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若心經幽贊崆峒記
般若心經幽贊崆峒記卷上
般若心經幽贊崆峒記卷上
贊曰:今為有情結習所蔽。
注:此是總彰信邪毀正,以下別彰迷執競興。舊科云:何惑真起妄,隨分獲益?
疏:於空有經至㸦生厭怖。
注:不了本經,密意說之,隨言總執三性空有,既為矛盾,㸦生厭怖。若知說有雖總,說有但有,依圓說空,但是空其遍計,即成一味,無乖諍也。
疏:設希出要至邪亂授學。
注:怖《大般若》,始不受學,雖樂此經,而不能了。下辨不了。
注:此下辨上所不了也。有其兩門:一、二諦,二、心境。俗有真空,清辨一門;真有俗空,小乘之部。捨心取境,亦是清辨;捨境取心,安慧唯心,又非中道。是今空宗,說但由心,不假外求。餘隨宗配。已上並是所為根病。或此一段,不屬前文。前言不了,唯此一文。此下辨益。
疏:令正法義,真謬具分。
注:初今為字貫至此也。為令有情了知真謬,謂真為真、謂謬為謬,並名正法。分謂分別,或知或解。
疏:信學有情,皆獲利益。
注:依上所令真謬具分,信而學之皆獲利樂。云何舊師說依二邊隨分獲益,次前文上寧彰益耶?
疏:依先所受,略贊中道。
注與上長,貫是大意,為令迷執分其真謬,信學獲益,依前所受,贊中道也。顯非自意,故云先受。此之二句正是贊者能為之法,云何或者判屬於後?若爾,贊者將何法為?已上所辨,依義略舉,明正所贊。下至智者當了已來,敘教廣明,標述兩意。
疏:時勝義生至安足處所。
疏:次復唯為至安足處所。
注:亦依正被唯為趣大,實具三乘總相密說,一切諸法體義俱無,以顯本常涅槃自性。雖過有教,名更希奇,不現依圓,理亦未明,猶招諍論,是安足處?問:其趣大人,為是誰耶?答:須菩提等。問:既未回心,如何名趣?答:今為令趣,名為為趣。有教雖然未顯大行,由遠不說。頓人雖趣,非正為彼設三時故。具撿《般若》,並無漸悟發大心處,思之詳之。
疏:今為發趣至安足處所。
注:指《解深密》正明名今通被諸乘,一正餘兼雖與前同,談教顯說唯依正被,亦須具明諸乘境等,故名普為。不同初二被雖諸乘皆得利益,教非顯說,談由餘機智慧之力,依略悟廣非教之力,故被不同不名普為。有空俱顯故無上容,過前勝義名真了義,既無徵詰故無諍論安處也。
疏:《金光明經》至名轉照持。
注:上依《深密》具說三時,下至未生乖競已來,復引餘教釋於上義。此引《金光》釋三別輪,或引二經屬辨三時,後「由諸」下,顯為一味隨機設別。舊師云何長科大分?此經所立轉照持名隨增而立,轉有照空俱任為持,或初得總名。
疏:摧破有空,具遮表故。
注:經有輪字,此初句釋,或此二句俱釋輪義,遮摧表轉故。初即摧故表有遮空,次即破有表空遮有,第三雙破雙表可思。或此唯釋第三名持,前二偏明不得名故。初顯人空不言破空,第二不曾顯表故也。
疏:由諸有情至中道實相。
注:此顯一味。先舉根病,迷而招苦。大聖法王強授法藥,隨應令彼三乘斷障,各證中道一味實相。此即將教就理,理無別也。不證中道,如何獲益?但淺、深有異,偏、圓有別,故云隨獲。科鈔云何名為釋妨?
疏:故有頌言至無我無非我。
疏:餘經復說至各得解等。
注:此即法說,雖本一味,隨機顯別,一味等義,如常分別。
疏:既猶天鼓至如求雨寶。
注:兩喻重釋,一味隨機,義亦如常。
疏:應物雖說至未生乖競。
疏:佛涅槃後至初封著有。
疏:如有頌曰至擇取其真實。
注:此是教言,說四諦理為真實也。《宗輪疏》云:「餘謗義理,諸部㸦執,是非不定。四聖諦理,猶似真金,不可以其㸦有乖競,便排諸部,並各非其。」此彰取也。采字同採。
疏:聖龍猛等至究暢真宗。
注:此先彰德,下不同大天。後有情下兩句,病生非菩薩也。
疏如有頌曰至不起似空華。
注:此亦教言,有為無為各有一量,各以上句為宗,次句因喻。前有為量,先喻後因,如餘廣辨。
疏:彼言世俗至一切皆空。
注:此但二門,以似清辨,今恐亦別,勝義說空亦隱密故。可思。
疏:雖此真空至理皆空性。
疏:有情由是,次生空見。
注:菩薩雖悲,除有談空,熱愈冷增,如之何奈?
疏:無著菩薩至雙除二執。
疏:而說頌言至是則契中道。
疏:彼言世俗至唯此二空。
注:假有實無,為俗名勝。此唯現空,故與空宗唯增望我。又唯字中見差別也。唯具揀持,唯二執空,依圓尚有。下四行文並述中邊,科者云何排安上下?應云:此是密顯二空,當二都無,或便兼有。次下之文總申會通。子判如下。
疏:雖佛為破至有空有有。
注:此有四句:一、總相說有,有依圓也;二、總相說空,空遍計也;三、說二俱非,約廢詮也;四、說有說空,約寄詮也。以解前三,會歸第四。何故爾耶?前《中邊論》俱談有、空以為文故,雖言俱非,在引證故,為翻證也。
疏:故慈氏說至稱之為無。
注:下但證成有有有空,正合中道二有二空。
疏:非說有空法皆空有。
注:上成雙表,以顯自文;下歸雙非,彰符引證。此言空有,文言不次,說有非定有,空非定空故。或文正次,非字長貫,非說有而法皆空,非說空而法皆有,既有有空,故非空有。
疏:觀斯聖意至假說有空。
疏:後諸學徒至將為謬說。
注:此釋後學乖真㸦執。
疏:今贊經義至智者當了。
注:此上廣顯三時教意,正為贊者贊之緣由,為顯兩宗釋此經故。不爾,廣敘三時何為?科者云何裁之於後?如繩斷而引波,類冠折而嚴首。哀哉!哀哉!問:三宗何但敘二釋經?答:經說空,故有餘處。言《幽贊》無序者,非也。述作之家,一時為文,非一準定。
疏:般若波羅蜜者至屬主為目。
注:觀此題名,有其四對:一、總別中表對,二、王臣局通對,三、行果筏岸對。今此總別中表對也。大經總而如身,此經最要,名之為心。此雖言經,正判心字,文加經字,對已上文,即成第四能詮所詮對。或無此對,上名有財,目大經故,贊意如此。故《心經》應云第四揀大別藏對也。字之上離合已說,次下之文料揀所歸,六唯八轉,如常可知。
疏:雖此《心經》至故但名心。
疏:般若慧義。
注:此句翻對,合下筏岸,當第二對。
疏:古釋有三至謂真教。
注:藏疏之中有此三體,今指古釋,未知無出在於何典。
疏:今釋有五至謂諸法。
注:今解境界,取親非疎,不爾應通諸雜染故。問:何故下言攝一切法?答:攝無漏者少分一切。問:無漏豈無疎所緣耶?答:四分相緣無親不攝,故攝法盡。問:實相文字寧非境界?答:除彼取餘,故無相濫。或後但是諸法之上二空之理,非真別法。
疏:福智俱修至究理解生。
注:釋成須五,眷屬、境界、文字、實相、觀照次配。此顯般若無離爾故,故須五也。修照尋究,並是智用,如《唯識》云:「自性故,識相應故,識所變故,識分位故,識實性故。」問:何故與前所引不次?答:前約從本向於末故,此依以兼歸於正故,觀照是此正所立也。餘若四真,從遠向近,次第如是。或後二句,文字、實相四句,但釋須餘四也。解生之言,連上而用,觀照正體,不假釋成。
疏:慧性慧資,皆名般若。
注:此上別釋須具此五,此下總顯並名般若。此智為正立以性名,餘為兼助遂彰資號。或釋餘四得名所以,理為慧性,餘三慧資俱從於慧,名般若也。如《唯識》云:「識性識相皆不離心。」後解為勝。下言以慧為首,餘性或資皆般若故。
疏:能除習障至攝一切法。
疏:波羅者,彼岸義。
注:此合蜜多是第三對。
疏:古說有二,謂菩提、涅槃。
注:常多說此果岸顯故。又菩提中豈不攝餘?
疏:今釋有五至五果。
注:於菩提果開出前四,若依二轉,實攝之盡。問:所知與前境界何異?答:彼因此果,果中可攝自法體也。問:此理與前實相何殊?答:彼當果中,此唯道理,或此亦通。問:如是與前般若何殊?答:通因唯果,故不同也。此言行者,果中利他之施等也。問:下蜜多中亦有此行,能、所何殊?答:對因名所,望餘為能,己到名到,亦不相違,更如下釋。
疏:蜜多者,離義、到義。
注:常但到義,向前至也;今并離義,皆所越也。
疏:由行般若至故立此名。
注:初之一句,總舉由行。次之一句,總釋離義。下之五句,次配上五彼岸之體,別釋到義。初句貫用,並由行於般若故也。上為所由,昇字正釋。離義舉前,到義望後,是二別文。此解能到,舉所到岸以明。下言體用,對般若體而立。能到能離,即是其用。有說波羅即蜜多者,是不了知舉岸顯到。有於果中分體用者,非也。
疏:然所修行至波羅蜜多。
注:此雖雙言在義,蜜多七義不在彼岸上,故於蜜多子文科出,其理亦好。
疏:一、安住菩薩種姓至七、不為二障間雜。
疏:若行慧等至非到彼岸。
注:地階所覆,壁席虗向,始終無變,方成大房,不爾不成。
疏:此在初劫至大波羅蜜多。
疏:佛果位中,更無異稱。
疏:今色因、果,故舉通名。
疏:心者,堅實妙最之稱。
注:今敘心義,總有三種:一緣慮名心,二積集集起名心,三堅實妙最名心。初緣慮心,心義易見,後二云何見其心義?字義訓釋,皆不見故。應解後二非訓字義,但是從喻以得名也。解釋之家,將法就喻,以義釋之。且積習義,如世聚物,所依之處,地必有心,集起之處,亦復如是。又所集起,炎必是心,故得此名,是中心名心。今堅實義,如世擇木,要堅用心,亦為最妙。又如人心,五藏之統,最為要妙,諸表所衛,先托後捨,是堅貞也。不作此解,寧不難云:何不積集名為意等?故須此解。上雖多義,亦附中心之訓為訓,今此但用第三義也。
疏:《大經》隨機至別出此經。
注:此釋別說此經之意,准此但是結集之意。
疏:三分二序,故皆遺闕。
注:三分闕二,二序俱遺。言二序者,證信、發起,通別序也。此言遺闕,《大經》有也。
疏:甄綜精微至標真心以為稱。
注:此正釋成堅妙二義,初二句標見最妙義,末二句結見堅實義,餘文通用釋二義也。不過境智,故攝之盡。微猶妙也,貞猶堅也,甄揀、綜糅,統攝也。
疏:經者至極迷生之常範。
注:上句契理,下句契根。上句攝也,攝則集斯妙義;下句三義,常則道軌百王。範者,法也。極亦貫義,千葉庸生,並迷生故。
疏:欲令修證至故以心目。
注:此辨立意具有三意,所證依說並堅妙故,佛亦依先方申說故。修即修作,脩者長也,亦通作修,故俱得用。
疏:如《瑜伽論》至《十地》等經。
注:二教一喻,次證三意。彼意有多,如《樞要》辨,此且別證,亦不相違。
贊曰:勝空者言至得二利。
注:勝義皆空,名為勝空。問:勝空如應,宗雖釋別,科判云何二、三有異?答:勝空由恐乖宗,不現勸示,所以俱作顯空,故但略廣。如應解云:經雖說空,不無修作,先示後拂,於理何違?故為三段。問:其第三段,兩宗何異?答:至下當釋。
疏:《大經》言至不見有菩薩。
注:此即引經。實有即執,是世俗諦;不見即空,是勝義諦。
疏:令彼不見至而說生空。
注:一句釋語,二句結顯。科者似暗,經雖舉人,云何見破?答:不見名觀,故是破也。
疏:如應者言至後離苦圓證。
注:如理相應,名為如應。又或如應是不定義,通四句故,不定空也。修行勸示,文段無別;陳機述理,文段有殊;學德及歎,文亦前後。又解:勸示實是總名,標人修行,是為二種修行之中,有得有離,故子為二。於此上三,並為勸示,是大意也。問:練磨除障,經文甚隱,何用此科?答:經意深遠,義意如下。
疏:練磨有三至初練磨也。
注:問:勸示發心,後文不言,應唯此句。答:能修示勸發心學,顯非不遍。後有將今標已下三句當初番科,末之一句當第二番。今將「練磨有三」一句連下讀之,都顯初練或練磨上影取一句勸示發心。練磨有三,此下別指三句,一句各三之初,此是標人勸練磨也。菩提深廣,屈引他況己練,故舉菩薩而況己。經上無退。
疏:謂聞菩提至而生退屈。
疏:觀者察義至拔濟妙用。
注:上依練磨,總釋略之;下依勸示,別廣明之。觀即自在,慧悲為體。此下之文,便是西方來遊此者。
疏:諸有至名觀自在。
注:上標、下釋。初之四句,應祈現化;次下之文,不請飛輪。無暇危苦,是所拔處;或八難處,無暇修善;或指惡趣無暇受苦。飛四輪等,後廣具明。
疏:又觀者至成十自在。
注:前解利他,體用彰名;此解自利,因果受稱。觀之自在,或相違釋。望下菩薩,方依主釋。四句為標,二句為釋。既行六度,何但言慧?後二句通,兼標其果。或後四句,連前標後。如科。
疏:一壽自在至由慧所得。
注:初三由施,無異法、財。次二由戒,作、止如次生自在,即王等故。勝解自在者,諦察如幻,決而能變。後二如次辭、法無礙。餘者如文。
疏:位皆補處至詞義俱失。
注:科者長斷,不知來意。應云:此文舉位,意要觀用,無幽不燭。云何古譯但觀音耶?或科名云:正別解,後結破古。
疏:菩薩者至略言菩薩。
注:隨方生善,故略梵也。
疏:菩提即般若至利益安樂。
注:有云:本後別目菩薩,寧引慈恩同依持業?若依本後,應作相違。今只後得,但是持業。下言此二作利樂故,由能決擇有權巧故,依利他也。章作依主,如言明得。或如第六、第七度,名本智遠,亦能安樂故。若依《法華玄贊疏》說,即二利用同依一慧。此離合已,更作有財,此要人故。
疏:又菩提者至故言菩薩。
注:前言般若,即目因智,此目果智,故不同也。此作相違,更有財釋,如常易知。
疏:又薩埵者至故名菩薩。
注:菩提同前第二解,故更不言之,作依主也。但是精進,故更有財,或人得名,更不須作。
疏:又修行者至故名菩薩。
注:此解易知。
疏:有具悲智至故唯標此。
疏:或處上位至皆觀自在。
注:或通十地,或唯八地。妙慧釋其觀,成就釋自在,具釋不越前來二解,但寬故也。
疏:或指示此,令矚曰觀。
注:此解觀字,以目當機,正令觀上而發心也。所觀即是自在菩薩,與前解同。指示一切自在菩薩,令機觀見。科者似昧。
疏:非住西方至不別顯故。
贊曰:勝空者言至般若名空故。
注:舉般若處便是空故,故破法也。次「名般若」下宜影波羅蜜多四字,「自性空」下宜貫故字。此理下事,或體義別,或體及名,或是結文。
疏:如應者言至第二、練磨心也。
疏:謂菩薩至不應退屈。
疏:彼舍利子至勸示練磨。
注:偏舉曾發大心之人退練義顯。問:須菩提等未發大心,舍利子同,云何不爾?答:此言先發,彼時退已,此未再發,何所相違?問:若爾,何言恐今更退,觀示練磨?答:此是預彼,非即今練。呼舍利子勸示菩薩,令舍利子後發心時憶念現前省己練磨,非即今也。問:如此不應說言恐今,今即今時,何言後耶?答:對過先佛,指此佛時名之為今,非指教時。今,後時也,是指今佛。當第三時說教了已,亦名為今,或指今身。恐後再退,預密示也,多憑此文說漸悟人。此已發心,違《大般若》及《法華經》,不可依也。
疏:所言行者至即名為行。
注:雖行空行,亦是世俗,唯世俗中有斷證故。
疏:若依勝義至是名為行。
注:此說定無故,邊執何名為行?彼意亦是令得都無,故名行也。
疏:無垢稱說至無憶念故。
注:若依正釋,是無想念。此師無體,故成偏執。
注:若依正釋,無分別心不自分別,名為不見。或是返顯有彼行義。下句遮無所執性行,故名為無。此師直遮不唯無行,不行之體亦是無也。或可雙遮見之與行,見即是觀。
疏:今言行者至非有行義。
疏:或有密取至非為行也。
注:已前所解猶分二諦,尚有所遺之所不行,於勝義諦不行世俗修斷等故,名此不行而為行也。今此所解亦無所遺,但無所行名之為行,所不行者亦無所有,不唯有行不名為行,所不行有亦非行也。問:何名密取餘義釋耶?答:密取中宗雙遺之言以歸空釋,或可下句是頌都行,無所遺也。意云:若無所行,於諸行中無有一行所不行也。若有所行,有所不足,若只重遺,何異勝空?前引《大經》亦言不見不行者故。
疏:復有異釋至是名為行。
疏:如應者言至曾無暫捨。
注:三輪體空,但無執實。如幻待緣,修證無虧。
疏:然無分別至非除法故。
注:欲破空宗,先申正解,未是會經。下引證處,便當會也。三句舉正,具無二取,當無智得,是此行義。次一句責,後二句結。
疏:若本無法至深自毀傷。
疏:翳華體空至照華體空。
注:二句牒華返為道理,二句正破翳不假除。次下進難令無能照。問:彼勝義諦有能照不?答:說無違理,故此難成;或却歸前凡聖無別,得成難也。
疏:若無所行至何成覺慧。
注:難初異師。若并所遺亦為無者,如言無明所無明,其明既無,說後明者,明體亦無,應從無始一切皆明。應續難云:應盡未來一切不明,無始與今無差別故。又返對之,教說凡暗,後聖方明。若後有明,前可不有;後明既無,前位應有。若先未明,為體未有;今時明者,明體是誰?若有所屬,即有所遣。上言不明,不猶無也。下難同外,外無所遣,不同佛法有遮止故。言不為者,即所遮也。又解:前言無所不行,即翻皆行。今難無明應皆是明,無所不明。若爾,無始一切皆明。若先無明,今言皆明,無所不明,是指誰耶?或先未明,今時始明,是誰人耶?無始無明無差別故,無明而明,須指無始。如是明暗既無別相,即同瓶沙國之外道,為暗即明、為明即暗,為此即彼,故名無所不為者也。
疏:若絕攀慮至疾除邪謬。
注:難後異師應只修習無想之定,餘之修作皆虗設也。後二句勸。
疏:今言行者至非無行義。
注:依中道解,但無分別,名不見也。不見實行,非無幻行。
疏:由此經說至是名為行。
疏:不爾至有何詮理。
注:勝空前來,只引後句,轉遮不行,寧難無詮?答:彼既是無,何須遮也?
疏:是故定應如後所說。
疏:此所行法云何名深?
注:隨空非空,亦名行法。
疏:勝空者言至故名為深。
注:空為妙理,故與後別。
疏:如應者言至應勤趣證。
注:此常途智境難知,名之為深。或境離言,名之為深。作依士釋。
疏:或此一切至故並名深。
注:此依般若,五體各難,名之為深。先現五種,各有深義,後歸般若,方入經中,般若深也。
疏:云何名時?
注:時即時分,三劫時也。於此時分而行之,故下並敘此時中所行,以顯其時。勝空可思。
疏:勝空者言至總名為時。
注:世俗之時,即在求位勝義之時。自悟至竟,總名行時。科結注錯,應從事字。
疏:如應者言至無由證得。
注:此立三劫五位理也。
疏:故依此義至漸次修行。
注:依前立理,此標舉也,應科此云初立理總標,後次第別明。此中雖標人位及修,但要於此之時位也。前言廣大,正要時大,三大劫故。此當五位,不同《唯識》三門俱正。准〈菩薩地〉,有四瑜伽二十八品,初三瑜伽二十七品,嗢陀南曰:「初持次相分,增上意樂住,生攝授地行,建立最為後。」初持瑜伽有十八品,復分三持:種性、發心各有一品,在三十五行。方便持有十六品:自他利、真實義、威力、成熟菩提力、種性、六度、攝事、供養等菩提分、功德。第二隨法瑜伽有其四品:相分、意樂及住為四。第三究竟瑜伽有其五品:生、攝受、地、行、建立為五。第四次第瑜伽一品,名發無上正等菩提心品。已下隨應用之,應撿。
疏:二種姓者至熏習所起。
注:初〈種姓品〉,當此初一;〈力種姓品〉,當此第二。第二性字,宜從於女。標中亦爾。上下詳之。性姓傳差,其數頗多。《唯識疏》第九卷解本性住種姓云:「謂本性來住此菩薩種子,姓類差別,不由今有,名本性住種姓。」若准此文,即本性來住在本識,是此菩薩種姓類中本性住之種姓。習種准此。此辨體也。
疏:云何應知至大菩提因。
疏:若性樂施至心無躭著。
注:倫判初句為其性樂,下對境行。於三施中,論文具三,此但財、法。財中,論有多財、無財、少財,讚勸在於無財之中。次二句法。「他債不抂」已下之文,倫判以為六句分別,此但三句:有義、有信、無著,都是無貪。初之二句與論不次,第三不欺共財,第四解他翫好,第五受用大業。
疏:若性成就軟品惡業。
注:此下是戒。倫亦判此本性惡耎,今宜判為律儀之相,總具十支。
疏:不極損他至常行慈愛。
注:倫為不煞二句果離,一句治離。
疏:知恩報恩至不以非法。
注:倫為無貪,意業道也。
疏:樂修福業至過於自身。
注:倫為正見,由知因果輕罪重悔,由深了智苦過自身,或由悲深亦入正見。論有無嗔,今此不引,身二語四亦略不引。
疏:善事好同至常生讚仰。
疏:若被他害至不久懷怨。
注:此是忍辱,中有四義:初之二義約忍身語自辱藉緣,後之二義約其意忍都無不久,並是初忍。
疏:若性翹勤至不自輕蔑。
注:此是精進,中有六義或是七義,於三於五如何配釋?倫配加行、被甲、無下易知。今解樂為究竟,即是無退及以無足。此言勇決故是加行,不言勇猛故非第三。此無利樂或總利他,名利樂也。
疏:若於法義至於怨慈愍。
疏:若性聰慧至有力思擇。
注:此是慧度。上之三義與論具次,初之一句成俱生慧,次句當論入五明處,後之二句即當次下由不頑鈍等,能離放逸等。
疏:性不能起至斷善根等。
注:此下總文在四十七住品之中,種姓品無。然前戒中言性成就軟品不善,今應翻彼立為義也。又下住品亦是驗相,故此亦引。所言等者,論下却指如種姓品。
疏:設生惡趣至深生悲愍。
注:下有四義,雖種性品亦不在於慧度相中,是結前已。復總辨中,科文似昧,應將姓不能起之下科為總文,總中方分住品、性品。或論文中有其等字,性不起上煩惱纏至斷善根,當論等中是由慧然,故為慧相,下方為總。或已下文雖在於後,亦是由慧,故敘於前,都為慧相。
疏:若見有此至菩薩本性。
注:與論有別。論云:「應知是名能化菩薩種姓麤相決定實義,唯佛、世尊究竟現見。」加中二義,徧再覆前。靜慮中云:性薄煩惱、諸蓋、輕微、麤重、羸弱。或亦兼前,性不能起。上纏之下,加纏字故。疏何故爾?欲現染、淨二相別故。
疏:然由未過至故處生死。
注:此有四義,釋未速證。論文次前更說由四隨煩惱故,如是白法皆不顯現:一由放逸猛長煩惱,二由愚拙依附惡友,三由拘逼不得自在,四由匱乏顧戀身命。
注:此雖言五,然但取初,初位亦名入五位,故前十千劫亦是此性。今且約位,或通初二,宜通四位,性宜從女。
疏:五位者何?
注:今正用此。
疏:一資粮位至皆此位攝。
注:此文太總,應云:從發深固大菩提心,除十千劫,此至鄰至遠趣菩提,修集福慧二種資粮,勤求解脫,亦名順解脫分。
疏:一、信等十心至十迴向。
注:並是初住,常言十信,從初彰名。此有等字,或別得總名。准《菩薩戒》,第十名頂;准《首楞嚴》,第七名迴向。如雙鏡光,明相相對,妙影重重,名為迴向,與下者別。
疏:二、十住至十灌頂。
注:前十發心,淨治自業,修勝理觀,入如來種,為救眾生,毀讚不動,聞邪不退,少而行實,是佛法子,如王太子,是十略義。
疏:三、十行至十真實。
疏:四、十迴向至十法界無盡迴向。
疏:二加位至四無間定。
注:加功用行順入見道,亦名順決擇分。依明得定發下尋思,觀無所取立名𤏙位,謂此位中創觀所取名等四法皆自心變,假施設有實不可得,初獲慧日前行立相,故立明得名,即此所獲道火前相,故亦名𤏙。依明增定發上尋思,觀無所取立為頂位,謂此位中重觀所取名等四法皆自心變,假施設有實不可得,明相轉盛故名明增,尋思位極故復名頂。依印順定發下如實智,觀無所取決定印持,無能取中亦順樂忍,印順忍時總立為忍,印前順後立印順名,忍境識空故亦名忍。依無間定發上如實智,印二取空立世第一,謂前上忍唯印能取空,今世第一法二空雙印,從此無間必入見道,故立無間名,異生法中此最勝故名世第一法。
疏:三通達位至真相見道。
疏:四修習位至十法雲。
注:修謂修行,習謂熏習位。於此位中廣修眾行,偏得其名,非己前位不修習也。《瑜伽論》云:「能為受用居處義故名住,建立依持生長義故名地。」住在隨法瑜伽即是因稱,地在究竟瑜伽即是果稱。望後名因名行,望前名果名德。通論上下,言行之處即是因名,云功德處即是其果。佛位之行示行利他,因位功德並因前修,其種姓地亦是無始無功之德。今既言地,七十雖異,名義大同。問:何為不同?答:十地約於斷障,故除如來;七地直依功行,故并初後。問:既說斷障,何言果稱?答:亦由前修獲此能故。或於此中不分因果,地言之中亦通其住,此依五位,故廣狹別。問:受用居處寧非盛獲?依持生長豈非進行?如是因果名義似倒。答:以說菩薩不受福德,唯用行法,依居亦爾。其所進行是由前修,如是即見菩薩輪轉無停之義。言極喜地者,初地位長不唯見道,更有修道至出見後方知懽喜,從此立名,非見道中有此分別。論云:「一、極喜地,初獲聖性具證二空,能益自他大喜故。二、離垢地,具淨尸羅,遠離能起微細毀犯煩惱垢故。三、發光地,成就勝定大法總持,能發無邊妙慧光故。四、焰慧地,安住最勝菩提分法,燒煩惱薪慧焰增故。五、極難勝地,真俗兩智行相互違,合令相應極難勝故。六、現前地,住緣起智,引無分別最勝般若令現前故。七、遠行地,至無相住功用後邊,出過世間二乘道故。八、不動地,無分別智任運相續,相用煩惱不能動故。九、善慧地,成就微妙四無礙解,能遍十方善說法故。十、法雲地,大法智雲含眾德水,蔽如空麤重充滿法身故。」
疏:究竟住至圓滿佛果。
注:解脫道中且舉初獲以顯於後三身四智,以其四智總為微妙,而總相云證於圓寂,或通上云名為圓寂。
疏:雖知五位,云何修行?
注:此問既總,故答有二,以其發亦名修行。
疏:諸修行者至方興正行。
注:科文有失,下隨指示,此應總標。
疏:譬如大海至荷負依止。
注:初一法因,次一人依,又乘、趣別。
疏:又如空界至皆深念故。
注:附三妙觀三箇故字配之,易知。
疏:此初發心至利樂功德。
疏:因何發心至大菩提心。
注:此之四緣,全同《瑜伽》第三十五〈發心品〉也。更有四因及以四力。
疏:將欲發心至起三妙觀。
注:既具此相,寧未發心?答:是種姓力,近發心也。問:求菩提心,與發何異?答:雖有求心,未敢決趣,怖大行故。雖念眾生,懼苦未度,或通久發,隨應再發,亦名將也。
疏:十德者至求佛智慧。
注:十德在於《瓔珞經》中,三觀在《發菩提心論》。《瑜伽》四因,後三同此。一、七、六也。論云:「一、種姓具足,二、賴佛菩薩善友攝受,三、多起悲心,四、苦行無怯。」故今判此為發心因。其四力者:一、自力,二、他力,三、因力,四、加行力。廣如彼說。
疏:三妙觀者至深心厭捨。
注:除標三句,別觀惡趣;次下之文,別觀自身。發菩提心,論生死苦,尚是總文。自身之下,尚有五義:此初三句,次有四句,後各有二句,如文。雖觀如此,未求方便,或通久發三十六物。外有十二:髮、毛、爪、齒、淚、涕、唾、涎、垢、汗、便、利。身亦十二:皮、膚、血、肉、筋、脉、骨、髓、肪、膏、腦、膜。胃上曰肪,胃下曰膏。中含十二:脾、腎、心、肺、肝、膽、腸、胃、赤痰、白痰、生臟、熟臟。
疏:二、求菩提至修集希求。
注:此亦五義,除標二句是第一義,次下二句是次二義,又次二句是第四義,成字之下是第五義。所觀自利、利他二德,於自利中三身可詳。雖然修集未決趣求,或亦通久。
疏:三、念眾生至七漏所漏。
注:下亦五義。於五義中各有四義。此五中,初無明所縛,除標三句為第一義;次各二句,一義如文。
注:第二、眾苦所縛,亦有四義,各二句文,如文,可知。
疏:為欲起業至求樂犯戒。
注:此是第三、集不善業,一句一義,疏中略無。第四義云:見諸眾生雖不樂苦,造惡不息。
疏:懷憂縱逸至常無改悔。
疏:生八無暇至深心悲愍。
疏:次應發心至一切義利。
注:此正發心,科者云何子文分出?〈發心品〉文有其五門:第一、體性。論云:「復次菩薩最初發心,於諸菩薩所有正願是初正願,普能攝受其餘正願,是故發心以初正願為其自性。」《纂》云:「信、欲、勝解為體。」今當第二、行相門也。論云:「又諸菩薩起正願心求菩提時,發如是心,說如是言:『願我決定當證無上正等菩提,能作有情一切義利,畢竟安處究竟涅槃,及以如來廣大智中。』如是發心,定自希求無上菩提,及求能作有情義利,是故發心以定希求為其行相。」釋曰:此文仍四:標舉、正陳及以釋、結。於正陳中仍有總、別。今唯總文,不引別文,不離總故。大義只要智、悲二心,自、他二利。此言已具,故略無失。問:以何為體,《瑜伽》直言以初正願為其自性?《纂》云:信、欲、勝解為體。《識疏玄贊》信等五根以為自性。答:諸師多作矛盾之解。今解不然。發菩提心,初、久有異。《瑜伽》明云最初發心,故說初發願為自性。論文自結,以定希求為其行相。初忻未有別行相故,故定是願。《識疏玄贊》即說久發三無數劫及以十千,並是此心無過智悲。智攝法盡,具三十七。據勝,且言信等五根。論第四門亦作是言:「最初發心能攝一切菩提分法,殊勝善根為上首故。」雖此初發未具諸品,能起諸品,如因攝果,名之為攝,非初攝體,故立此門名為功德。正當久發大菩提心,故以信等為其自性。不且初發,彼是深固菩提心故。大菩提心,大菩提之心,從所求也。大字隨屬,心曰善根。或體是作,願隣近釋。上加發字,菩提心之發,體是菩薩,智者當審。次下亦言初發希願。
疏:隨意愛樂至初發希願。
注:論無此文,是准古佛亦自願名,用者回換。
疏:如有頌言至初釋迦牟尼佛。
注:第三劫滿逢勝觀佛,第三劫初逢燃燈佛,第二劫初逢寶髻佛。初劫釋迦,彼時樂名釋迦牟尼,今隨意願樂何佛也。
注:三劫之初名為初修,非唯初修名菩提心。
疏:先起信至最初修行。
注:《識疏》直解論中深固大菩提心,有餘修作,故非是願。此清淨力,言除染障,故非《瑜伽》最初發心。願為增上,非初正願。彼希菩提,此求善友,故不同也。堅固不捨,勝進不退,如文,可知。此言不捨大菩提心,須是已起,故異《瑜伽》。問:何言初修?答:已起之初。然亦同時,義分前、後。問:《識疏》云何配為深固?答:初劫名初,正符此頌。問:寧同此位?答:初有二義:初到名初,鄰亦從之。頌應通二,或非引證,但當久發。劑宜從齊。准此結文,眷屬並取信等五根,即是據勝。問:餘十千劫未名為根,至資粮位方名根故。加行名內。答:相從類之。
疏:依如上說至速登彼岸。
注:此結有二位及功力。六句位也。四句功力。初劫亦得名為初發。
疏:次應修行至一略、二廣。
疏:略有三種至應依此學。
注:《瑜伽》、《唯識》皆有此門,故依辨之。
疏:云何名為至非顛倒故。
注:依境起行,故是次第。
疏:一、因聞所成至因修所成。
注:先舉觀智以為所依,然後入位。此先舉智,後舉其觀。當學所學法,不應子分。此無慧字,故通福也。此相望三,並之所成。修即是定。此無慧字,攝諸眷屬。
注:此之三種攝其萬行,未知今此依於何觀,故有此文。於此文中先明所要,後釋名義。初中此段連前對餘為標舉也。科者云何如是子分?
疏:漸悟頓悟至此理深故。
注:此亦釋成偏取,所以復顯寬遍,亦遣殘疑。問:如何通小?答:約大談之。
疏:《智度論》說至諸法實相。
注:此說菩薩念願於此,故以為證。三界所有皆心所作者,由心有也。下二句了,並通三界。下唯望佛二句逆次,同前二義。由心作者,由心修成。次下二句彰佛及身並不離心,名之為即。「心不自知」已下之文,顯如是見無有分別,離妄念也。言皆從無明出者,指上取相皆由無明。次下二句非連,次上句非連,次上通結,了此取不取相是非明顯,即入實相。
疏:故唯識觀最為第一。
注:此為結也。昔科云何不齊前標?
疏:識者心也至攝所餘法。
疏:唯言為遮至名為唯識。
注:此略總釋。下別廣釋因緣法性,略言有為,或可及性。
疏:非謂一切至皆不無故。
注:此下別釋攝一切法,順返可知。昔科有悞。
疏:計所執性至皆不離心。
注:上成須有,下釋歸心。三性不離,該一切故。昔科有悞。
疏:如有頌言至而境相成就。
注:初四句彰境非實,後四句明隨心現。四類有情一處見別,故是非實。言等事者,同一處也。本質雖別,若是實有,同處寧現?《二十論》云:「一處解成差,證知唯有識。」後之四句舉喻釋成,但由心變。
疏:此等處處至故略應止。
注:此指餘教。
疏:今詳聖教至不過五種。
注:此對能觀、所觀五種。
疏:一、遣虗存實至理有情無故。
注:約三性解,有無別故。依圓合解,情即是執,理即稱正。
疏:無著菩薩頌言至是則入三性。
注:昔科注錯,故字屬上,應注無字。初一頌四尋思。二句煖位,下品尋思,觀所取互無繫屬,名之為客,當遍計性。菩薩於定位觀影,唯是心也。一句頂位,上品尋思,再觀所取,亦觀遍計義。相既滅除,審觀自想也。此言二者,即上名義自性差別,不離名義,故不別言有。指此為自性差別量,即心也、想也。唯心唯想,並明實無。下明假有,通上二位。後頌三句,四如實智。二句下忍,先印所取,如是住內心,知所取非有也。言唯有分別三者,名義總別,各有三種,即兩三也。彼為六故,唯分別有,即是體無,或兼依他。次中上忍,觀印能取,彼所取無,能取亦無,此即當次能取亦無。後一句結,印處觀真,或觀無處,即見圓成,故入三性,此無後觸、無所得句。
疏:遣者空觀至而遣空有。
注:依空有解,此歸雙表。
疏:有空若無,亦無空有。
注:此入雙非,上標下成。
疏:以彼空有至皆即決定。
注:此成雙表。
疏:證真觀位至難思議故。
疏:說要觀空至真體非空。
注:此釋違妨,隣次前起,但言觀空,故相違也。釋意遍計空門顯真,說言觀空,從門說也。
疏:此唯識言至亦應除遣。
注:恐外問云:有執中道,應是正觀。故此通之。
疏:諸處可言至皆此觀攝。
注:下十一門並說存遣,境具有無故此門攝,等取一切有無存遣。初說唯識豈不通餘?故隨所應不唯一重。三無生忍者,本性無生、自然無生、惑苦無生。四悉檀者,此云所宗。所宗有四:一世界、二為人、三對治、四第一義。四嗢陀南有其兩聲,輕翻集施,以少言辭集多法義施諸有情,《纂》解初頌是此聲也。重翻要略,是今所言。有漏皆苦、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是四要略,餘處不必但是四也。五忍即是伏忍、信忍、順忍、無生忍、寂滅忍,如次地前初三、次三、次三、後一及佛配之。
疏:二、捨濫留純識至不言唯境。
疏:成唯言至但言唯識。
注:所濫通質及以遍計。
疏:又諸愚夫至留說唯識。
注:唯遍計性,是所濫也。
疏:《厚嚴經》言至三界唯心。
注:上為引證,既言心境,故證此門。
疏:《遺教經》言至皆此觀攝。
注:此是攝餘,文非引證。但現心境,不現存遣,故在此門。前之二經,亦通存遣。
疏:三、攝末歸本識至末法無故。
注:攝相見末,歸自證本。
疏:故《唯識三十頌》言至此能變唯三。
注: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今但一頌」下,更兩句,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今此正用第三句義,餘文因來,故不全引。外人難云:若有唯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今上二句答難破執,但由假說,非別實有。其第三句略標論宗,彼假我、法但依識、變二分而立。其第四句屬標辭故,所引長行但解變字。
疏:《成唯識》說至自證起故。
注:此中依正但引一解,護法宗中依自證體變起依他相見二分,故攝末用以歸本體自證分也。
疏:《解深密》說至唯識所現。
即是所變。現者,變也。此言所緣,正取見分、自證分緣,以其相分展轉而說,更可是末歸本體也。非自證分直緣二末,方攝歸也。不同變義,可直變二。變言名寬,說轉變故。
疏:攝相見末,歸識本故。
注:此之二句,通前所引《唯識》文用。
疏:所說事理至皆此門攝。
注:此是攝餘,不現存遣,但說觀緣,故是相見在於此門,現存遣者在第一門,通二無失。
疏:四、隱劣顯勝識至唯顯勝法。
注:從淺入深,初除遍計,二捨境名,三攝相見以皈自證,猶現王所各別自證,立故此門攝劣歸勝,隱心所名非除其體。
疏:故慈氏說至無別染善法。
疏:《無垢稱》言至皆此觀攝。
注:此是攝餘諸心對所,皆此門攝。
疏:五、遣相證性識至應求作證。
注:上依事觀,此依理觀,此却遣體,然不同初。彼為無體故遣,此但不見故遣。
疏:《攝論》頌言至知如蛇智亂。
疏:餘經說心至皆此觀攝。
疏:如是所說至總攝一切。
疏:以聞思修至義通前二。
注:前雖設三,未辨體、用,故今重辨。又前是對入位舉之,故文不重。於中二文:初體、後義。後中有漏及以無漏,於有漏中生、得、加行及以三界,於無漏中尅體義說。約義說之,亦通聞、思,又如添、改。
疏:此諸唯識至猶非正勝。
疏:於加行位至徧知非有。
注:其四等持,即四加行,各一等持,明增定等。餘如常釋。此中上節𤏙、頂合解,名尋思故;後如實智,合解後二。
疏:故聖慈尊至後觸無所得。
注:二句𤏙位,二句頂位。共觀所取。上字想差,論是相字,或字不差。有義之想,名為義想,亦無有失。二句下忍,印所取無。次中上忍,觀印能取。世第一位,合印二取。末句舉鄰,即入見道。
疏:此位菩薩至未能證實。
注:顯異見道,結前生下。
疏:通達位中至方得證名。
疏:故本頌言至離二取相故。
注:先證真觀乘加行位,由有二相,說言非實住唯識故,遂言若時。若有一時,於所緣中無分別智,於有及空二相都無,彼時乃名實住唯識,即通達位。後句結釋,却目能所。
注:此證相見,長行易見,頌文之中知本了末,如云「證見彼分時」等,與前用別,後三句連。
疏:至此位中至成無上覺。
注:此有四門,更有十百,不能具錄。科云釋名,非也,應云功德可攝之盡。
疏:於修習位至起有勝行。
注:此辨修道,別合觀察有無功用、自在未自在四節明之。言有勝行者,有即事觀,有中之行,利他為勝,即真觀中便能起也。空即真觀。
疏:至究竟位至緣真俗識。
注:此如來位,諸位悉歸唯識觀也。此中時位不該果位,因便明也。
疏:所修有二至然具種現。
注:應以下文子文分之,舊科大分,不得意也。
疏:所言修者至生長圓滿。
注:此文是辨修習之儀,及以相用,令其增長,是修義也。生起下文。
疏:有自在者至不能上修。
注:令增不增,是能不能,有勝見道,傍修得故。故更子文科者,大文是為失也。
疏:此唯識修至唯識修故。
注:約不離義,說言總攝,非依修相;不爾,相違。
疏:此略修行果相云何?
注:此問既總,故下二門。
疏:有漏修者至容得一切。
注:應云初依別用,後依相資,科為三段,亦無妨難。此言有漏,非取一切,是資加位并七地前。
注:上明略修唯識為宗,下辨廣修瑜伽為本,文義俱廣名為廣修,非廣釋略名略廣也。
疏:亦此有三至三能學人。
注:菩薩地文二十八品分為四門:初十八品持瑜伽處,次之四品隨法瑜伽,又次五品究竟瑜伽,後之一品次第瑜伽。初有三持,種姓、發心各有一品,行方便持有十六品。五品學處,一品學法,在三十八,十品能學人。所學處者,所應知境,如應了知,如下所辨。所學法者,學之法則,如往受戒,如何往彼到彼,如何威儀軌則等。能學即人,下舉行顯,如下所辨。
疏:最初應知至能修學者。
注:欲知何處,以何法知。言依彼者,依彼法則,或依學處如是法則而學之也。方成能學,即目學人。於辨人中,必兼學法。
疏:故三皆是菩薩行攝。
注:初二依學便是行也。
疏:初所學處,略有五種。
注:菩薩既以大悲為首,先知所化種姓差別,即當成熟,但說成他。次知利行,亦且說他,方了自境斷修差別。知境界已,自知所得威力及果,故有五種。次第如是,不增不減。准《瑜伽論》,於所學處,七法五品:初、二法一品,謂自、他利;第二、真實義品;第三、威力品;第四、二法成熟一品,成熟自、他;第五、菩提品。如何不同?答:論依成熟,成熟自義,近於菩提。今依利他,成他所化,利他之先,故移於前,不相違也。
疏:一、所化處至如應成熟。
注:准三十七〈成熟品〉中二法、六門。言二法者,一、成熟自佛法,二、成熟他有情。今但後一。何所以故?正利他故。又威力門即自成熟,故此略之。故威力末,疏略指云「成自佛法」。言六門者,一、成熟自、他,二、所成熟人,三、成熟差別,四、成熟方便,五、能成就人,六、已成熟。今此但當所成就也。彼列四姓,三乘無姓;此言不定,准餘處也。如其可度、不可度者,須先了知,如應度之。言成熟者,令善增長,通其自、他;今但取令他成熟也。
疏:二、利他處至應善勤修。
注:言利他行處者,實通二利,且舉利他,准前成就他有情也,非自他利品。依《瑜伽論》第三十五〈自他利品〉有其十利,此但初二:一、純自利、純利他;二、自利兼他、利他兼自,於純自利一向應斷;利他通二,應修應斷;共利唯修,今文所敘二純唯斷。於純自利有其七義,兩句一義:有雖學行,唯為自爾,名為慳法;富貴、妻奴、財產等類,名為染果;見為拘執,方便令免,還為自奴。如是等類,菩薩唯斷。純利他中有其二義,如文可知。二利應修,該其兩門,不能具錄。
疏:三、真實義處至隨應修斷。
注:如理稱實,名為真實。依其二性,立四真實。一切真實,皆不越此。如所有性,盡所有性。三十六云:「諸法真實性,諸法一切性。」《纂》有二解:一依本後所緣境別,二依理事理通後得。倫有二解:一約諸法體義,二依如體攝盡。更有七門,不能具錄。四真實者:一世間所成真實,即諸世俗展轉相傳地是之類,亦是稱實,名為真實。二道理真實,居異生位,有以三量四種之道理所建立,不違理故,名為真實。三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即是四諦,由二乘者斷惑所得所行境界,唯識說取理智為體。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唯菩薩等取法空理。二不同者,諦有道故,不通有漏。
疏:四、威力處,謂神通威力。
注:其〈威力品〉在三十七,前三後五。其前三者:一、聖,二、法,三、俱生威力。今引後五:一、神通,二、法,三、俱生,四、共,五、不共。言神通、威力者,此為一也,即六神通。
疏:六、到彼岸至名法威力。
注:善字傳差,合是名字。此說六度,各有四相,名法威力:一、斷所對治相,二、資粮成就相,二、饒益有情相,四、與當來果相。文於施中,但舉初、後。其第二相,菩提資粮成就有情。其第三相,亦有三種:施先悅意;施時清淨;施已無悔,即三時無悔,名自饒益;除他眾苦,即饒益他。其第四相,於當來世得大財寶、朋黨、眷屬。餘五准思。六度成就,皈於四攝:初一成就有情之相,即布施攝;次四同事,慧通四攝;餘者准思。
疏:為利有情至俱生威力。
注:此有四義,並約不由作意而成,名為俱生。其第一者,生便能忍,不由思擇。四生信委在八相後。論云:為「菩薩時,一切禽獸蠕動之類,皆極付信。」言八相者:一、住天,二、入胎,三、住胎,四、出胎,五、出家,六、成道,七、轉法輪,八、般涅槃。有加中有,或加降魔,却除住天,非在下故。
疏:法界有情至成自佛法。
注:此後二有三種相,不共二乘:一、微細相,了知無量方便利益;二、品類相,前三威力悉皆成就;三、世界相,一切有情、無情世界以為境界。除上三相,麤相名共。此文但有不共三相。三句為初,處、時、法器三義可知。神通第二略不言法及以俱生。「化境」已下為第三相,於結勸中兼自成就。生起如是,依論文也。
疏:五菩提處至果希當證。
注:在中十八,二斷二智即二轉依果之體也。此中約為所了知境,下菩提分即取為因。
疏:如是五處至精勤修證。
注:此說次第兼見癈立,與論不同,如前和會。准此自成及以自利,附在威力,有六度故。
注:第三十八〈力種姓品〉,有其七門:初於八處須先決信,然後求法;得已,正說,然後自行;行已,教他修善斷惡,然後四攝利他三業。問:此所學法,何名力種?答:纂、倫同云:力謂十力。此即十力之種姓也。前〈種姓品〉通明一切,未明習成十力種姓。今偏明此,故云〈力種姓品〉。問:何唯力種?答:十力多知此求,悟故更思。又下論文正所求中內明三相:初、正因果處、非處智力種姓,已作、未作自業智力種姓。於教授中,餘八力種須思所以。
疏:初於三寶至決定喜樂。
注:此有八度:一三寶,二威力,三真實,四因處,五果處,六應得義利處菩提應得,七於此方便,八善言善說,於此八處淨信勝解。
疏:次應求法至應正勤求。
注:所應求者,即是五明。五中,初三各有二相,醫論四相,業明無數,如《樞要》敘。
疏:應云何求至愛德愛法。
注:「求之行相」已下,但敘內明中求。准倫,此是愛重。求聞四句,為標二喻。示相,倫云:「二喻校量顯處。」二喻可知。無足之下,文連次喻,當法結文。古說,此為七義。「往聽」下,說七義。見師,倫云:「重明殷重。」有判已上重法。「求聞」已下,敬師,此判為妙。於重法中,初正明敬重,已前文是;後具正意樂,即此文是。今或由愛重,故無足等也。故餘非喻,兩字一義。
疏:往法師所至悅意之想。
注:有判已下,近五行文,都為敬師。於中分二:初、具功德心,近三行也;應時之下,無雜染心。今勘論文,五種悅意想、五種異意想在〈親近品〉。此品但有無詰難心、無高慢心及唯為善。若依前判,但是判彼〈親近品〉文,不曾判著當品文也。今自此門直判為三:初、依重法,如前,可知;第二、敬師;第三、聽時。於敬師中,初明離過,後明為善。初中分二:初無詰難心,順悅意想;後無高慢心,翻異意想。故今疏主如是引也。不爾,何緣如是間錯,唯作妙寶已下之文?五、悅意想,四十四云:「一者、寶,難義故;二者、眼,得俱生慧因性義故;三者、明,已得慧眼等照義故;四者、果,能得妙果因性義故;五者、無罪,於未得中正說無罪因性義故。」
疏:深生敬重至異意之想。
疏:唯為求善至而求正法。
注:今恐而求正法一句,屬上。此唯為善,亦遠乘前。
疏:應殷重至順求過心。
注:此下二義,離染無亂。約其聽時,離如此過。依論復轉,從前生起。此離雜染,依前二生;雜亂依前。唯為善生,不自輕蔑。由敬佛故,自亦不輕。更思配之。於離染中,論有三種,今無第二,遠離輕慢。此中第一,離貴高也。於中六義,今皆具有。初之兩句,是其三義。兩字一義,聽聞貫三。下之二句,亦是三義。「勿起」二字,貫下損害,是第四義。又貫順字,是第五義。不為隨順,不曲順人情也。又以「勿起」貫下三字,是第六義。
疏:於其自身,亦不輕蔑。
注:此是第三遠離怯弱。
疏:唯為求法至掃滌攝持。
注:此是離亂,有其五義:初句一義,餘各兩字,後二對心。
疏:何義故求?
注:義猶利也。為何利益而求正法?
疏:於內明處至資粮速滿。
疏:次應為他至隨應利樂。
注:兩句為標,兩句答。撿《瑜伽論》,有其三問及以三答,此當答於初後二問。論文亦先答初後,故論云:「菩薩為他說正法時,當何所說?云何而說?何義故說?」初問所說,次問軌儀,後問義利。今此所言,說五明處,答第一問所說法也。隨應利樂,答第三問說義利。論云:「謂諸菩薩正所應求,即是所說為此義求,即為此義而為他說。」配問可知。二並依前求說法也。故說五明,五明之利,前說各故,言隨應也。昔科有失。問:此等云何名所學法?答:說亦學故,乃至三業學者正要,又並所須悉法。
疏:云何而說?
注:此是中間問說法則。
疏:謂應安住至名隨順說。
注:此答中問。論有總、別二問:一、依隨順,應為他說;二、應清淨,應為他說。此第一門,論文之中有十五相:一者、以時,二者、重法,三者、次第,四者、相續,五者、隨順,六者、歡喜,七者、愛樂,八者、悅豫,九者、忻勇,十者、不擯,十一、應理,十二、稱順,十三、無亂,十四、如法,十五、順眾。今引五相,如法威儀是第一時道理義故,不具威儀是無道理。不為高坐,第二、重法。論更有三:不為坐者,自立而說;不為前行;不為覆頭。諸如是等,如《四分律》有二十條說法戒也。今文直至極珍敬故,並是釋成此相之文。應無間說,第三、次第。為他次第,無隔間說也。勿作師奉,無慳恡相。第四、相續。今文不次。論云:「又於正法不生慳恡,不作師奉。」故今不次。此相意云:慳法之人有斷說故。言師奉者,倫云:「拳者,執捉不捨之義。」即是慳相,亦說不執作師長意。又《切韻》云:「拳拳,憂也。」隨眾所忻,次第標釋,第五、隨眾。論次順標,然是順眾樂聞標釋。「次第而說」下,更有義利等文,末後並云:「隨眾所應而為宣說,名隨順說。」是總結句。有云:七義未審詳也。又解:無慳恡相連上兩義,隨眾次第亦無慳故,遂如是引,文非無意。
疏:於有怨者至而為說法。
注:此是第二、依清淨說。論有五相:一者、慈心,二、利益心,三、哀愍心,四、不讚毀,五、非名利。配此易見。合前十五,共有二十,如論所列。
疏:次應修行至無倒修行。
疏:獨居閑靜至異說無動。
注:此當第四、正思相也。論有八義,此但略六,無其兩義:獨居閑靜,思所聞法,是第一義;總說思惟,離不思議無間之下,是第二義;由二加行而無慢緩下,無第三;但依於義,不依於文,又無第四;其心不墜迷悶錯亂未知之下,是第五義;未達之下,是第六義。由於少分但言解故,於極甚深自少覺慧,不能達法,仰推如來,言如是法是佛所行,非我境界,不生誹謗,無諸過罪。文中「恐無慧目」一句,即是過罪,質正其心而強信也。善知密意,是第七義。但依其義,不依文故,善知密意。異說無動,是第八義。由於墨說、大說得善巧故,於真實義,無物無法,能傾能動。物晴,異說該之。若依倫判,未知已下,是重成已前,有八:初二如文,無次六義。以理觀察而隨悟入,於其少分,但隨信解,但依其義、不依其文,如實了知墨說、大說,正能悟入最初思惟,數數作意,令得堅固。如次後六,二句一義。
疏:於離言境至毗鉢舍那。
注:此當第五無亂相也。無亂修習,故明止觀。
疏:次應教授至增上慢等。
注:八種教授,論具有文。前四所觀之機:一、心,二、根,三、意樂,四、隨眠。此無隨眠,有說隨字之中該之。後四正明所教授行:一、五停心觀,此中亦無,或於隨宜為說中該;二、離常邊,三、離斷邊,此言處中攝此二也;四、捨增上慢,倫解:心者目定,根即信等,除定餘四,或并取定;意樂即是所樂何行;隨眠即貪等何病。論云:「如是菩薩,或由從他得正教授,或由施他無倒教授,能令所餘八力種姓漸得清淨,漸得增長,謂靜慮、解脫、等持、等至智力,諸根勝劣智力,種種界智力,遍趣行智力,宿住隨念智力,死生智力,漏盡智力種姓。」
疏:次應教誡至令喜增修。
注:五種教誡:一者、遮止有罪;二者、開許無;三者、暫犯諫悔;四者、數犯可擯;五、稱歎正行。悔字,論是悔字,宜從誨字;或諫令悔,可用悔字。起無染異者,起無染濁,無變異義。下犯權時者,污他家等,改已却攝上犯,即是四不共住。
疏:次安三業至無他說故。
注:此有四種:一、隨攝方便,二、能攝方便,三、令入方便,四、隨轉方便。即四攝事。拔出不善,勸安善處,即是利行。下是同事。無他說者,不令他責,云但勸他,不自行也。
疏:次修波羅蜜多。
注:辨能修學,舉行顯人,有其十品,此但前九。其〈功德品〉,以是果故,附在前九。又下〈菩提分品〉之中,附五無量。三十九末,六度、四攝,各有九相。嗢陁南曰:「自性一切難,一切門善士,一切種遂求,二世樂清淨。」如是九種相,是名略說施、戒等諸行,但換末句。問:云何六度名為自利,雖云隨增,亦未見相?答:於六皆說自己果故,說到彼岸及有異熟。問:云何二品名為勝進?答:亦隨增也。名中直見,望上行故;供養、親近,是上位故;無量亦是虗學上位。其菩提分,勝進易知。
疏:施即捨位,無貪三業。
注:此當九門之第一也。昔科有失實體二法,無貪及思,假通聲色。
疏:凡行布施至皆應施與。
注:此當第二、一切施中。論依增義,前門唯一,此中有二,謂內、外物。今此文略,但敘兩門應、不應施。巧慧行施,此應、不應。初略,後廣。略即凡說應、不應義,廣即指示誰應、不應。昔科有失,今此略辨。應、不應義,不過四句。大義行施,為利益故,不為世樂。故雖四句,二句應施,二句不應。
疏:若希財物至隨應自在。
注:即前論文內外中云:「又諸菩薩亦由二相,以外施物施諸眾生:一、求受用者,恣彼所須;二、求自在者,一切斷心並皆施與。」此文在前,移之在後,與後二句正相應故,但唯外別。又與四句,後之二句應施合故。不爾,何故如是不次?此二別者,初未捨與,只令受用;後即與彼,自更不繫。
疏:若求刀等,為自、他害。
注:所不應中有其二種:初外物不應,後內闕方便。怨親等所下是。初中,論文有十五義,今但十二。今無第七不施尊長,亦無第九抑施眷屬及第十二非法之物,至下更指。此即第一、刀等為害,不應施也。
注:此即第二。
疏:媒媾他人。
注:此即第三、媒媾他妻。
疏食等有虫
注:此即第四。
疏:無義樂具至怨希仇隙。
注:此即第五、無義樂具。初句是總,次下別文略舉五種。捕獵等法,名煞害法。法即法則,順情生樂,亦名樂具。下准此知。邪化、天祀是其二種,除天祀外,餘鬼神祠名為邪化。水、陸眾生損殺處所以為一種,約處所也。怨希仇隙,不與其欲,或即怨家,便名樂具,如前已解。或取仇彼怨家之器,此若開五,即成十九。
疏:病冀非宜至愁憂規損。
疏:抑奪卑物。
注:此即第八、依論排也。依疏第七、如在王位,奪臣庶妻以為施物;次下第九、抑施眷屬,乃至奴婢亦勿抑施。此中亦無。
疏:樂惡求位。
注:此為第十、有暴惡者來求王位,不應與也。
疏:奪施施他。
注:第十一、奪逼眷財,奪逼父母乃至奴婢財物施也。下第十二、非法之物,此中亦無。
疏:卒暴損餘,自違學處。
注:此即後三,論文暴損與前非法,是其一段。論云:「諸菩薩以其正法,以無卒暴,積集財物,而行惠施。不以非法,不以卒暴,亦不逼迫,損惱於他,而行惠施。」乍似一義,亦復在人。倫科之意,外物非法,物來卒暴,物損於他一切財物,違律典禁,名違學處。此後一義,論依出家。
疏:怨親等所生分別心。
疏:許勝與劣,許多與少。
注:此第二、三,與論不次。
疏:或懷異意,生憤濁心。
注:此第四義、異意憤濁。
注:此第五義、自贊說恩。
疏:撩擲所捨。
疏:邪厭惡求。
注:此即第七、求者麤惡,應憐愍故,勿起邪行及以厭心。又或邪行是其求者,論云:「終不於彼暫邪起行,帶厭、倦心而行惠施。又彼求者行嗔、忿等,而亦不倦。」連上、下用。
疏:意興邪施。
注:此第八、是邪見者,施生煞等。
疏:執為善淨。
注:此即第九、淨則離,通世出世。次下第十、迴向世果,此中所無。
疏:他之所引。
注:此第十一、他緣所引。不知因果,待他引也。
疏:師怖自貧窮。
注:此第十二、不為悲也。
疏:餘殘及穢至持以惠施。
注:此第十三、不合儀施。儀謂儀則,非干情宜。此中有二:一明施殘穢與出家者,二竊施𦵇等與不食者。此即却是外物非儀,以少從多在此門也。與前非法有差別者,前約邪正,如施出家鬼神像等,應更與違辨別,前總此別。又解:此約欲令違則,故在此門亦不相濫。
疏:數求往還,親附攝屬。
注:此第十四、數求親附,是令求者數數往還親附攝受方施與也。菩薩不為。
疏:依世名譽至規餘敬歎。
注:此第十五、有望求、三句三義,或為四義。規宜為窺,須更撿詳規矩,於他字義無失。
疏:意劣限量。
注:此第十六、設財不多,心亦廣運,二十一別。
疏:初少誑與,後便傾敗。
疏:自怠䇿他。
注:此第十九,有以此下二為一種,論是如此。
疏:不依來者,次第均給。
注:此第二十、不依次第。第二十一、物廣行狹,第二十二、損來求者,今無此二,或前意劣,限量之中攝此行狹。
疏:心不清淨,後生悔惱。
注:第二十三、是翻三時清淨施也。論云:「施前悅意,施時心淨,施後無悔。」此無初句。
疏:求真與假。
注:第二十四、以假為真。
疏:先未運心。
注:第二十五、非如還物,心卒施也。
疏:不應其時,乖儀散亂。
注:第二十六、下句釋上,時即道理。論更一句自他施染。此若開之,可為三義。
疏:嗤笑輕弄至研求不與。
注:第二十七、心不殷重,亦可開四有為五義研求,即是推問之義,故意推問不欲施。第二十八、不令恣取,今此文無。
疏:外道覔過至皆不應為。
注:此下四義是法施中初之二句,不為求過外道說法及施經卷;第二、不施與衒賣者;第三、不施與秘藏者;第四、自業未成,亦不應施諸經卷等。結句可知。
疏:與上相違,一切應施。
注:論文具有應、不應文,對而說也。
注:雖上談心,不由巧慧。此下巧慧,但說所行。乏字,淮論宜為足字。論云:「現有種種可施財物。」或此義標,少應善遣,後解為正。此一巧慧,正在少財,中間兩句財足之文,相形而來,起下巧慧。揆,猶量也。
疏:知有懷慳至施種漸生。
注:懷慳有二:一者在俗,一是師長及軌範等。其先貧乏,文在第二,義通第一。寄之樹福,通慳及貪,與之令作,且自不為。寄猶權也,或猶托也、倚也。樹者立也。已下三句,唯在第一。言無損費,仍為饒益者,以言慰喻,不損汝財,令汝得益及隨喜,文連第一義。今如是引,意顯㸦顯。
疏:見示相求,知樂應與。
疏:若有矯詐至令彼無罪。
注:此中有二:有一來誑,初便覺知;有一來誑,初昧後覺。二既意同,故合為文。此即求者望托事也。論云商人,應是買賣,或更思之。
疏:若無財寶至令施無闕。
注:隨應巧求財來施,並許之也。
疏:於佛正法至隨應習施。
注:說財布施令他習行,故非法施。
疏:常見惠捨至不敬忘念。
疏:知餘有法至或書寫與。
注論此文,接前外道覔過求法。正法之下,前言業未成法,是不應施;今說轉求,即是一連。未知疏主別引何意,應為前是直不施也。
疏:若見餘無至別礙勝須耶。
注:設餘無求亦無力寫,自業未成不應便止。當審自心尚有三心,三中是何?勿我於法慳垢纏心不能施耶?勿我於法別意所礙不欲施耶?別意所礙即嫌恨等。為我於法有勝所須不應施耶?
疏:若有慳礙至妙智資粮。
疏:若無慳礙至為滿智因。
注:觀無慳礙,但為勝須。復設三思:施時為何?為滅染耶?為利他耶?為自利耶?
疏:觀無煩惱至非違淨戒。
注:初句初意,既無慳礙,即無所滅,不施無失。次下三句成第三意,今若施時不能如此,故不應施。「亦為」下,成第二意,不施兼利自餘有情,施時只為此一人也。既知不施,三義皆勝,故無過失。問:此三行文是說不施,云何科在行施之中?答:是相形文,論文甚明。下文方問不施者,故疏中文有相翻之勢。
疏:善設軌儀至所守護持。
注:二句、總標。作淨施佛,釋上軌儀。言作淨者,離慳染也。假言施他,而必不與,還白用。雖作假施,亦離重慳。世極慳者,不令人知。科在法施,甚為不當,論云財故。雖結言法,前中言財,故是通二。有科此下為應施中,甚失論意,論文明作二問答故。
注:此釋上言曉喻發遣。
疏:於有怨苦至喜捨而施。
注:此四無量名勝意樂,次第配上怨苦德恩。於此文前有四無礙施,今略不引。
疏:若有四障至生不慳智。
注:四障者,一、先未串習障,二、尠闕匱乏障,三、躭著悅意障,四、忻樂世果障。四智者,一、覺悟智,二、忍苦智,三、知倒智,四、不慳智。
疏:應有閑靜至生無量福。
注:此但運心,名勝解施,無來求者,亦運心也。
疏:於所愛寶至亦勿慳恡。
注:論依增義,此難行施,遂立三種。今文既略,但有二名。此無第一,財物尠少,自忍貧苦,由當前來第二障治。於第二中,更有長時串習資具,有上品恩,最上妙物,由當前來一三障治。
疏:信心恭敬至而行惠施。
注:此第五門,善士施也。論有五相:一、信心,二、恭敬,三、自手,四、應時,五、不損。前第四門,一切門施有其四相。約物有二:自物、化他。施境有二:一、非來求,父母、妻奴乃至大臣;二、是來求。行相既略,故今不引。次下更有一切種施,有十一相,及遂求施,有其八相,義不過前,故此不引。其十一相分為六、七,遂求為八,故成增義。
疏,此有三種至而行法施。
注:二世樂施,論有九相,財、法、無畏各三相故。財施三者,物妙如法、調伏慳垢、調伏積藏。今但引初,或廣修言,頗該後二。後二別者,慳即執財,藏即自用。無畏三者,除怖鬼傍、除怖王賊、除怖水等。此總具三。法施三者,無倒說法、稱理說法、勸修學處。此有勸修,餘並略之。或勸字中可攝初二。初二別者,初離相翻,即四倒等,彼離汎謬。
疏:速疾而與至無競無慢。
注:論有十相:一、不留滯,二、不執取,三、不積集,四、不高舉,五、所依,六、不退弱,七、不下劣,八、不向背,九、不望報恩,十、不悕異熟。此中有三,如文,可知。疏中如速捨者一句,宜為上段科注脚錯,宜注隨字逐難釋者。不留滯者,施心疾與過求者心。不執取者,不邪執為空無有果,乃至唯施極淨。不積集者,非廣積已,然後頓施。不高者,於來求者心生嫌下,亦不與他競勝而施。無依者,不依名譽。無退弱者,三時清淨。不下劣者,擇其好物。無向背者,平等心。
般若心經幽贊崆峒記卷上
注:唯上二句是迷執之因由,已下之文並是迷執,有總有別。言今為者,即指贊時一期之益,如《識論.序》云今造等,大意正同。言有情者,此是所為情識,愛情名情,是情之有,名為有情。言結習者,結謂繫也,又其結縛也。習謂種子,又其現習。此有九種,謂根本六見中開取并嫉、慳二,此三繫縛,有情偏增,所以別立。或非唯九,汎云結習一切結使。蔽者,障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