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直疏
因明入正理論直疏
No. 858-A 因明入正理論直疏敘
夫三相立因,徹諸法之本因;五聲定理,入諸法之正理。故三支無過,宗藉能所以肇因;多理極成,喻假異同而生果。若能立俱真,能破俱偽,雖秦儀之辯莫能斥其非,盧駱之文莫能飾其過。繇是毀呰魔外,鉄鍱以是而偃伏;導引天人,金輪以是而依崇。所謂言生智了,正顯邪摧,自悟悟他,靡越于此。故於曲女城中立唯識量十有八日,列國群賢無敢譸議,詎非因明證真之力歟?原其茲論,自奘師始譯,永明繼陳,漸爾鮮聞,邈焉垂絕。高原大師遠續餘光,志興厥旨,慨其義趣隱微,初學臨文難曉,以質直詞疏通蹊逕,令諸覽者眼底無全牛矣。余企慕斯文,慶逢法席,愧無所諳,為師皷吹,冀諸同志無泯斯因。
萬曆歲次壬子端陽前二日武林後學大善和南書於南屏山中
因明入正理論直疏
商羯羅主菩薩造
梵語商羯羅,此云天主者,唐言也。譯師存梵,兼唐為名,故云天主。菩薩者,梵語從略,若具足應云菩提薩埵。菩提云覺,薩埵云情,以論主自既覺已,復覺有情,故以菩提薩埵稱之。今從略,唯名菩薩。造者,為也。雖義祖先覺,又從自製,故云造也。
△二、釋論主竟下。三、釋譯師。
三藏法師玄奘譯
三藏者,經、律、論也。經以貫理,律以嚴戒,論較是非,簡別邪正。法師俱善,故以三藏稱之。既善三藏,為人所師,復以法師為名耳。
△三、釋譯師竟。下四、釋論。文分三:一、總標,二、通釋,三、結顯。且初總標。
此頌一論之綱宗,揭示八門二益之梗槩,欲令學者知其要也。能立者,三支無過。能破者,正顯其非。似能立者,三十三種過隨之。似能破者,不定不成等謬斥。現量者,謂離名言所有分別。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似現量者,於義異轉。似比量者,不能正解。唯悟他者,以前四門,俱是顯示益他之義,故云悟他。唯自悟者,以後四門,俱是自證自解境界,故云自悟。是以八門二益,總該一論之旨矣。
如是總攝諸論要義。
結成頌中所詮,該諸論之要義也。
△一、總標竟。下二、通釋,分八:一、能立門,二、似能立門,三、現量門,四、比量門,五、似現量門,六、似比量門,七、能破門,八、似能破門。一又分三:一、總標能立,二、別釋三支,三、結成立義。且初總標能立。
此中宗等多言名為能立,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
謂此能立門中所詮宗、因、喻之多言無過,名為能立。問:何用三支方為能立?答:由宗、因、喻多言,方能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謂諸問者不了諸法本因,於常、無常等宗猶豫不決。論主立三支比量,使知因為宗、法,喻為明訓,於無常等宗了然自決矣。又宗、因、喻各有多理,名為多言。宗中多言有九:一、現量不相違,二、比量不相違,三、自教不相違,四、世間不相違,五、自語不相違,六、能別宗體極成,七、所別宗依極成,八、能、所俱極成,九、無相符極成。因中多言有三:一、能成,二、決定,三、不相違。能成有四:一、兩俱能成,立敵共許故;二、隨一能成,敵者亦許故;三、決定能成,無猶豫故;四、所依能成,有有法故。決定有六:一、決定非共因,於異品無故;二、決定非不共因,於同品有故;三、決定非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四、決定非異品一分轉,唯許同品宜徧轉;五、決定非俱品一分轉;六、決定非相違。不相違有四:一、因不相違法自相;二、因不相違法差別;三、因不相違有法自相;四、因不相違有法差別。喻中多言有二:一、同喻;二、異喻。一、同喻有五:一、同喻能成因;二、同喻能成宗;三、宗、因俱能成;四、三支配合辭;五、辭不顛倒合。二、異喻有五:一、異喻能遣宗;二、異喻能遣因;三、宗、因俱能遣;四、三支配離辭;五、辭不顛倒離。應知多言皆理為過,則三十三過名似能立。反過為理,亦三十三理名真能立。故龍樹云:即此多言,說名能立及似能立。隨其所應,為開悟他,說此能立及似能立。
△一、總標能立竟。下二、別釋三支,分三:一、釋宗,二、釋因,三、釋喻。且初釋宗。
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隨自樂為所成立性,是名為宗。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法不孤起,仗境方生。凡所立宗,須前陳一法為宗依,法中無過,故云極成有法。推尋此法,是真是妄,常無常等,立為宗旨。以能辯別此法無謬,故云極成能別。後陳宗體既為能別,則前陳宗依為所別也。又宗者,本也,導也,崇也。立宗為本,則導引眾義崇之。故立無常為宗,因喻亦宜無常;立常為宗,因喻亦宜為常。是立宗無過,故云極成能別也。差別性故,隨自樂為者,謂前陳有法中,有差別義,隨自意樂,取一義為宗。如以玉為前陳有法,成立宗依。論玉之質為堅,玉之色為白,是為差別性。於差別中,立堅立白,隨自樂為也。所成立性,是名為宗者,釋成宗體也。所成立者,即宗之名。對後因說,名所成立。以宗為所成,由因為能成。謂雖立宗,其理未確,必舉因成,宗義方定。故以因為能成立,宗為所成立也。復舉例云:如立聲為前陳有法,是無常為宗。聲有生滅,理必無常,是為極成
△一、釋宗竟下。二、釋因。
因有三相。何等為三?謂徧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云何名為同品、異品?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虗空等。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徧是宗法,於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是無常等因。
因是宗之法性,故以宗法為因。品是一切義名,都以三支名品。定有徧無,俱顯因性。因有三相者,謂俱品、同品、異品也。言徧是宗法性者,是顯俱品義。以同品之因唯徧同品之宗,異品之因唯徧異品之宗,名徧是宗法。故龍樹以徧是宗法為俱品。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者,謂同品之因定有,於異品中徧無。以同品之因不轉異品,是為無過。云何下,雙徵。謂所下,別釋。言所立法者,即是所成立之宗。謂宗與因,其義均平,是同品義。如立下,舉例。謂立無常為宗,瓶等為喻,以瓶等是無常義故。是名同品者,結成所立之宗同於瓶等喻也。異品下,別釋異品。謂於是處無其所立者,謂異品因處無同品所立之宗。若有是常者,謂異品處若有所立,定是常法,故立異品。三支云:是常為宗,見非所作為因,如虗空等喻。以常宗異無常,非所作性異於所作,虗空等喻異於瓶等,故名異品。此中下,結成因義。言所作性者,謂有為法是所作性,殷勤勇猛,無間所發,亦是所作義故。徧是宗法者,謂上所作性,於無常宗為同品,於常宗為異品,故名徧是宗法。於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者,意謂無常為宗,則所作性同有異無;若常為宗,則所作性同無異有。同品有故,徧於同品;異品有故,徧於異品。故論云:無常等者,等於常宗。結顯此因徧無常宗之同品,亦徧常宗之異品,故云徧是宗法。
△二、釋因竟下。三、釋喻。
喻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法。同法者,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異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無因徧非有,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虗空等。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如有非有說名非有。
一、同法者,法即宗因。宗依名有法,宗體但名法。因名宗法故,宗因俱名法。以喻必同同品宗因,故名同法。二、異法者,謂異品喻雖同,異品之宗因必不同於同品之法,故名異法。同法者下,釋成同喻之義。若於是處者,即同法喻處也。顯因同品者,顯能成立之因同於喻也。決定有性者,謂同法喻中決定有同品之因性。謂若下,舉例。以所作性故之因,見彼無常之宗,譬如瓶等為喻。異法者下,釋成異喻。是處者,即異喻之處。說所立無者,謂無同品所立之宗。因徧非有者,謂同品之因於異品中徧非有故。復立異品云:謂若是常為宗,見非所作為因,如虗空等為喻。此中不釋成異品異於同品之義。謂此異品中常宗之言,表非同品無常之宗;非所作言,表無同品所作之因。如有下,舉例釋成同品異品義。謂如有有,必有非有。言有即同品,非有即異品。以異品中非有同品之義,故說異品名為非有。故下論云:對彼有論,有即同品;對非有論,即對異品。
△三、釋喻竟。通上二、別釋三支竟,下三、結成立義。
已說下,謂前已立三支無過開曉於人,故名能立。如說下,釋成所立。三支名義原於立宗,必先有法為宗依,故舉聲為前陳。推聲之體無常,非實有性,故立後陳無常為宗,是為立宗言也。聲有所作,理必無常,無常之宗法於所作,故云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為因也。若是所作下,舉合詞明同品。因明之法,合必先能後所,離則先所後能,故云若是所作者,是先舉能成立之因。見彼無常者,次合所成立之宗,然後合喻,故如瓶等。是隨同品言者,結成合詞。若是其常下,舉離詞明異品。離則先所後能,故先舉所成立之常宗,次陳能成立之非所作因,然後舉喻,如虗空等。謂是遠離言者,結成離詞。復總結云:唯此宗、因、喻之三分無過,說名能立。
△三、結成立義竟。通上。一、釋能立門竟。下二、釋似能立門,分四:一、釋似宗,二、釋似因,三、釋似喻,四、結前科。一、釋似宗,分二:一、總標帶過。
唯樂成立,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謂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相符極成。
雖樂下,總標似宗。謂現量下,明九種帶過。
△一、總標帶過竟下。二、別釋九種。
此中現量相違者,如說:聲非所聞。
一、釋現量相違過。謂現量者,取境清明,不帶名言數量,猶如鏡面現諸影像,非無其像,去則無留。今立者,既說聲塵為有法,又立非所聞為宗,如說鏡像非鏡面現,豈不相違?
比量相違者,如說瓶等是常。
二、釋比量相違過。言比量者,理門論說:為顯所比,故說宗言。應知立宗,於所比義能觀察故,名為比量。今立者,以瓶等為有法,定常為宗。然常非所作,瓶等不成;瓶等所作,常義非有。龍樹云: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較之比量相違,明如指掌。
自教相違者,如勝論師立聲為常。
三、釋自教相違過。外道所計,不出四句,謂有句、無句、俱句、不俱句。勝論計異,即是無句。今以聲為宗依,定常為宗體,則常非無句,亦非異句,故與自教無句、異句俱相違也。
世間相違者,如說懷兔,非月有故。又如說言:人頂骨淨,眾生分故,猶如螺貝。
四、釋世間相違過。諸世間人說兔望月踏影成胎,今說懷兔非月有故,故與世間所說相違。又如下復立比量,顯與世相違。量云:人頂骨為宗依,立淨為宗體,眾生分故為因,猶如螺貝為喻。世人謂餘屍骸頂骨皆為不淨,以從青瘀膀脹爛壞至白骨等皆不淨故。今立淨為宗,豈不相違?如他國中以人頂骨為[日*(門@可)]喇碗及為數珠,是此類故。
自語相違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五、釋自語相違過。為我母者,必能生育,方有我身。若言我母是其石女,石女不育,我從何生?是為自語相違之過。
能別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
六、釋能別宗體帶過。能別者,謂能辯別宗依之義立為宗體,故說宗體名為能別。不極成者,以立宗體,敵者不許,名帶過故。原佛弟子立聲滅壞是無常義,其理極成。但對數論師立,便不極成。以數論師執一執有為宗俱是常義,不許滅壞。今以聲為所別有法,滅壞為能別宗體,彼既不許,是不極成。以因明之法立敵共許,方成宗體。苟非其制,便為帶過。
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說:我是思。
七、釋所別宗依帶過。言所別者,是前陳宗依,以帶過故,名不極成。數論師以神我為宗依,立思為宗體,雖則不違自教,對佛弟子便不極成。以佛說法一切無我,故佛弟子不許有我,則所別我為不極成。
俱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為和合因緣。
八、釋能所二俱帶過。所言俱不極成者,是能別、所別二俱帶過,為俱不成。據佛弟子無我為宗,則於所別我上不成。以勝論師執異為宗,無和合義。又執無句即無因緣,故於能別和合因緣亦不極成。今詳能別、所別俱不極成者,唯在宗依宗體上說。以宗中云: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應知立宗必得彼此共許,無諸過難,名為極成。若不共許,是無圓滿極成就義。
相符極成者,如說:聲是所聞。
九、釋相符極成之過。言相符者,於聲有法,立所聞為宗,則諸世間及與聖教皆同此義,故名相符。問:若謂相符,於理極成,何名為過?答:因明之法,立敵共諍,是為宗體。今既相符,無共諍義,亦是帶過。
如是多言,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不容成故,立無果故,名似立宗過。
結前九種帶過。所言遣者,是遠離義。言自相者,是法性義。如瓶衣等無常為自相,虗空等義常為自相。若以瓶衣為常,虗空等義又為無常,是謂遣諸法自相門故。不容成立亦無果,以不生智是無果義,故名似立宗過。
△二、別釋九種竟。通上。一、釋似宗竟。下二、釋似因,分二:一、結前總標。
不成有四:一、兩俱不成,二、隨一不成,三、猶豫不成,四、所依不成。
總分不成,有四種過,下文一一別釋。
如成立聲為無常等,若言是眼所見性故,兩俱不成。
一、釋兩俱不成過。立聲為無常等者,謂以聲為宗依,或立無常及常為宗體。若言眼所見性故為因,聲非眼家所見,彼此共知,是故立者、敵者俱不許聲為眼所見,名俱不成。又據龍樹云:若有彼此不同許者,定非宗法。如有成立聲是無常,眼所見性故。彼謂聲是耳聞,云眼所見,立、敵兩家俱不聽許,是故說為兩俱不成。
所作性故,對聲顯論,隨一不成。
二、釋隨一不成過。謂將所作性故之因,對彼聲顯外道論無常義,彼不許聲是所作性,是為隨一不成之過。龍樹云:又若敵論不同許者,如對顯論所作性故。彼以顯字為敵者之名,敵者不許聲為所作,是故說為隨一不成。問:此中彼此不許,與宗中彼此不許何別?答:宗中不許,通於宗依、宗體,說為不極成過。以立宗時,必具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名為能立。若彼不許,是不極成。此中不許,唯在宗法性上說不成過。宗法性者,是生起因,名能成立。彼若不許,是不能成。雖則許與不許彼此皆同,而於極成了因及能成生因有差別故。龍樹云: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或有宗聲,唯詮於法宗也。此中宗法因也,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何以故?今此唯依證了因故因證宗也,但由智力了所說義宗也,非如生因由能起用因也。彼中難云:若爾,既取智為了因,是言便失能成立義。彼復答云:此亦不然,令彼憶念本極成故極成有法、極成能別。是故此中唯取彼此俱定許義,即為善說。
於霧等性起疑惑時,為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猶豫不成。
三、釋猶豫不成過。霧等性者,等於煙性。霧為水大之種,煙為和合火有。謂若於霧於煙猶豫不決,不能定知諸法本因,是似因過。以霧等性是宗法性,名之為因。於因不決,故名猶豫不成因之過也。
虗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四、釋所依不成過。勝論所宗六句義中,實句有九,空居第五。德句義有二十四種,謂色、香、味、觸等,俱以空為所依,故立虗空為有法。實有為宗,德所依故為因。對無空論有不成過,以有外道謂色與空質礙是有,空性是無,不見虗空有往來故。彼不許有,則德所依空性不成,亦是因中之過也。
△一、釋不成竟下。二、釋不定。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四、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
總標不定有六種過,下文一一別釋。
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為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為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一、釋共中因不定過。如言:聲是有法,定常為宗,所量性故為因。此中標定所立宗因,復出過云:常無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以所量性故之因,於常宗喻及無常宗喻皆是共故。為如下,釋成不定義。為如瓶等所量性故,喻聲有法宗是無常,以彼瓶有大小淺深皆所量故。為如空等所量性故,喻聲有法宗是其常,以彼虗空遠近方圓俱可量故。是為所量性故之因,寬於常無常品中共有為過。
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餘非有故,是猶豫因。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二、釋不共因不定過。聲是有法定常為宗,所聞性故為因。此中標定宗因,復顯不定過。云常無常品皆離此因,謂所聞性於常宗喻及無常喻皆遠離故。何則?為如瓶等非所聞性,喻聲有法宗是無常;為如空等非所聞性,喻聲有法宗是其常。以瓶與空皆眼見故,非所聞性是故相離,常無常外餘非有故。是猶豫因者,明不定義。此所聞性其猶何等者,是明不共義。
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為其同品,此無常性於電等有、於空等無。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異品,於彼徧有。此因以電、以瓶為同法故,亦是不定。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三、釋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過。如說下,標定宗。因非勤勇無間所發為宗,無常性故為因。此中下,牒宗引喻。此無常下,明因於喻一分不轉為過。以電無常,於因得轉,空性是常,因非有故。非勤勇下,復牒同宗引異品喻。於彼徧有者,顯因與瓶皆是無常,是徧轉義。此因下,顯不定過。謂電、瓶二喻同是無常法故。為如下,釋成因喻。分轉、徧轉,明不定義。謂瓶等之喻無常,是勤勇無間所發,合無常性故之因能成;異品之宗,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如電等之喻無常,非勤勇無間所發,合無常性故之因能成;同品之宗,非勤勇無間所發,則知無常性。故因寬於同品、異品,為不定過。以於異品不當轉處而反徧轉,同品盡當轉處唯得一分,豈非過耶?
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同品,其無常性於此徧有。以電、空等為異品,於彼一分,電等是有,空等是無。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四、釋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過。異品下,牒科標舉。如立下,標定宗因。以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宗,無常性故為因。勤勇無間下,牒宗引喻。其無常性於此徧有者,顯因同品是徧轉義。以電、空等下,引異品喻,顯不定過。謂無常性故之因,會於電等是無常性,故說是有;會於空等是常性,故說彼是無。是故如前。以電、以瓶為同法故,亦為不定,以不當於異品一分電上轉故。
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中常宗,以虗空、極微等為同品無質礙性,於虗空等有、於極微等無;以瓶、樂等為異品,於樂等有、於瓶等無。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
五、釋俱品一分轉過。言俱品者,謂因於同品、異品各有一分轉,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者,標定宗因。以常為宗,無質礙為因。此中下,牒宗引喻以立常宗。虗空性常,極微亦常,宜為同品。無質礙下,釋成同品一分轉義。謂無質礙故之因,空無質礙,故說為有;極微質礙,說之為無。以瓶、樂等為異品者,瓶等無常,苦、樂亦非常,宜於同品所立常宗為異品喻。於樂等有,於瓶等無者,釋成異品一分轉義。謂無質礙故之因,樂無質礙,故說為有;瓶有質礙,說之為無。是故下,結成不定。
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豫因故,俱名不定。
六、釋相違決定過。言相違決定者,即決定相違也。語出譯師,詞倒意順。故宗鏡釋云:夫決定相違不定過,立敵共諍一有法,因喻各異,皆具三相,徧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但互不生其正智。兩家猶豫,不能定成一宗,名決定相違不定過。如立下,標定三支。有立下,復立三支。此二下,顯不定過。言相違者,常與無常是相違義。既二相違,互為同異,常宗為同,無常為異;無常為同,常宗為異。言決定者,以立二宗各具三支,皆具三相,是為決定。謂同品之因徧於同品,異品之因徧於異品,為徧是宗法性。同品之因不轉異品,是於同品定有性;異品之因不轉同品,是於異品徧無性。雖則兩宗並出,然於一有法上不能決定,說之為過。
△二、釋不定竟下。三、釋相違。
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總標相違有四種過,下文一一別釋。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一、釋法自相相違因過。言法自相者,謂諸法各有自相,即是所立宗體。言相違者,謂因與宗相違,如說勤勇無間所發性故,豈成非所作之常宗?如說下,標定宗因,以常為宗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為因。此因下,牒因顯過,謂宗是常性非所作,則所作性故之因,唯於異品無常中有,是故相違,以諸無常所作性故。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
二、釋法差別相違因過。言法差別相違因者,是諸法中有差別義,因不能成,說為相違。如說下,標定三支,謂眼等五根為有法,必為他用為宗,積聚性故為因,如臥具等為喻。以眼等根不自用故,必眼等識以為根用,故立宗言必為他用。又眼等根元為地、水、火、風、色、香、味、觸八法所成,是積聚義故,以積聚性故為因,以臥具等眾緣所成,亦必為他用,故說為喻。此因下,牒因成宗。如是下,顯法差別相違因過。余觀諸家解此章意,俱引金七十論為證,彼此語勢含胡,發明未透,令學者視此不爽。今以三分之理明之,其意似暢,試更言之。法差別者,為眼等根作。前陳有法,推根之義有差別故,所立之法亦有差別。根是相分,為眼等識之所依。識是見分,為眼等根之所發。相見各異,故說眼自積聚必為他識所用,即立宗云必為他用。又相見分為自證分之用,其自證分為相見分之體,體持業用,用不為他,復立宗云必不為他用。故以眼等根名有法自相,必為他用,必不為他用,名法之差別,今之積聚性。故因會於如臥具等喻,但成必為他用宗,不得成必不為他用宗,是因與差別宗相違。故論中云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者,縱許成立宗中一分義,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者,顯宗中亦有差別一分義,於因亦當能成立。但以必不為他用宗,會積聚之因、他用之宗俱相違故,故云相違積聚他用。又云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者,釋成因喻俱為他用,故於宗中差別一分必不為他用相違。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三、釋有法自相相違因過。有法自相者,即前陳宗依之自相。言相違者,因不能成有法自相,故說相違。原於勝論師計六句義,第四句為大有句,實、德、業三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有實等故。今言有性,即彼大有句義。如說下,標定三支,以大有性為前陳宗依。由此有性離實、德、業別有實體,故說非實非德非業為宗。又此有性元為實、德、業三同一有故,故說有一實故、有德業故為因。又此有性有實、德、業為同,非實、德、業為異,故說如同異性為喻。此因下,牒因成宗,顯相違過。謂有一實等因成非實等宗,豈不互相遮止?故云遮實等之非實等宗。如是下,顯因展轉與有法自相相違。謂有一實等因既遮非實等宗,則有法中亦有非實等義,豈不亦遮?故云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中之非實等。俱決定故者,謂宗及有法與因相違,俱決定故。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四、釋有法差別相違因過。言有法差別者,謂前陳宗依有差別義。言相違者,因不能成差別義故。如即下,牒因成有法。即此因者,即前有一實等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者,即前大有性中非實德業有實德業之差別。作有緣性者,以有一實等因成有實等有性,謂之有緣。亦能下,釋成相違義。謂有一實等因既能成立有法中有實等一分,亦能成立與此有實等相違非實等一分。以有一實等因成非實等之有法,是作非有緣性。既非有緣,則有一實等因不能成有法中非實等,亦不能成有法中有實等,故云如遮實等,俱決定故。謂前章宗及有法俱遮,則此有法中差別二義亦爾。
△三、釋相違竟。通上。二、釋似因竟。下三、釋似喻,分二:一、結前總標。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一釋似同法喻中能立不成過。因是能成立法喻,於因上不轉,故曰不成。如說下,標定宗。因以常為宗,無質礙故為因。諸無下,牒因及宗,引喻合成。然彼下,牒喻顯過。謂極微性常,於所成立宗常性是有;極微質礙,於能成立因無質礙無,故云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所成立法常住性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二、釋似同法喻中所立不成過。宗是所成立,法喻於宗上不轉,故曰不成。謂說如覺者,引喻合前宗因。謂以常為宗,無質礙為因,如覺為喻。然一切下,牒喻顯過。一切覺者,即有分別生滅心也。覺性無礙,於能成立因無質礙有;覺性無常,於所成立宗常性是無。故云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俱不成者,復有二種: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說如空,對非有論,無俱不成。
三、釋似同法喻中能、所俱不成過。謂喻於宗、因上俱不能轉,名俱不成。復有二種:有及非有者,分開同品、異品兩章。以有名同品,非有名異品,即前能立門中云:如有非有,說名非有。文出於此。若言如瓶者,引喻合前同品宗、因有俱不成者,顯過。謂瓶體無常,會前同品常宗不成;瓶有質礙,會前無質礙因不成。有即同品,故云有俱不成,以瓶等之喻於同品宗、因俱不成故。若說如空,對非有論者,引喻合異品宗、因,以前同品常宗,異品應無常宗。同品之因是無質礙,異品之因為有質礙。說如空者,空性是常,不成異品無常之宗;空性無礙,不成異品有礙之因。非有即無,無即異品,故云無俱不成,以如空之喻於異品宗、因俱不成故。
四、釋似同法喻中無有合詞過。謂於下,標定具三支義。如言下,明無合詞顯過。謂立量之法雖有三支,必具合離二詞以為同異之式。合必先因後宗,離則先宗後因。以因為能成立法,故先之;宗是所成立法,故次之;喻為宗因之明訓,故又次之。今同品中雖具瓶等為喻,所作性故為因,及無常性為宗,而無合詞之式,是為有過。
倒合者,謂應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而倒說言諸無常者皆是所作。
五、釋似同法喻中倒置合詞過。謂應下,正顯合詞。而倒下,顯倒合之過。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結成似同法,喻中五種過。
△一、同喻五種竟。下二、異喻五種。
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由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極微是常性故,能成立法無質礙無。
一、釋似異法喻中所立不遣過。遣者,是遠離義。謂異品喻必遠離於同品宗因,是為異喻體。今既不遣,說之為過。且如下,標定離詞。離則先宗後因,故以無常宗先之,質礙因次之,極微喻又次之。由於下,牒喻顯過。謂極微性常,於前同品所成立法常宗不遣,故云彼立極微是常性故。極微質礙能遣同品無質礙因,故云無質礙無。無即遣義。
能立不遣者,謂說如業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說諸業無質礙故。
二、釋似異法喻中能立不遣過。謂說如業者,引喻會同品宗因顯過。業性無常,於前同品所立常宗有遠離義,故云但遣所立。業性無礙,於同品中無質礙因相順,故云不遣能立。
俱不遣者,對彼有論說如虗空,由彼虗空不遣常性、無質礙性,以說虗空是常性故、無質礙故。
三、釋似異法喻中能所俱不遣過。俱不遣者,謂異品喻與同品中宗因相順,名俱不遣。對彼有論說如虗空者,有即同品,對前同品宗因引喻配合。由彼下,顯過。謂空性是常,不遣同品常性之宗;空性無礙,不遣同品無礙之因。故云以說虗空是常性故,無質礙故。
不離者,謂說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
倒離者,謂如說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
五、釋似異法喻中倒置離詞,過因明之。法離則先宗後因,今以因先宗後,是為倒置,說之為過。
△二、異喻五種竟。通上。三、釋似喻竟。下四、結前科。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通結前來似宗、似因、似喻之言,共成三十三過,故云非正能立。
△四、結前科竟。通上二、釋似能立門竟。下三、釋現量門。
復次,為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復次下雙標二量者,以現比量俱是自證自解境界,故云為自開悟。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者,標定現量是不起分別義。若有下釋成。謂正智起時,於色聲香味觸邊不起名言種子所有分別,而能於五塵上現現別轉,故名現量。名言種者,是習所成明記不忘,念念熏習成種子義。如孩孺時眼見於色,人言為色積習於心;耳聞於聲,人言為聲積習於心。日積月累熏成種子,後於聲色門中從種發起聲色名言,謂之名種。今說離名種等所有分別,而又言現現別轉者,是於聲色門中無分別義。如鏡現像歷歷分明,是於五塵現現別轉;鏡無留礙,是離名種所有分別。
△三、釋現量門竟下。四、釋比量門。
言比量者,牒科標舉。謂藉眾相而觀於義者,釋比量二字。眾相釋比,觀義釋量。相有下,釋成眾相。言三種者,即宗、因、喻。如前已說者,能立門中已說三支。問:此中三相與因中何異?答:因中三相唯屬於因,與宗為因,名能成立。此中三相總攝三支,與智為因,名為比量,是故不同。由彼下,釋比量。謂由無過三支為因,比之生智為果,故云於所比義有正智生。正智既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比量義。於二量中即智名果者,謂現比量皆以生智為果。比量以三支為因,生有分別正智為果,能證所比義故。現量以色等為因,生無分別正智為果,能證色等自相,故云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為量者,別明世𡛇等量,謂遷流作用顯現世量,塵點作用顯現數量,質礙作用顯現色量,頑虗作用顯現空量,屈曲作用顯現形量,光明作用顯現影量,如是等量皆以作用而顯現故。
△四、釋比量門竟。下五、釋似現量門。
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
智有分別,於諸法中不證自相隨起名言,名為異轉,由不了知無常等義。又非比量,但於見聞隨起名言種子所有分別,名似現量。故釋云: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何以故?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
△五、釋似現量門竟。下六、釋似比量門。
似因智者,因是比量,謂似比量所生之智名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者,即前帶過三支,於諸義中似有所知,不能正了無常等義,但名相似比量。似因多種下。釋成。謂前已說三十三過名為多種,即是多言用彼多過為因,於所比義雖有智生不能正解,故說名似。
△六、釋似比量門竟。下七、釋能破門。
復次,若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謂初能立缺減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及喻過性。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
能立門中若有過失,正能顯示,是能破義。謂初下。釋成顯過。初能立者,即是前陳宗依,依彼有法宗可立故。若得圓滿成就,謂之有法極成。稍有缺減,說之為過。立宗過者,即前九種。因不成者,即前四種。因不定者,即前六種。因相違者,即前四種。喻有過者,即前十種。若能顯示三十三種過,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
△七、釋能破門竟。下八、釋似能破門。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謂於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因言,於決定因、不定因言,於不相違因、相違因言,於無過喻、有過喻言,如是言說名似能破。以不能顯他宗過失,彼無過故。且止斯事。
似能破門容有二義:若能立門自帶有過,敵者不能正顯其非,是似能破,以不能顯他宗過故;若能立門本無有過,岡冐於他亦非真破,以彼無過且止斯事。餘義如文,詞不繁贅。
△八、釋似能破門竟。通上。二、通釋竟。下三、結顯。
△將釋此論科文分四:一、釋題目,二、釋論主,三、釋譯師,四、釋論文。且初釋題目。
因者,格諸法之比量;明者,照諸法之正智。非正智,無以照諸法本因;非比量,無以格諸法自相。是以據比量正智,能入諸法正理也。故論主以極成有法、極成能別為宗,徧是宗法為因,顯因同品為喻,豈非因明入正理乎?葢因者,是比量義,而有三支。以三支比量為因,名因;言生智了為果,名明;趨進得本,名入;簡別偏邪,名正;諸法自相,名理;賓主較言,名論。故云因明入正理論。斯乃觀察義中,秘鍵關鑰;權衡智畔,妙轉靈樞。詮論量之指歸,敘折邪之軌式。苟於一法因明,入一法正理;萬法因明,入萬法正理。正理既得,正智昭然。如是則能徹窮諸法源頭,事事無礙,豈易言哉?但患見諦不親,立量不真耳。或謂斯典無宜於此方,愚未能知也。
△一、釋題目竟下。二、釋論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