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一論本第三十七八九四十四十一二三四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一論本第三十七八九四十四十一二三四
次明〈威力品〉者,前明真實,智證之境,既有所證,不可虛然,謂乃成熟有情,現大神變,令生信心,令得聖果。若諸菩薩,自利利他,現大神通,修行正行,求當證果;若諸牟尼,證自佛事,起大悲心,運拔有情,現斯威力,故名〈威力品〉。故〈真實義品〉後明也。又遠師云:何故次明者?由依實義,妙用自在,故次明矣。 五品七法中,前三已竟,次辨第四,故云〈威力品〉。《地持》但云〈力品〉。
論云「三者、俱生威力」者,諸佛唯成熟方便善,不成熟生得善,生得善唯有漏故,菩薩通有二種。今言俱生威力者,即方便善。先世曾習,今與身俱生故,名俱生威力;非號生得善,名俱生威力。
論言開威力品類五種差別中,舊論云:即前三威力,八種分別,有五種。此非也。是前品類,何故名八種分別?其六通義,如常分別。
論「云何能變神境智通」者,此神境智通是所化境,云何此中言能變神境智通?以能變化作此境故,境從見說,名為能變。又雖舉所變,意顯神通,故名能變。能變屬智也,舉所變,意能變之用也。
論解十八變第五轉變中,「若於其地起水勝解,即令成水,如實非餘」等者,如諸佛雖有神通,不可轉五塵、根等,令成真根能見色等,似彼五根,非實五根。其地水等雖是外處,體各有異,如何變水成火?只可水質滅,火質別生,於中堪為變用;其以佛威力故,令火中亦有濕性,而以濕性即為火體。若改性成性者,轉無情成有性,即眾生界有增失,故不可轉性也。此中又轉得五塵。
論云「色、香、味、觸當知亦然」者,故知通變五塵為其實用,下至〈決擇〉別當自解。
論云「梵先益天」者,以在大梵天先故,名梵先天。云何名益?
論解制他神通中,「究竟菩薩一生所繫,或最後有所有神通」者,謂住覩史多天,唯有此,彼彼生,盡此一生,名一生補處。「或最後身」者,謂已生欲界,即此身成道。此身為生死身最後有故,名最後身。又因即解坐道場菩薩,謂坐菩提樹下,未得成道以來,名坐道場。故前三。
論云「能化為身或化境」等者,唯能變釋。
論云「又所化身,若自若他,或似不似,唯能化作與根相似、根所依處,而非實根」者,以根用不可化作故,眾生界有增過故,不可似用。其根所依處,即四五塵內外界,故可化得似。
論云「若所化身與菩薩身極相似者,名所化身與自相似;若不爾者,名所化身非自相似」者,以菩薩自起化故,故佛化作菩薩極相似者,名自相似;不爾,非相似。 「或有諸佛菩薩雖滅度後,由住持力,而故隨轉」者,如釋迦佛雖復滅度,由住持力,令法至今隨轉。 「或有暫時作利益已,化事便息」者,如須扇多,成道七日即般涅槃,法亦隨滅,無住持力,後不流布,故化事息。
論云解化語中,「如頻迦音乃至無依、無盡」者,論云「又能隨念無間剎那,次第所作無間斷故」者,作佛菩薩能憶前剎那前剎那之法,盡無始來,一切能了,於一剎那頃,能如是知。其小乘云:佛以初住智不能知前二剎那,若緣剎那時,剎那無量,故未緣得。五六十日已至老死,無有緣剎那義。今大乘佛菩薩皆得。
論云解天耳通聞聲中,「有作意、不作意」者,此據八地以還菩薩,若佛及八地以上不作意位,緣無量世界事。
論云「達羅弭荼明呪」者,謂僧伽羅國,即師子國,有呪號達羅弭荼,即呪中之大呪,明有神驗,今初舉之。「天眼所見色中復有作意、不作意」者,如聲解。
論解漏盡智通中,了知漏盡得,即無漏得,得漏盡之得也。了知漏盡方便,即道諦也。
論解六度四相,忍度第四相中云「無多怨敵,謂怨憎會;無多離隔,謂愛別離;無多憂苦,謂因怨會、親離所生憂苦。舊論云:既無別離,亦無憂苦」者,唯於愛離生,故為二:怨會、親離。今分為三。
定四相第一相中云「能斷煩惱、語言尋伺、喜、樂、色想」,即初禪斷欲煩惱,第二離尋伺語言,三、四及四無色,如其次第,離喜、樂等。
論解六度相中,初施云「能以布施攝事,攝益有情」,第六通以四攝事行中,四度中俱以同事利益有情,即六度攝四攝也。何故布施中不言勸有情行施?自己同之,名為同事,亦名利行。今且約隨增,故說唯有此,非約實義。其實義者,何妨一一中得有利行等。
論解俱生威力中,明八相成道。舊八相者:一、住覩史多天;二、下入母胎;三、住母腹;四、出母胎;五、出家;六、成道;七、轉法輪;八、般涅槃。若依舊《地持》,無出家、涅槃入相。今此論依舊解,無出家一相,有餘七相,依文自取。又若解:以神變為一,即無出家,此中亦具八相也。若以別說八相者,住天非典下身生,不取。一、處中有,即下生是;二、入胎;三、住胎;四、出胎;五、出家;六、成道;七、轉法輪;八、入涅槃。今此無出家相也,不取處欲已為八相中故。
論解第一、菩薩住天中,有三種事映彼天者:一、天壽量,謂彼天壽不依數量,有中夭故。今明菩薩盡天壽量,壽四千歲,故次上論言盡覩史多天壽量而住。 有云:生彼諸天皆盡壽量四千歲者。不然。一、文妨;二、理妨。言文妨者,論言三事映彼天,第一、「天壽量」者,彼天皆盡壽,菩薩即不映奪彼天壽量,此文相違,故為文妨。言義妨者,經云菩薩下生,彼天皆隨下生贍部,有今眾生方生彼者,菩薩下時,未滿四千歲,應不隨生。若不隨生,彼佛經相違;若言相隨,下生便是中夭。此乃第二理妨。故義不成。又何緣彼天而不中夭?二、「天色」者,謂天身量及光明色,菩薩為勝也。三者、「名稱」者,菩薩名聞遍十方界,故名稱勝。
論解轉法輪中明「證菩提已,於六年中,魔求其便,竟不能得。常俱行念,每現在前乃至無不覺了」,謂世尊常觀己身受想尋思,今無異念,常觀無常生住異等與此念俱,故魔不得其便。如舊《地持》云觀諸眾生生住異等;今云觀自身,觀自身故,魔不得便,豈以觀他而不得便? 又或可此中亦是觀諸眾生起愍念故,運心廣故,魔不得便。
論云「先舉右足,方移左足」者,斯有何意?
論云「食所食時,有粒皆碎,無口不殫」,言佛食時,飯粒皆碎,無口不盡。殫,由盡也。又《攝論》說:佛食時,諸天得請餘處利益眾生。今此中言碎者,據有得碎義,其實化身示身,以佛事為正。
又論云三種神變:一者、神境神變等者,此即六通。言此亦攝餘三通,具如《對法抄》。 又以明等神變為四句,亦如彼論抄。
成熟品
即五品中第四品,七法中第五、第六法,即成熟有情、成熟自佛法法也。何故次明者?現證真實,現有威力。威力者何?謂六通等。既現六通,欲何所作?不過二意:一、成熟有情,利他意也;成熟佛法,自利之意。佛雖自他利德具,觀眾生界無盡故,須此二意。故〈威力品〉後,明〈成熟品〉。
論解成熟自性中云「安住於此,若遇大師,不遇大師,皆有堪任,有大勢力,無間能證煩惱障斷、所知障斷」者,謂此在決擇分中菩薩。何以得知?
論言「無間能證二障斷」,故知此位;若在以前,即不能如此。又譬喻中,譬如癰座,熟至究竟,無間可破,故知地前位已至熟位者,在決擇分位也。若已入地解者,何故次前處獲得能順二障斷淨增上身心乃至正加行滿?既有能順二障斷及有加行之言,故知在地前,非地上也。又若地上亦得正加行,即地上加行智;能順二障者,謂如初地能順二地障斷淨增上身心。何故不得?故知亦得在地上。取前解無妨。
論解第三、成熟差別中,「諸根成熟」者,謂壽量具足、形色具足乃至人性具足,如前卷解。
論解第四、成熟方便中,「初發處者」,謂初發心人,於彼發心人處而成熟之,名成熟方便。
論云「降伏者,謂深防護自身離染乃至便自防護,不起毀犯」者,此中意,深防自過,方能見他下、中、上犯戒時,起諫誨,起呵罰,起驅擯,如其次第。當知見下、中二品犯戒,起諫誨、訶罰時者,所被諫誨等人及彼餘時類同學法人得利益安樂。以止彼過,故是利益;以還攝受,故是安樂。 若驅擯一種,現逐却已,還復攝,令彼及餘人皆利益安樂,以止惡攝受故;若逐却已,不重攝受,但令餘人見彼造過被逐,復自防護,不起犯戒,而得利益安樂。若所擯者,不得利益及與安樂。是此中意。上品中有可攝受者,義非一切上品犯皆可攝受,如造五逆等,不可攝受。又者,所以菩薩為前,一切皆攝。
論云「能成熟補特伽羅,謂略有六種菩薩住菩薩六地,能成熟有情。一者、勝解行菩薩住勝解行地等,乃至第六者、到究竟菩薩住到究竟地者」,此中勝解行如《攝論》,即第一僧祇菩薩,以於四真諦理起決定勝解故。以此文證決擇分善是第一僧祇,是勝解行位故。 二者、淨勝意樂者,即《攝論》云增上意樂地。今謂初地,初得無漏意樂,故名淨,不同於前勝解行地。 三者、行正行菩薩地,《攝論》云第二地名增上戒,第三地名增上心,第四地已下名增上慧。今謂七地以前、二地以去,非初得無漏,不同初地;非得未得不退故,不同八地已去。已得無漏六度意樂,名行正行地。 四者、墮決定菩薩地者,以《攝論》第四地以去名增上慧地,八地以上名不退轉位。今此第八地菩薩初得不退故,不同前後位故,名墮決定,決定不退也。 五者、決定行正行者,此謂即第九地,非初不退故,非已得究竟故。前地已得不退,今行此行,無漏觀相續住行不退,名墮決定行正行地。即《攝論》并《十地》總云不退轉菩薩也,亦名增上慧分。 六者、到究竟菩薩地者,謂第十地,隣側如來故。此之六種,各隨一增上,初得立名,非後無前,或非前無後義;不同《攝論》,彼約三學退不退總分別此。餘論或同,如前二種;或別,如中餘種不言,略明因也。又准下配下中品中,淨勝意樂謂第二僧祇,未必唯在初地,即如《攝論》增上意樂,通一切地上并不退轉。此論墮決定至究竟,即第三僧祇,餘位遂如增上戒等,於中別出。
論解聲聞三品,「若時安住下品成熟,爾時便有下品欲樂、下品等,乃至第三、即於現法得般涅槃」者,此中下品,准猶墮惡趣,即中下忍以前。中品即於現身得果證,不隨惡趣,即增上忍以去人;若以前人,無惡趣業,不墮惡趣,即於現見身得果者,亦是此中收。此中且約七生人得為論,故云非於現法得般涅槃。若約增上四生乃至六十劫為修習者,即於現身亦入涅槃,不作此論。若異此者,第三人皆為有餘人,應准知。此初人若准下品菩薩,即合見道以前皆是。今准文義皆不然,故別說。其獨覺中必取阿那含果;或已百劫修習滿訖,起三十六心,趣獨覺果等。如《對法抄》。
論解菩薩下品中,「若時菩薩住下成熟,爾時便有下品欲樂、下品加行,猶往惡趣」者,此菩薩其實已離惡趣業,不受惡趣生,然為利益有情時,故往彼生,因即起染,受彼報趣,故初劫時,有生惡趣。如金翅鳥入海食龍,食龍既訖,上飛空𭔉,因取龍故,脚下有泥,其實無意,本在取龍,取龍之時,因遂泥污。菩薩亦然,因利有情,遂被染繫,故初劫時,亦生惡趣。 若爾,如所引經若有成世間,增上品正見,頌云何通?義曰:彼約不以正見為緣生惡趣,何妨地前有起惡趣業而生惡趣。
第三十八卷 菩提品第七
言〈菩提品〉,即所學處五品中第五品,七法中第七法也。言菩提者,即三身菩提。菩提者,覺也。既證真實,現大神通,成熟自他,須有果證,故〈成熟品〉後,明〈菩提品〉。
論云「百四十不共佛法」,謂三十二相、八十種好、出苦道等四一切種清淨、十力、四無所畏、三念住、三不護,以上計取得一百三十六不共佛法;益大悲、無忘失法、永害習氣、一切種智四種,故成一百四十不共佛法也。如文自烈。
論云「於此三位中,如來多住四最勝住,謂於聖住中,多住空住、滅盡定住;於天住中,多住無動第四靜慮」者,以第四定不可動故,無苦樂故,無三災故,名為無動,下三不然,故如來多住。有情苦多,多諸行苦,故住苦住;多住悲心,拔生苦故。如龍樹《大智度論》說,前三住上加一佛住,為四。佛住者,謂首楞嚴無量三昧及佛十力、四無畏、不共法等,皆是佛住。或分十六。天住有八,謂色四、無色四;梵住有四,即四無量;聖住有四,無願等、滅定。故有十六。廣則無量,如彼論說。
十號名隨念功德,名隨眾生念而得功德,故名隨念功德。言佛世尊體唯是一,有十名號,且如法師判:十中後一總號,前九別號。就別號中,初三通二利,中三唯自利,後三唯利他。若爾,如初及第三但明言無虛妄、覺法勝義,何處明利益為?言言無虛妄,理不孤言,須有受人,故如來中亦有利他等,准知。下准純利他中亦有自利者,准解可知。若如舊遠法師,於九別號,前五自德之名,次四利他之號,應義利他,如何言自德? 又前五中分為二對:初彰道圓,後顯滅極;前三時,初止觀二因圓,後一果極。今依義言應者,但有應利之義,非是他利,故亦自利。如景師說:言如來者,言無虛妄,故名如來。如《智度》、《成實》云:乘如實道,來成正覺,故云如來。《涅槃》說云:我六波羅蜜、十一空來,故曰如來。今言言無虛妄者。
解明行圓滿中云「明謂三明,行如經說止觀二品、六度萬行」等,如舊論云:三明如經說,行謂止觀二品。今論翻彼。
論云「或有多劫,無有一佛出現於世,或有一劫,有眾多佛出現於世」者,此如《俱舍論》,佛既三僧祇修已,更百劫中修相好業。為七日七夜說偈,越超餘佛九劫,於九十一劫修相好業,遂得成佛。往昔值定光如來、須扇多佛,是第三十二劫,自此以後更無佛出世,後於今劫有五佛出世,謂拘留孫佛乃至釋迦佛,後及彌勒,名為五佛。遂經此大劫無佛出現,故知賢劫以多劫為一劫,即彼論說。往昔值須扇多佛三千發願,一千一千為一會發心,故前劫中千佛已出世,是初一千人;第二賢劫千佛出世,是第二千人;後星宿劫千佛,名第三千也。又如《大智度論》劫欲成時,大海中有千葉蓮花,極善清淨,表此劫中千佛出世。豈葉有多少,隨佛多少? 以前相傳:今住劫中第九劫也。二十住劫中,前五無佛,後十無佛,第六劫佛方出世故,已有四佛,釋迦當第九劫也。今說不然。賢劫者,即二十住劫合為賢劫,非經成壞多時由名賢劫。即住劫中,今當第一住劫,已有四佛,餘劫餘佛出世。此西方傳釋。
論云「於如是分」者,法師云:分云處所,今此會處。今說不然,即前半後半、白月黑月為分也。故曰後說分,分後說月。
論云「又於十方現有無量無數三千大千佛土,無二菩薩同時修集菩提資糧,俱時圓滿,於一佛土並出於世,一時成佛,況有無量無數菩薩於一世界一時成佛」者,今此意明有修菩提資糧一時圓滿眾多菩薩,若不於餘世界一時成佛,而於一世界眾多菩薩一時成佛者,不然,破小執言無十方佛故。後下文云「若並住覩史天次第成佛者」,不然。此中有難:如一時發願,一時圓滿,眾生並在一世界,一佛眾生一時根熟,如何通?義曰:無此者。若爾,彌勒、釋迦眾生尚有前後根熟而不相同,何況一時根熟眾生同在一界。
論云「又一如來於一三千大千佛土普能施作佛事,是故第二如來出世無所利益」者,此解一界無二佛意也。 問曰:如一佛神力無邊,能盡十方,並能饒益,豈以此之神力而十方佛不出世耶?何故乃言一三千界無二佛出?義曰:不然。佛神力雖復無邊,且約相言一三千界而施佛事,故一佛世界無有二如來。有出量,故唯三千界,非餘十方。
論云「又非女身能證無上菩提」者,何故《法華》說龍女成佛等?云何通?義曰:然彼龍女亦變成男然後成佛,非以女身而成佛也。
力種性品者
舊論〈力性品〉者,舊師云:上來五品明所學法,下十一品明其學行,雖後行亦是法,前是法體,下是方便造修之義,故通名為方便處矣。於中有三:初之一品明其根本攝學方便;次有九品,造緣正學;後之一品,因學成德也。 今則不然。第三學持有十六品:前之五品辨所學,宗明所學,異有能學之人,未明應如何學;第六一品正辨應如是學行;餘之十品正明能學,宗明能學行。以有所學之法,故學持初云「若所學處、說如是學、能修學」,故有三章。若准下,第一品即有生起若所學處文;解五品已,至此〈力種性品〉,後有生起若如是學文。明上來六品訖,解若能修學施品中,初無生起能修學文。以此理准,前之五品,宗明所學處,兼有能學人,下十一品明所學之行,兼明所學法、能學人,即學持初三句若所學處、若如是學,是判品多少。初句明所學法,第二句雖明所學法,未彰應如何學,故次明應如是學。若能修學是所學處,如是學中兼以明之義,此亦分明。未如前解,分為三勝。若所學處、若如是學,前六品初有生起。能修學施品中雖無生起,明未功能亦有結文。故知十品是證學。今言〈力種性品〉者,力謂十力;種姓,即十力之種姓也。前第一〈種性品〉者,通明一切性種姓,未明習成十力種姓;今欲偏明習種姓,故言〈力種姓品〉。前是性種,今是習種姓。
論云「當知於彼十二分教,方廣一分唯菩薩藏,所餘諸分有聲聞藏」,餘處文違,此中據十一分實論通菩薩、聲聞藏,故言所餘諸分有聲聞藏;方廣一分據義勝故,唯菩薩藏。說彼小乘故,言內有十一,其實小乘自說亦有十二,有方廣分。其希法一種通二藏者,如前第三十六中會。
論解十因,廣如別鈔及前第五卷解。今云「隨說因者,謂一切法,名為先故想,想為先起言說」者,謂如由先有色名故,後聞此名遂起想,取像善惡;由此取像故,遂起言說,因為色等言。又如《雜集論》第四卷云:隨說因,謂名想見。言說即用,兼見為體。此論不言,彼言見者,有何意也?由想取色像故,遂起執著,執著名見,因着故起言說。 問:若清淨因,云何名著?清淨因,見即正見,稱彼法故,雖非執著,亦名為見。彼論說者,以與想、用各別故;此論等不說者,謂於取像起執著,即一物相似於想中攝見故,所以不論。又如汎有所說,但唯有想,未必起執。彼論據合作法并起執著說,此論唯約不執者說,無違。
論解牽引因者,「一切種子望後自果是牽引因」者,如識種子望老死果是牽引因,若望名色是生起因,是此中意。故下能生等二因中有別,如下釋。
論解怨敵相違中云「謂毒蛇、鼠狼、猫狸、鼷鼠」者,此中互相為怨敵,乃至鼷鼠轉怖毒蛇,如是次第互為怨也,相見之時無心情也。
論解能生、方便二因攝十因中云「當知此中,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所餘諸因,名方便因」者,如第五卷〈尋伺地〉文云:能生因者,謂生起因。方便因,謂所餘因。如彼前文自解牽引因云:由淨不淨業熏習三界諸行,於三界中牽引愛非愛自體,即牽引因。唯約行支異熟因而論,故〈尋伺地〉方便因中攝,是增上緣。今此中云牽引因者,一切種子望後自果是牽引因,即如行支善惡種子還生自善惡行,識支遠生老死,皆自種是因緣故,故今是能生因攝。據實合二文一處,牽引生因是能生因,是亦方便因,是行支、識支種子望生老死等故,亦無相違。二文各得一義故。 依處中,是習氣依處;未被潤故,各以自種子生。若生起因是能生因攝,此中即初種子望初自果是生起因,如識種子望名色等亦能生因,二處有違。 若爾,牽引、生起二因何別?義曰:二別。一、寬狹別,牽引因通增上緣、因緣故,是能生因、方便因二因所攝;生起因狹,唯因緣攝。二、為潤未潤別,故依處中,故牽引因是習氣因依處,行、識支種未被潤也;生起因是有潤種子因依處,即已被潤也。故有差別。有潤雖通業報種子,各望自果為生起故,唯是因緣。此釋伏難:若無記生起因,應是增上緣,方便因攝。此等中唯約染污等作法。若十五依處,五果有違。如第五卷及《雜集》第四卷勘會。 問云:其同事因攝生起因等,何故非因緣、能生因攝?答曰:約緣為論,故不攝,據實得攝。如此等妨,餘准此應知。
論解無記十因訖,指如《攝穀論》說者,謂彼世俗書,明穀等事,名攝穀論。
論解觀待因中,「樂求清淨」者,謂初發心,地前位;「攝受清淨」,謂已得無漏,初地已上;「成滿清淨」,謂已滿果,無漏圓故。
論解清淨十因中,牽引因云「安住種姓補特伽羅,種性具足,能為上首,證有、無餘依二涅槃界」等者,即種性望證二涅槃界智為牽引因,不望涅槃。
論解定別因中,「唯以三乘作法」者,此約麁為論。據細,一一乘中復分何果何因等,無量不數。
論解同事因云「若清淨品者,此簡雜染同事因」。若爾,何別雜染中不言?若雜染品法同事因言,此乃影顯。今此已明,前不須解,不皆身繁文。又此言若清淨,即知前雜染同事因,故須簡也。
論解已作不失、未作不得中云「謂諸有情自所作業雖復作已,經多百劫,與果功能終無失壞」者,此通明有分熏習等義。 亦無不作,或復異作,而有異熟或異果熟者,此結有取。謂亦無不作而有異熟義,或復異作惡等異善等果熟義。
論云「鄔波尼殺曇分」者,此數之極也,不可翻名。又云:如大乘經有六百大數,有《華嚴經》有百二十大數,有《俱舍論》有六十數,此別立也。
論云「又聽法時,不自輕蔑。由此一相,其心遠離怯弱雜染」者,謂起練磨心,勿自輕蔑也。
論第三、解應說正法中云「謂諸菩薩正所應求,即是所說」者,即菩提涅槃所應求處,為此菩提涅槃,而為他說。
論云「又為一切說一切法,無間而說」,言為他說須義次第,無有間斷。 「又於正法不生慳悋,不作師拳」者,謂不慳正法,不作而執。執即拳也。亦謂不執作師長意,而慳正法。
論解依二種相,應為他說,復云「如是菩薩說正法相略有二十」者,此語前二種相中,初隨順說十五句,應淨淨說中五句,更無異義,應配次知。 「四者、相續」者,謂前不慳正法,謂不慳故,相續為說。 「十者、不擯」,謂前慶慰,言有罪者不擯罰之,但應慶慰。
論第四、解法隨法行中云「當知此行略有五種」者,下文自有,即三業為三,正思為一,正修為一。下「若佛世尊」,先明三業。 「云何菩薩於法正思修」二種,為五也。
論解正思中云「菩薩由是八種相故,能正修行」等者,云何名八種相?謂初問云何菩薩於法正思法下,乃至次此文上,有二:初、正解八種;第二、處成八相。謂從問下至「先當遠離不思議處,思惟彼法」是第一相,謂下至「而無慢緩」是第二,次下至「以理觀察,而隨悟入」第三,次下「於其少分實深信解」四,次下至「但依其義,不依其文」五,「如實了知黑說、大說」六,「正能悟入最初思惟」七,「既得悟入,數數作意,令得堅固」八,八種相也。 「是諸菩薩由能遠離」下,有八由字,復成前八義,數之可知。
論「云何毘鉢舍那?謂諸菩薩乃至是名毘鉢舍那」,明十種智。《顯揚》第一及下九十四,廣解可知。此等四種,初之二種,得增上偏修為論,其實一人俱具定慧;後之二種,第三是方便道,第四正是方便之果。
論云「當知此中,是諸菩薩如如修習奢摩他、毘鉢舍那」,此等初翻結上第三、修習定慧;定慧清淨是結上第四、樂修習也。以下但別論依定所得。
論第五、解教授言「當知教授略有八種」。八種者何?謂了心、了根、了意樂、了隨眠、了隨所應說五停心等、了常邊見、了斷邊見、了除增上慢,故為八種也。三處攝此八:初處攝前五,第二處攝六、七,第三處攝第八。故八力次第配之。 問曰:何故唯言八力,不言處非處、自業智力耶?義曰:前明作得、不作不得中,已解處非處力訖;由業所生,非自在等,非他所引,明自業智力訖。故今但明八種力,不明初二力也。又觀前人故,而為說法教授,云何觀彼處非處為說法耶?若爾,令彼疑惡因滅善果、大自在天生等執,何不觀除?以此義,准前明者勝。
第三十九卷 初持瑜伽處施品第九
〈施品〉者,即六度中施波羅蜜也。菩提分法持有十六品:第一、若所學處,明五品七法,攝前五品;第二、若如是學,明學之法用,即第六一品;自下十品,宗明能修學,兼有所學。若如舊論,菩提分法持初亦開為三,遠師但判為二,如上品首數辨。 就以下十品中,大分為三:初之七品,是其自分,不明勝進,但自分之行;次有二品,明其勝進;末後一品,因成果滿。就自分中,品分為二,義判有三。品分為二者,初有六品,明自利行;四攝一品,明利他行。 義判為三者,二判如上,即〈四攝品〉中說種種施,至同利下,法行辨德,彰修成道。自利六品,即明六度,施品建初,故言品施。 問曰:何故前明所學處、如是學法品首生起,此第三明能修學文前不生起,有何意邪?義曰:義准可知,何須分別。下〈功德品〉方有結文,自之文略,已如前〈力種性品〉初解。
論云「自性一切難」等頌,此明九種施。 「自性施」者,第一、總明施之體性。 「一切施」者,別明施行,施行之相也;施行非一,故言一切。就此施行,開餘七門,下自屬當。 言「難行施」者,難捨能捨,名曰難行;施行殊勝,名難行施。 「一切門施」者,一切施行,攝入此門,攝行寬廣,名一切門施。又一切門中修施,名一切門施。 「善士施」者,施行純善,所作純善,名善士施。 「一切種施」者,施行具足,一切緣中,成此施行,名一切種也。故與前二一切之言,各差別也。 「遂求施」者,稱來者情,隨樂皆與,名遂求施。 「此世他世樂施」者,利益此他二世得樂,名為此施。 「清淨施」者,施行無過,所作無罪,名清淨施。
論云「云何自性施?謂諸菩薩乃至是名菩薩自性施」,初明施體性。謂施時無貪俱行思及此所發身語二業,明體性,如《雜集》第十二。 「安住律儀」,言依佛戒。 「阿笈摩見」,謂住因果。此阿笈摩有二義:一、是傳義,即佛教相傳,先名阿含,《阿含經》也;二、辨因果義,因轉至果故。今取因義。定有果見,住定有果,隨所來求者,而行惠施。
論解二相,以外施物施諸眾生中,第二相云「二、求自在者,一切斷心,普皆施與」者,謂於資財中求受用者,資彼所求,隨其受用,是第一;不欲求財而受用之,但欲於財而得自在,菩薩斷自物心想,捨財與彼,任彼自在,是第二。
論解應施不應施中云若「諸菩薩於所行施意樂清淨,乃至不應棄捨正現在前利眾生事,而施身分」者,此中謂菩薩先來意樂清淨,不悋己身,於現前中有利眾生事,設有來求菩薩支節,不應施與,以現前利益多故,捨時利益少故,隨多利益事行。若心退轉,自生念言:此應可與不與。心生慳悋,惜己身故,為破悋故,須捨身分。先心已清淨,不悋己身,現前復利益事多,不應施身分,是此中意。
論云「若有來求罩羅罝弶」者,罩羅,取魚之物;罝,是網鹿之具;弶者,取兔雉等用也。
論解不合父母、師長中云「任所屠害,棰縛貨賣」者,隨順父母,以知恩故,任彼屠害。 「尚自不敢竊懷施心,何況顯然施來求者」者,此總結上不得施父母等,有心尚自不懷,何況顯然而用布施。
論云「又諸菩薩,若作國王,灌頂自在乃至而告彼曰:如我恩化,汝亦宜然」者,謂不合以諸百姓等、妻子、眷屬奪取布施,唯持村邑、州土,或全或分而布施時,其百姓、妻子等在中總得布施。雖得布施,仍告彼云:如我恩化,敬崇佛法,汝亦應然。
論云「又不告曰不令覺知,如棄捨法施糜飯等乃至不合儀施,菩薩不為」者,謂如有人先不食葱,不自他心知,如布施之法而與之葱,菩薩不為;乃至廣說非直此葱不施於彼,亦不以此置金銀器,不合儀式諸事業等而施於彼,是此中意也。又如撩擲法而施糜飯,不敬於彼,菩薩不為;不正威儀而施於彼,菩薩不為。
論云「又諸菩薩應時而施,不以非時」者,謂飢食施食,不施衣等;熱時施冷,不施火等。 「自他清淨,非不清淨」者,謂不見授者、受者。 「合儀而施,不以非儀」,謂不施彼刀、毒、酒等。「無亂心施」,其義可知。
論云「又諸菩薩於一切施,謂財施、法施、無畏施,惠施」者,准解兩施訖,下結文。法師云:若異門、體相、釋名,此是法、義無礙解,能詮、所詮,多異門分別等故;若因果差別,是辨說無礙解,辨說因果故。又若准下結文,但云由財施故,由法施故,此結上二門;由無礙解故,不言是何無礙。何故不言四無礙法攝?今釋之云:謂於前財施、法施、無畏施中,所有異門是法無礙,謂諸教法多以異門分別法相;若體相,即義無礙,所詮之義多約實體,體言相;若釋名,謂訓詞無礙,釋諸名字故;若因果差別,是辨說無礙,已能辨說諸因果事故。即四無礙皆在此中。以於財等施上有此無礙,如實了知,而行惠施,是名巧慧。又四無礙解中,一一皆有異門、體相乃至因果等,未必別配之。此大義。
論下結文中云「總略義者,由有財、無財,財施所施故」者,即結卷初乃至如是生生必定獲得無盡財寶。 「由法施故」者,次結又諸菩薩終不口授求過外道所有正法,乃至我定當於此經等法不自在故,不施於我。當知是名菩薩巧慧而行惠施。「由無礙解施故」者,次結又諸菩薩於一切施,謂法施、財施、法施,無畏施,若異門等,乃至結文菩薩巧慧而行惠施。「由勝意樂施故」,結上四無量門。「由施障對治智故」者,即結四障四對治智。「由增上意樂勝解施故」者,即結次前空運心施,無有財寶,唯勝解其心故。
難行施中云「或長時串習」者,如一經卷等,是菩薩長時串習,此利益多,不可施;如前說,如財等,是串習所得;又正串習,具能施是經。「或有上品恩」者,謂有上品恩人未與,今將施之。
論云「云何菩薩此世他世樂施?當知此施略有九種」,何者言九種?且如舊遠師釋云:財、法、無畏等各有三。財中三者,上妙為一,清淨為二,如法為三。上妙,即末尼等上妙物也。清淨,謂非劫盜得。如法者,謂如法財,非刀、酒等。其無畏、法施等各三者,可知。 又有人云:初其財施、法施、無畏施者,此辨三種體。於此三上分出六用:財施有二用,謂慳悋垢、積藏垢;無畏施有三,明三畏;法施合為一。 問曰:此中何故餘處法施為初,方明無畏;今此無畏施居先,法施為後?義曰:下論云謂財施、無畏,能令眾生此世安樂,此二俱現樂故,所以隣次財施,先明無畏施;法施居後,為利後世,所以後明。
第四十卷 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一
〈戒品〉者,前明〈施品〉,以除外慳;今次持戒,以防內垢。廣辨戒行,故云〈戒品〉。即防非之異名,清涼之殊稱,不可雙舉,目之〈戒品〉。
論解饒益有情戒云「略有十一種相,謂諸菩薩於諸有情能引義利」等,有十一又字,即為十一相。若依舊《地持》,即於此初中分為二:謂於諸有情能引義利彼彼事業,與作助伴是一;於諸有情隨所生起乃至亦作助伴為第二。彼有別言第一、第二等二字。今此論以同法是助伴故,故為一順。此文為正。此論第四、第五二門,彼合為第五。故有此開合不同。
論解住別解脫律儀戒中,第五云「由此因緣,則能拘撿;習拘撿故,漸能如昔」等,此文意可知。言拘撿者,即拘撿其心,令不起惡散亂。如人作拘撿時,不生縱逸等。
論第七、解常察己過,不伺他非中云「諸有情所,無損害心,無瞋恚心。菩薩於彼由懷上品法大悲故」等者,舊論云:由懷上品法心、悲心。 遠師云:法心者是慧,以慧知彼是法數故,無人可瞋;悲心者,悲心救彼,恐當受苦。 今又解云:法大悲者,由懷上品法,可起大悲,意取悲救眾生,不論法也。 又論解菩薩五支中,第四、先時所作不放逸行云「若於後時當所違犯,發起猛利自誓欲樂等,乃至結文云先時所作不放逸行」者,此中意,謂如有一,前身於未來所有犯處自誓不犯,於所應行法誓行之;以過去發願,後身所有善法皆行之,惡皆息之。是此中意。
論云「菩薩成熟如是十支,名住律儀戒,善護律戒」等者,此下有十又字,即名十支,結前十支廣明義。 言「不顧戀過去諸欲」者,謂結前出家已,捨輪王位,所捨王位是過去故,故此不顧過去欲。 「第四、又樂遠離,不生喜足」,結前文。前文有二,以此二句尋義配之,准第十配之,第五亦爾。 「第七、又性柔和」,當結前又諸菩薩住儀戒,當察己過,不伺他非乃至饒益有情心等者,以起悲心,憐愍犯戒諸有情故,不說他非,不論己是,性柔和故,故如此也。 「第九、又不放逸」,結前五種不放逸行。 「第十、又能具足軌則、淨命」,結前覆藏自善,發露己惡等。此中有二:一、具足軌則;二、具足淨命。具足軌則者,結前發露己惡,覆藏自善等,乃至威儀寂靜。具足淨命者,結前離矯詐等一切能起邪命之法。矯詐得財,是不淨命財,今離此矯詐,名具足淨命。
論解安住攝善法戒中,「菩薩由此十種相故,名住攝善法戒」以下,文次配上文。上之五度依文次配,於智度中別開為五處,五處者,謂「知善果勝利」第一,謂即證得菩提時,所有相好、一切功德等。 「了知善因」是第二,謂六度行等。 「了知善因果倒與不倒」第三,謂即作常樂我淨解,是倒因果;若作苦、無常等,是不倒因果。 「了知善法障」第四,謂了知六度之障,謂慳等六弊。 了知善果勝利,尋求善因,於因果中知倒不倒,不計為淨等,了知善障等,而能速疾離之並第五。若依遠師云:此之第三、知善因果倒與不倒為二:是七倒;二、知是非倒。四又字中分五處。「是諸菩薩能於善果」下,覆解前五處。今義不然。 是諸菩薩下,末文云「了知攝善法障,為攝善故,速能遠離」,釋前何文?若釋前第五、了知攝善法障者,前但言知障,不言遠離,今言遠離,法前第五,豈不相違?今分是諸菩薩下為第五,以遠離障與知障別也。 問曰:若取遠離障為第五,與前知善因何異?義曰:別知善因,知六度等是因,未能除障,今第五除障,故有別也。汝若以知障、除障不得為二者,知倒、非倒應不得為二。汝既不成,我義須立。知倒與善障何異?義曰:別倒謂四倒,障謂六弊,故有別也。 問曰:何故前問三聚戒文,亦問曰住律儀戒、欲隨律儀戒等,前結諸律儀戒即雙牒二法,謂住律儀戒、善護律儀戒;今解攝善法戒及下饒益有情戒,不結第二門,但結住攝善法戒等,有何意也?義曰:准若結文,以前例後,律儀戒中雙結訖,例後二應知,故不說。更有餘釋:其解別解脫律儀中,初生起文中但有住別解脫律儀戒言,無善護別解脫戒言,下結文即雙結,兼有善護之言。其第三、解饒益有情戒中,初生起但有住之一言,無第二善修攝善法戒之言,其結文中即二種俱結。其第二、攝善法戒生起唯有住言,其結文中云名住攝善法戒,速能攝善一切種相。速能攝善一切種相之言者,意即結善修攝善法戒之言也。以理准別解脫戒,即生起及結具足有二,其攝善、饒生互有准例。攝善具二,結無生起,生起但一,饒生即有二,生起有二,結准中問同,故文不足。 又釋前門,但只二門,謂住律儀而能善護,此但一義,非有二門也。下饒生、攝善准亦一門,故下解中生起及結亦只一種,無勞煩解。
論廣饒有情戒中云又諸菩薩由十一種相等,乃至於一一相中成熟一切種,十一種行。何者十一相?若勘前略解饒生十一相,釋下文十一相者,「謂諸菩薩於諸有情彼彼事業皆為助伴」下,為一;「又諸菩薩為諸有情如理宣說,謂於樂行惡行等」下,是第二;「又諸菩薩於其有思諸有情所,深知思慧」下,是第三;「又諸菩薩於遭怖畏諸有情類能為救護」下,是第四;「又諸菩薩於處衰惱諸有情類能善開解」下,明第五;「又諸菩薩備資生具,隨有來求,即皆施與」下,是第六;「又諸菩薩性好攝受諸有情類,如法御眾」下,明第七;「又諸菩薩於有情心,性好隨轉,隨心轉時」下,明第八;「又諸菩薩性好讚揚真實功德,令他歡喜」下,明第九;「又諸菩薩性好悲愍,以調伏法,調伏有情」下,是第十;「又諸菩薩為欲饒益諸有情故,現神通力」下,明第十一。 此十一相,准上略解十一相配之。又依下四十三卷靜慮中與此同,雖助伴為二,仍合是第一;若分為二,即十二相也,故知合助伴為一。若依舊《地持》,自有一、二,乃至十一數,前略中亦爾。前解略中已會二論不同所以,今此中依舊《地持》十一者,「謂諸菩薩於諸有情彼彼事業皆為助伴是」下是一。 「於諸救苦亦為助伴」下,第二。即於前言第一中分出第二,即合前第四、第五共為第五一相。《地持》前略解中已有如此開合不同,其廣解與略文同。今若准下第四十一卷,即事業助伴、救苦為二門。又前言第三之中,解報恩中云如於事業,如是於苦,如理說等,即分事業、救苦為二,此何意也?義曰:今准前略十一相義,即事業、救苦合為一,以助伴義等故。若所為助伴,一是事業,一是救苦,二義別故,所以後四十一及報恩中開為二。何以得知?即報恩中解云於如理說,於方便說。如理說,前言十一相第二相。方便說是何?第三是報恩,方便說合當第三。報恩中,何處有方便說義?今解第二如理說中,有云或復方便善巧宣說,如於樂行等,即是方便說。此若十相明義,即如理、方便亦說合第二。若說雖同,如理、方便二義別故,故此中分為二。 問曰:若爾,何以故,此報恩中解不牒報恩來,有何義也?義曰:此解報恩,報恩具前後十相故,更不別標報恩相也。若方便說、救苦各為一,前略中應十二相,以助伴中分為二故。有義:此助伴為二。若爾,何故略有十一又字?義曰:其第四、第五又字合為第五,其第一又字中分助伴為二,即此廣文中須准勘知。義曰:此以古說,其實論梵本無一、二、三、四等標名,翻譯家自置,前第一義為正。若依遠師,前二是同事,次一愛語,次四布施,後四利行。今則不然。初一同事,次一愛語,次五布施,次四利行。以二文違,如前引。又同事中有樂苦同事,初樂後苦,依文尋之。
論解第二相中云「又諸菩薩為諸有情如理宣說,謂於樂行惡行有情,為欲令斷諸惡行故,以相應文句、助伴、隨順、清亮、有用、相稱、應順常委、分資糧法而為宣說」等,相應者,即與理相應。文,謂文字;句,謂依文生句。助伴者,謂即文句中義也。隨順者,順無漏道也。清亮者,和雅也。有用者,能斷惡也。相稱者,即順病說法也。應順常委者,順常委修也。分資糧法者,即菩提分不餘分資糧法也。此意即稱理之文句義,和雅之聲,順無漏道,是順菩提之分法,為樂行惡行眾生說之,是此中意也。
第四十一卷 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二
論云「是染、非染,耎、中、上品」者,以犯罪時,有品階降,故云耎、中、上也。
論解第五、他持諸寶來施不受中不犯,云「或復知彼於施迷亂;或知施主隨捨隨受,由是因緣,定當貧匱」者,迷亂者,謂彼不欲施,但由迷亂,錯行施等。隨捨隨受者,謂施主多樂施,得財即施者,福即受,施主定當貧匱,由是因緣,不受無犯。以下說云,此文錯前鈔。前明四重戒就。下明輕戒中有四十三,《地持》有四十三。其增者,謂若依四十三判,前三十二明攝善法戒,後之十一明攝有情戒。就攝善法戒中,初七施戒,次六尸羅,次四忍,次三精進,次三定,後八慧。今若依四十四戒。
論解菩薩不應於菩薩藏未精研究,於菩薩藏一切棄捨,於聲聞藏一向修學,是犯,何故不云若於菩薩藏已精研究,方學聲聞藏,非是違犯也?答曰:以菩薩但有日分三時學,未有於菩薩藏已精研究,捨大學小乘,故於次下戒一時總開無犯。日分三時:二分修佛語,一分學外論,則小乘與外論,下開中義等也。
論解菩薩應於異道論研求善巧,非如辛藥而習近之者,此外論狀同辛藥,應厭背之,不可近也,是此中意。
論云「若諸菩薩,若聞甚深最甚深處,心不信解,爾時應強信受等,乃至然不誹謗」者,此中言菩薩名信佛語,應自強信,自知無慧眼,於如來所說,不應生謗;但知自無知,不應誹謗,推佛能知等。是此中意也。
論解饒益有情十一種戒中,若准前卷十一相,無問廣略,已如前辨。今此中但是彼十一相。初者,謂於事業同助伴;第二、於苦為助伴。此中不說第六、虎狼師子等畏。若依前卷,無問廣略,助伴合為第一;第五、明救師子等畏。有二解:一、取如舊《地持》,標十一相一、二等名;二解、如此論,略中解十一相,為十一也。會此不同者,以與樂、救苦事別,所以此間開二;前卷以同為助伴,故說合。此中以開助伴為二,故不說師子等畏。又即與生失財相似不論;彼卷約合助伴故,所以別論師子等畏。又下四十三與前略十一相同,雖開助伴為二義,亦是第一,若為二者,即十二相,非十一相。 問曰:何故前三十二略戒中不論十一相,此中以十一相屬之也?義曰:前三十二略戒中,以六波羅蜜別攝之,故不以十一相屬。今此十一相,一一相具六度,故不同前三十二略戒。三十二略戒義狹,此中義寬。
論云「無無餘犯」者,無餘者,謂波羅夷,無有餘故,以罪是極故,此聲聞戒。若菩薩戒,無此無餘犯罪也。
第四十二卷 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三
論解遂求戒中,「此戒有八種」者,謂斷命一,不與取二,欲邪行三,即身三行;虛妄四,離間五,麁惡六,綺語七,即口四過也。以上合七,并以手塊等加害為第八。 問曰:此中何故不論意三業也?義曰:若取意三,參身口七,即為十。若言十者,不成增數門,是以不取。前一切種門有六種七種,後二世樂有九門,今此遂求乘上來合增為八,故不取後意三以成十種也。又前七所發身口,不離後三能發,能發身口必由後三,故不論也。 若爾,豈無別起後三種?義曰:雖有,隱不說,攝在能發前七中,故不說也。
論二世樂中,「有九種」者,即遮止、開許、攝受、調伏為四,不取身口二業也;及五度,不論戒度。此九即戒度故也。
論清淨戒中,十種相如《地持》,此中第二,彼開為二,太沈為一,太舉為一;攝此第六軌則、第七淨命為一。其實軌則、淨命義別,不可為一;太沈、太舉義等,不可為二。彼之謬也。此第二中,太舉戒言「非處」者,謂持戒太過,遂持非處;可持之處名處,過此可持,不可持處為非處。若太舉,過此至非處,可生悔愧也。第四中,「五支不放逸」者,謂前卷說五不放逸,謂三世及先於後時,乃至俱行不放逸。如前說。
論云「唯有爾所菩薩淨戒」者,謂前九乃至清淨戒。 「唯有爾所淨戒勝利」者,謂清淨後,解此尸羅藏,得大菩提,獲五勝利等。 「唯有爾所淨戒所作」者,謂次前明三所作事,謂安、熟法、利生等。
忍品
此中廣明次第等,可知。
論自性忍中,「遍於一切皆能堪忍,普於一切皆能堪忍」者,謂竪通三界,名遍忍;橫闊四生,是普忍。又總通有情,是遍忍;忍通怨親,是普忍。如是無量分別。 「由無染心,純悲愍故」者,依《地持》,無染心即無貪,以忍依無貪及悲心堪忍。今無染心,染心即貪亦得,又即瞋亦得。
論解五相中第三、無常相云「諸有有情若生若長」者,此二得別?義曰:生謂化生,頓增大故;長謂餘三生,漸增長故。
論解怨害忍八苦中,第一、「依止處苦」者,依謂四依,即下糞草衣、常乞食、塚間樹下座、病緣舊醫藥等是也。
論解世法苦,「略有九種相」者,此中前四,世八法之四法也,即違緣合故苦;後五,愛法離故生苦。世八法者:初二是身法,財榮潤己為利,遣打縛等名衰;次四口法,當善論之曰稱,得惡而論曰譏,遇善讚之曰譽,遇惡而說曰毀;後二意法,即苦樂可知。此中唯論衰等四,不論利等四者,利等四可欣,非是苦相,故不說。「壞法壞」者,且謂諸欲法性是壞法,而至壞時,名壞法壞。「盡法盡」者,謂諸欲法體,至盡無時為盡。前壞法由有質,今盡法盡無質。老法老等,准知。 問云:若爾,盡法盡與死法死、壞法壞與病法病何別?義曰:一是外法,一是內法,所以別也。
論云「利他處苦,謂諸菩薩修十一種利有情事業,如前應知」者,謂助伴等十一種事。
論解一切種忍中,「六種七種,總十三種」者,何六種?不愛異熟,怖故生忍;愍諸有情,親善行忍;於無上果起猛利心,圓滿忍度而能行忍;出家受法忍;先已串習,今安住忍;知法返情忍。故名六種。 如論出家忍中,「由法受故」者,謂為欲受法,故忍正行。 云何七種?一者、不饒益忍;二、從一切忍,即安受苦忍也;三、一切處忍;四、一切時忍;五、身忍;六、語忍;七、意忍:故為七種也。
論此世他世樂忍中,「有九種」者,於善能忍是第一,次寒熱二,飢渴三,蚊虻四,風日五,蛇蠍六,身劬勞七,心劬勞八,生老等九。 「自身現法樂」下,總解上忍功能。
論解清淨忍有十種,如《地持》一、二等,乃至有十數。謂不返報忍;意不憤忍;無現前相續怨嫌忍;一饒益非一度饒益,捨生而不益忍;自往謝怨忍;他謝便受忍;不堪之事成上慚愧忍;恭敬大師忍;哀愍眾生忍;斷得一切忍。如論准配之。
精進品
此中廣明。
論解攝善法精進中云「一切分別、種種分別」者,如《對法》,種種分別是十散動,一切分別即散動。次前解之。
論解一切種精進中有六種,無動精進中「亦不轉成餘性分」者,謂菩薩唯觸苦觸不退,亦不退入餘二乘性分故。「所以說言:有勢有勤等六,屬前六種」者,謂有堅、有猛,參餘四,有六種也。 七種中,第三中云「如滅頭然」者,然謂生然,言急當如救頭,云背也。
論解清淨精進中有十種,第二、串習精進中云「若諸菩薩非唯成熟始業、初業」者,始業、初業即初發心,前明五停心觀等是。
第四十三卷 初持瑜伽處靜慮品第十三
論解自性靜慮中云「或奢摩他品,或毘鉢舍那品」者,此云何故言毘鉢舍那耶?景師云:沈舉也,意取奢摩他。又義云:此中不然。今此中皆有品言,若在定品時,同時中非無有慧餘心、心法等,若在觀品時,非無定餘心、心等,但以隨增說為定品、觀品,據實當時恒定慧等。其句既爾,俱句、俱非亦然。
論解十一相中云「彼彼事業,與作助伴等,乃至為物現通,恐怖引攝」者,此中同前解戒中略十一相。以事業助伴、能為救苦合為第一故,下第十與第十一別故,十是調伏,第十一現通,故與略戒十一相同。已如前四十一、二卷會之。
論解難行靜慮中,有三難行。第一難行者,謂菩薩已得引發神通,極善成就靜慮,應生上界,為利有情故還生欲界,是為難行。此中意也。
論善士靜慮有五:「一者、無愛味靜慮」者,謂有漏淨及無漏靜慮也。或後得智唯取無漏者,據勝而說。
論解一切種靜慮,六種中云「二者、無記靜慮」者,謂菩薩若嬉戲故現通,此唯無記;若攝他故現通,此唯是善。如《雜集》文。毘鉢舍那品,如卷初解。七種靜慮中不言饒益靜慮者,此為七門明義故不取,若取成八種;又唯自利門故不取,前六種中,通二利故取。此等中應以三種靜慮,謂現法樂住等而攝之。
論清淨靜慮有十種中,第七云「捨靜慮已,復還證入自在淨靜慮」者,問曰:此與第六何別?義曰:第六順入、住、出自在,第七逆入、住、出自在,故有別也。故論云捨靜慮已,還復證入。
慧品
前明〈定品〉,心專一境,專一境故,慧得照明,故次辨慧。此中廣明,故曰〈慧品〉。
論解自性中,「謂能悟入一切所知」,即無分別智也;「及已悟入一切所知,簡擇諸法」者,是後得智。
論解一切慧,世間、出世間慧有三種中,第一慧云「或於真諦將欲覺悟」者,此正智之加行智也,如求受塵,亦無言說分別。若以漏無漏相對,漏者名分別,此有此義;若以無漏名分別,此無此義。若無漏加行智,亦是此智。 「或於真諦正覺悟時」者,此謂無分別智。 「或悟已後所有妙智」者,是後得智。 「最勝寂靜明了現前,無有分別」下,明前三慧行相。 「入大總相」者,謂真如是總相,又二無我是總相也。 問曰:何故此言有漏加行智耶?義曰:前明世間、出世間有三種故,此中通有漏加行智。第二慧,若真行相,唯無漏後得智;若通而言,有漏種類,後智亦有;若據性而言,如三解脫門,義說無分別亦有。今取通有漏、無漏者好,如前加行智難釋。 言「八處」者,謂五明處為五,三性法為三。此〈慧品〉上下皆以加行等三智配攝之。
論解一切門慧有四者:一、聞所成,即取同時心、心法等,以有所成言故;二、思所成;三、應作而作、應不作而思慧;四、三摩呬多慧。
論解善士慧中有五,「第四、於諸法法住、法安立無顛倒中善決定慧」者,謂諸法因果智也。法謂果法,果法住在因法中,故言法住也。餘處緣理,慧名如前,如所有緣,文意未必。 三、「俱生慧」者,謂先所串習,今與神通俱,謂宿命智等,如前神通中已辨。 「具教慧」,謂地前菩薩,未云得故。若言近地上者,何故言已入大地菩薩所聽聞?云第五是入地,如文。
論解一切種智中,六種如文。何故不言餘智?此以六門作法故,若取餘智,則數增之,故不說也。又因果門,因中四智攝智周故,果智二智攝智周故。又因位約諦故,唯四行智;果位通論故,據二智攝說智盡。 七種智,前不明取之。 「相智」即盡智,「十力前行智」即無生。若爾,何故前四諦智此不取?有人云:相智謂緣三十二相智,十力前行智即欲起十力時方便之智。今釋言:若據實而論,法、類二智即四諦智;今以十智各相別論之,即非前四諦智。餘智可知。 相智者,謂緣諸法相智,或緣一切法體相之智名相智。 十力前行智者,即十力智起時前方便智。
論解二世樂中有九者,五明處為五,內明明一種,菩薩所行所證所為之慧,是善安住;餘四不然,非所安住。以後愚癡一、放逸二、怯弱三、修正行四,合前五為九。如其次第中,示現故,令愚生信敬;尊令放逸勤修;自怯弱不能修者,讚勵令發:彼丈夫,我是丈夫等,慶慰勤修者。
論解清淨慧有十,如、盡所有皆取真實義者,皆法之者。餘處《對法》文,緣理是如,緣事是盡。今此文唯約一如上立。若自性緣一味真如,是如所有性;若十六行緣差別真如,是盡所有性。因為一,果為一,流轉二也。生死流轉慧,執常等倒為一,執無常等不倒為一,為執受二也。方便二,准知。究竟中二者,與倒何別?義曰:彼唯約四倒,此約一切諸惑論。如前戒中,審慧開為五,亦有此妨釋類。
六度勝德中,「是大白法溟」者,一切白法中最為大故。名大白法海,一切白法皆攝入中,不離此六故。 「大寶泉池」,涌生功德無窮盡故。
攝事品
自利之行,攝前六度,自利無漏,須有利人,故次明〈攝品〉。攝謂攝授,攝授有情。此中廣明,名為〈攝品〉。以布施中,前已明施訖,此中唯明三攝事。 問:若爾,三攝事以慧為體,何故更明?義曰:不然。一布施前已廣明,三攝事雖慧攝,前未廣明,故今辨之。 語自性中,「可意語」,不離間;「諦語」,謂不妄語;「法語」,不麁惡;「引攝義語」,不綺語。又未必配之,俱一一皆有此四。
論解難行語有三:第一即以能殺一切人者是怨家惡友,能攝益之;餘可知。
論解一切門中,語有四:第一、令入佛法,先說五停心觀,最先所應作法也;第二、已入法者;餘可知。
論善士語中有五:第一、即毘奈耶因事制戒也;第三、四依謂乞食、糞掃衣、樹下坐、一切修善等;餘可知。
論解一切種語,六種七種。六種中,後四以四辨次第配之。
論解遂求中有八,謂不取四淨,取後見等八也。
論解二世樂中有九者,「第四、說淨戒難」者,謂外道執自戒為淨戒;第五、見亦然;八、軌則,如〈聲聞地〉。 清淨行語有二十者,謂前〈力種性品〉有二:一種十五相、一五種相,合為二十。彼如此云。
論一切利行復由三門:第一、於現法利勸導利行中,「謂以法業德招集守護」等者,法,謂如法,不以邪命而得財;業,謂商主等業而得財;德,謂道德,有德故得財,他供養者是。
論解一切種中,或六種七種,總十三種,言七種者,依二乘出離第一,遠師云:是聞慧也,以財等長養攝入聞慧;遠離是思慧也;第三、止;第四、觀;第五、捨;餘二,大小二根別。今准不然。依二乘出離第一,即依二乘之教,方便令出離。此約隨一乘一分善巧。二者、遠離,謂或遠離一分惑等,又總望遠離自乘惑等。三、或於心一境性,得定。四、清淨諸障,得慧。前遠離者,總言離惑,不言得慧財等。五、修習作意正安處之,謂修道中作意,或一切作意,而安處之。第六、第七,現安處已,得自乘果。
論遂求中,何以唯此八者?謂障三學等故。無慚、愧二,障戒;惛沈、睡眠二,障定或慧;掉舉、惡作二,障慧或定;嫉、慳二,總障三學:故不說餘。或可是八纏,此中未勘。
論解二世樂中有九種,飲酒為身過,身過有四也,口過有四,意過為一。 「窣羅若」,米酒也。 「迷𱑅邪」,果酒也。 「未陀」,蒲桃酒也。
論清淨有十種,外有五種中,第一、云「先惡行」者,謂以惡為先而多行惡,或先造惡而便造善者,或先時以來造惡者。 第二、「不轉利行」者,謂不轉佛法令入邪中,非不縛邪而於近道。若爾,應與此文意相違。 第五、「又諸菩薩於諸有情,若於自義諸善法品」等者,此中意,若有有情,雖自乘法三品善果法可勸導者而勸導之,若入自乘已後之法而勸導之。
論總結中,第三云「由三因緣,得善清淨,到究竟地為一」,即第十地;「或繫屬一生」為二,即住天者;「最後有」為三,即已害生身。
論總結前等得果中唯明後八,不論自性得果者,以自性門不離後八門,故不說。 問曰:若爾,如上來俱云第二一切,後方餘七是此差別,若不離故不說,應不說第二門所感果。義曰:不然。初自性第二差別感果自性,不說此感果中約相似者,非剋體感共一,自為諸果因門故。
論解難行感果中云「感希奇」者,希奇法,謂聖教希奇法,或神通希奇法。
清淨感果中云「四淨」者,謂「所依淨」,神足為依,取住捨自在,即延促命等;「境界淨」,即化變起三種自在;「心清淨」,即一剎那入無量定等;「智清淨」,即一字中說一切法。如《對法》第十四解。 或所依等,如二十二功德中辨。此亦能感順生死流轉果者,謂若無漏行望有漏果,為增上緣資感;若有漏行望有漏果,是正感。
第四十四卷 初持瑜伽處供養親近無量品第十六
上來自分雖自他利,未明供養三寶,下次辨之。即造修之行:供養三寶,親近善友,修習無量。此中廣明,因以標名,略去修無量。
論云「設利羅供養」,舊言身供養,非也。迦耶是身,設利羅是體,即佛體法身是。下中雖言供養色身,意供養真佛法身,故言體也。故言制多等,法性慧;法性慧者,即真如也。「制多供養」,即佛塔靈廟也。「窣堵波」,言高勝。制多,言塔。
論解廣大供養中七種名,上是。「若多供養」,即奉於無盡財是;「若妙供養」第三,又即如上所陳財敬供養是總,總言如上物,若多供養第一,妙供養第二,乃至淳淨心猛利勝解為七。遠師云:若諸菩薩於如來所為一,制多所為二,乃至財供養多妙等三,現前四,不現前五,自作六、他作七,若淳淨心下,釋上發心。義意有妨,又文意有違。何以七者?此中明廣大,意在供養心及物。自求菩提而取如來制多者,不然。所供養境故。皆諸師同此。今大師依第二釋,以多則為第一,財妙為第二,乃至淳淨心第七。
論「不雌黃塗」之,言其也。「不蘇灌洗」,言其膩也。「局崛羅香」,言惡臭氣香。「遏迦華」,言臭華也。此方無,故不翻。
論無染供養有六者,為有五供養字為五。於第三供養字中分二:一、「不輕棄擲」,謂不擲物供養為一;「不散漫,不雜染」為一。故有六種。遠師此中全別。
論云「修無常想、苦想、無我想」者,此為三法假也。不言空者,即無我,同故不說。
又論言「於其涅槃修勝利想」者,謂此為誦,言常誦也。伽他為頌,鄔柁南為撮施。此言於涅槃修勝利想,即常誦也。
論云「如優曇鉢花時乃出現」,謂西方有樹,常不出花,但於枝岐間生,若輪王出世,方始生花,先云優曇鉢花也。
論云「四、於善友若正依止,於如法義若合若離,隨自在轉」等者,謂所依止師說法,若與舊同名合,若別名離;或依經論等合,等若別出兼見不依經等名離。曲如法之見也,隨師自在,而不傾動。又自性名合,差別名離。又合者,即令此義相符,如因明中合等;若離者,令此義別,如因明中離等。
論解四無量,慈,無礙善根為性;悲,無瞋善根為性;喜,亦無貪善根為性;捨,如捨數。若依小乘,為除上相違惑故,假明觀為。今大乘以所緣三境故,實起無量救之。三境者何?廣如下辨。更有餘釋,如《對法抄疏》。三種無量以何為體?前二以後得智為體,無緣無量以正智為體。 其境界者,「有情緣無量」但總緣有情有苦,而救拔與樂,不觀以實有情故,下文與外道共。 「法緣無量」謂觀有情空,唯法想,無實我等,而救拔之,外道計我,故此不共。此二皆後得智,大悲之所為也。 「無緣無量」以無分別智緣真如。修慈是無緣無量。 問曰:何故於真如修慈也?義曰:真如是慈根本者,有無緣可後得智起悲救眾生等,不然不能。從根本說,以真如為境。有義:與後得智緣真如為相。議曰:不然,此是疎。何以得知?若根本說,即無分別智所行;若救眾生,即緣俗智是。何以後得智緣如是無緣無量?故知無分別智是。不,〈決擇〉中自當分別。
論言,「三聚」,謂邪定等三。無量雖四,境有三種:一、「無苦無樂」,即慈境。慈能與樂,慈不緣苦,緣苦是悲故。慈境無苦,為無樂者而與之樂,故無苦樂是慈境。 「有苦」者是悲境;「有樂」者是喜境,隨喜彼樂故。即此三種是於境,至下更辨。下解慈悲中,雖不牒無苦樂境,如有苦等境,解言欲與樂,即已解竟。此中,悲拔苦亦緣無色界,以緣行苦故,雖不能化,亦後能化,初來起悲。 捨無量中,「次第遠離癡、瞋、貪惑」者,無苦無樂眾生,勸令離癡;有苦眾生,勸令離瞋;有樂,勸令離貪。令彼捨三惑,故名為捨。 又自有此三惑,自能捨故,亦名為捨。 又令生離惑,至聖果位而放捨之,名捨。 又怨親平等,故名為捨。此亦且得令離三惑。前三現樂,非利益;捨一令離三惑,當來出苦,名利益。
論解苦中,前五十五中云「癡異熟生苦,謂若猛利體受所獨」等者,此盛年時,故言猛利。何以言癡異熟生者?由癡生怨瞋故,受二箭受,箭受即賴癡所生,故言癡異熟生。
論解增至八門中云「自逼慳苦,謂無繫外道」,即尼犍子,懸頭、刺股、拔髮投類等。 「一類威儀長時」,坐、臥、立等。後五十五苦不取根本九,但取餘隨生苦,第二門中有四種苦故,故得成五十五。 增至十門中,謂如前說五樂所治有五種苦:一、因,二、受,三、苦對治集,此云唯無樂苦,四、受不斷集者,因所治,謂惡業翻善業,根境順苦受獨翻順樂受因苦;二、受樂,今翻云受苦,即苦受也;三、苦對治樂,謂飢得食等,今翻不得苦;四、受斷樂,謂入滅定,今翻云在有心位故苦。五、出離樂,即出家樂,故下言家,即在家苦也。 遠離,即得色界初禪定,遠離欲界結;今不得色初定故,有欲界結苦。 寂靜,即第二定離初禪尋樂;今不離初禪,故有尋苦。 菩提樂,即三菩提,今在異生位故苦。故家、欲界結、尋、異生苦如次配之。前增九門八法中,不言苦,但言利等二者,即此因明苦,故不明苦也。
論解十九苦中,前之八種,前五十苦中來;後十一苦,後五十五苦中來。 問曰:何以爾許苦來,餘不來耶?義曰:從大重取以為大悲境故,據苦增上說,又隨所來處一門中增者。自中取大悲境,別勘上文釋之,不能煩引。
論解由四緣,悲名大悲,若悲在四無量,名悲,不名大悲,尚與聲聞共,初地以去菩薩亦有;苦悲名大悲,唯在佛地及第十地。 問曰:何故初地至九地不名大悲?義曰:由四緣方名大悲,九地以前,菩薩雖有緣甚深行苦及猛利作意二因緣,無長時習及極清淨因緣故。長時習,由三緣故;極清淨,要第十地等故。故九地已還,菩薩不名大悲。
論言「修習如是無量,得四種功德勝利」者,住等為四?得現在樂住,一;得福德資糧,二;於菩提意樂堅固,三;為生忍苦,四。◎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一
時享保八年癸卯七月八日此卷一校加點畢
沙門高範享年六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