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彌律儀要略增註卷下
○下篇威儀門
佛制沙彌年滿二十。欲受具足戒時。若問不能具對沙彌事者。不應與具足戒。當云。卿作沙彌。乃不知沙彌所施行。沙門事大難作。卿且去熟學。當悉聞知。乃應受具足戒。今授卿具足戒。人謂佛法易行。沙門易作。故當先問。
沙彌欲受具戒。師問十戒。諸威儀事。不能具對答者。不應與授具戒也。卿是貴稱。猶君呼臣也。不知沙彌所施行者。謂不諳沙彌律儀所應施為行事也。沙門事大難作者。謂比丘二百五十戒。甚難行持也。熟學者。謂當精習十戒并諸威儀也。當悉聞知者。聞謂博問先知。知謂自心了達。人謂佛法易行沙門易作者。由不知佛道至妙。故言易行。不識罪福運行。法律交互。故言易作。凡為師者。故當以此先問。
以下條則。於沙彌威儀諸經。及古清規今沙彌成範中節出。又宣律師行護律儀。雖誡新學比丘。有可通用者。亦節出。良以末法人情。多諸懈怠。聞繁則厭。由是刪繁取要。仍分類以便讀學。間有未備。從義補入一二。
以下條則者。謂下二十四威儀法則也。沙彌威儀諸經者。是沙彌十戒經。事師法。儀則經等。古清規者。是百丈清規。及古德所撰箴規等。沙彌成範。是明笑巖月心禪師。於十戒法等撰出。行護威儀。是唐道宣律師所撰。然亦未詳其的。何也。其中有一二不合律文故也。繁者。多也。謂由時當末法。人多懈怠。因情懈怠。故聞繁則厭心生。由是於上經律清規中。刪去繁文。段段節略出其樞要。仍分為二十四類。葢由律海弘深。探之不得其源。義天高廣。仰之莫窮其頂。是以刪彼弘文。撮為要略。以便初進習學。知所向方。補入者。出大師手筆。謂於威儀行事中。有所未備者。即隨其義類。而補足之。
其有樂廣覧者。自當檢閱全書。
沙彌十戒法中。威儀有七十二種。欲樂廣知事義。自當檢閱彼文。并沙彌諸律儀等。
△敬大沙門第一
不得喚大沙門字。
梵語沙門。此云勤勞。謂其修道有多功勞故。又云勒息。謂勤修善品。息諸惡故。又云勒行。謂勤修善法。行趣涅槃也。瑞應經云。息心達本源。故號為沙門。大沙門。即受具戒人。字是名字。喚是呼喚。謂不得稱彼二字名。當云某甲大德。或云某甲長老。雜阿含經云。佛告諸比丘。當恭敬住。當常繫心。常畏慎。若不恭敬。不繫心。不畏慎。而欲令威儀具足者。無有是處。不備威儀。欲令學法滿者。無有是處。學法不滿。欲令五分法身具足者。無有是處。五分法身不具足。欲得無餘涅槃者。無有是處。
不得盜聽大沙門說戒。
比丘布薩誦戒時。及講說毗尼時。沙彌不得私往竊聽。自獲重罪。後永不得受大戒。深宜慎之。或見大沙門二三人同室細語。不得輙入。若有急務。當彈指作聲。然後入。除比丘餘人細語亦如是。以泄他是非。自招禍咎。及亂正念故也。
不得轉行說大沙門過。
或比丘有所誤失。不得背後說其長短。亦不得屏處罵大沙門。及在前戲笑。傚其言語。形相行步等。大律云。出家之人。所有言說。皆為利益。不應私忿道說於他。論云。若向白衣說比丘罪惡。則前人於佛法中無信敬心。寧破塔壞像。不向人說比丘過惡。若說過罪。則壞法身。
不得坐見大沙門過不起。除讀經時。病時。剃髮時。飯時。作眾事時。
若見比丘行過。即當起立。唯除上五事。不起無犯若路相逢。即當下道正立。待過方行。凡有教益。當叉手立聽畢。作禮謝之。若被叱責不得張目視。當軟語悔罪。引短向[A1]己。莊嚴寶王經云。若輕慢眾僧者。是人當墮貧賤家生。隨所生處。根相不具。背傴矬陋。捨是身[A2]已。而復生處。多病痟瘦。手足攣躄。而有膿血。盈流其身。零落身肉。經百千萬歲。受斯苦報。
行護云。五夏以上。即闍黎位。十夏以上。即和尚位。雖比丘事。沙彌當預知之。
夏即夏臘。謂受具戒曾經爾所夏臘也。和尚者。胡言也。此云力生。謂由師之力。生我戒身也。若據梵語則云烏波䭾耶。此言親教師。謂弟子親從受教也。今此雖非親從受戒。及與受教。以其臘高德重。故同師位也。阿闍黎。或云阿遮利耶。此云軌範師。謂其能教弟子法式也。此有五種。一與授十戒。二與授大戒。三與教授。四與依上。五與授經。
△事師第二
當早起。
事師者。始終承奉。不相離異。名之為事。人之模範。以道教人。名之曰師。又曰師長。謂為人之長。訓物之規也。或曰師父。父矩也。以法教子故。律云。弟子看和尚。當具四心。一親愛。二敬順。三畏難。四尊重。侍養承接。如臣子之事君父。如是展轉相敬重瞻視。能令正法久住。增益廣大也。佛法中。一夜分三時。謂初中後。初後二時事師。或禮誦坐禪。中夜方臥息。若過中夜。即當先起。自盥潄[A3]已。然後具楊枝澡水等。候師所須。
欲入戶。當先三彈指。
若入師房。須在門外先彈指三聲。令師覺[A4]已。方入。
若有過。和尚。阿闍黎。教誡之。不得還逆語。
若自有過失時。二師教誡呵責。當低頭受教。不得逆師言語。去後尤當思念依教行之。成範云。沙彌於師常懷敬畏。隨順師意。常懷慚愧。念報四恩。傍資三有。
視和尚阿闍黎。當如視佛。
視謂瞻視。以師能弘範三界。代佛宣揚。生我戒身。長我慧命。故應敬重視之如佛。成範云。若弟子眾多。當各盡其職。至於奉一茶。一拂。一几也。
若使出不淨器。不得唾。不得怒恚。
怒。即恚也。又恨曰怒。憤曰恚。不淨器者。謂大小便器。唾瓶等。不得唾者。謂不得起厭惡心。而唾痰涎。當諦念此四大穢身。聖凡自他。俱所不免也。
若禮拜。師坐禪不應作禮。師經行不應作禮。師食。師說經。師梳齒。師澡浴。師眠息等。俱不應作禮。師閉戶。不應戶外作禮。欲入戶作禮。應彈指三遍。師不應應去。
梳齒。即剔[A5]刺梳刷。洗潄牙齒也。如上皆非禮拜時。故不應作禮也。等者。或師剃髮。洗足。嚼楊枝。或地有不潔。或師有事不暇。或有賓客等。
持師飲食。皆當兩手捧。食畢[A6]斂器。當徐徐。
兩手捧。是尊敬之貌。徐徐是謹慎之儀。[A7]斂是收[A8]斂也。律云。凡進飲食。當適寒溫。成範云。為師作食。無論粗細。俱要精潔。必當適師性。凡奉茶湯。不得插指入盞內。當兩手屈四指。以六指持盞腹。平舉授師。茶訖。如前接盞。行護云。凡進藥茶鹽。及一切食物。量當喫盡。逐時授之。不得多授。令有殘宿。深須慎之。若授師鮮果。先須作淨。或以火觸。或以刀剖。或用指甲剝。若果不堪為種子者。即不須淨。甘蔗當去節芽楊枝應去芽。或以火淨。非時果漿。須濾去滓。澄清。以水滴淨。方授與師。
侍師不得對面立。不得高處立。不得太遠立。當令師小語得聞。不費尊力。
侍謂近承也。對面。高處。皆失敬儀。太遠則小語不聞。致師重言故費尊力。律云。不得離師七步。成範云。不得立師影中。不得轉身低頭小語輕笑。當身心肅敬。一面立。不得垂手立。行護云。在師前。不得抓癢。爪頭捋面。不得對師著襪洗足等。
若請問佛法因緣。當整衣禮拜。合掌胡跪。師有語。澄心諦聽。思惟深入。
因緣。是經律中所說因緣之事。或古德機緣等。妄念不起。故曰澄心。諦聽是聞慧。思惟是思慧。深入是修慧。然聽有三品。以神聽為上。以心聽為中。以耳聽為下。若師獨坐時適行時。顏色悅時。即應問。須立在一面。舒容平氣。至誠伸問。字字明朗。虗心聽受。
若問家常事。不須拜跪。但端立師側。據實申白。
家常事。即僧家日用尋常事。據實者。按其事而直申啟白也。若準大律。亦須一拜胡跪請白。且如欲食時白者。就師一禮。胡跪白云。和尚存念。我今請白。洗手洗器。欲為食事。不審宜進何食。諸餘白事。類此應知。如有多事。一時并白亦得。
師若身心倦。教去應去。不得心情不喜。現於顏色。
凡問經問話。當候師意。不應自取其便。若師身心疲倦。不暇應答。教令且去。即當隨順師教去。不得心情不悅。自招罪咎。五十頌云。常慕於師德。不應窺小過。隨順獲成就。求過當自損。止觀云。求師必在於盡善。事師必忘於師過。善恭敬經云。佛言。弟子於師所。不得麤言。師所訶責。不應反報。師不發問。不得輙言。凡有所使。勿得違命。若於師所。不起恭敬。說於師僧長短之者。彼愚癡人。應如法治。師實有過。尚不得說。況當無也。若於師邊不恭敬者。別有一小地獄。名為椎撲。當墮是中。一身四頭。身體俱然。狀如火聚。出大猛炎。熾然不息。於彼獄處。復有鉤觜毒蟲。常𠯗舌根。從地獄出。生畜生中。恒食屎尿。捨彼身[A9]已。雖生人間。常生邊地。皮不似人。不能具足人之形色。常被輕賤誹謗凌辱。離佛世尊。恒無智慧。從彼死[A10]已。還墮地獄。更得無量無邊苦患之法。
凡有犯戒等事。不得覆藏。速詣師哀乞懺悔。師許。則盡情發露。精誠悔改。還得清淨。
不自發露。故曰覆藏。精謂專心純一。誠謂至誠無妄。悔謂懺悔所犯。改謂改革前非。更不再作。故曰還得清淨行護云。若被呵罵。當須自責。軟語懺謝。念修戒定以。報師恩。成範云。凡有誤失過咎。師或示怒。種種呵責。不得巧辭飾非。纔見師怒。即當畏懼。[A11]斂容胡跪師前。心懷愧耻受責有過則改。無過默然。
師語未了。不得語。
謂師誨示未畢。不得自述[A12]己言。以亂師誨。自失利益。復失尊敬。亦不得以理爭勝。
不得戲坐師座。及臥師牀。著師衣帽等。
無尊敬心。故有戲坐臥等。
為師馳達書信。不得私自拆看。亦不得與人看。到彼有問。應答則實對。不應答。則善辭却之。彼留。不得便住。當一心思師望歸。
自看即失恭敬之義。與他看。即有非宜之失。或他人附書信。亦不可開拆。以存厚道。無悞於人。人開書信。亦不可私窺。昔富弼使契丹。得家書不發。而焚之曰。徒亂人意耳。家書尚不發。況他書乎。入人家。不可看人文字簿籍等。應答者。謂其理順。語有利益。則據實對之。不應答者。或其理匿事。當避嫌疑。有損佛法。則以善巧方便言詞却之。思師望歸者。如孝子之念慈母。須臾不忘膝下也。經云。當直往直還。當識師所語。亦當識人報語。
師對賓。或立常處。或於師側。或於師後。必使耳目相接。候師所須。
非遠非近。故得耳目相接。身心照應。故無失師所須。成範云。凡見客至。當生恭敬。勿起厭慢。須滌盞煎茶等。
師疾病。一一用心調治。房室被褥。藥餌粥食等。
房室被褥是調其外。藥餌粥食。是治其內。等者。謂所有應病之藥食。及所宜之器具等。餌者。謂凡是可調病之藥食也。行護云。常念觀音菩薩。願師痊愈。成範云。安設嚴室。忌風陰處。須牀褥厚軟。察師顏色。出入扶策。如法調煑羮湯藥餌。少瘥。即生歡喜。常當以孝心。和容奉事之。客來瞻問善代師。語不應諠聚。當肅然晏靜。病若重。不得哭泣。師圓寂。不得違師誡屬。應一一如教遵行之。
持衣授履。洗浣烘晒等。具於律中。茲不繁錄。
持師衣。當徐徐一手排上。一手捉下。正立著。師左肩上。師著[A13]已。復視上下文理如法否。襵時不得以口𠼫。當視上下。不使著地。還安常處。以淨物覆上。不得以餘衣物覆上。授履。當先抖擻。刷垢。不得大聲。視次比之。澡手[A14]已。方持衣物。凡洗浣。務令淨。用水亦不得大費。烘晒法衣。當待乾燥。有急事行。不得忘去。當付餘人。事畢即宜復。餘洗鉢器等備載十戒經中。文多故云不繁錄。
附 凡侍師。不命坐。不敢坐。不問不敢對。除自有事欲問。
不得擅坐。及擅自對答。除自[A15]己有事欲白。乃問。
凡侍立。不得倚壁靠桌。宜端身齊足側立。
身偏側曰倚。斜凭曰靠。不對面曰側立。五十頌云。又不應師前身現疲勞相。屈指節作聲。倚柱及墻壁。亦不踏門限。肇法師曰。恭[A16]己順命。給侍之者曰。侍者。菩薩從兜率下生經云。侍者具八法。一信根堅固。二其心覓進。三身無諸病。四精進。五具念心。六心不驕慢。七能成定意。八具足聞智。
欲禮拜若師止。之宜順師命勿拜。
禮者。是伸敬之儀。也若能順命。即是敬矣。
凡師與客談論。涉道話有益身心者。皆當記取。
涉道話。即法語。執勞服役。長自福基。聞法記取。潤澤心地。侍師之義。誠在斯乎。成範云。或師詢客答。或彼問師酬。不得聞異怪驚。不得見笑。隨笑當識意語宗猷。切心研味。倘有見處。當復呈師。
師有所使令。宜及時作辨。不得違慢。
辦謂備辦。不順曰違。不敬曰慢。又慢怠也。
凡睡眠。不得先師。
意識惛熟曰睡。五情闇冥曰眠。由此覆蔽身心。善法不生。長淪三界。故當少睡。宜起在師前。臥在師後。多睡有五過。一多惡夢。二諸天不喜。三心不入法。四不思惟明相。五喜出不淨。
凡人問師諱。當云上某字下某字。
諱即二字法名也。若問字號。當直云。某甲和尚。或云某本師。若問阿闍黎字號。應云某甲軌範師。若非五種闍黎。不得稱師。五十頌云。又復於師名。不應輙稱舉。設有固問者。當示之一字。若問師年臘。及與州縣名。一一皆須答。
凡弟子當擇明師。久久親近。不得離師太早。如師實不明。當別求良導。
梵語室洒。此云所教。舊曰弟子。學在師後名弟。解從師生名子。若師道眼通明。則盡壽事之。倘或不明。宜別參知識。沙彌本無離師之法。以師不明。故別求良導。以良導能導人至於至道。故經云。隨順善師學。得見恒沙佛是也。幸無敬獼猴為帝釋。宗瓦礫為明珠。宗瓦礫是不識法。敬獼猴是不識人。不識法則慧眼失。不識人則墮邪途。故云。汝師既墮。汝亦隨墮。此之謂歟。
設離師。當憶師誨。不得縱情自用。隨世俗流。行不正事。
不憶師誨。故縱情自用。隨世俗流。故行不正事。中心經云。佛言知師恩者。見師則承事。不見則思惟師之教誡。是也。
亦不得住市井閙處。
聚貨交易之所名市。古於汲水之處為市。故曰市井。市中喧雜。故曰閙。處雖非市井。諸餘閙處。亦不得住。
不得住神廟。
血食祭祠。非出家者所居。梵王帝釋。由尚不敬。況事酒肉之神。大違聖教。非佛弟子。
不得住民房不得住近尼寺處。
男女有別。故不近尼寺處。僧俗須分。故不住民房。一恐情生漸染。二令俗譏謗。
不得與師各住。而行世法中一切惡事。
為利販賣。交結往來。恃俗豪強。學習奇藝。俳優受雇。通使四方。種植求利。皆曰惡事。
△隨師出行第三
不得過歷人家。
從一家到一家。故曰過歷。縱過父母檀越家。師不聽。亦不得入。
不得止住道邊。共人語。
道路也。若遇親朋知識。當善辭却。無得共語。而失隨侍也。
不得左右顧視。當低頭隨師後。
顧視。則散意失儀。低頭則心端表正。
到檀越家。當住一面。師教坐應坐。
住一面。謂侍立師側也。檀是梵語。此云施。謂彼能行布施。則便越度貧窮苦海也。
到他寺院。師禮佛。或自禮。不得擅自鳴磬。
檀。是自專也。寺各有主。賓主須分。自具客儀。不得輙自舉動故也。
若山行當持。坐具隨之。
或尼師壇。或蒲團。或隨所坐物。任持之。以便師坐也。
若遠行。不得相離太遠。
太近則足蹈師影。或步揚塵。太遠則不聞師喚示。或致餘失。五十頌云。若足蹈師影。獲罪如破塔。
若渡水當持杖徐試淺深。
淺則扶師渡過。深則倩人荷輿。
持瓶擕錫等。具如律中。文繁不錄。
十戒經中。持師澡瓶有十五事。携錫有七事。文多故云不錄。欲學者。自當檢閱戒經。
附 若偶分行。約於某處會。不得後時。
偶者。適然也。不得後時者。當先到約師處候。勿在師後方至。
師受齋。當侍立出生。齋畢。當侍立收䞋。
出生者。謂施諸鬼神眾生之食。須著淨器。安於淨處。䞋是檀越所施之物。成範云。候師齋訖。收師檀䞋。大律云。食後施衣物。名為達嚫。是也。案嚫字。本從口。今從貝。訛也。梵語具云達嚫拏。此言施。在法則曰法施。在財則曰財施。在家人應行財施。出家人應行法施。一覽云。財法二施始成功。福慧兩全方作佛。
△入眾第四
不得爭坐處。
須敬讓之。
不得於座上遙相呼語笑。
如有要事。當彈指使覺。輕語令知。不得遙呼失儀動眾。笑則失非小矣。
眾中有失儀。當隱惡揚善。
隱惡則自長德。揚善則僧海增隆。
不得伐勞顯[A17]己之功。
凡在處。睡不在人前。起不在人後。
一自離懈怠。二無動眾念。故不在前後也。
凡洗面。不得多使水。
一防後人。二自惜福。古云。熱水用人燒。冷水用人挑。若不解修行。縱有河沙福亦消。清規云。不得洗頭。有四件自他不利。一污盆。二膩巾。三枯髮。四損眼。
擦牙吐水。須低頭引水。下不得噴水濺人。
由水引下。故不濺人。清規云。右手蘸牙藥。揩左邊。左手蘸藥。揩右邊。不可再蘸。恐牙宣口氣過人。
不得高聲鼻涕嘔吐。
從鼻出曰涕。從口出曰嘔吐。
不得於殿塔。及淨室。淨池。淨水中涕唾。當於僻處。
口出曰唾。非當道淨所。曰僻處。
喫茶湯時。不得隻手揖人。
喫茶湯揖人非時。隻手揖人非禮。
不得向塔洗齒。及向和尚。阿闍黎等。
言塔則兼聖像矣。等者。謂長老上座。及尊客等。
凡聞鐘聲。合掌默念云。聞鐘聲。煩惱輕。智慧長。菩提生。離地獄。出火坑。願成佛。度眾生。唵。伽羅帝耶。娑訶。
初於聞中入流忘所。故得煩輕慧長。寂滅現前。故曰菩提生。超越世出世間。故曰離獄出坑。十方圓明。是曰成佛。獲二殊勝。故曰度生。絕名言。離性相。故曰唵伽羅帝耶。不住涅槃。不住生死。故曰娑訶。若臥時。聞鐘聲。即起默念。除病不起無犯。若自鳴鐘。應先念願此鐘聲超法界偈。次念此偈。又凡擊鐘。須緩打。前音將盡。方續後聲。如昔誌公。借武帝道眼。見地獄苦相。問曰。何以止之。誌曰。唯聞鐘聲。共苦。暫息。遂詔天下寺院擊鐘。舒徐其聲。付法藏經。亦令聲延長久。增一阿含經云。若打鐘時。願一切惡道諸苦。並皆停止。若聞鐘聲。兼說偈讚。得除五百億劫生死重罪。雜喻經說偈云。聞鐘臥不起。護塔善神瞋。現在緣果薄。來報受蛇身。所在聞鐘聲。臥者必須起。合掌發善心。賢聖皆[A20]歡喜。
不得多笑。若大笑。及呵欠。當以衣袖掩口。
多笑則失正念。大笑則非威儀。呵欠亦曰欠呿。是懈倦之貌。毗尼母經云。氣有二種。一上二下。上氣欲出時。莫當人張口令出。要迴面向無人處。若下氣欲出時。不聽眾中出。要作方便出外。至無人處出。然後來入。莫使眾譏嫌惡賤。入塔殿時。不應放下氣。和尚大德上座前。亦不得放下風出聲。若腹中有病急者。應出外放。莫令人生惡賤心。大律云。若急下風來。當制。若不可忍者。當下道。在下風放之。若在禪房中嚏者。不得放恣大嚏。若嚏來時當忍。以手掩鼻而嚏。勿令涕唾出。
不得急行。不得將佛燈私就[A21]己用。若然燈。當好以罩密覆。勿令飛蟲投入。
凡所動靜。須護身威儀。舉步即當視地。勿傷蟲蟻。將佛燈私用。當墮黑暗地獄。生生失智慧明。覆燈如前釋。
供佛華。取開圓者。不得先齅。除委者。方供新者。萎者不得棄地踐踏。宜置屏處。
謂選開敷圓滿者。其半開。及將殘者勿取。先齅踐踏。是無尊敬也。屏處是無人行處。亦非穢污處。要用最經云。鼻嗅香者。由減香氣。無其福德。正報墮波頭摩地獄。世世鼻根無香味。日雲經云。香烟不盡放地。得越棄罪。盡五百歲墮糞屎地獄。何以故。由放逸心故。萎者。隔宿花也。經云。爐瓶並須淨拭。取花及楊枝。當呪願山澤樹神。不得拔其根株。當直往還。不當慢惰語笑。
不得聞呼不應。凡呼俱宜以念佛應之。
應字去聲。是答辭。或答南無佛。或答阿彌陀佛。或答阿。大律云。當答言諾。
凡拾遺物。即當白知事僧。
或白知事人。或白本師。或置常住庫中。待物主來。言說與物相當者。與之。不得私匿。昔樂羊子。得遺金。與其妻。妻曰。妾聞志士不飲盜泉。廉者不受嗟來之食。況拾遺財利。以污其行乎。羊子慚。遂棄金於野。苟其私匿。尚不如一婦人矣。
附 不得與年少沙。彌結友。
若非道安僧光之流。不可為友經云。非賢不友。非聖不宗。不孝之子。嗜酒之徒。志趣邪僻。履行凶險。不得交遊。往來之藝濁。虧損道行。成範云。私狎惡師惡友。數習放逸。種種觸惱本師。師不容懺。當再堅求懇乞。師固不容。當速請師之親友宿德。轉為請求哀懺悔。永絕鄙惡。無復再犯。是故賢者。有三畏。惡師惡友惡術。能障正道。開導邪途。早覺則善。若不知返。則生無少益。死有長哀。
不得三衣苟簡。
此是比丘三衣。優婆塞尚使畜之。令念福田之相。是解脫之服。況沙彌而得苟簡少缺。原為令識福田之相。及備進具時須。非謂使其披著。倘貧難辦。理亦無過。今時末法阿師。不諳律典。不知如來法制。皆令沙彌披著五條七條致使在家男女受五戒者。雷同披著深為不法。獲罪非輕。詳如下辯。
不得多作衣服。若有餘當捨。
多作多累。縱恣幻軀。故云進道嚴身。三常不足。方名少欲道人若自識無常。念他貧乏。故有餘即當捨之。
不得辦精緻拂。玩器等。粧點江湖。取笑識者。
不識四大皮囊。故辦精緻。迷惑正念。故學粧點。傚他不法。故取笑識者。暫時猶尚不可。況其終年玩弄。所謂賞玩暫時。悲憂長久。是也。無繫累者。曰。江湖散人。即是走江湖掛搭之人也。
不得著色服。及類俗人衣飾等。
色服。謂紅紫黃綠白等。宜著壞色緇衣。類俗衣飾等者。或顏色類似。或製飾類似。如小領。窄袖。雲頭履等。
不得不淨手搭衣。
敬衣如敬塔。故須淨手持著。凡手持鞋襪。下衣。抓頭。摩足。觸不淨器。並須淨洗。方執餘淨物。
凡上殿。須束縛褲襪。不得放意自便。
恐有下毛脫落。故須束縛。若在餘時。及小童子。不束無過。
不得閒走。不得多言。
閒走廢習誦。多言縱口業。
不得坐視大眾勞務。避懶偷安。
坐視是無慚避懶則損福。經云。當盡力作眾僧事。
不得私取招提竹木華果蔬菜。一切飲食。及一切器物等。
梵語招提。此云四方僧。物屬常住。私取即犯盜愆。經云。若有所欲取。當白知事人。僧照禪師苦行。禪定第一。行法華三昧。感觀音大士為說法。得無礙辯才。又見普賢大士乘白象放光證明。曾用眾僧鹽一撮作齋飲。以用無幾。不以為意。後行方等懺法。忽見相起。計三年。增長至數十斛。乃急賣衣。買鹽償眾。其相方滅。又釋道相暴死。至冥府。見一榜題云。此人盜僧杏樹。截作梳材。寺僧道郭。拾得殘木一橛。仍堪作梳。直八十錢。當墮火燒地獄。相還說之。郭聞說。即時償還又煬帝二年。僧道明亡。同房僧玄緒。暮行野間。忽見寺。往投之。遇道明。不異平日。見眾僧粥。皆作血色。舉體火然。緒懼問之。明曰。此是地獄。吾為取僧柴一束煑染色。忘不賠償。當一年然足受罪。褰衣見膝下並焦黑。因曰。公幸為我買柴百束。賠還常住。并寫法華經一部。可得免苦。緒許之。歸寺依言。為辦。重往尋寺。寂無所見。智者聞之。孰不毛豎。
不得談說朝廷公府政事得失。及白衣家長短好惡。
王臣政事。是國家之正法。長短好惡。乃俗家之是非皆亂正念。亦招禍咎。故曰不得談說。經云。不得論說國家政事。評量優劣。出軍行師。攻伐勝負。是也。俗喜著。白服。故曰白衣。
凡自稱。當舉二字法名。不得云我。及小僧。
僧者眾也。是四比丘[A22]已上之稱。尚非一比丘之舉況一沙彌而得云乎。言小則輕於眾。云我則自褻於[A23]己。出家是塵外之賓。乃至對王侯。亦自稱名而[A24]已。沙門僧鍾。見齊武帝。稱貧道。帝曰。稱名亦無嫌。帝問王儉曰。先輩沙門對帝何稱。正殿還坐否。儉對曰。漢魏佛法未興。不見紀傳。自後稍盛。皆稱貧道。亦聞預坐。言貧道者。道謂三乘聖人所證之道。我於此道寡少。故曰貧道。論云。貧有二種。一財貧。二德貧。又一智貧。二法貧。故不言臣也唐肅宗。敕僧尼朝會。毋得稱臣。洪覺範曰。明教嵩。每歎沙門高尚。見天子無臣禮。自唐令瑫。首壞其端。歷世因之。於是不疑。彼山林逸士。天子猶不得臣之。況沙門之道尊居三寶。為世歸依者乎。故正宗記之首尾言臣某。以存故事。其間自敘則止稱名。當時公卿莫不重其高識。統紀云。易曰。不事王侯。高上其事。記曰。儒有上不臣天子。下不事諸侯。後漢王儒仲被徵。見光武。稱名不臣。有司問其故。對曰。天子有所不臣。夫儒生隱士。尚知以道自高。況世外學佛。名居福田。豈當臣事世主。自取污辱。若肅宗者。可謂知尊釋氏。深識大體者矣。
不得因小事爭執。若大事難忍者。亦須心平氣和。以理論辯。不可則辭而去。動氣發麤。即非好僧也。
設被非法誣謗。尚當忍耐。以理伸辯。勿現於顏色。若其人不可以理論。乃方便善辭而去。況因小事而自瞋爭乎。故經云。慎無慍訟。推直於人。引曲向[A25]己。見有諍者。兩說和合。清規云。有理無理。並皆出院。何也。葢僧當忍辱。若執有理而爭者。即是無明。故同擯之。息諍於未萌也。大律云。不忍辱人。有五種過。一兇惡增長。二事後悔恨。三多人不愛。四惡聲流布。五死墮惡道。
△隨眾食第五
聞揵搥聲。即當整衣服。
凡木石銅鐵打而有聲者。名曰揵搥。聞聲不預整理。臨時則有倉卒之失。
臨食呪願。皆當恭敬。
食前念供。及唱僧跋。食後誦偈呪願。皆當起恭敬心。不得散意慢怠。自損[A26]己德。
出生飯。不過七粒。麫不過一寸。饅頭不過指甲許。多則為貪。少則為慳。其餘蔬菜豆腐不出。
凡食。是米麫所成者。方可出之。若蔬菜果蓏。是嚼食。非五穀之噉食。不成食。故不出也。七粒者。言其極少。以呪願力故。能令諸鬼神遍皆飽足。多則為貪者。是一時之權言。恐無識之徒。狼藉在地。令檀越譏嫌。少則不成法數。反成褻慢。固非所宜。行護雖云七粒。而無慳貪之說。清規云。飯不過七粒。太少為慳。亦無貪辭。指甲許者。愛道經云。出生餅如指甲大是也。事鈔云。出生或在等供前後。隨情安置。按四分律。佛令比丘食時。若人非人。應施與食。乃至一[A27]摶。舊譬喻經。及雜事律。不得食盡。當留餘。普施羣生。勿拘一類。智度論。令初食時。先獻三寶。後施四生。涅槃經。因曠野鬼。受不殺戒。不得肉食幾死。佛敕隨有佛法處。悉施其食若有住處不施食者。是魔眷屬。非佛弟子。根本律。鬼子母從佛受戒[A28]已。佛令贍部州所有弟子。每於食次。施眾生食。於僧行末。設食一盤。呼其名字。及五百子。皆令飽食。并餘現在眾生。江山河海諸鬼神等。皆悉運心令其飽足。
凡出生。安左掌中。想念偈云。汝等鬼神眾。我今施汝供。此食遍十方。一切鬼神共。
其食當安淨盤子上。如無盤子。方安掌中。右手撥著淨物上彈指三遍。念偈[A29]已。更念變食真言。普供真言。各七遍。大善。
凡欲食。作五觀想。一計功多少。量彼來處。
計功多少者謂當觀此食。因墾植耘除。收穫蹂治。舂磨淘汰。炊煑而成。作夫流汗合集。食少汗多。功重辛苦如是。入口即成不淨。宿昔變為屎尿。惡不欲見。我若貪著。當墮地獄。吞熱鐵丸。出為畜生。償他宿債。如是觀[A30]已。心生厭離。方堪受食。量彼來處者。施主為求福故。減自口腹。割妻子分。而施將來。若無修行。粒米難消。故云粒米重如山。是也。
二忖[A31]己德行。全缺應供。
自當思惟忖度[A32]己之德行。如不持戒。坐禪。誦經。營三寶事。則德虧行缺。不應受他供施。受則為施所墮。德行雖全。猶須觀法。方消信施。故天台云。不問乞食眾食。皆須作觀。若不入觀。即潤生死。所謂學道不通理。復身還信施。長者八十一。其樹不生耳。年齒既[A33]已高。園中蕈不生。教有明文。豈容不信。
三防心離過。貪等為宗。
謂此心具足無量無明煩惱之過患。而貪瞋癡是其根本。故曰為宗。行者時當防之。根本若遣。諸過頓離。故於美食不起貪想。於麤食不起瞋恚。於不麤不美食不起癡心。作是觀[A34]已。乃可受食。彌勒所問經論云。一切惡法。皆從貪瞋癡起。是也。
四正事良藥。為療形枯。
四大成身。常為饑渴所病。苟非飲食。則形枯色悴。無由進修道業。是以飲食。正資身治病之良藥。修行進道之機關。如有貪著。則反成沉痾矣。阿育王經云。優波笈多。以一器盛滿乳糜。又以一空器。並置一貪食比丘前。語言。汝可待冷。稍稍飲之。而比丘貪食心重。便吹使冷。乃并食之。笈多曰。乳糜雖冷。汝心故熱。復須冷之。當以不淨觀為水。除此心熱。若見飲食。如服藥想。比丘食竟。即便吐出。滿於空器。笈多曰。汝可更食。比丘曰。不淨何可復食。笈多曰。汝觀一切法。猶如涕吐。因為說法。比丘精進思惟觀察。得阿羅漢果。
五為成道故。方受此食。
不食則形羸色變。道業難進。今為成就道業。故受斯食。苟不為道。則粒米難消。故古德云。為成道業施將來。道業未成爭消得。凡為受食。當作此五觀。若自知道業未成。須深生慚愧。故行護云。所食須生慚愧。常作觀法是也。摩德勒伽論云。若得食時。口口作念。第一匙默念云。願斷一切惡。第二匙念云。願修一切善。第三匙念云。所修善根。迴向眾生。普共成佛。
無呵食好惡。
不得呵嫌食之麤美。
不得以食私所與。若擿與狗。
物屬僧伽。食無偏黨。私與即犯盜愆。眾食未竟。與狗即成非法。受食正當䖍恭作觀。擿與狗。即非威儀矣。
來益食。不得言不用。若[A35]已飽。當以手讓却之。
益者。進也。增添也。言不用則失謙遜。出聲復動眾念。讓之則恭遜合儀矣。
不得爪頭。使風屑落鄰鉢中。
自食尚不宜爪頭。況同眾飡。斯有三過。一動他念。二失威儀。三膩手污鉢得罪。
不得含食語。
設有人問。咽[A36]已方應。況自發言可乎。
不得笑談雜話。
心存五觀。即無此過也。
不得嚼食有聲。
凡嚼食須合唇吻。餅果當細擘食之。亦不得啜羮粥作聲。
如欲挑牙。以衣袖掩口。
不掩則自失威儀。復令人厭惡心起。
食中或有蟲螘。宜密藏掩之。莫令鄰單見。生疑心。
鄰單。即比座也。若令彼見。或疑忌心生。致於變吐。不能復食也。
當一坐食。不得食訖離座。更坐食。
有病無犯。
不得食訖。以手指刮碗鉢食。
是饑餓相。非出家儀。亦不得以舌䑛食。
凡食不得太速。不得太遲。
速則失儀。遲則動眾。亦不得遺粒狼藉而食。不得頰食。不得縮鼻食等。
行食未至。不得生煩惱。
行食是益食也。五觀存心。時懷慚愧。則煩惱不生矣。古云。獃獃四顧起貪心。念食吞津咳𠻳頻。摝粥啜羮包滿口。開單展鉢響諸鄰。
或有所需。默然指授。不得高聲大喚。
需同須。索也。謂以指授令知。彼為取也。
不得碗鉢作聲。
如前第九戒中釋。
不得食畢先起。
除有急事。及病。不能久坐。無犯。
若違僧制。聞白槌。不得抗拒不服。
白槌。是舉罪之規。抗拒是抵觸不順之貌。如其不服。生瞋違和。即非好僧。古人聞善言則拜。有告過則喜。斯皆聖賢氣象。何不效之。
飯中有穀。去皮食之。
命依食住。道由食存。故宜惜之。不可賤棄。志逢禪師。一日宴坐。有神跪於前。師問為誰。曰。護戒神也。師曰。吾慮宿愆未殄。汝知之乎。曰。師有何罪。唯小過耳。師曰。何也。曰。凡折鉢水。亦施主物。師常輙棄之。非所宜也。言訖而隱。師自此悉飲之。
不得見美味生貪心。恣口食。
不知食之過患。故恣貪無厭。如昔一沙彌貪愛酪味。死即作酪瓶中蟲。復一沙彌貪著龍宮香飯。死後為龍。欲奪龍宮。殺諸龍屬。為害非小。是故於食不可生貪心也。
不得偏眾食。
僧物偏眾。準直成罪。自物偏眾。是無慚人。僧未食。不得先嘗。若為僧作食。欲知鹹淡。先嘗無過。昔唐登州文登縣。郭行妻王氏。生一女鶴喙。將終自言。酬先世甞齋之報。以此示人也。
△禮拜第六
禮拜不得占殿中央。是住持位。
縱無住持。亦有監寺。復當妨後來之人。住持者。弘揚正法人。乃善知識也。凡禮拜。須淨盥潄。露頂跣足。早起及二時粥飯。當嚼楊枝。若不如法潔淨。禮便獲罪。
有人禮佛。不得向彼人頭前逕過。
逕。近也。過也。逕過。一自失尊敬。二亂他觀法。獲罪非輕也。
凡合掌。不得十指參差。不得中虗。不得將指插鼻中。須平胸高低得所。
參差中虗。皆屬慢惰。插鼻高低。是儀不中節。有失觀瞻也。
不得非時禮拜。如欲非時禮。須待人靜時。
非時謂不合眾規。則違逆僧制。人靜則不令眾動念。
師禮佛。不得與師並禮。當隨師後遠拜。
並是比丘齊禮。隨後謂在師之身後。亦不宜逼近。故云遠拜。
師拜人。不得與師同拜。
同拜則尊卑之儀失矣。
在師前。不得與同類相禮。在師前。不得受人禮。
同類禮。則失尊師之分。受人禮。則失自卑之儀。
[A37]己手持經像。不得為人作禮。
經像乃人天所尊。豈宜持之禮人。
附 凡禮拜。須精誠作觀。教列七種禮。不可不知。
不雜餘念曰精。真實致敬曰誠。七種禮者。一我慢禮。二求名禮。三身心恭敬禮。四發智清淨禮。五通入法界禮。六正觀修誠禮。七實相平等禮。前二非禮。後五義有淺深。如餘處釋。此不繁出。作觀。後五禮。即是觀。或作此禮所禮性空寂觀。
△聽法第七
凡遇掛上堂牌。宜早上堂。莫待法皷大擂。
若不早往。臨時倉卒失儀。身心煩躁。不入法理。
整理衣服。平視直進。
衣整則儀肅。平視則心端。直進則表正也。
坐必端嚴。
身業肅也。
不得亂語。
口業肅也。
不得大咳唾。
一則動眾。二則污地。三獲罪非小。詳如經說。凡聞法如饑得食。如渴得飲。寸陰無棄。不厭多聞。方名佛子。
附 凡聽法。須聞而思。思而修。
此是聞思修三慧。缺一不可。若聞而不思。如人種田。不下種子。思而不修。如不灌溉耘除。終無結實。三慧若立。則三乘之果可獲矣。
不得專記名言。以資談柄。
專記名言。如人說食。亦如數他珍寶。若資談柄。矜誇知見。不求理悟。增長慢幢。知見立知。返成毒藥。故云。學者為四事墮落。如法律三昧經云。一學不知善權方便。輕慢師友。無有一心。其意數轉。二學文特進。無有道力。但貪名譽。望人敬侍。三學所侍師不勤苦。當得成就。虗飾貢高。四好學道。反持異術。比佛深經。言道同等。此之惡見。甚於毒藥。有害法身慧命也。
不得未會稱會。入耳出口。
會者。領悟也。未會稱會。是自欺不實。入耳出口。無契悟機。是欺他人。古人云。君子之學。入乎耳。著乎心。布乎四肢。形乎動靜。小人之學。入乎耳。出乎口。耳目之間。四寸耳。曷足以美七尺之軀。
年少沙彌。戒力未固。宜更學律。不得早赴講筵。
講筵。即法席。乃講經處也。戒力未堅。則心志無定。足跟未穩。隨風上下。況大小二乘。性相兩宗。奚能融會。非捨此欣彼。則撥無因果。互相詆讟。致招無間重愆。固不可不慎也。五苦章句經。佛言。夫善知識。欲教新學。稍稍以漸。教語魔事。令護魔因緣。生死罪苦。五道分明。令信罪福。事事了了。乃可語道。
△習學經典第八
宜先學律。後學修多羅。不得違越。
學者覺也。覺悟所不知也。又學猶飾也。器不飾則無以成美觀。人不學則無以成聖德。故學所以疏神達思。怡情治性。聖人之上務。古云木無枝。謂之瘣。人不學。謂之瞽。自古聖賢。猶務於學。況今凡夫。有不學而成人者哉。梵語修多羅。此云經。經猶徑也。是三乘人遊履。而通至涅槃之徑路也。夫學必依聖教。不得違背越次而學。故先律後經。如得繩墨規矩在手。先經後律。如欠繩墨。則方圓失度矣。
凡學一經。須先白師。經完更白別學某經。
沙彌識見未廣。不知法之次第。學之所宜。故須先白。師許然後學。必日有所進。溫故習新。進業之暇。常在師側。大律佛令二種學業。一誦解。二禪思。禪以寂妄顯真。解以開發妙慧。般若經云。禪學謂之開智。講學謂之演智。
不得口吹經上塵。
一口氣臭穢。二失尊敬心。應以淨物拂之。文殊問經云。莊嚴供養具。以口吹去灰者。墮優鉢羅地獄。傍報作風神王。
不得經案上包藏茶末雜物。
以污桌輕經故也。清規云。私藏茶末。取笑傍觀。亦不得以外書。及不淨器物。乃至頭帽扇等。安在佛經律上。
人閱經。不得近彼案前經行。
自失敬儀。亂他心念。
凡經籍損壞。宜速修補。
籍是經典。損即速補。無至壞爛。經如父母。父母有病。可速治之。無至於難療。遲矣。
沙彌本業未成。不得習學外書子史治世典章。
本業未成者。謂十律未淳。威儀未具。及沙彌所應學之經法。如四十二章。遺教。法華。楞嚴經等。子史。子謂百家諸子。史謂諸國史籍。凡有一代君臣。必有一代之史。史者所以記當時法不法得失之迹也。如堯舜之德必書。跖蹻之行必書。天時人事。善惡臧否。莫不畢錄。以警後世。取信將來。故謂之信史也。外書。如三皇五帝之典。孔子姬旦之籍。乃至四書五經。孝以治家。忠以治國。修身養性。輔國利民。故云治世典章。由其教止修身齊家。故名為外。三乘聖教。教靜心惑。見自本性。名之為內。輔行云。若學外書。小乘教中。為伏外道。十二時。許一時習外典。若大乘中。初心菩薩。一向不許。且令進行。至六根淨位。學應不難。而亦未晚也。古德云。多知多事。不如息意。多慮多失。不如守一。慮多志散。知多心亂。心亂生惱。志散妨道。英賢才藝。是謂愚弊。一技一能。日下孤燈。一能一技。空中蚊蚋。
附 不得揀應赴道場經習學。
凡學習經典。須求理會。或諷誦。或受持。若為應赴。則不應學。應赴者。謂彼執鐃鼓等從事。以應他赴請。名為應赴。佛教中本無應赴之名。何有應赴之經。今言應赴道場經。是彼應赴僧為人禮誦之經懺。及水陸科文等。然經懺乃如來無上法寶。受持一句一偈。則罪滅福生。永為菩提種子。而將貿世間財利。誠為可痛。或有信心檀越請僧。欲求福以利存亡者。佛唯聽比丘說偈呪願。乃至為諷一經。足以利彼。殊無應赴之事也。
不得習學偽造經典。
如金剛纂。金剛論。血盆。妙沙。救苦。分珠。受生。北斗。法華三卷等。又夢授心經。無垢子註。太初語錄。斯等皆是魔說。
不得習學命書。
謂以陰陽七政五運六甲。占彼壽夭窮通之書。然天有可禳之災患。人有可轉之禍福。所以為善則降之百祥。不善則降之百殃。故云一念之善。祥風和氣。一念之惡。妖星厲鬼。一言之善。則熒惑三移。稽古驗今。足為誠鑒。況其事幽理微。罕能盡測。故漢桓譚曰。天道性命。聖人所難言。自子貢以下。不得而聞。況後世淺儒。能通之乎。縱能比知。實非釋子所宜。有害自他。壞亂正法。禍非小也。
相書。
謂察形貌。觀神氣。以達禍福之書。尋其書。前後相傳。共有二十七家。原無正宗。謬以達磨為始祖。欲取信後人。而誣謗聖人。罪若彌天矣。富貴貧賤好醜得失。皆由夙世自作善惡業因。故於今生報得總別依正之果不同。此乃第八識相分所變。既相分[A38]已定。天地鬼神不能移易。唯自作善惡則能遷之。故非人所能測。豈可以形貌觀而知之耶。釋子勿被斯惑。
醫書。
謂治病方餌之書。東華始自神農。察草木寒溫之性。辯君臣佐使之義。作藥方以療民疾。黃帝作內經。命俞附岐伯雷公。察明堂。究脈息。巫彭桐君處方餌。而醫道斯立。嗣後華陀。扁鵲。葛仙公。孫真人。張仲景等所集。皆曰醫書。西國則醫方明論。及耆婆之書。原非釋子所學。由亂道心。妨廢正務。倘一錯用。則自損損他。故如來有背痛之餘報。扁鵲倉公。有不免之禍刑。縱得流水耆婆之妙術。實非圓頂方袍之宜習也。
兵書。
如太公之六韜。黃石公之三略。及孫武子之十三篇。斯皆征伐陣法之書。大非釋子所當學習。如大灌頂經佛言。我滅度千歲後。當有比丘。樂習兵法。附近國王。及諸王子。輔相臣民。以毀吾法。因是以後。當遇惡心。斷滅吾法。塔像毀壞。無有神驗。善神不復營護。故使毀壞。無人遮制。我之法化。於是漸滅。
卜筮書。
龜曰卜。蓍曰筮。蓍草一生百莖。用此占之以決疑。故曰卜筮。晉臣顏含。郭璞嘗欲與之筮。含曰。年在天。位在人。修[A39]己而天不與者命也。守道而人不知者性也。自有性命。無勞蓍龜。世儒尚不肯為。而釋子何更返學。實可羞也。
天文書。
謂仰親天象日月星辰。彗孛熒惑之變。以占國之豐險。人民之災異。其始自黃帝。頊重。唐和甘石等書。而佛教中亦廣明之。如摩蹬伽經。有旃陀羅。名帝勝伽。廣說二十八宿。及七曜等。一一各出其星之名數。星之形狀。及以星姓。祭法所須。日行度數。又有六宿。一日一夜共月俱行。謂畢井氐翼牛璧。七曜及羅睺彗。通為九星。又因於星行。離日近遠。辯所生人。善惡之相。復占諸宿。離日近遠。辯於起立成壞之相。復占月在某宿。天雨多少。并日月薄蝕。所主之事。復占日月所在地動。吉凶之相。後乃為佛廣破其相。大論第十卷。亦略辯星法。謂若月至昴張氐婁室胃。地動。屬水地神。是歲無雨。不宜麥。若至柳尾箕璧奎危。地動。屬龍神。災同前。若至參鬼星軫亢翼。地動。屬金翅鳥。災同前。若至心角房女虗井畢觜斗。地動。屬天帝。安隱豐樂。宜五穀。餘如星書。非今所要。亦非預釋氏之流。故經云。不得仰觀曆數。推步盈虗。日月薄蝕。星辰變怪。山崩地動。風雨旱澇。歲熟不熟。有疫無疫。一不得知。有犯斯戒。非沙彌也。
地理書。
非明九州九道九山九澤國土之典。是今堪輿家擇生居死葬之書。起自郭璞。璞得青烏子青囊經。故能卜筮地理。然禍福之定數。由於前因。前因雖定。修善可以滅其餘殃。習惡即損其福祐。修善可補前非。豈容積惡而圖地報之三多。仁義不修。而求枯骨授之五福。三代未所見有。孔老亦未嘗言。故世云。風水人間不可無。全憑陰陽兩相扶。富貴若從風水得。再生郭璞也難圖。灌頂經云。釋種童子白佛言。凡夫墳塚。何故有諸鬼神依附。佛言。皆是五穀之精。妖妹幻化。或橫死之鬼。無所附著。依以為靈。或是樹木山林之精。骨未朽爛。故有微靈。骨若糜爛。此靈即滅。無有氣勢。亦不能為人作諸禍福。或是鄉親新命終人。在世無福。又行邪諂。應墮鬼神。或為樹木雜物之精。無天福可受。地獄不攝。縱誕世間。浮遊人村。既無天饍及諸飲食。遂恐動於人。作諸變怪。扇動人心。凡夫聞見。即便設福。之為神。或妖邪之師。倚以為神。覓諸禍祐。欲得長生。愚癡邪見。殺生祠祀。死入地獄。餓鬼。畜生。無有出時。可不慎之。
圖讖書。
是符讖之書。謂懺記來驗。符合無差也。
乃至爐火黃白。
是丹竈黃白之術。淮南傳云。有中篇八卷。言神仙黃白之術。共二十餘萬言。道家鍊真經云。丹砂鍊之一返而成白銀。二返而成黃金。昔漢道士李少君。奏曰。臣能凝汞鉛。成白銀。飛丹砂為黃金。金成服之白日升天。武帝信之。後悉無驗。唐武帝好仙。道士趙歸真。與金丹服之。藥發躁悶失常。遂崩。斯等皆獲欺君之罪。今有愚人。屢受斯惑。至於亡身破家者不少。然釋子捨玉帛如棄涕唾。乃出家為道。長生異術。不識四大皮囊。棄自心性。求為守尸之鬼。萬無一驗。釋子知身如幻。世不久停。悟自本心。真常不泯。豈可返生貪愛。學此陋術。誠為可耻。自惑惑人。玷辱法門。獲罪非輕。
神奇鬼怪符水等書。
有福而靈曰神。無福而魅曰鬼。又鬼者欺也。欺人以求飲食也。此謂降神降鬼。畫符噀水。治病治鬼。邪巫幻術諸書。妄說吉凶禍福。惑人取利。起自張道陵。自稱鬼卒道。造符水醮錄之術。傳至張角。角以妖術種種怪異教民。妄呪符水以治病。眾見怪誕。神而奇之。故曰神奇鬼怪。角後叛為黃巾賊焉。乃至圓光。扶機。外道安宅呪。肢節呪。知人生死吉凶呪。解諸音聲呪等。自不作。不教他作。灌頂經云。阿難白佛言。如來所有言說。真實不虗。然末世中。多有誹謗。佛先說諸經法。有呪術者。或云應學誦持修行。或云不應修習禁呪。諸經法中。更互不同。反覆前後。故使末世諸比丘等。有信行者。有誹謗者。是故重問於世尊耳。佛言。我經中說諸禁呪術不應行者。謂諸異道邪見法術。惑亂萬姓。但為利養。以活身命。我所不許。今吾所演灌頂章句。真實呪術。阿含所出。諸經雜呪。盡欲化導諸眾生故。不同異道。為利養也。但為度脫眾生危難。遭苦患者。令得蘇息。故吾今聽許。當來末世四輩弟子。入我法中。受持禁戒。多所缺犯。心不專一。急難之時。遭疾苦難。向諸異道邪見法中。以求福祐。欲脫眾難。不可得離。不知宿對。前世業緣。而到異道所跪拜問訊。願見救護。異道言。隨汝所願。吾當祈請。上通五官。下言地祗。令汝得福。救度危厄。不復遭苦。復言或汝先身犯諸過惡。或言七世殃咎所引。為王官所錄。受諸讁罰。或言牽引滅及門族。或言汝七祖為九幽所羅。魂在太山。當以疋帛隨方之色。救贖汝等七祖之魂。拔除汝等七世之過。又言汝為山樹鬼神星宿之神所嬈害。致諸病痛。當以白牛白馬。種種肥美飲食。妓樂歌詠鬼神。可獲大福。除汝危難。佛告阿難。末世眾生。為諸邪師所惑。殺眾生命。欲救危厄。殺者得罪。天神地祇。悉不噉食。是故我今廣演灌頂章句真實呪術。化諸未信不解道者。汝當宣傳。勿令毀失。
不得習學宣卷打偈。
即今無為教之金剛卷。一人宣之。眾人和之。曰打偈。
不得習學外道書。除智力有餘。為欲知內外教深淺者。可以涉躐。然勿生習學想。
躐亦作獵。躐踐也。內外教。如前釋。大經云。佛告諸比丘。出家人應修慧學。尋究經典。不得披讀外書。我涅槃後。有愚癡破戒人。捨十二部經。讀誦種種外道典籍。文頌手筆。畜不淨物。言是佛聽。如是之人。以好旃檀。貿於瓦木。以甘露易於惡毒。故論云。若菩薩於佛所說。棄捨不學。反學外道邪論。世俗經典。是名為犯。若上聰明人。能速受學。得不動智。於日月中。當以二分受學佛法。一分學外典。若於世典外道邪教。愛樂不捨。不作棄想。是名為犯。法苑云。若一向廢內尋外。則便得罪。縱解理行。唯可暫習。為伏外道。還須厭離。進修內業。務令增勝。若偏躭著。則壞正法。豈成僧寶。若專讀外典。歌詠琴棋。諷誦詩書。徒消日月。內教法藥。救生為急。文奧理深。辭華秘博。能解一句。演無量義。新舊經論。卷軸數千。曾不窺撿一句之義。外道不急之事。日夜勤學。若謂白衣笑我無知。不學世典者。何如俗人問我經義。不能答耶。居內不閒於外。未足可羞。在內不解於內。恥辱彌甚。良由時將末法。人命轉促。無常交臂。朝不謀夕。恐一入冥途。累劫難出。再遇佛法。想見無由。雖經論許一分學外。為伏外道。此為上智聰叡者說。先諳於內。兼令知外。機辯鋒芒。出言關典。內外博究。堪為師匠。得如經說。為伏外道。今自量身。觸事無能。神識常閉。愚戇恒開。自救無聊。何能利人。色香不通。何辯菽麥。願自思退。省[A40]己為學。亦不得以佛經糅雜俗典。如冥報記云。唐趙文信。遂州人。貞觀元年暴死。三日復甦云。至閻王所。王問汝修何功德。答言。一生以來。不修功德。唯好庾信文章集錄。王言。庾信是大罪人。現在受苦。頗曾識否。答言。雖讀渠文章。未識其人。王即遣人引出庾信。乃見一龜多頭。龜去少時。現一人身來云。我便是庾信。為在生時好作文章。妄引佛經。以雜俗書。誹謗佛法。謂不及孔老之教。今受龜身。苦之極也。
不得習學詩詞。
志之所發於言曰詩。言之所吐於文曰詞。記云。書算卜術。俗典文頌。俱是世法。非出家業。故不聽學。
不得著心學字求工。但書寫端楷足矣。
楷即楷書。乃上谷王次中所作。足以宣文顯義。何更著心求工於草𨽻。今時出家多有不修正務。而晝夜求字精巧。終年苦心。迷不知省。縱饒學到鍾王之妙。程盱之巧。亦何救於生死。諸佛不讚。閻王不受。終為廢物。成何底事。警訓云。律制雜學以妨正業。故學書不得為好。然古高僧亦多異學。或精草隷。或善篇章。或醫術馳名。或陰陽顯譽。皆為精窮內典。傍涉餘宗。無非志在護持。助通佛化。今時釋子名實俱喪。能書寫則稱為草聖。通俗典則自號文章。擇地則名為山水。卜術則呼為三命。豈意捨家事佛。而隨順俗流之名。本圖厭世超昇。而翻習生死之業。沽名邀利。附勢矜能。形廁方袍。心染浮俗。畢身虗度。良可哀哉。
不得污手執持經。
因果經云。觸手請經。當墮廁中蟲報。阿難請戒律論云。僧尼白衣等。因讀誦經律論等。行語手執翻卷者。依忉利天歲數。受畜報二億歲。墮獐鹿中。恒被摺脊。苦痛難忍。若無記戲言。捉經律論。亦招前報。若安經像房堂簷前者。依忉利天歲數。八百歲受畜生報。二億歲墮猪狗中生。若得人身。一億歲恒常作客。栖屑不得自在。
對經典。如對佛。不得戲笑。
經是佛語。亦是佛師。故對經如對佛。一言一偈。千劫難逢。縱不解義。誦之亦種善根。故須特加尊重。律云。慎無臥誦經。若纔覺疲倦。懈怠心生。即當痛念人命呼吸。如救頭然。又何暇於懈怠哉。
不得案上。狼藉卷帙。
帙音妷。經卷編次成夾曰帙。狼藉謂參差雜亂。不齊整也。
不得高聲動眾。
凡讀經。要知句逗聲法。華梵了然。若隨眾諷誦。聲宜調和。不得自恃。若自習學。聲須低小。勿動眾念也。
不得借人經看不還。及不加愛重。以致損壞。
經法是三乘人之父母。同加愛護。無有彼此。如有不敬損壞者。俱得慢法之罪。借而故心不還者。即得盜罪。經云。借取與。必分明。無違期約。以失信道。
△入寺院第九
凡入寺門。不得行中央。須緣左右邊行。緣左先左足。緣右先右足。
行中央則唐突。無尊敬儀。如世公府衙門。下官尚不得中進。況法王寶殿。而可不迴[A41]顧左右乎。當隨門夾舉足出入。緣左手邊。先舉左足。緣右手邊。先舉右足。大律云。行時先下脚跟。後下脚指。平視直進。迴時合身總迴。西國寺圖云。入出之時。悉轉面向佛。若禮三寶。常念體唯是一。何者。覺法滿足名佛。所覺之道名法。學佛道者名僧。則知一切凡聖體同無二也。若入寺時。低頭看地。不得高視。見地有蟲。勿悞傷殺。當歌唄讚歎。不唾僧地。若見草木不淨。即須除却。言寺者。嗣也。謂治事者。相嗣續於其內。故天子有九寺。漢明帝永平十年。天竺摩騰法蘭二法師。以白馬䭾經像至洛陽。勅於鴻臚寺安置。次年敕於雍門外別建寺。以白馬為名。不忘其本。復名為寺。西國僧住處。名僧伽藍。此云眾園。謂生長佛子之道芽也。
不得無故登大殿遊行。
殿安聖像。敬像如佛在。豈得無事遊行。
不得無故登塔。
塔無舍利佛像。尚不宜登。而況有乎。若為供養花幡燈等。登上無犯。故古德云。無事不須登佛殿。等閑莫向塔中行。不因掃地添香水。縱有河沙福也傾。
入殿塔。當右遶。不得左轉。
右遶名吉。左遶名凶。凡遶佛遶塔。自東而南。即成右遶。非用自手為右。夫旋遶以敬慕佛為義。故當以佛為右也。文句記云。左迴偏僻。以表惡也。右迴便易。以表善也。佛髮右旋。凡人左旋。故當從佛。
不得殿塔中涕唾。
僧護經云。在佛僧淨地涕唾污地。以是因緣。入地獄中。刀刖[A42]己鼻。火燒受苦不息。詳如經說。
遶塔。或三匝七匝。乃至十百匝。須知遍數。
凡敬遶塔像遍數。皆有所表。三匝表供三寶。除三毒。淨三業。滅三惡道。得值三寶。七匝除七支罪。得七菩提分。十匝除十使。得佛十力。百匝除百煩惱。得百法門。提謂經云。長者提謂白佛言。散花燒香然燈禮拜。是為供養。旋塔得何等福。佛言。旋塔有五福德。一後世得端正好色。二得音聲好。三生天上。四得生王侯家。五得涅槃道。何因緣得端正好色。由見佛像歡喜故。何緣得聲音好。由旋塔說經偈故。何緣得生天上。由當旋塔時。意不犯戒故。何緣得生王侯家。由頭𢌞禮佛足故。何緣得涅槃道。由有餘福故。華嚴經旋塔偈云。始欲旋塔。當願眾生。施行福祐。究暢道意。遶塔三匝。當願眾生。得一向意。不絕四喜。
不得以笠杖等。倚殿壁。
△入禪堂隨眾第十
單上不得抖衣被作聲扇風。使鄰單動念。
此具三過。一自麤躁。二扇塵污人。三令他動念。又凡入堂。律教令具五法。一須慈敬尊重於人。二應自卑謙下如拭塵巾。三知坐起俯仰得時。四在眾中不為雜語。五不可忍事應默然。
下牀默念偈云。從朝寅旦直至暮。一切眾生自迴護。若於足下喪身形。願汝即時生淨土。
念偈[A45]已。復應念呪七遍。唵地利日利莎訶。
不得大語高聲。
沙門出言。語須恭慎。聲要柔和。方稱釋子之儀。
輕手揭簾。須垂後手。
此離二過。一無粗躁。二不壞物。卷時須面向裏。令兩頭齊整。
不得拖鞋作聲。
行護云。凡著履屐。先令脚跟著地。勿使有聲。
不得大咳𠻳作聲。
無痰有聲曰咳。無聲有痰曰嗽。
不得鄰單交頭接耳。講說世事。
佛法。尚不宜交頭接耳。況其世事乎。
或有道伴親情相看。堂中不得久話。相邀林下水邊。乃可傾心談論。
雖許傾心。只宜道話。不可恣談世情。慈受禪師箴規云。若是舊時道伴。遠地親情。相引林下水邊。方可傾心談論。至於交關買賣。引惹雜人。盡非衲子所為。
若看經。須端身澄心默翫。不得出聲。
翫。觀習也。此明三業肅清。身端則念正。心澄則理生矣。
二板鳴即宜早進堂。
早則身心輕安。事事調停。遲則倉卒。妄念易生。
歸位默念偈云。正身端坐。當願眾生。坐菩提座。心無所著。
跏趺時。復應念偈云。結跏趺坐。當願眾生。菩提堅固。得不動地。
附 不得穿堂直過。
當沿前後行。箴規云。穿堂直過。豈不厚顏。尊殿閒行。恐招薄福。
上單下單。俱當細行。勿令鄰單動念。
夫為沙門釋子。本具三千威儀八萬細行。凡所舉止。先須慎心。
不得單上寫文字。除眾看經教時。
除謂開聽也。
不得單上相聚。擺茶夜坐雜話。
此有三過。一則動念。二則散心。三犯非時。縱有非時之藥。亦不應夜坐雜話。
不得單上縫補衣被。不得眠臥共鄰單說話。動眾。
經云。食則無語。臥則無談。精勤思義。溫故知新。坐則禪思。起則諷誦。戒行如此。真佛弟子。
△執作第十一
當惜眾僧物。
大律云。護常住僧物。如護[A46]己眼睛。行護云。有損費常住三寶等物。當賠償之。昔揚州白塔寺沙門道昶。掌知僧物。自在侵用。忽有冥官數人。白日入房。曳昶下地。欲斷其頸。昶驚呌乞命。官厲聲言。合房資財。並送還僧。當放汝活。昶叩頭言。不敢違命。即鳴鐘集眾。盡捨衣物造像設齋。冥官三日復至。見昶一鉢一衲。不言而去。昶自是勉勵進修。卒成明行。
當隨知事者教令。不得違戾。
違是乖違不順。戾是狠戾不服。
凡洗菜。當三易水。
易換也。當先擇去蟲蟻等。然後洗之。
凡汲水。先淨手。凡用水。當諦視有蟲無蟲。有以密羅濾過方用。若嚴冬不得早濾水。須待日出。
寒天早濾。恐蟲凍死。凡河水井水。皆須觀察。無蟲方用。用有二種。一飲食。二浣濯。其水蟲極細。須諦觀察。不得就中洗手面。及大小便。濾羅有五種。一密絹方羅。二陰陽瓶。三君持瓶。此二。皆用絹鞔口。細繩繫項。沉放水中。待滿牽出。四酌水羅。五角羅。用絹方一磔許。或繫瓶口。或置碗上。濾而用之。
凡燒竈。不得燃腐薪。
腐朽之木有蟲。故不聽然。經云。亦不得然生薪濕薪。
凡作食。不得帶爪甲垢。
佛不聽留指甲。極長聽至一麥。若帶垢不淨作食。得廁中鬼報。譬喻經云。有沙門作摩波利飯。比丘分酪酥著手。以手拭柱。柱即破裂。不可不慎哉。
凡棄惡水。不得當道。不得高手揚潑。當離地四五寸。徐徐棄之。
惡水是洗器浣濯之水。不得當人行道處。棄瀉。
凡掃地。不得逆風掃。不得聚灰土安門扇後。
謂不得堆積糞掃也。經云。掃地當令淨。不得有迹。有即時掃却。百緣經云。掃地得五功德。一自除心垢。二除他垢。三去憍慢。四調伏心。五增長功德。得生善處。
洗內衣。須拾去蟣虱。方洗。
小者名蟣。大者名虱。拾淨而洗。方無傷生之過。
夏月用水盆了須覆。若仰即蟲生。
夏月蟲生無時。仰則有餘水故蟲生。凡洗上衣之盆。不得用洗足及洗下衣襪等。晒時竿上。亦不得相觸。不得含水噴法衣。
不得熱湯潑地上。
傷生故也。亦不得以熱湯澆火令滅。
一切米麫蔬果等。不得輕棄狼藉。須加愛惜。
今生不惜物。來世無受用。況常住眾僧之物。而不深加護惜可乎。
△入浴第十二
先以湯洗面。從上至下。徐徐洗之。
若別有淨水。則不宜以浴湯洗面。浴畢出外。當用澡豆。或灰土。再三淨洗兩手。然後洗面。溫室經。洗浴能除七病。一四大輕安。二除風氣。三除痺濕。四除寒冷。五除熱氣。六除垢穢。七身清目明。然亦不得數洗。除時因緣。
不得麤躁以湯水濺鄰人。不得浴堂小遺。
小遺。或云小行。或云小解。或云小淨。或云小便。淨地尚不可遺。況浴堂中。僧護經云。比丘在淨地大小便利。不擇處所。以是因緣。入地獄中。作肉廁井。火燒受苦不息。莊嚴寶王經云。若於常住地涕唾者。是人生於娑羅樹中。為針口蟲。經十二年。若於常住地大小便利者。是人於波羅柰大城。大小便利中生。為穢污蟲。優鉢祗王經云。伽藍法界內地。漫亂大小便。五百生墮拔波地獄。後二十劫。常遣肘手抱此穢地。乃至黃泉。
不得共人語笑。人天寶鑑云。一沙彌入浴戲笑。遂感沸湯地獄之報。
戲笑感報尚爾。其餘則可知矣。
不得洗僻處。
大小便處也。
凡有瘡癬。宜在後浴。或有可畏瘡。尤宜迴避。免[A47]刺人眼。
可畏瘡。即癰疽等惡瘡。自須迴避。取水別浴。勿令人見。或人浴訖。最後方浴。不然則損福招罪。
不得恣意久洗。妨礙後人。
恣意。謂恣情縱意。經云。不得在中浣衣。
附 脫衣著衣。安詳自在。
謂不得輕躁倉卒。
浴前先洗淨。須細行。不得以洗淨水入浴釜。
當未入浴之前。先如法洗淨洗手[A48]已。然後入浴。今時有以少水在浴堂邊洗淨。復不以灰土洗手。即入洗浴。與不洗無別。甚為穢污。自污污他。感報不輕。
湯冷熱。依例擊梆。不得大喚。
依例謂依常規也。其中浴具盆器澡豆等。當安置如法。用者亦須如法。免招後殃。如僧護所見者是也。
△入廁第十三
欲大小便。即當行。莫待內逼倉卒。
倉卒即有失儀之過。故須及時當行。
於竹竿上。掛直裰。摺令齊整。以手巾或腰縧繫之。一作記認。二恐墮地。
直裰。相傳前輩見僧有偏衫。而無裙。有裙而無偏衫。遂合二衣為直裰。當摺疊掛竹竿上。著內衣入。大律令著覆肩衣入廁。
須脫換鞋履。不可淨鞋入廁。
須脫鞋換屐。若鞋曾經入廁。踐僧淨地。及入堂殿。獲報非輕。罪如經說。古云。衩袒登溷。草履遊山。莫踐法堂。回互耆舊。
至。當三彈指。使內人知。不得迫促內人使出。
三彈指。內人不出。自當待之。或過餘廁。
[A49]已上。復當三彈指。默念云。大小便時。當願眾生。棄貪瞋癡。蠲除罪法。
[A50]已上。登上廁也。今此三彈指。是警覺廁中㗖不淨鬼等。無致觸忤。彼此兩損。譬喻經云。有一沙門不彈指小便。濺中廁中鬼面。鬼大瞋。欲殺沙門。沙門持戒。鬼不得便。
不得低頭視下。
視下。或令不淨心生也。若人後至。須彈指令覺。
不得持草畫地。
不攝正念。故畫地畫壁。
不得努氣作聲。
一自失儀。二動他念。
不得隔壁共人說話。
文殊經云。大小便時。身口及木石。不得作聲。
不得唾壁。
一恐誤觸非人。二令人心生厭惡。亦不得污廁兩緣。
逢人不得作禮。宜側身避之。
一身儀不恭。二處非禮所。
不得沿路行繫衣帶。
餘時脫衣繫帶。尚不得沿路。況入廁乎。
便畢。當淨澡手。未澡。不得持物。
今言澡手。不言洗淨者。略也。先須取瓶添水令滿。安洗淨處。如無另洗淨處。可持入廁。便訖。先以物拭。後用水洗。以左手無名指小指。揩洗令淨。拳其左手。右手抽衣。開戶。提瓶而出。至洗手處。用灰。或土。先洗左手七度。次兩手俱洗七度。留少水洗瓶內外。還置本處。歸房以淨水再三潄口。便事乃畢。詳載大律。凡為師者。當如法教授。佛言。如是洗淨。有大利益。凡為出家。歸依於我。以我為師者。咸應洗淨。若不如法洗淨者。不應遶塔行道。不合禮佛誦經。自不禮他。亦不受他禮。不應㗖食。不坐僧牀。不得入眾。所持呪法。皆無效驗。若作齋供。書經。造像。得福寡薄。汝等皆當依我言教。無得自欺。作不淨業。懈怠放逸。為下品行。當墮惡道。云云。今時縱有洗者。全不依法。反成穢污。為師不教弟子。兩皆招罪。俱墮三途。如佛所說。可不慎哉。
洗手默念云。以水盥掌。當願眾生。得清淨手。受持佛法。唵。主迦囉耶娑訶。
上偈念一遍。下呪當念七遍。其入廁洗淨去穢。各各有呪。詳如餘處。清規云。按大藏纓絡經云。夫登溷者。不念此呪。假使十恒河水。洗至金剛際。亦不能淨。律中小遺。亦洗之。然後以土。洗手一二度。
附 若小解。要須收起衣袖。又不可著褊衫小解。
不淨污身污衣。受禮禮他。皆得罪。小解時。須在缸邊。不得向缸中解作聲。及臭氣薰人。褊衫是襯法衣。禮敬之服。故不宜著小便也。偏衫。原非佛制。乃此方所造。昔魏帝請僧入內供養。宮人見僧偏袒右肩。不以為善。遂作偏衫。施綴於左邊覆肩衣上。而覆右肩。因名為偏衫。今隱覆肩衣名。通號兩袖者曰偏衫。如欲作者。須開後縫。截領。方合原式。
△睡臥第十四
臥須右脇。名吉祥睡。不得仰覆臥。及左脇臥。
凡臥須安枕。或曲肱為枕。不得頭著席。仰是修羅臥。覆是餓鬼臥。左脅是貪欲人臥。沙門應如師子王臥。順身右脅著席。累足合口。頭枕右手。舒左手順身上。不捨念慧。思惟起想。至後夜即起正座。思惟[A51]己業。亦不得𪖙聲臥。云何如師王臥。謂一切獸中。勇捍堅猛。師子最為第一。出家人。亦以發勤精進。勇捍堅猛最第一。由是因緣。與師子王臥法相似。如是臥時。身無掉亂。念無忘失。睡不極重。不見惡夢。故名吉祥也。
不得與師同室同榻。或得同室。不得同榻。
為防惡人。恐有梵行難。故聽同室也。
亦不得與同事沙彌共榻。
同事。謂同沙彌所施行事。或同師學者。如僧護比丘見地獄二沙彌眠臥相抱。猛火燒身。苦不休息。佛言。迦葉佛時。是二沙彌。共一被褥中相抱眠臥。以是因緣入地獄中。火燒被褥中相抱受苦。至今不息。
凡掛鞋履小衣等。不得過人頭面。
凡是下身衣物。不得高掛。
附 不得脫裏衣臥。
裏衣。是近身著者。若上若下。皆名裏衣也。
不得牀上笑語高聲。
前誡禪堂中臥語話。此誡房中睡時語聲。
不得聖像及法堂前。擕溺器過。
聖像是佛菩薩像。或羅漢祖師像。溺同尿。小便也。
△圍爐第十五
不得交頭接耳說話。不得彈垢膩火中。
交頭是雜話之端。彈垢則臭氣熏人。大律云。若毛髮。爪甲。涕唾。皮血。餅果。毒藥。著火中。皆得罪。清規云。不得撥火飛灰。
不得烘焙鞋襪。不得向火太久。恐妨後人。稍煖便宜歸位。
烘焙與太久。皆妨礙他人。箴規云。淨髮圍爐。禮宜謙讓。佛言。向火有五過失。一令人無顏色。二令人無力。三令人眼闇。四令多人閙集。五多說俗事。
△在房中住第十六
更相問訊。須知大小。
問訊。謂發言詢問。生年戒臘。及興居安利否。學業日進否。若有得失言語。即乞歡喜。不得經宿。互相讚美。不得背相是非。
欲持燈火入。預告房內知云。火入。欲滅燈火。預問同房人。更用燈否。
入時預告。免彼有失儀倉卒。滅時預問。慮他須用。亦不得釘破墻壁掛燈懸物。果報如僧護經說。時時須檢點火燭。勿令失誤。
滅燈火。不得口吹。念誦不得高聲。
口吹即失儀。復令臭氣熏人。及傷食火之蟲。亦不得以手風扇滅。當用物折去殘炷。徐隱油中。高聲則動他心念故也。
若有病人。當慈心始終看之。
經云。八福田中。看病為第一。善生經佛說偈言。人當瞻疾病。問訊諸危厄。善惡有報應。如種果獲實。世尊則為父。經法以為母。同學者兄弟。因是而得度。大律云。看病有五功德。一知可食不可食。二不惡賤便利唾吐。三有慈愍心。不為名利。四能經營湯藥至瘥或終。五能為病人說法。令生歡喜。
有人睡。不得打物作嚮。及高聲語笑。
嚮同響。物應聲也。
不得無故入他房院。
謂無事之故。不得輕入他房院中。
△到尼寺第十七
有異座方坐。無異座不得坐。
異座謂非尼常所坐者。以男女有別。座必須分。故也。
不得為非時之說。
謂非宜說法之時。則不應為說。
若還。不得說其好醜。
謂不得論說其是非好惡。及彼形貌也。
不得書疏往來。及假借裁割洗浣等。
書以達意。疏以陳事。假即是借。裁割是縫補。洗浣即漿洗衣服等。斯皆恐生慚染。及招譏謗。故不聽也。
不得手為淨髮。
謂不得親手。為其剃髮。成範云。亦不得把手教剃式。不得入厨教作美食。非師差使。縱過尼寺門。不得擅入。
不得屏處共坐。
一生漸染。二令他疑謗。
附 無二人。不得單進。不得彼此送禮。
單進則令他譏議。送禮即非出家所宜。
不得囑託尼僧。入豪貴家化緣。及求念經懺等。
求念經懺。自失清高。託化緣。招他譏嫌。
不得與尼僧結拜父母姊妹道友。
一為世俗嫌疑。二重結生死之累。大非釋子出世人之所為也。
△至人家第十八
有異座當坐。不宜雜坐。
謂不得與俗共相雜坐。當自別座而坐。亦不得蹲坐。箕坐。交脛坐。搖身坐。搖足坐。數起數坐等。
人問經。當知時。慎勿為非時之說。
若戲問。若難問等。皆不應說。當觀前人根器。宜聞何法。應說多少。不得過說。儀則經云。說法不當機。他聞心不喜。命終受大苦。大經云。若有受持讀誦書寫宣說。非時非國。不請而說。輕心。輕他。自歎。隨處而說。反滅佛法。乃至令無量人死墮地獄。則是眾生惡知識也。大律云。有五種人問法。皆不應為說。一試問。二無疑問。三不為悔所犯故問。四不受語故問。五詰難故問。並不得答。若前人實有好心。不具前五意。為欲生善滅惡者。乃隨機方便好心為說。若自解未明。若於法有疑者。則不得為說。恐令前人有錯傳之失。彼此得罪。
不得多笑。
亦不得癡笑。狂笑。無緣笑。皆由散心故。失自珍重。令他譏嫌也。
主人設食。雖非法會。亦勿失儀軌。
凡為受食。須具威儀軌則。如同眾食法會無別。故行護云。入俗家坐起。須具威儀。發言慈善。不得麤獷。勿說世間事。當說法語增其善心。常攝六根。不得放逸。
無犯夜行。
夜則勿去。早須歸寺。
不得空室內。或屏處。與女人共坐共語。
一恐漸染情生。二令他人譏議。
不得書信往來等。同前。
同前。如不得與尼假借裁割洗浣等。
若詣俗省親。當先入中堂禮佛。或家堂聖像。端莊問訊。次父母眷屬等。一一問訊。
此言問訊。謂合掌低頭而[A52]已。長揖亦得。若家有佛像。觀音菩薩像。應禮。若香火神像。只宜合掌低頭。父母等。當加訊問興居。
不得向父母說師法嚴。出家難。寂寥淡薄。艱辛苦屈等事。宜為說佛法。令生信增福。
說師法嚴苦屈等事。即令父母生姑息子之愛心。於三寶所。不生敬仰之念。遂長淪苦海。若為說佛法。則彼信重心生。福慧增長。超越輪迴。是即度父母出於生死苦海矣。
不得與親俗小兒等。久坐久立。雜話戲笑。亦不得問族中是非好惡。
與小兒坐立雜笑。非出家儀。問俗是非好惡。污自心地。
若天晚作宿。當獨處一榻。多坐少臥。一心念佛。事訖即還。不得留連。
不得與小兒僕婢。同牀被席。故獨處一榻。以防梵行難。復令彼信敬心生。故多坐少臥。離妄想境。故一心念佛。常憶師誨。如子念母。故不留連。
附 不得左右邪視。不得雜語。若與女人語。不得低聲密語。不得多語。
言無有私。故不低聲密語。發言合則。故不雜語多語。
不得詐現威儀。假粧禪相。求彼恭敬。
沙門雖具威儀。而不詐現求恭。雖具禪默。而不假粧邀名。
不得妄說佛法。亂答他問。自賣多聞。求彼恭敬。
妄說佛法。言無宗緒。故失旨亂答。欲求恭敬。亂答失旨。而反招他輕慢。
不得送盒禮。效白衣往還。
送往酬還。乃俗家所作。交結世情。非釋子所應。大集經佛言。若有四方常住僧物。或現前僧物。篤信檀越重心施物。或花果樹園。飲食。資生。牀褥。臥具。湯藥。一切所須。私自費用。或持與知識親里白衣。此罪重於阿鼻地獄所受果報。復說偈言。寧以利刀自割身。肢節身分肌膚肉。所有信心捨施物。俗人食者實為難。寧吞大赤熱鐵丸。而使口中光炎出。所有眾僧飲食具。不應與俗及私用。云云。亦不得以僧物。貯積販賣。出貴收賤。與世爭利。亦不得云此是我物。別眾而食。如昔目連擕福增比丘入海行次。見一大嚮樹。多蟲圍唼其身。乃至枝葉無有空處。大呌震動。如地獄聲。福增問目連。目連答曰。此樹是昔營事比丘。用常住物花果飲食。送與白衣。今受此花報。後墮地獄。唼樹諸蟲。即是得物之人。又唐西京勝光寺。沙門孝贄。親姻往來。數以寺果啖之。未幾得嘔血之疾。自云每欲疾作。見赤衣使者。將往黑林中。大風吹散枝節。頃之又引向臺觀上。一人儀容可畏。厲聲責之曰。何得以寺家果飼親姻。言[A53]已而失。贄懼。即計直償眾僧。月餘乃免。如此因果歷然。聞者可不懼哉。
不得管人家務。
此有三過。一自生狗心。二家人憎嫌。三外人譏謗。
不得雜坐酒席。
大非出家所為。諸過由此而生。
不得結拜白衣人作父母姊妹。
今時此類頗亦多矣。皆由出家初念不正。是致顛倒而不自知。故輔行云。捨所親。棄恩愛。居蘭若。修三昧。更結異姓為兄弟父母。倒之甚也。
不得說僧中過失。
人非聖哲。孰能無過。迦葉起舞。堯舜病諸。自無慧目。豈察他非。僧德如海。佛猶親讚。若生誹說。自招苦報。
△乞食第十九
當與老成人俱。若無人俱。當知所可行處。
乞食有十利。一活命自屬。不屬他故。二施我食者。令住三寶。然後當食。三常生悲心。四隨順佛教。五易滅易養。六破憍慢幢。七無見頂善根。八餘善人見。當效之。九不與男女相親。十次第乞。生平等心。若與老人耆宿俱。則過失不生。離五家。故曰所可行處。一唱令家。二婬女家。三酤酒家。四王宮。五屠殺家。
到人門戶。宜審舉措。不得失威儀。
舉措猶動靜也。審謂諦觀自身威儀。而令詳序也。
家無男子。不可入門。
一令他疑謗。二防梵行難。
若欲坐。先當瞻視座席。有刀兵不宜坐。有寶物不宜坐。有婦人衣被莊嚴等。不宜坐。
瞻視者。觀察也。刀兵謂兵家器仗。刀斧矛稍弓箭等。坐則必有所傷。或令彼生瞋怒。故不宜坐。寶物及婦人衣等。坐則令人譏議。彼後有失。即於[A54]己生疑。故亦不宜坐也。
欲說經。當知所應說時。不應說時。
若無男子老人在傍。乃至戲問等。皆是不應說時。若有信心。為分別戒定慧。令增信敬。是應說時。
不得說與我食。令爾得福。
自忖何德何行。致他得福。自讚得食。可不羞顏。
附 凡乞食。不得哀求苦索。
哀求則自失清高。苦索則令他生厭。
不得廣談因果。望彼多施。
有希望心。縱令少施。亦不得受。諸佛常法。為彼說法。然後施者佛即不受。況有希望心。而可受耶。
多得勿生貪著。少得勿生憂惱。
一切飲食。從糞壤中來。故勿生貪著。為治饑瘡。趣得支身便足。故勿生憂惱。
不得專向熟情施主家及熟情菴院索食。
不畏人厭。故數向熟情。自無慚恥。故每索他食。佛言。畜生尚畏人乞。況於人乎。
△入聚落第二十
無切緣不得入。
聚。眾也。落。居也。謂眾人所共居住。故名聚落。切緣者。為三寶常住。師長父母。切要之事。非為募緣及[A55]己私務等。如無切緣。不得輕入聚落。以污自六根。或為人所犯。佛話經云。比丘在聚。身口精進。諸佛咸憂比丘在山。息事安臥。諸佛皆喜。故古德云。僧住城隍佛祖呵。先賢都是隱巖阿。山泉流出人間去。清水依然成濁波。
不得馳行。
馳。即奔走也。
不得搖臂行。
謂垂手掉臂也。行護云。不得垂手八行。
不得數數傍視人物行。
謂左右顧視也。行護云。行常直視。看地七尺。勿𮛫傷蟲蟻。
不得共沙彌小兒談笑行。
一自散亂身心。二令見者不生信敬。清規云。不得把手共行。說世諦是非。
不得與女人前後互隨行。不得與尼僧前後互隨行。
僧俗有別。男女須分。無令他譏謗。玷辱法門路中相逢。善自迴避。正法念處經云。若比丘畏於惡名。則離諸過。乃至不近黃門女人。同路一步。
不得與醉人狂人。前後互隨行。
隨行必有所損。路逢即當遠避。或別道而去。凡車馬狂犬。惡獸等。亦須遠避之。
不得後故視女人。
智度論佛說偈云。寧以赤銅宛轉眼中。不以散心邪視女色。
不得眼角傍看女人。
經云。禁閉六情。莫覩美色。目不瞻眄。心無念婬。口無言調。跡不相尋。無同船載。道逢無談。若持異物。無察視之。
或逢尊宿親識。俱立下傍。先意問訊。
若路逢出家在家知識。皆須立道下傍。待彼前過。猶當先意低頭合掌問言。何所之適。彼既答[A56]已。復言好行。好行者。意謂願彼現前離於疾病水火兵賊毒蟲王難等。當來於人天中往還也。
或逢戲幻奇怪等。俱不宜看惟端身正道而行。
攝念則身端。不看故正道而行。戲謂唱令歌曲。乃至一切戲弄之技。幻謂幻術。種種變現惑人。奇怪謂一切駭人心目者。是也。
凡遇水坑水缺。不得跳越。有路當遶行。無路。眾皆跳越則得。
雖得。亦自量能。及有人伴。方可跳越。
非病緣及急事。不得乘馬。乃至戲心鞭䇿馳驟。
驟音騶。走馬曰馳。疾速曰驟。大律聽老病者騎乘。但不得乘母畜。分女乘。
附 凡遇官府。無論大小。俱宜迴避。
或避入人門首。或端立簷下。或拱立道傍。待過方行。
遇鬬諍者亦遠避之。不得住看。
看則失儀。或招非禍。大律云。若看象牛馬乃至雞鬬。及人口諍者。得罪。
不得回寺誇張。所見城中華美之事。
華美。是壞人心之劫賊。流轉生死之苦因。古人目不接非禮之色。口不談市井巷里之言出世之賓。不染俗塵。何足誇張。唯當思念苦空無常無我。始是釋子之所宜也。
△市物第二十一
無諍貴賤。
須順時償。不可減與。虧損彼利。不宜過與。浪費信施常住。
無坐女肆。
陳貨之店。謂之曰肆。
若為人所犯。方便避之。勿從求直。
直是價直。若為他人侵犯諍買。即宜善自避去。
[A57]已許甲物。雖復更賤。無捨彼取此。令主有恨。
先甲後乙。謂[A58]已先許買彼人物。後雖更有賤者。無得捨彼先貴。取後賤者。令先物主瞋恨。復非道人之心。
慎無保任致𠎝負人。
信於人者曰保任。𠎝謂罪𠎝。負謂負債。若保任彼之𠎝負。終成怨謗。乃自招殃累也。
△凡所施行不得自用第二十二
凡出入往來。當先白師。
大律云。唯餘五事不白師。自外一一皆須白師。不白得罪。一嚼楊枝。二飲水。三大便。四小便。五界內四十九尋內禮佛塔。師乃量事度時。與其進止。
作新法衣。當先白師。著新法衣。當先白師。
法衣即縵衣。及涅槃僧也。縱非法衣。但是新衣。皆當白師。師當察其來處。及衣色製造。如法不如法。方與著之。以色量製度應法。故云法衣。
剃頭。當先白師。
白言。某人為我某甲剃頭。師許然後剃。
疾病服藥。當先白師。
纔覺有病。即當白師令知。若服何藥。師許方服。
作眾僧事。當先白師。
或師有所教敕。復無失侍之過。故須先白。
欲有私具紙筆之輩。當先白師。
紙筆有廢禪誦正務。師許然後具之。
若諷起經唄。當先白師。
唄是梵音讚誦也。凡初起諷誦。當先白之。
師許乃受。師聽方與。始免譏議。後患之非。
智見未深。可否寧識。故須先白。若師聽許。然後與取。不知時宜。錯失難追。
白師聽不聽。皆當作禮。不聽。不得有恨意。
凡所白事。聽否隨師教敕。若心生不喜。即自獲愆過。
附 乃至大事。或遊方。或聽講。或入眾或守山。或興緣事。皆當白師。不得自用。
凡所施為行事。不得自用[A63]己情。故曰皆當白師。遊方謂參訪知識。聽講謂聽講三藏聖教。入眾謂入大僧眾中。守山謂守護山門竹木等。興緣謂興建寺院。裝塑等緣。然遊方興緣。原非沙彌所應為。沙彌只宜學習禪誦。禪誦通利。為之未晚。
△參方第二十三
遠行要假良朋。
良朋者。善友也。禮記云。同門曰朋。同志曰友。順正論云。善友者。能為眾行本。故歡豫經云。賢友者。是萬福之基。現世免王之牢獄。死則杜三途之門戶。升天得道。皆賢友之助矣。溈山云。遠行要假良朋。數數清於耳目。所謂生我者父母。成我者朋友。以友輔仁。品藻人物。故良朋有互相切磋之功。琢成法器之用。如渡大海。帆柁相須。是以如來令互相敬重。如視世尊。自學自修。如人夜行無燭。若無善伴。寧自孤遊。莫狎惡友。損[A64]己正行。故捨緣銘名。邪師惡友。畏若狼虎。善導良朋。親如父母。成範云。擇友直如雲巖。道吾。雪峯。巖頭等。可為百世一遇之幸甚也。或見識稍勝。志行多同。亦可為友。倘少有不如。則不若無也。心地觀經云。一切菩薩修勝道。四種法要應當知。親近善友為第一。聽聞正法為第二。如理思惟為第三。如法修證為第四。十方一切大聖主。修是四法證菩提。因果經云。朋友有三要法。一見有失輙相曉諫。二見好事深生隨喜。三在苦厄不相棄捨。如斯等語。乃佛祖之格言。萬世之良規。可不深信者哉。
古人心地未通。不遠千里求師。
古德心地未明。訪尋知識。不以千里為遠。成範云。夫為法求師。不無審別。若未的見深識。慎不可逐人風聲。而輙擬重輕親疎。若據實而言。祖佛堂室。掩默斯久。而諸方師法。求其[狂-王+方]狒者尠矣。
附 年幼戒淺。未許遠行。如行。不得與不良之輩同行。
不良之輩者。惡友也。溈山云。狎習惡者。長惡知見。曉夕造惡。即目交報。沒後沉淪。一失人身。萬劫不復。
須為尋師訪道。決擇生死。不宜觀山翫水。惟圖遊歷廣遠。誇示於人。
無上菩提。非知識莫能開導。故須尋師訪道。生死長途。迷悟由[A65]己。故自當決擇。觀山翫水何益身心。誇示廣遠奚增道味。真為生死之人。又何暇於斯乎。
所到之處。歇放行李。不得徑入殿堂。一人看行李。一人先入問訊。取常住進止。方可安頓行李入內。
行李。或作行理通用。或云裝包。即行囊。人遠行必有之也。寺制不同。規矩各異。禮無一定。事須見機。故云取其常住進止。方可安頓入內。
△衣鉢名相第二十四
五條衣。梵語安陀會。此云中宿衣。
謂近身住也。
亦云下衣。
謂三衣中。此為最下著者。
亦云雜作衣。
謂院內作諸勞務時著也。
凡寺中執勞服役。路途出入往還。當著此衣。
作法長短。詳如大律。
搭衣偈云。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我今頂戴受。世世不捨離。唵。悉陀耶。娑婆訶。
此偈。上二句出名義。下二句是發願。以因招果故。唵下字是呪密語。非名言可能釋也。然三衣名義眾多。或名忍辱鎧。謂能降伏眾魔故。亦名蓮花服。不為欲泥污染故。亦名救龍衣。龍得一縷。不為金翅鳥所食故。今名解脫服。以生死煩惱由斯解脫故。又名福田衣。由能生眾善故。無上者。謂此衣具如上功能。天上天下。乃至九十六種外道之服。無能上於此衣者。故三世如來。皆著此衣而成道果也。餘義此不繁錄。
七條衣。梵語鬱多羅僧。此云上著衣。
謂於常所服者。此在其上也。
亦名入眾衣。
謂入眾僧中時著也。
凡禮佛修懺誦經坐禪。赴齋聽講。布薩自恣。當著此衣。
布薩。此云長淨。自恣謂自身有過。恣任僧舉也。
搭衣偈云。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我今頂戴受。世世常得披。唵。度波度波娑婆訶。
戒壇經云。五條衣斷貪身也。七條衣斷瞋口也。大衣斷癡心也。故華嚴經云。著袈裟者。捨離三毒也。佛告阿難。過去諸佛弟子。著如是衣。未來諸佛弟子。亦著是衣。如我今日。以刀截成沙門衣。不為怨賊所劫。此是解脫服。福田之衣。若有眾生起一惡心。向三世諸佛。辟支羅漢。及著染衣人。獲罪無量。所以者何。壞色之衣。是賢聖標式。若能發心敬染衣人。獲福難量。我由信心敬戴之至。故得成佛。高僧傳云。唐貞觀五年。安養寺。慧光法師弟子。其母貧窶。內無小衣。來入子房。取故袈裟作之而著。與諸鄰婦同聚言笑。忽覺脚熱漸上至腰。須臾雷震。擲鄰婦百步之外。土泥兩耳。悶絕經日。方得甦醒。所用衣者。遂被震死。火燒焦踡。題上背曰。由用法衣不如法也。其子收殯。又再震出。乃露骸林下。方終消散。是知受持法服。惠及三歸之龍。信不虗矣。又有一山居僧。在深巖宿。以衣障前。有異神來。形極可畏。伸臂內探。欲取宿者。畏觸袈裟。礙不得入。遂得免脫。如是眾相。難可具述。
二十五條衣。梵語僧伽黎。此云合。亦云重。
謂割截而合成。又重作也。
亦云雜碎衣。
謂條數多故也。
凡入王宮。升座說法。聚落乞食。當著此衣。又此衣九品。下品有三。謂九條。十一條。十三條(二長一短)。中品有三。謂十五條。十七條。十九條(三長一短)。上品有三。謂二十一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四長一短)。搭衣偈云。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我今頂戴受。廣度諸羣迷。唵。摩訶迦。波波叱悉帝。娑婆訶。
眾生不悟。故曰羣迷。諸佛[A66]已悟。故號大覺。此之三衣。原是比丘法服。今欲令沙彌預知名相殊勝。故附於末。非為使其披著。沙彌欲搭縵衣。藏經中自有偈云。大哉解脫服。無相福田衣。披奉如戒行。廣度諸眾生。百一羯磨云。求寂之徒。縵條是服。而有輙披五條。深為罪濫。神州之地。久扇斯風。此成非法。勿令披著也。此是唐三藏義淨法師。親遊西域。觀五天竺境。及諸部律文。並無沙彌披著比丘割截之衣。特此垂示。以發千古之迷。既云此誠非法。其罪誰當代受。為師者。不可不知。為徒者。又不可不慎也。
鉢。梵語鉢多羅。此云應量器。謂體。色。量。三皆應法故。體用瓦鐵二物。色以藥烟熏治。
鐵鉢用杏子。麻子。稻䴰等。熏作黑色。鴿色。或孔雀咽色。
量。則分上中下。
上鉢受一斗。下鉢受五升。二內名中鉢。
具。梵語尼師壇。此云坐具。亦云隨足衣。開具偈云。坐具尼師壇。長養心苗性。展開登聖地。奉持如來命。唵。檀波檀波。娑婆訶。
謂將隨行。以便坐臥。用護身。護衣。護僧臥具。故制也。戒壇經云。尼師壇。如塔之有基也。若無坐具。以坐汝身。則五分定慧。無所從生。既云坐具。今時用為禮拜。全乖本制。律或令四角貼故。今不解。謬謂為四天王。致使足不蹈上。復有以不淨鞋履踏上。過畏過輕。一皆可笑。其為師者。不可不教弟子。訛習既久。一朝難以改復。若意為敬護三衣。將以禮拜。庶幾權用。如或不然。自尊[A67]己體。何成敬他。輕慢之罪。誠難迯矣。若將坐具坐時。應念偈云。展開跏趺坐云云。今見有在家男女受五戒者。披五衣。展坐具。公然禮拜。深為可痛。何其法門訛替一致於此。故慈雲懺主辯惑篇云。此三法衣。定是出家之服。非在家者所披。僧祇律云。三衣者。聖賢沙門標幟。非俗人所為。雜阿含經云。修四無量者。並剃鬚髮。服三法衣。而出家也。據斯以知。定非俗服。世云。梵網經有通俗著者。人見彼經廣列王臣道俗。盡得受戒。應教身所著袈裟等言。便令士女受菩薩戒者。著七條之衣。原袈裟。此翻為染。又翻為壞色。秪是通制道俗受戒。須服壞色。恐其染同時艶。乖於法制。乃云應教身所著壞色。或有風俗不可盡制。而出家菩薩必須染壞。故復又云。比丘應與俗服有異。何曾通俗著七條衣。尋天台及藏法師章疏。俱作染壞義釋。並無通俗三衣之說。或云禳災免厄。許與小片。至如戲女暫掛。獵人假披。或云得四寸而飲食斯充。掛一片而羅剎不噉。葢顯三衣之功用。非許四民之受持。出家閑邪之人。尚昧持衣之軌。在塵煩雜之眾。寧知奉法之儀。南山云。若受用有方。不生罪累。必領納乖式。自陷深𠎝。一生無衣覆身。死則自負聖責。何慮無惡道分。觀斯之言。自坐深過。忍將非法。誤累在家。幸願四方道人。行大乘者。讀文尋義。莫守[A68]己情。擔麻棄金。殊非智者。革弊從正。斯則達人。應知無上佛乘。解無道俗。傳持之軌。誠在律儀。涅槃扶律談常。正在於此。律範若壞。法假誰傳。豈生為人不護眼目。斷常住命。非旃陀羅如何。昔靜靄法師。值周武行虐。自恨不能護法。出家何為。乃坐石奮刀。剖腹引腸掛樹。以手捧心而卒。嗚呼。古賢護法其若是乎。我等既斆未能。宜守法制。莫致毀損。殃墜自他矣。
沙彌律儀要略增註卷下(終)
音釋
梵語塔婆。又云窣堵波。又云支提。又云制底又云浮圖。此譯為聚相。謂如來萬德之相。集於此也。或有舍利。或無舍利。若無舍利。當安如來法身偈。即名法身舍利。舍利此云靈骨。有三種色。髮者黑。肉者赤。骨者白。菩薩羅漢。善知識。皆有三色。但不能變現放光。鎚試即碎。如來舍利。擊之不破。為世福田。一香一花。一瞻一禮。即滅無量罪。長無量福。但罕得遇。昔者阿育王。以如來舍利。建八萬四千塔。於閻浮提內。此震旦國。有一十九所。其後秦耶舍尊者。於西域賷如來舍利。至匡山。塔於金輪峰上。隋文帝。有西國僧進舍利一十三顆。帝敕天下州縣無塔者。與舍利建之。天下建畢。十三顆。猶在掌中。唐玄[A69]奘法師。往西域一十八年。歷一百三十餘國。請得如來肉舍利一百五十粒。唐義淨法師。居天竺二十餘載。請得如來舍利三百粒。歸於東華。嗣後梵僧賷來者。亦不多得。固難值遇。遇者當生希有之心。難遭之想。披陳懺悔。捨身命財。而為供養。由是福智圓明直登覺岸獲 黃字入聲。刈禾也 獃 艾平聲。癡也摝 音六。振也。搖也 嚏 音帝。噴嚏也。
五道一人。二天。三鬼。四畜。五地獄。以修羅道。攝上五道中。
摘與擲同。
王昶音唱魏[A70]刺史也。
緇色音支。黑紺色。黑而含赤也。
郄與隙同也。
廆音賄。
跖蹻上音職。下音強入聲。盜跖。秦之大盜。盜蹻。楚之大盜也。
四書大學。中庸。論語。孟子。
五經書詩禮易春秋。加樂則六經。斯乃孔子見周道凌遲。自衛反魯。以定五經。而行其道。禮記經解曰。溫柔敦厚詩教也。疏通知遠書教也。廣博易良樂教也。潔靜精微易教也。恭儉謙敬禮教也。屬辭比事。春秋教也。春秋傳有三。謂公羊。穀梁。左氏。禮有三。謂周禮。儀禮。曲禮。共為九經也。
七政日月五星也。五星者。金木水火土星也。
五運甲[A71]己土。乙庚金。丙辛木。丁壬水。戊癸火。
方餌即藥食也。
筮音誓。
六韜文武龍虎豹犬。
三略上中下三卷。兵法也。
黃帝瑱重唐和甘石黃帝命鬼臾蓲占星。鬬苞觀天。以齊七政。遂有星官之書。羲和二氏占日。尚儀占月。大撓作甲子。伶倫造律。呂𨽻。首作算數。顓頊帝。命正重司天治曆。唐堯帝。命羲和氏作曆數之書。觀天之器。楚人甘公。魏人石申。二人於戰國時。各作天文星占八卷。蓲音丘謳二音。
內學謂讖書事秘。故曰內學。非佛內典也。
堪輿輿謂地載萬物。如輿。
九州冀兖青徐楊荊豫梁雍。
九道謂九州之道。即弱水黑水漢水江水河水沇水淮水濟水浴水是也。
九山會稽山。衡山。華山。沂山。岱山。微山。巫山。霍山。恒山。
九澤大陸澤。雷夏澤。大野澤。彭蠡澤。雲夢澤。震澤。荷澤。孟諸澤。榮澤。
顏含晉光祿勳。顏含。以老遜位致仕。二十餘年。壽九十三歲卒。
汞洪字上聲。水銀也。
丹砂即硃砂也。
七曜謂日月五星。
五星熒惑星。鎮星。歲星。太白星。展星。
五福一福壽。二富貴。三康寧。四好德。五考終。
程盱音吁。姓也。秦後盱陽。變小篆為𨽻書。程邈。作小篆。史[A72]籀作大篆。或云𨽻書程邈獄中所造。出於徒𨽻。漢謂𨽻書曰佐書。或云古稱𨽻為真書。行書。今稱𨽻為八分書。則先有真書。後有八分書。蔡文姬云。割程𨽻字。八分取二分。割李篆字二分取八分。於是為八分書。晉傳云。漢興有草書。不知作者。
盜泉家語云。孔子忍渴于盜泉。李白詩曰。回東避朝歌。掩口去盜泉。
七支罪殺。盜。婬。妄言。綺語。兩舌。惡口。
七菩提分一擇法。二精進。三喜。四除。五捨。六定。七念。
狠戾上痕字上聲。狠戾是不聽從也。
溷音慁。廁也。
衩音瘥。衣袒也。
蕈音尋上聲。即木菌也。昔西天十五祖迦那提婆。至迦毗羅國。有長者名曰淨德。園樹生耳如菌。取而食之。隨取隨生。長者問祖囷之所自。祖曰。汝家曾供養一比丘。道眼不明。虗霑信施。報為木菌。乃以學道不通理偈示之。後長者八十一。其木果不生菌也。
神州亦名赤縣。謂此東華曆數。方脈。藥餌。如神。故名神州。
付法藏經經云。罽賓王。性好殺戮。惡報當墮地獄。因聞馬鳴菩薩說法。罪轉輕微。死墮大海中。作千頭魚。劍輪遶身截頭。隨截隨生。須臾之間。頭滿大海。聞寺中鳴犍椎聲。劍輪停空。苦痛少息。時有羅漢充維那。王遣信白令長打。羅漢遂長打。令聲延久。過七日受苦便畢。又南唐江南上元縣。一人暴死。三日復甦云。至一殿庭。見先生縲械甚嚴。因問其故。主曰。吾為宋齊丘所誤。殺和州降人千餘。冤訴囚此。汝若得還。可語嗣君。凡寺鳴鐘。須延其聲。苦暫休息。或能為造一鐘尤善。其人既還。具奏後主。為造一鐘於建康清涼寺。鐫其上曰。薦烈祖孝高皇帝。脫幽出厄。又唐大莊嚴寺。釋智興。次當打鐘。寺僧有兄途亡。一夕托夢其妻曰。吾達彭城病死。以今月初。蒙莊嚴寺僧智興打鐘。聲振地府。凡受苦者。皆得解脫。吾亦預此。汝可將絹十疋奉興。具陳吾意。其妻依言送之。興不納。乃均施寺眾。人問興有何法而致此驗。興曰。吾見付法傳罽賓王受苦。聞鐘聲業輪息。乃依僧一阿含經鳴鐘法而擊也。故知凡為擊鐘。必須發大悲心。一扣一念經中偈頌。及大悲洪名。方得幽顯俱利。眾苦長息也絛 音叨。或作縚。編絲繩為之。
八福田一佛。二法。三僧。四父母。五師友。六貧窮。七疾病。八眾生。
布薩俱云。布薩陀。布薩是長養義。陀是持義。謂由集僧說戒。便能長養善法持自心故。涅槃經云。昔十五日。僧布薩時。有一童子。不善修身口意業。在隱屏處盜聽說戒。密迹金剛力士。承佛神力。以金剛杵。碎童子身如塵。而沙彌不可不慎也。
依止師律云。有四種阿闍梨。一者無食無法。應不問而去。二者有食無法。應問而去。三者無食有法。雖苦。盡壽不應去。四者有食有法。雖軀遣。盡壽不應去。
法喜禪悅食以愛樂大法。得法資長道種。心生歡喜。不嗜世味。常持正念。是為法喜食。由得禪定自資。長養慧命。道品圓明。正念現前。心生喜樂。不貪世味。是為禪悅食。
校注
【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60 冊 No. 1118 沙彌律儀要略增註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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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儀者。謂有威可畏。有儀可敬。由持淨戒而梵行具足。堂堂僧相。眾德威嚴。故令人可畏。動靜合則。顒顒可觀。儀端表正。故令人可敬。斯成出家之道品。人天之師範。所謂淨行成於道儀。清白圓於戒品。氣高星漢。威肅風雲。內懷師子之德。外現象王之威。人天讚承。神龍欽伏。故華嚴經云。具足受持威儀教法。能令三寶不斷是也。今此下篇。共有二十四章。同出威儀一門。是沙彌之車轍出世之初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