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經訂義
金剛經訂義
其一
第二分云:善男子、善女人,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應云何住?云何降伏其心?按心即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住者,住此心也。降伏者,降伏此心也。俗解謂真心當住,使之不退轉。妄心當降伏,使之不擾亂。分別為二,殊失語氣,且非如來立教之旨也。下文佛言:應如是住,如是降伏其心。然詳通篇所言,言住者多,言降伏者少。蓋所謂不住色布施,不住聲、香、味、觸、法布施,皆以不住為住。以不住為住,則即住即降伏矣。其義莫明於第十七分所言。此一分本是申說前義,語較簡而意轉明也。其文曰:爾時須菩提白佛言:世尊!善男子、善女人,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云何應住?云何降伏其心?佛告須菩提:善男子、善女人,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當生如是心:我應滅度一切眾生,滅度一切眾生已,而無有一眾生實滅度者。按我應滅度一切眾生,即所謂應如是住也。滅度一切眾生已,而無有一眾生實滅度者,即所謂應如是降伏其心也。得此數語,覆讀第三分,則文義了然矣。故第四分末云:菩薩無住相布施。又云:菩薩但應如所教住。上文住為一義,降伏為一義,而此文不及降伏。蓋言但應如所教住,則即住即降伏矣。俗解不知,謂此住字作止字解,不住之住作染著解,殊失其旨。今以儒理言之。子貢問曰:有一言而可以終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即所謂應如是住也。子貢曰:我不欲人之加諸我也,我亦欲無加諸人。子曰:賜也,非爾所及也。即所謂應如是降伏其心也。子曰:衣敝縕袍,與衣狐貉者立,而不恥者,其由也與!不忮不求,何用不臧?即所謂應如是住也。子路終身誦之。子曰:是道也,何足以臧?即所謂應如是降伏其心也。蓋儒者之言曰:實若虗。而此經亦言:無實無虗。若無所住,則涉於虗矣;而有所住,則又滯於實矣。故應如是住,又應如是降伏其心。儒理佛理,一以貫之。
其二
第八分云:若人滿三千大千世界七寶以用布施,是人所得福德寧為多不?須菩提言:甚多。何以故?是福德即非福德性,是故如來說福德多。按性字疑衍文也。是福德即非福德,乃無實無虗之義。第十九分云:若有人滿三千大千世界七寶以用布施,是人以是因緣得福多不?如是,世尊!此人以是因緣得福甚多。須菩提!若福德有實當作實有,傳寫倒也,如來不說得福多。以福德無故,如來說得福德多。兩文語意相近,可以發明。此云是福德,即彼所云福德實有也。此云非福德,即彼所云福德無也。此云是福德即非福德,是故如來說福德多。彼云若福德實有,如來不說得福德多。以福德無故,如來說得福德多。語有繁簡,意則一也。今衍性字,則福德與福性區而為二矣。福德在外,福德性在內。既有內外之分,自有是非之判。凡夫皆能言之,豈得為如來無上甚深之妙旨哉?俗解云:此等福德是身外享用,與我真性全不相關,即非福德出於性中者。以是為解,失之淺矣。今以全經體例求之,第五分云:如來所說身相即非身相。豈有兩身相邪?第八分云:所謂佛法者即非佛法。豈有兩佛法邪?十三分云:佛說般若波羅蜜即非般若波羅蜜。豈有兩般若波羅蜜邪?推之十四分云:是實相者,即非實相,是故如來說名實相。十七分云:所言一切法者,即非一切法,是故名一切法。第十八分云:如來說諸心者,皆為非心,是名為心。第二十分云:如來說具足色身,即非具足色身,是名具足色身。二十三分云:所言善法者,如來說非善法,是名善法。第三十分云:如來說一合相,即非一合相,是名一合相。三十一分云:所言法相者,如來說即非法相,是名法相。全經中如此者甚多,並與此文是福德即非福德,是故如來說福德多,文義一律,足證性字之衍矣。而尤有可切證者,第三十分云:若是微塵眾實有者,佛則不說是微塵眾。所以者何?佛說微塵眾,即非微塵眾,是名微塵眾。以是言之,微塵眾非實有,故非微塵。然則福德亦非實有,故非福德。愚以第十九分所云:若福德實有,如來不說得福德多。證此文所云:是福德即非福德,是故如來說福德多。以經解經,塙有明證矣。蓋此經大旨,在於無實無虗。惟其無實無虗,是以即非即是,所謂應如是住,應如是降伏其心也。俗解謂住者,住其真心。降伏者,降伏其妄心。故於此文福德下增性字,見福德是妄,福德性是真。理雖可通,而於全經語意,殊不一律,徒生葛藤,無當經義。
其三
第十四分云:如來是真語者、實語者、如語者、不誑語者、不異語者。按真語、實語、不誑語、不異語,皆易解說。獨所謂如語者,不易解說。俗解云:默契真如之語,苟為推美,未合經義。愚謂如語即真語、實語,亦即不誑語、不異語也。如者,如其真、如其實也。如其真、如其實,則不誑矣。真無二真,實無二實,則不異矣。今淺言之,一則曰一,二則曰二,不增不減,所謂如也。一則真一,二則真二,是謂之真。一實有一,二實有二,是謂之實。是故如語即真語、實語也。增一為二,減二為一,是謂之誑。可增為二,即可減為一,可減為一,即可增為二,是謂之異。是故如語即不誑語、不異語也。然則真語、實語、不誑語、不異語,實不外乎如語而已矣。推而言之,如來之名,即由於此。第十七分云:如來者,即諸法如義。所謂如義者,如其義而止,不增不減也。此如來之所以為如也。然則何以言如來第二十九。分云:若有人言:如來若來若去,若坐若臥。是人不解我所說義。何以故?如來者,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名如來。以是言之,如來者,實無所有,故來去坐臥,皆不足見如來。欲見如來,當於無來無去見之。無來無去,則無有也。既無有矣,安有如來?所謂如來者,就來者言耳。譬如空室之中,縣一明鏡,其中無有也,而人之來者見為人,物之來者見為物,各如其來者而已矣。此所謂如來也。雖然,此非獨佛理如是,雖儒理亦然。故易?大傳曰:仁者見之謂之仁,知者見之謂之知,百姓日用而不知。昔顏淵從夫子游,出而告人曰:吾有得於夫子矣。宰我、子貢、有若從夫子游,出而告人曰:吾有得於夫子矣。夫子之道一也,而顏淵得之以為顏淵,宰我、子貢、有若得之以為宰我、子貢、有若,而夫子不知也。然則孔子亦如來也。
其四
第二十六分云:須菩提!於意云何?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不?須菩提言: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按第十三分云:須菩提!於意云何?可以三十二相見如來不?不也,世尊!不可以三十二相得見如來。是須菩提已知三十二相之不足以見如來矣,何以至此又言以三十二相觀如來邪?世有為之說者曰:其言不可以相見者,謂色即是空也;言可以相觀者,謂空即是色也。愚按:此說美矣,而有未盡。須菩提之意,蓋以見與觀不同。見者,彼與我見也;觀者,以我觀彼也。如來為希有,世尊宜示我最上第一希有之法,豈徒以三十二相示我哉?故不可以相見也。若以我觀如來,則所謂無所從來,亦無所去者,我何從知之?得其相而觀之,是亦足矣,故欲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也。子貢曰:夫子之文章,可得而聞也;夫子之言性與天道,不可得而聞也。是孔氏之徒,亦知夫子之道,非徒以文章見矣,即須菩提所謂不可以三十二相見如來也。而鄉黨一篇,備記孔子飲食、居處、衣服之制,以示後世,則又須菩提所謂以三十二相觀如來矣。佛言:以三十二相觀如來,轉輪聖王則是如來。又說偈言:若以色見我,以音聲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蓋如來所與人見者不在此,則人之觀如來者亦當不在此,而在須菩提之意,則固非前後兩歧也。
其五
第二十七分云:須菩提!汝若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須菩提!莫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須菩提!汝若作是念: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說諸法斷滅。莫作是念:何以故?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於法不說斷滅相。按自第三分云:有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則非菩薩。自此以下,皆說無相之義。至上第二十六分云:若以色見我,以言聲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則不啻大聲而疾呼矣。乃按此分又言:如來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又言: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於法不說斷滅相。則與第十四分所云:菩薩應離一切相,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大相背謬矣。解者云:佛恐人執無棄有,令後人入道無門,故又有此言。蓋相不可執,亦不可毀也。其說固亦有見。然如第十四分云:信心清淨,則生實相。是實相者,即是非相。固已舉即色即空之旨,明以示人。諸分中發明此義者,不一而足,何必又贅此數語邪?若謂自此以上,明相之不可有,自此以下,明相之不可無,然至三十一分,仍云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於一切法,應如是知,如是見,如是信解,不生法相,至三十二分,又以不取於相四字,總結全經,是此經首尾,無非發明無相之義,獨此數言,為歧出矣。愚反復推求,而知此文之有衍字也。蓋莫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此兩句中,衍不字。何以故?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此兩句中,衍何以故三字。經云:須菩提!汝若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此正言之也。又云:須菩提!莫作是念:如來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此反言之也。云:須菩提!汝若作是念: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說諸法斷滅。此正言之也。又云:莫作是念: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於法不說斷滅相。此反言之也。反復相明,無非發明無相之義,因誤衍四字,遂與經義乖違,學者所宜訂正,不可曲為之說也。
金剛經訂義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