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三論本第六第七第八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三論本第六第七第八
地中第四段不如理作意中,十六異論文分為三:初問;次答;後「如是十六異論,由二種門」下,結成前破。答中為二:初列敘小乘外道強勝上首十六異論、後次第別破。因中有果文分四:一、總標;二、徵起;三、敘執;四、「應審問彼」下,廣破之。
「雨眾外道」者,謂數論師之大弟子,十八部主,雨時生故,名雨;彼之徒黨,名眾。彼計諸法略為三,中為四,廣為二十五諦。除神我諦,中間二十三諦名果,自性名因。果住因中,仍無別體,如金為釵鐺,因果相殊,更無別體,名因有果。如《唯識疏》、《金七十論》述。
敘執有二:初總、後別。別理中分三:初敘執所由;次「彼作意思」下,敘執;後「如是由施設故」,結成因中常果性。 執所由中,「為性尋思」者,性多思慮。 「為性觀察」者,性多推搆。初體是思,後體是慧。 「住尋思地,住自辨地」者,地謂所依,依內尋伺,外起言辨,在異生位、在思度位,故作是執。初四由法,後二由位,由具彼法,在彼位故。
敘執有二:初敘四道理;後「若不爾者」下,返申四難,成前四。 一、世俗共成理,「若從彼性,此性得生」等是,謂從彼穀,此禾得生,世界共知穀為禾因,非麥為因。 二、唯於此求理,「若求果者,唯取此因,非餘」,謂世等禾果唯取穀因,以求禾生而種於穀,非餘麥等。 三、營搆非餘理,「若即於彼穀,加功營搆諸所求事,非餘」,謂即於彼穀用力種鋤,以求禾果,非於麥等。 四、果從彼生理,「又若彼果,即從彼生,不從餘生」,謂彼禾果從彼穀生,不從麥生。故知穀因中已先有禾果。
上敘四理,下返申四難,於前四一一別配。 初難云:若不從彼穀,此禾得生,爾者,應世俗間共立一切是一切因,果無定因,果通生故,亦應麥等,是穀等因。 二難云:若求禾果,不唯求取穀因,爾者,為求一禾果,應取一切麥豆等因。 三、若不於穀用力種鋤以求禾果,爾者,為求禾果,應於一切麥豆等中加功營搆。 四、若彼禾果不唯從穀生,爾者,應從一切麥豆等中,所餘一切穀麥等生。
總結成中,「如是」者,牒前道理。「施設故」,結前第一因,世所施設,穀是禾因。如是下三故字,別配下三理,隨義應知。
別破之中分三:初、總徵;二、別難;後、結成。別難中分二:初別申四道理、後顯五相以示正宗。一、無異道理。相者,體也。因果無異,應無二種決定差別。應立量云:汝之果體應非決定,果相即因相故,猶如因相。因相亦然,彼執體一,相有異故。論有宗、因,故今加喻。 「若有異相」下,並設遮。 「若未生相,便於因中,果猶未生,而說是有,不應理」者,因中之果,體猶未生,如何說有?量云:汝果於因中不應說有,未生相故,如兔角等。 「若已生相,即果體已生,復從因生,不應理」者,量云:因中先有已生果法,應更不從因生,體已生故,如已生果。或言生者是有體義,正是本宗。
示正宗中,「又有相法於有相法中」者,有相,即有體相能依果法;於有相法中,即有體相所依因法。第三、「即由自相可得,如因自體,不由比度」者,如因自相有能生果功能可得,非有果體。此因自體,現所可見,不由比度。四、「由自作業可得」,謂如了別色業,以顯眼識等。五、「由因變異故,果成變異」等者,親因既變,果亦隨之,緣亦如是,如穀禾等。非因無變而獨變果,如何汝等自性不變,餘諦變成?量云:汝之自性亦應變異,果變異故,如穀麥等。四因結上,文易可知。
從緣顯了論中,文亦有四。即數論師《金七十論》二十三諦住在因中,從眾緣顯,變為餘諦,用息歸本。一切世間本無生滅,故從緣顯,如常分別。
此中有說前雨眾計法從緣生,故先難云:果先是有,復從緣生,不應正理。今從緣顯,故兩眾別。此義不然,論云:謂即因中有果者計,故非雨師。《因明》亦云: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名能別不成。若數論師計有生者,生必滅故,如何說為能別不成?故知前後同一師計。前言生者,表是有義,或設遮故。
「聲相論」者,即聲顯師。非聲生計,聲體是有,從緣顯之。
理中,「果先是有,復從因生」等者,初設難一切非顯者計。謂彼果法先來體有,復從因生,不應道理。及成果法,但從因顯,諸計生者無執果法住在因中,彼順自宗果先是有,復徵他計云從因生。
「然非不用功為成於果」等者,世立顯道理。謂世求果法,非不用功於因;若不為顯果,復何緣而作功用?故作功用為成果者,豈不唯為顯了果耶?既果不生,故知從顯。
破中分三:初破數論執、次申正義、後例破聲論。初中分二:初別難、後結成。別難中分三:一、有障無障;二、有性果性;三、為異不異。
有障無障者,謂果不顯時,為有障體生故為障,而果不顯;為無障體而為障彼,故果不顯? 難無障體,量云:無體應不能為障,以無體故,如石女兒。 或汝果法應本已顯,無障緣故,如汝因法。
「若有障緣,屬果之因,何故不障?同是有」者,謂果體有,有障能障;因體不無,障亦應障,俱是有故。量云:汝有體因,障亦應障,計體有故,如所障果。如水為果,闇能障之;盆是水因,闇亦能障。水盆俱有,闇障無差;因果不無,障障應等。翻覆比量,義准可知。設若救云:障緣亦能障於因者。亦應顯因,何故但言從緣顯果?量云:汝宗之因應從緣顯,障所障故,猶如果法。 或汝果法不從緣顯,許有障故,猶如因法。
「有性是障緣」等者,有性,謂有體性。果性,謂因所有,即體名為義,名果性。此中問:有體作障緣?為果義作障緣?若有體是障緣,體性常有,是則性永不得顯,顯如未顯,常有體故。因亦常有,何不為障,而獨果有,能為障耶?量云:汝宗之果應永不顯,常有性故,猶如未顯。 汝宗因體亦應為障,體常有故,猶如於果。「若言果性是障緣」者,如芽一法,亦因亦果,望種是果、望莖是因。望莖不障、望因能障,障義攝顯、不顯,故成一法亦顯、不顯。應立量云:汝宗果體亦應不顯,有因體故,如自性因。然彼宗果體一向顯,故為此難。 或汝自性體亦應果顯之因故,如後果因。猶彼執芽是因必顯,故成斯難。 或應果性非障,體即因故,如因。 因亦應障,即果體故,如果。故言一法亦因亦果。
「本法與顯,為異不異」等者,本法即果,先來有故。顯謂顯了,遇緣顯故。若不異者,法應常顯,本來果法先常有故,先顯今顯,不應道理。量云:汝宗果法先來應顯,即本法故,猶如本法。汝宗果法應今始有,以即顯故,如今始顯。本法比量,翻此可知。
「若言異者,彼顯為無因耶」等者,問果顯時,有因無因。無因,量云:果法先來應顯,顯無因故,如後顯時;或今應不顯,顯無因故,如未顯時。
「若有顯因,果性可顯,非是因性」等者,一種有因,果性可顯、不可顯因性,不應道理。量云:汝因應顯,顯有因故,猶如果法。 或果應不顯,顯有因故,猶如於因。若彼救云:果法未顯,顯因須顯;因法不隱,何須因顯?有體是同,顯因稱有,有顯、不顯,與理相違。量云:有體因顯,亦應顯因,因顯有故,猶如顯果。
結牒彼言「性若是死,不可顯了」等者,有相法中,若無彼性,不可顯了,如角中乳、水中酪等;若有彼性,方可顯了,如乳中酪、鑛中金。不遮有無性,但遮果住因。
示正義有六:一、處遠難取;二、四障難取,前第三云覆蔽、隱沒、映奪、幻惑;三、微細難取,如極微等;四、心亂難取,如神通境等;五、根壞難取,如老昧病等;六、無智難取,如無真智、他心智等。非彼因中先有果性而不可取,六不攝故。
聲論者計,若內若外,全分一分,皆如《唯識》第一疏說。上來二計,皆是增益邪見所收。
三世論中,文亦有四:一、敘宗;二、徵詰;三、敘執;四、破之。敘執中,初敘外道、後敘小乘。外宗量云:去來實有,世所攝故,猶如現在。 內道教中,一切有者,即十二處。彼宗意言:此十二處,實相是有,意緣三世十二法處,故去來有。廣如《俱舍》第二十卷及五十二初釋此經義。
理中,「若法自相安住,此法真實是有」者,總結諸法安住自相,此法真有;不安住自相,此法成無,如龜毛等。以去來世住自相故,法體成有,不同龜毛。若未來無者,應未受自體,應不即未來。量云:大乘未來應非未來,未受自體相故,如龜毛等。若過去無者,應失過去自體相,應不名過去。量云:大乘過去應非過去,失自體相故,如龜毛等。若如是者,三世諸法,自相不成;自相不成故,亦非真實。量云:大乘現在自相不成,或亦非真實,世所攝故,猶如去來。現在既不爾,去來云何然?或有為自相實不成,無三世故,如兔角等。
破宗有五:一、申三難;二、他返詰;三、重徵破;四、釋彼經;五、說三世各十二相,以顯彼非。初中,有二:初申三難;後「如是自相故」,總結前文。 三難者:一、一異自相難;二、常等共相難;三、來等七義難。
有言相一,立三世相,不應道理。相者,體也。量云:世應無三,即一體故,猶如一體。或世應無三,相是一故,猶如現在。此是設遮,非本宗義。
若相異者,性相實有,不應道理。此實說言,三世相異,離現在外者,去來二世性相實有,不應道理。量云:去來性相應非實有,異現在故,猶如兔角。大乘真如非定異現在,故無不定過。或因云現在無為所不攝故,宗、喻同前。
為是常相,無常相者,三世共有,故名共相。若常相者,假說徵詰,非正彼宗。量云:汝宗五蘊應不墮三世,許常相故,如無為等。 若無常相,三世恒有,亦不應理。量云:汝宗五蘊非於三世恒是實有,無常相故,如兔角等。 若言表詮無常,非遮詮者,量云:五蘊諸法非三世恒有,世所攝故,如幻事。七
義難中,初敘七難,後牒別破。合有四薩婆多。《俱舍》第二十,頌曰「此中有四種,類相位待異,第三約作用,立世最為善。」法救說:世由類不同,法行世時,類別非體。如金作器,形別類同;如乳成酪,味捨色在。法從未來流至現世,現入過去,唯捨得類,非捨得體。 妙音說:世由相不同,法行世時,過去正與過去相合,而不名為離現未相;未來正與未來相合,而不名為離過現相;現世正與現在相合,而不名為離過去相。如染一妻,於餘姬媵不名離染。 世友說:世由位不同,法行世時,體同位別。如運一籌,置一名一,置百名百,置千名千。 覺天說:世由待不同,法行世時,前後相待,立名有異。如一女人,名母名女。 世親說言:此四說中,第一執同數論外道。第二執相離皆有三相故,如染妻時,現有貪起,餘但成就,何義為同?第四執一世應即有三世,如過去世前後剎那,應名去來及與現在;未來亦然,相待同故。由此第三最為善說。依法作用未有、正有、已有別故。今此七義,初來徵者難法救類異義;第四難有業,破世友位別作用師義;第六異相,破覺天相待師義;第四、第七有現在分,破妙音相異師義;餘三設遮,非本部計。破此四師,如《俱舍》說。〈決擇〉五十一敘為六計,文意大同。
「未至現在」者,法體不遷,轉向現在。「於此生」者,未來死滅,現在方生。「為緣生現」者,法住未來為因緣故,生現別法。「今有業」者,未來無用,現在用生。「今相圓」者,本相不圓,至現方滿。「今異相」者,本體雖同,相待相別。「有現在分」者,謂法未來有未來分及現在、過去分,義顯現在亦有現在分及未來、過去分,過去亦然。今此但舉有二世分,餘類可知。五十一有六,無此第六。彼第六者,即此第七。或有釋言:此第六、七合是彼第六。今異相者,即彼現在有現在分及未來分,此離彼合,亦不相違。若作此釋,便無覺天相待師義,故應知前所說為善。
別破分二:初五段破;後例往過去,後三合例業用破故。 第一難有三:一、有方所;二、與現在無別;三、應是常。初難,量云:未來應有方所,有來至故,猶如現在。又未來應與現在無別,有來至故,有方所故,猶如現在。又未來法體應是常,本今有故,如虛空等。五十一云:未來諸法不來至現在,無方處故,猶善無為。 第二難有二:一、未來不生於今,現在本無今生。量云:未來世法應非有為,本不生故,如虛空等;亦非實有,非是無為,本不生故,如兔角等。二、未來未生,而言死沒。量云:未來諸法應無死沒,本未生故,如虛空等。又未來法亦應有生,許有死故,猶如現在。 第三難有二:一、破應是常。量云:住未來世為緣之法應是常住,不遷流故,如無為等。二、應本無今生,非未來法生。此違宗難。彼說未來法流入現在,今現在法未來緣生,未來先無,今方始生,非未來法生,豈不違宗? 第四破業用有三:一、本無業用,今有業用。難云:是即本有其體,今方有用,便有同前緣生之中第二過失,現在業生非從未來生故。用不離體,應非新有;體不離用,應非舊成。為量同前。 二云:業用與法有異相。難云:此業用相與其本法二俱體有,業未來無,故不應理。量云:業用未來應有,許一切有故,如體。體未來應無,許一切有故,如業用。或以異相為因,體與業用互相異故,宗、喻同前。 三云:業與本法無異相。難云:業用則法,法體本有,本無業用,今方有者,不應正理。量云:業應本有,即體故,如體。體應本無,即業故,如業。彼宗計業與體無別,今難異者,乃是設遮。五十一云:佛說諸行非常非恒,汝業無常,行應是常,便違佛教。
餘三例破中,「復有自性雜亂過失」者,此顯第七有現在分雜亂之過。未來既有現在之分,應即現在,有現分故,猶如現在。現難亦然,故成雜亂。其相圓滿,應立量云:未來相應滿,有餘一分相故,如現在。或現在相應不圓滿,有餘一分相故,猶如未來。異相之難,為量同此。第二、結前中,有九故字。「自相」者,結前三世自相一異。「共相」者,結前三世常、無常,三世共有故。餘七即前七難三世。二、他返詰。
「如說一切有,謂十二處」者,此言意顯十二處通三世,意識所緣法境,三世俱是,若去來無,便違此教。
三、重徵破中,彼宗緣無不生心,緣兔角等時,曾別見其兔,曾別見其角,合之一處,非今緣無。若爾,便佛教相違,說無知無故。不爾,唯應有知於有。下難緣無心者,是設遮計。
第四、釋彼所引經,有三:初釋十二處、次釋過去業、後釋有三世色等。 「於無法,密意說有無相」者,意顯無法能自持無,有此持無之法,故成密意說之為有、說之為法,非顯無法如有有體。 「於有法中亦密意有」者,有非實,假說有持,故名密意。
「由此因緣,彼行勝異相續為轉,名習氣」者,即此習氣行之勝異相續間斷、隱顯、細麁、緣不緣、礙不礙等,有差別故。
第五、三釋名十二相。未來中,可生法相,謂不得非擇滅法;不可生法相,謂得非擇滅法;生法,應可求;不生法,不應求相。
第四、破我中有五:一、敘宗;二、問意;三、敘執;四、徵破;五、顯正義。
「有我、薩埵」等者,此唯有六,八十三中有八,《般若》有四等,皆如《樞要》會。
敘執中,初總敘二因、後別顯二因。因修不思亦知有覺,作意思量亦知有我,故名二因。
徵破中有二:初別申十難、後總結之。 一、不覺為先難,難先任運知有我。 二、「世間所作,為以覺為因」下,思覺為先難,難前作意思量,「亦知有我」下,合難二。 三、「為即於蘊施設有我」下,於蘊假設難。 四、「所計之我,為即見者等相」下,於彼立為難。 五、「為與染淨相應」下,建立染淨難。 六、「為與流轉相相應」下,生死涅槃難。 七、「為由境界所生若苦若樂」下,作受解脫難。 八、「又汝今應說自所欲,為唯於我說為作者」下,施設有作難。 九、「又汝應說自意所欲,為唯於我建立於我」下,施設言說難。 十、「計我之見,為善不善」下,施設眾見難。 下結之中有十故字,應配此文。初難有四,又字即分為四。初難云「為即於所見事起薩埵覺」者,此師本計離蘊有我,故計所見色等為我,是顛倒覺,遮即蘊計。此違教失,無別比量。或即蘊計師云:執有我見,沈淪生死,言無我見,能證得涅槃。故於色等此有我者,名為顛倒。若彼異蘊計有我者,我有形量等,不應道理。彼離蘊我,或如身量、或如芥子,故有形量。此難我有色不成。 「有勝劣者,受用。剎帝利等者,想用。或愚智者,行用。或能取境界者,識用。故離蘊外,無別此能。」總立量云:離蘊之我應無形量等,互許離蘊故,如兔角等。 第二難云:「為唯由此法自體起此覺」等者,此意問:於所覺境自體起我覺,為於餘處?若於所覺法自體起我覺者,汝如何說即蘊計我名為顛倒?於所見色有形量等起我覺故,色即是我,故非離色而別有我,執色為我,故非顛倒。量云:汝執色我心應非顛倒,許順所緣故,如他心智等。 「若由餘體起此覺」等者,謂亦由心等起形量我覺,即於一切境界法起形量覺,非唯緣色;亦應緣色得有我勝劣等覺,非唯緣受等起於彼覺。境心二種便成雜亂,一色等境亦是受、想、行等覺因。量云:汝宗色等應是受等,起勝劣等覺故,如受等。餘一切量,准此應知。 第三難中,「若不緣起者,即非撥現量者,現量現見遠杌為人,便於無情起有情覺故。」不起者,名非現量。此中亦有世間相違,略故不說。此意難云:汝計緣色等得起受等覺,皆是真覺,非為倒覺;故於遠杌執為人覺,亦應非倒。此既顛倒,返成於無我妄起薩埵覺,計有於非情起薩埵覺故。 第四難云:「若取現量義者,唯色等蘊是現量義,我非現量義,不應理」者,義者境也。彼宗計我非現量境,今言現境是設遮,破唯五蘊是現量義,彼此共成。我非境義,汝宗自述;今言現境,乃是違宗。「此覺若取比量境」者,此我之覺,童稚上起,彼未能思,不能比度,不應率爾我覺得生。量云:嬰孩我覺應不得生,無思度故,如石女兒。總立量云:汝我俱非現比量境,無同喻故,如兔角等。
上來四文,不覺為前難訖。自下第二、思覺為先難,有五又字,即為五段。數論執我體唯受者,勝論執我通作、受者,下破作用,隨義應悉。第二難中,「若無常者,此所作因,體是變異,執有我」等者,所作者,生義。所作之因,體是變異無常之法,我是作者,仍言有常而有所作,不應道理。《顯揚論》云:執我有所作,不應道理。不說有常,今但言執我有。有通二義:一、有常;二、有所作。常有,量云:我應非常有,有所作故,如麁地等。若是常者,我應無所作,以是常故,如虛空等。常是正難,無常設遮。
第三難中,「有動作我」等者,數論、勝論我無動作,遍虛空故,遍出離繫執。我有動作,不遍空故,作義雖同,動義別故。 「有動作我有所作」者,是則常作,不應復作。我常有故,恒動常作,非今始作,不應復作。量云:汝動我未作先應作,恒動作故,如今所作。 「無動作我而有所作」,不應道理。量云:無動作我應無所作,無動作故,如虛空等。
第四難中,若有因作,而言我作,便違自宗。若無因作,我應恒作,我恒有故,不待因故。量云:餘一切事,未作此事時亦恒應作,執我恒有,不待因故,如今作時。
第三、於蘊假設難中分二:初敘四計、後別徵斥。四計者:初即蘊計,後三異蘊。異蘊中,初我異蘊住在蘊中;次我異蘊住於蘊外,我仍屬蘊,謂此是色我乃至識我;後住蘊外,而不屬蘊。
破第二計難常中有四破,第三「若不生起法及非法,應諸蘊身畢竟不起」者,我若不造法及非法,後蘊應無,以無因故。量云:應後蘊畢竟不生,執我不起法非法故,猶如兔角。 「又應不由功用,我常解脫」,以不生起法非法故。量云:汝我在生死不由功用,應成解脫,不造法非法故,如涅槃位。彼說我得涅槃之時,離眾縛故,名為解脫;在生死中,便有縛縛。 「又於此滅壞,後於餘處不作而得,有大過失」等者,我無常滅,業亦隨無,後餘果生,無因而有,是謂不作而得過也。我今佛法種剎那滅,隨本識中前滅後生,果由因起;汝無熏習,我滅業亡,後果無因,故成大過。量云:汝我滅已,後有果應不生,以無因故,如兔角等。
破第三計中,若蘊外餘處,汝處計我應是無為。此難乍似相扶極成,彼計常故,今此無過。六十五云:無有變異,是其常相。我既無變,當來、現在有二因緣皆不應理。若當來無變者,便無生、老、病、死、損等,為人天等五趣流轉。若現在世無變者,便於愛非愛等諸境界中,應無苦、樂、愛、恚、癡等之所變異,乃至不應由此等故行法非法。我既有此現當變異,即是無常,體即是蘊,故實蘊有,便無此相;此相無故,應是無為;若是無為,便無此相。量云:汝受蘊我應無此等變異之相,許無為故,猶如虛空。此言應是無為者,顯我應無變異相義。或此中意難成虛空:汝我應是虛空無為,許異蘊故,如空無為。其真如等,非定異蘊,無不定過。
破第四計中,「應無染污」者,六十五云:若無有蘊,便無有色與身相應,乃至亦非受用境界分別意相應。既無此五,不由功用,我應解脫,無有染污。又我與身不應相屬。量云:我應無染污,任運解脫。又應不言我有色等,計異蘊故、不為蘊故,如虛空等。彼計實我雖不屬蘊,仍言我有色等,故為此難。不爾,便有相扶極成。 「不應相屬」者,是我有色等義,非攝屬義。第四、於彼立有難中分二:初為二徵、後隨別釋徵。初復二:初標二門、後隨別釋。此難思覺有我中,已正當見知我有也。釋第二門中復分為二:初標二門、後隨別釋。二門者:一、所成業;二、我所執具。
業中有五:一、如種子難,親所作故,應無常;二、如陶師難,別體成故,應非常;三、如神通難,有自在故,應無地獄貪瞋等生;四、如地難,無作所依,顯了業故;五、如空難,色無假立,無業用故。
「若是我所執具者,若言如鎌」等者,此意說言,謂鎌非但能斷他物,離鎌之外,亦有刀等能斷於鎌;離見等外,於餘物上別有能見、能見等用定不可得,故離見外,無別有我而執見等。 又釋:非但鎌能斷物,更有餘物能斷於物;離見等外,別見業,故無有我。此釋稍疎,喻不相似,難見等是我所執具故。
「如世間火,雖能燒者,亦得能燒」等者,人為能燒者,火為所執能燒之體,火離於人,自能燒物。故見等見物,離自能見,何假我耶?此二比量,思准可知。
上來合難即見者等相,展轉相生。自下方難離見者等相。
第六、生死涅槃難中,「諸行中,此流轉相可得,如於身、牙、河、灯、乘」等者,此意說言:如於身行中,流轉可得,其外法牙、河、燈、乘者雖無有我,亦得流轉,故身流轉何須有我?量云:內身流轉定無有我,有流轉故,如牙、河等。
七、作受解脫難中,「設是我者,我應無常」者,彼受者、作者等,不是諸行,即是我者,我應無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無變異,應非受者」等,無變異故,如虛空等。
十、施設眾見難中有三:一、難我見善不善;二、難無我見善不善;三、難我及我見計為我邪。我見有二:一、執我見,彼說顛倒;二、緣我慧,彼說非倒。今雙問云。初難善者,問緣我慧。量云:緣我之慧亦應顛倒,緣我慧故,如執我見。或設難:執我見若是善者,如文可知。「若不善者,不應說正及非顛倒」者,見已不善,應非順境,如何名正?我有稱心緣起我覺所執之我,說非顛倒。《唯識》敘彼云:若爾,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讚無我等,乃至廣說。故今問彼無我之見。「若言是善」者,外道亦讚無我見故。「若言不善,而一切智者」,此縱彼師名一切智,讚無我見,速證涅槃。今說為不善故,不應道理。若說佛為一切智者讚無我見,他不信故。
第五、常論中,文亦有五。「我及世間皆是常住」等者,世間有二:一、五蘊世間;二、國土世間。數論師計二皆常住,或隨所應,餘師所計。我者,自我;世間者,他我。下諸常論,法依此計。作者有二:一、自作,謂宿作因;二、他作,空、時、方、我、本際等作。此非二作者作,名非作者作。亦非自在天及梵王等諸變化者之所變化,名非化者化。此依八十七卷釋。由性常故,不可損害;如山地等,積集而住。
「伊師迦」者,西方二釋:一、近王舍城,有高大山,堅硬常住,我等亦爾;或復有草,名伊師迦,體性堅實,故喻我等。
六十二見中,四十見是常見,謂四一切常、四一分常、八有想、八無想、十六非想非非想。并計極微體性常住,勝論、順世皆有此計。 敘執有二:初敘四十常見所因、後敘極微執常所以。六十二見如此卷及後卷之五十八、八十七、《顯揚》第九第十、《對法》第一、《唯識》第六別章等釋。其《梵網六十二見經》及《舍利弗阿毘曇》是正量部義,《長阿含經.梵動品》是大眾部義,《大毘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是一切有部義,非此所宗。其《大品經》第十五、《大智度論》說身、邊見以為根本,五蘊各有四我所見,三世各成二十句見,并本合有六十二見。隨機別說,非此所明,恐繁不述。
「依下、中、上靜慮」者,此四一切常論。八十七云:謂計前際三常論中,由上、中、上清淨差別,各宿住隨念俱行,意顯依下品定起宿住念知過去二十成劫、依中品定憶四十成劫、依上品定憶八十成劫,皆悉是常,由執世間空劫為隱、有劫為顯,非滅壞故。四、依天眼見現在世,不知生滅,或見諸識此滅彼生,無斷絕故,見麁非細,遂執為常。天眼為先,方見生死現在故,是未來前際。此中前三憶過去世,後一現在,未來前故,合名前際。此諸見中,過去名前際、未來名後際,現在通二,待望別故。
「或見梵王隨意成立」者,一分常見。梵王立言:我常、子無常。有事彼者隨彼意立:此無常、彼常。是初一分常見。
「或見四大種變異」等者,聞梵王立大種常、心無常,或心常、大種無常,同彼忍可,名第二一分常見。三、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四、意憤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二俱憶言:在彼諸天無此二事,故是常住;我有來此,故無常。故名第三、第四一分常見。此中說依定得宿住念,憶色界法勝計者見故,略說初二,不說後二。
「後際見中,於想及受雖見差別」等者,雖見受及想二體我所差別,不見此二自相差別,執為我所,計我有想等三十二見。若見自相之執我所,或不見自相者,《顯揚》第九云:不見我自相差別,謂不見我都無自性,執此想、受為我有之,遂便發起三十二見。我及世間諸常見,生八有想、八無想見。俱非之中,有色等四、有邊等四、小想等四,合名為想;有樂等四,合名為受。至下當知。 有想者,除無想天及非想非非想,餘一切地。 無想者,謂無想天。 俱非者,謂非想非非想處。
「計有為先,有果集起,離散為先,有果壞滅」等者,謂彼計執實有體性,空劫時為先,至成劫時有果集起,散常極微集成麁故;於壞劫時,麁聚眾色離散為先,有四大壞滅,還唯極微。住在空劫時,彼由宿住隨念,見壞劫未,麁色散成微;成劫之初,散微成聚色。或見空劫逈色諸微,遂執為常。此勝論師執細常、麁無常。
破執有二:初破、後結。破中,初破三十二見、後破極微。初中復四。第二破中,「若取我者,憶念過去如是名等諸有情類」等者,謂得宿住隨念有情,憶念我昔如是名姓,名姓既非我體,如何言念取我而生?
第三難云「緣彼現前和合色境眼識起時」等者,此中問意:眼識現在緣色之時,住昔曾起耳等識法為滅為轉?若言轉者,於曾所起百千境識,由今現在一色境界,依一切時位,彼諸識皆起,便違正理。
第四破云「所執之我,由想所作及受所作」等者,此中意顯想、受二法俱為我所,由此二種擊作於我,我或有時有一想等,故想、受二名為能作,我為所作。如世財物擊作有情,有情或時緣少財等,生貪瞋等。此亦如是,非我先無,為想、受作,方始有義。
「若言無者,有一想已,後種種想」等者,此下合難想、受作我無變異義,以有想十六見為難:十二見想作,四見受作。 一想者,八十七云:在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種種想者,謂在下地。狹小想,即種種想;無量想,即是一想。無所有處亦是一想,非無量想,略故不說。又執少色為我,想為我所,想與彼合,名為少想,《瑜伽》故指在種種想地;執無量色為我,想為我所等,名無量想,《瑜伽》故指在於一想。然八十七云:如其次第,前二有後二,然逆次第,非順次第,義理推故。此難前想所作無變異我。「純有樂」等者,八十七云:有樂,在下三靜慮;有苦,在捺落迎;有苦有樂,在鬼、傍生、人、欲界天;不苦不樂,在第四靜慮已上諸地。此難前受所作無變異,又想論中八句。
「又若計命即是身者」下,因難想作,便明有想論中我有色等、死後有想等餘八句,以前敘執中,於想及受皆起執故。命者,我也。執我有色,死後生有想地;執我非色,死後生有想地;若執我俱遍色非色,無二無缺,彼計我亦色亦非色,死後生有想地;為准此第三句,說第四我非色非非色,死後生有想地。
「又若見少色少非色」者,彼計我有邊,計色非色二俱是我,但見少故,名為有邊;見彼二無量,便起第二計我無邊;見色我少,非色我無量,或翻見此,便計第三我亦有邊亦無邊;第四句翻此可知,文別義同,更無別理。或翻第三別有自體,謂得涅槃解脫之我,遠離二種,名非有邊非無邊。此四為先,死後皆生諸有想地,故十六論合難想、受所作我體無變異義。若無變異,云何有此變異不同?唯難想、受二所變異,無想俱非,故略不說。後二四句與無想八及俱非八,初執我同,但是死後,如前所說,生地有異,無多別故,略而不說。
第二段、破極微中有五:初難中,「若已觀察,違諸量故」者,現、比二量所不得故,猶如兔角,定非實有。彼宗雖計現量所得,此宗說非空劫逈色,但有阿拏已上麁色現量可得,非極微故。小乘雖言輪王及天眼二現量得,然非我許,虛搆成故。
第二難云「轉復羸劣,而言是常,不應理」者,量云:極微轉小,應非是常,損減羸劣故,如阿拏色。彼計比麁色損減無常故。 「若由異相,是則極微超過地、水等相」者,即應麁物是地、水等極微,乃非,許異相故。量云:極微應非地、水等相,許異微等地等相故,如心、心所;又亦不能生地等果,非種類故,如心、心所;又彼極微離地等外,更無異相可得,定非地等,非彼類故,如虛空等。此中二難,皆是本宗。
第三難中,「若不異相者,由與彼因無差別故,亦應是常等」者,彼本計云:所生麁色不越因量。故難:因果二相既無差別,因亦應為果,無異相故如果;果亦應為因,無異相故如因,故無決定。 「若從離散,應一切時一切果生」等者,成劫之時,聚色若從散別極微生,即空劫時所有極微皆能生果,因恒有故,如劫成時,非但成時為因有果,故成因果無決定義。又麁聚色,性是無常;能生散極微,體是常住。麁細常住,二返相生,應一切時相違之因生一切果,故說應無因果決定,計異類法得相生故。已上設遮,下破本計。 「若言不過彼形質量」等者,因果二量,大小既同,云何極微名質分、麁形有分?《成唯識》云:所生果色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麁色。為量如彼。《顯揚》第十四云:若不過者,麁質礙物應如極微不可執取,不見質礙不明淨物同在一處,故非道理。彼說量德合故,非麁似麁等救,皆如彼破。
「若言過者,諸極微體無細分故不可分折,取生麁物亦應是常」者,極微不可折,有體既稱常;麁物雖過本,有體亦應常。《顯揚》十四云:若過彼量者,過量之處,麁質礙物非極微成,應是常住。此意難言:極微無細分,不可折,稱常;所生麁物過量之處,餘之細分不可分折,亦應是常。且難初二合所生麁名極微,非難餘有分。若轉計言:過量之處,餘之細分,一分極微,本無今起者,是即汝計極微為常,不應道理,許新生故。《顯揚》云:若汝計有餘極微生,是則極微應非常住。或諸麁物是細極微性而得新生,本無今起,應一切極微,體皆非常。此重難前不過量義。過量義是轉計,不過量是本宗。上來合是第三段破,有三轉遮,尋文可解。
第四難,《顯揚》有三:一、如種子,辨體生應是無常;二、若如乳,即體生極微應變異;三、如陶師,別體生極微。劬勞,即此思慮。《成唯識》難有二:一、難極微;二、難麁色。極微有三難:一、實;二、常;三、能生麁色。能生麁色有二難:一、不越因量;二、是實有。皆廣如彼。
第五難,「誰復於彼制其功能」者,誰於彼極微制有情功力,不令生之?比量可知。 「若言不因有情,是即無用而外物生」者,用,謂由也、所用也。於有情無用,不由有情故而外物生,不應道理。量云:汝等外物應不得生,不由有情故,損於有無因故,如龜毛等。
第二、結中有八故字,初三結破四十常見,後五結破極微是常。初文有四,不結第一,例破易故,餘三次第各配一又字。後結極微五又字亦然。 「共相故」者,結前常義,常與無常是共相故。 「自相故」者,結異不異相,極微自體相與果異不異,故名自相。
第五、申正義中,「一切時」者,於三世時。 「一切種子」者,於一切有為差別種類中。 「自然」者,本性。 「由他」者,為他物壞。 「無生」者,無起作。於此五中,無變無動,乃名為常。彼前所計,既乖此五,明知無常,不應妄執。
第七卷
宿作因中,文有五。 「廣說如經」者,謂如經言:凡諸世間所有士夫補特伽羅所受,皆由宿作為因。由勤精進吐舊業故,現在新業由不作因之所害故,如是於後不復有漏。由無漏故業盡,由業盡故苦盡,由苦盡故得證苦邊。此等並是佛經本文,牒敘彼宗。今此論中,合為八句而散牒釋,應尋此文,以知論意。 「現在新業由不作因之所害故」者,謂宿惡業,苦行便吐;現新惡業,由不作之害,令不起。二業既盡,後無有漏。純是善故,說後無漏。 「由業盡故苦盡」者,謂宿作因所作及現法方便所招苦惱者,今現苦惱皆宿作因,現在作惡,不招現苦,由現作惡方便力故,故業便熟,故論言及現法方便,非是現惡別招現苦。 「無慚外道」者,即尼揵陀弗怛羅,《成唯識》云無慚外道,離繫子也。露形苦行,離諸繫縛。外形既爾,表內亦然。 「若用宿作為因者,汝先所說,由勤精進吐舊業故」等者,此中意說:一切惡因皆是宿作,何故說言現在新業由不作因之所害等?新亦作惡,非宿作。量云:現在惡因於此身有能招苦,惡因攝故,如宿惡因。 「或復有苦,雜因所生」等者,因先善業,得事王君,邪事為因,而返招苦,二業果熟,故名雜因,非是二業共招一果。或復故業應招苦惱,邪事王故,故業便熟,名為雜業。 「如事於王,如是由諸言說商賈等業」等者,先造善業,應獲富財,誑語諂逗,遂獲珍寶,二業俱熟,是名雜因。如是由先獲財善業,今者應熟,假現農業,或假劫盜,或假屠害,便獲富樂,亦名雜業。有雖商賈等,乃至屠害不獲財富者,先無善福可獲果故。「如新所造,引餘有業」者,即是一切順現受業,養父母等,乃至工巧業處現獲珍寶,皆純現業。
自在等作中,文亦有四。敘宗中,「士夫」即補特伽羅。 「丈夫」即神我也,能造作故。 「自在等」者,自在即大自在天,等謂《唯識》所云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 頌中,「功能無體性」者,難彼功能,理不成熟,名無體性。《顯揚》十四更有轉計,恐繁不述。 「若有用者,則於彼用無有自在,而於世間有自在」者,用謂自在,所須作用且如人天有妙欲故,可言有用。三惡趣等,諸無用具,此等現前,如何自在?於地獄等,不須自在現前故。 「若無用者」,於自在天都無所須而生世間,是則自在乃有癡狂愚癡之過,故非道理。 「若唯用大自在為因」等者,大自在天無始已有,出所生法亦無始成,故非自在天能生諸法。如牛兩角俱時出生,一果一因,便違正理。故《顯揚》十四云:如自在體本來常有,世間亦爾,不應更生,以俱有故,無用新生。「若言亦取餘為因」者,此因不可得故,現、比二量等此因無,如兔角等,故非別有。有時起善、或起不善,有時有樂欲、或時無樂欲,故非自在。《顯揚》十四縱有因云:若亦言少待其餘因者,此所待因若無有因,一切世間亦應如是;若有餘因,世間亦爾,從餘因生,何須自在?彼更有徵,恐繁且止。
害為正法中,文有五,第五申正義,餘四如前。 「能祀者」,能祭祀殺生人。 「所害者」,所用祭祀所害生命。 「諸助伴」者,助祭祀者。 「若是法自體者,離彼殺生,不能感得自所愛果」等者,殺生呪術若是正法,應離殺生,此呪應獨能感得可愛果。自既能感,何假殺生?若離殺生,自不能感,如何轉彼殺生非法成於正法,當來感得可愛果生? 「若能息者,無處無時,無有一人」等者,若殺生呪術能息貪瞋等者,不見十方一切處,亦不見三世一切時,有其一人息貪瞋等。現量既不見,云何說彼能息除耶?佛法內呪,理能息內貪瞋癡毒。 「若遍行者,自所愛親不先用祀」者,此呪若遍殺一切生處行法為正法者,汝所愛親何不先殺用祀天耶?「若不遍者」,呪能不定,違比量故,或有不遍故。 「若唯轉因,於果無能」者,由呪行殺,唯感所殺等罪因,不感罪果。又轉不轉,比量相違。 「若亦轉果,應如轉變」等者,由行呪殺生,當來能變羊等惡色令成妙色,亦應現在由呪術力不殺羊命,即令轉得可愛天身,何假殺之後,令羊等捨羊身已方取天身?比量可知。
結中,有五故字。 「因故」者,結前法非法,後果因故。 「譬喻故」者,結前喻伏毒呪。 「不決定故」者,結遍不遍。餘二可知。 「若業,自所不欲」者,自不欲樂,唯以他作,名為非法。菩薩若捨妻子,先曉喻,後方轉捨之,不得慈善王捨呪,作而不實,故作損他,體是不善。若身語業,自性無記者,不善思發,名為非法;或談一切自性無記業,非順理故,名為非法。
邊無邊論,文亦有四,皆依靜慮宿住通後,方起此見。 「若依斷邊際求世邊時」等者,此觀壞劫間斷之時,不見後成,便起邊想。非我後生,故非邊見。若見成劫,不見壞劫時,起無邊想。若依十方周遍廣求時,於上下處所見極邊際,起亦有邊想;傍運神通至一二千界,不至三千,謂至無邊,起亦無邊想。由異生類神境智通不越三千,今言無邊,但傍運至一二千界,非過三千,亦不得邊。八十七說與此不同。彼云:若時憶念成劫分位,爾時便生三種妄想:若一向憶上下邊際,住有邊想;若一向憶傍無邊際,住無邊想;若上下及傍二俱雙憶起,亦有邊亦無邊想。若時憶念壞劫分位,起非有邊非無邊想,諸器世間無所得故。各舉一執,亦不相違,並是此邊無邊攝。
破中,「非世間住,念世間邊,不應理」者,謂從前壞更無世間,便言邊者,則汝外道不住世間,不知今時有世間故、住世間故,住念世間,故非道理。
不死矯亂中有三:一、敘執;二、指經;三、結過。敘執中有三:初標、次釋不死矯亂義、後敘四計。八十七云:有二淨天,一、不善清淨,唯得淨定;二、善清淨,得聖淨定。無亂亦二:一、無相無分別,即善清淨天;二、有相有分別,即不善清淨天。善清淨天於自不死中無亂而轉,是故說名不死無亂;識達事義,不矯稱不死,亦實不死故。不善淨天有依前不死無亂詰問,便託餘事,矯亂避之,自亦稱為不死天,無亂故。今矯上應加不字,云不死不矯亂。今就略言,但云不死矯亂,皆廣如彼。非但自稱我所事天名為不死,順天答問,名為無亂答;佛法中見聖諦者,不死不矯亂門故,亦名不死不矯亂。 增上生道者,人天勝因。 「決定勝道」,涅槃勝因,四諦是此勝因之境。「有依此問,便自稱言不死亂」者,我之所事不死淨天教命於我,若有來問,不應正答,答則過生,但應隨問而生異答。
敘計有二:初略敘,後重釋。依《阿含經》,四問答皆別;此皆同,但情有異。一、未開悟,不能正答;二、慢所證,謂為勝道,蔑他不答;三、雖少解,由未定知;四、性劣鈍,不能正答。 「又復第一怖畏妄語」下,重釋前問,與八十七同。 怖妄語者,自未開悟,答他稱解,故成妄語;若不稱解,他知我無知。 「第二於自所證未得無畏」等者,彼作是思:我於所證未得無畏,若他詰問,若說為有,或為異記,即成妄語;若據實有,若許非有,即成邪見。非我淨天一切隱密皆不可記別,故不分明說有所證。 「第三雖悟而未決定」,怖邪見、妄語,准此應知。上之三種,假事矯亂。 第四無知,順言而答,反問問者汝何所欲,順言矯亂。此皆散位,非依定心。 結中,「即以諂曲」者,曲順彼天,諂相隨答故。
無因見中,文亦為四。此見有二:一、依靜慮;二、依尋伺。 「依靜慮」者,一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憶彼出心,不憶前位,不知彼故,便執無因。 「依尋伺」者,如文自說,若念自我,計我先無,後歘然生。 「不應理」者,彼執我常,言無因起,違世法故,世法無因,性非常故。
斷見中,文亦有四,即七斷滅論。 「我有麁色四大所造之身」等者,此為第一、死後斷,餘六如文。 「若我死後復有身者,應不作業而得果」者,彼計今身死滅之時,業隨身滅;後若有身,應不作因而得果起。果若起者,便有不作而得果失。 「若我體性一切永無,是即應無受業果」者,不可以未來無故,現在亦無;現在既有,不可我一切永無。故我體性在現在有,在未來世一切永無,是即應無受業異熟,故成斷滅。 「若言蘊斷滅」者,彼許蘊無常故。既許無常,明非斷滅。量云:未得阿羅漢,諸死後蘊皆不斷滅,許無常故,如前生位。 「若言我斷,汝先所說麁色四大」等者,既是我斷,先說麁色大造之身有病癰等,死後斷滅,乃成相違。所說色等蘊非我故,四大等身即是蘊故。無色四處,別計涅槃;色界趣同,總合為一;欲人、天別,復開二:故成七斷。二無因見及此七斷,更應有多,麁類而論,但分二七,非於餘處無斷無因。此中七斷及四十常,並是邊見。
空見論中,文分為六:一、標外道計;二、微;三、敘;四、問內道計;五、敘;六、破。 敘外執中有六:一、無施與、愛養、祠祀;二、無妙行、惡行及果異熟;三、無此世間,無彼世間;四、無母無父;五、無化生有情;六、無世間真阿羅漢。 「施與、愛養、祠祀」者,如次悲田、恩田、敬田,三種差別。或初汎行慧,次現前敬恩田,後不現前敬恩田差別。若有其因,可有其果,因既無故,果亦定無。 「諸離欲者生下地」者,若已離欲,不應下生;今既下生,明知無從彼世來生此世。 「無化生有情中,或生無想,或生無色」等者,此少分邪見,不見當來此三生處,撥化生無,不撥一切,見下地故。如無世間,亦無少分,不撥一切。觀此文意,無想勝生一期無心,彼麁心不見,便謂為無。後第八卷等,說中有為化生有情,定散二心觀之有異。此定心觀,不撥中有;彼散心觀,故撥中有。五十八說:無施等三,名謗因。無妙惡行,名謗因。無二業果及異熟,名謗果。無父無母,無化生有情,無真阿羅漢,名壞實事。五十五說:無施與乃至無惡行,名謗因。無妙行、惡行業果異熟,名謗果。無此世間乃至無化生有情,名謗作用。無真阿羅漢,名謗實事。彼皆自釋所由,與《對法》第一名謗因同。此中不束因果等,但別散敘,與彼不違。彼二相違,如《對法疏》釋。
第四、問內道計。 「無有一切諸法體性」者,前外道邪見,別空所無;今內道空見,總撥一切,故今總問。
敘執有二:一、取相似甚深離言說法,即般若等密說空教,不能解故,將為顯了,撥一切空;二、依法相不如理思,不審思故,便撥諸法。
破中有二:初別破、後結之。別破有二:初、四重破外道空見;後、破內道空見。 四重破外道空見者,前敘執有六:初三執合為一門破,後三各一破故。 「若俱有者,汝先所說無有施無」等者,彼師本計不撥全無因之與果,依靜慮故,見世行施,生賤貧家,謂施無能,便謗少分,故今問彼生後二業為俱若不俱?若彼全撥無一切者,此難不成。 「離想欲」者,離諸有想之欲,即無想天是。餘二如次,離色界欲及入涅槃。彼計有離下欲界欲,不許有離已上地欲。三定以下,彼說非無,獨撥餘無,便乖比量。 「為有阿羅漢性,而於彼起增上慢」者,此意問言:為世間有真阿羅漢,而起增上慢,自謂阿羅漢。為有此,為無耶?若有者,無真阿羅漢不成。若無真阿羅漢者,起顛倒執,自謂阿羅漢,應是阿羅漢不倒,既非顛倒者,應是真。 破內空見中,「應無顛倒」,所執也;「染」,依他也;「淨」,圓成也。 又顛倒者,亂心;染,謂三雜染;淨,謂二淨。既勝義中都無此者,便無生死,亦無涅槃,何欣何厭?何得何捨?如《唯識》等,及此論徵,皆如理解。
結中有五故字,初四結破外道,後一結破內道。
妄計最勝中,文亦有四。 「婆羅門是白淨種」者,非白色也。 「可得清淨」者,修行潔戒可得淨故。 「口腹所生」者,稟教而生,親所生故。剎帝利是梵王膝生,吠舍等是足所生。 「以見世間真婆羅門性具戒故」者,見內出家、真淨修行、奉律持戒、淨修梵行、諸律師等真婆羅門,彼貪名利及恭敬方便自顯,故作是計。
別破有十,准下結中有十故故。一、產生同,何獨彼勝?二、作業一切同餘,唯婆羅門獨勝,深乖正理。 第三、受生故中,「若三處現前,是彼是此」等者,前第一卷云:一、俱起愛染;二、調適值時;三、中有現前,今是彼是此,即前父母俱有染心。 「由彼」者,即母調適值時。 「由此」者,即徤達縛正現在前。諸婆羅門與餘同此,寧復勝餘? 第四、「若工巧業處,若作業處,若善不善」者,作世生業或善不善一切皆同,寧勝餘類? 第五、增上故,「若王若臣,若機若捷,增進滿足」者,或為王,或為臣,若機辨捷速,若道位增進,與餘皆同故。 第六、「若為王領錄」。 第七、「若修梵住已梵住」者,四無量。 第八、「若修菩提分」。 第九、「若悟聲聞菩提」等。 第十、「又汝何所欲」下,戒聞勝故。 「若由從勝種類生者,汝論中說:於祠祀中,若戒聞等勝,取之為量」等者,彼論中說,祭祀之時,讀祭祀文,若持戒多聞,取之為量,令讀祭文,是非取則。若取勝類,便違此言,不假有戒等而讀祠文故。
妄計清淨中,文亦有四。初敘有三:一、五現法涅槃;二、別敘水等清淨;三、持餘戒等清淨。初一受天欲塵,後四現法樂住,名五涅槃。引定在身,離欲惡法,得定怡樂,故名現法涅槃。人等欲劣,故不建立。 前來所說四有邊論、四不死矯亂論、二無因論及此五現法涅槃論,如是十五並邪見攝。前說邊見合四十七,并此總成六十二,邪見、邊見攝。我見為本,見、戒二取為助伴生,故《對法》云:六十二見於五見中,或二或一切。 「持油墨戒」者,油和其墨,塗身為戒。 「持灰戒」者,灰塗身故。 「彼謂得諸縱任自在」,此是總也。何者諸自在?一、「欲自在」,即前心自在,即天妙欲境隨意用故。 「觀行自在」者,即前觀自在,謂四靜慮自在。合名五現法涅槃。 「又如有一,自苦身故,自惡解脫」者,即前第二、入諸河中,沐浴清淨。 「或造過惡,過惡解脫」者,前第三、持狗戒等,食糞飲尿,行諸惡事,罪惡消滅。隨狗牛等所行諸事,皆隨學之,名持彼戒。
破中有四復次,分三:初一又字,破五涅槃;次一又字,破水淨計;後二又字,破狗等戒。初文有二,受天妙境、四定現前分為二故。 「執受」者,身心執受而修行義。
吉祥論中,亦有四。日月蝕等時,然不吉祥,為事不成;若隨順彼,精懃供養,眾事皆成。 「餉佉」者,即前所說䗍貝也。 「但見日月乃至眾生淨不淨業果報成熟」等者,逢日等蝕時,眾生善惡業成熟故,隨應獲果。見惡果者,謂由不順日月等故,招不吉祥。見善果者,謂由隨順日月等故,獲此善果。自既諸見,亦為他說。 「若日等所作者,現見盡壽造福非福業」等者,現見世間有造善業現獲善果,有造惡業現獲惡果;若由日等作,此事不成,違現事故。 上來破計皆有比量,恐厭煩文,遂難偏敘,諸有學者,一一應作。
第八卷
地第五門雜染等起中,分二:初明三雜染;後明斷三雜染,修六現觀。初中復二:初略問答、後重問答。答中復二:初列三雜染、後隨別釋。煩惱雜染有三:初問、次略答九門、後別釋。 「雜染」者,與染相雜。染,謂煩惱。或相應,或緣縛,或等起,或間生,或俱起,名雜染。煩惱具五;善業具四,除相應;生具後三。隨應有之,故名雜染。
「自性」者,煩惱體。《對法》第六說:不寂靜是諸煩惱共相。今言自性者,遍煩惱故名共相,一一法體名自性。或對非煩惱名自相,煩惱一一自對望名共相。所望義別,亦不相違。
「不寂靜行相續轉」者,前是現行,此是種子。彼論釋云:由此生故,身心相續不寂靜轉,是煩惱相。此復有六,謂散亂、顛倒、掉舉、惛沈、放逸、無恥不寂靜性。
七隨眠中,「欲愛隨眠」,謂欲貪品麁重。 「瞋恚」,即瞋品麁重。 「有愛」,即色無色貪品麁重。餘如自名,各自品麁重。 貪開二門,餘各一種,合成七者,《對法論》說:未離欲求等者,由欲愛、瞋恚 所隨增。依欲求門,二增長故。 未離有求者,有愛隨增。 未離邪梵行求者,由慢、無明、見、疑隨增。彼得少對除,便生憍慢,愚於聖諦,計邪解脫、解脫方便,於佛法中猶預疑惑,隨其次第,四所隨增。計邪解脫,見取也;解脫方便,餘四見也。餘各自門,由此義故。此七種,唯彼三求,依各各增長別別說,故與諸處並不相違。至下差別中,更當引八十九釋。
八種中,見外離二取者,取見別故;二取離者,見戒別故。
「九結」者,八十九說,依九事生,廣說如彼。恚、嫉、慳三唯欲界繫,通見修斷;餘六通三界,故《對法》云愛結者,謂三界貪等。取、見兩門,重單別故,所計別故,故各別說。嫉妬他榮,不重正法;慳悋資具,不遵遠離。由此九種,廣行不善,不行諸善,為惡茲甚,能和合苦,難可解擿,偏立結名。
十二諦中,苦與集,滅與道,類類說者,有漏無漏、果因別故。 「欲界增上彼遍智果彼遍智所顯滅、道諦」者,遍智謂道諦,果謂滅諦,道諦果故。遍智所顯,即道諦體,由自遍智顯是道故。欲界增上者,已有因義,名為增上,即由已起修因所得,故名增上,體即滅諦;或已有果義,名為增上,謂即道諦有滅果故。一增上言,貫通彼果及彼所顯,遍智即彼,或彼即增上,名彼遍智。餘准可知。 又有解云:遍智即果,道諦也;遍智所顯,滅諦也。此義不然,非次第故。「欲界四諦各十煩惱」者,《對法》、《唯識》一切皆同。五十八中,苦諦具十,餘三各八。《成唯識》云:苦、集是彼因依處故,滅、道是彼怖畏處故,故四各十。別空非我,屬苦諦故。餘三各八,苦諦具十。或有別釋:四各十者,非一一行相各別迷障諦,但煩惱生時,有能迷能障諦理,故約總行云各迷四,非身、邊見別迷餘三,行難知故。或身、邊見,聞說滅、道而生怖畏,恐我斷故,名迷滅、道;理實但緣苦、集諦起。總言述四諦,理實非三各具十行相,如《唯識疏》說。
「薩迦耶見」,說一切有部、經部、大乘,三釋皆別,如《唯識疏》。 「等隨觀執」者,明見行相。於五蘊中,若自若共,平等觀察,隨彼所觀,即執為我。
邊見之中,「若分別、不分別」者,《唯識》第六有二說:一云唯斷見,通此二門;一云亦常見。引教及理,廣如彼說。
見取中,「以薩迦、邊執見、邪見」等者,此明見取之境。 「所依」者,根。 「所緣」者,境。 「所因」者,種子。總執為勝及與能淨,二義具足,方名見取行相。戒取亦然。所執見、戒有差別故,分成二取。此中,見取但言為勝,不說能淨;戒取但說能淨解脫,不說為勝。《唯識》會云:影略說故,或隨轉門。不爾,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說是邪見,非二取攝? 「為最為上,勝妙第一」者,執三界法,如次別故。
「即於彼見,彼見隨行」者,由諸戒取,依前見取,妄執戒禁為勝能淨,故言於彼見。於者,依義,非執彼見為戒取也。執隨順彼見所受戒禁相應蘊等為勝能淨,故言彼見隨行。或於彼見,即前見體;彼見隨行,即見相應。於者,依義。依見及隨行所受戒禁,執之為勝淨,名戒禁取。 「為解脫,為出離」者,執三界法,如次為戒取,如次為出離三界之因。
慢中,「於外及內高不勝劣」者,於外高下,於內勝劣。於外下者,謂卑慢;於外高者,謂餘三慢,增上、邪慢、我慢不緣外故。 於內勝者,謂六慢,執我高舉,無德謂有,少德謂多等,皆內勝故;卑慢一種,名內劣,不如他故。
疑中,「唯用分別異覺為體」者,《唯識》二說。一云:疑體即慧,毘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義無異故;猶豫簡擇,是疑義故。此名分別異覺為體,故疑即慧,是彼證文。二云:不然,別有自性,五見世俗,不說疑故,毘助若南,智應識故。由慧不決,名為分別異覺為體,性非即慧。
「一、種子隨逐故;二、由彼增上事故」者,此釋隨眠義。由彼隨眠,世事中行,令有漏法皆有麁重,無堪任性,障修行者及諸聖法,故言由彼增上事故。或由惑種發業潤生,招多生果,故名由彼種子增上事故。
「由攝受現法鄙賤故」者,由煩惱故,攝受現在賤色等法,成其鄙惡下賤法故。
「又由七門,一切煩惱於見及修能為障」者,前六見道障,後一修道障。五十九云:薩迦耶見、邊見、邪見,名邪解了,迷四諦故。無明,名不解了。疑,是解了、不解了。見取、戒取及貪、瞋、慢,緣見為境。見所斷者,一切皆是邪了迷執。上來四門,總攝一切見斷惑盡。此等迷苦、集諦者,是迷彼因依處行;迷滅、道者,是迷彼怖畏生行。若修斷煩惱,名任運現行。
煩惱上品中,「謂猛利相及尤重相」者,即舊所言利而勤也;堅執不捨,名尤重故。單猛利、單尤重、或俱,皆上品。或此唯取俱,非單起。「由相續故者,謂貪等行、諸根成熟少年盛壯、無涅槃法者」,貪行、瞋行、癡行、等分行,此等諸根成熟,名煩惱相續。在何身起?謂少年盛壯及無涅槃法者身之所起。 「由事故」者,依三種事中所起煩惱,名為上品相。 「究竟故」者,最初聖道究竟所害。
七倒中,「想倒」,以於四境所起妄想,想數為體。五十三云:謂諸愚夫無所知曉,隨無明起非理作意,於所緣境,無常等計常等,取相而轉,是名想倒,故以想為體。
「見倒」,即以妄想境中,忍可欲樂,建立執著,三見一少分為性,謂身見、常見、見戒取。如文自說。 「心倒」,即以除前諸見所餘貪等煩惱為性,能染惱心,故名心倒。此心倒云「謂即於彼所執著中貪等煩惱」。 有說:心倒體唯是貪,染心勝故。言「貪等」者,等取一切貪,非離貪外等餘瞋等。五十三云:此想顛倒,諸在家者能發心倒,一分出家者能發見倒。想體非倒,由妄取相以為總門,在家、出家依之,方起心倒、見倒,故與倒名。論解根本、自體、等流,合解見、心二倒之體,想體非倒,故不重釋。《俱舍論》說:四顛倒自體,謂從於三見,唯倒推增故,想心隨見力。彼說:常見為常倒,計淨計樂,俱為見取,有身見為我倒。要具三因,勝者成倒。一、一向倒故,簡戒禁取,緣少淨故;二、推度性故,簡非見戒;三、妄增益故,簡斷見、邪見,非妄增益,無門轉故。所餘受等,非世極成。世間但說想、心、見倒,不說貪等,故餘非倒。今此不然。一、倒依,二、倒體。所依想勝,受等非倒,顯出家者增益見名倒故,斷邪非倒;諸在家者煩惱亂心,或多由貪難可解脫,故說一切惑貪為倒。故倒體中,唯分心、見。《顯揚論》說,由四因緣,起於四顛,故餘非倒。此中,心倒通緣四貪,下文但言貪通二種,不說常我亦起貪者,從勝說故。我常見俱亦有貪故,諸文皆說於四境貪名心倒故,世間多於樂淨偏起,非實唯二。不爾,如何言即於彼彼前四倒見所執中貪等為性? 「見取是不淨淨倒,戒取是於苦樂倒」者,隨其所應,緣見緣戒及相應法為勝能淨,故是二取。不爾,便成邪見所攝。 想、心、見三,皆通四種,四無別體。且於四見倒中,常我通見修,中二唯見斷,想、心二倒隨應通二。如其所應,觀自相引,成於本等流。廣如《對法》第二及第十卷疏釋。
煩惱差別有二:初釋名、後出體。初中有三:一、標;二、別釋二十六門;三、結。 「增上種子之所隨逐,名隨眠」者,不但本或微細隨增,亦勝種子之所隨逐。又即七種與餘為因,故名種子。常遂行者七,號隨眠。 「邪行方便,故名為軛」者,如世車軛於車,為車方便,道引於車。今此亦然,三業邪行如車之體,四軛能引以為方便,軛造惡者不越邪路,能導惡生,名邪行方便。 「覆真實義,名蓋」者,若依第二袟等解,蓋覆其心;今說由此不證實義,亦不相違。 「不靜相故,遠所隨故,名箭」者,恒動不安,名不靜相;遠逐行者以為損傷,名遠所隨;假喻稱箭。 「能攝依事,故名所有」者,《對法論》云:由多積集所有資具,恒與怖怨等共相應故。彼說有外;此言依事能攝,有內所依身及外資具事。狹寬義別,亦不相違。此等釋名,如《對法》第七及九十八,或有不同,恐繁故止,讀者應知。
唯七名隨眠者,根本說七,隨增義勝故。八十九說:煩惱種子皆名隨眠,由三品別,故唯立七。由未離欲立欲貪、由已離欲立有貪、由俱品故立餘五,以此總攝一切煩惱。隨煩惱唯三者,據勝說故。《對法論》說:一切煩惱皆名隨煩惱,有隨煩惱而非煩惱。隨煩惱生,其義通故。
纏有八者,八十九說:一切煩惱由現行者悉名為纏。然有八種,於四時中數數現行,故偏建立。《對法論》說:惛、眠障止,引沈沒故;掉、悔障舉,外引散故;嫉、慳障捨,於自他利,慳妬門中數動心故;無慚、無愧障淨尸羅,犯諸學處,無羞恥故。更不立餘忿、覆等法。八十九說:障戒定慧,及於利而生慳嫉。
暴流四中,欲暴流以欲界除外道所起見及俱無明,所餘一切煩惱為性。 有暴流以色、無色界除外道所起見及俱無明,所餘一切煩惱為性。 見暴流以三界外道所起見為性。 無明暴流以三界外道所起見相應無明為性。《對法論》說:初是習欲求者,第二是習有求者,後二是邪梵行求者,能依、所依相應道理故。八十九同。 四軛亦然,體性無異。八十九說:上品煩惱名暴流,等分行煩惱名軛,是二差別。
「四取」者,下第十卷以四取能取之貪而為自性。《對法論》說,初一即貪,後三如名,以二取我見而為自性。或彼四取,體亦唯貪。彼云:由貪著見繫縛,耽染為因,諸出家者更相諍故。八十九說:依二品立二取:一、在家,立欲取;二、出家外道等,立餘三取。若所取,若能取,若所為取,如是一切,總說為取。四取為所取。取此四貪,名能取。為得諸欲及受用,起初取;貪利養恭敬故,為詰責他,免脫他難,起第二取;取諸禪定為所依止,起第三取;為欲分別作、受果者,及為隨說流轉、還滅士夫之相,起我語取。如是合名所為取。身護、語護,名戒;形貌、飲食、威儀行相,名禁。諦故、住故,論說有我,名我語。廣如彼釋。 唯此初一唯欲界繫,後三通餘。 「四繫」者,八十九云:唯依外道差別建立。《對法論》云:能為四種心亂因故,能障定身,故不立餘。由貪故,愛財為因;由嗔故,於鬪諍事,不正行為因;由戒禁取故,於難行戒禁,苦惱為因;由見取故,不如正理推度境界為因。此由見取依各別見,於所知境起邪推搆,妄生執著,謂唯此實,餘並愚妄,故名此實執取身繫。由此四因,令心散亂。能障定心自性之身,故名身繫,非障色身。初二唯欲界,後二種通;或俱欲界,不善增故。
「五蓋」者,八十九說:違背五處,立此五蓋:一、在家位欲境漂淪,違背聖教,立貪欲蓋;二、不堪同法教誡等故,違背勝法,立瞋恚蓋;三、違奢摩他,立惛眠蓋;四、違毘鉢舍那,立掉悔蓋;五、違背論議決擇、審慧聖教勝解,立疑蓋。《對法》亦說:障五位,謂樂出家位,覺邪行位,止、舉、捨位。廣如彼解。
「三不善根」,《唯識》說具二義:一、根本煩惱性;二、遍六識故。餘非不善根,生惡勝故,唯在此三。「三漏」,《對法論》說:依外門流注,立欲漏;依內門流注,立有漏;依彼二所依門流注,立無明漏。彼論意顯欲界一切煩惱除無明,名欲漏;色、無色界一切煩惱除無明,名有漏;三界無明,名無明漏。然欲界四諦各十煩惱,修斷有六;色、無色界五門並除瞋,隨其所應,并諸隨惑為彼漏體。五門種數,不同小乘。六十四說:欲界一切煩惱,除諸外道妄見為依所生無明,餘名欲漏;色、無色界一切煩惱,除諸外道妄見為依所生無明,餘名有漏;三界外道妄見為依所生無明,名邪解脫欲無明漏。八十九說,文雖少異,與《對法》同。《對法》意說:一切無明,名無明漏,獨起相應,勝多餘故;餘能依惑,立餘二漏,上下異故。六十四說:分別所起妄見為依所生無明,名邪解脫欲無明漏,餘立餘二漏,不說一切癡為無明漏。據義各別,亦不相違。
拘礙亦三,謂貪、瞋、癡。由此三種,起五拘礙,與《對法》同。依此五境,生貪等三,拘礙於心,故《對法》說名心拘礙。上來所說煩惱門,《對法》、《顯揚》、《瑜伽》後文皆具廣釋,恐厭文繁,故略顯示,依前所引,應勘尋之。
業雜染中,初問、次答。答中有二:初列九門、後隨別釋。 自性中,「若法生時,造作相起」等者,此有三釋。一云:造作相者,謂加行業。 「身行語行於彼後時造作而轉」者,即根本業道。初通三業,或唯意業;後復據重者,故唯身語。二云:造作相者,是表業;由彼生故乃至造作而轉,是無表業。初通三業,五十三說:身、語、意三皆有表故。後是無表業。此中,有說唯身語二有無表業,故此但言由彼生故,身行語行於彼後時造作而轉;意業輕微,亦非色法,不發無表。有說三業皆有無表,五十三說:十善業道,百行所攝,皆名律儀故。三罰業中意罰重故,意三業道重前七故,亦有無表,於理何違?意業無表,隨業道故,但有三支。此依三業,通有無表,但說身語,非遮意無。三云:造作相起者,發身語思;由彼生故等者,即身語業,發身語思之所生故。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說名意業;動發勝思,發身語故,名身語業。或獨行思亦名意業。合十名業道。於五境中,色、聲稱業,三非業者,無表示故。眼等五根不立業者,《成業論》說:有作用業,無加行業故。《成唯識》、《成業》等云:有三種思,十種業道皆思為性,釋身語意業表無表,名思業、思已業。業道、定散、無表、大種造等,發業時節,大小不同,皆如彼疏及別章釋。下五十九、六十卷中,當廣分別。身語二表,以相表見;意表業者,見、自證分、證自證分互各自表,如理應思。
業分別中有三:初標二二種、次別顯二二種差別、後結成三業。初二中,補特伽羅,即具業者;復法差別,即彼業相。廣釋二中:初補特伽羅、後法。初中復二:初不善業道十補特伽羅、後善業道。殺生有三:一、總指經;二、別牒釋;後、結略義。別牒釋經九句,除總句故。殺生成業道究竟者,所殺者命斷已方成,非正死有,俱死、前死及自殺非業道故。不爾,便應皆成業道。
第三句「害、極害、執」者,次有三故,別釋此三。
「斷彼命故」,謂害。 「解支節故」,謂極害。 「計活命故」,謂執,計執殺生而活命故。 有出家外道,名曰無慚者,即尼揵子,計:隨所住處百由旬內所有眾生,於彼作不殺成律儀,作殺成不律儀;百由旬外,彼皆不成。經對治此,說如是言一切有情所,非唯百由旬。 「即彼外道復作是說」等者,彼計草木皆悉有命,殺成業道。佛為治此,說如是言真實眾生所,殺樹木非業道。 「此即顯示真實福德遠離對治」等者,此言定顯由殺有情是性罪故,亦以性戒真實福德為遠離對治故。《對法》云:殺生事者,謂有情數,故此前言一切有情所;殺草木等是遮罪故,亦以遮戒不實福德為遠離對治,故此後言真實眾生所。又釋:不須依性、遮戒釋,此即顯示次前所說無繫外道二種對治。若不殺一切有情,何但百由旬內真實對治?若不殺草木,是非情故,名不實對治。顯二對治外道二計。兩句之文,與前不同,所以曲示。 「如是所說諸句,顯示加行殺害」者,最極猛惡下七句,由起其心,加行勵力,猛勇行殺,故名如是。加行殺害,非是加行業道也。 「乃至極下捃多蟻」者,此有二義,一者、蟻卵,二、折脚蟻,故存梵音。
別釋九句中,初七句名加行殺害,勵力殺故;次一句名無擇殺害,逢生即殺,不簡釋故;後之一句名殺生時,從初斷命,未遇良緣受持戒等,常成殺生業道罪故。
結略義中有三重:初攝九為四、次攝為三、後攝為一。攝為四中,「殺生相貌」者,是前第二句血塗其手。 「作用」者,即第三句害、極害、執。 「因緣」者,即第一句最極暴惡,殺害之心正現在前。 「事用差別」者,謂後六句,一、無羞恥,二、無哀愍,三、一切有情所,四、真實眾生所,五、乃至極下捃多蟻等諸眾生所,六、於殺生所若未遠離。 又九為四中,相貌即第一句。 作用即第二、第三句。 因緣即第四、第五句。 事用差別餘之四句。 第二、攝九為三中,「殺生如實」者,即第一句。 「殺生差別」者,即次七句;「殺所殺生,名殺生者」,即第九句。未受戒等起善已來,行殺生者,常名殺生者;受戒等後,不得彼名。 攝九為一者,合名殺生補特伽羅。
不與取中亦三:初標總句、次別釋十四句、後略義結成。 「若積集,若移轉」者,穀麥等物名積聚,有情名移轉。或不離處名積聚,舉離本處名移轉。 「於閑靜處,若生」者,謂穀麥等不離本處,擁覆令生。集、轉如前。 「若彼物主,非先所與,如酬債法」者,如酬債法者如酬債法名不與;非前先所與,如酬債相似,名為不與。若隨盜者所欲受用而棄捨之,名棄用,可無罪。不隨盜者所欲受用而棄故,名不棄取。長讀文勢,義道便遠。 「饕餮」者,貪財為饕,貪食為餮。「謂雖勝他,而為過失垢所染」者,雖復競諍而得彼財,財非己物而諍取之,名不淨取。
略義結十四句,有三:一、「由盜此故」,成不與取,即前初句於他所有;二、「若於是處如其差別,如實劫盜」者,謂次十一句;三、「由劫盜故,得此過失」者,即第十三、十四兩句。又釋為五結:一、由盜此故,結第五、第六句;二、若於是處,結初四句;三、如其差別,結第八句已下乃至第十三句;四、如實劫盜,結第七句;五、由劫盜故,得此過失,結第十四句。雖有此釋,義乍難知,究義推文,亦可悉矣。 成不與取業道究竟者,要於本處或生或集,或復移轉,不爾,便成不與取加行,故《對法》云究竟者,謂取為己有。
欲邪行中,文亦有三:初標總句、次別釋十一句、後略結之。十一句者:一、於諸父母等所守護。二、自守護。三、有治罰。四、名障礙。此之四種並未適他,論束為三種守護。五、他妻妾。六、他所攝。七、若由凶詐。八、若由強力。九、若由隱伏。十、而行欲行。十一、即於此事非理欲心而行邪行。 成邪欲業道究竟者,謂交會事成,此非己妻,成於業道。 「非道」者,此有三義:一、非所行路,謂支分等非產門;二、非道數,過極五量;三、非理,道謂加常法,及一切男及不男。故五十九云:非交、非量、非理,及不應理,男及不男。 「非處」者,謂安佛法僧處、父母床廗、地不平等處等,僧伽藍等是。 「非時」者,有病、懷孕、與兒乳等。 三明、六闇等。廣如五十九自解。此等所說自妻妾所,亦成業道,意樂重故。
略義中有三:一、「若彼所行」,攝前六句,雖所行處,亦成罪故;二、「若行差別」,攝次三句,非理行故;三、「若欲邪行」,攝後兩句,成業道故。或別句中合成十句:初四合成三守護故,後七如前。
妄語亦三,如前應知。別句有十。 「若彼使者,謂執理家」,王所使故,或是官屬,執理法司,或知平均,議事違理,立為斷事,名執理家。 「若已知者,謂隨前三所經語言」者,謂隨聞、覺、知三所經語言,而行妄語。其見下自別說,故三必然。此合名知,非四中知,彼知局故,此知寬故。 妄語業道究竟者,《對法論》說:時眾及對言者領解。
略義中有四:一、「依處故」,結初五句;二、「異說故」,結次二句;三、「因緣故」,結次二句因自、因他;四、「壞想故」,結後一句。
離間語中亦三。別句有七。第三句喜別離、第四望別離,此二雖喜生,未生煩惱;第五於第三,第六於第四,此二句方煩惱生。第七句「說能離間語者,謂或不聞,或他方便」者,謂說語時,他令不聞,或他雖聞,而以方便,不受其離間。此釋經中說離間語,非正釋業道。《對法論》說:此究竟者,謂所破領解。此中方便,他領解故,可是業道;他不聞者,但是業道加行故。此因通釋經亦無失。或他方便者,令他說離間方便語,他未領解,及他不聞,此二並是業道加行。因釋經文,亦非正釋業道。或有義言:但說離間言,若他不聞,及他聞已方便不受,皆是業道。此違〈決擇〉第六十說此究竟,謂所破領解,故前說善。
結中有五句:一、「離間意樂」,結初句;二、「未壞方便」,結第二句;三、「已壞方便」,結第三、第四句;四、「染污心」,結第五、第六句;五、「他方便」,結第七句。此中,有說卒爾等五心中,初心即成業道,他領解故。若依此義,業道有通無記之性。說事未周,他不領解,故知但是染污心後。
麁惡語中,「先首」者,凡所說法,說趣涅槃最第一故。由此語故,以為先首,當趣涅槃。以相續故,名無盡。以廣大故,名無邊。 「即此最後,又有三種」等者,謂前三中最後,說法語中,前十二句中攝先首、美妙等八句,即諸經中說,佛說法有八語具。由持戒語,令他歡喜,具八語具。此八之中,復分三故。此別諸句,合十九句:初十二句合為三類,次四說有為行三世語,後三重攝前語。由辨諸句皆有曲結,故無略義。
綺語中有十二句:初五句名邪舉罪語,即是律中舉罪之者所具五德,次六句名邪說法語,後一句名放逸語。故略結言「三時綺語」。前麁惡語及後綺語究竟者,謂發彼語。或有難言:妄語誑於他,他解成業道;離間破壞他,他壞業道成。答:妄語本誑他,信與不信,但解皆業道;離間本離他,壞與不壞,但解皆業道。
貪欲中,「即此二種,總名物」者,謂財及具。此究竟者,謂凡彼所有,定當屬我,深生貪愛,非定屬心,輕非業道。
略義中,「自性」謂初句。 「所緣」謂次二。 「行相」謂後一。
瞋恚中有五句,初句瞋自性,餘四句瞋所緣。略無行相。不起即已,起即多成業道,故不說之。要於有情,方成業道,非情即輕。 究竟者,謂決定當害。今此略義,合准前貪,貪陳究竟,此中不說。合准於前,多分同故,易可知故,如前釋故。
邪見有三:一、標總句;二、顯十七別句;後、略結。 「謂由三種意樂非撥施」者,意樂謂無以財行施;意樂謂無清淨愛養父母等田;意樂謂無祭天祠祀,略舉火天,類二天等。 無妙行、惡行中,「能治」者,謂福業事;慳貪、犯戒、散亂等三,名所對除。 「已趣各別煩惱寂靜,名正至」者,謂涅槃。 「正行」者,謂道諦。 在有學因中,名此世間;在無學果時,名彼世間。 「自士夫力之所作故,名自然」者,謂阿羅漢由自士夫功力而得此無學果,故名自然。 「通慧者,謂第六」者,漏盡通也。此上所撥無真阿羅漢法。下所撥無見、修、無學道。
略義有二,不結初二句。 初「謗因」者,謂無施與等,及無妙行、惡行。 「謗果」,可知。 謗功用中有四:一、「攝植」,謂無父。二、「任持」,謂無母。三、「往來」,謂無此世他世。四、「感生業」,謂無化生有情,即中有也。前第七卷無化生有情,但不能得見生死相,或生無色,或入涅槃,便撥為無,名無化生。彼據生有,此據中有,所望別故,亦不相違。 業謂功用,中有能轉識法當生有故,名感生業。 阿羅漢下,皆是實事。 第二略義中,「流轉緣」者,謂無此彼世,無母無父。 「流轉士夫」者,謂無化生有情。中有、生者,合名士夫。 無阿羅漢等,名對治還滅。 「又誹謗流轉,應知謗因,不謗自相」者,釋第二結中流轉言。不謗無世間父母自體,但謗無從此往彼因義、父母等能任持因義。此究竟者,謂決定誹謗。
十善業道白品中有二:一、總標當說;二、別顯離邪欲、離妄語二業道。 「盡壽行故,久遠行故」者,初是聲聞戒,後是菩薩戒。 當知略義即在此中者,在三清淨中。
妄語中,「應可建立者,謂於彼彼違諍事中應可建立為正證」者,謂無偏黨,深可信故,應可建立為證理人。
三攝受中:一、「欲解」,即前可信、可委,決定意樂故;二、「保任」,即應可建立,可委信故;三、「作用」,即無有虛誑,即起實語之作用也。
法相差別,大文分二:初標、後釋。釋中復二:初不善、後善。五十九說:十惡業道有五相差別:一、事;二、想,《對法》說為加行;三、欲樂;四、煩惱;五、究竟。如此,殺生中,「於他眾生」者,名事,自殺及非情,非業道故。「起殺欲樂」者,名想,起害眾生想故,能生欲樂,想從果名。 「起染污心」者,名欲樂,依此想故,作如是心我當害生,起欲樂故。 「起殺方便」者,名煩惱,貪瞋癡等為方便相。
殺究竟中,「所有身業」者,名究竟,或無間,或後時死。或此為四:一、事;二、欲樂;三、煩惱;四、方便,即想,《對法論》說為加行故;五、究竟。 或方便者加行業道,略無其想因,便說方便,方便非業道。餘九業道,准此應知。此說欲樂為染心者,簡大菩薩慈悲行殺,後得智中非染污故。五義闕一,不成業道,要具五支,方成業道。且如殺生,於彼非彼想、非於彼彼想,非業道;於彼彼想、非於彼非彼想,皆成業道。餘皆准知。
欲邪行中,「所不應行」者,謂他三攝,及一切男及不男。設非道等者,設是自妻,亦成業道;設是自妻許可而未得,亦成業道,他攝護收。
妄語中,「偽證」者,謂所見聞覺知中,偽證為不見等。
麁惡語業道中,「謂他有情」者,此據增上殊勝者語。《對法》等說:但發惡言,即成業道故。或對有情,方成業道,非情不對,並非業道。第六十說:麁語業道,有情處起。此文亦說於有情故。然五十九及《對法》中說麁惡語,染方毀訾故,說發言名為究竟,非皆業道。
綺語之中不說境者,獨頭綺語但發即成業道所攝,與餘合者亦有境故。第六十說:殺生、麁語、瞋恚三種,貪瞋癡為加行,瞋為究竟;不與取、欲邪行、貪欲三種,三為加行,貪為究竟;妄語、離間、綺語三種,三為加行,三為究竟;邪見一種,三為加行,癡為究竟。頌曰:
十業道中,殺生、邪行、妄語、離間、麁語、瞋恚,此六業道,有情處起;不與取及貪欲,資財處起,有情及物皆資財故;綺語業道,名身處起;邪見業道,諸行處起,設謗無為,不親著故。應說頌曰:
十善業道中,一一皆有五,謂事、想、業、煩惱、究竟,如理應知。
第三大段,業因十二種相中,初三是不善根;四、由自力;五、由他力;六、由王等之所驅迫;七、已得自物,而生貪欲,前貪他物,此愛自財,故成差別;八、有所怖畏,行殺等業,如怖他殺,而行殺等;九、為有所損害,如鼠損物,或恐蛇為損,而行殺等;十、一法想將為道理,如執害生以為正法。
業位中,「由耎不善業生傍生中」等者,《十地經》說中品生畜生,耎品生餓鬼。與此不同。鬼有二種:一福德、二薄福,此據薄福中品,彼據福德故下品。亦不相違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三
時享保七年壬寅九月十四日一交畢
沙門高範胎生六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