禪林象器箋
卷29
第廿九類 錢財門
●衣鉢
敕修清規尊宿遷化云。示疾覺沈重。預請兩序勤舊。點對封收衣鉢行李。就留方丈。差公謹行僕看守。以俟估唱。
忠曰。僧錢帛。總言衣鉢。蓋錢財元非僧可蓄者故婉詞。言之衣鉢耳。
解清規衣鉢侍者者曰。衣鉢者。住持三衣一鉢也。又謂私財。此侍者司之
圭峯盂蘭盆經疏云分減衣鉢。 元照新記云。今世俗謂僧長物。以為衣鉢。或恐疏主。隨俗為言。
寶積經寶梁聚會云。當來比丘。多畜衣鉢。多有諸物。
忠曰。經謂畜數種衣。數種鉢乎。若復總稱僧財帛。則當以此經為二字本據也。
●免丁錢
敕修清規聖節云。住時。僧道歲一供帳。納免丁錢。
免丁義。詳簿券門。免丁由處。
佛祖統記云。宋高宗紹興十五年。敕天下僧道。始令納丁錢。自十千。至一千三百。凡九等。謂之清閑錢。年六十已上。及殘疾者。聽免納道法師致書於省部曰。大法東播。千有餘歲。其間。汙隆隨時。暫厄終奮。特未有如今日抑沮卑下之甚也。自紹興中年。僧道征免丁錢。大者十千。下至一千三百。國四其民。士農工商也。僧道舊籍仕版。而得與儒分鼎立之勢。非有經國理民之異。以其祖。大聖人。而埀化為善故耳。至若天灾流行。雨暘不時。命其徒。以禱之。則天地應。鬼神順。抑古今耳目。所常聞見者也。夫苟為國家。禦菑而來福祥。亦宜稍異庸庶之等夷可也。若之何。遽以民賦。賦且數倍。今天下民丁之賦。多止緡錢三百。或土瘠民勞。而得類免者。為僧。反不獲齒於齊民。以其不耕不蠶。而衣食於世也。夫耕而食。蠶而衣。未必僧道之外。人人耕且蠶也云云。志盤述曰。目僧道。同丁夫。而出征賦。以免之。豈獨道之耻。亦國家。不知尊尚二教之耻也。今州家。征免丁。則必舉當年多額。以責之。而不顧僧之存亡去住。既又欲以虧額。均賦諸寺者。其為患皆此類。嘗考郡志云。僧道免丁歲。無定額。官吏曾不省。此王荊公創新法。當年後世。誰不知為民患。然今之為政者。語安石則目之小人。追民賦。則仍用其立法。蓋利源一開。雖有聖人之治。所不能革。以人心好利者同然耳。然則為利創法者。未嘗不為後世患。悲夫。
已下。錄論增免丁錢。
物初賸語。笑翁堪禪師行狀云。廷臣奏端嘉以後。牒廉僧雜。欲增免丁三分之一。荊湖總司。亦奏僧道買紫衣師號。且俾以衣號住持。師曰。審是。則主法者。徒以貨取。吾道委地矣。力言于廟堂。議遂寢。枯崖漫錄云。雙杉元禪師。嘉熙間。乃石田堂中第一座。上丞相書。言朝廷新指揮。買師號金環象簡不便。書云。正月十三日。景德靈隱禪寺前堂首座。前住持嘉興府天寧寺僧中元。謹熏沐。獻書樞使大丞相國公。竊以。為佛老之教。救世計也。其所以與儒道。相參於天地間。以能開悟性真。不墮邪見。其功未易量也。我朝太宗皇帝。嘗曰。釋氏之道。有補教化。孝宗皇帝亦曰。以佛修心。以老治身。以儒治世。斯可也。張文定謂。儒道淡薄。一時聖賢。盡歸釋氏。而關洛諸公。亦必玩味釋氏之書。而後能接續洙泗不傳之秘。然教必有主。必有師。國家以度牒許人承買。凡有僧者。各尋師。以為依歸。師苟有道行。則可使迷者悟。塞者通。其裨助世教。要非小補。近世貨賂公行。求為住持者。吾教之罪人。若以例傳。天下之賢者。必深藏遠遁而已。其肯出而為師。夫師廢則正法微。正法微則邪法熾。以清淨之門。而為利慾交征之地。非國家之福也。譬如家塾黨庠。不能無師。不求其能傳道解惑者。為之。而惟賄是視。則弟子何以仰。孔門之教。亦幾乎熄。佛老之道。何以異是。若謂佛老之徒。身居大廈。日享膏腴。不蠶而衣。不耕而食。為世所嫉。然天下之人。有無用於世。而坐享膏腴之奉者。尤眾。何特僧道。寺觀創立。常住供養。非官與之也。以眾人樂施。而與之也。寺觀有田。稅賦尤倍。又有非泛不時之需。正與大家相似。今既買度牒以錢。免丁又增以錢。官府無絲毫之給。而徒重責其利於無窮。則僧道可謂不幸矣。國家愛惜。名器泛濫。何以勸勵天下。僧道若以賄。得金環象簡得諸處住持。則嚚頑無賴之徒。皆以賄進。何以整齊風俗。况寺觀雖多。其常住闕乏者甚多。縱使此令一行。第能率斂寺觀之大者。其小者亦豈能應其求。如此則所得能幾。况僧道非能自出己財。求為住持。必將取之寺觀。師徒相殘。常住必壞。所謂膏腴。將見蕪穢。所謂大廈。將見為丘墟。所謂溫飽。將見為凍餒。部雖有牒。誰將請之。歲雖有丁。誰將輸之。今日軍需糴本。秤提諸券。無非鬻爵。鬻爵之者。或累於國牒之多者。無病於官。乃循一時不卹之事。斵喪千萬載之利源。殆非理財之長策也。伏覩近降旨揮。增錢鬻爵。識者病之。事不果行。總所今來陳請。正亦類此。伏望鈞慈。詳酌利害。特有敷奏。盡行寢罷服號之命。令僧道不勝幸甚。伏惟鈞慈。俯賜鑒念。不備時江西璨無文亦有書。先是朝省。因總領岳珂奏。乞降紫衣師號二等。賜金環象簡并四字禪師法號。以住大寺觀。每賜服師號。綾紙出賣三百緡。仍附品官條制。非有官。不得差注。非有賜服。不得住持。此書上。事果寢。豈非秘護大法者之用情乎。
瑩山清規云。七月十八日。起單諸人。就維那寮。可請免丁抄小牓頭。 式云。
某年 夏中 免丁抄 某甲 上座 能州洞谷安居
忠曰。優免丁役。是朝省勾當。僧家何得僭行之。蓋洞谷所出于起單僧者。坐夏由耳見簿券門。元不識免丁義。強為謬事。又抄與鈔通。錢鈔也免丁抄。即免丁錢也。又訛免丁由。益無義。
因錄民間丁錢。 鶴林玉露云。廣右深僻之郡。有所謂丁錢。蓋計丁。輸錢于官。往往數歲之兒。即有之。有至死而不與除豁者。甚為民病。故兩人之謠曰。三歲孩兒便識丁。更從陰府役幽魂。讀之可為流涕。
●無盡財
忠曰。無盡財者。以金財假貸。逐利焉。本生息。息復為本。故云無盡。
釋氏要覽云。寺院長生錢。律云無盡財。蓋子母展轉無盡故。兩京記云。寺中有無盡藏。又則天經序云。將二親之所蓄。用兩京之舊邸。莫不總結招提之宇。咸充無盡之藏。十誦律云。以佛塔物出息。佛聽之。僧祇云。供養佛華多。聽轉賣買香油。猶多者。轉賣。入佛無盡財中詳諸律三寶皆有無盡財。
宋高僧傳。唐圓觀傳云。李源父憕。居守。天寶末。陷於賊中。遂將家業。捨入洛城北慧林寺。即憕之別墅也。以為公用無盡財也。
●長生錢
無盡財名長生錢。見無盡財。及庫質錢處。
橘洲文集寶雲院長生庫記云。住持瑩公。坐席未溫。首斂巾盂。以估於眾。得錢一十萬。內外道俗。又得錢十萬。太師魏國史公捐國太夫人簪珥。以施之。合為利益長生庫。以備歲時土木。鐘鼓無竆之須。後五年。建大講堂。半取其羸。以助工役實其志也。
●庫質錢
老學菴筆記云。今僧寺輒作庫質錢。取利。謂之長生庫。至為鄙惡。予按。梁甄彬。嘗以束苧。就長沙寺庫質錢。後贖苧還。於苧束中。得金五兩。送還之。則此事亦已久矣。庸僧所為。古今一揆。可設法嚴絕之也。
忠曰。陸游言。雖出於護法意。然不多讀經律。而致此臆斷。律有無盡財。事稍相類未可槩為庸僧之作。但防其鄙猥而可也。敕修清規首載。聖旨。所謂解典庫。亦是取典物貸財。而逐利以賑寺用也。
●陪寮錢
敕修清規新掛搭人。點入寮茶云。新掛搭人。入寮後。照例納陪寮錢若干。候寮元。輪排當在何日。掛點茶牌。報眾。
舊說曰。僧堂掛搭之外。眾寮亦掛搭。故納陪寮錢。
●暖席錢
忠曰。凡借他寺院房舍。或修法會。或辨齋供。則納暖席錢於本院。暖席字。出于文子。
文子云。墨子無黔突。孔子無煖席。
瑯邪代醉編云。文子云。孔無暖席。墨無黔突。淮南子云。墨子無暖席。然則席不暇暖。墨子亦然。
●謝掛搭香錢
敕修清規。謝掛搭云。堂司行者。具名數。率香錢。寫小榜云新歸堂首座。各率錢若干買香謝掛搭一堂司行者。 某。取覆。貼眾寮前。收香錢足。交侍者。納方丈。
教苑清規謝掛搭云。令堂司行者。率各人香錢五伯文。煩侍者。到方丈。回香。
●抽分錢
敕修清規亡僧板帳云。估唱得錢。必照板帳。支用外。其錢作三七。抽分。歸常住百貫抽參拾貫不滿百貫則不抽分。餘則均俵僧資。
忠曰。亡僧估唱。所得錢。除板帳支行外。拆作十分。十分中。抽三分。以歸常住。此名抽分錢。但不滿百貫。則不復抽分矣。餘七分。俵秉炬等䞋。
居家必用云。抽分即解取其物也。
已下。畧錄外典抽分字。
元史食貨志市舶云。至元二十年。遂定抽分之法。二十一年。設市舶都轉運司。於杭泉二州。官自具船。給本選人。入蕃買易。諸貨其所獲之息。以十分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
續文獻通考征榷考云。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龍江大勝港。俱設立抽分竹木局有三分取一。三十分取一。十分取二等。
●眾財
人天寶鑑云。靈源清禪師。門牓。其略曰。
清名曰住持實同客寄。但以領徒弘法。仰助教風。為職事爾。若其常住所管財物。既非己有。理不得專。一委知事。僧徒分局主執。明依公私合用。支破。惟清止同眾僧齋襯。隨身缾鉢。任緣去住而已。伏想。四方君子。來有所須顧寢食祇接之。餘別難供應。蓋以彼所管者。世法則屬官物。佛教則為眾財。偷眾財。盜官物。以買悅人情。而取安己有。實非素志之所敢當。預具白聞。冀埀恕察石刻在天章。
●率財
敕修清規佛降誕云。先期堂司率眾財。
又月分須知云。七月預率眾財。辦斛食供養。
居家必用云。制眾建議。謂之率。假如勢要之人。獨建計謀。妄托名目。斂眾人之物。或饋與人。或自入己之類。是名制眾建議率斂也。
小補韻會云。率朔律切。廣韻募也。
正字通云。率山律切。音蟀。約數也。周禮太宰註。賦口率出錢。徐劉音類。焦氏云。督率之率。音朔。算法約數之率。音類。竝非。
舊說曰。令大眾均出錢財。言率財也。或曰。二祖。三佛會。率比丘眾財。每人五百錢。以辨香華燈燭供物。
●率錢
即率財也。
敕修清規告香云。堂司行者。率眾錢。買香大小三片及紙。作圖之費。付參頭收。
五代史補云。趙在禮在宋州。所為不法。百姓苦之。一日制下。移鎮永興。百姓相賀曰。眼中拔却釘矣。可不快哉。在禮聞之。上表乞還鎮。朝廷許之。在禮每口率錢一千。號拔釘錢。遂獲百萬。
戴埴鼠璞云。唐宋遺史載。張崇帥廬州。不法。民苦之。既入覲。人謂渠伊必不來。崇計口率渠伊錢。再入覲。人不敢言。捋鬚相慶。崇率捋鬚錢。
續酉陽雜爼云。五娘死。其妨。率錢。葬之。
●折錢
敕修清規請喪司職事云。如無布絹。隨宜折錢俵之。
舊說曰。以錢折中。當布絹之價。而俵之。此名折錢。
月令廣義云。大明會典。國初寶鈔。與銅錢兼使。每鈔一貫。折錢一千文。銀一兩。
●收鈔
忠曰。所收納之錢財也。
敕修清規。尊宿唱衣云。收鈔若干。係某件唱到。
舊說曰。鈔者。紙造。印天子印。以代錢。但價賤於銅錢。鈔壹貫文。當銅錢壹佰文。
品字箋云。鈔。楮貨名。宋史紹興二十四年。徼外以銅少。循宋交子法。造鈔引。一貫二貫三貫五貫十貫。五等。謂之大鈔。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五等。謂之小鈔。與錢竝用。以七年為限。納舊易新。諸路置交鈔庫。官受之。每貫。取工墨錢十五文。公私便焉。明丘濬曰。元以來鈔制。始此。宋之交會。其制無考。金史交鈔之制。外為闌。作花紋。其衡書貫列。外書禁條。闌下。備書經由交換之法。及印章花押。元承其舊。㳂用之。中雖小異。大槩實同也。宋交會。猶與錢。相為輕重。而有稱提之法。此後則錢自錢。鈔自鈔。各與物相為輕重矣。
大明會典云。國初寶鈔。與銅錢兼使。每鈔一貫。折錢一千文。銀一兩。其等凡六。曰一貫。曰五百文。曰四百文。以至百文。每一百文以下。只用錢。其後不行。
●支鈔
忠曰。分支。所費用。錢財也鈔義。見收鈔處。
敕修清規尊宿唱衣云。支鈔若干。係某項用度。
品字箋云。支支取支給。謂取其所應取。給其所應給也。又度支。度其所宜支。而支給之也。
●見管鈔
忠曰。現前所有錢財也。
幻住菴清規。亡僧唱衣云。除支外。見管無。
文獻通考市糴考云。漸東提舉朱熹言。熹請於府。得常平米六百石。賑貸。夏受粟於倉。冬則加二計息。以償。凡十有四年。得息米。以元數六百石還府。見管米。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
癸辛雜識云。是歲積兩年租米。未糶。見管五六十石。
●下䞋
敕修清規。佛降誕云。住持上香下䞋點茶。又三拜
舊說曰。下䞋者。用布施物。薰于爐上。安置佛祖前也。䞋或作嚫。或作𭣋。以手受所施。故从手。口發施事。故从口。所施錢寶類。故从貝。
忠曰。但从手義。見名義集。餘未見據。
品字箋云。䞋齋䞋也。亦作嚫。
忠曰。下者。安下義。凡有所措辨。言下。敕修清規聖節云。就佛座前。下茶湯。歷代祖忌云。下食一位。碧巖錄云。陸亘入寺下祭。皆同此義。䞋義詳達嚫處。
備用清規云。佛誕。涅槃。成道。常住設供。無嚫。
禪苑清規。校定清規。同備用說。
●上䞋
舊說曰。下䞋。又云上䞋上下語。無深意
忠曰。此說漫漶。上䞋者。獻上䞋財也。下䞋者。安下䞋財也。
●達嚫
增壹阿含經云。是時迦葉。從佛受教。往至梵志婦舍已。就座而坐。是時彼婆羅門婦。便供辦餚饌種種飲食。以奉迦葉。是時迦葉即受食。欲度人故。而向彼人。說此噠嚫。 祠祀火為上。眾書頌為最。王為人中尊。眾流海為上。眾星月為首。照明日為先。四維及上下。於諸方域境。天與世間人。佛為最尊。上欲求其福者。當歸於三佛。 是時。彼梵志婦。聞此語已。即歡喜踊躍。乃至得法眼淨。
又增壹阿含經云。世尊告尸婆羅曰。汝今可受此長者。白千兩金。使蒙其福。此是宿緣之業。可受其報。尸婆羅對曰。如是世尊。是時尊者尸婆羅。即時而說噠嚫。 施衣及餘物。欲求其福德。往至天世人。五欲自娛樂。從天至人中。度有無疑難。涅槃無為處。諸佛之所樂。施惠無難者。蒙此獲福祐。當起慈惠心。作福無有懈。
悲華經云。太子不眴。供養如來及比丘僧。竟三月。已所奉達嚫八萬四千。金龍頭瓔。 音釋云。達嚫梵語也。此云檀施。嚫初槿切。
羅摩伽經云。如來為一切眾生說功德噠嚫三輪。化度一切眾生。
玄應眾經音義云。達嚫差覲切。案尊婆須蜜論亦作檀嚫。此云財施。解言。報施之法。名曰達嚫。導引福地。亦名達嚫。復次割意所愛。成彼施度。於今所益。義是檀嚫。又西域記云。正言達嚫拏。或云駄器尼。以用右手。受他施為其生福。故從之立名也。
釋氏要覽云。梵語達嚫拏。此云財施。今略達拏。但云嚫。五分律云。食後施衣物。名達嚫。轉輪五道經云。轉經不得倩人。乃至齋食。以達嚫為常法。得福。飜譯名義集云。達嚫。字或從手。西域記。正云達嚫孥者。古也。或云駄器尼。以用右手。受人所施。為其生福故。
行事鈔訃請設則篇云。大嚫法。五分。食後施衣物。名為噠嚫也。 資持記云。達嚫大嚫。梵言少異。亦云檀嚫。此翻財施。謂報施之法。名曰達嚫。文約施衣。準應不局世謂以財襯食。故名嚫者。不識華梵又召說法為施財者。並非。問為召施物。為目說法。答據名召物。今謂行施之時。必為說法。因名說法。以為達嚫。準理。具云達嚫說法。事義方全。問此與咒願何別。答約事似同。究義須別。咒願則別陳所為。達嚫則通為說法。今或營齋。事須雙用。
玉耶經云。佛。告玉耶。當信布施。常得其福。後世當復生長者家。玉耶言諾。佛飯畢訖。達嚫。咒願。五十善神。擁護汝身。
四分律云。佛言。不應食已。默然而出。應為檀越說大䞋。乃至為說一偈。若為利故施。此利必當得。若為樂故施。後必得快樂。時人人皆說。佛言應令上座說。若上座不能說。應語能者說。
愚丘宗禪師。答洪慶善問嚫金本據見祭供門。齋僧處。
●䞋資
䞋金也。
敕修清規管待專使云。知事。預稟住持。議專使。宣疏帖人。䞋資輕重。方丈備貼䞋。須令合節。
●貼䞋
忠曰。修法會等。有特勞者。加增其施物。此謂貼䞋。
篇海類編云。貼天叶切。音帖。裨也。依附也。又粘置也。
敕修清規迎待尊宿云。請客侍者具狀。請特為。管待。山門置食備䞋。方丈備貼䞋。 又專使特為新命煎點云。專使先與新命。議定齋䞋輕重合宜。兩序。勤舊。鄉人。法眷。辦事。貼䞋。
●陪䞋
忠曰。功勞非常者。一陪其䞋也。見堂䞋處。
篇海類編云。陪重也。貳也。加也。益也。
●隨年錢
忠曰。蓋隨其人年數。多少。施與錢也。
聯燈會要亡名尊宿章云。昔有施主。入寺行眾僧隨年錢。知事云。聖僧前著一分。施主云。聖僧年多少。僧無對。 法眼代云。心期滿處即知。
虗堂愚和尚錄云。代僧。倒指示之。
十誦律。三歸五戒法云。爾時應問。汝幾年。隨年答。何時出家。冬春夏。有閏無閏。隨問應答。
●喪䞋
忠曰。送亡。山頭䞋。言喪䞋。日本俗。稱野布施。
敕修清規。出喪掛真云。喪司維那知客。聖僧侍者。俵行喪䞋。
忠曰。布施之目。六度之隨一。布者散也。鋪也。然日本豐州民俗。以為布帛之布義。凡新喪。則持麻布。而施于僧寺。故寺多檀主者。布匹倚疊。可笑。昔唐莊宗。為晉王時。擒滅劉守光。命書記王緘。草露布。緘不知故事。書之於布。遣人曳之。為議者所笑止此。謬解布字。復有類似矣。
●賻儀
忠曰。他家有新亡。則我贈錢財。助其喪。此謂賻儀。日本俗稱香奠。然香奠。賻儀。義別。
篇海類編云。賻符遇切。音父。以貨財助喪。
敕修清規。掛真舉哀云。所有賻儀。用餘。當歸常住。補犒諸山人從支費。
●香奠
翰墨大全謝送香財狀云。杖朞孫。姓某。奠儀如目。右某。茲者某親。隨人改易喪亡。乃蒙尊慈。特賜香奠。焚帛外。下誠不勝哀感之至。謹具狀。申謝。謹狀。
壒囊鈔云。日本俗。香錢字。作香奠。非也。錢。唐音近奠。故有此訛。
忠曰。香奠字。出翰墨大全。但香錢。香奠。義意稍別。
文獻通考。郊社考云。非時而祭。曰奠。
●紙錢
忠曰。日本禪林。祈禱。及盂蘭盆會等。雕紙如錢形。數十相連。與繪馬心經。共之。掛之堂柱。會畢。則設銅鉢。就內點火。焚化之。所以饗鬼神也。或以錫箔鍮箔。粧紙。為銀錢。金錢。則滋慇重也。
順和名類聚云。紙錢俗云加美勢邇一云勢邇加太。新樂府云。神之來兮風飄飄。紙錢動兮錦繖搖。
釋門正統云。今之施食。亦施財者。事祖廣記云。寓錢今楮鏹也。唐王璵傳云。玄宗時。璵為祠祭使。專以祠解。中帝意。有所禳祓。大抵類巫覡。漢以來。葬者。皆有瘞錢。後世俚俗。稍以紙寓錢。為鬼事。至是璵乃用之。則是喪祭之焚紙錢。起于漢世之瘞錢。也。其禱神。而用寓錢。則自王璵始耳。今巫家。有焚羹禳謝之事。亦自此也。
忠曰。所授王璵傳即新唐書也。
佛祖統紀云。唐以前。無紙錢為用者。自王璵盛行此法。於是冥中。藏積緡鏹。金銀繒綵。與世間所用。無少異。由心法之能變造故。天府冥關。亦隨人心而轉。世有用紙鏹。寄庫者。有鬼神用紙鏹。入人間。買物者。有見泰山堆積蠟錢。無用。云人間。化財。用油炷。度火為汙者。此等顯驗不一。心生則種種法生。不特紙錢一法而已也。
大慧為盧時用普說云。宣律師。問韋駄天神。世人奉鬼神以紙錢。還可用否。曰用矣。蓋古時無紙錢。漢魏已前。多埋錢。冥冥之中。亦能享受。唐高宗已後。方有紙錢。後來有智之人。去藏教中。搜出化財雨寶真言。使人持誦。能令一財。變無量財。
已下。錄焚紙錢法。
茅亭客話云。孫處士名知微。字太古。眉州彭山人也。因師益部攻水墨僧令宗。俗姓丘氏。導江縣有一女巫。知微嘗問其鬼神形狀。欲資其畫。女巫曰。今見有王三郎。有冥中。足知鬼神之事。處士請自問之。知微曰。敢問三郎鬼神形狀。俄有應者云云。知微曰。今欲酬君。君欲希我何物。應者曰。望君濟我。資鏹數百千貫。知微辭之。應者曰。所求者非世間銅錢為者。乃楮貨爾。知微乃許之。應者曰。燒時慎勿使著地。可以薪艸。薦藉之。向一處以火爇。不得攪剔。其錢則不破碎。一一可達也。遂依教。燔紙錢數百千貫。噫昔漢世以前。未知幽冥。以何為賂遺之物爾。
已下。錄焚紙錢自唐時。
舊唐書王璵傳云。王璵少習禮學。博求祠祭儀注以干時。開元末。玄宗方尊道術。靡神不宗。璵抗疏引古今祀典。請置春壇。祀青帝於國東郊。玄宗甚然之。因遷太常博士侍御史。充祠祭使。璵專以祀事希倖。每行祠禱或焚紙錢禱祈福祐。近於巫覡。由是過承恩遇。肅宗即位。累遷太常卿。以祠禱每多賜賚。
新唐書王璵傳云。王璵者。方慶六世孫。少為禮家學。玄宗在位久。推崇老子道。好神仙事。廣修祠祭。靡神不祈。璵上言。請築壇東郊祀青帝。天子入其言。擢太常博士侍御史。為祠祭使。璵專以祠解。中帝意。有所禳祓。大抵類巫覡。漢以來。葬喪皆有瘞錢。後世里俗。稍以紙寓錢為鬼事。至是璵乃用之。肅宗立。累遷太常卿。又以祠禱見寵。
已下。證鬼用紙錢事。
唐唐臨冥報記云。永徽二年。六月九日。尚書都官令史王璹。暴病死。經二日而蘇。自言。初死時見四人。來至其所云。官府追汝云云。大官謂璹曰。汝無罪。放去。璹拜辭云云。見向所訊璹之吏。從門出來。謂璹曰。君尚能待我。甚善。可乞我千錢。璹不應。內自思曰。吾無罪。官放我來。何為有賄吏乎。吏即謂曰。君不得無行。吾向若不早將汝過官。令二日受縛。豈不困頓。璹心然之。因媿謝曰。謹依命。吏曰吾不用汝銅錢。欲得白紙耳。期十五日來璹許諾。因問歸路。吏曰。但東行二百步。當見一故牆。穿破見明。可推倒之。即至君家也。璹如其言。行至牆推。良久乃倒容人。璹從倒處出。即至其所居。隆政坊南門矣。於是歸家。家人哭泣。入戶而蘇。至十五日。璹忘不與錢。明日復病困絕。見吏來。怒曰。君果無行。期與我錢。遂不與。今當復將汝去。因驅行出含光門。令入大坑。璹拜謝百餘。并請作錢。乃放歸。又蘇。璹告家人。買紙百張作錢。送之。明日璹又病困。復見吏。曰君幸能與我錢。而惡不好。璹復辭謝。請更作。許之。又至二十一日。璹令以六十錢。市紙百張。白紙作錢。并酒食。自於隆政坊西渠水上燒之。既而身體輕健遂愈。
又冥報記云。左監門校尉馮翊李山龍。以武德中。暴病亡。而心上不冷。如掌許。家人未忍殯斂。至七日而蘇。自說云。當死時。被冥官收錄。至一官曹云云。
有三人。語山龍曰。王放君去。可不少多乞遺我等。山龍未言。吏謂山龍曰。王放君。不由彼。三人者是前收錄君使人。一是繩主。當以赤繩縛君者。一是棒主。擊君頭者。一是袋主。吸君氣者。見君得還。故乞物耳。山龍惶懼。謝三人曰。愚不識公。請至家備物。但不知於何處送之。三人曰。於水邊若樹下。山龍許諾。辭吏歸家。見親眷正哭。經營殯具。山龍入至屍傍即蘇。後日剪紙作錢帛。並酒食。自送於水邊燒之。忽見三人來謝。曰。蒙君不失信。重相贈遺。媿荷。言畢不見。
太平廣記云。韓徹者。以乾元中。任隴州吳山令。進士宇文覿。辛稷。隨徹讀。覿稷掘令廳大槐樹孔。得塚。徹至。命佐史。收骨髮。以新棺。斂葬諸野。靈託巫語云。己是晉將軍契苾鍔。明府恩及幽壤。然創造此謀。是宇文七及辛四。幽魂珮戴。豈敢忘之。辛侯不久自當擢祿。足光其身。但宇文生。命薄無位。且多戹難。我當救其三死以至。會岐州土賊欲僭偽號。署置百官。覿有名被署中書舍人。賊尋被官兵所殺。覿等七十餘人。繫州獄十人。鍔復至覿妻所語云。七郎犯事。我在地中。大為求請。然要三千貫錢。妻辭。貧家實不能辦。鍔曰。地府所用。是人間紙錢。妻云。紙錢。當力辦之。焚畢。復至獄中。謂覿曰。我適於夫人。索三千貫為君屬請。事亦解矣。有劉使君至者。即當得放。飽食無憂也。尋而詔。用劉晏為隴州刺史。辭日奏曰。點污名賢。曾未相見所由。但以為逆所引。悉皆繫獄。臣至州日。請一切釋免。上可其奏。晏至州上畢。悉召獄囚。宣敕放之廣異記。
已下。錄成長史黃色塗錫作金。鬼用之。
冥報記云。眭仁蒨者。趙郡邯鄲人也。少有經學。不信鬼神。常欲試其有無。就見鬼人。學之十餘年。不能得見。後徙家向縣。於路見一人。如大官衣冠甚偉。乘好馬。從五十餘人騎。視仁蒨而不言。後數見之。常如此。經十年凡數十相見。後忽駐馬呼蒨曰。比頻見君。情相眷慕。願與君交遊。蒨即拜之問。公何人耶。答吾是鬼耳。姓成名景。本弘農人。西晉時為別駕。今任胡國長史。仁蒨問。其國何在。王何姓名。答曰。黃河已北。總為臨胡國。國郡在樓煩西北。沙磧是也。其王是故趙武靈王。今統此國。總受太山控攝。每月各使上相。朝於太山。是以數來過此。與君相遇也以至。時大業初。江陵岑之象。為邯鄲令。子文本。年未弱冠。之象請仁蒨於家。教文本書。蒨以此事。告文本。仍謂曰。成長史謂曰。我有一事。羞君不得道。既與君交。亦不能不告君。鬼神道中。亦有食。然不能飽。苦饑。若得人食。便得一年飽。眾鬼多偷竊人食。我既貴重。不能偷之。從君請一飡。蒨既告文本。文本即為具饌。備設珍羞。蒨曰。鬼不欲入人屋。可於外邊張幕設席。陳酒食於上。文本如其言。至時仁蒨見景兩客來坐。從百餘騎。既坐。文本向席再拜。謝以食之不精。亦傳意辭謝。初文本將設食。仁蒨請。有金帛。以贈之。文本問。是何等物。蒨云。鬼所用物。皆與人異。唯黃金及絹。為得通用。然亦不如假者。以黃色塗大錫。作金。以紙為絹帛。最為貴上。文本如言作之。及景食畢。令從騎更代坐食。文本以所作金錢絲絹。贈之。景深喜謝曰。因眭生煩郎君供給。郎君頗欲知壽命乎。文本辭曰。不願知也。景辭而去。
法苑珠林。鬼神部引之。
釋氏要覽云。冥報記云。唐眭仁蒨為鬼成景設酒食。復以錢綵為好。辭曰。鬼所用錢即紙錢也。若綵絹亦紙為之。銀即錫紙。金即黃塗之也。
忠曰。要覽所言。多謬妄矣。釋門正統一承要覽之謬。按冥報記。眭仁蒨事中。但云。以黃色塗大錫作金。以紙為絹帛止此。未初言鬼所用即紙錢也。銀即錫紙等。亦非彼言。冥報記言鬼用紙錢。唯在彼王璹。及李山龍記中耳。
釋門正統云。法苑珠林云。紙錢起于殷長史也。
忠曰。珠林引冥報記載眭仁蒨事。但云成景為胡國長史。初不言殷長史。予謂成字上。殘缺。下似殷字下畫。或填補者。誤作殷字。然自此妄一出。諸說雷同。以鬼用紙錢為成景事。復訛成長史為殷長史。儒家不能多覽釋典。遂有紙錢起於殷長史之說。實珠林無此說耳矣。
已下。錄儒家辨紙錢。
就日錄云。焚紙錢之說。唐王璵傳曰。漢以來。葬者。皆有瘞錢。後世里俗。稍以紙寓錢為鬼事。至是璵乃用為禳祓。則是喪葬之焚紙錢起於漢世之瘞錢也。其禱神而用寓錢。則自王璵始矣。康節先生春秋祭祀。約古今禮行之。亦焚楮錢。程伊川怪問之。曰。冥器之義也。脫有益。非孝子順孫之心乎。徽廟朝。高峯廖用中奏。乞禁焚紙錢。有云。嘗怪世俗。鑿紙為錢。焚之。以徼福於鬼神者。不知何所據依。非無荒唐不經之說。要皆下俚之所傳耳。使鬼神而有知。謂之慢神欺鬼可也。李珂松牕百記云。世既是妄。人死而為鬼。其妄又可知。無身心耳目口鼻之實。而六習常不斷。顛倒沈迷。豈復覺悟。方其具酒殽。列冥器。鑿楮象錢。印繪車馬而焚之。以妄塞妄也。蓋嘗原其本初。恐瘞錢為死者之禍。及世艱得錢。易以紙錢。自後㳂襲。至唐而焚之。其來久且遠。而廖高峯。遽欲絕之。以塞妄費。且夫子謂。死葬之以禮。又曰。敬鬼神而遠之。是夫子不欲遽絕。而以有無之中。言之。惟邵康節云。脫有益。非孝子順孫之心。最為通議。
忠曰。康節竊信釋氏輪廻鬼神之說者。故有此言。康節信輪廻。見于聞見前錄。
戴埴鼠璞云。法苑珠林載。紙錢。起於殷長史。唐王璵傳載。漢來。皆有瘞錢。後里俗稍以紙寓錢。王璵乃用於祠祭。今儒家。以為釋氏法。於喪祭皆屏去。予謂不然。之死而致死之不仁。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謂之明器神明之也。漢之瘞錢。近於之死而致生。以紙寓錢。亦明器也。與塗車芻靈。何以異。俗謂。果資於冥塗。則可笑。
忠曰。禮記檀弓云。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為也止此。夢溪筆談云。先王之於死者。以之為無知。則不仁。以之為有知。則不智。
文公家禮全載鼠璞說家禮為晁氏說。云。按此則用紙錢代幣帛。似亦無害。
宋葉愛日齋藂抄云。事林廣記。考論寓錢之始云。今楮鏹也以至。自王璵始耳與前引釋門正統全同。法苑珠林云。紙錢起于殷長史也。按此。則里俗以紙寓錢。璵始用之。非刱于璵矣。朱文公云紙錢。起玄宗時王璵。蓋古人以玉幣。後來易以錢。玄宗惑于王璵之術而鬼神事繁。無許多錢來埋得。璵作紙錢易之。文字便是難理會。且如唐禮書載。范傳正言。唯顏魯公張司業家。祭不用紙錢易之。文字便是難理會。且如唐故衣冠效之。而國初言禮者。錯看。遂作紙衣冠而不用紙錢。不知衣冠紙錢。有何間別。近世戴氏鼠璞云。法苑珠林載。紙錢起于殷長史以至。謂果資于冥塗則可笑全同前引鼠璞。是說雖異。亦有文公紙衣冠。何別之。呂南公有錢。鄧公不燒楮鏹。頌有云。古用幣以禮神祇。後之罪士為多。則假之。以請禳禱祈。假之不已。則飜楮代焉。而弗支。是故罪士滿世。而莫救其非。大抵深惡夫寓錢。以徼福者也。予觀洪慶善杜詩辨證載。文宗備問云。南齊廢帝東昏侯。好鬼神之術。剪紙為錢。以代束帛。至唐盛行其事。云有益幽冥。又牛僧孺云。楮錢。唐初剪紙為之。此是以補事林廣記之未及。
已下。略舉機緣。
大慧武庫云。汾陽無德禪師。一日謂眾曰。夜來夢。亡父母。覓酒肉紙錢。不免徇俗置。以祀之。事辦於庫堂。設位如俗間禮。酌酒行肉。化紙錢訖。令集知事頭首。散其餘盤。知事輩却之。無德獨坐筵中。飲啖自若。眾僧數曰。酒肉僧。豈堪為師法耶。腰包盡去。惟慈明大愚泉大道等。六七人在耳。無德翌日上堂云。許多閑神野鬼。秖消一盤酒肉。兩陌紙錢。斷送去了也。法華經云。此眾無枝葉。唯有諸貞實。下座。
●陰錢
紙錢。又名陰錢。
羣談採餘云。王勃過長廬。為神焚陰錢十萬。
●寓錢
忠曰。紙錢言寓錢。謂鏤紙寓錢義也。見紙錢處。
●瘞錢
唐書云。漢以來。葬喪。皆有瘞錢詳紙錢處。
大慧普說云。漢魏已前。多埋錢。冥冥之中。亦能享受詳紙錢處。
忠曰。日本俗。送亡。柩內著銅錢六紋。名六道錢。即瘞錢義也。
●寄庫錢
忠曰。蓋漢魏瘞錢也。寄者。猶如託人寄物於化方。即託新亡人。寄錢於冥庫。請免亡者之罪也。
佛祖統紀云。世有用紙鏹。寄庫者。紙錢處詳引。
龍舒淨土文云。予遍覽藏經。即無陰府寄庫之說。奉勸世人。以寄庫所費。請僧。為西方之供。一心西方。則必得往生。若不為此。而為陰府寄庫。則是志在陰府。死必入陰府矣。譬如有人。不為君子之行。以交結賢人君子。乃寄錢於司理院獄子處。待其下獄。則用錢免罪。豈不謬哉。
橫川育王錄。施主寄庫上堂云。堅牢庫藏各各有。珍寶且非金與銀。今日婆婆須認取將來免得問他人。
●香錢
敕修清規知殿云。施主香錢。不得互用。
忠曰。此即佛前。資助香費之錢也。余謂。與香奠義不同。又見香奠處。
●回祭
敕修清規。亡僧大夜念誦云。預報庫司。造祭食。差人鋪排祭筵。鄉人法眷。作祭文。納庫司錢。回祭。
解者曰。先報庫司。造祭食。後還其費用。此名回祭。
●回財
舊說曰。施主就寺修薦。或。未納支費見錢。且借常住財營辨。後時施主。如數償之。此言回財。
忠曰。但是回祭。訛言回財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