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二論本第三第四第五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二論本第三第四第五
意地之中,大文分二:上以五門辨意地體、下以十門釋意地義。文分為三:初牒前五門三處所攝,標起論端;次「今當先說色聚諸法」下,別釋十門;後總以頌結。
「除假法」者,無別種生,又無別體,故今除之。非意地下,此地中辨四相故。
言十門者,下頌云「色聚相應品,世相及與緣,善等差別門,巧便事為後。」其善等中有三門:一、三性;二、十二處增數;三、釋十二處名義。色中有二:初標、後釋。釋分為七:初、明大種五因造色;二、明極微有無差別;三、明大造二不相離;四、明色聚諸事多少;五、明諸色相續間斷;六、明三類色聚差別;七、明色聚依六處轉。
大種造色能為五因:一、生因;二、依因;三、立因;四、持因;五、養因。如文配屬。 依因中,「由造色生已,不離大種處而轉」者,此說即質造、同聚造,實造非假造。由諸日光、孤行香等,離大種故;生無色界定、道戒色,無四大故。勢依彼有,皆有依因。 持因中,「由隨大種等量不壞」者,亦依同聚四所造義,擊質發聲,大質故。或五境附質,皆等質量;疎遠已去,方大於質。 養因中,《對法》第一說:謂由大種養彼造色,令增長故。彼說一切大種皆養造色義,今此論中唯說長養,四大資四緣生,能養造色。然所造色,大種親養,大種要藉四緣資長,方養造色。今說外緣,大方能養,非外四緣是此養因,相依而有是造義故。生等五因皆增上攝,或有五義或不具五,非謂定具,如上可知。若依實義,親所造義必同性造,非異性;必同類造,非異類,有漏、無漏必類同故;必同界造,非異界;定散必同,非異法造。若假說造,疎相依造,隨應無遮異熟、長養、等流三類。或各親造,或綺互造,理亦不遮。種種義門,如別章說。
「於色聚中曾無極微生」等者,此顯頓變,非漸積義,不同薩婆多聚中有極微。
「又非極微集成色聚」者,極微無體,不同經部種成大義。合前一種,不同勝論麁細俱實。如《唯識》第一疏解。
「極微亦有方分」者,方謂諸方,分謂細分,雖有諸方,而無細分。極微乃是麁色所有,自更無他。《唯識》第一云:極微無方分,方即是分,非諸方義。二文雖別,亦不相違。
二不相離中,文分為二:初略解二種;「又此遍滿」下,重解二種。 「同處不相離」者,隨無根處,諸無根色;隨有根處,諸有根色。自類大造皆同一處相涉入義,非是極微各別住義。 「和雜不相離」者,謂自類大種與餘類大種更相涉入俱一處義。故論下云:前是共大種聚,後是不共大種聚。此解和雜中亦云:即此大種極微與餘聚集,能所造色處俱故。不同薩婆多極微各別,同聚體異。《俱舍》頌云「欲微聚無聲,無根有八事,有身根九事,十事有餘根。」今者大乘,同異類一切大造,無別極微,隨所有聚皆相涉入,名不相離。 又「同處不相離」者,隨有根、無根一切大極微中,即有隨應一切所造色極微更相涉入合成一物,無別極微二處而住。 「和雜不相離」者,即此一大種極微,與餘一切大種所造極微,雖同一處,非成一體。性各別故、用各異故,知非一性;諸根於中遍受用故、不相礙故,知同一處:名同處不相離。性各別故、用各異故,名雜;同一處故,名和。處所無二,俱依一所,體仍各別,故名處俱。其不相雜義意可知。 「又此遍滿色聚」下,因文便故,先解和雜不相離。 「又一切所造色」下,方解同處不相離。胡麻等聚,體類別居,大造、極微不同於彼。但如諸物,石磨為末,以水和合,處所難分,其性各別,是和雜不相離義。 「又一切所造色」下,乃至大種所據處所,其即質造。 諸所造色,還即據此大種造色,同依一處,不同他宗類各別住,是不相離義。 上來所釋,後之二文順前解二處中後復次義。若依初復次義,同類、異類大造相望,義准應悉。此義如〈決擇〉五十四、六十五等、《對法》第五疏解。
色聚諸事多少中,分二:初總明事多少;後「又約相攝」下,別顯攝義。事者,體也、物也。總諸色聚,有十四物,除勝定之果,非定有故。此說實體,除一切假。
「一切色聚,有色諸根所攝者」者,五十四云:如眼,若據相攝,唯一,謂眼清淨色。若相離攝,有七,謂眼、身、地、色、香、味、觸。若界攝,有十,加水、火、風。耳、鼻、舌亦爾。若身根,除眼等四,獨可得故,唯可有九。界者,因義。順經部宗色能持種,說有彼界。或彼聚中,可有能生彼色等用增上緣中立為界稱。或界者,性也,即彼體事。如欲界有眼等四,定有身根。有師於此起妄計云:若得天眼,亦得彼地身根,不相離故。其義不然。《雜心》云: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九餘八,謂在有香地。若以在四根有十種,故定有身者,有香地言如何通?《俱舍》亦通云欲微聚故,《迦延》亦言:頗有成就彼地眼,不成就彼地身根耶?曰:有,謂身在欲界,起天眼通。故知彼說非理。 「相攝」者,約體攝也,各自以體自攝故。如有色,自有故。 「界攝」者,以體對用也。「不相離攝」者,體用不相離也。
諸色相續間斷中,有六:一、聲;二、風;三、明闇色;四、大小無間生;五、釋經;六、顯有法界。「聲界」者,造聲因,四大也。「恒行風」者,持世界日輪等風。恒續闇色,謂世界中闇,不說空劫,故知彼無。或義不然,說為逈故,不與闇名。「堅即彼界」者,謂地界。「堅攝」,謂餘相。「非執受種子」者,謂無漏種子。雖依於識,識不緣故,名非執受。
「色聚有三種流轉」者,業果,名異熟;現在四緣之所資長,名長養;非前二種,但自類相生,名等流。不同小乘別立剎那,大乘即是定長養攝。或是等流,有漏得引無漏法故,現行從彼種子生故,況初道色體是假邪? 「處寬遍」者,謂體增寬,遍滿處所。「相增盛」者,處所仍舊,相狀轉增。 「變異等流」者,謂變舊相,如青變黃、清變濁等。 「自性等流」者,謂住舊位,相續生滅。 初異熟生,謂引業果;後異熟生,謂滿業果。 諸法有二:一、有為;二、無為。無為無此三,無差別故;有為有之。有為為二:一、有漏;二、無漏。有漏具三,無漏唯二,無業果故。且無漏中,諸根唯一,無等流。內餘色有二:若執受,唯長養;非執受者,通等流。外五塵色亦通二種。上說有長養及等流者,各具二種長養、等流。勝定果色、諸心心所有二等流,唯一長養,除處寬遍。此說法處諸假色法。定果實色,或通處寬遍。上說無漏已。有漏蘊中,內五根唯長養、異熟,無等流;具二長養,無初異熟;內諸餘色,具有三種;若外諸色,唯除異熟;法處攝色假,唯一長養,除處寬遍,通二等流;諸心、心所,一切皆具,唯無處寬遍一種長養。若於八識,法處五色後應分別,恐繁且止。 五十四中,總聚為文:若五根色,有長養、異熟,無等流;非根諸色,具三種流;諸心、心所,有等流、異熟、第二長養所長養流;法處攝色,無異熟生,餘如心、心所。雖作此說,亦不相違。復有三界差別,長養有殊,問答分別,皆如五十四。若說異熟,初生剎那及後相續分之為二,說與前殊,後應思准。
六依處中,「建立」者,風、金輪等,相依持法。「覆藏」者,屋宇等。
第二段明相應蘊中,文分為五:初、標心及五十三心所法;次、四一切,辨五位心所差別,合煩惱、隨煩惱為一故;三、辨由根境等,諸識生;四、「又識能分別事之總相」下,明心、心所行相;五、「作意云」下,明遍行、別境二位心所體業差別。 「一切處」者,《唯識》第五解云:謂三性處。
「一切地」者,有二義:一云有尋等三地;二云色四、無色四,并欲界一,合為九地。 「一切時」者,心生必有。 「一切耶」者,隨其自位,起一必俱。遍行具四,別境非後二,善十一中通一切地。「非一切處」者,唯善性故。「非一切時」者,非心生時即皆起故。「非一切耶」者,輕安不遍諸善心故。「一切地」者,有義:通九地,以定加行亦名定地,彼亦微有調暢義故,由斯欲界亦有輕安。有義:不然。論說欲界由闕輕安,名不定地。「通一切地」者,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如《唯識》第六說。煩惱、隨煩惱合名染位,四種皆無。不定唯有一切性處。《唯識》第五云:五中,遍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二一切;善唯有一;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如下第八及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唯識》第五、六,《對法》第一等廣解。
辨由根境等諸識生中,「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下,解識乃得生。
根二因不壞:一、不滅壞故,非全無;二、不羸劣故,非劣弱。五十四中釋滅壞、羸劣及由四緣諸根變異,翻彼即是此中二義。此說色根。其意根不壞者,彼說由四緣意根壞,翻彼即是。彼意根,第六是,不同五根。不說七八根不壞義,思准可知。
境界現前中,有六故,謂「所依處故」等者,五十四云:問:如〈本地分〉說六種所行性,此何差別也?即隨次第釋此中六故,應尋彼文。 「所依處」者,內身所依,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顯了、不顯了」者,彼云謂取實、不實差別,謂各於自境中取實有體者,顯了可知得;取不實者,名不顯了。 「全分及一分故」者,彼云謂取一分事及遍滿事,謂於一聚境中總遍緣,名全分;緣一分事,名一分。
四種障中,「覆弊障」者,屋宇等。 「隱沒障」者,謂神通、藥草等,隱令不見。 「映奪障」者,謂勝力映奪,即日光等影眾星火光等。 「幻惑障」者,謂由鬼魅等及呪術等諸幻惑障。
「處所極遠」者,謂諸方住處各遠故。 「損減極遠」者,謂先成麁色,雖近現前,損減至細,名損減遠,即磨麥成麵等。五十四云:非極細遠,名現前故。別說諸根境現前義,皆如彼說。
作意四力:初時三種,如其次第,緣未來、過去、現在境界;第四一力,通緣三世。 「若異此者,應於一所緣境,唯一作意,一切時生」者,若異前說四力生作意者,應於一境一作意恒生。由此故知,必由四力。
「又非五識有二剎那」下,明識乃得生中,文分為四:一、明五識剎那;二、明五心差別;三、釋經一心言;四、明五心緣境之世。五識剎那中,《唯識》第四有二說。一云:五識唯一剎那,自類前後定無二剎那相隨而生,亦非五識展轉無間更互而生。以此文為證。〈決擇〉等言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者,言總說六,意說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意識便通生故。 二云:此依未自在位,多分率爾心唯一剎那,非等流心及自在位。廣引理教,皆如彼說。彼開導依,第三正義雖各自類,不說五識相續剎那,同前同後,皆不違理。然取後義,多順諸文。
「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等者,此說五識率爾心後,定有尋求。尋求之後,若時散亂,生即不定;若不散亂時,決定心生。染淨心生,由分別及先所引二因故。起分別者,曾未得境,今分別故。 先所引者,前已得境,諸悉故生。意由二因,五唯由一。此說五識等流,意等流亦爾。此中唯說尋求後不定,不說決定後及染淨後不定,理皆通故。然今不說率爾後生尋求不定,故知率爾後定起尋求。〈決擇〉亦言:在定,耳識率爾聞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希望即是尋求心故。餘義如〈五心章〉說。
「一心剎那」者,意說於一境中專一性心,雖多念仍名一心,又以前後性類相似名一心。
「又意識任運散亂,緣不串習境」下,明五心緣境之世。此有二說。一云:意識非強分別而任運生,不在定中而散亂生,若緣不串習境,不與別境欲等俱生,爾時意識創緣於境,名率爾墮心。無希望故,不名緣未來;雖緣現在,但是曾得境種類故,唯名緣過去境。此說獨生意識。初率爾心所起行相,緣於過去境種類故,名緣過去。若強分別及在定心,緣串習境,與欲等俱,此意識率爾心緣世不定。其五識率爾墮心無間所生意識,謂尋求、決定,唯應說緣現在境。剎那論之,實緣過去;依分位三世及依親所緣相,唯應說緣現在。 設有難云:尋求、決定並緣前念五識境生,緣過去世,云何今言緣現在? 故論通言:若此,即緣彼境生。謂若此二心,即緣彼前念五識所緣之境,應名緣過去;但以相似相續在現在世,為此尋求、決定二心之所緣取,應名緣現在,非於本質,不名緣過去。此意影顯五識率爾唯緣現在,意識率爾之尋求、決定亦緣過去。二解:名率爾墮心已前,釋意識率爾墮心,前來未釋意識率爾故。若強分別及定心,并串習境,有欲等生,爾時意識不名率爾墮心;若任運等,乃至無欲等生,方名率爾故。前來未說意率爾心,故今說也。
「唯緣過去境,五識無間」下,此釋五識後尋求、決定。意識取前念五識本質境故,唯緣過去境。由此意識所緣前率爾境之影像,相似相續,在尋求、決定二心上現故,唯應說緣現在境;即從本質,唯緣過去。若從影,唯緣現在,其意識率爾心緣現在境,其理何疑?總說緣過去,便招妨難,故應長讀。唯緣過去下文,攝屬尋求、決定二心,其緣現在,亦屬二心,義道便遠,亦無妨難。若此緣現在境心,即緣彼過去境生,故通二世。本質、影像有差別故,染淨、等流必隨前轉,故知二心亦緣現在。餘世五心復亦不定。
「又識能了別事之總相」等者,《成唯識》云: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摸填綵。心王不能取境別相,但取總境;心所非但取境總相,亦取境上隨應別相,故此說言「即此所未了別」等。《唯識》解云:此言表心所亦取境總相。此總境上所未了別境之別相。
「所了境相其能了別」者,說名作意,即顯作意取諸心所所取別相,皆如彼說。此中但說心起必俱,故唯說遍行心所行相。由此兼顯遍行、別境通三性。心行相增強,偏說體業,餘略不論,並如《唯識》。境之分齊是言說因,想能取之;境上順理違理之相是三業行因,由思能取。雖諸心所皆能通取,就偏增說,亦不相違。
作意,謂心迴轉。觸,三和等,皆如《唯識》第三卷初。迴轉者,起動義。彼云應非遍行,非為切理。
定令心一境,名心一境性。
觸業,唯「受、想、思為所依」者,《唯識》解云:思於行蘊為主勝故,實通為依。
世中有三:一、道理三世;二、唯識三世;三、神通三世。如《唯識》第三卷疏。
「謂諸種子不離法故,如法建立」者,隨順薩婆多,言:種子不離心法,如心法建立三世。彼說種子體即心故。隨順經部,言:種子不離色心等法,如色心法建立三世。彼說色心能持種故。今大乘釋:種子不離第八識法,如第八識法建立三世。又種不離現行之外條然有體,如現行法依種子上建立三世。云何建立?種子之上當可生果,名未來;能生種因,名過去;種子自體,名現在。又現行諸法多分間斷,種恒相續。種既不離現行諸法條然有體,法既有三世,故今種子如法建立三世之義。此為總標建立三世所依體,依種子立。下別釋世義。恐有外難種既恒有,應非世攝,故如於法,亦世所收。
「又由與果、未與果故」者,此釋過未二世依現在種子之上立義。現種子上已與果義,名過去;未與果義,名未來;二所依體,名現在。今唯依道理以辨三世。今大乘中,能為因義,名為取果,唯現在世,故《唯識》云雖因與果有俱、不俱,而現在時方有因用。若果起時,因付於果,名為與果。現在種上有於曾世付果之義,名過去;現未與果,當來方付,名未來;現在正取,名現在故。
「若諸果法,若已滅相」下,釋依現行建立世義。
四相中分三:初辨所依、次辨相狀、後辨分位假立。大乘生滅既即法辨,更無別體;小乘說有。《百論》難言:有滅滅法,令無入過去,滅法現在,說名有;有生生法,令有入現在,生法未來,應說無。此難四相體俱成有。
論云「謂於一切處識相續中,一切種子相續俱行建立」者,總標四相,依種子立。「一切處」者,三界九地。「識相續」者,謂第八識。「一切種子相續」者,種剎那滅,無間斷故,名為相續。「俱行」者,種與本識恒俱行故。「建立」者,依此九地與第八識,相續俱行一切種子建立四相,不依現行。由三義故:一、種相續故;二、諸法因故;三、不離識故。若說種子,即說諸識。 又解云:於本識中,一切種子相續俱行法上建立四相,即是依一切有為法上建立四相,一切有為有漏、無漏若起,必與種俱行故。即是通說依現及種說四相義。於生之後即說異有者,此有二義:一、令生厭,欲顯生體自性變異,不可愛樂。若即說住,便多生愛樂、生住故。二、欲顯諸相無別用時,即此生相,與前後別,名異。既爾,隨轉名住,後必不住名滅,故不同餘宗。二異性中,初是同類法前後異,後是異類法前後異。此唯說生,由有緣力故起,餘依此立,不待因成,故言約法分位別立。《顯揚》頌云「生因相違故,無住滅兩因,自然住常過,當知任運滅。」此如五十二、《唯識》第二等說。
四緣文分三:一、標名;二、總出四緣體;三、「又由種子故」下,別指於心,以顯四緣。如《唯識》第七廣釋。 「因緣體」者,彼云:謂有為法親辨自果,一、現行;二、種子。今此唯言種者,彼會云:有唯說種是因緣者,彼依顯勝,非盡理說,聖說轉識與阿賴耶展轉相望為因緣故。 「等無間緣」者,謂八現識及彼心所,前聚於後,等而開導,令彼定生。彼第四卷會此文云:若此識無間,彼識決定生者。言總意別,義不相違。 《所緣緣》者,彼云: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所託。此體有二:一親一疎。今此總說,亦不相違。 《增上緣》者,彼云:謂若有法有勝勢用,能於餘法或順或違。彼自會云:雖前三緣亦是增上,而今第四除彼取餘,為顯諸緣差別義故。故今此云「謂除種子,餘所依及助伴。」餘所依者,乃除等無間依故。不說境界,顯然亦知除所緣。故唯依心顯四緣,不說心所為等無間。
第六、善等增數中,唯立三善。無勝義者,說有為故。 「福分善」者,順生死善。 「解脫、決擇分善」,如《對法》第十三及〈決擇〉釋。 正勝善者,即四正勤,亦名正斷;勝諸惡故,勤體勝故,非邪勤故,名為正勝。 無量善者,四無量也。 有依善者,有所依求,求三有善;無依善者,無所依求,希涅槃善。又:有物施,名有依善;無物隨喜,名無依善。或有相善,名有依善;諸無相善,名無依善。修慧之體,名根本善。 相應五蘊,名為眷屬善,修慧品故。或根本、方便二業道,名根本方便善,合二為一業道品故。唯說聞思,非修慧者,隨其所應,餘善根故。
「八福生」者,謂欲界粟散王為一,臣為二,加六欲天為八。不同古解:欲界除臣,而取輪王。輪王為九。不動善為十,謂色無色善及無漏善。
「善了知事」者,知因智也。
工巧中,「但為戲樂」等者,餘處說此實通三性,今但簡染,相難知故。謂為戲樂,貪、掉等生。「不為活命」。習業、簡擇故。此戲樂工巧,染污;活命、習業,體實無記;簡擇是善,善心慧等,簡擇生故。
言「慧眼」者,實非是色,眼類同故,此中說之。非是五中之一慧眼,總攬五中慧、法、佛三為今慧眼,慧為體故,因便故來。 「有瞚眼」者,即瞬動眼,如人等眼。 「無瞚眼」者,不瞬動眼,如蟭蟟等眼。 「依處眼」者,即本肉眼,由此為依,起變化眼,名依處眼。或扶根塵,眼之依處,世俗呼之為眼故,今亦假立名。 「審諦耳」者,亦非是色,體即聞慧等,因說耳故,文便故來,欲顯眼耳俱有勝用故。 「高聽耳」者,聞善法、勝法、有義法耳。 「非高聽耳」者,聽惡法、劣法、無義法耳。 身中釋「一切遍諸根所隨逐」者,明身根遍在四根中義。
「墮施設意」者,施設謂名言,緣在名言,名墮施設。
十一種中,「內外」者,自他身異故。
「七識住」者,《俱舍》第八云:身異及想異,身異同一想,翻此身想一,并無色十三,故識住有七,餘非有損壞。一、有色有情,身異想異,如人、欲界天及初靜慮,除劫初時;二、身異想一,如梵眾天劫初時;三、身一想異,如第二靜慮,厭根本喜入近分捨,厭近分捨入根本喜;四、身一想一,如第三靜慮。初定由染想,名想一;二定由二善想,名想異;三定由異熟想,名一,善喜動故。餘三即下三無色。餘處壞識,不說識住。
「增語觸」者,第六俱觸,能起語故、能緣語故,於聲法二處皆增,由觸增長,名增語觸。 「有對觸」者,五識相應觸,根有對故。 「依耽嗜」者,謂欲界。 「出離」者,色、無色及無漏。 「有愛味」,謂有漏。 「無愛味」,謂無漏。 「世間」,謂分別。 「出世間」,謂無分別。
「九有情居」者,《俱舍》頌云「應知兼有頂,及無想有情,是九有情居,餘非不樂住。」前七識住及第一有,并無相天,名九有情居。餘惡趣等,非有情居,不樂住故。廣如彼說。
增色中,「有依光明」者,即質光明;「無依光明」者,謂離質光明。或附質光明,名有依;遠質光明,名無依。 「正不正光明」者,謂日月盈虧等光明。 「積集色」者,謂諸形色。 九種中不說內外,縱自他身是外處,定與根別說,其實相似。聲唯二性,不善、有覆者,由彼思發,故得彼名。《顯揚》云:表假通善惡,實體非也。前色界亦爾。
聲中,「若犯若出」者,犯己還淨也。 「聖言」者,稱實名聖,聖者正故。
香中,「率堵魯迦香」者,即舊云斗樓婆香,《地持》云求求羅香。「素泣繼羅」者,如胡麻許大,赤色,堪染緋等,此土所無,極大香也。「三辛香」者,西域多以胡麻、蓽鉢、于薑三事和為丸食之,令人消食。 「一指香」等者,形如指相故。
「休愈味」者,除止差病味。
五觸中,蚊虻為二故。六中,俱生為第四,內身之中與身俱故。所治即垢等,能治即水等。
法界,法義如《唯識》等。
釋法界中,三種,有色、無色及有為無為者,有為有二,謂有色、無色,并無為為三。或:一、有色;二、無色;三、有色無色,即有為無為。
增四中,「唯言假色,不說實」者,律不律儀等,諸宗通色,今說為假,略不說實。
「無色無為假,非假所攝法」者,依相說,真如是實,餘皆是假。
「善、無記無為」者,並依相說,真如等善,空等無記。
增十中:一、作意。二、受。三、想。四、思。五、觸。六、虛空。七、擇滅。八、非擇滅。九、真如。十、中有三句:初句是不動無為,下二句是想受滅無為。非受者,是想故,此隨勝說,故無所餘。或第一即除受、想、思,餘心所法逐心生故。第五即不相應,略不說色。或初即觸,隨心初生故,隨增勝說。
結云「內、外六處諸法,差別有六百六十」者,此據十二處,各增至十,一一皆有五十五種,此成六百六十所可應有增數之法。理實不然。五根增中,皆無增十,而有十一,已剩其五;意處至十二,而無增十,後剩十三。於此增數,合剩十八,況復不計法界所攝八十七法等。由此應知,但據十二處各增至十之總大數。
釋名中,眼者,梵云斫芻。斫者,行也;芻者,盡也。謂能於境行盡見行,盡見諸色故名行盡。今言眼者,體義當故。 耳者,梵云戍輸聿反縷多,此云能聞,如是我聞之聞也。言耳者,體義當故。 舌中,能除飢渴,正是舌根。發言論者,舌之依處,世俗名舌,故以為名。
「計為我所我及我所」者,我所者,我外所有。我我者,亦是我所,謂計前念我是後念我之我,即前念我是後念我之我也。
有情等義,如〈攝異門分〉具釋。「重嗢柁南」者,上明眾義皆是意地之差別義,故重頌出體顯義,是彼地體義故。
「唯說六善巧」者,《辨中邊》通說十善巧;〈決擇〉下說六;七善巧,《顯揚論》中〈成善巧品〉。說諸善巧,皆為破執,故數不同,廣如於彼。
「生起事,謂緣起緣生」者,《對法》云:因名緣起,果名緣生。
「差別事,謂無量界」者,即五無量,謂世界、有情界、法界、所調伏界、調伏方便界。下自當釋。
後嗢柁南有十門:一、色聚;二、相應品;三、世;四、相;五、緣;六、三性;七、十二處增數;八、釋十二處名;九、善巧;十者、事。「八眾」,隨增勝者說。
第四卷
九地境中分之為四,上之二地明境體,此有尋有伺等三地是境相,下上麁細異故,是謂來意。尋謂尋求,伺謂伺察。謂思及慧,推麁名尋,察細名伺,一念不俱,麁細異故。今依彼法有無此二建立三地,是謂釋名。 「出地體」者,釋有三師。初說云:此之三地,就二前後相應建立無心地,說初之二地名為心地,故知下地諸色等法皆名無尋無伺地。 第二師云:此三就二離欲建立故。此卷中既以離尋伺染名無尋無伺地,故知隨應有彼染故,名初二地。 第三師云:此三俱就界地建立。此卷中說欲界及初靜慮若定若生,名有尋有伺地等,故知但依界地建立。徵破前師,皆為非正。今釋彼文,並如彼說。
就此地中,大文分三:初問;次略答;後「云何界施設建立」下,別釋前標,於中即五。 界施設中,分三:初問、次答八門、後隨別釋。第一、數建立中,分二:初標墮界、非墮界;後「此中欲界」下,別釋三地。「墮」者,在也、落也,落在界攝故。 「非墮攝界,謂方便并薩迦耶滅,及無戲論無漏界」者,三乘通釋。 方便,謂道諦,趣滅因故。 薩迦耶滅者,謂虛偽身滅,即擇滅。 無戲論無漏界者,謂真如,性離分別,無漏體故。 唯大乘解:或方便者,一切化身,三輪方便,利眾生故。 薩迦耶滅者,謂法身,虛偽身滅顯故。 無戲論無漏界者,謂報身,無漏五蘊離分別故。 「若定」者,在上下地得彼定。 「若生」者,謂生彼地,無尋唯伺。 「隨一有情由修此故,得為大梵」者,雖共初禪同一地繫,無別品數離於尋染,要伏尋貪方得彼定。如在欲界修不淨觀,雖未品數折伏下染,要暫伏貪方能入觀。此亦如是,故名別得為大梵。劫初之時,極光淨天先來有此中間定業,故得下生初為大梵,非在二定生報下生。 「此中,由離尋伺欲道理故,說名無尋無伺地」等者,《釋論》第二師引此為證:未離尋伺染,欲界初定諸法假者,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諸法假者,已離尋染,未離伺染,名無尋唯伺地。二定已上諸法假者,俱已離染,並名無尋無伺地。即顯欲界教導差別。若已離欲,亦名無尋無伺地等。不爾,何故第三地中唯離二染名第三地,不說有彼下二地染名初二地?實義不然,此三但依界地建立。謂欲界初定有漏、無漏諸法聚中,尋俱可得,已離欲、未離欲皆名彼地等引。次上文為證,不由有染名為彼地,若已離染名非彼地。若作此解,便大雜亂。故此論云:若無漏界,有為定所攝初靜慮,亦名有尋伺地等。若就相應及三離欲立三地別,此等諸文皆有過失。廣如《釋論》。此言尋伺由離欲故名無尋無伺地者,然唯欲彼二定已上無尋無伺一地,有漏、無漏皆決定離尋伺染故。下地不然,不得以有染為彼地、無染便非,故唯說彼二定已上。由此不說下之二地隨離彼染即非彼地。 「教導作意」者,謂在欲界住心無相,無尋伺故。「出彼定」者,身在欲界,已離初定欲,入無尋伺定,後出定時,還起尋伺。若生二定等,亦起下尋伺。故論說言:如出彼定及生彼者。 「若無漏界,有為定所攝」者,即初靜慮根本智。此有二義:《唯識》第七,一說後得智在因位亦尋伺俱。若依此義,彼根本智依此尋伺後得智處法,緣真如境起故,名有尋有伺地;非根本智與分別現行尋伺俱,名有尋有伺地。二云後得智亦非尋伺俱。此無漏有為定者,即是二智依初定尋伺處法,緣真如覺故,名有尋有伺地;非是二智與分別尋伺現行俱,名為彼地。
第二、處所中有三界別,即為三。欲界三十六處,謂八熱、八寒那落迦、鬼處、非天處、四大州、八中州、六欲天。其魔宮即他化天。獨一、近邊二那落迦,即八寒、八熱隨應所攝,人中一分亦爾,故不別立所。由此欲界文即分二:初明本三十六處;「魔宮」已下,釋即彼攝。
「從此下三萬二千踰繕那,至等活」等者,此文意說,地平之下三萬二千踰繕那方至等活,等活廣十千踰繕那。次下過四千踰繕那方至黑繩,黑繩下二千至眾合。如是八那落迦皆廣十千,下六地獄相去皆二千。無間地獄底去地平,計一十二萬八千踰繕那,蘇迷盧山入水八萬,此乃過彼四萬八千。以此准知,八熱地獄深於《俱舍》,彼說無間底去地平四萬踰繕那。彼論頌云。此下過二萬,無間深廣同。《俱舍》:水輪雖深八億,依風輪上;金輪復厚三億二萬,在水輪上。故妙高山據彼金輪。今者大來,金在水下,次據金輪,水在金上。雖不言深數,無間之底既計一千二萬八千,妙高入水但言八萬,明知妙高不據金輪,半上半下,水中浮住。贍部州地在水之內,深妙高山,義甚難悉。七金展轉倍小須彌,何為此州獨深諸類?由有地獄安布不同,惡業者多,處所須廣,特深餘類,此復何愆?《俱舍》雖不別陳,《毘婆沙》第一百七十二有三說。一云:無間底去此四萬,下二萬是無間,次上一萬九千次第有餘七,此七一一縱廣萬踰繕那。恐錯,勘草本,次上五百白墡,五百是泥。二云,無間同前,次上三萬五千安立餘七,餘七一一縱廣五千,次千青土,次千黃土,次千赤土,次千白土,次五百白墡,次五百泥。三云:無間在中,餘七圍繞。此贍部州猶如穀聚,上尖下闊,故得容受。由此經說:四大海水漸入漸深。雖無評家,《俱舍》所取不知何者,且看文勢,第三為正,不相違故,餘義皆有自宗相違。今者大乘,應理為善。八寒地獄,八熱相當,大小量同,故不別說。鬼及非天,如前已說。不見近邊,亦屬寒文,獨一可爾。
取緣豆子者,即摩訶沒特迦羅,《宗輪》所云採菽氏也,舊云大目揵連。廣說此緣,如《彌勒疏》。 燒然等三,少分、多分、全分別也。 「一聚」者,不見形容,但見一聚火相故。
「色界十八處」者,下三定各三,第四定八,無想天即廣果攝,故不別說,并大自在天,故成十八。四禪各三天,但言熏修,故唯有漏熏。五淨居天既言五品雜修故生,明通有漏、無漏雜修之法,不異舊說業,雖凡位而造,由今無漏資有漏定,更助故業,令勝上生大自在住處。
「由極熏修」者,唯無漏修,諸有漏第六識已不現行故。即凡夫位所造廣果天處業,將入第八地,生廣果天;無漏極熏資彼先時後報之業,至第十地滿心,方生於彼。《華嚴經》云:現報利益,受佛位故;後報利益,摩醯首羅智處生故。廣如《唯識》第七卷疏,并《十地論》第十二卷。
修禪有三:唯有漏,熏下四定;二、唯無漏,八地以上變易生死;三、有漏無漏,如前所說五淨居業。變易生死,七地已前,二乘俱通有漏、無漏,無明為緣故,所起定唯無漏;八地已上唯無漏,不起無明故。
「無色界有處所」者,業果異故,即於入定死處而施設故。 「無處所」者,謂無色身。或現定色故,名有處所;無異熟身故,名無處所。
第三、有情量中,文分五:一、人;二、天;三、地獄;四、非天;五、無色界。此州身量,壽長時大,壽短時小,大小雖殊,然隨自身三肘半量,故量不定。東州決定自身三肘半,西北二州亦隨自身三肘半量,然展轉大。《俱舍》第十一與此不同,彼云:贍部州人量,三肘半四肘,東西北州人,倍倍增如次。彼說此州或三肘半四肘,東州八肘,西州十六肘,北州三十二肘。今說轉大,不言倍增,以不定故。
「三十三天增一足」者,足謂分也。分一俱盧舍為四分,四分之中,一分復分為四分,增此一分,故言一足。下言增一足者,其義亦然。顯知足天半俱盧舍餘一分,樂化天餘二分,他化天身餘三分。 或有釋言:一足者,即俱盧舍分為四分,一分之中復分為二,足此二中之一分,故言一足。即顯知足天身半俱盧舍餘半分,樂化天身一俱盧舍中三分,他化天身三分餘半,減一俱盧舍也。《俱舍》不同,彼云:欲天俱盧舍,四分一一增,乃至他化天,一俱盧舍半。餘皆同此。 問:若依《俱舍》,梵王壽一切半,量一踰繕那半。大乘既以六十劫為一劫,何故梵王不說一踰繕那半為一耶?答:劫是時名,隨法即施;踰繕那是分量,不可輒說。
「無雲減三」者,無量光天四踰繕那,極光淨天八,少淨十六,無量淨三十二,遍淨六十四,無雲一百二十五,以減三故,如是倍倍增,乃至色究竟天身長萬六千踰繕那。業不同故,身量有殊,不可徵詰。不說無間身量遍處,故知小也。非天亦然。不同餘宗,大地獄唯在此下。餘三有獨一及近邊,業勝故說造惡業來入此地獄中。
第四、壽建立中分三:初、別明三界壽;二、明有中夭;三、明滓身。欲界分七:一、人;二、天;三、大那落迦;四、非天;五、傍生鬼;六、寒那落迦;七、近邊、獨一。由善惡業品類不同,壽量亦別,應細此數易而不論。
第五、受用建立中分二:初標三門、後隨別釋。別釋之中復分為四:一、明受苦;二、「又於四種那落迦中,無有樂受」下,明受樂;三、總明苦樂勝劣差別;四、「復次,三界有情所依之身」下,勸厭三界,欣求無漏。 受苦中復分為二:初明三界苦、後明無漏非苦。初中復二:初明欲界苦,後色、無色界苦。欲界中分二:初略明五趣苦、後廣明五趣苦。廣即分五苦。地獄苦中復分為四:一、解大那落迦;二、近邊;三、寒;四、孤獨。 眾合有三:一、兩頭頸;二、銕槽壓;三、上下山。 號叫有三,謂燒熱、極燒然等者,少分、多分、全分別故。下皆准知。 燒熱有三:一、銕熱薄;二、銕串貫;三、銕棒打。 極燒熱有三:一、三支串貫;二、銕鎖纏裹;三、沸湯煎煮。 無間有六:一、四方火刺;二、銕炭揃簸;三、上下銕山;四、銕釘釘舌;五、銕丸燒口;六、洋銅灌之。 「近邊四圍」者,謂煻煨、屍糞、鋒刃、烈河。 鋒刃有三:一、刀刃路;二、釰葉林;三、鐵刺林、獄卒、狗、烏、蠰炬吒蟲等。《二十唯識》敘諸宗不同:薩婆多師、經部、大乘說是非情,然少差別,上座部師說為情類。廣如彼破。
孃矩吒蟲,身長一尺,身白頭黑。設拔末梨,狀如皂角樹形,多諸刺故。
「寒中三種色為別」者,苦具輕重如次不同,出聲有異。
地獄唯在此州下有,餘處皆無,極重惡生,唯此州故;餘二州斷善作無間業,來此受苦。《婆沙》說:三州皆有邊地獄及獨一地獄。有說言:二州有此二地獄,非北州,淨樂處故。
鬼中,「口或如鐵,或如炬」不者,如鍼之小,不受食故;吐火如炬,自燒然故。其頸多癭,不能自持,常挭塞故;其腹寬大,持不能勝,鎮曰飢虛,縱食難滿。故多受苦。
人苦有八,第四「逼切、追求、攝受等苦」者,打罵逼切、未得追求、得已攝受守護等苦。
「由有廣大福聚成熟,及廣大五欲天子生時」者,梵行大德天子生時,名大福聚天。生非梵行者,俱於五欲廣大受用,名廣大天。
「斫截破壞」者,此唯在彼地,若諸天,餘皆通有。
「四種蘇陀味」者,謂青、黃、赤、白四色妙味。彼文自釋。
「又諸非天,天趣攝」者,諸教不同,如《法花》第一疏會釋。今依大乘,此文自會,唯是天趣。《佛地論》與此文同。
「色、無色界,有煩惱、障故」等者,由有煩惱故,於死不自在,尚有死;由有障,即長壽天難故,於住正法不自在。
「又於四種那落迦中」下,明受樂分三,三界別故。初在此卷,後二在第五。欲界分三:地獄為一,鬼、畜、人為二,天為三。 「四種地獄」者,謂八熱、八寒、近邊、獨一。 「三種餓鬼」者,即前所說三種餓鬼。「無樂受」者,乃至等流樂,亦皆無有。世親《攝論》說有等流樂者,《唯識》第五會云:應知彼依隨轉理說,隨薩婆多等。或彼通說餘雜受處,無異熟樂,名純苦故。此說除地獄,餘鬼、畜生亦有等流樂,無異熟樂,名為純苦。故此文云大力鬼、傍生、人有資具樂。此中無樂,唯言三鬼。〈決擇〉即言:一分傍生亦名純苦者。傍生雖實爾,無別相可標,略而不說。
七寶中,五情、二非情。謂輪寶、珠寶,此二天帝所有,下應輪王。象寶即前非天脇中善住龍王五百子之中一子,馬寶亦是天帝龍馬,女、臣、兵三亦皆天帝之臣妾也。後之五寶,下生閻浮,以應輪帝;輪帝化息,還死歸天。餘二俱從天中應下。輪寶,即騰空摧敵,千輻金成,眾寶彫飾。象寶,七支櫡地,輪王乘之,騰空自在。馬寶,朱鬘髦尾,亦能騰空,王乘駿遠。珠寶,能放光明,所求皆雨。女寶,柔軟無骨,端嚴美麗,不生子息,生知後宮。主藏臣寶,敦信無二,能知伏藏。主兵臣寶,經緯之才,止戈之用,動身奮怒,四兵雲集,所向無前,御𡨥警衛。如《華嚴經》,具陳其事。餘三輪王雖皆輪應,銀、銅、鐵別,亦無餘寶。
天趣之中分四:初、總明諸天樂;二、明非天樂;三、明北州樂,與天相似,故便說之;四、明帝釋別受樂相。初文之中復四:一、外潔不臭;二、內無腑藏;三、臺觀莊嚴;四、十種隨欲。
北州中,「竟無繫屬,決定勝進」者,由習無我,故無繫屬;於衣食等,不起我所,由此當來決定勝進。彼洲定有生天後報業,無我觀前修十善業故,此言決定當得勝進。有處說彼有後報業,定墮鬼中,未審誠說。
第四文中,有十。天者四園:一、繢車,綺飾車處;二、麁澁,戰器戰場;三、和雜,受欲樂處;四、喜林,遊肆之處。其四勝地,四園各一,或四色地。其善法堂、圓成樹、喜林園等,所起因緣如《宗輪疏》中敘帝釋之因起也。 「如意石」者,稱可天心故也。
第五卷
上辨欲界樂,下辨色界。 初靜慮,「受離生喜樂」等者,《顯揚》第二云離者,謂由修習對治,除斷所治障所得轉依,即是隨修有無漏定,彼於欲界欲、恚尋等所得轉依無為名離。生者,謂從此所生,謂從此轉依之所生也。 喜者,謂已轉依者,依於轉識,心悅心勇,心適心調,安適受受所攝,謂得轉依已,依諸識轉,所得輕安所生喜受名喜,雖怡五根,亦名為喜。樂者,謂已轉依者,依阿賴耶識,能攝所依,令身怡悅,安適受受所攝,謂即輕安及彼喜受,雖復不與第八識俱,然依第八能攝受,彼所依之身適悅名樂。即此喜樂,由離所生,名離生喜樂。 第二靜慮,「受定生喜樂」者,定,謂已轉依者,心住一境,即前所得定。生者,謂從定所生。喜樂,如前。非如初定,創初得離,故言定生。初定之先,未有定故,但言離生,不言定生。 第三靜慮,「受離喜妙樂」者,謂或緣離第二欲增上教法,或緣彼教授為境界已,見第二靜慮喜相過失而厭離之。 妙樂者,謂已轉依者,離喜離勇,安適受受所攝。此中不言定生妙樂者,創離喜故名離喜,樂勝故名妙樂,非初因定而生樂故。雖第二定受離尋伺之喜樂,喜樂二種,創因、定生從勝為名,亦無過失。 其第四定,「受捨念清淨無動之樂」者,離下三定麁染,不動法故。謂初定離憂,二定離尋伺苦,三定離喜,四定離樂及入出息故,名寂靜不動。 捨清淨者,謂超過尋、伺、喜、樂等下三定中一切動故,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動轉而安住性。 念清淨者,謂超過彼一切動故,心不忘失而明了性。此二最勝,所以偏說。無色界中,空處離色相,滅有對相,息種種相;識處離空相,緣空處無邊之識;無所有處離識無邊相,推求識處上境界無少所得,除無所有;非想非非想處超無所有想,緣無所有處上境界,唯得無所有極細心、心所。由此想故,名極寂靜;隨離下障,名解脫樂。《對法》亦言寂靜異熱。由彼界中,有滅定故、心行細故、無業色故、果長時故,名為寂靜解脫之樂。此及第四定,受彼身心安適名樂,體非樂受廣如彼釋。
第三、總明苦樂勝劣差別中,分三:初明六處殊勝、次明聖非聖財、後明受欲塵別苦。六處殊勝中,意顯地獄從上至下,身量漸大,展轉柔軟,苦具漸多,時分漸長,轉無簡擇。不知己業,翻瞋獄卒,展轉痴故,名無簡擇。苦器漸增,苦轉殊勝。 「苦器」者,謂由先造惡業多故,受苦彌廣,即以惡業名所依器。或苦器者,即所依身,由上所說苦身增故,苦展轉多。樂翻苦中,有簡擇者,能知先業,獲今善果,而更修善,樂果乃增。若言由我自然得樂,不由先業,善既漸微,樂便速滅,故非殊勝。
聖、非聖財中,分二:初明麁二體、後明細二別。
滋長具中,「無尋思」等者,謂受數無有尋伺,無所學習,任運得之,但欲令身長養調適攝受名受故。
「無尋伺輪石」等者,皆是按摩調適之具,或以石等,從頭至足,次第輪之,令身調適;或復以輪,迴輪其身,以石搥等,打築其身,而取調適。此等體皆非尋伺,故名無尋伺。
清淨具中,「吉祥草」者,婆羅門法,欲行等時,或目見人持,或有人遺道吉祥草者,定是吉祥之相故。 「頻䗍菓」者,頻婆菓也,此吉祥果。「螺貝」者,吉祥貝,或貝即螺,或螺貝別。 「滿瓫」者,瓫盛滿物,吉祥相也。西方見此,或有人與,桴為吉祥,咸生喜樂,名清淨貝。
七聖財體,隨其所應,通有漏、無漏。或聞多有漏。捨即慧施,或通捨數。此七勝故,偏立聖財。非聖多起相違七故。下差別中,以三界樂及不繫樂為聖財故。由此准知,諸善所感三界異熟,不順出世,名非聖財;順出世善,三界一切及不繫法,皆名聖財。
聖非聖財,文分為三:初標問;後十一又字,辨十五種差別之相,初十各一,後一有五。初十差別者:一、起善惡行;二、生有無罪,罪謂當惡果;三、遍不遍身;四、時節長短,外緣謂資具,內緣謂聖道正法;五、地寬狹;六、引長短;七、有無盡;八、奪不奪,奪即五家侵損也;九、持不持;十、足不足,足謂三乘無學道滿。第十一有五:一、有怖畏;二、有怨對;三、有災橫;四、有燒惱;五、不能斷後世大苦。
有燒惱中,「如疥癩病」者,如患疥時得生樂,似樂實苦,妄生樂想,世樂亦然;癩為蟲鑽,妄生樂覺,富貴亦爾。
三、「又外有欲者受用欲塵」下,明受欲塵差別。復有十種,初一又字有五種別,後五又字各一種別。初五別者:一、染不染;二、畢竟不畢竟;三、定不定,定謂常受;四、共不共;五、實不實。
第四云「餘慧命」者,外道邪慧命也。此中,諸受欲者,明受順三毒,釋前差別,非更別門。「無簡擇捨」者,痴也。
後五又字復五別者:一、得捨別;二、喜憂別;三、進退別;四、真妄別;五、制生別。後二相似,合翻一正法。魔軍,謂煩惱等。魔事,謂善不善業。 又解:受用欲差別中,初之五種明聖慧命清淨自活解。《遺教經》云:節身時食,清淨自活也。
「此中諸受欲者」下,如其次第,諸處欲者翻五清淨受欲差別。後二又字合之為一,明所受欲皆非真實,不能制魔及諸魔事,是故總置一聖慧者受用正法不如是言。審披其文,亦應允矣。又釋:後之十種淨穢活命,重解前十五聖非聖財二種樂境差別之義,更非別門。 「復次,三界有情所依之身,當云何觀」下,第四、觀厭三界,欣求無漏。文分為三:初觀三苦;次「又說有愛味喜」等,釋所欣厭二受差別;後「又薄伽梵」下,明所欣樂。 「樂受壞苦故苦」者,壞時生苦故。 「苦受苦苦故苦」者,本性已苦,更逢緣苦,苦中之苦,故名苦苦。或逼迫苦之苦,故名苦苦。 「不苦不樂受行苦故苦」者,有漏遷流,名行;性自不安,名苦。《廣百論》敘自宗云:福滅時生苦,福報即樂受滅也。外難云:罪福既相違,應罪生時樂。答:福滅時生樂,罪福相違故,即令罪生時樂;亦應福滅時生苦,福罪相違故,罪滅時生樂。福生時既樂,故罪起時生苦。以苦為難,可齊俱樂,為徵不等。苦苦唯欲界,壞苦通欲、色,行苦遍三界。
「有愛味喜,有離愛味喜,有勝離愛味喜,墮二界攝」者,此有五解:一、有愛味,欲界染喜;離愛味,欲界非染喜;勝離愛,色界喜。前二是欲界,後一色界,故墮二界。 二、多界中說三界,謂色界、無色界、斷界。欲、色兩界俱名色界。此中有愛味是欲界喜,離愛味是色界喜,此二合名三中色界,勝離愛味是無漏斷界攝,故名墮二界。 三、有愛味是欲界喜,離及勝離是色界喜。有漏定有二:一、味定;二、淨定。淨定有四:一、退分;二、住分;三、勝進分;四、決擇分。離愛味是味定及退分、住分,離欲界染,與染污心相入出故。勝離愛味是勝進、決擇分。合是欲、色二界所攝。 四、欲、色、無色,如次配三。初二是喜愛;後一適悅而與喜名,如前樂義。此於多界三中,二界所攝,除斷界。 五、初是欲界在家者喜,次是色界喜,後是欲界出家者喜,故三俱是下二界攝。
「想受滅樂,此依住樂,非受樂」者,謂入滅定,六識雖滅,而有滅定住在身中,名為住樂。又由滅定住在身中,息諸勞慮麁重定障,故名住樂。又五樂中,此斷受樂寂靜而住,故名住樂,非樂受數。
「又離貪瞋痴,名常樂」者,此皆斷界,離三所得,無為為性,非是斷三無漏受樂,體通伏斷,所得無為。
受用有三,上明苦樂受用。第二、飲食受用,初總、後別。 「將生有情」者,謂中有。 已生有情,謂五趣有。顯出三界,不假四食。別中有二,謂界趣麁細。欲界有睡眠等,故假段食,上二界無。
「又於那落迦受生有情,有微細段食,謂腑藏間有微動風」等者,諸大地獄皆有此食。六十六說無麁食,今說細者。其麁物,小地獄亦有,由諸段食於變壞時方能起用資諸根等,由此因緣,彼得久住。非如小乘,吞鐵丸時,暫除飢渴,說之為食。不資長故、唯損壞故。四食之義,廣如〈決擇〉及別章說。《阿含經》說八食,如《法花疏》。
第三、婬欲受用中分三:一、行事;第二、攝事;第三、生相。四種地獄皆無彼事。或有說言者,八寒熱無,獨一等有。今釋同大,亦不相違。
四大天王各一主以得名。三十三天以何所而為名?妙高四面各有八天,帝釋居中,故三十三臣主合目。夜摩天名時分,受樂有時分故。都史多天名知足,受樂知足故。餘二,下自釋。
「大力鬼等,攝受妻妾」者,有力攝受,無力鬼不能。
下四天攝受,上二天無者,由獲勝果,不生守護,執為己物。又彼二天能化為男女其行欲事,故無別攝受。如《俱舍》說:北俱盧州既無攝受,云何知有父母等耶?由往彼樹將行事時,枝條垂覆,乃為彼事;枝條不垂,知是父母,俱愧而還。亦有難言:上之二天既無攝受,云何有彼不與取、欲邪行業道耶?答:於化無攝受業果者有之,故有二業道。或彼無此,亦復何爽?上三受用界中,第五門訖。
「生建立者」,第六門中分三:初明三欲生、次明三樂生、後明立二所以。 三欲生者:一、現受欲塵生;二、自變欲塵生;三、他化欲塵生。欲謂貪欲,因妙境貪,今取所貪,故名欲塵。生謂眾生,愛欲塵眾生故。餘皆准知。惡趣境乖,故不建立三種樂生。如文自顯。
「三求」者,希求於欲生;希求於有果;梵行求梵,名梵行求。梵謂涅槃也。
「求無漏界」者,真正梵行求;第四禪不動及四無色,邪梵行求。求生第四定已上,不執為涅槃者。少欲不說三求,略以五門分別,如別章說。《對法》第六等,與此不同,如別章說。
第七門中,「遊戲忘念、意相憤恚」者,此即欲界四空居天下之二天,俱句攝故,非天殺故。薩婆多宗二說:或四天王天攝,或三十三天攝。今則不然。
其第三句謂「即彼眾生處已生位」等者,縱非處羯邏藍位,至已生位時,濕、化生等皆是此句。今順前文,且言彼生處已生位。此文狹故,非唯彼位。
「如來使者」者,如有女人,先來懷孕,佛記是男。後未生位,母便命終,外道譏訶佛記無驗。焚燒母日,佛令使者入火取兒,母雖喪亡,其兒不死。使者入火,抱兒將還,由佛力持,火不燒使。佛但記兒,不記母故。
「住最後身」者,謂佛身及諸阿羅漢住最後身,有化火燒身,任運自滅,非為二害故。迦留陀夷,他殺致於馬糞,後作神通,方入寂滅,乃至廣說。中有亦然。虫仙等類,其事非一。
第八、果因緣中,有二:初標四門、後隨別釋。此辨三法:一、十因;二、四緣;三、五果。親因為先,次勝為立,疎力名和合。 「內分力」,有七德。 「無事業障」者,多覺事業,名事業障。由多思覺,發諸事業,繞攘其心,癡修善品,名事業障。無此事障,名為無事業障。 「外分力」,有五德。施主資給,方得修習,故說施主名外分力。 「住正法」者,隨順為善友、不為善友,不為障難。
何法成中,「所知勝解愛樂為先」者,即《因明》云隨自樂為,此以自性差別而為所立,故宗為建立。
成辨中,「又愛為先,由食住」者,此意說言,由過去愛為先,現在身為建立等,假有情安住也。作用中,「自種子為先,如此生為建立」等者,《顯揚》十八云:即彼前生為建立,前生緣和合,意顯生性及與生緣皆先業故,名之為先,與此無違。
十因、四緣、五果等義,皆如下第三十八、《顯揚》十八、《對法》第四、《唯識》第七、八論及疏釋。
下既明因依處及緣得果,即是自釋因緣依處。 其五果體,我今當說。異熟果以一切業所招無記五蘊為體,別報從總,總名異熟。 等流果以一切有為有漏、無漏三性自類同品劣法前聚,生後同品勝法後果為性。《瑜伽》、《唯識》皆又說言:或似先業,後果隨轉。如由殺生得短命,此實增上,假名等流,短命同故。 離繫果以斷煩惱障所得果所證擇滅真如為性。斷所知障所得擇滅等,但是增上果,所斷障體非繫法故。六行所得,亦增上攝,不斷種故。 士用果有二義:一云五蘊假者,作用所得四塵為性。三十八云:占卜、稼穡為自性故。二云通以一切有為、無為為性,別別諸法名士夫故,此能招得俱生、無間、隔越、不生四種果故。 增上果以一切有為、無為性,為性寬通故。略出體已,餘如別章。
建立中有三:初因緣果依處立;次釋因緣果義;後有三復次,重顯建立因。初中,即三。「依處名」者,語因即依處,乃至無障礙則依處,皆持業釋。既依依處即建立因,隨說即因,乃至不相違即因,亦皆持業。或有不然,如別章解。
體是依處,義稱為因,義依體立,故說十因依十五處。 出體性者,初語依處,體唯是語。《成唯識》云:謂法、名、想所起語性,由隨見等能說眾義,此語名因,顯義果故。語體之上有能詮用,體為依處,用則稱因,故言隨說因依語依處立。觀此文意,乍似依他之語,自言說轉,理實不然。初語是依,後語是因。以語說於所見聞等,名為因故;因想起語,名依處故。欲顯依因,所望各別。領受依處,此所觀待能所受為性,能受則受數,所受則一切法。受是遍行,能領納境分位差別勝餘法故,故對所受獨立為性。有得能受而有所受,以能受為依處;有待所受而有能受,以所受為依處;有待能受而有能受,以所得為依處;有待所受而有所受,亦以所待為依處性。總以能待為因之果,即以此義釋今論文,以所觀待而為因也,故《唯識》云謂所觀待能所受性。此中論云:於彼生緣,於彼斷緣,或為遠離,或為求得等者,遠離彼生緣,求得彼斷緣。論文但有染淨二因,略無無記。 習氣依處以有漏無漏內外所有實種、假種未成熟位而為自性,去果遠故。此文唯依雜染種說之,淨不淨業引內外果故,不依無記、清淨因說。《唯識》寬通。 有潤種依,體同習氣,但成熟位與前不同。此亦唯說染,染中唯說業,不說名言種,乘前以說故。亦應如《唯識》。攝受因中,無間滅、境界依處即是二緣,根則六根。 依用依,謂作具作業,即除因緣所餘疎助作具作用。 士用依,以除因緣外,親作現緣作者作用。此五皆通有漏、無漏故。《唯識》云:具攝受六,辨無漏法。此唯說有漏,辨有漏法故。 真見依處以無漏見為性,除引自種,於相應法能助,於後無漏能引,於無為能證,故疎緣攝受,皆除種子。 隨順依處以三性有為有漏、無漏若現若種,自界、他界、同品、勝品、有為、無為自性生,自乘相引,能引為性。此中論云:欲繫善法能引無色界繫及不繫法者,此依波羅蜜多聲聞、獨覺、諸大菩薩超禪之位得相引生,《對法》第五、《顯揚》十八許相生故。下第十二唯云:第三劫菩薩及如來能超一切地。據勝者說,亦不相違。 又言無記法能引三性,名隨順依處者,謂諸種子略有二性:攝用歸性,可言無記;將因屬果,性乃通三。《唯識》依後義,說此依處其性必同;今依初義,無記生三性。除斯以外,現行諸法種望種,更無別性成隨順因故。彼此文不相乖返。差別功能依,以一切有為各於自果有為能起、無為能證而為自性。此等同性及得異性,異熟無記果故,今論總說,不違餘文。前隨順依,論性即狹,各自性故;談界即寬,引三界故。此差別依,論性即寬,招異熟故;談界即狹,唯各自界,各定別故。前隨順依,望劣非依;此差別依,一切皆得。和合依以第二領受依,乃至差別功德依處為體。此說果寬,通生和合故。《唯識》等,因果俱寬,彼說生、住、成、得四果。成有二種:一、立;二、辨。攝此成、辨,無此作因。住,謂金輪依風輪等,此論所無,義各別故,所望別故。彼依作用,離體無故,所以不論;此無住者,疎故不論。亦不相違也。 障礙、無障礙二果,皆通二因,寬遍順違有異,法體並同。因依於處,如論自陳;處體既然,因體可悉。「依種子緣依處,施設因緣」等者,《唯識》有兩說。一云:十五依處中,第三、習氣,第四、有潤,十一、隨順,十二、差別,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此六依處中,諸因緣種並名種子緣依處,依之立因緣。除第三、四外,餘四依處所有現行多斷,故不說。或亦名種,能辨果故。「無間滅」者,諸依處中,第五、無間滅,第十、真見,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此四依處中,無間緣義皆名無間滅依處,依之立等無間緣。「境界依處」者,諸依處中,第六、境界依處,第十、真見,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此四依處中,境界緣義並名境界依處,依之立所緣緣。此之二緣非唯五、六,餘依處中有二緣故。除此,餘處皆增上緣。二云:種子唯屬第四有潤種子依,依之立因緣。親能生果,顯故偏說;餘名等疎隱故,略而不論。無間唯第五,境界唯第六,如名自顯。餘依處中雖有此二,隱故不說。此三已顯初之三緣故,餘十二處皆增上攝,非唯增上。「依習氣、隨順因緣依處,施設異熟果及等流果」者,《唯識》別配,此中論云:習氣依處得異熟果,隨順依處得等流果。各別得果,有勝功能,故離別說,非習氣處不得等流。《唯識》釋此得五果中有二說。一云:習氣處者,即顯第三、第四、十二、十三、十五,此五依處得異熟果。隨順處者,即顯第三、第四、第九、第十、十一、十三、十五,或并第八作用,如是或八或九,此諸依處得等流果。真見處者,即顯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或第八、第九,如是或五或七,此諸依處得離繫果。 士用依處復有兩義:一、五蘊假者;二、別別法,如前果中說。若依初義,即顯第二、第九、十三、十五,此四依處得士用果;若依後義,即顯第二、第三、第四、第八、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此十依處得士用果。所餘處者,即顯第一、第五、第六、十四,此四依全,餘十一中隨應少分,得增上果,得前四果之所餘故。不爾,便應大寬大狹。二云:習氣唯第三得異熟果,隨順唯第十一得等流果,真見唯第十得離繫果,士用唯第九得士用果,所餘十一得增上果。若隨義增,其名後顯,獨說得果,非餘不得。得果所由及諸義門,論及別章皆如彼說。
釋名中,體用不違,能資長彼,順益是因;為由興濟,建立是緣;假因藉緣,所成所辨,是為果義。
三復次解建立因中,初復次依因於果,有親疎義;次復次依因於果,有染淨義;後復次依因於果,有七相義。 初復次中,能生因、方便因攝十因盡。《唯識》二說。一云:牽引、生起、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此六因中若現若種皆名能生,親辨果故;所餘四因及六少分皆方便因,疎助起故。 二云:唯生起因名能生因,餘之九因名方便因。生起去果親近偏說,非唯因緣;餘多疎助,故作偏說。然〈菩薩地〉說:牽引、生起,此二種子名能生因,餘方便攝。彼亦兩說,恐繁且止。故此二因攝法周備,後之三因重顯此二。俱有一種,顯前方便雖攝三緣,所緣、增上二皆俱有。論據增上,且言如眼於眼識等,略不論餘,義顯方便攝三緣盡。其能生因雖因緣性,隱而難故,開之為二。被潤已去,種子得果,名無間因,俱時無間,非前後無間。或被潤已,轉成有支等,望後生支,亦成無間滅。未潤已前,名久遠。由隔潤位,其果方生,能所引等望果遠故,名久遠因緣。
第二復次中,流轉即生死因,此有可愛、不可愛及增長;還滅謂出世,亦有可愛及增長。可愛、不可愛是有支因;增長者,名言因,由有支增長故。或先未有今有,名可愛、不可愛;先有今逢潤,名增長因。
七相中,即是種子六義。 一、無常是因者,即剎那滅,有取與故。此辨因緣,故除無為。 二、他性為因者,即果俱有,同念生;與後念自性為因者,即恒隨轉,非此剎那生。此第二因攝六義中第二、第三。 三、已生未滅,方能為因者,顯與果俱及恒隨轉,二為因世。不同小宗二因於正滅,三因於正生等;大乘取果與果必同世故、不現在故。 四、然待餘緣者,即六義中第五待眾緣。 五、然變異者,顯前待緣而本性異方能生果,更無別義。 六、功能相應者,即六義中第四性決定。 第七、相稱相順者,即六義中第六引自果。如是總顯此中第三、第五,六義中無,餘五即彼六。如《唯識》第二、《攝論》第二等疏,《樞要》等會釋。
上來解此地中初界門訖。第二、釋相中,緣名身等為境者,《唯識》二說:一云五有。今說意俱境勝故,非五識無。二云唯意識俱。此文為證,但言緣名等義,不說緣色等故。
尋伺等起,謂發語言者,但顯尋伺能發語言,非說語言必尋伺起。謂佛身中身語業等,不由尋伺,但思起。如說尋伺能起五識,非五識起必由尋伺,故《唯識》云: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問:尋伺引欲五有,五非二引;尋伺引欲身語業,亦有欲業非二引。答:此難不齊,欲身語必麁,起必由二引;欲五識通細,有起不由生。或齊無失:欲五由二生,有生不由引;欲業由二引,有起不由生。
尋伺差別中,《唯識》第七有二師義,一依《對法》,一依此文,廣如彼說。
尋伺決擇中,諸尋伺必是分別,《唯識》第七亦有兩師:一云分別唯有漏,五法之中第三分別也,故尋伺體不通無漏也;二云分別通無漏,後得智俱有分別故,即尋伺體亦通無漏。此分別言,非五法中之分別也。以狹問寬故,順前句答,亦廣如彼。
尋伺流轉中,那落迦尋伺引發於苦,與憂相應。《唯識》二說。一云:五識有尋伺,意感受名憂。此言引發苦者,意俱尋伺能引發苦。不說五識無尋伺俱,但言尋伺意識者,勝多相續故。與憂相應,不遮苦俱,亦無過失。二云:五識無尋伺。此文為證,如文可知。 不說捨者,一切心所定與俱故。意逼迫受,實是苦根,似憂名憂;或隨他宗意,慼受名憂。不相違也。 問:喜樂寂動及初定得俱生;憂苦動寂殊,地獄得俱起。答:資色資心別適悅,不乖得俱起;迫重迫輕殊逼慼,相乖各別轉。 問二義常齊,俱生不等,故於此義應設劬勞。
初靜慮地喜相應者,雖亦樂俱,而不離喜,總說喜名地。
第三大文如理作意中,文分二:初開八相,次別釋前事中難義。其六依處,五十五說:決定時,有信;止息染時,有慚、愧起;作善業時,有精進、三根;世間道時,有輕安;出世道時,有不放逸、捨;攝眾生時,有不害。《唯識》第六有兩說。一云:諸善不俱,以此為證;二云:諸善俱時,散位除輕安。〈決擇分〉說: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通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今說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說。八種中,第三修,四無量也;第六修,除無量外,餘一切修。此八事中,初三,施、戒、修三福業事,外世俗修;次三,三慧,內勝義修;第七、第八,智德、恩德,二利圓滿。故唯八事。
尋伺受用中,「不染」者,不生煩惱。「不住」者,不住守與。「不耽」者,不非分愛樂。「不博」者,不為繫縛,捨諸善業。「不悶」者,不憂苦生。「不著」者,不貧憂生。亦不堅執,為勝妙等。有解:此七唯意識俱,義別說七。或初五種,由意尋伺引生五識,如其次第,於財不爾;後之兩種,意識相應。
第二、釋難義中分三:一、釋俗所學施、戒、修三,教俗修習;二、「又受施」下,釋內勝義學三慧者,應受彼施,教可應受;三、「復有六種攝益」下,釋前七、八,智德、恩德。
「除匱乏」者,施為除他資具闕乏,非為施彼,隨他富饒。 「結橋梁」者,出生死河因。 「不現行者」,隱行持戒,不現其相。 「欲解淨」者,意樂淨也。 「引攝淨」者,起神通。 「勝解定淨」者,修四無量等淨。 「智淨」者,生淨智。
受施六種中,「受學」者,學三學時,應受施。「活命」者,時急濟命。 「棄捨」者,諸欲受施辨捨樂,自已無物,應受他施,不然無得。 「羈遊」者,若無居住,受濟所須。 「耽著」者,慳貯戀受故受施。前五應受,後一不應。
八損惱等,由此損惱,難以獲安,應受他施。
「有覆障」者,雖有屋宇,眾事闕之,故生損惱。
六損惱中,「俱生」者,有身即染病。 「逼切」者,後苦纏身。 「時變異」者,寒暑改節。 「流漏」者,屋宇破壞。 「事休廢」者,無業徑求。如斯損惱,應受他施。
釋前七、八,智德、恩德中分七:一、「任持」者,與為依止。
「勇健無損」者,威勢引接。 「覆護」者,藏其過失。 二、善惡支相中,「引彼非愛」者,愛彼怨家。「遮彼所愛」者,憎彼智友。「引非所宜」者,陷以非法。 三、引接中,「引攝離喜樂」者,得第四定等,及證無為。 四、「隨轉供事」,供事於彼,而隨彼轉。「非知舊」者,非與相知,亦非舊識。其隨轉者,非彼先時攝屬知舊供事隨轉。 五、由此供事,依四處,得五果。「無攝受處」,即非知舊者,先非攝受故。 「無侵惱處」,即諸親友。「廢供養處」,即所尊重。 「同分隨轉處」,即福慧者由具福慧,是眾多人所共歸趣處;既歸趣已,希學福慧,與彼分同,名同分隨轉。 「得五果」者,由於四處供事隨轉行施等故,總獲五果,非各別招。或第三、四果由供事第四具福慧者同分隨轉之所獲得,餘如次配,其義可知。 「於善決定」,信而無疑。 「於善堅固」,勇而無退也。戒以一切戒、定以一切定、慧以一切慧為三學體,各隨自乘而無雜亂,依其位次漸次而修亦非亂錯;若依亂越所修三學,說即不定。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二
旹享保七年壬寅正月二十九日交合并加麁點畢
沙門高範五十六夏胎生六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