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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量論略解

法尊法師譯「釋量論」序

佛家因明自彌勒無著等菩薩之瑜伽宗興漸成專門之學與內明並立相輔相成辨析日精其時約始公元四五世紀之交前此漢土無聞焉世親菩薩繼踵前修而作「論軌」「論式」西藏譯有「解釋道理論」漢土譯有〈如實論反質難品〉並題為世親作與元魏所譯傳為龍樹菩薩之「方便心論」(西元四七二年出)同屬因明古學雖楨榦已立而枝葉尚疏當諸家競立之秋異學爭長之際尚不足以適應無窮從容中道也迨乎陳那匡正頹綱廣造八論揭櫫「量」(Pramlna)義以為宗極其「集量論」則薈萃羣說斥邪顯正「理門論」則廣明立破宣暢真宗微言紛論精義絡繹佛家因明賴以確立誠一代絕作也「理門論」玄奘法師譯之輔以天主「入正理論」及門諸賢敷陳發揮蔚為專科「集量論」則義淨三藏譯之然譯本旋佚後世無傳焉

陳那菩薩的弟子有護法及自在軍前者傳唯識而後者傳因明法稱論師者出生南天竺婆羅門族甫逾志學精嫻外論不慊師承轉求真宗皈依釋門失姓無悔遂負笈中天參禮護法從受近圓具足德相復依自在軍學「集量論」聞法一遍見與師齊再覽之後解等陳那三復論義慧超先賢遂從師囑覃思作論妙辯如流世傳七支金聲玉振厥維「釋量」(Pramjna-vjrtika)文有四品一四五四頌半其中「成量」一品即達二八五頌半釋「成量」義而以佛為量真(Pramjna-bhūta)蓋欲以「量」統攝釋尊一代教法掃玄言之紛紜闢實證之經路即「現比」以求真融「言思」於一味為說之精嘆觀止矣斯誠佛教思想發展史中之隨珠和璧也晚年獨取「為自比量」一品自為訓釋蓋以心之官則思思正則義明而神智通焉新理出焉數百年來科技發明日新月異正以「概念本性之研究」(恩 斯語)成為極深研究之軌躅耳釋尊而後獨法稱得與龍樹提婆無著世親陳那諸賢比肩並稱為六莊嚴而為印土顯乘殿軍大師非無故也然其孤明獨映逈出時流曲高和寡知音罕遇論文既成見譏當世作頌明志撫卷太息智士無偶千古同慨

法稱之說漢土無聞西藏後宏期始漸有譯傳丹珠藏中所收印土後世疏記約四百卷釋文闡義明教三派各有專籍其後宗喀巴大師二大弟子克主結與賈曹杰並擅因明蓋分主釋文闡義兩派也二師並有述作後世特以僧成大師之釋深入淺出義理明備奉為治斯學之圭泉諷誦研習更數百載不替法尊法師早歲耽道抗心希古入藏求法學窮閫奧譯業之富近世罕儔宏法之志老而彌篤慶法教之重興欣四化之在望用奮彩筆傳茲絕學大願卓行誠足以繼古德而勵來茲書成凡二十餘萬言佛典中之巨著也竊念法稱之學結印土大乘之終而陽春白雪漢土絕響高山景行徒傳名字法師此譯補三藏之缺文飫承學之渴望誦習可遵研究可據斯學光顯實利賴之謂為繼往開來之作誰曰不宜辛酉之冬余時於役外地適法師化緣已畢遽升兜率佛教界同仁擬將遺著付梓用廣宏通囑為作序不慧如余何足以宣妙論之精微讚法師之德業謹略敘源流以志仰止云爾至於詞旨之流美義理之宏富則法師之文具在閱者展卷即知無待淺學覼縷也謹序

時辛酉佛成道日末學郭元興謹序

「釋量論」是公元七世紀印度因明學家法稱論師的一部量理論著據藏語系所傳法稱論師的量理著作共有七部他繼承了因明學大師陳那菩薩的學說並有所發展

法稱論師的七部量理論著一般稱為因明七論即(一)釋量論(二)定量論(三)正理滴論(四)因滴論(五)觀相屬論(六)成他相續論(七)諍正理論前三部為體如人之軀體解釋陳那「集量論」的六門要義後四部側重解釋「集量論」部分之義如「因滴論」側重解釋比量之量式因義「觀相屬論」側重解釋比量之量式各概念的關係和合義及過類「成他相續論」側重論證他人之心理以成立唯識的道理「諍正理論」側重解釋為他比量合稱為七部釋論並有天慧等所作若干注釋迄今較完整地保存於藏文「丹珠爾」(論藏)之中

「釋量論」為七部釋論的廣論在公元十四世紀宗喀巴大師在西藏創立了佛教格魯派僧侶學制之後以拉薩格魯派(俗稱黃教)三大寺(甘丹哲蚌色拉)為中心的顯教寺院都把「釋量論」列為必修科目宗喀巴大師的弟子如賈曹達瑪仁欽(有譯為「盛寶」)克主格蕾貝桑(有譯為「善賢」)根敦珠巴(有譯為「僧成」)等皆為「釋量論」作有注釋他們認為「釋量論」是研究法相抉擇正見所必須研讀的論典闡明了推理論證和衡量辯論正確與否所必須依據的思維規律

「釋量論」原為對陳那「集量論」的釋論他把「集量論」的六門(實為六品即現量品為自比量品為他比量品觀喻似喻品觀遮詮品觀過類品)攝為四品即為自比量品(自義比量)成立量士夫品(成量)現量品為他比量品(他義比量)

法稱對「為自比量品」自己作了注釋他認為分辨義理的是非須賴於比量智方能消弭邪智最終獲得明辨是非的理智而比量智必須依靠正確的因才能對所衡量的義理得到正確的了解他開宗以「宗法由彼因所遍具此正因有三種無則不生唯限此似因則與此相違」一頌概括敘述了正因的性相數目及其理據並包括了與三相相違的似因他的理論關鍵在於扼要提出因和宗所具有的有法和法的遍及關係更指出具備此種遍及關係的唯有果因自性因與不可得因(此譯名尚待斟酌)三種類型由此所謂遍及關係不外依據客觀的因果關係和自性關係建立對事理的表詮或遮詮這是立量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亦即因所必須具備的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法稱又簡約為宗法隨遍反遍的基礎所在據此他認為沒有別立喻支的必要而檢查因相的正確與否以同品有異品有同品有異品無同品無異品有同品無異品無四句料簡即足代替了九句因凡此都是陳那「集量論」中或引而未發或發而未盡含有批評意味的獨到之處絕非只限於解釋原文而已

在「成立量士夫品」中法稱引「集量論」頌說「歸敬為量利諸趣示現善逝救護者悲愍邪分別眾生如實宣說成量理」前兩句頌文攝為五義謂成為量利諸趣示現善逝救護者其中「成為量」為抉擇之差別事其餘四義為抉擇之差別法此依與頌文所敘次序相順而言為流轉門與其次序相逆而言為還滅門何以要從此二門論述呢一方面為了論證成為「量士夫」的一切智者是遵行一定的方法逐步串習而成以駁敵論者認為一切智為無因生另一方面論證有由因所生之一切智是因為見到果位自利利他圓滿這就是先從流轉門論述的道理又為遮止故從還滅門論證以大悲心為成立「量士夫」的道理推知以菩提心及加行圓滿證無我智慧串習利他之行乃為主要行為從而又顯示了必須修持布施等六度總而言之從流轉門的論述旨在使人明了示現(佛)從何道修習而至從還滅門的論述旨在使人明了最初抉擇四諦道理方能證得功德圓滿如是從因圓滿到果圓滿即自利利他皆圓滿者才產生成為量之薄伽梵也才是真正的「量士夫」對此作反覆的論證其目的在於建立有前生後世的輪廻說這是「釋量論」所要成立的核心命題在這品中法稱還對印度順世派等認為沒有業果相續的說法用較多的立破量式進行了批駁以建立佛為量士夫

在「現量品」中論述「量」必須是新生非虛誑的認識因為由它所認識的事物唯有自相與共相所以決定量也只有現量和比量現量即現見的認識比量即推理比度的認識因為以自相為所現境之量必是現量以共相為所現境之量必是比量既離分別又非錯亂之智才可以叫做現量這分為根現量意現量自證現量瑜伽現量四種

在「為他比量品」中旨在闡述所立量式之所以成為「真」必須具備的條件以及似「宗喻」所犯過類簡言之「為自比量品」所論述的主要內容為具三相的因從而理解所立法而「為他比量品」所抉擇的主要內容為能立語即通過立量形式使人對立破得到正確的理解

藏文文獻中關於「釋量論」尚有較重要的著作如法稱的「釋量論」第一品自注天慧對「釋量論」的後三品釋等以及西藏學者的不少注釋應當全部譯出始能窮源竟委窺其全豹再據以對邏輯學作比較研究實屬重要的一項佛學研究工作

本書譯者法尊法師萃其一生精力貢獻於漢藏佛典傳譯工作在垂暮衰病之日猶能初步完成「釋量論」這一巨大著作的譯述這種獻力於佛教的精神是值得欽佩與學習的在法師譯傳這一著作的同時我適擔任「藏漢大詞典」因明部分的編譯工作每遇審名定義盤根錯節之處時想有機會能與之商榷沒有想到在我前往參加大會的前夕法師遽爾圓寂未及最後謁見承佛教界同仁囑為本書作序淺學如我愧何敢當勉就管見所及撮述本書梗概作為讀者研索的引線藉志對譯者尊公的悼念之忱

民國七十年(一九八一年)元月 楊化羣謹序

引言

「釋量論」是法稱論師為解釋陳那菩薩之「集量論」而造之義疏也內容分為四品第一自義比量品解釋立論者自身引生比量智必要條件(正因等)第二成量品解釋「集量論」的歸敬頌義成立如來為世間之定量第三現量品現量乃比量所依止之基礎本品廣釋現量之定義差別及似現量等第四他義比量品廣釋能立因等之得失闡明使他人引生比量智之方便本論總集因明理論之大成為世間各國研習因明學之範本在我國藏族佛教中已宏傳數百年為學習教理必讀之書而漢地佛徒尚無所知余不揣駑鈍茲將原文譯出並依僧成大師之大疏摘譯編成一部略解其於漢族研究因明學者或略有所裨益焉

民國六十九年(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尊記

附註

本論翻譯始於民國六十七年(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動筆至同年十二月間因病停止

又於民國六十八年(一九七九年)十月十四日續譯至民國六十九年(一九八〇年)二月十九日方譯畢前後共經八月有餘

法尊附記

釋量論略解 科判目錄

卷第一

甲一 解論題義 一甲二 譯時禮讚 一甲三 論文義 一 乙一 造論之支分 一  丙一 供讚 一  丙二 立誓造論 二 乙二 有支分之論 二  丙一 釋通達所量之能量自性 二   丁一 明不現見義之自義品 二    戊一 建立總體 二    戊二 廣釋支分 四     己一 釋三正因 四      庚一 果法因 四      庚二 自性因 四      庚三 不可得因 四       辛一 不現見不可得因 四       辛二 可現見不可得因 五        壬一 體性 五        壬二 差別 五        壬三 斷諍 六     己二 於定詞斷諍 六      庚一 斷依前後之諍 六      庚二 斷依同時之諍 七     己三 釋逆品似因 七     己四 廣釋無則不生 八      庚一 略標 八       辛一 破他宗 八        壬一 破自部自教相違 八         癸一 明有繫屬 八         癸二 說違自教 九        壬二 明共同現量違害 十一        壬三 破他部自許相違 十一       辛二 立自宗 十一        壬一 表因之遍相有待於繫屬 十一         癸一 正說 十一         癸二 於喻上顯示繫屬 十二         癸三 知繫屬之勝利 十二        壬二 遮因之遍相有待於繫屬 十三       辛三 總結 十四      庚二 廣釋 十四       辛一 決定表因之繫屬 十四        壬一 別釋 十四         癸一 決定果因之繫屬 十四         癸二 決定自性因之繫屬 十五          子一 自性因之理 十五           丑一 明因法同體繫屬 十五           丑二 斷諍成立遺餘 十六            寅一 標 十六            寅二 釋 十六             卯一 廣釋有之遺餘 十六              辰一 破聲與分別為表詮 十六               巳一 後心應無用 十六                午一 所別事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 十七                午二 能別法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 十八               巳二 聲覺應成異門 十九               巳三 破彼釋難 十九              辰二 明由遮相轉(明為遮詮) 二一               巳一 斷返遮與總別相等之諍 二一                午一 說遣除者無過 二一                午二 表相轉者有過 二三                午三 聲隨欲轉應理 二三               巳二 明遺餘之總 二四                午一 境總之理 二四                 未一 世俗諦之世俗訓釋 二四                 未二 成立分別所現為於意樂為諦 二四                 未三 明彼執錯亂 二五                午二 現彼之覺如何轉 二六                 未一 標 二六                 未二 釋 二六                  申一 總與共依之名言轉 二六                  申二 轉之原因 二七                  申三 作彼建立之所為 二八                 未三 結 二九               巳三 明立名之境 三〇                午一 破 三〇                午二 立 三〇                午三 斷諍 三一                 未一 破不能知多 三一                 未二 破總執從總生 三二                  申一 破總執從唯總生 三二                  申二 破從總助之別生 三二                  申三 破從別助之總生 三三                   酉一 出過 三三                   酉二 破救 三三                 未三 總聲於義無欺 三四              辰三 於彼轉(詮)相斷諍 三五               巳一 斷了達互依之諍 三五                午一 諍 三五                午二 答 三五                 未一 以相同破 三五                 未二 明自無過 三六               巳二 斷遮詮不遍於聲之諍 三七                午一 斷遮詮不遍於別聲 三七                午二 斷遮詮不遍於遺餘之聲 三七                 未一 明聲之境 三七                 未二 顯彼是論師意趣 三八                 未三 解釋教義 三八               巳三 斷後有境無用之諍 三九                午一 明前後有境行境各異 三九                午二 自他建立應不應理之差別 三九                 未一 總與共所依應不應理之差別 三九                 未二 立名應不應理之差別 四一                  申一 自宗應理 四一                  申二 他派不應理 四二                   酉一 敘計 四二                   酉二 破執 四二                    戌一 破常事總住 四二                     亥一 標 四二                     亥二 釋 四二                      乾一 破依 四二                      乾二 破顯 四三                    戌二 破無分總住 四四                     亥一 總破 四四                     亥二 別破 四四                      乾一 破勝論宗 四四                       坎一 破總體性 四四                        艮一 破別法間隙無總 四四                        艮二 破別法間隙有總 四五                       坎二 破其能立 四六

卷第二

                      乾二 破數論宗 四九                       坎一 正破 四九                        艮一 敘計 四九                        艮二 破執 四九                         震一 多因應無用 四九                          巽一 俱有緣應無用 四九                          巽二 因果應無定                             斷諍 五〇                           離一 異性無過 五〇                           離二 一性有過 五〇                           離三 結無過義 五二                         震二 因果應錯亂 五二                         震三 趣行應錯亂 五三                       坎二 順破尼犍子派 五四             卯二 無之遺餘則易成立 五五          子二 自性因之差別 五六           丑一 正說 五六           丑二 斷諍 五六            寅一 諍 五六            寅二 答 五六             卯一 立有無用 五六             卯二 唯有成因 五七             卯三 由無能立故非所立 五七           丑三 結合之差別 五八          子三 自性因繫屬之能立 五八        壬二 總結 五九       辛二 決定遮因之繫屬 五九        壬一 正說 五九         癸一 決定不可見不可得因之繫屬 五九         癸二 決定可見不可得因之繫屬 六〇        壬二 斷諍 六一         癸一 於不可得因之數定斷諍 六一          子一 明聲義 六一          子二 彼不能遮 六三          子三 斷違教諍 六三         癸二 別於不可見不可得因斷諍 六四          子一 破計教為量 六四           丑一 標 六四           丑二 釋 六四            寅一 破士夫所作之教是量 六四             卯一 釋違教難 六四              辰一 難 六四              辰二 答 六四             卯二 破勝者語是量 六五              辰一 破他派 六五              辰二 立自宗 六六            寅二 破士夫未作之教是量 六六             卯一 破未作之吠陀諦實 六六              辰一 敘計 六七              辰二 破執 六七               巳一 破所立諦實義 六七                午一 以相同破 六七                午二 以待名破 六七                午三 以觀察而破 六八                 未一 觀察所詮而破 六八                 未二 觀察連繫而破 六八                  申一 觀常無常破 六八                  申二 觀一異破 七〇                 未三 觀察能詮而破 七〇               巳二 破能立士夫未作 七〇                午一 成立吠陀是所作 七〇                 未一 破不作之能立 七〇                  申一 破不憶因 七〇                  申二 破能讀誦因 七一                  申三 破無始因 七二                 未二 破不作性 七二                  申一 破字未作 七二                  申二 破語未作 七三                   酉一 破異字之語未作 七三                    戌一 以不可得破 七三                    戌二 觀察而破 七三                     亥一 觀有無分破 七三                     亥二 觀常無常破 七四                     亥三 觀遍不遍破 七四                   酉二 破字之次序未作 七五                    戌一 破字安布次序是未作語 七五                    戌二 破字顯了次序是未作語 七六                     亥一 常則無顯 七六                     亥二 縱有亦非理 七七                    戌三 明已破離字有異次序 七八                午二 成立無常 七八                 未一 舉因 七八                 未二 斷諍 七八                  申一 於無待因斷諍 七八                   酉一 斷以餘壞因而壞 七八                   酉二 斷無壞因相違 七九                    戌一 斷事與滅同時有 七九                    戌二 斷自相同 八〇                    戌三 由此亦遮餘理 八一                  申二 於根本因斷諍 八一                 未三 明此亦遮餘執 八一                午三 不作因錯誤 八二                 未一 正說 八二                 未二 破釋難 八二                午四 成立咒是所作 八三                 未一 正說 八三                  申一 由名言辦果 八三                  申二 破由聲功能成辦 八三                  申三 破由加行成辦 八五                  申四 釋無次序相違 八六                   酉一 難 八六                   酉二 釋 八六                    戌一 明次序 八六                    戌二 明差別 八七                 未二 成立作者殊勝 八七                 未三 若非殊勝自語相違 八八                  申一 正說 八八                  申二 破義決定 八九                   酉一 破由量成 八九                   酉二 破世許成 九〇                   酉三 破吠陀自成 九一                   酉四 破自性成 九二             卯二 破一分不欺故為諦實 九二              辰一 敘計 九二              辰二 破執 九三               巳一 能立不定 九三               巳二 破所立 九三               巳三 破太過失 九四           丑三 結 九四          子二 明計教為量是愚人 九六

卷第三

   丁二 明解脫道之成量品 九七    戊一 略釋成為量 九七     己一 釋量 九七      庚一 能相量 九七       辛一 明不欺智為量 九七        壬一 正說 九七        壬二 斷諍 九七         癸一 斷不遍過 九七         癸二 斷太寬過 九八         癸三 說智之所為 九八        壬三 不欺決定 九九       辛二 顯不知義為量 九九      庚二 所相量 九九     己二 說成為之所為 一〇〇      庚一 正說 一〇〇      庚二 斷諍 一〇〇       辛一 於遮斷諍 一〇〇        壬一 破自然是量 一〇〇        壬二 破自然是能立 一〇一         癸一 敘計 一〇一         癸二 破執 一〇一          子一 破所立 一〇一          子二 破能立 一〇二           丑一 正破 一〇二            寅一 形義不能為因 一〇二            寅二 形聲不能為因 一〇三           丑二 由此亦遮餘理 一〇四           丑三 彼所成義 一〇四          子三 破自在為一切因 一〇五       辛二 於表斷諍 一〇七        壬一 諍 一〇七        壬二 答 一〇七         癸一 尋求遍智之原因 一〇七         癸二 尋求之理 一〇七         癸三 明遍智 一〇八    戊二 廣釋其能立 一〇八     己一 順成立量 一〇八      庚一 因圓滿 一〇八       辛一 意樂圓滿 一〇八        壬一 正說 一〇八        壬二 釋難 一〇八         癸一 釋無多生修難 一〇八          子一 難 一〇八          子二 釋 一〇九           丑一 略標 一〇九           丑二 廣釋 一〇九            寅一 明有前後性 一〇九            寅二 破無之能立 一一一             卯一 標 一一一             卯二 釋 一一二              辰一 破是增上緣 一一二              辰二 破是親因緣 一一三               巳一 觀身為親因緣之理而破 一一三                午一 是親因之違害 一一三                 未一 觀前後破 一一三                  申一 出過 一一三                  申二 破救 一一三                   酉一 破順緣不備救 一一三                   酉二 破違緣破壞救 一一四                  申三 明親因相 一一六                 未二 觀同時破 一一六                  申一 破同時所依之理 一一六                  申二 由此亦破餘理 一一八                  申三 結義 一一八                午二 非親因之能立 一一九                 未一 正說 一一九                 未二 破身心一體 一二〇                 未三 明生死因 一二〇               巳二 觀身本性而破 一二一                午一 觀一身為親因而破 一二一                 未一 正破 一二一                 未二 斷諍 一二二                 未三 破依實之餘法 一二三                  申一 以不可得破 一二三                  申二 斷諍 一二四                   酉一 無聲與分別不異轉之過失 一二四                   酉二 無不可作第六聲之過失 一二五                午二 觀多身為親因破 一二六                 未一 諸支聚為因非理 一二六                 未二 一一支為因非理 一二七                  申一 出過 一二七                  申二 破救 一二七                  申三 解同 一二八              辰三 斷諍 一二九             卯三 結 一三〇         癸二 釋修亦無無邊增長難 一三〇          子一 難 一三〇          子二 釋 一三一           丑一 喻義不同 一三一           丑二 斷諍 一三二

卷第四

       辛二 加行圓滿 一三五        壬一 略標 一三五        壬二 廣釋 一三五        壬三 結義 一三六      庚二 果圓滿 一三七       辛一 善逝 一三七        壬一 正說 一三七        壬二 斷諍 一三七       辛二 救護 一三八     己二 逆成立量 一三八      庚一 廣說 一三八       辛一 果圓滿 一三八        壬一 救護 一三八         癸一 由說四諦顯為救護 一三八         癸二 抉擇所說四諦 一三九          子一 苦諦 一三九           丑一 明苦 一三九           丑二 成立彼無始 一三九            寅一 出因 一三九            寅二 成立相 一三九             卯一 破無因生 一三九             卯二 破邪因生 一四〇              辰一 破三病為因 一四〇               巳一 標 一四〇               巳二 釋 一四一              辰二 破四大種為因 一四二           丑三 破計有始 一四四            寅一 以因破 一四四            寅二 以太過破 一四四             卯一 出過 一四四             卯二 破救 一四四              辰一 破有貪等之能立 一四四              辰二 破遍相不定 一四六              辰三 結 一四六           丑四 解說諦相 一四七          子二 集諦 一四七           丑一 因相 一四七           丑二 集相 一四八           丑三 生相 一四八           丑四 緣相 一四九            寅一 正說 一四九            寅二 斷諍 一四九          子三 滅諦 一五〇           丑一 滅相 一五〇           丑二 靜相 一五一           丑三 妙相 一五二          子四 道諦 一五三           丑一 說自宗之解脫道 一五三            寅一 明達無我慧是解脫道 一五三            寅二 斷諍 一五三             卯一 斷斷已復退之諍 一五三             卯二 於證無我慧是我執之對治斷諍 一五五            寅三 明我執是三有根本 一五六           丑二 破他派之解脫道 一五七            寅一 破勝論之解脫道 一五七             卯一 出過 一五七             卯二 破救 一五七              辰一 修有過非解脫道 一五七              辰二 修苦非解脫道 一五八               巳一 敘計 一五八               巳二 破執 一五九                午一 破喻 一五九                午二 破義 一五九                 未一 以有自覺破 一五九                 未二 以有我執破 一六〇                 未三 以餘理破 一六一                 未四 以我無過破 一六二              辰三 執功德非繫縛 一六二            寅二 破數論之解脫道 一六三             卯一 破了知各異即得解脫 一六三             卯二 破唯厭離便能解脫 一六四              辰一 正破 一六四              辰二 指示離貪 一六四              辰三 釋違教難 一六四             卯三 明彼等是生死 一六五             卯四 教令斷除薩迦耶見 一六五            寅三 破自在派之解脫道 一六六             卯一 破能立 一六六             卯二 說違害 一六六              辰一 灌頂不能害三有因 一六六              辰二 破救 一六七              辰三 斷諍 一六七             卯三 明解脫道 一六九            寅四 破尼犍子派之解脫道 一六九             卯一 破由有業身故流轉 一六九             卯二 破能斷業身之對治 一六九             卯三 破由斷果故業永盡 一七〇             卯四 以自許相違破 一七一        壬二 善逝 一七一       辛二 因圓滿 一七二        壬一 加行圓滿 一七二        壬二 意樂圓滿 一七二      庚二 結義 一七二    戊三 釋以量稱讚之所為 一七三

卷第五

   丁三 明現見義之現量品(釋現量品) 一七五    戊一 於量數與行境除邪分別 一七五     己一 成立數定 一七五      庚一 立因 一七五      庚二 成立相 一七五       辛一 成立宗法相 一七五        壬一 略標 一七五         癸一 立因 一七五         癸二 成立遍相 一七六         癸三 斷諍 一七七        壬二 廣釋 一七八         癸一 成立分別所現為無事 一七八          子一 以是所詮成立 一七八           丑一 正說 一七八           丑二 斷諍 一七九            寅一 破計名等為所詮 一七九             卯一 敘計提問 一七九             卯二 各別破三答 一七九            寅二 破計總為所詮 一八二            寅三 破計色等為所詮 一八三          子二 以非一異成立 一八三           丑一 正說 一八三           丑二 彼所成義 一八四           丑三 斷諍 一八五          子三 以現相相同成立 一八七          子四 以是共性成立 一八八          子五 以是果故成立 一八八          子六 以待名言故成立 一八九          子七 以單獨不現成立 一八九          子八 以能作義空成立 一九〇         癸二 成立色等為自相 一九〇         癸三 明共相差別 一九〇          子一 正說 一九〇          子二 斷諍 一九一        壬三 總結 一九二         癸一 正說 一九二         癸二 斷諍 一九二       辛二 成立遍相 一九三      庚三 結義 一九四     己二 斷諍 一九四      庚一 破計數少 一九四       辛一 諍 一九四       辛二 答 一九五        壬一 所許已成 一九五        壬二 須許比量 一九五        壬三 斷諍 一九六        壬四 若無比量則太過失 一九七      庚二 破計數多 一九八       辛一 難 一九八       辛二 答 一九八        壬一 破依因之覺為餘量 一九八         癸一 標 一九八         癸二 釋 一九九          子一 略標諍答 一九九          子二 廣說無欺之理 一九九           丑一 依能立因之比量無欺 一九九           丑二 依能破因之比量無欺 二〇〇            寅一 真能破因 二〇〇            寅二 似能破因 二〇二            寅三 相違可得之差別 二〇二            寅四 無欺誑之原因 二〇三         癸三 結 二〇四        壬二 破後生之覺為餘量 二〇四         癸一 自宗成立無常之理 二〇四          子一 以現量成立無常之理 二〇四          子二 以比量成立無常之理 二〇五         癸二 他派了知無常之理 二〇六         癸三 斷諍 二〇七          子一 諍 二〇七          子二 答 二〇七          子三 略明自宗 二〇八        壬三 破了知差別為餘量 二〇九    戊二 於現量自體除邪分別 二一〇     己一 真現量 二一〇      庚一 現量之相 二一〇       辛一 以現量成立離分別 二一〇       辛二 以比量成立離分別 二一一        壬一 破計根識是合名分別 二一一         癸一 自宗 二一一         癸二 誤認現量分別為一之原因 二一二         癸三 破他派 二一四        壬二 破計根識是合義分別 二一五         癸一 成立遍相而立因 二一五         癸二 成立宗法 二一六          子一 破根識緣餘物種類 二一六          子二 破緣和合 二一六           丑一 正破 二一六           丑二 破釋難 二一六

卷第六

          子三 破餘類之能立 二一九           丑一 正破 二一九           丑二 雖無餘類而多法一聲轉 二二一            寅一 標 二二一            寅二 標 二二一             卯一 斷諍 二二一             卯二 明立名之境 二二二              辰一 破他派 二二二              辰二 立自宗 二二三         癸三 結義 二二四        壬三 再破是合名分別 二二四         癸一 以前後執空破 二二四         癸二 以分別餘而見破 二二四         癸三 以應無能受破 二二五         癸四 以應無了知自相破 二二七         癸五 以見與分別是餘因破 二二七      庚二 現量之差別 二二九       辛一 根現量 二二九        壬一 於根識之名義斷諍 二二九        壬二 於離分別斷諍 二二九         癸一 斷違教諍 二二九          子一 諍 二二九          子二 答 二三〇           丑一 正說 二三〇           丑二 斷諍 二三〇            寅一 諍 二三〇            寅二 答 二三〇             卯一 應無能緣麻等 二三〇             卯二 應無能緣雜花等 二三一              辰一 出過 二三一              辰二 成立種種非一 二三一              辰三 斷諍 二三三               巳一 諍 二三三               巳二 答 二三四                午一 許無實行相者答 二三四                 未一 成立無實 二三四                  申一 以離一異成立 二三四                  申二 以義與識不成實而成立 二三四                  申三 略明空性之理 二三五                 未二 斷諍 二三六                午二 許有實行相者答 二三六               巳三 釋 二三七             卯三 應無能緣犎等 二三八             卯四 應無能緣餘物 二三八             卯五 能頓緣多法餘宗亦成 二三九         癸二 斷緣遮返及餘總諍 二三九       辛二 意現量 二四一        壬一 諍 二四一        壬二 答 二四一         癸一 破他派 二四一         癸二 立自宗 二四二         癸三 斷諍 二四二       辛三 自證現量 二四三        壬一 成立能領受離分別 二四三        壬二 於所領受斷諍 二四三         癸一 斷勝論之諍 二四三          子一 諍 二四三          子二 答 二四四           丑一 成立是識 二四四           丑二 成立自證 二四四           丑三 成立證他 二四六         癸二 斷數論之諍 二四七          子一 諍 二四七          子二 答 二四七           丑一 破是外 二四七           丑二 立是心 二四八            寅一 正說 二四八            寅二 破救 二四九       辛四 瑜伽現量 二五〇        壬一 略標 二五〇        壬二 廣釋 二五〇        壬三 斷諍 二五一     己二 似現量 二五二      庚一 標 二五二      庚二 釋 二五二       辛一 有分別似現量 二五二       辛二 無分別似現量 二五三        壬一 立自宗 二五三        壬二 破他派 二五三         癸一 以教破 二五三         癸二 以理破 二五四      庚三 結 二五五    戊三 於量果除邪分別 二五五     己一 正說 二五五      庚一 初說量果建立 二五五       辛一 總標 二五五       辛二 別釋 二五六        壬一 標 二五六        壬二 釋 二五七         癸一 立自宗 二五七         癸二 破他派 二五八          子一 標 二五八          子二 釋 二五九           丑一 破根等是量 二五九           丑二 破差別覺是量 二五九           丑三 破根義繫屬是量 二六〇         癸三 斷諍 二六一      庚二 第二說量果建立 二六一       辛一 破了外境之能立 二六一        壬一 正破 二六一        壬二 斷與現相相違 二六三         癸一 破能取所取異體 二六三         癸二 唯於現相立能所取 二六四         癸三 成立自證為果 二六四       辛二 明了外境之妨難 二六四       辛三 明彼所成義 二六五

卷第七

      庚三 第三說量果建立 二六七       辛一 抉擇果自性 二六七       辛二 抉擇量自性 二六八       辛三 抉擇所量自性 二六九      庚四 雖無外義建立應理 二七〇       辛一 唯於現相建立 二七〇       辛二 如現無實 二七一       辛三 雖無外境量果應理 二七二     己二 明彼建立應理 二七三      庚一 成立二相 二七三       辛一 以經理成立 二七三        壬一 以生為具義行相成立二相 二七三         癸一 成立有所取義覺二相 二七三         癸二 成立無所取義覺二相 二七四        壬二 以憶念具義行相成立二相 二七五         癸一 正說 二七五         癸二 破答 二七六       辛二 以論理成立 二七八        壬一 以決定俱緣之因成立 二七八         癸一 正說 二七八         癸二 斷諍 二七九        壬二 以一義現多成立 二八〇        壬三 以無體明現成立 二八一        壬四 以遠近中差別成立 二八二         癸一 出難 二八二         癸二 破救 二八三         癸三 結尾 二八四        壬五 以義識非同時成立 二八五         癸一 破無常無相緣 二八五         癸二 破常住無相緣 二八六       辛三 復以經理成立 二八六      庚二 成立自證 二八七       辛一 由成二相即成自證 二八七        壬一 正說 二八七        壬二 破救 二八八       辛二 由明了是識體而成立 二八九        壬一 觀明了是否識體 二八九        壬二 若非識體太為過失 二九〇        壬三 若是識體自證成立 二九一        壬四 破自覺非現 二九二         癸一 明自覺是現事 二九二          子一 正說 二九二          子二 破救 二九二         癸二 若自覺是不現太為過失 二九四          子一 應由因了知 二九四          子二 明因非有 二九五           丑一 成立根覺之因非有 二九五            寅一 根等非因 二九五            寅二 顯義非因 二九五            寅三 義法非因 二九六            寅四 覺法非因 二九七            寅五 果因非有 二九七           丑二 成立意覺之因非有 二九九       辛三 由破他領受而成立 二九九       辛四 由能憶念亦成立自證 三〇〇        壬一 正說 三〇〇        壬二 斷諍 三〇一         癸一 諍 三〇一         癸二 答 三〇一          子一 應無緣長音等 三〇一           丑一 標 三〇一           丑二 釋 三〇一            寅一 破一耳識緣 三〇一            寅二 破多耳識緣 三〇二             卯一 出過 三〇二             卯二 破救 三〇三              辰一 破覺受漸生 三〇三               巳一 破雜生覺受 三〇三               巳二 觀察而破 三〇三                午一 破以根識結合 三〇三                午二 破以分別結合 三〇四                 未一 正破 三〇四                 未二 斷諍 三〇五                 未三 此理亦破餘正理派 三〇五              辰二 破覺受頓生 三〇六          子二 識應不向境轉 三〇七           丑一 標 三〇七           丑二 釋 三〇八            寅一 破後識單緣義 三〇八             卯一 出過 三〇八             卯二 破救 三〇九              辰一 破由識功能盡故而轉 三〇九               巳一 正破 三〇九               巳二 斷諍 三一〇              辰二 破雖是能生而非所取義故轉 三一一               巳一 正破 三一一               巳二 破答 三一一               巳三 破異體功能 三一三            寅二 破俱緣識義 三一三            寅三 破雖無能受而於境轉 三一四

卷第八

  丙二 釋令他生起方便語之自性 三一五   丁一 釋能詮語 三一五    戊一 說自見之所為 三一五     己一 標 三一五     己二 釋 三一五      庚一 唯受許非能立 三一五       辛一 破能立 三一五        壬一 唯佛自教非能立 三一五        壬二 教列出自能立 三一七        壬三 唯受許即能立太為過失 三一八       辛二 破所立 三一八      庚二 斷自同過 三一八    戊二 說義之所為 三一九    戊三 說善顯之所為 三二〇     己一 破宗語為能立語支 三二〇      庚一 明能害 三二〇      庚二 破能立 三二一     己二 斷自同過 三二二     己三 明餘答辯無繫屬 三二四   丁二 釋所詮義 三二四    戊一 勢所詮為所立 三二四     己一 立自宗 三二四      庚一 所立之相 三二四       辛一 標 三二四       辛二 釋 三二五        壬一 廣釋所樂 三二五         癸一 明所樂境即所立 三二五         癸二 若非所立則太過 三二七         癸三 此理亦破餘派 三二七          子一 正說 三二七          子二 斷諍 三二八          子三 破非樂境非是相違 三二九        壬二 廣釋隨自 三二九         癸一 標 三二九         癸二 釋 三三〇          子一 破計他部教義為所立 三三〇           丑一 敘計 三三〇           丑二 破執 三三〇            寅一 標 三三〇            寅二 釋 三三一             卯一 於事力境教不妨害 三三一             卯二 明教所害境 三三二             卯三 斷諍 三三三              辰一 破除教義非因之過 三三三              辰二 破除教義非立者過 三三四              辰三 若破教義則相違太為過失 三三五          子二 破計共教義為所立 三三六           丑一 敘計 三三六           丑二 破執 三三六            寅一 說不成因喻應成為宗 三三六            寅二 說隨自聲應成無義 三三七             卯一 出過 三三七             卯二 破救 三三七              辰一 破計為隨欲趣論而說 三三七              辰二 破計為取共許有法而說 三三八              辰三 破計為了解有法非所立而說 三三九               巳一 破計為了解已成有法非所立而說 三三九               巳二 破計為了解未成有法非所立而說 三三九                午一 標 三三九                午二 釋彼原因 三四〇                 未一 正說 三四〇                 未二 斷諍 三四一         癸三 結 三四二        壬三 廣釋不遣 三四三         癸一 標 三四三         癸二 釋 三四四          子一 由何能遣不遣 三四四           丑一 廣釋信解不遣 三四四            寅一 教能害礙之理 三四四             卯一 自語與教語合一之原因及所為 三四四             卯二 明教所害境 三四五              辰一 事力所成有法教不妨害 三四五              辰二 由教所成有法教能妨害 三四六            寅二 明成量之數 三四七           丑二 廣釋共稱不遣 三四八            寅一 顯可說是共稱 三四八            寅二 顯可說是能害 三四九            寅三 論師許可說是共稱 三四九            寅四 釋經言之意趣 三五〇             卯一 配不可說釋 三五〇             卯二 配可說釋 三五一              辰一 立自宗 三五一              辰二 破他派 三五一               巳一 應不遍餘喻 三五一               巳二 明當時喻有同喻 三五二              辰三 結義 三五四            寅五 別說共稱之原因 三五四

卷第九

           丑三 廣釋現量不遣 三五五            寅一 說義之所為 三五五            寅二 說所聞之所為 三五五          子二 於何有法不遣 三五六           丑一 正說 三五六            寅一 由害當時有法即害所立 三五六            寅二 由害無關有法不害所立 三五七           丑二 斷諍 三五八           丑三 結義 三五九      庚二 似宗之喻 三五九       辛一 能別不成等非宗過之理 三五九       辛二 法差別不成等違害之理 三六〇        壬一 以法自性相違表示 三六〇        壬二 廣釋法差別相違 三六〇         癸一 明宗 三六〇         癸二 顯害 三六一          子一 正說 三六一          子二 破救 三六二        壬三 由彼應知二種違害有法之理 三六三     己二 破他派 三六四      庚一 破所立 三六四       辛一 破能相 三六四       辛二 觀所相事破 三六五       辛三 觀加唯字處破 三六六      庚二 破因宗相違之喻 三六八       辛一 觀相違義破 三六八       辛二 觀因義破 三六八        壬一 不引無常為因 三六八        壬二 引非一切為因 三六九         癸一 正說 三六九         癸二 彼於聲不成 三六九          子一 明非一切所知為因不成 三六九          子二 明非一切非聲為因不成 三七〇           丑一 正說 三七〇           丑二 斷諍 三七〇    戊二 親所詮為因 三七二     己一 標 三七二     己二 釋 三七四      庚一 攝為九宗法之所為 三七四      庚二 別釋難解者 三七五       辛一 說二正因之所為 三七五        壬一 說勤發為果因喻之所為 三七五        壬二 說所作為自性因喻之所為 三七六        壬三 各別說果性二因之所為 三七七       辛二 說差別所聞性之所為 三七八        壬一 破於命成返遍 三七八         癸一 正破 三七八         癸二 破救 三七九        壬二 明命與所聞相同 三八一         癸一 相同之理 三八一         癸二 破計不同 三八二          子一 敘計 三八二          子二 破執 三八二           丑一 破計無事不可為破立所依 三八二            寅一 明返亦無破 三八二            寅二 應斷絕名言 三八三            寅三 自不相同 三八四             卯一 成立聲義為破立之正所依 三八四             卯二 破是自相 三八五             卯三 如何作名言之理 三八五           丑二 破以同品無返成立返遍 三八七         癸三 破命是能了 三八八          子一 由無相違是能了 三八八          子二 由無相繫非能了 三八八           丑一 由無彼生繫非能了 三八八            寅一 能了觀待繫屬 三八八            寅二 彼於命不成 三八九             卯一 正說 三八九             卯二 斷諍 三八九             卯三 破救 三九〇           丑二 無一體繫非能了 三九一        壬三 即以彼理破餘正理派 三九二       辛三 不別說不可得因之原因 三九二        壬一 不別說相屬不可得因之原因 三九二         癸一 不別說因能遍不可得之原因 三九二         癸二 不別說自性不可得之原因 三九三          子一 許自性不可得因 三九三          子二 正釋不別說彼之原因 三九五          子三 斷諍 三九五           丑一 正說 三九五            寅一 明宗法由現量成 三九五            寅二 成立之理 三九五            寅三 餘應無窮 三九六           丑二 明唯不見不能成立決定無 三九七        壬二 不別說相違可得因之原因 三九七甲四 論後義 三九九 乙一 明論義難解 三九九 乙二 明了解之勝利 三九九 乙三 誰造翻譯 四〇〇

釋量論略解 卷第一

法稱釋量論  深廣難測度
今依僧成疏  略述少分義

敬禮諸恩師及三寶尊

今釋此論總分四科甲一解論題義譯時禮讚論文義論末義今初

法稱論師今造此「釋量論」是為廣釋陳那菩薩之集量論而造也

甲二譯時禮讚

敬禮聖曼殊室利童子

甲三論文義 分二乙一造論之支分有支分之論初又分二丙一供讚立誓造論今初

敬禮於具足除滅分別網甚深廣大身遍放普賢光

法稱論師在造論之前先頂禮具足三種圓滿之世尊為求造論能究竟故如何具足三種圓滿耶諸佛世尊具足自利圓滿謂永斷除諸分別網得自性身證得甚深圓滿報身並得廣大變化身故又佛世尊具足利他圓滿謂世出世間一切善妙普賢功德令諸有情隨其所應而證得故又佛世尊具足利他圓滿之方便謂遍放射說法之光明故(諸佛說法即利生之方便

丙二立誓造論

眾生多著庸俗論由其無有般若力非但不求諸善說
反由嫉妒起瞋恚故我無意謂此論真能利益於他人
然心長樂習善說故於此論生歡喜

上已禮讚欲何所作耶欲廣釋陳那菩薩之集量論也為何故造我法稱造此釋論無主要為利他人之意因為眾生多數愛著庸常俗論又無分辨善惡之慧力對於善說非但不尋求由妒嫉纏心反於善說起瞋恚故然我法稱對造此論仍生歡喜為使自心對於善說長時愛樂修習故

乙二有支分之論 分二丙一釋通達所量之能量自性釋令他生起方便語之自性初又分三丁一明不現見義之自義品明解脫道之成量品明現見義之現量品初又分二戊一建立總體廣釋支分今初

宗法彼分遍是因彼唯三無不生定故似因謂所餘

此論既是為廣釋「集量論」而造何故違彼諸品次序而先說自義品耶分辨是義非義須要依靠比量智故為建立比量智除諸邪智故先釋自義比量也若爾何故不說比量之自相差別而說因耶由釋正因便能於比量除邪執故若爾正因之自相云何差別有幾耶如「所作性」即是成立「聲無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及是彼宗一分所立法遍於因之三相故(這就是說三相就是正因的自相三相者一是宗法即前陳宗之屬性二是同品定有性即後陳法之同品事物定有因義三是異品遍無性即後陳法之異品事物必全無因義也此後二相在頌文中只云「彼分遍」便已包括因為後陳法的範圍既遍包因義則凡具因義者必皆具後陳法義即第二相凡無後陳法義者亦必不具因義即第三相奘師譯的因明論中說「說因宗必隨宗無因不有」即是此義又漢文論中之「宗」字有時單指前陳有法如「遍是宗法性」之宗字有時單指後陳法如「說因宗必隨」之宗字有時指總宗如「宗因喻」三支之宗字如是差別初學實難了解在藏文論中諸字各異故無此弊

如是正因唯有果性自性不可得三種因以宗法與無則不生之關係於唯果不可得因上決定故除彼三種之外其餘諸因皆是似因以彼諸因皆不完具三相故(漢文之因字有時是因果之因即能生義有時是宗因喻之因即能立義或能了義亦難分辨藏文中二字各別無此混亂之弊又似因總有三種過謂不成不定相違若所舉因缺第一「宗法」相則犯不成過若所舉因缺後二相則犯相違過若缺後二中隨一相則犯不定過因與後陳法之關係若因於同品上定有於異品上全無則是正因若因於同品上無於異品上有不論全有或一分有則是相違因若因於同品異品上或皆有(不論全有或一分有)或皆無則是不定因如是四句已足──同品有異品有同品有異品無同品無異品有同品無異品無不須用九句檢查但九句因另有作用不述

戊二廣釋支分 分四己一釋三正因於定詞斷諍釋逆品似因廣釋無則不生初又分三庚一果法因自性因不可得因今初

因法所有性若無則不生此果是正因

若以煙從火生故不錯亂者則灰渣亦應成能了因從火生故因火上所有自性若無者則定不生之果煙是於有煙山成立有火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庚二自性因

若與唯有性繫屬體亦爾

若與唯有無常自性相繫屬之所作體性是成立聲無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庚三不可得因 分二辛一不現見不可得因可現見不可得因今初

若諸量不轉於無而不轉為果是正因

如不能見鬼之人緣鬼之諸量不轉(即不起)是成立於當前處彼不能見鬼之人不起決定有鬼之決知為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此中諸量是因決知是果既無緣鬼之量則必不引生緣鬼之決知故就不能見鬼之人來說他不能起決定有鬼之決知因為他沒有見鬼之量故故名不現見不可得之因

辛二可現見不可得因 分三壬一體性差別斷諍今初

觀待於差別知某無為果

觀待若有則見之差別出瓶不可得之因是成立某處無瓶智說為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壬二差別

相違與果成因及體可見體生不成就是為無義者
不可得四種

可現見不可得正因差別有幾耶無遮義者之可現見不可得正因共有四種謂有自性相違可得者相違果成就者因及自體可現見之體性不成就者之諸因故

壬三斷諍

以彼相違因可得為量式因由相違性無則是錯亂
其相違果中亦待處時等餘則成錯亂如灰成不冷

若由相違果可得而成立無寒觸者則相違因可得亦當能成立無寒觸也若將由與寒觸相違之因可得而為因者則以柴草成立某處無寒觸之遍相錯亂以彼與寒觸因由無相違故

若火因柴草等不能遮寒觸者則火果煙亦應不能遮寒觸相違果可得因之煙於某等處遮寒觸者亦須觀待時處等差別方是正因餘(不待差別)則成立彼之遍相成錯亂故如成立某處不冷以有灰為因也

己二於定詞斷諍 分二庚一斷依前後之諍斷依同時之諍今初

所有從因聚比知能生果不待餘義故說彼是自性
因聚生果力轉變相繫時於果不決定容有障礙故

若謂正因決定唯有果法自性不可得三種者則從因聚比知生果應非正因如麥種子與水暖等和合是成立於如是田上能生麥苗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之能立正因又不待餘因緣義即能生麥苗之自性故若問彼因何故不能比知決定生苗於彼成立決定生苗果其遍性猶不決定以因聚生苗果之能力在轉變發展相繫之間容有障礙發生故

庚二斷依同時之諍

同依一聚者由味知色等是比知因法如煙知柴變
能未轉無味此即是餘因如是過去時了知是一者
是從果因起

若謂正因決定唯有果法自性不可得三種者則由現在味為因引生了知現在色等之比量智不應理彼無不應理以由現在味為因而了知口內糖球上之現在色等者是從比知因法之果因而生故譬如由煙了知有煙山上由火燒柴發生變化之力即可比知柴之變化也由味與色依於同一聚親因若前味之能力未轉則必無現在味即彼前味亦是餘現在色之俱有因故由現在味為因了知口內糖球上現在色之比量智是從果法因所引生如是前說由現在味為因便能引生了知過去前味有引生現在色之功能及與自同時色等之比量智故

己三釋逆品似因

由因未和合比知其果者有餘無能故如由身比貪
唯異品未見而見其總果因智是似量如語比貪等
唯異品不見非即無錯誤容有錯誤故如比釜飯熟
若唯以不見便說遮止者此是疑因故說彼名有餘

或曰從零散因亦能比知可生果由體強壯而生染故以因未和合之零散麥比知能生苗果者不應道理以是成立彼之有餘因故彼無生苗之功能故如由身比度貪心若唯於異品不見而見總果以比因差別如是因智不應道理以如是因是似量即似因故如由語言比有貪等若謂以語言成立他人有貪心其逆遍成就(逆遍即異品遍無性)以唯於異品不見可成立故語言於成立彼之唯於異品不見非於逆遍全不錯亂以成立彼之逆遍容有錯亂故如與已食之飯同釜所煑為因而比餘飯亦熟也有餘之義云何若唯不見而宣說遮遣之語言以成立他人有貪心此名有餘以是成立彼之宗法然於異品遣除是可疑因故

己四廣釋無則不生 分二庚一略標廣釋初又分三辛一破他宗立自宗總結初又分三壬一破自部自教相違明共同現量違害破他部自許相違初又分二癸一明有繫屬說違自教今初

於因三相中為對治不成違義與錯亂故說須決定

自在軍論師說「唯於異品無所見即能成立逆遍是陳那論師所許」曰陳那論師於因三相中說須決定者有重要義如以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為使了知不成相違錯亂不定之對治故

癸二說違自教

錯亂對治中所說異品法若不見為果不說亦能知
說無之語言非顯彼唯無若說無應理爾乃知為無
若不見能遮豈是有餘誤有遮亦成因不成合非說
差別成決斷正因不見故若餘量害者非不見而無
如是於餘因容有餘量害不見故所觸見不具無誤

若不如是而說「唯於異品無所見即能成立逆遍」者則為對治有錯亂過說法異品和合言(凡非無常皆非所作)不應道理以唯於異品無所見即能成立逆遍故若爾且與論說「為欲對治相違不定俱說應理」成相違失若謂法異品和合言是以了知唯於異品無所見為果故無過者法異品和合言僅為了知唯於異品不見其因而說不應道理以唯於異品不見其因汝即不說亦能了知故若謂為於異品了知決定無因故無過者其說於異品無因之語即法異品和合之語言應非唯使了知於異品無因是說因於異品無所見故若爾如何了知於異品無因耶由依彼語言爾乃能了解因於異品無以說於異品如何無因之道理說因法之繫屬故若由於異品不見其因便能成立逆遍者則以「與已食之果同一樹生顏色相同」而成立餘未食果成熟味力差別豈是有餘錯誤應非錯誤以成立彼之逆遍成就故若許爾者與說「色等相同非味等亦定相同」成相違失又有遮者(即有逆遍者)如以有命成立活身有我之因亦應成為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逆遍成就故若許爾者則與論說「其餘五種(九句因中除二正因二相違因餘五不定因)於正因或相違皆不決定是猶豫之因」成相違失又於宗法猶豫不成與逆遍猶豫義喻相合顯非正因應非所說以於異品唯不見因便能成立逆遍故若許爾者則與論說「宗法立故俱須決定如是同品或有或無等亦如應當說」成相違失又差別所聞性應於聲上成常無常二品決斷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唯於異品不見成就故若許爾者則與論說「差別者非決斷因」成相違失若謂所聞性於聲上非常無常二品決斷之正因餘量於彼有違害故是則彼非唯由於異品不見而成其無於彼有餘量違害故如所聞性如是餘因亦應唯於異品不見不能成就其逆遍於彼容有餘量違害故以捨觸不見成立於可見之地等即不具捨觸之遍相應無錯誤以於成立彼之異品無所見故若許爾者則與論說「若唯以不見而破見者亦不應理」成相違失

壬二明共同現量違害

由處等差別物能力各異見一而謂餘定有則非理

如酸果由見一枚成熟味力殊勝便謂餘處之酸果亦定成熟有勝味力不應道理以由處所等差別現見物品能力各異故

壬三破他部自許相違

地有知等非能立為無豈唯不可得是因無能立

豈唯因於異品不可得便是異品無因之能立以說活身有我(如勝論)說地等有知(如順世派)說乳中有酪(如數論)等其無所見非無彼等之能立故

辛二立自宗 分二壬一表因之遍相有待於繫屬遮因之遍相有待於繫屬初又分三癸一正說於喻上顯示繫屬知繫屬之勝利今初

故由彼繫屬自性遮自性或由其因法於果無誤故
不爾遮一法云何餘亦遮如說人無馬豈亦非有牛
如是一近故云何餘亦近如言人有牛豈是亦有馬

由唯於異品無所見不能成其逆遍故如所作性由遮無常則汝性亦遮以是與彼無常相繫屬之自性故又如煙果由火因遮故汝亦即遮以汝於火無錯誤故若所作性與無常之繫屬不爾者云何遮無常一法餘所作性亦遮定不應爾譬如說人無馬豈唯由此便牛亦非有耶如是所作性一法相近故云何餘無常亦相近定不應爾以所作性與無常無所繫屬是各別故譬如言人有牛豈唯由此便亦有馬耶

癸二於喻上顯示繫屬

故定異法喻不必許所依由說彼等無此無亦知故
喻彼性因事為不知者說若對諸智者但說因即足

此果法與自性之正因成立逆遍時不必許決定觀待了知一切異法喻遮因之所依以說因法繫屬即能了知逆遍故由說若彼等所立法無則此因亦無亦可通達彼逆遍故(按頌文義似是說於異法喻決定其逆遍時不許必須有所依即無所依亦能通達彼相故)於同喻上顯因法繫屬亦有所為是對不知彼所立法即彼因之自性及因事者為令了知故對已了知繫屬之智者則不須為令了知繫屬而說若不知宗法為令知彼只須說因即足故

癸三知繫屬之勝利

故知繫屬者說二相隨一義了餘一相能引生正念

若已了知因法繫屬於順逆二種遍相中隨說一相即能引生餘一相之正念以正通達一種遍相餘一遍相義亦了解故為令了知於一切異品皆無因故顯示繫屬有所為故

壬二遮因之遍相有待於繫屬

故無「因自性」有遮亦是因理應可得者無所得亦是
如是無得因此雖說三種由於結構門有多種差別
彼及彼違等不通達通達

若由無「因及自性」則於某上有果及所遍可遮者是能遮正因以遍相之根本謂繫屬彼待繫屬故又若有瓶理應可得而瓶無所得亦是於某處成立無瓶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如是不可得因此處雖只說三種若由結構格式門則可分為多種差別謂彼因不可得能遍不可得自性不可得之三種及與彼因能遍自性相違可得之三種等字包括相違果可得與因相違之果可得等(此等不可得因之事例余以前寫過一篇「因理論」稿其中敘述較詳惜未刊出今不暇重出也)是由不通達繫屬(即繫屬不可得)及通達相違(即相違可得)之構結格式而分也

辛二總結

由是因果事或自性決定若無定不生非不見非見
否則餘與餘如何有決定若法有餘因則如衣染色
若法有餘因則應成他性後生故非因是果何能定

非唯於異品不見而成逆遍非唯由於同品見而成隨遍要因與法或決定是因果事或同一自性因與法無則不生之繫屬乃能決定故否則謂離因與法之繫屬則其餘煙與餘火如何能有決定以煙與火無繫屬故又所作性應非成已必壞以是與無常有餘因之法故如衣所染色若所作性是與無常有餘因之法者則應與無常成為他性若爾則與無常應無繫屬既無同體繫屬亦無因果繫屬故若謂有因果繫屬者其無常為是所作性之因抑是其果耶無常且非所作性之因是後生故若是果者則成立聲是無常之遍相何能決定以汝是成立彼之宗法而無常是汝之果故

庚二廣釋 分二辛一決定表因之繫屬決定遮因之繫屬初又分二壬一別釋總結初又分二癸一決定果因之繫屬決定自性因之繫屬今初

煙是火之果果法隨轉故若無彼有此越出具因理
無因不待餘應常有或無諸法暫時生是由觀待故
若帝釋頂上是火性即火若非火自性如何彼生煙
煙因自性火具彼能差別若煙從非煙因生則無因
由隨轉隨遮見某隨某轉彼性彼為因故異因不生

應無煙於火不錯誤之能立以唯見煙從火生及唯不見從無火生不能成立又無餘能立故其因不成煙是火之果以果法由火資助之力隨火有無而轉故若謂無彼火而有此煙生者則越出具足因之道理以煙從無火生故若許爾者則應不待餘因緣而生以無因生故若許無因不待餘因緣者則應常有或是永無以諸法暫時生(即有時生有時不生)是觀待因緣乃爾若謂帝釋頂(蟻垤之異名)上應有火是能生煙火之自性故若謂非能生煙火之自性則如何從彼生煙應必不生煙之自性為火彼具有能生煙之功能差別故又煙若從非煙之因而生則煙應無因彼煙之自性不從異因生是以彼火為因故由火資助之力隨火有無而轉及遮現見某煙隨某火轉故

癸二決定自性因之繫屬 分三子一自性因之理自性因之差別自性因繫屬之能立初又分二丑一明因法同體繫屬斷諍成立遣餘今初

性亦無不生與唯有繫屬無彼則有體應無無異故

煙從火生雖不錯誤自性如何不錯亂耶於自性亦無錯誤如所作性若無無常則必不生之繫屬亦得成立以自才有便與無常相繫屬故若無彼無常則汝所有體性亦應無以與無常體性無異故

丑二斷諍成立遣餘 分二寅一今初

諸法由自性住各自體故從同法餘法遮回為所依
故從彼彼遮此因緣類別以彼差別故即善能通達
是故某差別由某法了知其餘則無能故別異而住

若謂彼所作性是將成立聲無常宗義之一分立為因者應不成就以所作與無常體性無異故聲之諸法是從同類法與餘異類法中遮回為所依者以是由自性力安住各自體性之所聞性故又如聲義由從非所作及常等彼彼遮回由此因緣可分為多種差別(所作性及無常等)以從非所作及常住等遮回故又於聲上所作性與無常之差別即善能漸次通達以於聲上須先成立所作性其後乃能通達無常故又所作性某差別是將成立聲無常宗義之一分立為因者非不成就以與無常別異而住故由言所作性某法所了知者非其餘無常語所能了知故

寅二釋 分二卯一廣釋有之遣餘無之遣餘則易成立初又分三辰一破聲與分別為表詮明為遮詮於彼詮(轉)相斷諍初又分三巳一後心應無用聲覺應成異門破彼釋難初又分二午一所別事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能別法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今初

義自性是一體性是現事有何未見分為餘量所觀
由見色法同蚌殼誤為銀若不由亂緣而計餘功德
故由見於法見一切功德由錯不決定故當善成立

陳那論師書中有云「聲與諸因以遮通達非唯由表知法自性云何了知有餘量及餘聲轉故」為顯此義故造此文義之自性如一聲體有何緣聲耳識所未見分要諸餘後量所觀察必無此分以是緣聲耳識所現量事其緣聲分別由表相於汝轉故然緣聲分別非由表詮於聲決定以於汝後量聲是無常之量有作用故(如現量等無分別心以表相緣境比量等諸分別心以遮相緣境在奘師所譯之論中似未提及但在法稱論師之因明論中則作為一重要問題提出表相緣境是緣任何一法時即緣彼法上之一切差別義如聲上之所作性暫起性生滅性無常性苦性空性無我性等同時遍緣無所遮遣但對此等義不能決定要待餘心方能決定遮相緣境是緣隨一境時即須遣除該境之反義乃對彼決定如緣聲是無常之比量智是由遣除聲常而決定聲是無常此等智有分別有簡擇只能決定一義不能遍緣一切差別故餘義更須由餘量決定則不犯餘量無用之過

緣聲是無常之比量無用之過汝亦相等以緣聲耳識知聲是無常故如見白色等法相同誤認蚌殼以為銀質若無錯亂因緣於聲增益餘功德則後量無用然緣聲是無常之比量實有作用為除執聲常之增益而轉故緣聲耳識能見與聲同一安危之一切功德以由表相門見聲事故成立聲是無常之因及比量亦有作用由有錯亂耳識對聲無常不能決定故

午二能別法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

比量亦緣法決定一法時應緣一切法遮遣無此過
故如是說因是遮遣有境餘則有法成餘有何不成
於所見若知是總義分別不增益餘分除爾許行境
定與增益意能所害性故說此於遠離增益轉應知
盡其增益分為遣除彼故其決定與聲亦唯有爾許
彼等境有異

非「僅緣聲分別即比量智」若以表相緣法者則通達聲是無常之比量智亦應普緣聲上一切法以由表相門於聲一法得決定故而佛弟子則無此後心無用之過以說「緣聲分別以遮相轉」故故如是宣說因及比量是遮除之有境心以緣聲分別由表相轉則有過失由遮相轉無過失故若不許以遮相轉而說由餘表相轉者則有法聲成立時更有何餘聲法不成立以汝說緣聲分別是以表相轉故現量所見法如定知為青色之識應非以遮相轉以無所遮之增益故然不應許爾以是緣總義之分別故彼定知青色之識是以遮相為所行境是僅於不增益餘非青分而轉之定知故此因成就以說此定知是於遠離增益處而轉應知定知與增益之意是能害與所害性故又此等緣聲分別是行境各異者謂盡其所有增益分如聲之非所作性常性等為遮除彼故亦唯有爾許決定與聲轉故

巳二聲覺應成異門

餘則於一法一聲覺能遍非是餘境故應成為異門

若非遮相轉而是餘表相轉者則於聲事之能別法應由一聲或一覺心即能遍緣以說所作性與無常之二聲(即二語)應成為異名(即一事之二名)以非餘境無所為義僅是聲差異故(謂二語僅聲不同並無各別所詮境亦無各所為義

巳三破彼釋難

或說覺能緣各種別異義於各種差別饒益支功能
無差別體性遍緣諸體性則有何所益差別不決定
彼等體屬故知一則取二益法能若異彼等是彼何
彼無益彼等如是則無窮若取能益一見彼於未見
饒益非餘故取彼取一切若遮錯亂故取者亦許餘
彼成遮境者其餘亦同彼於無增益境轉故餘自性
諸定者不定如何是彼境若捨差別分現量所取中
於差別若有證緣亦當證

或說如勝論宗說各種差別義如聲與所作無常物體各異以聲能饒益所作無常故所作與無常亦物體各異以覺執為異故以是無成異門之過失若爾聲與彼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為一物為異物若言一者則緣聲之分別應遍取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體性而起決定以由表相門決定於聲其聲於能饒益各種差別之支分功能是無差別體性故(簡言之緣聲心應遍緣彼功能體性以聲與功能體無別故)若許爾者則更有何所益差別如所作無常不決定耶皆應決定以聲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是一體性若了知汝則亦須緣所作無常二法以汝與所作無常彼等體性相繫屬故若言聲與彼功能物各異者則聲對於所作無常法彼饒益之功能等是彼聲之何事應非聲所屬事以汝與聲物體各異彼聲於汝不饒益故若謂如是饒益者則聲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應成無窮以汝饒益所作無常時復須於異體功能作饒益故

總之若謂緣聲分別只取彼聲饒益一差別法者則彼分別若取聲能饒益所作性差別法之功能即須總取饒益一切差別法之功能以見饒益彼所作性之功能彼與饒益所未見差別法之功能非餘事故(由於彼諸功能是一體性所以現量見時一切俱見是由表明緣境故若分別心亦以表相緣境則彼取一功能時亦應總取一切功能若爾則後起之心仍犯無用過失)若謂為遮遣錯亂故彼分別心雖總取一切差別法然仍須許起餘量者是則彼比量智即成為遮遣境者以是為遣除增益而轉之分別故其餘分別應同比量是遮相轉是於無增益境而轉之分別故餘於聲自性決定之諸分別汝所不決定者如何是汝之境即非汝境以汝是於自境以表相轉之定知故若謂緣聲耳識應於聲之所作無常一切義皆能決定以見彼一切故此不決定捨棄對聲之差別分析而轉之現量所取中若有通達其差別之緣者亦當能通達故(通達即證知義)

辰二明由遮相轉 分三巳一斷返遮與總別相等之諍明遣餘之總明立名之境初又分三午一說遣除者無過表相轉則有過聲隨欲轉應理今初

其言從他遮及言從他返聲與決定等是隨名言作
二雖各詮一由所詮他別以異囀聲別成立如異義
捨不捨餘別彼二名差別是隨通達者欲樂之所依
遍說物與事唯聲之差別故彼等所詮都無少差別
欲了知彼義益彼或具作設以餘詮說都無餘差別
故於遣餘境能除為具彼宗派所說過

外難汝所言遮與所言返其實體為一為異若一者則異聲不轉(言詞不應不同)若異者則為總明異體所出過失亦應同犯其說聲與分別遮相轉者所言從他遮及言從他返之言聲與決定等非由所詮物體各異之力而轉是隨名言作故若法與有法無異體者則與第六囀聲詮各異義應成相違如說牛與牛性之聲所詮非異此二語皆是從非牛遮返而說一牛故(即遮其非牛也)雖同說一牛然牛與牛性由分為差別之第六囀聲表其似有差別其緣因是由習慣於異體所詮立此名言之力而了解為異故若無異物則立異名應成無用法與有法立異名者亦有作用其捨棄與不捨棄餘差別等彼二名言之差別是隨通達者欲樂之所依即為令其通達故遍一切境說有法物與事法之聲等其所詮物都無少許各異差別其捨不捨餘差別唯聲之差別而已其欲了知彼法與有法之義者對於聲明中非由字緣各異則所詮亦異如彼益或具作用設以餘詮說(此皆聲明中字緣之種類)除捨不捨餘差別之外更無餘差別故其說言聲與分別皆於遣餘境轉之佛弟子則能除為主張彼種類與具彼種類物體各異之宗派所說之過失以不許總別物體各異故

午二表相轉則有過

種類及具種若異則犯過若謂諸言句由事力而說
不依樂說欲彼等第六囀分語等成過

勝論派應犯「不自在故非具彼」所說之過失以許種類與具種類物體異故勝論彼等宗中應犯第六囀聲及分語等不可用之過失以許語句是由事力而說不依樂說欲而說故

午三聲隨欲轉應理

不待於外義諸語由說者如能詮決定即如是宣說
諸妃六城等非異事安立或名空自性空性有何因

說遣相者則無第六囀聲等不應理之過失以不觀待外義之語如說者所立名言決定能詮即如是宣說故於他宗中第六囀聲等不應理有何原因如於一妃稱云諸妃安立為異此有何因都無原因實無異故如六城等言城立為非異此有何因應無原因以非一故如言虛空之自性此亦無因虛空與自性體非異故又虛空之自性名為空性此亦無因以虛空與空性無異體故

巳二明遣餘之總 分二午一境總之理現總之覺如何轉初又分三未一世俗諦之世俗訓釋成立分別所現唯於意樂為諦明彼執錯亂今初

依於諸異事現為一義覺由其自體性障蔽餘體性
由彼能障故體性雖各異蔽其各異性有諸法體性
現似非別異

如何為分別所現之總如依諸樹各異之事現為同一種類樹義之分別覺此覺即世俗由其自體性(同一樹性)能障蔽餘樹體性(各別樹性)為所取境故(能障即世俗義)於分別心所現遮其非樹即各樹之總諸樹體性雖各差異然於能障蔽異性為所取境之分別前覺諸樹法是從非樹遮回之體性似非異種類故

未二成立分別所現唯於意樂為諦

彼由意樂力宣說為有總由彼所遍計於勝義中無
諸別不隨行餘隨行不現非離知各異如何隨餘義

其於分別所現之總是由意樂力宣說為有以彼是分別所現如彼分別所遍計於勝義中無故以諸各別樹互不隨行(此樹非彼樹)其隨行之餘體總於不錯亂覺前無所現故分別所現從非樹遮回(即樹的概念)豈非緣樹分別之法云何勝義無耶分別所現從非樹遮回如何隨餘義各別樹而行必不隨行以彼非離分別知有各別異體與彼知同一安危故

未三明彼執錯亂

故執義一體此分別顛倒名義諸具者互異即此種
達一知義等成其為一義有雖是各異由自性決定
猶如諸根等如見藥雖異或共或各別能治疫病等
餘物則不爾無別故非總田等雖別異彼等應無別
堅固無益故

其於各別樹義執為一體之分別是顛倒覺是執非樹為樹之心故若分別所現從非樹遮是無事者(有為法名有事無為法名無事是因明中常用詞)緣樹分別應成無因不成無因以具樹名義之各別樹互異物體即此緣樹分別之種子故若諸各別樹物體各異其總是常是無事者則生一類果相違(各別樹是多體緣樹分別是一體則多因生一果故說相違)雖各別樹物體各異其總是常無事然通達一類了知樹義等成辦其一果義以自性決定其功能故猶如根等及如諸藥物體各異其總是常無事然共和合或各別用現見能治瘟疫等病其酪等餘物則不能治若謂是藥總常法能治疫病者應非藥總治療疫病以汝是一切各別藥所共有故若汝能治疫病者則各別諸藥田地等雖異功能應無差別故由其堅固應於其果不饒益故

午二現彼之覺如何轉 分三未一今初

緣性分別覺無義似有義從非彼果義異究竟而生
彼體似外一似從餘遮返觀察支無故非是彼自性

分別心所現從非樹遮返於各別樹隨不隨行若隨行者則諸各別樹應成分別之所取境若不隨行則說是各別樹之總應成相違緣樹自性之分別覺雖無所取義然現似所取義以是從非彼樹果義相異而生決定能得究竟自相樹故彼緣樹分別之體性似與外樹為一似從遮餘非樹而返然非即彼樹自性以無可觀察之支分能作義故(能作義是有事之相)

未二釋 分三申一總與共依之名言轉轉之原因作彼建立之所為今初

知所有諸義謂遮返體性故似非各異現從彼餘返
其總與共依為所行境者由知與言說廣作錯義名
諸法一切名依於互無雜故遣餘為境若與事有屬
是得事之依如比量所說雖同是錯亂然非從餘得
如燈光求珠

知所有義即所現遮非樹彼諸義是以總與共依為行境之知與言說廣作錯誤義之名言謂遮異類為體性者故現似非異類現從餘同類返故若名言錯亂應不能得自相諸法之一切名言是以義之遣餘為境者以是依於互無雜亂自相之合理名言故凡與實事有繫屬之名言即是能得實事之所依故如依果法及自性因之比量時所說雖同是錯亂然得不得自相並不相同以從餘執聲常增益不能得自相故如從燈光求明珠然(誤以燈光為珠光)

申二轉之原因

彼雖多一果非彼果依餘由言說及知作一名言轉
如是一作多彼普顯事故從彼非果義異故知多法

總與共依作一類果之各別樹雖多然由言說及知作一類名言而轉以從非彼樹果依餘相同故如是雖一樺樹然有共依名言而轉之原因以從非彼樹果義而異亦從非樺樹而返種種遮法量了知故顯示一法能作多果亦有所為其作多果是為普達彼實事故

申三作彼建立之所為

此聲義共依雖然非實有如共許而說此於事非有
法有法建立如異非異等是不觀實性如世間所許
唯依如是許遍立能所立為入勝義故諸智者所作
諸勝義之義非自雜無異其體一及多是由覺所染
言總言差別此別於覺義從此及餘遮觀察法差別
能所立分別失壞見事故別總相雜中自相非所取
其總別相等都非是所取諸眾多差別於一不可故

此聲義與此共依於實事非有以於勝義雖非有然於分別如世共許而說故作此諸建立有何所為耶法與有法之建立及如異不異之總與共依是不觀察於真實義中有無唯如世間所共許即依如是許而建立一切能立所立是諸智者為令入勝義而造故以何因緣說實事不成耶言總言別之差別唯於覺所現義中有於實事無以於異物現為一體及於一物現為眾多是由覺所染故爾然勝義諸義非自然相雜(合為一)於一物異物皆非有故若無實事則法與有法如何應理即此分別所現便可觀察法有法之差別以從此同類及餘異類遮返故若於分別現自相者則自相應成分別之所取境分別能立所立之覺不以自相為所取境失壞見實事為所取境之力故與論說「差別與總和雜而緣」則成相違論說「差別與總和雜而緣」中非說自相為比量所取以彼自相總別相等都非勝義所取故諸眾多差別於一自相勝義皆不可故

未三

彼體從眾返彼如是通達聲分別非有於總性轉故

彼聲體性從同類異類眾相而返唯如是通達之聲及分別亦皆非有以聲與分別唯以總相於境轉故(此中所說自相共相勝義世俗皆與一般所說不同諸法之自體實事為自相為勝義諦諸法由分別假立之現相概念為共相為世俗諦勝義是有作用法世俗是無作用法此等差別甚多不及煩述西藏寺中初學之攝類論即專講此等名相差別為學因明論作基礎準備者也

巳三明立名之境 分三午一斷諍今初

諸聲顯立名彼為名言作爾時無自相故彼中非名
為使人了知能作成其事為辦彼故轉於義說其名
其類非能作若具彼能者何故不直說無邊故此同

若謂聲與分別不以總相於境轉以彼不待遮非而於自相安立名故彼立名時之樹自相非樹名之所趣境以汝於言說時已無故以諸言聲是顯所立名義為於言說時令了解其義而作故若謂總常法是名所趣境者總類常法應非名所趣境非能作事故以安立名言是令士夫了知能作事後為成辦彼事而轉乃於諸義說彼名故若謂具彼總類之各別樹能有作事於彼立名問曰何故不於各別樹直接立樹名若謂於各別樹不能立名無邊際故若爾別具總類之各別樹亦應不能立名此亦無邊相同故

午二

作從非作返相同何不作具彼過同故不須餘類
從彼遮餘已即轉說其聲由此從彼等不斷彼如何
若此有決斷諸聲之所為豈非唯爾許汝餘總何為

若爾於何處立名耶能作樹果與從非能作返相同何不於彼安立樹名理應安立以彼能作樹用又於一切各別樹隨行故若謂前說「具彼無自在故」之過汝亦同犯以遮返與總類義同具遮返與具總類義同故實不相同即寧使相同安立名時亦不須餘義之總類以許遣餘者不須計餘義之總類不許遣餘者即計餘義之總類亦不能成其所為故其理由謂言樹之聲為決斷不決斷非樹若由此言樹之聲不從彼等非樹決斷此樹者則言樹之聲如何能使了知彼樹必不能了以不決斷是樹故此因決定以從彼樹遮斷餘已即向樹轉為使知此而說樹聲故若謂此言樹之聲已有決斷非樹者則汝勝論者計立名時須餘義之總復何所為全無意義諸聲之所為豈非遮斷非彼了知其義唯爾許耶

午三斷諍 分三未一破不能知多破總執從總生總聲於義無欺今初

諸別雖各異然見彼諸義能作彼彼事見餘亦離餘
為境之諸聲結合能了知

若諸別樹無常事總而是異物者則認識為一類不應道理諸各別樹雖無常法總而物各異然可認識為一類由先見諸樹能作彼彼眾事後見餘諸各別樹亦知離餘不能作樹事以此為境之諸言聲分別結合前後諸樹便能了知為一類故

未二破總執從總生分三申一破總執從唯總生破從總助之別生破從別助之總生今初

如餘亦彼覺非從唯總性若常唯知彼應不知別故
爾時終不取具彼繫屬故不決定具彼如何立名言

如餘勝論派彼總覺亦非從唯總性為所取義而生若常時唯知彼總則應不知諸別故若謂不知諸別者則爾時終不應取具彼總之諸別繫屬若許爾者則如何於具彼總之諸別法安立名言耶應不能立以於具彼總之諸別法不決定故

申二破從總助之別生

若謂一事助諸別為知因豈一事能除彼等差異性
異故亦不許彼等一識因若謂多待一能生非異覺
彼等各各無彼一亦生覺彼等無能故其覺無能緣
青等於眼識功能各見故合亦能諸別任何亦非爾

若謂由一總事所助之諸別法是總執識之因者此不應理豈彼一總事能除彼諸別法之差異性耶必不能除故又物異故亦不許彼諸別法為一總識之因故若謂別法雖多然待一總事類非異故能生一分別覺總覺應不能緣諸別法為所取義以彼諸別法於汝無饒益之功能故以彼等別法各各無時由彼一總亦能生覺故若謂不定如無青色時黃色能生眼識然彼青色仍有生眼識之功能此不相同青黃等色和合亦有生眼識之功能以現見各各都有饒益眼識之功能故然諸別法於總覺應無饒益之功能若各別若和合任何都非能如是生總覺故

申三破從別助之總生 分二酉一出過破救今初

若待彼隨一乃能非唯總彼等若益一云何非一覺
此成彼等果能益即能生

若謂要待彼諸別之隨一法其總事乃能生總覺非唯總者彼諸別法云何不能饒益一總覺應能饒益以饒益一總故此總應成彼等諸別法之果諸別法能饒益故此因決定以能饒益者即是能生之因故

酉二破救

若現非異覺不許從異者覺所現各異執彼等同故
若謂彼等同云何覺取異同一果彼等果覺亦各異
達為一因故以覺無各異以一覺因事諸別亦不異
彼離非彼果其餘隨行事未見故破故名了彼為義

若謂總覺不許唯從諸別異法生以唯現非異故其因不成總覺所現是各異故執諸別法謂彼等相同故若謂既執彼諸別法相同云何其覺復取為異耶諸別樹是一種類同作一類果故若謂因不成諸別樹之根覺果亦各異者緣諸別樹之諸根覺亦無異類是通達一類之因故又諸別樹類亦不異以是通達為一類之一覺之因事故若謂造成一類果者即是常事總彼造成諸別樹果為一類者非常事總以是唯離非彼樹果故除諸別法應無餘隨行之總事以未見故前已破故言樹之名有其意義以了知樹之遣餘為義故

未三總聲於義無欺

於彼非能作現似能作體以離事各異唯事為種子
能生無義覺永斷不能作支分體性故事異為依故
許義不欺誑故遣餘有境依能作體故

若樹聲詮說分別所現者則於自相樹云何不欺耶於非能作彼樹義而似能作彼義之體性者及離非樹事而各異之唯事為種子者能生無所取義之分別覺及言樹之聲許為於義無所欺誑以永斷不能作樹義是了知為樹之支分體性故及是離非樹事以各異為所依之合理名言故是以遣餘為境是依能作樹義為體性之合理名言故

辰三於彼轉相斷諍 分三巳一斷了達互依之諍斷遮詮不遍於聲之諍斷後有境無用之諍初又分二午一今初

有作如是說若由遮非樹而執樹義者以二者互依
若無一執時二者俱不執故立名非有

行者派童女取等作如是說了知樹與非樹二事之心應互相依以由從遮非樹門而執樹義故若許爾者彼二執中隨無一執時則二執俱無是故樹名終不能立也

午二答 分二未一以相同破明自無過今初

彼等立名時遮不遮非樹若遮如何知尚未執樹義
若名不除彼則諸立名者應非斷彼已而轉如樹別
若遮餘不立示前住一樹說言此是樹設立名言時
亦當了知彼故此無過失言此亦是樹或言唯此者
過失不可免

如彼等敵者宗立樹名時為遮不遮非樹耶若言遮者為樹立名之人在立名之前如何知非樹應尚不知以尚未執樹義故若由樹名不除彼非樹則諸安立樹名者應非遮斷彼非樹而於樹轉譬如樹聲不斷樹之差別若謂遮餘不能立樹要指示現前安住之一總樹說言此是樹於樹總常事立名次於立名言時亦當通達彼總常事故無相同之過失汝行者派不能免此相同過失若言「此亦是樹」或言「唯此是樹」二種立名決定任作何說皆犯上述之過故

未二明自無過

了知一類識住一續知者彼非彼因義本性能分辨
彼覺所有事現為覺因性及離非因性雖似一體性
自能知為異於異立言詞由此了知覺錯知似一事

外曰若無總常事則有了知樹與非樹之心互相依賴之過無過了知諸別樹為一類之識安住一相續之知者對於彼樹與非彼之因義本性各異能分辨故外曰若無總常事應無樹名之境不爾彼執樹之分別覺中所有事現為分別覺之因性及離非因之體性雖現似一體性然自能了知彼樹異於非樹故於各別異樹立樹言詞故外問若無常事總則由樹聲應不了知是樹不爾由彼樹聲了知樹之覺錯亂於各別樹事了知似一類故

巳二斷遮詮不遍於聲之諍 分二午一斷遮詮不遍於別聲斷遮詮不遍於遣餘之聲今初

覺從某義遮向某義轉故善安立其聲定取其義故
餘立名無義故所知等語於名言安立亦有所遮除

如言瓶之聲有所遮故可是遮詮言所知之聲應非遮詮無非所知之所遮故善安立其聲有所為義是為定取其所詮義故是為使覺從某種不樂義遮而於某種所樂義轉故若不爾者餘則立名無義以聲非遮不樂義而趣所樂義故為破立義設立名言之所知等語亦有某種所遮除以斷不樂義而趣所樂義故

午二斷遮詮不遍於遣餘之聲 分三未一明聲之境顯彼是論師意趣解釋教義今初

若法從彼異遮彼從彼異差別相同因現相者安立

顯論者問遣餘之聲是否遮詮若遮詮者應成無窮若非遮詮則說一切言聲分別皆是遮詮應成相違樹之差別從諸非樹各異相同之因謂現樹相於彼安立樹聲若法從彼異遮彼非樹而安立樹名故

未二顯彼是論師意趣

即由從餘遮能達彼法分是師所宣說

即從遮非樹所現是言樹聲之境此是陳那論師所宣說如云由「從餘義而遮即當通達彼事一分」又云「聲唯詮遮餘義簡別之事」又云「聲遣餘聲義而詮自義

未三解釋教義

此無少體性從諸聲通達即了知遮餘其中無某別
通達某餘義亦非作二聲非互相有故無事見具事
是由覺染壞是故非勝義餘則從事遮即不成為事
說此異此故

此從非樹遮返所現無少體性是增益故其通達樹中都無由某遮非樹所簡別而通達之某餘義以由言樹諸聲通達遮非樹所現之門中而通達餘遮非樹故又遮非樹而詮樹者亦不須作遮非樹聲與言樹聲之二種聲由說樹聲即了知遮非樹故以樹與非樹是正相違非有互依之第三品故又此現從非樹遮返亦非勝義以從無事見為具事是由覺所染壞故若餘是事者則現從樹事遮返應不成為樹事以與栴檀物體若一若異皆非有故若言異者則栴檀應非從非樹遮返以與現從非樹返物體異故不能許爾以說此栴檀異此非樹故

巳三斷後有境無用之諍 分二午一明前後有境行境各異自他建立應不應理之差別今初

若遮一雜義以一聲或因作事彼全無所遮事所遮
若從能詮中無餘皆通達由事功能故多果一所依

或曰若無總事應以自相為聲所詮自相分故則後有境應成無用若於聲上就覺中遮一合雜之常義則言「聲無常」之聲或成立彼之因於彼聲中全無以遮常事之一切法為所詮(即非以聲上一切法為所詮)只於聲上遮一常性為所作事故若從某法之能詮中通達一切分者是由事之功能力故(非由言聲能詮一切分)故無後有境無用之過以言所作無常之聲多果於一所依轉故

午二自他建立應不應理之差別 分二未一總與共所依應不應理之差別立名應不應理之差別今初

若示一遮時不斷餘而住彼遍彼現一爾時就覺前
成為共所依若聲能遮遣當觸於事法說彼於彼有
一事非能詮覺不現可現無事決定故故遣餘有境
諸聲及覺性亦說為總境事無彼等故事唯一體故
覺何見體異一法隨行還一義非行境若異則無別
名言應無因一切遮有故無彼等過失

或曰若無總事則總與共所依皆不應理若示一遮非青時言青之聲不遮斷餘鄔波羅而住以現見彼青遍彼鄔波羅故青鄔波羅花就覺前是共所依以是現為具二種遮之一有法故彼言瓶之聲若觸瓶事之法則說彼法為汝所有遮非瓶故其一總事非是能詮以無總事量決定故以若有者無錯亂覺應可現見而無所見故以總為境之諸聲及覺性亦說為遣餘之有境以說遮者(即佛弟子)總與共所依皆應理故說常事總者總與共所依彼等非有故如何非有如瓶與金瓶為一為異若如數論者說物體唯一者則瓶與金瓶云何覺其體異耶應不見異以與金瓶是一體性故若許爾者應與彼為一若是一者則於瓦瓶隨不隨行成二種性以是瓦瓶之總(即隨行)又與金瓶是一故(即不隨行)不能許爾以一法於一義非既隨行又從彼還為行境故若如勝論者說「物體異者則無差別共所依之名言」應成無因以總別各異故於一切遮則無彼等無總與共所依之過以於同類異類一切遮中皆有故

未二立名應不應理之差別 分二申一自宗應理他派不應理今初

為顯彼果故異法同一果老者說一聲是對無彼果
遮除之因者顯示諸異難不能無果故非於事諸事
各住自體故所有雜色體黃色則非有從非彼果遮
則於二俱有於義若無異聲異則非理故欲求彼果
亦異無彼果譬如由眼等生一色識果何故有宣說
彼果無差別頓達某一切彼體雖離總已說其無異
然由名而說

外曰若無總事則立名無用如諸別牛物體各異然作一類果諸老年人以一聲立名(曰牛)為顯彼諸別牛能作一類果故又諸別牛同有牛聲轉之因由是從無彼牛果而遮除為因之聲轉故何故不於不待遮非彼之各各別法而立名耶若不待遮非彼於各各別法立名不應道理以不待遮非彼顯示各別異法極為困難不能如是顯示如是顯示無有果故非於常事總上立名以一切事各住自體不雜亂故如雜色體性非黃色有故雜色與黃色義雖無異體之總然無異類之聲轉則應理以從非有彼牛果而遮則於彼二俱有故(雜黃皆是牛)若欲求彼牛果者亦應許無彼牛果之異性以無常事總故雖無常事總然一聲轉譬如有宣說眼等能生無差別果以說是有緣色識一果者故眼等三緣彼等體性雖離總無異體然由立名而說是根識之因是為頓時通達某根識之一切因聚故

申二他派不應理 分二酉一敘計破執今初

若謂一住故諸多亦聞一

若謂諸別法雖多然一聞轉以有一常總無分住故

酉二破執 分二戌一破常事總住破無分總住初又分二亥一今初

住為依為顯如是彼非理

汝說彼總安住於別之義為依諸別為由別顯如是皆不應理是常事故

亥二釋 分二乾一破依破顯今初

於常無益故非依如盤等於墮性棗等亦能生彼境
彼亦無是用無彼亦住故非住復非理若異若不異
觀察皆非理

彼諸別法應無餘依義以諸別法不能饒益故是常事故若謂盤應非棗之所依於彼不饒益故盤等能益於棗往下墮性之棗為棗之親因及境同能生故由諸別法饒益別總汝亦無彼用以是常故若謂總已成就由別法使住諸別法非使已成者住即無彼別法已安住故又由別法令住彼亦非理以別法為住為異非異如是觀察皆非理故

乾二破顯

於自堪生識為此就餘作所顯堪能性作者亦是因
此若先已能待彼則不可無變異故彼豈由具總顯
非如眼藥等於根起作用於彼有無時通達無異故
諸種類能顯若許具種者燈等能顯者應得具牛等

若謂彼別法是能顯總如彼瓶色是燈光所顯許彼燈光是能顯之因為使緣自之識堪能生起故就餘燈光前而作其燈光亦是堪能生緣自識之作者故此總不可觀待彼別法生緣自識以在別法之前已能生緣自識故又彼總豈是由具總別法而顯應非由彼顯無變異故若謂別法是於緣總諸根而起作用彼諸別法亦非如眼藥等於緣總根而起作用以汝有無之時通達彼總無差異故若說由是諸種類之能顯許具種類者則燈等亦應得具彼牛等性以能顯牛故

戌二破無分總住 分二亥一總破別破今初

諸謂類從別為餘非餘有彼先無諸別總慧如何起
見一所有者於餘不見故非餘不隨行餘亦非依故

諸謂「類是總者其類為從別法」其體為餘耶為非餘而有耶於彼宗中先無之諸別法上如何生起總慧耶應不能起以總無分於前一別法所見有者於後餘別法不可見故其原因謂彼總與前別法其體為一為異若體一者則於後別法應不隨行以非離前別法而有餘性是一體故若相異者則總應不依前別法以離彼為異體又非因果故

亥二別破 分二乾一破勝論宗破數論宗初又分二坎一破總體性破其能立初又分二艮一破別法間隙無總破別法間隙有總今初

不行彼非有非後有具分不捨前所依嗚呼失敗因
安住餘法者不動於自處於生餘處上安住極其理
彼事於何住於彼無繫屬周遍彼等境嗟乎太希有

衛世師說「總住一切」彼一派弟子解說此義謂總唯遍於自所依(就是說所依的差別法上才有總無所依處即無總)若爾則總於新生之別法應不隨行以有新生別法之處既非先有亦非後有亦一分住於先別法一分移於後別法之具分故亦非完全轉移於後別法以未棄捨先所依別法故嗚呼勝論派計總之理唯是失敗之因以前後別法隨計何者具足其總則餘分無總若計二者皆具足總則失壞計總無分故又若彼總住於離前別法生於餘處之別法者極為具理即不應理以安住於前別法不動自處體無分故又若彼總遍於新生諸別法之境者嗟乎太為希有即不應理以彼新生別事安住何處汝於彼處無繫屬故

艮二破別法間隙有總

若總類普有一顯彼顯性無異故普見彼非特別顯
未通達能顯必不達所顯總與具總法何故相反許

彼另一派說遍於一切有無別法處皆有總類若爾彼總應一切處普見以於一處別法所顯性於一切處無異分有故若謂非一切處可見要特別法所顯故彼總應不待別法所顯以未通達能顯必不通達所顯總與具總之別法通達之理何故相反而許由取汝門而緣別法故(前計由總而知別今反說要由別顯總前後相反

坎二破其能立

無異義雖無如說煮者等異故業非因非類屬業故
是餘聽因故業亦無有住無繫故聲因是總則非理
太過故無業非諸知說因得非有因故由無隨行故
亦非是功能若煮者等總如初有性等如是應明顯
不爾無別故後亦不應顯待所作饒益方是能顯者
無變故無待若此有增盛剎那故何作雖同是各異
種類隨相近於某轉非餘此是聲知因

外曰諸別法必有餘實總以有總聲及總覺轉故此因不定雖無餘義無異分之總亦說煑者等故若謂唯煑飯之業是煑者聲隨轉之因者煑飯之業應非煑者聲隨轉之因以物體各異故若謂煑飯業之類是煑者聲隨轉之因者煑飯業之類應非於多煑飯者煑者聲隨轉之因以繫屬彼業不繫屬煑者故又言「煑飯之業」是餘聽聞之因緣故又先曾作煑飯之業現在不作煑飯業之人現在煑飯者之聲應不轉以現在不住煑飯之業故又即彼人煑飯業之總是煑者聲現在於汝隨轉之因不應道理彼總於汝現在無繫屬故若無繫屬猶是因者太過失故

若謂現在雖無業亦是因者若已無業則現在非煑者知說之因若如是則汝得非有因之煑者故若謂煑飯功能是煑者聲隨轉之因者諸煑飯功能應非煑者聲隨轉之因是互不隨行之異法故若謂煑者等之總是煑者聲隨轉之因者則後當煑飯之人初生無間如最初有性等彼應即明顯為煑者以從最初即與煑者之總會合故若謂非最初即明顯如是後亦不應顯以先既不顯先後無差異故若謂要待煑飯作用有所饒益方是能顯彼人應不待緣無變異故若謂此人由緣有所增盛彼人應是剎那性從緣生故若許爾者彼人煑飯作用何所饒益以於煑飯作用時已壞滅故

外曰既無常事總法相同則樹聲與分別於別樹與別牛有轉不轉之區別不應道理雖同無常事總法物體各異然由樹之遣除總類近者則於某別樹樹聲隨轉於餘牛上樹聲不轉即此遣餘是為聲智隨轉之因故

釋量論略解 卷第一(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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