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四論本第九第十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四論本第九第十
業九門中,第五、業門,不說士用果者,離三果外,無別增相故。 與異熟果中,唯言「於那落迦受異熟果」,《對法》第七及《因果經》云:於傍生、餓鬼、那落迦受異熟者,彼據下、中、上三品殺業所受異熟;此唯據上品,唯言地獄。又此舉一,彼具言之,亦不相違。
等流果中,「壽量短促」下有十句,十惡業道如次別配。果似於因,名等流果。壽量短促,實增上果,假名等流。 「邪見等流,增益癡」者,《對法論》說諸邪見者,癡增上故,成業道者,唯增上故。問:若爾,何故業道稱邪見,得果號癡增?答:癡增始邪見,邪見必癡增;邪見必有癡,有癡未必有邪見。業道舉能依,言邪不說癡;得果說所依,言癡不說於邪見。二門影略說,令知業道唯邪見;癡通於鈍行,故不稱業道。
增上果中,此依一物以辨十果,《對法》依眾事以辨十果,故二不同,義各別也。此有十句,亦依業道次第別配。「不便宜」者,不順人心。
八欲解中,分四:初對緣身財、次對緣悲田、次對緣敬田、後對緣恩田。
五無間業中,第六十說:一是虛誑語,謂破僧,四是身業,於中三為殺生,一是殺生加行,謂出佛身血,隨應即以身語二業而為自性。一、僧破,即以所破僧身不相應中不和合為性,無覆無記,依異熟識,於法輪等不和合故。能破體者,謂虛誑語,從果為名,名破僧。二、是比丘,非在俗。三、見行,非愛行。四、淨行,非犯戒,言不威肅故。五、破異處,非佛前,以諸如來難輕逼故。六、破愚夫,非聖者。七、忍異師聖道時,謂五法是道,八正非道。八、必不經宿,破法輪僧,能障聖道輪,壞僧和合故。九、破法輪唯此洲,有佛故;破羯磨通三洲,有教故。十、破法輪極少九人,所破分二部,能破為一故;破羯磨極少八人,分二諦故,多亦不遮。十一、初成道後,將入涅槃,及見、戒皰由未起時,未立止、觀第一雙時,佛滅後時,未結戒時,於此六位無破法輪,除此餘時方可破僧。《俱舍》頌言「初後皰雙前,佛滅未結戒,於如是六位,無破法輪僧。」此乃化土有此事,報土或有阿彌陀佛、調達名寂故。或報佛無,化阿彌陀有。薩婆多師將佛有宿業怨對故有,大乘示現。此五逆中,害父害母壞恩田故,餘三皆是壞福田故。由此成逆,三乘通故。《薩遮尼犍子經》所說五逆與此不同,唯大乘有,對機別故,亦不相違。 此五逆中,破僧最重,壞功德法身故,障人天解脫道故,入聖得果,離染漏盡,皆悉被遮,乃至大千法輪不轉,天人龍等身心亂故,定招無間一切大罪;次出佛身血;次殺阿羅漢;次母次父,後後漸輕。諸廣義門,皆如《俱舍》第十八說。
「無間業同分」者,謂無間業同類之罪。謂污阿羅漢尼及母,是害母類;打最後有菩薩,是殺父類;或於天廟等行殺,或於委重所損害,或於貧、苦、困施無畏已,返害逼惱,是殺阿羅漢類;劫奪僧門,是破僧類;破壞靈廟等,是出佛身血類。或總攝類,不須別配。《俱舍》與此不同,彼云:污母無學尼,殺住定菩薩,及有學聖者,奪僧和合緣,破壞窣堵波,是無間同類。從修相妙業,名住定菩薩,彼可殺之,今無此事。其最後身菩薩定無殺者,故此稱打。殺有學聖雖是逆流,攝皆不盡,但是此中殺阿羅漢類,三義之內第二義收,耆舊類攝故。
「僧門」者,因僧所由諸所有事,如知他與僧物,自迴入己等。 「靈廟」者,殿堂也。 「窣都婆」者,此云高顯、浮圖等也。各舉一名,俱是佛事。 《對法論》說五無間業等,是順生受業,何故此中名現法果?此中據行逆罪故,現被殺等故,名現法受;彼依次生墮無間等,名順生受,亦不相違。 問:順現受業不感總果,豈五無間業受別果耶?答:由加行業受現別果,由根本業受當總果,非由一業現後俱受。從初為名,名現法受,則非五無間不招總果。即由此義,《對法論》說:造眾多無間業者,所感苦具眾多猛利,頓受眾苦。《訶怨心經》云:由無間業,於那落迦中數數死生,受大苦異熟。《般若》、《法華》等經亦言:由謗經故,從一地獄生一地獄。從初為名,皆順生受,此亦如是。 問:殺獨覺何故非逆?答:少故不說,即阿羅漢類收。
「供養慈定等,得現果」者,依初出位。如初出慈定,無諍、滅定、預流、阿羅漢果亦爾,非久出後。不說獨覺,少故略之,其實亦得。一來、不還非初得聖,故不說。 問:何故但說慈定,不說悲定、喜定、捨定等耶?答:喜、捨劣故,悲通散故,於與世間、出世間樂,慈等勝故。無諍等亦爾,內證真無諍,外必息諸煩惱,勝願智等,故不說餘。
「於學無學僧所」者,《對法論》說佛為上首僧,謂對佛前諸所有僧,或是佛弟子凡聖學無學僧,名佛上首僧。此言僧故,非是別人。
與他增上果等中,「謂亦由受現法果業」者,謂不但由他,亦由自現業。謂佛住處,令生安樂,眾生見佛,供養為業。佛令無苦,得安樂住,處勢力故,攝餘眾生皆得安樂。輪王勸化,行十善業,眾生隨行,得樂亦爾。慈定菩薩運心與樂,供養獲安亦復如是。由他增上,自現業熟,便得現果。
「業天」者,即世人多以為善惡由天,理實由業,說業名天。初由悲故,後起慈心,而與其樂,故唯言慈。
損益門有八者,初七即是身三、語四,如次配之;第八合是意三業道。 「助伴」者,親友。
第六、業增上有六:初一、利相。第二、勤相。
第三、自性中,初語四挍量,次身三種,後意三,從輕至重,總挍三業,別量十業。業道中,先色、後心。色中,先重、後輕,諸色業道皆先重後輕;意業道中,先輕、後重。作法不同,亦無過失。
然三罰業,意業最重;五僻見,邪見重;五無間,破僧重。所望別故。今此明業,不望無間,故語業輕,理無過失。
第七、業顛倒中,「殺生相似同分罪」者,加行業道似根本故。此有二例,一、殺情,二、殺非情,並是於非彼作彼想故,無根本罪。 執受顛倒,但言乃至綺語,不說意三業道者,身語七支通戒性故、共所知故、色易執故。上明無罪。 「亦無施與,受齋修福」下,無福田、起邪見,故作此執。
第八、業差別中有二:初列前四位業名、後隨列別釋。列位有四:一、有五種二門;二、有十種三門;三、有一種四門;四、有一種五門。 「作業」者,謂若思業,若思已所起身語業。「不作業者乃至身業語業」者,審決二思,名意業;動發勝思,名思已所起身語二業。或動發勝思,名思業;此思所起身語業,名思已所起身語業。此解與《對法》同,彼云:思業謂福、非福、不動業,思已業謂身、語、意業。故此作業通加行、根本業道表無表業,未滅未捨,名作業,即二業種子。加行、根本表無表業,已滅已捨,名不作業,不成就故、無勝作用故。此備法師釋。 景法師云:任運所生,非業道攝諸善惡業及無記業,名不作業;若根本業道、加行所生諸善惡業,名作業。今釋者,加行、根本諸表業,名作業,有起作故;諸無表,名不作業,無起作故。此通三乘表無表業,故不說意。
增長、不增長業中,「八、自性無記業」者,謂善不善非業道攝中下品性,非三性中無記性也,自體不增名無記故。或三性中無記之業。
「九、悔所損業」者,八十九說:諸作不增長業,若無追悔、不修對治,可當受果,名增長業;若追悔等,名不增長。或先增長業,由追悔等,如未生怨,名不增長;不追悔等,名增長業。第六十說:依未解脫者建立定受業。故解脫者起道伏斷。《對法論》說:有五種故思造業:一、他所教勅;二、他所勸請;三、無所了知;四、根本執著,謂三毒蔽心,猛利執著所起諸業;五、顛倒分別,謂勝無罪所行惡業。於此五中,根本執著、顛倒分別若作若增長,非不受異熟,重故;餘三雖作而不增長,不必受異熟,輕故。彼論釋:作者,謂起造諸業,令其現行。增長者,謂令習氣增益。彼說故思業但唯有五,此中通說故思、不思,故有十種。此中第二即彼第三,此中第七即彼初二,亦不相違。彼論後二,增長業攝,故非十收。
「故思業者,謂故思已,若作業,若增長業等」者,此中故作或增長,名故思業;非故作或增,名不故思業。《對法》明思業、思已業,初是福、非福、不動業,後是身、語、意業,與此不同。又彼論說故思業有五,如次前說,與此相違,通增長、不增長故。此依殊勝強思,當定招異熟,名故思業;彼依但是故思所作,非任運業,通當得、不當得果,皆名故思。所望別故,亦不相違。
「順定受業、不定受業」者,即前故思業,當定招異熟;前不故思業,當不定招異熟。《對法論》說:決定受業者,決定有三:一、作業定,由宿業力,感決定身,於此生中必造此業,期限決定終不違越,佛等神力亦不能制;二、受異熟定,即此所說順定受業,果定當受,時未定故;三、分位定,謂順現受、生受、後受分位定業。此中義顯若業道攝業,名順定受;加行、後起,通定不定。若未悔未解脫,名定業;已悔已解脫,名不定業。
「已熟、未熟業」者,過去及現在正生果業,名已熟業;未來及現在當生果業,名未熟業。上明五種二門已。
三性業中,有覆無記業亦名無記業,非三善根、三不善根為因緣故。
「律儀所攝業」等者,別解脫律儀,《對法論》說:即七眾所受律儀,出家五眾及近事、近住。由出家者盡壽遠離惡行、欲行,由近事者盡壽離惡行,不離欲行。由近住者不能盡壽離惡行、欲行,故別解脫三類建立。
「或靜慮、等至、果斷律儀所攝業」者,靜慮者,色界四靜慮。等至者,四無色。果者,依靜慮、無色所修生功德。斷者,即靜慮、無色相應現思,遠防欲界諸犯戒非之斷戒也。果即是斷戒,果之斷也,體即定生律儀。三乘通身語,大乘兼意業。有釋:斷者即是無為性戒,果是定生律儀。今此解業,既言果斷,不言斷果,斷非無為,如前說善。 或果與斷二俱戒體,故雙取之。唯初未至有斷對治,上諸地中成遠分斷。此依有漏定生戒義。〈決擇分〉說色界有,此通無色有。《對法》唯依色界建立,彼自會云:以無色界麁色無故,略不建立。
「無漏律儀所攝業」者,謂見諦者由無漏力所得遠離性,即道共戒。如〈表無表章〉廣說。
不律儀中,「讒刺」者,唯行讒儜,譏刺於他,以求活命,不良之類,恐喝之輩。 「斷獄」者,西域別立斷獄之人,求財活命。此有十二,《對法》有十四。此無彼三:一、獵鹿;二、捕魚;三、害牛。彼無此一,謂斷獄。《涅槃經》中說有十六:牛羊猪鷄,為利故養,肥已轉賣,為利故買,買已屠殺,即為八種;捕魚、捕鳥、獵師、劫盜、魁膾、兩舌、獄卒、呪龍,復為八故。無此斷獄、縛象。《雜心》說十二:屠羊、養豚、養鷄、捕魚、捕鳥、獵師、作賊、魁膾、守獄、呪龍、伺𭸯、屠犬。諸文不同,但說損害意業弘廣,以自活命而為本業,皆不律儀。略舉爾端,非唯爾所。不爾,專行殺馬驢等,豈非彼耶?具支多少,得捨因緣,亦如別章。 處中業等,有表、無表,佛成不成,皆如章說。
「施自性者,謂思所起能捨所施物身業語業」者,《對法》、《唯識》俱取三業,思并無貪為性,今以無貪說為因緣,以思說在等起門中,故自性中取身語業。據表外彰,三乘通論,故唯身語,不說意業。戒自性中,以三業為性,故言身語業等。如《唯識》說:受菩薩戒故,通三業。 「依處,通情非情」者,性戒、遮戒,隨其所應,通依二故。
「修性自性,謂三摩地」者,其四無量:慈體無瞋,悲體不害,喜體不嫉,捨即三善根,善捨數也。今從所依,故定為體。如《無垢疏》第二卷。
「依處」者,即所緣三界有情,總為三類:一、無苦無樂,與樂名慈;二、有苦,拔濟名悲;三、有樂,助喜名喜。於初類起離癡想,於第二類起離瞋想,於第三類起離貪想。平等令離惡,名捨。此舉慈境,等取餘三。此各有三,如餘文說。
「福業,謂感善趣異熟等」者,福業於人天受總異熟。 「及順五趣受」者,四趣受別異熟,其地獄中受等流果,相似別報,總言順五。有義不然。《成唯識》說:餘處說彼有等流樂,應知彼依隨轉理說。故大乘中,彼無善果,由善業故,受苦輕微,名為得果,更無別報;不同小乘地獄四塵,許善業感。 又釋:此依數通說五義,別唯四趣。 又釋:離非天為一,合成六趣,故說善業順五趣有,地獄實無。
「順不苦不樂受業中,別報唯第四靜慮已上業」者,此有二義。一云:三定已下有別報受果。此及《對法》不說有業者,據多分善業感樂受果,少分善業感捨受果,故略不論。不爾,何故下地善業不得彼果?二云:三定已下無別善捨業,第六識中捨果寂靜,下業麁故,善但招樂,故無捨果。 問:下善業麁,不招捨果;第八捨果,下業不招。答:總別異故,不應為例。
「順現法受業」等中,此及《對法》皆說有三,從初為名,現唯別報,餘通總別。前說有二,謂定、不定。第六十卷說有四業:一、異熟定;二、時分定;三、二俱定;四、二俱不定。《顯揚》十九說有五業:一、現法受決定;二、生受決定;三、後受決定;四、受報決定;五、作業決定。不依於時,但論於報,故唯二種,有定、不定。若論於時,與報合說,業但有三,不越此故。時、報相對,合離有四,不說別時,但總說故。唯依時及果并作業定,說有五種,除不定故。文雖有異,義理無違,所望別故。
「學業者,謂若異生」等者,謂諸異生發三乘心解脫分善已後,皆名為學。學業通有漏、無漏,無學亦爾。 「非學非不學」者,未發心前諸異生位一切諸業。六十六中唯說聖者以為有學,證勝得故;此據所依,合而為論。學者生得善等,亦名為學,不爾便非,不順彼故。
「見所斷等業中,唯說惡趣不善業是見所斷」者,此據引業,若兼滿業,通五趣故,故論云等。五十三云: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三惡趣中,引滿二業者,分別起故,此偏說非人中感別惡業,非見道斷,亦非俱生不感惡趣。無想定等雖亦見斷,非離縛斷,故此不說,或等言攝。如《唯識論》第八卷疏、《對法》第四等解。上明十種三門業已。
黑黑等四業中,非福業名黑黑,謂三惡趣總業,及五趣別惡業。其不動業名白白,謂色、無色界總別善業。其諸福業名黑白黑白業,謂欲界人天總業,及順五趣別善業。善為不善之所怨對,故名黑白黑白業。由未斷黑業故,其福業得此名;設黑業斷已,是先種類故,亦名黑白黑白業。此等三種,《對法論》說:若因若果,俱得其名。黑黑因,染污故,果不可愛樂故;白白因,不染污故,果可愛樂故;黑白黑白因,惡雜善故,果惡果所雜故,欲界福業果定為非福雜故,名黑白黑白。自有非福果不為福雜故,不名白黑白黑業。《對法》第八及六十六說黑黑業同此。 彼白白業者,謂三界善業。黑白黑白業,謂欲界雜業。非一剎那業通善惡,然依意樂及由方便合說一業,名為雜業。謂有業,意樂故黑、方便故白,即矯誑心相修諸善;或有業,意樂故白、方便故黑,即訓弟子發身語惡。此黑白業通善惡性。此論依福、非福、不動三業以明黑黑等業,彼論依純雜、善惡以明黑黑等業,故不相違。又六十六及《對法》依真實門,此中據隨轉理門。《俱舍》第十六云:惡色欲界善,能盡彼無漏,應知如次第,名黑白俱非。若說此論隨順彼宗者,其白白業應唯色界善。理既不爾,故如前說。
「非黑非白無異熟業能盡諸業」等者,不染污故,名非黑;非有漏善故,名非白;不招無覆無記果故,名無異熟業。能斷前三業故,名能盡諸業。《對法》說為非黑白無異熟業能盡諸業。彼言非黑者,離煩惱故。白者,一向清淨故,為簡有漏白善業;生死相違故,名無異熟,此顯非取一切無漏皆是此業。言能盡諸業,取前三業之斷對治。《俱舍論》中說此體者:
若依《瑜伽》,應說頌曰:
若依此卷文,二乘見道中,一無間道及漸離欲前八無間思唯盡黑黑業,第九無間道雙盡純黑及與雜業;離四靜慮及四無色,第九無間道唯盡白白業。此依漸次得果者說。
若依初未至及初定超入見道得第三果,一無間道離純黑及雜。 若先已離上地染,依四靜慮得第三果,一無間思離純黑及雜,隨其所應,并白白業。 若從初果取第四果,前八無間思唯離黑黑業,第九無間思俱離三業。若諸菩薩見道,一無間思唯離黑黑業;金剛喻定,一無間思雙斷三業。一切惡業,道生即斷;一切善業,離緣縛故,要離自地染盡時盡故,第九無間思方說盡白業。上來所說,說斷有漏種子思業。若伏現行,唯除見道無無漏加行,所餘修道並加加行道能伏現行。此中但說諸無漏業是前三業斷對治故,二乘解脫道雖亦有斷,及菩薩十地所知障諸對治所斷,皆非業故,所以不說。故《對法》云:非黑白等業者,謂於加行、無間道中諸無漏業,是彼諸業斷對治故。依勝建立故,不取餘勝進道等皆依別行,亦非全伏諸品業故,所以不說。上來四業,隨其所應,染淨雖殊,皆思為體。若依《對法》,應說頌言:
若依《對法》說前三業,二乘次第得果見道,一無間思及漸次離欲前八無間思離純黑、雜,雜通二性故,第九無間思離純黑及雜盡,并白白業;離四色、四無色,第九無間思唯離白白業。此依漸次得果說。 若依四靜慮超入見道得第三果,一無間思亦離三種。 若從初果超取第四果,前八無間思并菩薩見道唯離純黑及雜業,第九無間思并菩薩金剛喻定三業俱離。此說斷種子。若伏現行,唯除見道,餘一切位皆加加行道,餘義同前。 若說離縛等斷,義亦不定,應如理思。
五業中,有二復次,合有三釋。一義云:外道善不善業名曲,障佛法直道故;二、即此曲名穢,污正法故,污身心故;即此曲、穢名濁,滓惡法故,溷身心故。皆通一切善不善業。故此論云:謂即曲業,亦名穢業。即曲、穢業,亦名濁業。二義云:曲業如前。穢業者,謂內法異生於佛教中無明、貪、瞋、慢、身、邊見,合名顛倒見者;見戒取,名住自見取者;邪見,名邪決定者;疑,名猶豫覺者。隨其所應,或相應、或為近因、或為遠因,所起善不善三業,名穢業,污正法故、深穢惡故。即內異生於邪正門俱不決定,以疑為先,名猶豫覺者所有善不善,名濁業,因疑所起,極滓穢故、殘惡業故。前穢中,疑因邪定起,此依不定起,故成差別。不是令障佛法正道亦得入故,不說內異生亦有曲業。 第三義云:此之三業並外道起邪解行發,名曲;即此曲業障有為功德起,故名穢;障證無為功德,故名濁。皆通善不善三業。 《對法》第八有二復次,釋前三業。初云:三業障八道,名曲;能污相續,發生障業,名穢;若依外道顛倒見生,名濁。唯此濁業稱外道起,不說前二何人所起,故知理通內外所起。既不別說性,明知通善惡,然同此復次無過失也。 彼復解云:邊見、邪見、薩迦耶見,如其次第所發諸業,名曲、穢、濁。准此,亦唯外道所起。如是三業隨彼煩惱內外道起,義別說之,非各定體。義雖有異,亦不相違。不同小乘說曲、穢、濁業,依諂、瞋、貪生。 於此義中,束為三類:一、外道所起三業名曲。內法異生復有三聚:一、邪定起穢業;二、不定起濁業;三、正定起淨業。一切聖者所有有漏、無漏勝業,名牟尼業。牟尼者,寂默義,此名寂靜,證寂靜理故。若依下聞慧地中,一切聖者身中所有身語二業及心為三淨業體。心者意業,與此不同。彼說聖者身牟尼業唯取無漏,有漏業名三淨業,不對異生以辨差別。今此對凡聖內外道異故,清淨業唯在異生,聖者身中所有三業皆名牟尼業。觀對異故,亦不相違。 《俱舍論》云:無學身語業,即意三牟尼,三清淨應知,即諸三妙行。
第九、業過患中,「生現法罪,謂如能為自害」者,起殺加行,殺業未成,現被他害,當來未必受,未成重業故。又如在異生先行殺等,被他現害,後得入聖,不受後罪。或轉後果於現身受,後更不受,如鴦掘摩羅等,亦名現法罪。指同如前,能為自害,故云謂如。
受彼所生身心憂苦中,「六種過失」者,此業七過患中前六種也。既不能成,徒積憂苦,空加方便,不成事故。 「不能辨」者,無不稱心。
「又有十種過患」者,犯沙彌十戒戒所生憂苦,從初所犯,故唯說十,不得受具故。
「四種不善業道」者,即五近事戒中前四支戒,身三語一,業道性戒。飲酒是遮,故此別說。
「闡地迦」者,近事之名,此無所譯,故存梵本。
第三、生雜染中有二:初標四種、後隨別釋。
「欲界三十六處」者,八寒八熱等,如前第四卷論說。 「色界十八處」,亦爾。 「五十八生」者,欲界三十六,色界十八,無色有四。
「黑勝生」者,種性業惡,名黑;威勢強故,名勝。或黑中之極,故名黑勝。 「旃荼羅」者,屠兒也。 「卜羯娑」者,亦云補羯娑,除糞穢家也。 「若諸長者大富貴家」者,非剎帝利等種,有勝伎能,敦直可重,名長者家。 「非黑非白勝生」者,即吠舍等。
生不定中有五:一、自他更互不定;二、苦樂不定;三、處處不定;四、佗身不定;五、喻成不定。
又復說言:我觀大地,無小處所可得等者。此意說言:大地之中,無小處所,汝等從無始來,於此處所,不曾經受無量生死。意顯從無始以來,大地之中一一處所,皆受無量生死義。長讀文勢,義道亦遠。
又復說言:我觀世間有情,不易可得,長夜流轉,不為汝等母父等者,不易者,難也。難可得諸有情不為汝之母父,一切皆曾為父母等義。前為父母更互作義,此皆為故,是二差別。
「軌範師」者,阿遮利耶也。 「親教師」者,鄔波柁耶也,即和尚阿闍梨。
第四、生流轉中有四:一、問;二、略答;三、重徵;四、廣釋。初頌標十門、後隨別釋。一、體;二、門;三、義;四、差別;五、次第;六、難;七、釋詞;八、緣性;九、分別緣;十、攝諸經。 「體」者,總明緣起三世分位生,引因果流轉、還滅之體,非是別顯十二緣生一一別體。一一別體,下差別門當廣釋,至彼文中具顯別體。
文分為三:初標三相、次隨別釋、後總結之。
三相者:一、從前際,中際生;二、從中際,後際生;三、從中際,或趣流轉,或趣清淨究竟。前二名流轉,後一是還滅。流轉者,順生;還滅者,順滅。過去名前際,現在名中際,未來名後際。現在中,若不厭逆,便趣流轉;若厭逆之,便趣清淨。《成唯識》說:十因二果定不同世。今論依此,故於二世以辨緣生。即彼又說:因中,前七與愛、取、有或異或同;若二、三、七,各定同世。如是即顯三際緣生。今此但遮小乘緣起定三世立、依二世顯,非定唯爾,過去七、現在三、未來二,為後報業,招異熟故。
別釋中分二:初明初一、後明後二。初中復三:初明胎生、次明餘三生、後釋三業生處。初中復三:一、問;二、答;三、結。 「不了前際無明」者,不了前際世俗、勝義二種苦故,所起二愚。 「世俗苦」者,謂三惡趣,一切世俗知是苦故;「勝義苦」者,謂諸人天,殊勝智者知是苦故。《對法》第七說:迷世俗苦,名異熟愚,起非福行;迷勝義苦,名真實義愚,起福、不動行。多迷前際,現二異熟,故說此愚不了前際;理實此愚亦迷後際,多迷現因,故略不說。 「由此隨業識,乃至命終,流轉不絕」者,識等五種,識為最勝,識為報主,皆不離識,總說識名。 或舉初生,故唯說識。此識等種,名言熏習,先雖已熏,未知生處,由業招集,當於善惡二趣果生。識隨因轉,名隨業識。既被熏習,乃至前身命終不絕,能為現在相續識因。於現在世將生果時,不能自起,惡藉過去內外貪愛現前滋潤助伴,方生於前身中。
受支有二:一、受異熟受,緣內身生;二、受境界受,緣外境起。因此二受,生內外愛,以為能潤。 前舉隨業識,攝識等五種;今舉內外愛,亦攝取支。 或內愛名愛,外愛名取,義顯所潤行等六支轉名前際有,於現在世,果識隨轉,餘名色等,次第得生。 「相續果識與名色俱,乃至衰老」等者,若依分位,初七日前名識,七七日前名名色。今說諸位本末狹寬,以說相依攝六處等,但言此二乃至衰老,非更無餘。
又於現在生、老支中,因識、名識色生果相顯,故說其名,非色等支在現在世。九十三中,識為所依,說識業與異熟果;今說能依,故言名色業與異熟果。總別異熟,能依、所依別故。 「由必依託六依轉」者,即名色中所攝六根。 「是故經言名色緣識」者,此依菩薩逆觀苦、集,至識、名色更互為緣;觀諦既周,見互為緣畢,故觀苦、集至識乃止。如九十三廣釋。
「隨其所應,為六識所依」者,非唯說五種中識種所生現識,彼唯第八,故九十三及此下說,總依一切相續為名,說六識身,義顯總說一期身識故。名色緣識,由識執持,識為所依;識緣名色,杖彼為依,或觀為境。
「若於有色有情聚中,謂欲、色界受化生者,諸根決定圓滿生」者,《成唯識》說:有色化生初受生位,雖具五根而未有用,爾時未名六處支故;初生無色者,雖定有意根而未明了,未名意處。此中意顯彼諸化生初生剎那,名識支;此後隨應五根意處未明了來,名名色;次六根明,名六處;後觸、受支漸漸生長故,雖諸根決定圓滿,與前差別,識等五支亦有前後。 問:下界有現色,可為識所依;無色無現色,識依非色種。答:下識緣現色,名識緣色依;色種上識緣,說識依色種。
「又由福業,生欲界人天」等者,此三皆據引業得果。即順生受業、順後受業唯感引業,通引、滿業方名行支。發此無明,名無明支。潤此愛、取,名愛、取支。此業所集,名識等五種。此六所轉,方名有支。此有,生招,名生、老支。即顯一切現受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不爾,福業應生五趣,此卷前說福業者,謂感欲界善趣異熟,及順五趣異熟等故。此義廣如《成唯識》說。由此彼業能所發,能所集,能所潤,能所生,皆非十二緣起支攝。
釋後二門復分為二:初為二問、後隨別釋。初釋從中際,後際生中,分二:初釋、後結之。 「受二種先業果」者:一、內異熟果;二、外增上果。 「或聞非正法」者,謂現在世。 「或先串習」者,過去世。此二並是分別起愚,由迷內現自體及後有愚故發業,由迷外愚故潤生。既迷現內果,故於後苦不如實知。 「由此新所作業,故說此識名隨業識」者,謂識種子隨逐業故名。由行故識生,招集而生,非辨體生,增上緣故。若初識支唯第八識,通依一期一切識說;通六識身,即會前際名色能為六識所依亦復如是。本識是引果,名色種隨;名色是總,六處種隨;六處為依,觸種隨;觸為能生,受種隨。《唯識》、《對法》云:此識等五名為所引,無明、行能引故。即此所引及能引俱為引因,引生、老死。勢疎遠故,雖皆名引因,識等五種與生、老死為因緣生,故九十三及此中說獨名引因,論云由此能引識乃至受一期身故也。非無明、行非引因攝,能所二引,諸教不同。《成唯識》云:《瑜伽》說識唯是所引,異熟識種名識支故。《集論》說:識唯是能引,識中業種名識支故;異熟識種,名色攝故。《緣起經》說:識支通能所引,業種、識種俱名識故。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義顯愛、取、有名為能生,生、老死支名為所生。《成唯識》說:識等五種由業熏發,雖是同時,而依主伴、總別、勝劣、因果相異故,諸聖教假說前後;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次第故,說有前後。因此亦會前後諸文云:由此識等亦說現行,因時定無現行義故。 「由此愛故,或發欲求」者,求生欲界。 「或發有求」者,求生色、無色界。此二為總,體即是愛,四取為後。初起二求故,後別生二取。 「即是後有生因所攝」者,後異熟果辨體、因緣、業、增上緣俱是有支,獨名生;非愛、取支,非生因攝。《對法》、《唯識》說愛、取、有近生果故,合名能生,不相違也。 然《對法》說:謂於因時有能引、所引,謂於果時有能生、所生者,未熟名因,非無因果;已熟名果,非無果因。據義各別,亦不相違。 問:能引、所引二俱引因,能生、所生俱生因攝。答:引同世,俱引因;生別世,果非因。 問:生別世,果非因;別世生,因非果。答:熟稱果,因亦果;不招果,果非因。於此義中,應加思慮。
「此諸行生,或漸或頓」者,胎、卵、濕三支皆漸生,化生頓起,已如前說。
「或於生處次第現前,或後種子隨逐」等者,有色界生,次第現前;無色界生,色種隨逐。
還滅中,「於二果諸行」者,謂老與死二果,苦諦也。 「彼因」者,集諦。 「彼滅」者,滅諦。 「彼趣滅行」,道諦。九十三說:世尊在昔為菩薩時,悲愍有情,觀諸緣起。歷觀諦故,先觀現在老死為首,以三種相如理觀察:一、觀細因;二、觀麁因;三、觀非不定。感生因緣亦名為生,謂愛、取、有,即細因緣。其生因體亦名為生,謂是生支,即麁因緣。觀由有細生,而有老死;亦觀由麁生,得有老死。當來老死,細生為因,未起果故;現法老死,麁生為因,現起果故。是名觀察初二因緣。 非不定者,謂即除彼生處所攝二種生體,餘定無能與老死果。如是觀察苦諦之集未為喜足,遂復觀察後集因緣現在苦諦,謂遍逆觀受、觸、六處、名色與識。既知當苦現集為因,現集亦由先集所起識為邊際,現法苦有。如是總觀苦因集起,集因苦生,不復更觀現苦由何起,不異前故。是故菩薩齊識退還,却順觀察乃至老死。是苦、集諦觀察已周,為觀滅諦,始終老死逆次第入,乃至無明。觀現在苦,云何一切皆當滅盡?謂不造作無明為緣新業行故。如是歷觀三聖諦已,次更尋求此滅聖諦,何道何行而能證得?起宿住念,憶昔所修世間正見令現在前。歷觀諸諦,遂以正見於諸諦中得入現觀,漸次證得無上菩提。即是此中四諦觀行,觀緣起理,得學無學清淨知見。下第十卷亦有此問答,釋觀黑白品短長不同所由。 又有釋言:於二果諸行者,謂生、老死二支,諸行麁因及果二合說故,總觀現在所有苦諦。雖有此釋,斷行難知,前說為善。
「於彼所緣不如實知,無明觸所生受亦後永斷」等者,謂有漏觸所生諸受受二果時,於所緣境不如實知,由此為緣,發起煩惱,發業潤生。由斷此受,無所依故,無明亦滅,所緣不增,證無漏慧,名慧解脫。由受斷故,不生貪愛,此相應心離相應縛,證心解脫。
「次第乃至異熟生觸滅故,異熟生受滅」者,此已上文明由無明滅故,當來果滅。 「於現法中,無明滅故,無明觸滅」等者,下明由無明滅故,現在順無明觸、受等滅。六處等已有,非由現無明有;不說無明滅,現六處等滅。其觸、受等隨無明生,獨說隨彼滅;由此所依滅故,能依受等皆亦隨滅。 「恒受離繫受,非有繫受」者,諸有漏受離煩惱增繫及無漏受,名離繫受,非必一切皆無漏受。 「梵行已立」者,滅諦智道諦滿。 「究竟涅槃。於滅諦滿,顯求涅槃」者,於佛所得滅諦滿足。
第二門中有八。《對法論》云:識生者,謂眼色為緣,眼識得生等。外稼成熟者,謂種緣芽,芽緣莖等。有情世間死生者,謂無明為緣,能生行等。器世間成壞者,謂一切有情共業增上力為緣,大地等生等。食任持者,謂四食為緣,三界有情相續住故。自所作業增上勢力隨業所得愛非愛果者,謂妙行、惡行為緣,往善惡趣故。威勢者,謂內證為緣,發神通等最勝功德。清淨者,謂順解脫分善為緣,次第乃至得阿羅漢果等。《緣起經》下卷亦解此八門,然此與《對法》次第不同。故後第十卷明十二支,此幾門攝。今因緣起汎釋諸緣,故今敘顯,至後卷中更當廣述。
第三、緣起義中有二:初八義釋緣起、後問答辨。《對法》及《緣起經》各十一義釋。《對法論》云:一、離有情義者,無自然我故。此破勝論、犢子部等我為作者,離彼有情故。二、無常義者,以非恒故。此破數論自性常住,為萬物本,為緣成物,故顯無常;亦破大眾部、化地部等十二緣生是無為法。三、暫住義者,生時過已,無暫住故。《對法論》亦為剎那義。此破正量部色命根等諸緣生法,一期四相非剎那故。四、依他起義者,託眾緣生故。此破自然外道法自然有,非假因生,故依他起。五、離作用義者,眾緣作用空故。此破薩婆多有實作用為緣生體,今顯功能無作用故。六、因果相續不斷義者,因剎那滅,果剎那生,時分等故,因果相續。此破斷見外道因果不續;亦遮經部師無去來世,異熟因果仍不同時,果因斷故。七、因果相似轉義者,不從一切一切生故,因果相似。此遮害為正法者計殺羊等為因,後生天上,即諸善果以不善為因,因果不相似故。今顯善因得善異熟,惡因亦爾,因果相似。八、自業所作義者,於餘相續不受果故,自業自受。此破無因,果非是業,起諸空見論;亦破他作我受果義,謂諸不平等因論計。《對法論》、《緣起經》皆自廣釋,恐繁不述。
「為顯因緣所攝染污、清淨義」者,下第十云:十二支中,四唯雜染,餘通清淨。其四雜染發潤,善業清淨眷屬亦名清淨。意顯愛道緣生品名清淨,非愛道緣生品名染污。顯此因緣染淨緣生,故立緣起。此辨說緣起之意故,因釋義破他宗中顯自理意。
第四差別中,十二支差別為十二。因解彼彼法,汎釋一期身中,彼一切非此中所辨,一切體性皆緣起支。
解無明中有四:十九種、七種、五種、六種。十九中有三:初指經、次別顯、後結數。別釋七類:一、世;二、事;三、業報;四、三寶;五、四諦;六、因果;七、所證。
於因中,「或計自在、世性、士夫、中間」等者,自在天、冥性、士夫神我,梵王居中間禪,故名中間,如次配釋。
「無罪、有罪、應修、不應修」者,散釋於因,善惡之體。 「黑、白、雜」者,釋果之體。果有黑白二分,故名有分。此十九中,有通俱生,或分別起,世、事、業果等,通二門故。
七無知攝十九中,「業異熟無知攝移轉」者,業能招果,迷而不知,執不平等因,故名移轉。或因果性善惡不定,於此生愚,故名移轉。「染淨愚」者,所愚因果通善惡故。
五攝十九中,見愚攝八,謂世、事各三,辨因果。推求名見,體非無明,癡與慧俱,故名見愚。
放逸愚攝三,不知業果,故生放逸。 真實義愚攝七。增上慢攝一。義愚攝十九,迷義理及境皆名義愚。
六無知有二:初顯六無知與七相攝、後依能治及自性辨六差別。「依聞、思、修所治差別,說前三」者,由聞故知法,其所治名無知;由思故推搆,其所治名無見;依修故明證,其所治名無現觀:故云所治差別故,說此三種。
耎、中、上三自性差別故,說黑闇、愚癡、無明黑闇。此中通說一切無知為支體者,《成唯識》說: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勝鬘經》說有五住地:一、見一處住地;二、欲愛住地;三、色愛住地;四、有愛住地;五、無明住地。前四煩惱障,後一所知障。彼經自說:無明住地,聲聞、辟支佛所不能斷,唯有如來佛菩提智所能斷故。由此定知,是所知障。《唯識》第九與經說同。煩惱障四中,初一見道斷,後三修道斷。《對法論》說:發業無明有二:一、真實義愚,發福、不動行;二、異熟愚,發非福行。此二皆唯見道所斷。《緣起經》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唯識》亦言:正發業者,唯見所斷,助者不定。故唯取彼見一處住地所有無明。然此有三:一、唯發總業;二、唯發別業;三、通發二業。今取初、後二業無明,故言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然此有四:一、相應,二、不共,三、纏,四、隨眠,皆能發業。外道、內道異生,放逸、不放逸,隨其所應,用四無明發業皆別,如《緣起經》自廣分別。
此中說行通身語意,唯善不善現行種子,假色及思以為自性。此亦有三,感三果故。為行支者,亦唯感總及俱之業。《成唯識》云:即彼所發,乃名為行。由此一切順現受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即前無明所發之行,乃成行故。身語業色,名為假色,依思現行種子立故;意業唯思,成行支體。准此,五識所有善惡既非行支,明知不能感於總報。
識支中明六識者,前論自會,通依一期六識身說,非正識支。《成唯識》說:此中識種,謂本識因,故唯取行所集當來第八識種名為識支。初結生故,總異熟故,不說餘識為識支體。此唯種子,不取現行。此中說種所生果識為識支體,及《十地經》云:如無明有子時、果時,識等皆爾者。《唯識》會云:或依當來說有現行,因時定無現行義,故說識、名色初入母胎互為緣等,然依當起,非正種子。
名色中,初解四蘊名、後解色蘊色。
「欲界具十及法處所攝假色」者,法處實色,謂勝定果,欲界無定,故說為無,多分有假,故為簡別。上界之中,假實通有。 「然非一切」者,無不律儀及別解脫故,鏡像水月彼亦無故。下界假中,雖無定、道共戒之色,律儀、不律儀異類皆有,故不簡別。上界唯有律儀,顯無不律儀,故言非一切。此中通說種子、現行、當來、現在名色等四,非實支體。《成唯識》說:除後三因,餘因皆是名色種攝。 後之三因,如名次第,即後三種。此說五支不雜體性。異熟六根種,名六處;異熟觸、受種,名觸、受支。除本識種及此後三種,餘諸蘊異熟種皆名色支。經說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等者,此依雜體,非說別體。不爾,如何得成五蘊?或通依非異熟名色五蘊,說識初生更互為緣,第七識等名名中識故。若雜體者,《唯識論》云:或名色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六處與識,總別亦然。具如彼疏釋。此等唯種,說現行者,准識支會。《對法》第一云:眼處者,謂眼曾現見色,不言當見;今此據實,處通三世。《對法》依處義增,唯說過現生,未來六行勝故,亦不相違。
「受唯捨受,兼苦樂」者,一業通招總別果故,亦依一期所有受說。不爾,唯應說捨受支,總報主故。
第十卷
第四差別中,上解七引因支,下解五能生、所生支。愛支,體唯煩惱中貪。此雖通緣內外二果,諸論多取緣外境愛,因迷外境增上果愚,緣境界受所發生故。
取支通以一切煩惱以為自體。四取之體,如前已說,此支唯以能所取全,所為取中取隨順煩惱,不取餘法。五十九云:當言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愛既唯貪,故取通攝諸煩惱盡。然此中說緣四取貪為取支者,與《十地經》同,彼云:愛增上名取。《成唯識》說:於潤業位,愛力偏增,說愛如水,能沃潤故,要數溉灌,方生有芽,且依初後,分愛、取二。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愛潤勝,說是愛增。故彼此文不相乖返。愛、取二支通現及種,俱能潤故;愛望於取,成因緣故。
有支中,初解三有、後明七有。欲界有十有。一、前時有,生剎那後,死剎那前,此兩中間,名前時有;二、業有謂行支,愛、取潤故,能有當果,名業有;三、死有,末後正死一剎那時;四、中有,死剎那後,生剎那前,二趣中間,名中有;五、生有,趣生初位一剎那時。餘五趣有。此五為總,前五為別;前五寬通,後五體狹,業有、中有非後五故。 有者,所有,體即異熟業之一種。能有名有,餘皆所有。《成唯識》說:始從中有至本有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故此中有,所有中收。 色界有六有,除四趣故。 無色有五有,又除中有故。今此有支唯是業支,說先作行煩惱攝受故。《成唯識》說:愛、取合潤,能引業種及所引因,轉名為有,俱能近有、後有果故。彼意說行及識等五,為愛、取潤,轉名有支,體唯種子,是所潤故,能生果故。今此總言十有名有,能有、所有合名為有,汎解有義,非唯解有支,此唯業有一是有支。《唯識》會此云:有處唯說業種名有,此能正感異熟果故。彼復會云:復有唯說五種名有,親生當來識等種故。 其七有者,五趣體有,受用果故;趣方便中有,二趣中間故。此六為所有,業為能有,能引諸有故,故合成七。前時有、死有、生有,即五趣有而別施設,故不建立。
生支中,初別釋十句、後略義結。初四句說胎、卵二生,次一句濕、化二生。 「身分頓起」者,謂支分頓生。其化生諸根頓生,謂手足等,支分亦爾;濕生不然,謂根漸生,支分頓起。與前卷說胎、卵、濕生諸根漸起,亦不相違。 下之五句通四生有。 「蘊得」,謂蘊體起。 「界得」,謂蘊種子,蘊因緣性。 蘊得,現行成就;界得,種子成就;「處得」,通現、種;餘三緣成就。
略義中有六句。 「自性」,攝生及出現兩句。 「生處位」,攝等生、趣、起三句。 「所生」,攝蘊得一句。 「因緣所攝」,攝界得、處得兩句。 「任持所引」,攝諸蘊生起一句。 「俱生依持」,攝命根出現一句。義意可知。
老死支有二:初解老、後解死。老支有二:初別釋十七句、後結略義。結有十句:初六句,各攝一句;第七「威儀變壞」,攝五句,謂第七句至第十一句;第八句「無色諸根變壞」,攝第十二、十三兩句;第九「有色諸根變壞」,攝第十四、十五兩句;第十「時分已過,壽量將盡」,攝第十六、十七兩句。 死中有二:初別釋十一句、後結略義。有四句。 「若死」,攝初兩句,正死體故。 「若死法」,攝第三、第四句,解支、不解支,五趣死時之軌法故。 「若死差別」,攝第五句下六句。「若死後位」,攝第十一句。 「死魔業」者,即正死體,死魔作用也,此亦死差別攝。或取死後識離身已,名為死魔,故亦說是死後位攝。此生、死二支,隨其所應,五蘊為性。現行苦故,唯取現行;與有合說,或通種子。《成唯識》云:謂從中有至本有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中有末位設起愛心,緣當果起,仍是生支,由前將死,愛、取潤有,能有中有及當生故。諸衰變位,總名為老;身壞命終,乃名為死。
上解第四、差別門訖。下解第五、緣起次第門。論有三釋。初復次中,「由邪行故,令心顛倒」等者,有義:識等五支,並依後際當生、老死五現起位說因五支,非依五支在因位說,故《成唯識》:因位難知差別相故,依當果位別立五支。若依此義,心顛倒者,謂隨業識現思名行,種業名識,說名色支結生相續故。《對法》亦說:由名色生已,得豫有情眾同分數。彼說名色初受生故。《唯識》會云:識中業種名識支故。 「諸根圓滿」,謂六處支。 「二受用境」,謂觸、受支。觸引受生,俱受用境,故《俱舍》說名隨觸、受。「耽著」者,緣現在愛。「悕求」者,緣未來愛。合名愛支。 「煩惱滋長」,謂取支。此中但說業為有支,如前已會,餘支可解。 有義:合依三際以辨次第,無明、行、識在過去世。 心顛倒者,識等五種,並名為心,不離識故,識為主故。由邪行熏發,當有趣生故,心名顛倒。略而不說正行熏發。准後愛、取潤後有業,知於前際亦潤行心,故略不論前際愛、取、有。其名色結生下四支是過去世生、老死支。《成唯識》說:然所生果若在未來,為生厭故,說生、老死;若在現在,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等五。彼說識支初入母胎,此說名色,故但四支。由現在受,發生貪愛,煩惱滋長,潤後有業,乃至當來有生、老死。但說潤業,不說發者,准於前際,知發業故。此乃影彰過去說發,不說潤業,現在說潤,不說發業;未來說生、老死,不說名色等,現在說名色等,不說生、老死。二燈二炬,影顯知故。欲顯因果三際不斷,善順小乘,故作是說。
第二復次,唯依二際建立。其「內身緣」者,發業引生門。 「境界緣」者,潤生果起門。 「起我執等愚」者,是相應癡。 或因此起彼,是不共癡。 「即隨彼業,多起尋思」者,此謂現行識。 「由業與識為助伴」者,種識,業所熏種為助伴故。其名色等種,此皆名識故。「能招感當來三苦」:一、「根初起苦」,謂名色,身、意二根初起故;二、「根圓滿苦」,謂六處;三、「受用境界苦」,謂觸。即是合以名言、有分二種能生,理實應有識、受二果。識稱為種,故果中無;受稱外受,內果中無。愛必因受方得起故,受前際無;後際說有,前際觸後說當受故。各望有別。 「依觸緣受,發起於愛」者,愛支。 「廣起追求」下,是取支。 「由事業門」者,門者所以,謂淨行事王等業。 「利養門」者,謂坐臥、耕田等。此二外欲境起,名欲求。 「或由戒禁門」者,謂邪願戒禁所。 「或由解脫門」者,謂見取。由初二門發起外欲求;由戒禁門起內身求,求當來樂果身故;由解脫門起邪解脫求。 有義:事業門,謂欲取;利養門,謂見取,為利養故,其執見勝;戒禁門者,謂戒禁取;解脫門者,謂我語取,諦故、住故、執我自性為解脫故。因此四取,發起三求:一、欲求,多求五欲故;二、內身求,即有求,求自體故;三、邪解脫求,即邪梵行求,求邪解脫故。起此求時,「令先所起四取煩惱及業」者,謂業是有支,無明為發業緣,令當果生,無明非是有支。
第三復次中,有「三有情聚」者,前二復次染淨緣起,今此唯依求淨者說。「樂世間清淨」者,不樂出世,樂人天,故名清淨,然愚癡故,亦造非福。 「或起追悔所引」者,樂清淨故,悔非福業,或癡不解悔。因此三業。 「觀喜所引心相續住」者,謂歡喜心所熏成種相續而住,即是識支。以此為因,由非福者,下業;由福者,中業;由不動者,上業。於當生處亦皆能感三苦果,種名識支,現行名名色等。不說受等,義准前釋。 樂著境界者,謂受、愛、取。其有、生、老死三因著境有,亦得彼名。《緣起經》中具釋次第,恐繁不述。
第六、釋難中有二問答。初問逆次第中,「如世尊言:新名色滅與上首法」者,此引經證,先觀緣起,後際生、老死是前際名色等果。前來總說名色結生,名色體寬,總攝餘支,但言名色已說餘訖。言新名色,前際所集名色種子後現行者,稱之為新;若已生起,不名為新。夫觀法者,先果後因,故說生、老死為初,新名色滅為首。《緣起經》說:如病、病因、病滅、良藥。故逆次第,生、老死為初。
「問:何故不言諸無明滅為上首耶」者,此問次前所引經說名色為上首滅,何故彼經不說無明為先首滅。 「答:依心解脫者而施設故」等者,此意釋言:未入聖前,初資糧位先順次第觀,加行道中逆次第觀,起四十四智、七十七智等;入見道等,順次第斷故,無明滅即行滅等。依止無學解脫身中,現在名色為先,受為後,四支種子不能為因生未來世生、老死果。 此說苦因不能生,下顯由受滅,當苦不起。謂解脫者現受境時,愛及隨眠,即愛、取支,由聖道力永拔不起,名能潤煩惱集諦永滅。此因永滅故,先所引因名色等種當不生果,名餘支滅。此言意顯現在名色所有種子不生當果,先觀苦諦故,以名色滅為上首。此滅由何?由彼能潤集諦所攝愛、取等滅故,名色等種當不生果。名色等種是當來世生、老死因緣,親因緣故,說此先滅;無明等疎,後始觀察,能潤因故,不說無明為先首滅。故得無學已,觀云由誰無故,老死無等?餘次第滅,准此應知。
第七、釋詞者,釋緣起義中,有五種。「依字釋名」者,由煩惱繫縛為緣,諸趣數數生起,故名緣起。依緣字、起字,釋緣起字,故名依字。 「依剎那義釋」者,簡大眾部、化地部等緣起是無為,亦破正量部一期四相義。 「眾緣過去而不捨離」等者,若依分位,前十支為緣,後二支為起。前支具有因緣等四,雖復剎那滅入過去,種在身中而不捨離,故依自身,後果生起。或十二支,前一一為緣,後一一為起。 「此有故彼有」者,顯無作緣生義。 「此生故彼生」者,顯無常緣生義。 「非餘」者,唯由有緣,果法得有,非緣有實作用能生果法,亦非無生法為因故,少所生法而得成立。無作、無常二種為緣,非餘作用及非無生二種為因,故言非餘。此簡自在天等有實作用,及計無為能為緣起,以釋其名。 第四釋中,屢屢逢緣,數數緣續起,故名緣起。 「於過去世覺緣性已,等相續起」者,初證菩提時覺悟緣,悟已後為有情平等發起語言說之,故名緣起。自利稱緣,利他名起,即是法輪展轉說義。
第八、四緣義中有二:一、四緣;二、二因。《成唯識》說:諸支相望,增上定有,餘之三緣,有無不定。《緣起經》中,依決定有,唯說有一,謂增上緣。愛望於取,有望於生,有因緣義。若說識支是業種者,行望於識,亦作因緣,餘支相望,無因緣義。而《集論》說無明望行有因緣者,依無明時業習氣說,無明俱故,假說無明,實是行種。
會此文云:《瑜伽論》說諸支相望無因緣者,依現愛、取,唯業有說。別聊簡云:無明望行,愛望於取,生望老死,有等無間及所緣緣。此以無色望無色支。有望於生,受望於愛,無等無間,有所緣緣。此以有色支望無色支。餘支相望,二俱非有。此文總說,彼文別顯,應如彼釋。 「有色望有色」者,謂名色中,色望五處,業有望色生,色生望色老死。「無色望有色」者,無明望色行,名望五處,無色生望色老死。此中不說非業有,故不說之。 此中且依隣近順次不相雜亂實緣起說,異此相望,為緣不定,諸聰慧者,如理應思。
「問:何故說言依因果體性建立緣起耶」等者,此中問意,因通四緣,何無因緣?此中答意,十因之中,引發、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中雖有因緣,其定異因有別性生,同事、不相違體通疎遠,此略不論。 其引發、牽引、生起,尋名釋義,應有因緣,但依現行相望,名引發因。依潤未潤位行有等中業習氣說故,是增上而非因緣,不遮愛種望取、生種望老死為引發因,有因緣義;亦不遮未潤位中識等五種望生、老死為牽引因,已潤有中識等五種望生、老死為生起因,有因緣義。所望別故,亦不相違。
生、引二因中,識等乃至於生、老死位所攝諸支,為生、引因果者,此說識支結生相續,能引、所引一時而有,去果相遠,俱名引因;能生與果,二世別故,親近能生,獨名生因。《成唯識》說:生近正果,名曰生因;引遠殘果,說名引因。所釋諸門,皆如彼疏。三性十因,如《樞要》說。此說雜染,故不違餘。
第九、分別緣中,合以二十七門分別。
第一、一一支因問分別。無明有二問答。 「有生雜染,業煩惱力之所熏發」等者,謂生雜染由業雜染起,業雜染起由煩惱雜染,故言由彼之所熏發。 業體謂行,初因即以無明為體。雖諸煩惱皆業初因,無明獨有十一勝事,故偏說之,謂所緣等,廣如經說。《俱舍》云:無明不說因,生支應有始,老死不說果,生死應有終。從惑生惑業,從業生於事,從事事惑生,有支理唯此。故十二支無始輪迴。
行有三問答。初、「由不了達世俗苦因為緣,起非福行」等者,三惡趣苦,相狀易知,名世俗苦;人天趣苦,微隱難了,聖智所知,名勝義苦。
或有釋言:八苦之中,《對法論》說前七苦名世俗苦,第八苦名勝義苦。 若作此釋,第八行苦既通五趣,應唯迷惡趣亦起福、不動業;前之七苦既通人天,應唯迷善趣亦造非福業。苦苦、壞苦、行苦等三通五趣故。由此故知前釋為善。 彼世俗、勝義苦,依別麁細、易難知說;此世俗、勝義苦,依趣總相、凡聖境說,亦不相違。 福、不動業,近因等起,唯是善思;遠因等起,以無明發,迷當果故,說癡為緣。若非福業,近因亦以無明為緣,迷當果故。
「答:此中通說福、非福、不動業緣」等者,三不善根唯生非福,癡不善根通福、不動。故《唯識》說:有下無明能發上行。不爾,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定,應非行支,彼地無明猶未起故。故癡不善根通發三業。 問:發業有助正,說正無助法;潤生有正助,說正無助法。答:一因不假多,說正無助發;資緣必假數,故正助俱陳。 「依發一切行緣而說」等者,不但唯說身語行緣,故不說思為身語緣。及依生善、染污思緣而說故,說無明為緣,不說無記行緣,身語二行唯無記故、但說無明發諸行故、近能發起身語意三善染行故。
「識能為彼新生因故」等者,由識入胎為新生因,總報能為別報緣故。或由識種為名色親因,令新生故。此說名色初結生義。准下識入胎,前說為善。又三界生,識因必遍,故此偏說。
「又六處勝故,由六處攝二種」者,六處攝六根、六識二和。或六根即攝餘二,識及法故。前說境別,今說境通。
「觸是彼近因故」者,《唯識》云: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攝受等相,近相隣近,引發勝故。
「如受等力故,於相似境或求和合,或求別離」者,謂受境與愛境相似。於樂受境愛求和合,於苦受境愛求別離,名相似境,故說愛以受支為緣。無明但於內外二受生滅等相不如實知,不能制心,而起不了行相。愛不親順,不說為緣。若疎由迷而起愛者,亦有緣義,非如受親,故論說緣。
「由希望生故,於追求時,能發隨眠」等者,由愛希求勝境和合、惡境別離,而熏種子,發取隨眠及順取法,愛取勝故,說愛取為緣。
「問:前已說無明為緣,發起業有」者,善不善業、潤已未潤,皆名為有,能有果故。今依潤已,能近有果,獨得有名;未潤已前,初造離增,名之為行。依義勝異,各得一名。今依通義,故言無明發起業有,即是行也。
第二、分別中,「三是煩惱道」等者,《成唯識》云:無明、愛、取是惑所攝,即此三也;行、有一分是業所攝,即此二也。彼會此云:有處說業全攝有者,應知彼依業有說故。會《對法》等云:有處說識,業所攝者,彼說業種為識支故。 「餘是苦道」者,准此即是餘之七支,以合說有,是業道故。《成唯識》云:七、有一分是苦所攝,識等五種轉名有故。
第三、分別因果中有二重,初依十二支次第相望為因果。 「三唯是因」者,無明、愛、取,發業潤生之根本故。 「二唯果」者,謂生、老死,是前十支所生果故。此重依三雜染及種現之因果,所望別故。 總束緣生為因果者,略有五重:一、等起門,謂前前為因,後後為果,即此初言「初一唯因」等是。 二、本末因果,此第二亦是煩惱為本,故「三唯是因」等,此下亦云前六支及愛、取、有是因分,後二支為果分,受通二種,亦依本末以辨因果。 三、異熟非異熟因果。五十六云:又現世果所攝五支,及未來果所攝二支,總名果所攝緣起;當知餘支,因所攝緣起。《中邊》上卷亦云:因雜染者,謂煩惱、業分;果雜染者,謂所餘分。 四、熟未熟因果。《對法論》云:因時有能引、所引,即前七支;於果時有能生、所生,謂後五支。謂由無明成熟愛、取,彼增長故,行等六支熟名有故,生、老二支是所成熟。 五、分位因果,即前生、引二因云能引及能生,合十支名因,後二支為果。《唯識》亦云:十因二果定不同世。雖諸門說,五義不同,所望有殊,理無乖返。
四、「三是獨相,行等是雜相」者,《成唯識》云:無明、愛、取,說名獨相,不與餘支相交雜故;餘是雜相。 「謂能引愛非愛果」者,體即行支,未潤已前,名引因故。 「及能生趣差別」者,謂即有支,由行被潤,轉名為有,能生支故。 「識與名色、六處一分有雜相」者,顯此三支有二種雜:一、現為果時,與當果雜,後門雜是;二、因支相望,自體亦雜。今問此事,謂即一識得名色、六處三種別名;觸、受非識,故不問雜。 「依雜染」者,謂識支。謂前文說由邪行故,令心顛倒,顛倒現識既熏種子,即名色支。 「依潤時」者,即識種子為愛、取潤,初結生位,名名色支。 「依轉時」者,即此名色六根起時,名六處支,非六處等全唯是識,皆有識故,是故成雜。 「別顯苦相」者,識等五種,生現行位,顯三苦相,名生、老、死。現在因,苦相猶未能顯名識等五;至現行位,顯此五種所引生果,前後位別,名生、老死。故言「及顯引生差別因」。
釋經中緣起、和合、起、緣起及緣生。「謂諸行生起法性,是名緣起」者,能令諸行生起法性,名緣起;所生,名緣生。故《對法》云:因名緣起,果名緣生。
五、四諦攝中,此說七支皆苦諦已,說餘五支唯集諦說,欲顯二諦體差別故,非五支全是集諦。《成唯識》云:皆苦諦攝,取蘊性故。五亦集諦攝,業、煩惱性故。逼迫是苦義,一切皆是苦。招異熟故,是集義故,五亦集諦。
六、諸支相望為緣之中有四:一、次第為緣;二、釋有支;三、問業用多小;四、問為緣寬狹。 「謂由無知,於隨順諸行法中」等者,不善意行,名隨順行。無明俱時為剎那等起,故名俱有覆障。由五惡見、恣情放逸相應無知,此緣見起,非親緣行故,與惡身語行為無間緣,或由身、邊見等相應無知為無間緣,親引諸行。若諸善行由無明引,為久遠緣。由迷彼果,起初二思,後方起行,故成久遠滅緣,建立當果。此說二行差別發義。亦得與善行為俱有緣剎那等起,非正發業,故此不說。如是等義,准應知。
「行與識為俱有緣」者,異性招集故。現行行望次後識種為無間緣,非種子行,恒俱有故。識望名色等,皆依現行當果位說。不爾,唯應有俱有緣。 受望愛為久遠滅緣,謂由受境後起愛,潤當來果生,故名建立當來難解脫等。 愛望取為俱有緣。云「由貪俱行,於隨順取法中欲樂安立」者,謂愛與能取實不同時,所取、所為取,取之因緣與愛俱有,故愛望取成俱有緣。 取望有為三緣。 「又能引發彼果功能,為久遠緣」者,此望初生,非後相續。將死我愛望諸界初起時,有隔正死一念,故為久遠緣。 有望生為三緣。云「熏發彼種子」者,由昔業熏識等種故,今名為有,而生現果,故成俱有。 「雖久遠滅而果轉」者,如初潤有望初生果轉故,成久遠滅引發緣,隔正死時故。
有支有二種中,初唯業有,後六為有。由取滋潤,轉名為有,稱為攝受。
「即此業用,及於各別所行境中,如其所應所有業用」等者,《對法論》說:謂無明支有二種業,一、令諸有情於有愚癡;二、與行為緣。乃至生有二種業:一、令諸有情名色等起;二、與老死作緣。如是諸支皆有二業,其彼第二業,即此業用,上來所說三種緣是;及於各別生境中所有業者,即彼初業是。彼說:老死亦有二業:一、數令有情時分變異,壞少減故;二、數令有情壽命變異,壞壽命故。此中唯說前支與後為緣,故無老死緣,不相違也。
七、釋經此有故彼有等四句。初顯無作緣生,唯由有緣,果法得有,非緣有實作用能生果法,故言「由未斷緣,餘得生義」;二、顯無常緣生,非無生法為因,小所生法而得成立;後二顯勢用緣生義,謂第三雖復諸法無作,第四雖復諸法無常,然不隨一法為緣故,一切果生,以諸法功能差別故,作如是說。 或第一破作用緣生,第二破常住緣生,第三顯勢用緣生,第四破不平等緣生,他作我受果失。
八、四句分別中,非必是支,汎說彼故。無明第二句,不說有覆無記別報業果者,略故;次第二句,不說有覆無記識亦爾。 「或有是愛非受為緣,謂希求勝解脫,及依善愛而捨餘愛」者,善法欲類,名希解脫愛。 及一切善愛厭捨貪愛者,非順愛受為緣故生。非愛俱時及先無受,無順愛受故,說非為緣,不相違也。理實此中應順後句:諸是愛者,必緣受生。有受為緣而非是愛,謂後餘支。
九、「無明及彼所起意行,若有一分」等者,其十二支皆障正見、正思惟等,今說勝障,但說無明及染意行并意行有障正見等,身行語行及色有一分障正語等。 「其正念、正定以餘有支為勝障」者,謂除無明行全、有一分,餘九支一小分障正念、正定。今言餘者,全說九支。此有二釋。一云:由前三支說正慧身及戒身故,餘九支相從總名障正定等,理實唯應說愛、取二障離欲道正念、正定。二云:定身者是心學,識支是心,名色、六處、生及老死並有心體,故障定身。觸、受二支是心所有,并名中色及前五處,從識總說障正定身。愛、取二支障離欲道,正障定身。此說正見、正思惟、正精進為慧學,正語、正業、正命為戒學,正念、正定為定學。《成唯識論》六波羅蜜與三學相攝中,或云精進三攝,遍策三故;或依初學為論,故云精進唯戒,守護戒故。今依久成,以精進助成見勝,故唯慧身。正念順生正定支故,故定學攝,由念明記,心專注故。
十、「四唯雜染品」者,謂無明、愛、取及識。心顛倒故,即識種子由業熏故。或第四是老死支,老死位中不能修學,故與染名。識等五支,准生支說。此等六支實非染淨,隨總別業,果得因名。《成唯識》云:三唯是染,煩惱性故;七唯不染,異熟果故。會此文云:七分位中,容起染污,假說通二,餘通二種。故此唯染說為四支者,或識或老死,假得染名;《唯識》據實,亦不相違。
十一、何等無明不有故中,「有三種:發起、纏、隨眠無明」者,發起,謂發業無明,此通相應、不共;纏,謂潤生無明,多唯相應。此二俱現行,所熏成種,名隨眠無明。由發行無明以一切無明為根本故,此中通說潤生無明。 又行當有支,無明當愛、取,故此通說。 又此三種,發起為總,此中有二,謂纏、隨眠,總別合論,故名三種。發起之體,相應、不共,即四為三。此三總滅故,彼發行別無明滅,彼滅故行滅。此釋通說發一切行之無明。不爾者,潤生無明未滅,何故發行即滅? 又有三種發起纏之隨眠無明:一、能發起纏;二、能發起相應;三、能發起不共。此三皆纏,初纏是總,後二是別,故發此現行之隨眠無明有三。由此三隨眠無明滅故,彼現行無明滅;現行無明滅故行滅。
又,三謂三界。三界之中,發現纏之隨眠無明滅故,現無明滅;現無明滅故,一切行滅。無明為首,獨說三界。
行中,「於自相續中已作未滅」者,謂意行。 「又由意行故,起身語行」者,身語二行。由此三行故識有。 「彼無故,彼緣識亦無」等者,謂種子識以行為緣,行無故,種識無;行若全無,其識亦無。或此種子識全無故,現識亦無。
「何等受不有故愛不有乃至加行緣識道理」者,問:受是果,愛是煩惱,行是業,識是果,全不相似,云何類同?答:行與識,果、業異故,異性相望;今受與愛,果或雖別,異性亦同,故指無別。如從業生異熟,異熟生煩惱,為類同故,義不相違。
十二、八門緣起相攝中,「三門是彼所顯」者,總也。於此三中,「二是一分所顯,謂內識生門、自業所作門」者,內識生門,識依根起,謂是諸識為體門。 自業所作門,業招異熟,有唯別報:故言一分。 緣生有三:一、自性緣生,謂第八異熟識,緣生自性故;二、受用緣生,謂六識身,受用境故;三、愛非愛道緣生,即十二支。其識生門依根緣境,乍似受用緣生。自業作門,乍似自性緣生。「一全」,即是愛非愛道。其外稼成熟、器世、諸食任持三,並外器故,非緣生體。清淨、威勢,與緣生相違,故亦不攝。雖解脫分善等名清淨門,與流轉為違害緣,又非順益,故亦不攝。逆流轉義,如《緣起經》。
十三、五過患者:一、我見為本,因此所起三際斷常并邪見為三;六十二見中,隨其所應,緣於三際起常斷見及邪見故,第五即於此見猛利堅執,取之為勝,怖畏涅槃,現在不得,即是見取,或是邪見五現涅槃論。此五過患,謂起四見,唯除戒取。
十四、九實三假者,謂後三。《成唯識》云:已潤六支,合為有故,即識等五,三相位別,名生等故。下品名愛,上品名取,故皆是實。
十五、五唯一事,餘非一事者,彼云謂無明、識、觸、受、愛五。
十六、一是所知障因者,前說惑、業、苦攝十二支,已辨十二並煩惱障訖。《佛地論》云:若一百二十八煩惱等,若所發業、若所得果,皆煩惱障。故此不問,唯問所知障,謂無明。無明為法執,無記慧因故,名所知障因。理實所知障與煩惱障,無明為因。《唯識》云:彼實用此為所依故。今說發業無明,迷理增故,彼俱有故,為智障因,亦不相違。又由此無明發業招生故,後後所知障展轉增生,無明是本,獨說為因。
十七、五能生苦者,謂無明、行、愛、取、有為五。 胎藏苦者,謂識等五種子故。
十八、前六及愛、取、有為因分等者,由受為果,發潤生惑為因之位,說從觸生,兩際既殊,故獨名雜。又為果在當生,為因在種子,兩際既別,他生、生他有異。餘即不爾,皆純因果,依於本末辨因果故。
十九、「謂前六支能生前果」等者,愛非愛境界謂順違境,緣此境受,名之為果。由愛非愛境界為所緣緣,生能緣受,故受名果,謂前六支為因,能生此受果故。為受非境,而起前六,謂行與受為因,無明能發於因,識、名色、六處與受為依,觸能生於受,隨其所應,故說能生。其愛、取、有三,能潤、所潤為因,能生五趣體果。唯受一支能生二果,謂現受種既被潤已,能生現行受,名生前果;行所引發種,生未來自體,名生後果。或前後剎那,自類相生,名生初果;在種未潤,遠作引因,生當來世生及老死,名生後果。
二十、「樂俱行,除二,所餘」等者,《唯識》言:十樂、捨俱,受不與受共相應故,老死位中多分無樂及容捨故。十一苦俱,非受俱故。老死多苦,故說十一,其種子體依當位俱,如有支等。種與種俱,皆如理思。俱,謂俱有。
二十一、「謂樂受俱行支,及非受俱行支一分,壞苦攝」等者,彼云十一小分,壞苦所攝,老死位中多無樂受,依樂立壞,故不說之;此謂非受支俱行支。其一分者,謂與樂受俱者是,依樂立壞,故言一分;十二小分,苦苦所攝,一切支中有苦受故,依苦受立苦苦,故言一分;十二全分,行苦所攝,諸有漏法皆行苦故。依捨受說,十一小分,除老死支,前不苦不樂俱行唯十,今加非受俱支,故言十一少分。如前實義,如是諸聖教中,隨彼相增,所說不定,謂《緣起經》、《十地經》二文有異。如《唯識疏》第八卷說。
二十二、「無想天、滅盡定、無想定,有色支可得」等者,此依六識說無非色支。隨轉薩婆多理門,非實理,彼宗亦說睡眠非無心故,無色界亦爾。依真實義,在有色界,諸支皆全;無色界中,唯除現色,故前卷說在無色界,識依色種。
二十三、謂依上地支,離下地支,此但一分支。彼云:上地行支能伏下地,即麁、苦等六種行相,有求上生而起彼故。唯上地初起,非餘,亦非行全,故言一分。
二十四、「三染,餘二種」等者,彼云無明、愛、取唯通不善、有覆無記,即此三染。前第四門,說四雜染;今言三者,此實前假,義別故。其不善中,通染及無覆無記。彼云行唯善、惡。有通善、惡、無覆無記。七分位中亦起善、染,故名通二。此實無記依五當生,故無過失。
二十五、三界繫中,欲界一切,上界一分等者,彼云: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欲界有二性,無明、行、愛、取三性,有一業七果。上唯一性,無明、行、愛、取二性,有一業七果,故言一分。
二十六、一切皆唯非學非無學等者,此以入聖後方成學,諸異生位皆非學。故前第九卷:學業者,謂若異生若非異生學相續中所有善業。《對法》第四說:求解脫者所有善法是有學義。此中依證勝學,亦不相違。《唯識》云:聖者所起有漏善業,明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由此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於後苦果不迷求故。雜修靜慮,資下故業,生淨居等,於理無違。即顯異生順解脫分、順決擇分能感引果,皆有支攝。《緣起經》下卷云:外法異生,四種無明為緣,生福、非福及不動行。內法異生若放逸者,彼除一種不共無明,所餘無明引發放逸為緣生行。內法異生若不放逸勤修學者,及聖有學,三種無明引發忘念為非福緣,然此不能招三惡趣,故此非福我不說為無明緣行。意顯不放逸異生及聖非福唯招人天別異熟果,不招惡趣總異熟果,既非行支,故不說此非福以無明支為緣。彼經又說:不共無明,內法異生雖不放逸而修學者,亦未能斷,諸聖有學,應知永斷。 又不放逸內法異生若造福行及不動行,彼是正法如理作意相應善心之所引發,解脫為依,迴向解脫而引發故。雖於善趣感殊勝生,而非無明起增上緣,然能作彼斷增上緣。此顯異生見道已前,雖由三無明及不共種發福、不動,感人天趣總異熟果,不與無明為起勝緣,究竟滅故。非由三無明等親所引發,由彼種在,或遠能發故;亦不遮無明緣福、不動行,但遮彼非福以無明為緣。故彼經但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不說異生不共無明已不起故,不造新業。其善法欲,後異生身善有漏支墮流轉故,既非是學,故能感生,緣起支攝。
二十七、「預流果斷一切一分,無全斷者」等者,《成唯識》云:有義:無明唯見所斷,要迷諦理,能發行故,聖必不造後有業故。愛、取二支唯修所斷,貪求當有而潤生故;九種命終心,俱生愛俱故。餘九皆通見、修所斷。此說一切預流斷者,依多分說,非愛、取支亦見所斷。此師說取即愛增上,故唯修斷。 有義:一切皆通二斷。乃至廣說。無明、愛、取三支亦通見、修所斷。然無明支正發行者,唯見所斷,助者不定;愛、取二支正潤生者,唯修所斷,助者不定。又染污法自性應斷。非染污法,二義說斷:一、離縛故;二、不生故。說十二支通二斷者,如應當知。此言一切,通十二支。言一分者,若依自性,斷三惡趣煩惱及業;若依不生,并彼諸果等,說預流斷名為一分。
上二十七門,第九、分別緣起已。第十門、攝諸經中,有十五門:
一、「六種言說。順、逆次第」者,有漏無漏皆有順、逆。 「一分、具分」者,如《涅槃經》有生婆羅門,說十一支,除生,機欲待故,雖亦一分,非此所說。此所說者,謂觀黑品,齊識退還,唯觀十支。或名色入胎,唯觀九支,名一分支。若觀白品,十二並觀,具滅十二,并修彼滅道,名具分支。即此一分,名為黑品,觀苦、集故;即此具分,名為白品,觀滅、道故。雜染、清淨,則是觀心,故此不說。
二、「由十種相,應知緣起甚深」者,無常義有六,苦義第七,空義第八,無我義第九,依勝義諦,諸法自性雖不可說,而言諸法自性可說為第十。前九依世俗諦安立差別門,後一勝義諦強施言說門。一、雖自種力勝,亦待他緣,非自我作故。
二、雖他緣力勝,亦待因自種,非梵王等作故。
三、雖種及緣生,而種及緣於此生事無作無用,亦無運轉。非如勝論我能造作,以德句中法及非法并業句義助有實用,令果法運轉;亦非如薩婆多有實作用,令果法轉。今無能作,亦無業用,果雖後生,而無實運轉,故雙非之。
四、有功能生,非是無因。
五、剎那剎那新新生起,非如數論轉變有果。
六、然似停住運動相現,非如正量部等一期生滅。 「依苦義者」,諸有漏法性恒行苦,一味無異相,似有苦有樂等時,實無其樂,無苦間斷等故。 「依空義者」,因性離於勝論我作者,果性離於數論我受諸苦者,然似不離。 「依無我義者」,離我體相,空離我用,是二差別。《緣起經》下卷說:謂於苦諦離實我性,名空;謂於苦諦非我相性,名無我。《對法》第六說亦同經,所望有差,不相違也。又此空義離作、受我體,無我義法體非我相,亦與彼同。此言無有我相者,無之言非故。 「依勝義諦」,緣起自性不可言說,今說緣起,故成第十。 依《對法論》有五甚深,謂因甚深等,與此不同。《緣起》下卷說十五種甚深,初五與《對法》同,後十稍別。如彼經論說。 三、「法住智」,是聞慧。 「真實智」謂思、修,異生如學而觀深義。 或法住智,異生聞慧;真實智,聖者三慧。 或法住智,異性身智;真實智,聖者身智,住教等法故,如實義而知故。是二差別。 四、「住」者,以無倒文句說此法性,能詮文句名為法住,故此法住以法性為因,故此法性名為法界。界是因義。或此文及《般若》等經說彼真如名為法住,所詮從教,名為法住。法住體故,要有法性,方為教依,以體為因,以義名果。五、「生若無者」,謂種子生,識等五支是。「無處無住,生可是有」者,謂現行生。六、「識於現法中用名色為緣故」者,識於生位,假名色起故、用為緣故。於後法中用識為緣故者,當名色生,必依識起。此說當現更互為緣,影顯現在名色依識,當來識起亦依名色。「所以者何」下,故自徵釋更互為緣。
七、「觀黑品,唯至識支」等者,苦、集二諦名為黑品,滅、道兩諦名為白品,還滅品故。 「轉」者,更互為緣起義。「還」者,觀心至識,却還至老死。故名轉還。為滅、道觀,故言還滅,其觀如九十三及前卷釋。生死流轉,識與名色更互為緣。還滅品中,名色非是識還滅因,不由名色滅,識支亦滅;俱由識滅,名色必滅故。至識不還,更進觀行,乃至無明,無明滅故,行乃隨滅。故四十四智、七十七智,其觀成立。無明已前,無支因故,故亦不說四十八智等。
八、「生者非有故」者,謂非自作、他作。若有自我作、大梵等他作,便有生者故。 「緣無作用故」者,謂非俱作。 「緣力所生故」者,謂亦非無因生。《對法》云: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亦不從共生,非不從二生。雖無作用緣,而有功能緣可得故。 非自生,破我作。 非他生,破大自在天等不平等因生。 非共生,破薩婆多等作用義。 非無因生者,破無因論。彼云:若緣起理非自非他遣雙句者,猶為甚深,況總亡四句,是故緣起最極甚深。《中論》云: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不共不無因。彼解云:自性空故,不自生;緣性空故,非他生;自他空故,不共生。法若有體,可說有因、無因,法性既空,何得說有有因、無因?前三句破有因緣,第四句破無因緣。今者此宗不破因緣功能而生,但破作用自、他等生及無因生,與彼不同。
九、「有支是守養苦芽」者,業有能養故。
十、「有支如膏」者,亦說業有。
十一、「一切有支純大苦聚為後果故」者,謂生、老死名大苦聚。
十二、「前七名有因法,餘互名有因苦」者,能引、所引俱是引因,當生、老死名為有因,七支是彼因法故;生、老死名有因苦,有前因故。愛、取、有三,隣近此二,相從名苦,有前引因法故。《對法》云:謂於因時有能引、所引,於果時有能生、所生。熟變名果,故愛、取、有亦立果名。果將熟變,彼方起故,此亦如是。
十三、「三支漏盡所顯」者,謂無明、愛、取是漏法故,斷此盡位,名斷漏所顯。若此三支斷時,餘支緣盡,更不復生,名緣盡所顯。唯一受支,名受盡所顯。
十四、七十七智中,答文有三:一、總答立智所由;二、別顯諸智所由;後、結成數。 「為顯有因雜染智」者,此為總答。謂觀諸支有其因法,謂如老死以生為因,乃至行支以無明為因,無明更無其因,故成七十七。緣此雜染之所起智,名雜染智。 或能緣智即是雜染。 「又復為顯」等者,有四又字。初又字顯緣現在有二智,謂緣現在生而有老死、非不緣現在生而有老死,現在自身,自己作故。 第二又字顯緣過去老死有二智,謂緣過去生而有老死、非不緣過去生而有老死,觀於前際,無始來老死皆以生為緣。 第三又字顯緣未來老死有二智,謂緣未來生而有老死、非不緣未來生而有死。老未來雖未起,容有雜染、還滅義故,今觀雜染,故成二智。此三際中,初智觀果有因,顯其所由;此第二智觀果有因,非不決定,破外妄計,非不平等無因而生。 第四又字顯觀支所不攝法諸有漏慧遍知義故。即法住智遍知三世緣起教法,名支不攝,以為第七智。前六真實智,合法住一、真實六,故成七智。若依此義,聖者身中亦有法住智,異生身中亦有真實智,皆起七智觀故,餘前十支亦然,故成七十七。
十五、四十四智,文有二:初明智;後因釋識緣境,別顯第六意識能作智觀,隨在何界皆能觀察,行相通故。謂老死苦、老死集、老死滅、老死趣滅行,後十一支皆作此觀,成四十四。異生在齊識退還前觀。 若生色、無色界,除其下地,一切現前,如在欲界者,此隨順理門,在上二界不起下地一切諸識,如在欲界相似起上意識,一切無遮。長讀文勢,義道亦遠。
真實理門,上二界中,除在下地獨有之識,餘三界意識皆得現前,潤生起故。既許二定以上起初禪三識身,亦應許菩薩在色界中起欲界鼻舌識。
三,雜染中第二大段明能對除。 「修六現觀」者,如〈決擇分〉、《唯識》第九、《對法》十三、《顯揚》十六、《攝論》及《唯識疏》解體性增減諸門等義。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四
時享保七年壬寅十月九日加點一校了
沙門高範六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