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尊法師譯「釋量論」序
佛家因明自彌勒、無著等菩薩之瑜伽宗興,漸成專門之學。與內明並立,相輔相成,辨析日精。其時約始公元四、五世紀之交,前此漢土無聞焉。世親菩薩繼踵前修而作「論軌」、「論式」;西藏譯有「解釋道理論」,漢土譯有〈如實論反質難品〉,並題為世親作;與元魏所譯傳為龍樹菩薩之「方便心論」(西元四七二年出),同屬因明古學。雖楨榦已立,而枝葉尚疏,當諸家競立之秋,異學爭長之際,尚不足以適應無窮,從容中道也。迨乎陳那,匡正頹綱,廣造八論,揭櫫「量」(Pramlna)義,以為宗極。其「集量論」則薈萃羣說,斥邪顯正;「理門論」則廣明立破,宣暢真宗:微言紛論,精義絡繹,佛家因明,賴以確立,誠一代絕作也。「理門論」玄奘法師譯之,輔以天主「入正理論」,及門諸賢敷陳發揮,蔚為專科。「集量論」則義淨三藏譯之,然譯本旋佚,後世無傳焉。
陳那菩薩的弟子有護法及自在軍,前者傳唯識而後者傳因明。法稱論師者,出生南天竺婆羅門族,甫逾志學,精嫻外論,不慊師承,轉求真宗,皈依釋門,失姓無悔。遂負笈中天,參禮護法,從受近圓,具足德相。復依自在軍學「集量論」,聞法一遍,見與師齊,再覽之後,解等陳那,三復論義,慧超先賢。遂從師囑,覃思作論,妙辯如流,世傳七支,金聲玉振,厥維「釋量」(Pramjna-vjrtika)。文有四品,一四五四頌半,其中「成量」一品即達二八五頌半。釋「成量」義而以佛為量真(Pramjna-bhūta),蓋欲以「量」統攝釋尊一代教法,掃玄言之紛紜,闢實證之經路。即「現比」以求真,融「言思」於一味,為說之精,嘆觀止矣。斯誠佛教思想發展史中之隨珠和璧也。晚年獨取「為自比量」一品自為訓釋,蓋以心之官則思,思正則義明,而神智通焉,新理出焉。數百年來,科技發明,日新月異,正以「概念本性之研究」(恩 斯語)成為極深研究之軌躅耳。釋尊而後,獨法稱得與龍樹、提婆,無著、世親、陳那諸賢比肩,並稱為六莊嚴,而為印土顯乘殿軍大師,非無故也。然其孤明獨映,逈出時流,曲高和寡,知音罕遇。論文既成,見譏當世,作頌明志,撫卷太息,智士無偶,千古同慨。
法稱之說,漢土無聞,西藏後宏期始,漸有譯傳。丹珠藏中所收印土後世疏記,約四百卷。釋文、闡義、明教三派,各有專籍。其後宗喀巴大師二大弟子,克主結與賈曹杰並擅因明,蓋分主釋文、闡義兩派也。二師並有述作。後世特以僧成大師之釋深入淺出,義理明備,奉為治斯學之圭泉,諷誦研習,更數百載不替。法尊法師早歲耽道,抗心希古,入藏求法,學窮閫奧。譯業之富,近世罕儔。宏法之志,老而彌篤。慶法教之重興,欣四化之在望,用奮彩筆,傳茲絕學,大願卓行,誠足以繼古德而勵來茲。書成,凡二十餘萬言,佛典中之巨著也。竊念法稱之學結印土大乘之終,而陽春白雪,漢土絕響,高山景行,徒傳名字。法師此譯,補三藏之缺文,飫承學之渴望,誦習可遵,研究可據,斯學光顯,實利賴之。謂為繼往開來之作,誰曰不宜。辛酉之冬,余時於役外地,適法師化緣已畢,遽升兜率。佛教界同仁擬將遺著付梓,用廣宏通,囑為作序。不慧如余,何足以宣妙論之精微,讚法師之德業?謹略敘源流,以志仰止云爾。至於詞旨之流美,義理之宏富,則法師之文具在,閱者展卷即知,無待淺學覼縷也。謹序。
時辛酉佛成道日末學郭元興謹序
序
「釋量論」,是公元七世紀印度因明學家法稱論師的一部量理論著。據藏語系所傳法稱論師的量理著作共有七部,他繼承了因明學大師陳那菩薩的學說,並有所發展。
法稱論師的七部量理論著,一般稱為因明七論,即(一)釋量論,(二)定量論,(三)正理滴論,(四)因滴論,(五)觀相屬論,(六)成他相續論,(七)諍正理論。前三部為體,如人之軀體,解釋陳那「集量論」的六門要義。後四部側重解釋「集量論」部分之義。如「因滴論」,側重解釋比量之量式因義;「觀相屬論」,側重解釋比量之量式各概念的關係、和合義及過類;「成他相續論」,側重論證他人之心理以成立唯識的道理;「諍正理論」,側重解釋為他比量。合稱為七部釋論。並有天慧等所作若干注釋,迄今較完整地保存於藏文「丹珠爾」(論藏)之中。
「釋量論」,為七部釋論的廣論。在公元十四世紀,宗喀巴大師在西藏創立了佛教格魯派僧侶學制之後,以拉薩格魯派(俗稱黃教)三大寺(甘丹、哲蚌、色拉)為中心的顯教寺院,都把「釋量論」列為必修科目。宗喀巴大師的弟子如賈曹.達瑪仁欽(有譯為「盛寶」),克主.格蕾貝桑(有譯為「善賢」),根敦珠巴(有譯為「僧成」)等,皆為「釋量論」作有注釋。他們認為「釋量論」是研究法相,抉擇正見所必須研讀的論典,闡明了推理論證和衡量辯論正確與否所必須依據的思維規律。
「釋量論」,原為對陳那「集量論」的釋論。他把「集量論」的六門(實為六品,即現量品,為自比量品,為他比量品,觀喻似喻品,觀遮詮品,觀過類品)攝為四品,即為自比量品(自義比量),成立量士夫品(成量),現量品,為他比量品(他義比量)。
法稱對「為自比量品」,自己作了注釋。他認為分辨義理的是非,須賴於比量智,方能消弭邪智,最終獲得明辨是非的理智。而比量智必須依靠正確的因,才能對所衡量的義理得到正確的了解。他開宗以「宗法由彼因所遍,具此正因有三種,無則不生唯限此,似因則與此相違」一頌,概括敘述了正因的性相、數目,及其理據,並包括了與三相相違的似因。他的理論關鍵,在於扼要提出因和宗所具有的有法和法的遍及關係,更指出具備此種遍及關係的唯有果因、自性因與不可得因(此譯名尚待斟酌)三種類型。由此所謂遍及關係,不外依據客觀的因果關係和自性關係,建立對事理的表詮或遮詮。這是立量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亦即因所必須具備的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法稱又簡約為宗法,隨遍,反遍的基礎所在。據此,他認為沒有別立喻支的必要。而檢查因相的正確與否,以同品有異品有,同品有異品無,同品無異品有,同品無異品無四句料簡即足。代替了九句因。凡此都是陳那「集量論」中,或引而未發,或發而未盡,含有批評意味的獨到之處,絕非只限於解釋原文而已。
在「成立量士夫品」中,法稱引「集量論」頌說:「歸敬為量利諸趣,示現善逝救護者,悲愍邪分別眾生,如實宣說成量理。」前兩句頌文,攝為五義:謂成為量、利諸趣、示現、善逝、救護者。其中「成為量」為抉擇之差別事,其餘四義為抉擇之差別法。此依與頌文所敘次序相順而言,為流轉門;與其次序相逆而言,為還滅門。何以要從此二門論述呢?一方面為了論證成為「量士夫」的一切智者,是遵行一定的方法逐步串習而成,以駁敵論者認為一切智為無因生;另一方面論證有由因所生之一切智,是因為見到果位自利利他圓滿,這就是先從流轉門論述的道理。又為遮止故,從還滅門論證,以大悲心為成立「量士夫」的道理,推知以菩提心及加行圓滿證無我智慧,串習利他之行,乃為主要行為,從而又顯示了必須修持布施等六度。總而言之,從流轉門的論述,旨在使人明了示現(佛),從何道修習而至。從還滅門的論述,旨在使人明了最初抉擇四諦道理,方能證得功德圓滿。如是從因圓滿到果圓滿,即自利利他皆圓滿者,才產生成為量之薄伽梵,也才是真正的「量士夫」。對此作反覆的論證,其目的在於建立有前生後世的輪廻說,這是「釋量論」所要成立的核心命題。在這品中,法稱還對印度順世派等認為沒有業果相續的說法,用較多的立破量式進行了批駁,以建立佛為量士夫。
在「現量品」中,論述「量」必須是新生,非虛誑的認識。因為由它所認識的事物,唯有自相與共相,所以決定量也只有現量和比量。現量,即現見的認識;比量,即推理比度的認識。因為以自相為所現境之量,必是現量;以共相為所現境之量,必是比量。既離分別又非錯亂之智,才可以叫做現量。這分為根現量、意現量、自證現量、瑜伽現量四種。
在「為他比量品」中,旨在闡述所立量式之所以成為「真」必須具備的條件,以及似「宗、因、喻」所犯過類。簡言之,「為自比量品」所論述的主要內容,為具三相的因,從而理解所立法。而「為他比量品」所抉擇的主要內容,為能立語,即通過立量形式,使人對立破得到正確的理解。
藏文文獻中,關於「釋量論」,尚有較重要的著作。如法稱的「釋量論」第一品自注,天慧對「釋量論」的後三品釋等,以及西藏學者的不少注釋,應當全部譯出,始能窮源竟委窺其全豹。再據以對邏輯學作比較研究,實屬重要的一項佛學研究工作。
本書譯者法尊法師,萃其一生精力,貢獻於漢藏佛典傳譯工作。在垂暮衰病之日,猶能初步完成「釋量論」這一巨大著作的譯述,這種獻力於佛教的精神,是值得欽佩與學習的。在法師譯傳這一著作的同時,我適擔任「藏漢大詞典」因明部分的編譯工作,每遇審名定義盤根錯節之處,時想有機會能與之商榷。沒有想到,在我前往參加大會的前夕,法師遽爾圓寂,未及最後謁見。承佛教界同仁囑為本書作序。淺學如我,愧何敢當。勉就管見所及,撮述本書梗概,作為讀者研索的引線,藉志對譯者尊公的悼念之忱。
民國七十年(一九八一年)元月 楊化羣謹序
引言
「釋量論」是法稱論師為解釋陳那菩薩之「集量論」而造之義疏也。內容分為四品:第一、自義比量品,解釋立論者自身引生比量智必要條件(正因等)。第二、成量品,解釋「集量論」的歸敬頌義,成立如來為世間之定量。第三、現量品,現量乃比量所依止之基礎,本品廣釋現量之定義、差別及似現量等。第四、他義比量品,廣釋能立因等之得失,闡明使他人引生比量智之方便。本論總集因明理論之大成,為世間各國研習因明學之範本。在我國藏族佛教中已宏傳數百年,為學習教理必讀之書,而漢地佛徒尚無所知。余不揣駑鈍,茲將原文譯出,並依僧成大師之大疏,摘譯編成一部略解,其於漢族研究因明學者或略有所裨益焉。
民國六十九年(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尊記
附註
本論翻譯始於民國六十七年(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動筆,至同年十二月間因病停止。
又於民國六十八年(一九七九年)十月十四日續譯,至民國六十九年(一九八〇年)二月十九日方譯畢。前後共經八月有餘。
法尊附記
釋量論略解 科判目錄
卷第一
甲一 解論題義 一甲二 譯時禮讚 一甲三 論文義 一 乙一 造論之支分 一 丙一 供讚 一 丙二 立誓造論 二 乙二 有支分之論 二 丙一 釋通達所量之能量自性 二 丁一 明不現見義之自義品 二 戊一 建立總體 二 戊二 廣釋支分 四 己一 釋三正因 四 庚一 果法因 四 庚二 自性因 四 庚三 不可得因 四 辛一 不現見不可得因 四 辛二 可現見不可得因 五 壬一 體性 五 壬二 差別 五 壬三 斷諍 六 己二 於定詞斷諍 六 庚一 斷依前後之諍 六 庚二 斷依同時之諍 七 己三 釋逆品似因 七 己四 廣釋無則不生 八 庚一 略標 八 辛一 破他宗 八 壬一 破自部自教相違 八 癸一 明有繫屬 八 癸二 說違自教 九 壬二 明共同現量違害 十一 壬三 破他部自許相違 十一 辛二 立自宗 十一 壬一 表因之遍相有待於繫屬 十一 癸一 正說 十一 癸二 於喻上顯示繫屬 十二 癸三 知繫屬之勝利 十二 壬二 遮因之遍相有待於繫屬 十三 辛三 總結 十四 庚二 廣釋 十四 辛一 決定表因之繫屬 十四 壬一 別釋 十四 癸一 決定果因之繫屬 十四 癸二 決定自性因之繫屬 十五 子一 自性因之理 十五 丑一 明因法同體繫屬 十五 丑二 斷諍,成立遺餘 十六 寅一 標 十六 寅二 釋 十六 卯一 廣釋有之遺餘 十六 辰一 破聲與分別為表詮 十六 巳一 後心應無用 十六 午一 所別事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 十七 午二 能別法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 十八 巳二 聲覺應成異門 十九 巳三 破彼釋難 十九 辰二 明由遮相轉(明為遮詮) 二一 巳一 斷返遮與總別相等之諍 二一 午一 說遣除者無過 二一 午二 表相轉者有過 二三 午三 聲隨欲轉應理 二三 巳二 明遺餘之總 二四 午一 境總之理 二四 未一 世俗諦之世俗訓釋 二四 未二 成立分別所現為於意樂為諦 二四 未三 明彼執錯亂 二五 午二 現彼之覺如何轉 二六 未一 標 二六 未二 釋 二六 申一 總與共依之名言轉 二六 申二 轉之原因 二七 申三 作彼建立之所為 二八 未三 結 二九 巳三 明立名之境 三〇 午一 破 三〇 午二 立 三〇 午三 斷諍 三一 未一 破不能知多 三一 未二 破總執從總生 三二 申一 破總執從唯總生 三二 申二 破從總助之別生 三二 申三 破從別助之總生 三三 酉一 出過 三三 酉二 破救 三三 未三 總聲於義無欺 三四 辰三 於彼轉(詮)相斷諍 三五 巳一 斷了達互依之諍 三五 午一 諍 三五 午二 答 三五 未一 以相同破 三五 未二 明自無過 三六 巳二 斷遮詮不遍於聲之諍 三七 午一 斷遮詮不遍於別聲 三七 午二 斷遮詮不遍於遺餘之聲 三七 未一 明聲之境 三七 未二 顯彼是論師意趣 三八 未三 解釋教義 三八 巳三 斷後有境無用之諍 三九 午一 明前後有境行境各異 三九 午二 自他建立應不應理之差別 三九 未一 總與共所依應不應理之差別 三九 未二 立名應不應理之差別 四一 申一 自宗應理 四一 申二 他派不應理 四二 酉一 敘計 四二 酉二 破執 四二 戌一 破常事總住 四二 亥一 標 四二 亥二 釋 四二 乾一 破依 四二 乾二 破顯 四三 戌二 破無分總住 四四 亥一 總破 四四 亥二 別破 四四 乾一 破勝論宗 四四 坎一 破總體性 四四 艮一 破別法間隙無總 四四 艮二 破別法間隙有總 四五 坎二 破其能立 四六
卷第二
乾二 破數論宗 四九 坎一 正破 四九 艮一 敘計 四九 艮二 破執 四九 震一 多因應無用 四九 巽一 俱有緣應無用 四九 巽二 因果應無定 斷諍 五〇 離一 異性無過 五〇 離二 一性有過 五〇 離三 結無過義 五二 震二 因果應錯亂 五二 震三 趣行應錯亂 五三 坎二 順破尼犍子派 五四 卯二 無之遺餘則易成立 五五 子二 自性因之差別 五六 丑一 正說 五六 丑二 斷諍 五六 寅一 諍 五六 寅二 答 五六 卯一 立有無用 五六 卯二 唯有成因 五七 卯三 由無能立故非所立 五七 丑三 結合之差別 五八 子三 自性因繫屬之能立 五八 壬二 總結 五九 辛二 決定遮因之繫屬 五九 壬一 正說 五九 癸一 決定不可見不可得因之繫屬 五九 癸二 決定可見不可得因之繫屬 六〇 壬二 斷諍 六一 癸一 於不可得因之數定斷諍 六一 子一 明聲義 六一 子二 彼不能遮 六三 子三 斷違教諍 六三 癸二 別於不可見不可得因斷諍 六四 子一 破計教為量 六四 丑一 標 六四 丑二 釋 六四 寅一 破士夫所作之教是量 六四 卯一 釋違教難 六四 辰一 難 六四 辰二 答 六四 卯二 破勝者語是量 六五 辰一 破他派 六五 辰二 立自宗 六六 寅二 破士夫未作之教是量 六六 卯一 破未作之吠陀諦實 六六 辰一 敘計 六七 辰二 破執 六七 巳一 破所立諦實義 六七 午一 以相同破 六七 午二 以待名破 六七 午三 以觀察而破 六八 未一 觀察所詮而破 六八 未二 觀察連繫而破 六八 申一 觀常無常破 六八 申二 觀一異破 七〇 未三 觀察能詮而破 七〇 巳二 破能立士夫未作 七〇 午一 成立吠陀是所作 七〇 未一 破不作之能立 七〇 申一 破不憶因 七〇 申二 破能讀誦因 七一 申三 破無始因 七二 未二 破不作性 七二 申一 破字未作 七二 申二 破語未作 七三 酉一 破異字之語未作 七三 戌一 以不可得破 七三 戌二 觀察而破 七三 亥一 觀有無分破 七三 亥二 觀常無常破 七四 亥三 觀遍不遍破 七四 酉二 破字之次序未作 七五 戌一 破字安布次序是未作語 七五 戌二 破字顯了次序是未作語 七六 亥一 常則無顯 七六 亥二 縱有亦非理 七七 戌三 明已破離字有異次序 七八 午二 成立無常 七八 未一 舉因 七八 未二 斷諍 七八 申一 於無待因斷諍 七八 酉一 斷以餘壞因而壞 七八 酉二 斷無壞因相違 七九 戌一 斷事與滅同時有 七九 戌二 斷自相同 八〇 戌三 由此亦遮餘理 八一 申二 於根本因斷諍 八一 未三 明此亦遮餘執 八一 午三 不作因錯誤 八二 未一 正說 八二 未二 破釋難 八二 午四 成立咒是所作 八三 未一 正說 八三 申一 由名言辦果 八三 申二 破由聲功能成辦 八三 申三 破由加行成辦 八五 申四 釋無次序相違 八六 酉一 難 八六 酉二 釋 八六 戌一 明次序 八六 戌二 明差別 八七 未二 成立作者殊勝 八七 未三 若非殊勝自語相違 八八 申一 正說 八八 申二 破義決定 八九 酉一 破由量成 八九 酉二 破世許成 九〇 酉三 破吠陀自成 九一 酉四 破自性成 九二 卯二 破一分不欺故為諦實 九二 辰一 敘計 九二 辰二 破執 九三 巳一 能立不定 九三 巳二 破所立 九三 巳三 破太過失 九四 丑三 結 九四 子二 明計教為量是愚人 九六
卷第三
丁二 明解脫道之成量品 九七 戊一 略釋成為量 九七 己一 釋量 九七 庚一 能相量 九七 辛一 明不欺智為量 九七 壬一 正說 九七 壬二 斷諍 九七 癸一 斷不遍過 九七 癸二 斷太寬過 九八 癸三 說智之所為 九八 壬三 不欺決定 九九 辛二 顯不知義為量 九九 庚二 所相量 九九 己二 說成為之所為 一〇〇 庚一 正說 一〇〇 庚二 斷諍 一〇〇 辛一 於遮斷諍 一〇〇 壬一 破自然是量 一〇〇 壬二 破自然是能立 一〇一 癸一 敘計 一〇一 癸二 破執 一〇一 子一 破所立 一〇一 子二 破能立 一〇二 丑一 正破 一〇二 寅一 形義不能為因 一〇二 寅二 形聲不能為因 一〇三 丑二 由此亦遮餘理 一〇四 丑三 彼所成義 一〇四 子三 破自在為一切因 一〇五 辛二 於表斷諍 一〇七 壬一 諍 一〇七 壬二 答 一〇七 癸一 尋求遍智之原因 一〇七 癸二 尋求之理 一〇七 癸三 明遍智 一〇八 戊二 廣釋其能立 一〇八 己一 順成立量 一〇八 庚一 因圓滿 一〇八 辛一 意樂圓滿 一〇八 壬一 正說 一〇八 壬二 釋難 一〇八 癸一 釋無多生修難 一〇八 子一 難 一〇八 子二 釋 一〇九 丑一 略標 一〇九 丑二 廣釋 一〇九 寅一 明有前後性 一〇九 寅二 破無之能立 一一一 卯一 標 一一一 卯二 釋 一一二 辰一 破是增上緣 一一二 辰二 破是親因緣 一一三 巳一 觀身為親因緣之理而破 一一三 午一 是親因之違害 一一三 未一 觀前後破 一一三 申一 出過 一一三 申二 破救 一一三 酉一 破順緣不備救 一一三 酉二 破違緣破壞救 一一四 申三 明親因相 一一六 未二 觀同時破 一一六 申一 破同時所依之理 一一六 申二 由此亦破餘理 一一八 申三 結義 一一八 午二 非親因之能立 一一九 未一 正說 一一九 未二 破身心一體 一二〇 未三 明生死因 一二〇 巳二 觀身本性而破 一二一 午一 觀一身為親因而破 一二一 未一 正破 一二一 未二 斷諍 一二二 未三 破依實之餘法 一二三 申一 以不可得破 一二三 申二 斷諍 一二四 酉一 無聲與分別不異轉之過失 一二四 酉二 無不可作第六聲之過失 一二五 午二 觀多身為親因破 一二六 未一 諸支聚為因非理 一二六 未二 一一支為因非理 一二七 申一 出過 一二七 申二 破救 一二七 申三 解同 一二八 辰三 斷諍 一二九 卯三 結 一三〇 癸二 釋修亦無無邊增長難 一三〇 子一 難 一三〇 子二 釋 一三一 丑一 喻義不同 一三一 丑二 斷諍 一三二
卷第四
辛二 加行圓滿 一三五 壬一 略標 一三五 壬二 廣釋 一三五 壬三 結義 一三六 庚二 果圓滿 一三七 辛一 善逝 一三七 壬一 正說 一三七 壬二 斷諍 一三七 辛二 救護 一三八 己二 逆成立量 一三八 庚一 廣說 一三八 辛一 果圓滿 一三八 壬一 救護 一三八 癸一 由說四諦顯為救護 一三八 癸二 抉擇所說四諦 一三九 子一 苦諦 一三九 丑一 明苦 一三九 丑二 成立彼無始 一三九 寅一 出因 一三九 寅二 成立相 一三九 卯一 破無因生 一三九 卯二 破邪因生 一四〇 辰一 破三病為因 一四〇 巳一 標 一四〇 巳二 釋 一四一 辰二 破四大種為因 一四二 丑三 破計有始 一四四 寅一 以因破 一四四 寅二 以太過破 一四四 卯一 出過 一四四 卯二 破救 一四四 辰一 破有貪等之能立 一四四 辰二 破遍相不定 一四六 辰三 結 一四六 丑四 解說諦相 一四七 子二 集諦 一四七 丑一 因相 一四七 丑二 集相 一四八 丑三 生相 一四八 丑四 緣相 一四九 寅一 正說 一四九 寅二 斷諍 一四九 子三 滅諦 一五〇 丑一 滅相 一五〇 丑二 靜相 一五一 丑三 妙相 一五二 子四 道諦 一五三 丑一 說自宗之解脫道 一五三 寅一 明達無我慧是解脫道 一五三 寅二 斷諍 一五三 卯一 斷斷已復退之諍 一五三 卯二 於證無我慧是我執之對治斷諍 一五五 寅三 明我執是三有根本 一五六 丑二 破他派之解脫道 一五七 寅一 破勝論之解脫道 一五七 卯一 出過 一五七 卯二 破救 一五七 辰一 修有過非解脫道 一五七 辰二 修苦非解脫道 一五八 巳一 敘計 一五八 巳二 破執 一五九 午一 破喻 一五九 午二 破義 一五九 未一 以有自覺破 一五九 未二 以有我執破 一六〇 未三 以餘理破 一六一 未四 以我無過破 一六二 辰三 執功德非繫縛 一六二 寅二 破數論之解脫道 一六三 卯一 破了知各異即得解脫 一六三 卯二 破唯厭離便能解脫 一六四 辰一 正破 一六四 辰二 指示離貪 一六四 辰三 釋違教難 一六四 卯三 明彼等是生死 一六五 卯四 教令斷除薩迦耶見 一六五 寅三 破自在派之解脫道 一六六 卯一 破能立 一六六 卯二 說違害 一六六 辰一 灌頂不能害三有因 一六六 辰二 破救 一六七 辰三 斷諍 一六七 卯三 明解脫道 一六九 寅四 破尼犍子派之解脫道 一六九 卯一 破由有業身故流轉 一六九 卯二 破能斷業身之對治 一六九 卯三 破由斷果故業永盡 一七〇 卯四 以自許相違破 一七一 壬二 善逝 一七一 辛二 因圓滿 一七二 壬一 加行圓滿 一七二 壬二 意樂圓滿 一七二 庚二 結義 一七二 戊三 釋以量稱讚之所為 一七三
卷第五
丁三 明現見義之現量品(釋現量品) 一七五 戊一 於量數與行境除邪分別 一七五 己一 成立數定 一七五 庚一 立因 一七五 庚二 成立相 一七五 辛一 成立宗法相 一七五 壬一 略標 一七五 癸一 立因 一七五 癸二 成立遍相 一七六 癸三 斷諍 一七七 壬二 廣釋 一七八 癸一 成立分別所現為無事 一七八 子一 以是所詮成立 一七八 丑一 正說 一七八 丑二 斷諍 一七九 寅一 破計名等為所詮 一七九 卯一 敘計提問 一七九 卯二 各別破三答 一七九 寅二 破計總為所詮 一八二 寅三 破計色等為所詮 一八三 子二 以非一異成立 一八三 丑一 正說 一八三 丑二 彼所成義 一八四 丑三 斷諍 一八五 子三 以現相相同成立 一八七 子四 以是共性成立 一八八 子五 以是果故成立 一八八 子六 以待名言故成立 一八九 子七 以單獨不現成立 一八九 子八 以能作義空成立 一九〇 癸二 成立色等為自相 一九〇 癸三 明共相差別 一九〇 子一 正說 一九〇 子二 斷諍 一九一 壬三 總結 一九二 癸一 正說 一九二 癸二 斷諍 一九二 辛二 成立遍相 一九三 庚三 結義 一九四 己二 斷諍 一九四 庚一 破計數少 一九四 辛一 諍 一九四 辛二 答 一九五 壬一 所許已成 一九五 壬二 須許比量 一九五 壬三 斷諍 一九六 壬四 若無比量則太過失 一九七 庚二 破計數多 一九八 辛一 難 一九八 辛二 答 一九八 壬一 破依因之覺為餘量 一九八 癸一 標 一九八 癸二 釋 一九九 子一 略標諍答 一九九 子二 廣說無欺之理 一九九 丑一 依能立因之比量無欺 一九九 丑二 依能破因之比量無欺 二〇〇 寅一 真能破因 二〇〇 寅二 似能破因 二〇二 寅三 相違可得之差別 二〇二 寅四 無欺誑之原因 二〇三 癸三 結 二〇四 壬二 破後生之覺為餘量 二〇四 癸一 自宗成立無常之理 二〇四 子一 以現量成立無常之理 二〇四 子二 以比量成立無常之理 二〇五 癸二 他派了知無常之理 二〇六 癸三 斷諍 二〇七 子一 諍 二〇七 子二 答 二〇七 子三 略明自宗 二〇八 壬三 破了知差別為餘量 二〇九 戊二 於現量自體除邪分別 二一〇 己一 真現量 二一〇 庚一 現量之相 二一〇 辛一 以現量成立離分別 二一〇 辛二 以比量成立離分別 二一一 壬一 破計根識是合名分別 二一一 癸一 自宗 二一一 癸二 誤認現量分別為一之原因 二一二 癸三 破他派 二一四 壬二 破計根識是合義分別 二一五 癸一 成立遍相而立因 二一五 癸二 成立宗法 二一六 子一 破根識緣餘物種類 二一六 子二 破緣和合 二一六 丑一 正破 二一六 丑二 破釋難 二一六
卷第六
子三 破餘類之能立 二一九 丑一 正破 二一九 丑二 雖無餘類而多法一聲轉 二二一 寅一 標 二二一 寅二 標 二二一 卯一 斷諍 二二一 卯二 明立名之境 二二二 辰一 破他派 二二二 辰二 立自宗 二二三 癸三 結義 二二四 壬三 再破是合名分別 二二四 癸一 以前後執空破 二二四 癸二 以分別餘而見破 二二四 癸三 以應無能受破 二二五 癸四 以應無了知自相破 二二七 癸五 以見與分別是餘因破 二二七 庚二 現量之差別 二二九 辛一 根現量 二二九 壬一 於根識之名義斷諍 二二九 壬二 於離分別斷諍 二二九 癸一 斷違教諍 二二九 子一 諍 二二九 子二 答 二三〇 丑一 正說 二三〇 丑二 斷諍 二三〇 寅一 諍 二三〇 寅二 答 二三〇 卯一 應無能緣麻等 二三〇 卯二 應無能緣雜花等 二三一 辰一 出過 二三一 辰二 成立種種非一 二三一 辰三 斷諍 二三三 巳一 諍 二三三 巳二 答 二三四 午一 許無實行相者答 二三四 未一 成立無實 二三四 申一 以離一異成立 二三四 申二 以義與識不成實而成立 二三四 申三 略明空性之理 二三五 未二 斷諍 二三六 午二 許有實行相者答 二三六 巳三 釋 二三七 卯三 應無能緣犎等 二三八 卯四 應無能緣餘物 二三八 卯五 能頓緣多法餘宗亦成 二三九 癸二 斷緣遮返及餘總諍 二三九 辛二 意現量 二四一 壬一 諍 二四一 壬二 答 二四一 癸一 破他派 二四一 癸二 立自宗 二四二 癸三 斷諍 二四二 辛三 自證現量 二四三 壬一 成立能領受離分別 二四三 壬二 於所領受斷諍 二四三 癸一 斷勝論之諍 二四三 子一 諍 二四三 子二 答 二四四 丑一 成立是識 二四四 丑二 成立自證 二四四 丑三 成立證他 二四六 癸二 斷數論之諍 二四七 子一 諍 二四七 子二 答 二四七 丑一 破是外 二四七 丑二 立是心 二四八 寅一 正說 二四八 寅二 破救 二四九 辛四 瑜伽現量 二五〇 壬一 略標 二五〇 壬二 廣釋 二五〇 壬三 斷諍 二五一 己二 似現量 二五二 庚一 標 二五二 庚二 釋 二五二 辛一 有分別似現量 二五二 辛二 無分別似現量 二五三 壬一 立自宗 二五三 壬二 破他派 二五三 癸一 以教破 二五三 癸二 以理破 二五四 庚三 結 二五五 戊三 於量果除邪分別 二五五 己一 正說 二五五 庚一 初說量果建立 二五五 辛一 總標 二五五 辛二 別釋 二五六 壬一 標 二五六 壬二 釋 二五七 癸一 立自宗 二五七 癸二 破他派 二五八 子一 標 二五八 子二 釋 二五九 丑一 破根等是量 二五九 丑二 破差別覺是量 二五九 丑三 破根義繫屬是量 二六〇 癸三 斷諍 二六一 庚二 第二說量果建立 二六一 辛一 破了外境之能立 二六一 壬一 正破 二六一 壬二 斷與現相相違 二六三 癸一 破能取所取異體 二六三 癸二 唯於現相立能所取 二六四 癸三 成立自證為果 二六四 辛二 明了外境之妨難 二六四 辛三 明彼所成義 二六五
卷第七
庚三 第三說量果建立 二六七 辛一 抉擇果自性 二六七 辛二 抉擇量自性 二六八 辛三 抉擇所量自性 二六九 庚四 雖無外義建立應理 二七〇 辛一 唯於現相建立 二七〇 辛二 如現無實 二七一 辛三 雖無外境量果應理 二七二 己二 明彼建立應理 二七三 庚一 成立二相 二七三 辛一 以經理成立 二七三 壬一 以生為具義行相成立二相 二七三 癸一 成立有所取義覺二相 二七三 癸二 成立無所取義覺二相 二七四 壬二 以憶念具義行相成立二相 二七五 癸一 正說 二七五 癸二 破答 二七六 辛二 以論理成立 二七八 壬一 以決定俱緣之因成立 二七八 癸一 正說 二七八 癸二 斷諍 二七九 壬二 以一義現多成立 二八〇 壬三 以無體明現成立 二八一 壬四 以遠近中差別成立 二八二 癸一 出難 二八二 癸二 破救 二八三 癸三 結尾 二八四 壬五 以義識非同時成立 二八五 癸一 破無常無相緣 二八五 癸二 破常住無相緣 二八六 辛三 復以經理成立 二八六 庚二 成立自證 二八七 辛一 由成二相即成自證 二八七 壬一 正說 二八七 壬二 破救 二八八 辛二 由明了是識體而成立 二八九 壬一 觀明了是否識體 二八九 壬二 若非識體太為過失 二九〇 壬三 若是識體自證成立 二九一 壬四 破自覺非現 二九二 癸一 明自覺是現事 二九二 子一 正說 二九二 子二 破救 二九二 癸二 若自覺是不現太為過失 二九四 子一 應由因了知 二九四 子二 明因非有 二九五 丑一 成立根覺之因非有 二九五 寅一 根等非因 二九五 寅二 顯義非因 二九五 寅三 義法非因 二九六 寅四 覺法非因 二九七 寅五 果因非有 二九七 丑二 成立意覺之因非有 二九九 辛三 由破他領受而成立 二九九 辛四 由能憶念亦成立自證 三〇〇 壬一 正說 三〇〇 壬二 斷諍 三〇一 癸一 諍 三〇一 癸二 答 三〇一 子一 應無緣長音等 三〇一 丑一 標 三〇一 丑二 釋 三〇一 寅一 破一耳識緣 三〇一 寅二 破多耳識緣 三〇二 卯一 出過 三〇二 卯二 破救 三〇三 辰一 破覺受漸生 三〇三 巳一 破雜生覺受 三〇三 巳二 觀察而破 三〇三 午一 破以根識結合 三〇三 午二 破以分別結合 三〇四 未一 正破 三〇四 未二 斷諍 三〇五 未三 此理亦破餘正理派 三〇五 辰二 破覺受頓生 三〇六 子二 識應不向境轉 三〇七 丑一 標 三〇七 丑二 釋 三〇八 寅一 破後識單緣義 三〇八 卯一 出過 三〇八 卯二 破救 三〇九 辰一 破由識功能盡故而轉 三〇九 巳一 正破 三〇九 巳二 斷諍 三一〇 辰二 破雖是能生而非所取義故轉 三一一 巳一 正破 三一一 巳二 破答 三一一 巳三 破異體功能 三一三 寅二 破俱緣識義 三一三 寅三 破雖無能受而於境轉 三一四
卷第八
丙二 釋令他生起方便語之自性 三一五 丁一 釋能詮語 三一五 戊一 說自見之所為 三一五 己一 標 三一五 己二 釋 三一五 庚一 唯受許非能立 三一五 辛一 破能立 三一五 壬一 唯佛自教非能立 三一五 壬二 教列出自能立 三一七 壬三 唯受許即能立太為過失 三一八 辛二 破所立 三一八 庚二 斷自同過 三一八 戊二 說義之所為 三一九 戊三 說善顯之所為 三二〇 己一 破宗語為能立語支 三二〇 庚一 明能害 三二〇 庚二 破能立 三二一 己二 斷自同過 三二二 己三 明餘答辯無繫屬 三二四 丁二 釋所詮義 三二四 戊一 勢所詮為所立 三二四 己一 立自宗 三二四 庚一 所立之相 三二四 辛一 標 三二四 辛二 釋 三二五 壬一 廣釋所樂 三二五 癸一 明所樂境即所立 三二五 癸二 若非所立則太過 三二七 癸三 此理亦破餘派 三二七 子一 正說 三二七 子二 斷諍 三二八 子三 破非樂境非是相違 三二九 壬二 廣釋隨自 三二九 癸一 標 三二九 癸二 釋 三三〇 子一 破計他部教義為所立 三三〇 丑一 敘計 三三〇 丑二 破執 三三〇 寅一 標 三三〇 寅二 釋 三三一 卯一 於事力境教不妨害 三三一 卯二 明教所害境 三三二 卯三 斷諍 三三三 辰一 破除教義非因之過 三三三 辰二 破除教義非立者過 三三四 辰三 若破教義則相違太為過失 三三五 子二 破計共教義為所立 三三六 丑一 敘計 三三六 丑二 破執 三三六 寅一 說不成因喻應成為宗 三三六 寅二 說隨自聲應成無義 三三七 卯一 出過 三三七 卯二 破救 三三七 辰一 破計為隨欲趣論而說 三三七 辰二 破計為取共許有法而說 三三八 辰三 破計為了解有法非所立而說 三三九 巳一 破計為了解已成有法非所立而說 三三九 巳二 破計為了解未成有法非所立而說 三三九 午一 標 三三九 午二 釋彼原因 三四〇 未一 正說 三四〇 未二 斷諍 三四一 癸三 結 三四二 壬三 廣釋不遣 三四三 癸一 標 三四三 癸二 釋 三四四 子一 由何能遣不遣 三四四 丑一 廣釋信解不遣 三四四 寅一 教能害礙之理 三四四 卯一 自語與教語合一之原因及所為 三四四 卯二 明教所害境 三四五 辰一 事力所成有法教不妨害 三四五 辰二 由教所成有法教能妨害 三四六 寅二 明成量之數 三四七 丑二 廣釋共稱不遣 三四八 寅一 顯可說是共稱 三四八 寅二 顯可說是能害 三四九 寅三 論師許可說是共稱 三四九 寅四 釋經言之意趣 三五〇 卯一 配不可說釋 三五〇 卯二 配可說釋 三五一 辰一 立自宗 三五一 辰二 破他派 三五一 巳一 應不遍餘喻 三五一 巳二 明當時喻有同喻 三五二 辰三 結義 三五四 寅五 別說共稱之原因 三五四
卷第九
丑三 廣釋現量不遣 三五五 寅一 說義之所為 三五五 寅二 說所聞之所為 三五五 子二 於何有法不遣 三五六 丑一 正說 三五六 寅一 由害當時有法即害所立 三五六 寅二 由害無關有法不害所立 三五七 丑二 斷諍 三五八 丑三 結義 三五九 庚二 似宗之喻 三五九 辛一 能別不成等非宗過之理 三五九 辛二 法差別不成等違害之理 三六〇 壬一 以法自性相違表示 三六〇 壬二 廣釋法差別相違 三六〇 癸一 明宗 三六〇 癸二 顯害 三六一 子一 正說 三六一 子二 破救 三六二 壬三 由彼應知二種違害有法之理 三六三 己二 破他派 三六四 庚一 破所立 三六四 辛一 破能相 三六四 辛二 觀所相事破 三六五 辛三 觀加唯字處破 三六六 庚二 破因宗相違之喻 三六八 辛一 觀相違義破 三六八 辛二 觀因義破 三六八 壬一 不引無常為因 三六八 壬二 引非一切為因 三六九 癸一 正說 三六九 癸二 彼於聲不成 三六九 子一 明非一切所知為因不成 三六九 子二 明非一切非聲為因不成 三七〇 丑一 正說 三七〇 丑二 斷諍 三七〇 戊二 親所詮為因 三七二 己一 標 三七二 己二 釋 三七四 庚一 攝為九宗法之所為 三七四 庚二 別釋難解者 三七五 辛一 說二正因之所為 三七五 壬一 說勤發為果因喻之所為 三七五 壬二 說所作為自性因喻之所為 三七六 壬三 各別說果性二因之所為 三七七 辛二 說差別所聞性之所為 三七八 壬一 破於命成返遍 三七八 癸一 正破 三七八 癸二 破救 三七九 壬二 明命與所聞相同 三八一 癸一 相同之理 三八一 癸二 破計不同 三八二 子一 敘計 三八二 子二 破執 三八二 丑一 破計無事不可為破立所依 三八二 寅一 明返亦無破 三八二 寅二 應斷絕名言 三八三 寅三 自不相同 三八四 卯一 成立聲義為破立之正所依 三八四 卯二 破是自相 三八五 卯三 如何作名言之理 三八五 丑二 破以同品無返成立返遍 三八七 癸三 破命是能了 三八八 子一 由無相違是能了 三八八 子二 由無相繫非能了 三八八 丑一 由無彼生繫非能了 三八八 寅一 能了觀待繫屬 三八八 寅二 彼於命不成 三八九 卯一 正說 三八九 卯二 斷諍 三八九 卯三 破救 三九〇 丑二 無一體繫非能了 三九一 壬三 即以彼理破餘正理派 三九二 辛三 不別說不可得因之原因 三九二 壬一 不別說相屬不可得因之原因 三九二 癸一 不別說因能遍不可得之原因 三九二 癸二 不別說自性不可得之原因 三九三 子一 許自性不可得因 三九三 子二 正釋不別說彼之原因 三九五 子三 斷諍 三九五 丑一 正說 三九五 寅一 明宗法由現量成 三九五 寅二 成立之理 三九五 寅三 餘應無窮 三九六 丑二 明唯不見不能成立決定無 三九七 壬二 不別說相違可得因之原因 三九七甲四 論後義 三九九 乙一 明論義難解 三九九 乙二 明了解之勝利 三九九 乙三 誰造翻譯 四〇〇
釋量論略解 卷第一
敬禮諸恩師及三寶尊。
敬禮聖曼殊室利童子。
甲三、論文義 分二:乙一、造論之支分,二、有支分之論。初又分二:丙一、供讚,二、立誓造論。今初:
法稱論師在造論之前,先頂禮具足三種圓滿之世尊。為求造論能究竟故。問:如何具足三種圓滿耶?答:諸佛世尊,具足自利圓滿,謂永斷除諸分別網,得自性身,證得甚深圓滿報身,並得廣大變化身故;又佛世尊具足利他圓滿,謂世出世間一切善妙普賢功德,令諸有情隨其所應,而證得故;又佛世尊具足利他圓滿之方便,謂遍放射說法之光明故。(諸佛說法,即利生之方便。)
丙二、立誓造論
上已禮讚,欲何所作耶?曰:欲廣釋陳那菩薩之集量論也。為何故造?曰:我法稱造此釋論,無主要為利他人之意。因為眾生多數愛著庸常俗論,又無分辨善惡之慧力,對於善說非但不尋求,由妒嫉纏心反於善說起瞋恚故。然我法稱對造此論仍生歡喜,為使自心對於善說長時愛樂修習故。
乙二、有支分之論 分二:丙一、釋通達所量之能量自性,二、釋令他生起方便語之自性。初又分三:丁一、明不現見義之自義品,二、明解脫道之成量品,三、明現見義之現量品。初又分二:戊一、建立總體,二、廣釋支分。今初:
問:此論既是為廣釋「集量論」而造,何故違彼諸品次序而先說自義品耶?曰:分辨是義非義,須要依靠比量智故。為建立比量智,除諸邪智,故先釋自義比量也。若爾,何故不說比量之自相差別,而說因耶?曰:由釋正因,便能於比量除邪執故。若爾,正因之自相云何?差別有幾耶?曰:如「所作性」,即是成立「聲無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及是彼宗一分、所立法遍於因之三相故。(這就是說,三相就是正因的自相。三相者:一是宗法,即前陳宗之屬性。二是同品定有性,即後陳法之同品事物定有因義。三是異品遍無性,即後陳法之異品事物必全無因義也。此後二相在頌文中只云「彼分遍」便已包括。因為後陳法的範圍既遍包因義,則凡具因義者必皆具後陳法義,即第二相。凡無後陳法義者亦必不具因義,即第三相。奘師譯的因明論中說「說因宗必隨,宗無因不有」,即是此義。又漢文論中之「宗」字。有時單指前陳有法,如「遍是宗法性」之宗字。有時單指後陳法,如「說因宗必隨」之宗字。有時指總宗,如「宗因喻」三支之宗字。如是差別,初學實難了解。在藏文論中,諸字各異,故無此弊。)
如是正因,唯有果性、自性、不可得三種因。以宗法與無則不生之關係,於唯果、自、不可得因上決定故。除彼三種之外,其餘諸因皆是似因,以彼諸因皆不完具三相故。(漢文之因字,有時是因果之因,即能生義;有時是宗因喻之因,即能立義或能了義。亦難分辨。藏文中二字各別,無此混亂之弊。又似因總有三種過,謂不成、不定、相違。若所舉因缺第一「宗法」相,則犯不成過。若所舉因缺後二相,則犯相違過。若缺後二中隨一相,則犯不定過。因與後陳法之關係,若因於同品上定有,於異品上全無,則是正因。若因於同品上無,於異品上有,不論全有或一分有,則是相違因。若因於同品異品上,或皆有(不論全有或一分有),或皆無,則是不定因。如是四句已足──同品有異品有,同品有異品無,同品無異品有、同品無異品無,不須用九句檢查。但九句因另有作用,不述。)
戊二、廣釋支分 分四:己一、釋三正因,二、於定詞斷諍,三、釋逆品似因,四、廣釋無則不生。初又分三:庚一、果法因,二、自性因,三、不可得因。今初:
問:若以煙從火生故不錯亂者,則灰渣亦應成能了因,從火生故。曰:因火上所有自性若無者,則定不生之果煙,是於有煙山成立有火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庚二、自性因
若與唯有無常自性相繫屬之所作體性,是成立聲無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庚三、不可得因 分二:辛一、不現見不可得因,二、可現見不可得因。今初:
如不能見鬼之人,緣鬼之諸量不轉(即不起),是成立於當前處,彼不能見鬼之人,不起決定有鬼之決知為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此中諸量是因,決知是果,既無緣鬼之量,則必不引生緣鬼之決知。故就不能見鬼之人來說,他不能起決定有鬼之決知,因為他沒有見鬼之量故。故名不現見不可得之因。
辛二、可現見不可得因 分三:壬一、體性,二、差別,三、斷諍。今初:
觀待若有則見之差別,出瓶不可得之因,是成立某處無瓶智說為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壬二、差別
問:可現見不可得正因,差別有幾耶?曰:無遮義者之可現見不可得正因,共有四種:謂有自性相違可得者,相違果成就者,因及自體可現見之體性不成就者之諸因故。
壬三、斷諍
問:若由相違果可得而成立無寒觸者,則相違因可得,亦當能成立無寒觸也。曰:若將由與寒觸相違之因可得而為因者,則以柴草成立某處無寒觸之遍相錯亂,以彼與寒觸因由無相違故。
問:若火因柴草等,不能遮寒觸者,則火果煙亦應不能遮寒觸?曰:相違果可得因之煙,於某等處遮寒觸者,亦須觀待時處等差別方是正因,餘(不待差別)則成立彼之遍相,成錯亂故。如成立某處不冷,以有灰為因也。
己二、於定詞斷諍 分二:庚一、斷依前後之諍,二、斷依同時之諍。今初:
問:若謂正因,決定唯有果法、自性、不可得三種者,則從因聚比知生果,應非正因。曰:如麥種子與水、肥、暖等和合,是成立於如是田上能生麥苗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之能立正因,又不待餘因緣義即能生麥苗之自性故。若問彼因何故不能比知決定生苗?曰:於彼成立決定生苗果,其遍性猶不決定,以因聚生苗果之能力,在轉變發展相繫之間,容有障礙發生故。
庚二、斷依同時之諍
問:若謂正因,決定唯有果法、自性、不可得三種者,則由現在味為因,引生了知現在色等之比量智不應理。曰:彼無不應理。以由現在味為因,而了知口內糖球上之現在色等者,是從比知因法之果因而生故。譬如由煙,了知有煙山上由火燒柴發生變化之力,即可比知柴之變化也。由味與色依於同一聚親因,若前味之能力未轉,則必無現在味,即彼前味亦是餘現在色之俱有因故。由現在味為因,了知口內糖球上現在色之比量智,是從果法因所引生。如是前說由現在味為因,便能引生,了知過去前味,有引生現在色之功能,及與自同時色等之比量智故。
己三、釋逆品似因
或曰:從零散因亦能比知可生果,由體強壯而生染故。曰:以因未和合之零散麥,比知能生苗果者,不應道理。以是成立彼之有餘因故。彼無生苗之功能故。如由身比度貪心。若唯於異品不見,而見總果,以比因差別,如是因智不應道理。以如是因是似量,即似因故。如由語言比有貪等。若謂以語言成立他人有貪心,其逆遍成就(逆遍即異品遍無性),以唯於異品不見可成立故。曰:語言,於成立彼之唯於異品不見,非於逆遍全不錯亂,以成立彼之逆遍容有錯亂故。如與已食之飯同釜所煑為因,而比餘飯亦熟也。問:有餘之義云何?曰:若唯不見,而宣說遮遣之語言,以成立他人有貪心,此名有餘。以是成立彼之宗法,然於異品遣除,是可疑因故。
己四、廣釋無則不生 分二:庚一、略標,二、廣釋。初又分三:辛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總結。初又分三:壬一、破自部自教相違,二、明共同現量違害,三、破他部自許相違。初又分二:癸一、明有繫屬,二、說違自教。今初:
自在軍論師說:「唯於異品無所見,即能成立逆遍,是陳那論師所許。」曰:陳那論師於因三相中,說須決定者,有重要義。如以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為使了知不成、相違、錯亂不定之對治故。
癸二、說違自教
若不如是,而說「唯於異品無所見,即能成立逆遍」者,則為對治有錯亂過,說法異品和合言(凡非無常皆非所作),不應道理。以唯於異品無所見即能成立逆遍故。若爾,且與論說「為欲對治相違、不定,俱說應理」成相違失。若謂法異品和合言,是以了知唯於異品無所見為果,故無過者。曰:法異品和合言,僅為了知唯於異品不見其因而說,不應道理。以唯於異品不見其因,汝即不說亦能了知故。若謂為於異品了知決定無因,故無過者,曰:其說於異品無因之語,即法異品和合之語言,應非唯使了知於異品無因,是說因於異品無所見故。若爾,如何了知於異品無因耶?曰:由依彼語言,爾乃能了解因於異品無。以說於異品如何無因之道理,說因法之繫屬故。若由於異品不見其因,便能成立逆遍者,則以「與已食之果同一樹生,顏色相同」,而成立餘未食果成熟,味力差別,豈是有餘錯誤?應非錯誤,以成立彼之逆遍成就故。若許爾者,與說「色等相同,非味等亦定相同」,成相違失。又有遮者(即有逆遍者),如以有命,成立活身有我之因,亦應成為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逆遍成就故。若許爾者,則與論說「其餘五種(九句因中,除二正因、二相違因,餘五不定因),於正因或相違,皆不決定,是猶豫之因」,成相違失。又於宗法猶豫不成,與逆遍猶豫,義喻相合,顯非正因,應非所說。以於異品唯不見因,便能成立逆遍故。若許爾者,則與論說「宗法立故俱須決定,如是同品或有或無等,亦如應當說」成相違失。又差別所聞性,應於聲上成常無常二品決斷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唯於異品不見成就故。若許爾者,則與論說「差別者,非決斷因」成相違失。若謂所聞性於聲上非常無常二品決斷之正因,餘量於彼有違害故。是則彼非唯由於異品不見而成其無,於彼有餘量違害故。如所聞性。如是餘因亦應唯於異品不見,不能成就其逆遍,於彼容有餘量違害故。曰:以捨觸不見,成立於可見之地等,即不具捨觸之遍相,應無錯誤。以於成立彼之異品無所見故。若許爾者,則與論說「若唯以不見,而破見者,亦不應理」成相違失。
壬二、明共同現量違害
如酸果,由見一枚成熟,味力殊勝,便謂餘處之酸果亦定成熟,有勝味力。不應道理。以由處所等差別,現見物品能力各異故。
壬三、破他部自許相違
豈唯因於異品不可得,便是異品無因之能立?以說活身有我(如勝論)、說地等有知(如順世派)、說乳中有酪(如數論)等,其無所見,非無彼等之能立故。
辛二、立自宗 分二:壬一、表因之遍相有待於繫屬,二、遮因之遍相有待於繫屬。初又分三:癸一、正說,二、於喻上顯示繫屬,三、知繫屬之勝利。今初:
由唯於異品無所見,不能成其逆遍故,如所作性,由遮無常,則汝性亦遮,以是與彼無常相繫屬之自性故。又如煙果,由火因遮故,汝亦即遮,以汝於火無錯誤故。若所作性與無常之繫屬不爾者,云何遮無常一法,餘所作性亦遮?定不應爾。譬如說人無馬,豈唯由此,便牛亦非有耶?如是所作性一法相近故,云何餘無常亦相近?定不應爾。以所作性與無常無所繫屬,是各別故。譬如言人有牛,豈唯由此,便亦有馬耶?
癸二、於喻上顯示繫屬
此果法與自性之正因,成立逆遍時,不必許決定觀待了知一切異法喻遮因之所依,以說因法繫屬即能了知逆遍故。由說若彼等所立法無,則此因亦無,亦可通達彼逆遍故。(按頌文義,似是說:於異法喻決定其逆遍時,不許必須有所依。即無所依,亦能通達彼相故。)於同喻上顯因法繫屬,亦有所為,是對不知彼所立法,即彼因之自性及因事者,為令了知故。對已了知繫屬之智者,則不須為令了知繫屬而說。若不知宗法,為令知彼,只須說因即足故。
癸三、知繫屬之勝利
若已了知因法繫屬,於順逆二種遍相中,隨說一相,即能引生餘一相之正念。以正通達一種遍相,餘一遍相義亦了解故。為令了知於一切異品皆無因故顯示繫屬,有所為故。
壬二、遮因之遍相有待於繫屬
若由無「因及自性」,則於某上有果及所遍可遮者,是能遮正因。以遍相之根本謂繫屬,彼待繫屬故。又若有瓶,理應可得,而瓶無所得,亦是於某處成立無瓶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如是不可得因,此處雖只說三種,若由結構格式門,則可分為多種差別。謂彼因不可得、能遍不可得、自性不可得之三種,及與彼因、能遍、自性相違可得之三種。等字包括相違果可得、與因相違之果可得等(此等不可得因之事例,余以前寫過一篇「因理論」稿,其中敘述較詳,惜未刊出,今不暇重出也),是由不通達繫屬(即繫屬不可得)及通達相違(即相違可得)之構結格式而分也。
辛二、總結
非唯於異品不見,而成逆遍,非唯由於同品見,而成隨遍。要因與法或決定是因果事,或同一自性,因與法無則不生之繫屬乃能決定故。否則謂離因與法之繫屬,則其餘煙與餘火如何能有決定?以煙與火無繫屬故。又所作性應非成已必壞,以是與無常有餘因之法故。如衣所染色。若所作性是與無常有餘因之法者,則應與無常成為他性。若爾,則與無常應無繫屬。既無同體繫屬,亦無因果繫屬故。若謂有因果繫屬者,其無常為是所作性之因,抑是其果耶?無常且非所作性之因,是後生故。若是果者,則成立聲是無常之遍相何能決定?以汝是成立彼之宗法,而無常是汝之果故。
庚二、廣釋 分二:辛一、決定表因之繫屬,二、決定遮因之繫屬。初又分二:壬一、別釋,二、總結。初又分二:癸一、決定果因之繫屬,二、決定自性因之繫屬。今初:
問:應無煙於火不錯誤之能立,以唯見煙從火生及唯不見從無火生,不能成立,又無餘能立故。曰:其因不成。煙是火之果,以果法由火資助之力,隨火有無而轉故。若謂無彼火而有此煙生者,則越出具足因之道理,以煙從無火生故。若許爾者,則應不待餘因緣而生,以無因生故。若許無因不待餘因緣者,則應常有,或是永無。以諸法暫時生(即有時生,有時不生),是觀待因緣乃爾。若謂帝釋頂(蟻垤之異名)上應有火,是能生煙,火之自性故。若謂非能生煙火之自性,則如何從彼生煙,應必不生,煙之自性為火,彼具有能生煙之功能差別故。又煙若從非煙之因而生,則煙應無因。彼煙之自性,不從異因生,是以彼火為因故。由火資助之力,隨火有無而轉及遮,現見某煙隨某火轉故。
癸二、決定自性因之繫屬 分三:子一、自性因之理,二、自性因之差別,三、自性因繫屬之能立。初又分二:丑一、明因法同體繫屬,二、斷諍,成立遣餘。今初:
問:煙從火生雖不錯誤,自性如何不錯亂耶?曰:於自性亦無錯誤。如所作性,若無無常,則必不生之繫屬亦得成立。以自才有,便與無常相繫屬故。若無彼無常,則汝所有體性亦應無,以與無常體性無異故。
丑二、斷諍,成立遣餘 分二:寅一、標,二、釋。今初:
若謂彼所作性,是將成立聲無常宗義之一分立為因者,應不成就,以所作與無常體性無異故。曰:聲之諸法,是從同類法與餘異類法中遮回為所依者,以是由自性力安住各自體性之所聞性故。又如聲義,由從非所作及常等彼彼遮回,由此因緣,可分為多種差別(所作性及無常等),以從非所作及常住等遮回故。又於聲上,所作性與無常之差別,即善能漸次通達,以於聲上須先成立所作性,其後乃能通達無常故。又所作性某差別,是將成立聲無常宗義之一分立為因者,非不成就,以與無常別異而住故。由言所作性某法所了知者,非其餘無常語所能了知故。
寅二、釋 分二:卯一、廣釋有之遣餘,二、無之遣餘則易成立。初又分三:辰一:破聲與分別為表詮,二、明為遮詮,三、於彼詮(轉)相斷諍。初又分三:巳一、後心應無用,二、聲覺應成異門,三、破彼釋難。初又分二:午一、所別事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二、能別法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今初:
陳那論師書中有云:「聲與諸因,以遮通達,非唯由表知法自性。云何了知?曰:有餘量及餘聲轉故。」為顯此義,故造此文。義之自性如一聲體,有何緣聲耳識所未見分,要諸餘後量所觀察?必無此分,以是緣聲耳識所現量事,其緣聲分別由表相於汝轉故。然緣聲分別,非由表詮於聲決定,以於汝後,量聲是無常之量有作用故。(如現量等無分別心以表相緣境,比量等諸分別心以遮相緣境。在奘師所譯之論中,似未提及。但在法稱論師之因明論中,則作為一重要問題提出。表相緣境,是緣任何一法時,即緣彼法上之一切差別義,如聲上之所作性、暫起性、生滅性、無常性、苦性、空性、無我性等,同時遍緣,無所遮遣。但對此等義不能決定,要待餘心方能決定。遮相緣境,是緣隨一境時,即須遣除該境之反義,乃對彼決定。如緣聲是無常之比量智,是由遣除聲常,而決定聲是無常。此等智有分別,有簡擇,只能決定一義,不能遍緣一切差別。故餘義更須由餘量決定,則不犯餘量無用之過。)
問:緣聲是無常之比量無用之過,汝亦相等,以緣聲耳識知聲是無常故。曰:如見白色等法相同,誤認蚌殼以為銀質。若無錯亂因緣於聲增益餘功德,則後量無用。然緣聲是無常之比量,實有作用,為除執聲常之增益而轉故。緣聲耳識,能見與聲同一安危之一切功德,以由表相門見聲事故。成立聲是無常之因及比量,亦有作用,由有錯亂耳識對聲無常不能決定故。
午二、能別法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
非「僅緣聲分別即比量智」,若以表相緣法者,則通達聲是無常之比量智,亦應普緣聲上一切法,以由表相門於聲一法得決定故。而佛弟子則無此後心無用之過,以說「緣聲分別以遮相轉」故。故如是宣說:因及比量是遮除之有境心。以緣聲分別,由表相轉則有過失,由遮相轉無過失故。若不許以遮相轉,而說由餘表相轉者,則有法聲成立時,更有何餘聲法不成立?以汝說緣聲分別,是以表相轉故。現量所見法,如定知為青色之識,應非以遮相轉,以無所遮之增益故。然不應許爾,以是緣總義之分別故。曰:彼定知青色之識,是以遮相為所行境,是僅於不增益餘非青分而轉之定知故。此因成就,以說此定知是於遠離增益處而轉應知。定知與增益之意,是能害與所害性故。又此等緣聲分別,是行境各異者,謂盡其所有增益分,如聲之非所作性、常性等,為遮除彼故,亦唯有爾許決定與聲轉故。
巳二、聲覺應成異門
若非遮相轉而是餘表相轉者,則於聲事之能別法,應由一聲或一覺心即能遍緣。以說所作性與無常之二聲(即二語),應成為異名(即一事之二名),以非餘境,無所為義,僅是聲差異故。(謂二語僅聲不同,並無各別所詮境,亦無各所為義。)
巳三、破彼釋難
或說:如勝論宗,說各種差別義如聲與所作無常物體各異,以聲能饒益所作無常故。所作與無常亦物體各異,以覺執為異故,以是無成異門之過失。曰:若爾,聲與彼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為一物為異物?若言一者,則緣聲之分別,應遍取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體性而起決定,以由表相門決定於聲,其聲於能饒益各種差別之支分功能,是無差別體性故。(簡言之,緣聲心應遍緣彼功能體性,以聲與功能,體無別故。)若許爾者,則更有何所益差別,如所作無常,不決定耶?皆應決定。以聲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是一體性。若了知汝,則亦須緣所作無常二法,以汝與所作無常彼等體性相繫屬故。若言聲與彼功能物各異者,則聲對於所作無常法彼饒益之功能等,是彼聲之何事?應非聲所屬事,以汝與聲物體各異,彼聲於汝不饒益故。若謂如是饒益者,則聲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應成無窮,以汝饒益所作無常時,復須於異體功能作饒益故。
總之,若謂緣聲分別,只取彼聲饒益一差別法者,則彼分別,若取聲能饒益所作性差別法之功能,即須總取饒益一切差別法之功能,以見饒益彼所作性之功能,彼與饒益所未見差別法之功能,非餘事故。(由於彼諸功能是一體性,所以現量見時一切俱見,是由表明緣境故。若分別心亦以表相緣境,則彼取一功能時,亦應總取一切功能。若爾,則後起之心,仍犯無用過失。)若謂為遮遣錯亂故,彼分別心雖總取一切差別法,然仍須許起餘量者,是則彼比量智即成為遮遣境者,以是為遣除增益而轉之分別故。其餘分別應同比量,是遮相轉,是於無增益境而轉之分別故。餘於聲自性決定之諸分別,汝所不決定者,如何是汝之境即非汝境?以汝是於自境以表相轉之定知故。若謂緣聲耳識,應於聲之所作無常一切義皆能決定,以見彼一切故。曰:此不決定,捨棄對聲之差別分析而轉之現量所取中,若有通達其差別之緣者,亦當能通達故(通達即證知義)。
辰二、明由遮相轉 分三:巳一、斷返遮與總別相等之諍,二、明遣餘之總,三、明立名之境。初又分三:午一、說遣除者無過,二、表相轉則有過,三、聲隨欲轉應理。今初:
外難:汝所言遮,與所言返,其實體為一為異?若一者,則異聲不轉(言詞不應不同);若異者,則為總明異體所出過失,亦應同犯。曰:其說聲與分別遮相轉者,所言從他遮,及言從他返之言聲與決定等,非由所詮物體各異之力而轉,是隨名言作故。問:若法與有法無異體者,則與第六囀聲詮各異義應成相違?曰:如說牛與牛性之聲,所詮非異,此二語皆是從非牛遮返而說一牛故(即遮其非牛也)。雖同說一牛,然牛與牛性由分為差別之第六囀聲表其似有差別,其緣因是由習慣於異體所詮立此名言之力,而了解為異故。問:若無異物,則立異名,應成無用?曰:法與有法立異名者,亦有作用。其捨棄與不捨棄餘差別等,彼二名言之差別是隨通達者欲樂之所依,即為令其通達故。遍一切境說有法物與事法之聲等,其所詮物都無少許各異差別,其捨不捨餘差別,唯聲之差別而已。其欲了知彼法與有法之義者,對於聲明中非由字緣各異則所詮亦異,如彼益,或具作用,設以餘詮說(此皆聲明中字緣之種類),除捨不捨餘差別之外,更無餘差別故。其說言聲與分別,皆於遣餘境轉之佛弟子,則能除為主張彼種類與具彼種類、物體各異之宗派,所說之過失,以不許總別物體各異故
午二、表相轉則有過
勝論派應犯「不自在故非具彼」所說之過失,以許種類與具種類物體異故。勝論彼等宗中,應犯第六囀聲及分語等不可用之過失,以許語句是由事力而說,不依樂說欲而說故。
午三、聲隨欲轉應理
說遣相者,則無第六囀聲等不應理之過失。以不觀待外義之語,如說者所立名言決定能詮,即如是宣說故。問:於他宗中,第六囀聲等不應理,有何原因?曰:如於一妃,稱云諸妃,安立為異,此有何因?都無原因,實無異故。如六城等,言城立為非異,此有何因?應無原因,以非一故。如言虛空之自性,此亦無因,虛空與自性體非異故。又虛空之自性,名為空性,此亦無因,以虛空與空性,無異體故。
巳二、明遣餘之總 分二:午一、境總之理,二、現總之覺如何轉。初又分三:未一、世俗諦之世俗訓釋,二、成立分別所現唯於意樂為諦,三、明彼執錯亂。今初:
問:如何為分別所現之總?曰:如依諸樹各異之事,現為同一種類樹義之分別覺,此覺即世俗。由其自體性(同一樹性)能障蔽餘樹體性(各別樹性),為所取境故(能障即世俗義)。於分別心所現遮其非樹,即各樹之總。諸樹體性雖各差異,然於能障蔽異性為所取境之分別前,覺諸樹法是從非樹遮回之體性,似非異種類故。
未二、成立分別所現,唯於意樂為諦。
其於分別所現之總,是由意樂力宣說為有,以彼是分別所現,如彼分別所遍計於勝義中無故。以諸各別樹互不隨行(此樹非彼樹),其隨行之餘體總,於不錯亂覺前無所現故。問:分別所現從非樹遮回(即樹的概念),豈非緣樹分別之法,云何勝義無耶?曰:分別所現從非樹遮回,如何隨餘義各別樹而行?必不隨行,以彼非離分別知,有各別異體,與彼知同一安危故。
未三、明彼執錯亂
其於各別樹義,執為一體之分別,是顛倒覺,是執非樹為樹之心故。問:若分別所現從非樹遮,是無事者(有為法名有事,無為法名無事,是因明中常用詞),緣樹分別應成無因?曰;不成無因,以具樹名義之各別樹互異物體,即此緣樹分別之種子故。問:若諸各別樹物體各異,其總是常是無事者,則生一類果相違(各別樹是多體,緣樹分別是一體,則多因生一果,故說相違)。曰:雖各別樹物體各異,其總是常無事,然通達一類,了知樹義等,成辦其一果義,以自性決定其功能故。猶如根等。及如諸藥物體各異,其總是常無事,然共和合或各別用,現見能治瘟疫等病,其酪等餘物則不能治。若謂是藥總常法能治疫病者,應非藥總治療疫病,以汝是一切各別藥所共有故。若汝能治疫病者,則各別諸藥,田地等雖異,功能應無差別故。由其堅固,應於其果不饒益故。
午二、現彼之覺如何轉 分三:未一、標,二、釋,三、結。今初:
問:分別心所現從非樹遮返,於各別樹隨不隨行?若隨行者,則諸各別樹應成分別之所取境。若不隨行,則說是各別樹之總應成相違?曰:緣樹自性之分別覺,雖無所取義,然現似所取義,以是從非彼樹果義相異而生,決定能得究竟自相樹故。彼緣樹分別之體性,似與外樹為一,似從遮餘非樹而返,然非即彼樹自性,以無可觀察之支分能作義故(能作義是有事之相)。
未二、釋 分三:申一、總與共依之名言轉,二、轉之原因,三、作彼建立之所為。今初:
知所有義,即所現遮非樹。彼諸義,是以總與共依為行境之知與言說,廣作錯誤義之名言。謂遮異類為體性者,故現似非異類,現從餘同類返故。問:若名言錯亂,應不能得自相?曰:諸法之一切名言,是以義之遣餘為境者,以是依於互無雜亂自相之合理名言故。凡與實事有繫屬之名言,即是能得實事之所依故。如依果法及自性因之比量時所說,雖同是錯亂,然得不得自相並不相同,以從餘執聲常增益不能得自相故。如從燈光求明珠然(誤以燈光為珠光)。
申二、轉之原因
總與共依,作一類果之各別樹雖多,然由言說及知,作一類名言而轉,以從非彼樹果,依餘相同故。如是雖一樺樹,然有共依名言而轉之原因,以從非彼樹果義而異,亦從非樺樹而返種種遮法,量了知故。顯示一法能作多果亦有所為,其作多果是為普達彼實事故。
申三、作彼建立之所為
此聲義與此共依,於實事非有,以於勝義雖非有,然於分別如世共許而說故。問:作此諸建立有何所為耶?曰:法與有法之建立,及如異不異之總與共依,是不觀察於真實義中有無,唯如世間所共許,即依如是許而建立一切能立所立,是諸智者為令入勝義而造故。問:以何因緣說實事不成耶?曰:言總言別之差別唯於覺所現義中有,於實事無,以於異物現為一體,及於一物現為眾多,是由覺所染故爾。然勝義諸義非自然相雜(合為一),於一物異物皆非有故。問:若無實事,則法與有法如何應理?曰:即此分別所現便可觀察法有法之差別,以從此同類及餘異類遮返故。問:若於分別現自相者,則自相應成分別之所取境?曰:分別能立所立之覺,不以自相為所取境,失壞見實事為所取境之力故。問:與論說「差別與總和雜而緣」則成相違?曰:論說「差別與總和雜而緣」中,非說自相為比量所取。以彼自相、總別相等,都非勝義所取故。諸眾多差別,於一自相,勝義皆不可故。
未三、結
彼聲體性從同類異類眾相而返,唯如是通達之聲及分別亦皆非有,以聲與分別唯以總相於境轉故。(此中所說自相共相、勝義世俗,皆與一般所說不同。諸法之自體實事,為自相,為勝義諦。諸法由分別假立之現相、概念,為共相,為世俗諦。勝義是有作用法,世俗是無作用法。此等差別甚多,不及煩述。西藏寺中,初學之攝類論,即專講此等名相差別,為學因明論作基礎準備者也。)
巳三、明立名之境 分三:午一、破,二、立,三、斷諍。今初:
若謂聲與分別不以總相於境轉,以彼不待遮非,而於自相安立名故。曰:彼立名時之樹自相,非樹名之所趣境,以汝於言說時已無故。以諸言聲是顯所立名義,為於言說時令了解其義而作故。若謂總常法是名所趣境者,曰:總類常法,應非名所趣境,非能作事故。以安立名言是令士夫了知能作事後,為成辦彼事而轉,乃於諸義說彼名故。若謂具彼總類之各別樹能有作事,於彼立名。問曰:何故不於各別樹直接立樹名?若謂於各別樹不能立名,無邊際故。曰:若爾,別具總類之各別樹,亦應不能立名,此亦無邊,相同故。
午二、立
問:若爾於何處立名耶?曰:能作樹果,與從非能作返相同,何不於彼安立樹名?理應安立,以彼能作樹用,又於一切各別樹隨行故。若謂前說「具彼無自在故」之過,汝亦同犯,以遮返與總類義同,具遮返與具總類義同故。曰:實不相同,即寧使相同,安立名時亦不須餘義之總類,以許遣餘者不須計餘義之總類,不許遣餘者即計餘義之總類,亦不能成其所為故。其理由謂言樹之聲,為決斷不決斷非樹。若由此言樹之聲,不從彼等非樹決斷此樹者,則言樹之聲如何能使了知彼樹?必不能了,以不決斷是樹故。此因決定,以從彼樹遮斷餘已,即向樹轉,為使知此而說樹聲故。若謂此言樹之聲,已有決斷非樹者,則汝勝論者計立名時須餘義之總,復何所為?全無意義。諸聲之所為,豈非遮斷非彼,了知其義唯爾許耶?
午三、斷諍 分三:未一、破不能知多,二、破總執從總生,三、總聲於義無欺。今初:
問:若諸別樹,無常事總而是異物者,則認識為一類,不應道理。曰:諸各別樹,雖無常法總而物各異,然可認識為一類,由先見諸樹能作彼彼眾事,後見餘諸各別樹,亦知離餘不能作樹事。以此為境之諸言聲、分別,結合前後諸樹,便能了知為一類故。
未二、破總執從總生。分三:申一、破總執從唯總生,二、破從總助之別生,三、破從別助之總生。今初:
如餘勝論派,彼總覺,亦非從唯總性為所取義而生,若常時唯知彼總,則應不知諸別故。若謂不知諸別者,則爾時終不應取具彼總之諸別繫屬。若許爾者,則如何於具彼總之諸別法,安立名言耶?應不能立,以於具彼總之諸別法不決定故。
申二、破從總助之別生
若謂由一總事所助之諸別法,是總執識之因者,此不應理。豈彼一總事,能除彼諸別法之差異性耶?必不能除故。又物異故,亦不許彼諸別法為一總識之因故。若謂別法雖多,然待一總事類非異故,能生一分別覺。曰:總覺,應不能緣諸別法為所取義,以彼諸別法於汝無饒益之功能故。以彼等別法各各無時,由彼一總亦能生覺故。若謂不定,如無青色時,黃色能生眼識,然彼青色仍有生眼識之功能。曰:此不相同。青黃等色和合亦有生眼識之功能,以現見各各都有饒益眼識之功能故。然諸別法,於總覺應無饒益之功能,若各別、若和合,任何都非能如是生總覺故。
申三、破從別助之總生 分二:酉一、出過,二、破救。今初:
若謂要待彼諸別之隨一法,其總事乃能生總覺,非唯總者。曰:彼諸別法云何不能饒益一總覺?應能饒益,以饒益一總故。此總應成彼等諸別法之果,諸別法能饒益故。此因決定,以能饒益者即是能生之因故。
酉二、破救
若謂總覺,不許唯從諸別異法生,以唯現非異故。曰:其因不成,總覺所現是各異故,執諸別法謂彼等相同故。若謂既執彼諸別法相同,云何其覺復取為異耶?曰:諸別樹是一種類,同作一類果故。若謂因不成,諸別樹之根覺果亦各異者,曰:緣諸別樹之諸根覺,亦無異類,是通達一類之因故。又諸別樹類亦不異,以是通達為一類之一覺之因事故。若謂造成一類果者,即是常事總,曰:彼造成諸別樹果為一類者,非常事總,以是唯離非彼樹果故。除諸別法,應無餘隨行之總事,以未見故,前已破故。言樹之名,有其意義,以了知樹之遣餘為義故。
未三、總聲於義無欺
問:若樹聲詮說分別所現者,則於自相樹云何不欺耶?曰:於非能作彼樹義,而似能作彼義之體性者,及離非樹事而各異之唯事為種子者,能生無所取義之分別覺及言樹之聲,許為於義無所欺誑,以永斷不能作樹義,是了知為樹之支分體性故。及是離非樹事,以各異為所依之合理名言故。是以遣餘為境,是依能作樹義為體性之合理名言故。
辰三、於彼轉相斷諍 分三:巳一,斷了達互依之諍,二、斷遮詮不遍於聲之諍,三、斷後有境無用之諍。初又分二:午一、諍,二、答。今初:
行者派童女取等作如是說:了知樹與非樹二事之心,應互相依,以由從遮非樹門而執樹義故。若許爾者,彼二執中隨無一執時,則二執俱無,是故樹名終不能立也。
午二、答 分二:未一,以相同破,二、明自無過。今初:
如彼等敵者宗,立樹名時,為遮不遮非樹耶?若言遮者,為樹立名之人,在立名之前如何知非樹?應尚不知,以尚未執樹義故。若由樹名不除彼非樹,則諸安立樹名者,應非遮斷彼非樹,而於樹轉。譬如樹聲,不斷樹之差別。若謂遮餘不能立樹,要指示現前安住之一總樹,說言此是樹,於樹總常事立名,次於立名言時亦當通達彼總常事。故無相同之過失。曰:汝行者派不能免此相同過失。若言「此亦是樹」,或言「唯此是樹」,二種立名決定,任作何說皆犯上述之過故。
未二、明自無過
外曰:若無總常事,則有了知樹與非樹之心,互相依賴之過。曰:無過。了知諸別樹為一類之識,安住一相續之知者,對於彼樹與非彼之因義本性各異能分辨故。外曰:若無總常事,應無樹名之境。曰:不爾。彼執樹之分別覺中所有事,現為分別覺之因性,及離非因之體性,雖現似一體性,然自能了知彼樹異於非樹故。於各別異樹,立樹言詞故。外問:若無常事總,則由樹聲應不了知是樹。曰:不爾。由彼樹聲,了知樹之覺錯亂,於各別樹事,了知似一類故。
巳二、斷遮詮不遍於聲之諍 分二:午一、斷遮詮不遍於別聲,二、斷遮詮不遍於遣餘之聲。今初:
問:如言瓶之聲,有所遮故,可是遮詮;言所知之聲應非遮詮,無非所知之所遮故。曰:善安立其聲,有所為義。是為定取其所詮義故。是為使覺從某種不樂義遮,而於某種所樂義轉故。若不爾者,餘則立名無義,以聲非遮不樂義而趣所樂義故。為破立義設立名言之所知等語,亦有某種所遮除,以斷不樂義而趣所樂義故。
午二、斷遮詮不遍於遣餘之聲 分三:未一、明聲之境,二、顯彼是論師意趣,三、解釋教義。今初:
顯論者問:遣餘之聲是否遮詮?若遮詮者,應成無窮。若非遮詮,則說一切言聲分別皆是遮詮,應成相違。曰:樹之差別,從諸非樹各異相同之因,謂現樹相,於彼安立樹聲。若法從彼異,遮彼非樹,而安立樹名故。
未二、顯彼是論師意趣
即從遮非樹所現,是言樹聲之境。此是陳那論師所宣說。如云:由「從餘義而遮,即當通達彼事一分。」又云:「聲唯詮遮餘義簡別之事。」又云:「聲遣餘聲義,而詮自義。」
未三、解釋教義
此從非樹遮返所現,無少體性,是增益故。其通達樹中,都無由某遮非樹所簡別而通達之某餘義,以由言樹諸聲,通達遮非樹所現之門中,而通達餘遮非樹故。又遮非樹而詮樹者,亦不須作遮非樹聲與言樹聲之二種聲,由說樹聲即了知遮非樹故。以樹與非樹是正相違,非有互依之第三品故。又此現從非樹遮返,亦非勝義,以從無事見為具事,是由覺所染壞故。若餘是事者,則現從樹事遮返,應不成為樹事,以與栴檀、物體若一若異,皆非有故。若言異者,則栴檀應非從非樹遮返,以與現從非樹返物體異故。不能許爾,以說此栴檀,異此非樹故。
巳三、斷後有境無用之諍 分二:午一、明前後有境行境各異,二、自他建立應不應理之差別。今初:
或曰:若無總事,應以自相為聲所詮。自相分故,則後有境應成無用。曰:若於聲上,就覺中遮一合雜之常義,則言「聲無常」之聲或成立彼之因,於彼聲中,全無以遮常事之一切法為所詮(即非以聲上一切法為所詮),只於聲上遮一常性為所作事故。若從某法之能詮中通達一切分者,是由事之功能力故(非由言聲能詮一切分)。故無後有境無用之過,以言所作無常之聲多果於一所依轉故。
午二、自他建立應不應理之差別 分二:未一、總與共所依應不應理之差別,二、立名應不應理之差別。今初:
或曰:若無總事,則總與共所依皆不應理。曰:若示一遮非青時,言青之聲不遮斷餘鄔波羅而住,以現見彼青遍彼鄔波羅故。青鄔波羅花,就覺前是共所依,以是現為具二種遮之一有法故。彼言瓶之聲,若觸瓶事之法,則說彼法為汝所有,遮非瓶故。其一總事非是能詮,以無總事量決定故。以若有者,無錯亂覺應可現見,而無所見故。以總為境之諸聲及覺性,亦說為遣餘之有境,以說遮者(即佛弟子)總與共所依皆應理故。說常事總者,總與共所依彼等非有故。如何非有?如瓶與金瓶為一為異?若如數論者說物體唯一者,則瓶與金瓶云何覺其體異耶?應不見異,以與金瓶是一體性故。若許爾者,應與彼為一。若是一者,則於瓦瓶隨不隨行,成二種性,以是瓦瓶之總(即隨行),又與金瓶是一故(即不隨行)。不能許爾,以一法於一義,非既隨行,又從彼還為行境故。若如勝論者說「物體異者,則無差別共所依之名言」,應成無因,以總別各異故。於一切遮,則無彼等無總與共所依之過,以於同類異類一切遮中皆有故。
未二、立名應不應理之差別 分二:申一、自宗應理,二、他派不應理。今初:
外曰:若無總事,則立名無用。曰:如諸別牛,物體各異,然作一類果,諸老年人以一聲立名(曰牛),為顯彼諸別牛能作一類果故。又諸別牛,同有牛聲轉之因由,是從無彼牛果而遮除為因之聲轉故。問:何故不於不待遮非彼之各各別法而立名耶?曰:若不待遮非彼,於各各別法立名,不應道理。以不待遮非彼,顯示各別異法,極為困難,不能如是顯示,如是顯示無有果故。非於常事總上立名,以一切事各住自體不雜亂故,如雜色體性,非黃色有故。雜色與黃色義雖無異體之總,然無異類之聲轉則應理,以從非有彼牛果而遮,則於彼二俱有故(雜、黃皆是牛)。若欲求彼牛果者,亦應許無彼牛果之異性,以無常事總故。雖無常事總,然一聲轉。譬如有宣說眼等能生無差別果,以說是有緣色識一果者故。眼等三緣彼等體性,雖離總無異體,然由立名而說是根識之因。是為頓時通達某根識之一切因聚故。
申二、他派不應理 分二:酉一、敘計,二、破執。今初:
若謂諸別法雖多,然一聞轉,以有一常總無分住故。
酉二、破執 分二:戌一、破常事總住,二、破無分總住。初又分二:亥一、標,二、釋。今初:
汝說彼總安住於別之義,為依諸別,為由別顯?如是皆不應理,是常事故。
亥二、釋 分二:乾一、破依,二、破顯。今初:
彼諸別法應無餘依義,以諸別法不能饒益故,是常事故。若謂盤應非棗之所依,於彼不饒益故。曰:盤等能益於棗,往下墮性之棗為棗之親因、及境,同能生故。由諸別法饒益別總,汝亦無彼用,以是常故。若謂總已成就,由別法使住。曰:諸別法非使已成者住,即無彼別法已安住故。又由別法令住,彼亦非理。以別法為住,為異非異,如是觀察,皆非理故。
乾二、破顯
若謂彼別法是能顯總,曰:如彼瓶色,是燈光所顯,許彼燈光是能顯之因,為使緣自之識堪能生起故,就餘燈光前而作,其燈光亦是堪能生緣自識之作者故。此總不可觀待彼別法生緣自識,以在別法之前已能生緣自識故。又彼總豈是由具總別法而顯?應非由彼顯,無變異故。若謂別法是於緣總諸根而起作用,曰:彼諸別法亦非如眼藥等於緣總根而起作用,以汝有無之時,通達彼總無差異故。若說由是諸種類之能顯,許具種類者,則燈等亦應得具彼牛等性,以能顯牛故。
戌二、破無分總住 分二:亥一、總破,二、別破。今初:
諸謂「類是總者,其類為從別法」,其體為餘耶?為非餘而有耶?於彼宗中,先無之諸別法上,如何生起總慧耶?應不能起,以總無分,於前一別法所見有者,於後餘別法不可見故。其原因謂彼總與前別法,其體為一為異?若體一者,則於後別法應不隨行,以非離前別法而有餘性,是一體故。若相異者,則總應不依前別法,以離彼為異體,又非因果故。
亥二、別破 分二:乾一、破勝論宗,二、破數論宗。初又分二:坎一、破總體性,二、破其能立。初又分二:艮一、破別法間隙無總,二、破別法間隙有總。今初:
衛世師說:「總住一切。」彼一派弟子解說此義:謂總唯遍於自所依。(就是說,所依的差別法上才有總,無所依處即無總。)若爾,則總於新生之別法應不隨行,以有新生別法之處,既非先有,亦非後有,亦一分住於先別法,一分移於後別法之具分故。亦非完全轉移於後別法,以未棄捨先所依別法故。嗚呼!勝論派計總之理,唯是失敗之因。以前後別法隨計何者具足其總,則餘分無總;若計二者皆具足總,則失壞計總無分故。又若彼總住於離前別法,生於餘處之別法者,極為具理,即不應理。以安住於前別法不動自處,體無分故。又若彼總遍於新生諸別法之境者,嗟乎!太為希有。即不應理。以彼新生別事安住何處,汝於彼處無繫屬故。
艮二、破別法間隙有總
彼另一派說:遍於一切有無別法處,皆有總類。若爾,彼總應一切處普見,以於一處別法所顯性,於一切處無異分有故。若謂非一切處可見,要特別法所顯故。彼總應不待別法所顯,以未通達能顯,必不通達所顯。總與具總之別法,通達之理,何故相反而許?由取汝門而緣別法故。(前計由總而知別,今反說要由別顯總,前後相反。)
坎二、破其能立
外曰:諸別法必有餘實總,以有總聲及總覺轉故。曰:此因不定,雖無餘義無異分之總,亦說煑者等故。若謂唯煑飯之業,是煑者聲隨轉之因者,曰:煑飯之業應非煑者聲隨轉之因,以物體各異故。若謂煑飯業之類,是煑者聲隨轉之因者,曰:煑飯業之類,應非於多煑飯者、煑者聲隨轉之因,以繫屬彼業,不繫屬煑者故。又言「煑飯之業」是餘聽聞之因緣故。又先曾作煑飯之業,現在不作煑飯業之人,現在煑飯者之聲應不轉,以現在不住煑飯之業故。又即彼人,煑飯業之總是煑者聲現在於汝隨轉之因,不應道理,彼總於汝現在無繫屬故。若無繫屬猶是因者,太過失故。
若謂現在雖無業亦是因者,曰:若已無業,則現在非煑者知說之因。若如是,則汝得非有因之煑者故。若謂煑飯功能是煑者聲隨轉之因者,曰:諸煑飯功能應非煑者聲隨轉之因,是互不隨行之異法故。若謂煑者等之總,是煑者聲隨轉之因者,則後當煑飯之人初生無間,如最初有性等,彼應即明顯為煑者,以從最初即與煑者之總會合故。若謂非最初即明顯,如是後亦不應顯,以先既不顯,先後無差異故。若謂要待煑飯作用有所饒益方是能顯,彼人應不待緣,無變異故。若謂此人由緣有所增盛,彼人應是剎那性,從緣生故。若許爾者,彼人煑飯作用何所饒益?以於煑飯作用時已壞滅故。
外曰:既無常事總法相同,則樹聲與分別於別樹與別牛有轉不轉之區別,不應道理。曰:雖同無常事總法,物體各異,然由樹之遣除總類近者,則於某別樹,樹聲隨轉,於餘牛上樹聲不轉。即此遣餘,是為聲智隨轉之因故。
釋量論略解 卷第一(終)
【經文資訊】《大藏經補編》第 9 冊 No. 43 釋量論略解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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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釋此論總分四科:甲一、解論題義,二、譯時禮讚,三、論文義,四、論末義。今初:
法稱論師今造此「釋量論」,是為廣釋陳那菩薩之集量論而造也。
甲二、譯時禮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