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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論

[P.114]界論註

歸命彼世尊     應供等覺者
惡魔之破折者大勇〔佛陀〕依分十八品〔章〕
闡述分別論以連續說界論
且說界分別
吾當明其意入三昧者諦聽

言本論是依攝非攝等分十四〔章〕其一切亦是說明與問答之二種說明以其論母分為五種定式論母內論母定式面論母相論母外論母俱備所攝非攝乃至不相應者之攝非攝等之十四句足者稱為定式論母原因於此論母之示處是依此所攝等之定式依分界論之諸法稱為定式論母此論母是由成就三學之根本處亦言為根本論母

具備五蘊乃至作意等之百二十五句足者稱為內論母因此於此等不云一切為法聚論界論之論母蘊等之諸法是依攝等之定式所分別說明時以形相[P.115]表示界論內所說之處稱為內論母蘊等之句〔足〕不存於法聚論之論母稱為特殊論母較為適當

所攝於三〔法〕非攝於三〔法〕與四〔法〕相應與四〔法〕不相應依此四句而俱備者稱為定式面論母因此於此一切五蘊等列於善事等之論母法中非攝於蘊又可被結合〔於彼等〕同樣有四非色蘊之相應不相應此為示此等攝非攝等之定式面所置之處稱為定式面論母

同分不同分依此二句〔足〕而俱備者稱為相論母因此於依同分相法有所攝之定式依不同分相法有非攝之定式同樣於相應非相應之定式可連結依俱行非俱行相為示攝等之相由所置處稱為相論母

一切法聚論界論之論母與彼三法類之六十六法二法類之二百法皆具備者稱為外論母因此於此五蘊乃至作意如此於界〔論〕內部不言一切法聚云云者置於如此界〔論〕外之處名為外論母如以上所知論母有五種此是於所攝非攝等所攝是依生同生數而有四種此處言「一切剎帝利者來一切婆羅門一切毘舍一切首陀羅者來友毘舍佉(visākha)一切正語正業正命之諸法是戒蘊之所攝也」此稱為生所攝一生族云來之時一切之族姓者是如入於一所攝

[P.116]「一切之拘薩羅人來一切之摩訶陀人來一切之巴爾卡查人來友毘舍佉(visākha)一切正精進正念正定是定蘊之所攝也」此名為同生所攝生於一處而共成長者來之時一切皆依共生依〔持有〕共住之機會如入於一之所攝

「一切乘象者來一切乘馬者來一切乘車者來友毘舍佉(visākha)一切正見正思惟之法是慧蘊所蘊也」此稱為業所攝因此凡依自[A1]己之業因如入於一所攝

「眼處是入於如何之蘊數耶」眼處是入於色蘊數若眼處入於色蘊數者則眼處是可言為所攝於色蘊此名為數所攝以上於是有所了解依其相反而非攝可知依其分配而有攝非攝之句〔足〕依同起同滅同事同所緣而有相應其相反者乃不相應依此二之分配有相應者之不相應等依彼兩者之連結分配而有所攝者之相應與不相應等五蘊等是於蘊分說等依所說之定式而可知觸等是作為結論所敘述為共通於一切心生起之所說

〔以上〕論母之註畢

今依五蘊等而俱備之論母與攝非攝等定式論母之句〔足〕結合而示之[P.117]色蘊是依幾何之蘊云云之定式而開始有說明文依攝非攝等之定式論母則〔如言〕所攝於三〔法〕非攝於三〔法〕雖建立定式論母從此為示色蘊等之所攝於幾何之蘊界〔云云〕舉三之蘊界之句〔足〕〔云云者〕亦無一提及四諦等

如同分不同分建立相論母之同理由依其問答而云色蘊是等一蘊此等之蘊等是其同分

此處於一蘊者是於色蘊〔之意〕依如何亦色亦色蘊與同分而入色蘊之攝被列為色蘊之數限定於色蘊

十一處者是除去意處凡色蘊是依〔眼處乃至觸處之〕十處與法處而為十一〔處〕是故被列為十一處之數所限定〔云云〕

十一界者是除去七識界〔其餘〕之十一〔界〕因此〔此等〕十一界無非於色所攝

於非攝定式之說明「幾何非攝耶」是概要而問於回答是四蘊一意處七識界者是由於色蘊之不同分云四蘊等依此定式而於一切之句〔足〕之攝非攝可知

於此蘊之說明色蘊於幾何蘊等〔之文〕有一根〔法〕攝之定式者五問五答者以表示完整形狀有非攝之定式是五問五答以示概要之(畧形)依此方法而二根〔法〕等之問答亦可知由色蘊根而至二四〔根〕所列示於第五[P.118]之色蘊乃至識蘊者〔如言〕分拆再者五蘊是幾何之蘊者〔如云〕不分拆〔如此〕成二種形式之問答

如此所知言聖文之定式者是依於內論母也

蘊句〔足〕之問答畢

一七

於處句〔足〕之問答等〔首先〕於處句〔足〕之問答眼處之依於一蘊者可知是所攝於一色蘊一眼處一眼界

一八

於耳處等亦依前項之定式而知攝與非攝

二八

無為[1]〔法〕除蘊而外此處又有理由而無為法處即是涅槃不入彼蘊之攝以此云除蘊外依四蘊者是以色行蘊而除涅槃之法處是依此等之所攝其〔法處〕是共依識蘊除法處法界外即依餘之處界亦非所攝是故云非攝於一蘊十一處十七界可進行一方之色蘊根分等同於他方之眼處等之判斷

四〇

示於聖文二法〔迄〕十二處〔云云〕不予分拆而問答

四一

於界之問答是此定式

七七

於諦問答一切之二四〔法〕亦示於聖文又云於道諦之答亦由相似於二三法集諦之處其〔答案〕即連續於集

九〇

於根之問答命根是依二蘊〔即〕色命根是於色蘊非命根是所攝於行[P.119]其餘追憶依既述之定式而知聖文之決定是如處界之問答

一三四

於緣起之問答不以無明開始問於幾何之蘊無明緣行於一蘊如是以答示此處〔如言〕行緣識〔有伺身識之〕結合進展一切為異熟識因此云所攝於七界

一三七

名色可知依結合〔身識〕之進展因此又由此取六處而示為十一處之所攝

一三九

於觸等可知蘊之分拆因此於觸是一蘊所攝受是他之〔蘊〕又愛業有是行蘊所攝有之句〔足〕是依業有等十一種而分

一四三

業有是由觸等與相似之答處以示此等〔觸〕與共一起生有欲有想有五蘊有是〔有〕由相互相似之答處一起表示此等是由有執受法處云十一處十七界因此於聲處是無執受此處不予採納

一四八

於色有之問答於五處者是於眼法處於八界者是於眼眼識耳識意界意識界

一四九

非色等之三是由〔有〕相似之答處一起表示

一五二

同有無想有一蘊有此處於二處者是於色處與法處於界亦同定式因此由於住同一處俱有其餘梵天之眼〔即〕由舉示其所緣之色處

一五四

生於二蘊是色生之色蘊與非色生之行蘊對老死亦同一定式

[P.120]一五七

於愁等於一蘊者憂是於受蘊悲是於色蘊惱等是於行蘊同可知其他之蘊

一六三

神足於二是行識蘊法處意識界

靜慮於二〔蘊〕者是受行蘊也

一六四

無量等是由〔有〕相似問答之〔處〕一同說明

一七五

心是置於思之後由答相異處之問而成於無量等於一蘊者是於受蘊〔又〕想者是於想蘊心者是於識蘊其餘所攝於行蘊同可知其餘之蘊

一七六

以上示內論母所攝今為示外論母所攝述出善法等於三受是於三界為身識意識法界於七〔界〕者是是眼舌之各識界與意意識界於三異熟八界者是於〔前述之法〕與身識界

一八二

異熟法法是由〔有〕與染污〔法〕相似答〔之處〕一同攝取於一切之二三句〔足〕然有句〔足〕與句〔足〕相似之答一同攝取而答因此追憶既說而可知攝非攝之定式

非攝句〔足〕畢

[P.121]

今為分別所攝〔者之〕非攝句〔以〕〔與〕眼處〔共〕等之〔文〕為始此處有如下之說明此時有何等之彼〔法〕[1]所攝於蘊之句足非攝於處界之句足或有所攝於蘊處之句足非攝於界之句足依此蘊等問非攝之答此〔問之句足〕是不適當於色蘊等因此於色蘊是為色蘊之所攝色蘊確實沒有非攝於十一之處界者(與如眼聲乃至法處之十一色有關之句足)受蘊是受蘊之所攝而受蘊又無非攝於法處法界如此由無所謂非攝者此等以及其他同類於此之意處法處等之句足於此時不予採納而有何等之句足不混淆非色而包攝於色且明確者以及不混淆其他而包攝於識且明確者於此處給予採〔用〕又最後

十處十七界
念根無想有一蘊有
有見有對
無見及有對所造性

如是攝頌之偈示之故依此等非可知〔其〕所攝與非攝因此於此時對於質問有關處得同樣之答設纏二十法一問纏七識界一問纏七根一問纏二有一問依悲以及有見有對一問依無見有對一問依有見一問依有對與所造性一[P.122]如此設八問此等之中蘊等之分拆可知如下即於第一問依於四蘊是依非色之蘊〔受識〕依於二處是依於眼處等之一與意處依於八界是依於眼界等之各一與七識界以上為定式色蘊(耳聲乃至法處)是與眼處共為蘊攝所攝彼〔眼處〕具攝色蘊之時於處之攝是〔處中之眼處〕唯眼處所攝其餘十〔處〕乃非攝唯眼界是界攝所攝其餘之十界乃非攝如是彼〔處〕非攝十處是非攝於眼處與意處等之二處於彼〔界〕非攝十界者是非攝於眼界與七識界對有關色處等亦是〔此法〕為定式[2]

於第二質問以識蘊所攝於如何之識界是無非攝於意處故言處攝所攝此處又依於四蘊是色等之四〔蘊〕於十一處是除去意處十二界是由原來之〔十八界〕除去六識界所剩下之十二界〔其中含〕眼識界唯眼識界所攝其他非攝於(眼識界)對耳識界等亦同定式

於第三問眼根等之答等於眼處等對於女根男根以含法含二處法界之八界應當知

於第四問三處者是色處法處意處因此於此等色處法處之二[P.123]處是非攝於此等(有)其餘之九色處是〔所攝〕於此等(有)言非攝於〔此〕二(色處法處)與意處之二(或三)九界是色界法界與七識界

於第五問二處者是關於第一句乃聲處法處意處而關於第二句是色處意處界亦此等之一與識界可知之

於第六問十處是除去色處與法處十六界是除去色界與法界如何之理由因為云無見有對法是為九麤之處[1]與此等共所攝於蘊攝者是色蘊此等九處是所攝於處攝而〔與此共〕色處法處[2]者乃非攝此等九界是所攝於界攝而色界與法界者是〔與此共〕非攝如此與此等共非攝之二處[3]者是除去色處之九麤處與意處即為非攝於十〔處〕與此等共非攝之二界者是除去色界之九麤界與七識界即可知為非攝於十六界

於第七問二處者是色處與意處八界者是色界與七識界

於第八問十一處者是關於有對法除去法處於所造性法除去觸處於界亦同定式八結亦可依此述之定式而知之

所攝〔者之〕非攝之文畢

[P.124]

今為分拆非攝〔者之〕所攝之句足與受蘊共〔之文〕始此處〔有〕說明如下此時非攝於蘊攝而所攝於處[1]界之句〔足〕者問蘊所攝之答如此之〔句足〕者不適當於色蘊識蘊眼處等因為於四蘊與色蘊共非攝於蘊攝雖為此等〔四蘊〕之一法而無與此〔色蘊〕共所攝於處界之攝然而受等是所攝於法處耶所攝也色蘊乃非〔所攝〕於法處因為於由色蘊唯精妙之色入於法處是故所攝於法處者即無所攝於色蘊於識蘊其餘之四蘊為非攝雖為彼等〔四蘊〕之一法而無與彼(識蘊)共所攝於處界之攝如此依其無所攝此等其他同種之眼處等之句〔足〕者於此時不予採用識或者不混淆麤色之法處唯明確之句〔足〕在此處給予採用以下為彼等〔句足之〕攝頌

三蘊諦與十六根
於緣相之十四更有十四句〔足〕
及於十類聚之三十句〔足〕
小二法〔中〕之二大〔二法中之〕八

又於此等句〔足〕〔有〕相似答句〔足〕為一起成為十二問當知此等中蘊之分別可是無處界之分拆於第一問三蘊者是色蘊想蘊行蘊界者應知是法處法界以上於受蘊之定式所謂涅槃與精妙之色行者乃非[P.125]攝於蘊攝所攝於處界之攝其中涅槃是不入於蘊攝餘者入於色行蘊之攝而且涅槃亦入於處界之攝故云無為〔法〕除蘊而外所攝於三蘊一處一界

於想之部分於除想含受之三蘊行等應知是除行蘊而外之色想之三蘊於第二〔問〕四蘊者是除識〔蘊〕而外之〔餘蘊〕此等與滅共非攝於蘊攝所攝於處界之攝於第三〔問〕二〔蘊〕者是受〔蘊〕想蘊因為於受識蘊是與色非色之命根共非攝於蘊攝可是其中之受想是所攝於處界之攝故云與受想蘊共依此方法一切所涉蘊之分拆乃可知再者於其〔他〕以言蘊之名

於第四〔問〕三蘊者於女根男根是受於第五受是色〔與〕信根等於最後之觸是色想蘊於受相似於受蘊者於愛業有相似於行是不同之點

於第五〔問〕有生死乃相似於命根而且涅槃精妙之色及想與靜慮共非攝於蘊攝所攝於處界〔之攝〕由此與彼等一起之色想二蘊是可理解

於第六〔問〕愁等之三是相似於受惱等乃相似於行受是相似於受蘊[P.126]想是相似於想蘊思是相似於行蘊等之區別依此方法於第七問等攝亦可理解

非攝〔者之〕所攝之文畢

今為分拆所攝〔者〕所攝之文以集諦等為始此處〔有〕所攝於蘊等〔更〕〔與彼共〕所攝於蘊等如此為問所攝之答涉及蘊界一切之句足而採納其一則不相應所舉之文因為於涉及一切蘊等之句足或與蘊等之句足共或無云與蘊等〔之句足〕共所攝〔一旦〕為自身共取得所攝可再與彼等進入〔回到〕所攝故如上所述之句足者於此時不予採納與他無混淆之單一行蘊或者單一之受或精妙之色或單一之想而明確者此處乃給予採用以下為彼等之攝頌

二諦十五根
十一緣起
更有十一〔法〕
類聚句足三十種

此處有二於問題所舉之句足是〔共〕所攝於蘊之〔攝〕如彼諸法一起皆言於一蘊等此處有如下之定式除愛而外其餘之行與集諦(愛)共所攝於蘊[P.127]愛者[1]又與彼等(其餘之行者)所攝彼愛是與諸行共所攝於蘊攝此為涉及一切之定式

於非色法之問行蘊或受蘊乃言一蘊於色法之問色蘊是悲之問聲處言一處又聲界言一界於其他之時依法處法界而意義可理解

所攝〔者之〕所攝之文畢

今為分拆非攝〔者之〕非攝文而依於色蘊等〔文〕為始於蘊等[1]〔有〕非攝〔有〕與彼共〔更〕非攝於蘊等如此為蘊等非攝之問答在五蘊之領域苦諦等識與精妙色之領域無見有對等之句足〔此問是〕不適當因為於涅槃乃與如此句足共同不入於蘊攝無非攝於餘蘊之諸法故如此之句足於此時不予採用而且於五蘊之識是很明白不與精妙之色共在此處給予採用彼等之攝頌者如左

一切之蘊同處三諦
由根緣二十三
由他十六句〔足〕作者四十三
類聚之七十小〔二法〕之七句〔足〕
大〔二法〕之句〔足〕十八乃更述
十八〔法〕乃可知餘此處不語

問與類似之答者一起共有三十四此處於問所舉之句足與何等之〔法〕共[P.128]非攝於蘊以何等之法一起言於一蘊等此處定式者如下

與色蘊共四蘊(受識)及涅槃是非攝於蘊攝可是於處界之攝除識餘(受行)是〔與色共〕所攝如此雖唯言識與三〔法〕共非攝於蘊攝等此識與涅槃乃四蘊(色行)為非攝於蘊等之攝此等一切是(四蘊)與識共非攝於蘊等之攝如此言非攝於一蘊一處七界或〔有如此之解釋〕識與色蘊共同非攝於蘊等三蘊又彼色法與彼之識法共非攝於三者之攝識乃於蘊是一識蘊於處是一意處於界是七識界故言於一蘊等依此方法凡舉所問之句足何等之彼法非攝於蘊等之時關於其何等彼法蘊等乃可知之

於第二問依色識可知因為於受等[1]與色識共非攝於蘊等之攝而此之二蘊〔色識〕者是十一處十七界

於第三問識乃非攝於色等之四如此依此〔四〕蘊等可知

於第四問眼處[-1]者是與受等之四〔句足〕共〔非攝〕依此方法而凡涉及蘊等可知最後於〔章末〕於色與法處〔等〕攝頌之偈所示之法是依其他之方法結合而所示

[P.129]

[1]為示分拆相應不相應之文而〔以〕色蘊等〔之文〕為始此處可能者或不可能者者一切尋問於不能回答者乃不拒為無由言四〔法〕相應與四〔四〕不相應同分不同分依四〔法〕唯於非色蘊同分之於唯一之連續剎那生唯得非色蘊之互相相應色法與色或涅槃之〔相應〕又云涅槃與色無相應者同云色涅槃與非色蘊〔無相應者〕是此等〔色涅槃〕是彼等(非色蘊)之不同分又如非色蘊與色涅槃之無〔相應者〕間斷連續剎那相異無與非色法之〔相應〕如此對於連續剎那之依不同分而為不同分此不同分是依所攝無礙不存所攝之定式因為在於所攝只不過入數而已於相應之定式有依同一生起等之互相相應如是與彼一法相應之互相不適當者於雖問所攝亦不拒絕與彼不相應之互相為適當者即示不相應於句足雖為七識界之一為不相應明是色或與涅槃混合之法者此處視為不適當而決不予採用彼等之攝頌如下

法處法界苦諦與命
於三〔法〕之十九
於類聚之五十於小〔二法〕之八句足
大〔二法〕之十五其他之十八
百二十三句足乃如是依相應而得

[P.130]因為於法處是由色涅槃之混合者即依非攝於識亦不能言相應又云受蘊等是由於與識蘊相應不得言〔有〕不相應者於餘亦同定式如是凡涉及此等即不適當且不予採用其餘之蘊等為適當則採用彼等而一一一起問答

於其第一問於一處是意處於一部分是包含法處法界之受

於第二〔問〕三者是除各問者而外之餘者(四非色蘊中之三)與一部分相應者是受行與(法處法界中之行)他(行)亦除其自身以外與一部分不相應者是色與涅槃(法處法界中之無見無對色與涅槃)如此凡涉及一切色之不相應於法處法界可見非色與非色及不相應之色

於第三問者是意義明瞭

於第四〔問〕者即不言〔幾何之蘊等而言無相應此處又依蘊等可知他於如是問亦同一定式因為於第一問以示俱形於其他聖文乃給予簡略依此定式應知凡涉及一切之意義學習終了之時是以其完成為進

十六界者是自除眼識界乃六識界與十色界對於其餘是同定式

三蘊者是除行蘊而外其餘〔之非色蘊〕一界者是意識界所言集道〔諦〕[P.131]者是無與〔其〕他之界者相應一蘊者是行蘊一處者是法處一界者是法界因為於此等彼二諦者是〔其〕一部分相應

一一

於樂根等之問三者是想一界者是身識界〔或者〕意識界〔十六界中之〕六界者是除去身識界〔餘之六識界〕

一八

於色有之問有一切之非色蘊〔或者〕非色處之〔想應〕故如何言〔蘊處亦〕無〔非相應〕又無與鼻身識界之〔相應〕故言與三界不相應

二九

於勝解之問二界者是意界意識界十五者是〔其〕餘之十色界與眼等之五識界

三〇

於善之問依善而所把握〔非色之〕四蘊拒絕相應

三一

於三受之問一蘊者是受蘊十五〔界〕者是眼舌識界與意界及十一(十)色界又身識界與色界(

三五

於非異熟非異熟法法之問五〔界〕者是眼識界等

三六

於無執受無取法之問三(六)者是除去意識界

三七

於有尋有伺之問十五〔界〕者是五識與〔十〕色界

三八

於無尋唯伺之問一蘊者應知是行蘊言第二禪者是除伺而外其餘之無尋唯伺除喜而外其餘之喜俱行伺是伺與喜無與喜相應故言與行蘊法處法界之部分相應十六〔界〕者是除去法界意識界

[P.132]三九

於無尋無伺之問一界者是意界

四〇

樂俱行與捨俱行〔四一〕〔即〕或者稱為三受者見所斷〔四二〕是等於善〔法〕〔三〇〕小所緣〔四四〕是等於異熟法〔三三〕於彼一界者是法界與一部分〔相應〕者是見此小所緣因為於此處之法界為小所緣之六心起由處所攝於四分配第一之否定

四五

大所緣法等者是等於善〔法〕

四六

於非已生之問五界者是眼識等因為於此等以完全生起法之性質者為屬於已生之部

四八

現在所緣等是等於小所緣因等(五〇)是等於集〔諦〕(八)有因非因(五二)是等於喜俱行(七四)取見相應(六一)是等()於無執受非已生(三六無執受無取法)餘者一切意義明瞭

相應不相應之文畢

今為分拆相應〔者之〕不相應之文而以受蘊等為始此處說明如下此處有與所舉句足相應之法更有與此法不相應之法[1]於其〔不相應法之〕蘊等以問不相應而答之其〔相應法〕於色蘊等言不適當是言無相應於色蘊故此[P.133]色蘊及他色之句足(處等)於此時不予採用相應於法界之諸法與他不混淆之識明確而予採納彼等之攝頌者如下

四蘊一處
二根七界足
三緣七觸
三法之三大〔二法〕之七
一一有尋有伺
結合於捨者之一

最後四蘊者是亦含有最初之意義關於有同樣之答與〔此〕一起為受等之問於此等如以下蘊等之分說可知之

於受蘊等之問一〔處〕者是意處七〔思〕者是識界一部分者是於法處之受等

於識界之問此等之諸法者如何〔亦與〕蘊處非為〔不相應〕者是除了所舉句足之識界而外餘為六識界涅槃依此等而一切蘊處是由所攝與任何之蘊處皆不為不相應一界[1]者是所舉問也

於捨根之問五〔界〕者是捨相應之眼識界等於依此定式與一切所舉問之句足不相應者其意義可知

相應〔者之〕不相應之文畢

今為分拆不相應〔者之〕相應之文以色蘊等為始此處一切之問是愚[P.134]因為於與色蘊[1]不相應之四蘊謂與其〔四蘊〕以外者無相應與受蘊不相應之色[A2]涅槃者亦無與任何者相應如是於一切之句足無不相應者之相應可知之如是由於為愚問故無一切之答無者乃是解問也

不相應〔者之〕相應之文畢

今為分拆相應〔者之〕相應之文而以受蘊等〔之文〕為始此處〔更有〕相應於蘊等者而問與蘊等相應為答[1]如此之〔法〕混淆著色或色之間或凡色蘊所攝之句足者不應柑挾之又言對於混淆色或色者與其他不存相應凡色蘊所攝者〔又〕與凡得把相應蘊等握之相違者則不存在與色相應故如此之句足此處乃不予採用於此色不混淆非色明確乃採納之彼等之攝頌者如下

非色之四蘊意處
七識界二諦十四根
十二因緣更有十六句足
三〔法〕之八類聚之四十三
大二〔法〕之七句足後二法
問答所攝九

[P.135]於一切之問由於所舉問法與相應蘊分拆乃可知又言受蘊與其他三蘊是相應更於此等與受蘊是相應其(受)是與想等之三蘊意處七識界法處法界之一部分〔即〕想行相應涉此一切之定式

相應〔者之〕相應文畢

一〇

今為分拆不相應〔者之〕不相應之文而以色蘊等之文為始於相應[1]不相應句足之問答所舉出色蘊等法於此一切之問類似答之句足為令一致置於其他連續由於所舉問之句足不相應故知蘊等之分拆因為於受蘊等是與色蘊不相應色蘊又與其〔受蘊等〕不相應屬於涅槃〔與〕精妙之色者〔亦然〕彼色蘊是四蘊一處七識界法處法界之一部分〔即〕與受等之法不相應此為涉一切之定式

不相應〔者之〕不相應之文畢

十一

一一

今為分拆所攝者之相應與不相應文而以集諦等〔文〕為始〔首先〕所攝者於所攝文之問答(第七章)所舉彼集諦[1]等之諸法是於舉一切之問〔有〕類似之答〔者〕即由處一起採納句足是連續其他而來於舉問之諸法是與句足[P.136]共所攝於蘊攝而此等又與他法相應或不相應之時則關係他法蘊等之分拆乃可知之此處有如下之定式集諦中行蘊所攝之諸法是所攝於蘊等之攝此等與餘之三蘊一意處七識界相應〔又〕言於法處法界除愛之餘者行蘊是與由處相應之一部分相應又與一色蘊十色處〔十〕色界不相應又於一法處法界與〔其〕色涅槃不相應而〔即〕與一部分不相應依此方法而一切所涉之意義可知

所攝者之相應與不相應〔畢〕

十二

一二

今為分拆相應者之所攝非攝之文而以受蘊等為始於所攝者之所攝文之問答所舉受蘊等之法此等所舉一切之問所舉於問之諸法是與句足相應由於所攝此諸法或非攝故蘊等之分拆乃可知之有以下之定式受蘊[1]是與想等相應彼想等是所攝於想等之三蘊法處意處之二法界與七識界之八界其餘非攝於蘊依此方法而涉及一切之意義可知之

相應者所攝非攝之文畢

十三

[P.137]一三

今為分拆非攝者之相應與不相應文而以色蘊等說為始於第五〔章〕非攝者之非攝文之問答舉出有問色蘊與類似之諸法及非色有與類似者〔其〕餘非有效者不予舉出因為於色[1]非色之諸法是與受蘊共非攝於蘊等又言無此等〔色非色〔非色有〕之諸法〕相應者故唯有效之句足乃與類似之答共一起給予舉示所舉問之諸法而與諸法共非攝於蘊等由於與此等相應又不相應者則蘊等之分別可知有以下之定式識蘊是與色蘊共非攝於三〔蘊〕之攝與受等之三蘊以及法處法界中之受等相應與一色蘊十色處〔十〕色界以及法處法界中之色涅槃法不相應以上一同言此等之諸法是與三蘊相等依此方法涉一切之意義可知之

非攝者之相應與不相應文畢

十四

一四

今為分拆不相應者之所攝非攝文而以色蘊[1]等說為始此處其不相應且不適切之句足者於此時不予採用如此者是法處等因為於言法處乃與蘊等之一不相應者為不適切於法界亦同為定式彼等之〔法〕攝頌如下

法處處界命根
名色句足及六入
生等之三一句足三〔法〕中之第二十
三〔法中〕終之一小〔二法〕中之七句足
類聚中之十大〔二法〕之十四
更於六句足所舉出一切有關聯
十四〔法〕及七〔法〕乃為不可能

[P.138]章末之法處法界之偈頌亦明此意義除此等而外餘之一切者為可能對此等蘊等之分別應依憶念既述定式而可知

不相應者之所攝非攝文畢

如來界分別之善事
彼之界說如以下曰
彼〔如來〕說明此定式面分別畢
依此定式面分別之說明
賢者即得知一切
定式之約說乃如是所說
若增修一一句足者詳細之說明
增修極多之措詞
不予分別意義者
二倍者乃唯滅其聖句
依予〔所為〕此悲心所達之功德
成為世間之幸福

界說論註畢


校注

[0295001] 依此註釋而知分配法處於五蘊之時即想示知除去含於法處中之無為法「無為法除去蘊」者以無為法除去蘊分配含於無為法之法處中之無為法亦想此以示除外者 [0299001] 依以上註釋之要領是與眼處共所攝於蘊之句足是眼根外之四根及五境與法(含無見無對色 cf. vibh. p. 72: 9)此等可攝於色蘊於處此等無與眼處共所攝之句足於界亦然除眼處外僅言有關十法者非攝於此等之句足是於蘊應是受識之四蘊於處應是眼處與意處於界應是眼界與六識界意界等之八界 [0300002] 對於攝非攝十七界中之十界與其他之七界是如本文所示相異於蘊界之攝與非攝 [0302001] 眼處乃至觸處之十處中除去色處之九處 [0302002] 法處中之色是無見無對色 [0302003] 色處與法處 [0303001] 與受蘊共非攝於蘊攝所攝於處及界攝者應是色(但色是與五蘊之色蘊及法處法界中之色其內容相異如註釋文所云故此點嚴密缺乏)即此等三法蘊雖無與受共所攝於此等三法之句足於處界有法處法界則起攝於此等因此等三法是所攝於三蘊一處一界他者無包攝於此等之句足但蘊者非攝於無為法法處法界分配於蘊則無為法可由法處法界中除外是理所當然 [0307001] 集諦者是如雜阿含經轉法輪經所示如愛(taṇhā)(分別論 vibhanga 擴大愛之範圍可從 p. 108~p. 109 涉及之文知之)註釋即以愛為行蘊所攝所攝於行蘊者是心相應(vibh. p. 40: 20; vism. p. 462; p. 472)在漢譯論書裡之阿毘達磨俱舍論第四五法之行唯攝心不相應法品類足論卷一五法之行亦是心不相應法但是另方面同品類足論第二於五蘊之行蘊與心不相應法共攝於心相應法又見舍利弗阿毘曇論第三於五蘊之行蘊亦與心不相應法共攝於心相應法今若取行蘊中之思是與愛共攝於行蘊中因此所攝於法處法界而非攝於其餘者更如行蘊中其他之法無慚是與思共攝於行蘊法處法界而非攝於其餘者由此可知與愛同一句足之諸法是所攝於一蘊一處一界 [0308001] 採納與色蘊共非攝於蘊界者之識更於採用與識共非攝於蘊界者之色行之四蘊此等之四蘊是蘊而非攝於識之一蘊於處此等四蘊是占有眼處乃至觸處之十色與意且非攝於意之一處於界即非攝於七界 [0310001] 採納與受共非攝色或者採用與色識共非攝受可得二蘊十一處十七界之答 [0310001-1] 採納與眼處共非攝色外四蘊之其一或者採用與其中其一共非攝色蘊則云得答色外四蘊法之二處十色界外之八處 [0311001] 色蘊無相應故言無因此不相應者於蘊應是非色之四蘊於處其中之色即眼處乃至觸處之十處者與意處不相應且法處中除無見無對色即與法處之一部分不相應又於界其中之色法即眼界乃至觸界之十界是與眼識界乃至意界之十界及法界之一部分不相應 [0316001] 與受蘊相應者是想識之三蘊與此三蘊不相應者是色蘊色蘊是蘊乃與自己以外之非色四蘊不相應於處色即眼處乃至觸處之十處是與意處不相應且與法處一部分之受無為法不相應於界乃其中之色即眼界乃至觸界是與眼識界乃至意界之七界及法界一部分不相應 [0317001] 想參考十四之第四項於法界中之受行之各各中是應有與眼識界相應不相應若採用其相應則其不相應者亦於受行之各各中又應以意識始眼識外之識及色不相應今若將此等統一採納應涉及五蘊十二處之全部於蘊更於此等不相應者當無所舉唯於界應得舉出眼識界尚可嚴密為一部分行之三蘊法處法界之一部應舉為不相應 [0318001] 與色蘊不相應者是非色之其他四蘊今若統一採用此四蘊其他於此四蘊無相應因此如此無關係者之蘊界相應者不予考慮採用與色不相應之無為法而非色之四蘊者色是同樣與無為法不相應 [0319001] 與受蘊相應者因為是想故若採用其中之想或亦採納與想相應之行則行對於蘊是與受行之三蘊相應對於處乃與意處相應法處之一部分即其中之受想相應對於界是與眼識界乃至意界之七界及法界之一部分相應對想行亦可同樣得論之註釋者異於採用蘊之法而以反覆採用受 [0321001] 若按照註釋與色蘊不相應者是其他之四蘊與此等四蘊不相應是色蘊此色蘊與四蘊不相應與意處法處之一部分不相應與眼識界乃至意界之七界及法界之一部不相應 [0322001] 集諦即愛(愛是行蘊之所攝者說明於四一之註處)共所攝於蘊者乃如應屬於行蘊之尋伺等此等於處界愛共為所攝於法處法界此之尋伺等與非色四蘊中行蘊外之三相應於處則與意處相應又言與法處之一部分相應於界與眼識界乃至意界之七界及法界之一部分相應所謂與一蘊之一部分相應是行蘊中本身以外之諸法不相應為色之一蘊眼處乃至觸處之十處法處之一部分即無見無對色無為法又應為眼界乃至觸界之十法與法處之一部分 [0323001] 若按照註釋與受相應之想識是分攝於三蘊於處則所攝意法之二處於界則所攝於眼識界乃至意界之七界及法界等之八界 [0324001] 若按照註釋採用識蘊者識蘊與色蘊共非攝於蘊界之攝而識蘊是蘊與受行之三蘊相應於處是法處之一部分即所攝於法處中之受行相應又於界則與其中之識即眼識界乃至意界之七界及法界之一部分相應其不相應之蘊是與色蘊之一蘊不相應於處是與眼處乃至觸處之十處及法處之一部分所攝於其中之無為法無見無對色不相應於界則與眼界乃至觸界之十界以及法界中之一部分不相應 [0325001] 與色蘊不相應者於蘊則是受識之四蘊與此色蘊不相應此等之法是除無為法而外應攝於非色之四蘊於處其色不相應於眼處乃至觸處之十處之法應攝於意法之二處又於界則不相應於其色即眼界乃至觸界十界之諸法是應攝於眼識界乃至意界法界之八界其非攝之句足應是色蘊之一蘊眼處乃至觸處之十處眼界乃至觸界之十界章末之攝頌是不相應之對象以舉不適當者乃註釋所指示之處
[A1] 己【CB】已【南傳】
[A2] 涅【CB】労【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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