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若心經幽贊崆峒記
般若心經幽贊崆峒記卷下
般若心經幽贊崆峒記卷下
贊曰:此顯由行至達空名照。
注:此文消經,言亦總相,可通兩師。三性本後雖云慧眼,非必五眼之慧眼也。或即彼眼,後更別解。
疏:謂色等變至積聚名蘊。
注:變者變礙,即唯色蘊;遷變名變,即通五蘊。此且五門積聚名蘊,實亦色等法體更多。又此約事,不依蘊性;若說蘊性,從此得名。
疏:此五謂色至受等諸法。
注:經總言五,《贊》前釋義別言色等,恐濫色中別有五法,內等名等,此言受等,前後不同,故須却解。前言色等,等取受等。
疏:勝空者言至顯所觀空。
注:問:如應之者,那無此判?答:前段不顯能觀空故。
疏:若癡所迷至見境前。
注:如護法宗說遍計性。問:此宗世俗亦有斷修,何皆言癡?答:實皆為迷。言斷修者,約愚輕也。如安慧說有漏善性。
疏:若正了知至遍照空性。
注:蘊如夢境,□見空實,無後二句。疏結入經文。性者,體性,故通一切,或唯真性。
疏:如應者言至故此偏說。
注:或以有空相對為妨。問:前說萬行,何唯名空?或慧對餘五度為妨。問:施等如何亦名前照?
疏:此中空言,即三無性。
注:問:三無性教為空為有?答:三無性教是第三時會空之言,教屬顯了,會不顯了。今言般若說五蘊空,不過約此三門也。或說遍計本性是空,或說緣生非自然空,或說圓成無我法空,除此無有若過增也。
疏:謂計所執至所以稱空。
注:相無自性,此當解上相無自性,本相無故;不解下言教安立性為現空故,下性雖無立為性故。問:何須重言?答:欲顯無性即三性故。意云:遍計之性即是相無自性之性,說遍計性為相無也。上箇性字三皆顯無,後箇性字目三性也。然其後二不得亦言教安立性,性非無故。第二應言是緣生性,第三應言是真實性。義燈後二唯前知者,同是三性之性字也。
疏:說諸依他至教亦名空。
注:此亦不解後箇性字,但顯幻法非自然性,約此假說依他為空。
疏:圓成實性至亦名為空。
注:前解位狹,所從空寬;後解位寬,所從空狹。何以故?觀空為門,鄰見道故;後解約談,不須觀故。前解通觀一切所執,後解唯從如上者故。然雖解別,並是約無我法說也。
疏:據實三性至總說為空。
注:此是結會,非別有妨。
疏:如世尊說至失壞正道不能往。
注:二句順顯,二句返責。不知密意,迷空為定,既失中道,寧往涅槃?
疏:又此空者至故假名空。
注:前通三性皆說為真,此解唯依真如說也。若依前解,須說五蘊,便通三性各自是空。若依此解,蘊唯蘊性,說此五蘊便是真空,故二別解。又下亦有作三性蘊不離真空,說蘊皆空,此中且約蘊真性說。
疏:愚夫不知至無別性故。
注:前段先說真如名空,解經空字是目真空。此段方解蘊皆是空。於中仍先述迷有異,後方申正蘊體是空。此但依他以言事故,實通三性。
疏:由此經言至斷諸相縛。
注:上節人法並即真如,如來藏者亦真如故。藏者界義,界是因故,是在縛故,或含藏義,亦即在纏,含藏當果之如來也。下節說有相事之下,總述大意,相事通前人法二也,然並依他。
疏:眼類有五至總得佛名。
注:問:諸解第三唯根本智,云何前說通三無性?答:應說空理,或唯真空,或說三無。言根本智依前真空,若約三無亦通後得。然唯觀空勿兼觀有,約空有分非依本後,此解為本。又依理教,理中談空。問:既依理教,理寧定空?答:病多執有,且言理真,實理俱非。設有所言慧眼本智,且依勝顯達教為有,亦隨增說。
疏:今在因位至故名照見。
注:照三性空,寧唯本智?
疏:然此空性至假名為空。
注:問:觀此空性,五位何殊?故此通之。文上從初唯依根本,不遮出觀後得達空。又相見道,八觀尊如,寧非後得?
疏:雖此言至我隨空故。
注:問:我、法俱無,何唯言法?二解答云:初依隨機,後約舉本。如言王來,必有臣從,舉勝者故。
疏:此所說空至十六空等。
注:問既非實,寧分三一?由如是等,故此通之。言十六空者,一、內空,即內身;二、外空,即外塵;三、內外空,合二;四、大空,身所住處;五、空空,能見;六、勝義空,如理;七、有為空;八、無為空,所求二諦;九、畢竟空,常益有情;十、無際空,不捨生死;十一、無散空,善法無盡;十二、本性空,種性清淨;十三、相空,為得相好;十四、一一切法空,淨諸佛法;十五、自性空,補特伽羅;十六、無性空,實性俱非有。所言等者,或說十七,加無所得空;或說十八,加無性自性空;或說十九,加所緣空;或說二十,加有散空;或說二十一,加無變易空;或說二十二,前相空中離自共相;或說二十三空等,廣如《大經》。
疏:經曰:度一切苦厄。
注:有漏皆苦,或分全,隨應、越度,二宗皆同。
贊曰:勝空者言至能度眾苦。
疏:既照空性至疾證涅槃。
注:此依世俗說經度義。
疏:雖依勝義至有度有有。
注:依此縱奪,猶是解經依世俗也。問:何不如前解觀自在亦依勝義,便說為空?答:文略故也。又准前也。問:其照空性,亦可依彼世俗解不?答:亦可依之。有能照體及所照性是世俗故,前文亦略,或各就顯。又解:此但言苦,故世俗;苦依勝義,非搐亦無。
疏:如應者言至第三、練磨心也。
注:兩番科判,文上具有。轉依難證,屈引麤況妙練。
疏:謂觀轉依至而生退屈。
疏:度者,越也,脫也。
注:勝空如何釋此度字?前來行字有別解故。答:若依世俗與此無異,若依勝義都無所度,是名為度。應准行之字及敘異等,並可思之。
疏:苦謂三界至所生所起。
注:此解唯取非業感者,內身外器,唯苦非集。
疏:理實有漏,無非是苦。
注:前解別體,此解盡理。
疏:此略有三。
注:體通惑、業,名苦有三,或文不連,思之可知。
疏:諸有漏法至皆名行苦。
注:依細四相,有漏皆苦。雖四智品亦有遷滅,然非是法,亦非逼迫,故非此苦。此言行者,遷流義故。
疏:世間諸樂至但名壞苦。
注:上苦即行,下苦憂苦,及以相應眷屬諸法,是苦之苦,名為苦苦。難思者,顯其極也,或是忍字。
疏:此苦即厄,災難義故。
疏:苦,或八苦。
注:何以三八即不即別?答:此㸦相影。
疏:住胎出胎至名生苦。
注:苦體苦境,並名為苦。
疏:時分朽壞名老苦。
注:不由橫緣,但時至也。
疏:大種衰異名病苦。
注:四大不調所生起也,與時至異。
疏:壽命衰沒名死苦。
注:將死正死,若覺不覺,皆名為苦。
疏:不愛現前至名愛別離苦。
注:此依二人離合生苦,言乖合者,即是離也。
疏:所希不遂,名求不得苦。
注:此通人法,不遂求心所生之苦。
疏:諸有漏行名至五取蘊苦。
注:除前諸相,皆此苦攝。此八之中無有苦苦、壞苦之名,開彼二苦為七苦也。隨其所應,樂受壞故,生苦相故。問:世間樂壞亦生苦相,何不為二?答:稍輕餘故,樂時來故。疏中趣字,當是取字。
疏:厄謂八難至小三災等。
注:三塗邊地,佛前佛後,北洲長壽天、世智辨聰為八。王賊難等名諸危怖。飢饉、疾疫、刀兵,名為小三災等,取自餘水火等難,何故不言大三災耶?答:無有情故。唯此厄字,與苦少異,義門復別,前解即苦災難義也。
疏:由未照空至五趣苦生。
注:將解度苦,先辨苦生。苦生由何?正翻迷空而生苦,故悟而度也。
疏:既見三種至皆能越度。
注:依前兩解,說慧照空,並離苦也。准此,見道便能照空。不生名度,疏言伏故;又通依分,疏言隨故;或通地前。
疏:如有頌言至方乃具解脫。
注:應將此三段之文,於前總釋經意之中,子文分出。於此頌中,二縛二治,修因證果,如文可知。《顯揚》頌也。
疏:據實照空至唯說度苦。
注:此却依前,但苦果解,為通妨也。理實之下,更無妨難。或體寬字,當理實下,不別言三,亦成妨難。
疏:此即空相至極重苦厄。
注:舉最初位,伏而尚分,況後位耶?故通二斷,及以斷伏分之與全。言極重者,目惡道也。
疏:經曰:舍利子!
疏:贊曰:勝空者言至法空後顯。
注:問:言舍利子如何見空?又對於前文義俱窄,如何名廣?答:其舍利子自了人空,彼了自而為空故。舉此成前名之為廣,何必文多名為廣也?
疏:如應者言至除四處也。
注:兩番科判文上亦具除四處障,非配三退。
疏:義有三至釋成空相。
注:此依初番子科之也。或子判同。
疏:云舍利至少聞多解。
注:此下五段舊科甚悞,應如是科:初直解名德,後釋經偏舉。初中分二:初釋名義,後歎德能。初中又二:初別釋名,後總釋意。初中又二:初解舍利,後解子名。初中方云:初唐梵對翻,後依翻正,各有二句配之易知。母因能論子假為名者,此總釋意。何因從母而為名耶?母懷子後便能論辨,故後生子從母為名,後二句歎。
疏:昔揚智見至即時眾咸告。
注:此是釋經偏呼之意。於中有二:初釋經獨舉,後却辨咸告。唯說勝教已下文,是於二文中各有舉例之文。初舉昔於有教之下,宣揚智見於自眷從,其舍利子最初悟入今空教中,故獨呼喻。後舉此中唯說要妙,以攝萬法無理不空,例呼當機,必兼告餘七五之句,文甚住矣。昔科魚日,今以改之。或言揚者,取佛稱讚。或言初者,約入無學。言勝教者,此心要妙殊勝教也。
疏:彼雖承告至方除四處。
疏:經曰:色不異至空即是色。
注:若依藏疏,舍利子前,略標綱要;舍利子下,廣陳實義。後中分五:一、拂外疑,二、顯法體,三、明所離,四、辨所得,五、歎勝能。「舍利子」至「亦復如是」,是初段也。中有四門:一、正去小乘疑,二、兼釋菩薩疑,三、便正義,四、就觀行釋。依《贊》所解,兩宗有異。勝空,只為廣前法真;如應所解,為破執實。說空遍計,或即真空,或除四障,具如下釋。
疏:贊曰:謂四大種至總立色名。
注:釋體及名,且以變、礙二義釋名,可通二宗。現宜為礙,變即變異,礙即形礙。
疏:勝空者言至破二執種。
注:法執之中,復有二也,即經兩節。
疏: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者。
注:牒經第一異不異門,㸦不相異,文上不現,非不異故,是其密意。此依如應,若依勝空,實是都無。
疏:破執世俗至輪轉生死。
疏:今顯由醫至色不異空。
注:下都是破。先舉病因,顯是空無。上箇空字元是實字,或是俱非。約癈詮門,言非空有。問:勝空、勝義寧是俱非?答:前已曾解。今此復云:此依體無,不可言故,是癈詮門。若依寄詮,一向空也。次下二句便是寄詮。如勝教下,品證寄詮。此為藏疏,有何差別?答:彼望真空,此直談體。
疏:如聖教說至我說空故。
注:依如應會,空其自然。今此所憑,全體無也。
疏: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者。
注:牒經第二即不即門。依如應解,不現非即,是其密意。勝空寄詮,一向即空。若依癈詮,亦入俱非。下文只依寄詮中解。
疏:破愚夫執此至種種分別。
注:前執體殊,此執位異,故是兩門。經破准此。
疏:今依勝義至義彰空色。
注:言色即迷,云空即悟,既無別性,故云義彰。
疏:如醫見華至究竟涅槃。
疏:如應者言至色體空也。
注:一、全空,不可孤立難。初由乍也,縱。「意可知」下,奪。大意:孤不可立,有一無非相依故。
疏:勝空者言至空亦空故。
注:二、亦是非空非有。答:此救大意亦非孤立,且對迷執色是有者說色為空,理實此空亦非是空,雖有此言終無所表。「故有」下,破。「言空亦空者」下,空無也。無此空故,名空亦空,是非空也。
疏:勝空者言至先即智者。
注:四、本寂,非凡為聖。答:分之與種,皆是因義。由是彼因,故說本來即是彼也。既本無別,非凡即聖。兩節別者,上節依法,下節約人。或為立理,末二句遮。本無別故,非別先即。或一句遮,一句為表,本來聖故,非凡為聖。
疏:如應者言至豈非顛倒。
疏:且厭生死至極成邪妄。
注:二本同,何用厭趣難?前難所救,愚夫智無別;此難所舉,本來寂靜。由前對舉,顯不相符,故今別難。
疏:勝空者言至何成取捨。
注:六、勝義都無取捨。答:其意勝義隨難皆許,言其取捨皆俗妄也。
疏:如應者言至可忻可樂。
注:七、真無斷修成倒難。俗事有別,仍說即空。空是勝義,終是無別,故成相違。既本無別,返難悟迷。真無修斷,精進虗從,愚怠當宜,故是可忻。彼若救云:不修不悟,云何破邪?令應門彼何修何悟?可思。
疏:如世尊言至波羅蜜多。
注:有將此下於前破中大文分出。問意有二:一、意,二、相。意為於何如會耶?
疏:若諸有情至密意義趣。
疏:於此經中至皆如幻夢。
注:此是舉經但有四門,更有一門皆等虗空。下彰不了。
疏:於是等法至言非佛說。
注:於是之言,指上空經。等字,更等一切密意。愚夫不了,生誹謗也。
疏:菩薩彼為如理會通。
注:上舉所為,此正結答。或問無二,上述所為,此下正會,亦句與前問文合科。
疏:應告彼言至皆無自性。
疏:雖有一切至皆無有事。
注:此第二門說得共相,故縱依轉,談無自體;奪為無事,或指遍計。
疏:一切諸法至無生無滅。
注:此第三門亦牒可言,或直遍計。既本無體,誰生誰滅?故說言無。
疏:又如幻夢至都無所有。
注:此委解喻,便為俱非,直似說無,故為密意。
疏:如是諸法至都無所有。
注:亦在離言,或言即執,說入俱非,正合中道。
疏:由此悟入至皆如幻夢。
注:此為合結。言無二者,法喻同也。
疏:如是菩薩至如是開示。
注:於中有二:初結前三門,後知說如實。初三門者:一、無所無捨,二、無增無減,三、無所失壞。若法之下,知說如實。先知,後說。如有知有,即是不捨少分,不作損減,不失壞有;如無知無,即是不取少分,不作增益,不失壞無。或唯釋成無所失壞。「如其所知」下,是說也。
疏:當知是名至方便善巧。
注:此是論文,後方疏語。
疏:此經意說至名無性等。
疏:達所執無至有知為有。
疏:若依勝義至失壞正理。
注:下責勝空。先牒定也。少即分空無,少有顯全無也。或者是有字。次下正責二句,依前正會中責,四門並說,有離言故。「稱悟」之下,依結文責,亦有四門,說其非無,配之可知。稱即會通,文稱說也。上並破他。
疏:由此故知至非法性空。
注:乘前總舉本經大意,約遍計性,名之為空,亦通三無,並准前解。
疏:愚夫所執至故應雙遣。
注:依所執性,為經所遣,所遣二門即成二倒,義頗同前勝空所解,但非遣體,與勝空異。色言若執非空者,色不異空,非異執所遣。及色滅無方成空體者,色即是空,即空所除。
疏:顯色事理至顛倒見。
注:「顯色」之下,附經結勸。
疏:妄情既斷至不見空華。
注:乘前明斷,喻顯可知。
疏:二乘外道至都性非有。
注:再標性無,立理會違。
疏:故聖說言至亦皆空也。
注:據此文義,似近證前二乘外道執實之下,然應別科作會違來,文甚顯矣。
疏:故有頌言至許滅解脫故。
注:初二句依他;第三句遍計,顯本無色,非先實有,今始無也;第四句圓成。或中二句遍計。
疏:聖教又說至非不從二生。
注:上三句遮實,第四句從幻。
疏:雖無處說至緣可得故。
注:此是結成,更別無妨。
疏:此若無者至而得解脫。
疏:或空者,即法性空。
注:前擬遍計三性名空而非異等,此第二解,先以空字目其真空,後方釋意。色中有三,並不異等,下文自悉。
疏:若執遍計至極成迷亂。
注:此牒所遮,舉執顯迷,並是當經上二句遣。
疏:今顯二色至雙除妄見。
疏:法性之色至此復何惑。
疏:聖說二諦至皆有真俗。
注:此下大意為前解經不異及即恐唯爾,故引此文也。昔科引證,甚失文意,此一節文標二諦中各有真俗。
疏:有俗俗俗至有真真俗。
注:此釋真、俗各有二也。有俗諦,是俗中俗;有俗諦,是俗中真。前三、後三,如應配之;真中准此,即當四句。然非約唯。
疏:即俗有真俗,真亦俗真。
注:此結文。有本之中置重真字,上是有字即俗中有真俗,真中亦有俗真也。
疏:有俗有真,俗無真滅。
注:下皈破意。牒其相形,有俗必有真,俗無真無也。滅取無義。
疏:既非無色至定不異即。
注:牒其二諦必相形有,次下方遮定不異即也。既色與空二必雙有,亦色望空非定不異及非定即。
疏:故真空與色至非即非不即。
注:上遮一向不異及即,此方結令入俱非也。
疏:今遮定異等至亦非不異即。
疏:《辨中邊》說至是說為空相。
注:此論是解《般若經》,故證此意。通初句三義:無二取故,有依圓故,無遍計故。或故字兩用,無二為標,有無為釋。或為二義,於依圓上無二取故,有此依圓之能無故。後解為本,然多只約圓成名為有無故,如言此中唯有空也。次下二句為二門義,如常可知。末句為結。
疏:今說色空至破疑執故。
注:恐外問云:何須色空更㸦相非及㸦即耶?一不異即可了知故。此釋意云:若只說云色不異空,恐義或執空莫異色,故更㸦言。即中准此。
疏:前說觀自在至令除四處。
注:練磨除四,雖是相對及異相藉,然非別配。但可說云:由三練磨不退屈故,隨除四障。配位如《燈》,不能且錄。然今意說,但在資粮、加行二位。
疏:一者、二乘作意至執著分別。
注:一、離二乘作意障。菩薩有時起二乘心,名為作意。二乘之作意,此即為障。障或能令離自斷此。今取能斷。二、離諸疑,離疑障。准此文中,離疑是執,作相遣已。二即是障。上加離字,准前釋之。三、離所聞思我、我所執障。我、我所之執,聞思我、我所執,其執即障。離字准前。然今疏文亦有法執,其所聞、思,或為我所,或執為法。四、斷除分別緣法義障。此言法義,即骨、鏁等分別,即緣法義之分別,緣此即為障。斷字准前。今此疏中無牒名文。
疏:今說色等至出世行成。
疏:經曰:受、想、行、識亦復如是。
疏:贊曰:恐彼疑執至亦例同色。
注:或疑或執,餘法不同,唯色不異空,是第一門;唯色體空,是第二門。
疏:能領納境至並通名識。
注:餘蘊易知,於行蘊中攝四十九心所法也,并不相應有七十三:云遷流者,別得總名。
疏:謂如識住至如是次第。
注:依《瑜伽》說,說四識住,即餘四蘊為識所住及能住識,以色為初,故此舉之。
疏:然由世執至不增不減。
注:上半敘執,下半破之,如文易知。
疏:愚夫不知至並說為空。
注:應云破有談空,顯非實空。
疏:《二十論》云至但法有因故。
注:此頌是說無我但法,既法有因,故非實空。法有字倒,撿彼論云:「說無有情我,但有法因故。」
疏:等者等取至五種善巧。
注:今現行經本無有等字,應是疏主所見經本之中有也:不云此本,或脫加故。此隨下經,但等五種。
疏:然《大經》言至通攝一切。
注:此准《大經》等一切法,先引後結。上箇說字宜為設字,假設爾也,豈況涅槃?
疏:勝空、如應,二皆准釋。
注:一一同前判色文故。
疏:經曰:舍利子至不增不減。
疏:贊曰:前告法體空,今告法義空。
注:雖告體空,恐猶疑執:雖相體空,其空之相為生為滅、為垢為淨、為增為減?若生滅等,云何體空?故復告之。若約勝空,此廣義空亦有人法。問:義法可爾,言舍利子,云何義空?答:名雖同前,連下之勢取上義空,名廣人空。不爾,云何近而重舉?若依如應,一時不遮。
疏:是諸法者至翻此名滅。
注:三句解:初指法之句,餘解三門之所遣也。如常易知。
疏:勝空者言至空相皆無。
疏:如應者言至不生滅等。
注:三性並依遍計者說。其色真性,可約自體無生滅及不增減,但依除執。
疏:又若有執至㸦有增減。
疏:如是定執至似水生等。
注:此除執有,下皈中道。喻有存遣,如文可知。炎字音焰,義亦通爾。
疏:又設難言至此亦應爾。
注:此下三難,却難前告法體空、中空、目真空。
疏:今義答言至真空不二。
注:此下三答,並猶隨經以喻密顯。若據法言,非一向即,故不相同。疏末有此。
疏:復有難言至而空相無。
注:難意准前。答中不談性淨,但約從依,故說但無。
疏:故有頌言至由客塵所染。
注:初二句標,正符前答;後二句釋,却談本淨,以合在纏,俱非染淨,出纏全淨。
疏:或有難言至空亦應爾。
注:此言皆空,皆即空也。言增減者,約教說有,名為教有,影實有也。
注:前節舉喻,大意同前。末之六字,方申顯理。事理不同,體相有異,故不一向同真空也。
疏:經曰:是故空中無色受想行識。
注:若依藏疏,下明所離。今言所空,大意頗同。
疏:贊曰:勝空者言至所無之法。
注:文中兩義:一恐義不明,恐說有而猶空;二令觀純熟,令真再觀為無。
疏:承前起結至諸所無法。
注:此解標句,通其六處,如應解此,亦復如是。
疏:如應者言至皆隨執有。
注:此依通行,但舉五種,前三為遠,後二為近,二乘各一。彼字之下疑脫隨字。仍置等言,不無菩薩,亦有執者。
疏:今對說無至其性都無。
注:前執總舉,意遍下經;後遣唯蘊,入此唱也。
疏:前佛方便至非謂實有。
疏:故經頌言至應作如是觀。
注:《樞要》說云:「天親菩薩解云:別喻九事,謂相、見、識、器、身,受過、現、來世,故說九喻。」各依別義,不可會同。論云:「譬如星宿,為日所映,有而不見。」日喻本智,我、法二見,如醫障慧,識了如燈。為彼貪愛之所依故,如蛾愛燈。器假如幻,身命不久,猶如懸露。以受順苦,如泡順水。過去如夢,現在不久,猶如電光。未來種子,猶如虗空。出生云故,現行如雲。
疏。有為之法至故非蘊相。
注:若依科抄,上約遍計,下依二性。今觀疏中尚有之,已前是約依他說之。約依他,上所執無,故說幻空中無真蘊等。此下牒前,況遍計性。意六:有為緣生,尚非實蘊名空中無,況執蘊可說有耶?言非空者,却是顯實,重加非字,即非實也。後之二句既真中無,前有兩門:一、三性各空,二、真空為空。上依各空,說前二性空中無蘊;此下二句,合說三處真空無蘊。義無別故,合說之也。問:於真空中,二無性蘊如何無別?答:自非非餘,文義合也。
疏:是故空中都無五蘊。
注:三空一真,並皆無故。
疏:經曰:無眼至觸法。
注:前六後六,根境別無二六法故,能所取故。
疏:贊曰:此說空中無十二處。
注:如應大義,亦同前蘊,三空一真,無十二處,幻空無實,遍計無體,圓成非是眼色等故,亦名為無。下更不解,准此知之。
疏:勝空者言至故說皆空。
疏:如應者言至說為處義。
注:唯字之中顯非真實,不爾遮何?
疏?然以世間至次第如是。
注:此依六根說其次第,准境應爾,或相合說,仍須更言先根後境。相見,眼也;問訊,耳也;塗香,鼻也;受膳,舌也;侍給,身也;分別,意也。如客來者,必先相見,乃至最後分別高低。
疏:因眼耳至意即八識。
注:此中不言八識如何,准《瑜伽》及《因明疏》,五識隨根,意識通二,隨與俱故。七、八俱非。有說六識亦無離、合,無形、質故者,非也。只可說云隨根處說,云在中故,所依處故。舉根顯識,不順此文,各別說故。
疏:果位不定。
疏:眼耳用勝,天得通名。
疏:變化非真,唯欲色界。
注:上句揀非,明此辨實非變化者。下句約界,是辨實根。言通欲界,兼業報說,修唯色界,此乘辨通。汎門如下,或此汎作界繫之門,下納類辨。或上一句別是一門。
疏:下地諸識至用有勝劣。
注:下依上中有此四力,此并借識,故有業緣及法力也。諸位修習,勝劣不等,隨五位說。
至:如次九八七五緣起。
注:因說異地根識為依,便說能依識之幾緣,故非大文。非數前四,餘別有九:一、空,二、明,三、根,四、境,五、作意,六、種子,七、分別,八、染淨,九、根本。後三如次六、七、八識。眼識九緣生,耳識唯從八,鼻、舌、身三七,後三,五、三、四。肉眼具九,耳八除明,鼻等三識七又除空,天眼同此。第六識五又除染淨,即是根故;又除分別,即自體故。第七三緣又除根本,即是根故故。第八四緣却加其境。後三所除其體同者,准前不言,除意有別。且如第七亦除分別,為非所依非為自體,除染淨者却為自體,八除染淨却為是根。此但言五不言四三,約六識也,隨小乘故說六二故。
疏:色謂影形表至無為。
注:色舉三類,細三十一。顯有十三,青、黃、赤、白、光、影、明、闇、煙、雲、塵、霧、空一顯色;形色有十,長、短、方、圓、麤、細、高、下、若正、不正;表色有八,取、捨、屈、申、行、住、坐、臥;復更各有可、不可意及俱相違。聲中更有非執及俱所生;更有可意及不可意、俱相違聲;聖、非聖言及成所引、世所共成、遍計嚮聲,共十二種。香中更有好、惡、平等共六。下三舉足,然觸與法亦不別列。
疏:初五唯二至有漏、無漏。
注:下有六門:一、三類門,初、五色根無等流故。二、三界門,無色俱有定果色故。此不論意,今於無色亦有異熟。三、表、非表門,十唯非表。四、三性門,但依本性,若依從表,色聲通三。五、依造門,即質為親,離質為疎,或界滿等同別為之,非辨體故,名為假造。六、漏、無漏門,如常易知。
疏:《二十頌》曰至如化生有情。
疏:此說佛為至除捨我執。
注:為除我執,於離言中強說為處,如說中有。問:中有實有,何名密意?答:不現幻化名為密意,非無形相名密意也。若爾,諸說四生及九類等應皆密意。答:事實同然,舉非現見,密意義影。又是正例四生等故。又彼中有,非別一報,本有正故。
疏:二乘不了至執為實有。
注:此下入經,却是指前執十二處,非指化生。
疏:今顯所執至而結處無。
注:文具三性,皆無處相。二句遍計,二句依他。言無非兩字,名訓雙舉,非是重遮。若作重遮,却是顯有。或非字差,宜作有字。或作真字,或更脫箇非字。或實字差,合是空字。尋前蘊文,自可知也。或指所執,名為非實,緣生中無,然同蘊文,易可了解。二句圓成,二句總結,並可知之。
疏:《大經》以言至法處空。
注:有名無實,故是空相。
疏:經曰:無眼界乃至無意識界。
疏:贊曰:此經空中無十八界。
疏:勝空者言至例中間十六界。
疏:世俗故說有至自性空故。
注:五四之句,大義同前。
疏:如應者言至名之為界。
疏:前處次第至次第如是。
注:但准六根次第,如是境、識、附根,不同前處。言識界隨生者,是附根列,不同處也。
疏:能取於境至六識界相。
注:三六為釋,義類同故,作用如是,非如是次。
疏:然佛說法至機欲待故。
疏:破我能持至便執為實。
注:破彼實我,遂約能持假說為界,二乘便執也。
疏:所執都無至亦結此無。
注:亦具三空:初句遍計,次句依圓、依他,但約圓成非執,或約離詮。
疏:經曰:無無明至亦無老死盡。
疏:贊曰:勝空言至下無近觀。
注:對前三科名之為近。
疏:下無近觀至說十二緣起法。
注:再牒所生,別解此觀是誰觀也。此上文義,如應亦同。
注:同前三科說為實無,昔科為引證,非也。末句屬下亦非,應云此是解脫緣起,次下之文解亦無盡。
疏:盡者無也至無老死盡。
注:此解無盡,能盡即空,說空亦無,名亦無盡。以此合前,當說俱非。然彼癈詮,前以數說。
疏:十二緣起至今影顯之。
注:此為通妨。恐外問云:前三後二只說遣體,云何今此復遣空耶?故此通之。
疏:如應者言至皆有順逆。
注:二順二逆,如下應知。
疏:雜染順觀至重觀法說。
疏:雜染順觀者至具十二支。
注:初智力劣,不能逆推,殊未相准。若依作因,但有十一;此依觀體,故具十二。
疏:一無明至謂衰變終沒。
注:對即觸對,對勝可意,劣等准思。餘如《唯識》、《瑜伽》等論。
疏:此觀由癡至之所隨逐。
注:癡即無明,世葉皆邪,本識隨業,名色五蘊,根漏六處,觸受為二種子,感果通上六支,躭著即愛,滋長為取,業等為有,後二可知。
疏:故契經言至生緣老死。
注:先能後所,為緣生也。
疏:識等五種至說為後緣。
注:此是說種,約當生位說相生也。
疏:雜染逆觀者至安立諦說。
注:望後清淨,非安立觀。名初名習,或望齊識。
疏:謂老死至歷觀諸諦。
注:上死字下脫箇苦字,或體即是,故更不言。此文是說支支等起,各觀四諦,成四十四。
疏:由老死支至先逆觀察。
注:此文通妨,連前亦得。
疏:以三種相至三非不定。
注:此依苦集支為四類:二集、五苦,三集、二苦。正觀之者,支支別觀有三種相觀,末一支觀作因時類類同為,故下細因說愛、取、有。此在《大論》第九十三。若依科抄,應云以三種相觀其五支,云何但言觀老死耶?故此但是觀老死支三因緣也。觀初二依他,後一觀遍計,前二直觀,後一再即,除上二因,餘更無故。
疏:感生因緣名細至而有老死。
注:《法華》但二,仍先說麤,後近說也。此先說細,從前說也。鄰者為近,隔者為遠。近即易知,名之為麤;遠者難了,名之為細。但能為緣,便名因緣。此言二生,即是麤細之二因也。論云:「感生因緣自體,亦名為生,即生自體,亦名為生。」此文仍是解前二因。
疏:當來老死至麤生為因。
疏:除生體餘至名非不定。
注:倫疏判此以為審因,故七十七四字為句。生、因二因,所言餘者,即是自在及冥性等,故是遍計。此當一支。准九十三,次下有文,例指四支。論云:「如觀老、死,生、有、取、愛各由二種,如理觀察,當知亦爾。」此指例文,《法華》、《義燈》及此並無,故使後學難見十支。問:生、支二因,其相云何?答:至下當述。
疏:雖觀老死至未為喜足。
疏:還復觀察至現在眾苦。
注:後苦之集即愛、取、有,後集之因即現在苦,此苦即是識等五支。
疏:謂遍逆觀至名色與識。
疏:觀未來苦至現法苦有。
注:將皈退還,再牒初觀未來老死苦由誰有,知由當集。此言集因,集即是因。復觀此集由誰而有,知由現苦。如是觀時,便知現苦從前集生。疏云:「知由從先集所生起,識為邊際,現法苦有。」先集即是無明為行。
疏:既知從先至此云何有。
注:既觀未來集因之時,已兼了知現苦從彼先彼先集所生,更不復觀此之現苦云何而有?問:章文似別,云無明、行不異愛、取、有故。釋曰:即是兼了知之所以。又解:此文直說不觀識等細因,已了知故,即於此中便知行支亦二因緣,同愛、取、有,故章云即意如此也。若不爾者,未是不觀行支所以,但是識支之因緣故。細思。
疏:由識名色至齊識退還。
注:《法華》無死後一節,在《瑜伽論》第十之中。此說支支等起觀察,齊識退還,識由誰有?知由名色,故不復觀無明與行。又九十三次下之文,猶如束蘆,還復順上逆迴觀心也。今此引者,義亦當用。由其識支亦有二因,前文依論了識細因,其麤因緣識者是何?不同受等有識為故,故此引之。識支麤因即是名色,由此便是退還,所以如是。從觀老支已,次應觀生亦有二因:愛、取、有為近,識等五為遠。即觀遠時,亦便知由先集所生,更不復觀識由誰有。觀生支已,次觀有支近遠同生,但近減有。次觀取支亦同有支,復近減取。次觀愛支近即識等,遠即初二受、觸、六處、名色麤因同愛,但漸減一,細因已知。後觀識支細因已知,但觀麤因即是名色。知細因處,便准行支同愛、取、有,有二因緣。觀麤因時,當九十三,猶如束蘆,更不復觀行支因緣,以此名為齊識退還。前節辨初觀老死支,此文直至觀察識支。如是一因觀十支,附四十四之所為也。不爾,如何在此門中?又依前說,寧觀十二支仍是屬觀識為因故,前觀生等亦作因故。若此為十等起觀者,應十二支,如何說言四十四智觀十一支?思之。倫判節觀三相文七十七智,後節苦等四十四智。今勘論文,直是兩節,可應詳之。
疏:如是順逆觀察苦集唯十支。
注:問:順觀之中,觀至生支,何言十支?答:准章及《燈》,此剩順字。或即下云:有依順染,不說生支,機欲待故。然文非彼,或此順字可准《瑜伽》,次下文云:「後還順上。」
疏次:觀滅諦至乃至無明。
注:此雖通舉,亦是屬觀十一支也。
疏:云何一切至彼若方滅。
注:此即總推,直指末後,實一一支皆別觀也。科為問答,非也。
疏:次更尋求至令起現前。
注:此有漏觀,故憶師授斷伏之道;有漏學修,故是世間。
注:此文雖是習道諦中,或通滅道,或貫苦集,或接下勢,直云順觀。
疏:是名雜染順逆觀察。
注:大文總結:
疏:清淨順觀者。
注:是根本智無分別觀,談之為順正斷因故。
注:於此文中,先說斷惑,後明業苦。初中有二:初總明斷惑,受中攝取;後別證解脫。「諸無明」下,是第二段。於中有二:初斷無明,證慧解脫,欲字宜為斷字;後斷受取,證心解脫,章云:無明滅故,慧解脫;諸惑滅故,心解脫。次「無明滅故」下,是斷業苦,章云:無明滅故,無發行;諸惑滅故,無現生。惑、業無故,後果不續,得無學果;得無學已,逆觀所滅云云。今文不足,互相影顯。
疏:是故經云至憂惱皆滅。
疏:唯有識等至般涅槃界。
疏:清淨逆觀者。
注:是後得智,有此推想。
疏:由誰無故至老死滅。
注:滅無別者,其空華等,但可言無,不可言滅,以無無故。其色心等,可說言滅,先曾有故。依此,此應云:直談不有為無,先有後無明滅。故二義別,無作、無常。准此二性,科為問答,非也。此但自審。
疏:知由無作至老死滅。
注:二種緣生,各對一義。無作破我,故是其無;無常破常,故是其滅。言二生者,即是種現,勿自麤細。
疏:如是乃至至行滅。
注:上言發起纏生者。「種子生現」下,舉種現無故行無。餘文可知。
疏:是名清淨順逆觀察。
注:問:七十七智同四十四,有順、逆不?答:文但有逆。章云:六十二支,一一支逆、順觀,各有四諦,乃至總有四十四智。逆觀十一支,一一中有二因觀:推因智、審因智,令智根本。過、現在亦然。觀十二支因緣教,名法住智,總有七十七智。
疏:有依順染至機欲待故。
注:或機謂生,同識等故。
疏:說逆唯九至非集因故。
注:識在名色同觀便上。
疏:或觀十一至智種闕故。
注:即是前說四十四智,諸師皆解末一句云:修無明斷,智種闕也。種者,類也。闕者,無也。又解:此句通妨而來。恐外問云:無明無因,寧無老死?今此通之,意云:觀智之中,但說一還,而相接觀,智種闕也。舉種彰現,談根言種。
疏:世尊如是至染淨緣起。
注:如是之言,指上所述,皆為獲益,而彼不了,計執生也。即是下經之所遣。
疏:今說彼無,令捨執著。
疏:於雜染品至例中亦無。
注:二門文闕,順逆之中闕其逆故,列支門中闕其十支,乃至起中逆全不現,然並例准。
疏:故第六地至方除生滅障。
注:此或遠證獨覺有執,舉勝類劣;或即近證有其染淨,說生滅故。下釋者是。
疏:生者順染至老死盡。
注:障言生滅,配前染淨,而無逆觀。或即此文證無其逆,畢竟有不,亦須例之。勝空言盡,即是其空;如應言盡,即是淨也。
疏:其所無者至緣起滅理。
疏:以契經言至業不云故。
注:雖觀為無,入於真觀,不壞依他,名為不壞。非正所斷,二障在也。但談方便,觀遍計空,不空依他。後二句釋無我有業,名不壞也。
疏:依他既非至故並無之。
疏:若善惡業至故應詳究。
注:結責勝空,大義易解。
疏:經曰:無苦集滅道。
注:苦集二諦,有雜不雜,有分全雜,如常分別。
疏:贊曰:前無至說應四諦法。
疏:又說四諦至自性空故。
疏:然上兼下至方說諦無。
疏:如應者言至四聖諦。
注:問:勝空豈非用此文義,便別敘耶?答:彼宗多分直拂之故,不樂多門,度彼不用。
疏:如是八聖諦,非二乘所知。
注:問:其安立諦,寧非彼知?答:依經所說,非彼所知,亦壞緣故,或知體不盡。有說:合八非彼所知。
疏:分段生死至名非安立諦。
疏:總合說者至生死果因。
注:合說二門苦集名義,顯依總相名義同也。
疏:四種涅槃至出果因。
注:合說二門滅、道二諦,合意准前。然無住處通安立不?思亦通之,菩薩亦作安立諦故。
疏:如療病者至滅法亦然。
注:先喻、後合。行者為療,自療之也,法言觀故。或佛觀知,療者為佛。言病除者,約除說也。法者因法,目藥如道。
疏:唯聖知實,名為聖諦。
注:此釋聖諦得名所以。此中實字解諦義也。
疏:或隨觀察至名非安立。
疏:逆觀四諦至道如行出。
注:七周減緣後而減名之為逆。此雖總列,意要末後從空入見,苦四易知。但空、無我有差別者,空約無體,無我無用,故二差別。更有多義,不能具記。集四行者,愛能引苦名因,復能招集令生名集,集已令起名生,復於當來諸苦種子攝受招引名緣。初三談前,將正己也。滅四行者,如是集諦無餘息滅名滅,令一切苦無餘寂靜名靜,如是滅靜勝上名妙,是常住故出繫名離。道四行者,對治名道,實知名如,於四諦門隨轉名行,于向能趣涅槃名出,或向滅名行,離生死故名之為出。各有四行不增減者,皆由苦諦有四倒故。集有四愛,滅道治之,應勘淨靜。
疏:由苦諦行至故有通局。
注:恐外問云:諦各四行,云何苦四通後三諦,餘三不爾?以此通之,所治通故,能治亦通,餘三不爾。此文意要,通者存之,即存空也,正遣有故。
疏:為入真門至方入真故。
注:恐外問云:經說苦等,即但安立,云何強說非安立耶?以此通之,設約小乘入真,亦須非安立也。昔科不現。
疏:於非苦等至如言起著。
注:不了強言,隨言為定。
疏:今破執彼至由此並無。
注:執彼字倒,宜云彼執。三性為空,空中皆無真實四諦,故說言無。如文易見。問:何名諦?答:翻定樂等,亦稱實故。
疏:故第五地至方除染淨障。
注:此證有執及須除遣,或以勝類劣,只證有執。
疏:染者有漏至滅道二諦。
注:釋皈四諦顯引正同,此所遣也。
疏:經曰:無智亦無得。
注:得即證也。一目所得,菩提涅槃。
疏:贊曰:勝空者言至此無菩薩近觀。
注:如應亦應作如是說。
疏:能證道名智至所得亦空。
注:兩句雖同,下便定空,義別如應;或此舉能得類所得也。
疏:如契經言至總合說故。
注:先舉妨難,不但智故兩句通之,得字便言總名智故。昔作引證,非文意也。
疏:若法非空至復何名得。
注:即是釋成無得所以,亦舉所得類其能得。舊云料揀。
疏:故《大經》言至菩提亦空。
注:智及菩提是此略經能得無故。
疏:如應者言至亦無智得。
疏:如有頌言至識無所得生。
注:上半無所取,下半無能取。依識言有,即指情也;依境言無,即談體也。意云:依識謂有,所取實無。其境既無,識亦非有。
疏:無分別智至亦離二取。
疏:復有頌言至無得性平等。
注:上半立理,下半為結。言識之處,皆因有漏,識執有得,據實即無,故知二取至無得位,平等無也。性即因理,理、智平等,寧證後得?義通無妨。或此有得,因加行智。
疏:餘位執種至謂有二取。
注:乃至加行並名餘位,約未分明似故名有,非約相分名為有得。今破執實不在加行,或擬令遠遣亦無失,或約未明談為有取遣種子也。
疏:破實能取至然斷能破故。
注:此有二解:初無智得各遮一取,後無智得各雙遮,無智及得俱各遮二。言別遮者,對下遮用,別遮體也。雖言俱遮,仍分體用,各別遮也。依此解得,便通能所。智中如何遮所取耶?所未句釋。然斷能取,所取亦無,故遮一能,俱遣二用。
疏:此釋皆除遍計所執二句結前,依他幻故至都無二相。
注:下文別解,依他圓成,合之三性,總說名空,空中皆無實智得也。
疏:故依三性至一切非有。
注:結遮勝空全無也。
疏:說智及智處至不取相故。
注:處即所得,俱不言無。下言真者,即根本智。無相之取,目見分也。不取相故,無所取也。
疏:經曰:以無所得故。
疏:贊曰:勝空者言至一切皆無。
注:結釋大同,但全無體。
疏:如應者言至十有為無有。
注:緣即緣起,應理為處,非處翻之。根即信等,諦即四諦,餘者名顯。
疏:由舍利子至近遠加行。
注:雖未迴心,此談種姓名為漸悟,為說此觀令後不執,由是此性不同《中邊》具說十也。三科通遠、後三近,並名加行。有以根本連上加行分為三對,恐非文意,前來不曾遣根本故。藏疏六門科為四段,前三只云法相開合,是不能分遠近觀也。
疏:根本種生至都無所有。
注:上文說言由舍利子漸悟大乘,故此指彼根本種子便通二性,故今為彼說六善巧至真觀位云云。如下,或可此句連下而用,正辨能遣,仍乘上云近遠加行,遂云根本。此通本後,故復言二。意舉初生,故加種字。或可二字元是生字,思之。初六即目第六意識,非第七者,無斷用故。或即遣六,名六真觀。或是入字,下言六相,即前蘊等。
疏:依他圓成至通釋上無。
注:上是遍計,下辨依圓。文說三性皆無定相,故以無得通釋上也。
疏:如《大經》言至亦無所得。
疏:經曰:菩提薩埵至究竟涅槃。
疏:贊曰:勝空者言至斷障染利。
注:問:何以故兩宗科判便別?答:勝空二二為相對故,如應涅槃不可遣故。
疏:依即前說至怖者懼。
注:先解能遣,後解所遣。逐難訓字,如文可知。
疏:未依慧悟至究竟涅槃。
注:至忻涅槃,並是未悟涅槃同夢華等也。
疏:既依般若至一切遠離。
注:從淺至深並遣之也。
疏:如應者言至圓證也。
疏:此歎菩薩因位修益。
疏:菩薩常時至名依般若。
注:此解所取般若之體,具前五種次第修習,名依般若。
疏:罣謂煩惱障至但通二障。
注:前解且別,後解義同。
疏:恐怖者至他勝所起。
注:起此在於資粮已前。此文是辨起之因由,非是出體。第四十七〈住品〉之中,極歡喜住離五怖畏,此即彼文。若出體者,《纂》倫同云:不活畏以我見、我愛、資生愛為體,惡名畏貪欲為體,死畏以我見為體,後之二種並癡為體。
疏:顛倒者至謂我。
注:前三後四,總別分之。其心倒者,隣近得名,除想、見二,自餘諸惑以為體故。
疏:於後四種至謂餘煩惱。
疏:此有三種至謂餘煩惱。
疏:夢想者至故名夢想。
注:是想之夢,名為夢想。此即通取生死之位。
疏:前之七倒至故名夢想。
注:此望顛倒即夢想也,應云:初約顛倒即夢解,後約因果不同解。
疏:或前諸倒至即生死果。
注:因果不同,故非持業;可作依士,或作相違。
疏:如處夢中至標夢想名。
注:依第二解,恐外問云:生、死為夢,因、果皆然,何以於因不言夢、想?疏答大意:果中夢顯屬身、境故。應更問云:死、生之果亦是顛倒,何但於因言顛倒耶?疏無此答,可准答云:見等因增,故但於因名顛倒也。
疏:梵云至性湛然義。
注:二字別解,如文易知。
疏:離真如性至說有四種。
注:初二句縱當本性淨,元無二體,亦無別相。或無別者,縱說為多,亦無別也。如實除等,或體及位。下奪餘三。緣即無住,約非智故。盡即後二,因果盡故。
疏:一、自性至法真如。
注:此即出體。依《唯識論》,更有有十義,如彼。
疏:二、無住處至清淨真如。
注:處即生死及與涅槃。處之無住,即是悲智。無住處之涅槃,悲智常為所有,能轉如二翼也。
疏:三、有餘依至所顯真如。
注:並依主釋。或即無餘依,即是涅槃顯處,更無自餘法故。若能令無及以所無,只是依主。
疏:有處依初至同得解脫。
注:三文不同,其義易見。
疏:此中總說至契證涅槃。
疏:或菩薩至心無罣礙。
疏:見道位中至無有恐怖。
注:正初斷故,現前伏故。
疏:於修道位至生死夢想。
注:此位能出生死盡故,隨前二解,因果別離。
疏:當無學道究竟涅槃。
注:此歎因益,故置當言。
疏:四、位所彰,相增說故。
疏:又極喜住至無漏智故。
注:初得無礙,故獨得名。尚有煩惱,再現行故,未名離怖。皮膚肉三,淺深得名。
疏:最上成滿至顛倒夢想。
疏:即是二障,三住所斷。
注:准此結文,勿長分四,應云:初解離苦,後解當證。初中分三,却取前三。初解之中,亦准此判。
疏:由斯佛位,究竟涅槃。
注:此解當證,亦談因益,當佛位也。
疏:經曰:三世諸佛至三菩提。
注:舊科呪文分為四,下復為復三降,恐非文意。今恐疏意並是從於果利中分。若是大分,前唱之下應合科之。疏既不科,應於此下方分為二:初總彰果利,後顯勝能。此文初也。後文分二:初結即此是法義持,後彰由此說密呪持。初中分二:初明得樂,後明離惡。或可分二:初彰證果便得二持,後彰依此說密呪持。初中分二:初明得樂,後明離惡。初中分二:初彰得果,後現四持,或云二持。若依勝空,呪下大分,如下自見。又如新科,請細詳之。
疏:贊曰:勝空者言至得菩提利。
注:上半果依,下半得利。
疏:三者至正等正覺。
注:訓釋翻對,如應無異。所得三名,義有少別。
疏:《大智度論》說至名得正覺。
注:引《智度論》證成真如亦名菩提,與上相合。菩提通二。「三世」下,釋。上半約人以為能得,智為所得;下半明如智為能得。
疏:或唯空性至即法身故。
注:已上通依理智解,此文唯依真理解。是勝空者,有此義也。仍依世俗,談為如是。若依勝義,准前已空。今重科此勝空一段,分為二文:初科判,後正解。後中分二:初逐難別解,果依文後具;次別解得利。文後中分二:初訓釋翻餘,後明其體相。或先別科,得字無好。後中分二:初通依理智解,後唯依空性解。初中分二:初且依智用解,「無法」下是;後復依通理解,「大智」下是。子文可思。又如新科。
疏:如應者言至標以佛名。
疏:佛慧圓滿至依於般若。
注:持即行義,故約利他,或兩義別。
疏:或依即唯至得正覺故。
注:此依一解,前說今依當證涅槃,此談昔依今證菩提,涅槃、菩提互顯可知。
疏:智斷圓滿至獨得全名。
注:作四義解,初義自顯,後三揀他。兩个正字,名義有別,初即對邪,後即望缺,故雙言也。等,平等也。分,即不平。
疏:經曰:故知至是無等等呪。
注:若依勝空,般若言總,遂於菩提薩埵之下大文分之。若依如應,義亦可爾。然理在於果利之中,舊科長分以為三段,大同勝空,然無階降。又今舊科更將破惡除疑密呪別為兩階,大迷失也。詳此經文,「故知」之下文義相乘必為一段,更子分之,是其大意。下疏自云結前二持,起下呪持,即是相對,云何呪持作大文也?更科此段以為乘前起呪持,即名亦非也。
疏:贊曰:勝空者言至般若勝用。
疏:承前起結至名無等等。
注:四門訓釋,不別配位。
疏:大師祕密至故名為呪。
注:科雖在總,解言大師,却唯佛也。近合標結兩句一義,或可標結各有兩句,中間四句或為四義,或三或二,配釋易知。靈祇之言,即幽冥也。
疏:如應者言至四者呪。
注:總持名通,呪名但一。今此般若亦得名者,義用同也。下文自釋。
疏:此呪神力,廣說如經。
注:此指密辭,當第四者。
疏:念慧二能至總立呪名。
注:順猶同也。元雖第四,名之為呪。彼法義二,作用同此,總立名也。
疏:此承前結至說故知也。
注:此文兼釋須總名呪之所以也。欲起向下密呪辭故,別彰法義,類別難接。據此相對,云何密辭科在大文?不可說言起下呪持,即大神等。何以故?猶是結故。只云故知般若波羅蜜多,未成結辭,須詳諸論所有結辭,必更別有即是言等。若移是字在知字下,可成結辭。又前不是說為般若,為何故結耶?故知乘前依之得果及離眾惡,遂結故是神呪等也。結此般若之勝用故,是二持也。乘此起下密辭呪持,是此文勢。
疏:由此總持至菩薩四道。
注:四各起一,隨增義也。准此所言,超菩薩道,即唯是佛。下除苦中,文義通因。依此相乘,因果不同,逆次別結因果用也。或下即是令他除苦。異生麤易,超以神名;聲聞慧劣,超以明稱;獨覺頗上,無上過之;菩薩近等,無等別也。無等等者,無等可等,名無等等。
疏:或文字妙用至實相無喻。
注:妙用即神,圓鑒即明,勝益無上,喻即為等。不言境界,其義云何?可思。
注:前增隨義,四體別配;此依盡理,用皆通四。或貫前。
疏:或此般若至即所說呪。
注:今此文義,其義深遠,科者所未詳,講者所難悉。以理詳察經文頭尾,此中云「故知般若波羅蜜多是大神呪」等,後中云「故說般若波羅蜜多,即說呪曰」,豈為異耶?故此疏文再申一解,前後一體。經先乘前指印,然後結皈呪辭,牒前般若,標後呪也。故此疏云即所說呪。問:如何皈耶?答:顯說之力,修因獲果,密加威靈,隨心滿願。顯密雖殊,以密誦顯,故牒其顯而標密呪。既是預標,便指此呪是密呪也。即是約用,同故即也。
疏:勸諸學者至修十法行。
疏:慈尊頌言至諷誦及思修。
注:五、法師上加以供養、施他及聽、思惟、修習。問:受持、修習,二有何別?答:前是聞、持,修是修慧。
疏:行十法行者至由攝他不息。
注:上列十法,下行獲益:一句標行,一句自益,一句歎勝,一句利他。
疏:經曰:能除一切苦。
疏:贊曰:前明具德,此明破惡。
疏:信、學、證、說,皆除眾苦。
注:於信等四隨一現前,隨分除苦,於因位中亦分證故。或意兼果,即此便是所疑之故。令他除苦,是難事故。
疏:故《大經》言至皆不能染。
注:此總文也。障言寬故,通業報故。
疏:雖通一切至終不為染。
注下。三、別義。假使如此,由般若力不隨轉也。
疏:常與一切至無上菩提。
注:都為十一。隨心所欲,無不隨心所欲,無不成辦。此下為標。
疏:所以王城至始受持而怨潰。
注:舉劣況勝,大義易知。此之緣起,亦如餘辨。潰者,胡對切,逃散,又亂也,取怨自散也。
注:據此文意,直歎至佛。滌者,淨也。跨者,越也。
疏:經曰:真實不虗。
注:即近乘前有此印辭,非大文也。餘不假此。
疏:贊曰:除疑勸信,重說此言。
注:因前難呪現力莫加,恐有懷疑故斯勸信。問:以不恐疑前說空?答:前說法空已是深玄,復現殊功恐疑方勸,勸此即是勸信前也,是結前故。《大經》亦有此句相准。然撿《瑜伽》第四十七說況力文即說除苦,有除疑文云不唐捐,與此文同,故於除苦難事疑也。若於前疑,非當機爾。
疏:何有至誠為未可。
注:顯佛大聖不虗言也。餝即冠餝。
疏:所以經言至勿起驚疑。
疏:經曰:故說至莎婆訶。
注:此呪即名般若呪也。
疏:贊曰:前說至更說呪持。
疏:佛以大劫至不易詳贊。
注:藏疏雖解,未知何典有作是說。後之二句,大文謙贊以作題名。
般若心經幽贊崆峒記卷下終
注:諸師消經,皆依本智,證真空性,未盡理也。今依《贊》意,具三無性,通本後照,皆名照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