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林兩序須知
叢林兩序須知
叢林兩序須知
總引
百丈清規,統住持兩序各眾而言也。茲獨舉兩序者何?以清規為兩序提攝大綱,而立身行事之曲折細微,中間有未盡備也。葢兩序之設,為眾辦事,而交相肘臂,互作屏藩,以黼黻宗猷於可大可久。至若司帑庾,歷庶務,世出世間,靡不閑習。則後日者,據位稱師,臨眾馭物,亦必知繇來所恪守不易之規,可以仍舊習之,而明其有本。所謂成己或人,職此之故。識是意者,雖東西易位,不以班次崇卑為嫌;進退隨時,不以職分得失為計。各理其業,各安其居,上無厭心,下無異議,雍雍乎古儒歎以為三代威儀僅見於此者,良有取爾也。迨今隆替相承,人情懈變,或執意自矜,或茫然忽略,或強弱異勢黨與攻爭,或口舌是非終年失睦,非惟有玷法席,抑且無補毗尼。用是摭其大綱,詳其細事,彚成條欵,目曰須知。知我罪我,我亦何辭焉。
西序
據住持上堂時,列次為西序。凡任兩序職者,宜將本寮龜鑑,時常經目,公勤行持,共鼎法席。若也弛墮,不以為事,則規繩不振,悞敗叢林,其過非淺。幸加簡閱,勿致失事也。至囑。
首座須知西堂通用
夫禪林之有首座,亦猶衣之有領,網之有綱也。綱領專,而佛祖根源、人天眼目、僧輩表儀悉係焉。是故當其職者,貴乎尊主愛眾,以荷持大法為己任。倘或去就乖張,三業不謹,則內外失瞻,將何光前翼後哉?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繼起有人,亦得依而行之,而無虞敗事云。
- 住持有命,代為行事者,宜慎重,不辜所舉。
- 住持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 凡事遵守條章,毋恃職以縱意。
- 凡事斟酌得宜,然後行之。
- 所言不可妄發,所行必顧所言者。
- 尊卑有序,謙己下人。毋恃職,大生我慢。
- 處事公平,度量寬廣,毋偏頗淺狹,自輕其身。
-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 堂內維那、書記等,須體諒相尊,同心恊力為貴,毋恃職藏私,以致大小不平者。
- 堂眾有犯堂規者,維那舉出,宜隨輕重,據理諒情罰之。
- 舉罰堂,眾維那先已會請議定,毋臨時變執,互相亢凌。
- 堂外各寮行眾有犯清規者,知客舉出,亦隨輕重據理諒情罰之。
- 凡事有牽纏結角,不得分斷合宜者,當到知客寮會眾頭首商議定奪之。
- 請住持上堂小參,各項事務,照依常例。
- 早晚課誦勿失,並二時齋粥赴堂,除有事別論。
- 三板止靜,宜隨眾坐,香除有事。
- 普請宜隨眾,除有事。
- 護惜常住什物。毋故輕支濫費。除定例該應者。
- 不可私收徒眾,濫授法名。倘有真心歸向者,許議稟方丈。
- 老病亾歿,垂恤送終等事,皆當與會議行之。
- 本寮所有常住物件,宜置簿登記,以便查考。
- 告假起單日,將本寮常住物件,憑簿簡點分明,交與知客照管,毋致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攙先行之,毋待方丈口囑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書記須知
古之名宿,以專柄大法為己任,而翰墨詞章,則特請書記以職之。固知書記之職,係匪輕也。如黃龍之在泐潭,大慧之在昭覺,此其最顯著者也。迄今佛法不興,世風非古,縱有其名,聊存故事焉耳。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紹職者,亦得勵而行之,而無輕所學云。
- 住持奉徵召,所有進謝表章,當代理。此古昔盛事也,今雖不及見,宜存之。
- 住持聯啟、書柬、回復、顧問、慶吊等,當代理,稿成即呈覆。如住持有餘力,則不預其事。
- 記錄上堂、小參、開室、普說法語等,如方丈闕書狀,侍者當代理。
- 山門榜牒齋疏,往來帖式,及祈禱水旱蝗災祭文詞語,悉屬之。
- 抄寫宜用心,以清楷為貴,毋潦草趂快了事。
- 文房四寶,尺寸出乎常住,宜護惜之,毋濫用。
- 凡方丈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 處眾貴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 不得大小諸寮干涉餘事。除公務告請會議者。
- 早晚隨眾課誦,并二時齋粥赴堂,除有事別論。
- 三板止靜,宜隨眾坐,香除有事。
- 普請宜隨眾,除有事。
- 本寮所有常住文書什物,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 退職日,將本寮常住文書什物,照簿簡點分明,交與新書記掌管,毋得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依分行之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藏主須知
經藏輝煌,佛祖命脉所寄也。司其柄者,貴乎勤謹小心,以護持聖教為念。若夫几案不嚴,喧煩不息,則非藏主待眾之道矣。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任職者,亦得依而行之,而無委故事云。
- 藏內所有經典,宜敬重。
- 藏內經典,宜照字號次第安放,以便尋覧。
- 藏內經典函帙若干,安放某處,宜置總簿記定,以便查閱。
- 藏內經典,濕潤蠧壞,須照顧晒焙及時或霉天,或六月是也。又晒焙事煩,另請眾幫為得。
- 藏內所有經典函帙目錄,常加點對,有殘斷缺失者,須粘綴增補之。
- 藏內經典,眾有請出披閱者,宜然名登簿,及閱畢送還,仍照簿交收入藏,毋致散失。
- 職掌藏內經典,亦宜用心愽稽,廣其聞見,毋徒目為故事。
- 經藏鎻鑰須嚴謹。
- 潔淨藏堂及,嚴拭几案等,
- 凡方丈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 處眾貴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 不得大小諸寮干涉餘事。除公務告請會議者。
- 本寮所有常住物件,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 退職日,將本寮常住物件,并藏內經典函帙,照號對簿,簡點分明,交與新藏主掌管,毋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攙先行之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知客須知
知客為叢林綱紐,外護耳目,自非達才能幹,正直服眾者,未易以克當。如雪竇之在太陽,禪月之在石霜是也。若夫憎貧敬富,重俗輕僧,知客之道安在乎?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荷職者,亦得依而行之,而無虞敗事云。
- 在任官員到山,其往來迎送之禮,先要同監寺稟白方丈議妥,然後行之。
- 在任官員到山,先要同監寺、庫司商量,打點齋饌若干、湯粿菓品若干,稟白方丈,然後行之。其官房床帳、器具、香燭、柴炭等項,須當留心照顧。至齋時,湯饌、食物簡點如儀。外有隨行皂快等,仍各安下去處,齋茶欵待,毋致踈失。如官員在道者,特令齋茶相陪,禮當隨時別議。
- 宰官、檀越、尊宿到山,先要遣知,隨潔淨寮房,打點床帳、器用、燈油等項,伺候供給。至到時,茶湯迎待。如欲謁方丈,預先通報,然後引上相見。或欲到首座、庫司、諸寮相訪,及各處隨喜者,親為引往。
- 宰官、檀越、尊宿詣方丈,先令知隨打點坐椅行茶,次第如儀,不得參差失禮。
- 宰官、檀越、尊宿等,凡小食齋飯,早晚茶湯,應及時照管。
- 檀越、宰官、居士到山,或遇朔望之辰,俟大眾課誦巡寮畢,須令知隨請諸頭首齊到客堂相看,方不失叢林大體。或尊客寅早未及隨眾者,宜黎明為便。
- 其次僧俗客情到山齋茶,照如常例。如欲詣方丈諸寮及參堂安單等,亦當引往。或有令知隨安單者,但觀事勢勿拘。
- 尼師女客到山,須安置女客堂,毋得混雜。
- 尊客到山,監寺亦得陪隨照管,應知之。
- 凡有要緊客情到山,合用佳品菜蔬者,宜囑庫司典座備辦。
- 施主設齋,請上堂。當先引上方丈,相見禮畢。然後引入庫房,打點齋儀、上堂儀,及請眾頭首儀。畢,隨令行者捧盤跟隨,引齋主到禪堂各寮送禮。白云:某齋主為某事,請和尚某日上堂。送畢,復令行者上方丈,安排禮儀。齋主秉香伺候,同眾頭首懇請。及次日,再三詣方丈,禮亦如之。或執事禮儀,庫司忙不及辦,先引齋主禮請,然後自己分送,亦得。又齋主未見方丈,隨即打點齊儀。啟請者,但觀事勢,勿拘。
- 施主設齋,佛前上供,先入堂白維那,後引齋主秉香伺候,次第如儀,不得少失如有普供,鳴皷三下齊眾。
- 齋時,須領齋主秉香,方丈詣請。及住持出坐定,諸頭首禮畢,又令齋主向住持舉香三拜,仍禮東西兩序大眾者。或齋主䖍心齋中䞋儀,要親遞過,當令知隨捧盤伺候。不然,照如常例。又齋畢,引齋主方丈拜送,宜知之,不必拘可也。
- 施主設齋散䞋,如事忙,宜通副寺代理又散䞋有平等雙分不一者,隨時酌量。
- 施主到山設齋,須計其來貲厚薄,預白副寺,隨量營為,不得拘泥。
- 或往來客僧求謁方丈,不具禮物者,當引見,毋怏怏留難,以乖大體。
- 凡方丈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 住持請尊客茶及客堂相看等,須及時照管,毋致失瞻。
- 常住齋茶,宜同監寺拜請方丈。
- 監寺闕職及有事別出等,如田庄稅契出入、送迎、慶吊、差撥各處要緊事務,當會議庫司共代理之。
- 每夜至開小靜後,到庫房同監院直歲營辦,議行明日之事。
- 凡新僉頭首者,當引禮拜方丈,參堂巡寮後請茶。
- 頭首執事及公幹告假出山,日前當白庫司,設齋茶小食相待。至明晨起身,齋飯如儀。外合小菜茶菓,路中備用者,應看何事,隨時置辦。
- 凡往來客情及在寺大小執事有功常住者,告假出山,合行贐送之禮,須議稟方丈。
- 常住犒勞頭首,令知隨各處具請,同庫子安排食物管待。
- 春冬二期解制,預請化主,須同監院商確,稟白方丈。
- 歲例分飯齋,應及時料理,并請定明年收飯者。
- 堂內各寮大眾告假出山者,當詳問為何事,考其往返,以便裁酌去留。
- 在寺及新到僧眾,有懇求進堂者,預先引拜方丈,給出單票,然後送入,白維那安單。
- 堂外各寮行眾有不耐煩告退者,當為勸勉安慰,發其道心;至不可,則別僉補之。
- 堂外各寮行眾,應照名上水牌,以便擺撥替換。
- 堂外各寮雜小執事有闕職者,當請眾補入。
- 堂外各寮行眾,有非為動眾,理合擯出者,當議稟方丈。
- 各寮行眾有口舌是非者,當為據理勸解,毋致多事。
- 各寮行眾服勞疾病者,朝暮饑渴寒溫,宜顧問。
-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 不得專學己業,廢弛公事,互相推託,致同寮不平者。
- 處眾貴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 或有眾干犯於我者,當念彼之辛劬,毋得懷忿藏私,必革其單而後已。
- 訓誨知隨,不必妄加鞭捶,及惡言毒語等。宜體悉善調,毋恃職欺凌,以致輕心告退。
- 客廳寮房,令知隨每晨淨掃,毋縱懶惰。
- 客寮床帳被蓆器用等,應照管預防損壞,有不如法者令知,隨及時洗晒處置得宜如四月當𠬧晒絮綿,洗淨夾被,脩補客帳,晒淨草蓆;秋末冬初則晒乾草苫,洗淨夾被,收貯絮綿之類是也。
- 客寮床帳、被蓆、器用等,應照件登簿,以便查考。
- 客房所有物件,令知隨收拾安置,毋致失落。
- 客房所有被物等件,凡內外大小諸寮借用者,當認名登簿,時常管察,以便收取,毋致遺落。
- 客房大小物件欠缺者,預白庫司置辦,以存後用。
- 船隻出入須照顧,請人撑搖及打點米菓無失。
- 無事不可濫費常住茶菓及菜蔬等。
- 遇兦,僧領喪主到方丈,請住持秉炬佛事。次至禪堂,請維那諸師念誦。候茶毗畢,仍引喪主到方丈禪堂禮謝。
- 退職日,將客寮所有物件,照簿簡點分明,交與新知客掌管,毋得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攙先行之,毋待方丈頻為口囑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浴主須知內圊頭附
不憚辛勤寒暑,而徧叩諸檀施之家,無非為堅一其志,以淨眾耳。故一盥一濯,方便靡窮,即受福亦莫大焉。若失諸緣弗具,湯水失宜,日用之中,幾何能免眾念哉?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領職者,亦得依而行之,而共成勝事云。
- 起期進堂齋,及散期出堂年節齋,并普茶,宜隨分置辦。
- 期內大眾合用布巾、草紙、履屐、器用雜物等,宜置辦。
- 期內佛前各處香油燈籠等宜置辦。
- 起期合用服飾茶菓,送方丈及頭首等,宜置辦自前段至此,所應起期致辦者,另有開張數目,多以百計,少以十計,須隨量營為可也。
- 浴期:五日一遍,以逢五、逢十為限。如明日朔、望,則十四、念九日設浴又遇普請或暑天時,宜燒浴;但非逢期,不用請也。
- 逢期先掛開浴牌,午後排設香桌,及湯熱時燃香三炷,請住持入浴,另打點茶菓伺候。
- 住持浴畢,入堂請浴,隨到諸頭首寮處。
- 頭首浴畢,當通知客,請檀越居士浴,然後行籌內外,照班入浴。復敲梆催趲,次第亦然。
- 凡眾浴畢,或點糖湯,隨宜管待。
- 凡遇浴期,先要爭洗浴塘取水。及午後請浴時,排設香几、衣架、面盆、布巾、草履、木套、耳𭺗、脚剪等,以供眾用。
- 大眾浴畢,須洗淨盆塘,晒㫰布巾,收拾雜物等。
- 浴期逢冬,宜安設焙爐,以便烘煖衣服。
- 湯水要充足,冷煖得宜。或遇夜有要緊客情索一浴者,雖非期限,亦宜應之。
- 早晚路燈及時照管,并謹慎火燭柴灰等。
- 早晚潔掃糞池,挑滌淨器,備辦紙籌,預供眾用。
- 期內所有供眾等物,毋自己濫用。
- 本寮所有常住什物,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 處眾貴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 職滿日,所有供眾食物并油燭等,宜送入常住。
- 職滿日,將本寮所有常住什物及供眾零碎等項,簡點分明,交與圊頭照管,毋致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量力行之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方丈侍者須知
侍者之稱侍住持,以近道也。清規所列有五:曰燒香,曰書狀,曰請客,曰衣鉢,曰湯藥。頰輔最近,肘掖尤親,猶身之有臂,頭之有項。先輩多任叢林幹練謹恪之士為之,其為住持,蒞眾攸關故也。儻制行不勤,立身不端,非惟有負道法,抑亦無裨倚任。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繼起近事者,亦得遵而行之,而無覆餗云耳。
- 燒香。凡住持上堂小參,普說開室時,預備香几爐爇無失,乃至念誦放參。節臘特為諸山名勝尊宿掛搭行禮,焚香亦如之。朔望住持禮佛,具帶小盒香片隨行,伺候拈舉。時常拭淨匙爐片,截檀束,或揩拂杖屨,晒薰被席,並床帳座榻諸餘之屬,宜淨掃無怠。
- 書狀。凡住侍、上堂、小參、開室、普說法語,并書問、酧答、偈贊等,逐一記錄。或代製文字,往復簡札,先具稿呈覆端的,然後行事。如書記偶缺,山門一應文翰,悉當代理。
- 請客。凡住持應接往來賓客、諸山尊宿,至管待當道檀越,或請主專使等,須預令客司備茶湯,或小食陪飯,隨時豐儉。及留請兩序茶湯相欵,亦宜預備。若上堂小參,普說夏冬二制。諸期內朔望五日一參等,或齋主,或頭首執事請迎,當先覆住持,勿致臨時造次,不壯叢林鉅典。又檀越尊客初到山,謁方丈畢,集會眾頭首執事客廳相看,數至者不論。遇朔望清旦雲集竟,若有檀越尊客在山,宜通知客,相看亦然。或維那知客俱不赴眾,或在假,其一切行事,已上三侍者,皆當攝之或云書狀不當干涉,餘事無據。若住持久出,則歸眾行立;暫出,則俱不離班位。
衣鉢,不立班次,兼通內外庶務,翼贊住持,納忠救過,和眾調事。其有執事去住,人眾辛勞,時宜商覆存恤。若有寸長片善,合圍拱把之才,不特先容而已,須安置得宜,俾玉成有日。如密菴以如侍者而得松源,東叟得昇首座是也。
乃至整潔巾瓶,修頓衣鉢,早暮近侍,小心左右,毋懶略忽怠,以致住持動念。
- 湯藥朝夕供奉。方丈湯藥,製揀方料,簡慎品味。其中根性優劣,補瀉不同,或湯或丸,火候緩急,因時調服,一一須知謹察。若和適飲食,酸冷甘鹹,寒暑節侯,溫扇剃浴等類,宜隨時加審,毋致違和。迨至起居應接,勿得差遲,須擇年壯謹愿者充之。或佐助衣鉢侍者,撫恤近事行者,或暫缺燒香請客,悉當攝行立班,與燒香書狀請客同。其外聖僧侍者,在眾後行道,不在此限。
侍者之職,內近住持,外臨大眾,須以佛祖為心,肅雍上下,期法道底于大成,山門因而綦隆。或矜伐自居,不以平等處人,則修持之事勿論,贊助之功何有?且晨昏在側,舉心動念,皆所領會。如其有命,須用心體貼,大小曲折,靡不周悉,臨機圓融,相時通變,總要不違住持之意,不牾大眾之心而已。同事諸職,尤宜和睦,互相肘臂,勿以久侍後進而生輕慢。
其數條外,更有欵細,不及詳舉,各宜覺察行之,毋待住持諄諄可也。惟當職者照諒之。此諭。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東序
據住持上堂時,列次為東序。
監寺須知
梵語摩摩帝,此云寺主,又云知事也。知事之職,貴以尊主愛眾為念,故古昔叢林盛時,多請首座、西堂書記以充此職。其或臘高事諳,廉能公謹,眾所素服者充之。
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當職者亦得依而行之,而無虞敗事云。
- 在任官員到山,其往來迎送之禮,先要同知客稟白方丈議妥,然後行之。
- 在任官員到山,先要同庫司、知客商量,打點齋饌若干、湯粿菓品若干,稟白方丈,然後行事。其官房床帳、噐用、香燭、柴炭及到時湯饌、食物等,亦須同知客留心照顧,毋得忽略。或官員在道者,特令齋茶相陪,禮當隨時別議。
- 本處檀越、施主、宰官、居士到山,應加溫存,早晚陪論。或欲詣諸寮及四處觀瞻者,皆得引往。
- 本處檀越、施主等合行慶吊人事者,當會議稟白方丈。
- 本處檀越施主等,所當周旋敬重者,凡遇年節及閒暇時,宜親造其家,殷勤顧問。
- 本處及諸方名僧尊宿到山,早晚亦須客房照管。
- 本處女客到山宿食,語言應加照顧,但不得親厚。
- 掌理家事,常到庫司會計錢穀出入簿書,預令歲計有餘,毋致臨時空乏。
- 歲例分飯齋,應及時料理,并請定明年收飯者。
- 春冬二期解制,預請化主,須同知客商確,稟白方丈。
- 常住欠缺物件,宜與副寺商議,發銀置辦。如柴草鹽油豆麻禾麥等,可以隨緣募入者,當及時會議,撥眾理之為得。又正四月間,雨水淋漓,及冬天霜雪嚴寒時,預先分付務眾,備積柴薪,以充後用。
- 各寮帳蓆被綿等有破損者,當照管請人收葺。
- 凡常住財物,雖毫末錙銖,十方眾僧有分。如非寺門外護官員檀越賓客迎送慶吊合行人事者,並不可假名支破侵漁。
- 凡事有關係者,必會議稟方丈纔行,不可妄擅己意。
- 凡方丈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 出入寺院,須稟白方丈及庫司知客,恐臨時有事,以便代理。
- 差設庄庫職務,必須公平,毋用私黨,致怨上下。
- 訓誨行者,不妄鞭捶。設當懲戒擯罰,亦須稟議,量情示警,毋縱威暴,激其諍端,擾亂叢席。
- 各寮行眾有口舌鬬諍者,當為據理勸解,毋致多事。
- 田園二房等寮,須時常往彼慰諭,令各安心長遠。倘有不如法及亟起單者,亦當調度之,毋致動念他往。
- 各寮行眾有不耐煩告退者,當為勸勉安慰,發其道心;至不得已,則從之,任知客撥眾代補。
- 處眾要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 凡服勞疾病者,朝暮饑渴寒溫,應加照顧。
- 行眾有輕心肆罵者,當會議處置,不得私自革退。
- 不可私收徒眾,濫授法名。倘有真心皈依者,當會議知客,稟白方丈。
- 早暮勤事香火,課誦勿失,并二時齋粥赴堂,除有事別論。
- 普請宜隨眾,除有事。
- 凡遇年節及期內朔望,無施主設齋,請住持上堂。預先日前下午,俟禪堂開小靜後,衣具秉香,同眾頭首方丈拜請。次早再三請,亦如之。除有事別出,則庫司代職。
- 朔望之辰,大眾雲集,舉讚當出位,佛前上香,展具三拜。至維那祝白,亦出位,展具三拜。復至韋䭾四處,禮亦如之。除有事別出,則庫司代職。
- 凡遇常住齋供時,當佛前舉香展拜,除有事庫司代職。
- 凡遇常住齋茶,當與知客拜請住持,除有事,庫司代職。
- 每夜開小靜後,到庫房同知客直歲營辦,議行明日之事。
- 常住所有田庄、山界、苗租、書契等,須收拾安放庫房,隨時照管。
- 田園播植收種,宜及時催趲。司田園者:
- 本寮所有常住什物,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 退職日,將本寮所有什物并各項書契等,照簿簡點分明,交與新監寺掌管,毋得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攙先行之,毋待方丈頻為口囑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維那須知
維者,綱維,華言也。那者,梵語,此云悅眾也。又聲論以次第翻之,謂能知僧事次第也。是故膺其任者,必恪守繇來已然之規,而眾乃可不紊。若夫圖安玩法,矯眾自矜,其何以克當哉?因立數條,端為本職龜鑑,庶後繼者亦得依而行之,而無虞敗事云。
- 行事要公正寬和,毋恃職過威以凌眾。
- 凡事照顧堂規,毋自己懶散嬉戲以導眾。
- 凡事可以權變隨宜者,毋死執。
- 堂眾存心不等,當善為調度約束之,毋致互相怨諍。
- 或有眾小犯於我者,毋故懷忿藏私,必革其單而後已。除大事議稟處置。
- 堂眾有病須照顧。
- 堂眾告假出入宜審實
- 結制須整肅堂規,毋縱眾懶散,各處閑談,并看閱文書等。
- 堂眾行事,具載堂規。有小可初犯者,面囑之,不用白眾。
- 有屢犯堂規動眾者,當稟白方丈處置,不得苟留。
- 有犯堂規動眾者,當會議舉出,聽板首理斷。如板首闕職,則自己隨輕重量情罰之。
- 凡舉眾聽板首理斷,先已議定,毋臨時執意,互相亢凌。
- 於板首書記等,須體諒相尊,同心恊力為貴,毋恃職藏私,以致大小不平者。
- 凡事要同板首副悅商量,毋縱意而行,以致失睦。
- 堂外頭首執事,各各相通,毋自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 堂內香燈侍者,宜體悉善用之,毋恃職欺凌,以致輕心告退。
- 凡方丈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 凡遇年節朔望,請住持上堂。先於日前下午開小靜後,令侍者各寮白諸頭首聚會,同上方丈。及住持出,知事上香畢,齊展拜白云:明日某節某旦請和尚上堂。次早再請亦如之,但不必白也。如係施主設齋,知客各處送禮說明,諸頭首自隨時應候至明日再請。恐或有事忙地隔,不聞開小靜者,須令侍者到寮白之為當。
- 住持登座,舉讚:白椎自有定例,毋越次。
- 期內初逢十日上午開小靜後,令侍者各寮白諸頭首,請住持當晚小參,已後亦然,除住持回覆免請者。
- 凡遇齋茶,當領眾同諸頭首,向住持作禮三拜,然後歸位。
- 凡遇十四、三十晚課誦畢,當領眾禮拜方丈。
- 朔望之辰,舉讚祝白,照依舊例,毋越新逆眾。
- 朔望雲集時,唱名三拜,當依次,毋得混亂。如某執事闕職,亦須唱過,不可失也。
- 朔望雲集畢,當領眾禮方丈,各處巡寮。如寺廣事煩,難以周遍,則散期時不巡寮亦可。
- 各事輪牌板首,不在其數。如輪流堂眾,照依名次,毋偏重。除病告假者。
- 早晚課誦勿失,並二時齋粥赴堂,除有事別論。
- 定香宜隨時酌量
- 單薦要及時普眾處置如四月、十月之間,打晒增減是也。
- 單帳有破壞者,預白庫司置辦,然後請眾收葺。
- 供儀收積,以公眾用。
- 堂眾名數及出入告假,當上板記定,以便查考。
- 有事不得隨眾,當令副悅知之。如係公務隔日者,宜白眾告假。
- 凡遇剃頭日期,於上午開小靜後,令侍者先請板首,然後照位次輪流,毋混亂。
- 凡遇浴期,諸頭首浴畢,然後照班輪出,毋混亂。
- 凡眾進堂及失板等,當令侍者引禮方丈,各處巡寮。如齋粥二時失板,就本堂問訊。
- 住持入堂宜肅眾
- 尊客入堂,當出位立西邊,相見作揖,以存大體。
- 堂內所有物件,如係香燈侍者照管者,當囑之毋致損失。
- 退職日,或有物件及供儀等,當簡點分明,交與副悅眾代管。
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副寺須知
古規曰庫頭,今諸寺稱櫃頭,北方稱財帛,其寔皆此一職。葢副貳都監,寺分勞也。副寺之職,貴乎出納公平。若夫儲畜常住,減尅眾僧,則非所以護眾矣。
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登職者,亦得依而行之,而無虞敗事云。
掌常住錢銀出入,切記隨時上曆。至每月十四、三十晚,令庫子預備椅、桌、茶、菓,請方丈及頭首到寮結筭,每日用出若干,收入若干,除用外,寔存庫若干。筭畢,書記登簿僉單。或方丈不出,廼同監寺、知客呈方丈。
至一年終,又總結筭,每月用出若干,收入若干,除用外,寔存庫若干,筭畢登簿,繳單亦如之。外有米麥、布帛、五味等出入,亦當記,隨時上曆,以便考筭。
- 庫內錢銀、布帛、米穀等,日夜要關心繫念,以防有失也。
- 倉庫踈漏,鼠雀侵耗,米麥蒸潤,一切物色頓放守護,有不如法者,並須及時處置。
- 庫內要多發銀兩買辦,當會議監寺或知客稟白方丈。
- 方丈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 處眾要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 二時齋粥赴堂,不得狥私背眾,除有事。
- 上下庫子,須與監寺知客商量,擇有心力、能權變、守己廉謹者為之。
- 管待庫子,凡事要公正商量,不可結怨狥私,擅為革退。
- 凡常住財物,雖毫末錙銖,十方眾僧有分。如非寺門外護官員檀越賓客迎送慶吊合行人事者,並不可假名支破侵漁。
- 什物動用,期乎節儉公平,不得輕與濫費,虧損常住。
- 凡事以護惜常住為心,而又不可過執,尅減大眾,甚至重入輕出,致外議不平者。
- 常住菓品,不得狥私鬻眾。菓品鬻眾,亦人情方便耳。但待客之需,期以足用為最,且亦貿易事煩,未免有多寡貴賤之誚,不如除之尤善。
- 病僧合用供給之物,有即及時應付,毋得苦難。
- 首座西堂寮合用茶菓供給者,當令庫子辦送。
- 凡有常例合用茶菓者,取即應之,并戒期內所用茶菓亦如例。
- 常住犒勞執事,令庫子、同知隨鋪排食物照管。
- 凡眾為化主公幹出山者,所有䞋儀,當預分留之。
- 朝暮出入,當令庫子看守,如無人在庫,不宜輕出。
- 庫內缺少蔬菓、油、鹽、糖、豆、器具、雜物等,當預先置辦,毋致臨時乏用。
- 家常日用糟醬、米醋、豆油等,當及時請熟諳者相幫制辦。
- 庫內菓品,如糕餅等所應自製者,隨時置辦。
- 庫內待客小菜,合用香椒五味者,令庫子精製。
- 遇齋供時,令庫子安排佛前菓品及住持位等,一如舊例。或施主欲豐厚美觀者,宜添設之。
- 施主設齋備供儀,憑堂內侍者賷入,厚薄照如常例。或施主另意添設者,別論。
- 施主設齋散䞋,如知客事忙,宜代理又散䞋有平等雙分不一者,隨時酌量。
- 施主某日設齋,雖知客預先引到,而齋事亦當與知客商之。
- 凡遇年節朔望之辰,及請住持上堂時,令庫子方丈排設香燭,一如舊例。如庫房遠離方丈,即知客遣行者理之亦得。不必拘執,相推可也。
- 監院有事別出。如遇年節朔望,請住持上堂,及朔望佛前舉香,常住齋供時舉香,皆當代職。
- 監院有事別出,如遇常住齋茶,當與知客拜請方丈。
- 歲例分飯齋,應及時料理,并請定明年收飯者。
- 監院闕職,及有事別出等,如田庄稅契,出入迎送,慶吊差撥,各處要緊事務,當會議知客共職之。
- 庫內所有噐用什物,當置簿記定,以便查考。
- 大小諸寮所有噐用什物,當置總簿記定,以便查考。
- 退職日,須請諸頭首結筭簿書,將錢銀、布帛、米穀、一切噐用食物等,逐件簡點分明,交與新副寺掌管,毋得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攙先行之,毋待方丈頻為口囑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典座須知
處稠林而立德,莫大乎利養以資生。是故膺雲厨之任者,能調和眾口,而百福俱全焉。若夫六味不精,三德不給,則非二時所以奉眾矣。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領職者,亦得依而行之,而無成過咎云。
- 凡所有供養,務在物料精潔,五味調和,生熟合宜,毋得忽略動眾念。
- 佛前各處齋供,務在隨豐儉齊整安排,不得參差,目為故事。
- 尊客到山調理菜蔬,務要加勤覺察,如尋常客情,則隨分鋪設不妨。
- 預備客菜,以防不時忽到者。
- 凡有殘蔬餘供,可以普眾者,宜發出,毋藏蓄過時,以致腐壞。
- 重務行眾,早晚合用菜蔬者,當善為調和,毋使致怨。
- 各眾冐犯寒暑,求取釅辣湯者代為之。
- 各眾無事濫索菜蔬者,不得輕與。
- 油醬五味等,宜收置厨房,不得憑眾私取濫用。
- 以護惜常住為心,不得匿取菜蔬,私造飲食,及陪奉人情等。
- 二時厨下,粥飯所食,不可異眾,
- 淨潔鍋灶,及謹慎火燭等。自前段至此,貼案通知。
-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 處眾貴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 同貼案,貴有商量,毋硬執己意,互相怨諍。
- 以勞逸必均為念,毋恃職自暇其身。
- 施主作齋,所有發麵錢銀,當隨多寡,照位輕重分之如收銀一錢,已得其五,貼案得其三,火頭得其二是也。或有過勞,略為增減者,自己隨時酌量。
- 五更報鐘鳴,預及時起身,以俟應板。如有失者,晚當入堂,各處問訊。
- 二時過堂板,須緩急合度。
- 凡遇公事,宜隨眾除,事繁弗論。
- 本寮所有常住什物,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 退職日,將本寮所有什物,照簿簡點分明,交與新典座掌管,毋得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行之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直歲須知
職掌一切作務,名曰直歲。當其任者,貴乎公勤辦事,以勞逸必均為念。若夫寮舍不修,什物不備,安眾之道失矣。因立數條,端為本寮龜鑑,庶後來受職者,亦得依而行之,而無虞敗事云。
- 凡殿堂寮舍之損漏,戶牖墻壩之崩圮,須及時白方丈打點工眾整葺,毋挨延過日,貽累後人。
- 常住有土木雜作之役,當統率眾工,朝暮照管,計每日工程若干,該銀若干,支出銀若干,私自登簿,以便結筭。如係大修造,事體甚煩,即當議稟方丈,添人共掌之。
- 每夜至開小靜後,到庫房同監院知客營辦,議行明日之事。
- 重務工眾合用茶菓麵食犒勞者,當及時預知,同庫司知客商議。
- 大小匠工有不勤作者,當黜其游惰,毋縱浮食,蠧財害公。
- 田園播植收種,須及時催趲司田園者。
- 田園、庄舍、碾磨、碓坊、頭疋、舟車,俱要應時修葺。火燭、盜賊,亦宜巡護防警。
- 鋤、鋸、刀、斧、簑、笠、杠、繩所用雜物等,須安放司什房內,令司什照管,有破損朽壞者,分付及時收理。
- 司什房內所有動用什物,當閱其數,令司什逐項登記,以便查考。
- 司什房內動用什物欠缺應買者,當白庫司置辦。
- 船隻出入,須照管搬貨,及囑付看守者收繫放䌫,水旱二時防護等。
- 凡方丈所囑大小事務,行之果否,當回覆。
- 各寮執事,巨細相通,不得別戶分門,妄生彼此。
- 不得專學己業,廢弛公事,互相推託,致同寮不平者。
- 處眾貴寬和,不得恃職亢上凌下。
- 或有眾干犯於我者,當念彼之辛劬,毋得懷忿藏私,必革其職而後已。
- 差撥使令,所有賞罰,要得其當,毋用阿狥,致怨上下。
- 當日普請,預先掛牌,旁書云:某處某事。至眾粥飯畢,廼敲長梆立號。有不赴者,合行各處催趲。
- 作務出坡,夏冬化柴,要堂內輪數眾,當白維那;客堂輪數眾,當白堂主,不得擅自差撥。其餘大小寮舍,則照位輪之。
- 普請出坡,當以身先之,不得躲懶背眾,除事煩弗論。
- 凡僧病革,須先備辦柴薪。迨瞑目時,預告雜務,收設龕位靈桌,及齋供茶菓香紙等。將亡僧所有隨身行李,同知客簡點,安放常住空處。仍差撥行眾,打點水火,及擡龕等。復掛送亡牌,俟大眾粥罷,念誦送出。到茶毗所,住持立定,廼問訊度火炬,候舉佛事。次日,引喪主持磁器收骨,盛貯封定,安置諸隱處,以便入墖。
- 估唱亡僧物件,須同兩序執事主之。送亡、估唱二事,百丈清規載之甚詳。但恐過煩,難以悉舉。姑就今時所通行者,錄其大槩,以便權宜云爾。
- 本寮所有常住什物,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 清明祭掃祖塔、住持塔及普同塔等,預令雜務剗草,掃淨壇所,並開壙收置亡僧靈骨。或石崩灰拆,依時整葺,毋致荒壞。
- 退職日,將本寮司什寮所有家火物件,照簿簡點分明,交與新直歲掌管,毋得混亂。
已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事覺察,攙先行之,毋待方丈頻為口囑可也。或有欵數不週,惟冀隨時體諒。此諭。
崇禎己卯年春月日本山住持某立
叢林兩序須知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