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本
論:次修習位,其相云何?
論:頌曰至便證得轉依。
述曰:此舉頌答。即於初地住、出心,後漸至究竟金剛道來,皆斷俱生法執種故,至無學位便證轉依。
論:菩薩從前至無分別智。
述曰:下釋有二:初以略釋頌文;後廣釋頌義。初中有二:初釋上三句,正顯位相;後明此修位,於究竟位便證轉依,十地修道修無分別智。「為斷餘障,證轉依」等,生起下文,然非唯智是修習位體,今從所緣能斷道說略不說餘。
論:此智遠離至及不思議。
述曰:遠離所取名為「無得」;遠離能取說「不思議」,此即解上初句頌也。即一智體離計所執實所、能取說無得等,非無見分等。
論:或離戲論至名不思議。
述曰:即一智體無有分別,有分別者戲論行相,即後得智亦名戲論;或有漏分別說為戲論,偏執增故名為戲論,即後得智不名戲論。若依前解,能斷二障,無分別智名為妙用,是不思議。若依後解,即無漏智皆離過失,能違生死名為妙用,是不思議。今此文中但約前解,論自顯故。
論:數修此故至故說為捨。
述曰:解第三句頌。違細名麁,違輕名重。所知障種名麁重者及非種麁重,地地別斷。煩惱障種名麁重者,金剛始除。若論煩惱非種麁重,亦地地斷。今顯由十地修無分別智,至金剛心斷煩惱種,十地等中斷所知障等,總合為言名斷二種。約究竟盡,唯在金剛,金剛盡時證轉依果。
論:此能捨彼至廣大轉依。
述曰:由十地修智究竟故,至佛證轉依。解第四句頌,於中有二,復次釋,即為二也。
論:依謂所依至二轉依果。
述曰:今第一解。總為別依,斷染故無所執,生淨故得二果,餘文易了。同《攝論》果斷分解轉依,無性第九卷等同之,彼文稍廣。言「轉依」者,「轉」謂轉捨、轉得;「依」謂所依,即轉之依名為「轉依」,依士釋。又解,此文依他事上邪理執著,正理離倒,轉捨、轉得,事為理依故名「轉依」也。無性云:二所依止,轉依亦持業釋。然今能依、所依合為轉依,故無持業。今言「依他起名轉依」者,流轉、還滅依也,即所捨、所得,所得通二果,由所執故起有漏法,有漏法斷所執名捨,非別有體名為捨也。
論:或依即是至之所依故。
述曰:第二師解,依即真如,迷悟依也。
論:愚夫顛倒至斷障證得。
述曰:悟此真如證涅槃者,以涅槃者即是真如離雜染法。又假涅槃依真而立,能、所依異,此位斷障金剛心後證得,非此位即證。
論:雖於此位至名法身故。
述曰:其菩提者而非此中頌意所顯,頌意所顯如後頌說安樂、解脫身,大牟尼名法故。「牟尼」者寂默義,寂止默靜諸雜染故,非彼菩提是唯識性,在大牟尼名法身故。七十八中說,二乘有此名解脫身,故說三乘平等平等。其第一師菩提亦名轉依者,如後頌中自當解釋。
論:云何證得二種轉依?
述曰:問能證之因、所得之果,雙為問也。
論:謂十地中至由斯證得。
述曰:次略答也。十地中者,所經位也。修十勝行,所修因也。斷十重障,所治斷法。此言「重」者,如第一卷初解。證十真如,所觀照法。由此四種因故,二種轉依果由斯證得,後證轉依必有經位,位有多種且說小分能證之位,修習位也,故此最初先明十地。此無別體,修十勝行,斷十重障,證十如時,名十地也。總釋別位,既知分位必有修行,故次十地明十勝行,即是廣前無得、不思議是出世間智。既修此行必有所因,故次乃明斷十重障,即廣頌中捨二麁重。且知所斷十重障法必有所證,故次乃明十種真如。即廣頌中捨二麁重之時轉依,雖已分證,未名圓滿,此乃因位。廣前三句,即是漸次悟入二種轉依,由斯證得,明所得果,即廣前頌第四句文,正明悟入,總為第二,略答文也。
論:言十地者至生大喜故。
述曰:第三,次第廣前答也,初廣因;後廣果。因中有四,初廣十地,於中有三:初、解十別名;二、出地體性;三、釋總地義。初獲聖性者,謂初斷凡性得聖性,即依無漏無分別智等俱行五蘊種子,為聖性體,異生性體,唯二障種。若此聖性取三乘初智種正能生現功能,名為聖性,依分別二種立異生性。俱生二障種雖有,亦非凡夫,依能生初無漏種立聖性故。凡夫時有初無漏種,而非聖性,未能生故。分別之障,障聖性者,名為凡性;無漏之性能斷凡性者,名為聖性。若爾,後諸無漏應非聖性,不能斷分別障故,前劣者已捨故。此亦不然,性能斷故,是彼類故,亦名聖性,各隨自乘所治既為凡性,亦隨自乘能治名為聖性。即隨一空、二空智種為體,若現行智為體,起世俗心應非聖者。若菩薩是大士夫之聖性,非如二乘小人之聖性,二具證二空,簡二乘等唯證一空。今從詮說,說如為空,如非空也。三、能益自他,簡彼二乘唯自利也。由獲大士聖性、具證二空、益自他三因故生大喜,此地名極喜地,簡後菩薩非初得聖性,不名極喜,及簡二乘無是三勝,初得果時不名極喜。若爾,菩薩初果何故不名預流?《對法》第十四說:何緣菩薩已得超昇而非預流也?由得不住道一向預流行不成就故,預聖之流樂住於道,厭出生死故。何緣亦非一來也?故受諸有無量生故,何緣亦非不還耶?安住靜慮還生欲界故。《十地論》第五卷說:菩薩生欲界不退靜慮。《對法》第十三說:菩薩咸離無色界生,靜慮相應住靜慮樂而生欲界或色界中,已證得威德菩薩,凡所受生,皆欲利益安樂有情,以無色界非成熟有情處故。彼自解言:住靜慮者,由此菩薩善巧迴轉故。《瑜伽》、《顯揚》等,此文非一。由此義故不名不還,復還來故。何故不名阿羅漢者?此亦可名,如前第三卷引,至此卷末當知。由此初地菩薩不名預流,預流之果不名極喜。《攝論》第七,唯有具二利故喜,對彼二乘名極喜故。無性云:若初地喜不相應者,自後諸地亦不相應,此為先故。《十地論》第一卷說,無上二利初證聖處多生歡喜故,即與此二因同,「唯證二空」此論獨有。四十七說,此地善決定故,四相發心故,發起精進發正願故,淨修地法故,開曉餘地故,修治善根故,受生故,威力故。如彼及《十地經》第一、第二、第三卷廣解。《瓔珞經》下卷雖別釋十地名,然不及此,此地即願為最勝,有十大願等,並如彼二論說。
論:二離垢地至煩惱垢故。
述曰:其初地時已離麁犯戒垢,然此二地能全離故,所以說之。望前細故,下十一障中當辨二障攝。淨尸羅者,謂別解脫、道定共也,即通三種。雖第三地始發定增,能離過時此地已滿故。或依別脫,亦能全離加行、後起、根本罪故,非定、道共能離加行、後起罪故。世親《攝論》說:此二地性戒成就,非如初地思擇護戒。性戒成故,諸犯戒垢已極遠離。何故初果已具性戒,極喜地中當言未具,大分已具仍有誤犯微細過失。又論性戒,初地已離,入地菩薩更亦不同初二果者猶有妻孥,性罪必無犯,但於遮罪猶有誤犯,今第二地悉能永離。餘論皆同。此下餘論同者,更不煩敘。此下諸地並如《瑜伽》第四十八,《十地》第四已去各一卷解,不能繁引。
論:三發光地至妙惠光故。
述曰:此地中成勝定。定謂:三摩地、三摩鉢底。無性云:謂靜慮名等持,諸無色名等至。或等持者,心一境相;言等至者,正受現前,如前已解。陀羅尼此名總持,總持有四:一、法;二、義;三、呪;四、能得忍。此地所治遲鈍性,於三惠有忘失障,今此地無忘彼法,名大法之總持。法謂教法,殊勝之教名為大法。此定及總持為因,能發無邊妙惠光,故總持以念、惠為性,謂以聞、思、修三惠照了大乘法故。因得定斷障,聞、思轉勝,非由定力親能起二。《十地》云:隨三惠等照法顯現,故名明地。問:何故十度五地修禪,修三福業?此地修定如下當知,又十一障中自當解釋。
論:四焰惠地至惠焰增故。
述曰:即除第六識等中,俱生身見等攝,非謂一切,至下當知。世親云:能燒一切根本煩惱及隨煩惱,皆為灰燼。《十地》云:不忘煩惱薪,智火所燒故。以菩提分法為惠者,非皆是惠,惠之焰故,從火喻為名。菩提分法如別章說。
論:五極難勝地至極難勝故。
述曰:世親云:知真諦智是無分別,知諸世間書論等智是有分別,此二相違,應修令合,能合難合,令相應故。無性云:真、俗諦智互相違返,難可引發令共相應,此能和合令不相違,以前不如,名極難勝,非望後也。然「相應」者,謂於真觀為俗,令境相入名相應。為一念中二智並起,名相應,今令一念二智並生,名合亦得,前四地中猶未能故。又境同名相應,以前四地觀二諦境亦有差別,此觀彼境更無差別,令真、俗智既不相乖,名相應也。前第二識中已有妨難,如彼廣說。知彼二境無差別故,故此真如名無差別。
論:六現前地至令現前故。
述曰:謂觀十二諸緣起支,有最勝智觀無染淨,令現前故名無分別。七地成有,八地成無。世親等同。《十地》云:般若波羅蜜多行有間,大智現前住。
論:七遠行地至二乘道故。
述曰:世親等云:此地於功用得至究竟,雖一切相不能動搖,而於無相猶名有行。《十地》云:「善修無相行功用,究竟能過世間二乘出世間道故。」此地出過世間二乘道者,前六地中雖有緣起染淨無二,猶有所治細相現行障,執有生滅流轉還滅相故,未能空中起有勝行;今此地中遠離彼障,亦能空中起有勝行能治彼障,二乘世間即不能是。
論:八不動地至不能動故。
述曰:相者,有相;用者,功用。無性云:一切有相,一切加行,皆不能動此地心故。第七地雖一切相不能動之不現行故,然不自在任運而轉,有加行故,猶有煩惱;第八地中任運而轉,不依加行,無功用故,亦無煩惱,七、八二地之差別也。《十地》云:「報行純熟,無相無間,故名不動」,此地已去明知無相,非有間也。
論:九善惠地至善說法故。
述曰:無性云:得最勝無礙解,於諸智中此為最勝。智即是惠,故名善惠。世親云:「此惠妙善,故名善惠」,無性云:由法無礙解,自在了知一切法句;由義無礙,自在通達一切義理;由辭無礙,自在分別一切言辭;由辨無礙,遍於十方隨其所宜自在辨說,於此地中,最初證得先未曾得無礙解智,故名善惠。能遍十方者,《十地》云:「無礙力說法,成就利他行故」。
論:十法雲地至充滿法身故。
述曰:無性云:「由得總緣一切法智,總緣一切契經等法,不離真如,此一切法共相境智,譬如大雲,陀羅尼門、三摩地門,猶如淨水,智能藏彼,如雲含水,有能生彼勝功能故。又如大雲覆隱虛空,如是法智,覆隱如空廣大無邊惑、智二障」。惑、智二障,此名麁重。彼論又云:「又如大雲澍清淨水充滿虛空,如是法智出生無量殊勝功德,充滿所證所依身故」。世親云:言充滿者,是周遍義。《十地》第一云:「得大法身具足自在,名法雲地」;第十二云:如雲身遍滿故除垢,八相成道度眾生萌芽故,此地如是受法王位,如王太子於諸王子而得自在,但由是處有微智障故不自在,對此障故說後佛地。《十地》第十二說:此地得受位者有十相:一、主相,大寶花王出;二、量相,周圓如十阿僧祇百千三千大千世界;三、勝相,一切眾寶間錯莊嚴故;四、地相,過於一切世界境界故;五、因相,出世善根所生等,皆如彼說。又如懷孕在藏,十時菩薩亦爾,彼說十位,不能繁引。《瑜伽》四十八等中,皆廣釋行及德及名,不能繁引。此即第一釋別名已,如《十地經》。
論:如是十地至以為自性。
述曰:能證、所證以為地體。無性云:法無我智分位名地,以真如無分位智有分位,所以智名地。此論總出地體義,所證亦是地,地是依持生長義故。四十七云:由能攝持菩薩義故名「地」;能為受用居處義故名「住」。即真如等亦名為地,能攝持故。即是實法,為假者所依等故,實法名地。第二,出體也。
論:與所修行至故名為地。
述曰:四十七以能攝持菩薩義名地,彼攝義即是此依生長義。持者即是依義,即通真如正智,皆能生長為依持故名地。真如何名令得生長?今者不言如為能生,但言行是所生,彼為增上緣,行自從種子生故。即以勝功德與行為攝持功德名地,此約果與因,因地功德是行之所得故。然以假者總法為能依,別法功德為地勝然。今此文,此即第三,解通地名。《瓔珞經》云:持一切功德名地,生成一切因果名地。無性云:謂諸菩薩於此地中修習現觀,離過,離貪,修菩提分,觀察諸諦,觀察緣起,於無相中,若有功用,若無功用,得勝辨才,逮真灌頂,除滅所知、煩惱障等,故此修位有十地別。何以地有十?斷十障,修十相智,證十真如故,乃至廣說彼地地所修諸行,不能煩引。《顯揚》第三亦解小別,讀者知之。
論:十勝行者至波羅蜜多。
述曰:第二,解勝行。於中有二:初、總舉十行,即波羅蜜多;二、廣釋。廣釋中有四,至下當知。初以十三門辨釋。
論:施有三種至法施。
述曰:《對法》第十二同,與十八任持相攝故。財是身任持;無畏是心任持;法施是善法任持。《攝論》第七,施中以法、財、無畏為次第,二本《攝論》皆言法資益善根;財益他身;無畏資他心,次第雖復不同,義意同此。無性第七云:施性中現有六波羅蜜多,財施、無畏施、法施所攝故。《對法》云:施度是財施,餘五無畏施;一切,六法施,此與世親《金剛波若論》相違。彼云:檀度攝於六,資生、無畏、法,此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如次配釋。七十八及三十九,初以財、法、無畏為次。卷下又說財、無畏、法為次,同此。此等廣解相,不能煩述。然施財名財施;施他不令豺狼等畏,名無畏施。法施可知。
論:戒有三種至饒益有情戒。
述曰:律儀戒是善任持;攝善法戒是菩提任持,是彼因故;饒益有情戒是大悲任持。律者,法律;儀者,儀式。無性云:於不善能遠離、防護、受持,故名律儀;此即是戒,故名律儀戒。世親、無性皆言律儀戒是依持戒,為顯建立其餘二戒,是故安住律儀戒者能建立攝善法戒,集諸佛法後,得益有情無罪利益相。七眾戒是初體,一切佛法是第二戒,濟諸有情是第三戒。七十八云:轉捨不善戒,轉生善戒,轉生利生戒,義亦同此。
述曰:《對法》云:耐怨害忍是不捨有情任持,若不耐怨害便於彼怨,是捨於彼;安受苦忍是捨下劣心任持,心若下劣不能受苦故;諦察法忍是無生法忍任持。世親同此。無性云:初忍是諸有情成熟轉因;安受苦忍是成佛因,寒熱等苦皆能忍受,無退轉故;諦察法忍是前二忍所依止處,堪任甚深廣大法故。七十八名同。
論:精進有三至利樂精進。
述曰:《攝論》等皆云:一、被甲精進,即解經中「初有勢」句,《對法》云:「善根方便任持」。七十八同。《攝論》等云:二、加行精進,即解經中「次有勤」句,《對法》云:「善根圓證任持」。七十八云:「轉生善法加行精進」,即與此同,名體俱寬。《攝論》等云:「無怯弱、無退轉、無喜足」,即經所說有勇、堅猛、不捨善軛句。世親《攝論》次第廣解稍好。《對法》云:「饒益有情精進」,即善根無盡任持。七十八同《對法》及此處,然《對法》及此論以二利為度,六度皆有利生之說,所以第三精進名饒益生,即初二精進攝五句盡,攝善寬故,是善根圓證任持故。若方便,若正證,皆此攝故,體寬而名狹。《攝論》但以自利為精進度故,三精進無利生說,以攝五句加行為狹,唯攝有勤故,攝善精進解經五句,不同《對法》第十二,名狹體寬,復異《攝論》,名義俱狹,由此論意,名義俱寬故。利樂有情精進,與《對法》同,然此三勤與四十二解同。彼論初云:被甲精進,勢與此同,餘名無別,然彼廣解。《瓔珞經》云:一、起大誓心;二、方便進趣;三、勤化眾生,不能繁述。
論:靜慮有三至辨事靜慮。
述曰:《攝論》等同安住者,安住現法樂住故,《對法》名「無厭倦任持」,無性云:離慢、見等得清淨故。「引發」者,引六通故,《對法》云:「諸所思事成滿任持」。辨事者,彼名成所作事,義與此同,依此辨利有情事故,以能止息飢儉等故,《對法》云:「御眾業任持」,名饒益有情靜慮,從果為名,今此中以定能起辨有情事功能立稱。四十三說:一、現法樂住,從果為名;二、能引菩薩等持功德靜慮;三、饒益有情靜慮。並義同此,七十八亦同。
論:般若有三至俱空無分別惠。
述曰:諸論但明六種度故,《攝論》等云:以加行、正智、後得為三。《對法》以緣世俗、緣勝義、緣有情為三,從勝功德說意同《攝論》,《對法》自解即合第十為第六故,所以俱通二利。此論別開理、事二智各別明故,第六自利,第十通也,所以諸論不同。第四十三云:一、證真如惠;二、五明處三聚中決定善巧惠;三、大悲相應惠。但明六度,亦同《對法》。雖諸文異義,意一也。七十八同此。《瓔珞經》云:一、照有諦;二、照無諦;三、中道第一義諦。
論:方便善巧至拔濟方便善巧。
述曰:《攝論》第七解十地中,方便度者,謂以前六度所集善根共諸有情,迴求無上正等菩提。故世親云:此由般若及與大悲,以諸善根迴求無上菩提是般若,作諸有情一切義利是大悲。故無性云:「不捨生死而求涅槃」,大悲故,不捨生死;般若故,求涅槃。四十九說:「如前所說,十二行相方便善巧,當知說名方便善巧度」。十二行相者,前四十五說,合有十二種方便善巧,成熟佛法有六,成熟有情有六,合名十二行相。成熟佛法六為般若,成熟有情六為大悲,如彼廣解。《對法》十四有四種方便善巧,勘同異。《瓔珞》有三:一、進趣向果;二、巧會有文;三、一切不捨不受,此中迴向即般若,拔濟即大悲。
論:願有二種至利樂他願。
述曰:《攝論》說:「謂發種種微妙大願,引攝當來波羅蜜多殊勝眾緣」。無性云:求到彼岸緣,為利有情故,及為速證佛果涅槃。世親云:此願即度,名為願度,願為當來,此是所為,第七轉聲,為當來故發種種願。四十九說:如前五種大願,名波羅蜜多。五大願者,四十五說:一、發心願,謂初發菩提心;二、受生願,願當來隨順生諸善趣饒益有情;三、所行願,無倒思擇諸法,願於境界修習無量等殊勝功德;四、正願,願當來攝受一切菩提功德,若總若別;五、大願,此從正願所出,此復有十種,謂供養無邊佛等。此中初是菩提願,餘利樂他願,為利有情起此願故,此中配屬如文可知。《瓔珞》有三:一、自行願;二、神通願;三、外化願。
論:力有二種至修習力。
述曰:《攝論》說:由思擇、修習二力,令前六度無間現行。無性云:此中且說二力,其餘諸力亦攝在中,思擇諸法而修習故。四十九云:所有十力加行清淨,名力波羅蜜多。十力加行清淨者,此中何者為思擇、為修習,此文義配可知。《瓔珞》有三:一、報通力;二、修定通力;三、變化通力。
論:智有二種至成就有情智。
述曰:《攝論》云:謂由前六成立妙智,受用法樂,成熟有情。無性云:「由施等六成立此智,復由此智成立六種」,名「受法樂」,由此妙智能正了知此施戒等饒益有情。世親云:由般若波羅蜜多無分別智自性等故,成立後得智,復由此智成立前六波羅蜜多,由此自為與同法者受用法樂,成熟有情。四十九說:「於一切法如實安立清淨妙智,名智波羅蜜」,當知能取勝義惠,名惠波羅蜜;能取世俗惠,名智波羅蜜。有多復次後四度異門,如彼廣解。雖四十九言「於一切法妙智」,即後得智,談體故一,今此論等中,論用故二,不相違也。《瓔珞》有三:一、無相智;二、一切種智;三、變化智。雖引此經未可為證。以後四種即第六體,今但有二,無有三也。此中十八或二十六,於地前具幾?乃至佛具幾?初施中財施,攝後餘度何者?乃至成熟有情智,攝前度何者?皆如《對法》第十二抄解,總是第一,列彼名也。《顯揚》第三雖亦解十度,無別相故,不繁引之。
次第二出體者。
論:此十性者至三業為性。
述曰:即以無貪及相應思,并彼所發身、語業為體。《對法》第十一云:施自體者,謂身、語、意業,然是三業諸度通性故,所以無無貪,如三十九廣以九門解施。三十九解施自性云:謂諸菩薩於自身、財無所顧惜,能施一切所應施物,無貪俱思,及因此所發能施物身、語二業。釋彼文者,一解,唯取三業,同《對法》取無貪俱思,不取無貪故。今解,亦取無貪,同此論文於財等不貪方能施故,既無別解,即三種施,體性皆同。
論:戒以受學至三業為性。
述曰:《對法》亦以三業同此。四十云:律儀戒以七眾別解脫戒,在家、出家戒為體,即唯二業。攝善法戒者,謂諸菩薩受律儀後,一切為大菩提,由身、語、意積集諸善為體,即通三業。饒益有情戒略有十一種,如彼廣解,亦通三業。此中總論故,以三業為性,以受時、學時三業為性故。然菩薩戒自息惡戒,是何戒攝?今欲為前別故,所以且說七眾,其實菩薩戒,亦得是律儀戒。菩薩戒有意業,此中論色為律儀體,所以不說。攝善戒寬故,即令入攝善戒中故,論實亦得。若爾,菩薩戒有支、無支,如色法不?如《別抄》會。《文殊所問經》菩薩有五篇戒,是出世間戒,若心分別男、女、非男女等,是波羅夷。以三業乃至於樹葉欲取,犯僧伽婆尸沙。若剔毛剪爪如初月,犯偷蘭遮。如是廣說。然菩薩地四波羅夷復與此別,如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半,廣以九門解之。
論:忍以無嗔至三業為性。
述曰:《對法》但以三業為性,是通性故,謂三種忍,通以三業為性,故不別出。四十二說:「云何名忍?自無憤勃,不報他怨,亦不隨眠流注相續,故名為忍,是名菩薩耐怨害忍」等。彼廣明此相,耐怨害忍以無嗔及所起三業為性。彼卷又云:遇世法處苦有九種,謂衰、毀、譏、苦、壞法壞、盡法盡、老法老、病法病、死法死,若別若總,不由此緣精進懈廢等,乃至常勤修習,無變易意,無雜染心,是名菩薩安受苦忍,故此以精進及彼所起三業為性。彼卷又云:「云何菩薩法思勝解忍?謂諸菩薩於一切法能正思惟,由善觀察勝覺惠故,能於八事生勝解處」,善安勝解故,故諦察法忍,以審惠為性。彼不言此有三業。若定、道俱色可名三業,正與此同,如四十二以九門分別。
論:精進以勤至三業為性。
述曰:《對法》但以三業為性,從諸度通相出體。四十二云「擐甲」等,如前說,皆通三業精進為體,亦如彼以九門解。
論:靜慮但以等持為性。
述曰:等持者是三摩地,即定數,不通散,有不說三業。《對法》云:起三業自在用時,所有一切種心恒安住。四十三云:即妙善世、出世靜慮自性。彼三相雖別,皆以靜慮為體。然二種行相別,如前卷,廣九門亦如彼。
論:後五皆以至後得智故。
述曰:《對法》及四十三等,同以世、出世間加行正智、後得為性,下文亦言,十度皆通有漏、無漏,此依實義。《攝大乘》第七,解十地中說同此,但依勝法出後五體,非為盡理。彼云:後五應知般若無分別智、後得智攝。世親、無性皆解云:若說十種度,即無分別智,是般若波羅蜜多;方便等四,後得智攝;若說六度,二智皆第六攝,故分後五,二智為性。
論:有義第八至為自性故。
述曰:餘義無諍,唯「願」不以惠為自性,即以欲、勝解及信三為性,「願」以三法為自性故。說是後得智者,唯後得智中起故。初五度則不然,《攝大乘》等說:或欲、勝解為願體;或信、勝解為願。今合言之,故云:以三法為體。
論:此說自性至功德為性。
述曰:如前所說剋性為體,若并眷屬一切功德為性,眷屬出體故。總以五蘊為十度體,即是第二,出體性也。
論:此十相者至波羅蜜多。
述曰:第三,明相。云何名相?即成波羅蜜多之相貌,具此七義方名度故,闕者即非。
論:一安住最勝至一切事業。
述曰:一切事業者,謂隨順度所有事業,皆應行之成滿度故。《攝論》有六,除初種姓,即菩提心中攝故。然無性引頌亦似證有初種姓,云:「麟角喻無有,六波羅蜜多,唯我最勝尊,上品到彼岸」。然《對法》第十一:六度相中有五,安住菩薩種姓,菩提心為依止,以悲導心,捨一切時,所有三業,即有五義,名六度相。然《顯揚》第三亦有六義成度,然別於《攝論》,不能煩引。唯此論中,具包諸論。
論:五巧便最勝至二障間雜。
述曰:無相智所攝受者,即第六不執三輪清淨等。迴向最勝中與第二別者,彼有道心未必一切迴向菩提,此乃迴向。清淨勝中,為離二障行於度也。不為彼雜,謂三時無悔等。
論:若非此七至非到彼岸。
述曰:總結。由七所攝名度,不爾,即非。
論:由斯施等至四句分別。
述曰:有是非故,一一皆應四句分別。此一一自望,即種類福為四句。謂施非度,不求菩提等;是度非施,隨喜施等;亦度亦施等可知。若不約種類福,次第修者,施為三句,無是波羅蜜非施故。餘五度得為四句,前有施度得為句故。若非次第者,皆得為四句。此中有三爾四句。
論:此但有十至無增減故。
述曰:第四、不增減門。初總解,約地斷障證如,釋可解。障者,即十地十無明等障。《對法》十二云:所知障等皆度所治,各依慳悋、犯戒、憎恚、懈怠、散亂、惡惠等障故。就惡惠中,復分為後四,故總名為障。離惡惠為五,名為十障者,非也,下文自別出六障故。
論:復次前六至相違障故。
述曰:下次明說六,所以有六義,初明治六障,《對法》、《攝論》所治皆說六蔽,即是六種相違障也。又如《攝大乘》說不發趣因等。以上所言,說十所以:一、十地修行故;二、治十障故;三、證十真如故。此約十地為論,下依六說十,謂:慳悋、犯戒、嗔恚、懈怠、散亂、惡惠,四治相違障故。
論:漸次修行諸佛法故。
論:漸次成熟諸有情故。
述曰:六也,《攝大乘》說,由施能攝受,由戒能不害不生惱,由忍雖遭苦能受,由勤助彼所作,由定心未定者令定,由惠已定者令解脫等。
論:此如餘論廣說應知。
述曰:此後三因。如餘《攝論》廣說應知。
論:又施等三至唯有此二。
述曰:七也。謂施等前三,《對法》第十一說:是諸菩薩增上生道,後三決定勝道。增上生道中,施能感大財;戒感大體;忍感眷屬,持戒生善趣中得尊貴身故,能行忍者,一切有情咸歸附故。決定勝道中,精進能伏煩惱、修善方便;靜慮能熟有情方便,依此發通熟有情故;惠是成熟佛法方便,由有惠故佛法成熟。諸菩薩道唯有此二,若闕一種道不成故。
論:又前三種至諸煩惱故。
述曰:八也。七十八、《解深密》等說:二因緣故六度無增減。一、饒益有情,謂前三:由施故,攝受資財饒益於彼;由戒故,不行損惱害等饒益有情;由忍故,彼為損害等堪能忍受。此三皆通有饒益故。二、對治煩惱,謂後三:由精進故,雖未永伏煩惱永害隨眠,而能勇猛修諸善品,彼諸煩惱不能傾動善品加行,即是此云「雖未伏滅」等,乃至「諸善加行」;由靜慮故,永伏煩惱;由般若故,永害隨眠,即是此中「永伏滅」義。此中若加行,若正滅,皆對治諸煩惱,《對法》十一亦有此解。
論:又由施等至不增不減。
述曰:第九因也。《對法論》說:「由諸菩薩為翻住涅槃故,於生死中攝增上生,為翻住生死故,即於生死而不染污。是故前三是得增上生方便」,故此論名「不住涅槃」;後三是不染污方便,所以論言「不住生死」。不染方便者,彼自釋云:由勤故修對治,由定故伏煩惱,由惠故永害隨眠,由此不住涅槃、生死,故此六為無住處涅槃資糧。此涅槃者謂真如,此六為彼資糧,前三悲故不住涅槃,後三惠故不住生死。四十九說:三學攝故,不增不減六也,前四是戒學,後二是二學,如下當知。總由如是,論有九種,別義一種,合十義故,前之六度,無減無增。
前六既爾,後四如何?
論:後唯四者至不增減故。
述曰:此總文也。云何助六?
論:方便善巧助施等三。
述曰:七十八、《解深密》等說:「於前三種波羅蜜多所攝有情,以諸攝事方便善巧而攝受之,安置善品,是故我說方便善巧為施等助」。謂攝事中布施等,即此施等行相,相順攝益於彼,故云助也。
論:願助精進。
述曰:彼文又說:若諸菩薩,於現法中煩惱多故,於修無間無有堪能,由羸劣意樂故,下界勝解故,於內心住無有堪能,乃至為未來煩惱輕微,心生正願,如是名願。由此願故,煩惱微薄能修精進,故說願助精進。
論:力助靜慮。
論:智助般若至廣說應知。
述曰:彼經又說:若諸菩薩,已能聞緣,善修習故能發靜慮,如是名智。由此智故,堪能引發出世間惠,故說智為惠助。令修滿故者,謂後四助前六令修滿,前六不為後四所助,不名滿故,理如上說。故此中指如《解深密》、《中邊》第一,說十度十障,頌云:「障富貴善趣,不捨諸有情,於失德減增,令趣入解脫,障施等諸善,無盡亦無間,所作善決定,受用法成就」,故十種度不增不減。
第五,次第門。
論:十次第者至持淨前前。
述曰:第一解,謂由前前引發後後。七十八、《解深密》、《對法》十一、《攝論》等說,由布施等故,引生戒、忍等,廣如彼說,易故不言。第二解,及由後後持淨前前,《對法論》說:「謂戒能持施,乃至惠能持定」,謂由具尸羅施得清淨,所以者何?由行布施攝益有情,由持戒故不為惱害,乃至如伽他說,無有靜慮而不因惠,廣如彼說。
論:又前前麁至次第如是。
述曰:第三解,《對法論》說:於諸行中施行最麁,戒細於施。故次建立,乃至一切行中惠為最細,故最後立。此三解中初一解:《深密》、《瑜伽》、《攝論》同;餘二解唯此論有,《對法》同之。四十九有三解,初二同此,謂治障生起,生起即麁細故。第三異熟,如彼廣解。
自下六釋名者。
論:釋總別名如餘處說。
述曰:七十八、《解深密》等,解總名云:何緣此等名波羅蜜多?由五緣故:一者,無染著,不染著波羅蜜相違事也;二、無顧戀,謂此六度諸果異熟及報恩中,心無繫縛;三、無罪,謂於六度無間雜法,離非方便行;四、無分別,不如言辭執著自相;五、正迴向,謂以所行度迴求大菩提。《攝大乘》說:於世間,二乘施等最勝,能得彼岸故,通言波羅蜜多。《對法》十一說:由十二最勝相應故,名波羅蜜多:一、廣大,不求世樂,又最上故;二、長時,三劫積集故;三、所為,為利生故;四、無盡,迴向大菩提究竟無盡故;五、無間,自他平等令他速圓滿施等故;六、無難,隨喜他施等,令自行速圓滿故;七、大自在,由得虛空藏等定,令施等速滿故;八、攝受,無分別智所攝受;九、發起,謂解行地中上中品忍位所行施等;十、證得,初地所行施等;十一、等流,餘八地所行施等;十二、圓滿,謂十地及如來所有施等即菩薩滿,如來圓也。若闕一種非波羅蜜多,最勝所至,最勝所作,故名波羅蜜多。波羅,所至義,或所作義;蜜多,能至、能作義。彼論又說:到所知彼岸名波羅蜜多,安住佛性故。又,波羅,是所知彼岸義;蜜多,是到義。又解,濟度自他最極災橫,故名波羅蜜多。合六解總名。釋別名者,《攝大乘》說:能裂慳悋、貧窮,得廣大財位、福德資糧名施,乃至能除遣一切見趣諸邪惡惠,及能真實品別知法名惠。《對法》十一說:由大施故,離過故,離垢故,故名施波羅蜜,乃至惠亦由三因故,名惠波羅蜜。如彼廣解。彼論又解,能捨施者當來貧苦,能捨受者,現在熱惱,故名為施,乃至他所發智故,內證智故,種別智故,得寂靜智故,勝德智故,名為惠。合三解別名,故今總指釋總別名,如餘處說。餘處即《攝大乘》等也。
論:此十修者至廣說其相。
述曰:七修門者,此有五修,此指如《對法》第十二說,「依止任持修」者,復有四種:一、依因修,由種姓力於度修正行;二、依果修,依勝自體力於度修正行;三、依願修,由本願力於度修正行;四、依簡擇修,由惠力於度修正行。「二、依止作意修」,彼說復有四種:一、依勝解修,於一切度相應教法起增上勝解;二、依愛味修,於已得度多見功德起深愛味;三、依隨喜修,於諸世界諸有情所行度深生隨喜;四、依喜樂修,於自他當來勝品度中深生願樂。「三、依止意樂修」,即六意樂,謂:一、無厭意樂;二、廣大;三、歡喜;四、恩德;五、無染;六、善好意樂。廣如彼解。然與《攝論》六意樂名字不同,及攝三作意:一謂愛重;二、隨喜;三、欣樂,皆如《攝論》第七、《對法》第十二抄會。「四、依止方便修」,《對法論》說:亦有三種,由無分別智觀察三輪皆清淨故,由此方便故,一切作意所修諸行速成滿故。「五、依止自在修」,亦有三種,《對法》說有三:一、身自在,即自性、受用二身;二、行自在,即變化身;三、說自在,謂能說六度等無有滯礙,謂緣求依止此故修。無性云:即為彼故修,亦名為修。然《攝論》說五修,名亦不同義意無別,然此同《對法》。《攝論》文略,世親難解,無性易知。此中指同《對法》、《攝論》,故言「如《集論》等」。
第八攝門者。
論:此十攝者至互相順故。
述曰:謂十度一一皆攝一切度,十行相資成,互相順故。此中《對法》等說,或真如攝,或惠攝等。然今但以十度相攝,不同彼論,如前財施唯施,無畏通五,法施通六等。是故諸論言:或「唯施」聲說,乃至或「唯智」聲說,是此即雜行十度故一攝餘。無性云:「施性中現有六波羅蜜多」。《金剛般若論》云:檀度攝於六,資生、無畏、法,此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大般若》第三百五十一云:佛言要由般若引施等故。由此前五波羅蜜多攝在般若波羅蜜多。又《對法》十二更互決擇門有三,一方便中廣出其相。
論:依修前行至不待後故。
述曰:前引後度起者,前攝後,後待前方成故;後不攝前,前不待後而成故。《對法》十二說:此依始業地,所有戒皆是施,有施非戒,謂戒所不攝施。既以寬問狹,故順後句答。然應因敘《對法》十六中,一句、二句、三句、四句,順前後句等。
論:依修後行至非持淨故。
述曰:後持淨前者,後攝於前,有施皆戒;有戒非施,謂施所不攝戒,以後戒持淨前施等,故前不攝後。非持淨於後故,即以狹問寬。順前句答,施狹故也。
論:若依純雜至應作四句。
述曰:謂有純修,且如施純修;謂有施非度,不迴向施等是;有度非施,即隨喜他施等是;有俱不俱可知。然此依種類福,如前已說,然不約種類福,不說隨喜他,故但有三句:有施非度,有亦施亦度,有非施非度。除第二句,餘五度皆作四句,前有度故。施前未有度,故為三句。若雜修者,有四句成,諸度相間有第二句故。此亦如《對法》,然彼更有少別,不能煩引。《攝大乘》云:「此能攝一切善法,是其相故,是隨順故,是等流故」,不以六度相攝,乃攝諸功德也。廣如彼說,謂施攝施是相,攝信等是隨順,攝無諍是等流。
論:此實有十至緣世俗故。
述曰:第九,問答,合六開十門,此義可知,如前已引《攝大乘》說等。
論:此十果者至除異熟果。
述曰:十、五果門。約實而言,有漏有四,無漏亦爾,所除有別,此義可思。此為四果,文易可知,故不繁出。
論:而有處說至或二合說。
述曰:會相違也。《對法》十二說:永斷自治是離繫,攝受自他是士用,於當來增勝生起是等流,大菩提是增上,感大財等是異熟果,即具五果。或無漏資有漏亦得異熟,有漏資無漏亦得離繫,故言互相資。或有漏、無漏二合說,故得五果,非有無漏體各親能得五果也。七十八、《解深密》等說,果有六:大財、善趣、無怨壞、為眾生主、無惱害、大枝葉,皆是異熟果中說,非不得餘。《攝論》云:富貴、大生、大朋屬,此三異熟果;廣大業、塵垢薄、知五明處,後三但約增上果中說,亦不違也。〈菩薩地〉解六度中,一一度後皆言此得大菩提,此唯於增上果說。若因緣、增上緣皆是增上果。四十三末說,前各九門分別度等得如是果別,不能煩引,讀者知之。
論:十與三學至一切有情。
論:此與二乘至如餘處說。
述曰:然此三學與二乘有共、不共等。《攝論》無性第七、世親第八,各有四殊勝:初一、差別勝,即三聚戒;二、共不共勝,謂菩薩一切性罪不現行與二乘共,相似遮罪有現行與二乘不共等是;三、廣大勝,此有四種:一、種種無量學處大;二、無量福德大;三、利生意樂大;四、建立菩提大,如彼廣解。四、甚深勝,謂菩薩行殺生等十業,而無有罪,生無量福,速證菩提等是。然彼雖有四種殊勝,然初即此三聚戒體,今以第二共不共,第四甚深,第三廣大,合為三種。如餘處者,即是彼文。
論:定學有四至之所行故。
述曰:文中可解,然此唯在第四靜慮,諸勝定者多是彼中,由地勝故唯是無漏。既言聲聞等不得,明非地前已得此四及有漏故。解此四定,《攝論》等唯有名。唯此及佛地論有解。發智光明,通聞、思、修,如第三地除障所得。
論:此四所緣至如餘處說。
述曰:《攝論》第八說有六差別:一、所緣別,以大乘法為所緣;二、種種別,即四定別,且舉上首者;三、對治別,謂總相緣智,即緣真如智速遣阿賴耶中麁重障故;四、堪能別,謂住靜慮樂隨欲受生故;五、引發別,能引發一切界無礙神通故;六、作業別,謂能振動等,即十八變,又能引發十難行等,即自誓難行等。彼雖有六,第二差別即四定體,故除第二,唯有所緣等五,如彼廣解。密語六度等,十惡業道並爾。
論:惠學有三至無分別惠
述曰:三惠可知。如六度中合五為一,說後得等三智皆第六故。
論:此三自性至如餘處說。
述曰:若自性,若所依,若因緣,若所緣,若行相,若任持,若助伴等,合一十六門解三智。除初解自性外,餘十五門解之。自性者,彼云:離五種相,以為無分別智性:一、離無作意,熟眠、醉等非彼智故;二、離有尋伺地,第二定以上非故;三、離想受滅寂靜故,即智不成,定無心等故;四、如色自性便非是智,如大種故;五、離於真義異計度故,計度是有分別,非無分別故,言所依者,智所依,若是心者,心是思量,說智無分別不應正理;若所依非心,能依名智亦不應理,即智所依非心是心,由所依止是心種類,心所引生故是心,非思量故非心。故彼頌言「非心而是心」等。言因緣者,彼頌言「諸菩薩因緣,有言聞熏習」等,即以聞熏習為因緣。言所緣者,彼頌言「諸菩薩所緣,不可言法性」,即真如是,遍計所執法皆不可言。不可言性,謂二無我所顯真如,是即無分別智所緣也,即是三種無分別智所緣也。言「行」者,彼言行相。彼頌云:「諸菩薩行相,復於所緣中,是無分別智,彼於所知無相」,即此智於所緣中,所現無相,能、所二緣平等平等,生無異相,如眼取色見青等相,非此青相與色有異故。此中且舉五門,餘十一門如彼論解。總是第一出體名門。
論:如是三惠至俱已捨故。
述曰:第二,五位分別門。加行唯有漏,餘二無漏,故諸位別。此依頓悟及三乘各自初二位說。若迴心者皆通初二位,此文可解,不煩廣解。
論:若自性攝至皆具相攝。
述曰:第三、正相攝門。自性攝可知,餘三或七非自性故。眷屬理通三,三具攝十。
論:若隨用攝至遍策三故。
述曰:戒攝前三者,施是戒資糧,戒是戒自性,忍是戒眷屬,由忍不破戒故。餘二可知。精進三學攝,遍策三學故。七十八、《解深密》說同此。
論:若隨顯攝至惠攝後五。
述曰:戒攝前四,前三如次前說,以精進守護戒,故亦戒攝。餘文易知。四十九說:由前四資糧、自性、眷屬,守護修戒學也,由定故圓滿修心學,由惠故圓滿修惠學。同此也。
論:此十位者至俱唯無漏。
述曰:十二、五位現種相攝門。此中所說,隨其所應未必十種一一皆爾。修習位中其相最顯者,通有、無漏能無邊行故,此中約法爾種子說。通達位言有者,雖無別行義說有故。餘文意可知。
論:此十因位至故未究竟。
述曰:十三、分位分別門。三劫得名別,一行中修一行,一行中修一切行,一切行中修一切行別,如前已說。然未入劫時,同已初入,但名波羅蜜多,已成佛竟亦同。第三劫名大波羅蜜多,《解深密》、七十八說:勝解行地名波羅蜜多。此中復言「初無數劫」,明煖等位唯在初劫,又四十七、八.九等說勝解地。《對法》、《攝論》等說,從堅固心至極喜地,解行地攝;彼復說解行地是初劫。由多理故,四心唯初劫,《對法》第十一說:「持、任、鏡、明、依中」。言滿已者,是滿心學,非第二劫。如言「三劫滿已修相好業」,非於劫外方修相好,相好非三劫攝,數如上說。大文上來,第一已十三門分別度訖。
述曰:大文第二,指不繁文。義類無邊者,《解深密》、七十八說:度清淨、度最大、無染、最明盛、不可動、最清淨、度無盡、度威德、度因、果、義利、度攝三性等,皆如彼經論說,不能繁述。
論:十於十地至地地修一。
述曰:大文第三,十地修度門。《十地經》、《攝論》、《顯揚》、《瑜伽》等皆言:初地施為增上,餘度隨力隨分非不修習,乃至十地,智為增上,餘度非不修習,隨力隨分故地地修十。問:若第五地修定度者,何故三地名為發光?定障三地除,成熟至五地。
論:雖十地行至十到彼岸。
述曰:大文第四,以十攝諸行,六度外更無菩薩道,即由六度攝一切行等故,不以但說十度,更不說餘行。
論:十重障者至異生性故。
述曰:前答證得轉依等中有四答,一、依十地;二、修十行,已如前辨。自下第三,解十重障,於中有二:初明重障;後重以二障攝,總明斷位。明重障中有二:初牒十障者,後別解釋。釋中有十一障者,乘文次對釋二十二愚義,乘文便故因釋佛地障。初文有六,第一出體。一、異生性障,世親《攝論》名與此同。《十地論》第一云:「凡夫我相障」,此名不然,此障之體非唯我故。凡夫名異,如《別抄》說。此障體性如何等者,謂分別二障,依此種子之上立異生性故。今斷能依,故說所依斷,即與現、本識同地二障種子,能生現行者上立此初障。由此凡夫離欲,仍名欲界異生,不伏見惑種故,以准知此性是染污。亦可言,種在本識與識同性,即無覆性。若爾,何故《對法》第四解無記中,但有命根等是自性,不言異生性耶?答:由約煩惱種可名「染污」,約異熟種可名「無覆」,通二義故,不名自性。命根等不然,不可為例。今勘諸文,前釋為善。《對法》解無記,及六十六立五無記中,不言異生性是五無記等故,既依染種立,故亦唯染,別小乘也。問:今以二障分別起種名為此性,即二乘聖應名異生,未斷所知分別障故。答:隨望自乘見道所斷種上立故,若定性者名已斷此性,自乘障無故,唯依煩惱種子立故;若不定者名為未斷,依二障種立異生故。若不爾者,不定性者應無異生性障。若爾,無種性者既無自乘聖道,說何為異生性?應說但依二障分別種上立異生性,不須別說,望自乘見所斷種上立故。所知未斷雖曰聖者,尚名異生,此何位捨?答:不同小乘唯修所斷世第一法與見道合捨,今大乘唯見所斷,見道無間道起時捨,依所斷種立此性故,與種俱捨。問:若異生性、不定性聖,未全斷盡故仍得名異生;未全得無漏應不名聖者。答:異生之性通二障,不定之性已分斷,可名分斷異生性。二真見道名為聖,已得小分名為聖,未全斷盡故不全名為聖。言不定性名異生者,非是全名,分已斷故;言聖應爾,分已證故。由此總應四句分別:有異生非聖,如全未得三乘聖道;有聖非異生,大乘者得見諦;有異生亦聖,如不定性聖未至十地中;有非異生非聖,如入無餘依涅槃界。此即文中第一,出障體性。
自下第二,對三乘明同異。
論:二乘見道至名得聖性。
述曰:此約異生性各望自乘障為論,斷少分,名小聖;全斷盡,名大聖。第三、明障道俱不俱,謂有薩婆多等為伏難言:若異生性是修所斷,見道前捨故,無漏果起,無有凡聖俱成熟失。今既見所斷種上立異生性者,即無間道有惑種俱,此種未捨,異生未斷,如何凡聖無俱起失?由薩婆多惑得俱故。今為此難,非就大乘。
論:二真見道至必不成就。
述曰:謂無惑得與聖道俱,唯依分別二障種子立異生性,其種必不與見道俱,如何凡聖有俱成失?問:無間道起惑種不俱,過去已滅,未來未生,如何名斷?
論:猶明與闇至無俱成失。
述曰:由此《對法》第七等,問:從何而得斷耶?答:不從過去,已滅故;不從未來,未生故;不從現在,道不俱故,然從諸煩惱麁重而得斷,為斷如是如是品麁重,生如是如是品對治。若此品對治生,此品麁重滅,猶如世間明生闇滅,由此品離繫故,令未來煩惱住不生法中,是名為斷,故非道惑可說為俱。問:此言斷者,為斷緣縛?為斷相應縛?答:若所知障,唯言斷麁重,體非縛法故;若煩惱障,從二說斷。五十九說,對治道生,煩惱不起,得無生法,是故說名斷彼相應。相應斷已不復緣境,故從所緣亦說名斷。言麁重斷,雖亦通煩惱障,然從二斷唯煩惱中。又,所知障種,障十地智,是染污性,善薩斷時,斷彼種體,如二乘者斷煩惱種。然二乘斷定障等時,但斷麁重令相隨順,不能斷種,不同菩薩。問:此言斷者,為總緣智能斷?為別緣智能斷?此有何失?總緣之智非自相智,如何共相比量之智能斷惑耶?若別相智能斷,即違《對法》、五十九等文。《對法》七等說:「問:何等作意能斷耶?答:總緣作意,觀一切法皆無我性能斷煩惱」。師子覺云:「總緣作意者,合緣一切法共相行作意」。答:如《佛地》第六說:云何佛能知共相?共相既依比量而立,豈佛知共相是比量耶?彼有三說:有義:二量是散心位依二相立,不說定心,若在定心緣一切相皆現量攝,由此總緣智亦現量攝斷惑,無失,即由定照共相自體故,說定心為現量也。第二說:有義:定心唯緣自相,然由共相方便所引,緣諸共相所顯理者,就方便說名知共相,不如是者名知自相。由此道理,或說真如名空、無我諸法共相,或說真如二空所顯非是共相。由此義故,《對法》等說緣共相智能斷惑者,依方便說,實自相觀方能斷之。第三說:如實義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異,彼說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已體不共他故。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華,名為共相。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量。雖緣諸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為自相。真如雖是共相所顯,以是諸法自實性故。自有相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與一切法不一不異,即名共相,自相亦與一切共相不一異故,是故彼論與此不同。由此義故,《對法》等說緣共相智能斷惑者,依分別心於一種類真如之上通在諸法說名共相,或真如體諸法皆有義名共相,緣此之智名共相智。論實真如法實性故,非是共相,據實而言,即別相智能斷惑也。共相假立,已如前辨。
論:無間道時至解脫道為。
述曰:第四、釋二道別,解脫道所治與小乘不同。小乘難曰:我無間道猶有惑得,可起解脫道與得相違,今汝無間道已無惑種,何用復起解脫道為?用之何作?
論:斷惑證滅,期心別故。
述曰:下論主答。由前加行期心別故,謂無間道能斷惑,解脫道能證滅。雖無間道已無惑種,證彼無為,有此用別起解脫道。此一解也。
論:為捨彼品麁重性故。
述曰:下第二解。麁重性者,即二障種無堪任性。
論:無間道時至擇滅無為。
述曰:無間道俱雖無惑種,而未捨彼無堪任性,為捨此故起解脫道。解脫道起非唯為此,及證此品擇滅無為,即無堪任與無間道俱滅,證無為得與解脫道俱生故,解脫道雖不違惑得,而亦有用。此後意說,種生現雖同時,菩薩金剛心由有麁重性故,不名為佛,明此位第八識猶有漏,為麁重所依,不然如何不名為佛?前解但為證無為者,金剛心中第八已無漏,未圓明故不名為佛。後解為勝。依此二解,并前第八識捨位合解有三,加此一說云:金剛道生有漏皆捨,種生現同時故。此中麁重言,非謂種子,由種子等令所依無堪任性,此名麁重,雖前已說,至下當知。問:此義可然。彼十地中地地斷煩惱障麁重,既不斷種子,起無間道時復不斷麁重,無間道起何所斷耶?若無間道中有斷煩惱種用,於解脫道位可說除麁重;無間道中既無所斷,如何說麁重解脫道治耶?答:修道十地中斷煩惱麁重者,非離所知障外別起無間道等治。然煩惱麁重障無始以來與所知障俱,所知障為本,由無間道本障斷故;其未煩惱障麁重與所知障麁重解脫道中捨,故無此過。由此煩惱麁重非能受生,但障於地,所以與所知障俱斷而不留之,故無,斯咎如身見等,至下當知。問:若爾,如二乘者唯斷定障,不斷種子,無間道生位無麁重,何用復起解脫道為?答:無間斷麁重,解脫道中得自在故。問:既斷麁重得無為不?答:《大般若經》第三百六十卷說:善現問言:若無為法無差別者,佛何故說習氣相續如來永無,二乘猶有?世尊答言:習氣相續實非煩惱,二乘身中不能引無義,菩薩身中能引無義,如來永無。即由此文,顯斷習氣不得無為。不爾,無為應有差別,亦顯所知障斷,不得無為,若所知障斷,得無為,便顯三乘亦得無為而有差別。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
論:雖見道中至是根本故。
述曰:《解深密》、七十八等說「斷於二愚」,如文可解。諸業果等者,如次前「等」字,等取善趣之中分別所起別報業及果等。直言惡趣,攝不盡故。經中既言惡趣雜染者,雜染之言通善趣分別雜染故。前說無記,若斷緣縛修道所斷,今言彼果是不生斷,如緣起中說故,為此第二解。何故業果亦名為愚?
論:應知愚品至後准此釋。
述曰:諸業果等雖體非愚,業是愚所起,果是愚所感,愚之品故,亦名為愚。後諸地言愚准於此解,如第二地業趣愚,非體是愚故。又,初執著我、法障中,亦有貪見等體非是愚,亦愚之品故,下准此知。然分別障中雖有所知障,非能發業感於生死,非縛法故。今此第一所發業果,並言趣者,毀訾言也,如說半擇迦名人中惡趣。
論:或彼唯說至俱起二愚。
述曰:謂:第一、言執著,明是利障品俱起愚;第二、言惡趣雜染,非必業果,但是鈍障品俱起愚,毀責名趣。此中不別言餘煩惱,餘煩惱但是利、鈍障品,俱起之愚即唯無明,此師意說。唯取無明與見、非見俱名為利、鈍,說十地中斷十無明故,不取餘煩惱等也。
論:彼麁重言至無堪任性。
述曰:彼言麁重,麁重者何?顯即是彼二愚之種。前二是現行,麁重是種故。問:現行久已滅,如何言斷?答:五十九說,諸煩惱斷略有二種:一、諸纏斷;二、隨眠斷,故二現行亦說斷也。問:彼何不是伏現行言斷也?答:不然。彼卷次文解「二斷」言:諸纏斷者,謂貪、嗔斷,乃至疑斷;五見斷,見苦所斷斷,乃至無色界所繫斷,斷離繫是隨眠斷,非伏惑時亦伏見道諸惑,故知二愚是現行,麁重是種子。又解,隨汝意前二是種,麁重非種。今此乃是二品所起無堪任性,如苦根等說其斷位。
論:如入二定至例此應釋。
述曰:《瑜伽論》第十一說:第二定斷苦根,苦根種子初定已斷,今者斷彼苦根麁重,說第二禪斷彼苦根故。後諸地麁重准此為二解。第六,以障即無明,為同?為異?
論:雖初地所斷至十障品愚。
述曰:此中意說,初地實斷二障。今說異生性障,唯取所知障,不取煩惱,以世親《攝論》第七卷說:十種無明望二乘者非染污故。若取煩惱,即十無明通染污故。以無明即是十障品之愚,愚即無明故。何意不說初地無明許是染污,通二障種?
論:二乘亦能至非此所說。
述曰:二乘者亦能斷煩惱障,斷煩惱障是共故,非此所說。彼二乘不能斷所知障,所知障是不共。所以初地無明,但說不染故。世親《攝論》云:又所治障有其十,故立十地別。
論:又十無明至修所斷說。
述曰:說為不染者,即《攝論本》云:「法界中有十,不染污無明」者,唯依十地修所斷說,即不說異生性是見斷故。何以知者?《對法》十四云:已得現觀,於彼修道位中,唯修所知障對治道等者,故不說見道所斷為十無明數,以說不染故,若異生性即便染污。由此故知,其異生性非不染污。世親又云:為治十無明立十地別,離十障外說十無明。故十無明非即十障。彼自有二,復次解十無明故。然無性但有一解,亦不別說。問:十地修道亦伏煩惱,斷彼煩惱障麁重,如言「二障三處過」,是何故不說耶?
論:雖此位中至故此不說。
述曰:十地修道位中亦伏煩惱斷彼麁重,而非正意,所以者何?不斷隨眠故此不說。《攝論本》及世親等說,十地菩薩留煩惱障助願受生,故非正意,意趣於智斷所知障,故斷隨眠,不斷煩惱之隨眠也。問:若爾,何故初地但說異生性障,不說更斷修道障也?
論:理實初地至准此應知。
述曰:論主答:雖實初地出見道已,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一分,今十障中從初說,故不說修障。初地既從初說,後九地中所說九障准此應知,皆從初說。何以得知初地等入地心出見道等,已更斷餘惑?
論:住滿地中至道應無別。
述曰:今以理答。住、滿地中時既淹久,謂二僧祇,理更應斷,若不更斷爾者,地三時道既無三品,應無別故。
論:故說菩薩至方頓斷故。
述曰:引《對法》十四文為證。若住、滿地心更不斷惑,如何論說十地修道,即初地中唯斷見惑,更不斷修惑?地有九故。又《攝論》第十說:「煩惱伏不滅,如毒、呪所害」,留惑至惑盡,證佛一切智。世親云:以留煩惱隨眠故,不如二乘速趣圓寂。故留煩惱助願受生等,謂諸菩薩由大悲力,意趣一切智故,意趣所知障對治道,不取煩惱對治道,擬於生死助悲願受生故,名留煩惱也。不爾,如來大悲最極,應留煩惱隨類化生。由此故知,意不趣斷故名為留,將成佛時方頓斷盡。此等《對法》十四文也。
論:二邪行障至誤犯三業。
述曰:《十地》云:「邪行於眾生身等障」,世親《攝論》云:於諸有情身等邪行障,義意大同。「所知障」者,簡煩惱障;「俱生」之言,簡分別起;「一分」之說,簡餘修斷諸所知障。下准此解。「誤犯三業」名愚者,愚品故,解如前。問:前二種生死中,言所知障不能發業,何故此中言俱生一分所發三業是業趣愚?《佛地論》第七亦言:若所發業所得果皆所知障體?答:若發業招生死,所知障即不能,非縛法故,前二生死由此說不發。若障智三業不招惡果,此亦能發。此文所明但是等流、增上業果。問:法執既通不善,何故非縛?答:不由不善性即是縛,如心王等性即非縛。法執但由煩惱俱故,令成不善,非性是縛。既爾,何故不感異熟?今實義者,雖不善心俱仍名無記,菩薩、二乘所望各別,即通有覆、無覆無記故,不能招異熟果等,故無前難。
論:彼障二地至誤犯三業。
論:或唯起業不了業愚。
述曰:第二解,初是起業之愚,後是不了業之愚,非所發業。此亦非必能發業也,境用別故。
論:三闇鈍障至修法忘失。
論:彼障三地至便能永斷。
述曰:勝定者,謂等持、等至,隨諸禪、無色無漏定。總持者,四十五及《佛地》等說:即以念、惠為體。彼四十[*]五說,有四陀羅尼:法、義、呪、能得菩薩忍。今即初二攝,即是聞持陀羅尼,及定等所發三惠,定親發修惠,總持親發聞、思,故合為文及彼所發殊勝三惠。三惠以惠為體,言修惠,因修而得此惠,故言修惠,從因為名,非修即惠,修是定故。
論:由斯三地至及修惠者。
述曰:欲貪愚障勝定及修惠者,即由於五欲起貪多住散亂,障於定及修惠,修惠與定相近故。唯說障,非不亦障思惠等。問:欲貪者煩惱名,何故所知障中名欲貪?
論:彼昔多與至依彼轉故。
論:二圓滿聞持至聞思惠者。
論:四微細煩惱現行障至說名微細。
述曰:《十地》「云解法慢障」,譯家名別,即我見、慢等是。世親《攝論》云「微細煩惱現行」,俱生身見等攝,此最下品故,不作意緣故;遠隨現行故,應知是微細,義意大同。此中言第六識俱身見,簡第七識俱。等者,等取我所邊見,及我慢、我愛與見俱者,皆是此品,及等取彼定愛、法愛,至下當知。如何此名「微細」?解云:最下品故,謂第六識亦有分別身見等法,彼為麁猛,名上品;第六識中獨頭貪等,名中品,通不善性故。此望於彼二,最下品故;行相最細,唯無記故。又,不作意緣,故名下品,即是任運生故名下品,非如見斷強思等方生故。又,遠隨現行故,即無始來隨逐於身,不捨於身,名下品。非如分別起者,逢善友等便捨於彼故,此名下品。由此三義故說名微細,餘論准此釋。
論:彼障四地至便能永斷。
述曰:此等障菩提分法,故四地斷。問:如何身見等障菩提分?答:由有身見等俱愛迷執身故,不得觀身為不淨,觀法為無我等故,障菩提分即通障也,《中邊》第一有菩提分障。問:既是所知障,何故立煩惱名?
論:彼昔多與至亦永不行。
述曰:亦顯以上所知障立煩惱名,雖有別頭生者,皆多分與煩惱同一體而俱起故,立煩惱之名。由所知障斷故,煩惱之末亦永不行,從煩惱名故說為斷。問:何故初、二、三地不斷我見等耶?答:非障法故。
論:初二三地至二身見等。
述曰:初地行施,二地行戒,三地行修,相同世間,世間有情多作此三福業事故,未能修證菩提分法。今四地修得菩提分法,方名出世,故能永害二身見等。二身見者,謂初見道已離第六識中分別身見,今此後離第六識中俱生身見,盡處總說名二身見。非今離二,如第四定言滅苦樂。又,正斷所知障身見等,并永不起煩惱障中身見等,故說二身見名永害,非煩惱身見亦起對治。
論:寧知此與第六識俱?
述曰:問也。
論:第七識俱至為依持故。
述曰:第七識俱身見等法,與無漏道性相違故,七地以前猶有有漏道故,未全伏滅,八地以去無漏相續方永不行。「七地以來得現起」者,與貪、嗔等餘煩惱等為依持故。若此是彼第七識俱,七地以前已許滅者,即貪、嗔等已前應滅,無依持故,如八、九、十地。
論:此麁彼細至第六相應。
述曰:又此第六識俱者麁,彼第七識俱者細故。「伏有前後」,麁者前伏,細者後伏,故此但是第六相應。《解深密》、七十八等說:「世尊!此諸地煩惱隨眠有幾?善男子!有三:一者,害伴,謂前五地,諸不俱生現行煩惱,是俱生煩惱現行助伴,彼於爾時永不復有,說名害伴隨眠;二者,羸劣,謂第六、第七地微細現行,若修所伏不現行故;三者,微細,謂於第八地已上,從此已去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故知所伏第六,非七。問:因論生論,如何害伴?如斷障章已廣解訖。
論:身見等言至特違彼故。
述曰:「身見等」言,非唯貪、癡、慢及餘俱行隨煩惱,亦攝無始定、法二愛。定、法二愛特違菩提分法者,以菩提分法得無漏定及勝無漏教法,及別別法故,前地照了大乘法教仍生愛著,此地教法及念、惠等方名為得,今既於定,於教法及念、惠等起愛,於彼不得自在故,障菩提分故,名特違也。前地遲鈍障障定,忘所聞思等法;此定但障菩提分,故差別也。
論:由斯四地至亦永不行。
述曰:准前應釋,餘文易了,無勞重解。
論:五於下乘般至樂涅槃者。
論:六麁相現行障至便能永斷。
述曰:《十地》云「微煩惱習障」,世親《攝論》云「麁相現行」,十地望前五地等說為細,世親及此論望後七地說為麁相,亦不相違。由前地觀四諦故有二染二淨,故障六地無染淨道;此地真如名無染淨,故緣彼道名無染淨,其緣起相望四諦為細,望後障故說此為麁。
論:由斯六地至執有淨者。
述曰:緣苦、集行流轉相為障,執有染是,相多現行,即障緣起還滅觀,緣滅道淨相為障。
論:取淨相故至住無相觀。
述曰:由取無漏淨相故相觀多行,未能多時住無相觀,即後得智作有相淨觀也,雖作無相少時能故。《解深密》云「現前觀察行流轉愚」,言現前者,觀現前有漏法染也。
論:七細相現行障至便能永斷。
述曰:《十地》云「細相習障」,世親同此,由前六地作緣起觀,流轉還滅尚有生滅微細相故,故名為障。此地真如名種種無別真如,故此道名「妙無相道」,此細相為障。
論:由斯七地至細滅相故。
述曰:「細相現行」,執有生者,以行流轉以生為首,實皆有滅,於有漏有生且舉一生,非不執滅,即執流轉相也。「純作意求無相愚」,即執有滅,即執還滅相也。
論:純於無相至起有勝行。
述曰:前地尚取還滅細滅相故,「純於無相作意勤求」,未能空中起有勝行,今此地中既除此障,能於無相不專勤求,乃於空中起有勝行。所言空者,無相空理於空中作有行,即真觀中起於有觀,冥真、俗二境合本、後二智,少用功力即能得故,不同五地。《十地》第九,經云:七地以十種方便智發起殊勝行入。彼論解云:無障礙智現在前時,於無作行中生樂心等。無作行者,即空行也,今言「非安立行」是。
論:八無相中至不任運起。
論:前之五地至而有加行。
述曰:二、辨相也。前之五地觀心猶劣,無相觀少。第六地中,猶觀染淨平等如,故多住無相。第七地中斷微細生滅相故,無相恒續而有加行,與八地等別。
論:由無相中至得二自在。
述曰:未能任運入無相觀者,不自在故。「未能任運現相及土」,明此地已前亦現相土,未名自在,未能任運現故。言「現相」者,即是隨欲現何相者即能現之,如現金銀等相珠寶等相皆能現故,此即寬遍,便於相中別建立土自在。土自在者,隨欲現於大、小土等,現金、銀等色,即能現故。土即狹也,土是假別能依,相是實別所依,相中別分立故。
論:由斯八地至相一分故。
述曰:三、即愚也。其文易了,故不解之。
論:八地以上至不違彼故。
述曰:四、顯有。此地以去一切煩惱雖不現行,微所知障猶可現起,此是第七識,以生空無分別智及果,即是滅盡定等,生空後得智,皆可現行,法執末那不違彼故。問:若等流後得智法執猶起,八地以上無漏相續,無有一時非此等流,如何可說二觀等流別也?答:由無分別智生法二觀近遠勢用所引,故得別也,如前已解。
論:九利他中不欲行障至便能永斷。
述曰:此文有四:一、出體;二、所障;三、即愚;四、總結。即初二也。《十地》云「不能善利益眾生障」,世親云「於饒益有情不作行」,義意亦同。前八地中得無相樂,耽著寂滅不肯進修,諸佛七勸方能進趣,故唯自利。九地之障,四無礙解利他法故。
論:由斯九地至一切音聲故。
述曰:三、即愚也,於中有二:初總;後別。別中初標;後釋。《解深密》、七十八云:一者,於無量所說法,即是此中義無礙解;無量法句文字,即是此中法無礙解。彼言法者,是名身也;句者,句身;文字是字身。此論正之言名句字,彼文少隱,後後惠辯等可解。即陀羅尼言貫通三無礙解,隨於一能詮名句文中,現一切能詮名等,是「法無礙解」。於一方音聲中,現一切方音聲,是「詞無礙解」。或極少於一方一名等中,現一切方諸法上名;於一方一念聲中,現諸方一切音聲,是二無礙解境差別故。前是假名等攝故,後者是實體即聲故。
論:二辨才自在愚至巧為說故。
述曰:「辯無礙解」,能為巧便說甚深法,即是七辯:迅辨、應辨、捷辯、無疎謬辯、無斷盡辯、凡所演說豐義味辯、一切世間最勝妙辯,高下、清濁、小大等是。
論:愚能障此至第九障攝。
述曰:四、總結也。其文易了。此四體性諸門,如《對法》第十四抄及《別抄》說。
論:十於諸法至所起事業。
述曰:文有三:一、出體;二、所障;三、即愚。此初二也。餘論名同。「大法」者,是真如,緣如之智譬於大雲,故名「大法智雲」。「及所含藏」者,即陀羅尼門、三摩地門諸功德等,大法智雲含眾德水,充滿法身故。「所含藏」,即諸功德;「所起事業」,謂智所起諸大神通。
論:入十地時至及所含藏者。
述曰:下,即愚也。其文易了,准上配取。「微細祕密」者,所障微細亦祕密故。十地第十一、十二,〈菩薩地〉四十八等,說校量前地、後地功德多少,然十障諸論不同,略對明訖。
論:此地於法至入如來地。
述曰:第十一段有四:一、標;二、顯;三、即;四、證。此初二也。然第十地猶有障在,不名為佛。《解深密》等說,此第十地雖於諸法得自在,即於業自在義、陀羅尼門、三摩地門自在義,總名「於法得自在」。總持及定并業皆名為法,由總持等,名法持故。
論:由斯佛地至煩惱障種。
述曰:三、即愚。其文易解,無勞重釋。此但言「種」,亦有麁重。
論:故集論說至大菩提故。
述曰:四、引證。此義易了。《集論》第十四末,說「頓斷」等言,廣如《解深密》、七十八等說。〈菩薩地〉、《十地》等,一一對諸地,明功德智惠不同,今不能繁述。《十地》第十一說:「第九地菩薩用法無礙智知諸法自相,以義無礙智知諸法差別相,以辭無礙智知不壞說諸法,以樂說無礙智知諸法次第不斷說也」。又解,第一、知法無體性;第二、知法生滅相;第三、知法假名而不斷假名法說;第四、知隨假名不壞無邊法說。又解,一、知法差別;二、知義差別;三、隨言音而為說法;第四、隨所樂解而為說之。彼有多復次說,不能繁引。應勘《瑜伽》六十六卷,修義不同,於此中會。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末
解十障中,上來第一已依《解深密》等釋十一地障,會十障訖,自下第二以十一障即彼二障,文勢有三:一、總明現種伏斷位次;二、明斷頓漸;三、釋四道差別。
論:此十一障,二障所攝。
述曰:斷位次中,初總即二障;後別解釋。此即初也。體性寬狹更無別異,十地所斷雖但所知,俱品不行即通二障。
論:煩惱障中至地前已伏。
述曰:下文有二:初明二障伏斷位次;後釋妨難。初中先明煩惱障,以體性麁,三乘共斷,易可見故,分別種子不論二乘。說菩薩者,於極喜地見道初斷,以見道位體性稍寬,乃至相見道後得智起位久時猶名見道,今簡於相唯真見道。真見道中唯取無間惑滅智生,故說初斷,非相見道亦能斷故。然此分別煩惱現行,《瑜伽》五十八等說,世間道唯伏俱生若愛、若恚、隣近憍慢,不言能伏分別煩惱,此據異生、二乘性等說,若直往菩薩彼障,現起地前已伏,故前卷云:唯能伏除分別二取,此在加行位,若資糧位此麁現行亦能伏滅,二細現行即未能伏,至加行位分別細者亦皆能伏。由此菩薩正願、勝解世間道力,邪見、疑等伏而不行,非以六行有所欣厭,菩薩不為,非此菩薩無此能也。《緣起經》說:內法異生若放逸者,無不共無明故,邪見等未必皆起,即資糧位已不現行,唯分別貪等二位不起,故論總言地前已伏。問:《華嚴經》解十住第四心云:「真佛子!是中永離三界煩惱」,如前卷解。
論:修所斷種至畢竟不行。
述曰:修所斷種後皆頓斷,此約種子,不言麁重。麁重者,十地中亦斷故。伏俱生現起,地前亦能,理無疑故。《瓔珞經》說:三賢菩薩唯伏不斷,正與此同,前卷中云俱生現起未全伏除也。言暫起者,謂十地中前四猶起我見等故,七地已前尚起貪、嗔等故。問:其在地前所未伏者相貌可知,其已伏者與此何別?答:道力猶微不能伏盡,為煩惱制,少分自行,即我貪等有失念起,故說地前已能少伏,非有別相地前伏之。入地已去能頓伏盡,如阿羅漢,有不怖者故起煩惱,怖者不然。此中所說見所斷者唯頓悟人,修所斷者通漸有學,漸無學者二種俱無,八地已去亦不故起,任運不行道力勝故。此是《對法》第十四文,如前第三卷引解。
論:所知障中至地前已伏。
述曰:如前卷解。菩薩加行唯欣於智,見道已前唯伏法執,其煩惱障隨此而伏。然由所知加行伏故說煩惱伏,非前加行故伏煩惱。十地之中,與煩惱俱所知障品多分亦爾,非此俱者地地可起。
論:修所斷種至方永伏盡。
述曰:此中斷伏時節等解,如煩惱說,由於地地能為障故,故十地中漸次能斷,乃至十地方永伏盡。由前道力折伏後地所知障現,令其不行名之為伏。此猶末了,八地以去,第六、七識何者猶行?
論:八地以上至能違彼故。
述曰:六識俱者,八地不行,以二空無漏無分別智心及此果、滅定、後得智等,相續不斷能違第六識二執,故不行。
論:第七俱者至起位方伏。
述曰:第七識者,八地猶行,以法空智及果方違法執第七,生空智及果行相並麁,不相違故。
論:前五轉識至障不現起。
述曰:於十地中,前五轉識設未轉依得無漏智,以第六識勝無漏道勝勢力故而伏於彼,治彼二障不令現起。此五識俱若所知障,地地分斷,能障地故。第七識俱金剛方斷,於十地中有伏、有起。五識俱者,設是後地所能斷者,於前地中亦能伏之,現行麁於種子違於道故。又,八地以去,五識俱者雖不得對治,由第六俱無漏伏故令不現起,七地以前猶能現起。第六識者,准此應知,亦地地斷亦能伏故。問:俱生煩惱十地不除,何故四十八說二障三住中斷?
論:雖於修道至三住斷義。
述曰:下釋妨難有二,此初也。如彼論說:於極喜住一切惡趣諸煩惱品所有麁重皆悉永斷,一切上、中煩惱品皆不現行,於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中,一切能障無生法忍諸煩惱品所有麁重,皆悉永斷,一切煩惱皆不現前,於最上成滿菩薩住中,當知一切煩惱習氣、隨眠障礙皆悉永斷,入如來住。此中意說,金剛心位亦是成滿菩薩住攝故。所知障麁重有三:一、在皮,極喜住皆永斷;二、在膚,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皆永斷;三、在肉,如來住中皆悉永斷,得一切障極清淨智,此中意說已斷處故,廣如彼說。故此論云「由斯故說」,即四十八說也。若煩惱麁重非彼種子,即非唯三住及所知障地地能斷,何故但說三住斷也?
論:雖諸住中至是故偏說。
述曰:第二釋妨。三劫分齊成滿位故,無漏觀心初起、無間、圓滿別故,現起三障多分、少分、全分無故,一切煩惱分別、俱生、永害、不行、畢竟離故,無生法忍少淨、多淨、極淨別故,初捨異生、分段、變易有差別故,於無漏心未得、有相、無相滿故。
論:斷二障種,漸頓云何?
述曰:自下第二,斷二障種。「漸、頓云何」,問也。雖已說斷但言菩薩,未辨二乘,未明頓、漸故為此問。
論:第七識俱至無麁細故。
述曰:所障有異斷,亦有殊,此中障種無麁細者八十一品,亦與非想第九一類品攝,如斷善邪見非無九品,故成能熏。又解,所障既同,斷無前後,名無麁細。非九地所攝總是一品,如前第七識中已廣解訖。又,唯緣內境自地之境,境無麁細,無多品類,故名一品,非三界中總無麁細。
論:餘六識俱至三界頓斷。
述曰:見道斷名頓者,此是正義。又雖三心,九地總合以為二品,不同修道九品別斷,名之為頓,五十九等有此誠說。此於見道斷六識者,顯此五識有分別障,此之頓、漸如前卷解。修斷有二,然此文中無先伏修後入見時一品斷者,明於見後方起修故,不說超得第二、三果。二乘別者,唯《對法》第十三有此文,廣如彼抄。略解釋者,此中初以九地漸斷,是漸次得果者,得一來果必依未至,其不還亦爾,然必起無漏道方始得果。有入靜慮、無色起對治道,亦有何失?此亦不然。五十三說不還者,唯五地於欲界有斷對治,不說無色有。又,此唯超越,非次第者。第二,三界九地合為九品斷者,唯有利根諸預流,非餘果。餘果不能起勝作業,缺煩惱故。《指端經》及《分別經》中說:初果由加行心。能以三界九品同為一品,合為九品斷。准超越不還,許依五地,此亦依三無色,斯有何過?然加行心是色界,總緣三界故,無間道可起無色上地。如不還於五地有欲界斷對治故,此亦應爾,應說此義理不違也,但非以下道能斷上惑。由意樂力別,故應作四句。不爾,但以五地得第三果,無色於下無斷對治故。尚不許九無間道入根本定得次第第三果,況預流者得四靜慮及三無色,證超果也。於修道中未得下斷惑道,不能起上斷惑道故,遊觀可爾。今依《集論》第十三說,頓出離者入諦現觀已,依未至定發出世間道,頓斷三界一切煩惱,品品別斷唯立二果。故依四靜慮、三無色,不得超二果,及次第得第二、三果。又,取前解彼文說多分不能得根本定等,非必一切皆悉不得,不說唯依未至地故。不爾,受變易生起無漏者,豈不許得上靜慮耶?故依上根本四靜慮亦得,此以下道能斷上惑,由意樂別故。餘文可解。
論:所知障種至有眾多故。
述曰:所以六識俱所知障,諸地漸斷不同者,以通緣內外境、內身、外身皆能起故。又,彼境中各通麁細,非如第七識唯緣內故。前之六識通麁細境,第七唯細境,三界行相唯一類等,所以金剛心斷。六識中者行相有九品故,品類差別有眾多故,所以諸地分分別斷。五識由六引,所以通二障,如前二障中說。
論:二乘根鈍至或總或別。
述曰:自下第三,辨三乘四道同異。二乘加行、勝進可有別別起九品為九品加行及勝進者,或但一加行及但一勝進,故加行、勝進二道總、別不決定也,此依容預勝進道說。不爾,便違《對法》九說,其無間、解脫必各別起,如起無間道斷一品已,即起第二念解脫,此第二念解脫,不得望第二品為無間道。其第二品要別起無間、解脫,以根鈍故乃至九品亦爾,次第、超越並然,由有九品漸能斷者故,加行、勝進各別別起。若一觀中隨斷幾品,即總一加行、後一勝進,故加行、勝進,或總或別,易故。若九品漸斷出觀,若不出觀斷九品者,無間、解脫必各別起難故。此說修道,非見道中有如是事,以其根鈍即證無為時,不容斷惑故。設先世道伏後入見時,亦總一品與見同斷不為別道。
論:菩薩利根至皆容具有。
述曰:若菩薩利根,如初品無間至第二念即為解脫,此初品無間望第二念即為加行。此解脫道望自第二品即為無間,望初為解脫,望後為加行,至第三無間道望第一為勝進,與第二品為解脫,自品為無間,與第四為加行。第二無間望前即非勝進,但是解脫,此是菩薩十地位中,斷所知障時分品類排次,斷法若別別斷,一一別起。由能印證及能斷惑,復能容豫,復能欣求,故具四道。不爾,便無四義具足。《對法》第九說:勝進道者,謂為斷餘品所有加行、無間、解脫道名勝進道。望此品是勝進故,即是別別望前有也。又云:或棄捨斷煩惱加行思惟諸法等,即是別起勝進行相,即二乘也,或總通三乘。今此既論二乘勝進或別、或總,不遮後品所有諸道是前勝進故。其加行不爾,為趣求故,前所有無間解脫非後加行。又,今此約別起行相故言總、別,若望此品後道名勝進者,此中不說。若不爾,即無不起勝進及總勝進者故,廣如彼論及彼抄解。此四道通三乘,二乘有學及無學,通有漏及無漏,遮加行智通無漏,不遮加行道故。菩薩金剛心亦有加行道,任運加行非加行智。佛唯有解脫道,是前勝進道自望無勝進,勝進有者,佛應有勝劣。有漏攝四道通上二界,十地皆有。欲界唯有加行、勝進。無漏四道除有頂皆通四道,彼處唯有勝進。解脫道類名解脫亦有,非次無間後之解脫。亦不見許有加行道,中間稍勝有無間等無失,有頂闇昧加行等不成。《對法》第十四說:「於諸現觀位證得後後勝品道時,捨前所得下劣品道,如證此果所攝道時,即捨此向所攝道,以不復現前故」。如菩薩雖不言向、果亦得勝,捨劣劣不現前,如得果故。今約此文,即轉齊義三品種子各各別有,不用下品以為中、上品也。若約轉滅義,一種子轉為中上者,即下成中、下,不復起名捨劣也。
論:十真如者至而不在故。
述曰:解能證得有四:上來已明三訖。自下第四,明所證如。於中有四:一、總牒如;二、別解;三、釋難;四、廢立。此中真如約詮辨體,若不爾者,且如初如非先不遍,今者方遍,亦非真如可說遍故,若不約詮說遍何法?遍行如者,《攝論》第七十地中說,世親菩薩解云:「謂此法界遍一切行,以無少法非無我故」。無性云:此即法空,無有少法而非空故。彼約詮說一無我、一空理皆不足,體、用別故。今此所論二空如,是總包彼也,無有一法非二空故。新《中邊》第一云:「由通達此,證得自他平等法性」。舊論通云「證得一分」,猶有後地不名全得故。因論生論,何名二空之所對治二行相別?答:執法有體,執法有用,二所治別也。有主宰、任持行相別故,故能治道亦有別也。
論:二最勝真如至最為勝故。
述曰:由離犯戒,證此真如德莊嚴故。世親等云:一切法中最為殊勝今出勝因,謂具無邊德。新《中邊》云:「由通達此,作是思惟,是故我今於同出離一切行相應遍修治,是為勤修相應出離」。舊論難解,故不引之,下引別處,同處不說。
論:三勝流真如至極為勝故。
論:四無攝受真如至所依取故。
述曰:世親云:「於此中無計我所,無攝我所,如北洲人無有繫屬」。無性云:「謂契經等法愛斷故,不計我所,觀此非自他攝」。新《中邊》云:由通達此,乃至法愛亦皆斷滅。又解,今此中說:彼皆不盡理,應說此如無繫屬,非我執、我慢、我愛、無明、邊見、我所見等所依取故,但言「我所」即性狹故。由緣法愛無故,我見等不依如取之,謂此真如但為境故,名為我所,餘論說之。此中但說我境聚故,如不離彼法,我執起時亦取如故。今不於彼起我等執,但言「我見」,即不攝所;但言「我所」即不攝見,今言「我執」通見及所,上准此釋。
論:五類無別真如至類有異故。
述曰:由生死涅槃二皆平等,故無差別。《攝論》云:相續無別如。世親云:「謂於此中體無有異,非如眼等隨諸有情相續差別,各各有異」,即如不同身,各各有異,相續即身故,故如自他無別。無性云:「非如色等相續差別」,或與世親同或與此論同亦得,謂唯一物,非如眼等有別類故。《中邊》云:此名相續無差別義,由通達此,得十意樂平等淨心。
論:六無染淨真如至後方淨故。
述曰:世親等同。舊《中邊》云:因第六地十二緣生因處觀,於四諦染淨因果,無有一法可染、可淨。新《中邊》云:由通達此,知緣起法無染、無淨,非謂如也,由真如故,法無染淨,名真如為無染淨。此論等談如體,《中邊》因如體談法,非相違也。
論:七法無別真如至而無異故。
述曰:由離生滅細相現行故,雖多教安立真如無別。世親同,謂教安立為勝義、法界,善、不善等,此無別也。新《中邊》云:「由通達此,知法無相,不行契經等種種法相中」,此依教談如無異,彼依如談教無異,綺互一邊亦不違也。由達此如,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
論:八不增減真如至俱自在故。
述曰:無性云:「謂法外無用,所以不增;諸法不壞,所以不減」,此即離遍計所執增、餘二性減解。又一解與世親同,云:染法減時而無有減,淨法增時而無有增,即斷染不減,得淨不增。今此復別,離增減執故。新《中邊》云:由通達此證得無生法忍,於諸清淨雜染品中,不見一法有減增故。即依如說法無增減也。二自在依,如前已解,如文可解。然無性云:「前諸地中雖亦得此無差別住,然作功用後乃得成,於此地中能無功用,隨用即成故名自在」。新《中邊》云:「有四自在:一名無分別自在;二、淨土自在;三、智自在;四、業自在」。第八地中唯達初二,名無增減差別如故,其相自在名無分別。如彼疏解。
論:九智自在至得自在故。
述曰:《中邊》云:由智自在圓滿證得無礙解故。餘論解同。問:此地已得智自在者,何故十度十地修智?答:無性云:謂此地中得無礙辨所依止故。分得智波羅蜜多,於一切法不隨其言,善能了知諸意趣義,如實成就一切有情受勝法樂,非謂全得智波羅蜜。
論:十業自在等所依真如至皆自在故。
述曰:業即神通及陀羅尼、三摩地三種自在。業即身等三業。《中邊》云:「隨欲化作種種利樂有情事故」。總持中有文、義二持,持一切法文、義;等至能持、能斷,隨所欲虛空藏等而能現前。此無性解,餘義同此。
論:雖真如性至假立十種。
述曰:此即第三,釋其妨難。真如一味,何容分十?真如實無別,隨其所證、所生、能證勝德,假立十種。
論:雖初地中至後後建立。
述曰:第四、廢立。初地中於十真如非不皆達,未圓滿故後後建立,故立十種,行、位有十故,圓滿真如名,乃至如來十皆能了,如《中邊釋》且廣分別。就解本頌中,初略;後廣。就廣中有二:一、明證得因;二、明所證得。上來雖有四段不同,謂十地、十勝行、十障、十真如訖,總是第一明證得因。
自下第二,明所證果。於中有二:初牒前生下以發論端;第二正解所證得果。
論:如是菩薩至便能證得。
述曰:是初牒前起下所證二轉依果。二轉依者,菩提、涅槃。就正明所證中有二:初、約位辨證;二、正明轉依。初中有三:初總舉;次別解;後料簡。
論:轉依位別,略有六種。
述曰:初總舉所證位也,此中資糧位初說。略開五位,地前為二,十地為二,如來為一,下應當知。
論:一損力益能轉至亦名為轉。
述曰:初二位者,在地前第一、第二位。此位漸伏,亦名為轉,轉之因故,能伏轉故。實證得位謂通達位、修習位等,故此非真。世親、無性《攝論》並第九云:有勝解者是勝解行地。故在初二位及慚愧故者,即二位中。世親等解云:有慚、愧故令諸煩惱少分現行,或不現行,煩惱現行即深慚、愧,則慚、愧者是勝解行之勝相故。今又解,由習勝解者是初位,初位信唯識增故名勝解,未能伏唯識想。第二位能伏唯識想,少伏煩惱,名有慚、愧,如前二位中解。又,勝解者,勝解數,得決定故。信數初增久不增故,由慚、愧故崇善拒惡,有二勝德,並通二位,故為能轉體。此與《攝論》不同,不可一准,餘文可知。
論:二通達轉至真實轉依。
述曰:即通達位,在見道中已證一分轉依,未圓滿故。
論:三修習轉至真實轉依。
述曰:謂十地中,即除初地見道,餘初地及九地即修道十地中也。
論:攝大乘中至現不現故。
述曰:以有相、無相觀通達真、俗,間雜現前,或真現,非真不現,謂入觀時;或非真現,真不現,謂出觀時。令真、非真現、不現故。又,未能即空而觀於有,有相觀現,真不現;無相觀現,非真不現。由此理故說通達轉在前六地。我今此論,約初通達分別二障遍行真如,故說初地為通達轉。世親《攝論》云:前六地真如為真、俗觀現、不現因。故說通達轉在前六地,亦不相違。
論:說修習轉至不顯現故。
述曰:《攝論》又說修習轉在後四地,由純無相觀長時現前,勇猛修習斷餘麁重,多令非真不顯現故。四十八說:由第七地猶名為雜煩惱,未名不雜煩惱,非真猶有現時,但無相觀長時故,說多令非真不現;非八、九、十地非真有現時,得無相觀長時種類同,故說後四地為修習轉。我以十地斷俱生二障麁重,漸證真如義等,說修習轉在十地中,亦不違也。然此論中乃言「多令非真不現」者,為簡七地。二《攝論釋》皆言:唯有真實現,非真不現,從長時說,然《攝論》本通得二解,不言非真定不現故。
論:四果圓滿轉至利樂無盡。
述曰:第四可解,彼此論同。
論:五下劣轉至名下劣轉。
述曰:第五亦同,通有、無學,一、唯自利;二、有欣、厭;三、唯達生空;四、唯斷煩惱;五、唯證真擇滅;六、無勝能。真擇滅者,謂真如,由慧擇得此滅故。無勝堪能者,無一切智等故。
論:六廣大轉至名廣大轉。
述曰:《攝大乘》說:即諸菩薩能趣證轉故。如來已轉,故彼不說。此六翻前,准前應悉。生死、涅槃俱無欣、厭者,大悲、般若常廣起故。具一切智等,名有勝堪能。
論:此中意說至而證得故。
述曰:第三,料簡。頌中所取轉依體者,唯廣大轉,捨二麁重而證得故。不言圓滿轉者,圓滿轉對菩薩說,廣大轉對二乘說。又,圓滿轉唯如來,廣大轉在菩薩。今明十地取廣大轉,要地地中捨二麁重方證得故。又解,既言取廣大轉,明圓滿轉亦在其中,略舉一隅故,即六轉依中第一假立轉,未得真故。餘五真名轉,真實證得故。第一約位解轉依訖,下第二正解轉依,於中有三:第一、總解轉依;第二、雖轉依義總有四種,而今但取二所轉得。等者,簡別本頌所說轉依之言;第三、辨此修習位能證非已證。
論:轉依義別,略有四種。
述曰:第一,總解轉依名所目義。初總標;後別解。此為初也。
論:一能轉道至漸頓伏彼。
述曰:下別解也,為四。能伏道通有漏、無漏。三智中通加行、根本、後得三智。有漏道六行。無漏者,且如因第三地無分別智斷定、法愛俱所知障勢力,令煩惱亦不現行,名伏煩惱障;非別起道名伏煩惱,所知障可知。又,如離第三靜慮欲,伏四定以上惑入滅定,即是以後得智伏二障也。或加行道能漸伏,根本、後得智頓伏,或根本、後得亦能漸伏,無加行道能頓伏者故。問:加行智通無漏不?答:不通,八地以上無加行智亦無有漏心故。問:若爾,《對法》第十等如何通?金剛心有二:一、加行道攝;二無間道攝。答:無違也。以無漏心任運趣入根本智故,如前已說,名加行道非加行智。加行智者,有趣求彼,但是前加行道,而非趣求,故加行智不通無漏。或復《對法》據二乘等通說金剛心有二,非謂菩薩金剛心中有加行道,故加行智不通無漏。或說,亦通無漏。八地等無者,無有漏加行智別深趣求者,八地以去有任運趣求故。今此初說加行唯有漏,如《對法》說金剛心有加行道,不簡菩薩故。
論:二能斷道至未成辨故。
述曰:以有漏心加行智,及有漏後得智。一是曾習;二相執所引;三未能泯伏滅此相,故不能斷惑;四[*]或加行智是能趣求所證真如,趣求所引無分別智,未成辨故不能斷惑。由無分別智是加行所引,真如是加行所趣求證,即由所引無分別智,能證所證真如成辨故,能斷二障非加行智。問:若加行智不通無漏,言:有漏心已攝加行,更言:加行復何所須?若加行智通無漏,不須作此問答分別。答:以三智中加行智亦無分別,此有漏道亦有加行、無間、解脫。前言有漏攝彼三道,後言加行為簡三智中根本、後得智別,故復重說。
自下明其無漏心及根本後得智。
論:有義根本至故非斷道。
述曰:此中初說唯無分別智能斷二障隨眠,後得不然。設作無相觀,相分境相仍有故不能斷,唯無分別智有此斷能。諸經論中無說後得能斷隨眠,非諸菩薩見、修二道前斷所知用無分別,後斷煩惱用後得智故。
論:有義後得至迷事隨眠。
述曰:後得無力能斷迷理見、疑等隨眠,而於安立、非安立諦相明了現前,無倒證故,亦能永斷迷事隨眠。迷理隨眠行相深遠,要證彼理方能斷之;迷事隨眠行相淺近,雖實有相觀亦能斷之。
論:故瑜伽說至相執引故。
述曰:第五十五說,修道位中有二種道:初即無分別智;後即後得智。後得智名世、出世,如前數解此名,以有漏道是純世間故,無純世間道能永害隨眠。以有二因,如文可解。
論:由斯理趣至俱能正斷。
述曰:諸見所斷雖有迷事忿等十法,見斷頓斷故,迷事之隨眠隨理觀一品,斷此及修所斷無明、二見,及此俱根本及隨迷理隨眠。無分別智斷餘有貪、恚、慢、無明,及此俱隨惑迷事者,後得智亦能斷,行相淺近故。問:何為亦是根本斷,亦是後得斷?不違理故。此唯二乘非菩薩,菩薩修道不斷迷事隨眠故,即唯所知障是根本智斷。煩惱障中通二智斷,然為迷理身、邊見等,各於自地第九品道時方頓斷,而前八品既先斷餘煩惱,可起後得智斷,第九品道時起無分別智斷,以迷理惑故。此約九品別無間道斷者,若不出觀即斷九品,唯無分別智斷八品中迷事煩惱,不可一觀道中前八是後得,第九是根本智故。即第六識中我見等俱生者,要第九品道方斷,雖無品數非如七識金剛心斷。問:彼金剛方斷,有何妨耶?答:即有色、無色界有學聖者,起無漏道却斷下地我見等種過。若許爾者,即不還聖人應以現行潤生妨。既許不還聖者種子潤生故,先離下地欲時,其身見等並須斷訖,不同第七識,不潤生故。由此應作四句:有依下地斷上隨眠,如下地得聖,斷上一切種識中隨眠;有在上地斷下隨眠,如在上地取無學果,斷下地第七識中煩惱種子,《瑜伽》等說要金剛心彼方斷故。第三句可知,第四句者除上三相,或謂斷所知障,不可說上下自他地斷故,然約緣縛、相應縛故可說地斷。此即在下斷上,在上斷下,於五、六、七識皆不能遮,不違理故,非潤生故,非縛法故。又解,用後得智斷菩薩亦能,十地斷所知障中有執、非執。非執者,亦名迷事,故亦許斷,以障智故,雖未斷本堅執之者,何妨先斷,如煩惱障俱生者,以我見為首故,先斷時未能斷本,先迷事者亦可斷故。斷所知障類亦應爾,此等分別妙絕古今,於諸論師實未聞也,即二障六、七識合各得為四句。問:有漏曾習,未泯相故不能斷隨眠。後得亦有相,如何斷隨眠?又此二智並各有相,此二何別?答:後得雖有相,非執所引,非縛所緣,又非曾得,取境相時分明親證。有漏不爾,故不能斷。如五通等異生、聖者所證有異,淨與不淨,明與不明各有別故。由如是等種種理故,亦即是彼二智差別。
論:二所轉依至故此不說。
述曰:前說依他總名轉依,今取持種故唯第八。
論:二迷悟依至故此不說。
述曰:依他起性雖亦此依,非根本故此中不說。然無性等二《攝論》等,但以阿賴耶為轉依。《對法》第十一,轉依有三:一、心轉即真如;二、道轉即前能轉道;三、麁重即阿賴耶故。此轉依略有二種,體寬《攝論》,彼無真如故;狹於《對法》,無彼道故,然道是此能轉道中攝故,亦不狹於彼,餘文可知。持種依中體,唯在二乘及大乘有學位,唯有漏,若并佛說即通無漏。此唯約現行,種子識不能持種故,又是所棄捨中攝故。
論:三所轉捨至妄執我法。
述曰:「謂二障種者」,此出體。捨在何時?真無間道現在前位。言「真」者有二義:一、簡有漏,不能斷種故;二、簡後得相見道等。障治相違,如明與闇。說之為捨者,此即染中名捨依他起性,由依他種斷故,不復能生現行之心妄執我法現行,由此斷故說現行及種依他為斷。依他既斷已。
論:所執我法至遍計所執。
述曰:實我、實法自性本無,但對妄情妄似於有,今妄情斷無境對心,假說此境亦名為斷,由此道理名捨所執。諸有處言斷遍計所執者,義在於此。然三性中皆有捨義:一、遍計所執,如此所言不對情名捨;二、有漏依他,此有二種:一、障法,如此中言障、治相違名捨;二、非障法,下所棄捨中攝;三、圓成實,此有二種:一、劣法亦所棄捨中攝;二、勝法唯此不捨,故總言三性皆有捨義。
論:二所棄捨至皆永棄捨。
述曰:謂餘有漏者,即二障餘,謂有漏善,三無記法全,異熟生少分,除法執一分故。劣無漏種,即十地中所生現行,及此種類中下品種,由金剛道轉。極圓者,異前菩薩所依未圓滿故。極明者,行相分明,異前菩薩智,彼不明故。或極圓,簡一切有學;極明,簡二乘無學。「純淨本識」者,「淨」者無漏,「純」者無雜,非如因位七識等善淨而不純,本識純而不淨,今此第八無漏相續故名「純淨」,此現行識非餘有漏、劣無漏種依,故皆永棄捨。
論:彼種捨已至生死劣法。
述曰:此種捨已現行彼法亦永不生,由此道理名捨生死法及劣法。此乃總言,不簡何念能捨。此同《對法》十四說,得勝無漏亦捨劣法,如得果時即捨於向,如前已說。既言餘有漏法及劣無漏金剛心捨,為此前捨,為此俱捨。
論:有義所餘至俱時捨故。
述曰:第一師前捨,與二障種俱時捨故,由有二種有餘有漏及劣無漏。種既亡已,餘有漏法及劣無漏如何得在?又,種生現既俱時生,種隨障已亡,現如何猶有?又,三惡趣果與惑業俱亡,何故餘有漏法不隨惑俱捨?有漏既前捨,及劣無漏亦應然,由此理故,金剛道生有漏等滅,如明與闇不俱時生。此師意說,金剛心中已得鏡智,仍未名佛,未起解脫道證於滅故,諸無漏初起隣近有漏未名為佛,如見道捨惡趣,因果同時。此師之意,即說麁重無間道生捨,解脫道生但為證滅。
論:有義爾時至應無用故。
述曰:第二師說,金剛心生猶未捨彼,猶餘有漏與無間道不相違故。麁重違轉依,豈違無間道?又,金剛心即劣無漏,如何此位劣無漏已無?又,若此位彼已捨者,菩薩應無諸生死法。生死法者謂有漏法,誰言菩薩生死法無?生死法無何名菩薩?又,無有漏應無所熏識,非善無漏可所熏故。若此位菩薩已無所熏識,即住無間道,應名為佛。若此位已名佛,解脫道生應無有用,解脫道生證極殊勝轉依圓滿,無所熏識故無生死法,無劣無漏能斷麁重,與無間道別,如前已論。故無間道非佛,解脫道名佛。汝今既金剛心已有是事,用解脫道何為?次解前師之理云:若由二障種有餘有漏等,所以二乘、菩薩非無漏圓,以所知障種有故等者,今難云:應由無漏未滿足,有漏猶在故不名佛,此無間道位已無有漏,無漏圓生何不名佛?又,種生現必俱時生,如何種亡其現猶有?誰言此位餘有漏等其種已亡?我若種、現異時,可如所難;我亦種、現同時,但不違無間道故,所以不與無間俱時捨,故汝所難非預我意。由種.現異時前已破故。此中不說。此師意亦種、現同時,若亦說者,應成三說。今此許熏,明種生現同時,金剛心中猶有熏故。又,三惡趣果與業惑俱亡,如何此位斷有前後者,前十一障中已言,麁重違解脫道,即惡趣果與惑滅異時,何得今時率情為難?
論:由此應知至非彼依故。
述曰:「餘有漏等,解脫道起,方棄捨之」,以解脫道位第八淨識非劣無漏,餘有漏依故。前師欲釋後難,思准可知,然此二師俱不違理。所斷捨中煩惱一分,所棄捨中劣無漏一分,通二乘有,餘唯大乘。又,由前能轉道中,能斷道證所轉依中迷悟依,方有所斷捨、所棄捨少分,除劣無漏。劣無漏,但由得勝捨劣。
論:四所轉得至清淨法界。
述曰:下別解中,二果別故,即分為二。涅槃中有二:初總出體;次別解釋四種涅槃。初總出體,即此文是,此簡菩提,名所顯得,文意可解。言真聖道者,謂聖所起道名聖道。妙觀察智為能斷道,解脫道位正證涅槃。有加行心為希求故,若非斷道印證名得,通三智品,除成所作。若言證真理之聖道,於中唯正體智非後得。此依大位,若通三乘隨其所應。由此涅槃在纏未顯,離障方顯,故體一如,約顯成別。
第二,別解四種涅槃,於中有二:初總舉數;次廣解。
論:涅槃義別,略有四種。
述曰:此舉數也。
論:一本來自性至故名涅槃。
述曰:下廣解也,於中有三:初出四體;次三乘辨;後總結簡。此即出體。初涅槃中,文意可解。謂「一切法相真如理」者,此出體也,即七真如中實相真如理,彼云「二空所顯」,約詮所辨,涅槃依得顯故以相即,如前第八卷解。此如《佛地》第三卷清淨法界解。「雖有客染」等者,釋本來自性,有十種義。具功德者,以能順生諸功德故,功德性故,名為具德,凝寂湛然,故無生滅,眾生真性故平等有,法性與法理非一、異,如前第八已解釋訖。「離一切相」者,離所取相;「離一切分別」者,離能取相。尋思路絕,顯唯內證,非麁心境,名言道斷者,顯真自相非假名言所安足處,非言依故異有為法。唯真聖者自內所證者,顯能證者必唯勝人。其性本寂者,釋涅槃名,以圓寂義是涅槃故。下三中出體義、釋名等,准此解。
論:二有餘依至故名涅槃。
述曰:顯其因盡,苦依未盡,異熟猶在,名有餘依,依者身也。就實出體,故是真如出煩惱障。此中有餘,約二乘說,以言唯有微苦依故,「依」謂依身,以其所離顯此涅槃,以大乘中難見相貌,從易處言。
論:三無餘依至故名涅槃。
述曰:有漏苦果所依永盡,由煩惱盡,果亦不生,名得涅槃。亦就實出體,通三乘釋。
論:四無住處涅槃至故名涅槃。
述曰:所知障者,顯唯菩薩得,非二乘,二乘不能出所知障故。「大悲般若常所輔翼」者,顯緣此涅槃生智、悲故,或由智、悲緣證如故,於生死、涅槃二俱不住。緣此雖起悲、智二用,體性恒寂,故名涅槃。此即第一,出涅槃體。
自下第二,三乘分別涅槃具、不具。於中有二:初、三乘具、不具;二、問答分別。
論:一切有情至可言具四。
述曰:一切有情若凡、若聖皆有初一,由此經說一切有情本來涅槃。凡夫、二乘有學,未證後三涅槃;二乘無學、不定性未入地者有初二,定性者有初三。直往入地菩薩有初及第四,無學迴心入地菩薩有初二及第四,如來具四種。有此六位差別故,若斷縛得及得位次,同時、異時,各應廣說,餘者如文可解,即三乘具、不具也。
自下第二問答分別。於中有三。一問答佛有餘依。二問答二乘有無餘依。三問答斷所知障得涅槃等。
論:雖無實依而現似有。
述曰:此答。雖無真實苦依未盡之有餘涅槃,而現為苦諦等,似有有餘涅槃,此即相同二乘者解。
述曰:又解與二乘別。約苦依盡故名佛無餘依,有非苦所依身在故名有餘依,以佛世尊具有無漏所依蘊在,是故世尊可言具四,如來亦有有餘可爾。
論:若聲聞等至說彼非有。
述曰:下第二,問答二乘有無餘依。此外人問:若二乘有無餘依涅槃,如何有處說彼非有?即《勝鬘經》說無無餘依故,彼言,世尊:二乘有餘生法不盡,故有生;有餘梵行不成,故不純;事不究竟故,當有所作等,乃至說言去涅槃界遠,是故彼言無無餘依。
論:有處說彼至彼亦非有。
述曰:此中論主先却質也,謂《勝鬘經》說彼二乘都無涅槃,豈有餘依涅槃?彼二乘亦非有。彼經如何言彼都無涅槃?彼云唯有如來成就一切功德,故得涅槃;阿羅漢等不成就一切功德,故言不得,言得涅槃是佛方便,乃至廣說。彼經說二乘不得涅槃,彼經不簡無何涅槃,既有餘依二乘亦得,明知彼言有別意趣。
論:然聲聞等至不依前三。
論:又說彼無至與佛有異。
述曰:下依不定性。第二、解申正義,餘文易了。謂有二乘者,簡不定姓,身智滅位。爾時,雖無二乘身智,而由二乘能證此滅,可說二乘有無餘依,非有身智在時可說二乘名有無餘依。依實真如說三乘無別,依菩提說三乘差別。亦可依無住處說三乘有異,然今且說菩提差別。
論:諸所知障至得無住處。
述曰:下第三,問答所知障得涅槃等。此中有三:一、問應不得涅槃;二、問應得擇滅;三問菩提障。此外人問。諸所知障既不感生,如何斷彼得無住處?無住處者是涅槃,涅槃者體解脫縛。其所知障既不能發業潤生,如何斷彼得無住處?前言:斷所知障得涅槃故。第二地犯戒愚是所知障,雖亦發業但障所知,不招生故,今為此難。若全不發業,即無犯毀三業,非於爾時斷煩惱障故,勿以《佛地論》第七說及所發業果是所知障,便謂發業能感於生。
論:彼能隱覆至俱不住故。
述曰:此是正答,其文可解。令不發生大悲般若者,真如為所證緣起後得智,後得智即般若,般若能起大悲故,於生死、涅槃二俱不住。如既不證悲、智不生。
論:若所知障至不得擇滅。
述曰:下第二,問應得擇滅,於中初問、後答。答中有二:初答非;後答是。初中有五:一、答;二;徵;三、釋;四、難;五、通。此又外問,涅槃即以擇滅為性故。
論:擇滅離縛,彼非縛故。
述曰:此答。由惠簡擇縛斷得滅,名擇滅故,由所知障不縛有情招生死苦故,斷彼已不得擇滅。
論:既爾,斷彼寧得涅槃?
述曰:外人又問,涅槃亦是解脫縛故。
論:非諸涅槃至中二擇滅攝。
述曰:此論主答。非一切涅槃體皆擇滅。此若不爾,一切涅槃皆擇滅者,即性淨涅槃應非涅槃,體性非是擇滅攝故。能縛有情住生死者斷,得擇滅,此既不爾,故不得擇滅等。餘文易解,不勞煩釋。此中意說,涅槃性寬,擇滅體狹,非諸涅槃皆擇滅故。由此涅槃與彼擇滅應作四句:有是擇滅非是涅槃,謂斷煩惱障因中所得滅;有是涅槃非是擇滅,謂本來性淨及無住處,或六行得滅,是彼乃分涅槃,非擇滅故;有俱者,謂有、無餘依涅槃,俱非可解。故四涅槃初、後二種,謂性淨、無住處,即體於真如上立。中間有餘、無餘依二擇滅攝,斷縛得故。所依縛盡初得果時名為擇滅,所依後無方顯涅槃,後依無時由前擇力。故《對法》等說惡趣果名見道斷,《瑜伽》說是非擇滅攝。
論:若唯斷縛至四中誰攝。
述曰:第四,外人復問:謂前說言所知障非縛斷,不得擇滅;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亦非斷縛得於四無為中,是誰攝耶?四無為者,《五蘊論》說:一、虛空;二、擇滅;三、非擇滅;四、真如。《百法論》、《瑜伽》等說六,加不動、想受滅。《對法》、《顯揚論》說八,加三性真如,因此則廣。明無為義者,如前第二卷、《別抄》等解。
論:非擇滅攝至非永滅故。
述曰:下論主答。此二於四中非擇滅攝,《顯揚論》第十八說此二無為暫時離繫,非究竟離繫故。問:諸非擇滅云何暫離不復生故?答:擇滅無為唯究竟滅,永害隨眠故。非擇滅中,《瑜伽》第五十三說:非擇滅法非一向決定。一向決定者,學見聖跡,於卵、濕二生、北拘盧洲、無想天、女身、扇𢮎、半擇、無形、二形等生,及於後有若愛、若取所得非擇滅一向決定,餘則不定,以伏種子令不生現,名非擇滅。種若遇緣便能生現,故更生也。由此非擇有定、不定。故此中言:有永滅者,有永不滅者。故此二既非是永滅攝,說「暫離」言,明非擇滅。擇滅之中有「唯」言者,顯不通暫離義。非擇滅中有「非永」言,顯不定義。《對法》第二說:有二應斷法,謂諸煩惱及所依受變易、不變易,如其次第,當知煩惱斷建立擇滅。二受滅建立不動及想受滅,此二受不生,亦名斷,不言二無為擇滅中分出,不可為難。問:既言無間道等,如何是非擇?擇者,惠也;無間生等,豈非惠也?答:起無間道,若有漏亦非擇;若無漏不斷漏種子者,定非擇滅,有何妨也?又此應徵薩婆多師不染無知起,無間道斷,而非是擇滅者,有何意不同有漏道?有漏道彼宗亦得擇滅故。或復今大乘起無間道別斷惑種,餘縛因此方永不生故,是非擇滅攝亦有何爽?既爾,定知無餘先得,所依永無,方顯先滅,名得涅槃,故擇滅攝,如想受滅無為,後時顯故,實得在前,無餘亦爾。或由先擇斷惑,復永不生故,此義應思。
下第二解。
論:或無住處至擇滅所攝。
述曰:此體雖非縛,由真擇力滅障得,故寧非擇滅?滅障得故,如煩惱滅,即二無為是擇滅攝。次會《顯揚》十八文,彼說暫伏滅者,謂說伏惑得,及無漏心滅惑位時說故。此若約無間道斷、解脫道得,即《對法》第二等文為正,是擇滅攝。若約伏滅得滅定等上建立,即非擇滅,如《顯揚》等。如前第二卷抄及《對法》第二卷抄解。不動義如前說。
論:既所知障至是菩提障。
述曰:下第三,問菩提障。外人問此師說所知障亦障涅槃等,可解。
論:說煩惱障至為菩提障。
述曰:下此師答。初却質,以煩惱障亦障菩提,少分智故名障菩提。又為有此,菩提不起,故亦為障。何得以所知為難?文意可解。若爾,如何諸聖教說二障障別?
述曰:諸聖教中依勝用說,此義不違,實各雙障,如第一卷初抄解。此解涅槃中第二段文。別解涅槃訖。
論:如是所說至名所顯得。
述曰:第三,總結。以三涅槃名所顯得,以自性涅槃不由顯故方得,本來寂故,唯有後三名所顯得,障滅顯故。
論:二所生得至相應心品。
述曰:下第二,明所生得。於中有三:初出體;次別釋、後總結。初出體,文可知。
論:云何四智相應心品?
述曰:此問起也。第二,別解菩提,菩提既四智,四智者何?
論:一大圓鏡智至現眾色像。
述曰:於中有九:第一,出體辨四智差別,《佛地論》第三解此諸名有少差別,《對法》復解,餘可知也。「圓鏡」即智,持業釋。「相應心品」言,通相應法。「離諸分別」者,《佛地》云離我、我所執。一切所取、能取分別,境及行相二俱叵測,名為「微細」。諸「不愚」者,不迷闇義。由此,如來名一切種智及一切智。若「不忘」者,恒現前義,由此如來成不忘失法,自性明善,名為「清淨」。有漏永亡,離諸雜染。「純淨圓德」者,純者無雜,淨者離染,圓者滿義,純簡因無漏,淨簡一切有漏,圓簡二乘無學功德。「現種依持」者,現行功德之依,種子功德之持,持功德種故。「能現、能生身土智影」者,自心、心所不緣著本質,如現餘三智影等,名為能現;餘色根等身、土等德名能生,親照本質故。又,身、土等法親緣之境,於識上現名為能現;三智等法親緣不著,但從此生名為能生。又,自第八識上別種所生諸法,如自色、心等,名能生,依第八別有種故;若現他身諸趣等影,名能現,無別種生,但有識種唯於識上現,名能現,智為性故。無間,就時;無斷,就方,一切時能現一切處影故,如大圓鏡現眾色像,《佛地經》云:「如依圓鏡,眾像影現」,依佛智鏡諸處、境、識眾像影現,平等平等,故以為喻。
論:二平等性智至窮未來際。
述曰:此據正義七通無漏。「平等性」,真如理,智緣於此故言平等。此在因中有我執故,自他差別,今無我故,自他平等。「大慈悲等,恒共相應」,此攝十平等中幾性者,慈、悲等攝八德。「隨諸有情所樂示現」者,隨十地菩薩所宜現也。「無住涅槃之所建立」者,由緣無住涅槃故,此識恒共悲、智相應,涅槃名能立,悲、智是所立,名為建立。或由此悲、智所顯真如,名無住處,即是建立無住涅槃。《佛地論》云:「建立佛地無住涅槃」,更無轉易,名為一味,無間斷故,名為相續。餘文易了。
論:三妙觀察智至皆獲利樂。
述曰:神用莫方稱之為「妙」,具緣諸法自共相等,名為「觀察」,籌量境相妙用勝故。「攝觀無量總持定門」者,總持門者,陀羅尼門;定門者,三摩地門。雖餘三智非無此德,入出諸禪總持差別勝餘三智。此智能攝藏,故名為攝;亦常觀察此總持定門,故名為觀。「功德珍寶」者,謂六度、道品、十力等法。作用差別者,謂現通等。
論:四成所作智至所應作事。
述曰:所作之成,成所作即智故,《佛地論》第七說。「變化三業」者,《瑜伽》第九十八說,不能化根、心。言「三業」者,似意業轉,如後當知名似心故。以上並是第一,出智體,以作用顯體故辨差別門。
論:如是四智至以智名顯。
述曰:第二,釋相應多少門,得智名非識所以。「二十二法」者,遍行、別境善法并取心故,准前尋、伺因通無漏,即妙觀察二十四法。今從因果二位通論故二十二。此二十二者體,能變者是見分,所變者是相分;或識自體名能變,相、見二分名所變。或能變是種,因能變故;所變謂現,果能變故。「智」者,決斷了達之義,彼位決斷了達相顯,故「智用增」。
論:故此四品至功德皆盡。
述曰:第三,以體攝用。故《佛地論》第三卷初,具明功德相攝,故此四智總攝佛地一切有為功德皆盡。智為主故,說智用增,諸餘功德智差別故。
論:此轉有漏至而得此四智。
述曰:第四,轉何識得何智門。八、七、六、五等如次而得。無性菩薩及《莊嚴論》說,且觀智轉五識等,此中唯轉第六識得。《佛地論》中有二師說,彼非次故,說法斷疑非五用故,廣如佛地,不能繁引,與此無違。轉識得智所以,此中有二復次,初釋可解,第二釋中,識是分別有漏位,強智為決斷無漏位勝,轉強得強,故言得智。此中因解捨識得智,因更成名智所由。
論:大圓鏡智至淨種識故。
述曰:第五,轉識得智位次。此第八識初說可解。若金剛心無無漏識,有漏已捨,無漏未生,應無能持淨種之識,如前所轉捨中諍。
論:有義此品至不相違故。
述曰:無間道與異熟識等俱滅故,既非障法故不相違。又《對法》第十,解金剛喻定無間盡智等生,不言金剛心時盡智等起,如何說無間道位圓鏡智生?此唯正義,種現同時.種現異時復有別釋。
論:非障有漏至令不生故。
述曰:即前所言餘有漏是,謂善、無記體非障有漏之法無間生已,四智圓明無所熏識,諸無漏法更不增長,應成佛故悲、智無窮,故盡未來際。前師解《對法》盡智生時文云:彼言無間位後,盡智等圓滿而生,不言此時此盡智等未起。又無間者,是俱無間義,隔越尚稱無間,俱時寧非無間?如異念言俱有等,《佛地論》中無此二說,彼不分辨何位心生故。
論:平等性智至盡未來際。
述曰:見道初位現在前者。真見道中此智即起。第六引生非自力起。二障頓斷妙觀察智.平等性智起必同時。若漸次斷平等後起。然諸見道.十地間起如上數明。法雲地後盡未來故。第八決定與一俱故。自力既勝不由六引。六入生空七恒法空。平等轉故。亦不同地。不同因位一切皆同。
論:妙觀察智至皆容現起。
論:法空觀品至皆容現起。
論:有義成佛至作意起故。
述曰:第二師說,如前四緣中已解,無別文義,故不敘之。此中比量簡過及釋妨難,具如前解,《佛地論》有評,義取後解。
論:此四種姓至勝後佛故。
論:大圓鏡智至不可知故。
述曰:第七,所緣何境界門。初師可解,所以如文。
述曰:《莊嚴論》說於一切境皆不愚迷故,有俗不知非不愚故,餘文可知。言「諸處」者,謂內六處;「境」者,六境;「識」者,六識,此十八界,或十二處,六根、六識並名識故,身及土定須緣故,會不可知。言「行、緣微細」者,行相、所緣也。因既微細,果亦難知,非不緣俗。
論:緣真如故至准此應知。
述曰:言二智者,體是一,用為二,何故俱生?緣俗名後得者,了俗由證真,證真為先緣俗智生,故名後得。《佛地論》又說:或似後得,名後得,後得不證真故。或如後得因中緣俗,真觀後生故。下准此解,餘所引文勘《佛地論》。因有二類種,果恒唯一種生,二用現行。
論:平等性智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中三說,所以如文。緣十平等故通緣真俗,第三說也。
論:妙觀察智至二智所攝。
述曰:文義易了。
論:成所作智至後得智攝。
述曰:引論文等皆勘卷數,如前已顯。同類境故說緣五境,不定唯爾,故不違也。五識皆能緣六境,不違理故,行相淺近,緣事智故,但遮無為,如文證成。
論:此四心品至利樂有情。
述曰:第八,緣境作用門。成事智通現淨穢土,妙觀察智通二土說法。
論:如是等門,差別多種。
述曰:第九,指例門有多。如是等門差別多種,佛地有四分心緣境,如前第二解。諸智相、見分別門,即前第九卷解訖。相應心所多少門,如前第三卷解第八識,第四卷第七識,第七卷解六識中及次前二十二法中解。善無漏門,如隨識中辨。假實分別門及攝諸功德門,此論雖無總明處,然隨諸識已明訖,故不繁敘其間。智依何定起,何受相應,轉何界後識後智生等,佛地雖無,如前已解。上來總是第二,別解所生菩提訖;自下第三,即結是所生得。
論:此四心品,名所生得。
述曰:此為結也。就解所轉得有三:初,總舉所轉得出數;二、別解所顯所生訖;三、總結故。
論:此所生得至名所轉得。
述曰:總結前也,就解轉依中有三。上來第一,解轉依訖;自下第二,明本頌所說轉依之言。
論:雖轉依義至轉依言故。
述曰:總有四種,而今但取二所轉得,餘三轉依不可證故。設有真如及無漏道,不是證義故不說之。
論:此修習位至因位攝故。
述曰:自下第三,明此十地能證二轉依,非已證得,要成佛方證故。此十地無間道斷障為因,解脫道方證於彼故。上來解五位中第四頌,雖有廣略不同,總是解十地修習位訖。
論:後究竟位,其相云何?
論:頌曰至大牟尼名法。
述曰:頌中有三:初一句出位體;次七字顯勝德;餘八字簡二乘,顯三乘別。
論:曰前修習位至究竟位相。
述曰:初解頌文,後諸門分別。初釋四句文即為四段,義乃為三,如判頌意。初中有二:初、正解頌,初句出體;後、問、答。分別解本頌中,初總判;次出體;後別釋。此顯位相也。
論:此謂此前至無漏界攝。
述曰:此下出體。「無漏界攝」,即菩提、涅槃二轉依果,是究竟位。言究竟者,略有二義:一、簡前四位名究竟;二、簡二乘名究竟。二乘雖得菩提、涅槃,非究竟義,非高勝故。此略釋第一句頌中上「此即」字,兼解「無漏界」訖。
論:諸漏永盡至故名無漏。
述曰:下釋無漏義。「諸漏永盡」者,能除漏義,能證、所證皆能除漏,此即離彼相應縛義。「非漏隨增」者,即是顯非所緣縛義。又,「諸漏永盡」者,顯離雜彼煩惱;「非漏隨增」,離二縛義。又,初是染法自性斷,後是離縛斷;初性唯染,後通一切有漏。言「性淨」者,簡二乘無學,善有漏等蘊雖亦離二縛,而性非淨,前有漏類故,有第七所知障漏,俱非性淨故。言「圓」者,簡一切有學無漏,因未圓故。「明」者,簡二乘無學無漏,顯彼雖圓果之極,故而非是明,非勝妙故。又,「淨」簡有漏,「圓」簡二乘,「明」簡菩薩無漏,具五義性,名無漏界,餘無漏等雖亦名無漏,非究竟無漏。此中雖解無漏之言,長讀尚字,意乃為遠也。
述曰:「界」者,藏義,無為功德涅槃所藏,有為功德菩提所含;或是因義,或為所緣,或為增上,展轉傳說為利益等,謂體能生五乘世、出世間利樂事業,或為緣生他利樂事。何故經云在纏名如來藏,出纏名法身?此中出纏方名為藏。彼約位,此約體;或彼依有障、無障以辨法門,此明本末,故不相違。即是總解第一句訖。
論:清淨法界至如何唯無漏。
述曰:下明問答中,有二問答。此為初問。外人問云:清淨法界可唯無漏,是理法故;四智心品如何唯無漏?豈如來身皆唯無漏?此除大眾部等餘小乘難。法界理法既同擇滅,可許無漏;非佛身中有為功德皆無漏攝,如何唯言是無漏也?
論:道諦攝故至已永捨故。
論:雖有示現至道諦所攝。
述曰:如來示現叱呵身、語,現起入滅,現有背痛,似苦、集諦而實無漏。
論:集論等說至五外界等。
述曰:外人問云:《集論》第三等說:十五界、十色處等,唯是有漏。今言佛身唯並無漏,既爾,如來豈無五根、五識、五外界等?「等」者,等取十有色處、法處少分等,今論主言:如來一切皆是無漏。論說十五界有漏攝,相違故難。
論:有義如來至理不相違。
述曰:答有三義,此第一說。如來身、土離能、所分別、三七分別,絕名言戲論,非蘊、處、界有情等所攝,不可言此五根、此五境等。今《大般若》大有此文,今三論諸師多為此解,故不可以十五界等有漏為問。彼言有漏,明非佛身。《佛地》第一卷說,此師當第三義,彼亦無評。
論:有義如來至性散亂故。
述曰:此第二說。文中有五:一、申宗;二、外詰;三、釋難;四、重問;五、解徵。第三段中有二解,初解中有五:一、外問;二、復徵;三、又解;四、復問;五、復釋。如來根、境皆以意識妙定為先方變,本識隨變。設第八變妙定生,故法界所攝,非佛以外所餘菩薩及異生等,雖依此佛所變上,變為佛身、土,然佛變細,餘變者麁。佛變細者,非五境攝。他之所變義有二途,一色或定收,如來第八勝定所引住故。何故第八定所引即彼五識?不爾,五稱散五常緣故,理亦少難熟思之也。根、境既無,如來五識,亦非五識界,根雖非實,似其根相,故佛現有,他不變根但變似境,以相麁故,或可受用故。《無垢稱經》及十八不共法中,如來之心恒在定故,大眾部計亦恒在定,《對法》第一說五識身性散亂故。
論:成所作智何識相應?
述曰:此外人問。既無五識,成所作智何識相應?
論:第六相應,起化用故。
述曰:論主答:第六識相應,能起化用故。非餘識俱。
論:與觀察智性有何別?
述曰:此外人問。既與六識相應,與觀察智體性有何別?不可一識二智生故。
論:彼觀諸法至故有差別。
論:此二智品至不俱起故。
述曰:外人復問。此二智品應不並起,餘論等說,無處、無容,同身、同類,一身二識許俱時生。今既一類第六識者,應不俱起。
論:許不並起至俱亦無失。
述曰:此論主答。許不並起於理無違,前後剎那別異起故。然行迅速,似二用俱。第二解:同一識體義用分二,說二智俱,亦無有失,如一意識見色、聞聲,一體義分,此亦應爾。此第一解,成事智品與第六俱。
論:或與第七至成事品攝。
述曰:此第二解,或成事智與第七俱,依根緣境是平等智差別用故。此平等智既能變起受用、變化二身,能為根、境而依之故。依此化他根、境之識唯平等用,起化用麁,化異生類,名成事智;起化用細,化地上類,名平等智。
論:豈不此品,轉五識得?
述曰:此外人難。豈不今此成事智品轉五識得,何言七俱?
論:非轉彼得至不應為難。
述曰:今者但以彼生死滅涅槃得顯,名轉生死而得涅槃,非涅槃性即是生死。今此亦爾,由轉去因五識滅已,此緣麁事境識品生,說成事智轉五識得,不以因中五識轉作果中成事智品,成事智品即是五識。此師若謂轉五識得成事智品,便違《莊嚴》、《攝論》等說,即是第二師解,佛唯三界是實,餘虛,十五界等文為正也。
論:有義如來至有漏無漏。
述曰:有三:一、標宗;二、會違;三、結正。此初也。第三師說:彼蘊、處、界等皆通有漏、無漏,故佛蘊、處、界等三法皆唯無漏。
論:集論等說至所知境攝。
述曰:以下會違,有二:初會第一師;二會第二師。會初師文,《集論》第三等說十五界唯有漏者,且依麁惡之境體、淺識智之境體說,或麁境體,淺是識用,即二乘等及十地菩薩之身。十五界唯有漏,非說一切凡、聖有情十五界等皆唯有漏。
論:然餘處說至理必應爾。
論:所以者何至解脫身等。
述曰:有為皆蘊,說一切法皆處、界攝。諸論通文,說十九界等,《無垢稱經》之所遮故,非如來根、境,非十八界等攝。此遮第一師計:如來根、境非界、處攝。若絕戲論故,非界等者,亦不應此頌說如來功德即無漏界,是善,是常,亦是安樂,亦不應名解脫身等,解脫身等既可名者故,蘊、處、界?理應可名。
論:又處處說至是密意說。
論:又說五識至非佛所成。
述曰:文意可解,破前第二師。
論:故佛身中至而純無漏。
述曰:三結宗義。三師說中,此義為正。次解眾德有四:一、不思議;二、善;三、常;四、安樂。先解第二句。解不思議有三釋,《攝論》第九、世親等解,同無異見。
論:此轉依果至言議道故。
述曰:此第一解,智之與境,皆具此義。
論:微妙甚深自內證故。
述曰:別解「不思」。又,智微妙,性相甚深,所緣境自內證故。又,境微妙,唯甚深智能內證故。又,二皆通《攝論》唯有內證之言,唯解緣真如故。
論:非諸世間喻所喻故。
述曰:別解「不議」。絕比無方,故不思議,如《攝論》中以三義解不思議,《顯揚》十七有不思議品,亦不出此三。《瑜伽》等亦然,所以不述。
論:此又是善至俱說為善。
述曰:次,二、明善。頌言「善」者,白法性故,體白故異不善及無記,能斷黑名白。若爾,此與有漏善何別?以法界遠離生滅,極安穩故,四智品妙用無方比,及極巧便故。無為、有為二皆順益,與有漏善差別,并違不善。以下合其四義,故名善,前第六卷已解善訖。
論:論說處等至五根三境。
述曰:此為外難。四智心品既唯是善,《對法論》第四說八唯無記,謂五根、三境。如來豈無五根等也。
論:此中三釋廣說如前。
述曰:今論主答。此中三釋,廣說如前。如前有漏等三解。
論:一切如來至無漏善攝。
述曰:真如等五法皆滅道攝。滅道攝者,諸經論中說,既唯無漏,故此唯善。又,《對法》第六、《瑜伽》等說,有清淨法界非苦、集故。《攝論》亦然。此二解并前四,合則六解。既爾,即佛所有眼等,皆是無漏善,似有漏善及無記等,及似有漏善故,名之為善等,非實然也。
論:此又是常至無斷無盡。
述曰:次,三、解常。此又是常,五法俱無盡期故。又,真如無生滅故常,無變易故常,皆自性常故。四智心品所依真如常,故常。其四智品體無斷及無盡,故說常。無斷常者,是不斷常義,報身也;無盡常者,是化身,相續常義。《莊嚴論》說三種常故,如常施食、受樂等事,四智「非自性常」義。「從因所生」者,謂明從種生故。若初唯生後不滅者,便違佛說,一向記言:生者皆滅故。又若色、心是自性常者,不見說故,違比量故。獲得常色等者,由願力化有情,是不斷相續常義。七十八、《解深密》說:化身有生起相故。「窮未來際」,亦釋不斷、無盡常義,願力常故。餘文可解。
論:此又安樂至俱名安樂。
述曰:次,四、解安樂,無逼無惱諸有情故,非如有漏善,逼逐處生死,惱亂有情類不令趣涅槃。又,有漏法皆是行苦,逼迫性故,增煩惱故,故非安樂。二轉依果俱名安樂,樂謂五樂,安謂五安,各有多種。安之與樂差別云何?謂諸有漏樂受者,樂而不安,麁動轉故;有漏輕安,安而不樂,不能順益得涅槃故。此安樂者,如第一卷疏解差別。
論:二乘所得至但名解脫身。
述曰:次解解脫身。於中有二:初略;後廣。二乘所得此二轉依果,但名解脫身,解脫生死及縛法故,以彼轉依無十力等殊勝法所莊嚴故,不名法身。殊勝法者,斷所知障得無量功德依故。《解深密經》、七十八等說「真如為解脫身」言,世尊二乘所得轉依,名法身不?善男子不名法身,當名何身?名「解脫身」,由解脫身故,說二乘與佛平等平等;由法身故說有差別,無量最勝功德,算數譬喻所不能及,故彼名真如。是二乘解脫身,非五分法身中解脫身,五分法身中解脫身,體唯勝解數故,此無為解脫故。彼菩提果是五分法身中解脫知見身,不名法身。菩提及涅槃俱離縛故,但名解脫身。
論:大覺世尊至所莊嚴故。
述曰:次解在牟尼名法身。「成就無上寂默法」者,梵言「牟尼」,此言寂默。寂默法者,離言法也,或離過故,故名為寂默。通三乘解,成一切法性、相離言,不二法門,名為寂默。唯我世尊大牟尼尊二轉依果,亦名法身,亦解脫也。言法身者,非三身中之法身也。佛得二名,離煩惱故名解脫身;離所知障,具無邊德,名為法身。此中意說:有為、無為各於自身功德法依,名法身故。
論:體依聚義至皆此攝故。
述曰:何故名身?體性義、依止義、眾德聚義,具三義故,名為身故,故通三身。若別、若總離名相義,此亦《佛地論》有,餘文可解。
論:如是法身至所依止故。
論:二受用身至廣大法樂。
述曰:「及極圓、淨、常遍色身」者,眾相咸備名極圓,體離眾患名極淨,無間、無斷名極常,無所不在名極遍,積集有礙之體名色身,此即功德之所依身,一是常不斷常故;二是遍量同空故。「相續湛然」者,言「相續」者,簡自性身,有生滅故;言「湛然」者,簡他受用及簡化身,彼時斷故。
論:二他受用至諸利樂事。
論:以五法性至皆有實智。
述曰:第二,五法攝三身門。第一師:經說「真如是法身」者,《佛地經》說。「論說轉第八得自性」者,《攝論》第九說。轉去藏識得圓鏡智,亦智殊勝。「說平等智於純淨土,為諸菩薩現佛身」者,《佛地論》云如餘論說,竟不出何論。《莊嚴論》說:然須勘抄。「說觀察智,大集會中」等者,《佛地》亦言如餘論說,亦在《莊嚴論》,須勘抄諸文。亦有「轉諸轉識得受用身」者,是《攝論》智品說。「說成事智於十方土現難思化故」者,《佛地論》說《莊嚴論》說,又《攝論》智殊勝具攝三身。
論:有義初一至非色心故。
述曰:第二師說有二:初自性;後餘身。自性文有四:一、標;二、引證;三、解違;四、釋。「自性身本常」者,《莊嚴論》說三種常,如《佛地論》第七等引。「說佛法身無生滅」者,《佛地》云《讚佛論》說,然七十八、《解深密》亦有此言:法身無生滅,化身有起盡故。「說證因得非生因」者,世親菩薩《金剛般若論》說。「又說法身諸佛共有等」者,《佛地論》云諸經論說,即《對法》第一、《攝大乘》智品等中亦有此說。
論:然說轉去至彼實性故。
述曰:「然說轉去藏識得者」,會第一師引《攝論》文,今以斷麁重顯真如故。「智殊勝」文者亦可解,以法身是智依止,彼智之實性故。
論:自性法身至得受用故。
述曰:「四智品中」下,解餘身中,有二:初標智攝;後解釋相。相中有二:初自受用;後他受用。自受用中有三:一、引證;二、解違;三、說相。平等智品現他受用,以得妙理自他平等,別為化上機現身、土等。成事智品隨類化身、土,妙觀察智於中說法,據實二身四智俱現,豈圓鏡智緣於二身不能親益?今但相似後智用,說圓鏡智是受用佛,此《莊嚴論》文。然前師如何解此文意?「轉諸轉識得受用」者,《攝論》文,此文即證四智皆受用身。
論:雖轉藏識至屬何身攝。
述曰:「亦得受用」等者,解《攝大乘》不說轉藏識得受用身所以。說為法身者,如前已解。圓鏡智品是實色、心,與此非色、心違。
論:又受用身至實智為體。
述曰:此以理解難。解他化身中有三:初立理;次解違;後說相。
論:雖說化身至體實非智。
論:但說平等至自受用攝。
述曰:釋前所引平等智現受用,成事智現三業化文,但明二智現二身,體非二身也。第三他化二身相,於中有四:一、標舉;二、立理;三、引證;四、會違。
論:然變化身至無形質法。
述曰:是化現心、心所,《佛地論》說,此實相分,似見分現。《佛地》第七有二說,如彼,不能繁引。
論:若不爾者至尚不知故。
述曰:下立理引證。
論:由此經說至化作三業。
述曰:下引證。「化無量類皆令有心」者,化無量化人之類,皆令有心,為引他故。此《涅槃經》,下《佛地經》。
論:又說變化至相分現故。
述曰:此《解深密經》文,七十八同。
論:雖說變化至故不說有。
述曰:會違。即九十八說,於四事不能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及業果報等。又「無根」等用,不如色、聲等,故說不化。不爾,香等亦應然,如五十四及五十三末,及前第二卷抄,因明化中,化為何法等。
論:如是三身至化相功德。
述曰:第三,三身功德各異門。法身應以木、石為難,彼亦不能起貪、恚等,應名具功德,此順生善法故,不得為例。「常、樂、我、淨」等,應分別,離染簡有漏。「眾善所依」,簡有為無漏。「無為功德」,顯無生滅,餘如《樞要》,並取《佛地》第七。
論:又自性身至為他現故。
述曰:第四,三身二利門,可解。
論:又自性身至遍一切處。
述曰:第五,三身所依土分別門。如《樞要》說,即法身亦名自性身。「法性土」者,以屬佛、法,相、性異故,以佛義是相,謂有為功德法所依故,眾德聚義故,二身自體故。「法」是性義,功德自性故,能持自性故,諸法自性故。「體」為土義,為身。
述曰:還隨自受用土,下二身隨自土亦爾,非離身別有土名故,如《樞要》說。然此功德隨所依身、智慧,隨所證如法,亦可說言遍一切處。「隨住十地菩薩宜」者,《十地經》說,十地各有分量大小,廣如彼說。唯見百佛,見百葉化佛,見百三千大千世界變化身土。「淨穢佛土,因緣成就」者,以化土中有淨有穢,非他受用土,故言淨穢。他受用法樂增同自受用,俱名受用。化土雖復說法,神通增故立變化名,法樂義劣。此《佛地論》廣說大、精。
論:自性身土至一切生故。
論:此諸身土至俱善無漏。
述曰:第七門,於中有二:初、明身、土能、所變;二、因解唯識見、相同異。此即初門。第八雖實,皆通緣染、淨土,然約增勝現所得者。自受用者,唯淨無漏識之變。既唯佛能知變,非餘所知變故。他受用身、土,體唯是淨,然能變者通有、無漏。如來及十地中菩薩無漏後得所變,即純淨無漏,若十地第八識并五識,及七地以前有漏散心,及有漏後得所變,即純淨有漏。無他受用土體是穢者,非有穢心之所變故。問:既許有漏識亦能變土,他受用土云何必唯淨?答:本質佛所變者非穢故,能變之者無煩惱穢故。無穢識故,所以所變之土唯淨,通有、無漏。此據相似,若變化土本質通淨、穢,唯無漏。若隨彼二乘等無漏心所變,即無漏;然彼無此事,彼無漏狹,不能緣身、土等。若隨彼二乘有漏心,并異生所變,即有漏,皆通淨、穢。或二乘等後得不能緣,即唯有漏,通染、淨,如螺髻梵王、舍利弗等所見異故。今此文中,總約三法,一切有情為論。
論:純善無漏至非苦集故。
述曰:此無漏相分同能變識,一向是善無漏,相不離見,同非繫故,以能緣心變似自境故,縛與不縛,理必須同;淨與不淨,理必須同。無漏心等順益義勝,悲力廣大,相分與見必同善性,一切無漏法爾必善,故性必同,其性、相必皆順理故,故性必同,非如有漏心相、見性有別。言因緣者,是種子也。
論:蘊等識相至雜引生故。
述曰:以蘊、處、界三法因緣雜引生故,謂見分是心,相分非心,如第八相中根、境等,及六識所緣色等,以與見分非一類種生故。色、心等別,以不相違故,無漏所變相分法中有五蘊,亦如根等,即是相分純種,與見分無漏及性同也。與見雜種故,色、心蘊等亦各有異,乃至相應法,相分相望亦然。由識起相等,同不繫法,純種,唯無漏,作用法不同,雜種生色、心,不可有漏同無漏難。
論:有漏識上至非滅道故。
述曰:純從有漏種子生故,同是繫法,所以言純,故唯有漏。問:何故界繫見、相許別繫,有漏、無漏必同耶?答:見、相雖界繫別,仍相順故。
論:善等識相至五十二等。
述曰:善等三性,識之相分,不必皆同,性相別故,有漏名等,勢分轉故,不順理故,不能引相與見分,相必能令同,如鼻、舌、身識見與彼相分,非必同性,故與見分非必性同。見、相分中,三性因緣雜引生故,不可同性,作用別故,性不可同,如無漏緣使等相分唯有漏,虛空等能緣心通三性,相分唯無記,香等三境唯無記,能緣之識通三性等。若皆純種唯一性者,三境唯無記,等言應不成失,不可說約第八所變唯說無記。三識所變通三性,二境亦爾,以三識所變三處攝故,應言通三性,諸論無文故。虛空、非擇,例亦應然,故相分、見分不必同性。性別既爾,蘊等識相或相、見分同,或相、見分異,類此應知,亦不定故。若相分與見分蘊等亦同,便無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別。既有三科別,明知相、見分等不必皆同。《佛地論》說,三身生滅門,化自、他身色俱非等,化心亦爾。三身相對四句門,生法二身攝三身門,十佛攝三身門,如彼第七。因解身、土能變、所變,即釋唯識相、見異同。
上來已依略、廣及位等,明能變識等訖,自下解相、見分或異同中。即明能變之識相、見同異,第七門中。自下第二,因解唯識義。
論:然相分等至俱實有故。
述曰:一解云:等取心所所變現,所變名為行相。「依識變現」等者,唯難陀二分義,小分有異親、疎所緣,二皆不實故。以疎所緣等取親相,不為行相。此所疎知,如識變故。又立三分,并下有二,復次解。依識變現等者,相分等言,等取見分,識自體之所變故。此相、見分雖體是依他,識自體之用故,非如識性依他中實,識是根本自體故,彼是末是用故,如日及輪,如燈及光,實、虛異故。若不爾,應不言唯識,應言唯境、唯見分等。以許相、見與識自體,俱實有故。此義應思。設緣色等,見、相亦俱不實,不及於識,如緣過、未、虛空等識相分,雖有非稍實法,見分非無,仍緣虛境。虛境行相是不實心,故見不及識自體分,識自體分唯緣於識,是根本故,證自體故,體性是實有,其變似色等亦並不實。此師意也。若爾,無分別智境相如何?彼內證故,此所不論。如緣自體,餘是外境,故不同如。設緣真如自體實有,非識所變故。真如體實,今論所變故相、見假。又縱真如是實,以於境中少實有故,但言唯識,不言唯境,今以內證,是故不可例同於外。《佛地》第三有此師義,許有三分依他性義。
論:或識相見至虛實如識。
述曰:第二師說:識與相、見分等,皆從緣生因緣法故。此二與識,虛實皆同。雖有緣去、來等,相是依他故,與識不多別。又,此師意,但有相分,與識一種,是實,不遮緣過、未,但得假法。此是正義。前師相、見即識種生,此師相分與識別種,見分與識同種生故。若爾,應言諸法唯境,何言唯識?
論:唯言遣外至亦應非實。
述曰:論答:唯言遣心外遍計所執,不遮內識所變之相分等。若不作此解,真如應非實有。真如既實,境即實成,能緣如心,寧容是假?若是假者,應不緣真如;若非假者,見便是實,故非心、境一向非實,以境是虛言唯識故。若境是實,遣心外境名唯識,即真如不離識故,非心外法故,亦唯識攝。
論:內境與識至唯識非境。
述曰:外人難:內境與識既並非虛,如何可言唯識,非境?
論:識唯內有至但言唯識。
述曰:答有二。初云:識唯內有,境亦通外,即境相分,內是依他,外是遍計所執。以非心所變法,說之為外,非體實有名外,恐心內之境濫心外之境,故但言唯識。又,疎所緣緣亦是外,若言唯境,恐取心外之法,故此不論。所執之心亦是心外法故,是故設不慮濫,言唯境亦得,為簡外故但言唯識。
論:或諸愚夫至如外都無。
述曰:此師不許有相、見義,唯一識性,由前妄熏習力似多分生,似有相見,即佛後得智無別相、見分。有漏善心,因後得智有相、見者,有法執故。佛似見、相淨穢土等,不作二解,故非所執;餘作二解,故是所執。又,佛自在了妄執故,設變見、相皆非所執,由往因中熏習力故,今果亦爾,佛證諸法不可言故;餘即不爾,見、相皆執,不證不可言境故。今此依餘說,故言無別。或佛不現餘人自見,若爾,真如非妄習生,應非唯識。識之實性故,言唯識故,除識性無別有法。
論:此論三分至成唯識論。
述曰:此下大段,第三,釋結施願分。即第二師解論文,謂:初一頌半略明能變識相;中有二十三頌半廣明唯識;後有五頌明唯識位。以佛說法初、中、後,善、純一、圓滿、清白、梵行,今同彼教,故言三分,如第一卷抄釋,餘文可解。此中言成,即以教成教,即以教成理,理實俱通。然依境、行一解,成如前解,理體分別唯識性、相義。
論:亦說此論至極明淨故。
述曰:言淨者,謂從喻顯,如真如性雖本性淨,若不修習,淨無以彰顯,教、理俱得。如珠寶等性雖光潔,若不磨瑩,無以出光故也。如蘇迷盧,雖寶所集,無日輪迴照,何以顯光?此論亦爾,如前第九卷初抄故。
論:此本論名至登無上覺。
述曰:初二句,結牒上;後二句,正迴施發願。由三十頌顯唯識理,非增減者,依三義配釋,皆有非增減義。
述曰:下明修道。前見道者,唯在初地初入地心;今此修道,除初入地心,出相見道已住、出地心,乃至第十地終,金剛無間道來,並名修道。此為問已,至下當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