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疏抄(略記)
疏五明處等者。
列五明者。可解。初二明各有二相。第三有四相。廣如大論三十等辨。問五明之中因明。為唯內道有名。內外道亦名為因。答言唯內有名內。若爾何故外道亦有五明論。答此亦不然。五明之中言而是總故。如言六種振動。非要六法俱時而動。方名六動。但一二等相。亦得名為六動。六動之中所攝故。亦名六動。外道亦爾。五明所攝。亦名五明。非要須具有。有云內明者。成內身故內明。此不然。違論文故。論云內明有二相。一正因果相。二未作不得[A1]已作不共相。如何可言成內身名內。意雖相似。文言有違。故為不可。或可外道有內明。他亦自許。是正因果相等。此解亦善。問其第二釋。理亦難究。二相俱有違故。且如無因。既不立因等。如何得有。又如自然論等。萬法悉自然。如何得有第二相。答但言外道得有。不言一切外道皆有。無失也。
疏爰暨者。
爰於也。暨者及也。是稱命世眾生所感也。或聖人應現出世。名命世。
悠邈者。二俱是高遠也。
疏妙吉祥者。
亦如世友菩薩。欲造婆娑。為未證無學果。擲綖空中。文殊接著不令下等事是。
疏因明正理門論者。
陳那本論之名。故知敘所因。不准此論所由也。通敘因明之本因。乃至此論因起。又商羯羅主。即其門人。[A2]已下方明此論因也。
疏根柢者。
與帝同音。桂悟者。對芳蘭。閑即覺悟。
疏司南有軌者。
司者主也。如六司法是主故。所謂六司也。
疏明者五明之通名。
准此解。有云。明直通五明。末以因義簡明。即因之明。即總教明此二名明因也。
疏所明者因能明者教。
即五明是也。所明者。即所詮六因。言生因等。如何所詮。答直申言下有所詮義。故言生因亦所詮。
疏云入者。
准此初[1]准敵者解宗自性差別之正理智名入。
疏正理者諸法本真者。
非真如名。但是有為無為之真自性差別。
疏時移解昧者。
由時代漸移。念智漸減。惡業漸增。
疏入正理之因明者。
由因及明。生彼入解宗之智。智入正理。由因明生智故。名入正理之因明也。問如前釋。因是所明。教是能明。因之明故。故名因明。明知因明兩字別。如何此中合因明兩字。而云入正理之因明。答如前輩解因明。因明二字即別。今時通解題目。故云入正理之因明。又准此解。但以義釋因明及正理。非約次第各次言。應云因明即入正理論也。以明是教論亦教故。或可入正理之因明論也。上解難入非論名故。問明是總教。論是別教。何故得名持業。答教同故。非約寬狹。
疏立破幽致者。
即是立之道理也。幽漸致極之正理。
疏因與明異者。
此解以因及明。俱是望果義別。不可為依主釋因明名。又不是相違釋。不欲以因明別釋故。非如眼耳等及與意等。不同第二明是果也。
疏或即言生淨成者。
即由言生因令所立宗果。而得明顯。
又瑜伽十五至即是因明者主諸所有事等。此引意云。如次上二句諸所有事者。即是因明證。因即是明。持業釋。言所成立名觀察者。即自性等所成之法。言能隨順所有事等者。此即是能成因喻等。既言諸所有事因明。明持業也。問如前因名明者。喚敵者智了因。今言因即是明。豈即是敵者[2]智智了因耶。答明有二義。一者明解。即屬敵者智了因。二者明顯。即是立論者言生因等。法義既有別。不可相例。
疏浮翳者。
浮虗翳弊。弊於正理也。浮者淺近。不達深源。翳者即隱弊令理不顯也。又窮趣二教稱之為入者。即佛經之因明。陳那之正理。名二教依主釋者。即因明正理之入。入論者。即此論也。因明者。即佛經也正理者。即陳那所造也。
疏入正理者。
能入所入論別稱者。即入是能入論之別稱。正理是所入論之別稱。非入及正理。俱通能所故。上言通名者。通能所入論之別名也。意云。入者唯是天主論。正理者。唯是陳那正理門論。故云別稱。然因明通於天主能入論。及陳那所入理。正法有故。云因明是能入所入之通名。
疏因即是明正者即理者。
通得解此第五釋中。上三解也。非以此解得義周悉。所以此第五解有多解。總名一解者。以意相似。如佛地論。所以四釋如是不妨。於中更有多解。或可與第四釋相似也。
疏第五[3]隨屬何教者。
即理門及此論二教中。因明隨屬何教。皆得此五釋。因明從廣向略。若正理即義無漸略也。又諸解約義別。非必漸略。行相難見。
疏不言故思惟取異。
第三因明正理。俱通佛經。其第四即寬。餘可知。問前三正理。而有何別。答亦義有別。初即自性差別之實性名正理。二云立破真實功能名名正理。正理幽致之道理名幽致。三所立義宗故有別也。
疏總通前四者。
即第五解正理。通約前四解。正理俱得。
疏合成二十五釋者。
且如第二解因明屬第一。正理即是因所成。及能詮所詮自性差別名正理。明能了此屬第三。正理即因所成宗義明能了。此屬第四。即由此因明。詮彼陳那本論之正理。亦名所成。屬第五。隨義皆得。既將第二因明。歷餘四正理有五釋。將餘望餘。亦得合有二十五釋。若將正理。望餘因明。綺互而言。亦有五釋。一釋既有五釋。五釋合有二十五釋。帖前因明望正理。總計有五十釋。雖有此文。亦無作法之處。
疏教是彼具者。
此解以所詮六因是因明。教者是因明之具。非正因明。又云依彼四釋教是彼具者。意云。且如初解教即是耶。若後四釋教但詮明而不是解。若爾如何教名因明。答雖不是明。由詮明故。亦得名明。即教是因明之具也。
疏欲令隨入證因生生智者。
欲令眾生。依此教證悟此因所生得之智明也。故從所生為名。亦如欲令眾起。此中觀論。從所生證解為名。
疏如水陸花者。
從所依為名。此論依他。能入正理因明之智生故。從所依立稱。二十四相者。骨璅是一相。或明大等如十八變。飢者亦餞餓。
疏有財釋者。
疏名義寬故。
以因具三相亦義寬遍宗。等得明名。宗喻不爾。據實宗亦得稱明。古師通能立故。由宗為境。因生敵智。故亦名明。
疏又諸能立至宗由此立者。
此有兩解。上云能立法為因者。以宗言為因。所成立彼不相離義。准下有一二釋無說敵。為所立也。二云宗由此立者。宗是因喻所立故。宗名因明也。
疏舉真攝似。
等非正明故。於中三解。第一答意者。既有真因明。明智有似。真似相對。故舉於真即攝於似。第二解真似。俱正明因明。名通真似故。第三解似。[A6]但兼明非正明故。正明者即真因故。據實若真若似皆因明。因明名寬。
疏過破似者。
即出他過破。名出過破。既不立量。如何明因明。答是因明故者。由此能出過言及義為因。令敵論者明。亦名因明。似破即因明也。亦破他悟。
以真破似破。並名因明。因明名[A9]已攝。
疏見因亦明者。
是比量智。如見瓶盆。有所作性因。比智無常。見因證明者。現量之相。如遠見煙。現量之智。即明了證知此比現約見說。自證亦因者。自心證解為因。亦名因明。以現比二量智。即是智生因也。或敵智亦名比量。通比立敵。俱得能立。言比量者。生彼敵者比量智。見因者。由見彼因。能成彼宗也。問現比無言可爾。如何得言無智。答無智者。不能生他敵證智。名無智。非體不是智。或皆順顯成宗義者。以言義兩因。能順生解。及能成宗義。具此之用也。亦名因明也。
疏由不決定至故無有失者。
此意由宗通能所成。不決定故。且就因喻決定說因名。不依宗說。以不決定。不依立因明名。若爾下云由如因喻所成立。明因非定能立。何故今言因定耶。答後言喻成因。假設而言。非以喻成於因。因即所立。今古共說因唯能立。故名無失。又解但助因成宗也。據實宗為能立。亦是因明。能立皆因故。又所因所明者。宗是所因明。亦兼名因明也。又不違古宗亦因明者。此外難。難汝若宗唯所立。因喻唯能立。何故如前宗是所因所明。亦是因明。答意不違古宗。亦因明非即為是。
疏果明不定義亦有濫者。
由所詮義定是果。不是明也。恐此濫所生。敵者智是果亦是明。望言生因是果。望所立所立因名之明。若宗義為因。生敵智者。亦是因明。以非果故。不名果明。疏以悟他顯此宗因等。以用悟他。
疏一者[3]有至離七等者。
三相闕減成七句等。闕一二三等。此但闕支與十四過有異。
疏能依等滿足者。
此雖具能所依。未必離九過者。還有不成等。故與成就別。真而無妄離過。具而無闕者滿足。
疏宗由言顯者。
准陳那宗。由因喻等言顯。方生敵者之智。
疏由此似立等者。
釋且生他正解相違。不能令他正解。非真立故。宗等雖無過。不生他正解。亦非正量。
疏或妙徵者。
立量徵他。顯他過者。出他比量過破他。
疏[1]敗彼由言者。
破他所立要於言。故云由言。又准能立破俱言。不取現比二智等也。若親生他解。言最勝故。為疎相箱。通取二智義。是了因故。故古說現比等。亦能立故也。令不取者。以疎遠故。亦是能立具。
疏三支互闕者。
支不滿足。多言有過者。雖具支由有通。所申[2]通起者。立量破他。
疏證自[3]體生故言隨應者。
此意引理門。證不唯悟他。以理門說隨應之言。含自悟故。言自似立者。悟證及自也。所以此言唯悟他者。約先能立及似立。悟證多分。是悟他比量。故言唯也。即多分解唯義。故疏言從多分皆悟他。
疏此論下至不能悟他者。
此意既下長行中。出似立下。不能悟他。明知通自悟。此論正與彼理門。俱悟中。雖由敵者悟。立者是他悟。然立者本欲悟他。不知自言是失被敵覺。所以自正解生。名自悟也。問唯識量唯言。唯心不通境。因明立唯稱。何不唯他悟。答約少分唯如疏辨。或可悟他證。又真立破至從真名唯者。解此意以真攝似名唯。不約多分也。
疏用[A10]已至共相智決者。
因喻[A11]已極成。宗先非許。敵者生解。謂智決也。然比量通敵立故。下結言悟自非他。敵智生亦名自悟。但自智故。
疏智生不不決非比量攝者。
即相違決定是也。似非真比故言共相者。由此因義。遍宗及喻。智緣此解名共相。然與假智稍別。發言假智。言解者。通現量故。以在定中亦發言也。然彼望此共相解。以俱無實相分。但就解以義說也。彼實相分相者。即實法非共相也。說假智依言解亦有局。自體不通。餘[A12]但不稱。非於法增益。未必是相義。可通論也。如一法作一青。此青乃通一切青故。唯本自不可也。
疏無分別心至[4]亦似現量者。
如泛緣地水等。不作餘分別。亦自謂證彼地水。地自性故。此無分別心。是似現量也。
疏所立設成彼此乖角者。
是相違決定。以上是餘過也。言異生分別者。自生分別也。即了宗智。名似比量故。此比量為師。即立者為資。即敵者智。問此解似比量與似立何別。
親能刊定。是唯自悟也。以悟他唯在言故。若疎遠說。亦通悟他。古且說此。為能立支。
疏古今同異者。
通取瑜伽等。總是古也。不取外道。
疏八為能立順前師故者。
因以數同。順前師也。非是義同。
疏以因總別既無離合者。
以所作言是總。三相為別也。以因所作。似彼瑜伽。既不言遍。是宗法等別義。何須別說同異喻也。以同異喻即是因第二三相。舉瓶空者。俱是喻所依。非是喻也。
疏離喻既[7]虧故加合結者。
以先舊離彼喻。為同異二。既虧道理。合不取之。故加合結成八支也。又云古師離喻為二。今時不離二云虧也。故加合結為八支。
疏合結雖離因喻非有者。
有離因非有以無合結是同喻。通今准下疏。應是因喻也。今者以瓶是所作。所作無常聲所作。所作無常結者。故知聲是所作。所作無常也。倒合者。先舉無常。後言所作也。
疏終是見邊者。
疏喻中無合義乃不明至故不說在真能立中者。
此意由無合。義不明顯。故喻過中立為喻過。然真能立中合結。不離因喻。故更不立合結支也。言倒成者。即是倒結也。
如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如瓶等即因。初喻隨其後也。亦即合了。何須重舉有法。言聲是所作。所作無常等也。
疏[2]立敵者之現量等三親唯自悟者。
此辨能立現量等三。為能立支。以能立唯悟他故。敵者現量等三。亦是親唯自悟也。問至教豈自悟耶。
疏因有三相一因二喻豈非多言者。
此因三相名多言。以言詮多故。名多言故。得多言故。非要有三體也。不取彼因等三之所依體。但取彼能依之義。為此因等三相也。以因第二三相。即二喻也。又言因一喻二者。此約所依別。故言多也。雖因一有相三。今言因一者。且舉初相名因。
疏彼於[3]次說至故亦所立者。
引此論意證宗言。亦名所立。不唯能立也。以彼先明自性差別。所立二義。能立宗言一義。然彼於次文復說宗。為所立也。以因喻成後。故知不唯二義是所立。能立之中宗。亦是所立故。准此解即取能顯示自所愛樂宗言。為宗能立也。
疏諸法總聚自性差別至隨應有故者。
此意且如總五蘊法。若教理並是所立法。彼瑜伽論。俱說名為所立義也。即彼總聚中。隨有此諸法常無常義。俱欲成立。不可具舉。故於總聚中。隨分取一聲等法。若言若義俱為宗。即是能立。由成此聲是無常故。如有先不許色等是無常。由此量故。遂能傍成總聚中色香味等法。亦是無常。故總聚中色等所立也。雖此此聲對他宗。亦是所立。且就能成總故。名為能立也。
疏雖此對宗者。
對他宗也。
疏自性差別合所依義名為所立至總立別故者。
有云合所依義合者。即能合也。不相離之異名。即是言詮共相之自性差別。不相離義。令敵者悟也。所依者。即是本論之自性差別。詮所不及者。是彼言詮。合不相離之所依。今者取此言詮自性差別不相離義。成彼言不及之性差別。可不相離義。雖本法非言所及。然亦非離此言詮。增益之外。更別方施說此自性故。依此而悟。言總立別者。是此言詮益增自性差別。不離義成。本法之別法。令不離也。言對敵合申者。令法有法和□其宗也。今助解此意。合取自性差別上所依。常無常義。□所立能依。此常無常之不相離義。合名為宗故。即由此能依不相離義。成彼所依常無常義。令法有法不相離。故是所立。
疏即因三相[4]亦過是也者。
以二喻即因第二三相也。以所作無常即是同喻。非所作常。即異喻也。瓶及空但喻所依。非是喻故。因是共相。遍宗及喻。於異遍無。故因三相即攝二喻也。然喻須所依故。須舉空瓶也。問陳那三相六過。與世親因一喻二六過何別。答世親約因喻體說。陳那約因三相義說。故有別也。
疏言因一喻二即因三相者。
明不舉因喻。闕因三相。亦成減過也。此但敘西國有此兩解。三藏無定別解。
疏雖有申宗不[5]申喻至豈非過也者。
此解意不申因喻具闕三。亦是闕減過。
疏文雖有言而相並闕至三相並闕何得非似者。
此解意雖申因喻言。而因喻義並闕也。舉德所依因是德句。非德所依。闕因初相。以實是德句依故舉擇滅。彼宗無之。亦非德依。無第二相。異喻大種能立不遣。闕第三相。以大種是實句攝。與德為依。即異喻中有因。名能立不遣也。故雖有言。並闕此三義。亦是以立聲論。定不同勝論計故。問如擇滅是常。豈非同品有。雖闕能立。可不是喻。答他宗不許有擇滅也。意明有體此闕也。
是論文即陳那菩薩所立宗義也。但隨自義所立。我□宗離五相違。非彼五相違義。能遣我此宗義故。是正宗也。□後四過不是相違故。陳那略之。不立為過。
疏能別不[3]成是因中不共不定等過者。
以不共不定攝。得彼能別不成。以不共不定寬故。同異俱無。能別不成。但同喻無故。但[4]客攝非法同也。言等過者。等取同異喻。亦自有過也。
疏若非能別誰不相離者。
若非是能別極成。[5]雖為不相離之義也。
疏[6]及異品非遍無過者。
即是品異一分及遍轉也。既因中有異品遍轉。及一分轉。何須異喻之中。更立能立遣。能立遣者。即因異品轉故。
疏若此上三不立過者所依非極至何名所立者。
非極既更須能成立宗法。故不成也。宗既不成。何名所立。由此故。須能所俱極成。問且如滅壞。是能別不成。如何更以因喻成立。答此能所別有可成者。有不可成者。如對小乘。成第八識。即所別不成也。如此類是所成。如滅無常他不許。即不可成。若更以別義來成亦可得。即無非所成法也。
疏及俱不成者。
是喻中俱不成爾也。
疏宗因相違名宗[7]相違者。
陳那以前有不正師。立有宗違過。以宗違因故。引彼外道。立一切皆是無常。故因為例。今陳那不取破之。
疏云以聲[8]攝一切無常中故者。
意言一切者。即一切法盡。非是即有種類故。名一切也。非離敵即不名一切。
疏云此不成因亦不成宗者。
[9]等意此者。此兩俱及隨一過自不成。故名不成。或不成宗。故名不成。立敵者即兩俱。或偏即隨一。何假所依及猶預不成耶。陳那云。道理雖爾。謂總合難知。故開四種。言總合者。即將猶預所依。共兩俱隨一合說也。云何名難知。即不知所依有法有體無體。又伏疑決難辨許。於有體法起疑。於無法不疑。今既合說為常有法有體。為常無體。為常起疑。為不起疑故。道理難知也。
疏論體者。
意云。如瑜伽等說。因明道理有七種。一論體者。䟽解比量與能立極相似意。所言正為能立。似生之智正為比量。問若爾何故能立之中。亦舉所生智等。比量之中亦舉言等。答互所為具非正體。疏意云。能破離能立。以立外更無異堍。故云[土*免]無異。非是同一[土*免]故。名無有異。
疏云由言生因至了本極成因者。
此中言因者。即宗因喻之能詮也。今言極成因者。即取聲宗所作性也。先許故方辨彼所立無常。
疏又比量中唯見此理者。
談作論者。於比量中。唯見三相理也。又言若所作比處者。即宗也。又言此相定遍有者。即初相言。餘同類念此定有者。敵者即喻此宗。亦有無常也。
疏[10]二執理家者。
即事官宗。問第四第五義何別。答初立性。望明未先解後未總明文。未學得是二別相。
疏為依義立宗體方成者。
有法及法。要須極成所依義。立方依宗。
疏云是因同品非定[11]有過者。
於因同品非有宗。
意云。能別不成。即無同喻。因中便闕第二相。
疏同喻皆有所立不成。
意言。課得一法為喻者。有所立不成失。二燈者相。影者燈影。燈等更名俱不成。
疏一一離之為一分句者。
即前俱中五四句內能所別。各取一分。而為句也。
疏復將一分句對餘全句者。
即如有自能別一分不成。他所別一分不成等。
疏一宗依極成宗不極者。
不極即不相離性。敵不許之。稱不極也。
疏由此宗中說其故[1]宗者。
即以差別不相離性為宗故。宗法別置極成言也。故言攝所依也。問餘經論中。與因明自相差別何異。釋經論自共相者。有其四釋。一者諸法本真言說不及。名之自性。言所詮即假智所緣。一切諸法皆是共相。故唯識云。假智及詮。唯依共相轉。二者色等諸法名自性。此上苦無常等名差別。此法本自爾。即前言不詮中有此二徒也。三者名自性句詮者名差別。即前說中分生四者。於言說中。以狹望寬。從麤至細。為自共故。因明所說自性。比量所緣即共相。四者先後。即前言所明。自相共相先後。先陳即性。後陳名差別。三者言陳意許。如疏可知。
疏凡宗有四者。
此即理門。汎明宗義。問四句中。初三是真似。答法真宗中。非是所諍。言非所立。若立之者。即相符等過。
疏因喻成立自義亦應名者。
此中雖意隨自樂為。是名為宗因喻。亦量義言中立時亦應名。答其意可知。
疏又解樂者貫通上下等者。
此一樂為言。樂屬上自。亦及下句。意說樂為。通上隨[2]隨自。亦通下樂為。
疏問何故宗內獨言樂等至只是宗攝者。
此中問意知。就答之中有二段也。初似等至三似者。答以宗因等至亦是宗攝。不說樂為者。答因中不說樂為意。答初意云。似常因等而成宗。彼非今樂恐濫似故。置樂為言。答二問意云。三似重成是小宗非喻。今無所濫。非樂為簡言說。今及後者。但是文色羅非解。今問非因分疎。別置樂為言故。
疏又宗前未說等至更何須說者。
此中意說。夫立比量。先宗後因。若不說所立。欲顯於何。恐有濫故。宗置所立。因前說宗是所立。能必能立不說可知。
疏依二所立者。
即自性差別。
疏以言對理取依義能詮名為各別者。
意取總聚上一分。能依自性差別。能詮之言名分別。
疏依義能詮者。
義即性也。依所詮理及無常等義。故言各若詮言依義等。其中取為宗法。連下讀之。
疏言正與此同者。
意道。此義正與瑜伽各別攝受自品所許攝受文同。又言此受總故者。意明此文。是總下有十句別。
疏有果不同至分言義智者。
此中意說。建立順益。雖皆是因。望果不同。分成生了。言疎者。是疎條之義言。各賴別分。言義智者。然生了中。各有三類。
疏體異便成立敵二至別開六種者。
此中意說。獨雜殊義因開六種。立敵二獨。而不雜言兩門。或生或了。
疏智境疎寬等至令起名生者。
常無常宗及能立。俱為智境。故稱寬也。[土*免]體先有非智。親生但智照了。故言疎也。立者唯能親生敵智。故言親狹。問立者之言。亦得宗果。所言於狹前。彼說了因。今談生果。
問言亦隔於義。何故得稱了。答智自悟不能生他後隔言義。言能詮顯。親能生他智解。不同立智。
疏其言生因等至各有三相。
即言生因體無三相。詮三相義。從所詮故。說名三相。意說能詮言下所詮義。能緣下所緣義。皆具遍是宗法性等三相也。其言生因敵證者智。實不具三相。但得名因。言因具三相。相從而說。故言各有三相。
疏一因所依貫三別處者。
三別謂宗有法及同異喻法。此三即因之所依。異品雖不相順。返亦名依。
疏故此二法皆是有[5]法上別義者。
意說無常及所作因法。是聲上別義也。
疏以其總聲於別[1]上轉者。
即和合不離。此為總宗。二所依異。名之為別。別既總中一分。說別亦帶總聲。猶如襟袖。方總成衣。唯燒衫時。亦言燒衣。衫處之帶總言故。
疏[2]煙火俱有法者。
此即[3]即如經色等為自性性即有法也。不是先陳名有法也。但為成立此相應物者。此謂山處有火及煙。名為相應。
疏有所不立顯皆因立者。
意云。因若遍宗。可有所立道理。而未立之。若不爾即非立也。
問不有無體也。若答論有無。即是決也。而非猶預。至下預中看所依。不說無體者。以無體便非所依。所以但說有體也。
疏不[6]說瓶二異名中者。
意云。不說聲上所作。即瓶上所作。
釋願隱常名也。言遷者。隱無常名。
疏上來三句所說過者。
即因三相為三句。又言各相即義。非是體也。
疏三立皆闕者。
即一因二喻能立也。
疏如是合有三个四句。
即三相互為其首。相對有無成三也。言一[9]个兩句者。即三闕三不闕也。
疏[10]且因義非後二四不成過者。
且所依不成者。即有法分成。因無所依。是無因義。餘者隨應可悉。撿論文。
疏唯[11]有相相違者。
即四亦句也。言及五不定者。即六不定中。除相具違決定故。九句之中攝得六過。餘四不成。一定三相違。九句不攝。
疏[12]答因親成於宗等至標其順違者。
[13]意此中意。以因望宗親故。且九句中。說有初相。即是順也。若無初相。即四不成過故。不說四不成。又解但說遍宗法因。順成宗故。名相不說四不成。又同喻成立疎遠故。[A16]但標其順違者。順謂五不定。違即二相違。據此攝餘亦盡。更不說餘三相違。及決定過。又云順違等者。九句中其六句是順。餘皆是違喻。不同於因有親成義。故說順違。
疏答因於有無說宗同異者。
由因於一處有說此為宗同喻。牒文可知。
疏云彼若不許聲有法有亦成異品者。
立敵皆不許。方成異品。非唯他也。所立之宗。他既不許名異品。
疏非別無彼言所陳法及與法者。
意異品但無所立之法。一切異品。非要二無。
疏答[14]聲無常性是滅義等至體是生義者。
此證無常義也。然非彼別無言所陳法。然龜毛非同可爾。非不成。既無無常及是常也。故是異收非俱句。
疏此二師皆有一分一切內外異性者。
一分或內外。一切內外俱。又云一體多體者。此二所許法。有兩種。一計一切法有。一能詮聲。如大乘真如。二者諸法各有一能詮聲。如薩婆多[15]攝滅。
疏亦能成立空無我等隨其所應非取一切者。
意明。因不唯成。聲者有常。亦不總成有法。諸義各成之者。即不定如名可解。疏所作因。於其異一分轉。解無為故。
疏若不同異於總宗等至名之為法者。
意云。所作宗家之法。以彼同此。名之為法。不同其宗者。但取瓶與無常不相離。是彼總宗種類相似。得言品別。
疏又此所作非總所立者。
即總所立所作。即是能立也。故結云能所異故。
疏除宗以外至有無聚中有此共許不共許法者。
此意通說成有無宗故。喻通於有。又言即此共許不許者。有此宗中。皆共許所作。不共許無常法。
疏若於爾時所立異品非一種[1]敵者。
即所立之異品故。非異品即所立。
疏應以有[2]法為異品者。
意云。所成無此異。應有彼宗。更有體實法。遠以無為其異也。
疏若無為宗有非能成因無所依者。
意言。有因不依無法也。問無宗之中。即法有者。有既所作依。得成無宗以不。答雖無此過。更有餘過。[3]有餘過。有問無因依有有法。成無二宗不。時是所依不成過不。答非此過也。故[4]不云無因依有法。有法通有無。問無因依有法。有無不是過。寧有因依有法。寧[5]而無所依過。答因成無宗依。有不成過。有因不成無依。無即是過。
疏[6]勤勇因既同所作應言至又字者。
意云。餘義皆同所作。此因又加不過不樂也。簡前因故。應加不遍。
無常所作也。問敵者先許無常。豈非相符之失。答先成不許。立因方許。故不成過。
疏顯聲無常亦隨因同品義決定故者。
意云。隨彼瓶上因同。故決定證。如聲無常。
疏自瓶同品者。
雖是共喻。指敵為自也。
疏云言異宗異因謂更別成他義[9]同品者。
意言。異宗異因。即謂成立別異之宗因故。且如四支等者。即四軍也。
且彼十色處內。五識無間意識并定心。現量所緣五塵。及佛心所緣十色處。皆現量所緣實有。除此所明。皆比量[11]解實有法也。問二乘他心智及無漏心。何故不緣。答他心即緣他心。無漏緣真理故。不緣根也。
疏引自為證他未信從者。
此意云。引自聖教。欲令他信。返自毀背。小行非過。
疏對敵申宗必能乖競故者。
疏簡諸小乘後身菩[13]薩諸色者。
彼宗所說釋迦之身。為最後身也。三十心前有[14]□恚覺。起染汙身語。彼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者。此二我等薩婆多自許因喻。故下疏中。前據有法自相決定相違。後作法自相相違者。二俱錯。大乘疎所緣緣。與能緣識不定相離。離其生比量為別。
疏又同喻亦有所立不成等至非定即離者。
共許因識果道理。而非即離。今言定離。即喻中所立不成。又言說成事智等者。據自宗難。我宗眼根。及相分俱不離。問相親可爾。質疎如何。答由質有相。相從不離。又言有離義者。意說言有二違。豈定不離耶。返顯不離之義。問大乘質相分。既不離識。如何有離中知。答約勢用近者。是合中知。勢用遠者。是離知義。問大乘何相定離。答根發識故即定也。是前決定過。云非定不離。
疏云此說決定自語相違者。
簡猶預。
疏問若說我是思等至如[15]何立我等為有者。
此問言前於此法名。所別不成者。一切位不許法。如何立得。
意云。既有能詮所顯。義之立者簡略之。無前過。不爾便成所別不成。
疏上二過。
[A19]已下初言初過。將初為錯。應安後言。後過應言初宗也。即應言後過所依不成。能別有初過。應言能別不成所別有。故疏言初後字錯。
疏由是所立不與能依所[1]依名者。
總宗非所別。亦非是能別。故非所依也。
疏七由是所立□與能依之名者。
雖未審決。且分不相離性為所立。不與能依所依名。應亦無失。疏意云。□所許實非攝者。唯他宗中四大種內。非無有實然非實亦是實□差別。
疏如違他現非違自教者。
如佛法對勝論云。地水火三。非眼所見。彼宗自謂現所見故。
疏如唯違自現[2]及能別不成者。
如大乘對一切有。除佛定心所緣眼根。是我由宗許定心緣眼等故。他宗不許我即兩。
疏八合有[3]四句者。
初四除第九。二四除第三。四四中除第一。
疏此論所說現量相違有四過等者。
此指論中作法過論。
疏皆有自他俱者。
俱即自他俱違。不俱即自他俱不違也。
疏如以自現相對[4]為句。
此中應言二四句全分一分也。
疏或同異宗者。
此因同彼異品因也。
疏云無因依有法有法通有無者。
餘處復云無因不得成有。成有彼約所成之法。此約因云非佛語所不攝。亦許發智非佛語不。答且除發智故。有後後有難難等言。且發智論。自許佛說者。此舉彼宗。一分陳義。擬作不定過。又言餘小乘者即除故。彼宗一分說之者。餘一切小乘宗及大乘者。共許發智論是集佛語。而非佛說。亦非外道六足攝。故言兩俱極成。非佛不攝也。非佛語者即外道六足等。又言是非佛語攝。此言非佛語。非是外道六足等名非佛語。佛語佛顯不定。
疏因犯一分兩俱不成。
意顯發智入宗一分。及大乘者。俱不許彼非佛[5]□不攝。[6]豈汝大乘。許非佛語不攝。豈汝大乘許非佛語耶。□解兩俱等者。文前大引發智。以為不定。即是此因。於有法攝發智為宗。因有兩俱不成。此因乃於發智上無前後相違者。意云前約非佛語所不攝言。非外道語之所攝。於發智上有。後約是佛語故。發智上無不相違。
疏為如自許發智者。
如大乘自許一分不許及大乘兩俱極俱極成非是外道六足所攝。不說名非佛語。與前釋義殊。是一因言。含此二義。所望有異。隨應出過。
疏如於角決定於牛有疑者。
此即所別決定。能別有疑。有人隔墻見角。決知牛角為望為牛戴。後或於火定煙有疑者。即是能別定。所別不定。如言煙下有火。立火見於火故。決定對敵申宗。自生心疑預。謂烟是火家之相。今既對敵申宗。俱於烟上起疑。不相火上生疑也。
上兩俱言。含於二義。謂能所別及自他俱。下兩俱言亦即能所別俱。俱不極者。及自他也。
疏前似宗但說所依無等至有體猶預俱不成者。
意云。前據無體。不說猶預不成。疑決異故。今說有有體故有。猶預不成。猶者犬也。預者前也。猶如犬子在於前行。至於岐路。以待人故。今時猶預。亦該如是。至於雲烟露等不決定。故名猶預。
疏答因雖三相唯初一相等至名不成者。
此舉例也。言餘宗具者。現量等也。言合二建宗者。此釋能別所得成宗名。翻此宗得不成之名也。言成宗義疎者。舊釋宗具言故。但名不定。相違者。因後二相。
疏云諸有皆不共者。
意明凡是不共因言諸有也。
此喻可解。意明其不共因。雖不屬同異品。然有隨成一宗之義。其量如何。且如立聲常宗。所聞於瓶並無。其空雖是宗之同品。然是因之異法。若有取彼瓶為異喻。返顯常無常。故云不定。
疏離繫親子至我有命等者。
是彼苗𧜟故。凡言親子聲是無命。不能增長。如胡瓜等緣樹上難。故言無命。返此即心有命。
疏然俱可得一義相違者。
謂有一義能與彼違不容有。故是猶預。
疏所生皆合一能生皆離多者。
意能生皆有父母。所生之子唯一。乃至少分地。子唯一微。父母容多。問子微不越因量者。為子越一。父母為總敵父母。解云唯識中。破彼許通二釋。
意簡兩宗聲性差別。其義如何。且二聲論。聲有二。一如大乘真如。二有宗[2]攝滅。問勝論宗其聲性者。即同異更不別立。即同異性。遍一切法上聲。業等為性。是宗法有法猶預因。望猶預。如厨等中。立敵智因。如何說是猶預能立成不。此中汎問答也。問前句數初云。因猶預非喻。指如厨中等。何故又如厨等中。成猶預也。答據喻上不疑於煙。但因或斷。今約似能立中因。有猶預喻。設不疑亦無猶預。如相違決定中言。此二亦是猶預也。答意可知。
疏此他比量相違決定者。
意說。雖自立是前比量。相違決定。
疏無二自他若二自他俱[3]真破彼非似立故。
意云。相違決定必須一自他及共。論中是其共也。若二自俱真能立至三相具足立自義。若二他俱真能破三相。今云破他故。並非者也。立即相違不定也。
疏自共比中諸自不定及共不定是不定過者。
問共中因有於他異品轉。何非不定。答不共許故。若爾望自異品。亦不共許。何共中為不定也。答若五比量。於自異轉。即相違自宗成過也。
疏與相違法而為自故者。
如立常宗無常相違。名宗相違。其所作性而無常為因。名相違。依主釋。
疏如無違法至定無有故者。
疏問有因返宗不順因義[6]等名相違者。
此問意云。常與無常兩宗相違。返與彼為因。名相違因。所作非作。二因相返。與彼為[7]宗名相違。此問與前不同。前據宗因相違。返而為難也。答意可知。
據有成其差。然立言我是有。意本立我。不亦成有。故說有無名所成立自性者也。然教小異因明。望雜集也。因明據言詮中。比量安立。局自體者。名自相也。如聲不通瓶上比量。心所安立貫他上共相如見無常等也。此之二種現量智緣。總名自相。雜集等中法據爾體。而說色等。名自相。若名共相詮所不及。現量心緣。總名自義。亦有別者。前據局通。後依先後。
疏如立聲無常宗常聲之上等至非彼緣性等者。
此中作法影略舉者。常無常中。各有差別也。非常互為差別也。
疏[10]床座通二者。
法師云。此將錯。應云[11]准積也。
即逆次結上二解也。
疏勝義七十者。
即世親菩薩將欲義破彼。惡言他宗故。此論釋金七十釋本義。并為勝義。
疏有漏者。
有於二釋。一即色能有彼能緣煩惱。能緣緣煩惱。為所有也。二云由煩惱發業。盛於色等。即漏所起有漏也。
疏空有聲空。
非有離之外無別能有。聲不無故。亦有聲也。
疏以其[13]同喻亦犯能立不成者。
謂以無實為因。同異喻不能有於和合。和合句義。即無實也。故言能立不成。
疏亦不遍者。
謂有無實因不遍有法。立者不許有法。有於和合句義。敵者不許。即實非無之有性。有於和合。故言因亦不遍也。
疏乍似唯有於至一一皆有者。
若言有無實因。乍似唯有實句之中。父母本微時。方等無實。不能有子微[A20]已去一一實也。
疏既以離實有性而性同品亦是宗中所立法者。
意云。立者比量云。有性有法。非實德業。是宗中法。立者意許非實德業。即是離實大有性也。故此有性是所立法。
疏答彼宗意許等至是違自相者。
此說意云。離實有性。望意許邊。是於差別言有。即同離實有。違此意許。離實有自相。且無同有法之言。豈不合於即離。何但違離實有性自相。即許無耶。答即實有性。唯在敵許故。違意許之時。自相即無也。不同眼等他用之宗。彼立者許他用言中。八於真假。且意許立真因。返成假故。是差別因也。以一分法自相也。
疏無德無動作者。
意明大有非德業。依無細分者。有體是一。不如同異有別也。
疏一有同詮緣因者。
實德業三同有一。故名為有。以此為因。起同緣智也。如小乘立同分者也。
疏意許差別為有緣性至詮言乃別故彼不取者。
謂同異性也。
疏有無之有者從同異性[A21]已來有者。
總是有無之有。意說有性即有能緣性。不言有是大有。所以五頂立量難云。有性應非作有性。有緣性有一實故。如同異性。此量必然更煩。如加改云。有法自相相違者。必自宗無此有法。方可與他作相違因。所別極成。定無此過。若與他相違過者。違自宗故。大有緣性。雖同大有。同異詮言各別立者。定立大有有緣性故。彼不取同異有緣性。為有法差別。屬古師。
疏義竅定者。
意云。義作大有非有緣性也。恐有過故。論文中略也。
疏問如聲論言聲應非作聲有緣性等至有法差別相違者。
此中意謂。佛法對彼立聲無常。即聲論與佛法。作有法差別相違也。問佛法豈亦意許其聲作有□性。解云亦許其聲耳所緣性。又答中言應非擊發。寄[1]唯此知之。
疏軌法師唐興者。
即紛洲溫城縣寺名也。西方河者。即彼名倚倚服也。泀慈舟者。爾雅云。順流為㳂。逆流為泝。流裁流。為詞文為亂騫者。立斬也。羽軄慮此上二字。並是鳥飛意也。夫正因者等者。疏理門論云。但由法故。成其法者。初法者是因法也。後法者宗中法。問觀此答詞。乍似不答所問。然致疏主意異。彼徵詞廣申因義。初汎說因相。後方正答。長讀可知。故下文云。故此四因不違四六。正結答也。
疏有法之上別義者。
此中意云。言陳有性。即是有法自相。立者意離實大有即法上義差別義。即名為法。問此離實大有。豈非是有法差別。如何得於法名。疏彼此所諍。宗上三相。即四相違中。下三因所成宗也。宗上餘三者。即餘三因也。疏立順因正破。乃相違不定因。立者將自宗。即是正。雖異品轉。且一往言破。乃相違者。謂敵者將彼立者之因破之。宗乃相違也。
疏故改他能立之同喻故者。
謂改勝論本比量中同異性同喻。為其異喻。
疏此四非必相違者。
意云。不必一因違四。方是相違。二兩亦是。
疏此上所說兩俱不成者。
此望同喻上。立敵不許有此因也。如何指虗空為喻說所作。立敵俱不成也。下文□□有兩俱不成必無不定等者。彼望於宗。有法上無此因也。如聲常眼所見性。即闕相立不定相違。要初相有初相不成。故言無不定等也。
疏若無所邊害者。
此正因。
疏不定相違並於宗有多是宗法者。
即釋上正與似因也。
疏依增立但此五者。
意言。似喻立中。據過勝立。於無合非勝故。所以不立。望其真喻。合結非勝。總非立也。以似翻亦不立。約勝過故。立無合倒合也。
疏若據合顯等至是因過者。
此中意說。若以心心所法為同喻。此無礙且是不定過。餘可知。
疏隨一不成至舉喻如業佛法不許者。
此約彼宗。身語二業。是有貿礙礙。據此業聲。亦包三業。且取一分隨一之過。
疏猶預不成准前亦有二今喻亦二者。
同其隨過亦有四句。以不答准理。應今約顯。
疏或同喻者。
此即例餘俱同及心果喻句故知。
疏若所立因喻相似喻依因不依等者。
此中意說。因喻望宗。俱能立故言相似。喻既依其所立因。亦喻非依有法。
疏雙依有法及法如俱不成者。
即能所二別俱不成也。
疏所別不無宗耶者。
此是結他之辭。若無所別。豈不是無宗耶也。
疏理門但舉有喻所依等至法略不明者。
意明。此廣彼略。理門[A22]但既俱不說無但故。兩俱隨一義。彼亦不有。又言唯此有無簡者。即此論文有無雙說。四義亦成。有即初二兩俱隨。餘義可知。
疏宗因俱有體無俱不成有三十六者。
與共宗因。有解非能共無俱不成。非共宗因有體。亦共宗因有體。亦共無俱不成。第四翻此。此約共宗有體無俱不成者。既作四句。對自他無俱不成亦爾。餘准知。
疏然此亦有兩俱二立平等及非有者。
此意明前四句。各有四句。言初二者。唯許所依。餘各通二。有及非有。
疏一自隨一二俱不成等至取為同喻者。
此明一類外道。許有虗空而非變者及以作業對他無空。即是自有俱不成也。
疏有互闕無並不成者。
此釋且據宗因有體之喻。若通詮者。即有妨矣。為前破智所依。無時是無俱云。雖有所立。可非所能依不成。若准此釋。疏主許中有無也。過約分說亦得過乎。若准舊文。古即無妨。
疏古敘他救聲云等至不似因亦不得成者。
即軌法師敘量救前。應言汝正量云。聲是所作。舉為喻瓶即杖等作。聲即咽之所作。不似聲因。尚得成喻。何妨空上無為。是遮聲因。遮悉得成喻。
疏即救破云至亦得成喻。
此軌法師竪自破他救。
疏望自應隨一分不成過者。
小乘望大種。自應具隨一。即大乘唯遮他隨一過。無俱不成者。既作四句。對自他無俱。不成亦爾。餘准知。因有隨一。并闕所依者。以大乘不立虗空[1]既既是非有。其因亦是所依不成。於一法中。望別分過。
疏龜毛無表故成者。
謂智成宗不。
疏亦有自相相違者。
即作比量三虗空非作故。猶如擇滅。
疏言可非能立闕不成者。
此智清之詞。非可非者。即是非也。言有二者。即能所立也。意難得此宗且繁剩也。既有須□單闕。
疏可非能立闕不成過者。
俱故成宗不也。
疏理門云前是遮詮者。
即喻初也。發智稱其前。遮詮即是悉。
疏若說合說言喻上別義者。
合言諸所者作合。即喻上別義。非正正體。二者者即第三也。
疏初二合四者。
即初偏無。是第三六者。即俱不成也。有中分四。無中有二。餘二除猶所依義。如前說通論。初三總有十四。帖後二過成十六也。各分自他。共成四十八。若准舊疏。無中開四。成五十四。
疏如立我無許諦擇故等者。
此無同品但招。異品作過。
疏維摩云如無煙之火等至今據顯相故無違者。
意云。准彼經翻是火法。煙何今言極煙。然非有處。且無其煙。故今文云。經顯相火皆烟。故不違。
疏前望二宗等者。
前望有無二宗故俱不成。後據別有宗也。
疏立有異即不遣若無必遣。
此約所中能別有無宗不然。所以論有無。疏或於六俱不遣中或不開。故知但說有俱四不成。不說無俱不遣。以無必遣故。前似同中。無俱有二。謂兩俱隨一。二別分三。謂自他共。既不立無故滅六。疏此有何故。答現比真量別定是非。似既非量。寧比量攝故過是。
疏非比極成現所有量者。
是有法非現量者。非比者。是簡過之為法。
疏現量內有者意言現外所有量准外道宗即至教譬現量有者。
意等是現之外。所有據大乘即比量。是後比量是後比量中。言比所有准可知。
疏又助難言外道量至餘不立故者。
此中意說。佛法自宗許至教量。仍現似攝。喻等佛宗先無外道量云。非比極成現所量。此之有法。比量現量之。外道舉至教等所有量故。望佛法一分不成。疏中猶云能別一分。不法師自此疑。問外何法須云二耶。答據實二皆成。現比外有量。為無同喻。故更互成。
疏有敘外難云等至以得自相者。
此即自難言。若他反難等至如何難乘者。即舉外難也。
疏今問此難為因明等者。
此問佛法難外所由。
疏即不得言假智等救者。
意前師既得經中自相。以難於他不合受。此難以假智。詮不得。經中得自相故也。
疏若據外宗彼非假智得自相故者。
意外宗得自者。許非假智。前師所依。此智以難於彼說。從依經自共相難者。即是經中所說色。色等言離得自相名也。據彼經說。其還以煖為相也。即非假智及詮得之。
疏自相且不離串者。
外道既云言詮得火自相。此言即在串。
疏現量心緣至可分有體者。
此分字扶同音讀也。言體者。不依言詮。自相有體也。今破云。言有太寬失。二三俱自性。分別自性。即五識故。三中隨念且定心俱。豈非現也。故後得智及五識中。有隨念自性也。准七攝三分別。七分別中。唯除意比分別三智。餘有現量。
疏定心緣因等至即是彼智者。
問無漏後得智豈不教。答佛果中。緣名言及三世。是彼智也。問佛智既證法性如何稱。答法性雖後證智。無中立有。故并是假也。
疏無恒變者。
恒不變俱。是於常為無。此二即無常。問法及有法。因三相等。令無體。如何心緣。答雖無體。而有其義。
疏毛輪者。
毛即輪也。
疏由是成前舉所說力者。
由合無常與作性。不相違返故。成別立者。舉所說宗。有其功力。
疏即亦顯彼故此攝盡者。
意明顯示此言攝二破也。
疏緣假即依智性。
即和合假。
疏餘境分者。
瓶盆四塵之餘故。
疏即能破言提彼似破起亦所作者。
即約能生所生。分二作也。前能所二破也。
因明疏抄
于時享保九歲在甲辰四月嘉辰。承師命而挍之。舊本字畫不分明。殊疑者傍附鄙懷以正之。後見撿餘本。而詳是非焉。
胤兼(十八歲)
[1]〔因明入正理論略抄〕
(1)之□述□□□[3]
(2)通人之□観譬□□[4]
(6)道之內□故。曰內明也。二者。因明。謂広說能[12]立
(7)摧邪顕正之楷模。以生了之明因。契真宗之□理[13]
(8)也。三者声明。謂說男声女声之流。非男非女之類。或明八(9)転解箋。或以六釈訓名。広弁諸声。号声明也。四者医方明。(10)謂說病因病相救療方策。故号医方明也。五者工巧明。(11)謂說工巧技術之法。即書算印数之䡄模。広述斯事。故(12)曰工巧明也。此論即五明中因明所摂也。
第二釈論題目者。此論一部有其両名。一者因明。(13)即是諸論之通名。二者入正理。即是此論之別号。云通名者。(14)且[14]西方內道外道総有一百余部。皆申立破之義。総号因明。(15)雖是五明之中別名。仍是一明之中通号也。言因明者所以也。(16)如立声無常。有何所以。得知無常。三相等因。即是無常所以(17)故也。又。因言者所待也。謂無常之理。要待因方顕故也。了宗(18)之智。要待因方生故也。
[15]今言因者顕二種因。一正取了因。正顕(19)無常理故。二兼取生因。通生敵論解宗智故。
生因了因。各(20)有三種。謂言義智。釈此三因及明兼正。如疏中述。故言因也。
(21)言[16]明者。西方両釈。一云。因即是明。故号因明。即持業釈也。由因(22)能顕無常理故。二云。因家明故。名曰因明。即依主釈也。此中有二(23)大徳。各承三藏解不同。一云。無常果智。明解宗理。是因(24)家明。故曰因明。一云。無常正理本成。明顕由因力故。今顕因(25)家明。故名曰因明。
[17]今総合為一解云。了宗之智。明解是(26)成。生因之明也。無常之理。明顕是成。了因之明也。即顕生了二果(27)明。是成生了二因之明也。
[18]問。喻亦能顕宗及生敵論智。何故(28)不言喻明。乃說因明耶。
答。因是其主。喻是其助。就主為名。(29)不言喻明也。又解。若言因明亦摂彼喻。二喻皆是三因摂故。(30)若言喻明。不顕三相。二喻唯論後二相故。
[19]言入正理者。是別名也。(31)入是方便悟入之義。[20]言正理者。因明釈中。有其三解。一云。陳那(32)所造大因明論。名正理門。何故名為正理門耶。西方解云。宗是(33)其正立論崇重。以為正故。因是其理。是彼正理宗所以理(34)故。喻是其門。由能通顕真宗理故。又解云。智因是正。由彼正(35)解三相義故。義因是理。義即理故。言因是門。通顕義故。彼(36)論広明正理門故。名正理門也。今。商羯羅主。為正理論文句難(37)解故造論。若学斯論。即能悟入正理也。論文句故言入正理也。
(38)一云。由学此論。即能悟入大因明論所詮正理。故云入正理也。
一云。(39)由学此論。即能以三相之因悟入諸仏所說無常空等正理。故(40)云入正理也。
此解通別両名並是三藏伝西方釈也。余解如[21](41)疏中釈。此不繁述。
[22]言商羯羅主菩薩者。商羯羅主。[23]如疏(42)中釈[24]菩薩者略有三解。一云。菩提者。此云覚也。薩埵者。此云有情也。(43)謂。菩薩緣菩提。為所求之境。緣薩埵。為所救之境。並是従境為(44)名。二云。菩薩有情。緣菩提故名覚有情。即従所求果及能(45)求者為名也。三者。薩埵以勇猛為義。謂勇猛求菩提故。即従(46)境及用為名也。今。菩薩者略去提埵二字故也。
(47)就第二(?)判(?)文解釈中。広如疏述。就疏中無去略。助解云。能(48)立之義西方釈有四種。一真能立。謂三支無過是也。二(49)真似能立。謂相違決定是也。具三相辺。名之為真。為敵(50)量乖反。名之為似故也。三似能立。謂余不定及相違因(51)并喻過等是也。四似似能立。謂四不成因過是也。遍宗法因。正(52)是能立之主。若闕此相即是似立之中似也。
今。言能立者。但(53)是四中真能立也。後三並是似立所収。
[25]能破之中。義亦有四。一真(54)能破。謂斥失当過。自量無失故。言真能破。二真似能破。(55)謂当過而斥。所以称真。自不免[A23]僭。故名為似。此即相違決定(56)過也。三似能破。謂無過妄斥。名之為似。如所作相似等是。四(57)似似能破。謂無過妄斥。名之為似。自量復更有失。名為似似。(58)此即同法相似等是。
問。論文既言宗等多言名為能立。(59)即顕言因是其能立。何故智義。非能立耶。
答。有解云。智(60)因是初。言因是中。義因是後。挙中可以顕其初後。亦是能(61)立故也。今解云。由智発言。由言詮義。俱益(?)所成理。実(62)三種皆名能立。以言勝故。偏說之。何以得知。且如未立義。(63)前雖有智義。其宗未立。発言対敵。其義方成。故知言因(64)約勝說也。
問。何以得知。智之与義且能立耶。
答。准下文釈能(65)立体中。因有三相。既是義因。故智義亦是其能立。又。[26]准(66)対法論能立有下現比二量。□□其中。故知智因亦是能立也。
又。[27](67)疏中云。古師以一切諸法自性差別。総為一聚。為所成立(68)於中別隨自意所許。取一自性及一差別。合之為宗。宗既(69)合彼総中別法。合非別故。故是能立。[28]陳那以宗望因喻。故是(70)所立。
若作此解。古師義者。理恐不然。豈可一切自性差別皆(71)此宗。因之所成立即一能立。又。若合法為能立者。宗之所立(72)為合為離。若言合者。何殊能立。若言離者。何益所成。(73)[□@□][□@□][□@□][□@□]。皆成過失。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29]今解。古師言声与(74)無常。本不相離。敵論不解。妄謂為常。今。立論者以彼宗云(75)顕和合理。能顕之言名為能立。所顕之義為所立。(76)陳那云。声無常言。但顕所立。非正能立。又。為因喻所成立故。亦(77)非能立也。
問。古師若救言。必是其能立。(宗。)以宗因喻三言隨一(78)摂故。(因。)如因喻言。(同喻。)法非能立者。必非三言所摂。猶如余言。(異喻。)(79)若作此救如何解釈。
答。応作相違決定過云。宗支定非(80)能立之言。宗。以不詮因相故。因。如能立言。(同喻。)法是能立言者。(81)定詮因相。如因喻言。(異喻。)若直難云。因喻所詮是能立。能詮之言(82)亦能立。宗之所詮既所立。能詮之言亦所立。故不得言宗能立也。
(83)問。既取所等因喻名為能立。何[30]故論云。由宗因喻多言。開示(84)未了義耶。
答。由宗之因喻。開曉問者未了義。故無有過。
(85)問。宗若非能立者。何故論文。解能立体中釈宗耶。
答。為解(86)能立之所立故。又対所立弁能立故。故解能立。便釈所立也。
(87)問。[31]解宗依中。何故不言極成所別極成法。[32]乃言極成有(88)法極成能別。
答。[33]有二釈如疏中。今。更助釈言。所言極成有(89)法者。即顕能別。亦名為法。言極成能別者。即顕有法。亦名(90)所別。故彰略成挙顕有両名也。
問。何故。要挙此二。顕有(91)両名耶。
答。有法宗依。亦因依。通二法依。挙有法能別。唯。(92)是宗中法。恐濫因法。挙能別故。要挙此二。顕二名也。
問。声(93)上能別者若極成。即有相符極成過。若取余法上極成。即有(94)非声能別過。有何義說極成耶。
答。[34]西方因明釈。中有(95)両師。一解云。声上無常。是別無常。余法無常。是総無常。(96)以総合別。総極成故。別亦可成。故対声論。能別極成。(97)若対数論。立声滅壞。若総若別。皆不極成也。[35]一師云。如立(98)宗時。能別雖未極成。以立喻時。必極成。約当說現。故言極(99)成。若対数論。立声滅壞。若当若現。俱不極成。故極成(100)言。依斯義說。
問。解因初相。何故但以有法之上極成法。成立(101)有法上不極成法。不以有法成有法及成法。不以法成法有(102)法耶。
答。皆是不成因故也。有法成因者。若即用此。有法即(103)是所立。成能立過。既立為宗。復立為因。故是両俱不成(104)過也。若以余有法。成此有法者。既離此有法。亦非因初相也。(105)有法成法。不成因者。且如法及有法和合為宗。二種俱是因(106)所成立。復指有法。以之為因。即是所立成能立過。亦是両(107)俱不成過也。以法成有法不成因者。先極成因。必須依極成(108)有法。其有法既不共許。故是所依不成過也。故但可以極成(109)之法成有法上不極成法。故理門論云。
准此論(111)文。故知但以法成法也。
問。若有法不得成有法者。何故因(112)事生比量。以彼因有法成立火有法耶。
答。以此処[□@□]焑相(113)応義成立。此中[□@□]火相応義。既以此処為有法。用両種相(114)応義為法。並是以法成法。亦無有過。此義亦依理門論說。
問。(115)無常声宗法。法及有法。合為宗。所作亦是声家法。何(116)故不取以為因耶。
答。敵論不許。不相離法及有法合為宗。(117)以法成立其法。故別取所作以為因。
問。何故論文解同品中。(118)不汎明有因。解異品中汎說無因耶。
答。因於同品不遍。亦是(119)第二相。故解不明有因。異品遍無。方是第三相。故解異法(120)說無因。
問。[36]西方諸師解勤発義。一師以精進[□@□]為勤。一(121)師以作意[□@□]為勤。何者正耶。
答。作意者正通三性故。前(122)解不正。瓶等応皆勤発故。
又。[37]疏中解九句。所列宗因。並是陳(123)那所說。故理門云。
如是九種二頌所摂。
此二頌中。初一(126)頌顕九宗。後一頌明九因。
問。此九句中。第四句云。声常。所(127)作性故。其因於同品遍無。於異品瓶等有。於兔角等無。(128)応是第六句。何故乃是。第四句耶。若是第四句者。陳那何(129)故破古師。常異無常異品之義自立。兔角是異品収。(130)若是異品。此因応非第四句摂。[□@□][□@□]相違。如何会釈。
(131)答。若通依有体無体異品第六不殊。今約有体異品說故。是(132)第四句也。
又。[39]疏中判九句。第二第八是正因収。第四第六是(133)相違因。余之五句是不定摂。此亦依彼陳那所說。故理門論云。
(134)如是分別。說名為因相違不定。故本頌言。於同有及二 (135)在異無是因 翻此名相違 所余皆不定。
問。第二[40](→)第八是正因(136)収。且如不成因。亦於同有。異無。応是正因耶。
答。因遍宗(137)法。方論九句。既不成因。何用同有異無之相。故非第二第(138)八所収。
問。相違決定。及法差別相違因等。亦是第二第八(139)所収。応是正因耶。
答。正因必是第二第八所収。不說第二(140)第八皆正因摂。約此義說亦不(←)相違。
論[41](→)云。是無常(←)等因緣。(141)云等者。[42]等無我苦空也。乃至云。声亦無我苦空。所作性故。(142)猶如瓶等者。此亦不然。若離所作。故是苦。顕声所作亦是(143)苦。亦可聖道等所作非是苦。顕声所作非苦耶。乃至成空。(144)亦不定過。故知不得定作此判(?)。但可於中。必具三相者。等之(145)不得定判(?)等苦空也。
又。解喻。論云。[43]謂於是処。顕因同品(146)決定有性。
疏解[44](→)云。処謂有法。顕謂顕說。[45]因謂遍宗法因。同(147)品謂与此因相似。非謂宗同名同品也。決定有性者。謂(148)決定有所立(←)[46]法性。若作此解。理即不然。因同品言。可顕瓶(149)上所作決定有性。文中不顕。云何知是瓶上無常。
[47](150)若言以下指体。文言。謂若所作。即是顕因同品。見彼無常。即(151)是決定有性。拠下次第知上必然者。此亦不然。懸解既先言。(152)是処指体。何因復說如瓶。故知不得以下次第。顕上亦然。
又。(153)宗同品既不取無常。其因同品云何乃取所作。又。作此解違(154)理門論故。彼論云。
由[48](→)如是說。能顕示因同品定有。異品(155)遍無。非顛倒(←)說。
准此文故知。同喻顕因同品定有性。異法(156)喻因異品遍無性。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応解云。[49]若於是処者。(157)謂於瓶等処也。[50]顕謂說也。顕說何事。謂顕因也。顕因何相。顕(158)第二同品定有性也。若作此解。不違論文。亦無如上所有過(159)失也。
[51]疏中有人解。陳那以声所作無常。能同外瓶所作無常。(160)但取能同為喻体者。広破如疏中述。
今更助難云。若取(161)能同。為喻体者。即遍宗法因及声所立宗法。応即是喻。(162)若是喻云[□@□]応。宗因喻等応無差別。
又解。無常既為(163)喻体。応是所立不成過収。若言正立声無常時。名為宗(164)法。立声所作。証無常時。名遍宗法。即以声所作無常外同瓶(165)所作之時。名為喻体。何得難言宗因喻等全無差別。又。(166)声所作無常。正同瓶所作無常時。其声無常。亦即極成。何得判(167)云。立不成者。即応同品定有性。体不取瓶上所作(168)無常。取瓶上所作無常為第二相。此相即是同品之体。故知喻(169)体不取能同也。又結能立体中。[52]論云。
若是所作見彼無常。(170)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
[53](→)疏解云。
此結同喻也。瓶上所作与(171)声所作同故。知名同品。瓶等無常隨此同品故。云隨同品。(172)由瓶無常隨同品故。即顕声無常。亦隨所作因(←)也。或[54](→)可声(173)上所作無常。隨瓶所作無常故。名隨同品(←)也。
今更助解云。(174)同法喻言。是顕所作因。隨逐宗之同品処有。即是(175)顕因同品定有性之言。若作此解。即顕因第二相文并同喻文(176)及此結文。皆相隨順不乖違也。
[55](→)論云。若是其常。見非所作。(177)如虚空者。是遠離(←)言。
[56](→)疏解云。此結異喻。無所立無(178)常宗処。遠離能立所作因(←)也。
今更助解云。同法喻既顕因。(179)隨逐宗之同品。異法喻応顕因。遠離宗之異品。即顕異(180)品遍無性也。応解。無所立無常宗処所作之因遠離也。解(181)結能立中広計文。
[57](→)疏中問答云。問。唯三能立無異義成。(182)能立唯三。無同得立。答。同喻順成無同闕助。異法止濫無(183)異濫除。故不類也。外道亦具有唯立異喻。以三義証。斥(184)破此計也。[58]如広百(←)論。
問。此唯順広百論文。仍違[9A]摂大乗論。無性(185)摂論第一卷解。不共不有証文云。[9B](→)不共無明。於五識中。無容(186)得有。是処無有能対治故。若処有能治。必定有所(←)治。准此(187)文即是唯以異喻成宗。如何会釈。
答。論師定異。不可和会。(188)今不相違。於二教中。且明百論以不違其三相因故。摂大(189)乗論。若有第二相。何因不作同法喻耶。若無第二相不作同喻者。(190)所聞性因唯作異喻。其義応成。若無同品不作同喻。無不定(191)過者。無同品故。名同品無。亦是不共不定之過。又。此異喻先(192)說無因。後述無宗。即是似異喻中倒離之過。何妨不作同喻。(193)亦是過也。故且明百論所說。
[60]解似宗中。明比量相違。疏云。且[61](→)(194)如薩婆多対大乗云。現在諸法。独有力用。取後果有実体故。(195)如過未等。即此宗義。違共比量。違共比量者。云現在諸法定有力用(196)取等流果。世所摂故。如過未(←)等。
問。独有力用。形何法耶。諸師(197)解云。形過未說。以過去未来。不取等流果故者俱亦不然。此(198)比量通三藏所說。豈可判此。無過之宗。違有過比量。名比(199)量相違。何者且如大乗小乗既在諸法形。彼過未実有。(200)独取等流果義。豈可以此正義。違不取果。不正比量。(201)名比量相違。且如論挙瓶等。是常不正之義。違初無後無(202)正比量因故。是比量相違所収。故知不得以正義違不正(203)比量。名比量相違也。
若爾三藏。何故挙此。解比量相違耶。
答。(204)今解三藏意云。現在諸法。離因緣扶助。独有力用取(205)等流果。如是方名不正之宗。違大小乗因緣扶助取果之(206)義故。是比量相違所摂也。其所違三比量如何。前所說但宗(207)意云。現在諸法。離因緣扶助。定無力用取等流果也。(208)若作此解。即顕(?)邪宗違正比量妙[□@□]內教善順因明也。
(209)論[62]云。是遣諸法自相門故。
[63](→)疏云。何故違彼現量等五是宗(210)過者。以此五宗是遣諸法自相門故。謂声是諸法自相。其声(211)自相為耳等所聞。通生耳識。即所聞義。名之為門。今言(212)声非所聞者。不失声之自相。但遣所聞之門。故成過也。(213)余四種過類此可(←)知。
更有大徳解云。此中五過。不違有法。但遣(214)於法。故名為法。法之体相。名為自相。門者方便。義謂自立宗。(215)如說声非所聞。即是遣違。声上所聞法自相方便也。
今解云。即(216)此五種法自相為相違義之所遮遣故。言是遣諸法自相門(217)故也。何者且如声非所聞宗。即為立敵耳識現量所聞相違(218)之義。遣非所聞法自相也。瓶等是常宗。即為初無後無。三相(219)之因所顕無常相違之義遣常法自相也。勝論立声為常。(220)即為自教說声無常相違之義遣常法自相也。懷兔非月等宗。即為世間多人共許是月。相違之義。遣非月自(222)相也。我母是石女宗。即亦為我母。相違之義。遣石女法自相也。(223)此並依彼大因明說。彼論初自分明解不法具引(224)此。既是聖教自判不[□@□]更作余釈也。
解不成因中。[64]疏中引余人解不(225)成言。以不能成宗故。名不成因。法師破云。若以不能成宗故名(226)不成者。所聞性因亦不能成宗。応是不成因。既是成因故(227)立因体不成故。名不成也。
若作此破者。彼若救云。所聞性因。(228)唯不得作同喻。成宗亦得作量喻反顕。不得言不能成(229)宗。其不成因必定不能成宗故不成名不成也。若作此(230)救彼義並成。故不得約所聞因難也。
今更助破云。若以不能成(231)宗故名不成者。其法自相相違因。同品非有故不得作同(232)喻順成。異品有因故不得作異喻反顕。応不成宗名不成因。(233)雖不成宗由遍宗法故是極成因約因体不成名不(234)成也。
又。疏[65](→)中解隨一不成名云。言隨一者。此不成中含其三種。(235)或有因唯自不成非他。或有因唯他不成非自。或有因或自或他更互不成。今此中但是唯他不成。非自不成。是此不(237)成摂名隨一不成。非謂此之一因。即是自他互不(←)成。
准此(238)疏文。即是不成中含三不成。三中隨一。故名隨一。若作此解。(239)理不必然。難云。若以三不成中隨一故名隨一者。亦応四不成(240)中隨一故。両俱不成。亦名隨一。若言一不成中含容三。三中隨一(241)者名隨一者亦可両俱不成含容二。二中隨一名隨一。言(242)二者謂全分一分等也。既有斯過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解云。(243)且如両俱不成。由立敵俱不成故。知隨一不成。由隨一人不許(244)故名隨一也。
解猶予不成中。
[66]論云。為成大種和合火有。
[67](→)(245)疏云。河水為水大。河岸為地大。於中有風為風大。又山等中若有(246)河無河之処有性四大。故云大種和(←)合也。
若作此解。理亦(247)不然。以烟成火。豈従河水岸等為大種和合耶。又。以烟成火。豈論(248)性四大和合火耶。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解云。火有二種。一者(249)大種和合事火如火聚中有地大等共和合故。二者性火如(250)彼木中有火性故。為簡性火故。知大種和合火也。
[68]解不定(251)過不共文中。
論云。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余非有故。
(252)疏解云。[69](→)此釈義也。此中常宗以虚空等為其同品。以瓶等(253)為其異品。其所聞義遍皆非有亀毛等無摂入無常品中。(254)復不可言更於余法有此因義。以為同喻。以余常無常(255)二品法外。更無非常非無常第三(←)品故。
若作此[70]理釈恐不然。(256)且如亀毛等。若有能立所聞之因及有所立常住之義。為同(257)法喻乖不共義可須遮防。既無能立所立二法。云何立彼。以為(258)同喻。故知此解不[□@□]斯論。若言亀毛非常非無常恐為不同(259)非異品為遮此。故作此說也。既不乖不共之義。何須此中遮之。(260)若言雖不乖不共。何広遮余品[□@□]何故前解共中不遮要(261)至不共方遮耶。
又。上句云。常無常品皆離此因。正解不共。下句(262)挙言。常無常外余非有故。既是遮余品。不釈上不共之句(263)故言既是釈上句詞故。須言余非有耶。既有斯過故。知不得作(264)此解也。
今解云。常無常品皆離此因者。正釈不共義。常無常外余(265)非有故。釈成不共也。云何釈成。且如問言。何故常無常品皆離此(266)因耶。釈成云。如声論師対仏弟子立一切[□@□]声皆是常。因云(267)所聞性故。除宗以外仏法敵論常無常品是宗余故非有所聞(268)因也。
此解即顕余宗已外余常無常非有所聞性因故言常無常(269)外余非有故也。若作此解即是釈上句成不共義也。
又。疏中問答(270)云。問。[71](→)所量通二品。遍属異品不定収。所聞同雖無不属異(271)品非不(←)定。広如疏說。答。此[72](→)因唯属有法之声。不通同異故是(272)不定。又。如山中草木無的所属然有属此人彼人之義即名(273)不定。今。此所聞性因亦爾。不在余品。若在余品。即容通在同異品(274)義故。是不(←)定。
若作此釈理恐不然。山中草木雖無的属。然(275)有可属此。彼人故許草木有不定義。所聞性因唯属(276)声宗。意不通同異二品。云何同彼解不定耶。故知不得作此釈(277)也。若爾不共不通同異。如何同共解不定耶。
今解云。共過通(278)彼同異品俱為同法。是因不共不通同異品。名異法成(279)不定。何者且如共過通彼同品異品故即以広虚空瓶(280)等為其同法。成常無常故是因不共之因。不通同異品(281)中故。重以色等虚空為異法故。亦顕常無常是不定也。
(282)若用此難。応云。色等是無常。色等非所聞。顕声有所聞。声即(283)是常住。亦可虚空是常住。虚空非所聞。顕声有所聞。(284)声応是無常住。准此難故。知共過約同有異有為同法故。順(285)成不定。不共過約同無異無為異故。反顕成猶予也。
又。[73](→)(286)疏中問答云。問。如立宗云。一切声是常。因云。以是声故。常無(287)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余復非有。亦応唯是不共過耶。答声(288)是有法。常是法。立因乃云。以是声故。此因是所立有(289)法除有法外更無別義。非宗法故。非不定摂。但是俱不成(←)過。
(290)此解与理門論同。即是有法不得成有法。
又。[74]疏中解。所聞性(291)因是他不共。以声論師対仏弟子立此因。故望自既是三(292)相具足。望他即是除声以外無所聞因。故唯他不共過者。(293)理亦不然。且如他方仏声等既是異品。其所聞性因於彼既有。(294)何得名為他不共也。若爾云何名為不共。
今解云。望共同品(295)異品中無名為不共。雖此仏法対声論師立所聞性因。(296)既於他方仏声上有。故知亦共同異品無名為不共。疏制(297)為自不共者非也。
解相違決定文中。[75]論云。此二皆是猶予因。(298)故俱名不定。
疏解云。[76](→)此結過也。問。声勝二論比量皆成何(299)故復云。皆是猶予。答。此二比量。雖無余過。然其証人結眾(300)即理之是非。謂彼疑云。一有法声其宗互反因喻各立。何正何(301)邪。故俱猶予。名為不定(←)者。如真能立無有過。先敵不疑。(302)亦応邪眾証人疑故。是猶予因。故知不得以眾疑。判為不定也。
(303)今解云。声勝二論。雖各立義。然彼此因。立敵皆信。各具三相。(304)言中雖復確立自宗。然心皆為彼此因惑故。言此二皆猶予因。(305)非約邪眾。証義人心解不定也。何者。且如勝論心猶予云。為如(306)我所作性因立敵皆許具三相故。能証声無常耶。為如他所聞(307)性因。立敵皆許是三相故。能証声常耶。
又。声論師心猶予云。(308)為如我所聞性因。立敵皆許。具三相能証声常耶。為如他所作(309)之因。立敵皆許具三相。故能証声無常耶。故知但約立敵之心。(310)自猶予故。名不定也。
又。論文中先挙勝論宗因喻。後挙(311)声論宗因喻者。且依因明法。作相違決定難也。
若依此因。難勢(312)用相違決定有二。一総約三相難。応云所作之因具三相。(313)声即是無常。亦可所聞之因具三相。声応是常住。二別約(314)二喻難。難同喻云。瓶有所作故無常。顕声所作亦無常亦可声性所聞是常住。顕声所聞即是常。難異喻云。虚空是(316)常無所作。声有所作即無常。亦可電等無常。非所聞声(317)既所聞。応是常。若順此方応用斯難。
又。[77](→)疏中問答云。問。声(318)論定墮負。応是宗過収。如其離九失何成違現教。答。(319)声論說声常住。耳等曽不恒聞。勝義雖簡宗非。約情終(320)違現教。此即由言故無宗過。謂就勝義。声是常。拠情故理(321)不真。謂違世間現教二(←)量。
此中不応作問答。且如宗(322)過中現教相違者。挙違自違共。現教者說違他現教非是(323)宗過。此中現教即是勝論所用唯違於他。正順宗義故知不(324)合作此問答。若爾。何故[78]理門言。
今於此中現教力勝故。応依此(325)思求決定耶。
答。此文意說相違決定。既不知誰是誰非。(326)但観自家義与諸家現教相用勝者思求決定。故作是說。(327)非是宗中現教相違也。
又。[79]疏中問答云。問。具足三相。応是(328)正因。何故此中而言不定。答。(此疑未決不敢解之有通難者隨宜為注也)。
今解云。若具三(329)相非三相違。又不為彼敵因所可是正因。雖具三相。仍(330)為敵量乖反[□@□]。今彼此心惑。不知誰是誰非故。雖具三相而(331)名不定也。
解相違過中。[80]論云。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81](→)疏解云。此列名也。(333)宗有二種。一言顕宗。有二。一法自相。如無常等。二有法自相。如(334)声等。二意許宗亦二。一法差別。謂於前法自相言宗之上有(335)自意許。如大乗唯識所変無常等。二有法差別謂於前有(336)法自相言宗之上有自意許大乗無漏声等。問。如大乗識変(337)声等応是差別。何故不說。答。識変声等是有法自相。以大乗(338)声唯従識変無非変無非変者故也。其識変無常該電等故是法差(339)(←)別。
此中。解識変無常為法差別。理亦不然。何者且如因(340)違識変声等共言顕有法。即識変声是有法自相。立因(341)違識変無常。亦共言顕法。何故識変無常非法自相耶。
若(342)疏該色等。故是法差別者言顕。無常亦該色等応非法自(343)相。故知共言顕者。雖該色上亦法自相。唯先意許者縦不該余。(344)亦法差別。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更助解云。若識変無常。(345)是法自相。以更無非識変無常故。若耳識所変声上無常及[□@□](346)耶。意識等所変声上無常隨[□@□]一者即所違無常是(347)法差別。以唯違意許。不共言顕故。
解法差別相違因中。(348)問。[□@□]積聚性因違無積聚他用。即是法差別因。亦応所作性(349)因違一塵無常義。応是法差別相違因。何者。且如仏法(350)対声論師立声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声論師与仏法。作(351)法差別相違因過云。声応非一塵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352)等。以瓶是四塵無常故也。
若立有此難。如何会釈。答積(353)聚性因望法自相。具足三相与法差別相違為因。亦具三相(354)故是法差別相違因収。其所作因望法自相。具足三相与(355)法差別相違非一塵無常為因。於異品一塵無常電等(356)上有故非法差別相違因也。応反与作不定過云。為如電等所(357)作性故是一塵無常耶。為如瓶等所作性故非一塵無常耶。
(358)[82]又。疏中。問曰。無積聚他所受用宗。数論自許通臥具上是(359)法差別。其仏弟子対数論師。立声滅壞。亦自許滅壞通燈(360)焰上。何故即非法自相耶。若是法自相者能別応成。広答(361)此問如疏中解。
今更助一解云。言顕名自相。能別法極成。能別(362)不極成。所以非自相意許名差別。能別不須成縦彼他不許不(363)廃成差別。両義既且不同。故不得作例也。有法自相相違文云。
[83](364)有性非実非徳非業。有一実故。有徳業故。如同異性。
問。此有(365)一異等因為以三法別成三法。為用三因共(?)亦三宗耶。
答。以三法(366)別成三法。如有一実因成非実法有徳業因別成。非法非(367)業法。何以得立。且如宗云。非実非徳非業三法既異。故知因(368)言有一実等各成一法也。
[84](→)若言三因共成三法者。一一皆有一分(369)重成己立過。何者。且如有一実因。弟子亦信非徳非業。若二(370)能成非徳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徳之因。弟子亦信非実(371)非業。若亦能成非実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業之(372)因弟子亦信。非実非業。若亦能成。非実非徳。弟子既信。何(373)須重成。故以三因渾成三法。一一皆有一分。重成己立(←)過也。故(374)知三因各立一法也。
問。数論一解不許眼等為仮他用。由因喻(375)力成立眼等。為仮他用。雖違真他用。以仮他替真他故。因名(376)違差別不名違自相。亦可五頂許有。唯離実。弟子難有非(377)離実。以彼即替離有。応違有法差別収。
答。数論雖違真(378)他用自有仮他替真他因違差別非自相。五頂違彼離(379)実有。自無即替体。離為因違自相非差別。何者。且如臥具(380)共許。為仮他用因喻力故成立眼等仮他用為自有仮他替真他故因名違差別。同異共許非離実有。亦非即(382)実有。由因喻力故。成立有性。非離実有既自無即実有替(383)離実有。故因名違自相也。
問。有性有一実有性。非同異(384)不得難。彼同異有一実同異。非同異何得同異有一実(385)同異非大有。例彼有性有一実有性非大有耶。
答。若以有性難(386)同異違共許故。不成難以彼同異難大有違他後成能(387)破也。
問。同異有一実徳業同異。非是離実有。例破有性有一(388)実徳業。有性不是離実有難破師主之有。亦可同異不是(389)即実有。例彼有性有一実徳業。有性不是即実有難破(390)弟子有耶。
答。共相違因者。以立論之因違立者之義故。唯難(391)師[□@□]之有。不明立者之因違教者之義故不得破弟子之(392)有也。
問。如声論師破仏法。所作比量云。声応是無常。声所(393)作性故。猶如瓶等。此既唯違立論有法自相相違。若言是者。一切(394)法因皆斯過。如何会釈。若言非者。此既唯違立論有法(395)有何所以得知非耶。
答。応立作不定過云。為如瓶等所作性(396)故非無常。声証声所作性故。非無常声耶。為如他方仏声所作性故是無常。声証声所作性故是無常声耶。
問。若(398)声論対勝論。所作因作此過失。既除余極成有法外更無(399)不共許。声如何与他作不定過耶。
答。若有斯過。応更解云。[85](→)(400)共有法自相相違因。不得飜法作。若飜法作者。即有難一切(401)因過。如言声応非無常是也。若不飜法。不違共許。破有法者是(402)有法自相相違因収。即如有性応非有是(←)也。
若依此解。(403)但可言有性応非大有等。即違他許之有不得言有性応(404)非離実離徳離業有。即是以法飜有法作便成難一切因(405)過也。
又。更解云。若成立法方便顕有法者。即須与作有法自相相(406)違因過。如言有性非実等難。雖成立非実等法定異顕(407)離実等別有大有之法故。得与彼作彼作有法自相相違因過。若但成(408)法不異方便成有法者不合作者法自相相違因。即如声(409)是無常等。但異成立無常之法。不是方便成立有法故。(410)不得作有法自相相違因。若強作者。即是方便破一切因。何(411)名能破。
又。[86](→)疏中云。問。夫同異品。望宗法立。其有一実等因。(412)既於同品同異性有。於其異品亀毛遍無。何故此中乃約(413)有法作相違(←)過。此中既以亀毛為異品。或是[□@□]人[□@□]。或是(414)疏主心[□@□]何者。且如非実等宗宜以即実徳業為其異品。其亀毛等非実非徳非業。云何乃取為異品耶。故知(416)此言必定[□@□]也。
又。以此方難[□@□]顕四相違。法自相相違難云。所作(417)若於同品有可許能証声常住所作唯於異品転。
云何能(418)顕是其常法差別相違難云。臥具積聚性臥具為他用例(419)眼積聚性。眼亦為他用。顕彼真他用亦可臥具積聚性(420)唯為仮他用。例彼眼等積聚性。眼等唯為仮他用。違彼真他(421)用。有法自相相違因難云。同異有一実徳業同異非異等。(422)例彼有性有実徳業有性非実等。亦可同異有一実(423)徳業同異非大有。例彼有性有一実徳業。有性非大有。有(424)法差別相違難云。同異有一実等因。同異非実等。例彼有(425)性有一実等。因有性非実等。亦可同異有一実等因同異不(426)作有緣性。例彼有性有一実等因有性不作有緣性。
問。復三(427)相違既約有同喻中為難応是喻過。何故乃說相違(428)因耶。
答。約義為過。是相違因。不約言為難故非喻過也。
(429)又。[87]疏中解無俱不成中云。若声論救云。声上無𠵨取遮及(430)表虚空喻上唯取其遮。或空与声唯遮非表。作(431)此救者不闕能立有余大徳不許此。故立破云。如疏中述。此両宗(432)義。何者正耶。答。余師義正。順理教故。依疏主解。有違理(433)教失。言違理者。有義宗因同法喻体具取遮表遮余表。(434)此顕有義故。無義宗因同法喻体。唯取其遮。不取表(435)者。是無義故。若虚空喻是無義喻。可許唯遮不闕能立。既(436)取虚空。為有義喻故。空無碍。何得唯遮。又。声瓶上所作能立是有義法。不可唯遮。声空之上無質碍法既証(437)有義。如何非表故。不取表違理失也。
言違教者。理門論云。(439)前取遮表。後唯取遮。解云。有義比量喻中前同法喻。(440)有義故具取遮表。後異法喻異二立故。許取遮故依彼論。(441)此論亦云。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既(442)有義喻論取遮表故取遮。違教失也。
問。薩婆多対無空論者。立空是常。非所作故。敵論非作不許有表。此因(444)応有隨一不成耶。
答。既用非作為有義因故。対無空(445)是隨一不過也。
(446)因明入正理論略抄。
因明入正理論後疏
(01)因明入正理論後疏
(02)論云。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述曰。上来別解法。(03)此即総結也。総指前過。故稱如是。所言[1]等者。略有三釋。一云。(04)似宗因喻。是其総名。三十三過是其別稱。挙総等別。故稱等(05)也。一云。此中且約声等辯過。雖声色等辯失皆然。挙此(06)等餘。故言等也。一云。三十三種摂過不周。且如宗中有犯一犯多(07)等。不成因中有全分一分等。不定因中有自共他共等。相違因(08)中有違三違四等。喻過之中有両俱隨一等。今旦挙此一連。(09)等餘多例。故稱等也。
既所顕之理有過。能詮之言稱似。故(10)似宗因喻非正能立也。
論云。復次為自開悟。当知唯有現(11)比二量者。
述曰。上来已解真似能立。自下復次解頌中真(12)似二量。
問。論中先明真似立破。後辯真似二量。何故長行解(13)釋誦[□@□]偈文。
答言。依類結解。就義便自悟悟他是結(14)言之義類。解真似量。籍二立以言興也。故釋其比量中云。(15)[2](→)相有三種。如前以(←)說。解似比量中云。[3](→)似因多種、如前已(←)說。故知長(16)行解義便也。又解長行之中言。明內有真似之量。外有正(17)似之言。若不誦其偈文。不顕內外。問先相由也。集論[4]云。能立(18)有八。現比等量。亦入其中。故知長行為顕內外徳先相由也。
(19)将釋論文。先解現比二量義。略作三門分別。一明立二量意。(20)二釋二量名。三出二量体。言立二量意者。依西方諸師。立(21)量数不同。且如数論師及世親菩薩等。立有三量。一者現量。(22)謂量現境。二者比量。謂籍三相比決而知。三者聖教量。謂(23)籍聖人言教方知。如無色界等。若不因聖教。何以得知。故(24)離現比之外別立聖教量也。或有立其四量。謂即於前三量(25)之外。別立譬喻量。如世說言。山中有野牛。餘人問言。野牛如何。(26)彼即答云。如似家牛。但角細異。故與家牛異。此既応譬(27)即解。不因三相而知。故離前三立此量也。或有立其五量。(28)謂即於前四量之外。更立義准量。如言声是無常。所作(29)性故。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若是其常。必無所作。(30)如虚空等。因此比量。即知無常。義准亦知無我。諸無常者(31)必無我故。故離前四立此量也。或有立其六量。謂即於前五量(32)之外。別立有性量。如言房中有物。開門見物果。如所言既稱(33)有為量。有故離前五立此量也。或有立其七量。謂即於(34)前六量之外。別立無性之量。如言房中無物。開門見無果。如(35)所言既稱無而量無。故離前六量外別立此量也。或有立(36)其八量。謂即於前七量之外別立呼召量。如呼牛々至召(37)馬々来。既稱呼而成。故離前七量外立此量也。
若依陳那(38)及商羯羅主菩薩等。唯立二量。一名現量。二者比量。何因(39)唯立二量。為一切諸法有二種相。一者自相。二者共相。量(40)自相者。名為現量。量共相者。名為比量。聖教量等。皆量共(41)相。故離比量。更不立餘。
若為別知立餘量者。別知諸法定(42)唯有八。今據総摂立其現比故。彼八種此二所収。故理門論云。為(43)自開悟唯有現量及與比量。彼声喻等摂在此中。故唯(44)二量。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二別有所量。為了知彼更立(45)餘量。
此文但約散心分自共相為二量境也。言自相共相(46)者。[5]汎論自共。有其三種。一者處自相。即如色處不該餘處。故(47)言處自相。苦空無常等。通色心等皆有。故稱共相。二事(48)自相。即處自相中青黃等別事不同。名事自相。総色自相(49)轉名共相。[6]三自相自相。即於前事自相之中。旦如眼識所(50)緣之青。現所緣者。不通餘青。亦不為名言之所詮及即是(51)青自相中之自相。前事自相等。転名共相。為名言等之所(52)及故。是假共相。且於色處作此宣說。雖例餘。亦有如此三(53)自共相。雖處既爾。於界及蘊隨其所応他此分別。
今言自(54)相者。但取第三自相自相。不為名言所及者。為現量境。言共(55)相者。但為名言所詮。假共相者。為比量境。
問。處之與事定(56)非五識現量所得耶。
答。[7]自相自相中。處事即為現量所得。総(57)處総事。非五識境。為此偏約自々相々說也。故理門論云。
由不共(58)緣。現現別転。故名現量。
問。若爾者何因對法論云。問於一一根(59)門種種之境界。但現在前。於此多境。為有多識。次第而起。為俱(60)起耶。
答。唯有一識。種種行相俱時而[8]起。此文既違別転之義。(61)如何會釋。答。雖同時取行相各別。不総相緣故無有過。
(62)又。[9]瑜伽論菩薩地云。隨事取隨如取。不作此念。此事此如何者。謂(63)隨事取者緣依他性誤得。隨如取者。緣円成実性真得。其現(64)量観內證。離言故不分別此事此如也。
又。[10]對法論云。不待(65)名言此餘根境。是実有義。謂待名言此餘根境。是假有義。
(66)又。[11]法花経云。諸法寂滅相。不可以言宣。以方便力故。為五比丘(67)說。
又。[12]大小因明論皆云。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知於色(68)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転。故名現量。
准上経論。(69)実法不為名言所詮。復言現量緣離言境。故知自相是離言(70)境。名言所及既是假有。復言比量緣假共相。故知共(71)相是言詮境。此即是第一釋立二量意。
(72)第二釋二量名者。初釋現量。後釋比量。言現量者。理門論及(73)入正理論皆云。現現別転。故名現量。諸大徳等略有三釋。
一云。同時(74)心王及心所法。各自現影不同故。言現現別轉。此釋恐不當。其理(75)先釋現量名心不得該於比量。其比量上亦有同時心王心所各(76)自現影別轉之義。故知此解不當也。
一云。五識依現在根量度(77)五塵等。故言現現別転。此即依現之量。名為現量。即依仕釋也。(78)此亦不當理。此釋亦該於比量。具如意識起比量時。亦依現在末(79)那為根。応名現量。若依小乗可作是釋。以彼唯依過去意根。若爾(80)大乗意識亦通依過去意根。何故唯約末那而生此難。若爾(81)五識亦依過去意根。応不名為依現之量。若言五識雖依過去(82)而就不共五根為名。故依現者亦応意識畢竟不得名為現(83)量。(宗。)以依意根故。(因。)諸依意根者皆非現量。猶如比量。(同喻。)是(84)故不得以依現故名為現量。故此解不當也。
一云。現在五識量現(85)五塵。故言現現別転名為現量。此即現是量。名為現量。即(86)持業釋也。此釋亦不當理。該比量故。意識比知烟下火時。豈非現(87)在。此亦応名現即是量。故此解亦不當理也。
今解云。色等諸(88)法一々自相不為共相之所覆。故各々顕現故名現現。五識等識於(89)顕現境各別転。故言現現別転。此即量現之量。故名現量。此(90)即依仕釋也。
又釋。現量之心取二境分明顕現勝過比量。故稱(91)現現別転也。此現即是量。故名現量。此即持業釋也。此別転言(92)且據散說。若約定論。総緣亦得此如後說。
言比量者。不能親(93)證。数度而知。此即是量。故稱比量。此即持業釋也。此即第二(94)釋二量名。
第三出二量体者。於中有三。一約定散出体。二約(95)八識明性。三約四分及能量量果等分別。
初約定散出体者。一切(96)定心皆是現量。以取境明白故。理門論云。諸修定者。離教分別。(97)皆是現量。故知定心皆是現量。
問。定心緣無常苦等共(98)相之境。為是現量。為是比量。
答。依西方諸師。有両釋不同。一(99)上古諸師釋云。無勝方便緣苦無常等果是正證。故非證量。復(100)正体智證得苦等真如。真如非一非多。但緣一真如。故是自相境。亦(101)是現量。准此釋順決擇分定心及後得智緣假共相。亦非現量(102)也。二戒賢師釋云。若約散心分自共相是二量境。若約定心(103)緣自緣共。皆現量収。
今評二釋。後解為正。若依前釋。即違(104)教理。瑜伽論說定心是知摂。又云。見知是現量。覚(105)是比量。聞是教量。若說定心通現比量。應說定心通覚知摂。及現比(106)収。此即違教也。又。諸仏種智。為唯現量。為通比耶。若唯現量。(107)應不緣瓶衣軍林舍宅等。何名種智。若許緣者。即是緣假(108)共相。何名現量。若通比量者。諸佛種智[□@□]明覚照。定可比(109)度方乃決知故。佛之心不通比量。一切諸佛無不定心。佛心緣假。既(110)唯現量。故知餘定不通比量。此即違理也。由此故知。後釋為正(111)耳。
問。若依後釋。定心緣假共相。亦名現量者。何故此論釋似現(112)量中云。[13]由彼於義不似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
答。散心闇弱(113)取境俘識緣假共相。必由比知妄。謂現證故非真量。定心(114)明白深取所緣。縦取共相。必由現證。論約散說。亦不相違。
(115)問。論文既云。[14](→)諸修定者。離教分別。皆是現量(←)者。佛心既是定心(116)說法必緣其教。定心不離其教。応非現量所収。
答。佛心緣教(117)唯[□@□][□@□][□@□]。非是籍言。方緣定境。故知望定境。終是離教(118)也。若約散心分別現量等。即通現量比量及非量也。此即是(119)約定散分別現比二量。
第二約八識辨体者。眼等五識及阿(120)賴耶識。若定若散。若因若果。若漏若無漏。皆現量摂。以離名(121)言種類分別。證自相境故。
問。五識煩悩與無明俱既違境起。(122)何名現量。
答。煩悩自緣順遠境起[□@□]。不違色等。謂非色等違(123)順遠辺自是無明稱色等辺。[□@□]是現量。末那散位見分(124)唯是非量。自證證自證分一向現量。以內緣離分別故。若(125)在定位。一向現量。平等性智唯內證故。
第六意識。若在定位。(126)一向現量。若在散位。與率爾五識同時任運緣境。是現量(127)摂。以離名言種類分別緣自相境故。若起聞思両慧稱境比(128)知。意識見分是比量摂。以比度心緣共相故。若自證分證(129)自證分。是現量摂。以內緣故。若起人法二執之心。見分唯是(130)非量所摂。自證證自證分現量所収。以內緣故。此中八識既如此判(131)同時心所一唯識論。
第三約四分及能量所量量果分別者。(132)於中有二。初約諸大小乗廃立四分。後正約四分分別。
(133)就初廃立四分中。総有六義不同。初義如二十部小乗之中正量部中。(134)唯立見分。不立相分。何以得知。旦如餘十九部。緣境之時。皆言於(135)心起境行相。緣行相心即名行解。行相即當大乗相分。行解即當(136)大乗見分。若如正量部。緣心外境。応緣其境不起行相。故知有(137)見而無相分。大乗破云。眼識必定不能緣色(宗。)以不作色行相(138)故。(因。)諸不作色行相者。皆不能緣色。猶如耳識(同喻。)既有此過。(139)故知緣境心有行相。
第二唯相分不立見分。如大乗中清辯(140)菩薩說。緣境時但似境起。即是能緣非離似境。更有見分。名為能(141)緣。[15]唯識論中破此義云。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応不能緣。如虗空(142)等。或虗空等応亦能緣。
准斯論文。此義非正也。
第三相見(143)俱不立。如安慧菩薩唯立識自体。是依他起。相見二分。是遍計(144)所執。以正智證。如不作能緣所緣解。故為此安慧菩薩言。八識相見(145)皆是遍計所執所摂。自證分是依他起所収。護法菩薩等破云。若(146)爾諸佛後得智心亦有身土等相分。能緣身土等見分。亦応諸(147)佛未遣遍計執心。諸佛既遣執心。由有相見分等。故知相見非(148)遍計所執也。
第四相見俱立。如無着菩薩及難陀菩薩等。並立(149)有相見二分。故摂大乗論本[16]云。
復次云何安立。如是諸識成唯(150)識性。略由三相。一由唯識無有義故。二由二性有相有見二識別(151)故。三由種種行相而生起故。
准此文故知無著菩薩立相見二(152)分。
又経[17]云。
一切唯有覚 所覚義皆無 能覚所覚分 各自然而転。
(153)此文既云。能覚所覚分。各自然而転。故知有其相見二分。
(154)第五陳那菩薩立有三分。彼云。相分為所緣。見為能緣。其見分(155)既不能自緣。応無有量果。又見分若無能緣。量果応不[□@□](156)[□@□][□@□]所處事故。応別立自證分。謂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157)量。自證分為量果。故陳那菩薩所造集量論[18]云。
(158)似境相所量 能取相自證 即能量及果 此三体無別。
解云。似境相所量是(159)相分。能取相是見分。自證是自證分。即能量明見分為能(160)量。量果明自證分為量果。此三体無別明不離識也。
第六(161)立有四分了。則是親光菩薩及護法菩薩等義。彼立云。如以見分(162)無能緣立有自證分義。亦以自證分無能緣故須立證自證(163)分。故彼引経文[19]云。
眾生心二性 內外一切分 所取能取纏 見種種(164)差別。
解云。眾生心二性者。心有能緣所緣。或外分或內分二性故也。(165)內外一切分者。相分見分為外分。相分体外故稱外。見分緣外(166)故稱外。自證證自是內分。若体若緣俱是內故。內分外分俱非(167)一故。稱一切分也。所取能取纏者。為所取能取纏縛心故也。見種種(168)差別者。於能緣中見分取境。或現或比或量非量種非一故。稱(169)見種種差別也。據此経文立四分義。
問。若以自證分無能緣故。(170)立證自證分者。亦応證自證無能緣故。須立第五分。如是(171)便有無窮之過。
答。證自證分緣自證分時。自證分有其(172)両用一緣見分用。二有却緣證自證分用故。不須立第五分也。
(173)問。若爾見分亦有両用。一緣相分。二緣自證。応不須立第四分(174)也。
[20]問。若爾見分緣相分。却緣自證分。即有同一時一分亦是量(175)非量過。何者且如見分起我法執時。不能稱其相分解故。故(176)非是量。復能却緣自證也。即是其量。豈可一分於一時中(177)亦量非量。為避此過。見分不得却緣自證也。若自證分緣見(178)分時。亦是其量緣證自證分亦是其量。所以自證得再緣也。
(179)問。若爾見分起非量時可不許再緣。正是量時。応得再緣耶。
(180)答。見分假令是量不妨或是比量所摂。若緣自證分定是(181)現量。豈可一分亦名現比。若自證分緣見分時及緣證自俱(182)現量。所以自證得再緣也。
問。若彼見分是比量時。不許(183)再緣五識転耶。既是現量応得再緣耶。
答。見分相分俱名(184)外分。自證證自是內外分収。見分体。雖是內。緣外故稱外分。若(185)許見分緣彼自證。即有緣內緣外通自證分。緣見分及緣證自(186)證分時。俱是緣內故。自證分通再緣也。
問。此之四分。為同種生。(187)為別種生耶。
答。有本質相分與見分別種生。無本質相(188)分與見分同種。起見分自證證自證分。據用分三。據体是一。(189)同是識界。若是心所同是法界。故同種生。若別種生即有同時(190)同類之識。三体並起過也。
問。若三分同体。何因自体重緣自(191)体。如刀不自割。多力不能自負。云何自心重緣自体。
答。心用(192)微細不可以世事。趣比況之。且如世間燈光照物。亦有自明何(193)廃心。雖了境亦有自緣之義也。此即明其廃立四分也。
自下第二(194)正明分別現比二量及能量果果等義。先明二量。後明能量等。
(195)明二量者。此四分中相分一向是二量所量。非是量体。見分一(196)種。若是意識。通其現量比量及非量。如前以說意識。自證(197)分證自證分皆是現量。其末那識散心見分一向非量。散(198)心自證證自證分及平等性智相応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一(199)向是其現量所摂。其五識及賴耶見分自證證自證分一切(200)皆是現量所摂。此即是其明四分出二量体也。
次約四分。(201)辯能量所量及量果等分別者。相分一向是所量。見分唯(202)通能量所量不通量果。自證證自證分通能量所量及(203)量果也。且如相分是所量。見分是能量。自證分是量果。(204)見分是所量。自證分是能量。證自證分是量果。自證分(205)是所量。證自證分是能量。自證分是(206)量果。證自證分是所量。自證分是能量。證自證分是量果也。
上来。[21]総約(207)八識明其四分。出二量体。辯能量所量量果分別。准其心王既(208)然同時心所等亦爾。
上来正明二量義。
[22]就解論文中分之為(209)二。初明立二量意。二正解真似二量。
言[23](→)復次為自開悟當知。(210)唯有現比二(←)量者。此即明立二量意也。謂凡[□@□]悟他。先論(211)自覚。覚之道不過二量。由證自相共相境故。遮声喻等所有(212)餘量。故稱唯有現比量也。
論曰。[24]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者。
(213)述曰。自下正明真似二量。於中有二。初明真量。後有分別下(214)明似量。就真量中有二。初釋二量。後於二量中下出二量果。(215)就前文中。復分為二。初解現量。後解比量。
解現量中。先総(216)出現量体。後別解釋。此即総出現量体也。言此中者。或簡持(217)義起論端義。此如前解。言無分別者。正出現量体。且如五識(218)取五境界。離名言等所有分別故。理門[25]云。
有法非一相 根非(219)一切行 唯內證離言 是色根境界。
二率爾五識同緣意識及(220)第八識亦離名等一心有分別故。理門[26]云。
意地亦有離諸分別唯(221)證行転。
三一切自證分。四者一切定心名離分別故。理門論[27]云。
又。(222)於貪等諸自證分。諸修定者離分別。皆是現量。
此顕(223)分別之心。猶如動水增減所緣。不名現量無分別心。譬於明鏡(224)稱可所取。故名現量。
論云。若有正智者。
述曰。此下別解。文中(225)有四。此即出無分別体。謂五識等心及心所。皆名正智。以[□@□][□@□]故(226)総名正智也。
論曰。於色等義者。
述曰。此即第二出所量境。(227)色者是眼識所量。等者等取声等。是耳等識所量故也。(228)能益智等故名為我乃至苦無常等。是定心等現量所量。(229)此中且約散心。但說色等自相境也。
論曰。離名種等所有分(230)別者。
述曰。此即第三釋無分別義。謂若現量必離名言(231)種類等所有分別。離名言分別者。謂若待名言取諸法者。皆(232)非現量。緣共相故。言離種種分別者。種類有二。謂有情種(233)類。法種類。有情種類者。即有情上同異句義。法種類者。即(234)諸法上同異句義。又種類有二。謂総種類。別種類。総種(235)類者。即大有句與一切諸法種類。作其通体故。別種類者即同(236)異句與一切諸法種類。作其別体故。此等皆是勝論宗說。又種(237)類者。即是諸法假種類也。若依如是種類分別緣境界者。(238)皆非現量。以假種類是共相故。若実種類妄計度故。(239)等者。等取瓶等。假智乃至所餘緣假分別。皆非現量也。
(240)論曰。現現別転故名現量者。
述曰。此即第四釋名結義。現現(241)別転者。如前来中解也。
論曰。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観於(242)義。
述曰。此下第二解比量。文中有二。初約義総明。後指事(243)別解。此即約義明也。謂藉眾相即是比因。謂緣三相之智。(244)是比解無常智之因也。而観於義者。即是比果。謂解無常(245)之智。是緣三相智之果也。
論曰。相有三種。如前已說者。
(246)述曰。此下指事別解。文中有二。初解眾相顕因所観義。後(247)解藉相観義。正明指事。此即初也。謂所藉眾相有其三(248)種。即遍是宗法等。如前解能立因中已說也。
論曰。由彼為因於(249)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量者。
(250)述曰。此即解藉相観義正明指事也。西國因明釋論中(251)有三師。解此文不同。一云。由彼為因者。顕由彼言說為因也。(252)於所比義者。明三相義因也。有正智生者。辯緣相智因。即(253)是比量体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者。顕比量果。文中挙(254)果顕因故。一處合說也。結文可解。一云。於所比義者。顕無常(255)等義也。有正智生者。即是果智。了知有火等者。出果智(256)体。此中唯挙果智。言顕因智為比量体也。一云。乃至有(257)正智生者。如初師說。了知有火等者。重顕因智相。謂因智(258)円満故。了智有火等也。
今釋由彼為因者。謂因智由用彼(259)三相言義為解。顕無常等因即解前文。謂藉眾相也。於所比義(260)者。解上所観無常等義。有正智生者。顕能観果智体。了知(261)有火或無常等者。正顕果智観義之相。此四句即解上。而(262)観於義。此即因智果智。皆是比量。然理門論云。
[28]比度因(263)故俱名比量。
西國諸師義一。抑此論挙果顕因。然理門論中。(264)陳那自會[29](→)云。
何故此中與前現量別異建立為現二門。此(265)處亦応於其比果說為比量。彼處亦応於其現因說為(266)現量俱不遮(←)止。
准此文故知。不須言挙因果顕因也。
(267)問。既不遮止。何故現偏說果比属論因耶。
答。現量果結(268)比量因[□@□]約勝就[□@□]故偏說耳。
問。何故論文已說了知有(269)火說。復言或無常等耶。
答言顕比量。有二種。一因事(270)生比量。亦名現量生比量。二因言生比量。亦名比量生(271)比量。見烟比知有火。即因事生比量也。眼識先量烟。(272)意識比知火。即現量生比量也。聞他成立声無常言復方(273)比解。此即因言生比量也。由立論比量力故。敵者比知無(274)常。此即比量生比量也。言顕因事因言二種比量故。云(275)了知有火或無常等也。故理門論云。此有二種。謂於所比。審(276)観察智従現量生或比量生。准此文故知顕二比量也。
(277)論曰。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者。
述曰。上来解二量訖。(278)自下出二量果。文中有二。初出二量果。後釋伏難。此即出二(279)量果也。謂二量中智最為勝。同聚心等総就智名。智之見(280)分名為能量。智自證分名曰量果。見分自證用別体同故(281)言即智名為果也。是證相故者。現比二量如其次第。是證自(282)相共相境故也。
問。阿賴耶識既無別境。云何同聚総就智名(283)耶。
答。據実二量。未必以智為名。今顕立破之無故。約智為論。
(284)論曰。如有作用。而顕現故。亦名為量者。
述曰。此釋伏難也。難云。(285)若取心外境。可使名為量。既唯取自心応不名為量。今論主(286)為解云。此中名量者。非如[□@□][□@□]物。舒光照物等実有作用。但(287)譬如明鏡現眾色像。鏡不至質。質不入鏡。現彰以質故。名為(288)照心。緣於境亦復如是。心不至境。境不入心。心似境現。似有作用。假名(289)為量故。理門云。又於此中無別量果。以即此体似義生故。似有用故。(290)假說為量。
論曰。有分別智。於義異転。名似現量者。
[30]述曰。(291)上来釋真量訖。此下解似量。文中有二。初釋似現。後解似比。此即解(292)似現也。文中有二。初総解。後別釋。此即総解也。以名言等分別緣(293)故名有分別。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於義異転也。
論曰。謂諸(294)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者。
述曰。此下別解。文中有二。初解上(295)有分別智。後解上於義異転。此即初也。謂諸凡夫外道所有邪(296)知以瓶衣名言種類假立分別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瓶衣。是(297)假四塵合成分別之心。妄謂眼見分故。名似現量也。
論曰。由彼(298)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者。
述曰。此解上於義異(299)転也。謂由彼分別之心於境界義。不以実自相為境界。乃用瓶(300)衣等假共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也。此約散心說。以佛之心亦緣(301)假故。
論曰。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者。
述曰。(302)此下解似比量。文中有二。初総出体。後別解釋。此即総出体也。謂(303)若似因智為先者。顕似比之因智也。所起諸似義智者。明似比之(304)果智也。若因智若果智。総名似比量也。
論曰。似因多種如先(305)以說者。
述曰。此下別解也。文中有二。初解似因。後正解似比。此即初(306)也。謂似因十四種。如前似立中已說也。
論曰。用彼為因。於似所比諸有(307)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者。
述曰。此即正解似比也。言用彼為(308)因者。謂似因智。用彼似因言義為解顕常等之因。此即解似比之(309)因智也。言於似所比者。謂果智所観常等也。諸有智生。謂似比(310)果智生也。不能生解者。釋似果智相。謂非常法妄作常。解由(311)非真故。名似比量也。
若准前文。重有三釋翻前可知。
論曰。復(312)次若正顕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者。
[31]述曰。上来已解真似二量。(313)即釋頌中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訖。従此以下解前頌中真(314)能破及似能破。文中有二。初解真破。後釋似破。解真破中有二。(315)初総釋能破名体。二謂初下指事廣釋。此即初也。謂若能正顕(316)示他似能立中所有過失。即說此是真能破也。
又。能破有四。一(317)真能破。謂斥失當過。自量無瑕故。言真能破。二真似破。(318)謂當過而斥。所以稱真。自不免愆故。名為似。此即相違決定過(319)也。三似能破。謂無過妄斥。自雖無咎而有極義之愆。所以稱(320)似。即如所作相似等是也。四似々能破。謂無過妄斥。已稱其似自量(321)有瑕是以言著似名。此即同法相似等是也。
今為簡後三故稱。(322)若正顕示等也。或可為簡後二。以相違決定。望顕他過辺(323)亦得稱真也。
論曰。謂初能立缺減過性者。
述曰。此下指事(324)廣釋。文中有二。初明所破之過。後正解能破之言。就所破中(325)有二。初明缺減失。後顕三十三過。此即明缺減過[32]也。
何者西方有(326)両釋不同。一世親已前諸師釋云。宗因喻中隨有所闕名為(327)缺減。総有六句。闕一有三句。如有宗因無喻是一。有宗喻無(328)因是一。有因喻無宗是一。闕二有三句。如有宗無因喻是一。(329)有因無宗喻是一。有喻無宗因是一。故有六句也。
若闕宗(330)因喻三。名為一者。応有七句。為三無総非能立。何得名闕(331)故。不取闕三也。
二陳那菩薩云。宗非能立。唯於因三相中隨有所(332)闕名缺減也。此亦有六句。於三相中闕一有三句。闕二有三句。(333)等可准前作。亦有大徳云。陳那約因同異喻三中隨有所闕名(334)缺減者。此恐不然。真性有為空等比量定無異喻。豈名闕一(335)過。故約三相不得有闕一也。
問。若爾此比量既無異品。応闕異(336)品無相何得作此釋耶。
答。無異品故。必無異喻。因因不[□@□]行(337)故有第三相也。
論曰。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338)及喻過性者。
[33]述曰。此顕三十三過。謂宗九過。不成過。不定六過。(339)相違四過及喻十過也。
論曰。顕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者。
(340)述曰。此即正顕能破之言也。謂能顕示如前過失善能開曉耶。立(341)之問以言顕示故稱顕示。此言名能破也。
論曰。若不実顕能立(342)過言名似能破者。
述曰。此下解似能破。文中有二。初総解名義。(343)二指事別解。此即初也。謂若不能実顕示他能立過失。如此之言(344)名似能破。此即是四能破中似能破及似似能破也。
論曰。謂於円満(345)能立。顕示缺減性言。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因(346)言。於決定因不定因言。於不相違因相違因言。於無過喻有(347)過喻言者。
述曰。此下指事別解。文中有三。初指事別解。二(348)如是下修已総結。三以不能顕下重釋似能破所以。此即初也。謂於(349)宗等円満。或三相具足之中妄說闕一闕二等缺減之言。於(350)宗無九過之處妄說有過宗言於無四不成。成就因中妄說(351)不成因言。於無六不定決定因中妄說不定因言。於無四相(352)違因中妄說相違因言。於無十過喻中妄說有過喻言也。
(353)論曰。如是言說似能破者。
述曰。此即修已総結也。謂如是妄顕之(354)言名似能破也。
論曰。以不能顕他宗過失彼無過故者。
(355)述曰。此即重釋似破所以也。謂所以名為似能破者。以不能顕示他(356)宗之中過失故名似破也。何以不能顕他過失彼無過故所以不(357)顕。彼令彼宗中有過而於因等妄言有過者亦名彼無過故也。
(358)此論餘義並皆是具足。唯有似破文中総略。若依餘論。更有十四(359)過類等義。釋其似破。此論既無。亦須略分別之。十四過類者。依(360)正理門論。陳那菩薩多分依彼大梵天王化身足目仙人之所說也。(361)此即是釋似能破義。論其過類乃有無量。撮其綱例不過十(362)四。何故說此名似能破。理門論[34]云。
由彼多分於善比量為迷惑(363)他而施設故。
言善比量者。略挙二条。約此二条作法而[A24]已。准(364)此於餘類例可知。隨其所應名宗[□@□]異。言二量者。且如內道(365)対声論師立。
声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諸所作者皆是(366)無常。譬如瓶等(同喻)。若是其常必非所作。如虚空等(異喻)。
(367)又。對唯立詮弁声常者云。內[□@□][□@□]声必是無常(宗)。勤(368)勇無間所発(因)。諸勤勇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同喻)。若是(369)其常必非勤発。譬如虚空等(異喻)。
是名二量。由此二量。宗因(370)喻等皆是缺減。
又。宗無九過。因無十四過。喻無十過。既無過(371)失名善能立耶。[35]敵論者離三十三過失之外。妄作相似過類。誹(372)謗正義故名似破。此諸過類若委細解釋。稍涉煩言。(373)挙其梗綱。錄其文意。且於一一過中。先標過類之名。次挙相(374)似之類。後述正解。顕難非真。言十四者。
[36](375)一同法相似過類。
(376)瓶有所作故無常。顕声所作亦無常。亦可空有無碍故是(377)常。顕声無碍亦是常。
(378)正解云。我以所作證無常。無有所作非無常。汝以無碍證声(379)常。楽等無碍應是常。
(380)二異法相似過類。
(381)虚空是常。無所作。声有所作即無常。亦可瓶是無常(382)有質碍。声既無碍應是常。
(383)正解云。一切常法皆非作。可顕所作證無常。無常不必皆質(384)碍。不顕無碍證声常。
(385)三分別相似過類。
(386)声若焼等同於瓶。可使無常亦同瓶。瓶之焼等不同声。云(387)何無常以例声。
(388)正解云。声瓶焼等異不許斉無常。亦可声性與声殊。(389)不詳斉常住。
(390)四無異相似過類(於中有三 初是古師 次是陳那 後是古師)。
(391)初云。声瓶斉所作無常。亦例同。亦可。所作貫声瓶焼等(392)應無異。(従初過類至此過類皆是似不共不定及相違決定過。)
(393)二云。所作與無常一種非畢竟両法斉生滅。宗因応不殊。(394)(此似不成過也。)
三云。瓶上無常順所立。即以所作證無常。亦可瓶(395)之焼見違所成所作令声有焼見。(此似相違過也。)
(396)正解初難云。所作無常為喻体。法喻再處必斉同。不(397)以瓶等為同喻。云何焼等令無異。
(398)解第二難云。両法雜取成宗因可言二立無差異宗(399)滅因生成二立。何得說言全不殊。
(400)解第三難云。成立無常具三相。所作可得顕無常。成(401)立焼見不決定。所作何能證焼見。
(402)五可得相似過類。(於中有二。)
(403)初云。電等非勤発餘因可得證其滅。声雖是勤発。(404)何得用此顕無常。(此似不定過也。)
(405)二云。一切無常皆所作。遍所立故成能立。電等無常非(406)勤発不遍所立不成因。(此似不成因過也。)
(407)正解初難云。本以勤発證無常。不得勤発非無常。不(408)言無常必勤発。何妨電滅有餘因。
(409)解後難云。若立一切滅壞義。不遍所立不成因。唯(410)立声上有無常。何妨電等非勤発。
(411)六猶豫相似過類。(於中有二。)
(412)初云。無常含生顕或顕或是生。宗法既不定。勤発(413)成何義。(此似不定過也。)
(414)二云。勤発含生顕或顕或是生。其因既猶豫。何能(415)證宗義。(此似不成過也。)
(416)正解初難云。勤発若於常亦有。可使說此是猶因。生(417)顕既許斉無常。如何此因成不定。
(418)解後難云。生顕不俱成滅壞。可使二種是猶因両法(419)皆得顕無常。如何說此成猶豫。
(420)七義准相似過類。
(421)声是勤勇発。声即是無常。電既非勤発。應當体(422)是常。非勤翻於勤非勤不定有勤既反非勤。云何(423)定無常。(此似顛倒不定過也。)
(424)正解云。非勤通常無常品。可許非勤不定常勤発(425)不通常更転云何不許定無常。
(426)八至不至相似過類。
(427)能立之因。為至所立。名能立為不至耶。若爾何失。二俱(428)有過。若至所立名能立者。應無能立。
難云。如池至於(429)海。名海不名池。因既至所成。不得名能立。
又。難云。所立(430)若極成。何用因相至所立不極成。因應無所至。(431)若不至名能立者。難云。因若至所成。可使名能立。既不(432)至所成。應非是能立。(此於言惠因是似因闕望於義因是似不成也。)
(433)正解云。解至難。如燈光至所照。能照所照殊。因雖至(434)所立。何妨能立所立異。解不至難。如慈石不至鐵而(435)能吸於鐵。何妨因不至所立而能立所立。又返難云。(436)此因至不至即說名因闕餘因至不至。應皆不成因。當(437)知即是謗一切因。何名能破。又汝[□@□]言。應成自害以於(438)汝自立因中亦有此失故。又應返問言。汝破我義為至我(439)義。名為能破為不至許耶。若至我義名能破者。(440)難云。如池至於海不得名為池。既至所破義不得名能破。
(441)又難。汝許我義立。何須更相破。汝既不許我義成。汝破應(442)當無所立。若不至我義。名能破者。難云。若至我義破(443)我義。可使名能破。本来不至於我義。應不名能破故。汝所(444)言有自害過。
(445)九無因相似過類。
(446)能立之因。為在無常前名為因。為在無常後名為因。為(447)與無常俱名之為因。若在無常前名為因者。
(448)難云。若有無常義対果可成因。無常義既無。其因應(449)不立。若在無常後名為因者。難云。無常義不立可(450)須能立因。宗義既先成。其因復何用。若與無常同(451)時名為因者。難云。如牛両角同時有不得名果名有(452)果。能立無常時不別。何得名因名有因。(此於言惠因是似因闕望於義因是似不成也。)
(453)正解。解宗前宗俱無因難。過現若無現在果。可使宗(454)前宗俱不成因。過現許有現在果。何廃宗前宗俱復(455)有因。解宗後無因難。唯據相生說名因。後法不得生前(456)果。亦說相顕以明證。何妨宗後得有因。又返難云。(457)所作之因有三難。即說是無因。一切餘因有三難。應皆不成(458)證。當知即是謗一切因。何名能破。又汝所言有自害(459)過。以於汝自立因中亦有此失故。又應返問言汝破我義。為(460)在我義前。名為能破。為當在後為俱時耶。若在我義(461)前名能破者。難云。若有所破義対彼所破名能破。未有(462)所破義対何辨能破。若在我義後者。難云。我義若(463)不立汝破名能破。我義既已成。汝破非能破。若與我義同(464)時名者。難云。如牛両角同時有不名能破及所破。我與(465)汝破既同時不名能破及所破故。汝所言有自害過。
(466)十無說相似過類。
(467)立因言所作。声即是無常。立宗未說因。声應是常(468)住。(此似不成或似因闕也。)
(469)正解云。唯立言因名所作。未說所作可無因。立宗之(470)時有義因。何得言声是常住。
(471)十一無生相似過類。
(472)已生之声。有勤発可使是無常。未生之声。非勤発。應(473)當是常住。(此似不成過亦似不定義准分故。)
(474)正解不成難云。若於[A25]已生未生立宗義不遍未(475)生不成因。唯約已生立無常。何得言因不成就。
(476)解不定難。同品遍有是正因。未生無因。可常住同品(477)不遍亦正因。何妨未起是無常。
(478)十二所作相似過類。
(479)瓶之所作異於声。瓶可是無常。声之所作不同瓶。何得(480)是無常。(此似瓶所作於声上無。是似不成。声所作於瓶無。是似相違。若於常亦無是似不共。若於喻上無是似能立不成過也。)
(481)正解云。若以別義立比量。可使汝破成能破。但取総法成(482)立義。當知汝難即非真。又返難云。(483)分別此因有此過。不許此因證無常。分別餘因有此難。不許(484)餘因顕宗義。
(485)十三生過相似過類。
(486)声上有無常。待因方乃顕。亦應瓶上有滅壞無因義(487)不成。(此似喻中所立不成過。)
(488)正解云。声上無常不共許。待因方極成。瓶上滅壞(489)両俱成。何須藉因顕。
(490)十四常住相似過類。
(491)生滅遷於声即立声無常。恒與常合。應當是常(492)住。(此似宗中比量相違過。)
(493)正解云。據声起盡立無常。唯顕其生滅不說体恒(494)生滅合。云何言是常。
(495)良為此論無文略弁麤相。其委細具在理門。此即略明(496)似能破訖。上来総是依據正解釋頌文第八門義訖。
(497)論曰。旦止斯事者。
述曰。就依標別解分中有三。初如是総(498)摂諸論要義者。顕標勝用。二此中宗等下即依標正解。此(499)云且止斯事者。即是第三抑解顕略也。謂抑其廣解顕此論(500)略也。
(501)論曰。已宣少句義。為始立方隅。其簡理非理。妙辨於餘處。
(502)述曰。此一部論文有三分。初一行頌名総標綱要分。二如是下(503)長行名依標別解分。三此一行頌名結略示廣分。謂上来已宣(504)八門両悟少分之義。旦為始学之徒。今識方隅而[A26]已。此即(505)結此論略也。於其中間所有顕此論之正理斥餘論之非理。(506)或解真立等正理。釋似立等。非理妙辯說。更在餘集量(507)理門等中。此即示餘論廣也。
(508)因明入正理論後疏
校注
[0870002] 咸疑盛 [0870003] 孝疑老 [0871001] 准一作唯 [0871002] 智字疑剩 [0871003] 現流本無隨字 [0872001] 現流本無又字 [0872002] 但作俱 [0872003] 有現流本作具 [0873001] 敗現流本作發 [0873002] 通現流本作過 [0873003] 體現流本作解 [0873004] 亦現流本作名 [0873005] 唯下現流本有悟字 [0873006] 自下有非字 [0873007] 虧現流本作缺 [0874001] 法現流本作結 [0874002] 立敵現流本作敵論 [0874003] 次現流本作論 [0874004] 亦現流本作六 [0874005] 申下現流本有因字 [0875001] 所下現流本有立說名字四字 [0875002] 無成字 [0875003] 成下現流本有即字 [0875004] 客疑容 [0875005] 雖疑誰 [0875006] 及下現流本有是字 [0875007] 現流本無相字 [0875008] 攝下現流本有在字 [0875009] 等字疑剩 [0875010] 二下現流本有於字 [0875011] 有下現流本有性字 [0875012] 中上現流本有因字 [0875013] 有下有性字 [0876001] 宗現流本作字 [0876002] 隨字疑剩 [0876003] 言下現流本有義字 [0876004] 各作名 [0876005] 法下現流本有之字 [0877001] 上現流本作亦 [0877002] 煙下現流本有之與二字 [0877003] 即字疑剩 [0877004] 現流本無為字 [0877005] 三下有種字 [0877006] 說下現流本有聲字 [0877007] 牢下現流本有性及二字 [0877008] 變下有此字 [0877009] 个現流本作箇 [0877010] 且下現流本有闕字 [0877011] 有下現流本有法自二字 [0877012] 答下現流本有以字 [0877013] 意字疑剩 [0877014] 聲下現流本有言字 [0877015] 攝疑擇 [0878001] 敵現流本作類 [0878002] 法下現流本有而字 [0878003] 有等三字疑衍 [0878004] 不疑下 [0878005] 而字更勘 [0878006] 勤上現流本有此字 [0878007] 如下現流本有其字 [0878008] 上下有兩字 [0878009] 現流本無同品二字 [0878010] 佛現流本作比 [0878011] 解疑緣 [0878012] 乃字更勘 [0878013] 薩下現流本有染汙二字 [0878014] □疑愛 [0878015] 何下現流本有可字 [0878016] 別現流本作簡 [0878017] 又等四字作謂我能 [0879001] 依下現流本有之字 [0879002] 及下現流本有他字 [0879003] 四下現流本有四字 [0879004] 為下現流本有四字 [0879005] □疑語 [0879006] 豈等十字疑衍文 [0879007] 俱下現流本有俱字 [0879008] 無成字 [0879009] 野下現流本有多有二字 [0879010] 草下有木字 [0880001A] 現流本無如字 [0880001B] 現流本無聲性二字 [0880002] 攝疑擇 [0880003] 真下現流本有立字 [0880004] 亦爾一作品 [0880005] 者疑有 [0880006] 等現流本作因 [0880007] 宗下疑脫應字 [0880008] 現流本無一字 [0880009] 我下有自性法自性五字 [0880010] 床現流本作牀 [0880011] 准疑唯 [0880012A] 現流本無彼字 [0880012B] 現流本無他字 [0880013] 現流本無同字 [0881001] 唯疑准 [0882001] 既疑故 [0884001] 原本ハPelliot Chinois No. 2063。日本武邑尚邦氏ノ解読ニヨル校訂ト註ヲ附ス。原本ハ表題ヲ闕クモ校訂者ノ檢証ヲ参考トシテ今表題ヲ附ス。[○@編] [0884002] 初メノ部分ニ欠落アリ,現存部分ノ欠損ハ□デ示シ,判読デキナカツタ不明瞭ナ文字ハ[□@□]ヲ置ク。()ハ写本ノ行数ヲ示ス。 [0884003] 続イテ約十九字ノ欠損アリ。 [0884004] 続イテ約十七字ノ欠損アリ。 [0884005] 論ノ分科ヲ示シ,三門アルコトヲイウ。 [0884006] 続イテ約十三字ノ欠損アリ。 [0884007] 第二門ハ論ノ題目ノ解釈デアルコト。 [0884008] 第三門ノ分文解釈ヲ示ス。 [0884009] コレニ続イテ約十三字ノ欠損アリ。 [0884010] 自下五明ヲ明スニ內明因明声明医方明工巧明ノ順ニヨッテ說ク。 [0884011] 続イテ約九字ノ欠損アリ。 [0884012] 続イテ約六字ノ欠損アリ。 [0884013] 続イテ四字ノ欠損アリ。 [0884014] 眼法師云。西方內道外道一百余部。皆申立破之義。総号因明─明燈抄卷一本(大正.68.214a)(同.232a) [0884015] 因ニ生了ノ二因アルコトヲ明ス。 [0884016] 明ニツイテ因即明ノ持業釈ト因之明ノ依主釈ノアルコトヲ明ス。 [0885017] 生因之明,了因之明ノ二義ヲ說ク。 [0885018] 以下問答料簡。 [0885019] 入正理ヲ解ス,初メニ正理ニツイテ述ベル。 [0885020] 正理ノ三解。 [0885021] 疏ハ誰ノモノカ明了デナイガ,他ノトコロノ使イ方カラスレパ文軌疏ト思ワレル。イマ文軌ノ疏ニヨレパ次ノ文ヲ指ス。所言因明入正理論者。因以利果為義。未生之智令生。明以鑒照為功。未顯之義令顯。顯者文称正理。生者題標為入。此即入与正理俱是果名。若因若明並為因称。生果親賴多言。因名即兼収義智。顯果正由鑒達。明号亦傍及義言。果既体非多言。入正理唯収智義。論者評也。即評以八門。論以両悟。以言尽理故称為論。故云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論荘厳疏二左) [0885022] 著者ヲ示ス。 [0885023] 商羯羅主菩薩造者。大自在天化身接物形。如骨鏁号此以商羯羅。時人慕之。図形敬事。論主誕応。因祈此天。遂主此天以為厥号。此即以商羯羅為主名商羯羅主也。 [0885024] 菩薩ニツイテ三義ヲ出ス。 [0885025] 能破ニツイテ。 [0886026] 阿毘達磨集論卷七─能成立有八種。一立宗二立因三立喻四合五結六現量七比量八聖教量。(大正.31.693b) [0886027] 文軌ノ疏ヲ指ス。古師以諸法自性差別。総為一聚為所成立。於中別随自意所許取一自性及一差別合之為宗。宗既合彼総中別法。合非別故。故是能立。─(荘厳疏卷一.五左)コノ文軌疏ノ意味ヲ慈恩ノ因明大疏デハ能立ニツイテノ第二釈トシテ「二云。諸法総集自性差別。若教若理俱是所立。論俱名義。随応有故。総中一分,対敵所申。若言若義。自性差別。俱名為宗。即名能立。雖此対宗。亦是所立。能立総故,得能立名。故陳那等宗名所立。与瑜伽等理不相違。瑜伽等不說宗非一向唯能立故。」ト述ベル。明灯抄デハコノ第二釈ヲ文軌師ノ所伝トイッテイル。 [0886028] 荘厳疏卷一。一陳那以宗望其因喻。即是所立トアリ、コノ文ハ文軌疏ノ文デアル。 [0886029] 註釈者自身ノ理解ヲ示ス。コレヲ淨眼ノ理解トシテミル時,因明大疏ノ第一釈ト比較シテミルコトガデキル。明灯抄ハ大疏ノ第一釈ヲ淨眼ノモノトシテイルカラデアル。因ニソコニハ次ノ如ク述ベラレテイル。「一ニ云ワク。宗ノ言ノ所詮ノ義ヲ所立トナス。故ニ瑜伽論第十五ニ云ク。所成立ノ義ニ二種アリ。一ニハ自性,二ニハ差別ナリ。能成立ノ法ニ八種アリト。コノ宗ノ能詮ノ言ト及ピ因等ノ言ト義トヲミナ能立トナズク。ソノ宗ノ言ハ因喻ニ成ゼラルルガ故ニ,マタ所立ナリトイエドモ,カシコニ次ニオイテ說ク。何ガ故ゾ先ニ宗ヲ立ツルヤ。先ニ自ノ愛楽スルトコロノ宗ノ義ヲ顯示。センガタメナリ。故ニマタ所立ナレドモ定ンデ所立ナルノミニハ非ズ。能ク義ヲ成ズルガ故ニ。猶因ガ所成ニ対スルガ故ニ但ダ能立ト名ズクルガ如シ。宗ノ所詮ノ義ノミ定ンデ唯ダ所立ナルヲモッテ,独リ所成トナズク。」 [0886030] 論トハ《因明入正理論》ヲイウ。コノ本文ハ「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ト具ニノベラレル。 [0886031] 宗依ニツイテ問答スル。 [0886032] 《入正理論》ノ本文ニ「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トアルノヲイウ。 [0886033] 文軌ノ《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一ニ次ノ如ク說イテイルモノヲ指ス。「問。何不彰所別及法。乃挙有法及能別。答。設依此挙。還有一難。又釈。能別別於他。有法能有他。勝故偏彰。所別為他別法不能有他。劣故不挙也。」 [0887034] 以下ニ述ベラレル西方ノ因明家ノ二師ノ說ニツイテハ,因明大疏抄卷二五(大正.68.627a.b)ニ要義抄下ノ引用トシテ淨眼疏ニアリト指摘シテ述ベラレテイル。「問。調度云声上無常若此現有者相符。若此当有者不極成。意何。答。此纂主難淨眼師所挙之西方二師釈中初師釈之調。非是纂主正義。何者。西方二師中初師云。声上無常是別無常。余法無常是総無常。以総合別。総極成別亦可成。故対声論能別極成。(已上淨眼疏文)」 [0887035] 「眼師挙西方第二師釈云。如立宗時。顯別雖未極成。以立喻時必極成故。約当說現故言極成。(已上)」 [0887036] 文軌疏「勤勇者或云是精進或云是作意」—〔因明入論荘厳疏卷一,十九左〕〔明灯抄卷十一引用,大正.68.500b〕「淨眼師云。精進局善。作意通三性。故取作意。為正也。」〔明灯抄卷十一,大正.68.500b〕 [0887037] 文軌疏卷一〔荘厳疏卷一,二十右~二十一右〕 [0887038] 写本ニ誤字アリ,原文ニヨッテ改ム。 [0887039] 註37ニ順ズ。 [0888040] 明灯抄ニ引用(大正.68.272b)「淨眼疏云」大疏抄卷十ニ明灯抄カラ引用スル(大正.68.487a) [0888041] 入正理論ノ本文ハ「是無常等因」トアリ緣ノ文字ハナイ。誤字ト考エラレル。 [0888042] 等ハ等取デアルベキデアル。 [0888043] 入正理論ノ本文デハ「謂」→「若」トアル。 [0888044] 文軌疏卷一〔=荘厳疏卷一.二十二左〕 [0888045] 荘厳疏=因者謂即徧是宗法因。 [0888046] 引用文ノ最後ニ「也」ノ字アリ。 [0888047] 入正理論ノ「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トアル文ヲ指ス(同法ノ說明中ノ文)以下ノ文章ハ次ノ文軌疏ノ文ヲ引用シ,コレヲ批判シテイルノデアル。即チ文軌疏ニ「此下指体。初正指体。後挙所依。此即正指体也。謂若所作。即前顯因同品也。見彼無常。即前決定有性也。…」トアルモノヲイウ。 [0888048] 因明正理門論ノ喻ノ說明ノ中ノ同法異法ノ部分ニ「何ノ理由ニヨッテ同喻ニツイテハ“因ハ宗ニ随逐セラル”トイイ,異喻ニツイテハ,“宗ニシテ無ナラパ因ハ有ナラズト說イテ,因ニシテ無ナラパ宗同品ハ有ナラズ”ト說カナイカ」トイウ問ニ対スル答エトシテ出サレタモノデアル。 [0888049] 同法ノ說明ノ中ノ「若於是処」ヲ指ス。 [0888050] 前註ノ次ニ「顯因同品決定有性」トアル中ノ顯ヲイウ。 [0888051] 入荘厳疏卷一.二十五丁右ニ陳那ノ主張トシテ「陳那但所作無常以為喻体。不取四塵。」ト述ベテイル。ココノ一連ノ文章ヲサシテ「広破如疏中述」トイッタト思ワレル。 [0888052] 入正理論 [0888053] 文軌疏(入荘厳疏卷二.一右)。明燈抄卷三本ニ軌師云トシテ引用サレル。「此結同喻也。瓶上所作与声所作同故名同品。瓶上。無常随此同品。故云随同品。由瓶無常随同品故。即顯声無常亦随所作因也。」 [0889054] 明燈抄第三本(大正.68.303b)ニ入正理論ノ「結同喻」ノ三釈ノ中,第三釈トシテ「声上所作無常。随瓶所作無常。名随同品」ト述ベルモノニ一致シテイル。 [0889055] 能立ノ意義ノ說明ノ入正理論ノ本文。 [0889056] 文軌疏「此結異喻…所作因也」(入荘厳疏卷二.一丁左) [0889057] 能立ヲ結スル文「唯此三分說名能立」ニツイテノ解釈ノ中デ文軌疏ニ問答ガアル。イマ、ソレヲイウ。入荘厳疏卷二ノ三右ノ終リカラノ文。本文中,問ノ中「能立唯三無同得立」ノ「得」ハ入荘厳疏デハ「宗」トナッテイル。 [0889058] 広百論ハ護法ノ《大乘広百論釈論》卷第一ノ文ヲ指ス。(大正.30.188a)「復次有余執言。唯異法喻。即名能立。異法遍故。比量本為遮余義故。現見遮相所雑糅綠能顯義故。為定此義。(云云)」 [0889059A] 無性釈《摂大乘論釈》卷第一(大正.31.384a-b)次ニ本文ヲアゲレパ次ノ如シ。 [0889059B] 「不共無明当說其相。謂能障碍真智生愚。此於五識無容說有。是処無有能対治。若処有能治。此処有所治」 [0889060] 比量相違ニツイテ明ス。 [0889061] コノ疏ノ引用ニツイテハ文軌疏ノ本文ト相違ガアル。次ニ本文ヲアゲル。「比量亦有自他及共。如小乘対大乘立義云。現在諸法独有力用取等流果。如此立宗違自比量。違自比量者現在諸法定無力用取等流果有[宋-木+(大-一+三)]体故。如過未等。即此宗義違他比量。違他比量者。現在諸法定義力用取等流果非[宋-木+(大-一+三)]有故。猶如過未等。即此宗義違共比量。違共比量者。現在諸法定無力用取等流果。世所摂故。猶如過未等。」以上ノ中傍点ノトコロガイマノ写本ト一致スル。全体カラミルト、コノ写本ハ二行ヲ欠イテイルヨウニ思ワレル。 [0890062] 入正理論(似宗ノ終リノ文デ九過ノ中ノ五過ヲ釈スル文) [0890063] 文軌疏(入荘厳疏)卷二.十二右,明灯抄四未(大正.68.339c)ニ引用。 [0890064] 不成ノ意味ニツイテ文軌ノ主張ヲアゲテ,ソノ難ヲアゲ明ラカニスル。明灯抄十七(大正.68.541c)ニ文軌疏一トシテ引用シテイル。イマ入荘厳疏ニヨルニ卷二.十三右ニ「何故名不成等者。若所立因於其宗上俱不許有。或随一不許。或復猶予。或無宗所依。如此之因名為不成。如宗過中俱不成等。此即因体名不成也。若言因体不能成宗名不成者。不然。如所聞性因不能成宗。然非四種不成所摂。何得言不成宗故名不成耶。」ト。サラニ明灯抄ニハ文軌意トシテ「但約因体自不成義名為不成。」トコレヲ明ラカニシテイル。 [0890065] 文軌疏卷一。(入荘厳疏,卷二.十五右─左)引用中「含其三種」ノ其ハ具トナッテイル。 [0890066] 猶予不成ニツイテ。 [0890067] 文軌疏一(入荘厳疏卷二.十七左) [0891068] 不共不定ニツイテ明ス。 [0891069] 文軌疏(但シ二卷本,Stein No. 2437) [0891070] 理釈→釈理ト修正スベキデアロウ。 [0891071] 文軌疏(同上,Stein No. 2437) [0891072] 文軌疏(同上,Stein No. 2437) [0891073] 文軌疏(同上,Stein No. 2437) [0891074] 文軌疏(同上,Stein No. 2437)ノ主旨ヲ述ベル。コノ意マタ大疏抄十九ニ「文軌疏見他不定如何」トアリ,サテニ「文軌疏云。此即是他不共過。以声論師対仏弟子。立此比量。声論自許声外大有同異亦是所聞。敵論仏弟子不許也。」トモアル。 [0892075] 相違決定ニツイテ明ス。 [0892076] 文軌疏(但シ二卷本,Stein No. 2437) [0892077] 文軌疏(同上,Stein No. 2437) [0892078] 正理門論ノ相違決定ノ文。 [0892079] 文軌疏(同上,Stein No. 2437)大疏抄二十。(大正.68.569a)ニ引用。 [0892080] 入正理論中四相違ヲアグ [0892081] 文軌疏(入荘厳疏卷三.六右─左)大疏抄三十四卷(大正.68.713b-c) [0893082] 文軌疏(入荘厳疏卷三十五右)大疏抄三十(大正.68.683c) [0893083] 入正理論ノ有法自相々違ノ文。 [0893084] 以下,大疏抄二七(大正.68.652c)ニ「淨眼師云」トシテ引用サレテイル。 [0894085] 明灯抄三本(大正.68.317c) [0894086] 文軌疏(入荘厳疏卷三.十左)大疏抄二十八ニ「文軌疏二云。」トシテ引用サレテイル(大正.68.661c) [0894087] 以下ノ文軌疏ノ問題ニツイテハ明灯抄卷六本ニ詳シク述ベテイル(大正.68.403-405) [0895001] 参照ノ文アリ。《明灯抄》卷六(大正.68.412b—)「等者相伝三釈。一云。似宗因喻。是其総名。三十三三過即是別称。挙総等別。故說等言。二云。此中旦約声等作法。准例応知余法亦爾。等余法量。故說等言。三云。且如宗中。有犯一多不成。因有違多違一。喻亦有両俱随一。如是別過。并略不論。今総顯非。故言等也。」《大疏抄》三七(大正.68.743a)ニ《明灯抄》ノ文トシテ引用シテイル。 [0895002] 「相有三種。如前已說」=入正理論ノ本文。 [0895003] 「似因多種。如先已說」=入正理論ノ本文。 [0895004] 《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七—能成立有八種。一立宗二立因三立喻四合五結六現量七比量八聖教量。(大正.31.693b)《雑集論》卷十六(大.31.771b)モ同ジ。 [0896005] 自共相ノ意味ニツイテハ《明灯抄》二本(大.68.242c)ニ文軌ノ說ヲ述ベ「淨眼師等亦同此說」トイッテ,次ノ如ク示シテイル。「自共相者。一切諸法。皆離名言。言所不及。唯証智知此為自相。若為名言所詮顯者。此為共相。」 [0896006] 写本デハ「相自」トアリ,「自」ノ片ニ返点ノ印シアリ,ソレニシタガッテ「自相」ト写シタ。 [0896007] 《明灯抄》卷二本(大.68.243a)ニ「淨眼云」トシテ次ノ如ク引用スル。「自相自相中。処事則為現量境。総処総事。非五識境。五識之境。不可言故。既言総処総事。非五識境。明知前総別自相。是仮智之所得也。」 [0896008] 《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二(大.31.703a) [0896009] 《瑜伽師地論》卷三六(大.30.487b)「又諸菩薩由能深入法無我智。於一切法離言自性。如[宋-木+(大-一+三)]知已。達無少法及少品類可起分別。唯取其事。唯取真如。不作是念。此是唯事。是唯真如。」 [0896010] 《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二(大.31.667a)—「蘊界処中云何[宋-木+(大-一+三)]有……謂待名言。此余根境。是[宋-木+(大-一+三)]有義。……云何仮有。……謂待名言。此余根境。是仮有義。……」 [0896011] 《妙法蓮華経》卷二(大.9.10a) [0897012] 《因明入正理論》ノ本文。《正理門論》デハ「若有智於色等境。遠離一切種類名言仮立無異諸門分別。由不共緣現現別転故名現量」トアル。 [0897013] 《因明入正理論》ノ本文。 [0898014] 《因明入正理論》ノ本文。 [0898015] 《成唯識論》卷二ノ文。法隆寺刊本ノ28頁。註ニコレハ安慧清弁ノ能緣ノ見ナシトスルヲ破スト示サレテイル。 [0898016] 《摂大乘論本》(大.31.138c)ノ文ナリ。 [0898017] 《成唯識論》卷二(法隆寺刊本)28頁。註ニハ《厚厳経》ノ文ノ引用ト示ス。 [0898018] 《成唯識論》卷二ニ三分說ノ根拠トシテ引用サレル。シカシ《集量論》ノチベット訳本文デハ,直チニソウト考エラレナイ。 [0899019] 《成唯識論》卷二(法隆寺刊本)30頁,契経伽他トシテ引用サレル。《仏地経論》卷三(大.26.303b)カラノ引用。 [0899020] 問→答? [0900021] 写本=約総 [0900022] 以下ニ論文ニツイテ詳解スル。 [0900023] 《因明入正理論》ノ本文。 [0900024] 《因明入正理論》ノ本文。 [0900025] 《因明正理門論》五識ノ現量ヲ明ス文。《集量論》〈現量品〉ノ偈—dharmiṇo 'neka-rūpasya nendriyāt sarvathā gatiḥ, svasaṁ-vedyam anirdeśyaṁ rūpam indriya-gocaraḥ. [0900026] 《因明正理門論》意識ノ現量ヲ示ス。—mānasaṁ cārtha-rāgādi-svasaṁvittir akal-pikā. [0900027] 貪等ノ自証ノ現量,修定者ノ現量ヲ示ス。《正理門論》ノ本文。 [0901028] 《因明正理門論》ニハ「是近及遠比度因故俱名比量」トアリ,「是ノ近ノ遠トハ比度ノ因ナルガ故ニ,俱ニ比量ト名ク」トヨミ,次イデ,「此ハ作具ト作者トニヨリテ說クナリ」トアル中「比度因故俱名比量」ノ文ノミヲ出シテ示シタノデアル。 [0901029] 《因明正理門論》ハ,因モ果モ共ニ現量比量ト称シウルコトヲ述ベルノデアル。 [0902030] 以下,似量ヲ明カス。似現量ト似比量トデアル。 [0902031] 以下ハ能破ニツイテ述ベル。真能破ト似能破ニワカッテ說示スル。 [0902032] 一般ニ欠減過トハ三支中,イズレカ一支ヲ欠ク場合トシテ考エラレルガ,三支中一支ヲ欠ケパ,論証式ソノモノガ成立シナイノデ,ソレヲ過失トイエルカ問題デアル。 [0903033] 三十三過(宗九,因十四,喻十)ヲ名ノミ表示ス。 [0903034] 《因明正理門論》「彼ノ多分ハ善比量ニ於テ他(立者)ヲ迷惑センガタメニ,而モ施設スルニ由ルガ故ナリ」 [0903035] 《因明入正理論》デハ三十三過ヲ示スガ,陳那ノ《因明正理門論》デモ,《集量論》デモ,十四過程ヲ說イテイル。ソレハ陳那ガ似能破ヲ重要視シタコトヲ示シテイル。コ,ニ次ニアゲル十四過ハ《因明正理門論》ノソレデアルガ《集量論》ニハ,少々趣キヲ異ニシテイル。順序モ不同デアル。次ニ順序ニツイテ両者ヲ比較スルト次頁ノ如クデアル。 [0904036] 以下ニツイテハ《因明論疏明灯抄》卷六末(大.68.433a-434c)及ピ《因明大疏抄》卷四十一(大.68.771c-776b)参照。(CBETA 按:本頁校注欄內容延續自 p0903 校注符號[35],但此頁內文中缺相對應之校注符號[36],故將此校注條目置於本頁內文之首。)【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53 冊 No. 855 因明入正理論疏抄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07-12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依《卍新續藏》所編輯
【原始資料】CBETA 人工輸入,CBETA 掃瞄辨識
【其他事項】詳細說明請參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資料庫版權宣告】
于寶云。孔子母徵在有娠。夢黑帝日乳。必於桑之中。遂生孔空桑之地。鄒魯文儒。自孔子[2]咸也。又云。空桑者東山名。孔子生。苦賴者。[3]孝子生苦縣賴側曲里也。
疏釋因起中有二。初略後廣。略如疏。廣如天親菩薩傳等說。應折破數論等之事皆因起。如孔山石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