汝宗故,汝說後心非無間緣故,廣如《婆沙》第十文說。終心後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現在之法有能生用?若言後果若緣不闕,定從此生者,因既緣不闕,故有作用,何不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無用故。
論:由斯汝義至緣起正理。
述曰:第九曲結申正義也。
論:謂此正理至皆假施設。
述曰:自下申其正義。今明諸法自相離言,離言所以,如前已說。所有因果及餘法言,皆假施設,此是立宗。
論:觀現在法至對說現因。
述曰:謂大乘中唯有現法。觀此現法,有能引生當果之用。當果雖無,而現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用,觀此法果,遂心變作未來之相,此似未來實是現在,即假說此所變,未來名為當果。對此假當有之果,而說現在法為因。此未來果,即觀現法功能而假變也。
論:觀現在法至對說現果。
述曰:其因亦爾,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熟變相等。觀此所從生處,而心變為過去,實非過去而是現在,假說所變為現法因。對此假曾有過去因,而說現在為果。
論:假謂現識似彼相現。
述曰:何者為假?識緣於此現法之時,尋所從生說之為因,說現為果。尋現世法及所生法,變似未來之相,現名為因,未來為果,故言假也。而實所觀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於因,性離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
論:如是因果至應順修學。
述曰:此結勸學,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斷,故離二邊,契會中道,勸諸智者應順修學,此答於前生滅分位法也。中道者,無漏真智之異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此性離言,假說曾、當名為因果,非謂實有,此即無有二邊之過,除遍計所執,說依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因此總敘大乘真義,法唯現在,識變有三世,諸義不同,如《瑜伽論》五十一卷、六十九卷、《顯揚》第十、《對法》第三、《中邊》第一皆說三世依種子立,約曾、當義說其世也。六十六卷、《對法》第四及第十三、《薩遮尼乾子經》皆說有六通三乘差別,宿命智緣過去,生死智緣未來,他心、漏盡緣現在,三世等雖非種子,亦有三世。今於此中,復約識變曾、當因果,以說去、來。
諸經論說雖多不同,總束而言莫過三種,一、道理三世。即依種子曾、當義,說有去、來世,當有名未來,曾有名過去,現有名現在,於現法上義說三故。二、依神通。其智生時,法爾皆有如此功力,由異生、聖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見皆實,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前第二說,由澄淨故亦現彼影,由多修習此去、來法,法爾能現,隨其勢分,多少時節,理實能緣及所緣法唯在現在。三、依唯識。此義雖通,然前二外,別有異體,多分分別,妄心所變,似去、來相,實唯現在。此中論文,法體離言,但唯有識,或復更釋,雖有唯識、道理二種,無別神通,恐濫妄緣,故分三種。約此三義,解諸違文,皆並攝入此所會義,餘不過此。設立四減三皆為妄說,今猶未盡,此中所明,粗陳梗概,如《別抄》中廣引誠說。
論:有餘部說至恒相續義。
述曰:自下第二,其上座部於此起救,於中有三,一、總立宗;二、出所以;三、結救意,此即初也。此中亦同勝軍論師種子等法,前果後因俱時而生,彼謂因果恐有斷過,被他如先有因,時無果等難已。復以大乘假說現在之三相用不同時起,前法至生,後法未起;至住之時,後法未生;至異之時,後果方生,恐因果斷故,此之義意同此中破。又有二趣並生過故,前人等趣至異之時,後天等趣已至生故。彼言以是次生時勝,前法變異,無多力能,但名一趣,隨所當生,彼得趣名,非於前趣,故無此過者。不然,阿賴耶識分二趣故,及違此文。勝軍論師雖有此義,云立亦得,然自不遵,亦無章疏現行於世。
論:謂現在法至生滅二時。
述曰:下出法體有三,一、直顯。上座等云:色法遲鈍,有三相用,時經一世,謂生、住、滅更無異時。心法迅速但有二時,謂生及滅。此二相即法辨,離法無別體,然俱現在,彼無過、未故。此中且舉心、心所法為論,故言極迅速者猶有二時。
論:生時酬因至而體是一。
述曰:下顯因果不斷之義。二、於一法辨。法生時酬因,即後法為果,在現在法滅時引果,即前法為因在現在,此是二法為二時。今此所論即一法體生時為果,滅時為因,為果之時與前法俱,為因之時與後法並,此是一法。然現在二時,前後位別故,此之二時俱現在有,時雖有二,前後位別,而體是一,無別法體,即於一法而辨二時,為因為果。
論:前因正滅至而俱是有。
述曰:三、於二法辨。前因正滅,後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斷,因滅果生,二俱現在故。「體相雖殊」,因、果二法故;「而俱是有」,並現在世同時有故。
論:如是因果至捨此信餘。
述曰:此總結也。雖無去來,足為因果,非同餘部薩婆多等立有過、未,虛妄計度,法增常過;不同大乘是假施設法減斷過。「既離斷常過,又無前諸難」,謂難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難大乘云:因是誰因,果誰果等?既無諸失,誰有智者捨此勝義,而信於餘不了義耶。
論:彼有虛言至而有二時。
述曰:下破有七,今總非云:「彼虛言等」。「何容一念而有二時」,此第一難。念者,剎那之異名;時者,生滅之兩位。剎那迅速即有前後,極微至小應有二分。
論:生滅相違,寧同現在?
論:滅若現在生應未來。
述曰:此難令同薩婆多等,以滅現在,生未來故。生滅二法定不俱時,相違法故,如明闇等。
論:有故名生至寧非過去。
述曰:此令同大乘,滅是過去故。彼若救言,誰言於滅,滅即是無,同薩婆多滅體是有。今難之云:
論: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述曰:以生違滅,滅即非無;以滅違生,生應非有,生既不成無,滅體如何有?滅若現在非無,生應現在非有。
論:生既現有滅應現無。
論:又二相違至見有是事。
述曰:生滅若一,法生之時應即滅故,故無二時;生、滅若是異,不應說體同。二若即者,此法滅時,此法應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異者,生體非滅體,以是異故,如苦、樂等。
論:故生滅時至理必不成。
述曰:生滅二時,俱在現在一世而有,雖復相違而體同者,理必不成。此總結破上座等訖,大乘生、滅,非定一法,有、無異故;非定異法,即生法滅,非別法滅,故無有過。
論:經部師等至能持種故。
述曰:破諸部計。自下第三經部師等既見上座被徵,便曰:雖無去、來,不同一切有;生、滅異世,不同上座師,而色、心中諸功能用,即名種子,前生後滅如大乘等,為因果性相續不斷,甚為勝義。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賴耶故。經部師等,等自類中,非唯一故。破之量云:經部所說持種色、心,不能持種;非第八故;如聲、電等。過、未無體及無本識,於無色界色久時斷,入無心時心久時滅,何法持種,得為因果?因果既斷,名為不然,彼不許有第八識故。
論:由此應信至緣起正理。
論:此識無始至當究竟捨。
述曰:此第八段,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即問也,即解頌中第十句,第十門也。答中有二,初略舉頌答;後廣解之。
論:阿羅漢位方究竟捨。
述曰:此正舉頌,總答問也。
論:謂諸聖者至名阿羅漢。
述曰:下廣答也。於中復二,初略釋;後廣釋,此即初也。「謂諸聖」者,即通三乘;「斷煩惱障究竟盡」者,彼位若是永害隨眠,皆在金剛心時斷已,皆成阿羅漢果,三乘並然,若伏斷永不起。此言斷者,即通八地已去。下有三師,此既總文,亦為三釋。若據正義,唯初二釋順此論文,此據位全,除二乘金剛心,少故不說,八地菩薩隨應二釋。此中唯依斷煩惱障盡名阿羅漢,非據所知障,害煩惱賊故,非是縛故。又依除分段生以名無生,非所知障故。其相如何?
論:爾時此識至說之為捨。
述曰:由於彼位此識之中煩惱麁重永遠離故,說之為捨,非體亦無。此麁重言,顯煩惱種,《對法論》等說:種子麁重故。雖煩惱現行亦名麁重,無堪任性亦名麁重,然今但取種子,非餘。由種斷時,現行執藏、發潤之惑皆不起故,說名為捨。此執藏名,唯約縛說,法執非縛,故不說斷。又畢竟無現行麁重,亦說為捨,通八地故。若說習氣,四位不成。問:阿羅漢名通在幾乘?幾位中有?
論:此中所說至無學果位。
述曰:下正廣解,於中有二,初廣阿羅漢;後廣捨位。初有三師,第一師中有五,一釋頌文;二問;三答;四徵;五釋。阿羅漢者,此正「云應」。應者,契當之義,應斷煩惱、應受供故,應不復受分段生故。若但言應,即通三義,故言如來,應不言應供。若著供字,唯得一義,便失二義。顯阿羅漢通攝三乘唯無學位,餘位未滿,非可應故。問:何故有學非阿羅漢,三無學得阿羅漢名?
論:皆已永害至分段生故。
述曰:「阿羅漢」言「應」,即殺賊、應供、無生三義故也。何故不言離所知障?所知障體不障解脫,無能發業潤生用故。何故不言離變易死?二乘無學有變易生,此非由煩惱所招起故。已離繫縛得解脫,故無分段死。有學亦是殊勝福田,如見道出等,供養獲現福。何故不得名應供耶?非一切時堪受供故,望自乘無學,非是圓滿故。
論:云何知然?
述曰:第二外人問曰:何知此識三乘皆捨,阿羅漢號通在三乘?故論總問:「云何知然」。
論:決擇分說至阿賴耶故。
述曰:第三此答初問也。捨通三乘,〈決擇分〉中第一卷說四句分別,謂有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識,謂三乘無學、不退菩薩不入無心位。有成就阿賴耶,非轉識,謂七地以前、二乘有學、一切異生入無心位。有俱成就,謂此第二句不入無心位。有俱不成,謂第一句入無心位。然今但引初句三人。
論:集論復說至及如來故。
述曰:又如《雜集論》第十四卷、《集論》第七說:「若諸菩薩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如來故」,佛既得名阿羅漢者,二乘無學不說自成,答第二問阿羅漢名,通三乘有。佛亦由斷所知障故,亦名如來,二乘不然,不可為難,如阿羅漢號,便令通二乘。十地菩薩不能少斷俱生煩惱,金剛定時方頓斷盡,一者故留,二不障地。其所知障,分分除之,故煩惱障即言頓斷,所知障不然。此師意說,不退菩薩雖不起現我愛,執藏暫時伏離,種猶有故,未名為捨。三乘無學我愛種盡,乃名為捨。外人復問。
論:若爾菩薩至阿賴耶識。
述曰:第四徵也。由前立宗煩惱種盡,方名為捨,菩薩煩惱種子未除,如何名捨?違聖教故,為此難也。前引〈決擇分〉四句之中,初句有四人,三乘無學及不退地以去菩薩,此先不論,故今為難。不退有二種,一、已得不退;二、未得不退。前初地得,後八地得,故言不退。初地已去證不退,八地以去行不退,初地已去,尚有相續趣求所得,未能念念轉轉增進。初說迴心名不退者,即地前位皆名不退,不退起煩惱故,而義有別亦不相違。由是不退總有四種,一、信不退,即十信第六心;二、證不退,入地已往;三、行不退,八地以上;四、煩惱不退,謂無漏道所斷煩惱一切聖者。今說迴心名不退者,即第四不退,以得證淨故,亦名信不退。然未至彼位,若十住第七心等,亦名住不退,即應有五。論直往者,唯四不退。
論:彼說二乘至阿賴耶識。
述曰:第五釋也。彼說四人,三人據決定,菩薩即迴心已,必定不退起諸煩惱,從初發心二萬劫,乃至成佛已來,皆名不退。又趣菩提轉名菩薩,非直往者是第四人,煩惱種子未永害故。若現行一分無,故名捨;分別一分無,應亦名捨,又見道以去,第七不起執藏之時,應亦名捨,以全未捨故。若不爾,直往八地已去,簡非不退,以不能捨阿賴耶故。若爾,入地諸菩薩等應亦名退,以全未捨阿賴耶故。問:既爾,此文何故不說不退菩薩?
論:即攝在此至不違此義。
論:又不動地至永不行故。
述曰:此即護法菩薩亦假為二義,於理無違,即同前師也。下文有二,初述不退菩薩體;後顯名捨。此義意言,三乘無學,直往菩薩八地已去,亦捨此識名不退者,行亦不退,於未得法亦復不退,四理證知。一者,一切煩惱永不行故,八地以去無漏相續,無現執藏,故可說捨。
述曰:此第二理。《十地論》第十卷說:「第八地已上菩薩,於無相海任運而轉,諸佛勸等」,乃至廣說。剎那剎那真、俗雙運,以無功用,故任運轉。
論:能諸行中起諸行故。
述曰:此第三理。《十地論》說:初地至六地名為少行,第七地名大行,八地已去名為廣行,前六地一行中,修一切行,是故名少。第七地雖亦然,以能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勝前六地,故立大名。前五地中,雖合此難合真俗雙行,然極用功方始能起。此第七地雖未任運,少用功力即能現前,故與前異,立其大名。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故名為廣。然舊《地持》云:勝解行已去名少,初地至六地名大,七地已去名廣,以見道前,一行中修一行,故名少。次六地中,於一行中修一切行,故名為大。七地已去,真俗雙行名為廣,所望不同,不相違也。今〈菩薩地〉、《瑜伽》四十八卷說:初劫名波羅蜜多,第二劫名近波羅蜜多,第三劫名大波羅蜜多,此約波羅蜜多別,亦不相違。然初地已前,於六波羅蜜一行中修一行。初地已去,於六波羅蜜一行中修一切行。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七地已前,唯於六度,唯有修一,以一切行而莊嚴之。八地已去,於萬行中具修萬行。然所修願、力、智度,漸次勝前,別立其名,非唯修此。今第三證與彼文同。
論:剎那剎那轉增進故。
述曰:此第四理。謂八地後無漏相續,無有漏間,又彼亦無未得之退,故能念念增進諸行。勘《十地》、《地持》及〈菩薩地〉等,彼謂從此八地已去,於初剎那能得過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德智惠一倍,第二剎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轉勝進倍前。
論:然此菩薩至為自內我。
述曰:上解不退,下解捨名也,第七識等煩惱我執,現行無故。
論:由斯永捨至名阿羅漢。
述曰:此師意說無現執藏,《瑜伽》說此即名為捨,以阿賴耶是藏義故。此亦說彼名阿羅漢,三義具故,如前應知。問:若現不執,即名為捨,七地以前亦有不執,入無漏心等,應皆名捨。答:此不然,非竟畢故。畢竟不行,方名為捨故。問:若爾,二乘金剛心,應名捨此識。答:實亦應名捨,以時促故,彼《瑜伽》等略而不論,亦不違理。初師名捨斷種名捨,此第二說若斷、若伏畢竟不行,說之為捨,故七地前不得捨名。
下第三解。
論:有義初地至所顯理故。
述曰:下文有六,一、正釋;二、破;三、救、四、徵;五、會;六、難申正義。初中有二,初出不退體;後辨捨。由五因故,證入地菩薩亦捨此識名,此第一因,即難陀論師等作如是解。文中易解,無勞解釋。
論:已得二種殊勝智故。
述曰:此第二因。二智即是正體、後得。
論:已斷分別二重障故。
述曰:此第三因。二障名重,以猛利故。
論:能一行中起諸行故。
述曰:此第四因,即唯約六波羅蜜論。不爾,即與一切行中,修一切行無有差別,以一一行中,皆能修集一切行故。
論:雖為利益至不退菩薩。
述曰:即第五因,名為不退。此如《攝論》十地菩薩觀為利益,不動染心而方起惑,非不知而起,即《瑜伽論》七十七、八云:要知方起,非不知而起。
論:然此菩薩至名阿羅漢。
述曰:上釋不退,下辨捨。捨中有二,初理辨捨,後引證,此初也。煩惱分別少分捨故,捨執藏名,其文易解。
論:故集論中至名阿羅漢。
述曰:下引證也。《集論》第七、《雜集》十四亦有此文,十地菩薩雖未永斷一切煩惱等,雖有不為失,無漏智力如呪、藥故,如阿羅漢已斷煩惱無過失故。此中亦名為阿羅漢,故攝此菩薩在阿羅漢中。
論:彼說非理至阿賴耶名。
述曰:第二破也。六識我見,四地不行。七地以前,第七我見猶現行故,為此難也。前第二師作如此難。
論:若彼分別至諸論所說。
則預流下乃至所說,正是第四徵難辭。此下難中,以預流果例同彼菩薩,應捨賴耶名,然聖教不說。若謂菩薩雙斷二障,法我亦除,非預流者。此唯人見,名為執藏,非於法執。若不爾者,其阿羅漢應名不捨阿賴耶識,以有俱生法我見故。故知但以人執為藏,不以法執。第五段第三師會云:
論:地上菩薩至例此菩薩。
述曰:十地菩薩所起煩惱不為過失,非預流等。以預流等所起煩惱,皆不正知為過失故,如《瑜伽論》七十七八說:菩薩起煩惱有三,一名無染污相,謂正知故起等。
論:彼六識中至預流等同。
述曰:下第六段,論主難云:彼入地菩薩前六識中所起煩惱,雖由正知不為過失,間斷起故,相貌麁故,可由正知而方故起。其第七識一類無斷,任運現行,非相麁顯,於有學位除無漏心、滅盡定外有漏心時,執藏此識,寧不與彼預流等同,有時執故。預流等唯入人空觀無漏心時此識不行,有漏心時即便現起,與此菩薩同不名捨,何故菩薩即名為捨?
論:由此故知彼說非理。
述曰:此結非也。第八地去諸菩薩等,無漏相續,一切煩惱皆不現行,雖有種子,現行皆盡,可得名捨,非七地前煩惱不起,如何說捨?彼〈決擇分〉七十七、八,及〈菩薩地〉四十八說:八地已去一切菩薩,一切煩惱不現行故,故此釋非,前二師是也。
論:然阿羅漢至為自內我。
述曰:下結正義。且如初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非是此中阿羅漢攝,有種染故,三乘無學方名為捨。第二師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是此中攝,故總說言阿羅漢捨,斷種永伏現行煩惱,皆已盡故,並名為捨。
論:由斯永失至第八識體。
述曰:不復執藏,說名為捨,非是第八識體全無名捨識也。全無第八,於理何違?
論:勿阿羅漢至無餘涅槃。
述曰:無第八體,即阿羅漢無識持種,於金剛心正斷此時,即便應入無餘涅槃,以有漏果盡,無識持種故。勿阿羅漢得有此事,故不得捨第八識體。此中說捨,唯約執藏,以過重故,不約能、所藏以為捨也。
論:然第八識至立種種名。
述曰:上來已廣阿羅漢訖,下正解捨。於中有二,初列異名;後頌以下方正明捨。一切有情皆有此體,故隨別義立種種名,名非一故。於有情中,有成就此名,不成就此名,如下分別。
論:謂或名心至所積集故。
述曰:梵云質多,此名心也。《攝論》第一云:由種種法積集種子等,即積集義是心義,集起義是心義,以能集生多種子故。或能熏種於此識中,既積集已,後起諸法,故說此識名為心義,心、意、識中心之心也。何以得知心是此識?《攝論》等云:心體第三,離阿賴耶識不可得故,《對法》第二亦有心義,與此不同。彼攝法異,據一邊說。
論:或名阿陀那至令不壞故。
論:或名所知至為依止故。
述曰:「所知」者,即三性與彼為依,名「所知依」,即《攝論》第一〈所知依品〉是。此「所知依」,阿賴耶識之別名也,故《中邊》云:「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識有。
論:或名種子識至諸種子故。
述曰:即與諸法為種子義。前第一名心是積集種在其中義,今此取能生諸法義,故二差別。《攝論》無此一名,如《雜集》第二、《瑜伽》七十[*]三皆有此名。
論:此等諸名通一切位。
論:或名阿賴耶至自內我故。
述曰: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與雜染法互為緣故,我見緣故。此文雜染,能所藏中唯有能藏令雜染等法不失故。我愛緣之,為執藏義,即識為所藏。又始終為論此能執藏亦通無漏,始終為論此為所藏不通無漏,諸佛位中非所藏故,我執已盡,又不熏故。此中名藏,故不取能藏,唯在因中以得其名,故略不論染為能藏義。
論:此名唯在至執藏義故。
述曰:此在異生、二乘有學、七地已前菩薩,現行我愛緣故。若爾,二乘金剛心時,有學所攝,何故不除?略故不說。初師第三隨理應說,非無學位及不退菩薩,以彼非有雜染品法執藏義故。此中長讀文勢,亦遠謂非無學及不退菩薩有此雜染執藏之義,即無學聖、不退菩薩無此我愛執藏位名。
論:或名異熟識至異熟果故。
述曰:此意顯是引果義故。有漏無記名為異熟。與因異故。從異熟因所生起故。無漏是善非名異熟。非與因異。及異熟因生故。
論:此名唯在至無記法故。
述曰:此名唯在異生、二乘有學、無學及第十地已還菩薩皆有此名,有漏果故。金剛心菩薩云何猶有異熟識名?有漏皆捨故。由此義故,種子生現異時說云,此心菩薩未捨此識,以此文證如來地方捨故。若不爾者,爾時已捨,何不名佛及不說此位已捨此識?既不名佛及不說捨,明圓鏡智此時未生,入如來地方捨此識,智方生故。若說金剛心已捨此識,今此但約多分為論,亦不相違,其如來地純無漏善,無無記故,如《佛地論》第三、四等諸諍中說,此小乘名窮生死蘊、有分識等,與異熟識分位相似,生死盡故。若約斷縛說,即二乘無學無有此名,彼二乘無學已斷生死縛故。前解為勝,八地菩薩分段生盡,不名捨此異熟識故,更無死此生彼處故。此准能緣以分三位,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位,名染污末那緣阿賴耶;二、法我見相應,名不染末那緣異熟識;三、但為末那緣阿陀識,若平等性智相應,通緣三位。七地以前緣阿賴耶,執藏之義未捨故緣,餘二可知,仍加緣無垢識,以能緣從所緣分三,所緣亦從能緣分三。
論:或名無垢識至所依止故。
論:此名唯在至第八識故。
述曰:今顯此識唯如來有,無漏善法不可熏故,即顯無漏諸法種子,皆是因中已熏滿足,佛果已去更無熏習,前佛後佛無差別故,功能齊故。若受熏時,功德異故,如《佛地論》有為無漏皆不受熏,是無漏故,如涅槃等。金剛心菩薩等既有二說,若已起者,時少故不說。
論:如契經說至圓鏡智相應。
述曰:此即《如來功德莊嚴經》頌也,證無垢識,圓鏡智俱,此頌易知,故不須釋。界者,性義等,如下當解。然此本識三位差別,下第七識三位別中,自當別對,巨細料簡。何故此中不說根本識、有分識、窮生死蘊名?《攝論》第二說:「阿賴耶識為性、心為性、阿陀那識為性、阿賴耶為性」,此末一名是薩婆多《阿含經》中愛、樂、欣、喜之名,彼經不說有識言故,此中不說小乘之名。答:此等在後證中說故,所以此中略而不論。又前第一解通名中,心等通故,等中亦等,更不須顯,准義令知。然此位總有三,謂我愛、執藏位等,如前卷說,准此名知。問:名有眾多,此論頌中偏說阿賴耶,何不說餘者?
論:阿賴耶名至此中偏說。
論:異熟識體至涅槃時捨。
述曰:前言識名通、局,不論捨之位次。「阿賴耶名」以下,方明眾名捨之位次。將得菩提,捨異熟名無間、解脫,將得、正得二釋,此中皆名將得。然准下說,此為二義,一云種生現同時有二,護法云: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解脫道是菩提,與圓鏡智俱起,如世第一法捨異生性,正捨名捨,菩提在未來故名將得。二云亦種生現行同時義,金剛心生,異熟識滅,菩提在當解脫道時,得與成熟,既無別體,其時已捨異熟識,菩提將成熟故名為將得。其種生現異時,同前初師,初得名得,得已成就,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解脫道在未來,各為將得。爾時捨異熟識,異熟識雖在現在,名為正捨,如世第一法捨異生性等。義說成就與得差別,實無別體,此並護法弟子種生現時二家異說。問:何故前明識名通局,次第不同,今者次第與前乃別?答:彼約寬狹,先寬後狹,此約斷位,性相求故,故與前別。二乘正入無餘時捨,若是菩薩金剛心捨。不行名捨,非斷縛義。
論:無垢識體至無盡時故。
論:心等通故隨義應說。
述曰:謂此心等隨染愛藏。隨是何乘?金剛心位及或八地已去方捨。若異熟位亦捨心者,即二乘入涅槃時捨,無漏心者無有捨時。心言等者,謂所知依、執持識等。或心義者,菩薩因中二乘無學實有熏習,佛無熏習。前有熏習,熏習之種如來亦有,亦得名心。
論:然第八識至執受處境。
述曰:前來八段十義解本頌訖,此下第二總料簡之。此識因果三乘而論,總有二位,一有漏位,即十地菩薩、二乘無學已前諸位,唯無記性,異熟所攝。雖無學等已斷諸業,先業招故,舊業勢分亦名異熟。唯與觸等五數相應。但緣前說執受根身、種子、處境,處謂處所。此有三門,謂性、俱、境。前十門中與佛不同,此中分別同者不論,謂自相、果相及捨三門,次前已說。有言有漏位,即顯前二及後一門,其因相一切種、不可知了、捨俱恒轉,通因果故,此中不說。唯性、俱、境因果不同,故今分別。然受相應恐濫因位,故無漏位標舉簡之,欲顯一類無改易故。
論:二無漏位唯善性攝。
述曰:此唯如來地,非菩薩、二乘,果未圓滿,功德劣故,四智未得故。此無漏位唯是善性,如來無有異熟法故,非業、煩惱所招身故,一切功德皆圓滿故,無有不善。
論:與二十一至各五善十一。
述曰:假、實通說有二十一,謂不放逸、捨及不害體假有故。若實而論唯有十八,不放逸、捨皆三善根精進少分;不害,無嗔善根分故。謂遍行、別境此二各五,并善十一,故二十一也。何故與遍行心所相應也?
論:與一切心恒相應故。
述曰:觸等五法與一切心恒相應故,無漏亦有。何故有別境?
論:常樂證知所觀境故。
述曰:由此有欲,欲無減故,樂境相故。
論:於所觀境恒印持故。
述曰:故有勝解。勝解印持,佛於境無疑。恒有印持故,勝解無減。
論:於曾受境恒明記故。
述曰:由斯有念。謂於曾習境,有明記憶故,念無減也。
論:世尊無有不定心故。
述曰:故得有定。於一切時恒入定故,無有散心,定無減也。
論:於一切法常決擇故。
述曰:故言有惠。非少於境不知而說,亦非誤知,恒時決擇故定有惠,惠無減也,故五別境亦得相應。若在因位,一心一時不緣過、未,如來不爾,故念、欲俱。又彼如來雖起念、欲,追欣前後所有境相,然恒緣彼現世等法,而作證解,一一而知,故念、欲俱也。何以有善等十一?
論:極淨信等常相應故。
述曰:善十一數,法爾一切定心必俱,如來既得四證淨故,必信等俱。
論:無染污故。
述曰:貪等本六及隨煩惱二十二法,性是染故,必不俱有。何故不與不定相應?
論:無散動故。
述曰:惡作、睡眠,定心必無,唯散心有。尋、伺二種多發身、語門,是麁動攝,如來身、語任運現行,恒時湛然,故無尋、伺。此尋、伺通無漏等不?下不定中自當解釋,然不說佛亦有尋伺。問:不放逸依他假,如來之智說相應。尋、伺依思或依惠,如來應亦有?答曰:不放逸等止於惡因,果俱得有,尋、伺唯因位,如來故說無。問:佛惡已除,有不放逸。佛雖果滿,應有尋、伺?答:此發身、語,又非任運,佛已果滿,故不須之。惡須深防,功德雖滿,須不放逸等。問:佛豈不發身、語等耶?許通無漏,於理無防,何故不許?不爾便違《十地》等說,下自當知。
述曰:亦如本識因中,唯與捨受相應,恒任運轉故,不作分別故,非有易脫故,不可動搖故,如《佛地論》說:不可動搖,非如餘智。依何靜慮而起此智?或說通四無色、色界六地,遊觀無漏,通此地故。起現行者,唯第四定,多依天住故。此智多分起大悲故,大悲唯在第四靜慮。此為德本,功德多依第四定故,如《集論》第七、《雜集》十四說。有說通下六定,無理遮故。色界有遍緣心,非無色故。無色設遍,不能念念遍緣一切,故唯色界六地中有。然恒處彼第四定者,以殊勝故,雖下地有,仍唯捨受,捨受寂靜無動搖故,不變易故。六十三說阿賴耶識與捨受俱,於三受位俱行不絕,所餘三受當知思惟之所引發,非是俱生時時作意引發現前,彼俱生受極微細,故難可分別。此言三受,即苦、樂、捨。謂餘中者,此佛地中類因捨受,故不得起樂、喜二受,此乃思惟所引發故。有說唯是第四定有,餘地總無。六十九說如來功德多依第四,如入見道。以此准知,此三說中第一解勝,雖色、無色皆有此智,修彼種增,必不現起,如三類邊所有等智,不易脫故,無動搖故。設通十地,無漏地有,於理無妨;此唯遊觀,於理無違。此總第二辨相應門。
論:以一切法至一切法故。
述曰:十義廣種子中,自下第八具義多小。種有六義,遮餘非種。於中有三,初總標六義;次隨六別釋;後總結簡餘非實種子,此即初也。《瑜伽》第五說有七種子,今此言六,故云「略」也。法有五聚,第一遮無為;第三遮心、心所等,即簡別盡。然簡自處,更立餘門。第二遮等自處分別,更不敘之。不遮色者,色法外種亦具此六義故,假名種子。若爾,如何與果俱有?復如何言常恒隨轉?無性《攝論》不簡差別,唯言內種有,世親即通。然彼一一皆自釋,言內法如此,外法如此,至果俱有,唯言內種,即不論外,勘彼一一,次第明之。今釋外種亦有果俱,如蓮華根生蓮華等,非因滅位其果方生,根、莖同時,世極成故。此解稍好,可細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