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經法眼懸判疏鈔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懸判疏鈔卷之二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懸判疏鈔卷之二
第二、藏教分攝者。
△二、釋文二:初、略釋。
藏即三藏、二藏,教即五教,分即十二分。
△二、廣釋三:一、釋三藏二藏文二:一、釋三藏文二:一、列名。釋義又二:初、列名。
言三藏者:一、修多羅藏,二、毗奈耶藏,三、阿毗達摩藏。
△二、釋三藏義三:一、釋經藏名義三:初、標名。
今初、修多羅藏者,梵語。
△二、釋名義。
此云契經。謂上契二諦、三諦、四諦之理,下合異類眾生之機,方名契經。即貫義.攝義.常義.法義。謂貫穿一切義理,攝持所化眾生。常即古今不易,法即十界同歸。
△三、引餘名證。
更有雜心五義:或曰涌泉,注而無竭故;或曰出生,則輾轉滋多義味故;或曰顯示,以佛聖教顯示事理真俗故;或曰繩墨,楷定邪正無偏曲故;或曰結蔓,能貫能攝如結蔓故。總上五義,不出貫攝常法四義等故。餘義等名,恐煩不引。
鈔:餘義等名者,西域更稱云席經,或曰線,或曰聖教。古德見此儒、墨皆稱為經,遂借彼席經以目聖教。雙含二義,俱順兩方。借義助名,更加契字,揀異席經,甚為允當。故曰恐煩,不引。
△二、釋律藏名義三:初、標名。
一、毗奈耶藏者,梵語。
△二、釋名義。
此名調伏。調練三業,通於止作.制伏唯明于止。止即三業七支,各各防非;作是三業七支,各各俱善。是以不但永斷十惡而防非,轉更勤修十善而培德。即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之義也。
△三、引餘名證。
或曰毗尼,此翻滅義,從因至果有滅義故。或云尸羅,此翻清凉,除煩惱熱有清凉義故。或云波羅提木叉,此翻別解脫,離諸過惡有解脫義故。雖梵音楚夏,而大旨無殊,悉調伏義故。
鈔:從因至果,有滅義故:一、滅業非,謂不殺、盜等,故律中云毗尼;二、滅煩惱,是發業之本,故律云:為調伏貪等令盡,是故世尊制增戒學;三、得滅果,即無為果,故戒經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故前二是因,後一是果。解脫者,梵語波羅木叉,此翻別解脫,此就因得名。然有二義:一、揀定道,名之為別;二、三業七支,各各防非,故名為別。亦翻隨順解脫,此據果立,隨順有為、無為二種解脫果故。亦云性善,如十誦律;亦名守信,如昔所受,實能持故。
△三、釋論藏名義三:一、標名。
三、阿毗達摩藏者,梵語。
△二、釋名義。
此云對法。然法有二種:一、勝義法,謂涅槃是善是常,故名勝義法;二、法相法,通四聖諦。相者,性也、狀也,二俱名相。法既有二,對亦有二:一者、對向,謂向前涅槃故;二者、對觀,觀前四真諦理故。其能對者,皆無漏淨慧及相應心所故,由對果、對境分二名故。故慧但是對而非是法,非所對故。舊譯為無比法,以詮勝慧故。
鈔:慧者,是五別境中慧相應心所,即五徧行心所作意,觸、受、想、思與八識心王相應故。由對果、對境下,謂涅槃為果,四諦為境。涅槃、四諦二種為所對,無漏淨慧為能對,故云慧但是能對,屬心,而非是果法及四諦境法為所對故。由斯淨慧心能對果、境二法,而成論之義故。
△三、引餘名證。
或曰優波提舍,此翻論義,賓主問答有往復故。或云磨怛理迦,此翻本母,以教與義為本母故。或曰磨夷,此翻行母,以依教義而成行之母故。雖梵音不同,皆屬對之義故。
鈔:教為能詮,義為所詮,為依教義而成諸乘行故。
△二、攝屬所歸。
今此經者,正屬修多羅藏,兼律論故。文云:如來滅後,後五百年,有持戒修福者,於此章句,能生信心,以此為實。豈非般若之法,總以持戒而為其本?兼律義故。前後上下之文,全以賓主問答,往復窮通,斷疑生信,兼論義故。
鈔:前五百年解脫堅固,第二、五百年禪定堅固,第三、五百年持戒堅固,第四、五百年多聞堅固,第五、五百年塔寺堅固,後五百歲者近于鬪諍堅固。又前兩個五百年正是正法一千年,次兩個五百年乃像季一千年,次後兩個五百年正是末法一萬年。初季尚有持戒、修福者,言此經有大根機而受持者,總以多生劫來即持戒、定人為本基故,義兼律儀。故須菩提謁而問之,世尊答而斷之,斯為賓主往復問答,是為論義所攝故。以上三藏列名釋義竟。
△二、釋二藏,文二:一、正釋二藏名義,又二:初、標立名。
言二藏者:
△二、釋義又二:一、示名義。
一聲聞藏,二菩薩藏,即前三藏之教。詮示聲聞理行果,故名聲聞藏。詮示菩薩理行果,故名菩薩藏。
鈔:聲聞者,因聞苦、集、滅、道四諦法音,而依教奉行,修自利法,名為聲聞;行六度萬行等,修二利法,名為菩薩。即前經、律、論三藏教典詮示小乘生空,理詮示小乘戒、定、慧,行詮示小乘偏真涅槃果德。由斯詮示小乘教、行、理、果四法攝屬聲聞藏故。又前教是能詮,理、行、果等為所詮。又菩薩藏中,教即十二分,理即二空真如理,行即六度妙行等,果即是無餘大涅槃果德。由斯四法攝屬菩薩藏故。
△二、攝歸半滿。
又由緣覺之人,多不習教,出無佛世時,攝屬聲聞,故但分為二,即大小半滿之不同耳。
鈔:緣覺有二:一、聞十二因緣,悟得果者,名為緣覺;二、出無佛世時,如釋迦往昔為忍辱仙人,獨自了明,名為獨覺。獨覺又二:一、不發大乘者,自真獨覺;二、已發大乘者,是假名獨覺。因由不籍教,故攝歸聲聞藏;若已發大乘者,攝歸菩薩藏。半、滿之不同耳者,一、九部法為半。法花云:我此九部法隨順眾生說二十二部法為滿字教,如華嚴等故。又古德判一代時教:一、有相教,二、無相教,三、同歸教,四、常住教。前有相教為半,後之三教為滿。又三教中,前無相教為半,以無相者未純顯中道義故;後之二教為滿,以純顯常住中道了義故。是知半、滿未局聲聞,故曰不同耳。
△二、攝屬所歸。
今此經者,屬菩薩藏攝。文云此經如來為發大乘等,即菩薩藏攝故。
鈔:此般若法是諸佛母,三藏之骨髓,萬行之本源,菩薩之所歸,諸佛之所證,非菩薩藏攝而何?如來為大乘等,等者,等下文故。經云:如來為發大乘說,為發最上乘者說。又云:樂小法者,不能聽受,讀誦,為人分別解說等。故不屬聲聞藏,屬菩薩藏攝,以願示大乘二空真如圓頓法故。
△二、釋五教,文二:初、釋五教名義,分三:初、標。
言五教者:
△二、釋名義,文五:初、釋小乘,又二:初、立名。
一、小乘者。
鈔:賢首大師依華嚴經判一代時教,立為五教。初小乘法即天台藏教,以天台立藏教名,故受招難。以濫三藏名義,故賢首立小教名耳。
△二、釋。
所說唯是人空,縱少說法空,亦不明顯。以依六識三毒,建立染淨根本,未盡法源故。
鈔:初、小乘中四:一、約法數多少,二、約二空差別,三、約所依根本,四、結成有餘。
今初,言七十五法者,五類法中有多少故。
謂色法十一。俱舍頌云:色者,五根.五境.及無表色。
二心法一,即是意識。
三、心所有法共四十六。謂大地法有十。俱舍頌云:受想思觸欲,慧念與作意,勝解三摩地,遍於一切心。大善地法有十。頌云:信及不放逸,輕安捨慚愧,二根及不害,勤唯遍善心。大煩惱六。痴.逸.怠.不信.昏掉.恒唯染。大不善有二。謂無慚及無愧。小煩惱法有十。頌云: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驕。如是類名為煩惱地法。不定有八。謂悔.眠.尋.伺.貪.嗔.并慢.疑。上之六類有四十六。
四者.不相應行法十四:一、得.二、非得.三、同分.四、無想異熱.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命根.八、生.九、住.十、異.十二、名.十三句.十四句文。故頌云:得非得同分無想二定命。及生住異滅并名句文身。
五者.無為有三: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虗空。
總上五類之法,合七十五法。
於此大乘欠二十五,次下當明。今文中雖不云數,義含在內。所說唯是人空下,二、明二空差別。謂二乘人以其根劣,未堪聞說二空真理故。故智論三十一云:小乘弟子鈍根故,為眾說生空。起信論云:法我見者,依二乘根純故,如來但為說人無我等。縱說二空,少未明顯。以依六識三毒建立下,三、明所依根本。
然小乘計生死根本,雖有多種,略舉其三。
一、計識心,如正理論第八說。經部師以現在色心等為染淨因。意云:如大乘中第八為所熏故。
二者.三毒為因義。如大乘中明前七識為能熏故,令引阿含但證三毒耳。而云等者,謂以三毒為因緣故起於三業,三業因緣故起於三界。是故一切法中論十二因緣品云眾生痴所覆,為後起三行,以有此行故,識受六道身等,即其義也。
三者.今取上二義,同有能所熏,熏方流轉故。若爾,焉異大乘?然則以參經意而不同者,但六識非第八為所熏,縱說賴耶但有名字能熏,又非七識,故全不同。
四者.未盡法源故者,謂由無為法只有擇滅、非擇滅.虗空等三種,而未有真如等無為明二空故,所以未盡法源故耳。
△二、釋始教。文二:初、列名。
二、大乘始教
由第二時但明于空,第三時說三乘,不許定性闡提成佛,未盡大乘至極之說,故名為始。有成佛,有不成佛,復名為分。
鈔:第二時但明於空者,依智光論師判一代時教,由前第一時小乘教中明心、境俱有;第二時為中根人說法相大乘,境空心有,顯唯識道理,以中根猶劣,未能全入平等真空故。今疏云:第二時但明于空,第三時為最上根說無相大乘,辨心、境俱空,平等一味故。疏第三時說三乘,不許下,非智光論師第三時義,即單取戒賢大師。依深密經中意云:初小乘中說獨佛一人有大覺性,餘不說有,故皆不成。次一向成,是第二時中唯說一乘一切眾生皆得成佛,為一向成。若盡成,為太過;若盡不成,為太不及。故皆為方便,並為不了,以初未堪聞大,一向抑故;第二時勸令欣佛,一向揚故;第三時中說三乘,依理正說有性皆成佛,無性不成佛,非太過也,故稱為了,以普發一切乘故。此依深密經中意,是權說也。何則?夫深密中指第二時云許一切眾生成佛,是法華最上一乘之實說,焉可依深密中云第二時暗指法華為不了義乎?故清涼云:誰判法華為不了義耶?又深密經中云:一切趣寂聲聞種性,雖蒙諸佛教化,終不能當得阿耨菩提。斯皆決定不許定性二乘及無性闡提成佛,豈實說耶?故云未盡大乘至極之說。故今取智光論師第二時判義,謂境空心有法相大乘,及依深密經中第三時教義。今賢首大師總合一教,乃大乘之初門,俱即不了,故立為始,復名為分,以有成佛云有不成佛,故乃立分耳。
△二、釋教義。
所說則廣談法相,少及法性。其所云性,亦是相數,以依八識建立生死及涅槃因諸義類故。
鈔:所說則廣談法相,下云:大乘法相有一百數。
謂色法十一,心法有八,心所有五十一,心不相應行有二十四,無為有六,故成百數。
於前小乘七十五中加二十五,謂心法加七,小乘唯一意識故。心所加五、不相應行加十、無為加三,並如彼說。
疏少及法性者,法相法有九十四數,而無為屬性,只得六數,故少及法性云耳。其所云性,亦是相、數。今無為法是法性義,尚以決擇分明;而有六數者,則可知。雖云其性,亦在名、相、數耳。疏以依八識下,謂小乘法以第六意識為染、淨因。今始教中以依第八識而有涅槃,故云: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界即因義,謂種子等。疏云諸義類者,即總結始教中多義也,乃是疏中敝煩意耳。若欲廣知,具如唯識論及花嚴玄談中說。
△三、終教文二:初、立名。
三,大乘終教。
由出中道妙有定性闡提皆當作佛,方盡大乘至極之說,故名為終。稱實理故,復名實教。
鈔由出中道妙有下,以實相離相。中道妙有非色非空,故虗相本盡,真性本現。一切眾生本來是佛,豈以定性二乘及無性闡提而無成佛者乎?前始教中有成佛,有不成佛,故今此教中許一切眾生悉當成佛,比前義勝,故云方盡。大乘至極之說,名為終耳。由純顯實相妙理,故復名為實教。
△二、釋教義。
所說則多談法性,少及法相。其所云相,亦會歸于性,以依如來藏隨緣成立諸義類故。
鈔所說,則多談法性下,以唯顯實相第一義故。其所云相,亦會歸于性者,如說五蘊,五蘊即空,空即法性。又華嚴云:三世五蘊法說名為世間彼滅非世間如是但假名。又云:有諍說生死無諍說涅槃生死及涅槃二俱不可得等。又如說心,心即離念。即如此經,雖云行施度等行,皆歸離相。妙行是般若性,故云其所云相,亦會歸于性耳。以依八識,如來藏隨緣成立諸義類故者,如來藏隨緣成立有二義:起信論云:一者、心真如門,二者、心生滅門。是二種門,皆名總攝一切法。心生滅者,依如來藏,故有生滅心。依,所謂:依不生不滅與生滅和合,非一,非異,一切眾生平等一性,俱是真如隨緣成立。依他無性,即圓成故。一理齊平,故說生界不減,佛界不增。如是義類,廣多無盡故。
△四、頓教文二:初、立名。
四頓教者。
鈔:由前小、始、終三教,總名為漸。今此中離言絕待,對前漸教,故名為頓,以頓者不立漸次義故。
△二、釋文義二:初、釋名義。
總不出說法相,唯辨真性。一念不生,即名為佛;無漸次故,說名為頓。
鈔:一念不生,即名為佛。以觸處逢真,無漸次義,故立頓字名耳。
△二、釋教義。
五法、三自性俱無,八識、二無我俱遣,訶教勸離,毀相泯心,諸義類故。
鈔:一、名.二、相.三、妄想.四、正智.五、如如。三自性者,一、徧計.二、依他.三、圓成,即三自性也。二無我,一者、人無我,二者、法無我。訶教勸離者,以達摩西來,不立文字,以心印心,以法印法故。五法、三自性及八識、二無我理,一切俱掃,以言語道斷故。如是義類,廣如楞伽.金剛等經諸妙義故。
△五、圓教。文二:初、立名。
五,圓教者。
鈔:由前以漸而立頓名,以頓而立漸名,以漸而立頓名者,即小、始、終三教。以是法不可示,言辭相寂滅故,是名為頓也。以頓而立漸名者,一切聖賢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故名為漸也。是以頓不礙漸,即行布次第故;漸不礙頓,即觸處圓成故。由是頓、漸無礙,得入圓宗。故今第五立圓教名也。
△二、釋文義二:初、釋名義。
統該前四圓滿具足,得名為圓也。
鈔:統該前四者,即小、始、終、頓四義,攝歸圓故。如海百川,以普同一味,名圓滿具足也。是以圓信.圓解.圓修.圓行.圓證,以因該果海,果徹因圓,得名為圓義也。
△二、釋教義。
所說唯是無盡法界,性海圓融,緣起無礙,相即相入,帝網重重,主伴交參,無盡無盡故。
△三、結五教名義。
以上五教之義,廣如華嚴玄談中辨,恐煩不引。
鈔:恐煩不引者,指略在廣,義有所陳。
△二、攝屬所歸。文三:初、正屬所歸。
今此經者,正屬于終,兼通于頓,義該小始。
△二、引證,分三:初、證終教義。
文云:如來者,即諸法如義。又云: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又云:如來者,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名如來等。斯為事理圓融,二諦無礙,特顯中道,即法華諸法實相之妙義也。又云:信心清淨,即生實相,攝終教義也。
△二、證頓教義。
又云:離一切相,即名諸佛。即頓教毀相泯心之旨也。又云:以無我等四相,修一切善,即得阿耨菩提等。亦頓教義也。
△三證始教示顯性義。
又云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不者,斯借小乘心外有法以探尊者,是該小教義也。尊者領意,即轉破云不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者,破相顯性,即借始教之義也。然此經者,雖借小始二門之用,攝歸終頓之源,直指一乘無二法故。
△三、釋通妨難。
問:何得不攝歸圓教?答:但屬圓教少分,以不陳之故。賢首大師判華嚴為圓教一乘,有二義故:一、同教一乘;二、別一乘。同教一乘者,則同頓同終;別教一乘者,則不可思議。今此經者,即華嚴同教一乘所攝,非別教一乘攝也。
△三、釋十二分,文三:初、列名。
言十二分者:一、契經.二、應頌.三、授記.四、孤起.五、因緣.六、無問自說.七、本事.八、本生.九、方廣.十、未曾有.十一、譬喻.十二、論議。
△二、攝屬所歸。
今此經者,以屬八分所攝。此經既屬修多羅藏,豈非契經所攝故?尊者因請而說,即因緣所攝故。若以色見我及一切有為法等偈,即孤起所攝故。歌利王割截身體,即本事所攝故。如來為發大乘者說,即方廣所攝故。我從昔來所得慧眼,未曾得聞如是之經,即未曾有所攝故。如夢幻泡影等,即譬喻所攝故。賓主往復問答,即論議所攝故。雖文中過去然燈授記,及五百世作忍辱仙人,俱屬本事所攝,非授記及本生所攝故。至於應頌,文義全無,故非所攝。是以十二分中,惟屬八分之所攝故。
△三、總結。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懸判疏鈔卷之二
△二、藏教分攝三:一、總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