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解
因明入正理論解
No. 856-A 因明入正理論解題辭
諸灋本因曰正理,徹諸灋本因曰正智。理由智顯,宗假因明。因智為能入,正理為所入。菩薩證真現量、真比量,故有真能立、真能破。以智照理,以自悟他,故曰因明入正理。如立真如,則入真如正理;立唯識,則入唯識正理;立無常,則入無常正理。苟非證真之人,則一開口而三十三過隨之,立量豈易乎哉?譬如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則諸候拱手聽命而天下治;自諸候大夫出,則四夷交侵,民無所措其手足矣。故閱此論者,如客兒閱帝王世譜,雖知昭穆次序,而不能冐神明之胄。又如盡識三千律條,而身非刑官,遂欲加之有罪,其誰服之?然則學者所急,務在證真哉!務在證真哉!此解界公集諸家之說所成。讀此以覽廣文,有如引鏡自照其面,遂不敢祕而壽之梓,以公諸有志證真者。
No. 856-B 因明入正理論科
- 將釋此論科文分四
因明入正理論科
因明入正理論解
因明入正理論
因明入正理論者,此六字為一論之題目。論之一字是能詮文,上五字是所詮義。謂因明正義由論彰顯,是則義由論顯,論逐義名,文義雙彰,能所合目,故曰因明入正理論。就上五字中,上二字是能入因智,下二字是所入正理。入通能所,斯由因智真故,得入正理也。故清涼云:因者,即萬法生起之因;明者,即觀法本因之智。謂世間種種言論及圖書印璽、地水火風萬法之因,皆悉明了,通達無礙。又楞嚴云:如來發明世出世法,知其本因隨所緣出,乃至現前種種松直棘曲、鵠白烏玄,皆了元由。斯皆以智照明萬法本因,故曰因明。永明云:正理者,諸法本真之體義。謂若迷性覺,隱晦靈明,不達諸法正因,故致情宗糺轍。今絕狂愚之妄說,杜邪倒之疑心,則入諸法本真,斯即自悟入正理也。又因明入正理者,謂因乃立者三支中因,以宗、因、喻不相離故;明即敵者所生之智,以聞立者理引發故。故起信記云:一真如性是有法,定能隨緣,故為宗因。云是有為法平等所依故,同喻如虗空。又下論云:聲是有法,定無常,故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又瑜伽云:云何名因明處?謂於觀察義中諸所有事故。釋曰:所建立法,名觀察義;能隨順法,名諸所有事。諸所有事即是因明。斯皆由因照明所建立法,令諸聞者於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無常等,斯即悟他入正理也。故云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問:夫立論量,三支圓滿,果明不舉,獨唱因明?答:因為量主故。故大鈔云:就比量中,有許、未許。為成、未許,必有能成。即能成是因,所成是果。宗由因顯,義得分明,故唱因明,理無違妨。又此論者,謂徵析邪宗,審明正理,故云因明入正理論。然論有宗釋,此即宗論。宗復有二:一者、謂宗諸部立、破等義,由宗諸義得成斯論。故慈恩云:元唯佛說,散在眾經。束此成故。二者、宗人,謂劫目、世親定三支故。故永明云:劫初足目,創標真似;爰及世親,再陳軌式。雖紀綱已列,而幽致未分。有陳那為妙吉祥菩薩警諭,乃重造因明。此雖宗人,義亦具矣。問:立、破等義已備眾經,況復多論?何因緣故製斯論耶?答:為欲曲被時機,樂略文者能易入故。故龍樹因明論云:為欲簡持能立、能破義中真實,故造斯論。
△次辯撰人。
商迦羅主菩薩造
商迦羅主,此云天主,以後序中言天主故。或云羯羅,梵音楚夏耳。菩薩之義,諸疏既廣,此不繁云造作也。
△三、明譯者。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
師翻譯時事,備於後序。
△四、解本文,分三:初、立門總攝。
如是總攝諸論要義。
此立八門以總攝諸論要義也。八門者,謂真具四門,似含四門也。一、真能立,謂對敵申量,三分圓明,開曉於賓故;二、真能破,謂斥量非圓,彈支有謬,示悟於主故;三、似能立,謂對敵申量,三分闕謬,非曉於賓故;四、似能破,謂妄斥非圓,彈支有謬,不悟於主故;五、真現量,謂於色等義有正智生,自相處轉故;六、真比量,謂藉眾相而觀於義,相應智起故;七、似現量,謂有分別智於義異轉,了瓶、衣等故;八、似比量,謂以似因智於所比義相違解起故。悟他者,由能立、破,皆能啟他未了之義故;自悟者,由現比量,能引真、似有、無分別二智故。此上皆引清涼。疏:鈔義釋如是下,即指八門、二益能總攝諸論立、破等義也。
△次、依門別釋,分八:初、真能立,分二:初、總標能立,分二:初、略釋能立。
此中宗等多言名為能立,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
此中者,即簡持論中也。等者,等餘因喻,即宗因喻多言,名能立也。由宗下,略釋。謂由宗因喻多言,開他所未了義,故名能立。然能立有二:一、三支為能立,以宗因喻多言,名能立故;二、因喻為能立,以因即宗家之因,喻乃因中所攝,由因與喻成其宗法,故為能立。此即以宗為所立也。今觀論文,能立通三:
△二、廣明能立,分三:初、釋宗。
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隨自樂為所成立性,是名為宗。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此中者,真能立宗中也。宗者,崇也,主也。謂己所崇義以為其主,形於言表,能啟悟他,名為宗也。故襍集論云:謂以所應成自所許義,宣示於他,令彼解了,故名為宗等。極成有法,極成能別者,有法即前陳,謂色等法也。以色等有法與宗為依,亦名宗依,對能別宗,此即所別也。能別即後陳,謂所立宗體也。以依體之上悉離諸過,故云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也。差別性故者,釋成上義,謂宗唯是一,而言有法能別者,以依體性差別故。又解釋成宗義,謂此真能立宗,有法能別,二俱極成,由與似能立中性差別故,名真能立宗也。隨自下,結成宗義也。謂將前陳後陳和合一處,隨其立者,自意樂許所成立性,則名為宗。故龍樹云:是中唯隨自意樂,為所成立說名宗。問:能別與宗體何異?答:奘師云:雖能別為宗,立者即許敵者未諍,猶是宗依,未名宗體。若前陳後陳和合為宗了,立者即許敵者不許,立敵共諍,名為宗體。若立敵未諍,猶是宗依。故起信記云:依有能別所別。即斯義也。如有下。舉例立宗也。如云:聲是有法此即極成有法,定無常為宗即極成能別。若三支具足,應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異喻如空。此則立者定許無常以為宗體。若準瑜伽破壞他宗之意,此宗正破敵者聲常之論。敵者量云:聲是有法,定常為宗此犯能別不極成過。因云:所作性故此犯法自相相違過,喻如虗空此犯能立法不成過。此敵者意許常為宗體。以敵立者無常之論,敵者不知虗空是非所作,則於因上不轉,引喻不齊,聲常之論不成矣。
△二、釋因,分二:初、標數徵列。
因有三相。何等為三?謂徧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
因者,即所由、所以、順益、待藉之義相也。謂於所立宗說其自體及其相貌,是名為因。故大鈔云:為由有此所由,所以顯宗法性,宗果方明。由此即顯與所立宗一向一味能建立宗,名為因也。三相者,謂同、異、徧也。徧相是總,同異為別。何等下,徵列三相。徧是宗法性者,謂能立因全是宗法,如所作因全是無常。以是宗法故,則因徧宗法,名決定因。若纖毫不是,即猶豫因矣。同品定有性者,謂因與宗齊,則宗由因有。故龍樹論云:宗無因不有。少有不齊,則非定有矣。如無常,以所作為因,方得定有。異品徧無性者,謂於立處全無同品所立。若絲毫有,則不徧無矣。如立常,以非所作為因,方得徧無。故龍樹云:此中唯有二種名因,謂同品一切徧有,異品一切徧無也。嗟夫!同異之說紛然久矣,而惑者竟以異法遣同,良由不知立同異意也。蓋立法於因喻必須同異者,其意有三:一、恐所立法有所混濫,故以同不假異,恐濫異則不能定有;異不假同,恐濫同則不能徧無。既彼此相濫,而所立法不極成矣。二、立異。蓋為成同,是以同品定有則成,異品徧無則遣。遣即是無,非以異法遣同也。故異品徧無,則同品極成矣。如說常,為成無常,非欲顯常也。三、同異。若立三支無過,則於自所立法極成,能破他宗,他宗不能壞也。
△二、雙徵別釋,分三:初、釋同相。
云何下。雙徵。謂所下。別釋。所立宗者,即宗也。謂能立因性與所立宗義類均等,說名同品。如立下。舉例釋成。如立無常之宗,以有作為因,瓶等為喻,故名同品。雖顯舉喻,影取因也。
△二、釋異相。
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虗空等。
異品者。異同品也。謂於下。釋異義。蓋於異處無同所立,故名為異。若有下。立量顯異。謂若有法是常,因非所作,喻如虗空,則三支皆異於同,故得無同所立也。龍樹云:應以非作證其常,或以無常成所作。即斯義矣。
△三、釋徧相。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徧是宗法,於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是無常等因。
此就同品無常因以釋徧相也。此中指同品因中,謂於所作等二因,隨得一因,全是無常,則因徧宗法,故云徧是宗法。
於同下。明所作因是宗法意。蓋由所作等於同品定有、異品徧無,故得是無常因。故龍樹云:所作性故能成無常。又云:為於所比顯宗法性故說因言,以能顯宗故能成宗也。然上因性有其二種,謂生因、了因。生因如種生芽,了因如燈照物。此各有三。生因三者:一、言生因,二、智生因,三、義生因。了因三者:一、智了因,二、言了因,三、義了因。廣如龍樹論說。
△三、釋喻,分二:初、舉數標列。
喻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法。
喻者,比曉也。謂即以近事比類,令於深法得曉了故。故金剛論云:喻者,見邊義。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合正說,名之為喻。釋云:所見邊者,謂已顯了分。未見邊者,未顯了分。以顯了分顯未顯了分,令義平等。所有正說,名能立喻。言同法異法者,謂在因名品,在喻名法也。以喻與宗因法同,則名同法。異法反此。然喻有體依,如云瓶者,即是依也。以無常作義,證無常宗,名之為體。下皆倣此。
△二、依標別釋,分二:初、釋同喻。
同法者,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
同法者。謂所引喻與宗因法同,故名同法。若於下。釋同法義。謂於喻處與因相同,故得決定有性。
謂若下。立量顯同也。蓋以所作為因,無常為宗,瓶等為喻,三支㳷然,故云同也。
△二、釋異喻。
異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無因徧非有,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虗空等。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如有非有說名非有。
異法者,異同法也。
若於下。釋異義。謂於喻處說所立無同宗,說因徧無同因,故名異法。
謂若下,立量顯異。
此中下。重申異義,以顯無同品宗因也。此中即異法中也。常非無常則無同宗,非所作無作則無同因。
如有下。引例以明虗空非瓶等也。蓋異喻如虗空,言表非瓶等,如對有言非有,說非是有也。既異法無同,則立法極成,而離異過矣。
△二、總結能立。
已說下。對前總結也。由前標云宗等多言名為能立,上已廣說,故此總結。自如說下。結前三分,以明能立極成也。
遠離言者,謂於異中無同所立,故得無常等三法遠離,而能立法極成矣。初門竟。
△二、似能立,分三:初、明宗過,分三:初、標宗列過。
雖樂成立,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謂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相符極成。
此明似宗之過也。
雖樂下,先標似宗。謂現下,列過。蓋於現量等五,一有相違,則立法不成。能別等四,由於前陳後陳有立,敵不許故,義亦不成。
△二、依標別釋,分二:初、釋相違。
此中現量相違者,如說:聲非所聞。
此中似立中也。色等諸法,五根對時,不待名言,無籌度心,取境親明,名為現量。
相違者,謂宗違現量也。
如說下。舉例明過。下凡言如者倣此。然聲是耳之所聞,既以非所聞為宗,得不違於現量乎?
比量相違者,如說瓶等是常。
比量者,謂比擬度量,如見烟度火等。
相違者,謂宗違比量也。然瓶乃所作,本是無常,既說為常,比度不著,則與比量相違也。
自教相違者,如勝論師立聲為常。
衛世之教但立非常,今於聲有法上立為常者,則與自教相違。勝論即衛世乃計無者,計無而又執聲為常,豈不違於自教耶?
世間相違者,如說懷兔,非月有故。又如說言:人頂骨淨,眾生分故,猶如螺貝。
懷兔因月,世所共知;今說懷兔,非因月有。又頂骨不淨,亦世所共知;今言人頂骨淨,喻如螺貝。二皆與世間相違也。
自語相違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此與自語相違也。鞠我育我,方為我母,石女無能養育,實非我母,而言我母是其石女,豈不與自語相違哉?
△二、釋不成。
能別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
能別者,即後陳滅壞宗也。不極成者,謂佛弟子對彼計常論師於聲有法上立滅壞宗,論師不許此宗,故云能別。不極成數論,即僧佉,乃計常者。問:理當以滅壞破常,何犯此過耶?答:奘師云: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隨其所應,各有標、簡。若自比量,自許言簡;若他比量,汝執言簡;若共比量,勝義言簡。今立者,於後陳上不能就己所立寄言簡過,令他解了,故招斯咎。大鈔云:自者,謂自立義,令他解了。如薩婆多宗立無表色,自立量云:我無表色定是實色,許色性故,如許色、聲。他者,謂於他立中出宗因過。如大乘破薩婆多宗云:汝無表色非定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共者,謂於他立中出比量過故。
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說:我是思。
所別者,即前陳神我也。
不極成者,謂此論師說神我,是思內教弗許神我,故云所別不極成。唐三藏立唯識比量云:定不離眼識宗,是極成能別。蓋指後陳宗法為能別。又云:大乘說佛無漏色,小乘說佛有漏色,若將此二種色立為唯識,則彼此不共許,便犯自他一分所別不極成。蓋指前陳有法為所別。近有以外道不許佛弟子所立宗為能別不極成,以佛弟子不許外道所立宗名所別不極成者,謬也。
俱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為和合因緣。
此明能別所別俱不極成也。謂勝論師於我有法上立和合因緣宗,內教皆不定許,故云俱不極成。蓋外以神我為我,非真常之我,則所別有法不成。以我為和合因緣,非佛所說正因緣義,則能別宗不成也。
相符極成者,如說:聲是所聞。
奘師云:相扶銘為扶宗之過。今云符者,如立者於聲有法上立所聞宗,意欲別彼成自宗義,而反與彼相符,故名相符極成。
△三、結過歸宗。
如是多言,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不容成故,立無果故,名似立宗過。
結前九過之言,以歸宗也。夫立比量,必先以智達萬法因,則凡所立量,隨自相而不違,宗必成,果必有也。今此所立,既與現量等相違,是違諸法自相,則宗不成而無果,故名似立宗也。遣即違義。
不容成者,謂於前九一有相違,則不容成立也。
立無果者,謂宗既不成,則無果矣。
△二、明因過,分二:初、躡前標後。
不成有四:一、兩俱不成,二、隨一不成,三、猶豫不成,四、所依不成。
不成四者:一、因於宗上立敵,二家俱不定許。二、但敵者不許。三、因於宗上猶豫不決。四、計虗空實有,對無空論所依不成。此皆不成之過也。
△二、別釋過義。
如成立聲為無常等,若言是眼所見性故,兩俱不成。
兩俱不成者,謂能立因,立敵不許,徧是立法。如於聲有法上立無常為宗,以眼所見性為因,彼此不許,名兩俱不成。故龍樹云:彼此不許定非宗法,如有成立聲是無常,眼所見故。
所作性故,對聲顯論,隨一不成。
此正言因,以略宗也。具足應云:如有成宗,聲為無常,因云所作性故。此因但是立者自許。若對聲顯常宗,論所作因,敵者弗許,名隨一不成。故龍樹云:又如敵論不同許者,如對聲顯論所作性故。
聲顯者,瑜伽第六云:外聲論師謂聲相常住無生無滅,然由吐宣方得顯了,故名聲顯。
於霧等性起疑惑時,為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猶豫不成。
霧者,有法也。疑惑,疑霧為煙也。大種指四大,以大種與火和合乃有煙相,為成煙故而有所說。今於霧等性疑惑為煙,為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必不令人生智,則立法不成,故云猶豫不成。如說聲常猶豫不決,立所聞因則於常無常宗不能決定,即斯義也。此節但明猶豫所以,大似不須立量。
虗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虗空,有法也,實有宗體也,因云德所依故。此因若對無虗空論,則所依不成。以虗空尚無,曷者為德所依乎?故龍樹云:對不立有虗空,所論有法不成。即此義也。
△二、釋不定,分二:初、總舉列數。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四、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
言不定者,謂因於宗上不能決定同品異品有無不定,於立敵三支彼此相違,不能定成一宗,皆不定因也。
△二、別釋過義。
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為如瓶等所量聲故,聲是無常?為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言共者,謂一因性,二宗共有也。
如言下,立量。
常無常下。結過。謂所量一因能成常無常二宗,既二宗共一因性,則此一因於二宗中無決定能,故名不定因也。
為如下,出不定所以。為如瓶等所量因故,聲是無常;為如空等所量因故,聲即是常。
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餘非有故,是猶豫因。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言不共者,謂一因性,二宗皆無,故名不共。
如說下,舉量。
常無常下。辯過。謂常以非作為因,無常以作為因,此所聞因二宗俱無,故云皆離。不獨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即常無常外餘宗亦非有與此因相為決定者也,故曰猶豫因。
此所下,詰辭。出猶豫所以,謂此因性既離於常無常品,其猶何等之類乎?
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為其同品,此無常性於電等有、於空等無。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異品,於彼徧有,此因以電、以瓶為同法故。
亦是不定。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夫言因者,必於同品徧有,異品徧無,方是正因。今於同品但一分轉,異品反徧轉,斯則有處不有,無處不無,故成過也。
如說下。立量。聲是有法,非等為宗,因云無常性故。
非勤勇者,如風聲也。
此中下。辯過。謂此宗若以電空二法為同喻,則此無常因。
於電等是有,以電剎那不住無常性故。
於空等是無,以空恒住,非無常故。此二但於電一分轉,故為不定因。此宗若以瓶等為異喻,則徧有同品因性,異品反徧轉。葢此無常因,以瓶與電皆屬同法故。今以瓶為異喻,實濫同因,故亦為不定因。
為如下。出同相。為瓶電等皆是無常性故是勤勇,非勤勇等是宗。此宗於同異中雖俱無過,然此但出因過,不論宗過有無也。
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同品,其無常性於此徧有。以電、空等為異品,於彼一分,電等是有,空等是無。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此明異品一分過也。
如立下。立量。勤勇下。辯過。謂此宗以瓶為同喻,瓶是無常性故,於此徧有,故曰徧轉。若以電空為異喻,則於電一分是有,於空一分是無,故曰一分轉。
是故下。例前結過。謂此因以電與瓶皆屬同法,故亦為不定。
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中常宗,以虗空、極微為同品無質礙性,於虗空等有、於極微等無;以瓶、樂等為異品,於樂等有、於瓶等無。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
此於同異喻,皆一分轉,故名俱品一分轉。以違同品徧有,異品徧無,所以成過也。
如說下,立量。此中下,辯過。謂此常宗,若以空微二法為同喻,則此無質礙因,於虗空等是有,以虗空無質礙故;於極微等是無,以極微質礙性故。此二但於空一分轉,故為不定因。若以瓶樂二法為異喻,則於樂等是有,以樂無質礙故;於瓶等是無,以瓶質礙故。此二於樂一分轉。是故下,結過。謂此因以樂以空皆屬同法故,樂既與空同法,今反以為異喻,則異品不徧無,故亦為不定因也。
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豫因故,俱名不定。
奘師云:夫立敵共諍一有法,因喻各異,皆具三相,謂同、異、徧也。但互不生其正智,兩家猶豫,不能定成一宗,名決定相違不定過。如聲之一法是同,立量各別,既互不生其正智,即是猶豫不定因也。問: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喻如瓶等。此乃真能立中例舉以明正理,何故亦成不定?答:凡立比量,欲破他時,必須就己所立寄言簡過,則能生他正智,定成一宗,而無不定之過。不然,亦成不定。
△三、釋相違,分二:初、標數列名。
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
相違者,因法、宗體、宗依,共有四過。
△二、依標別釋。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法自相者,即後陳宗法之自相也。相違因者,謂因與法自相相違也。如說下立量,云聲是有法,定常為宗,因云所作所發性故。此因下辯過,謂此所作性是無常因,惟應異品有,今以之證常宗,是故相違。故曰同品無處不成立者之宗,異品有處反成敵者相違宗義也。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積聚有本作積集。
法差別者,謂後陳宗體中而有意許差別之相也。相違因者,謂因與法差別相違也。如說下。立量。謂如眼等必為他用,即有意許必不為他用之差別故。此因下。出過。謂此積聚因如能成立必為他用,即與必不為他用相違,則一舉兩成,故云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也。積聚下。結成必為他用。按金七十論云:自性我知二法和合生諸萬法,與我受用,故知有我。又頌問云:云何知有我?答云:聚集為他。故長行釋云:我見世間一切聚集竝是為他,譬如牀席等聚,非為自用,必皆為人。設乃至五大聚名身,是身非自為,決定知為他,他者即是我,故知我實有。據此則立者積聚之因,信但能成立必為他用審矣,豈不成法差別相違過乎?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有法自相者,即前陳有法之自相也。相違因者,謂因與有法自相相違也。如說下,立量云:有性是有法,非實德業,故是宗法。因云:有實德業故。喻云:如同異性。有性者,即六句中大有性也。大鈔云:實德業三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有實等故。然據此大有性說,具含二義:實德業三同一有性,由此大有有實等故。此即不離實德業之有緣性也。以有實德業之緣,故名有緣。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此即離實德業之非有緣性也。於此甄明有非有性,則自相差別了然可見矣。同異性者,亦離實等有別實體,故取以為喻。此因下,就體依反顯相違。謂此有實等因,如能成遮實等宗,亦能成遮有性之有法。今既不能成遮實等,則亦必不能成遮有性,故成有法自相相違過也。遮即非義。俱決定者,謂若能成宗,亦能成有,以體依同故。六句義者,勝論師所計,謂一實有九種,二德有二十四種,三業有五種,四大有唯一種,五同異唯一種,六和合。竝如唯識、百論廣說。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有法差別者,即前陳有法上有意許差別之相也。如有緣緣性及非有緣性之差別故。相違因者,謂因與有法差別相違也。如即此因者,謂如即有一實德等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此闕立量之文,應立量云:有性是有法,不離實德業故。是宗法因云: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亦能成立下,正明有法差別相違過也。謂此因如能成立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有緣性相違作非有緣性,則非有緣性是此有緣性差別相違也。以遮實等俱決定故。如三藏立唯識比量云:定離眼識色,定不離眼識色,是有法差別。以三藏但成定不離眼識色,與定離眼識色相違,故犯有法差別相違過也。
△三、明喻過,分二:初、躡前標後。
此躡前總標喻過也。似同法喻者,謂能立喻與宗因法不同,故名似同。葢以同喻是顯因同品決定有性,今既不同,不能定有,則成同過。似異法喻者,謂能立喻於宗因法不異,故名似異。葢以異喻應無同品所立,今既不無,則成異過。合離之過,在文可知。
△二、依標別釋,分二:初、釋同法,分二:初、別明同過。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此喻不能成因也。謂如有質極微之喻,但能成所立常宗,不成能立無礙因性,故云能立法不成。如說下。立量。諸無下。合辭。然彼下。出不成所以。謂此喻於所立宗常性是有,以此極微其性常故;於能立因無質礙是無,以此極微有質礙故。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所成立法常性是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此喻不能成宗也。謂無常覺喻但成能立無質礙因,不成所立常宗,故云所立法不成。此但有喻而闕宗因,準前可知。然一切下。出不成所以。謂此覺喻於能立因無質礙是有,以此覺心無形質故;於所立宗常性是無,以此覺心念念遷謝無常性故。
俱不成者,復有二種: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說如空,對非有論,無俱不成。
此明宗因俱不成也。二種,謂有及非有。有即用前宗因,如說聲常,無質礙故。非有即反前宗因,如說聲是無常,有質礙故。斯則以常宗為有,以無常宗為非有也。若言下。辯過。謂若言如瓶對常宗論,則宗因俱不成。以瓶是無常,有質礙故,故曰有俱不成。若說如空對無常宗論,則宗因亦俱不成。以空性是常,無質礙故,故曰無俱不成也。
無合者,謂於是處無有配合,但於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如言於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
言無合者,謂於量上不陳配合之言。葢凡立量應陳合辭,如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等,今闕其辭故成斯咎。是處即同喻處也。但於下出無合所以,謂但於瓶等雙顯宗因無有配合。如言下出雙現相。
倒合者,謂應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而倒說言諸無常者皆是所作。
此於量上倒陳合辭,名為倒合。以先因後宗,方名正合。如云:聲是有法,無常為宗。因云:所作性故。合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喻云:猶如瓶等。今合反此,故成斯咎。
△後牒結同法。
如是名為同法喻品。
△二、釋異法,分二:初、別明異過。
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由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極微是常性故,能成立法無質礙無。
此明喻不能遣宗也。葢異法中應徧無性,今異喻有同所立,故曰不遣。且如下,對前同法常無質礙宗因,應立量云:聲是無常,質礙性故。異中離云:諸無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此但遣因,不遣宗也。由於下,出不遣所以。以極微是常故,不能遣彼常宗;以極微質礙故,能遣彼無質礙因也。
能立不遣者,謂說如業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說諸業無質礙故。
此但遣宗,不遣因也。以此業喻,是無常故,能遣常宗;無質礙故,不能遣因也。此獨舉喻,宗、因准上。彼說下,釋不遣所由。
俱不遣者,對彼有論說如虗空,由彼虗空不遣常性、無質礙性,以說虗空是常性故、無質礙故。
此明宗因俱不遣也。彼有,即指同中常無質礙也。說如虗空,正指異喻也。由彼下,正明不遣。以說下,出不遣所由。
不離者,謂說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
倒離者,謂如說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
倒離者,謂於量上倒陳離辭。若正陳,應云:諸無常者,見彼質礙,先宗後因,方為正陳。今既反此,故云倒也。此似喻中同異十過,前三皆就宗因明過,後二但明合離之過。前三就宗因明過者,以宗因皆齊,但引喻不齊,遂使同品不定有,異品不定無故也。後二雖明合離之過,然必三支圓滿,合離始陳,是以合離之過亦歸喻也。問:何故於同言成言合,於異言遣言離?答:以同品須定有,有則合,合即成;異品須徧無,無則遣,遣即離矣。
△後總結似立。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第二、似能立門竟。
△三、真現量,分二:初、總標二量。
復次,為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
此明現比二智唯自開悟也。葢以現智能達法無生,比智能知因緣生滅,故於立破中離諸過也。起信疏云:真智徧知心真如門,俗智徧知心生滅門,緣起差別即自開悟也。
△二、別釋現量。
此中現量者,謂無分別。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此中即自開悟中真現量智,即真立破中正智也。謂由此智達萬法無生,證諸法自相,故於立破中離諸過也。現謂顯現,量者楷定義,即以現智照現境,於自相處轉決定無謬,親得法體離諸分別,云無分別。若有下,釋。謂此無分別智對色等境,不帶名言無籌度心,故云離名種等所有分別。不緣隱暗遮隔及過未之境,故云現現證境自相。不同六識緣於共相,故云現現別轉。由於自相處轉,故名真現量。此有多種,如瑜伽等說。
△四、真比量,分二:初、別釋比量。
比謂比類,量謂量度。如隔山見煙,必知是火,雖未親見,亦非謬也。以先證知諸法本因,後方立量故。眾相,即指因中三相。
義,即宗義也。三種,即同、異、徧三。由此三相為因,令聞者於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無常等,故名比量。
△二、總結二量。
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為量。
即智名果,即指現量智及比量智為果,無別果也。何者?以智是證相故,智即果也。言證相者,現量智能證知無差別境,真比量智能證知緣起差別之境,此即內證也。如有下,約外用也。上約現比二智證相而言果,此就作用顯現而言量,故云亦也。以二智作用能顯現常無常義故。
△五、似現量。
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
此似現量智,即似立破中之智也。言似現量者,謂有分別智不能親證諸法自相,但於諸法義上分別異轉,故於似立破中而致諸咎,名似現量也。異轉者,大鈔云:謂男女天地等,見一合相,名似現量。一合相者,眾緣和合故,攬眾微以成色,合五陰以成人,名一合相。如是見者,是有分別智,於義異轉。若一合相不可得,即真現量。不可得者,即金剛經云:如來說一合相,即非一合相,以從緣合,即無性故。無性之性,是所證理。如是知者,是正智生,是自相處轉,名真現量也。
△六似比量
似比量者,謂因智非真,則不能達法本因故,於所比義顛倒錯亂,不能令聞者正解,名似比量多種,即前不成、不定、相違等。由是則能起之智名似因,所起之智名似義。為先者,即先念分別也。
△七真能破
復次,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謂初能立缺減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及喻過性。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是名能破。
復次下。標能破。謂初下。釋也。葢能顯示似能立中缺減過性及宗因喻種種過失,斥他無謬令其開曉,名真能破。
△八似能破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謂於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決定因、不定因言,於不相違因、相違因言,於無過喻、有過喻言,如是言說名似能破。以不能顯他宗過失,彼無過故,且止斯事。
若不下。標似能破。謂於下。釋也。葢於他真能立中妄斥其過,名似能破,謂於圓滿有缺減言等。
以不下,釋上似破所以也。
彼無下。謂彼既無過,不得於中求其有過,故云且止斯事也。龍樹論中似破有多種,為避文繁,此不具錄。
△後、結略指廣。
No. 856-C
余嘗掩關閱起信論疏記,至因明三支比量之說,若蚊蚋嚙巨石,毫無所入。因扣諸講者,僉曰:此義失傳舊矣。已而挂錫海虞之中峯。一日,瞿洞觀居士歸自婁江,言晤三懷座主,論因明義甚悉。余聞之,喜躍不自勝,而筞杖金陵,謁師於古瓦官寺,遂得執卷請益,頗知梗槩。越兩載,飛錫燕山,又聞玉菴座主有因明論解,復就諮詢,益通疑滯。夫二師之于是論,誠可謂開萬古羣蒙,而余也何幸與領金錍之惠,然得失疵美亦互有焉。乃不愧暗鈍,參酌異同,筆削可否,兼之𢹲摭清涼疏鈔、宗鏡諸書,集為此解,以備遺忘,亦井蛙自見其天也。密藏開兄禪悅之暇,偶得目擊,於焉心可,因謀序馮開之太史以付剞劂。余固止之曰:吾斯之未能信。開兄曰:審爾,又何惜乎傳之繭枲,以就正諸方也?遂梓之如命。
萬曆庚寅仲春晦日沙門真界䟦
科文分四
△初明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