禪林象器箋
卷23
第廿三類 簿券門
●憑由
居家必用云。憑由。謂敘其事因也。
敕修清規聖節云。聖節啟散。古規所載。堂僧堂司給由。暫到客司給由。隨身照證。蓋往時僧道。歲一供帳。納免丁錢。官給由為憑。故遊方道具。度牒之外。有每歲免丁由。有何處坐夏由。有啟散聖節由。以備徵詰。各亦畏慎。今雖不用。存其事。以見古也。
解者曰。古規校定備用也。由者公憑也。謂敘其事因由也。論語云。觀其所由。張籍內宴詩云。共喜拜恩侵夜出。金吾不敢問行由。皆謂來歷也。
鐔津文集。上仁宗皇帝萬言書云。其徒苟欲求師訪道千里之遠有司不以憑由而阻之。使人無迫戚之心。往來裕如也。然憑由之制。本用防惡。及其小吏侮之。而返更防善。此又在百執事。而宜深察之。
●免丁由
敕修清規云。往時。僧道歲一供帳。納免丁錢。官給由為憑。詳憑由處
忠曰。僧人免民丁役。故納錢於官所。官收錢。了與憑文。此為免丁由。
又與供帳處。及錢財門。免丁錢處。交看。
小補韻會云。丁民丁。唐志男子二十為丁。一說二十以上。為丁。人壽百年為期。一幹十年。則丁當四十。強壯之時。故曰丁。
忠曰。十歲甲。二十歲乙。三十歲丙。四十歲丁也。
杜氏通典。食貨篇。丁中云。晉武帝平吳。後。有司奏。男子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為老小。不事。宋孝武大明中。王敬弘上言云云。十五至十六。且為半丁。十七為全丁。帝從之。北齊武成清河三年。乃令。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為丁。十六以上。十七以下。為中。六十六以上。為老。十五以下。為小。隋文帝頒新令。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歲以下。為小。十七以下。為中。十八以上。為丁。以從課役。六十為老。乃免。開皇三年。乃令。人以二十一成丁云云。大唐武德七年。定令。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玄宗天寶三載。十二月制。自今以後。百姓宜以十八以上。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
通鑑綱目唐武德七年集覽云。三宗史編解曰。黃謂穉幼髮黃也。四歲為小。小謂細弱也。十六為中。中者謂上下通也。二十為丁。丁者當也。當彊壯之旹。
●坐夏由
忠曰。行脚僧。在某寺過夏者。本寺給由文。
敕修清規云。有何處坐夏由。詳憑由處
●啟散聖節由
見憑由處。
備用清規。聖節路由式云。
暫到一僧。某甲上座。今月幾日。恭遇
天壽節。已於本寺。啟散訖。憑此為照者。
年月 日 某寺知客某押給。
●公驗
忠曰。自官出與。證據文也。
廣燈錄。三聖然禪師章云。師參德山。參眾。堂中踢天太為首座。問云。夫行脚人。須具本道公驗。作麼生是本道公驗。師云。嗄。首座再問。師以坐具便打云。者漆桶。前後觸忤多少賢良。首座自後更不勘僧。
虗堂愚禪師興聖錄。知府吳狀元。蠲蘆租公據立石上堂云云云。且道。有何憑據。卓拄杖。公驗分明。
●祠部牒
康熙字典云。牒達恊切。音疊。說文札也。廣韻書板曰牒。又增韻官府移文。謂之牒。
忠曰。祠部給度牒。故度牒稱祠部牒。
釋氏要覽云。祠部牒。自尚書省祠部司出。故稱祠部。
編年通論云。天寶五年。五月制。天下度僧尼。並令祠部給牒。今謂之祠部者。自是而始。
僧史畧云。案會要曰。則天延載元年。五月十五日敕。天下僧尼。隸祠部。不須屬司賓。知天后前。係司寶也。此乃隸祠部之始也。義取其善攘惡。福解災之謂也。 又云。案續會要天寶六年。五月制。所度僧尼。仍令祠部給牒。給牒。自玄宗朝始也。
忠曰。往時依試經得度。鬻祠部牒。起於後代。
困學紀聞云。治平末年。始鬻度牒。攷之唐史。肅宗時。裴冕建言。度僧道士。收貲。濟軍興此鬻牒之始也。又見後供帳處 又按。淮南子齊桓公。欲征伐甲兵不足。乃令輕罪者。贖以金刀訟不勝者。出一束箭 依此。收貲濟軍興亦有所本。
容齋三筆云。唐末帝後唐潞王清泰二年。二月。功德使奏。每年誕節。諸州府奏。薦僧道。其僧尼。欲立講論科。講經科。表白科。文章應制科。持念科。禪科。聲賛科。道士。經法科。講論科。文章應制科。表白科。聲賛科。焚修科。以試其能否。從之。此事。見舊五代史記。不知曾行與否至何時而罷也。蓋是時猶未鬻賣祠部度牒耳。周世宗廢併寺院。有詔。約束云。男年十五以上。念得經文一百紙或讀得五百紙。女年十三以上。念得經文七十紙。或讀得三百紙者。經本府。陳狀。乞剃頭。委錄事參軍本判官試驗。兩京大名京兆府青州。各起置戒壇。候受戒時。兩京委祠部。差官引試其三處。秖委判官。逐處聞奏。候敕下。委祠部給付憑由。方得剃頭受戒。其防禁之詳。如此。非若今時。只納錢于官。便可出家也。念經讀經之異。疑為背誦與對本云。忠曰。鬻度牒自唐肅宗洪邁失攷。
●度牒
即祠部牒也與祠部牒交看。
敕修清規。沙彌得度云。凡行者。初受度牒以盤袱托呈本師兩序各處。插香禮三拜。選日設供。剃頭。 又維那云。堂僧掛搭。辨度牒真偽。 又亡僧唱衣云。拈度牒於亡僧名字上。橫剪破云。亡僧本名度牒一道。對眾剪破。
虗堂愚和尚錄。示行者智潮法語云。自唐以來。設官置局。試經得度。其間獲中僧科者。官給黃牒。剃度為僧。
舊說曰。中華人。為僧不易。必可受度牒。若未得買度牒。則只有髮。而隨僧修學而已。謂之行者。如中峯本禪師。二十四歲。而方得度牒剃落。
陸游渭南文集。為行者雷印定求度牒疏云。故鄉踰八千里路。空手要七十萬錢。
江湖紀聞云。真西山帥潭州時。有裎二者。開旅店。有子年二十餘。屢謀於所厚者。欲弒其父。時西山以精明稱。所厚者。恐累己。赴官首之。喚其父母問之。亦云。逮其子。赴左院。推勘。隨即準伏。索到鼠尾刀解官。但問其故。則卒無說云云。獄已成。西山疑之云云。西山一夕穿秉炷香。告之天地神祇。夢神告之曰。此毋怪其然。乃是二十年前事了。旦起喚裎二。屏去左右曰。爾二十年前。做什麼事來。此事我知。已悉。爾其無隱。裎乃啞然曰。然。二十年前。有溈山行者。在店安歇。欲買度牒。某貪其財物。殺而有之。所殺屍。見瘞廚中。西山委官。籍其家產。可千緡。并掘其屍。果在。遂將裎二。送左院。禁審其子。準伏。與前詞無異云云。西山曰。儞若做甚生計。我自與儞一千貫錢去。其子曰。若得千貫錢。我買本度牒。溈山出家去。西山遂將所籍家產千緡。與之。裎二編管建昌軍。時嘉定壬午年也。
忠曰。度牒不易買。可以此知。
今錄中華度牒式。
行在禮部撿會到 大明律內一[款-士+止]。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 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 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還俗。除欽遵 外。本部 今填釋字玖千陸百捌拾玖號。 度牒給付靈珍。 收執憑照。須至出給者。 釋字玖千陸百捌拾玖號。 靈珍參拾捌歲。係日本國向州人 熊谷長男。永樂年間。憑父捨送前 住南禪禪寺出家。披剃為僧。投禮 中和德輝為師。習經。宣德柒年。捌 月內。蒙本國差來朝 貢請給度牒 右給付僧人靈珍。 收執準此。 宣德捌年。伍月。貳拾伍日。 資善太夫行在禮部尚書胡 一押 右 侍 郎章 一押 奉政太夫祠祭清史司郎中鄭 一押 奉直太夫員外郎易 一押 承德郎主事馬駿 一押 沈餘慶 一押 都吏徐政 一押 令史張壽 一押
日本國度牒式聖一國師度牒
治部尚書 駿州有渡郡久能寺沙彌圓爾。俗姓氏 平。見年十八。投於當寺住持堯辨禮為 本師賜度僧牒剃髮受具者。 右被太政官符稱右大臣宣奉 敕件度者姓平。宜仰治部省與剃度牒至。 准 敕。故牒。
承久元年乙卯十月廿日。左大史小槻宿禰國宗給 參議郎兼 治 部 郎 藤原信行 押 典主 宰事官闕 鴻臚 丞正六位上行 平 貞弘 押 鴻臚 少 卿闕 典 客郎中署令正五位上 橘 成恒 押 治 部主事正六位闕 治 部郎中正六位上行 源 盛慶 押 治 部侍郎從五位 紀 賴成 押
右度牒。白紙。紙高壹尺壹寸捌分。濶壹尺陸寸陸分。文字皆板刊。蓋出牒繁故。省寫功也。但所新加者。初駿州有度等細字。又件度者姓平之平一字。元年之元一字。乙卯字年號亦刊。十月廿日之十字。廿字。人名花押。此等筆書耳。三大印。字不可辨。蓋治部省印也。三印皆同。
●綾牒
虗堂愚和尚錄。示行者智潮語云。南渡之後。出綾紙易楮幣詳行者處。
佛祖統紀法運通塞志云。南宋高宗。紹興三年八月。自治平末北宋英宗年號。始鬻度牒。舊以黃紙。印造偽為者多。戶部朱異始奏。令僧道用敕綾牒。 述曰。唐明皇天寶中。度牒已用綾素。本朝太宗初年。普度十七萬。真宗天禧。普度二十三萬。應此時。但用紙牒。使之易辨。今既汙賣。欲重其價。故用敕綾。比同品官之告身。亦見朝廷之重僧也。
●供帳
敕修清規云。往時僧道。歲一供帳。納免丁錢。官給由。為憑。詳由處
佛祖統紀云。唐玄宗開元十七年。敕天下僧尼。令三歲一造籍。供帳始此。 志磐曰。出家學道。要以從師受戒。為之制。初未嘗挂名於官籍。自漢明至唐初。莫不然至則天延載。始令二眾隸祠部。而明皇正觀。始令三歲造籍。肅宗至德。復令鬻牒。謂之香水錢。逮我本朝南渡。則又創免丁之賦。謂之清閒錢。嘻。律言。非我所制。餘方為清淨者。不得不行。豈如來。以佛眼觀末世。為吾徒者。當勉順國法乎。嘻。忠曰。正觀字訛。當作開元。
僧史略云。夫得果之人。且無限劑。出家之士。豈有司存。既來文物之朝。須設糾繩之任。其有見優閑競入。懼徭役而奔來。輒爾冐名。實非高士。僧之內律。豈能御其風牛佚馬邪。故設僧局。以綰之。立名籍以紀之。周隋之世無得而知。唐來主張。方聞附麗。文宗太和四年。正月。祠部請。天下僧尼冐名。非正度者。具名申省。各給省牒。以憑入籍。時入申名者。計七十萬。造帳入籍。自太和五年始也。若然者。前豈無籍帳耶。監福曹昭玄寺崇玄署。將何統斷僧務乎。對曰。勘造僧帳。體度不同。或逐寺總知。或隨州別錄。或單名轉數。或納牒改添。故不同也。然則出時君之好惡。乃入籍之解張。今大宋用周顯德條貫。三年一造。著于律令也。
事物紀原曰。僧帳。唐會要曰。舊制。僧尼簿。三年一造。其籍。一本送祠部。一本留州縣。又開元十七年。八月十日。敕。僧尼宜依十六年舊籍。則僧尼供帳。始於此耳。僧史略曰。唐文宗大和四年。正月。祠部請。天下僧尼。具名申省。以憑入籍。入籍造帳。自太和始也。二文不同。以會要為正。本朝用周顯德事。三年一造帳。定著於令。
●籍
前漢書功臣表注。師古曰。籍謂名錄也。
琅邪代醉編云。籍者。一尺二寸竹牒。記人之年。名字物色。懸之宮門。
●簿
篇海類編云。簿去聲。讀如步。籍也。帳也。
正字通云。簿薄故切。蒲去聲。籍也。又手版也。周禮司書注疏。古以簡策記事。若對君以笏記之。後代用簿。簿今手版。
●戒臘簿
舊說曰。戒臘簿者。小僧籍也。
敕修清規維那云。或有他緣。或暫假出入。將戒臘簿。假簿。堂司須知簿。親送過客司。令攝之。 又謝掛搭云。侍者先期。取堂司戒臘簿。檢看。新掛搭戒臘。在上者一人。為參頭。
●輪差僧簿
敕修清規。聖節云。輪差僧簿。依戒次。各書雙字名。
又見差單處。
●堂司須知簿
見戒臘簿處。
●假簿
見戒臘簿處。
舊說曰。假簿。即請假帳也。
●砧基簿
敕修清規交割砧基什物云。入院後。須會兩序勤舊茶。詳細詢問山門事務。砧基契書什物。逐一點對交割。
中峯本禪師錄擬寒山詩云。十冊古傳燈。轉作砧基簿。
舊說曰。砧基礎石也。南海寄歸傳。結淨地法。謂初造寺時。定基石已止此。是也。砧基簿者。始建寺。所定。殿堂廊廡柱礎之圖。雖後日無用物。然住持人。不可不知。故入寺後。詢問兩序勤舊矣。今中峯意謂。今時參徒。泥語不徹本源。故傳燈不益人。猶如砧基簿。無用於後年也。
●日黃總簿
舊說曰。常住總簿。黃蘗染成紙。避蠹災。故言黃簿也。
敕修清規副寺云。收管支用。令庫子每日。具收支若干。僉定飛單。呈方丈。謂之日單。或十日一次結算。謂之旬單。一月一結。一年通結有無見管謂之日黃總簿。
山菴雜錄云。提點彝正堂云。今歲庫司。知事人懶慢。常住日黃簿未成。詳職位門提點處
雪巖欽禪師。賀梅溪副寺頌云。櫃頭一面日黃簿。列祖玄關無少差。詳職位門櫃頭處
●衣鉢簿
僧家錢財。曰衣鉢。見錢財門。
西巖惠禪師錄行狀云。忽索衣鉢簿。大書其後。緘付寺之執事者。趣辨後事。
●單簿單
單偏紙列寫目錄也。
敕修清規。尊宿唱衣云。行者瞻顧前後。喝定名字。知客寫名上單。侍者依名發標。 又亡僧抄剳衣鉢云。收拾經櫃函櫃衣物。抄剳具單。
●差單
舊說曰。差單者。差帳也。
敕修清規聖節云。每日堂司行者。將輪差僧簿。須預先一日。請住持頭首眾僧。各書雙字名。僉押。量眾多少。依戒具寫差單。排定日分。周而復始。
差單式云用白紙書
今具逐日輪僧上殿名員于后 某日 住持臣僧 某甲首座 某甲書記 某甲藏主 某甲知客 某甲西堂 某日 某甲稱呼 某甲上座 某甲都寺 右具如前 今月 日堂司 某 具
●草單
敕修清規。夏前出草單云。叢林以三月初一日。出草單。方丈止掛搭。
草單式云。戒次朱書。名字墨書。 又見圖牌門。戒臘牌。
眾戒臘 威音王戒 陳如尊者 堂頭和尚 至元幾戒 元貞幾戒 某甲上座 某甲上座 大德幾戒 至大幾戒 某甲上座 某甲上座 右具如前。恐有差悞。請自改正。伏幸 眾悉。 今月 日堂司 某 具
忠曰。至元元貞等。修撰敕修清規。在此年間。故笑隱權書。示例而已。實可依某人受戒年。曆號第幾年而已。余昔遊一寺。仰觀貼草單。題曰文明戒。蓋往時文明年間草單。沒意智。次第寫將去。素不曉文明何義。余拍同遊肩語言。此間一眾非凡。同遊怪問。為甚得知。余指言。文明戒人。猶不死在茲。却後。必可與仙真爭年庚矣。同遊大笑絕倒。
●單目
忠曰。簿單。記品目也。
敕修清規退院云。方丈什物。點對交割具單目。一樣兩本。住持兩序勤舊僉押。用寺記印。
●月單
舊說曰。副寺收管支用。一月一結。曰月單。
忠曰。敕修清規云。一月一結詳日黃總簿處。是也。或清規脫謂之月單四字。
●旬單
副寺十日一算。謂之旬單詳日黃總簿處。
●日單
副寺。每日僉定收支。謂之日單詳日黃總簿處。
●飛單
日單呈方丈。此謂飛單詳日黃總簿處。
忠曰。飛單者。蓋一日所記。條目不多。數紙往來。如飛。故名之。
●床曆
舊說曰。床者。僧堂床也。曆者。記其著床僧籍之帳也。凡堂僧。依戒臘次第。而定位。以首座為首。
敕修清規。維那云。戒臘資次。床曆。圖帳。凡僧事內外。無不掌之。
僧寶傳。雪竇顯禪師傳云。顯與學士會公會。厚善。曰靈隱天下勝處。珊禪師吾故人。以書薦顯。顯至靈隱三年。陸沈眾中。俄曾公奉使浙西。訪顯於靈隱無識之者。時堂中僧千餘。使吏檢床曆。物色求之。乃至。曾公問向所附書。顯袖納之曰。公意勤。然行脚人。非督郵也。曾公大笑。珊公以是奇之。
●文曆
簿帳。曰文曆也。
禪苑清規退院云。如常住錢物。僧供之類。須與知事結絕。文曆分明。及堂頭公用。合行交割。亦具文曆。拘管。用院印印押。通知事知之。
人天寶鑑云。通明集。南嶽讓和尚。有院主二十年。管執常住。不置文曆。一日有司磨勘。囚禁。在獄。乃自惟曰。我此和尚。不知是凡是聖。二十年。佐助伊。今日得此苦毒之報。馬祖於寺中覺知。令侍者裝香。端然入定。院主於獄中。忽爾心開。二十年用過錢物。一時記得。令書司口授筆寫。計算無遺。
●帳
正字通云。今俗會計事物之數。曰帳。
又云。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為計帳。即今之文簿冊籍。
舊唐書食貨志云。每歲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戶籍。周祈名義考云。今俗謂簿籍。曰帳目。韻書帳幬也。帷也。無有以簿籍為義者。按漢制。郡國歲時。上計。顏師古曰。計若今諸州之計帳。是。師古亦用帳字。其來久矣。
忠曰。計數記曰帳。唐書已見。師古亦唐人。正字通。云今俗。非也。
丹鈆總錄云。吏胥下流。市井米鹽帳簿。則用省訛俗字。如錢作[(豕-一)-(必-心)]。聖作圣。盡作尽是也。
●單帳
敕修清規尊宿唱衣云。造單帳。
單式云。
堂頭和尚示寂。謹具衣物估唱鈔數收支 于后。 一收鈔若干係某件唱到 一收鈔若干係某項收到 一支鈔若干係某項用度 一支鈔若干係某項支使 逐一列寫 已上共收鈔若干 共支鈔若干 除支外。見管鈔若干準齋七追修。僧行經資用。 右具如前 年 月 日喪司行者 某 具 呈 把帳執事人。兩序典喪。各書名僉押。
●圖帳
敕修清規。拋香相看云。若圖帳已定。則詣堂司。稟添名入圖。或人多。列戒次後。 又謝掛搭云。既曰隨眾。當依戒臘。依戒佛制也。況諸圖帳。及眾寮戒臘牌。不以名字分高下。
忠曰。圖與帳二物也。圖謂楞嚴會圖。念誦巡堂圖。被位圖。鉢位圖等也見圖牌門。戒臘牌處。帳謂諸記名帳也。
又曰。舊解者謂。圖者。戒臘牌等圖也止此。此說非也。已言圖帳及眾寮戒臘牌。可知。圖不攝戒臘牌矣。
●火帳
忠曰。飯頭計人口。打飯之帳也。
雪巖欽禪師錄。仰山普說云。莫教被一陣業風吹。入十八重無間地獄中去。被閻羅老漢。與儞打算火帳問儞索飯錢。
●板帳
敕修清規亡僧。板帳云。板帳之設。葢古者凡立成式。必書諸板。示不可移易也。故叢林亡僧。有板帳。焉。凡僧亡。以其所有衣物。對眾估唱。懲貪積也。估唱得錢。必照板帳。板帳式。詳彼。
●契書
入院後。詢問契書什物。詳砧基簿處。
忠曰。契書和俗所謂手形也。田產等。買收之證狀。或無盡財等。證文也。
正字通云。契約也。今謂之券。
●印紙
忠曰。禪林以小片紙。朱印其寺號。謂之印紙。凡俵䞋金。先俵散印紙。後日受䞋人。各持印紙自書己名。來收䞋去。
朝廷亦有印紙目。 宋史選舉志考課云。太宗勵精圖治云云。諸州掾曹。及縣令簿尉。皆戶部南曹。給印紙曆子。俾州郡長吏書其績州愆過。秩滿送有司。 又職官志都官郎中云。以役之輕重。均其勞逸。給印紙。書其功過展減磨勘歲月。
●俵子
忠曰。俵子。蓋印紙之類。
湖海新聞云。張居士宋朝都吏也。諱道純。好道甚堅。至元庚辰。常齋僧道。一日先散俵子一百箇。至日憑此赴齋。臨期收俵子。只九十九箇。不見一箇。居士付之不問。徑支齋九十九分。此心終不滿。次夜夢一道人來。告曰。俵子在我柺上。覺而細思。其日並無策柺者。想是道院。鐵柺先生。亟於井亭下。覓舟往道院。叩門觀之。果見柺上有俵子。題得四句云。特來赴齋。見我不采。空腹且歸。俵縛我柺。因知。仙亦赴凡齋矣。
●開具
忠曰。具者。詳舉物數。列記也。
正字通云。具者物數。可目見。故从目。物具可收持以克用。故从廾。會事物兼備意。
敕修清規亡僧板帳式云。開具內。幾貫文云云。
江湖紀聞云。蘇州張烈卿孫剝廬於桷角。得板尺餘。篆書云。此屋某年某月某日毀。某人買去某間。某人買去其料。該得價錢若干。開具甚悉。造屋時都料尚在。其孫問之。但云。當造屋時。有貧子求役月餘告去。酬價不受。人皆異之。由今思之。必此人所為。
東都事略。徽宗本紀曰。宣和七年詔曰。有司凡有侵漁蠧耗之事。理宜裁抑。應不急之務。無名之費。令講議司條具。以聞。
●右具如前
凡開具尾。書此四字。為結語。
敕修清規。聖節經單式云。今具經文品目于后經名云云。右具如前。詳文疏門。經單處又見此單帳處。
或曰右具在前。
北磵續集。圓悟和尚出隊疏跋云。圓悟老人還鄉。昭覺產薄。亦有廣文飯不足之態。發一先馳。葛藤如許。尋常教人。信口道。則右具在前。若信脚行。則未敢相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