禪林象器箋
卷15
第十五類 罪責門
●梵壇
長阿含經云。阿難白佛言。闡弩比丘。虜扈自用。佛滅度後。當如之何。佛告阿難。我滅度後。若彼闡弩不順威儀不受教誡。汝等當共行梵壇罰敕諸比丘。不得與語。亦勿往反教授從事。
梵網經法藏疏云。梵壇者。此翻為默擯良以非理違犯。不受調伏。故以此治之。
行事鈔云。言默擯者。五分云。梵壇法者。一切七眾。不來往交言。智論云。若心強獷。如梵天法治之。以欲界語地亦通色有。不語為惱。故違情故。不語治之。此法最要。 資持記云。梵壇者。有云。梵王宮前立一壇。天眾不如法者。令立壇上。餘天不與往來交語。五分因闡陁惱僧。故用此治。語地以語為樂故。通色有者。梵天行故。言故違者。謂特意也。
智度論云。佛告阿難。車匿比丘。我涅槃後。如梵天法治。
維摩經畧疏。引智度論釋云。惡口車匿。梵法治者。其自恃王種。輕諸比丘。僧法事時。即輕笑言。如似落葉旋風所吹。聚在一處。何所互論。佛去世後。猶自不改。佛令作梵壇。謂默擯也。亦云。彼梵天治罪法。別立一壇。其犯法者。令入此壇。諸梵不得共語。
忠曰。梵壇。法藏為梵語。智者元照。引有義為漢言。其說稍類左傳履薪事。闡陁即車匿也。
春秋左傳。僖公十五年云。穆姬聞晉侯將至。以太子罃弘與女簡璧。登臺而履薪焉。 杜預註。罃康公名。弘其母弟也。簡璧罃弘姉妹。古之宮閉者。皆居之臺。以抗絕之。穆姬欲自罪。故登臺。而荐之以薪。左右上下者。皆履柴乃得通。
梵壇擬世間死刑。 雜阿含經曰。世尊。告調馬聚落主。調伏馬有幾法。答言有三種法。一柔輭。二剛彊。三柔輭剛彊。佛告。若猶不調。當如之何。言便當殺之。聚落主言。瞿曇無上調御丈夫者。當以幾法調御丈夫。佛告。我亦以三法。一柔輭。二剛彊。三柔輭剛彊。聚落主白。若三種猶不調。當如之何。佛言。便當殺之。所以者何。莫令我法有所屈辱。聚落主言。瞿曇法中。殺生者不淨。而今說不調伏者。亦當殺之。佛告。我以三種法。調御丈夫。彼不調者。不復與語。不復教授。不復教誡。豈非殺耶畧鈔。
●默擯
即梵壇也。詳于彼。
忠曰。僧祇律雜誦跋渠法中。有捨不語羯磨法。恐繁不錄。大抵悔前過。隨順五事比丘事。比丘尼事。眷屬事。羯磨事王事。一一如法。學教律。知罪相者。應與捨。
●擯出
南本涅槃經云。善男子。譬如國王。諸羣臣等。有犯王法。隨罪誅戮。而不捨置。如來世尊。亦如是也。於毀法者。與驅遣羯磨。訶責羯磨。置羯磨。舉罪羯磨。不可見羯磨。滅羯磨。未捨惡羯磨。善男子。如來所以與謗法者。作如是等降伏羯磨。為欲示諸行惡之人。有果報故。 又云。有持戒比丘。威儀具足。護持正法。見壞法者。即能驅遣。訶責糾治。當知是人。得福無量。不可稱計。
忠曰。經驅遣。即律中驅出。即今擯出也。自餘訶責等義。彼疏中詳釋。恐繁不錄。
又涅槃經云。是菩薩。擯治諸惡比丘。令清淨僧。得安隱住。流布方等大乘經典。利益一切諸天人故。大方等日藏經云。彼破戒人。無有慚愧。以劫盜心。取彼僧物。以為己有。是如法比丘。隨其住處。若在林中。或在伽藍。不應共住。應生慈愍。方便示教。遣令出眾。語言。長老。汝等不應住此。如是三諫。是破戒人。若去者。善。若不出眾。如法比丘。不得瞋罵。應告國王。剎利。婆羅門。毗舍首陀。及有勢力者。言。此有比丘。不如法行。恒相擾亂。不令我等。安心行道。惟願檢校。勿令侵惱。而彼國王。剎利。乃至聚落主等。應當治之驅逐令出。若彼剎利王等。取彼破戒比丘。飲食財物。而不驅遣者。如法比丘。亦不應瞋。莫貪住處。及資生等。默然捨去。更求餘處無難之所。若在山林窟中。或阿蘭若地。隨其靜處。就彼而住。
行事鈔僧網大綱篇云。擯出者。謂對俗人。倒說四事。廣如律文。又如隨戒中。汙家惡行。倒亂佛法汙他俗人淨善之心。以非為是故。須遣出本處。折伏治之。使世俗。識非達正。無復疑惑。此之過罪。人多有之。特須禁斷。 資持記云。擯出者。佛在䩭離那國。因阿濕卑。富那婆娑。二比丘。汙家惡行。為緣。故制。羯磨罰已。驅出當界。故得名也。
釋氏要覽云。瑜伽論云。驅擯由三因緣。一為護他故。二彼不堪為上法器故。三彼能令僧無威德故。問今僧中。有先驅出人。後却容入。未知可耶。答亦有此理。何者。瑜伽論云。犯下中品過。為教誡餘者。權時驅擯。後還攝受。若犯上品過罪。應可驅擯。盡壽不與共住。
十誦律云。賓頭盧頗羅墮。座上伸手。取樹提居士栴檀鉢。世尊訶責。云何名比丘。為赤裸外道物木鉢故。於未受大戒人前。現過人聖法。訶責已。語頗羅墮盡形壽擯汝。不應此閻浮提住。賓頭盧受佛教已。頭面禮佛足。右遶。還自房。所受僧臥具牀榻。盡以還僧。持衣鉢。入如是定。於閻浮提沒。瞿耶尼現。又見靈像門賓頭盧處
迦葉命優波離。擯阿難。見職位門。維那處。
興化擯克賓出院。又見維那處。
忠曰。僧祇律。雜誦跋渠法中。有捨擯出羯磨法。大抵隨順行五事默擯處箋。一一如法者。應與捨。是名捨擯。
●擯罰
即擯出也。
敕修清規尊宿入龕云。或盜竊常住。住持依公。擯罰。
●出院
大慧武庫云。撫州明水遜禪師。在法雲侍者寮。時道林琳禪師挂搭。方丈特為新到茶。遜躳至寮請之。適琳不在。有同行。與琳聯桉。曰汝去。俟渠來。我為汝請。遜去。僧偶忘之。齋後鳴鼓會茶。琳不到。圓通問曰。新到在否。趣請之。琳到。圓通令退坐榻立眾前。責曰。山門特為茶。以表叢林禮數。因何怠慢不時至。琳曰。適聞鼓聲。忽內逼。趨赴不前。圓通呵曰。我鼓又不是巴豆。擊著。儞便屎出。遜前白云。是某忘記請之。某當出院。時同行出眾曰。不干侍者與新到事。是某不合。承受為渠請。偶忘記。某當代二人出院。圓通高其風義。併宥之。
又克賓出院。見職位門。維那處。
出院出去呼。若依正字通則入聲。
正字通云。毛詩古音考曰。增韻自內而外曰出。凡物自出則入聲。使之出則去聲。書寅賓出日。出納朕命。皆此音。又陸德明釋文出字。皆直類切。易繫河出圖。王弼讀墜。按出雖有去聲。出納出圖。當入聲如本音。陸王說泥。舊本引增韻非。
又去入互用。
康熙字典云。出。正韻凡物自出。則入聲。非自出而出之。則去聲。然亦有互用者。
●滅擯
削僧籍也。
行事鈔僧網大綱篇云。言滅擯者。謂犯重比丘。心無慙愧。不肯學悔。妄入清眾。濫居僧限。當三根五德舉來。請僧憶念。示罪令自言已。與白四法。 又足數眾相篇云。滅擯者。謂犯重已。舉至僧中。白四除棄也。
釋氏要覽云。彌沙塞云。梵罰此有二法。一默擯。謂一切人。不與來往言話等。二滅擯滅即滅名也爾雅云點滅如今勾點糊滅名字也。律謂。犯重罪。心無慚愧。眾所不容。不可共住。舉來僧中示罪驅出。多論云。但實犯罪。大眾有知。不須自言。直爾滅擯驅出。所謂貴安善人也。地藏十輪經云。佛言。善男子。如來成就善巧知根機智。若諸弟子。遠離福慧巧方便智。及以布施調伏寂靜。失念心亂。來至我所。歸依於我。而我善知彼根意樂。隨眠勝解。隨其所應為說治罰毘柰耶法。若諸眾生。其性很戾。於諸學處。不能奉持。為令久住我之聖教。多有所作。或為制立憶念治罰或以言教恐怖呵責。或暫驅擯。或令折伏歸誠禮拜。或不與語。不共同利。或如草布。或復滅擯。
忠曰。滅擯者。當世之死刑。謂。律乘犯四重者。為波羅夷罪。於是人。方行滅擯矣所謂滅者。除去名籍也。行事鈔篇。聚名報篇云。四分云。波羅夷者。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若犯此法。不復成比丘故。
●削籍
滅擯也。謂削去僧籍名。
世典亦有此目。 明通紀集畧云。高攀龍溺園池死。有遺疏曰。臣雖削籍。舊屬大臣。大臣不可辱。辱大臣。則辱國矣。謹北面稽首。以效屈平之遺。
籍義。見前隸籍處。
●誡罰
僧史略別立禪居云。或有過者。主事示以拄杖。焚其衣鉢。謂之誡罰。
●箠擯
敕修清規肅眾云。若僧人。自相干犯。當以清規律之。若鬬諍犯分。若污行縱逸。若侵漁常住。若私竊錢物。宜從家訓。毋揚外醜。蓋悉稱釋氏。準俗同親。恪守祖規隨事懲戒。重則集眾。箠擯。輕則罰錢罰香罰油。而榜示之。如關係錢物。則責狀追陪。惟平惟允。使自悔艾。
●罰錢
見箠擯處。又克賓罰錢。見職位門。維那處。
●罰香
見箠擯處。
●罰油
見箠擯處。
南禪規式義堂罰榜。多罰油又見叢規門請假處。
●罰茶
南禪規式義堂和尚。住南禪日。罰榜式中云。某甲上座。眾寮點茶。不赴行益。無禮甚。罰茶一斤。今後不赴行益者。皆准此。維那照營。
●還俗
居家必用吏學指南篇云。還俗。謂僧道犯罪。歸家者。
經國大典註解云。還俗。僧道出家曰棄俗。若犯罪。令其還歸本俗為民也。
●歸俗
居家必用吏學指南篇云。歸俗。謂僧道無罪。自願歸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