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上(本地分中略錄名數)
大者揀小為義,乘者運載得名,(名義互言)百數也,法謂世出世之法,故心法八、心所五十有一、色乃十一、不相應二十有四、無為法六,故為大乘百法也。明乃菩薩無漏之慧,以能破暗故。門以開通無壅滯為言,論乃揀擇性相,教誡學徒之稱。
〈本地分〉中者,乃《瑜伽論》五分之一。略錄名數者,於六百六十法中,提綱挈領,取此百法名件數目。此論主急於為人,而欲學者知要也。
又會六釋云:大乘者,是能詮教,唯聲、名、句、文四法故劣;百法乃所詮事,理通一百法故勝。將勝就劣,以劣顯勝,云大乘之百法,依士釋也。
又百法是所緣,乃舉全數故勝,明是能緣之慧,即別境五中之一,法爾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云百法之明,依主釋也。
又明是能緣,即別境中慧故劣;門是所緣,通舉百法故勝。將勝就劣,以劣顯勝,云明之門,依士釋也。
又門是所詮事理,乃通指百法故勝;論是能詮教,唯聲、名、句、文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云門之論,依主釋也。
又論為體,乃聲、名、句、文;門為用,於論上有不壅滯之功能。以體就用,攝用歸體,云門即論,持業釋也。
又論乃體,則取聲、名、句、文四法;大乘為用,此論體上有揀小運載二義,故云大乘。以體就用,攝用歸體,云大乘即論,持業釋也。
又大乘通教理行果,是所詮故勝;論是能詮,唯教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云大乘之論,依主釋也。
又大等六字,是所詮故勝;論是能詮,唯教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云大乘百法明門之論,依主釋也(亦可謂帶數依主)。
又大乘等五字,通一百法,屬所詮故勝;門論二字乃能詮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云大乘百法明之門論,依主釋也(亦帶數依主釋也)。
又大乘是能詮教體,門論是用。此教體上有妙旨悟入之義門,決擇性相,教誡學徒,斷惡生善之功用,故名論。將體就用,攝用歸體,云大乘即門論,持業釋也。(作十釋竟)。
北天竺富婁沙富羅,此云丈夫。國有國師,婆羅門姓嬌尸迦,生三子,同名婆藪盤豆。此云天親,乃帝釋之弟,毘搜紐天王之後,雖同一名,復有別號:長曰阿僧迦,此云無著,乃菩薩根性。季子別名比隣持跋婆,此云母兒,蓋比隣持,此云母;跋婆云子,亦云兒。中子博學多聞,遍通墳籍,神才俊朗,戒行清白,無與儔匹,兄弟皆兼別號故,法師但名婆[2]藪盤豆,不相濫也。依《瑜伽論》廣造諸論,以釋大乘,發揮非空非有中道之教。(詳於舊藏經甚字函《婆藪盤豆傳》)。
如世尊言:「一切法無我。」
如世尊言,原為佛說,乃論主推尊法有所自。一切法等者,總標百法及二無我以為宗旨,乃一論之綱領也。若究所宗,總一代聖教淺深為次,分而為八:
一、我法俱有宗,此宗攝二十部、五部之義,謂犢子部、法上部、賢胄部、正量部、密林山部,或亦取經部根本一分之義。
二、法有我無宗,攝三部全,謂一切有部、雪山部、多聞部,更兼化地部末計一分之義。
三、法無去來宗,攝七全部,謂大眾部、鷄胤部、制多山部、西山住部、北山住部、法藏部、飲光部,兼取化地部,根本一分之義。
四、現通假實宗,攝說假部全末、經部一分之義。此上四宗,唯為小乘。
五、俗妄真實宗,即說出世部。
六、諸法但名宗,即一說部,此二通於大小乘。
七、勝義俱空宗。八、應理圓實宗。後二唯大,此論旨趣即第八宗;於深密三時,乃第三時也。
言三時者,初四阿含言有,第二時八部般若言空,第三時即解深密經空有雙彰,中道教也。
何等一切法?云何為無我?
問有五種,謂利樂有情問、不解問、愚癡問、試驗問、輕觸問。此即利樂有情問也。
一切法者,略有五種:
此總標諸法也。稱理言之,實有無量,以眾生性欲無量,是以瑜伽始五識身,歷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今言五位百法,豈非要略乎?故云略有五種。自此至真如無為,總答初問。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
心法者,總有六義:一、集起名心,唯屬第八,集諸種子,起現行故。二、積集名心,屬前七轉識能熏,積集諸法種故;或集起屬前七轉現行共集,熏起種故;或積集名心,屬於第八含藏,積集諸法種故。三、緣慮名心,俱能緣慮自分境故。四、或名為識,了別義故。五、或名為意,等無間故。六、或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識,斯皆心分也。
言心所有法者,具三義故:一、恒依心起;二、與心相應;三、繫屬於心。具此三義,名為心所故;要心為依,方得起故;觸等恒與心相應故。既云與心相應,蓋心不與心自相應故;心非心所故;他性相應,非自性故。
相應之義有四:謂時、依、所緣及事皆同,乃相應也。觸等看與何心生時,便屬彼心之觸等,故如次為三義也。
色法者,識之所依、所緣,乃五根、五境質礙之色,亦名有對色,以能、所造八法而成,乃十有色也;無對色即法處色也。
言不相應行法者,行蘊有二:一、相應行,即心所法。二、不相應行,即始自得、終至不和合性,二十四法是也。
言無為法者,即不生不滅、無去無來、非彼非此、絕得絕失,簡異有為,無造作故,名曰無為也。
一者、最勝故,二、與此相應故,三、所現影故,四、分位差別故,五、所顯示故。
言初心法八種,造善造惡,五趣輪轉,乃至成佛,皆此心也。有為法中此最勝故,所以先言。言與此相應故者,謂此心所與其心王常相應故。望於心王,此即為劣,先勝後劣,所以次明。所現影故者,即前色法,謂此色法不能自起,要藉前二所變現故;自證雖變,不能親緣故。置影言簡,其見分亦自證變,則非是影。或與自證通為本質故,或簡受所引色非識變影。第六緣時以彼為質,質從影攝,前二能變,此為所變,先能後所故次言之。分位差別者,言此不相應行,不能自起,藉前三位差別,假立前三是實,此一為假,所以第四明之。言所顯示者,此第五無為之法,乃有六種,謂此無為體性甚深,若不約事以明,無由彰顯故。藉前四斷染成淨之所顯示,前四有為,此即無為,先有後無,所以最後明也。
如是次第,
此結答也。由上如是勝劣、能所、實假、有無故,云如是次第。此略結上文,總標五位章門,下乃備列百法名數也。
第一、心法略有八種:
此總標,下別列。
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
隨根立名,具五義故,謂依發屬助。如除根發之識,餘四皆依根之識等,依主也;根發,依士也。雖六識身皆依意轉,此隨不共意識名依發等,故五識無相濫矣。蓋兼未自在位言之爾,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七、末那識,
華言意識,如藏識名識,即意故;第六意識,如眼識名識,異意故。然諸聖教,恐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又以簡心之與識,以積集、了別劣餘識故;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近所依故,但立意名爾。
八、阿賴耶識。
華言藏識,能含藏諸種故;又具三藏義故,謂能藏、所藏、執藏也;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由斯三義,而得藏名,藏即識也。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種,分為六位:一、遍行有五,二、別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煩惱有六,五、隨煩惱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此舉總數,以標列章門,下乃隨章列名。言遍行者,遍四一切心得行故。謂三性、八識、九地,一切時俱能遍故。言別境者,別別緣境,而得生故。所緣之境則有四,乃所樂之境、決定境、曾習境、所觀境,各緣不同,故云別境。解現下文。言善十一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此世、他世俱順益故,性離愆穢,勝過惡故。言煩惱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又能生隨惑,名為根本煩擾也。惱,亂也。擾亂有情,恒處生死也。言隨煩惱者,隨他根本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此亦見下文。言不定者,由不同前五位心所,於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不立定名也。
一、遍行五者:
此別標,下列名。
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
言作意者,謂警覺應起心種為性,引心令趣自境為業。觸者,令心心所觸境為性,想、受、思等所依為業。受者,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欲為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亦云令心等起歡、慼、捨相(此解詞異意同),想則於境取相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謂安立自境分齊故,方能隨起種種名言。思則[A1]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為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能造善等。
二、別境五者:
此別標,下列名。
一、欲,二、勝解,三、念,四、三麼地,五、慧。
言欲者,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勝解者,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謂邪正等教理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故,若猶豫境,勝解全無,勝即是解。念者,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謂數憶持曾所受境而不忘失,能引定故。三麼地者,此云等持,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謂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定智,生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爾,見道歷觀諸諦,前後境別,應無等持也。言慧者,於所觀境揀擇為性,斷疑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上言解現下文者,義在此爾。(欲益得其詳,請閱成唯識第五卷)。
三、善十一者:
此標章下別列。
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無貪,六、無瞋,七、無癡,八、輕安,九、不放逸,十、行捨,十一、不害。
言信者,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善為業。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此三種信也。言心淨為性者,謂此性澄清能淨心等,如水清珠能清濁水,故云心淨為性也。言精進者,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捍為性,對治懈怠,滿善為業。謂善品修、惡品斷,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捍表精純,簡淨無記。又云勇而無怯、捍而無懼。言滿善者,圓了善事名為滿善。故三根為作善,此名滿善,能滿彼故。或曰:「《唯識論》言精進一法,在三根後;《百法》則信後即言。何耶?」曰:「唯識乃立依次第,此乃因依次第。蓋信為欲依,欲為勤依,故此信後而便言勤,勤即精進也,但勤通三性,進唯善性攝也。」立依者,謂根依精進立捨等三,所依四法,立理須合說,故三根後方說精進。言慚者,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自法力者,自謂自身,法謂教法,言我如是身、解如是法,敢作諸惡耶?言愧者,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世人譏呵名世間力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作也。言無貪者,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言有、有具者,上一有字,即三有之果,有具即三有之因。言無瞋者,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言苦、苦具者,苦謂三苦,苦具者苦因。無癡者,於諸事理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言輕安者,遠離麁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昏沈,轉依為業。離重名輕,調暢身心名安,謂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轉安適故。言堪任者,有所堪可,有所任受。言轉依者,令所依身心,去麁重、得安[1]隱故。言不放逸者,精進三根,於所[2]修斷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善事為業。防修者,於所斷惡防令不起,於所修善法,修令增長。言精進三根者,此不放逸,即四法防修功能,非別有體;或云:「信等亦有防修功能,何不依立?」曰:「餘六比四,勢用微劣,故不依立。偏何微劣?非善根故,非遍策故。」言行捨者,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言行捨者,乃行蘊中捨,簡受蘊捨故。言令心平等等者,由捨令心離昏掉時,初心平等,次心正直,後無功用,此初中後差別之位也。此亦即四法者,離彼四法,無別相用矣。何知無別?曰:「若能令靜即是四法,若所令靜即心等故。」或曰:「既即四法,何須別立?」曰:「若不別立,隱此能故。」言不害者,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無瞋翻對斷物命,瞋不害,但違損惱物害。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此二麁相差別,理實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勝故。
四、煩惱六者:
此別標章,下別列名。
一、貪,二、瞋,三、慢,四、無明,五、疑,六、不正見。
言貪者,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生苦者,謂由愛力取蘊生故。瞋者,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惡行所依為業。不安者,心懷憎恚,多住苦故,所以不安。慢者,恃己於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生苦者,謂若有慢,於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死生輪轉無窮,受諸苦故。無明者,於諸理事迷暗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雜染所依者,由無明起癡、邪[1]定、貪等煩惱隨煩惱業,能招後生雜染法故。疑者,於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障善品者,以猶豫故善不生也。惡見者,於諸諦理顛倒推度,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蓋惡見者,多受苦故,此見有五:謂身、邊、邪見、取戒、禁取也。此六即俱生,若開惡見成十,即分別惑也。又十惑中,瞋唯不善,餘九皆通有覆不善。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上
校注
[0046001] 【原】明萬曆十八年刊增上寺報恩藏本,【甲】德川時代刊大谷大學藏本 [0046002] 藪【大】,數【甲】 [0048001] 隱【大】,穩【甲】 [0048002] 修斷【大】,斷修【甲】 [0049001] 定【大】,見【甲】【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4 冊 No. 1836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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