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858-A 因明入正理論直疏敘
夫三相立因。徹諸法之本因。五聲定理。入諸法之正理。故三支無過。宗藉能所以肇因。多理極成。喻假異同而生果。若能立俱真。能破俱偽。雖秦儀之辯。莫能斥其非。盧駱之文。莫能飾其過。繇是毀呰魔外鉄鍱。以是而偃伏。導引天人金輪。以是而依崇。所謂言生智了。正顯邪摧。自悟悟他靡越于此。故於曲女城中。立唯識量。十有八日。列國群賢無敢譸議。詎非因明證真之力歟。原其茲論。自奘師始譯。永明繼陳。漸爾鮮聞。邈焉垂絕。高原大師遠續餘光。志興厥旨。慨其義趣隱微。初學臨文難曉。以質直詞。疏通蹊逕。令諸覽者。眼底無全牛矣。余企慕斯文。慶逢法席。愧無所諳。為師皷吹。冀諸同志。無泯斯因。
萬曆歲次壬子端陽前二日武林後學大善和南書於南屏山中
因明入正理論直疏
商羯羅主菩薩造
梵語商羯羅。此云天。主者唐言也。譯師存梵兼唐為名。故云天主。菩薩者。梵語從略。若具足。應云菩提薩埵。菩提云覺。薩埵云情。以論主自既覺[A1]已。復覺有情。故以菩提薩埵稱之。今從略。唯名菩薩。造者為也。雖義祖先覺。又從自製。故云造也。
△二釋論主竟。下三釋譯師。
三藏法師玄奘譯
三藏者。經律論也。經以貫理。律以嚴戒。論較是非簡別邪正。法師俱善。故以三藏稱之。既善三藏。為人所師。復以法師為名耳。
△三釋譯師竟。下四釋論文分三。一總標。二通釋。三結顯。且初總標。
此頌一論之綱宗。揭示八門二益之梗槩。欲令學者知其要也。能立者。三支無過。能破者。正顯其非。似能立者。三十三種過隨之。似能破者。不定不成等謬斥。現量者。謂離名言所有分別。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似現量者。於義異轉。似比量者。不能正解。唯悟他者。以前四門。俱是顯示益他之義。故云悟他。唯自悟者。以後四門。俱是自證自解境界。故云自悟。是以八門二益。總該一論之旨矣。
如是總攝諸論要義。
結成頌中所詮。該諸論之要義也。
△一總標竟。下二通釋分八。一能立門。二似能立門。三現量門。四比量門。五似現量門。六似比量門。七能破門。八似能破門。一又分三。一總標能立。二別釋三支。三結成立義。且初總標能立。
此中宗等多言。名為能立。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
謂此能立門中所詮宗因喻之多言無過。名為能立。問。何用三支。方為能立。答。由宗因喻多言。方能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謂諸問者。不了諸法本因。於常無常等宗。猶豫不決。論主立三支比量。使知因為宗法。喻為明訓。於無常等宗。了然自決矣。又宗因喻。各有多理。名為多言。宗中多言有九。一現量不相違。二比量不相違。三自教不相違。四世間不相違。五自語不相違。六能別宗體極成。七所別宗依極成。八能所俱極成。九無相符極成。因中多言有三。一能成。二決定。三不相違。能成有四。一兩俱能成。立敵共許故。二隨一能成敵者亦許故三決定能成。無猶豫故。四所依能成。有有法故。決定有六。一決定非共。因於異品無故。二決定非不共。因於同品有故。三決定非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四決定非異品一分轉。唯許同品宜徧轉。五決定非俱品一分轉。六決定非相違。不相違有四。一因不相違法自相。二因不相違法差別。三因不相違有法自相。四因不相違有法差別。喻中多言有二。一同喻。二異喻。一同喻有五。一同喻能成因。二同喻能成宗。三宗因俱能成。四三支配合辭。五辭不顛倒合。二異喻有五。一異喻能遣宗。二異喻能遣因。三宗因俱能遣。四三支配離辭。五辭不顛倒離。應知多言。皆理為過。則三十三過名似能立。反過為理。亦三十三理名真能立。故龍樹云。即此多言。說名能立。及似能立。隨其所應。為開悟他。說此能立。及似能立。
△一總標能立竟。下二別釋三支分三。一釋宗。二釋因。三釋喻。且初釋宗。
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隨自樂為。所成立性。是名為宗。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法不孤起。仗境方生。凡所立宗。須前陳一法為宗依。法中無過。故云極成有法。推尋此法。是真是妄。常無常等。立為宗旨。以能辯別此法無謬。故云極成能別。後陳宗體既為能別。則前陳宗依為所別也。又宗者本也。導也崇也。立宗為本。則導引眾義崇之。故立無常為宗。因喻亦宜無常。立常為宗。因喻亦宜為常。是立宗無過。故云極成能別也。差別性故隨自樂為者。謂前陳有法中有差別義。隨自意樂取一義為宗。如以玉為前陳有法成立宗依。論玉之質為堅。玉之色為白。是為差別性。於差別中。立堅立白。隨自樂為也。所成立性是名為宗者。釋成宗體也。所成立者。即宗之名。對後因說。名所成立。以宗為所成。由因為能成。謂雖立宗。其理未確。必舉因成。宗義方定。故以因為能成立。宗為所成立也。復舉例云。如立聲為前陳有法。是無常為宗。聲有生滅。理必無常。是為極成。
△一釋宗竟。下二釋因。
因有三相。何等為三。謂徧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云何名為同品異品。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虗空等。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徧是宗法。於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是無常等因。
因是宗之法性。故以宗法為因。品是一切義名。都以三支名品。定有徧無。俱顯因性。因有三相者。謂俱品同品異品也。言徧是宗法性者。是顯俱品義。以同品之因。唯徧同品之宗。異品之因。唯徧異品之宗。名徧是宗法。故龍樹以徧是宗法為俱品。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者。謂同品之因定有。於異品中徧無。以同品之因不轉異品。是為無過。云何下。雙徵。謂所下。別釋。言所立法者。即是所成立之宗。謂宗與因。其義均平。是同品義。如立下。舉例。謂立無常為宗。瓶等為喻。以瓶等是無常義故。是名同品者。結成所立之宗。同於瓶等喻也。異品下。別釋異品。謂於是處無其所立者。謂異品因處。無同品所立之宗。若有是常者。謂異品處若有所立。定是常法。故立異品三支云。是常為宗。見非所作為因。如虗空等喻。以常宗異無常。非所作性異於所作。虗空等喻異於瓶等。故名異品。此中下。結成因義。言所作性者。謂有為法。是所作性。殷勤勇猛無間所發。亦是所作義故。徧是宗法者。謂上所作性。於無常宗為同品。於常宗為異品。故名徧是宗法。於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者。意謂無常為宗。則所作性同有異無。若常為宗。則所作性同無異有。同品有故。徧於同品。異品有故。徧於異品。故論云無常等者。等於常宗。結顯此因徧無常宗之同品。亦徧常宗之異品。故云徧是宗法。
△二釋因竟。下三釋喻。
喻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法。同法者。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異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無。因徧非有。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虗空等。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如有非有。說名非有。
一同法者。法即宗因。宗依名有法。宗體但名法。因名宗法。故宗因俱名法。以喻必同同品宗因。故名同法。二異法者。謂異品喻。雖同異品之宗因。必不同於同品之法。故名異法。同法者下。釋成同喻之義。若於是處者。即同法喻處也。顯因同品者。顯能成立之因。同於喻也。決定有性者。謂同法喻中。決定有同品之因性。謂若下。舉例。以所作性故之因。見彼無常之宗。譬如瓶等為喻。異法者下。釋成異喻。是處者。即異喻之處。說所立無者。謂無同品所立之宗。因徧非有者。謂同品之因。於異品中。徧非有故。復立異品云。謂若是常為宗。見非所作為因。如虗空等為喻。此中不。釋成異品異於同品之義。謂此異品中常宗之言。表非同品無常之宗。非所作言。表無同品所作之因。如有下。舉例釋成同品異品義。謂如有有。必有非有。言有即同品。非有即異品。以異品中非有同品之義。故說異品名為非有。故下論云。對彼有論。有即同品。對非有論。即對異品。
△三釋喻竟。通上二別釋三支竟。下三結成立義。
[A2]已說宗因等如是多言。開悟他時。說名能立。如說聲無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虗空者。是遠離言。惟此三分。說名能立。
[A3]已說下。謂前[A4]已立三支無過。開曉於人。故名能立。如說下。釋成所立三支名義。原於立宗。必先有法為宗依。故舉聲為前陳。推聲之體無常。非實有性。故立後陳無常為宗。是為立宗言也。聲有所作。理必無常。無常之宗。法於所作。故云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為因也。若是所作下。舉合詞明同品。因明之法。合必先能後所。離則先所後能。故云若是所作者是先舉能成立之因。見彼無常者次合所成立之宗。然後合喻故如瓶等。是隨同品言者。結成合詞。若是其常下。舉離詞明異品。離則先所後能故先舉所成立之常宗。次陳能成立之非所作因然後舉喻。如虗空等。謂是遠離言者。結成離詞。復總結云。唯此宗因喻之三分無過。說名能立。
△三結成立義竟。通上一釋能立門竟。下二釋似能立門分四。一釋似宗。二釋似因。三釋似喻。四結前科。一釋似宗分二。一總標帶過。
唯樂成立。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謂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相符極成。
雖樂下。總標似宗。謂現量下。明九種帶過。
△一總標帶過竟。下二別釋九種。
此中現量相違者。如說聲。非所聞。
一釋現量相違過。謂現量者。取境清明。不帶名言數量。猶如鏡面。現諸影像。非無其像。去則無留。今立者既說聲塵為有法。又立非所聞為宗。如說鏡像。非鏡面現豈不相違。
比量相違者。如說瓶等是常。
二釋比量相違過。言比量者。理門論說。為顯所比故說宗言。應知立宗。於所比義。能觀察故。名為比量今立者以瓶等為有法。定常為宗。然常非所作。瓶等不成。瓶等所作。常義非有。龍樹云。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較之比量相違。明如指掌。
自教相違者。如勝論師。立聲為常。
三釋自教相違過。外道所計。不出四句。謂有句。無句俱句。不俱句。勝論計異。即是無句。今以聲為宗依。定常為宗體。則常非無句。亦非異句。故與自教無句異句俱相違也。
世間相違者。如說懷兔非月有故。又如說言。人頂骨淨。眾生分故。猶如螺貝。
四釋世間相違過。諸世間人。說兔望月踏影成胎今說懷兔非月有故故與世間所說相違。又如下。復立比量。顯與世相違。量云。人頂骨為宗依。立淨為宗體。眾生分故為因。猶如螺貝為喻。世人謂餘屍骸頂骨皆為不淨。以從青瘀膀脹爛壞。至白骨等。皆不淨故。今立淨為宗。豈不相違。如他國中。以人頂骨為[日*(門@可)]喇碗。及為數珠。是此類故。
自語相違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五釋自語相違過。為我母者。必能生育。方有我身。若言我母是其石女。石女不育。我從何生。是為自語相違之過。
能別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
六釋能別宗體帶過。能別者。謂能辯別宗依之義。立為宗體。故說宗體。名為能別。不極成者。以立宗體。敵者不許。名帶過故。原佛弟子。立聲滅壞。是無常義。其理極成。但對數論師立。便不極成。以數論師。執一執有為宗。俱是常義。不許滅壞。今以聲為所別有法。滅壞為能別宗體。彼既不許。是不極成。以因明之法。立敵共許。方成宗體。苟非其制。便為帶過。
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說我是思。
七釋所別宗依帶過。言所別者。是前陳宗依。以帶過故。名不極成。數論師。以神我為宗依。立思為宗體。雖則不違自教。對佛弟子。便不極成。以佛說法。一切無我。故佛弟子。不許有我。則所別我。為不極成。
俱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為和合因緣。
八釋能所二俱帶過。所言俱不極成者。是能別所別二俱帶過。為俱不成。據佛弟子無我為宗。則於所別我上不成。以勝論師執異為宗。無和合義。又執無句。即無因緣。故於能別和合因緣亦不極成。今詳能別所別俱不極成者。唯在宗依宗體上說。以宗中云。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應知立宗。必得彼此共許。無諸過難。名為極成。若不共許。是無圓滿極成就義。
相符極成者。如說聲是所聞。
九釋相符極成之過。言相符者。於聲有法。立所聞為宗。則諸世間。及與聖教。皆同此義。故名相符。問。若謂相符。於理極成。何名為過。答。因明之法。立敵共諍。是為宗體。今既相符。無共諍義。亦是帶過。
如是多言。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不容成故。立無果故。名似立宗過。
結前九種帶過。所言遣者。是遠離義。言自相者。是法性義。如瓶衣等。無常為自相。虗空等義。常為自相。若以瓶衣為常。虗空等義又為無常。是謂遣諸法自相門。故不容成。立亦無果。以不生智。是無果義。故名似立宗過。
△二別釋九種竟。通上一釋似宗竟。下二釋似因分二。一結前總標。
[A5]已說似宗。當說似因。不成不定。及與相違。是名似因。
結前[A6]已說似宗。起後當說似因。不成不定及相違者。總標三科名似立因。下文別釋。
△一結前總標竟。下二別釋似因分三。一釋不成。二釋不定。三釋相違。且初釋不成。
不成有四。一兩俱不成。二隨一不成。三猶豫不成。四所依不成。
總分不成有四種過。下文一一別釋。
如成立聲為無常等。若言是眼所見性故。兩俱不成。
一釋兩俱不成過。立聲為無常等者。謂以聲為宗依。或立無常及常為宗體。若言眼所見性故為因。聲非眼家所見。彼此共知。是故立者敵者。俱不許聲為眼所見。名俱不成。又據龍樹云。若有彼此不同許者。定非宗法。如有成立聲是無常。眼所見性故。彼謂聲是耳聞。云眼所見。立敵兩家俱不聽許。是故說為兩俱不成。
所作性故。對聲顯論。隨一不成。
二釋隨一不成過。謂將所作性故之因。對彼聲顯外道論無常義。彼不許聲是所作性。是為隨一不成之過。龍樹云。又若敵論不同許者。如對顯論。所作性故。彼以顯字為敵者之名。敵者不許聲為所作。是故說為隨一不成。問。此中彼此不許。與宗中彼此不許何別。答。宗中不許。通於宗依宗體。說為不極成過。以立宗時。必具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名為能立。若彼不許。是不極成。此中不許。唯在宗法性上說不成過。宗法性者是生起因。名能成立。彼若不許。是不能成。雖則許與不許彼此皆同。而於極成了因。及能成生因。有差別故。龍樹云。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或有宗聲。唯詮於法(宗也)。此中宗法(因也)。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何以故。今此唯依證了因故(因證宗也)。但由智力了所說義(宗也)。非如生因。由能起用(因也)。彼中難云。若爾。既取智為了因。是言便失能成立義。彼復答云。此亦不然。令彼憶念本極成故(極成有法。極成能別)。是故此中。唯取彼此俱定許義。即為善說。
於霧等性。起疑惑時。為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猶豫不成。
三釋猶豫不成過。霧等性者。等於煙性。霧為水大之種。煙為和合火有。謂若於霧於煙猶豫不決。不能定知諸法本因。是似因過。以霧等性。是宗法性。名之為因。於因不決。故名猶豫不成因之過也。
虗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四釋所依不成過。勝論所宗六句義中。實句有九。空居第五。德句義有二十四種。謂色香味觸等。俱以空為所依。故立虗空為有法。實有為宗。德所依故為因。對無空論。有不成過。以有外道。謂色與空。質礙是有。空性是無。不見虗空有往來故。彼不許有。則德所依空性不成。亦是因中之過也。
△一釋不成竟。下二釋不定。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四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
總標不定有六種過。下文一一別釋。
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為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為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一釋共中因不定過。如言聲是有法。定常為宗。所量性故為因。此中標定所立宗因。復出過云。常無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以所量性故之因。於常宗喻。及無常宗喻。皆是共故。為如下。釋成不定義。為如瓶等。所量性故。喻聲有法。宗是無常。以彼瓶有大小淺深。皆所量故。為如空等。所量性故。喻聲有法。宗是其常。以彼虗空遠近方圓。俱可量故。是為所量性故之因寬。於常無常品中共有為過。
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餘非有故。是猶豫因。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二釋不共因不定過。聲是有法。定常為宗。所聞性故為因。此中標定宗因。復顯不定過云。常無常品皆離此因。謂所聞性。於常宗喻。及無常喻。皆遠離故。何則。為如瓶等。非所聞性。喻聲有法。宗是無常為如空等非所聞性。喻聲有法。宗是其常。以瓶與空。皆眼見故。非所聞性。是故相離。常無常外。餘非有故。是猶豫因者。明不定義。此所聞性。其猶何等者是。明不共義。
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為其同品。此無常性。於電等有。於空等無。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異品。於彼徧有。此因以電以瓶為同法故。亦是不定。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三釋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過。如說下。標定宗因。非勤勇無間所發為宗。無常性故為因。此中下。牒宗引喻。此無常下。明因於喻一分不轉為過。以電無常。於因得轉。空性是常。因非有故。非勤勇下。復牒同宗引異品喻。於彼徧有者。顯因與瓶。皆是無常。是徧轉義。此因下。顯不定過。謂電瓶二喻。同是無常法故。為如下。釋成因喻分轉徧轉。明不定義謂瓶等之喻無常。是勤勇無間所發。合無常性故之因。能成異品之宗。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如電等之喻無常。非勤勇無間所發。合無常性故之因。能成同品之宗。非勤勇無間所發。則知無常性故因寬。於同品異品為不定過。以於異品不當轉處。而反徧轉。同品盡當轉處。唯得一分。豈非過耶。
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同品。其無常性。於此徧有。以電空等為異品。於彼一分電等是有。空等是無。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四釋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過。異品下。牒科標舉。如立下。標定宗因。以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宗。無常性故為因。勤勇無間下。牒宗引喻。其無常性。於此徧有者。顯因同品。是徧轉義。以電空等下。引異品喻。顯不定過。謂無常性故之因。會於電等是無常性。故說是有。會於空等是常性故。說彼是無。是故如前。以電以瓶為同法故。亦為不定。以不當於異品一分電上轉故。
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中常宗。以虗空極微等為同品。無質礙性。於虗空等有。於極微等無。以瓶樂等為異品。於樂等有。於瓶等無。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
五釋俱品一分轉過。言俱品者。謂因於同品異品各有一分轉。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者。標定宗因。以常為宗。無質礙為因。此中下。牒宗引喻。以立常宗。虗空性常。極微亦常。宜為同品。無質礙下。釋成同品一分轉義。謂無質礙故之因。空無質礙。故說為有。極微質礙。說之為無。以瓶樂等為異品者。瓶等無常。苦樂亦非常。宜於同品所立常宗。為異品喻。於樂等有。於瓶等無者。釋成異品一分轉義。謂無質礙故之因。樂無質礙。故說為有。瓶有質礙。說之為無。是故下。結成不定。
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豫因故。俱名不定。
六釋相違決定過。言相違決定者。即決定相違也。語出譯師。詞倒意順。故宗鏡釋云。夫決定相違不定過。立敵共諍一有法。因喻各異。皆具三相。徧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但互不生其正智。兩家猶豫。不能定成一宗。名決定相違不定過。如立下。標定三支。有立下。復立三支。此二下。顯不定過。言相違者。常與無常是相違義。既二相違。互為同異。常宗為同。無常為異。無常為同。常宗為異。言決定者。以立二宗。各具三支。皆具三相。是為決定。謂同品之因徧於同品。異品之因徧於異品。為徧是宗法性。同品之因不轉異品。是於同品定有性。異品之因不轉同品。是於異品徧無性。雖則兩宗並出。然於一有法上。不能決定。說之為過。
△二釋不定竟。下三釋相違。
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總標相違有四種過。下文一一別釋。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一釋法自相相違因過。言法自相者。謂諸法各有自相。即是所立宗體。言相違者。謂因與宗相違。如說勤勇無間所發性故。豈成非所作之常宗。如說下。標定宗因。以常為宗。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為因。此因下。牒因顯過。謂宗是常。性非所作。則所作性故之因。唯於異品無常中有。是故相違。以諸無常所作性故。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
二釋法差別相違因過。言法差別相違因者。是諸法中有差別義因不能成。說為相違。如說下。標定三支。謂眼等五根為有法。必為他用為宗。積聚性故為因。如臥具等為喻。以眼等根不自用故。必眼等識以為根用。故立宗言必為他用。又眼等根元為地水火風色香味觸八法所成。是積聚義。故以積聚性故為因。以臥具等眾緣所成。亦必為他用。故說為喻。此因下。牒因成宗。如是下。顯法差別相違因過。余觀諸家解此章意。俱引金七十論為證。彼此語勢含胡。發明未透。令學者視此不爽。今以三分之理明之。其意似暢。試更言之。法差別者。為眼等根。作前陳有法。推根之義有差別故。所立之法亦有差別。根是相分。為眼等識之所依。識是見分。為眼等根之所發。相見各異。故說眼自積聚。必為他識所用。即立宗云。必為他用。又相見分。為自證分之用。其自證分為相見分之體。體持業用。用不為他。復立宗云。必不為他用。故以眼等根名有法自相。必為他用。必不為他用。名法之差別。今之積聚性故因。會於如臥具等喻。但成必為他用宗。不得成必不為他用宗。是因與差別宗相違。故論中云。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者。縱許成立宗中一分義。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者。顯宗中亦有差別一分義。於因亦當能成立。但以必不為他用宗。會積聚之因。他用之宗。俱相違故。故云相違積聚他用。又云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者。釋成因喻俱為他用。故於宗中差別一分。必不為他用相違。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三釋有法自相相違因過。有法自相者。即前陳宗依之自相。言相違者。因不能成有法自相。故說相違。原於勝論師計六句義。第四句為大有句。實德業三。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有實等故。今言有性。即彼大有句義。如說下。標定三支。以大有性為前陳宗依。由此有性。離實德業別有實體。故說非實非德非業為宗。又此有性元為實德業三同一有故。故說有一實故有德業故為因。又此有性有實德業為同。非實德業為異。故說如同異性為喻。此因下。牒因成宗。顯相違過。謂有一實等因。成非實等宗。豈不互相遮止。故云遮實等之非實等宗。如是下。顯因展轉與有法自相相違。謂有一實等因。既遮非實等宗。則有法中亦有非實等義。豈不亦遮。故云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中之非實等。俱決定故者。謂宗及有法。與因相違。俱決定故。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四釋有法差別相違因過。言有法差別者。謂前陳宗依有差別義。言相違者。因不能成差別義故。如即下。牒因成有法。即此因者。即前有一實等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者。即前大有性中非實德業有實德業之差別。作有緣性者。以有一實等因。成有實等有性。謂之有緣。亦能下。釋成相違義。謂有一實等因。既能成立有法中有實等一分。亦能成立與此有實等相違非實等一分。以有一實等因。成非實等之有法。是作非有緣性。既非有緣。則有一實等因。不能成有法中非實等。亦不能成有法中有實等。故云如遮實等。俱決定故。謂前章宗及有法俱遮。則此有法中差別二義亦爾。
△三釋相違竟。通上二釋似因竟。下三釋似喻分二。一結前總標。
[A7]已說似因。當說似喻。似同法喻有其五種。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似異法喻亦有五種。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離。五倒離。
結前[A8]已說似因。起後當說似喻。似同法喻。似異法喻。各有五過。名為似喻。下文別釋。
△一結前總標竟。下二別釋同異分二。一同喻五種。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一釋似同法喻中能立不成過。因是能成立法。喻於因上不轉。故曰不成。如說下。標定宗因以常為宗。無質礙故為因。諸無下。牒因及宗。引喻合成。然彼下。牒喻顯過。謂極微性常。於所成立宗常性是有。極微質礙。於能成立因無質礙無。故云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所成立法常住性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二釋似同法喻中所立不成過。宗是所成立法。喻於宗上不轉。故曰不成。謂說如覺者。引喻合前宗因。謂以常為宗。無質礙為因。如覺為喻。然一切下。牒喻顯過。一切覺者。即有分別生滅心也。覺性無礙。於能成立因無質礙有。覺性無常。於所成立宗常性是無。故云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俱不成者。復有二種。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說如空對非有論。無俱不成。
三釋似同法喻中能所俱不成過。謂喻於宗因上俱不能轉。名俱不成。復有二種。有及非有者。分開同品異品兩章。以有名同品。非有名異品。即前能立門中云如有非有。說名非有。文出於此。若言如瓶者。引喻合前同品宗因。有俱不成者。顯過。謂瓶體無常。會前同品常宗不成。瓶有質礙。會前無質礙因不成。有即同品。故云有俱不成。以瓶等之喻於同品宗因俱不成故。若說如空對非有論者。引喻合異品宗因。以前同品常宗。異品應無常宗。同品之因是無質礙。異品之因為有質礙。說如空者。空性是常。不成異品無常之宗。空性無礙。不成異品有礙之因。非有即無。無即異品。故云無俱不成。以如空之喻於異品宗因俱不成故。
無合者。謂於是處。無有配合。[A9]但於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如言於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
四釋似同法喻中無有合詞過。謂於下。標定具三支義。如言下。明無合詞顯過。謂立量之法。雖有三支。必具合離二詞。以為同異之式。合必先因後宗。離則先宗後因。以因為能成立法。故先之。宗是所成立法。故次之。喻為宗因之明訓。故又次之。今同品中雖具瓶等為喻。所作性故為因。及無常性為宗。而無合詞之式。是為有過。
倒合者。謂應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而倒說言。諸無常者。皆是所作。
五釋似同法喻中倒置合詞過。謂應下。正顯合詞。而倒下。顯倒合之過。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結成似同法喻中五種過。
△一同喻五種竟。下二異喻五種。
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由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極微是常性故。能成立法無質礙無。
一釋似異法喻中所立不遣過。遣者。是遠離義。謂異品喻。必遠離於同品宗因。是為異喻體。今既不遣。說之為過。且如下。標定離詞。離則先宗後因。故以無常宗先之。質礙因次之。極微喻又次之。由於下。牒喻顯過。謂極微性常。於前同品所成立法常宗不遣。故云。彼立極微是常性故。極微質礙能遣同品無質礙因。故云。無質礙無。無即遣義。
能立不遣者。謂說如業。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說諸業。無質礙故。
二釋似異法喻中能立不遣過。謂說如業者。引喻會同品宗因顯過。業性無常。於前同品所立常宗有遠離義。故云但遣所立。業性無礙。於同品中無質礙因相順。故云不遣能立。
俱不遣者。對彼有論。說如虗空。由彼虗空。不遣常性無質礙性。以說虗空。是常性故。無質礙故。
三釋似異法喻中能所俱不遣過。俱不遣者。謂異品喻。與同品中宗因相順。名俱不遣。對彼有論。說如虗空者。有即同品。對前同品宗因。引喻配合。由彼下。顯過。謂空性是常。不遣同品常性之宗。空性無礙。不遣同品無礙之因。故云。以說虗空。是常性故。無質礙故。
不離者。謂說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
四釋似異法喻中無離詞過。立量之法。合成同品必有離詞顯異品式。今者[A10]但有異品三支之名。闕於離詞。不合軌式。說之為過。
倒離者。謂如說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
五釋似異法喻中倒置離詞過。因明之法。離則先宗後因。今以因先宗後。是為倒置。說之為過。
△二異喻五種竟。通上三釋似喻竟。下四結前科。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通結前來似宗似因似喻之言。共成三十三過。故云非正能立。
△四結前科竟。通上二釋似能立門竟。下三釋現量門。
復次為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復次下。雙標二量者。以現比量。俱是自證自解境界。故云為自開悟。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者。標定現量是不起分別義。若有下。釋成。謂正智起時。於色聲香味觸邊。不起名言種子所有分別。而能於五塵上現現別轉。故名現量。名言種者是習所成。明記不忘念念熏習。成種子義。如孩孺時。眼見於色。人言為色。積習於心。耳聞於聲。人言為聲。積習於心。日積月累。熏成種子。後於聲色門中。從種發起聲色名言。謂之名種。今說離名種等所有分別。而又言現現別轉者。是於聲色門中。無分別義。如鏡現像。歷歷分明。是於五塵現現別轉。鏡無留礙。是離名種所有分別。
△三釋現量門竟。下四釋比量門。
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相有三種。如前[A11]已說。由彼為因。於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量。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為量。
言比量者。牒科標舉。謂藉眾相而觀於義者。釋比量二字。眾相釋比。觀義釋量。相有下。釋成眾相。言三種者。即宗因喻。如前[A12]已說者。能立門中[A13]已說三支。問。此中三相。與因中何異。答。因中三相。唯屬於因。與宗為因。名能成立。此中三相。總攝三支。與智為因。名為比量。是故不同。由彼下。釋比量。謂由無過三支為因。比之生智為果。故云於所比義。有正智生。正智既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比量義。於二量中即智名果者。謂現比量。皆以生智為果。比量以三支為因。生有分別正智為果。能證所比義故。現量以色等為因。生無分別正智為果。能證色等自相。故云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為量者。別明世𡛇等量。謂遷流作用顯現世量。塵點作用。顯現數量。質礙作用。顯現色量。頑虗作用。顯現空量。屈曲作用。顯現形量。光明作用。顯現影量。如是等量。皆以作用而顯現故。
△四釋比量門竟。下五釋似現量門。
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
智有分別。於諸法中不證自相。隨起名言。名為異轉。由不了知無常等義。又非比量。但於見聞隨起名言種子所有分別。名似現量。故釋云。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何以故。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
△五釋似現量門竟。下六釋似比量門。
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似因多種。如先[A14]已說。用彼為因。於似所比。諸有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似因智者。因是比量。謂似比量所生之智。名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者。即前帶過三支。於諸義中。似有所知。不能正了無常等義。但名相似比量。似因多種下。釋成。謂前[A15]已說三十三過。名為多種。即是多言。用彼多過為因。於所比義。雖有智生。不能正解。故說名似。
△六釋似比量門竟。下七釋能破門。
復次若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謂初能立。缺減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及喻過性。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
能立門中。若有過失。正能顯示。是能破義。謂初下。釋成顯過。初能立者。即是前陳宗依。依彼有法。宗可立故。若得圓滿成就。謂之有法極成。稍有缺減。說之為過。立宗過者。即前九種。因不成者。即前四種。因不定者。即前六種。因相違者。即前四種。喻有過者。即前十種。若能顯示三十三種過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
△七釋能破門竟。下八釋似能破門。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謂於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因言。於決定因。不定因言。於不相違因。相違因言。於無過喻。有過喻言。如是言說。名似能破。以不能顯他宗過失。彼無過故。且止斯事。
似能破門。容有二義。若能立門自帶有過。敵者不能正顯其非。是似能破。以不能顯他宗過故。若能立門本無有過。岡冐於他。亦非真破。以彼無過。且止斯事。餘義如文。詞不繁贅。
△八釋似能破門竟。通上二通釋竟。下三結顯。
謂[A17]已宣演微少句義。為始立一隅擴充之。則六合皆然。苟得其旨。於聲色門。不唯了知常無常義。亦有親證實相者在。其間理者。即前無過三支。言非理者。即前三十三過。餘處妙辯。皆是此中理非理義。故以少句立方隅也。
△三結顯竟。
[1]因明入正理論直疏(終)
校注
[0941001] 原本有後序一章既揭錄慈恩疏末故今省之【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53 冊 No. 858 因明入正理論直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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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釋此論。科文分四。一釋題目。二釋論主。三釋譯師。四釋論文。且初釋題目。
因者。格諸法之比量。明者。照諸法之正智。非正智無以照諸法本因。非比量無以格諸法自相。是以據比量正智能入諸法正理也。故論主以極成有法極成能別為宗。徧是宗法為因。顯因同品為喻。豈非因明入正理乎葢因。者是比量義。而有三支。以三支比量為因。名因言生智了為果名明。趨進得本名入。簡別偏邪名正。諸法自相名理。賓主較言名論。故云因明入正理論。斯乃觀察義中秘鍵關鑰。權衡智畔妙轉靈樞。詮論量之指歸。敘折邪之軌式。苟於一法因明。入一法正理。萬法因明。入萬法正理。正理既得。正智昭然。如是則能徹窮諸法源頭。事事無礙。豈易言哉。但患見諦不親。立量不真耳。或謂斯典無宜於此方。愚未能知也。
△一釋題目竟。下二釋論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