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文句釋
──原名「中觀根本慧論文句釋寶鬘論」
觀緣品第一
(譯者按:以上四十句頌是僧成大師論前讚禮頌:首讚禮釋迦佛二頌,次讚禮妙吉祥菩薩一頌,第三讚禮救度佛母一頌,第四讚禮妙音佛母二頌,第五讚禮龍樹菩薩二頌,第六讚禮月稱菩薩一頌,第七讚禮宗喀巴大師一頌,第八造釋宗旨一頌。)
釋中觀慧論 分四:(一)名義;(二)翻譯敬禮;(三)正釋論文;(四)結尾義。
甲(一)名義。梵語巴甲,藏語喜饒(漢語慧);梵語納瑪,藏語謝甲瓦(漢語名為),梵語瑪得瑪嘎,藏語鄔瑪(漢語中);梵語嘎日嘎,藏語徹勒唔傑巴(漢語頌),合為「中觀根本慧論頌」。
甲(二)翻譯敬禮。
敬禮聖者妙吉祥童子。
甲(三)正釋論文 分三:(一)從佛說緣起離八邊門禮讚大師;(二)釋緣起離八邊之理;(三)念大師恩德而申敬禮。
乙(一)於誰敬禮?誰說緣起圓滿大覺是諸說中第一者,即於彼前敬禮。彼如何說?即開示在聖者根本智前無剎那滅之滅;無成為一法之生;無前相續斷之斷;無相續之常,無從遠處來;無從近處去;非義異;非義一的真如,能詮所詮等戲論寂滅,生死無餘苦惱寂滅的湼槃。何人敬禮?即龍樹。何時敬禮?造論之先,為何敬禮?為自己隨順正士行;如開示所化眾生於佛生淨信,龍樹在造論之先從佛說緣起離八邊門禮讚大師「有法」(前陳)是有所為(後陳),為令了知大師超勝其餘諸說法者已於佛生清淨信心故(因)。
乙(二)釋緣起離八邊之理 分三:(一)示緣起自性空;(二)示由通達緣起與未通達緣起即於生死中流轉和還滅之理;(三)示通達緣起則惡見自行息滅之理。
丙初 分二:(一)正示;(二)斷諍。
丁初正示 分二:(一)略示二無我;(二)廣釋二無我。
戊初略示二無我 分二:(一)觀察因果作用已破法有自性;(二)觀察去來作用已破補特伽羅有自性。
己初 分二:(一)破所生果中之生有自性;(二)破能生因中之緣有自性。
庚初 分二:(一)破四邊生;(二)斷破他生違教之諍。
辛(一)破四邊生 問曰:若謂先說「不滅亦不生,如何是緣起離八邊之理?」答曰:由破生有自性,其餘滅等易破。今立破彼之宗云:內外諸有為法「有法」,無論何時、何處、何宗皆無有從自生,否則犯再生無義和生無窮過故。又「有法」(如前),無論何時、何處、何宗皆無從他生,否則應從一切生一切故。又彼「有法」,無論何時不從自他共生,何以故?已分別破從自生和他生故。又彼「有法」,無論何時皆不從無因生,否則有一切功用應成無義故。
辛(二) 分二:(一)斷諍;(二)答難。
壬(一)斷諍 自部諸實事師云:自生和自他共生固不應理,無因生之說更卑劣故,皆不合理,但汝說:「非從他」一語,若破他生即非善巧,何以故?世尊說諸有為法是從有自性的四緣而生故。緣有四種,即因緣、所緣緣、等無間緣、增上緣,更無第五緣,是故破他生者違佛教義。
壬(二)答難 諸有為法的自體「有法」,在自(芽)未生時,於緣(種)等中應非有,因為爾時未現見故。若許自未生時於緣等中非有;則他生應非有自性,因為自(芽)未生時於緣(種)等中自體非有故。又彼(芽)「有法」,在緣(種)未成時,於緣等中應非有,若在彼緣中有(芽),應成無因故。若許未成時緣中無有芽,則不從緣而生有自性的他法,在緣等未成時自體非有,是故破他生並不違佛教義。何以故?若實有從他生即是正理所破故。
庚(二)破能生因中之緣有自性 分[A1]三:(一)總破緣有自性;(二)別破四緣有自性;(三)示其他總破之理。
辛初 分二:(一)破由能作故執為緣;(二)破由作業故執為緣。
壬初 分二:(一)破由能成辦生的作用執為緣;(二)破由能生果執為緣。
癸(一)破由能成辦生的作用執為緣 有分別者問曰:由緣成辦作用,由作用而生識?答曰:作用若是實有,應不具緣,作用非實有故。沒有不具緣的作用,否則,果應從無因生故,因此實有作用不能生識。若謂由緣即能生識,則眼等「有法」,在勝義中非緣,因為不具作用故。問曰:作用在勝義中有?答曰:勝義中不具作用,勝義中無用故。
癸(二)破由能生果執為緣 有云:何須觀察具不具作用,我是說由依眼等根而生眼等識故,因此許眼等為緣。若爾:眼等「有法」,在識未生以前,應為緣,因為由具有生識的作用即建立為緣故。
壬(二)破由作業故執為緣 問曰:種子是芽的緣,因為依種子為緣而生芽故?答曰:芽在因位時無體,則種子不能有自性地為緣,芽尚無有,種子又為何法的緣耶?又芽在因位時有自體亦不應為緣。何以故?若自己在因位已有,又何須用緣呢?用緣無義故。
辛(二)別破四緣有自性 分四:(一)破因緣的相;(二)破所緣緣的相;(三)破等無間緣的相;(四)破增上緣的相。
壬(一)破因緣的相 問曰:因緣有自性,因為有它的相故──能成辦果是因緣的相故?答曰:能生果是因緣的相,然不可說有自性,因為果法在因位時有、無、亦有亦無皆不成有自性故。如是以因緣有相遂許因緣有自性不應道理。
壬(二)破所緣緣的相 問曰:所緣緣有自性,因為是生識之處故?答曰:在緣所緣境以前已有的識上為所緣緣耶?抑在緣所緣境以前未有的識上為所緣緣耶?若如第一。此識「有法」,應當說是無所緣,因為在緣所緣境以前已有故。若如第二,此識「有法」,緣慮云何有自性?因為在緣所緣境以前無故。
壬(三)破等無間緣的相 問曰:等無間緣有自性,因為種子無間滅即是芽的等無間緣故?答曰:種子無間滅是芽的等無間緣不應道理,因為芽等法未生以前種子不能滅故。若謂種子已滅,滅法則應不能為芽的等無間緣故。
壬(四)破增上緣的相 問曰:增上緣有自性,由有此因即有彼果,此因即是彼果的增上緣故?答曰:諸有為法「有法」,若由此因而生彼果,那就不是有自性,因為汝(增上緣)之有即非由自性有故,是無自性故。
辛(三)示其他總破之理 一、問曰:緣有自性,現見從紗生布故?答曰:此布果「有法」,云何有自性地從紗緣而生呢?應不生。因為在彼紗等緣中本無布故,彼紗等緣一一之中及聚合中均無布故。問曰:緣中雖無彼果,但彼果是有自性地從彼等緣中而生?答曰:彼布果「有法」,何故不從非緣生?
二、問曰:緣與果之體是異者誠如汝說,但果即是緣之自體故無過?答曰:緣等「有法」,自體非有自性,是於自己眾多支分上假安立故。若許緣等自體無有自性,那麼彼果等「有法」應如緣的自體非由自性有。諸緣自體非由自性有故。若許緣的自體非由自性有,則緣的有自性之果亦無。問曰:如此,則果是非緣的自體?答曰:果「有法」,由不是緣的自體,亦不須是非緣的自體,如由不是布的自體亦不須是草的自體故。
三、問曰:果雖不是緣非緣的自體,但是,緣及非緣二種決定各有自性,如從芝蔴出蔴油不出酥油,從酪出酥油不出蔴油,沙則酥油和蔴油皆不出生故?答曰:所知(指一切法)「有法」,緣及非緣應非決定各有自性,因為緣及非緣之果皆無自性故。
觀去來品第二
己(二)觀去來作用已破補特伽羅實有自性 分二:(一)廣釋;(二)略結。
庚(一)廣釋 分二:(一)別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二)總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
辛(一) 分四:(一)觀所作已而破;(二)觀作者已而破;(三)觀有作用之能立已而破;(四)觀作用已而破。
壬(一) 分二:(一)總破三時中有作用;(二)別破正去時中有作用。
癸(一)總破三時中有作用 問曰:由破生已固能成立無滅等義,今請別說於緣起中破去來之不共正理?答曰:去的作用若有自性,須於三時中隨一而有,且說已去時中不去,由於去的作用是現在時,已去時去的作用已滅故。未去時中亦非有去的作用,何以故?去的作用是現在時,未去時去的作用尚未生故。正去時去的作用無有自性,除已去、未去則正去時有自性不可得故。
癸(二)別破正去時中有作用 分二:(一)牒諍;(二)答難。
子(一)牒諍 問曰:正去時有去,因為欲往何處時有舉足住足的動作,即是有去,彼動作只是正去時有,已去非有,未去亦非有故。
子(二)答難 分二:(一)去時與去二語一有去義,一即無去義;(二)若兩語都有去的意義即有太泛的過失。
丑(一)去時與去二語一有去義一即無去義 正去時去的作用無有自性。因為去的作用只有一個,這個去的作用若在「去時」一語中有,則去時即成無去的作用做。若謂去的作用在後一語「去」字中有,如此則承認「去時去」一語的後一個「去」字中有去的作用「有法」。去時即無去的作用。何以故?去的作用只有一個,這個去的作用,已在「去時去」一語的後句「去」字中有故。
丑(二)若兩語都有去的意義即成太泛的過失 若去時去前後兩句義中去的作用都有自性,則有兩足的天授「有法」,右脚應同時有安立與去兩個異體的作用,因為既由有去的作用,安立為去時;又由誰補特伽羅往彼道去,故有兩個有自性的去的作用。若許有兩個作用,那麼彼天授「有法」,亦應成兩個去者,因為有兩足的補特伽羅的右脚有兩個異體的去的作用故。此又何故?若無去者即不應有去故。
壬(二)觀作者已而破 問曰:去的作用有自性,去之所依的去者有自性故?答曰:去之所依的去者不能有自性,因為與去者異體的去法本來沒有故。若謂有,則去的作用應不待去者而有,而實不然,因為若無去者則去法不能成立故。又去者「有法」,非有自性。何以故?為下述正理破故。非去者「有法」,不去;離去的作用故。除去者與非去者外更無第三者去,無有是事故。問曰:餘二(非去者與第三去)不去,去者是有自性地去?答曰:說去者有自性地去不應道理,因為若無去的作用即不應成為去者故。若謂「去者」一語即含有去的作用;那麼汝宗許「去者」一語中即含有去的作用「有法」,則「去」的一語中,應成無有去的作用的去者去,因為去的作用只有一個,汝許這個作用已在去者一語中有才許去者去故。若謂去者與去兩語中均有去的作用,那末,兩足的天授「有法」,右足應成兩種異體的安立和去的作用。由彼作用顯示去者;及由成為去者已而有去的作用故。
壬(三)觀有作用之能立已而破 分五:(一)破初去的發足;(二)破去的時間;(三)破不去的住;(四)破返回;(五)破有住之能立。
癸(一)破初去的發足 問曰:有去,由舍住已將欲發足而去故?答曰:無論何時發足而去皆無自性,已去時無去的發足,未去時亦無去的發足,正去時去的發足亦非有自性故。發足去時無自性,因為在去的發足以前,住的時候既無正去的去時,亦無已去,在未去時更無去的發足故。
癸(二)破去的時間 問曰:三時中雖無去的發足,但三時是有?答曰:已去、正去和未去皆不應分別執為實有自性,因為於三時中皆不見去的發足有自性故。
癸(三)破不去的住 問曰:有去,去的反面有住故?答曰:住無自性,因為去者不住,不去者非有自性地住,除去者與不去者別無第三者住故。問曰:初因不成,由於去者是有自性地住故?答曰:皆非正理,因為既去則不成去者,去與住二種作用於一事中不同時有故。
癸(四)破返回 問曰:有去,有從去返回故?答曰:去時非有自性地返回,去時無自性故?已去未去皆不返回,於彼二中無去的作用故,是故返回無自性。
癸(五)破有住之能立 問曰:住有自性,因為住的反面有去故;有將要住故;有從住返回故?答曰:去、將住和從住返回等「有法」,不能成立住有自性,與用去有自性之因成立住和去的發足以及從去返回等犯同類過失故。
壬(四)觀作用已而破 分二:(一)觀去者與去一異已而破;(二)觀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癸(一)觀去者與去一異已而破 問曰:去者與去有自性,現見天授邁步故?答曰:不應說彼去與去者是有自性地體一,亦不應說去與去者有自性地體異。何以不應說呢?若說體一,則作者與所作應成體一,由於彼去即成去者故;若是體異,應成無去者的去,與無去的去者,於是可許去與去者是有自性地體異故。去去者「有法」,應無自性,彼等有自性體一和有自性體異皆非有故。
癸(二)觀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問曰:無有前過,即由安立去者的作用,而安立去故?答曰:彼能安立去者之去,不能使去者去,因某天授欲往何處去,在起去的作用之前尚非去者故。彼去法除顯示去者外,不能使去者去,因為一個去者不應有兩個去法故。
辛(二)總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 去者「有法」,非有自性地去,三時中不能有自性地去故。不去者「有法」,亦不去,何以故?三時中不能去故。亦是去者亦是不去者亦不於三時中去,無有是事故。
庚(二)略結 去、去者和所去之處「有法」,皆非有自性,觀察時不可得故。
觀根品第三
戊(二)廣釋二無我 分五:(一)別釋法我及補特伽羅無我;(二)法自性空;(三)通達真實之理;(四)時自性空;(五)三有相續自性空。
己(一)別釋法我及補特伽羅無我 分二:(一)釋法無我;(二)釋補特伽羅無我。
庚(一)釋法無我 分二:(一)破蘊處界三法上有我;(二)破有我之能立。
辛(一)破蘊處界三法上有我 分三:(一)破處上法我;(二)破蘊上法我;(三)破界上法我。
壬(一)破處上法我 分二:(一)牒諍;(二)示答。
癸(一)牒諍 問曰:去等雖無自性,但限等是有自性,對法經云:能見、能聞、能嗅、能嚐、能觸和能了別等為六根,彼等所行即說為所見等六境故。
癸(二)示答 分二:(一)破見的三法;(二)由如是理類推餘法。
子初 分二:(一)破能見者;(二)破所見的事及見的作用。
丑初 分二:(一)破眼是見者;(二)破我或識是見者。
寅(一)破眼是見者 彼見色的眼「有法」,不能自見,自對於自無能所故。又見色的眼「有法」,非有自性地見他,因為不能自見故。問曰:雖不見自但能見他,譬如火雖不自燒但能燒他?答曰:汝的火喻不能成立見有自性,即用破已去、未去、去時中去有自性之理答破見等有自性之喻故。又眼根「有法」,非有自性地見,因為見自見他無有少許是有自性地見故。眼根「有法」,見色說為有自性地見,極不應理,因為是非有自性地能見故。若眼是能見的話,那麼眼是見的自體呢?或非見的自體呢?若如第一,則彼是見之自體的眼「有法」,即非有自性地見,沒有兩個見的作用故。若如第二,則非見之自體的眼「有法」,即不能見,因為離見的作用故。
寅(二)破我或識是見者 問曰:眼根非見者,我或識是見者。答曰:我或識「有法」,不是有自性的見者,成立見無自性之理,當知亦釋見者無自性故。又見者「有法」,由不離見,知汝非有自性,成立見者與否,非有自性地觀待見故。見者「有法」,離見非有汝(見者),汝須觀待見而有故。
丑(二)破所見的事及見的作用 問曰:雖無見者,但所見與見是有的?答曰:所見與見應無自性,因為見者無自性故。問曰:所見與見有自性,如云:依父母生子,而說依眼及色生識?答曰:此非中論本文(藏譯「中論」本頌「觀根品」中此處有「如說依父母,而生彼兒子,依眼根及色,生識亦如是」一頌,宗喀巴大師所著的「中論疏」中說:「其餘三種印度釋論中皆無此頌,……當是翻譯時所依之版本有誤。」因此僧成大師說該頌非中論本文。又漢譯中論本中亦無此頌),識等四法非有自性,所見與見無自性故。若許識等四法無自性,則取等亦無自性。
子(二)由如是理類推餘法 問曰:見雖無自性,但聞等有自性?答曰:聞、嗅、嚐、觸、思量,以及聞者和所聞等「有法」,皆無自性,由成立見無自性之理,當知亦說耳等無自性故。
觀蘊品第四
壬(二)破蘊上有法我 分三:(一)破色蘊有自性;(二)由彼正理類知餘法;(三)辯論和講解時答問者之軌則。
癸初 分二:(一)破異體因果;(二)破因中有果無果及因果相似與不相似。
子(一)破異體因果 問曰:雖破根等,但蘊是有自性,未破故?答曰:除果色的因四大種外,果色非有自性,若除果色的因而果色有自性,則果色應成無因,但任何時處皆非有無因的色境故。不但果色無自性,即果色的因亦無自性,因為若離果色有色因者,色因則成無果因,但無果的因終非有故。
子(二)破因中有果無果及因果相似 四大種中有果色耶?抑無果色耶?若如第一謂有果色,則四大種「有法」,應不能為色果因,因為四大種已有果色故。若如第二謂無的果色,則四大種「有法」,亦非有自性地為色的因,因為四大種中無有果色故。問曰:色因雖然沒有,但果色是有?答曰:眼根「有法」,不能為果色,無因故。在破無因生時曾兩次說:「唯不應、不應」「有法」,是有意義,為令了知無因生果之見最下劣故。又於有對無對等色皆不應分別(執有自性),因為色無自性故。果色「有法」,與色因四大種非有自性地相似,因為果色與四大種的相不同故。果色「有法」,與色因四大種亦非不相似,由於果色是四大種的果色故。
癸(二)由彼正理類知餘法 受、想、行、識等諸有為法「有法」,亦無自性,由成立色無自性故;受等諸法與色相同故。
癸(三)辯論和講解時答問者之軌則 中觀師在論辯中立「由自性空故色無自性」之時,諸實事師設若答以「色有自性,因為受有自性故」等語,皆非正答,因為能立與所立相同故。又講空性時,若有弟子出過云:「色有自性,因為受有自性故。」彼諸諍論皆非真能出過,由於能立與所立相同故。
觀界品第五
壬(三)破果上有法我 分三:(一)破空界有自性;(二)由彼正理類知餘法;(三)呵責有無邊見。
癸初 分三:(一)破空界上的能相所相;(二)破有體無體;(三)總結。
子(一)破空界上的能相所相 問曰:界有自性,因為佛告大王,當知此士夫補特伽羅是六界所成故?答曰:經中雖先說地界,而此論中先破空界有自性者,因為世間共許虛空為空,不許餘界為空,為了由世間共許之理,成立不共許的義,故云:「先說虛空相。」無質碍非有自性地為虛空相,因為在虛空相的能相──無質碍之前,無有少許虛空故。設若在能相──無質碍之前有虛空,那麼虛空則成無能相。其實不爾,因為於任何時處皆沒有無能相的所相法故。能相無質碍非有自性地於何處轉,因為在無能相之前所相的法非有故。無能相處,能相不轉,沒有無能相的所相故。有能相處,能相亦非有自性地轉,彼中不復需要能相轉故。除有能相與無能相外,更無別處有能相轉,無有是事故。所相非有自性,因為能相轉無自性故。能相亦非有自性,因為所相無自性故。所相應非有自性,能相轉無自性故。若許所相無自性,則能相──無質碍亦非有自性。
子(二)破有體無體 毘婆沙師說云:空界是有體。答曰:空界「有法」,非有自性地為有體,因為能相與所相皆無自性故。此理決定,離能相所相的有體法並非有故。經部云:空界為無體法是有自性。答曰:空界「有法」,為無體法非有自性,因為有體法無自性故。問曰:有體與無體皆有自性,因為有了知有體無體之補特伽羅故。答曰:了知有體無體的補特伽羅「有法」,本無自性,有體、無體和亦有體亦無體皆無自性故。云何亦有體亦無體是無自性?有體與無體二法不共有故。
子(三)總結 空界「有法」,彼為有體、無體、所相和能相皆無自性,彼等諸義前已破故。
癸(二)由彼正理類知餘法 其餘五界「有法」,亦無自性,與成立空界無自性之理相同故。
癸(三)呵責有無邊見 諸邪見劣慧「有法」,暫時不能現見所應見的息滅戲論及湼槃,由見諸法為有自性及斷滅無故。
觀貪、貪者品第六
辛(二)破有我之能立(因) 分三:(一)破能依雜染;(二)破生住滅三相;(三)破業因與作者。
壬初 分三:(一)破貪與貪者有自性;(二)總結;(三)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癸初 分二:(一)破前後生;(二)破同時生。
子(一)破前後生 問曰:蘊處界有自性,因有能依雜染故。答曰:若貪有自性不越二種軌則而有,即先有貪者後有貪,或後有貪者先有貪。若如第一,先有貪者後有貪,則應先有貪者而無貪,因為若在貪之先,有無貪的貪者,即應依彼貪者而有貪,如此因成先有貪者後有貪。但是,無有離開貪的貪者故。若如第二,後有貪者先有貪,則無貪者云何有貪?以無所依,則能依非有故。問曰:貪者有自性,未破故?答曰:貪者亦無自性,貪者之先有貪或者無貪皆與破貪之先有貪者或無貪者的理相同故。
子(二)破同時生 問曰:貪與貪者同時俱有?答曰:貪與貪者有自性地同時生起不應道理,因為若是有自性地同時生起,則貪與貪者彼此互不相待故。又貪與貪者是有自性的一體呢?或異體呢?若如第一體性是一,即無同時俱有,何以故?彼與彼自己非同時俱有故。若是有自性的異體,亦不應為同為俱有。若謂雖只一個亦是同時俱有,那麼無體的一頭黃牛亦應成同時俱有。又若謂雖是有自性的異體而是同時俱有,則無體各別而住的黃牛亦應成同時俱有。若謂有自性的異體上亦有同時俱有,那麼貪與貪者「有法」,非有自性的同時俱有,因為若是有自性地體異,固是同時俱有,但是,非有自性地體異故。若謂貪與貪者是有自性的體異,那末貪與貪者「有法」,何故分別說為同時俱有?如是分別不應道理故。問曰:單獨之異,則不能成立由此貪者貪此所貪之境,為了欲成此義而許同時俱有?答曰:那麼,為了成立同時俱有,又必須許自性體異,因為單獨一個,不能成立由此貪者貪著所貪之境故。又貪與貪者「有法」,不是有自性地同時俱有之法,因為有自性的異體之法本來無故。貪與貪者「有法」,若是有自性的異體之法,即不應許為同時俱有之法,因為有自性的異體之法,本來無故。
癸(二)總結 由此觀之,貪與貪者等「有法」,無有自性,因為同時俱有與非同時俱有皆無自性故。
癸(三)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一切諸法「有法」,無有自性,同時俱有與非同時俱有皆無自性故,如貪及貪者等。
觀生住滅品第七
壬(二)破生住滅三相有自性 分三:(一)破有為有自性;(二)由此正理破無為有自性;(三)斷違教之諍。
癸(一)破有為有自性 分二:(一)破總相;(二)破別相。
子(一)破總相 分二:(一)總破;(二)別破。
丑(一)總破 分三:(一)觀察是否有為已而破;(二)觀個別與聚合已而破;(三)觀有無餘相已而破。
寅(一)觀察是否有為已而破 問曰:蘊處界有為法有自性,有生住滅有為相故?答曰:彼生「有法」,亦應具有生等三相,是有為故。若謂生是無為,則彼生「有法」,應非是有為相。
寅(二)觀個別與聚合已而破 生等三相個別不能作有為相,因為沒有生的住滅非有故。又生等三相不能在一法上同一時中有自性地聚合,若是有自性地住則與滅相違故。
寅(三)觀有無餘相已而破 分二:(一)出過;(二)破救。
卯(一)出過 生住滅三法中是否更有生等有為相?若有,則生等相「有法」,應成無窮,若無,則生等「有法」,應非有為。
卯(二)破救 分二:(一)破第一救;(二)破第二救。
辰(一)破第一救 正量部云:生等不成無為,因為有生生等故;亦無無窮過,因為有本相與隨相彼此互相成辦故。又若善法或煩惱法隨一生起時,與本法共有十五法生起:1.即彼法,2.彼法的生,3.成就,4.住,5.老,6.無常,7.若是煩惱法即有邪解脫,8.若是善法即有正解脫,若是出離法即有彼法之出離法,若是非出離法即有彼法之非出離法,此中以彼善法或煩惱法為主體,彼法之生乃至非出離即是眷屬,煩惱法共有八法,善法亦然。1.彼法之生的生,2.成就的成就,3.住的住,4.老的老,5.無常的無常,6.若是煩惱法即有邪解脫的邪解脫,7.若是非出離法即有非出離的非出離,此是眷屬的眷屬(共有七種)。彼十五法,生生唯生本生,本生亦能生生生,故沒有無窮過。答曰:如此說來汝的生生能生本生,但是,汝的本生尚未生生生時,則彼法不能生本生,因為生生尚待本生而生故。若謂由本生生生生,即由彼生生生本生,那末,彼生生未生本生時此本生不能生生生,因為此本生尚待生生生故。若謂彼此正生時能互相生,那末,生生「有法」,在正生本生時,不能生汝(生生),因為若許未生之本生能生汝(生生)者固可,但是汝正量部只許生時能生生生,因此本生未生則不能生生生故。
辰(二)破第二救 分二:(一)牒救;(二)破救。
巳(一)牒救 若謂如燈明能照自他,如是生亦能生自他有為法,故沒有無為和無窮兩種過失。
巳(二)破救 分二:(一)破喻;(二)破義。
午(一)破喻 許燈明是有自性地照,不應道理,由能除暗乃名為照,但是,何處有燈明則彼處與燈皆無暗故。若謂燈明正生時能除暗,那末,燈明正生時亦不是有自性地破暗,因為燈明正生時不能有自性地到暗故。若謂燈明雖未到暗亦能除暗,那末,一處有燈即能破除一切世間所有的暗。若謂燈能自照亦能照其他之物,因為它是能照故。那末,暗亦應無疑地既能障自亦能障他物,因為它是能碍故。
午(二)破義 彼生是已生耶?抑是未生?若是未生,則此生「有法」,自體非生,尚未生故。若生已而生,則此生「有法」,不應由自生、已生故。
丑(二)別破 分三:(一)破生有自性;(二)破住有自性;(三)破滅有自性。
寅(一)破生有自性 分三:(一)觀三時已而破;(二)觀有、無、亦有亦無已而破;(三)觀是否正滅時已而破。
卯(一)觀三時已而破 生無自性,已生、未生和正生時皆非有自性地生;此義於前已去、未去和正去時破去的作用有自性中已說故。問曰:依生的作用而正生時名生?答曰:亦不應說依生作用而正生時為有自性,因為若已有生,即無正生時故。內部諸實事師云:汝在表面上是講佛經,其實即破壞了緣起法,甚為可懼,因為佛說:「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以顯示緣起,而汝則說「已生、未生、生」等語破壞生法故。答曰:生時與生皆自性寂滅(無自性),凡是緣起皆自性寂滅故。問曰:汝說「若生法是有」等語不應道理,因為(我)約當生,說由生法令生?答曰:生時亦非有自性地生,因為若法在未生以前已有,彼正生時固可為生,但是,彼法未生以前彼無有故。復次今當問汝:若由彼生法令生時生,但是,彼生又為那一個生法所生?若謂另有一個生法生彼生法,如是則生法無有窮盡。若謂彼生法不待別的生法而生,如是別一切有為法皆如彼生法亦不待別的生法而生。
卯(二)觀有、無、亦有亦無已而破 生「有法」,非有自性地生,因為在自位時有(有體)與無(無體)皆非有生,有無體共亦非有生,如上已破故不繁說。
卯(三)觀是否正滅時已而破 何法正滅時「有法」,非有自性地生,尚有滅故。何法非正滅時「有法」,(過去未來)亦不應生,非有為法故(如瓶已壞滅和未來瓶皆非瓶故)。
寅(二)破住有自性 已住法「有法」不住,住的作用已滅故。未住法「有法」非住,離住的非用故。法正住時亦非有自性地住,住的作用沒有兩個故。有為法「有法」非有自性地住,因為生無自性故為有為法正滅時不是有自性地住,住與滅的作用不共故。非正滅法「有法」非有自性地住,非有為法故。不老不死而安住的有為法非有,因為一切有為法於一切時中皆是有老死之法故。住無自性,自住他住皆不應理故,如生不自生不他生。
寅(三)破滅有自性 分五:(一)觀三時已而破;(二)觀是否住已而破;(三)觀自他分位已而破;(四)觀有體無體已而破;(五)觀有無其他能滅已而破。
卯(一)觀三時已而破 問曰:生住有自性,有滅故?答曰:滅若有自性,不越三時而有,已滅即不成滅,過去與現在相違故。未滅是在未來亦不成滅,離滅故。正滅,亦非有自性地滅,正滅無自性故。諸有為法「有法」,滅無自性,先無自性故。
卯(二)觀是否住已而破 有為法住時非有自性滅,滅與住的作用於一事上相違故。有為法自未住時,不應言滅,無有是事故。
卯(三)觀自他分位已而破 滅無自性,在自分位時不滅自分位;在他分位時亦不滅他分位故。諸有為法之滅皆無自性,因為諸有為法之生無自性故。
卯(四)觀有體無體已而破 有體非有自性地滅,在一法上有體無體不能併有故。無體亦不應有滅,無體故。譬如本無二頭云何言斷二頭?
卯(五)觀有無其他能滅已而破 滅無自性,非由自滅,亦非由他滅故。如生不自生亦不從他生。
子(二)破別相 問曰:雖破有為總相,但堅溫暖動等別相是有。答曰:有為無自性,因為生住滅等總相無自性,是故別相亦無自性。
癸(二)由此正理破無為有自性 問曰:有為有自性,因為有與有為法相違之無為法故?答曰:無為無自性,因有為無自性故。
癸(三)斷違教之諍 問曰:生滅倘若無自性,則與經說「有為有生」之義相違?答曰:不相違,經說若生、若住、若滅之法,皆如夢、如幻、如尋香城故。
觀著作及業品第八
壬(三)破業與作者有自性 分三:(一)破業與作者有自性;(二)名言中安立業與作者之理;(三)由此理類知餘法。
癸(一)破業與作者有自性 分二:(一)破順品的作用;(二)破違品的作用。
子(一)破順品的作用 問曰:有為法有自性,有作業與作者故?答曰:定是作者非有自性地作定是業,為下述正理所破故;定非作者亦不作定非業,亦為下述正理所破故。如何破?答曰:應成不觀待作者的作業,因為作者是有自性地作業故,此理決定,如是則作一業時應有二種異體作用,但定是作者並無第二種作用故。又應成無作業的作者,作者有自性地作彼業故,此理決定,如是則作一業時應有二種異體作用,但定是業並無第二種作用故。若謂定非作者能作定非業,則業與作者當成無因。若許業與作者無因,則因果亦不成立,業與作者無因故。若許因果不能成立,即不應有所作、作者和作業,無因果故。若許無所作、作者和作業,則不應有法(善)及非法(惡),無所作等故。若許無法及非法,則法及非法「有法」,應無所生的果,無有法及非法故。若許無有從法及非法所生的果,則應無解脫和增上生的道,一切作業應成唐勞無功、無果故。亦是作者亦非作者,不作亦是業與亦非業,因為是作者與非作者在一法上決定非有,彼此相違故。
子(二)破違品的作用 定是作者不作定非業,否則,應有無作者的業及業無因之過故;定非作者亦不作定是業,否則,當成作者無因及作者不作業的過故;定是作者不作定非業和業非業,否則,當成無作者的業及業無因過。如云:「是業與非業」其因如上已說(「彼此相違故」)。定非作者不能作定是業及業非業,否則,當成作者無因及作者不作業的過。如云:「是業與非業」其因如上已說。亦是作者亦非作者,不作業及非業,否則,亦成「是業與非業」「作者不作業」,及「亦成業無因」過,當知其因如上說故。
癸(二)名言中安立業與作者之理 問曰:作用若無自性,當成無作用了?答曰:無如是過,因為作者是依業而有,業亦依作者而有,除彼此互相觀待外,不見別有成辦因故。
癸(三)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如是當知取等亦無自性,因為業與作者無自性故。其餘諸有為法「有法」,當知無有自性,因與作者及作業等之理相同故。
觀本住品第九
庚(二)釋補特伽羅無我 分二:(一)正釋;(二)破補特伽羅有自性的能立(因)。
辛(一)正釋 分二:(一)牒諍;(二)答難。
壬(一)牒諍 問曰:有聲聞部云:「中論說:『取者亦如是』極不合理,因為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為緣而有取者,取者在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之前已有。」如此則在彼等所取以前已有取者一法,何以故?若先無有取者一法,則眼耳等根不能成為所取故。頌文前一「等」字是攝鼻等餘根,後一「等」字是攝其餘心所,「亦」字是指其餘諸根及心所亦是屬此中所攝之義。
壬(二)答難 分三:(一)破取者有自性;(二)破所取有自性;(三)斷諍。
癸(一)破取者有自性 分三:(一)破取者在一切所取之前而有;(二)破取者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三)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的能立(因)。
子(一)破取者在一切所取之前而有 彼補特伽羅──取者一法「有法」,應無安立之因,取者在眼耳等根和受等心所之前有故,如是則未有彼補特伽羅之時亦應決定有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因為無有眼等之時,亦可先有彼補特伽羅故;其實不然。何以故?無有所取,應無取者,由有所取顯示取者故。無有取者,應無所取,由有取者顯示所取故。
子(二)破取者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 問曰:非說補特伽羅在眼等一切之前而有,是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如從眼等根中,由眼見色顯示有補特伽羅時,餘根則不顯示,餘耳鼻等根則於聞聲嗅香等時顯示有補特伽羅,因此並沒有無安立所依的過失?答曰:彼補特伽羅「有法」,在眼等一一之前非有,在眼等一切根之前非有故。又彼補特伽羅「有法」,在眼等一一之前非有,設若見者即是聞者,亦是受者,如是可說一一根之前有補特伽羅,但非有如是事故。若謂見者聞者受者是有自性的異,那麼,有見者時聞者亦應當有,如是則一個補特伽羅應成多數我。
子(三)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之能立 問曰:彼我雖在一切根等之前而有,但沒有無安立所依的過失。何以故?有眼等根的因四大種故。答曰:彼我「有法」,在能生眼等根及受等心所的四大種上亦非由自性有。何以故?與前說前後有和同時有的過失相同故。
癸(二)破所取有自性 問曰:雖破取者但所取是有自性?答曰:彼眼等根(與受等心所)亦無自性,因為眼耳等根與受等心所是誰所屬的我亦無自性故。
癸(三)斷諍 我「有法」,執汝(我)有自性之分別應當息滅,因在眼等根之前後及同時皆無自性故。又執為完全沒有之分別亦應息滅,彼(我)能顯示所取有故。
觀火薪品第十
辛(二)破補特伽羅有自性之能立(因) 分二:(一)破能立之喻;(二)破能立之因。
壬(一)破能立之喻 分三:(一)破火薪有自性;(二)由此正理類知餘法;(三)為破彼執呵責其見。
癸(一)破火薪有自性 分三:(一)用前未說之理而破;(二)用前已說之理而破;(三)總結。
子(一)用前未說之理而破 分二:(一)破自性一;(二)破自性異。
丑(一)破自性一 問曰:取者與所取,互相觀待而有,故無自性之語,不應道理,如火與薪雖是互相觀待而有,但有自性?答曰:彼所取與取者若有自性,是自性一耶?抑自性異耶?若如第一是自性一,則作者與所作應成一,彼薪與火是自性一故。
丑(二)破自性異 分二:(一)破所立宗;(二)破能立因。
寅(一)破所立宗 分二:(一)應不觀待;(二)應不會合。
卯(一)應不觀待 若如第二是自性異,則火「有法」,無薪亦應生起,並且恆常燃燒,和不從能燃的因生起,又於工作當成無有意義,如是則薪亦非有及應不觀待餘──薪,因為與薪是自性異故。若許不待餘──薪,是故火應不從能燃的因──薪而生。若許火不從能燃的因──薪而生,則火應恆常燃燒,因為不從能燃的因生故。若許火常燃,則加薪的工作當成唐勞無功。若謂在正燒時是薪,沒有無薪生火的過失,則火應非有自性地能燃彼薪。何以故?在正燃時方是薪故。
卯(二)應不會合 火「有法」,應不至薪,與薪自性異故。若不至薪,應不成為燃薪;若不燃薪,應不止息;若許不息,應自然燃燒與恆常燃燒,彼燃不止息故。問曰:離薪雖別有火,但火與薪會合,如女可會見男,男亦會見女?答曰:火薪既自性異,又能會合,極不應理,因為火薪等若成互相遮遣(火不是薪,薪不是火),則離薪別有火,固可許火與薪能會合,但是,火薪非如是而有故。
寅(二)破能立之因 問曰:火薪有自性,是彼此觀待故?答曰:若觀待薪而立火,觀待火而立薪;但是,火薪觀待誰先成立?設若先成立薪然後待彼立火,則火有成已復成之過,並且所燒的薪上,應成無火的過失,因為薪有自性地先成,火待彼而成故。問曰:火薪同時成立,所以無過?答曰:火薪二者既是互相觀待而成即無自性,因為觀待薪而成立火,亦觀待火而成立薪故。又若待薪有火,彼火已成耶?抑未成耶?若是未成,則觀待薪而成立之火「有法」,應不成觀待薪,火未成故。設若已成,彼火「有法」,有自性地觀待薪不合道理,已成故。復次,火薪皆無自性,因為觀待薪的火無自性,亦沒有不觀待薪的火;觀待火的薪無自性,亦沒有不觀待火的薪故。問曰:火薪有自性,何以故?現見由火燒薪故。答曰:火不從無薪處來,不見從無薪處來故。薪中亦非有火,因薪中不見有火故。
子(二)用前已說之理而破 如是其餘說明火薪無自性的理在成立已去、未去和去時中去的作用無自性的理中已說,不過把「且已去不去」等句換為「且已燒不燒」等語而破除之。
子(三)總結 薪不是火,因為作者與所作非一故,但離薪亦無火,無薪火不生故。火與薪非有自性地互相具有,火與薪亦非有自性地相依,因為火薪非是有自性的一和異故。
癸(二)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由我與取一切次第「有法」,亦可說明瓶等諸法皆無自性。何以故?與成立火薪無自性理相同故。
癸(二)為破彼執呵責其見 諸實事師「有法」,龍樹不認為汝等善巧佛陀教義,因為說我及諸法是有自性的一和有自性的異故。
觀前際後際品第十一
壬(二)破補特伽羅有自性之因 分二:(一)破有生死作用的因;(二)破有苦的因。
癸(一)破有生死作用的因 分二:(一)破流轉有自性;(二)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子(一)破流轉有自性 分二:(一)破流轉初中後三分;(二)破生死前後同時分。
丑(一)破流轉初中後三分 問曰:我有自性,因為有流轉故?答曰:彼流轉「有法」,前後皆無自性,因為始與終無自性故。如能圓滿等問佛曰:世尊,流轉有前際否?佛答:非有故。若爾則應有中。曰:彼流轉中「有法」,中際應無自性,流轉中始與終皆無自性故。
丑(二)破生死前後同時分 分三:(一)總示;(二)廣釋;(三)略結。
寅(一)總示 彼流轉中「有法」,生死前後與同時的次第無有自性,因為初中後三無自性故。
寅(二)廣釋 分二:(一)破前後;(二)破同時。
卯(一)破前後 若謂生在先,老死在後,則生之先應無老死,及前世未死亦應於此世中生。設若後有生,先有老死,則老死「有法」,應成無因,先無有生故。若許老死無因,無因云何成?──應不成,由生為緣而有故。
卯(二)破同時 生與老死等不應有自性地同時,否則,正生時應當為死,並且生死二者應成無因故。
寅(三)略結 若於彼生與老死「有法」,戲論執為有自性者,不合道理,因為生死中,前後同時的次第皆無自性故。
子(二)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不僅流轉無有前際,即因、果、相、相依、受與受者諸有義等,一切有為法亦無前際故。
觀自作他作品第十二
癸(二)破有苦之因 分二:(一)正破苦有自性;(二)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子(一)正破苦有自性 分二:(一)立宗;(二)示因。
丑(一)立宗 問曰:我有自性,因為有與我相聯繫的苦故?答曰:有許苦是由自作;有許由他作;有許由自他共作;有許從無因生等說,皆不應理。
丑(二)示因 分二:(一)破自他各別作;(二)破自他共作和無因作。
寅(一)破自他各別作 若謂彼苦是由自作,則苦「有法」,應非從因緣生,彼是自作故,而實不爾,因為依死時的蘊等而有生時之蘊等故。又所知「有法」,彼苦非有自性地由他作,因為在此死時之蘊以外若另有生蘊說為他者,及在彼生蘊以外另有死蘊說為他者,固可說由彼死蘊的他作彼生蘊,及說苦由他作,但是彼二非是有自性的他故。若謂補特伽羅自作苦,非苦自作,故無過失,那末,自作苦的補特伽羅「有法」,即非有自性地作苦,彼補特伽羅即是苦故。苦謂從人補特伽羅的他而生天的苦,則人非有自性地授予天苦,人補特伽羅的他作苦授予天,彼天亦是苦故。又從人補特伽羅的他而生天的苦,則由人作苦已授與天補特伽羅的他,但是,人補特伽羅的他仍是苦故。苦「有法」,非他作,自作不成故,此理決定,何以故?他所作的苦,從他補特伽羅來說即成自己所作故。又苦非自作,因為苦自己不作苦故。苦「有法」,非是有自性的他所作,因為他亦非他自己所作故。
寅(二)破自他共作和無因作 苦「有法」,非自他二者共作,因為若自他各各能作,方有共作,但是,自作他作皆非有故。又苦「有法」非無因作,是暫有之生故。
子(二)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不但有情的苦非四種生,即外界一切法「有法」,亦非有自他各各生、共生和無因生等四種。何以故?從彼等生由以上的理已破故。
觀行品第十三
己(二)示有為法自性空 分二:(一)正示;(二)破能立(因)。
庚(一)正示 分三:(一)以他宗共許之教成立;(二)斷諍;(三)破對經義之異釋。
辛(一)以他宗共許之教成立 彼等諸行「有法」是妄,世尊說:「何法虛誑彼即是妄。」行是虛誑法故。
辛(二)斷諍 問:若諸行是妄,則一切有為法皆無作用,即成損減?答曰:佛說何法虛誑彼即是妄,非由損減,說為虛妄,未說一切有為法完全無故。問曰:既未說一切法完全無有,是說什麼呢?答曰:世尊說諸行皆妄「有法」,非說諸有為法沒有,是說諸法自性空故。
辛(三)破對經義之異釋 分二:(一)破誤解經義;(二)破彼誤解經義之能立(因)。
壬(一)破誤解經義 有聲聞部云:經義是說有為法無有常住的體性,因為現見有變異故。又有為法非是無性法。何以故?須許有為法有空性故,若無自性即無變異。
壬(二)破彼誤解經義之能立(因) 分二:(一)破變異為有自性之能立;(二)破空性為有自性之能立。
癸(一)破變異為有自性之能立(因) 有為法「有法」,應無變異,有自性故。前自分位時應無變異,因為少年非有自性地老故;他分位時亦非有自性地老。何以故?老亦無須再作老故。若謂即彼少年變為老,則乳應成酪。若謂含乳分位變為酪,此亦非理,因為離乳外非有別法變為酪故。
癸(二)破空性為有自性之能立 空無自性,因為若有少許不空法,則空應有少許自性,但是,非有少許不空法故。問曰:世尊為解脫所化眾生故說空,而汝(指中觀師)今謗空,故與汝辯論且止?答曰:有執空性是有自性,故說彼等無法教化,諸佛說由空見即能遠離一切實執故。
觀和合品第十四
庚(二)破有為有自性之能立(因) 分三:(一)破和合有自性;(二)破因緣生起有自性;(三)破繫縛解脫有自性。
辛(一)破和合有自性 分二:(一)正破;(二)示由此理亦遮合時有自性。
壬(一)正破 分二:(一)立宗;(二)立因。
癸(一)立宗 若謂蘊處界由自性有,因為有同時和合故。答曰:見(眼根)所見(色境)見者(眼識)三法,彼等二二合(根與境或識與境)或一切(根境識三)互相和合,皆非由自性有;如是貪、所貪、貪者,及其餘煩惱,以至其餘處等三法和合亦無自性。
癸(二)立因 分二:(一)由異無自性破和合有自性;(二)觀察一異已破和合有自性。
子(一)由異無自性破和合有自性 見(眼根)、所見(色境)和見者(眼識)等「有法」非有自性地和合,因為若是有自性地和合,則彼此觀待為異的「異」法亦應有自性,但是,異無自性故,和合亦無自性。不但見(眼根)、所見(色境)和見者(眼識)等異「法」無有自性,其餘瓶衣等「有法」和合亦無有自性,因為「異」法無自性故。依彼而有此,則此不是有自性地「異」於彼所依,如瓶是因衣而異,若無衣則瓶不成為異於衣故。瓶、衣非有自性地異,若瓶是有自性地異於衣,則於無衣時瓶亦應因衣而為異,但是,若無衣,則瓶不因衣為異故。又若謂由有泛說異的總名而名為異故無過失。答曰:異的總名在異的別名中無有,因為彼別名中無須安立總名故。不異(一)中亦非有彼異的總相。何以故?不異中只有一故,此因應許。又異與一非有自性,異的總名非有故。
子(二)觀察一異已破和合有自性 和合無自性,何以故?自法不與自法合,異法與異法亦非有自性地和合故。
壬(二)由彼理亦遮合時有自性 若謂有和合,因為有合時故。答曰:合、正合時、合者皆非由自性有,因為和合的事無自性故。
觀自性品第十五
辛(二)破因緣生起有自性 分二:(一)破有為法有自性;(二)示許有自性者不離邊執。
壬(一)破有為法有自性 分二:(一)破能立;(二)示違教理。
癸(一)破能立 分三:(一)正破能立的理;(二)示由此理遮其餘三邊;(三)破執呵見。
子(一)正破能立的理 問曰:有為法有自性,因為是從因緣生起故?答曰:有為法「有法」應不從因緣生,有自性故。問曰:自性是從因緣生?答曰:自性「有法」應成有所作,從因緣生故。而實不爾,何以故?自性無所作故。問曰:自性若無所作如何是有自性?答曰:瓶實有空「有法」是自性,因為是非所作及不如長短等觀待他而有的法性故。
子(二)示由此理遮其餘三邊 問曰:雖破自體,但他體是有自性?答曰:他體無有自性,觀察時,彼非有自性故,此理決定,他體之自性即說為他體故。問曰:雖破自體他體但諸法是有自性?答曰:諸法若有自性,須許有自體他體,因為離自體他體即無有諸法故。問曰:雖破有體但無體法是有?答曰:因為有體法無有自性,無體法亦無自性,何以故?如世間人說:有體法變異壞滅名為無體故。
子(三)破執呵見 凡執自體、他體、有體和無體有自性者,彼即不能見佛法真實義,因為諸法是無自性故。
癸(二)示違教理 分二:(一)違教;(二)違理。
子(一)違教 有為法無自性,因為世尊如實了知有體無體,曾在聖者迦旃延那教授經中破有無二邊故。
[A2]子(二)違理 有為法「有法」應當永不變異,有自性故,此理決定,何以故?自性而有變異之法,畢竟非有故。問曰:有為法「有法」應不變異,非有自性故?答曰:有為法「有法」應非有變異,有自性故。
壬(二)示許有自性不離邊執 智者不應住有無二邊,因為若許諸法有自性,則為常見,若許有為法無,則為斷見故。由許諸法是自性有則不成無即為常故;若許先由自性有而今無者當成斷見故。
觀縛解品第十六
辛(三)破縛解有自性 分二:(一)正破;(二)破其能立之因。
壬(一)正破 分三:(一)破流轉湼槃有自性;(二)破縛解有自性;(三)斷造作唐勞無益過。
癸(一)破流轉湼槃 分二:(一)破流轉有自性;(二)破湼槃有自性。
子(一)破流轉有自性 問曰:諸法有自性,因為流轉有自性故?答曰:若爾,蘊與有情是誰流轉耶?若謂是行蘊流轉,彼亦應為常與無常隨一而定。彼等若是常法則不流轉,離去來的作用故。若是無常,即非有自性流轉,因為剎那與相續皆非有自性地流轉故。若謂是有情流轉,則有情亦與行蘊相同,無論常與無常皆無自性流轉故。正量部問云:是常無常皆非的補特伽羅流轉?答曰:彼補特伽羅「有法」應非有自性地流轉,在蘊處界中以五種推求不可得故(蘊處界即我、異我,彼中有此、此中有彼,彼此相應)。如從人的取蘊流轉至天的取蘊時,是捨人的取蘊而流轉耶,抑不捨而流轉耶?若捨取蘊而流轉,則前後二者之中間應無有蘊,因為前蘊已捨後蘊尚未取故。若許前後二者之間無「中有」蘊,則彼補特伽羅應無流轉,既無有有(中有),則取亦無故。若不捨取蘊流轉,則一補特伽羅應成人和天兩種身,因為人的蘊未捨即流轉為天的蘊故。
子(二)破湼槃有自性 問曰:有流轉,因為有湼槃故?答曰:湼槃無自性,諸行寂滅是無自性;有情寂滅亦無自性故。
癸(二)破縛解有自性 分二:(一)總破;(二)別破。
子(一)總破 問曰:諸法有自性,因為繫縛與解脫有自性故?答曰:具足生滅法的諸行非有自性地繫縛及解脫,因為剎那與相續皆非有自性地繫縛和解脫故。如先所說有情亦非有自性地繫縛和解脫,因為剎那與相續皆非自性地繫縛和解脫故。
子(二)別破 分二:(一)破繫縛有自性;(二)破解脫有自性。
丑(一)破繫縛有自性 問曰:繫縛有自性,因為貪等繫縛所取有自性故?答曰:在任何分位繫縛皆無自性,因為有所取和無所取皆不繫縛故,若在所繫之先有能繫縛,固可繫縛,然彼非有故。其餘破法同觀去來品中所說已去、未去和去時等可以換為「已縛無有縛」等而破。
丑(二)破解脫有自性 問曰:有繫縛,因為解脫有自性故?答曰:此執非理,何以故?由於已繫縛則非有自性地解脫;未繫縛則解脫亦無諦實故。若謂繫縛正在解脫時是有自性,則繫縛與解脫有同時的過失。
癸(三)斷所作唐勞無益過 問曰:設若解脫無有自性,則為求解脫而修善行應成唐勞無益?答曰:不成。若執湼槃實有,謂我不受後有,當證湼槃,湼槃為我所有,誰起如是執彼即於所取起莎迦耶見大謬執故。因此,於彼流轉與湼槃不應分別為勝義中有,因為諸法實相中無湼槃可生,而流轉還滅亦非勝義中有故。
觀業品第十七
壬(二)破縛解有自性之能立(因) 分二:(一)牒諍;(二)答難。
癸(一)牒諍 問曰:流轉有自性,因為是業果的所依故。何謂業果?此中分二:(一)建立善不善(二);離斷常之理。
子(一)建立善不善 自善防護(律儀)饒益於他和慈心等任隨一種「有法」皆是善法,是感現世和後世悅意樂果的種子故。大仙(佛)說:「諸業是思業和思已業。」彼業差別共有多種。許彼(1)思業即是意業,彼(2)思已業許為身語業。(3)善,(4)不善語及身行動,如是名為未遠離無表和遠離無表,亦許為業,如是從受用所生的(5)福、(6)非福業及(7)思業,彼七法即許為業。
子(二)離斷常之理 分二:(一)疑問;(二)答難。
丑(一)疑問 問曰:彼業直至異熟生時若仍然安住者,則當成常,設若生已無間即滅,即成滅法云何生果?因為滅法是無體故。
丑(二)答難 分二:(一)由許相續離斷常;(二)由許不失法離斷常。
寅(一)由許相續離斷常 芽等相續從種子生,由彼相續生果,若無種子則彼相續不能生,因為從種子生相續,從相續生果,種子在果之先而有,是故非斷非常;凡是心相續皆從初心生起,從彼相續而生果。此初心若無,則彼相續不生,因為從初心生相續,從相續生果。而業在果之先而有,是故非斷非常。如此十白業道是成辦法(善法)的方便,此善法果即是受用現世和他世五妙欲故。
寅(二)由許不失法離斷常 分二:(一)破他宗所答;(二)自答。
卯(一)破他宗所答 許相續義,極不合理,何以故?若以種芽相續之同法作為離斷常之理,則過失大而且多,如從青稞種子生青稞芽,及從彼僅生青稞一樣的果,則有善心、不善心和無記心亦應唯生同類,及天應唯生天等過失故。
卯(二)自答 分三:(一)略示;(二)廣釋;(三)總結。
辰(一)略示 諸佛獨覺聲聞等所說的道理極為甚善,今當略說:作業時即生不失法如借債券,業如債務。彼不失法有三界無漏等四種差別;彼亦是無記性、非善性,因為在斷善根的相續(身)中亦有故。亦非不善性者,在離欲者身中亦有故。
辰(二)廣釋 彼不失法非見所斷,是修所斷。由於業雖壞滅,不失法不壞滅,故由不失法生起業果。問曰:由於業斷(對治斷)則不失法亦斷;由於業滅(度果滅)則不失法亦滅又有何過?答曰:如此則有業壞滅所作亦失壞的過失。在結生時同界之業,一切同分非同分的不失法唯生一種,餘諸異法盡皆壞滅。而現在法(現世)中有漏無漏二種業與業的不失等異法皆可生起。又果雖成熟而不失法仍然安住。彼不失法在預流向等度果即滅;及死時滅。又不失法有;有漏無漏二種差別。
辰(三)總結 業非常,何以故?生已無間即壞滅空故;業非斷,因為由不失法的能力流轉生死故,業等不失法是佛所說,唯應承認。
癸(二)示答 分三:(一)業無自性故離斷常;(二)破業有自性;(三)引喻示業雖無自性而有作用。
子(一)業無自性故離斷常 若許業有自性則不能離斷常,何以故?若業初生乃至成熟時猶安住者即成為常,不住則成斷故。業「有法」非有自性住的常,及非有自性滅的斷,因為生無自性故,何以故?彼業無自性故。業「有法」不失壞,因為生無自性故。
子(二)破業有自性 分二:(一)示能破;(二)破彼之能立。
丑(一)示能破 分二:(一)若常則有非所作過;(二)有異熟無窮過。
寅(一)若常則有非所作過 業「有法」應是常,因為有自性故,若許是常,則成非所作,何以故?常則無所作故。若謂業非所作,則當成不作業而感果的過;又彼宗雖修梵行亦應成不住梵行的過,因為有不作的業故。又與世間所說:「諸作瓶」等一切名言相違,因為有不作之業故。又應成無作福作罪的差別,因為有不作之業故。
寅(二)有異熟無窮過 彼業異熟果雖已成熟,應再重生異熟果,因為業有自性故,何以故?若業有自性則應常住故。
丑(二)破業有自性 問曰:業有自性,因為業的因──煩惱有自性故?答曰:諸煩惱「有法」非實有,因為它是從非理作意而生故。業非實有,因為煩惱非實有故,何以故?此業是從煩惱生故。問曰:業及煩惱有自性,因為有彼業的果──身故?答曰:說身有自性不合道理,因為業與煩惱自性空故,何以故?經說業與煩惱等是身的緣故。問曰:業有自性,因為有受業果者故。由無明所蔽及具足愛纏的眾生即是受果者,而受者與作業者非異亦非一故?答曰:作業者亦無自性,因為此業非有自性地從緣生,亦不從非緣生故。業所生果無有自性,因為業與作業者皆無自性故,受者亦無自性,因為所受之果無自性故。
子(三)引喻示業雖無自性而有作用 問曰:業果若無自性則不應有作用?答曰:無過。如佛由圓滿神通力變化一個化人,復由化人又化作一個化人,如是作業者猶如第一化人,而彼作業者所作的事,即如第一化人所變現之化人,是故煩惱、業、身、作者和果,皆如尋香城,如陽燄,如夢故。
觀我法品第十八
己(三)趣入真性之軌則 分五:(一)正示;(二)斷違教之諍;(三)導入真性之次第;(四)真性之體相;(五)示於真性定須修習。
庚(一)正示 分二:(一)抉擇見;(二)由修(無我)滅除過患之次第。
辛(一)抉擇見 問曰:業及煩惱若不是真性,那末,什麼是真性?趣入真性之方法又是怎樣呢?答曰:內外諸法畢竟遠離我及我所執即是真性。趣入真性的軌則者,謂若執我有自性,那末,我與蘊是有自性的一體耶,或是有自性的異體耶?設若蘊與我是有自性的一體,那麼「我」即成有自性的生滅法;設若我與蘊等是有自性的異體,那麼我「有法」蘊應無有為的相。(我是有為,蘊即應無生住滅相,汝許我與蘊是有自性的體異故)我所應無有自性,因為「我」無自性故。
辛(二)由修(無我)滅除過患之次第 分二:(一)滅除過患之次第;(二)得解脫的軌則。
壬(一)滅除過患之次第 修我及我所無自性的瑜伽行者「有法」應無我執及我所執,因為彼現證我、我所相本來寂滅的真如故。問曰:我、蘊應有自性,因為有斷我及我所執的瑜伽行者故?答曰:誰見(計)修無我執和無我所執的瑜伽行者有自性,誰就不能見真性,因為彼無我和無我所執的瑜伽行者,亦不是有自性故。若能滅盡對內外諸法執為我及我所的莎迦耶見,則「取」亦滅,取若滅,則由業為緣所引的「生」亦滅,何以故?莎迦耶見是流轉生死的根本故。
壬(二)得解脫的軌則 業及煩惱滅盡即得解脫,因為業和煩惱若能滅盡則生老死亦息滅故。若爾。業和煩惱由何而息滅耶?答曰:由修空性即能滅除業惑,因為業和煩惱是由非理作意的分別心而生的,彼等分別復由實執戲論而起,所以須修空性才能滅除實執戲論故。
庚(二)斷違教之諍 問曰:設若滅盡莎迦耶見即是真性,那麼與經說:「我自為依怙,更有誰為依,由善調伏我,智者生善趣。」的話,豈不相違嗎?答曰:不相違,由於諸佛為令毀謗業果者離不善故假說有我;又為深信業果者趣入解脫故亦說無有主宰的我;諸佛又為殊勝所化(上根利智)說我與無我皆無自性故。問曰:設若佛說我與無我俱無自性,然有何法可說?答曰:在勝義諦中本無可說,因為在勝義中息滅心的行境故,在勝義中不生不滅的法性與湼槃相同故。
庚(三)導入真性之次第 問曰:真性在勝義中雖不可言說,但在言說中請示導入真性的次第!答曰:可爾,佛先(為許剎那不變異的眾生)說一切有情和器世間實有;次(為許剎那變的眾生)說非實有而是變異的;次又說觀待異生是實有,觀待聖者非實有;再次說非實而變異的亦無自性,真實而不變異的亦無有自性,因此佛是隨順眾生的心量而說法故。
庚(四)真性之體相 問曰:若爾,什麼是真性的體相呢?答曰:瓶諦實空「有法」是有真性之相的具相者,非從別人言說而能現量了知,自性寂滅;非由語言戲論所能言說;現證彼真性時離諸分別;和是無異體的法性故。又因相續不斷亦不常,因為依何因生起之果即與彼因非一,亦非與彼因有自性地異故。
庚(五)示於真性定須修習 對於彼非有自性的一、異、不斷和不常的真性「有法」應須勵力修習,因為諸佛──世間依怙的教法是滅除老死的甘露故。又修彼非有自性的一、異、不斷和不常的真性「有法」此世雖未得湼槃,然仍須勵力修習,因為由修習真性之力,此世雖未證得湼槃,但在佛未出世,聲聞已盡之時,獨覺的智慧能够不依師教而能生起故。
觀時品第十九
己(四)示時自性空 分二:(一)正示(時自性空);(二)破彼能立之因。
庚(一)正示 分二:(一)總破時有自性;(二)別破自他部所許。
辛(一)總破時有自性 問曰:諸有為法應有自性,是安立三時的所依故?答曰:現在、未來若有自性,不外乎二種而有?(一觀待過去)即現在與未來應在過去時有,因為現在未來有自性地觀待過去故,但是,現在與未來不應有自性地觀待過去,因為在過去時中無有現在和未來故(若是觀待須同時有故,二不觀待過去);現在與未來亦無自性,因為不觀待過去則無現在和未來二時故。由此正理次第之軌則,亦當了知類破其餘二時,即用「過去與未來,若觀待現在」等句破之。由觀察三時次第之理,當知對於上、中、下等和一、二、三等亦爾。
辛(二)別破自他部所許 別部有人問曰:時有自性,因為具足有剎那,須臾等分齊故?答曰:時不能以剎那等分齊量可取,因為時非恆常安住不變故。以剎那分齊量所取的時非有,因為彼不可得見故。如此之時不能以剎那等量施設,因為量不能取故。內部諸實事師問曰:時雖不是常法,但依有為法的時是有自性的?答曰:諸有為法既無自性,時云何有自性呢?因為時是依有為法而安立的,沒有與有為法異體的時故。
觀和合品第二十
庚(二)破時有自性的能立 分二:(一)破時是果的俱有緣;(二)破時是果的生滅因。
辛(一)破時是果的俱有緣 分三:(一)破果從因緣和合生;(二)破果唯從因生;(三)破果從因緣和合再生。
壬(一)破果從因緣和合生 分三:(一)破果在和合之後而生;([A3]二)破果與和合同時生;(三)破果在和合之先而生。
癸(一)破果在和合之後而生 問曰:時是有自性,因為它是果的俱有緣故?答曰:果若從因緣和合而生,則和合中即已有果,那末,果「有法」應不是從因緣和合中生,因為因緣和合中已有果故。又(若因緣和合中無果)則果「有法」應不是從因緣和合有自性地生,因為是從因緣等和合而生,因緣和合中無果故。(若和合中有果)果「有法」在因緣和合中應無,因為若因緣和合中有果,那麼和合中應有所見,但和合中都不可見故。又若果是從因緣等和合而生,則和合中無果,那麼果「有法」因緣等亦應與非因緣相同,因為因緣中是有自性地無果故。若謂由和合而生親因,由親因與果已其因即滅,那麼,與因及滅因應成二體。設若因未與果即滅,那麼,果芽等「有法」當成無因,因為在自己的親因滅了以後才生起故。
癸(二)破果與和合同時生 設若果與因緣和合同時生,則能生與所生應成同時。
癸(三)破果在和合之先而生 毘婆沙師有云:「果在和合之先而生。」答曰:果「有法」應成無因生,因為果在沒有自己的因緣之先而生故。
壬(二)破果唯從因生 分二:(一)破因果體一;(二)破因果體異。
癸(一)破因果體一 問曰:果唯從因生,不從因緣和合生,即無於果與因和不與因的過失,由於因滅已即住果體故?答曰:(若因滅生果)一因應至一切果;又先生的因應當再生。
癸(二)破因果體異 分二:(一)破因生果的作用有自性;(二)破因有自性。
子(一)破因生果的作用有自性 若因是有自性地生果,那麼因是在果之先滅已而生耶?還是未滅而生耶?又果是生已而生呢,還是未生而生耶?若如第一,則因滅已不能生果,由於因壞滅已其因即無故,又既已生那就不須再生故。若如第二,則與果相屬之因現在安住未滅,亦不能有自性地生果,因為因未變壞則不能生果故。又設若在因位時與果不相屬而生,則彼因有自性地生果即不合理,因為在因位時尚無果故。又因不是有自性地生果,因為因見不見果皆不是有自性地生故。又因應非有自性地生果,因為因果不相合故,過去果不與過去因、未來因和現在因同時相合;現在果不與未來因、過去因和現在因同時相合;未來果不與現在因、未來因和過去因同時相合故。如是觀察因果二者既不是有自性地相合,那麼因就不能有自性地生果。問曰:因果是有自性地相合?答曰:(因果若是有自性地相合)因就不能生果。若謂果空(無果)的因能生果,不應道理,由於離果故。若謂由果不空的因是有自性地生果,亦不應理,因為(有果)不須再生故。又果「有法」應成不生不滅,因為自性不空故,此理決定如是,由於彼自性不空即成不生不滅故。又果「有法」應非有自性地生滅,因為自性空故,此理決定如是,因為彼果若有自性當成不生不滅故。又若謂因果體一畢竟非理,因為若因果體一則能生與所生即成為一故;因果體異終不應理,因為若因果是有自性的體異,則因與非因應相同故。又因應不能生果,因為果有自性故。若謂因(果有自性之因)不能成立,那麼,因應不是有自性地生果,因為果無自性故。
子(二)破因有自性 因應不是有自性,因為能生無自性故。屬於任何因之果皆無自性,何以故?因無自性故。
壬(三)破果從因緣和合再生 彼諸因緣等和合「有法」不應是有自性地生果,何以故?自己不生自己故。若許不是有自性地生果,那麼,因緣和合應不是有自性地生果,因為自己不生自己故。問曰:由因緣和合所生的果雖無自性,但有不由因緣和合而生的果?答曰:不從因緣和合而生的果應當沒有,何以故?因緣和合所生的果無自性故。問曰:果雖無有自性,但因緣和合是有自性?答曰:因緣和合應無自性,由於果無自性故。
觀成壞品第二十一
辛(二)破時是果成壞的因 分二:(一)破生滅有自性;(二)示若許生滅有自性應有斷常的過失。
壬(一)破生滅有自性 分二:(一)破所立;(二)破能立。
癸(一)破所立 分三:(一)觀察是否俱有已而破;(二)觀察依何有已而破;(三)觀察是否一異已而破。
子(一)觀察是否俱有已而破 問曰:時有自性,因為果是成壞的因故?答曰:離成或共成皆無有自性地壞;離壞或共壞皆無有自性地成,為下面所說之理所破故。破法如何?謂離成云何有壞呢?實則離成應無壞,因為離生即無死故。共成應無有自性地壞,死生不能在一時中有自性地共有故。離壞應無有成,因為諸有為法無論何時皆不離無常故。共壞亦無有自性地成,因為生死不能在一時中有自性地共有故。又成壞等「有法」應無自性,汝等(成壞)彼此非有自性地相共亦非有自性地不共故。
子(二)觀察依何有已而破 盡中非有自性地成,因為盡與生二者不能一時有故。不盡中亦不是有自性地成,何以故?若不盡是有自性,則離有為法的相故。盡中非有自性的壞,因為彼中不依有自性的壞故。不盡中亦不是有自性地壞,何以故?若不盡有自性,則應離壞故。問曰:成壞是有自性,因為有為法是有自性故?答曰:有為法與成壞皆無自性,因為沒有有為法即沒有成壞,沒有成壞即沒有有為法故。由於成壞若有自性,那麼,彼是空耶抑不空耶?若空即不能言成壞有自性;若自性不空即無有成壞等法故。
子(三)觀察是否一異已而破 成壞若有自性,那麼,成壞應非體一;成壞亦不是有自性的體異故。
癸(二)破能立 分二:(一)示現見非能立;(二)示彼能立。
子(一)示現見非能立 汝若作是思維:成壞有自性,因為現見有成壞故。此不一定,何以故?由痴闇所覆乃見成壞有自性故。
子(二)示彼能立 分二:(一)破成壞從同不同類生;(二)破有為法從自他生。
丑(一)破成壞從同不同類生 問曰:由痴闇所覆見成壞實有之說,依何成立?答曰:依理成立。成壞應無有自性,因為有體法不從有體法生、有體法不從無體法生、無體法不從無體法生和無體法不從有體法生故。
丑(二)破有為法從自他生 有為法「有法」應非有自性地生,因為不從自生、不從他生和不從自他共生故。
壬(二)示若許生滅有自性應有斷常的過失 若許有為法有自性應成斷常見,何以故?若見自性有的有為法是常則成常見,若見自性有的有為法是無常則成斷見故。問曰:雖然許有為法有自性,但不墮斷常二邊,因為因果的生滅相續是有故?答曰:若有彼因果的生滅相續,那麼,因相續應當成斷滅,由於因已壞滅就不再生故。又有體法「有法」後來成為無體法不應道理,有自性故。又證無餘湼槃時應成斷,因為證無餘湼槃時有蘊相續已寂滅故。又三有相續無自性,何以故?後有(即死有)滅時非初有(即生有)生故;後有不滅時亦不是初有生故。問曰:後有正滅時,即是初有有自性地生時?答曰:那末,一個有情應有二個不同的「有」同時共有,因為正在滅時的人的死有為一個,而正生時的滅的生有另成一個,由於若是有自性的生,則因果同時故。又住於何蘊死時不應即於彼蘊有自性地生,因為正滅與正生不應同時共有故。又三有相續無自性,因為三時中三有相續有自性不應道理故。三時中既無有自性的三有相續,則三有相續有自性即不應道理故。
觀如來品第二十二
巳(五)示三有相續自性空 分二:(一)破如來有自性;(二)破煩惱有自性。
庚(一)破如來有自性 分四:(一)正示;(二)示如來非生邪分別之處;(三)示執邪分別的過失;(四)由此理類知餘法。
辛(一)示如來非生邪分別之處 分三:(一)破取者有自性;(二)破所取有自性;(三)總結。
壬(一)破取者有自性 分二:(一)破如來有實體;(二)破依蘊有自性。
癸(一)破如來有實體 問曰:三有相續有自性。因為如來有自性故?答曰:如來「有法」無自性。與蘊非一,與蘊非有自性地異、蘊非有自性地依如來、如來非有自性地依於蘊、如來非有自性地具有蘊故。
癸(二)破依蘊有自性 分二:(一)正破;(二)破取者和所取有自性。
子(一)正破 正量部云:佛是依蘊安立的,不可說與蘊體一和體異?答曰:如來「有法」應非從自性有,何以故?是依蘊假安立名故。若許如來非從自性有,則彼如來「有法」應非從他生,因為不從自體生故。問曰:如來雖不是從自體生,但依他法是有?答曰:如來「有法」應無自體,是依他而假安立故。若許如來無自體,則如來應非實有,何以故?彼無自體故。又如來「有法」應非離蘊有他體,因為無有自體故。如來「有法」無自性,因為離自體和他體不可得故。
子(二)破取者和所取有自性 問曰:如來和蘊是取者和所取皆有自性?答曰:彼等應無自性,因為若不依蘊而有如來(固可說為有自性),但彼仍須依蘊,則依蘊後即成蘊的取者,由於不依蘊即無如來故。又如來「有法」不是有自性地取於五蘊,何以故?不依蘊即無如來故。又如來「有法」應非彼蘊的取者,蘊非所取故。又如來無自性。因為取無自性故。如來「有法」不應立為有自性的取者,何以故?若以五種尋求之時與蘊非一非異故。
壬(二)破所取有自性 彼所取蘊「有法」非從自性有,是緣起有故。彼所取蘊「有法」在勝義中非從他體而生,因為不是從自體生故。
壬(三)總結 蘊空故則如來空,不應在勝義中安立為有,因為所取和取者在勝義諦中空故。
辛(二)示如來非生邪分別之處 問曰:若說如來無有自性,豈不成損滅執嗎?答曰:不成,何以故?如來言說中有,我不說為空(無);亦不說在勝義中不空;不說亦有亦無和非有非無,是說由名言假安立故。又如來「有法」在勝義中應無有常、無常、亦常亦無常和非常非無常,何以故?自性寂滅故。如來「有法」應非有邊、無邊、亦有邊亦無邊和非有邊非無邊,何以故?自性寂滅故。又彼諸實事師「有法」以實執深厚說如來滅度後有;或由虛妄分別說如來滅度後無。佛「有法」滅度後不應思維有或無,何以故?自性空故?
辛(三)示執邪分別的過失 一切實事師「有法」不能見如來法性,因為如來離諸戲論而非有自性地盡,彼等但由戲論所復損害慧眼故。
辛(四)由此理類知餘法 如如來無自性一樣,眾生亦無自性,如來的體性——空性,即是眾生的體性故。
觀顛倒品第二十三
庚(二)破煩惱有自性 分二:(一)正破:(二)破救。
辛(一)正破 分五:(一)以緣起因破;(二)以所依無自性的因破;(三)以因無自性的因破;(四)以所緣無自性的因破;(五)以其餘的因無自性的因破。
壬(一)以緣起因破 問曰:三有相續是有自性,作為彼因之煩惱是有自性故?答曰:煩惱非實有,經說貪瞋痴是從分別心生,由依淨不淨顛倒分別而生故。其理決定如是,何以故?煩惱既依淨不淨顛倒分別所生,那麼,彼等就不是有自性地生故。
壬(二)以所依無自性的因破 諸煩惱有與無,皆無自性,因為彼所依的「我」有與無皆無自性故。其理決定如是,何以故?由於彼等煩惱的所依本無自性,所依既然全無自性,則能依的煩惱亦無自性故。問曰:煩惱所依的我雖無自性,但是心是有自性?答曰:此不應理,如觀察於自身起的薩迦耶見,彼見所執之我本來無有,在有煩惱的心上以五種觀察求諸煩惱亦不可得;又於自身起的薩迦耶見,彼見所執的我本來沒有一樣,在煩惱上以五種尋求有煩惱的心亦不可得故。
壬(三)以因無自性的因破 依淨、不淨、顛倒所起的煩惱,在勝義中非有,由於淨、不淨、顛倒皆無自性故。
壬(四)以所緣無自性的因破 問曰:煩惱有自性,因為煩惱的所緣有自性故?答曰:色聲香味觸法六種「有法」是貪瞋痴的所依,由於增益為淨、不淨、顛倒而生三毒故。色聲香味觸法「有法」唯是假安立,何以故?如尋香城、陽燄和夢故。
壬(五)以其餘的因無自性的因破 分二:(一)破貪瞋的因有自性;(二)破痴的因有自性。
癸(一)破貪瞋的因有自性 於彼等境(色聲香味觸法)「有法」淨、不淨在勝義中非有,何以故?猶如幻化人和影像故。勝義中非有淨,因為觀待不淨安立為淨的那個不淨,若不觀待淨則非有不淨故。勝義中非有不淨,因為觀待彼淨安立為不淨的那個淨,若不觀待不淨則非有淨故。是故勝義中云何有貪和瞋呢?勝義中無有淨與不淨故。
癸(二)破痴的因有自性 分三:(一)破顛倒有自性;(二)破有顛倒者有自性;(三)觀察有無顛倒境已而破。
壬(一)破顛倒有自性 若於無常計常謂倒執,則蘊「有法」執為是常,在勝義中應不是顛倒,因為勝義中沒有無常故,何以故?勝義中空(沒有無常)故。又若於無常計常謂是倒執,則蘊「有法」是無常,執為在勝義中有即是顛倒,何以故?勝義中空(沒有無常)故。問曰:勝義中雖無常執,但「執」在勝義中是有?答曰:「執」在勝義中非有,因為能執、執的業用、執者和所執皆寂滅(勝義中)無故。
壬(二)破有顛倒者有自性 問曰:顛倒在勝義中是有,因為有顛倒的天授(某甲)有故?答曰:何補特伽羅有顛倒及何補特伽羅無顛倒在勝義中皆非有,因為在勝義中沒有執為顛倒或執為正確故。又何補特伽羅有顛倒,若觀察其自性則不可得,因為已成顛倒、未成顛倒和正顛倒時在勝義中尋求顛倒皆不可得故。又顛倒等「有法」在勝義中應非有,因為勝義中無生故。在勝義中應沒有「有顛倒者」,因為在勝義中不生諸顛倒故。又在勝義中應無有顛倒者,有為法不從自生、他生和自他共生故。
壬(三)觀察有無顛倒境已而破 常樂我淨應不是顛倒,因為有常樂我淨故。若謂有常樂我淨的因不能成立,那麼,無常苦無我不淨在勝義中應無有,因為無有常樂我淨故。觀察勝義中有無顛倒是有大義利的,由於如是觀察之後生起修習,則能息滅顛倒,顛倒滅已,無明即滅,無明若滅,行等自息滅故。
辛(二)破救 問曰:煩惱是有自性,有它的對治故?答曰:諸煩惱「有法」應不能斷滅,因為有自性故,其理決定如是,何以故?若是有自性,誰也不能斷故。又若諸煩惱是有自性地無(即斷滅無),那麼,諸煩惱「有法」應無須斷(因為有自性地無故),其理決定如是,何以故?既是無有,即無須斷故。
觀聖諦品第二十四
丁(二)斷諍 分二:(一)觀聖諦:(二)觀湼槃。
戊(一)觀聖諦 分二:(一)牒諍:(二)答難。
己(一)牒諍 問曰:汝宗應無生、無滅、無四聖諦等法,因為彼等一切法空故。若許無生、無滅和無四諦,那麼,應無知苦、斷集、修道和證滅,因為沒有四聖諦故。若無知苦、斷集、修道和證滅,那麼,應沒有四果,因為沒有知苦等故。若無有四果,則無住果者,向亦應無有,因為沒有四果故。若無有住果和住向者,則應無有僧寶,何以故?無有住果向的八補特伽羅故。又正法亦應無有,因為無有諸聖諦故。若許無有正法及僧寶,那麼,云何有佛呢?因為沒有正法和僧寶故。若許無有佛,則汝應是破壞三寶,因為汝說一切法空無自性故,從而即破壞了有果、是法、非法和世間一切名言,因為一切有為法自性空故。
己(二)答難 分四:(一)示未通達緣起之諍;(二)示空即緣起義;(三)他宗一切建立皆不應理;(四)若見緣起真性即見四聖諦真性。
庚(一)示未通達緣起之諍 分二:(一)正示;(二)示自宗能建立他宗不能建立的差別。
辛(一)正示 分二:(一)示如是興諍是未了達三法;(二)示未通達二諦。
壬(一)示未了達三法 答彼諍曰:實事師「有法」若執為自性空是無有,則於汝有違害,由汝不了達說空性的所為、空性的體性和空性的意義故。說空性的所為即是破除實執;空性的體性,如說:「非從他知性寂滅」(自性本來寂淨);空性的意義,是一切法自性空。
壬(二)示未通達二諦 分五:(一)二諦的體性;(二)若不知二諦即不能了知經義;(三)佛說二諦的所為;(四)倒執二諦的過患;(五)二諦甚深難知故佛最初不說法的理由。
癸(一)示二諦的體性 問曰;誰未了達空性的所為等?妄興諍論者又是誰?答曰:即諸不知二諦的差別者是,為除彼等無知痴闇,當說二諦差別。諸佛說法「有法」正依二諦,即依世俗諦和勝義諦故。
癸(二)若不知二諦即不能了知經義 諸實事師「有法」不知佛教甚深真實義,因為彼等不知二諦的差別故。
癸(三)佛說二諦的所為 佛說二諦是有大義,因為不依世俗諦即不能說勝義諦;若不能通達勝義諦則不能證得湼槃故。
癸(四)倒執二諦的過患 實事師「有法」諸劣慧者自受損害,彼於空性生惡見故,猶如不善捉蛇和不善持明咒一樣。
癸(五)二諦甚深難知故佛最初不說法之理由 所知(一切法都是所知,此處是指勝義諦)「有法」佛知此法甚深微妙諸淺智難得了知,故佛密意暫不說法,因為若倒執空性則有極大過患故。
辛(二)示自宗能建立他宗不能建立的差別 汝實事師所有毀謗空性的過失於我中觀師則非有,因為生滅不能安立等過失於說空性者非有故。又中觀師「有法」一切建立皆應道理,因為中觀師許有空性故。實有宗「有法」一切建立皆不應理,因為汝不許有空性故。又汝實事師是將自己的過失推向我中觀師,因為(我)許緣起(汝)反說我有過,譬如乘馬者自忘所乘之馬。又實事師「有法」汝應是見諸有為法無因無緣者,因為若見一切有為法由自性有,則見諸法無因無緣故。又汝應是破壞因、果、作者、作、所作和生滅果,因為見一切法有自性故。
庚(二)示空即緣起義 所知「有法」無有一法不是空性,因為無有一法不是緣起,其理決定如是,何以故?凡是緣起所生之法,即說彼(緣起所生法)是空性;亦即依彼(空性)假立名言;彼(空性)亦即是離邊中道故。庚(三)他宗一切建立皆不應理 分三:(一)不能建立四諦及知苦等;(二)不能建立三寶和作用等;(三)不能建立世間和出世間的名言。
辛(一)不能建立四諦及知苦等 實事師「有法」應沒有生滅,因為(汝許)一切有為法不空故,若許無有生滅,則汝不能建立四聖諦,其理決定如是,何以故?若不是緣起,云何有苦呢?但是經說:「無常是苦義。」非自性有故。又破壞空性者,則不能建立集諦,因為苦若是有自性,則不從集諦生故。又應不能建立滅諦,何以故?苦有自性故,其理決定如是,何以故?若有自性則應恆常安住不變,如是則破壞滅諦。又應不能建立修習,因為道自性有故。但是道「有法」汝應非自性有,因為汝(道)是所應修故。又許修道滅苦而得滅亦不應理,何以故?無有苦、集和滅諦故。又苦諦「有法」後來(在聖者位時)應不能知,因為先(在凡夫位時)未知苦一事是有自性故,其理決定如是,何以故?自性是常住不變故,如是汝應不能建立斷集、證滅、修道和證四果,因為先(在凡夫位)未斷集等是有自性故,不能建立知苦亦是如此。又四果「有法」後來應不能得,因為先(在凡夫位)未得果是有自性故,其理決定如是,何以故?由執有自性,而有自性則不能變異故。
辛(二)不能建立三寶和作用等 (實事師)應無住果向者,因為無果故,若許無住果者,則應無僧寶,何以故?無有住果向的八補特伽羅。亦應沒有正法,因為沒有四聖諦故。若許無有正法,那麼,佛亦應當沒有,因為無有正法和僧寶故。又汝應許佛不依菩提,菩提亦不依佛,因為(汝許)佛與菩提有自性故。又諸異生「有法」汝為得菩提雖修菩提行應不能證得菩提,何以故?在非佛位是有自性故。又法(善業)及非法(不善業)終不能作,因為自性不空故,其理決定如是,何以故?不空何須所作,自性非所作故。又無有法(善業)及非法(不善業)亦應有果生,由法及非法為因而生果報之事,於汝則應無,因為(汝許)果由自性有故。因此,從法非法所生的果報應是自性空,因為從法非法為因所生果報汝亦許是有故。
辛(三)不能建立世間和出世間的名言 實事師「有法」應是破壞世間一切名言,因為(汝)破壞緣起的空義故。又作應成無作,未作而成有作,不作亦應成作者,何以故?破壞空義故。又諸趣「有法」應成不滅,常住不變,而離一切分位,因為是自性有故。又未得不應得,亦無盡苦際,亦無有斷一切業煩惱,因為無有空故。
庚(四)若見緣起真性即見四聖諦真性 所知「有法」誰見緣起自性空,彼即見苦、集、滅、道四諦的真實性;若許諸法實有者則一切建立皆不應理故。
觀涅槃品第二十五
戊(二)觀涅槃 分二:(一)牒諍;(二)答難。
己(一)牒諍 問曰:此諸有為法「有法」應是不生不滅,何以故?自性空故。若許不生不滅,那麼,許斷煩惱、滅苦而證涅槃則不應道理。
己(二)答難 分四:(一)示他宗不能建立涅槃;(二)明自宗所許涅槃;(三)破涅槃實有;(四)斷諍。
庚(一)示他宗不能建立涅槃 此諸有為法「有法」應是不生不滅,何以故?自性不空故,若許有為法不生不滅,那麼,許斷煩惱滅苦而證涅槃則不應道理。
庚(二)明自宗所許涅槃 自宗沒有不能建立涅槃的過失,因為在勝義中彼無斷、無得、不斷、不常、不生和不滅以及遠離一切戲論者,說明涅槃故。
庚(三)破涅槃實有 分三:(一)破涅槃有四邊;(二)破證涅槃者有四邊;(三)成立生死與涅槃義。
辛(一)破涅槃有四邊 分四:(一);破許有邊;(二)破許無邊;(三)破許亦有亦無邊;(四)破許非有非無邊。
壬(一)破許有邊 毘婆沙師說:涅槃是有體,何以故?是滅除業及煩惱的相續故。答曰:涅槃不是有體,若是有體則涅槃應當成為有老死的相,因為沒有離開老死的有體法故。又若涅槃是有體法,那麼,涅槃則當成為有為法,何以故?凡是有體法沒有不是有為法故。又若涅槃是有體,那麼,涅槃云何不從因緣生呢?因為凡是有體法都是從因緣生故。
壬(二)破許無邊 經部師說:涅槃是實有的無體?答曰:若涅槃是無體,無體云何有自性呢?彼涅槃既是無體,那麼,無體則不應有自性故。又若涅槃是有自性的無體,則涅槃應是依因緣生,因為不從因緣生的無體法非有故。問曰:有體與無體若無自性,那麼涅槃則應成完全沒有?答曰:不成。因為從前世到現世和從現世到後世(三有相續的)有體法,皆是依因緣而安立的,或是以無明為因而有的;若不依因緣及沒有無明為因的一切戲論寂滅的滅諦,即說為涅槃故。又涅槃有體與無體皆不應有自性,何以故?佛說斷除三有生滅名為涅槃故。
壬(三)破許亦有邊亦無邊 有一種裸形外道說:涅槃是亦有體亦無體,由於若就無煩惱與無生來說即是無體;若就涅槃自己來說即是有體。答曰:涅槃非是亦有體亦無體,何以故?若涅槃是亦有體亦無體,則凡是有體無體應成解脫,此不應理。若涅槃是有自性的有體無體,那麼,涅槃應不是不依因緣生,因為有體無體若有自性,則必須依因緣生故。又涅槃應非是有體無體,因為涅槃是無為法,而有體(生)與無體(壞滅)皆是有為法故。又涅槃如何有有體與無體?此二法相違故,因為有體與無體二法在一法上不能同時共有故。如暗與明不能共有。
壬(四)破許非有邊非無邊 若說涅槃非有體、非無體是自性有,亦不合理,何以故?若有體無體是有自性,固可說非有體、非無體有自性,但是,有體與無體二法皆非自性有故。又涅槃「有法」是非有體及非無體應無自性,何以故?若亦非有體與亦非無體是有自性,那麼,須有現證彼是亦非有體、亦非無體的人,但是,無有如此現證的人故。
辛(二)破證涅槃者有四邊 如來「有法」無有自性,何以故?如來涅槃後和現在住世,皆不應說有、無、亦有亦無和非有非無是自性有故。
辛(三)成立生死與涅槃義 生死與涅槃真妄無有少分差別;涅槃與生死真妄亦無有少分差別,因為涅槃的實際是自性空,生死的實際亦是自性空故,因為就生死與涅槃二者的自性空來說毫無差別故。無記見「有法」有十四種:(一)依涅槃際有四種,謂於如來滅度後見彼為有、無、亦有亦無和非有非無。(二)依後際有四種,謂於我與世間見為有邊、無邊、亦有邊亦無邊和非有邊非無邊。(三)依前際有四種,謂於我與世間見為是常、無常、亦常亦無常和非常非無常。(四)依身命有二種,謂於身命見為是一體和是異體。一切有為法「有法」有邊、無邊、亦有邊亦無邊、非有邊非無邊,一體、異體,是常、是無常、亦常亦無常、非常非無常等皆無自性,何以故?自性空故。
庚(四)斷諍 問曰:湼槃若無自性,那麼,佛為令得湼槃故而說法當成唐勞無功?答曰:佛於任何處所,對任何補特伽羅皆未曾說一法有自性,因為佛陀息滅一切實執行相及諸戲論,常住寂滅湼槃故。
觀十二有支品第二十六
丙(二)由未通達緣起與通達緣起而有流轉與還滅之理 分二:(一)流轉緣起;(二)還滅緣起。
丁(一)流轉緣起 問曰:中論說「因緣所生法,我說即是空。」的因緣是什麼?答曰:(即十二有支)能引後有的因有三支,有情由無明所覆而有後有故;身口意業起三種行,隨彼諸行趣於六趣;由行為緣令識流轉六趣故。所引果有四支,若識入胎即有名色;若有名色即生六處;依於六處而有觸生;由觸為緣而生諸受故。觸「有法」是有因的,即依眼根、色境和作意而生故,如是依名(作意)色(根境)而有識生的根境識三和合以為觸。後有的能生因有三支,即由受為緣生愛,謂為受生愛;若有愛即有取而有四取生;若有取即生取者的有故,若無取即得解脫,何以故?不生起有故。彼有亦是五蘊所攝。所生果有二支,從有即有生;老死愁嘆苦憂擾亂等,又皆由生而有故。如是已說由無明為緣而生唯是苦之蘊。
丁(二)還滅緣起 諸智聖者不新作能引業。愚痴異生是作業者,何以故?行是生死的根本故。又聖智者現見諸法實相故。若斷無明即得解脫,何以故?無明若滅則諸行亦不生故。聖者「有法」息滅無明是有因由的,即由了知而修諸法實相故。所知「有法」如是正滅唯彼苦之蘊,因為無明等滅已,則行等亦不起故。
觀見品第二十七
丙(三)若通達緣起則惡見自息的理由 分二:(一)說明十六種惡見;(二)通達緣起則不住惡見的理由。
丁(一)說明十六種惡見 惡見有十六種,謂我於過去世是有、是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等四見,我與世間是常、是無常、亦常亦無常、非常非無常等四見,此等是依前際所生的見。我於未來世是有、是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等四見;我與世間是有邊、無邊、亦有邊亦無邊、非有邊非無邊等四見。此等是依後際而生的見故。
丁(二)通達緣起則不住惡見的理由 分二:(一)通達名言中緣起如影像則不住惡見;(二)通達勝義中息滅一切戲論則不住惡見。
戊(一)通達名言中緣起如影像則不住惡見 分三:(一)破依前際後際所生的第一類四見;(二)破依前際所生的第二類四見;(三)破依後際所生的第二類四見。
己(一)破依前際後際所生的第一類四見,即我於過去世是有、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此四是依前際所生的見;我於未來世有、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此四是依後際所生的見 若我在過去世是自性有不應道理,因為過去世的彼我非即現在世的此我故。若謂前世的彼我即今世的此我則不應理,何以故?前後世的五蘊各別故,此理決定如是,因為離開取蘊。即沒有汝的我?故問曰:若離開取蘊沒有我,那麼,取蘊就是我?答曰:如此則汝的我應是沒有自體,僅是蘊的異名故。又取蘊「有法」不是補特伽羅的我,何以故?是生滅法故。又所取應不是取者,因為能與所非一故。又我「有法」非是離開所取(蘊)外另有異體,何以故?若我離所取蘊外另有異體,那麼,無有所取時亦應有我,但是,離所取則沒有我故。又我「有法」非是離開所取(蘊)另有異體,否則離開所取應見有我,但我不可見故。又我非即是所取(蘊),亦不是沒有所取,我亦不是完全無,因為依蘊安立之我是有的。又不應說在過去時無有我,因為在過去一切生中的彼我,與現在的此我非是有自性的體異故。問曰:前後世的我是有自性地體異?答曰:那麼,無有前世的彼我亦應有現在的此我;又前世的我亦應即於前世而住於後世,則前世我未死亦應生現世我;又前世我的相續則應斷滅,而滅等即應失壞;又此人作業別人受報;並且未作業者應當得果(計前世我與現世我異者),有如是等過失。又此我亦不是先無今有,否則即有過失。有何過失?我應成所作及是無因生故。由此看來,計過去世中我有、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等見,皆不應理,因為對於我有、我無前面已各別破故。又我在未來世中有與無等見為自性有亦不應理,破的方式與破過去世中有我無我相同故。
己(二)破依前際所生的第二類四見,即我與世間是常、無常、亦常亦無常、非常非無常 從人生天時天與人二者是有自性地體一耶?或體異耶?若天與人是體一,那麼彼天「有法」應當是常,因為與彼人是自性體一故,若許彼天是常,那麼,彼天「有法」應成無生,其理決定如是,何以故?常法則不生故。又若天與人是有自性地體異,則彼人應是無常(斷滅)而相續即成斷滅,其理決定如是,何以故?若天與人自性體異,則不成一相續故。問曰:無有整體的常和無常的過失,因為捨人的身後受天的身故?答曰:從人生天的補特伽羅「有法」應成亦常亦無常,因為此人就我一分來說是天,就身一分來說是人故。若許從人生天的補特伽羅是亦常亦無常,此亦非理。又從人生天的補特伽羅「有法」是非常非無常亦應無自性,由於若亦常亦無常俱能成立,固可成立非常非無常,但是亦常亦無常不能成立故。問曰:我是常,從無始以來流轉生死故?答曰:我應非是常,因為我從何趣來,往何趣去,無論到何趣若有自性,則應有無始以來流轉生死的我,但是彼我是無有故。又無常應非有自性,何以故?常無自性故。亦常亦無常,和非常非無常皆無有自性,因為常與無常二者一一皆無自性故。
己(三)破依後際所生的第二類四見,即我與世間是有邊、無邊、亦有邊亦無邊、非有邊非無邊應無後世,因為(汝許)世間有邊故;又應無後世,因為世間無邊──不變壞故。又世間亦有邊亦無邊──不變壞,亦不應理,何以故?諸蘊相續,猶如燈燄前滅後生故。又世間非有邊,因為前蘊壞滅時若不依彼蘊而生此後蘊,固可許世間有邊,但是前蘊滅時後蘊即生故。又世間無邊亦無有自性,因為若前蘊不滅不依彼蘊而生此後蘊,固可許世間有邊是有自性,但是由前蘊生後蘊故。又世間應非亦有邊亦無邊,因為一分是有邊,一分是無邊之事如果真有,則世間亦有邊亦無邊固可以有,但無此理故。又取者一分壞滅,一分不壞滅,應無此理,由於取者一分壞滅,一分不壞滅,無此事故。又所取一分壞滅,一分不滅,應無此理,由於所取一分壞滅,一分不滅,無有此事故。又世間非有邊非無邊應無自性,因為若能成立亦有邊亦無邊,固可成立非有邊非無邊是有自性,但是亦有邊亦無邊非有故。
戊(二)通達勝義中息滅一切戲論則不住惡見 已說緣起猶如影像斷諸過失,復次一切有為法「有法」彼常等見,無論何處,於何相續,從何因緣生皆無自性,何以故?自性空故。
乙(三)念大師恩德而申敬禮 謂敬禮具足大悲,為斷一切惡見而宣說正法的大師瞿曇。
甲(四)結尾義 分二:(一)由何阿闍黎作;(二)由何譯師翻譯。
乙(一)由何阿闍黎作 此中觀根本慧論頌,是建立大乘對法,正確顯示勝義諦的真性,闡明般若波羅蜜多之理的大阿闍黎聖者龍樹具足大悲和堅定智慧而開顯如來無上乘法者所造。(楞伽經中佛為龍樹授記云)「得初歡喜地,往生極樂國。」(另大雲經中授記龍樹未來成佛云)「於極淨光世界成佛,號無智生光如來。」
乙(二)由何譯師翻譯 此中論有二十七品,共四百四十九頌,合為一卷半,是印度大寺主甲那戞巴(智藏)中觀師和西藏比丘覺若龍幢譯師,奉吉祥天王制譯。其後在迦濕彌羅無比城寶藏寺中由迦濕彌羅大寺主哈蘇馬底和西藏巴草日稱譯師,依據月稱論師的「明句釋」重新校正。此後在拉薩竹朗寺中由印度大寺主嘠那嘠和西藏日稱譯師又重新校閱。
此「中觀根本慧論文句釋寶鬘論」是僧成依據聖者文殊長子宗喀巴大師等諸大德的教授,於甲寅年六月十四在奈塘大寺中造。
謹以此善,祝願佛教於一切時處;興隆久住,妙善增長!
(編者按:這部「寶鬘論」是西藏僧成大師造的。宗喀巴大師對龍樹菩薩的「中觀根本慧論」──即鳩摩羅什三藏漢文譯出的「中論」──造「正理海」大疏,僧成大師以「正理海」文字浩瀚,初學者有望洋之歎,因而就「正理海」大疏提綱挈要,攝取它的文句玄旨以成「寶鬘論」,由常浩翻譯。)
附錄:明句中論疏[1]歸敬偈疏
〔歸命文殊師利法王子〕[3]
疏主歸敬偈
中論歸敬偈疏
今欲說論,曰:不自、不他、不共。此論攝屬並所詮體、用云何?於此咨問,先如「入中論」立方軌所示,修學無倒般若波羅蜜多方軌軌範師龍樹,以無二智所莊嚴方便大悲為先之如來智生因初發心為始,迄以悲心覺他,故造此論,是皆論所攝屬。如偈:
又軌範師,自示將欲說此一論所詮體用。彼所詮體,以顯於無倒,而示大威德。於不離此威德起行無上師如來,願行造論敬禮,以故說言:
等者,是即以不滅等八相所相緣起,而為論所詮體。
之湼槃,示論宗用。
云者,以示歸敬禮者也。
上來第一,首出兩偈總義。自下別釋此兩偈分支語意。
其中滅者息滅,剎那滅謂滅。
生者生起,以自體現起義也。
斷者斷絕,相續斷絕云云義也。
常者常住,於一切時,堅固不變云云義也。
此為一且為義者,一義也;非別物,非種種義也。
異義者差別義,種種義也。
來者到來,在遠方者到近處來。
去者離去,在近處者到遠方去。
eti 者往義。Prati 者至義。依辭頭力、界義變易。偈曰:
故茲末帶辭尾 tya 之 pratitya 一語,躍然緣至義也。samutpāda 一語,作現起義。故諸法因緣相待生起,是緣起義(pratītyasamutpadārthaḥ)[14]。
然餘人[15]曰:iti 者,去也、壞也。itya 者,適去也。prati 謂種種、重重。於是,視 itya 一語為末帶字緣而作語義分別,於種種集聚、諸法,說彼諸適去,壞滅者之現起為生起。是即彼等疏釋。
案彼等所釋,所作如此語義分別,其撰當符「諸比丘!當為汝等說緣起。見緣起者即見法」云云,經文[16]所用緣起一語,此中得具種種義,且具緣起合詞故。然今於「緣眼及緣諸色而眼識生」云云,文中,則全無種種義,所親知者唯一物故。曰「緣眼」者,Pratītya 一語,以一眼根為因而生一識之生起,為眼所向故。然若為「至」義,則於 Pratītya 一語,即於一物未為所知時亦得。得謂「緣眼、至眼、待眼」以釋故也。然如視 itya 一語為末具字緣,曰「緣眼,緣諸色而生眼識」,則是 pratītya,語中既無不變詞連續體,親近復無合詞,故其辭尾所傳,將墮「眼壞滅識與諸色」(cakṣuḥpratītyaṁ vijnnānaṁ rūpāṇi ca)之破格[17]。然不得有是事。是故必以 tya 為附於字末成不變詞,而作是語義分別。
然今有人[18],引諸異解,而難是曰:「有人[19]言辭頭 prati 具種種、重重義,eti 具至義,而 Saṁutpāda 具生起義,故合具仗彼彼緣而起,彼彼緣至,會合而起義。有人[20]言一一壞滅諸法生起者,緣起。」[21]此種引述,異宗義釋,難稱善巧。誦 pratītya為至義者,不誦 prati 為種種,重重義故。又不解 eti 為至會義故。不如是誦解,但以 Prati 為至、會義,iti 為往義,以 pratītya 一語合斯二者,解於至義故。
今緣起一語,依如上作「至而起者緣起」以為語義分別,且若欲總所有法入思量以言時,則如「彼彼因緣聚至,會合而起者,緣起也」云然,可與種種、重重生緣;若但言一法相時,則如「眼與諸色會合」云然以為解,而與種種、重重毋用緣。
畢竟,以如是故,彼論師於引述所破異論,終非善巧。
又如下述,亦不應理。述云:彼釋不當,「眼識緣眼根與諸色生」時,無二物「至」故。然如是云云彼難不當。云何「無至而生」;因故未陳,但立宗故[22]。無此宗意趣或如是,即「識非色性,故無緣眼根至、會事。唯見是色者,緣彼色眼至、會故。」然此亦不應理。經文「此比丘至果」中認有至故。又以「至而」(prāpya)云云語,與「待而」(apekṣya)為同義異詞故。是於軌範師龍樹,以「緣而」(pratītya)語為「至而」(prāpya)義,曰:
故。是故見彼詰難,終不契理。
又立自宗曰:「此有則彼有,此生則彼生云云:『此處有緣則「有果」(idampratyayata〔phalam〕)義,即緣起義。』」[24]此亦不當。於緣(pratitya)、起(samutpāda)二語各義未明言故。而今於此語源,不可不疏解故。
又曰是如「林、飾」,為世俗語,而作上解,此亦不然。軌範師於 pratit yasamutpāda,緣起云云語,以有各支分義結合意,曰:
故。又觀清辯:
云云疏解,蓋作同解;如云緣短,至、會短,待短而有長。如是故,同其所難;故彼所論,理非諦當。
以上止應成論。
以如上故,世尊開顯「諸法生起,因緣相待」時,即由之而遮「諸法無因,一因、異因生」義,及自、他、共生義矣!又依此遮遣,舉示世法實相,世法體性。今彼世俗緣起,非自性生義故,令待於聖智,則以彼中無滅,乃至彼中無去云云不滅等八相所得而相。而於彼緣起不滅等一切相,軌範師龍樹將以此中論全論說示。緣起雖有無盡相,唯出此八相者,此等成論主體故。
於諸聖者,見緣起實相時,具所詮能詮,所相能相等相之戲論圓寂,故於今戲論寂滅說言,唯彼緣起,可言:
又彼中無諸心,心所轉現,息諸能知所知行相,言說時,則彼處盡捨生老死等害,故:
上述所相緣起,自說教業言,為無上所願事,故以業格說示之也。即:
又軌範師,以如來獨悟上述緣起,知如來為無倒論者,而諸外論悉是愚眾無義饒舌,故遍滿淨信,愈益殊崇世尊,曰:
然此中先遮滅者,為欲令明生滅無先後定位故。是後所說故。
(易陶天譯)
校注
[0845001] 《明句中論疏》,梵文為 prasannapadā nāma mādhyamikavṛttiḥ,原作《淨明句論品題中觀疏》。法尊法師似飜《顯句論》,業師山口益博士譯《淨明句論中論釋》,今則折衷繁略如是飜。又本疏,藏傳見丹珠爾部,作 mula-madhyamakavṛṭi-prasannapadānāma, dbu-ma Rtsa-Baḥiḥ Grel-Pa Tshig-gsal-Ba Shes-Bya-Pa,飜《根本中道偈明頌》。法尊法師應係據此藏傳。至其梵本,印度 Buddhist Text and Anthropological Society 校刊本,有庖僧(Louis de La Valle Poussin)教授校,俄國聖彼得堡帝國學士院刊,佛教文庫(Bibliotheca Buddhica)第四卷本。前者校訂草率,不堪應用。後者對照藏譯,復考梵、巴、藏有關諸文獻,稽徵十餘載而成,允為善本。迄今五十餘年矣!有零散英、德、法、日譯。其中,業師山口益博士所譯為最,都十一品。今即取庖僧教授校本,參酌業師日譯並俄國學士院院士 Stcherbatsky 著 The Conception of Buddhist Nirvāna 一書附錄英譯觀因緣品而試飜者。(注譯亦多出此三書,不敢掠美。)幸賢達匡正,俾獲機版行定稿時修訂也。 [0845002] 月稱(Candrakirti, Zla-Ba Grags-Pa)論師,南印薩曼多(Samanta)產。出家後,從跋毘耶(Bhavya, Legs-Ldan)諸弟子暨佛護(Buddhapālita)弟子羯磨羅佛提(Kam alabuddhi)習龍樹宗義,受諸優婆提舍,成學界巨擘,座主那爛陀,顯性空正義,是曰應成中觀。其著書據傳有:1. Madhyamakāvatāra,《入中論》。具頌文與自疏長行,現存僅藏傳。而頌文則曾由法尊法師譯漢。演培法師《入中論頌講記》,應係用法尊法師譯文者。《講記》誠佳構,唯講中多立三支比量,竊疑未必當然。以月稱榜「應成」(prasangika),而非如清辯之標「自續」(svatanrika)也。又中有謂小乘言六識,大乘言八識,似亦失甄。蓋稽諸「五蘊論」,世親著固於識蘊言八識,月稱著則但同小乘言六識也。2.本譯原本,《明句中論疏》。3. Yuktiṣaṣṭikāvṛtti,《六十頌如理論疏》。藏譯僅存。4. Catuḥsatakatikā,《四百論廣註》。藏譯現存。梵本僅斷片。業師山口博士已日譯布其第九破常品,餘正在大谷大學講授。5. sūnyatasaptativṛtti,《空七十論疏》。藏譯僅存。6. Panncaskandhaprakaraṇa,《五蘊論》。藏譯僅存。7. Madhyamakaprajñāvatāra,《入中觀般若論》。藏譯僅存。8. Trisaraṇasaptati,《三皈七十論》。藏譯謹存。 [0845003] 此依梵本校訂者庖僧挾入。庖僧則採自藏傳論疏部之一般形式。 [0845004] 此中(四)、(四、一)「彼……者」,(四、二)、(四、三)之「彼」字,其原語為關係指稱詞 yad,而「彼……者」為主格。Stcherkatsky 以「……that Nāgājuna……who」迻英。業師山口博士以「軌範師龍樹は」譯日。「彼」為屬格(俗曰所有格),Stcherbatsky 以「whose」迻英,業師以「彼龍樹論師の」譯日。今如是飜,與(四、四)「斯龍樹」相呼應,於漢文為簡明,且近原文。 [0845005] 二邊,自生命、宇宙論言為「八不」中「不生不滅」之生、滅。自存在論言為有、無。自知識論言,即能知所知、能相所相。今捨二邊意即二邊涅槃而入不二中道(Madhyamā pratipad)。唯此中道,一如 Stcherbatsky 所註明,辭雖同而義趣不同於小乘,即 S. N. III. 135 中所示「一切有與都無」間之中道,而為即「中觀」(Mādhyamikas)之中道。其義為緣起,性空(Madhyamā pratipad=sūnyatā=pratītyasamutpāda)。參見四諦品第十八偈。而月稱更指出以下諸詞為同義異形(visesasamjñā),antad-vayarahi-tatva=sarvasvabhāvānutpatti=pratī-tya-samutpāda=Sūnyatā=upādāyapra-jñapti=madhyamāpratipad。因此,Stcher-batsky 指出德譯《中論》為《中道論》即「Die Mittlere Lehre」語意含糊,與小乘中道混故。此想係指德人 Walleser 所譯漢傳《青目釋》一書之書名等也。 [0845006] saddharmakosa。 [0845007] 原為 darsana,古譯「見」。章炳麟似曾謂哲學宜為見,且龍樹所述者為智見,故作如是飜。 [0845008] (八、一)此二可為同義語。 [0845009] 即中觀論頌也。 [0845010] 究理風,原為 tarkanilao Stcherbatsky 譯英作 The fires of dialectics。並指此乃嘲弄究理論者清辯,而影射其中觀心論疏「思擇焰」(Tarkajvāla)者。 [0846011] 本偈亦見安慧造中邊分別論釋疏,Sthiramati Madhyāntavibhāngaṭikā,法人 M. Sylvain Levi 尼泊爾發見殘缺本,業師山口博士校刊並譯。於唯識學界,誠殊勳也。 [0847012] 本偈羅什譯《青目釋》為:「不生亦不滅,不常亦不斷,不一亦不異,不來亦不出。能說是因緣,善滅諸戲論。我稽首禮佛,諸說中第一。」瞿曇般若流支譯《順中論》作「不滅亦不生,不斷亦不常,不一不異義,不來亦不去,佛已說因緣,斷諸戲論法。故我稽首禮,說法師中勝。」波羅頗蜜多羅譯《般若燈論釋》作「不滅亦不起,不斷亦不常,非一非種種,不來亦不去,緣起戲論息,說者善滅故。禮彼婆伽婆,諸說中最上。」今復據原文改譯如上者,並非標新立異,而有以下諸故:(1)以四兮字殿八不四句者,讚歎緣起,形容緣起也。(2)第五句着一「將」字者,示緣起及其形容詞均屬「業格」,一如下文所釋故。着一「是」字者,「是」猶云「如此這般底」,屬指示形容詞,用以上指八不四句,下指「戲論滅而吉」一句,示彼等皆為緣起之形容詞也。換言之,依原文意,應作「將不滅不生……戲論滅而吉祥之緣起開顯之佛……」云云。但為照顧其為偈文並原偈語序,故未如是譯也。 [0847013] 本偈,安慧造《中邊分別論釋疏》亦引用。《智心髓集》第一偈,吉祥尊(sīnātha)釋 nātha 語義時所引。 [0848014] 月稱所作此種緣起語義解釋,與世親於《俱舍論》卷九所作者同。pratīty=prāpti, apekṣa. samutpāda=prādurbhāva. pratītyasamutpāda=hetupratyayāpekṣo bhāvānāmutpādaḥ。 [0848015] 即大德室利羅多(srīlabdha, srīlābha)經部毘婆沙師等人。《西域記》卷五云:「室利羅多,唐言勝受。於是製造經部《毘婆沙論》。」至於其所以為室利羅多一派人者,以此下所述,與《俱舍論》世間品卷九所出緣起語源異說相同,而稱友《俱舍論釋》(荻原雲來校本,二九六頁)且明記此異說為室利羅多所說也。 [0848016] 稱友《俱舍論釋》,謂此為《緣起經》文。 [0848017] 與此同樣之評難,早為世親所提出。見《俱舍論》卷九。 [0848018] 指清辯。 [0848019] 指佛護。 [0848020] 指室利羅多。 [0848021] 漢譯《般若燈論》釋歸敬偈文為略抄。歸敬偈後釋緣起語義者,僅「緣起者種種因緣和合得起,故名緣起」而已。藏傳《般若燈論》,則於清辯自釋緣起語義前,先揭此月稱所舉二說。即:(1)pratītyasamutpāda=prāpyasamutpāda;(2)pratītyasamutpāda=prati prati vināsinām utpādah。(ses-rab-sgron-ma, Bibliotheca Indica, New Series, No. 1396, edited by Max Walleser, P. 3-4) [0849022] 如後出第一偈「諸法不自生」下所詳,清辯所持自續方軌,必備宗因喻三支比量。今此不然,故持應成之月稱,於此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也。 [0849023] 《六十頌如理論》,第十九偈。 [0850024] 今茲所舉,見上引藏傳《般若燈論》第四頁。【經文資訊】《大藏經補編》第 9 冊 No. 47 中論文句釋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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