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上
將欲造文,略以三門分別:第一、明造論意,第二、釋題目,第三、隨文解釋。
第一、明造論意者,尋夫三界有情,五趣漂溺,循環不息,輪迴無替者,莫不以斷常空有紛糺于懷,所以菩薩降生垂範利物,為除空有兩執,故開空有二門,前明百法有體,為遣執空,後明人法二空,為除有見。所以有體,世諦非無,所以言空,真諦何有?隨病說藥,病息藥亡,執藥成病,悟病成藥,非空非有,即有即空,既絕百非,又亡四句。然因詮顯旨,故假論以明,既不說而說,亦聽無所聽,論之興也,其在茲乎!此即第一明造論意。
第二釋題目,言《大乘百法明門論》本事分中略錄名數者,大是遮小得名,乘以運載為義。此言大乘,遮詮立號,非是直詮。言遮詮者,簡小乘故,名曰遮詮。十十名百,廣如後釋。持自性故,名之為法。明者是慧,與明為門,故曰明門。問答往還,稱之為論。言〈本事分〉中者,即《百法明門論.本事分》中也。〈本事分〉中文繁浩博,此論文略故言略錄,非義略也。目召諸法,稱之曰名,一十百千名之為數,故言《大乘百法明門論.本事分》中略錄名數。此即第二釋其題目。
第三隨文解釋者,就此文中,義別不同,分為三段:第一、引經標宗,第二、尋經起問,第三、依問為通。
論云:「如世尊言:『一切法無我』」者。
解云:「此初第一、引經標宗,明法無我。如佛世尊諸經,皆說一切法中都無有我。故今舉教標以為宗。」
論云:「何等一切法?云何為無我」者。
解云:「自下第二、依經起問。既引聖言『諸法無我』,未知何者是一切法?云何為無我?」
論云:「一切法等」者。
解云:「自下第三、依問為通。就答文中有二,初答前問,第二、言無我者以下答後問。此言一切法者,略有五種等者,此答初問。就初答中有三:第一、牒前問舉數列名,第二、廢立五法前後次第,第三、別釋五法。就初有二:一、舉數,二、列名,此即第一、牒章舉數。」
論云:「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者。
此即第二、列五法名。
論云:「一切最勝故」者。
解云:「自下第二、廢立五法前後次第。
「問:『何故第一明其心法?』
「一切法中,心法最勝,是故經言:『心淨故眾生淨,心染故眾生染。』由此心故,或著生死、或證涅槃,以勝用強,是故第一明其心法。」
論云:「與此相應故」者。
解云:「何故第二明其心所有法?謂此心法常與心王同依、同緣及與同時;若約小乘,更有同行,今依大乘,心法與王不同其行。所以者何?由心法等與王行相各各不同,如緣青色,心王自變,心法自變,是故不同。此之心法與其心王,各緣諸境,一時相應,心起即起、心無即無,如王左右不離於王,心數相應亦復如是。」
論云:「二所現影故」者。
解云:「何故第三明其色法?謂此色法不能別起,依心及所數之所變生,是彼二法所現影故,是故第三明其色法。」
論云:「三位差別故」者。
解云:「何故第四明心不相應?謂不相應無別有體,總是假立,於前色心、及心所有法三法之上分位差別,假施設有,是故第四明心不相應。」
論云:「四所顯示故」等。
解云:「何故第五明其無為?無為之法,相難了知,若不約法以明,何能顯示?故能依色、心、心所有法、不相應行四法之上顯示無為,是故第五明無為法。」
論云:「第一心法」者。
解云:「自下第三,別解五法。於中有五:第一、解心法,第二、解心所有法,第三、解色法,第四、解心不相應行法,第五、解無為法。就第一解心法中有三:一、牒章,二、舉數,三、列名。此即第一牒章。」
論云:「略有八種」者。
舉數。
論云:「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阿賴耶識」者。
解云:「自下第三列名,眼識、眼根。識能了別,謂此之識依於眼根了別色塵,識從所依,名為眼識。如眼識既然,耳、鼻、舌、身及與意識,隨義應知。七、末那者,末那梵音,此翻為意,意以思量為義,此即隨義立名。八、阿賴耶識者,阿賴耶識,西國梵音,此翻為藏,亦名為宅。宅即攝持諸法,藏即貯積無遺,藏宅之名,此皆從義立名。上來第一略釋其名,今復略以五門料簡八識。第一、緣境分別,第二、四緣分別,第三、四界分別,第四、重數分別,第五、三性分別。
「第一緣境分別者,就緣境中有二:初約因位辨,次約果位辨。初因位辨者,眼等五識所緣境界,西方諸師有其兩釋。第一釋云:『眼等五識,唯緣實塵,不緣於假。所以者何?眼等五識緣證量塵,不待名言,不待此餘根境,由長短等諸餘假色,要待名言,及待此餘根境,是故不緣長等假色。』」
問曰:「五塵之中,何者是實?何者是假?」
解云:「色塵之中,青、黃、赤、白四種是實,餘並是假;聲塵之中,因執受大種聲、因不執受大種聲、因執受不執受大種聲,此三是實,餘並是假;香塵之中,好香、惡香、平等香,此三是實,餘並是假;味塵之中,苦、酢、甘、辛、鹹、淡,此六是實,餘並悉假[1]有;觸塵之中,地、水、火、風,四種是實,餘並是假有。」
問曰:「眼等五識既不緣假,何故諸論色塵之中說有長等假色,乃至觸塵之中說有滑等假觸?」
解云:「所以色塵之中說有假色,乃至觸塵之中說有假觸者,此文但據攝假從實,是故合說;據實不緣。」
問曰:「若不緣者,猶如陰夜遠望樹林,唯見長等,不見青黃,云何眼識不緣其假?」
解云:「此亦得緣青黃實色,陰夜遠望青、黃、赤、白,雖非分明了了至觸而見,然亦得緣,是故唯緣青等實色,不緣於假。」
問曰:「長等假色,眼識不緣,此諸假色,何色中攝?」答曰:「當知此諸假色法處之中,遍計所起色攝。」
問曰:「忿等諸惑是貪上假,則皆法處中攝,何故長等假色是青等上假,非色處中收?」
解云:「忿貪俱意緣,是故法處攝,長等非眼見,故非色處收。如色塵中作此分別,乃至觸塵分別隨義應知。
「又一釋云:『眼等五識,假實並緣。若緣於假,必緣其實,緣實之時,不緣於假。所以者何?假依實有,緣假之時,其必緣實;實不依假,緣實之時,不緣於假。』此家所說諸假法等,非法處中遍計性攝。如長等假色,即色處中收,乃至觸塵之中滑等假,觸處中攝,第六意識緣一切法,如其所應隨義應知。
「第七末那緣境,西方諸德亦有兩釋。一釋云:『末那緣阿賴耶識見分為我,緣阿賴耶識相分為其我所。』」
問曰:「何一心執阿賴耶識見分為我,復執阿賴耶識相分為其我所?」
解云:「且如眼識,一時尚緣青等種種諸色,一心所緣我、我所,此亦何過?」
問曰:「諸論並云:『末那執阿賴耶識為我、我所』,不言執其相分。何故今者乃言執其相分以為我所?」
解云:「當知此相不離於見,所以諸論並言緣阿賴耶識為我、我所,此亦無過。
「又一釋云:『末那執阿賴耶識為我、我所。』」
問曰:「執阿賴耶識為我,云何復執為其我所?」
解云:「謂此末那先執阿賴耶識為我,後復執此所計之我是我家所有,故名我所。」
問曰:「若執阿賴耶識相分為我所者,此有何過?」
解云:「諸論中但言執阿賴耶識為我、我所,不言執其相分是其我所。末那直執阿賴耶識為我、我所,何能復更外執相分以為我所?於義不可。是故不緣第八阿賴耶識,緣於種子五根、五塵。」
問曰:「何故不緣六、七等識?」
解云:「阿賴耶識緣任運境,六、七等識非任運境,是故不緣。」
問曰:「何故第六識得緣諸識?」
解云:「第六識分別用強,是故得緣,第八識無此分別,是故不緣。此即第一約因位辨也。
「第二、約果位辨者,若至果位,眼等諸識皆緣諸法。
「第二、四緣分別者,阿賴耶識當體自望,若約麁言但有三緣,約細言之具四緣。約麁言之具三緣者:種子望現行得作因緣,前心滅、後心生得作等無間緣,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阿賴耶識前後不相緣故,無所緣緣。若約細言之亦有所緣緣,謂一心起時有其四分,所謂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此四分中有前後相緣,故得有所緣緣。
「阿賴耶識望末那得有二緣:阿賴耶識生現行末那故得有因緣,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不由阿賴耶識滅[2]故末那得[3]生,無等無間緣,阿賴耶識不能緣末那故,無所緣緣。
「阿賴耶識望第六識得有二緣:阿賴耶識生現行六識故得有因緣,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不由阿賴耶識滅故第六識得生,無等無間緣。阿賴耶識不能緣六識為境故,無所緣緣。
「阿賴耶識望五識有二緣:阿賴耶識生現行五識故得有因緣,不相障礙故有增上緣;不由阿賴耶識滅故五識得生,無等無間緣,阿賴耶識不能緣五識故,無所緣緣。
「第七末那當體自望,若約麁言之有二緣,若約細言之有三緣。約麁言之有二緣者:前念與後念為次第[4]緣,不相障礙有增上緣。約細言之有三緣:二緣者如前,更加所緣緣,謂一心中有其四分,前後相緣故有所緣緣。此之四分如前已說,不煩重列。
「末那望阿賴耶識得有三緣:謂末那熏阿賴耶識故得有因緣,末那緣阿賴耶識得有所緣緣,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不由末那滅故阿賴耶識生,故無等無間緣。
「末那望第六識得有一緣,謂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不由末那滅故第六識生,故無等無間緣。末那不熏第六識故無因緣,末那不能緣六識為境故無所緣緣。
「末那望五識得有一緣,謂不相障礙故有增上緣;末那不熏五識故無因緣,不由末那滅五識生故,無等無間緣,末那不能緣五識為境故,無所緣緣。
「第六意識當體自望得有三緣:謂前後相緣故有所緣緣,前心有開[1]闢義故有等無間緣,不相障礙故有增上緣;從阿賴耶識種子生故,無因緣。
「第六識望阿賴耶識得有三緣:熏阿賴耶識故有因緣,緣阿賴耶識為境故得有所緣緣,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不由第六識滅故阿賴耶識生,故無等無間緣。
「第六識望末那有二緣:謂緣末那為境故得有所緣緣,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不熏末那故無因緣,不由第六識滅故末那生,故無等無間緣。
「第六識望五識得有三緣:謂緣五識為境故得有所緣緣,由有開闢義故有等無間緣,不相障礙故得有增上緣;不能熏五識故,無因緣。
「五識當體自望,若約麁言之有一緣,若約細言之有二緣。約麁言之有一緣者,謂五識前後不相障礙,故有增上緣,五識從阿賴耶識種子生故,無因緣;五識後必起意識,以間斷故,自類相望,無等無間緣,五識前後不相緣故,無所緣緣。約細言之有二緣者:亦得有所緣緣,謂五識起時有四分,前後相緣故,得有所緣緣。五識望阿賴耶識得有二緣:謂五識熏阿賴耶識故,有因緣,不相障礙故,有增上緣;不由五識滅故阿賴耶識生,故無等無間緣,五識不能緣阿賴耶識為境,故無所緣緣。五識望末那得有一緣,謂不障礙故有增上緣;五識不熏末那故無因緣,不由五識滅故末那生,故無等無間緣,五識不能緣末那為境,故無所緣緣。
「五識望第六識有二緣:謂五識望第六識有開闢義故有等無間緣,生時不相障礙故有增上緣;不熏第六識故無因緣,不能緣第六識為境故無所緣緣。
「第三、四界分別者,四界謂欲界、色界、無色界、及無漏界。
「問曰:『八識幾通四界?幾通三界?幾通二界?幾唯一界?』
「答曰:『三通四界,三謂意識、末那、阿賴耶識。三通三界,三謂眼識、耳識、身識。三界謂欲界、色界及無漏界。二識通二界,二識謂鼻識、舌識。二界謂欲界及無漏界。此八識中,當知無有唯一界者。』
「第四、重數分別者,眼等五識及與末那,有其三重:謂種子為一重,現行為第二重,第六意識緣為第三重。第六意識有三重:種子為一重,現行為第二重,前後相緣為第三重。阿賴耶識有四重:謂種子為一重,現行為第二重,第六意識緣為第三重,末那緣為第四重。
「第五、三性分別者,三性謂善、不善、無記。眼等六識通於三性,第七末那通於二性,謂善性、無記性,若在因位是無記性;若在果位及入觀時,當知是善性。第八阿賴耶識亦通二性,謂異熟無記及與善性;若在因位是異熟無記,若在果位即是其善。上來略料簡八識訖。」
論云:「第二、心所有法,略為六種」者。
自下第二明心所有法,就中有三:第一、總牒開章,第二、列名舉數,第三、別牒具陳。此即第一總牒開章。言心所有法者,謂彼心王是其能有,此等諸法數,心之所有,故名心所有法。言略有六種者,舉心所有法,結六位數名。
論云:「遍行有五,別境有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者。
此即第二列名舉數。
論云:「遍行五者: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者。
此下第三別牒具陳。就中有六:第一、解遍行五,第二、解別境五,第三、解善十一,第四、解煩惱六,第五、解隨煩惱二十,第六、解不定四。此即第一解遍行五。言遍行者,於一切時恒相續起,遍八識有,名曰遍行。一作意等者,作動於心,令心數數[2]外緣諸境,名為作意。既作意已,令其心王觸於前境,名之為觸。領納外塵覺苦知樂,如是取境,名之為受。謂於境界取其像貌,方圓等相故名為想。令心造作善、惡、無記如是等業,稱之為思。即第一解遍行訖。
論云:「別境五者,一、欲,二、勝解,三、念,四、三摩地,五、慧」者。
此即第二解別境五。言別境者,別緣諸境,名為別境。何者名別?且如其欲,希望前境名之為欲;不希望境即無有欲。希望之欲與不希望,二種有異,名之為別。乃至第五慧數,簡擇諸法名之為慧,不簡擇法不名為慧,簡擇之慧與不簡擇二種有異,名之為別。
言一欲者,於自樂境,希望願求,或善或惡,名之為欲。於所緣境,心生決定,是事必爾,名為勝解,[3]過去曾[4]緣所習境界,明記不忘,名之為念。於一境界令心不散,專住不離,名三摩地。三摩地名翻為等持,此即定之異名,持其心王及與數法等至於境,名為等持。簡擇是非,分別善惡,得決定義,名之為慧。上來第二解別境訖。
論云:「善有十一者: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無貪,六、無嗔,七、無癡,八、輕安,九、不放逸,十、捨,十一、不害」者。
此即第三解善十一。言善者,不造眾惡,名之為善。信有三寶、四諦,心不生謗,名之為信。心勇不退,精勤策勵,求諸善法,名為精進。造諸過惡,自羞名慚。造諸過惡,羞他名愧。又解云:「造諸過惡羞天名慚,造諸過惡羞人名愧。」於世榮利、財色等法,心不耽著,名曰無貪。於諸有情,心無損害、慈愍在懷,名曰無嗔。於諸善法,心無迷惑、如實了知,名曰無癡。身心調暢,遠離麁重,適悅安樂,名為輕安。耽著五欲,名為放逸。遠離彼塵,名不放逸。離沈、離掉,處於中庸,其心平等,名之為捨。損惱有情,稱之為害。哀愍生故,名為不害。上來第三解善十一訖。
論云:「煩惱六者:一、貪,二、嗔,三、慢,四、無明,五、疑,六、不正見」者。
此即第四解煩惱六。言煩惱者,惱亂身心,名為煩惱。言貪者,於諸有情及資具等,愛樂耽著,名之為貪。於諸有情起諸損害,心不安隱,稱之為嗔。眾財色等而起貢高,計己勝他,名之為慢。了其真實,名之為明。不了真實,號曰無明。於諸諦中,心懷猶豫,如立衢路,名之曰疑。稱境而知,名為正見。此見邪僻,名不正見。上來第四解煩惱六訖。
論云:「隨煩惱二十者:一、忿,二、恨,三、惱,四、覆,五、誑,六、諂,七、憍,八、害,九、嫉,十、慳,十一、無慚,十二、無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十六、惛沈,十七、掉舉,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心亂」者。
此即第五解隨煩惱二十。言隨煩惱者,惱亂身心,煩勞行者,名為煩惱。忿等諸惑,隨貪等起,名隨煩惱。又解云:「謂此忿等隨順於心,不念解脫,名隨煩惱。」言忿等者,於違憤發,名之為忿。忿後結怨,名之為恨。心恨暴怒,稱之為惱。隱實過惡,目之為覆。讒詐惑亂,稱之曰誑。憍現恭順,名之為諂。恃榮自舉,悅豫名憍。無悲無愍,損惱稱害。妬勝憂慼,名之為嫉。蘊財貪著,名之為慳。過不自恥,名曰無慚。惡不羞他,名曰無愧。違正不欲,心不清淨,名為不信。耽樂退善,名為懈怠。於惡不防,名為放逸。滯境無堪,名曰惛沈。心不寂靜,緣貪欲等,名為掉舉。謂於所說若法、若義,無所堪能,名為失念。正了諸法,名為正知。邪了不達,名不正知。馳散外緣,其心散亂,流轉不息,名為心亂。上來第五解隨煩惱二十訖。
論云:「不定四者:一、睡眠,二、惡作,三、尋,四、伺」者。
此即第六解不定四。言不定者,謂此四法,於三界中不定一處,如尋、伺二數色界中有,餘二即無,不定相隨,故名不定。言睡眠等者,略攝於心、不自在轉,越失所作,名曰睡眠。於已作、未作善、不善事,心懷追悔,名為惡作。於法推求,未審細察,令心麁轉,名之為尋。於所尋法數數推求,令心細轉,故名為伺。上來第二明心所有法訖。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上
校注
[0052003] 【原】寬政五年刊大谷大學藏本 [0054001] 有【大】*,〔-〕【考偽-原】* [0054002] 故【大】*,〔-〕【考偽-原】* [0054003] 生【大】*,生故【考偽-原】* [0054004] 緣【大】,緣有等無間緣【考偽-原】 [0055001] 闢【大】*,避【考偽-原】*,導【考偽-原】* [0055002] 外緣【大】,緣外【考偽-原】 [0055003] 過【大】,緣過【考偽-原】 [0055004] 緣【大】,〔-〕【考偽-原】【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4 冊 No. 1837 大乘百法明門論疏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19-09-12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依《大正新脩大藏經》所編輯
【原始資料】蕭鎮國大德提供,北美某大德提供,Kitty Kwong 提供新式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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