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附緣起并凡例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附緣起并凡例
夫萬法唯識,雖驅鳥亦能言之。逮深究其旨歸,則耆宿尚多貿貿。此無他,依文解義,有教無觀故也。然觀心之法,實不在於教外。試觀十卷論文,何處不明心外無法。即心之法,是所觀境。了法唯心,非即能觀智乎。能觀智起,則二執空而真性現。所以若境若教若理若行若果,皆名唯識。而五位五觀,一以貫之。紛而不雜,𧷤而不亂者也。慨自古疏失傳,人師異解。文義尚訛,理觀奚賴。鈍者既望洋而退,利者復蔑裂而求。四分之旨未諳,一心之宗徒設。三性之理未究,二諦之致安歸。賴有開蒙問答,梗概僅存。大鈔宗鏡,援引可據。而溯流窮源,則瑜伽顯揚諸論,尤似黃河之有宿海。於是紹覺法師為之音義,一雨法師為之集解,宇泰居士為之證義。無不殫精竭思,極深研幾。然教道已明,觀道未顯。嗣有新伊法師為之合響,力陳五觀,冠罩諸家。以其尚未刊行流布,故僅獲染指,不克飽飡。適二三同志,擬從能變所變差別之途,以開性具性徧圓融之鑰。漫爾饒舌,兼命管城。不敢更衍繁文,秪圖直明心觀。隨講隨錄,用質大方。將釋論文,先申凡例。
- 諸家著述貴在引證以明可據未免文義雜糅不便初機。今領會諸家之旨,自抒淺顯之文,不令句讀艱澁,觀者恕之。
- 西域外道實繁有徒故破之不得不詳今彼黨既無,何勞細究。不過借彼我法二執,以為言端,破之以顯二空真理而已。若欲窮其出處,自當廣閱大鈔諸書。
- 科含大意不可不立然子科太繁亦能割裂論文,令人眩目。今從簡略,以便時機。
- 性之與相如水與波不一不異故曰性是相家之性,相是性家之相。今約不一義邊,須辨明差別,不可一概儱侗。又約不異義邊,須會歸圓融,不可終滯名相。
- 文字為觀照之門若不句句消歸自己則說食數寶,究竟何益?故標題曰觀心法要。以此論成立唯識道理,即是觀心法門,不同法華別立觀心釋也。法華廣明本迹佛法,故須更約觀心。此論直詮眾生心法,但可開麤顯妙而已。
- 眾生妄識本妙由我法二執所以成麤但破二執,便顯妙理。然設句句開顯,恐或反成儱侗。故仍隨文釋義,但於提綱挈領之處,略指點之。
成唯識論
梵語毗若底,此云識;梵語摩怛喇多,此云唯;梵語悉底,此云成;梵語奢薩怛羅,此云論。應云識唯成論,今言成唯識論者,蓋梵文先所後能,此方先能後所也。今依梵文次第釋之。識者,了別義,謂心王、心所皆能了別自所緣故。心王有八: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根本識。眼識了別自相分色,耳識了別自相分聲,乃至意識了別自相分法,末那任運了別妄執內自我相,本識任運了別根身器界及諸種子。心所有五十一,具如文中廣明。必與心王相應,故唯識之名亦攝心所也。唯者,獨義,除此心王、心所之外,決無實我、實法可得故也。成者,成立義,以三支、八支成立唯識道理。三支者:一、宗,二、因,三、喻。八支者: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類,六、比量,七、現量,八、正教量也。論者,研窮決擇,辯析闡揚,教誡學侶,垂範後昆也。復次,大乘具明五位百法,今但名唯識者,以心法有八,即自性唯識;心所法有五十一,即相應唯識;色法十一,即唯識所變;不相應有二十四,即唯識分位;無為法有六,即唯識實性故也。又古釋明五義:一、境唯識,二、教唯識,三、理唯識,四、行唯識,五、果唯識。又復言唯識者,具五種觀:一、遣虗存實觀。唯遮外境非有,即遣徧計之虗;識表內心不無,是存依、圓之實也。二、捨濫留純觀。若論自證分轉成見、相二分,則相分內境本是依他起性,不同外境之無,應云唯見、唯相。今恐相分濫同所計外境,故但云唯識,即是捨濫留純也。三、攝末歸本觀。相、見二分皆依自證分起,今攝相、見之末歸於自證之本,故直云唯識,即唯是自證體也。四、隱劣顯勝觀。若論心王、心所各有四分,應云唯心、心所。但心所劣,心王勝,心所不能為主。心王有自在義,舉王則能攝所,如舉帝王必有臣佐。故隱心所之劣,但顯心王之勝,直名為唯識也。五、遣相證性觀。相者,依他起性,如幻事等。性者,圓成實性,即二空所顯真如。是故論云: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又云:如前所說識差別相,依理世俗,非真勝義。真勝義中,心言絕故,如伽陀說: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又云: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當知唯識二字即是遣相證性,故宗前敬敘,即云稽首唯識性也。論有宗論、釋論,今天親三十頌即是宗論,亦名本論;護法等十菩薩所造百卷論文即是釋論,亦名末論也。五、重玄義者,單法為名,唯識實性為體,即是二空所顯真如。五、唯識觀,斷障證果為宗,攝之秪是二空妙觀。初之二觀具遣凡外我、法二執,令達二空;後之三觀為遣微細法執,令其深達法空。二空既達,二障隨斷,斷煩惱障,證真解脫;斷所知障,證大菩提也。遮執生解為用,大乘生酥以為教相。
△二、明頌主。
天親菩薩造頌
梵語婆藪槃豆,此云天親。弟兄三人,長名無著,先修禪定,即得離欲,思惟空義,不能得入,欲自殺身。賓頭盧尊者為說小乘空觀,如教觀之,即便得入,意猶未安,謂理不應止。爾因乘神通,往兜率天,諮問彌勒菩薩,為說大乘空觀。還閻浮提,如說思惟,地六種動,尋便得悟,因此名阿僧伽,譯為無著。爾後數上兜率,諮問大乘經義,隨有所得,還為人說,聞者多不生信。因自發願,欲令眾生信解大乘,惟願大師下閻浮提,解說大乘。彌勒即如其願,每于夜時,下閻浮提,放大光明,集有緣眾,於說法堂,誦出十七地經,凡四月夜方竟,即今瑜伽師地論也,因此眾人皆信大乘。第二子名天親,博學多聞,徧通諸部,神才俊朗,戒行清高,執小乘解,不信大乘。無著恐其造論,破壞大乘,遣使報云:我今疾篤,汝可急來。天親隨使,與兄相見,諮問病源。兄曰:我今心病,由汝而生,汝不信大乘,恒生毀謗,以此惡業,必永沉淪,我今愁苦,命將不全。天親驚懼,即請兄解說大乘,隨得解悟。於是就兄廣學,悉得通達,咎昔毀謗,欲割舌以謝其罪。兄云:汝舌善巧毀謗大乘,欲滅此罪,亦當善巧解說大乘。遂製十地論、攝大乘論,此二論是創歸大乘之作。既又採撮玄機,提控精䆳,著唯識三十頌,以暢大乘妙趣。
△三明論主。
護法等菩薩造
梵語達磨波羅,唐云護法達羅,毗茶國大臣之子。少而爽慧,王愛其才,欲妻以公主。菩薩久修離欲,無心愛染,將成之夕,特起憂煩,於佛像前懇祈加護,願脫茲難。感大神王携負送置一山寺佛堂中,僧謂為盜,菩薩自陳由委,聞者驚嗟,因即出家,專精正法,究通諸部。等者,等於親勝、火辯、德慧、安慧、難陀、淨月、勝友、陳那、智月九大論師也。十師各造釋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師以其旨殊見異,稟者無依,固請奘師糅成十卷。然而文多影略,以護法為司南,故首標護法也。
△四明譯師。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
唐者,李氏有天下之國號。三藏者,經、律、論也。法師者,正法自軌,弘辯導人。玄奘者,法師之諱,親遊西域,傳法相宗,具如慈恩傳中廣明。譯者翻梵成華,以此易彼也。
△入文為三:初、宗前敬敘分,二、依教廣成分,三、釋結施願分。初中二:初、歸敬述意,二、造論因緣。今初。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初二句是歸敬,後二句是述意也。稽首二字是能歸,唯識性等是所歸。能歸須具三業,今口稱稽首以表敬意,則三業具足。所歸秪是三寶,今唯識性即法寶,滿清淨者即佛寶,分清淨者即僧寶。然唯識有五位百法,此獨稱性,以是所依故,復是所證故。究竟位中,轉八識成四智,轉依如之生死,成依如之涅槃,出障圓明,名滿清淨。通達位後,先轉六七二識,成妙觀察平等性智,斷十重障,證十真如,名分清淨。此之三寶,有情本具,無始迷背,不自覺知。天親菩薩造三十頌,本為利益安樂有情,故先歸命三寶,求于加被,釋彼三十頌中所說之義,令諸有情得生解起行之利,臻斷障證果之樂,乃護法等造論之深意也。
△二、造論因緣二:初、通為利生,二、別為破執。今初: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生解為斷二重障故,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斷障為得二勝果故,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迷謂迷理,不達我法二空也。謬謂謬執,妄執實我實法也。由今論中,以真比量,真能破執,真能立理,故使迷謬之人,得生正解。解二空故,不起我法二執,則斷煩惱所知二障。斷煩惱障,則不隨其生死相續,證大涅槃,名真解脫。斷所知障,則于所知事理,無復障礙,得無礙解,名大菩提。
△二、別為破執,又二:初、破凡外,二、破四師。今初: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謬執我法,具如下文所列所破。今既令達我法二空,便如實知唯識相性,此遣虗存實觀之力也。
△二破四師。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或執外境如識非無、或執內識如境非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或執離心無別心所。為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四師所執雖各不同,而於唯識深妙之理皆悉迷謬,故作論以遮遣之。初云:或執外境亦如識之非無。此即有宗依於阿含教中說十二處,遂妄計為心境俱有。不知阿含但是立十二處以明無我,非謂五根六塵果是心外實法也。今明六塵俱是識之相分,五根俱是色之功能,非外四大所造,亦是遣虗存實觀之所治。次云:或執內識亦如境之非有。此即清辯依于大乘教中所說一切無性,遂妄計為心境皆無。不知大乘但明諸法無實,意令遣相證性,非是撥無俗諦成惡取空也。今明識是依他起性,四分皆有,但相分非在於心外,見分不離於識體,雖無實我實法,仍有緣起差別,乃捨濫留純觀,攝末歸本觀之所治。三云: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此即一類菩薩依于大乘教中所說心性是一,能生一切諸法,如一水鏡多波像生,遂妄計為識體定一。不知大乘但明理體無二,亦令遣相證性,非謂八識種現當體行相總無差別也。今明八識各從種生,各有現行,所依不同,所緣亦別,此識滅時餘識不滅。又復各具四分,見相二分是用,用固各別,自證證自證之二分是體,體亦非同。良由如來藏心不思議,故舉體而為眼識之四分,復舉體而為耳鼻等識之四分,非分一如來藏而為八識,亦非八識只共一如來藏,又非八識便成八如來藏,此與泥團微塵之喻自不相侔。是故約真諦則相無別,體用俱泯,不得但云體同。約俗諦則相有別,體用俱分,不得但云用別。又若約所依理體,則一尚叵得,如何復說用別?若約八識當體,則相各有異,又如何可說體同?當知水鏡波像之喻自有二義:一者遣相證性義,則如來藏性如水如鏡,八識體用俱如波像,固不得云諸識用別體同。二者攝末歸本義,則八識之各各內二分,一一如水如鏡,其各各相見二分,一一如波如像,亦不得云諸識用別體同。今此一類大乘,依於遣相證性義中而起妄執,故為攝末歸本觀之所治。四云或執離心無別心所,此即經部依于經中所言士夫六界,復言染淨由心,遂計心所但是依於識之分位假立,無別實有。不知經中乃約心王勝故,所以但說由心,及說地水火風空識名為六界。然既說心王,必有心所與之相應,故唯識言亦攝心所。此從隱劣顯勝義中起執,仍為此觀所治。蓋但隱心所之劣,非竟無心所也。斯論所明,實無外境,唯有內心,體用條然,王所宛爾,能令四執渙然冰釋,于唯識理如實而解。不乖異故,名之為如,真比量也。非影響故,名之為實,真現量也。
△二、依教廣成,分三: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二、廣明識相,顯前頌意;三、明修行位次。初中二:初、托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頌曰:
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問:意在說有二字,謂說有則非無。答:釋在假說二字,謂假說則非實有也。餘如論文自釋。
△二、以論釋成二:初、釋前三句,二、釋後二句。初中二:初、略釋,二、廣釋。初中二:初、正釋,二、結判。初又三:初、釋第一句,次、釋第二句,後、釋第三句。今初。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世間說有我法是無體,隨情假,隨自執,情妄名為我法故。如有情命者等,實德業等是也。聖教說有我法是有體,強設假,隨位隨緣假施設故。如預流一來等,蘊處界等是也。主有自在力,宰有割斷力。又主是體,宰是用,約主宰義,故名為我。軌範可生物解,任持不捨自相,約軌持義,故名為法。世間妄計為實,聖教知由假立也。
△次釋第二句。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有情命者等,謂十六知見,世間所妄執之我也。預流一來等,謂三乘名位,聖教所假說之我也。實德業等,謂勝論六句,及餘種種世間所妄執之法也。蘊處界等,謂三科開合,及四諦、十二因緣、六度、十力、一切法相,聖教所假說之法也。隨緣施設有異者,且如五蘊和合,妄計有我,施設有情之名。妄計色心連持不斷,別有實體,施設命者之名。斷分別惑,施設預流果名。斷欲界思惑六品,施設一來果名。乃至斷盡我法二執,施設羅漢如來果名。又為迷心重者,施設五蘊之名。為迷色重者,施設十二處名。乃至為治六蔽,施設六度名等。
△後、釋第三句,又二:初、徵起總釋,二、約義別釋。今初。
徵曰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釋曰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
△二、約義別釋二:初、釋聖教假說所依,二、釋世間假說所依。今初。
識謂了別,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先釋八識皆是了別之義,謂眼識了別色,耳識了別聲,乃至第八識了別根身器界種子也。識之為言,亦攝心所,以心王決定與諸心所恒相應故。自證是識體,相見二分,皆依體起。依此相見二分,施設種種我法,故彼我法二名,離此相見二分,更無所依。夫我法但依相見施設,則我法非有,相見不無,即遣虗存實觀也。相見俱依自證而起,則用不離體,體外無用,即攝末歸本觀,及捨濫留純觀也。識言亦攝心所,即隱劣顯勝觀也。
△二、釋世間假說所依。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謂由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遂即變似我法。此似我法之相,雖復仍在內識,而由虗妄分別,故似外境幻現。諸有情類,無始時來,遂妄緣此似我法之相分,執為實我實法。譬如病患及睡夢者,由于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雖無外境而患夢人緣此種種似相,執為實有外境。
前文聖教假說所依,通于八識及諸心所。此中世間假說所依,局在第六意識。前是依他起性,由依他故,得起徧計。此是徧計執性,由徧計故,亦熏依他也。故宗鏡云:護法正義,一切心心所四分,皆依他起。於中妄執為決定實者,方名徧計執性。乃至於圓成性及五塵性境,若堅執為實者,亦名徧計所執。然本來無體,龜毛兔角等,不對執心,即非徧計性。今亦多有妄認龜毛等為徧計性者,非也。初正釋竟。
△二、結判,又二:初、判假實,二、判有無。今初: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我法而現,故說為假。
初即無體隨情假,次即有體強設假也。
△二、判有無。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非有如識,謂非如識之有。非無如境,謂非如境之無也。執境為有,是增益謗。執識亦無,是減損謗。今成立唯識,遣虗存實,故能遮止二執。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識外我法,固如龜毛兔角,決定非有。識內相分之境,亦如水月鏡華,但約世俗假名為有,非實有也。若夫識體,則是假境所依事體,義通真俗,故約勝義亦得名有也。勝義即四真諦中第一體用顯現諦,此更約二諦以判有無,即捨濫留純義。初略釋前三句竟。
△二、廣釋三:初、徵答總標,二、徵答別釋,三、總結無實。今初。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答: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二、徵答別釋二:初、破我執,二、破法執。初中三:初、假問徵起,二、正破我相,三、問答釋妨。今初。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二、正破我相三:初、敘破外小所執,二、立量以顯唯識,三、結判俱生分別。初中三:初、別破六師三計,二、別破小乘三計,三、總約識根塵破。初又二:初、敘計,二、破斥。今初。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一者執我體常周徧量同虗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第一執,即勝論計作者名我,數論計受者名我。第二執,即無慚及尼犍子所計。第三執,即獸主及徧出所計。故名六師三計。
△二、破斥,為三:初破常徧,次破不定,後破至細。今初。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量同虗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
此先約受者、作者,以破非常遍也。動乃有業,故無動轉則不能造業。
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若言一切有情同一我者,則一有情作業時,一切有情亦應作業;一有情受果時,一切有情亦應受果;一有情得解脫時,一切有情亦應解脫此則世間不成差別安立,便成大過。若言一切有情之我體各異者,諸有情之我更相遍故,其體便應相雜。又處處皆有一切有情之我所遍,則一有情作業、一有情受果時,與一切有情之我其處所更無別故,亦即應名為一切有情之所作所受。
此更約我體同異,以破常遍,義皆不成也。
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
恐彼救云:我體雖復各遍,而作受各有所屬,故無一作一受應名一切所作所受之過。今牒破云:理亦不然。蓋我體既遍,則業果及身必與諸有情之我體合。若仍屬此而非屬彼,既有偏屬,便不名徧,與我體周遍之理不相應故。
又一有情解脫時,一切有情皆應解脫,以所修證之法亦與一切有情之我體合故。
既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亦應一解脫一切解脫。既作受解脫各有所屬,則常遍之義不成矣。
△次破不定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設使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則便如𬃖籥風,應非常住。又我既隨身,大小應即如身之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文義並顯,不必更解。
△後破至細。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既云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若謂我體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先破小我不能令大身動,次破往來則非常一,以或往或來故非常,往者不是來者故非一也。初別破六師三計竟。
△二、別破小乘三計二:初、敘計,二、破斥。今初: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此三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
△二、破斥三:初、破即蘊,二、破離蘊,三、破非即非離。今初: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
先總破也。蘊生滅故非常,蘊有五故非一。
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
此下別破。先破色蘊非我。內諸色謂五根身,外諸色謂五塵境。此身假借四大所成,與外四大、五塵毫無差別。既有質礙,便可分析,豈可執為我哉?量云:色身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有質礙故,喻如外色。
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
此破受、想、行、識四蘊非我。心即八識,心王即識蘊也。心所即五十一心所,即受、想、行三蘊也。前六識及相應心所,悉皆不恒相續。眼識待九緣生,耳識待八緣生,鼻、舌、身識待七緣生,意識待五緣生,故非實我。第七、第八兩識,雖恒相續,亦待三緣、四緣而生,亦非實我。然餘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兩識,故不復論。今但破彼妄計六識心王、受、想、行之心所為我而已。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喻如聲等。
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虗空等非覺性故。
此更破不相應行及法處所攝色非我。以此不相應行及法處色,雖無形質,非覺性故。量云:餘行餘色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非覺性故,喻如虗空。初破即蘊竟。
△次破離蘊。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虗空無作受故。
所執之我既離五蘊,則非色非心應如虗空,不能作業亦不受報,又豈可喚虗空為我耶?
△三、破非即非離。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既許依蘊立我,又非即蘊離蘊則所執我,應如瓶等依泥團立,非即泥非離泥,但是假法,非實我故。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先立量云:彼所執非即、離蘊之我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許依蘊立故,喻如瓶等。次更以有為、無為例破。蓋若即五蘊,則是有為;若離五蘊,則是無為。今非即蘊,則不可說有為;又非離蘊,則不可說無為。既不可說有為、無為,又豈可說是我、非我?而執有實我,不亦謬乎?二、別破小乘三計竟。
△三、總約識根塵破三:初、約思慮有無破,即約識破;二、約作用有無破,即約根破;三、約所緣是否破,即約塵破。今初。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若無思慮,應如虗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先雙徵,次別破,後總結,並可知。
△二、約作用有無破,即約根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若無作用,如兔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亦雙徵、別破、總結,可知。
△三、約所緣是否破,即約塵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若是我見所緣境者,則應有我見者,非顛倒攝,以其如實知故。若爾,果然如實不倒如何執有我者?所信阿含等至教,仍皆毀斥我見,稱讚無我,而言無我見者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沉淪生死,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亦先以是不總徵,次別破也。先破若非我見所緣,則既非所緣,云何知有?此易可解。次破若是我見所緣,則應我見果見實我,便非顛倒。既我見非是顛倒,則應反成正見,而無我反為邪見矣。如何無我之邪見,至教中反稱讚為能證涅槃?如何有我之正見,至教中翻訶毀為沉淪生死耶?初敘破外小所執竟。
△二、立量以顯唯識。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緣也。量云:諸執我之見是有法,必不能緣于實我。宗因云:以其有所緣故,喻如緣餘法之心。蓋凡餘心所緣,但能緣自所變相分,決定不能緣心外法。則今諸執我見,亦但能緣自所變之相分,妄計為我而已。豈心外果有實我,而我見果能緣之也哉?
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緣也。量云:我見之所緣者,是有法決定非實我。宗因云:以是我見之所緣故,喻如所餘色等五塵之法。蓋色等五塵但是五識所變相分,非心外有實境也。今所執實我既是我見所緣,亦但即是我見所變相分而已,豈真有實我哉?問:假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則同喻應犯無俱不成之過。答:縱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而所緣五塵外境變壞無常,亦得與無實我無同喻也。
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初一量破能緣,則顯我見是倒顛見,而非正見。次一量破所緣,則顯實我是非量境,而非性境。故今結成唯識所變識外,決無實我也。二、立量以顯唯識竟。
△三、結判俱生分別二:初、結屬二種,二、判其有無。初、結屬二種。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虗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以為本質,隨即變起第七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遂妄執為內自實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第八識所變五取蘊相之或總或別托此為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遂妄執為實我。此二我執,細故難斷直待見道之後修道位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分別我執雖有無始內熏之因,亦必由於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為緣及稟邪教而內起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即離俱非等蘊相托為本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分別計度,執為緣我。二緣邪教所說大小不定等我相托為本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分別計度,執為實我。此二我執,麤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中眾生本空所顯真如之理,即能除滅。
邪教所說蘊相,即附佛法之外道所說。邪教所說我相,即外道六師所說也。餘可知。
△二、判其有無,又三:初、約相質判有無,二、約依徧判有無,三、引證。今初。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自心內蘊一切皆有,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自心外蘊謂本質,自心內蘊謂相分也。餘可知。
△二、約依徧判有無。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從緣生謂依他起性,橫計度謂徧計所執性也。
△三、引證。
故契經說:苾蒭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二、正破我相竟。
△三、問答釋妨二:初、正釋妨難,二、結成唯識。初中三:初、約憶識誦習釋,二、約造業受果釋,三、約生死涅槃釋。今初。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答:所執實我既常無變,後應如前是事非有,前應如後是事非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者,理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應非常故。
先問難,次答破也。答中先約前後有無破,謂我既常恒無變,則前必如後、後必如前。後若如前,則前本無憶識誦習恩怨等事,後不應有;前若如後,則後既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前不應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次若謂下約體用常無常以破轉計,恐轉計云:我用不妨前後變易,我體則常無變。故破之云:理亦不然,以體用決不相離。用不離體,則體常用亦應常;體不離用,則用既無常體亦應非常故。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更互為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此既約前後體用以破我執,乃申明得有憶識等事之理也。本識,謂第八識。一類,謂唯是無覆無記。相續,謂無間而轉。任持種子,謂能持世、出世種。一切法,謂前七轉識及心所法并色法等。更互為因,謂諸法現行熏于本識,即以諸法為本識之因;本識所藏種子生起現行,即以本識為諸法之因。由此熏習力故,得有憶識等事,何須有實我哉?故所設難於汝有失者,結前兩番破斥;非於我宗者,結後申明正理也。
△二、約造業受果釋。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答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虗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常。
此亦先問難,次答破也。若無變易,則無造無受,猶如虗空,虗空豈是實我?若有造有受,則有變易,應是無常,無常又豈實我哉?
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緣力故相續無斷,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此亦既約無變易有變易以破我執,乃申明得有造業受果之理也。八識心心所法,現行種子,互為因緣,相續生起,恒無間斷,造業受果,理皆得成,又何須別執實我哉。
△三、約生死涅槃釋。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答: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生死輪迴?常如虗空非苦所惱,何為厭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
此亦先難問,次答破也,文義並顯。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於相續中起諸煩惱造作諸業以此惑業之力,所以輪迴諸趣受苦;復由厭患諸趣苦故,所以求趣涅槃。
此亦既破彼執,復申正理也。初正釋妨難竟。
△二、結成唯識。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由妄熏習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初破我執竟。然此虗妄我執,乃分段生死之根本,無餘涅槃之大障,毫忽未盡,仍名有漏。故大佛頂經云:現前雖成九次第定,不得漏盡成阿羅漢。皆由執此生死妄想,悞為真實,正謂此也。此且約俱生我執言之。若夫大小不定之戲論,即離俱非之謬談,則是分別所起,名為見惑。此惑不除,終成凡外。是故欲為佛弟子者,先須向此論文隨義觀察,必使我執蕩然不萌,方於佛法有造修分。其或不然,縱令持戒坐禪,廣學博聞,我見未伏,秖成附佛法之外道而已,可不畏哉!
△二、破法執二:初、總問徵起,二、正破諸執。今初。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外道餘乘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二、正破諸執三:初、敘破外小所執,二、立量以顯唯識,三、結判俱生分別。初中二:初、破外道,二、破餘乘。初又三:初、假問徵起,二、別破十三家,三、總破四句。今初。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二、別破十三家五:初、破數論,二、破勝論,三、破自在天等八論,四、破二種聲論,五、破順世師論。初又二:初、敘執,二、破斥。今初。
且數論者執神我之性是思受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然此大等二十三法以薩埵等三事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薩埵,此翻有情,亦翻勇,亦翻貪。剌闍,此翻塵坌,亦翻微,亦翻瞋。答摩,此翻闇,亦翻黑,亦翻癡。彼計冥初自性,即薩埵、剌闍、答摩三事,能成一切諸法。自性初生大,亦名覺慧。覺生我慢,慢生五微,亦名五唯:一聲、二觸、三色、四香、五味也。五唯生五大:一空、二風、三火、四水、五地也。五大生十一根:一耳、二身、三眼、四鼻、五舌名五知根、六語具、七手、八足、九小便道、十大便道名五作業根、十一肉團心名平等根。此二十三法,皆第二十五神我之所受用。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結非。初中七:初、破所成不實,二、以能、所互破,三、以體、用互破,四、破三合成一,五、約合、不合破,六、破各有三相,七、破所成無別。今初。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量云:後執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是有法,應假非實。宗因云:薩埵等多事成故,喻如軍林。
△二、以能所互破
又大等二十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薩埵等三事,非待三事合成。又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待三事合成。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由彼妄計能成三事,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以能所互相破奪之也。言轉變非常為例亦爾者,三事是能成,故彼許能轉變。大等是所成,故彼許為非常。然彼謂能成即是所成,則本事既能轉變,大等亦應能轉變矣。大等既屬非常,本事亦應非常矣。
△三、以體用互破。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三體既遍,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三、本事各多功能者,謂能造二十三法故也。故以體從能,則體亦應多,以功能與體性是一而不相離故。若謂三事之體徧於二十三法故非多者,則三體既遍,三能亦遍。一處變為二十三法之時,餘處亦復應爾,各頓變起二十三法。以體既遍,則彼處此處更無別故。
△四、破三合成一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大等一相?不應未合是三合時變為一相以合時之體,與未合時體無別故。若謂三事體異相同,便違己宗體相是一三事之體,應如大等之相則亦冥然是一大等大相,應如三事之體則亦顯然有三此則應云一合成一,或云三合成三,故不應言三事和合共成大等一相。又本事之三是別,大等俱三所成是總汝執,總別皆是實法是一類,故應非一三。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色等一相者,則應如未變時一般,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若三事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未變時三事別相,相失則體亦應隨失。
先破不合,次若三下,破合也。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見一?
此破轉計也。恐轉計曰:薩埵等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因別相故,未合是三;因總相故,合時見一。今破之曰:不可說三各有總、別二相。假令三法各有二相,而薩埵上之總相非剌闍、答摩上之總相,乃至答摩上之總相非薩埵、剌闍上之總相,是則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耶?
△六破各有三相
若謂三事之體各有薩埵等三相,但以和合雜沓而難了知故。唯見是一者,既有三相,寧見為一?又三事既平等,各有三相復如何知三事有異?又若彼一一事皆具三相,應一一事即能成,于色等何所闕少?而更待三和合方成色等法耶?又三事皆具三相,則三事之體亦應各各有三,以彼計體即相故。
△七、破所成無別。
又大等二十三法,既皆以三事合成,則展轉相望,應無差別。是則所計三事之因,二十三法之果,及唯量諸大諸根差別,一一皆不得成。若爾,則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而為一切根所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量等,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唯量即五唯,諸大即五大,諸根即十一根也。一根應得一切境者,以根根皆三事所成,無差別故。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者,以境境亦三事所成,無差別故。初正破竟。問:後文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塵境轉,不幾為數論解難耶?答:如來由達諸法無性,永斷俱生法執種子,故一一法皆稱真性,任運圓融。彼方妄計心外實法,情執熾然,觸途成礙,豈能藉口于諸根互用哉?
△二、結非。
故彼數論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二、破勝論二:初、敘執,二、破斥。今初: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分是實及有自性是現量所得之境。
彼執六句勝義: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和合也。一實句者,執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二德句者,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香、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即堅、十九液性即煖、二十潤即濕、二十一行去聲即動、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三業句者,執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伸、五行平聲。四大有句者,彼執離實德業之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乃有實德業故。五同異句者,如地望地有其同義,望於水等即有異義,地之同異是地非水,水等同異其義亦然,彼亦執為離實德業有別自體。六和合句者,謂法和集,由和合句如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等。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結非。初中二:初、明諸句體非實有,二、明諸句非現量得。初中八:初、破諸句中常、無常,二、以實德二句對破,三、破實句有礙常,四、破諸句無礙法,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六、破大有性,七、破同異性,八、破和合句。今初。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如兔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此先總立四量,破彼所執諸句義中常無常法一一非實有也。彼執六句義中,或有是常,或是無常,然皆妄計實有,今故不必細辨,但以四量而總破之。先立二量,破彼所計常住實法。由彼所計常住實法,有能生果者,有不生果者。初破能生果者,量云:汝所執能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應是無常。宗因云:有作用故,喻如所生果。二破不生果者,量云:汝所執不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宗因云:無作用故,喻如兔角。次立二量,破彼所計無常實法。由彼所計無常實法,有有質礙者,有無質礙者。初破有質礙者,量云:汝所執有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非實有性。宗因云:有方分故,可分析故,喻如軍林。二破無質礙者,量云:汝所執無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實自性。宗因云:無質礙故,喻如心心所。
△二、以實德二句對破。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有法,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身根所觸故因,如堅濕煖動喻。即彼所執堅濕煖等有法,應非無礙德句義攝宗,身根所觸故因,如地水火風喻。地水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見,准此應責。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風。
彼計地水火風是實句攝,以有質礙故。堅濕煖動是德句攝,以無質礙故。今先以德句無質礙為同喻,破彼所執實句有質礙之非。次以實句有質礙為同喻,破彼所執德句無質礙之非。以其同一身根所觸之因,無別因故。既無別因,如何妄計實有質礙?德無質礙定各實有耶?地水火三等者。量云:又彼所執地水火有法,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眼根所見故因,如青等色喻。即彼所執青赤等色有法,應非無礙德句義攝宗,眼根所見故因,如地水火喻。故知下。結顯無性。謂彼所執實德句義既皆不成,則知地水火風與堅濕煖動皆無實法。而人妄謂眼見地水火風,亦豈實有識外之地水火風哉?蓋地水火風秪是第八識所變相分,與堅濕煖動其性無二,皆非心外實法。而眼見時又托彼第八識之相分以為本質,自於眼識變起相分以為所緣,并不實見本質境也。眼若果見實火,何以不熱?果見實水,何以不濕乎?
△三、破實句中有礙常。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有法,皆有礙故因,如麤地等喻,應是無常宗。
△四、破諸句中無礙法。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有法,應皆有礙宗,許色根取故因,如地水火風喻。
△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
又彼所執非實句攝之德等五句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別自性宗,非實攝故因,如石女兒喻。非大有句攝之實等五句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別自性宗,非有攝故因,如空華等喻。
△六、破大有性
彼所執大有性是有法應離實等無別自性宗,彼許大有性非無故因,如實德等喻。若大有性離於實等有法,應非是大有性宗,彼許異實等故因,如畢竟無等喻。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法有別無性。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先立二量以破大有。若許為有,則不應離實德業。若許其離實德業,則應是無。此易可知。如有非無下,更以理徵破也。彼謂因此大有,乃能有實德業。大有是能有,實德業是所。有能不是所,故必各別。今難之曰:若實德業,必須有別大有句以有之。則此大有句,更當有一有性以有之矣。如大有非無,而無別有性以有之。如何實德業非無,乃須別有此大有性以有之耶。又若離實等有法,可許別有一箇大有性。則應離非實等無法,亦可許別有一箇無性矣。彼無法之外,既無別無性。則此有法之外,云何乃有別有性耶。故彼所執離實德業之大有性,唯妄計度而已。
△七、破同異性。
又彼所執實德業之同異性,異實德業之體而別有者,理定不然。
此先總斥,下立量破。
勿此同異性亦并非實德業上之同異性,既異於實等之體別有同異性故喻,如德業之體非實體等。
彼計實句非德句,德句非業句,同異句非實德業句,而仍就實德業上展轉論同異性。故今破云:彼所執同異性是有法,應非實德業之同異性。宗因云:異實德業故,喻如德業句非實句。
又應實等法即非實等攝,以異實等同異性故,喻如德業實等各無同異也。
前一量破同異性與實德業不相干,此一量破實德業與同異性不相干也。量云:實德業是有法,即非實德業。攝宗因云:異于實德業同異性故,喻如德業實等。蓋同異性不過依于諸法假立,彼既妄執別有自體,不即諸法,則諸法亦不即同異矣。若同異不即諸法,則將以何為同?以何為異?若諸法不即同異,則實望實不得名同,實望德業不得名異。既無同異,則不應或名為實,或名為德,或名為業矣。
地等諸同異性,對地等體更相徵詰,准此應知。
同異性是有法,非地等上之同異性宗,異地等別有同異性故,因喻如水、火、風等。又應地等是有法,即非地等宗,因云異地等同異性故,喻如水、火、風、地等。蓋同異性既離地、水、火、風,則地、水、火、風亦必離同異性。同異若離于地,則如水、火及風;地若離于同異,則望地不得名同,望水、火、風不得名異,展轉皆無同異,又豈可喚作地、水、火、風哉?
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此亦更以理徵破也。彼計由同異性,令實德業成同成異,能同異者,非所同異,故是別有。若然,則應更有一同異性,令此同異得成同異,便有無窮之過。今既如實德業之同異性等,無別實德業之同異性,而使其成同異性,則實德業之外,亦應無別實德業之同異性等,而使實德業成同異矣。又若許離實德業,別有實德業之同異性,應離非實德業,亦別有非實德業之非同異性。彼非實德業之外,既別無非同異性,則此實德業外,云何別有同異性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不可妄執為實有也。
△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有法定非實有宗,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因,如畢竟無喻。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今,以理推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豈可實有耶?設彼更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初明諸句體非實有竟。
△二、顯諸句非現量得。
然彼所執實等諸句是有法,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宗,彼自許是所知故因即是意識非量所緣喻,如龜毛等。
此先明諸句,非現量境也。
又彼緣此實句之智是有法,非是果能緣於離識實句自體現量之智所攝宗,但與假法和合而生起故因,如緣德句智等喻。廣說乃至彼緣和合句之智是有法,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之智所攝宗,假合生故因,如實智等喻。
此更明能緣非現量智也。蓋所緣六句之境,既無實體,則能緣六句之智,同為非量矣。初正破竟。
△二、結非。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亦者,承上數論而言,明其同皆妄執,無優劣也。
△三、破自在天等八論二:初、破大自在,二、例破餘七。初中二:初、敘,二、破。今初。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徧常,能生諸法。
彼計此天有四德:一、體實,二、徧,三、常,四、能生諸法。
△二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則有作用,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者,非真實故。若使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處一切時頓生一切法。若謂必待眾生樂欲或待種種助緣方能生者即涉三因,違自己唯一大自在天為因之論。又或欲及緣亦應頓起以大自在天之因是常有故。
先以能生破常徧真實,次以常遍具諸功能而破能生。徧則一切處應生,常則一切時應生,具諸功能則一切法應頓生。若待欲及緣則非一因,若許一因則欲及緣亦應頓起,以欲及緣亦大自在天而為因故。
△二、例破餘七。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虗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一計大梵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二計時,三計方,四計本際即是渾沌,五計自然,六計虗空,七計神我,皆云當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大自在天破也。三破自在天等八論竟。
△四、破二種聲論二:初、敘,二、破。今初。
有餘偏執五明論中聲論是常,以其能為決定不易之量,以表詮諸法故。有執一切聲性皆是常住,不從緣生,但是,待緣顯發,方有詮表。
△二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論之聲是有法,既許能詮表故因,應非常住宗,如所餘聲喻,以餘聲亦能詮表故。餘一切聲是有法,亦應非實有常聲體宗,如瓶衣等喻,待眾緣故因。
四、破二種聲論竟。
△五、破順世師論二:初、敘,二、破。今初: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之極微是實、是常、是能生於麤色,所生麤色不越因量,所以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於極微有三計:一、計實;二、計常;三、計能生麤色。於所生麤色,但計實有也。麤色亦名子微,即所生之果。因量亦名父母微,即是極微,乃能生之因。謂所生麤色,全以極微為體,故不越于因量。既不越因量,故雖無常,而體實有。
△二、破二:初、破能生極微,二、破所生麤色。今初: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執極微是有法,若有方分因,如蟻行等喻,體應非實宗。
此先破實也。極微若有方分,則聚而成物,應如蟻行,謂必有來去相故。
若無方分因,如心心所喻,應不共聚生麤果色宗。
此次破能生也。如心心所既無形質,不可聚作麤色故。
既能生果因,如彼所生喻,如何可說極微常住宗?
父必與子相似,子既無常,父安得常?
△二、破所生麤色二:初、破不越因量,二、破因果同處。初又二:初、正破,二、破救。今初。
又所生果既不越於因量,便應仍如極微不名麤色,則此果色同於極微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所生果是有法,不名麤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宗因云:不越因量故,喻如極微。言便違自執者,彼執能生極微不可見、聞、嗅、覺,所生之果定可見、聞、嗅、覺故也。
△二、破救,又三:初、破量德合,二、破徧自因,三、破多分合。今初。
若謂果色乃因量與麤德合故,非麤似麤由斯故是色根之所能取。
先敘救辭也。不越因量故非麤,與麤德合故似麤。
所執果色有法既同因量因,應如極微喻無麤德合宗,或應極微有法亦麤德合宗,如麤果色喻處無別故因。
果色既同因量,果同因則應非麤,因同果則亦應麤矣。
△二、破徧自因。
若謂果色遍在能成自體之極微因上,由其因非一故,果亦可名麤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既爾,此果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先敘計,云果色徧在自因者,謂所生果遍在能生極微因上,由能生有多極微故,使果色成麤也。次破又二:先申量,云彼執所生果色是有法體,應非一宗因,云處各別故,喻如所在因,謂一一極微各住自位也。既爾下,又以各住自位還不成麤,非眼所能見等破之。
△三、破分多合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彼轉救云:麤色不由極微因量,但以所生之果是多分合,故成麤色,而為色根所取。破曰:若是,則但將多多因量極微合時,亦應非細,足成五根所取之境,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又果色既是多分合成,便可分析,應非實有,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體實有?豈不前後自語相違?初破不越因量竟。
△二、破因果同處二:初、正破因果同處,二、破救果體是一。今初。
又果與因既皆實有,則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汝所執果色因量,是有法應不同處。宗因云:俱有質礙故,喻如二極微。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
此敘轉計也。謂因入果色,果則受因;果入因微,因則受果。異體同居,故同沙之受水,藥之入銅,寧不同處?
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先奪破曰:沙銅雖與水藥同處,而沙自沙、水自水、銅自銅、藥自藥,誰許體受水藥?次縱破曰:或應受則可離,不妨傾水存沙;入則須變,便見銅改其體。可離則非一,體變則非常。非一則何名不越因量?非常則何云體是實有?
△二、破救果體是一。
恐彼救云:因相雖多,果體是一,故破之也。進即是許,退即不許,餘可知。二、別破十三家竟。
△三、總破四句二:初、總標,二、別破。今初: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二、別破,為四:初、破法與性一,二、破法與性異,三、破亦一亦異,四、破非一非異。今初。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便違所執薩埵等三德與所生我等二十三法體相各異,亦違世間現見諸法差別。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有法謂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有性謂能生冥性,即薩埵、剌闍、答摩三德也。量云:所執二十三法是有法體,應無別宗。因云:即有性故,喻如有性。餘可知。
△二、破法與性異。
有法謂實德業,有性謂大有性也。量云:彼所執實德業是有法,體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喻如己滅無。又彼所執色是有法,應非眼境。宗因云:非色性故,喻如聲等。彼所執聲是有法,應非耳境。宗因云:非聲性故,喻如色等。
△三、破亦一亦異。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一之與異二相相違,其體必應別故。若執一異體同,決定但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一異同前。一異過者,謂一則過同數論,異則過同勝論也。設使一異相反而可同體,勿一切法皆可同一體故。
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若達一異是假非實,如水火影同現鏡中,縱說亦一亦異,有何不可。而彼妄執為實,則定無此理矣。
△四、破非一非異。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
謂非一便同於異,非異便同於一也。
非一異言,為遮為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執。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謂汝非一非異之言,為但是遮遣耶,為唯是表顯耶。若唯是表,則或以非一表異,或以非異表一可矣,應不雙非。若但是遮,則應更無所執,何得仍執有法與有等性兩皆是實。若云亦遮亦表,則應展轉相違。若云非表非遮,畢竟了無實義而成戲論。
又非一異,則違世間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是故彼言唯是矯強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佛法每言真俗二諦,非即非離,法與法性,非一非異。蓋由但是遮詮,元無所執,了一切法緣生無性,如幻不實,故得正顯中道,遠離斷常空有等戲論也。彼既妄執諸法法性決定實有,為避詰難,謾云非有非無。既非無執之但遮,祇是四謗之所攝,豈可以其言語濫同,而謬許為正法哉。然外道妄執心外實法,故四句皆名為謗。若能了知心外無法,無所執著,則四句便為四門。謂法與法性一,亦可如波即水故。謂法與法性異,亦可如水非波故。謂法與法性亦一亦異,亦可真故相無別,俗故相有別故。謂法與法性非一非異,亦可不變恒隨緣,隨緣恒不變故。初破外道竟。
△二、破餘乘二:初、假問總破,二、隨執別破。今初。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答: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不秉大乘實教,惟執方便權說,故名餘乘。彼計五位七十五法,心法唯一,心所法有四十六,色法十一,不相應行十四,無為法三。妄謂色不相應及無為法,離心心所別有實性,故今就彼所執破之。
△二、隨執別破三:初、破色法,二、破不相應行,三、破無為法。初中二:初、破對、無對,二、破表、無表。初又二:初、標列,二、別破。今初。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有對色謂五根五塵,無對色謂法處所攝色也。大乘則明皆是識之相分。餘乘妄執有對是極微成,無對非極微成,然皆謂是心外實色。
△二、別破二:初、破有對,二、破無對。初中二:初、明有對非實,二、明唯是識變。初又二:初、略明,二、廣顯。今初。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二、廣顯二:初、明能成極微不實,二、結所成有對不實。初又二:初、約質礙有無破,二、約方分有無破。今初。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汝所執極微是有法,是假非實。宗因云:有質礙故,喻如瓶等。又極微是有法,不可集成有對色。宗因云:無質礙故,喻如非色。
△二、約方分有無破。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而能承光發影?試觀日輪纔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東邊承光、西邊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又若眼見身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若不爾者,即如非色無所質礙,便無共和集成粗色義。或許極微互相涉入既無質礙,應亦成麤不色。今既許和集成粗,由此極微定有方分。又彼既執所成有對果色即諸極微,若極微無方分者,則應有對色亦無障隔。若許爾者,便非障礙有對。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先破有方分,云:極微是有法,定非實有。宗因云:有方分可分析故,喻如瓶、衣等。次破無方分,云:極微是有法,不能和合,承光發影。宗因云:無方分故,喻如非色。次更種種推窮,明其必有方分,如文可知。初明能成極微不實竟。
△二、結所成有對不實。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既非實有,則唯識所變明矣。初明有對非實竟。
△二、明唯識所變三:初、總徵釋,二、依緣各釋,三、總結成。今初。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此總徵也。所依色,謂五根。所緣色,謂五塵。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此總釋也。雖非無所依所緣之十種色,而即是識之所變現。謂五識生時,由內第八識執持相分種子因緣熏習之力,變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塵之相而現。由是五識即以此第八識所現根塵之相而為親所依、疎所緣,非是識外別有極微所成。
△二、依緣各釋二:初、明所依,二、明所緣。今初: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謂眼等五根,非如五塵之現量可得,特以能發五識故,比量而知是有。此五根雖屬色法,然但是第八識上功能,非識外別有極微所造。以彼所執外有對色,如上推破,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之所變現。以其能發眼等五識,是故名為眼等五根。以此為增上所依,而生眼等五識也。
△二、明所緣二:初、總標有無,二、別明有無。今初。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二、別明有無二:初、明外所緣緣非有,二、顯內所緣非無。初中二:初、破執,二、結況。初又四:初、破計能生為所緣緣,二、破計和合為所緣緣,三、破轉計和合時極微為所緣緣,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緣緣。今初。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此所破執,與觀所緣緣論不同。彼論首破極微非所緣緣,故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今此乃計五根為所緣緣,故云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謂眼根引生眼識,眼識似眼之能見,耳根引生耳識,耳識似耳之能聞等,執彼五根是此五識所緣也。然所緣緣,要具能生帶相二義,非但能生之一義也。若但能生即可名所緣緣,則因緣及等無間緣,皆有能生一義,勿亦可名所緣緣乎。
△二、破計和合為所緣緣。
或計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彼亦非理。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以分析彼和合物時,似彼和合物相之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此與觀所緣緣論所破是同,能破稍異。彼論縱許所緣,奪其為緣,故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此無縱辭,但立量云:和合是有法,非五識緣宗。因云:非實有故,喻如第二月。
△三、破轉計和合時極微為所緣緣。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以此識上無有極微相故。非諸極微各別有一和合之相可與五識各作所緣,以不和合時無此和合相故。非可謂和合之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知和合之位如不合時一般色等極微,決非五識所緣之境。
若謂於和合位仍緣各各極微,則五識不帶極微之相,固不可也。若謂一一極微各別有和合相,則與不和合時體相應異,又不可也。若極微體相不異,則和合時極微仍自極微,豈得為五識境哉?
△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緣緣。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麤相生,為此識境;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此敘轉計也。麤相為此識境,是具帶相之義。彼相不離極微,體是實有,是具能生之義。二支無闕,故為此識之所緣緣。
彼執不然,以極微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若謂五識緣彼極微和集,則如瓶甌等物大小既同,能成之極微亦相等者,緣彼瓶甌等相之識應無別故。若瓶甌有別者,則於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若不捨者非緣瓶甌等麤相之識,能緣極微細相之境。若許粗相識緣細相境者勿餘境識亦應互緣餘境故,則一識應可緣一切境故。
假如一瓶集萬極微所成,復有一甌亦萬極微所成,則等是一萬極微,有何差別?汝執五識緣彼極微和集,便不應見瓶甌差別。若見差別,便應極微已捨本相。若極微不捨本相,斷非五識之所能緣。若許五麤相識得緣極微細相境,亦應許眼識得緣聲香味觸等矣,豈可乎哉?初破執竟。
△二、結況。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前來種種破斥,猶是縱許極微是實,尚招如此過失,況識外何嘗別有真實極微,寧得執有外所緣緣也哉。初明外所緣緣非有竟。
△二、顯內所緣緣不無。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以為五識真所緣緣,以見分託彼似色而生,即變帶彼相狀而為所緣慮故。
帶彼相故,是所緣二字之義。見託彼生,是下一緣字之義。此正釋所緣緣,唯是自識所變相分,非心外法也。
然識變時,隨彼本質量之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而合成一物也。阿含及餘經中不過。為執麤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析以知無實,非謂諸色實有極微。又諸修瑜伽觀之師以假想慧,於麤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此申明識所變相,猶如鏡中隨量頓變,非先變極微,後合成物也。次更釋疑,謂教中所說極微,不過欲顯麤色是假,非謂別許極微是實。又觀中所見極微,不過依假想慧假說為色邊際,亦豈有心外實極微哉。瑜伽,此云相應,依大乘理修於假想事定,事理相應,名瑜伽師。二、依緣各釋竟。
△三、總結成。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初破有對竟。
△二、破無對。
餘無對色,是此有對之流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便如心心所一般定非實色。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豈可說為真實色法?
五塵落謝影子,名無對色,即法塵也。初破對無對竟。
△二、破表無表三:初、總徵釋,二、別破執,三、結唯識。今初。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答:此非實有。所以者何?
△二、別破執二:初、別破表、無表,二、總明三業道。初又三:初、破身表,二、破語表,三、破無表。今初。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若言是形量,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短等形析至極微即便不可得故。若言是動作,亦非實有,纔生即滅不至餘方,無有動轉義故。有為法滅,不待因故。滅若待因便成果法,應非滅故。若言別有一種色法、非青黃等顯色、非長短等形色,乃心之力用所引生者,由此能動手等名身表業,理亦不然。此一種色若言是動,義如前破。若是動因,應即風界,風則無體無可表示,不應名表。又風是觸微,觸唯無記不應通善惡性,非顯香味亦惟無記類觸應知。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於五塵中,色有二種:一者、顯色,即青、黃、赤、白等,亦名實色;二者、形色,即長、短、方、圓等,亦名假色。其聲、香、味、觸,雖名實色,皆非顯色,亦非形色,但是有對而已。又五塵唯色、聲二種,通于善、惡、無記三性;香、味、觸三,唯屬無記。今身表通三性業,故不應以觸、香、味為身表也。餘可知。
然心為因,令本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雖非實動,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前破身表非實,此明不壞假名,而假名唯依識變,還表於心,究竟心外更無實法也。
△二、破語表。
亦先破執實,次立假名,如文可知。
△三、破無表。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劑定限假立無表,理亦無違。謂此無表,或依於能發勝身語之善思惡思所熏種子增長位而假立,或依定中能止身語二惡之現行思而假立,故此二種無表皆依思立,但是假有。
無表色,即無作假色也。此復有二:一、律儀戒,二、定共戒。律儀有善有惡,定共則唯是善。不言道共者,道亦能發無作,但既由道力所發,決不計為心外實法,故不辨之。發勝身語惡思,謂期心作爾許時惡律儀業,此心熏於本識,遂發爾許時無作惡律儀也。發勝身語善思,謂期心受何等善戒,此心熏於本識,隨發何等無作戒也。定中止惡行思,即定共戒,亦發無作,但是不作惡故,故名無表。初別破表無表竟。
△二、總明三業道。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今但言心思,而撥無身語二業,豈不違經?答:不撥身語二業為無,但言非汝等所執實。色能動身之思與身相應,說名身業。能發語之思與語相應,說名語業。其審慮決定二思與意相應故,能作動於意故,說名意業。發起身語之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此之身語是審決二思所遊履故,又作善惡二因通生或苦或樂二種異熟果故,亦名為道。是故前身口七支業道,亦以思為自性。或身語二表體雖非思,而由中思所發動故,假說為業。又是思所履故,說名業道。
思有三種:一、動發勝思;二、審慮思;三、決定思。道者,路也,通也。餘可知。二、別破執竟。
△三、結唯識。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初破色法竟。
△二、破不相應行三:初、總明無實體用,二、別破得非得等,三、傍破執隨眠。今初。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此有法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宗,如色心等喻,許行蘊攝故因。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因,如畢竟無喻,定非實有宗。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因,如餘假法喻,非實有體宗。
相應者,和順義。謂得等非能緣故,不與心、心所法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法相應;簡非四位法故,名為不相應行。大乘假立二十四種,皆非識外實有;小乘立十四種,皆執實有,故今破之。凡申三量,總以此字為前陳有法,即指彼所執十四種也。一云、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宗因云:許行蘊攝故,喻如色、心等。二云、定非實有。宗因云: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喻如畢竟無。三云、非實有體。宗因云:餘實法所不攝故,喻如餘假法。餘實法指色及心、心所,餘假法指鏡、花、水、月等也。
△二、別破得非得等,為六:初、破得非得,二、破眾同分,三、破命根,四、破無心定等,五、破諸有為相,六、破名句文身。初中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契經說故。如說: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者成就十無學法。又說:異生不成就聖法,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成不成之為言正,顯得與非得。
且彼下,大乘徵。契經下,餘乘答也。十無學法,謂正語、正業、正命、正念、正定、正見、正思惟、正精進、正解脫、正智也。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實自成就女臣象馬之他身及珠輪之非情耶?若謂於寶有自在力假說成就非別實有得之一法,則一切有情,於善惡法何不許然亦是假說成就,而必執為實有一得法耶?若謂七寶在現在故可假說成,寧知所成善惡等法獨離現在有耶?若離現在,則諸善惡實法理非有故,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若言此得於一切法是能起因,則一切有情皆應以此得而起無為聖法。又一切草木等非情不具此得應永不起。何故現有非情生起?又未得善法者,及雖得善法而已失者,亦無此得應永不生。善法何故現有未得善法而今得,亦有已失善法而後得者?若謂未得、已失,雖無現得,由有俱生之得為因所以能復起者,則汝所執生與生生,此之二種生緣便為無用。又具善、惡、無記三性之因為俱生得者,則於一時之中善、惡、無記亦應頓現在前。若謂更待餘因故不頓現,則此得便為無用。若更計云:得之於法是不失因,一切有情由此得因,乃能成就彼善惡等法故。然而諸可成法,總不離於有情。若離有情,實不可得。故得於法,俱為無用。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初、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三種成就: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類雖多,而於三界見道所斷邪惑種子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種子成就,謂無漏善種。不壞自在成就,謂加行善根,引發無礙。現行成就,謂已入見道,現證無漏聖法也。因此成就,翻立不成就名。此不成就,雖非一類,且約未見道前,未得聖法,名異生性。然豈於有情心外,別有得非得之實法哉。
△二、破眾同,分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
復如下,大乘徵。契經下,餘乘答也。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若謂同智同言乃因斯同分而起,故知此同分是實有者,則草木等亦有同類之境可發,同智同言亦應有同分矣,豈不違經。又若於同分起同智言,則此同分復應有別同分以起之。彼既不爾,此云何然?若謂以此同分為因故起同事同欲,證知同分是實有者,理亦不然。宿習為因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此大乘破斥也。智謂解了,言謂詮表,事謂所為,欲謂所願,餘皆可知。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三、破命根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亦大乘徵,餘乘答也。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又先已成色不異識煖是色法,既不離識,應可比知離識無別命根。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想等非實命根。難曰若爾,如何經說三法?答曰義別說三,如四正斷。難曰住無心位,壽煖應無以無識故。答曰。豈不經說識不離身?難曰既爾,如何名無心位?答曰彼滅轉識非阿賴耶,有此識因後當廣說。此識足為三界、六趣、四生之體,是遍恒續異熟果故,無勞別執有實命根。
此大乘破斥也。先正申量云:命根是有法,非別實有。宗因云:不離識故,同喻如煖。次更申量云:彼執命根是有法,非實命根。宗因云:異識實有故,喻如受想等。此下三難三答,義皆可知。言義別說三者,秪一阿賴耶識,約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約種子能持根身名壽,約現行自體名識。如四正斷,秪一精進,約修斷已生未生善惡,義別說四耳。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依親生此第八識之種子,由先世業所引持身功能各有差別令色心等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四、破無心定等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
復如下,大乘徵。若無下,餘乘答也。二、無心定,謂外道無想定及聖者滅盡定。無想異熟,謂第四禪無想天果。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遮於心,名無心定;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又遮礙心何須實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此大乘破斥也。先約無色定以為並難,次以堤塘而喻,假亦能遮,皆如文可知。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位中,厭患麤動心心所故,發勝期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細漸微,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由此損伏心等種故,麤動心等暫不現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種善故定亦名善。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天之異熟識,依之麤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假立無想,依異熟識而立故得異熟之名,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厭心等種,謂與厭患相應之心心所種子也。心等種,謂前六轉識及諸相應心所之種子也。麤動心心所暫不現行,正顯第八第七細心心所仍現行也。若但伏滅前六轉識及彼心所,名無想定。若兼伏滅第七識中俱生我執現行,名滅盡定。此二位中,皆不與別境之定心所相應,但是假立定名。然其種是善法,故定亦得名善。由無想定招無想天異熟果報,故名無想異熟。故此三法,皆非離識實有明矣。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
△大文為二:初、題目,二、入文。初中四:初、正釋題,二、明頌主,三、明論主,四、明譯師。今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