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發趣論註
歸命彼世尊應供正等覺者。
序說
依正等覺說如實言。於順發趣.依二十二種三法所廣說.名為三法發趣。依百種二法所廣說.名為二法發趣。由是更取二十二種三法.涉入百種二法中而說.名為二法三法發趣。更取百種二法.涉入二十二種三法中而說.名為三法二法發趣。又三法涉入於同三法中而說.名為三法三法發趣。二法涉入於同二法中而說.名為二法二法發趣。如是頌曰。
於逆發趣。亦依二十二種三法.名三法發趣。依百種二法.名二法發趣。二十二種三法.涉入百種二法中.名二法三法發趣。百種二法.涉入二十二種三法中.名三法二法發趣。三法涉入於同三法.名三法三法發趣。二法涉入於同二法.名二法二法發趣。如是於逆發趣.亦以六論法而廣說之.故說頌言。
由是更於順逆發趣.亦依前式所示六論法。故頌之曰。
其次.於逆順發趣.亦同依此六論法而廣說之。故頌之曰。
如是於順六發趣.於逆六發趣.於順逆六發趣.於逆順六發趣.綜此二十四全部發趣.乃與之以發趣大論之名。
已說由綜斯等二十四全部發趣.名發趣大論.則其發趣名義.應亟先知。
由何義故為[1]鉢多那.為由[2]種種品類之緣義故。何以故.鉢之為語.表種種品類之義。多那之聲.是表緣義。在『[3]處非處善性』等中所謂緣義.實即多那聲故。今就種種品類之緣而有所說.故於此等二十四鉢多那中.一一名之為鉢多那。又為此等鉢多那之總合故.以此全論為鉢多那應知。
有餘理趣。由何義故.名鉢多那.為由分別義故。何以故.謂於隨處『顯示施設故.[4]建立故.開示故.分別故.』故知鉢多那之為分別義。今將善等諸法.就因緣等而分別之.故於此等二十四鉢多那.一一名之為鉢多那。又為此等鉢多那之總合故.綜此全論名為鉢多那應知。
有餘理趣。由何義故.名鉢多那.為由[5]發趣義故。謂有由[6]進發義.如云『從牛舍出而行之牛』時.用鉢多那〔之語〕而言『出行之牛.』則由是義為進發故。何以故.於理趣不甚詳之法集論等.[7]一切智性智不易無礙進發.及將善等由因緣等之類而分別之.遂得詳審理趣之結果〔一切智性智.〕轉展無礙而進發。以此之故.於此等二十四鉢多那.一一名之為鉢多那.然又以此等鉢多那之總合故.亦名此全論為鉢多那應知。
此中先就順發趣言.初就三法而說故名為三法鉢多那.分解其句.則以此處所云諸三法之鉢多那〔緣.〕為三法鉢多那。在此說中有對於三法之種種品類之緣之義也。其次考察.諸三法之鉢多那〔分別.〕即為三法鉢多那.由因緣等分別三法之義也。第三考察.由因緣等類所分別中.有宗義之廣說故.向於三法之鉢多那〔發趣.進發.〕即為三法鉢多那。為一切智性智無礙發動地之義也。二法鉢多那等.亦同此理趣。
如是知順六發趣.則逆等六發趣.亦可由此方法而知。然於順、逆、順逆、逆順等四各各有六.成二十四.故言二十四全發趣。此等二十四各個趣稱為小發趣.總合而為全發趣.由此二十四全發趣之總合.名之為發趣大論。
然此依三法等而廣說.故言三法發趣.二法發趣.乃至三法三法發趣.二法二法發趣等.分別論列。今為開示分別三法之諸緣.先於初所說.名為論母設置分.亦名緣分別分。此由略說與廣說二部所成。因緣乃至不去緣者.為略說也。
略說分釋
〔因緣〕
〔一〕
[-1]此中.以之為因.又以為緣.謂之因緣。為因故為緣。故謂依因而為緣。所緣緣等.亦同此理趣。
此中『因』者.為[-1]論之成分.因由及根之異名。論之成分.謂『宗因』等.屬世間語之為因也。然在佛教.言『凡因生之諸法』等時.〔因者〕因由也。『[-1]三善因三不善因』等者.謂根即為因。今正為是〔根〕義。
又此處言〔緣〕者.為如次語.『[-1]以緣故由此而行』之為緣.非排斥彼而轉之義也。何以故.凡某法非排斥某法而或住或生者.則謂其〔後〕法對於〔前〕法為緣。若就相言.則以助成為相者為緣。何以故.凡某法對於某法之住.或於其生.助之成者.則謂其〔前〕法對於其〔後〕法為緣。緣、因、因由、緒緣、生起、出生等.義一而語殊。結合此由於根義而為因.助成義而為緣之二語.則以由於根義助成之法為因緣也。
彼因緣者於對善等而成就善等之性者.實如對於稻等之籾種.對於寶珠光等之寶珠色等.此是諸阿闍梨之意趣也。然若如是.則於[-1]彼〔因緣〕等起諸色不得為因緣性。何以故.彼非成就彼等〔色〕之善等性故。然亦非不為因緣.何以故.論有是言『[-1]因者於因相應諸法及彼等起諸色由因緣而為緣』故。而於諸無因心無之者.則為成立〔彼之〕無記也。[-1]又雖為諸有因〔心.〕〔彼之〕善等性.為依於如理作意等者.非依於[8]相應之因也。若於諸相應之因中自性便有善等性.而彼等為依於諸相應中之因者.則無貪應是善.亦應是無記。然以兩者俱有故.如於諸相應之因.於如是諸因.亦應許為善等性矣。
[9]然以諸因之所有根義.不取善等性之完成.而少取善安住性之完成.亦應無礙。何以故.已得因緣之諸法.雖如樹有已生長之根.堅固而善安住.然諸無因〔法.〕如[10]胡麻芽等之水草.非善安住故。此則由於根義而助成.由於善安住性之完成而助成.其法當為因緣。
〔所緣緣〕
以下〔諸法〕中.助成法之由於為所緣者為所緣緣。彼由於色等者六種。論舉『色處對於眼識界』為始.乃至結論『凡以如如之法為緣.而如如諸法即諸心心所法生.則為如是如是諸法於如是如是諸心心所法由所緣緣為緣』終.故不論何法莫非所緣緣。恰如力弱士夫攀棒或繩得起佇立.諸心心所法以色等所緣為緣而生而住.亦復如是。故所緣諸法於一切心心所法為所緣緣.應知。
〔增上緣〕
依於主義而助成之法為增上緣。此依俱生及所緣二種。此中由『欲增上對於欲相應諸法及彼等起諸色由增上緣為緣』等語觀之.可知名為欲、勤心、觀之四法為俱生增上緣.而非為一切〔增上〕也。何以故.以欲為主〔為〕首而心轉時.以欲為增上.而他則不然故。其餘亦與此同理。
然以某法有力而使諸非色法轉.則彼法於彼等非色法.為所緣增上。故〔本文〕云.『凡以如如諸法為主而如如諸法即諸心心所法生.則如是如是諸法於如是如是諸心心所法由增上緣為緣』。
〔無間緣〕
依於無間而助成之法為無間緣.依於等無間而助成之法為等無間緣。此二緣雖多戲論.然此處之要義如次。凡眼識之次〔必〕意界.意界之次為意識界等心之規則.由於前前心之力而成立.非於他也。因是之故.於各各自分之次.對於所應之心生而可能使之生起者.其法為無間緣。故論曰.『無間緣.謂眼識界及彼相應諸法.於意界及彼相應諸法.由無間緣為緣。』
〔等無間緣〕
無間緣即等無間緣。何以故.此處唯名稱有別.如集與相續等.如增語與訓釋之二等.意義無別也。雖諸阿闍梨思以[1]事無間性故為無間緣.時無間性故為等無間緣.然此與論云.『於自滅盡定出者而非想非非想處善對於果等至.由於等無間緣而為緣』相違。復次.此處所言.謂諸法之等起能力性尚未消失.由修力而遮止之故.令諸法於等無間不得生起.此正為時無間性不存在之證明。何以故.謂由修力故.於其處無時無間性.此亦我等之所主張故。無時無間性故.而名為等無間緣.不應道理。故謂時無間性故為等無間緣.但無執著彼等之宗義。此處唯依名稱有別.不依意義有別.應作如是結論。何故爾耶。謂於此等無中間者.為無間.無餘地故.全無間者.為等無間也。
〔俱生緣〕
〔自〕所生時.依於俱生性.〔於他〕而為助成之法.為俱生緣。如對於光之燈。此由於非色蘊等有六種。如〔本文〕言.『四非有色[-1]蘊相互由俱生緣為緣.四大種相互亦然.入胎剎那.名之與色.相互亦然。諸心所法對於心等起諸色亦然.〔四〕大種對於諸所造色亦然.諸有色法對於諸非有色法.或時由俱生緣而為緣.或時由俱生緣而不為緣.』此正指[2]心所依而言也。
〔相互緣〕
使相互生起.依於支持和合性質.而助成之法.為相互緣。如相互支合之三杖。此依色蘊等而有三種.如〔本〕文言.『四非有色蘊.由相互緣為緣。四大種乃至入胎剎那名之與色.由相互緣而為緣。』
〔依止緣〕
依於作住處作依止事而助成之法為依止緣。如大地布帛之對於樹木繪畫等。論云『四非有色蘊相互由依止緣為緣.』如是與俱生所述.為同理趣應知。然此處第六部分云.『眼處對於眼識界.耳、鼻、舌、身處對於身識界.及其相應諸法.由依止緣為緣.凡依止於某色而意界及意識界轉.則彼色對於意界、意識界.及彼相應諸法.由依止緣而為緣』者.斯有別矣。
〔親依止緣〕
親依止緣云者。且於此處.作如次語以達其義。[-2]依之而轉.依於自果為所依止.而不違拒者.是為依止。又如[-1]激之使惱而成激惱.強力依止者為親依止.此與強因緣〔因由〕之語同義。故以強力因緣之性質而助成之法為親依止緣應知。有所緣親依止.無間親依止.本性親依止三種。
此中有云.『[3]施施.受戒.作布薩業.尊重其事而省察之。尊重前諸善行而行省察。從靜慮出尊重靜慮而行省察。諸有學者尊重進姓而行省察.尊重清淨而行省察。諸有學者從道出.尊重其道而行省察。』依如是等論法.且將所緣親依止與所緣增上似無區別而判別之。蓋凡尊重某所緣而諸心心所法生.則彼決定於彼等〔心心所法〕所緣之中為有強力者。故但依應所尊重之義為所緣增上.若依強力因由之義為所緣親依止.應知如是判別。
無間親依止.亦由『前前諸善蘊對於後後諸善蘊由親依止緣為緣』等論法.與無間緣無區別者而判別之。論母設置〔緣廣說〕中.就無間緣文.有『眼識界及彼相應諸法對於意界及彼相應諸法.由無間緣為緣』等論法.〔又〕就親依止緣文.有『前前諸善法對於後後諸善法由親依止緣為緣』等論法.為出親依止故.雖有設置之別.由其意義.亦但一而已。雖然.於各自直接後起所應之心生起之可能性故.為無間性.後心生起時.由前心有強力性故.為無間親依止性.應知。譬如因緣等中之任何法.倘若無者心亦得生.如是無自無間心而心生起.決定不成。以故此為強力之緣。蓋由於各自之無間〔直接在後.〕生起適應之心者.為無間緣。由於強力之因由者.為無間親依止緣。此等區別.應如是知。
復次.本性親依止者.[4]所造之親依止為本性親依止。名為所造者於自相續中生.或已曾修習之信戒等.或為時節.食等。或由具此本性之物而為親依止者.為本性親依止。不可混同所緣〔親依止、〕無間〔親依止〕義。此本性親依止者.論云『[5]親依止於信而施施.受戒.作布薩業.起靜慮.起觀.起道.起通.起等至。親依止於戒、聞、施捨、慧。而施施乃至起等至。〔其時〕信、戒、聞、施捨、慧.對於信、戒、聞、施捨、慧.由於親依止緣而為緣.』由是等理趣.應知有多種類以上信等.若正以本來性質故.及由強力因由之義.而為親依止.則謂之為本性親依止。
〔前生緣〕
依於自生於前而轉之性質而助成之法.為前生緣。此由於五門之所依、所緣及心所依而有十一種。如〔本文〕言.『眼處對於眼識界及彼相應諸法.由前生緣為緣。耳、鼻、舌、身、色、聲、香、味、所觸處.對於身識界及彼相應諸法.由前生緣為緣。色、聲、香、味、所觸處.對於意界彼相應諸法.由前生緣為緣。凡依止於某色而意界及意識界轉.則彼色對於意界及彼相應諸法.由前生緣為緣。對於意識界及彼相應諸法.或時由前生緣而為緣.或時由前生緣而不為緣。』
〔後生緣〕
對於諸前生之色法.依於支持之義而助成之非色法.為後生緣.如對於饞貪兒童身體求食之思.故〔本文〕言.『後生之諸心心所法對於前生之此身.由後生緣而為緣。』
〔修習緣〕
依於修習之義.對於直接後〔法〕之德及強力性而助成之法.為修習緣。如於典藉等之豫習。此由善不善及唯作、證用而有三種。如〔本文〕言.『前前諸善法.對於後後諸善法.由修習緣為緣.前前諸不善〔法〕.乃至諸唯作無記法.對於後後諸唯作無記法.由修習緣而為緣。』
〔業緣〕
所謂心加行者.依作用性而助成之法.是為業緣。此由異剎那之善、不善思.及俱生之一切思而有二種。如〔本文〕言.『善不善業對於異熟諸蘊及業果諸色.由業緣為緣。思對於諸相應法及彼等起諸色.由業緣而為緣。』
〔異熟緣〕
依於不勤寂靜性.對於不勤寂靜性而助成之異熟法.為異熟緣。此在轉變時對於心等起諸色.及結生時對於業果諸色.又常時對於彼相應諸法.皆為異熟緣。如〔本文〕言.『[1]異熟無記之一蘊對於三蘊及諸心等起色.由異熟緣為緣.如是乃至結生剎那.異熟無記之一蘊對於三蘊亦然.三蘊對於一蘊亦然.乃至二蘊對於二蘊及諸業果色.由異熟緣而為緣.諸蘊對於所依.由異熟緣而為緣。』
〔食緣〕
依支持義.於諸色非色.而助成之四食.為食緣。如〔本文〕言.『段食對於此身.由食緣為緣.諸非有色食對於諸相應法及彼等起諸色.由食緣而為緣。』又在[-1]問分亦言.『結生剎那.諸異熟無記之食.對於諸相應蘊及諸業果色.由食緣而為緣。』
〔根緣〕
除女根男根.依增上之義而助成之二十根.為根緣。此中唯眼等五根.但對於諸非色法.其餘對於諸色非色〔法〕為緣。如〔本文〕言.『眼根對於眼識界.耳、鼻、身根(乃至)對於身識界及彼相應諸法.由根緣為緣色命根對於諸業果色.由根緣為緣。諸非有色根對於相應諸法及彼等起諸色由根緣而為緣。』又於[-2]問分亦言.『結生剎那之異熟無記諸根.對於諸相應[2]法及諸業果色.由根緣而為緣。』
〔靜慮緣〕
除身之苦樂二受.[-3]二〔種〕五識中.依審慮義所助成者.有善等別之一切七靜慮支.為靜慮緣。如〔本文〕言.『諸靜慮支對於靜慮相應諸法及彼等起諸色.由靜慮緣而為緣。』又於[-1]問分亦言.『結生剎那之諸異熟無記之靜慮支對於諸相應蘊及諸業果色.由靜慮緣而為緣。』
〔道緣〕
於任何處依誘導義所助成者.有善等別之十二道支.為道緣。如〔本文〕言.『諸道支對於道相應諸法及彼等起諸色.由道緣而為緣。』又於[-4]問分亦言.『結生剎那.諸異熟無記道支對於諸相應蘊及諸業果色.由道緣而為緣。』復次.此等靜慮及道.如其名.於諸二種五識無因心中不可得.應知。
〔相應緣〕
依於所謂同一所依.同一緣.同一生.同一滅之相應性而助成之非色法.為相應緣。如〔本文〕言.『四非有色蘊相互由相應緣而為緣。』
〔不相應緣〕
不依同一所依等性而助成之諸有色法對於諸非有色法.又諸非有色對於諸有色.由不相應緣而為緣。此有俱生、後生、前生三種。何以故.有如是言.謂『[-5]俱生之諸善蘊對於諸心等起色.由不相應緣而為緣。後生之諸善蘊對於前生之此身.由不相應緣而為緣。』然於無記句之俱生分別亦言.『[-2]結生剎那之諸異熟無記蘊對於諸業果色.由不相應緣而為緣。諸蘊對於所依.所依對於諸蘊.由不相應緣而為緣。』又前生由於眼根等之所依亦然.應知。如〔本文言〕.『〔[3]前生〕眼處對於眼識.乃至身處對於身識.由不相應緣而為緣。所依對於諸異熟無記.唯作無記蘊.所依對於諸善蘊.所依對於諸不善蘊.由不相應緣而為緣。』
〔有緣〕
由現在相.由有性、對於同法依支持義而助成之法.為有緣。以是而設置非色蘊、大種、名色、心心所、大種、處、所依之七種論母。如〔本文〕言.『四非有色蘊.相互由於有緣為緣。四大種亦然.入胎剎那名之與色相互亦然.諸心心所法對於心等起諸色.〔四〕大種對於諸所造色.眼處對於眼識界.身處、色處、乃至所觸處對於身識界及彼相應諸法.由有緣為緣.色處乃至所觸處對於意界及彼相應諸法.由有緣為緣。〔凡〕依止於某色而意界及意識界轉.則彼色對於意界及意識界及彼相應諸法.由有緣而為緣。』復次.於問分亦設置俱生、前生、後生、食、根。於俱生者.由『[-6]一蘊對於三蘊及諸心等起色.由有緣而為緣』等之理趣而廣說之.於前生者.由於前生之眼等而廣說之。於後生者.由對於前生之此身.以後生之諸心心所為緣而廣說之。又於食根者.段食對於此身.由有緣而為緣。色命根對於業果諸色.由有緣而為緣。如斯廣說云。
〔無有緣〕
諸等無間已滅之非色法.依於自之直接後生之諸非色法與以轉生之餘地而助成者.為無有緣。如〔本文〕言.『等無間滅之諸心心所法.對於現在之心心所法.由於無有緣而為緣。』
〔去緣〕
同前云之〔非色法〕.依其已去者而助成故.為去緣。如〔本文〕言.『等無間已去之諸心心所法.對於現在之諸心心所法.由於去緣而為緣。』
〔不去緣〕
諸有緣法.即依其不去者而助成故.應知為不去緣。然於此處或為嚴飾教說.或為教導所化.說此二法。恰如已說有因之二法.更說因相應之二法。
以上略說二十四緣.未甚明了。
此中法判別者.實於此等諸緣之中.因緣為諸名及色法中.為名法之一分。所緣緣.與施設及非有俱.為所有名色法。增上緣中.俱生增上.為名法之一分。業、靜慮、道緣亦然。所緣增上者.堪為所謂一切主力之所緣法.無間、等無間、後生、修習、異熟、相應、無有、去緣.唯為名法。涅槃無所攝故.亦可得謂名法之一分。前生緣色之一分。餘如所應.為名色法。以上先依法判別.如是應知。時判別者。
實此等中因緣、俱生、相互、依止、前生、後生、異熟、食、根、靜慮、道、相應、不相應、有、不去、以上十五緣.但為現在法。無間、等無間、修習、無有、去緣之五.但為過去。然業緣之一.於現在過去任何二時.皆為依止。餘之所緣緣、增上緣、親依止緣、此等三緣為經於三時者。與施設俱涅槃所攝故.亦有離於時者。如是依時判別應知。其他『依種種類別及依緣所生』二句.其義當於廣說分說明之。
緣廣說分釋
因緣廣說
二
今為依略說諸緣全部之順序將示廣說。言『因緣者.謂諸因對於因相應諸法及彼等起諸色由因緣而為緣』等。此中所言『因緣』者.依二十四緣中設置之次第.而先引出第一應分別者之句於餘諸緣.亦由此理趣.引出第一應分別者而有所解答.應知。又為此處之句之關係。於緣略說已略說所謂『因緣』者.廣說之則曰『因者對於因相應諸法及彼等起諸色由於因緣而為緣.』如是應知。依此方法.於全部諸緣.所應分別之句與答.其關係應知。
今於所言『諸因者對於因相應〔之諸法〕』之際.不言『對於因相應〔之諸法〕.』何故說言『因者對於因相應〔之諸法〕』耶。為欲確立能緣及諸緣所生故。何以故.言『對於因相應〔之諸法〕』時.可得謂為『對於因及相應〔之諸法〕.由因緣而為緣』之義。假若如是.則『如斯如斯名法由因緣而為緣.』則能緣之決定.為不可知。復次.『因及相應〔之諸法〕.』即不作『因相應之諸法』之解釋.而亦可得為『因者對於凡相應法由因緣而為緣』之義。假若如是.則與因不相應之眼識等及與因相應之善等同為相應〔法〕.此際所云『此因者對於如斯如斯名相應法為緣』者.其緣所生之決定為不可知。故欲為決定能緣及緣所生.而言『因者對於因相應〔之諸法〕。』此義蓋謂對於因相應之善等諸法.而凡為所相應之因者.由於因緣而為緣也。
此處又不言『緣』而言『由於因緣』者.為遮由因他之緣性。何以故.此因既由於因緣.亦由於俱生等緣而為緣故。此處為欲遮因之由於俱生等他之緣性.故言『由於因緣』耳。
又復如是.不言『對於彼相應〔之諸法〕.』何故說言『對於因相應〔之諸法〕』耶。為應廣說者之未明故也。何以故.若言『對於彼相應〔之諸法〕』時.彼等所言為『彼相應法.』彼實為是.而於應廣說者未明。今欲明其所指故.諸法與孰相應故.將『彼相應〔之諸法〕』之言.具體正示.故言『對於因相應諸法』也。
『對於彼等起〔之諸色〕』云者.此處以應廣說者.已明顯.是故言『彼』也。此義如是。彼等之因與因相應諸法.皆得對於此等〔色〕為等起(起因)者.故『彼等起〔之諸色〕.』即為彼等『對於彼等起〔之諸色〕』也。有對於由因及由因相應諸法而生者之意。由此而言心等起之色。
然則此由心以外而亦等起耶。然也.亦為等起。何以故.一切心心所各能使色等起故。然依世間說.心勝性故.言斯類色為心等起。正以此故.而言『[1]諸心心所法對於心等起諸色.由俱生緣而為緣。』
又若如是.此處亦言『對於彼等起〔之諸色〕.』何故不言『對於心等起〔之諸色〕』耶。為亦攝諸非心等起〔之色〕故也。何以故.[2]問分有云.『結生剎那.諸異熟無記因對於諸相應[3]蘊及諸業果色。由因緣而為緣』故。為攝此故.此處不言『對於心等起〔之諸色〕.』而言『對於彼等起〔之諸色〕』也。此義云何。謂此等之因及因相應法.雖心生色不生.由俱生等緣.而對於此等為等起〔因〕.即於『彼等起〔之諸色.〕』此等為『對於彼等起〔之諸色〕』也.對於轉時之諸心生〔色〕及結生時之業果諸色.因由於因緣而為緣也。其他有云『對於彼等起〔之諸色〕』之地位.由此方法.可知其義。
然則此因何故但於結生時.對於諸業果色.由因緣而為緣.於轉時則不爾耶。以結生時諸業果色為心繫屬轉性故。何以故.結生之時.諸業果色.隨心繫屬而轉.由於心力而生而住故也。於其剎那.心雖不能使心生色生.然若無心.則此等〔業果色〕亦不能生不能住。正為此故.說『緣於識而有名色.』『此識住時.有名色入胎。』然於轉時.雖亦有心.而此等〔業果色〕之轉.全為業繫屬故.而非心繫屬故。然又於入滅盡〔定〕之人.已是無心.其時亦仍有〔業生色〕生也。
然則何故於結生剎那而心不能使心生色生耶。業力所引性故.無安住所依性故.及無力性故也。此為其時由業力而引生者.無前生之所依故.因而若無安住所依.是為無力。恰如危崖墮落之人.任何事業亦不能為。不能使生色者.亦復如是。雖然業生色對於心.正在心等起色之位置.又心對於業生色在種子之位。業之對於業生色如田地.煩惱如水.如雖有田地及水.然在初生時.由種子力而樹木生。在結生剎那.由心力而色身生.亦復如是。已離種子之時.更由地水之力而漸漸長成.雖無心但由業而諸業果色轉者.如是應知。又所謂『業如田地.識如種子.渴愛如溼潤』云。
然又此義.由於容有.而可理解。有三容有.即名容有、色容有、名色容有故。此中無色有曰名容有。何以故.若於其處.雖無色緣唯心所依.但生諸非色法故。無想有.曰色容有。何以故.若於其處.雖無非色緣.唯結生心.但生諸色法故。五蘊有.曰名色容有。何以故.若於其處.結生之時.雖唯無所依.諸非色法不生.又雖無結生心.業生諸色法不生.以聯合故.但諸色非色法生。譬如有主人有王有門衛之家.在初雖無王命則不得入.在後雖無王命由於最初命令之力而得入。正以如是.於五蘊〔有.〕無結生識之俱生等緣性.由結色生而初生者.決定非有。然於後時.雖無結生識之俱生等緣力.已得入之〔色.〕以前力之影響.但由於業而轉也。又無想有.以無非色容有故.於其處無非色緣.而非想容有性故.色之轉生.恰如人入於無主之空家或自家也。無色有以亦無色容有故.於其處全無色緣.[4]知容有性故.諸非色法轉。然而五蘊有.若色非色容有.則於此處.無非色緣.則結生剎那不生諸色。如此之因,於結生時.唯於諸業果色為緣.而於轉時則不爾也。
又因若言對於諸俱生由因緣而緣時.為全有此義耶。若然何故言『對於因相應諸法及彼等起〔之諸色〕』耶。為否定對於轉時之業果色等為緣也。何以故.若如是者.凡於轉時.對於因與同一剎那所生諸業果色並時節、食等起〔色〕.亦應言以因為因緣。然因之對於彼等則非為緣.是故為否定對於彼等之緣性而云然也.應知。
今將所謂『依[5]種種類別.及依緣所生』之句.於此處判別之。依種種性類別者.實謂此因依種類有善、不善、異熟、唯作之四種。此中善因.依地不同.有欲界繫等四種之別。不善因.唯欲界繫。異熟因.有欲界繫等四種之別。唯作因者.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之三種。此中欲界繫善因者.謂無貪等三種。色界繫等善因.亦同此理趣。不善因者.為貪等三種。又異熟〔因〕唯作因者.於無貪等各各有三。然為與各各心相應.於各各諸因有種種性類之別。是故先於此處依種種性類而判別.應知。
『依緣生』者.謂依此緣而此等諸法生.謂對於此等諸法.確以此為緣.如是判別.義可了解。
此中先就因緣言。欲界繫之善因者.於欲有色有.對於自與相應諸法.及諸心等起色為因緣。於無色有.則唯對於諸相應法。色界繫善因者.於欲有色有.則唯對於諸相應法並心等起諸色為因緣。無色界繫善因.等於欲界繫善因。非所攝善因.亦爾。不善因.亦爾。然欲界繫異熟因者.於欲有則唯對於自與相應諸法.對於結生時諸業果色.又對於轉時心等起諸色.皆為因緣。又色界繫異熟因者.對於色有所謂性類.唯為因緣。又無色界繫異熟因者.對於無色有之諸相應〔法〕唯為因緣。非所攝異熟因者.於欲有色有.對於諸相應〔法〕.並對於心等起諸色.於無色有對於諸非色法.皆唯為因緣。又三地之唯作因.其緣之理趣.等於善因。此處之依緣所生判別.如是應知。
所緣緣廣說
三
今就所緣緣廣說之。云『色處』者.色之處也。餘亦與此同理。云『對於眼識界』者.對於眼識之界也。餘亦與此同理。云『對於彼相應諸〔法〕』者.為對於與彼眼識界相應之〔受想行〕三蘊.復對於全以淨眼為所依之〔受想行識〕四蘊.其色處由所緣緣而為緣之義也。此後亦與此同理。云『對於意界』者.為對於[1]相應法之三種意界.色等之五.由所緣緣而為緣。然亦非所論於一剎那也。云『一切諸法』者.為此色處等五及餘全體之所知法.對於除此等六界(眼識界乃至意界)外.餘相應法之意識界.由所緣緣而為緣之義也。云『凡緣如如之法』者.謂凡對於此等七識界為所緣法者.此等法對於彼等〔七〕界為所緣.由是而〔七界〕生.於其剎那.〔對於七界〕名為所緣緣。雖然此非全體也。謂一一緣於某〔法〕而一一諸某〔法〕生.則一一〔之諸法〕對於一一〔之諸法〕.各別為所緣緣亦可知矣。所言『生』者.如言川流山峙.含一切時而為斯言應知。復由於是而成立所謂緣於某諸〔法〕而某諸〔法〕已生或當生.此等亦皆正由所緣緣而已生或當生。所云『諸心心所法』者.為具體指示所言『如如之諸法』者也。云『如是如是諸法者』者.為一一之諸所緣法。云『於如是如是〔諸心心所法〕』者.為對於一一之諸心心所法也先將此處之本文註釋如是。
復次.此所緣云者.若以色所緣.聲、香、味、所觸法所緣.分類則為六種。除此中[2]施設之餘.依地則為欲界繫乃至[3]非所攝之四種。此中欲界繫者.以善、不善、異熟、唯作及色之別為五種。色界繫者.以善、異熟、唯作為三種。無色界繫亦爾。非所攝者.以善、異熟、涅槃為三種。或其全體.以善、不善、異熟、唯作、色、涅槃、施設等別為七種。此中善者.依地別為四種。不善者唯欲界繫.異熟者四地.唯作者三地.色為一地.但欲界繫.涅槃亦一地.為非所攝.施設則離地。此中種種性類如是判別.應知。
然如是分別此所緣中.欲界繫善所緣.對於欲界繫善.色界繫善及不善.欲界繫異熟.欲界繫唯作.及色界繫唯作.對於是等六聚.由所緣緣而為緣。色界繫善所緣.對於是等六聚中.除欲界繫異熟之餘五聚.為所緣緣。無色界繫善所緣.對於欲界繫善.色界繫善.無色界繫善及不善.無色界繫異熟.欲界繫唯作.色界繫唯作.及無色界繫唯作.對於是等八聚.為所緣緣。非所攝善所緣.於欲界色界者.唯對於善及唯作.為所緣緣。不善所緣.對於欲界繫善.色界繫善及不善.欲界繫異熟.欲界繫唯作.色界繫唯作.對於是等六聚.為所緣緣。欲界繫異熟所緣者.對於欲界繫善.色界繫善及不善.欲界繫異熟,欲界繫唯作.色界繫唯作.對於是等六聚.為所緣緣。色界繫異熟所緣.對於欲界繫善.色界繫善及不善.欲界繫唯作.色界繫唯作.對於是等五聚.為所緣緣。無色界繫異熟所緣.亦對於如是等五聚.為所緣緣。非所攝異熟所緣.於欲界色界者.唯對於諸善及唯作.為所緣緣。欲界繫唯作所緣.對於欲界繫善.色界繫善及不善.欲界繫異熟.欲界繫唯作.及色界繫唯作.對於是等六聚.為所緣緣。色界繫唯作所緣.對於是等六聚中除欲界繫異熟之餘五聚.為所緣緣。無色界繫唯作所緣.對於是等五及無色界繫唯作.如是六聚.為所緣緣。四等起色蘊之色所緣.對於欲界繫善.色界繫善及不善.欲界繫異熟.欲界繫唯作.色界繫唯作.對於是等六聚.為所緣緣.涅槃所緣.對於欲界繫善.色界繫善.非所攝善及異熟.欲界繫唯作.及色界繫唯作.對於是等六聚為所緣緣。或有色界繫善及唯作是非所許者.其理可知。然一一種類之施設所緣.對於三地之善及不善.色界繫異熟.無色界繫異熟.三地之唯作.對於是等九聚為所緣緣。
此中一一所緣.對於一一諸法為緣.則一一諸法為一一之緣所生.此中判別緣生.如是應知。
增上緣廣說
四
增上緣廣說云『欲增上』者.名欲為增上。於以欲為首以欲為主而心生起之時.欲如是作之欲望之名是也。餘三增上.理趣亦與此同。
然則何故.如因緣廣說所言『因者對於因相應諸法.』而此處不言『增上者對於增上相應諸法.』乃以『欲增上者對於欲相應諸法』等之論法為說耶。然一剎那間無有故。何以故.前之論法.二三個因於一剎那亦為因緣。依於根義而不捨助成之性質故也。然增上者.若依最勝義而助成.則於一剎那間無有多個最勝者。是以雖為合一而生起.然彼等於一剎那間.無增上緣之性質。以此增上緣性於一剎那無有故.此處作如是說。
如是已說俱生增上.所緣增上以『以如如之法為主』等文為始.今當說。此中云『如如之法』者.為一一之某所緣法也。『以為主』者.尊重之.尊敬之.或賞味之.或鄭重之.以為重要.當得不當捨.及不可侮者也。『如是如是諸法』者.謂應以為主之彼彼諸法也。『對於如是如是諸〔心心所〕法』者.對於以彼彼為主之諸法也。『由增上緣』者.由於所緣增上緣而為緣也。此為本文之註釋。
然此名為增上者.分俱生及所緣二種。此中俱生者為欲等[-1]四種.一一依欲界繫等地而為四種。此中欲界繫者.為善不善唯作三種。然此處得不善者不得觀增上。色界繫、無色界繫者.為善及唯作二種。非所攝者.為善、異熟二種。又所緣增上依性類之別.有善、不善、異熟、唯作、色、涅槃之六種。以上判別種種性類.如是應知。
然如是分別俱生增上之中.初稱欲界繫善、唯作之增上者.於[-1]二因三因心生.以欲等之隨一為主而生起時.對於與自相應諸法並心等起色為增上緣。於稱色界繫善唯作者。理趣亦與是同。然此究全一向可得。何以故.彼等〔色界繫〕諸法.無俱生增上.則不生故。稱無色〔界繫〕善、唯作者.若五蘊〔有〕.全等於色界繫增上。而四蘊〔有〕對於諸相應〔法.〕但為增上緣。於其生起之欲界繫增上亦全爾也。非所攝者.若善、若異熟.於五蘊〔有〕完全一向對於諸相應法及心等起諸色為增上緣。而四蘊〔有〕者.唯對於色法。
不善增上者.若於欲有之[-1]邪性決定心.完全一向對於諸相應法及對於心等起諸色為增上緣。不定者.在欲有、色有,於自之增上時,同對於彼等〔心等起色及相應法.〕於無色有.但對於諸非色法.為增上緣。是為於初俱生增上之理趣也。
然所緣增上中.欲界繫善之所緣增上者.對於欲界繫善.對於貪俱行不善.對於此等二聚為所緣增上緣。在色界無色界.其善所緣增上.理趣亦與此同。非所攝善之所緣增上者.若在欲界.對於智相應善.並對於智相應唯作為所緣增上緣。又所稱不善之所緣增上者.若謂貪俱行心生.則但對於貪俱行不善為所緣增上緣。又欲界繫之異熟所緣增上者.唯對於貪俱行不善為所緣增上緣。色界、無色界繫〔[4]異熟所緣增上〕亦爾。出世間之異熟所緣增上者.若在欲界.唯對於諸智相應之善、唯作為所緣增上緣。又別有欲界繫等之三種唯作所緣增上亦對於貪俱行不善為所緣增上緣。稱四等起色之色蘊所緣增上者.唯對於貪俱行不善為所緣增上緣。涅槃若在欲界者.對於智相應善.對於智相應唯作.對於出世間善.對於出世間異熟.對於此等四聚為所緣增上緣。判別緣生.如是應知。
無間緣廣說
五
無間緣廣說中.云『對於意界』者.對於[1]異熟之意界也。云『對於意識界』者.對於[2]推度作用之無因異熟意識界也。又復由此更得說為[3]建立、[-1]證用、[5]彼所緣、[6]有分作用之意識界。雖無此等言.然由此理趣可知.以略說示理趣於『前前諸善法』等六理趣攝是等故.於此應知。
此中『前前諸〔善法〕』云者.亦於六門可作無間〔直前〕之過去諸善證用法觀。『對於後後諸善法』云者.即對於無間〔直後〕所生諸〔法〕也。『對於諸善〔法〕』云者.對於相等之諸善〔法〕也。『對於諸無記〔法〕』云者.若於善之無間.此以得彼所緣、有分、果而言者也。在以不善為根.言『對於諸無記法』者.與對於所謂彼所緣、有分之諸〔法〕相同。在以無記為根.云『對於諸無記〔法〕』者.為對於由向轉、證用或由有分而轉之諸唯作、異熟無記〔法〕也。從唯作意界出發乃至至於建立作用之意識界止.就其轉時之經路心.亦得與此理趣相同。云『對於諸善〔法〕』者.若在五門.為對於建立之無間〔直後〕最初之諸證用.若在意門為對於〔意門〕向轉之無間最初之諸證用也。於『對於諸不善〔法〕』之句.理趣亦與此同。云『對於如是如是諸〔法〕』者.又為一切無間緣法之畧相也。以上為註釋此處之本文。
然此名為無間緣者.除涅槃外正為四地非色法聚應知。其關於性類者.由善、不善、異熟、唯作之別.分為四種。此中善者由欲界繫等別為四種。不善者唯為欲界繫。異熟者屬於四地。又唯作無間緣屬於三地。以上由種種性類之別如是判別應知。
於如是分別中.欲界繫善者.對於與自相等之欲界繫善為無間緣。若智相應之欲界繫善.對於色界繫善.對於無色界善.及對於出世間善.以上對於此等三聚為無間緣。欲界繫善.對於欲界繫異熟.對於色界繫異熟.對於無色界繫異熟及對於出世間.以上對於此等四聚為無間緣。色界繫善.對於色界繫善.對於與智相應之欲界繫異熟.及對於色界繫異熟.以上對於三聚為無間緣。無色界繫善亦然.對於此等二異熟及對於自善.對於異熟.以上對於四聚為無間緣。他若此中非想非非想處善.對於名為不還果之出世間異熟亦為無間緣.出世間善唯對於出世間異熟為無間緣。不善亦然.對於不善.並對於善〔異熟、〕不善異熟.他若此中.〔樂受相應〕[7]中性受相應之不善者.亦對於色界繫無色界繫異熟.以上對於此等四聚為無間緣。欲界繫異熟對於欲界繫異熟.智相應或智不相應異熟對於欲界繫唯作向轉.若此中智相應異熟亦對於由結生所生之色界繫、無色界繫異熟.以上對於此等四聚為無間緣。色界繫異熟對於有因欲界繫異熟.對於色界繫異熟.對於無色界繫異熟.及對於欲界繫唯作向轉.以上對於此等四聚為無間緣。無色界繫異熟對於[8]三因欲界繫異熟.對於無色界繫異熟.及對於欲界繫唯作向轉.以上對於此等三聚為無間緣。出世間異熟對於三因欲界繫異熟.及對於色界繫、無色界繫、出世間異熟.以上對於此等四聚為無間緣。欲界繫唯作對於欲界繫善.對於不善.對於四地異熟.及對於三地唯作.以上對於九聚為無間緣。色界繫唯作.對於三因欲界繫異熟.對於色界繫異熟.及對於色界繫唯作.以上對於三聚為無間緣。無色界繫唯作對於三因欲界繫異熟.對於色界繫、無色界繫、出世間異熟.及對於無色界繫唯作.以上對於五聚為無間緣。判別緣生.如是應知。
等無間緣廣說
六
等無間緣廣說.全與無間緣同趣。唯此二緣作廣大說。是故若於一切心之生起而精察之.則此等所廣說者.可得而理解也。
俱生緣廣說
七
俱生緣廣說中云『相互』者.謂他對於他也。因顯此等二法.於同一剎那.為能緣者及為緣所生者也。云『於入胎剎那』者.在五蘊〔有〕之結生時也。何以故.於此剎那而名色之來.猶如飛躍.從他世而來此世.生也如入.故此剎那.謂之入胎剎那。此際云『色』者.意為[-1]心所依而已。何以故.此之與名.名之與此.相互滿足俱生緣義故也。云『諸心心所』者.轉時之四蘊也。云『由俱生緣』者.此中心等起諸色對於諸心心所未滿足能緣之義。故不置相互之言。諸所造色對於四大種亦如之。『諸有色法對於諸非有色法』云者.心所依對於四蘊也。『某時』云者.於若干時也。云『由俱生緣而為緣』者.指結生〔時〕言。云『由俱生緣而不為緣』者.指轉〔時〕言。然此『四非有色法相互由俱生緣而緣』云者.由六類建立.其中三類言相互.三類不言相互。此中最初部類非色.即為能緣且緣所生。第二為色。第三為名與色。第四非色為能緣.而色為緣所生。第五若能緣若緣所生為色。第六色為能緣.非色為緣所生。以上為此處本文之註釋。
然此俱生緣以性類之善、不善、異熟、唯作、色、分為五種。此中之善.依地為四種。不善唯一種。異熟四種。唯作三種。色唯欲界繫一種。於此中種種性類之殊.判別應知。
復次.如是類中.四地之善.任何五蘊有.對與相應諸法並心等起色.為俱生緣。不善亦如之。復次此中.若凡生於無色〔界〕者.唯對於非色法為俱生緣。欲界繫、色界繫異熟對於心等起色並諸相應法為俱生緣。再於此中.凡非等起色唯對於諸相應法。凡結生時所生者對於諸業果色為俱生緣。無色界繫異熟唯對於諸相應法。出世間異熟.其五蘊〔有〕者.對於諸相應法並對於心等起諸色。其四蘊者.唯對於非色。欲界繫、無色界繫唯作.其五蘊〔有〕者.對於諸相應法並對於心等起諸色為俱生緣。其四蘊者.唯對於諸非色。色界繫唯作.對於諸相應法.並對於心等起諸色.一向為俱生緣。四等起色中之業等起色.一大種對於三.三對於一.二對於二大種.〔四〕大種對於所造色為俱生緣。欲界色界結生剎那之所依色對於諸異熟蘊由俱生緣而為緣。然於時節、心、食等起〔色〕.其四大種相互並對於所造色.由俱生緣而為緣。如是判別緣生應知。
相互緣廣說
八
相互緣廣說之本文.已由俱生義廣說之前三類示知。對此註釋.因與彼所述完全相同.故不復說。又此相互緣亦由性類之善、不善、異熟、唯作、色.別為五種。此中善者依地分為四種。一切全等於前。如此判別種種性類應知。
復次如是分別此中.一切四地之善.亦對於與自相應諸法由相互緣而為緣。不善亦如之。然於異熟.若欲界繫〔異熟、〕色界繫異熟.在結生時者對於所依色.在轉時唯對於諸相應法.無色界繫〔異熟〕、出世間異熟.唯對於相應諸法由相互緣而為緣。一切唯作亦唯對於諸相應法由相互緣而為緣。於四等起色中之業等起.則一大種對於三.三對於一.二對於二大種.由相互緣而為緣。於欲界、色界之結生.所依色對於諸異熟蘊由相互緣而為緣。於諸時節、心、食等起〔色〕.則〔四〕大種對於相同之〔四〕大種.由相互緣而為緣。以上判別緣所生.如是應知。
依止緣廣說
九
依止緣廣說者.由俱生緣廣說之前五類而示俱生依止之理趣.再為由第六類而說前生依止之理趣.故以『眼處對於眼識界』等文為始。
此中『依止於某色』者.指所依色言。何以故.依止於彼而除三種意界與無色異熟而上七十五心與七十二種意識界轉故也。上為此處註釋本文。
此依止緣亦由性類善等別.分為五種。此中善者依地四種、不善唯一種。異熟四種。名為唯作者三種。色唯一種。此為判別種種性類應知。
然如是分別中.四地之善.其任何五蘊〔有〕對於諸相應蘊並對於心等起色由依止緣而為緣。不善亦如是。然此中凡在無色〔界〕生者.唯對於諸非色法為依止緣。欲界繫、色界繫異熟.轉時對於諸相應法並對於心等起色.在結生時對於業果色.亦由依止緣而為緣。無色界繫異熟唯對於相應諸法.出世間異熟其五蘊〔有〕者.對於諸相應〔法〕並對於心等起色.其四蘊〔有〕者.唯對於非色為依止緣。欲界繫、色界繫唯作之五蘊〔有〕者.對於諸相應〔法〕並對於心等起色為依止緣。其四蘊〔有〕者.唯對於諸非色。色界繫唯作之五蘊〔有〕者.對於諸相應〔法〕並對於心等起色一向為依止緣。四等起色中於業等起色.一大種對於三.三對於一.二對於二大種.〔四〕大種對於諸所造色.所依色之五蘊有者對於四地之善.對於不善.對於除無色異熟及[1]二種五識之餘三地異熟.對於三地唯作.以上對於此等四法聚為依止緣。眼處等五對於與相應俱之眼識等為依止緣。於時節、心、食等起者.若〔四〕大種對於〔四〕大種並對於所造色由依止緣而為緣。如是亦於此處判別緣生應知。
親依止緣廣說
一〇
於親依止緣云『前前諸〔善法〕』者.若在無間親依止.為於等無間過去〔諸法〕之謂.若在所緣親依止本性親依止.就種種[-1]經路之次前〔諸法之謂〕也。在由於善而善〔生云〕之句.雖此等三聚皆可能.在由於善而不善〔生之句〕.則於等無間過去〔諸法〕為不適當.是故作此言.『對於若干之不善法由親依止緣而為緣』云。所以問分如是言.『[2]善法對於不善法由親依止緣而為緣。所緣親依止、本性親依止。所緣親依止者.施施.受戒.作布薩業.尊重彼故味著歡喜.尊重彼故貪生.見生。尊重前之諸善行.味著歡喜.尊重彼故貪生.見生。從靜慮出.尊重靜慮.味著歡喜.尊重彼故貪生.見生。本性親依止者.親依止於信而語.慢.執見。親依止於戒、聞、施捨、慧而語慢而執見。信、戒、聞、施捨、慧對於貪、瞋、癡、慢、見及欲願.由親依止緣而為緣。』指此理趣而言者也。
在由善〔法〕而無記〔法生之句〕.則三〔聚〕亦皆可能。在由不善〔法〕而不善〔法生之句〕亦然。若在由不善〔法〕而善〔法生之句〕.則等無間過去〔諸法〕為不適當。是故本文言.『對於若干善法由親依止緣而緣』云。又云『[3]不善法對於善法由親依止緣而為緣。本性親依止者.親依止於貪而施施.受戒.作布薩業.起靜慮.起觀.起道.起通.起等至。親依止於瞋、癡、慢、見、欲願而施施.乃至起等至。如是貪、瞋、癡、慢、見、欲願對於信、戒、聞、施捨、慧.由親依止緣而為緣。殺生物已為避彼而施施』等。由此理趣.故問分指本性親依止以立言。
復次.不善對於善非為所緣親依止。何以故.若重不善.不轉為善故。如無間親依止.所緣親依止亦於此際不可得應知。在由不善而無記〔生句〕所緣親依止決不可得。何以故.諸無記法不重不善故。然得有無間性.故於此處不置『對於若干』之言。若於由無記而無記、善、不善之三論法.則三親依止正俱可得。云『補特伽羅及牀座.』此二者就本性親依止而為言。何以故.此二者對於善不善之起成強力之緣故也。然此等緣性.此處依經所說應知。此為本文之註釋。
然此名為親依止緣者.與一分施設俱.一切四地之諸法也。若分別之.則為所緣親依止等三種。此中所緣親依止者.與所緣增上無別。故可由前所述之理趣.就種種之性類而理解之。無間親依止者.與無間緣無別。此亦正可由前所述之理趣.就種種性類而理解之。因此由彼處所述理趣.而判別緣所生.亦可了知。然本性親依止者.其性類有善、不善、異熟、唯作色之五種。更依善等地別分為種種。此處判別種種性類.如是應知。復次.於如是分別中.三地之善.對於四地之善.對於不善.對於異熟.對於唯作.對於以上四聚悉為本性親依止。出世間唯對於不善為非〔本性親依止〕。然云『我等為阿闍梨故已得成就出世間法.』由此理趣.對於他人之不善為〔本性親依止〕。凡對於某人將生無上解脫而起嫉.由此理趣正為〔本性親依止〕。又不善之對於一切四地諸蘊為本性親依止。三地異熟亦然。若於出世間異熟.下之三果唯對於不善為非〔本性親依止。〕最上〔果〕對於善亦〔非為本性親依止〕。然由前理趣而對於他人.或某人之於相續中將生一切出世間異熟.對於一切善等之非色蘊等.為本性親依止。名為唯作者.亦對於四地不善等蘊同為本性親依止。名為色者亦然。然色.依此發趣大論所表之理趣.不得為親依止緣.唯依經所說不可不言得也。又於此處判別緣生.如是應知。
前生緣廣說
一一
前生緣廣說云『前生緣』者.此處所名前生.對於某物而為緣.亦由彼正生在前.經生之剎那而達於住之剎那者也。『眼處』等者.由所依前生而說。『色處』等者.由所緣前生而〔說〕。『或時由於前生緣』者.指轉〔時〕而說。『或時非緣』者.指結生時而言也。如是五門之由於所依及所緣〔雖已全述〕.意門之由於所依此之本文完全未述。然於問分云.『[1]所緣前生者.謂諸有學或異生從無常、苦、無我觀眼。』有所述故.是於意門亦正得所緣前生。此處作說留有餘地耳。是為此處本文之註釋。
然此前生緣者.即唯純色。其實又不外經生之剎那而達於住之十八種壞色而已。此等又有所依前生、所緣前生之二種。此中『眼處乃至身處所依色』者.名為所依前生。其餘於此本文或述或不述.即色、聲、香、味、[2]四界、[3]三根、段食之十二種色.名為所緣前生。此處種種性類之殊.如是判別應知。
然此如是分別之中.眼處者對於二種眼識由前生緣而為緣。其他之四處對於〔二種〕.耳識等亦如是。若[4]所依色者.除二種五識及四無色界繫異熟.對於餘之一切四地善、不善、無記心心所法為前生緣。又色等之五所緣.對於二種五識並對於諸意界.一向為前生緣。又此十八種[5]壞色.對於欲界繫善.若在色界對於通善.對於不善.對於彼所緣之欲界繫異熟.對於欲界繫唯作.及在色界對於通唯作.對於以上六聚為前生緣。如是判別緣生應知。
後生緣廣說
一二
後生緣廣說中云『後生』者.凡對於身之諸緣.其身生已而生住時者也。『對於前生云云』者.為由彼等之生起.對於自初生經生之剎那而達於住者也。『對於此身』者.為對於名此為四等起、三等起、大種所造色之身也.又此處云『三等起之身』者.無食等起故.為梵眾〔天〕等之身應知。以上為本文之註釋。
然此名為後生緣者.略言之則為除無色界繫異熟.餘四地之非色蘊也.其為性類.由善、不善、異熟、唯作之殊.別為四種。如是判別種種性類應知.
然如是分別之中.於五蘊有而生之四地善及不善者.對於經生之剎那而達於住之四等起三等起之色身為後生緣。其於異熟.亦除結生異熟外.餘之欲界繫、色界繫異熟對於其相同者.一向為後生緣。於五蘊〔有〕而生之出世間異熟亦對於其相同者為後生緣.於五蘊〔有〕而生之[-1]三地唯作.亦對於曾所述性類之身同為後生緣。如是此處判別緣生應知.
修習緣廣說
一三
修習緣廣說所云『前前之諸法』者.就全理論.可與等無間過去法同觀。然則此處何故不如無間緣.由『前前之諸善法對於後後之諸無記法』等之理論所分別之性類俱廣說耶。蓋不能使取自趣故也。所以者何.不能同於〔於無間緣〕所分別之性類對於所分別之性類.由修習之德.使完成熟練強力之性質.且使取自善等性之趣.是故不與彼等俱廣說。應知凡由名為習氣之修習.而以更熟練更強力之殊勝性.即得使取名為自善等性之趣.與彼等及同性類俱廣所說。異熟無記何故不說.以非修習故。所以者何.異熟為由業而得異熟性者.業所迴向而轉.不勤無力也.此則由修習之功德使得自性使其成滿而決不能使生他異熟。〔又〕亦非得前異熟之力而生者.復次業力所引如於險崖下落而生.在異熟全無所謂修習義.由修習無故.不言異熟也。又此雖為於善、不善、唯作無間生者.然繫屬於業而轉故不取修習之德.則雖對於善等亦非修習緣。又此等亦決無[-2]異種性.又依地依所緣亦決無異種性故。欲界繫善唯作對於[-1]大善、唯作.又以行為所緣之[-1]隨順善對於以涅槃為所緣之[-1]進姓地善.正為修習緣。此為本文之註釋。
然此修習緣.所謂性類.有善、不善、唯作無記三種。此中善者.依於地.有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三種。不善者唯欲界繫。唯作無記者.同為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之三種。出世間者.無所謂修習緣。此處判別種種性類如是應知。
且如是分別之中.欲界繫善對於自之無間同欲界繫善.復於此中.凡與智相應者對於與自相等受之色界善.對於無色界善.對於出世間善.對於以上諸聚為修習緣。復次.色界繫善唯對於色界繫善.無色界繫善唯對於無色界繫善.又不善唯對於不善為修習緣。復次.在於唯作者.其欲界繫唯作.先唯對於欲界繫唯作.又於此中.凡與智相應者對於與自相等受之色界繫唯作.對於無色界繫唯作.對於以上諸聚為修習緣。其色界繫唯作.唯對於色界繫唯作。其無色界繫唯作.唯對於無色界繫唯作為修習緣。然異熟之對於一法.或任何一法之對於異熟亦非修習緣。此處判別緣生.如是應知。
業緣廣說
一四
業緣廣說所云『業』者.即思業也。云『對於業果諸色』者.對於因作業而生之諸色也。云『由於業緣』者.因隔幾千萬劫亦得生其自果.由於異剎那之業緣之義也。何以故.善不善業於自轉之剎那.不與果故。若與果者.設人作當升天界之善業.由其力故.實於此剎那當成為天。復次.於此剎那所作.在異剎那.雖全不知.但以所作故或即現〔法〕.或於後世與餘緣相應時生果。恰如已滅前之工巧等所作之於隔時後之工巧等所作。以是故言『由於異剎那之業』也。云『思對於諸相應法』者.為任何思對於與自相應之諸法也。云『對於彼〔相應法〕等起諸〔色〕』者.亦謂結生剎那之業果色也。云『由於業緣』者.指此俱生之思而言也。何以故.善等中之任何〔俱生思〕.對於餘之諸法.亦依名為心加行之作為性而助成之者故也。是故謂之俱生業緣。是為此處本文之註釋。
然此業緣.其義正為四地之思。依性類之異.分為善、不善、異熟、唯作之四種。此中善者.依地分為欲界繫等四種。不善唯一種。異熟為四種。唯作但為三種。以上判別種種性類如是應知。
如是所分別中.俱生之欲界繫善思.其五蘊〔有〕者.對於與自相應諸法.並對於心等起色.其四蘊〔有〕者.唯對於與自相應諸蘊.由俱生業緣而為緣。又生而滅者.對於自之異熟及業果諸色.由於異剎那業緣而為緣。然此但於五蘊〔有〕為然.非於他處。俱生之色界繫善思.對於與自相應諸法.並對於諸心等起色.一向由於俱生業緣而為緣。又生而滅者.對於自之異熟及諸業果色由於異剎那業緣而為緣。又無色界繫及出世間之俱生善思.於五蘊〔有〕者.對於與自相應諸法並對於心等起諸色.於四蘊〔有〕者.唯對於與自相應諸蘊由俱生業緣而為緣。又生而滅之此等二種〔之思〕.亦唯對於各自之諸異熟蘊.由異剎那業緣而為緣。俱生之不善思.於五蘊〔有〕者.對於與自相應諸蘊.並對於諸心等起色.於四蘊〔有〕者.唯對於諸非色蘊.由俱生業緣而為緣。又生而滅之〔思〕.對於諸異熟蘊.並對於諸業果色.由異剎那業緣而為緣。在欲界色界.異熟之思對於與自相應諸法.於轉時對於諸心等起色及結生時對於諸業果色。由俱生業緣而為緣。無色界繫異熟思唯對於與自相應諸法。由俱生業緣而為緣。出世間異熟思。於五蘊〔有〕者對於與自相應諸法。並對於心等起色。於四蘊〔有〕者唯對於非色。由俱生業緣而為緣。三地唯作思。於五蘊〔有〕者對於諸相應法。並對於心等起色。由俱生業緣而為緣。然此中凡生於無色者。唯對於諸非色法由俱生業緣而為緣。於此處判別緣所生如是應知。
異熟緣廣說
一五
異熟緣廣說云『異熟之四蘊』者。雖為由業等起色然非為異熟。故言『異熟之』而又言『四蘊』也。此之本文。但就對於諸非色法之異熟緣言。傳說如是。
然於問分有云。『[1]異熟無記之一蘊對於三蘊及諸心等起色。由異熟緣而為緣。乃至結生剎那異熟無記之一蘊對於三蘊及諸業果色。由異熟緣而為緣』故。對於諸心等起業等起色。亦得為異熟緣。唯此處所說留有餘地耳。以上為本文之註釋。
然此異熟緣者。依異熟者之性類則為一種。依地別者。由欲界繫等分為四種。此處判別種種性類。如是應知。
雖如是分別。然欲界繫、色界繫異熟對於與自相應諸法。若轉時對於諸心等起色。若結生時對於諸業果色為異熟緣。無色界繫異熟唯對於諸相應法。出世間異熟。於五蘊〔有〕者。對於諸相應法並對於心等起色。於四蘊〔有〕者。但對於諸相應法為異熟緣。以上判別緣生。如是應知。
食緣廣說
一六
於食緣廣說云『段食』者於四相續等起色之營養名之為食。但作為分段而吞咽者。為食之作用。在外者則不〔作〕。故不言食而言段食也。或因作為分段而後可為食事。則段之名但為食專名矣。云『非有色食』者。為觸、思、識食也。云『對於彼等起諸色』者。亦但謂業等起〔色〕也。何以故。在問分有此言故。云『[-1]結生剎那異熟無記之〔三〕食。對於相應之四蘊及諸業果色。由食緣而為緣。』以上為本文之註釋。
然此食緣約之則為段食、觸、思、識之四法。此中除段食外。餘之三非色食。依性類而別為善、不善、異熟、唯作之四種。復依地別。善為四種。不善一種。異熟四種。唯作三種。如是分別。若段食依性類為無記。依地唯欲界判別種種性類如是應知。
然雖如是分別。四地之三善食。於五蘊〔有〕者。對於與自相應諸法。並對於心等起色由食緣而為緣。除色界繫。餘於無色者。唯對於諸相應法由食緣而為緣。於諸不善食。理趣亦與是同。復次.四地之諸異熟食對於遍諸相應為食緣。然而欲界繫、色界繫異熟於五蘊〔有〕而生而轉時。對於心等起色。結生之時對於業果色亦為食緣。出世間〔異熟〕但對於心等起色。於無色界生者對於色非為緣。復次。三地之唯作食。於五蘊〔有〕。對於諸相應法。並對於心等起色。然欲界繫、色界繫.於無色者。唯對於諸相應法由食緣而為緣。[2]四相續等起之段食。如謂『對於此身.』雖不為分別。然分別之。則對於食等起色為能生者並隨護者。由食緣而為緣。對於餘三相續等起〔之色〕但為隨護者。由食緣而為緣。又於此處判別緣生如是應知。
根緣廣說
一七
根緣廣說所云『眼根』者。以眼為名之根也。云『由根緣』者。為自前生者。對於諸非色法。從生起乃至破壞止。由根緣而為緣。於耳根等理趣亦與是同。於此處云『諸非有色根者.』亦攝非色命根也。於此處云『對於彼等起諸〔色〕』者。依與前述相同之理趣亦攝諸業果色也。何以故。於其問分有說故。云『結生剎那異熟無記之〔八〕根。對於相應〔之四〕蘊及諸業果色由根緣而為緣。』此處本文之註釋。先應如是理解。
然此根緣者。除女根、男根.正由二十根所建立。何以故。女根男根雖為女相男相之種子。然在[-2]歌羅邏等時期不定有之。無女相男相故。彼等之對於彼等。對於其他。皆決不成滿根緣性。何以故。根緣若對於自存在剎那[-1]不分離諸法。則無不成滿根緣事者。是故彼等非為根緣。雖然若對於某者而此等為種子。則對彼等從經說方面則演為本性親依止之性。根緣之正由二十根所建立者應知。
此由性類之善、不善、異熟、唯作色分為五種。此中善者。依地別為四種。不善者但欲界繫。異熟為四種。以唯作為名者有三種。色者但欲界繫。以上種種分別。於此處判別種種性類。先應如是知。
然雖如是分別。四地之善根緣。又於五蘊〔有〕者。對於諸相應法。並對於心等起色由根緣而為緣。不善亦同。復次.除色界繫善餘之諸善不善於無色者但對於諸相應法由根緣而為緣。四地之異熟根緣亦但一向對於諸相應由根緣而為緣。然欲界繫、色界繫〔異熟〕者。於五蘊〔有〕生故。於其轉時對於心等起色。於結生時對於業果色。亦由根緣而為緣。出世間異熟者。但對於心等起色。於無色生之出世間異熟諸根對於色非為緣。又三地之唯作。根於五蘊〔有〕者。對於諸相應法。並對於心等起色。然欲界繫、色界繫之〔唯作〕。於無色者唯對於諸相應法成滿根緣性。於由眼根等之六種色根。其眼根對於善不善異熟之諸相應法與俱之二種眼識。耳根等亦對於其全相同種類之耳識等。色命根對於與自俱生之諸色。在住之剎那。由根緣而為緣。然於彼無俱生緣性。如是於此處判別緣生應知。
靜慮緣廣說
一八
靜慮緣廣說云『諸靜慮支』者。除二種五識。餘心所生之尋、伺、[-3]喜、快、憂、捨、心一境性之七支是。蓋五識身但有接觸故。在彼等〔五識〕中之捨、樂、苦無審慮之相。不取為靜慮支。又於其處簡畧故。餘之無因〔心〕中靜慮支亦復不取。此處所取者正在法要。約中也。云『對於彼等起諸〔色〕』者。此處亦攝業果色應知。何以故。在問分有斯言故。云『結生剎那異熟無記之〔四〕靜慮支。對於相應〔四〕蘊及諸業果色。由靜慮緣而為緣。』此為本文之註釋。
此靜慮緣。雖由七靜慮支所建立。依其性類亦分善、不善、異熟、唯作四種。復依地別分為四種、一種、三種及十二種。此處判別種種性類如是應知。然雖如是分別。而四地之善靜慮支。又於五蘊〔有〕者。對於諸相應法並心等起色。除色界繫.餘無色〔界〕者。唯對於諸相應法。由靜慮緣而為緣。不善亦同是理趣。欲界繫、色界繫異熟於轉時對於諸相應法。並對於心等起色。於結生時對於諸相應法。並對於業果色。無色〔界繫〕異熟唯對於諸相應法。又凡生於無色〔界〕之出世間異熟亦然。於五蘊〔有〕生彼〔出世間異熟〕對於心等起色亦由靜慮緣而為緣。三地之唯作靜慮支.亦於五蘊〔有〕者。對於諸相應法並對於心等起色。又此中凡生於無色〔界〕者。但對於諸相應法。由靜慮緣而為緣。又於此處判別緣生應知.
道緣廣說
一九
於道緣廣說云『諸道支』者。於[1]除無因心生起。餘心所生起之[2]慧、[3]尋、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邪見、[4]邪志、邪精進、邪定等十二支是。然道緣為因之最後者.故在無因心不舉諸道支。云『對於彼等起諸色』者。亦於此處同攝業果色。何以故。於問分言之故。云『[5]結生剎那異熟無記之諸道支對於相應之〔四〕蘊及諸業果色。由道緣而為緣。』是為此處本文之註釋。
然此道緣雖由十二道支所建立。而於性類之別則有善等四種。又善等依欲界繫等地之別分為十二種。此處之種種性類判別應知。
然如是分別中。四地之善道支。又於五蘊〔有〕者對於諸相應法。並對於心等起色。除色界繫。餘無色〔界〕者。唯對於諸相應法由道緣而為緣。以下應全如靜慮緣所廣說。又於此處判別緣生應知。
相應緣廣說
二〇
相應緣廣說本文之義全體明了。然此名為相應緣者。畧言之則為任何無色蘊也。若分別之則依其性類為善等。又依地為欲界等之種種。如是判別種種性類應知。
然於如是分別中。四地之任何善蘊。一蘊對於三蘊。三蘊對於一蘊。二對於二。如是任何相互。由相應緣而為緣。於諸不善、異熟、唯作蘊。其理趣亦與此同。如是判別緣生應知。
不相應緣廣說
二一
不相應緣廣說云『諸有色法對於諸非有色〔法〕』者。此先應就心所依及眼根等而理解之。何以故。諸色法正為此等六[-1]身分對於諸非色蘊由不相應緣而為緣。然色處等諸所緣法設為不相應法然非不相應緣。依云何因緣耶。無相應疑故也。何以故。諸非有色蘊之生。如從眼等所依之內部出。故於其處有疑。謂『是等原與是等相應耶或不相應耶。』若諸所緣法對於依止所依而生者。不過為所緣。於彼等無相應疑。因無相應疑故。彼等則非不相應緣。若唯於心所依等。此之不相應緣性可知。又於問分作斯言。云『[-1]所依對於善之〔四〕蘊由不相應緣而為緣。[-1]所依對於不善之〔四〕蘊由不相應緣而為緣。[-1]眼處對於眼識由不相應緣而為緣。耳、鼻、舌、身處對於身識由不相應緣而緣。所依對於異熟無記、唯作無記之〔四〕蘊由不相應緣而為緣。』
云『諸非有色法對於諸有色〔法〕』者。是則應由四蘊而理解之。何以故。諸非色法中。四蘊正對於俱生前生之諸色法由不相應緣而為緣故也。蓋涅槃雖非色法對於色非為不相應緣。所以然者。所謂與四[-1]相應與四不相應故也。故唯四非色蘊為不相應緣應知。又於問分作如是言。云『[6]俱生者謂善之〔四〕蘊對於諸心等起色由不相應緣而為緣。後生者謂善之〔四〕蘊對於前生之此身由不相應緣而為緣。[7]結生剎那異熟無記之〔四〕蘊。對於諸業果色由不相應緣而為緣。〔四〕蘊之於所依由不相應緣而為緣。』如是此處本文之註釋.應先理解。
然此名為不相應緣者.畧言之則為於五蘊有轉之諸色非色法也。其中。色者依所依及眼等分為六種.非色者依於五蘊有所生之善、不善、異熟、唯作分為四種。依地別則有欲界繫等四種、一種、三種、三種、為十一種。何以故。無色〔界繫〕異熟非不相應緣故也。此為判別種種性類應知。
然如是分別中。又於五蘊有而生之四地善與不善.對於使自等起之心等起〔色〕。由俱生不相應緣為緣。對於經生剎那而達於住剎那之前生四等起、三等起色身.由後生不相應緣而為緣。此中.[8]三等起身者.無食等起故。為梵眾等之身應知。然欲界繫、色界繫異熟於轉時對於心等起〔色〕。又於結生時對於業果色由俱生不相應緣而為緣。出世間異熟唯對於心等起。然此三種▆於前生之四等起、三等起身.亦由後生不相應緣而為緣。三地之唯作對於心等起〔色〕亦由俱生不相應緣而為緣。對於前生之四等起、三等起身。由後生不相應緣而為緣。復次.六種之住色中。所依色之於結生剎那對於欲界繫、色界繫異熟。由俱生不相應緣而緣.於轉時對於所生一一四地諸善不善。對於二種五識。對於三地異熟.及對於三地唯作。由前生不相應緣而為緣。眼處等對於眼識等由前生不相應緣而為緣。又於此處判別緣生如是應知。
有緣廣說
二二
有緣廣說云。『四蘊』等者。為由俱生廣說有緣。『眼處』等者。為由前生也。此處云『依止於某色』者。由俱生及前生而廣說有緣者也。此之本文。傳說但為由俱生、前生之有緣耳。
然在問分傳說為由『[-2]俱生、前生、後生、食、根』等故。亦由於後生、食及根得成有緣。但此處留有餘地而不說。上述本文註釋如是。
然此名為有緣者。為由相互及由非相互之二種。此中相互者。為非色與非色。色與色。色非色與色非色之三種。此處云『四非有色蘊』者。實就一切心生起而言。非色與非色〔相互為有緣〕也。此處云『四大種』者。就一切相續〔等起色〕而為色與色也。此處云『於入胎剎那之名與色』者。就諸結生蘊及諸所依而言。色非色與色非色〔相互為有緣〕也。非相互者。亦有非色與色、色與色、色與非色三種。此處云『諸心〔及〕心所法』者。實就五蘊有而言非色之對於色也。此處云『〔四〕大種對於諸所造色』者。就一切相續〔色〕而為色之對於色也。『眼處對於眼識界』等者就所依〔及〕所緣而言。色對於非色而為有緣也。復次。此名為有緣者。略之則亦可言以三剎那所得之名與色及轉起一一五蘊也。此由性類之別。分為善、不善、異熟、唯作、色之五種。此中善者有俱生、後生二種。不善、異熟、唯作亦如之。此等中善者由欲界繫等分為四種。不善唯欲界繫。異熟四地。唯作三地。名為色之有緣者。唯欲界繫。更有由俱生及前生之二種。此中五所依及所緣唯前生。心所依者俱生或前生。然於問分所傳說之食及根者不得俱生等之別。此為種種性類判別應知。
然如是分別中.四地之善亦為俱生有緣。於五蘊〔有〕者。由『一蘊對於三蘊』等之理趣。相互對於諸蘊。並對於心等起色。復次於除色界繫善餘無色〔界〕。俱生善唯對於諸相應蘊由有緣而為緣。復次。此四地後生之善。於五蘊〔有〕者對於四等起、三等起身為有緣。於不善亦與是同理趣。所以然者。此俱生不善亦於五蘊〔有〕者。對於諸相應蘊並對於心等起色。又於四蘊〔有〕者。唯對於諸相應蘊。由有緣而為緣故也。於五蘊〔有〕之對於四等起、三等起身.後生不善者由有緣而緣。復次。於異熟者。欲界繫、色界繫有緣必在結生剎那對於諸蘊並對於業果色.由俱生有緣而為緣。又在轉時對於諸相應蘊並對於心等起色。由俱生有緣而為緣。對於達於住之四等起、三等起身。由後生有緣而為緣。然無色界繫異熟及生於無色之出世間異熟唯對於與自相應諸蘊。由俱生有緣而為緣。於五蘊〔有〕之出世間異熟對於與自相應諸蘊並對於心等起色。由俱生有緣而為緣。對於四等起、三等起身由後生有緣而為緣。屬於唯作者。色界繫有緣對於諸相應蘊並對於心等起色。由俱生有緣而為緣。對於四等起、三等起身。由後生有緣而為緣。復次。欲界繫、色界繫者.於無色者唯對於諸相應蘊。於五蘊〔有〕者對於心等起色亦由俱生有緣而為緣。對於四等起、三等起身。由後生有緣而為緣。
復次。名為色之有緣者。有俱生、前生、食、根之四種。此中。俱生色有緣者由於等起而有四種。此中。業等起俱生有緣。謂『[2]一大種對於三大種。三對於一。二對於二。〔四〕大種〔乃至〕對於諸所造色。』如是由俱生有緣而為緣。結生剎那之所依色對於欲界繫、色界繫之諸異熟蘊由俱生有緣而為緣。此等之中。又三等起色。謂『[3]一大種對於三大種。三對於一。二對於二。〔四〕大種〔乃至〕對於諸所造色。』如是由俱生有緣而為緣。又前生有緣。有所依前生與所緣前生二種。此二種者。以前生緣中相同理趣。亦可解釋。食有緣者。以段食緣中相同理趣亦可解釋。然今所云者。為由於自不滅剎那之能緣性。而為有緣。色命根亦以根〔緣〕之色命根相同理趣而可理解。然今所云者。亦但由於自不滅剎那之能緣性而為緣。此處判別緣生。如是應知。
無有緣廣說
二三
無有緣廣說云『等無間滅』者。由別心生起而為無間〔法〕而已於等無間滅者也。『對於現在之諸〔心心所法〕』者。對於諸緣所生〔法〕也。蓋與此無有緣之餘地.由於此義成立無有緣性。何以故。若由前者滅。而不為後者與以轉之餘地時。此等〔後者〕之[1]緣所生事應無有故也。是為此處本文之註釋。餘者全與無間緣同其理趣應知。何以故。此中唯緣之〔說〕相有異。而〔兩者之〕能緣及緣所生則無別故也。但彼處以『眼識界及彼相應諸法對於意界』等之理趣而諸能緣及諸緣所生。依於自體立說。而在今所云『等無間滅之諸心心所法對於現在之諸心心所法』者。由彼等之任何滅與生。於一般而說也。
去緣廣說
二四
去緣廣說云『等無間去』者。為已於等無間去盡者也。謂去緣之由於此去已完性質而為緣。然則無有緣之與此。唯於言有別而於義無別也。
不去緣廣說
二五
不去緣廣說。由於『四蘊』等之一切〔說〕相。與有緣廣說同其理趣。意義可解。何以故。此緣亦與有緣。唯於言有別而於義無別故也。
今於如是略說廣說此等二十四緣。為欲明其[-1]智用.作[-1]雜判別十句。〔一〕多法之一緣性。〔二〕一法之多緣性。〔三〕依一緣之多緣性。〔四〕依緣同分。〔五〕依緣非同分。〔六〕依雙。〔七〕依能生非能生。〔八〕依一切處非一切處。〔九〕依色對於色等之分別。〔十〕依有之別。
〔一〕
此中依多法之一緣性者.於除業緣餘之二十三緣。得多法共為緣故。蓋業緣者但一思法。如是多法之一緣性.判別應知。
〔二〕
依一法之多緣性者。如因緣之無癡一法。此唯前生、業、食、靜慮緣。由餘之二十緣而為緣。無貪、無瞋.則更去根、道緣。由餘之十八緣而為緣。貪、癡.更去異熟緣。由餘之十七緣而為緣。瞋.更去增上緣。由餘之十六緣而為緣。
所緣緣之色處對於眼識界.由所緣、前生、有、不去之四種緣。對於意界及無因意識界亦爾。然對於有因亦由所依增上、所緣親依止而為緣。由此理趣而一切諸所緣緣法之多緣性可知。
增上緣中。諸所緣增上。由所緣緣所述之理趣。其多緣性可知。於諸俱生增上緣。觀者。如無癡因為二十種緣。欲者非因、前生、業、食、根、靜慮、道緣。由餘十七緣而為緣。心者。非因、前生、業、靜慮、道緣。由餘十九緣而為緣。勤者。非因、前生、業、食、靜慮緣.由餘十九緣而為緣。
無間緣.由『眼識界者』等之論法所說之四蘊。受蘊。非因、前生、業、食、道緣。由餘之十九而為緣。夢想蘊。則更去根、靜慮緣。由餘之十七而為緣。其於行蘊。[-1]因者。由於因緣所說之理趣。欲、勤者.由於增上緣所說之理趣同而為緣。觸者。非因、前生、業、根、靜慮、道緣。由餘之十八而為緣。思者。非因、前生、根、靜慮、道緣。由餘之十九而為緣。尋者。非因、前生、業、食、根緣。由餘之十九而為緣。伺者。更去道緣。由餘之十八而為緣。喜者。同由此等十八而為緣。心一境性者。更去因、前生、業、食緣。由餘之二十而為緣。信者。非因、前生、業、食、靜慮、道緣。由餘之十八而為緣。念者。由此等及道緣之十九而為緣。命根者。由信所說之十八而為緣。慚、愧者。於此去根緣而由餘之十七而為緣。[4]身輕安等之諸雙亦爾。於同類中有勝解、作意、[5]處中性、悲、[6]隨喜。然[7]離者.由此等及道緣為十八種之緣。邪見者。又於其中去異熟緣而為十七種〔緣〕。邪語、〔邪〕業、〔邪〕命者。由此等及業、食緣而為十九種〔緣〕。無慚、無愧、慢、惛沈、睡眠、掉舉等者。去因、前生、業、異熟、食、根、靜慮、道緣。由餘之十六緣而為緣。疑、嫉、慳、惡作者。更去增上緣而為十五種緣。識蘊之多緣性者。由與增上緣所述同其理趣可知。
等無間緣。與無間緣同理趣。
俱生緣中。四蘊一一法之多緣性者。由於前所述理趣而可知。四大種者。由所緣、所緣增上、俱生、相互、依止、親依止、前生、有、不去為九種緣。心所依者。由此等及不相應為十種緣。
相互緣無新者。
依止緣中.眼處等者由所緣、所緣增上、依止、親依止、前生、根、不相應、有、不去為九種緣。
親依止緣。無新者。
前生緣中。色、聲、香、味處者。由所緣、所緣增上、親依止、前生、有、不去為六種緣。是於此處為唯新者。
後生等。緣無新者。
食緣中之段食。由所緣、所緣增上、親依止、食、有、不去為六種緣。
根等。亦無新者。如是由一法之多緣性判別應知。
〔三〕
依一緣之多緣性者。因緣等之任何一緣。彼由某相由某義。對於諸緣所生而為緣。不捨此相、此義而由他之諸相、諸義。於同剎那。對於彼等諸法為多緣。則依此多緣性。其判別可知。欲明其義。如無癡為因緣。仍不捨此因緣義。又依增上、俱生相互、依止、異熟、根、道、相應、不相應、有、不去.〔因〕以外之十一相而為多緣。無貪、無瞋。此中更去增上、根、道之三緣。由餘八緣而為多緣。是唯於諸異熟因得之。諸善〔因〕唯作〔因〕則缺異熟緣性。貪、瞋、癡者。除彼等三及異熟四。由餘而為多緣。
所緣緣者。仍不捨此所緣緣義。更依所緣增上、依止、親依止、前生、不相應、有、不去.〔所緣〕以外之七相而為多緣。此為精細分解則然。蓋諸過去未來之諸非色法或諸色法。有所緣緣性時。以上所得者唯為所緣增上及所緣親依止耳。
增上緣中。觀者等於無癡。欲者。仍不捨增上緣義。依俱生、相互、依止、異熟、相應、不相應、有、不去緣。〔增上〕以外之八相而為多緣。勤者。更由此等及根、道之十相為多緣。心者。更由於此等中除道緣加食緣之十相為多緣。復次。所緣增上者。由前所緣緣所述之同理趣而成多緣應知。
無間等無間者。無間等無間義。又依親依止、業、修習、無有、去〔無間等無間〕以外之五相而為多緣。此際唯聖道思得業緣性。餘之諸法則不得焉。
俱生緣者。仍不捨俱生緣義。更依因、增上、相互、依止、業、異熟、食、根、靜慮、道、相應、不相應、有、不去〔俱生〕以外之十四相而為多緣。此為精細分解。蓋此際若則所依俱生等。則亦無因緣等應知。
於相互緣。亦同理趣。
依止緣。仍不捨依止緣義.於二十四緣中。除去自之依止緣義。及無間、等無間、後生、修習、無有、去之六。而具其餘之緣。〔依止〕以外之十七相而為多緣。此為精細分解。蓋此際若則所依依止等。則無因緣等應知。
親依止緣中。所緣親依止者。等於所緣增上。無間親依止者。仍不捨無間親依止義。依無間、等無間、業、修習、無有、去緣。〔親依止〕以外之六相而亦為多緣。此中唯聖道思得業緣性。餘之諸法不得焉。本性親依止者。唯為本性親依止而已。
前生緣。仍不捨自之前生緣義。依所緣、所緣增上、依止、親依止、根、不相應、有、不去〔前生〕以外之八相而亦為多緣.此為精細分解。蓋此際若於所緣前生。則不得依止、根、不相應緣性。此外亦得亦不得。應知。
後生緣仍不捨自之後生緣義。依不相應、有、不去〔後生〕以外之三相而亦為多緣。
修習緣仍不捨修習緣義。依無間、等無間、親依止、無有、去〔修習〕以外之五相而亦為多緣。
業緣。仍不捨業緣之義。先一剎那〔業.〕依俱生、相互、依止、異熟、食、相應、不相應、有、不去〔業〕以外之九相而為多緣。若異剎那業。依親依止、無間、等無間、無有、不去〔業〕以外之五相而為多緣。
異熟緣。仍不捨異緣義.依因、增上、俱生、相互、依止、業、食、根、靜慮、道、相應、不相應、有、不去〔異熟〕以外之十四相而為多緣。
食緣之中。段食仍不捨食緣之義。依有、不去〔食〕以外之二相而為多緣。餘三者仍不捨食緣之義。如其所應而依增上、俱生、相互、依止、業、異熟、根、相應、不相應、有、不去〔食〕以外之十一相而為多緣。
根緣之中.有色五根者。仍不捨根緣之義。依依止、前生、不相應、有、不去〔根〕以外之五相而為多緣。色命根。亦仍不捨根緣之義。依有、不去〔根〕以外之二相而為多緣。無色之諸根。亦如所應仍不捨根緣之義。依因、增上、俱生、相互、依止、異熟、食、靜慮、道、相應、不相應、有、不去〔根〕以外之十三相而為多緣。
靜慮緣。仍不捨靜慮緣義。如其所應。依俱生、相互、依止、異熟、根、道、相應、不相應、有、不去〔靜慮〕以外之十相而為多緣。
道緣。仍不捨道緣之義。如其所應。依於靜慮緣所說之十及因、增上等。〔道〕以外之十二相為多緣。
相應緣。仍不捨相應緣義。如其所應。依因、增上、俱生、相互、依止、業、異熟、食、根、靜慮、道、有、不去〔相應〕以外之十三相為多緣。
不相應緣。仍不捨不相應緣義。去無間、等無間、修習、相應、無有、去之六緣。如其所應.〔不相應〕以外之十七相而為多緣。此中。色與非色緣有別應知。
有緣。仍不捨有緣之義。去無間、等無間、修習、無有、去之五緣.如其所應。〔有〕以外之十八相為多緣。
無有緣、去緣。等於無間緣。
不去緣.全等於有緣。以上如是。依一緣之多緣性判別應知。
〔四〕
依緣同分者。此等二十四緣中。實以無間、等無間、無間親依止、修習、無有、去為同分。所緣、所緣增上、所緣親依止亦然。以是方法。此處依緣同分之判別應知。
〔五〕
依緣非同分者。於此中前生緣與後生緣為非同分。相應緣與不相應緣亦然。增上緣與無有緣。去緣與不去緣。以是方法。此處之非同分應知。
〔六〕
依雙者。此等中。又依義相似性。聲相似性。時相對性。因果性。相互相對性。依此等相而依雙之判別應知。如無間與等無間。依義相似性而名為一雙。依止與親依止。依聲相似性。前生與後生。依時相對性。業緣與異熟緣。依因果性。相應與不相應。依相互相對性而名為一雙。有與無有緣。去與不去緣亦如之。此為依雙判別應知。
〔七〕
依能生非能生者.又此等中。無間、等無間、無間親依止、本性親依止、修習緣、異剎那業緣、無有、去緣。此等之緣但為能生而非非能生。後生緣者。但全為支持而非能生。餘者為能生與非能生及支持之義。如是依能生非能生判別應知。
〔八〕
依一切處、非一切處者.又此等中。俱生、依止、有、不去緣。名為一切處。對於一切有為之諸色非色法為處為因之義。謂無是等.雖一法亦不生。所緣、所緣增上、無間、等無間、無間親依止、本性親依止、前生、修習、相應、無有、去緣。名為非一切處。雖非一切諸色非色法之處。但對於諸非色蘊有為處為因之義。何以故、唯諸非色法依是等生。諸色法則不爾。前生與後生亦為非一切處。對於非色及色如其次第為緣故上所述也。外餘亦為一分諸色非色法之生因。故非為一切處。如是依一切處非一切處判別應知。
〔九〕
依色對於色等之分別者.又於此等二十四緣之一緣。雖無一向但名為色對於色為緣。然有一向但名為色對於非色為緣。然則俱是為前生緣也。何以故。前生緣者。一向但為色對於非色為緣故也。
一向但名為色而對於色、非色為緣者無之。然一向名為非色而但對於非色為緣者有之。然則俱是依無間、等無間、修習、相應、無有、去之六種。何以故。此等任何一向但為非色而對於非色為緣故也。
一向但名為非色而一向但對於色為緣者有之。然則俱是為後生緣也。何以故。此一向為非色而但對於色為緣故也。一向但為非色而對於色、非色為緣者亦有之。然則俱是依因、業、異熟、靜慮、道之五緣。何以故。此等一向但為非色而對於諸色法對於諸非色法為緣故也。
一向名為色、非色而但對於色為緣者無之。然但對於非色為緣者有之。然則俱是為所緣緣及親依止緣也。何以故。此二〔緣〕者一向為色及非色而但對於非色為緣故也。
若一向為色、非色而同對於色及非色為緣者有之。然則俱是依增上、俱生、相互、依止、食、根、不相應、有、不去之九緣。何以故。此等又皆一向為色、非色而同對於色及非色為緣故也。如是由對於色及非色等之分別應知。
〔一〇〕
依有之別者。先於五蘊有。此等二十四緣中。任何緣無不得名。若於四蘊有。去前生、後生、不相應之三緣。但得餘之二十一緣。於一蘊有。依俱生、相互、依止、業、根、有、不去.但得七緣。若於外之不與根結合之色。依俱生、相互、依止、有、不去。但得五蘊。以上依有之別。判別應知。
善三法發趣釋第一
施設分釋
如是依順發趣等〔四〕中三法發趣等〔六〕。二十四之全發趣。合成發趣大論。於此大論。概依止一切三法等所有廣說故。將三法發趣。二法發趣乃至二法二法發趣次第言之。於未言之前。先就分別彼等之諸緣。以論母設置及緣分別分之部分略說廣說。今已說竟。乃概依止一切三法等而廣說之。即以三法發趣、二法發趣乃至二法二法發趣之三法等。依是等諸緣廣為開示。依止一一三法各以七大分說明之。即名為相緣分、俱生分、緣依分、依止分、相雜分、相應分、問分是也。
此中有云『緣於善法而善法。』依斯『緣於』之語而說者。名相緣分。有云『與善法俱生而善法。』依斯『俱生』之語而說者名俱生分。此與前相緣分義雖無別。然依『緣於』之語為依諸[1]覺他者第一說。而依『俱生』之語為依諸覺他者第二說。又是二者不論何種。其諸緣法及諸緣所生法通色非色應知。又實彼等但為俱生不得前生、後生。有云『以善法為緣而善法。』依斯為緣之語而說者。又名為緣依分。亦如前之二分通色非色應知。然於此際亦得為前生緣。此與前二分異者也。其次有云。『依止於善法而善法。』依斯『依止』之語而所說者。名為依止分。此與前緣依分義雖無別。然依諸覺他者以緣依之語為第一說。以依止之語為第二說。由此更有云。『雜於善法而善法。』依斯相雜之語而所說者。名相雜分。有云『於善法相應而善法。』由斯相應之語而說者名相應分。此與前相雜分義雖無別.然以相雜之語諸覺他者第一說。以相應之語為第二說。又是等二者.不論何種.其諸緣及緣所生皆但為非色法應知。更於第七分。依『善法對於善法由於因緣而為緣耶』等之論法而起彼彼之間.再由『諸善因對於諸相應蘊』等之論法解明一切彼等之間而有所分別故。此分為諸問之善巧分別者。故名問分。更於此處諸緣及緣所生皆正為色而非色法應知。
此中最初名為相緣分者。有依略說與依廣說之二種。此中最初之畧說分.亦名問分。云施設分者。亦同為其名也。何以故。蓋緣於善等而〔生〕善等由因緣等而畧說者。故為畧說分。緣於善等而善等生者由因緣等而有所問。故為問分。緣於善等而善等生者。由因緣等而有所施設。故亦謂之為施設分。
二六
此中云『若緣(Paticca)於善法而善法生[2]為從因緣耶。』此為假定之問。然此處之義。即謂『凡善法之為從因緣生者則彼為緣於善法耶。』或復謂『緣於善法而某善法生。則彼為從因緣耶。』是此處之義也。此中 Pati 云者。用等義(Sadisattha)。何以故。等人(Sadisapuggala)者。為匹敵之人(Pa-tipuggala.)等分(Sadisabhāga)者.謂相對分(Patibahga)故也。Iccā 云者.是為努力欲行之語(Gamanussukkavacana).兩者合一而云 Paticca 者。『相對而行』也。〔換言之〕以名為俱生起之類似性質而到達之。為與彼俱於一處生起狀態之意義而為言也。『善法』之為物。依如是俱生起之性質。問言『緣於善法而善法生為從因緣耶。』或復 Paticca 云者『為緣』也。然此為緣。雖前生緣及俱生〔緣〕皆得。而在此處則為俱生義。
『緣於善法而不善法』等云者。其理趣亦同。
此中以俱生故。雖無有緣於善法而有不善法者。於此問分所有諸答。依義有得者亦有不得者.一切皆由問所引出。然後於答.凡不得者捨之.得者答之。
如是已知此處問之意義及問之方法。今者應由於數而知問之分量。此中『緣於善法』者以善之句始。以善、不善、無記終三問.復同以此〔善〕為始而以依善〔及〕無記等二種類為終者三。復同以此〔善〕為始而以〔善、不善、無記〕三法為終者一。如是『緣於善法』以善為始之問有七。以不善為始者亦然。以無記為始者亦然。以善、無記為始者。以不善、無記為始者。以善、不善為始者。以善、不善、無記為始者皆同。以上一一。由於七各有七。故依止善三法而於因緣有四十九問。
此中。一法為根一法為結者有九。一法為根二法為結者有九。一法為根三法為結者三。二法為根一法為結者九。二法為根二法為結者九。二法為根三法為結者三。三法為根一法為結者三。三法為根三法為結者一。如是等〔問〕由根與結應知。
又如於因緣四十九問。若於所緣緣等亦皆同之。則於二十四緣全體。當得如是。
三六
從此更將『為從因緣及所緣緣耶』之問為始作二根論法。此中。因及所緣二根。乃至因及不去二根。以上與因緣俱者有二十三個二根。如於因緣。於彼等中因及所緣之二根亦有四十九問。本文所示唯彼等中之二而已。又如因、所緣二根之四十九。於因、增上二根亦爾。此中於最初問之方法已示因、增上。因、無間。因、等無間。順次之三個二根.眾示因、不去.餘即從畧。此處問之分量如是應知。
三八
從此更將『為從因緣、所緣緣及增上緣耶』之問為始作三根論法。此處增上緣等二十二根中一一與因、所緣二根結合。於是有二十二個三根。彼等中。由最初問。示第一三根第二三根已。示終之三根。餘從略。又如於二根。如是於諸三根亦將一一三根作四十九。則於二十二個三根全體。當得如是。
三九
更此『將從為從因緣、所緣緣、增上緣、無間緣耶』之問為始。作四根論法。此處無間緣等二十一緣中一一與最初三根結合。有二十一個四根。彼等中示二個四根。而畧其餘。此處於一一四根作四十九。於二十一之四根全體。當得如是。
從此更以五根為始乃至說一切根。略此一切而以前所述者與更應述者無異。故於本文示以『作一根、二根、三根、四根、五根、一切根、應廣說無混亂』之論法。此中於一根等所應述者已述訖。於五根者。正於等無間緣等二十緣中一一與最初之四根結合。於是正有二十個五根。彼等一一作四十九當得如是。
於六根者。俱生緣等十九緣中一一與最初之五根結合。於是有十九個六根。彼等一一作四十九當得如是。
於七根者。相互緣等十八緣中一一與最初之六根結合。於是有十八個七根。彼等一一作四十九當得如是。
於八根者。依止緣等十七緣中一一與最初之七根結合。於是有十七個八根。彼等一一作四十九問。當得如是。
於九根者。親依止緣等十六緣中一一與最初之八根結合。於是有十六個九根。彼等一一作四十九問。當得如是。
於十根者。前生緣等十五緣中一一與最初之九根結合。於是有十五個十根。彼等一一作四十九問。當得如是。
十一根者。以後生緣為始之十四緣中一一與最初之十根結合。於是有十四個十一根。一一作四十九。當得如是。
十二根者。以修習緣為始之十三緣中一一與最初之十一根結合。於是有十三個十二根。一一作四十九。當得如是。
十三根者。以業緣為始之十二緣中一一與最初之十二根結合。於是有十二個十三根。一一作四十九。當得如是。
十四根者。以異熟緣為始之十一緣中一一與最初之十三根結合。於是有十一個十四根.一一作四十九。當得如是。
十五根者。以食緣為始之十緣中一一與最初之十四根結合。於是有十個十五根。一一作四十九。當得如是。
十六根者。以根緣為始之九緣中一一與最初之十五根結合。於是有九個十六根。一一作四十九當得如是。
十七根者。以靜慮為始之八緣中一一與最初之十六根結合。於是有八個十七根。一一作四十九當得如是。
十八根者。以道緣為始之七緣中一一與最初之十七根結合。於是有七個十八根。一一作四十九當得如是。
十九根者。以相應緣為始之六緣中一一與最初之十八根結合。於是有六個十九根。一一作四十九當得如是。
二十根者。以不相應緣為始之五緣中一一與最初之十九根結合。於是有五個二十根。一一作四十九當得如是。
二十一根者。以有緣為始之四緣中一一與最初之二十根結合。於是有四個二十一根。一一作四十九當得如是。
二十二根者。以無有緣為始之三緣中一一與最初之二十一根結合。於是有三個二十二根。一一作四十九當得如是。
二十三根者。以去緣為始之二緣中一一與最初之二十二根結合。於是有二個二十三根。一一作四十九當得如是。
更於二十四根者。為一切緣之總合應知。以此故稱為一切根。此處唯四十九問。是等完全但取因緣之句。以一根為始。一切根為終。自昔大師為諸天眾廣為分別。此處雖略示問句。更於彼等全體有此合計。何以故。於一根論法所傳說者為一千一百七十六問故也。於彼等中之因緣論法。但以因緣為根成四十九。應取此因緣根。餘者應入於餘緣根中。於二根為一千百二十七。三根為千七十八。四根為千二十九。五根為九百八十。六根為九百三十一。七根為八百八十二。八根為八百三十三。九根為七百八十四。十根為七百三十五。十一根為六百八十六。十二根為六百三十七。十三根為五百八十八。十四根為五百三十九。十五根為四百九十。十六根為四百四十一。十七根為三百九十二。十八根為三百四十三。十九根為二百九十四。二十根為二百四十五。二十一根為百九十六。二十二根為百四十七。二十三根為九十八。一切根者四十九。如是以因緣為始而於所分別之一根等。當得如是。
四一
如是以因緣為始從一根乃至一切根示問之分別。今為欲示以所緣緣為始。故言『若緣於善法而善法生為從所緣緣耶。為從因緣耶。』
此中云『為從所緣緣耶乃至為從因緣耶』者。即示以此所緣緣為始以因緣為終之一根論法也。於此更云『為從所緣緣及增上緣耶』為以二根為始也。此中示此最初之二根並所緣、不去之二根。餘者從略。亦未示『為從所緣緣及因緣耶』為終之二根。若更於何處誦道者亦同此誦道所應理解。於此更不全示由所緣緣之三根等。為示以增上緣為始之一〔根〕等故。但言『為從增上緣。從無間緣。從等無間緣。從俱生緣。從相互緣耶。』此為一根或為多根應知。
於此更為示但以不去緣為始之二根。故始云『為從不去緣及因緣耶。』此中言不去、因二根。不去、所緣二根。不去、增上二根。順次三個二根。正所以終示不去、去之一個二根也。
四二
於此但由不去緣應示三根。而言『為從不去緣、因緣及所緣緣耶。』又云『為從不去緣、因緣及增上緣耶。為從不去緣、因緣及無間緣耶.』如是順次言三根已.而言『為從不去緣、因緣及去緣耶』為最後之三根。
四三
於此但由不去緣應示四根.而以『為從不去緣、因緣、所緣緣及增上緣耶.為從不去緣、因緣、所緣緣、及無間緣耶』說二個四根已.出所謂『為從乃至去緣耶』之句而記之.其餘一切概從略云。
四四
為示此所略一切故云『一一句之一根、二根、三根、四根、五根、一切根應廣說無混亂。』
是故如以因緣為始.由因等句於一根之一千一百七十六問.乃至於一切根之四十九.如是於所緣緣等亦一一為始.由所緣等句之一一句於一根一千一百七十六問.乃至於一切根之四十九.此一一句於一根等分別時.有一萬四千七百問。於一切二十四緣問之分量當得如是。
又如善三法.受三法等之〔問〕亦如是。此亦於諸一切二十二之三法.當得如是。
又於二法〔發趣〕云『緣於因法而因法生為從因緣耶』如是云緣於因而因.緣於因而非因.緣於因而因及非因.緣於非因而非因.緣於非因而因.緣於非因而因及非因.緣於因及非因而因.緣於因及非因而非因.緣於因及非因而因及非因.於一一二法就因緣等中一一之緣而有九問。是等中.以因緣為始.於一根有二百十六問。是等中不涉及他.但就因緣應得九問。於是等之二根等二十三分.各各九問一一除去.乃至盡一切根.有次之分量。先於二根者於一根所示二百十六問中除去九則有二百七問。於此去九.則於三根為一百九十八.如是從前前遞除去九.則於四根為一百八十九.於五根為一百八十.於六根為一百七十一.於七根為一百六十二.於八根為一百五十三.於九根為一百四十四.於十根為一百三十五.於十一根為一百二十六.於十二根為一百十七.於十三根為一百八.於十四根為九十九.於十五根為九十.於十六根為八十一.於十七根為七十二.於十八根為六十三.於十九根為五十四.於二十根為四十五.於二十一根為三十六.於二十二根為二十七.於二十三根為十八.於一切根為九.更如由是等因緣.於一根之二百十六問乃至於一切根之九問.如是亦於所緣緣等.以一一為始.由所緣等句於一一句之一根為二百十六問乃至一切根為九問.如此一一句於一根等分別時有二千七百問。更於是等一切二十四緣其分量如次。
又如因二法之〔問〕.有因二法等問亦如之。因此於全部一百之二法中當得如是。
是為先於單純之三法發趣及二法發趣問之分量也。
且更取二十二之三法、令入於百之二法中.而說所謂二法三法發趣者。此中如云『緣於因善法而因善法生為從因緣耶』此二十二之三法中一一三法與百之二法結合應說問之分量.由前所述方法.就一根等.全體可以算知。
復次.更取百之二法.令入於二十二之三法中.而說所謂三法二法發趣者。此處如云『緣於善因法而善因法生.為從因緣耶.』此百之二法中一一二法與二十二之三法結合應說問之分量.由前所述方法.就一根等.全體可以算知。
復次.更取諸三法令入於相同諸三法中.而說所謂三法三法發趣者。此處如云『緣於與樂受相應之善法而與樂受相應之善法生.為從因緣耶.』此二十二之三法中一一三法與餘之二十一之三法結合應說問之分量.由前所述方法.就一根等.全體可以算知。
復次.更取諸二法令入於相同之諸二法中而說所謂二法二法發趣者。此中如云『緣於因有因法而因有因法生為從因緣耶.』是百之二法中一一二法與餘九十九之二法結合應說問之分量.由前所述方法.就一根等.全體可以算知。
所以者何.由如來全示此分別.對於天眾.曾為說法故。然如來對於法將〔舍利弗〕.略謂『今日所說如是如是.』但以論法說示而略述之。長老〔舍利弗〕亦以相同之略說而轉誦出.以此長老所轉者.於結集時依同論法.而為編輯.為示此略論法.故置此『三法妙發趣云云』之偈也。
此云『三法妙發趣』者.殊謂『為妙為最妙之三法發趣』也。『及最上二法』者.謂『殊最上殊勝之二法發趣』也。『並二法三法』者.謂『二法三法發趣.』『三法二法』者.謂『三法二法發趣.』『與三法三法』者.謂『三法三法發趣.』『二法二法俱』者.謂『二法二法發趣.』『順中之六論其法為甚深』者.謂『是等三法發趣甚深之六個論法於順中應知』也。
此有二順.謂法順緣順。此中『緣於善法而善法』者.為於[3]阿毘曇論母句所攝.依諸法順說而轉.故名為法順.『[4]從因緣從所緣緣』者.依二十四緣順說而轉.故名為緣順。
此中[5]註云『三法妙發趣.乃至順中之六論.其法為甚深』之偈.指法順言。然於此處此偈指此法順中之緣順言.是故『順中之六論其法為甚深』之註偈.謂法順中之三法發趣等之六論法為甚深.如是之義應知。然於此處以『從因緣從所緣緣』如是轉者.正謂於緣順中之法順.是等三法發趣等『之六論其法為甚深.』如是之義應知。是等中於順三法發趣.但由善三法.於相緣分此施設分.略說問分別.於餘之三法二法及餘發趣且不說一問。再於由後之俱生分等善三法.亦不引問.唯就可能僅作答說。然而由『順中之六論其法為甚深』之語.則於此緣順.更應示此等六發趣論法.以問引出者.是為釋發趣之阿闍棃輩之責務也。
四五
今論於逆。為說彼故.以『緣於善法而善法生為從非因緣耶』為始。其處有與順問相同問之分量。正以此故.此處則言『如於順而廣說因緣者.如是於逆之非因緣亦應廣說.』於〔四七〕終.復言『如於順說一一句之一根、二根、三根、四根、乃至二十三根.如是於逆亦應廣說』也。又二十三根云者.此處僅指二根而言.終則有一切根之二十四根雖亦如之.然一切但從略。
『三法妙發趣.乃至逆中之六論.其法為甚深』者.此處所云.亦有二逆.為法逆與緣逆。此中云『諸善法』者.即為阿毘曇論母句所攝諸法.云『緣於非善法而非善法.』由逆說轉故.名為法逆。云『從非因緣從非所緣緣.』如是由二十四緣逆.說而轉故.名為緣逆。此中註云『三法妙發趣.乃至逆中之六論.其法為甚深.』偈指法逆言。然於此處.此偈正指法順中緣逆而言。故『逆中之六論其法為甚深』云者.於註偈為法逆中之三法發趣等之『六論.其法為甚深.』是義應知。然於此際之『從非因緣從非所緣緣.』於如是轉之緣逆中順三法發趣等之『六論.其法為甚深』之如是之義應知。是等中但由順三法發趣中唯善三法.於相緣分之施設分.略說此問分別.於餘之三法二法及餘之發趣且不說一問。
更於後之俱生分等之善三法.亦不引問.唯就可能作答說。然而由『逆中之六論.其法為甚深』之語.則於此逆緣.應說此等六發趣論法由問所引出者.實釋發趣論阿闍棃輩之責務也。
四八
今論順逆。為說彼故.以『緣於善法而善法生為從因緣及非所緣緣耶』等為始。此中『為從因緣及非所緣緣耶』乃至『為從因緣及非不去緣耶』之因句.與餘之二十三緣中一一結合以之為緣.於以因為始之一根而有二十三之順逆。於彼等之一一而作四十九則有一千一百二十七問。復於二根因、所緣句.與餘之二十二緣中一一結合.由此而有二十二之順逆。如是於順說者全於一根等而逐一句減.由其殘餘而問數可知。又此處一根等之問.全於本文傳說亦有亦無且置.然彼等一切正順於前所述之理趣應知。
五一
復於此處.云『三法妙發趣.乃至於順逆六論.其法為甚深』者.與前所述相同理趣.而有二種順逆。法者.即為法順逆及緣順逆。此中『善法』者.為由阿毘曇論母句所攝諸法.『緣於善法而非善』者.為由順逆說而轉者.名法順逆。『為從因緣及非所緣緣耶』者.於斯二十四緣中所得諸句.由順逆說而轉者.名緣順逆。此中於前註所云.『三法妙發趣.乃至於順逆六論.其法為甚深』之偈.雖指法順逆而言.然此處之偈.正指法順中之緣順而言。故『於順逆六論.其法為甚深』云者.於註偈則為法順逆中之三法發趣等之『六論其法為甚深.』是義應知。然於此際.云『為從因緣及非所緣緣耶.』謂如是所轉之緣順逆中.於法順之三法發趣等之『六論.其法為甚深.』如是之義應知。是等中但由順三法發趣中唯善三法.於相緣分中之施設分.略說此問分別。然於餘之三法二法及於餘之發趣.且不說一分。更於後之俱生分等由善三法而不引問.但於可能僅作答說。然而由『於順逆六論.其法為甚深』之語.則於此緣順逆中應說是等六發趣論法.由於問而引出者.實亦為釋發趣論阿闍棃輩之責務也。
五二
今論逆順。為說彼故.以『緣於善法而善法生為從非因緣及所緣緣耶』等為始。此處與順逆之問同問量。又於此處一根等之問.凡於本文傳說亦有亦無且置.然彼等一切正順於前所述之理趣應知。復於此處.所云『三法妙發趣.乃至逆順中六論.其法為甚深.』由於同前所述之理趣而有二種逆順.即法逆順及緣逆順。此中『善法』為阿毘曇論母句所攝諸法.云『緣於非善法而善法.』由逆順說而轉者.名法逆順。云『為從非因緣及所緣緣耶.』是二十四緣中所得句.由緣逆順而轉者.名緣逆順。此中於前註云『三法妙發趣.乃至逆順中六論.其法為甚深.』此偈指法逆順而言。然於此處之偈正指法順中之緣逆順而言。故於註偈云『逆順中六論.其法為甚深』者.謂法逆順中之三法發趣等之『六論.其法為甚深.』如是之義應知。然於此際.云『為從非因緣及所緣緣耶』者.謂緣逆順中之法順.是等三法發趣等之『六論.其法為甚深.』如是之義應知。彼等中但由順三法發趣中善三法.於相緣分中之施設分.略示此問分別。然於餘三法二法及於餘之發趣.且不說一分.更於後之俱生分等由善三法而不引問.但於可能僅作答說。然由『逆順中六論.其法為甚深』之語.則於此緣逆順中應說是等六發趣論法.由於問而引出.實亦釋發趣論阿闍棃輩之責務也。
相緣分義釋
緣順
五六
今於施設分.依止於善三法.由因緣等四十九為始.但示論法而說是等無量之問。此中無善不善等之俱生故.凡云『緣於善法而不善法從因緣生』如是〔之問〕.不可答者捨之.而但答凡可答者.職是之故.對於相緣分之廣說分.亦始於此『緣於善法而善法從因緣生』等之論法。
此中.從因緣等之是等四十九問.若悉不可答者.則何為而說耶。非應但說可〔答〕之〔問〕耶。誠然.亦將應〔如爾所〕說.〔若〕如爾所說時.一切三法.二法發趣中之一一三法、二法、二法三法、三法三法、二法二法.於此無略.必須說所應說。何以故.於善三法可答者.於受三法非必可答。又於法順逆之三法發趣中.對於尋三法及喜三法之答.是等一切〔之問〕任何可答.是故精為分解於一一三法有盡可答之問.全於善三法說之。所以者何.在如是說時.此中凡不可答者捨之.雖唯說其可答.亦顧及使得容易了別.為欲容易了別故.一切俱於善三法說之。是故此處不可答者捨之.但答所可答者應知。
此中『緣於善法』者.緣於四地諸善法中之受蘊等類之一法。〔換言之.則〕為相對而進.〔或〕以等於名為俱生起之性質而到達.〔或〕於與彼俱至轉之狀態之義也。云『善法』者.同四地諸善法中之想蘊等類之一法也。云『生』者.為從生至滅而生起.或出生之義也。有謂之『得自我亦得生、〔住、滅〕之三剎那。』云『從因緣』者.從於由善因而成[1]因緣性也。如是對於『生從因緣耶』之問而作『生』之答.今以緣於某法而某法生時.此法就蘊可示.故言『於善之一蘊』等也。
此中『於〔善之〕「一」〔蘊〕』者.為受等四〔蘊〕中之任何一蘊也。云『三蘊』者.取隨一蘊為緣則捨隨一蘊外之餘三蘊也。云『於三蘊』者取受等中之某一蘊『生』則捨此外之餘三也。云『於二蘊』者.為受想之二〔蘊〕等.六〔聚〕之二蘊中緣於任何二蘊也。云『二蘊』者.取隨〔二蘊〕為緣則捨隨〔二蘊〕外之餘二蘊.從於由善因之成因緣性者而生之義也。然一蘊唯對一〔蘊〕.或唯對二〔蘊〕.或二〔蘊〕唯對一〔蘊〕而為緣者決無.故不言『緣於一蘊而一蘊.』『緣於一蘊而二蘊.』『緣於二蘊而一蘊。』『緣於善法而無記[2]法〔從因緣〕生』等.由與前述者同理趣意義可知。
云『心等起色』者.其『緣』義為俱生義故.此言為示凡與善俱生者同時亦得因緣.後遇如是處.理趣亦同。云『異熟無記、唯作無記』者.此處[3]無因.為無有因緣故〔不應取.〕又無色〔界繫〕異熟無與色俱生故不應取。云『於結生剎那』者.謂為示名業為果色之無記緣於無記〔蘊〕而生起者。云『異熟無記』者.謂由於存在於此剎那之無記〔蘊〕。云『緣於〔四〕蘊而所依』者謂以業果色之意義而取所依時.亦為緣於〔四〕蘊而所依生。云『緣於所依而〔四〕蘊』者.為欲說示緣於所依而〔四〕蘊生起故。云『於一大種』等者.為欲說示緣於色無記而色無記生故。更因與『於一蘊』等所言同其理趣.而此處意義之關係可知。
如是已述色無記之緣〔四大〕種而〔四〕大種生.今為欲說緣〔四大〕種而諸所造色生.故言『緣〔四〕大種而心等起』等。設如是.則但言『所造色』已足.何故言其他二者耶。緣於〔四〕大種亦生.故為說之也。何以故.於後所示『心等起色及業果色.』非全然但緣〔四〕蘊而生者.亦緣於〔四〕大種而生.為欲說此故為此言應知。此中.心等起〔色〕唯於轉時.業果色亦於結生時。『所造色』云者.正為彼[4]二者之別。『緣於〔四〕善蘊及〔四〕大種』云者.於此處唯取諸心等起之〔四〕大種。又云『心等起色.此中亦取〔大〕種色及所造色。何以故.由『緣一大種而三大種』等之理趣而〔大〕種色亦緣於〔四〕蘊及諸大種而生.由所言『緣於〔四〕大種而所造色』之理趣.所造色亦〔生故也〕。對於『不善及無記』之問.其答亦與是同其理趣。如是於因緣但九問為所答也。實唯是等.於此處得.餘之四十為空問而無有答。由此方法亦於所緣緣等對問之答.其義應知。然於處處但有應伺察之價值者.〔我〕應伺察之。
五七
於所緣緣.先以色由所緣緣不生故.是等九〔問〕中.捨其雜於色者.唯答三問。再以與之同理趣.而言『緣於所依而〔四〕蘊.』而不言『緣於〔四〕蘊而所依。』何以故.是為由所緣緣不生故也。
五八
於增上緣云『異熟無記』者.但指出世間〔異熟〕而言.故於此處不說『於結生剎那。』餘全等於因緣。
五九
於無間.等無間亦不得色。故如於所緣緣唯三問耳。
六〇
於俱生緣云『於結生剎那』者.為就於五蘊〔有〕之結生而言。然前於緣分別分.有云『於入胎剎那。』彼此是一.但語之異耳。又依『[5]三事和合故有入胎』之語.則『入胎』云者.是五蘊〔有〕之名結生也。『結生』云者.雖通於一切有.此處依業果色等之語.則但為五蘊〔有〕之結生義。所以者何.彼攝色之能緣性及緣所生性亦攝非色故也。是故以『全答』說之。『於外之一大種』云者.指不與根結合之地石等大種。所以者何.於緣分別云『四大種』者.雖兼內外而言.然彼為略說.此乃廣說.故分別一切逐一說之.而言『於外之一大種』等也。『緣於諸無想有情之一大種』者.就[6]二相續等起〔大〕種而言。云『緣於〔四〕大種而業果色』者.則但就業等起而言。云『所造色』者.此但就時節等起〔而言。〕
六一
於相互緣.云『緣於〔四〕蘊而所依.緣於所依而〔四〕蘊』者.為欲說四蘊俱與所依為相互緣言。
六二
於依止緣.其『緣』義即俱生義.故前於緣分別分所說眼處等之依止緣性.〔此處〕不說。何以故.眼處等雖為前生而為緣.然此處但取其俱生者。故唯言『依止緣等於俱生緣。』
六三
於親依止緣.無色之親依止.故但得三答。是故言『等於所緣緣。』於此處雖或一切善不、善、無記.不得所緣親依止.然依凡可得者故作斯言.應知。
六四
於前生緣.云『以所依為前生緣』者.為從緣所依.由所依而完成前生緣性而生之義也。云『於異熟無記之一蘊』者.此處言入胎剎那.對於異熟無記.不應取與俱生緣之所依.應分別前生緣故也。再凡於無色〔界〕之善等不得前生緣。彼等亦應分別同前生緣故.於此處不應取。又所緣亦必不得前生緣性.何以故.色處等但對於眼識等成前生緣性.對於意識界亦有過去未來之緣故也。是故此處不取〔色處等〕。所以然者.此說由於蘊而不由於識界故。再於所說『於異熟無記之一蘊』云者.雖取一切識界但非眼識界等。
於後生者.對於諸善不善不為緣。對於無記亦為支持者而非能生者.是故『從後生緣生』如是之言應無一法。故由於後生緣者不作答。
六六
於業緣者.在諸善不善之位為一剎那之業緣應知。在唯作無記之位亦爾。然於異熟無記之位.亦為異剎那之〔業〕。對於結生剎那之〔四〕大種亦爾。然對於諸心等起色者但一剎那之〔業〕。對於諸業果色者但為異剎那之〔業〕。對於諸無想有情之色亦爾。然此處云業果色者為命根。其餘一向非業等起者.故言『所造色。』雖然如是.此處正以業等起〔色〕為義。
六七
於異熟緣者.不得善不善及唯作.此但就無記作答耳。云『心等起』者.但異熟心等起。云『業果色』者.隨應而為根色及所依色。云『所造色』者.為其餘之存在於其時之所造色。
六八
於食緣者.一切善等蘊及心等起色.由非色食而生應知。『於結生剎那之〔四〕大種』亦爾。云『心等起』者.從有分等心之等起。云『食等起』者.為段食等起。云『心等起』者.實唯善不善心等起。於緣分別分者.依食之順序.最初說段食。然此處對於『善法』云云之問.於最初說非色食.應知。
六九
於根緣者.於〔前〕緣分別依根之順序.雖最初說眼根.此處依善等之問.最初說非色根之緣性也。此中於善等如其所應.取諸非色根。於諸無想有情之〔大〕種色.亦〔應取〕命根。
七〇
於靜慮道緣者.全等於因緣之答。故此處言『等於因緣』云。
七一
關於相應緣之答.次於所緣緣。故此處言『等於所緣緣』云。
七二
於不相應緣.云『是以所依為不相應緣』者.為緣於所依而從不相應緣.〔換言之.〕由於以所依而成不相應緣性而生之義也。云『是以〔四〕蘊為不相應緣』者.為緣於〔四〕蘊而從不相應緣.〔換言之.〕由於以〔四〕蘊而成不相應緣性而生之義也.云『〔四〕蘊是以所依為不相應緣』者.為〔四〕蘊緣於所依而從不相應緣.〔換言之〕由於以所依而成不相應緣性而〔四蘊〕生之義也。云『心等起色是以〔四〕蘊為不相應緣』者.為緣於〔四〕蘊而從不相應緣.〔換言之.〕心等起色由於以〔四〕蘊而成不相應緣性而生之義也。其餘諸答.云『是以所依為不相應』等.亦與前述同其理趣.其義應知。又於異熟無記.由此取所依.故應攝眼等。『於一大種』等者.為示色無記之緣性而言。云『心等起』者.為無記心等起及善、惡心等起也。
七三
有緣於俱生緣.故此處言『等於俱生緣』云。
七四
無有、去.次於所緣緣。
七五
不去次於俱生。故於此言等於俱生緣。
云『是等二十三緣』者.總略上說而言。云『應廣說』者.就凡可回答之問應為廣說。
是為於善三法答中.相緣分.緣順中.以因緣為初一根之義釋也。
七六
今於此處.就因緣等中.一一緣可得答分計其數而說示之.以『於因九』等為始也。此中『於因九』云者.關於因者.問答分有九如下。由於善而善.由於善而無記.由於善而善及無記.由不善而不善.由不善而無記.由不善而不善及無記.由無記而無記.由善及無記而無記.由不善及無記而無記。
云『於所緣三』者.由於善而善.由於不善而不善.由於無記而無記也。
云『於增上緣九』者.全於因所述者等。所以然者.於十二個緣各各言九.任何問答皆全等於因緣故。然於分別則有不同。〔[9]於十緣各各言三.任何問答全等於所緣。然於分別則有不同。〕於相互緣.對於無記句之答.以色亦可得。於前生緣亦然。於修習緣.[10]為諸異熟又經路心者不可得。云『於異熟一』者.唯由於無記而無記也。
要約言之以九、三、一為〔答〕分之分量者正有三種。若廣說者.九〔答〕十二.三〔答〕十.一〔答〕一.此於二十三緣全部有一百三十九。一百三十九問與一百三十九答.皆同此稱。
七七
以因緣為始之一根已如是示數.此後就二根等略其廣說而於示一根所說中但取所得之數而示〔答〕分之分量.關於二根先言『於從因緣與所緣三』等云。此處之〔說〕相如是。多數〔分〕之緣與少數〔分〕之〔緣〕結合則正與此〔少數〕為同數。故言『於從因緣與所緣三』云。於因、所緣二〔根〕之際.為與於所緣所說同得三答之義也。然同數分之緣與同數分之緣結合則全數無減。故言『於從因緣與增上九』云。於因、增上之二〔根〕.為同得九答之義也。云『於異熟一』者.為因、異熟二根.於異熟所說同得一答也。如是於二根〔答〕分之分量應知。
七八
於三根等亦與是同〔說〕相。故言『於從因緣及所緣緣與增上三』云。此為於因、所緣、增上三〔根〕.與於所緣所言同得三答之義也。
如是於一切之論法應如是推理。
七九
然於十二根不得異熟緣。故言『於從修習緣與業緣三』已.不接異熟而言『於食三』等云。於十三根等理趣亦與是同。
八〇
然省略彼等但將二十三根於此處說示之。彼有二種.謂具修習或具異熟。此中最初說具修習.彼正得三答。故言『於從修習緣乃至與不去三』云。
八一至八二
然具異熟者不得修習。故捨彼而從異熟以示數.逕云『於從因緣乃至異熟緣與食一.』說一論法已而後說二十三根。然於此等二個之二十三根.一則無異熟緣.一則無修習緣.雖於二處皆無後生緣.然由慣用語故.稱是等為二十三根應知。是等之中.於具修習者隨修習而同三答.於具異熟者隨異熟緣而唯一。以上為以因緣為始而一根等之數也。
然此因緣之次.所言『置所緣時不論於何處.但有三問』者.若以此所緣緣為始.則於一根於二根等徧於所緣句.並所緣與餘緣配列.否則於應有九問.但說三問.故作此言耳。然於異熟句及異熟句與餘緣之配列.則為一問。以上先於多數〔分〕之緣與少數〔分〕者配列.則但以此〔少數〕與等數言.已全說之。
八三至八四
今由所緣等可說之一根等中.以一根與前因一根全等之意.故關於一緣都不說。然應示由所緣緣關於二根之數.而言『於從所緣與因三.與增上三.乃至與不去三』云。然於此處雖可言『於從所緣緣與增上三乃至與不去三.』凡與因緣等多數〔分〕之〔諸緣〕配列時.可示所得之數.置於所緣緣前之因緣.亦置於後.而言『於從所緣緣與因三。』由此而明次事.〔即〕所緣緣隨一一多數〔分〕或與等數〔分〕緣之為二〔根〕三〔根〕等類.不拘何時亦唯有三問答。然與異熟緣配列時唯得一。此於以異熟緣為始之〔答〕數.意可明了故.此處不說。又凡於二根所示是等之數.於三根等.亦有與是同數之意.故於由所緣緣而三根等不廣說之。
今應示由增上緣等而於二根等之數.為言『於從增上緣與因九。』是與前所述者同其理趣.緣廣說可應知。又如『於從增上緣與因九.』如是於餘與因等數〔分之緣〕者亦同為九。若某緣為始.與彼等數〔分之諸緣〕配列時.順於為始之〔緣〕而有〔答〕數。反之.與彼少數〔分之緣〕配列時.正順於少數而有答數應知。又如由於所緣緣.於增上緣亦然.於其他無間等亦然.三根等不為廣說.故但於二根示其數而一切處皆可成立。由是故言『以一一之緣為根由於諷誦而計算之』云。
緣逆
八七
然逆緣中不得善句.以善法無因緣不生故。是故以『緣於不善法』等始也。此中云『從非因緣』者.否定因緣.即無因緣而由他緣以生之義也。所以者何.若此『疑俱行、掉舉俱行之癡』者.對於諸相應法並心等起色.雖以自為因緣.然對於自.無他之相應因故.云『從非因緣生.』除因緣外.亦從於適當餘自之緣而生故也。由此理趣.凡否定之義.如是應知。此『無因異熟無記』者.就使色等起者言應知。其他如是處.亦同此理趣。
八九
非增上緣者.實即無增上.亦無與自俱之第二增上.[1]故不得增上緣。然如疑〔俱行〕掉舉俱行之癡為無因.諸增上為非無增上。又欲等中之隨一不為增上.善等生時一切善等亦無增上。是故如癡唯不別別舉增上.而攝一切.故作此『緣於〔善之〕一蘊而三蘊』等說應知。
九〇
非無間、非等無間者.亦如非所緣.唯色為緣所生。以是故言.『等於非所緣緣。』
俱生緣缺。又如是依止、有、不去緣亦爾。何以故.無是等者.俱不生故。若除俱生、依止、有、不去緣者.實無有一色、非色法得生.故缺是等。
九一
於非相互緣分別云.『於結生剎那緣於異熟無記之〔四〕蘊而業果色』者.為除心所依應知。
九二
於非親依止分別.唯色為緣所生。所以者何.彼不得親依止緣故也。若非色者設不得所緣親依止、本性親依止.亦脫無間親依止故也。以是故言『等於非所緣緣。』
九三至九四
於非前生.云『心等起色』者.就五蘊〔有〕言。云『從非後生緣』者.此處攝俱生、前生緣。故此處之本文等於俱生緣.然於非增上緣已廣說故從略。
九五
非修習緣者.由善、不善最初之證用應知。唯作無記亦爾。然此處本文亦通於非增上緣廣說.應知。故言『非後生緣及非修習緣皆等於非增上緣』云。
九六
非業緣者.非謂異熟思得異剎那業緣之意。
九八
非食緣者.但[2]一分之色為緣所生。非根緣亦爾。
一〇〇
非靜慮緣者.五識法及[3]一分之色為緣所生。所以者何.五識以受與心一境性弱故.以審慮相不全.彼等不取靜慮緣。
一〇二至一〇三
非相應、非無有.非去者.唯色為緣所生。故云『等於非所緣緣。』
一〇五至一〇六
云『於非因二』一根之〔答〕數者.如本文所出。於二根云『於從非因緣與所緣一』者.此處設多數〔分緣〕與少數〔分緣〕配列時.從少數〔分緣〕.雖可如非因緣二.然由非所緣無諸非色法故.指緣於無記而色無記生而言『一』也。凡一〔答〕處.悉與是同理趣。然言『二』之處.於非因所得通為二分應知。復於三根等之一切者.缺非所緣緣時.故唯一答。以上為以逆說因緣為始.一根等之數。
一〇九
又非所緣緣等者.先說一根與前等故.此處亦同不示。於非所緣緣二根.云『於從非所緣與非因一』者.與同於非因二根言之。云『於非增上五』者.以通於非所緣緣所得者應知。如是於一切配列.準於少數〔答之〕緣為〔答〕數應知。然不論何處.非所緣緣加入之處.唯色為緣所生也。非無間、非等無間、非相互、非親依止、非食、非根、非相應、非無有、非去緣加入之處.亦與之同理趣。非食、非根、非靜慮、非道緣.不論何處.其答相等。非俱生等之四.此處亦同缺。以上為此處之〔說〕相。然由是〔說〕相於一切之二根等以此緣為根.又是為此處之二根.為三根.為一切根.考察是等而依於少數〔答之〕緣以為〔答〕數應知。
緣順逆
一三三
今當於順逆緣示其〔答〕數.以『於從因緣與非所緣五』等為始。此中因、增上、道緣之順置時.俱生、〔依止、有、不去〕等四[-1]一切處緣〔與〕食、根、靜慮、道緣之四.是等八者.若是逆緣則不可得。所以者何.由因緣等而生之法.言不得是等八緣.決無有故。復次.所緣、無間、等無間、親依止、相應、無有、去緣之順置時.則[-1]非色處〔緣〕逆則不得。所以者何.由所緣緣等而生者.無不得無間、等無間緣等故。復次.俱生、相互、依止、業、食、根、有、不去緣之順置時.唯四一切處不得逆。所以者何.以此等緣力而生時.不得一切處〔緣〕者.決無有故。後生緣若是順則不存在.如是其餘亦於順而存在者中.考察其所不得者.就一切二根等之論法.於一一緣之配列.依少數〔答〕當知〔其〕答數。
緣逆順
一九二
今當於逆順緣示其數.以『於從非因緣與所緣二』等為始。此中.因之逆置時.除增上.餘皆得為順。然後生為順者於一切處不得。所言『[-2]九緣唯對於非色』中.除前生與修習外餘七逆置時.餘非色處則不得為順。何以故.由所緣等而不生者.不得無間等故。然結生異熟從前生.又一切異熟與唯作意界俱.雖由修習不生亦得無間等.以是故言『除前生與修習。』前生、後生、修習、異熟、不相應之逆置時.除不去.餘順得。業緣之逆置時.除異熟緣.餘順得為順。食、根之逆置時.除一切處〔緣〕與相互、業、食、根緣.餘得為順。其他者依結合之〔緣〕而得。靜慮緣之逆置時.因、增上、修習、道緣、不得順。道緣逆置時.因、增上緣不得為順。不相應緣逆置時.除前生緣.餘皆得為順。如是彼等諸緣逆置時.知凡得為順者.與一一諸緣之配列.依於少數〔分之諸緣〕當知其〔答〕數。
又就二根等之論法.凡以某緣為始而說某等之二〔根〕等.則一一由可得、不可得緣.如於所說.應善考察。
一九五
此中.當說由於非因二根等之論法.而言『從非因緣、非所緣緣修習緣.』『到修習止完全相等』云者.此與『於從非相互緣與俱生一』等相等應知。又『非業算入時則有五問.』以錫蘭語所書義.非因緣為始.『謂從非業緣.』如是與非業配列云『於俱生一.』如是所說之五緣依順可得.其他則不〔可得〕也。然於其他如是之處.雖不引文.所謂之義亦可理解。何以故.為如是之文.縈於己懷.托古人等.而以自語書之故也。更就此逆順說之緣所生法中.有得業緣而不得根緣法。此為屬於無想及五蘊有轉時之色命根應知。有法得道緣不得因緣。此為疑、掉舉俱行之癡應知。有法得靜慮緣不得道緣。此為意界及無因意識界應知。此中業果色唯由異剎那業而得業緣。此中諸色法不得因、增上、異熟、根、靜慮、道緣。一切處〔緣〕之逆無。於非因者無增上.由是等複雜情形.而此處之數分.循序應知。
此中此之論式.『於從非因緣與所緣二』之在此處者.是以無因癡與無因異熟、唯作為緣所生。故指由不善而不善.由無記而無記.而言『二』也。其餘亦與之同理趣。然於修習者.不得異熟。[2]唯作之意界亦爾。是故此處『由無記而無記』云者.為[3]唯作無因意識界應知。云『於異熟一』者.『由無記而無記』也。云『於道一』者.由不善而不善也。
一九八
於非所緣根而云『於因五』者.唯色言。何以故.此為緣於善.不善.無記.善、無記.不善、無記之五類而生。於一切之『五』亦與是同理趣。云『於相互一』者.指〔大〕種色與所依言。何以故.是等從非所緣與相互緣生故。三根亦與是同理趣。
二〇〇
於非增上根而云『於因九』者.與順因所言者同。云『三』等者.亦與前順所言者全等。於三根而云『二』者.與前言『從非因緣與所緣』者全等。
二〇五
於非前生根而云『於因七』者.由前『無色者緣善之一蘊』等之論法.通於非前生而說者也。於一切之『七.』與同理趣。
二一四
於非業根之『於因三』等者.唯思為緣所生。是指緣於善不善及無記而生者.故言『三。』
由是理趣.於所傳說『一』『二』『三』『五』『七』『九』之答處.其〔答〕數可知。然云『四』『六』『八』等之三〔答〕數.全無。
俱生分釋
於俱生分云『與善法俱生』者.謂緣於善法而與彼俱生者之義也.其餘.與相緣分所言者同其理趣.應知。復次.於此終末.云『相緣義即俱生義.俱生義即相緣義』者.為欲說是等兩分.於義非異。蓋是等二.於義非異種。雖然為欲決定相互之義而說之也。何以故.於『緣於眼及諸色』等者.言非俱生亦『緣而生.』又所造色對於〔大〕種色雖為俱生而無緣義故.如是由相緣分者.為欲決定俱生緣性.以俱生緣性由俱生分者則言『緣.』故是等兩者俱說。又隨諸覺他者之意樂.為修飾言說故.為詞無礙解分別了知故.說是等兩者也。
緣依分釋
二四六
於緣分而云『以善法為緣』者.謂於善法而安住者.〔或〕由依止善法作為緣義。云『以善之一蘊為緣』者.謂以善之一蘊作依止而三蘊從因緣生者。以此方法.於一切句.意義可知。云『以所依為緣而異熟無記、唯作無記之〔四〕蘊』者.是就於五蘊〔有〕轉而言。何以故.於五蘊〔有〕轉者.前生之所依對於〔四〕蘊而為依止緣故。然於相緣分.相緣之義為俱生義故.則不得此理趣.但指結生之俱生所依.而言『緣於所依而〔四〕蘊』也。於『以善之一蘊及所依為緣而三蘊』等.亦與此同理趣.意義可知。云『以無記法為緣而善及無記』者.指善〔及〕無記俱由因緣生而言。何以故.善之生起剎那.依止於所依而〔四〕善蘊.與依止於諸心等起之〔四〕大種而心等起之所造色.由於因緣而俱生。然於異時無記為緣.亦指諸緣所生由於因緣而俱生者.而作斯言應知。其他此種地位.亦與是同理趣。
如是於此因緣者.俱生與前生由依止義而為緣.答十七問。此中謂〔四〕蘊及〔四大〕種由於俱生.所依由於俱生、前生也。然於相緣分由於俱生而為緣。以此故.於彼處但答九問。更於此處所答是等十七問中.於始一終一之答者.善等中之有從一緣一緣所生.於始一終二〔之答〕者.有從一緣多緣所生.於始二終一〔之答〕者.有從多緣一緣所生.於始二終二之〔答〕者.有從多緣而多緣所生也。
二五一
於所緣緣等亦以同法而問答之種類可知。然於此所言『以所依為緣而〔四〕蘊』者.但指於結生剎那之異熟〔四〕蘊而言。為示眼識等依止於無記由於所緣緣而生者之類也。再云『以所依為緣』者.為示轉時之諸異熟、唯作無記之生而言。餘於前理趣通.應知。如是於此所緣緣.以俱生與前生為緣答七問。此中.謂〔四〕蘊由俱生.所依由俱生及前生.眼處等由前生〔而為緣〕也。然於相緣分.但由俱生而為緣.故彼處但答三問。
二五六
於增上緣之異熟無記.但出世間.應知。無間、等無間.因非色〔之緣所生〕.等於所緣。又於修習、無有、去.亦同此理趣。
二五八
於俱生緣.云『所造色之業果色』者.稱所造色之業果色。但指諸無想有情之色而言。眼處等依五蘊〔有〕而言也。
二五九
又於相互緣.云『如所緣緣』者.指答之相等而言。然於緣所生則有異。
二六一
於親依止緣.云『等於所緣緣』者.非色〔之緣所生〕故.亦指答之相等而言。
二六二
『以所依為前生緣』等義者.應知與在相緣分所述者同其理趣。
二六四
於業緣云『三』者.應知為『以善為緣而善』『以善為緣而無記』『以善為緣而善及無記』之三也。於不善亦與是同。
二七〇
於不相應緣云『以〔四〕蘊為不相應緣』者.謂依止於〔四蘊〕〔以之〕為不相應緣而生之義。云『〔四〕蘊以所依為不相應緣』者.謂諸蘊依止於所依〔以之〕為不相應緣而生之義。餘與前所述同.應知。
二七二
今準所得答數.以數字示之.言『於因十七』等也。此中云『於因十七』者.如『由於善而善』『由於善而無記.』『由於善而善及無記』之由於善者.始於一終於一者二.終於二者一.以上有三。由不善者亦然。『由無記而無記.』同而由之而『善、』『不善、』『善及無記、』『不善及無記。』由於善及無記而『善、』『無記、』『善及無記。』由於不善及無記而『不善、』『無記、』『不善及無記。』以上如是有十七應知。
云『於所緣七』者.即『由於善而善.』『由於不善而不善.』『由於無記而無記.』『由於無記而善.』『由於無記而不善.』『由於善、無記而善.』『由於不善、無記而不善.』以上為七。
云『於異熟一』者.但『由於無記而無記』也
如是此處之〔答〕分分量為十七〔答〕.七〔答〕.一〔答〕之三.其中.十七〔答〕者十二.七〔答〕者十一.一〔答〕者一.以上是等一切善為考察.而後之由於二〔緣〕三〔緣〕等緣之配列.其〔答〕數.順於少數可知。何以故.以其數於二根等之〔答〕分分量可得而知故。
二七三
復次.不接『以善法為緣而善法.』但應依數而示〔答〕分之分量.以『於從因緣與所緣七』等為始也。於其處云『以善法為緣而善法從因緣及所緣緣生。〔曰〕以善之一蘊為緣而三蘊.』由此論法於所緣所得之答.應廣說之。以上先說順之理趣。
二八三
然於逆不得善.故云『以不善法為緣.』此以不善為初而開始答句。此全仍本文之原文為限。何以故.凡此處所應言者.同於相緣分之逆說故。更於此逆所得答之分量.為欲就數以示.而以『於非因四』等為始。此中有四、十七、七、五、三、一之六分量。由是而於二〔根〕三〔根〕等之緣配列.其〔答〕數可知。何以故.得十七答之緣.與彼〔得等數答之緣〕配列為十七.少數答之緣配列亦得餘之分量。如是於餘.除增加分量.亦得正等及減少。又於此處不得有增加.是此處之定則也。又正等與減少若意義相違時則不得。是故此處言『於從非因緣與非所緣一』等。何以故.此處傳說有於非因四.非所緣五故.雖順於非因而得言『四.』然與非所緣配列之結果.[1]有所緣法相違.故捨此『以不善法為緣而不善法.』『以無記法為緣而不善.』『以不善及無記之法為緣而不善法』之三答.但舉『以無記法為緣而無記』之色之一句。如是於一切處知相違不相違.而其所得〔答〕之分量應知。
二九二
更於此處說此唯論法云.『於非增上四』者.與於非因所得者同。其餘之四.亦與是同。云『於非無間一』者.為無因心等起〔色〕並餘色之『由於無記而無記』也。如是凡一〔答〕者.謂所應之色.應知。云『於非前生二.』亦於此處.雖順於非因可得言四.然與非前生配列故.由所依為前生而捨『以無記法為緣而不善.』『以不善及無記之法為緣而不善』之二答。但就無色之無因癡及無因唯作而言二〔答〕也。云『於非不相應二』者.就無色之無因不善〔無因〕唯作而為二也。云『於非無有、非去一』者.就一切色而得視為『由於無記而無記。』於三〔根〕等無新者。
二九四
又於非所緣之二根云『於非增上五』者.與於非所緣所得者同。云『於非業一』者.此處不取心等起〔色〕及業果色.就餘之色而可知為『由於無記而無記』也。於非增上根.云『於非前生七』者.與於非前生所得者同。云『於非後生十七』者.亦與彼處所得之十七同。非無間、非等無間、非相互、非親依止、非相應、非無有、非去根.全等於非所緣緣根。由以上唯論法之說明.而於一切處有所傳說者.無所傳說者.所得者.非所得者.應知。
依止分釋
三八〇
於依止分.云『依止於善法』者.謂由於安住義而以善法作依止也。其餘與緣依分所言者.同此理趣應知。又於其終.云『緣依義即依止義.依止義即緣依義』者.為示是等兩分若從義言則非有別。何以故.若從義言是亦如相緣〔與〕俱生之義無別種。雖然如是.為欲決定相互之義而說。何以故.於『以無明為緣而行』等者.非依止而轉之異剎那者.亦得言『為緣而生』也。於相互依附而立之棒等者.非一對於一而為依止緣。如爾所造之色對於大種決非依止緣。為以上若從依分則言依止緣性.若從依止分則言『為緣』者之俱生前生性故.為決實彼亦說是等兩者。更以依諸覺他者之意樂.為使所說莊嚴.為詞無礙解分別了知故.說是等兩者.應知。
相雜分釋
三九〇
於相雜分,云『雜於善法而善法』者.意謂由善法以同一生等為相之相應義而為緣也。云『雜於善之一蘊』者.謂以善之一蘊為相應緣而『三蘊從因緣生』義也。依此方法.於一切句之意義應知。然於此因緣中.但由非色法之相應義而以為緣答三問。又如因緣於所緣緣等亦爾。但於異熟緣唯一答。
三九八
今準所得之答.應依〔答〕數示之.故言『於因三』等。此中凡三〔答〕者.決定唯是『由於善而善.』『由不善而不善.』『由無記而無記。』然於一〔答〕者.唯『由無記而無記』耳。如上所述.此處分量有二種.於二十三緣為三〔答〕.於異熟為一〔答〕。於後生無順。是故依此三〔答〕一〔答〕等〔諸緣〕.於二〔根〕三〔根〕等之緣配列.若異熟緣入者為一.餘則為三.如是〔答〕數應知。此處唯順說餘義可明。(釋順終)
四〇九
然於逆緣.善不可得。故當以不善為始而作答。此等意義易明。再應於逆緣.算答之分量而示之.故言『於非因二』等。其處有二、三、一之三〔種〕分量。由此而關於二〔根〕三〔根〕等之緣之結合者.其〔答〕數應知。又於此處若多數與少數配列時.但得少數.與等數〔配列時〕則得等數.又於此處.唯非色法緣所生故.唯就由於非因、非增上、非前生、非後生、非修習、非業、非異熟、非靜慮、非道、非不相應之十逆緣示之.不得餘之十四緣。於是等所得中.又於異熟緣生時.不得非業及非異熟。云『於從非因緣與非增上二』者.不外於非因所得者二也。於餘之二.亦同此理趣。云『於非業一』者.以無因唯作為緣所生.而『由於無記而無記』也。云『於非異熟二』者.就無因癡、唯作之為二也。云『於非靜慮二』者.由無因五識而無記為答應知。云『於非道一』者.由無因異熟唯作而無記為答。依此方法於一切配列.意義應知。(釋逆終)
四三二
於順逆緣者.唯得前所述非因等之十逆.餘不可得。於可得中.在因〔根〕處者.為順則存在之靜慮、道.若為逆則不可得。由與前所言者同應知。(釋順逆終)
四五七
於逆順緣者.於非因緣之緣所生中.唯無因癡得靜慮、道緣.餘不得。於非靜慮緣亦為八無因心。云『於從非業、非因、非增上、非前生緣與所緣一』者.就無色界中之無因唯作思而為『由於無記而無記』也。由此方法.而隨凡所得及不得者、一切處之〔答〕數應知。(釋逆順終)
相應分釋
四七五
於相應分.云『於善法相應』者.以善法作相應緣義。餘於此處.與相雜分所述同理趣.應知。又於終云『相雜義即相應義.相應義即相雜義』者.為欲示此等兩者從意義言則非異類。雖然如是.為欲決定相互之意義不可無說。何以故.於『諸馬相雜而繫之』之際.則不相應者亦得言相雜。若於『凡修觀而與懈怠俱行.與懈怠相應者.』則言不雜相合而亦相應。於是為欲決定相雜分邊以同一生起等為相相應之相雜性.又相應分邊以同一生起等為相相雜之相應性.而俱說是等兩者。更又依諸覺他者之意樂.為莊嚴教說故.為詞無礙解分別了知故.於是俱說是等兩者。應知。
雜論
更於是等六分.有某緣一向於順不存在.唯於逆而得存在。有一向於逆不存在.唯於順而得存在.有於順於逆俱存在。以上是為雜論應知。此中就最初之問為後生.第二為四大.第三所應之餘。應知。
問分釋
問分分別釋
四八四
在問分.依『善法對於善法由因緣而為緣耶』等.於善三法所應提出諸問中.當說所有應得之答.故言『善法對於善法由因緣而為緣』等也。然所謂善者.其自生時.除後生與異熟.由於餘之二十二緣而生.對於善而為緣時.除前生、後生、異熟、不相應.由餘之二十緣而為緣。故就凡善對於善為緣之諸緣.順次表示以『由於因緣』等為始。
此中不作如緣分別分云.『諸因對於〔因〕相應之諸法.』而作如是法.諸因對於諸相應蘊』云者.為有次義。蓋在彼為欲明泛義.故言『對於諸法.』此處為欲明聚義故.指從緣生者.依法聚生.非為一一生.故言『對於諸蘊』也。或於相緣分等說以蘊為緣所生故.隨於此處亦同此說。然則何故於是等如斯說耶.為欲無混雜分別而說耳。所以然者.以『緣於一法而餘之諸法』等之理趣而說時.云『確依如是如是之法而如是如是之諸法.』則不能知無混雜之諸能緣與緣所生也。如是則應.簡別略說廣說.故為無混雜分別而說.而作此說應知。
云『對於諸心等起色』者.或為『對於無記法由因緣而為緣.』為欲示此〔無記法〕之為物而言也。然於緣分別.非由於善等而分別.為欲總示由一切諸因而生之色.故不言『對於心等起諸色』而言『對於彼等起諸色』也。故彼處攝諸無記因等起色.及入胎剎那之業果色。其餘如是答者.其義亦由此方法而可知。
四八七
云『施施』者.已施捨可施之物也。或下施字.依彼而以施之思為施。上施字為淨其思.使清淨也。云『受戒』者.依五支十支等而常持戒也。此但示受離。蓋不言得離、斷離者.於世間戒非所明故。然亦正為所緣緣。此中.斷離但對於諸有學之善為所緣.其他則否。云『作布薩業』者.如『願不殺生物.願不取不與.』於此布薩日作八支布薩行也。云『省察之』者.有學異生省察其善也。阿羅漢亦同此省察。所以然者.阿羅漢於前所作善亦同為善故也。但阿羅漢以省察心乃名為唯作心故.此云『善法對於善法』不適於此條件。云『前之諸善行』者.謂施、受作.指近所作事.非〔謂〕是等近所作者應知。或為說示施等以外諸欲界繫善而言。
云『出靜慮』者.『從靜慮出』也。或於本文.不盡如此。云『有學者(省察)進姓』者.指預流而言。所以然者.彼省察進姓故也。云『清淨』者.指一來、不還言。所以然者.彼等此心.名清淨故。云『諸有學』者.預流、一來、不還也。云『從道出』者.超道果有分而從自得之道出也。然唯單從道出而無省察者。云『從無常(觀)善』者.應知此處不外正觀隨行三地之善。然觀善唯欲界繫。云『由他心智』者.示色界繫善。由『空無邊處』等者.以唯無色界繫善為所緣而生之無色界繫善。由『諸善蘊對於神通類智』等者.示非於人但依於法.正以此故.前所言之他心智.又於此處再言之。
四八八
云『味著』者.以快俱行貪相應心而味而著之也。云『歡喜』者.以具喜渴愛而有歡喜愉悅。或以現前之歡喜而歡喜之也。云『貪生』者.味著者必貪生。此義亦取貪俱行〔心〕而言。云『見生』者.歡喜者依『為我為我所』等四心相應之見生。又於此處.未至究竟者『疑生.』散亂者『掉舉.』後悔者以『我未曾作善』『憂〔生。〕』云『緣彼』者.意謂以此等前之諸善行為所緣也。此複數說.亦說單數。若就性類則此唯單數。
四八九
『阿羅漢從道出』云者.於道經路.從超越果無間之有分而出也。然阿羅漢之省察心為唯作無記。如是已示唯作無記之所緣緣.再為欲示異熟無記之所緣緣.言『諸有學或』等也。『於善滅時』云者.為觀證用經路斷時。『異熟』云者.欲界繫異熟也。『為彼所緣性』者.以彼所緣性也。彼之對於善證用為所緣者.以所觀善.為所緣而生之義也。然非悉但以彼所緣.亦為以結生有分死沒。所以然者.在異熟以業為所緣而所取之結生〔心〕者.同以善為所緣故也。然以難了別故.此處非所示。云『於善味著』等者.為欲示於不善證用終之善所緣異熟而言也。
云『對於識無邊處之異熟』者.雖等難了別.無大異熟為彼所緣而生者.故儘就可得者言之。云『對於唯作』者.已得阿羅漢果.於前未等至之空無邊處.逆溯或漸次對於等至之唯作也。又『對於他心智』等者.可作向轉解。對於是等〔諸智之〕向轉而諸善蘊以所緣緣而為緣.是實為此處之義也。
四九〇
云『於貪』者.然或他之貪也。然此處之釋以自之貪為普通。云『味著』等者.同於前述之意義。然於疑等之三.以無可味著者.故不言『味著。』然於此處見生。彼等以『味著』句之闕如.故所出之次第.不言其最初。唯以疑等之中各各自分者最初言之.而以各各之次者續之。然於是貪等.何故而是等惡法生者.須知或由無忍而作惡法.而起戀著.或由後悔等而憂生也。
四九三
云『從無常(觀)眼』者.謂依次第觀使明瞭十粗處及所依色之十一色。再度謂色處等對於眼識等是所緣故.然此依識身而說.非依界故.不說意界。如是於全部有說之者有不說之者應知。云『省察其果省察涅槃』者.為示對於省察善之所緣而說也。
四九六
所緣增上廣說.依諸有學異生而說四地之善也。俱生增上廣說亦同.阿羅漢已證最上法故.於諸世間善無所尊重.故所唯說最上道耳。
五〇五
於無間緣.云『前前之諸』者.總言就同一地之善及異地之善也。云『隨順對於進性.隨順對於清淨』者.謂由於異所緣。云『進姓對於道.清淨對於道』者.謂由於異地。
五〇六
然於此處云『善對於出起』者.此所謂『善』乃三地善。所謂『出起』乃三地異熟。所以然者.彼等從善證用經路出起是故言出起。此有二種.為彼所緣及有分。此中.於欲界繫善俱有兩出起.於大唯有分。此云『道對於果』者.出世間異熟為證用經路所攝故.無名為出起者.故特別言之。云『諸有學之隨順』者.在無學若無善之無間則令作分別。云『對於果等至』者.亦對於預流果、一來果、不還果等至。又云『對於果等至』者.對於不還果等至也。於不善者二種出起任何皆得。
五〇九
此處云『諸異熟無記、唯作無記』者.諸異熟無記但對於諸異熟無記.諸唯作無記但對於諸唯作無記.應知。『有分對於向轉』等者.雜說之也。此中『唯作』云者.為欲界繫唯作。此對於二種出起之隨一.皆為無間緣。大唯對於有分。
然於前緣分別廣說.始以『前前之諸善法對於後後之諸善法由無間緣而為緣.』而以善對於善.善對於無記.不善對於不善.不善對於無記.無記對於無記.無記對於善.無記對於不善.七分為所說。亦由於彼等而略分別無間緣。此處若廣說者。
所以然者.此無間緣不但以七種得廣說.善對於善及異熟.不善對於不善及異熟.異熟對於異熟及唯作.唯作對於善及不善及異熟及唯作.以上十種皆得廣說。不但十種而已.善對於善及善異熟及不善異熟.不善對於不善及不善異熟及善異熟.善異熟對於善異熟及不善異熟及唯作.不善異熟對於不善異熟及善異熟及唯作.唯作對於唯作及善及不善及善異熟及不善異熟.如是十七種得廣說之。
不但十七種而已.由六十種.亦得廣說。然則如何。以欲界繫善由地別而對於四種之善為無間緣。色界繫、無色界繫但對於各各自地.以上善對於善由六種而為無間緣。然欲界繫善對於欲界繫善異熟.對於不善異熟.對於色界繫異熟.對於無色界繫異熟.對於出世間異熟.色界繫善對於色界繫異熟.對於欲界繫異熟.無色界繫善對於欲界繫善異熟.對於色界繫、無色界繫、出世間異熟.出世間善對於出世間異熟.以上善對於異熟由[1]十二種而為無間緣。不善對於不善.對於不善異熟.對於三地之善異熟.以上由五種而為無間緣。欲界繫善異熟對於欲界繫善異熟.對於不善異熟.對於色界繫異熟.對於無色界繫異熟.以上欲界繫善異熟對於異熟.由六種而為無間緣。色界繫異熟對於三地之善異熟.由三種而為無間緣。無色界繫異熟對於無色界繫異熟.對於欲界繫善異熟.以上由二種而為無間緣。出世間異熟對於四地之善異熟.以上由四種而為無間緣。如是善異熟對於異熟由十三種而為無間緣。不善異熟對於不善異熟.對於欲界繫善異熟.以上由二種而為無間緣。如是任何地位.異熟對於異熟.由五種而為無間緣。然欲界繫善異熟對於欲界繫唯作.不善異熟亦同.色界繫異熟亦同.無色界繫異熟亦同.如是異熟對於唯作.由四種而為無間緣.欲界繫唯作對於三地之唯作.色界繫、無色界繫唯作.但對於〔各〕自之唯作.以上唯作對於唯作.由五種而為無間緣。欲界繫唯作對於不善異熟及三地之善異熟.色界繫唯作對於欲界繫善異熟、色界繫異熟.無色界繫唯作對於任何四地之善異熟.以上唯作對於異熟.由十一種而為無間緣。又欲界繫唯作對於欲界繫善.對於不善.以上對於善不善.由二種而為無間緣。如是正由六十種皆得廣說。
又不但六十種而已.由於多種亦復可得。然則何如。以欲界繫初大善心.先對於自及對於四色界繫善.為根本觀行而對於十六之快出世間.以上對於二十一善於證用終.對於為彼所緣及有分而生之十一欲界繫異熟.對於為彼有分而轉之色界繫、無色界繫異熟.對於為果等至而轉之十二出世間異熟.以上如是對於二十一善.對於三十二異熟.以上對於五十三心為無間緣。第二善心亦同然。然第三及第四.除上地諸善及出世間異熟.對於餘為二十一心。第五及第六對於自及對於九個上地捨善.及對於二十三異熟.以上對於三十三。第七第八唯對於二十一。五個色界繫善對於各自後之色界繫善.又對於四個智相應大異熟.對於五個色界繫異熟.以上對於十。由與是同理趣故.無色界繫諸善之中.最初與自之異熟俱對於十一.第二對於十二.第三對於十三.第四對於十四及果等至之十五。出世間善但對於各自之異熟。於八之貪俱行之一一不善.對於十一之欲界繫異熟意識界及九之大異熟.及各自後者之二十一。二憂俱行對於捨俱行之六個欲界繫異熟意識界及自後者之七。疑、掉舉俱行之二.與快俱行無因異熟俱.對於十一欲界繫異熟意識界及九個色界繫、無色界繫異熟及自後者之二十一。善異熟五識對於善異熟意界。意界對於二個異熟意識界。此等二個中之快俱行對於十有分之異熟意識界及彼所緣時之自.並後之建立唯作之十二。然捨俱行之無因意識界.對於向轉意界及向轉意識界二處.對於十之異熟意識界正為十二.
三因大異熟.除快俱行推度.對於十欲界繫異熟意識界及色界繫、無色界繫異熟及二向轉共二十一。二因異熟.除大異熟對於餘之十二。五個色界繫異熟對於十七之三地善異熟之有因結生心及二個向轉共十九。無色界繫異熟中之最初.對於四個欲界繫善異熟之三因結生心及四個無色界繫異熟心及意門向轉共九。第二除下異熟而對於八。第三除二個下而對於七。第四除三個下而對於六。四個出世間異熟對於十三之三因異熟及各自後之十四。不善異熟五識對於不善異熟意界。意界對於不善異熟無因意識界.此對於彼所緣時後之自.對於死沒時而為結生及為有分而轉者九.對於欲界繫異熟之二捨俱行小唯作之十二。唯作意界對於十識。發微笑唯作.在五蘊〔有〕者.對於為有分而轉之九個三因異熟.對於為彼所緣而轉之五個快俱行異熟.及對於自之後者.以上若不重說則對於十三.建立唯作.除唯作意界而對於十之欲界繫唯作.對於欲界繫之諸善不善.於五蘊〔有〕為有分而轉之十五異熟心.以上對於四十五。欲界繫三因快俱行二唯作對於為有分而轉之十三個三因異熟.對於為彼所緣而〔轉之〕五個快俱行異熟.對於為淨治而轉之四個色界繫唯作.對於為阿羅漢果等至而轉之四個快俱行.阿羅漢果等至.對於自之後者.以上若不重說則對於二十五。二因快俱行二唯作對於如上述之十三有分心.對於五個彼所緣.對於自之後者.以上若不重說則對於十七。二欲界繫三因捨俱行唯作.對於與彼等相同之十三有分.對於為彼所緣而轉之六個捨俱行異熟.對於為淨治而轉之一個色界繫唯作.對於四個無色界繫唯作.對於阿羅漢果等至.對於自之後.以上若不重說則對於二十四。二個二因捨俱行唯作對於彼等相同之十三有分.對於六個彼所緣.及對於自之後.以上若不重說則對於十八。色界繫唯作中之一一對於五蘊〔有〕之九個三因有分.及對於自之後者.以上對於十。無色界繫唯作中之最初.對於五蘊〔有〕之九有分.對於四蘊〔有〕之一及對於自之後.以上對於十一。第二者於四蘊〔有〕而得二有分。第三者三。第四者得四個及果等至.以上於彼等之一一如次第對於十一、十二、十三、十五為無間緣。如是就多種而得廣說。故曰由於十種十七種.又正則由六十種.更復廣說於多種.當以善審而觀察。
等無間緣意義明瞭。
五四四
於親依止緣云『親依止於信』者.以於業、業果、此世間、他世間等之信為親依止也。譬如人信下方地中有水而掘地.此有信之善男子.信施等之果及利益而起施等。是故為言『親依止於信』也。
『親依止於戒』等.亦以是戒等諸法為親依止之義也。所以然者.戒具足者.熟知戒偉力及戒利益故.親依止於戒而於戒具足者輩與之施.亦受幾重清淨無缺之戒.於十四〔日〕等半月之日作布薩業.依戒成就而令生靜慮等。多聞亦然.一切成就依施等之福行.及施等之染污及清淨等之別.由聞所成之慧而辨別而住者.依於聞而起施等。勝解施捨之施捨具足者亦然.依自之施捨成就而與施。若於戒具足者則與之大果.受戒.作布薩業.由行此故而清淨心令生靜慮等。慧具足者亦然.一一探求此世間、他世間之利益及世間超出之方便者.由行此〔慧〕故而得成就此世間利益及他世間利益及世間超出方便.親依止於慧而起施等。然信等但對於施等不僅為親依止.為於自之後分所生信等亦為親依止.故言『若信.若戒.若聞.若施捨.若慧.對於信、戒、聞、施捨、慧』也。
云『淨治』者.不作現前〔之淨治〕解.應作前分之淨治解。『對於如業生智乃至對於未來分智』云者.對於是等二個同為天眼淨治也。淨治非他.但為天眼之附帶智〔如業生智未來分智〕等者.於是〔天眼〕成就時成就。如是則又對於與此勝解性俱之天眼淨治.為對於此等之淨治應知。〔雖然〕是等非對於全部天眼而俱起者.故於此處應為別個之淨治。
『天眼對於天耳界』云者.見遠方之色.而欲聞彼等之聲者.為天眼對於耳界淨而為親依止。再由聞彼等之聲而欲行於彼處等為天耳界對於神通類智而為親依止。如是全部親依止緣性.由助成性可知。
『親依止於道而(起)未生等至』云者.依如是如是之道而使障礙緩和.障礙斷除.由是而起如是如是之等至.以此義故.而彼等道對於等至為親依止。云『觀』者.為更求上位之道而觀者也。云『對於義無礙解』等者.諸無礙解唯由於道獲得而成就故。復次.如是成就是等後.於如是如是諸所緣而轉.故道即與以親依止名。
五四五
云『親依止於信而語慢』者.為以『我能信能淨信』而起慢也。云『執見』者.於如是如是之說但以信而歸依.不以慧而觀察義理.由於『有補特伽羅(人我)』等而執〔邪〕見者也。
云『於戒.於聞.於施捨.於慧』者.為『我是戒具足者.聞具足者.施捨具足者.慧具足者』之語慢也。又如於戒、聞、施捨、慧之慢矜.生見矜而執見者也。
『對於貪』等者.依具足信等.於自讚時.彼(信)等中一一法對於貪.於他毀時對於瞋.對於與兩者相應之癡.對於前述之慢及見類.〔又〕依具足信等對於欲得〔後〕有受用之欲願為親依止。如是於此處但示世間善。反之.出世間〔善〕.為寂靜.為至善.為最上〔而〕為摧破不善者.是故如對於月之黑暗.非謂對於不善不為親依止也。
五四六
云『使苦』等者欲說屬於身苦之無記法而言也。所以然者.信者依於信而不辭極寒極熱.作種種工事或經營事等.責令自苦.〔因之〕『欲作福以致富.』享受以所求為本之苦。戒具足者亦為欲護持其戒.依露地住等事而苦責自己.依常乞食等事而享受以所求為本之苦。聞具足者.亦以『欲修適於多聞之行.』與上述同理趣.隨逐修行苦責自己.享受以所求為本之苦。施捨具足者.亦依勝解施捨事.以僅能自己生存之必需品施捨無餘.或作肢體等之施捨.如是苦責自己.為生應施捨之事物.享受以所求為本之苦。慧具足者.亦以『我益欲增長智慧』而依於智慧毋問寒暑.精勤諷誦思惟.苦責自己.見邪命(不正生活)之過患.正命(正之生活)之利益.捨邪命而依淨命而求生計.享受以所求為本之苦。
『對於身樂』云者.於得信等為親依止而受用所生之樂資具時.從信等等起之妙善色所遍滿之身.及從〔信〕等而以無悔為本之勝上喜悅所等起之色遍滿之身.於此等身所生樂時.又因作此信等而生之異熟樂時.〔此信等〕對於身樂〔為親依止緣而為緣〕。於前述之理趣而苦之生時.及由不能得信等之德而從事於殺縛等時.〔此信等〕對於身苦〔為親依止緣而為緣〕。又親依止於信等而起果等至時.對於果成就.應知此信等中一一為親依止緣而為緣。
『善業』云者.善思對於自己之異熟而為親依止緣。然此為強力思之謂.非為微力〔思〕也。此處有如次之故事。傳聞.某婦人為欲縊死.繫繩於樹.而應準備者準備已訖。時有一盜.夜間近彼婦家.思『以此繩縛物持去.』欲以刀斷而近詣之。時此繩變為蛇.嘶嘶之音作。盜驚遁去。婦從己家出以繩索繯首而縊死。強有力之思排除支障而對於自己之異熟為親依止如是。然非可一概論也。所以然者.但已與以機會之業.排除對於異熟之支障而異熟.又異熟能生之業對於異熟.不可謂非親依止故。所謂『業』者.在此處為四地之任何〔業〕應知。然後云『道對於果等至』者.非就思言。此事甚明。凡任何異熟能生之法對於自己之異熟為親依止緣云。
五四七
『親依止於貪而殺生物』云者.凡於染著之事物而為所障.或欲求之而殺生物也。於不與取等亦然.意義可知。云『切開(漢譯校者按:本文中意譯作「闖竊」。)〔家宅〕侵入口』等者.就不與取言之也。此中云侵入口者為家宅入口處。『偷盜』云者.隱而持去也。『襲掠(漢譯校者按:本文中意譯作「入家襲掠」。)一家』云者.結多夥伴包圍一家共行掠奪也。『路傍邀掠(漢譯校者按:本文中缺譯「邀掠」二字。)』云者.作路傍掠奪業(追剝)也。
『親依止於瞋』等者.由『彼行〔於我〕不利益』等而生之瞋.以之為親依止也。
『親依止於癡』云者.覆蔽殺生等過患之癡.以之為親依止也。
『親依止於慢』云者.以『我何者不能殺.不能取』之慢為親依止也。或為對於任何人皆所卑視輕賤而陵侮之者.以此輕蔑為親依止之義也。
『親依止於見』云者.如作施會等之婆羅門等.又如貝露西耶人.彌蘭迦人等之見.為親依止。
『親依止於欲願』云者.謂『若我如是如是成就.則〔我〕於彼身當致如彼如彼之供獻.』如是名為天願.或『願如是如是賜與於我.』或『願如是如是得取人所有物.』或『來.為我作是等業之介紹.』以如是等欲願為親依止。
『貪、瞋、癡、慢、見、及欲願對於貪』云者.此處貪對於貪亦對於瞋等為親依止。瞋等亦與是同理趣。
五四八
『殺生對於殺生』云者.住於殺生非律儀故.又此人殺害他之生物.或復此人為此人所殺害者之親戚朋友所殺害.則并殺害及彼親戚朋友中之他者。如是殺生對於殺生以親依止緣而為緣。復次.殺害財貨之持主或其管理人而奪取他人之財貨時.殺持主而與其妻通姦時.云『非我殺』之妄語時.為欲隱蔽所作事.或為欲捏造未作而設立離間語時.或與此同趣而說麤惡語時.作雜穢語時.殺害他已而欲貪他之財寶什器時.於彼所殺者之友人同僚思加殺害等時.如是由我而得果遂殺生.對於難作等妄思之時.殺生對於不與取等亦為親依止緣。以此方法.以不與取等為本.而循環論之.其意義亦可知也。
五五〇
『殺母業對於殺母業』云者.見殺害他人母.思應如是於殺害己之母者.若於某生因殺害故.於後生亦復殺害.若但依於某生再三命令『去.殺我之母.』或為欲以二次打擊決定使死.而加第二之打擊者.由是殺母業對於殺母業為親依止。餘亦應然與此同理趣而可知也。
然而強力之不善對於微力之不善不為親依止.故業道之中.但就無間業作是說.人皆云然.非必應作是解。何以故.作殺生等已云.『何故作斯耶』非難時.不但憤慨.且亦後悔.以至更生無量煩惱.於彼續作使之遠離。是故強力者對於微力者.又微力者對於強力亦同為親依止。然釋緣分別略說所言.『就強力因由之義而為親依止』云者.但言因由性之強力性.非諸親依止緣之〔強力性〕也。何以故.業及煩惱.無論強力者微力者.等為強力之因緣故。
五五一
『親依止於貪而施施』等者.云『嗚呼.我將生為四大天王之友乎』之生有.或受用之貪.於此親依止而與所施。於受戒.布薩業.亦同此理趣。然靜慮為欲伏貪.觀為欲棄貪.道為欲斷〔貪〕.名為親依止於貪而起。後求離貪性而起通起等至者.名為親依止於貪而起。此則唯名為離貪者。
『對於信』云者.對於由施等而起之信也。於戒等亦與是同理趣。何以故.如由施等而起信等.名為依於貪而起故。如是貪等亦對於信等名為親依止緣應知。
『為避彼故』云者.為欲排除彼.為使不生異熟身之義也。於可避免者且爾。然在凡諸不可避之無間業者.云何而言『為避彼故』耶。由於以彼為志願云爾。『我為避彼而轉』云者.為彼之志願故.取此而為斯言耳。
五五二
『親依止於貪而使自苦』云者.謂以所染著者由難行而得.如是思已如是作者.一切與前同理趣.應知。
『對於身樂』云者.對於由違越貪等作善而得之樂.或從貪等不見過患之人由享受諸欲而生之樂也。
『對於苦』云者.對於由刻苦等而生之苦.或對於因貪等而起殺縛等.由之而生苦也。
『對於果等至』云者.對於斷貪等而生之〔果等至〕.或由貪等或由辛苦.於等至之〔果等至〕也。
五五三
『身樂』等者.樂生時味著之者.而後由於再三相同之緣.使生之人.前者對於後者為親依止。反之在寒等之中而取於過度焚火等使之樂者.前分之樂對於後分之苦〔為親依止〕。或於『此出家尼柔輭毛臂之觸覺.實美感哉.』或墮落於諸欲之中者.此世身樂對於地獄之身苦〔為親依止。〕然由無病性而安樂者.將等至於果等至之者.身樂對於果等至為親依止緣。復次.為欲避苦使樂其樂者.及為欲避苦如世尊鎮伏其病而果等至之者.身苦對於身樂及果等至為親依止緣。適應之『時節』對於樂及果等至.不適應對於苦〔為親依止〕。制伏不適應之時節而欲享受由等至等起色而生之樂者.不適應之時節亦對於果等至同〔為親依止〕緣。於『飲食、牀座』等.亦與是同理趣。再『身樂』等者.關於全體而言。與前所述同理趣而其緣可知。『果等至對於身樂』云者.就由等至等起色而生之樂為所對也。何以故.以彼從等至出而享受故。
五五四
就『為親依止於身樂而施施』等者.如云『嗚呼.我乎.願不失此樂.』為欲不失已得者也.或云『嗚呼.我願於未來亦得如是之樂.』為欲得所未得也.就於苦也.亦為欲退滅之.而云『嗚呼.願苦其滅乎.』或為願其不生而云『願未來亦如是不生.』是故應知樂苦為親依止。時節、飲食、牀座.與前所述者同其理趣。
復次.云『身樂』等中.亦有信生.如得樂者輩云『善哉.尊者目犍連.歸命於彼佛.』得苦者輩云.『遍知如是苦而說法之佛陀.實住正等覺者。』又為欲與樂相應與苦不相應故.當成滿戒等.故說樂苦對於信等而為親依止。時節等亦可如是理解。
五五五
於『親依止於身樂而殺生物』等.亦與前述同理趣.而樂等為親依止應知。然於此親依止分別.善對於善由三種皆以親依止緣為緣。對於不善由二種.對於無記由三種〔為親依止緣〕。不善對於不善由三種.對於善由一種.對於無記由二種〔為親依止緣〕。無記對於無記由三種.對於善亦然.對於不善亦然。以上善由八種.不善由六種.無記由九種.如是由二十三種而親依止分別應知。
五五六
於前生者.就眼等麤〔色〕而言之也。又水界等亦然.為前生所緣。『所依前生眼處』等者.凡為所依悉指前生者言之也。『所依對於異熟無記之〔四〕蘊』云者.指轉時之前生緣而言也。
五五九
於後生云『對於此身』者.為對於四大種所成之身也。云『由後生緣而為緣』者.為支持故以後生為緣也。何以故.由於支持者之義而為緣故.唯此謂後生緣.此順問分之順所傳說者。
五六二
於修習緣云『隨順對於進性』等者.就特別處言.由前所述理趣而可知其所以〔然。〕
五六五
於業緣云『善思對於諸相應〔蘊〕.』此中無俱生與異剎那之區別.故不言『俱生.』然對於無記之答有此分別.故於彼處言之。云結生〔思〕者.對於業果色言也。『思對於所依』云者.於結生剎那.安住於所依之諸非色法.雖以所依為緣而轉.然為欲表示思亦對於所依為緣.故為是言。
五七二
異熟緣之結生分.與是同理趣.意義可知。
五七三
於食緣云『對於此身』者.就此由四相續而轉之四大種所造身.對於食等起為能生者.對於餘三為支持者.由於食緣為緣也。
五八〇
於根緣等之結生分.亦與上述同理趣應知。餘者任於何處意義明了。
問分配列順〔答〕數
六二五
今於此處.應示依答所得之〔答〕數.言『[1]於因七』等也。此中云『七』者由於善而善、無記、善及無記之三.由於不善亦〔三.〕由於無記而唯無記.如是為七。云『於[2]所緣九』者.為根一而終一者九。云『於[3]增上十』者.善對於善為俱生並為所緣.對於不善但為所緣.對於無記為俱生並為所緣.對於善無記為俱生.以上以善為根者四。不善對於不善為俱生並為所緣.對於無記但為俱生.對於不善無記亦然.以上以不善為根者三。無記對於無記為俱生並為所緣.對於善但為所緣.對於不善亦然.以上以無記為根者三.如是為十。更於此處得所緣增上七種.俱生亦七種。云『於[4]無間七』者.以善為根者二.以不善為根亦同.以無記為根者三.如是為七。於『等無間』亦然。云『於俱生九』者.善為根者三.不善為根者三.無記為根者一.善、無記.為根及不善、無記為根者皆為一.是為九。
云『於相互三』者.由於善而善.由於不善而不善.由於無記而無記.是為三。
云『於依止十三』者.但為俱生則以善為根者三.以不善為.根者亦如之.以無記為根者亦如之。然此處亦得前生。何以故.無記對於無記.於俱生有於前生亦有也。對於善但前生.對於不善亦如之。復次.善無記對於善為俱生、前生.對於無記但為俱生.不善、無記亦然.如是為十三。
云『於親依止九』者.為根一而終一者九。於彼等之分別說有二十三種類。其中.於所緣親依止七.無間親依止七.本性親依止九也。
云『於前生三』者.無記對於無記.對於善.對於不善.如是為三。
云『於後生三』者.善對於無記.不善對於無記.無記對於無記.如是為三。
云『於修習三』者.等於相互。
云『於業七』者.等於因。此中.於二答傳說亦異剎那業.五〔答〕但俱生。
云『於異熟一』者.由於無記而無記也。
云『於食、根、靜慮、道七』者.等於因。然此中.傳說根由於俱生、前生也。
云『於相應三』者.等於相互。
云『於不相應五』者.俱生、後生.則由於善而無記.由於不善而無記.俱生、前生、後生.由於無記而無記.所依、前生.則由無記而善.不善亦然。如是以善為根者一.以不善為根者一.以無記為根者三.故為五。
云『於有十三』者.俱生.由於善而善.俱生、後生.由於善而無記.俱生.但由於善而善、無記.以上善為根者三。以不善為根者亦如之。復次.俱生、前生、後生、食、根.由於無記而無記.所依、所緣、前生.由於無記而善.不善亦然。俱生、前生而善及無記.對於善.同彼對於無記.俱生、後生、食、根而不善及無記.對於不善.同彼對於無記.是為十三。
云『於無有、去七』者.等於無間、等無間。
云『於不去十(漢譯者按:日譯本作「七」.今改正。)三』者等於有也。
以上為於此處〔答〕數分量有一、三、五、七、九、十、十三之七種。其中.一〔答〕者唯異熟之一。三〔答〕者.相互、前生、後生、修習、相應之五。五〔答〕者.唯相應之一。七〔答〕者.因、無間、等無間、業、食、根、靜慮、道、無有、去之十。九〔答〕者.所緣、俱生、親依止之三。十〔答〕者.增上之一。十三〔答〕者.依止、有、不去之三。如是於彼彼之緣所說分.由〔答〕數而善考察之.由是於二根三根之緣結合者.其〔答〕數可知。
然而某諸緣對於某諸緣而為非同分或為相違者.則不能令其結合。例如對於因與所緣、無間、等無間、親依止、前生、後生、業、修習、食、靜慮、無有、去、增上緣.及除觀餘之增上.為非同分.俱生等為其同分。何以故.同依無有與有故。所以然者.因緣對於某法而為因緣.則對於彼等而俱生等亦為緣故也。然以所緣緣等不為〔緣〕故.對於彼名為非同分。以是故.因與彼等.或彼等與因.不可結合。前生與後生.相應與不相應.有與無有.去與不去.亦於於相互相違.是等亦不可結合。
六二六
此中去不可結合.而從可結合者.於結合所得彼等諸分.略而示之.故言『於從因緣及增上四』等也。此處就因緣與增上之配列.順於少數.雖當有七分.〔四〕增上中.但觀為因緣.他不然故.去非同分而從同分故言四也。彼等如下應知。〔即〕善法對於善法由因緣而為緣。由增上緣而為緣〔即〕善觀對於諸相應蘊.善法對於無記法.由緣而為緣.由增上緣而為緣.即善觀對心等起諸色。善法對於善及無記之法由因緣而為緣.由增上緣而為緣.〔即〕善觀對於相應諸蘊.及對於心等諸色。無記法對於無記法由因緣而為緣.由增上緣而為緣.〔即〕異熟無記、唯作無記之觀對於相應諸蘊及心等起諸色。然此處異熟無記之觀但依出世間可得。所緣緣、無間緣等非同分故.向不結合。依此方法於一切處.而知得與不得.故順於所得而諸分可以引出矣。
云『於俱生七』者.同於因所得者也。
云『於相互三』者.唯同於相互所得者也。
云『於依止七』者.同於因所得者也。
云『於異熟一』者.唯同於異熟所得者也。
云『於根、道四』者.同於先所述之理趣也。
云『於相應三』者.唯同於相應所得者也。
云『於不相應三』者.應知以從善等心之等起諸色為緣所生。
云『於有、不去七』者.同於因所得者也。
六二七
如是因緣與增上緣等十一緣.共得結合故.由於彼等已示二根之〔答〕數.今欲示三根等之〔答〕數.設定其型.而言『因、俱生、依止、有、不去七』等也。
然於書籍所載為[5]Nissa-Upanissa-Adhipa(依止、親依止、增上、)如是不完全文字之諸緣名。蓋彼唯載記號。故於如彼之處.可作完全本文.此所設定之型.依彼而說明之。此之因緣.與俱生等四之配列.與從自分別而所得者同得七答。若入相應緣則得同於彼等之三。若入不相應緣則得因與不相應二〔根〕所得之三。若入異熟緣則唯得與諸異熟同分之配列一答.若復於此中入根、道緣則與彼等二根之所得者同得四。若與彼等俱入相互緣則於因、增上二根所說示之四答中.除善法對於無記法.善法對於善及無記法之二.而得餘二。若更於彼中入相應緣亦得同於彼等之二。若復入不相應則得餘二。若復於彼等中入異熟緣則於全局唯得一。復自與增上俱因、增上二根不入少數之〔諸緣〕時.則同得四.入少數之〔諸緣〕時.則順於彼等而得二、一。如是於彼彼諸緣之結合而知所得之〔答〕數.故於三根等之〔答〕數可引出矣。
然此等配列中.最初四配列.設由無記而無記之答雖亦可得異熟因.但通依[6]九因全部但言非異熟。此後配列.就異熟因言。在彼處者.全為俱生異熟.並異熟與俱生之色。彼等中於最初之配列得異熟並彼等起諸色。於第二得異熟及結生之所依色。於第三但得諸非色法。於第四得異熟心等起色。於第五但得所依色。
以後之十五配列與根結合者就無癡因言。其中最初之九.無增上。後之六.有增上。於無增上最初之四.總就全部之無癡言。後之五.就異熟無癡言。又此無增上中最初之〔四〕者.與前所示於因、增上二根者同。第二缺心等起色。第三缺所依色。第四但善法對於諸心等起.無記對於諸心等起.得如是色。此後與異熟結合之五.與前所述同理趣。有增上之最初三配列.總就異熟、非異熟因言之。彼等中最初〔之配列〕之『四.』同前所述理趣。第二缺色。第三缺非色。此後之三就異熟因言之。彼等中之最初者得色及非色。第二但非色。第三但得色。如是復於彼彼之緣知其結合之〔答〕數.則於三根等之〔答〕數可引出也。(因根終)
六二八
所緣根亦然.增上緣等七與所緣為同分.餘十六為非同分故不結合.而但結合於七也。
彼中云『於增上七』者.謂善法對於善法.對於不善法對於無記.如是以善為根者三.以不善為根者一.以無記為根者三.如是為七。
云『於依止三』者.由所依故.但以無記為根也。云『於親依止七』者與前同。云『於前生三』者.由所依及所緣故.以無記為根也。云『於不相應三』者.但由所依故。云『於有、不去三』者.由所依及所緣故。
六二九
復次.如於因根示型所設配列.於所緣根等亦然。此中先於此所緣根設五個配列。此中最初者就所緣增上而為有增上。其云『七』者.同於所緣增上所得之答。第二為無增上。其云『三』者.由所依及所緣故.或由所緣故.以無記為根者也。第三為與依止結合。其云『三』者.由所依故.以無記為根者也。第四第五為有增上。其中第四云『一』者.由所依及所緣故.或由所緣故.以無記為根之不善也。第五云『一』者.由依止故.以無記為根之不善也。如是亦於此處順於所得而三根等之〔答〕數可知。於增上根等亦爾。就所緣、根、異熟.不詳說其結合.我儕但於彼彼處將有可說之價值者說之耳。
六三〇
於增上根云『於俱生七』者.由俱生增上故.以善為根者三.以不善為根者三.以無記為根者一。然與俱生俱之所緣增上.又與所緣增上俱之俱生.則不得。
云『於相互三』者.但由俱生增上也。
云『於依止八』者.以善為根者三.以不善為根者三.以無記為根者二也。何以故.無記之增上對於無記.以俱生及所緣而為依止.對於不善為所緣.然對於善兩方皆非.是於以無記為根者唯二.故為八也。
云『於親依止七』者.全等於所緣。云『於前生一』者.無記增上對於不善而為所緣也。云『於異熟一』者.由於無記而無記即為出世間。
云『於食等七』者.同於前一根所得者。
云『於不相應四』者.由於善而無記.由不善而無記.由無記而無記及善也。
云『於有、不去八』者.全等於依止。
六三一
然於此處之諸配列.從順序而不令與所緣等結合.最初與有、不去為結合.依何理由耶。兩增上混入之故也。此中於最初之配列.為所緣增上而得所依及所緣。第二以依止故.但為鄭重而味著者之所依。第三為俱生增上而諸善對於諸色.為所緣增上而所依對於不善也。
此後之三配列就所緣增上而言之也。此中於最初云『七』者.同前所言。第二云『一』者.前生之諸所依、所緣對於不善也。第三但所依對於不善耳。
此後之三配列異熟、非異熟一般為俱生增上而言。此中最初者得色非色.第二者但非色.第三者但得色。
此後之三就異熟增上而言。此中亦於最初得色非色.第二得非色.第三但得色。
此後為食、根結合之六個配列.就心增上而言之也。此中三為無異熟.三為有異熟。彼等之〔答〕數完全明了。
此後之六配列完全同於勤增上而言。
然從增上之順序.而於最初不可就勤增上而說耶。何故不如是說耶。以與後之就因而說諸配列相等故也。何以故.後之諸配列.由因故.無癡之觀增上性故.觀之正見性故.與道結合.又勤之為道.亦依有正精勤性.邪精勤性.與道配列故.與以後由因而說之諸配列相等故.轉倒而說之。此等〔答〕數完全明了。
六三二
於無間、等無間根云『七』者.善對於善及無記.不善亦然.無記對於三之隨一.如是為七。云『於業一』者.善道思對於自之異熟無記也。然是等配列唯有三.為從多分之順序而說也。
六三六
於俱生、相互、依止等之根者.但就二根而說彼彼諸緣.與置於初者同分故.若知二根之數.則彼以上諸緣所配列全部之〔答〕數.可從少分之數而知。
六三七
此中以俱生為根者為十配列。彼中五為無異熟.五為有異熟。
此中.無異熟之最初者.為善對於善.對於無記.對於善與無記.及善與無記對於無記.以上為四.不善亦然.無記但對於無記.如是為九。此中善、不善等之八答得非色並心等起色。於無記亦得所依色。第二配列之無記答.但得諸色中所依〔色〕。第三之三〔答〕於善、不善、無記亦但為非色。第四但為心等起色。第五為與結生所依相俱之諸非色法也。
有異熟中之最初者.為異熟並異熟心等起色。第二為異熟與所依色。第三但為異熟。第四但異熟心等起色。第五但得所依色。
六三九
相互根有六配列。此中最初之三為無異熟。後三為有異熟。此等之〔答〕數完全明了。
六四〇
於依止根.云『於從依止緣與所緣三』者.謂以所依為緣而轉之善等可知。
云『於親依止一』者.為以所依為所緣親依止而生之善也。其餘與前於二根所說者同理趣可知。
六四一
然於此依止緣有二十配列。此中.前六配列屬於前生、俱生所說.其後四者但屬前生.其後之十但屬俱生。
此中於最初之配列云『十三』者.同於依止緣分別所說。第二云『八』者.從俱生增上七.及以崇重所依而不善.是為八。第三七者.同於根緣所得。第四云『五』者.同於不相應所得。第五云『四』者.謂善等對於心等起及所依對於不善也。第六云『三』者.善等對於心等起也。
由前生故.四〔聚〕之中.其最初云『三』者.謂所依對於善等.眼等對於無記也。第二但所依對於善等。第三云『一』者.為所依對於不善。第四為眼等對於五識。
由俱生故十〔聚.〕由有異熟、無異熟分為兩種.應知與俱生根所說同。
六四二
於親依止根.云『於所緣七』者.與所緣親依止所得者同。云『於增上七』者.同於彼等。無間、等無間與無間親依止所得者同。云『於依止一』者.所依對於不善也。云『於前生一』者對於不善而所依或所緣。云『於修習三』者.為由於無間親依止。云『於業二』者.為由於本性親依止。但出世間善思為無間親依止。云『於不相應一』者.為由於所緣親依止。於有、不去亦然。無有、去之七全等於無間。
六四三
又以親依止為根有七配列。此中前三由所緣親依止言之。其最初云『七』者.善對於善等.無記亦然.不善但對於不善.如是為七。第二云『一』者.眼等之無記對於不善。第三為所依對於不善。
此後二〔聚〕屬於無間親依止而言。此等〔答〕數完全明了。
次之二〔聚〕屬於無間本性親依止而言。其最初者可取世間善、不善思為緣.第二但出世間善。
六四四
於前生根.云『於所緣三』者.為無記對於善等。云『於增上一』者.無記對於不善也。其餘亦同理趣。
六四五
又此處有七配列。彼中最初.就所依及所緣言。第二但就所依。第三就所緣。第四就所緣所依時.第五就所緣增上。第六諸所依.就所緣增上時。第七就眼等。
六四六
於後生根二十緣不相應.唯三緣得相應。此處但有一配列。謂彼對於身之善等.可知。
六四七
於修習根唯一配列。
六四八
於業根.云『於無間一』者.謂就於道思。云『於相互三』者.此處亦可取結生之所依。云『於親依止二』者.屬無間與本性親依止同於前所說。如是之餘.亦可如前所說理解之。
六四九
又於此處有十一配列。此中最初之二〔聚〕分別本性親依止與無間親依止.就於異剎那業言。
其後之四為異熟、非異熟.就於一剎那業而言者。此中最初得與非色俱心等起色。第二與非色俱所依。第三但非色。第四但心等起色。然於結生亦得業果色。次之五為有異熟。與前所言.為同理趣。
六五一
異熟根之五配列.意義全明。
六五二
於食根.云『七』等者.與前所說.同其理趣。然此處有三十四配列。彼中最初之五.就一般異熟、非異熟言。於最初亦得四食俱.第二唯三食.第三為所依亦為緣所生。第四缺彼。第五唯色為緣所生。其後之五〔有異熟〕配列.與前所說同理趣。其後之九配列.就思食說。其後之九就無增上識食。其後之六配列.就有增上識食。此中三者.通就於異熟、非異熟說。三者唯就異熟。此中無世間異熟.故缺所依。
六五四
於根根.云『於前生一』者.由眼根等故.由無記而無記也。餘之二根.可如前所說理解之。
六五五
此處之配列有七十六。此中最初者.一切根由任何為緣而得者。第二缺色命根。何以故.彼無依止故。第三為諸非色根對於諸色。第四為眼等對於眼識等。其後之九配列.就俱生之非色根說。次九就於道之諸根。此後九〔就於〕靜慮分者。此後九〔就於〕靜慮與道者。此後九但就意根。此後有六個有增上.此後由勤、觀增上故道之結合者有六。此後由無癡因而無增上九.有增上六。於彼等一切異熟緣之非相應及相應.可同前說理趣而理解之。
六五六
於靜慮根之二根.亦可同前說理趣而理解之。復於此處有三十六個配列。其中最初之九.不關於根道之性.就一般靜慮分說.次九就根之靜慮分.又次九就道之靜慮分.後九就根道之靜慮分。復於此等四種九〔聚〕.各各初之四〔聚〕通於異熟非異熟.餘之各五但為異熟。彼等理趣與前說同。
六五八
於道根之二根.亦可同前說理趣而理解之。然此處有五十七配列。其中最初之九.無關於根靜慮性.唯說道分。此後之九.就根之道。此後之九.就靜慮之道。此後之九.就根與靜慮之道。此後之六.就增上之道。此後之九.就無增上道因。此後之六.就有增上道因。此中於九各各五.於六各各三為異熟.餘為共通。彼等理趣與前說同。
六六〇
於相應根之二根.意義明了。然於此處.但有二個配列。此中一聚就於通說.一聚就於異熟說。
六六二
不相應根之二根.意義亦全明了。此處有十三配列。此中最初云『五』者.善對於無記.不善亦然.而無記則對於任何三。又此處.此等之不相應等.有俱生亦有後生、前生。第二但前生與俱生。第三就彼等〔四〕即唯增上。其中.善對於無記.不善亦然.又無記對於無記及對於所緣增上而不善.此為四。第四云『三』者.善等對於無記也。然此處諸根為色及非色。第五諸緣唯非色。第六所依而唯色。第七唯為所依。此由觀故.為對於善、無記.由味著故.為對於不善。第八同對於不善。第九眼等對於無記。第十善等對於心等起〔諸色〕。十一結生所依對於諸蘊。十二為諸蘊對於業果色。十三為結生諸蘊對於所依。
六六四
於有緣根.云『於親依止一』者.為所緣親依止之無記對於無記也。餘二根易明。
六六五
此處有三十一配列。其中最初者.由於非色、所依、所緣、大種、根、食.而得俱生、前生、後生緣。第二.得後生、段食、色命根。第一第二配列與增上俱.又作第三第四。復於同第一而與四食俱作第五。與諸色根俱作第六。與色非色之諸根俱作第七。復以同第二與諸根俱作第七。同第一及第二與不相應俱作第八第九。此中第九與增上俱作第十。此後第十一除為緣所依。第十二唯諸非色法為緣。第十三為所依、所緣。第十四唯所依。第十五唯所緣。第十六唯所依為所緣。第十七同此由於所緣增上故。第十八亦同此由於所緣親依止故。又第十九唯眼等為緣。今十九之名雜聚者.不取俱生而言。此後更有十聚依俱生而言也。
六六七
無有、去根.如無間、等無間唯由親依止.修習及業之三聚。
六七一
不去根全與有根等。
然凡此等問分所說之配列.大別僅二種.一由於雜.一由於俱生。此中凡所緣根等之初.不取俱生者.名之為雜。此等於所緣根五.於增上根六.於無間根三.於等無間亦然.於依止十.於親依止七.於前生七.於後生唯一。於修習同.於業根二.於食根一.於根根四.於不相應根九.於有根十九.於無有根三.於去根亦然.於不去根十九.以上總有一百零三。蓋是等決定無有俱生.故言『雜』也。
然凡得俱生者.說此等名俱生聚。此等於所緣根不得無間、等無間、親依止、前生、後生、修習、無有、去根。何以故.此等諸緣對於俱生非為緣故。如對於俱生非為〔緣〕.因、俱生、相互、異熟、靜慮、道、相應緣對於無俱生者不〔緣〕也。故於因根凡十四.任何配列唯為有俱生配列。如是於增上根二十四.於俱生根十.於相互根六.於依止根十.於業根九.於異熟根五.於食根三十三.於根根七十二.於靜慮根三十六.於道根五十七.於相應根二.於不相應根四.於有根十.於不去根十.以上三百十二.皆為〔有俱生聚。〕與前之一百零三及後之三百十二.凡四百十五配列.於問分傳說如此。
此中凡諸緣法由名而明.其不知者.隨可於以因根等之理趣為初.共異熟、非異熟所說之諸配列示之。所以然者.十二因、六所緣、四增上、四食、二十根、七靜慮分、十二道分.名為緣法故。此中一向善之諸法.一向唯不善.一向唯善異熟.一向唯不善異熟.一向唯異熟.一向唯非異熟.一一善考察之.凡此中異熟者於異熟配列.凡非異熟者於無異熟配列.如其所應結合可也。
緣摘出分之義釋
今論逆緣。此處如以前相緣分等『緣於不善法而不善法從非因緣生』等之論法.所得之問由所得之緣而具體所廣說.為不如是廣說.而就一型式略而以逆說之.攝法以『善法對於善法由所緣緣而為緣』等之論法.將順說對於善等之諸緣摘出之。然此等之緣為〔諸緣〕集成而〔說之者〕.決非為一一之緣〔而說之者〕。故凡此處為集成而說之諸〔緣〕.可分別而理解之。何以故.此等二十四緣之全部攝於八緣之中故。於何等八中耶。曰於所緣中.於俱生中.於親依止中.於前生中.於後生中.於業中.於食中.於根中。何故爾耶。以除此等八緣.餘之十六緣中.因緣、相互、異熟、靜慮、道、相應緣.此等六緣一向為俱生.唯由對於諸俱生者而為緣故.攝於俱生緣。復次無間緣、等無間、修習、無有、去緣、此等五者.但生滅之法對於自之無間〔次〕生者而為緣故.由無間親依止之相而攝於親依止。
依止緣由俱生與俱生之別有二種。此中.俱生依止但對於諸俱生者為依止緣故.攝於俱生緣。前生依止攝於前生緣。增上緣亦由俱生增上、所緣增上而有二種。此中.俱生增上但對於諸俱生者為增上緣故.攝於俱生緣。所緣增上不外所緣親依止.故由所緣親依止之相而攝於親依止緣。
不相應緣由俱生、前生、後生之別有三種。此中.俱生不相應.對於諸俱生者.唯由不相應緣故.攝於俱生緣。前生不相應者.生於前而對於生於後者為緣故.攝於前生。後生不相應者.生於後而對於生於前者以支持而為緣故.攝於後生緣。
有緣、不去緣者.由俱生、前生、後生、食、根、及有、不去之中各一而設為六種。此中.俱生之有、不去.對於俱生者唯有有、不去緣故.攝於俱生緣。前生者.生於前而對於生於後者為緣故.攝於前生緣。後生者.生於後而對於生於前者以支持而為緣故.攝於後生緣。食者.攝於段食緣。根者.攝於色命根。以上十六緣攝於此八緣中.如是應知。
復次.此等八緣亦互相攝。何以故.初所廣說之所緣緣.有增上、非增上二種。此中增上者由所緣親依止之相而攝於親依止。非增上者唯單所緣緣。
業緣亦由俱生及異剎那有二種。此中俱生業唯由對於自及俱生者為業緣故.唯攝於俱生。異剎那業由有力無力有二種。此中有力業對於諸異熟法.有以親依止而為緣義故.攝於親依止。又有力對於諸色.無力對於諸非色由異剎那業緣而為緣。
食緣亦二種.為色、非色。此中非色食唯有對於自及俱生者為緣.以此義故.攝於俱生緣。色食對於俱生、前生、後生則不為緣。經自之生起剎那.而達於住者成食緣性.以此義故.唯為食緣。
根緣亦有色、非色二種。此中非色根緣.但對於自及俱生者成根緣.以此義故.攝於俱生緣。色根緣又由內外之別有二種。此中內根緣.對於生於前生於後之相應法俱之眼識等為根緣.以此義故.但攝於前生緣。稱外根緣者.為色命根。此雖對於俱生者為緣.但由維持以為〔緣〕而非由能生.故唯為根緣。如是此等八緣又更互相攝應知。是為前之八緣與餘之十六及此等八相攝之理趣也。
即今應知二十四緣中.各各攝於此等八緣之一一中者。此中先論最初之所緣緣.此但所緣緣攝.非餘之二十三〔攝〕也。第二俱生緣.為因緣、俱生增上緣、俱生緣、相互緣、俱生依止緣、俱生業緣、異熟緣、俱生食緣、俱生根緣.靜慮緣、道緣、相應緣、俱生不相應緣、俱生有緣、俱生不去緣.此等十五緣攝。第三親依止緣.為增上之所緣緣、所緣之增上緣、無間、等無間、親依止、修習緣、異剎那強力業緣、無有、不去緣.此等九緣攝。第四前生緣.為前生緣、前生依止緣、前生根緣、前生不相應緣、前生有緣、前生不去緣.此等六緣攝。第五後生緣.為後生緣、後生不相應緣、後生有緣、後生不去緣.此等四緣攝。第六業緣.唯為異剎那業緣攝。第七食緣.但由段食而食緣、食有緣、食不去緣.三緣所攝。第八根緣.為色命根緣、根有緣、根不去緣.此等三緣攝。於此等八緣之一一.所攝之緣.以如是知。凡於其處所攝者.由其數而有所言應知。
如是由此等攝一切緣之八緣.於此之逆者.摘出四十九問中『善法對於善法由所緣緣而為緣』等之十五問而為答。此中.善對於善.善對於不善.善對於無記.善對於善、無記.以上以善為初者四問。以不善為初者亦然。又無記對於無記.無記對於善.無記對於不善.以上以無記為初者三。善及無記對於善.如是對於無記.不善及無記對於不善.如是對於無記.以上以二為根以一為終者四。此等中.於最初之問者.全攝凡應有諸緣而說三緣。於第二者二緣.於第三者五.第四者唯一.第五者三.第六者二.第七者五.第八者一.第九者七.第十者三.第十一者三.第十二者二.第十三者四.第十四者二.又於第十五亦同四緣。此等不言『由於俱生緣』而言『為俱生.為後生.』其理趣於後應釋。
然略舉緣之分量於此處適有一、二、三、四、五、七之六種。是〔限〕問分之逆問上分量.且又〔限〕於攝彼彼諸緣而說示緣之分量也。何以故.無論於『從非因緣』等二十四緣逆中或一逆中.[1]由是以上.問與緣皆不可得.而以下則可得故也。是故凡於諸問云『善法對於善及無記法由俱生緣而為緣』者.傳說唯有如是一緣.若此緣為否定時.則無彼等之問。然於此問『善法對於不善法由所緣緣而為緣.由親依止緣而為緣.』傳說雖有如是二緣.而此中云『從非所緣緣』者.如是一緣雖否定.由於餘緣而此問亦可得。若彼等二緣皆為否定.則無其分。
如是凡於三、四、五或七之所得彼等之問.除所否定諸緣.由於其餘而得彼等之問。若全體諸緣為否定時.彼等一切分皆不可得.正是於此處之相也。由於此相.從初彼彼諸問略而說之諸緣種類.於彼彼之緣而彼彼之問其缺不缺可知也。
六七四
此以下為廣說。先於最初之問.由三緣而示十九緣。為何然耶。以善對於善.唯由於前生、後生、異熟、不相應為無緣。由於餘之二十而為〔緣。〕所緣唯為彼等中之。一若於俱.生由攝一切而曾說攝十五緣。彼等因緣否定時為十四。然善對於善無異熟緣無不相應緣.以此義故.除彼等二.指餘十二.而言由於俱生緣而為緣。於親依止緣亦攝一切而曾言攝九緣。其中.增上之所緣緣、所緣之增上緣為所緣增上.但已同入於親依止。然善對於善以非異剎那業緣之意味除之.而指餘六言由親依止緣而為緣。如是可知最初之問由三緣而示十九緣。
此等中.於此因逆.云『善法對於善法由因緣而為緣』者.謂由於如是『施施、受戒、作布薩業而省察之.省察前諸善行』云等.但以與所緣緣等所言同理趣故.當出示本文。然除所緣緣時.不用如是廣說.應入因緣廣說而示本文。於餘緣之否定處.理趣亦與是同。然此緣否定時所無之諸分.皆可於後釋之。
然於第二問.由二緣而示三緣。如何然耶。以善對於不善無無間等為緣。故除彼等.而指由所緣親依止所攝之所緣增上並本性親依止.而言由親依止緣而為緣也。是故單就所緣緣、所緣增上之增上緣、親依止緣.此為第二問由二緣而示之三緣應知。
然於第三問.由五緣而說十八緣。如何然耶。以善對於無記但不由相互、前生、修習、異熟、相應而為緣.由餘之十九而為〔緣。〕其中所緣緣則一。又善對於無記不由相互、異熟、相應而為緣.捨棄因緣.別言業緣.是故除是等之五而說與俱生之十緣。由親依止緣者.於前所說之中.除修習而餘五。後生唯一。俱生、異剎那之二種業緣亦然。如是第三問由五緣而示此等十八緣應知。於第四問由一緣而正說十緣。何故爾耶。善對於善、無記.於俱生所說十五中.不由相互、異熟、相應、不相應為緣.否定因緣。除此等五.而餘十緣.此處由一緣說應知。又如此等以善為初者四.則以不善為初之四問.亦由彼彼諸緣而示彼彼諸緣應知。
六七六
此中無記之三問中.於第一問.由七緣而說二十三緣。何故爾耶。無記對於無記.任由二十四緣皆得為緣.在否定因緣時.則為二十三。其中所緣緣唯一。又於此處為欲攝非俱生.別言食、根緣故.除此等三.由俱生說十緣也。由親依止者為先說之六。前生唯一。後生、食、根緣亦然。如是此處.由七緣而說示是等二十三緣應知。
於第二亦依三緣而說示十二。何故爾耶。所緣緣一。又依親依止者.由所緣親依止而說示所緣增上、無間、等無間、無有、去、親依止緣之六緣。依前生者為前生、依止、不相應、有、不去緣。如是此處.依三緣而說示此等十二緣應知。於第三理趣亦與是同。
六七七
此後之二根四問中.其最初問.不言『由俱生緣.由前生緣.』而言『為俱生、為前生』者.由此二而說示依止、有、不去之三緣也。何以故.善蘊與所依俱於善.不成緣性.且如雖為俱生而非俱生緣。所以者何.所依混入故。是以對於此等俱生者以依止、有、不去故.言『俱生』也。於所依理趣亦與是同。如是雖為前生.以蘊混入故非前生緣。但依以前生為依止等而言『前生』也。
於第二問.言『為俱生、為後生、為食、為根.』依此四者而示俱生、依止、有、不去之四緣也。何以故.於此分得俱生緣.後生等不得故也。然就稱後生之食、根者之有、不去言。所以然者.諸善蘊與無記大種對於諸所造色.由俱生緣.由依止緣.由有、不去緣之四種為緣。然後生之諸善.同與此等大種俱.同對於此等所造色.由有、不去而為緣。段食亦與後生諸善俱.對於前生之身.但由有、不去而為緣。色、命根.亦與後生諸善俱.對於諸業果色.但由有、不去緣而為緣。指有上四類緣.故言俱生、後生、食、根也。然後生、食、根緣於此處決不可得。於後不善混入之二問.理趣亦與是同。如是於此處各各諸問.略要而說諸緣種類應知。然就彼彼之緣而說明彼彼諸緣之缺不缺.且待後文。
六七九
今已說是等『善法對於善法』等依順之十五分。於逆亦但為是等.雖是以上非有.以下有故.彼彼逆所得分.都可依初之算數而示之.始言『於非因十五』等也。此中云『於非因』者.全準已說由諸緣而得十五。於『非所緣』之俱生中入因緣.於彼彼分無單所緣緣.依所餘之緣而彼等之分得其答。又如於非所緣.餘亦如是.俱生之中入因緣。又於彼彼分.云『於非親依止.於非無間.』無如是逆而設置之諸緣.依餘緣而彼彼之分而得其答。然於『非俱生』者.善法對於善及無記.不善法對於不善及無記.善及無記法對於善.不善及無記法對於不善.無此等四分。何以故.是等四分中於初之二者.以由俱生緣而為緣.說由十一緣而一攝緣.則彼等否定俱生緣時.由餘相不能得答。於最後之二.指依止有、不去緣而言俱生、前生也。彼等否定俱生時.餘之因等及前生.皆由依止、有、不去而不得答。是故此等四分任何亦無。由其餘而言十一也。此中如因被否定時.由餘之增上等而得彼等之分.然如俱生被否定時.由餘因等何故不得耶。無分故也。何以故.因等以唯俱生之一分為有分.是故彼等被否定時.由於其餘尚得彼等之〔答〕分。然俱生為無分而亦全攝取因等.是故彼被否定時.彼等得全被否定。所以然者.非俱生之因緣等決無有故。是以俱生無分故.彼被否定時.彼等兩分皆不可得。又於『為俱生、為前生』之答分者.設雖為俱生緣.於此處俱生之非色蘊.以依止、有、不去為緣故.又俱生被否定時.俱生、依止、有、不去全被否定。是以被否定故.彼等之分任何不得。如是此處無此等之四分.但由其餘而言十一也。
於非相互、非依止、非相應亦無彼等諸分。何以故.順俱生故。所以者何.如非色法之俱生緣.由無分而攝取四非色蘊.相互、依止、相應亦然.由順於俱生故.是等被否定時.彼等〔答〕分不得應知。是故言『於非相互十一.於非依止十一.於非相應十一』云。此中.設此等無區別.攝善等別四蘊故.雖順俱生.然善對於善、無記.除俱生緣.非為別緣.是故彼被否定時.雖彼分應無.然善對於善、無記決非相互緣.彼定時.何故無分耶。由於相互緣法而生轉故也。恰如善、無記對於善.雖無俱生緣.以俱生法故.由依止緣等而生轉.因是彼否定時.其分即無.如是於此處亦以相互緣法故.由俱生等而生轉.因是彼否定時.其分即無。『由非相互緣而為緣』句義如下。凡諸法雖非由言相互緣者而為緣.然善對於善、無記.由俱生等而為緣.由諸相互緣法而為緣.是故彼被否定時.彼分即無。如是餘三亦爾。故四分無。
『於非依止十一』者.亦於此處.一向為俱生緣法之依止故.依止被否定時彼等之分即無。
『於非前生十三』云者.除『為俱生、為前生』二根之答外.為十三也。何以故.如彼等在否定俱生時.由前生之依止、有、不去而不得答.如是在否定前生時.亦由俱生之依止、有、不去而不得答。是故除彼等而為十三應知。云『於非後生十五』者.此處或由後生而為緣.然傳說或為俱生、為前生、為食、為根.故除後生.由其餘而亦得彼等之問.故言十五也。
『於非業』等者.業、異熟、食、根、靜慮、道.皆不外善等別四蘊之一分.是故除此等法.由餘法而為俱生諸法之緣者.非無一問答也。
云『於非相應十一』者.就彼等四分相應諸法.由俱生等之緣法為緣.是故由否定相應緣而無彼等之分應知。
云『於非不相應九』者.以二為根以一為終者四.以一為根以二為終者二.此等六分一向與不相應法相應。此等由俱生等為緣。故不相應被否定時.此等全無.唯得九矣。故言『於非不相應九』也。於『非有、非不去.』亦不外此等應知。所以然者.此等一向與有、去緣法相應.故由彼等被否定時.此等即無也。於所得者.亦可由所緣或由無間等作答。依俱生、前生、後生、食、根別之五.由有、不去.或不相應法.不可作〔答〕云。
六八〇
如是於逆所得分.已示其數.今應示依二根等之算數以『於從非因緣與非所緣十五』等為始也。此中.就非因根二根者多數與少數.俱所結合者從少數。
六八一
於三根.云『與非親依止十三』者.除善對於不善.不善對於善之二分。何以故.與非所緣俱非親依止之配列故。所以者何.由所緣及由親依止而此等轉。然並去此兩者故。不外取所緣增上之為所緣親依止也。
六八二
於六根.亦云『於非親依止十三』者.不外此十三也。
六八三
然於七根.云『於非親依止七』者.與非俱生配列故.是處與無四俱.善對於善.善對於不善.不善對於不善.不善對於善.此等由無間親依止、本性親依止而轉之四.故無此八。由其餘而言七也。
云『於非前生十一』者.與非俱生俱配列故為十一。云『於非後生九』者.於此等十一中『為俱生、為後生、為食、為根』所得二根答之無記.除此等分。所以然者.此等於俱生被否定時.由後生雖不無.然與俱生俱後生被否定時.故為無義.由餘而言『九』也。
六八四
於八根.云『於非依止十一』者.全等於前之所說。
六八五
於九根.云『於非親依止五』者.善三法等終於無記者三.及二根終於無記者二.是為五。於彼等由異剎那業、段食、色命根、後生法而答應知。
六八六
於十根.云『於非前生五』等.亦不外彼等。云『於非後生三』者.除由後生所得之無記為終者二.而計其餘。於『於非不相應.』亦同此三.云『於非有二』者.由異剎那業而善與不善之對於業果色也。然於此處之異熟.與非親依止配列故不得。
六八七
於十一根之算數.全同於前所述。
六八八
於十二根.云『於非業一』者.由無記而為無記。又此處之答由於食、根者可知。於十三根等.全云『一』者.亦不外是可知。然於非食者.由根而答應知。於非根者由食而答應知。
六八九
於十四根.與非業配列故.非有、非不去不言[2]得。云『從非食緣及非靜慮緣』者.除非根言。故於其處.由根而得一應知。云從非異熟緣從非根緣者.除非食緣(漢譯者按:此處「除非食緣」.原譯無非字.今補之。)而言.故於其處由食而得一應知。然此等二置之逆中者無算數.故一概無所示。(非因根終.)
六九五
於非所緣根等.亦於全二根有十五、十三、十一、九之四個根本〔答〕數之別。然於三根等多緣結合.更得七、五、三、二、一答數之別。於彼等中.凡於諸緣結合所得者.可由前述之理趣善思察而摘出之。又全於此等非所緣根等.超越非所緣等句.以非因句結於最初而輪說之。然彼等全等於非因根所言.故不廣說而略說之。
此中.如於非因根.非所緣、非親依止.亦各各得十五分.且於結合者唯得十三。如是於一切處.唯得十三。又與非所緣、非俱生共非親依止.者有七分。與非親依止、非所緣共非俱生者亦有七。云『於從非依止緣〔云云〕.非親依止緣〔云云〕.與非後生三』者.為善等而終無記者也。彼等以業果色及食等起為緣所生。
七二六
於非食、非根根之四〔根〕者.不與非業俱配列故.如於非因根.一向得之。
七三七
於非根根者.置非親依止及非前生而可作『於非食三』云者.為非根緣以下.配列此等二緣.如『於從非根緣乃至非親依止緣與非食三.』『於從非根緣乃至非前生緣與非食三.』是等二緣與非食緣相共計算〔答數〕之義也。此中云三者.唯善等對於無記也。此中.善不善對於諸業果色及前生之身.以後生緣為緣。然無記之心心所唯為後生緣.以上三答為是等應知。然於後者.與非後生配列故.言『於非食二』也。此處就業果色善對於無記.不善亦然.唯以上得此.然食被否定故.段食雖由有、不去.亦不得緣性。
七四一
非不相應根之四根.云『於非親依止五』者.為善對於俱生善.善對於名為業果色之無記.不善對於俱生不善.對於名為業果色之無記.無記.對於無記.如是五也。云『於從非不相應緣乃至與非親依止三』者.由與前述同理趣.而為善等之三對於無記也。
七四五
云『於從非有緣與非因九』者.同於前說『從非因緣與非有』之九。何以故.全以一為根以一為終者.由無間、本性親依止而得故。云『與非所緣九』者.亦唯是等。置非所緣於非親依止應為二。乃至依止者.於此就非有根之論法.云『從非有緣、非因緣、非所緣緣.』如是次第進而至於非所緣緣.與此等之三.或與由此以後之非增上等隨一相俱.乃至達於依止緣而進行.於非親依止應作二答之義也。
七四七
設如是論式.再從非所緣乃至非依止止.取此七緣而言『與非親依止』也。此處云『於從非有緣、非因緣、非所緣緣、〔乃至〕與非親依止二.』『於從非有緣、非因緣、非所緣、非增上緣與非親依止二.』如是以從非所緣後之非依止為終之一切句.應與之結合。然於此處云二者.為善對於無記.不善對於無記.由異剎那業對於業果色為緣應知。與非親依止句相俱之非前生等.於一切處為二。然業緣則此中不取。何以故.若取彼時.則亦捨此等之分.所以決不得彼答也。如是與彼彼相俱.彼彼結合時.以所得者與不得者全體.善考察之.可按出一切緣之〔答〕數。
順逆
七五二
於順逆云『於因七.』『於所緣九.』如是於順.及『於非因十五.』『於非所緣十五』如是於逆.其所得〔答〕數諸緣.可由凡逆置者所得逆諸分中.與凡順置者所得順諸分之相等分量.而知其答數。
何以故.於順之因緣.以『於因七』而得七分。於逆之非所緣緣.以『於非所緣十五』而得十五分彼等中凡所言『於因七.』與於非所緣所言十五中之善對於善.對於無記.對於善無記.不善對於不善.對於無記.對於不善無記.無記對於無記.是等之七相等。指是而言『於從因緣與非所緣七』也。『與非增上七』等.亦與是同理趣。然於非俱生者.無因緣故.於非俱生一亦不得.故無與之共結合者。於『非相互』者.得善等三對於色無記.指此而言三也。於『非相應』亦然.然於『非不相應』者.善對於善.不善對於不善.無記對於無記.由非色法而為三應知。非依止、非有、非不去者.如非俱生.以全不得故.亦無與彼等作結合也。如是於此處但有七及三之二分量。由彼等與少數俱時.減多數之〔答〕數.而可知緣配列之〔答〕數。
七五三
此中云『因、俱生、依止、有、不去.則於非所緣七』者.為善法對於善法由因緣而為緣.由俱生、依止、有、不去緣而為緣.由非所緣緣而為緣也。善因對於諸相應蘊.由因緣而緣.由俱生、依止、有、不去緣而為緣.由非所緣緣而為緣也。由以上理趣而按出七分。『於非增上七』等.理趣亦與此同。
七五四
於第二配列相互入故.除非相應.於餘言三也。然於非相應指相互不相應之結生名色而言一。又相互緣於此處入於順配列中.由逆者不得故.不言『非相互。』又同此處如是於餘之配列.既入〔順配列中〕之緣.由逆者不得.亦不言之。
七五五
於第三配列.相應入故.全唯是三。
七五六
於第四配列.不相應入故.全由無記而無記為一.此後異熟相應時.理趣亦與是同。
七六二
云『因、俱生、依止、根、道、有、不去.則於非所緣四』者.善對於善.善對於無記.善對於善無記.無記對於無記.由以上等應知。於餘理趣.亦與是同。云『於非相互二』者.善對於善無記.無記對於無記也。以下云『二』者.理趣亦與是同。
由此方法.於一切配列之〔答〕數.準所得者應知。又於此順逆者.由俱生並由於雜而說是等.全四百十五之配列。是等中.於彼彼配列.凡為順置之緣.則雖一逆而不得。又於此處之因根.於最初之配列.順置五緣故.逆則出十九緣。如是於餘亦以順置之餘.為逆出者也。又於此處順置多〔緣〕.逆亦唯一一引生應知。又如於因根.於所緣等根.全式與此同形應知。
逆順
一〇〇八
於逆順亦然.順如『於因七.』『於所緣九.』及逆如『於非因十五.』『於非所緣十五.』於得〔答〕數之諸緣.凡逆而置之者.逆所得諸分中.與凡順而置之者順所得分相等諸分.由是而答數可知。何以故.於逆之非因緣.以『於非因十五.』得十五分.於順者以『於所緣九.』得九分故也。此中.凡言於非因十五等中.其九分等於所緣所言之九。由是而〔答〕數可知。此中.所緣所言之九者.與非因所言十五中之九相等.即善對於善、不善、無記.不善對於不善、善、無記.無記對於無記、善、不善也。云『於從非因緣與所緣九』者.指此等言之也。『與增上十』等.理趣亦與是同。何以故.所緣等之順算數所言諸分.與非因緣一概盡得.應知。善法對於善法由非因緣而為緣。由所緣緣而為緣.〔即〕謂『施施、受戒、作布薩業而省察之.省察前之諸善行.』由此方法而可按出此等本文。
於此處云『於從非因緣〔乃至〕與增上十』者.除觀增上.由餘增上.於順分別所出諸分可按出之。如是於此處有九、十、七、三、十三、一〔答〕數之別。由是與少數俱減多數之算數(等於少數.)非因根等論法之一根等一切結合.其〔答〕數可知。是為一般之論式.然不通於一切結合。某緣與某緣結合時.除凡相違分外.由餘分而可知此處之〔答〕數。
一〇〇九
此處云『於從非因緣及非所緣緣與增上七』者.所謂善對於不善.無記對於善.無記對於不善等.由所緣增上所得之三分相違。何故爾耶。所言『從非所緣緣』故也。故此處除彼等而但由俱生增上之理趣.為善對於善.對於無記.對於善無記.不善對於不善.對於無記.對於不善無記.無記對於無記.如是七分應知。彼等亦由從非因緣之語.除觀增上由餘增上。如是全由少數緣及相違數而可知其〔答〕數。凡諸緣逆置時.其順者不存在.亦可知。譬如無間逆置時.等無間、修習、無有、去之順者不存在。俱生逆置時.因、相互、異熟、靜慮、道、相應之順者不存在。依止逆置時.所依前生之順者不存在。食或根逆置時.因、相互、異熟、靜慮、道、相應之順者不存在。然所緣逆置時.雖增上.親依止之順者存在.而不得所緣增上、所緣親依止。由此方法而知凡所得者與所不得者.順於所得者而摘出諸分可也。
此中全部三根等所得諸分.同『於無間七』等之二根所得。
一〇一三
然於七根等.云『於從非俱生緣〔乃至〕與依止三』者.就由於前生而所依止者三。『與業二』者.唯異剎那業。『與食一』者.由段食。『與根一』者.由六色根。次進而云『與不相應三』者.由於善等而終無記之後生也。與有、不去云『五』者.彼等三及善無記對於無記.不善無記對於無記.由此二後生根也。然後生緣逆之以後.云與有、不去一者.無記對於無記.由於食根言。非食時.不可言『從非根。』言非根時.〔不可言〕『從非食緣』亦然。何以故.二者並言時.無可算之分故也。靜慮、道等逆置時亦然.食或根之一作順而終者.為『與根一.與有一.與不去一。』故言『與食一〔乃至〕與有一.與不去一』也。餘在此處義亦已明。(非因根終)
一〇三〇
非所緣根等中.於相互根而云『於從非相互緣與因三』者.為善等對於諸心等起〔色〕也。云『與增上八』者.於增上所言十中.除善對於善.不善對於不善之二.而為餘之八也。云『與俱生五』者.於因所述之三.及善、無記對於無記.不善、無記對於無記之二也。云『與依止七』者.此等之五.及無記對於善.無記對於不善之二由所依者也。云『與業三』者.不外於因之所述者。於餘之『三.』理趣亦與是同。云『與增上三』者.不外前所述者。
一〇四八
於非食根中.云『與相互三』者.除食而由餘之心所可知。此處亦如前但言非食.非根中之各一.不並言二者。
一〇五四
云『於從非相應緣與因三』者.同於前非相互所述。云『與增上八』者.不外前所述也。
於非不相應根.云『與業五』者.善等思對於俱生善等.異那剎之善不善思對於異熟.對於業等起色.是為五也。與食、根三者等於俱生。與靜慮、道三者等於因。
一〇六九
於非有根.因者無以非有為名.決定唯有.故此不言.而言『與所緣九』也。又如因.於他亦然.與有緣之相相應者.與此處若為順則不存在。然云『與業二』者.由異剎那業言之。從逆者全得。
一〇七二
又從順所得者.任何不取.後之諸分逆者.取之.其順者得結合於後。故於此處言『於從非有緣、非因緣乃至非不去緣與業二』也。然則何故是於自處不言耶。餘全逆置唯一順可得故也。
一〇七三
此處云『於從非有緣、非因緣乃至及非不去緣與親依止九.』理趣亦與是同。然此由本性親依止言。由此方法.而凡所得者所不得者.前後所述應知。
校注
[0414001] 以下隨用 puṭṭhāna 之音譯。 [0414002] 此處將 paṭṭhāna 之語義作 pa 及 ṭhāna 之合成觀。 [0414003] 處非處善巧性 ṭhānāṭhāṇa-kusalatā 之處(ṭhāna)乃為緣(paccaya)之義也。 [0414004] 發趣 patthāna.乃為與建立 paṭṭhapana 同義。 [0414005] 發趣(paṭṭhita)。 [0414006] 進發(gamana)。 [0414007] 一切智性智(sabbañnnutā-nnāṇa)。 [0414001-1] 以下略說分之註.悉引用 visuddhi-magga 中(暹羅本卷二之百二十八頁以下)。 [0414002-1] 「論之成分」者.宗因喻也。因者為彼之一也。 [0414003-1] 無貪.無瞋.無癡.貪.瞋.癡也。 [0414004-1] 「以緣故由此行」 paticca etacmāeti。 [0414005-1] 於阿闍梨所說之第一失。 [0414006-1] 本文二。 [0414007-1] 第二失。 [0414008] 於無貪無瞋無癡之相應心.亦有善心.亦有異熟心.唯作心之無記心。若阿闍梨所說之因.為完成善等之性者.則於異熟心唯作心之無記心中相應之無貪無瞋無癡.不得不為無記因矣。然無貪等決為善因而非無記因.故阿闍梨之所說.為不成立云。 [0414009] 以下立自說也。 [0414010] 「胡麻芽」云者.應是一種水草(tila-btiakādi-sevalā)之名。 [0415001] 底本原文為 addhānantaratāya 應譯所無間.或世無間故。然無間緣唯為非色緣.則所無間不相應。又為前剎那法與後剎那法之關係.則世無間亦非。然依清淨道論英譯六三八頁.則諸本有讀作 atthānantaratāya 者.乃採之而譯此。 [0415001-1] 「蘊」本文作「法」。 [0415002] 如眼識等之所依為眼處等.意識之所依為心所依也。 [0415001-2] 說依止 nissaya 之語義。 [0415002-1] 親 upa 義說為強力之義也。 [0415003] 本文五四四之文也。 [0415004] 由於原字 pakata 有所造及本性二義故依兩方解釋之。 [0415005] 本文五四四之文也。 [0416001] 本文為五七二之文也。 [0416001-1] 本文參照五七九。 [0416001-2] 本文參照五八六。 [0416002] 「法」字本文作「蘊」字。 [0416001-3] 為不善異熟無因五識中與身識俱之苦受.及善異熟無因五識中與身識俱之樂受也。 [0416002-1] 參照五九三本文。 [0416001-4] 參照六〇〇本文。 [0416001-5] 本文六〇四。 [0416002-2] 本文六〇六。 [0416003] 本文六〇六至六〇八。 [0416001-6] 本文六一一。 [0417001] 本文七。 [0417002] 本文四八六。 [0417003] 「蘊」底本作「法」。 [0417004] 暹羅本雖是 asannnnokāsattā 從 PTS 本取 annnnokāsattā。 [0417005] 出緣略說分最後之註。 [0418001] sampayuttadhammāya tividhāya manodhātuyā 意界有三層。對於刺戟面向五官(pannca-dvārāvajjana)及二種領受(sampaticchana)也。此中向轉在五識之前.領受在其後也.以此故.非在一剎那云。 [0418002] pannnnatti 非實法名.概念之類也。 [0418003] apariyāpanna 非所攝云者.同於出世間 lokuttara 不攝於三有之意也。 [0418001-1] 「四種」者.謂欲 chanda 勤 viriya心citta 觀 vimaṁsā。 [0418002-1] 欲界繫有因善、異熟、唯作心各有八中.與智不相應者為二因心.與智相應者為三因心。於唯作心.理趣亦同。 [0418003-1] 十二欲界繫不善心也。 [0419004] 從 PTS 本補。 [0419001] 異熟之意界(vipākamanodhātu).外界之刺戟.刺戟感官或五感.先向五官而轉.謂之五門向轉(panncadvārāvajjana)。在此地位.尚未至於起何等之認識。於其次乃起眼識(cakkhu-vinnnnāṇa)乃至身識。然南方言.此五識者.僅為感任何物之極弱程度者。在次剎那乃至刺戟領受(sampaticchana)之位.至於此位領受刺戟而感少許之快與不快.此有善異熟領受及不善異熟領受之二種。在南方稱此五門向轉及二種領受為意界.稱之為三種之意界(ti-manodhātu or manodhātutika)。此位尚為前世之業報而為無意志的動作故名異熟.以其不能引起未來善惡之果報.故名無因。 [0419002] 推度作用之無因異熟意識界(sāntiranakiccā ahetukavipākamanovinnnnānadhātu).次於前述領受之位者為推度。由此入於意識界.至此而對於刺戟物.起尋求之作用.而生快、不快、中性之感覺.然尚未至決定為何物也。此亦如前述之為異熟而無因也。此有三種.不善異熟無因心所攝與捨俱行之推度.善異熟無因心所攝與快俱行之推度.及與捨俱行之推度。 [0419003] 建立(votthabbana, vottppana).意識界中之第二位.至此而決定刺戟之為何物。此亦名意門向轉.欲界無因心中.無因唯作心所攝。 [0419004-1] 證用(javana).意識界中至於此位而認識達到完全地位.離前世業報之束縛而自由動作。以其由善惡之業引業果於未來故為有因。 [0419005] 彼所緣(tadārammana).重習證用.位之所緣也.為一心作用之結果.為異熟。經過此位.有逕沒於有分心者。 [0419006] 有分作用(bhavangakicca).異熟心.為成三有因之位也。為轉心未起時之心.亦得謂之潛在意識.為阿賴耶識之先驅思想。 [0419007] 中性受相應之不善(majjhatta-vedanāsampayutto akusalo).捨俱行之不善心也。 [0419008] 三因欲界繫異熟(tihetukakā-māvacara-vipāka).與智相應之欲界繫異熟心也。此為無貪、無瞋、無癡相應故。 [0419001-1] 心所依(hadaya-vatthu).謂意界及意識界之物質所依.如眼識界等之所依為眼處。曇摩商伽尼等於阿毗曇不明其為何物.於其註釋採用當時一般所用之心臟說.故於此指為心臟.應知。 [0420001] 不善異熟五識與善異熟五識也。 [0420001-1] 經路(vithi).心之現行.謂由眼識等五門起及由意門之起種種。 [0420002] 本文問分五四五。 [0420003] 本文問分五五一。 [0421001] 本文問分五五七。 [0421002] 四界為地、水、火、風之四大種。 [0421003] 三根為女根.男根.色命根。 [0421004] 所依.為心所依(hadaya-vatthu)。 [0421005] 壞色原文為(rūparūpa)。 [0421001-1] 三地為欲、色、無色。於出世間無唯作心。 [0421001-2] 「異種性」者.同一有情之有分(及結生死)心.依性類.依地.依所緣.常為同一.則欲界繫善得為色界繫善之修習緣。 [0421002-1] 大(mahaggata).謂色界繫.無色界繫。 [0421003-1] 隨順(anuloma).入定之階梯.進性之前位也。 [0421004-1] 進姓(gotrabhu).入定之階梯.由此入於本定也。 [0422001] 本文五七二。 [0422001-1] 本文五七九。 [0422002] 心等起。業等起。時節等起。食等起也。 [0422001-2] 歌羅邏等時期(kalaladikala).托胎中初期也。 [0422002-1] 不分離者(avinibbhuta).暹羅本作 avinibbnuta.PTS 本作 avinibbatta。 [0422001-3] piti 雖譯為喜.然在南方則當於興感(interest)之義。somanassa 當為快、愉悅(joy).somanassa 雖漢譯通例作喜.然欲與南方 piti 區別而用.故以快字譯之。(參照 compendium of philosophy, P. 243.) [0423001] 因為貪、瞋、癡之三不善因及無貪、無瞋、無癡之三善因六種.八十九心中.五門向轉.二種五識、領受、推度、建立、發微笑之十八為無因心.餘之七十一為有因心也。 [0423002] 慧(panna).同於正見。 [0423003] 尋(vitakka).此際與正志同。慧乃至定為八聖道。 [0423004] PTS 本有云「邪語、邪業、邪命」.參照 Abhidhammatthasangaha, P.33.此中邪志(miccha-sanksppa)通常譯為邪思。在南方如雜阿含 saṅkappa 字為志願.志望之義(compendium of ph. P. 238)。 [0423005] 本文六〇〇。 [0423001-1] 身分(kotthasa).身體自三十二分所成。此中是眼處乃至身處及心所依之六分也。(參照 compenbium of philosophy, p. 206. n. 4) [0423002-1] 本文六〇七。 [0423003-1] 本文六〇八。 [0423004-1] 本文六〇六。 [0423005-1] 謂聖者省察涅槃.異生不省察涅槃。 [0423006] 本文六〇四。 [0423007] 本文六〇六。 [0423008] 三等起身。PTS 本有云四等起身。 [0423001-2] 本文六一五。 [0424002] 本文六一五。 [0424003] 本文六一五。 [0424001] 緣所生事(paccayupanna-bhava).雖在暹羅本為paṭupanna-bhāva〔現在之事〕.今從 PTS 本。 [0424001-1] 智用(nnāna-cāra).智之作用也。 [0424002-1] 雜判別.原文為 pakinnaka-vinicchayo。 [0424003-1] 因者.無貪、無瞋、無癡、貪、瞋、癡也。 [0424004] 身輕安等之雙者.心身輕安、心身輕、心身柔軟、心身堪任、心身熟練、心身直性等之諸雙也。 [0424005] 處中性(tatra-majjhata).對於一切法之中庸者。 [0424006] 隨喜(muditā).漢單譯喜。在南方之意.為對於自身之美觀及對於所作善事而喜也。(compendium of philosophy, p. 97, n. 4) [0424007] 離(virati).謂正語、正業、正命之三善心所。 [0426001] 覺他者 bujjhanaka 於梵語 bodhanaka 相當。 [0426002] nayaṁhi ekam~ulako 之譯。「為從因緣耶」等之一緣為根之論法之義也。(CBETA 按:大藏經補編原書有註解條目[02],但此頁缺相對應之註標,故今於此處加上[02]之註標。) [0428003] 法集論初之論母 matikā 也。 [0428004] 「從因緣從所緣緣」者.謂由此緣順論法而分別者。 [0428005] 發趣論註之序說所云者。 [0429001] 因緣性(hetupaccayabhāva)者.善安住性義.可參照緣略說分釋因緣處。 [0429002] 法.本文作蘊。 [0429003] 指十八種之無因欲界繫異熟心.同唯作心。 [0429004] 為時節等起色食等起色也。 [0430005] M. N. I, 265。 [0430006] 「二相續等起」.謂業等起及時節等起。 [0430007] 無因唯作心、五門轉向、意門轉向、發微笑.為非修習緣.故除之。 [0430008] 指八種有因欲界繫唯作心.五種色界繫唯作心.四種無色界繫唯作心。 [0430009] 括弧內暹羅本缺.從 PTS 本補之。 [0430010] 「經路心」vithicitta 者.有分心斷.從心現行至再於有分沒也。此處所言.為善、不善及唯作證之三也。 [0431001] PTS 本「得非增上」.亦可。 [0431002] 指時節等起色.業等起色。 [0431003] 指時節等起色.食等起色。 [0431004] 指無因欲界繫異熟及同唯作。 [0431005] 指時節等起色及食等起色。 [0431001-1] 「一切處緣」(Sabbatthanika-paccaya).處者因也。謂使色一切色.非法生之緣也。應閱緣廣說釋雜判別之八。 [0431002-1] 非色處緣者.唯使非色法生之緣.即所緣、所緣增上、無間、等無間、無間親依止、本性親依止、前生、修習、相應、無有、去緣也。 [0431001-2] 所緣、無間、等無間、〔前生、修習〕、相應、有、無、去之九緣。參照緣廣說末雜判別。 [0432002] 五門轉向心。 [0432003] 意門轉向心及與喜俱之微▆心。 [0433001] 「有所緣法」(Sarammana-dhamma)者.為非色之四蘊。何以故.心法無所緣則不生起故也。 [0435001] 眼、耳、鼻、舌、身之五根與色、聲、香、味及地、火、風。(CBETA 按:大藏經補編原書有註解條目[01],但此頁缺相對應之註標,故 今於此處加上[01]之註標。) [0437001] 參照本文四八四至四八六。 [0437002] 參照本文四八七至四九五。善對於善、不善、無記.不善對於不善、善、無記.無記對於無記、善、不善為九。 [0437003] 參照本文四九六至五〇四。 [0437004] 參照本文五〇五至五一一。 [0438005] 若完全書之.應為 nissa-yaupanissaya-adhipati。 [0438006] 貪、瞋、癡之三不善因.無貪、無瞋、無癡之三善因.無貪、無瞋、無癡之三無記因。參照因緣廣說分釋。 [0440001] 此處依 PTS 本.暹羅本則由是以上問分之緣不可得.“ito uddham pannhāvārapaccaya nalabbhanti”。 [0441002] 暹羅版 PTS 本.皆云 na labbhantiti na vattā.然觀本文相當處前之 na 應為誤插入也。【經文資訊】《大藏經補編》第 6 冊 No. 8 大發趣論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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