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本
竊以六位精微,資象翼而筌理;二篇玄妙,藉蒙列以探機。況乎非有、非空,息詮辨於言蹄之外;不生、不滅,絕名相於常寂之津。至覺逈照其宗,將聖獨甄其宰,無言之言風驚,韜邃彩而月玄;非有之有波騰,湛𭱒章而海𤀹。匪屬具體隣智,渲賾釣深,則空性了義幾乎息矣。《唯識三十頌》者,十支中之一支,天親菩薩之所製也,白虹飛祲,素豪銷景,綫華奧旨,舛鳳訛風,貝葉靈篇,乖魚謬日,顧惟法寶,斯文行墜,誕茲融識,秀迹傳燈,晦孤明於《俱舍》,示同塵而說有;解惠縛於《攝論》,表縱聖而談空。鑒洽智周,窮神盡叡,研精此頌,用標玄極,釋文未就,歸真上遷,義繁文約,泉源重祕。爰有護法等十大菩薩,澂情七囀,激河辨而贊微言;遊神八藏,振金聲而流妙釋,淨彼真識,成斯雅論,名曰《成唯識論》,或名《淨唯識論》,義苞權實,陵鷲巚而飛高;理洞希夷,揜龍宮而騰彩。總諸經之綱領,索隱涵宗;括眾論之菁華,掇奇提異。風飛三量而外道靡旗;泉涌二因則小乘亂轍,故以儀天地而齊載,孕日月而融明,豈只與潢河爭流,雷霆競響而已!在昔周星閟色,至道欝而未揚;漢日通暉,像教宣而遐被。譯經律義,繼武聯蹤,多覿葱右之英,罕聞天竺之秀,音韻壤隔,混宮宇於華、戎;文字天懸,昧形聲於胡、晉,雖則髣髴糟粕,未能曲盡幽玄,大義或乖,微辭致爽,鴻疑碩滯,霧擁雲凝,幽絢屢彰,其詳可略。惟我親教三藏法師——玄奘——含章拔萃,燭榑景於靈臺;蓄德居宗,涌談漪於智沼,騖三輪之寶躅,逈晉金沙;澄八解之真波,遼清玉井,忘軀殉法,委運祈通,冥契天真,微假資習。匪摛靈而顯異,固蘊福而延祥,備踐神蹤,窮探祕府,先賢未覿,咸貫情樞。曩哲所遺,並包心極,誓志弘撫,言旋舊邦,德簡帝心,道延天藻。遂此寶偈南贊,金牒東流,暢翳理於玄津,蕩疑氛於縟思,頴標三藏,殫駕一人,擢秀五天,陵揜千古。詎與夫家依驤譽,空擅美於聲明;童壽流芳,徒見稱於中觀,云爾而已矣!斯本彙聚,十釋群分,今總詳譯,糅為一部,商搉華梵,徵詮輕重,陶甄諸義之差,有叶一師之製。《成唯識》者,舉宏綱,旌一部之都目;復言論者,提藻鏡,簡二藏之殊號。「成」乃能成之稱,以成立為功。「唯識」所成之名,以簡了為義,唯有識大覺之旨隆,本頌成中道之義著。「唯」謂簡別,遮無外境;「識」謂能了,詮有內心。識體即「唯」,持業釋也,識性、識相皆不離心,心所、心王以識為主,歸心泯相,總言「唯識」。「唯」遮境有,執有者喪其真;「識」簡心空,滯空者乖其實。所以晦斯空、有,長溺二邊,悟彼有、空,高履中道。《三十》本論名為「唯識」,藉此成彼,名《成唯識》。唯識之成,以彰論旨,三摩娑釋,依士立名,蘇漫多聲,屬主為目。「論」則賓主云烈,旗鼓載揚,幽關洞開,妙義斯賾。以教成教,資教成理,即成是論,持業釋也。以理成理,因理成教,是成之論,依士釋也。基學慚融,愷忝倍譯以操觚業,謝顏游謬,廁資於函杖,屬諸雅吹,誠事濫竽,顧異良工,叨暉蘊玉。凡斯纂敘,備受指麾,庶玄鑒來英,鏡詳幽致爾。其此廣釋題目及下所有別義,并如《樞要》一一別解。
論: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
述曰:下顯造論,悟、斷、得果。於中有三:初顯悟;次顯斷;後得果。此即初也。論言「今」者,正顯論主造論之時。「造」者,製作之義。敘理名述,先來有故。作論名造,今新起故。
此上即是發端標舉,簡持指斥。
「於」者即是境上第七,非依第七所迷謬故。一切異生、諸外道等此愚癡類,彼於二空全不解了,名為「迷」者。聲聞、獨覺及惡取空,邪解空理,分有智故,名為「謬」者。不解、邪解,合名「迷謬」。或但不解、無明名「迷」;若不正解、邪見名「謬」。癡、邪見人,名「迷謬」者,為令於彼二空真如有迷謬者生正解故,製斯論也。「正解」體通無漏真智及有漏智,不迷謬者,即令迷者解生,謬者正解,為者所為,濟益之義。何謂二空?謂即生、法。先云:人、我今說為生,但說於人、我,不該餘趣故。
彼皆執有,此說為空。空即彼無,無別體也。智緣空起,為所由門,顯二真如,名二空理。理體雖有,離有,離空,非性是空,說為二空,從能顯說。梵言瞬若,可說如空。名舜若多,如是空性,即是二空所顯實性。故言空者,從能顯說,二空之性,名二空性,依士釋名,言真如空,未善理故。
問:證二空性生解為何?
論:生解為斷二重障故。
述曰:此顯證空,生解所由。下即第二,顯其斷也。「障」言「重」者,毀責名也,由煩惱障障大涅槃,流轉生死,由所知障障大菩提,不悟大覺。一者,猶如金剛,難可斷故;二者,擔此難越生死流故;三者,押溺有情,處四生故;四者,墮墜有情,沒三界故。此上四義毀責過失,故名為「重」,通二障解。五者,或二障中我、法二執為障根本,生餘障類,但說二執,名為「重障」,我、法執之餘末障皆輕故。此解正顯二空所斷,前四通取,斷諸二障,即根本沈下,名之為「重」。「障」謂覆礙,覆所知境,令智不生,礙大涅槃,令不顯證,故名為「障」。二障體、義,如下第九,《佛地》第七,《別章》等解。
問:初四解重障義者,何故障理,但說二空?空唯二執。「生解」乃言斷二重障,即兼餘法。問:第五解重唯二執,二障體斷,亦通貪等,何故但說我、法二空?
論: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
述曰:此釋但說二執所由。答:解初問云:且煩惱障品類眾多,我執為根,生諸煩惱。若不執我,無煩惱故,證無我理,我見便除。由根斷故,枝條亦盡。此依見道乃究竟位,斷煩惱說,餘位不然。先離八品煩惱,第九品時,方斷我見故。第四地中,我見亦爾。如第九卷,資糧位中有其二解。
所知障中,類亦非一,法執為本,餘障得生。證法空時,法執便斷,以根斷故,莖葉亦除。正障二空,謂我、法執,餘障、餘惑,是此等流。故於真理,但說二空。又總解之,不須別說。以執為根,生餘煩惱,故由二執,具生二障。無有少障不依執生,說「具生」言意在於此。本既盡已,末隨滅故。
若證二空,餘障皆隨斷,障如從本,但說二空生解,斷除兼餘煩惱,非餘障惑證空不斷。言「執」通取心、心所法,隨義答上二問所徵。今此總四句答第二問,若初二句但釋言二空,若後二句但釋斷重障,答第一問。
問:煩惱障中品類非一,可言本斷,餘惑不生。所知障中唯有法執,殊無品類,何法為流?言根斷時,莖葉亦盡?
答:六識執外五識等中法愛、恚等,異熟生攝,定下劣性。能障定者,法執等流,所知障攝,故說根斷,莖葉亦除。問:定障是何?答:據實,通取染污心、心所能障定者隨勝,但取異熟生受。以何為證?《雜集論》說由受盡故,得二無為,即其證也。此約離煩惱外異熟受說,得其無為。若煩惱俱者,與彼同斷。問:既爾,應斷所知障品,亦得無為。下二障中自當解釋。此受俱品,雖亦定障,受為本故,但說於受。修禪定時,受為勝障,領受下劣,生愛味故,更不進修。下二障中皆當廣說。
問:為何斷障?
論:斷障為得二勝果故。
述曰:下顯得果。「勝」謂殊勝,「果」謂果利,即順益於因。三劫修因,所得順益故。二乘二果非極圓滿,果而非勝;十地二法非已圓滿,勝而非果。究竟二果過出於彼,立「勝果」名。斷二種障,為得此果。問:雖言斷障得二勝果,而未分別斷彼二障得二果時,為總,為別,故應分別。
論: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述曰:即顯障、果別斷、別證,如《瑜伽論》五十九說:一切煩惱皆能續生。
即是發業潤生煩惱,今此論中並皆名「續」。「煩」是擾義,「惱」是亂義,擾亂有情,故名煩惱。唯煩惱障發業潤生,體是縛法,其所知障義即不然,故續生言,但在煩惱。言「解脫」者,體即圓寂,西域梵音云「波利暱縛去聲呼之」,「𠲸奴緘一反波利」者,圓也;「暱縛𠲸」言寂,即是圓滿體,寂滅義,舊云涅槃,音訛略也,今或順古,亦云涅槃。此有多名,如《佛地》第五下,轉依中說:由煩惱障縛,諸有情恒處生死。證圓寂已,能離彼縛,立解脫名,非解脫體即勝解數。「解」謂離縛,「脫」謂自在,「障」即煩惱名,煩惱障,此持業釋。障蔽涅槃,令不趣證,凡夫所修諸行暫滅,外道苦行計證涅槃,乃至有頂諸惑暫斷,所顯之理,執為圓寂。今說:彼是彼分涅槃,雖理名真,種不斷故,非真解脫。
又二乘等雖得二滅,住此二中,非為不住,解脫非真,以是假故。
十地證如,真非解脫,為簡於彼,言真解脫。假體擇滅,實即真如,有、無餘依,滅所顯故。又總別於外道、二乘所得解脫,言真解脫。彼唯是假,非不住故,即斷煩惱別得涅槃。言「所知」者,即一切法若有、若無,皆所知故,了所知智,說之為解。「礙」是障義,由法執類覆所知境,障礙正解,令不得生。言「正解」者,正覺異號,梵云菩提,此翻為覺,覺法性故。末伽言道,遊履義故。古云菩提道者,非也!由法執類覆所知境,令智不生,名所知障。此從所障,以立障名,所知之障,依主釋也。
二所障體即四智品及四涅槃,下轉依中自當廣釋。異生雖作二種無我、真如觀等,大非菩提。二乘之慧,菩提非大。又異生外道雖有少智,非大菩提。二乘、菩薩有無漏惠,菩提非大,今簡於彼,名「大菩提」。又但簡彼二乘之智菩提,非大;菩薩之智大,非菩提;凡夫之智俱非二種故。問:此言二障各障一果,為定別障?為亦互通?答:此不定,或別,或通。此中且說定勝障故,說各別障,至下當知。
又解為於二空有迷謬者者。是未入法時。有癡.邪見故生正解故者。入見道前資糧.加行二位之時。雖未能證。深信觀心亦生解故。此即第一加行位也。所有資糧皆加行故。攝大乘中但說四位。勝解行地一向隨聞生勝解故生解為斷二重障者。顯入見道。分別麁惑名為重障。此即第二通達位也由我法執至彼障隨斷。顯於十地修道位中。所有二障二執為本。十地之中證空斷障至究竟位。此即第三修習位也斷障為得二勝果故者。顯金剛心斷煩惱障證真解脫。斷所知障得菩提故。此即第四究竟位也前文本解。上來第一生解斷障得二勝果。又有諸解。如《樞要》說。
論: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
述曰:自下第二,令達二空,證唯識性。此即先敘所為外執。「開」為初開,「示」為久示。諸內外道俱起邪智,不正知故,「謬執我、法」,於二空門,真、俗二法唯識真理不能了達,無明所盲,殊不正解,名「迷唯識」。為令達空,方乃造論。「者」即假者,迷謬人也。
論: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述曰:此即正述達空所以,為外道等開顯此文,為內道等演示此義,令於唯識如實了知,不生邪智謬執我法,或內、外道我、法邪知,示令正知,故名為「示」。於唯識理全未能知,開曉令知,故名「開」也。智稱正理名如實知,此約小乘及外道解;若大乘中,諸空見師,唯識亦名「謬」,影互顯也。
此中說有謬執我、法,令謬不生,意在了空,證唯識性,故與第一所說有殊。又以真如名迷、悟依,迷真如故,謬執我、法,除迷令悟,故與前殊。又如《樞要》說。
論:復有迷謬唯識理者。
述曰:自下第三為破邪執,造斯論也。於中有三:初總舉迷謬;次別敘邪執;第三總結。此即初也。此四計中,第一、第四名迷唯識,全不解故;第二、第三名謬唯識,邪分別故。清辨計言:若論世諦,心、境俱有;若依勝義,心、境俱空。經中所言唯心等者,識最勝故,由心集生一切法故,非無心外實有境也。德光論師先小乘學,造《十地疏》,釋一心言:如言王來,非無臣從,舉勝者故,非謂唯心,便無境等。小乘、外道雖多異執,總略勝者,不過四種。
論:或執外境如識非無。
述曰:自下別敘邪執有二,初別敘四計,後例破餘。此第一計,薩婆多等依說十二處密意言教,諸部同執離心之境如識非無。彼立量云:其我所說離心之境決定實有;許除畢竟無心、境二法,隨一攝故;如心、心所。此皆依經說有色等,不能繁引。
論:或執內識如境非有。
述曰:此第二計,即學《中》、《百》清辨等師,依密意教說諸法空,便亦撥心體非實有。彼立量云:汝之內識如境非有;許所知故;如汝心外境。清辨俗諦外境許有,今就中道,無自違失。又《掌珍》中依勝義諦,說有為、無為並是空等,皆如彼說。
論:或執諸識用別體同。
述曰:此第三計,即大乘中一類菩薩,依相似教說識體一。《攝論》第四說:一意識菩薩計:一、依遠行及獨行教,遊歷諸境,故說遠行。復言獨行,無第二故;二、依五根所行境界,意各能受教;三、依六識身皆名意處教;四、又《解深密》、《瑜伽》等說如依一鏡上有多影像教;五、如依一水中有多波喻教。此恐違至教,故說有一識。有云:一意識但說前六識為一意識,理必不然,此說八識體是一故。
論:或執離心無別心所。
述曰:此第四計,即是經部、覺天等執。經部師說:佛說五蘊,故離心外,唯有三心所:一、受;二、想;三、思。更不說餘心所名蘊,故離三外,更無餘所。覺天所執,亦依經故。經說三法和合名觸,乃至廣說。又說土夫六界,染淨由心,故無心所。彼說唯有受及想、行、信、思等心,更無餘法。隨心功用,立心所名,亦恐違至教,故說無心所。
如上所說四種計執,初之二種,小、大二乘,執境、執心非無、非有。後之二種,大、小二乘,執心、執所,非多、非異。然清辨計,總撥法空,為違中道,強立唯境。諸心所現,即是唯境,有何心也?順世外道亦立唯有四大種色。若依此義,四句分別,清辨、順世有境無心;中道、大乘有心無境;小乘多部有境有心;邪見一說都無心境,總是第一別敘計也。又四句分別,有見無相,謂正量部師,不作相分,而緣境也;有相無見,謂清辨師;相見俱有,餘部及大乘等;相見俱無,即安惠等。又有別解,如《樞要》說。
論:為遮此等種種異執。
述曰:第二,例破餘小乘外道等也。小乘、外道不知唯識境離心無,妄計便起。且外道中於能、所緣皆執我、法,迷唯識故,如僧佉等。計思是我心有實體,即計能緣為我、法也,如吠世等。別有我體,非即是思,實有諸法即於所緣,計我、法也。其小乘中犢子等,計我為能知者,亦執有法。法藏部計心緣相應;化地部執緣俱有法;法救說心所體,即是思。此等種類,非唯是一,故今論言種種異計,破境實有。在此卷末及後卷初下第四卷、第七卷中唯識處說破心是無,諸識用別,體唯是一,及執離心無別心所,皆如第七卷說。例破餘計在此卷中及後卷說,讀者知之不能繁敘,此中皆應敘,比量破,尋下敘之。
論:令於唯識至故作斯論。
述曰:此即第三,結作論也。深妙理者,唯識道理;如實解者,正智生也。有漏、無漏解唯識智,名如實解,如其境實正解生也。
上來長行及與初頌,合是第一文前敬敘,自下第二,依教廣成。科此本教有三種三,且一三云:前二十四頌宗明識相,即是依他。第二十五頌明唯識性,即圓成實。後之五頌明唯識位,即十三住。諸異生等無始時來,不能了知心虛妄性,執離心外有別實境,執離彼境有別實心,妄計二取為真,為實,故頌說言: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執我、執法,具生二障,冀諸智者授法妙藥,令障斷除。小聖邪師智尚微闕,解生迷謬;菩薩大悲,為欲除彼我、法執故,顯離妄心,無別二取,說唯有識。是故最初種種方便,廣分別說識相令知,遣生厭斷,即依他起,令除二取。雖知此心虛妄顯現,而未了達真性是何,若未知真,不了妄故,是故經言: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是故次初明唯識性即圓成實,顯如一味,故一頌明。前世俗諦,後勝義諦,為除二取,廣說諦也,意令有情斷妄成佛。如來功德殊妙無邊,非少修行可能圓證,故次第三,明唯識位。彼修行時經三大劫,總十三住,略為五位,謂:資糧等,要無邊因,得無邊果,故時長遠修行斷障,方能證得菩提、涅槃。今論所明,意在於此,勸諸智者應勤修學。故為三分科釋本文。下第九卷五位,初云:如是所成唯識相、性,誰於幾位,如何悟入?即依彼文判頌意也。第二,三云:此三十頌,分初、中、後。初一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法,以彰論旨,辨唯識相;次有二十三行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難;後之五頌明唯識行位,大意同前。故第十卷論末說云:如是三分,成立唯識。即依彼文,釋為三也。
第三,三者雖無文說,准諸經論判此有三:初二十五頌明唯識境;次有四頌明唯識行;末後一頌明唯識果。先觀所知,方起勝行。因行既備,果德乃圓,故為三也。此皆准釋《瑜伽》、《攝論》,故有此判。
然初境中有世俗諦,有勝義諦,一切所知,唯此二故。且依第一判頌三分:初二十四頌明識相者,於中有二: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餘二十二頌半廣明識相。第二,三分判其頌者,此一頌半即初分也。依境、行、果科二諦者,同初性相,判文可知,餘如《樞要》。
然解第一一頌半中,文分為二:初將發論端,寄問徵起;第二舉頌,依義正答。
論:若唯有識至說有我法。
述曰:此即第一,寄問徵起。此意難云:論宗所明一切唯識,若唯有識,無心外境,云何諸世間說有我、法?此則世間相違。違理之失及諸聖教中亦說有我、法,此則聖教相違。違教之失,非彼兔角等可說為青等,以本性無不可說故。我、法本無,云何起說?夫立義宗,要無九過。既有二失,唯識不成。此依因明世間、聖教二種相違故,為難也。言「世間」者,可毀壞故,有對治故,隱真理故,名之為「世」。墮世中,故名為「世間」。由此滅、道或非世間,無對治故。言「聖教」者,「聖」者,正也,與理相應,於事無擁,目之為聖;又契理通神,目之為聖。又「聖」者,正也。心與境冥,智與神會,名之為聖。此所說教,名為聖教。世間、聖教皆依士釋,所餘文義,下自當知。
然《大般若》第五百卷以八囀聲釋世間等,今略敘之,是世間出,故名世間,造世間故。由世間故,為世間故,因世間故,屬世間故,依世間故,名為世間。廣如彼說,釋問起因,如《樞要》說。
從此頌曰,即是第二依義正答。然此一行半頌之內依長行釋。上之三句答難破執,略標論宗。下之三句略辨識相,彰能變體。三種科文釋一頌半,皆同無別餘如《樞要》。
論:由假說我法至彼依識所變。
述曰:上之二句答難破執,下之一句意標論宗,結歸唯識。此中所說「由」者,故也,因由之義。「假」有二種:一者,無體隨情假。多分世間、外道所執,雖無如彼所執我、法,隨執心緣,亦名我、法,故說為假。二者,有體施設假。聖教所說,雖有法體,而非我、法,本體無名,強名我、法,不稱法體,隨緣施設,故說為假。因二起言稱之為說,我、法之相如論自釋。「相」謂相狀,「轉」是起義,相起非一,故名種種。二句意言:汝所問云:我、法若無,世間及聖教云何說有者,非離識外有實我、法自體性故。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二種假名言故,說有我、法種種相轉,應釋頌言:世間聖教所言我法,由假說故,有此種種諸相轉起,非實有體,說為我、法。此釋順下長行論文。外復問言:有實我、法可依假說,我、法實無,假依何立?第三句云:彼我、法相,依內識等所變現相而起,假說我、法諸相。非依離識實有我、法而起假說。但依內識所變相見而假說故,此但說識,義兼心所。若爾,真如應非唯識,不離識故,真如名唯識,非識所變故,不說為我、法。若說為真如,亦心所變故。此中總顯由無始來,橫計我、法分別心故,熏習本識,後後遂有相、見分生。
愚夫不了此唯內識,依之妄計有實我、法。我、法實無,隨彼妄情所執之相,名為我、法。故知世間所說我、法是假非實。故經頌言:「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聖者依此內識所變,若相,若見,為起言論,斷染取淨,引生真見,假為立名,說為我、法。法體實非若我,若法,故知聖教所說我、法,亦假說也。是故經言:「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此解二種我、法之名,依識變立。又第二解,世間所執我、法體無,依識所變,妄情為緣而起於執,妄情所執是世我、法,然體無故,以無依有,依內妄情說為我、法。聖教所說我、法二種,依識體上有我、法義,義依於體,別依於總,依有體法說為我、法,即說所執能計之情及所詮之法,皆識所變,以為我、法。此上二解,第一解云:說為我、法,而體是無,隨情說假。設體雖有,不稱名假,我、法二假乃屬於說,唯假言說以為我、法,彼體都非。第二解云:以無依有,世間說情,以為我、法,以義依體,聖教說體,以為我、法。假我及法不在於言,以所說為若我、法故。此上二解皆護法釋,若安惠解,二種我、法皆是別無,依於總無見、相二分,施設假說,性非有故。自證離言,非我、法故,唯佛所證。
難陀復別,唯以所變相分,與護法解別。又解如《樞要》說。
既言:我、法依識所變。識有幾種?
論:此能變唯三至及了別境識。
述曰:略辨識相,出能變體。初句總舉能變識數,因前所標,今略舉也。下之二句列能變名,乘前舉數,次列名也。謂有難言:雖我、法相皆依識變,而未了達能變一、多,故答三種。此者即識之所變也。彼我、法相依識所變,此識所變之能變有三種,三法轉,相依也。
一謂異熟識,即第八識,名有多義:一、變異而熟。要因變異之時,果方熟故。此義通餘。種生果時,皆變異故。二、異時而熟。與因異時,果方熟故。今者大乘約造之時,非約種、體,許同世故。三、異類而熟。與因異性,果酬因故。然初二解無別論文,今依論文,但取後解。若異屬因,即異之熟。若異屬果,異即是熟。異熟即識熟,屬現行。異熟之識熟屬種子,故餘能變不得此名。二謂思量識,即第七識。「思」謂思慮,「量」謂量度,思量第八,度為我故。又恒、審思量,餘識無故。餘之二識不名思量,至下當悉。思量即識,准前釋也。
三、了別境識,即餘六識。《二十論》說:心、意、識、了,名之差別。「了」是諸識之通名也,了別別境及麁顯境,唯前六故;對此六塵說六識故,然濫第七。應言此六了別麁境,名了別境識。以了別相麁,簡於七、八故。了別境即識,亦同前解。
此依勝義,勝義心、言俱絕。依第二、第三勝義,不可言一、多,真故,相無別。依世間中,可言八別。今以類同,故有三種。
頌中唯言顯其二義:一、簡別義,遮虛妄執,顯但有識,無心外境;二、決定義,離增減數,略唯決定,有此三故,廣決定有八種識故。一類菩薩說識唯一,諸小乘等,執心、意、識義一文異。又復彼執識唯有六,則是減數。《楞迦經》說:八、九種種識,如水中諸波。說有九識,即是增數。顯依他識略有三種,廣唯有八。離於增減,故說「唯」言。《楞迦經》中兼說識性,或以第八染、淨別開,故言九識,非是依他識體有九,亦非體類別有九識。
小乘根淺,不知心、意、識三種體別,又未除所知障,不了依他,故唯說六。然依根、境別體相,故說十二處、十八界等,非唯六識。經部雖立有細意識,即是第六別位起故,如《樞要》說。及亦二義:一、合集義。六識合名了境識故,如後卷說。二、相違義,即相違釋。顯三能變,體各別故。即一及字,貫通上下,謂應言「異熟」及「思量」及「了境識」。若不爾者,即有濫於餘釋之過。所以者何?但言異熟、思量、了別境識,不言及思量等者。一、濫持業:恐言異熟即是思量、了別境故。二、濫依土:不言及者,恐言異熟之思量、了別境故。三、濫有財:不言及者,恐言以彼異熟而為思量、了別境故。四、濫隣近:不言及者,恐言異熟俱時思量、了別境故。今顯異彼,故說及言,顯三能變體各異故。
既爾,何故頌中不言異熟及思量等,而頌乃言「及了別境識」,顯得二義故。若於異熟下方置「及」言,唯得相違,不得合集。今合六識,總名了境故。於思量下方置「及」字,下一「識」字通三能變,欲顯又略而義廣故。此三能變初之一,名唯未轉位,後之二號亦通淨名。何故爾耶?下自當悉!又諸識皆通異熟等名,何故第八獨得名也?皆如下辨。恐厭繁文,故不先述,此舉本頌,答難標宗。
次長行中,依頌正答。二段如頌,何故本頌先首答難標論宗者?如《樞要》說。然釋本頌上三句中,文意有二:初略釋頌,答外所徵;次「云何應知實無外境」下,廣破外執,顯前頌義。初略解中有二判文:第一、合作二文科。初別解三句;後愚夫所計實我、實法下,總解三句。別解三句中,初別解第一句;「彼二俱有種種相轉」下,別解第二句;「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下,別解第三句。第二、總作三文科,別解三句故。「若由假說」下,乃至「亦勝義有」,皆解第三句。
論:世間聖教至非實有性。
論: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述曰:我如主宰者。如國之主有自在故。及如輔宰能割斷故。有自在力。及割斷力義同我故或主是我體。宰是我所或主如我體。宰如我用法謂軌持。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住持不捨自相。一體有無對。二自性差別對。三有為無為對。四先陳後說對。前唯有體。後亦通無。《瑜伽論》五十二。說意不壞法現前。無亦名法。今者相分必有。似無名無。前是共相。後是自相。前唯有為。後通無為。前唱者名持。後唱者名軌。合有四對名為軌持。
論:彼二俱有種種相轉。
述曰:釋第二句頌。然彼我、法二種,俱有種種差別,若名,若義,諸相轉也。「相」謂相狀,言「種種」者,顯非一義。何謂「種種」?
論: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
述曰:世間我種種相,謂我亦名有情、意生、摩納縛迦、養育者、數取趣、命者、生者。此中但舉三種,等後所說意生等五,合有八種。若依《大般若》說,合有十三士夫、作者、受者、知者、見者等。若依世親《金剛般若論》但有四種,約三世總、別故。此即第一:世間說有我種種相。言「有情」者,謂諸賢聖。如實了知,唯有此法,更無餘故。顯有法性,更無餘物。「情」是性義,或復於彼有愛著故。「愛」是情義,能生愛故,名為「有情」。乃至言「生者」者,謂具出現、起等諸法,故名生者。此依《瑜伽》釋。若依世間釋:「情」謂情識,我有情識,名為有情。色、心相續,名之為命。者是主義,我有此命,故名命者。准論釋者:命謂第八現行,者謂假者。總者有別命名為命者,今取世間解。或有情即是第八現行,壽體即是第八種子,有壽和合,故名命者。或命通是六識名命,有此命者,名為命者。今取世間,不取正義,薩婆多等所說各異,宜應敘之。愚者不了,謂實有情及實命者,釋此名等,如《瑜伽論》八十三卷,及《樞要》說。
論:預流、一來等。
述曰:聖教我種種相:預流、一來、不還、無學、二十七賢、十三住聖、三乘、十地,皆聖教中我種種相。此舉二果等餘賢聖,前預流向亦此所攝,不別簡別向及果故。「預」者,言入,「流」謂流類,入聖之類,故名預流。舊云:流謂生死,此逆生死,說名逆流。義乃非也。一、於人、天往來,便得極果,名為一來。決定已斷三界見所斷惑,或修至五品,立預流果,決定已斷三界見惑。修道六品或七、八品立一來果。二、向不定,如《瑜伽論》第二十六,《對法》十三,《顯揚》第三等,廣說彼相。此即聖教我種種相。世間聖教俱有我相,此二雖殊,而皆是我種種相也。
論: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
述曰:此即世間法種種相,如有外道,名吠世史迦,立六句義: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或立十句,如下當知。實者,諸法體實,德、業所依,名之為實。德、業不依有性等故。德者,道德;業是作用、動作義也。有數論者,立二十五諦:我是前門,法中但有二十四諦。此舉吠世前三句義等。餘三句及諸師法,至下當知。
論:蘊處界等。
述曰:即諸聖教法,種種相崇聚生因,是蘊、處、界義。「等」者,等取緣起、根、諦,并處、非處。餘三善巧或四善巧,及別別法。若依《中邊》、《菩薩藏經》第十七卷,有十善巧。頌曰:蘊、界、處、緣起、處非處、根、世、諦、乘、有無為,是名十善巧。皆聖教中法種種相。此蘊等相,如《對法》第一疏解。此上顯示世間、聖教皆說我、法有種種相。若依他起、遍計所執雖有、非有二性相別,今於此中總名我、法,以假說故。
論: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述曰:釋第二句中我、法二種諸相轉言。言隨緣者,隨諸世間種種分別、橫計等緣,隨諸聖教,施設、安立、證得等緣,即施設為世間、聖教,我、法別相。異者別也;言施設者,安立異名,即假說義。此意顯示,隨諸世間橫計種種我、法等緣,施設我、法。隨諸聖教證得種種無為等緣,即施設為聖教我、法。轉者起義,隨彼彼緣起,彼種種我、法相故。問:世說我、法,率己妄情;聖說我、法,有何益用?答:由四緣故:一、言說易故;二、順世間故;三者,能除無我怖故;四、有自他染淨、信解、事業等故。如《瑜伽》第六,《顯揚》第十說。此上即解頌上二句,將釋第三句,寄問徵起。
論:如是諸相至依何得成。
述曰:「如是諸相」牒前我、法種種相義。下二句,難也,謂諸外道、二乘、世間聞說我、法性相非有,便作是難。若彼我、法性相非有,假我、法相。若計所執,若依他者,二種我、法依何得成?由彼識外,二真無故。內識上,二假依何立?要依彼真,可說假故。
論:彼相皆依至而假施設。
述曰:釋第三句頌。此中答意,彼世間、聖教所說我、法相,雖無,於真方可假說。然依內識之所轉變,謂種子識變為現行,現行識變為種子及見、相分,故名為變。依此所變,而假施設為我、法相。心變真如,亦名為法。若實真如不可說為法與非法,非識所變故。非彼依,後得變似,皆名為法。故此但說近依他,依此即顯示識所變者,實非我、法,而諸世間及諸聖教假說我、法,言假設也。
釋總句已,下別解識及變二字。
論:識謂了別。
述曰:釋識名義。今舉行相,顯識自體,心、意、識、了,名之差別,故以了別釋識之義。
問:我、法所依內能變相,豈無心所?
論: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
述曰:隱劣顯勝故,謂所與心非定俱起,如貪、信等,時不現行,不可說所義兼於心,故說識言,亦攝心所。問:遍行五所,心定相應,何不說彼,而但說識?答:識為主故,能生彼故。彼五種類,非定俱行,故但說識,即攝心所。問:真如與識,非如心所,何故此中亦不說有?答:識實性故,識俱有故,不離識故,非我、法依,故但說識,不說真如。
問:前言識變,變義如何?
論:變謂識體轉似二分。
述曰:此釋變義。此論一宗總有二釋,此即初釋。護法等云:謂諸識體即自證分,轉似相、見二分而生。此說識體是依他性,轉似相、見二分,非無,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執實二取,聖說為無,非依他中無此二分。論說:唯二,依他性故。此除真智緣於真如,無相分故。不爾,如何名他心智?後得智等不外取故。此二廣釋,至下第七及第十末,并《二十唯識述記》中說。
許有相、見二體性者,說相、見種或同或異。若同種者,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說影像相、見離體更無別性,是識用故。若言相、見各別種者,見是自體,義用分之,故離識體,更無別種,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識為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性各不同,故相別種,於理為勝,故言「識體轉似二分」。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實非二分,似計所執二分見、相故,立似名。相別有種,何名識變?不離識故。由識變時,相方生故,如大造色。由分別心相境生故,非境分別心方得生,故非唯境,但言唯識。此顯能變。
相、見二分用、體別有,何故說識似二分生?
論: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述曰:若無自證,二定不生,如無頭時,角定非有,及無鏡時,面影不起。皆於識上現相貌故,故說二分依識體生。此總顯示依他起性,此上顯示識之所變。
問:此依他起,如何說為我法二相?
論:依斯二分至無所依故。
述曰:依止依他相、見二分,施設遍計所執我、法二實分也。依起執故,若離於此依他二分,彼無所依,故說依他為執依止,染分依故。此世間我、法,聖教我、法,義依於體,亦復如是。此顯我、法,假說所由。上來總是護法解訖。安惠解云:變謂識體轉似二分,二分體無,遍計所執,除佛以外,菩薩已還,諸識自體即自證分,由不證實,有法執故,似二分起,即計所執。似依他有,二分體無,如自證分,相貌亦有。以無似有,即三性心皆有法執。八識自體皆似二分,如依手巾變似於兔,幻生二耳。二耳體無,依手巾起,彼引世親所造《緣起論》中末後決擇,說無明支許通三性,故除如來皆有二分,是計所執。
問:此二體無,識體如何轉似二分?答:相、見俱依自證起故,由識自體虛妄習故,不如實故,或有執故,無明俱故,轉似二分。二分即是相及見分,依識體起,由體妄故,變似二分。二分說依自證而起,若無識體,二分亦無。故二分起,由識體有。既有自體及此二分,依何分上假說我、法?答:依斯二分,施設我、法。依此相、見計所執上,世間、聖教說為我、法。此相、見之中皆說為我、法,彼我、法二離此相、見,無所依故,故依所執相、見二分,施設我、法。世尊能知識自證分及真如等,法性離言,非我、非法,為除愚夫所執實我、法,於彼識所變二分之上,假說為我、法,方便誘引,令知假說,非謂實有。問:前護法解,後安惠解,何故我、法但依二分,不計自體以為我、法?答:若護法說,據實亦計,且舉所變二分為依,非無依於自體計也。略有三義,所以不說:一、二執遍,我執不依自證起故;二、共許遍,今、古、大、小皆不許有自證分故;三、義已說,若計自體,即能取攝,見分中收。但言二分攝能、所取,非不依於自體分計。今顯自證離見體無,故但說二見分中攝,顯能、所取攝法盡故。若安惠解,凡是所執體皆是無,若執自體,即說能取不異見分,故更不說為我、法依,以自證分體是有故,或離言故,不可依說。問:護法云:相、見識所變,相、見名唯識,自證不言變,應非是唯識解。若立三分,種所變故,名為唯識。若說四分,三、四更互變名唯識。又即識體,何故非唯。問:何故二師所說三分,義各有異,今合為文?答:譯者欲以文同義別,文約義繁,所以合二師總為一文也。又如因明宗等多言名為能立,陳那所說宗非能立,今舉其宗意,不違古文,辭遣同義取所等,因一喻二,以為能立,理即別也。此文亦然,文不相違,所以合譯,義有乖返,故為二釋。問:真如非識之所變現,何成唯識?亦依真如執為實法,寧非染分之所依止?答:雖非識變,識實性故,亦名唯識。真如離言,與能計識非一非異,非如色等,可依起執,故非執依。此中不說。又《解深密經》說,亦為執依,然與依他稍不相似。依他之法與所計執有少作用,相狀可同,隨能計心新新而起,心上所現即是依他,是能計心之所親取。真如不爾,故此不說。遠望疎言亦可依執,諸末學者依起執故,《解深密》說亦不相違。真如既非識所轉變,應非唯識,不以變故名為唯識;不離識故亦名唯識。此中且說依他唯識。問:依所變相,執為我、法,內道、外道皆可了知,依所變見,執法可爾,如何依見,亦執我耶?答:如外僧佉執思為我,犢子部等我名能見,故依二分,皆執我、法。前敘計中,已略敘說。
安惠已前諸古德等,皆說二分是計所執,護法已後方計三、四依他分也。實有四分,今說三者,隱而不說,以對他故,義准知故,順陳那故,略敘宗故,非極研尋,故且不說。第二卷中,自當建立。
論:或復內識轉似外境。
述曰:即是難陀、親勝等義,依《攝論》說,唯二義也。但立見、相以為依他,不說第三、第四分也。
相分體性雖依他有,由見變為,故名唯識。此相分體實在於內,不離於識,妄情執為似外境現,實在內也。即以依他似計所執,依此似外相分之上,世間聖教執說我、法,見變似能取,亦相分攝。
文雖有二,義即有三,或實說一分如安慧,或二分親勝等,或三分陳那等,或四分護法等。此中護法但說三分,以證自證分別義建立,義相猶隱,所以不說。製作此論,知見不同。或有一師假敘異執,種種研尋,方於最後申了義說。於假施設中,咸言有義,非多有義,便謂多師,即護法等,多為此釋。如敘本有種子是也,以護、月與同時,故敘之此中破斥。
或復諸師各說異理,故此論下多言有義。勿皆謂一師假設研究,致多有義,然多釋中為例非一;或初無有義,後方言有義,勝者在初;或於初、後皆言有義,勝者多後;或彼初、後皆言有義,理等教齊,任情取捨。此大文例非獨此論,餘新翻者皆准此知。謂前但解,後說理徵,此即一師所假說也;或前理廣,後理教略,初無有義,此為勝也;或前理略,後理教廣,皆言有義,而後勝也;或初、後有義,理教皆均,取捨難知,無偏勝也。今此亦爾,無偏勝故。
論:我法分別至變似我法。
述曰:依第二,釋三文科者,已別釋字,後廣分別。此中有三:初以法喻,別解依他、遍計所執,或有,或無;二、說所執及與依他,皆假所由,遮增減執;三、依二諦,攝彼二假,至下當知,此即初也。於中有二:初法;後喻。若護法、難陀等解,由無始來第六、七識橫計我、法,種種分別熏習力故。若安惠解,七識相應諸心、心所皆名分別,能熏習故,即由分別熏習種生。熏者,擊發義;習者,數數義。由數熏發,有此種故,後諸識起,變似我、法。護法釋云:識自證分所變相、見依他二分,非我,非法,無主宰故,無作用故,性離言故。聖教名我、法者,是強目彼,如世說火口不被燒,所說火言,明非目火。世間凡夫依識所變相、見二分依他性上,執為我、法,此所變者,似彼妄情,名似我、法,彼妄所執我、法實無,非可說牛毛似彼龜毛,故不說似彼,但說似情。
難陀等言:於識所變依他相分,諸聖者等愍諸凡類不知自識,方便假說我、法二言,便於識變強名我、法,令彼斷除我、法實執,方便解了離言法性。凡夫依此依他相分執為我、法,故說識變似我法言。安惠解云:變似我、法總有二解:一、若世間、聖教皆是計所執,世間依八識所變,總無之上。第六、七識起執於我,除第七識,餘之七識起執於法,不許末那有法執故。如是總說,執為我、法種種別相,熏習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六、七似我,聖教愍諸有情,說凡愚所計為假我、法,亦依總無,假說為別我、法,由聞此熏習,八識生時,變似我法。
又解諸識生時變似我、法者,即自證分上有似我、法之相,體變為相,但依他性,依此堅執為我、法者,方是二分,其似我、法,不名二分。以下約喻依他性有故,識所變似我、似法,是識自體。雖有二解,後解難知,前解為勝。
然護法等云:第六、七識妄熏習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
安慧釋云:由七識熏習分別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八識之中皆有執故。
論:此我法相至似外境現。
述曰:顯法在內,似外境現。此說所變似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六、七,或總八識虛妄分別之力,實非在外,似外境現,准前諸解。即依他起緣所生法,名似我、法二種相也。
論:諸有情類至實我實法。
述曰:諸有情類由無明力,無始時來緣此所變似我、似法,執為實我、實法自體,即依「依他」起「遍計所執」,不說依於「圓成」起計所執,親不得故,如前已說。若安惠初解,以無依無,別依於總。
論:如患夢者至外境相現。
述曰:此意喻上我、法分別,以下論文,此對經部等。若對薩婆多,此喻不成。夢等所見皆真實故,此上總顯道理二性,自下重顯二性有無,如患熱病,損眼根力,所見青色皆以為黃,故覺愛論云: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及如夢者顛倒緣力,所夢諸事皆謂真實。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令婆剌拏王夢見異事,不應見境。彼境便生,即患、夢緣,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體實自心。
論: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述曰:由患、夢力,不了真虛,遂執所見以為實有。此喻喻上諸有情類。以下論文,護法解云:如依他起,愚夫不了此是自心,緣之執為實有外境,外境即是遍計所執。前所變者依他起性,可說非無,若執為實體,性非有,即解二性,一有一無。此對經部,三釋如前。
論:愚夫所計至都無所有。
述曰:依初、二科,自下第二總解三句。下有三文:一、顯我、法皆假所由;二、遮增減執;三、二諦攝。准義可知依第二、三科。自下第二,解其二性皆假所由,遮增減執。此即先敘法體非有。以下之文唯是難陀、護法二說,無安惠解,以無內識所變我、法故。護法、難陀二義准解,謂諸愚夫虛妄所執,實我、實法都無所有,此但情有,理皆無故。若爾,如何前說為假?
論:但隨妄情至說之為假。
述曰:此顯所執但隨妄情而施設彼為我、為法,故說所執,亦名為假,非彼體有可說我、法二種假言。無體隨情,無依於有,二假皆得,准前以釋。此顯世間假我、假法非必有體,方說為假,但隨妄情說為假故。
論:內識所變至實我法性。
述曰:此顯依他我、法名假,先顯其體實非我、法,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體依他緣起是有,而非是彼妄情所執實我、法性。此緣起法,無主宰故,無作用故。若爾,如何諸聖教等說為我、法?
論:然似彼現故說為假。
述曰:此正解假,即顯聖教假我、假法,有體施設,義依於體,二假皆得,由似我、法能執,妄情有主宰用現,說此依他為假我、法。
論:外境隨情至非有如識。
述曰:自下先敘心境有無,方言遮執,遍計所執心外實境,由隨妄情,施設為假,體實都無,非與依他內識相似。
論:內識必依至非無如境。
述曰:由內識體是依他故,必依種子因緣所生,非體是無,如遍計境。彼實我、法猶如龜毛,識依他有,故非彼類,即顯內識是依他有,心外實境體性都無。此中色等相、見二分內識所變,不離識故,總名內識。由此真如是識性故,亦非非有。
論: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述曰:由此內識體性非無,心外我、法體性非有,便遮外計離心之境實有增執,及遮邪見惡取空者撥識亦無損減空執,即離空、有說唯識教,有心外法,輪迴生死,覺知一心,生死永棄,可謂無上處中道理,此即第二:皆假所由,遮增減執。問:內境是有,外境都無,皆依內識而說為假,彼及內識為世俗有,亦勝義耶?
論:境依內識至亦勝義有。
述曰:此即第三,依諦攝假。謂心外境其體都無,依內妄情假名我、法,唯世俗者執有,勝義者說無。內因緣識相、見分等,假境所依依他性事,其世俗者說為非無,亦勝義者之所說有。此中色等,內識相分因緣所生,從本名識,此約內境如識有義,即下第十三分俱實。或緣過、未、龜毛等法。雖識內變影像,虛疎如瓶、衣等,唯世俗有,非如內識體,少實故,亦勝義有。下第十云: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他中實,一切相分並非實故,雖有二解,前解為勝。後解不依四勝義說,但殊勝義,名為勝義,此即說有三分之義。若第二師,唯有二分,釋此少別,大意亦同。此第二釋至下當知。
此前初解依人二諦,已下問答依法二諦。
問:此中二諦體別如何?所攝假境如何差別?答:如別章說。言二諦者,道理難思,今於此中略示綱要。世俗諦者,世謂覆障,可毀壞義;俗謂顯現,隨世流義;諦者,理也。或世即俗,是持業釋,勝義三種如第八卷。然則蘊、處、界名勝義者,勝之義故,如涅槃等,唯依士釋。真、俗二諦各有四重,俗諦四者:一、假名無實諦,謂瓶、盆等,但有假名而無實體,從能詮說,故名為諦,或體實無,亦名為諦。二、隨事差別諦,謂蘊、界等。隨彼彼事,立蘊等法。三、證得安立諦。謂苦、集等,由證得理而安立故。四、假名非安立諦。謂二空理依假空門說為真性,由彼真性內證智境,不可言說,名二空如,但假設故。此前三種法可擬宜,其第四諦假名施設。勝義四者:一、體用顯現諦。謂蘊、界等有實體性,過初世俗,故名勝義。隨事差別,說名蘊等,故名顯現。二、因果差別諦。謂苦、集等,知、斷、證、修因果差別,過俗道理,故名勝義。三、依門顯實諦。謂二空理過俗證得,故名勝義。依空能證,以顯於實,故名依門。四、廢詮談旨諦。謂一實如,體妙離言,已名勝義,過俗勝義,復名勝義。俗諦中初都無實體,假名安立,無可勝過,故不名真,但名為俗。第四,勝義不可施設,不可名俗,但名為真,由斯二諦四句料簡。有俗非真,謂最初俗;有真非俗,謂最後真;有亦真亦俗,謂真前三;俗後三諦其第四句翻上應知。前四世俗如《瑜伽論》六十四中,《顯揚》六說,名字雖別,諸論亦有。其四真諦若義、若名非諸論有,唯此論釋,如第九卷。外境隨情唯世俗者,即是假名,無實諦攝,故說「唯」言,決定義故。實我、法名如瓶、盆等,唯初俗攝,體非實諦,以無法故。識境所依亦勝義者,是俗隨事差別諦攝。復是體、用顯現真諦,故論言亦不定義故。真、俗二諦今古所明,各為四重,曾未聞有,可謂理高百代,義光千載者歟!真不自真,待俗故真。即前三真亦說為俗,俗不自俗,待真故俗,即後三俗亦名為真。至理沖玄,彌驗於此,廣此二諦如別章說。
以上略明頌上三句,通護法、難陀二師所釋,然本唯是二分家義,但難陀釋。
自下廣釋如是三句,於中有二:初廣破外執,成此三句;後第二卷有作是難下,略釋外難。重淨此三句,初復有四:第一總問;第二略答;第三別問、別答;第四至第二卷如是外道下,別徵總結。或分為三:初總問答;次別問答;後別徵結。至下當知,不繁預述。
論:云何應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即初問也,多護法文。外道、小乘聞說唯識,外道等曰:有作、有受,我體寧無;有礙、有緣,寧無法體。小乘等曰:士夫用有,何為我無?依、緣積聚色等是有,得等成就,行蘊非無。聖說無為,寧撥無法,豈離識時,便無外境,云何知識似外境生?
論: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外徵:謂實我、法,現、比二量所不能成,名不可得。至下一一別破應知。法體實無,然立五蘊,我體非實,何法攝耶?法依作用,故可立蘊;我無一常,故不別立。又心變似法,有多差別,隨五蘊攝;心變似我,無多差別,眾同分攝。
自下第三別問別答。於中有二。初問答我。後問答法。我中有二。初問。次答。
論: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初問。犢子部師及正量部、本經量部等及外道等,咸作問言:大乘所說我、法無者,且置於法,如何實我不可得耶?假我共成,非此所問。自下答中,文勢有五:初敘三類計,正破外道;二、復敘三類計,兼破小乘;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五、假設外徵,釋諸妨難。或分為四:初別敘兩三破;二、總敘諸執破;三、解彼執分別、俱生等;四、假外徵,釋外妨難。或分為三:初破外我;次釋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後假設外徵,釋諸妨難。初中有三,如前可解。或分為二:初破計我;次總解執。
論:諸所執我,略有三種。
述曰:此即第一,敘三類計,正破彼執。此中有二:初敘三計;二、別破三。外道雖多計執各異,種類而說莫過三種。
論:一者執我至量同虛空。
述曰:此謂數論、勝論等計,即是僧佉、吠世史迦義,如下廣敘。我有三義:一者常。我體常住,無初後故。從過去來、未來不斷,現在相續;二、周遍。五趣之中,體周遍故,趣趣有身,非定恒居一趣中故;三、量同虛空,遍十方故。
論:隨處造業受苦樂故。
述曰:此成遍因,何以同空,隨處即能造種種業,受苦、樂故。即釋第三,執我同空,遍十方界,欲破作、受,但說造業,「受苦、樂」言,彼常遍義,遂不開顯。又此為二:一、常;二、遍。同空以下釋前遍義。同空是喻,若准破中,此解為勝。數論執我體是受者,三德能作,轉作法已,我受用之,名受苦、樂。勝論執我實句義攝,體能作、受,故名造業受苦、樂等。下破法中一一別敘。
論:二者執我至而量不定。
述曰:立不定宗,我體雖常,大小不定。
論:隨身大小有卷舒故。
述曰:顯不定因,謂身若大,我量便舒,身若小時,我量便卷,如一牛皮日乾水漬,日炙便卷,水濕便舒,此即無慚之類計也,謂尼虔子。今言「昵楗陀弗咀羅」,翻為「離繫子」,苦行修勝,因名為離繫。露形,少羞恥,亦名無慚。本師稱「離繫」,是彼門徒,名之為「子」。
論:三者執我至如一極微。
述曰:此立小宗,顯我量小,至者極義,極小如極微量。
論: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述曰:顯我小因,以我量小如一極微,有自在用,小輕利故,潛轉身中,顯勝自在。所栖隱處,作諸事業,顯我勝用,能為作者。此即獸主、遍出等計。謂有外道名「播輸鉢多」,翻為「獸主」,如一瞿聲,別目於牛,通名於獸。但言「牛主」,未善方言,非但與牛而為主故,如伏犧等。復有外道名「波利呾羅拘迦」,翻為遍出,遍能出離諸俗世間,即是出家外道之類。
今此總敘三計,五師所執之義。餘九十種所計我等,不異三故,即是第一,敘三師計。自下次第一一別徵。
論:初且非理。
述曰:下別破也,文三易解,更不判之。且者,偏舉未盡之義,非破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既總非已,外人却徵所言非理之所以者,何者是也。下文有二:初破作、受;後難同、異。
論:執我常遍至受苦樂等。
述曰:此破數論:此中第一破初。量云:汝所執我,是宗有法,應不隨身受苦、樂者,是宗之法。此二和合互相差別,不相離性,總名為宗也;一、許常故,二、許遍故,因也;如汝虛空喻也。有二比量,此破僧佉我為受者,文言執我意噵汝執。文言常遍意,亦有許。若不爾者,有法之我,非自極成,常遍之因,亦犯隨一。或若大乘許我是有,即違自宗,若無,即犯自所別過。因中亦有,所依不成,大乘虛空雖無實體,就他宗說,亦得為喻。故無喻中俱不成過,故說汝言。初一執字義通因、喻,許義同故。又於因中應加「故」字,義定順故。又因、喻自許,此則不成,若唯他許,非必是過,他比量故。文中有法在初,法居最後,中間因、喻,隨文可知。性相為文,故無次第,下文體例,或有非次,皆准此知。解因明者,許是事故,應審思准。
論:又常遍故至能造諸業。
述曰:此破衛世,我作者也。此師之我雖亦受者,對彼僧佉但破作者。不爾,前文兼破亦得。若立量云:汝所執我,應無動轉;許常遍故;如虛空等。即有相符極成之失。勝論之我無動轉故,不爾,便與《十句論》違。彼說我實,無動作故,由此應言:汝所執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許常故,許遍故;說喻如前文云:汝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無動轉故;如虛空等。此釋即順《十句論》我無動作也。今隨文,便於因之上置其「應」字,下皆准知。此文但有其法,而無同喻及與有法,以同前故,不別出之。其「應」之字於法中置,文准前解。此中總有三比量因。
上來別破二師作受訖,次下雙破作、受同異。
論:又所執我至為同為異。
述曰:此審定也,唯有異計,同是設遮。
論:若言同者至便成大過。
述曰:此破有情共同一我,執諸有情同一我故,若一有情作業之時,餘諸有情亦應作業,即此一我作諸業故,受果解脫,亦准此例。應立量云:且如餘祠授等,於天授作諸業時,亦應作業;我是一故;如天授等。然內真如既非是我,又無繫屬,亦不作受,故無不定返詰過失。受果、解脫二量亦然,總於此中有三比量,別破外道,准義可知。又若一解脫,一切解脫,便成大過。此三若爾,便違世間,亦違教故。
論:若言異者至體應相雜。
述曰:下破有情我體各異,諸有情我既更相遍,體應相雜,由彼計執諸有情我體是實,有各各調然,自相別故。量云:諸有情我與天授我,體應是一;許常、遍故;如天授我。論言相雜,意令相入,成一物故。雖言更遍,意言常遍,不爾更雜,便無同喻。外返難言,且如同處不相離色,許多種色更互相遍,體非相雜,諸根得時,各各異故。其我亦然,雖體相遍,然非相雜,各有屬故,斯有何失?此亦不然,彼執我體是真,是實,有相雜失。然我色等,是虛幻法,又同類業,招非實之法,體相虛疎,設令相雜,亦無過失。一切有情共果亦爾,其山河等同一處故,又今以彼更相遍言,遂令相雜,以成一物,未必須量。
論:又一作業至所作所受。
述曰:復以作業、受果為難。作業、受果者,與一切我處無別故,處謂處所,我之住處。量云:彼祠授等,於天授作業時亦應作;以一切我處無別故;如提婆達多。受果比量亦准此知。不爾,直責,如諸燈光,處無別故,一照一切照;我亦應爾,處無別故,一作一切作,有情共果雖處無別。然非一受即一切受,非一切我處無別故。
又我一受即一切受,處無別故,非共果故。
論:若謂作受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即敘救總非之。彼意救言:如天授我,但屬天授,如眾燈光各有所屬,無有一作一切作失,論總非之,理不然也。
論:業果及身至不應理故。
述曰:敘其非理:一一諸業及果、身三,皆與一一諸我和合。以諸我體相雜糅住,至於作、受唯屬此我,不屬彼我,不應正理。提婆達多作、受,亦應屬他耶!若達多我許此業、果、身與彼我合,故如耶,若達多作、受。
論:一解脫時至一切我合故。
述曰:此又重責,如天授解脫,餘亦應爾,作業、受果并各別身,與諸我合故,所修證法,彼此我合故,不可但說唯屬此我,非彼我故,一人解脫,餘不解脫。量云:且如天授,一解脫時,餘未解脫者,一切應解脫;所修、所證法一切我合故;猶如天授已解脫者,所修者行,所證者理。此破初計。文各有十,三比量。又以業、果、身為因,難解脫宗,亦得為量。
論:中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總非,破離繫子計,彼復徵已。
論:我體常住至而有舒、卷。
述曰:此以常住難非舒、卷。舒、卷者,盈縮不定之義。量云:汝所執我,應無舒、卷;計常住故;如太虛空。
論:既有舒卷至應非常住。
述曰:此以卷、舒,難非常住。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常住;許卷、舒故;如橐籥風。橐謂囊橐,排袋之類,以內含風,起作用故。籥謂管籥、簫笛之屬,以內有風,起聲等故。此二中風,既隨囊、管,有其大、小、卷、舒之事,而非常住,我亦應然。
論:又我隨身至我體一耶。
述曰:初之二句以隨身故,難可分析;後之二句以可析故,難體非一。初比量云:汝、我應可分析;許卷、舒故;如橐風等。言隨身者,有卷、舒義,今以隨身顯事為難,不說同喻,義准應知。若以隨身為因,影為同喻故。後比量云:汝、我非實一;以可析故;如瓶、盆等。以前難破,令其可析,故得為因。或以隨身為非一因,汝、我非定一,許卷、舒故,如牛等皮。此破第二有五比量。
論:故彼所言如童竪戲。
述曰:結非調之,童者,小也;竪者,奴也。如小奴等戲於沙土,雖甚劬勞,無實可錄。汝等所計實我亦爾。
論:後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破獸主、遍出等計,彼却徵已。
論:我量至小至大身遍動。
述曰:第一量云:汝所執我,於一剎那應不能令大身遍動;以極小故;如極微等。此中難意如何小我,一剎那中,能令色究竟天萬六千由旬大身動轉。
論:若謂雖小至似遍動者。
述曰:敘彼救云,此我不能一剎那頃即遍動身,然次第而動,以迅速故,如旋火輪者。
論:則所執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汝所執我,應非常一,有往來故,如火輪等。諸有往來,皆非常一故。此有二量:一、難非常;二、難非一。合有三量破第三計,都合二十一比量,破三類執。此中破三種我,並同《廣百論》第二、第三卷說。
論:又所執我,復有三種。
述曰:即是第二,別敘三計,兼破小乘。於中有二:初敘計;後破斥。
論:一者即蘊。
述曰:此如《瑜伽》等四種計中,此即第一,有計我體,體即是蘊,二十句等。世間異生皆為此計。
論:二者離蘊。
述曰:即體非蘊。前說三計,皆是此攝。
離者異義,體異名離,不爾攝計,便為不盡。《瑜伽》四計,即彼後三。雖住蘊中,或住蘊外,或不住蘊,亦非蘊外,並離蘊計。
論:三者與蘊不即不離。
述曰:筏蹉氏外道名「犢子外道」男聲中呼。歸佛出家,名「犢子部」、「皤雌子部」,女聲中呼,即是一也。上古有仙居山寂處,貪心不已,遂染母牛,因遂生男,流諸苗裔,此後種類皆言「犢子」,即婆羅門之一姓也。《涅槃經》說犢子外道歸佛出家,此後門徒相傳不絕,今時此部是彼苗裔,遠襲為名,名「犢子部」。正量部等亦作此計。然《廣百論》第二、三卷唯有三種;《對法》第一、《瑜伽》第六及六十四、《顯揚》第十並有四種。然今此文列有三種,義寬於《瑜伽》,彼無第三,非即、離計。經部本計我亦非離蘊,偏破犢子,如《俱舍論》第二十九并三十說。然薩婆多等敘外道,計無離蘊者,以二十句等我見等中,唯即蘊故,如《毘婆沙》第八卷。問:為有離蘊計為我耶?彼答言:無。諸所執我一切皆緣五取蘊故,緣蘊外無不生心故。今者大乘說有離蘊計為我者,如《瑜伽》等說,然亦釋經:一切皆緣五取蘊起,至下當知。此據影像相分為論,必須有故;所緣緣體非無法故,非據本質,本質諸蘊或復無故。然今大乘影像而言,緣無心不生;本質而說,緣無心亦起。薩婆多說緣有心生,無即不起。經部師說緣無心得生,不要於有。大乘一念即俱得緣,獨無不生,俱無得起,故三宗別。
論:初即蘊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破我體即蘊我,應非我相。量云:我應非常;以即蘊故;猶如蘊性。彼宗所計我體即蘊,然體仍常,故為此破。破一比量亦准此知。
然《瑜伽》等更有別破,此既無文,不能具引。此總緣蘊而起我見,得為破也。
論:又內諸色至有質礙故。
述曰:自下別破二十句中五別計我,且破色我。量云:內諸色處定非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諸色。根及屬色皆名內色,唯破內色我,非計外我者。以外色無作,受用故。
論:心心所法至待眾緣故。
述曰:自下破餘四蘊。不恒相續,是間斷義。待眾緣者,籍緣起義。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故,待眾緣故;喻如燈聲。此既二因,比量亦二。四蘊非色,體類是同,合為量破。並如色蘊,別破亦得。此破於蘊計為實我,說假我者,亦不遮之。前破心所即行蘊少分,行蘊少分中不相應行。既與心所別,故應別破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
論:餘行餘色至非覺性故。
述曰:覺者,覺察。心、心所總名,心所法外餘行、外處及無表色,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虛空等。此中但合總為一量,行與色等各別為量,理亦不遮。因明之法遮他為論,言非覺性,不是翻顯心、心所性是覺性故,許為實我。此兼遮計,非必有執。合七比量破初計也。
論:中離蘊我至無作受故。
述曰:破僧佉等計也。量云:所計之我,應無作、受;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文中但有宗及同喻,因如所標,故略不敘。
文以一量破中計也。今助破云:所計之我,應非實我;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此下准作一一應思。
論:後俱非我至非實我故。
述曰:破犢子等也。彼宗計我與所依蘊,不即不離,然別有體,非常無常。
如《俱舍論》二十九卷敘難「依」義。今解:「依」者依止,蘊上施設,不即、離故。恐繁不述。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實我;因云: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如瓶、盆等。此中法言應非實我,簡別真如。真如依蘊,亦不即離,然非實我,故無不定。因中言「許」,無隨一過;宗等次第,准義釋文。彼計瓶等,依於四塵蘊等而立,然與四塵不即不離,故以為喻。
論:又既不可說至是我非我。
述曰:彼立五法藏,三世、無為及不可說。彼計此我非常、無常,不可說是有為、無為也。今者論主直以我、非我而為例也,應立量云:汝所執我,應不可說是我;許不可說是有為、無為故;如龜毛等。以二比量破第三計。若破俱句,他宗亦說我非俱句,不可說是我、非我故,犯相符過,又無同喻。今破是我,兼說非我,應定說是蘊,不應說非蘊。又量云:汝所執我,於我、非我聚義,亦應不可說;許不可說故;如有為、無為義。今者文意不令隨入我、非我俱句,故無過失。
論: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述曰:此總結也,合十比量破此三計。
論:又諸所執至為無思慮。
述曰:自下第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於中有四:初有思慮、無思慮破;二、有作用、無作用破;三、我見境、非我見境破;四、我、非我見境,我見不緣破。今總問前所執諸我故,言「諸」也。有思慮者,意。問僧佉,彼說神我,體是思故;無思慮者,問吠世等。然僧佉計神我體性常住,除自性外,二十三諦體性雖常,仍有轉變、無常之相。今難彼我,亦應同彼二十三諦,體、性俱應轉變、無常。
論:若有思慮至有思慮故。
述曰:汝我體應是轉變、無常;作用或有不起時故;如許大等。若不約用難,令體亦轉變,即無同喻;彼不許有滅無常故。若直難用,彼思慮用,有時不起故,犯相符過。雖自性體常,用是無常,無不定失;非共許故。又以體例,用亦應無常,相即亦得。
論:若無思慮至亦不受果。
述曰:即破吠世等,文易可知。量云:汝等實我,應不能作業,亦不能受果;許無思慮故;猶如虛空。作業、受果二比量也。即除僧佉,餘計神我,皆同此破。
論: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述曰:雙結二也。
論:又諸所執至為無作用。
述曰:更重第二,雙破前說,此即問定也。
論:若有作用至應是無常。
述曰:諸師作、受計各不同。作用而言,作受、作用並計是有、有用。量云:我應無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對數論,轉變如手等;若對吠世等,滅壞如足等。文勢雖合,義意不同。虛空、真如此無作用,故無不定。
論:若無作用至二俱不成。
述曰:無有一我無作、受用。若數論師無作者,用亦名無用。若動轉作用、勢用作用,勝、數俱無;《十句》說故;離繫子等,我有動轉。故是前門,餘是後門。又諸所計得解脫時,我並無用。無用量云:所執之我,應非實我;無作用故;如兔角等。虛空亦得無作用故,文言非實我,不言非實有,故彼真如非不定失。若爾,寧言常樂我淨?此非定實我,性離言故。言我者,是假說也。此無用計,諸執並非。無有一師計我無用,然破無動作、勢用之用,故得為難。或綺互破作、受之用,謂應量云:僧佉等我,應非實我;無唯作者用故;如虛空等。吠世等我,應非實我;無唯受者用故;如兔角等。此中遮無唯受者用,非許唯有受者用性便為實我。不爾,本識及僧佉我應是實我,但言兔角無唯受者用,不言兔角有作、受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詮門故。文結易知,故不別釋。
論:又諸所執至所緣境不。
述曰:此即第三,亦總徵前內、外道也。
論:若非我見至知實有我。
述曰:破本計「非我見所緣」。量云: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非我見之所緣故;如色、聲等。又此量意云:汝能緣我心、心所法,應不知我;非我見故;如緣餘心。文雖無救,以理為之。如緣真如心、心所法,雖不定作真如之解,得成緣如。緣我之心亦同於彼,雖不作我解,何妨得緣我。緣如之心雖不作「如」解,真如仍名「如」。心緣我見,雖不作「我」解,其我應名我見緣。故為此解,助破彼失。
論:若是我見至如實知故。
述曰:破彼我是我見所緣。量云:緣我、我見,應非倒見;如實知故,順所緣故;如緣色等心。外道小乘執有我者,所信之教皆許我見,雖順所緣,是顛倒體,斷之成聖。無我之心雖不稱境,違於染故,名非顛倒。如緣真心作有如解,即是法執;若作無解,雖不稱如,仍因成聖。
論:若爾如何至稱讚無我。
述曰:言至教者,至實教也,如《二十抄》。汝若言爾,亦有我見非顛倒者,何故汝教中我見染故,斷之成聖;要無我見,能得涅槃?故毀我見,讚無我也!此就他宗相違為難。
論:言無我見至沈淪生死。
述曰:汝宗自言:起我見者,沈淪生死,以是染故;起無我見,能證涅槃,以是淨故。今就彼宗,故得成難。
論:豈有邪見至沈淪生死。
述曰:此總結難:無我見是邪,能證涅槃,不順所緣故;我見是正,翻沈生死,能順境故。《廣百論》中亦作此難。
論:又諸我見至如緣餘心。
述曰:此下第四,總破前師,不須別說染、淨之惠。但汝所說緣我之見,今皆破之,無相符過。應為量云:汝緣我之見,不緣於實我,宗也;有所緣故,因也;如緣我外色等之心,喻也。文有次第,如是應知。然就彼計,皆有我見,不緣我生,如僧佉說:吠世史迦作者我見,不緣實我生,是橫計故。餘計相望,准知亦爾。故今此宗應有分別汝等,各別言非,橫計緣我之見,方成有法。今大乘意,欲顯但是緣我之見,皆不緣於實我生故,不須分別。此破能緣不緣我起。
次破所緣定非實我。
論:我見所緣至如所餘法。
述曰:此中量云:我見所緣,定非實我,宗也;是所緣故,因也;猶如所餘色等諸法,喻也。宗中如前,亦應分別,彼等各計有我見,境非實我故。
論:是故我見至種種計度。
述曰:此曲結也,如《瑜伽》、《顯揚》十六。《大論》皆緣影像自心相分為所緣緣,無有一我是相分者故,是但緣識所變蘊,蘊各別故,故言諸蘊。即計此蘊種種計度,故與小乘所說有異。
論:然諸我執略有二種。
述曰:破我之中,自下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若作三科,此即第二也。
於中有二:初別解二執;第二、如是所說一切我執下,總解二執。初中有三:第一,標執舉數;二、列執名;三、別解釋。此即初也。總舉有其二種,此中諸門,如別章說,謂迷諦總別諸識有、無,伏、斷位次,九品所攝。伏與不伏人、法二執,斷位麁細,分別、俱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別,如下當知。雖一有情無二十句等,然說法界,亦得有之。言「我執」者,顯非唯見心、心所法,皆名執故。
論: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述曰:此列差別:與身俱起,名曰「俱生」;後橫計生,名「分別起」。下別釋之。
論:俱生我執至故名俱生。
述曰:自下別釋,先釋俱生,後釋分別。初中有三:初釋俱生義;二顯其差別;三明斷位。唯藉內種起,與分別緣別。恒身俱者,解其「俱」義;而言「轉」者,解其生義。餘文易知。
論:此復二種至執為實我。
述曰:上總釋俱生,下別解差別。常相續者,顯恒起義。在第七者,顯執所依、緣;第八者,顯所緣境;起自心相者,顯緣第八,不親著也;執為實我者,不稱境知,故執生也。未得無漏,第七識中我執恒起,名常相續,緣恒具故,非如第六意識中執。何故相續唯在第七?略有二義:一、緣少故,謂眼、耳、鼻等,意、八、七識,或九、八、七、五、四、三,緣少故。若加等無間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所藉緣少故。第七恒續我執非餘,如第七卷緣多少說。二、由行相深及相續故。第八續而不深,第六深而不續,五識不深不續,第七具有,故唯第七非餘。此第七識本質,即以第八為境,由似一常,似實我相,故緣第八,七我恒行,影像相中亦無實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識自心之相。若從見說,名染無記;若從本說名,淨無記。以許染、淨故,雜種所生。
執此自心所變之相以為常一,不稱境故,名為執也;不稱本質,名為執者。五識亦應名為有執。
此約影像,依他為相。若約所執,當情顯現,亦名為相。緣第八者,即是本質。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論:二有間斷至執為實我。
述曰:在第六識,顯執所在。第六行相深遠,亦復間斷;第七深而不斷;五識斷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斷。故此我執,唯六識中五取蘊者,彰此俱生我見之境,不緣無漏。薩婆多中一切煩惱皆名為「取」,蘊從取生,或能生取,故名「取蘊」。今者大乘如《對法》說:欲貪名「取」,唯貪為體,染希五蘊,蘊能生取,蘊從取生,蘊立取名。緣蘊總、別,顯執行相。總緣五蘊為我,名「總」;別緣五蘊為我,名「別」,非二十句等別我見也,二十句見唯分別故。第七識中唯緣別識蘊,行相常定,我見一類,不可論其此總、此別,故與此殊。第七唯託第八為相,舉其本質,言起自心相。此中所言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者,是第六本質,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顯緣不著,妄生我解。又第六本質非定一法故,不別言,其實亦有,非無本質,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蘊等,皆起影像。
論:此二我執至方能除滅。
述曰:第三文也,顯執細微斷之所在。無始串習,體相微隱,故《十地》云:遠隨現行故,不作意緣故,是俱生義,故名為細。一、非世道伏;二、非初道斷,「初道斷」者,即見道斷;三、非地未滿,修道能斷,要第九勝道方斷,故言難斷。初簡修道不相應惑;第二簡見道一切;第三顯自行相細,勝道方除,故唯修斷。一、識分別:第六數斷,非第七。二、乘分別:第六識者,二乘數斷,非菩薩於六識中。三、習分別:若菩薩,數斷習,非種子;若二乘,種數斷,非習;不數斷者,道數數修;若數斷者,斷道俱數。於二乘中漸次行者,故唯修斷;若頓悟者,亦通見斷,先世間道伴已伏故。菩薩不然,不障地故,無超越故,然初、二果不能斷之,有覆無記第九品故。斷有二種:一、斷種;二、伏滅。今論斷種:第六識中二乘入聖道暫伏滅,要離自地,欲盡方斷,於金剛心方究竟盡。菩薩初地暫能伏滅,四地永不行,金剛心位方究竟盡。第七識中,二乘入無漏心,方暫伏滅,金剛心方斷盡。菩薩七地已前,入無漏心能伏,八地以上方永不行,金剛心方斷頓盡。故言數數修道,方能除斷。又總而論六、七。道數數修。斷有數數、不數數義。二乘斷彼第六識執種子,非習能數數斷。菩薩數數斷其麁重,名數數斷,其種子等道數數修,非斷數數,以十地中皆不斷故。第七識執要金剛心方能頓斷,三乘修道道數數修,方能除滅,非數數斷。此中二執行微名細,何故三心初斷名細?若言品類麁、細,初斷為麁,難易麁、細,先斷名細。此中言品類,修道下品名細,三心約難易故。初斷名細,亦不相違。以界第九品斷,名細,品類細故。有難斷,不名細,即三心中第二、三品;有名細,非難斷,即三心中初、中品等;有名細,亦難斷,如九品中下下品等。此中所說二我執故。三心約難、易以分麁、細,九品約行相以分麁、細,理不相違。此顯所斷,以作二解,又能治、所治,以分麁細。九品中從所治行相,名細,三品中從能治行相,名細,亦不相違。唯言生空斷者,一、通三乘;二、以行相而說。其實菩薩亦法空,斷勝生空者,簡異有漏及遊觀生空心,斷彼不能故。此說無間,非解脫道。
論:分別我執至故名分別。
述曰:此釋分別,文亦有三:內緣必藉,兼藉外緣,故於外緣說於「亦」字,非與身俱以來,顯異俱生。「要待」以下,顯分別義。言「分別」者,謂邪教分別及邪思分別,一「分別」言,通二處也。自下別解分別之執,餘文可知。
論: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述曰:顯執所在,間斷麁猛,故有此執。餘識淺細及相續故,不能橫計起邪分別。邪分別者,必有間斷及麁猛故。以第八識淺而不間;五,間而又淺;七,二俱無;故唯在六。
論:此亦二種至執為實我。
述曰:第一即是即蘊計我,二十句等,自心相等,如前二解。
論:二緣邪教至執為實我。
述曰:離蘊計我,餘義如前。心所變相,眾同分攝,隨其所應,依何法變。或以名教而為本質,起自心相,二重如前,不說二境總、別之相,如《樞要》說。
論:此二我執至即能除滅。
述曰:顯執相麁,斷之所在,違見道故,道生便滅,相見道中不斷之故,故論言「初」。又真見中有無間、解脫,無間道斷,異解脫,名「初」。此依種子。又解脫道能斷麁重,亦名為「初」。此約一心。若三心者,准法執說。雖有三品斷,望俱生者,總名為「麁」,行相猛,名為「麁」,初聖道除,名為「易斷」。此依二乘及行相,說言生空斷。菩薩亦通,以法空斷。
論:如是所說至或有或無。
述曰:此下第二,總釋二執,合說本質之有、無也。於中有二:初解所依有、無;後然諸蘊相下。解蘊我有、無,合有三解:一、七、六有無;二、修、見有無;三、即、離有無。隨義應說,從麁至細,展轉推故。即是他人及於己身,以為本質,並是此攝。能緣緣不著,皆名心外故。第七計我,心外唯有;第六計我,心外之蘊,或是於無,如吠世等。我無所依蘊故,說為無,俱生定有,分別或無。即蘊計我,本質是有;離蘊計我,本質是無。
論:自心內蘊一切皆有。
述曰:親所緣也,不問即、離計為我者,影像必有故,無少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還取自心,故皆緣蘊。此上總辨我所依也。
論:是故我執至妄執為我。
述曰:結成前義,影像相分必是蘊故,緣此為我,義顯大乘親緣,於無心不生也,成所緣緣,必有法故。
論:然諸蘊相至決定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解內心相對我有、無。內相依他緣生,故有;外境橫計故,定是無。
述曰:恐義無由故,引經證內心相有。言沙門者,息惡之義;婆羅門者,淨行種也。四姓之中一姓等餘三姓,或等所餘若天若魔若梵等也。此等總是能起計人所有我見,是能執惠五取蘊起所計境也。餘文易解。
論:實我若無至恩怨等事。
述曰:自下第五假設外徵,釋諸妨難。若三段科,第三文也。此中難云:若無實我,誰能記憶曾所更事,亦能了知一切境界,誦持經書,溫習文史,恩濟於彼,怨害於此,貪愛是財,嗔怒个物,種種事業?犢子部我亦能記憶,與外合問。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憶識等事;以無我故;如太虛空。下辨外救,有三問答:初文有五,文相可知。答中論主初皆却質。
論:所執實我至是事非有。
述曰:且如冥性未變為大等時,我未受用境,後大等生我,方受用。前無是事,無受境用;後有是事,有受境用。若是常者,破之!量云:汝之實我,後起受用時亦應不起用;以前與後,體無別故;猶如前時,即難我體有變易也。
論:前應如後至體無別故。
述曰:此中敘計,准前可知。量云:汝之實我,前無受用事時,應有受用事;即後體故;如後位時。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者,通前及後,二難之因。次外人救。
論:若謂我用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牒計非,次顯非理。
論:用不離體至應非常故。
述曰:此中二難,體用相例。量云:用應常有;許不離體故;如體。體應非常有;許不離用故;如用。外人計體不離於用故,為此因。
論:然諸有情至非於我宗。
論:若無實我至誰受果耶。
述曰:此第二段,文有其三,敘外人難。若無實我,無實作、受。既無作、受,法體應空。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作、受;以無我故;如龜毛等。次論主質。
論:所執實我至應是無常。
述曰:此有二量:我既常有,誰能作、受?言變易者,是體改轉,無常之義。量云:汝我應不能作業、受果;許無變易故,許體常故;如虛空等。諸執我常,皆無變易。今設遮計,亦得;若用轉變,令體無常,亦得。若用有變易,汝所執我,應體無常;許用變易故;如色聲等。若破僧佉,令體亦轉變,或隨卷舒,名為變易,故應無常。或是設遮。
論:然諸有情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敘正義,文易可知。心、心所法因緣力等者,謂由七識熏習種子因緣力故,阿賴耶識生於諸趣,相續無斷。六識造業,此并第八,亦能受果,於理無違。又心、心所即第八識,自許種子因緣力故,其現行識相續無斷。即此六識有時造業,并與第八,亦能受果,於理無違。又八識等心、心所法各自種子因緣力故,諸趣五蘊相續無斷,即此假者。六識作業,六、八受果,於理無違,除第七識。
外人又難:
論:我若實無至求趣涅槃。
論:所執實我至常為自害。
述曰:論主質云:我性既常,何能生死?量云:汝我不能輪迴生死;計無生滅故;如虛空等。既非苦惱,應不能厭苦,樂求涅槃;以是常故;如空無為。既執我常,復沈生死,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總結彼非。
論:然有情類至求趣涅槃。
述曰:敘正義也。然有似我,唯蘊所攝,和合假者,身心相續,諸生不斷。起煩惱已,復生諸趣,深厭此苦,便求涅槃,故無實我。
論:由此故知至妄執為我。
述曰:總結前非,述正義也,其文易解。就破外計,文總有四。其第三段別問答中,上來第一已破我訖,自下第二次破執法。於中有二:初破計;後解執。或有三:初總問答;次廣別破;後解法執。或分為四:第一,總問答;第二,別問答破;第三,合破小乘、外道;第四,解彼二執。或分為五:初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徵法非有;第二略答法體是無;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第五,解彼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論:如何識外至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第一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徵法非有。前所計我,識內、識外皆體是無,但應總問:云何實我不可得耶?今者彼法,識內可有,有似法故,但識外無,為簡他宗計識外有故。今問曰: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論:外道餘乘至理非有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彼問:法體無也。亦答識外,不答識中。
論: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述曰:為五段中,自下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於中有二:初是外道別問、別破;第二小乘別問、別破。就初外道別問、破中,初問,次破。此即問也。
論:且數論者至二十三法。
述曰:自下破也。於中有二,初別破:一、十三種大,外道計;第二,總束九十五種為四句破。於初別破十三計中,合為六破,至下當知。此即第一破數論也。文勢有三:初敘計;次破執;後結非。其間子細至文方科。謂有外道名「劫比羅」,古云「迦毘羅」,訛也!此云「黃赤」,鬢髮面色並黃赤故,今西方貴波羅門種,皆黃赤色也,時世號為「黃赤色仙人」。其後弟子之中上首,如十八部中部主者,名「伐里沙」,此翻為「雨」,雨時生故,即以為名。其雨徒黨名「雨眾外道」,梵云「僧佉」,此翻為「數」,即智惠數。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名「數論者」。此師所造《金七十論》,謂有外道入金耳國,以鐵鍱腹,頂戴火盆,擊王論鼓,求僧論議。因諍世界初有後無,謗僧不如外道,遂造七十行頌,申數論宗。王意朋彼,以金賜之,外道欲彰己,令譽,遂以所造,名《金七十論》。彼論長行,天親菩薩之所造也。下第四卷更當廣述。依《金七十論》立二十五諦,總略為三,次中為四,廣為二十五。彼論云略為三者,謂變易、自性、我知。變易者,謂中間二十三諦,自性所作,名為變易。自性者,冥性也。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勝性,用增勝故。我知者,神我也。中為四者:一、本而非變易。謂即自性能生大等,故名為本,不從他生,故非變易。二、變易而非本。一說謂十六諦,即十一根及五大,總十六諦。又說但十一根,唯從他生,名為變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三、亦本亦變易。一說謂七諦,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說并五大,合十二法。謂從他生,復生他故。四、非本非變易,謂神我、諦。廣為二十五諦者:一、自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業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於此九位開為二十五諦。問:自性云何能與諸法為生因也?答:三德合故,能生諸諦。三德者,梵云「薩埵」,此云「有情」,亦言「勇健」,今取「勇」義;梵云「剌闍」,此名為「微」,牛毛、塵等皆名剌闍,亦名「塵坌」,今取「塵」義;梵云「答摩」,此名為「闇」,鈍闇之「闇」。三德應名「勇」、「塵」、「闇」也。若傍義翻,舊名「染」、「麁」、「黑」,今云「黃」、「赤」、「黑」;舊名「喜」、「憂」、「闇」,今名「貪」、「嗔」、「癡」;舊名「樂」、「苦」、「癡」,今言「樂」、「苦」、「捨」。外人問曰:此我知者,作、受者耶?答:是受者,三德作故。問:既非作者,用我何為?答曰:為領義故,義之言境,證於境也。我是知者,餘不能知。又從冥性既轉變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自性本有,無為常住,唯能生他,非從他生。由我起思受用境界,從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長之義,自性相增,故名為大,或名覺,亦名想,名遍滿,名智,名惠。從大生我執。我執者,自性起用,觀察於我,知我須境,故名我執,初亦名轉異,亦名脂膩。有說我慢生五大、五唯十法。五大者,謂地、水、火、風、空。別有一物,名之為空,非空無為、空界色等。五唯者,謂聲、觸、色、味、香。有說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為我受用,先作五唯。量者,定義,唯定用此成大、根等。若約此說,色成於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見火而見於色;聲成於空,空成於耳,耳不聞空而聞於聲;香成於地,地成於鼻,鼻不聞地而聞於香;味成於水,水成於舌,舌不得水而甞於味;觸成於風,風成於身,身不得風而得於觸。此中所說,約別成義。有說五唯總成五大,五大總成五根者也。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亦皆總成,為用五唯須十一根,十一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彼能造,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即今西方猶有二諍。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五知根者,謂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業根。五作業根者:一、語具;二、手;三、足;四、小便處;五、大便處。此中語具,謂語所須口、舌等是;此中手、足,即分皮根少分為之。前取總皮,今取支故。又此男、女大遺根等有別作用,故別立也。次生心根,《金七十論》分別為體。有說此是肉心為體,神我以思為體,故因明說執我是思,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轉變擾亂我故,不得解脫。知二十三諦轉變無常,生厭修道,自性隱跡,不生諸諦,我便解脫。今破彼法,顯三德體非是能成,二十三諦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故言:三德所成二十三法。
論:然大等法至現量所得。
述曰:二十三諦由薩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體,皆是實有,無滅壞法,但是轉變,稱為無常。初從自性轉變而生,後變壞時,還歸自性。但是隱、顯,非後無體,滅名無常。體皆自性,更無別體,是實非假。此等皆是現量所得,我所受用。此顯二義:一、實;二、現量得。
述曰:自下破也。破中有三:初總非;次返問;後別破。此總非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此返問也。
論:大等諸法至應假非實。
述曰:自下別破。破中有三:初總破所成二十三諦;第二,薩埵等三下,別破本事三法能成;第三又三,是別下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諦。初破有三,此即初也。「大等」者,等中間二十二法第一,量云:大等諸法,應假非實;因云:許多事成故;喻云:如軍林等。然彼宗中許軍林等是假非實,以多法成不同瓶等。瓶等雖亦多法所成,能成多法,皆不相離,如大等諦,故皆實有。軍林相離,多法而成,故假非實。然體非是滅壞無常,分析之時,還歸自性。即是彼許世間有假,故得為喻。
然彼所計大等諸法,一一皆依三德所成,三事和合,能成大等。此言「所成」,不言「所生」,不違彼宗。然餘處中假說言「生」者,成生之「生」,非生起「生」,此生起、生後,有滅故。故大等因言多事成,若言三德所成為因,無同喻過。今但總言多事成故,因無過也。
若爾,五唯自宗亦說為多事成,豈不違宗。若據三假等說,相續假中所收,故無違教,亦非多事所共成故,以皆生故。
又彼宗計大等諸法多事所成,是現量得,以得色等時,亦得於大等。軍等多事成,然非現量得。
論: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述曰:難非現量得大等法第二,量云:汝之大等,亦非現量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軍林等。前已破假,故得為因。若爾,即有一分違自宗失,此許五大中四大并五唯量,皆多事成,現量所得。此亦不然!彼執是常,宗言汝執,故無過失。
又文中少應改,前宗云大等非實有境之現量所得,即簡自宗四大、五唯非實有境,現量所得。彼宗軍林等亦非實有境,現量所得故,故得為喻。
彼宗現量,即五知根、心平等根,然非彼宗軍林等物是實有境,現量所得故。今但遮實有現量之所得故,真如離言,故無有失。
論:又大等法至非三合成。
論:薩埵等三至亦三合成。
述曰:於中文有其八,量有其十。此中量云:薩埵等三,應三合成;許即大等故;猶如大等。彼宗大等,即是薩埵等三;薩埵等三,即是大等。薩埵等三是本法故,不從他成,大等不爾。故以三德例從大等多法而成。自下第二。
論: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述曰:又破自性。由此三事,即大等故,應如大等轉變非常。故立量云:薩埵等三法,應轉變無常;即大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別不極成過及無同喻過,故以轉變之言簡也。
論:又三本事至能體一故。
述曰:自下第三,以體例功能。量云:薩埵等三事體,應各有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功能多者,一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大等諸功能也。體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為量亦爾。就彼所執,故以為喻。
論:三體既遍至體無別故。
述曰:自下第四、第五,以體一分,例餘一分。量云:薩埵等三,一分轉變成法之時,餘之一分亦應轉變;此體即是彼薩埵等,體無別故。或云:許體遍一切故,如一分轉變者。此二比量,一、體無別因;二、遍一切因。若許一分變,餘一分亦變,即此三事無不變時,便違宗失。彼計此處變為山水,彼處即不變,自性之體仍遍一切故。
自下第六,彼計三種體、相各別,仍說和合,共成一相,以彼三體,例成一相。
論:許此三事至共成一相。
述曰:此中遮總合成一相,彼宗自許三體相別故。立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應有三;許即三體故;如體。
論:不應合時至體無別故。
述曰:第七,比量也。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時,應不能成一;三體各別故,或前與後,體無別故;如不合時,相實有三,變合成一。彼計三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時,故得為喻。
返為量云: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時,應亦能成大等;前與後體無差別故;如後成時。第八,彼言三體有異,其相是一,即救前難,故為此計。
論:若謂三事至體相是一。
述曰:此違自宗,體即相故,以體與相同、異。量云:汝本三事,體應無別;說體與相無差別故;如所成相。或相應三別;與體無別故;如三本體。以許相一,而事有三,故違自宗。自宗三體即是相故,不應三、一,由違自宗,故為一難。
自下第九、第十量云。
論:體應如相至三合成一。
述曰:此乃體用更互相即難。量有二:文有兩宗;因云體即相故,相即體故;更互為喻。其理可知。第三,合難二十四諦,唯除我體,前已破故。於中文有其五,第一難其總、別。
論:又三是別至應非一三。
述曰:又三是別,各別體故;大等是總,是一法故,非謂三成其大,遂異。此即乘前一相為難。三事和合,成一大等,大等名總,雖總、別不同,而性定是一;如金轉為環,非離環外別有金故。以本三事,從大等難。量云:汝許別三事,應是一非三;因云:性即總故;如總大等。以總大等從三難云:大等總法,應是三非一;因云:體即別三故;如三別性。此中論文更互相非,謂總非一,別非是三。彼若轉計言:誰言所成大等諸法各是一耶?三合成故,非是一相。其中諸相,實各各別,合故似一。
論:此三變時至是一色等。
述曰:第二,破轉計非成一相。「此三變時」者,謂三事轉變成大等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意說三體各變一相,即大等法體亦有三,非一相故。此上牒計,下正申難。「應如未變」三事本體,即應見三,如何見一?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應見三別;許有三故;如見三相體未變時。又若不和合但成一相,相中有三者,何故現見是一色等?世間現見色唯是一,而言但由三法成,故色等三別者,即違現量及世間過。量云:色等諸法,應各見三;體有三故;如汝三事。此難三體成三相義。次下更難成一相義:前第一翻難相應三,或應非一。雖似同此難,此難若成一相,失本三相及與本體,故與前失體、性各別。
論:若三和合至體亦應隨失。
述曰:此第三,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一相即大等。量云: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時,根本三相應無三相;即一相故;猶如一相。相既失本,體亦應然,相體一故。量云:成相之時,根本三體應無有三;以相即體故;如所成相。
論:不可說三至如何見一。
述曰:此第四文,由彼復計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總;二、別。
成相之時,所成大等,但見總一;根本三事,即見三別。今破於此。第一量云:大等總法,應非是總;即三體故;如三別相。以別從總為難,亦爾。又徵:三事所有總相若不是一,亦應見三;相即體故;如三事體。體應見一;即總相故;猶如總相。三事總相若有三種,不應見一;有三種故;如本三事。三事別相,不應見三;即三相故;如大等相。
自下第五,彼復計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謂初薩埵有一自相,及剌闍、答摩二事之相。餘之二法展轉相望,各有三相。相雜共成大等諸法,九相難了,遂見一相。其實於中各有三相,相雜而住。
論:若謂三體至故見一者。
述曰:此牒彼執。
論:既有三相,寧見為一?
述曰:下有五難:第一,既云各有三相,還應見三,如何見一?大等法中應見三相;相即體故;猶如三體。大等諸相或應見九;即本相故;如三體上所有九相。各三相故,不應見一;如前見色。此中一一更互為量,准為之也。
論:復如何知三事有異?
述曰:第二,比量。又此三中各有三相,共成大等。如何知三事各有異也?三事比量各有一種,且為一量云:汝薩埵、剌闍二法,應非薩埵、剌闍;具三相故;如答摩。或應此二即是答摩;有三相故;如答摩。既爾,如何知三事別?
論:若彼一一至待三和合。
述曰:自下第三,更難三德,一一應然。謂此三事,一應能成諸法大等,何假須三;具三相故;如三事合。量云:薩埵一法,應成大等;具三相故;如答摩等合時。若言緣闕一不成者,何所闕少而待三耶?若言要由三,三相合能成大等,故一本事不能成大等。
論: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述曰:此下第四,量云:又彼一一應有三體;體即相故;猶如本相。一一為量,或總為量。自下第五,總難大等,應無差別。
論:又大等法至應無差別。
述曰:量云:除大諦外,餘慢等法應與大無別;三合成故;如大。以大望慢等無別,既爾,以慢望大等無別亦然。二十三法展轉合有二十三量,汝若說言皆無別者。
論:是則因果至皆不得成。
述曰:總結違宗,是則大為因,慢為果;五唯量、五大、十一根無差別故;皆不成也。
論:若爾一根至一切根所得。
述曰:此顯無別不成所由,違現量過,即無差別,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無差別故;以互為喻,宗亦復爾。此有二量,且以一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應亦得之;以體無別故;如自所對境。境望於根,亦有是責。然《佛性論》亦有此難。
論:世間現見至便為大失。
述曰:前違現量,此違世間。
論:故彼所執至計度為有。
述曰:總結彼非,如文可解。第三文也。此中數論及與勝論各有十八部異執競興,如《別抄》記。自下第二,破勝論義:成劫之末,人壽無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晝避色、聲,匿跡山藪,夜絕視聽,方行乞食。時人謂似鵂鶹,因以名也,謂即獯猴之異名焉。舊云「優婁佉」,訛也。或名「羯拏僕」,「羯拏」云米濟,「僕」翻為食。先為夜遊,驚他稚婦,遂收場碾糠粃之中米濟食之,故以名也。時人號曰「食米濟仙人」。舊云「蹇尼陀」,訛也。亦云「吠世史迦」,此翻為「勝」,造《六句論》,諸論罕匹,故云「勝」也。或勝人所造,故名「勝論」。舊云「衛世師」,或云「鞞世師」,皆訛略也。勝論之師造《勝論》者,名「勝論師」。多年修道,遂獲五通,謂證菩提,便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愍世有情癡無惠目,乃觀七德,授法令傳。一、生中國;二、父母俱是婆羅門姓;三、有般涅槃性;四、身相具足;五、聰明辨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悲心。經無量時無具七者。後住多劫,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其儒童子名「般遮尸棄」,此言「五頂」。頂髮五旋,頭有五角。
其人七德雖具,根熟稍遲。既染妻孥卒難化導,經無量歲,伺其根熟。後三千歲因入戲薗,與其妻室競花相忿,鵂鶹因此乘通化之。五頂不從,仙人且返。又三千歲,化又不得。更三千年,兩競尤甚。相厭既切,仰念空仙。仙人應時,神力化引,騰虛迎往所住山中,徐說所悟六句義法: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此依《百論》及此本,破唯有六句義法。後其苗裔名為「惠月」,立十句義。於中略以三門分別:一、列總、別名;二、出體性;三、諸門辨釋。列總名者:一、實;二、德;三、業;四、同;五、異;六、和合;七有能;八、無能;九、俱分;十、無說。列別名者,實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閏;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業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申;五、行。同體是一,實、德、業三同一有故。異體許多,依九實故,而數不定。或總實異,或別實異,九實一一有細分故,和合是一。有能、無能體許有多,實、德、業三得果之時,或共、不共故。俱分亦多,實、德、業三各別性故。「無說」有五: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更互無;四、不會無;五、畢竟無。第二,出其體性。九實體者:若有色、味、香、觸,名「地」,以德顯地也;若有色.味.觸.及液.潤名水。若有色.觸名火。若有觸名風。唯有聲名空。別有空大。非空無為。亦非空界色。若是彼此.俱不俱.遲速。能詮之因。及此能緣之因名時。
若是東、南等能詮之因及能緣因,名「方」;若是覺、樂、苦等九德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我」;若是覺、樂、苦等九德,不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意」。此中以德顯其實體,諸德體者:眼所取一依,名「色」;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皮所取一依,名「觸」;一實非一實詮緣之因,名「數」;非一實者,二以上數,「量」有五種: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薩婆多:輕不可稱,若可稱者,但重相形,非是輕也。此微性亦爾,唯最微,名「微」。下短性亦爾。二、大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三、短性,唯二微果上有。四、長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五、圓性,有二種:一、極微,謂不和合父母真實極微上有。二、極大,空、時、方、我四實上有,以此四體遍周圓故。
一非、一實等差別詮緣因,名「別性」;二先不至物,今至時,名「合」。此意但取初合名「合」。此別有三:一、隨一業生。以手打鼓,手有動作,所生之合,業是動作也。二、俱業生。兩手相合,皆動作故。三、三合生。如芽等生,無有動作,與空等實合時,所生之合也。先二至物不至時,名「離」。此亦有三:初二翻合,如前可解。三是離生。先造實果由有他緣來,離別之果實便壞,與空等離,所生之離,名為「離生」。
依一、二等數,時、方、等實,遠覺所待,名為「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屬於數;此時、彼時,故屬於時;此方、彼方,故屬方等。此性翻彼,應知其相。覺有二種:一、現;二、比。謂至實色等根等合時,有了相生,名為「現量」。此宗意說:眼根舒光,至於色境,方始取之。如燈照物,聲、香、味觸四境,來至於根,方始取之。故遠見打鍾,久方聞聲,聲來入耳,方可聞也。根與至境,隣合之時,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現量體。比有二種:一、見同,故比。見不相違法,而比於宗果,如見煙時,比有火等。二、不見同,故比。見相違法,而比宗果。如見雹時,比禾稼損,見禾稼損,比有風雹。
適悅,名「樂」;逼惱,名「苦」;希求色等,名「欲」;損害色等,名「瞋」;欲作事時先生策勵,此名「勤勇」,發動勢是也;墜墮之因,名為「重性」;地、水、火三流注之因,名為「液性」;地等攝因,名「潤」;行有二種:一、念因;二、作因。現比智行所生數習差別,名「念因」,即智種子;𥎞擲等業所生勢用,名「作因」,行是勢用;十句多說作因,名「勢用」;念因名「行」。
「法」有二種:一、能轉,謂得可愛身因,即得生死勝身之因;二、能還,謂離染緣,正智喜因,即出世間之因,正智正因也。
能得生死不可愛身,苦邪智因,名為「非法」;耳所取一依,名「聲」。五業體者,若於上下虛空等處,極微等,先合後離之因,名為「取業」;「捨業」翻此;遠處先離,近處今合之因,名「屈」;「申業」翻此;有質礙實先合後離之因,名「行業」。「同」句體者,謂實、德、業體性非無,能詮、能緣之因,名「同」,此體即是舊大有性,諸法同有,故名為「同」。《俱舍論》云:總同句義也。「異」句體者,常於實轉,是遮德等心、心所因,是表實性心、心所因,但於實轉,異實之物。實由有此異於德等,故名為「異」。
「和合」體者,能令實等不相離而相屬,此能詮緣因,名「和合」。「有能」體者,實、德、業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造各自果,因定所須。因若無此者,應不能造果。「無能」體者,實、德、業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不造餘果,決定所須因。若無此者,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由有此,唯造自果,不造餘果。「俱分」體者,即實、德、業三種體性。此三之上總俱分性,地等、色等別俱分性,互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當舊所說同異性也。亦同,亦異,故名「俱分」。
「無說」體者,初、未生無,以實、德、業因緣不會而未得生之無為體。二、已滅無,以實、德、業或因勢盡,或違緣生,雖生而壞之無為體。三、更互無,以實、德等彼此互無為其體性。四、不會無,以大有性及實、德等,隨於是處不和不合,如彼處人不於此合,無為體性。五、畢竟無,以無因故,三時不生無為體性。此五既無體不可說,名「無說」也。
自下第三諸門辨釋。於中有五。一十句相望一多分別。大同.和合二唯一物。德.業.及異.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唯多物。實句一種亦一亦多。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地.水.火.風四是多物。
第二、十句相望,常、無常分別:大同及異、和合、有能、無能、俱分六句是常,非所作故。業唯無常,說是能作、所作事故。實、德、無說亦常、無常。九種實中,五是常,四分別,地、水、火、風非所作者常,父母極微非所作故。所作者無常,子微以去,皆無常故。餘五是常。二十四德中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離、彼性、此性、聲、香十四德是無常。其香唯地上有,設是極微上有,亦是無常,如下引文。故十四德唯無常也。餘十或常,或無常。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因門中言:火合為因,若地所有色、味、香、觸等,同類為因,從前同類為因生故。由此准知,香唯無常,唯地有故。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數中二性等數,別性中二別性等,量中大性、微性、短性、長性,唯是無常。圓性定唯是常。并餘色、味、觸、一數、一別性、液性、潤、重性及合,隨所依實,若常、無常,此等亦爾。總有十法通常、無常。五無說中,三常,一無常,一亦常亦無常。初未生無一向無常,與實、德、業生相違故。此若生時,無便滅故。已滅無、更互無、畢竟無三,唯是常性,不違實等故。不會無有常、無常,如地等實,覺樂等德,不相應故,一向是常。若自許德與自許實雖未相應,當必相應,一向無常。如常、無常,所作、非所作亦爾。
三、有質礙、無質礙分別:德、業、和合、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句唯無質礙。實句九中,四無質礙,謂空、時、方、我,餘五有礙。說意是微,如二微果,許大而亦有礙。有性及異雖文不說,亦是無礙。合九句無礙也。四、現量境、非現量境分別:此宗現量德句中覺,故彼論言:覺有二種,一、現;二、比。其業、有性并俱分皆現量得,論自說為諸根得故。無說句義非現量得,論亦自說唯比境故。和合句義唯識說為非現量得。實句之中地、水、火、風、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以上是現量得。下破順世及勝論中云:極微聚集,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故知耳也。餘空、方、時、我、意亦無文說,今解非現量得。德句之中,聲唯現境,其覺、樂、苦、欲、嗔、勤勇是我現境,文不說重,今解亦唯現境。重具德中水、火德故,總有八德,唯是現境。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德半,唯非現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及勢用十三德半,並通二種。此中勢用即行作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其異句義有能、無能,雖無文辨,並非現得。異但是差別實因,非如俱分,是實性故。有能、無能因之所須,亦非現得。總言業、有、俱分三唯現得。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五非現得。餘二通二。
五、常、無常中生果、不生果分別。唯識「唯」難常生果故,雖有六句,一向是常,三通常、無常,一唯無常。實中四種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常,能生果;有能是常,亦能生果,是作果時定所須故;餘五句全、空、時、方、我、意五實雖常,不能生果。論自誠說:德句准有能中說有得果,所須十,通常,德亦能生果。隨其所應,業雖生果,而體無常,非此所說。無說雖亦有常,不能生果,非根本故。
此中所辨唯識所須,其餘諸門實由幾德,名為有德,乃至廣說。幾是所知,非此所要,略不繁述,如《十句》說。
論:勝論所執至現量所得。
述曰:破中有三:第一敘宗;第二正破;第三結非。此即初也。今敘有二:一敘是實有;二敘現量得。若敘實有,破其六句,六句皆實。今言「多」者,顯非一法,三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破十句,九句實有,第十是無。多分實有,故實言多。現量得中若破六句,准下論文五現量得,說實等,五現量所得;唯言和合,非現量得,故說多言。若破十句,總句而言: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非現量得;餘五現得。然多實有中,五現得,四非現得,故言:多是現量所得。即一多言,通實現得。然說六句既是本計,故《百論》等不破十句,此論亦爾。然兼破十句,於理亦無違。
論:彼執非理。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他非。於中有三:初且總非;次外返問;三為別破。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問也。
論:諸句義中至如所生果。
述曰:此別破也。於中有五:一、總破諸句;二、別破實、德;三、又總破諸句;四者,別破大有等三;五者,總結破諸句義。或分為三:初總破諸句;二、別破有等;三、結破諸句。初中有三:一、總破;二、破實、德;三、復合破。若准五段科,初中有二破:一、破常諸句;二、破無常諸句。破常中有二:一、難生果;二、難不生。此即初也。
體是常住,能生果者,父母地、水、火、風及德中十種通常者,并有能句,常,能生果。破此量云:此等亦應體是無常;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子微已去皆能生果,體無常故。又宗如前;許有生果之作用故;如所生果。或總相言:諸句義中能生果,常者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論:若不生果至如兔角等。
述曰:此難不生果諸常住者,謂大有、同異、和合、無能、俱分五全是常;空等五實常者,皆不能生果。除無說句,以為喻故。又體是無,非所破故。今以唯識難之,不可以無作用難。真如、虛空為不定過,無作用故。量云:此等實常,不生果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許是常住,不生果故;如兔角等。彼宗畢竟無是常住故,以為同喻。因不言常,有不定失。或餘句無常者,雖不生果,大乘不許有實體故。設許有體,亦非離識,故無不定。然彼覺等既不離識,應犯相符。今言常住,即除覺等,覺等攝在異喻中故。又不言常,除覺等,以為同品亦得,文中宗等,准理應知。又兔角等,亦非離識,彼此共成。真如、空等,亦不離識,無不定過。
論:諸無常者至非實有性。
述曰:下破諸句體無常者。於中二破:一、難有質礙者;二、難無質礙者。此難有質。
實句中五地、水、火、風、意皆有礙。意全四本,父母極微是常,非此中破。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一、云汝此四種無常、有礙者,應可分折;有方分故;如軍、林等。唯得有質礙為宗,簡別他句無礙、無常者,無方分故。彼許軍、林體有方分,然可分折,多虛踈法成軍、林故。子實等不然,以體實有堅密,一處不可折故。軍謂四軍;林謂竹樹等。二、云此等諸法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軍、林等。父母極微有圓量德合故,無方分。其子微等上有方分。意雖有礙,量如子微,然無方分,體是常住,非此所破,無不定失。又以可分折故為因,難非實有,為第三量,已破之宗得成因故。然以理觀,唯此非實一句為宗,方分可折是二別因。彼宗理許可分折故,如斧等,斷成多分故。便、應二字文便故來,非則宗法,或有質礙為因,亦得。
論:若無質礙至有實自性。
述曰:此難無礙量,後之九句全是無礙。實句之中,空、時、方、我四是無礙。今破無常、無質礙者,即德句十四全,十少分,及五業全,除無說句中一全,一少分。謂未生無全,不會無少分,非離識故。今破彼云:汝宗此等無常、無礙法,除覺等外,應不離心、心所;有實自性,無質礙故;如覺、樂等諸心、心所。彼心、心所即德句中覺、樂等攝,無常、無礙,故得為喻,然無相符極成之失,簡覺等故。彼宗說為非離心等故。彼說:意實是有礙攝,亦非是心,形如芥子,我所須具,非謂心也。設若是心,其喻即有,能立不成。無質礙因此不轉故,同品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無過失也。然此文略,故無簡別。
論:又彼所執至如堅濕煖動。
述曰:自下第二,別破實、德。初總相對,以破實、德;後總結非堅、濕等別。此即初也。初中有二:初以德例實,實、非實攝。
地、水、火、風實句所攝,性是有礙;堅、濕等法是德句中觸,德所攝,而是無礙,俱身根所得故。今翻覆為量破之,以實地等,即德堅等。量云:地、水、火、風非有質礙,實句所攝;身根取故;如堅、濕等。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異,並在喻中。若但言非有礙,不言非是實句所攝,即有違宗失。有礙之言簡無礙,實句所攝,彼不說為無礙,實故。又對無礙堅、濕等故,故舉有礙。下德句等,無礙等言,亦准此釋。
論:即彼所執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此以堅等例於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此煖言等,等取動、觸、數、量、別性等十一法。彼說身根得十一德:一、觸;二、數;三、量;四、別性;五、合;六、離;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潤;十一、勢用,即行作因。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觸故。色德但在地、水、火三,風中無色。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見。
論:地水火三至准此應責。
述曰:即以地等例於青等,眼見為因,返覆為量,然不可言地非地攝,違自宗故。應言汝所執地,非有質礙實地所攝,非如所執實有自性,實句所攝,故不違宗。彼眼亦見十一種德,除觸取色,為量可知。
論:故知無實至實地水火。
述曰:此總結非彼地、水等,與堅等異。大乘之地即堅等故,會申正義,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只可以彼此相例,非實、非德地等非見。又言地等非別堅等,地等非見,不可說:色離地等無。文言雖總,意顯別也。
又應言:地等非眼所見;實句攝故;猶如風等。此中文略,亦非地等,是此意也。
彼不說地等、耳等,三根所取,故於此中但破見、觸。此下第三,重破實等。
論:又彼所執至應是無常。
述曰:實句義中有礙、常者,即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及意,彼為礙故。此等五法應是無常;皆有礙故;如麁地等。麁地等法彼自計執為無常故。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論:諸句義中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下破諸句無質礙法,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香、觸、聲五,及數等十種,業及大有、俱分三,色等性故,皆色根取。此無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等四。此中許言:明大有等,我宗不許,體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論說: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風;耳根即空。此於諸句,何法攝耶?由此正解,即實句空取聲之時,於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
且十一德對其自根,一一簡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三三合,乃至總對諸根說量。其義其多,此中文總,無簡略故。
論:又彼所執至如石女兒。
述曰:此十句中,除實句外,餘八句義皆是非實。然此唯取有體句者,意明唯識,翻返為量。且欲除實,破餘八句。量云:非實及覺、樂等餘德等八有體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汝許除心等非實句攝故;如石女兒。石女兒無法,彼此不許識外有性,除心等言,簡覺等者,恐犯一分相符過故,文略不簡也。然佛法真如即識性故,亦非離識,無不定過。虛空、擇滅等理非心外,然假為喻,就他宗比量。
又此中宗應云:汝執為簡所別,不極成過。又因雖有他隨一過,謂實中火等,非異德中觸。而就他宗為論,故無此過。
故因簡略,應云:汝許非實攝故,明自不許也。即是非實為因,破餘八句,一一別除,為八比量。
次以非有為因,破餘八句。
論:非有實等至如空花等。
述曰:不以非德等為因,以非有為因。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離於識。又有等是實等自性故,便舉之也。量云:非有性及覺、樂等外餘實等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許非有性之所攝故;如空花等。文略不簡覺、樂等也。此中簡略如前應知。此但除一,有八比量。若二二除,若三三除,乃至除八句,比量可知。前實等等多體法,今有等等一體法,又應別破九句。然多體法中,以實為首;一體法中,以有為初。例示餘也。
次下第四,別破有等性。
論:彼所執有至如實德等。
述曰:於中有三:一、破大有;二、難同異;三、破和合。初中有四,此即初也。彼計實等有法之外,別計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諸法。法若無此,即體非有,如龜毛等。故今破之。彼宗所執大有性者,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汝宗許是非無法故;如實、德等,等取業等。不言八句,有不定過。或但言離三句亦得。其異句等,非兩共成,無不定失。或遮決定相違,說八句勝,非無之因,唯彼許於有性上有故,許言簡,自隨一過。實等許非無,離實等外無別有;有性許非無,應實等外無別有,難令實外無別有性。
論:若離實等至如畢竟等。
述曰:此中總因。若異二、異三、異四、五,乃至異八皆得。若異八,一一有八比量,其二、三等,隨自計取。量云:若離實等八句之外,應非有性;汝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等未生無等。彼宗除實以外德等八句,及龜毛等,皆名異實,且以畢竟無為喻也。又今以八句義為有法,唯但以無為同法喻,更復難令有性之上,更應立有性。
論:如有非無至有別有性。
述曰:如有性非是無法,有性無別有性有,實等亦非無,如何別有有?立量云:汝有性,應別有有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此中因有不定,同異亦許體非無,不許有有故。彼非極成,故無不定。又總取所難之中,此中簡過,如前應知。已下所有比量簡過,皆准可知,更不繁指。
次更逐令無法之上別有無性。
論:若離有法至有別無性。
述曰:無性體非有,無上不立無,有法體非無,何須別立有?彼若言有法雖非無,不自有故,須有有。亦應無法不自無,無法之外別立無,此責恒齊何方遣難。
量云:汝第十句無法之外應別立性;因云:除大有、同異、和合等六句之外,有、無二法互相違故;如實、德、業。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即有不定過。為如實、德等,與無互違故。無法之外更別立性,為如大有等,無法互違故。無法之外不別立性,故今簡言除有等六。
論:彼既不然至唯妄計度。
述曰:總結非之。彼無既更不別立性,然者,有性應不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子段第二,難同異性。彼執同異是諸實、德等體性,非即實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論:又彼所執至如德業等。
述曰:實、德、業之性即是同異性,離實、德、業,理定不然。「勿」者,莫也,莫此同異性,亦非同異性。總立量云:汝所執實、德、業性應非實、德、業性;異實、德、業故;如和合等。此中無有自言相違,以宗中言汝執簡故,非我許有實等之性。而今復言非實等性,今欲違此,故無此過。然今宗中實、德、業三,其舉喻中復以德、業等而為喻者,此中應別簡云:汝之實性,應非實性;異實句故;如德、業。汝德性應非德性;異德故;如實業。業亦應然,准可知也,更互為喻。然此有別,而無總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為量可知。此中所言實、德、業者,即是各別當句為宗。言實等性者,即是同異性,故別也。文言如德、業,但舉實句之喻等;取德喻,謂實、業等;取業喻,謂實、德。
次又令實非實,德非德,業非業。
論:又應實等至如德業實等。
述曰:便破實等,非正所明。量云:實應非實;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更互相望為量,如實可知。文言「如德、業、實」等者,舉實喻,謂德業於德喻中,但舉於實,等取業句,及等業喻,謂實、德也。文中宗等,言皆簡略,但言實等,應非實等,異實等性故。二三等合,准前可解。
論:地等諸性至准此應知。
述曰:汝言地性,應非地性;異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亦爾。實中九種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十四;業有五種;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無量。第二准量云:地應非地;異地等性故;如火等。然豈不有違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不然,此則應言:汝所計地,應非實地,言簡別之。我宗之地,非實地故,是假立故,又非實句之中地故。彼計火等,亦非實句地,無不定過。前量應簡別,文言略故也。
論:如實性等至無別實性等。
述曰:難令離實等,無同異性。量云:實等之外,應無同異性;非唯一故;如同異性。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等德等性遮令同異有同異性,其實等性應更有實等性;非一法故;如實等法。實性者,同異性也。然實等各異,義相似,實等之外別立實等性。實等之性相似,亦非一,應更別立實等性。相似之言,簡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實等例。若總、若別皆有比量,此中但有總而無別,別數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無以實同性例,若破六句義即無違,若破十句,有不定失。異、有能等非一相似,無別性故。今者亦以為所立中,應令別有性,例同於實等,亦無過也。又非極成法,無不定失。
論:若離實等至有非實等性。
述曰:自下又以非實例實等難。謂離實等外,別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外,立有非實等性。且如除實、德、業以外,並名非實、非德、非業,即餘六句及無法是。有體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應有非實性;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相望亦爾。又雖知德等,皆名非實,其性即是非實性攝。然合八句,皆非實性及與無法,無別有一大非實性總該九法,故為量也。量云:除實餘九,應別有一總性;實、非實中,隨一攝故;如實句。此量雖成,然可直例,不令立實性,何須令立非實性也,便違自宗。若不爾者,即一德上他說亦有非實性,故犯相符過。非德等性,例亦應然,故論言等。
論:彼既不爾至唯假施設。
述曰:總結非也。彼非實既不爾,更無非實性,實等云何然,更有實等性。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論:又彼所執至如畢竟無。
述曰:自下子段第三,破和合句義。我佛法中,法不相違,假立和合。然彼所執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能和合法,能令實等不離相屬,相離不相屬,即不和合,故破之。量云:如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許非是有性及非實等八句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即兔角等。體是一法,舉非有為因;體是多法,舉非實為首。故因中言:非有實等。又性體別故,此中宗、因皆有所簡,如前可知。
論:彼許實等至而可實有。
論:設執和合至亦非實有。
述曰:若執和合亦現量得,如前實等道理,破之,亦非實有。量云:和合性,非實有;實等十句隨一攝故;如實、德等。實、德等前已破故,故得為量;此破轉計,亦現量得。上來總別破訖,自下結歸唯識之門而復總破。
論:然彼實等至如龜毛等。
述曰:自下第五,總破六句。然彼計無,非離識有,故但破九。初破實等離識自體竟不可得;次破緣實等智,非是緣實等現量智。初比量云:彼計實等,是有法也,非是緣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是法也——合名為宗;汝許是所知故;如龜毛等。此無異喻。彼宗計此實、德等句是緣識外實有自體,現量所得,故今非之。現量者,能緣也,此中遮非是緣離識外境,自體現量智之所得;非是緣不離識境,假有自體現量所得。義雖是緣不離識境心等所得,非必現量所得故。其實等句義,彼宗說是離識有體,能緣彼心,是名現量。彼實等句是此現量所得。謂實等句義,是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今者非之。復言緣者,恐濫持業釋,言其離識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若以離識實有自體屬其能緣現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離識實有自體,覺等即是心、心所故,犯違宗過。為簡此過,故說緣言,顯依士釋。緣顯能緣,非離識有體實等句義之現量得。又若不言緣,即無所簡,其覺、樂等亦入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說為不離識,現量得故。由此應合實等句,義總為二分,謂彼覺等心、心所法總為一分,除此以外法為一分;其能緣法總為三分:一、唯緣實等非心、心所法;二、唯緣覺等心、心所法;三、合二為境,若論說言。然彼實等非唯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為簡德中覺等不離心故,恐犯違宗及相符故。說「唯」字者,簡別緣實等。可置「唯」字通緣二者,即簡不盡。以覺、樂等亦從實等,是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實等亦從覺等,是不離識,實有自體,現量得故。今為簡盡,但應總言:非緣離識等。其總緣者,亦所簡故,為簡如是種種過失,故但說緣,不言「唯」等。此中總為但有一量,准能緣智各別有九比量,若二二、三三合,義准應知。
論:又緣實智至如德智等。
述曰:第二,量云:緣實之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彼計緣實智生之時,假合生者,謂緣九實及大有及異,隨所有德,同異等實性,發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生,亦緣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緣實,現量智攝。緣實之智亦假合生,應非緣實現量之智。若作此解,無獨緣德等智可以為喻,必合緣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作此解。緣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顯藉多法,藉因託緣,智方生故。謂如意緣實時,藉我及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緣方生。緣於實句,其德、智亦爾。有及和合亦爾,許有別緣有及和合以為境者。然不要與實、德等境合,方能緣之,以能緣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無過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後解境可唯一,藉多緣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計緣實之智,即是緣於離識之外實之現量,今正非之。此智非是緣離識之實現量智義也。
論:廣說乃至至如實智等。
述曰:此為例破,如文可知。此破六句,故至和合義及九句,一一為之,并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應思。前破境實,非緣離識現量所得。今意正破緣離識實等智,非現量智。意明前實是非緣離識境之現量所得,後實智非是緣離識境之現量智攝。其眼識等,雖緣多色,假合而生,非緣實智,無不定失。前說和合非現量得,今遮現量者意,故不相違。准此知境六皆現量得。又解境據本計,破五非現量所得。智據末計,破六非現量智。影互顯也。
論:故勝論者至妄所施設。
述曰:此即第三,總結非也。意明唯識,心所變作故,是妄情之所施設。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執,即不平等因計也。若言「莫醯伊濕伐羅」,是大自在天;若長言「摩醯伊濕伐羅」,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佛陀」,是覺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事大自在天者執。彼計此天,法身遍常,身如空量,無別居處,其變化身別有住處。
論:有執有一至能生諸法。
述曰:此中有二:初敘;後非。大自在天,一、體實有;二、遍一切;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類計,西方極多。初敘計也。
述曰:論主總非,他返徵已。
論:若法能生至非真實故。
述曰:自下別破有二:初破本宗;後難救義。初有五量:第一,立量破其常住,從下向上,為因為宗。或以義取,如理應思。量云:大自在天決定非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餘能生他者,必從他生故。此中所說能生他因,得下貫通遍、實二宗。然下即以所破訖法而為因故,相乘為論,不然即有隨一不成,以彼不許大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決定非遍;以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真實;以不遍故;如盆等物。今此既以非真實為法,即簡心、心所等法,是虛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不爾,故許遍也。
論:體既常遍至頓生一切法。
論:待欲及緣至違一因論。
述曰:此違自宗。汝復若謂體雖遍常,以待樂欲,并及緣故,諸法不一切處及一切時生者。今汝宗言:唯大自在一法為因。復言:更待諸眾生欲及諸法緣,即多法為因,豈不便違一因生論。
論:或欲及緣至因常有故。
述曰:大自在因一切時有,以是常故,何不眾生欲及緣一切時頓生?量云:汝言無欲及緣起時,欲、緣應起;許自在天體恒有故;如餘起時。此同《瑜伽》第六、七說,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計,准上應知。
論:餘執有一至虛空我等。
述曰:梵即梵王,此事梵王者計。此下皆從所執、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爾。有外計此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或計有一時是常,是一,能生諸法。有計方亦爾,是一,是常,能生萬法。此破能生,別有一計,上破實有,勝論等計,故不同也。本際者,即過去之初首,此時一切有情從此本際一法而生,此際是實,是常,能生諸法。古人云:諸部有計時頭眾生,與此同也。自然者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號曰「自然」,能生萬法。如此方外道亦計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萬法。虛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稍與彼同。虛空亦然,別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別有一我,能生萬法。前破實有,今破能生,故前、後別。宿作因等非一,故論言等。
論:常住實有至皆同此破。
述曰:以上諸法皆是一物,是實常住法,具諸功能,生一切法,與大自在義相似故,合例為破。然以不如數、勝論等,別有熾盛多部類故,不標其名,各各別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顯揚》十一、十二、十六、《大論》中及《廣百論》,方知此等外道名計。
自下第五,二聲論師合一處破。初敘二計;後正非之。
論:有餘偏執至表詮諸法。
述曰:明論聲常,是婆羅門等計。「明論」者,先云「韋陀論」,今云「吠陀論」。「吠陀」者,明也,明諸實事故。彼計此論聲為能詮,定量表詮諸法。諸法揩量,故是常住。所說是非,皆決定故。餘非揩量,故不是常。設有少言,稱可於法,多不實故,亦名非常。梵王誦者,而本性有,然聲性非能詮。下破之中,彼無同喻,為不定過。
論:有執一切至方有詮表。
述曰:待緣顯者,聲顯也;待緣發者,聲生也。發是生義,聲皆是常。然有時聞及不聞者,待緣詮故,方乃顯發。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無為,於一一物上有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此音響是無常;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音亦無常,如大乘真如萬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詮聲,其音但是顯聲之緣,非能詮體。此通破聲顯、聲生,計內、計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敘,今不繁述。今破計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攝諸計盡。
論: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總非他失,他還返徵。
論:且明論聲至如所餘聲。
述曰:破初婆羅門等計。量云:汝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詮故;如所餘聲。餘聲即是非明論外,餘一切聲,以彼聲性非是能詮,故無不定。
論:餘聲亦應至待眾緣故。
述曰:破第二師也。此言「餘者」有二義:一、計餘,是前明論者計之餘也;二、聲餘,前計少分,今計全故。又前破明論聲計,今破彼聲外之常聲,故云: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待眾緣故;如瓶盆等。然彼所計聲性與聲別,聲性即是所發音響聲之體,故今總言非常聲體。若破所發音聲,言非常聲;若破聲性,言非常聲體,聲及聲性合名聲體。若但言非常聲,他以聲性例所發音為不定過。若言非聲,即違自宗,故但總言非常聲體。又簡真如雖待緣顯,非常聲體故。因云「待眾緣」者,若言待緣顯,即聲顯成自生俱不成。若言待緣生,即自生成顯不成。為對二宗,自無有過,故但總言「待眾緣」故。若言待眾緣生顯故,文繁無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計也。
論:有外道執至而體實有。
述曰:於中有二:初敘計;後破之。此初也,即是順世外道所計。此唯執有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稟此而有,更無餘物。後死滅時,還歸四大。其勝論所計父母極微,此亦兼破。然此勝論更許有餘物,順世不然,執實、執常、執能生麁色,此是因也。又勝論師及此順世執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與所依父母本許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許大,乃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本極微是常,子等無常,亦是實有。色是德句,極微非色。今言色者,以自宗義說彼法體。然只地、水、火、風四有極微,餘無極微,謂色、聲等。
論: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初論非云,彼非應理。彼次返詰,所以者何。
論:所執極微至體應非實。
述曰:下破有三: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麁色;三、合破二。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實難。順世極微及與衛世皆無方分,唯有圓德。然今設破若有方分,即立量云:所執極微,體應非實;有方分故;如蟻行等。彼許蟻行有方分非實有,故以為喻。文中非次,准量應知。又以佛法義徵,可有擬宜之方分故;如蟻行等。
此即破實。次第二無分不生難。
論:若無方分至生麁果色。
述曰:又汝根本執無方分者,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麁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麁果色,故以為喻。
此即有分。及無分難。次第三能生非常難。
論:既能生果至極微常住。
述曰:汝之極微應非常住;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果即子微等。
上來初有方分難父母實有;次無方分難能生麁色;後能生果難父母常。總破能生父母本極微竟。下破所生果,於中有二:無常極成,故不須破。次下第一,難所生之果,不麁於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應非實有,第二方是難果實有。初中有四:一、合破順世、勝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德合下,唯破衛世麁德合救;第三,合破順世、衛世遍在自因之救義執;第四,合破順世、衛世果多分合故成麁救。
論:又所生果至不名麁色。
述曰:此中量云:所生之果色,應不名麁;與本極微等故;猶如本極微。又應返難:極微應是麁。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名細;與麁量等故;如麁果色。
又彼執。地等所生麁果。眼根等色根所取。父母極微非色根取。以極微細。非色根取故。
論:則此果色至便違自執。
述曰:自下破麁果色應非色根取。量云:所執實麁果色應非色根所得;與極微量等故;猶如極微。若不言實色根所得,即違自執,自執許色根得諸麁色果故。
論:若謂果色至色根能取。
述曰:此下第二,唯勝論師計。彼轉計言:所生果色與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量德合故,雖與極微量等,非麁,似麁色根能取。然本極微非麁德合故。
論:所執果色至無麁德合。
論:或應極微至處無別故。
述曰:此中量云:或應本極微有麁量德合;與麁果色處無別故;如麁色果。以量既等,即一處住體相涉入,名處無別。文無別因,意說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義。子微今以量無別為因,顯父母亦得;父母以處無別為因,顯子微亦得。互影顯也。
論:若謂果色至可名麁者。
述曰:此下第三子段,合破勝論、順世二師。謂彼救言:前言果色等於因量,誰謂所生一色之果唯與一个極微量等?今云等者,等如二个父母極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於彼,故可名麁。
論:則此果色至處各別故。
述曰:此正述難。極微所生一果色,體應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極微,處各別故;如父母極微。此但應言:如二極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但可總相相即,言如因量。又文中少此意,欲顯一子微居父母二極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云如所在因處各別故。量云:所生色果,體應非一;在此東者非西,處各別故;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論:既爾此果至色根所取。
述曰:既子微為二,如父母極微還不成麁,由此麁色如父母極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說。
論:若果多分至何用果為。
述曰:下子段第四,合破救義。若彼遭難,復設救言:果色一一細分之時,即非是麁;多果色合故;成麁者。今難之云:即多父母因極微合時,足得成麁,及足成與色根為境,更用子果麁色何為?彼執父母極微眾多雖合,仍不成麁,果色不然,合即麁故。今立量云:多父母極微合應不成細;量等麁果故;如麁果色。果色多合,應不成麁;量等極微故;如父母極微。彼說父母極微設和合時,亦非根之境;麁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極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又立量云:多極微合,亦應成麁;許多合故;如麁果色。彼許多極微雖合,不成麁故也。多極微合,應成根境;許多合故;如麁果色。
論:既多分成至前後相違。
述曰:此下第二,破所生果,體是實有。果既多分成麁,應非實有;多分成故;如軍林等。又汝所執前後相違,前言:果色子微一物雖麁,仍量等彼一因之微。既被難已,云:量德合;又復轉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麁,元非一物。又多分成,復稱實有。故是前、後相違轉執。
論:又果與因至如二極微。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合破父母及子。又麁果色與因極微俱有質礙,亦應不得同一處住,如二極微。二極微有礙,即不得同處,如何因、果二色俱有礙,遂得同處?同處者,即相涉入義,謂所生果色涉入因極微中,故為此破。上來意爾。此中比量雖非次第,如文具有。量云:麁果與因父母極微應不同處;許有礙故;如二極微。
論:若謂果因至藥入鎔銅。
述曰: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鍮石之藥入於鎔銅。沙得水而不增;銅得藥而不長。即水入沙腹中;藥入銅裏。因極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無違者,牒彼計也。
論:誰許沙銅至非一非常。
述曰:今破之云: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此即不許沙體受水,但入二沙中間空處,不入一沙體之中也。亦應果色入二極微中間空處,不入一極微之體中,謂藥入銅亦復如是,即是造金鍮石是也。謂藥於銅中安,變成金時,藥但入銅之空隙處,非入極微之中。是此宗義,此顯不入義。下就宗難:若果色入因極微中,應如沙受水而離,謂水入沙中,二沙即相離遠,不是水微入沙之中。一、量云:汝宗水入沙,應離非一;許水入中故;如二沙中間。二、或子微入父母極微腹中,亦應離,非一;許入中故;如水入沙。三、又二微相觸,如麁物相擊,體不相受,遂即離散。汝何言果色入因極微之中,因極微體應離散;為果微所觸故;如麁物相擊。又藥入鎔銅,入其間隙,二極微不相入。雖居間隙,藥令銅極微變為金者。量云:果色設許入因極微之間,亦應變彼因極微異本;許入極微腹中故;如藥變銅也。故論言:應離變者是也。水入沙而離,或相擊而離,藥入銅而變也。沙離,故非一;藥變,故非常。汝極微亦應爾,非一,非常,如銅、沙等。
論:又麁果色至彼應如此。
述曰:此中《二十論》言:「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并難見細物。」破衛世計,今亦同之。果色是一,如得此一處、一分時,一切處、一切分亦應得,以彼、此一故,彼應如此。論雖為比量,但舉一邊,亦應言:此應如彼。大乘以理,無實一物,乃至一極微,亦無實一,是假立故,無不定失。今破實一也。
論:不許違理至虛妄計度。
述曰:不許,違理者:謂若不許得此,即得彼,即違彼、此是一體之比量理也。若許,便違世間之事。進隨自宗得,違事不成;退隨他不得,違理不成。此即近結。若遠結者,進從於他,便違自教;退隨自教,有違理失。故是所執,進退不成,但是妄情所計度也,結歸唯識。
論:然諸外道至不過四種。
述曰:就破外道中。上來別破十三外道法訖。已下第二總攝為四種。於中有二。初總後別。此總舉訖。
論:一執有法至如數論等。
述曰:此即僧佉自部之中分為十八部,故今言數論等,或他外道等,非一。彼說:勝論所執大有、同異,我自宗中不離有體法外別有此二性。二性即法體,法體與此一故。有等性者,等同異性也。不言同異,言等性者,顯有等是彼性故。又等同異,顯類別故。以是法性,故別破之。
論:彼執非理至體無差別。
述曰:此非之也。第一,違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是一,無差。汝既執有體法即是有性,但是有體法有義不殊,皆是有故,故有體法應無差別。今立量云:汝唯量等,應無差別;即有性故;如諸法非無。諸法非無,即是有性,有性皆無別。其有性既無差,法亦應爾。故以為喻。
論:便違三德至諸法差別。
述曰:此違自教及違世間。汝宗二十三諦自望雖無別,以體即自性故,而許三德及我四法有別。故論中言:三德及我。又汝三德及我四法皆應無差;即有性故;如二十三諦。二十三諦體無別故。若言一切悉皆無差,豈不自違宗意?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諦差別體相。又違世間現見可知。此破大有,即有三違:一、比量;二、自宗;三、世間。
次難同異性。
論:又若色等至青黃等異。
述曰:但言色性,即一切色,無有差別。一切色法皆有變礙,為色性故,諸人共許。今立量云:此青、黃等色應無差別;即色性故;如色性。色性,一切色是一,諸色皆色性,故以為喻。問:破一切法即大有、同異,今佛法豈離法外別有大有等耶?答曰:我但破汝之非,非我即為定也。
論:二執有法至如勝論等。
述曰:勝論自部亦有十八,故復言等,計前已敘。
論:彼執非理至體不可得。
述曰:此總破也。汝大有外,一切法體應不可得;非有性故;如已滅無。即舉五無之中一也。
論:便違實等至現見有物。
論:又若色等至非眼等境。
述曰:難色若非色性,應如聲非眼境。量云:汝色應非眼境;非色性故;如彼聲等。此中色等言,即等取自所依三大及餘眼境者,恐有不定過故。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後言等。問:若難色非眼境,豈不違宗、世間、現量等過?答:彼所執色,通常、無常,是無礙,德句收者。佛法不許有法,既言汝所執色,以別其宗,故無違教、現量等過。
論:三執有法至如無慚等。
述曰:即是尼揵子,今正翻云「離繫」,亦云「無慚」,即無羞也,離三界繫縛也。以其露形,佛法毀之曰無慚,即無慚羞也。言「等」者,種類非一故,其有等如共相,一切法體不無,體皆同故;法如別相,相狀異故。如共故非一,即別法體故,非異。不是別計有大有等而說亦言。同異性亦爾,一切色同一、同異故,此表成俱。其第四師遮即違此說,義亦同故。
論:彼執非理至一異過故。
述曰:「一」同初過。「異」同第二過故。
論:二相相違至俱不成故。
述曰:一、異既相違,如苦、樂體異,一、異體應別;二相違故;如苦樂等。一、異體同,俱不成者,一、異不應同體;相相違故;如苦樂等。一即非一,體即異故;如異異即非異,體即一故;如一。言「俱不成」,一、異二法俱不成故也。
論: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述曰:汝一切法應皆同體;許相違法得同體故;如一、異相違。一、異相違,許同體故,一切法成一體也。
論:或應一異至理定不然。
述曰:一故一切法同體,異故諸法體不同,如杌似人牛,說為人牛,是假,非實,而義說故。此中量云:汝一、異應假,非實;二相違法一處說故;如似人牛。
述曰:如邪命等者,即是阿時縛迦外道,應云「正命」。佛法毀之,故云「邪命」,邪活命也。此執非一,故亦言等。
論:彼執非理至同異一故。
述曰:謂若言非一,同前異過;若言非異,同前一過也。彼若復言:不須別言若非一,同前異破;別言若非異,同前一破。應一時言:非一、非異。
論:非一異言為遮為表。
述曰:此問定也。
論:若唯是表應不雙非。
述曰:雙非非表故,如云:石女無兒,無女。雙無之言,無所表故。
論:若但是遮應無所執。
述曰:量云:汝應無所執;但遮他故;如言:石女無兒、女等。汝所執法,即是所表,云何言:遮都無所表?無所表故,應無所執,以無執故,何所競耶!
述曰:若遮時,無表故;若表時,無遮故。此二相違,如何言一?汝之表、遮,應非體一;相相違故;如水、火等。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論: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述曰:何所名目,但是戲論,俱無所成。
論:又非一異至決定實有。
述曰:即違世間有一、異物,謂青是一,與黃為異故。以雙非故,即無有法,便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一、異相違,非實有故,如何非一、異,豈色與色非一,與聲等非異?
論:是故彼言至勿謬許之。
述曰:總結非也。此唯矯詐,復苟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謂為中理。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
述曰:初發論端,略以五門解釋:一、辨教時、機;二、明論宗、體;三、藏乘所攝;四、說教年主;五、判釋本文。
第一、辨教時、機,於中有二:初辨說教時會;後辨教所被機。辨說教時會者,如來設教,隨機所宜。機有三品不同,教遂三時亦異。
諸異生類無明所盲,起造惑、業,迷執有我,於生死海淪沒無依。故大悲尊初成佛已,仙人鹿苑轉四諦輪,說《阿笈摩》,除我有執,令小根等漸登聖位。彼聞四諦,雖斷我愚,而於諸法迷執實有。世尊為除彼法有執,次於鷲嶺說諸法空,所謂《摩訶般若經》等,令中根品捨小趣大。彼聞世尊密義意趣說無破有,便撥二諦性、相皆空,為無上理。由斯二聖互執有、空,迷謬競興,未契中道。
如來為除此空、有執,於第三時演了義教《解深密》等,會說一切法唯有識等。
心外法無,破初有執,非無內識,遣執皆空。離有、無邊,正處中道,於真諦理悟證有方,於俗諦中妙能留捨。又今此論爰引六經,所謂《華嚴》、《深密》、《如來出現功德莊嚴》、《阿毘達磨》、《楞迦》、《厚嚴》,十一部論:《瑜伽》、《顯揚》、《莊嚴》、《集量》、《攝論》、《十地》、《分別瑜伽》、《觀所緣緣》、《二十唯識》、《辨中邊》、《集論》等為證理,明唯識三性,十地因果行位,了相大乘,故知第三時,中道之教也。如《瑜伽論》第七十六,《解深密經》廣說其相,此約機、理漸教法門以辨三時。若大由小起,即有三時年月前後,《解深密經》說唯識是也。若頓教門,大不由小起,即無三時前後次第,即《花嚴》中說唯心是。
初成道竟最第一說,此約多分。今論所明,二種皆是。若對不定姓,大由小起,即第三時教。若唯被菩薩,大不由小起,即頓教也。此顯頓、漸無別定教,〈入法界品〉五百聲聞亦在坐故,如《樞要》說。辨教所被機者,依《瑜伽》等,有五種姓:一、菩薩;二、獨覺;三、聲聞;四、不定;五、無姓。此論第三云:入見菩薩皆名勝者,證阿賴耶故。正為說。又見道前,已能信解,求彼轉依,故亦為說。又云:無姓有情不能窮底,故說甚深。趣寂種姓不能通達,故名甚細。由此論旨,唯被大乘及不定姓趣菩薩者,非被獨覺、聲聞、無姓三種機也。故所被機,必唯上品,所顯幽旨,亦離二邊。浩污包括,難可詳矣!依《楞迦經》被五種姓,依《大般若》被四種姓,《莊嚴論》等與此稍異,如《樞要》說。
二、明論宗、體,於中有二:初明論宗;後彰論體,皆如《樞要》說。明論宗者,諸愚夫類從無始來,虛妄分別因緣力故,執離心外定有真實能取、所取,如來大悲以甘露法授彼令服,斷妄狂心,棄執空、有,證真了義。《華嚴》等中說一切法皆唯有識,天親菩薩為利有情,令法久住,依如上教,製《三十頌》,明唯識理。文義周圓,離於廣、略。
後護法等,依上經論,採撮精要,廣釋頌文,名《成唯識》。故此即以唯識為宗,識有,非空;境無,非有,以為宗也。雖具明諸法,皆不離識也。明論體者,依《瑜伽論.攝釋分》初第八十一說:經體有二:一、文;二、義。文是所依,義即能依。由能詮文,義得顯故。龍軍論師、無性等云:謂佛慈悲本願緣力,其可聞者,自意識上文、義相生,似如來說。此文、義相雖自親依善根力起,而就本緣,名為佛說,佛實無言。此若依本,乃無文、義,唯有無漏大定、智、悲。
若依自識,有漏心現,即似無漏文、義為體;無漏心現,即真無漏文、義為體,此即如來實不說法。故《大般若》四百二十五、《文殊問經》等,佛皆自說:我成佛來,不說一字,汝亦不聞。論說聚集,顯現為體,此即無性、佛地一師作如此解。護法、親光等云:或宜聞者本願緣力,如來識上文、義相生,實能、所詮,文、義為體。若依本說,即真無漏文、義為體。故《瑜伽論》六十四卷引《叔攝波葉喻經》云:我未所說,乃有爾所。《二十論》說: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是故世尊實有說法,言「不說」者,是密意說。此論根本既是佛經,故出體者應如經說。此釋雖二,然此論主無不說法,取後解也。總論出體略有四重:一、攝相歸性,皆如為體。故經說言:一切法亦如也,至於彌勒,亦如也。二、攝境從心,一切唯識,如經中說「三界唯心」。三、攝假隨實。如不相應,色、心分位,《對法論》說是假立故也。四、性用別論。色、心假、實,各別處收。《瑜伽論》說色蘊攝彼,十處全等。上來第二、第四體訖。自識所變,則是第二攝境從心。并言佛說,乃是第四、性用別論。聞者似法,說者真教,俱淨法界平等所流。約本為言,此教亦以真如為體,此即第一、攝相歸性。能說、能聽所有名等,聲上屈曲,離聲無體。故假從實,體即是聲,此即第三、攝假隨實。《對法論》云:成所引聲,謂諸聖說。
雖出四體,所望不同,以理而言,不相違背。今此論體若從所聞,有漏心變;或從能說有漏文、義唯屬依他相、名等攝,無漏心變;或無漏說,正智所攝,通圓成實,無漏有為,通二性故,此所詮體,謂唯識境、正行及果。若能詮體,即聲、名等,經、體雖二,今取能詮聲、名、句等,正教體故。問:十八界中十五有漏,如何聲等亦無漏攝?名、句、文三自性無記,如何可說通無漏善?答:依隨轉門,二乘等身,說十五唯有漏,名等唯無記。依今大乘,若唯如來後得說法聲、名、句、文,真善無漏。《十地論》說:說者、聽者俱以二事:一者聲;二善字。《能斷金剛般若論》說:我法唯善,汝唯無記。
此論第二云:法、辭二無礙解。境有差別,法緣名等,辭緣於聲。又《解深密經》及《瑜伽》七十八說:第九地斷二種愚:一、於無量所說無量名、句、字陀羅尼自在愚。下此論第九云:無量名、句、字是法無礙解。又此論及《佛地》云:十八界通無漏善,故為教體,於理無違。問:若明教體一切唯識,如何乃言佛菩薩說?答:《無性釋》云:彼增上生,故作是說。《二十唯識》天親解云: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謂餘相續識差別故,令餘相續差別識生,展轉互為增上緣故。
問:過去、未來既非實有,非有為法,生已便住,如何聽教,聚集解生?答:《無性釋》云:「隨墮八時,聞者識上,直、非直說,聚集顯現,以為體性。」
謂八時中,聞者識上,有直、非直二種言說聚集現故。如《瑜伽論》八十一說:諸行無常,有起盡法,生必滅故,彼寂為樂。如言「諸」字,率爾心已,必起尋求,續初心起。雖多剎那,行解唯一,總名尋求,未決定知諸所目故。如《瑜伽論》第三卷說: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故。復言行時,由先熏習,連帶解生,有三心現,謂率爾、尋求及次決定,決定知諸目一切行。故《瑜伽》說:尋求無間,若不散亂,決定心生,若散亂時,生即不定,雖知自性,然未知義,為令知故,復說「無」字。於此時中有先三心,於「無」字上但有其二,謂率爾、尋求。未決定知無所無故,即從決定後,却起尋求。論但定說率爾、尋求定無間生,尋求以後,許亂起故。復言常時五心并具,其義可解。由「前」字力,展轉熏習,連後字生,於最後時方能解義,染、淨等心方乃得轉。故雖無過、未,而教體亦成。
若新新解皆有率爾,四字之上皆定有二心,謂率爾、尋求,即於末後有十二心一時聚集:第一有二,第二有三,第三有二,第四有五……故有十二。既於初字有率爾心,於後後字有尋求、決定,末後乃有染、淨等生。五心方具,名為聚集,故唯識教其理成立。更有別義,如《樞要》說。此中出體雖有四門,《佛地論》中唯有二種:一、攝境從心;二、性用別質。無性意取攝境從心,護法意說性用別質,教體即是能說聲等。不爾,教體便成有漏或染無記,三寶、真如亦應如是。
故護法釋善順論,宗不違唯識,能說法者,識上現故。至下第十,論自當解。
三、藏乘所攝。於中有二:初藏所攝;後乘所攝。藏所攝者,依《瑜伽》等說有二藏:一、菩薩藏;二、聲聞藏。然獨覺教少於聲聞,從多為藏,名聲聞藏。或說三藏:一、素呾覽;二、毘奈耶;三、阿毘達磨。或說六藏:菩薩、聲聞各有三故。獨覺更無別戒律等,故無三藏可得成九。此於二藏,菩薩藏收,上乘攝故;三藏之中《對法》藏攝,研覈推尋諸法相故;六藏之內,菩薩藏中《對法》藏攝。乘所攝者,或說一乘,《妙法》、《花》等;或說三乘,一、菩薩;二、獨覺;三、聲聞。處處經論皆同說故。無唯說二乘:一者大乘;二者小乘之教。或說五乘:三乘如前,第四人乘,第五天乘。前三攝定、不定種姓,後二唯攝第五無性。此論正是一乘所攝,三乘之中菩薩乘攝,五乘之內第一乘收。此對諸部十二分教相攝分齊,如《樞要》說。
四、教興年主。於中有二:一、教興年;二、教興主。教興年者,慧愷法師《俱舍》序云:佛滅已後千一百年,天親菩薩出生造論。依今所傳,諸部說異。今依大乘,九百年間天親菩薩出世造此頌本。真諦法師《中邊疏》亦云:凡百年中天親生也,同時唯有親勝、火辨二大論師造此頌釋,千一百年後餘八論師方造斯釋。教興主者,《三十頌》本天親菩薩之所作也,其別神德具如別記。
釋此本頌有十論師:一、梵云達磨波羅,唐言護法。此大論師南印度境達羅毘荼國建至城中帝王之子,學乃泉於海𤀹,解又朗於曦明,內教窮於大小,聲論光於真俗。外道、小乘咸議之曰:大乘有此人也,既猶日月之麗天晈晈而垂彩,亦如溟渤之紀地浩浩而無竭。天親以後,一人而已。製作破斥,具如別傳。年三十二而卒於大菩提寺,臨終之日天樂霄迎,悲聲慟城,空中響報。婆羅門曰:此是賢劫之一佛也!故諸神異,難以備言。二、梵云寠瞿字上聲拏末底,唐言德慧,安慧之師。業冠前英,道光時彥,芳聲流於四主,雅韻驤於五天,聖德神奇,未易詳舉。三、梵云悉恥羅末底,唐言安慧,即糅雜集,救《俱舍論》,破正理師。護法論師同時先德,南印度境羅羅國人也。妙解因明,善窮內論,扇徽猷於小運,飛蘭蕙於大乘,神彩至高,固難提議。四、梵云畔徒室利,唐言親勝,天親菩薩同時人也。本頌初行先為略釋,妙得作者之意,後德因而釋焉。五、梵云難陀,唐言歡喜,勝軍祖習,故於後卷新熏種子,此師所說。造《瑜伽釋》等,大有制作。六、梵云戍陀戰達羅,唐言淨月,安慧同時,造《勝義七十釋》及《集論釋》之論師也。七、梵云質呾羅婆拏,唐言火辨,亦世親同時也。尤善文辭,深閑注述,形雖隱俗而道高真侶。八、梵云毘世沙蜜多羅,唐言勝友。九、梵云辰那弗多羅,唐言勝子。十、梵云若那戰達羅,唐言智月。此後三論師並護法菩薩之門人也,或釋《瑜伽》,或別注述,道名俱遠,辭旨咸奧,神德既高,難盡言也。製此釋者雖十論師,於中護法聲德獨振,故此論題特以標首。此師所說最有研尋,於諸義中多為南指。邪徒失趣,正理得方,逈拔眾師,頴超群聖者,其惟一人乎!
五、判釋本文。於中有二:一、判本文;二、釋本文。
判本文者,此論本頌唯有正說,世親菩薩臨終時造,未為長行廣釋,便卒,故無初、後二分文也。論其釋文,具有三分:初歸敬頌及次長行,是「宗前敬敘分」。「云何世間及諸聖教」下,正釋本文,名「依教廣成分」。
「此論三分成立唯識」下,是即第三、釋結施願分,此乃判彼釋文有斯三分。就初分中,此初一頌,彼護法等歸敬福田,憑力求護,投誠述己,彰釋論因。次諸長行,即安慧等,明論本師為令含識得勝果等,製論本頌造論之由,此即分別不同科也。
然准釋論之意,可知本師亦爾。不爾,本師豈不令法久住,利樂諸有情也!就初頌中,上之兩句歸敬福田,下之二句敘釋論意。
釋本文者,「稽首」二字顯能敬相,次下八字彰所敬體。若依俗釋,「稽」者,至也;「首」者,頭也。以首至地,故名「稽首」。此唯身業,敬相不盡。今但舉身,義顯意、語二業亦敬。又依理解,起慇淨心,策殊勝業,申誠歸仰,敬禮之異名也。此通三業,敬相乃周。
瞿波論師云:三業禮者,欲顯大師有天眼故,以身業禮;有天耳故,以語業禮;有他心故,以意業禮。又生三業圓滿善故,以三業禮。如《僧祇律》中說:在明,去遠,須以身禮,以可見故;在闇,去近,須以語禮,以可聞故;在闇,復遠,須以意禮,不可見聞故。又顯敬禮三輪因故,須三業禮。
天親《攝論》歸敬頌云:「故我至誠身語思,頻修無倒歸命禮。」故知「稽首」理通三業。次言「唯識性滿分清淨者」,顯所敬體。言「唯識性」略有二種:一者虛妄,即遍計所執;二者真實,即圓成實。於前唯識性,所遣清淨;於後唯識性,所證清淨。
又有二種:一者世俗,即依他起;二者勝義,即圓成實。於前,所斷清淨;於後,所得清淨。
此釋准下第九卷初,唯識性解。又言唯識相、性不同,「相」即依他,唯是有為,通有、無漏,唯識即相,名「唯識相」,持業釋也;「性」即是識,圓成自體唯是真如,無為無漏,唯識之性,名「唯識性」,依士釋也。
唯內證淨,為簡依他,故說識性。何故須簡?有漏依他,不可敬故;無漏依他,亦俗諦故,非最勝故,非諸聖法真實性故,非所證故,非迷、悟依故,或彼即是滿、分淨故,略不敬也。又有別解,如《樞要》說。若於識性滿淨即者,是持業釋,淨屬人故;滿淨之者,是依士釋,淨屬智故。今取後釋。此即如來智周德圓,窮真如性,故稱為「滿」;澂鑒無垢,二障都盡,說名「清淨」。澂鑒曰「清」,無垢名「淨」,「者」即假者,意顯如來證唯識理,究竟圓極,名「滿淨者」。於唯識性「分清淨者」,「分」謂少分,「淨」者同前,即諸菩薩分證唯識真如自性,覺未圓明,名「分淨者」。欲顯師、弟悟證不同,故於唯識說「滿、分淨」。
於所歸敬合有七釋。三如《樞要》。今以理准四義不同。一者唯敬法而非人。法有二種。一教。二理。佛證唯識說一心經令依修學。既涅槃已教便散滅。由論本師造三十頌顯唯識理。散滅之法令其集顯。論文雖舉滿.分二人。意取二人所證所說識性教.理。滿清淨者於教為勝。本教主故。分清淨者於理為勝。顯理勝故。由於識性滿.分淨故。如來能說教。弟子能顯理。故今歸敬唯法非人何故但敬法而非人諸佛所師所謂法故。佛及弟子從此生故二者但敬人而非法。即是唯識本.釋二師。本謂如來。於唯識性滿清淨者。釋謂頌主。於唯識性分清淨者。唯識性聲境第七攝。是能差別。
滿、分淨者,第四囀攝,是所差別。此梵本音,一切所敬,皆第四囀。
故此頌所舉唯識性,言顯是所證,而意歸敬能證彼人滿、分淨者。《辨中邊論》天親頌云:「稽首造此論,善逝體所生,及教我等師,當勤顯斯義。」唯敬二師。
何故但敬本、釋二師?如來是作者,論所依故;弟子是述者,起此論故。《瑜伽論》中六十四說:若欲造論,先敬二師。恭敬法故,敬論本師;恭敬義故,禮開闡師。安惠《雜集論》初序云:此論所依,及能起故。佛薄伽梵諸法所依,一切教起,所依處故。佛聖弟子依法隨學,無倒依止而造論故。
世親雖是地前菩薩,於唯識性決定信解,雖未證真,亦隨修學,分有所得,名「分淨者」。
三者,雙敬法之與人。法謂真如,諸法自性即是此中唯識性是,人即此中滿、分淨者,能證唯識真如性故。何故雙敬法之與人?法可軌持,人弘道故。四者,歸敬佛、法、僧寶。初唯識性即是法寶,以是佛師,故先歸敬。理、教、行、果四法不同,常恒軌則,真如為本。要證真如,餘方有故,教、行、果三真實性故,三乘聖者之根本故。
或說彼本即兼末故,不說餘三,但說理法。或唯識性能詮、所詮、能成、所成,如其次第。教、理、行、果四種法寶,言唯識性,即攝一切四種法也。滿清淨者即是佛寶,證法正說,唯如來故。次法後說。分清淨者即是僧寶,能隨佛教,是佛之資,故次佛說。一、問:何故論初,三寶不次?答:師、資相因,法先佛後;顯、說相因,佛先法後,故與常說三寶次第,義各不同,所望異故。雖《報恩經》不許法在佛先所說,今以師、資之義,亦無過失。二、問:何故論初須敬三寶?答:有四義:一、最吉祥故。故《成實論》說:言三寶最吉祥故。我經初說;二、真福田故。論又說言:堪受世間妙供養故;三、有大力故。福德、智惠二種莊嚴功德,神通實難對故;四、起希求故。說法之首,先說三寶,令聞法者發勝心故。憑力請加,方能造釋。三、問:三寶有二:一乘、三乘。此中所敬何者三寶?答:此中唯敬一乘三寶。說唯識性滿、分淨故,二乘不修唯識觀故。《顯揚頌》云:善逝善說妙三身,無畏無流證教法,上乘真實牟尼子,我今至誠先讚禮。
《佛地論》頌云:「稽首無上良福田,三身、二諦、一乘眾。」《攝大乘》等,處處皆同。故此唯敬一乘三寶,證、解圓滿,福、慧具足,有大力故。或此通敬三乘聖者,二乘亦於人無我門觀見真如唯識性故,分淨所攝。《對法》說云:「諸會真淨究竟理」乃至「敬禮如是大覺尊,無等妙法、真聖眾。」通敬一切三乘、三寶。四、問:此中所敬三寶如何?答:法如前說;此中佛寶,通攝三身;僧寶通攝除佛餘聖。問:麟角獨覺,諸部不同,此於三寶,何寶所攝?答:麟角善根,僧種類故,許彼種類有多獨覺同時出故。故麟角者,亦僧寶攝。五、問:三寶有二:同相、別相。此中所敬,何者三寶?答:此中但敬別相三寶。何故但敬別相三寶?顯敬有為、無為功德皆周盡故。又亦通敬同相三寶,唯識性中義兼說故。故《涅槃》云:若能見三寶常住同真諦,此則是諸佛最上之誓願。論文雖舉滿、分二淨,意取所證同相三寶皆常住故。六、問:何故但敬三寶非餘?答:四緣勝故:一、由如來性調善故;二、所調、能調善方便故;三、由如來具大悲故;四、財供養時,未以為喜,正行供時,方歡喜故。
由此如來、所說正法及聖弟子皆可歸依,非餘天等。三寶、歸敬及二體性并諸門義,三寶可敬,餘不可敬,並如《瑜伽》第六十四、七十四卷,《顯揚》第六、第十三卷及《勝鬘經》、《別章》等說。此中第四亦得說敬非人、非法:法寶即非人;佛、僧非法故。雖有四義釋上二句,正取歸敬本、釋二師,於境第七說唯識性故,第四聲中說滿、分淨故,如《樞要》說。總是第一歸敬福田。
凡造論者,總有二緣:一、令法久住;二、為濟含識。一、自利;二、利他。一、由智德;二、由恩德。一、為生大智;二、為生大悲。
第三句云:「我今釋彼說」者,正顯釋論令法久住,自利,由有智德生大智也。第四句云:「利樂諸有情」者,述意所為濟諸含識,利他,由有恩德生大悲也。又有別解,如《樞要》說。
「我」即安惠,自指己身,即是隨俗五蘊假者。「今」者,正顯隨其爾所釋論之時,即事究竟時分今也。「釋」謂解釋、開演之義。幽隱未顯,今說名開,先略難知,廣談為演。又約機說,為初機曰「開」,為久機曰「演」。又「釋」者,成立之義,安教立理,名曰「釋」也。「彼」,謂世親。「說」,即本頌三十伽陀,世親所造,名為彼說。此即唯取彼所說教。又,「說」即是能詮、所詮,若教、若理,世親所述,總名「彼說」。如《樞要》中釋論名義,此中意顯:我今釋彼世親所說《三十唯識》,令法久住。令法久住,略有六因:一、欲令法義當廣流布;二、欲令有情隨入正法;三、令失沒義重開顯故;四、為欲略攝廣散義故;五、為欲顯發甚深義故;六、以巧文辭莊嚴法義,令起愛樂,生淨信故。如《瑜伽論》六十四說:令法久住,即自利也。
利樂有情。乃有多義。梵云薩埵此言有情。有情識故。今談眾生有此情識故名有情。無別能有。或假者能有此情識故亦名有情。又情者性也。有此性故。又情者愛也。能有愛生故。下第三云。若無本識復依何法建立有情。有情之體即是本識。言眾生者不善理也。卉木眾生。亦應利樂有情不同有六十二。如《瑜伽論》第二卷說。五趣。四姓。女.男.俱三。劣.中.妙三。在家等四。律儀等三。離欲等二。邪定等三。苾芻等七。習斷等十九。異生等四。聲聞等四。輪王為一。故今此論言諸有情。又教所被菩薩種姓。不定姓人。此類非一故言諸也。
一、「利」謂利益,即是後濟,「樂」謂安樂,即是現濟;二、或現益名「利」,後益名「樂」;三、或攝善名「利」,離惡名「樂」;四、或翻此;五、或出苦名「利」,與樂名「樂」;六、或與智名「利」;與福名「樂」;七、或與出世勝善名「利」,與世勝善說名為「樂」;八、或與小果名「利」;與大果名「樂」;九、或「利」與「樂」一體異名,如《佛地》第一、《顯揚》十三諸論等說。
十、或「利」謂十利:一、純利;二、共利;三、利益種類利;四、安樂種類利;五、因攝利;六、果攝利;七、此世利;八、他世利;九、畢竟利;十、不畢竟利。
「樂」謂五樂:一者,因樂。即順樂受諸根境界,樂相應法,樂所發業,皆名因樂,能有樂故。
二者,受樂。即是樂受,通有、無漏。有漏樂者,三界所繫,調暢身心,皆名為樂,非唯遍行受數中樂。無漏樂者,通學、無學,是樂自性。
三、苦對治樂。謂因寒、熱、飢、渴等事暫息滅時,生起樂覺,名苦對治樂,非必自性。
四、受斷樂。謂滅受想定,麁動受滅故,說為樂。
五、無惱害樂。此有四種:一、出離樂,謂出家者;二、遠離樂,謂生上者;三、寂靜樂,謂即涅槃;四、覺法樂,謂菩提。《婆沙》二十六有此四樂,最後二種是勝義樂。
此十利五樂如《瑜伽論》三十五說。上之十種解利樂者,應說頌言:「世、性及苦樂,智福出世、世,小大與名異,十利并五樂。」今釋此論,令法不滅,為與有情此利、樂故,即以二緣釋彼論也。或此頌中下之兩句,明釋彼說者,但為諸有情。有情信學,法便住故;菩薩所為,本利他故。依所具緣,前解為本;約大悲說,後解無妨。然造論者名《莊嚴經》,略有五喻名「莊嚴」也:一者,如蓮未開,見雖生喜,不如已剖,香氣芬馥;二者,如金未用,見雖生喜,不如用之為莊嚴具;三者,如饍未食,見雖生喜,不如食已,知其美味;四者,如慶書未開,見雖生喜,不如披已,知其慶事;五者,如珍寶未得,見雖生喜,不如得已,攝為己財。故今造論,名《莊嚴經》。又要具四緣方應造論,如《瑜伽論》六十四說。
次長行中,明本論主造論之意。文勢有三:一、安惠等欲顯論主為令生解,斷障得果,所以造論;二、火辨等意明論主令達二空,悟唯識性,所以造論。三、護法等明造本論,破諸邪執,顯唯識理。然此三師並為人、法,雖三義別,二意造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