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了義燈記(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第八)
第三卷
[1]燈。約俱時難(至)亦是相符者。此意說云。若言通難新舊二師。故有此失。約俱前後。思准[2]曰知。
燈。得通三世(至)應非無常者。問。西明前文云。滅相依過去。即云謂非。今申正理。如何乃言滅相依三世假立耶。答。西明依無。立滅相。所以破之。今依曾有當有義理。所以依三世立假相。或西明滅相。但在過去。不通三世。所以破之。今通三世假立。故無違也。又云。汝者此意宗中。言無為相著。汝言即自宗。無相違失。
燈。相似相續者。此師依義立名。所相是色。能相還是色攝也。
燈。又如堅等地等而相者。界者性義。意云。地用堅為性相也。
燈。非說色時此誰之色者。此意說者。而[A1]但可生。是誰生。不得說言色是誰色。
燈。住異文中以影略故。瑜伽文中。但明生滅。通於三世。不說住異。以舉一隅。令三反故。若不爾。前二通三者。有何所以。
燈。如飢渴觸體。即老死亦爾。依觸分位。而假建立。無有別體。
燈。數論相滅者。彼計法體是常不滅。相有隱顯。名轉變滅。若通生滅差別。過去所作之因。而是其生。若無歸其常。亦名滅寂。之與因俱是常而有別。
燈。前未破故者。論文之中。先未破他。如何得言義如前破。
燈。今云彼量是因中相違等者。所言量者。須前要集假敘者是。應更檢彼集所說。
燈。誰許聲體立法處等者。大乘自宗。屈曲聲體。是離聲在於法處。故云誰許。
燈。然西明云(至)別有法處自性者。別有名句等之自性。此名句文法處攝故。故云別有法處自性。
燈。即長短等(至)法處所攝等者。長短等上生等法。亦名長等法。前法總言應異色處。別有法處。即犯相符。此生等相。他亦許在法處攝故。
燈。在聲不在非詮等者。他意說云。別此名等不別。生於非詮。名為差別。故今非云。[A2]但在於聲。不在非詮。餘別知。
燈。誰言一極微二大造所等者。一極微者。極微聲。二大造者。內大外大。不許因多果小。果多因小。彼即不障故。為此極微助緣。名因俱聲。不說二造。方名因俱。
燈。便善那者。此云顯義。扇由扇顯得有風。二相好表顯。此人是福德也。三根顯具足根故。表顯非不男也。四味自解。
燈。何能自悟者。真現比非迷妄執。別言二量。而能自悟。二似妄執。亦二量收。如何得二似二量自悟。是迷妄故。
燈。餘二增上俱通士用者。非擇虗名為餘二。三種無上為並通。士用名為俱通。婆多師唯立三種。故不言餘。
燈。未有漏熏但由第六者。其第七識。為□□中。不緣無為。未熏彼種。至無漏能緣者。用由第六引。
燈。本及(至)真如是實者。本質即是法性真如。即是亦八中。應更審思。
燈。或由定者。想受唯定。不動非定。不要得定。方能離於苦樂受等。一唯是定。一非唯定。故今兩種。
燈。次或二為非染為者。依假立為通善不善。名為二為。別通無記。名非染為。
燈。問擇(至)何不許然者。此問意云。隨其煩惱不生之處。而即立為擇滅。苦樂等處。於下三種立不能。何不於此下三種中。立想受滅。要第四定。方立彼耶。
燈。答據究竟斷(至)據顯如齊解者。此答意。下三既能分。顯於[3]下非擇亦合立。餘三例知。
燈。以前答他等者。即彼論中前答他雜。又言除佛別等者。是彼答意。餘可思准。
燈。為緣故名轉者。問前問雙標引轉緣。今者何故但漸緣縛。答影故爾。
燈。不同三相者。此遮意云。而不得亦三相為例。論文同說因相違。於種現二故。
燈。五七不能現彼種相者。現種種相。名果能[1]反。五七不能現彼所熏之種相。故云非果反。
燈。此中意說(至)種種相者。自證所現。見相二分亦種種相。
燈。於二位等者。即染淨位。名為二位。今更釋云。我愛執藏善惡業感。名為二位。應撿要集。
燈。故頌[2]徧說者。彼說意云。據二位。所以頌中[3]了細明第八異熟。
燈。不可知即二行相者。所緣行相。二之相也。疏應可知。
燈。云雜染(至)亦無因緣者。彼師意云。能藏所藏。據因緣義。約後二釋。不是緣。故不為正。應撿彼說。
燈。證阿賴耶等者。彼論對他。成立第八。由他不信。引證而立。應撿彼論。方悉本意。
燈。經部種亦應如是者。此難意云。若以種[4]以種子。名賴耶者。經部亦許雜染之種子。應名賴耶。
燈。以第二句釋第一句。即第[5]三卷攝論頌云。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以彼引此以為證也。若執現識。不應之亦者。彼師意云。若具能藏。即是種子。執藏為我。即執現故。牒難也。
燈。不同二障者。此應意云。所知雖同一。種有多差別。說二殊。三相既無。不可為例。餘可准知。
燈。若離如是(至)定不可得者。唯阿賴耶與諸轉識。及第八識。攝內外種。今生現行等。是但有因。除此外。皆非此攝。
燈。此遍生五門有染者。四諦修道名為五。彼宗集滅見俱有二。故集諦中。四為遍行。當撿[6]但舍。
燈。以現貪等緣嗔等。熏成於種。後能生於餘嗔等法。遍行因。貪等種子。而非[7]非遍。故名遍行曰生因。因者因明疏第一廣明。
燈。名與小同義意有別者。大乘所說。次前是大乘所談。如何俱舍等。云辨引故。
燈。從舊因生等者。雖無異熟。從無漏生。亦名為果。為因可知。
燈。若爾自相中果相等者。此難意云。果相是異熟。佛果自相所攝[8]所攝果相。從舊因生。名為果相。所以應例。
燈。若親因生(至)無自相故者。此難意云。果相是異熟。佛果自相所攝果相。從舊因生。名為果相。所以應別。
燈。若離因生(至)無自相故者。此意說云。離親因生等是自相。
燈。定通證等者。本疏引教。意證法爾無漏種子。不欲通證。餘說本疏。有通證言。是得借本。
燈。謂如如依止阿賴耶識者。此意說云。一切種子[9]互等。同依阿賴耶。云如如者。相似義。應撿大論。
燈。即熏種者。熏八[10]識識種。而不唯熏第八識種。亦非轉識。但熏自餘。故言熏八。
燈。影顯生現持諸熏習等者。此意說。且言持識與種子識。而為因緣。影取轉識與現第八。亦為因緣。
燈。若至現增(至)非剎那滅者。此難意云。若至現在業種子增。此異熟果。應至後念。經二剎那。而方始成。何以故。留持業種以為增故。
燈。然現善惡(至)現以增故者。此意說云。難云善惡增於果。種但現行業。非業種增。由現業增。故不須種。
燈。若許與力何不生現者。此是他難。他難意云。若言現業與果種力。種如何不即生現。
燈。即增上果假立彼名者。今且釋云。十王果等。望無分別。是增上果。而假說言無分別惑。應撿彼論。方悉求意。
燈。若是有漏豈為對治者。要集解彼攝論文云。無分別者。而是有漏無分別智。故為此難。
燈。由此資熏餘有漏業等者。由此無漏無分別種。資有漏業。而方能感十王等果報。此燈主釋。
燈。不說治(至)各言無記者。此釋前言無治道者。准此無記。而無治道。
燈。若說隨果(至)應非種子等者。西明意云。由論說言。隨果轉等。所以生現。不生現時。皆名種子。若無此文。即未生現種子。何故非果俱。故為有此文。不生現者。亦得種名。
燈。於異熟蘊及加行別者。異熟無記名異熟蘊。但逢於緣。而加行心各別而緣。名加行別。更撿彼論。
燈。老死位等者。即生位當死之時。或從足下論觸而起。或從須上論觸而生。名為漸死。
燈。若二種子者。內外二種。名二種。
燈。若定如論不應說別者。若如唯識瑜伽等文。不應論生為引因。彼等論中。不說生等者。生引故。今以義准。而展轉他。亦無其失。
燈。漸次第作等者。此意說云。十二緣支。次第相緣。皆得名為生引二因。
燈。熏習能詮者。意云。呼熏習名言是能詮。即是聲名句名為能詮。既熏習言。何為所詮熏習。此論謂依彼法。何等文自解。
燈。何為所詮等者。即是種子。名為所詮。應撿彼論。
燈。以影互明故者。顯揚攝論。即影明也。顯揚破彼小乘五因。而非因緣。不言自宗五種因中並無因緣。攝論據自。而異門中說通因緣。不言小乘五因之中。而有因緣。名影顯也。
燈。評取初解者。此燈中。總是第一解意也。疏中有二解。疏主自許取此第一解也。
燈。豈非法自相相違因者。問。准此曾。是有法自相相違因過。如何言法。答。因緣而是所諍。心非所諍。故[A3]但違非違有法。量云。心不能自然。因喻同前。
燈。由彼俱業等者。由初禪中有苦受俱。或彼火炎。二三禪中喜樂俱。咸各風災。
燈。不爾餘由引此言何用者。此說意云。若非此生。自為引因。即攝論頌枯喪。由餘引之。頌言而無用。作此釋。應撿本疏。
燈。有相符失者。於言難應實。反為此雜穢土難。有相符失。我[A4]已許實反故。
燈。三災可用者。反此三災。諸有情等。設來誰處。於此三災。還得有孔穴大等用。
燈。改最珠力者。為有神珠。是於身上。令醜陋者。而得端嚴。除累別者。
燈。法師自云(至)初解為勝。為淄州古師。在西明邊。問。西明疏難。西明第二解。西明法師自云。若爾初解勝也。初解如餘抄。
燈。第八無別出生生等者。此意說云。第八無所依根等。所以隨六。但法處如三科章。當辨此義。
燈。且說見等。此說意云。五識所變。皆是有對。文中且舉眼識一介。例於餘識。
卷第四(論第三)
[1]燈。惑汎明等者。問。此與評。有何差別。答。前約緣境。今此後釋。[A5]但汎言緣。不汎別。
燈。又通他顯業過亦未離者。即眼業等不通於他。除心所等。應皆准悉。
燈。問觸謂三和(至)雙名體等者。此問意云。准論文中。觸謂三和及其返異。此文皆以辨其名。觸境為性。此文方是顯其體性。今此等文為總顯體。為并辨名。[2]谷如燈說云。若依有部。正理為正者。此法師斷。由正理言。將入現在。影似大乘。在種子法。故正理正。
燈。即雜心(至)同於正理者。此說意云。准雜心文。得因正理。在於生相。又云。若即如彼者。若即加彼依於現者。即是不正。
燈。則色等五境者。舉[3]業其色境。等自餘境。
燈。無法無有情為障等者。無別法及無有情。以[4]熟為其障。名等無間。
燈。不尋因果(至)諸可怖事等者。有此因果。顯引義邊。方名道理。唯識如文。思[5]惟而作。
燈。俱舍二十引教等者。此文以現應定。俱舍於二十中。約教理。應撿俱舍。
燈。應名去來中名為現者。前前多念是過去中未來相。以決定者。過去中現在之相。故名去來等。等[A6]已受用因。未[A7]已受用果者。問。種子生果。既是同時。如[6]伺言[A8]已受用[7]同。答。據果生之時。因義[A9]已成熟意。所以作此說。
燈。眼智明覺(至)親者今等者。意苦謂諦。諦下各有四。四各通三世也。
燈。若經生即亦不退者。名得果。以而經於生。即不退先於聖果。大眾部退亦聖果。餘部應知。
燈。不爾以外皆增者。此說意云。大悲菩薩十地滿足[A10]已。若更增進。即不得定。經三大劫修行滿足。大悲菩薩無成以斯。更更增進。有何最極。由此故知。除大悲也。除此大悲。十地滿[A11]已。除皆增。
燈。本云(至)不通果位者。此意說云。論中但說能藏及執。以通果故。不說染熏及所藏者。不通果故。
燈。離無我執(至)執定通故者。此釋藏也。有難云。果位之中。如何得有我執等(云云)。故有此答。
燈。不爾(至)有雜染法者。說意云。若但簡雜染。能藏及雜染。下文何用有雜染法。
燈。若如諸釋不假別文者。除師釋賴耶三藏。別引餘文。及以義解。今難意。本論若無別斷。爰引文既自具。何假別文。
燈。不可取藏(至)能藏之義者。他意。由能藏染。即此染法。是能藏義。
燈。非捨能所藏之義者。西明白馬。俱得捨體。義者體義。
燈。又若尋伺(至)思惟真如者。瑜伽論說。尋伺緣。如名思惟。如今既親緣。何欲思惟。故與論違。
燈。如見道無漏(至)鏡智亦爾者。此例意云。雖定見道通五地有。正起之時。唯第四定。[1]唯第四定。餘四地中無漏見道。必竟不起。今鏡智。雖通餘地。起唯第四。餘地之者。亦必不起。如唯識抄。
燈。設無何失(至)其諸地易故者。此並西明。漸遂解釋。得佛身中。無眼耳通及定也。
燈。作他不定過如何遣者。次小乘師。就大乘宗。而作不定。大乘是彼小他故不定。量云。第六意識。為如五識。轉識攝故。亦有別依。為如七識。轉識攝故。六無別依。
燈。同喻一分所立不成者。六識為喻。第六識用。七為依故。識喻望所宗。無一分也。
燈。又亦未諍受熏等者。義雖他不許。令成差別。然但諍依不諍熏等。非差別稍難。
燈。亦不為過理如前辨等者。相違決定。由喻共許。今言自許。故能非緣。
燈。猶如有一(至)不應理故。此意說云。如一時中六境俱至。諸識各欲見聞甞等。如何得有初生一識。
燈。然四業(至)第八者。初二第八後二知。此說意云。若有第八。四業可具。若無第八。如何四具。
燈。又復此論(至)總離別故。心雜染者。是總識。自餘說等是識別義。餘思准可知。
燈。今謂是過(至)故有法過者。此難意云。真性之中說皆終一切皆空。如何得言真性之為法定中有。
燈。若取諸法(至)俱違宗過者。自許皆空。今取諸法非定。故一分違。有部唯實。不彼真性。非但自違。并諸法。故名俱違。
燈。前宗記故者。即釋因無過。所以立空。緣生空。名符宗無。
燈。若以實幻為喻者。中為兔等。此是似幻。而是緣生。執為實有。此心實幻。而非緣生。
燈。諸大乘經(至)中宗第八者。大乘同信。若依勝義。即令一切者皆總除。何故唯破第八一也。故中心觀論道理難。
燈。有無本自二即辨(至)世諦等者。世俗勝義名為有無。經說此二本自二別。不棄世諦。違諸教也。
燈。輕安大種者。由得定[A12]已。引得類四大種。能令自安適。是故名為輕安大種。
燈。如人中得起天等生得善者。問。生便得名生得。今既未生。如何言得。答。生便得者。不約感果。今據感報。未生亦得。不爾。如何感天等報。
燈。二說前正(至)如煩惱等者。此意云。如人身中煩惱。
燈。種別不說。得定此屬也。此屬於天。善亦如是。故難起。
燈。總聚亦假者。據一慧中分三。總說與前總者而有別。細撿前說。
燈。但舉三者。初雖說五。治但舉三。今難治也。
燈。細謂愛取有生自體名麤者。此約生果有遠近別。分為麤細。
燈。雖觀老死([2]至)未為喜足者。此意說云。雖觀老死名為現在。觀至[3]受受等。而為苦集。而未觀彼未來苦果。及未來苦果集因。未以為足。
燈。謂遍逆(至)齊識退還等者。此釋觀於未來苦。於現身上。觀於當來識等果種。名為當苦。而更不觀未來之集。何以故。知現苦果而是生。准當苦果。且由集起所以不觀。但至於識及至退還。大意如是。今文中。言集諦由誰而有苦。此文以悞。合言苦諦由誰而有。更勘。
[1]燈。答雖名通定等者。此答意。緣梵王等。雖是通引。同有漏故。相隨於上。餘可准知。問。通引既同。彼食段。亦應通於上界。答。通引雖同。漏無漏別。不可相例。或又菩薩。實蘇酪等。於下有漏。不能為食。但為增上。引欲有情所變香。而為其食。故不通上。如次前說。
燈。能與後後等者。撿彼論。攝受別義者。今眼[2]定等。是別義。
燈。既許有段食經何不說者。此難意云。定中有食。如何次下引入定。經但說表等者。不說食耶。
燈。設兼引大亦復無違者。兼四大也。
燈。色持不遍者。無色界中。而無其色。以為能持。故不通也。
燈。又難有部(至)說行能感者。此難意云。識位之中。有異熟識。色從於識。名為異熟識。位中之無異熟色。從於誰名為異熟。說行能等感。廣如疏述。
燈。安慧既許自證分種等者。第八自證。傍生十八。又云。若自證者。即是八識各自證。思之取前。
燈。集云(至)感果用者。此乃要集。救西明說。感相分業種。名感相種。餘思可知。
燈。西明云(至)亦有所依者。彼難意云。文中正釋。俱有取依。何故。乃以因緣為例。彼釋意云。且淨月師。以前三師。不立種依故。今義准而令得有取。諸法救別成三師。若今取即但三師。應撿彼說。
燈。今謂此情(至)故非取依者。此撿意云。疏主意云。初後五種。與前四種。而以相攝。不可決定。具其四義。即今餘三。何須前義者。決定等四淨者。可悉。
燈。言相須等者。即三義中之一義也。就此一中。而有其二。是瑜伽文。
燈。除轉輪王必起貪愛等者。居轉輪王。初胎時而能自知故。[3]放父母胎。不生貪嗔。住胎而即不智。若爾如何言命終心而無種。答。此言中。除末心之時。彼言命終。亦不相違。
燈。此中應有等流等者。此意說云。此論中令有等流。而即今是心境。俱緣句中所收[A13]已。前[A14]已明等流心意。今此等流在彼中攝。所以但在境緣句收。
燈。何要戲忘等者。此難意云。若不約受具。何法指此妄表天。
燈。佛使等者。佛所為之事未了以來。必不自害。亦復不為他之所害。
燈。此意以別相名與而能斷惑等者。此意說云。於生空處起總相心。於四諦上。而通作有無常共相。如此之智。方能斷惑除。可思准文。應撿彼及論疏。
燈。所由所依是有覆故。謂心王是有覆。心所依心王。隨王亦有覆。
燈。問緣現可爾緣過如何者。此義稍難。若言是妄。現是善心。若非妄念。既不能憶。而是何耶。若此稍難。故令思惟耳。
卷第五
[4]燈。無故不說等者。此意說云。第七八識。義誰同有。
燈。善異者。此即之苦。其無及相同者。而即不說。應撿彼疏。
燈。法執望二乘(至)二位中無者。菩薩二位。法執不行名無。望定二乘非是染故。二之中為無。
燈。若不入滅者。是其初解。設入不滅者。是第三解。
燈。要集云所知障定者。此說意云。所知煩惱同種。決定必所知定。
燈。非多心者。此說意云。言起一心義說。如異熟心。起威儀時。即名威儀。餘三時。亦同此說。
燈。亦非第六識立第七故者。本意成立。有第七識所以不取第六識也。如因明纂。更廣明之。
燈。生空後得(至)故云無者。正起生空後得之時。有漏之相。而即不起。無此正相。故亦名無。
燈。漏須[5]須決擇分者。問。何故不說順解脫分者。答。舉勝攝劣。應撿彼論。
燈。不爾漏俱非漏因者。[6]答爾不許與漏俱。如何得言是有漏因。
燈。非於定中(至)何者者。此疏意云。若其不許定中尋求。而後若為次。即是漸。
燈。若依正求等。即瑜伽論。名為正本。
燈。今者解云(至)現此同失者。此即答前過非勝境。問云。雖不定現比同等。難意如是。思之可悉。
燈。意緣聲時定為無所有者。此意說云。為同耳識熏欲聲種。為不同耳別熏[1]放無所有種。
燈。俱舍第七從通果心無間生等者。俱舍論說。有二十心。而相生起。此言通果。欲界通果。
燈。當知是彼影像像類故者。相似義通果。自性是上界法。云欲界者。似欲界故。名為欲界。
燈。初文即後二文非別者。要集意云。大論中而有二文。即為兩釋。今非意者。後文即是釋前故。而非別六十九文。
燈。又有欲界(至)福果所致等者。此意云。六欲諸天。及一分人起神通者。並由云生福德力故。而能如是。即輕王等。是人一分。此引文略。後應更撿。
燈。據預流七返有等者。預流身中。感七返有。諸惑業等。撿名有支。一來准知。除無漏。故云一分。
燈。不簡五義但有隨轉等者。云不發業。但簡第六識。五識不能而為轉因。但隨第六。而轉起故。此乃釋前不簡所以。
燈。非於此中許有二解等者。疏主以經說有樂言。且為此例。非許有樂而為兩解。[2]西集說云。有說二解。不悟本意。
燈。然瑜伽(至)是故總說故者。大論但言三受得者。文言總故。據亦今攝應部並二。
燈。若依前會是轉者。或攝論中。惡趣文前。而有會釋。或是初西明。或是燈中引文。或本論引。應撿。
燈。如緣外境通三性心等者。此意說云。境[3]誰無記。而得說[4]說通三性心。何妨器是業感無記。而能發等流之樂。
燈。以不生無色根者。由不生彼。以未至而無欲煩惱。及其色類。但有所餘。
燈。二據大乘有第七識起無漏說者。大乘許依未至定中。而現起無漏第七。而為意根。
燈。又如大乘(至)故有喜受者。大乘入見。要依第四。初地既名極喜地攝。故知第四。得喜相應。
燈。二云[5]須經部師立者。彼計爾所依思分立。思是求。舉本攝末。今者觸法。與餘為依故。於舉本攝末。
燈。此言界[A15]已自撿等者。此意云。論說言。此自撿明取正因。即是別相。若爾者。犯熏言失。問。思能令心造為業。若離撿相。如何作業。思等取別。引心作業。心准撿相。由所引生。准撿相。亦能作業。又設解云。心王取撿勝所。隱劣顯勝。但言總心造業。於理無違。心所翻此。云亦不爾。無文說言心王取。故依前解。
燈。若強為難返例等者。小乘若強。舉前難云。大乘即應返例。於彼言作意。令心趣異。其例可知。
燈。然等引寬等者。問。等至等引。俱通有無。何故等引獨寬稱。答。准大論中。是總餘是別。等引等諸功德法。故寬名。問。何以等引名。總攝功德耶。答。如名起義。由能引得諸功德。等引而支寬稱。餘則不然。相傳釋定。等至通有無心。等引唯有心。非也。
論六
[6]燈。境業小異彼云者。彼雜集論。合更有漏。[A16]已如引之。應撿彼論。定顯。
燈。業果即諦者。業果即在四諦中攝。名為即諦。攝者即是顯揚。不開雜集。
燈。受戒者隨護他心等者。五十三又約此義。受戒人護於心。應更撿彼。
燈。別境不定二各少分者。此二之中。有是隨惑。故言少分。通隨惑者。是自性斷。
燈。然所緣斷或不生斷者。此意說云。所緣斷者。四斷之中。不生斷攝。
燈。且據全說者。意捨通八。非相應皆是無漏。故不名全者。五相應無漏所引。總名無漏。故名為全。
燈。一云得起依現身者。問。設不起。彼有何過。答。無文定判。道理之中。可容得依。非要後起。
燈。我勝慢類中攝三種等者。此意即說。於此處起我勝慢。非我勝慢。有其三種。
燈。二多不全依(至)故即[7]喻者。舉此意云。於勝計等。等計勝。過慢具依此二而起。故名為全。我勝慢。但依一法上生。我勝慢類。依三法起。故名為過。
燈。即四依三品生者。於前三上。更加有劣及無勝等。故成其四。配屬思之可悉。
燈。不爾有疑者。若其不如次上釋者。即有疑生。言可得是慧者。此即是疑。
燈。依諦少釋者。四諦門[1]為而解釋。
燈。理[A17]已定故名不須故者。此破意云。言有無者。道理[A18]已定。何名不定異者。二宗名為移轉。是名不須。撿彼。
燈。四分初二(至)苦受等者。二論中分之中。但明初二。有想等中。但明有色及苦等。而不全明。
燈。答依宗計等者。即依小乘解諸見等。執有邊者。即常見收。執無邊者。是斷見。論文省故。但言有無。執亦有。即是一分斷常見攝。餘可准知。
燈。據彼自界等者。據彼外道。自世界說。
燈。又遍分常一唯起一者。即是一人取一見。
燈。何種智婆沙等中。說云。諸見中。有其智。答如文。
燈。由勢分力不許無因者。全無之者。而是有心。復雖不憶。由昔時有心勢分。不執為無。無義因禽獸等義同[2]默。利禽獸造業。雖非此義。仍須撿彼。
燈。貪分[3]雖痴俱說與痴相應等者。依貪分痴而與立俱至相續者。由現愛力。今不斷絕中有相續。
燈。云何七日方不行者。問。若爾第八。何要七日。第一度死。答。第八總報。由其薰力。至返七日。而即便歿。前六不然。不相例。道理猶難。思之。問。明說云。六識分行捨色身不。答。捨俱何過。難。二俱有失。若云捨者。第六既世之得住持。而何故捨。若不捨者。如何得言七日一死。并中夭等。故知說非。應撿。
燈。餘五准應(至)是何行斷者。還作下上麤靜等。相以此五種別有功能。餘多不說。若其五不作二相。而於或前一作意。六行之中。作初二行。其餘之惑而迷誰斷。須知矣。
燈。觸證少分者。於勝功能。而能對觸。證得少分名觸。證小分觸。是觸對親證之義。
燈。果煩惱斷[A19]已等者。最下品惑果煩惱。斷證可知。
燈。攝樂作意為二品解脫者。問。攝樂作意。是中道。何故隔其觀。究竟而都取耶。答。此釋正。但由六十二中說云。攝樂作意。通四道故。且作此釋。
燈。六十二云(至)或為證得等者。此釋起四道[4]取由。又是遍滿所緣者。而能遍滿緣所境。名滿所緣。
燈。次於不來故者。此意說云。設三品不起慢謗。故執第四而為極果。更無有由前三品許。而更有生。生三種有中有起。何須起慢。是有生喜。名未無生。
燈。行總數別類中者。即類中隨行三八。前所指也。文[5]疑略。後更勘本。
燈。向至隨念計度二種者。上座部師。意依色根。彼論破云。第六意識。應隨念計度分別。依色根故。由如五識。無不說五。又答至即許自性分別等有。此答意云。若其不許五有自性。亦令破六自性分別。既不破此。舉五為俞。明有五得。
燈。五在第六(至)計度攝故者。七除前二。餘在第六。除前三。後四之者。是計度[6]揚第七相應。
燈。准瑜伽釋(至)不違第七者。後四分別。能緣行相。及所緣境。不違第七。故通第七。
燈。瑜伽通緣世雜集唯未來者。問前前大論。無相分別。緣於過現。如何今言通緣世。答。前約得與自性隨念二種。相攝言通現。不無唯言。理實而定。通約三世。故與雜集無相攝。今且錄排以寫。
燈。三於識空不通行者。今別行相諸識。皆有尋伺之者。或有或無。若言分別。皆是尋分別。所遍識失。
燈。此皆上界及異熟心起等者。此意。通果之是上界法。悔不通上。故不得俱。壞等者。異熟心起。是變化。單亦不悔。上之文言言總也。道理隱稱雙單之者。如[7]者卷釋。
燈。若分有(至)無色應立者。非是分有尋伺二法。名為分有。而分有餘禪支之法。名為分有。應撿禪支義。無色[8]地法。即知其分。
燈。一通諸部即唯是尋等者。此通三乘。明思惟體。大乘但約因位後得。下亦云唯約大乘因果說者。文相可知。
燈。瑜伽二十九(至)皆是初體等者。此論文。並證後得為正思惟。若非後得。如何能取。起種種言論。安立慧等。種種諸言。思惟[9]惟性者。即計筭等。以思惟而為其性。又言立二名。正見等者。能安立慧。及其取證。含此三種名為正見。即如證者。是其所證。
燈。慧蘊攝等者。五分法中。慧分攝也。
燈。九十八云(至)名為八支聖道等。此論文。並證根本。為正思惟。若非根本。如何得言。以非安立。及無餘斷一切煩惱。以此故知。取根本智。言除諸惑支者。惑依於思分位假立。故除之也。
燈。當知此中(至)皆是後八支體等者。此總結前所引諸文。配屬二智。行相可悉。
燈。若爾(至)及對治支。此難意云。尋伺俱依思慧上立。如何得有麤細等別。答意云。還依思慧麤細功別。分麤細等。
燈。表色(至)即彼逈色者。此之表色。由依逈色而無障。而方能動作。故以逈色。而作可依。又前言作相者。即此表色。有形相故。名[1]句作相。更撿三科等章。
燈。離餘礙觸方處可得者。表色即有前所餘師。[2]而何者無前觸餘。[*]而故知名逈色。
燈。問若取逈色(至)立色者。何故不立此之逈色。名取造色。難意如是。
燈。欲令名中者。名者言更無義。
燈。漸次門故難重失者。此師意云。前文其重據四諦。辨其王處。後文亦然。故犯重言。今加王。故無重失。
燈。今謂不爾等者。此意云。前文唯約四王所。後文亦爾不犯重言。何者後文并具異難。及相見等。據此而[3]并。上前寬狹而懸殊。如何得主。犯重言失。除四可悉。
燈。本宗同中論文不說者。一切有部。俱舍論中。許有中有。宗輪論中。即不言有。何責引彼宗輪論中所說。以義證有中有不有。非是不許有部中有。若上本部。所許義同。異部論中。更不別說。但假部。同為此義。
燈。雪山同彼豈有中有者。此難意云。彼宗之中。無其中有。餘同有部。有部論尚無中有。雪山寧有。
燈。異熟定及時報者。異熟者。異熟即是其報。有言異熟有處報。故此雙言。
燈。[4]文慈定(至)現受者。由以慈小。留入於定。名為慈悲。身證俱解。地上菩薩皆總得。而言等。初見道及餘大定。於等人而行不還及起供養。皆招現報。言[5]執者。而是別報。
燈。謂作業決定(至)位定者。此即配前所言三種。又云。作業至是不定。此即法師。釋前二種。前言作業中。通定不定。前言定處。而是不定。言分位者。即是時也。有處名時。有處[6]時有處名位。故雙言。
燈。第二時定報不定者。問。如作惡業。來生令受。趣即不定。若生人中。而逢勝修諸善業。往業而不受之。此等即是時亦不定。如何得言時定報不定。答。若逢勝緣。而不受。[A20]已必更於爾時重受。亦名為定。餘皆准此。
燈。敁下文言有何得別說故者。此意云。若後二業。時報俱定。即受報亦即攝持。何須別說。既別時。明非俱定。
燈。既云感得(至)故知是通者。要集等云。異熟決定。時亦決定。法師意云。異熟[7]雖時不必定。時若亦定。雜集亦念欲時決定。彼論[A21]但言感果決定。不言時定。明[8]心此通定不定。又云。不爾(至)不造惡業耶者。此意說云。於此報定異熟。身上得道惡業。明先業時。而即不定時難。復應更問。
燈。今謂不爾(至)業有五種者。此非意云。顯揚既云。等有五種。故知問不唯是報。
燈。即是前三何須別說者。五業前三。[9]而是而何分別。說前問耶。
燈。各當不初乖者相攝者。此非意云。各自相當。不許相攝。乖角之者。何乃相為。故不可。
燈。據造不善言為正法者。如外道筭釋生筭。將此為真正之法。故與此別。
燈。問(至)何不感者。此問意云。初在人中。修得此定。後生色界。更後重起。彼色界中。無想俱慧思。能招得彼無想果不。又云。不可生後同招者。欲界業色界生業。餘准先知。
燈。不爾(至)應重生彼者。此意即說。不作此解。應生無想。酬欲惑[A22]已。更應重生。酬欲[10]感咸界業。既不重生。故如前釋。
燈。若初師(至)不得重起者。即三種。名為三釋。
燈。生無想者(至)生重生故。如前釋。亦名後報者。初修退。後生熏。起一生即感。彼無想天從起說。亦名後報。欲界名下。
燈。西明云[A23]已五十一者。問。西明說云。四萬二[11]并十千。合之為一。其四十心并及十色。為五十一。則於理何妨。而言不得有五十一。答。仁王般若及華嚴等。但言三十。雖言十信。不離十住。准此諸文。無四十心。可不成五十一。
燈。頓悟菩薩(至)二說別故者。許初地得滅定者。即有其十。許七地得即四。但許初七。二說別也。
燈。或四十七(至)或四十七者。即不還人。欲界或[1]書。上下地各九[2]上十二。或有斷得色界三上。即四十五。餘可知之。今者助明。至可非初起者。此意說云。無文而[3]障。欲色天之中。得有身證。設無身證。即慧解脫許在欲界。此人迴心。後定不能起於此定。問。未入初地。可不能也。答。據說不障地。智上有得起。
燈。即是後世鄔陀夷也者。即此要集。不悉本釋。如鄔陀夷。不悟舍利弗談。此要集。名後鄔陀夷。
燈。此論後師(至)必為正者。無文斷此二師說故。
燈。但訶沙彌不可說意者。此中總意。若其無色非意成天。鄔陀夷沙彌。何故起諍。明知無色是意成天。方始起諍。不[4]誠意者。如前可知。
燈。西明(至)令[5]八滅定故者。此師意云。定性二乘。不能求於一切[6]一切智故。深密等言。我於凡愚不開演。即不為說阿賴耶識。今言為說。令此二乘入滅定故。
燈。今者問彼(至)[A24]已密意說故者。此意即說。此文引文。皆無有處。言為二乘令入滅定。說阿賴耶。涅槃經唯說六識。亦無有說[7]阿耶處。若論密意。即阿含等。是[A25]已說訖。故知不可。
卷第六
[8]又設兼(至)亦無不定。有真觀緣。離心可得真。而為不定。
燈。答有二義(至)實與非實者。此之義兩家共許。無[9]熟他失。但取此二。以之為喻。不論鏡像實與不實。
燈。難他心智等。此舉論中外人難二釋。又云。今緣自心。非觀緣他心者。此舉論中答二釋。
燈。非等引地亦復如是者。此從喻善惡心業。以其果[10]取感之命以夏影。
燈。以前相故者。以是前色境之相故。
燈。色家收。釋所以也。
燈。本識所變為所餘色者。為實五塵。不名影像。是像色餘名所餘也。
燈。西明云安慧三釋等者。西明假敘此二師說。不斷得失。又云。安慧(至)故名唯識者。此並法師破不正。及自述正述。思准可解。
燈。答緣影不極成攝云見質者。問。薩婆多師。豈許境中還見自質。答。彼師雖許鏡中像色。而是前有。由鏡之中。并見自質。不作此解。道理即難(欲前)。
燈。欲界經生(至)受變易生者。問。有何所以。經生之人。得非擇滅變易。答。由曾經生。總厭生死。故得如是。
燈。應五那含人舊等者。此那含人。由五品熏。而生淨居。不言直造亦熏。故取為例。
燈。或三地(至)亦在其中者。八九十地名為三地。既言三地處於淨[11]居。所以第十亦在其中。既第十地在淨土中。云唯佛覺者。佛即是意。說淨土是佛居。又云。非得靜慮境界者。[12]即意即說其淨土者。非得定人而得止居。[13]後非靜慮境界所攝。今菩薩等名靜慮。又云。想相說土(至)由文陰故者。此會意云。對法論中。雖定[14]以三佛通言。不簡何佛。文相總故。據實。菩薩得生其中。
燈。餘本不獲者。慈恩所引七十八等。皆是總文。要集撿彼引二受別。不見顯者。故言不獲。
燈。然自在宮(至)處所不定等者。此師釋及餘准知也。
燈。隨其所樂(至)先善取彼行相故者。由先[A26]已能善取上地諸心行相。復於欲界生得。能[15]和學者。取無漏心。
燈。隣彼勝心非起生得者。上界方便。而是其勝。不可從上界勝心。生下劣心。此釋前解好所以。
燈。自上界土生者。此明不善。自從生。次言不善。而能他生。得等言。言從他等。皆准此知。彼從他等亦爾。
燈。從色有覆(至)取障說者。此意即說。異熟生者。據定性說。何以故。不定性等異熟生。據所知障者。是有覆收。定性之人。即非有覆。為今四[1]以。故約定性。問。不定等人。何無此四。答。雖有四心。由定性非有覆染。故分別明。即從色界有覆心生。得善威儀心。異熟心生。今欲不善。
燈。不善起(至)起雜故。此釋上二方便善。及業異熟生不善所以。
燈。有覆同十二如第二師者。即前不善二說中。第二師義。
燈。說一切亦無。論中有此師。
燈。此下染(至)無間而生。問。由染污心。方始退定。即下染心。唯與上染。無間而生。如何言善。答。此文中含退定念而說之。退定之者。染無間生。非退定者。善無間生。命終之心。通三性。即無其妨。
燈。從二心亦可起二者。從威儀及初染心。起上此二。又云。工巧即學無學心者。此別十五心之名也。若有工巧。即有十五。若無工巧。即但十四。前之九心。威儀心及方便。為學無學二無間心。說前九心。成其十四。故言不定。
燈。威儀生得異熟或總不得等者。此第二釋。思准可解。
燈。無漏相好亦復如是者。此[2]說即說。如佛之身三十二相。名無漏相。例意可知。
燈。若有善修四神足者。此者及說此迴心者。據實。定性亦有善修四神足者。[3]問能近。
燈。復云無相(至)同時義說者。據三心見道。[4]各為無相。疏主不許見相同時。要集謂言疏主許。
燈。傍生破斥餘者。可知。
燈。彼解世俗智初中後除等者。配前資糧加行等。而頂[5]第。
燈。要集(至)以量成立者。[6]師天說。迴心菩薩。而於地前不起無漏生空智者。此無漏智。是彼界種性攝故。由此迴心。而於地前。不得起彼。無有誠文。遂量成立。非燈辨。
燈。即總相說(至)一分別能入。彼言能入者。三根之中。依句根總皆得入。言不能者。[A27]但依捨根。不依喜樂。以彼不得本定故。但無近分。故無喜樂。問。論言根除樂取意。而為八根。難詳。更撿乃問。
燈。或據隣超等者。此意說云。若依隣次。不伏樂根。入第四定及色。若超越者。此即不通。餘皆[7]此。
論第八卷
[8]燈。親疎與遠近者。親者即近。疎者即遠。
燈。語依處等者。雖作二解。還取本釋。兩釋為言[9]第釋。初解約彼以義示。第二釋中。方[10]胎正解。如疏。
燈。言五義(至)六由說故者。問。前但據五解。何說六。答。前雖標五解。兼說六。於理無違。
燈。論多依彼開聖言故者。此意即說。他受用身。是平等智。為他說法。起言說等。而無處攝。
燈。亦約遠近(至)即是望遠者。現生老者。名為生長。准知下上。此名近。未生老名為餘。生此名遠。
燈。即據體類次第等者。種子現名為體類。次第[11]并者。宜准可知。
燈。豈相熏彼見種因緣乎者。難意云。豈此現相。熏於見種。不名因緣。若因緣。即性決定。
燈。若闕若離是不相違者。此即說相違法闕。相違法離。名不相違。
燈。然法士用不攝無為者。問。若爾。何故前云。若約勤勞名士用。答。前約智證。此約其體。亦不相違。
燈。四云(至)反相爾者。准此標中化。此解中除緣。故於相後三相緣。皆不違相。今言見分緣。復反疎許爾。應撿彼疏。
燈。說果緣化等者。西明意說。佛果之位。而能緣他。應撿彼疏。
燈。豈欲界業(至)別趣者。此意說云。豈可欲界任性之業。不盡別緣。即別趣受。若爾。別受與定何殊。不名不動。
燈。未潤之位分為生引者。此文三入總。應言未潤之位。分能所引。[A28]已潤之位分能所生。
燈。言現法即前七後法即後三者。即[1]老死三。名為三。愛[2]取三支而不定故。非前後攝。如疏等。
燈。雖唯說彼(至)不感惡[3]取三支而不定故非前後攝如疏起故者。此意說云。雖言放逸。不感惡[4]起。兼相說。於實而談。得感惡趣。文言略也。但舉違文。可會之意如是也。或但言感惡趣。故除不字。應撿經文。
燈。求當涅槃(至)即內法異生者。外道可知。內法異生。雖[5]水涅槃。不攝道理。亦名為於彼對治。起對治相。
燈。由隨眠任意取捨。此意並解語。非經論文。
燈。異彼外法其非任內言意彼者。異彼內法言。是故唯依等者。此意說云。外法意生。依於雜染。緣起次第。不約內法。
燈。要集云(至)不造總業者。如前卷中。此義不勞。學者准彼應悉。
燈。准此唯有遠緣引[A29]已者。此意即說。福不動行。癡既不俱。乃是以前遠緣引發。餘思准知。
燈。加行支中前假說色者。即身語業。而是假色。
燈。今助一解(至)亦得為名者。問。色除五根。由有扶塵。以為色支名謂蘊。若除其識。即無四蘊。何得相例。答但言四蘊總是名收。不言名要具四蘊。雖無其識。[6]何於理何失。
燈。亦違十地子果俱時者。彼約生現。名為果時。現行未起名果時。今未生現。即名二時。故與[7]相。
燈。瑜伽第九(至)如何會釋者。此論意云。由有其境。而受遂生。即依受而生於愚。言第二者。內異熟果。而為初。外增上果。故當第二。
燈。非緣受起愚(至)受之因故。此會意云。不是從受而生於愚。但愚是彼之因。名受果愚。
燈。此受支者。緣境生[8]受。是不受支。
燈。又取受字等者。此即釋彼論言受果愚之所以。
燈。不得說(至)先業果故。論中但言二境。是業果故。不得說是受業果。
燈。若爾(至)受先業果者。此意說云。論既說云。受先業明不得受。為外境。增上果也。
燈。若爾緣事應非見惑者。此意說云。第二俗是五蘊等。緣此之惑。應非見惑。何以緣事。故義如文。
燈。西明舊疏云者。西明[9]云疏要集斷。加此說者。是疏明。
燈。若上界(至)非自他緣者。此師意說。若不約欲生惡趣者。并據上地。即有斯失。若上界臨命終時。起下地愛。上下遍。若還緣上。即不得定。緣於當生。自地起愛。故知約命并[A30]已生說。
燈。俱引大論一切根相應者。許者起中而有任運貪瞋痴三。并我等貪。即是愛。故取為證。
燈。問既有上地(至)同彼種故者。此問意。如正無明支。上地行。唯近分定。此近分中雖有種。而不發行。內法異生造不動。愛心痴不用。不起隨眠。而發於行。如近分定。要下發上。答如文說。
燈。若可云思有三非一等者。此意即不得定思。而有三種。即多事不約色聲。觸等雖多不[10]故。餘可准知。
燈。愛取相例等者。以愛取等生老等。而以相例。今定愛體用等。是答也。有此別故。不同生等意。撿彼[11]故。
燈。漸修下三禪各三者。下之三禪。亦名三品。而以熏習。練磨其心。以為方便。第四禪中。方指滿。
燈。即為定得自在(至)淨居者。內於定而得自在。為受法樂。遂能有漏無漏雜修。言得自在配受者。生淨居故受生至。
燈。四有漏(至)資供命果者。如無學人。命長福短。於等中。[12]佛役於今而猒於福。福長命短。如延壽法。
燈。後一念有漏為解脫道者。問。如何無漏。為無間道。[13]滿而為解脫道乎。答。緣於理無漏無間。無漏解脫。今緣事[14]問重禪故。故得有漏為解脫道。理事別故。
燈。及以解愛等者。即四蘊之中。初愛是。
燈。正論大師者。由[15]顛世尊能善論量一切法。遂自稱為正論大師。
燈。自屬自故者。因我之身。名屬因。
燈。難陀如何別自等。唯一見。更無別用。[1]不可難陀安慧師。
燈。若見能緣(至)有不定者。為如自體。是能緣故。更有別用。為如見分。是能緣故。更無別用。
燈。本質不定即除無為等。言非定有無。名為不定有。復非依他。何除之。
燈。併國外道師偈者。善[2]要一[3]切。是此外道所說偈。疏言偈師。而似悞也。
燈。不爾此言空無所益[4]亦者。此十八界種雜亂。是無所益。
燈。答緣自證分名俗者。具自證分。前後相緣。緣他自證。或一剎那自證緣。皆名緣俗。
燈。分為凡聖者。此師意說。據實。菩薩非親緣如為命分。其凡聖有別。言緣如等。
燈。現比量准可知者。無明稍微。即現量。橫思度邊。即名非量。
燈。然陳那(至)就他[5]為他為語者。[6]北會陳那觀所緣論。就他小乘及外道等。言無非所緣等。餘可知。
燈。安慧許(至)所遍計故者。設兔角等無法。為所緣緣。能所漸[7]諸思之。
燈。豈見障外色者。如[8]無汝遠隔海山等。名為障外。魚山亦爾。是不思議。道理極難。
燈。尋聽此解理然者。此意燈主自說云。曾於本師講下。聽聞作此解。計許實。於理無違。要集據緣。言唯諦實。此即不別緣。不成故。此文似解。或初二字後之四字。為其兩句。義亦[9]應。
燈。亦攝彼二者。遍計圓成是所攝二。二故唯第二。依本疏正者。其第二釋。與本疏同。此不牒出。
燈。無願(至)餘諦十者。集道各四。并者下二。名十二行相。
燈。復有重作三解。[10]狀所觀境。唯是有漏。以無漏定。是欣聖道。所以不依下二。云空空。乃至說云。無無作重法也。思准可知。言不體解脫。應撿俱舍。
燈。唯三洲人者。此能得人。依十二地者。此所依地。八根本一近分。中間及欲界。未審之。
燈。[A31]但言無常無樂(至)是空[11]筭地者。唯取後二。名為苦空。雖言無常。不說是空苦行。可知稍難。
燈。滅下四(至)是空無相境者。此明如如相攝行相道理。下四行(至)是空所行境。此是正智。相攝行相。
燈。據餘四云等者。五除相計之四也。配屬可知。
燈。喻初三諦(至)有非處名故者。通能所詮。非名相故。故言少分。
燈。合之第七(至)十二一釋前。此大似錯。若[12]若十二事開。合成十一。如何言十。[13]文顯揚論與十五。同合十二。別。合十三。不可得言十一十二。又七十四。第八復次十二。得知開十及十一十二。而是非也。更撿。
燈。然所觀境(至)未親證故者。其所觀境。未能證。但反相緣。復能為向。證真解脫。
燈。亦定生者。欲勤心觀四苦因。能生於定。心亦是定。名定生者。餘相從成。
燈。以總簡別等者。行是總勝是[14]其。
成唯識論了義燈下(終)
批云。
大治元年四月十日興福寺西院書寫之。
沙門範經
享保十九年甲寅六月十七日書寫之功終寫本舊書故文字之體難見分粗令推寫畢後覽之學者正之云爾。
賢聖院法眼秀英(十九臘三十一歲)
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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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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