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疏抄
因明疏抄略記
因明疏抄略記
疏:五、明處等者。
列五明者,可解。初二明各有二相,第三有四相,廣如大論三十等辨。問:五明之中,因明為唯內道有名內,外道亦名為因?答:言唯內有名內。若爾,何故外道亦有五明?論答:此亦不然,五明之中言而是總故。如言六種振動,非要六法俱時而動方名六動,但一二等相亦得名為六動,六動之中所攝故亦名六動。外道亦爾,五明所攝亦名五明,非要須具有。有云:內明者,成內身故內明。此不然,違論文故。論云:內明有二相:一、正因果相;二、未作不得,已作不共相。如何可言成內身名內?意雖相似,文言有違,故為不可。或可外道有內明,他亦自許是正因果相等,此解亦善。問:其第二釋,理亦難究,二相俱有違故。且如無因,既不立因等,如何得有?又如自然論等,萬法悉自然,如何得有第二相?答:但言外道得有,不言一切外道皆有,無失也。
疏爰暨者。
爰,於也。暨者,及也。是稱命世,眾生所感也。或聖人應現出世,名命世。
悠邈者,二俱是高遠也。
疏:妙吉祥者。
亦如世友菩薩欲造婆娑,為未證無學果,擲綖空中,文殊接著不令下等事是。
疏因明正理門論者。
疏根柢者。
與帝同音桂,悟者對芳蘭。閑即覺悟。
疏司南有軌者。
司者,主也。如六司法是主,故所謂六司也。
疏:明者,五明之通名。
准此解,有云:明直通五明,末以因義簡。明即因之明,即總教明,此二名明因也。
疏:所明者因,能明者教。
即五明是也。所明者,即所詮六因。言生因等,如何所詮?答:直申言下有所詮義,故言生因亦所詮。
疏云:入者。
疏:正理者,諸法本真者。
非真如名,但是有為無為之真自性差別。
疏:時移解昧者。
由時代漸移,念智漸減,惡業漸增。
疏入正理之因明者。
由因及明,生彼入解宗之智,智入正理,由因明生智,故名入正理之因明也。問:如前釋,因是所明,教是能明,因之明故,故名因明。明知因明兩字別,如何此中合因明兩字,而云入正理之因明?答:如前輩解,因明、因明二字即別,今時通解題目,故云入正理之因明。又准此解,但以義釋因明及正理,非約次第。各次言,應云因明即入正理論也,以明是教,論亦教故,或可入正理之因明論也。上解難入,非論名故。問:明是總教,論是別教,何故得名持業?答:教同故,非約寬狹。
疏:立破幽致者。
即是立之道理也。幽漸致極之正理。
疏:因與明異者。
此解以因及明俱是望果義別,不可為依主釋因明名。又不是相違釋,不欲以因明別釋故,非如眼耳等及與意等,不同第二明是果也。
疏或即言生淨成者。
即由言生因,令所立宗果而得明顯。
又瑜伽十五至即是因明者,主諸所有事等。此引意云,如次上二句,諸所有事者,即是因明證因,即是明持業釋。言所成立名觀察者,即自性等所成之法。言能隨順所有事等者,此即是能成因喻等。既言諸所有事因明,明持業也。問:如前因名明者,喚敵者智了因。今言因即是明,豈即是敵者智智了因耶?答:明有二義:一者、明解,即屬敵者智了因;二者、明顯,即是立論者言生因等法。義既有別,不可相例。
疏浮翳者。
浮虗翳弊,弊於正理也。浮者,淺近不達深源。翳者,即隱弊令理不顯也。又窮趣二教,稱之為入者,即佛經之因明,陳那之正理。名二教依主釋者,即因明正理之入。入論者,即此論也。因明者,即佛經也。正理者,即陳那所造也。
疏入正理者。
能入所入論別稱者,即入是能入論之別稱,正理是所入論之別稱,非入及正理俱通能所故。上言通名者,通能所入論之別名也。意云:入者唯是天主論,正理者唯是陳那正理門論,故云別稱。然因明通於天主能入論及陳那所入理正法有,故云因明是能入所入之通名。
疏:因即是明,正者即理者。
通得解,此第五釋中上三解也。非以此解得義周悉,所以此第五解有多解,總名一解者,以意相似,如佛地論所以四釋。如是不妨於中更有多解,或可與第四釋相似也。
即理門及此論二教中因明,隨屬何教皆得。此五釋因明從廣向略,若正理即義無漸略也。又諸解約義別,非必漸略,行相難見。
疏不言故,思惟取異。
第三、因明正理俱通佛經。其第四即寬,餘可知。問:前三正理而有何別?答:亦義有別:初、即自性差別之實性名正理;二、云立破真實功能名名正理,正理幽致之道理名幽致;三、所立義宗,故有別也。
疏:總通前四者。
即第五解正理,通約前四解正理俱得。
疏合成二十五釋者。
且如第二解,因明屬第一正理,即是因所成及能詮所詮自性差別名正理。明能了此屬第三正理,即因所成宗義。明能了此屬第四,即由此因明詮彼陳那本論之正理,亦名所成屬第五,隨義皆得。既將第二因明歷餘四正理有五釋,將餘望餘亦得合有二十五釋。若將正理望餘因明,綺互而言亦有五釋。一釋既有五釋,五釋合有二十五釋。帖前因明望正理,總計有五十釋。雖有此文,亦無作法之處。
疏:教是彼具者。
此解以所詮六因是因明,教者是因明之具,非正因明。又云依彼四釋,教是彼具者,意云且如初解,教即是耶?若後四釋,教但詮明,而不是解。若爾,如何教名因明?答:雖不是明,由詮明故,亦得名明,即教是因明之具也。
疏:欲令隨入證因,生生智者。
欲令眾生依此教證悟,此因所生得之智明也,故從所生為名。亦如欲令眾起,此中觀論從所生證解為名。
疏:如水陸花者。
從所依為名,此論依他能入正理,因明之智生,故從所依立稱。二十四相者,骨璅是一相,或明大等,如十八變。飢者亦餞餓。
疏有財釋者。
疏:名義寬故。
以因具三相,亦義寬遍,宗等得明名。宗喻不爾,據實宗亦得稱明,古師通能立故。由宗為境,因生敵智,故亦名明。
疏又諸能立至宗由此立者。
此有兩解:上云能立法為因者,以宗言為因所成立,彼不相離義,准下有一二釋,無說敵為所立也。二云宗由此立者,宗是因喻所立,故宗名因明也。
疏:舉真攝似。
疏:過破似者。
即出他過破,名出過破。既不立量,如何明因明?答:是因明故者,由此能出過言及義為因,令敵論者明,亦名因明。似破即因明也,亦破他悟。
疏:見因亦明者。
是比量智,如見瓶盆有所作性,因比智無常。見因證明者,現量之相如遠見煙,現量之智即明了證知,此比現約見說。自證亦因者,自心證解為因,亦名因明,以現比二量智即是智生因也。或敵智亦名比量,通比立敵俱得能立。言比量者,生彼敵者比量智。見因者,由見彼因能成彼宗也。問:現比無言可爾,如何得言無智?答:無智者,不能生他敵,證智名無智,非體不是智。或皆順顯成宗義者,以言義兩因能順生解及能成宗義,具此之用也,亦名因明也。
疏:由不決定至故無有失者。
此意由宗通能所成,不決定故。且就因喻決定說因名,不依宗說,以不決定不依立因明名。若爾,下云由如因喻所成立明,因非定能立,何故今言因定耶?答:後言喻成因,假設而言,非以喻成於因。因即所立,今古共說,因唯能立,故名無失。又解:但助因成宗也。據實宗為能立,亦是因明,能立皆因故。又所因所明者,宗是所因明,亦兼名因明也。又不違古宗亦因明者,此外難難汝。若宗唯所立,因喻唯能立,何故如前宗是所因所明,亦是因明?答:意不違古宗亦因明,非即為是。
疏:果明不定,義亦有濫者。
由所詮義定是果,不是明也。恐此濫所生敵者,智是果,亦是明。望言生因,是果;望所立所立因,名之明。若宗、義為因,生敵智者,亦是因明。以非果故,不名果明。疏:以悟他顯此宗、因等,以用悟他。
三相闕,減成七句等,闕一、二、三等,此但闕支,與十四過有異。
疏:能依等滿足者。
此雖具能所依,未必離九過者,還有不成等,故與成就別。真而無妄離過,具而無闕者滿足。
疏:宗由言顯者。
准陳那宗,由因喻等言,顯方生敵者之智。
疏:由此似立等者。
釋:且生他正解相違,不能令他正解非真立故。宗等雖無過,不生他正解亦非正量。
疏:或妙徵者。
立量徵他顯他過者,出他比量過破他。
破他所立要於言,故云由言。又准能立破,俱言不取現比二智等也。若親生他解,言最勝故,為疎相箱,通取二智義,是了因故,故古說現比等亦能立故也。令不取者,以疎遠故,亦是能立具。
疏:三、支互闕者。
此意引理門證,不唯悟他,以理門說隨應之言,含自悟故。言自似立者,悟、證及自也。所以此言唯悟他者,約先能立及似立悟、證多分,是悟他比量,故言唯也。即多分解唯義,故疏言從多分皆悟他。
疏此論下至不能悟他者。
此意既下,長行中出。似立下,不能悟他,明知通自悟。此論正與彼理門俱悟中,雖由敵者悟,立者是他悟,然立者本欲悟他,不知自言,是失被敵覺,所以自正解生,名自悟也。問:唯識量唯言,唯心不通境,因明立唯稱,何不唯他悟?答:約少分唯,如疏辨,或可悟他證。又真立破至從真名唯者,解此意以真攝似名唯,不約多分也。
疏:智生不不決,非比量攝者。
即相違決定是也,似非真比故。言共相者,由此因義,遍宗及喻智緣此解名共相,然與假智稍別發言。假智言解者,通現量故,以在定中亦發言也。然彼望此共相解,以俱無實相分,但就解以義說也。彼實相分相者,即實法非共相也。說假智依言解,亦有局自體不通餘,但不稱非,於法增益未必是相,義可通論也。如一法作一青,此青乃通一切青,故唯本自不可也。
如泛緣地水等,不作餘分別,亦自謂證彼地水地自性故。此無分別心,是似現量也。
疏:所立設成,彼此乖角者。
是相違,決定以上是餘過也。言異生分別者,自生分別也。即了宗智名似比量,故此比量為師即立者,為資即敵者智。問:此解似比量與似立何別?
親能刊定,是唯自悟也,以悟他唯在言故。若疎遠說亦通悟他,古且說此為能立支。
疏古今同異者。
通取瑜伽等,總是古也,不取外道。
疏:八、為能立順前師故者。
因以數同,順前師也,非是義同。
疏以因總、別,既無離、合者。
以所作言是總,三相為別也。以因所作似彼瑜伽,既不言遍是宗法等別義,何須別說同異喻也?以同異喻即是因。第二、三相舉瓶空者,俱是喻所依,非是喻也。
以先舊離彼喻為同異二,既虧道理合不取之,故加合結成八支也。又云:古師離喻為二,今時不離二云虧也,故加合結為八支。
疏合結雖離,因喻非有者。
有,離因非有,以無合結,是同喻通。今准下疏,應是因喻也。今者以瓶是所作,所作無常;聲所作,所作無常。結者,故知聲是所作,所作無常也。倒合者,先舉無常,後言所作也。
疏:終是見邊者。
疏:喻中無合,義乃不明至故不說在真能立中者。
此意由無合義不明顯,故喻過中立為喻過。然真能立中合結不離因喻,故更不立合結支也。言倒成者,即是倒結也。
如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如瓶等,即因初喻隨其後也,亦即合了,何須重舉有法言聲是所作,所作無常等也。
此辨能立現量等三為能立支,以能立唯悟他故。敵者,現量等三亦是親唯自悟也。問至教豈自悟耶。
疏:因有三相:一、因,二、喻。豈非多言者?
此因三相名多言,以言詮多,故名多言,故得多言,故非要有三體也。不取彼因等三之所依體,但取彼能依之義,為此因等三相也。以因第二三相,即二喻也。又言因一喻二者,此約所依別,故言多也。雖因一有相三,今言因一者,且舉初相名因。
引此論意,證宗言亦名所立,不唯能立也。以彼先明自性差別所立二義,能立宗言一義。然彼於次文,復說宗為所立也。以因喻成後,故知不唯二義是所立,能立之中,宗亦是所立。故准此解,即取能顯示自所愛樂宗言,為宗能立也。
疏諸法總聚自性差別至隨應有故者。
此意且如總五蘊法,若教理並是所立法,彼瑜伽論俱說名為所立義也。即彼總聚中,隨有此諸法常無常義,俱欲成立,不可具舉。故於總聚中,隨分取一聲等法,若言若義俱為宗,即是能立,由成此聲是無常故。如有先不許色等是無常,由此量故,遂能傍成總聚中色香味等法亦是無常,故總聚中色等所立也。雖此此聲對他宗亦是所立,且就能成總,故名為能立也。
疏:雖此對宗者。
對他宗也。
疏自性差別合所依義,名為所立至總立別故者。
有云:合所依義。合者,即能合也。不相離之異名,即是言詮共相之自性差別不相離義,令敵者悟也。所依者,即是本論之自性差別。詮所不及者,是彼言詮合不相離之所依。今者取此言詮自性差別不相離義,成彼言不及之性差別可不相離義。雖本法非言所及,然亦非離此言詮增益之外,更別方施說此自性,故依此而悟。言總立別者,是此言詮益增自性差別不離義,成本法之別法,令不離也。言對敵合申者,令法有法和□其宗也。今助解此意,合取自性差別上所依常無常義,□所立能依此常無常之不相離義,合名為宗。故即由此能依不相離義,成彼所依常無常義,令法有法不相離,故是所立。
以二喻即因第二三相也。以所作無常即是同喻,非所作常即異喻也。瓶及空但喻所依,非是喻故。因是共相,遍宗及喻於異遍無,故因三相即攝二喻也。然喻須所依,故須舉空瓶也。問:陳那三相六過,與世親因一喻二六過何別?答:世親約因喻體說,陳那約因三相義說,故有別也。
疏言因一、喻二,即因三相者。
明不舉因喻,闕因三相,亦成減過也。此但敘西國有此兩解,三藏無定別解。
此解意不申,因喻具闕三,亦是闕減過。
疏文雖有言而相並闕至三相並闕,何得非似者。
此解意雖申因喻言,而因喻義並闕也。舉德所依,因是德句,非德所依,闕因初相,以實是德句依故。舉擇滅,彼宗無之,亦非德依,無第二相。異喻大種,能立不遣,闕第三相,以大種是實句攝,與德為依,即異喻中有因,名能立不遣也。故雖有言,並闕此三義,亦是以立聲論定,不同勝論計故。問:如擇滅是常,豈非同品有?雖闕能立,可不是喻。答:他宗不許有擇滅也。意明有體,此闕也。
是論文即陳那菩薩所立宗義也。但隨自義所立,我□宗離五相違,非彼五相違義,能遣我此宗義,故是正宗也。□後四過,不是相違,故陳那略之,不立為過。
疏:若非能別,誰不相離者?
即是品異一分及遍轉也。既因中有異品遍轉及一分轉,何須異喻之中更立能立遣?能立遣者,即因異品轉故。
疏若此上三不立過者,所依非極至,何名所立者?
非極,既更須能成立宗法,故不成也。宗既不成,何名所立?由此故,須能所俱極成。問:且如滅壞,是能別不成,如何更以因喻成立?答:此能所別,有可成者,有不可成者。如對小乘,成第八識,即所別不成也。如此類是所成。如滅無常,他不許,即不可成。若更以別義來,成亦可得,即無非所成法也。
疏及俱不成者。
是喻中俱不成爾也。
陳那以前有不正師立有宗違過,以宗違因故,引彼外道立一切皆是無常,故因為例。今陳那不取,破之。
意言一切者,即一切法盡,非是即有種類故名一切也,非離敵即不名一切。
疏云:此不成因,亦不成宗者。
等意。此者,此兩俱及隨一過自不成,故名不成;或不成宗,故名不成。立敵者,即兩俱;或偏,即隨一。何假所依及猶預不成耶?陳那云:道理雖爾,謂總合難知,故開四種。言總合者,即將猶預、所依、共兩俱、隨一合說也。云何名難知?即不知所依有法、有體、無體。又伏疑決難辨,許於有體法起疑,於無法不疑。今既合說,為常有法有體?為常無體?為常起疑?為不起疑?故道理難知也。
疏論體者。
意云:如瑜伽等說,因明道理有七種:一、論體者,䟽解比量與能立極相似意,所言正為能立,似生之智正為比量。問:若爾,何故能立之中亦舉所生智等,比量之中亦舉言等?答:互所為具,非正體。疏意云:能破離能立,以立外更無異堍,故云𰉲無異。非是同一𰉲,故名無有異。
疏云:由言生因至了本極成因者。
此中言因者,即宗因喻之能詮也。今言極成因者,即取聲宗所作性也。先許故,方辨彼所立無常。
疏:又比量中唯見此理者。
談作論者,於比量中唯見三相理也。又言若所作比處者,即宗也。又言此相定遍有者,即初相。言餘同類念此定有者敵者,即喻此宗亦有無常也。
即事官宗。問:第四、第五義何別?答:初立性望明未,先解後未總,明文未學得,是二別相。
疏:為依義立宗,體方成者。
有法及法,要須極成所依義,立方依宗。
於因同品非有宗。
意云:能別不成,即無同喻,因中便闕第二相。
疏:同喻皆有,所立不成。
意言:課得一法為喻者,有所立不成;失二燈者相、影者燈,影、燈等更名俱不成。
疏一一離之為一分句者。
即前俱中五四句內,能所別各取一分而為句也。
疏:復將一分句對餘全句者。
即如有自能別一分不成,他所別一分不成等。
疏:一、宗依極成,宗不極者。
不極即不相離性,敵不許之,稱不極也。
即以差別不相離性為宗,故宗法別置,極成言也,故言攝所依也。問:餘經論中與因明自相差別何異?釋:經論自共相者,有其四釋:一者、諸法本真,言說不及,名之自性。言所詮即假智所緣,一切諸法皆是共相,故唯識云:假智及詮,唯依共相轉。二者、色等諸法名自性,此上苦、無常等名差別,此法本自爾,即前言不詮中有此二徒也。三者、名自性句,詮者名差別,即前說中分生。四者、於言說中以狹望寬,從麤至細為自共,故因明所說自性比量所緣即共相。四者、先後,即前言所明自相、共相先後,先陳即性,後陳名差別。三者、言陳意許,如疏可知。
疏:凡宗有四者:
此即理門汎明宗義。問:四句中,初三是真似。答:法真宗中,非是所諍,言非所立。若立之者,即相符等過。
疏:因喻成立自義,亦應名者。
此中雖意隨自樂為是名為宗,因喻亦量義,言中立時亦應名答,其意可知。
疏:又解:樂者,貫通上下等者。
疏問:何故宗內獨言樂等至只是宗攝者。
此中問意,知就答之中有二段也。初似等至、三似者,答以宗因,等至亦是宗攝。不說樂為者,答因中不說樂為意。答初意云:似常因等而成宗,彼非今樂,恐濫似故,置樂為言。答二問意云:三似重成,是小宗非喻,今無所濫,非樂為簡言。說今及後者,但是文色羅,非解今問,非因分疎別,置樂為言故。
疏又宗前未說等至更何須說者。
此中意說,夫立比量,先宗後因。若不說所立,欲顯於何?恐有濫故。宗置所立,因前說宗是所立,能必能立,不說可知。
疏:依二所立者。
即自性差別。
疏:以言對理取,依義能詮,名為各別者。
意取總聚上一分,能依自性差別能詮之言,名分別。
疏:依義能詮者。
義即性也。依所詮理及無常等義,故言各若詮。言依義等,其中取為宗法,連下讀之。
疏言正與此同者。
意道此義正與瑜伽各別,攝受自品所許攝受文同。又言此受總故者,意明此文是總,下有十句別。
疏有果不同至分言義智者。
此中意說,建立順益雖皆是因,望果不同分成生了。言疎者,是疎條之義。言各賴別分言義智者,然生了中各有三類:
疏體異便成立敵二至別開六種者。
此中意說獨雜殊義,因開六種立敵:二、獨而不雜,言兩門或生或了。
疏:智境疎寬等至令起名生者。
常無常宗及能立俱為智境,故稱寬也。𰉲體先有非智親生,但智照了,故言疎也。立者唯能親生敵智,故言親狹。問:立者之言亦得宗果,所言於狹,前彼說了因,今談生果。
問:言亦隔於義,何故得稱了?答:智自悟,不能生他。後隔言義,言能詮顯,親能生他智解,不同立智。
疏:其言生因等至各有三相。
即言生因體無三相,詮三相義,從所詮故,說名三相。意說能詮言下所詮義,能緣下所緣義,皆具遍是宗法性等三相也。其言生因敵證者,智實不具三相,但得名因。言因具三相,相從而說,故言各有三相。
疏:一、因所依,貫三別處者。
三別,謂宗有法及同異喻法,此三即因之所依。異品雖不相順,返亦名依。
意說無常及所作因法,是聲上別義也。
即和合不離,此為總宗。二、所依異,名之為別。別既總中,一分說別亦帶總聲,猶如襟袖方總成衣,唯燒衫時亦言燒衣,衫處之帶總言故。
疏有所不立,顯皆因立者。
意云:因若遍宗,可有所立道理而未立之;若不爾,即非立也。
問:不有無體也?若答論有無,即是決也,而非猶預。至下預中看所依,不說無體者,以無體便非所依,所以但說有體也。
意云:不說聲上所作即瓶上所作。
釋願:隱常名也。言遷者,隱無常名。
疏:上來三句所說過者。
即因三相為三句,又言各相即義,非是體也。
疏:三、立皆闕者。
即一因二喻能立也。
疏:如是合有三个四句。
且所依不成者,即有法分成因,無所依是無因義,餘者隨應可悉撿論文。
即四亦句也。言及五不定者,即六不定中除相具,違決定故。九句之中攝得六過,餘四不成:一、定;三、相違,九句不攝。
意,此中意以因望宗親故。且九句中說有初相即是順也,若無初相即四不成過,故不說四不成。又解:但說遍宗法,因順成宗故名相,不說四不成。又同喻成立疎遠故。但標其順違者,順謂五不定,違即二相違,據此攝餘亦盡,更不說餘三相違及決定過。又云順違等者,九句中其六句是順,餘皆是違,喻不同於因有親成義,故說順違。
疏答:因於有無,說宗同異者。
由因於一處,有說此為宗。同喻牒文可知。
疏云:彼若不許聲有、法有,亦成異品者。
立敵皆不許,方成異品。非唯他也,所立之宗,他既不許名異品。
疏:非別無彼。言所陳法及與法者。
意:異品但無所立之法,一切異品非要二無。
此證無常義也。然非彼別無言所陳法,然龜毛非同可爾,非不成。既無無常及是常也,故是異收非俱句。
疏此二師皆有一分,一切內、外異性者。
疏亦能成立空、無我等,隨其所應,非取一切者。
意明因不唯成聲者,有常亦不總成有法。諸義各成之者,即不定,如名,可解。疏:所作因,於其異一分轉解無為故。
疏:若不同異於總宗等至名之為法者。
意云:所作宗家之法,以彼同此,名之為法。不同其宗者,但取瓶與無常不相離,是彼總宗,種類相似,得言品別。
疏:又此所作,非總所立者。
即總所立,所作即是能立也,故結云能所異故。
疏:除宗以外至有無聚中有此共許、不共許法者。
此意通說成有無宗,故喻通於有。又言即此共許不許者,有此宗中皆共許所作,不共許無常法。
即所立之異品,故非異品即所立。
意云:所成無此異,應有彼宗,更有體實法遠,以無為其異也。
疏:若無為宗有,非能成因,無所依者。
意言有因不依無法也。問:無宗之中即法有者,有既所作依,得成無宗以不?答:雖無此過,更有餘過,有餘過有。問:無因依有,有法成無,二宗不時,是所依不成過不?答:非此過也。故不云無因依有法,有法通有無。問:無因依有法,有無不是過。寧有因依有法,寧而無所依過?答:因成無宗,依有不成過。有因不成無,依無即是過。
意云:餘義皆同所作,此因又加,不過不樂也。簡前因故,應加不遍。
無常所作也。問:敵者先許無常,豈非相符之失?答:先成不許,立因方許,故不成過。
疏顯聲無常,亦隨因同品,義決定故者。
意云:隨彼瓶上因同故,決定證如聲無常。
疏自瓶同品者。
雖是共喻,指敵為自也。
意言異宗異因,即謂成立別異之宗因故。且如四支等者,即四軍也。
疏:引自為證,他未信從者。
此意云:引自聖教,欲令他信,返自毀背,小行非過。
疏:對敵申宗,必能乖競故者。
彼宗所說,釋迦之身為最後身也。三十心前有□恚覺起,染汙身、語,彼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者,此二我等,薩婆多自許因喻。故下疏中,前據有法自相決定相違,後作法自相相違者,二俱錯。大乘疎所緣緣,與能緣識不定相離,離其生,比量為別。
疏又同喻亦有所立不成等至非定即、離者。
共許因識果道理,而非即離。今言定離,即喻中所立不成。又言說成事智等者,據自宗難,我宗眼根及相分俱不離。問:相親可爾,質疎如何?答:由質有相,相從不離。又言有離義者,意說言有二違,豈定不離耶?返顯不離之義。問:大乘質相分既不離,識如何有離中知?答:約勢用近者,是合中知;勢用遠者,是離知義。問:大乘何相定離?答:根發識故,即定也。是前決定過,云非定不離。
疏云:此說決定自語相違者。
簡猶預。
此問言:前於此法名,所別不成者,一切位不許,法如何立得?
意云:既有能詮所顯義之立者,簡略之無前過,不爾便成所別不成。
疏上二過。
總宗非所別,亦非是能別,故非所依也。
疏:七、由是所立□與能依之名者。
雖未審決,且分不相離性為所立,不與能依所依名,應亦無失。疏意云:□所許實非攝者,唯他宗中四大種內非無有實,然非實亦是實□差別。
疏:如違他現,非違自教者。
如佛法對勝論云:地水火三非眼所見,彼宗自謂現所見故。
如大乘對一切有,除佛定心所緣眼根是我,由宗許定心緣眼等故,他宗不許我即兩。
初四除第九,二四除第三,四四中除第一。
疏此論所說現量相違,有四過等者。
此指論中作法過論。
疏:皆有自他俱者。
俱即自他俱違,不俱即自他俱不違也。
此中應言二四句全分一分也。
疏:或同異宗者。
此因同彼異,品因也。
疏云:無因依有法,有法通有無者。
餘處復云:無因不得成有,成有彼約所成之法。此約因云:非佛語所不攝,亦許發智非佛語不?答:且除發智故有後,後有難難等。言且發智論自許佛說者,此舉彼宗一分陳義,擬作不定過。又言餘小乘者,即除故彼宗一分說之者,餘一切小乘宗及大乘者,共許發智論是集佛語而非佛說,亦非外道六足攝,故言兩俱極成,非佛不攝也。非佛語者,即外道六足等。又言是非佛語攝,此言非佛語,非是外道六足等,名非佛語。佛語,佛顯不定。
疏:因犯一分,兩俱不成。
意顯發智入宗一分及大乘者,俱不許彼非佛□不攝,豈汝大乘許非佛語不攝,豈汝大乘許非佛語耶?□解兩俱等者,文前大引發智以為不定,即是此因於有法攝發智為宗,因有兩俱不成,此因乃於發智上無。前後相違者,意云前約非佛語所不攝,言非外道語之所攝,於發智上有;後約是佛語,故發智上無不相違。
疏:為如自許發智者。
如大乘自許一分不許,及大乘兩俱極俱極成,非是外道六足所攝,不說名非佛語,與前釋義殊。是一因言含此二義,所望有異隨應出過。
疏:如於角決定,於牛有疑者。
此即所別決定,能別有疑。有人隔墻見角,決知牛角為望,為牛戴後。或於火定煙有疑者,即是能別定,所別不定。如言煙下有火,立火見於火故。決定對敵申宗,自生心疑,預謂烟是火家之相。今既對敵申宗,俱於烟上起疑,不相火上生疑也。
上兩俱言含於二義,謂能所別及自他俱;下兩俱言亦即能所別俱,俱不極者及自他也。
疏前似宗但說所依無等至有體猶預,俱不成者。
意云:前據無體,不說猶預不成,疑決異故。今說有有體,故有猶預不成。猶者犬也,預者前也,猶如犬子在於前行,至於岐路以待人故。今時猶預亦該如是,至於雲烟露等不決定,故名猶預。
疏答:因雖三相,唯初一相等至名不成者。
此舉例也。言餘宗具者,現量等也。言合二建宗者,此釋能別所得成宗名,翻此宗得不成之名也。言成宗義疎者,舊釋宗具。言故但名不定相違者,因後二相。
疏云:諸有皆不共者。
意明凡是不共,因言諸有也。
此喻可解。意明其不共因,雖不屬同異品,然有隨成一宗之義。其量如何?且如立聲常宗,所聞於瓶並無其空,雖是宗之同品,然是因之異法。若有取彼瓶為異喻,返顯常無常,故云不定。
疏離繫親子至我有命等者。
是彼苗𧜟故。凡言親子,聲是無命,不能增長。如胡瓜等,緣樹上難,故言無命。返此,即心有命。
疏:然俱可得一義相違者。
謂有一義能與彼違,不容有故,是猶預。
疏:所生皆合一,能生皆離多者。
意:能生皆有父母,所生之子唯一,乃至少分地,子唯一微,父母容多。問:子微不越因量者,為子越一父母?為總敵父母?解云:唯識中破彼,許通二釋。
意簡兩宗聲性差別,其義如何?且二聲論聲有二:一、如大乘真如;二、有宗攝滅。問:勝論宗其聲性者,即同異更不別立,即同異性遍一切法。上聲業等為性是宗法,有法猶預因望猶預,如厨等中立敵智因,如何說是猶預能立成不?此中汎問答也。問:前句數初云因猶預,非喻指如厨中等,何故又如厨等中成猶預也?答:據喻上不疑於煙,但因或斷。今約似能立中,因有猶預,喻設不疑,亦無猶預。如相違決定中言,此二亦是猶預也。答意可知。
疏此他比量相違決定者。
意說雖自立,是前比量相違決定。
意云:相違決定必須一自他及共,論中是其共也。若二自俱真能立至三相具足立自義,若二他俱真能破三相,今云破他故並非者也。立即相違不定也。
疏自共比中,諸自不定及共不定,是不定過者。
問:共中因有於他異品轉,何非不定?答:不共許故。若爾,望自異品亦不共許,何共中為不定也?答:若五比量於自異轉,即相違自宗成過也。
疏:與相違法而為自故者。
如立常宗,無常相違,名宗相違。其所作性而無常為因,名相違。依主釋。
疏:如無違法至定無有故者。
據有成其差。然立言我是有,意本立我,不亦成有,故說有無,名所成立自性者也。然教小異,因明望雜集也。因明據言詮中,比量安立,局自體者,名自相也。如聲不通瓶上比量,心所安立,貫他上共相,如見無常等也。此之二種,現量智緣,總名自相。雜集等中,法據爾體,而說色等名自相。若名共相,詮所不及。現量心緣,總名自義。亦有別者,前據局通,後依先後。
疏:如立聲無常宗,常聲之上等至非彼緣性等者。
此中作法影略舉者,常無常中各有差別也,非常互為差別也。
即逆次結上二解也。
疏:勝義七十者。
即世親菩薩將欲義破彼惡言他宗,故此論釋金,七十釋本義,并為勝義。
疏有漏者。
有於二釋:一、即色能有彼能緣煩惱,能緣緣煩惱為所有也。二、云由煩惱發業盛於色等,即漏所起有漏也。
疏:空,有聲空。
非有離之外無別能有聲,不無故亦有聲也。
謂以無實為因,同異喻不能有於和合,和合句義即無實也,故言能立不成。
疏亦不遍者。
謂有無實因不遍,有法立者,不許有法有於和合,句義敵者,不許即實非無之有性有於和合,故言因亦不遍也。
疏乍似唯有於至一一皆有者。
疏:既以離實有性而性同品,亦是宗中所立法者。
意云:立者比量云:有性有法,非實德業,是宗中法。立者意許,非實德業,即是離實大有性也。故此有性,是所立法。
疏答彼宗意許等至是違自相者。
此說意云,離實有性望意許邊,是於差別言有,即同離實有。違此意許離實有自相,且無同有法之言,豈不合於即離,何但違離實有性,自相即許無耶?答:即實有性唯在敵許,故違意許之時,自相即無也。不同眼等他用之宗,彼立者許他用言中八於真假,且意許立真,因返成假,故是差別因也,以一分法自相也。
疏:無德,無動作者。
意明大有非德業依無細分者,有體是一,不如同異有別也。
疏:一、有同詮緣因者。
實、德、業三同有一,故名為有。以此為因,起同緣智也,如小乘立同分者也。
疏意許差別為有緣性至詮言乃別,故彼不取者。
謂同異性也。
總是有無之有。意說有性即有能緣性,不言有是大有。所以五頂立量難云:有性應非作有性,有緣性有一實故。如同異性,此量必然。更煩如加改云:有法自相相違者,必自宗無此有法,方可與他作相違因。所別極成,定無此過。若與他相違過者,違自宗故。大有緣性雖同大有,同異詮言各別立者,定立大有有緣性故。彼不取同異有緣性為有法差別,屬古師
疏:義竅定者。
意云:義作大有,非有緣性也。恐有過故,論文中略也。
疏:問:如聲論言:聲應非作聲,有緣性等至有法差別相違者。
疏軌法師,唐興者。
即紛洲溫城縣寺名也。西方河者,即彼名倚。倚,服也。泀慈舟者,爾雅云:順流為㳂,逆流為,泝流裁流為,詞文為亂。騫者,立斬也。羽軄慮。此上二字,並是鳥飛意也。夫正因者等者,疏理門論云:但由法故,成其法者。初法者,是因法也。後法者,宗中法問。觀此答詞,乍似不答所問,然致疏主意,異彼徵詞,廣申因義。初汎說因相,後方正答,長讀可知。故下文云:故此四因,不違四六,正結答也。
疏:有法之上別義者。
此中意云:言陳有性即是有法自相立者,意離實大有即法上義,差別義即名為法。問:此離實大有,豈非是有法差別?如何得於法名?疏彼此所諍,宗上三相,即四相違中下三因所成宗也。宗上餘三者,即餘三因也。疏立順因正,破乃相違。不定因立者,將自宗即是。正雖異品,轉且一往。言破乃相違者,謂敵者將彼立者之因破之,宗乃相違也。
疏:故改他能立之,同喻故者。
謂改勝論本比量中同異性同喻為其異喻。
疏:此四非必相違者。
意云:不必一因違四方是,相違二兩亦是。
疏:此上所說,兩俱不成者。
此望同喻上立敵不許有此因也。如何指虗空為喻,說所作立敵俱不成也。下文□□有兩俱不成,必無不定等者,彼望於宗有法上無此因也。如聲常眼所見性,即闕相立不定,相違要初相,有初相不成,故言無不定等也。
疏:若無所邊害者。
此正因。
疏:不定相違,並於宗有,多是宗法者。
即釋上正與似因也。
疏依增立,但此五者。
意言似喻立中,據過勝立,於無合非勝故,所以不立。望其真喻,合結非勝,總非立也。以似翻亦不立,約勝過故,立無合倒合也。
疏若據合顯等至是因過者。
此中意說,若以心心所法為同喻,此無礙,且是不定,過餘可知。
疏隨一不成至舉喻如業,佛法不許者。
此約彼宗身、語二業,是有貿礙礙。據此業聲,亦包三業,且取一分隨一之過。
疏猶預不成,准前亦有二,今喻亦二者。
同其隨過,亦有四句以不?答:准理,應今約顯。
疏:或同喻者。
此即例餘俱同及心果喻句故知。
疏若所立因、喻、相似喻,依因、不依等者。
此中意說,因、喻望宗俱能立,故言相似。喻既依其所立因,亦喻非依有法。
疏雙依有法及法如,俱不成者。
即能所二別,俱不成也。
疏所別不無宗耶者。
此是結他之辭。若無所別,豈不是無宗耶也。
疏理門但舉有喻所依等至法略不明者。
疏:宗、因俱有,體、無俱不成,有三十六者。
與共宗因。有解:非能共無俱不成,非共宗因有體,亦共宗因有體,亦共無俱不成。第四翻此。此約共宗有體無俱不成者,既作四句,對自他無俱不成亦爾。餘准知。
疏:然此亦有兩俱:二、立平等及非有者。
此意明前四句各有四句。言初二者,唯許所依,餘各通二,有及非有。
疏:一、自隨一、二,俱不成等至取為同喻者。
此明一類外道許有虗空而非變者,及以作業對他無空即是自有,俱不成也。
疏:有互闕無,並不成者。
此釋且據宗因有體之喻,若通詮者,即有妨矣。為前破智所依無時,是無俱云雖有所立,可非所能依不成。若准此釋,疏主許中有無也。過約分說,亦得過乎?若准舊文,古即無妨。
疏古敘他救聲云等至不似因亦不得成者。
即軌法師敘量救前,應言:汝正量云:聲是所作,舉為喻。瓶即杖等作,聲即咽之所作,不似聲因尚得成喻,何妨空上無為是遮聲,因遮悉得成喻。
疏即救破云至亦得成喻。
此軌法師竪,自破他救。
疏望自應隨一分,不成過者。
疏:龜毛無表,故成者。
謂智成宗不?
疏:亦有自相相違者。
即作比量三虗空,非作故猶如擇滅。
疏:言可非能立,闕不成者。
此智清之詞。非可非者,即是非也。言有二者,即能所立也。意難得此宗,且繁剩也。既有,須□單闕。
疏:可非能立,闕不成過者。
俱,故成宗不也。
疏理門云:前是遮詮者。
即喻初也。發智稱其前,遮詮即是悉。
疏:若說合說,言喻上別義者。
合言諸所者,作合即喻上別義。非正正體二者者,即第三也。
疏:初、二合四者。
即初偏無,是第三、六者,即俱不成也。有中分四,無中有二,餘二除猶所依,義如前說。通論初三,總有十四;帖後二過,成十六也。各分自、他,共成四十八。若准舊疏,無中開四,成五十四。
疏如立我無許諦擇故等者。
此無同品,但招異品作過。
疏維摩云如無煙之火等至今據顯相,故無違者。
意云:准彼經翻是火法煙,何今言極煙?然非有處,且無其煙,故今文云經顯相火皆烟,故不違。
疏:前望二宗等者。
前望有無二宗,故俱不成,後據別有宗也。
疏:立有異,即不遣;若無,必遣。
此約所中能別有、無。宗不然,所以論有、無。疏:或於六俱不遣中或不開,故知但說有、俱四不成;不說無、俱不遣,以無必遣故。前似同中無、俱有二,謂兩俱隨一;二、別分三,謂自、他、共。既不立無,故滅六。疏:此有何故?答:現比真量,別定是非。似既非量,寧比量攝?故過是
疏非比極成現所有量者。
是有法,非現量者,非比者,是簡過之為法。
疏現量內有者,意言:現外所有量,准外道宗,即至教譬現量有者。
意等,是現之外所有。據大乘,即比量是後比量,是後比量中言比所有,准可知。
疏:又助難。言外道量至餘不立故者。
此中意說,佛法自宗許至教量,仍現似攝喻等。佛宗先無外道量,云非比極,成現所量。此之有法,比量、現量之外道,舉至教等所有量,故望佛法,一分不成。疏中猶云能別一分不?法師自此疑。問:外何法須云二耶?答:據實,二皆成現。比外有量,為無同喻,故更互成。
疏:有敘外難云等至以得自相者。
此即自難。言若他反難等至如何難乘者。即舉外難也。
疏今問此難為因明等者。
此問佛法難外所由。
疏即不得言假智等救者。
意前師既得經中自相以難於他,不合受此難,以假智詮不得經中得自相故也。
疏:若據外宗,彼非假智,得自相故者。
意外宗得自者,許非假智。前師所依此智以難於彼,說從依經自共相難者,即是經中所說色色等言,離得自相名也。據彼經說,其還以煖為相也,即非假智及詮得之。
疏:自相且不離串者。
外道既云言詮得火自相,此言即在串。
疏現量心緣至可分有體者。
此分字扶同音讀也。言體者,不依言詮自相有體也。今破云:言有太寬失,二三俱自性。分別自性即五識故,三中隨念且定心俱,豈非現也?故後得智及五識中有隨念自性也。准七攝三分別,七分別中唯除意、比、分別三智,餘有現量。
疏定心緣因等至即是彼智者。
問:無漏後得智豈不教?答:佛果中緣名言及三世,是彼智也。問:佛智既證,法性如何稱?答:法性雖後證智,無中立有,故并是假也。
疏:無恒變者。
恒、不變俱是於常為無,此二即無常。問:法及有法,因三相等令無體,如何心緣?答:雖無體而有其義。
疏毛輪者。
毛即輪也。
疏:由是成前舉所說力者。
由合無常,與作性不相違返故。成別立者,舉所說宗有其功力。
疏即亦顯彼,故此攝盡者。
意明顯示,此言攝二破也。
疏:緣假即依智性。
即和合假。
疏:餘境分者。
瓶盆四塵之餘故。
疏:即能破言提,彼似破起,亦所作者。
即約能生所生分二作也,前能所二破也。
因明疏抄
于時享保九歲在甲辰四月嘉辰,承師命而挍之,舊本字畫不分明殊疑者,傍附鄙懷以正之,後見撿餘本而詳是非焉。
胤兼十八歲
8也。三者声明,謂說男声女声之流,非男非女之類,或明八9転解箋,或以六釈訓名,広弁諸声,号声明也。四者医方明10,謂說病因病相,救療方策,故号医方明也。五者工巧明11,謂說工巧技術之法,即書算印数之䡄模,広述斯事,故12曰工巧明也。此論即五明中因明所摂也。
第二,釈論題目者。此論一部,有其両名:一者因明13,即是諸論之通名;二者入正理,即是此論之別号。云通名者14,且西方內道外道,総有一百余部,皆申立破之義。総号因明15,雖是五明之中別名,仍是一明之中通号也。言因明者,所以也16。如立声無常,有何所以?得知無常三相等因,即是無常所以17故也。又因言者,所待也。謂無常之理,要待因方顕故也。了宗18之智,要待因方生故也。
今言因者,顕二種因:一、正取了因,正顕19無常理故;二、兼取生因,通生敵論,解宗智故。
生因、了因各20有三種,謂言、義、智、釈。此三因及明兼正,如疏中述,故言因也。
21言明者,西方両釈。一云:因即是明,故号因明,即持業釈也,由因22能顕無常理故。二云:因家明故,名曰因明,即依主釈也。此中有二:23大徳各承三藏解不同。一云:無常果智,明解宗理,是因24家明,故曰因明。一云:無常正理,本成明顕,由因力故,今顕因25家明,故名曰因明。
今総合為一解云:了宗之智明解是:26成生因之明也。無常之理明顕,是成了因之明也,即顕生了二果。27明是成生了二因之明也。
答:因是其主,喻是其助,就主為名。29不言喻明也。又解:若言因明,亦摂彼喻,二喻皆是三因摂故。30若言喻明,不顕三相,二喻唯論後二相故。
言入正理者,是別名也31。入是方便悟入之義。言正理者,因明釈中有其三解:一云:陳那32所造大因明論,名正理門。何故名為正理門耶?西方解云:宗是33其正,立論崇重以為正故。因是其理,是彼正理宗所以理34故。喻是其門,由能通顕真宗理故。又解云:智因是正,由彼正35解三相義故。義因是理,義即理故。言因是門,通顕義故。彼36論広明正理門,故名正理門也。今商羯羅主為正理論文句,難37解故造論。若学斯論,即能悟入正理也。論文句故,言入正理也。
38一云:由学此論,即能悟入大因明論所詮正理,故云入正理也。
一云39:由学此論,即能以三相之因,悟入諸仏所說無常空等正理,故40云入正理也。
此解通別両名,並是三藏伝,西方釈也。余解如41疏中釈,此不繁述。
言商羯羅主菩薩者,商羯羅主,如疏42中。釈菩薩者,略有三解:一云菩提者,此云覚也;薩埵者,此云有情也43。謂菩薩緣菩提為所求之境,緣薩埵為所救之境,並是従境為44名。二云菩薩有情,緣菩提故,名覚有情,即従所求果及能45求者為名也。三者薩埵以勇猛為義,謂勇猛求菩提故,即従46境及用為名也。今菩薩者,略去提埵二字故也。
47就第二?判?,文解釈中,広如疏述。就疏中,無去略助。解云:能48立之義,西方釈有四種:一、真能立,謂三支無過是也。二49、真似能立,謂相違決定是也。具三相辺,名之為真、為敵。50量乖反,名之為似故也。三、似能立,謂余不定,及相違因51,并喻過等是也。四、似似能立,謂四不成因過是也。遍宗法因正52,是能立之主。若闕此相,即是似立之中似也。
今言能立者,但53是四中真能立也,後三並是似立所収。
能破之中,義亦有四:一、真54能破,謂斥失当過,自量無失,故言真能破。二、真似能破55,謂当過而斥,所以称真。自不免僭,故名為似。此即相違決定56過也。三、似能破,謂無過妄斥,名之為似。如所作相似等是。四57、似似能破,謂無過妄斥,名之為似。自量復更有失,名為似似58。此即同法相似等是。
問:論文既言宗等多言名為能立59,即顕言因是其能立,何故智義非能立耶?
答:有解云:智60因是初,言因是中,義因是後。挙中可以顕其初後,亦是能61立故也。今解云:由智、発言、由言,詮義俱益(?),所成理実62。三種皆名能立,以言勝故偏說之。何以得知?且如未立義63前,雖有智義,其宗未立;発言対敵,其義方成。故知言因64約勝說也。
問:何以得知智之与義且能立耶?
答:准下文釈能65立体中,因有三相,既是義因,故智義亦是其能立。又准66対法論,能立有下現比二量,□□其中,故知智因亦是能立也。
又67疏中云:古師以一切諸法自性差別総為一聚,為所成立。68於中別隨自意所許,取一自性及一差別,合之為宗。宗既69合彼総中別法,合非別故,故是能立。陳那以宗望因喻,故是70所立。
若作此解古師義者,理恐不然。豈可一切自性差別,皆71此宗因之所成立,即一能立?又若合法為能立者,宗之所立72,為合為離?若言合者,何殊能立?若言離者,何益所成73?[□@□][□@□][□@□][□@□]皆成過失,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解古師言:声与74無常,本不相離。敵論不解,妄謂為常。今立論者,以彼宗云:75顕和合理,能顕之言,名為能立;所顕之義,為所立。76陳那云:声無常言,但顕所立,非正能立。又為因喻所成立故,亦77非能立也。
問:古師若救言必是其能立宗,以宗、因、喻三言隨一78摂故因,如因、喻言同喻。法非能立者,必非三言所摂,猶如余言異喻79。若作此救,如何解釈?
答:応作相違決定過云:宗支定非80能立之言,宗以不詮因相故。因如能立言同喻,法是能立言者81,定詮因相,如因喻言異喻。若直難云:因喻所詮是能立,能詮之言82亦能立。宗之所詮既所立,能詮之言亦所立,故不得言宗能立也。
83問:既取所等因喻名為能立,何故論云由宗因喻多言開示,84未了義耶?
答:由宗之因、喻,開曉問者未了義,故無有過。
85問:宗若非能立者,何故論文解能立体中釈宗耶?
答:為解86能立之所立故,又対所立,弁能立故,故解能立,便釈所立也。
87問:解宗依中,何故不言極成所別極成法,乃言極成有?88法極成能別。
答:有二釈,如疏中。今更助釈。言所言極成有89法者,即顕能別,亦名為法。言極成能別者,即顕有法,亦名90所別。故彰略成挙,顕有両名也。
問:何故要挙此二顕有91両名耶?
答:有法宗依,亦因依通。二法依挙,有法能別。唯92是宗中法,恐濫因法,挙能別,故要挙此二顕二名也。
問:声93上能別者,若極成即有相符極成過,若取余法上極成即有94非声能別過,有何義說極成耶?
答:西方因明釈中,有95両師一解云:声上無常,是別無常。余法無常,是総無常。96以総合別,総極成故,別亦可成。故対声論,能別極成。97若対数論,立声滅壞,若総若別,皆不極成也。一師云:如立98宗時,能別雖未極成,以立喻時必極成。約当說現,故言極99成。若対数論,立声滅壞,若当若現,俱不極成。故極成100言,依斯義說。
問:解因初相,何故但以有法之上極成法成立101、有法上不極成法不以有法成、有法及成法不以法成法有102法耶?
答:皆是不成因故也。有法成因者,若即用此有法,即103是所立成能立過。既立為宗,復立為因,故是両俱不成104過也。若以余有法成此有法者,既離此有法,亦非因初相也105。有法成法不成因者,且如法及有法,和合為宗,二種俱是因106所成立。復指有法以之為因,即是所立成能立過,亦是両107俱不成過也。以法成有法不成因者,先極成因,必須依極成108有法。其有法既不共許,故是所依不成過也。故但可以極成109之法,成有法上不極成法。故理門論云:
准此論111文,故知但以法成法也。
問:若有法不得成有法者,何故因112事生比量,以彼因有法成立火有法耶?
答:以此処[□@□]焑相113応義成立。此中[□@□]火相応義,既以此処為有法,用両種相114応義為法,並是以法成法,亦無有過。此義亦依理門論說。
問:115無常声宗法,法及有法合為宗,所作亦是声家法,何116故不取以為因耶?
答:敵論不許不相離法及有法合為宗117,以法成立其法故,別取所作以為因。
問:何故論文解同品中118不汎明有因,解異品中汎說無因耶?
答:因於同品不遍,亦是119第二相,故解不明有因。異品遍無,方是第三相,故解異法120說無因。
問:西方諸師解勤発義,一師以精進[□@□]為勤,一121師以作意[□@□]為勤,何者正耶?
答:作意者,正通三性故。前122解不正瓶等応,皆勤発故。
如是九種,二頌所摂。
此二頌中,初一126頌顕九宗,後一頌明九因。
問:此九句中第四句云:声常所127作性故,其因於同品遍無,於異品瓶等有,於兔角等無128。応是第六句,何故乃是第四句耶?若是第四句者,陳那何129?故破古師常異無常異品之義,自立兔角是異品収130。若是異品,此因応非第四句,摂[□@□][□@□]相違,如何会釈?
131答:若通依有体無体異品,第六不殊。今約有体異品說,故是132第四句也。
又疏中判九句,第二、第八是正因収,第四、第六是133相違因,余之五句是不定摂。此亦依彼陳那所說。故理門論云:
134如是分別說名為因,相違不定。故本頌言:於同有及二, 135在異無是因, 翻此名相違, 所余皆不定。
問:第二→:第八是正因136収。且如不成因,亦於同有異,無応是正因耶?
答:因遍宗137法方論九句,既不成因,何用同有異無之相?故非第二第138八所収。
問:相違決定及法差別相違因等,亦是第二第八139所収応是正因耶?
答:正因必是第二第八所収,不說第二140第八皆正因,摂約此義說亦不←相違。
論→云:是無常←等因緣。141云:等者,等無我、苦、空也。乃至云:声亦無我、苦、空,所作性故。142猶如瓶等者,此亦不然。若離所作故是苦,顕声所作亦是143苦。亦可聖道等所作非是苦,顕声所作非苦耶?乃至成空144,亦不定過。故知不得定作此判?。但可於中必具三相者等之145,不得定判?等苦、空也。
疏解→云:処謂有法,顕謂顕說,因謂遍宗法因,同147品謂与此因相似,非謂宗同名同品也。決定有性者,謂148決定有所立←法性。若作此解,理即不然。因同品言可顕,瓶149上所作決定有性,文中不顕,云何知是瓶上無常?
150若言以下,指体文言。謂若所作,即是顕因同品,見彼無常,即151是決定有性。拠下次第,知上必然者,此亦不然,懸解。既先言152是処指体,何因復說如瓶?故知不得以下次第,顕上亦然。
又153宗同品既不取無常,其因同品云何乃取所作?又作此解,違154理門論。故彼論云:
准此文,故知同喻顕因同品定有性,異法156喻因異品遍無性,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応解云:若於是処者157,謂於瓶等処也。顕謂說也。顕說何事?謂顕因也。顕因何相?顕158第二同品定有性也。若作此解,不違論文,亦無如上所有過159失也。
疏中有人解陳那以声所作無常能同外瓶所作無常160,但取能同為喻体者,広破如疏中述。
今更助難云:若取161能同為喻体者,即遍宗法因及声所立宗法応,即是喻162。若是喻云[□@□]応,宗、因、喻等,応無差別。
又解:無常既為163喻体,応是所立,不成過収。若言正立声無常時名為宗164法,立声所作証無常時名遍宗法,即以声所作無常外同瓶165所作之時名為喻体,何得難言宗、因、喻等全無差別?又166声所作無常正同瓶所作無常時,其声無常亦即極成,何得判167云立不成者,即応同品定有性体,不取瓶上所作168無常,取瓶上所作無常為第二相,此相即是同品之体,故知喻169体不取能同也。又結能立体中論云:
若是所作見彼無常170,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
此結同喻也。瓶上所作,与171声所作同,故知名同品。瓶等無常,隨此同品,故云隨同品。172由瓶無常,隨同品故,即顕声無常,亦隨所作因←也。或→可声:173上所作無常,隨瓶所作無常,故名隨同品←也。
今更助解云:174同法喻言,是顕所作因,隨逐宗之。同品処有,即是175顕因同品定有性之言。若作此解,即顕因第二相文,并同喻文。176及此結文,皆相隨順,不乖違也。
→疏解云:此結異喻,無所立無178常宗処,遠離能立所作因←也。
今更助解云:同法喻既顕,因179隨逐宗之同品;異法喻応顕,因遠離宗之異品。即顕異180品遍無性也,応解無所立無常宗処所作之因遠離也,解181結能立中広計文。
→疏中問答云:問:唯三能立,無異義成182。能立唯三,無同得立。答:同喻順成,無同闕助。異法止濫,無183。異濫除,故不類也。外道亦具有唯立異喻,以三義証斥184。破此計也,如広百←論:
問:此唯順広百論文,仍違摂大乗論。無性185摂論第一卷解不共不有証文云:→不共無明,於五識中無容186得有,是処無有能対治故。若処有能治,必定有所←治。准此187文,即是唯以異喻成宗,如何会釈?
答:論師定異不可和会188,今不相違於二教中,且明百論以不違其三相因故。摂大189乗論若有第二相,何因不作同法喻耶?若無第二相,不作同喻者190,所聞性因,唯作異喻,其義応成。若無同品,不作同喻,無不定191過者,無同品故,名同品無,亦是不共不定之過。又此異喻,先192說無因,後述無宗,即是似異喻中倒離之過,何妨不作同喻193,亦是過也。故且明百論所說。
解似宗中明比量相違。疏云:且→194如薩婆多対大乗云:現在諸法,独有力用,取後果有実体故。195如過未等。即此宗義,違共比量。違共比量者云:現在諸法,定有力用。196取等流果,世所摂故,如過未←等。
問:独有力用形何法耶?諸師197解云:形過未說,以過去未来不取等流果故者,俱亦不然。此198比量通三藏所說,豈可判此無過之宗違有過?比量名比199量相違。何者?且如大乗小乗既在諸法形,彼過未実有200独取等流果義,豈可以此正義違不取果?不正比量201名比量相違。且如論挙瓶等是常不正之義,違初無後無202正比量因,故是比量相違所収。故知不得以正義違不正203比量名比量相違也。
若爾,三藏何故挙此解比量相違耶?
答:204今解三藏意云:現在諸法離因緣扶助,独有力用取205等流果,如是方名不正之宗,違大小乗因緣扶助取果之206義,故是比量相違所摂也。其所違三比量如何?前所說但宗207意云:現在諸法離因緣扶助,定無力用取等流果也。208若作此解,即顕?邪宗違正比量,妙[□@□]內教善順因明也。
→疏云:何故違彼現量等五是宗210過者,以此五宗是遣諸法自相門故。謂声是諸法自相,其声211自相為耳等所聞,通生耳識,即所聞義,名之為門。今言212声非所聞者,不失声之自相,但遣所聞之門,故成過也。213余四種過,類此可←知。
更有大徳解云:此中五過,不違有法,但遣214於法,故名為法。法之体相,名為自相。門者,方便義,謂自立宗215。如說声非所聞,即是遣違声上所聞法自相方便也。
今解云:即216此五種法自相,為相違義之所遮遣,故言是遣諸法自相門217故也。何者?且如声非所聞宗,即為立敵耳識現量所聞相違218之義,遣非所聞法自相也。瓶等是常宗,即為初無後無三相219之因所顕無常相違之義,遣常法自相也。勝論立声為常220,即為自教說声無常相違之義,遣常法自相也。懷兔非月等宗,即為世間多人共許是月相違之義,遣非月自222相也。我母是石女宗,即亦為我母相違之義,遣石女法自相也。223此並依彼大因明說,彼論初自分明解,不法具引。224此既是聖教自判,不[□@□]更作余釈也。
解不成因中,疏中引余人解不225成,言以不能成宗故名不成因。法師破云:若以不能成宗故名226不成者,所聞性因亦不能成宗,応是不成因。既是成因,故227立因体不成,故名不成也。
若作此破者,彼若救云:所聞性因228,唯不得作同喻成宗,亦得作量喻反顕,不得言不能成229宗。其不成因,必定不能成宗,故不成名不成也。若作此230救,彼義並成,故不得約所聞因難也。
今更助破云:若以不能成231宗故,名不成者,其法自相相違,因同品非有故,不得作同232喻,順成異品有因故,不得作異喻,反顕応不成宗,名不成因。233雖不成宗,由遍宗法故,是極成因,約因体不成,名不234成也。
又疏→中解隨一不成名云:言隨一者,此不成中含其三種:235或有因唯自不成非他,或有因唯他不成非自,或有因或自或他更互不成。今此中但是唯他不成非自不成,是此不237成,摂名隨一不成,非謂此之一因即是自他互不←成。
准此238,疏文即是不成中含三不成,三中隨一,故名隨一。若作此解239,理不必然。難云:若以三不成中隨一,故名隨一者,亦応四不成240中隨一,故両俱不成,亦名隨一。若言一不成中含容三,三中隨一241者,名隨一者,亦可両俱不成含容二,二中隨一名隨一。言242二者,謂全分、一分等也。既有斯過,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解云:243且如両俱不成,由立敵俱不成,故知隨一不成。由隨一人不許244,故名隨一也。
解猶予不成中。
→245疏云:河水為水大,河岸為地大,於中有風為風大。又山等中若有246河,無河之処,有性四大,故云大種和←合也。
若作此解,理亦247不然。以烟成火,豈従河水岸等為大種和合耶?又以烟成火,豈論248性四大和合火耶?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解云:火有二種:一者249大種和合事火,如火聚中有地大等共和合故;二者性火,如250彼木中有火性故。為簡性火,故知大種和合火也。
論云: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余非有故。
252疏解云→:此釈義也。此中常宗,以虚空等為其同品,以瓶等253為其異品。其所聞義,遍皆非有。亀毛等無,摂入無常品中254,復不可言更於余法有此因義以為同喻。以余常無常255二品法外,更無非常非無常第三←品故。
若作此理,釈恐不然。256且如亀毛等,若有能立所聞之因,及有所立常住之義,為同257法喻,乖不共義,可須遮防。既無能立所立二法,云何立彼以為258同喻?故知此解不[□@□]斯論。若言亀毛非常非無常,恐為不同259非異品。為遮此故,作此說也。既不乖不共之義,何須此中遮之?260若言雖不乖不共,何広遮余品?[□@□]何故前解共中不遮,要261至不共方遮耶?
又上句云:常無常品,皆離此因,正解不共。下句262挙言:常無常外,余非有故。既是遮余品,不釈上不共之句263。故言既是釈上句詞,故須言余非有耶?既有斯過,故知不得作264此解也。
今解云:常無常品皆離此因者,正釈不共義。常無常外,余265非有,故釈成不共也。云何釈成?且如問言:何故常無常品皆離此266因耶?釈成云:如声論師対仏弟子立一切[□@□]声,皆是常因,云267所聞性故。除宗以外,仏法敵論常無常品是宗余,故非有所聞268因也。
此解即顕余宗已,外余常無常,非有所聞性因,故言常無常269,外余非有故也。若作此解,即是釈上句成不共義也。
又疏中問答270云:問→所量通二品,遍属異品不定。収所聞同,雖無不属異271品,非不←定。広如疏說。答:此→因唯属有法之声,不通同異,故是272不定。又如山中草木,無的所属,然有属此人彼人之義,即名273不定。今此所聞,性因亦爾,不在余品。若在余品,即容通在同異品274義,故是不←定。
若作此釈,理恐不然。山中草木雖無的属,然275有可属此,彼人故許草木有不定義,所聞性因唯属276声。宗意不通同異二品,云何同彼解不定耶?故知不得作此釈277也。若爾,不共不通同異,如何同共解不定耶?
今解云:共過通278彼同異品俱為同法是因,不共不通同異品名異法成279不定。何者?且如共過通彼同品異品故,即以広虚空瓶280等為其同法成常無常故是因,不共之因不通同異品281中故,重以色等虚空為異法故,亦顕常無常是不定也。
282若用此難,応云:色等是無常,色等非所聞,顕声有所聞,声即283是常住。亦可虚空是常住,虚空非所聞,顕声有所聞,284声応是無常住。准此難,故知共過約同有異,有為同法,故順285成不定。不共過約同無異,無為異,故反顕。成猶予也。
又→286疏中問答云:問:如立宗云:一切声是常。因云:以是声故常無。287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余復非有,亦応唯是不共過耶?答:声288是有法,常是法。立因乃云:以是声故,此因是所立有。289法除有法外,更無別義,非宗法故,非不定摂,但是俱不成←過。
290此解与理門論同,即是有法不得成有法。
又疏中解所聞性291因是他不共,以声論師対仏弟子立此因故,望自既是三292相具足,望他即是除声以外無所聞因,故唯他不共過者293,理亦不然。且如他方仏声等既是異品,其所聞性因於彼既有294,何得名為他不共也?若爾,云何名為不共?
今解云:望共同品295,異品中無,名為不共。雖此仏法対声,論師立所聞性,因296既於他方仏声上有,故知亦共同異品無,名為不共。疏制297為自不共者,非也。
疏解云→:此結過也。問:声勝二論,比量皆成,何299故復云皆是猶予?答:此二比量,雖無余過,然其証人結眾300,即理之是非。謂彼疑云:一有法声,其宗互反,因喻各立,何正何301邪?故俱猶予,名為不定←者,如真能立無有過,先敵不疑302,亦応邪眾,証人疑故,是猶予因。故知不得以眾疑判為不定也。
303今解云:声勝二論,雖各立義,然彼此因,立敵皆信,各具三相。304言中雖復確立自宗,然心皆為彼此因惑,故言此二皆猶予因。305非約邪眾証義人心解不定也。何者?且如勝論心猶予云:為如306我所作性因,立敵皆許具三相故,能証声無常耶?為如他所聞307性因,立敵皆許是三相故,能証声常耶?
又声論師心猶予云308:為如我所聞性因,立敵皆許具三相,能証声常耶?為如他所作309之因,立敵皆許具三相,故能証声無常耶?故知但約立敵之心310自猶予,故名不定也。
又論文中,先挙勝論宗因喻,後挙311声論宗因喻者,且依因明法,作相違決定難也。
若依此因,難勢312用相違,決定有二:一、総約三相難。応云:所作之因具三相313,声即是無常。亦可所聞之因具三相,声、応是常住。二、別約314二喻難。難同喻云:瓶有所作故無常,顕声所作亦無常。亦可声性所聞是常住,顕声所聞即是常。難異喻云:虚空是316常無所作,声有所作即無常。亦可電等無常非所聞,声317既所聞応是常。若順此方,応用斯難。
又→疏中問答云:問:声318論定墮負応,是宗過収。如其離九失,何成違現教?答:319声論說声常住,耳等曽不恒聞。勝義雖簡宗,非約情,終320違現教。此即由言,故無宗過。謂就勝義,声是常拠情,故理321不真,謂違世間現教。二←量。
此中不応作問答。且如宗322過中,現教相違者,挙違自違共現教者,說違他現教,非是323宗過。此中現教,即是勝論所用,唯違於他,正順宗義。故知不324合作此問答。若爾,何故理門言:
今於此中現教力勝,故応依此325思求決定耶?
答:此文意說相違決定,既不知誰是誰非326,但観自家義与諸家現教相用,勝者思求決定,故作是說327,非是宗中現教相違也。
又疏中問答云:問:具足三相応是328正因,何故此中而言不定?答:此疑未決,不敢解之。有通難者,隨宜為注也。
今解云:若具三329相,非三相違,又不為彼敵因所可,是正因。雖具三相,仍330為敵量乖反[□@□],今彼此心惑,不知誰是誰非,故雖具三相,而331名不定也。
解相違過中,論云: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疏解云:此列名也。333宗有二種:一、言顕宗,有二:一、法自相,如無常等。二、有法自相,如334声等。二、意許宗,亦二:一、法差別,謂於前法自相言,宗之上有335自意許,如大乗唯識所変無常等。二、有法差別,謂於前有336法自相言,宗之上有自意許大乗無漏声等。問:如大乗識変337声等,応是差別,何故不說?答:識変声等是有法自相,以大乗338声唯従識変無非変,無非変者故也。其識変無常該電等,故是法差。339←別
此中解識変無常為法差別,理亦不然。何者?且如因340違識変声等,共言顕有法,即識変声是有法自相立。因341違識変無常,亦共言顕法,何故識変無常非法自相耶?
若342疏該色等,故是法差別者,言顕無常,亦該色等,応非法自343相。故知共言顕者,雖該色上,亦法自相。唯先意許者,縦不該余344,亦法差別。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更助解云:若識変無常,345是法自相,以更無非識変無常故。若耳識所変声上無常,及[□@□]346耶意識等所変声上無常,隨[□@□]一者,即所違無常,是347法差別,以唯違意許,不共言顕故。
解法差別相違因中348問:[□@□]積聚性因違無積聚他用,即是法差別因。亦応所作性349因違一塵無常義,応是法差別相違因。何者?且如仏法350対声論師立声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声論師与仏法作351法差別相違因過云:声応非一塵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352等。以瓶是四塵無常故也。
若立有此難,如何会釈?答:積353聚性因,望法自相具足三相,与法差別相違為因,亦具三相354,故是法差別相違因。収其所作因,望法自相具足三相,与355法差別相違,非一塵無常為因,於異品一塵無常電等356上有,故非法差別相違因也。応反与作不定過云:為如電等所357作性故,是一塵無常耶?為如瓶等所作性故,非一塵無常耶?
358又疏中問曰:無積聚他所受用宗数論,自許通臥具上是359法差別。其仏弟子対数論師立声滅壞,亦自許滅壞通燈360焰上。何故即非法自相耶?若是法自相者,能別応成広答。361此問如疏中解。
今更助一解云:言顕名自相,能別法極成。能別362不極成,所以非自相。意許名差別,能別不須成。縦彼他不許,不363廃成差別。両義既且不同,故不得作例也。有法自相相違文云:
問:此有365一異等因,為以三法別成三法?為用三因共?亦三宗耶?
答:以三法366別成三法。如有一実因,成非実法;有徳業因,別成非法。非367業法何以得立?且如宗云:非実、非徳、非業。三法既異,故知因368言有一実等,各成一法也。
→若言三因共成三法者,一一皆有一分369重成己立過。何者?且如有一実因,弟子亦信非徳非業。若二370能成非徳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徳之因,弟子亦信非実371非業。若亦能成非実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業之372因,弟子亦信非実非業。若亦能成非実非徳,弟子既信,何373須重成?故以三因渾成三法,一一皆有一分重成己立←過也。故374知三因各立一法也。
問:数論一解,不許眼等為仮他用,由因喻375力成立眼等為仮他用。雖違真他用,以仮他替真他故,因名376違差別,不名違自相。亦可五頂許有唯離実,弟子難有非377離実,以彼即替離有応,違有法差別収。
答:数論雖違真,378他用自有,仮他替真他,因違差別,非自相。五頂違彼離,379実有自無,即替体離,為因違自相,非差別。何者?且如臥具,380共許為仮他用,因喻力故,成立眼等仮他用,為自有仮他替真他,故因名違差別。同異共許,非離実有,亦非即382実有,由因喻力故,成立有性,非離実有。既自無,即実有替383離実有,故因名違自相也。
問:有性有一実有性非同異384,不得難彼同異有一実同異非同異,何得同異有一実385同異非大有,例彼有性有一実有性非大有耶?
答:若以有性難386,同異違共許,故不成難。以彼同異難,大有違他,後成能387破也。
問:同異有一実徳業同異,非是離実有例破。有性有一388実徳業有性,不是離実有難破。師主之有亦可。同異不是389即実有例彼。有性有一実徳業有性,不是即実有難破。390弟子有耶?
答:共相違因者,以立論之因,違立者之義,故唯難391師[□@□]之有。不明立者之因,違教者之義,故不得破弟子之392有也。
問:如声論師破仏法所作比量云:声応是無常,声所393作性故,猶如瓶等。此既唯違立論有法,自相相違。若言是者,一切394法因皆斯過,如何会釈?若言非者,此既唯違立論有法395,有何所以得知非耶?
答:応立作不定過云:為如瓶等所作性396故非無常声,証声所作性故非無常声耶?為如他方仏声所作性故是無常声,証声所作性故是無常声耶?
問:若398声論対勝論所作,因作此過失,既除余極成有法外,更無399不共許声,如何与他作不定過耶?
答:若有斯過,応更解云→:400共有法自相相違因,不得飜法作。若飜法作者,即有難一切401因過,如言声応非無常是也。若不飜法,不違共,許破有法者是。402有法自相相違因収,即如有性応非有是←也。
若依此解403,但可言有性応,非大有等,即違他許之有,不得言有性応。404非離実、離徳、離業有,即是以法飜有法作,便成難一切因405過也。
又更解云:若成立法方便顕有法者,即須与作有法自相相406違因過,如言有性非実等難。雖成立非実等法,定異顕407離実等別有大有之法,故得与彼作彼作有法自相相違因過。若但成408法,不異方便成有法者,不合作者法自相相違因,即如声409是無常等,但異成立無常之法,不是方便成立有法,故410不得作有法自相相違因。若強作者,即是方便破一切因,何411名能破?
又→疏中云:問:夫同異品望宗法立,其有一実等因412,既於同品同異性有,於其異品亀毛遍無,何故此中乃約413有法作相違←過?此中既以亀毛為異品,或是[□@□]人[□@□],或是414疏主心[□@□]。何者?且如非実等宗,宜以即実徳業為其異品,其亀毛等非実、非徳、非業,云何乃取為異品耶?故知416此言必定[□@□]也。
又以此方難[□@□]顕。四、相違法。自相相違難云:所作417若於同品有,可許能証声常住,所作唯於異品転,
云何能?418顕是其常法,差別相違。難云:臥具積聚性,臥具為他用。例419眼積聚性,眼亦為他用,顕彼真他用亦可。臥具積聚性,420唯為仮他用。例彼眼等積聚性,眼等唯為仮他用,違彼真他。421用有法自相相違因。難云:同異有一実徳業,同異非異等。422例彼有性有実徳業,有性非実等亦可。同異有一実,423徳業,同異非大有。例彼有性有一実徳業,有性非大有。有424法差別相違。難云:同異有一実等因,同異非実等。例彼有425性有一実等因,有性非実等亦可。同異有一実等因,同異不?426作有緣性。例彼有性有一実等因,有性不作有緣性。
問:復三427相違,既約有同喻中為難,応是喻過,何故乃說相違428因耶?
答:約義為過,是相違因;不約言為難,故非喻過也。
429又疏中解無俱不成中云:若声論救云:声上無𠵨,取遮及430表。虚空喻上,唯取其遮。或空与声,唯遮非表。作431此救者,不闕能立。有余大徳,不許此故。立破云:如疏中述,此両宗432義,何者正耶?答:余師義正,順理教故。依疏主解,有違理433教失。言違理者,有義宗因,同法喻体,具取遮表,遮余表434,此顕有義故。無義宗因,同法喻体,唯取其遮,不取表435者,是無義故。若虚空喻,是無義喻,可許唯遮,不闕能立。既436取虚空為有義喻,故空無碍,何得唯遮?又声瓶上,所作能立,是有義法,不可唯遮。声空之上,無質碍法,既証437有義,如何非表?故不取表,違理失也。
言違教者,理門論云:439前取遮表,後唯取遮。解云:有義比量喻中前同法喻,440有義故具取遮表,後異法喻異二立故許取遮。故依彼論,441此論亦云: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既442有義喻論取遮表,故取遮違教失也。
問:薩婆多対無空論者,立空是常,非所作故。敵論非作,不許有表。此因444応有,隨一不成耶?
答:既用非作,為有義因,故対無空445,是隨一不過也。
446,因明入正理論略抄。
因明入正理論後疏
01因明入正理論後疏
02論云: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述曰:上来別解法03,此即総結也。総指前過,故稱如是。所言等者,略有三釋:一云:04似宗因喻,是其総名。三十三過,是其別稱。挙総等別,故稱等05也。一云:此中且約声等辯過。雖声色等,辯失皆然。挙此06等餘,故言等也。一云:三十三種,摂過不周。且如宗中,有犯一犯多07等。不成因中,有全分一分等。不定因中,有自共他共等。相違因08中,有違三違四等。喻過之中,有両俱隨一等。今旦挙此,一連09等餘多例,故稱等也。
既所顕之理有過,能詮之言稱似,故10似宗因喻,非正能立也。
論云:復次,為自開悟,当知唯有現11比二量者。
述曰:上来已解真似能立,自下復次解頌中真12似二量。
問:論中先明真似立破,後辯真似二量,何故長行解13釋誦[□@□]偈文?
答:言依類結,解就義便。自悟悟他,是結14言之義。類解真似,量籍二立,以言興也。故釋其比量中云:15→相有三種,如前以←說。解似比量中云:→似因多種,如前已←說。故知長16行解義便也。又解長行之中,言明內有真似之量,外有正17似之言。若不誦其偈文,不顕內外,問先相由也。集論云:能立18有八,現比等量亦入其中。故知長行為顕內外,徳先相由也。
19将釋論文,先解現、比二量義,略作三門分別:一、明立二量意20,二、釋二量名,三、出二量体。言立二量意者,依西方諸師立21,量数不同。且如数論師及世親菩薩等,立有三量:一者、現量22,謂量現境;二者、比量,謂籍三相比決而知;三者、聖教量,謂23籍聖人言教方知,如無色界等。若不因聖教,何以得知?故24離現、比之外,別立聖教量也。或有立其四量,謂即於前三量25之外,別立譬喻量。如世說言:山中有野牛。餘人問言:野牛如何?26彼即答云:如似家牛,但角細異,故與家牛異。此既応譬27,即解不因三相而知,故離前三立此量也。或有立其五量28,謂即於前四量之外,更立義准量。如言声是無常,所作29性故。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若是其常,必無所作30,如虚空等。因此比量,即知無常義准,亦知無我。諸無常者31,必無我故,故離前四立此量也。或有立其六量,謂即於前五量32之外,別立有性量。如言房中有物,開門見物,果如所言。既稱33有為量有,故離前五立此量也。或有立其七量,謂即於34前六量之外,別立無性之量。如言房中無物,開門見無,果如35所言。既稱無而量無,故離前六量外別立此量也。或有立36其八量,謂即於前七量之外,別立呼召量。如呼牛牛至,召37馬馬来。既稱呼而成,故離前七量外立此量也。
若依陳那38及商羯羅主菩薩等,唯立二量:一名現量,二者比量。何因39唯立二量?為一切諸法有二種相:一者自相,二者共相。量40自相者名為現量,量共相者名為比量。聖教量等皆量共41相,故離比量更不立餘。
若為別知立餘量者,別知諸法定42唯有八,今據総摂立其現比,故彼八種此二所収。故理門論云:為43自開悟,唯有現量及與比量,彼声喻等摂在此中,故唯44二量。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二別有所量,為了知彼更立45餘量。
此文但約散心,分自共相為二量境也。言自相共相46者,汎論自共,有其三種:一者處自相,即如色處,不該餘處故。47言處自相,苦空無常等,通色心等皆有,故稱共相。二事48自相,即處自相中,青黃等別事不同,名事自相,総色自相49轉名共相。三自相自相,即於前事自相之中,旦如眼識所50緣之青,現所緣者,不通餘青,亦不為名言之所詮及,即是51青自相中之自相。前事自相等,転名共相,為名言等之所52及,故是假共相。且於色處,作此宣說,雖例餘,亦有如此。三53自共相,雖處既爾,於界及蘊,隨其所応,他此分別。
今言自54相者,但取第三自相,自相不為名言所及者,為現量境。言共55相者,但為名言所詮,假共相者,為比量境。
問:處之與事定56,非五識現量所得耶?
答:自相自相中,處事即為現量所得総57,處総事非五識境,為此偏約自相自相說也。故理門論云:
由不共58緣現現別転,故名現量。
問:若爾者,何因對法論云:問:於一一根59門種種之境界,但現在前,於此多境,為有多識次第而起,為俱60起耶?
答:唯有一識,種種行相,俱時而起。此文既違別転之義,61如何會釋?答:雖同時取,行相各別,不総相緣,故無有過。
62又瑜伽論菩薩地云:隨事取,隨如取,不作此念此事此如何者,謂63隨事取者,緣依他性誤得。隨如取者,緣円成実性真得其現。64量観內證離言,故不分別此事此如也。
又對法論云:不待65名言此餘根境是実有義,謂待名言此餘根境是假有義。
66又法花経云:諸法寂滅相,不可以言宣,以方便力故,為五比丘67說。
又大小因明論皆云: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知於色68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転,故名現量。
准上経論69,実法不為名言所詮,復言現量緣離言境,故知自相是離言70境。名言所及既是假有,復言比量緣假共相,故知共71相是言詮境。此即是第一釋立二量意。
72第二、釋二量名者,初釋現量,後釋比量。言現量者,理門論及73入正理論皆云:現現別転,故名現量。諸大徳等略有三釋。
一云:同時74心王及心所法,各自現影不同,故言現現別轉。此釋恐不當其理。75先釋現量名心,不得該於比量。其比量上,亦有同時心王心所各76自現影別轉之義。故知此解不當也。
一云:五識依現在根量度77五塵等,故言現現別転。此即依現之量,名為現量,即依仕釋也78。此亦不當理,此釋亦該於比量。具如意識起比量時,亦依現在末79那為根応,名現量。若依小乗,可作是釋,以彼唯依過去意根。若爾80,大乗意識亦通依過去意根,何故唯約末那而生此難?若爾81,五識亦依過去意根応,不名為依現之量。若言五識雖依過去82,而就不共五根為名,故依現者,亦応意識畢竟不得名為現83量宗,以依意根故因。諸依意根者,皆非現量,猶如比量同喻是84。故不得以依現故,名為現量。故此解不當也。
一云:現在五識量,現85五塵,故言現。現別転,名為現量。此即現是量,名為現量,即86持業釋也。此釋亦不當理,該比量故。意識比知烟下火時,豈非現87在?此亦応名現,即是量故。此解亦不當理也。
今解云:色等諸88法,一々自相,不為共相之所覆故,各各顕現,故名現現。五識等識,於89顕現,境各別転,故言現現別転。此即量現之量,故名現量。此90即依仕釋也。
又釋:現量之心,取二境分明顕現,勝過比量,故稱91現。現,別転也。此現即是量,故名現量。此即持業釋也。此別転言92,且據散說。若約定論,総緣亦得。此如後說。
言比量者,不能親93證数度,而知此即是量,故稱比量。此即持業釋也。此即第二94釋二量名。
第三、出二量体者,於中有三:一、約定散出体,二、約95八識明性,三、約四分及能量、量果等分別。
初約定散出体者,一切96定心皆是現量,以取境明白故。理門論云:諸修定者,離教分別97,皆是現量。故知定心皆是現量。
問:定心緣無常苦等共98相之境,為是現量,為是比量?
答:依西方諸師,有両釋不同:一、99上古諸師釋云:無勝方便,緣苦無常等果,是正證,故非證量。復100正体智,證得苦等真如,真如非一非多,但緣一真如,故是自相境。亦101是現量。准此釋,順決擇分定心,及後得智,緣假共相,亦非現量102也。二、戒賢師釋云:若約散心,分自共相,是二量境。若約定心103,緣自緣共,皆現量収。
今評二釋,後解為正。若依前釋,即違104教理。瑜伽論說:定心是知摂。又云:見知是現量,覚105是比量,聞是教量。若說定心通現比量,應說定心通覚、知摂及現比106収,此即違教也。又諸仏種智,為唯現量,為通比耶?若唯現量107,應不緣瓶、衣、軍、林、舍宅等,何名種智?若許緣者,即是緣假108共相,何名現量?若通比量者,諸佛種智,[□@□]明覚照,定可比109度,方乃決知。故佛之心,不通比量。一切諸佛,無不定心。佛心緣假,既110唯現量,故知餘定不通比量,此即違理也。由此故知後釋為正111耳。
問:若依後釋,定心緣假共相亦名現量者,何故此論釋似現112量中云:由彼於義不似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
答:散心闇弱113,取境俘識,緣假共相,必由比知,妄謂現證,故非真量。定心114,明白深取所緣,縦取共相,必由現證,論約散說,亦不相違。
115問:論文既云→諸修定者,離教分別,皆是現量←者,佛心既是定心116,說法必緣其教,定心不離其教,応非現量所収。
答:佛心緣教117,唯[□@□][□@□][□@□],非是籍言方緣定境。故知望定境,終是離教118也。若約散心分別現量等,即通現量、比量及非量也。此即是119約定散分別現比二量。
第二約八識辨体者,眼等五識,及阿120賴耶識,若定若散,若因若果,若漏若無漏,皆現量摂以離名。121言種類分別,證自相境故。
問:五識煩悩與無明俱,既違境起122,何名現量?
答:煩悩自緣順遠境起,[□@□]不違色等,謂非色等違。123順遠辺自是無明,稱色等辺。[□@□]是現量。末那散位見分,124唯是非量。自證證自證分一向現量,以內緣離分別故。若125在定位一向現量,平等性智唯內證故。
第六意識,若在定位,126一向現量。若在散位,與率爾五識同時任運。緣境是現量,127摂,以離名言種類分別,緣自相境故。若起聞思両慧稱境比,128知意識見分是比量摂,以比度心緣共相故。若自證分證,129自證分是現量摂,以內緣故。若起人法二執之心見分唯是,130非量所摂,自證證,自證分現量所収,以內緣故。此中八識既如此判,131同時心所。一、唯識論。
第三、約四分及能量、所量、量果分別者132,於中有二:初、約諸大小乗廃立四分,後、正約四分分別。
133就初廃立四分中,総有六義不同。初義如二十部小乗之中,正量部中134唯立見分,不立相分。何以得知?旦如餘十九部緣境之時,皆言於135心起境行相。緣行相心,即名行解。行相即當大乗相分,行解即當136大乗見分。若如正量部緣心外境,応緣其境,不起行相,故知有137見而無相分。大乗破云:眼識必定不能緣色宗,以不作色行相138故因。諸不作色行相者,皆不能緣色,猶如耳識同喻。既有此過139,故知緣境心有行相。
第二,唯相分,不立見分。如大乗中清辯140菩薩說:緣境時,但似境起,即是能緣。非離似境更有見分,名為能141緣。唯識論中破此義云: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応不能緣,如虗空142等;或虗空等,応亦能緣。
准斯論文,此義非正也。
第三,相見143俱不立。如安慧菩薩唯立識自体是依他起,相見二分是遍計144所執,以正智證,如不作能緣所緣解故。為此安慧菩薩言:八識相見145皆是遍計所執所摂,自證分是依他起所収。護法菩薩等破云:若146爾,諸佛後得智心,亦有身土等相分,能緣身土等見分。亦応:諸147佛未遣遍計執心,諸佛既遣執心,由有相見分等。故知相見非148遍計所執也。
第四相見俱立,如無着菩薩及難陀菩薩等並立149,有相見二分故。摂大乗論本云:
復次,云何安立如是諸識成唯150識性?略由三相:一、由唯識無有義故,二、由二性有相有見二識別151故,三、由種種行相而生起故。
准此文,故知無著菩薩立相見二152分。
一切唯有覚, 所覚義皆無, 能覚所覚分, 各自然而転。
153此文既云能覚所覚分各自然而転,故知有其相見二分。
154第五,陳那菩薩立有三分。彼云:相分為所緣,見為能緣。其見分155既不能自緣,応無有量果。又見分若無能緣量果,応不[□@□]156[□@□][□@□]所處事。故応別立自證分,謂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157量,自證分為量果。故陳那菩薩所造集量論云:
158似境相所量, 能取相自證, 即能量及果, 此三体無別。
解云:似境相所量是159相分,能取相是見分,自證是自證分。即能量,明見分為能160量。量果,明自證分為量果。此三体無別,明不離識也。
第六161立有四分了,則是親光菩薩及護法菩薩等義。彼立云:如以見分162無能緣,立有自證分義。亦以自證分無能緣,故須立證自證163分。故彼引経文云:
眾生心二性, 內外一切分, 所取能取纏, 見種種164差別。
解云:眾生心二性者,心有能緣所緣,或外分或內分二性故也。165內外一切分者,相分見分為外分,相分体外故稱外,見分緣外166故稱外。自證證自是內分,若体若緣俱是內故,內分外分俱非167一,故稱一切分也。所取能取纏者,為所取能取纏縛心故也。見種種168差別者,於能緣中見分取境,或現或比,或量非量,種非一故,稱169見種種差別也。據此経文,立四分義。
問:若以自證分無能緣故170立證自證分者,亦応證自證無能緣故,須立第五分,如是171便有無窮之過。
答:證自證分。緣自證分時,自證分有其172両用,一緣見分用,二有却緣證自證分用,故不須立第五分也。
173問:若爾,見分亦有両用,一緣相分,二緣自證,応不須立第四分174也。
問:若爾,見分緣相分,却緣自證分,即有同一時,一分亦是量175非量過。何者?且如見分起我法執時,不能稱其相分解故,故176非是量,復能却緣自證也。即是其量,豈可一分於一時中177亦量非量?為避此過,見分不得却緣自證也。若自證分緣見178分時亦是其量,緣證自證分亦是其量,所以自證得再緣也。
179問:若爾,見分起非量時,可不許再緣,正是量時,応得再緣耶?
180答:見分假令是量,不妨或是比量所摂,若緣自證分,定是181現量,豈可一分亦名現比,若自證分緣見分時,及緣證自俱182現量,所以自證得再緣也。
問:若彼見分是比量時,不許183再緣五識転耶?既是現量,応得再緣耶?
答:見分相分,俱名184外分。自證證自,是內外分。収見分体,雖是內緣外,故稱外分。若185許見分緣彼自證,即有緣內緣外,通自證分。緣見分及緣證自,186證分時,俱是緣內,故自證分通再緣也。
問:此之四分為同種生187,為別種生耶?
答:有本質相,分與見分別種生。無本質相,188分與見分同種起。見分自證,證自證分。據用分三,據体是一。189同是識界,若是心所,同是法界,故同種生。若別種生,即有同時。190同類之識,三体並起,過也。
問:若三分同体,何因自体重緣自191体?如刀不自割,多力不能自負,云何自心重緣自体?
答:心用192微細,不可以世事趣比況之。且如世間燈光照物,亦有自明。何193廃?心雖了境,亦有自緣之義也。此即明其廃立四分也。
自下第二194,正明分別現比二量及能量果果等義,先明二量,後明能量等。
195明二量者,此四分中,相分一向是二量所量,非是量体。見分一196種,若是意識,通其現量、比量及非量。如前以說,意識自證197分、證自證分,皆是現量。其末那識散心見分,一向非量散198,心自證、證自證分,及平等性智相応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一199,向是其現量所摂。其五識及賴耶見分、自證、證自證分,一切200皆是現量所摂。此即是其明四分出二量体也。
次約四分201辯能量、所量及量果等分別者,相分一向是所量,見分唯202通能量、所量,不通量果,自證、證自證分通能量、所量及203量果也。且如相分是所量,見分是能量,自證分是量果;204見分是所量,自證分是能量,證自證分是量果;自證分205是所量,證自證分是能量,自證分是206量果;證自證分是所量,自證分是能量,證自證分是量果也。
上来総約207八識,明其四分,出二量体,辯能量、所量、量果、分別。准其心王既208然,同時心所等亦爾。
上来正明二量義。
就解論文中分之為209二:初、明立二量意,二、正解真似二量。
言→:復次,為自開悟,當知210唯有現、比二←量者,此即明立二量意也。謂凡[□@□]悟他,先論211自覚。覚之道不過二量,由證自相、共相境故,遮声、喻等所有212餘量,故稱唯有現、比量也。
213述曰:自下正明真似二量,於中有二:初明真量,後有分別下214明似量。就真量中有二:初釋二量,後於二量中下出二量果。215就前文中復分為二:初解現量,後解比量。
解現量中,先総216出現量体,後別解釋。此即総出現量体也。言此中者,或簡持217義,起論端義,此如前解。言無分別者,正出現量体,且如五識218取五境界,離名言等所有分別。故理門云:
有法非一相, 根非219一切行, 唯內證離言, 是色根境界。
二、率爾五識,同緣意識,及220第八識,亦離名等一心,有分別故。理門云:
意地亦有離諸分別,唯221證行転。
又222於貪等諸自證分,諸修定者離分別,皆是現量。
此顕223分別之心,猶如動水,增減所緣,不名現量。無分別心,譬於明鏡224,稱可所取,故名現量。
論云:若有正智者。
述曰:此下別解。文中225有四,此即出無分別体。謂五識等心及心所,皆名正智。以[□@□][□@□]故,226総名正智也。
論曰:於色等義者。
述曰:此即第二出所量境。227色者,是眼識所量。等者,等取声等,是耳等識所量故也。228能益智等,故名為我。乃至苦無常等,是定心等現量所量。229此中且約散心,但說色等自相境也。
論曰:離名種等所有分230別者。
述曰:此即第三釋無分別義。謂若現量,必離名言231種類等所有分別。離名言分別者,謂若待名言取諸法者,皆232非現量,緣共相故。言離種種分別者,種類有二,謂有情種233類、法種類。有情種類者,即有情上同異句義。法種類者,即234諸法上同異句義。又種類有二,謂総種類、別種類。総種235類者,即大有句,與一切諸法種類作其通体故。別種類者,即同236異句,與一切諸法種類作其別体故。此等皆是勝論宗說。又種237類者,即是諸法假種類也。若依如是種類分別緣境界者238,皆非現量,以假種類是共相故。若実種類,妄計度故。239等者,等取瓶等假智,乃至所餘緣假分別,皆非現量也。
240論曰:現現別転,故名現量者。
述曰:此即第四釋名結義。現現241別転者,如前来中解也。
論曰: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観於242義。
述曰:此下第二解比量。文中有二:初約義総明,後指事243別解。此即約義明也。謂藉眾相,即是比因。謂緣三相之智244,是比解無常智之因也。而観於義者,即是比果。謂解無常245之智,是緣三相智之果也。
論曰:相有三種,如前已說者。
246述曰:此下指事別解。文中有二:初解眾相顕因所観義,後247解藉相観義。正明指事。此即初也。謂所藉眾相有其三:248種即遍是宗法等。如前解能立因中已說也。
論曰:由彼為因,於249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量者。
250述曰:此即解藉相観義,正明指事也。西國因明釋論中,251有三師解,此文不同。一云:由彼為因者,顕由彼言說為因也。252於所比義者,明三相義因也。有正智生者,辯緣相智因,即253是比量体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者,顕比量果。文中挙254果顕因,故一處合說也。結文可解。一云:於所比義者,顕無常255等義也。有正智生者,即是果智。了知有火等者,出果智256体。此中唯挙果智言,顕因智為比量体也。一云:乃至有257正智生者,如初師說。了知有火等者,重顕因智相,謂因智258円満故,了智有火等也。
今釋由彼為因者,謂因智由用彼259三相言義,為解顕無常等因,即解前文謂藉眾相也。於所比義260者,解上所観無常等義。有正智生者,顕能観果智。体了知261有火或無常等者,正顕果智観義之相。此四句即解上而262観於義。此即因智果智皆是比量。然理門論云:
西國諸師義一,抑此論挙果顕因。然理門論中264陳那自會→云:
何故此中與前現量別異建立為現二門?此265處亦応於其比果說為比量,彼處亦応於其現因說為266現量,俱不遮←止。
准此文,故知不須言挙因果、顕因也。
267問:既不遮止,何故現偏說果,比属論因耶?
答:現量果結268,比量因[□@□],約勝就[□@□],故偏說耳。
問:何故論文已說了知有269火說,復言或無常等耶?
答:言顕比量有二種:一、因事270生比量,亦名現量生比量;二、因言生比量,亦名比量生271比量。見烟比知有火,即因事生比量也。眼識先量烟272,意識比知火,即現量生比量也。聞他成立声,無常言復方273比解,此即因言生比量也。由立論比量力故,敵者比知無274常,此即比量生比量也。言顕因事、因言二種比量,故云275了知有火或無常等也。故理門論云:此有二種,謂於所比審276観察智,従現量生或比量生。准此文,故知顕二比量也。
277論曰: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者。
述曰:上来解二量訖。278自下出二量果。文中有二:初出二量果,後釋伏難。此即出二279量果也。謂二量中,智最為勝。同聚心等,総就智名。智之見280分,名為能量。智自證分,名曰量果。見分自證,用別体同故。281言即智名為果也。是證相故者,現比二量,如其次第,是證自282相共相境故也。
問:阿賴耶識既無別境,云何同聚総就智名283耶?
答:據実二量,未必以智為名。今顕立破之無,故約智為論。
284論曰:如有作用而顕現故,亦名為量者。
述曰:此釋伏難也。難云:285若取心外境,可使名為量。既唯取自心,応不名為量。今論主286為解云:此中名量者,非如[□@□][□@□]物,舒光照物等,実有作用。但287譬如明鏡,現眾色像,鏡不至質,質不入鏡,現彰以質,故名為288照。心緣於境,亦復如是。心不至境,境不入心,心似境現,似有作用,假名289為量。故理門云:又於此中,無別量果。以即此体,似義生故,似有用故,290假說為量。
論曰:有分別智於義異転名似現量者。
述曰:291上来釋真量訖,此下解似量。文中有二:初釋似現,後解似比。此即解292似現也。文中有二:初総解,後別釋。此即総解也。以名言等分別緣293,故名有分別。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於義異転也。
論曰:謂諸294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者。
述曰:此下別解,文中有二:初解上295有分別智,後解上於義異転。此即初也。謂諸凡夫外道所有邪296,知以瓶衣名言種類假立分別,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瓶衣,是297假四塵合成分別之心,妄謂眼見分,故名似現量也。
論曰:由彼298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者。
述曰:此解上於義異299転也。謂由彼分別之心,於境界義不以実自相為境界,乃用瓶300衣等假共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也。此約散心說,以佛之心亦緣301假故。
論曰: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者。
述曰:302此下解似比量。文中有二:初総出体,後別解釋。此即総出体也。謂303若似因智為先者,顕似比之因智也。所起諸似義智者,明似比之304果智也。若因智,若果智,総名似比量也。
論曰:似因多種,如先305以說者。
述曰:此下別解也。文中有二:初解似因,後正解似比。此即初306也。謂似因十四種,如前似立中已說也。
論曰:用彼為因,於似所比諸有307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者。
述曰:此即正解似比也。言用彼為308因者,謂似因智。用彼似因言,義為解顕常等之因。此即解似比之309因智也。言於似所比者,謂果智所観常等也。諸有智生,謂似比310果智生也。不能生解者,釋似果智相,謂非常法,妄作常解。由311非真,故名似比量也。
若准前文,重有三釋,翻前可知。
論曰:復312次若正顕,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者。
述曰:上来已解真、似二量313,即釋頌中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訖。従此以下,解前頌中真314能破及似能破。文中有二:初解真破,後釋似破。解真破中有二315:初、総釋能破名体;二、謂初下,指事廣釋。此即初也。謂若能正顕316,示他似能立中所有過失,即說此是真能破也。
又能破有四:一、317真能破,謂斥失當過,自量無瑕,故言真能破。二、真似破318,謂當過而斥,所以稱真,自不免愆,故名為似,此即相違決定過319也。三、似能破,謂無過妄斥,自雖無咎,而有極義之愆,所以稱320似,即如所作相似等是也。四、似似能破,謂無過妄斥,已稱其似,自量321有瑕,是以言著似名,此即同法相似等是也。
今為簡後三,故稱322,若正顕示等也。或可為簡後二以相違,決定望顕他過辺323,亦得稱真也。
論曰:謂初能立缺減過性者。
述曰:此下指事,324廣釋。文中有二:初明所破之過,後正解能破之言。就所破中,325有二:初明缺減失,後顕三十三過。此即明缺減過也。
何者西方有326?両釋不同。一、世親已前諸師釋云:宗、因、喻中,隨有所闕,名為327。缺減総有六句:闕一有三句,如有宗因無喻是一,有宗喻無328因是一,有因喻無宗是一。闕二有三句,如有宗無因喻是一329,有因無宗喻是一,有喻無宗因是一。故有六句也。
若闕宗330,因喻三名為一者,応有七句為三,無総非能立,何得名闕331?故不取闕三也。
二、陳那菩薩云:宗非能立,唯於因三相中,隨有所332闕,名缺減也。此亦有六句,於三相中,闕一有三句,闕二有三句333等,可准前作。亦有大徳云:陳那約因同異喻三中,隨有所闕,名334缺減者,此恐不然。真性、有為、空等比量,定無異喻,豈名闕一335過?故約三相,不得有闕一也。
問:若爾,此比量既無異,品応闕異336,品無相,何得作此釋耶?
答:無異品故,必無異喻。因因不[□@□]行337,故有第三相也。
論曰: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338,及喻過性者。
述曰:此顕三十三過,謂宗九過,不成過,不定六過339,相違四過,及喻十過也。
論曰:顕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者。
340述曰:此即正顕能破之言也。謂能顕示如前過失,善能開曉耶。立341之問,以言顕示,故稱顕示。此言名能破也。
論曰:若不実顕,能立342過言,名似能破者。
述曰:此下解似能破。文中有二:初総解名義,343二指事別解。此即初也。謂若不能実顕,示他能立過失。如此之言,344名似能破。此即是四能破中似能破及似似能破也。
論曰:謂於円満345能立顕示缺減性,言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因346,言於決定因不定因,言於不相違因相違因,言於無過喻有347過喻言者。
述曰:此下指事別解。文中有三:初、指事別解;二、348如是下,修已総結;三、以不能顕下,重釋似能破所以。此即初也。謂於349宗等円満或三相具足之中,妄說闕一闕二等缺減之言;於350宗無九過之處,妄說有過宗言;於無四不成成就因中,妄說351不成因言;於無六不定決定因中,妄說不定因言;於無四相352違因中,妄說相違因言;於無十過喻中,妄說有過喻言也。
353論曰:如是言說似能破者。
述曰:此即修已総結也。謂如是妄顕之354,言名似能破也。
論曰:以不能顕他宗過失,彼無過故者。
355述曰:此即重釋似破所以也。謂所以名為似能破者,以不能顕示他356宗之中過失,故名似破也。何以不能顕他過失?彼無過故。所以不357顕彼,令彼宗中有過。而於因等妄言有過者,亦名彼無過故也。
358此論餘義,並皆是具足,唯有似破,文中総略。若依餘論,更有十四359過類等義,釋其似破。此論既無,亦須略分別之。十四過類者,依360正理門論,陳那菩薩多分依彼大梵天王化身足目仙人之所說也。361此即是釋似能破義。論其過類,乃有無量,撮其綱例,不過十362。四、何故說此名似能破?理門論云:
由彼多分於善比量為迷惑363他而施設故。
言善比量者,略挙二条,約此二条作法而已。准364此於餘類例可知,隨其所應,名宗[□@□]異。言二量者,且如內道365対声論師立:
声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諸所作者,皆是366無常,譬如瓶等同喻。若是其常,必非所作,如虚空等異喻。
367又對唯立詮弁声常者云:內[□@□][□@□]声必是無常宗,勤368勇無間所発因,諸勤勇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同喻。若是369其常,必非勤発,譬如虚空等異喻。
是名二量。由此二量,宗、因370、喻等皆是缺減。
又宗無九過,因無十四過,喻無十過。既無過371失,名善能立。耶敵論者,離三十三過失之外,妄作相似過類,誹372謗正義,故名似破。此諸過類,若委細解釋,稍涉煩言373,挙其梗綱,錄其文意,且於一一過中,先標過類之名,次挙相374似之類,後述正解顕難,非真言十四者。
376瓶有所作故無常,顕声所作亦無常。亦可空有無碍故是377常,顕声無碍亦是常。
378正解云:我以所作證無常,無有所作非無常。汝以無碍證声379常,楽等無碍應是常。
380,二、異法相似過類。
381虚空是常無所作,声有所作即無常,亦可瓶是無常。382有質碍,声既無碍應是常。
383正解云:一切常法皆非作可顕,所作證無常,無常不必皆質。384碍不顕,無碍證声常。
385,三、分別相似過類。
386声若焼等同於瓶,可使無常亦同瓶,瓶之焼等不同声云。387何無常以例声?
388正解云:声瓶焼等異,不許斉無常,亦可声性與声殊。389不詳斉常住。
390,四、無異相似過類於中有三: 初是古師, 次是陳那, 後是古師。
391初云声瓶斉,所作無常亦例同,亦可所作貫声瓶焼等,392應無異従初過類至此過類,皆是似不共不定及相違決定過。
393二云:所作與無常,一種非畢竟,両法斉生滅,宗因応不殊。394此似不成過也。
三云:瓶上無常順所立,即以所作證無常。亦可瓶395之焼見違所成,所作令声有焼見此似相違過也。
396正解初難云:所作無常為喻体,法喻再處,必斉同不?397以瓶等為同喻,云何焼等令無異?
398解第二難云:両法雜取成宗因,可言二立無差異。宗399滅因生成二立,何得說言全不殊?
400解第三難云:成立無常具三相,所作可得顕無常成。401立焼見:不決定所作,何能證焼見?
402,五、可得相似過類於中有二。
403初云:電等非勤発,餘因可得證。其滅声雖是勤発,404何得用此顕無常?此似不定過也。
405二云:一切無常皆所作遍所立故成能立,電等無常非406勤発不遍所立不成因此似不成因過也。
407正解初難云:本以勤発證無常,不得勤発非無常不?408言無常必勤発,何妨電滅有餘因?
409解後難云:若立一切滅壞義,不遍所立不成因。唯410立声上有無常,何妨電等非勤発?
411,六、猶豫相似過類於中有二。
412初云:無常含生顕,或顕或是生,宗法既不定,勤発413成何義?此似不定過也。
414二云:勤発含生顕,或顕或是生,其因既猶豫,何能415證宗義此似不成過也
416正解初難云:勤発若於常,亦有可使說,此是猶因生。417顕既許斉無常,如何此因成不定?
418解後難云:生顕不俱成滅壞,可使二種是猶因。両法:419皆得顕無常,如何說此成猶豫?
420,七、義准相似過類。
421声是勤勇発,声即是無常。電既非勤,発應當体。422是常非勤翻於勤,非勤不定有。勤既反非勤,云何423定無常?此似顛倒,不定過也。
424正解云:非勤通常無常品,可許非勤不定常。勤発425不通常更転,云何不許定無常?
426,八至不至相似過類。
427能立之因,為至所立名能立,為不至耶?若爾,何失二俱428有過?若至所立名能立者,應無能立。
難云:如池至於429海,名海不名池,因既至所成,不得名能立。
又難云:所立430若極成,何用因相至?所立不極成,因應無所至。431若不至名能立者,難云:因若至所成,可使名能立;既不432至所成,應非是能立。此於言惠因,是似因闕;望於義因,是似不成也。
433正解云:解至難,如燈光至所照,能照所照殊,因雖至434所立,何妨能立所立異?解不至難,如慈石不至鐵,而435能吸於鐵,何妨因不至所立,而能立所立?又返難云:436此因至不至,即說名因闕,餘因至不至,應皆不成因。當437知即是謗一切因,何名能破?又汝[□@□]言應成自害,以於438汝自立因中,亦有此失故。又應返問言:汝破我義,為至我439義,名為能破,為不至許耶?若至我義,名能破者。440難云:如池至於海,不得名為池,既至所破義,不得名能破。
441又難:汝許我義立,何須更相破?汝既不許我義成,汝破應442當無所立。若不至我義名能破者,難云:若至我義破443,我義可使名能破,本来不至於我義,應不名能破,故汝所444言有自害過。
445,九、無因相似過類。
446能立之因。為在無常前名為因。為在無常後名為因。為447與無常俱名之為因。若在無常前名為因者。
448難云:若有無常義,対果可成因;無常義既無,其因應449不立。若在無常後名為因者,難云:無常義不立,可450須能立因;宗義既先成,其因復何用?若與無常同451時名為因者,難云:如牛両角同時有,不得名果名有;452果能立,無常時不別,何得名因名有因?此於言惠因,是似因闕;望於義因,是似不成也。
453正解解宗前宗俱無因難。過現若無現在果可使宗。454前宗俱不成因過現許有。現在果何廃宗前宗俱復。455有因解宗後無因難。唯據相生說名因後法不得生。前456果亦說相顕以明證。何妨宗後得有因。又返難云。457所作之因有三難。即說是無因。一切餘因有三難。應皆不成458證。當知即是謗一切因。何名能破。又汝所言有自害459過。以於汝自立因中。亦有此失故。又應返問言。汝破我義。為460在我義前。名為能破。為當在後。為俱時耶。若在我義461前名能破者。難云。若有所破義対。彼所破名能破。未有462所破義対。何辨能破。若在我義後者。難云。我義若463不立。汝破名能破。我義既已成。汝破非能破。若與我義同464時名者。難云。如牛両角同時有。不名能破及所破。我與465汝破既同時。不名能破及所破。故汝所言有自害過。
466,十無說相似過類。
467立因:言所作声即是無常。立宗未說因声應是常。468住此似不成,或似因闕也。
469正解云:唯立言因名所作,未說所作可無因。立宗之470時有義因,何得言声是常住?
471,十一、無生相似過類。
472已生之声有勤発可使,是無常。未生之声非勤発,應473當是常住。此似不成過,亦似不定,義准分故。
474正解不成難云:若於已生未生立宗義不遍,未475生不成因,唯約已生立無常,何得言因不成就?
476解不定難:同品遍有是正因,未生無因可常住同品。477不遍亦正因,何妨未起是無常?
478,十二、所作相似過類。
479瓶之所作異於声,瓶可是無常。声之所作不同,瓶何得480是無常?此似瓶所作於声上無,是似不成。声所作於瓶無,是似相違。若於常亦無,是似不共。若於喻上無,是似能立,不成過也。
481正解云:若以別義立比量,可使汝破成能破。但取総法成:482立義,當知汝難即非真。又返難云:483分別此因有此過,不許此因證無常。分別餘因有此難,不許484餘因顕宗義。
485,十三、生過相似過類。
486声上有無常,待因方乃顕,亦應瓶上有,滅壞無因義。487不成此似喻中所立不成過。
488正解云:声上無常不共許,待因方極成,瓶上滅壞。489両俱成,何須藉因顕?
490,十四,常住相似過類。
491生滅遷於声,即立声無常,恒與常合,應當是常。492住此似宗中比量相違過。
493正解云:據声起盡立無常,唯顕其生滅,不說体恒。494生滅合,云何言是常?
495良為此論無文,略弁麤相,其委細具在理門,此即略明。496似能破訖。上来総是:依據正解釋頌文第八門義訖。
497論曰:旦止斯事者。
述曰:就依標別解分中有三:初如是総498:摂諸論要義者,顕標勝用。二此中宗等下,即依標正解。此499云且止斯事者,即是第三抑解顕略也。謂抑其廣解,顕此論500略也。
501論曰:已宣少句義,為始立方隅,其簡理非理,妙辨於餘處。
502述曰:此一部論,文有三分:初、一行頌,名総標綱要分。二、如是下503長行,名依標別解分。三、此一行頌,名結略示廣分。謂上来已宣504八門,両悟少分之義,旦為始学之徒,今識方隅而已。此即505結此論略也。於其中間,所有顕此論之正理,斥餘論之非理。506或解真立等正理,釋似立等非理,妙辯說更在餘集量507理門等中。此即示餘論廣也。
508,因明入正理論後疏
于寶云:孔子母徵在有娠,夢黑帝日:乳必於桑之中。遂生孔。空桑之地,鄒魯文儒自孔子咸也。又云:空桑者,東山名。孔子生苦賴者,孝子生苦縣,賴側曲里也。
疏:釋因起中有二:初略,後廣。略如疏,廣如天親菩薩傳等說。應折破數論等之事,皆因起,如孔山石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