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六論本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六論本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
地第四段,釋第五義諸經宗要。眾雜事中有二:上釋宗要,下釋雜義。文分為二:初十一復次別引經釋、後以四正法攝持聖教。
初經明身心遠離,引如實覺。
第二經善修止觀,覺了所知。
第三經等持、等至等於善巧中,文分為三:初、引經標;第二、兩復次釋經四句;第三、「云何為住」下,別釋十四句經。「其等愛」下,例翻不等愛為一句,故成十四句。 「調善句」下,有行拘執、法性拘執釋調善中,此二標文非釋經句。 其四句中,初復次以定相對為四句。其等持名目十一種,空、無相等最殊勝故,緣境遍故,偏得彼名。其等至名亦目六種,勝處、遍處能成變化,滅盡等至唯聖所成,故偏得名。為初二偏句。俱句之中,略舉遍處,例勝處、滅定。標無想定,顯諸異生所成等至,亦入此句。五現見等至,亦應別說,義小隱故,略而不說。餘皆准知。故下結言「如是於先所說等持、等至中,隨其所應,當善建立」。此中從勝,且偏說故。第二四句中,唯作初二句。 「等持善巧非等至善巧者,謂於等持名、句、文身善知差別,非於能入等至諸行、狀、相差別」等者,此說善巧,三慧為性。其等持者,今此中說,略有二義:平等定為所持,行者為能持,我能持等定,故名等持。又所詮定名之為等,能詮定教名之為持,教能持定,故名等持。其等至者,所入定名為等,能入定行、狀、相名等至,能至等故,名等至。至者到義,因能入果,至於等故。又所入定名等至,義如常釋。由此等持、等至各有二義,故此四句相對不同。此中,初句定教為等持,能入定諸行、狀、相名等至;第二句以能入等至諸行、相、狀及所入定俱名等至,以詮定教能入行者名為能持。 「有諸菩薩雖能得入」下,顯於等至善巧非等持相,指諸菩薩以明其義。 「乃至未從諸佛所聞」等下,釋於等持非善巧有三義:一、未從佛聽聞,二、未於第一菩薩所聽聞,三、未自證得第一究竟,故於定教不能善知。上一未字,下貫三處。 「於不定地分別體相所攝」者,散境也。此即是地不同類法故,思惟散境,名出定也。 「定所作者,謂飲食」等者,此是出定所應作事,由至此時,應出定故。 「所緣相者,謂分別體。由緣此故,能入諸定」者,諸有漏皆名分別故,定所緣名分別體,相分離見無別性故。或此所緣以五法中分別所現相體為所緣相。 「云何引發?謂能略攝廣文句義」,此聞持力攝廣文義。 「云何等愛?謂慚、愧、愛、敬」等者,此謂定前起十二種法:一、慚;二、愧;三、愛;四、敬;五、信;乃至第十二、樂。以此為方便,心便得定。於此十二平等愛故,名為等愛。
第四、分別靜慮經中,文有四:一、引經標;二、略釋四轉;三、廣釋相;四、結成。 「此中四轉,當知二時顛倒」等者,四轉者:一、有漏三摩地趣進時顛倒;二、有漏定趣退時顛倒;三、有漏定正退失無倒;四、無漏定正進時無倒。或初二於進謂退,名為顛倒。初於有漏定進時謂退,後於無漏定進時謂退,故皆名倒。論說第二。
「於三摩地退時顛倒」者,修進無漏,趣退有漏時,謂顛倒。後二退時謂退,名為無倒。初於有漏定實退時謂退,後於無漏定退有漏時謂退。 於有漏定退時謂退中,文有三復次:一、由愛味故退;二、由慢毀故退;三、由貪誑故退。「第二無倒,翻初無倒,應知其相」者,謂得無漏定,將失有漏定時,如實知退,是名無倒。第三無倒,退時知退。第四無倒,無漏進時,知有漏退。此中,第四與前第二有差別者,前修無漏方便猶未證得,謂退曾得定;今第四正得無漏,有漏不行,謂之為退:故成差別。
第五、分別四撿行經中,文有三:一、引經標;二、略顯撿行相;三、廣顯示所撿行。即四分淨定為所撿,能撿察即三慧,此即一人具修四種。
第六、於六境不受想無相經,文有二:初牒經,後別釋。 「於此諸法若實若有都不領受」者,不受境自相也。 「尚不受想」者,尚不受六境之想。 「何況無想」者,亦不受彼無想也。下釋有三: 「無有眼想」釋尚不受於想。 「不受自相」釋都不領受。 「不受無想」釋何況無想。
「由厭壞故,威勢映奪乃至能有其想」者,謂無漏定數思厭壞,遂於眼等無有事想,唯有四諦諸理相起。 「不受無想」者,想與無想皆悉不受。由不思惟一切相故,有、空二想皆悉不受,故於滅盡真如理中思惟寂靜。 此中意說離諸相想,名無想者,無分別智正證如時,前苦樂等相亦皆離之,想與無想一切皆出離,故離相想名為無想。
第七、釋四趣道經有三:初標、次釋、後顯差別。初、唯有漏,依定引,起無漏道故;第二、依定起慧;第三、依二起二;第四、初依定起慧,後依慧起定。第二、第三通有漏、無漏,第四亦爾,俱引見道及修道、無學道故。
第八、釋四淨勝經中有三:初、標淨勝經;次、釋淨勝義;三、釋四淨勝想。 「謂所得、所證、所引戒」等者,所得者,謂若圓滿法;所證者,謂若攝受法;所引戒等者,謂發勤精進,未滿令滿法。 四淨勝者:一、尸羅;二、三摩地;三、見;四、解脫。 此中所得、所證、所引戒等言,皆通四淨勝。 「圓滿、攝受」下,文牒釋。發勤精進,未滿令滿足,所引戒、定、見、解脫體,故不牒釋。 又所得者,戒;所證者,定、見;所引者,解脫。 戒等者,等定、見、解脫,互顯所得、所證、所引。 下七云何,初一為戒,其等持、見、解脫各二云何,隨應配釋。 「雖住具戒」等四句六支,如〈聲聞地〉廣說。 戒、定二種:異生位,名圓滿;得其聖位,名攝受。見在異生位,名未圓滿;入聖位,名圓滿;無學位,名攝受。解脫在有學位,未圓滿;無學位,名圓滿;不時解脫,名攝受。解脫定障及事障所得擇滅,名解脫。
第九、釋心清淨行苾芻思惟五相經中,文有五:初、引經標;二、釋清淨行;三、明行障;四、別釋思惟五相;五、結成。 「障」者,即諸不善欲、恚、害尋,親里、國土、不死尋,所曾經樂等,七種尋思皆為障體。
三、別釋五相中有二:初、總標三品尋思差別成五;二、別釋五。第一、耎品尋思行者,思惟因果等諦相故,令七種尋滅。依中品尋思,分成二種:一、見尋思過患,二、不念思惟,令七尋滅。依上品尋思,亦分成二:一、非初即令一切不行,要當方便,漸尚折伏;二、若猶未能伏,便生厭悕,多思惟故,令七尋滅。
第十、《蕩塵經》中,文有三:初、引經問;二、釋三陶練;三、舉法合。 「如金性內所有生金」下,是發心出家,名初陶練;在資糧道位,得靜慮等,是次陶練;入聖位已,是後陶練,故論說言「不為有行之所拘執」。依慧根伏,令根姓顯,根除煩惱,立陶練名。
第十一、釋於三相思惟經有三:一、引經標;二、釋三相;三、結成差別。三相者:一、止;二、舉;三、捨。一向修止、舉,在定加行,於緣起等不正思擇,不思擇故心不正定,不能現觀,不盡諸漏成阿羅漢;數思惟捨,便思緣起,乃至漏盡,道成滿故。
上十一段,別引經釋。下一復次,以四正法攝持聖教,有三:一、標;二、列;三、釋。 「遠離」者,入定處所。 「修習」者,所修定慧。 「修果」者,謂所得解脫,所離二障,有無為果。 「云何已習奢摩他」下,釋此第三。 「無乖爭」者,行善順教,資善順師,故善契理、宗、教,無違返,名無乖爭。「若義若句若文」,不說名者,舉初、後以貫中故。「第一句者,所謂前句乃至即以此句而問第二」等者,此略明於句平等潤洽。 前句者,第一句也。如尊者阿難於五百苾芻中,以此初句問一比丘,復以初句問第二比丘,乃至五百,彼皆答言如是如是,乃名師弟義句無乖,平等潤洽,互相隨順,句義同故。師弟同,教教同,教義同,義義同,行教同,皆准知也。「設於初一,依蘊而問乃至不得名互相隨順」,此返顯也。設於初一,巧上依蘊而問,恐有第二同類行者而不解前所問義,故以餘問。依問既殊句義,便別云何得名平等潤洽?初二行者果證既同,有知不知,句義問別,師弟相返教義不同,故非平等潤洽隨順。以佛弟子證見同故,教義師弟互不相乖。外道見殊,遞相乖返。 非三摩呬多地境用之中,上釋等引位,下釋非等引位。《釋論》云:翻前易了,體即欲界全、上二地中一切散法。然觀此論文意,十二不定中,第七、第九、第十三種不定地是上界六、七作意,第八是上界染法。此地不唯翻前地是,亦通上二界一切法。 文分為二:初問起標、後隨別釋。此十二種,〈決擇〉六十三廣說差別建立所由,謂依初不定地,於安住心,應正取相,謂青瘀相等;此說五識性不定故,於境馳流,貪等生起,為止息故,觀青瘀等而安住心。即以此義,西方二說:一云五識唯是有漏,性不定故,性散亂故,說十五界唯有漏故。成所作智,或第六識,或第七識。二云依諸二乘、異生者說十五界有漏,自性不定,非依餘位。於中有說成所作智,菩薩修道即現在前,有說佛地方得初起。如《唯識》第十、《佛地》第四等釋。 「或有闕輕安,名非定地,謂欲界繫心、心所」等,六十三云:依止此故,為得作意,應勤修習。此言意說,為得上界作意,應勤修習欲界善心;或厭闕輕安欲界散地,為得上界輕安地作意,應勤修習。《唯識》兩說。有義:欲界無輕安,以此文為證,言善十一通一切地者,通有尋伺地等三地俱有故;有義:欲界亦有輕安,彼定加行亦得定地,彼亦微有調暢義故,除定加行,餘欲界心皆闕輕安名不定地,非一切無。說善十一通一切地,即九地故。餘十不定地,如六十三釋。
有心、無心地。初九地,三乘境中分四,此之二地,第四段辨境位,六識有心、無心二位別故。文分為二:初問標五門、後隨別釋。
地建立中,唯依初五地辨地建立,非依餘者,但依地體。五識、意地,有名有心,無名無心,辨有無心,相猶未顯,未知九地何處義成,舉地體性。於有尋等地三相之中,以辨有心及無心者,即知九地二位差別,亦知定非定地何者有心、何者無心,故更不須依定非定地辨有無心。三慧、三乘、六地諸行有無心別,不出前門有無餘依。
此第四、第五門中辨有心、無心,非有身位有無心別故,有無心唯依五地。 有尋有伺地中,無心睡眠、無心悶絕不名無心地者,以睡眠、悶絕無心不定故。 無尋無伺地中,無想定等,定無心故。 又睡眠、悶絕依主識說,名有心地;無想定等依客識說,名無心地。影略說故。 又依隨轉理門以辨無心。薩婆多說悶絕有心故。 然〈決擇分〉復依五義辨有心地,由七種因辨無心地,唯依地體以辨有心。依此第三、生與不生建立無心。 彼說七因,此八因者,此開根、境,彼合名緣闕。其八因緣,如六十三釋。 問:若許二乘入無餘依,云何不許眾生界減?經說眾生界無增無減故。答:如海無邊,除去一滴,非為增減。生死海中,此亦如是。又《上無依經》眾生界者,謂如來藏性。眾生雖有入無餘依,彼如來藏無增無減。故彼經言:阿難!是如來界無量無邊,為煩惱塵之所隱蔽,隨流生死,無始輪轉,我以此義,名眾生界。若依此義,真為妄性,妄依真立,妄雖起滅,真無增減。又《楞伽經》說:諸聲聞經於多劫,入涅槃界,耽三昧酒,長時醉臥,後從彼起,發大心者;《攝大乘》說:化作聲聞,非實如此,故無餘依,身心並滅。
聞所成地第十
上之九地辨三乘境,自下六地辨三乘行。初三通行,三乘皆能修三慧故;後三別行,應機隨法成自乘故。 又初三是方便行,後三根本行。 又初三所學行,後三所成行。聞謂聞慧,聞緣教故。以此為因,所成諸法,名聞所成。即以彼慧及相應法,并聞所緣若文若義,并所得果為此地體。前作意中,聞唯緣法者,少緣義故。 此地文分為三:初結前問後,標起論端;次問列五明處名;後隨別釋。
「謂若略說,於五明處乃至讀誦憶念」者,有二釋,此顯於五明教所生聞慧。一云:謂以覺慧為先,聽聞後時,意地領受、讀誦及憶念等,方是聞慧。其五識初覺慧并聽聞,及俱意識聽聞、讀誦,是生得慧,不明了故。二云:覺慧為先者,是生得慧。若聽、若聞、若領受、若讀誦、若憶念,俱是聞慧。俱時五識雖非正聞慧,由從意地方便聞慧所引發故,因聞所成,明了心者,亦是聞慧;設雖意地領受、讀誦等,不明了者,皆生得慧。
「又於依止名、句、文身義中無倒解了」者,謂於五明處義,覺慧為先,所起聞慧。
第三、別釋五明處中,初辨內明處,文有二:初標四門、後隨別釋。四門者:一、「事施設」者,謂三藏稱事施設建立。事謂事義,謂經、律、論義差別故。又是諸所詮義所依之體事,故立事名。 二、「想差別施設」者,謂能詮名,由名、句、文皆以想生,故名稱想。又西域呼名,多呼為想。又名等無體,隨聲假立,隨其想解,號為能詮,故說名等稱之為想。 三、「攝聖教義相」者,謂諸聖教所詮之義能攝聖教。 四、「由佛教所應知處相」者,謂從二數佛教所詮事,增益乃至十種佛教所詮事,名佛教所應知處相。第三以理攝教,第四以教顯理。「素怛攬」,云契經。「毘奈耶」,云調伏。「摩怛履迦」,云本母。集諸經義,論議明之,出生諸經,別所詮義,故名本母。即舊所云修多羅、毘尼、摩得勤伽。
想差別中,有四嗢柁南。初嗢柁南有十二門,第二嗢柁南有十四門,第三嗢柁南有九門,第四嗢柁南有十門。
「句謂六內處」等者,詮法自性,名名;詮法差別,稱句。今詮法差別,是故名句;以寬攝狹,名在其中。 無量境界,在十方處所,三世時分故,皆言無量。
四眾中,唯明男子四眾,無鄔波斯迦。又鄔波斯迦,素迦所攝,俱從在家中戒為性故,別離出之。
三十七道品、四沙門果、無諍、願智、六神通等,如〈聲聞地〉說。 大乘五事、四尋思、四如實智、三性、三無性,如〈決擇分〉釋。 四真實、五種大乘、五無量、不思議威德勝解等,如〈菩薩地〉釋。
「六內處境界」下十四門法,名聲聞地法。「大乘五事」下,有十四門功德,是大乘法。補特伽羅空、補特伽羅無我、法空性、法無我有差別者,空謂所空自性,無我謂無其用及差別義。又空謂二空理,無我謂所執。或翻此說,故二差別。
「五相大菩提」:「自性」者,《顯揚》第八云:謂過二乘所得轉依體。 「功能」者,謂十自在:一、壽;二、心;三、眾具;四、業;五、生;六、願;七、勝解;八、神力;九、智;十、法。 「方便」者,謂四種變化:一、現菩薩行變化,化根未熟者;二、現如來變化,化根已熟者;三、現攝聲聞變化;四、現調伏獨覺變化。 「轉」者,有二:一、暫時,於諸有情未解脫成,如來教化,轉不體息;二、究竟,佛難思德,為諸有情作利益事,轉不休息。 「還」者,彼論名滅,還涅槃故。 此亦有二:一、暫時,於已解脫有情,佛暫示現入般涅槃;二、究竟,謂煩惱習氣及苦永滅。
五種大乘中,《顯揚》第八云:種子者,即〈菩薩地種姓品〉;趣入者,即〈發心品〉;次第者,即〈住品〉;正行者,即餘諸品;正行果者,即〈大涅槃〉、〈建立品〉。「最初發心」,謂菩提心,由有種子;「悲愍有情」,是趣入菩提;「波羅蜜多」,是諸地次第;「攝眾生事」,是大乘正行;「自他相續成熟」,是正行果,二利果滿是佛德故。 又最初者,謂種子;發心者,謂趣入;悲愍有情者,謂次第;波羅蜜多,攝眾生事者,即正行;自他相續成熟者,謂正行果。此順〈菩薩地〉配品釋。
此文「七識住」,如初帙中解,第十四自有文。
假設施中,初於法假立有情,後依圓成能取、所取相上假立諸法。
「云何思擇?一行」者,《對法》第十五云:謂以一法與餘法一一互相問,除此法,更以第二法與餘法互相問,如是一一,一切當知。 「順前句」者,謂諸法中隨取二法更互相問,依止前法,以答所問,以狹問寬,順前句故。 「順後句」者,謂即二法展轉相問,依止後問,以答所問,以寬問狹,順後句故。一切狹體必即寬故,自有寬體非是狹故。或於所問,應二句答,應三句答,應四句答,此中從寬以明,唯說四句。體有覺狹,或不同故,寬狹義同,應述可答。不如理名無事答,亦名遮止答。其二十八對二門、五對三門等,皆如〈決擇分〉六十五、六、七、八等說。 「四行迹法」,謂苦速通等。二文不同,至下當釋。
「四法迹」,謂三學迹,即無貪、無瞋、正念。正定三種繫屬,初根互相屬、次識根互相屬、後根境互相屬。
「十六種攝」,如〈決擇分〉五十四及《對法》第五中說。
五相應,亦如《對法》第五、〈決擇〉五十四說。
見聞覺知,《瑜伽》第三、九十三、《對法》第一等,釋見聞覺知義。《顯揚》第十八說:色界無覺,後起言說;無色都無,謂生彼界故,無彼後言說。
六種次第:「流轉次第」者,謂嬰姟等十時流轉次第,或十二因緣次第。 「成所作次第」者,謂出家受具,修七方便,得見道等。 「宣說次第」者,謂四正斷,一剎那中具其四用以辨次第,非四現行前後有異,或宣說諸法,標釋次第。 「生起次第」者,謂十時分,芽莖等生起次第。 「現觀次第」者,謂真、相見道前後,六十三等現觀前後次第。 「等至」者,謂九次第定。
「八種所作」:一、「滅依止」者,能與滅惡為依止。 「轉」,謂與善生為依止。 「遍知」,謂知善巧,遍知苦、集緣生等法,生厭離故。 「喜樂」者,謂喜樂滅、道。
「所緣有四」等者,《對法》第十一:遍滿所緣有四,謂有分別影像、無分別影像、事邊際、所作成熟所緣;二、淨行所緣有五,謂多貪、多瞋、多癡、憍慢、尋思,五種觀行差別;三、善巧所緣有五,謂蘊、界、處、緣起、處非處善巧所緣;四、淨惑所緣有三,謂麁靜等相、真如、四聖諦。
「四種、九種瑜伽」,下〈聲聞地〉、《對法》第九等說。 「方便瑜伽」,以作意、勝解、慧為性。
「三事觀」者,「有相」謂所緣事,「尋、思」是能緣事。
「四行觀」,如《對法》第九及〈聲聞地〉說。
六事差別所緣觀:一、者,苦無常等差別義,在見道前方便。 二、「事」者,謂諸事作用,集有生苦有因等。 「相」者,謂滅諦體相。 「品」者,謂諸法上中下品,或三乘道諦有品類故。次上三種在見道位。 「時」者,在修道,在見道後時而起故,或觀三世。 「道理」者,謂在無學道。 或事者,蘊界處等。時者,三世。道理,謂四種道理。
「五種教授」者:一、「教教授」,授與教法。 二、「證教授」,授與理法。 三、「次第教授」,授觀行法門。 四、「無倒教授」,授前三種,應機無亂。 五、神「變教授」,授與神通,令化眾生。
內明處四種相中,第三大段明攝聖教義相中有十法五對:初、能作所作,二俱善法;次、過患染污,苦、集諦法;三、有障有順,謂煩惱、善法;四、有真有勝,無為、有為諸無漏法;五、有順有得,謂世間、出世間法。 「應習」,謂善法。 「應斷」,謂染污法。 「斷已現行」,謂無覆無記法。
第四大段明佛教所應知處相中有二:初增十法門、後結之。初即為十段。初明三種一有情,即住有三。要依有情,方有情非情、因及果、染與淨、生死涅槃、有為無為等增二門所明諸法故。 初明三種一有情。增二法門,有二十四對。 「於如來所說所有甚深經」者,謂《解深密》等三性顯了教。 「相似甚深空相應經」者,謂《般若》等與此甚深經相似。 「緣性」者,圓成性。 「緣起」者,依他性。 「又有二法,能令有情內正作意、外聞他音」等者,此內作意、外聞他音是二因緣,由二法故,令此二因緣現入現觀,當諸根熟。
第十四卷
增三,有四十五門。 「言十相者,謂壞生命」等者,上一壞字貫通下十。雜穢語名壞。 「所為事業」者,於正事業,不正而說,名綺語故。 前之七種,作業毀壞者,外彰身語而作業名。 其次二種,意樂壞者,無貪無瞋,正意樂故。 最後一種,方便壞者,正見乃是正智因故。 「言三根者」,謂貪、瞋、邪見。此說十業,三為加行,隨應為究竟。或此偏明意三業道。
第二門,文分為二:初明三法,令不護根;後因前辨內法四種。欲貪為因,生死增長,名邪法種。 「依四處所」者:一、自身利等四種白法;二、怨;三、中;四、親。 「四白品」者,謂利、譽、稱、樂。四黑品者,衰、毀、譏、苦。一、於己利等生欲尋思,希獲不失故;於怨、中品生恚尋思,乃至欲令彼命斷故;於親友品生害尋思,但損惱故。 《婆須密論》第二卷利、衰二種,若依有情,以十七界、十一處、五蘊為性,除聲,疎不成質故;若於非情,以四界、四處、一蘊為體,如前除聲。 依《鞞婆沙》,十八界、十二處、五蘊為體;依非情,六界、六處為體,五塵及四相故。 依經部師《俱舍論》,說衰無別體,失物名衰故。今依能失者以辨衰體,以十八界為性。翻此,利體亦十八界。 稱、譽、毀、譏,《婆須密論》體皆是聲,薩婆多師說名、句、文,今合以聲、名、句、文為體。 苦樂二種,體即是受,如《佛地論》,雖辨其相,而不出體。
「煩惱趣」者,能趣果故,即是三求,欲、有、邪梵行求之所因起。
三種無明中皆言前際者,發業無明,名為前際;而觸、受俱能起愛、取,潤生無明,名為後際。
「又有三相,能攝一切色法自相」等者,此有二釋。一云:此三種色總攝一切色盡: 一、有見有對,謂顯、形、表是。此中,表名作用者,作表示用故。 二、無見有對色,謂五根、餘四塵色,論云「於自處所障礙餘色」等下是。總結上二色,言「當知一切總有十色」。 三、無見無對色,故云「及定地色」。今明三色屬自身者,故唯說彼。 「修方便者所有諸色」,即是內化心境,亦是未滿化心果。若正通果所變化色,亦屬他人,故此不說。又若得淨定,是通果色。 修方便者,是彼因色。彼通果色,即內化心境。彼方便色,即未滿化心果,境是心果故。二云:三相者,唯色處中顯、形、表三,最勝偏說。 於自處所障礙餘色等者,乘前彼明十一種色。
三欲中,「多用功力依緣諸欲,謂現前住所有諸欲」者,下四欲天欲,多依現前諸欲生起,用功念想,方從彼生。或復由業異熟,用功方治成熟故。
三眼者,色為二,非色為一。法眼亦入慧中,同非色故。此明三乘因果同有,不說佛眼。《莊嚴經》說有十眼。如《法華經.方便品》疏。
「又三種心一境性,能令證得如實智見」者,如其次第,即初習業、已習行、已超度三種作意相應定。 又初是聞、思慧,第二、修慧,世間三慧相應定也;第三、超度者,無分別智相應定也。又聞、思、修相應等持,能生無漏真智見故。行謂能緣,相謂境體,行所行相,故名行相。此通無漏等持義釋,無分別智無行相故。或行解相狀,故名行相。此依有漏三慧位定釋。
「不淨生處超越因故」者,三惡趣、八無暇,名不淨生處。身語意三淨業,名超彼因。
「三牟尼業」者,即三善業。
「謂由他所誹毀乃至所起慚、愧及愛敬」者,於他所誹毀生愧,顧他羞恥故;於自所誹毀生慚,顧他羞恥故。退失大利,深識因緣,倍生慚信,名為愛敬。即於三寶無愛敬故,名失大利。或於三處,各能起三,不須別配。
「三種最勝無上」者:一、智無上,謂三智中,無我智為根本,初二智為方便,由此三入諦觀故偏說;二、行無上,謂四行跡;三、解脫無上,謂不動心解脫,於世間出世間解脫、有學無學解脫、時解脫,其不動心解脫最無上故。
增四門中,有四十六門,亦有相違為一門故。
「念住」者,體即是慧,由相應念,慧方住境故。
「四種縛」者,拘礙其心,故名為縛。非必要是煩惱縛性,由心依執身為自體,身便縛心;由心俱受,深領所緣,便縛俱心;由心了別色等為境界,所了別境乃拘於心。即由如別身等三法相應煩惱俱染惱心,故名為縛。觀四為境,深生厭患,立四念住。所依內身縛能依心,能緣俱受五分位別常與心俱,所了境界縛能了心,及諸煩惱雜染俱心,故立四縛。
「又有四種欲勤為先乃至能得善法,及能增長」者,即四正斷。 「現行諸不善法」者,是律儀斷。 「及斷彼繫」者,謂斷斷,未生惡法名彼繫故。 「能得善法」,謂修習斷。 「及能增長」,謂防護斷。
「又有四種心定心住」者,簡別散地,名心定;內住一境,名心住。
「四種想為先戲論縛」者,依七有想,故除有頂、捨無量。
唯言除欲貪者,同《大智度論》,如第十二卷會。
「通有漏無漏他心差別智」者,有漏他心智不知無漏心,亦不知彼能緣自證分等,不知彼能知智,謂自心不自見故。無漏他心智能知有漏無漏心,亦知能知智。佛智後三分通能知自故,然未必作道四行,亦未必通餘人。
「又有四法,能盡上漏」等者,有三說:一云即四法跡,於七方便、見道、修道、無學道中能盡上漏為足跡故。二云四跡者:一、得有漏慧,即七方便;二、見道位已,缺諸煩惱及業果事;三、修道位,無餘永斷諸煩惱事;四、無學道,無餘永斷諸煩惱事,如所得道,轉更修習。諸煩惱事通上三處,除有漏慧。三云一、有漏慧,是加行道;二、缺諸煩惱,無間道;三、缺諸事,解脫道,除諸麁重及果法故;四、為無餘斷諸煩惱事故,如先所得,轉更修習,是勝進道。
「又有四護」:一、「命護」者,不惜身命護持正法,或護他命根而不損壞,或護自正命不起惡業。 二、「力護」者,謂護智慧摧眾魔怨,或護身力為利益他,或護五力摧怨不屈。 「心煩惱護」者,護諸煩惱不染污心,為護正法起諸煩惱,驅遣惡人壞正法者。 「正方便護」者,善巧方便習行正法。
「又有四種能得正見乃至專注一緣」者,於境不順,不貪也;於境不違,不瞋也;正知而行,不癡也。此之三種行,緣諸境行正行時清淨。專注一緣,正念也,後一種住時清淨也。
「又由四行能證明及解脫」者:一、念;二、眼;三、慧;四、身。宿命明、天眼明、及二解脫漏盡,如次能證。身,即五蘊四蘊之身。
「四者、輕等動性」者,謂風能造與所造輕相似,故名輕等。由風性動故,名輕等動性。又有諸部立作意數以為動性,今言與輕相似,風性能動,非作意也。
四法能住有情,謂四食。
四法為識足跡,謂四識住。 「見已趣向」,五根色。 「取為所緣」,六境色。 「所依、境界俱有」,如次配根、五塵法處。
「四問記論」者,謂一向記等四論。人四記者,於法實相,如問如來法身是真覺性等,應一向記,言爾顯了;問人果勝劣,應分別記,望天為劣,望餘為勝;隱密非顯了問義,亦非一向門,問人勝劣,應詰問記,汝何所方,如是展轉觀彼曲意,返詰無窮;問實有情作者、受者,應捨置記。 法四記者,於法實相,問真如常耶,應一向記;問諸有情身中業果,其異熟當定生耶,潤惑盡者異熟不生,潤惑未盡者異熟當生;觀其諂意,問請說法,但應返問,不應開釋;問蘊實法當為有無耶,應捨置記。記謂記別,記別解脫故。
「四種攝眾方便」者,即四攝事:布施、愛語、利行、同事。如次配之。
四死,如前第五卷解。
復有四清淨道:一、「非功用根圓滿」等者,此即四行跡,謂苦遲通、苦速通、樂遲通、樂速通。如次配之。鈍根名遲,利根名速。未至及無色地名苦,定慧一偏故;根本靜慮名樂,雙道轉故。雖未至地名有喜樂,未圓滿故,但名為苦。 「功用根」者,謂練根也。然〈菩薩地〉依凡聖差別,與此不同,及至〈聲聞地〉當辨。
「一、樂而非利益」等者,生死饒益名樂,出世饒益名利等,義差別准知。
謂國王及祠祀王馬祠祀者,其諸國王恒懷憂懼討怨敵等,能令自他俱任苦故。其祠祀主雖極自在,自殺馬等以為祠祀,能令自他俱苦非福。
四種語失者,謂虛誑、離間、麁惡、雜穢。
增五門中,有二十四門。 「五種失利養因行」等者,即《成實論》所說五慳。 「若於是處受用利養」,即是處慳。 「若從彼得」者,即是家慳,亦名施主慳。 「若所得物」者,即施物慳。 「若所為得」者,即稱讚慳。 「若如是得」者,謂法慳。 住處慳者,獨我住此,不用餘人;設有餘人,我恒為主。 家慳者,獨我有此家,不用餘人入;設有餘人來,於中我最勝。 施物慳者,我獨取此物,不用與餘人;設與餘,我獨多勝。 稱讚慳者,獨稱讚我,勿讚餘人;設讚餘人,勿令勝我。 法慳者,獨我能知諸經教義,勿令餘知;設有能知,皆疎於我。
「又有五法,令修行者先毀淨戒」等者,即是五蓋:初二毀淨戒,後三毀名聞、虧止觀。不能領受,是惛眠蓋。忘失,是掉悔蓋。不定,是疑蓋。
依見道下分說三結者,不越惡道故。邊見隨身見,見取隨戒取,邪見隨疑生,故說根本三即攝末六。 癡相通三界,瞋、貪增在欲,唯說貪、恚,即攝愚癡,不越下界故。故但說五為下分結。 又由身見不趣解脫,由戒禁取迷正趣邪路,由疑疑於正道,故於解脫障唯說初三為惡趣因。
五上分結中,「無差別結」者,依界辨結,不依人故,名無差別;餘之三種,依人辨結,名有差別。其靜慮者,即是人故。因愛,掉生;因我慢,餘慢生;因疑,無明增。名有差別結。由無差別結,取上分生;由有差別結,不捨上分生。得靜慮者,為三惱故有差別,皆修所斷。故除見取,無疑說癡,阿羅漢斷故。
「五種不信敬」等者,一、於大師,二、於戒,三、於心,四、於慧,五、於三同梵行,無有信敬。
「五種邪行」者:一、於怨起瞋;二、於親破壞;三者、常欲令生憂苦,作不饒益事;四、壞自尸羅;五、行三惡行。 「此中三種等流過患」者,以瞋怨故,多諸怨敵;以壞親故,親友乖離;以作不益事,令生苦故,種種憂苦恒現在前。此三後世等流果。 「一種現法等流過患」者,壞自戒故,臨終多悔。 「一種後法異熟過患」者,行三惡行故,後墮惡趣。
「時節愚」者,愚於時節剎那生滅,無常計常。 「分位愚」者,愚三受分位,於苦計樂。 「自性愚」者,愚五蘊性,無我計我。 第四、規利養。 第五、求活命。名「五所治法」。
「二勝行者」者:一、定勝行;二、智勝行。定勝行有四:一、因聞依諦聖言論故,正解法義;二、因廣大言音讀誦經典;三、因為他開闡妙義;四、在空閑處審諦思惟。此後三種,例同於初,故言「如於因聽聞、因廣大音等正解法義」,當知亦爾。 「智勝行」者,思惟對除上品貪欲,是為第五。
「五種修觀行者」等,信菩提、涅槃為二意樂;無間殷重修習正智為第三,即聞、思慧也;無間殷重修奢摩他為第四;無間殷重修毘鉢舍那為第五。即修慧也。後三名方便具足。
「二、於初靜慮初受生已,得般涅槃」者,《對法論》說:生色界已,聖道現前。此依先未離色界欲者說,非定唯爾。〈聲聞地〉中,常廣分別。 問:《對法》等說中般有三類,隨彼得果已便般無餘,何故餘四不還得有餘已,非即入無餘?中般三類,何故隨彼三類得五有餘已便即入無餘?答:由餘四般生、起結二俱未盡,生有時長,其勢強故,初得有餘已,非即入無餘。中般不還生結已盡,起結雖在,其勢微弱,況中有生,其勢但七日,故彼羸劣,得有餘已便入無餘依。《涅槃經》第三十六云:中般阿那含有四種心:一者、非學非無學;二者、學;三者、無學;四、非學非無學入於涅槃。第一者,初受生等有漏心;第二者,金剛定前諸無漏心;第三者,解脫道後諸無漏心。此前三種攝一切盡。無學身中入無餘依,隨順說一切有部以無覆無記異熟、威儀入於無餘,故此第四獨言非學非無學入於涅槃。 又真實理門,末後一剎那,亦唯第八識無覆無記入無餘依,故此第四獨說入於涅槃,餘三不說入於涅槃。 又彼經復云:四種心中,二是涅槃,二非涅槃者,以無學心入有餘依,以第四心入無餘依,前二非故。 又此論下說:欲入無餘依,要先入無相定。即此無學心第六意識也,其非學非無學即第八識也。若入滅定方入涅槃,唯有此故。
五種修觀行者,欲、恚、害染淨為三,色、無色等至為第四,涅槃相為第五也。
增六門中,合有十六門。 「謂依六相宣說八種有情事差別」等者,謂六根、六境、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名為八事。 「我所依事差別」,六根也。 「境界事差別」,六境也。 「自性事差別」,六識也,執識為我自性故。 「受用因事差別」,六觸也,是受因故。 「受用事差別」,六受也。 「隨說事差別」,六想也,言說因故。 「作用事差別」,是六思身也。 「希望事差別」,六愛身也,亦名六欲,以欲而為自性。
「於如是等事差別」等下,明依六相宣說八事。 「我依眼等」,是初相。 「我於色等境」,是第二相,其計識為我,名事自性差別,通根、境等中,一一應說。 「由觸及受」,第三相,依一相說觸及受事。 「有如是名乃至隨起言說」,是第四相。 「造作一切法非法行」,是第五相。 「於可愛事乃至不住損減」,是第六相,非愛事中未得希不合,設合希不住,設住希損減。
「又於寶學,六種輕蔑」等者,於三寶中應信不信,於三學中應得不得。 「由惡語故,全無所得」,謂增上戒。 「退失一切所有善法」者,即應信不信,應得不得。
「又有六種最極清淨」等者,即六恒住。 「謂四大種、空界、識界」者,色所依謂大種,非色所依謂識界,行動所依謂空界,故唯說六以成有情。由此初言「是諸色根及所依處,隨其所應之所依止」。
「略有六種能障諦現觀法」者,謂前增五門中,三愚起三倒即為三,規求利養為第四,希望壽命為第五。五與前同。
「此中差別者」下,釋第六障,前所無故。言「是故說此在明分中,非在解脫成熟分中」者,成熟分,謂加行道;明分者,是資糧道。創求無漏慧明,故在明分;起此六障,非成熟分。又見道後,名明分;加行道,名成熟分。今此但障見等明分,非障成熟分也,障諦現觀故。 又人天身下明,入聖位是上明,故從人天得入聖者,名從明入明。人天明中起此障,非入聖後成熟位起。 「謂如前說五種取相」者,前增五門:無常、苦、無我相、於食惡逆相、於命中夭相。於趣涅槃行,戒也。趣資財行,施也。趣生天行者,修也。
六法名無上者:一、見大師;二、聞正法;三、得淨信;四、起隨學學處;五、於大師所起念行;六、於大師所承事供養。
增七,合十五門。「念通二品」者,前有因有具聖正三摩地中,念是定分;今通二者,修生於定,念隨定增,明記止觀,理通定慧。
「定障解脫,非煩惱障解脫,建立身證」者,其定障體,有二師義。安慧等云:三性心中並有法執,於中有說世親菩薩《緣起論》說無明通三性,故有漏三性心俱無明,為無漏定障體;諸散非善心俱無明,為有漏定障體。護法等釋不然。《瑜伽》等說無明有二,謂不善及無記。《瑜伽論》等不說無明有善性故。定障無明是所知障,雖二心有而無記性,欲界八心中異熟生所攝。《對法》第二說有二種應斷法,謂諸煩惱及此所依受。煩惱斷故,建立擇滅;二受斷故,建立不動及想受滅,即顯定障異熟生受及俱無明等以為自性,領受下劣,不能進修,於勝定中諸梗澁性。此說別行;若染心俱,一切皆是。二十七賢聖中,此七為初總果,餘二十種依別建立依,唯說此七。
「又三因緣七種行故」等者,趣入、安住、攝受,名三因緣。正見、正思惟,名初趣入因緣;正語、業、命,名安住因緣;正精進、念,名攝受因緣。由此三因七道支故,令心內定,心正一緣。
「七聖財所生之樂」者,謂信、戒、慚、愧、聞、捨、慧如次配之。「七魔品力」,隨其次第,翻七聖財。
「又有七種涅槃所對除法」等者,於初衰損有一對治,體謂貪欲;第二衰損有二對治,一於道、二於道果,心不信解;於第三哀損有四對治,謂懈怠、失念、心亂、惡慧。此七因,二不善根起,故名品類。
七識住中,「身異類」下,是第一、身異想異。 「當知與此」下,是第二、身一想一。 「梵世已下」,是第三、身異想一。 「第二靜慮已下」,是第四、身一想異。文略不說無色下三。
「七麁重」者,即七隨眠。
「有七法諍事止息」,即七滅諍法:一、現前毘尼;二、憶念毘尼;三、不癡毘尼;四、自言持毘尼;五、不見罪相毘尼;六、多不見罪相;七、如草布地。即如次配下七種違犯諍事。
第十五卷
增八門,合有十門。正念是正定所攝,如前和會。
「懈怠施」者,謂來求施,不遍不往施,唯待來求。 「不隨所欲」者,是怖異施,怖自貧苦。 「顧戀施」者,習行先人之業,為報他昔之恩,然非己樂。 「未來施」者,希異熟,望他報,希二果故是失。 「輕慢施」者,恃己富貴,陵蔑故與,或為報恩,而輕慢彼。 「希求富樂」者,求天人中,外五塵故。 「求知聞」者,規名譽故。 「無染污心為往善趣」者,往彼為修自他利行,故非過也。
「四因緣故,於人趣中建立如來四眾」者:一、最增上故,謂國王等,即剎帝利;二、世間福田故,謂婆羅門,以多淨行,共許為福田;三、用財不由他,謂大長者;四、棄諸世財,謂諸沙門。此皆佛有,名如來眾。
「三因緣故,於天趣中建立四眾」名:一、依地邊際建立二眾,謂四大王眾天、三十三天,居住別故;二、欲界邊際建立魔眾;三、語行邊際建立梵眾。
八解脫中,「淨、不淨、非二色第一捨勝解,是名第三」者,由淨解脫,有三種想:一、展轉想待。二、展轉相入。此二通觀淨、不淨色,平等觀故,名捨勝解。三、展轉一味想,唯觀光明,不作淨、不淨,名非二色。第一捨勝解,平等觀光明,最勝位故,名第一捨。 「此三解脫至不共與一切異生共有」者,第十二卷已引成文,許異生得,今說勝者,故言不共。「此五勝解乃至受想滅等至最勝住」者,前說別引,空引往還神通,識引無諍等德;此即說通引,究竟定滿,故不相違。 「又若觀諸色乃至而修習」者,是牒《八勝處經》。「謂三解脫」下,釋彼經文。前依初修勝處為果,今說文修勝處為因,如理智中解脫為果,故三勝處為方便因。 「觀諸色」者,謂前四勝處。 「若如所觀」者,謂後四勝處。如前已觀境差別觀色故,其八勝處而後成滿三解脫為因,故說三勝處是三解脫方便道攝,非唯三也。 「此中,觀外諸色乃至若勝」者,牒經。 「謂觀非三摩地所行現所得色」者,此釋前經觀大小諸色,義在定前加行聞思位中作此種種色觀故。 「由緣三摩地至故名為勝」者,釋定中得勝名所由。緣一類色,不同定前雜緣大小,故名為勝。 或非三摩地色,有小大相,是本質色;由緣三摩地乃至故名為勝,是緣定中色,唯一類緣,故名為勝,是前種種本質之影像故。前加行心有種種境相故,不勝境,不得勝;為三摩地中,境唯一類,心無異相,故名為勝。「已尋思,已了別」者,初時後時,了別異故。 「如是於外所想乃至觀諸色亦爾」者,此釋聞思位,唯同定中於引止觀若知若見,於彼色亦初尋思及後了別。
九有生處,即九有情居,第一袟中已釋。
十無學法,五蘊攝者,戒蘊攝語、業、命,定蘊攝念、定,慧蘊攝正見、思惟、精進,加餘二為十。解脫即勝解數;正見謂緣事慧,解脫智見謂緣無為慧。
第三、辨因明處中分二:初總問答標、後別顯釋。 「謂觀察義中諸所有事」者,所建立法,名觀察義;能隨順法,名諸所有事。諸所有事即是因明,為因照明觀察義故。所餘釋名,如彼疏解。
別釋有二:初舉頌列名、後隨別釋。論體有三:一、列名;二、別釋;三、料簡。
「論體」者,謂言生因,立論之體故。 「處所」者,謂證義者等論議處所。 「論所依」者,謂真能立、似現比義為言依,其所成立亦是所依。 「莊嚴」者,謂能破等。 「墮負」者,謂似立似破。 「出離」者,將興論時自安處法。 「多所作」者,由具上六,能多所作。
准論體性,有三:初標六門、次隨別釋、後問答辨。 「言論」者,以音聲為性,言說是體,言音是相,名詞是用,是三差別。 又由音聲起句、名、文,如次別故,立三差別。 或以音聲說一因二喻,立三差別。 「尚論」者,立世道理,不違世間所應尚論;立出世義,標勝名,不違尚論故。 諍論、毀謗論是言論起所因惡緣。 諍論有四:一、因諸欲起;二、欲侵奪、無攝受欲起;三、惡行所起;四、依諸見起。諍論因事所生,謗論因言所起。 順正、教導二論是言論起所因善緣。順正論是戒學善緣,教導論是定慧善緣。 最後二論應修習者,順正理故。 中間二論應遠離者,勿耽惡事及起惡言而興論故,為欲斷除興言可爾,亦即是彼修習攝。 初二種論應分別故,性通善惡,應修斷故。 論處所有六。「於王家」者,有德國王,平均識達,於彼可論,翻此不能。 「執理家」者,平均識達,斷善斷事家。 「大眾中」者,眾有平均識達者故。餘三可解。
論所依中有三:初標十種、次隨別釋、後問答辨十種次第。別釋有二:一、所成;二、能成。
所成立義有二:「自性差別」等者,此中宗等名為能立、自性差別為所立者,此有三重:一云宗言所成立義,名為所立,故此所立而有義言。其宗能詮之言及因等言義,皆名能立。其宗之言,因喻成故,雖亦所立,此下文說為先顯示自所愛樂宗義,故亦所立。非定所立,能成義故,猶如於因喻皆成,故但名能立。所詮義決定唯是所立,獨名所成。 二云諸法總聚自性、差別,若教若理俱是所立。此但名義,隨應有故。總中一分,對敵所申,若言若義,自性、差別,俱名為宗,即名能立。雖別宗,亦是所立,能立總故,得能立名。故陳那等,宗名所立,與《瑜伽》等,理不相違。《瑜伽》等說宗非一向唯能立故。 三云自性、差別合所依義,名為所立;能依合宗,說為能立,總立別故。非此總宗定唯能立,對敵合申,因、喻成故,亦是所立。由非定所立,故得能立名。陳那但以共許因、喻,成他未許。他未許者,唯是合宗。宗為所立,自性、差別但是宗依,所望義殊,不相違故。
能成立中,文其有二:初標列八門、後隨別釋。第三、「引喻」者,總也。 「同類、異類」者,別也。於總況法,別引於一,同品異品為二喻故。《對法》十六中,以因總辨,而不別開,於喻之中,亦唯申總,但以能成有八,數不可乖,於成義中更加合、結。此論以合、結不離因、喻,故不別開。彼以成義增明,故別離立,不相違也。陳那以合、結不離於喻,能立除之;《對法》以合義重增,故別離為能立。引喻總別,增減亦然。 又立論之者,現量等三,疎有悟他,古名能立;立敵之者,親唯自悟,故陳那等不為能立,不相違也。
立宗中,「各別攝受自品所許」者,此是總文也。 攝受者是自意樂義,品是宗義,故《顯揚》第十一云自宗所許。此中意說:依二所立,立論各別,隨自意樂,自宗所許,故說名宗。此中三釋:一云以言對理,取依義別詮,名為各別自宗所許;二、以別對總,取依總之別,言及義二,名自所許;三、以合對離,取能依不相離性,合以為自宗所許。立宗依離義以為所立,故此文總。 「或攝受論宗」者,依自所師宗,對異師敵,而立自宗。不爾,便有相符極成。 「若自辨才」者,由自辨才,立他宗義,隨自意樂,不顧論宗。唯此二種,是正所宗。 若遍所許,若同因宗承,若傍義准,非別攝受,非隨自樂,故非真宗,立已成故、非本成故。此宗時,「若輕蔑他,若從他聞,若自覺悟真實」而申宗趣,此三名立宗因緣。 「或成自宗、或破他宗」二句,舉一切立宗之意不過此故。 「或折伏他」,釋上成立自宗。 「或摧屈於他」,釋上破壞他宗。成自破他,皆為悲愍故。後三句釋前二意故。後十句分為三類:初二句是宗體,次三句是立宗因緣,後五句立宗意。
因謂所以,三喻、量能成於宗,所有建立順益道理,即具三相之言義也。
現量文有三:一、標;二、釋;三、問答辨。 「已生已等生,若生若起」者,於過去世異熟增上果,名已生;等流果,名已等生,等是相似義故。住現在生,名若者;若住未來生,名若起。
「覆障所礙,謂黑闇」等者,此有三種:一、黑闇,謂暗色;二、無明暗,癡故迷境;三、不澄清色暗,謂壁障等。若瑠璃等,名澄清色,即非覆障,雖隔可見。 「或色相殊勝」者,日光威勢,眼觀不覩,色相勝故。「三極遠」,如初袟中解。 「非已思應思現量」者,已思應思,多是比量,或非量攝,今非此二,故名現量。 「當知此藥色香味觸,纔取便成所取依止」者,其能依止,謂藥威勢,此非現量。威勢所依色香味觸,任運纔取便是所取威勢之所依止,此為現境。能取之者,名為現量。 「藥之所有大勢威德,病若未愈,名為應思」等者,此藥功能,病未差來,常應思慮;其病若愈,名為已思,思已息故。此應思、已思二作用境非現境體,能緣彼思亦非現量,返顯前說纔取便成取所依境,能緣彼心是名現量。 「此中,建立境界取所依境,非已思惟,非應思惟」等者,謂外空地等,為定境本質者,是建立境界取所依境,建立定心影像境故,此現境體能取之心說名現量。地等諸界,貫前方便。解若未成,未來名應思惟等,非現境體,能取彼心非定現量,返顯建立境界取所依境名為現境。此二門中,初是所造,後是能造。此中,非不現見等三種名現量者,《入正理》說: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諸部不同,此論與《因明》亦別,皆如彼疏。觀此文說世間亦有清淨現量,故淨定心亦現量攝,非要得境體五俱意等名現量體。
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智。於二量中,即智名果等,皆如《因明》說。 「執持自相,比知道俗」者,執持衣鉢等相,比知是道;持冠冕等,比知是俗。
「謂為可記,或安立記」者,初記自體,後記差別。初總記有,後曲別示。 「如執一切樂受皆貪所隨眠」等者,依增隨眠雖別如是,非三隨眠互不隨增,故執唯爾名違法相。又離漏三受非三所增,若執皆增便違法相。
「一、不決定故;二、同所成者」下,此第二復次釋立同類、異類所以。此言意顯因於宗過,名為不成;於同異喻過,名為不定;於宗喻過,名曰相違。 不決定故者,即六不定也。因於同異喻相違故,不能決定成其宗義。 同所成者,即四不成,四相違也。本立共因,擬成宗果,因既帶似,理須更成;若更成之,與宗無別,故名同所成也。似同異喻亦在此攝。
不相違中,決定故者,真因真喻定成宗故。
異所成者,即真因喻無諸過失,體能成故,異於所成。其相違者,即似因似喻,及似現比,不能為量。不相違,即真因等,及真現比,能為量故。至教量體,聞思慧等,緣至教智。
第四、別釋論莊嚴中分二:初明五種莊嚴莊嚴論者,德圓滿故;後明二十七種稱讚功德,若具此者,名稱讚功德。 「已善已說已明」者,讀誦受持,名已善;聽聞,名已說,曾聽聞故,堪為他說;思惟純熟,名已明。
「義善」者,謂能引發勝生、定勝者,世善能引增上生道,出世善能引決定勝道。
「多眾」者,謂大施會眾。 「雜眾」者,謂八部眾。 「大眾」者,謂國王、王子眾。 「執眾」者,謂執理眾,即斷事家。 「諦眾」者,謂諸實語眾,或諸聖眾。 「善眾」者,謂沙門眾,或樂法義。多、雜二眾,論六處所中,合名大眾。 大眾者,即彼王家。執眾者,即執理家。諦眾者,即彼賢哲者。善眾者,即彼善解義及樂法義者也。
「而不嚵速」者,他正語時,中路即言,名嚵;不徐徐中理,名速。
言過中,「無義」者,無義理。 「違義」者,違正道理。 「損理」者,損二諦理。 「與所成等」者,能立帶似,應可成立,非真立故,即前問答中同所成故也。 「成立能成」者,以因成因,以喻成喻。
第四段,聲明處有二:初結前標列、後隨別釋。 「法施設建立,謂名身、句身」等者,出聲明體。 「及五德」等者,由彼聲體具五德故,方成聲論,勝能詮聲。聲論者說,謂名、句、文體即是聲,聲性是常,音響是無常,無常之響顯於常聲,若知常聲,名曰聲明。 「義施設建立」者,聲明所詮之義,以彼聲明依能詮、所詮而建立故。 又說六種中,「差別相應義」者,諸法同類,互得相應,體差別故。 「轉義」者,如於一法無量義門差別而轉,如一色法可見、不可見等諸義別轉。
「補特伽羅施設建立,謂立男、女、非男非女」等者,依此三類,立聲差別。先俗所傳蘇漫多聲中,有此三類:一、八補盧沙,是男聲體義;二、悉底履,是女聲體義;三、如納蓬去聲素迦,是非男非女聲體義。復有總聲,如涅履題勢。此之四種,各有八囀,一一囀中,皆有一名、二名、多名,如是合有九十六聲。如《別抄》說。
「或復建立初、中、上士聲相差別」者,若依後俗,底彥多聲有十八囀,非世所用。此言三類,上、中、下士各有三聲,如小兒為下士,未有所識,不知自他有善有惡,但汎出聲;如號號之士名中士,唯見他有善惡,而不知;廣達之士名上士,唯內自省,應作而作,不應作而不作。此三士聲各目一體、二體、多體,三積成九。今言初、中、上士,即三種八轉中各有三故。
「過去過去殊勝」等者,近過去名過去,遠過去名殊勝,未來亦爾。現在長時名現在,剎那名殊勝。
「處所根栽施設建立」者,如樹栽,樹之根本,故聲根本名曰根栽,即是字也。出聲處所,名為處所,出聲處故,本聲明也。謂劫初起,梵王創造一百萬頌《聲明》;後命慧減,帝釋復略為十萬頌;次有迦單沒羅仙,略為一萬二千頌;次有波膩尼仙,略為八千頌。此上四論,總名處所。今現行者唯有後二,前之二論並已滅沒。 字體根栽,《聲明論》有三百頌;波膩尼仙所造,略成聲明頌,為一千頌,名為《聲明略本頌》;後有《八界論》,有八百頌,名為《因緣》;又有《聞釋迦論》,一千五百頌;又有《溫那地論》,二千五百頌。此五聲明並名根栽,能與根本處所聲明為生智解所依本故。然護法菩薩造二萬五千頌,名《雜寶聲論》,西方以為聲明究竟之極論,盛行於世也。 「相續」者,是聲明中合聲合字法為一品,是第一分。 「名號」者,劫初時,梵王於一一法皆立千名,帝釋後減為一百名,後又減為十名,後又減為三名,總為一品,是第二名號品、名號分。 「總略」者,是聲明中根本略要。 「彼益」者,是次中略之,令物生解,名為彼益。 「宣說」者,是廣宣說。謂略、中、廣是後三品,即後三名。上來五分即是五品,是本聲明之分品故,合名處所。
「若界頌」者,謂字體三百頌,名界;波膩尼仙所造聲明一千頌,名《略本頌》,即此頌也。「等」者,謂八百頌《八界論字因緣》,并千五百頌《聞釋迦論》,及二千五百頌《溫那他論》,故名為等。
第五、工業明處中,「生成工業」者,謂養六畜成資生故,或教生修成禮儀。 「防那工業」者,謂織繡等,西方男作,故存本音,名為防那,男聲呼之。 「和合工業」者,即賈人、說容,如蘇秦之類,眾和匝人也。 「成熟工業」者,謂成熟飲食。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六
享保八年癸卯二月十四日一交畢
沙門高範胎生六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