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拾毗尼義鈔輔要記
四分律拾毗尼義鈔輔要記卷第三
四分律拾毗尼義鈔輔要記卷第三
波羅夷者,僧祇義當極惡,三意釋之:一者、退沒,由犯此戒,道果無分故;二者、不共住,非失道而已,更不入二種僧數;三者、墯落,捨此身已,墯在阿鼻地獄故。四分: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此從喻也。又云:無餘,從眾法絕分為名。此篇異尼八重,故曰四也。
毒謂三毒,業即三業,利己為樂,唯自適故。又此一戒,無始染本,其患彌重也。三事即三毒,雖起因三毒,然成必在貪。
境交,言外形相交,內情順暢。戒疏云:境交內順,非貪不辨,故曰暢思事決。決即辦也,非貪是何?又癡屬迷惑,嗔是違忿,故兩不成。
以下言亦因三毒起,亦在三毒成。
廣下。彼云:若為己身及諸眷屬而取他物,是名從貪。若盜怨物,是名從嗔。劫奪下姓,是名從癡。
及論雜心云:父母老病,謂煞無罪。成論:依王舊法,約罪煞人,自謂無罪,皆是癡成。人具瞋貪行煞,可以例知。
摩摩帝即經營,人蓋不知教相。癡心中犯貪,癡因利故妄是貪,迷無因果屬癡。又癡為貪嗔母,故得不相離。
設下戒疏云:大妄語戒,本為利己,貪癡起成,兼瞋何爽?故善生云:若為財利,自受樂故名貪,懷怨名嗔,畏此名癡。據理,貪妄得利為重,癡妄畏死為輕,瞋為中也。
煞盜下。此二身口互造,對自作教他兩得相成。然身為根本,口為枝末。所以然者,損財害命身自獨成,不待語助,故知身本。口語教死言了未成,待前斷命等方得重罪,由彼之身助我口犯,故知枝末。
婬戒教他,樂非自適,又不犯重,故非此例。咄!煞人,如項羽咜婁煩之類也。
深河上應先難云:若須身業助者,如深河誑淺,口造身業,彼依而死,何必身壯?今釋此義,亦同前答,要由彼身渡河,死方成犯,可以類知。
業性別者,以三業體性各別故。又若許通助一業,自非究竟故。
言下。示不竟義。以口雖說了,要假身故,則口業非自究竟。如上即呪法過關等和利經,亦成論自引也。
那羅陀,具云那羅于陀羅國。大論云:大仙瞋時,能令大國磨滅望煞。本是身業,今意造故,是互也。
嘿妄本是口業,今意造成。
答:下成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心,離心無思,無身口業。又云:是意業力故,起身口惡等。
亦有下,如有人施物告眾言是聖人者起,有比丘懷利而起是大妄収,則身末口本判成口家之妄人也。下應加若教人者四字方足。
自造身至彼境也。
他造,彼就自境也。自造,弱脊比丘是也。
三犯皆波羅夷也。
境差本期盜,彼自物來差,故結蘭也。
自施取例。自施於己,既不成施;自盜於自,豈成盜也?戒疏云:自慳則成慳,自物保惜故;自施不成施,自貪增自故。
十下,彼云:頗有殺人不犯夷耶?謂自殺也。
順正即順正理論。
今下,戒疏云:有人解云:不立進趣。若然,非本部正文也。
縱下。今謂縱立進趣,義亦無過,以調部有結蘭義故。疏又云:如律:自殺不死,蘭。緣差不成,戒在故結。若死有因,同前進趣。凡言進趣,以因趣果,不懈絕為名。今既自害,心稱於境,則進趣之義也。但是命斷戒謝,不結夷罪,不無前進趣因罪也。
自打謗義稀,非犯。
自覆,律有覆他麤罪得提,今自覆雖得吉,望不犯提名無犯,不可難言戒在故不犯提也。
妄。三、自妄他,正結重。他妄自,於己非犯;自妄自,招利義稀,故亦非過。
皆下,即心境不相當,差殊乖繆之義。
錯下。如現緣二境相別顯然,及至造趣事容舛錯,即名眾鏡交涉為錯。
誤下。若論誤者,心通前後,不可雙緣,如前心謂此境,後心謂彼境,心想繆妄,故謂之誤。
勿下,以婬戒不通境想,但使男女正道,罪皆極品。
雖心下,示誤。
雖境下。示錯。若順前標,錯義合先。
無寄,言無所寄託於一境也,則漫義成矣。
三、趣人非畜也
得前偷蘭,望前心未轉,異境來差,但結方便蘭也。對後異境,元無盜心,於彼境上,無罪可結。後若知者,理須還彼,不還之時,心境相稱,得重何疑?
錯即無犯者,如剋心害張,不欲害王,現境歷然,心緣亦別,及以殺具害張之時,而彼王人忽然與我刀輪相應,王命雖斷,由非心故,錯則不犯。
且緣下。釋誤成犯也。本欲害張,張去王來,緣王、張解,如害者犯。以人想不差,煞緣具故,雖誤犯重,不同盜戒。本主不稱,錯誤不犯。
故下,論判不同。
非母即餘人,彼云:欲煞母而煞他,欲煞餘人而煞母,偷蘭。
又云:欲煞羅漢而煞凡夫,欲殺母而煞父等,皆蘭。
答:下意謂彼名錯為誤,以誤為錯,故見相反。戒疏云:此諸律名,不足以定持犯,取其事義,方分錯誤。故祇疏分犯有異,蓋立名互爾。
即下,今家取彼律事義以顯,則錯誤之互彰矣。
錯犯,以二境俱現,錯向彼說,容誑得利故。
犯。誤約迷心,故說不犯。三、四禪,以是根本禪故,一切無漏禪定從此而起。
無克。凡論克者,對此犯,彼不犯。今既不簡,故不論克。有克。如本期煞人,并盜人物,今非畜來差望,本無心異境,非犯。
餘人約煞論,及財約盜論。
前言即指上煞、盜二戒,有克成犯文。
別章戒疏中廣之。
何下,何以初篇但立四戒耶?
前二即婬、盜也。以多因貪起立一,瞋起煞,癡起妄,是故皆由三毒而起七支。故成實云:先行後三中,後行前七中。
內外,婬屬內色是情,盜屬外境是非情,故對此以立二也。瞋對煞雖通內外,罪非一品,故曰不等,如壞生種但得提罪是也。
局一,以妄對非情,則吉亦非犯,故但一品。
孔雀,即孔雀冠婆羅門也。問阿難:汝世尊何故為諸比丘制增戒學?
為下,是答。
問中意云:戒但防非,何能除貪等惑結?答文可領。
後四即觸八覆隨。
頻婆,或云瓶沙,此云顏色端正,亦云色像殊妙,此則凡聖二王同立為本。
準下盜戒問王,餘三不問者,是略無。
王材即國中要材,僧祇盜飛梯是也。
二下,即隨國所斷,多少不定,止如此方,雖盜百千,亦未至死,故須問以國法也。
妄下,前文王言妄語,亦名不活,則是治法。今論不同者?答:王則通論妄語,論則唯據大妄,國民無稱上人法之義,故曰國不治罰。又律、論部別,未可一致。
同下,即同上本律盜戒中文也。前言問王,今言問大臣者,亦律、論不同。彼論說云:有一舊臣,知王舊法,出家為道,於是世尊即問舊臣比丘也。
乃下。順既起貪則先故攝婬盜,違則瞋起故有次煞,貪瞋不了方復癡生故立第四,又順三毒之次第也。
弄下取例,謂弄失精、畜長衣、小妄語,皆是喜為,列在篇首也。
二十年者,彼論說:佛成道十二年後,須提出家,在他國八年學道,八年後還迦蘭陀村。是則佛成道已二十年,方有還村犯戒之制。
僧祇下,引制之次第,亦婬在初等。
冬第五半,即今十月二十七日。下三可以例知。
人影。此說步身影為度,以分早晚,或云脚影。通慧云是商矩法,如指歸中。鹿杖外道。佛在毗舍離。比丘患久,看者心厭病,言:若能殺我者善。看者言:世尊制戒,不得病。言:為我求持刀者。看病往來,鹿杖外道行殺,故制。已上年次不同者,蓋部別爾。
沙下,即沙彌十戒。煞戒在初,與僧四重中淫。初有異者,俗戒即五、八中數也。自妻以在家戒,但制邪婬故。
人同方便者,下三眾皆是吉故。又十戒對具足名少分,智學未廣亦名少分,不可全擬大僧也。戒疏云:行道少分,似同而別。又云:小學未通教,非極制所禁者,從俗無過。
婬下,即對婬修不淨觀,對盜修少欲知足,對殺修慈悲,對妄修真實也。觀法如別所解。
善生下。凡言任運者,謂自造惡,方便未就,後更造善,時先惡有,任運成犯義也。然經律出相,不定有立無者,故引經以明之。
受齋,八支齋也。
先勑語,是能授戒人;先遮諸惡,是所受戒人。謂先令斷惡,方可受故;惡若不斷,戒非成就。何以經文自相矛楯耶?答中,長惡禁短善,故此不發戒;短惡不禁善,故前說得戒。各有其致,非相違也。
邪勝善劣者,望正起大邪心時,善護則弱故也。
然論指雜心也。
四捨即作法形,終二形邪見。
不遮,不遮止令住也。
不悔,不中道起。悔,往也。
種成在沙彌位時,罪種子成。至受戒後,前事又竟。則攬前因,自成後果,知任運之義不失矣。
信成,遣信令作事成就也。
三事即殺、盜、妄。
無作,由彼異緣成我身無作業故。此約沙彌時。
教成在受具後,故得三重。
不下,於不善中可作四戒,成根本義。無記、無心,善性不作,故非根本。此約一念,見前論故塞。若前後起業,三性則通,任運邊罪,已成殺、盜等業,故障戒不起。
以善下。釋罪戒俱得義也。
日夜。智論云:汝當一日一夜,如諸佛持八戒。又云:受一日戒法是也。大戒。可作十戒,以十戒尚制,大戒可知。
梵下。以婬等夷殘,正是梵難體,今恐犯此,故開犯下篇。如夏中有二難,聽破安居去,初夷即婬戒,反顯下殺妄,亦不可也。豈可殺彼誑彼,而自詮己命耶?以下。謂怨逼之時,雖開境合,要無心者不犯,故律中三時無樂是也。
逼燒證損他物故,須犯別處。
通開,如大鈔持犯。
別開,如釋相中。
或下,此第一師義,本依王舍結戒,今須準彼國法何錢結重。論云:一切國法禮義,以王舍城為正故。雖然,且未詳王舍當時用何錢,是亦通漫,斯為不定。又下,第二師義,但取五數是同,隨國滿五皆重,不定錢體也。
又下,第三、師。此師體數俱不定,既隨王舍滿五成重,今隨有佛法處,準國盜幾至死為限。
律師即論主也。彼以後義為正,今家取第二為準。故戒疏云:初解本錢,何由可曉?後解隨國現斷入死。言亦汎濫,難可依承。可如多論中間一解,隨國用錢,準五為限,則諍論息。自八十文,以十六小錢當一大錢也。
隨下以十六小錢,若當一大錢,及用之時,為約何錢?以判經論無文,是於持犯之行,亦難知了故。
成罪下,大師約理通會。此謂判罪宜通,攝護須急也。
三天下除北洲,以無我所心故。餘三洲皆以此五錢斷重。多論云:抅耶尼用牛馬市買,賣牛得錢,錢滿得罪。弗婆提用衣市買,其法亦爾。
鼻下。若據十誦:取虎殘,犯吉,由不斷望故;師子殘,不犯。多論:一切鳥獸食殘,取者吉。亦部別異爾。
今下。由四分無結非人罪文,故古人妄判輕重云云。今師取他部為定,故大鈔云:若有護者,望護主結。五分:取他神廟中衣,他所護物,他心未捨,直五犯重。多論:取非人物,五錢已上,重蘭;四錢已下,輕蘭。是知若望本、護二主,理須結重;但望非人,只結蘭也。
解下,準上論意,雙結二罪。若於殺父上得逆蘭、殺夷二罪,義不虗矣。
此理實異,故曰定別,不同此問。
盜、殺二戒,第三句境想,何以盜不犯,殺犯耶?
答:下以盜緣非罪境,故言無犯;殺緣有罪境,故下說有吉。
不同於煞戒者,以殺戒作非人想,其實無非人境。須結後心吉者,今不處分作處分想,實亦非處分境,云何一向無罪耶?此中一問,辭近意遠,照暎下文,方曉厥旨。答:下處分本迷,又對非罪境故,一向不結。作非人想,不妨有心,義同明自,故須結吉。下亦云起想當非人邊,有心無境是也。
問:下處分本迷又屬非罪境不結吉者,何以掘地非地想亦是本迷,復說有吉者?
又下,正掘時作非生想,則無罪可結;後忽轉作生想,故結吉也。
問下。正問。前非人想,可學吉也。此問能反應前文,復生下難,密意在此。答如文。
問意云:若不從非人結者,何以律云非人想蘭?
答:下謂轉想望非人,實無蘭罪,因轉作非人想,故律名為非人想蘭。
四事,即人、非人、畜生、父母。故善見云初有𦏪羊在樹下,後欲加害,以心漫緣,隨有父、人、鬼、畜來替半處,以心漫故,亦結逆等,則四事明矣。并二逆:一、違恩養,二、損福田。又下,指涅槃三十三文。善見太子幽閉父王頻婆娑羅七日已,父王命終,太子生悔,大臣惡邪,謂言無罪。耆婆復言:大王當知,如是業者,罪兼二重。以頻婆證初果,故曰煞須陀洹也。
五下。彼律但結一罪,亦同俱舍云:煞父羅漢得一無間,依止一故。問:如上涅槃,如何通會?答:戒疏云:謂顯無間二因而成。命既是一,何得二罪?直以逆名標此業重,故言二逆,其實無也。廣如彼疏。
若爾下,打既於父,比丘不犯提,亦應殺尼,於父無逆,罪可如打,故不就位,顯逆從恩,違邊結也。
一向不可殺者,謂若通身變成可殺畜,同上結提。或變成不可殺畜,但犯境強簡,以殺不得故。但攬前殺父,因不至果,後境復強,邊結蘭爾。
但下,如知。彼以通力變杌木作沙彌,縱殺亦無罪,以知變化實非情境。例今暫變為畜,須從本結,以實非畜故。又知變化故,所以結夷逆也。一、往觀文義,似純起本。其遠意為上論殺父是五逆數,而出血破僧亦屬逆位,而不論法者,故有此文。今準戒疏,應先問云:三寶皆福田,由損佛破僧得論逆者,何故不言破法逆也?
將此下,釋。
如下,取例也。
義下。彼云:菩薩道破佛法此間却盡,復至他泥梨受無量罪。又云:破法人輩從一大地獄至一大地獄,若火劫起時復至他方大地獄中,如是遍於十方地獄等。則知破法罪過於五逆,故不入逆數也。
犯吉。顯逆須犯蘭,何言得吉?
答:下前破小法得蘭,是欲破除令滅故,如調達是也。今言吉者,是一期呵毀呰罵,非全除滅,是故輕爾。
初下,釋不得重義。後下,釋犯重義也。化人畜,變化人殺者,得蘭。律中殺畜犯提,取不能變化者,反驗可知。
一下。謂聖人修道德滿證真斯極,除斷虗偽妄倒斯盡,出觀陳說言必稱實,義無欺負起誑妄過,此身證也。
二下謂聖人定前方便,理觀事察,自然聞彼異域奇相。如調部云:大目連告諸比丘言:我入空慧定,聞伊羅婆尼象王入難陀水聲。諸比丘言:汝入空慧定而聞音聲,無有是處。虗稱上人法,得婆羅夷。又諸比丘疑故問佛,佛言:有是定而不清淨,目連無犯。即是定前方便中聞,而目連將為定體。故十誦云:目連善取入定相,不取出定相。從三昧起,聞阿脩羅城中伎樂,聞已疾疾入定,作如是言:我在定中聞。乃至佛語諸比丘:目連但見前事,不見後事。如來能見前後,乃是隨心思說。故聖無犯。
如來下。淨名云:有佛世尊常在三昧,禪志不虧,悉見諸國佛,不自稱說等。又無量義經大莊嚴讚佛云:意滅識亡心亦寂,永斷夢妄思想念。故知大聖人則無想心語也。
亦下。如向人說身證苦樂,不妨迷妄違境而說是也。
想下。凡夫想心,非同聖人理解緣念之想,以凡夫未斷妄偽之心,後違想說即結妄犯,有斯別故不同聖也。凡夫妄語隨緣無量,若用罪定名不出五位,謂夷至吉也。
為二,約世、出世以分也。
然下,示夷蘭。意謂對人用謀名利故重,非人反此故輕。其罪雖殊,皆出世法。
餘三,即殘、提、吉也。戒疏云:良以嗔謗,凡情易起,實無三根,橫構虗狀。以餘重罪,誑僧見犯,欲令治殯,永處眾外,情尤重,故得僧殘。又以二篇所犯之罪,誑僧聞見,謗相既輕,故得提罪。戲笑不實,乖越威儀,情過為微,故得吉羅。
廣下彼云:我於四果退失未得者蘭。是說聖而得輕也。又云:我無貪欲、瞋恚、愚癡得夷。此即說凡而犯重也。如是互通方達持犯。
初二即約出世對夷蘭辨也。
四句:一、心境俱虗,二、心境俱實,三、心虗境實,四、境虗心實。於此四中,初句犯夷,二、三皆墮,以實得道向人說,及心虗違想說故。第四句增上慢也。由心實故,開前大妄;由境虗故,開後得道,故非犯也。餘下即約世法對殘提吉辨也。戒疏云:以境雖是事,通於內外,加謗得殘。己三根為內,他三根為外。亦可意有見、想為內,見、聞、覺、知為外,皆非聖法。不據前境,但使心虗,皆成妄語。故文云:彼人不清淨,不見彼犯,雖復著實,不那心虗。結殘可知。
若爾下,古人自難。且如在俗家偏心授食戒中,豈可受相難知?相既易知,何不同妄從知結而從言了?
即結者,以古人欲要偏授,從言了結故。將此以詰,又是妄戒種類故。
答:下戒疏云:尼以偏私曲情,公於眾中越次指授,以成私染,故曰繫他。即緣中六群尼索飯與六群是也。又謗白衣,故曰俗也。
首下,正符戒疏今義也。以妄語但取言了,不必從知從信。
如下亦互造義,古人受偏心授食,尼言了即結,今不用彼受時方犯,以是口造身業故。自言即戒本云彼於異時若問若不問,欲自清淨故作是說等。
語,大妄戒中著,餘小妄、小謗、覆罪三戒何不著耶?據戒有五位,大妄、大謗戒本所列自言,小妄、小謗戒本不出,彼文略覆罪,故下文云大覆、小覆。雖曰大小,以九十中但立一覆戒,故共成餘三戒也。加大妄、大謗,方成戒疏五位,今文略大謗,以謗戒列自言,故但問餘三也。壞眾且約妄論,若通論者,二篇麤重俱名壞眾,故戒䟽云:上二罪重,有壞眾義,俱僧治罰。今則反前者,謂小妄等三,反前壞眾及僧治也。
以下。三、對首治罪,故曰自行,合云共行。以非對眾,故通言自爾。又屬小妄、小謗,故非壞眾。
如下,引證。壞眾故著,如僧覆麤在九十中,非壞眾故不著;尼覆麤在八夷數,是壞眾故著。故尼覆麤戒云後作是言我先知有如是罪是也。
若初二篇俱是壞眾,何以殺、盜、婬三戒,及僧殘中除二謗外,餘漏失等十一戒,不著自言耶?
答下。計其義意。壞眾既同二篇俱著,但由結集之時取壞眾中相隱難知者著,餘殺等相顯易知故不著也。又重者方著、輕者且略,如大妄重則著、小妄輕故略等,義可通明。
當時有者,以緣有故敘。於戒本中,提中指小妄等戒,以緣無故不敘。
如下,取例以證。初戒即婬戒,亦應開夢,但當時無,故戒本闕,敘文云指戒本也。
以戒本云若問若不問,不問自言既約有緣,問自言無緣何須敘之?答中為除疑故是須雙出,餘戒無不問自言,問自言無對故不須出,大有理也。
僧殘中七戒,即漏失、摩觸、麤語、歎身、媒嫁、二房,因雖三毒,成必貪心。
二戒即無根謗、假根謗。若準戒疏,此二亦通三毒。今據的論,故曰因瞋起也。
害賢曰嫉。
二戒即破,僧助破。
次下,即污家惡性。
欲生,即貪欲心生。
毀下,舉九十中戒出。
即驅出邪下。成實云:若實有法而生無心,是名邪見。若說諸法斷常,是名邊見。
等取身見及二取也。成論:問曰:是邪見云何生?答:以癡故生是也。準此可攝於破僧助破,以從癡心生故,羅漢以無故心犯也。又見思惑盡故,三毒非有。此中
身、口二業,皆以初句為總配,次文為別記。
如身者下是總配,漏下是別配。
自餘下是總,亦有下是別。且初身心成者,漏則方便動轉是身,標心究竟屬心。觸則從髮至足名身,有愛染污曰心。
九戒,即二麤媒謗,四違諫也。
亦下。大師云:如後四諫,縱設不言,隨滿便結,何待口也?
意下,若據意地,本通諸戒。
由皆有心,方說為犯。雖然,亦有不取心及問心義,故須別配。
僧下,引證別配。
互染,如能教有染重,所教無染輕;所教有染反重,能教無染反輕。
媒下,此引古義,若準戒疏,不問利非利俱同。
犯殘。如白二遣人媒合眾同犯,以是染之愛分故。
次下即二謗,以損暢是同,能所俱殘。
善下。示不同義。慈地得殘,能教人也。尼得吉,所教人也。以慈地令妹尼對僧重謗故。
義下。古義。謂古師因上善見結有輕重,故立義云不同犯也。若準今師,理要同犯。故戒疏云:作業是重,未可同於外部即指善見。四、諫。意云:若僧未設諫,教令不捨,但吉;初諫已,教莫捨,故蘭。
此問因後六戒上起意云:如漏失摩觸,若教彼已成,此則結蘭,未成但吉。如何四諫作未成便結蘭者?
解下,彼即漏觸。
違白下,示分齊。戒疏又云:有僧殘可趣,能教之人無果可趣,隨語違命,故但偷蘭。
初下。謂九戒遣人為己作者,同於自犯,如漏失摩觸於己身之類也。若四諫無有遣人為己違諫,故所不論。據戒疏中,教遣兩義分於親疎。何者?彼云:教者離己義疎,遣者向己義親。故此中雖標教遣,而局就遣義以明也。
餘無離前七外曰餘,如四諫等是也。類上可思,故無任運。
初五即漏失、摩觸、麤語、嘆身、媒嫁。
十五:一、輙教,二、至暮,三、譏教,四、與尼衣,五、作衣,六、與尼屏坐,七、與尼期行,八、與尼同舡,九、食尼歎食,十、與女期。并上五戒,合成十五。若準本部,強安坐合為一戒,應於露坐上加屏與女坐,亦成十五戒。初後,即初從非親尼取食,第四蘭若受女食。
高眄視。十律有高視戒,彼說:佛入舍衛,人民於樓閣上瞻佛,六群仰看,言某女白黑等,因制。
畜下六戒,是三十中。
藏下三戒,指九十中第三,即學家過受草。
淨水,即生草上及淨水中。大小便戒,容有損主,故屬盜類。十律六群於菜上便利,即同草制是也。
憍奢耶,即絲中微者,蚕綿戒是也。
博即搏比丘。
打,謂瞋打比丘。
初戒即取非親尼食戒,前約因交致染,屬於婬類;今約本緣花色,飢乏掩泥,故配煞類。
淨草水即便利,戒望殺草,損虫邊,名殺類。
第二即俗家偏心受食。
一切,即騎乘不為說法等二十一戒也。已上略配,縱有不盡,可例而知。
不越四類。婆沙云:二百五十戒,以類而言,有四種類;以罪而言,有五差也。
二房下,古就事法共成二持犯,今師約事法邊各具二持犯,餘十一戒但是單持犯。
罪下以止作,名雖有別,而僧殘罪體,一而無異。
各別者,古說端坐不作房是止持體,對僧乞法是作持體,是故名體各異。今師不爾,持犯所生,皆從法起,違順教相,故有犯持。故戒疏斥古云:安有端坐不修為持?如煞、盜等,隨境制禦,識達業相,方成戒行,號曰止持。豈可臥地我不煞生,便於生境能發隨戒?
此下據理。既斥古義事法共論,今須於此就事法上各示雙持犯相文之存略,故單以句法略顯一作持行。恐後學尚昧其旨,今為引戒疏明之。彼云:就房事明持犯者,依教不越名止持,驗教知量名作持,出於教量名作犯,不順教故名止犯。此則量其度量,顯其違順,止作持犯,名體各別。已上就事。次據法論。恐犯教制,如法無違名止持,從僧乞法名作持,故違不乞名作犯,即此違教名止犯。此亦名體各別。止據無違,作據順教,極分明也。
識法須乞白,二也。識犯知犯,殘也。
隨下,釋作持義。
識下,結上品義。二罪法犯,俱識則無。不學、無知二罪,名上品持律,以根本、枝條俱不犯故。得法得宜作乞,望從僧乞法邊,號作持。
各下。由於法犯疑及不識,故有六吉二提,皆是枝條。望不犯根本及法犯上,有四識句無罪,比上之無罪,比下之罪多,故名中品。持律識法如上。
疑犯,謂疑不乞,為犯殘耶?蘭耶?不識犯,謂言不乞,但犯蘭等。
疑法,疑乞法為白二、白四等。不識法,謂言但乞單白也。下品法犯俱迷,結四提、十二吉,合十六枝條,名罪多也。望乞法無違邊,猶名下品。作持,於法上作持。一行既爾,餘法上止持,并事上二持,及事法上兩犯,皆可準而作之。
婆論下。彼凡有三義:一、為令二眾有差別故。二、女人煩惱深重難抅難制,若與制重則罪惱眾生。第三、如鈔所引。以此義故但結提也。
尼重即夷,據重境為言,即從腋已下膝以上,反餘輕境但蘭,二麤中尼但犯蘭,故曰輕也。
二房以僧多利孤遊,造房事數故重,尼則反前故蘭。
獨宿。僧多獨宿,尼制有伴,設造成時,應無過量。多論云:二人共造,不獨宿故。人無房量,縱有過者,輕而不重,故曰尼則不爾。
媒下,除前六戒外,餘七僧尼同犯殘也。
三性:若夢禮誦,是善性;若夢煞生、偷盜等,是不善性;夢青、黃、赤、白,為無記性。既通善惡等性,必有感報,如成實夢中成業。今四分言除夢中者。
答:下四分約總報不受,故開殘成見;二論據別報須受,故說成業,亦不相違。
五吉。對五過故:一、惡夢,二、諸天不護,三、心不入法,四、不思明相,五、喜出精。五分:得五吉。以夢故,不犯殘也。僧祇云:夢者,虗妄不實。若有實者,於我法中修梵行者,無有解脫;以不實故,得盡苦際。是故開夢。
道俗分者,即九十中尼女屏露二坐各制故,何以彼坐則分,此摩觸尼女而得合制?
隱師即高齊曇隱律師,甞撰鈔四卷,依慧光學者是。
若下,示結罪之便。意云:若約比丘摩觸,對道俗二女俱殘;論尼摩觸,對道俗二男俱重。結罪既便,故不離也。
輕重不同者,尼與比丘屏坐,尼犯吉;與俗男屏坐,得提。結罪既差,是故須離五衣。三衣外加祇支、覆肩衣,僧祇加覆肩、水浴衣為五。今問:尼離五衣雖別,結提是同,可如僧戒制坐;對二女雖別,結提亦同。
僧下比丘離三衣犯提是重,餘二衣離但得吉是輕。既輕重有殊,與尼對道俗二男坐無別也。何以此衣戒合制彼坐戒離耶?受法以僧離五衣輕重雖別,然加受是同,故須合也。
屏下。然屏露二女分者,直是事中之譏有別故。如僧對尼坐,居士共嫌;鴛鴦為喻,與女坐,比丘譏嫌。以對緣譏別,故分爾。戒疏云:僧對二女晝坐,有教、不教別;尼對二男俱無,故離不同衣。有聖法,對法以明同,故離衣不分戒。
即下,二、期行戒也。
俗女無者,即僧無援女之義,所以不合。又戒疏云:尼行必假多伴,為除譏醜;俗女但有第三,無濫過故。所以分之,觸無相續。
成重義者,謂再觸非大婬,何能成極重?再盜有續義,故說成大盜。
如下,引證盜續成重戒。疏:又一義云:內、外起心異,故分因、果別。問意云:房、衣、食、藥是中、下所依,糞、乞、樹、腐是上行所依,何以四制之依不行而不犯,四開之依房舍有違結殘,衣等有違但提耶?自分房等為中、下之分也。
但下,釋重。餘下,釋輕。
五過者:一、須人經營妨修道業;二、長己貪結壞少欲知足;三、處處乞覔惱人非人;四、專任自由不乞處分容障僧事;五、或自損行違其慈道。有斯五過,房乃結殘,衣等反是,故但犯提。
初後即無主,有主房。
答:下以房相雖同,而前屬無主、後屬有主。又乞法雖同,無主制量、有主不制量,合則難分,故須開也。若云乞法與過量各故分者,且前無主房中,何以量法合制而不分耶?
答:下若據各得殘罪邊,理合須分,良由皆是生死之緣,故合四罪,加妨、難二罪成四。
又下文略,戒疏具云:又顯過量、不過量俱有不乞罪,處分、不處分俱有過量罪。又云下,若據過量、不乞,二戒實異。今於初過量戒後,便列次戒不乞文者,蓋結集人意爾。
如下,引例。如律於大煞戒末云:畜生不能變形,若殺,波逸提。明知結集人通攝其境,乘前戒經家義勢結也。
迦留是後犯小殺者,意云:妨難之處作處分法,為得成不?
若下,古人反詰云:若妨難處得加法者,何故律云有妨難不應與處分?
本下,是古自釋。意謂乞處分者,本不防於妨難,但防專任之過。
故下,引證。既但結二吉,故昔曰得成。
首下,從首師來,即今義故。戒疏云:今解不成。彼又云:毗尼因緣,三求無過,則成持也。
此戒緣者,正為妨難也。戒本所列還分妨難,及後廣解妨難逾彰,故律互有不成,何況俱者?必有作者與正法違,眼看妨難卓然而云無有妨難,大可笑也。故知羯磨須離七非,今事不如何可加也?
而下應先難云:前言二吉,此豈凡心?將而言下釋之。
答:下以房非道之本故。
餘處戒疏,凡有三義:一、妨難可待無,二、可避餘處,三、不可避者,容全不作。今舉中一義也。
受下,與上三義反之:一、青黃三角,不可待無;二、即身自有,不可餘避;三、若小遮不開大受,未成通化,故不類也。文亦舉中義。
問下。此因前云處分先成、妨難後起,以法先成不壞故,所以躡前而問。
答:下不同離衣,以要心有期,病差必違前法,故有失也。
如下證處分不失。
命下,證離衣須失。
若下,若云離衣病差法失者,亦可以法被狂,狂差法失。云何狂止?須僧法解。
答下。原其狂者得法,本不由心,又無期限故。
病差法在,既在須解得。
難生者,顯不防故。
必無長過者,顯能防故。抑又乞法本防自專之過,說淨正防犯長之過,故不可類不稱人名,但云於此四方相內結作大界故。不爾,正牒造房比丘名故。
問意云:先處分某地作房,及至造時侵著不處分地,望不處分地還,犯不乞法罪,不小犯但吉。
然下。斥第二解。既曰一殘,知無不處分罪也。此約分有過越,可如律文不結。必若全在別地作者,重結無疑。多論云:處分處得作,餘處不得。今師且據分越,斷古成非成不。云何者?猶言後用再乞,不須乞耶?僧委,以僧委知沙彌時已乞故。
互過。戒疏云:然此互過是兩口房,廣長俱過是一口也。俱是一業,終是一殘,可知。
此下,今師別義。戒疏云:今準別論,雙、單俱得。元情專謗無妄心,約心唯可結一罪;若兼誑、謗兩種心,須結殘、提。前人,即被謗者。互隨,即隨順被舉戒。若尼隨比丘,得夷;僧隨尼者,但吉。若爾,何故互謗皆殘?又僧打尼,但同下眾結吉者,就位尼位卑,故結吉。
謗下。以枉治彼,廢於正修,故結殘也。戒疏云打據位卑,謗約修行是也。問:鈔中但答謗重打輕之難,未審互隨僧夷尼吉,輕重不等,何耶?答:戒疏云尼隨有教可倚,故夷;僧則反前,故吉。
緣起。即沓婆是聖故。若謗此境故,可言一向入獄,何故律云彼人不清淨,加謗犯殘耶?
答:下律言謗不淨得殘,且望犯下四篇為言,望未犯上篇猶名為淨。
又下,彼實不淨,想心謂淨,若違相謗,亦經殘罪。
眾法下。取例以證。且如羯磨眾法,彼雖有犯,今但取見聞中淨得應法事,此亦例然。
今下彼雖實犯,心謂之淨,違心言穢。又下應難云:謗取見聞中淨犯殘者,打亦應取見聞中淨,何以打破戒而同犯提耶?
將又解下。答:就位持破雖殊,同大僧位。故大集云:若道俗等打破戒無戒比丘,罪重出萬億佛身血。何以故?以能示人出要道乃至涅槃故。謗則不爾,恐淨者枉遭治罰,是故須簡。
問下,正立難辭。
謂所下再騰難意以顯相也。
若言下,是立難。
但下,是覆示難意。
又復下,是逆難。實淨反前實不淨,作不淨反前謂是淨,實是人反前是非人,作杌木反前作人想,望此則夷殘俱不結。今將此逆難前,云何以前實不淨心謂是淨結究竟殘,實非人心作人想煞不犯究竟耶?況煞謗心境俱違,何故此俱不結?前分輕重,如何通會心虗?以謗全取心虗成犯,殺則要取心境俱實,是故非人人想不成究竟。如下,證心境虗也。
過業果就者,以沓婆往昔業緣受今謗也。又慈地得惡食,亦先業力故起謗於沓婆也。以斯義故,不證彼先無過也。
答:下論其舉罪。假以見聞而用舉之,即此見聞能為舉本,故名為根。
若下意云:既非見聞乃成謗者,亦應立之為謗根耶?
答:下凡根以生長為義,今由嗔故生謗,謗用嗔為根,故謗不得名根也。若云謗由嗔起,以嗔為根者,今舉由心起,應可心為舉根耶?
解下。據理以心為舉根,義亦應通,但由心近而根遠,由先有見聞方起心舉故,是以但取遠者為根爾。
此下,指謗戒。必由先有嗔心,後加於謗,故得以嗔為根。
若以先有為根,謗是無根而起,應可以無根為謗根。答:下既曰必不因無根起謗,反顯須從嗔故起謗。
彼下若是舉罪,必因見聞故起,不可同例也。
自有見而非舉罪者,如無善伴,舉必非時之類。既爾,亦可有見聞等根具而非舉根耶?
解下。若有見等根,故佛制舉,即見等為舉根。若無根者,聖不許謗,故無根不得為謗根也。故曰不相成例。
唯表下意云:見聞觸知四種,何獨表明前二耶?
答:下為觸。就合中知離,則元無有。楞嚴云:觸以所觸明,無所不明觸,可得謗言嗅,甞彼犯耶?是故無觸根。
若知下。辨知有通別。若見聞後知,此知即落在見聞收故。又若觸後起,知無謗義故,豈謗云嗅甞?彼犯而知,故曰準上取解。
若直下,由不從見聞起故,又犯非意緣知,此知不成謗證,境是弱故有順。順以不逆為義,由見聞不逆故,即是順義。此即順後有知,何不立順知耶?答:如文有知,彼戒云知而妄語是也。
答:下但使違內想心,不論外緣虗實也。律云見聞觸知違想說,皆是妄語,故知不專外境。
是下。反證。謗境既非別屬法塵,則顯知根不為能對也。
通五塵者,如見女人出入林舍生疑,或隔壁聞與女人語生疑,或聞比丘體有女人粧粉氣,或比丘邊得食有不淨酒肉等味,或闇中取與疑觸女手,因此五事不分明,故名疑根。此亦反證上謗境不收法塵,義可明矣。
又下。謂聞根及聞上生疑,具通四重,故曰各有四事。
但下。除見根外,獨說見疑,故言但也。
以下。謂盜相微隱,非見疑所了,故戒疏云盜非見疑了,文中亦不說是也。若約見根,則通盜兼前婬、煞成三,故曰見根唯三等。
若下,意謂若見根不通妄者,何故小謗中云:見根者,或見與婬女麤惡語,或見自嘆譽等。此則見根通語,何云不得言見妄語耶?
此下是釋。
問下。此中連問三事:一、問:何以但說從見、聞後生疑?二、問:何不說從見、疑後生聞?三、問:何不從聞、疑後生見耶?
答中亦有三從:
雖同下,答初問。然聞本下,答次問。又見下,答後問。律云者,指謗戒中文。本有望彼,先見是本有,因見故說,由說故聞,故得從聞、說、見也。生則不爾,所謂從根後起屬生。
又聞下,如從彼聞說色香味觸等,故得從聞說見。又不下上,若許從聞說見,何以不得從見說聞耶?
見下。是釋。意謂見是局色境,不同於聞說通諸塵。
又下聲塵正屬聞,色等五塵不得並起,如前即聞,本對於聲見,疑非是聲,等不同謗,初篇得殘,二篇得提。
枉滅,枉曲滅擯也。
護心義一者,俱屬戒分。故見論云:夷、殘是戒。下是威儀壞眾:一、壞清眾,二、壞眾法。戒疏云:販於眾法,過是不輕。又云:下三篇非壞眾。反顯上二壞眾不殊。
謗得三者,即謗夷之殘,謗殘之提,下三之吉也。
得二者,覆上二得提,下三得吉,何不同耶?又毀呰、疑惱、不受諫戒,亦通上下篇聚,而同結提者。
解下,恐受枉治,損彼是重,故分三罪;覆但壞眾,損彼是輕,故但二罪汎惱,不專對犯也。戒疏云:如罵車木師,可是對犯也。
逆謂二逆,即出血、破僧,三殺已在前收,故疏亦云次明二逆十三難是也。
淨人即所謗,是淨境故得殘,望僧虗解復得提罪。
然下若於十三難中實有,則無覆說過,以帶難不發戒非比丘故。
問:下何以覆他過重得提,自覆過輕但吉者?有本目於本戒也。戒疏云:覆他有本,重制令露,以戒自淨故。自覆本壞,不須重制也。
自說上應先問云:自說何吉?說他何提?
將自下答。
若下,引律再詰。
答:文可領。
理行二教者,如捨八正學餘道,是於理倚傍也。說五邪亂四依,是於行倚傍也。又四戒各有倚傍,如破僧則傍四依八正,助破則倚有善斯從,擯謗則濫同犯已誨,拒諫則無德不須前九,既無此濫故不立諫也。
餘二即污家惡性。
利吒即九十中利吒說欲不障道違諫,亦是於理教有違,應用犯殘耶?
傍倚相濫,如向所解。
前二正破助破也,後二污家惡性也。但破羯磨令僧不和故,不同前二羯磨法輪俱破故。又非下,說污家有驅不驅之別故。
理教有違者,倚傍婬欲即是道義,而不達大乘婬欲性空,而妄言不障,還是有違。又但口說欲,而實未犯根本夷也。此一科義,今家所取。
若下,意云:若約隨事重輕以分者,調達可重,四伴應輕,何同是殘?又尼雖有二破,據理稱佛非因,但是破之方便,事義是輕,何亦犯殘?
又屏處違一人諫者,但犯提。以所諫通七聚,何故不分事之輕重而同犯提耶?以此推之,不約諫事有輕重也。
如破僧下五法,即盡壽乞食、糞衣、露坐等五。
初句者,破僧犍度中凡有四句,初句云:若比丘非法言法,堅持此法破和合僧,彼自知非法想破,便作非法想說,乃至如此破者,一切泥犁中受苦。
此句心虗故重第四、心實輕者,彼第四句云:若比丘非法說法,堅持此事,破和合僧,彼法想破,法想說,乃至此人不墮地獄。證心實也此破僧既論心有虗實,得罪輕重,反驗僧別兩諫,俱有虗實,同分輕重。但由僧諫違命是重,故罪非輕。
不可下二句,牒上義也。
若爾下,正斥。
如下彼論具云:利吒比丘先是外道弟子,邪師遣入佛法中,倒亂其人聰明利根,不經多時通達三藏,即便倒說云:行障道法,不能障道。準此,既曰利根遣入,則心虗矣。
逆與說欲言,破僧是逆故,而與說不障,道亦不同爾。
初解即約濫輕重解。
不同,即殘提一例,合俱犯殘。
以下,釋成輕重義。
經中,即略戒經。
戒本,即廣戒本。
答:下以略戒初制,故曰因時。言與廣本雖似有違,考其旨趣同歸于善也。以彼諫我,非我以略教止之,斯亦善也。彼若諫我,是我用廣教成之,斯亦善也。
但以下。會通廣略也。彼論凡有六種不同:一、前人有愛憎,二、鈍根無智,三、若少聞見,四、若為利養名聞,五、為現法樂但欲自攝,六、若為新出家者愛戀妻子鈔闕後二故曰等也。已上六種宜用略教。
若為下,次第反上:慈心反第一,利根反第二,廣聞反第三。利他具云:若利安眾生,闡揚佛法,反第四。文亦略後二,故又言等。今足云:若欲以化益,使天下同己,反第五;若久染佛法,力能兼人,反第六。如是六種,則宜用廣。
律下,即瞻波說戒時,比丘盜金蓮葉於腋下,乃至目連驅出,佛言待其自言是也。既爾,何以戒本云強與波利婆沙者?
答:下鈔云:僧殘不爾,罪是有餘。雖先無心得強法,蓋隣重罪,速令淨也。
而下。前言不得強逼者,為說戒眾法,心和事同,有罪即懺,停廢說戒。若自言發露已,即堪預聽,說意推問,隨輕重治。故大鈔云若有犯過,依過陳之,為偪說戒;後如法懺,便依次為說是也。
中卷,即懺法中。
四分律拾毗尼義鈔輔要記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