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網菩薩戒經疏註
註菩薩戒經卷下之一
註菩薩戒經卷下之一
若佛子!
△序事中三:一、不應,二、引況,三、舉非結過。
○今初
不得為利養惡心故,通國使命,軍陣合會,興師相罰,殺無量眾生。
【疏】序為利惡心,揀除和合。
○二引況
而菩薩尚不得入軍中往來,況故作國賊?
【疏】不得入軍中,軍中喧雜,非佛子所行處。興師相罰殺,乖慈,不應為矣。此使命為相害因緣,故制。
【註】萬二千人曰軍,今通稱軍。
○三、舉非結過。
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第十二販賣戒
【疏】希利損物,乖慈故制,大小同犯,七眾不全共。
【註】在家為生,或於物無損,不犯。若准涅槃十六惡律儀,及今惡心希售等,理應悉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一、不應,二、舉況,三、舉過結非。
○今初
故販賣良人、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
【疏】夫販賣者,謂口生六畜,或度賣良人,多有眷屬分張之苦。若販賣棺材,則惡心希售,故道俗俱斷。
○二舉況
尚不應自作,況教人作有本無應字?
○三、舉過結非。
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輕垢罪。
【疏】若自作,若教佗為我,或教佗自作,悉犯輕垢。若偷度生口,賣畜生令殺,呪令人死,欲得棺材售,此別犯盜罪、殺罪。
△第十三、謗毀戒。
【疏】陷沒前人,傷慈故制。大小乘俱制,七眾同犯。別取天人已上,同有菩薩戒者說。其七逆、十重,或陷沒,或治罸,莫問有根無根,但令向異法人說,悉犯重。前說四眾過戒已制。若向同法人說,莫問境高下,有戒無戒,陷沒人者,此戒同犯輕垢。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有三。一舉謗事,二應,三不應。
○今初
以惡心故,無事謗佗良善人、法師、師僧、國王、貴人,言犯七逆十重。
○二、明應。
於父母兄弟六親中,應生孝順心,慈悲心。
【疏】言父母兄弟者,舉大士之心,心常想一切如父母六親,應生孝順心、慈悲心。
【註】六親者,父、母、兄、弟、妻、子也。
○三不應。
而反更加於逆害。墮不如意處者。
【疏】而今反加謗害聲聞向同戒、同見、同行四重無根者,僧殘。餘如律部廣說。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十四、放火燒戒
【疏】傷損有識,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文為三。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重。一、放火事,二、遠有焚燒,三、舉非結過。
○今初
以惡心故,放大火燒山林曠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
【疏】有人言:殺鬼、畜犯重,初戒已制;此戒但不得燒林木,遠損害義。今釋:殺鬼、畜既不犯重,今燒林木而死者,與此戒同制。四月至九月,多生蟲類,此時道俗同制,不得燒林木,遠有損害義。在家菩薩為業燒者,不制;出家菩薩為妨害眾事,亦應開許者,若不慎燒,犯輕垢罪。
○二遠有焚燒。
若燒佗人家屋宅、城邑、僧房、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生有本作王字物,不得故燒。
【疏】一切有生物,謂有生命。有言生誤,應言有主物。若燒有主物,何但四月九月!當知作有生也。
【註】佗本皆作有主。藏疏科此為二段:山林等是無主物,屋宅等是有主物。然作此釋,義似不便。山林奚甞一向無主?故大師云:若有主物,何但四月、九月?
○三、舉過結非。
若故燒者,犯輕垢罪。
△第十五僻教戒
【疏】使人失正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共,以所習異,故為三。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舉所應教人。二、明應。三、明不應。
○今初
自佛弟子及外道,惡人六親一切善知識,
【疏】自佛弟子,謂內眾。外道,謂外眾。六親善知識,通內外。
○二、明應。
應一一教受持大乘經律,應教解義理使發菩提心、十發趣心、十長養心、十金剛心,於三十心中一一解其次第法用。
【疏】應教大乘經律,令發菩提心。十心者,十發越心,起金剛心,謂十金剛,略不說十長養。此三十是始,行者急須為開示故。
【註】熙鈔云:略不說下,舊經本闕。是知明識位次,意令階之,故曰始行者急。
○三、明不應。
而菩薩以惡心瞋心,橫教佗二乘聲聞戒經律論,外道邪見論等。
【疏】不應惡心教二乘、外典等,若見機益物,不犯。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十六、為利倒說戒。
【疏】乖訓授之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前戒隱大示小,今戒雖為說大,而希利靳固,隱沒義理,犯輕垢。
【註】靳,居忻切,固也。謂固執須利後,方為說法。藏疏以此戒為惜法規利,亦善。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先應自學。二、為後來具說。三、明不應為利隱沒。
○初應先自學。
應好心先學大乘威儀經律,廣開解義味有本作義理。
○二、為後來具說。
【註】天台戒疏於此戒經,但作三科,科其大略,佗疏却詳。今用藏疏細科,令易見。
△佗從見後下科為令教後進為二。
○初新學來求。
見後新學菩薩,有從百里千里來求大乘經律。
△二、正教為說二:先、說苦行令堅其志,二、說正法令增慧悟。初又二:
○初、總標。
應如法為說一切苦行。
○二別辯。
若燒身、燒臂、燒指,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非出家菩薩,乃至餓虎、狼、師子、一切餓鬼,悉應捨身、肉、手、足而供養之。
○二、為說正法令增慧悟。
然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使心開意解。
【疏】就文易見。有師言:此中所列苦行,制令救物,不爾輕垢。又解:是舉沒況之辭。大士當應捨身施人,然後具為說法,況今止為說法,而希利隱沒耶!
【註】刪補引左傳云:有威可畏,有儀可象。經詮定學眾善威儀,律詮戒學軌範威儀。曠云:先為說其苦行,意在重法輕生,非謂即捨身命,燒身臂指。若即捨身,為誰說法?此與疏列第二解同。
○三、明不應。
而菩薩為利養故,應答不答,倒說經律文字,無前無後,謗三寶說者。
【疏】後階示三,文相易見。
【註】言示三者:一、為利養,二、應答不答,三、倒說經律。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十七恃勢乞求戒。
【疏】惱他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有三:一、為利親附,二、非理告乞,三、舉非結過。
○今初
自為飲食、錢財、利養、名譽故,親近國王、王子、大臣、百官。
○二、非理告乞
恃作形勢,乞索打拍牽挽,橫取錢物,一切求利,名為惡求、多求、教佗人求。
【註】榮鈔引五百問云:昔有比丘,多乞積聚,不肯為福,又不修道。命終之後,作一肉駱駝山,廣數十里。時世飢荒,一國中人,日日取食,隨割隨生。有佗國人,見而取之,駱駝大喚。人問其故,答云:吾本是道人,貪財不施,負此國債,以肉償之。我不負卿物,是故大喚。佛告諸比丘:貪為大患,應當捨之。
○三、舉非結過。
都無慈心,無孝順心。
【疏】乍因倚威勢,乞書屬置,打拍乞索,若自及教佗為我,皆犯此戒。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十八、無解作師戒。
【疏】無解強授,有悞人之失,故制。出家二眾同犯,大小乘俱制。三眾及在家無師範義,未制。聲聞師德在七法,誦受戒法所制。菩薩法師必須十歲。五法如初釋。
【註】熈鈔云:地持云:必須戒德嚴明,善解三藏,方能發彼敬心。故知自行暗於妙宗,何殊無目而導聲聞?七法如律明,五法如前引。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重:一、應誦解義,二、明不應,三、舉非結過。
○今初
應學十二部經誦戒者有本闕應十二部經五字者,非,日日六時有本作日夜持菩薩戒,解其義理佛性之性。
而菩薩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因緣,詐言能解者,即為自欺誑,亦欺誑佗人。
一一不解,一切法不知,而為佗人作師授戒者授者,本作受者,非。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十九、兩舌戒
【疏】遘扇彼此,乖和合故,制七眾同,大小俱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兩階。一舉人,二不應。
○今初
以惡心故,見持戒比丘手捉一作執香爐,行菩薩行。
【疏】一、舉所鬪遘人,謂持戒菩薩比丘,手捉香爐,聊舉善行一事。
○二不應。
而鬪遘兩頭,謗欺賢人,無惡不造。
【疏】不應鬪遘兩頭,持此過向彼說,故言兩頭謗欺。賢人道其無惡,不造兩舌之醉,實語兩舌,亦犯此戒。舉虗遘為語,故言謗欺。過字或作遇字文,語以鬪言,值遇二邊皆消文。或言應作遘字文,誤也。
【註】經文無過字,亦無遇字。想古本必有以遘字為過字者,或為遇字者,故有此文。既已改之,反閑其文。遘,或作訟字者,非。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二十、不行放殺戒。
【疏】見危不救,乖慈故制。菩薩行慈悲為本,何容見危不救?大士見危致命故也。七眾同犯,大小乘不俱制。大士一切普度,聲聞止在眷屬,此制自度。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重:一、非親應度,二、是親應度,三、舉非結過。
【註】預註疏意,於初非親應度中,更應開三:一、想念如親,二、令憶慈觀,三、資神之益。疏下文云准前亦應有三,即此三意。
○今初。想念如親。
以慈心故,行放生業。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故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
○二令。憶慈觀。
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亦殺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風,是我本體。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
○三資身之益。
若見世人殺畜生時,應方便救護解其苦難,常教化講說菩薩戒救度眾生。
【疏】初重,可解。前明想念如親,即制令憶慈觀,如大經明習九品、七品等。第一,使上怨等於上親,大士應與資身之益及資神之利,在文易見。
【註】用此疏文,引出經意,顯然易見。九品、七品已上,怨上親者,如大涅槃疏,明七周行慈,或九周等,於上品怨,與上親等,與上品樂。非此可具,疏但略提而已。
○二是親應度。
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應請法師講菩薩戒經律福資,亡者得見諸佛生人天上。
【疏】大士前人後己,故親在後。准前亦應有三,今止明資神之益。
【註】亦應有前三意:於佗人邊,尚作親想,況自親親,世世生生,幾番受生,恩德莫量,即初意也;於佗尚爾,於自親親,應教放生常住之法,即次意也;經中見文,即第三意也。此意甚顯,佗之疏鈔,或作異解,皆非文意。
○三、舉過結非。
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十後總結。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如滅罪,品中廣明一一戒。
【疏】如是下,第三、總結,指滅罪品中廣明。
【註】此總結文。疏云:第三三字必誤。若以為分科之三,且何文是初?只有十條戒文并此結文,不應分三科也。准下第四段中結云:如是九戒下,第四段總結。既有段字,即應改此三字為二,乃第二段之總結也明矣。
△第二十一、瞋打報仇戒。
【疏】既傷慈忍,方復結怨,故制也。外書有二途:一是禮之所許,二是法之所禁,漸教故也。今內經悉禁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初制不應報仇,二舉況,三舉過結非。
○今初,不應。
以瞋報瞋,以打報打。若殺父母兄弟六親,不得加報。若國主為佗人殺者,亦不得加報。殺生報生,不順老道。
【疏】謂以瞋打報瞋打,非謂應以德報怨。
【註】此與論語以直報怨,以德報德異者,何也?盖由儒行立世禮法,故許報怨復讎。今運出世普慈,乃欲怨親平等。故唯應以德報怨也。疏:前文外書,一是禮之所許也。殆彼法之所禁,亦乃不許。故知外書亦有二途也。經云不順孝道,則與彼世禮孝道相違也。今之孝道者,前經文云:孝順至道之法。孝名為戒,以戒為孝,方曰至順,豈容殺生?又儒但據今見生,釋乃業通三世。以此怨境,未必前世非己父母。若以殺報,即殺我父母,豈是孝道?故云不順孝道也。殺父母不報,如前第十戒已辯。
○二舉況
尚不畜奴婢,打拍罵辱,日日起三業,口罪無量,況故作七逆之罪?
【疏】奴婢出家,菩薩不得畜;在家得畜,而不應非理打拍。
【註】大經云:有說如來許畜奴婢僕使,舌則墮縮。戒文經文,不容畜僕,蓋以乞自活。一己尚猶外物,畜婢豈是持戒?自有淨侍之人,以為給奉也。今之享用,以富貴夸耀者,可不誡之?經言口罪無量者,打拍身業,罵辱口業,意在其中。於三業中,口罪偏多也。有本口字為得字,意謂日日起三業,尚乃得罪無量,何況殺命為七逆也?意亦優長,今且從見文也。言七逆者,以於一切人作父母想故。
○三、舉非結過。
而出家菩薩無慈心報酬,乃至六親故報者。
【註】獨言出家,應在家不犯耶?藏疏云:雖二眾同犯,然出家由深,故別重舉,以捨俗親緣修慈故。奧疏云:發菩提心,通是出家。二疏皆有理,通意由長。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二十二、憍慢不請法戒。
【疏】慢如高山,法水不住,有乖傳化之益,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不全。共大士常應諮請,聲聞是應請之,內懷憍慢,不請方犯輕失。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自恃憍慢。二、出慢之境。三、舉非結過。
○今初。自恃憍慢
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恃聰明有智,或恃高貴年宿,或恃大姓、高門、大解、大福、大富、饒財七寶,以此嬌慢,而不諮受先學法師經律。
【疏】自恃嬌慢,即是兼制。言始出家者,染法未深,多有自舉解者,未有正解;自恃聰明者,於餘事有知。
【註】藏疏、奧疏,以十慢釋此云:一、聰明慢,恃自聰明,散動高舉。二、世智慢,恃有世智,輕於深法。三、高貴慢,恃曾任官。四、耆年慢,恃己年長,不知虗老。五、大姓慢,恃己剎利諸大姓等。六、高門慢,恃上代簪貴。七、解慢,恃解世法,或小乘外典。八、福慢,己曾作諸大福行。九、富慢,恃己富有。十、寶慢,恃家有金寶等。此等經中,依科易解。
○二出慢之境
其法師者,或小姓,年少卑門,貧窮下賤,諸根不具,而實有德,一切經律盡解。
【疏】小姓卑陋,所以起慢,實自有解,是故不應。
【註】有本無下賤二字。諸聖亦散影於貧賤,歸佛一化,如跡水入海,豈存洿淺?尚德而不尚皃。大莊嚴經中,難陀有僕優波離,投佛出家,先得戒不禮。佛言:佛法如海容百川,皆同一味。但據受戒前後,不在貴賤,本無吾我。當思聖法,勿生憍慢。難陀去,自貢高便禮。藏疏云:五事:一、小姓,二、年幻,三、卑門,四、貧窮。此並翻上十中四位。五、諸根不具,形殘醜陋。
○三、舉非結過。
而新學菩薩不得觀法師種姓,而不來諮受法師第一義諦者。
【疏】第一義者,菩薩勝法,皆名第一義。此戒與前第六戒,同制不請法,以心為異。前制懈怠不請,此制嬌慢不請。若慢心不往聽,應同此戒。
【註】略舉種姓之一,餘亦不應。觀奧疏云:童子求於羅剎,天帝跪於野干,皆為慕法情殷,不觀形皃。鈔云:童子,即雪山童子。野干者,未曾有經云:毗摩國徒陀山有一野干,為師子所逐,墮在井中,經於三日。自說偈云:一切皆無常,恨不飼師子。奈何危厄身,身貧困無功死。無功已可恨,復汙人中水。懺悔十方佛,願垂照我心。前代諸惡業,現償皆令盡。從是值明師,修行盡作佛。帝釋聞之,與八萬天眾到其井所,謂曰:不聞聖教,久處幽冥,向說非凡,願更宣說。野干曰:法師在下,自處上位,初無修敬,而問法要。帝釋以天衣接之令出,扣頭懺悔。廣如彼經。又如弊惡之炬,足以明途。炬雖麤惡,發光□照,久闇即明。亦猶法師雖風皃不揚,解第一義,妙言一出,利益頗深。豈可以炬之麤弊,而棄光明也?獨言第一義諦者,其實二諦皆求:一者,以真攝俗;二者,世諦易知,約難為請。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二十三、憍慢避說戒。
【疏】乖教訓之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註】熈鈔為憍慢僻說,今詳舉過。經文既云以輕慢心不好答問,應作僻字,避則無理,疏文為悞。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中三階:一、求法人來問,二、師師相授,三、舉過結非。
【註】疏只科其大略,私更細開,令經意顯。序事為二:初、通示新學受戒法式;二、正制為師,舉非結過。於初又二:初、示相;二、重釋。初又為二:初、自誓受;二、從師受。此皆不失疏中科意。
○今初。自誓受
○二從師受。
若先受菩薩戒,法師前受戒時,不須要見好相。
△二釋相又二。
○初、釋從師相。
何以故?是法師師師相授故,不須好相。是以法師前受戒即得戒,以生至重心故便得戒。
○第二、釋自誓相。
若千里內無能授戒,師得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而要見好相。
△二、正制為師舉非結過。文二:
○初明自倚非。
若法師自倚解經律、大乘學戒,與國王、太子、百官以為善友。
○二、舉非結過。
而新學菩薩來問,若經義、律義,輕心、惡心、慢心,不一一好答問者。
【疏】一、求法之人遠來問道,文中具序。初、新學菩薩已受戒竟,遠來聽法。法主言非己師,恃解恃勢,輕慢心,不好答問,使義隱沒,顛倒法相,故犯。若千里內無師,於佛像前自誓受,必須見好相方得。二、師師相授,不假見相,生重心故。若法師,此第二、法師自恃,所以興慢。而新學下,舉非結過,第三句也。彼遠來問義,倚恃憍,不好酬對,故犯。
【註】今疏中但舉其大槩科經,說其制意爾。細詳應如此科經文,自顯疏文。熈鈔云:多却此二法師四字,除之亦便。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二十四、不習學佛戒。
【疏】不務所務,務所不應學者,乖出要之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不全共。菩薩常應,大乘在先,不限時節。聲聞五歲未滿,五法未明,若學失所,非急,犯第七聚。此外不制,以自修自滿故。
【註】五法如前釋。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初、明應,二、不應,三、舉非結過。
○初明應學而不學。
有佛經律大乘法,正見正性正法身,而不能勤學修習,
【疏】有佛經律大乘法者,通舉菩薩藏。正見者,謂萬行之解。正性者,謂正因性。正法者,謂正果性。修萬行從因至果,此是要知,而今反不勤學。
【註】菩薩藏,攝大乘法也。正法,即正法身。文脫身字,以法身為正果也。
○二、明不應。
而捨七寶,反學邪見、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曇、雜論、一切書記。
疏,而反學二乘外道數論等。
【註】藏疏云:反學,反倒而學也,有八:一、邪見,是總句;二、二乘者,就執著乖大故;三、僧佉等論,異說乖真,故云外道;四、世俗詩書,習彼妨道;五、阿毗曇,此云對法,即小乘諸部,諍論相違,損害大乘;六、小乘外道,及以世典,雜糅成論,故云雜論;七、書者,謂躭學書點,以失光儀;八、記者,謂學算數,記穀聚之多少等。若詳經意,亦可邪見是總舉,一切書記是總結。藏疏中有經無一切字,乃開八種,此亦無礙。若宿德飽道,為化佗故,作引導緣,學亦無犯。律亦許三時中一分習外。
○三、舉非結過。
是斷佛性障道因緣,非行菩薩道。
【疏】是斷佛性,此第三,舉非結過。習小助大,不犯;為伏外道,讀其經書,亦不犯。菩薩若撥無二乘,亦名為犯;若學二乘法,為欲引化二乘令入大乘,不犯。
【註】熈鈔云:大品云:譬如狗,不從大家求食,反從作務者索。然所習學,具兼大小,定慧並行,內外兼美者,實難其人,戒制妨道。若為利益,習亦無妨。榮鈔引華嚴三十六金剛藏菩薩說難勝地云:菩薩為利眾生故,世間技藝,靡不該習。所謂文字、算數、圖書、印璽、地、水、火、風,種種諸論,咸所通達。善知方藥,救療諸病。顛狂鬼魅,悉能除斷。文筆讚詠等。但於眾生有利益故,咸悉開示,令住佛法。
○三結罪。
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第二十五、不善和眾戒
【疏】自損損佗,故制。出家二眾同犯,大小俱制。三眾及在家,既未持眾,不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出眾生。二、明應。三、不應。
○初出眾生
佛滅度後,為說法主,為行法主,為僧坊主,教化主,坐禪主,行來主。
【疏】凡五種人,以初句為兩方便,成六人。律中有十四人,如律中說,此略舉六人。
【註】說法主、行法主,義開為兩,故成六人。有本脫行法主,藏疏只開五人,是闕行法一人也。僧坊主者,謂身任綱維,為眾當苦務者也。教化主,謂導引檀越,修治塔寺等。坐禪主者,謂善授止觀,令伏煩惱。行來主者,領眾游方,令善攝諸根,不毀禁戒故。
○二、明應。
【疏】應生三事:一、事慈心,謂欲與眾生樂;二、善和諍訟,謂如法滅諍,諍有四,毗尼有七,應如法除滅,不得差違;三、善守三寶物,應事施用,不得差互。
【註】諍有四者:一、言諍,二、覓諍,三、犯諍,四、事諍。律中,上三開九品,事諍復九品,共十八品。毗尼有七者,謂七滅諍:一、現前,二、憶念,三、不癡,四、自言,五、多人語,六、罪處所,七、如草覆地。委如四分律。今意在滅諍三寶物,如前盜戒委明。
○三不應。
而反亂眾,鬪諍恣心。用三寶物,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二十六獨受利養戒。
【疏】僧次請僧,不問客舊等皆有分,而舊人獨受,不以分客,乖施心貪利,故制此戒。出家二眾同犯,大小俱制。三眾及在家未知僧事,不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初有客來,二應,三不應。
○今初
先在僧房中住,後見客菩薩、比丘來入僧房、舍宅、城邑、若國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處及大會中。
【疏】文中雖道菩薩、比丘,若聲聞僧預利養分,亦同其例。
【註】藏疏云:略舉五處:一、僧房者,是伽藍中出家菩薩所在;二、舍宅,是在家菩薩所住;三、國王宅舍,是王宮內城邑,通前二位;四、乃至夏坐安居處位者;五、大會中。
△二、明應又二。
○初應迎接。
先住僧應迎來送去,飲食供養,房舍、臥具、繩牀、木牀,事事給與。若無物,應賣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賣,供給所須,悉以與之。
○二應僧次。
若有檀越來請眾僧,客僧有利養分,僧坊主應次第差客僧受請。
【疏】應有二事:一、禮拜迎接,給僧臥具等;二、應依次差僧,言賣身供給,舉況之辭。
○三、明不應。
而先住僧獨受請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無量罪,畜生無異,非沙門、非釋種姓。
【疏】不應中,但舉不次差僧,據後以兼前。若不與僧物分,不迎接,亦同此制。若知僧次的至,彼人不差而奪,但犯輕垢。以臨差時,界外或有來者,未專有分,故差竟而奪與餘人。餘人知爾,能差及所差,並是盜方便。後得施家食,䞋五錢入手,各結重畜生無異。或云:此為不差僧次戒。差僧次有六種,如律中說。
【註】藏疏云:畜生下,呵責結犯。先以三事呵:一、愚癡,故同畜生;二、無聖果,故非沙門;三、無彼因,故非釋種。熙鈔云:六種者,曾詢律宗,亦未詳。榮鈔引寄歸傳云:佛昔在日,客比丘至,唱言:善來。西方寺制:凡見新來比丘,無論客舊及弟子等,舊人須迎前唱曰:莎揭多此云善來。客云:窣莎揭多云極善來。若不唱者:一、違寺制,二、准律有犯。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二十七、受別請戒。
【疏】各受別請,則施主不請十方僧,使施主失平等心功德,十方僧失常利施,故制。出家五眾同犯,在家二眾無此利,未制。大小乘不同菩薩僧。一云:凡齋會利施,悉斷別請。若請受戒、說法,見機或比智,知此人無我,則不營功德,如此等不制。二云:從四人已上有一僧,次不犯;都無者,被制。文意似前解。
【註】受別請有三種過:一、壞如來僧次之法;二、損施主無限之福;三、累自身取此不應受之物。熙鈔云:嗟乎!像運營世利為己能,棄教法為末事,多般結托,曉日驅馳。又凡於信施,須召門僧,兼邀親屬,實乖平等,福利尤虧,等是為善,請依佛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初、標不應,二、釋不應意,三、結不應。
○今初
○二、釋不應意。
【疏】施主修福,法應廣普。當知利施本通十方,由汝別受,故十方不得遠。有奪十方之義,是故不應。
【註】十方僧、現前僧,如盜戒中辯,此屬十方現前僧耶?藏疏云:問:如亡比丘輕物,亦屬十方現前僧,豈得僧次受耶?答:雖屬十方,然制法有異。彼以羯磨為約,此以僧次為限,各依本法,受之無互。
○三、結不應。
【疏】八福田,並有應得僧次義,如佛應迹為僧等。八福田者:一、佛,二、聖人,三、和上,四、闍梨,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然三藏中,佛恒受別請,而不名犯:一、佛是上福田,不滅等心之福;二、此土只有一佛,無有奪餘佛義。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二十八、別請僧戒。
【疏】分別是田非田,如大經德王品。當知是心則為狹劣,失平等心,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全共。道俗菩薩請僧齋會,一云:都不得別請,悉應僧次的,請一人便犯。二云:一食處,莫問人數多少,止請一僧次,便不犯。都無則制。若悉請者,益善。文意似如前解。
【註】大經二十四:云何菩薩不觀福田及非福田?云何福田?外道持戒,上至諸佛,是名福田。當知是心是為狹劣,菩薩悉觀一切眾生無非福田。雖有二解,文意如前,即依初釋。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初、標應,二、釋應意,三、不應。
○今初,標應。
有出家菩薩、在家菩薩及一切檀越,請僧福田求願之時,應入僧坊問知事人:今欲請僧求願。知事報言:次第請者,即得十方賢聖僧。
【註】此戒對前,前制所請,今制能請。
○二、釋應。
而世人別請五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
【疏】明次請雖得凡僧,有勝的請聖僧也。佗云五百羅漢不及一凡僧,此就心遍,不論田也。
○三不應。
若別請僧者,是外道法。七佛無別請法,不順孝道。
【疏】不應同外道異法,不隨佛教,即乖孝道。七佛者,並在此土應化,迹在百劫之內,長壽天皆所曾見,故多引七佛證義,欲使信者易明。過去九十劫,初有一佛,名毗婆尸,亦維衛。中間諸劫無佛,至三十一劫有兩佛:一名尸棄,二名毗舍婆,亦言隨葉。此第九十一劫名賢劫,千佛應出,四佛已過:一、拘留孫,二、拘那含牟尼,三、迦葉,四、釋迦牟尼也。
【註】阿含經云:師子長者別請五百羅漢,佛言:不如僧次一人,福不可量,如飲大海,則飲眾流。五百羅漢人數雖多,但是現前一類僧數,其猶江水,但一味爾。若僧次一人雖少,便具十方僧數,如海一滴,便具百川。若以田有濃瘠,凡不及聖,如六度集云:百世孝親,不如飯一辟支佛;飯百辟支,不如飯一佛。今取心平等,故云不論田。長壽天光明疏云:報在六天,極長者九百二十六億七千歲。上天倍增藏疏云:問:彼所別請僧,亦十方僧中人,何得非十方攝?答:別請注心在所欲之人,非是普該十方僧也。僧次不爾,情無別注,心該一切,故廣
○三、舉非結過。
若故別請僧者,犯輕垢罪。
△第二十九邪命自活戒
【疏】大論云:貪心發身口,名為邪命。文列七事例同者,皆犯乖淨命也。
【註】佗宗立名,惡伎損生,戒不及天台。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惡心為利,揀見機益物。二、列七事。三、舉非結過,即是無慈,故犯。
○今初
以惡心故為利養。
○二列七事
販賣男女色一。自手作食自磨自舂二。占相男女解夢吉凶是男是女三。呪術四。工巧五。調鷹方法六。和合百種毒藥千種毒藥蛇毒生金銀毒蟲毒七。
【疏】聲聞邪命,凡有四食,方、仰及下等四。此中五事,通前四食:一、販賣男女色;二、手自作食,制道開俗;三、相吉凶,俗人如相以自活,不犯,道一向制;四、呪術;五、工巧;六、調鷹方法。此三事於物無侵,如法自活,在家不制,出家悉斷。若淨治醫,無所希望,不犯,出家亦開。七、和合藥毒,殺人犯罪。
【註】佗疏所釋,與天台有異。藏疏云:惡事雖眾,略舉十三:一、賣色,謂居婬肆,賣女色與男,或賣男色與女。據教佗婬邊,理實犯重;今約衒賣邊,更結輕垢,是得二罪也。二、自手作食者,自惡[婬-女+酉]非法也。律云:世之譏嫌,妨修出世諸事業故。內蘊勝法,外行亦勝。如世貴人安坐受食,尚不執作,況佛弟子?佛令弟子現大人相,令近事男、近事女作食供給。三、自磨舂,是壞生及惡觸,亦世譏嫌。四、占相男女者,占卜男女婚嫁相宜,又解其夢有吉凶等。五、是男是女者,占胎辯男女也。六、呪者,為呪咀等,又以惡呪呪龍等。七、術者,厭禱符書等。八、工巧者,匠傭作以求利等。九、調鷹法者,縫眼等既熟已,令殺眾生。十、和百種毒藥者,以百種毒合成此藥,千毒亦爾。既數有少多,理應毒有緩急。十一、蛇毒者,以五月五日蛇合和毒藥,又以毒藥擗蛇等。十二、生金銀者,合假金銀以誑惑人。舊鈔云:以生金銀合成,假以和藥害人故。又有云:毒藥名生金銀也。又有云:如以水銀藥入爐中,化成金銀以毒之,如砒之類。十三、蠱毒者,亦蛇及猫鬼等損害眾生。有云:七月七日蜘蛛,五月五日午時晴蛇,十二月猫兒,共置甕中,閉之多日,唯有一在,即成其毒。又相傳云:取百種蛇置甕中相食,強者即毒最也。疏既但存大略,故以佗疏兼釋之,詳而易解。
○三、舉過結非。
都無慈憫心,犯輕垢罪。
△第三十、不敬好時戒。
【疏】三齋、六齋,並是鬼神得力之日。此日宜修福善過餘日,而今於好時虧慢更犯,隨所犯事,隨篇結罪,此時此日,不應不知。加一戒:一云七眾俱制,皆應敬時;二云但制在家年;三、長齋月;六、齋齋,本為在家、出家盡壽持齋,不論時節。
【註】三、長月,即正、五、九。此三月從南洲為始,即二、三、四月對餘三洲。此准智論。六齋者,月內六日也。如常辯譬喻經云:天王帝釋勅四天王,以六齋日案行天下,伺求人間所造善惡,奏聞上帝。又淨度經云:一日六奏,一歲四覆。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總舉犯戒。二、所敬之時。三、舉犯結過。
○今初
以惡心故,自身謗三寶,詐現親附,口便說空,行在有中,經理白衣,為白衣通,致男女交會婬色,作諸縛著。
【疏】凡有所犯,皆言行相違,乖反正真,皆謗三寶。
【註】經理白衣,有本脫此一句,謂詐親附佛,實謗三寶,亦犯一重。口詐說空,行實執有,或通致男女,為成媒妁,豈學道之人所作也。
○二所敬之時。
於六齋日,年三長齋月。
【疏】所敬之時,謂六齋、三長、齋月等,皆如前釋。
○三、舉犯結過。
【疏】更舉所犯結過。殺生、劫盜,略舉初二。重破齋者,謂非時食等。優婆塞戒云:三齋月受,八戒持齋,在家菩薩應行此事。
【註】殺生、劫盜,已屬前重,於長月齋日不知而犯者,又加此一戒,方在此中所制爾。故前疏云:此時此日不知,加一戒。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三總結。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制戒品中廣解。
【疏】如是十戒,第三,總結也。
△第三十一、不行救贖戒
【疏】見有賣佛菩薩形像不救贖,損辱之甚,非大士行,應隨力救贖,不者犯罪,故制。七眾同,大小不全共,菩薩應贖。聲聞見父母不贖,犯第七聚經像不見,制。
○初標人。
佛言:佛子!
【疏】藏疏云:佛言者,是別品之首,故標斯語。今謂亦可二九之初,標斯以別。
△序事三
○初能賣
佛滅度後,於惡世中,若見外道,一切惡人,劫賊。
○二所賣
賣佛菩薩父母形像及賣經律,販賣比丘、比丘尼,亦賣發菩提心菩薩道人,或為官使與一切人作奴婢者。
【疏】先能賣之人,謂劫賊所賣,即佛菩薩形像,此有父母,有大慈故。
【註】父母二解:一、見有賣所生父母之形像者;二、佛、菩薩,即是法中父母。疏意語略,似用次解。
○三、正明救贖
【疏】而菩薩下,第三、正應救贖也。
【註】此中不言父母者,有云以及字兼之,今謂以此照之,前應用次解,故此合不言父母也。
○三、舉過結罪。
若不贖者,犯輕垢罪。
△第三十二、損害眾生戒
【疏】此有六事,遠防損害,乖慈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文列六事
不得販賣佗本云畜刀杖弓箭,畜佗本云販賣輕秤小㪷,因官形勢,取人財物,害心繫縛,破壞成功。長養猫貍猪狗。
【疏】凡列六事:一、販賣殺具;二、畜輕秤小㪷,丈尺短者,亦從此例;三、因官形勢,求覓錢財;四、害心繫縛;五、破壞成功;六、畜養猫貍。此等六物,皆有損害,不應畜損傷之事也。
【註】經本皆云畜刀杖、販賣、輕秤,前第十戒已云不得畜刀杖、弓箭,此何再制?據疏中科,方見經文悞也。科云:一、販賣殺具,二、畜輕秤、小㪷。故應改上畜字為販賣,改下販賣為畜,方見前制戒畜。今制販賣,則不繁重。鈔記從來失於考較,一至於此。
○三結罪。
若故養者,犯輕垢罪。
△第三十三、邪業覺觀戒。
【疏】凡所運為,皆非正業,思想覺觀,有亂真道,故制大小同犯,七眾不全同。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前標惡心,二、列事,三、總結。
○今初
以惡心故。
註菩薩戒經卷下之一
註菩薩戒經卷下之二
觀一切男女等鬪,軍陣兵將劫賊等鬪。
【疏】道俗同制。
【註】一、男女等鬪:俗謂相罵相打。等,謂等餘不說者。二、軍兵等鬪:軍,謂軍旅。古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一軍。周禮夏官曰: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兵,謂五兵:弓、刀、槊、戈、[乃/乂]音殊,長一丈二,兩刃。戟,有柄。槊,矛也。
○第二十事,不得娛樂。
亦不得聽吹貝、鼓角、琴、瑟、箏、笛、笙、篌、歌呌妓樂之聲。
【疏】若為自娛,道俗同,不得作,不得聽。若供養三寶,道俗同開。
【註】此中十事不自娛。一、吹貝,即螺貝也,海中介虫。二、皷角,行軍則用,亦有大小禪于梅華之調。或開此為二皷,即樂中之皷,今從合說。三、琴,白虎通曰:琴,禁也,以禁婬邪,令正心也。四、瑟,世本曰:包義造瑟,本五十九絃。黃帝使素女皷瑟,哀不自勝,遂破之,留三十五絃。五、箏,似琴,十三絃。六、笛,竹之樂器,七孔。風俗通云:武帝時,丘仲所作,或黃帝時,伶倫造。七、笙,禮記:女媧造笙簧。釋名曰:笙,生也,象物貫地而生也。八、篌,即箜篌也。釋名云:師延所作,靡靡之音,出桑間濮上。續漢書云:靈帝胡服,作箜篌也。九、歌呌,即歌唱之聲。呌或作噭,通謂呼呌之聲。榮鈔別開為二,即以呌是呌子,應和歌聲。若以呼呌之聲,則非樂器。若為樂聲,應作此器字,即大塤也。爾雅云:大塤謂之器。塤者,說文曰:樂器也,以土為之,六孔。釋名曰:塤,喧也,聲濁喧然,呌子即無所出。若開此為二,即妓樂乃通結也。若合此為一,則第十乃妓樂之聲,女妓也。字應從女,從手者非。
○第三,八事不得雜戲。
不得摴蒲圍棊,波羅塞戲,彈棊六愽,拍毱擲石,投壺牽道,八道行城。
【註】云八事。熙鈔釋云:一、摴蒲。或曰:西域異道,多作是戲。愽物誌云:老子入胡度關作。又云:其骰齒謂五木,形如棗核,半黑半白,今謂即呼盧也。晉書載記:劉毅與劉裕摴蒲,挼五木,四子俱黑,一子轉未定,裕厲聲袒之,即成盧。又慕容寶因摴蒲誓曰:世云摴蒲有神,若富貴可期,願三盧果。三、擲盧。盧,黑也。古以木為子,五黑五白為勝,亦云呼五百。今以錢愽五胡,五字為勝。呼盧、摴蒲,皆方言難究。二、圍棊。今著棊是。白氏云:堯造圍棊,以教丹朱。說文云:變圍棊。此儒書皆云變棊也。三、波羅塞戲。釋音云:梵語波羅塞,此翻兵,即兵戲也。即今以板𦘕路,中間界之以河,各設十六子卒,砲車馬象等,俗謂象基者是也。藏疏云:是西域兵戲法,謂二人各執二十餘子,至或象或馬,於局道所,爭得要路,以為勝也。釋音家亦用此解。熙鈔云:波羅,梵語。塞戲,華言。塞,音賽。與圍棊合為一,此釋不可。而涅槃疏引梁武帝為雙陸者,古來亦有,先用骰子擲采為先也。四、彈棊。榮鈔云:以石為局,以玉為面,隆其四隅,宮人仕女多為之。熙鈔云:此起魏宮糚奩戲。葛洪西京雜記云:漢成帝時,群臣獻之。五、六博。藏疏云:即雙陸也。熙鈔引楚詞云:篦蔽象棊有六博。說文云:局戲六著音筋,十二棊也。榮鈔云:以圍中左右各𦘕六路,謂之雙陸。又如以六隻骰子賭采博戲,下至六夾之戲,皆是六博之類也。今詳諸解,以六博為雙陸者是也。又云:局戲十二棊,以圖六路等者,各有所以。雙陸乃骰子之博。古來以棊局布子,擲骰子以數取之,謂之取棊,以此為博。後來博者不用棊子,直以骰子爭來為博。故雙陸有多種,此皆一類戲也。廣韻骰字解云:骰子博陸采。又博字解云:六博棊類,故以此為正。唐書:武后夢雙陸不勝,為無子之兆也。六、拍毱。音菊。釋音云:趯毬也。亦通毛丸為毱。趯、弄者,皆類也。七、擲石投壺。此應合為一種投壺,乃禮記古法。籌長赤,二十二隻,象十二月三步之外投籌。或通以石作籌首鋒者,故云擲石投壺也。若如佗鈔云:擲石謂之飛石,十二斤為機發,行三百步者,此乃兵中戰具砲石也。非以此為戲法,故不用此解。八、八道行城。有本無牽道二字,故知此即一種戲也。涅槃經云:八道行城,一切戲笑悉不應觀。榮鈔云:八𦘕為道,以棊子行之,似行城法。熙鈔云:若依瑞應經云:二月八日,是四天王捧太子馬足踰城出家,因此有行城之法。為追太子馬迹,表戀聖之情。復有濫設斯法,與此恐別。戒中多有事相惑人,不得不辯。
○第四,六事不得卜筮。
【疏】六事不得,卜筮為利,此道俗等俱制也。
【註】藏疏云:五事:一、爪鏡者,承聞西域術師以藥塗爪甲呪之,即於中見吉凶等事。熙鈔云:經但五事,今准涅槃經云:終不占相手足面目。此經恐闕茲一節。二、爪鏡等,今謂熙鈔以佗經足,此為六不可也。應開爪鏡為二:一、爪,二、鏡,三、蓍草,四、楊枝,五、鉢盂,六、髑髏。即六事也。爪,謂以藥塗爪。鏡,謂以藥作鏡,令人見其吉凶等事。今時見有以鏡為卜者,或以幻呪加其照子,照影於壁間而卜吉凶者,如今行扣召法,或謂童子照者,皆此類也。耆草,易卜揲蓍也。楊枝,榮鈔云:墨狄子五行傳云:當端五日午時,至柳樹下,仰視有折者,柳枝取刻作人形,置於靜室,以香華酒脯祭之,仍以呪呪之,有能知人休咎。呪詞如彼傳。鉢盂,西土外道呪一切器物,令人於中卜吉凶。此以鉢盂為言,即器也。此方亦有呪水椀以卜者,皆此類。髑髏,如輔行引外道聽髑髏聲,謂之得俗。帝少分此等事相,搜諸異釋,詳註于此。
○第五使命
不得作盜賊使命。
【註】據成盜業,教佗盜等應犯重,今取為使,約不應作,故入此制。
○三、總結。
一一不得作。
○三、舉非結罪。
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第三十四、暫念小乘戒
【疏】乖本所習,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不共,以習各異。欲背大向小,心計未成,犯前第八;背大向小,戒計成失,戒在第十重戒中說。此戒所制,不欲背大,正言小乘易行,且欲斷結,然後化生。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有兩:一、應,二、不應。初應中又三:一、護大乘戒,二、生大乘信,三、發大乘心。
○今初
護持禁戒,行住坐臥日夜六時,讀誦是戒猶如金剛,如帶持浮囊欲渡大海,如草繫比丘。
【疏】應念大乘,略舉三事:一、護大乘戒。凡舉兩譬:一、金剛,取堅義;二、浮囊,如大經草繫,出因緣經。
【註】金剛明:持心堅固浮囊語,絲毫不犯。是持心清淨,以草繫比丘因緣。比之今持戒者,當如草繫之,無犯也。浮囊緣,出涅槃。草繫者,莊嚴論云:有諸比丘,曠野中行,為賊劫掠,剝脫衣裳,復欲殺之。賊中一人,先曾出家,語同伴云:不須盡殺。比丘之法,不許傷草,以草繫之。彼畏傷草,終不能起,四向馳告,諸賊依之。諸比丘等,被草繫縛,恐犯禁戒,不敢挽絕。身無衣服,為日所炙,蚊蟲蠅蚤之所咂食。從旦至暮,夜行蟲獸,交橫馳走,甚可怖畏。有老比丘,說偈誡云:若有智慧者,能堅持禁戒,求人天涅槃,稱意而獲得。伊鉢羅龍王,以其毀禁戒,傷損諸業命,今故墮龍中。是諸比丘,為苦所逼,恐傷草命,不敢動轉。即說偈言:我曾往昔來,造作諸惡業,或得生人中,竊盜婬佗妻。王法受刑戮,計筭不能數,復受地獄苦,如是亦難計。假使此日光,暴我身命乾,我要持佛戒,終不中毀犯。假使遇惡獸,爴裂我身首,終不敢毀犯,釋師子禁戒。我寧持戒死,不願犯戒生。比丘等各正其身不動不搖。時彼國王游獵遙見,疑是露形尼乾子等,遣使往看知是比丘,王疑怪親往問之曰:看時似無病,肥壯有多力,如何為草繫,日夜不轉側?比丘答言:此草甚危脆,斷時豈有難?但為佛世尊,金剛戒所制。玉聞歡喜即為解草,而說偈言:善哉能堅持,釋師子所說,寧捨己身命,護法不毀犯。我今亦歸命,如是顯大法,歸依離熱惱,牟尼解脫尊。堅持禁戒者,我今亦歸命。持小戒尚爾,何況大乘禁戒也。
○二生大乘信
○三、發菩提心。
發菩提心,念念不去心。
○二不應。
若起一念二乘外道心者。
【疏】不應一念起自度之想。外道者,指二乘為外道,若權入此道為化,非所制也。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三十五、不發願戒。
【疏】菩薩常應願求勝事,緣心善境,將來因此克遂,故制。七眾同,大小異,所習不同故。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重:一、出願軆,二、應,三、不應。一、願軆有十:
○一願孝父母師僧。
常應發一切願,孝順父母師僧有本有三寶二字。
○二願得好師。
願得好師。
○三願得勝友同學。
同學善知識。
○四願教我大乘經律。
常教我大乘經律。
○五願解。十發趣。
十,發趣。
○六願解。十長養。
十、長養。
○七願解十金剛。
十金剛。
○八願解十地。
十地
○九願如法修行
使我開解,如法修行。
○十願堅持佛戒。
堅持佛戒。
○二、明應。
寧捨身命,念念不去心。
○三、明不應。
若一切菩薩,不發是願者,
【疏】寧捨下,第二、應應發此心。若一切下,第三、不應不應不發此心。
【註】藏疏作五願科。經云:初、制願成孝行,即孝順父母等;二、願勝師友,即願得好師等;三、願聞大法,即常教大乘至十地等;四、願依解起行,即使我開解等;五、願行堅持,即堅持佛戒等。如此釋者,後戒文指已發,十願何在?榮鈔通指十重為十,又失也。應如天台科釋為優。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三十六不發誓戒。
【疏】誓是必固之心,願中之勇烈意。始行心弱,宜須防持,若不發心作意,亦生違犯。故制七眾同犯而用,不必皆盡。大小乘不共,二乘不制,心易防持。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有三:初、標勸,二、應,三、不應。
○初標勸。
【疏】初一句標勸以發。一、願下,應發誓持戒。後一句結不發為過。中間十三復次,正明誓軆。
△二、明應有十三大願。今依藏疏,各開誓目。
○初對所犯戒立火坑刀山誓。
作是願言:寧以此身投熾然猛火、大坑、刀山,終不毀犯三世諸佛經律,與一切女人作不淨行。
【註】天台但科大略,佗疏甚詳。只十大願文,不細指出,以之為失。輔行云:梵網發十大願、十三誓等,故須此解。火坑但壞色身,女色能壞法身,所以此況。下去諸誓,藏疏以為從婬戒立十二大誓,餘戒准知。此亦不無其理。經文既於初誓戒其女色,次諸誓中皆云終不以此破戒之身等,故知即以婬戒為始。於殺、盜等,例皆如此,義亦可取。
○二、對信施衣立熱鐵纏身誓。
復作是願:寧以熱鐵羅網千重周匝纏身,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一切衣服。
【註】藏疏云:為三義故,立此諸誓:一、如此信施,是淨戒人受;今若犯戒,則為盜受。二、諸施主等,信佛語故,捨妻子、糇糧,為福施之;今若毀禁,則為欺誑,既誤施主,復累如來。三、如來大慈,分毫相功德,與遺法弟子,令得四事,何容食佛福而毀佛戒?下去一一皆爾。
○三、對信施食立鐵圓猛火誓。
○四、對信施床立臥熱鐵地誓。
復作是願:寧以此身臥大流猛火羅網熱鐵地上,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百種牀座。
○五對信施藥立三百鉾刺誓。
復作是願:寧以此身受三百矛刺身一劫、二劫,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百味醫藥。
○六對信施房舍立投熱鐵鑊誓。
復作是願:寧以此身投熱鐵鑊經百千劫,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千種房舍、屋宅、園林、田地。
○七對。信心恭敬立,鐵鎚碎身誓。
復作是願:寧以鐵鎚打碎此身,從頭至足令如微塵,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恭敬禮拜。
○八、對視好色立熱鐵挑目誓。
復作是願:寧以百千熱鐵刀矛挑其兩目,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視佗好色。
○九。對聽好聲立,千錐劖耳誓。
○十。對嗅諸香立,千刃割鼻誓。
復作是願:寧以百千刃刀割去其鼻,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貪嗅諸香。
○十一對食味立千刃斷舌誓。
復作是願:寧以百千刃刀割斷其舌,終不以此破戒之心食人百味淨食。
復作是願:寧以利斧斬破其身,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貪著好觸。
復作是願:願一切眾生悉得成佛。
○三、明不應,即後一句結不發為過。
而菩薩若不發是願者。
【註】此諸誓願,不出四弘:願眾生成佛,即初誓;決不破禁戒,即次誓;願學大乘經律十發趣等,即第三誓;自知我是未成之佛,即第四誓。在文顯見。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三十七、冐難游行戒
【疏】始行菩薩,業多不定,且人身難得,堪為道器,不慎遊行,致有夭逝,在危生念,所喪事重。以不慎故,制七眾同,大小俱制。
○初標人。
若佛子!
【疏】一、明游止所應,是制戒之緣。在先兼制,更有三:初、游止;二、時;十、八物自隨。
【註】三、重者,謂應、不應、結過。今初應中,疏科甚略,今更細科。疏中大節三科,謂:初、明游止二時;二、辯十八物;三、明自隨。初私為二:初、游行;二、止住。故疏云游止。
○今初游行
常應二時頭陀。
【疏】二、時頭陀者,遊行時也。春秋二時,調適遊行,化物無妨損也。頭陀有十二,大論廣明。食有五:一、不受別請,二、常一食,三、中、後不飲漿,四、一坐食,五、節量食。住處有五:一、阿練若處,二、常坐不臥,三、冢間住,四、樹下坐,五、露地住。衣止有兩:一、但畜三衣,三、常著衲衣。
【註】律疏云:舊云頭陀,新云杜多。此飜洗除,亦洗浣,亦抖擻。大小乘皆行所出,名目雖小異,大體無別。百錄云:吾少嬰勤苦。乃至云:唯著一納,三十餘年,冬夏不釋體。故知吾祖誠堪師範。今傳道者,但以畜衣盂為務,獨不媿於心乎?
○二止住
冬夏坐禪,結夏安居。
【疏】冬寒夏熱,游行多妨損,故制。若不依制,犯輕垢。
【註】梵語禪那,此云功德叢林,又云思惟修。百錄云:依堂坐禪,此為恒務。寄語後學,常應以此為急務。若多散而不靜,真所謂空喪自己靈光也。安居,南山云:形心攝靜曰安,要期在住曰居。安居法式,具在律文,不得不識。此是疏三科中。初游止科竟。
△二十八物
○一物
常用楊枝。
【註】涅槃經云:晨朝嚼楊枝,佛言:有五利:一、能除黃熱;二、能除涎癊;三、口無息氣;四、能消食;五、眼目明淨。寄歸傳云:齒木長十二指,短不減八指,大如小指,使一頭緩,熟嚼良久,淨揩牙關,能堅牙香口去癊,用之半月,口氣頓除,痛齒憊,三旬即愈。
○二物
澡豆
【註】十誦云:大小豆,迦提婆草作。仍有八種豆:謂胡豆、大豆、蓽豆、小豆、豌豆、山豆、䕪豆、鵲豆。用此淨身淨口,然不得著香在內。大威儀請問經云:若不用澡豆水洗手,把經卷香爐者,死墮不淨地獄。昔有見提比丘,六十年持齋,秪得一日功德。佛言:為汝常用灰水𠻳口,曾於一日以澡豆水𠻳口,所獲功德無量。
○三物
三衣
【註】通名袈裟,後文自釋。
○四物
缾
【註】鈔引寄歸傳云:凡水分淨觸,缾有二枚:淨者,用瓦、瓷;觸者,任用銅、鐵。出觸,以觸水洗;入淨,以淨水洗。沙彌經云:若無淨水盥手,淨草亦得。
○五物
鉢。
【註】梵語鉢多羅,此云應器。律云:用瓦鐵為之,如律說。
○六物
坐具
【註】律云:為護身、護衣、護僧臥具,故制。梵云尼師壇,此云隨坐衣。
○七物
鍚杖
【註】杖者,依也,依倚此杖,除惡進善。鍚者,明也,束也,不迴也,求出不迴故。
○八物
香爐奩。
【註】盛香器也。或云爐并奩,乃二事也。或本無奩字亦可。
○九物
漉水囊
【註】亦名濾水羅。天竺用白疊作,此土用熟絹作。以濾水漉虫,近送本池,遠即別置放生盆,三重濾之。猶有不去者,捨去。日日諦眎,無蟲得用。無漉水囊,用袈裟一角。路行同伴都無者,舉眾得罪。寧可忍渴死,不得飲蟲水。廣如律說。
○十物
手巾
【註】律中許畜拭手巾、拭脚巾、汗巾、面巾、淚巾等。
○十一物
刀子
【註】相承呼為護戒刀。楞伽經云:為截袈裟故,聽畜四寸刀,頭如月刃。
○十二物
火燧
【註】取火具,或木,或鏡,或珠等。
○十三物
鑷子。
繩牀。
【註】律制曲脚、直脚等,隨處修觀說法用。
○十五物
經。
○十六物
律:
○十七物
佛像。
○十八物
菩薩形像。
【註】經律顯修行依定慧法故,佛像不忘本師故,菩薩像常觀善友故。前十四物是修道之緣,後之四種是依止之處,藉此修道故。已上乃疏中大科第二十八物。
△第三、自隨私,又二:一、遊行自隨,二、止住自隨。初又二:初、正釋頭陀,二、兼明布薩。
○今初
而菩薩行頭陀時及遊方時,行來百里、千里,此十八種物常隨其身。頭陀者,從正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八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是二時中,此十八種物常隨其身,如鳥二翼。
【註】前是春時,次是秋時,此二時不寒不熱,正宜行行。
○二、兼明布薩。
若布薩日,新學菩薩半月半月布薩,誦十重、四十八輕戒。若誦戒時,當於諸佛菩薩形像前誦,一人布薩即一人誦,若二人、若三人乃至百千人亦一人誦。誦者高座,聽者下坐,各各披九條、七條、五條袈裟。
【註】布薩,此翻淨住。遵佛弟子出家、在家,當每半月常行布薩。布薩法式,行籌舉事。今別錄卷末,幸須秉行。九條袈裟等者,衣有三種:一、僧伽梨,有九種,九條至二十五條。此翻之名,從義而立。或云伏眾衣,伏外道眾故。或云重衣、雜碎衣等。或從用名,入王宮、聚落衣。二、鬱多羅僧,義翻上衣,以在五條上著故。或云中價衣,今為入眾衣也。三、安多會,或安陀會,此謂道行衣。或云作務衣,此最帖身衣。鬱多羅僧即七條,安多會即五條。故此三衣,一不可闕,製造當用布。然圓其頂,必方其袍,乃僧之形相,為有法之製。近有二種人,不曾介懷。經中說:身不披三衣者,鬼得隨跡,天不護持。諸聖見之,目為無法。無慚愧者:一者、自謂通達大道,不拘小節,謂拘拘衣制,是小乘行,恣其侈心,用羅綾華飾。二者、不識戒檢,村愚之流,只知頭圓衣方而已,不知所謂衣者是何等法,恣用紗絹但欲成之,良可悲憫。雖欲遮人眼目披挂在身,諸天諸聖冥空見之,只一禿頭俗人爾,鬼神得以輕侮。奉勸諸僧製造三衣秉持無失,非但為聖所訶,亦且自招殃禍。問:布薩既通在家出家二眾同會,若在家者云何亦云著袈裟耶?答:律有單縫衣,專為俗制。方等經云:亦如比丘法修淨行具三法衣,入道場者單縫三衣。荊溪云:單縫者不許却刺,恐濫大僧受持之衣。却刺者即鳥足刺也,單縫即直刺,或摺或貼俱通三衣,長短條相相似,但不同大衣,三重等色亦同也。乃至雖制三衣非出家服,吾祖智者獻晉王椿皮袈裟,云布薩時著,正此衣也。斯表國主尊教粗成道服,使遵方等也。
○二、止住自隨。
若結夏安居時,亦應一一如法。
【疏】有人云:菩薩立誓安居,五月下半至八月上半。文云此時不復頭陀,是安居之限。
【註】此釋前來止住時也。不語坐禪者,略也。
△二、不應私更,為二:初、遊行不應,二、止住不應。
○今初
若行頭陀時莫入難處,若惡國界、若惡國王,土地高下、草木深邃,師子、虎、狼、水、火、風難,及以劫賊、道路、毒蛇,一切難處悉不得入頭陀行道。
【疏】遊行冐難,皆是制限。
【註】藏疏云:十二難處:一、國難惡王者,彼國王不信三寶,頭陀不得入彼界中;二、地有高下;三、草深林密;四、黑師子噉人;五、虎;六、狼;七、水;八、火;九、風;十、賊;十一、毒蛇所行之路;十二、總結一切難處。國難者,謂水、旱、兵、革也。熙鈔云:問:前十六輕云:乃至餓虎、狼,悉應施身、肉、手、足。何與此相違?答:前明事施,恐性地已上,備能行之。此准始行,須慎難處。蓋凡夫、菩薩,業多不定。
○二,住止不應。
乃至夏坐安居時,是諸難處皆不得入。
【註】此中亦應語坐禪,故以乃至兼之。
○三、舉過結非。
若故入者,犯輕垢罪。
△第三十八、乖尊卑次序戒
【疏】乖亂失儀,故制。七眾同,大小俱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一、應次不應,三、總結應不應。
○今初
應如法次第坐,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者在後坐。不問老少,比丘、比丘尼、貴人、國王、王子,乃至黃門、奴婢,皆應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者次第而坐。
○二不應。
莫如外道癡人,若老若少,無前無後,坐無次第,如兵奴之法。
【疏】即不應亂次。
○三、總結。
我佛法中,先者先坐,後者後坐,而菩薩一一不如法次第坐者。
【疏】總結應不應義。聲聞次序,出律部。臥具法,以戒為次,乃至大須臾時,皆名上座。通道俗九眾:一、比丘,二、比丘尼,三、六法尼,四、沙彌,五、沙彌尼,六、出家,七、出家尼,八、優婆塞,九、優婆夷。此九眾有次第,不得亂,如律部說。
【註】須臾者,俱舍云:三十須臾為晝夜。十誦云:先受大戒,乃至須臾時,是人應先受水,先受飲食。輔行云:若先小後大,則開小夏以成大夏。若先受大,後受律儀,在小則依小,在大則依大。理雖若是方土,不同此土僧徒,不擇大小,西方一向永隔。然四依出世,必大小並弘,但隨物機緣,通局在彼。六法尼,即式叉摩那。學六法者,如前已辯。又云出家,出家尼者,尼即女也,初出家之男女。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三十九、不修福慧戒
【疏】福慧二莊嚴,如鳥二翼,不可不修,乖出要之道,故制。七眾同大小乘,不全共。菩薩攝一切善,應修。聲聞夏分自誓,應修福業。餘時不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修福,二修慧,三結過。
○今初
常應教化一切眾生,建立僧坊,山林園田立作佛塔,冬夏安居坐禪處所,一切行道處皆應立之。
【疏】自作教佗文中,略序七事:一、僧坊,二、山林,三、園,四、田,五、塔,六、冬夏坐禪安居處,七、一切行道處。凡此流類,悉應建立,力若不及者,不犯。
【註】營福之務,學佛者要在日用聞不忘,即二嚴備矣。大論四句,象身七寶絡,此有福無慧句。羅漢應供薄,即有慈無福句。餘則准知。故知福慧二嚴,如鳥二翼也。七事,應離邪命自活。如遺教不許安置田宅,畜養人民,如此令作。蓋聲聞自行,應離邪命。今大士所行,務在建立三寶,其功莫量,過德顯矣。
○二、修慧私。又五:一、救苦難。
而菩薩應為一切眾生講說大乘經律。若疾病、國難、賊難、父母、兄弟、和尚、阿闍梨亡滅之日,及三七日,四、五七日,乃至七七日,亦應講說大乘經律。
○二、救災厄難。
一切齋會求願行來治生,大火所燒,大水所漂,黑風所吹,船舫、江河、大海、羅剎之難,亦讀誦講說此經律。
【註】一切齋會,或科在上,今是修慧,不應營齋。經意謂欲營福時遇難,故令講說,以救災厄也。
○三、救罪報難。
乃至一切,罪報三惡,八難七逆,
○四救牢獄難。
杻械枷鎻,繫縛其身。
○五、救三毒難。
多婬、多嗔、多愚癡、多疾病,皆應講此經律。
【疏】而菩薩下,第二、應修智慧,亦自作教人。
○三、舉非結過。
而新學菩薩若不爾者。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四總結。
如是九戒應當學,敬心奉持。梵檀品當廣說。
【疏】如是九戒下,第四段,總結,梵檀品廣明。
【註】梵檀者,藏疏云:此翻默擯,良以非理違犯,不受調伏,以此治之。
△第四十、揀擇受戒戒。
【疏】有心樂受,悉皆應與。若瞋惡揀棄,乖於勸獎,故制出家,二眾同犯。餘無師範者,未制。大小不全共。菩薩本兼物,聲聞若許而中悔,是犯;不許,不犯。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有三:初、不應揀釋,二、應,三、舉過結非。
○今初
與人受戒時,不得揀擇一切國王、王子、大臣、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婬男、婬女、十八梵、六欲天、無根、二根、黃門、奴婢、一切鬼神,盡得受戒。
△二、應揀擇有兩:一、身形不如應揀擇,二、業障不如應揀擇爾。
○今初
應教身所著袈裟,皆使壞色與道相應,皆染使青黃赤黑紫色,一切染衣乃至臥具盡以壞色,身所著衣一切染色。若一切國土中國人所著衣服,比丘皆應與其俗服有異。
疏:衣中聲聞用青泥𣝕,菩薩亦應用。依此文意,似不必盡備,但與俗艶不同,便名如法。一云:道、俗受戒,皆須服壞色。二云:是可壞色處,道、俗同制。文云:與俗服有異。當知出家菩薩必用壞色。
○二、業障不如應揀擇。
若欲受戒時,師應問言:汝現身不作七逆罪不?不字有本作耶字者非,問辭故不可。菩薩法師不得與七逆人現身受戒。七逆者,出佛身血、殺父、殺母、殺和尚阿闍梨、破羯磨轉法輪僧、殺聖人。若具七遮,即現身不得戒,餘一切人盡得受戒。
△第三、私,又二:初、誡禮俗,二、舉非結過。
○今初
出家人法,不向國主禮拜,不向父母禮拜,六親不敬,鬼神不禮。
【註】熈鈔去經似語倒,應移六親二字於上,意云:不向父母六親禮拜。下句即云:不敬鬼神。頂山云:或移六親二字,今皆不用。父母不禮,如淨飯王,六親不敬,但不可禮敬,非無崇敬也。鬼神不禮,禮有九種,但不可稽首上禮,非無餘禮,作敬而已,但敬而不著。今從頂山。若如熈鈔,又却下句剩不禮二字。
○二、舉非結過。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四十一、為利作師戒。
【疏】內無實解,外為名利,輙爾強為,有悞人之失,故制。出家二眾同,大小不俱制。三眾及在家無師範義,不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明解,二不解,三舉非結過。
【註】疏中大科甚略,今於初明解中,私更細科為三:初、標教授師;二、示所教事;三、結教授解。
○今初,標教授師。
教化人起信心時,菩薩與佗人作教戒法師者。
【疏】解此故堪為師兼制,不解則犯。
△二、示所教事,又二:初、教請二師,二、二師問遮。
○今初
見欲受戒人,應教請二師:和尚、阿闍梨。
【註】此中明師,經文甚顯,鈔記不曉,前文已辯。故知正明受戒,唯在一師,即教授師。而教授師見彼欲求戒者,先應教請二師,為問遮懺罪緣,令罪淨故,方堪為受。二師者,即和尚、阿闍梨師也。二師但為犯逆有遮者設,非謂正受戒為得戒也。得戒只在教授一師,此若不明,如何解經?非但解經不明,亦乃與人受戒而請二師,如何設法?
△二、二師問遮。又為三,即疏中三科也:初七、逆遮,二十、重遮,三眾、輕遮。
○今初,先問七逆遮。
二師應問言:汝有七遮罪不?若現身有七遮罪者,師不應與受戒;若無七遮者,得與受戒。
【疏】問:遮道,遮道有三:一、七逆,二、十重,三、四十八輕。如是三事,皆應一一好解,不欲受者,不得逼憎受之罪。
△二、問十重遮私,更分二:初、總問所犯,二、教示懺悔。
○今初,總問所犯。
若有犯十戒者。
△二、教示懺悔。又三:一、示方法。二、須見相。三、得受戒。
○今初,示方法。
應教懺悔,在佛菩薩形像前,日夜六時,誦十重四十八輕戒。苦到,禮三世千佛。
○二、明見相。
得見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見好相。相者,佛來摩頂,見光見華,種種異相。
△三、得受戒,又二:初、見相得,二、增益得。
○今初
便得滅罪。若無好相,雖懺無益,是人現身亦不得戒。
【註】滅罪之言,含於深意。懺有二種:方法,即作法懺;見相,即取相懺;滅之一字,即無生懺。若非妙理,罪云何滅?理顯罪亡,見寂滅處,如云因滅會真。一者,泯淨曰滅;二者,寂絕曰滅。含此二意,故契無生。此文乃以過顯德。若無好相,則不得戒,反顯纔得好相,住寂滅理。諸戒皆復
○二,增益得。
而得增益受戒。
【註】有本無益字。前見好相,舊戒復全。約見好相,便名得戒,不須再受。若不得好相者,如是懺悔,功勤行全,當如何耶?故為此人開增益受,即許於師前再如受戒法而重受者,名增益受。若爾,犯重既通再受,何妨恣犯復受?雖然,當須懺悔,如法日數,以至一年。如不見好相者,而得增戒。若不如此勤苦懺悔,亦不名得戒。豈容犯已更受,開放逸門?問:今此開懺,是為犯十重者。設前犯七逆,何故無此懺悔?又前戒云:不得與七逆人現身受戒。是則犯七逆人永不容受耶?答:頂山以五義揀七逆、十重同異,云:一、約三根。前云若見七逆、八難,應教懺悔,及七逆應講此經者,前約上根易淨,此約中、下難度者說。二、約悔有輕、重。三、約影略互顯。四、約名異義同。五、約與奪等。文相徒繁,義無決判。須者讀之,自見其意。今謂重、逆須異,不可全濫。疏中自分,如前殺戒三品:上品諸佛、聖人、父母、師僧,則犯逆;中品人、天,犯重;下品四趣,或輕或重,以非道器屬輕等。分此三品,甚自分明。又前疏明三障中揀障、非障云:七逆:一云懺滅非障;二云犯一悔與不悔,悉皆是障。十重有三釋,第三云不悔悉障,悔已非障。文七逆、十重各有多釋,雖無去取,皆以後釋為正。七逆悔、不悔皆障,與重已別。據此等文,重、逆須分。如何以名異義同,一向無揀,固不可也?故知受戒問遮兼問重,重猶可懺,遮實不容。故文顯云:不得與七逆人現身受戒。明制若此,何得固迷?犯重者懺得滅罪,可以受戒;犯逆者現身,決無容受之文。若謂七逆亦通得戒,何制現身?或曰:前戒許容懺悔及應講此經,何故一向不容得戒?答:此須精揀懺悔與得戒不同。昔人迷此,所以亂倫。前疏釋三果人妄改疏文,緣不曉此犯逆之人造罪既深,許容懺悔。故前文云:應教懺悔,以得漸淨,無墮地獄也。只此現身不得受戒,經既無文通受,人情安可私容?記家徒多,義目公然,違相背經,其可得乎?熈齊鈔記疎闕處多,率皆類此,不能備辯。
○三眾輕遮。
若犯四十八輕戒者,對首懺悔,罪便得滅,不同七遮。
上來多文,皆屬釋所教事。
○三、結教授解。
而教戒師,於是法中,一一好解,
若不解大乘經律若輕若重是非之相,不解第一義諦習種性、長養性、性種性、不可壞性、道種性、正法性,其中多少觀行出入十禪支一切行法,一一不得此法中意。
【疏】若不解大乘下,第二、不解此而作師,亦是兼制。
【註】不解有四節:不解大乘教也,不解第一義理也,不解習等位也,不解其中多少行也。習種性等,對別五十二位,如前疏文,雖少不同,亦可意得。其中多少者,智斷不同,亦可自行隨用一門為少,化佗橫學諸門為多。出入者,亦可竪入、橫出、空入、假出。十禪支者,如初禪五支:覺、觀、喜、樂、一心也。二禪四支:內淨一支,餘三名同。三禪五支:捨、念、慧三支,餘二支名同。四禪四支:不苦不樂,餘三名同。今略標實,故但十支,謂初五、二一、三三、四一,共有十支也。一切行法,總結也。此等一一皆不曉了,不得其意也。
○三、舉過結非。
而菩薩為利養故,為名聞故,惡求多求,貪利弟子,而詐現解一切經律。為供養故,是自欺詐,亦欺詐佗人故,與人受戒者。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四十二、為惡人說戒。
【疏】凡未受菩薩戒者,皆曰惡人。若預為說,後受不能慇重,故制。七眾同大小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不得輙說。二、責不受者。三、舉非結過。
○今初
不得為利養故,於未受菩薩戒者前、若外道惡人前,說此千佛大戒;邪見人前亦不得說。除國王,餘一切不得說。
【疏】唯除國王,外道惡人,即九十五種。
【註】千佛者,千佛所同誦持之戒,與下七佛教戒意同,律中亦許國王布薩。
○二責不受者。
是惡人輩,不受佛戒,名為畜生。生生之處,不見三寶,如木石無心,名為外道。邪見人輩,木頭無異。
【疏】不受皆為惡人,空生空死同畜生。
○三、舉非結過。
而菩薩於是惡人,前說七佛教戒者,
○三結罪。
犯輕垢罪。
若佛子!
△序事三重。一、不得受施。二、人鬼所毀。二、舉非結過。
○今初
信心出家受佛正戒故,起心毀犯聖戒者,不得受一切檀越供養,亦不得國王地上行,不得飲國王水。
【疏】一、帶罪無愧,不得受施。國王本以地水給有德之人,無有德行,不得受用。
○二、人鬼所毀
五千大鬼常遮其前,鬼言:大賊!若入房舍、城邑、宅中,鬼復常掃其脚迹。一切世人咸皆罵言:佛法中賊!一切眾生眼不欲見犯戒之人,畜生無異,木頭無異。
【疏】帶罪無愧,人鬼所毀。
【註】藏疏云:一、供施無一毫分,二、大地無一足分,三、飲水無一滴分。問:供施無分可爾,王之水土,眾生同感,何故亦無分?答:白衣無戒,食王水土,皆有輸稅。出家不稅,良為戒行。今既二種俱無,豈有其分?無分而用,豈非是賊?四、鬼遮罵賊,無戒,神所不護,鬼即罵之。五、世人罵佛法中偷形相賊。六、眾生不欲見其賊。七、同畜生,是罪身故。八、同木頭,是無知故。此釋灼然,後賢可鑒。
○三、舉非結過。
若故毀正戒者,犯輕垢罪。
△第四十四不供養經典戒。
【疏】三寶皆應供養,若不修者,乖於謹敬之心,故制。七眾同,大小不全共。菩薩應修五事,聲聞五篇輕重法應誦持,餘事不制。
○今初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標勸,二、列勸事,三、舉非結過。
○今初
常應一心。
【註】心與心性妙戒相應,理一心也。心與所制戒中五事相應,事一心也。持戒之人,常宜自照。
○二列有五事
○今初,受持。
受持。
○二讚。
讀。
○三誦。
誦大乘經律。
○四書寫。
剝皮為紙,刺血為墨,以髓為水,折骨為筆,書寫佛戒。木皮糓紙,絹素竹帛,亦悉書持。
【註】熈云:恐約得忍菩薩,方能如此。須知此是舉況。若剝皮為紙,折骨為筆,尚應書寫,況木皮、絹素、竹帛等,豈不為也?木皮,即貝多葉紙也。
○五供養。
常以七寶、無價香華、一切雜寶為箱囊,盛經律卷。
若不如法供養者。
【疏】經典是佛母,應供養,不者犯罪。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四十五、不化眾生戒
【疏】菩薩發心為物,見有識之類,應須教化,令得悟解;若不能者,乖大士之行。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不共。大士化眾生,是正行;小乘自度不化,非犯。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重。一、勸起大悲,二、列悲心事,三、舉非結過。
○今初
常起大悲心。
【疏】勸起大悲,不起兼制,悲能拔苦,大士恒願眾生離苦。
△二、列悲心事有三:一、見人令發心,二、見畜令發心,三、隨所至令發心。
○今初
若入一切城邑舍宅,見一切眾生,應當唱言:汝等眾生,盡應受三歸十戒。
○二、見畜令發心。
若見牛、馬、豬、羊一切畜生,應心念口言:汝是畜生,發菩提心。
○三隨至令殺心。
而菩薩入一切處山林川野,皆使一切眾生發菩提心。
○三、舉非結過。
是菩薩若,不發教化,眾生心者,
【註】藏疏節是菩薩三字在上科,意謂發心即是菩薩,亦自有意。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四十六、說法不如法戒。
【疏】強為解說,彼此有慢法之失,故制。出家五眾同,大小俱制。在家不全為法主,止說一句一偈,不如法,亦犯。
【註】頂山以不全為法主為句,似非文意。謂在家者,今戒不全制,只制出家五眾爾。白衣無說法之制,以出家人若為說法主,一句一偈說不如法,即犯也。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重:一、常應大悲,二、為四眾說,三、舉非結過。
○今初
常行教化,起大悲心。
【註】例前應開勸起大悲科,文無者略。
若入檀越貴人家,一切眾中不得立為白衣說法,應在白衣眾前高座上坐。
【疏】常應大悲教化,即是兼制也。不得立示說法儀則,為白衣說。不得倚立法,應同坐,若相與立亦非過。此中舉立為語,若人臥,法主坐立,或復覆頭捉杖,悉不得。
【註】舉立為語者,或人臥立說,或人坐立說,或人坐臥立說,皆非儀也。或覆頭者,謂非禮也。捉杖者,倚杖而自恃也。皆非禮敬之皃,故失儀則。
○二、為四眾說。
法師比丘不得地立為四眾說法。若說法時,法師高座香華供養,四眾聽者下坐,如孝順父母、敬順師教,如事火婆羅門。
【疏】為四眾說,亦不得立。莫言僧尼有道而倚立為說,亦是輕法為犯也。
【註】藏疏云:非儀有三:一、人坐己立;二、人高已下;三、人在座,己在非座。此中高座具三也。事火。婆羅門榮鈔云:伽耶迦葉計執火能變壞萬物,有大功能,由是多不敢用。今敬法師之教,由彼之敬火也。
○三、舉非結過。
其說法者,若不如法說;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四十七、非法制限戒
【疏】既見善事,法應隨喜,而今制網障閡,乖善之義,故制在家二眾同犯。出家五眾,無其自在之訓,脫立閡善制限,亦同此制,大小同犯。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標受戒者,二、正制限事,三、舉非結過。
○今初
皆以信心,受佛戒者。
【疏】兩釋:一云、標被制之人。佛子欲信心受戒,而制限障閡,不聽彼受。二云、標能制之人。佛子始以信心受戒,未便立非法制限,是故示應。
【註】第二釋多未字,更詳。
△二、正制限事。疏科甚略,私更為三:初、指自恃人,二、制破滅事,三、誡不應作。
○今初
若國王、太子、百官、四部弟子,自恃高貴。
△二、制破滅事又二。
○初示三寶。
破滅佛法戒律,明作制法,制我四部弟子,不聽出家行道,亦復不聽造立形像佛塔經律。
○二、追釋僧寶。
立統官制眾,使安籍記僧菩薩比丘地。立白衣高座,廣行非法,如兵奴事主。
○三誡不應作,又二:初誡出家眾,二誡在家眾。
○今初
而菩薩正應受一切人供養,而反為官走使,非法非律。
○二誡在家眾。
若國王、百官好心受佛戒者,莫作是破三寶之罪。
【疏】若國王二,正制限事。不聽出家,斷僧寶也。不聽四部出家者,謂居士、居士婦、童男、童女。不聽造立形像,斷佛寶也。不聽書寫經律,斷法寶也。
【註】藏疏經本,從佛塔經律下,即接是破三寶之罪,中間闕脫六十三字。不審古有此本耶?寫者之脫耶?已上於第二正制限事科中,私開諸科竟。
○三、舉非結過。
若故作破法者,犯輕垢罪。
△第四十八、破法戒
【疏】內眾有過,依內法治問,乃向白衣外人說罪,令彼王法治罰,鄙辱清化,故名破法。乖護法之心,故制出家。五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
【疏】序事三重:第一、不應破法;第二、明護法,從若受佛戒已去文是也;第三、舉過結非,從教人破法已去文是也。或名此戒為令佗得損惱戒也。
【註】疏科大略,今更細開,令經易見。於初私為三:初、示邪心;二、作邪事;三、結邪人。
○初示邪心。
以好心出家,而為名聞利養。
○二作邪事
於國王百官前說佛戒者,橫與比丘、比丘尼、菩薩戒弟子作繫縛事,如獄囚法,如兵奴之法,如師子身中蟲自食師子肉,非餘外蟲。
△三、結邪人。
如是,佛子,自破佛法,非外道、天魔能破。
【註】蓮華面經云:佛告阿難:如師子命終,若空、若地、若水、若陸,所有眾生不敢食彼師子身肉。唯師子身自生諸蟲,還自噉食師子之肉。阿難!我之佛法非餘能壞,是我法中諸惡比丘,破我三大阿僧祇劫積行勤苦所集佛法。
○二、護法私,又為二:初、護而不忘,二、聞而傷痛。
○今初
若受佛戒者,應護佛戒,如念一子、如事父母,不可毀破。
○二、聞傷痛,又三:一、聞謗音。二、喻傷痛。三、舉況結。
○今初
而菩薩聞外道惡人,以惡言謗破佛戒之聲。
○二、喻傷痛。
○三、舉況結。
寧自入地獄經於百劫,而不一聞惡人以惡言謗破佛戒之聲,而況自破佛戒!
教人破法因緣。亦無孝順之心。若故作者。
○第三結罪名。
犯輕垢罪。
○第五段總結。
如是九戒,應當學,敬心奉持。
△諸佛子下,第三、總結。有三:一、標數,二、勸持,三、勸誦。
○今初
諸佛子!是四十八輕戒。
○二勸持
汝等受持。
○三勸誦。
【疏】一、標數,即四十八輕。汝等受持,即第二勸。秉持在心,第三勸誦,舉三世菩薩誦為勸。
△諸佛子聽下,第三、大段流通。就此中大分為兩:一、流通,此戒制輕重;二、流通,此品就第一流通。此戒輕重復有四意:一、明誦,二、正流通,三、流通得益,四、大乘奉持。就此四更,各有三別。第一、誦中三者:一、標名,二、三世諸佛誦,三、我釋迦亦誦。
○今初。標名。
諸佛子!聽十重、四十八輕戒。
【疏】第一,標名數,十重四十八輕事也。
○二,三世諸佛誦。
【疏】第二,三世佛尊重此戒,誦持勸也。
○三、我釋迦亦誦。
【疏】我今亦誦,第三,我釋迦亦誦,為流通勸物。
△汝等一切大眾,此四階中,第二、正流通,亦有三:一、勸流通人,二、流通相,三、流通事。
○今初
汝等一切大眾。若國王、王子、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受持菩薩戒者。
【疏】流人通者,即時座大眾也。
○二流通相
應受持、讀誦、解說、書寫。
【疏】流通相,五種之法師也。
○三流通事
佛性常住,戒卷流通,三世一切眾生,化化不絕。
【疏】流通事者,以此戒法流通三世,化化不絕。
△得見千佛下。此是四重中第三階,流通得益。得見千佛,是益事也。就此文為三:一、值聖,二、離苦,三、得樂。
○今初
得見千佛,為佛佛授手。
【疏】值聖者,見千佛也。三世千佛悉見,今舉千佛,一世爾佛。佛授手者,非即舉手更授也,明秉戒如法,與佛相隣次不遠,故義言授手也。
○二離苦。
世世不墮惡道八難。
○三得樂。
常生人道天中。
【疏】世世不墮,離苦也;常生,得樂也。所離所得,豈止於此!且舉凡情所欣猒以之為勸爾。
○第四,大眾奉持。
【註】疏:前開科云就四更各三別,但開三科各有三別,第四不開。今私例前,亦為三別:初、付囑奉行,二、指廣,三、時眾歡喜。
○今初
我今在此樹下略開七佛法戒,汝等大眾當一心學波羅提木叉,歡喜奉行。
○二指廣。
如無相天王品勸學中,一一廣明。
○三時眾歡喜。
三千學士時坐聽者,聞佛自誦,心心頂戴,歡喜受持。
【疏】我今在此樹下付囑奉行,此下不更開也。
【註】疏雖不開,今亦准例。有云:前第五總結中圖指廣,至此方云無相天王品廣明也。今謂不然。今乃流通,指勸學之文,非謂明戒相也。三千學士,曠云:即三千世界學戒之士,非三千人數也。然以三千為人數,故太少也。以三千為世界者,千百億樹下所化之眾,何止三千界也?亦是促靈鳳於鳩巢也。大師疏末追釋云:三千者,三千威儀也,乃學三千威儀之士也。此解甚善。若據藏中有序文,亦云三千人聽什所誦,學此戒亦云三千學士,與此相類。恐是翻譯之時,三千學士則不應作經文也,可作註字,自序一時之事。若爾,應改佛字為什字耶?後來傳寫,易致訛錯。今從疏釋。
【疏】爾時釋迦第二章總流通一品一卷,戒本亦有缺者,是抄不盡耳。亦四階:一、偏結說心地品;二、略舉總結十處說;三、所說之法;四、大眾奉行。初階兩別:一、明此釋迦說竟;二、明餘釋迦說竟。
○今初
爾時,釋迦牟尼佛說上蓮華臺上世界盧舍那佛所說心地法門品中十無盡戒法品竟。
○二、明餘釋迦說竟。
千百億釋迦亦如是說。
△二、略舉總結十處說,又二:一、舉此釋迦說,二、舉餘釋迦說。
○今初
從摩醯首羅天王宮至此道樹下十住處說法品,為一切菩薩、不可說大眾受持、讀誦、解說其義,亦如是。
○二、舉餘釋迦說。
千百億世界。
【疏】從摩醯第二,總結十處說竟,亦兩:一、舉此釋迦所說十處,出上卷;二、舉餘釋迦所說,餘釋迦文末闕,亦如是學。
【註】十住處具在卷初,長行細列,既指出上卷,又以之為驗也。文末闕亦者,應云千百億世界亦如是。
○第三、舉所說法,又二:六句別,一句總。
○今初
蓮華藏。世界微塵世界。一切佛心藏。地藏。戒藏。無量行願藏。因果佛性常住藏。
○二,後一句結。
如是一切佛說無量一切法藏竟。
【疏】第三階,舉所說法,凡七句,亦兩:前六是別,後一是總。
【註】熈鈔:六、前六是別,謂蓮華藏世界下六句,並云包攝無盡。故經如是一切佛,有本云:如如一切佛,或作亦如一切佛。此文既云所說法前六是別,此一是總,應云如是一切佛為正也。頂山云:前別後總者,於七句中,前六別也,後一總也。蓋將因果佛性貫前六句,不出此藏也。蓮華,所依也;微塵,能喻也。皆顯此經含容法門,乃斯經異名爾。一切佛心等,將非總舉當品之目?心藏、地藏,即心、地二字也;戒藏,即法門也;無量行等,即果人、因人稟斯品而修行、願也。因果佛性,總包初、後也。如是一切等,又總結上句也。鈔記所釋總、別之句,各自不同。若依頂山,將因果佛性句為總,則見如如一切佛下,句文閑剩,而云又總結上句,甚非文意,故不可用。今取熈鈔,消文乃便也。
△千百億世界中下,第四、大眾奉行,亦兩:初、千百億眾,二、指餘處。
○今初
千百億世界中一切眾生,受持歡喜奉行。
○二指餘處。
若廣開心地相相,如佛華光王七行品中說:
【疏】前明千百億世界中眾生,各各皆說,各各奉行。二、指餘處廣說華光王品,應是大本中也。本不同三千者,是菩薩應學三千威儀。三年者,聲聞五年,菩薩三年。三事者,戒、定、慧爾。
【註】古經本有作三年者,有作三事者,寫者之訛也。今本當云三千,例如前釋。後有偈文,疏鈔不解。今詳此偈,恐是什於大本,餘文誦出于此,非品內文,吾祖不解。舊經亦有存不存者,既是經文兼錄,與人習誦何妨?今既流行,因而私釋,以助解者,總分三節。
△初、讚戒功勳,二、斥非顯是,三、誡勸結歸。於初中又三:初、標讚,二、正讚,三、結讚。
○今初,標讚。
【註】唯高明人能行忍慧,堅持無犯,雖未成佛,安然獲利。
○二正讚。
△二、斥非顯是。又二:先斥非,次顯是。
○今初
【註】斥二種非:一者、凡位六凡,是取著之境,則有我相、人相,不能生實相之法。二者、二乘住沉空偏證之境,滅於法身、慧命之壽,故非佛種之田。此皆非之。
△二、顯是,又三:一、示實相光,二、明八不果,三、顯所行因。
○今初
【註】前文佛即口放光明,因此放光,故經釋之,即有因緣,非色心等。今此光明,既觀實相,即同法華。疏釋放光,表說實相,故前註嘗引此為證也。
○二、明八不果
【註】六凡著生滅之境,外道起常斷之見,三乘有一異之修,偏佛成去來之相。今實相妙戒,佛果之體,離此八過,故談八不。前二句,以六凡外道言之,義則易曉。後之二句,何以明之?一者,如也。二乘見三界為如,菩薩見三界亦如亦異。出假在異,且舉一邊,故知此句對破三乘,故云不一又不異也。出釋氏宮,去也;來成正覺,來也。法華疏揀縱橫如來,尚非今義,況藏通偏果?又中論偈及法華涌塔,皆約八不,方顯圓常。又不生故不異,不常不來也;不滅故不一,不斷不去也。為成初二,故列餘六止觀;為成無生門,故作此釋。
△三、顯所行因,又三:一、菩薩根本,二、佛子根本,三、諸佛本源。並以會同前疏行因三句也。
○今初,菩薩根本。
【註】即前經云:行菩薩之道根本也。
○二、佛子根本
【註】即前是大眾諸佛子之根本。
○三、諸佛本源。
【註】即前諸佛之本源,作此科釋,與疏前文校照會通,義甚符合。
△三、誡勸結歸,又二:初、誡勸,二、結歸。
○今初,誡勸。
○二、結歸。
【註】歸於涅槃、三德、佛道。或曰:此偈誰說?釋者有二:一、據我已隨順說,即知是佛說也。二、云上句有聖主所稱歎,不應佛自稱也。蓋是什師誦譯時,作此偈以為歎戒。而言我者,什師自謂也。此戒既是聖主之所稱歎,我今依佛半月半月常說是戒。云隨順說,即順聖主世尊之所說也。今以經本不來,難以考驗,更請詳之。藏疏解釋,止於前段流通。爾時釋迦已下,長行及偈頌皆不解釋。榮鈔云:准下經本,更有十行長行、十四行偈頌,一切經本皆悉有之。今不釋者,緣此經文是經家敘致古德讚揚,義非緊急,略不釋之。今謂榮師無識之甚,經家乃結集家。若是經家故不釋者,前文稍有經家之辭,例不釋耶?既是結集經家,又安得與古德讚揚為類?何不詳之如此?
註菩薩戒經卷下終
No. 678-B
戒經誦習者多,解釋亦眾,而經疏抗行,至於無疏之處,其間所難曉者,無以決釋。咨詢與咸,每欲以疏入經註釋,搜求諸家疏鈔考詳。雖石壁藏疏各有註本,又且不入天台閫域,事相雖備,理義未端。今用智者疏為綱格,註入經文之下,兼採摘諸家鈔記及石壁藏疏,有事相可用、義解優長者,錄而兼明。貴乎誦習者展卷有疑滯處,駐目之間,頓然曉了,不俟後時也。戒經令半月布薩,學佛者忽之,不以為遵承,而喪其良訓,實可嗟憫。今得古本,行布薩法式,仍將四分所行參校,錄示于此。伏望諸方有力量大人,不忘佛訓,提唱宗乘,遵稟習行,庶使正教清規復振于季運,與法界有情同游華藏,直達道場者矣。
半月布薩法式
白月十五日,黑月大盡十五日,即三十日也。小盡十四日,即二十九日也。
三法事僧出眾秉白行事
用一人,維那秉白,四人行法事,備香湯、淨水、手巾二條,列于拜席之前,維那跪於中,四人次第各出,說偈。
淨水偈云:
香湯偈云:
四人起,各執淨水手巾,行于大眾。維那起,白槌。
四維那鳴槌曰眾警念發願
即平聲,白不用唱。
敬白諸佛子,合掌志心聽。各隨聲作念:此南閻浮提某州某伽某僧伽藍所,我本師釋迦牟尼佛遺法弟子出家、在家菩薩等,自惟生死長劫,乃由不遇無上慈尊,今生若不發出離心,恐還流浪。故於是日,同崇三寶,渴仰大乘,眾共宣傳菩薩戒藏。以此功德,資益龍天八部,威光自在。
皇帝陛下,聖化無窮。太子諸王,福延萬葉。師僧父母,常保安寧。隨喜見聞,宿障氷泮。三塗四趣,罪業雪銷。某等誓出娑婆,與法界有情,同生安養國。白竟,鳴槌一下。
五白未發心者出
唱云:
諸佛子諦聽,此菩薩戒藏,三世諸佛菩薩同學眾中,未發菩提心,未受菩薩戒者出。三唱畢,鳴一下。
六問小護
唱云:
諸佛子諦聽!眾中誰小小者收護?三唱,鳴一下。
七問清淨入
唱云:
諸佛子諦聽!外有清淨大菩薩摩訶薩入。三唱,鳴一下。
諸佛子諦聽!眾中小者已收護,外有清淨大菩薩已入,內外寂靜無諸難事,堪可行籌廣作布薩。我菩薩比丘某甲,為眾行籌作布薩事,眾當一心念作布薩,願上中下座各次第如法受籌從願上中下座下三唱,鳴一下行籌。大眾受籌,各念偈云:
九行在家籌
唱云:
諸佛子諦聽!次行在家菩薩籌三唱,鳴一下,行籌。受籌偈如前。
十結唱籌數
唱云:
諸佛子諦聽!此一住處、一布薩,出家菩薩若干人、在家菩薩若干人,都若干人,各於佛法清淨秉持,和合布薩,上順佛教、中報四恩、下為含識各念阿彌陀佛。
十一請上座說戒
維那至上座前,三禮,平聲白云:
上座慈悲,為眾說戒。如上座自誦,即默而許之。或別差僧,即平聲白云:
半月說戒,坐次合當,但以言辭濁鈍,恐惱大眾。眾中有某菩薩能誦,往彼告云:為眾說戒。維那即往彼僧前,合掌問,平聲告云:
上座告云:為眾說戒。眾中有音聲者請之作梵,維那往其前問訊請之。
十二請說戒
鳴一下,唱云:
諸佛子諦聽!眾差菩薩比丘某甲為眾說戒,梵音某甲戒師陞高座。
十五燒香散花
行法事,僧起行散花,舉偈云:
維那於眾前執手爐燒香,跪唱舉云:
十六誦戒
梵音聲絕鳴一下。
誦戒
十七誦畢梵唱
梵音僧唱云:
處世界,如虗空。如蓮花,不著水。心清淨,超彼岸。稽首禮,無上尊或唱五通梵亦得。
十八戒師禮謝
誦戒僧下座,於眾前三拜,跪白云:
我比丘某甲,稽首和南,敬謝大眾。眾差誦戒,多不如法,惱亂大眾。願眾慈悲,布施歡喜。
十九三歸
大眾起,展坐具,三禮。維那鳴槌唱云:
自歸於佛,當願眾生:體解大道,發無上意。
自歸於法,當願眾生:深入經藏,智慧如海。
自歸於僧,當願眾生,統理大眾,一切無礙。上來說戒功德,散霑法界。和南聖眾。
△第十一國使戒。
【疏】夫為敵國使命,必覘候盈虗,矯誑䇿略,邀合戰陣,情存勝負,以乖本慈。文云:國賊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初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