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提道次第直講
菩提道次第直講卷第六
菩提道次第直講卷第六
如是念死,及思惟死後墮惡趣之理。反此世心,而生起希求後世之樂趣。求從共同皈依。及黑白業果决定門中。勵力斷罪修善。以是於樂趣之位雖定可得。然不可執彼少許為足。乃以生彼共下士之意樂。及生共中士 遮止於一切世間躭著之意樂。依彼以發生菩提心。而引導於上士。故須修共中士之意樂也。蓋謂雖能得人天之位。以猶未能越行苦故。於彼執為自性樂者。是則顛倒。若以正言。無所安樂。仍决定墮於惡趣。終惡故也。故於共中士道修心次第有四。即正修其心。發心之量。除邪分別。及抉擇趣解脫道之自性也。
初中有二。認定求解脫之心。及生此之方便。第一,言解脫者。謂從縛而解脫也。又彼惑業二者,是世間之能縛。由彼二種增上,以界分之,有欲界等三。以趣別之,有天等五或六。於生處之門,有胎等四。結蘊相續者,是縛之體性。從彼脫者即解脫也。欲得彼者,即求解脫之心也。
第二,譬之於滅渴苦,欲得解之。由見渴苦有不欲樂,而為自在。如是於寂滅取蘊苦之解脫,起欲得者。亦由見取蘊苦之過患,而得自在。若不修三有過患,起欲捨彼之心者。於滅彼苦,不生欲得。(四百頌)云:「於此若無厭。重寂滅何有。」以是此中有二,即思惟苦諦流轉之過患。思惟集諦,趣入於流轉之次第。初有二,釋四諦之初說苦諦之密意。及正明修苦。初者,集者是因。苦諦是彼之果。是集先苦後。何故世尊不順彼之漸次。而云,諸苾芻,此是苦聖諦。此是集聖諦耶。大師於彼,反因果次第而說者,以有修持之大要故。無過失也。此復云何,謂所化機,若自不先生無倒欲求解脫世間。則根本已斷。於其解脫,如何引導。蓋所化機,始為無明暗覆。於世間圓滿之苦。倒執為樂。被彼欺誑。如(四百頌)云:「於此苦海中。周徧無邊際。汝沉於其中。云何不生畏。」此中以正言之,非樂而苦。說多苦相。令生厭患。故苦諦先說也。
由是若自見墮於苦海。欲從彼解脫者。見須斷苦。然若未斷苦因。知不能遮止。即思苦因為何。而令知集諦。故於彼後說集諦也。次知世間苦。從有漏業生。業以惑起。惑之根本,知為我執。明集諦已。亦見我執能斷。即誓於滅苦之滅諦而現證。故說滅諦於彼後也。或有難曰。若爾,示苦諦已。便起求脫之心。於苦諦後說滅諦。即應理也。然此無過失。爾時雖有欲得滅苦而希解脫。然猶未認識苦因。未見彼因能斷。即思當得現證滅諦之解脫。故不取也。
如是若認識現證解脫滅諦者。即念何為趣彼之道。轉入道諦。故道諦後說也。如是四諦者。於一切大小乘中,多次宣說。以是善逝總攝流轉世間。及還滅世間之諸要處故。於修解脫最為切要。須於如是次第,引導弟子也。若但從思惟苦諦門中。於世間輪迴,無一實能遮止其躭著者。則欲得解脫。唯成虛語。任何所作。俱成集聚。若但從思集門中。不善了知世間根本諸惑業者。如射箭未認鵠的。斷道之諸扼要處,而於非解脫三有之道。執以為是。勞而無果故。若未知所斷之苦集,則亦不識彼寂滅之解 。雖求解脫,亦唯矜慢而已矣。
第二有二。思惟流轉總苦。及思惟別苦也。初中有二。思惟八苦。思惟六苦也。初者修一切共中士所緣品類。諸共同者。凡下士中所說等,於此亦應取修。諸不共之所修者。若心有力,如所書示而修之。若心力弱者,則當捨所引教。隨於何處,唯修宗要之義焉。此等雖是觀察修。然亦除彼等所修之境外。隨於其餘之善,不善,無記。亦不放置。心於所緣滅掉舉等,睡眠及沉,俱不放縱。心極明了,從澄寂中,漸次修之。(入行論)云:「念誦苦行等。雖常時修習。心餘散亂者。佛說為無義。」蓋謂意於餘散亂之一切善行。其果皆微小故。於(大乘修信經)亦云,善男子,雖以此異門。如是諸菩薩信於大乘。從大乘所出生。任隨何種彼一切者。當知皆從以無散心正思義法而出生也。彼中無散心者,謂除善所緣,於餘不散亂。義及法者,謂義同文也。正思惟者,以數數分別心觀察而思也。以彼顯示修一切功德之法,必須彼二也。以是之故。謂於三乘修一切功德。皆須心除善緣不應於餘散亂。正住於專一之止。或彼隨順。及正於善緣,別別觀察。如所有與盡所有之觀。或彼隨順。以此二種為須要焉。如是(解深密經)亦云,慈氏,或諸聲聞。或諸菩薩。或諸如來。所有世間或出世間,一切善法。當知亦是此奢摩他,毗鉢舍那之果。於此若不行正止觀。及二隨順。則三乘一切功德。為正止觀之果無决定也。此中八苦。初者,思惟生苦中有五。
生為眾苦所隨苦者。謂地獄有情,及一類純苦之餓鬼,并胎生,卵生,之四。彼等於生時。即具多種猛利苦受而生也。
生為粗重所隨苦者。謂煩惱生住增長之種子。隨順和合。於善安住,無所堪能。亦復不能隨欲而轉。
生為眾苦所依苦者。依於三界而受生故。老病死等苦便增廣。
生為煩惱所依苦者。謂若生世間。於貪瞋癡境三毒自生。由此身心極不寂靜。唯苦無樂。以諸煩惱從多門中逼迫身心也。
生為不隨所欲法爾離別苦者。謂一切生之邊際。莫越於死。雖非所欲。但令受苦。於後等苦。須數數而思之。
第二,思惟老苦中有五。
盛色衰退者。腰若弓曲。頭如花白。額類剪毡。縐紋滿面等。盛色衰退不可愛樂。
氣力衰退者。坐如重負斷繩。立同拔舉樹根。言詞艱鈍。行步遲緩等。
諸根衰退者。眼等於色等境。不能明了而見。以多忘念故 念等之力漸減也。
受用境界衰退者。於飲食等不易消化。於餘欲塵亦無能受用也。
壽量衰退苦者。壽盡泰半。漸近於死。於是等苦當數數思之。僅拿瓦云,死苦雖烈,為時尚短。此老苦則尤烈也。迦馬瓦云,老漸漸來稍容易受。若同時而來。殊無法可忍矣。
第三,思惟病苦中有五。
身性變壞者。身內消瘦,皮乾枯等。
憂苦增長多住者。身中水等諸界。輕重錯亂。逼惱其身。以是於心生起憂惱,而度日夜也。
於可意境不喜受用者。諸可意境若云於病有損,則不能如欲受用。如是所欲之威儀。亦令無能振作也。
於不可意境非其所欲須強受用者。非所悅意藥飲食等。須強受用。如是火燒針刺等諸粗猛觸。亦須忍受。
能令命根速離壞者。見病不可療治,生諸苦也。於彼等等。須細思之。
第四,思惟死苦有五。
謂當離受用,朋翼,眷屬,自身可愛圓滿之四。及其命終時。備受種種極重憂苦也。於此諸苦。乃至未成厭患。當數數修之。前四亦成苦之理者。謂見與彼等相離,而生悲苦也。
第五,怨憎會苦有五。
僅與讎會。即生憂苦。與畏彼治罰之所依止。以惡名而畏懼。以苦逼命終而怖之。及越法死後疑墮惡趣而為恐懼。於彼等應思也。
第六,愛別離苦有五。
由離最愛之親屬等。以是於心而生憂惱。發怨嘆言。身生擾惱。念彼才德欲戀逼心。及彼之受用有所闕乏,如是而思之。
第七,思惟求不得苦有五。
此同愛別離苦。求不得者。雖作農而秋實不穫。雖經商而不獲利等。於其所欲。雖努力求之亦不得。心灰意冷而成苦也。
第八,總之說思惟五取蘊苦之義有五。
謂現成苦器。依於現成之苦器。苦苦器。壞苦器。及行苦性。於彼等當數數思之。
彼中初者。謂依受此五取蘊。能引以後之苦也。
第二者,謂此已成之蘊。為若依之老病等之所依也。
第三第四者,謂彼苦之粗重,隨順和合,故生彼二也。
第五者,謂但成取蘊。即於行苦性中生。以先惑業自在之一切行。皆是行苦故也。若於取蘊性之世間。未生起真正之厭患。則真求解脫之心無所從出。而於有情流轉世間。亦無生起大悲之方便。故任隨趣入大小何乘。此種意樂,極為重要也。
第二,(親友書)中說。無有决定,不知滿足。數數捨身。數數受生。數數高下。無伴之過六者。攝之於三。
謂於流轉中不可保信。於彼之樂。任其受用。亦無厭足之邊際。從無始而住也。初中有四。於所得身不可保信者。謂數數捨身也。於作損益不可保信者。父子母妻之轉變。及親怨之變易等。無决定也。於得圓滿不可保信者。從高而墮下也。於共住不可保信者。當無伴而往也。
第三,數數相續受生。不見生死之邊際也。如是數數當思惟之。復次,於貪增長。成現在多數之樂受者。是乃於苦稍抑而起之樂心也。蓋於除苦,無有不對待之自性樂故。譬之過量行勞之苦。由坐而生起樂心。彼乃前行勞苦漸息。遂覺漸次起樂。非彼自性是樂也。苟坐復過久。故仍如前生苦。若以自性為樂因者。如依苦因任若干時。唯苦增長。如是依於行住臥及飲食光影等所生之樂。亦須任若干時。漸成增長若干之樂。但若過久。實為苦生可知矣。此(入胎經)及(四百論本釋)中說也。
第二有四。思三惡趣苦。人之苦。非天之苦。天之苦也。初已說訖。
第二,謂饑渴寒熱不悅意之觸。追求與疲勞之苦。復有如前所說之生老病死等七者應知。又(集法句)云:「無餘惡趣苦。人中亦有之。苦逼同地獄。窮似鬼王界。此中畜生苦。以力強凌弱。壓迫而損害。是如水瀑流。」(四百頌)亦云:「優秀苦其心。庸劣於身生。二苦令此世。日日而摧壞。」
第三,諸阿修羅以不忍於天人富饒之嫉姤。熱惱其心。依此為緣。與天戰鬬。領受多種截身破裂等苦。彼等雖具智慧。以異熟障故。說彼身不能見諦也。
第四有二。欲天之苦,上界天之苦也。初中有三。死墮苦。陵懱悚懼苦。砍截破裂殘害及驅擯苦也。初中二,死捨之苦,及墮下處苦也。
第一,若於死時。見五死相。從彼所生之苦。較先受用天欲所生之樂,尤為重大。五死相者。身色不可愛樂。不樂本座。花鬘萎顇。衣著垢染。及身出昔時所無之汗也。
第二,(親友書)云:「若從天處墮。眾善盡無餘。任落傍生鬼。泥犂隨一居。」
第二。於具有廣大福聚諸天。及由最極勝妙欲功德生時,諸薄福天子見之。便生惶怖。由是而受廣大憂苦。
第三。諸天與修羅戰時。受諸支節斷截身體破裂及殺害之苦。若斷頭者。則便殞歿。若傷身節餘處,續還如故。擯逐苦者。強力天子。纔一發忿。諸劣天子。便被驅擯。出其自宮。
第二,上界二天。雖無苦苦。然具惑與障。於死及住,不得自在。以其粗重即彼苦也。復次,(集句)云:「有色無色界。超越於苦苦。具有定樂性。經刧住不動。然彼非解脫。爾後仍復墮。從惡趣苦灘。暫似為出越。雖勤無久居。猶如鳥飛空。如童力射箭。終有下墜時。似燈久然燒。剎那剎那壞。為行及變壞。諸苦所損害。」
第二,有煩惱發生之相。此業積集增長之相。與死及結生相續之相等,三者。
初能成流轉之因。雖須業惑二者。然以煩惱為主,若無煩惱。昔所集業,縱越數量。如無水土等之種子,不能生芽。於業若無俱有因。亦不成芽苦故。若有煩惱。雖無先業。亦可於彼無間。從新積集而取後蘊故也。(因明論)云:「若已度有愛。餘業不能引。以俱生盡故。」又云:「愛者若有更生故。」是故依於煩惱對治。甚關重要。由知煩惱而得自在。故於諸煩惱當善巧也。於此有三。即煩惱之認識。發生之次第若何。及煩惱之過患等是。
第一有十。貪者,緣於或內或外悅意可愛之境。隨起貪著。如油沾布。難於滌除。此亦於自所緣耽著增長。而於所緣難離也。
瞋者,緣於有情及兵器棘刺等諸苦所依處。起憤恚心。心漸粗猛。於彼等境。思作損害也。
慢者,依於薩迦耶見。緣於外內之高下好惡。心生高舉也。
無明者,於四諦業果三寶之自性。心不明了。具有無知染污者也。疑者。緣於諦等之三。念其為有為無。是耶非耶。
壞聚見者。緣於取蘊。謂我我所。具我我所見之染慧也。彼中壞者,謂無常。聚者,是眾多。以此任何所見之事。唯無常與眾多。而無有常與一之補特伽羅也。為顯此故。立壞聚名。
邊執見者。緣於壞見所執之我。或計恒常。或執此後無結生之斷見。具染污慧也。
見取者,緣於壞見邊見邪見之三中。任隨一種。及依彼等所生見聚。執為殊勝之染慧也。
戒禁取者,緣於應斷之戒。及器具軌則身語决定等禁。并依彼等而生之蘊。見為淨罪脫惑出離世間之染污慧也。
邪見者,謂執無前後世及業果等之損减。及執自在自性等為眾生因之增益,具染污慧也。
此等乃就上下宗所共許之煩惱而言。(中論)佛護派者。於下當說。
第二,若如許壞見與無明為各別者。譬之稍暗之中有繩。以繩之本體不明。遂於彼起執蛇心。由於蘊之本體不明。而為無明之暗所覆。於蘊誤執為我。而其餘諸惑從彼生焉。若如許彼二為一者。則壞見即煩惱之根本也。彼復由壞見執以為我。則判別自他。如是判己。於自則貪。對他起瞋。緣我則高舉亦生。於我執有常斷。而見有我等。并於後相續之惡行。起勝執也。如是於宣示無我之大師。及彼所說之業果四諦三寶等。謂無彼等之邪見。或復思量彼等為有為無。或是或非之疑惑亦生焉。(釋量)云:「有我知有他。我他分愛憎。由此等和合。一切過當生。」
第三,(莊嚴經論)云:「煩惱壞自壞他亦壞戒。衰退失利護及大師呵。鬬諍惡名餘世生無暇。失得未得意獲大憂苦。」(入行)亦云:「瞋愛等怨讎。非有手足等。雖亦非勇智。以我作奴僕。住於我心中。愛樂猶損我。此非可忍處。忍受反成呵。設諸天非天。一切皆讎我。然彼等不能。引入無間火。具力煩惱讎。若遇雖須彌。灰塵亦無餘。剎那能擲我。如我煩惱讎。常時無始末。於餘諸怨讎。不如是長久。若隨順承事。皆為作利樂。順諸煩惱者。後反作苦損。」如是所說過患。當思惟之。蘭若者云,欲斷煩惱。須知煩惱過患,性相,對治。及生起之因等。知過患已。則認為讎敵而執之。若不知其過患。則於讎敵不識也。當如(莊嚴經論)及(入行)所說而思焉。又若欲知煩惱之相。須聽對法。下至亦須聽聞五蘊論。知根本及隨煩惱已。隨貪瞋等生時。則認識此是彼啊。彼已生啊。如是念之。與煩惱而鬬也。如其所說。須當了知。
第二。有二。所作業積集增長之認識。及此積集增長法如何,二者。
初思業者,謂自相應思。於心造作,意業為體。於諸境中。役心為業。思已者,由心等起身語之業。毗婆沙師。許為表無表二惟有色。世親菩薩破之。由許為於身語有表俱轉之思。釋二業為思也。此中不善業者。非福業是。福業者,欲界所攝之善業是。不動業者。色無色界所攝之有漏善業是。
第二,若已現證無我者。雖猶有以惑業增上,於世間生。然不新集能引之業。故積集世間之引業者,謂住大乘加行道,世第一法,以下之一切異生也。又以彼身之三門作殺生等不善者。是集非福業。若行欲界善布施持戒等者。是福業。若修靜慮及無色界所攝之止等者。即集不動業也。
第三有五。死緣。死心。煖從何收。死已成中有之理,及從此於生有受生相也。
第一,壽盡死者。以先業所引之壽。一切皆盡,時至而死也。福盡死者。如無資具而死也。不避不平等死者。以死之因緣,謂食無度量等九種。如經所說。
第二,信等善及貪等不善二心者。或依自力。或依他使念。於行粗轉之中間,令心發起。具無記心死者。於善不善二心,不自憶念。亦無他使念。此中作善者,如由暗入明。死時如夢。種種悅意色生。安樂而死。解支節苦,亦甚微細。作不善者,如明趨暗。死時如夢。顯現種種不可愛色。生起猛利之苦。受支解之痛,亦極劇烈。支解者,除天及地獄外。餘趣皆有。具無記心者,如上所言之樂苦俱不生也。死時善不善二心者,何多修習。彼即現起。餘心則不轉也。若於善惡二種平等者。何者先念,彼先現起。餘不隨轉。心微細行時,善與不善二種皆止。而成無記之心。一切死時。當其想心未至不明之間。以長時所習。我愛現行。於彼最後我愛增上。念我當無。便愛自身。此即受中有之因也。預流及一來,雖亦起我愛。繼以慧觀察而不忍受。如具力人打力弱者。若不來果者,則我愛不生矣。
第三,作不善者,先從上身收煖。至心而捨。作善者,先從下身收煖。於心而捨。皆從心而出識也。於最初精血之中。識於何住。即成心藏。後從何出,即是最初之所入也
第四,如上所言。識從何出之時。由彼無間。如秤低昂。而成死與中有也。彼中有者,眼等根全。當生何趣。即具彼趣之身相。在未受生之間,眼如天眼。身如具通。俱無障礙。同類中有,及由修得離過之天眼,所能見之,(俱舍)雖言,若成何趣之中有。次無遮止令於餘生。而(集論)亦說有遮也。作不善之中有者。如黑羺光。或陰暗夜。作善中有者。如白衣光。或月明夜。中有同類能互相見。并能自見生處。地獄中有。如焦株杌。傍生中有,如煙。餓鬼中有,如水。欲天與人之中有,如金。色界中有,鮮白。此(入胎經)所說。若由無色生下二界。則有中有。若從彼二,生無色者。隨於何死,即於彼處成無色之蘊。無中有也。又天之中有向上。人之中有平行。諸作惡業者,眼目視下。倒擲而行。三惡趣之中有,皆同也。壽量者,若未得生緣。極七日住。得緣則無决定。不得亦須換身,於七七日住。在此期內,定得生緣。無過此限。如天中有。七日死後,或復為天。或變人等之中有。以有餘業。能變中有種子故也。餘亦如是。
第五,(瑜伽論)云,若胎生者,於父母精血起顛倒見。爾時如父母未眠。而如幻見眠。於彼愛著。(俱舍)說,為見父母眠也。彼復若生女身之中有。於母思離。貪與父交。若生男者,於男思離。貪與女交。是欲起已,從而趣向。如是男女支體,餘漸不現。唯見男女之相。於彼起瞋。中有遂滅。而成生有。彼亦父母貪愛俱極。最後有濃厚之精,出二滴許,相與和合。住母胎處,狀如凝乳。與彼俱時,則中有滅。與滅同時,以結生相續之識力。有微細餘根大種。和合攝彼同分之精血。而餘根以生。爾時入胎之識,諸許阿賴耶者,為阿賴耶。諸不許阿賴耶者,則為意識結生也。若於生處不欲去者,則不赴。不赴則不生。故已作增長生地獄之業。如宰羊殺雞販猪等非律儀之中有。於其生處,如於夢中而見有羊等。以昔串習之愛樂。即往赴彼。次於生處之色起瞋。遂致中有滅而生有生焉。
如是於地獄及大癭餓鬼中生亦同。
凡當生於畜生餓鬼人及欲界色界天者。於其生處。見自同類喜樂之有情。於彼歡喜,思欲奔赴。由於生處起瞋。中有隨滅,而生有生焉。(本地分)中所說也。其非律儀販雞猪等之生地獄。與此相同。(俱舍)云:「濕化染香處。」謂濕生貪染香氣,化生貪染住處而生也。又若生熱地獄者思煖。若生寒地獄者思凉。中有趨之乃生。此註中釋也。卵生如胎生。亦出(俱舍論註)。
第二,如是從苦集二門。細知世間之相。若僅生起希求捨離。及彼寂滅,希求證得。雖是出離之心。然猶嫌不足也。蓋必如居火宅,及繫牢獄。於彼宅獄,生若何不樂。則欲求逃脫之心,亦當生若何之心量。然後仍須漸為增廣此種意樂。如夏惹瓦說若如置酒上之粉末。僅口面而浮者。則其厭捨世間之集因。不過如是。而求滅苦集之解脫,亦與相同。是故雖欲修解脫之道,但唯空言。而不忍於他有情流轉世間苦之大悲。亦無來處。故能勸勉不假造作之無上菩提心力,亦必不生。其曰大乘者,亦僅隨語而轉。此當數數修習之。
第三,或曰若修厭患,令想出離。如同聲聞,不樂世間。則墮寂靜之邊。故修厭患等劣乘為妙。於菩薩者修此,則不應理,以(秘密不可思議經)中所說也。謂如是菩薩,於世間不應怖畏之義者。非謂於業惑所制,而流轉三有之生老病死等苦,不應出離。蓋謂菩薩,悲願自在,為益有情。而於三有受生,不應怖畏也。夫以惑業所制,流轉世間,為眾苦所逼者。自利猶且未能。况云利他者哉。彼乃一切衰損之門。故須較下乘,尤應厭離而滅之。而於悲願自在,受生世間,則應歡喜焉。又彼經亦云。諸菩薩者,為令有情,悉皆成熟,易攝受故。於此世間,見有勝利,不住廣大湼槃。如是未能簡別。若如前而說。於彼說者,設有菩薩戒。則生一染污之惡作罪。(菩薩地)中所言也。若於生死,意求出離已。見諸有情,是自親眷。為利彼等而發菩提心者。是(四百頌)之意。月稱大阿闍黎,於彼釋中說也。
第四,如上所言,以修三有之過患。於生死中,生起猛利,欲求出離。以彼生死,當須違反。其中有二,依何等身違反生死。及修如何道違反之。
第一,如(親友書)云:「除八無暇過。閑暇既已得。爾可務當生。」謂須於此暇滿時,而違反之。若居無暇,則無違反之時。前已釋訖。大瑜伽者云,現在是從畜牲中分出之時也。博朵瓦亦云,昔作爾許之流轉。未能自反。今亦不能自反。須違反之。以違反之時,亦是在於現今得暇滿之時。又若在家者,不但修法之障難甚多。且易生過咎。出家者則與彼相反。故違反生死之身,以出家最為殊勝。若善巧者,當於出家而欽慕焉。(具力所問經)云:「居家菩薩,當願出家。」此之主要,謂願近圓也。(莊嚴經論)亦云:「應知出家分。無量功德具。勝比勤持戒。在家之菩薩。」如是非但為修解脫生死,讚嘆出家。即由顯密門中。修一切種智。亦說出家身為殊勝也。出家戒者,是三種戒中之別解脫律儀。於教法根本之別解脫戒。當敬重之。
第二,(親友書)云:「縱使烈火然頭上。遍身衣服焰皆通。此苦無暇能除拂。無生住想湼槃中。爾求尸羅及定慧。寂靜調柔離垢殃。湼槃無盡無老死。四大日月悉皆亡。」謂於三學當修學也。於此若僅於中士道而為引導者。須廣說以三學引導之方便。然此不爾,故慧觀及心學生止之法者。以上士時當說。於此略言戒學耳。先須於戒之勝利,數數思惟。心既决定。則勇猛增長。(親友書)云:「眾德依戒住。如地長一切。」(妙臂經)亦云:「如諸禾稼依於地。無有過患而發生。如是依戒勝白法。以悲水潤而生長。」當如說而思焉。
於戒受已,而守持者。勝利甚大。能不守護,過患亦甚。經云:「一類戒為樂。一類戒是苦。具戒則安樂。毀戒而苦惱。」(文殊根本大教王經)亦云:「持咒若壞戒。不得上悉地。中品亦不成。亦不成下品。佛於毀戒人。不說咒成就。亦非趣湼槃。境處及方際。於此惡異生。何有咒成就。此毀戒眾生。如何有樂趣。既不成現上。亦不成勝樂。况佛說諸咒。而能成就耶。」如是所示不守護之過患。當數數思之。
如(三昧王經)云:「於居家白衣。我所說學處。爾時諸比丘。彼戒亦不具。」於此所說,謂苾芻不能守護五戒之時。精進持戒者,感果甚大。故當努力。即彼經云,盡於恒沙俱胝刧。而以信心備飲食。并以傘幡燈燭鬘。承事俱胝由他佛。若於極妙法極欲壞。善逝正教將滅時。於日夜中行一戒。此福比前最殊勝。
如何修學之法者。謂於四種生罪因中,無知之對治者。應聽聞諸學處,而了知也,放逸之對治者。於取捨之所緣行相。不忘憶念。及數數觀察三門。了知於善惡何轉之正知。以自或法為增上,於罪生羞恥之慚。及念為他所呵,而起羞恥之愧。怖畏惡行之異熟。而生防護之心。不敬重之對治者。於大師及彼所制。并諸同梵行者。皆當敬重也。煩惱熾盛之對治者。觀察身心,何種煩惱增上。當努力從而對治之。若不如是勵力,想謂違越少許,其過輕微。於所制而放縱者。最後結果,唯得苦惱。(戒經)中云:「若於大師悲愍教。以為輕微少違越。由彼彼苦得自在。如折籬壞菴摩羅。世間有違王重制。或者猶獲不治罰。非理若違能仁教。如墮傍生醫波龍。」以是故應努力勿令罪染。設有染犯,亦莫不念而棄置之。於墮罪還出之儀軌。應如說勵力而作。
如是守護之法。雖是具別解脫律儀者。然於修密咒者亦同之。(妙臂經)云:「以我所說別解脫。淨戒調伏而無餘。居家持咒惟除相。及軌則外餘應行。」謂居家持咒者,唯除少數出家衣相之類。及羯摩軌則,并單制之軌則外。其餘從調伏中所出之戒條,猶須行焉。則出家持咒者,更何待言哉。
康隆巴云若饑饉時,則一切皆注向於青稞上去。如是一切亦皆展轉於戒上去。是故於此當勤修學。然戒之清淨,不思業果亦無成就。故思惟業果。是秘妙教授也。夏惹瓦亦云,總之生何善惡,應依於法。於佛法中,特則如戒律所說而依止行之。則無須猶豫。內心既淨,則常喜樂。後亦善妙也。
善知識敦巴亦云。一類依律而捨咒。或則依咒而棄律。而不知咒為律助,律為咒伴也。若非我師所傳之語。則無如是教授。又阿底峽尊者亦云。我印度或有大事,或有非常事時。則集諸受持三藏者。問三藏中無遮耶。不與三藏相違耶。抉擇已,即如彼而作。於蓮花戒寺,更加問菩薩行中未遮耶。不與彼相違耶。凡有一事,皆以律文為根據而處理焉。已釋共中士道修心之次第竟。
菩提道次第直講卷第六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