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俗詮
成唯識論俗詮卷第一
No. 820-A 成唯識論俗詮序
慈恩所譯大乘經論六百五十七部,如大般若[這-言+夌]迦等經,其文多遠暢流便,讀之無鉤棘喉吻者。獨成唯識論,以百卷之梵文,蕞為十卷,辭約意豐,曲折要𦕈。讀者即鑽厲歲月,研味字句,如乍入迴谿複徑中,第見窈窕柴池之形,猝未遽了。細心尋而躡之,迄不能遽諳其處也。前代耆舊,多所紬繹,疏抄而外,實繁有人。廼義學寢微,遺文墜典,泯而不出。甞舉以質之導師,深以為憾。今何幸有高原昱公,開此綫徑,使人人涉羊膓之詰曲,頑履康莊哉。公起自潼川,挂錫吳越,清跱絕俗,靈悟鮮倫。三藏聖文,詮解略遍。至其一往破的,導滯闡幽,即使迦葉復生,當亦為之破顏微笑矣。曰:以宇泰先生之請,詮釋此論,批却導窾,曲暢旁通,開卷粲然,了無疑滯。天親護法之頌論,得慈恩而梵夾始通;慈恩之譯,得高原而真文逾顯。豈非識海之津涉,知藏之鍵鈐也與?或謂公之所詮,啟牖聖文,得未曾有,何以云俗?余謂真人相遇,目擊道存,何煩言說?以真人聽真文,聲入心通矣,又何煩注解?一切文字,建立分疏,摠為俗間設耳。三藏十二部,皆詮俗也,非詮真也。知有詮之皆俗,即了真詮;能迴俗而依真,不昧俗詮矣。公頃住法華庵,謂余夙好此書,出以相示,余為之大快,因書所讚歎者,附諸末簡。若唯識之意,則頌論與公之詮具在,學者求之,自有如顯處視月,水中擇乳者,又何俟為性相二宗,立調人而平生互諍者哉?
萬曆癸丑秋日江寧寶林居士𮨇起元和南書
No. 820-B 成唯識論俗詮序
夫宗有正眼焉,不以識識也,不以論論也,不以詮詮也。何無何有?何拋何存?攝相歸性,如滴投海;現性于相,如月映川。但可以雙圓,亦可以單揭;可以兩拋,亦可以獨指。是以唯以遮無,識以表有。亦表亦遮,拋外而存內;別滿別分,融識以入性緣。夫大千有情,莫非俗士。我執等之軍林,散則成無;法執猶之石女,質何曾有?內蘊外蘊,孰分緣緣之親踈?比量現量,莫測法法之假實。冥念斯宗,良可悲憫。而論不得詮,將味如嚼蠟;詮不通俗,亦步若走險。徒淺甞而輙止,終線徑以難通。昱公論師所以忘詮而有詮也,第詮以詮識也。識則有相,從何依起?相則有分,寧妨互異?串引有神也,轉智有轂也。光光相雜于一室,而承光自殊;影影各現于兩柱,而發影無兩。一經指撥,就裏躍然。通茲詮也,性相雙圓,而言思盡斷,九十五種還歸烏有,一十三宗總名亡是,即謂護法菩薩已多一番舌本可矣。
雙如居士游士任譔
No. 820-C 成唯識論俗詮序
眾生念念執我,在在執法,古佛語之曰:無勞執也,此唯識耳。遮執之談,何關表識?而逐影伺聲之流,乃至望識幢而生執,又多乎哉?夫識,真如之病與夢也。病與夢誠非無,顧何得言誠是有?吾求之始,大覺湛澄,識於何生?吾求之終,佛智歷然,識向何滅?言思路絕,擬議道窮,坐見八識,恍然墮矣。墮即名轉,義不等於斡旋;轉即是智,境非立於待對。未轉通智,全體是識,病外無身;既轉通識,全體是智,覺來無夢。故曰: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遮唯識也。如是,則天親不得已以有頌,而護法不得已以有論,高原上人亦不得已而有俗詮乎?俗表非真,詮表非實,以非真非實之談,顯非真非實之識,正復衮衮,乃得無過。明夫治病者,即倩病之精神;醒夢者,不離夢之餘境。雖鈍根滯器,莫施數沙之能,未許粗禪拂以狂慧矣。
浮渡居士吳用先譔
No. 820-D 成唯識論俗詮序
成唯識論,是奘大師最後糅譯,囊括諸論,淵𣹢義海,融暢奧博,無與為儔。自基師以來,有疏有鈔,疏鈔之外,又有掌中樞要、唯識鏡等諸著述,不知何緣不入藏中。宋南渡後,禪宗盛極,空談者多,實踐者少,排擯義學,輕蔑相宗,前舉諸典,漸以散失。然開蒙之作,出於元人,爾時慈恩疏鈔,似猶在也。余始聞唯識宗旨於紫柏大師,授以此論,命之熟究,茫無入處,求古疏鈔,已不可得。後閱開蒙,及檢宗鏡、華嚴疏鈔,遇談此論處,輙錄之簡端,於是漸有一隙之明。繼聞巢松、緣督諸師,留神此論,結侶焦山,博究大藏,將為解釋,亟移書招之。二師各出其所標點之本,互相印證,余是以有正訛標義之刻。於是四方學者,始以此論為可究,而求刻本者,源源來矣。然𨷂疑尚多,意猶未愜,聞王太古言,相宗之精,無如高原法師者,觀所緣緣論釋,曾不可以句,而師釋之,如指諸掌,則其他可知也。時東禪無主,余遂虗席以延師,師鑒余誠,率其徒至,余因囑以略釋此論,承承首肯,不逾年而俗詮稿成,余因是有證義之作。丙午夏,余蒙恩起官南曹,師亦來開講此論于鷲峯寺,學者千眾,莫不聳聽,得未曾有。己酉夏,師又開講於瓦官寺,時聞臺山師子窩澄法師曾解此論,欲往參訪,余固止之,師不可,冐暑北邁。是年冬,余亦以攷績入朝,無何師亦至,寓北𨷂下之龍華寺,又受彌勒菴請,為諸方講演此論,法席甚盛,而余南還矣。明年夏,既訪澄師,不契而南,余亦從南宮乞假歸田間,師辭余為武林游。又明年而余始病,病中聞師講演此論於淨慈之宗鏡堂,余且驚且喜,時且瀕死,不及與師相聞,即師有書來,不能答也。又明年夏,而師以俗詮新刻來澂,余序矣,病甚不能即副師指,初秋始少間,而後盥手發函讀之。嘻!師之為是也難哉!基師以來,承授有自,其為疏鈔,述而不作,而師以無師智,尋影略之文,繹深微之旨,一難也。凡預講筵,孰不蹙頞相宗,詫為絕學,而師無所因襲,締搆會釋,如作家報,二難也。巢松諸師,以三四人之心目,結三年期,攷究此論,然余繙閱其本,止前二卷有所標錄,餘並缺略,而師以一人之力,不逾年而成,三難也。因丘凌者易為高,因川澤者易為卑,古疏鈔已亡矣,後之學此論者,即他有所師承,可忘師締搆之勞哉?巢松之俗一雨法師,集解此論,刻已垂就,余之證義,亦且災木矣,不妨為俗詮左輔右弼,師其許之否乎?
時萬曆壬子秋七月朔旦,金壇念西居士王肯堂力疾書
No. 820-E 成唯識論俗詮序
原夫識者,心之光也。日月之光,自明以流;神慧之識,繇心而現。識分為九,心則唯一。天親授之無著,即識付心;無著暢于彌勒,因心開識。頌宣論衍,成立無殊;相現性摹,虗空非假。故不知萬法惟識,法等執筌;不知三界惟心,識同逐影。識殽則匪論不彰,論晦而匪詮不釋。末俗與法以俱沈,上智併識而俱墮。此法師昱公俗詮之所以作也。乃知心光分于眾識,如寶燭之出明;諸識闡于羣論,如通衢之然燭。而真論剖于俗詮,又如秉燭之徹衢。護法之證天親,慈恩之朗玄鑑,昱師之續慈恩,可謂並融一宗,頓超三界。鈞天合響,海水一味,又何差殊覩乎?故知永明宗鏡,攝性相以雙圓;彌勒闡宗,依一真而摹相。善乎!無著之語其弟天親曰:汝昔用舌善巧,毀謗大乘;還用此舌善巧,讚歎大乘。故知讚嘆等于毀謗,善巧亦為空華。假令心空識空,則三十為綴;識滅論滅,即九大焉依。說性如滓太清,指相愈添蛇足。心行圓成,言詮何有?昱師密意,神而明之。信哉!存乎其人矣。
壬子春月寓庸居士黃汝亨稽首譔
No. 820-F 成唯識論俗詮序
己酉秋,予會師于清源舟中,相對終日,結世外交,已而寫般若經一卷而別。嗣後予既南還,師亦往五臺山參禮文殊大士,蹤跡茫茫,越四裘葛矣。今年春,負笈湖上,覔靜室于南屏僧舍,行至禪堂,履未及戶而遙見是師也。予固識師,師亦識予,兩人相視,喜出望外。頃之,出所詮唯識論示予。是日,師登法座,宣揚妙論,賢愚讚嘆,得未曾有,誠禪門之津筏而末學之指南哉!予不敏,烏知奧義?姑就今之識師者粗陳其解,則神識在心,人人自具。葢識為現量,隨心應用,如鏡光普照,胡漢俱現。故曰:三界唯心,萬法唯識。三藏十二部,無非為此識而設。藉令強識歸心,攝心附識,前見非今見矣,而何前之識師者不改于今?今見非前見矣,而何今之識師者仍同于前?心既不增,識亦不減,識師于清源與識師于今日無以異;以至會後復別,別後復會,識師于異日與識師于今日亦無以異。即心是識,即識是心,心識不二,一體互融,凡有言說,皆成戲論,則雖謂師之不必詮、不必講可也。雖然,此亦謂利根上乘言耳,凡夫含藏其識,終日迷于塵網中,不得善知識一發其覆,則以徧計為性,不以圓成實性為性,逗出逗沒而不覺,所謂琴瑟箜篌,雖有妙音,不得妙指,終不能發,故必待語言文字以證本來,則師雖詮之講之而予聽之亦可也,何戲論之非實論也?
雲間金雲鵬撰
No. 820-G 成唯識論俗詮序
往讀禪宗語,見其直截痛快,犁然有當於心,謂吾性果可一超直入也。比見近時譚禪者,動稱當下即是,而察其實行,殊又未然,則心竊疑之。或吾性鈍劣,不足承當此乎?今春高原上人應方伯吳本如公之請,演成唯識論於南屏,因出唯識俗詮。予讀之卒業,得未曾有,廼始知不明性宗者必失之鈍,不明相宗者必失之狂。理雖頓悟,事必漸修,行解要當雙圓而岐,而二之者悉外道也。高原上人律峻守恬,不輕於世作偶,其於唯識也,又寧獨解語已哉!詮成,本如公捐俸授梓,敬題其簡若此。
錢塘葛寅亮題
No. 820-H 成唯識論俗詮䟦
我聞三性法門,是諸佛密意所說。諸識起處,教經根由。緣識起於真如性體,法法是識,識識是性。以故識能顯性,亦能覆性。能徧計,能依他,亦能圓成。古德云:妄起於真,而能覆真。真因妄顯,而能奪妄。故顯真必由於妄,顯性必由於識。因是諸佛菩薩密意方便權巧,成就三分論唯識義。第論密意深,非深於密意者,了難究竟。壬子春,西蜀昱師高原,開席於杭郡淨寺,發明此論,復作詮註,自題曰俗詮。此詮出,則本論之前提後掇,散句重條者,整整如獨繭描絲,明珠成串。讀者不勞駐目停想,了然義融識解。使客亭遊子,人人認得路頭捷徑。到家回視他鄉,熟識所識,一向非親。令得安隱,快樂無涯。如是師詮,人天當為踴躍。三藏寶詮,相應為第一義云。
萬曆壬子春弟子秦舜友謹䟦
No. 820-I 法因
一切唯心,一切唯識,貪者識取,廉者識捨,道者識忘。忘與道鄰,捨與忘鄰,忘不遽忘,請自捨始。高原法師詮唯識論以開眾識,是謂捨法;浮渡居士助刻貲、參拾金以倡眾緣,是謂捨財。唯心與識,含生皆具;唯法與財,有識可捨。浮渡能倡,善知識宜和,識捨為取,亦不唐捐者矣。
寓庸居士黃汝亨題。
No. 820-J 成唯識論俗詮敘
原夫三界唯心,師心乘時應物;萬法唯識,因識觸妄迷真。是識是心,識海澄而心水靜;即真即妄,真源寂而妄波寧。心德既均,語默行藏成化;識情有異,禪律性相分宗。隨機之別,至聖善巧於名言;入道之通,此方獨利於聲教。是以諸佛菩薩,肇世興緣,貴在語而不在默也。葢補處慈尊,祖於深密,說十七地經,親授無著。而無著昆仲,相承天親,約為三十頌。頌詞雖略,理貫瑜伽。故始破我法二執,次明能變三名。唯一頌半大義,了然罄矣,況三十頌耶?第緣義豐文儉,披者易於記誦,難於解釋。故護法等衍頌造論,間有成淨唯識兩名出。而譯師諱淨標成者,以相見自證,和合成立唯識故也。唯遮境有,識簡心空,較言指歸,審明要會,故總命名成唯識論焉。良由凡小妄執,聖者立宗。顧片言隻字,遏競者之橫流;半偈全機,起當人之正信。至於分徽漫演,抑謬揚真,引事發明,盤根究短,延促之機,足徵神頴。復明諸識隨緣有喻,濤奔浪斂,法喻兩陳,令人易曉。更興五種問答,執辯風馳,成立宗因,精研相性,導引多方,終歸唯識。漸亡百計,始悟玄猷,即彰五位,使知趨進。剏修六度,積為資糧,次運四心,通為加行。剎那見道,分別二障頓除;歷劫修因,俱生無明漸伏。斷十重障,證十真如,因盡果圓,名為究竟。然頌論之作,廣約隨機,會理因言,豈容默也?愚昔乍尋茲義,文墮齟齬,旨更依違,展轉數行,如重九譯。由是竭思群經,窮研眾論,支頥瞪目,振逸忘勞,更訊大方,漸通線徑。歲癸卯,金沙念西居士王太史召住東禪,書云成唯識論。慨其古疏已亡,玄宗幾絕,𢬵師數載之勞,釋明梗槩,務令簡顯,以曉後人。惟師以弘化為心,當弗吝余所請也。因而隨講隨錄,漫集垂成,未及就緒。今春持錫南屏,學者偶集,更屬諸大檀那同時勸宣,及秋乃竟其袠,即索稿梓行。第愧見無超卓,詞多蹇澁,題云俗詮也者,非謂折揚皇華,便乎里耳。脫以郢雪為求,則本論斯在。
萬曆歲次辛亥仲秋二日西蜀輔慈沙門明昱書於南屏松壽堂
No. 820-K 成唯識論俗詮科
- 將釋此論科文分五
- 一釋論題成唯
- 二造頌人按婆
- 三造論人梵語
- 四翻譯人唐者
- 五釋論文分三
- 一宗前敬敘分二
- 一陳頌詞稽首
- 二釋頌意分二
- 一總釋今造
- 二別釋分三
- 一舉凡外又為
- 二舉四師復有
- 三結前意為遮
- 二依教廣成分三
- 一辨相唯識分二
- 一略辨唯識分三
- 一牒義標問若唯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二
- 一釋前三句頌分二
- 一略辨我法論曰
- 二廣辨我法分二
- 一總問總答云何
- 二別問別答分四
- 一別問我執分五
- 一外道三種如何
- 二餘乘三種又所
- 三論主總辨又諸
- 四總舉通執分二
- 一標數然諸
- 二正釋分三
- 一俱生我執俱生
- 二分別我執分別
- 三總結內外如是
- 五外難內破實我
- 二別問法執分二
- 一總問答如何
- 二別問答分四
- 一別問外道分六
- 一數論神我分五
- 一敷論執詞外道
- 二現量所得彼執
- 三是實非假又大
- 四三事合成又三
- 五妄情計度故彼
- 二勝論六句分五
- 一勝論執詞勝論
- 二總破六句彼執
- 三兼破三句又彼
- 四別破三句又彼
- 五結破能所然彼
- 三天能生物有執
- 四聲能詮表有餘
- 五四大能生有外
- 六總舉通執然諸
- 一數論神我分五
- 二別問餘乘分二
- 一問答標舉餘乘
- 二正釋所執分三
- 一色法分二
- 一正舉對無對色分二
- 一標數且所
- 二正釋分二
- 一破有對分四
- 一能成極微彼有
- 二正義識變五識
- 三牒執辨破汝執
- 四極微假立為執
- 二破無對餘無
- 一破有對分四
- 二傍問表無表色分二
- 一有表表無
- 二無表表既
- 一正舉對無對色分二
- 二不相應分三
- 一牒執總破不相
- 二依執別破分六
- 一得非得且彼
- 二眾同分復如
- 三命根復如
- 四二無復如
- 五三有為分五第二卷
- 一問答總破復如
- 二別破能所非能
- 三三世難破又去
- 四正明假立然有
- 五問答明表如何
- 六名句文分二
- 一問答廣破復如
- 二正明假立然依
- 三舉執結餘有執
- 三無為法分三
- 一總破諸無
- 二別破又虗
- 三引經然契
- 一色法分二
- 三總破前執外道
- 四總舉通執分二
- 一標數然諸
- 二正釋分三
- 一俱生法執俱生
- 二分別法執分別
- 三總結內外如是
- 一別問外道分六
- 三總結我法如是
- 四外難內釋分二
- 一舉難詞有作
- 二破難意分五
- 一總破彼難
- 二依類破依類
- 三依實破依實
- 四依真破又假
- 五結正義然依
- 一別問我執分五
- 二釋後三句頌○
- 一釋前三句頌分二
- 二廣辨唯識○
- 一略辨唯識分三
- 二顯性唯識○
- 三行位唯識○
- 一辨相唯識分二
- 三釋結施願○
- 一宗前敬敘分二
- ○二釋後三句分三
- 一標舉三數識所
- 二別釋三名一謂
- 三因果能變分二
- 一標數此三
- 二正釋一因一,釋前三句竟
- ○二廣辨唯識分二
- 一明三能變分三
- 一初能變分三
- 一結前標問雖已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廣釋頌意分三
- 一正釋頌意分八
- 一釋三名分二
- 一總釋三名論曰
- 二別釋種子分四
- 一正明種子一切
- 二舉執辨破分二
- 一舉二偏執分二
- 一執本有分二
- 一立義引證此中
- 二以理自推又諸
- 二執熏生分二
- 一立義引證有義
- 二牒破前執有情
- 一執本有分二
- 二正兼二類分二
- 一自立正義有義
- 二舉執難破分二
- 一破唯本有若唯
- 二破唯始起分三
- 一以理正破若唯
- 二引教辯破分五
- 一彼部正義分別
- 二展轉難破而心
- 三釋彼正義然契
- 四釋教熏習諸聖
- 五牒釋依障依障
- 一舉二偏執分二
- 三六義明種分二
- 一正明六義然種
- 二簡別外種外穀
- 四能所熏習分四
- 一問答標數依何
- 二正釋所熏何等
- 三正釋能熏何等
- 四通結前義如是
- 二釋行相分二
- 一問答標名此識
- 二正釋行相分二
- 一執受處了分二
- 一略釋了謂
- 二廣釋分四
- 一廣釋了字分二
- 一正釋了字此中
- 二偏正互辨分三
- 一三師立義分三
- 一難陀二分然有
- 二陳那三分執有
- 三護法四分又心
- 二內外能所此四
- 三結歸唯識如是
- 一三師立義分三
- 二廣釋處字分二
- 一正釋處義所言
- 二問答辨明雖異
- 三廣釋執受分二
- 一執受種子諸種
- 二執受根身有根
- 四結顯二變前來
- 一廣釋了字分二
- 二釋不可知不可
- 一執受處了分二
- 三釋相應分三第三卷
- 一問答總釋此識
- 二別釋五所分六
- 一釋觸心所分二
- 一體性業用觸謂
- 二經論差別故集
- 二作意心所作意
- 三釋受心所受謂
- 四釋想心所想謂
- 五釋思心所思謂
- 六總結五所此五
- 一釋觸心所分二
- 三問答簡別如何
- 四釋捨受此識
- 五釋無覆法有
- 六釋同性分二
- 一正釋同性觸等
- 二廣辨失錯有義
- 七釋引喻分二
- 一問答正釋阿賴
- 二外難內釋過去
- 八釋捨位分三
- 一正釋捨位此識
- 二廣辨執疑分二
- 一問答疑辨云何
- 二執辨七地有義
- 三結顯有體然何
- 一釋三名分二
- 二別顯多名分二
- 一正釋多名然第
- 二傍通二位然第
- 三證有識體分二
- 一正釋頌意分八
- 二二能變○
- 三三能變○
- 一初能變分三
- 二答五外問○
- 一明三能變分三
- ○第二能變分三
- 一結前標問如是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宣分三
- 一總釋頌意分八
- 一總釋名論曰
- 二釋所依分三
- 一正釋所依依彼
- 二傍通餘論分二
- 一略釋三種諸心
- 二廣釋三種分三
- 一釋種子依初種
- 二釋俱有依分二
- 一三師辨破次俱
- 二正義破前有義
- 三釋開導依分二
- 一舉執辨破後開
- 二總破前非有義
- 三正釋頌意傍論
- 三釋所緣分二
- 一問答正釋如是
- 二舉執辨破分二
- 一三師辨破有義
- 二正義破前有義
- 四釋性相頌言
- 五釋相應分三
- 一根本煩惱分二
- 一問答正釋此意
- 二問答簡別彼有
- 二餘及觸等分二
- 一問答總標此意
- 二偏正互辨分五
- 一執唯九所分二
- 一正明執義有義
- 二牒破餘義有義
- 二執十五所此中
- 三執十九所有義
- 四二十四所有義
- 五正十八所有義
- 一執唯九所分二
- 三傍通捨受分二第五卷
- 一問答偏執此染
- 二正義破前有義
- 一根本煩惱分二
- 六釋有覆末那
- 七釋界地末那
- 八釋捨位分二
- 一問答正釋此染
- 二辨識有無此中
- 二別釋差別此意
- 三證有識體分二
- 一總釋頌意分八
- ○第三能變分二
- 一牒科標問如是
- 二舉頌總答分三
- 一能變本識分二
- 一舉頌答頌曰
- 二解頌意分三
- 一六種本識論曰
- 二了境性相次言
- 三三性相應分二
- 一正釋三性此六
- 二舉執辨破有義
- 二相應心所分三
- 一略標六位分二
- 一問頌答六識
- 二解頌意分二
- 一釋六位分二
- 一釋相應義論曰
- 二釋位數名雖諸
- 二釋三受分四
- 一正釋三受此六
- 二總別各分如是
- 三苦樂有無諸適
- 四舉執辨破有義
- 一釋六位分二
- 二廣顯差別分五
- 一徧行別境分三
- 一結前標問前所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二
- 一釋徧行論曰
- 二釋別境分三
- 一正釋五所次別
- 二廣辨現起有義
- 三分屬諸門第七
- 二善位分三第六卷
- 三根惑位分三
- 一結前標問如是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二
- 一正釋心所分二
- 一五鈍使論曰
- 二五利使云何
- 二分屬諸門如是
- 一正釋心所分二
- 四隨惑位分三
- 五不定位分三第七卷
- 一徧行別境分三
- 三問答顯理如是
- 一略標六位分二
- 三現起分位分三
- 一能變本識分二
- ○二答五外問分五
- 一假說我法分三
- 二種種分別分三
- 一牒義標問若唯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三
- 一正釋頌竟論曰
- 二別釋緣義分五
- 一廣明緣義分二
- 一問答標數所說
- 二別釋四緣分四
- 一釋因緣一因
- 二釋無間二等
- 三釋所緣三所
- 四釋增上四增
- 二依處立因如是第八卷
- 三二因攝十如是
- 四緣處攝因所說
- 五因緣生果所說
- 一廣明緣義分二
- 三正釋緣起傍論
- 三生死相續分三
- 一牒義標問雖有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四
- 一業果相續論曰
- 二習氣相續復次
- 三業苦相續分二
- 一親疎緣義復次
- 二惑等攝支分四
- 一牒前標舉此惑
- 二能所各二然十
- 三問答廣明病何
- 四分屬諸門此十
- 四因緣相續分三
- 一正明因緣復次
- 二問答廣辨如有
- 三牒釋頌意頌中
- 四經說三性分三
- 一牒義標問若唯
- 二總答舉頌應知
- 三解釋頌意分三
- 一正釋頌意分五
- 一釋前四句分二
- 一釋頌意論曰
- 二辨能所初能
- 二釋第五句徧計
- 三釋第六句頌言
- 四釋七八句二空
- 五釋後四句由前
- 一釋前四句分二
- 二結明三性此中
- 三分屬諸門虛空
- 一正釋頌意分五
- 五法無自性分三第九卷
- 一牒義標問若有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四
- 一總釋頌意論曰
- 二問答別明云何
- 三別釋前科此性
- 四結非了義三頌
- ○二顯性唯識此科攝在前科中通上二顯性唯識分竟
- ○三行位唯識分二
- 一問答總明如是
- 二依位別釋分五
- 一資糧位分三
- 一牒科標問初資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三
- 一釋前二句論曰
- 二釋後二句故於
- 三別釋解行菩薩
- 二加行位分三
- 一牒科標問次加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四
- 一通釋加行分二
- 一總釋名論曰
- 二別釋義煗等
- 二正釋頌意皆帶
- 三別釋行相此加
- 四別釋界地菩薩
- 一通釋加行分二
- 三通達立分三
- 一牒科標問次通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七
- 一總釋頌意論曰
- 二執辨二分有義
- 三通結二名加行
- 四廣明見道然此
- 五會通二智前真
- 六攝六現觀此二
- 七結成見道菩薩
- 四修習位分三
- 一牒科標問次修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四
- 一釋頌轉依論曰
- 二修斷證義分三
- 一問答標數云何
- 二依數別釋分四
- 一十勝地言十
- 二十勝行十勝
- 三十重障分二
- 一正釋十種十重
- 二二障所攝此十第十卷
- 四十真如十真
- 三總結修證如是
- 三轉依六位轉依
- 四轉依四義分四
- 一能轉道轉依
- 二所轉依二所
- 三所轉捨三所
- 四所轉得分二
- 一所顯得分五
- 一總標涅槃四所
- 二別釋四種涅槃
- 三凡聖有無一切
- 四問答廣辨分三
- 一如來涅槃如何
- 二聲聞涅槃若聲
- 三二障涅槃諸所
- 五通結所顯如是
- 二所生得分二
- 一總標菩提二所
- 二別釋智品分六
- 一四種智體云何
- 二心品名智如是
- 三轉智位次大圓
- 四四智所緣大圓
- 五四智用別此四
- 六通結前科此四
- 一所顯得分五
- 五究竟位分三
- 一牒科標問後究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二
- 一釋第一句分二
- 一正釋頌意論曰
- 二問答廣明清淨
- 二釋後三句分二
- 一正釋頌意此轉
- 二別明三身分八
- 一正明三身如是
- 二五法三身以五
- 三身德同異如是
- 四三身二利又自
- 五身土相依又自
- 六身土同異自住
- 七身土淨穢此諸
- 八問答總結內境
- 一釋第一句分二
- 一資糧位分三
成唯識論俗詮科終
成唯識論俗詮卷第一
天親菩薩造頌
按婆藪槃豆傳云:北天竺富婁沙富羅,此云丈夫國。彼土有國師婆羅門,姓嬌尸迦,有三子,同名婆藪槃豆,此云天親。原為帝釋遣弟,生閻浮提,名毗搜紐。天王降阿修羅故,有此苗裔,故名天親。雖同一名,復立別名顯之。第三子於薩婆多部出家,得阿羅漢果,別名比隣持䟦婆,此云母兒。長子是菩薩根性,亦於薩婆多部出家。於後修定,即得離欲,思惟空義,不能得入,欲自殺身。賓頭盧阿羅漢在東毗提訶,觀見此事,從彼方來,為說小乘空觀。如教觀之,即便得入,意猶未安。因此乘神通,往兜率陀天,問彌勒菩薩,為說大乘空觀。還閻浮提,如說思惟,即便得悟。於思惟時,地六種動。既得大乘空觀,因此別名阿僧伽,譯為無著。爾後數上兜率陀天,諮問彌勒大乘經義。隨有所得,還閻浮提,為餘人說,聞者多不生信。無著法師即自發願:我今欲令眾生信解大乘,惟願大師下閻浮提,解說大乘,令諸眾生皆得信解。彌勒即如其願,於夜時下閻浮提,放大光明,廣集有緣眾,於說法堂誦出十七地經。隨所誦出,無著法師隨解其義,經四月夜,解十七地經方竟。雖同一堂聽法,唯無著法師得近彌勒菩薩,餘人但得遙聞,因此眾人皆信大乘。第二子婆藪槃豆,亦於薩婆多部出家,愽學多聞,遍通墳籍,神才俊朗,無可為儔,戒行清高,難以相匹。兄弟皆兼別名,菩薩但名婆藪槃豆。後住阿踰闍國,遍通十八部義,妙解小乘,執以為是,不復信有大乘宗教。無著菩薩見弟聰明過人,識解深廣,該通內外,恐彼造論破壞大乘,示疾遣使召弟。天親菩薩隨使還國,與兄相見,諮問疾因。兄曰:我今心病,由汝而生,聞汝不信大乘,恒生毀謗,必墮淪溺,故我愁苦,命將不全。天親菩薩聞已,且疑且懼,即慇懃請兄方便開示。菩薩頴達,殊有深識,即便解悟大乘宗旨,於是就兄廣學大乘,悉得通達。憶昔毀謗,深自克責,詣兄陳過,欲自截舌以謝其罪。兄止之曰:汝昔用舌善巧毀謗大乘,欲滅此罪,還用此舌善巧讚嘆大乘耳。因此廣造諸大乘論及唯識三十論,即此三十頌也。
△二、釋造頌人竟下。三、釋造論人。
護法等菩薩造論
梵語達磨波羅,唐言護法,本達羅毗茶國大臣之子。少而爽慧,弱冠之後,王愛其才,欲妻以公主。菩薩久修離欲,無心愛染,將成之夕,特起憂煩,乃於佛像前請祈加護,願脫茲難。志誠所感,有大神王携負而出,送離此城數百里,置一山寺佛堂中。僧徒來見,疑之為盜。菩薩自陳其由,聞者驚嗟,無不高尚其志,因即出家。爾後專精正法,遂能究通諸部,閑於著述,獨超眾表。等者,等於親勝、火辯、德慧、安慧、難陀、淨月、勝友、陳那、智月九大論師也。唯識開蒙云:佛圓寂後九百年中,天親造頌,親勝、火辯同時造釋。千一百年後,餘八論師相次造釋,各成十卷,故卷有百。奘師翻譯,糅成十卷。掌中樞要云:天親作後,復有護法等菩薩賞翫頌文,各為義釋。雖分峰崐岫,竦幹瓊枝,而獨擅光輝,頴標芬馥者,其唯護法一人乎?菩薩果成先劫,位克今賢,撫物潛資,隨機利見。春秋二十有九,知息化之有期,厭無常以禪習,誓不離於菩提樹,以終三載。禪禮之暇,注裁斯釋,文邁旨遠,智贍名高,執破畢於一言,紛解窮於半頌。文殊水火,則會符膠漆;義等江湖,乃疎成清濁。平郊弭弭,聳層峰而接漢;堆阜峨峨,夷穹[窿-(一/生)+(〦/山)]以坦蕩。俯鑽邃而無底,仰尋高而靡際。疎文淺義,派演不窮;浩句宏宗,陶甄有極。功逾千聖,道合百王。時有玄鑒居士,識鳳鵷之斂羽,委麟龍之潛跡,每罄所資,恒為供養,深誠固志,物竭積年。菩薩誘接多端,答遺茲釋,而誡之曰:我滅之後,凡有來觀,即取金一兩,脫逢神頴,當可傳通。終期既漸,奄絕玄遵。菩薩名振此州,論釋聲超彼土,有靈之類,誰不懷歡?朝聞夕殞,豈吝金璧?若市趨賢,如丘疊貨,五天鶴望,未輙流行。
△三、釋造論人竟。下四、釋翻譯人。
唐三藏法師奉,詔譯
唐者,李氏有天下之號,以其奮迹晉陽,為陶唐氏故都,故國號唐焉。三藏者,經、律、論也。譯梵為唐,令人通曉,故名法師。慈恩傳云:法師姓陳,陳留人也,漢太丘長仲弓之後。曾祖欽,後魏上黨太守。祖康,以學優登仕,齊任國子愽士。父慧,英傑有雅操,早通經術。有四男,法師即第四子也。幼而珪璋特達,聰悟不群。年八歲,父令生凡側,口授孝經。至曾子避席,忽整襟而起,問其故,對曰:曾子聞師命避席,某今奉慈訓,豈宜安坐?父甚悅,知其必成。第二兄先出家,住東都淨土寺,察法師堪傳教法,將詣道場誦習經業。俄而有勑於洛陽度二七僧,時業優者數百,法師以經少,不預取限,立於門側。使人大理卿鄭善果見而奇之,問曰:子為誰家?答以氏族。又問曰:求度耶?答曰:然。但以習近業微,不蒙比預。又問:出家意何所為?答曰:意欲遠紹如來,近光遺法。果深嘉其志,及賢其器貌,故特取之為官僚,曰:誦業易成,風骨難得,若度此子,必為釋門偉器。但恐果與諸公不見其翔翥雲霄,洒演甘露耳。既得出家,與兄同止。時有景、嚴二法師,執卷伏膺,遂忘寢食,一聞將盡,再覽無遺。年十三歲,乃令昇座覆述,抑揚剖暢,傋盡師宗,美聞芳聲,從茲發矣。復從兄投長安,遊西蜀,學滿七年,究通諸部。年二十歲,就於成都,受具學律,復返長安。既徧謁諸師,傋䬸其說,詳考其義,各擅宗途,驗之聖典,亦隱顯有異,莫知適從。年二十六,乃誓從西方,以問所惑,結侶陳表,有詔不許。諸人咸退,唯法師不屈,孑身獨邁,徧歷艱辛,至於席氷而寢,懸釜而炊,具載傳中,文不繁錄。樞要云:大師叡發天資,識假循謁,無神跡而不瞻禮,何聖教而不披諷?閱斯妙理,殷俯諦求。玄鑑居士記先聖之遺言,必今賢之是囑,乃奉茲草本,并五蘊論釋。大師賞翫,猶覩聖容,每置掌中,不殊真說。年四十三歲,還朝翻譯此論,梵本百卷,文義浩繁。基法師殷勤請曰:群聖制作,各馳譽於五天,雖文具傳於貝葉,而義不傋於一本,情見各異,稟者無依。況時漸人澆,命促慧舛,討支離而頗究,攬殊指而難悟,請錯綜群言,以為一本,楷定真謬,權衡盛則。久而遂許,故得此論行焉。
△四、釋翻譯人竟下。五、正釋論文。
論文十卷,有三十二頌,依頌分科,約為三分:前後各一頌,乃護法等菩薩所造,故以前一頌名宗前敬敘分,即同常經序分也;後一頌名釋結施願分,即流通分也;中三十頌,乃天親菩薩所造,故名依教廣成分,即正宗分也。初、宗前敬敘分,分二:一、陳頌詞;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稽首,皈敬義。利樂,悲益義。此乃護法菩薩將造論時,先申敬益之誠,而後解說也。上二句敬仰三尊,以唯識之法僧佛本同,而證有分滿,所以佛為滿淨,僧為分淨。下二句悲益有情,以一心之旨聖凡各別,而業有迷悟,所以迷為忍苦,悟為利樂。故瑜伽釋云:有二因緣故說此論,一為如來無上教法久住世故,二為平等利益安樂諸有情故。
△一、陳頌詞竟下。二、釋頌意,分二:一、總釋。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至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迷者昧於二空,謬者執於我法。不知我法本無,是迷二空;妄執我法實有,是成二障。故今造論,必使有情通達斯義,生正解故。二空、我法,後文自釋。上使生解,意在斷障,故云生解,為斷二重障故。由我法下,釋上生解、斷二障義。執我即生煩惱障,執法即生所知障。得二空智,名證二空;智起惑除,故名隨斷。上使斷障,意在證果,故云斷障,為得二勝果故。由斷下,釋上斷障、證二果義。真解脫果,即入圓寂;大菩提果,即圓滿覺。煩惱能續,生死斷彼,得真解脫,名入涅槃;所知能礙,正解斷彼,得圓滿覺,名證菩提。已上總釋頌意一科,發明利樂有情之梗槩。
△一、總釋竟。下二、別釋,分三:一、舉凡外。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至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開我法本空,勿使謬執;示唯識實有,令達二空。
△一、舉凡外竟下。二、舉四師。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至或執離心無別心所。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標舉四師執義,迷於唯識圓滿之理,謬起一隅別執之見,故舉四種,皆於唯識理中起執。或執外境如識非無者,有宗依十二處教,執境如心俱有。或執內識如境非有者,如清辨等,依密意空教,撥識如境亦無。或執諸識用別體同者,有大乘一類菩薩,言八識之用雖別,而體唯一。或執離心無別心所者,經部覺天師等所計,以經言士夫六界,染淨由心,無別心所士夫謂作者,心能造物名作者,六界謂地水火風空識,各別曰界。
△二、舉四師竟下。三、結前意。
為遮此等種種異執至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種種異執,即上凡夫、外道及餘乘等。以彼不悟唯識深妙之理,故於深妙理中別執一隅,認為宗極。然而識體不住有無,亦非不住,原非非有,亦不非無,無同無異,非一非多,豈以俱有俱無、同異一多而能詮之者哉?智詮不及,徒自執為。今造此論,令悟唯識,得如實解。
△一、宗前敬敘分竟。下二、依教廣成分,分三:前二十四頌名辯相唯識分,第二十五一頌名顯性唯識分,後五頌名行位唯識分。初又分二:初一頌半名略辯唯識分,次二十二頌半名廣辯唯識分。略辯分三:一、牒義標問。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
論主假設問詞,發起教意,謂若唯有識,一切法皆無,云何世人及聖教中,共說有我及有法耶?
△一、牒義標問竟。下二、舉頌總答。
頌曰:由假說我法至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答上問意,以明我法假說,非實有體。前二句總答,彼以我法實有為問,菩薩答以由假說三字破之。雖是假說,亦有相狀轉變,故云有種種相轉。中二句釋上我法為所變,顯識為能變。後二句釋能變三名:第八名異熟,以果體能受新熏故;第七名思量,以性相俱為能執故;前六名了境,以緣境能成業有故。體既受熏,性能執我,業種生現,所以三種俱名能變也。
△二、舉頌總答竟。下三、解釋頌意,分二:一、釋前三句頌,分二:一、釋頌意,略辯我法;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至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宗鏡云:主有自在力,宰有割斷力,義同我故。主是我體,宰是我用,或是我所。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任持,不捨自性。此言我者,是主宰義。證取一身為我,我所隨之,故有我必有我所。如眼緣色時,必執能緣為我所,緣之色為我所,是執實有我我所義。法者,是軌持義。堪任事理為法,法則兼之,故有法必有法則。亦如緣色,執能緣實是眼,所緣實是色,各不捨自性,是執別實有諸法義。今云假立,則知世間及諸聖教所說我法,唯是名言假施設耳。已上釋第一句頌竟。彼二俱有種種相轉者,釋成我法各有種種相狀轉變。主宰之義,凡聖皆具。凡有知者,曰情命,通指六凡故。謂有情、異生、摩納、縛迦、養育者、數取趣者、命者、生者、知者、見者、作者、受者、神我等,皆是隨情妄所執義。初破惑者,名預流等,該四聖故。謂三賢、十聖、三乘、五果等,皆是聖教所說假施設義。軌持之義,內外皆通。實德業者,是勝論所計六句。蘊處界者,是餘乘所執三科。亦各等餘計執,故有種種轉。謂隨緣施設者,施設即假立義。隨主宰緣,假立為我。隨軌持緣,假立為法。上釋第二句頌竟。
如是諸相若由假說至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問答以釋第三句頌。問:我法相從何處有,而言假說?答云:謂彼諸相依識轉變,假立諸名,非是離心別有實體。識謂了別者,釋頌中識字,謂顯了分明,辨別境相,故名為識。此中識言亦攝心所者,以心王、心所定相應故。然此中識即八種識,亦攝五十一心所,故下頌云此能變唯三。變謂下,釋頌中變字,謂諸識自證體上各各轉似相、見二分,如外境現,故名為變。依斯下,釋假立也。彼二即我法,此字作相見,謂依相、見二分上假立徧計我、法之名,即是分別假,故云彼二離此無所依也。或復下,釋從緣生也。又釋我、法由熏習力從識體生,名依他起性,即是因緣假。諸識下,釋上分別熏習力也。謂諸識生,展轉分別熏習為緣,而有我、法似外境現。緣此執為實我、實法者,此字指上徧計假名、依他假相。愚者妄執,謂實有體患病也,以患病時顛倒境故。患與夢,喻諸有情未悟二空,皆是無明所蒙,名長夜生死。如患夢者,於患夢境皆執實有,若患除夢覺,方知是假。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至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愚夫下,結上妄執決定非有,但以假名。內識下,結上識變是如幻有,故亦名假。所言似者,如外現也。既名外現,不同彼執實我法性。外境隨情而施設者,顯境空故,故云非有如識,謂此外境非有自性,如識是有。內識必依因緣生者,明心有故,故云非無如境,謂此內識非無體用,如境是空。彼執境有為增,又執心空為減,今立境空、心有,二執俱遮。境依下,結顯二種有也。世俗即假也,事即體也。境依識現,其體本空,唯是假有,識為所依,雖現諸法,亦勝義有。所言亦者,義兼二有:隨緣施設,名世俗有;寂然不動,名勝義有。
△一、釋頌意略辨我法竟下。二、舉問答。廣辨我法分二:一、總問總答。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至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問答:以明我法無別實體可得,由彼雙執我法實有。答:以不可得三字破之。
△一、總問總答竟下。二、別問別答,分四:一、別問我執,分五:一、舉外道三種。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至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別問:實我何不可得?答中總標外道三種,別陳執義:一者、執我之體常而徧故,量同虗空,以同空故,隨處造業,受苦樂等,即勝論、數論二宗所計。二者、執我體常,隨身轉變,身大則我體舒,身小則我體卷,故云不定,即無慚外道及尼犍子二宗所計。三者、執我之體常而細故,故以極微為喻,潛轉身中,顯常體也,作諸事業,顯常用也,即獸主、徧出二宗所計。宗鏡云:大約邪見有三:一、佛法外外道,二、附佛法外道,三、學佛法成外道。今此三種,是佛法外外道。佛法外者,佛未出時,已有三四,共成七種;佛既出已,即有六大論師。共前成十三種,今之三種,即六大論師也。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至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此破第一種執義。執我常徧,量同虗空者,牒彼執意。應不隨身受苦樂者,論主破詞,謂同空體廣大無涯,變易苦樂無由所加,豈隨小身受諸苦樂?又常徧故,應無助轉者,謂常且徧,充塞彌滿,不能轉動。既無動義,何得隨處能造諸業?又所下,復立二岐詰難。隨執一義,皆非正理。若一我體同一切我,體既不異,業用亦同,故一作業乃至解脫,應一切我一齊解脫,便成他作我受之過。若一我與一切我異,異則不同,應各各徧,各各周徧,體應相雜,雜則是同,是故如前,應名一切所作所受。若謂下,縱彼轉計,謂彼作彼受,此作此受,作業受果,於諸我中不相紊亂,無他作我受之過。又破云: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謂所作受之業果及能作受之身,於相雜諸我中,唯於此我合,不合餘我者,不應理故。何則?如一室千燈,光光相雜,所照之物唯屬此光,不屬彼光,理豈然乎?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者,謂我相雜,彼此難分,業果及身必與我合,應合諸我。既合諸我,一我解脫時,餘一切我應得解脫。何則?所修證法與上相雜諸我合故。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至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此破第二種執義。我體常住者,牒彼執意。不應隨身而有卷舒者,論主破詞。槖籥謂韝也,以皮作囊為吹火之器,體既常住何有卷舒?既有卷舒如槖籥風,卷則入於中、舒則出於外,有出有入何名常住?此以卷舒破常也。又我下,謂隨身即身可分非一,執我體一竟不可得,此以隨身破一也。復結彼言,祇為兒戲不應正理。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至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此破第三種執義。我量至小如一極微者,牒彼執意。破云:既許小至極微,何理能令大身遍動?若謂下,牒轉計。旋火輪者,喻速巡身。似遍動者,謂微小之我似身遍動,即知雖小而速巡身。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者,論主破:既執我常,應無動轉,何如火輪?若執我一,應守一體,何速巡身?故速巡身如火輪者,違汝自宗是常一義。諸有往來非常一者,釋上非常非一義。若法有往,不守一體;若法有來,非是常存。故計往來,違自常一。
△一、舉外道三種竟下。二、舉餘乘三種。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至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別舉餘乘所執三義:一即蘊者,蘊是聚義,聚為身故;亦是覆義,覆真如故。即色受想行識五法合聚為身,彼所執義即身為我,離身之外無我義故。二離蘊者,彼執我體離蘊別有,以別有故方知是實。三與五蘊非即非離者,彼執我體即蘊非即、離蘊非離,則知蘊有生滅、我體常一。初即蘊我理且不然者,牒第一計總破。我應如蘊非常一者,常與一是餘乘自宗。若執即蘊,蘊即色心,蘊稱聚義,違自常宗。色心合成,又非一義。又內下,以本質色例破相分色蘊也。色蘊既爾,心蘊亦然,不續非常,緣生非實。色是心影,心正名行,色心之外皆名為餘。餘行即得等二十四法,名不相應行;餘色即光影等色行,非質礙故。如虗空色非能緣,故非覺性。中離蘊我理亦不然者,牒第二計總破。應如虗空無作受者,作謂作業,受謂受果。我既離蘊,非色非心,非色無質,非心無知。正如太虗頑無所識,必執為我,亦何所為?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者,牒第三計總破。許依蘊立非即離蘊者,謂非即蘊,又非離蘊。彼所執義依蘊立我,故云非離;我非是蘊,故曰非即。正如作瓶,泥團成瓶,非離泥團;瓶非泥團,非即泥團。故知泥可言實,瓶決定假,則汝蘊可言實,我決定無。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者,有為是即蘊,無為是離蘊,不可說者非也。謂既於蘊非即非離,何又執我有是非是?故彼下,結成非理。
△二、舉餘乘三種竟。下三、論主總辨,有三章及二比量。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又諸下。詰執我體思慮有無。若有思慮應是無常者,謂思慮有無方於起滅,既有起滅寧非無常?故又釋云:非一切時有思慮故。若無思慮應如虗空者,謂造作根於思慮起滅本乎有為,若無思慮應是無為,故同虗空無有起滅,不能作業亦不受果。故所執我理俱不成者,結上有思無思俱不應理一章竟。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又諸下。詰執我體作用有無。若有作用如手足者,謂所執我。若有作用,如手能執、如足能奔,性是所作,我定無常,何執我體有實常義?若無作用如兔角者,用依體起體必有形,兔角唯名喻無作用,作用無故實我不成。故所執我二俱不成者,結上有用無用俱不應理二章竟。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不者,不定義。詰諸我見於我體上緣與不緣。若非下,牒計難破。取境清明,方知實有。既非我見親取所緣,云何知實?若是下,牒計述成。由我起見,見從虗妄生;因見執我,我從徧計有。故佛說法一切無我,於無我中妄生我見,是謂顛倒,不如實知。今者既執我體是實,又為我見所緣,則應我見性非顛倒,成如實知。若爾下,牒非顛倒之意難破。謂汝小乘既許我見能緣實我,是則我見性非顛倒,成如實知。云何汝等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讚無我,而不相違?言無我見下,釋成聖教稱讚無我及毀我見義。豈有下,難以反常也。若許我見性非顛倒,應證涅槃。邪見既證涅槃,正見宜沉生死。豈有翻令者,責以反常之義難破。三章竟下,立二比量總破。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至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先破能緣我見虗妄,則不得以實我為所緣故。以我見為前陳有法不緣實我為宗,有所緣故為因,如緣餘心為喻。意顯能緣我見虗妄,所緣之我亦虗妄故。何以故?虗妄我見有所緣故,能緣所緣相待假故,豈曰實然?如緣餘心者,謂除實我之外,三界心心所法,皆以虗妄分別為自性故。餘既虗妄,則所緣實我亦虗妄矣。我見下,次破所緣之我不實,而由虗妄我見為能緣故。以所緣為前陳有法定非實我為宗,是所緣故為因,如所餘法為喻。意顯所緣之我不實,由能緣我見自妄故。何以故?不實之我是所緣故,所緣能緣相待假故,豈實我耶?如所餘法者,謂除實我之外,餘色心等一切諸法,俱從分別緣所生故。餘既從緣,則所緣之我亦不實矣。是故下,結成我見不緣實我。其所緣者,但於依他起上妄生計度,豈以妄度之境為實我體?
△三、論主總辨竟下。四、總舉通執,分二:一、標數。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總舉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執,品數雖多,約而言之,不出俱生、分別二種。
△一、標數竟下。二、正釋,分三:一、俱生我執。
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至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釋上標中俱生義。由無始來不待邪教,由內因力不待邪分別,恒與身俱即任運而轉,具上諸義故名俱生。此復二種者,總一俱生,隨能緣識開為相續、間斷二種。相續無間義,第七八識無始恒轉,故名相續。起自心相者,謂第七緣第八見分時,託彼見分為本質,第七從自證體上變起影相執為實我,此名真帶質境,以唯緣心故。間斷不恒義,以第六識託眾緣生,緣闕則斷。又第六入無記時不起我執,亦名間斷。第七雖是無記,彼是有覆,念念執我故彼相續,此名間斷。識所變者,謂本識中變現色心蘊法,第六意識或總緣五蘊為我、或別緣一蘊為我,此中心相釋義同前,或名獨影境,以兼緣色故。此二下結顯難斷。內因力成故名為細,從無始來故說難斷。於登地後,前七地中數修此觀,登八地時我執永伏不起現行,故名生空。言勝生者,對分別起俱生為勝,我空、人空即生空故。
△一、俱生我執竟下。二、分別我執。
分別我執亦由現在至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釋上標中分別義。執有內外等從緣生,故曰亦由現在外緣,即邪教分別然後方起,故非身俱。唯在第六意識有者,簡前第七無分別義。此亦二種者,總一分別,隨所緣境開為二種:一者、邪教蘊相離心實有,不同依他起性唯心所現,從因緣生,緣彼邪說從自心上變起影相,復執為實,故云計度。二者、邪教我相亦離心有,即僧佉等、神我等類,緣邪教說亦從自心變起影相,妄執為實。此二下,結顯易斷。對前俱生,故名為麤。初見道時即能除滅,故名易斷。以分別惑地前漸伏,由加行力頓斷證真,一真見道邪見頓除,人空智生我執永斷。
△二、分別我執竟下。三、總結內外。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至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宗鏡云:心外執我執法者,有兩種:一者如外道執離心等別有一物,是常是一,名之為我。此乃徧計所執,其體都無。二者踈所緣緣,本質之法,能緣之心,親緣不著,亦名心外。此即依他起性,其體是有。又云:自心外蘊,第七計我心外,唯有第六計我心外之蘊。或是於無自心內蘊,親所緣緣也。不問即離,計為我者,影像必有。今詳宗鏡第二義解。內外蘊,從本質上說為外蘊,以能緣之心,親緣不著,則本質是心外法,故名踈所緣緣。從影像上說為內蘊,以是能緣之心,自變自緣,則此影像不離能緣之心,故名親所緣緣。復推此段,總是結前外道餘乘所起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起,但於所執蘊法,有內有外。故諸執者,於外蘊法,或有或無;於內蘊法,一切皆有。言外蘊者,即是邪教所說蘊相,及彼所說我相。即宗鏡云:此乃徧計所執,其體都無。以邪教說離心別有,故名心外。或有或無者,謂彼分別邪教蘊相,由論中云:唯在第六意識中有,第七無故。言內蘊者,即是緣自第八,及緣識變五取蘊相。即宗鏡云:此即依他起性,其體是有。以是俱生不離識故,故名心內。一切皆有者,謂此俱生不離識蘊,一切有情,六七二識,皆共有故。然諸下,釋上諸蘊從緣,是依他起,故如幻有。妄所執下,釋上諸我從蘊橫計,是徧計性,定非實有。故契經下,引聖言證,使知我見必從蘊起。
△三、總結內外竟通。上四、總舉通執竟。下五、外難內破,有三章。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至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實我下。外人難。憶識誦習者。憶謂思量過去,識謂了別現在,誦習謂想引未來。益我為恩,損我為怨。彼謂益我損我皆不離我,徧於三世。若無實我,恩怨等事云何得有?所執下。言前後者。前即過去,是已滅無,故名非有。後即現在,是已生有,故名非無。論主牒彼常宗實我之義。破云:所執實我既是常宗,應無轉變。無轉變故,三世皆同。同則後應如前,即現在恩怨等事,如過去已滅非有。前應如後,即過去恩怨等事,如現在已生非無。何以故?以後與前實常我體無差別故。若謂下。縱彼轉計。用即恩怨等事,體即所執實我。謂我用變易非我體者,以遮前後相同之過。又破云:理亦不然。用不離體,用亦應常,何名變易?體不離用,體應變易,何得名常?然諸下。正明憶識等事生因,非由實我而後有也。謂由本識持熏習種,能生三世恩怨現行,於現行中種種憎愛,憎愛生故煩惱種生,由煩惱種復起現行,展轉虗妄原無實體,何必實我方得恩怨?故所下。結成前難,自招過失,非於大乘正教有損。上破外難一章竟。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至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外人難謂:業是所造,果是所受。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能受果?所執下。論主破。造業受果是轉變義,實我無轉變,如空非所作,何執我能造業受果?變易是非常義,若有變易,應是無常,又違汝宗是常一義。然諸下。結成正義。發業潤業,原於無明、愛、取;生果熟果,必由行有所招。業果從心,虗造妄受,何必實我作受方成?上破外難二章竟。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至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外人執難,謂我輪生死、我證涅槃,實我若無,誰輪誰證?所執下。論主破,謂汝宗執我常無生滅,今謂我能生死輪迴,是害我體無生滅義。又我常如空則非苦所惱,今謂我能捨苦求樂,是害常如空義。故彼所言常為自害。然有下。釋成正義。身滅身生名身相續,心滅心生名心相續。於相續中貪愛心起,有漏業生成輪迴見;厭患心起,無漏業生成涅槃想。故知生死涅槃俱妄生滅,何待實我而後兩成?由此故知實我定無。然生死涅槃唯從諸識妄生妄滅熏成因果,亦幻相續耳。由妄所成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生計度執為實有。破外難第三章竟。
△五、外難內破竟。通上。一、別問我執竟。下二、別問法執,分二:一、總問答。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至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問答以明法執非有也。彼以諸法實有為問答,以理非有故破之。
△一、總問答竟下。二、別問答。分四:一、別問外道,二、別問餘乘,三、總破前執,四、總舉通執。一、別問外道。答中分六:一數論神我計。一分五:一數論執詞。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至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徵明外道所執云何,理非有故。且數下。出彼執意。外道者。心遊道外,不順真理,外於佛道,故名外道。清涼大師云:西域外道九十五種,束為十一宗。唯識開蒙云:有十三種大外道,所計不同。開蒙依於此論,現有計詞,次第標數,故有十三,但詞有廣略耳。然十一宗不順此論名目次序,故總分六科,以該開蒙、清涼之數。今數論者,開蒙、清涼俱為第一。梵語僧伽,此翻為數。數即慧數,數廣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者,皆名數論師。本源即是迦毗羅,此云黃赤色,髭髮面色並黃赤故,時世號為黃赤仙人。其人從空而生自然四德:一、法;二、智;三、離欲;四、自在。得此智已,將二十五諦依大悲說。先為阿修和仙人說,阿修和傳般尸訶,般尸訶傳褐伽,褐伽傳優樓佉,優樓佉傳䟦婆和,䟦婆和傳自在黑。第三、般尸訶廣說此智,有六十千偈。其自在黑,見大論難受,略抄七十偈。此婆羅門初入金耳國,以鐵葉葉腹,頭戴火盆,聲王論皷,求僧論義。因諍世界初有後無,謗僧不如,遂造此七十論,申數論宗。王意朋彼,以金七十斤賜之外道,彰己令譽,遂以金七十標名。言二十五諦者,由黃赤仙人精修禪定,有神通力,知八萬劫中事,八萬劫前冥然不知,謂之冥諦。從冥初自性生智大,乃至神我,開成二十五諦,合為九位。一、冥初自性,謂此外道以八萬劫前之事冥然不知之處,昧為自性,故稱冥性,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二、智大,亦名覺大。大者,增長之義。謂冥初之際,覺知增長,故云從冥初生智大。三、我心,亦名我執、我慢。謂由覺知生我慢心,故云從智大生我心。四、五唯,亦名五微,即色、聲、香、味、觸也。以色等五種由我執之心方現,故云從我心生五唯。五、五大,即地、水、火、風、空也。此五種性徧一切處,故名為大。由極微而生,故云從五唯生五大。六、五知根,即眼、耳、鼻、舌、身五根。謂之知者,以此五種皆有知覺,故因五大而成,故云從五大生五知根。七、五作業根,即口與手、足、小便、大便。謂之作業者,以此五種能作業用,故亦因五大而成,故云從五大生五作業根。八、心平等根,心乃肉團心,即意根也。謂之平等者,以此根能徧一切根境而生分別故。此亦五大所成,故云從五大生心平等根。并前五知、五作業,共為十一根也。九、神我,即第八識。彼不知有第八識,故執神我能生諸法,常住不壞,是二十五諦中之主也。我思勝境,冥性即變,二十三諦為我受用。我既受用,為境纏縛,不得解脫。我若不思,冥性不變,即得解脫,名為涅槃。問:自性云何能與諸法為生因?答:三德合故。其三德在冥性中眠伏不起,在大等二十三位便有覺悟,故二十三一一皆以三德合成。言三德者,薩埵、剌闍、答摩也。梵語薩埵,此云有情,亦云勇猛,今取勇義。剌闍,此云微,牛毛塵等,亦名塵坌,今取塵義。答摩,此云闇,即闇鈍之闇。三德應名勇塵闇。若傍義翻,舊云染麤黑,新云黃赤黑;舊名喜憂闇,新名貪嗔癡;舊名苦樂癡,新云苦樂捨。敵體而言,即是三毒,能生三受,謂貪、嗔、癡,生樂、苦、捨。黃、赤、黑者,是其色德。貪多輕光,故色黃;嗔多動躁,故色赤;癡則重覆,故色黑。由此自性合三德故,能生諸法,故說大等三事合成,執為實有,皆現量得。
△一、數論執詞竟下。二、現量所得。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論主總破前非,徵釋非理。大等下破現量所得。現量者取境清明也。林者眾木所成,眾木各分無林可得。軍萬二千五百人為軍,氏族各分軍無別體。多事即三德,謂大等既許三事合成,如軍若林有名無體,何有清明之境而言現量所得?
△二、現量所得竟下。三、是實非假。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至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本事即三德,三德雖無實體,既在能變且許是實,故云大等是實應如本事,若如本事非三合成。薩埵等三下,謂大等如三德,三德即大等,既即大等應三合成,何名本事?轉變非常為例亦爾者,牒上兩轉互同之義結破。奘大師云:自性既常應如我體,何能轉變作大等法?又所計我其性若常,應如自性不應是我,若如自性其體非我,不應受用二十四諦,是則我非能受,二十四諦亦非所受,能所既無諦義安立?
△三、是實非假竟下。四、三事合成。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至總別一故應非一三。
又三下,能體例破也。謂三本事各具多能,功能既多,體應非一。何則?功能與體無差別故。三體下,以齊生難破。因前難彼體亦應多,復計三體能遍餘法。故又破云:若謂三體遍二十三法中,一法纔生時,餘二十二法亦應齊生,無次第生。何以故?以能生體無差別故。既無次第,又違汝執,從冥生覺,覺生我心等。許此下,破體相各別。因難彼體無別,復計各別體相。體即能變之體,相即所變之相。各別者,能所各自本有也。若相各別,何待合成?若體各別,應不和合。故又抑云:不應合時成一相已,還與未合三體無別。若謂下,破違自宗。前以和合破彼體相各別,故又轉計體異相同。既以一為宗,又言體異相同者,違自宗矣。體應下,破一為宗。冥然者,總相是三體上假合也。顯然者,三體各自本有也。以一為宗,則體與相一。體一於相,三體應冥然是一;相一於體,一相應顯然有三。有三無一,有一無三,三一互無,故不應言三合成一。又三下,重成應非一三之義。別即是三體,總即是一相。總別若一,應非名一,應非名三。下文躡此兩句,作兩轉破。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至應失本別相體亦應隨失。
躡上應非名一。難破云:若應非一,此三變時應如未變,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色等即所變大等也。躡上應非三。難破云:若應非三,三合成一,應失本別。既失能成本別,所成一相亦應隨體而失。相體俱失,何名一三?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至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者,恐彼轉計貪、嗔、癡三各有大等、貪等二相,故先抑言不可說等。總即下,牒破轉計。若一體中有二相者,應互相即。若總即別,總應有三,如何見一?若別即總,別亦應一,如何見三?若謂下,牒彼轉計別相中各具三相,以遮三一不齊之難。謂貪中有嗔、癡,瞋中有貪、癡,癡中有貪、嗔,三法和雜,故各見一。又破云:一體三相,何唯見一?三各三相,復如何異?若彼下,牒上三體各具三相,難破非理。一一即貪等,謂一貪法既具三相,應一貪法能成色等,何所闕少?又待嗔、癡而後方成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者,結上一一應變之義。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至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復以法無差別破彼三事合成,謂大等法能變既同,其所變相決定無別。是則下。釋上無差別相。言唯量者,即五唯量,大即五大,根即十一根,通見相分色心各別,理必應然。彼執諸法皆三合成,理應無別。若爾者,準上體相無別義,體既無別用亦應然,故云一根應得一切境,以一切境皆三合故。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以一切根亦三合故。世間下。結顯三合成一之過。
△四、破三事合成竟下。五、結妄情計度。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總結數論所計實法不成。
△五、結妄情計度竟。通上一數論神我計一竟,下二勝論六句計異。分五:一、勝論執詞。
勝論所執實句義等,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清涼大師云:梵音吠世史迦薩多羅,此云勝論。開蒙、清涼俱為第二。言勝論者,以六句義最為勝故,或勝人所造論故。其造論人成劫之末人壽無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晝避聲色匿迹山藪,夜絕視聽方行乞食,時人以為鵂鶹鳥,故名鵂鶹仙人,即百論優樓佉也。或云羯拏㒒,羯拏云米臍,㒒翻為食。先為夜遊驚他稚婦,乃不夜乞,取場碾糠粃之中米臍而食,故時號為米臍仙人。多年修道謂證菩提,便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愍世有情癡無慧目,乃觀七德授法令傳:一生中國,二父母具足婆羅門姓,三有般涅槃性,四身相具足,五聰明辨捷,六信行柔和,七大悲心。經無量時無具七德。後經多劫,波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納嚩迦,此云儒童。其童有子名槃遮尸棄,此云五頂,頂髮五旋頭有五角。其人七德具足根熟稍遲,既染妻奴卒難化導,經無量歲伺其根熟。後三千歲因入園遊,與其妻室競華相忿,鵂鶹因此乘通化之,五頂不從仙人且返。又三千歲化之不得,更三千年兩競尤甚。相厭既切,仰念空仙。仙人應時神力化引,騰空迎往所住山中,與說所悟六句義法: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和合。實者,諸法體實,德業所依,名之為實。德業不依,有性等故。德者,道德。業者,作用。實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德有二十四:一色、二香、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潤、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業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申、五行。大有唯一,實、德、業三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有實等故,同異亦一。如地望地有同義,望於水等有異義。地之同異,是地非水。水等亦然,亦離實等有別實體。和合句者,謂法和聚。由和合句,如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此六是我所受具,未解脫來受用前六。若得解脫,與六相離,稱為涅槃。今論中舉彼六種句義,彼執六句皆有實體,是現量得。
△一、勝論執詞竟。下二、總破六句。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總破前非,徵釋非理。言且常者,意兼無常。先牒彼計常之義,以生果、不生果二義難破。若許是常,性非所作。既能生果,是有作用,果從種生,定非常有,故云如所生果。若作比量,無常為宗,因喻如次。兔角不實,故不生果。常住實有,宜有果生;若不生果,應如兔角,何名常住?諸無常者下,牒彼無常之義,即以有礙、無礙難破。質礙之法,理必可分,析至極微,體非實有。軍林之喻,不實可知。法無質礙,理必同心,心本無形,何離識有?
△二、總破六句竟。下三、兼破三句。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至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此中牒彼所執無礙,兼破實等三句,立二比量,反覆徵難。謂彼既許諸句無礙,則實句中地、水、火、風應非有礙。以本有礙而執為無,名應非有。既屬無礙,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堅、濕、煖、動。豈地等之相、堅等之性俱能觸身?應立量云:地、水、火、風為有法,應非有礙為宗。因云: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同喻如堅、濕、煖、動。彼以無礙為宗,今以堅等為喻,過在有礙,不得為無礙也。即彼下,謂地等既如堅、濕等,堅等亦應如地等,堅等本無礙。若如地等,即成有礙,故云應非無礙。既成有礙,德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地、水、火、風。復立量云:堅等為有法,應非無礙為宗。因云:德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同喻如地、水、火、風。其過又在無礙之法,不得為有礙也。地、水、火下,責上堅等如地等義。勝宗十句論云:如是九實,幾有色?幾無色?三、有色,謂地、水、火。六、無色,謂風、空、時、方、我、意。今言對青色等者,謂地、水、火三形色,對青、黃等之顯色,俱眼所見。若執堅等如地等者,準此應責,以彼堅等非眼見故。故知下,結上反覆比破,應知地等、堅等更互無也。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風者,結上責詞中地、水、火三對青色等,雖許眼見,但如幻事,亦非實有。又彼下,復牒有礙。於計常者,作二比量別破。先破常宗云:實句有礙,德句無礙。既執有礙,礙如麤地,分析非麤,常義何有?故立量云:皆有礙故為因,如麤地等為喻,應是無常為宗。諸句下,次破有礙。色根所取者,乃諸句中光、影等色皆眼所見,是無礙故。若許眼取,執為有礙,應如地等。然而有礙、無礙,現量可知,豈以無礙為有,有礙為無耶?故立量云:色根所取無質礙法為有法,應皆有礙為宗,許色根所取故為因,如地、水、火、風為喻。
△三、兼破三句竟。下四、別破三句。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至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牒彼第四大有句義,立比量破之。大有性者,彼計實、德、業三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又彼所執非實德等者,即大有性也。彼執大有非實、非德、非業攝故。又執離心別有實體,故破云:應非離識有別自性,以非實等三句所攝,如石女兒,畢竟無體。立量云:大有性為有法,應非離識有別自性為宗。因云:非實攝故,同喻如石女兒。此破所有也。非有實等者,謂非有性所攝實、德、業也。彼執實、德、業三與大有句其體各別。又執離心別有實等三句,故破云:應非離識有別自性,既非有句所攝,如空華等,定非實有。立量云:非有實等為有法,應非離識有別自性為宗。因云:非有攝故,同喻如空華等。此破能有也。因執離心別有實體,故以心外無法為宗破之。由彼又執離實、德、業別有大有句義,故彼所下復以離實、德、業無有有性為宗破也。彼所執有者,大有性也。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者,破也。許非無故者,謂彼自許有性非無。如實德等者,例破也。意謂若許有性非無,應如實句有相、德句有性、業句有用,然後可執有句實有。立量云:有性為有法,應離實等無別自性為宗。因云:許非無故,同喻如實德等。若彼必執離實德業決有有性,故復破云:若離實等應非有性,若汝必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等者,等餘四種無也。謂未生無、已滅無、更互無、不會無。立量云:有性為有法,若離實等應非有性為宗。因云:許異實等故,同喻如畢竟無等。如有下,即以有性例破實等外別有有性義。如有非無者,是許有有性。然有性之外無別有性,唯一有性而已,如何實等之外有別有性?若離下,復以無法例破有性。謂汝若許有法之外有別有性,應無法外有別無性。法既本無,內外相絕,何無法外又有無法?彼既不然,此云何爾者,成上無法。既不其然,此有法之外何有有性也?故彼下,結成大有句義,妄計不實。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至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彼執同異離實德業別有實體,能令實等諸法和聚為同、各別為異。又彼所執實德業性者,同異性也。異實德業理定不然者,謂離實等諸法別有同異,其理不然。勿此亦非實德業性,異實等故。如德業等者,謂不可說此同異性亦同前執非實等之大有性許異實等,如德業與實異也。又應實等非實等攝者,此明理不當異。應說實德業三顯同異性,則非實等之同異性應攝實等,實等亦應攝同異性,異實等性故。如德業實等者,謂若實德業三異實等性之同異,如德業與實各別有體,然後可說同異性與實等異。地等下例明。性即堅濕煖動,體即地水火風。若知堅等外無地等、地等外無堅等,准此應知實等外無同異、同異外無實等。如實下即以實等與同異合上地等堅等之義。實性等者,即實性德性業性也。實等性者,即同異性也。又言實等亦即實德業也。初句牒破實德業外無同異性,如地等之外無堅等性。次句牒實德業外無實德業,如堅等之外無別地等體。若離下即以同異例破實等外有同異。言非實等者,即同異性也。若離實等有同異性,應離同異之外復有同異性。彼既不爾此云何然者,成上同異外既無同異,此實德外同異何然?故同異下結成妄計。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至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次牒和合句義難破。彼計由和合故,諸法方得合聚,而和合性體是別有,非諸法所攝,故論主立比量破之。和合句義為前陳有法定非實有為宗,因云: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同喻如畢竟無。謂若非是實等諸法所攝,如畢竟無,以離諸法無和合義,何執和合別有實體?彼許下,例明。實句有體,德句有性,業句有用,謂彼三句容現量得。若以理推,實句可析,德句無礙,業句無常,皆非實有。和合句義既離諸法非現量得,不實可知,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可實有?設執和合同前實等是現量攝,前以理推,現量非實,此亦應然。
△四、別破三句竟下。五、結破能所。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至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然彼實等者,總牒六句義為所緣境。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者,謂見分所緣實等六句非是現量所得,許所知故。如龜毛等者,謂彼六句唯許妄情分別所知,故以龜毛為喻。立量云:實等六句為有法,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為宗。因云:許所知故,同喻如龜毛等。又緣實智者,牒能緣實句義之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者,謂所緣實句非現量境,則能緣之心亦非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者,謂能緣之智與實句義假合而生,如緣堅等。德智俱從心想所生,非現量得。立量云:能緣智為有法,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為宗。因云:假合生故,同喻如德智等。廣說乃至者,略其德等中四句之智,比量同前,詞不繁出。緣和合下,謂和合智亦非現量,亦假合生。如實智者,亦非現量,以緣實智如德智故。故勝論下,總結諸句妄計不實。
△五、破能所竟。通上二勝論六句計異竟,下三天能生物計常,總有八種。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至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塗灰外道所計,開蒙、清涼俱為第三。彼計天有四德:一、體實;二、徧;三、常;四、能生諸法。又計天有三身:一者、法身,能生萬物;二、受用身,在色天上;三、變化身,隨形六道,教化眾生。彼執下,論主總破,徵釋非理。若法能生必非常者,能生之法是有作用,常非所作,何執能生?若許能生,定非常理。諸非下,展轉牒破。法既非常,理無周徧,真實之義展轉皆無。體既下,牒計難破。因彼執天體常,難以一切時生;因彼執天體徧,難以一切處生。待欲或緣方能生者,欲謂樂欲,即是心法;緣謂眾緣,亦兼色法。若謂待色心生,違一因論,彼以一大自在天為因故。或欲下,復縱轉計,緣不須待。若謂因緣頓起,無有所待,則因常有,果應常生,生滿世間,何所容納?餘執下,總舉七種外道各計常住實有功能生一切法,皆同塗灰中義破之。
○一、梵天者,即圍陀論師,此云明論師,開蒙、清涼俱為第四。提婆菩薩破外道小乘涅槃論云:彼計從那羅延天臍中生大蓮華,華上有梵天祖翁,謂梵天為萬物之祖,彼梵天作一切有命無命物。從梵天口生婆羅門淨行,兩臂生剎利王種,兩䏶生毗舍商賈,兩脚生首陀農種。
○二、時者,即時散外道。開蒙為第五,清涼為第六。執一切法皆從時生,謂彼見草木等物,有時生華,有時結果,時舒時卷,時榮時枯,時雖細不可見,以觀華實等,則知有時。是故計時是常是一,是萬物因,是涅槃因。
○三方者,即方論師開蒙為第六,清涼為第七,計方生人,人生天地,滅後還入於方,故方是常是一,是萬物因,是涅槃因。
○四、本際者,即安茶論師開蒙為第七,清涼為第五。本際即過去之初首,謂計世間最初唯有大水時,有大安茶出生,形如鷄卵,金色。後為兩段,上為天,下為地,中生一大梵天,能作有命無命物,是故天是萬物因。
○五自然者,即無因。論師開蒙為第八,清涼為第十一。計一切萬物無因無緣,自然生,自然滅,故此自然是萬物因,是涅槃因。此計一切無淨染因,如棘刺自纖,烏色非染,鶴色自白。
○六虗空者,即口力論師。開蒙、清涼俱為第九,謂虗空為萬物因。別有一法,是實、是常、是一,是萬物因。從空生風,從風生火,從火生煖,煖生水,水生凍堅作地,地生五糓,五糓生命,命沒還歸空。是故虗空能為萬物因,是涅槃因。
○七、我者,即宿作論師。計一切眾生受苦樂報,皆從往日本業因緣。是故若有持戒精進,受身心苦,能壞本業。本業既盡,眾苦盡滅。眾苦盡滅,即得涅槃。是故宿作為一切因,開蒙為第十。清涼不錄。今舉我宗等攝餘宗,皆執能生諸法之義,故總立一科。以上七種,外道所執,皆同大自在天,難破。
△三、天能生物計常竟。下四、聲能詮表。計常有二種:
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至聲體。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明論聲,即言議聲也。依聲發言,表詮諸法,易世不改,能為定量,故計為常。開蒙列為第十一,清涼不錄。一切聲,即鐘鼓等聲也。待緣者,如鐘鼓待扣,鳥獸待呼。詮表者,如鳴鐘集眾,擊鼓陞堂,鳥鳴定吉凶,風響知晴雨。雖則待緣,聲唯一體,故計為常。開蒙列為第十二,清涼不錄。已上二宗,同名聲論,故總立為一科。彼俱下,論主總破。二、計常聲,徵釋非理。且明論聲下,單破前計。常無所作,能作亦無,能所雙非,方為常義,故立比量破之。明論聲為有法,應非常住為宗,因云許能詮故,同喻如所餘聲。謂有能所,體必非常,餘聲待緣,亦非常義。餘聲下,破第二計。彼計聲體是常,待緣顯發,復立比量破之。餘聲是有法,亦應非常為宗,待眾緣故為因,聲體如瓶、衣等為喻。
△四、聲能詮表計常竟。下五、四大能生計常。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至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此即路迦耶論師,此云順世。外道開蒙,列為第十三,清涼為第八。彼計一切色心等法,皆用四大極微為因。然四大中最精靈者,能有緣慮,即為心法。猶如火大,雖皆是火,而燈發光,餘則不爾。故四大中有能緣慮,其必無失。所生下,正舉執詞。因量即極微,無常即麤果。謂從極微生,還歸於因量,故云實有。彼亦非理下,論主總破,徵明非理。破文有二:先破能生極微,次破所生麤色。所執下,先破極微。若有方分,如蟻列行伍,曲直無恒,以喻方分極微,可析非常。若無方分,應如心法,心法無形聚,何生色法?若能生,是有轉變所生之法。今有本無能所二義,既是非常,極微亦爾。上破極微竟。下破麤果,文有四節:一、破不越因量。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至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又所生下,謂果同因量,自然非麤,眼等色根必不能取,執生麤色,豈不相違?一、破不越因量竟。若謂下,破量德合故。量德即極微體中所具麤德,由體具故,合則成麤。色根能取,此牒執義。所執下,破。或應下,復牒計。如麤下,正破。謂因果麤相既同,因果處應無別。二、破量德合故竟。又若謂下,破因非一故。自因即極微,謂極微中原具果相,但不能顯多極微聚,方可名麤。破云:因體非一,果體亦多,如多極微,處各別故。既爾者,牒上在因之義。果既在因,麤相自無,色根定不能取。三、破因非一故竟。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至但是隨情虗妄計度。
上許多因集而未合,今以多因合故成麤。破云:多因非細,足成根境,麤色有對,何用汝執能生果為?多成不實,理必應然。前因計常,後果不實,故自相違。又果下,牒破各別因果義。因有質礙,果亦質礙,如二極微,如何和合?若謂下,牒彼轉計因果相受難破。果受因,如沙受水;因入果,如藥入銅。遮前因果各別之難,故破云:誰許沙銅體受水藥?謂沙體圓滿,鎔銅質密,水藥何能入也?或應離變者,謂前因果不能容受,復計離因變果,又違一常之執。不越因量是一,離則違之;極微體實是常,變則違之。又麤下,破執體一。麤色果者,一切果也。得一分者,緣一境也。謂若體一緣一境時,餘境應得。何則?彼此俱一故。不許一得一切,便違果體是一之理;許緣一得一切,又違彼此各別之事。故彼下,結破妄計進退,即上許與不許。四、破多分合故竟。
△五、四大能生計常竟下。六、總舉通執計一異等。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至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前以九十五種束為十一宗或十三宗,今又束為四種。若再束之,即是有無二因種也。廣百論云:一切世間句義名言所表,心慧所知,情執不同,略有四種,謂有、非有、俱許、俱非。隨次應知配四邪執,謂一、非一、雙許、雙非。計一者,謂因中有果也。有法者,即前陳一法。有等性者,即一法之外一切諸法。其體定一者,謂此一法與一切法定是一體。如數論者,彼以冥性具三德,能變二十三法,原即冥性一體,亦是計一。彼執下,論主總破,徵釋非理。勿一切法即有性者,謂莫說一切法即是汝執一有法。若謂諸法皆一體者,一、違自宗,二、違世間。又若下,牒計難破。色等,等餘聲、香、味、觸也。青、黃等,等餘清、濁、好、惡、甜、苦、冷、煖也。謂若轉計色與青等一,乃至觸與冷等一,五塵既別,以遮違世差別之難。破云:則汝色法無青、黃、赤、白,聲塵無清、濁、高、低,乃至觸塵無冷、煖、澁、滑。若爾,亦與世間相違,以諸世間青等諸色各差別故。廣百論釋云:數論外道執有等性與諸法一,即當有句,此執非真。所以者何?若青等色與色性一,應如色性其體皆同。五樂等聲與聲性一,應如聲性其體皆同。香、味、觸等類相應爾。眼等諸根與根性一,應如根性其體皆同,應一一根取一切境,應一一境對一切根。又一切法與有性一,應如有性其體皆同。又樂、苦、癡及與思、我與有性一,應如有性其體皆同。是則汝宗所立差別皆不成就,故彼所執決定非真。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至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二、計異者,謂因中無果也。有法有等同前,其體定異。如勝論者,以彼計實句為體,德業所依,而德業必異於實;實等為體,大有句所依,而大有必異實等。同異和合亦然。又異於有者,必是無句,故下破詞多以無句為難。彼執下,總破所執,徵釋非理。勿一切法非有性者,謂莫說一切法無汝所執有法之體。法與有法體定異者,如滅無體,則違六句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轉計色體上青黃赤白定異色體,故云非色等。等字等餘四塵,亦顯五塵之體現有,遮上違世有物之難。故又破云:既非色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廣百論釋云:勝論外道說有等性與法非一,當非有句,此亦非真。所以者何?若青等色與色性異,應如聲等非眼所行;五樂等聲與聲性異,應如色等非耳等境。又一切法非有性者,應如兔角,其體本無,是則應同空無我論,或同餘道邪見師宗。豈不有性非即諸法,法雖非有而有有耶?所依法無,能依豈有?又有性上無別有性,應不名有。所餘識法雖有有性,非有性故,其體應無。是則一切所立句義皆不得成,便同撥無邪見外道,故彼所執決定非真。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至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三、計亦一亦異者,謂因中亦有果亦無果也。彼執下,論主總破,徵釋非理。若執一異同前二執之過,一異二法相既相違,體應差別。若執同體,二俱不成。何則?同異非一,同一非異,故不可說一切諸法皆同一體。或應下,許假非實,說一說異但是假名。若於一法假名為一,又假名異原無過難,而執為實,理定不成。廣百論釋云:無慚外道執有等性與彼諸法亦一亦異,當於亦有亦非有句,此亦非真。所以者何?若有等性與色等一,同數論過;與色等異,同勝論失。一異二種性相相違,而言體同,理不成立。一應非一,即異故如異;異應非異,即一故如一。一異既不成有,非有焉立?一異相異而言體同,則一切法皆應無異。異相既無,一相何有?一異二相相待立故。若謂一法待對不同名一異者,即應一異二並非真。或障一假,一法二相互相乖違,俱言是真,必不應理,故彼所執決定非真。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至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四計非一非異者,謂因中非有果非無果也。彼執下,論主總破,徵釋非理。非一即異,非異即一,故同一異。非一異言為遮為表者,問定遮表之義。若唯表者,表是顯義,謂非一顯異,非異顯一,既是雙非,何名為表?若但是遮,遮是止義,但遮止而已,何執為實?若執亦表亦遮,表不容遮,遮亦非表,故互相違。遮亦非遮,表亦非表,豈非戲論?又非下,總責違世違自宗過。是故下,結警後賢勿生輕信。廣百論釋云:邪命外道執有等性與彼諸法非一非異,當於非有非非有句,此亦非真。所以者何?若有等性與法非一,同勝論過;與法非異,同數論大。又一異相,世共知有,汝獨撥無,違世間失。又汝所說非一異言,為但是遮詞?為偏有表?若偏有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執。有遮有表,理互相違;無表無遮,言成戲論。汝執諸法性相非空而說雙非,但為避過,此雙非語亦不應論,違汝所宗法性相故。若諸法性一一俱非,此俱非言亦不應說,舉言必有俱非性故。是則汝曹應常結舌,發言便壞自論所宗,默亦不成。以俱非故,語默俱失,一何苦哉!誰有智人而不悲愍?故彼所執決定非真。如是世間四種外道,邪論惡見擾壞其心,虗妄推尋諸法性相皆不中理,競執紛紜,於諸法中起四種謗,謂有、非有、雙許、雙非、增益、損減,相違戲論,是故世間所執非實。
△六、總舉通執四種竟。通上:一、別問外道竟。二、別問餘乘法執。分二:一、問答標舉。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至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論主假設問詞,發起餘乘執意。答中總破,非理開蒙。謂餘乘於大乘百法中,止許七十五法,謂色法十一,不相應法十四,無為法有三,心所法四十六。心法唯一,共七十五。故下破詞,於不相應及無為法,唯舉所執之數破之,餘則不舉。心所四十六者,謂大地法有十,即遍行、別境各五。大善地法有十,即信等十一,除無癡。大煩惱地有六,即根本惑中癡,及大隨中放逸、懈怠、不信、惛沉、掉舉。大不善地有二,即中隨二。小煩惱地有十,即小隨十。不定地有八,謂根本惑中貪、瞋、慢、疑,及不定中悔、眠、尋、伺,共四十六。此中先破色法,餘後文中種種辨破。
△一、問答標舉竟。二、正釋所執依數,分三:一、色法,分二:一、正舉。對無對色,分二:一、標數。
且執所色總有二種至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此總標色法,分為二種。言有對者,即五根五塵十種色也。根乃五識各別所依,故名五根。塵乃五識各別所緣,故名五塵。根塵二色,從色種生,有質礙故,故名有對。言無對者,即法處所攝色也。唯是意識所緣,名法塵故,故稱法處所攝色。而有五種:一者極略色,謂以假想觀分析根塵之色,至極微位,立極略名。二者極逈色,亦以假想觀分析空間光影等色,至極微位,立極逈名。三者受所引色,謂於受戒闍黎師處,引起思心種子,發起防發功能現行之色,立受所引名。四者徧計所執色,謂意識週徧計度種種色法,以為實有,立徧計名。五者定果色,謂諸聖者定中現起種種境界,立定果名。已上五種,俱是能緣識智所變,從心種生,故名無對。
△一、標數竟下。二、正釋,分二:一、破有對,分四:一、能成極微。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至云何和合承光發影。
將破有對,先破極極,微微不實,有對必無。謂諸下,謂有礙如瓶,無礙非色,實義俱無。又諸下,謂有分、可分、無分、非色。非色云何和合?無分云何承光?有分容許承光,可分又非實有。
日輪纔舉照柱等時至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釋上承光發影。極微原非根識所取,許和合故,於隙光中必有影現。光自東來,有分承光;影從西現,有分發影。體處不同,定有方分。又若下,重明極微必有方分。或承光中見觸壁等,或和合物即諸極微,其有方分,義可知矣。又諸下,展轉推明。彼執極微許共和集方分不無,或相涉入者,牒彼轉計許共和集互相涉入,遮上便無和集之難。餘塵涉入,麤色不生,是故破云應不成麤。涉入者,如一塵為主,餘塵俱入,一塵但無餘塵,不無一塵本體,由此一塵定有方分。
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至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謂執麤色既許有礙,能成極微必有方分,若無方分便非障礙有對。是故下。結成能所俱無有實。
△一、能成極微竟下。二、正義識變。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至謂能引生似自識者。
五識下,外人問:意謂五識所依所緣必有實色,若無有對,五識豈無所緣緣耶?論主答:意謂雖有色,非同汝執極微所成,而是內識變現。謂識下,釋上識變義。識生時,八識現起時也。內因緣者,能、所熏也。眼等即根名為所依,色等即境名為所緣,故所依緣皆是識變。問:若識生時皆緣內色,如何亦說眼等為緣?故答云: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乃至此但功能非外。所造者,所造即色也,功能即根也。根、色無二,原一識生亦同一體,但以有知、無知分根、境二。以有知故,故能發識;以無知故,故能為境。外有下,答上所依之問。此眼等下,答上所緣之問。引生似自者,自即是境,境能牽心,心似境轉,故名似自。境生之識
△二、正義識變竟下。三、牒執辨破。
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至不和合時無此相故。
此舉外執難破。彼字指極微。非但能生者,謂不獨為生因,亦有作所緣之意。此上舉外執。下難意云:既破汝執極微無實,則無所緣緣,莫得汝將因緣、等無間緣、增上緣作此識之所緣緣。故觀所緣,論云: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如是極微於眼等識無所緣義,故知極微非五識境。眼等五識乃至和合似彼相者,相字即識轉變相分色,和合即外宗所執離識色,應云但緣似彼和合相分色故。此即內色,如外現義。非和合相至定不生者,破外計和合不實,無生識用,是無緣也。觀所緣緣,論云:彼無實體,不能生故。如是和合於眼等識無有緣義。彼和合下,結顯非實,不得為緣。復以第二月喻和合無生五識之用。非諸極微下,破極微共和合位無所緣境。極微和合原是極微,故眼等識無所緣義。觀所緣緣,論云: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為極微相故。又非諸極微下,破極微體具和合,亦非所緣,故云不和合時無此相故。
非和合位與不合時至與未集時體相一故。
釋上極微體無差別,和合位與不和合位於眼等識無所緣義。有執下,舉執詞。釋上極微體中具和合義。色等,五塵也。一一,亦五塵各別也。謂一一五塵之極微不和集時,雖具和合相,此相不顯,非五識境極微輳集,更相資助,麤相方顯。為此識境麤相顯現,由體具有和合相故。當知體具和合與和集原同,和集或細,和合或麤。彼相實有者,謂是極微體中具故,能作五識所緣。彼執下,論主總破。謂諸極微集與未集,其體無別,何有麤相為五識境?陳那菩薩頌云: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
瓶甌等物極微等者至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復舉外宗轉計難破觀所緣緣。論云: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彼論轉計極微體中具和合相,論主頌以如堅等破之故。又轉計和集之相即是極微,以和集為境,極微生識是所緣緣義,復頌以瓶、甌等破之。今此舉者,是彼論中釋頌破詞,謂瓶、甌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共和集下,若謂瓶、甌生識故有差別相者,則共和集瓶、甌等位應離極微圓滿相故。若離極微,瓶、甌假相豈生識耶?故彼論云: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故。麤相,瓶、甌也;細相,極微也。若謂不捨極微,極微生識,不離瓶、甌,似瓶、甌相,故有差別。破云:非麤相識緣細相境,謂非麤細二識互緣。若互相緣,餘識亦爾。故又抑云:勿餘境識緣餘境故。若緣餘境,復難彼云:一識應緣一切境故。許有下,結成識外無極微義。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至眾多極微合成一物。
結成五識正所緣緣義。見託彼生是緣義,帶彼相起是所緣義。觀所緣緣論云:外境雖無,而有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緣。許眼等識帶彼相起及從彼生。然識下。結顯識所變相,兼破心外有法。隨量者。隨其業力境量,故所變色小大不同。非別下。破外執。
△三、牒執辨破竟下。四、明極微假立。
為執麤色有實體者至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明極微之說是權非實,故無識外真實極微。瑜伽,梵語,此云相應。以佛說法,相應一切,依教奉行,亦名相應。假想慧,即分別心也。以分別心徧計麤色,展轉析除,成極微想,故諸聖教假說極微。雖此下,重重模寫假想觀中光景耳。由此下,結破前義。
△四、極微假立竟通。上一、破有對竟,下二、破無對。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至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此類者,指上極微假想之類餘無對色也。假許有色名為無對,猶如心法又非實色。上有對色許識變現,唯可假說離識之外決定非有,況無色相為實有耶?
△二、破無對色竟。通上,一、正舉對、無對色竟;下二、傍問表、無表色。分二:一、破有表。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至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表即表顯,相可見故。無表反此。且身下,論主問定,然後別破。表色有二:一、身;二、語。故問身表何為實有之性。若言下,破有宗計形為身表。謂若是形,必可分析,理非實有。長等下,釋上可分析義。謂析長作短,析大為小,乃至極微不可得故。若言下,破正量部計動為身表。謂若以動為身表色,動非常理,滅無動義,有為即動義。動以風為因,有因不更待因而動無,無因不必待因有滅生。滅動如流,何待風有無?故云滅若待因,應非滅故。今言因者,以顯身表是果,果必待因,因盡果生,果生因滅,故執動義非身表色,以動滅不待因也。若言下,有宗轉計。謂有色法非影顯色,非是形色從心引生能動手等。瑜伽云:有對色有三種,謂顯色、形色、表色。顯色者,謂青、黃、赤、白、影、光、明、闇、雲、煙、塵、霧及空一顯色。形色者,謂長、短、方、圓、麤、細、正、不正、高、下色。表色者,謂取、捨、屈、伸、行、住、坐、臥等。既云非顯非形,即詮表色。理亦不然者,論主總破。此若下,謂動如前破,風亦非表。所計有色,於何所似?上破根非有表色也。又觸下,破塵非有表。觸者,身塵也,唯無記性,不同身業通善惡性。性既不同,觸非身表。非顯香味者,謂香味塵亦非表顯。身業類觸者,亦無記性。故身下,結成不實。然心下,結顯正義。但約心變,即異小乘。言生滅相續者,即動作相也。如手上下,如足前後。上相既生,下相即滅;前相纔滅,後相即生,故名相續。似動表心,但何假名?決非實義。
語表亦非實有至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總舉語表不實,復破聲無詮表。剎那者,時極少也。仁王經云:一念中具九十剎那,一剎那中具九百生滅,以多剎那聲集成一字,一字成名,多名成句,方有詮表。若執聲為語表者,故破云聲性,一剎那聲無詮表故,多念成語又非實故。外有對色前已破者,復破色法又非語表也。然因心下,結顯正義唯識所變。
△一、有表竟。二、無表。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至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以有例無,不實可知。無表色者,他處云受所引色,以是受戒引生色故。思受戒法,願樂護善遮惡,故有善惡分限色現,但無表示名曰無表。謂此下釋立無表義。身語思即三業也,以受戒時是最勝三業,雖無表示,戒色種子自知增長,故立此名。惡現行者,即身行惡事、口出惡言,顯現色聲容為止息,唯能發作身語之思是無表示,必在定中方能止息,亦名無表。通上二種俱是假名,何執為實?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至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外人引經難問。言身業者,約所依立,身謂色身,業依身起,故名身業。言語業者,約自性立,語即業故。言意業者,依等起立,業即是思,與意相應,意等引起,名為意業。不撥為無,但言非色者,論主答上問,意謂經說三業不無,但非汝執實色。能動下,釋上三業非色義。業即是思,思即是心,以顯三業唯心,故以動身發語之思,名身語業也。審決二思,即審慮思、決定思也。與意相應,顯唯是心。作者發作語言,動者能動身手,皆是意故,說名意業。起身語下,釋立業名。是審決下,審決思即意也。以身語處,意所遊履。又此業道,通引苦樂,具此二義,復立道名。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者,通釋業道唯心,故說思為自性。前七者,即身三口四也。思即意也。身口二業,以意為體,故名自性。或身語下,釋上表色,亦業道攝。以身語表,無思不發,聽思往來,故名所履。由此下,結破表無表色,非心外實有體,唯內識所變現。
△二、無表竟。通上一色法竟,下二不相應行法,分二:一、牒執總破。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至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者,牒執總破。問:何名不相應行?答:得等非能緣,不與心心所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相應,故名不相應行。得非得等下,總破不相應行體非實有。得者,成就義。非得,不成義。等者,等餘二十二法。此不相應行即色心所顯,故無體相,如色心等亦無作用異色心等。由無體相及無作用,故知非實,但有假名。此定下,謂彼得等離色心等必無實體,應知行蘊攝不相應,決定不離色心所顯,故云許蘊攝故。又心法、心所、色及無為,四中不攝,體畢竟無。餘實法者,即真如、實際等。彼既不攝,是假非實。
△一、牒執總破竟下。二、依執別破,分六:一、得非得。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至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且彼下,論主問也。契經下,餘乘引經答。梵語補特伽羅,此云數取趣,謂數數造業取善惡趣,即異生性十無學法,即正語、正業、正命、正念、正定、正見、正思惟、正精進、正解脫、正智,十種皆正故名聖法。異生處染聖法全無,羅漢出纏煩惱永斷。經不說此至為證不成者,論主依經總破。亦說下,引經例難,顯不離色心而有得也。七寶者,輪寶、象寶、馬寶、摩尼珠寶、女寶、主藏臣寶、主兵臣寶。又云青食樹寶、黃食樹寶、赤食樹寶、白食樹寶、飲樹寶、衣樹寶、乘樹實。謂彼經中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身非情者,他身異色、非情異心。豈即者,謂不異色心而有得。既不異色異心,何執離心實有得耶?若謂下,餘乘轉計得等必異色心,謂於寶上有自在力假說成就,得不在王,何難不離色心而有得義?論主徵云:於善惡法何不許然而執實得?若謂寶有自在力,則善業亦有自在力,何不依業假說成就,而偏執離心實有得等?若謂七寶在現在故,而可假說寶有得義,寧知善惡離於現在?以善惡業通三世故,亦可依善假立得名。離現實法下,釋成善惡現在必有,縱不起現行而種子常存也。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至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者,論主徵問得於諸法勝用何似。若言下,牒計難破。已失者,過去也。未得者,未來也。非情是無為,對有情說,以有情是有為故。能起者,即能生也。謂得若有能生勝用,應生無為。若謂無為無有起滅,既不得起,一切非情亦是無為,應永不起。去來二世亦是無為,亦永不生。若謂二世俱生,以得為因而生起者,執二無因,便為無用。言二生者,彼謂本有而生、本無而生,皆無因生。今以得為因,而計未得、已失、俱生者,是有因生,故彼所執二無因生,便為無用。故廣百論云:若本無而生,先無何不起?本有而生者,後有復應生。又具下,重破上俱生義。謂去來世以得為因而俱生者,若具三性,三性現行應頓現前。若待餘因次第生者,執俱生因,便為無用。若得下,牒餘乘轉計。謂得是諸法不失之因,由有此得,成就彼法。破云:若謂有情成就諸法,應知諸法不離有情。若離有情,實不可得。汝等云何執離色心有得等耶?故得於法俱為無用者,結破得法勝用俱無。得既實無,非得亦無矣。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至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然依下。正義總顯。得與非得,皆是假名。種子,業因也。自在,業力也。現行,業果也。此類下。釋成非得義。見所斷種,即分別惑。若斷此惑,成就聖法。由未永害,非得聖法,名異生性。
△一、得非得竟下。二、眾同分。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至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復如何下。論主問。契經下。餘乘引經答。謂天與天同、人與人同,故知有同分。此經下。論主總破。同智言者。智即分別,言即言說。若因同分使天言與天同、人言與人同,則草木等應有同分,何不草言與草同、木言與木同?若由同分方起言說,亦由同分別起同分、別起同分。既云不爾,於同起說何然?若謂下。牒彼轉計。欲者。樂欲也。謂此欲與彼同、彼欲與此同,以同分為因方起同欲。破云:理亦不然,宿習為因起同事欲。宿習,種子也。同事欲,現行也。謂如曾見人熏成種子,後復見人起同現行;以曾見善熏成種子,後復見善起同現行。人與人同是身相似,善與善同是心相似,應知理從熏生,勿勞別執有因也。然依有情下。結成正義。假立無別,實有
△二、同分竟下。三、命根。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至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復如何下,論主問。契經下,餘乘引經答。識是第八見分,煖是第八相分,壽是第八種子,今舉命根即是種子。此經下,論主總破。先已成者,前所論之理也。色法尚不離識,何執命根離識別有?又若下,喻非實義。受等心所與心相應,容說為異,念念生滅,體應非實。心所離心既非實有,以喻命根離心非實。若爾下,餘乘難云:經說有三,何無別體?論主答:義別說三,如四正斷,謂第八見分名識,相分名煖,種子名壽。義雖有三,其體無別,如四正斷,未生善令速生起,已生善令其增長,未生惡令彼不生,已生惡令速除滅。義雖有四,原是一精進體,故以為喻。住無心位,壽、煖應無者,餘乘難謂:既許壽不離識,住無心位應無壽、煖。豈不經說識不離身者,論主釋:以契經說識不離身,是知壽、煖、識三有不離義。餘乘復難云:既說識不離身,如何名無心位?論主答:彼滅轉識名無心位,非無第八。後當廣說者,下二定文中及第三卷廣顯此義。此識下,結破前義,謂唯此本識足為三界五趣受果之體,無勞別執離識之外有實命根。然依下,結顯正義,唯是假立。住時決定者,壽數有限也。功能差別者,業力不等也。親種,即第八種子也。依此種子假立命根,
△三、命根竟下。四、二無心定無想異熟。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至如提塘等假亦能遮。
復如何下,論主問。若無下,餘乘難詞。謂上三位若非實體,以何法遮心、心所法不起現行?若無下,論主以無色定難彼無心定義。無心定名,世共知有;無色名定,理所未聞。又遮礙下,重破難義,顯假能遮。謂提塘假作亦能遮水,何須實法遮礙於心?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至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謂修下,總釋二定立名正義。麤動心者,前六識也。不言第七者,以二定同釋,唯就無想義故。勝期願者,勝願心起,期生靜處。細微者,麤想已除故。微微心時者,是熏習已成義,故云成極增上厭心等種。由此下,明依位假立非實有體。伏滅麤想,種通善性,故此二定俱名為善。無想下,別釋無想異熟立名正義。謂修定時,求彼天果,熏成種子,招異熟識,受天報果。依之下,釋立無想得異熟名。故此下,總結二無心定。無想異熟三法非實,唯依色心分位假立。
△四、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竟。
成唯識論俗詮卷第一
△科文分五:一、釋論題。
成唯識論者,由論能詮成立唯識,故名成唯識論。梵語毗若底云識、麾怛喇多云唯、悉底云成、奢薩怛羅云論,應翻識唯成論。譯為成唯識論者,緣方詞倒,順能所先後,故唐梵次序不同也。今順梵文,先解識字。葢識名義有殊,名有九,義有五。名有九者: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賴耶識,九、淨識。義有五者:一、自相,二、所變,三、相應,四、分位,五、實性。於九名中,各具五義。若約同門,自相不可分別;若約異門,共相名義各有差殊。總不離識,故立識名。次釋唯字有三:一、揀持義,謂揀去徧計所執我法,持取依他、圓成二性;二、決定義,謂決無離心之境,定有內識之心;三、顯勝義,謂但彰心王之勝,以該心所之劣。具此三義,故有唯名。次合釋唯識者,唯謂揀詞遮無外境,識謂了別詮有內心,以顯境空心有,故合名唯識。問:唯識以何為體?答:體有二:一、所觀,二、能觀。所觀體者,總取五位一百法為體,以通觀有為、無為法故,用識性相合為唯識體故。能觀體者,總取心、心所為體,心所與識常相應故。若約唯識觀中,即取了境慧為體,於所觀境觀察勝故。又作釋云:唯以遮無為用,識以詮有為體,攝用歸體唯即識。持業釋也。又明唯識差別,有十種義:一者遣虛存實義,謂遣除虗妄,存留實有。遣虗曰唯,存實曰識,名實唯識。二者捨濫留純義,謂捨離相濫,存留純一。捨濫曰唯,留純曰識,名純唯識。三者攝末歸本義,謂攝相見分,歸自證分體,名本唯識。四者隱劣顯勝義,謂心王體勝,心所用劣。王所雖俱,隱劣顯勝,名勝唯識。五者遣相證性義,謂遣事相用,證理性體,名性唯識。六者境義,謂能觀所觀,心境一故,名境唯識。七者教義,謂能詮教體,說唯識義,名教唯識。八者理義,謂道理唯識,名理唯識。九者行義,謂觀行唯識,名行唯識。十者果義,謂智果唯識,名果唯識。如上十義,皆不離識。已釋唯識二字竟,今當釋成字。成者,安立之義。樞要云:安教立理,名之為成。問:成立唯識,有何義利?答:我佛法中,以心為宗。因凡夫外道,背覺合塵,馳流生死。菩薩憫之,故造此論,成立唯識,令歸本源,解脫生死。所以成立,有大義利。問:以何方便,得歸本源?答:有五觀門,令自觀心,得本源故。五觀門者,即前十義中,遣虗存實為初觀,捨濫留純為二觀,攝末歸本為三觀,隱劣顯勝為四觀,遣相證性為五觀也。次釋論字。賓主較言,決擇性相,激揚宗極,藻義收歸,垂範後昆,名之為論。問:論題四字,何字能所?答:論字唯能、唯識、唯所,成字能所雙通。問:當作何釋?答:若成目能成,成屬論字。唯識之成論,或能成唯識之論,依主釋也。或論體上有能成之用,以用墮體,成即是論,持業釋也。若成目所成,成屬唯識,唯識即成,或所成即唯識,亦持業釋也。問:論既唯能、唯識、唯所,則論有本論、末論,何論為能?答:本末皆能。若本論為能成,佛經唯識為所成。若末論為能成,本論唯識為所成也。問:此論以何為宗?答:以識為宗。謂識定有而非空,境決無而非有,故以識為宗。以何為體?答:能詮所詮,文義為體。問:論有宗論、釋論,此論是何?答:此宗論也。以正憑諸經,橫該大藏,明唯識理,故為宗論。不單解釋別一部經,故非釋論。問:教有三藏:一、素怛囕經藏,二、毗奈耶律藏,三、阿毗達麼論藏。此於何攝?答:此當第三,對法藏攝。問:教說一乘,或說三乘,謂菩薩、聲聞、緣覺。或說五乘,加人與天。此屬何乘?答:正是一乘。三中菩薩乘,五中第一故。
△一、釋論題竟下。二、釋造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