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下(本上)
第三卷
五十一云乃至未斷。斷則終無餘斷。非離縛斷。
解觸中有三。一略標。二廣辨。三破斥 廣辨中有二。初廣前。瑜伽論說。與受.想.思等者。下會違 廣前中有二。初廣體。後廣業。既似順起心下是 廣體中有二。初廣三和分別變異。後廣令心心所觸境為性。和合一切以下是 初中又二。初散釋三和.分別.變異。後會集論。根變異力等是 初中復三。一釋三和。二釋變異。三釋分別。由三和.變異俱非己能。故前別說。後方釋分別 此中由想起言說。何因不說為語言因者。[2]故果例現想疎故 思令心者。取正因等 何因說信等。則自性善 此中三和合。皆有生心所功能說名變異。無為無變異。如何有生心所功能。今解。此據有為緣三變異。若無為緣心二變異。無為無變異功能故 又解依無為有隱有顯分位變異。不同有為體有變異故。無為有位異故說名功能。體無功能也 如第七識以第八為根復為境依。說觸為二和。
釋業中。初釋總文。起盡經說下。引經證成。會違中有二。初會瑜伽。後會集論。
解相應中。而時.依同。所緣.事等。若約本質。或無本質法一切名等。同緣一境故。與事等不同。若影像相相似名等。何事一種。無分別智緣如無影不可相似。不同一。故知有本質者。影像名相似。本質名同一。若無本質者。有為緣相似名同一。無為緣境一名同一。此據實緣故不相違。
蔽心者有二。一法性心。二依他心。
心所例中。第一師不例異熟等者應思。一一不例所以。以義不同故 何故觸.作意.思三皆言於心等受.想不爾 勝義不善。謂生死流轉 何故與無漏為依。而言善.染違應不與二俱作依。
心所例中。第三師云。以六義例。今觀第四師難意。不例了別及與受俱。則例六門。雖有難言觸與觸俱。許五法俱為例同故。三釋皆以後阿羅漢所不捨藏。唯心王捨藏。為非心所捨藏名。非心所捨藏名所以。前例如是。不爾何故中路例也。此則依初二解為正。並第四釋 難中有十。一總非。二却詰。三難令不受熏。四縱難受熏。五他救。六復詰。七彼釋。八正難。九轉問。十申宗 第四縱難受熏中有五。一一成六體過。二多因一果過。三五種無用過。四勢等非次過。五頓生六果過。又彼所說。轉問也。由此等。申宗也。
三喻恒轉中。一[1]沈浮兩趣間喻。二逢緣波浪起喻。三飄流內外物喻。非佛何能止。
有四薩婆多。此中有四種。類.相.位.待異。第三依作用。立世最為善。如俱舍第二十卷。
破上座師等因果等義中有二。一敘宗。二正破 敘宗中有三。一總標。二別顯。三總結。如是因果等下是 別顯中有三。一舉極速以明時。二舉一體而成二。三舉二體而彰俱有 正破中有七。初總非而起徵。二顯相違而破世。三定有無而興問。四縱滅有而返詰。五序相違而體一。六逐一異而理乖。七總結申難意。
般若毀菩薩不令入滅定。瑜伽說四人不成賴耶不退亦入。豈不相違。順此三說中。八地不入。第一師以此為證。故不許取直往八地。佛所訶故。故迂會者名不退也。
第二明直往者名不退。即有二義。一云瑜伽為正。佛訶耽翫。無勝利故。非彼不入 又解經正。瑜伽依不退者成熟而說。初已曾入後訶故不入。由自在故亦說不退入定。其實不入。
勘菩薩地少大廣行等名。解深密第三當瑜伽第七十八云。觀自在菩薩白佛言。世尊是諸菩薩於諸地中所生煩惱。當知何相何失何德。善男子無染污相。何以故。是諸菩薩於初地中。實於一切諸法法界已善通達。由此因緣菩薩要知方起煩惱。非為不知。是故說名無染污相。於自身中不能生苦故無過失。菩薩生起如是煩惱。於有情界能斷苦因。是故彼有無量功德甚奇。世尊無上菩提。乃有如是大功德利。令諸菩薩生起煩惱。尚勝一切有情聲聞.獨覺善根。何況其餘無量功德 何故心通諸位。則言隨義應說。異熟亦通諸位不言隨義 已別說捨。何須更說。
依無相論同性經。無垢識是自性識心。則真如理。故知無垢通二種也。
然本識有十八名 頌曰。
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 無性攝論云無始時來者。顯此識性初際無故。界者因也。則種子識。是誰因種。謂一切法。等所依者。能任持故。非因性故。能任持義是所依義。非因性義。所依.能依性各異故。若不爾者。界聲已了。何假餘言。此二句意。無始時來者。顯此識性無初際通句也。一切法之界。謂與有漏法為因緣。與無漏法等為所依。由一切法界故有諸趣。由等為所依故。有涅槃證得。與唯識第二復次少分相似。然稍差別。如文可知。
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中有三解。一云此中但舉能藏名阿賴耶。非是藏義具。以對勝性明能藏故 二云此中三藏一切皆具。舉能攝藏顯所藏性。雜染種子互為緣故。由此[2]持能內執為我則執藏義故具三藏。此上二解論長行中有此文說 第三義云。據實賴耶但以執藏。今據能藏。有大自在似常一故。別似於我。顯為我愛之所執藏義意正以所執藏故名阿賴耶。若以能藏解阿賴耶。佛果應名。若以能藏.所藏義解。二乘無學.八地以去應得此名。故唯執藏名阿賴耶。闕則非也。今舉能藏彰雜染藏。佛唯一能藏。二乘無學.八地以去有二能.所藏。以外有三藏。故以執藏名阿賴耶。
論勝者我開示中。論文唯據究竟證果而說故立正名。正名亦通地前等故。不定性者理在其中。地上地前隨應攝故。決定二乘生無色界信有第八得入滅定。明亦為說。然非正故。究竟不能得大果故。此中簡之。
我於凡愚不開演者。無性解云。懷我見者不為開示。恐彼分別計執為我 何容彼類分別計執。窮生死際行相一類無改轉故。為顯二乘定性凡夫。俱生之見未除不得為說。恐增分別見故。非得聖者不為說也 今難若以凡夫有俱生見不為說。二乘已斷者亦應為說。若為不愚法者說。凡夫定性亦有不愚。何故不說。故知不為凡夫正說。無性雖言懷我見者不為開示。非盡理言。又此論言障生聖道。凡決定性可爾。與無性同。非聖者身更障聖道故。又雖二乘聖者不為說。多分不愚法故。非同異生。此意不為正說。非不兼說。
成大乘是佛語中。論有十量。前四對中。更加樂大乘許字。簡隨一不成。以至教攝為宗故成四因。七因證中。先不記中又有三量。一云若大乘是住自法內為廣壞正法說。佛應先記。無功用智佛恒有故。如滅法事。又恒正勤守正法故。又知未來智無[1]著礙故。又有一量云。有法如前。法云佛應先分別記別。後時壞正法者所[2]等起故。如正法滅事。並驢披師子皮教。有七比量。顯揚第二十。以十因說大乘言教是佛所說。一先不[3]起。即此初因。二今不可知。則此第二。三多有所作。四極重障故。此中所無。五非尋伺境故。則此第三因。六證大覺故。則第五因中若有大乘因也。七無第三乘過失故。八此若無有應無一切智故。即此第五中無有大乘因也。九有對治故。即此第六因。十不應如言取意故。即此第七因也。此七因中。一一更應思作比量。
上座部師立九心輪。一有分.二能引發.三見.四等尋求.五等貫徹.六安立.七勢用.八返緣.九有分。然實但有八心。以周匝而言總說有九。故成九心輪 且如初受生時未能分別。心但任運緣於境轉名有分心。
若有境至心欲緣時便生警覺。名能引發 其心既於此境上轉見照矚彼 既見彼已便等尋求察其善.惡 既察彼已遂等貫徹識其善惡。而安立心起語分別說其善惡 隨其善惡便有動作勢用心生 動作既興將欲休廢遂復返緣前所作事 既返緣已遂歸有分任運緣境。名為九心。方成輪義 其中見心通於六識餘唯意識 有分心通死.生。返緣心唯得死。若離欲者死唯有分心。既無我愛無所返緣不生顧戀。未離欲者以返緣心而死。有變愛故。若有境至則心可生。若無異境恒作有分任運相續。然見與尋求前後不定。無性攝論第二卷云。五識於法無所了知。先說見心也。復言見唯照矚却結前心。
五欲非著處者。生上二界亦起我識。
第一證中集起心者。又解所集種。[4]處起生法。因故名為心。
破色不相應及心所中。亦應有非染淨種所集起心。略無之也。
許類是假不能持內法實種 前第一卷。如堤塘等假遮實水。此何不爾 暫息滅遮假定可爾。畢竟永持於理未可 若爾佛身別解脫戒等亦畢竟遮。何義不同 遮是息義。可假遮實。持是任義。故假不持。
破清辨似比量。宗有一分所別不成。如論中道勝義。亦有一分違宗之失。不成如疏中解。同喻如幻者。依俗諦如幻有二徵。如幻實事。非緣生故能立不成。如幻似事。此宗非空所立不成。依勝義諦。彼此二宗一切法皆不可言。非空非不空。非緣生非不緣生。何得以空華等為喻。同喻亦有俱不成失。名似比量。
第二證中身器離心非有。則八證中第五業[5]果證。
趣生中言五趣者。佛地論說。以阿素洛多諂詐故說為非天。有諸經中開為六趣。實則天趣。故五趣也。餘經亦說通鬼趣攝。隨順理故。或佛地論約多分義。實通二趣。如法華第一抄。
起無雜者。界地可爾。如欲界五趣四[1]生。何者。煩惱.業.果定屬此趣生。而言起雜。如轉重令輕。亦有惡趣果人六天中受。人天亦起分別煩惱等。亦有惡趣受別報善業果。如天人中龍象馬等.福德鬼等。皆無定屬。今言起餘可名雜亂 今解不然。彼無定屬。唯第八識趣生一定不可轉受。轉受唯是別報等故。故餘名雜。不知何趣何生類故。故若起之便名為雜。第八不爾故名無雜。
生得善及意識業果起無雜者。如生得善。雖此欲界亦有定屬。趣生名無雜不爾。唯意業果無雜。此相從名。非實無雜。此解為正。通五趣得果故。意異熟者。此師不許諸趣轉受。唯本處[2]歟。或多分故。亦有實異熟依異熟轉受故。意中業果是護法文。生得善者餘師義。合之一處。然非[3]准的。
實[4]准異熟及彼心所名正趣生者。問趣生之體為一為多。若是一者。依六別實心及心所以立總一。如瓶.盆等趣生應假。若許假者違上文故。若實一者。云何依多實法而立體一實耶。若是多者。應如一人六箇人趣六生所攝。故為大過 此義應思。趣生是假。經部師難。依六根立命根。命根應是趣生。總一假故 要依實法方可建立故。不違上。所依實故。後解為正 或唯心王是趣生體。心所相從實非趣生。故唯是一 或同在一聚俱言無失。是實非假。應勘瑜伽假實 正實趣生者。正者本識義。趣生本故。餘別報五蘊依此相從名趣生。不爾應雜亂。一趣起他趣故。此中唯取正感後業所招識等。為趣生體。
必住散心非無心及定者。大小共同。摩訶摩耶經。佛入滅定方入涅槃。與八十瑜伽同。此中文或分六。一破經部。如睡無夢。轉識無故。餘部不爾。次破薩婆多等。三顯真異熟。餘三文自顯。
受生命終中。六種轉識行相所緣有必可知者。薩婆多等說有意識行相可知。故今難之云。如可知者。應如餘位分明可知。既不分別。明非意識。
名色互為緣。如心經贊。
頞部曇。此云皰。漸稠如皰 閉尸。云凝結。彼呼熟血亦言閉尸 健南。此云厚。漸凝厚也。同五王經 鉢羅奢佉。云具根。即五七日也。
第四卷
四食證末。云說為有情依食住者。皆依示現。中觀論破如來品云。如來者亦名眾生。又智度論第三十卷云。於二足四足等眾生等最為尊勝等。說為有情皆是示現。又言於眾生中尊。佛身何必則是眾生。入城乞食等皆名依食住。亦示現也。對法第五云。一不淨依止住食。謂欲界異生。由具縛故。二淨不淨依止住食。謂有學.及色.無色界異生。有餘縛故。三清淨依止住食。謂阿羅漢等。解脫一切縛故。四示現依止住食。謂諸佛.及已證得大威德菩薩。由唯示現食力住故。攝論第十亦同。唯示現食但說唯佛。世尊實不受食亦不假食。彼約四食作論故不說菩薩。異熟識食彼非示現。故對法據三食作論。恒無漏俱。實無三食。故稱示現。實不相違。又此論據八地以去菩薩實是有情非是示現。雖現三食亦不說之。佛示有情。故不為例。或偏依段食。八地已往實不待資 問何故四食一入長養餘三非。四種長養三非食耶。瑜伽自釋後難。前難如何。
滅定中。成業論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無量種子集起處故。二種種心。所緣.行相差別轉故。滅定等位闕第二心。故名無心。如[5]一足馬闕一足故亦名無足。
謂眼等識行相麁動起必勞慮等者。從三乘通義。據實八地已往菩薩無有漏心。何必勞慮。
破薩婆多滅定識不離身中有二。初敘計後正破。破中有五。一如想起滅難。二壽不離身難。三應非有情難。四根.壽無持難。五經言無屬難。薩婆多言。受.想前偏厭。心行說言無。識體非心行。滅定故言有。若爾難言。識體非心行。滅定實無而言有。壽等非心行。定內實無而言有。故論云。壽.煖諸根應亦如識。便成大過。
破經部本計中有二。初[1]由四難。後總結之。四難者。一無因果不生。二無體非因義。三餘非受熏等。四以量成有識 第二由斯理趣下結也。
七段破有心所中。第[2]四段破救中有八。一以語同心行。二審定遍非遍行法以起後難。此中有三。一總標。二顯隨有無。三結正。三難思如受.想亦應同滅。四難信等亦無。五受.想例思應有。六例觸應有。七受例應然。八想例同此。
第七段破中有五。一總非救。二引經破例。三結成義。四例有受.想。五違教失。
難無心所中有五問答。初難中有七。一心同所無難。二法隨遍行滅難。三受非大地難。四識非相應難。五應無依緣難。六如經有觸難。七受等必俱難。
難滅定染無記心。云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此中心必有心所。宗也。加之滅定位心文言方足。不爾則有相符極成。染無記心故。因也。如餘染無記心。喻也。因脫故字。喻少如字。餘皆文足。應義讀取。
第十證中以心為本。諸部總句。有無為染淨法皆心為本。薩婆多等無為由心顯。有為由心故起。由心起染淨法勢用最強勝。故說為本也。由此經說若心染淨有情染淨。經部師意雖亦如是。然心受熏勝於根等。以遍界故說心為本。雖有為之總句。並無為之別句。因心而生。謂色.不相應由心為同類.俱有.異熟因等方始生故。諸心所法理雖亦然。隣近於心依心方住。此上二句別對薩婆多。下二句對經部。如文可悉。疏中但敘大乘四釋。此中總釋。然觀下文之意雙破彼部。故[3]說此釋。
業果界地往還後起應無因。攝論第三云。若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識結生相續。此染污意識於中有中滅。於母胎中識羯羅藍更相和合。若則意識與彼和合既和合已依止此識。於母胎中有意識轉。若爾即應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時而轉。乃至廣說。
時分懸隔無緣義者。對薩婆多。識位中色是異熟故。名行緣識。一則劫數時懸遠。二則乖隔。本無果識可名識支。云何名感識位中色。經部師未來世無而言感者。時分懸遠。時久隔絕。如何名感。又若言感名色位識名緣。則隔識支。應說與名色為緣。非與識為緣也。
十證攝八證者。此第二異熟。是彼第六。此第四執受。是彼第一執受。此第六生死心。是彼第八命終。此第九滅定。是彼第七滅定。此第[4]十持種。是彼第四種子。
第一能變中。何故第八心所例同心王言亦如是。第二.三能變不然。但舉相應不言倒同。
恐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等者。何故第六不但名意。第七亦識也 第七持業。二義以彰識體。第六依主。將他以明自。若第六標一意不言識者。不能顯自。第七加識恐濫依主。故第七但標意名。恐此濫彼故。第六加識顯依他故得名故。
何故四緣三名所依。所緣緣體不名所依。勝者名依。勢相親近。所緣緣疎。是故不立。因則可是。依義則非。
俱有依中。第二是安惠師義。彼見.相分雖是所執體性都無。亦有似色之相。如夢所見。今時山.河一切皆爾。故有藏識所變根.境為所依緣亦無失也。
依所依別中。所依具四義者。身根望四識。闕於何義而非所依。[5]且義解云。無決定義。以依下身起上眼等故 此亦不然。下五識俱起上意識。應非五依。亦不定故 又有解云。闕有境義。夫立有境者。必同分根起有境用故。彼同分根非是所依。但是依攝。由此身根必無與四同分有境。設自身識未必俱起為四識依。以說依用名為有境非依體故。此亦不然。論下文說。雖有色界亦依色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若許依用以名有境。五根於八起識不起皆名有境。以依體說。不除有境。唯無決定。若依用說亦應說言無有境義。非一切時恒起識故。或第七.八非五.六識定同分故。由此今釋。有其別義。夫所杖託皆說為依。具四義者。依中最勝立為所依。劣者不立。
[6]具決定中何名決定。非定俱有名為決定。決定有四。一順取所緣決定。下名同境。二明了所緣決定。下名分別。三分位差別決定。下名染淨。四能起為依決定。下名根本。其有境為主亦各有四。此四決定.有境.為主。亦隨有一種。即是決定.有境.為主。五根於五識。有順取所緣決定.有境.為主。意識於五識。有明了所緣決定.有境.為主。第七於五識。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為主。第八於五識。有能起為依決定.有境.為主。故此五識具四所依。五根能順五識取所緣故。意識能助五明了所緣故。分別之言明了境義。不爾定心應非五依。七識能令五分位別。第七究竟成無漏時。五定無漏。不爾有漏因七雖轉。非究竟故。第八於五種子能起現行為依。總說第八為能起依。准此等證。故知隨具則得彼名。若決定.有境.為主。唯但一種不通四者。則應五識無四種根。由此義言。第七於六及第八識。唯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為主。第八於六七。唯有能起為依決定.有境.為主。後四依義皆通前三。論之本意隨應疏出。所依之體既具三義。令所生果取自所緣。為第四義。隨何前三俱具。即能令取自所緣故。此四義勝皆隨三中能可具者。即名所依。餘者不立。於所生果非殊勝故。且色蘊中五根。望餘五識.及六.七.八。五塵.法處色望一切識。不相應行及無為望一切識。非識種子望一切識。皆不具三。無前隨應三中義故。子細研究都無有故。一切心所隨望何識。唯有決定.有境四種隨應可具。唯無為主。其[1]諸種子望其自識。可有分位差別決定.為主二義。唯無有境。其前五識自互相望及望六.七.八。並六望七.八一切皆無。無隨所應三中四義故。餘心.心所一切現行。色.不相應望諸種子一切皆無。諸心所法望自種子闕無為主。以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染.淨同故。體是[2]王臣故無為主。亦無令果取自所緣。其八現識望自種子。唯無令果取自所緣。可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為主義故。其中具闕隨義應知。已略疎牒。後讀應審 然下文中五根望第八。唯除定有不除餘者。舉初所無。例無後故。但舉無一則不成所依。何假具述。
識種不能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者。疏中有二義。一云前師識種許依本識。本識具三義。可與種為所依。種果不能現取自境。果無自所緣故。異熟識與彼為依。非所依也。故說種有依。不說有所依。
又解此解識種不能與現行為所依。可有分位差別決定.為主。無有境故。可有識依義。而非識所依。上來分位差別即染淨依。別與為名名分位差別。身根望四識四義皆無。故無過失。
第三等無間緣依中。又異熟心依染污意。
天親解是第七者。論文但言煩惱俱行意。無性亦云。或有說言。與四煩惱相應心名染污意識。故知天親說為第七 又言此緣未來為境。非必第七。與無性同 若如疏解說為第七者。何故世親說為第七。無性說為第六。天親以第六相顯略而不論。第七相隱。亦能助潤。故明依之。無性據緣當有為境非第七力。故隱不說。唯說第六。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又無性第三。亦同天親說為第七。如前俱有依中已引之訖。
疏中二解。法華論中五種法師六千功德。凡夫未得無漏。五根中亦言得互用。有二解。一諸根互用。
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者。則攝論第三卷。上坐中經部。執色.心展轉前為後種。今難則阿羅漢後心不成。無性云。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無因緣故。
何故第七緣彼即有四說。正義緣見分。依彼唯有現.種二師。以依現為正。仍不別說四分依何 今解依自體有勝力故。見分有作受之用。所以緣之。不離體故總名緣彼 又解依三分。總有力故。唯緣見分。唯作.受故 或所緣見者。是能緣義。即依.緣同。三分並名見。所以論云。恒與諸法為所依故。
說六隨遍中。云無掉舉者此相違故者。問掉.惛相違不許俱決。定.亂相返應不並生 答彼不違故俱起。此相返遂別生 問二二行相各各相違。如何不等。答流蕩是散亂。一行得定俱。高.下名惛.掉。故二行相返。由行相別其體亦無。是此師意。
第三師中。薩婆多貪.恚.慢唯鈍。五見.疑唯利。癡通利.鈍。今大乘見.疑唯利。四通利.鈍。隨應許與見.疑俱故。不得以見與貪等俱。亦名為鈍。無獨鈍故。彼有獨鈍故。由此貪等通迷理.事。疑唯迷理。仁王經云。[1]見五地斷疑。事中猶預。阿羅漢疑蝙蝮亦爾。皆異熟生。故法執類。堅著即執。
第五卷
此與初變有同不同頌說不說。疏指如樞要者。如十卷中解。
平等性智唯捨受俱者。觀智是初定。平等智初定攝。觀智喜樂俱。平等智隨喜樂。有二解。一解得。然今說者。取至佛位唯捨一定。未自在隨觀智。自在不然故 若爾七識因捨俱。淨由他喜.樂。因中無尋.伺。果由他引生 答尋.伺行相麁。非由他引轉。亦應喜.樂非一類。他引不隨生。故第二義一切是捨 何故地同。[2]共受即別 喜.樂易脫故恒唯捨受。定不相違故。從能引。若有漏位能依通九地。所依一地攝。隨所生故。若至佛位。能依通九地。所依唯第四定。與淨第八相依相續無動搖故。十地無漏能依.所依俱定同地。隨他引故。未無動故。此說法觀品。非生觀品。猶有漏故。
末那繫中難云。所緣一地繫。能緣繫隨境。所緣九地繫。能緣繫通九。如總緣我見等 答現行為境顯。能緣隨彼繫。種等境沈隱。能緣繫不隨 問現行相顯可緣起見。種子相沈應不生見 答境通隱顯種.現俱境。隨繫義顯不隨種繫 又難。能緣緣彼地。能所一地繫。境為能緣緣。能所俱無覆 答性據類殊。能.所別性。繫據縛義。不可別繫 問第七緣彼現。能所一界攝。八緣三界種。應隨三界繫 七.八互相增。能.所一界繫。八境不[3]平增。見.境各別繫。又八為彼業招。不隨境界繫。七非業所感。隨境一地繫。
問煩惱縛三乘。所執名為藏。法執縛菩薩。所執立藏名 答縛有二。一縛處生死。二縛不得種智。由此得藏名。非是菩薩。
恒起法執。量云。法執未證法空位。應恒行。二執隨一攝故。如生執。
所立宗因便俱有失。如疏。各有二過。又因有自法自相相違。以無學.聖道意為同法故。同品定有可成害於宗法。故成法自相相違。
阿羅漢永斷染末那中。唯說畢竟斷染名捨。不說畢竟伏名捨。故不說直往不退菩薩。亦捨第八四人相違。以心從境實亦應捨。種非永無故略不說。其實亦捨。則是聖道捨門攝。故更不論說。又八地已去法執在故。末那不得捨名。賴耶據煩惱得名。八地等名捨。不相違也。
護法立末那通法執諍中有十。一違經失.二違量失.三違瑜伽失.四違顯揚失.五七八相例失.六四智不齊失.七第八無依失.八二執不均失.九五六不同失.十總結會 或總分三。一立理引證。二總結。三會違。初中有九。即前九是。是故定有下結。言彼無者下會違。
差別三中。以心對境。境有三位。謂我愛執藏位等。心亦應三。一補特伽羅執位。名染末那。二法執位。名不染末那。三思量位。但名末那。與前三境相應不寬不狹。今第三說平[4]智不說思量位者。今顯第七有二位別。一有漏。二無漏。無漏無別。有漏位中有染.不染復分為三。又前三位心境雖相應。而境中無垢不別明顯。今對彼境雖寬狹不同。無漏義等故說平智不說末那。[5]計准本識名亦應有四。此加思量。對彼執持故。彼若但說異熟.無垢二名。此但名無覆.平等智。彼但名執持。此亦但名末那。俱染.淨故。今此說別故有三名。
見道全生平等智者。疏中但有一心見道解。設三心見道。後二心有此智。初一心無。多分有故。所論總說。非於其中唯起平等智。又長讀論文。見道法空智起。方有平等智。不但修道 問頗有菩薩無分別智入法觀。意樂即入後得生觀耶。頗有無分別智入生觀。意樂即入後智法觀耶。答曰不得。菩薩後得必由無分別智為前導故。佛地論云等流之觀與根本觀同故 問若爾何故言遠等流即得.近即不得 答近勢難入。遠即易入故 又解總無後得入別觀。必各更起無分別智引之生故 問初起未自在。後得由前引。久起自在生。何妨自力轉 答曰即依此義。遂有意樂後得。不同無分別智。二觀別也。佛地論及此論中。據其多分及未自在故。
平等性智無分別。妙觀智引即緣真如。若妙觀智相見道引平等智。即緣似真如相。妙觀入生空。自不成平等。唯緣第八。此相可知。若第六識入法觀位。聽聞正法等。入別遊觀心。平等性智緣何境界。不可緣如及緣第八。六非此行故。若緣外緣聽聞正法等。及緣三惡趣等者。因中已有此行相耶。若其不緣。何故緣似真如等。即許他引。此不許隨他引耶。
所知障中。縱不善不覆二乘名無覆。障菩薩名有覆 又解不善心中亦唯無記。與煩惱障不相違也。問智障不障於二乘即名無覆。惑障不障菩薩應名無覆 答聲聞唯求一果。智障故名無覆。菩薩雙求二果。惑障故非無覆 問智障障菩薩。即唯名有覆。惑障障三乘。應非是不善 答智障唯障真見但名有覆。惑障令處生死故通不善。又自損損他故。
瑜伽第十六引經云。染污意恒時諸惑俱生滅。若解脫諸惑。非先亦非後。彼自釋云。非先者與諸煩惱恒俱生故。非後者即與彼惑俱時滅故。
不共無明有二。一與根本俱恒行一切分。餘識所無名不共。二不與根本俱名不共。然復有二。一與小.中.大隨煩惱俱。不與根本惑俱名不共。二不與小隨惑及根本俱。與中大隨俱名不共。隨其所應後二亦通上界。然與相應多小上下界別 然為三句。一唯見斷。謂獨行四諦下者。二唯修斷。謂第七識者。三通見修。謂忿等相應。
第三難中。已滅依此假立意名。何故不依現名心識。但似意耶。意有二義。一依止。二思量。七二義具。餘唯依止。過去依止似七故。思量亦似第七名意。不似心識名心識 問已滅為依等思量亦名似。六.八現為依。似七有思量。應皆得名意 據實餘識皆得意名。已滅似七識現故。但說之為意。
末那為識縛之本。今觀此意。若緣縛體唯據煩惱障 若相縛體據法執說。故此滅已相縛解脫。此若有時所起施等不能亡相。若依煩惱說有相縛。阿羅漢身應無有[1]相。以依緣縛說名藏時。無時名捨藏。不名捨相縛。無法執時名捨相縛 若爾生空智與法執俱。應稱相縛。由是總顯相應所緣之縛。通三乘斷。相縛者唯菩薩斷。若由法執。即二乘生空觀。亦應有相縛 又論但云染污末那為識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故但由生執成了別縛。是故但應如疏中解。由有末那施等不亡相。即非七義中無相智所攝受。云何見道前及地上有漏施等成施等耶。今顯異無漏其相不亡。其無相智所攝受。謂無第六識中執名無相智。非第七識執也。不爾便無波羅[2]密義。又相縛見名相縛。見縛相名見縛。見不明證。不自在故由相縛。相無能證自在力。如何說見縛於相。不爾。如何所取.能取纏 下文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不俱起。非有漏正因。即顯緣縛等非有漏正體。六十五說。現量所行有所緣縛。其清淨色.不相應善.及一分無記心心所。非有所緣縛。但由隨眠名有漏。與煩惱種俱者。此依別義。亦不相違等廣說太精。應取彼會。即顯五境有所緣縛。餘根心等即無是義。但顯與此表有漏俱言相順。然與五十九斷二縛義相違。由此所緣縛有二。一親。唯現量所行。二疎。即淨色等。展轉心.境互相增故。言淨色.善心.一分無記等非有所緣縛者。據親相分非。故此論下第八等。說二縛斷等者。依疎義說。不爾便與二論相違。更勘和會。既言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非正因。我能行施。明但相縛。非有漏因。如斷緣縛。雖斷見道及修前八。以未全盡。不名為斷。有漏應然。如緣一色。五識及意二所緣縛。並以第七識與漏俱。言要至金剛方可斷盡。此如修道初品所斷。雖亦為後八品惑縛。然得名斷。以自力強故。有漏亦爾。緣縛.相應二力。增上故說。未斷第七亦名為斷 若爾何故前二既勝。何故不為有漏正因而取漏俱。或復縛據二縛。有漏據漏俱。斷依二縛。故可說斷。不約漏俱說斷。亦不相違 無始法爾種子。不曾現起與第七俱。云何得成有漏。不要現行與第七惑俱方名有漏。若種.若現無始皆與第七惑俱。互相增益。相隨順故。並成有漏。非無漏種亦能相順。又言法爾不要七俱。非法爾者。必俱增益。然六十五等有漏.無漏義等。如下第八卷釋。
隨境立名依五色根未自在等者。問一境多識取。果位但隨根。一根取多境。不可隨根稱 答一識境成多。不可隨境稱。所依根但一。隨根立識名。此義應思。太難。
諸根互用者。有二異說。第一師云。實能緣諸境。於中有二義。一義云。一一識體轉用成多。非轉法體。故非受等亦成想等。取像之用一切無遮。不可難以大種為造。彼轉體故。如第八緣五塵。亦得自在不可難言壞根不壞境等 二義云。恐壞法相。但取自境皆是實境。所取他境皆是假境。以識用廣非得餘自相。恐眼.耳根得三塵時。若至能取壞根不壞境。若不至能取。壞境不壞根。餘三根取色.聲亦爾。皆有此過故 第二師解云。一一根處遍有諸根各自起用。非以一根得一切境。以諸根用各遍一切故名互用。不爾便成壞法相故。心王亦應有心所用而取別相等。
所依頌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開導.因緣。一一皆增二 五四者五識各有四依。一順取依。二明了依。三分位依。四依起依 六有二者。第六意識有二所依。一分位。二依起 七八一者。七.八二識各有一依。七有一。謂依起。八有一。謂分位。俱依者。顯上所明俱有依攝。開導者。即等無間依。因緣者即種子依。及者顯此諸識更加二依。一一皆增二。謂五有六。第六有四。七.八各三。如前第四卷說。
所緣頌曰。因見各隨應。五三六有二。六一一不定。自在等分別 因者。簡自在位 見者。於因中取見分除自證分等 各者。顯別別[1]界 隨應者。顯能緣識非決定故。隨其所應諸識緣故 五三者。色等五界三識所緣。一五識。二第六。三第八。第八者意界攝 六有二者。謂眼等五界。六.八二識所取。意界通為六.七所取。瑜伽等說第七.八識意界攝故 六一者。謂眼等六識界。唯一意識緣。第七.八識不名意識界故 一不定者。即法界。若非為他定.通等力所引。唯意識緣。若為他引。五.八.六識俱能[2]引之。於中復有異生.二乘.菩薩所引。各有差別。
自在分別者。謂或初地.或八地.如來位各有差別。一一為他八識緣也 等分別者。謂若因中法界心所。並自證分.證自證分。於七心界中處處加自。及果上十八界。為七心界及法界所了。如理應知。
三業化者。身化有三。一現神通化。謂現種種工巧等處。摧伏諸伎慠慢眾生。即是悲.惠平等運道。如現神通度迦葉等。二現受生化。謂往彼處示同類生。而居尊位攝伏一切異類眾生。三現業果化。謂示領受本事本生難修諸行。如毘濕飯怛羅等一切本生事名本生事。依此本生先所修行種種苦行名難修行。或於今世依變化身。先修苦行後捨彼行。修處中行方得菩提。名難修行。如說如來迦葉佛世作是罵言。何處沙門剃鬚髮者有大菩提。無上菩提極難得故。由此惡業今受苦果。此為止行惡行現化所作。語化亦三。一慶慰語化。謂所宣暢種種隨樂文義巧妙。小智眾生初聞當信。二方便語化。謂立學處毀諸放逸讚不放逸。又復建立隨信[3]解人.隨法行等。三辨揚語化。謂斷眾生無量疑惑 意化有四。一決擇意化。謂決擇彼八萬四千心行差別。如疏中解。賢劫經第二卷中。喜王菩薩宴坐思惟等。二造作意化。謂觀眾生所行之行。行與不行。若得若失。為令取捨造作對治。三發起意化。謂為欲說彼對治故。顯彼所樂名.句.字身。四領受意化。則依四記等。四記有二。一人四記。二法四記。如別卷抄。
從定起者。瑜伽抄解。一起耳識名起者。二起定心與耳識緣聲名起者。三出定者名起者。初續前位故。此等廣如佛地第六。
菩薩後智中起五識。亦等引位起。雜集言據二乘少.異生全故。
恒依心起等。解心所者要具三義名為心所。無所簡別。餘如疏說。
心心所總別相。應說無為緣[4]別.有為緣別。有為緣中有本質緣別。無本質境亦別。相者義也。非體非相。
從根名意。及其名受。乃名心受。今解。名據近依故名意識。受對於色故標心名。若不對時可名意受。然無此文。其七.八二識以對身故可名心受。又受從相應心名心。第六俱從所依七故名意。心通六.七.八故。
五識任運貪癡是無記。勘緣起經。
五受分二。謂身及心。論文但以別.唯義解。如對法第一抄 何故第六[1]名識。三受之中。何故但說苦.樂為名。不標憂.喜 以苦對樂俱通三性。以憂對喜理則不然。以寬攝狹但名苦樂 又苦與樂行相猛利。以明攝暗。憂.喜不等 又苦與樂皆是異熟。並有異熟。憂之與喜不能具足 又具果.因攝不具故 又有異釋。以苦對樂俱通六識。以憂對喜唯在意中 又說苦.樂厭.欣行增。憂.喜不然。故標苦.樂 又苦對樂俱通無學。以憂對喜離欲便除。故說苦.樂 又以苦對樂俱上地捨。以憂對喜皆先下地除故說苦.樂。
三受分二。謂身及心。論文但以別.唯釋之 依五根受隨根各別。何因總以身受為名 答由此五根體皆色故 若爾眼等應並名身 答自體生識。相狀異故 若由相異不並名身。隨別受生。應非身受 答由眼等四不離於身。皆從所依總名身受 意根亦爾。若不離身。並應名身不名心受 答二界眼等並不離身。無色意根離色而轉。如何建立身受非心。體相既殊。故分二種。
論中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者。既說根言。如何可證意有苦根 答前說俱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故知根者即是苦根。憂根定非無記性故 又設憂根雖通與並。唯身見不然。故地獄中意有苦根。而與俱故約五根故。憂雖無誠證。今以理釋說憂通無記。竟有何辜。悔必憂俱。彼既無記。何妨定然。瑜伽論言非無記者。隨轉理故。由此二釋互有[2]長短。任情取捨 三性三受俱不俱義。勘五十一抄。
地獄八根。現行.種子定俱成就。命根既種。如何現成 答一總說八言成。何必命有現 亦識中種可為命體者名種。現能為根者名現 又體是種。用為根者名現 又能持名種。所持名現。
問何故第三定近分.根本。同為樂根。初二定中有喜有樂。方便唯喜而無有樂。不同第三二俱相似 答三定俱尤重無分別故。本.因俱是樂。初二方便不怡根。唯同根本說有喜 問三定方便引根本。即言二地俱怡勝同樂。下地方便引根本。亦應俱稱怡五根 答方便根本怡差別。三定無分別故。方便.根本俱稱樂。下地方便.根本有差別。俱有差別並稱喜。根本下二定中。不以無分別故名樂。但以悅根名樂 問亦應第三定不以無分別。亦應悅心名喜 答下有分別怡根名樂。上無分別悅心名樂。此義應思。
問如苦極故意有苦根。地獄之根人中迴受。如賢愚經第十二卷說。鴦掘摩羅人中得阿羅漢果已被火燒殺。彼極苦根人中有不 有解地獄人中唯受四處或五處。不受六識果。唯識十證中云。意中業果。雖起無雜。而有間斷。即說不於餘趣受故。准此一文。唯迴受四處或五處果。五根.六識並不得 又解論據非懺悔及入聖者。趣生無雜。從多分故。非迴受者。故六識並可通迴受。六識之中皆受苦故 問此護法論師憂.苦種子為同為異 設爾何失 問若言同者。何故地獄苦根不亦名憂。若別者何故初二定名喜亦樂。地獄憂.苦不許二名。若一苦根亦名憂者。三根不成復為自害。第三即是憂根不成故 今憂.苦二根種子定別。俱行逼迫。由無分別有分別故。[3]苦.樂二根或同或異。如無分別智及後所得四地已前各別種生。五地已上或同或異。二種生一現。一種生二能。亦無過失。現行之中無二惠故。行不相違。一念俱說。喜.樂亦爾。故不同憂.苦 問安惠師憂.苦種子亦爾。何故地獄憂根不亦名苦如下二定喜。何故苦極不名為苦如第三定樂 答憂.苦行增。二不俱說。喜.樂不違故一念生 問何故等順異於違。苦極非意。違乖於順。樂極在心。由有分別.無分別故。此師地獄許起分別煩惱故。前師不然。此義應思。極難解也。
善等三性六識為遠因等起.剎那等起分別。
四無記等幾有三業。異熟心等能發業不。
非業果心定得發業及隨轉。業果者雖未見文理實難。判餘者得 其初起苦樂受。如善.不善共難故。必由染.淨心引方隨等流。離欲苦根既無憂引。如何初起 善惡性隔難。初生隨意性。苦.樂非性別。捨引即隨生。
解欲中。第一師云可厭事即無欲。其無漏心有無欲時。無漏第七緣因第八亦應無欲故。此理非違。第二師若有求希資具.什物欲禾稼等。豈無欲耶。故並非正。
第六卷
信中忍.樂.欲別。於三境中隨增義說。後二唯善亦唯樂欲為名。初通染.淨故標忍號其實於滅.道亦樂欲故。於後二亦忍可故 有能中。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對法但云謂我有力能得能成。若准此解。其信二善即得無為能成覺者。即信實有。信有用故。或信德攝。法中攝故 今又解云。信此二善能得涅槃。能成大覺等。是信有能。有功能故。
被甲加行等。論既自釋 有勢等句無文解釋。勢謂威勢 勤謂策勵 勇謂勇銳 堅猛謂固進 不捨善軛。謂永不屈及不止 善法立少染法立多者。染法曾熏時長。法廣故多說之。善法起少時促。法略故少說之。若在佛位由因廣故。果善無邊。欲令聞者歡喜希求。所以多說。
善法修斷及不斷中。應敘六十五緣縛之義。及五十九二斷之義。至下第八當廣分別。威儀.工巧.變化既通善性。善中具幾。各應思之。
薩迦耶見二十句六十五中。准前計我。略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不即不離。此句但是初即蘊計。無後二計。離蘊總說而為一我。蘊別有三。如是我所有十五句。既說與蘊不即不離。不可定說蘊為我所。故無諸句 然准瑜伽第六及六十四。離蘊有三。一者異蘊住在蘊中。二者異蘊住離蘊法中。三者異蘊非住蘊中非異蘊中。一切蘊法都不相應。如是三種皆有十五我所。合成四十五句我所。並我總有四十八句。說所行相各有起.處.緣。謂緣歷.依起.所緣三義皆得。若緣處者不分別處。又有四十八。若分別者一處有三十三我所.一我。合三十四。十二箇三十四。合四百八。十二箇我見。三百九十六我所見。十八界等隨應當知。
瑜伽第八說有七倒。謂想倒.見倒.心倒.及淨.樂.我.常。彼四妄想分別是想倒。於彼妄想所分別中。忍可.欲樂.建立.執著是見倒。於所執著貪等煩惱名心倒。煩惱有三。一倒根本。謂無明。二倒自性。謂薩迦邪見.邊執見一分.見.[1]或取.及貪.三倒等流。謂邪見.及邊執見一分.恚.慢.及疑。薩迦邪見是無我我倒。邊見一分是無常常倒。見取是不淨淨倒。或取是於苦樂倒。貪通二種。通淨.樂二倒故 一會如疏。又解此隨順門故二取收。不說見.戒有所依緣及二義不具非二取攝。若單緣見及俱緣同時五蘊並前後伴類為勝.能淨是見取。若單緣俱時及前後五蘊並一切法為勝.能淨。或勝非淨。或能淨非勝。並緣見及俱緣同時五蘊。為勝非能淨。為能淨非勝。皆非見取。戒取亦爾。若緣見增隨順戒劣亦名見取。戒增隨順見劣亦名戒取。若緣二俱增。行相亦俱增者。必非二取。二取不相應故。但是法執染惠。非二見攝。二見攝者必推求深。行相獨勝故。不作如前等解。便違此及瑜伽等文。二義不具。設二義具非見.戒者非名所目。故非二取。
三惡趣極苦處。不造往惡趣業。無分別惑故。可造人.天業耶 答不障。但言無分別煩惱。不說無人.天業故。若自不起不共無明。如何造人.天業。故亦不造。此論總報。別報可造。善.惡俱得。
生在下地起無色界幾煩惱。唯起於六或七。謂見取.慢.疑.愛.癡.及我見。若定若生不過爾故。又可起彼戒取。執彼定為勝因故。無起彼邪見及邊見文。不同色界有六十二見等故。生欲起色界定五。散中謂身.邊.慢.愛.疑.二取。不見起耶見之相。二無因論亦是定後起彼耶見。九皆容起。並起戒取執彼定為勝因故。然無此文生無色界除下潤生我.貪.慢[2]二見.癡。餘更不得起。彼無中有可說起謗等故。生無色界唯起下俱生。無起分別相。無中有起謗故。
六十二初文。說五種愛緣上者。謂或證得等至出已。計為清淨.可欣.可樂.可愛.可意隨念愛味 或未證得。或已證得。未來愛味增上力故。進求欣樂而生愛味 或已證得計為清淨.可欣。乃至廣說現行愛味。若從定出可生愛味。若正在定無有愛味。愛味者謂於是中遍生貪著。後文說二種。謂未得定者有染污。謂希上生深生愛著。不染污愛緣上定者。謂方求離欲生。廣如六十二說。
我見別緣不緣他地者。修道我見有二行相。一總緣得他地。二別緣不得。見斷我見亦有二類。一見為他我則得。二計為自內我即不得。今說不得隨義應知。或無分別我見緣他地者。梵王常等即定[1]我見故 下上相緣中。下地緣上二界皆同。無文遮故。上緣下中。無色界中無別緣慢。總緣亦有慢。餘如前皆有。見.戒二取理定不得。除總緣行相。無別體故。
貪瞋癡俱生與三受俱者。瑜伽五十[2]五說俱生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故。其分別者。瑜伽論貪[3]貪違緣憂.苦俱。瞋遇順境喜.樂俱。今此文通一切。不遮俱生.分別二。引皆同應廣如彼。
慢有二種。一高舉。二卑下。高舉有三。一稱量。二解了。三利養。以卑下慢與憂相應。高舉不爾。故前所說不與身.耶一分俱。此與憂俱。據卑下說亦不相違。
正義若地獄無分別煩惱。應無因力斷善者死時續等。解云。勢力不生。非因邪見。
五十九云。於利養等他引猶預疑與憂相應。於惡趣等他引猶預喜根相應。邪見先作妙行憂根相應。先作惡行喜根相應。二取隨境故四受俱。五十九中但依欲界疑.邪見等說。此通一切地。故與樂相應。
要得根本定煩惱方起。有依未至斷欲九品已。不得根本命終。此人以何現行潤生 有解無此。必得方命終故。如第七生預流無命終不得應果者。[4]心得根本定方命終。有解亦有。唯以隨眠潤生。如見諦以隨眠。亦有現行潤故 此亦應爾。伏修不伏見。見惑既不善。何不感惡趣而生上界耶。若以勢力不行。何不名伏。今以義解。由勢不行不能發業。設使有者輕而不重。非決定業不感欲界生。若正六行所厭名為伏故。不爾便退。煩惱強故。定力勢劣弱故。以無修伴。弱故不能。
一切有事無事煩惱不過三種。一諸見所緣本是無事。餘是有事。因此見行相本無決定餘不定故。當對法第[5]七。二行相深迷無我。名緣無事。餘名有事。所謂行相深境。必迷無我故。餘必不定。五十九云。見.慢名無事。貪.恚名有事。無明.疑通二種。對法第五同。三見道所緣名緣無事。修名有事。見道諸惑分別猛利多橫執故。修道少故。瑜伽云。見所斷名緣無事。餘名有事。除緣現在.無為有體法。緣過未.鏡像等名緣無事。所餘名緣有事。本境有故。對法云。非有所緣。謂顛倒心.心所。及緣過未等。餘名有事。本質或無名緣無事。餘必有名緣有事。五十九云。無事緣謂無事煩惱。有事緣謂有事煩惱。與唯識同 今觀此義。初[6]二門。一本體有名有事。[7]二無質影像中無體用名無事。影像中有決定執名無事。但五見。不定名有事。癡.愛.慢雖亦有執。不決定故。二執者名無事。二不執名緣有事。故見.慢.愛等此名無事。餘名有事。三朋屬見道名無事。修道名有事 隨前諸文據實有無事二門即盡。一本質。影像。二影像之內有體.無體。如緣過.未等名無事。現在有體法及無為名緣有事。然於中義別更分三種。一決定不定。二執.不執。三明屬見.修道法。即五重中前三重是。
如大論第十一五蓋中。說惛沈.睡眠二別相。太好。
隨煩惱中諂誑覆等。癡分者亦非瞋俱者。依多麁相說。據實亦俱。如瞋故誑他引諂覆自罪者。理亦應然。相細隱故論略不說。餘解如疏。
隨煩惱中。忿等隨所依.緣總.別惑力。皆通四部。有依少諦緣多諦。有依多諦緣少諦。有依多緣多。有依少緣少。後二行相可知。初二是何諦惑。為從所依判諦。為從所緣。俱不定故。由此應言。所緣即所依。緣謂緣藉故。非所緣境。境不定故 有義所依即所緣境也。以所緣境為所依杖。依從所緣判諦。依不定故 有義依與緣別。如疏中解。若依初二解。初二句無妨。若依第三解。初二句云何 有解。必無此者 有解。隨增屬諦。依增緣弱。憐近引故屬依。緣增依弱屬緣。疎遠引故。
諸本隨惑幾異熟生。通威儀.工巧。
覆自罪為覆。覆他為覆。非也。如比丘尼覆他麁罪亦名覆。菩薩說他罪為罪為福。憂惱俱生勢伏可除。善者及分別煩惱。世間離欲。汝何心故惡心皆覆。此中且說自覆。無惡心皆善(云性不行勢分力故)。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下(本終)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1]卷下(末)
[3]第七卷
依於尋伺有染離染立三地別。不依彼種現起有無等者。瑜伽釋略有三解。有義。三地就二前後相應建立。謂欲界地.及初靜慮麁心.心所。前後相續可有尋伺共相應故。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麁心.心所。前後相續定無有尋。唯可有伺共相應故。名無尋唯伺地。第二靜慮以上諸地諸心.心所。前後相續決定不與尋.伺相應。名無尋無伺地。若欲界地及初靜慮.靜慮中間細心.心所不與尋.伺共相應者。及一切色.不相應行.諸無為法。不與尋.伺共相應故。亦皆說名無尋無伺地。故後論言。有尋有伺地.無尋唯伺地一向是有心地。無心睡眠.無心悶絕.無想定.無想生.滅盡定.及無餘依涅槃界。並名無心地 有義此三就二離欲分依建立。謂欲界地.及初靜慮諸法.假者。於尋及伺並未離欲。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諸法假者。尋已離欲。伺未離欲。名無尋唯伺地。第二靜慮已上諸地諸法.假者。於尋及伺並已離欲。名無尋無伺地。若在下地並已離欲。亦得說名無尋無伺地。故後瑜伽第四言。此中由離尋.伺欲故。說名無尋無伺地。不由不現行[4]故。所以者何。未離欲界欲者。由教導作意差別故。於一時間亦有無尋無伺意現行。已離尋.伺欲者。亦有尋.伺現行。如出彼定及生彼地 如實義者。此三但就界地建立。謂欲界地.及初靜慮有漏無漏諸法。於中尋.伺俱可得故名第一地。靜慮中間有漏無漏諸法。於中無尋唯有伺故名第二地。第二靜慮已上諸地有漏無漏諸法。於中尋.伺俱無有故名第三地。故瑜伽第四言。此中欲界.及初靜慮若定若生。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無尋唯伺地。第二靜慮已上色界.無色界全。名無尋無伺地。無漏有為初靜慮定。亦名有尋有伺地。依尋.伺處法緣真如為境入此定故。不由分別現行故。餘如前說 若就相應及就離欲建立三地。攝法不盡。亦大雜亂。雖言有尋有伺等地。唯是有心。此就一門麁相辨地。於此門中。唯說第二靜慮已上無尋無伺地中。無想定.無想生.滅盡定名無心地。餘一切位名有心地。後有四門同異建立。如後當說 雖言此中由離尋.伺欲故。說名無尋無伺地。然唯說彼第二靜慮已上諸地。必定已離尋.伺欲故。不言已離尋.伺欲者下地諸法。亦得說名無尋無伺。若如是者。未離下地尋.伺欲者上地諸法。亦應說名有尋伺等。如是建立成大雜亂。是故此三唯就界地上下建立 今觀此意。依染.離染非釋有尋有伺無尋唯伺地。但釋無尋無伺地。即此論文便非盡理。云何可言依有染無染立三地別。身在下界成三地染應名三地。已隨所離應非彼地故 今應問此第三師解。界地何由得成差別 由有地法麁細異故 彼麁細異如何得成 必依有染繫法別故。無漏離染依此地法亦殊。已斷是此有染種類。故彼地攝。言有染者。有現行染。故身在下雖成三界種子有染不名三地。言離染者。據生上義。即非前地。不言已離此染即非此地故。唯識文正。不同瑜伽。瑜伽但依第二禪以上為論。如前第三師會 又解。此中言有染者。有彼現行染。離染者。即無漏等。隨所離染地。即前有染之地今離故名離染。隨此有.染離染二種有殊。地界法異。皆應所應二種皆是彼地所攝。不說有染是彼地。離染即非。故文無妨。不同瑜伽。瑜伽但說第三地故。由此真智亦屬三地。依尋.伺處法緣真如為境。入此定故。不由分別現行。以諸無漏性離染法依彼他法。尚即彼地。況已離染。三地有漏法而非三地。故文正義。不爾便為不正義也。
五十六云。問生第二定或生上地。若有尋有伺眼等識現在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云何於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答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伺三摩地故。從彼起已此得現前。乃至廣說。
三.七分別。今以十門分別。一出體。二行相。三釋名。四廢立。五八識所攝。六有無漏。七三世所緣。八與十散動十分別相攝。九斷位。十問答分別 尋.伺本末頌。
瑜伽第五。尋.伺以七門分別。一體性。二所緣。三行相。四等起。五差別。六決擇。七流轉。一體性者。不深推度思為體性。若深推度惠為體性。二所緣者。以名.句.文身義為所緣。三行相者。尋求行是尋。伺察行是伺。四等起者。謂發語言。五差別者。謂七分別。六決擇者。若尋.伺即分別耶等。若尋.伺皆分別。有分別非尋.伺。謂望出世道所餘一切三界心.心所法。七流轉者。五趣之處皆為六問。如那落迦尋.伺。何等行。何所觸。何所引。何相應。何所求。何業轉。乃至初靜慮尋.伺為問亦爾。且地獄中慼行轉。觸非愛境。引發於苦。與憂相應。常求解脫。嬈心業轉。一向苦受。餓鬼亦爾。傍生.人趣.大力餓鬼。多分戚行。少分欣行。多觸非愛。少觸愛境。多分引苦。少分引樂。多憂相應。少喜相應。多分求脫苦。少分求遇樂。嬈心業轉。欲界天尋.伺多分欣行。少分戚行。多觸可愛。少觸非愛。多引樂。少引苦。多喜相應。少憂相應。多分求遇樂。少分求脫苦。嬈心業轉。初靜慮地一向欣行。一向髑可愛境。一向引樂。一向喜俱。唯求不離樂。不嬈心業轉。
十五不共業。頌曰。
瑜伽第一說意識十五種不共業。一分別所緣。即七分別。二審慮所緣。謂如理.不如理.及俱非所引。三醉。四狂。五夢。六覺。七悶。八醒。九能發身.語業。十離欲。十一離欲退。十二斷善。十三續善。十四生。十五死。
法華第二。舍利弗云。而今從佛聞所未聞未曾有法斷諸疑悔。彼偈又云我已得漏盡。聞亦除憂惱 [1]疑悔即惡作。厭也。惠俱無貪。疑即事疑。疑不作佛。憂即是悔。悔先惡故。悔即是疑。
此中正思惟。若體是尋通無漏者。何故五十七二十二根中五根。不攝三十七中六法。謂語.業.命.喜.安.捨。故正思惟別即惠根。此師以因果通論故體即惠。前師此可為正。故尋非無漏。以尋名說之。如三界適悅名樂。瑜伽第四云。若無漏界有為定所攝初靜慮。亦名有尋有伺。依尋.伺處法緣真如為境入此定故。不由分別現行故。故知尋.伺引無漏。無漏引中兩解皆得 若言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說唯屬第三故通無漏。何不對分別四句分別。以互有寬狹故 悔離欲捨者。法華經第二。舍利子云。我從昔來終日竟夜每自剋責。而今從佛聞所未聞未曾有法斷諸疑悔。悔者是法疑悔。非煩惱也。
五十六說。身行有三。謂出.入息.及身業。語行亦三。謂尋.伺.及語業 正思惟與語為[2]目故。尋通無漏 五十七。五根不攝三十七品中六語.業.命.喜.安.捨。不說不攝正思惟即是惠故。此云何通 瑜伽五十六說。身行有三。謂入.出息.及身業。語行亦三。謂尋.伺.及語業。意行亦三。謂受.[3]楊.及意業。故佛無尋.伺何妨語轉。業不無故 第四禪中二息等既無其身得住。二定處應無尋.伺。及語業故語應亦轉 遍.非遍行故。如前已說。身業唯染不可為例。又論且舉身業染者。論實亦有無漏善法。不爾佛身語如何得轉耶。故以業思為轉。常入第四定故。
心所俱生頌曰。
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問世尊依何根處說如是言。遠行及獨行。無身寐於窟。答依意根處。由於前際無始時故。遍緣一切所知境故。名為遠行。諸心相續一一轉故。無主宰故。名為獨行。無色無見亦無對故。名為無身。依止色故名寐於窟 攝論第四云。遊歷一切所識境故。名為遠行。為證此義。復說獨行。無第二故。言無身者。無形質故。寐於窟[4]故。[5]居在內故 言調此者。於如是心作自在故。難調心者。性𢤱悷故。
上座部勘[1]有中有。無何得說言中有必起潤生煩惱耶 本計無中有。末計有故。已下文理唯識中看。
無想異熟威儀除行。無[2]在因中行入定故。果難起故。
和上所立唯識比量云。真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猶如眼識 順憬師決定相違云。真故極成色。定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 此如憬師抄解。裕師邊取。
他心智中。應敘安惠師解二十唯識文。
瑜伽八十九受有八種。初二內外。後六即六六法所建立。所以[3]後勘。前第三論抄注之。
然不還者對治力強正潤生位不起煩惱等者。於中有五難。取下第五問應為第一。第[4]二應為第二。第一為第三。餘如次 一問。如五十九云見諦唯以隨眠潤。初聖亦以現行潤。既說異生現.種潤。異生應有唯種潤 答聖多階降潤有現行。異生類等故無唯種 亦應聖生他地唯種潤生。若生自地以現行潤故。異生亦應爾。若生自地未有治道故可用現。生他地應唯種潤 今解不然。無漏道圓。勢勝煩惱。無漏道缺。[5]或現便強。不同異生故不為例。
二難。初二[6]果聖生自地潤通現行。不還生自處義應現潤 答此可爾。准初二果故。如處處不還等。論略不說。又理不然。初二果未有圓道故。可用現潤。第三果已有圓道故。設生自地亦唯種潤。論[7]五說以現行潤故。唯初二果說用現故 三難。何故異生潤現.種俱潤。聖人但種。種強彼耶 答聖業決定。業強可唯藉種。異生業不爾故通現行 問若爾者初二果業亦已決定。應唯種潤 答凡生苦[8]逼善業微。必藉現行方可潤。聖生苦少善業勝。由此唯用種子潤。無漏亦可資有漏故。不同凡夫。又凡夫不覺生多小。可藉煩惱現.種皆助潤。聖人知業多小定。由此唯用種子潤 四難。六行所伏不伏潤生貪等。唯伏散境貪等。何故凡夫得定而不下[9]生潤。業皆在乃生他地 答藉助伴貪愛等故可潤生。彼伴已亡力弱不能獨潤。由此不生下地。又凡造新業勝而上生。聖由故業而生。有種即生彼地如凡夫在欲界具五趣之業。隨一業勝而先生。故雖下業不無。上業勝初先往。若上業劣。排之為後報。退失上定而生自界。亦無有失 五難。何故不許六識中俱生我見等。雖得世道而不能伏。雖得第三果下不能斷。至上方斷如第七識耶 答彼障果及障出自地故。不同第七微細不障果及出自地故。
瑜伽第十二云滅定中云。先於其心善修[10]治故。不分別諸行相狀。能入此定能出於定。由極多修習故。任運能入出。出滅定時觸二種觸。一不動。二無所有。三無相。出定之時多由三境而出於定。一由有境。二由境境。三由滅境。如其次第觸三種觸。緣於有境而出定時。無有我慢擾動其心謂此為我。乃至計未來我當有等。故觸不動觸。緣於境境而出定時。無貪無瞋無癡所有。故定觸無所有觸。緣於滅境而出定時。於一切相無思惟故。緣無相界故。言觸無相觸 此意言。出定已緣三境。有境者有為五蘊。[11]即[12]以依非想相而入定心今出。滅境者即以依滅盡相而入於定今出。於二之上無三煩惱之所有。故[13]觸無所有觸名緣境境。引後不定。隨彼出心不與入同。行相別故 或緣六塵而出於定總名境境。此唯是境之境。此說任運自在出定。若未自在而出定時緣於境界。雖無文說不過此三。
問何故悶.睡俱引無心。[14]問即有觸塵之體。睡不爾耶。睡有睡心所。悶即無耶。有心悶時此悶何也 由悶觸增引生悶位。不同睡數引別位生故。[15]無悶心[16]所也 睡何故非觸塵 [17]能引心所即是睡數。能引悶觸即是心悶故。所以無也。悶或惛沈。無堪任故。或悶即依五蘊上假立。如生無色生死悶數。即本識相應六數也。
五無心。三唯一界。謂睡唯欲。無想定.生唯色。一通三界。謂悶。一非界。謂滅定。二唯一界起。謂睡.無想天。一通二界起。謂無想定。一通三界起。謂悶。一通三界.非界起。謂滅定。亦在淨土起故。二唯善。謂二定。三唯無記。謂餘三。
行相有二。一影像相名行相。何故即似本境。二見分名行相。何故不似耶 答影像名行相。見分之行解相狀。見分之行[1]但境相貌。見分名行相。行於境體中故。如無分別智無[2]狀相。故似不似。又未必影像相一向似境。無為緣等即不似故。
答等無間緣有六。一且隨他義答。二舉自正義答。三識起無初答。四例所同心答。五指喻顯法答。六別以理[3]微答。
三界唯心。依有漏法以明唯識。又說所緣唯識所現。依心生境以明唯識。又說諸法皆不離心。此依不離以顯唯識。唯此一門具攝諸法。又說有情隨心垢.淨。依內異熟以明唯識。又說成就四智菩薩。依修因以明唯識。又伽他說心意識所緣等。亦以所緣名為唯識。
四智中初唯觀境。次唯觀智。三雙觀境.心。又初唯破薩婆多。次唯破經部。後雙破。
現量乖宗難中。應敘薩婆多.正量部.大眾部。及取他[4]又乘心為難。解中應亦疏牒。
燈光舒光至彼。違對法第二。[5]破云如燈光頓發聲亦爾。勘抄。舒光者隨順理門。[6]頓發大乘義。
謂諸異生求佛果者。定色界後引生無漏。彼必生在淨居天上大自在宮得菩提故。此中問言。瑜伽第四說。四靜慮中凡聖同處天。各由耎.中.上三品熏修故生。無想天即廣果攝更無別處。復有諸聖住止不共五淨居地。謂無煩.無熱.善現.善見.及色究竟。由耎.中.上.上勝.上極品雜熏修第四靜慮故。復有超過淨居天大自在住處。第十地菩薩由極熏修故得生其中。今觀義意。熏修定等而招生者乃有四句。一唯有漏熏。如第八說捨福命行等。分段生死及四禪中各三處生。論但言熏修不言雜修。故第十二言餘取雜修生五淨居。不言生下故 有唯無漏修。如一切變易生死。有有漏.無漏雜修。謂生五淨居者。第十二瑜伽云。謂如有一已得有漏及與無漏四靜慮。長時相續入諸靜慮。有漏.無漏更相間雜。乃至有漏無間無漏現前。無漏無間還入有漏。當知齊此熏修成就。此為於定得自在故。即得等至自在果故。即現法樂住轉更明淨。又由此故得不退道。又淨修治解脫勝處等勝品功德能引之道。若有餘取而命終者。由此因緣便入淨居。不說生下諸靜慮故。即依此修資先所造下三天業。令其轉勝生五淨居。非今新業能感異熟。聖不造業故。
第四既言極熏修第十地故第十地生彼。八地已去既受變易生。如何十地更熏修生彼 即是八地已生第四定下三天處。今極純無漏勝前三地業資感今業而得生彼。據實非更新生。以同地業於彼受果處往名生。同地名生。往地別故名之為往。不相違也 第四句非二所資而生。即一切欲界異生等。以色界等業定心住境名為不動。非不異處受故名不動 既言第十地菩薩四禪之主故。於自在宮[7]起十種果相。現大寶蓮華座故要得生彼。非第八地已得生彼。唯說第十地極熏修故。又八地菩薩非彼主故。亦非變易有生死故。設許死生何者新生業。
第[8]七識不說初起何界後生。以不定故。若說色界無迴心。初起唯欲界。若說色界有迴心。初起通色界。以定不在。初起法空故。若平[9]等初起在[10]色界身。
無漏種子在識。及無漏五塵在內即質變化。第八皆不緣 [11]謂因有無漏五根為五識依。第八不緣。此有何失 解云。五根實者第八必緣。假者不要第八緣[12]色。種子.色等不要八緣方成實用。故於因中無有無漏五根 問色等可爾。云何種子第八不緣而成實種子 如相應法.及第六識緣皆非實種 何故不要第八緣有實種用。
此義應思。
所緣緣必緣有者。與五十二相違。彼云緣無生心故 應會彼云。
五識必有疎所緣者。此依觀彼業力界地若定通力所變[13]五塵。非必有本質 如生上界緣下界地色。或身在下起天眼.耳緣上地色等 又解異熟之心緣境浮淺。非要藉本質。第八識是雖緣似他身。仍不名本質。前五識等有分別故必杖本質。緣異地時。雖無自[14]本識本質。有他變者為本質故 若爾即前六識。無時無本質故。恒分別故。前解為勝 五識麁者行相易知。鈍者行相淺不相續。劣者他引方生。無自力起故。
本識等者。第六識所變。以帶質通情本。今隨本說故。
二十二根中。幾欲界繫 答四男女憂苦.十五少分。除三無漏.及前四 幾色界繫 答十五少分 幾無色界繫 答八少分。意捨命.信等五 幾不繫 答三無漏.九少分 幾欲界繫欲界為義 答四。二欲.色二界繫。欲界繫為義。三欲.色二界繫。以二界為義。二欲.色界繫及不繫。一切繫不繫為義。七三界繫及不繫。一切繫不繫為義。一色界繫及不繫。一切為義。二不繫一切為義 問五色根何義 答色等五各別境 第六根何義 答一切法界 男女根何義 因欲相應即觸所攝 五受根何義。隨順苦.樂.憂.喜.捨受即六根義 信[1]等根何義。應得應捨所有境界 精進根即於得.捨俱無所[2]彈 念根於聞.思.修憶持不忘 定根何義。答奢摩他.毘鉢舍那 惠根何義。所知真實 未知當知根何義。修現觀者從善法欲已去於一切方便道中。即彼五根義。即是此根義 已知根從預流果。乃至金剛喻定五根義。是此根義 具知根從初無學道。乃至入無餘涅槃五根義。是此根義 依六十九.及對法第九.第十.及第十三並明修。應廣分別。地已前得.行二修有漏。唯得修無漏。若在見道。得.行二修無漏。得修有漏。七地已前二修。通有漏.無漏。八地已後二修俱無漏。得修有漏。受為十王位故。若[3]出世間智[4]世出世間智。已辨修並上下修。串習.未串習等。何位起.不起。一切皆如理應思 三無色中無四善根故。無漏見道所言有者。故知修有漏曾得故 對法已知根。或十或九根。憂根在中即通有漏。有漏信等修道位中亦是已知根。此中雖除憂根。何故不取有漏信等耶。若言以無憂有漏皆除即未知根既除憂根。亦應不取餘有漏。有漏彼既皆取。此亦應爾 初根欣樂心深憂根亦是。此根有漏劣於無漏。無漏之者是根。據實而言。有漏亦是。除劣取勝。但說無漏為已知根。其具知根若成無學即通有漏。為根增上不取有漏。有漏者名為信等。不名具知根。其已知根亦應准此文。言無漏故。故有漏者亦所除中 一增上義是根義。云何增上義立根。為顯於彼彼事。彼彼法最勝義故。非一根法於一切法有增上義故。意顯於別別法中有最勝義。故立為根 二廢立。五十七。八復次釋廢立。取境。(六)續家族。(二)活命。(一)受業果。(五)世間。(五)出世淨。(三)依此量立根。能受顯.隱境。(八)受用時邊際。(一)受境發雜染。(五)立清淨後根。心所依.此別.此住.此雜染.此資糧.此淨由此量立根 三假實者。十六實。六非實。謂男.女.命.三無漏。男女身根[5]小分。命根即意種子故是假有。三無漏九根分。故六假 四心心所色不相應無為分別者。七色。是色眼等五.及男女。一心。謂意。三小分。三無漏小分。十全心所。謂五受.信等五及三無漏根小分。一不相應。謂命根。一切有為。無為非根 五幾善。八唯善。謂信等五.三無漏。八唯無記。謂七色.及命根。一根通善.不善。謂憂根。五根通三性。謂.四受.及意 六幾欲界繫。四唯欲。謂男.女.憂.苦。十五小分。謂五色根.意.命.三受.信等五。除三無漏根。即前十五小分色界繫。八小分無色界繫。謂信等五.意.命.捨三無漏根.九根小分[6]之不繫 七未至幾可得。答十一。意.喜.捨.信等五.三無漏。初靜慮十八根可得。除憂.苦.男.女。第二定亦爾。第三定十七。除喜根。第四定十六.除樂。前三無色十一。謂命.意.捨.信等五.三無漏。非想八。除三無漏根。
第八卷(見聞覺知如對法第一抄)
雖二[7]目內有非能生[8]果種勝顯者。此二名牽引.生起。潤.未潤別得果顯故。相續無斷[9]故。
十因之義。如別章說。六十六明有因法云。又先所作諸業.煩惱。於三界中異熟果勝。此異熟果由業.煩惱[10]因發因故名有因法者 此非十因中第六引發因。引發因論不說得異熟果故。此是望[11]定別因等。隨其所應異熟因者對滿別果假立引發因名。疎相引發故。對滿果滿因說故。
六種相[12]違。三十八說。一語言相違。二道理相違。三生起相違。四同處相違。五怨敵相違。六障治相違。
[13]五果如別章說。
三十八既說無記攝士用即田.水等。故知別法亦名士用。不爾無記應無此因。六種依處俱說無[1]記故。既知作用.士用依處即田.水等。明知士用果不唯假者得。
無間滅及境界。疏中[2]或三或四依處。何故真見.隨順二中無無間滅 答具攝受六辨無漏法 若爾有二等無間。真見取前無漏引後生故 不取等無間滅。隨順下引中故。
若異熟果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得者。此說雜染十因得異熟果。若無記法十因。准三十八不得此果。彼亦無記為隨說因.觀待因.同事.不相違因。及以無記為相違因故。其清淨十因中。二因得異熟果。謂攝受因.及相違因。清淨攝受因者。謂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及先所作諸根成就名攝受因。即顯此與出世法為攝受因。故得異熟果。相違因者。若清淨品[3]諸相違因。即是雜染法因故得異熟果由此同事.不相違亦得異熟。即攝受因故。論中據雜染因故無有失。或此皆非。清淨法因以清淨法為果故。無異熟果。
等流果三種[4]十因皆得。
士用果不說生起因等得者。前第二卷云。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第七末云。此生士用果名一切種。云何[5]下說因緣得士用果 有二解。一云如小乘。非大乘義許。二云如彼文亦得。此中據別體士用果。非雜體故不相違。
離繫果唯清淨因得非餘二。雜染法相違因何故不得離繫果。三十八云。謂出世間種姓具足。值佛出世演說正法。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及與一切菩提分法。是雜染法相違因故。由此不說得離繫果。然彼解清淨法因云。若雜染品諸相違因。當知即是清淨法因。故知雜染相違因亦得離繫果。此中但說清淨順因。故略不說 又與雜染為相違因。雜染法非離繫果故不得。
攝論第四云。此復云何。謂身.身者.受者識.彼所受識.彼能受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說識。此由名言熏習種子。若自他差別識。此由我見熏習種子。若善趣惡趣死生識。此由有支熏習種子。由此諸識一切界趣雜染所攝。依他起相虛妄分別皆得顯現。
三熏習中以八門辨。一出體。二釋名。三廢立。應思之。四三界。無色界定果色.聲有亦無失。五三性。六八識。七有無漏。八位次。何故第二卷說能變。唯有等流.異熟不說我執此中說耶。
十二支廢立。如中邊第一。覆障.及安立。獎導.攝.圓滿。三分別.受用。引起.並連縛。現前.苦.果故。唯此惱世間。三.二.七雜染。由虛妄分別。
[6]論說識支既是所引。即顯業種能引業收。如識即業為能引。識種名色收。
與三種二種緣生相攝。
問何緣發業要現無明。潤業位中亦通唯種 答二理皆齊。前不放逸內異生福.不動唯種發故。經說言非無明發。若種亦不發。何得稱為非明為緣非違有支。與見諦何別。由此故知。唯種亦發 問若爾何故生上初行支不唯種發 有現無明為勝因起。[7]遠真實義愚現見有故。不同不放逸異生。
八十九云。能取所取所為取名取支者。
欲界生惡趣極重者。見惡相已不生希求欲界業輕引。及上二界死生惡趣者。不見惡相。見往同類相。遂於當生希求愛。緣起[8]不依前義故說不求。總愛見所有支義。不爾上界[9]不生惡趣應無愛.取。現在.未來俱不愛故。
此中假支攬他為自名假。不攬他為自名非假。不說自支中無體用名假。行中有假名思等色故。
識唯一事。違第九瑜伽。彼取六識。故九十三云。彼依一切相續為論。非實支體。此說實故。
應斷之法者。五十九說。從彼相應.及所緣故煩惱可斷。所以者何。對治道生煩惱不起得無生法。是故說名斷彼相應。相應斷已不復緣境。故從所緣亦說名斷 然六十五說。由五相故建立有漏。一由事故。二隨眠故。三相應故。四所緣故。五生起故。云何[10]有漏法事。謂清淨內色。及彼相依.不相依外色。若諸染污心心所若善若無記心心所等。此有漏法隨其所應由餘四相說名有漏。謂隨眠故等 若於清淨諸色。及於如前所說一切心.心所中。煩惱種子未害未斷說名隨眠。亦名麁重。若彼乃至未無餘斷。當知一切由隨眠故說名有漏 此中意說。於清淨色.若染善無記心心所等。由諸煩惱所有種子未害未斷。即此種子說名隨眠。亦名麁重。故由隨眠說名有漏。 於此心所。若染污心.心所。由相應故說名有漏 與彼俱故 若諸有事。若現量所行。若有漏所生增上所起。如是一切有漏所緣故說名有漏 此中現在名為有事。過去.未來名非有事 即現在中 若依清淨色[1]識所行名現量所行 此意即五識及俱意所緣五塵。名現量所行 若餘所行名非現量所行 若內諸處增上生起一切外處。名有漏所生增上所起 即第八識等所變外處 或雖現量所行。非所緣故成有漏。謂一切定心境界等。故復第三重言有漏所生增上所起。唯在五.六.八識所緣五塵 唯彼所緣當知有漏。所以者何。若緣去.來起諸煩惱。過去.未來非有事故。不由所緣說名有漏。若現在事非現量所行。如清淨色.及一切染污.善.無記心心所。彼亦非煩惱所緣故說名有漏。但由自分別所起相起諸煩惱。非彼諸法為此分明所行境故 准此唯有五境現在本.影二塵。名所緣有漏。餘一切非 由生起故成有漏者。謂諸隨眠未永斷故。順煩惱境現在前故。於彼現起不如理作意故。由此因緣諸所有法。正生.已生.或復當生。如是一切由生起故說名有漏。又從一切不善煩惱。諸異熟果.及異熟果增上所引外事生起。如是一切亦生起故。說名有漏。乃至廣說生起有漏之相。正生者漏俱。當生者引起。已生者間生。並相應.所緣合有五例。此說有漏。雖五相殊。論其斷門正對治斷莫過二種。親疎二種皆所緣縛。故論說斷莫過二種。今說義別親疎有異。故有現量所行等異。若不爾者。第七緣第八。應不名藏能緣斷故說所緣斷。由此但應如此中說 又解彼二斷者隨轉理門。今據實義故說有漏有其五相 然諸有漏略為五例。第一人天外五塵。唯由一所緣縛名有漏。不在內故非漏俱。第二善趣五根.內塵。由二成有漏。謂所緣.漏俱。以在內故。其不善業外塵亦二。一所緣。二漏引。第三除惡趣果。餘無覆無記心.心所由三緣。一所緣如第七緣[2]八等類。二漏俱。三間生。惡趣內五根.四塵亦由三緣。謂所緣.漏俱.漏引。第四善心.心所由四緣。謂所緣.漏俱.間生.漏引。其惡趣果無覆無記心.心所亦四。由不善有漏之所引故。第五一切染污心.心所由五緣。謂所緣.漏俱.間生.漏引.相應 大乘相應.所緣二縛與小乘異。漏體謂煩惱及隨。八識.遍行.別境.不定四。性是無記。與善十一相應名善。其心.心所與煩惱及隨煩惱俱名染心.心所。其煩惱及隨自性斷法。其俱識等相應名斷。即染一切心.心所皆相應斷。餘不染法是所緣斷。疎所緣通一切有故。論文中自性斷者。即染心.心所。離緣彼煩惱者。即親.疎二所緣。雜彼煩惱者。謂俱生雜.引生雜.間生雜三種雜也 由此應分別。第八識能緣善趣二義。一所緣。二漏俱。惡趣有三。加漏引。第八現行相分。隨善.惡趣亦爾。然諸種子相分。隨諸現行分別具義。外塵不爾。
第七識見分五緣。一相應。二所緣。三引起四間生。五漏俱。是染污故。相分通情.本二性故。唯有所緣.漏俱。亦得漏引。像在心故。染見引故 第六識見分通三性。如前三性心.心所說。無記中威儀.工巧二心由三。謂間生.俱生.所緣。此中所緣由緣種子。現行亦[3]不名所緣。去.來無體。現在必無染心所緣之。餘皆准此。其異熟心由四。此三中加漏引。其通果無記心.心所由二緣。一所緣。二漏俱。善心.心所由四。謂漏俱.間生.所引.所緣。染污由五。其相分中一切異界緣.無漏緣.無本質緣皆名獨影。准能緣說但除相應。其善趣有本質獨緣五根.及內五塵等由二緣。謂所緣.漏俱。其惡趣外果亦二。謂所緣.漏引。惡趣內根.塵由二等。謂所緣.漏引。皆同前根門 五識見分亦通三性。皆同第六。相分善趣外唯所緣。內通漏俱。惡趣加漏引。雖有如是有漏不同。但以相應.所緣二縛增上斷隨二種。不依斷漏俱等名斷。如前第七識第六證中分別。
三苦中若依生苦相。初二唯欲。後一通三。若據其性苦苦唯欲。有迫緣故。壞苦通色界。有樂受故。如經中說入變壞心。後一通三界。
三受俱中識等六支既是種子。云何相應。釋有二義。一依當生位說。二依隨順俱有義。亦無違也。故種名俱。俱是相應之異名故 若爾依有支無當生。云何相應 識等五種當有現行種說相應。有支威力曾於行支等中有相應故。種亦說相應 或從識等當生位說。
決擇分說苦等四諦體。如疏。
攝事分中說十二分逆觀中。生支及識等五。皆是老死集。即苦.集體同[1]者。集有二種。一招感異熟名集。即決擇說。唯業.煩惱。二能生苦果名集。攝事品中生支等是。二論雖別不相違也。
二種生死。以八門分別。一出體。二釋名。三辨招生死差別相。四解位次。五解得處。六四種生死相攝。七會三種生死不同。八問答分別 體.名.問答三門如論 其得處如前第七卷解第八識生無漏中說。然應料簡諸果不同。其位次預流等得初地即得。如瑜伽決擇.聲聞地.及佛地論。其三種生死不同。如疏中引楞伽。然且勝鬘.及此論三種身依三乘決定。楞伽唯依大乘頓悟怖煩惱者說。或通說不定性差別勝位。地前一劫與本無別。所以不說 辨招生死差別相者。分段有二。一散。二定。散中有二。一如十二因緣生。唯欲界全。上界小分。依生得善得報別。二依勝聞.思生得善心。轉延福壽雜資所起唯在欲界。心猛利故 定中有三。一有漏定願轉福壽行。唯欲界有。二生四靜慮廣果天下.[2]乃四無色。唯有漏業熏三品禪生。三生五淨居有.無漏雜 變易唯二。一有漏[3]發願等並無漏。合資故業。謂七地已前.一切二乘。皆已現行無明等為緣資。二八地已上。唯無漏定資。現行智障等並已無故 攝四生死者。無上[4]經云。阿難.一切阿羅漢.辟支佛.十地菩薩。為四種障不得如來法身四德波羅蜜。何者為四。一者生緣。二者生因。三者有有。四者無有 何者生緣惑。即是無明住地能生一切行。如無明生業。何者生因惑。是無明住地所生諸行。譬如無明所生諸業。何者有有。緣無明住地。因無明住地所起無漏行。三種意生身生。譬如四取為緣。三有漏業為因。起三種有。何者無有。緣三種意生身。不可覺知微細墮滅。譬如緣三有中生念念老死 下文又云。阿難於三界中有四種難。一者煩[5]惱。二業難。三者生報難。四者過失難。無明住地所起方便生死。如三界內煩惱難。無明住地所起因緣生死。如三界內業難。無明住地所起有有生死。如三界內生[6]根難。無明住地所起無有生死。如三界內過失難。有有者有三界有異熟體。無有者無有苦苦等。唯有行苦相。以無漏資生死亦說為難 問答分別。既得變易經三大劫。亦有變易得百劫麟角耶 答不得。不以所知障為緣故[7]若所留身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分段身攝 設許無漏定願所資助感其分段。有何過失而不許耶 以極勝故非分段收。非變易者不能無漏資身久住。勢力弱故。
對法十四說十分別。謂無性分別.有性分別.增益分別.損[8]滅分別.一性分別.異性分別.自性分別.差別分別.隨名義分別.隨義名分別。廣如彼配釋般若經文。
證三性之前後中。與諸處三文不同。如唯識章中會 何故二空理有淺深。悟生不必悟法。二性淺深不悟深時必不悟淺。要達理方達事也 答二理別障。斷生執不悟法空。二性無別障。不悟本時不能悟末事。未有先悟事而後悟[9]生空故。悟真理方了俗事思之可知。
三解脫門與諸論攝行不同。應如別抄。
無性無常。對法等苦諦無常行皆有此行。初除所執。次觀依他故。亦可性.諦俱實。
所遍計法唯言依他。為唯護法。亦安惠耶。此二師文。護法親取相分。安惠本質皆得。[10]三解俱得。勘之。
攝大乘云。如是菩薩悟入意言似義相故悟入遍計所執。悟入唯識故悟入依他起性。若已滅除意言聞法熏習種類唯識之相。乃至爾時菩薩平等平等無分別智已得生起。悟入圓成實性。又云。名.事互為客。其性應尋思。於二亦當推唯量及唯假。實智觀無義。唯有分別三。彼無故此無。是即入三性。初半頌悟入遍計所執。次半頌悟入依他起性。後一頌悟入圓成實性。成唯識云。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如是上下三處不同。攝論初文煖.頂二位悟入所執。忍.第一法悟入依他。初地初心入圓成實。攝論第二文煖.頂尋思悟入初二性。四如實智悟入圓成。成唯識文要入初地方悟三性。雖有三文義理唯二。一者[1]二證。二者相似。成唯識中據實親證。由無漏二智真.俗前後方可證得後二性故。證二性時不見二取。即名證彼計所執無。無法體無。智何所證。心所變無依他起攝。真如理無圓成實攝。故計所執不說別證。但於二性不見二取。可名悟入遍計所執。然正體智達無證理。多說此智證計所執。雖見道前亦已不見。未親得二不名證無故於初地方名證得。攝論初文悟圓成者據實證得。與唯識同。悟前二性據相似悟。長時多分意解思惟前二性故。短時小分雖亦相似悟入圓成。非長時多分亦非親證。故據實說。攝論次文悟入三性。總據相似意趣而說。創觀名.事不相屬故名悟所執。次觀唯有識量及假名等諸法。雖未證實。名悟依他如實智位雖實有相而未證真。二取俱亡與真[2]真觀相似趣入。意解亦謂即是真如。故實智位名入圓成。實未悟入。攝論據相似意解三性別明悟入。唯識據真實別證二性。通證所執雖文有異而不相違。餘所有文皆准此釋。
攝論第五說八喻喻依他。云何無義遍計度時。分明顯現似所行境。為除此疑說幻事喻。如實無象而有幻象。所緣境界依他起性亦復如是。雖無色等所緣六處。遍計度時似有所緣六處顯現 無性下自解云此於內事生疑 諸師解云。此於內身色.聲.香等而生疑惑故說幻事喻 天親菩薩有二復次釋 第二解云。此中幻喻為除眼等六種內處。譬如幻象雖實非有而現可得。以此准無性色等所緣六處。非是色.聲.香等六處。即是眼等[3]六內處法。眼等是色故說色等。言色等六處理亦無妨。不爾與第二所除有何差別 古解云。初是塵體。第二是器界。故二差別 又如陽焰於飃動時實無有水而有水覺。外器世間亦復如是 又如夢中睡眠所起心.心所聚[4]極成昧略。雖無女等種種境義。而有愛.非愛境界受用。覺時亦爾 又如影像於鏡等中還見本質。而謂我今別見影像。而此影像實無所有。非等引地善.惡思業本質為緣。影像果生亦復如是。唯識云鏡像 又如光影由弄影者[5]膜弊其光起種種影。定等地中種種諸識。於無實義差別而轉 又如谷響實無有聲。而令聽者似聞多種言說境界。種種言說語業亦爾 又如水月由水潤滑澄清[6]性故。雖無有月而月可取。緣實義境之所熏修潤清為性。諸三摩地相應之意。亦復如是。雖無所緣實義境界而似有轉。此與第四影像有何差別。定.不定地而有差別 又如變化依此變化說名變化。雖無有實。而能化者無有顛倒。於所化事勤作功用。菩薩亦爾。雖無遍計所執有情。於依他起諸有情類。由哀愍故。而往彼彼諸所生處攝受自體 無性解云。應知此中喻有爾所虛妄執事。所謂內.外受用差別。身業.語業.三種意業非等引地.若等引地.若無顛倒。於此八事。諸佛世尊說八種喻。諸有智者。聞是所說。於定不定二地義中。能正解了 此中內者。第一幻事喻所顯。外是第二陽焰喻所顯。受用差別。是第三夢境喻所顯。身業。是第五光影喻所顯。語業。第六谷響喻所顯。三種意業中初非等引地。是第四影像喻所顯。若等引地。是第七水月喻所顯。若無顛倒。是第八變化喻所顯 天親菩薩二復次釋。第二復次云。說幻事喻。為除眼等內六處。說陽焰喻。為除器世間。說所夢喻。為除色等所受用境。顯如所夢色等定無。而能為因起愛.非愛受用差別。說影像喻為除身業果。顯善.不善業為緣。而有餘色影像生起。說谷響喻。為除語業果。顯語業因感語業果猶如谷響。說光影喻。為除非等引地諸意業果。顯此意業所得諸果。猶如光影。說水月喻。為除等引地諸意業果。顯等引地諸意業果猶如水月。說變化喻。為除聞種類意業。聞種類者即是聞.思之所熏習。此即顯示聞種類意差別而轉。猶如變化。此意為除內外受用差別.身語業果.三種意業。故說八喻。與無性不同 金剛般若云。一切有為法。如星.翳.燈.幻.露.泡.夢.電.雲。應作如是觀。此中九喻。天親菩薩釋云。別喻九事。謂見.相.識.器.身.受.過.現.[7]未世故說九喻。各依別義。不可會同。釋頌異故 中邊論說八喻。通依他.所執二性。似喻依他。實喻所執。亦不相違。
三性凡聖境中。前後四文及應實說合五。如理應思。
應總立三假。謂應立一實.一假。真如實勝義故。如第一百卷說。餘世俗假。或不待此餘實如色受等。待此餘假如瓶等。或不待名言實。謂一切法。待名言假。謂一切法。如雜集第三疏釋。
瑜伽六十解業.業道等。與唯識第一相違。勘之。
第九卷
問愚夫於彼增益妄執者。亦有邪見撥無。何故唯言增益 答以多分故。執我法門必增益故。說有三性遮損減門。說三無性遮增益門。
依他起無自然生者。自然有二。一無因自然生。舉此攝一切無因。二以自然為因生。舉此攝一切冥性等不平等因生。無此無因自然。及無不平等因自然生。故名自然無生 依他起中亦有無因.惡因非一橫執。何故唯遮自然生耶 答且舉自然。餘不平等因皆是此收。此說三無性破非餘增益。餘損減門三性所[1]違。故非破無因。
依他起性名勝義無性。論文但有無之言非勝義之性名勝義無性。亦有體是勝義無計所執名勝義無性。是後得智所行義故。如說是彼四勝義攝。論略無之。理亦有也。
唯識之中但有二對。何故不說前二以為虛妄。無漏有為非虛妄故。何故不說前二以為世俗對勝義。如說二勝義中。初亦名俗故 今據有體名世俗。彼無體故。理實亦有。准二諦故。此中實性唯取真如。但有常.無常門。不說漏無漏門者。無漏有為非實性故。
攝論說四位修唯識。如唯識章說。
理實威儀.工巧與所知障法執亦俱。今約孤行故。言非威儀等。亦不相違。據實執時非彼等心。是彼[2]等心而不起執。
三十七品以九法為體。遍行一謂喜受。別境三謂念.定.惠。善有四謂信.[3]進.捨.輕安。色法一謂道共無表。喜為一謂喜覺支。念為四根.力.覺.道各一。定為八四神足.根力覺道各為一。惠為九四念住根力覺支各為一。道支為二謂正見.正思惟。思惟[4]自中是依惠尋。佛果唯惠。瑜伽五十七云。三十七品與五根云何相攝。道品攝根非根攝道。謂語.業.命.喜.安.捨。故正思惟其體即惠。信為二謂根.力。精進為八謂四正斷.根力覺道中各為一。捨為一謂捨覺支。輕安為一謂安覺支。無表為三謂正語.業.命。故九開成三十七 四攝事施以無貪.及三業為體。愛語以語業為體。利行.同事三業為性。謂無貪.及思。假實和合說故 四無量以三法為體謂無瞋.不害.及捨。喜以不嫉為體。體即無瞋。故唯三法。六度合以[5]八九法或十一法為體。遍行一謂思。別境四欲.勝解.定.惠。善有四。信.精進.無貪.無瞋。並身.語業表無表色。如應當知。下自廣說同下六度中。
四善根既唯色界五地。却照無色無無漏見道。故是有漏修也。如前說。
入見道唯依欲界善趣身起。餘惠厭心非殊勝故者。此依所知障俱有煩惱障對治。或唯斷煩惱障入見道義。非依唯斷所知障對治義。以欲界見道煩惱。有不善.及五趣.四生。厭心可深能入見道。上界不爾。若唯斷所知障。不藉深厭心。但求菩提不[6]折解脫。上界亦得故。有聲聞色界迴心入見道等。此說直往。彼說迂會。亦不相違 七十三解無相取有數十番解。應勘敘之 問若許無分別智有見無相。如自證分。何不即緣自證。若以內外取故不得者。既爾應成相分所攝。即自體故不成相分者。即自體故應緣自證。若以相.性別故不得緣者。相.性別故應相分緣 彼無相故不可為例 又應無分別故說非能取實有見分。亦應無差別故名為無相實有相分 相謂相狀。狀貌。無此狀貌體相之法。非無境體。以無分別差別相故名無相分。見分之言通非分別。故彼智有。
見道[7]二師說 勝進道緣何為境。即緣解脫道境。更無別行相。思之 有義漸者。依疏以三心為漸。五十九說三心為頓。准此文釋。頓通一心.三心。諸釋漸如別抄多小別引。
三心分麁細。如第一抄顯解。
二乘見道為唯安立。亦有一心非安立。有二說。或有。或無 其三心見道二乘者。唯斷人執。唯依二心非安立亦何妨 二種十六心。上下諦境在前作。初十六心在後作。初麁觀事。後細觀理故。又諸教唯說道類智名已知根。建立預流果故。今以相麁顯故。所以先說觀智。後說現前.不現前言。依欲界身入現觀論師於非色界入現觀亦爾。彼言下.上界別故 此十六心獨覺一坐聖[1]者如何不說 亦作不出觀。期心未滿。雖至第十六心不名第三果。若非想斷九品障。無間.解脫剎那思之可知。若不作此相見道者有何意也。思之。
[2]三種現觀勘抄敘。
聖性。有解。通取一切能生現行無漏種子。不同異生性。彼能發業招生品類故。唯見道故 八地已上菩薩不生欲界。何故不名不還耶。又有不定性欲還生欲界故。頓悟菩薩還於欲界利生故。
對法十三說十現觀。一法現觀。最勝順解脫分善根所攝清淨勝解。若准瑜伽六現觀。唯取喜受相應思所成惠。若准顯揚十八現觀。通聞.思.修最勝三惠。然對法解義現觀。由即於如上所說法中。如理作意增上緣力。故知法觀亦即思惠。如理作意故。今依唯識唯取思。二義現觀。即最勝順決擇分[3]二坐煖為下品。頂.忍為中品。世第一法為上品。三真現觀。謂見道。四後現觀。謂修道。此二共唯識別。唯識約安立.非安立別。對法約道位別。亦不相違。五寶現觀。即信現觀。得四不壞信。唯別取無漏。瑜伽等寬。通有漏故。或能越惡。對法但說寶名。唯識通取一切信。六不行現觀。謂戒能遮犯戒非不行。七究竟現觀。同唯識。八聲聞。九獨覺。十菩薩。此三約能證乘別故。唯識但約所證行明廣名現觀。所以除決擇分。不約人為論。所以無三乘。對法不約廣略。但明明了親得名現觀。約人.法為論。所以有十[4]亦不相違 顯揚十七說六及十八。六同此論。論十八者。一聞。二思。三修。四決擇分智。五見道。六修道。七究竟道。八不善清淨世俗智。九善清淨世俗智。十勝義智。十一不善清淨行有分別智。十二善清淨行有分別智。十三善清淨行無分別智。十四成所作加行智。十五成所作智。十六成所作後智。十七聲聞等智。十八菩薩等智現觀 此十八中分五位。初七約五道以明現觀。次三依真俗智以明現觀。次三依有無漏有分別無分別以明現觀。次三依加行.根本.後得三智以明現觀。後二依上乘.下乘以明現觀。然此唯明惠觀。觀察諸法故不取信.戒。然解脫分智定.散有殊。三惠類異故分三種。真俗智中有漏唯世俗。無漏通二種。故合分三種。有分別無分別中。亦有有漏無漏別。無漏通二。有漏唯有分別。依三業行以顯智殊。此中成所作非四智中成所作智。乃是本期所作智。加行.正體.後得。如諸無漏智上乘.下乘因果通論。故但二種。故與唯識六現觀。對法十現觀。亦不相違。攝論第六現觀十一種差別。即對法第十三。聲聞.菩薩現觀差別有十一。更無別類。
建立六度中。度度三相。應互相攝。六度以八法為體。無貪.身業色.語業聲.意業思.無瞋.精進.惠.定。或十一。加欲.勝解.信。遍行一思。別境四欲.解.定.惠。善四信.勤.無貪.嗔。色法二身.語業。
三界九地行相。地前地上一一行相純四句。一一自為六度。相望為四句名雜。依種類福有四句。不依有無句。
六度五果。應諸不同。
異生性障即分別障種。三界具有名何異生。若取能生。有離下染上下分別染法皆起。名何異生。若取依此地第八有故得此地名。應第八識自名異生。何須障種。不爾菩薩十地。此地第八識未斷故應成異生。由此應知。取依此地第八分別二障種立。[5]性唯染污。有覆性收。二障體定故。望二障亦爾應思之。
其惡趣果非染污法。云何見道說為斷也。如無餘滅。
二地名離垢。無誤[6]犯三業。初地誤犯。猶須思擇。此地不然。如行之時虫自分路任運不傷。故無誤犯。初地不爾。猶有誤犯。何故十障但說邪行。二愚兼說誤犯三業。是根本故。彼亦邪行收。第二釋云或唯起業不了業愚。即邪行攝。更無所小。
第三地闇能障。於所聞思修法忘失者。何故初地名已得不退。此猶忘耶。又菩薩地云勝解行位於久所作所思所說法。有時忘失。入地不爾。如何今說有忘失耶。定位所得多分忘失。地前猶有。地上咸無名證不退。其聞.思.修所得。猶小有退忘非多。又無漏所得無忘。有漏所得三惠境猶忘。亦不相違。三定成無也。又應不[1]是退也 何故諸地十障皆舉小分。唯第二第三地第[2]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障攝二愚皆盡。攝法盡故。唯有初四地有通有別。初地異生性本故。惡趣愚末故。此依前釋。若依後釋。即總攝盡更不須說。第四地障身見等不入二愚中。二愚不說為十障有何意也 答二愚據因。前地所起說與後為障。身見等據久遠所行名十障。又十障據因說。身見等能起諸煩[3]惱故。後二為果正能障故說為二愚。不相違也。
何故九地障。三無礙解為一障。餘一無礙解為一障。有何意也。要[4]速前三方辦說故。前後輕重等故。開合不同。
第十地障神通為一。智雲及所含藏為一者。內德.外業有差別故。
何故餘地障皆有二愚。唯第四地障不即二愚。
異生既不斷麁重。云何二靜慮斷苦根麁重。二乘亦如是 今解。凡夫小伏現行麁重。二乘亦能分滅定障小分種子.苦根麁重。亦得何妨。如理應思。
第十卷
應說三乘斷見.修別。第七識頓斷中任運簡見道一切。內起簡修道外緣事獨頭貪.瞋.癡等。以此二義故無麁細。無麁細言。簡修道內外緣迷理身.邊二見.及此相應。九地斷有麁細故。如是總簡一切惑盡。
菩薩以煩惱助願受生中。唯以現行勢力遠資。非如潤生愛等。如行殺生貪.瞋等惑方能利樂。未得無漏勝道利生。故以貪.瞋引無漏道。方始能利名為助願。非如貪等潤生用之。由此應為四句分別。有唯現潤非種。謂七地前菩薩。有唯種潤非現。謂第三果。有俱潤。謂一切異生。有俱非潤。謂變易.及化身等。
俱生地前漸伏地上伏盡。此依六識為論 何故見所斷煩惱隨所知伏與不伏。俱生煩惱獨入地伏。不隨所知。所知後伏。煩惱先伏。見所斷不爾 見障利故同時。修障鈍故漸次。又見道猛。修道不爾。
故留煩惱本擬潤生。八地以去無分段死。不藉煩惱助潤。何故不斷耶 答如初地怖煩惱。即伏而受變易。亦如二乘有學廻心即受變易。雖無分段不斷煩惱 所以者何 煩惱雖[5]非親助潤變易如分段生。遠勢亦有。又惑種在變易時長。不假數資。若無惑種變易時促。如二乘無學[6]願數數資 然有四句。唯定勝無惑助。亦不長時受變易。如二乘無學廻心。雖有惑[7]種助。無勝定資。亦不長時。如二乘有學廻心。有惑助及勝定[8]資。即變易長時受。如十地菩薩。故願留之。不同二乘斷之不得非故留也。又二乘但種助。不由願資而不名留。菩薩正由願資。傍由種助。故說留之。若即斷之於生無力。惑因亡果隨盡故。又由菩薩意樂菩提十地練根。不假斷煩惱。煩惱在不障得地故名留。
見道頓斷。五十九三心亦名頓。然所知.煩惱二障各分為二 云何為二。若以九品麁品先斷。即十地修道應先斷麁。若以隨所障道以辨麁細。九地不定。即煩惱品云何隨所知以明麁細。此義應思 今解云。如十地修道地地所斷。初為麁後為細。煩惱隨彼以說麁細。此亦應爾。見道中自分別力麁先斷。他引力細後斷。有先伏煩惱超得第二三果。無先伏所知而超入二地。然入地已如聞半頌以捨身亦有超者。然無超大劫。以極難斷故等。此義應思。
一類二乘三界九地品品別斷中有二義。一云闕無超人。二云此中兼盡。先世道亦九品。後不伏者亦九品故 菩薩利根見道既許分三。二乘根鈍見道應有三品。何故彼唯一此有三 菩薩二障為三。二乘一障為二。分麁細故。
六十九有前勝進即後加行。後所有道即前勝進[9]文。與對法同。四道以諸門分別。作用二釋。
損力益能轉中。有懺悔罪滅。應敘。六十卷業有四。謂異熟決定.時決定.二俱不定.二俱定。及阿羅漢受殘苦等。[10]處阿闍世王五逆業滅。瑜伽云。依未解脫者建立定業。為二解和會應知。
四智如佛地各有十喻。應勘敘之。
有漏曾習相執所引等者。今觀此意。有漏觀心由俱第七惑前相執勢所引故。乃順於障不斷隨眠。無漏不爾。
初有義根本無分別智親證二空能斷隨眠者。故六十四云。若安立諦已立為諦。何須復說非安立耶。答由安立諦取於有相。以有相故相縛未脫。相縛未脫故於麁重縛亦未能斷。由此准知。[1]唯無分別智斷諸隨眠 第二有義後得無分別智。斷迷事隨眠者。解前文云。先據斷迷理隨眠非斷迷事。又前約斷究竟一切麁重。非因位中斷二障種語。又前約有漏安立及無漏安立諦語。非後得緣非安立語。亦無分別相故。即彼論云。若不要緣非安立者。有於[2]淨定心順決擇分者轉緣諸諦時。應斷隨眠等。彼既不爾。故但簡有漏等。非為盡理。不[3]果。披彼文應尋之。
疏中但有二乘用之非菩薩。今更解。菩薩亦用此智。十地中非念念唯斷法執故。亦別時斷法執所知障故。前師釋修道中世出世斷道者。此依菩薩修道有獨用無分別智。名世出世道。有真俗合用智斷。如舉勝者。下下地者斷障雖不由俗然必俱時。若不爾者。豈後勝地要唯無分別智。不與後得俱方斷惑耶。初唯出世[4]斷通三乘。後兼菩薩故作是說。二理教齊。任情取捨。
大涅槃體有二義。一理三事即於真如有摩訶般若.解脫.法身三義故。二體三事。三體各別故。合名大涅槃。
十地不起無漏五識。比量云。十地有漏五根。必不能發無漏五識。有漏不共必俱同境根所攝故。如地前位。
說常樂我淨等。以除二乘四顛倒心故。二乘正證此法性者。非作常.無常等解。由加行心作此無常等解故入。後出觀時復觀前觀。不審所緣。便見加行。謂是真智所緣亦是無常等。便謂真實諸法無常等。諸加行心及有漏後得。雖非是執性皆是善。然由六.七法執未亡故。引有漏善心而作此解。於法執所引之果有漏觀心上。說能引法執障為顛倒。若無法執時此觀不生。故由前凡位起四顛倒.或十二倒。謂想.心.見等執身等為淨。佛為[5]除彼說無常等行為非常等令其趣證。論其真理非常.無常。然二乘者由隨佛方便言及[6]執引故。作無常等解。今為除彼令證極果。說此真如為常.我等。令起此行方便趣入證其法也。正證彼時非常.無常。諸佛或說我。或時說無我。諸法實相中。無我無非我。餘皆類然。此依護法唯六.七有染心有執為論。其八地以前。起下乘般涅槃障.細生滅等障。皆准此釋故。八地以去皆不論現行。觀心為障。
其安惠因中無漏一切有漏皆有法執故。說二乘無漏心等為四顛倒。八地以前說功用加行為障。不爾加行道應非二愚攝。由此一切有漏善心等及因無漏皆有法執。今論真理非常.無常等。為斷法執無常等故。說為常樂等也。眾善所依。顯性無貪.瞋.癡等種種煩惱。[7]因之為善。能順諸善與善為依故[8]具功德。
法身正自利言。顯不同利他展轉說故。其自受用身修因。本為利他故修。又為利他所依止故不說。對他受用等自利義微。所以不說。理亦不遮。
他受用變化。何故不說自利。諸佛利他即自利故。理亦應然。意為利他變現生故。從意樂說為利他故。前資糧位。云一切功德皆[9]屬二利。隨意樂力。今此隨增上。故三身別。
自受用身如淨土[10]量遍法界者。應作二解。一實爾。二依用說。智是佛故。以所證無邊故。如世間言所見處高言眼孔大。所學廣故說智惠大。
四智緣境門中。自受用土唯淨無漏。餘不見故。唯佛所知。他受用土本唯無漏.淨。見者唯淨。一切不善諸異熟果皆已無故。然通有.無漏。第八.五識所觀有漏故。見者居穢土。利樂有情亦為現穢。見亦通穢。通諸識境。化土本唯無漏。然有淨.穢。見者亦爾。通有.無漏然有淨.穢。十地菩薩亦得見故。上知下故。然由本為十地菩薩現淨土故。論說化土有其淨言。化土本為地前等見。不別言淨。總說見身.土各據增勝。本為而說。亦不相違。下不知上故。地前.二乘必不見無漏淨土。
此中諸土皆四智境。由隨增勝本擊發因。說智別現。不爾便有非遍智過。若佛五蘊[1]計是蘊等收。何故不許佛是有情攝。有情依異熟。佛非有情。攝持性名為法。佛可法所收。
純雜義解由增劣不同。但依親相分說若依影.質復說不同。影中自地變純。通力引雜。非通力中八緣現純。緣種雜。第七識中得名影純雜。影從見.質說性故。五識善惡心雜。無記心純。第六五俱等通。法應思准。假實中約識分別復別。有無對.有為無為對.有漏無漏對.自界他界緣對。思准純雜。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下(末[2]終)
校注
[0633002] 故果例現【大】,以尋伺親【考偽-大】 [0634001] 沈【大】,漂【考偽-大】 [0634002] 持【大】,緣【考偽-大】 [0635001] 著【大】,障【考偽-大】 [0635002] 等起【大】,起等【考偽-大】 [0635003] 起【大】,記【考偽-大】 [0635004] 處【大】,所【考偽-大】 [0635005] 果【大】,用【丙】 [0636001] 生【大】,生不爾【考偽-大】 [0636002] 歟【大】,故【考偽-大】 [0636003] 准的【大】,唯局【考偽-大】 [0636004] 准【大】,唯【考偽-大】 [0636005] 一【大】,四【考偽-大】 [0637001] 由【大】,申【考偽-大】 [0637002] 四【大】,五【考偽-大】 [0637003] 說【大】,設【考偽-大】 [0637004] 十【大】,一【考偽-大】 [0637005] 且【大】,有【考偽-大】 [0637006] 具【大】,其【考偽-大】 [0638001] 諸【大】*,識【考偽-大】* [0638002] 王【大】,〔-〕【考偽-大】 [0639001] 見【大】,〔-〕【考偽-大】 [0639002] 共【大】,其【考偽-大】 [0639003] 平【大】,互【考偽-大】 [0639004] 智【大】,等智【丙】 [0639005] 計【大】,謂【考偽-大】 [0640001] 相【大】,相縛【丙】 [0640002] 密【大】,蜜【丙】 [0641001] 界【大】,義【校異-丙】 [0641002] 引【大】,取【校異-丙】 [0641003] 解【大】,行【校異-原】【丙】 [0641004] 別【大】,問【考偽-大】 [0642001] 名【大】,意【考偽-大】 [0642002] 長短【大】,短長【丙】 [0642003] 苦【大】,喜【校異-丙】 [0643001] 或【大】*,戒【丙】* [0643002] 二見【大】,〔-〕【考偽-大】 [0644001] 我【大】,邪【考偽-大】 [0644002] 五【大】,九【考偽-大】 [0644003] 貪【大】,會【丙】 [0644004] 心【大】,必【考偽-大】 [0644005] 七【大】,六【考偽-大】 [0644006] 二【大】,三【考偽-大】 [0644007] 二【大】*,〔-〕【考偽-大】* [0645001] 卷下末【大】,下卷之末【丁】 [0645002] 基【大】,沙門基【丁】 [0645003] 第【大】,論第【丁】 [0645004] 故【大】,〔-〕【校異-丁】 [0646001] 疑【大】,〔-〕【考偽-大】 [0646002] 目【大】,因【丁】 [0646003] 楊【大】,想【丁】 [0646004] 故【大】,者【丁】 [0646005] 居在內【大】,居止者【校異-丁】 [0647001] 有【大】,有無【校異-丁】 [0647002] 在【大】,昔【校異-丁】 [0647003] 後【大】,復【丁】 [0647004] 二【大】,二問【丁】 [0647005] 或【大】,惑【丁】 [0647006] 果聖【大】,聖果【丁】 [0647007] 五【大】,不【丁】 [0647008] 逼【大】,迫【丁】 [0647009] 生潤【大】,潤生【考偽-大】 [0647010] 治字論作持 [0647011] 即【大】*,則【丁】* [0647012] 以【大】,〔-〕【丁】 [0647013] 觸【大】,〔-〕【校異-丁】 [0647014] 問【大】,悶【丁】 [0647015] 無【大】,〔-〕【丁】 [0647016] 所【大】,所無【丁】 [0647017] 能【大】,[鹿-比+?]能【丁】 [0648001] 但【大】,〔-〕【考偽-大】 [0648002] 狀相【大】,相狀【丁】 [0648003] 微【大】,徵【丁】 [0648004] 又乘【大】,有情【考偽-大】 [0648005] 破【大】,彼【考偽-大】 [0648006] 頓【大】,以頓【丁】 [0648007] 起【大】,知【丁】 [0648008] 七識【大】,十九【丁】 [0648009] 等【大】,等智【丁】 [0648010] 色【大】,欲【考偽-大】 [0648011] 謂【大】,設【丁】 [0648012] 色【大】,也【考偽-大】 [0648013] 五【大】,實五【丁】 [0648014] 本識【大】,〔-〕【丁】 [0649001] 等【大】,〔-〕【考偽-大】 [0649002] 彈【大】,憚【丁】 [0649003] 出【大】,〔-〕【考偽-大】 [0649004] 世【大】,〔-〕【考偽-大】 [0649005] 小【大】*,少【丁】* [0649006] 之【大】,即【丁】 [0649007] 目【大】,因【丁】 [0649008] 果【大】,〔-〕【丁】 [0649009] 故【大】,〔-〕【丁】 [0649010] 因【大】,引【丁】 [0649011] 定【大】,定異【丁】 [0649012] 違【大】,違如說別抄【校異-丁】 [0649013] 五果如別章【大】,〔-〕【丁】 [0650001] 記【大】,〔-〕【丁】 [0650002] 或【大】*,第【校異-丁】* [0650003] 諸【大】,〔-〕【丁】 [0650004] 十【大】,七【考偽-大】 [0650005] 下【大】,不【丁】 [0650006] 論【大】,〔-〕【丁】 [0650007] 遠【大】,迷【考偽-大】 [0650008] 不【大】,別【乙】 [0650009] 不【大】,下【校異-丁】 [0650010] 有【大】,〔-〕【丁】 [0651001] 識【大】,五識【丁】 [0651002] 八【大】,第八【校異-丁】 [0651003] 不【大】,〔-〕【丁】 [0652001] 者【大】,〔-〕【丁】 [0652002] 乃【大】,及【丁】 [0652003] 發願【大】,散行願【丁】 [0652004] 經【大】,依經【丁】 [0652005] 惱【大】,惱難【丁】 [0652006] 根【大】,〔-〕【丁】 [0652007] 若【大】,名【丁】 [0652008] 滅【大】,減【丁】 [0652009] 生【大】,真【丁】 [0652010] 三【大】,二【考偽-大】 [0653001] 二【大】,實【丁】 [0653002] 真【大】,智【丁】 [0653003] 六內【大】,內六【丁】 [0653004] 極【大】,以極【丁】 [0653005] 膜【大】,暎【丁】 [0653006] 性【大】,淨【丁】 [0653007] 未【大】,來【丁】 [0654001] 違【大】,遣【丁】 [0654002] 等心【大】,心等【丁】 [0654003] 進【大】,精進【丁】 [0654004] 自【大】,因【丁】 [0654005] 八【大】,〔-〕【校異-丁】 [0654006] 折【大】,祈【丁】,欣【考偽-大】 [0654007] 二【大】,云二【丁】 [0655001] 者【大】,〔-〕【校異-丁】 [0655002] 三【大】,六【丁】 [0655003] 二【大】,一【丁】 [0655004] 亦【大】,六【丁】 [0655005] 性唯【大】,唯性【丁】 [0655006] 犯【大】,執犯【丁】 [0656001] 是【大】,〔-〕【丁】 [0656002] 五【大】,五地【丁】 [0656003] 惱【大】,惱障【丁】 [0656004] 速【大】,達【丁】 [0656005] 非【大】,不【校異-丁】 [0656006] 願【大】*,須【丁】* [0656007] 種【大】,〔-〕【丁】 [0656008] 資【大】,資願【丁】 [0656009] 文【大】,文更【丁】 [0656010] 處【大】,及【考偽-大】 [0657001] 唯【大】,〔-〕【丁】 [0657002] 淨【大】,極淨【丁】 [0657003] 果披【大】,披果【丁】 [0657004] 斷【大】,斷道【丁】 [0657005] 除【大】,治【校異-丁】 [0657006] 執【大】,法執【丁】 [0657007] 因【大】,目【丁】 [0657008] 具【大】,名具【丁】 [0657009] 屬【大】,為屬【丁】 [0657010] 量【大】,量者【丁】 [0658001] 計【大】,許【丁】 [0658002] 終【大】,〔-〕【丁】,此下丁本奧云校了天承元年九月二十日移點畢法隆寺之一切經論之內文也當寺住僧智印勵愚心殊點校意趣非他為自他共悟唯識旨二轉依之果證得也願以此文點善根普及一切諸有情往生兜卒內院眾自他覺悟唯識宗矣【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1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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