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自下第二別破小乘。於中有三。初總問。次略答。後廣破。
論:餘乘所執至如何非有?
論:彼所執色至理非有故。
述曰:即略答也。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論:且所執色至非極微成。
述曰:下廣破也。於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應;後破無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體即識故,稍相近故。後總破內,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總有十一部,顯義別破,謂:薩婆多、經量部、正量部、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上座、化地、飲光、法藏等計,自餘九部宗類皆破。就破色中有三:初總敘外執色之類別,次別牒破之,後總結非有。此即初也。對有三種,謂:即所緣、障礙、境界。初所緣有對,謂心、心所於自所緣。次障礙有對,謂十色界自於他處被礙不生,如手礙手等。後境界有對,謂十二界、法界一分,諸有境法於色等境。初、後別者,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有所緣,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如《俱舍》第二等廣說其相,然此中說。對,謂對礙,取障礙有對。十處名有對,法處名無對,彼此共成,除勝定果,餘宗無故。
論:彼有對色至非實有故。
述曰:牒有對破也。於中有三:初破有對;次破無對;後雙破之初中有二:先破諸部有對不成;後結有對不成。破有對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後申正義。破能成中,初總非;次別破;後總結。此總非也。能成所成根微等義,至文當知。然經部等極微隨眼、色等十處所攝,然非是假,非眼識等得,成和合色為眼等境故;以理而論唯意識得,應法處收,以實從假色等處攝,以假攬此實法成故。《正理論》中與經部諍,法處不許別有色故,非法處攝也。薩婆多極微隨色等處攝,即和集色等,細從麁攝故。大乘極微,法處假色,不能成眼等積集色故。由此應作四句分別,經部十處,麁假細實;大乘世俗,麁實細假;薩婆多等,麁細俱實;一說部等,麁細俱假。以經部師、薩婆多等所計極微各疎遠故,今破之也。然諸部計全疎遠者,因言敘之,近者不述。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者,總立宗非,正對薩婆多;若對經部非彼所許,欲難不極成所成,有對故,不作此解。言對經部者,犯相符極成,彼說所成有對,非實有故。能成極微非實有故者,總立因非,然此因有,隨一不成。
下文有二:初破有礙、無礙;後破有方分、無方分。
論:謂諸極微至是假非實。
述曰:自下別破薩婆多師、經部等計,皆說極微是實有故,皆是礙性,三有對中障礙有對,有對名「礙」。薩婆多極微是礙,若有方分名礙;薩婆多非礙,唯經部有。已下隨應。量云:此應是假;許質礙故;如瓶等物。五根、五境亦攝在中,無不定過。
此是經部方分質礙,及薩婆多本計,自下設遮。
論:若無質礙至成瓶衣等。
述曰:恐有異計,亦說「極微無礙」,故今設破。又無方分名為「無礙」,薩婆多等亦名「無礙」。量云:汝之極微不能集成瓶等;以無礙故;如非色法;無為、不相應、心心所等,皆攝在喻中,亦無不定,若對薩婆多,因應改云:無方分;質礙故;不能一一可尋比量,正彼論文子細分段,亦准可知。
論:又諸極微至便非實有。
述曰:此中量云:所執極微應可分析,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麁色等。此二比量破經部師、諸計極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無有分故。《二十唯識》云:「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
論:若無方分至承光發影。
述曰:下難無方分,略有五難,此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無方分者,是薩婆多計,彼以極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無別極微,極微外無和合色。以理難云:汝和合色應無方分,體即極微故,如汝極微成和合色,無方分已。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發影,無方分故;如非色等。
論:日輪纔舉至光影各現。
述曰:此敘理也,如日輪舉照柱等時,東處承光,西邊發影,故言各現。
論:承光發影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正難也,承光、發影東西不同,故知極微定有方分,如日照一柱,其中極微無方分者,應日照東處,西邊有光,無方分故,應無所隔。汝之極微應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東處非西,明有方分。
論:又若見觸至必有方分。
述曰:此第二、極微無方分,見、觸無差難也。即事申理,若執極微都無方分,眼見壁等,及手觸時,唯得所見、觸之此邊,不得所不見、觸之彼分,此和合物即諸極微。極微無方分,見、觸此邊之時,應亦得於彼分;此即彼故;彼如於此,為量同前。麁色方分既即極微,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論:又諸極微至共和集義。
述曰:此第三、極微有中、表,一應成六分難。又若無方分,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對古薩婆多師;「集」對新薩婆多、順正理師,極微應不和、集成麁大物;以無方分故;如虛空等。然經部師說「有方分」,今難「無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古薩婆多師義。不然,因有隨一不成,隨所住處,設許汝不相觸著,相擬宜時,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別。所擬東邊,既非西邊,明有方分。東若非東,西應非西,便為非色,非謂極微。
論:或相涉入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第四、極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若無所擬東、西等方,所有極微應相涉入,合為一體,便不成麁。《二十頌》云:「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初半是前,後半是此。由此極微定有方分,故《俱舍》云:「觸與不觸皆應有分。」
論:執有對色至應無障隔。
述曰:此第五、極微即麁色,應無障隔難。汝有對麁色應無障隔;即極微故;猶如極微。汝執有對色即是極微,極微之外無有對色。極微若無方分,麁色應亦無方分;無方分故,亦無障隔;如非色等,為量同前。《二十頌》云:「無應影障無」,此障無也。
論:若爾便非障礙有對。
述曰:若無障隔,便非障礙有對所攝。量云:汝之十處非障礙有對;無障隔故;如心、心所。
論:是故汝等至定非實有。
述曰:由此汝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折?可分折故,定非實有。《二十頌》云「聚不異無二」。
論: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述曰:此結非也。能成極微既非實有故,所成有對之色實有不成。
上來破能成極微不成訖,下破根、境所成有對不成。
論: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述曰:自下第二、明所成有對不成,之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問也,小乘問曰:「若無能成實極微故,無所成有對色。汝大乘五識,豈無所依、所緣之色?」
下答有三:初申正義;第二破眼等內處不成;第三別破外處不成。
論:雖非無色,而是識變。
述曰:即申正義。此中「雖」言,義兼德失,色義片同,意顯識變不同他色。即論主答,雖有所依、所緣之色,而是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有極微,以成根、境。
論:謂識生時至為所依緣。
述曰:此解識變,謂八識生時,內因緣種子等力,第八識變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緣彼本質塵,雖親不得,要託彼生,實於本識色塵之上,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為所依,以彼及此二種五塵為所緣。五識若不託第八所變,便無所緣,所緣之中有親疎故。以上是總初申正義。
論:然眼等根至非外所造。
述曰:自下第二、別破五根。色等五塵,世間共見,現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現量得。雖第八識緣及如來等緣是現量得,世不共信,餘散心中無現量得,以但能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及凡六識現量所得,唯除如來。如來小乘計,亦為現量得,非世共許故,不為證。
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知體,如觀生芽用,比知體是有,《觀所緣論》亦作是言:「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以用比知體性是有,由此說根唯是種子。《二十頌》云:「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觀所緣論》不言「現色」,言「功能」故。然今此義,諸說不同。大眾部等說,五種色根肉團為體,眼不見色,乃至身不覺觸,以經說言:根謂四大種所造各別堅性等,故是肉團,肉團不淨,故不見色,稍勝餘色,故名清淨。薩婆多師別有四大,生等五因為其因緣,造根、塵等;大唯身觸,根雖積集,離心之法,仍實有體。成實論師名師子胄,本於數論法中出家,因立彼義云:由色、香、味、觸四塵以造四大,是無常法,此中四大總得成根,為五根體。經部五色根、境,雖體並假,實極微成。說假部通假、實,蘊、處門中攝各別故。一說部說,唯有其名,都無體性;順世外道計,即四大。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實句所攝;堅、濕、煖、動,德句所攝。眼唯得三,但除風大;身根得四,亦得堅等。然彼宗說:眼根即火,耳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風。數論師自性生大,大生我執,我執生五唯——即色、聲、香、味、觸,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物時必有用。根謂十一根,不能自起,必待五大。待五大故,從五唯復生五大,五大生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說色造火,火成眼,聲造空,空成耳,耳無礙,聲亦無礙,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觸造風,風成皮。心根有二說:一說是肉團;一說非色。非色者不說造;是色者說造,或說唯地造,或說五大皆能造餘根,亦有說五大通能造之。然今大乘一解,內自種子為其因緣,心內所變現行相分四大為增上緣,造根、境色,故此論說:非是心外實大所造。二解云:根即種子,名功能故,名種子故,引教如前。於中三說,至下當知。體既非色,非是外處四大所造。三解云:五根據實,皆通現、種,然論多據現色名根,此中造義諸門分別,如《對法疏》。
論:外有對色至內識變現。
述曰:且薩婆多五塵,離識皆有實體,雖緣積聚,仍體實有。經部師說,實極微成,五塵體假。說假部計,若在處門,以緣積集說之為假;若在蘊門,五塵體實,故五塵體總通假、實。若成實論師,體是實有,仍是能造。一說部說,唯有假名,無實塵體。數論師說,五塵體常,仍是礙性,能造所攝。勝論師說,聲、香唯無常,色、味、觸通常、無常,五皆無礙。順世外道計即四大。大乘之中,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為五塵;有以現在大種及所造為五塵,然有假、實。如色中二十五種,四顯色實,餘色皆假;響聲假,餘聲實;觸中所造假,四大實;不見香、味通假之言。心外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諸根但是內識之所變現,《所緣論》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論:發眼等識至生眼等識。
述曰:然雖識變,作用有別。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依故生眼等識,勿謂識變但是色者,皆無差別,此即結根及解根義。然且依常徒義釋此文者,以現行清淨色為五根,諸處但言四大所造淨色名根,若約《觀所緣論》,陳那即以五識種子名為五根,或以五塵種子名根。第四卷中護法救義,五識業種名為五根。《對法》第一云:眼界者,謂曾現見色及此種子。又《瑜伽.決擇分》等,皆以現行、種子二法為眼、根等。然唯種家釋《對法》等者,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時為名。又即識之種子現有生識用,故假說為現行色根。若唯說現行為根,釋唯種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觀所緣論》。釋通現、種文者,實唯現行是根,以大所造說淨色故,對所生之果識,假說現行為功能,實唯現色功能生識之義,大小共成,舉之以顯體實有無,彼此競故不說,以聖教言根謂淨色故,其實種子非五根性。俱用之家如下第四,自當廣釋,不能預述。唯種子者,陳那等義,以《二十唯識》說五色根皆是種子,如第四卷引。唯現行者,無別師說,此中但約諸處教,文顯相義說,即護法等,通用現、種為根。根既然,境亦爾,且助陳那,故言業種亦是根體,可尋下第四及《觀所緣》、《二十唯識》、《對法》第一等……,不能繁引。
上來第二別破根訖,自下第三破所緣緣。
論:此眼等識至為所緣緣。
述曰:下破所緣緣。大文有三:初標識變,定所緣緣義;次正破執;後歸正義。此標識變也。
內識所緣不離心之境,我亦許有;然心外所緣緣,決定非有。外人執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緣緣體,故今非之,即總非十八部。然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亦緣自心,亦緣心外法,今非一分,故無過也。故《宗輪》云:諸預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至第二卷當知。
述曰:以上總文,謂色、心等能為引生,緣似自色、心之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耶?此即總牒,共許所緣緣義。下欲別破,此對除正量部以外夫識緣法。法必有體,能生識,故是緣義,無法即非緣,識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緣義。若無此相名所緣者,即眼根等應眼識所緣。若爾,即鏡所照亦具二義,面等望鏡,應是所緣緣;此亦不然,此鏡非為能慮託故,至下第七卷四緣中廣解。然此大、小二乘共許,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別,如第二卷末及《觀所緣論》,不能煩引。如色為緣發生眼識,眼識緣色時,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識。
論:非但能生至所緣緣故。
述曰:下正破執,於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經部;三、破古薩婆多;四、破新薩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正量部識不立似相,直取前境即名為緣。吠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緣,餘塵至根方緣。下既別破薩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正量不許具二義名緣,但能生識即是所緣,何假似自者?今難之云:以能生識故是所緣緣者,其因緣等應是所緣緣。「等」者,等取等無間、增上緣等。對立量云:且汝眼識現緣色時,眼識所有因緣等應是眼識所緣緣,宗也;但能生眼識故,因也;如現色等,喻也。或翻遮色等非所緣緣,如眼根等,但能發生無似相故。經部師等「因緣等」者,種子等也;薩婆多等「因緣等」者,同類因等也,彼並非眼識所緣緣,故今非地。又與能生識是所緣緣,為不定過。且望一色處作法,汝此色處為如聲等,能生五識,故是五識中隨一所緣緣攝,為如眼等增上緣、同類因等,能生五識故,非是所緣緣。因緣等法既非所緣緣,心外色等應知亦爾,此破親所緣緣。然小乘等共計,他心等法為自識親所緣緣,即是心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親疎所緣緣義,分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說。若不遮心外法為疎所緣緣,即是第八為質,餘識託之而變。《觀所緣緣論》說:過去色識是現五識所緣緣。《二十唯識》等,並如下第四卷,不能別敘。
上來第一破正量訖,自下第二破經部師。
論:眼等五識至似彼相故。
述曰:此牒經部師計,自下並同《觀所緣緣論》,彼說實有極微,非五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隨彼彼處所攝眾多極微共和合時,總成一物名為和合,如阿拏色等以上,方為五識境。和合是假,依實微立,即五識上有和合相故,名五識似彼相也。
論:非和合相至定不生故。
述曰:此下正破。量云:其和合相。非異極微有實體;即極微故;如極微。此犯相符。經部不說和合有體,故今牒定也。說和合相既非實有,方顯非是五識緣故。非汝經部師其和合相,異本真實極微有實自體,分折彼和合時,能緣假和合相,識定不生故。
論:彼和合相至是五識緣。
論: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述曰:舉月為難,應立量云:汝和合色處,設許是眼識之所緣,非是緣;以彼都無實體性故;如第二月。第二月彼計亦是假,不生五識,唯意識所緣。《觀所緣緣論》頌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經部第二月亦非五所緣,今以為喻者,意取少分。
謂和合於五識是有法,非緣是法也;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但以義縱和合設為所緣故。文中云:設非第二月亦許所緣,此中但遮有其緣義,不說彼為五所緣故。又第二月依瞿波論師略有二解:一解云唯意識得,此中為五識喻,非緣義等故無過失,以五識是有法所收,同喻無有,無所立失。又以義減文,於有法之中須除五字,直言「和合於識設所緣非緣」為宗,是意所緣故。或除「設所緣」字,但言「和合於識非是緣」為宗,亦得。二解云:第二月空花等相,即眼識等所緣,於中執實等,方是意識。若依此義,空花等色便無本質,亦非法性,故前解勝,護法同前。又所緣是境義,有無俱成,彼文既正,不須減加。其經部師,亦不說五識緣第二月故,論文之中,宗、因及喻准量應知。今不許彼實是所緣,故言「設」也。五識緣長等假法,應有不定過;今釋之言,唯取五識一向緣實,故無違也。然觸處中澁等,即四大分位差別,名之為假,身根所得,不同長等聚集假攝,非眼識等得。說為色處以明了取依眼為門故,若說五識亦緣假者,此是識內,不同他宗,如緣命根等亦是所緣緣,別變為相,依他攝故。或兼實緣,汝之和合識外無法,不可為例,如《對法抄》。
論:非諸極微至各作所緣。
述曰:此第三牒本薩婆多毘婆沙師義。如經部師,極微和合所成是假,不能為緣發生五識。今和合時一一極微有和合麁相,各能為緣發生五識,以有實體能為緣故。然別極微相,五識不得,故非之也。
論:此識上無極微相故。
述曰:此中量云:色等極微設許是五識緣,非是所緣;五識上無彼極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為緣發生五識,五識不緣,故以為喻。
《二十唯識》亦作是說,極微各別不可取故。《觀所緣緣論》頌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論:非諸極微至無此相故。
述曰:彼設救言極微各別之上,有和合相為五識所緣。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於本極微,用不離體,體既實有,成所緣緣。或為本計義亦無妨。今亦非之,量云:極微和合時,應無別和合相;體即本極微故;如未和合時。此中意云:非諸極微上別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緣也。
論:非和合位至體相有異。
述曰:此重成破,非是和合位與不和合位,此諸極微若體、若相二俱有異,和合之位可作所緣。
論:故和合位至非五識境。
述曰:由如是理,極微和合位亦非五識境,量云:汝不和合時極微,應是五識所緣;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極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識所緣;體即不和合時極微故;如不和合時極微。此論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若彼救言:不和合時亦有和合之相,以微隱故相難知者。又應破云:不和合時極微,應生和合覺,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時,返難和合如不合時,准量亦爾。非五識境總結之也。
論:有執色等至為此所緣。
述曰:此第四,敘眾賢論師新薩婆多義為前,非破色等法極微是緣,非所緣,以五識上無彼相故。便救之言:其五識上亦有極微相,色等雖有多相,一分是現量境,此諸極微共和集時,展轉相資各有麁相生,如阿拏色七極微相資,皆有阿拏色許大微相。如經部師:阿拏色是假法;薩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識境,五識必依實法生故。今者所說:此相相資,各別極微能生五識,一處相近名和,不為一體名集,即是相近,體各別故,是實法故,有力生識,以相麁故識有此相,故所緣緣理具足有。今者非之云:設許有體,不諍緣義,不許彼有相資相故,故論但言「為此所緣」。今所緣義是所諍故,彼執不然,下破之也。如《觀所緣》有六義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論:彼執不然至體相一故。
述曰:下難有五:一、二位無差難。極微和集相資之時與不和集、不相資時,其體是一,如何相資能為大故,發生五識?立量云:汝相資極微應不與五識為其所緣;即極微相故;如不相資集時。《所緣論》頌云:「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
論:瓶甌等物至應無別故。
述曰:二、量等相齊難。《所緣論》云:瓶、甌等質覺相,彼應無別故等。今云:瓶、甌二物極微之量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差別。瓶、甌等者,等取盆等;極微等者,是相似義。且如俱以一俱胝極微作瓶、甌,瓶、甌應無別,以極微頭數相資等故。今既瓶、甌二相各別,故知不是相資量等為五識緣。量云:彼一俱胝極微為瓶等者,與此一俱胝極微所成甌應無差別;有一俱胝極微相資相故;如此一俱胝極微所成之甌。境量既爾,心量准知,論文但有緣心無別。彼若救言:此瓶、甌等微量既齊,相資相應等,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見別。
論:共和集位至微圓相故。
述曰:三、微相失本難。《所緣論》頌云:「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乃至廣說,更有一頌。今難之云:共和集位一一極微,應捨根本極微圓相,行烈既別,相資亦殊,即是極微失本圓相。量云:瓶等相資之極微應非圓相;體即相資相故;如相資相。極微本是團圓之相,今既不爾,故失本相。由此又解,既無方分,如何行位令其相別?相別唯在假瓶等上,非極微故,此亦非由行位異令見異也。
論:非麁相識至緣餘境故。
述曰:四、識行相互通難。此中量云:緣大瓶等識應即緣極微之心;彼執所緣即極微故;如緣極微心。何故緣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極微解?若言見微,微雖細相,瓶雖相麁,以體一故,彼緣瓶麁相之識,即是緣微細相之識;若許爾者,汝餘聲等境,其緣色境之識應亦得緣;許相違法得俱緣故;如麁細境。若許,即有世間相違。
又若許爾。
論: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論:許有極微至真實極微。
論:由此定知至為所緣緣。
述曰:自下第三結歸正義,於中有三:一、顯識變所緣緣義;二、顯頓變非積小義;三、顯極微非有實義。此顯識變也,以自內識所變之色為所緣緣,是依他性,有體法故,不緣心外所執無法。《所緣》頌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此如何成?
論: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述曰:顯具所緣緣義,若緣本質有法、無法,心內影像定必須有,此既有體,見託彼生,即是緣義。然心起時,帶彼相起,名為所緣,帶是挾帶逼附之義。由具二義與小乘別,雖無分別緣真如時,無有似境相,而亦挾帶真如體起,名所緣緣,如自證分。至下第七,自當體解。「相」者是何?所謂「體相」,真如無遍計所執相,名無相,仍有體相。故經言:一切諸相共同一相,所謂無相。問:眼緣心上所變之色,有別影像不?若有者,即應無窮,此是所緣故。若無者,正量部心、薩婆多極微亦爾,何理不齊?我、色近識,可名挾帶,定相隨故。汝色不然,何得為難?識皆具不,如緣我等,豈有相耶?五識亦緣過去識等。如此問答,皆至下釋。
問:既無極微,大乘識等緣色等時,如何緣也?
論:然識變時至合成一物。
述曰:自下第二、顯色頓變,非積小義。自申正義,述能成所成根、塵等義。隨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變識頓現此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如薩婆多,從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顯揚》第五、第十六、第十八,皆廣解之。此中意說順世、衛世極微本是常法,所生子微與因量等,仍名為麁,是無常法。子微聚集與量德合,方成大量。薩婆多微隨何色者,即彼處攝,七極微成微,乃至展轉積小成大,皆是實有。經部極微體是實有,積成大物,大物是假,實隨於假,十處所攝;大乘極微法處所攝,然是假法。其色處等形量大者,體是實有,折大成小極微故假。由此識變,但隨形量若大若小,不從於小以成大也。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實非是一,不同衛世,間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識緣時,為緣假實,若緣長等,即同經部,應無緣義。若不緣者,如何此中言「隨大小」?又如何說長等假色,色處所收?答:由此義故西方二釋:一云五唯緣實;五識唯現量,明了緣自相故;如色處中唯青等,實眼識緣之;五識同時意識,明了取得長短等故。長等假色,色處所攝,若以別根、境相對,長等法處收,唯意緣故。此中所言「隨大小」者,隨其顯色大小頓變,眼識緣之,無大小解,今談之為大小等也,意識緣之作大小相,非五識能緣作大小解,即是假形。色處既爾,乃至觸處亦不緣假,唯緣本實四大為境,不同經部。第二師云:五亦緣假,以能明了照其自相,是處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相。「處」者,十二處。「事」者,謂青、黃等各各別事。「自相自相」者,於一青中復有多微,一一各別,或多分段,各各有別。由如是理,故名現量,非言現量皆是實法,無漏亦緣諸假法故。然假有二:一、無體假;二、相待假;前如忿等,後如悔等。以癡相說,長等但是相待假收,非如青等相待仍實,名之為假,體是有法,無如經部緣假之失,長等有體,依他法故,長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實五識得多青等,名緣長等,無別緣也,唯意得之。名「緣假」者,五識亦緣青分位故,故《瑜伽論》第三卷說,識變色時隨小大中,由此長等,本識亦變。此甚難解,前解為勝,如《對法》第一疏。
問:若無極微,佛何故說?
論:為執麁色至實有極微。
述曰:下第三、顯極微非有實義,即是為執實法,實我是一、是常故,佛說極微,令其除執而分折色,非謂有實極微體,故佛說之也。然依他故,可說為實成所緣緣故,依所折色說故,然《瑜伽論》第五十四:由五緣故,佛說極微。
問:如何除折?
論:諸瑜伽師至假說極微。
述曰:言《瑜伽》者,名為相應,此有五義,故不別翻:一、與境相應,不違一切法自性故;二、與行相應,謂定惠等行相應也;三、與理相應,安、非安立二諦理也;四、與果相應,能得無上菩提果也;五、得果既圓,利生救物,赴機應感,藥病相應。此言「瑜伽」,法相應稱,取與理相應。多說唯以禪定為相應,瑜伽之師即依士釋;師有瑜伽名瑜伽師,即有財釋。若言瑜祇即觀行者,是師之稱,以假想惠,非謂實以刀等折之,於麁色相即是所折之色相也。半半破之,漸次而折,除麁至細,至不可折假說極微,不同小乘體無方分而不可折。
論:雖此極微至是色邊際。
述曰:以此極微體即是分而體有方,故言極微猶有方分。或復分者,謂有二義;一、方之分;二、方即分。麁具二種,細唯後一,方即是分,故無有失。若更折之便心相變似虛空現,不作色相現,所折之物即非極微。極微細故,故不可折,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瑜伽》說云,極微有方無分者,更無細分,故不相違,以此微相與空相隣故。諸經論皆說極微是色邊際,邊際者是窮盡義,過此更折便為非色,然此分別如《對法》第一、《瑜伽》第三、五十四等說。五十四說,非肉、天眼境,唯餘三眼境,唯惠折之,非實有故。
論:由此應知至非極微成。
述曰:破有對中。此為第二、結上明非。
論:餘無對色至定非實色。
述曰:自下第二、破無對色,即法處色。生起下文。此中二量:謂無對色定非實有;許色所攝故,色種類故;如有對色。前已破訖,故得為喻。又量云:或此定非實色;以無對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非實色故。
論:諸有對色至真實色法。
述曰:牒有對非,結無對非。此五外境或現在,或過去,或現行,或唯種,或通二,如下第三、第八、《觀所緣論》等說。
論: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論:此非實有。
述曰:下別破也。於中有二:初破外計:後外人引經為難。初中有三:一、總非;二、却詰;三、別破。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次却詰也。
論:且身表色至以何為性。
述曰:此下第三、別破諸部。於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無表。初中有二:先破身;後破語。先中復二:初破外計;次申正義。破外計中有二:第一、總問諸部,言身者積聚義,謂諸根、大造色和合差別為體,積聚多色以成身故;或依止義,為眾多法所依止故。此義雖通,然唯身根別得總名。表謂表示,色處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依士釋也,此唯假業。若思實身業,動身之業,能動身故,《成業論》中廣釋諸部業體,不能煩引。
論:若言是形至不可得故。
述曰:下第二、別破諸部。於中有二:初破薩婆多實有形,故言非實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前已破表色處無故。今更破無表,故非實有,以彼長等以相形故成於形色,豈長等是實?相待之時便失相故。外人救曰:此實有性,有別長等極微性故,積集長性微即成長等,短等亦爾,故非表是假。若爾,應失微本圓相,或應極微有別長形者,微本圓相,性雖是長,而微不長,後此便變為其長等,豈非捨本微圓之相,而成長等?若謂不然,應量破云:汝長極微應無圓相;說是長故;如麁長等色。或積長等微應不成長等;微圓相故;如顯色微。長等極微不可得故,故表是假,寧為實有?
論:若言是動至無動義故。
述曰:次破正量部,彼計身業以「動」為體,如《成業論》、《俱舍》十三,別有一物,色等動時,「能動」名身業。今言: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非謂纔生即滅證非實法,心、心所法亦實有故。彼言動者,是長時滅法,如有人行,從初發至住,一期之間有此動故。初行名生,中間名住,乃至終盡位時名滅。今言「生已即滅,無有動義」,非「生即滅」謂一切假。應云:汝動「生已應滅」;有生法故;如心、心所。依論量云:諸法無實動義;纔生即滅故;如心、心所。彼心、心所剎那即滅,然無動義。
彼若救云:誰言「生已即滅」?若如即滅可無動義,然此因有隨一不成,今為成此即滅因故。
論:有為法滅不待因故。
述曰:量云:此動應生已即滅;因云「滅不待因」故;如心、心所,故知生已即滅。或云:動應剎那滅;有為法故,如鈴聲等,彼說鈴聲等是念念滅法故,雖彼自宗色等是有為非念念滅,非極成,故無不定過。彼復救言:如薩婆多法滅待滅相,不待外緣;我部色等滅待外緣及內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為證,有隨一故。今復成之,汝滅應不待因;許是滅故;如無為滅。但總言滅不須分別體之與相,若體、若相皆應不待,此中總破相及非相,故有法之中,須言有為,不然即有少分相符極成之失。
論: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述曰:汝所執待因之滅,應非是滅;以待因故;如生、住等。生違於滅,滅待因而方滅;滅違於生,生應無因而自生。返覆成之,生違於滅,生待因而方生;滅違於生,不待因而自滅。此破正量,以彼部計展轉為救,故論連環展轉破之。不爾,從下向上成立亦得,先成滅不待因,既成已成有為法剎那滅,既成已成無動。〈菩薩地〉中四十六云:滅若有因,應更生故,此如生難。謂滅應更生;以待因故;如生。彼住等雖待因,然非是滅,又不極成,故非同喻,無不定失。
論:若言有色至理亦不然。
述曰:別有一物不是動等,心所引生,能動手等說名身業。心等引生,簡脣、口等,非心引故。此破日出論者,即經部本師。佛去世後一百年中,北天竺怛叉翅羅國有鳩摩邏多,此言童首,造九百論。時五天竺有五大論師,喻如日出明導世間,名日出者,以似於日,亦名譬喻師,或為此師造《喻鬘論》集諸奇事,名譬喻師,經部之種族。經部以此所說為宗,當時猶未有經部,經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成業論》,彼云: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是身業性,然不是動。理亦不然,總敘計非。
論:此若是動義如前破。
論:若是動因至不應名表。
述曰:若非是動是動因者,即應是風大,風大能動故。量云:汝身業應即風界;許體是色,能動因故;如風大等。設許是風,不應名表,無表示故;如水、火等。
論:又觸不應通善惡性。
述曰:汝執此風設許有表,即通善惡,觸法不應通善惡故。風非表業,觸處攝故,如火、水等;若無此物,手等不能動;外草木等無此動因,云何能動?風定非此;非善惡故;如水等。若許風有善惡者不然;觸入攝故;如水等。
論:非顯香味至定非實有。
述曰:汝此表色,亦非是顯及與香、味,無表示故,如觸應知。復有香積世界之香,雖有表示,即非此土,亦非彼許,此以音聲為佛事故,然彼不許香是表故。第二解云:又彼非表,但聞香時而自悟道,豈是由香表有善惡?此如見佛顯色即念佛等,觸物知善惡,豈以顯等為表也?
第三、結云,故身表業定非實有。然今後解雖違下論破名等文,設為此解答外無爽。
外人問曰:何名身表?
論:然心為因至假名身表。
述曰:此述正義。大乘五塵皆無記性,然餘處言色、聲二處通善、惡者,一為隨順小乘等說;二為表示內心等說,實非善、惡。由加行心為等起因,顯隨心之善惡,簡餘香等扶根諸塵故,令內念念識之所變生滅之身,往趣餘處表示心故,假名善惡說為身業。言「識變」者,簡薩婆多等;「生滅相續」,簡正量部等;「似有動作」,簡譬喻師等。「表示心故」,顯其表義,此非業體表示其心,故名表業。香等無表示,不可名表。此上總破實身業已。
論:語表亦非實有聲性。
述曰:此下第二、破語業也,初破外執;次述正義。此即總非。大乘解云:假語業者,語謂語言,音聲為性,語體即業,名為語業,持業釋也,此能表了所欲說義,故名為語表,故名語也。或復語者字等所依,由帶字等能詮表,故名之為語。實業即思,發語之業,亦依士釋。
論:一剎那聲無詮表故。
述曰:此破一切有部,就彼宗除佛,餘一剎那聲不能詮故。又以理徵,設汝說佛一剎那聲亦不能實詮,如汝說極微大,於大乘者,以麁心故緣之不著,如我極細一剎那聲,汝宗不能有所詮表。故今總非,設就量云:語中汝除佛一剎那聲,應許有實表業;以是有情語聲攝故;如佛一念語。今既說除佛一切聲,一念無表明非實表,一念實聲不能詮故;又佛一念聲言實能詮表。但汝自言,餘人不了,故不能詮,此違自義。大乘之中,豈不許佛一念能詮?今諍是假,故宗法言有實表業,以簡過失,乃不違宗,若說假時,我亦許故。又言,汝佛一剎那聲,無實詮表;許聲性故;如所餘聲。此遮實詮,無違宗失。
論:多念相續便非實故。
述曰:第二因破。或應此語,多剎那聲是實能詮者,理亦不然,多念相續便非實故。量云:多念語聲應不實能詮表;多念相續聲故;如風鈴等。或因云:語聲性故;如一念聲。一念聲詮,前已破故,得為喻也。
論: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論:然因心故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述正義,文相易知。言「因心」者,簡脣、口等,此時雖動,然非語業,非因心故,心本不欲發於此故。「識變」者,簡經部;「似聲」者,簡薩婆多等;「生滅相續」,簡聲論者,彼計常故;「似有表示」,簡一切宗,彼皆實表故。
論:表既實無,無表寧實。
述曰:第二、例破無表亦無。於中有二:初破外執;次申正義。此破執也。汝無表色亦非實有;色所攝故;如有對色,前已破得為喻。又汝無對色,應非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若大眾、法密部別立無表色,謂身勇、身精進,若心勇等心所攝,上座胸中色物亦法處攝,今例破之。
論:然依思願至理亦無違。
述曰:第二、申正義也,此解無表如《成業論》末,已下大精稍有差別。謂依思是定、道戒,願謂散無表;或思起願作善惡多,小時節分限;或由異思;或由異緣未起已來,所造善惡時節分限,於此思上假立無表。此即總言,然中有別。
論:謂此或依至增長位立。
述曰:此無表色略有二種:一散無表,即是依發殊勝身、語善惡,思種子增長之位,名為無表。「依」謂所依,顯假依實。「殊勝思」者,簡下中思不發無表。「身語」者,顯色義。「發善惡」者,顯性非無記。「惡」者,不律儀業。「增長位」者,簡前及後,謂加行時種未增長,及後捨已,種不增長。今有善惡戒時,種子增長,剎那剎那,七支倍倍即是種子,念念體多。由現無依諸福業事,施主遠處心雖不緣,受者用時,施主要期緣今具故,種子增長增長福業。故受戒時,第三羯磨雖住無心,由前邀期緣今時具,種子雖無現行熏習,亦得念念體性倍增,即作白前從僧乞戒時心所發故,闍梨作白以後,其受戒者或無心故,猶如遣使作殺生等。若新熏種念念種子體新倍生上立無表;若本有種,體雖不增而功能倍;若新舊合用者,唯取新熏種倍倍生時用增上說,不用本有,力不及新故。初熏種時,舊亦生種;今所立無表,唯依新熏上立也。然此新熏亦唯用增,而體不增為勝,既無現行,如何種起?又定道戒體不增用增,此何故爾?此解為勝,約此祈願思種子上假立散無表色也。又「思種子」者,顯所依體而非現行。「發身語」者,簡意業,不發身、語者是意業故;又遠、近二思名為意業;非第三思正發業者,今言「正發」簡初二思。又簡遠近及與剎那,第三思是近因等起,故說發言。又解此思為色,所以發身、語善色故;或止身、語惡色故。《顯揚論》說,諸律儀色依不現行法建立色性,此中「善戒」言發身、語者,彼說決定得色名因,定、道合說,此顯差別,定、道不發業故。
論:或依定中至故是假有。
述曰:此中二無表,謂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上立定、道戒,不約種子,此名隨心轉,故現行思可爾,種子不爾故。止身語惡者,解名為色所由。問:定戒可爾:道共戒若現思者,即八道支正語、業、命以何為體?彼皆表故,以現思為體。豈一現思亦表、無表?彼非是表,但名無表。又雖發身、語,而非表、無表;如發身、語思。又望不同,通於二義,通表、無表不爾,八地已上菩薩及如來身,應無表業等。又此唯用念念增長,而體不增,非一剎那有二思並故,故知別脫用此解勝。問曰:別解脫種上立無表可爾,以無表示他故。何故定、道戒遂現行上立,仍名無表耶?此應是意表。答曰:不然,此亦不能表示他故。問曰:若爾,即散意識現行思應名無表,此亦不能表示他故。答曰:此定等中別有殊勝止身、語惡,先有祈願,別脫類故,不發善身語,於現思上假名定、道無表,隨心轉故;散意不然,既非殊勝止身、語惡,及無祈願等,故不名無表,散意殊勝祈願,即是別脫表戒,從他受得,緣外身、語,與此不同。此大乘一支、二支乃至多支,皆發無表,祈願勝故,盡形祈故,此意表業。現行者名表,然無無表,如《瑜伽》第五十三,并《樞要》及《別抄》等;然今應說,二種無表何大種造等,如五十四及六十六等解,及如下第七卷抄解。三業無表皆假所以,如《佛地》第四、《成業》等解。定共戒與道共戒應明寬狹,此中言定中通明道者,明無漏戒亦名定戒。
論:世尊經中至豈不違經。
述曰:即第二段,外引經難,初問;次答。此初問也。
論:不撥為無,但言非色。
述曰:此總答。
下別顯。若爾,何者名身、語業?
論:能動身思至說名意業。
述曰:下文有二:一出體;二釋名。近意之業,意相應業,名意業,隣近釋;依意之業,依士釋。此言三種思中第三思,正發身、語者,是身、語業體也。前二審慮、決定思與意俱故,作動意故,名意業。五十三云:不發身、語思名意表業,自有表知故。此二種思是發身、語,遠、近加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是三差別。問曰:若發身、語思是身、語業,表、無表中何者所攝?如言色、聲假名表業,思種假名無表,此現行思名為何法?答曰:此正業體,而非表、無表,不示他故非表;自表知故,非無表。又不恒續故,以色例表,假實相徵,如理思擇。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唯名無表非表,謂別脫無表;有唯表非無表,謂散身、語;有亦表亦無表,謂定、道思。《瑜伽》說,意思自表知故,亦名為表。即八地以去觀中意俱思,通二義故。有是業非表無表,謂身、語業思。
問曰:何故名業及道?
論:起身語思至亦名為道。
述曰:此第三發身、語思有所造作,謂於境轉造作於心,復能發身、語,故名為業。道有二義:一者,是前審、決二思所遊履故,謂第三思為前二思所遊履故,即是所緣所引發義,如身、語是思所遊等。二者,或通生當來苦樂異熟,故亦名道。思道名亦亦於業也,非唯名業,亦名道故。又亦身、語二,非唯身、語名道,思但名業,即是身、語亦得名業,思亦名道。道者,依止義,依之進趣生當果故。十業道中前七之思,為後三種業所履故,意業能生當異熟故,是其道義。
論: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
述曰:非但意業以思為體,身、語二業體復是思,故論言亦。又業道實體,唯思是也,假名業道通身、語二,以實思業亦二假道,故論言亦。
論:或身語表至說名業道。
述曰:前解思業名為業道,此下第二,正解身、語名業道義,思所造作,非能造作故,如文可知。
論:由此應知至變似色生。
述曰:自下第三此總結非。申正義也。
論:不相應行亦非實有。
述曰:自下第二、破不相應。於中有二:初總破諸部;後別破異計。初中復三:一、總非;二、却詰;三、量斥。此即初也。不相應者,簡非色、心及諸心所,不相似故,行簡無為。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詰也。
論:得非得等至體相可得。
述曰:下以量斥,於中有三:初、難實有,別舉體相及作用因;二、合難體用;三、別難實有。初中有三:一、舉有法及難體因;二、舉難用因;三、顯其宗法以結於假。此即初也。
得、非得等是有法,下文云,定非實有法也。此初量云:得、非得等定非實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有體可得故;如畢竟無。《俱舍》云:非如色等現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所得,既不如色等,故異色等,無別體用,其無為等即色等性。舉色、心等,以顯無為如色、心等現可得故,無不定失;又擇滅等非此所許,亦無不定。
論:非異色心至作用可得。
述曰:此難作用,其因有別,謂非異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作用可得故,宗、喻同前。真如與心等,非一向異,亦無過失。
論:由此定知至分位假立。
述曰:舉其宗法結歸假也,至下當知。
論:此定非異至許蘊攝故。
述曰:即第二段合難體、用,此者即不相應法也。量云:此不相應定非異於色、心、心所有實體用;許蘊攝故;如色、心等。其真如等與色等,不一不異,不同彼宗不相應行,一向有異,無不定失;又非蘊攝,即成異品,況非一向異於色、心等也。許言簡過,准上應知。
論:或心心所至定非實有。
述曰:下第三段,別難實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有法同前,故文不說,謂不相應行定非實有,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畢竟無者,即龜毛等。《瑜伽》〈思惠地〉有四種無,此即彼一。前言異等,真如與心等不一不異,故因不舉無為。今言實有為宗法,故舉無為也,簡不定失。
論:或餘實法至非實有體。
述曰:有法如前。此中假法,共許瓶等;不共許,忿等。今但總言,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文外量云:汝不相應行名,非有此實體;此餘心等所不攝故;如瓶、忿等。《顯揚》十八具廣破此,不繁廣引。
論:且彼如何至有實體用。
述曰:下別破異計,於中有三:初破本薩婆多等說十四不相應者;第二破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化地部計;第三例破成實論師無表戒等,正量部等所說不失增長,正理論師所立和合性等。初破本薩婆多十四不相應中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命根;四、破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五、破四相;六、破名、句、文身。於中一一皆有四文:一、問外人說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三、以理教難;四、申成正義。此即初也。雜心等說異生性狹,退不成就等無處攝故,《俱舍》立非得,不說異生性,即非得攝故,以成、不成相返而立,故對問也。文言且者,顯簡持義。又言異者,顯不離義,彼宗亦說不離色等,別住有體,色等俱故。
述曰:外人引有之教理也,此顯異生、聖者俱有得,經補特伽羅,數取趣也,即諸異生。十無學法者:一、無學正見;二、正思惟;三、正語;四、正業;五、正命;六、正精進;七、正念;八、正定;九、正解脫;十、正智。此十法義如別章說。
論:又說異生至不成就煩惱。
述曰:此顯異生聖者俱有,不成就異生等言,至下當釋。此且引經,證得等有。
論: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述曰:結經證有。
論:經不說此至為證不成。
述曰:以教理難也,先皆總非;次方申難。此總非也。經說成、不成,不別說言異色等有,故非成證。
論:亦說輪王至他身非情。
述曰:下文有二:先難得已;後例非得。破得中有二:初以教為齊責;後教外別生徵。初中有四,第一、以教為齊責。
七寶者:一、象寶;二、馬寶;三、主兵臣;四、主藏臣;五、女寶;六、珠;七、輪。此中前五他身有情,後二非情,此七寶義如別章說。既言輪王成就此七寶,豈成他身及非情也?彼宗不許成他、非情故。
論:若謂於寶至假說成就。
述曰:第二、難寶假成。謂彼救言:輪王於寶有自在用,隨欲轉故,假名成就,非謂有得,同善、惡等。
論:於善惡法至而執實得。
述曰:何故於寶即假說成,非實有得?異生成就善、惡諸法,言有實得,量云:汝宗七寶應有實得得;契經說有成就言故;如善、惡等。汝善、惡法應無實得得;契經說有成就言故;如七寶等。又量云:善、惡等法應自在,故名成就;經有成就言故;如七寶等。此就他說。
第三、例寶唯現。彼復救言。
論:若謂七寶至可假說成。
述曰:此牒彼計。「七寶現在」,可說自在名為成就。善、惡之法,理則不然,非必皆唯現在有故。
次論主難。
論:寧知所成至理非有故。
述曰:寧知善、惡離現在有,離現之法非我許有,故今言現者,無為亦是現,今即有故。又現者現在,現在外皆非有,擇滅等亦爾。而我真如與現在法不即不離,不可離現而說有故,故知唯有現在之法,即可自在故名成就。離現實法理非有故,故知決定不成過、未。而我真如不說實得得,而智證之故,假說無妨。擇、非擇滅,我無別體,亦非此證。
論: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述曰:未得、已失現行之法,現在必有善、惡、無記諸法種子,後得生故,於現種子,假名成就。已得真如者,有無漏種,須即緣故。善種等言,攝惡、無記及真如智,更無過失。
論:又得於法有何勝用?
述曰:自下第二、教外別生徵。於中有二:初總;後別。今總問彼。又此得等於所得法,有何勝用?
論:若言能起。
論:應起無為。
論:一切非情應永不起。
論:未得已失應永不生。
述曰:一切未得應永不生,已失之法更不應生。此中通說,未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捨之法,應永不生;無能生得故;如龜毛等。
論:若俱生得為因起者。
述曰:此設彼救,未得已失之法現雖無得,彼皆許有俱生得故,後時能起,以俱生得為能起因故。今牒之云:若爾者,次論主難。
論:所執二生便為無用。
述曰:諸有為相,應無用故,有俱生因及前後得故。此中所說大小二生更何所用?汝宗有情數法二生應無用;許有能得故;如無為法。
論:又具善惡至應頓現前。
述曰:若法由有前後得等皆能生者,應一切時頓生三性,得恒有故。量云:汝善心起時餘所未起善、惡等法現有得者,並應亦起;以有能生得故,如現起善法。更互為量,准此應知。
彼復救云:若雖有得,無所餘因可和合,故不俱起者。
論: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述曰:所待之餘自能生故,以前破文,《俱舍》等有。
彼復救云。
論:若待於法至成就彼故。
述曰:此牒彼計,若無得者不成就彼,正理師救;次論主難。
論:諸可成法至實不可得。
述曰:即是現在及真如等,皆不離有情,何須得成就?過、未無法,前已論故,更不須成離有情者,實不可得。
論:故得於法俱為無用。
述曰:不離有情法,若離有情法,俱為無用,前何須故,後即無故。
又得於法為因能起,或不失因,以理推徵,俱無用也。此中離言有二:一、內有情數法名不離法;外無情法名離有情法,初可說有得,後不可說有得。二云:識所變不離有情法,即非情法亦不離有情,無法名離有情法,初說有得,後即無得,亦通非情說有得也。既說輪王成就七寶,亦得說成他身非情,故通取得他非情勝。又現行成就即一切法,非情現行寧即非也,故後解勝。
論: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述曰:以得無實故,非得亦無;得有用而尚無,非得無用如何有?非得非有;得與非得相返立故;如得。
論:然依有情至三種成就。
述曰:申正義有二:初明「得」;後明「非得」也。然外非情、他身,過、未皆非可成,然以輪王成七寶,故亦許大乘於他、非情許建立「得」,可有受用者許成就故,准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為二說,此言可成,謂五種姓互所無者,名不可成。即自身中所有種子及現行中可受用者,他身、非情名可成法,依此等上立「成就」、「得」。然今大乘都無文解「得」、「成就」別,准理及教,實體無別,如《瑜伽論》五十二說:云何「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彼復說言:當知此得略有三種,一種子成就等,故「得」、「成就」二無差別。
依何分位立成就也。
論:一種子成就至三現行成就。
述曰:五十二說:若所有染污法、諸無記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現行者。染法未為奢摩他伏,無記未為聖道永害,生得未為邪見損伏,如是名為種子成就。此等未損,行與不行皆名成就,故《瑜伽》言:於引發緣勢力自在,假立為「得」,即是一切見、修煩惱、三無記法任運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種子,皆此成就,從無始來此等種子數修習故。然五十六、《對法》第五說種子成,如生欲界未離欲染,此諸煩惱及隨煩惱名為成就;若離此地欲亦名不成就。彼依有體,及與損害、能生現行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
《瑜伽》唯約未為損、伏、能生用說,無不成就,亦不相違。《對法論》等不說,任運一分無記是種子成生得善中,文亦略也。然准彼論,自在成就言一分無記,其種子成就,理亦攝餘一分無記,其生得善與《瑜伽》同。然准《對法》,亦應如彼煩惱,理說通成、不成,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善故,唯說成就同於《瑜伽》,以《瑜伽》中但依染法能生用說。其能治道說奢摩他,不說無漏道,以《對法》中通說染體及用未滅,名為成就;通無漏道名為能治。《對法》文盡,《瑜伽》少分,故知二論各據一義。
此種成就唯取種子,如《瑜伽》說:《對法論》中但約染法,有體、無體,有用、無用,名「成」、「不成」。生得有用名為「成就」,亦不說現行名「種子成就」。今依《對法》依體用有名「成」,約體用無名「不成」者,且依用說;如欲界染法為奢摩他伏,第七識中一向「成」;六識中名「成」、「不成」。六識之中見道一向「成」;修道名「成」、「不成」。修道中我見等不伏名「成」;貪、嗔等伏,名「不成」。已伏者作用無,名「不成」;未伏作用有名「成」。若無漏道,依染種體名「成」、「不成」,義亦有別。離欲界染見道門者,一向「不成」,已斷故;修道通「成」、「不成」。修道中第七識一向「成」,金剛心方斷故;六識一向「不成」,此依我見等離欲斷說;不爾,即通「成」及「不成」。其無記法,若有聖道望斷縛,名「成」、「不成」亦得,望體成佛名「不成」;不爾,名「成」。若生得善法,有依用名「成」、「不成」,未為邪見伏,生在此地名「成」;若邪見伏不生之地,名「不成」。若依體說,若已成佛名「不成」,已捨故;若未成佛,恒名「成」。《對法》中染法有體及用,名「成」、「不成」,說有無漏對治道故;《瑜伽》唯有作用名「成」、「不成」,以增盛種子方名「得」故。無記、生得善,唯《瑜伽》有約損用名「成」、「不成」。無記體者,應互相准作「成」、「不成」。
自在成就者,《瑜伽論》說: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增盛種子,名「自在成」,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成此時名自在者,故說此等名「自在成」。《對法論》說:加行善法,謂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無記,謂工巧處、變化心等,「等」言為顯攝威儀心極串習者,唯除生得無記之法。若准《對法》染污等法說,其加行善等,若體、若用,亦有「成」、「不成」者,如斷善根用「不成」;成佛之時體「不成」,有漏者已捨故。無記亦有用「成」及「不成」,離縛等故。若望成佛,亦有體「不成」者,其無漏種亦爾。用有「成」、「不成」,謂得勝捨劣,及退失現法樂住等,名「不成」;已生現行者,名「成」。有未起無漏現行位,名「不成」;後起現位,名「成」。其體亦有「成」、「不成」,無種姓名「不成」,有者名「成」;有三乘決定所有姓名「成」,互所無名「不成」。
現行成就者,《對法》等說:諸蘊處界,若善、不善、無記現行,名現行成就;種若斷損,現行亦「不成就」。現起時必名「成」,不起位名「不成」;前二唯種,此唯現行。三種成就皆通有漏,若無漏法唯後二種。若大乘位伏、斷有異,如《樞要》說。問:何故種分為二,現唯立一?答:以種隱而難知,離之為二;現行顯而易了,合而為一,又影顯故。
論: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述曰:此顯「非得」翻「得」,而立非別有體,斷體斷善不成等,皆此中攝。然今辨得,聊以義門。一辨依處,今者通說依他、非情,自心變似,皆自種子之所生起,通成他身及非情法,不同小乘心外取法故。二辨差別,直申正義,恐理不明,聊相對辨。薩婆多,「得」依三種別:一、屬所得,謂有為得;二、屬能得道,謂擇滅得,通有、無漏;三、屬所依,謂非擇得,屬所依眾同分也。今者大乘,有為法「得」定屬所得;擇滅之「得」,亦定屬道,然唯無漏。非擇滅「得」略有三種:一、屬道,謂六行伏惑所得無為,非是擇滅,不斷種故,不屬所依,世道得故;二、屬所依,所依謂第八識,如畢竟得非擇滅法,及佛身中邪理不生等;三、屬種子,暫緣闕法有種子在,不屬所依故;或即屬所依,種子即本識故,非心緣證,亦不屬道故,但屬種,然通有漏及無漏法,三性別等,如《對法》說。所非得法亦通一切,即前一切種子緣闕不生,名「非得」故。「非得」唯有屬於所依,通有、無漏;或屬種子,暫非得故,種猶有故。亦有義門,與小乘別,如餘記說,不能繁述。所「成就」有三,所「不成就」亦爾。前說「不成」,即三「非得」。
論:此類雖多至名異生性。
述曰:五十二說:三界見所斷種子,唯未永害量名異生性,即通二障不善、無記二法之上假施設之。異生性者,或五、四蘊成有情法,性唯染污,異生之性,名異生性故。異有二義:一、別異名異,謂聖唯生人天趣,此通五趣故。又變異名異,此轉變為邪見等故。生謂生類,異聖人之生類,名為異生。生者是總,性者是別。異生之性,並依主釋,以變異名異,聖非異生;又如《婆沙》廣解名字。
論: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述曰:釋其所以,唯依見、斷種子上立,此有四種,一、無種姓,乃至第四如來種姓之所隨逐,隨所有姓,二障種子即建立之,不唯約能障上立,無種姓人無別障故,應言未得見道二障上立,二乘斷一分,名一分聖,俱句攝故。此等諸門及釋難,如下第九十障中解。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同分。
論: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
述曰:外人引經;次論主非。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論:若同智言至知實有者。
述曰:下有三難,初內外相同難,此牒外救。若無別實眾同分者,即緣界、趣及四生等,同言、同智應不得生,以無能同相似法故;無不生心,要緣有故。
論:則草木等應有同分。
述曰:論主難云:則草木緣之,亦起同言、同智,應別有同分;草等既無,人等應不有。量云:汝宗草等,應有別同分;起同言、智故;許如人天等。又應天人等,無別實同分;起同言智故;如草木等。有何所以不許彼有耶?彼若救言:如趣生體唯內有情有,而外無情無,同分類應爾,非外皆應有。若《六足》、《對法》文,無法同分;唯《俱舍》、《順正理》師立。
今難《俱舍》等曰:趣等唯業果,外法可言無,同分許非唯業果,何妨外法有同分;如異熟色外法可無,若等流色外非不有。若言外法無樂欲故,即無同分,無樂欲故,應無生等。若言有為法故,有生等者,即相似法故,應有同分。若言同分樂欲之因,同分無故,亦無樂欲,樂欲無故,亦無同分;應唯說有有情同分,應不與一切相似法為因。又,「趣」是趣向,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如趣外法無?相似法上有同分故,此難古薩婆多師,更有餘難,准生為之。又汝自言起言、智故,有此同分,即外法非無。前後雖欲分疎,實為難解也。故此同分應亦非情有,此設外救出自論文,復為徵逐文外意也,請審詳之。
論:又於同分至有別同分。
述曰:此下第二、能、所無差難。若以於法起同言、智,便別有體者,同分亦起同言、智,應別有同分。彼說同分更無同分,此相似法云何乃然?量中翻覆,皆應准知。然彼救言:如所造是色為四大種所造,大種雖是色,更非他所造;同分亦然,體為能同,不假他同。此義失宗,若以造故名為色,四大無能造,故可名非色,但以變礙名為色,何得如同分?相似法上有同分故,又不然,大種有勝功能,稱大而是種,更無大故,不為他所造,同分更無有勝能。然體既非一,復起同言、智,與法既不殊,何為無同分?又體是能同故,更無別同分,亦應體是能生故,更無別物生。生體是能生,更為生所生;同分是同他,更應為他同。汝以大大返徵,我以生生却逐,設欲翻其勝論,尚自難知,何況許有同分實?而自墜耳。
論: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述曰:彼同分既無同分,不爾,此法何為許然有?
論:若謂為因至知實有者。
論:理亦不然至有實同分。
述曰:若爾,即應唯與事業及欲同為同分,不與眼等色、聲、觸等相似法,為其同分。若許事、欲外亦與為因,但內相似皆有因者,即應外法色等相似應類亦有同分。量云:汝外相似色處法上應有同分;色處攝故;如內色處。如此徵逐亦順其理。又以理說,無始宿習為因,於今事業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論:然依有情至假立同分。
述曰:申正義也。眾者,種類義,如婆羅門等,同是一義,同是一婆羅門故;分者,相似義,同雖通能所,今屬能同眾之同分,依士釋也;不同小乘,彼別有體,分是因義,眾同之分故。今則不然,不在外法,內、外異故。然《大論》等中,唯趣生上立彼同分,諸論不說外法之上亦立同分,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且說勝所依處,非外無也。《俱舍》、經部然即許之,設立外法有,亦無過失。今且依有情內法上立,如《對法抄》及《樞要》說。
次第三、破命根。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命根。
述曰:此問外人。
論:契經說故至說名為壽。
述曰:薩婆多師等引經為證,即諸論云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頌?應知命根說名為壽。命根解釋雖多,正義唯在於此,命謂色心不斷,是命之根。或命者第八識,以情為命也。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論:又先已成至無別命根。
述曰:此即第一、離識無別難。汝說:命根非離於識實有;壽、煖及識三法攝故;如煖。煖是色法,前破色中說不離識,故今為喻。不爾,喻中所立不成。此中色不離識言,即通總別,總取一切色為喻亦得,別取煖為喻亦得,故不別言煖,恐失總故。
論:又若命根至非實命根。
述曰:此中第二、如受非根難。量云:汝所言命根,非實命根;許異識實有故;如受、想等。自命根假,無違宗失,薩婆多師以命能持身,唯業能持命。如經部等無命根者不然,即入無心定,無物持身,及無色界生,起不同分心、無漏心等,便非彼趣,無假命根所依等故。薩婆多以命能持故,即無前過者。
今立量云:又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以眾同分前已破,故無不定過。又不爾者,并取同分及命根皆不能持,和合名宗。又入無心定時既令無心,如何有命?量云:汝入無心定等時應無實命根,此中「等」言,等取無想異熟,彼睡眠、悶絕二位並有心故,但等一也;以無心故;如死屍等,或樹木等。故知無心定等中,定識不離故,是有情數。有情數為比量,如下文可知。又命根須何法持,即言是業。若爾,此業足持果法,何假命根?量云:除命根外餘異熟法,應實命根不能持之,唯業能持,宗也;業所招故,因;如汝命根,喻。若言以煖、識間斷故不然者,更立量云: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等。又對經部師,眼等不能持種,入無色時捨故;阿賴耶識入無心時不捨,能持種等,不可為例。
論:若爾,如何經說三法?
述曰:下文第三、假為他詰難,於中有六。外人云:若言壽體即識性故;經言三法,三法者何?
論:義別說三,如四正斷。
述曰:此論主答。但是一識,義別說三:謂阿賴耶識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此識之種名壽,以能持識故;現行識是識;故言三法義,別說之,非謂別有體性。是則身捨煖時,有餘二不捨,如無色界生。餘二捨時,煖必隨捨,故言三法捨身時等。然今此三約義別說,但是一體,如四正斷。四正斷約已生、未生善、惡二法,義別說四,體但是一,精進數也。
論:住無心位,壽煖應無。
述曰:此外人云。若壽.煖體即是識者,入無心位識已捨,故壽、煖應無。
論:豈不經說識不離身?
論:既爾如何名無心位?
述曰:此外人問。
論:彼滅轉識非阿賴耶。
述曰:此論主答。言「無心」者,彼滅或六、或七轉識,非阿賴耶,此恒有故,所以有煖、壽。外人問曰:何知此位有此識也?
論:有此識因,後當廣說。
述曰:下第三卷自廣說也。正理師云:若無命根,誰為界、趣、生之體?於無色界起不同分心及無漏心,於下二界入無心定,誰能持身?識、煖不恒故。入無心位壽、煖有,三是一體,亦有識。入無色位,色皆無,三體既一,應有煖;無色厭煖、色,有識即無煖。無心不厭於細心,所以亦有識,其義應思。
論:此識足為至有實命根。
述曰:「遍」簡色及五識,不遍三界故。「恒續」簡第六識,「異熟」簡第七,此阿賴耶識足為界、趣、生體,是遍三界一切位中,及不斷、恒相續。復是引業,真異熟果。餘法雖亦屬界、趣、生,非真異熟,故汝無勞,別執有實命根。「界」雖亦通餘法,此是真實界體故也。
外人問曰:前言識種即是命根,何義名根?
論:然依親生至假立命根。
述曰:此中義意,但依本識自體分種。今論主言:依者,顯體是假,依實上立,「依」謂所依。親者,即簡異熟因,雖生此識是增上緣,非親生故。此中據名言種為因緣,親生此識種子者是。言「生」者,簡名言之種身中,極多非業所牽,不能親為因緣生於今識。今取生者,簡去不生。言「此」者,簡親生餘識種子。言「識」者,簡相應法種,唯取識種故。言「種」者,簡現行,不取第八現行為命根故,彼所簡者皆非命根。今取親生之名言種上,由先世業所引持身之差別功能,令色心等住時決定,依此功能說名命根,非取生現行識義,以此種子為業力故,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別,令得決定。若此種子無此功能,身便爛壞。阿賴耶識現行,由此種故,能緣及住持於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種正能持於現行之識。若不爾者,現行之識應不得有,及無能持餘根等法,由此功能故識持於身。現行由種力故生,及緣持法,不名命根,非根本故。由種生故,此種不由現行有故,種為諸法之根本故,如〈決擇〉二十二根中命根無所屬。若取現識為根,即定屬意,何故云無屬?先業所引種上別功能為命根故,是此中意。然《顯揚》第一等言,六處住時決定假立命者,即第六意處是。此本識種子故,如無始法爾。六處相續言,唯取第六處。又是現行,識所持故,從所持說能持種業名命根。命根所持,體非命根。令六處住時決定故,故種為命根,餘現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恒續故,非業所引故。然業正牽時,唯牽此種子,種子方能生現行,非謂現行名命根,故唯種是根。又解云:此識種子者,謂五根是本識之相分,相分不離識故,總名此識種子。然功能雖是一體,是色及心差別故。唯言此識,此中見、相種子同體之義。取六處種子皆命根體,雖知二解,或本識種,或六處種子,六處種子中五處或時中斷,而本識獨在,不名為死。取五根種者,即應有死,以於中間無功能故。或命根三界有差別故,或命根應非一,以種子非一故。雖復釋言見、相同種,既五根種即本識種,與前解何別?俱唯一種子體故。若相、見別種,此如何通?有多過故,前解為勝,亦順正理。如下第八增上緣中,亦唯取本識種子故,此通無漏,佛亦有故。
次第四破無心定等及果。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論主問彼實有所由。
論:若無實性至令不現起。
述曰:此外人答出其有理,非但經說,且於三位中心等不起。若無別實法遮心等,不生心等,如何能暫不起?
論:若無心位至名無心定。
述曰:下有二難,此為厭色齊心難。論主將難,先牒彼義,但言入定,唯牒其定,不牒其果,例同破也。若入此二無心之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心,名無心定者,次下正難。
論:應無色時至此云何然。
述曰:應入無色之時,亦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厭心之時,有別非色非心來礙心;厭色之位,亦應有別非心非色來礙色。厭色之位入無色,無別非色非心來礙色;厭心之時入無心,寧別非色非心來礙心?無色既唯有心,無心應唯有色。二、外人難曰:厭心入無心,不許別法礙,即令厭色入無色,亦有別法遮。汝大乘厭色入無色,無色即非是色種,厭心入無心,無心應非是心種。厭心入無心,無心即心種;厭色入無色,無色應色種。然彼無色即非色種,故亦無心即非心種。三、論主云:色法唯所厭,無色非色種,心法亦能厭,無心故。心種即是色法,非能厭,無色非色種。設令色法亦能厭,無色不妨是色種。四、外曰:我亦應然,心法通能厭,別有非色非心來礙心,色法唯所厭,無別非心非色來礙色。五、論主云:心法亦能厭,別有非色非心來礙心。色法唯所厭,唯應有色來礙色。色法非能厭,不許非色非心來礙色。心法即能厭,唯應心種來礙心。我義心法通能厭,即說心法名無色。色法唯所厭,故說心種名無心,即是心法通能厭,唯有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色。此中翻覆,子細逐徵,論文雖復不論,講者應須審悉。不爾,此文即為自害。
論:又遮礙心至假亦能遮。
述曰:此為第二、假遮非實難。「堤」謂堤堰,「塘」謂㘭塘。此中意者,謂薩婆多極微是實,和合色是假,如瓶等及堤塘,既是和合假法,能遮;極微實法,乃不能遮,不和合故;假法遮物,此極成法,今引為喻。今明假法亦能礙心,不須實法,如堤塘等。然《俱舍》云,如堰江河等者,此引有別法為礙,非謂假實為喻。
次大乘中自出己義。
論:謂修定時至遮心心所。
述曰:此申正義。謂修定時,於定加行厭患有漏、無漏麁動心、心所故。無想六,滅定七,無想有漏,滅定無漏,無想厭如病等,滅定止息想,俱為勞慮故厭患。發勝期願云:我欲或一日乃至七日,或一劫,或一劫餘無心,遮心、心所。
論:令心心所漸細漸微。
述曰:遂厭此心,令心、心所漸細漸微,此猶遠加行也。
論:微微心時至厭心等種。
述曰:正欲入定至微微心時,即是末後隣次於定前剎那心,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種子,以前諸位雖熏成種,猶中下品,未名為定。
論:由此損伏至假立二定。
述曰:由是增上厭心種子,餘麁動心等,於後念以去,暫不現行。依此一期無心分位假立二定,此二定種無想有漏,滅盡無漏。此說因位初入滅定,非久串習,故說滅心定前厭患種為定體。
論: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述曰:即以厭心功能種子為定體性,故定是善,此則二定加行門別,《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瑜伽》第五十二、五十六等廣說,及彼抄會。又此論第七卷自廣解。
論:無想定前至假立無想。
述曰:下明定果,即是微微心等諸明了心,求無想果,將此果以為涅槃,所熏成種,此是增上微微心是,招彼異熟,即招阿賴耶識。依此本識,餘麁動六轉識想等不行,於此無心分位假立無想異熟。此言雖總,而意欲說明了心時,種子招總異熟,無心以去厭心種子,招別無想異熟。論種子體,是一種子通招總、別。若據其位,前後有殊,有心、無心二果別故。又解微微心以前,明了故招總果,微微心細所熏成種感別果,二種種子各招一果,亦不相違,微微心種轉為無想定等故。前解為勝。今解即是彼地六識中,善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體,如許無心唯依本識,即依本識上立此無心,無心實非異熟,親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故論云:不恒行心、心所滅,不簡何性心。然《瑜伽》五十三云:唯約生得心、心所滅立此異熟者,即善等恒行心,生便即得,故名生得,非謂異熟生得無記心。或種依本識,是生得無記性,與本識同性,故名生得。此相傳解違下第七,然不順理。又解第六異熟捨受生得無記,心滅種子上立,即是依本識,而生得麁動想等滅故,建立此異熟。此師為正,諸論皆說生有初心定無覆故,如下第七。第六識何時滅?此有二義,如下第七卷中廣說,自有三師。
論:依異熟立至亦非實有。
述曰:此無想天非真異熟,是異熟生。諸論說名無想異熟者,依真第八異熟識生得種立,故名異熟,非是總報真實異熟,如言從異熟所生名異熟生故。無想異熟及二無心定亦非實有,總結非也,餘門分別如下當知。就別破中,上來四段合破七種不相應訖,初二定持業釋,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下第三、第七卷自當了知。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自下第五、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於中有四:初問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廣破、第四述正。至下當知。此即初也。
論: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
述曰:此即第二外人引經證有實相。此中應言:有三有為之相,有為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顯有為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為者,此屬能相,顯法有此。體是有為,是緣生性,非如白鷺,表水非無;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善。不重言有為,疑表有為有,或表有為通善、惡性。今為簡此重言有為。又此之言即第六轉,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有相體,非無異法可說之言。問:既有四相,何故此經但說三種?《俱舍》二說,初云除住,若法令行三世遷流,經說為相生,遷未來法令流入現在;異、滅遷現法令流入過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如三怨敵見怨處林,牽出、衰力,損壞其命;住於彼法攝受、安立,樂不相離,不說相中。又無為法有自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說。然經說住異,是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為盡。第二師說,即此經中住、異合說,名住異相;住是有情所愛著處,為令生厭,與異合說,如示黑耳與吉祥俱。乃至廣說者,謂有為之起亦可了知,如《樞要》說。然今大乘釋經說者,文各不同,或說一相,謂四嗢柁南中取諸行無常;或說二相,謂璽弟子應觀諸法生滅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滅;或說三相,如此經說三有為相;或說四相。處處皆同,有何密意作此說?
此說一相者,謂說生滅等總名無常,非常相故。八十一云:有起盡故是無常也,即是生、滅等合名無常。如《瑜伽論》五十二說: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但說為相,能起厭患、離欲、解脫。本無今有,生;有已還無,滅,名無常相,故經說一,謂即無常。何故生、滅等合名無常?以有非恒有,無非恒無故。無非恒無,所以言生;有非恒有,所以言滅。無為有而恒有;無法無而恒無,以二常相。今此有為,有不恒有,不同無為;無不恒無,不同兔角,故合名無常。無彼有、無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滅相,亦兼生故。住、異與生,同一世有故合說。說二相者,《瑜伽論》說:生及住、異俱生所顯,故住、異二合為一分,建立生品;於第二分建立滅品。此法有時,名為生品;若後無常,名為滅品。令諸弟子應隨觀住,八不翻此,為除執著故但說二,更不說餘。又無常相起厭思惟,即是此中說二所以。說三相者,謂:一、生;二、滅;三、住異性。《瑜伽論》說:由一切行三世所顯,由未來世本無而生;彼既生已落謝過去;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唯現在法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總說住、異而為一相,似同《俱舍》第二師說,然世不同。說四相者,義用四故。然今此引三相之經,共許經也。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此即總非大乘四相與色、心等,非一非異,遮外定異有實自體,故言此經不說異等。此下別破有七。
論:非第六聲至即色心故。
述曰:第一、六轉無差難,破所引第六轉言。彼立量云:之有為相言,別有體;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鉢等。今為作不定過。又如世言色、心之體,非離色、心而別有體,返成生等,非離於法有體亦然,謂立量言:第六轉言所目諸法,非定別體;第六轉故;如色、心之體,識之了別等。不遮諸法有別體者,然遮生等,定別有法,決定相違。外人救云:其能相體,非即所相,說能、所相故,如煙表火等。大士相等為例亦爾,即能、所相定各有異,故知生等與法定別。
論主破云。
論:非能相體至異地等故。
述曰:第二、能、所不異難,表火之相能、所別;例生等相能、所殊;地等堅等,能、所一。例生等相無別體;地堅為相,乃至風動為相,雖有之言及能、所義,然非體別;生等應然。然就極成,便無實大士,以眾同分大乘、經部皆不許故。若就他義,大士亦成,薩婆多等。今依自宗引大士相有體為例,若依共許,彼例不成。故《俱舍》中返以為難云:非大士相異於大士等,此中比量返覆可知,然為他因,作不定過。此中遮定第六轉言有別自性,非遮一切。外人復曰:若能、所相體是一者,何故經言有為之相?
論:若有為相至應異所相。
述曰:第三、二相應齊難。此論主徵:經言無為寂靜為相,又經說言無為之相,故離能相無別所相。量云:汝無為相應離體有;說之相言故;如有為相。返為有為,比量可知。然今論主理亦應然。經說有為相,別立其假相;經說無為相,應別立假相。假相有立、不立;實相亦然,亦有有者,有無者故。有為有變異差別可立假,無為體不異,何須立假相無為,無生、無老、無滅,亦應立此三種能相。體無起盡,又非多法顯分位殊,故無為法不假立相,此義應思。外人復云:無為不墮世,不與能相合;有為既墮世,故與能相合。此亦不然,有為墮世,墮世相合;無為非世,非世相合。大乘應爾,無為非世,非世無假相;有為墮世,墮世無假相。此難不然,為顯差別墮世立相,無為自法無差別,何得立假相?
更重難云。
論:又生等相至齊興作用。
述曰:第四、四相齊興難,有三子段:第一、例體應俱難。量云:汝生用時,住等三用亦應即起;體現有故;猶如生相。住等三法若起用時,生用應起;以現有體故,如住等三用。住等三用比量亦然,彼宗計為前後起故。
論:若相違故用不頓興。
述曰:子段第二、例用相違難,即此古昔薩婆多救,用前後起。今論主牒用相違故,用不頓起。
論:體亦相違如何俱有。
述曰:此論主難,彼若救言:體不相違,故得俱起;用相違故,不得並者。即應難云:以體同,用亦應相違;體不離用故;如用。以用從體,用應不違;不離體故;如體。此上,古薩婆多師四相用違,前後別起,故為此難。正理論師為救此義,復別解云:三相用俱一時,所望別故。住引等流果,異衰其力,令後果弱不及前法,其滅可知。子段第三、新宗背古難,論主非之。
論: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述曰:以相違故,如苦、樂受。彼若救言:誰謂相違?若爾,滅相應不滅;住不相違故;如生相等。又難此師。
論:能相所相至無別性故。
述曰:第五段有三:第一、如體本有難。彼部計用離體外無,故為此難,令用同體亦本來有。彼若救言:以待因緣,用不頓起;因謂同類因等,緣謂餘三緣。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難,論主答破。
論:若謂彼用至應非本有。
述曰:此既本有,何不頓生?所待因緣若先無者,便違自執。論主亦然,種子體本有,何不用恒生?種子體本無,理應無種子。若以假故要待緣,合方生,我亦實故,要待實緣方起。汝實緣現有,何不恒合?汝假緣恒有,何不頓生?解云:虛疎之法,緣雖現有種,更無外緣即不能起,以劣弱故。汝之實法何得例然?此義應思。正理論師復救之曰:法待因緣,故不頓起。因有親疎,緣法亦爾。親因雖有,無疎緣用亦不得生;如雖有種,水不合時,芽不生故。次子段第三、生等無能難,論主破。
論: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述曰:既有同類親因緣體,餘緣亦合,即已得生,故執生等便為無用。既有水、種,復待餘生,如是橫執,實為無用。
論:所相恒有至亦有生等。
述曰:第六、體等相同難。又所相法三世恒有,而言有生等來與法合,汝之無為體恒有,應有生等合,以此返成無為無生等,有為亦應然,此中比量返覆可知。
論: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述曰:彼若救言:三世之法是有為故,與生等合;無為體常住,何得有生等?難云:三世之法體有為,即有有為之相合,無為體常住,應有無為之相合。又彼救言:有為有起,可待相合;無為無生,不須相合。難云:無為無起,不須相合;有為體起,何須相合?由如是理徵難不窮,故次論云:彼此異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
論:又去來世至非實有性。
述曰:第七、有無乖角難,有二:初難後結,難中有四子段,第一、定世有無難,欲破生滅無,先破世非有。量云:去、來二世非實有體;非現在故,及非常故;如空華等。非常之言,簡無為法,此定去來無。次子段第二、生滅非依難。
論:生名為有至應非現在。
述曰:生法名有,未來既無,如何有生在彼無世?現在既是有,過去名為無。滅體令法無,應非是現在故,應滅相在過去世;薩婆多說在現在故,彼復救言:誰言滅相其體是無,令成過去?
論: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述曰:子段第三、滅生相翻難。此論主難,生滅體相違,生法體是有,滅、生相返故,滅法體成無。滅體若非無,生應非是有。然正理師,未來之世生有功能,及過去有與果功能,而非作用;作用唯現在,即是取果用。此亦不然,何不去來法皆令有功能?生非作用,與果亦非是作用故,即未來一切法應恒時生,過去一切法應恒與果。若言作用說現在,過、未說功能,即現在有功能,應名為過、未。唯住相取果,可名作用;異、滅不能取果,即是功能,便非現在。若謂作用不要取果,即顯生相亦非功能。此義應審,諸論無有。《婆沙》第三說,未來三法有作用者,復如何通?
論:又滅違住至何容異世。
述曰:子段第四、違同須異難。又滅能滅法,住能住法,體是相違,寧執同世?住既不違生,一種令法有,何容返異世?故應生、住同在現時,滅相體無令成過去,滅應與住世定不同。
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述曰:第二、總結非也,進為相違。體不得俱有,退不相返,用何不齊生?又進非理,應滅與住不同時,退非理。生、住例應同世,又進住、滅異世,便違自宗。退住、滅世同,復乖正理。別破異相如《俱舍》說,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廣說如彼,今略不破。
論:然有為法至假立四相。
述曰:下述自義,文有其二:初申自義;後結成假。初述正義,文復有五:初簡他宗說立相意,文意可知。
論:本無今有至無時名滅。
述曰:自下第二、說相相狀。言四相者,即本無今有等法,暫停名住,與前後念法別名異,生、滅可知。此並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說。
論:前三有故至故在過去。
述曰:第三、約世辨相。
論:如何無法與有為相?
述曰:第四、釋難,此外人問:滅若是無,如何與現在有體法為相?
論:表此後無為相何失。
論:生表有法乃至暫有用。
述曰:此文正述說相所由,及相所表,意義可知。
論:故此四相至而表有異。
述曰:雖於一法,義別說四,所望既異,故表不同。
論:此依剎那至亦得假立。
述曰:第五、立一期。此中四表,但約剎那,然一期生十時分位,亦得假立。一剎那立同薩婆多,一期等立同正量部,合二立者同經部師。
論:初有名生至轉變名異。
述曰:此則正敘一期四相。〈菩薩地〉說剎那四相,餘論等處但約一期,此中通說,彼皆互舉。同《顯揚》及《瑜伽》八十八說。諸論皆說剎那之異,唯望於前;此說於異亦望於後。諸論通說一切有情,無學末心無後法故,唯望前作;此論亦說除彼末心,餘有情類可有為語,亦不相違。既一期生自望為相,故立異相依轉變立,不同剎那望前後法。
論: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述曰:總結相假遮外實法。言四相者,帶數釋名。相者相狀,標印名相,由此標法知是有為。諸門分別如餘處說。
論:復如何知至名句文身。
述曰:自下第六、破名、句等身,此則論主初問外人。
論:契經說故至名句文身。
述曰:外人第二、舉經答有。謂成佛時,得未曾有,名身等故。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論主第三、總非外人引經說有。
論:若名句文至非實能詮。
述曰:此下別破中有五:第一、論主別出理非,如色非詮難,色等異聲體是實有,非實能詮,名等應爾。量云:如汝所說實名、句等,非實能詮;汝許異聲有實體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許名等,異聲實體無故,聲為能詮;汝許異聲有,如色非能詮。
論:謂聲能生至何用名等。
述曰:下第二、名等無用難,更責外非。汝計生名等聲定有屈曲,此屈曲聲足能詮義,何用計離聲外別有名等?薩婆多雖有名由聲顯,生二義,今取生破,顯類破之。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聲而定實有。
論:若謂聲上至異聲實有。
述曰:此下第三、聲、色無差難。論主牒云:若謂如此者,次下正難。
論:所見色上至別有實體。
述曰:色等法上形量屈曲,即是長、短、方、圓、表等,或即書上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異於色,即色處攝。聲上屈曲,應不異聲,聲處所收。量云:聲之屈曲應非離所依別有實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或色、聲二色之上隨一屈曲故;如色處長等。若不言法處所收,同喻便有所立不成。又汝色上屈曲應別有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如聲上屈曲等,此中外例亦復如是。汝大乘師聲上屈曲,雖體非實,仍法處收;色上屈曲,應體非實,法處所攝。若以聲能顯義,有教性故,意識所得故,法處收,假立名等。我宗亦爾,彼此異因不可得故。此義不然,不唯依聲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既依多法,唯意所緣,故法處收。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應別處攝,現同處故。自下第四、例聲生語詮難。
論:若謂聲上至非能詮者。
述曰:下第四段。子段有四:第一、隨他不詮難,牒彼救言:語聲上屈曲非能詮表;聲上屈曲故;如絃管聲。又此屈曲是聲體性故,如色上屈曲即色體性,此不能詮,由此故知別有名等。
論: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述曰:此正難云:如彼絃管聲雖有屈曲,不能生名等,此語聲上屈曲,例亦應爾。量云:汝內屈曲聲,不能生實名;聲屈曲故;如絃管聲。又若語聲上屈曲,即能生名;絃管屈曲,不能生名。我亦如是,語聲上屈曲能詮表義,絃上屈曲不能詮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他宗許絃上屈曲,不別生名,此即且就他宗為論,且例令齊,此下復出己之正義。
論:又誰說彼定不能詮。
述曰:第二子段,正義詮同難。我亦不說絃上屈曲非不能詮,但如汝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今大乘因俱故,如林聲說法,亦得有善等,離質化不廢通善。汝若以聲上屈曲,例同於色,不能詮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於聲,不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詮表亦異,色屈曲不能詮,聲屈曲許能詮,此有何過?
論:聲若能詮至應有詮用。
述曰:子段第三,例生非詮難。彼復救言:若一切聲皆有詮表,如絃管等者,即風鈴等聲應有詮用。我許內聲能生名等,故有詮表,非一切聲皆生名等、風鈴等聲,故無詮用。汝既以聲即能詮表,風鈴等聲應有詮用。
論:此應如彼至名句文身。
述曰:論主質云:此風鈴等聲,如彼所執不能別生實名、句、文;我宗亦說風鈴等聲亦無詮表。彼計語聲能生名等,風鈴等聲不能生;我許聲體能詮表,何妨風鈴等聲不能詮,以內語聲,有屈曲音韻,故能詮表。風鈴等聲則不如是,不別生實名、句等者,顯二家義,彼此風鈴並不能生實、假名等;內聲即能生實、假名等故。
論:若唯語聲至唯語能詮。
述曰:子段第四,例生能詮難,更成語詮。彼復救言:風鈴等聲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語聲是內法,何妨即能別生名者。且就彼計,申自義云:語聲是內聲,聲體即能詮;風鈴聲是外,即不能詮表。汝雖內聲能生名,非一切內聲皆能生名,我雖內聲能詮表,非一切內聲皆能詮。正義應言:汝許語聲方能生名,非風鈴等;我許屈曲之聲有詮表,如絃管等。即風鈴等既無屈曲,不能詮表,無能詮用故;內聲生名有能詮定量,內聲詮表何妨亦是能詮定量。外法聲不然,生名之聲有能詮,彼無能詮故。
論:何理定知能詮即語?
述曰:此下第五段,徵機調難,有三:一、問;二、詰;三、調。此初。外人問言:何理定知能詮法者,非名身等,體即是語,若聲能生名,名可能詮,聲非能詮。能詮離聲,既無別體,初發聲時應即能詮,何為初不能詮,後方能詮?故知後時名等生也,由此故知能詮即語。
論: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述曰:論主詰云:汝亦「寧知異語」聲體「別有」名「能詮」。汝言:能生名等名等,能詮故異語者,汝如何生?不可一法分分漸生。又諸念聲非聚集起,如何名生?亦應初念聲即能生名等。彼若救言:如無表發,待前表等,最後生故。既爾,即應末聲生名,汝應但聞末後之聲,便能解義;理既不爾,故知但由無始串習,前前諸聲分位力故,後生解時,謂聞名等,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剎那便滅,意識於中詮解究竟名為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論:語不異能詮至天愛非餘。
述曰:下論主調,語即能詮。若人、若天皆共了達,共知聲語即能詮故,執能詮是名,體異於語,唯汝天愛,非餘智者,以語與名不即不離,然但可言離語無體。言「天愛」者,以其愚癡無可錄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矜故爾,故名「天愛」,又名癡人,即是天也;如說奴為郎君等,此調之言;咄天汝甚可矜,故言「天愛」,天即是愛,如《樞要》中說此義也。外人問:既聲體即能詮,如何有名等三種差別?
論:然依語聲至名句文身。
述曰:下申正義,有四:一、顯假差別也,此論主解,依聲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芻,但言斫,唯言芻,未有所目,說為字分位,若二連合,能詮法體,詮於眼體,說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薩和縛,名為眼有漏,說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外人問:雖言分位差別,何者是也?
論:名詮自性至為二所依。
述曰:二、顯三用殊,「名」詮法自性;「句」詮法差別;「文」體是「字」,為名、句之所依,不能詮自性及差別故。「文」者,彰義,與二為依,彰表二故。又名為顯,與二為依能顯義故,而體非顯。「字」者,無改轉義是其字體,「文」是功能,功能即體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為初首,即多剎那聲集成一字,集多字為所依,次能成名詮諸法體。集多名已後成句身詮法差別,即《雜集》云:「自性差別及此二言,總攝一切。」彼「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語故,說之為言;名、句二種,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言:「名」於自性施設;「句」於差別施設;「名」、「句」所依止性,說之為「字」。又《顯揚》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樞要》說。
問曰:如此卷言,「名」詮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言,「名」詮自性?答曰:此有密意,謂諸法中自相、共相,體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其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何以知者?如《因明》云: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如五蘊中思數,體是自性,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差別。數論師立我是思,即以我為自性,以是有法故;思為差別,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今此中言不同於彼,諸法自相非名等詮,唯現量證,名唯詮共相。今言詮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性者,體義;差別者,體上差別義,即自相、共相皆有體性及差別義故。問曰:何故名自相、共相?答曰: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說不及是自相。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相。
問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復乃云:言說及者,是為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且如名詮火等法時,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義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若爾,即一切法不可言,「不可言」言亦不稱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稱法體,法體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為自性,故今應解,此非法體,其義可然。言「名」等詮共相,非謂即得共相體,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詮共相。問曰:若爾,即「名」不詮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又准五根、五塵、心、心法得,此義應思,然不得共相之別義名得自性,非詮稱共相之自體也。
問曰:如色蘊是自相,漏、無漏是共相,色蘊之中色處等是自相,色蘊是共相;色處中青等是自相,色處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隨一樹等是自相;樹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枝等是共相,極微為自相。今言不得自相,為是不得色蘊——色總自相,為不得青等——色別自相。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詮不及故。問曰:若爾,即漏、無漏等豈詮得及,如佛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言無漏,凡夫言非無漏;如詮火時亦不燒口,豈得漏、無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義但遮得自相,非謂「名」即得共相。然法體不可說自相、共相,以假言詮也,謂有定量,且名共相。非謂自、共相者,名言所及,何故不立頌為不相應?以離名、句、文無別用故,詮法體義名、句以周,為二所依,文用已足,故頌不立,進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雖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曇》章等;有多字名未了有句,如《雜心》云:眼、耳及與鼻等,雖有名字無句,顯義未圓故。若《般若燈》集法滿足,即說為句。今是名攝故,不別說頌。問曰: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聲何故爾?
論:此三離聲至亦不即聲。
述曰:三、明不即離。論主答云:「此三離聲雖無別體」,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非即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
論:由此法辭至亦各有異。
述曰:外人問言:若名等即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別?答曰:即此緣故,二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等,辭無礙解緣實聲等,故說境差別,非二俱緣實,雖二自性,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但取名;辭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義故,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色處攝。問曰:聲上屈曲即以為教;色上屈曲應亦為教。
論:且依此土至非謂一切。
述曰:四、會相違。「名」等「依聲」者,依此土說。諸「餘佛土」名等,依餘故。
論:諸餘佛土至假立三故。
述曰:「餘佛土」者,何者是耶?如《無垢稱經》說,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者,等取觸、思數等,此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問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為證?又如何知有他方佛,證此量云: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應時有佛出,教化眾生,有人天眾生故,猶如此土,證光明等為佛教。量云:光明等上,亦得有名等;眾生機欲待故,如此聲上有名等。由依多法立名故,非聲處攝;依發身、語多法立無表色。依多法立,命根等與六處為根,長等不同,有義無表、命根但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處所攝。梵云「便善那」,此有四義:一者扇;二相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鹽,能顯諸物中味故,味即文是,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為「便繕那」。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古德說名為味。《對法》云:此又名顯,能顯彼義故,為名句所依能顯義故。「惡察那」是字,無改轉義。如《對法》說「鉢陀」是跡,如尋象跡以覓象等,此名為「句」,理應名「跡」,義之跡故,尋此知義也,順古所翻稱之為「句」,「播陀」是足。上來且依《俱舍》破十四不相應訖,如《瑜伽》五十二、五十四.六等,及《顯揚》、《五蘊》、《對法》第二等說,大乘雖依色、心上立,然與色、心不一不異,如名與聲,無別體,及別種故,言不異;假實蘊等攝別故,言不一,餘十種法皆應知也。又約界、地、漏、無漏、現行、種子,凡夫、內外等諸義,如《別抄》說,八十一卷亦有說也。
論:有執隨眠至行蘊所攝。
述曰:此是大眾彌沙塞計,一說等同,此如《俱舍.隨眠品》說。
論:彼亦非理至非不相應。
述曰:論主破之。此中量云:貪等隨眠非不相應攝;名貪等故;如現行貪等。此中貪、嗔、癡一一為之。薩婆多隨眠是纏現行法,諸部之中此義最心麁也,我今大乘隨眠即是心、心所法,第八識中諸染污種,故以破之,非遮彼不相應,我即是相應,此非一、異故。
論:執別有餘至皆應遮止。
述曰:有餘部執「不失」、「增長」為不相應,是得異名,皆准此破,此如《成業論》正量部,舊云「不失法如券」是也。并破正理師和合性等,及破《成實論》無表戒等。次下第三、破無為法,於中有三:初破外計;次顯正理;第三結非。就破外中,初總非,後別破。總非中有三:初總非無實;次顯法定無;後為量遮破。
論:諸無為法至理不可得。
述曰:此即最初、總非無實。薩婆多等實有無為,此中皆破。然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異,此諸無為非即色等,不可言不異,但可言離色等實有定無。大乘真如望有為法,非即非離,不異不一,既殊彼計,故破無失。
論:且定有法略有三種。
述曰:此即第二、顯法定無,極成之法,不過三種。
論: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
述曰: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名現所知。
論: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
述曰:此雖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現所受用物。
論:三有作用法至證知是有。
述曰:此五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淨色根,此非現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佛智緣時亦現量緣,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許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論:無為非世至如眼耳等。
述曰:且三無為,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無。量云:汝宗所立三種無為,應離色等無別實性;前三法不攝故,或非世共知及無用故;如龜毛等。然我真如,非全離於色、心等有,無不定過。又應簡別汝等無為,非真實有;以無用故;如兔角等。
論:設許有用至無為定有。
述曰:汝宗無為應非無為,是無常法;許有用故;如眼、耳等。下結句文許通於上,此非彼宗,設義破也,故不可執無為實有。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論:然諸無為至所顯性故。
述曰:此舉有法及二種因,「色、心等所顯性」者,謂色亦能顯色、心等,如燈、日、月照色等法,以色顯色;以聲詮色、心;以身、語業表善、惡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心顯色、心,其理可解。
論:如色心等至實無為性。
述曰:此舉同喻及與宗法,謂立量云:汝諸無為,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離色等實無為性,故以色等為其同喻。此中宗等,尋文可知。今此比量破歸唯識。
以下別破空等一、多。初破薩婆多等立三無為者計;第二例破餘部;第三總破。言「無為」者,此非六釋,無二義故,如云「鶻路波」,雖有三字共目一色,無別體義,不可別釋,以無合故。由擇所得滅,名為擇滅,由第三囀上依士釋,不唯第六囀有依士釋,非由擇力所得亦爾。苦樂想受之滅,依士釋也。其虛空、不動既無別體義,不可別解。善法之真如,亦依士釋;真即如者,持業釋也。
論:又虛空等為一為多?
述曰:下文有二:初審;後破。此問定宗,三無為法為體是一?為體是多?薩婆多師此有二說:一云是一;一云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虛空有二說。
論:若體是一,遍一切處。
述曰:此定外人,三體各一。
論:虛空容受至體應成多。
述曰:且彼虛空容色等故,隨其一、一色等法合,虛空體應成多。此舉宗已。
論:一所合處餘不合故。
述曰:更舉一因,宗如前,一處色合處,餘處色不合,故如餘處色,餘處色合處,彼色不合故,體非是一,虛空亦應爾,比量應思。下破設救,謂此合處餘色亦合。
論:不爾,諸法應互相遍。
述曰:比量可知,若非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不合,即色等法應互相遍,以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亦合,此處色即餘處色故,一一色等應互相遍,隨彼虛空其量遍故。
論:若謂虛空至如餘無為。
述曰:彼言虛空不與法合,破云:虛空應不能容受;不與法合故;如餘二無為。今言合者,謂容受義,故初標宗,虛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計容受,今設不容受,故有此過,更非餘意。
論:又色等中有虛空不。
述曰:更審外人。
論: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述曰:有、無並難,色中有空,色體與空體應相雜。量云:色中虛空體應即色;處無別故;如此處色體。相雜者,是一義,若此色體中無有虛空,虛空應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應是有為;如地、水別。
論:一部一品至餘品擇滅。
述曰:破空一已,又若擇滅體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品,一品結斷時,應得餘未斷四部,八品擇滅無為,以體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擇滅。
論:一法緣闕至得非擇滅。
論: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述曰:汝執此三,各體唯一,故理應有如是過失。
論:若體是多至非實無為。
述曰:此等比量,義准可知。此三無為體各多者,應是有為,便有品類;此處三品類,非彼品類故;如色等法,非實無為。此即總破三體多訖。
論:虛空又應非遍容受。
論:餘部所執至准前應破。
述曰:大眾等四部立九無為,化地部亦執有九,各各不同,此下方破。此等無為離心、心所體非實有,許無為故;如三無為。如是一切准前應破,下重總破以上諸部。
論:又諸無為至非異心等有。
述曰:諸無為法非定實有;無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無為無有因果,體是因果,而無因果也。因果即是六因、五果,為離繫果時,非六因所得;為能作因等時,不得五果故。自宗無為非異心等,故無過失。
論:然契經說至略有二種。
述曰:下申正義也。若諸無為非實是有,何故經中及此宗內,說虛空等以為無為?答:此所說略有二種。
論:一依識變假施設有。
述曰:此無本質,唯心所變,如極微等,依何得生?
論:謂曾聞說至虛空等相。
述曰:聞佛、菩薩說有虛空名,隨此名後起分別心,有虛空等相以為緣力。
論:數習力故至無為相現。
述曰:由曾聞說,今時復聞,數習力故,心等生起緣空等時,便似虛空等無為相現,謂變空作無色等礙相,乃至非擇作法闕緣而不生相,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緣名起分別相,入地、入果聖人無漏後得智,緣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等,及遠緣加行智等中及親聞佛說虛空等故,變似空等相現,此皆變境而緣故也。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三智,或說八識。問曰:此心之相體是有為,何故乃說虛空無為?
論:此所現相至假說為常。
述曰:所現空相前後相似,無有改易,唯為一類豁虛空等相,故假說為無為,而理定無實有本質,此如《顯揚》第十八說。若有漏心所緣現相,多分苦諦所攝;若善、不善心等,亦集諦攝,論據多分但說苦諦。無漏心者,道諦所攝,實非是常,即是生滅、非生滅門,依他性攝。下三性中自有誠證。
論: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述曰:此顯空等依真如立,何者是法性?
論:謂空無我至非一異等。
述曰:此空無我所顯真如,離有、離無、離俱有無、離俱非有無,心行處滅,言語道斷,與一切法非一非異。「等」者,等取非即離等。此前總顯法性之體。
論: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述曰:釋法性名。性者,體也,諸法真理,故名法性。如何依此假說空等?
論:離諸障礙至故名擇滅。
述曰:即此真如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由無漏惠簡擇力故,滅諸雜染。雜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證會,即此真如名為擇滅,即由惠力方證會故。
論:不由擇力至名非擇滅。
述曰:而此本性不由惠能而性清淨,名非擇滅;或有為法緣闕不生,不生之滅顯真理故,名非擇滅,離無漏惠而自滅故。
論:苦樂受滅至名想受滅。
述曰:若離第三靜慮欲時,得於一切苦樂受滅,即此真如說名不動;乃至若離無所有處,欲想受不行,即此真如名想受滅。《對法》第二及《瑜伽》第五十三、《顯揚》第一、第十八等說。然《顯揚》亦說:苦樂等無為是暫時離繫。此說二性無為,下三性中通計所執有、無合說。
論:此五皆依至假施設名。
述曰:善等真如約詮而論,體唯是一,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等,不稱彼體,唯言顯故。若真如名所詮非「如」體,何故說「如」為有?
論:遮撥為無,故說為有。
述曰:遮惡取空及邪見者撥體全無,故說為有,體實非有、非不有。若爾,何故經說為空?
論:遮執為有故說為空。
述曰:遮化地部說,定有執故說為空,非言為空,而體即空,非空、非不空故。何故論中說實物有,即《瑜伽論》五法中說?
論:勿謂虛幻故說為實。
述曰:遮一說部一切皆假,謂「如」為虛,同依他法,故說為實。又虛簡所執,幻簡依他,此真如體非實、非不實。若爾,何故名為真如?
論: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述曰:「真」以簡妄,「如」以別倒。初簡所執;後簡依他。或「真」以簡有漏,非虛妄故;「如」以別無漏,非有為故。「真」是實義;「如」是常義,故名「真如」。若爾,此與化地部計實有善等真如,有何差別?
論:不同餘宗至名曰真如。
述曰:我部所言,與色等法非一異故,亦非是實,非不實故,不同於餘化地部,離色、心等定實有法。
論: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述曰:此即第三、總結非也。然此無為四門分別:一、諸部增減;二、出體性;三、釋名;四、釋妨難。第一、諸部增減者,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立有九種:一、釋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空無邊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非非想處;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
化地部舊云正地部,亦立有九: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不動,舊云「無我」,謬也;五、善法真如;六、不善法真如;七、無記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緣起真如。
正量及譬喻師立三無為,無有體性。毘婆闍婆提說,三滅中立無常滅,亦是無為。薩婆多部亦立三種,然是實有。乃至虛空,或說唯一或說為多。然大乘中,此及百法但唯說六。《瑜伽》五十三說二,謂空、非擇。《五蘊論》說有四,不說不動等二,即擇滅故。又《瑜伽論》、《對法》、《顯揚》等論說有八種,於此六中真如為三,約詮、約理所望別故。
第二、出體性者,一、實體:八無為體皆是真如,由此論中依於真如立虛空等。二、假體:即隨有漏、無漏心中所現空等無為之相,名虛空等。或依障斷所得滅處,假立擇滅、不動。想受無色之處,假說虛空;法緣闕時,義名非擇。約詮為論,名善等如,即依假體皆可說假,實亦可然,皆可說實。若通三性,體遍有無。
三、釋名者。無別釋名。虛空之體即是無為,乃至真如,此即無為,皆持業釋四、釋妨難者,何故擇滅外別立不動及想受滅?唯於二受滅立不動無為,捨受滅時立想受滅,非餘受滅亦立無為?且依勝定障說,據實一切染污等法無不障定,今約別行障定者說,不障一法得多無為故。又斷所知障得無為不,及釋諸論相違等妨,皆如此論第十卷說。於中復有內外善等三性,依他等攝,安立、非安立,世俗勝義,苦集滅道及七真如體、相攝等,得非得等體性一、多。五、果。凡聖得之多少,其擇、非擇滅隨有漏事,為隨煩惱類數多少等諸門分別,如別章說。《大般若經》、《辨中邊論》說真如名有十二種,謂真如、法界、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實際、不思議界。《對法》第二、《佛地論》等,雖釋此名,然少於彼。
論:外道餘乘至如心心所。
述曰:言「餘乘」者,顯非此乘。所執諸法,通三聚法,除心、心所,為簡自許依他性心及心所所變色等諸法。法性真如與心等法不一異等,不同彼執一向異,故無過失也。謂立量云:外道、餘乘所執三聚如前諸法,是有法也。異心、心所,非實有性,即是法也,合名為宗;因云:是所取故;喻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所立,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過,故今除之。此成所取無,次成能取亦不緣彼。
論:能取彼覺至如緣此覺。
述曰:薩婆多等言,若境無實,云何緣時生心、心所?今立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覺,亦不緣彼色等諸法;是能取故;如緣此覺之所有覺。覺者是心、心所總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緣心等心,即他心智等。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執法能緣之覺,不緣於彼故,無自言相違。又無違自宗等,我不許緣彼心外實法生心故,前我執下亦有此結。
上來難破心外境無,仍恐許心等,同外計實有,故今應破。
論:諸心心所至非真實有。
述曰:謂立量云:諸心、心所非實有性;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諸部皆許幻事非實。問:若爾,心、境都無差別,何故乃說唯有識耶?
論:為遣妄執至說唯有識。
述曰:為外道等心、心所外執實有境故,假說唯有識,非「唯識」言便有實識。
論:若執唯識至亦是法執。
論:然諸法執至二者分別。
述曰:自下第五、解上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二障三住通,十地斷位諸門分別,如第九卷。
文中有二:初解二執行相斷位,如是所說下,顯執所緣或無,或有。初中有三:初牒執舉數;次依執別烈;後依烈別釋,准義可知。護法云:法執寬故,人執俱時必有法執,有法執時可無人執,與前人執不同性起,體寬廣故。有唯法執種子生故,無有唯從人執種起,又俱所變似我法亦爾,故無妨難。問曰:何故人執必帶法執?法執亦有不帶人?答:能持自體說名為法,即一切法皆持自體,有常一用方名為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計外境為法,非我,即顯內法有,非一常。
論:俱生法執至恒與身俱。
述曰:下隨別釋。此中顯彼俱生法執由自種子內因力生,釋其俱義。
論:不待邪教至故名俱生。
述曰:顯非外緣方始得起,釋其生義。
論:此復二種至執為實法。
述曰:此顯相續唯第七識,未得無漏聖道已來恒相續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間亦有間轉位次,未入聖時恒無轉故,名為相續。然第七識亦唯有說,唯我,無法,法執亦通第八識有。今此但舉正義所取,此中解釋准我執說,此識執相如下當知。
論:二有間斷至執為實法。
述曰:識既不能取心外法,唯緣所變蘊、界相等,或總緣蘊,或別緣蘊、界、處亦然,起自心相執為實法,非二十句見及六十五等;見道斷故;如我見說此執。有說,通五識起,今舉正義,故不相違。然我本相即唯言蘊,其法本相言界、處者,我作用義,故說言蘊。無為無用計為我,少故不說處、界。然說我為一及常者,亦說有於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計有體即計為法,故計於法亦依處、界。處、界即是真如、擇滅等,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故,下准此知。又緣識所變諸蘊、處、界,起自心相執為實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經》,外道以佛性為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無作用故,但名緣蘊,法可與同,佛性不失法自體故。故於我中唯言緣蘊,雖無作用緣,有少功能故;法體不然,故通界、處,又依於本質與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說,我中應言處、界,故計佛性為我。若但依相似法為論,法中應但言「蘊」,以親所取,與本質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後前加「處」、「界」,以後准前應除「界」、「處」,以親相分唯有漏故。我執加「取」字,後依本質有無漏故,故減「取」字。又我唯總執,故緣五蘊,法通總、別故說三科。
論:此二法執至方能除滅。
述曰:第六識中俱生法執於其十地道數數備,地地別斷,以障地故。第七識者,於十地中道數數備,要至金剛方能除斷。此中合說若道,若斷,故言數數方能除斷,此唯菩薩,非二乘者。若數數斷,習、種俱然。又除滅有二:一伏;二斷。六識伏亦斷,第七伏不斷故,皆言「數數」。此中言「細」,以品而論;說為「難斷」,約道而說,勝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見道,三心之中,中中名「中」,第三名「上」。彼約難易,易斷名「細」,麁品亦名「細」,下道能除。以品從道初名為「細」,道下品故。今以道從品難斷名「細」,亦不相違,准我執說。又我執難斷,言修道除,通三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薩故,然初地中入、住、出別,故十地中皆有修道。言「勝法空」,顯法空觀簡遊觀心,唯取無間斷法執道。此中說「執」,不言五識,若所知障五識亦通,十地中斷。
論:分別法執至非與身俱。
述曰:顯由外緣及自內種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論:要待邪教至故名分別。
述曰:正顯外緣,釋「分別」義。
論: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述曰:此文可知,即小乘等並名邪故,不稱正理故。
論:二緣邪教至執為實法。
述曰:自性即是數論勝性,等取勝論實句義等,如是非一。其數論師本若未變為大等時,但名自性故,古名冥性,初小乘等所執,後外道等所執。「心相」二重,准我中解,此二亦有總、別緣者,二十句見、六十二等,許皆有故。
論:此二法執至即能除滅。
述曰:分別相麁,麁觀能斷,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即斷除之。一心而論,准我中說。若三心者,二心斷名初,第三道除,望修道為初故,如《樞要》說,或頓,或漸,至下當知。
論:如是所說至或有或無。
論:自心內法一切皆有。
述曰:心之所變皆因緣生,一切故有。
論:是故法執至執為實有。
述曰:此顯所執,親唯內相,故諸法執皆緣內心依他相有。
論:然似法相至是如幻有。
述曰:內心所變種子所生,不同真如,故如幻有。
論:所執實法至決定非有。
述曰:依前依他執為實有,不稱似法,故體定無,此即以理成內相有唯心所現,以外境無。下以經證。
論:故世尊說至如幻事等。
論:如是外道至皆非實有。
述曰:此下大文第四、別徵總結,於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申別破上座等計;後重總結引經證成。此結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離識我法,皆非實有,以無體故,如前理徵。
論:故心心所至為所緣緣。
述曰:此總結也。
論: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述曰:釋外法無緣義所由,所執既無,故非緣也,相當情現,如第二月,不遮所緣。外道等徵曰: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內識所緣?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二十唯識》說,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行境故,名不如實,即取心外法,如何言心取不離識境?
論:現在彼聚至他聚攝故。
述曰:比量應云:現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緣之境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他聚攝故,如非所緣,若疎所緣我不障故,此因在後,喻在於前,外道、小乘皆在此破。他聚者,謂他身,或自身中八識更相望為他聚識也。護法解云:《二十唯識》說,佛他心智所變之相,是與本質心相極相似故,勝餘之智,非謂親能取得他心,名異餘智。不爾,便有識非唯故,《二十唯識》世親自釋,及護法唯識釋,皆不言「親取」,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當廣解。然上座部、法藏部等計,同聚心相應之法,亦互能緣。
化地部說,緣共有法。
西方師說,惠俱五蘊,名俱有法,五識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種類,故能緣之。意識唯依無間意,所依非色,不能緣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種類故。大眾部說,心、心所法能取自體,與大乘同。今此唯破上座部、法藏部計,意兼破餘也。
論:同聚心所至如餘非所取。
述曰:立比量云:同聚心所,非心親所緣,與心自體異故,如餘眼根等非所取法。此有二說:一說,設佛鏡智能現智影,自相應法亦非所緣,以自證分緣自體盡故,亦成遍智,見分之境、心等必同,自證分境許各別故。
第二師說,鏡智相應心、心所法,亦許相緣,此但遮親,不遮疏也,於見分上佛現彼影,名遍智故。然一一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境,名同所緣,非要皆見分方同所緣故。又遮親所緣,非即許彼為疎所緣,因明法爾。又上座等,心等不能自緣,唯緣相應法。
問曰:心緣受時,受自緣不?若緣者,即有緣自性之過;不緣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緣過,何得共取前境?唯心獨能緣相應法,受等不能自緣也,彼部心等不自緣故。其破緣共有俱生色等法,是共有法體,廣如《婆娑》第九,不能引之。然大乘、大眾部等,心自緣妨,如次前中第二師釋。
論:由此應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下顯世間說我、法因,總結上也。
論:是故契經至故似彼而轉。
述曰:如經頌者,《厚嚴經》頌,是大乘經,證法唯識無心外境,由妄習力似外境現,實但內心,故引之也。上來已廣破外執,解初頌上三句訖,自下第二、釋外妨難,重淨三句。
論:有作是難至假亦應無。
述曰:此吠世師難也,於中有三:初敘難;次破斥;後結正。初中有三:初總申難意;次申理、喻;後結成難。此為初也。如上所言無實我、法,世間、聖教仍說有假,依何假說?不可假說牛毛而似龜毛,以其所似都無體故。
論:謂假必依至共法而立。
述曰:下申理、喻中,初申理;後申喻。此申理也。謂立假者,必依三法方可說假,一謂真事;二謂似事者,共法。
論:如有真火至此人為火。
述曰:申喻有二,初指後例,此即初也,舉世三事。如有真火,名為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有猛赤法,說為共法。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法。此中難意,既有所變色等能似之法,有善、惡作用等共法,即於三中有似事、共法,明知,心外有別真法名為真事。如無真火,不可說人似於火故,然似事中有法,無我,我但有名,無相分故。法則不爾,依他性故。「法」謂軌持,依他之中有法;「我」謂主宰,依他之中無我,法無主宰故。若和合時名假主宰,此即是我,無別種生,依他假我,如瓶、盆等,不同於法,有別種生,說雖極微亦名法故,我則不爾。又如婆羅門,其性猛,其色赤,猶如火,如世人說此婆羅門赤急似火,火是真事,人為似事,猛赤是共法,可說婆羅門似火。三法闕一,假義不成,若無真事,即似於誰?若無似事,說誰為似?無猛赤法,如何似也?
論:假說牛等應知亦爾。
述曰:此例指也,即如有人負重,形質猶如於牛,亦復如是等,餘㺃等。
論:我法若無至似外境轉。
述曰:此結成難。若有我、法名為真事,識所變者名為似事,所變上有不捨色等法之自相,名為「共法」,可說所變名為「似法」,說之為假,今無心外我、法真事。真事既無故,所說假依何得有?無所說義,假法故。其體似法亦不成,似無依故,即義依體假。又所變之似既無,能說之假既無,所變之似不有,即有體施設假。此似既無,如何說心似外境轉?外境無故。心何所似?誰似於誰?誰為能似?是彼難也。世間我、法標宗說無,故今但難聖教我、法。
論:彼難非理。
述曰:下破彼計,初破外道;後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真事無;後破似事、共法亦無。
論:離識我法,前已破故。
述曰:此破真事無,以說假我、法為能似,真我、法為所似。前破我、法中已總破彼真我、法訖,此即不極成之真事,故指如前。
論:依類依實至俱不成故。
述曰:下破似事,及破共法,於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此總非也,前舉火喻難中真火,論主非之,在於心外實法中破,似事之中,有依類,有依實說似。類者,性也,即是同異。其大有句義者,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德與類互相離,故知是同異。若大有為類,以是一法決定不相離故,即不成因,類是別義故。實者,即是彼實句義,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於似事假說為火,所說假火,依同異類及火等,實皆不成故,此即總非依皆不成。
論:依類假說至非類有故。
述曰:下別破也,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德非類有破;後德、類相離破。此初也。先破假火依類不成,其猛赤等實火之德,非是同異德。故彼宗計,地有十四德,謂: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行。水亦十四德,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種,水十四中除味、潤、重性;風有九德,火十一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德,而同異類無德。今言「猛赤」等德非是類有,「猛」即行中勢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為「利」,即是火上猛利之勢,「赤」是色德,此在於火,非是類德。
論:若無共德至假說火等名。
述曰:顯其非理,共德者即「猛赤」也,雖有同異類而無火德等,亦得說為火者,於水等中應得說為火,亦有同異類無火德故。如似火人,以人例水,亦應不得說為似火。如汝所說人似火,似火應不依類,類無共德故,猶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論:若謂猛等至此亦不然。
論:人類猛等至互相離故。
述曰:此出非理。人類及猛德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如無猛、赤調順之人,但有人類無猛等德。如火及彼似火牛中,雖有猛等而無人類,豈非類、德有互相離?又見貧人先無猛、赤,後富貴已方有猛、赤,或復翻此,豈非相離?故不可說假依類得成,以其人類無猛、赤等德,不可說人定似於火。故知假說不依於類,或復亦有有德無人類,故不可以不相離救。
論:類既無德至不依類成。
述曰:今總結之,類既無德,牒初破,又互相離,牒第二破。故知假說不依類成,此總結非,皆有比量,思可知也。
論:依實假說至非共有故。
述曰:就破似事、共法之中,上來已破依類不成,自下復破依實不成。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無共不成破;後在人非德破。此初也。等者,等取別性,此、彼等,隨其所應,猛、赤等德非共有故。此中總非,下顯非共。
論:謂猛赤等至所依異故。
述曰:此顯非共。若猛、赤等體是一法,一頭在人,一頭在火,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既非共有,所依別故,依實不成。此猛、赤德在火,所依實火等異,在人所依實火等異,非是一德而在二邊,既無共法,故知假說亦不依實。
論: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述曰:若外救言:無共假說亦有何失?今論主非,無共假說,有過同前,同前於水應名火等,以無共故。
論:若謂人火至理亦不然。
論:說火在人不在德故。
述曰:世間但說人似於火,不說德似火。德似火時,應當猛似猛,赤似赤,德是實家德,可依假說。今不在德,唯在於人,乃言假依實說,此既便依假人說實火故。若說火在德,德是實德,以德相似名火依實。既說火在人,應人相似名為火,不說火依實。
論: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述曰:即總結也。此中有救及如前解,依類不成亦有救破,不異前也。
論:又假必依至亦不應理。
論:真謂自相至俱非境故。
述曰:下別顯有三:初顯不依真,唯依共相轉,即此真事,非謂心外實體名「真」,但心所取法自體相,言說不及,假智緣不著,說之為真,此唯現量知,性離言說及智分別。此出真體非智、詮及。
論:謂假智詮至共相而轉。
述曰:如色法等,礙為自性,火以煖為性,水以濕為性,但可證知,言說不及,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緣此智發言語等,但是所緣說法之共相,非彼自相。若緣著自相者,如緣張人,即應張人身中諸事皆應了知,緣及張人之自相故。應立量云:如第六意識緣張人時,張人身中餘一切法皆應緣;著張人自相故;如所緣形量等。此就他宗而為此量,非謂共許。張人身以眾多法為自性,緣彼之時但得眾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別知,一一法皆能別知是證量故。言共相者,如言色時遮餘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貫通諸法,不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相說為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體,應一切法可說、可緣,故共相法亦說、緣不及。然非是執,不堅取故。如五蘊中以五蘊事為自相,空、無我等理為共相。分蘊成處,色成於十,處名自相,蘊名共相,一色蘊該十故。於一處中,青、黃等類別,類名自相,處名共相。於一青等類中,有多事體,菓青非華等,以類為共相,事名為自相。一事中有多極微,以事為共相,以極微為自相。如是展轉至不可說為自相,可說極微等為共相。故以理推無自相體,且說不可言法體名自相,可說為共相。以理而論,共既非共,自亦非自,為互遮故,但各別說。說空、無我等是共相者,從假智說,此但有能緣行解,都無所緣真實共體。入真觀時,則一一法皆別了知,非作共解。言說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為自相故。緣亦如是,緣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不燒口,明緣及說俱得共相。若爾,喚火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於水。此理不然,無始串習,共呼召故。今緣於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前法,如眼識緣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後起意識緣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青解,遮餘非青之物,遂作青解,非謂青解即稱青事。故《二十唯識》伽他中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比謂假智唯緣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離分別故。言說亦爾,不稱本法,亦但只於共相處轉,如說青蓮華等,有所遮故。今大乘宗唯有自相體,都無共相體,假智及詮,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說共相唯有觀心,現量通緣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現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於諸法共相而轉,此之自相證量所知,非言說等境故。下文第二、顯假詮智有勝功能。
述曰:方便者,所以義、因義、安立施設義、善巧義,非離假智及言說外有別所以,便施設自相。說為假智詮之所依。假智及詮,依所詮變與彼自相相似之義,說為假故,以為疎緣,親不得自性,得自性時不作青等解,作青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非假所依,然緣自性色。及詮故,作青等解,故說自相為假所依。
論:然假智詮必依聲起。
述曰:下第三、文總申假說不依真事,謂此假智及詮必定依聲而起,如聞某甲即便緣之,或起言說,故必依聲,如作色解,及說色言,由聞他聲說之為色,方能了故。詮謂名等,有詮辨故。聲謂表業,雖不相離各據一勝。若爾,嬰兒等應無比智及生無色,比智應無,不聞他聲起假智故。此理不然,如鼠聞猫聲及或見鵄等即便急走,豈彼生已能起證智耶?此鼠前生曾為猫、鵄之所食噉,今既見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還被彼殺,即便急走。生無色亦爾,無始及下界曾熏習故,曾聞說有無色界定修生彼故。不爾,此中唯說下界智依聲起,除無色界起,故知諸智皆緣共,生假智及詮,詮謂名等,必依聲起。
論:聲不及處,此便不轉。
論:能詮所詮至不依真事。
述曰:說為能詮之名、所詮之法,俱非自相。聲是耳所得,無所詮表故。今此能詮是名、句等,意識所緣,緣之起解,故知能、所二詮俱非自相。共相無別體,是假法故。問曰:若不著自相,橫為分別,何非是執?即善心等中應有法執,如法執,不善心亦不稱境故。今答曰:法執之心非但不稱本質,亦不稱影像——親所緣緣共相之法——依他性者,故名為執。或堅著此親相分故,說之為執。此善心等緣共相時,雖不稱自相本質,而稱於影像所變,亦不橫計堅著,與法執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故。或比量等心緣親相分,亦不相稱。若相稱者,應名得體。由此,但非堅著此境,故不名執。若爾,色等五境有別能緣故,有緣自相,眼等五根及種子亦爾,本識境故。心、心所法,此是誰緣?若言他心智能緣此,應非證量;是散心故;如餘散心。此理不然,護法釋云:一切凡、聖自證分等為證量故。
安惠云:謂即諸佛他心智緣是通果故,如通是證量修惠所攝。《二十唯識》伽他中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此證量者,皆不起言說及有分別智;以證自相故;如五識境。餘二乘、凡夫所得他心智,不稱他心法體自相,橫緣共相故,妄執意識故。故知,假說不依真事,此總結之。
論:由此但依似事而轉。
述曰:此總結也。定知不依自相說假,依似事說。
論:似謂增益至假必依真。
述曰:此顯似事非真實有,謂於自相之上,增益共相依他有法,謂一色相通諸色上,故名增益。此通三性心,及於此中,遍計所執此相是無,自相之上妄增為有,隨情說相非稱本境。勿謂善心,亦是有執,不堅取故,執心必違影像相故,共相不違影像相故。能詮之聲依共相轉,不依自相,故說假法不依真起。心變共相外必有體,然與自相必須合緣,如緣色時,亦隨自相變為一共,遍諸色上,故成所緣緣。乃至緣我或空華等,隨作青等解,或依於蘊實法,或別緣兔角等,與有體法並合緣之,故無非所緣緣失,一切准知。又解,即共相別緣亦依他性,然不稱實,仍是有性,成所緣緣。今論所說假我、法者,但隨妄情,非謂別有真論說於假也。
論: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述曰:總結前所明,釋非道理,謂前所破,初就外宗設許真事等為難;後就小乘等共許真事為難。問曰:若爾,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無常等?應不能緣二、三諦等。答:如《佛地論》第六卷中,廣有三解。如薩婆多,五蘊是自相,苦、無常等理是共相。因明乃有多重,並如別處廣敘,不能煩引,學者應知。
論:然依識變至說假似言。
述曰:下顯正教說我、法因,依識所變見、相分法,為遣所執,隨情說假我、法言,故非真實有。
論:由此契經至假說我法名。
述曰:即《厚嚴經》,我、法無體,但有其名,此非安惠文也。文意易詳,故今不解。
上來雖有略、廣二段,總是解頌上之三句。答頌前問訖,自下釋頌下之三句。
論:識所變相至類別唯三。
述曰:於中有二:初別解三句;後別解能變義。三句不同即分為二,此解初句也。所變相者,釋頌此言,此見、相分相狀各各有無量故。所言唯者,是決定義,此見、相分所依自體能變之識,體類定三,非增減故,或簡別義,如前已說。
論:一謂異熟至多異熟性故。
述曰:合解下二句,謂初二識及第三識,如理應知。多異熟者,謂此識體總有三位:一、我愛執藏現行位,即唯七地以前菩薩、二乘有學、一切異生,從無始來,謂名阿賴耶;至無人執位,此名執藏。二、善惡業果位,謂從無始乃至菩薩金剛心或解脫道時,乃至二乘無餘依位,謂名毘播迦,此云異熟識(毘者,異也;播迦,熟義),至無所知障位。三、相續執持位,謂從無始乃至如來盡未來際,利樂有情位,謂名阿陀那,此云執持,或名心等。長短分限不過三位,以異熟名亦通初位故,論說言多異熟性故,不言初以狹故;不言後以寬故。寬狹何事?遮不說也,此中意說熏習位識。若說寬時,佛無熏習,說即無用;若說狹時,八地以後猶有熏習,便為不足。又但說因有虛妄位,不說於佛,故說異熟識,是多異熟性,寬狹皆得。又為五位:一、異生位;二、二乘有學位;三、二乘無學位;四、十地菩薩位;五、如來位,異熟一名通前四位故,言多異熟性不說餘名,又十三位通十二故。又七地如《樞要》說。
論:二謂思量至恒審思量故。
述曰:謂第七識恒審思量,此說「恒」言簡第六識,意識雖審思而非是恒,有間斷故。次「審思」言,復簡第八,第八雖恒,非審思故。「恒」、「審思量」,雙簡五識,彼非恒起,非審思故。若言此識實內思量,何故此中不言內者?通無漏說,佛此亦緣外境相故。此「恒」等言,各有所簡,如《樞要》說。
論:三謂了境至了境相麁故。
述曰:下解第三句也,以前六識同了麁境異七、八故,合為一名。問:此前六識亦緣細境,如佛六識等,何故但名麁?答:一、多分故;二、易知故;三、諸有情共可悉故;四、內外道皆許有故;五、大小乘所極成故;六、不共義故;七、八二識不麁了故,此後二識亦通《淨名》,非所熏故,又互顯故。以上如《樞要》說。
論: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述曰:謂前頌言「及了別境識」,解彼「及」字:「及」者,合集義,以了境識六種不同。今合為一名為了境,故言「及」也。「及」字雖通相違及等,今顯合集,故解「及」言。上來雖別解後三句,出能變體,然未解釋能變之義,故今應說,於中有三:初牒烈數;次依標解;後總料簡。
論:此三皆名至能變有二種。
論:一因能變至二因習氣。
述曰:次依標解為二文也。此言「因」者,即所由故,謂種子也,辨體生現為現行生之所由也,此名唯望現果為名,據理而言應名果變,種及現行所引生故,今望果說現行因故。「變」者,是轉變義,在三能變初異熟中,顯所依止能持之識,所有等流、異熟二種習氣是也。言「習氣」者,是現氣分,熏習所成故名習氣。自性親因名等流種;異性招感名異熟種,一切種子二種攝盡——士用、增上,於此二中假施設立,故不說之。謂因即能變,名因能變,謂此二因能轉變,生後自類種、同類現行,及異熟果故。
論:等流習氣至熏令生長。
述曰:不以等流所變之果顯其自性,但舉等流能變之因以顯自體,義顯所生通諸有漏三性之法,各自種子所引八識各各自果,名言種子是也。「等」謂相似;「流」謂流類,即此種子與果性同,相似名「等」,果是彼類,名之為「流」,即從等所流,從因為名,故名等流。即等之流,依士釋也,即名言熏習種子,是等流之習氣,名等流習氣。等流非因名,故等流習氣非持業釋,以第八識不能熏故。唯說七生,七唯無記,六通三性。
論:異熟習氣至熏令生長。
述曰:前等流因是因緣種,其所生果即通八識種,此異熟因增上緣種,即是有分熏習種子,不以所生異熟之果顯其因性,但舉此因能變之因以彰自體。義顯所生除第七識,可通餘識及五蘊等無記之法,此體唯通善、惡二性,果唯無記。前因因果皆通三性,第七識唯無記,非異熟因,勢力羸劣不感果也,此非異熟,有覆性故。第八不能熏,此中皆不說。
明因能變,即是種子轉變生果,果通種子及與現行,自類種子亦相生故。《瑜伽》第五,種子七義云:「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舉因能熏,意顯七識等諸現行法亦名為因,亦名能變,故二習氣各舉能熏,諸因緣體辨體生果者,名因能變故,轉變之義通現、種也。種因變唯在第八,現因變通餘七識,不說我見熏習種子,離此二外無別體故,於名言中別離出故,不能別招後果生故。
言異熟者,如前已釋,異熟習氣,唯依士釋。果是異熟,因名習氣,故第八唯果變而非因,種子因變而非果,現七識亦因亦果能變,前六識中異熟無記心等,同第八識唯果能變,非能熏故,至下當知。
問:既說現行為因能變,種子何故非果能變?對誰名因?
答:此中果變,謂有緣法能變現義,故種子非。若體是果而能轉變,種子亦是。今論但說有八識生現種種相,故知但說現行果法名果能變,由以變現名能變故,種子但以轉變名變。三熏習等,下自當說。
論:二果能變至現種種相。
述曰:即前二因所生現果,謂有緣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非因所生皆名為果,不爾,種子應名「果變」,自相生故。此「果能變」即自證分能變現,生見、相分果。此言「變」者,與前不同,是有緣變,變現為義。識中種子,果之所變,識所緣故。由前等流能變力故,八識三性因緣果生;由前異熟能變力故,除第七識,餘之七識無記果生。舉因顯果,無記之法體性羸劣,要等流、異熟二因所生,名果能變,餘則不爾。「種種相」者,顯相應等見、相分法,五蘊非一,言「種種」也。若種子唯「轉變」名變;若第八識唯「變現」名變。若能熏,七識得二變名,此前所說,並在因位有漏之心,若在因位無漏之種,唯第六、七種及現行,唯有等流因果能變;若佛果位八識現行,唯有等流果能變攝,以在果位不熏習故。其諸種子名因能變,生自類種及現行故。三界具幾,如理應思。
論:等流習氣至差別而生。
述曰:後總料簡。前因能變等流習氣,習氣者種子也,必有其果,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即有三義,今顯所生通於八識,能為因緣生八識也。體,謂體性;相,謂相狀。自證、見、相俱名為識。
論: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論:異熟習氣至立異熟名。
述曰:前因能變中言,異熟習氣既是種子,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今顯增上緣生,不親生故,所生真異熟者,唯第八識,增上緣生性不同故,唯第八識是總果故,是果之主,餘果方生,主引生故,由強勝業引總果故,餘別弱業方能生果。據其勝業名引,引餘業生故;報亦名引,引餘果故;業勝名引,果無間故,說恒相續,由恒相續,及是引果立果熟名,餘法亦爾。
論:感前六識至有間斷故。
述曰:顯異熟因所生未盡,即明亦感前之六識,俱增上緣,此是別果,故業名滿。引如作模;滿如填綵,以此六識從第八識真異熟起,名異熟生,以非是主,有間斷故,不名真異熟。成圓果事,具足果事,名之為滿,亦通因果皆有滿義,業勝名滿。
論:即前異熟至果異因故。
述曰:釋生何果,言異熟果。及釋異熟,因是善、惡果無記故。別從總稱二種,俱名為異熟果,即由如前所說理故。其第七識非異熟,種之所引生,因位唯染,果無漏故。問:六識報者,非直異熟,名異熟生者,善等三性法應名異熟生,並從真實異熟起故。答曰:不然。《對法》第五說,若法是異熟,從異熟起者名異熟生,善等唯從彼起,不是異熟故,不名異熟生。若爾,即真異熟從自前念及種起故,應名異熟生,合具二義故。答曰:可然。如《瑜伽》六十三、有心地,廣說如彼,今應義釋。若法異熟從異熟起,無間斷遍者,名為異熟,名異熟生。若法異熟從異熟起,有間不遍者,名異熟生,不名異熟。若法非異熟,有間不遍,雖從異熟起,不名異熟,不名異熟生。若法有漏依異熟者,可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漏種子皆名異熟生,由是無漏種子不名異熟生,非有漏,不同性故。若法有為依異熟有,不名異熟,名異熟生。因中無漏,並名異熟生。故五十七云: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由是佛果諸無漏法,非異熟生。若法緣合與本性別變異,而熟果始能生,名異熟生。即一切有為皆異熟生,故具知根名異熟生。佛果無漏諸有為法,皆名異熟生。今五義中取第一義,唯第八識,不取於餘。
論:此中且說至非謂一切。
述曰:雖異熟果通七識有,今初能變唯真異熟,我所藏故,持染種故,名真異熟。非說一切業所感者皆初能變,持雜染種,即顯善、惡業果,名識「能變果識」者,顯此非是能變之中因能變也,不能熏故。「我愛執藏」,顯初名也。言「異熟」者,或異時而熟,或變易而熟,或異類而熟,或異熟因所招,名異熟果。前二無文解,第三、第四依士釋,或持業釋,異熟即果故。然下十因得五果處,彼自料簡,故今不述,如第八卷。此中所言異熟生者,一切色法非第八品亦異熟生,此但舉心,心為勝故。
論:雖已略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初一、三判本頌云: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於中有二: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如上說訖。下有二十二行頌半,廣明識相,於中有三:初有十四行頌半,廣前下三句頌,明三種能變識相。次有一頌正辨唯識,廣前彼依識所變,下有七頌,廣前上二句頌,釋諸妨難。問:頌文何故如是次第?答曰:宗明唯識。若不了知能變識體,何以能解法皆識變?雖了能變及法唯識,義猶未盡,理更須彰,故為三段如是次第。復於能變十四半頌中,初有二行半頌,解異熟識初能變相;次有三行頌,明思量識第二能變;後有九頌,釋了境識第三能變。依境、行、果判文准此,世俗諦中分判之故。又三釋云:論有三分,上一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法,辨識相訖;次有二十三行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難,此中有三:初有十五頌半,廣解唯識若相、若性等,廣顯下四句。次有七頌,釋諸妨難,廣顯上二句。後有一頌,明唯識性。初一頌半所明,是所執無,依他有。今明圓成性,此廣之中,然初二段,宗明依他世俗諦理;後之一段,宗明圓成勝義諦理。就初十五頌半廣明唯識中有二,先以十四頌半辨三能變;次有一頌正解唯識能變之義。辨三能變中:初二頌半解初能變,初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所問舉頌正答。此即初也,准下長行釋即分為二:初釋頌文廣明三能變。第二、總為分別八識一、異等義。
論:頌曰初阿賴耶識至阿羅漢位捨。
述曰:三師俱云:初二行頌半解初能變中,本頌以十門解釋:一、自相,謂初阿賴耶識;二、果相,謂異熟;三、因相,謂一切種;四、所緣,謂執受處;五、行相,謂了。不可知者,即於所緣、行相之內差別之義,既無別用,故非別門;若別開者,束五受門相應中攝,俱心所故。六、相應,謂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七、五受,謂相應唯捨受。一相應言,通二處也;八、三性,謂是無覆無記;九、因果譬喻,謂恒轉如暴流;十、伏斷位次,謂阿羅漢位捨。「觸等亦如是」者,俱時心所例同於王,非是分別第八識也。長行有二:初八段、十義釋此頌文;後以十理、五經證此識有。八段十義者,初之三相合為一門;所緣、行相合一門明,義相順故;餘門各別,七門正解十義,一門別解觸等。於初八段等中,文復有二:初以八段別解本識心王、心所;後以有漏、無漏二位,總明本識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識唯七門也,至下當知。頌致初字,即是顯三能變之中第一能變。或別釋頌文復分為三:初別釋頌文;次釋識異名;後以十門對無漏辨。至下當悉,分為二者,於理為勝。
論:初能變識至名阿賴耶。
述曰:第一合解頌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於中有二:初略解三;後廣分別。就略解中有二:初三相;後總結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解果相。後解因相初中有三:一、顯藏義;二、即頌名;三、釋妨難。此即初也。此識總於大、小乘教,名阿賴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經自有證故,非此阿賴耶名大乘獨有。
論:此識具有至執藏義故。
論:謂與雜染至自內我故。
述曰:能持染種,種名所藏,此識是能藏;是雜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識為所藏。《攝論》第二等云:非如大等藏,最勝等中,即能、所藏。彼論又言:為染第七等之所執藏,以為內我,名執藏義。即此論云:謂與雜染互為緣故,解能、所藏。諸有漏法皆名雜染,非唯染法。梵云「僧吉隷爍」,此名雜染;若不言「僧」,即唯染也。有情執為自內我故,解「執藏」義;唯煩惱,「障」義,非「所知障」義;不爾,無學應有此名。此不別執為其我所及與他我,名自內我,此即正解阿賴耶義。阿賴耶者,此翻為藏,藏具三義,如論已說。義雖具三,正取唯以「執藏」為名;不爾,二乘、八地菩薩應有此名,三名闕一,即不得名;若爾,七地已前、二乘有學入無漏心,我愛不執應捨此名,至下當辨。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自相。
述曰:此即頌名,故今結言,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自相者,自體相也。但言「藏識」,即持業釋,藏即識故。問:言與雜染互為緣者,說為能藏,即是因義;言為所藏,即是果義。因果之外,豈更無別自體相耶?
論:攝持因果為自相故。
述曰:自體是總,因果是別,自相攝持因果二相為自體故。「攝」是包含義,包二為一故;「持」是依持義,以總為別所依持故。別為總所包;總為別所依,故名「攝持」。又離二無總,攝二為體,二是總義。總是義之體,體與義為依,名之為「持」,攝二義為體,名「攝」。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答:此亦不然。若有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相,因、果相即自體之上別義說之,故非假也。問: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於三能變之中,乃舉異熟果相之號,於別釋中遂致染分藏識之名?
論:此識自相至是故偏說。
述曰:此釋妨難。三能變中舉異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義說阿賴耶。由此自相雖有三位,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攝,自從無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學最初捨故。又以是名我執所執,過失重故。雖染分名亦通異熟,異熟之名,望此仍輕。以此藏名通二種義,過失之重,故今偏說。
論:此是能引至說名異熟。
述曰:自下解果相,即頌言異熟也,於中有四:一、顯異熟義;二、簡他宗;三、即頌名;四、釋妨難。此即初也。謂此識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總善、惡業之異熟果,說名異熟。此意說是總業之果,明是總報故名異熟,簡別報果。別報果者,但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故。
論:離此命根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簡他宗,顯離本識無別真異熟,謂若離此第八異熟識有別命根及眾同分等。「等」者,等取或執別有窮生死蘊等,恒時不斷,相續生滅,殊勝真實異熟果體,不可得也。即破薩婆多命根、眾同分是真異熟。破化地部等離此別有窮生死蘊。大眾部別有根本識。上座部分別論者,別有「有分識」等為勝異熟果,不可得也,返顯不離本識,恒時、相續勝異熟果可得之義。恒時之言,已顯相續;相續之言,更何所顯?恒時簡間斷;相續簡常,故無失也。勝異熟者,顯真異熟,異熟生法非真異熟故。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然有量云:離我第八識汝命根、同分,能執持身真異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然彼本計六種轉識能執持身,今此亦簡謂真異熟,彼非真異熟,不極成故。破離第八有窮生死蘊等亦不成者,如下第三卷中廣解。成第八識能執持身者,如下十證。《攝論》第三末等,皆當解釋。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果相。
述曰:此即頌名結上頌中異熟果相。問:阿賴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獨言異熟,有何意耶?
論:此識果相至故偏說之。
述曰:此釋妨難。此識果相雖多位者,如前三位,或復五位,故言多位。言多種者,即五果中,有義具四果,除離繫果,此可具有,謂前望後為等流果,同時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種子生時亦名士用,故論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亦名增上果、異熟果,可知。有義具三:除士用果,五蘊假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識具三、四果故言多種,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以異熟之名,一、寬;二、不共,故偏說之。三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說言寬有餘三果,可通餘法;唯異熟果不通餘法,故言不共,此諍真異熟故偏說之。此明有漏第八心品,除相分外取餘三分,并自種子,為果相體。餘相分及餘種,非真業果,以不恒相續故。或此唯說現為果相,種相隱故。據實而言,現、種俱通果、因二相,然種果狹,唯業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種子,然今此文,三相皆唯取現行識。
論:此能執持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第三、解因相。頌言「一切種」也,以現行識執持諸法自、他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釋因相義,此第八識所執諸法,諸法之因,今說亦是此識因相,即種子識。今望能持,且說於現,三相皆唯現行之識。所望義別,實無寬狹,實通現、種。故下論文,一切種相應更分別,即通一切三性種子。其第八識若現、若種,皆是因相。現行為種等依持之因,種子即是諸法因緣,皆因相也。問:何故果相唯異熟法?因相通耶?答:餘法非異熟故。餘非果相,諸法皆為因,因無別名,故現、種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體。由此三相寬狹有別,自相、因相通一切法,果唯異熟,約互為緣果相亦通。三相一種如《樞要》說。
論:離此餘法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簡他宗,破經部譬喻師等,如五十一說。彼計: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種種子:心、心所中有色根種子等,以於有色、無色界生時,互能持種故,及假類能持等,如下十證自當廣破。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種子;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返顯第八能執持義,然執持義,下執受中自當廣說。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因相。
述曰:即上頌名。問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說持種唯有現行?
論:此識因相至是故偏說。
述曰:下釋妨難。因相多種者,謂為同類因前後自生故,亦為俱有因即是種子故,如下自說。現行雖望種,非種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亦為相應因,望心所法故。今於能作因中辨持種因,是不共故,於十因中隨義可解。故論說言:因相雖多,持種不共。又不須於六因、十因為論,但通說因相,謂依持因、生起因等。但持種之能不共餘法,餘法不能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說。下第三結。
論:初能變識至唯有三相。
述曰:謂此識體變為見、相二分相狀,又亦為清淨種依,或為等流果等,或為同類因等。體上所有義相非一,故言「雖多」,以自證分但有三義,略說三相。
論:一切種相至名為種子。
述曰:下第二、廣上三相,於中有三:初發問;次廣釋;後總結之。此即初也。上來雖言能持法種,與法為種,仍未盡理分別種相,故今應說先發論端。
自下廣釋,初出體等,以十門分別種子;後第二、辨熏習相。
論:謂本識中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出體也。言本識者,顯種所在,簡經部師色、心等持種。「親生自果」,簡異熟因,望所生果非種子故,要望自品能親生故。「功能差別」,簡現行七轉識等,望所生種雖是因緣,亦親生果,是現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顯種子相。
第二、一異分別。
論:此與本識至不一不異。
述曰:種望所依及所生果為不一、異,此即立宗,何所以然?
論: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述曰: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本識望種,四出體中攝相歸性,故皆無記。種從現行望於本識,相用別論,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說為有因、果法,有體、用法;若一向異,應穀麥等能生豆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不爾,法滅應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用、體相似氣勢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狀貌可相隨順,非一向異。然《瑜伽.決擇》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廣說,而彼但言,種望現法即是此中因望果義,非唯種子望本識義,彼約因、果門,此亦體、用門,清辨等宗、譬喻師等。第三、問答辨假、實門,如生望法非一、異,即說生為假。種望於法非是一、異,種子應非實。
論:雖非一異至非因緣故。
述曰:生等假法,如龜毛等,體是無法,非因緣故。種子望法即是因緣,故體實有。問:生等既如無,應非行蘊攝。答:依法施設故,故是行蘊收。然法非果,生非是因,即於法上假施設故,亦有唯於現行等法,或種上立,故例不同。種子非現行,因、果差別故。
論:此與諸法至是假非實。
述曰:此安惠等難。問:生等與法非因果,不可例同於種子者,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有因果故;應如瓶等,是假非實。瓶為假果體,色等為因故。
論:若爾真如至真勝義諦。
述曰:此論主質:如與諸法既非一異,應是假有;如種子故。真如是法性,與法不一異,如前已解,故得為喻。此難清辨、安惠等。設彼救言:真如亦假;不起故;如空華,許則便無真勝義諦。真勝義諦若許無者,約誰說有世俗諦耶?何有涅槃,而有造修求成佛等?蘊、處、界等通真、俗諦,真如唯真,名真勝義。自下第四、二諦分別。問:真如非假,是勝義有,種亦應然,實有體故。
論:然諸種子至不同真如。
述曰:謂此種子唯世俗諦說為實有,不同真如,真如唯是勝義勝義,種子不然,非唯勝義,亦通世俗,道理世俗故。今顯異於勝義,故說唯依世俗,非不通勝義也。又依《瑜伽》等勝義,唯一非安立諦,故種言「唯」,真唯勝義,據實種子,亦通勝義。又於俗諦中可名實有,推入勝義虛妄假法,真如隨在二諦皆實,依詮勝義亦是實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種,此即諦唯,不通真故。若立四勝義,此是實唯,勝義諦中假故。此助《瑜伽》會於此等,《瑜伽》並有誠文同此。此則通說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義皆同故。第五、有漏種子依本識何分,即是四分分別門也。
論:種子雖依至相分非餘。
述曰:此種雖依異熟識體,即是依於自體分也,亦非見分,見分一向緣前境故,是自體分義用別故,非受熏故。此言種子依識自體,自體即是所受熏處,不可見分初受餘熏,種後便依自體分住。此論依附,即依自體,若據別攝,即相分攝,非見等攝,即是見分緣自證分差別功能,以為相分,非是緣於自證分體;若不爾,即無證自證分。又說見分,但緣外故,何故不是自體分攝?
論:見分恒取此為境故。
述曰:此護法釋:見分恒緣,故是相分,即是識體功能義分,故成相分。真如亦是識之自證,應為相分,真如是識實性攝故;既稱無相,不同種子,種子非是識實性故,故為相分。真如但是識之性攝,體實無相,見分唯不緣識自體。若護月師,今解,無色界以無內身色,先厭色故,且說緣種,隱器色不論。《瑜伽》文非盡理也,若舊相傳,護月師,唯種依識見分而住,自證分緣唯三分故。《瑜伽》五十一說,生無色者,第八唯緣內種子者,依自證分所緣境說,既爾,生無色不還聖者等,第八見分緣何為境?必不當生欲、色界故。雖當不生,許通緣故,如下當辨。自下第六、三性分別。
論:諸有漏種至無記性攝。
述曰:此有漏種與本第八體無別故,性類是同,唯是無記。
論:因果俱有至亦名善等。
述曰:能所生法皆通善等,故通三性,謂此種子本能熏習現行之因,及後所生現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別門說,非依體門,性唯無記,如前已說。問:何故爾?答:不相違,無記不違善、惡品故。《對法》三末及第四初,等起善等,即是種子,此三性同。及《瑜伽論》九十六云:謂十八界各決定有差別種子,廣解種子稍勝餘文。此辨有漏種。無漏種云何。
論:諸無漏種至唯名為善。
述曰:此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故非無記,體性不順本識體故。體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類別,能治、所治,漏、無漏殊,不可相即。故一性言,義乃合通體、類二種,既不從識名無記性,此為何性?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若法爾種,前念同類因本性是善,後念等流果是善亦然,乃至後生現行果亦爾。既法爾力,非第八性之所攝故,因是善性,亦無有過。此即種子未熏習位,自類相望有如是義。若後熏習,由見道前聞、思等熏,令其增長,雖有漏因,增上緣中為果增長,然亦名善,見道已去理顯可知,故唯善性,非惡、無記。法爾一切無漏之法順理、違生、無惡、無記。問曰:無漏與識性類別,不得隨識名無記,無漏與識體不同,應非隨識名異熟,為有此義,故次論問。
論:若爾何故至皆異熟生。
述曰:第五十七、〈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又說一切皆異熟生。此為二問:一、異熟種;二、異熟生。
論:雖名異熟至名異熟種。
述曰:此諸種子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何故爾也?體非異熟,由所依識是異熟故,名異熟種。若爾,此等體非無記,依無記故,應名無記。
論:異性相依如眼等識。
述曰:如眼等識異性相依,從根為名,但名眼識,即依士釋,依眼根識,名眼識也。不可說言:「識依眼故,亦名無記。」應返質云:「無漏依識名異熟,亦令從識名無記。識依於眼名眼識,應亦從眼名無記。此既不爾,彼云何然?」故無漏種不名無記,此除佛無漏,即齊義解,又有不齊釋。
論:或無漏種至所攝異熟。
述曰:此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與本種異立異熟名,即轉變已而方成熟,能生現行,非如善、惡而為因故。所招無記性所攝之異熟,非是因果性,別云「異」;果起酬因,說名為「熟」之異熟也,此通佛果諸無漏種。又設除佛,此中但言經熏習氣,非未熏時,自類變異而成熟位,所以者何?如前已解,如眼識等,即唯自類未熏時義,今此中解即熏已位。又復前解通熏、未熏,此解但據已熏之種,據顯偏說。又前解通熏已、未熏,今解據三家種子無諍義,法爾自類,有不許故。若言熏者,諸皆許故。前約本有等義,此約新熏等義,故文差別。故《瑜伽論》二十二根,皆名異熟,無處而言「皆通無記」,不可為難,如此文意諸論未詳,古昔文抄皆須毀棄。
論:此中有義至不從熏生。
述曰:於中有四:一、標宗;二、釋難;三、引證;四、立理。此即標宗,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皆法爾有,非是本無,今從熏生。
論:由熏習力但可增長。
述曰:此言即是會諸經論,第二子段也。諸經論言「由熏習有」,此謂增長,非新成故。此中本有寧異僧佉?彼是常故,此有生滅。自下第三、引有漏、無漏皆本有經等。
論:如契經說至法爾而有。
述曰:自下第三、引證,有三也:初引有漏、無漏通經;次引唯無漏經;後有漏例同。《大莊嚴論》亦引此經,名《無盡意》,此即三乘通信之經,《毘婆沙》等前分亦有此文。既言「無始時來」有種種「界」,故知有漏、無漏種子,皆是無始法爾而有。其惡叉形,如無食子,落在地時,多為聚故,以為喻也。
論:界即種子差別名故。
述曰:此中言「界」,界即種子差別之名,故知種子皆法爾有。此下第二,是《阿毘達磨經》,即大乘通用。
論:又契經說至界是因義。
述曰:此證種子亦無始有,如下自解。此合二經,此下所引,如《瑜伽論》第[*]三卷說。
論:瑜伽亦說至新所熏發。
述曰:由此故知,有漏、無漏種皆本有。然新染淨熏發之中,有漏淨染熏於有漏本有種,增有漏淨及無漏,復發本有無漏種增也。又第[*]三卷次前上文。
論:諸有情類至菩提種子。
述曰:「法」者,道理義也,有般涅槃之義,名般涅槃法。此中意說,有漏、無漏並有名具,非無法爾種而可言具足、不具足,故即二論證有、無漏種皆是本有。
論: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述曰:此則曲結,有漏、無漏合法爾經。
論:又諸有情至不由熏生。
述曰:此第二,引經論通證,即是十卷《入楞伽》第二卷、《無上依經》上卷、《善勇猛般若》第一卷、《大般若經》第五百九十三卷。說前種姓,《大莊嚴論》第一卷末〈種姓品〉,及此《瑜伽》第二十一、聲聞地,皆說有五種姓別,故應定有法爾無漏種子,不由熏生。
論:又瑜伽說至是種非現。
述曰:第二、偏引無漏本有,即《瑜伽論》五十七卷,二十二根中,地獄成就三無漏根,種子非現。
論:又從無始至本性住姓。
述曰:此《地持》、《善戒經》、〈菩薩地〉並是。第一〈種姓品〉云: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姓,即是菩薩本性住姓。彼有六處言,取唯第六處,阿賴耶中有此種故。
論:由此等證至不從熏生。
述曰:即結無漏。由此三文證無漏種法爾本有,不新熏生。下准有漏,亦法爾有。
論:有漏亦應至不別熏生。
述曰:無漏種子無始不起,經論誠說有法爾種故,有漏種無始曾起故,無分明別說之教。設無如上通證有漏之經論者,義准亦應有法爾種。上雖引經,此有何理?
論: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述曰:第四、立理,即諸法種子初但有一物,後生果時可無雜亂。若更有新熏,或唯新熏者,種子便多,後生果時從何種起?新熏、法爾,功能既齊,有生、不生,因果便亂;若二種子共生一芽,外麥、豆等例亦應爾。若新唯一種,理亦不然,不可初熏後不熏故,比量齊故。如我所立,因果無亂。然無漏種未增長位,名「本性住姓」;後增長已名「習所成姓」。有漏亦爾,本有未熏增名「本性住種」;後熏增已名「習所成」。若唯新熏,說何以為「本性住種」?若無本有無漏種子者,見道如何生?
自下第二、唯新熏,即勝軍祖師、難陀尊者義。
論:有義:種子皆熏故生。
述曰:於中有四:一、立宗;二、釋難;三、引證;四、解違。此第一也。一切有漏無漏種子,法爾新生,此第一立宗也。自下第二、釋難。
論:所熏能熏至無始成就。
述曰:非無漏能熏亦無始有故,有漏種子無始成就,即是難陀會前所引,一切無始有漏種文。
述曰:此種子者,習氣異名,習氣之法必由熏有,如胡麻中所有香氣,華熏故生。西方欲作塗身香油,先以香華和於苣勝聚之一處,令便極爛,後以押油,油遂香馥。故《攝論》第二,說華熏苣勝,非華習氣不熏苣勝,苣勝之氣而是本有,故諸習氣必由熏生,此即理也。次第三、引經證也。
論:如契經說至之所積集。
述曰:由此經中,不言不由染、淨熏習諸種積集,故知諸種皆是新熏,此引即是《多界經》也。
論:論說內種至或有或無。
述曰:《攝論》第二,無著云:「外或無熏習,非內種應知,聞等熏習無,果生非道理。」故無內種不由熏有,外種之中,華熏苣勝香氣是有。從炭、牛糞、毛生苣勝、青蓮華根及蒲,非彼俱生、俱滅,互相重習,苣勝等生,名為「外種或無熏習」。
論:又名言等至必藉熏生。
述曰:此中即是約教申理,其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有漏種盡。彼既由熏其種方有,故有漏種必藉熏生。不爾,名言等應攝種不盡,以法爾種非此攝故。上來所引有漏種證,次第二、說無漏種證。
論:無漏種生亦由熏習。
述曰:此即立宗。何以知者?
論:說聞熏習至而熏起故。
述曰:等流正法,正法從法界平等而流出,從正智等次第生故。《攝論》第三卷,出世淨章中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習起故。又《瑜伽論》五十二說,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與此文同。
論: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述曰:又《攝論》說,聞熏地前既是有漏,為出世法之種子性,故知無有法爾無漏種,唯以有漏為見道因故。第四大段,解眾文違。若唯新熏,如何五種種姓差別?
論:有情本來至種子有無。
述曰:本未熏故,如何說有五種姓別?
論:但依有障無障建立。
述曰:即是約煩惱及所知障品有無建立。何以知者?
論:如瑜伽說至如來種姓。
述曰:五十二說,於真如境,二障畢竟不可斷者,立為不般涅槃法性。唯不可斷所知障者,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此如何別?障雖齊等,解有利鈍,於煩惱斷中修習差別故。煩惱、所知二障皆可斷,即立此為如來種姓。
述曰:以文證理,故依障立,非依無漏種子有無,上來即會前種姓文。若爾,成就三無漏根,是種非現,《瑜伽》文等如何通?
論:所說成就至非已有體。
述曰:約煩惱等可斷之義,說後無漏種子可生,名為成就,非無漏種未熏之時即有體性。
第三師說,護法自意,難破前師。
論:有義:種子各有二類。
述曰:有漏、無漏各有二類,於中有四:第一、立宗;第二、引證;三、破斥;四、總結。此即初也。
論:一者本有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文即是出種子體,自下引經。
論:世尊依此至廣說如初。
述曰:此引經證同護月也。
論:此即名為本性住種。
述曰:法爾有故。
論:二者始起至熏習而有。
述曰:此出種體。
論:世尊依此至熏習故生。
論: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述曰:新熏生故,自下第三、破斥,有二:先難本有;後破新熏。難本有中有二:初引經成理難;後結違諸教難。
論:若唯本有至為因緣生。
述曰:引經成理中有五,初總標彰難意也,至下當知。
論:如契經說至亦常為因性。
述曰:第二、引教成前理,此引《阿毘達磨經》也。「諸法於識藏」,能攝藏也,謂與諸識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二為彼所依。「識於法亦爾」,所攝藏也,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一於現法長養彼種;二於後法攝植彼種,互相生故,所生為果,即顯互亦能為因也。「常為因性」者,顯此二法更互亦常為因,顯非異此而有因也,故「常」言亦通果,常為果故,於果說互,於因說常,影略故也。如《攝大乘》第二卷說,《瑜伽師論》五十一中,廣說其相。
論:此頌意言至互為因果。
述曰:第三、釋頌顯前徵,總釋頌言成因緣理。此由未顯,何以得知互為因緣,是此經意。
論:攝大乘說至互為因緣。
述曰:雜染法通三性,即一切有漏法。餘七識品既為能熏,亦所生故,互為因緣。
論:如炷與焰至互相依住。
述曰:舉增上緣,喻因緣義,如燈炷與燈焰展轉生燒,由炷生焰,如種生現;由焰燒炷,如現熏種,故名展轉。此顯三法,如蘆相依,為俱有因。二法為喻,喻因緣義。
論:唯依此二至不可得故。
述曰:唯種與現實名因緣,除此所餘,因緣無故,不以現行七識望第八現為因也,但取種子望後為因。又此中望體,因緣體盡,若望果別,亦有種子生於種子,豈非因緣?由是此中但約體說,又說不盡,不說無漏故。
論:若諸種子至有因緣義。
述曰:第四、結上無因義。由唯本有,即二相望無因緣義。若彼救言,但熏增長,名曰因緣。
論:非熏令長至為因緣故。
述曰:第五、重破伏難。初之二句牒彼計非;次三句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汝言諸法各但一種,若異熟果,因但是一種生,善、惡業現行熏果種增時,善、惡業與果應為因緣故。
又汝若言善、惡業體是一種生,異熟果體是一種生,各一種者,而異熟果現不自熏,但善、惡業現行熏,令果種增長,其種本有。業於果種能令增長,應名因緣,如自業種。但令增長為因緣故,或復業種增名言種,應是因緣。既非因緣故,非增長名曰因緣。果種如業種亦增長故,故非唯本有,亦有新熏。若爾,設俱新熏,豈俱新起俱名因緣?並新生故。此難不齊,如無記心熏無記種,復善、惡業自熏自種,親辨體故。故是因緣,但緣資彼無記種子,故非因緣。汝之種子俱不辨體,但資增長,不辨體齊,故應俱是因緣攝也。
然觀本意,後解是本,今難本意。由是義顯,應諸現行望本有種不名因緣,熏增長故,此本有種唯以自類為其因緣。既爾,此因應不生現,有新起種生故,此義應思。然以生種類同於新,亦因緣攝,不同唯本有,故彼非因緣。
論:又諸聖教至理教相違。
述曰:此下第二、違多經失,違聖教說「種由熏生」,故與理教俱相違也。前者違理;後違教故。
自下第二、難唯新熏。
論:若唯始起至應不得生。
述曰:此下第二、破立新熏,於中有五:一、正難本宗;二、乘因廣破分別論者;三、申正義;四、釋相違;五、總結。此下即初也。「有為無漏」即見道等,無本有種,無因緣故,應不得生。量云:汝初無漏應不得生,無因緣故,如兔角等。若彼救言:以世第一法為其因緣,有漏法中此為勝故。此義不然。
論:有漏不應至生有漏故。
述曰:此二相違,如何有漏為對治因?應無漏法為有漏因,今以理徵。若有漏生無漏,應無漏生有漏;許漏、無漏得相生故;如有漏善生於無漏。無漏既不得生於有漏,為相違者,如何有漏生於無漏?此初無漏許無因緣,亦有何妨?答曰:不然。佛說無一法非因緣生故,若無因生,便非釋種。立量云:汝初無漏心,應無漏種為因緣生;體是有為無漏法故;如後無漏法。
論:許應諸佛至不善等種。
述曰:若許有漏生無漏,則無漏生有漏,許便諸佛有漏復生。此中亦有有學聖者等,對治生有漏,然以世尊全是無漏故。但舉之,非餘無也。外曰:不然,以勝劣故,劣可為勝因,勝非劣因。若爾,不善應為善因。又若相違得為因者,善等應為不善等種,小乘可爾,為同類因;大乘不然,故以為難。
自下第二、破分別論,諸邪分別皆名「毘婆闍婆提」,即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四部,因諍無漏無因緣故,今亦敘破。本即大乘唯說新熏心溷師等,名分別論,亦作是說。
論:分別論者至非無因生。
述曰:於中有三:初敘宗;次破他;後自解。此初也。彼計,無法爾種,心性本淨,離煩惱時,既體清淨為無漏因;如乳變為酪,乳中有酪性,木中火亦然。此立宗也。《無垢稱經》亦有此說。次、論主問。
論:而心性言,彼說何義。
述曰:下破他也。於中有二:初問彼經意;後別以理徵。
論:若說空理至諸法種子。
述曰:下別徵,於中有二:初空理非因難;後起心非淨難。此即初也。此中空理,即是真如,空非心因,常非種子故。彼若救言:常為種子,於理何妨。
論:以體前後無轉變故。
述曰:即復難言:此真如體既許為因,應有取、與,以體前後無轉變故,無取、無與,故不為因。下六義中第一、剎那滅,即簡真如非心因緣,因有生滅,有取、與故。一切無為為所緣緣,此亦無妨;因緣不然,親能辨體與力生故。
論:若即說心至而體常一。
述曰:下起心非淨難,有八。若言心性即是心體,體能緣法,此中說心,應同數論謂彼大等,相雖轉變而體常一。此即有漏心相轉為無漏,以無漏心體作無漏故。非前體滅,故言性常。失前有漏相,得無漏相,故名相轉變。若言,前無漏體滅,後無漏體生,此亦不然,以有漏為相,性是無漏者,難云:
論:惡無記心又應是善。
述曰:以有漏善心性淨故,不善、無記亦應名善,心性淨故,如有漏善。
論:許則應與信等相應。
述曰:若許有漏不善心等,體性是善,相應法故,應與善等心所相應。若是無為,已如前說。亦無過失,共許法性真如善故。非有為善心,無信等故,以心體是相應善故,此中應敘諸師立善各有幾種,如《別抄》說。若如色、聲善無信等,此是何法?若是不相應,亦非心性;若是色法,故非心性;若說心、心所,必應與善等心所相應。量云:汝不善等心應與信等心所相應;許有為心淨類攝故;如餘無漏及善心等。
論:不許便應至況是無漏。
述曰:又若不許此有信等者,應非善心;無信等故;如染色等。此不善心等尚不名善,況是無漏?此即成立不善、無記心性非善,彼若救言:有漏善心,信等俱故,可生無漏;不善、無記,無信等故,非性淨者。
論:有漏善心至無漏為因。
述曰:自下正難:有漏善心,性非無漏,名雜染故;如不善等。此「雜染」言,通一切三性有漏法得為因也。言「雜染」者,為諸煩惱所緣縛義。又此有漏善心,不應與無漏為因,是雜染故;如不善心等。或可總云:有漏善心性非無漏,不應與無漏為因;是雜染故;如惡心等。此有法不極成,誰許有漏善心性非無漏?故應如前所說為善,何故有漏不得為無漏因?
論:勿善惡等互為因故。
論:若有漏心至不可得故。
述曰:又難相違得互為因,若有漏心性是無漏,無漏心性應是有漏;以相違故;如有漏性。若唯有漏性是無漏,非無漏心性是有漏,差別所以不可得故。若勝劣故,劣可有勝性,非勝有劣性,以勝劣故。劣有勝性,以相違故,劣無勝性,是對治故,應無勝性。
論:又異生心至應名聖者。
述曰:若心性淨即是無漏,諸異生位應無漏現行,許現行有漏心性淨故,如佛等聖,應名聖者。
論:若異生心至無斯過者。
述曰:牒彼救言,由相有染,不名無漏者。
論:則心種子至性相同故。
述曰:自下正難:種子亦應由相有染,不名無漏,何故彼論說,諸異生唯成無漏種,不言成現行?現行、種子性之與相皆類同故。下申正義。外人問曰:若爾,心性淨者,此是何法?
論:然契經說至真實性故。
述曰:下自解也,即心空理真如是心,心性淨者,真實性故,《勝鬘經》中具說此義。其《對法論》第十卷,三轉依中,解心轉依真如,說為心本性淨,以起煩惱覆此淨心。今斷染惑證淨心性故。
論:或說心體至名性本淨。
述曰:或依他心體非煩惱,名性本淨,以煩惱客相應惑心擾,令斷客染心得解脫,如《瑜伽》五十四說。心所等亦爾。
論:非有漏心至故名本淨。
述曰:心性者,真如也。真如無為非心之因,亦非種子能有果法,如虛空等。故非有漏心性是無漏,名本性淨也。
論:由此應信至類此應知。
述曰:自下第三、申其正義。應信本有無漏種子,至解脫分善根已去,名勝進位,但熏增長。復熏成種,謂入見道。且如無漏既有本有及與新熏,有漏法種類此應悉,已如前說。
第四大段,釋外問經、論等妨難。唯新熏難言:論說內種定有熏習,此如何通有本有故?
論:諸聖教中至本有種子。
述曰:自下第四、釋相違也。若唯本有,此義難通,我兼本有,故無有妨。既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汝寧全撥無本有種。若爾,何須論說內種定有熏習?
論:然本有種至定有熏習。
述曰:謂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新熏理然,故說內種定有熏習。外人復曰:此義可爾,如何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也?復言是出世心,種子性也?
論:其聞熏習非唯有漏。
述曰:顯聞熏習通有、無漏。
論:聞正法時至名聞熏習。
述曰:種解脫分善根已去,聞正法時,由現行有漏及自因緣所熏有漏種,為增上緣,令其本有無漏種子亦得增長,展轉增勝。即以所增無漏勝種,後時正生出世之心。亦說無漏所增長種,名聞熏習。《對法》第四云:決擇分善根亦是有漏,亦名無漏,據各別故。
論:聞熏習中至勝增上緣。
述曰:此第一解,有漏性者,是修所斷,即同《對法》第四卷、〈決擇分〉善修道所斷文。感勝異熟為出世法勝增上緣,即如《瑜伽》第五十一卷說。感總、別果,如第九說。
論:無漏性者至正為因緣。
述曰:亦同《對法》第四卷文。與出世法正為因緣,辨體生故。
論:此正因緣至出世心種。
述曰:又第二解,此無漏種望出世心是正因緣,微隱難了,未起現行故,相狀難知故。《攝大乘》諸論等處,但寄麁顯有漏聞熏是無漏勝增上緣者,方便說此為出世心種,此增上緣,非正因緣種。若無有漏聞熏習者,無漏之種不生現行,故寄有漏,勝者說也。第一就實正因緣解;第二就勝增上緣解故,《攝論》文無相違失,由是善得《對法》等意。問曰:解脫、決擇二善根中,其無漏種增長何別?答曰:約有漏行有上、中、下,其無漏種增長有異,〈解脫分〉中,下品增故;決擇耎、頂,中品增故;其增上忍、世第一法,上品增故。問:此無漏種本有既多,後生果時,何者能生?何者不生?答曰:其同類種隨遇緣合,即便能生;不合,不生。如三世有未來應生法,何者前生,何者後生,故隨緣,合即能生果,如後卷中,自釋妨難。問:若本有者,為三品種?為一品種?答:若據唯本有及唯新熏,皆唯一品,此是轉滅,轉滅下等作中等故。若本有家,唯一種子,若新熏初時,唯一種生故。今第三師有三品種,即轉齊義,有漏亦爾。既爾,如何五十二說,有障、無障說種姓別?
論:依障建立至如來種姓。
述曰:意顯無漏種子有、無等文可解。有圓寂法者,是有涅槃種姓也;無者,可知。
論:故由無漏至不可斷義。
述曰:由有無漏種子差別故,障有可斷、不可斷義。若爾,既由無漏種故,障有可斷、不可斷者,何故彼論但約障立姓耶?
論:然無漏種至不可害者。
述曰:由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障顯姓差別。若不爾者,因者所以,有何所以?彼障有可害、不可害別。
論:若謂法爾至寧不許然。
述曰:彼若救言:法爾力故,障有可害、不可害者。即難彼云:無漏法種,寧不許有法爾種子姓各別也。若彼復言:有漏曾熏故,法爾障有可害、不可害;無漏未曾熏故,種無法爾,此「唯有」言都無有理。既言有漏由熏,如何復言「法爾」?無漏既無法爾,應不說言「由熏」。
論:若本全無至永不得生。
述曰:以無因故,永不生也。
論:誰當能害至立種姓別。
述曰:無漏種無誰能害障,汝今乃說依障立姓。
論:既彼聖道至亦定非理。
述曰:聖道無種,必無生義,約當可生說地獄等成種非現,亦定非理,無因果不生故,無治障不斷故。若言有漏心等為因,或說心性本淨為因,並如前破。此則以理返徵,及會眾經、論意。自下結此總說違理。
論:然諸聖教至理教相違。
述曰:自下第五、曲文總結。處處說有本有種子,皆違新熏所立義故,故唯始起理教相違諸經、論中,無定文言:「一切種子皆法爾有,無有熏生。」無定處言:「一切種子唯是新熏,無法爾種。」故二皆取,善順契經。
論:由此應知至始起二類。
述曰:即總問也。大乘之餘,即小乘也,若言「異識大乘」亦成。色異心故,今言「離識」,簡違宗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