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音響補遺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一〔龍省〕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一〔龍省〕
成唯識論
音義: 論題四字,能、所合稱。古疏序云:成乃能之稱,以安立為功。唯識樞要云:安教立理,名之為成。略則宗、因、喻三,廣有八種。瑜伽第十五卷云: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類,六、比量,七、現量,八、正教量。疏序云:唯識所成之名,以簡了為義。唯,獨也。識有八種: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阿賴耶識。宗鏡第四卷明此唯識二字,先離釋,次合釋。先且離釋,初唯,後識。初唯字者,有三義:一者、簡持義,簡謂簡去我、法所執,持謂持取依、圓二性,唯言謂遮離識我、法非無,不離識心所、無為等。二者、決定義,決無離心之境,定有內識之心,謂小乘離心有境,清辨撥無內心。三者、顯勝義,謂心王勝五位百法,唯心顯著為主,能變勝餘法故,心所等劣。今但顯勝,不彰於劣。次識字者,即了別義。八識心王,是識自性等五位百法,理之與事,皆不離識心法有八,即自性唯識;心所法有五十一,即相應唯識;色法有十一,即所變唯識;不相應行有二十四,即分位唯識;無為有六,即實性唯識。不爾,真如應非唯識,攝餘歸識,總立識名。次合釋者,唯謂揀去遮無外境,境無非有;識能了別詮有內心,心有非無,合名唯識。唯謂遮無是用,識表詮有是體,攝用歸體,唯即識故,持業釋也。論是能詮之教,較言指歸,問答決擇,評量本頌意趣,決了唯識宗旨,謂之論。卷者,舒卷義。舒則閱之,卷則思之,舒卷無礙,謂之卷。第謂次第,一乃數之極首。此論十卷,記其次數,令不差互,故云第一。
合響。 略釋如上,廣為六義。初唐梵翻譯。開蒙云:梵語毗若底,識也。麼怛喇多,唯也。悉底,成也。奢薩怛羅,論也。應云識唯成論。今名成唯識論者,以彼方先所後能,此方先能後所故。文次詳釋名義。宗鏡第四卷。問:此言外境不有,為遮離心之境,為遮不離心之境?答:設爾,何失?難:二俱有過。若遮離心之境是無,餘有不離心相分在,何以但言唯識,不言唯境識?若言不離心境是無,應但有能變三分,闕所變相分過,如何通釋?答:所言唯識者,遮心外境無,不遮內境不離識相分是無。問:內境與識既並非無,如何但言唯識,不言唯境識耶?答:以護法菩薩云:境名通於內外,謂有離心境、不離心境。恐濫離心外境,但言唯識。又明唯識差別,總攝諸緣及理,有其十義:一、遣虗存實義。遣謂除遣,虗謂虗妄。觀徧計所執唯虗妄起,都無體用,應正除遣,為情有理無故。存者留義,實謂實有。即觀依圓體是實有,是本後二智境,應正存留,為理有情無故。良由一切異生小乘,無始時來妄執我法為有,清辨菩薩等妄撥理事為空。今於唯識觀中,遣虗者,空觀對遣有執;存實者,有觀對遣空執。非有非空,法無分別,離言詮故。二、捨濫留純義。捨謂捨離,濫即相濫,留謂存留,純謂無雜。雖觀事理,有境有心,謂心不孤起,仗境方生;境不自生,識變方起。由境之有,濫捨不稱。唯心體既純,留說唯識。華嚴經云:三界唯心故。三、攝末歸本義。攝謂綰攝,末即見、相二分,歸即向本。謂識自證分,是所依體故。今攝末見相分,歸本自證分,故言唯識。解深密經云:諸識所緣,唯識所現。四、隱劣顯勝義。謂王所俱能示現,心所即劣,依他起故;隱劣不取,心王即勝,所依體故。故言唯識,即名顯勝。莊嚴論云:許心似二現,如是似貪等,或似於信等,無別染善法。瑜伽釋云:許心似二現者,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計實二分等法,故名為似。無別染善法者,謂唯心變似相、見二分,二分離心,無別有法。復言心變似貪、信等,故貪、信等離心之外,無別染善法。體即心也,如二分故。五、遣相證性義。識言所表,具有事、理。事謂相用,遣而不取;理謂體性,應求作證。攝論偈云:依繩起蛇解,見繩知是無,證見彼分明,方知明性亂。六、境義。境謂所觀境,識即能觀心。此所觀境,由識變現,境不離識,立境唯識義。鬼、人、天等,所見各異。阿毗達磨經云:鬼旁生人天,各隨其所應,等事心異故,許義非真實。七教義,即能詮教,說有唯識義。楞伽經偈云: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八理義,道理唯識。本論頌云:是諸識轉變,分別所分別,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九行義,行謂觀行。菩薩在定位,作四尋伺觀等,即觀行及定,俱不離識。瑜伽論偈云:菩薩於定位,觀境唯是心,義想既滅除,審觀唯自識。十果義,謂佛果四智。菩薩所有功德,皆不離識。莊嚴論偈云:如來無垢識,是淨無漏界,解脫一切障,圓鏡智相應。又出唯識體者,一所觀出體,即取五位一百法為體,以通觀有為無為法故,即以識相識性合為唯識體,皆不離識故。二能觀出體,即唯取心心所為體,心所與識常相應故,即唯能非所。若約唯識觀,即取別境中慧為體,於所觀境觀察勝故。文開蒙云:論有宗論、釋論。此宗論也,以正憑六經。圓覺小鈔云:其法相宗所憑之經,自是第三時中四十年前解深密等。今後輩傳習,或云唯識依華嚴等六經所造文。六經者,華嚴經、解深密經、楞伽經、無垢稱經、維摩經、十地經。橫該大藏,明唯識理,故為宗論。不單解別一本經,故非釋論。小鈔云:且佛說經,意趣難解。菩薩造論,解釋指示。或取諸經法義,都作義門,一時解釋,名為宗論。或各就一經一部,隨文解釋,名為釋論。問:論題四字,何字能所?答:論字唯能成,唯識唯所成,成字通能所。若成目能成,成屬論字,唯識之成,或成唯識之論,作依主釋。或論體之上,有能成之用,以用隨體,成即是論,作持業釋。若成目所成,成屬唯識,唯識即成,或所成即唯識,作持業釋。問:論有本末,何論能成?答:本末皆能。若本論為能成,佛經唯識為所成。若末論為能成,本論唯識為所成。具上如斯等義,名成唯識論。三、辨宗體。開蒙云:唯識為宗,識有非無,境無非有,以為宗故。護法正義,實能所詮,文義為體。宗鏡第三十七卷云:教體者,護法云:如來既實現身,實說法者,通用說者聽者,正兼聲名句文而為教體。教體通有漏無漏,影像本質,即宜開者,根性已熟,遂感激如來識上有文義相生。佛以慈悲本願緣力,即為眾生說三乘法,所有聲名句文,是正無漏本質教。若三乘五性眾生,佛邊聽法,不能親聞,自變相分,而緣所有聲名句文,即取有漏無漏,是影像兼教。即以質教為本,能現影像故。影像教為末,依質有故。由此本質教為正教體,影像教為兼教體。無性菩薩難云:我宗但取眾生識上影像相分為教體者,即不違唯識。汝護法!若取佛本質聲名句文為教體者,是心外有法,何成唯識護法?答:唯識之宗約親相分,眾生聽時變起相分而緣,非取他質以為自性。然他本質即佛菩薩,亦成唯識,故不相違。問:何不取本質,正教體即休?答:緣眾生不能親聞無漏質故,必資影像。問:若爾,何不唯取影像為教體,是親聞故?答:雖即親聞,必假本質。是以二十唯識論云: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展轉增上力者,即佛與眾生互為增上緣。二識成決定者,眾生根決定,如來悲決定。謂眾生根熟合聞法決定,如來即有悲決定,決定與眾生說法為增上緣故。又諸師影質有無不同,應須四句分別:一、唯質無影,即小乘有部等;二、唯影無質,即龍軍無性;三、俱句,即護法親光;四、俱非,即龍猛清辨。謂彼計勝義門中不辨教體,全撥菩提涅槃為空故。已上約四句料簡,質影雙通,護法為勝文。四、判教相。且依本宗,大判為三。玄談第五卷云:戒賢遠承彌勒,無著近踵護法,難陀依解深密等經、瑜伽等論立三種教,以法相大乘而為了義,即唐三藏之所師宗。謂佛初於鹿苑轉四諦小乘法輪,說諸有為法皆從緣生,破外道自性因等。又緣生無我,翻破有我,然猶未說法無我理,即四阿含等經是。第二時中,雖依徧計所執,而說諸法自性皆空,翻彼小乘。然於依他圓成,猶未說有,即諸部般若等經。第三時中,就大乘正理,具說三性、三無性等,方為盡理,即解深密等經。是故於彼三時,初墮有邊,次墮空邊,俱非了義。後時徧計性空,餘二為有即依他圓成也,契會中道,方為了義文。故開蒙云:教有三時,謂有、空、中。此當第三時中道之教,以唯遮境有,識揀心空,離有無邊,正處中道文。五、藏乘所攝。三藏中,對法藏攝阿毗達磨,此云對法,即論藏;三乘中,菩薩乘攝。六、所被機宜。瑜加論有五種性:菩薩、緣覺、聲聞、不定、無種。此論正被菩薩及不定中趣佛果者,餘亦兼被。起信疏云:兼為餘性作遠因緣,謂二乘及無種性。開蒙問:成立唯識,有何義利?答:我佛法中,以心為宗。凡夫外道,背覺合塵,馳流生死。菩薩愍之,故造此論,成立唯識,令歸本源,解脫生死。問:以何方便,得歸本源?答:有五觀門,令自觀心歸本源故。
△論主。
護法等菩薩造
音義: 梵語達磨波羅,唐言護法。詳具別傳。按:佛滅後九百年中,天親菩薩以慈氏瑜伽論文淵浩,是以提挈綱維,作唯識三十頌。同時有親勝、火辨、造釋。千一百年後,繼有護法、德慧、安慧、難陀、淨月、勝友、陳那、智月八師,相次造釋。各有十卷,故卷有百。慈恩窺基大師以十師製作,旨殊見異,稟者無依,因請奘師糅百卷為十。文多互影,所尚者以護法為司南,故首標護法。諸師等之菩薩,具云菩提質帝薩埵,此云覺有情。稟受大乘教法,深達唯識理趣,名自覺有情;即以斯道覺彼眾生,名覺他有情。具此二利,故稱菩薩。造者,博綜羣籍,解法相義,讚釋佛乘,垂範叔世,故云造也。唯識疏云:敘理名述,先來有故;創作名造,今新起故。
△釋師。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音義: 唐代名三藏,謂經、律、論。正法自任,弘辯導他,名曰法師。玄奘大師之諱、族氏、道蹟,詳具本傳。按大師於貞觀十九年奉太宗綸旨,漙事翻譯,至高宗顯慶四年始成茲論,月窮於紀。今言奉詔者,從初受命時也。譯者,易也。易彼土語,成此方言。周禮掌四方之語,各有其官。今取北方掌語之名,葢譯官兼善西語也。
△此論十卷,依頌科判為三分。前後各一頌,乃護法等菩薩所造。故開蒙以前,稽首一頌,名宗前敬敘分。最後已依一頌,名釋結施願分。中間三十頌,乃天親菩薩所造,乃護法等菩薩所造。釋論首末,總名依教廣成分。葢當常經、序、正、流通三分也。今初,宗前敬敘分。二初,歸敬述意。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音義: 初二句歸敬。稽者,至也,留也。以頭至地,稽留少時。尚書法云:拜手謂首至手,稽首謂首至地。此二字總攝能歸三業,以既動身首,必兼語、意。唯識等是所歸三寶,唯識性即法寶,謂二空所顯之理,即圓成實性。開蒙:問:一言唯識,性通其相,何偏敬性?答:唯無漏故,唯真諦故,法實性故,聖所證故,迷悟依故,所以偏敬。滿分清淨者,即佛、僧二寶。佛是果人,二障究盡,二死永亡,名滿清淨者;三乘聖位,於二障中,斷未窮源,名分清淨者。常言三寶,佛先法後,今何以法先佛後?顯說相因,佛先法後;師資相因,法先佛後。以諸佛所師即法也。般若云:一切諸佛皆從此經出。何故論初先須歸敬?菩薩造論,恐有違佛旨,必藉三寶冥加,庶幾契合聖心,流通無滯,故須歸敬。我今二句述意。彼說指三十頌。利謂利益,樂謂安樂,諸有情即所被之機。謂我護法等之所以解釋彼頌者,為令一切有情生解起行,斷惑證果,獲大利樂也。
△次、造論因緣二初、通為利生。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至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補遺: 自此至故作斯論,正明造論緣由,述出頌中利樂之意。二空者,我空、法空。開蒙云:於二空理,外道不解名迷,小乘邪解名謬。造論為彼,使迷者解。謬者,正也。執者,封著之謂。障者,覆礙之義。以執我故,煩惱障生。由執法故,所知障起。宗鏡第四十一卷云:以迷人空故,起我見之愚,受妄生死。以迷法空故,違現量之境,障淨菩提。所以我法俱空,唯從識變。既唯識變,我法皆虗。因此二空,契會玄旨。以我空故,煩惱障斷。以法空故,所知障銷。煩惱障斷,證真解脫。所知障銷,獲大菩提。文我法障執等義,下文自詳。
△次、別為破執;二初、知凡夫外道。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至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音義: 此世間迷者,謬執我者,如下文執我體常周徧等。謬執法者,即數論、勝論等。斯皆不了唯識,故須開示。
△次破小乘四師。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至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補遺: 此聖教迷者,先敘執。初句總標。或執下,別明。初增益執,次損減執,三迷體用,四迷王所。宗鏡第四十六卷引古釋云:初即有宗,依十二處教,執心境俱有,是第一義。次即清辯,依密意空教,撥識亦無。小鈔云:戒賢立法相宗,破無相宗心境俱空之義,云迷佛密意方便破執之教,以為實理。故云依佛密意空教,撥識亦無。三即彼大乘一類菩薩,言八識體唯是一。法相宗旨,八識各別出體,各別有用。若法性宗,謂前七識但是第八識差別功能,故有此執。此據起信等義。四即經部覺天所計,以經言:士夫即有情六界地、水、火、風、空、識,染淨由心,無心所故。雖於蘊中亦有心所,但於識上分位假立,無別實有。起信疏序云:彼教三宗所說有異,經部無別心所,有部有別心所。覺天謂唯一意識,隨六根轉,無別六異。為遮下,結。顯深妙理,即唯識性。如實解者,謂如法相解,如識性證,竝離種種不正知見。以上歷明造論之所以。開蒙:問:何緣造論?答:有多二緣:一者、令法久住,二者、濟諸含識。一、由自利,二、由利他。一、由智德,二、由恩德。一、生大智,二、生大悲。具多二緣,所以造論。
△次依教廣成分開。蒙有三種三科:一略廣位,二境行果,三相性位。此三種三科,義類相從,各有其致。且分判既殊,豈容竝用?葢以略廣不出於相性,行果竝屬於位次。今准略廣位分科,初一頌半略答外難,略標識相;次二十三頌半廣明識相,顯前頌意;後五頌明修行之位次。今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三初末論設問。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
補遺: 此中開章,欲明唯識旨趣,先設難問發起。謂若唯有識,一切都無,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世間或是忘執,聖教豈屬謬談?開蒙:問:何名世間?答:墮在世中,名為世間。世者何義?答:有四義。謂可破壞、有對治、隱真理、性有漏,名為世也。問:何名聖教?答:聖所說教,名為聖教。聖者何義?答:聖者,正也。以道正人,目之曰聖。又云:與理相應,於事無壅,名為聖也文。
△次本論頌答。
頌曰:由假說我法至謂異熟思量乃了別境識。
合響。 此本論有三十首頌。今初一頌半,又是三十頌之綱領也。且即安假說二字於頌首,則知離識之外,無有一法是真實也。前三句明所變之相,略答外難。後三句示能變之識,略標識相。開蒙。問:何名為世間我法,聖教我法?答:世間人執,名世間我法。聖教施設,名聖教我法。問:此二我法,何故名假?答:世間我法,無體隨情,名之為假。聖教我法,有體強設,名之為假。問:何義名為無體隨情?答:本無實體,妄情所執,名為無體隨情。問:何義名為有體強設?答:法本無名,隨緣施設,強名我法,名有體強設。文第八名異熟。第七名思量。前六名了別境識。詳如後釋。
△三、末論釋成,二初、釋前三句,二初、略釋,三初、釋第一句。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至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合響。 世間二句,牒前問辭。但由二句,明二種我法,皆無實性。我謂主宰者,主是我體,宰是我用。如國之主,有自在故;亦如宰輔,能割斷故。法謂軌持者,軌是軌範,可生物解;持是任持,不捨自相。
△次釋第二句。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至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音義。 初句總示,我種種下別釋。有情命者,謂十六知見等,即世間我。預流等者,謂初二果等假名賢聖,即聖教我。實德業等,謂外道勝論六句法等,即世間法。蘊處界等,謂內典三科法等,即聖教法。隨緣施設有異者,指上我法隨緣立名不同。我施設異者,於五蘊和合法中妄計有我,名曰有情。妄計壽和合現存活故,名曰命者。若斷分別我執隨眠,名為預流。隨斷三界八十一品修惑,名一來等。法施設異者,於名色法中妄計實德業等,乃至為迷心重者說五蘊,迷色重者說十二處,色心俱迷者說十八界。葢因世間我法隨情執實,聖教我法應機強說,是皆隨緣施設有異開蒙。問:世間我法率已妄情,聖教我法有何益用?答:有四緣故:一、言說易故;二、須世間故;三、能除無我怖故;四、有自他染淨信解事業等故。有此益用。聖說我法
△三、釋第三句二,初、徵。
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
△次、釋二初、正釋二初、依相見假設我法。
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至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音義: 初句正答。識謂下,釋成。了別者,八識通名:眼了別色,耳了別聲,乃至第八了別根、身、器、界、種子。因前四執中,第四師云:但有心王,無別心所。故云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如王之有臣,決定有故。識體者,謂自證分。似者,以彼但一識體轉變,生起相見,故名似也。彼二,謂我、法。此者,見、相二分,謂我、法俱依相、見而施設也。
合響 轉似二分者,宗鏡第四十七卷云:相見種或同或異。若同種者,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筆削記云:有漏識自體生時,轉似二分。似能緣相,名為見分;似所緣相,名為相分。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說影像。相見離體,更無別性,是識用故。若言相見各別種者,見是自體義,用分之故。離識更無別種,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識為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慮、無慮別。性各不同故。見通三性,相唯無記。相別種生,於理為勝,故言識體轉似二分。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實非二分,似計所執二分見相,故立似名。小鈔云:似有二釋:一云:識體是有,二分是無,無而似有,故云似也。二云:二分亦有,是依他起。所言似者,似徧計實有之二分也。相別有種,何名識變?不離識故。由識變時,相方生故。此顯能變相見二分,用體別有。何故又說識似二分生?論說相見俱依自證起故。若無自證,二定不生。如無頭時,角定非有。及無鏡時,面影不起。皆於識上現相貌故。故說二分依識體生。文開蒙。問:無實我法,假依何立?答:依識所變相見分立,何須此實?問:依識變假立所以?答:執相見分心外實有,此名假法。有實主宰,名為假我。其依識變立假我法,所以然也。問:相見識所變,相見名唯識。我法依所變,我法應唯識。答:相見識親變,相見是唯識。我法依所變,心外非唯識。問:相見二分是依他性,何故說為我法相也?答:執二為實。有實主宰,是我法相。此是世間我法。何以故?以無依有故。問:何非聖教我法?若聖教者,義依於體故。文
補遺: 宗鏡第四十七卷:問:轉變、變現,其義同別?古釋云:有唯轉變,非變現者。轉變之言,通於種現。現能熏種,種能生種,種生現行,皆名轉變。變現之言,唯現心等,能起見相,名之為變。不通於種,相分色等。
△次、由熏習變似我法,二初、法釋。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至緣此執為實我實法。
合響。 初句標。我法下,釋。熏謂資熏,習謂串習。由我法分別熏習,遂有後時轉變力用。唯識樞要云:若諸識生似我法時,為皆由我法分別熏習之力?為亦不由?若皆由者,八識、五識無二分別護法云:五、八行淺,一向無執,生果時應不似二。若不由者,此中何故但說我法熏習為因?答:二解俱得。其皆由者,一切有漏與第六識二分別俱故,或第六識二分別引故,後生果時皆似我法。其不由者,此說第六根本兼緣一切筆削記第四云:以此意識徧緣一切,通三量故,假實俱緣為因,緣發諸識令熏習故,後生果時似我法相起。或非外似外,六、七計為似外起故。文此似我法即前相、見二分。故開蒙云:相、見說為似我法者,以內似外,以有似無故。文諸有下,明諸有情。六、七二識無始無明覆故,不達識變,因此橫執實有我、法。開蒙問:我是徧計,何得種也?答:因執蘊等為我之時,熏蘊等種,名我執習氣也。
△次喻明
如患夢者患夢力故至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補遺 如患下,合似我法。患即病也。如人重病,由心惛故,見有種種異色人物。又如夢時,見有實物。此舉第六患夢獨影喻之。緣此下,合實我法。開蒙問:我法本無,由何執有?答:由無明力,妄執實有,如患夢力,以無見有。
△次結判。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至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補遺: 初約無體隨情假判,謂徧計所執本無有體,但隨執情而有。次內識下,約有體強設假判,謂雖是內識所變,依他似有,此依似名假,不可執為實有。外境下,約有無判,外境既隨妄情施設,則非如識有。此正翻前第一師增益執,以彼執外境如識非無故。宗鏡第六十七卷云:外境是徧計所執心外實境,由隨妄情施設為假,體實都無,非與依他內識相似。此翻破前第二師減損執,以彼執內識亦如外境非有故。內識體是依他,必依種子因緣而生,非體全無,如徧計境。彼實我法,猶如龜毛,識依他起,故非彼類。此中色等相見二分,內識所變,不離識故,總名內識。由此內識體性非無,心外我法體性非有,便遮外計離心之境實有增執,及遮邪見惡取空者,撥識亦無妄空減執文。境依下,約二諦判,謂外境依內識假立而有故,但世俗說之為有,即假名無實諦,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者,事即體也,謂此假境所依之識體,不唯是隨事差別諦之俗,且通體用顯現之真,故云亦也。
△次、廣釋,二初、明無實唯似境,三初、徵答總標。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至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次、重徵別釋二初、破實我實法不可得二初、破實我二初、徵。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次釋,二初正破,三初敘破外道小乘我相,二初別破,二初破六師三計,二初敘計。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至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補遺: 西域外道雖多,六師為首。六師之中,數論、勝論又為勝,故首破之。初二句標數。一者下,敘計。初即勝論數論所計量云:我是有法,體常周徧。宗因云:隨處造業,受苦樂故,同喻如虗空。次即無慚尼犍所計量中闕喻。廣百論卷第三云:次一類外道,計我隨所依身,身大則我亦大,身小而我亦小,形量不定。雖所依形質有卷有舒,而我體性無生無滅,如油滴水。隨水廣狹,雖有卷舒,而無增減。文今將如油滴水之喻足之量云:我是有法,其體雖常,而量不定。宗因云:隨身大小,有卷舒故,同喻如油滴水。三即獸主徧出所計,潛轉身中,作事業故。筆削云:計我體常,猶如微塵,應於根門,量可例知。外道雖有九十五種,其所執我,不出此六師三計。
△次、破斥三初、破勝論、數論。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至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音義: 初執我下,約相違破。謂隨身則不徧,苦樂則不常,此以因破宗也。又常下,謂常則應無動轉,徧不隨身造業,此以宗破因也。又所執下,約同異破。先問:又所執我既常且徧,為與一切有情同一我耶?答:一我耶。若言其同,一人作業之時,諸人亦應俱作受果,解脫無不應然。設爾,則事理兼違,便成大過。若言其異,我既常徧,則諸人之我互相涉入,體應雜亂。又一人作受之時,我體既異而徧,則一人之我與諸人我合,有過同前,故云應名一切所作所受。若謂由我異故,作受各有所屬,無則雜亂之過,理亦不然。業果及身既與一切我合,混而不分,屬此非彼,理不應然。解脫例爾,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次破無慚尼犍。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至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補遺: 我體下,破常住。槖籥風者,慈恩疏云:以內有風起聲等故。老子道德經云:天地之間,其猶槖籥乎?河上公注云:槖籥中虗空,故能出聲氣。無有屈竭時,搖動風益出。文風既搖動而出,應非常住矣。又我下,破體一。積聚之身,應可分析。我若隨身可析,體應非一。
△三、破獸主徧出。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至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補遺: 我量下,明小我不能動大身。廣百論卷第三云:眾微積聚成極大身,我在其中形量甚小,云何小我能轉大身?舉體同時皆見動作。文若謂下,遮救。先牒,次破。廣百論又云:若汝意謂我量雖小,而於身中往來擊發,漸次周帀如旋火輪,以速疾故謂言俱動。若爾,我體巡歷身中,應有生滅及成眾分,但是遷流至餘處者,定歸生滅必有眾分。既言我轉所至非恒,如彼燈光豈是常一?常必非動,動即非常,我動而常,深違正理。文
△次破小乘三計二初敘計。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至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合響 玄談卷第八云:我法俱有宗謂犢子部等,等者等餘四部,謂此計中總有五全或一少分。言五部全者,一犢子部,二法上,三賢胄,四正量,五密林山,故總為五部同計。言一少分者,更等取經部中根本經部,不等末經部,以本經部亦執有勝義,我非即非離,即計菩薩出離生死,故名勝義文。
△次、破斥。三初、破即蘊我。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至如虗空等,非覺性故。
補遺: 我應下,總約五蘊破。我應如蘊非常一故者,謂諸蘊非常我應生滅,諸蘊非一我應有五。又內下,別約五蘊破。先明色蘊非我,內諸色即五根,外諸色即五塵。心、心所下,明受等四蘊非我,心即識蘊,心所即受、想、行三蘊。待眾緣者,如眼識九緣生等。餘行謂相應行,心所之餘即二十四種不相應行也。餘色謂五根、五塵,諸色之餘即法處所攝色也。
△次破離蘊我。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虗空無作受故。
音義: 虗空離蘊,非作受故。我既離蘊,應如虗空非作受者。
△三、破非即離我。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至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音義 許依蘊立非即離蘊者,彼所執義依蘊立我,故云非離我非是蘊。又云:非即正如瓶依色有,既非即色又非離色,應知色可言實瓶決定,假蘊可言實我決定。無量云:俱非我是有,法非實有。宗因云: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同喻如瓶。廣百論頌云:非即色有瓶,非離色有瓶。又既下指彼所計不可說藏。破玄談第八卷云:謂犢子部等彼立三聚:一有為,二無為,三非二聚,非二即我。又立五法藏,謂三世為三,無為為四,第五不可說藏我在其中,以不可說為有為無為故文。謂汝既知不可說為有為無為,亦應知不可說為是我非我,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次、總破。三初、約思慮有無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音義: 先徵定;若有下,約兩意破;故所下,結斥。
△次、約作用有無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三、約所緣非緣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音義。 先徵我見者,執我之見即乖理謬計能執心品。若非下,破。既非所緣,寧知有我?如眼不見,孰別青黃?若是所緣,見應非倒,以於我境如實知故。廣百論云:一切聖智稱境而知。既非顛倒,我見亦爾,應非顛倒。若爾,我見應如聖智,非無始來生死根本。若爾下,轉難。若我見是正,無我應邪,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毀有我見沉淪生死,讚無我見能證涅槃,豈有無我邪見能證涅槃,有我正見翻淪生死耶?
△次、立量以顯唯識。二初、顯能所緣是見相。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至是所緣故如所餘法。
合響 餘心者,我見之餘,指六、七二識之能緣見分,即如緣餘法之心,如緣色、聲等之五識也。初量正明我見之見元是內心見分,以我見自有親相分為所緣境,猶如緣相分五塵之五識也。我見是有法,不緣實我宗,有所緣故因,故緣餘心喻。餘法者,實我之餘,指所緣相分。次量謂我見所緣本是內心相分,以我見所緣之境秪是影像親所緣,定非實我,猶如五識所緣之相分五塵也。我見所緣是有法,定非實我宗,是所緣故因,如所餘法喻。故知能緣、所緣即是見、相二分。
補遺: 問:假使外人不許相分色同喻,應犯無俱不成過。答:縱使不許有相分色,而所緣五塵變壞無常,不妨亦得與無實我為同喻也。
是故我見不緣實我至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合響。 上文但云:有所緣故,是所緣故。不知有何所緣,何是所緣故。此結示云:內識變現諸蘊,乃是因緣所生緣起之法。緣此而有何過?其過在於隨自妄情種種計度耳。宗鏡第五十九卷:問:我見所緣影像,若是依他有者,應有依他性實我。答:此相仗因緣生,但是依他性幻有之法,而非是我。由彼妄執為我,故名妄執。此有兩重相約。此相從因緣生,有力能生心,此乃是有,名依他性法。於此不稱所執法義邊,名徧計所執,乃名為無。如人昏冥,執石為牛,石體不無。我見所緣,緣依他相有。如石本非牛,妄心執為牛,此所執牛,其體全無。如相分本非我,妄心執為我,此所執我,其體全無。但有能執心,而無所執我。謂於此石,但有所緣石,而無所執牛。於此相分上,有所緣法,而無所執我。
△三、結屬我執俱分三:初、標列。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至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次、釋別相。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至起自心相執為實我。
音義: 言常相續者,能緣所緣無間轉故。起自心相者,謂第七識託第八見分而為本質,自心變影為相分境,緣此執為自內實我。有間斷者,能緣有時或轉易故。總謂總計五蘊,別謂五中隨一,謂第六識託本識所變五蘊為質,自心現影為相分境,緣此執為實我。五取蘊者,謂與取合,故諸蘊中所有欲貪等。
合響 宗鏡第五十一卷引唯識樞要云:起自心相之言有二解:一云、即影像相;二云、即所執相。雖無實體,當情現故。諸說心相,皆準應知。釋曰:影像者,萬法是心之影像。所執相者,諸境無體,隨執而生,因自心生,還與心為相。
△三、示斷位。
此二我執細故難斷至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分別我執亦由現在至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音義 亦由現在。外緣力者,謂雖有內因力,要假外緣方得生起。邪教謂外緣邪分別,謂稟邪教而內起邪思惟也。
合響 宗鏡第六十六卷云:此分別計我,藉三緣生,謂邪師、邪教、邪思惟。由此三緣,久久熏力慣習,遂計彼為他,執自為我。此但由計有實有故。若言實有非熏習而計有者,初出胎時,何不執自及以他身?既初出胎時,未熏習故,不計自他。故知計有自他,由妄熏習也。
△次、釋別相。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至分別計度執為實我。
合響 邪教。蘊相者,即犢子部等及勝論等所說法相。我相者,謂即離大小等我。
△三、示斷位。
此二我執麤故易斷至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合響。 初見道時者,廣百論云:聖諦現觀,初現行時,生空真如,即我空所顯之理。前生空觀,約能觀慧,此生空真如,約所觀理,文互顯耳。開蒙。問:分別俱生,先斷於伺?答:分別之障,先斷於見道,一時頓斷。俱生之障,修道位中,分分漸斷,至金剛心時,方能斷盡。
△三、結判二初、正判二初、判相質有無二初、判定有無。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至自心內蘊一切皆有。
音義: 初、正判有無。自心外蘊者,本質境也。自心內蘊者,相分境也。宗鏡第六十五卷釋云:能緣緣不著處,皆名心外。第七計我心外,唯有第六計我心外之蘊。或是於無自心內蘊一切皆有者,蓋親所緣緣,不問即離;計為我者,影像必有。故無有少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還取自心,故皆緣蘊。此皆辨我所依也。
△次結成前義。
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次判依徧有無。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至橫計度故決定非有。
音義: 諸蘊緣生是依他有,於蘊計我是徧計無。
△次、引證。
故契經說苾蒭當知至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次、釋妨,二初、正釋妨難,三初、釋憶識等事妨,二初、難。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
音義: 憶曾更過境識,現在諸塵,久誦數習,令未來純熟,益我損我,成恩成怨。廣百論云:又心念念異滅異生,若無實我,云何得有憶識誦習等事?
△次、釋二初、斥非。
所執實我既常無變至體不離用,應非常故。
音義: 初句牒執。後應如前等者,後謂今日,前謂往昔,是事謂憶識誦習等事,如嬰兒時未閑經史壯年則習,未習則無已習則有。若我常恒無變,則應後如前無、前如後有,以體無別故。若謂下破轉救。先牒救云:我體雖常用有變易,故無是過。理亦下破體用相即,用如體常有過同前,體如用變應非常故,則違自執。
△次顯理。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至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音義: 本識即第八識,謂無始乃至未轉依位,唯屬無記故名一類,無有間轉故云相續,能持世出世種名曰任持種子。一切法謂七轉識等,諸法熏本識則諸法為因,本識發生現行則本識為因,故云更互為因。由斯能所熏習力故,得有憶識等事,何要別執有實我耶?故所下,結責。
△次、釋造業受果妨二初、難。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
△次、釋二初、斥非。
所執實我既無變易至若有變易應是無常。
音義 量云:實我是有法,不能造業受果。宗因云:無變易故,同喻如虗空。
△次顯理。
然諸有情心心所法至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合響 宗鏡引華嚴會意,問云:若准六根無我,誰造誰受耶?答:佛說作善生天、為惡受苦者,此但因緣法爾,非是我能為受也。若言是我非因緣者,作惡何不生天,乃墮地獄耶?我豈愛彼地獄故受苦耶?我既作惡而不受樂者,故知善惡感報唯是因緣,非實我也文。
補遺: 宗鏡云:因緣有二:一者、善惡增上業因緣,但感生天及地獄異熟等;二者、善惡等流業因緣,生天感寶地金華,墮地獄者感刀林銅柱等。文因緣即諸業及二取習氣也。
△三、釋生死涅槃妨二初、難。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
補遺 廣百論卷第二云:若一切法空無我者,生死涅槃,二事俱失。所以者何?由有我故。諸無智者,樂著生死,先能造善不善業,後受所感愛非愛果。諸有智者,欣樂涅槃,先觀生死苦火煎逼,發心厭離,後方捨惡,勤修諸善,得證解脫。如是皆由我成。
△次、釋二初、斥非。
所執實我既無生滅至故彼所言常為自害。
音義: 此中就彼所執常義破也。謂我若常同於虗空,則無生滅亦無苦惱,誰復輪轉?誰趣涅槃?故彼所言常者,秪為自害耳。
△次顯理。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至厭患苦故求趣涅槃。
音義: 由因緣力,生滅不斷,謂之相續。於相續中,起惑造業,受苦智者,厭苦欣滅,斷惡修善,而證涅槃。
△次、結示唯識。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至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次、破實法。二初、徵答非有。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至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合響 玄談第八卷云:至妙虗通,目之曰道。心遊道外,即稱外道。故唯佛正道,餘悉名外道。文餘乘即小乘,謂大乘之餘。彼雖證我空,猶執心外有法,於大乘唯識正理,不能盡知也。
△次、廣破執相,三初、正破心外有法,二初、外道,二初、徵。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次、釋,二初、約十三家別破,五初、數論師,三初、敘執。
且數論者執我是思至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音義 玄談云:梵音僧佉,此翻為數,即慧數也。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皆名數論者,本源即是迦毗羅造。執我是思者,我謂神我,以思為性,即第二十五神我諦也。受用薩埵等者,薩埵此云有情,亦云勇猛,今取勇義。剌闍此云微,亦名塵坌,今取塵義。答摩此云闇,應名勇塵闇。若傍義翻,舊云喜憂闇,亦云苦樂癡;新云貪嗔癡,亦云樂苦捨等。敵體而言即是三毒,此之三毒即是自性三德。自性古稱冥性,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勝性,有勝用故,即二十五諦之初諦也。若神我意有所須,彼薩埵等隨起覺悟,造化大等為神我受用所成。大等二十三法者,謂從冥初生大亦名覺,覺生我心亦名我慢,從我心生五微塵亦名五唯量,即聲觸色味香;五唯生五大,即空風火水地;從五大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謂耳身眼舌鼻;次生五作業根,謂語具手足大小便道;後生心平等根,即是中間二十三諦,兼其初後故有二十五文。然大等下,謂大等二十三法,三德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者,此就彼謬計,是似現量也。
補遺: 起信筆削第五卷云:外道等者,謂數論師以彼依非想定發世俗通,應於邪道以生死智通知未來八萬劫死此生彼三事,後亦不知彼之所計冥性是常,從此生於世間諸法冥寞難知,故云冥性。從冥初生覺乃至心平等根,爾時名生死成。執一神我為受用主,我思勝境,冥性變生,為我受用。我受用故,為境纏縛,不得解脫。我若不思,冥性不變,神我解脫,名為涅槃。
△次破斥七初破現量所得。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補遺: 初斥;大等下,破。言軍林者,聚人成軍,攢木成林,人木分散,孰為軍林?廣百論云:此唯世俗假說軍林,其中都無軍林實體。言現量者,宗鏡第四十九卷云:現謂顯現,即分明證境,不帶名言,離妄分別,名之為現。量者,度量是揩定之義,謂心於境上度量揩定法之自相,不錯謬故。文此真現量也。後皆准此。數論:大等既多事合成,正如非實之軍林,如何可說現量所得?量云:大等是有法,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宗因云:多事合成故,同喻如軍林等。
△二、以能所互破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至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音義 初以能成破所成量云:大等諸法非三合成,是實有故,如三本事。薩埵下以所成破能成量云:薩埵等三亦三合成,即大等故,喻如大等。轉變非常為例亦爾者,謂大等諸果從自性生,展轉變異差別增長,大等諸果變故非常,不如自性不變故常。為例亦爾者,準上立量云:大等諸法非轉變非非常,是實有故,如三本事。又量云:薩埵等三亦轉變非常,即大等故,喻如大等。廣百論釋第一卷破云:大等皆用自性為體,大等變時自性應變,由此自性應是無常,體無異故,猶如大等。
△三、體應同用破。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至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合響。 此以數論計三本事各有明、白、躁、動、暗、昧等眾多功能,轉變大等諸法故。破云:功能既多,體亦應多,以體用一故。廣百論釋第一卷云:又三自性,一一皆有明、躁、昧等眾多作用。既許體同,以性隨用,應成多體。文三體下。破轉救。彼救云:三本事雖多功能,其體周徧,無多體過。破云:三體既徧,則一處起用轉變諸法,餘一切處亦應同時頓變,以三事之體徧而無別故。廣百論釋云:又此自性,其體周徧,一分變時,餘無量分體無異故,應亦隨變。
△四、破三合成一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至故不應言三合成一。
音義 謂:汝宗既許三事體相各別,云何合成色等一相?不應下,遮救。若謂未合時是三,合時變一,故所成色等是一。理亦不然,合與未合體無別故。若謂下,又救。謂此二事體異相同,譬如金鍮與銅,體雖是三,相似是一,故合未合時相常如一,無如是過。便違下,破。汝宗計薩埵之相即薩埵體,餘二亦然。今云體異相同,豈不違於己宗耶?體應下,反覆推破。若謂三事體異而相同,則體應如相同,相應如體一。若爾,應云一合成一,三合成三,不應言三事和合共成一相。
△五、以總別互破。
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二。
音義 本事有三屬別,大等俱三事成是總。廣百論云:汝執總別既定是一,總應如別是三非一,別應如總是一非三,云何別三成於總一?
△六、約變時合不合破二初、正破。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至本別相體亦應隨失。
音義: 若謂變時三事不合成一,即同未變,如何現見所變是一色等?若三變時和合成一,應失本事三種別相,體亦隨失,以體即相故。
△次遮救
不可說三各有三相至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音義: 初、遮三各有二。救云:三事各具總、別二相,由別相故,未合是三;由總相故,合時見一,故無失體等過。總即下,破總相。即別相別三,總亦應三。總相若三,不應見一,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耶?若謂下,遮三各有三。彼復救云:謂三事之體各具薩埵等三相,但於和合位和雜難知,故唯見是一色。既有下,破一。體既有三,寧復見為一?既見是一,復如何知三事有異?又若彼三事一一皆具三相,應隨舉一事能成色等,何所闕少,必待三事和合方成耶?又相既各具三,應體亦各有三,以體即相,理應爾故。
△七、約無差別破所成。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至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音義: 若謂大等諸法皆三事合成,是則大望我等乃至諸根二十三法應無差別,則違己宗所計三事為因、大等為果等差別之義皆不得成。若爾,應以一根得一切境,或應一境對一切根,則諸世間有情無情、若淨若穢、現量而知、比量而知等物俱不成立。故下文云: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則犯自教相違及世間相違等過矣。
△三、結非。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合響 會玄第十三卷云:從自性諦生一切法,但是隨情虗妄計度,名為邪因。
△二、勝論師二初、敘執。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音義 玄談云:此即衛世師計,梵音吠世史迦薩多羅,此云勝論,立六句義最為勝故,或是勝人之所造故。其能造人,即成劫之末人壽無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晝避聲色匿蹟山藪,夜絕視聽方行乞食,時人以為似鵂鶹鳥,故名鵂鶹仙人,即百論優樓佉也,亦號食米𪗌仙人云云。六句義法: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和合。實者,諸法體實,德業所依名之為實,德業不依有性等故。實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德謂道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香、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潤、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業者,作用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伸、五行。大有唯一,實德業三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有實等故,同異句亦唯一也。如地望地有其同義,望於水等即有異義,地之同異是地非水,水等亦然,亦離實等有別實體。和合句者,謂法和聚,由和合句如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令有住等文。多實有性等者,謂六句義中唯和合句是假,非現量得,故云多也。
△次破斥,二初正破,二初明諸句體非實有,八初破諸句中常無常。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音義。 諸句下,先約常住破。量云:諸句義中常住者,是有法,應是無常宗。因云:有作用故,同喻如所生果。此約能生果義破常。若不下,約不生果義明唯識。量云:諸句義中常住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無作用故,如兔角等。當知兔角是意識徧計所執,實無其體。然不離識引為喻者,袪其離識實有之執耳。諸無下,約無常破。量云:諸句業中無常者,非實有性,有質礙可分析故,如軍林等。此約有礙破實有。若無下,量云:諸無常者,應非離識有實自性,無質礙故,如心、心所。此約無礙明唯識。
△二、以實德二句對破。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至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風。
補遺 文中,先約彼所計身根所觸之因,更相詰破。夫地、水、火、風四大之名,堅、濕、煖、動四大之體,原不可分。廣百論云:若於堅等立地等名,則無所諍,體無別故文。勝論計地等是有礙,別屬實句;堅等是無礙,別屬德句。然皆許是身根所觸之境,有礙、無礙皆共此因。是則一因向兩宗上轉,便犯共不定過。即因明論中六種不定過中,初一過所謂常、無常品,皆共此因。二、量如文。地、水下,准上立。量云:所執地、水、火三是有法,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因云:眼根所見故,如青色等。又量云:即彼所執青色等是有法,應非無礙,德句義攝。宗因云:眼根所見故,如地、水、火三。亦犯因寬不定過。有過同前,故云准此應責。此中除風字者,廣百論云:風唯身得,以無色故。問:前之二量互詰,已足破其所執。後之二量文義同前,唯無風字,復用何為?不亦重衍乎?答:葢由勝論所執世間物等,不離六句義成,而為眼見、身觸、現量境界。廣百論第六卷云:然彼論說瓶、衣等物,因、實、德、業同異合故,而為眼所見及身所觸,故是根境現量所知。理亦不然。所以者何?瓶衣等物分別意識,於色等法假施設有,云何執為現量境界?文彼以眼見身觸二因,總攝五根五境,皆現量所知。今文中前二量雖出身根所觸之因,而眼見之因未有,是以復出後二量以足之耳。故知下結顯無別有性非現量得。文中有法與因二邊互影,先結前二量云: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身根所觸實地水火風。此以地等有法影出身根所觸之因足成之,以示非現量所得。次結後二量云:故知無實地水火三與青色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三。除却風字,以風非眼所見故。此以眼根所見之因,兼影出青色等有法足成之。如是展轉推破,且地等堅等句義不成,寧有實性現量得耶?有謂准會玄第十三引此論文末云:亦非眼見實地水火,而無風字。乃云:今或傳寫之譌作衍文看。自考錄中亦云:風字是衍文。
△三、破實句中礙常。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至如麤地等應是無常。
補遺 量云:實句中有礙常者,是有法應是無常,宗皆有礙,故因同喻,如麤地等。此破空時等,彼計別有空大,且非是空無為,亦非空界。又以時體是實,謂能詮之因及此能緣之因名時。又計空等是有礙常,地等是有礙無常,故地等作同喻。
△四、破諸句中無礙法。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至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補遺: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者,如德句中香、味、聲等。會玄引古疏云:諸德體者,眼所取一依名色,鼻所取一依名香,耳所取一依名聲,乃至皮所取一依名觸謂依色等故,眼等方生,色是所依,故名一依(文)。於中香、味、聲三,是色根所取無質礙法也。又古疏云:地等、色等,別同異性,互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文。地等是實句中有礙法故,引作同喻,立量如文。
△五、約唯識破諸句。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至非有攝故,如空華等。
補遺: 凡破斥之法,略有二義:一約所執破,二約唯識破。今破六句義文中,唯前總破諸句。常無常中,兩宗各有二量,皆初一量約所執破,第二一量約唯識破,其餘文義都秪約所執破。今此一章,置於六句兩楹之間,統貫前後,約唯識總破諸句。然於諸句中,特約實有二句破者,以勝論所計實為德業所依。又云:由此大有有實等故。故廣百論釋云:鵂鶹所執實等句義,有等為因,而得顯了。有等句義,復因實等為自所依,方可了別文。由此實有為諸句關鍵,此實有二句若破,餘不難矣。文中言非實德等者,謂非實句所攝德等五句也。非有實等者,謂非有性所攝實等五句也。既非互攝,寧離識有?設離識有,竝屬虗妄。廣百論釋云:鵂鶹所宗實等非有,非有性故,猶若空華。有性亦無,非實等故,猶如兔角。是故皆虗文。二量如文。
△六、破大有性
彼所執有應離實等至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補遺: 初正破勝論師計大有性唯一,實德業三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有實等故。今先立量破,即躡彼所計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之義,分作二量之因破之。許非無故者,即彼所謂別有一法為體。許異實等故者,即彼所謂離實德業也。今明其因與宗違,故不可離。初量許其有性破離實等,謂縱許汝有大有性,然不可執離實德業,離則無別大有自性可得,以汝自許有性是非無法,能有實等故,例如實德等是非無之法。次量謂縱許汝離,於實德業應非有性,以汝自許異實等故。所謂大有性者,正於實德業上顯,如汝計云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今既異實等,例如龜毛畢竟無也。二量如文。如有下,躡承上意,反覆申明,破無大有。謂如汝所許,別有一法為體之大有性,是非無法。此量推之,離實等之外,無別有性。況實等非是大有,如何實等法上有別大有性?以彼計實、德、業三同一有故。此則順明離實等無別有性。若離下,以有例無破。謂若離實等有法有別有性,應離龜毛、兔角之無法有別無性矣。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此例無奪有也。故彼二句結妄。廣百論釋第八卷云:若實等與有性別,應不能知實等是有,帶別相智,不能審知餘別相法。如何世間於非有性實等法上起有智耶?若言實等雖非有性,與有合故,起有智者,則實等法假名為有,體非真有,應說為無。
△七、破同異性。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至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補遺。 初通約實、德、業三句總破。文中凡性字,皆指同異性言。初牒執。由勝論師計同異性亦一,離實、德、業有別實體,今大乘就彼所執破之。勿此下。立量破,申明不然之理。勿者,不可也。此字指同異性,謂若執同異性,異實、德、業別有,應非實、德、業之同異性矣。異實等故,如德、業等。此中以德、業為同喻者,應具三量。文字奧古,今須補出。初量云:此是有法,亦非實性。宗因云:異實句故,同喻如德、業。次量云:此是有法,亦非德性。宗因云:異德句故,同喻如業、實。後量云:此是有法,亦非業性。宗因云:異業句故,同喻如實、德。要知喻中等字,為後二量而置之。又應下。承上之意難破。不成實等,謂實、德、業之所以成同成異者,以實、德、業上有同異性故。廣百論云:論法相望,有同有異。法體局別,所以成異;有性該通,所以名同文。今同異性異實、德、業,則實、德、業無同無異矣。若此不唯非同異性,併不成實、德、業句,故云又應實等非實等攝,則違汝宗實、德、業三各攝之義。然此中亦具三量。初量云:實句是有法,非實句攝。宗、因云:異實句性故,同喻如德、業。後二量例前。此破總同異性。古疏云同異性亦一者,即實、德、業三種上同異性:地等、色等、別同異性文。地等下,破別同異性。地等諸性者,即等於水、火、風別同異性,更相徵詰。准此應知者,例上文破,具有四量。例前初量云:此地大性是有法,亦非地性。宗、因云:異地大故,同喻如水、火、風。又應地大是有法,非地大攝。宗:異地大性故,因喻如水、火、風兩重。後三量可例知。如實下,躡上之意。總、別雙承,結前諸量。實性等,謂實句同異性,即地等諸性,是別同異性;實等性等於德、業,是總同異性。次句實等是總,實性等是別。如實二句,先別後總;實等二句,先總後別。譯文巧妙,間錯雙明。若足其文,謂如上所明實性等,離地等外,無別實性等,即地等上亦應無別實性等三句。實性俱指別同異性言,離地等外無別實性等,結上。地等諸性異地等故四量,即地等上亦應無別實性等,即地等亦各不相攝屬也,結上。又應地等非地等攝異地等性故四量,此單結別同異性也。文如上所明。實等性離實等外無別實等性,即實等上亦應無別實等性三句。實等性俱指總同異性言,離實等外無別實等性,結前。勿此亦非實德業性異實等故三量,即實等上亦應無別實等性,即實等亦各不相攝屬也,結前。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三量,此通結總同異性也。若離下,縱奪破。若離實等,二句縱之。此唯就總說,別自該之。彼既不爾,二句奪也。故同二句,結示假設。廣百論釋第六卷云:如勝論執同異性等是現量境,其理不成。牛馬等性分別意識,於色等法假施設有,越諸根境,非現量得,徧諸所依,無差別故,如和合體。彼計第六和合句義,其體是一,徧諸所依,越諸根境,非現量得。同異等性,其義亦爾。云何執為現量境界文?
△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至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音義: 先立量破。彼許下。況破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者。如上同異注中引。設執下。縱奪破。由前理故者。謂由前破實等五句道理也。
△次顯諸句非現量得二初明諸句非現量境。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至許所知故,如龜毛等。
音義 實等,是有法非緣。下宗因云:許所知故同喻,如龜毛等。龜毛是意識非量所緣,非現量得用。為同喻者,令彼知喻而悟法上之非。此以所緣一量結歸唯識。
△次顯能緣非現量智。
又緣實智非緣離識至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音義: 緣實智是有法,非緣下宗,因云假合生故,同喻如德智等。言假合生者,謂與假法和合而生之智。此以能緣一量,會歸唯識廣說。下緣餘五智,立量准知。
△次、結非。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有執有二,大自在天,體實徧常,能生諸法。
音義 玄談云:此是塗灰外道并諸婆羅門,共計自在天是萬物因。彼計此天有其四德:一、體實,二、徧,三、常,四、能生諸法。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音義。 初以能生破常,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次以無常破徧,若有生滅,則無徧義。次以不徧破實,此有彼無,非真實故。體既下,破能生。謂若彼天體既常徧,具諸功能,則應於一切時處頓生諸法。若爾,則犯世間相違等過。待欲下,遮救。彼救云:體雖常徧,能生諸法,要待眾緣樂欲或緣會方生,故無頓生之過。違一下,破違一因者,以涉三故,即非一因能生諸法,則汝所執前後相違。或欲下,例破。欲緣亦應頓起,以大自在因常有故。
△次例破餘七。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至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音義: 大梵者,即圍陀論師,計梵天為萬物之祖,能作一切命無命物,是故梵天名常,是涅槃因。言時者,即時散外道,執一切物皆從時生,是故時是常,是萬物因,是涅槃因。言方者,即方論師,計方生人,人生天地,滅後還入於方,故方是常是一,是萬物因,是涅槃因。言本際者,即安茶論師,計謂世界最初唯有大水,時有大安茶出生,形如鷄卵,周匝金色,時熟破為二段,上段為天,下段為地,中生一切萬物。言自然者,即無因論師,計一切萬物無因無緣自然生滅,故此自然是常,生一切物,是涅槃因。言虗空者,即口力論師,謂虗空為萬物因,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能展轉生一切法,是故虗空為萬物因。言我者,即計我論師,謂彼計有薩埵命者、生者、養育者、數取趣者,如是等諦實常住,是故我眼能見諸色,如是於耳鼻舌身意應知亦爾。言等者,等於宿作論師,等皆同此。破者,指所破同前也。廣如玄談所說。
△四、二種聲論二初、敘。
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至待緣顯發方有詮表。
補遺 敘中有二家,皆計聲體是常。初執明論聲常,不待緣顯。次執一切聲常,待緣方顯。明論是外道妄造之書。廣百論釋第六卷云:古昔黠慧婆羅門,隱造明書,言自然有,唯得自誦,不許他觀。又論釋第一卷云:以比量立明論,聲非士夫造,體是常住。又云:初不待緣,後無壞滅,性自能顯,越諸根義,為決定量,曾不差違文。此明論之來歷,計常之旨趣有謂明論即五明論,謬也。五明論者,謂內明、醫方明、因明、聲明、工巧明。此他處正義,豈是外道偏執耶。言定量者,謂楷定不易之義,謬計是聖教量,能詮表一切事理也。有執下,次執瑜伽云:外聲論師,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聲相本有,無生無滅,然由數宣吐,方得顯了,而聲體是常。
△次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至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音義, 先破初執。廣百論釋第一卷破云:又明論聲與所餘聲同是聲性,云何但說此聲是常,餘聲非常文?量云: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詮故,如所餘聲。餘聲下,破次執。量云: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待眾緣故,如瓶、衣等。待眾緣者,謂餘聲必待空等眾緣有故。
△五、順世論師二初、敘。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至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合響 玄談第八卷云:路迦耶,此云順世。外道計一切色心等法,皆用四大極微為因。然四大中,最精靈者,能有緣慮,即為心法。如色雖皆是大,而燈發光,餘則不爾。故四大中,有能緣慮,其必無失。文顯揚第九卷云:計極微是常住者,以依世間靜慮,起如是見。由不如實知緣起故,計有為先,有果集起;離散為先,有果壞滅。由此因緣,彼謂從眾微性,麤物果生,漸析麤物,乃至極微住。是故麤物無常,極微常住。文粗色者,即是子微。不越因量者,因是父母微,最初極微,名為父母,聚生諸色,故所生者,名曰子微。子微雖是無常,不越父母,故是實有。
△次破二初破因微。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音義。 初、破體實。廣百論偈曰:極微若有分,如何是極微?釋云:既有方分,便失極微。如是極微,即可分析,應如麤物,非實非常,違汝論宗。極微無方分,常住實有,造世間萬物文。蟻行者,行音杌,伍也,列也成業論云:如樹蟻行等。謂極微既有方分,應如蟻之成行列故。量云:所執極微,體應非實,有方分故,如蟻行等。若無下,破能生。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麤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所。既能下,破常住。量云:所執極微,如何可說常住?既能生果,如彼所生。
△次、破果色,三初、破不越因量,二初、正破。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至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音義: 先立量。破所生果不名麤色,不越因量故,應如極微。則此下,明相違。應知極微是法處所攝色,非色根境。若麤色不越因微之量,即同極微,非眼等所取。彼執能生極微不可見、聞、嗅、覺,所生之果可見、聞、嗅、覺,故云便違自執。
△次、破救三初、破量德合故似麤。
若謂果色,量德合故至如麤果色,處無別故。
合響。 若謂果色等。牒轉計。量謂因微之量,德謂因量之德。非麤即極微,以極微本非麤物,由因量積集之德合故,令彼極微非麤似麤果色顯現,而為色根所取。廣百論釋第一卷出彼計云:然由量德積集殊勝,令所依實即極微實體為麤色所依故非大似大方分差別。分明可見文。所執下。破。果既同因,猶然極微。量云:所執果色無麤德合,既同因量,故應如極微。因應如果,極微亦麤。量云:或應極微亦麤德合,處無別故,如麤果色。
△次、約果如因破。
若謂果色徧在自因至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音義: 先牒轉計。自因,即極微。若謂果色徧在自體能成因微之上,以因非一故,而果可名麤者,則此下,破。先奪破一體。處各別者,謂一一極微,各處自位。果若徧因,則如其所在之因,應非一體。既爾下,牒上意,明仍不成麤。果既各各別徧因微,理應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三、約因如果破。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至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音義: 初正破成麤。先牒計。多分者,多種支分也。如瓶、甌等物,名為麤果;項、腹、奩、底,謂之支分。項等合成瓶、甌,即是多分合成麤果。多因下,以因奪破。根境者,該攝一切所生果色也。既多下,兼破實有。前云不越因量而體實有,今既多分所成,應是假法,是故相違。
△次破因果同處。
又果與因但有質礙至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音義: 初、立量破。又果與因應不同處,俱有質礙故,如二極微。若謂下,轉救云:因入果色,果則受因;果入因微,因則受果。例如麤沙聚受細流水,妙藥汁入赤鎔銅,異體同居,故無是過。誰許下,破。初句奪破。沙之受水,受者非沙;藥入鎔銅,入能令變。次句縱破。受則可離,離則非一;入則須變,變則非常。法合準思。
合響 廣百論釋第一卷云:復次,為破極微因果同處,及顯因體定是非常。謂諸有礙物餘礙逼時,若不移處必當變壞。如是極微果所侵逼,或相受入異體同居,如以細流溉麤沙聚;或復入中令其轉變,如妙藥汁注赤鎔銅。若許如前流溉沙聚,則有諸分。既相受入諸分支離,如相離物不共生果,是則應無一切麤物。又若同彼有諸細分,即應如彼體是無常。若許如後藥注鎔銅,自說極微體有變壞,何待徵難文?
△三、破果體是一。
音義。 初牒執。得一下。破。一分謂少分,一切謂全分。彼即一切,此即一分。謂若因相雖多,果體是一者,則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如柱壁等物,見此少分,即應得彼全分,以體一故。不許下。明相違。若不許得一切,便違果體是一之理。許得一切,又違彼此各別之事。故彼下。結妄。進退即許與不許也。
△次束成四句總破二初總標。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合響 玄談第八卷云:統收所計不出四見,謂數論計一,勝論計異,勒沙婆計亦一亦異,若提子計非一非異。若計一者則謂因中有果,若計異者則謂因中無果,三則亦有亦無,四則非有非無,餘諸異計皆不出此。又廣百論第八卷云:一切世間色等句義,名言所表,心慧所知,情執不同,略有四種,謂有、非有、俱許、俱非。隨次應知配四邪執,謂一、非一、雙許、雙非。
△次、別破,四初、數論等,二初、敘。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
合響 有法,指所生法,如數論二十三諦。有等性,指能生性,如冥初自性。其體定一者,會玄云:數論計自性諦中有二十三諦,即因中有果也。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音義: 性秪是一,法有萬殊。若法即性,體應無差,則違己宗所執我德等異我即大等法也,德即三德性也,亦違世間諸法差別,則犯自教世間相違二過。又若下,明違現量。又若色等即性,則色無青黃等異,乃至觸無冷煖等異,復犯現量相違之失矣。詳如廣百論釋第八卷中。
△二、勝論等二初,敘。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
合響 有法如勝論實德等,有等性如大有性。其體定異者,會玄云:勝論計大有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即因中無果也。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音義: 若法非無,由乎有性;若異有性,便同無法。廣百論云:又一切法非有性者,應如兔角,其體本無,是則應同空無我論。由斯便違自教,亦違世間。量云:一切法是有法,體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同喻如已滅無。又若下,明違現量。又若色等非色等性,色與色性應不相關,如聲與眼無所緣義,則違眼等。現量了知是色等境義,量云:色等是有法,非眼等境。宗因云:非色等性故,同喻如聲等。
△三、無慚等二初,敘。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
合響 會玄云:等者,等勒沙婆,此云苦行。又云:尼犍,此云離繫。是外道露形不恥,名為無慚。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補遺: 一異同前一異過者,若有性與色等一,同數論過;與色等異,同勝論失。二相相違體應別者,筆削記云:一異二種性相相違,而言體同,理不成立。一應非一,以即異故如異;異應非異,以即一故如一文。勿一切法皆同一體者,一異相異而言體同,則一切法皆應無異,便違世間諸法差別。若謂一異待對不同名一異者,則應一異二並非真。故云:或應一異是假非實,由非實故而執為實,必不應理。
△四、邪命等二初,敘。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
合響。 邪命。玄談云:若提子。會玄釋云:此是六師之數,具云尼犍陀若提子,據此即尼犍也。廣百論釋亦云邪命。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音義, 非一則同異,非異則同一,過亦如前。次非一異言下,約遮表破。初句徵。遮謂遮覆,表謂表顯。譬說水冷即是表辭,若言非熱即是遮辭。若唯下,破。若唯是表,表則一異俱是,不應雙非。若但是遮,遮則一異俱遣,不應有執。遮表雙亦則互相違,遮表俱非,非戲而何?又非下,出過。非一異言遣一異法,則違世間共知有一異物。一異既遣,諸法皆無,便違己宗所執色等實有。是故下,結斥。勿謬許之者,謂非一異執乃是邪見,有智之者慎勿謂是雙遮中道也。
補遺: 廣百論釋第八卷破竟。總結云:如是世間四種外道,邪論惡見擾壞其心,虗妄搆尋諸法性相皆不中理,競執紛紜,於諸法中起四種謗,謂有、非有、雙許、雙非,如次是增益損減相違戲論,是故世間所執非實文。上破外道實法竟。
△次破餘乘二初徵。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次、釋二初、總釋。
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音義: 准俱舍論,餘乘亦有五位,謂色法十一,心法唯一,心所有法四十六,不相應行十四,無為有三,合有七十五,比於大乘少二十五。今但破三位者,以彼不執心及心所故。
△次、別釋,三初、破色法,二初、破對無對色,二初、標列。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至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合響。 有對有二:一者、有見有對,謂色塵;二者、無見有對,謂五色根及聲、香、味、觸。若准有宗,極微所成,大乘即用能造色成。無對唯一,謂無見無對,即法處所攝色。略有五種:一、極略色謂析彼五根、五塵、四大定果色,至極微位,便是此體,二、極逈離礙方立故,即明暗光影折至極微,亦空一顯色上下空界所見青、黃、赤、白、光影、明暗,總名空一顯色。顯色之空,名空一顯色,三、受所引因教、因師領受,引發律儀、非律儀等,四、徧計所執三性、意識能徧計度,境從此生,名彼所起,五、定果色定中現境,色從彼起故。此五唯受所引,屬小乘、大乘,則俱有開蒙。問:對者何義?答:對,礙也。二色相對,互相窒礙。如木與石,互相繫時,體不相過,互相對住,名有對義。問:對礙名色者,其第十一法處所攝色,既無對礙,何得色名?答:體雖無對,皆從對色以立其名。
△次、別明,二初、有對色,二初、有對非實有,二初、略明。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次、廣釋,二初、明能成極微不實,二初、約質礙有無破。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至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音義 量云:諸極微是假非實,有質礙故,應如瓶等。若無質礙,應如虗空之非色,如何能合成有形量之物?以虗空合虗空,猶然是虗空也。量云:諸極微如何可集成瓶衣等?無質礙故,喻如非色。
△次、約方分有無破。二初、破有方分。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
△次、破無方分。二初、且約有方分破無方分。三初、約所成果色破。
若無方分則如非色至故此極微必有方分。
補遺: 極微以有方分,可成麤色。方分若無,則如虗空之非色,云何合成果色,而承光發影耶?日輪下,舉日照柱等現事,申明承發之義,以顯極微定有方分。柱等即所成麤果色,如旭日照柱之時,柱之東邊承光,西邊發影。處既不同,而能成柱等之極微,豈無方分?又若見觸壁等,唯得此而不得彼者,以有方分故。壁等和合之物,既即極微,故知極微定有方分。問:既舉日照柱等,顯有方分,於義已足。何故復有見觸壁等一節,文義相同,不亦重複?答:體究旨趣,深有意焉。此中正由餘乘妄執,有對極微所成。若無方分,則有二過。今以日照柱等,處既不同之義,顯有方分,成其自所立宗麤果色義,則無違害自宗之過。又所成果色,彼計為諸根之境。今以見觸壁等,得此不得彼之義,顯根境差別,成其自所立宗差別句義,則無違害世間之過。以旨有二義,故文成兩股。若無方分,二義俱墮,便違彼論宗。許有方分,則免二過。有謂見、觸、壁等足上承光發影之義,非也。廣百論第一卷云:若諸極微徧體和合,無方分故,非少分合。是則諸微應同一處,實果應與自因徧合,無別處故,應亦微圓不成粗色,則違害自宗。若爾,應許一切句義皆越諸根所了知境不成差別,則違害世間,由見所依即指自因,餘可知故餘謂實果。是則違害自宗,更違世間。論又云:又諸極微若無行用即方分,則不能造有方分果違害自宗,即諸天眼亦無所見。是則所立一切句義越諸根境違害世間。此等文義,廣百論中疊出,恐謂臆見,故不憚繁,證釋如此。
△次、約因能成果破。
又諸極微隨所住處至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音義 極微,雖細必有住處、方位差別。不爾,應如非色,何有和集成麤之義?或相涉入,譬如光影,不合成麤。既云和集成麤,定有方分。
△三、約果色即因破。
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至所執極微必有方分。
合響。 華嚴鈔引俱舍論云:應知有對總有三種:一、障礙有對,即十色為體。二、境界有對,謂十二界,即六根、六識。法界一分,謂於法界中唯取心所,此十三法於色等境而能取故,為境所拘,名為有對。三、所緣有對,其體即是七心界全,謂六識及意。并法界一分,亦心所也。所緣者,色等六境。有對者,即七心等,為六境界所拘礙故。然對是礙義,礙有二種:一、障礙礙,二、拘礙礙。三、有對中,障礙有對即障礙礙,餘二有對是拘礙礙文。此中即障礙有對也。
△次結歸有方分破其實有。
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次結所成果色非實有。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次、明有對唯識變二初、徵。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音義: 所依謂五根是眼識等增上所依,所緣謂五塵是眼等識所緣,此二是根境實色。問:若如上所破,有對非實,豈五識竟無所依所緣色耶?
△次、釋二初、正釋二初、總釋依緣。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至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音義 宗鏡第五十三卷云:謂眼等識,雖有所依所緣之色,而是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有極微,以成所依根所緣境。但八識生時,由內因緣種子力等,於第八識上,變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緣彼本質境,雖不親得,要託彼生,實於本識色塵之上,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為所依,以彼本質此相分二種五塵為所緣緣。五識若不託第八所變,便無所緣緣,所緣緣中有親相分疎本質故。
△次、別釋依緣二初、略明所依。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至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音義: 謂眼等根雖是識變,不同色等五塵是現量得,以能發生眼等五識,由彼彼用比知是有。此但等者,宗鏡云:謂此五根雖屬色法,但是識上所現功能,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知識如觀生芽,比知種體是有。所執外色理既非有,定應許此在識非餘。此能發識名眼等根,此為增上依生眼識等。
△次、廣釋所緣。二初、總標所緣緣有無。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至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補遺: 言應許者,以小乘但許離眼識本質色,不許不離眼識相分色,故大乘以自許言簡,方免他隨一不成過,且兼勉勸小乘,故云決定應許也。
△次、別明所緣緣有無,二初、明外所緣緣非有,二初、破執,四初、破正量部計能生,二初、敘計。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
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音義: 所緣緣義要具二支:一能生,二帶相。如緣緣論云: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文。今執能引生似自識為所緣緣者,是以等無間緣為所緣緣,雖有能生而無帶相,則因緣、增上緣皆有能生,亦名此識所緣緣耶?宗鏡第七十一卷大乘立量云:汝眼識所緣緣是有法,應非眼識所緣緣。宗因云:但有能生識一義故,同喻如眼識因緣。又返立量破云:汝眼識因緣是有法,應如眼識所緣緣。宗因云:但有能生識一義故,如眼緣色時文。
△次、破經部師計和合二初、敘計。
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
音義: 彼謂眼等識了色等時,但以和合假色而為所緣,以識似彼相生故。
△次破斥
非和合相異諸極微至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合響。 初明和合非實。次彼和下,承上非實,顯非五識所緣。勿第二月下,引同喻證。宗鏡第七十一卷:論主云:汝經部師將外和合假色作所緣緣者,不然。設許汝眼識帶彼麤色相故,許作所緣,亦不得名緣,以汝執假色無體故。猶如眼識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識,但名所緣,不得名緣。和合假色亦復如是。立量破云:汝和合麤色是有法,說為眼識所緣非緣。宗因云:汝執是假無體故,同喻如第二月文。緣緣。論偈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
△三、破經部轉計極微。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至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音義: 前計和合異,極微情執重在和合相上;今計和合位,極微情執著在極微上轉。計云:和合麤,是色假。誠如上破,謂和合位一一能成極微,此微圓實體可與五識各作所緣,引生五識。大乘以非字破之,故云非諸等。此識上一句出所以,謂帶彼相起,是所緣義。今既不然,故非所緣。次非諸下,破極微上有和合相,謂非諸極微有和合相,可與五識各作所緣,以不和合時無此和合相故。極微體相合不合同,故以不合證於合也。非和下,牒前合與不合恒無異相。故和下,結明極微體相合如不合,故非五識所緣境也。
合響 宗鏡第七十一卷云:經部有執云:和合麤色雖是假有,能成一一極微是其實有,各得為緣,引生五識,又何不可?論主破云:其和合色等能成極微,設許為緣,又非所緣,以眼等識生不帶極微相故。如眼識生不帶彼眼根相,其眼等五根但能生眼等五識,然眼等五識即不能緣眼等五根。將根為喻,立量云:汝色等能成極微是有法,設為五識,緣非所緣。宗因云:五識生不帶彼相故,同喻如五根文。緣緣論偈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四、破薩婆多計和集二初、敘計。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至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合響。 據集論說,和合、聚集二相不同。和合者,謂極微以上一切有方分色更互和合,如濁水中地水極微更互和合。聚集者,謂方分聚色展轉集會,如二泥團相擊成聚。若水和砂必不成聚,以水和土即成泥團,可作瓶等。可見水土一一極微各各具有和集之相文。彼計色等極微不和集時,體微細故,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彼彼相資,有麤相生,彼相不離極微體故,而是實有,為此所緣。意謂體實有故,見託彼生;是麤相故,帶彼相起。二支既具,故與五識作所緣緣。會玄十四引唯識古疏云:經部十處十二處中除法意也,麤假細實極微為實粗,色等為假聚,細為粗故假;大乘世俗,麤實細假一切色等皆從種生,由識變故,相分收故。粗實極微但是觀心假想分析而有,故細名假;薩婆多等,麤細俱實極微隨色等處攝,即和集色等,細從粗攝故;一說部等,麤細俱假文。薩婆多既麤細俱實,故彼意謂雙具二支也。
△次破斥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至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合響。 初句總非。共和下,出所以。謂集與未集極微體一,未集極微既非五識境,集位極微豈復為五識所緣耶?即許有實體,設緣非所緣。緣緣論頌云: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瓶甌下,破轉救。救云:眼等五識緣極微上諸和集相,猶如緣瓶甌等物,能緣之識差別相生,故是所緣。破云:瓶甌等物雖有差別,而能成極微平等無別,故緣彼相識寧有別生?以瓶等形別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共和下,又救云:和集位極微各各自有微圓體相,故緣彼相識亦應有別。破云:極微既在和集位,應一一各捨微圓細相矣。自相已捨,有何能緣別相生耶?何故集位極微細相定捨?非麤相識緣細相故。謂緣麤相眼等識,決不緣第六識所緣極微細相境也。設緣何失?勿餘境識緣餘境故。餘境餘識者,如眼識望耳識,耳識為餘境識,以色望聲,聲為色境之餘,展轉相望互得稱餘。設餘境識緣餘境,有何過耶?一識應緣一切境故。若爾,則與世間現所知見事理相違,成大過失。
△次、結況。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至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音義: 由此者,承上而言。由前外色理非實有,故知識變似色等五塵,為眼等識真所緣緣,以具見託彼生、帶彼相起二支故。帶有二義:一者挾帶,即能緣心親挾境體而緣;二者變帶,即能緣心變起相分而緣。相亦有二:一者體相相,二者相狀相。五識緣境,於二二義中,唯是後義。謂於五識體上,變帶色等相狀,而為眼等見分所緣緣緣。論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次明識所變相非極微成二初正明。
然識變時隨量大小至眾多極微合成一物。
音義: 謂五識變色等時,隨其前塵量之大小對至即現,所現形量如彼本質,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和合共成一物。
補遺: 瑜伽論第三卷云:於色聚中,曾無極微生。若從自種生時,唯聚集生,或細、或中、或大,又非極微集成色聚。
△次、釋妨。
為執麤色有實體者至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音義: 問:識變色等頓現可爾,何故佛說有極微耶?答:為執麤色有實體人,佛說極微令其析除,故稟佛相應教師以假想觀慧,於麤相色七分七分漸次析除至不可析,假說極微非謂實有。雖此下,又問:前說極微定有方分是可分析,今何言不可析?故釋云雖此云云。
△次、結示。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次無對色。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至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音義: 先例破,謂無對色是有對流類,有對既破,彼亦非實。或無下,立量破。餘無對色定非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諸有下,況破,准知。
△次、破表無表色二:初、徵。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合響。 言表無表色者,表即表彰,有形相可見故。無表則反此,即身口意三業也。開蒙。問:表何義?答:有所表示,故名有表。問:表示相?答:由動發勝思,發動身語,恭敬乞願,令知所為,名為有表。問:無表何義?答:防發功能,自他不知,無表示相,名為無表。
△次、釋,二初、明二色非實有,二初、正明,二初、釋有表,二初、身表,二初、破實有,三初、反徵。
此非實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
△次、正破三初、破形。
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
合響。 此破有宗計形為身表也。華嚴鈔三十八之二立有宗正理云:身表許別形,故形為身表,如合掌等。許有別形,形即是表,表善、惡故。表即是業。此之形色,依身起故,名為身業。論主破云: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形是長、短、方、圓假色,依多顯色,假立長等。若分析時,長等極微,不可得故。
△次破動。
若言是動亦非實有至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音義: 此破正量部計動為身表也。若言動是表色,亦非實有,初生即滅,不至餘方,無動義故。有為下,展轉釋成。云何纔生即滅耶?有為法滅,不待所因,譬如電光,現即滅故。云何法滅不待因耶?緣會名生,緣離即滅,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合響 開蒙。問:滅不待因之理。答:有為之法,念念遷滅,何須待因?問:請示一法。答:且如人身隨業力生,已念念前滅後生,長至壯年,漸漸衰朽,至業力盡,後念不續,便是死位,豈待因滅?
△三、破心所引生。
若言有色非顯非形至非顯香味類觸應知。
補遺: 此復破有宗轉計。彼云:別有一色,名身表業。既非青黃等顯色,亦非長短等形色。是心力大,發動勝思,引生此色。能令手等合掌曲跽,屈伸取捨,即以此色為身表業。論主破云:此亦不然。此引生色,若言以動為性,其色已如前破。若言動因為性,即是風界。風非表色,觸身而知。觸唯無記,身通善惡。何名身表?非顯香味者,以香味二塵,非如青黃等色而可表顯。亦唯無記,故云類觸。應知聲唯語表,應知五塵皆非身表業也。瑜伽論云:身語表業,通三性故。五十三卷云:云何表業?謂略有三種:一染汙,二善,三無記。若於身語意十不善業道,不離現行增上力故,所有身語表業,名染汙表業。若即於彼誓受遠離,所有身語表業,名善表業。若諸威儀工巧處一分,所有身語表業,名無記表業。
△三、結示。
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次申正義。
然心為因令識所變至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音義: 大乘但約心變,即異小乘。心謂第六識,識謂第八識。謂以第六內心為因,令第八本識所變手等色相,相似相續,似有動作,表示於心,假名身表,非謂離心有別自體也。
△次、語表二初、破實有。
然因心故識變似聲至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合響, 准上身表可知。
△次、釋無表,二初、破實有。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
△次申正義。
然依思願善惡分限至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合響。 先總明思,即徧行中思心所願,即別境中欲心所意。明第六識相應思欲,或思願善,或思願惡,依此善惡分齊定限,假立無表。謂此下。分釋。謂此無表,或依發勝身語善惡之思種子增長位立。增長,謂防發功能倍倍增盛。若此思種子已發,則成有表;未發,猶居種位。今將發未發之頃,謂之增長位。然此無表,由表色熏成。宗鏡第五十五卷云:一、律儀有表色者,即師前受戒時是。由此表色故,方熏得善惡種子,有防發功能此是別解脫體,立其無表色。二、不律儀有表色者,即正下刀殺生造業時是。由此有表色,方熏得不善思種子,有防發功能,立其無表色。文此約散心通善惡位釋也。或依下。會玄第六卷引古疏云:謂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上,立定道戒,不約種子,此名隨心轉故。現行思可爾,種子不爾故。止身語惡者,假色為色所由,由此勢力,遮防身語惡色殺盜妄等,令不現前,遮防色故。此無表假立色名。文此依定心善位釋也。若種若現,俱依思立,故非實有。雖種現不同,皆取思之一法者,以造作義名,思力最勝故。文中不言道共戒者,雖聖道起時,亦能防發。聖道即無漏智,決不計有心外實法,故不辯也。
△次、釋難二:初、難。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撥身、語業,豈不違經?
音義 經說三業,今論主併歸心識,豈不與聖教相違?
△次釋二初、總答非色。
不撥為無,但言非色。
△次、別明業體二初、明思為三業體。
能動身思說名身業至作動意故說名意業。
合響。 華嚴鈔三十八之二:釋曰:此出三業體。然思有三種:一、審慮思,二、決定思,三、動發思。初二思是發身、語遠近加行,動發思正發身、語,即是二業體。初二思與意俱故,作動意故,名為意業。故總以思為三業體。
△次轉釋身語二業,二初示由思名業道。
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至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
音義: 造作名業,思能發起身語有所造作,故說名業。此之身語是審決思所遊所履,現作善不善因,通生未來苦樂之果,亦名為道。道猶路也。故前下意明不唯意業思為自性,身語二業體亦是思。七業道者,身三口四善惡業也。
△次明業道是假說。
或身語表中思發故,假說為業;思所履故,說名業道。
音義 所發身語非思,乃由中思之所發動。思既名業,此依思立假名為業,思所遊履故名業道。
△次結二色唯識變。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次破不相應行,三初總明無實體用,二初明依色心分位假立。
不相應行而亦非實有至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合響。 初標徵。謂得等非能緣故,不與心、心所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相應。會玄第十卷云:此有二釋:一、言行者,即行蘊。行蘊有二:一、相應行,即心所法;二、不相應行,即是得等。今言不相應行,揀其相應行也。二、云具足應言非色不相應行,即揀四聚即心王、心所、色及無為。如理應思行,即不相應持業釋也。或揀四聚,亦相違釋文。得非下。明非實有。謂此得等不同色、心等法有實體相,由此故知定非實有。又非異色、心等有實作用,故但依彼分位假立謂此異彼,不可施設異、不異性。
△次立量以顯無實體用。
此定非異色心心所至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音義: 此有三量,此字指得等初量,許有體用,明不異色心量,云:此是有法。定非下,宗,許蘊攝故,因如色心等喻。或心下,顯無實體量,云:此定非實有,心與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或餘下,明是假有量,云:此非實有體,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
合響 大乘法相有百法,小乘唯七十五。餘者,七十五法之餘。言餘實法者,即小乘一意識外餘七心王,四十六心所外餘五心所,三無為外餘三無為,此三位十五法各有體用,名餘實法。餘假法者,即小乘得非得等十四法外餘十不相應行,此十法依色心分位假立,無實體用,名餘假法。
△次、別破得非得等,六初、破得非得,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
合響 開蒙。問:得者何義?答:包獲成就不失之義。問:其事何者?答:色心生起,未滅壞來,此不失相,便名為得。又瑜伽云: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由此道理,當知得是假有。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說如是至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音義: 梵音補特伽羅,此云數取趣,數數取著造種種業,趣於當來五趣果故。十學法者,正語、正業、正命是無學戒蘊,正念、正定是無學定蘊,正見、正思惟、正精進是無學慧蘊,正解脫是無學解脫蘊,正智是無學解脫知見蘊。此十即五分法身也。成不下。結顯意者,契經所說二成就言正顯於得,二不成就言顯於非得,故知有實體用也。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
△次、就義別破,二初、正破得,二初、引經例破。
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至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音義: 若謂經說成不成言顯得非得是實有者,然契經亦說輪王成就七寶,七寶中如意及輪即是非情,餘屬他身,豈即成就他身非情耶?故知成就之言是假非實。若謂下牒救辭。於善下斥。若謂輪王於七寶有自在力,故可於寶假說成就,於善惡法何不許然,而要定執別有實得耶?次若謂下又牒救。初句牒救辭。寧知下斥。若謂七寶乃在現在故可假說,寧知善等離現在有?以實法離現在理非有故。何以離現無實法?現在必有善種等故。言現在有簡過未非現常,實法簡分位是假立。
合響。 俱舍論云:諸有為法,若有墮在自相續中,有得、非得、非他相續,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續,無有成就非情法故。如汝所言,則諸非情及他相續亦應成就。所以者何?以契經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身非情耶?又經說輪王成就七寶,彼為成他身法及非眾生數耶?若成就神珠寶者,則壞法體,亦眾生數,亦非眾生數;若成象、馬寶者,則壞趣,亦人趣,亦畜生趣;若成就女寶者,則壞身,亦男身,亦女身;若成就主藏臣、主兵臣者,則壞業,亦是尊貴,亦是卑賤。
△次約二因破三初徵。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
△二、破二初、破能起因。
若言能起應起無為至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音義: 若言此得於善等法是能起因,是則一切有情何不以此得起無為法而成聖道?一切非情不具此得,應永不生。今現有非情生起者,何也?又復於善等法未得者,或既得已失者,亦無此得,應永不生。云何亦有未得而得、已失復得者耶?若俱下。遮救。若謂未得、已失雖無現得,由有無始俱生得為因,所以後時復起者,是則同彼執一因論,便違自教所執生與生生便為無用。又俱生得具三性者,則於一時善、惡、無記應頓現前。為因既齊,生果應爾。若待餘因故不頓現,此能起因便為無用。
補遺 所執二生。俱舍論云:生與生生,復何所作?阿毗曇、毗婆沙生等相中云:一剎那中,生生二法:一、生法;二、生生生。生生唯生生。問:何知生生二法,生生唯生生?答:猶如人有生一子者,有雙生者。二生者,即生與生生也。又俱舍有為相中云:此生等相,即是有為,應更別有生等四相。若更有相,便致無窮。彼復有餘生等相故,應言便有,然非無窮。所以者何?頌曰:此有生生等,於八一有能。論曰:此謂前說四種本相。生生等者,謂四隨相:生生、住住、異異、滅滅。諸行有為,由四本相生、住、異、滅;本相有為,由四隨相即生生、住住、異異、滅滅。據此所計,凡有為法,必具生與生生。今言俱生得為因起者,則汝所執二生,便為無用。詳如俱舍論釋。
△次破不失因
若得於法是不失因至若離有情實不可得。
音義: 先牒所計。計云:得之於法,是不失因。一切有情以此為因,乃能成就彼善等法故。諸可下,破諸可成法。不離有情,非關於得;若離有情,實無有得、可得。
△三、結。
故得於法俱為無用。
△次例破非得。
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次申正義二初明得。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至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
音義 三種,成就正顯。於得一言,假立即異。小乘瑜伽第五十二卷云:若所有染汙法,諸無記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現行者,彼諸種子,若未為奢摩他之所損伏,若未為聖道之所永害,若不為邪見損伏諸善,如斷善根者,如是名為種子成就。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法,生緣所攝受增盛因種子,名自在成就。現在諸法自相現前轉,名現行成就種子業因,自在業力,現行業果。
△次明非得。
翻此假立不成就名至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音義 不成就言,正顯非得。此不成就其類雖多,舉要言之,於三界四諦見道所斷分別惑種,未為聖道之所永害,假立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二、破眾同分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
補遺: 五蘊論云:云何眾同分?謂諸羣生各異自類,相似為性。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
補遺 廣說者,瑜伽第五十二卷云:此中或有有情,由界同分,說名同分,謂同生一界。或有有情,由趣同分,說名同分,謂同生一趣。或有有情,由生同分,說名同分,謂生一生。或有有情,由類同分,說名同分,謂同一種類。或有有情,由分位體性容色形貌音聲覆蔽養命同分,說名同分。或有有情,由過失功德同分,說名同分。如殺生者望殺生者,廣說乃至諸邪見者望邪見者,離殺生者望離殺生者,乃至正見者望正見者,從預流乃至阿羅漢獨覺望預流等,菩薩望菩薩,如來望如來,如是更互說名同分。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
△次、就義別破,二初、約同智言因破。
若同智言因斯起故至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音義。 先牒計。同智謂解同分之智,同言謂詮同分之言。俱舍敘外執云:若無實物無差別相名同分者,展轉差別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無差別,覺及施設不應得有。文覺即同智,施設即同言。則草下。例破。謂若同智言因斯同分起故實有同分者,則草木等亦應有同分。既爾,即與聖教相違,以諸聖教不言有無情同分故。故俱舍論云:又何因不許,有無情同分?諸穀麥豆金銀菴羅半娜娑等,亦有自類互相似故。文又於下。縱奪破。若於同分起同智言名同分者,是則復應有別同分起彼同分,如是展轉成無窮過。然彼同分既無別同分起,此同智言何必因斯同分起耶?
△次約同事欲因破。
若謂為因起同事欲至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音義 先牒計。同事謂同所作事,同欲謂同所樂欲。謂同分為因,同事同欲方得生起,故知實有同分也。理亦下,破。謂由宿習為因起同事欲,何須別執有實同分耶?
△次申正義。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合響 集論云:謂如是如是有情,於種種類自體相似,假立眾同分。
△三、破命根,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
合響 開蒙。問:云何為命根?答:依所引第八識種上,連持色心,不斷功能,假立命根。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次、正破實有三初、依經總非。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
△次、就義別破三:初、例破。
音義: 初、以色比破。色不異識,前已極成。煖是色法,應當以此比知命根亦不離識。又若下,以受等例破。意明受等異識,非實命根;若命根異識,亦非實命根也。命根是有法,非實命根宗;異識實有故,因如受等喻。
△次、釋妨。
若爾,如何?經說三法至有此識因,後當廣說。
音義。 此有三重問答。初問:壽煖皆識,經何說三?義別下。答:雖皆是識,約義差別說有三種。宗鏡第五十卷釋云:謂阿賴耶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此識之種名壽,以能持識故、現行識是識,故言三法義別說之,非謂別有體性。是則身捨煖時有,餘二不必捨,如無色界生,如餘二捨時煖心隨捨。然今此三約義別說但是一體,如四正勤已生未生善惡二法,義別說為四種,秪是一精進數。住無下。又問:義別說三,秪唯一識住無心位,既無有心應無壽煖,云何經說壽煖不滅?豈不下。答:識不離故壽煖不滅。既爾下。第三。問:識既不離,何名無心?彼滅不?答:無心位中但滅轉識,非謂第八證有此識,如後廣引教理。
△三、結示。
此識足為界趣生體至無勞別執有實命根。
補遺: 此第八識,足可以為三界六識四生之體。以彼能徧三界,此揀前六不徧故。以彼恒續,此揀前六有間斷。異熟果,簡前六異熟生也。
△次申正義。
然依親生此識種子至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合響 宗鏡第五十卷釋云:言此者,簡親生餘識種子。言識者,簡相應法種,唯取識故。言種者,簡現行,不取第八現行為命根故。彼所簡者,皆非命根。今取親生之名言種,上由先業所引持身功能差別。先業所引持身功能差別者,葢由前世善惡業之所牽引。若業之功能多,則引此識種子住時決定長久。若業之功能少,則引此識種子住時決定短促也。依此住時決定長短之分位,假立命根,令色心等住時決定。依此功能說為命根,非取生現行識義。以此種子為業力故,有持一報之身功能差別,令得決定種子。無此功能,身便爛壞。阿賴耶識現行,由此種故,能緣及任持於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種正能持於現行之識。若不爾者,現行之識應不得有及無能持餘根等法。由此功能故,識持於身。現行內種力故,生及緣持法不名命根,非根本故,由種生故。此種不由現行有故,種為諸法之根本故。又現行識是所持故,從所持說能持種識名命根。命根之法持體非命根,令六處住時決定故,故種子為命根。餘現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恒續故,非業所引故。
△四、破無心定等,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合響 開蒙。問:無想定。答:想等不行名為無想,令身安和故亦名定。問:想等心聚悉皆不行,何故但名無想也?答:滅想為首,名無想定。問:如何想偏為首?答:為此外道厭想如病,欣求無想以為微妙,立此無想。問:滅盡定。答:令不恒行心心所滅,及染第七恒行心聚皆悉滅盡。問:無想、滅盡差別何如?答:修無想定作出離想,修滅盡定作止息想。又無想唯凡,滅盡唯聖,是二差別。問:此二定依何建立?答:厭心種上遮礙轉識不生功能,建立此定。問:無想報。答:由修彼定感彼天果,名無想報。
△次外人答
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
補遺: 俱舍論云: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為無想,是實物有;能遮未來心、心所,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文。今文反顯。
△次,正破實有。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至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音義: 先牒所計;應無下,舉例破。彼無色定既無實法能礙於色,名無色定;此無心定何有實法能遮於心,名無心定耶?又遮下,引假破實。
△次、申正義,二初、正釋,二初、無心定。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至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音義: 定加行者,定前方便也。正在定時,心寂滅故,無復期願,是以期願在加行耳。厭患麤動等者,前六轉識,行相麤顯,故二定同明,兼染第七。若無想定,但厭前六,不恒行心、心所;若滅盡定,兼厭第七,染汙恒行心、心所故。令心等者,由厭患力,令所厭麤動心等漸細,由細入微,微之又微,厭極增盛。以此微心,熏第八識,成極增盛厭心等種。由此種故,心等不行,依斯假立二無心定。由種善故,此二亦善。
△次無想果。
無想定前求無想果至依異熟立得異熟名。
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一
音釋
昌朱切,音姝。
糅女救切,音猱。
埵都果切,音朵。
犍居言切,音鞬。
籥以灼切,音藥。
鍮他候切,音偷。
藪蘇偶切,音叟。
譌五禾切,音囮。
鍵巨展切,音件。
蟻魚倚切,音擬。
奩力鹽切,音亷。鑑匣也。
甌烏候切,音謳。
鎔以中切,音容。
溉吉器切,音既。灌也。
跽巨起切,其上聲,長跪也,兩膝著地而立身也。
娜奴可切,那上聲。
堰伊甸切,音燕
堤典禮切,音。
△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