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六論本六十一二三四五六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六論本六十一二三四五六
「出愛王」者,即舊言優填王也。正本音言嗢陀演始此云出伐蹉此云愛褐剌闍此云王。優填,訛也。
論云「不相似子」者,謂是下賤人,生與王不相似故也。相似子者,是王真子,與王相似,以形儀等,與父相似,人皆愛之,無詈容言也。
論云「云何眾苦所隨故苦?謂生那落迦及一向苦餓鬼趣中乃至名眾苦所隨故苦」者,謂此中應言傍生一分受苦亦是。上來數有此文,而此中據多分受苦者語,傍生受苦少於鬼故。此生老病死苦,勘前〈本地〉第十及《緣起經》廣辨。
論云「何五取蘊苦?當知此苦亦由五相,謂生苦器故,依生苦器故」者,謂依此故,生苦得生。是生苦之器故,言生苦器故。依生餘六苦,謂老苦等,總名生苦依器故;依此器而生苦,言依生苦器。或此是生苦之器,餘六苦依生苦器而生,名生苦器。餘六依生苦而有,此即生苦為器,合而言之,名生苦器故。或初是生苦,第二是生一切苦器,合而並名依生苦器故。
論云「受具足支,謂性戒支;受隨法諸學處支,謂受戒時,末後說四依等;隨護他心支,謂威儀遮戒。此三是受戒。隨護如先所受諸學處支」者,謂隨戒。即受、隨二戒也。此備師云:如前五十三解說律儀中有此四支,即苾芻四支戒。六支為四支,與此別也,前解應非。
「十種有情眾,於十種法愛樂喜悅」者,次第配之可知,義顯易解。「發業有三:一、相應發」,剎那等起也;「二、親生發」,近因等起也;「三、增上發」,謂遠因等起。更引餘煩惱而發業也。或前已攝盡,第四增上更多起煩惱方發。以上四卷,從五十八已來,是尋伺等三地。
第六十二卷
三摩呬多等地
此中名隨煩惱者,隨惱於心,名隨煩惱;亦隨煩惱而生,名隨煩惱。此中兩釋。若染污心所隨,他煩惱而生,如《俱舍.隨眠品》說行蘊心所並是。此中准前,如《雜事》中,一切皆是。然據勝者,此論唯言二十二等。此中二十二外所有,不出二十二體,以相收攝,尋之可知。如憍以諂、誑為體,下言此中諂、誑增上力故下,此言所由增上體。 「趣向前行」,謂受利養,他請等時,若在前而行也。 「云何離善軛?謂遠離邊際臥具,及離眾惡所習近似寂靜室,遠棄捨之,不生欲樂」者,謂邊際臥具,即極惡臥具,惡之邊際;依此能遠離,名遠離邊際臥具也。又解:邊際臥具即第一最勝臥具,能遠離此愛惡臥具,名遠離邊際臥具。遠離似寂靜室者,具足空閑靜處似寂靜室,謂練苦處等。即室遠離之處,而棄捨之,名離善軛。又解:此是作婬欲處,眾惡所習近,名似寂靜室,應遠離之,而不生欲樂。棄捨之意,名遠離善軛。
論云「修十遍處,能為五事」等者,備師云:五事,謂由前八遍處故,能引發三事,謂化事一,變事二,諸聖神通三,此有神通也;空一切處故,引發往還無礙諸聖神通四;識一切處故,引發無諍等諸勝功德為第五。以下文是解第五、識一切處功能。若准此理文勢言,前八引發中言諸聖神通即別為一者,空引發中言往還無礙諸聖神通,諸聖神通之言應別有體為一也。今解云:前八引發一事,化事、變事但是一物,本無本有為異,空一切處引發往還無礙神通為第二,識處引發中有三,故五。謂無礙解等功德是一,成辦無所有解脫、非相解脫、滅盡解脫為是二,無邊無量遍滿行轉為三。 問曰:何故滅盡解脫別有又字,合無所有等為一?答:文勢如此故。唯識處有三,上下皆言由此識無邊處故,言此滅盡解脫中即無,但言由此成滿因故,即是由此成滿無所有等因,故知合為一,以是解脫類故。大義曰:識處有三:一、引發無諍、智等;二、無所有、非想地解脫;三、滅盡解脫。 言「無邊無量遍滿行轉」者,此總結前識處成辦故,得諸功德。以下並大義。此諸功德,《顯揚》第二十說。 問曰:何以成前八遍處故,引發化事、變事耶?答:以前遍處於境色中得自在故,故能引發化事、變事。此處有礙神通,未得空處定,俱依第四禪得故,豈不得化事、變事耶?約勝用語,諸凡夫不得前八遍處。 問曰:何為得空遍處故,引發往還無礙神通?答:以空無色故,故能引往還無礙,故《對法》第十三言:以得無色定,伏除色相無,無能除色故。若得往還無礙,未得空處亦得,然障未盡。今約定障盡處語,要得空處,斷除之障。 問曰:何故修習識遍處故,引發無諍、願智等諸勝功德?答:諸功德法皆心識,功德皆是心法故。由識處得自在故,即如識為境;得自在後,依第四靜慮引發此無諍、智等。前往還無礙神通亦依四禪,要依空處除礙色障故,却入四靜慮,往還無礙。雖有不得空遍處等,而得往還無礙,非是增勝者語,以定色礙障未盡故,有處有礙。今據勝者,一切處無礙。 又無量遍滿行轉者,行此識處作無量無邊觀故,無邊行此處究竟故,更不立遍處。「勝處、遍處是諸解脫能清淨道」者,謂以解脫為果,以勝、遍處為前方便也。《對法》第十三末云:依解脫故造修,勝處故起加行,遍處故成滿,成滿故,即於解脫究竟。同薩婆多解脫唯因,初修要先依解脫一分取斷障;遍處唯果,末後修故;勝處通因果,在解脫後、遍處前修故。即如《對法》文。此中以解脫為果,勝處、遍處為因,同《成實論》,彼云:彼遍處為因,解脫為果,勝處通因果。後修若已,如是次第,故同此論。又《對法》云:解脫究竟道。薩婆多約初時,謂初修初習修時,以解脫為初,故《對法》言依解脫故造修,依解脫斷障故。《成實論》約後,謂究竟時要成勝處、遍處故,解脫方滿,以解脫為果故。此言勝、遍處為解脫能清淨道,《對法》亦言若遍處成滿,解脫即究竟,此中據究竟時語。此中如是和會,大當道理,拾文亦盡。
論云「又諸解脫,由所知障解脫所顯。由此聲聞、獨覺等,於所知障,心得解脫」等者,此是變易、不變易異熟生受,即是白淨無記法,障所知故,是所知障類。又通染受,但障所知故,得所知障名。二乘斷此,名斷所知障。
論云「略由相,修等至者愛等至」:一者、得定出已,方愛過去等至。二者、或未證得未來愛味,愛味未來定;或已得近分,愛味未來根本;或已得下品,愛味上品者。由愛味增上力,追求未來定等而生愛味。三者、已得近分及根本等,隨一與定心相入出,似定心不住散亂位而起愛味。下釋妨言:從定出,可生愛味;正在定,即無愛味,愛味是染,定是善故。
論云「若生下地,於上起愛,未得離欲不定心者,當知此愛是欲界繫」者,謂前三相愛味中,第一未得定愛味即欲界貪,緣上界生貪為他界緣,或不同小乘緣求上定皆名善法欲,以彼心中染不染故。如文相狀,即同前五十九,上地下緣,下等互得相緣。此亦云我當得時如是愛味,即是緣上,名自心之相分。 「未得退」者,未得法不能起得,故名退。 「已得退」者,即已得法退已,起煩惱。 「習行退」者,現所得法不起,名退。 問曰:後二退若為差別?解云:聖人已斷惑種,退起現前,失諸功德,名已得退。若諸聖人所有功德不得並生,名習行退,已唯不起煩惱故,不同已得退也。
論云「若勝進道,當知彼是遍滿所緣,或無漏緣」等者,謂依四禪近分方便、無間、解脫三道,觀下六地為過失,觀上諸地為寂靜。唯第四勝進道,或作一切法無我遍滿所緣是有漏,或作諦現觀無漏。緣於上地者,此遊觀無漏。若欲斷或觀,隨是何地,無漏皆為之。
論七作意攝四道中,如《對法》第九所引,相勘。
論云「若順決擇分所攝受空、無願、無相解脫門所顯靜慮,當知第四」者,即是出世間定也。決擇分是有漏,空等解脫門是見道無漏,由決擇分故,得有空等,故言所攝受。決擇分中雖有空等,不名解脫門。何以知者?如《顯揚》第二云:言解脫門唯是無漏之修,故如舉擇分能引發,取所攝受無漏者也。即為依彼緣得故,修決擇分也。依者,志求依,即為求彼,以所求為依也,乃至第一、為得近分故修等。又即決擇分中,空等作出世間解脫行,故言第四、出世間定。從果行解為名,故言解脫門。此中,初是大義,後為汎解。
「滅盡定遠地菩薩能入」者,大義一解云:遠行是第七地,作無相行故,方能入。六地以前,猶起煩惱,不伏定障;入七地菩薩,三界煩惱皆伏,而得彼定,從勝處為語。其實如《佛地論》,直往初地亦入。《瑜伽》第八卷雖地能,七地能念念入。彼解大擇。又解:此言遠地,即初地也,以加行行故名遠地,非是遠行地故。論言「非異生能入」,即是菩薩能入,入地即是菩薩,故如遠地是初地也。菩薩雖起出世善法令此定現前,由方便利生善巧故,不捨煩惱起心不斷,舊云留惑故也。此是虛言。此中據直往者語,迂會者地前亦得故。又大義曰:遠地者即入十解心人,亦得滅定,滅定是相似無漏,體是有漏。今言非異生及有漏者,非一切異生及汎爾有漏也。或是入位異生,作涅槃想方得故。若菩薩得,伏定障亦得。或是有漏亦是無漏,二乘一向無漏,不能伏定障得故。設斷四禪以上定障得者,無妨。此是非所行故,假名非學無學。在學道滿故,無學道滿得故,亦應言學無學。
「六種作意」者,即上正知等四作意中第二為三作意,如文。以上所斷,尋之可知。
「依三處」者,謂增上心一,聞思慧二,修治業地三。三緣不共外道慧,謂次下三故處法是。
「四果清淨」者,謂次下四處不生煩惱是。「五果清淨」,四禪、寂靜解脫。得無色定、入滅定,滅定是寂靜解脫。 「九果」者即四沙門果中初三,及六神通,不取第四果者,即漏盡通故。下結文有五故字。 「不定地清淨」者,即斷前四不定地清淨,謂毀戒等。「地清淨」者,如是作意,謂有下證喜樂乃至了無常等。「攝清淨」者,謂依三處增上心等,攝一切菩提分法故。下二可知。
「摩訶俱瑟恥羅」者,即舊云摩訶俱絺羅也。摩訶,云大;俱瑟恥,此云肚;羅,此云持。即大肚持也,即是舍利弗舅長爪梵志也。肚中,即三藏義。持三藏義,故名大肚持。
慧解脫、心解脫各通漏無漏。此一經文,此中名世間及慧,先來明有漏慧心解脫,次明無漏慧心解脫。
從「此中,依慧解脫」下,乃至「即慧解脫增上力故」以上來,明有漏慧心解脫。
從「出世間慧之所行者」下,明無漏慧心解脫。就初明有漏,「此中,依慧解脫」已下,「又依心解脫」以上,明慧;「又依心解脫」下,明心。就明慧中,初明慧境;「彼體性」下,明慧體,可解。就明心解脫中亦爾,初明所染淨心,次明心解脫果。謂「又依心解脫」下,至「能取了別」,明所染淨心,即是色等境界能取之心。「彼世間慧心解脫果者」下,至「即慧解脫增上力故」,明心解脫果。謂由前世間慧力故,其心於相應縛及緣縛中出。謂「相應」者,相應縛也。「相雜」者,緣縛也。又相應者,俱時起惑;相雜,前後雜生。此是世間心解脫果,能不染相應及間生,非離緣縛等。若離者,即是無漏心解脫果也。無漏慧心解脫亦二:治境及果相。
論云「又出世間正見果相,當知即是前後常故」等下,明無為是正見果,故言為常。「若法所治」下,簡有為非常。一解云:若法者,即一切通名法也。
「所治若有,生已無滅」者,謂所治之惑若有,無間道生已,與惑俱不滅也。
「所治若無,滅已有生」者,謂所治之惑若無,無間道與惑俱滅已,有解脫道生。此所治、能治,有滅有生故,當知有所對,故非常。又解:若法者,道諦法也。所治若有者,謂金剛心前乃至見道已來,惑猶有故,名所治有。金剛心已前道等名生已無滅,數數起故,現能起故;後金剛心時一切惑無,名所治若無。前所得道滅已,後圓滿果道生,故言滅已有生。此道諦有生滅故,名非常,無為非此,故常。此唯簡道諦。若不作金剛心以前等解,大乘或得不俱,如何所治有,生已無滅,道惑俱也?「於諸受中及因緣中」者,觸是愛因緣,緣之起愛、取等,故後有生。
論云「又彼相雜而相應故,彼能依止心法清淨,當知即是非現在緣之所染污領受彼故」者,此解正見,果無別義。
論云「六寂靜故」者,即是下「遠離出,心三時;親近出,心寂靜三時」。 「由清淨識沒平等故,非由彼所依平等故」等者,此解滅定中勝用。謂滅定俱無漏清淨識沒平等,不由前方便有心定與滅定所依身平等,故名滅定也。 「三行不行」者,若出定,先起心行,次起身行,後起語行,今定無,汝不得有心定中有身行等。《法因緣經》中,解了所治者,謂解了愛染故,後有不欣;解了見染故,不能證。
「對治三種雜染故,建立三蘊」者,初是戒蘊,次是定蘊,後是慧蘊。即以此三蘊攝八正道也。
「解了所依,此復有四」者:第一、可解;第二、「相」者,即定體相,相者性也;三、「所緣」者,即定境也;「成辦因緣」者,即得定因緣,亦言定是成辦諸功德因緣。「解了功德,謂滅定乃至此有五種者,謂滅事故」,即是定體,用不相應厭心種子功能為滅事體。「寂靜相似影像故」者,即知定是假有,非有實體,但是相似影像故。又解:此定欲入緣涅槃,涅槃真寂靜法,定與涅槃相似寂靜之影像,此即滅定。雖是有為,似涅槃故,名影像也。 「八種相觀」,即如〈本地〉第八末,亦如五十三末說。此中言「相對」者,即對苦受,言樂受,非樂受,非是苦。此有三相對,如五十六說,相對勘之。
眠纏謂明因眠入定,故曰眠纏。「五種對治相」者,遠離闇相一,至加行道理二,害諸見三,諸見功用四,諸見所依功用五也。第一、是離闇相,修光明;第二、緣淨境界,除惛沈;第三、損諸見,不起見取等見;第四、見功用,謂能生惡行,能生六十二見等,今治之也;第五、見依功用,即是見之功德也。
「五種任持定法」者:一者、「遠離」也,是定遠離煩惱也;二者、是「遠離處」,謂修定處所,及順定言教;三、「順無染心資具」,即邊際臥具;四、「從有智者」下;五、「於諸世間」下。 又解:諸遠離、遠離處所為第一;順無染心下,二;從有苦下,三;於諸等持下,四;前第五中分為二,無漏行為第五故。
下「出離界」,謂三人各修一行相,如下三文字時,人法合說,故有六也。此出離界即是涅槃,即六隨順涅槃法,名為六修。 又解:三人行六行,六行為六出離,謂初人修四行,餘二各一行。謂於怨行修慈,於惡行起悲,於淨行起喜,於恩行起捨,皆名「眾生緣定」,此則為四也,總合為一,眾生緣定同故。第二、「法緣定」者,是解脫分善根人。第三、「修諦觀」者,是決擇分善根人。以法為順涅槃果,故有六也。雖舉三人,以法三行故;緣境有六,別故有六順法。
第六十三卷
不淨三相中,「等流」者,與糞穢為等流相。第一、即體是糞穢也;第二、是糞穢等流;第三、但有四大及造色所依、能依也。
有八棄捨近住弟子因緣:憎惡弟子故,欲自身受恭敬,一;利養,二;毀犯戒,順棄捨之,三;有饒益師者須,損減師者不須,四;戒,五;定,六;慧,七;於弟子大眾事務僧事不能堪忍,雖善大眾,為是弟子故不忍,八。 又解:憎惡弟子棄一,利養、恭敬合為第二,餘六同前。
此中,初禪障與《顯揚》文別者,如《對法》第九。想日四靜慮所治中,初定除苦,二定亦言除苦。言初除現行,二斷麁重勢分。第三所治云「三、踴躍」者,即是增上之喜也。前是體,後是增上用。 又解:此是作意緣喜,生極作意踴躍。定下劣性,為此喜隨不巧便慧,第二禪有,令無,故言除定下劣性。初二禪中有此喜,不可言下劣,然分分亦得除下劣性。 第四靜慮「於樂發悟」者,即緣樂作意也。樂極故,作意緣之,名發悟。即《雜心》云於緣發悟也,《顯揚》云於樂作意也。
論云「為治自苦惱行,建立靜慮支」者,一、「對治缺減對治」者,謂苦行煩惱能對治聖道故,能令聖道缺減,名此煩惱為缺減對治,尋、伺能治此,名對治缺減等。下可解。
論云「何因故,知初靜慮苦根未斷?答:彼品麁重未遠離故。若苦根斷,便與第二靜慮住時應無差別」者,大義曰:初禪苦根麁重亦在,得第二禪方盡,故言彼品麁重。未離麁重者,即隨所依,無堪任性。但以初禪三識尚有,喜未圓滿,麁重未盡,三識苦根相隨順故,喜與苦根正相違故。第二禪地三識無故,喜滿極故,所以麁重除故。初禪若離苦麁重,即是喜滿,喜滿足故,即無三識,應與第二靜慮無別。此是斷者,斷苦根上麁重漏依附性等,非謂斷種及識相應,前已斷故。若不善種者,可言初禪已斷,與惑俱故;若善、無記者,羅漢猶起。今言斷者,但斷上麁重性。譬如黑鐵入火之時,即便黑色滅,以赤色生故;出火已,黑還生,赤色滅故。此亦如是,得入二禪,苦根麁重滅,不起三識,無漏滿足喜起故;出二禪,退入初禪等,黑還生,滿足喜無故。如此合法。有漏二禪,伏苦麁重,有漏故;無漏二禪,斷苦麁重,無漏喜故。故非不退者等有此,入初禪麁重生。
論云「復有四種修三摩地」等者,大義曰:第一、即有學見諦,住未來禪,求根本靜慮;第二、即異生,已得禪定,未得五通,求生死智通等也;第三、即鈍見諦者,居根本禪,求利根;第四、即利見諦,求無學果。此中,何故見諦中無鈍根居未來禪,求根本地及利根?何故異生無求見諦,見諦不求,五通求?如此之子,且約爾所,非法攝盡。又見諦鈍根居未來,不能求入根本及轉利者,初根鈍行遲,所以略而不論。不言異生見諦者,得五通為足故。此中且舉生死智通勝,知未來因果事故。終不說餘無見諦等五通者,亦有具五通者俱求無學故。有情緣無量,即已得有情緣四無量也。
論云「若樂遲通行跡轉時,雖已見諦等,乃至復於欲界受想尋思當住正念,當起正知」者,謂此鈍根故,於欲界善法受想尋思住正念、住正知分別慧也,即求於利根,而恐退法。受,謂受數,領納義,增受欲法樂。想,謂取像,諸法境界。思者,即受想俱尋思也。於此中起正念想,及失念故,當起正知,生分別慧。
六種離欲,如《對法》第六有十種,開合不同。
「馬勝」者,即舊《俱舍》云阿輸實。應言:阿濕縛此云馬伐多此云勝,與梵王論義比丘也。
論云「復有補特伽羅已得離欲,從定起已,或於一時,彼三摩地相間雜,作意而轉」等者,謂通凡夫及聖者得九無間、解脫道已,住勝進道中。或於一時,其勝進道心與散心相雜而起,此散心或色界繫,聞慧等攝故。不然,是欲界聞思慧等。或於一時,純定心為勝進道,非無間、解脫道。住勝進道中,若遇外強盛聲緣,從定起,耳識緣之,與定心第六識俱時轉。此是唯耳識緣,無第六識與耳識同緣一境故。
論云「非即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此義意言,定中聲,聞從定起耳識,與意識俱轉,然意不與耳識同緣一境,故言非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 問曰:如《解深密經》云:若眼識等隨一識起時,必與意識俱轉。此如何耳識獨起,意不同緣?釋曰:彼經據散心中,五識一起時,恒常俱轉,必有意識故。 問:若爾,《對法》第七如何言以在定中,五識無故?釋曰:彼論據無五識定語。又據若任運境,定中五識即不起故;若增上新境,現在前故,如此文。定中有耳識,大義俱有此一解。又言定中一向無五識者,非也。 問曰:如散心,准定心亦有五識者,與意同緣不?答曰:不也,以取明了境必現量故。若有別緣者,即違《集量論》等五識同時意識是現量過。以散心位意識不並,五識不起,若爾,若起必同時,不同定中聞強盛境故,耳識能緣,意識堅住一境故,不與同緣。
論云「若不爾者,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等者,謂薩婆多定中無五識,今破之云:若不定中起耳識緣聲,耳者於此音聲,定中既不領受,不應後時得出定,住散心中。若耳識定中即非取聲時,意識即便出定,要耳領受聲已,意識有希望故,後時方出。又耳識取聲時在定中,非取聲時即便出定,在定外取聲也;要獨耳識定中領受聲已,有希望故,後時意識方出。此等並定有五識家解,此解如別抄及《對法》第七。
有心地中云「譬如水浪依止暴流,或如影像依止明鏡」者,如五十一說二解等,勝義諦故,八識一體,如浪不離水;世俗諦故,八識各別,浪用殊故。如《攝論》二師義,以此文為證大師義。
阿賴耶相應受名異熟,與《對法》第一相違,如彼釋。
論云「阿賴耶識無有煩惱」者,此簡無所以,思准可知。然具計度分別可成法執,第八及五無此分別,故無也。 問曰:五、八俱無計度,二種並無法執;法執無義既齊,五識應無煩惱。答曰:五識猶意引,所以有煩惱。 問曰:亦應由意引,得名有法執。法執由計度,由計度之心利引,不可生;煩惱有鈍者引之,故得起。
論云「末那任運四惑相應乃至不共無明」等者,正法藏云:若見道,煩惱無明名不共,不與惑相應名不共;修道中,末那無明通三性位起,所以名為不共,非不與惑相應。如《攝論》云:如十八不共法,乃至行六識,不與末那共,應名不共等。又解:以一類相應,不同諸識,名不共。護月云:如六識中煩惱緣外境時明了故,見、愛等強,俱時無明但名相應;末那緣內迷執,緣不明了境,無明力強,見、慢等力弱,無明為用勝故,名不共。雖有見、慢等相應,不名相應,但對小乘立此為不共。如《攝論》廣立,云如十八不共法等。 問曰:何故末那中不共見、慢、愛耶?答曰:但對小乘,所以偏無明得不共名,非見、慢等緣相為所、見分我是。護月師義,但緣為我,不為所。此通言者,正法藏義也。即為我家之我者,護法義也。
論云「若諸無學,此一切種皆不現行」者,此中人執、法執二釋。護月云:末那唯有人執故。二乘無漏觀唯第八識,第七一向無。戒賢論師云:法執亦有。此據所障法,即唯人執,故言不行,非法執亦滅。如《佛地論》,此一類無麁細故,一時頓斷;不障有學治道故,所以金剛心斷。
第六十四卷
論「云何隨念故,三寶差別?應以相隨念佛寶等,乃至謂佛世尊」等者,謂佛以別相念,即十力、四無畏等一切智德相念佛寶也;以餘滅盡、離欲、無為、涅槃等相念法寶也;以無諍等功德相念僧寶也。餘者,即三寶自相望為餘,謂法、僧外餘相為佛寶也。如是等差別義,念佛等名餘。「謂是世尊」等者,此出佛寶等餘相也。大義曰。
論云「復次,欲求」者,求五欲境也。有五:一、「攝受求等,乃至有方便求」者,如妻子,為攝受故求;如財米,為受用故求;如樂具,為戲樂故求。此三可解。四、「乏解了求」者,解了故,求知解也。「名聲求」者,求名聲也。有求者,即求三有身,不同小乘也。 中五者:「法爾求」者,謂劫末眾生法爾相生上界。大義曰:即法爾一切眾生求後有身。二、「祈願求」,謂祈願生彼得彼等。三、「愚癡求」者,謂外道等,計上界為涅槃故求,是愚癡故也。大義曰:愚癡故,求生界也。四、「厭患求」,厭患下界故也。大義曰:厭患此身,求後身也。「思擇求」者,謂有智慧求生於上界也,不計為涅槃也。大義曰:思擇可生處而求生也。 梵行求五者:「唯求求」者,謂欲修梵行者。大義曰:謂總相心求梵行也。又唯有求心,未能發起,以梵行難求故,未能修行。「趣得求」者,謂起修行因,名修得。大義曰:別求一事,名趣得求,為趣得故求也。「現得求」者,修梵行現得果也。「後得求」,求後得果也。「思擇求」,謂有智者求得涅槃而修梵行,求梵行以為道因故。 復有差別中,「假名、第一義求」,大義曰:假名求為一,即外道等,第一義等為一。又假名、第一義等為一者,謂邪梵行,假名第一義求也,正非梵行故。「觀察求」,謂真梵行,觀察可捨可欣法故求。「無方便求」,謂邪求解脫。「有方便求」,現求真解脫。
論云,大義曰:或三重俗諦,或四重俗諦者,此是二諦門,謂俗諦有四,勝義亦爾。世俗中:一、是假名無實諦;二、隨事差別諦;三、證得安立諦;四、假名無作諦,謂假安立名勝義諦,而無法體,法體不可說故。此文但有俗諦四重,無勝義諦。前立三重者,有法擬宜故;後立四者,假名安立故。西方有立四重勝義,亦爾相對,如前已說。一、世俗勝義諦,即體是前道理世俗。是勝世俗諦,故名勝義;立法差別、因果、依他性等,故名世俗。二、道理勝義諦,即體是前證得世俗。有得果斷惑義,故名道理;過前道理世俗,故名勝義,十地位等是。三、是證得勝義,即體是前世俗勝義,安立為名,勝義。可有證得義,名證得;過前證得世俗,故名勝義。四、是勝義勝義,即是非安立諦真如體。是不可安立法,故名勝義。 聲聞乘證得智,證得中九智。無過前勝義,世俗勝故,名勝義。前世俗中,第一世俗諦唯是。
論云獨覺三人中,一、先已得順決擇分;證得;未得證得證得者。前二人成眾出,以先得聲聞煖等,入果時促,不能多時修習,故成眾出。若決擇分中未定生,多小時節入見道,在決擇分位迴心成獨覺,及未得決擇分善人迴心亦爾,以更長時修習,練根利故,此中並名未證得證得。如《對法》第十三抄解。此中言證得者,即決擇分善名證得,已能證真得無漏故,見道等即證得證得。如未得果人,名未證得證得,復言未得果也。或第三向在解脫分位,故前二別也。
論云「摩怛理迦所攝」者,即十七地及四種攝,摩怛理迦,名本母,義如十七地即本地分,四種攝即後四分。釋云:佛本經中說十七地及四攝故,彌勒為無著說,即本佛說,名本母也。又解:彌勒即是佛,為無著說十七地及四種攝,即是本母,名摩怛理迦也。 「二所攝」者,總合前二有此十種也,即藏及本母也。 「十種」者:一、諦相教,即說四諦、二諦相也。知苦、斷集、證滅、修道四,合上五也。四諦品類差別為第六。所依能依為第七。所依者,一解:謂因,即集、道諦;能依謂果,即苦、滅二諦。有解:四諦理是所依,依此理說;教是能依,即能詮、所詮相稱教也。 「遍知等障法教」第八者,即說苦諦、集諦障法也。 「順法教」為第九者,即是說道、滅二諦言教也。 「不遍知等遍知過失功德教」第十者,不遍知等者,即是過失言教,即前遍知苦諦等障是,不是遍知善故,名不遍知;遍知功德,名遍知等教,即前順法教也。世俗「世俗諦教」者,謂相、名、分別。「勝義諦教」者,謂四聖諦及真如。此中不論正知,以是有為故,可為世俗,是無漏智故,可名勝義,故不偏論。至五法中當會。
「升攝波」者,樹名也,即舊申式林者,訛也。即佛告阿難林中葉大小處也。是此胡樹,佛在樹下座,若阿難,非在林中。
十六意趣以欲、勝解二法為體,即是意樂也。第二、乖離,是厭離生死,乖離生死也;第三、勸道等發心;第四、解脫分位;第五、決擇分位;第六、令入見道;第七、正入見道;第八、得果成熟也;第九、得果已,修定也;第十、令得無學果;第十一、佛別意令眾漸入故,如《攝論》;第十二、令證前別意,發生歡喜也。以下可解。
「四定智」者,是苦諦四行:苦、無常、空、無我。謂四顛倒定俱智也。「生故」者,離蘊別有生法義我生。「相故」,我體相狀。「及業用」等,可知。
論「云何道諦?謂資糧道、方便道、清淨道,名道諦」者,同《對法》第八。如《對法》第四見修斷中說斷道諦等八,方便道等是有漏,故修道斷。廣如彼抄。
論云「復即諸諦為據為依、為建立處,立十三種補特伽羅」等,解六:苦諦為依果故也,集諦為依因故也,道諦為建立處,得成有學等故也。此中不取滅諦,是無為故。又解:此等通語,據、依、建立即一物也,不可別配,即三諦法是。或四諦以證得無為等,方便建立差別故。此中,菩薩不生無色界等,並如《對法》第十三鈔解。如來身一向無漏,出三界故,名不可思議也。
論云「六、障礙障者,謂十一種障礙隨一現前」者,即此十二障,除此第六,取前五後六合十一為此第六障,更無別體。
論云「此中差別者,根是果性,界是因性,信解是因性,意樂是果性」者,根、界二種若染若淨,隨應通用信等五根及五受根、意根為體,但現行名根,種子名界。大義曰:或初修未滿名界,是增義,已成滿名根,是增上義,故名果,故言果因也,而體無別。 信解、意樂如諸論,並以欲及勝解二法為體,若染若淨皆同,亦無差別,但是信解是因,意樂是果,即種子名信解,果名意樂也。此即諸論證文。大義曰:即初起信等時名信解,所以是因,後時起信等名意樂,所以是果,非約種子等解。此義如是。
論云「邪性定聚復有二種:一、本性邪性定;二、方便邪性定」,初是無種性人,次是斷善根人,通有性、無性。大義曰:善還續,未必邪見耶聚;造五逆業者,決定邪定故。大義曰:正性定有二種:一、本性正性定;二、方便正性定,初者,即三乘本有各別決定性人;次者,此人已入聖道以去是。大義不定亦有二種:一、本性不定;二、方便不定者,初是本三乘種性人,一人身中有三乘種性故;二、方便不定,前解已聖道已,然始迴心向大等入方便故不定,名方便不定也。前人是凡夫時有三乘種子,或即迴心,或總定不定人,不定其位,次性即定亦爾。此不定性人,一人或具三乘種子,或唯具二種子等。
論云「又若於彼真義理門隨決了者,當知能入五種離生」等者,西方呼宿食為生食,如人宿食不消在身,便能為患。見道煩惱亦爾,在身與有情作生死患,死患今得斷之,故是離生也。即舊言超昇離生也。此五皆入見道,初三人是聲聞,初是次第,次二是超越,獨覺、菩薩可知,並名離生也。
論云「復有五種有愛:一、法性愛」者,即劫未時法爾愛,生上界故,如法爾等;「二、誓願愛」者,而非此時外餘誓願生彼;「三、愚癡愛」,即外道方計彼為涅槃;「四、厭離愛」,即汎爾凡夫厭下愛上也;「五、思擇愛」,謂聖者生彼定慧上流人等。大義曰:今言有愛,未必緣上二界,但緣內有身即是。法性愛者,即任運愛之,如第七識但耶愛。誓願愛,如發願是我定願當得如是如是身等。愚癡者,即無明增愛若生死,亦如外道求生天等。厭離愛者,論云「於捨法愛無羞恥」者,即捨受法,無羞恥也。即今捨人是,即厭此事,愛彼事。思擇愛者,如思擇言人天是勝,我法生之,又勢愛種。
論解三漏種形等皆是中,有漏五相者,前三即三界,後二在五趣。惡趣名無欲樂有煩惱,善趣名有樂有煩惱,生彼有樂、煩惱故。 此中欲漏,欲界所緣五塵者是。若緣欲界內身起煩惱名有漏故,有漏身等增語唯在內故,欲塵多在外故。大義:上二界名無欲樂煩惱,欲界名有欲樂煩惱。此中,無明漏唯取六十二見相應無明,唯在欲界。此六十二見名障解脫等故,如八十九以無明為主。此言無明,其實見亦是,如八十九說。然此中唯舉後際分別見,不舉前際見者,以論云若欲無明漏,欲者,希欲義,緣於後際起希欲勝,非緣前際見,不名無明漏。即如八十九。
論云「相者,謂由所依故,及行住故」者,如識,此中據一,義不相違。以根為所依,境界為所行住,自了別而觀於識等也。餘者可隨。又解婆羅門惡呪術名聽聞究竟者,彼云我此呪但聽聞即得功德,為事究竟,不可解釋也。
論云一、「字通達,通達為常」者,即如𧙃、阿字,知為常,必不可改轉,此是字本故也。 「字義通達,達為無常」者,即字所證之義可轉變,隨方處義則立,故名無常也。如眼名眼,亦名為照、了、道等等,即字所因義是無常也。故知即名、句等亦是無常,可改轉故。又此字因等諸行無常義,故名義無常也。
第六十五卷
就〈思慧地〉二卷中有盡,後卷以來明二十九,後卷末以二十九斷位上,尋下准知。
論云「有非有思識,如〈本地〉說」者,有為、無為為有,無我、我所名非有也。
論云「若實物故、事故、義故」等,有解:第一因證依他有此,第二因證圓成有,如此等名真如之別義名,更無別目也。又解:此三故字亦證依他。實物故,簡似法;事故,體事也;義故,差別義也。皆依他起。待所餘,名假實等,如《對法》第三,初如即於色等為依為待,我等是假;亦待依色等名,色等蘊者亦是假有,待別色等成總蘊故。
「遠極彼岸,計我不過四種」者,謂計極遠離不過此四中,後非於前,一一別勘,非前可解,四句分別盡故。
論云「說因」者,說因者,因言所以。即謂外人曰即復有所以故不增長、無所以故不增長,即是成宗之因所以也。此中為比量,思之可解。
論云「依止一聚」者,大義曰:謂一想可得,非餘。「非一聚」者,如畫中有種種眾相故也。
論云「一、不共大種聚;二、非不大種聚」者,如〈本地〉第三卷等解。
論云「又一切清淨之色及依彼識所取境界」等者,謂此定色微細故,非五識等所得,然若變令受用,亦得見之。如前五十五解及別抄。此色解云:一者、由身第六定心引自第八有漏色現,令他人託之而受用,故是有漏。不爾者,自第六是無漏故,如何令他受用?二解云:即以自第六為增上緣,他託之亦變為有漏,不藉自第八變,如諸佛,豈有自第八變淨土等?此解為勝。以不同餘處唯散心緣故,唯定心境故,名無見無對,非他人不見也。
論云「若諸有事,現量所行,有漏增上所起」者,此意總取五塵,名所緣有漏。有淨及增上所起定但簡過也。現量所行,簡法塵及三性心等,如下文。
論云「若依清淨色識所行,名現量」者,此中但取五識名現量,其實與俱緣意亦是,今取所行,即五塵是,故不舉意根也。前言現在名有事者,此總言取現在中理義等所行者。
論云「若現在事亦非現量所行,如清淨色及一切染污、善、無記心心所,彼亦非煩惱所緣故,名有漏。但由自分別所起相起諸煩惱,非彼諸法為此分別所行境說故」者,此意言淨色及染污、善、無記心等非煩惱所緣故,名有漏也。以緣此煩惱但由自分別所起相起諸煩惱也。此善等法即是後由生起故,成有漏也。 此五門有漏中,第一是總門,第二是煩惱種子,第三是染污心、心所,第四是五塵,第五是一切。內五根善、無記心,及身語業,及別解脫戒,及外器世界,皆是煩惱所引,或是此正生、已生、當生等故,故名有漏。色、無色一切法亦是,有善異熟果亦是。此中文略,唯言不善異熟。
論解無漏五種中,據五義未必攝盡,則別解脫戒等,無處攝故。 第二言「有諸法隨眠斷故,名無漏,謂已永斷見修一切煩惱,所有善及一分無記造色,若諸無記,世間善心、心所」等者,此中即無學身中法故。言「見修一切煩惱斷,諸善」者,即身語善業及戒也。「一分無記」者,無學無記身語業,由無漏身中及無漏引力生,故名無漏也,不取餘故,名一分。諸無記者,四無記心也。餘可解。此中簡與初心法何別者,亦准可知。諸人於此亦即五根者,不然,非無漏力引故,舊種類故,不同身語業也。
論云「欲界繫善、染污、無記作意,緣一切三界諸法」等者,此中,善心可解。染污者,即兼言有覆無記。 問曰:何者有覆緣三界也?答曰:欲界有覆唯俱生,身、邊唯在第六識者,如論文觀三界為一同一類等為我,餘無此能,更無有覆心緣也。 「無記緣三界」者,即異熟生心獨頭起者,及緣威儀、工巧心後等流引生異熟生心,亦名威儀心、工巧心緣也。汎爾緣不求不染者是。第八識亦是緣三界也,種子法故。
論云「色界善作意緣三界法」者,此中應言染心,無記亦即染心。如何如五十九云色界於欲行煩惱?謂上緣煩惱及緣下慢,及如前第六我見也,以微細故,及異熟生無記心,略而不說也。 無色界若定若生外道,唯緣自地,計為涅槃故。如計識處為涅槃,未行識,已得空處,當善心不緣上。又九無礙心豈亦無善心不緣下?俱得計自他涅槃者語,所以略而不論。有共染心中豈無上緣?或又五十九云、無色於欲行色行涅槃,亦得緣下。不言無色煩惱行等,以漸獨故,略而不說。據外語者,語同《對法》。此中「毘鉢舍那菩薩」,地前。「亦緣下」者,說善心不計極,故得緣下地。不言緣上者,以生上界。如有學但以諦觀,不以六行欣上,故略而不論菩薩,從多聲聞為論。亦不說其實得緣下地,此中不論。此等染心亦應研問。又彼處異生亦不說之,及並不言緣無漏者,以界為法故。如《對法》第二抄。《顯揚》十八不同,如彼會也。
論云「名映於等一切」者,名有二種:一、四蘊名之,即下言由觀知故,除人執;二、名字名,即下言知此名故,除法執。言四蘊名能遍緣一切,遍生起一切法故,言名映於一切。名言能遍目一切,名映一切也。
論云「謂若略說,觀察清淨因故」者,即下言「緣此名能知法、人無我故,顯彼理故」,為淨因。「觀自相」者,即下言「緣二種名故,我相不可得」。即是二執相分也,今知其事。 「彼觀察染因」者,即下言「不善了知此名,即染污生起故」也。即是彼見分生起故,一切法生也。 又解:言二種名有三義故,名映一切。一者、觀此名者得清淨,為彼淨因也;二、知二名緣自一切法;三、知二名為染法因。此三義具,名映一切也。
第六十六卷
論云「若麁段食,欲界五趣皆現可得。此於一分各別那落迦,非大那落迦」者,段食有麁細,麁者遍五趣,如此文唯除大那落迦。大那落迦中亦有細段食,如〈本地〉第五云:於地獄中,有微細段食,謂微細風。故段食遍諸地獄也。太師解。
論云「六、由善、不善、無記作意引發先業,能牽諸行令住不絕,所謂外分,共不共業之所生起」者,謂器一世間業,如〈本地〉第三,或感一劫等。造此業時,由三性作意為方便,引此業生起,能牽器世間諸行令住不絕。如山河等,名共共生;田宅,共不共業生。即大師云:有二種共不共。共二種者:一、共中共,如山河等;二、共中不共,如宅舍等。不共二者:一、不共中不共,如自眼根,他不用緣故;二、不共中共,如身中扶根塵,為他緣似故。此中即共中二文。
論云「又有長壽諸有情類若不得食,非時中夭」者,謂龍等,或經劫等,皆由食住,非由餘法故。 四念住配四食等,如理思惟。
論「香、味、觸正消變,便能長養」等者,此三麁細,有增損義;色塵體麁,不能增損。 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令心歡喜等,爾時名觸食者,此取令心歡悅故,即心觸數為觸食體,不取塵為觸食體。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六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