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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受者不能分離——相待而有

以燃可燃法,說受受者法,及以說瓶衣,一切等諸法。如可燃非燃,如是受非受者,作作者一過故。又離受無受者,異不可得故。

白話解讀

龍樹用燃與可燃的關係來類比受與受者的關係。可燃不是燃,同樣受也不是受者。但受與受者也不能完全分離,因為離開受就無法說受者。這說明一切法都是相待而有,沒有獨立的自性。

推薦理由

這是對主客體二元對立的破斥,說明主體與客體、能與所都是相互依存的,無有獨立實體。

#相待#主客體#無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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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 · 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