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930-A 十不二門樞要敘
十不二門解釋而眾者。安不由文以意為主。悟意不侔文隨意變。故諸先達不克自默。今亦然也。十門之作正為于觀。故曰觀心。乃是教行樞機。輙以樞要名云。
紹興戊午八月丙辰墨禪齋敘
十不二門樞要卷上
十不二門
然此迹門談其因果及以自他。使一代教門融通入妙。
玄云。上來四妙名為圓因。三法祕藏名為圓果。籤云。上四妙為因者。位妙若立實通因果。為對三法且從因說。又曰。若從別說。當位高深自是一意。是則五妙有橫有竪。橫則當位高深俱通因果。竪則迷悟對論局分因果。竪中前三一向因後。一一向果。位妙一往通因果。二往局在因。局在因者又有通局。通則該乎觀行相似。籤云。行之所階則有諸位。若即行所階為位。不獨位通觀行。亦乃行通相似。若從行所階為位。行局觀行。位局相似。由行所階方有諸位。位居行後故局十信。舊釋自他二說不同正義。以前五妙為自。後五妙為他。指要.文心.圓通同以後之五妙能化為自。所化為他。今曰正義得其法體失文所從。其指要等得文所從失其法體。何者。若約法體自即空中同前自行。如籤八云。如釋十妙自有從因至果自行化他。故知今云談其因果及以自他者。自之一字即自行也。若文所從今在後五。論其感應。能化所化即體(自也)利他(他也)。是故乃云及以自他。至自他門當見。今說一代教門者。五時四教也。其迹門所談因果自他者。使知四時三教之麤。融入法華圓教之妙。
△二證。
故凡諸義釋。皆約四教及以五味。意在開教悉入醍醐。
玄文凡於因果自他諸義解釋。皆約四教及以五味者。意在開四味三教之麤。入醍醐圓教之妙。是以向云。使一代教門融通入妙。言不虗矣。二敘觀二。初敘一家以觀為正。
觀心乃是教行樞機。
玄文因果自他等曰。入道須約觀心。若非觀心入道無門。豈非觀心為教行要。故知今文以觀為正。指要云。一切教行皆以觀心為要。皆自觀心而發。觀心空故一切皆空等。四意以入道具德為要。文心云。教之所歸。行之所自。要在觀心。下文云。若了一念。十方三世諸佛之法本迹非遙。教之要也。又眾生心因既具三軌。此因成果名三涅槃。行之要也。斯是文心承用指要。正義云。教無觀心乃成徒施。行無觀心從何發起。於教於行。若戶之有樞。弩之有機。言其要也。圓通云。問。聖人被下名之為教。如何以觀心為樞機。答。聖人設教要令觀心。若不觀心名數他寶。又問。行即觀心。如何觀心為行樞機。答。妙行必以觀心為要。若不觀心非行機本。故止觀去丈就尺去尺就寸。置色等四但觀識陰。識陰者即是觀心。如灸病得穴伐樹得根。豈非觀心方是妙行之樞要乎。斯是圓通承用正義諸師之說。皆不以一家傳通之旨。今日入道觀為正要。且圓通雖云聖人說教要令觀心。及下却云灸病得穴。豈非觀心方是行要。然圓通之失有二。一者不知三部皆觀為正。二者既然不許十不二門教傍觀正。如何却云教若無觀名數他寶。今只問云。還可得云妙教。乃是觀心之樞機。不若不可者。豈非教傍觀正者耶。
△二示部類以觀為傍二。初示觀傍二。初通示二。初對他部名廣略。
仍且略點寄在諸說。
對止觀之廣則玄文為略。以此略點寄在玄文。諸妙後說。籤云。若觀心十並皆附在諸文之末。又玄文觀心且略點者。由觀心義寄在止觀并四念處及小止觀諸說故也。
△二就今部辯存沒。
或存或沒非部正意。
以由玄文以觀是傍。其觀心文故或存沒。籤云。本迹各十具列在文。若觀心十或存或沒不別開章。
△二別示。
故縱有施設託事附法。或辯十觀列名而[A1]已。
前通示存沒。今別示所存。縱或存者其所施設不出託事附法或辯從行。而此三種既然非正故但列名。又列名者別語從行。問。十觀者十乘也。若託事附法亦修十觀。今何別指為從行耶。答。十乘者三種觀法之通體也。託事附法從行者三種觀法之別相也。以依表託之事修十乘者曰託事觀。以依法門之相修十乘者曰附法觀。除前二外以依萬境修十乘者曰從行觀。荊溪之文乃攬十乘通體而為從行別名。故從行觀云十乘如別章。
△二明教正三。初辯妙字。
所明理境智行位法能化所化。意在能詮。詮中咸妙。
能詮即今經妙法之名。詮中即始七科諦境終十番利益。各該時教。以開顯故咸受妙名。
△二辯十字。
為辯詮內始末自他。故具演十妙。
玄云。法雖無量十義意圓。圓即周具。正義云。自行以境妙為始。三法為末。化他以感應為始。利益為末。今為證之。玄云。前五約自行。因果具足。後五約化他。能所具足。自他始末皆悉究竟。籤云。結成自行化他各有始終。既云各有。故可為證。又始則自行因果故有其五。末則化他能所故亦有五。以由今文先舉始末與玄文殊。
△三結法華。
搜括一化出世大意。罄無不盡。
既演十妙則一化之事周窮。一化既窮則出世之意罄盡。若非法華妙詮。化意何由可盡。
△二敘今作四。初攬教成觀。
故不可不了十妙大綱。故撮十妙為觀法大體。
正明教則十妙可盡。欲入道則須了大綱。十妙之教如網目。觀心之要如大綱。前文以觀心為樞機。今文以觀法為綱體。豈非觀心為入道之本。大綱者即是十妙。有此大綱。色心不二是境妙大綱。乃至受潤不二是眷屬.利益二妙大綱。以十門不二之觀法為十妙教網之大綱。可以此綱統攝十妙。故云更以十門収攝十妙。即是撮十妙之大綱為觀法之大體。
△二會通諸法二。初約迹會本。
若解迹妙本妙非遙。應知但是離合異爾。因果義一自他何殊。故下文云。本迹雖殊不思議一。
以迹會本細釋如他。
△二約名會四。
況體宗用秖是自他因果法故。況復教相秪是分別前之四章。使前四章與諸文永異。
△三結成觀要二。初以三千結要二。初結一代。
曉斯旨則教有歸。一期縱橫不出一念三千[A2]世間即空假中。
四章即釋名本。妙即迹妙。迹妙即括一化。一化即該十方。而十方必包三世。若了斯旨則一代時教乃有所歸。不出歸乎一念三千。故曰一期縱橫不出一念三千世間。一期者即五時也。今據籤文釋玄一[A3]期化道事理俱圓云。始自寂場終乎鶴樹故曰一期。誘物入實故曰化導。一代教法咸歸本實。亦同涅槃疏荊溪私謂云。細將六門以括一部。願以一部統収一期。縱橫者即教法也。教有顯密。密橫顯縱。顯中又二。一類竪稟之教屬縱。所被增減之教屬橫。又不別分對但言一期。所有教法被物不同。故曰縱橫。意在見其被物之教無方自在。云縱橫爾。問。或以時縱教橫何如。答。一者文繁。一期即時。二者義局。時亦有橫。如通五時。問。圓通一期者一往也。一往言之。五章十妙一一相生名縱。各各相望名橫。五章十妙實非縱橫。但一往耳。又引例云。如玄義云。復次百界千如縱橫甚多。以經論偈結之令其易解。記云。實非縱橫。義言縱橫。又指理境利益咸爾為歷妙。結境乃云。既歷十妙。結成三千。何但約於四教五味以釋縱橫。故知消文須觀前後。収束結撮承躡有由。今曰不然。一者不可以一期為一往。今文一期須同玄文一期化導并輔行云一期佛教。故知一期是時也。佛教即教法也。二者不合以玄為例。彼談百界千如故曰實非縱橫。三者正違歷結之文。何得却以為證。何者。若縱橫[A4]已是十妙。指為三千既畢。何以復云利益咸爾。若云歷妙結者咸爾之言深為未便。如云一期理境利益不出一念三千。又更結云理境利益咸爾。可乎。
△二例十妙。
理境乃至利益咸爾。
前文通結一化不出一念三千。今文例點十妙亦何出此一念三千。
△二以止觀會同。
則止觀十乘成今自行因果。起教一章成今化他能所。則彼此昭著法華行成。使功不唐捐所詮可識。
立行修觀無出止觀。既點玄文十妙即止觀十章。則顯彼此皆法華行。使十妙功不唐捐。十妙本釋能詮之名。名既即觀。名下所詮無非觀道。故云可識。問。起教一章廣文雖闕裂網一略。義即足焉。還於初心可修習乎。答。諸師異論備在他文。今曰從文生起自行化他兩種裂網皆在果上。自行亦果者。行始為因。行終為果。果即自行之證。故輔行云。如此自他皆由妙觀契於妙境。是故能有如此妙用。良由自行於真證位契乎妙境。自行裂網也。故方有於妙用之能他裂網也。若入心成觀。則自行化他二種裂網皆在初心即可修習。一者三觀對論。修於空中自行裂網。修於假觀化他裂網。二者三觀通論。修三觀者入以照理自行裂網。出以照物化他裂網。若得此旨用格諸師。自見臧否不暇廣陳。問。入心成觀唯修十乘復修起教。若只修十乘。其起教一章不用修耶。答。起教一章文雖在後。入心成觀法理在初。由修十乘既有假觀。豈非即是起教一章初心修耶。問。若約法理只修十乘[A5]已攝起教。何故復云起教一章成今化他能所。答。今從別攝文相以說。
△四正示今作四。初示十門。
故更以十門収攝十妙。
由今作者於十妙中撮其大綱成此十門。若爾故可以十門觀法之大綱而收攝十妙教法之網目。
△二示立名。
何者。為實施權則不二而二。開權顯實則二而不二。法既教部咸開成妙。故此十門不二為目。
二而不二者。開權見實實亦不立方名不二。問。為實施權不二而二。為同體耶為異體耶。若異。何云不二而二。若同。何云而二屬麤。答。雖然不二而二。其奈二即是麤。問。二雖是麤。其奈不二為二。答。約佛意說故云不二而二。當施權時眾生但見於二。豈知不二為二。故釋籤云。眾生得即理之事。聖人得即事之理。聖人知即。眾生不知。
△三示通入。
一一門下以六即撿之。
十門皆觀。且置境等生起之說。是故當門各有淺深。特名門者。由通入故。乃自理入至究竟入。
△四示所申。
今所申者為成觀故。即不二理成不二觀。以不二觀申不二理。理既不二故云一理。即是經旨。開權顯實諸法實相。三諦四句皆即一故。而此一理即我當念。以念如境境全是心。以境照心心全是境。故此一理皎在目前。
△二正說二。初列十門對妙二。初列門。
一者色心不二門(至)十者受潤不二門。
△二對妙。
是中第一從境妙立名(至)第十從眷屬利益立名。
△二正說十。初色心不二二。初標。
一色心不二門者。
此門一性為不二體。故曰一切諸法無非心性。以無覺知之色。對有想念之心。當體一如是名不二。
△二釋二。初通約自[A8]己示色心不二三。初開總出別二。初約七境通示總別。
且十如境乃至無諦。一一皆有總別二意。總至一念。別分色心。
十如是境以十界因果為別。十二因緣境以三道為別。四諦境以世出世間二種因果為別。二三一無諦境通而言之以三諦為別。問。一實及無如何是別。答。一實及無乃屬於心。此心對色為二成別。問。總在一念念即是心。何不名別。答。總在一念之心。乃是色心不二之心。蓋非對色辯心之心。豈可得名為別。問。如上之別。事耶理耶。答。通而說之。十如是境既是十界因果之法。據輔行云。不談十界收事不遍。屬事別也。又鏡明性十理具三千。即理別也。像生修十變造三千即事別也。十二因緣既是三道即事別也。又性具三道即理別也。修造三道即事別也。四諦境中苦集二諦即事別也。道滅二諦即理別也。又苦集道三即事別也。滅唯理別。又四既名諦。諦即是理。皆理別也。又理具四諦即理別也。修中四諦即事別也。二三一無皆理別也。又俗諦事別也。真諦理別也。又俗諦事別也。真中理別也。又真俗事別也。中道理別也。又真俗中三皆事別也。一實及無準真中說。問。真俗中者三諦之理。何名事別。答。以對亡三不二為理。故使照三而二為事。如輔行云。三諦無形俱不可見。然即假法可寄事辨。乃至假立中名。假立空稱。假立假號。指三為假。假即事也。而又明云可寄事辨。豈非照三為事者耶。問。夫三諦者天然性德。事義何在。答。三諦事理義不一途。若約過德則三諦為理。三惑為事。是故得云天然性德。若約亡照則一性為理。三名為事。是故得云。然即假法可寄事辨。可執過德而難亡照。苟謂不然。大師或以中道為理真俗為事。或真中是理俗諦為事。荊溪何云三皆性德。問。照三為事。事即情矣。空假中三應屬情耶。答。三惑三道體乃是情如璞如垢。空假中三如砧如鎚。因治三惑。於一性上立三假名。名由情得。故空假中為情所累遂得事名。然空假中自非情也。上約能具一性而立三名以說。若約所具空假二邊。體是無明亦屬情攝。又性本亡名。但以為緣附世假立。如大師云。佛本無身無壽亦無於量。隨順世間而論三身三壽三量。既順世間立三名字。世非事耶。今亦例然。又荊溪云。如來名號十萬不同。般若一法說種種名。解脫亦爾多諸名字。是名隨情。今亦例爾。問。可以照三為真理否。可以德三為由情否。答。大卛學佛須善法體。法體不明則隨文生解。隨文生解則心理錯亂。當知真俗中三只一法體。隨義分判故有過德亡照等殊。若從此三即性是三。故三為理。若從此三附事立三。故三為事。且如照三豈可不是即性是三。且如德三豈可不是附事立三。[A9]但為區別義各有從。故於亡照取附事邊立三屬名。故於過德取即性邊立三屬體。若於亡照取以即性為三體邊。是故照三亦名真理。若於過德取以附事為三名邊。是故德三亦名情事。問。三名可云由事而立。名下之體本所有者。云何由事。又三能詮名可云是事。三所詮理如何是事。答。究竟剋實有三體否。有三理否。若云有者。祖師何云雖有三名而無三體。雖是一體而立三名。既許三名是事。故知三即事也。既云名下之體及名所詮理號之為理。且夫體理既然非三。信知一性乃是理也。請明心者細為思之。若不許者今復可問。夫三諦者天然性德。既是天然即本有也。未審本有有三名耶。有三體耶。若云本有有三名者。輔行何云理本無名強為立號。若云本有有三體者。止觀何云雖有三名而無三體。請為答之。問。三諦之體若是一者。輔行何云諦體恒三。答。此約隨名辨體以說。若其剋實以論於體。故曰雖有三名而無三體。問。附事之三為圓融耶。為隔歷耶。答。以三即體故三屬圓融。以三附事故三屬差別。然此差別乃平等之差別。圓融之隔歷。何者。由是一體立三名故。問。圓頓教中何有隔歷。答。妙玄明圓教法門眷屬云。隨情一諦三諦為權。又云。化他一諦三諦為權。妙句釋圓教方便云。權有差別。又釋圓教權用云。立一切法差降不同。既以圓教三諦為權。既云圓權而是差別。是亦可云圓教三諦為差別矣。況章安於涅槃疏明以一諦即三諦是無差別差別。是故今曰平等之差別。況差別者即隔歷也。豈不名為圓融之隔歷。故輔行中料揀圓教三諦四諦而文乃云。問前三四容可橫竪。圓融三四如何橫竪。答實如所問。今言橫竪者。如三諦中且據開一以為二三。即名二三以為方便。方便望實亦得名竪。開權顯實無復二三。何所論竪。既於一實不分而分分為三諦。何妨此三非橫非竪而名為竪。四諦亦然。約方便教可說為橫。無作四諦本來相即與誰論橫。亦是不分而分分為四諦。何妨非橫非竪而名為橫。如六即位非橫非竪而名為竪。諸波羅蜜非橫非竪而名為橫。故知橫竪高廣不二。問。前所論別。何云通說。答。剋從法體唯事為別。別即差別。非不二矣。豈非事耶。問。理性十界既亦為別。豈是事耶。答。剋從法體理豈有十。緣以此理是圓具之理能具十界。所具十界體即是事。由理具故故名理十。十法剋體還是事別。良由就理辨具此十。故此之十名理具爾。剋從法體具無別具。乃具變造隨義詮辨。在理曰具。在事曰造。問。總義何如。答。從文通說總在一念。念即妄心故事為總。攝別入總一切諸法無非心性。性即理性故理為總。若剋從法體唯理為總。總即無差乃是不二。豈非理耶。問。復何事總。答。剋從法體。妄之為念即取著心。是斯迷妄生滅之心。豈總諸法常住不二。由就妄念了念即性。性既不二。故此妄念能總諸法。就法論總即是事總。功歸論總即是理總。然就法論總何獨妄心。妄色亦總。今從觀心故指妄念。然此總別若通途泛示。凡有其六義。一者事總事理別。如云總在一念。即事總也。別分色心。既該理性色心事造色心。故事理別也。二者理總事理別。如云一切諸法無非心性。心性即理總也。一切諸法即指向文別分色心。既向色心有理有事。故事理別也。三者理總理別。如云心之色心。上之心字即理總也。下色心字即理別也。四事總事別。如云即心名變。心即事總。變即事別。五事總理別。亦可心之色心。上之心字推功雖理。就法即是凡夫一念。亦事總也。下色心字即理別也。六理總事別。亦可即心名變。心之一字就近而指雖是妄心。推功而論由心是性即性名變全體為用。故即心字乃是理總。變即事別。通途泛示雖有此六。若剋法體。以理為總以事為別。問。若克體理總事別。與昔何殊。答。意不同也。正義事別[A10]但為所破。今謂彼說其妨有二。一者妨圓佛用。由彼不知即眾生事是佛大用。如何一向為所破耶。淨名疏以眾生實疾亦乃不除。蓋是果後大用者也。二妨圓即義。即事是理何破之有。圓通乃以事別屬於不可思議三千妙假。但為所顯。其妨亦二。一者妨於現文。因緣是三道為別。四諦有苦集之別。何以一向為所顯耶。二者妨於事屬差別。既是不二而二。正同理即事。故一一境相差別不同。豈非思議。此亦可問學指要者。指要先示四時三教色心為二。法華圓教乃名不二。及總別二種三千皆是於妙。且三千之別為色心二耶。為不二耶。若云不二與總何殊。若云是二三千豈妙。問。今論總別。為妙為麤。答。義不一向須善法理。若取即總而別即別而總。既皆相即故總別事理悉得為妙。若置相即但取總別。故總妙別麤。乃至不二而二二而不二皆例此說。問。以總妙別麤者。且三千之別出自止觀不思議境。豈可屬陰境耶。答。取總別相即故出妙境。若取三千所攝之法。既然攝於別分色心。亦該陰境。又正義專以十界為事別。三諦為理總。妨於現文三諦是別。文心圓通專以俗諦為事別。妨於現文以二三一無諦等為別。
△二約七境則示色心。
何者。初十如中。相唯在色。性唯在心。體.力.作.緣義兼色心。因.果唯心。報唯約色。十二因緣苦業兩兼。惑唯在心。四諦則三兼色心。滅唯在心。二諦三諦皆俗具色心。真中唯心。一實及無准此可見。
細釋如他。
△二攝別入總二。初示攝別入總。
既知別[A11]已攝別入總。一切諸法無非心性。一性無性三千宛然。
真心理性即平等性。心性之言是其總也。此平等性亦名一性。同自他門本謂一性也。若今文中一性中也。無性空也。三千假也。此三名別。斯約尅體以分總別。若從文意。應知今文意在論總。一切諸法既即心性。故此心性即空假中。而此之三皆是心性。心性是總故三即總。圓妙難思豈同差別。是以上文總在一念別分色心者。雖然談總意在論別。乃同為實施權不二而二。又同隔歷三諦麤法也。今文既知別[A12]已攝別入總等。雖然談別意在論總。乃同開權顯實二而不二。又同圓融三諦妙法也。是以前三為別。今三為總。前三為別者即一而三名也。今三為總者即三而一體也。
△二示事理二義二。初理。
當知心之色心。
既一切法無非心性。此之心性即具色心。若本不具何由變造。欲論變造之源。是故先示理具。
△二事。
即心名變。變名為造。造謂體用。
理本不遷變名何得。性本無作造義亦非。故知變造之稱乃是偏情。事體但以圓理頓具變造不遺。若知即理而事皆是圓故。使偏情而麤無不妙。是以今文即具為變。變[A13]已知源。且夫變名為造。造謂作為。若直從名還未解旨。全體為用造始識真。荊溪行文可謂高密。問。圓通云。然輔行中明二種造謂理及事。造既有二變亦應然。今何定體以變為事。答。圓通乃迷輔行造字。何者。由止觀中引華嚴經但說心造。造乃屬事以事顯理。是故引之。輔行意謂。造本是事故在事曰造。具本是理故在理曰具。既引造文而證於理。故其造字即是具也。於是乃云造即是具。本意談理曰具。不可名造。故云造即是具。如何却云理亦名造。問。理具而不具造耶。答。語能具爾。此深有意且略示之。理性為能具。事造為所具。所具之事不出三世變造之十界也。能具之理不出平等祕藏之一性也。此一性者亦名三諦。亦名空中。亦名中道。以此一性即是十界。是故十界界界互融乃成三千。纔語三千必該一性與十界也。今於三千中舉能融之一性而為能具。舉所成之三千而為所具。故此一性能具三千。足見一性乃是圓具三千之一性。蓋非別教但理淳一之一性也。是故一性不在前。三千不在後。如物之八相離計之縱橫。今止觀中直從近要。即指妄念全是此性。故曰介爾有心三千具足。是以一念能具三千。今修觀者但觀能具一念三千。任運攝其所具變造。故權造實造無不顯現。復次應知。既識一念能具三千。念與三千不前不後。其用觀時心無並慮但觀一念。此之一念便是三千。以輔行破立法界悉皆云俱。余患言不盡意。覽斯說者宜自補解。
△三通結總別。
是則非色非心。
結總在一念。
而色而心。
結別分色心。
唯色唯心。
結一切諸法無非心性。以由全性為此色心。故一切法趣而無外。
良由於此。
良由一性之體不礙色心之別。事理既色心無外。然色心總別即三千法門。諸師異論紛然不同。今略辨之。先示三千。次約三千以示總別。示三千者。或云理有事無。謂三千者即是三諦非相之理。是故此理而有三千。若其十界乃是緣生情㒵之事。則非三千。或文於事說三千者。此乃寄事顯理以生顯具爾。或云事有理無。謂俗諦建立可具十界。空中之體既絕數㒵豈有三千。或云若事若理各有三千。謂理有三千即鏡明性十。事有三千即像生修十。今曰此之異論並恐未達三千正體。當知單理獨事豈是三千。必須事理融攝方曰三千。此乃根以明文原以開顯只舉三千。則事理因果迷悟權實一切諸法蘊乎其中。出三千外若更有法。豈是法華之極談。豈曰吾祖之[A14]己道。何得事是而理非。何得理是而事非。又何得事理而各有。荊溪豈不云。於一念心。不約十界收事不徧。不約三諦攝理不周。不語十如因果不備。無三世間依正不盡。故甞輒以四義而談三千。一融攝無不徧。二歸趣無不極。三能詮無不圓。四所成無不俗。具如別章。若以三千論總別者。攝無不徧。側三千中蘊總蘊別。故荊溪云。三千總別咸空假中趣無不極。則三千趣一性故總。總外無法。三千趣諸法故別。別外無法。斯亦可云三千俱總三千俱別。詮無不圓。則三千總別唯圓詮。非前三教之所詮述。圓詮別者猶云法華是詮迷教。故荊溪云。若非圓心不攝三千成無不俗。則三千皆別。故荊溪云。今文未論諸土體者。為成世間差別義故。得今諸義。似合祖文所談三千而圓旨恐顯。
△二別約生佛示色心不二三。初通示[A15]己他。
故知但識一念。徧見[A16]己他生佛。
或謂前文但明一念攝色攝心。未明一念該生該佛。今文方是攝生攝佛。今曰不然。本明色心一體。却成三法無殊。不惟濫同內外一門。其抑分開色心二節。何者。此門始終莫不為明色心不二。前文但示一念所具自[A17]己生佛色心。未示具於他之生佛色心。今兼示之。若自[A18]己生佛色心。若他之生佛色心。悉在一念皆不二也。而今文中不云色心者。此門本辨色心不二。以前冠之可曉故。若知後人不善一門始終皆是色心不二。想荊溪當時必下色心云。或曰。圓通云。前文心之色心當知即是[A19]己心生佛。故今乃明他生他佛。同歸剎那。以彰三法無差妙旨。此說可乎。今曰不可。一者不可認於色心而為三法。三法無差屬下內外。非今文意。二者不可認其所具而為能具。當知今文乃蘊二重能所之義。一者[A20]己他為能具[A21]己他。各有生佛色心為所具。二者上來能所皆為所具。俱在一念。念為能具。圓通乃失初重能所。不合直認他之一字為所具耳。今元文意[A22]但識一念。既見自[A23]己所具自[A24]己生佛色心。於此一念亦見他生所具生佛色心。并見他佛所具生佛色心。故今須約心佛眾生各有生佛色心。同在自[A25]己一念而不二矣。此義幽遠覽者宜詳。若了今說。方善消於輔行。文云。彼彼三千者生佛各有生佛也。互遍亦爾者。生佛之生佛。在自[A26]己之一念也。輔行中說於三法三千。今文乃說三法色心。雖然色心亦是三千。隨意辨義各有所從。問。圓通云。若得自[A27]己心法總別不二之旨。則能通達他生他佛。所以謂之故知但識一念。遍見[A28]己他生佛。圓通既以[A29]己心總別通達生佛。況總別者即是色心。豈非會於三法色心不二者耶。答。圓通之見但以色心三千總別會於三法以成無差。不曉文意會三法中色心不二。何者。由他意謂色心二千既是十界必該生佛也。色心三千既在一念是故生佛不離剎那。故圓通云。生佛之義有[A30]己有他。[A31]己他生佛不出十界色心三千。前文既明剎那總別一念三千心之色心。當知即是[A32]己心生佛。自心生佛既居一念。他生他佛豈異我心。故今乃明他生他佛同歸剎那。以彰三法無差妙旨。豈非乃以色心總別而收生佛皆在一念。但成三法無差者耶。而乃不知辨三法中色心不二。可謂毫𨤲意差天地懸隔。
△二以他況[A33]己。
他生他佛尚與心同。況[A34]己心生佛寧乖一念。
△三別約於他。
故彼彼境法差而不差。
彼彼者生佛也。境法者即生佛亦有七科諦境色心之法也。差而不差者。生佛色心雖二。當處即是一念之總成不二也。不於生佛以明色心。境法之言如何消耶。信知前文辨自[A38]己所具生佛七科諦境之色心。今文辨生佛所具生佛七科諦境之色心。故三法各有生佛色心。悉在一念皆不二矣。
△初標。
二內外不二門者。
此門乃以三諦一實為不二體。故內外二境皆云即空假中。復云惟一實性。此中內外。據下所釋不出三法色心者也。問。前色心門亦談三法色心。何以為異。答。色心是三法之通體。三法是色心之別相。上約三法辨色心故云色心不二。今約色心辨三法故云內外不二。不見此意徒或云云。
△二釋又三。初總標。
凡所觀境不出內外。
圓通云。能觀之觀雖然無別。所觀之境須分內外。乃同輔行理即事故故有陰等十境之別。不可以事即理故而一一境皆不思議而為難也。乃至云苟順凡情而分別爾。今曰內外之二既是思議順情分別。何故色心之二是不思議而却順於三千法門。若指分別色心既是圓妙三千。何故別分內外却是思議妄境。若云今順所觀之境者。且夫色心不是所觀之境者耶。若云上明色心乃是妙境者。既是妙境合當不二。何色心二是妙境耶。若云纔云妙境色心不二者。何故却以別分色心為三千妙境耶。言內外者乃該三法及以色心。何者。既以生佛為外。故自[A39]己為內(此通三法)。既以自[A40]己之心為內。故以自[A41]己之色為外(此通色心)。若從文的辨。則以自[A42]己心法為內。生佛依正色心為外。亦非三法。亦非色心。良由今文乃於自[A43]己依正之色置而不說。若約義通收。故使自[A44]己依正之色可該內外。以三法論則屬內也。以色心論則屬外也。若以文比顯是。則今文乃當三法以分內外。何者。據下文云。誰云內外色心[A45]己他。且內色心為[A46]己。外色心為他。豈非三法而分內外。若其上文所以不語[A47]己色法者。以從近要觀[A48]己心耳。故[A49]但於[A50]己示念無念惟內三千。其實[A51]己色望於生佛亦是內也。故云內外色心[A52]己他。其觀音玄與今文同。彼云。境復為二所謂自他。他者謂眾生佛。自者即心而具。而於自[A53]己亦不言色。又同念處若外觀十法界即見內心十界生佛。故云外見自[A54]己心故云內。其於自[A55]己亦不言色。又同輔行縱知內心具三千法。不知我心遍彼三千。乃至結云心佛眾生。豈非[A56]己心為內生佛為外。而於自[A57]己亦不言色。
△二正釋又二。初釋外又二。初示境觀。
外謂訖彼依正色心即空假中。
他生他佛各具依正色心屬外。然此之境。未達屬妄。達之即真。何以故。即三諦故。
△二示亡照二。初示二。初示亡。
即空假中妙故色心體絕。唯一實性無空假中。
[A58]己心之體有隨名辯體有克實論體。若隨名辨體即是生佛依正色心名下所詮差別之體。其差別者。有生有佛有依有正有色有心各各有體。若克實論體則眾生與佛依正色心同一真性而為其體。實無差別。今云色心體絕者。乃是隨名辨體此體可絕。若其克實論體體何可絕。祖師云。非謂空無心體。然生佛依正差別體絕者。功用三觀妙故方絕。何者。以了生佛依正色心即空假中圓融妙一。故能絕於差別妄體。妄體既絕實性斯彰。故曰惟一實性無空假中。言無空假中者。一者三觀本為照於妄境令境即真。今境既真觀亦何用。二者以觀觀境境有真妄。今於所觀真境而論。若以真境為三諦。能觀之觀即空假中。若以真境為一實。能觀之觀非空假中。是故能觀惟一實觀。斯由真境有亡有照。亡則非真俗中惟是一性。照則有真俗中而云三諦。今於真境既然亡三惟一實性。故能觀亦乃亡三無空假中。
△二示照。
色心宛然豁同真淨。
上示亡故色心體絕惟一實性。今示照故色心宛然豁同真淨。既色心宛然故三觀俱照。以空觀照生佛色心。色心豁同空真而淨。以假觀照生佛色心。色心豁同俗真而淨。以中觀照生佛色心。色心豁同中真而淨。良以三觀俱照色心宛然之處。能使色心豁同三諦真理而淨。又豁同真淨一句屬下釋。又此文意。色心體絕惟一實性者。約對治說破昔計故。令於色心純見一性。色心宛然豁同真淨者。若見一性則見一性純是色心。
△二釋二。初釋亡。
無復眾生七方便異。不見國土淨穢差品。
故此釋出亡依正相。云眾生者言正報也。通亡十界故云無復眾生。大論云。眾生無上者佛是。故知眾生乃該十界。別舉三乘故云七方便異。云國土者言依報也。通亡四土故云不見國土。別語淨穢故云淨穢差品。
△二釋照。
而帝網依正終自炳然。
以諭顯照。
△二釋內又二。初了外歸內。
所言內者。先了外色心一念無念。
從迷定境有內外異。約悟為觀內外一如。故知色心全是一念。當處平等內念亦亡。故云無念。
△二就內釋相。
唯內體三千即空假中。
內體即[A59]己心妄境。三千乃所顯三諦。故云即空假中。又內體三千是因緣生法。點茲緣生即三諦理。故云即空假中。問。諸文或云三千即空假中。或但云即空即中。或[A60]但是假者何。答。先須了知三千法體。方識諸文指用進否。以由三千單理不成單事不具。必以空中之理而融十界之事。然後界如互具。方曰三千。是故三千體通三諦。其三千內有空假中。通舉其體乃曰三千。點體具德名空假中。故有文中舉三千[A61]已復云即空假中。問。未審三千之內。何法是空中。何法是俗假。答。於三千內趣舉一法。即乃具該空假中矣。且如舉相者假也。此相即空中為相。故相乃融。是故此相即具空中。[A62]已上乃約三千法體攝無不遍具空假中。若取空中之理融十界之事乃成三千。故能成是空中。所成是俗事。置於能成但取所成。故三千惟俗。由是諸文或以三千一向名假。此約所成無不俗也。於此之俗復通二向。一者乃取此俗即性為俗。是故號為不思議俗。若爾纔舉三千[A63]已是妙假。是故但云即空即中。若更即假則成重繁。如義例云。觀此一運即具十界百界千如即空即中。二者乃取此俗雖然即性。且置性邊但取其俗。俗即緣生。然此緣生又通二義。一者克從法體。故緣生之俗與三諦中不思議俗法體是同。既然法體是同。故舉緣生[A64]已是俗諦。是亦只云即空即中。二者隨義詮辨。則緣生之俗與妙假殊復有二義。俗若不即性故號緣生。非三千也。俗若即性乃是三千而非緣生。屬妙假也。如義例云。觀此一運。此乃緣生也。即具十界百界千如。此乃妙假也。又云。雖觀十界四運。此乃緣生也。亡界亡運唯觀三千。此乃妙假也。二者雖是三千亦名緣生。故舉三千緣生俗[A65]已。然後點此三千緣生即是三諦。是故復云即空假中。故觀音玄云。十界相互則有千法。如是等法皆是因緣生法。乃至我說即是空。亦名為假名。亦名中道義。問。以三千結為緣生。為是思議。為不思議。答。法體只一。名通二向。但取緣生故是思議。若取緣生既然互具。故不思議。如止觀云。若觀法性因緣生。故一種一切種等。記中指為不思議也。雖不思議。由取緣生。故止觀中復點三諦。問。何以得知於緣生俗通此二義。答。據止觀云。因緣生法即空即中。記中釋云。但云空中者。且以法性空中對幻假說。其實須云幻假即是不思議假(此約義異乃有二[1]〔段〕)。何者。今但以此假即是空中。此假任運成不思議。故不別說。此約體同只是一假。但即不即異故分二別。今取體同是故別無不思議假。只指緣生即是空中。故此緣生成妙假也。然此文意幽隱難曉。當求文中兩云此假。自見義異體同之說。問。學者多云偏假妙假二體殊分。偏圓自別故破偏假顯妙假也。但以圓中約即論破。故諸文中即偏緣生為圓妙假。其輔行文乃是此意。若謂二假體一。何故文云其實者耶。答。二假之體云有殊者。自昔乃有二見不同。一云緣生是事有相。妙假是性非相。一云緣生乃是情相。妙假乃是具相。今謂初說[A66]但得能具之性為妙假耳。可云非相。其次說者失於所具法體只一。何者。且如須彌入芥。必當以人天報得須彌即諸佛妙用須彌。而有二種須彌體也。以此而求只一須彌。由此須彌未即空中故非妙假。纔即空中則名妙假。豈有二體。文云其實者。自約義異云其實爾。意謂二假之義既異。其實須云因緣生法即空即假。然若約體同。而亦得云其實幻假即是妙假。如輔行。問。此不思議還只次第以釋十界。與思議何別。答。其實無別。思議乃作從心生說。不思議作一心具說。以生顯具何須更問。心生豈非同幻假。心具豈非同妙俗(云云)。
△三結不二二。初別結二。初結以內攝外。
是則外法全為心性。心性無外攝無不周。
以自[A67]己心性能攝生佛依正色心。
△二結以外攝內。
十方諸佛法界有情。性體無殊一切咸通。
△二通結。
誰云內外色心[A71]己他。
△三結。
此即用向色心不二門成。
色心依境妙而立。外內依智行而談。由境發智故云用向色心者也。又上門約三法而論色心。今論約色心而辨三法。故云成也。
△初標。
三修性不二門者。
此門乃以平等一性為不二體境性觀修。境觀即一以論不二。故下文云。達無修性唯一妙乘。由平等性為乘體故。又其境觀各有修性。性具三千為性境。修用三千為修境。性德三觀為性觀。修德三觀為修觀。問。上內外中[A75]已有境觀。與此何揀。答。內外雖該境觀。且在解知境邊。既未行修。自與今異。
△二釋二。初示二。初修性相狀二。初通示二。初示修性。
性德秪是界如一念。此內界如三法具足。性雖本爾藉智起修。
且四德之性只是界如。而此界如即在一念。此念中界如三德三軌無不圓足。故云此內界如三法具足。內猶中也。指法之詞。不同前文內境之內。性雖本來有三。必須藉智力起於修性。是境三即法身中三。故云本爾。依境發智即智三也。乃般若中三。故云藉智。由智導行即行三也。乃解脫中三。故曰起修。起修者即茲性三。由智照故而起進趣乃成修三。如下當辨。
△二轉釋。
由修照性。
轉釋藉智起修何為。良由此修能照性故。
由性發修。
轉釋性雖本爾。性若不具修何以發。
在性則全修成性。
轉釋由性發修何者。且性何能發。良由在性之時全修成性。是故此性而發修。
起修則全性成修。
轉釋由修照性。修何能照。良由起修之時乃全性為修。是故此修而能照性。
性無所移。
轉釋起修則全性成修。既成修[A76]已應無性耶。當知雖然成修。性何改易。
修常宛爾。
轉釋在性則全修成性。既成性[A77]已應無修耶。當知雖然成性。修自宛然。
△二別示二。初示逆順二。初示。
修又二種。順修逆修。
△二釋五。初逆順二義。
順謂了性為行。逆謂背性成迷。
一者約於善惡法體以分逆順。從究極謂。九界是逆修。佛界為順修。天然體性本具善惡。具善則佛界之順。稱之為悟。具惡乃九界之逆。號之為迷。二者約知不知以分逆順。善惡十界既性本具。發而為修。能了善惡之修全性本具者名為順悟。不知善惡之修全性而起者名為逆迷。問。了善可爾。了惡如何。亦名順耶。答。只恐不了。其若了者。惡全是性即見性體。本非善惡所以名順。傳四明者皆謂修惡只是性惡。便以此惡而為觀體。斯殊不知當於修惡之暗。達見修善之明。良由惑智皆即是性。是故非但惑性無殊。只如惑智亦乃一體。是故得云能觀觀智即無明是。如此了[A78]已。若相體俱即故方可云惡是觀體。其荊溪云。忽都未聞性惡之名。安能信有性德之行者。非謂以惡為性德行。況性德行者三因善行也。由無作故名為性德。良由此行非但自體修即性故名為無作。其所斷惡。惡即是性無所斷故。故能斷行得名無作。乃以所治顯其能治。所治之惡既然即性。故可信其能治之行亦即是性。所謂性惡者即指前文三道流轉。所謂性行者即指前文修德三因。由開權故於權見實。故三道三因皆名性矣。故乃得云性德緣了。
△二迷了性同逆順事異。
迷了二心心雖不二。逆順二性性事恒殊。
迷了二心即妄心也。以無明之心為能迷能了之二心耳。心雖不二者。點其妄心即是真理。故云不二。逆順二性即真性也。以真如之性為所逆所順之二性耳。性事恒殊者。即其真性為逆順事。故云恒殊。又上心是妄。下心是真。點妄心成真心。故云不二。上性是真。下性是妄。變真性為妄性。故曰恒殊。
△三不改迷逆無由成了。
可由事不移心。則令迷修成了。
欲令迷修成了。必須革逆歸順。豈可逆事不移便令迷心成了。
△四改逆成順。
故須一期迷了照性成修。
期。約也。始名字。終究竟。此一期中皆須轉迷成了。以了了迷。使迷即性。照性成修。問。修性一門只可通該智行二妙。於迷了達即智妙也。照性成修即行妙也。尚非位妙。何以釋於迷了成修通究竟耶。答。從文生起故在名觀。當門高深須該六即。理即是所了。名等是能了。名字約解轉迷成了。五品約行轉迷成了。乃至果佛究竟照性成修。其修究成矣。通論雖然。若別論者。智了行修修屬妙行。正是[A79]今文辨修性也。或謂一其。或訓一往。皆非文意。
△五逆順俱亡。
見性修心。二心俱泯。
逆順二心若能見性。性本亡泯復何迷了。
△二示離合二。初總標。
又曉順修對性有離有合。
或謂離是各義。如云離為修性各三。合是對義。如云為對性明修。故合修為二。今謂對各皆通離合。對通離合者。既云順修對性有離有合。離豈非對耶。各有離合者。離如他引。各通合者。如玅記云。故束性三俱為正因。緣了各合俱名為一。
△二別釋二。初法二。初三六論離合。
離謂修性各三。合謂修二性一。
然此修性。人見文云第二第三依智行立。故辨修性皆約境智行三而為離合。謂得所自。其或全引玄籤境三智三行三之文消今離合。今恐未然。應知內外修性二門。通而言之各具智行。內外門云。凡所觀境不出內外。觀非行耶。又云先了外色心一念無念。了非智耶。修性門云。順謂了性為行。了即智也。行即行也。若從別說。內外一門別在智妙以辨內外。修性一門別在行妙以辨修性。何者。蓋由文云性雖本爾藉智起修。意謂藉於智妙而起行妙。故指行妙而為修耳。以行妙之修對界如之[A80]理。故立修性不二門也。以此驗知雖該智妙。若辨修性當在行妙。故一門始終除逆修。修字之外。凡有修字皆行妙矣。問。智非修耶。答。智是名字。望於理即亦屬於修。但以解知為修。非觀行修也。今辨修性者乃觀行之修。故當別指行妙為修。若謂不然。奈文但云藉智起修。而不以智為修。明矣。無謂從強。[A81]問。若以行為修。乃同正義所難者耶。答。正義不合改智為知。意以今文該智為修。若識今文以行為修。不改乃當。問。文心通於正義。難云智起即修。誰此分隔。豈非智亦修耶。答。今謂文心。徒文其言。意還墮難。何者。所云智起即修者。此一修字為智為行。若云是智。則違見文修字是行。故云藉智而起於修。若云是行。是則還成行妙名修。故知此文正是約位竪論。不可執橫為難(云云)。圓通云。荊溪語巧。須善會通。欲以修性二名收於境智行三。是故謂之性雖本爾籍智起修也。所以不言籍智起行者。其意在茲故也。今謂不然。若如他說。是則返成荊溪語拙。何者。既欲以修收於智行。但可語云藉智起行。對上性雖本爾之言。是故智行可俱為修。如何別語所起之行而為起修。豈是語巧。問。智非離合耶。答。智妙亦乃辯於離合。如釋籤云。境即理三。智即名字三。行即觀行相似三。當知九秪是三。三秪是一。但今文中正就行三而對境三以辨離合。問。行無智耶。答。約位竪論。智屬名字。行妙乃屬觀行相似。是故行妙而乃非智。約法橫辨。其行玅中而有般若。豈非智耶。但此之智皆在行收。是故得云約於行妙名之為修而辨離合。知此義[A82]已然後消釋修性離合。義皆宛順。修性各三者。性亦有三。修亦有三。故云各三。乃以行妙修三照界如性三。性三修三六法相也。修二性一者。以行妙之三從強受稱。但以解脫.般若為修合行。法身同名修二。以境妙之三從強受稱。但以法身而為於性。故合境中般若.解脫同名性一。人以境三智三行三釋今離。謂修性各三者。有二不可二者。且今文云修性各三。修之一字豈非上文藉智起修之修字耶。如何却以智三釋修二者。若使今文[A83]已是修六性三。又與下文修二各三共發性三其文何別。無謂重釋。
△二三九論離合。
修二各三共發性三。是則修雖具九。九祇是三。為對性明修。故合修為二。
人謂修二各三共發性三釋上離義。今謂不然。上離是修性各三。今離是修中具九。以由錯認以六為九。故釋下文義成乖芿。何者。其實上文行三是修。境三是性。斯乃離則修性各三。合則修但有二。性但為一。文意乃是修性通論三六離合。今文於修但有二中。復各具三。故為修六。以此修六照發性三。故性亦屬修。故云修雖具九。離雖具九。合[A84]但為三。故云九只是三。斯乃修九以論離合。故與上文二義不同。一者上文修性通論。今文單約修論。文雖該性。攝屬在修。由於修二離出六法發性三故。二者上文三六法相。今文乃是三九法相。然離合之義。從名則離合異途。從旨則總別一貫。又通論具德故離。專隨功用故合。具如別章。
△二喻。
二與一性如水為波。二亦無二亦如波水。
一性喻水。二修[A85]喻波。全一性為二修。修外無性。如全水為波。波外無水。了二修即一性。性外無修。如了波為水。水外無波。故云二亦無二亦如波水。以修比性故於法喻各云亦也。又上云。二與一性者。二之一字是二修之二。下云二亦無二者。二之一字是修性之二。上文論修性相即。如水即波。如波即水。下文論修性體亡。如波為水故無波。水為波故無水。故云二亦無二亦如波水。
△二修性所從。
應知性指三障是故具三。修從性成成三法爾。
此文當指性三修三。終不可云此修三者二修各三。然從三障而有性三。乃從性三而起修三。若以修還性。以性還迷。豁悟真源廓然無寄。豈不以一性之體本非三一。由對生迷而談性體所具之源。乃云三爾。光明句云。有事必有理。既有事理必有非事非理。如此三法皆由無明故有。及金錍云。汝無始來唯有煩惱業苦而[A86]已。即此全是理性三因。其文泯同。指要云。問。性三本具。那言對障名三。答。本具妙理若定是三。不能作一及無量故。故知立則一多宛然。亡則修性寂矣。今就亡說。豈得將立以難之。今究其意。何不答云。為從近要示立觀慧。故指三障性方具三。而云就亡者不有旨耶。必以妙理性本寂絕一法不立。方能即一即三即無量矣。故使纔云性三從立說也。復次。若直云三。但得性用失於性體。
△二結不二。
達無修性唯一妙乘。無所分別法界洞朗。
亡修亡性咸歸平等。若有分別法界成迷。
△三結。
此由內外不二門成。
從文生起通途而明。內外修性並由智行。故從內外立修性門。若的別而說。內外是智。修性是行。由智立行故能成此。若從意辨。內外一門雖有境觀對於修性。但是所知三法之境以辨不二。屬今性字。今欲融於境觀不二。故次而立。問。必應境智未不二耶。答。觀從智起。觀既與境而乃不二。智豈尚殊。
△初標。
四因果不二門者。
此門乃以三軌即一三千趣常為不二體。因果如上。今復辯之。一者此門既從位法二立。故位因法果。又位法之二各通因果。文云。義開六即。乃位通因果。又云。眾生心因既具三軌。此因成果名三涅槃。乃法通因果。因果之義括歸三向。一者通論。十界各有因果。如地獄界十惡為因。苦報為果。乃至佛界自有因果。今圓詮之皆是妙性。是故各名因果不二。二者別論。別在圓教佛界因果。三者對論。九界為因。佛界為果。今於別論復有三向。一者五即為因。妙覺為果。指要用此。二者四即為因。初住為果。正義用此以。今觀之。此之二說互有傍正。游於四方直至道場。妙覺為正。若開聲聞初住作佛。分果為正。故妙玄云。性德三軌冥伏不縱不橫。修德三軌彰顯不縱不橫。籤云。彰顯即是究竟。今不云究竟者。義通初住。豈非由果通於分極。故但云彰顯。意有含畜耶。三者理即為因。妙覺為果。且置中間是今正用。由當文云。眾生心因既具三軌。心因之言即指愽地凡夫者也。又下文云。若了迷性實惟住因。乃名字位了於理即因迷之性。又玄文中明始終者。不取五品教乘為始。乃取凡地一念之心具十法界十種性相為三法始。籤云。不動凡夫三法而成聖人究竟三法。此文正同文句約位釋十如中理性三德。乃理即也。故妙記云。初三為理。位定在凡。據此諸文並指始因。局乎愽地對究竟果。問。第三對論九界為因佛界為果。與圓佛界自論因果。為同為異。答。法理是同。得名處別。因之為言。通過通德。若指九界所迷為因。即是實相。實相即佛。是故得云佛界之因。若取能迷而為因者。迷即無明。無明即九。是故得云九界為因。佛界為果。
△二釋二。初示因果不二。
眾生心因既具三軌。
圓通以三軌為果。文心以三軌為因。一往似爾。覈之皆非。應知三法若約實體。一切三法只一妙性非因非果。若從立名。三因三識在因。涅槃三德在果。其三軌者非因非果而通因果。以通果故。由是玄文以三法妙而在於果。以通因故。玄文或云從性德三法起名字三法。因名字之三法修觀行之三法。所以十種三法之內無三軌者。由十種別對迷悟。三軌通在十中。篤論其體乃非因果。今明不二。正約三軌非因非果以辨不二。或唯在因。或唯在果。則因果異矣。故今文意。三軌在因名為三因。三軌在果名三涅槃。不顯云者。既云心因即是三因。故不別提三之一字。以軌顯之。又且從無明心因以說。故無明心因能具三軌。
此因成果名三涅槃。
文心以三軌為因者。既云此因乃是指前三軌之因。似合此文。細究文意是大不然。此因二字乃指心因。何故。心因能成於果。由此心因既具三軌。軌通果故。故成果時名三涅槃。圓通不了三軌通果。却定在果。
因果無殊始終理一。
因之與果皆是三軌。故云無殊。籤云。前文明位之始終。則約凡位一始終(五品始相似終)。聖位一始終(初住始妙覺終)。今明三法始終。故須始凡夫一念。終在顯彰聖位。故今別以理即為因。其在斯矣。今文乃以三軌即一為不二爾。
△二立疑解釋二。初立疑。
若爾。因德[A87]已具。何不住因。
果所證者證於三德。因[A88]已具軌軌即三德。何不住因。然對果有因。既在事異豈可永住。必當求果也。因所具德乃是理同。縱至於果。亦不離於因所具德。故下文云。實惟住因也。
△二解釋二。初釋二。初略釋二不二二。初別釋二。初釋二。
但由迷因各自謂實。
迷之為言通該能所。三道為能。三軌為所。一者由迷心因之三軌。遂於能迷之三道各計為實。二者所迷三軌本如來藏一心三法六道。菩薩迷心因之三軌。各於資成少分計實。聲聞.緣覺迷心因之三軌。各於觀照少分計實。
△二釋不二。
若了迷性實惟住因。
孤山乃以了屬名字。故正義云。若了迷心即三諦性實。惟住佛界名字之因。今曰。了之一字克從法體。即是究竟果佛之智。而為能了從位通辨。可通名字[A89]已上五即而為能了。從別而論。以研為修。以了為解。雖了屬名字。亦不可以住因。因字為名字位。名字能了理即之因。故曰住因。其迷性者。即是理即所迷之性。雖然名字亦通為迷。迷之法體還是九界。屬理即爾。
△二總釋。
故久研此因。因顯名果。
故久研此理即之因。由此心因具三軌故。是故可研此因。若顯名之為果。既云因顯名果。必對未顯名因成因果二。又既是因顯名果。斯則果全是因。故因果不二。故此一節乃當總釋二與不二。
△二廣釋二不二二。初釋不二。
祇緣因果理一。用此一理為因。
一理之體非因非果。因之與果皆不出此。故云理一。因既全是此體。故云用此一理為因。果亦全是此體。故亦應云用此一性為果。其不云者。下云理顯。顯乃是果。義同用此一理為果。
理顯無復果名。豈可仍存因號。
一理非果。無復果名。亦是非因。復何因號。
因果既泯。理性自亡。
因果即理故泯。理亦無名故亡。
△二釋二。初法。
秪由亡智親疎。致使迷成厚薄。
圓通云。亡智者亡理之智。此偏失也。指要云。即上事理頓亡之智。此其得也。今曰。亡於因果之事。并亡理性之理。指此事理能亡之智。故曰亡智。圓通云。理何自亡須由智泯。今曰。理若本不是亡。此智何由可泯。由稱理為智。故智可亡理。文心云。上言泯亡且寄理顯。須知亡智通乎始終。今曰。稱理之智亦無始終。言親疎者。正義約利鈍二人合為諸師。不取言厚薄者。有對有各。對則三惑全在為厚。除去一二為薄。各則三惑各歷斷位。厚薄可知。圓通云。親疎淺深可通六即。迷有厚薄唯在五即。由妙覺無惑。今曰。約位論斷亦通妙覺。有最後品名之為薄。文心云。由疎親故所以分五。今曰。應該六即。以下文云義開六即名智淺深。則全淺全疎屬理即也。指要云。以智分惑。今曰。從文雖然。約意不爾。智是順理之智。即以頓亡為體。豈可分惑為厚薄耶。約情說智故有親疎。由智親疎分惑厚薄。親疎之言。就法在智。功歸有情。
迷厚薄故強分三惑。義開六即名智淺深。
迷有厚薄故三惑斯分。智有淺深故六即而揀。惑本一體故曰強分。理本無位故曰義開。
△二喻二。初通喻四法。
故如夢勤加功。空名惑絕。幻因既滿。鏡像果圓。
夢喻智也。空喻惑也。幻喻因也。像喻果也。夢體雖虗夢事宛爾。實相之智。智體雖亡而智用不失。以用即性。性即無作。故同夢中所為。其實不曾作作。以空喻惑。空但有名而無真實。問。空名者能喻也。惑絕者所喻也。為將空名直喻於惑。為喻惑絕。答。且置於名。今乃以空直喻於惑。惑絕之處如無於空。以空體本無。無無所無。惑體本絕。絕無所絕。不同圓通惑但有名。名即叵得泯絕不生。若依彼意。以名喻惑幻。像喻因果者。喻前文義開六即。因滿果圓者。圓通云。別在妙覺方名果圓。今曰。此門因果有通有別。若一向別。如前所示。理即為因。妙覺為果。若通論者。因通真似。果通分極。今文因果乃約通論。若以似因為滿。故初住果亦得名圓。文心云。前三喻體不可得。後一喻任運所見。今曰。像雖任見。而今文意喻叵執取。指要云。勤修慧行如夢作為都無所辨。惑但有名。如空無實。知無即絕。因無能感故如幻。果非所克故如像。解脫稱實四皆無作。因果既爾何有二耶。今曰。義理雖爾。文意不然。今文意者。雖如夢幻空像。不妨法法宛然。是以用智斷惑因滿果圓。故下別釋空像中云。像實故稱理本有。空虗故迷轉成性。豈非文意在不二而二耶。
△二別辦空像二。初通明同異。
空像雖即義同。而空虗像實。
云義同者。皆叵執取。虗空與像如何執捉。喻惑與果不可取著。而空虗像實者。言其異也。空則無相故虗。像則有相故實。以相皃之有無。喻二種之法體。剋實論體。惑乃無體如空無相。理乃有體如像有相。上云果圓者。即以所證之理為果圓也。正義云。性虗故同。文心云。體虗雖同。指要云。空惑像果不實之義雖同。圓通云。空但有名而無實法。像不可得亦但有名。是則空像其義不殊。以今說比之皆恐不合。以果理之體為虗。同於惑體為虗耳。豈知像體有相以喻果理之實哉。
△二別釋其異。
像實故稱理本有。
非謂空無心體。證此心體即名為果。故果本有。
空虗故迷轉成性。
惑體既無。故轉成性則無惑也。問。像喻果者。果有三身。此喻何身。答。因以三智圓修。果必三身圓顯。故知像喻通喻所證三身之理。問。今文鏡像。與妙記中鏡明性十像生修十。云何異同。答。有同有異。同則二處佛界皆是自行所感之果。異則彼通十界。今但在佛。問。又與下文如鏡現像。為同為異。答。下是化他所起之應用。今是自行所感之實果。若爾。前云通喻三身。法報可云自行。應身化他安得不同。然三身自他不可一槩。若以三身對分自他。可如所疑。今以三身通分自他。證此三身一向屬自。特以化物一向屬他。今取三身皆屬自行。問。像實故稱理本有。本有之言為鏡明性。為像生修。若云像生。何言本有。若云鏡明。不應喻像。答。妙記以鏡明喻性。像生喻修。今文雖置鏡明之言。但取像生以喻果德。然此果德約能證是修。所證是性。故以像實通喻此果即性成修。猶即明為像。故云本有。問。於四喻中。何以只揀空像不釋夢幻。答。圓通云以果例因。以因例智。由夢有夢中之事。幻有幻作之物。惟有惑絕不可更生。猶如空名永無其實。今曰。惑絕不可更生。即反顯因滿可更生因耶。然只可云。今取唯過唯德相對以辨。由是四喻只語空像。若其智因者。智有淺深。因涉凡下。是故此二置而不辨。
△二結二。初通結二不二二。初結二。
是則不二而二。立因果殊。
此結義開六即。
△二結不二。
二而不二。始終體一。
此結因果既泯。
若謂因異果。因亦非因。
因若異果。非但果不從因而得。抑亦因非克果之因。
曉果從因。因方尅果。
若了果必自因。方見因能尅果。
△二示二與不二所以二。初示二之所以。
所以三千在理同名無明。三千果成咸稱常樂。
咸語三千者。三千正體攝無不周。於此體中。迷悟因果并事理等不在體外。但舉一法三千咸趣。若於三千體中舉眾生之迷妄。是故三千未顯在理即中咸趣無明。若於三千體中舉諸佛之悟證。是故三千[A90]已顯在果德中咸趣常樂。迷是無明。悟是常樂。是以因果殊也。其所以殊者。良以三千趣因果之事異。故成不二而二也。
△二示不二所以。
三千無改。無明即明。
上於三千中舉迷悟之事。是故三千乃趣此事。所以乃成三千事異。今於三千中舉平等之理。其理既常。是故三千咸趣此常。號為無改。況因迷三千與果悟三千既是無改。豈可遷因為果。是故無明即明。
三千並常。俱體俱用。
[A91]三千並常者。常即無改。乃變文耳。言體用者。用屬九界。故指因迷而為用也。體屬佛界。故指果悟而為體也。上乃指因即果。今乃指果即因。是以因果不二者也。其所以不二者。良由三千咸趣理故。故此二句乃以三千趣因果之理同。故成二而不二也。問。今云因果理同。與理同故即何殊。答。理義雖等。即義有殊。彼約六即橫論即佛。今約竪論九界即佛。佛即九界。問。何以指用為九。指體為佛。答。於十界中論體用者。義不一途。若以十界皆假。是故佛界亦在於用。如下染淨悉皆是用。若以九界為假。是故佛界乃屬於體。如淨名疏。非道是用。佛道是體。今此亦爾。但今之文與淨名文。法體雖同辨或有異。一者彼文約於所成無不俗義。故三千屬用名為非道。其佛道之體不曰三千。今文約於歸趣無不極義。故三千趣體。是故其體亦曰三千。二者彼文點用即體。今文點體即用。然俱體俱用多說不同。正義云。迷悟各有體用。迷中以無明為體。造九界為用。悟中以法性為體。造佛界為用。文心云。三千全是法身之體。二德之用。圓通云。因果三千並皆常住。既稱為體又得為用。指要云。理具三千俱名為體。變造三千俱名為用。因果三千之體俱能起用。則因中三千起於染用。果上三千起於淨用。今曰。諸師皆於因果事異之上各論體用。但見體用不二。未見因果不二。縱云因果既然各有體用。故因體用與果體用相即不二。例金錍云。迷悟雖殊事理體一者。以今論之。約意雖通。就文不順。上句既點因即果故。無明之因即覺明果。下句何以因果各論。必須點果即因方順文體。恐皆由昧果上之用。剋體言之。用屬九界法體是因也。然釋今文。應以俱體是果。俱用是因。點果即因故云俱體俱用。若就諸師評其得失。正義意以三千唯體。今言用者。良以點用即法性體。全體三千而為用也。是故事用乃非三千。失今俱用。則指要得之。文心.圓通但以三千為用。失今俱體。所謂俱者即三千也。若點三千。空中無相如何言俱。亦指要得之。問。指要云。以除無明有差別故。以說體中三千宛然。又云。空中名遮一相不立。假觀名照三千宛然。一手制述何爾相違。有人答云。相有情法。以除無明有差別故。乃於體中而有法相。一相不立乃亡情相。今可問之。假觀名照三千宛然。還亡情否。若云不亡。三千何顯。若云亦亡。應亦假觀一相不存耶。應知四明所云體中有差別者。乃約即義。良由指要正對他宗不識即義。故有其說。問。體中差別。為是性惡。為是修惡。答。今所云義通修通性。從惡當體即是修惡。從惡即性即是性惡。故知云具性惡者。由即修是性故具性惡。所以別教無性具者。由不談即故性不具。圓既談即是故性具。此乃約惡說性。是故可云。若不談即具義不成。若約性說惡。別教[A92]但中不能具惡。既但中之性非具惡之性。是故修惡不能即性。圓教返是。由圓中之性是具惡之性。是故修惡而能即性。斯亦可云。若不談具即義不成。二義雖異其旨無殊。又復當了。一家教門於九界權法有情相體三。情即九界各各而有妄執之情。相即九界差別之相。體乃有二。一者隨相辨體。乃有九界差別之體。二者剋實論體。故九界差別但有其相實無自體。同以一性為九界體。此體常即。
十不二門樞要卷上
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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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曰。既是後人錄出。詎可私安此題。釋曰。天台目錄有六即義一卷。十如是義一卷。今入太部。由從大部流出別行。故有此稱。今可例之。秪以十不二門四字別題無爽。況云故此十門不二為目。實雖名其所作。恐亦意乎別行。然此文興致正為於觀。教觀傍正須知二意。一約三部所自之文。二約一家傳通之旨。三部所自則傍正互有。如義例云。凡欲釋義先思部類。如法華玄雖諸義之下皆立觀心。然文本意明五重玄義出諸教上。則教正觀傍託事興觀義立觀心。若今止觀縱用諸教。意在十法以成妙觀則觀正教傍。一家傳通則惟觀為正。是故三部皆以觀心而為正要。蓋天台申經非數他寶。故遵佛囑須立觀心。若不立觀。季世根機無由入道。如佛囑云。若人信汝所說則為見我。亦見於汝及比丘僧。是以天台立觀專據此囑。文文之下皆可修觀求其旨者。以佛世滅後。信法二行分其根性從多為論。若非法行無由趣入。況法行思惟其義尚通。當了諸法悉惟是心。應以觀心為其正要。以從文故。玄既觀傍故於十妙觀有存沒。今從旨故玄亦觀正。故撮十妙為此十門。門門既乃即心。妙妙無非是觀。若談觀文言望於止觀。此中極略。若談宗旨望於止觀。今文頗周。以止觀宗旨無出三千即在一念。今以三千不二點示一心。心全是妙妙不出十。若曉十妙則止觀可知。故云一期縱橫不出一念三千世間即空假中。理境乃至利益咸爾。則止觀十乘成今自行因果。起教一章成今化他能所。若不先了不二法體。欲申十門恐其未可。一者三諦為不二體。如云若非三千空假中。二者空中為不二體。如云亡淨穢故以空以中。三者中道為不二體。如云非權非實。四者一性為不二體。如云本謂一性。或曰。不二之體妙絕言思。如何進退有四不同。答。妙絕言思即一體也。但以三諦即一。空中即一。中道即一。 即不二。故此四焉即是一法為不二體。若謂為一亦非不一。淨名真入其在斯歟。然不二之名本出淨名。今特取之以為目者。蓋玄迹門十妙之後乃約悟理方名開顯。故云若取悟理者理即非權非實。不見一法空拳誑小兒。說權說實是則為麤。理則非權非實是故為妙。籤云。一切諸法亡泯不二。更約悟理開前十妙。權實同成一理心性。所謂悟理者開權顯實。若悟實理理非權實則權實不二。故疏云。今還悟入三一不二。即知佛說三一無分別也。記云。次文約理故有權有實為權。權實不二為實。此第二釋秪是顯前實教之理。理是權實不二。苟不如此。豈得文云開權顯實二而不二耶。其稱門者。不二即門。該理教行。即不二理為言詮。即不二理為觀行。皆可稱門。止觀云。止觀是行。無生門是教。依教修行通至無生法忍。因位具足。淨名三十二菩薩各說入不二門。此以不二門為教也。玄文云。約行者泥洹真法實眾生從種種門入。三十二菩薩各入不二法門。此以不二門為行也。妙句云。實相亦二義。一當體虗通故名之為門。如淨名入不二門。二能通方便作門。記云。只一實理從二得名。由虗通故令他所歸。此以不二門為理也。今從別論。以不二觀入不二理。惟觀稱門。故曰重述十門令觀行可識。如淨名廣記解疏用於十種四句釋不二門云。第十四句者純約觀門。雖徒多門意在於觀。故使觀門最在後說。然門是能通乃有二義。一者就妙自論能通。以不二觀通不二理。二者對麤以論能通。以不二觀而通於二。使二而入不二之門。即於諸法見不二理。須了觀之與理不離一心。以心入心心無二相當處絕待。實無能入及於所入。無所拘滯通而不壅亦無所住方可名門。或曰。以十門為能通。十妙為所通。可乎。答。若約能申所申。其亦可云今立十門申通十妙。故撮十妙成此十門。但不可認門之一字云從圓通十妙而立。
△釋文為三。初總序二。初敘玄文二。初敘教。二初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