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嚴經疏鈔玄談
大方廣佛華嚴經疏演義鈔卷第三
大方廣佛華嚴經疏演義鈔卷第三
▲第三、依主者。夫真身寥廓,與法界合其體;包羅無外,與萬化齊其用。窮源莫二,執迹多端,一身多身,經論異說。
▲今說此經,佛為真為應,為一為多?
▲若言真者,何名釋迦居娑婆界,人天同見?若云應者,那言遮那處蓮華藏大菩薩見,見佛法身?
徵難中二:先難真應,後難一多。初中有三:一、約名,二、約處,三、約機。
▲若云一者,何以多處別現?若云異者,何以復言而不分身?
若云一者下,二、難一多。言多處別現者,如光明覺品云:如此處見佛世尊座,蓮華藏師子之座,十佛剎微塵數菩薩所共圍遶,彼一一世界中皆有百億閻浮提,百億如來亦如是座等是也。又云:如於此處見佛座,一切塵中悉如是,佛身無去亦無來,所有國土皆明現等。何以復言而不分身者,出現品云:譬如梵王住自宮,普現三千諸梵處,一切人天咸得見,實不分身向於彼。諸佛現身亦如是,一切十方無不遍,其身無數不可稱,亦不分身不分別。
▲故說此經,佛並非前說。
故說此經下,三、總相會通也。於中二:上即遮非。
▲即是法界無盡身雲。
後即是法界下,顯正。於中三:初總相顯示,次對難會融,後結成難思。
▲真應相融,一多無礙。
身應相融下,第二、對難會融。於中分二:先此二句雙標。
▲即盧遮那是釋迦故。
後即盧遮那下雙釋,亦二:先釋真應,後釋一多。前中先此兩句唯釋真應,通前約名為難,謂餘教遮那是真、釋迦是應,故經云:清淨法身毗盧遮那佛,千百億化身釋迦牟尼佛。今既相即,明是真應相融,故名號品云:或名毗盧遮那,或名釋迦牟尼,但名異耳。又華藏品中明第十三重有世界名娑婆,其佛即是毗盧遮那,故知相融也。
▲常在此處,即他處故;遠在他方,恒住此故。
言常在此處等者,二有二對,正明真應,兼顯一多,而含有身土,對前約處為難。初真應者,以約應故在此,約真故周遍法界。故經云:佛身充滿於法界,普現一切眾生前,隨緣赴感靡不周,而恒處此菩提座。初句即真,餘三皆應。第四句常在此處,餘三句即他處也。言兼顯一多者,在此處即一,在他處即多,如不起一處,遍一切處處。此菩提座一也,普現眾生前多也。言含土者,此處即娑婆,他即遍華藏也。
▲身不分異,亦非一故。
身不分異下。二、釋一多也。不分異故非多,多不礙一也。亦非一故離一,一不礙多也。上唯釋一多。
▲同時異處,一身圓滿,皆全現故。
言同時異處等者,二、正釋一、多,兼該真、應。言一、多者,以一身全現,故非一非多也。一身現多,故一不礙多;多現而常一,故多不礙一。如上已引一身為無量,無量復為一,了知諸世間,現形遍一切等。又云唯一堅密身,一切塵中見等。出現品云如來於一成正覺身,普現一切眾生數等身成正覺等。而言同時異處者,若異時異處,容許一身次第遍遊。今明同時異處,決是多身,而是一身全現,故非多矣。其猶一月,一剎那中百川齊現,即一即多。又普現故非一,一月故非多。故智幢菩薩偈云譬如淨滿月,普現一切水,影像雖無量,本月未曾二是也。故下光明覺品疏中明有同時同處見、異時異處見、同時異處見、異時同處見、同異時處一人頓見等。言兼該真、應者,一身圓滿,即是真身;皆全現故,即是應身。又言全現者,非分現也。言分現者,如一身中現多頭,頭中有佛,腰現僊人等,即分現也。今言全現者,即此佛身,即一切身,即諸類身,全菩薩身是佛身等。
▲一切菩薩不能思故。
一切菩薩下。結難思也。兼對前約人為難。菩薩尚不能思,況人天能見耶?以離心緣相故。故二十二種功德中有無能測身第八十。經云:如來清淨妙法身,一切三界無倫疋,以出世間言語道,其性非有非無故。雖無所依無不住,雖無不至而不去,如空中畫夢所見,當於佛體如是觀。由非真非應非一非多故,不可作真應一多等思也。故光明覺品云:佛身無生超戲論,非是蘊聚差別法。故難思也。又云:無染無所著,無想無依止,體性不可量,見者咸稱歎。其文非一。既云菩薩不思,明唯佛境。
▲今先明十身,後彰無礙。
今先明十身下,第四、開章解釋也。於中三:初上二句標,次言十下釋,後以此身雲下總結周遍。
▲言十身者,自有二義:一、約融三世間為十身者:一、眾生身,二、國土身,三、業報身,四、聲聞身,五、緣覺身,六、菩薩身,七、如來身,八、智身,九、法身,十、虗空身。
▲二、就佛上自有十身:一、菩提身,二、願身,三、化身,四、力持身,五、相好莊嚴身,六、威勢身,七、意生身,八、福德身,九、法身,十、智身。廣顯其相,如第八地及離世間品辨。
廣顯其相等者,第八地中明前十身各有十相,第二十身即是前十中第七如來身之十相。又明前十身相作,謂隨眾生心樂,能以眾生身作自身、國土身、業報身、聲聞身、獨覺身、菩薩身、如來身、智身、法身、虗空身。如上教迹中引及一一釋相,並在下文。言離世間品者,彼五十三中有十佛,即前第二十身,而名小異,彼亦會釋。言十佛者,所謂成正覺佛、願佛、業報佛、住持佛、涅槃佛、法界佛、心佛、三昧佛、本性佛、隨樂佛。第五十八中又明十種見佛,即見前十佛。文云:所謂安住世間成正覺佛無著見、願佛出生見、業報佛深信見、住持佛隨順見、涅槃佛深入見、法界佛普至見、心佛安住見、三昧佛無量無依見、本性佛明了見、隨樂佛普受見。然無著等復各十義,並至下當明。
▲言無礙者,略有十義。
言無礙下,後彰無礙二:初標數,後列釋。今初,標也。
▲一、用周無礙。謂於上念劫剎塵等處,遮那佛現法界身雲:業用無邊,悉周遍故。經云:如於此處見佛座,一切塵中亦如是等。其文非一。
一切塵中等者,等取下半,云佛身無去亦無來,所有國土皆明現,此即第五經普賢菩薩偈也。言其文非一者,遍於一經,如第六經云:毗盧遮那佛,願力周法界,一切國土中,恒轉無上輪。又云:一一微塵中,能證一切法,如是無所礙,周行十方國。又云:佛演一妙音,周聞十方國,眾音悉具足,法雨皆充遍等。如是等用無量無邊,謂或現攝生威儀,或現八相,或三乘形,或五趣形,或六塵境,差別名號業用多端不可稱說,法界微塵無不皆遍,故云用周也。
▲二、相遍無礙。謂於上差別用中各攝一切業用故。
二、相遍無礙等者,如上所明攝生威儀行、住、座、臥,如不思議品云:如來一座食已,結跏不動,遍於十方,經一切劫。今明即此座中便具行、住及臥也。又如前現八相遍者,嵐毗尼林神說如來受生云:善男子!當我見佛於此四天下閻浮提內嵐毗尼園中示現初生種種神變時,亦見如來於三千大千世界百億四天下閻浮提內嵐毗尼園中示現初生種種神變,亦見三千大千世界一一塵中無量佛剎,亦見百佛世界、千佛世界乃至十方一切世界一一塵中無量佛剎,如是一切諸佛剎中皆有如來示現受生種種神變。如是念念常無間斷者,但是一重之遍。今此明一一相中皆具八相,如三十一經云:菩薩在母胎中自在示現一切法界道場眾會甚微細,菩薩在母胎中示現一切佛神力甚微細。又離世間品云:佛子!菩薩摩訶薩有十種甚微細趣。何等為十?所謂:在母胎中示現初發菩提心乃至灌頂地,在母胎中示現住兜率天,在母胎中示現初生,在母胎中示現童子地,在母胎中示現處王宮,在母胎中示現出家,在母胎中示現苦行,在母胎中示現詣道場、成等正覺,在母胎中示現轉法輪,在母胎中示現般涅槃,在母胎中示現大微細,謂一切菩薩行、一切如來自在神力無量差別門。佛子!是為菩薩摩訶薩在母胎中十種微細趣。釋曰:母胎一相,八相皆具,萬德斯圓,故云相遍也。又上示三乘,今一乘具三;上示五道,今一道具五。例可知也。
▲三、寂用無礙,無私成故。
三、寂用等者,若取義顯,應作思惟之思。今用無私隱之私,不偏為故,亦以無心於物故。謂常在三昧為寂,無方利物為用,即定即用,故云無礙。如摩尼天鼓無心雨寶,反出聲故。不思議品云:一切諸佛於一念中悉能示現一切三世諸佛,教化一切眾生而不捨離諸佛寂滅三昧,是為諸佛不可思議境界。又第一經云:身遍十方而無來往。第三經云:如來境界不可量,寂而能演遍十方。第四經云:廣大寂靜三摩地,不生不滅無來去,嚴淨國土示眾生,此樹華神之解脫等。
▲四、依起無礙無心頓現海印力故。
四、依起等者。謂雖寂用無心,不妨皆依海印之力故。又正依定,即起用故。賢首品云:或現童男童女形,天龍及以阿修羅,乃至摩睺羅伽等,隨其所樂悉令見。眾生形相各不同,行業音聲亦無量,如是一切皆能現,海印三昧神通力等。
▲五、真應無礙。應即同法,一味平等故。
五真應等者,釋迦遮那無二佛故,吾今此身即法身故。第五經云:真如平等無相身,離垢光明淨法身,智慧寂靜身無量,普應十方而演法。又云:如來真身本無二,應物分形滿世間。光明覺品云:如來非以相為體,但是無相寂滅法,身相威儀悉具足,世間隨樂皆得見等。
▲六、分圓無礙,一一身分即具全身故。
六、分圓無礙者,支分不礙全身,全身不礙支分,謂遮那一一身分手、足、眼、耳,乃至一毛皆有遮那全身。法界品云:如來一一毛孔中,一切剎塵諸佛座。妙嚴品云:佛身一切相,悉現無量佛,普入十方界,一一微塵中。以一毛之性不異全身故。故出現品云:佛子!菩薩摩訶薩應知如來一毛孔中有一切眾生數等諸佛身。何以故?如來成正覺身,究竟無生滅故。如一毛孔遍法界,一切毛孔悉亦如是等。又如來眼等皆遍法界,若分與圓異,分既有多,應有多箇法界合成一身,以分圓無礙故,一遍一切遍也。又法界品中普賢毛孔支節亦然。
▲七、因果無礙,不礙現因故。
七、因果等者,謂一一毛孔現自遮那往昔本生行菩薩行所受之身及所成事,亦現十方一切菩薩身雲,及下經中眉間出勝音等塵數菩薩等。又第一經云:三世諸佛所有神變,於光明中靡不咸覩。第五經云:佛以本願現神通,一切十方無不照,如佛往昔修治行,光明網中皆演說。第六經云:一一佛身中,億劫不思議,修習波羅蜜,及嚴淨國土。如是等文其處甚多。
▲八、依正無礙,不礙現依故。
八、依正無礙等者,如上說因中釋。又此身雲:即作一切器世間。故經云:或作日月遊虗空,或作河池井泉水。又或時作地水,或復作風火相入相。即六句四句,並如前釋。
▲九、潛入無礙。
九潛入無礙等者,文中二:先標章,後入眾生界下解釋。
▲入眾生界。
釋有二義:一、明佛入眾生;二、又亦攝下,明眾生入佛。皆眾生不知,故云潛入。今初,有三:初一句正釋;次如如來藏下,引喻;後故出現下,引證。
▲如如來藏,雖作眾生,不失自性故。
喻中,眾生真心名如來藏,隨無明等緣作諸眾生流轉三界,而此真心自性不失。故勝鬘經云:不染而染難可了知,染而不染難可了知。若轉以喻顯者,如大海水因風成波而不失濕性。佛亦如是,隨眾生感萬類殊形,而如來身不失自性。此以眾生自法身作自眾生喻,如來真身入一切眾生
▲故出現品云:佛智潛入眾生心。又云:眾生心中有佛成正等覺。
故出現下,引證。引其二文:初佛智潛入者,此以智身通證佛身,佛身隨化文處蓋多,今取潛入之義故引出現耳。彼經云:譬如大海其水潛流四天下地及八十億諸小州中,有穿鑿者無不得水,而彼大海不作分別我出於水。佛智海水亦復如是,流入一切眾生心中,若諸眾生觀察境界修習法門,則得智慧清淨明了,而如來智平等無二無有分別,但隨眾生心行異故,所得智慧各各不同。今所引者正取潛入之義耳。又云眾生心中等者,亦是彼品前文已引。
▲又亦攝一切眾生在一毛孔。善化天王云:汝應觀佛一毛孔,一切眾生悉在中等。
又亦攝下,上辨潛入,今明攝他。正攝他時不礙入他,故稱無礙。
▲十、圓通無礙。謂此佛身即理即事,即一即多,即依即正,即人即法,即此即彼,即情即非情,即深即廣,即因即果,即三身即十身。
十、圓通等者,文中二:先別明,後總結。今初,以遮那佛融大法界而為其身,故無不即;不待現身,方名即事等。以法界之體無不包故,無不即故,令身亦然。若指相別說者,佛身色相,即事也;全同法身,即理也。即一即多,乃有二義:一、法身為一,應化為多,真應既融,故相即也;二、此一處應即多處應,亦以體融。又即此一應為多應故,故光明覺品云:一身為無量,無量復為一,了知諸世間,現形遍一切。此身無所從,亦無所積聚,眾生分別故,見佛種種身等。即依即正,亦有二義:一、以法性身土融無二故;二者、有國土身故即依,有智、正覺等身故即正。即人者,證法成人故;即法者,佛以法為身故。即此即彼者,不離菩提樹而遍一切處故。既亦不離一切處而坐菩提樹,可言即彼即此也。二義小異,彼此相即是同。又即此佛是他佛故,他亦是此。即情者,異本石故;即非情者,同色性故,作河池等故。非情即佛體故,蘊、界、入等若虗空故。即深即廣者,無形絕相故深,量無不包故廣。又量同空故廣,離空相故深。故問明品云:如來深境界,其量等虗空,一切眾生入,而實無所入。出現品云:譬如虗空遍至一切色非色處,如來亦如是等,廣也;非至非不至,深也。又如虗空寬廣非色,而能顯現一切諸色等,皆廣深也。又妙嚴品云:佛身普遍諸大會,充滿法界無窮盡,廣也;寂滅無性不可取,深也;為救世間而出現,具深廣也。即因即果者,因無異果之因,果無異因之果,故十身之中有如來身,有菩薩身,故即三身。即十身者,若以佛身上十身者,菩提身、願身、化身、力持身、意生身,即三身中化身攝也;相好身、威勢身、福德身,義通報、化;法身即法身;智身義通三身,局唯法、報。故即三是十,即十是三。若約融三,世間十身即三者,如來身通三身,智身亦通三身,法身、虗空身即法身,餘六通法、化。法身體故,隨物應國土等故。
▲同一無礙法界身雲:
同一無礙等者,二、總結也。即以無障礙法界為體,含四法界何所不具?故無不即耳,則未有一法非佛身也。
▲以此身雲,遍前時處,常說華嚴。
以此身雲下,第三、總結周遍也。
▲是知或說報身在色,究竟約攝報說。
是知等者,第五、會釋餘教也。文中三:初、別會,二、總非,三、揀濫。今初,略會五文:一、會起信、唯識等文。起信論云:又是菩薩功德成滿,於色究竟處示一切世間最高大身,謂以一念相應慧,無明頓盡,名一切種智,自然而有不思議業,能現十方利益眾生。藏和尚疏引地論釋云:故地論云:一者、現報利益,受佛位也;二者、後報利益,摩醯首羅智處生故。自問云:何故他受用報身在此天者,一義云:以寄報十王,顯別十地。然第十地寄當此天王,即於彼身示成菩提,故在彼天。餘義如別說。天宮抄釋餘義云云。二、即四智圓滿唯識,即實報成佛。此示高大身,即他受用唯識。為引二乘,令知菩提樹下非是報身,且指彼為實報也。疏今亦據二文之意及十地經文通之,故云約攝報說。
▲或說報身在餘淨土,約引攝說。
或說報身等者,即第二、通涅槃、央崛等經也。涅槃二十四高貴德王菩薩品明十功德中第四功德末,高貴德王難云:若有菩薩修大涅槃,悉作如是十事功德。如來何故唯作九事,不修淨土?佛答:具修。末云:善男子!西方去此娑婆世界,度三十二恒河沙等諸佛國土。彼有世界,名曰無勝。彼土何故名曰無勝?其土所有嚴麗之事,悉皆平等,無有差別,猶如西方安樂世界,亦如東方滿月世界。我於彼土出現於世,為化眾生,故於此界閻浮提中現轉法輪。非但我身獨於此中現轉法輪,一切諸佛亦於此中而轉法輪。以是義故,諸佛世尊非不修行如是十事。善男子!慈氏菩薩以誓願故,當來之世令此世界清淨莊嚴。以是義故,一切諸佛所有世界無不嚴淨。釋曰:既言為化眾生居此閻浮無勝國土,是我嚴淨,明指報身在餘淨土。言央崛經者,經文稍廣,今略義引。謂佛答央崛云我住無生際而汝不覺知等,央崛難云:若住無生際,何以生於此土?佛答云:東方有佛,汝往問之,當為汝說。央崛、文殊同往問佛。彼佛答言:彼釋迦者,即是我身。大意明餘淨土中佛是證無生際者,今生娑婆是化現耳。故言在餘淨土。而疏言約引攝說者,不言嚴淨華藏及周法界帝網之剎,不言此身周滿法界,而言在於東方等,明是隨宜引攝娑婆雜惡眾生,令修淨土之行耳。
▲或說舍那座千葉華攝二地說:
或說舍那下,第三、通梵網等經。彼云我今盧舍那,方座蓮華臺,周帀千華上,復現千釋迦,一華百億國,一國一釋迦等者,即以蓮華臺上為本源。盧舍那千葉釋迦復是大化,一釋迦更有百億方為小化者,亦不言其身充滿一切世間。普賢蓮華有不可說葉,量周法界。十地菩薩之華尚量等百萬三千大千世界,況如來耶?明知亦是他受用身攝二地耳。以二地戒度圓滿,故為說戒。以初地化百佛剎,則有百葉之華;二地化千佛剎,故華有千葉;若至三地,應見萬葉;四地億葉;五地千億;六地百千億;七地百千億那由他;八地百千萬三千大千世界微塵數;九地百千萬億阿僧祇國土微塵數;十地十不可說百千億那由他佛剎微塵數。據上十地百萬三千尚猶略說,故知非顯真極之身。
▲或說:登地方見,約勝機說。
或說登地下,第四、通他受用身。登地之機為勝機耳,前別約二地,今通約十地。
▲或分三異,從體、相、用說。
或分三異下,第五、通三身也。若直說者,法身約體,報身約相,化身約用。然起信立義分云:所言義者,則有三種:一者、體大,謂一切法真如平等,不增減故;二者、相大,謂如來藏具足無量性功德故;三者、用大,能生一切世間、出世間善因果故。藏和尚釋相大云:二種藏中,唯取不空如來藏。用大者,謂隨勝業,約自體大,用報、化二身麤細之用,令諸眾生始成世善,終成出世善也。釋曰:依此解者,以不空之藏修成,方顯為真報故。用大中報他受用故,顯勝名報。
▲俱非此經真實之義。
俱非等者,第二、總非也,以十身圓融為實義故。
▲設分三十不同,亦權實對說。若不融前義,亦失經宗。
設分等者,第三、揀濫也。云何揀耶?麤相約教而說,三身為權、十身為實。若不知三身即是十身,為不融前權外立實,故失經宗。
▲第四、依三昧者。夫動靜唯物,聖豈然乎?示軌後徒,明將有說,必須靜鑒前理,受諸佛加。從定起而發言,言必真當,故受者之心,自然篤矣。
第四、依三昧,疏文分二:先立理正明,後對文略釋。今初,有二:先別顯,後結成。初中下,十住疏明入定意,總有六義:一、此三昧是法體故,即十地論意;二、非證不說故,若不證而說,則是生滅心行說實相法;三、顯法非思量境故,明要亡心,方契上義。前約顯實,此約遮過。然上三義,後後釋於前前,大同小異。四、觀機審法故,要須藥、病相當,方可說故;五、為受佛加故,上四內因,此一外緣,因、緣和合,方能說故;六、成軌儀故,即一向為生,上五自利,此一利他。今疏含具初之二句,總相立理。非唯入定為物,出定亦然。宜見出者,則出;宜見入者,便入。故云唯物。聖無定、亂,故云聖豈然乎。故淨名云:不定不亂,示軌。後徒下,別顯入意也。此即第六意,明將有說。必須靜鑒前理者,含前四意:靜者,離思量也;靜鑒者,證法體也;靜鑒前理者,觀機審法也。前字兼機故。佛加,可知。從定起而發言下,明非證不說,亦總顯前六之勝用也。
▲故於諸會多明八定,為說經緣。
故於諸會下,總結成也。九會說經,八入三昧,第二、不入,故名為多。第一會,普賢入毗盧遮那如來藏身三昧;第三會,法慧菩薩入菩薩無量方便三昧;第四會,功德林菩薩入菩薩善思惟三昧;第五會,金剛幢菩薩入智光三昧;第六會,金剛藏菩薩入菩薩智慧光明三昧;第七會,如來自住剎那際三昧;第八會,普賢菩薩入佛華嚴三昧;第九會,如來自入師子頻申三昧。二、不入者,未入位故。有云:蓋文漏耳。說世間法尚須入定,況十信耶?若約所表,前義無失。
▲有不入者,至文當說。其所入定,皆盡法源,業用難思。
▲第五、依現相者,謂法性寂寥,雖無諸相,無相之相,不礙繁興。
第五、依現相,疏文分四:一、總明大意,二、顯相不同,三、別明放光,四、料揀同、異。今初,應有四句:一者、隨相,二者、無相,三者、無相不礙相,四者、相即無相。法性寂寥即第二句,無相之相即三、四句。下別明中有初一句,故應莫執無相以斥諸相也。故下經云:如來非以相為體但是無相寂滅法身相威儀悉具足世間隨樂皆得見。十地云:佛住甚深真法性寂滅無相同虗空而於第一實義中示現種種所行事所作利益眾生事皆依法性而得有相與無相無差別入於究竟皆無相等,即其義也。
▲起教多端,相非一准,或放光動剎,或華雨香雲,皆為發起。
起教多端下,第二、顯相不同也。由所起教異故能起相殊,如說法華以放光動地雨華為相,將說涅槃以聲光遍告為相,如說般若以散金華為相。今經具有諸相,華藏世界六種震動,雨於華雲、香雲、蓋雲、鬘雲、瓔珞雲等,皆其相也。
▲故諸會之內將欲說法,多先放光,通表智光以被物故。
▲然有二種:一、不壞次第光,隨位增微故;二、圓通無礙光,隨一一光皆結通故。
▲隨處放異,總有十光,各有所表,至文當知。
故諸會下,第三、別明放光。於中文三:初總明;次然有下,別顯;後隨處放異下,重釋隨相。言十光者,第一會放於二光,謂現相品初於如來眾齒之間放種種光,二亦於此品放眉間光,第二會放足輪光,第三會足指放光,第四會足上放光,第五會膝輪放光,第六會亦眉間放光,第七會初不放光。而出現品放二種光,謂:放眉間光,加於妙德;放於口光,加於普賢。第八會總不放光。第九會亦放眉間白毫光明。初、七各二、八不放,故九會有十。言各有所表者,初面門眾齒放者,表教道遐舒,金口所流,從佛口生,是真佛子故。以是光初,故於總處放也。又表咀嚼法味,滋法身故等。眉間放者,通表一乘中正之道。足輪最下,表信四義:一、自下而上,信最初故;二、最卑微故;三、為行本故;四、信該果海,已滿足故;足指安住故;足上依行故;膝輪屈伸,可迴向故;十地眉間,表所證十如之中道故;出現眉間,表出現中道,不住生死、涅槃之二邊故;口放,表佛口生真長子故;第八會不放,行依解發,依解光故,或略無故;第九會眉間,表證窮法界之中道故。廣如下疏,故云至文當知。
▲其動地等,多在說後,則但是慶聞。如十地中,雖是慶前,義兼起後,則是教緣。
其動地等下,第四、料揀同異。慶前起後二義不同,故取起後不取慶前。言如十地等者,九地初云說此菩薩八地時,如來現大神通力,震動十方諸國土,無量億數難思議等,既牒八地明是慶前,讚竟便請九地,故義兼起後。
▲第六、依說人者,法無廢興,弘之由人。
第六、依說人,疏文分二:先總顯來意,後開章別釋。今初,先立理。然法有四種:教、理、行、果。理、法湛然,故無廢興。龍宮教海,亦多長在;修行尅果,則在於人。故般若論云:法欲滅者,修行滅故。然弘有二義:一者、自行,二者、傳化。今取傳化。
▲下文云:佛法無人說,雖慧莫能了。
下文云下。二、引證也。即第十六勝慧菩薩偈,具云:譬如闇中寶,無燈不可見,佛法無人說,雖慧莫能了。故說者如燈,能照眾生心寶。
▲今此能說通三世間。
今此能說下,開章別釋。於中三:初總明說人,次指文顯說,後說儀不同。今初,總有四重:一、明有三,二、開為五,三、開五為十,四、開十為無量。
▲開即為五,謂佛、菩薩、聲聞、眾生及器。
開即為五者,開三世間中,智正覺一為三乘故,眾生世間及器世間仍舊不開,故為五也。
▲更開為十,謂加三世、微塵、毛孔。器及有情各有分圓,故毛孔、微塵即是分說。此上諸說通三世故。故普賢行品云:佛說眾生說,及以國土說,三世如是說等。
更開為十等者,以三世為三、微塵說為四、毛孔說為五,器及有情各有分圓下出為十。所以直語世界說是器家之圓,若言微塵說即器家之分,但言有情說是有情家圓,若云毛孔說即有情家分。言有情者,即含前佛菩薩聲聞眾生也。此上諸說通三世故者,上之七說並通三世,謂過去佛說、現在佛說、未來佛說等故。普賢下引證。言如是說等者,等取下句種種悉了知也,亦等餘文。
▲廣即無量法界品中,類非一故。
廣即無量等者,法界品中略明五類法界皆有說義,五類之內一一復多,故云無量。言五類者:一、法法界;二、人法界;三、俱融;四、俱泯;五、無障礙。初中有十門:一、事法界;二、理法界;三、境;四、行;五、體;六、用;七、順;八、逆;九、教;十、義。二、人法界亦有十門:一、人;二、天;三、男;四、女;五、在家;六、出家;七、外道;八、諸神;九、菩薩;十、佛。又事有多事、天有多天、神有多神、百一十城、三千知識等,故云類非一也。
▲如僧祗隨好即是佛說,餘會多菩薩說,法界品初有聲聞說,諸善友等多菩薩說,亦名眾生說,菩提樹等即器界說,至文當知。
如僧祗下,指文顯說。言菩提樹等即器界說,至文當知者,經云:其菩提樹恒出妙音,說種種法無有盡極。而言等者,等取餘文師子座說等,又等取塵毛之文。如善慧地云:或時心欲放大光明演說法門,或時心欲於其身上一一毛孔皆演法音,或時心欲乃至三千大千世界所有一切形無形物皆悉演出妙法言音。乃至云:或時心欲令不可說無量世界地水火風四大聚中所有微塵,一一塵中皆悉演出不可說法門。如是所念一切隨心無不得者。上之所引即器界塵毛等說也。
▲其能說人用法不同,或用音聲,或用妙色等,如教體中辨。
其能說下,三、明說儀不同,但指下文耳。
▲第七、依聽人者,子期云:喪伯牙,輟絃。若無聽者,終無有說。
第七、依聽人,疏文有二:先明大意。
▲即下諸眾,略有十類,至文當明。除當機眾,餘皆是緣。
後即下,略指類別。子期云喪等者,列子云:伯牙善鼓琴,鍾子期善聽。伯牙鼓琴,志在高山。子期曰:善哉!峨峨兮若泰山。志在流水,子期云:善哉!洋洋兮若江河。伯牙所念,鍾子期必善得其意。伯牙遊於泰山之陰,卒逢暴雨,止於巖下,心悲,乃援琴而鼓之。初為霖雨之操,更造崩山之音。音曲每奏,鍾子期輙窮其趣。伯牙乃捨琴而歎曰:善哉!子之聽。夫志想像,猶於吾心也。吾於何以逃聲哉?莊子加云:鍾子期死,伯牙終身不復鼓琴。文選云:士為知己者用,女為悅己者容。明人之道術,在遇知音。知音即聽者。
▲第八、依德本者,川有珠而不枯,山有玉而增潤,內無德本,外豈能談?然唯約說者,前人此法故。
第八、依德本,文三:初標大意;次略有二類下,正顯示;後若感者下,揀疑濫。初中,疏川有珠下二句,喻;次內無下,合;後然唯約說者下,揀定。劉子云:山抱玉而草木潤焉,川貯珠而岸不枯焉,口納滋味而百節肥焉,心受典誥而五性通焉。紫玉精歌曰:風凄凄,雲容容,水潺潺兮不息,山蒼蒼兮萬重。
▲略有二類:一者、智慧最為首故,十方諸佛告金剛幢言:及由汝智慧清淨故,告金剛藏言:亦是汝勝智力故。二者、餘行願力故,十方諸佛告普賢言:亦以汝修一切諸行願力故,十方諸佛告法慧言:及汝所修諸善根力,令汝入是三昧而演說法。
次略有二類下,正顯示也。
▲若感者善根,若化主行願,皆屬說因。
後若感者下,揀疑濫。
▲第九、依請人者。若約慈悲深厚,亦有無問自談。若約敬法重人,要順誠請後說。初心識昧,未解諮求。上智慈悲,騰疑啟請。
第九、依請者,文二:先舉無顯有。
▲然有二類:一者言請,二者念請。諸會有無現相品當辨。
後然有二下,別示請儀。
▲第十、依能加者。夫聖無常應,應於克誠。
第十、依能加,亦二:先總明大意;後然若佛下,別釋所以。今初,先立理,後指陳。前中借尚書意,故彼第四云:民罔常懷,懷于有仁;鬼神無常享,享于克誠。
▲心冥至極,故得佛加。
心冥至極下。指陳也。以入定契理故佛加耳。故下文中以三昧力感十方諸佛現前等。
▲然若佛自說,則不俟加。如第七會,因人有說,要假上加。其第八會,行依法修,不異前故,略無有加。又不入定,故無有加。餘皆具有。
別釋中四:一、總彰有無;二、所以加者下,出加所以;三、若爾,僧祗隨好下,釋通妨難;四、加有下,就類彰別。
▲所以加者。
二中,先徵,後釋。
▲欲顯諸佛同加即同說故,一說一切說故。亦顯果海無言故,因相可說故。
釋有三意:言欲顯諸佛同加,即同說故者,即第一意。若佛自說,不可言加,則但名自說耳。今由同加,皆與智勸說,即顯同說也。一說一切說故者,第二意也。上顯通方之法,此顯圓融之教。然一經中總具四句,今但舉一,以順同加義故。言四句者,一者、一說是一說,如僧祗等;二、一說一切說,如向所明;三、一切說是一說,如一切處文殊同遍法界,同聲說偈,顯法無異故;四者、一切說是一切說,如十方來證。皆自敘云:我等諸佛亦如是說。餘三不順同加,故疏不明耳。亦顯果海下,第三意也。佛表果海,菩薩表因故。故十地經云:此處難宣示我今說少分。論經云:一分。論釋云:果分不可說,但說因分,因分於果為一分耳。
▲若爾,僧祗隨好,應非一切。
疏若爾,僧祗下,三、釋通妨難。於中三:初、設難,二、釋難,三、遮難。今初也。
▲表微細難知故,超出因果故。
疏表微細下。二、釋難也。略舉二意,對前三意。言微細難知者,對前同說及一切說。前菩薩說,以受加故,表佛同說。今以僧祗數量重重微細,唯佛能知。隨好光明功德,一好一光能破地獄三重頓圓,故亦難知。唯佛能了,故佛自說。言超出因果故者,對前果海不可說也。前難中意云:若以菩薩表因,今佛自說,應可表果可說。故今答云:對果說因,言因可說。因無果外之因,沒同果海,故因亦叵說。如鳥跡同空,跡亦叵說。因既非因,果亦非果,欲拂前因果之相,故佛自說。
▲然施設不同,不應一准。
然施設等者。三、遮難也。恐有難言:若今佛說,即表微細,餘應是麤。此言超出,前應繫著。故此遮云:聖教施設,千差萬別,各取一表,不應尅定受加。表於同說,亦非麤非著。佛說表細顯超,亦不礙於同說。約表小異,大旨全同,何不亡言觸途生滯?故云不應一准。
▲加有二種:一者、顯加,具於三業;二者、冥加,但與智令說。
加有二種下,第四、就類彰別。於中二:先顯別,後指文。前中顯加具於三業者,口業勸說以益辯,意業與智以益智,身業摩頂以增威。然意與智雖則是冥,以與身語同時,此二顯彰。以少從多故三皆稱顯,冥唯與智故有不同。
▲普光法界無顯有冥,餘皆具二,顯必有冥故。餘至下,明。
普光法界等者,後指文也。普光攝三會,謂二七八也。法界即是第九,故此四會並唯有冥。由二七兩會不入定故故無顯加,而文殊師利普賢菩薩皆言承佛神力故是冥加。第八會普賢雖入三昧無有加分,但有作用發起故無顯加,亦言承佛神力故有冥加。法界品如來自入三昧不可有加,第七普賢第二文殊有說無定故闕顯加,皆承佛力能說能證故有冥加。言餘皆具二者,即餘五會。顯必有冥者,釋具所以。冥即未必有顯,顯即必有於冥,以如來有力有慈常冥加故,未定緣闕不容有顯故唯有冥,顯加之時冥常不捨,又有意加故言必有。言餘至下明者,謂冥顯加相有多義門,隨文具顯也。
▲教起因緣竟。
結前十因十緣也。
▲第二、藏教所攝中二:先藏攝,後教攝。前中亦二:先藏,後攝。今初,藏謂三藏、二藏。通稱藏者,以含攝故。世親攝論第一、莊嚴論第四皆云:彼三及二,云何名藏?答云:由攝故,謂攝一切所應知義。攝即包含。
第二、藏教所攝。今初下,疏文分二:先總,後別。總中亦二:先總科;後通稱藏者下,牒釋總名。引世親攝論者,然攝大乘論本,論即無著菩薩所造。釋有多家,此方有二,即世親、無性二菩薩也。大唐三藏俱譯二本,各有十卷。梁朝真諦譯世親釋,有十五卷。今稱梁攝論,是釋義大同小異,疏家隨便引之。恐濫三本,故各以異名揀之。然依古德,多引梁論;若今自取,多引無性、世親。言謂攝一切所應知義者,即彼論自釋攝義所應知者。然論無別釋,下廣顯。論所明即十勝相,謂:一、應知依止勝相,二、應知相勝相,三、應知入勝相等。十相皆言應知,即理、事等法皆應知也。攝即包含者,疏家轉將攝義復釋於含,以前標云以含攝故,故牒釋也。
▲言三藏者:一、修多羅藏,二、毗奈耶藏,三、阿毗達麼藏。言三藏下,第二、別釋。分二:先三藏,後二藏。前中三:初總列;次初中下,別釋;後然此三藏下,總顯所詮。
▲初中,先辨名,後顯相。今初,亦名修妬路,亦名素呾䌫,此皆梵音楚夏。
二中三藏即為三別,皆先標後釋。今初亦名下釋也。於中四:一會梵音,二敘古譯,三敘古破,四會順違。今初言梵音楚夏者,秦洛謂之中華,亦云華夏,亦云中夏。淮南楚地非是中方,楚洛言音呼召輕重,今西域梵語有似於斯。中天如中夏,餘四如楚蜀。西來三藏或有南天,或有北天,或有中天,東西各異。素呾纜者,唐三藏譯云是中天,什公多譯為修多羅,亦云修妬路,多通諸天。什公是龜茲人,近於東天。實叉三藏于闐國人,多近東北。然什公亦遊五天,隨時所受小有輕重,語其大旨理則無乖,然前後三藏多云修多羅也。
▲古譯為契經。
古譯等者,第二、敘古譯也。於中五:一、標名。
▲智論之中名為經藏。
二、智論下,引證。
▲契,謂契理、契機。經,謂貫穿、攝化。
三、契謂契理下,釋義。
▲即契理合機之經。依主受名契經,即藏持業釋也。
四、即契理合機下,會。六、釋。以契對經即名依主,以契經對藏便名持業。
▲復云:正翻為線,線能貫華,經能持緯,此方不貴線稱,故存於經。
五、復云下,會傍正。
▲有云:案五印度呼線、席、經、井、索,聖教皆曰修多羅,則經正是敵對。斥於古德,經非敵對。
有云等者,第三、敘古破。此古即是靜法苑公刊定記中義也。但言有云,即是刊定記主。若云古德多是藏,和尚亦有此前諸德。此中總舉先古諸德,又此中疏撮略刊定之意耳。刊定記敘古義竟,便云:今詳諸論及以梵言,良恐不爾。所以者何?此中通辨有三失故:一、敵對翻名失,二、以義為名失,三、總、別不分失。今疏所明,即第一失。謂修多羅一名既含四實線,既敵對經,何得非經是敵對?言非敵對,故云敵對翻名失。故疏云:斥於古德經非敵對。二、以義為名失者,意云:經字是名,契字是義。以經有契理合機之義,故借契義以助經名。而呼契、經兩字全作名者,即是以義為名失也。若全名者,應云欲底修多羅。欲底之言有其三義:一者、契義,二、順古所行,三、依正道理。今取契義,既無欲底之言,明知名無契字也。又舉例云:如質多名心,集起為義。詎翻集起亦作名耶?意云:集起既非心名,契理豈是經目也?三、總、別不分失者,彼云:但藏部立名,各有兩重總、別:一、謂三藏十二部為總名,修多羅等為別稱;二、謂修多羅為總號,毗奈耶、應頌等為別目。古來相傳,唯辨前門,不論於後。今修多羅依藏部中總相業用而立其名,餘藏部名依藏部中別相業用。所以者何?修多羅業能貫攝故。餘藏、餘部所詮所化,由此貫攝,彼方成故。故涅槃十五云:始從如是我聞,終至歡喜奉行,一切皆名修多羅故。釋曰:刊定記文猶似難見,今更為釋。言各有兩重總、別者,如三藏中兩重者,一云:三藏是總,經、律、論為別。二云:修多羅是總稱,調伏、對法為別稱。故三藏中修多羅即是總名,雖標總稱,即受別名,故云今修多羅依三藏中總相業用。古人不知此從總相得名,但謂為別,故云總、別,不分失也。如十二部亦有兩重總、別者,一云:十二部經總也,謂修多羅、祗夜等即為別稱。二云:修多羅是總名,祇夜等十一為別稱,不取修多羅,以修多羅為總故。亦雖標總稱,即受別名。是則三藏中修多羅通於二藏,十二分中修多羅通餘十一故。若不通者,修多羅既稱契理合機,餘無此名,應不契理合機。既俱契理合機,明知修多羅是從總相立名耳。三藏、十二部皆有兩重總、別,故云各有也。刊定之意亦有理在。今謂若十二部中修多羅,則通十一及於三藏;若三藏中修多羅,名唯通十二,不通二藏。二藏之中有契合者,自屬十二分中修多羅耳。思之,以非至要,故疏略不敘,唯明初一。恐欲知根本,故鈔具敘耳。彼復破於遠公三修多羅,至十藏品當說。
▲今更詳之。若一名四實皆為敵對,則古如所破。
今更詳之者,第四、會順違也。於中三:初、全縱,次、半奪,後、出古意。今初,言古如所破者,經、線俱為敵對而言,線是經非,故如所破。
▲若兼順義經,自屬於席經敵對,應名聖教。故梁攝論譯為聖教。彼論云:有阿毗達磨,非是聖教。為成聖教故,加修多羅名。
若兼順義下,二半奪也。縱其經是敵對,奪其不名聖教,故一名含於多實,應須順義立名。如僊陀婆,一名四實。若譯經中五味之處,應譯為鹽;若譯經中王之所乘僊陀婆者,應譯為馬,不可言水言器。今譯佛經云修多羅,合名聖教也。言線言索,非全愜當,故云經自屬於席經,敵對應名聖教。梁攝已下,引文為證,即第一論。然此所引上兩句,全是論文。為成聖教下,乃取義釋。以彼本論云攝大乘論,即阿毗達磨教及修多羅。釋論云:此言大乘者,欲揀小乘阿毗達磨,何不但說阿毗達磨名,復說修多羅名?有阿毗達磨非是聖教故。此中意云:若但言阿毗達磨,揀濫不盡,故加修多羅言,揀異凡夫所造之論,明是聖教之論故。今引意者,本論牒修多羅,釋論之中乃云聖教,明是譯修多羅為聖教也。
▲古德見此儒、墨皆稱為經,遂借彼席經以目聖教,則雙含二義,俱順兩方,借義助名,更加契字,揀異席經,甚為允當。
古德見此下出古意也。席經不順本義,是故借耳。儒即儒教,夫子為主。墨即墨教,墨翟為主。以忘身益物,是其所宗,如夏禹之勤用斯意也。儒有九經五經等,皆稱為經。經者,常也,典也。聖人之言,方得稱經。此方既以聖人之言為經,故譯聖教亦名經也。言雙含二義者,即聖教及經緯義也。俱順兩方者,順此方夫子等經,順西域經緯聖教之經也。恐濫席經,故加契字以揀之耳。古人既以敵對為線,明知言契經半從義耳,故為允當。
▲二、顯相者。西域四名,所目雖殊,意義相似,故同稱修多羅。而聖教多含,具上三義。
二、顯相下,此中大意,取其一名四實,以會雜心五義,便是顯修多羅之相。文中三:初、舉總包含;二、故雜心下,正會五義;二、總上五義下,以義貫通。
▲故雜心云:經有五義:一曰涌泉,二曰出生,三曰顯示,四曰繩墨,五曰結鬘。涌泉則注而無竭。出生則展轉滋多,義同井索,有汲引故。顯示正是聖教,顯事理故。繩墨則楷定正邪,亦是繩之為經,能持於緯,同席經義。結鬘同線,線能貫華,結成鬘故。
二中即雜心第八修多羅品云:修多羅者,凡有五義:一曰、出生,出生諸義故;二曰、涌泉,義味無盡故;三曰、顯示,顯示諸義故;四曰、繩墨,辨諸邪、正故;五曰、結鬘,貫穿諸法故。如是五義是修多羅義。今疏引初二義不次者,依古疏引,取義便耳。
▲總上五義,不出貫攝。
總上五義,下三以義貫通。於中二:先總釋貫攝,後彰所貫攝。前中有三:初標義,二引證,三釋所引。
▲故佛地論第一云:能貫能攝,故名為經。以佛聖教貫穿攝持所應說義所化生故。
故佛地下。二、引證也。全引論文更無所少,而次下對所詮云應知此中宣說佛地饒益有情,依所詮義名佛地經,如緣起經、如集寶論,意云皆從所詮也。
▲此或貫攝通所攝所化,或貫穿法相攝持所化。
此或貫攝下。三、釋所引論也。釋有二義:一、通,二、局。上即通也。言二義通所說者,謂貫穿所說之法攝令不散故。故下引瑜伽云攝取聖語。言二義通所化者,貫穿所化眾生心行攝取不捨故。局義可知。
▲又世親攝論釋貫穿云:謂能貫穿依故、相故、法故、義故。
又世親攝論下,第二、彰所貫攝之法。於中二:初、引攝論正釋;後、例同指餘。前中即彼論第一,文中亦二:先、引論總標。
後依者下引論別釋,釋標四義則分為四。初釋依中舉其三事:一於是處者即說經處,如佛在摩竭提國等。二由此者即說經因緣,即所被機等,如十地經由十方佛加解脫月請等。三為此者即說經意,如發心品云為欲顯示佛法故、為以智光普照故、為欲開闡實義故等,故梁論云是處是人是用。言相者諸世俗諦相勝義諦相者,謂世尊說法有何相貌,諸佛唯依二諦為眾生說,更無餘相。言法者謂蘊界處等者,即所詮法門軌持之法,一一皆通二諦。蘊即五蘊,界即十八界,處即十二處,緣起即十二因緣,諦即四諦,食即四食,如世親論第十初說。靜慮即四靜慮,無量即四無量,無色即四無色,解脫即八解脫,勝處即八勝處,遍處即十遍處,菩提分即三十七品等,無礙解即四辯才,無諍即無諍三昧。等者,等餘法數,並下經文廣有其相。言義者隨順密意說等者,義名所以,世尊說法或顯了說或密意說,如說一切皆空,此就第一義說,凡夫不解謂無俗諦等,亦如四意趣四隨等。梁論釋義云:義者所作事故名義,生道滅惑是事。此意云:佛所說經但令眾生生道滅惑以為其義耳,亦佛之意趣也。
▲瑜伽二十五、顯揚二十大同此說。餘義至十二分中當明。
瑜伽二十五下。二、例同指餘。先、例同諸彼。二論皆云素怛纜者,謂佛世尊於彼方所,為彼有情,依彼所作諸行差別,演說無量蘊相應語,乃至廣說。結集法者,攝取聖語,為法久住,以美妙言次第結集,貫穿縫綴,能引義利,能引梵行真妙實義,是名素怛纜。餘義至十二分中當明者,下有異名。異名有四:一、依仁王二諦品,名為法本;二、依梁論,名為聖教;三、依成論,名直說語言;四、依智論第二,但名為經。四中疏文已有二、四:初、三二名在十藏品,文局十二分中修多羅,故此不釋。又遠公立三修多羅:一、總相,二、別相,三、略相。刊定記破於後二,並在十藏品中救之,云餘義等。
▲第二毗奈耶藏,初名後相。
第二、毗奈耶藏,疏文分二:初總科;後前中下,別釋。
▲前中亦名毗尼,梵語之略耳。此翻為調伏,謂調練三業,制伏過非。調練通於止作,制伏唯明止惡。就所詮之行彰名,即調伏之藏或能詮藏。有調伏之能,即有財釋。契經藏中,類有此釋。
後前中下,別釋。於釋名中二:先正釋,後辨異名。今初,疏此翻為調伏者,准刊定記云:義翻為調伏。若敵對翻,正稱為律。若素律師疏云:梵曰毗尼,或云鞞泥迦、毗那耶、鼻那夜。此等皆由梵音輕重不同,傳有訛略,不得正名。正曰毗奈耶,此云調伏。
▲毗尼或翻為滅。滅有三義:一、滅業非,二、滅煩惱,三、得滅果。
毗尼或翻下,二、辨異名。於中有四。今初,名滅者,東塔又云:毗膩多,此云已調伏,當其滅義。故母論第一云:滅諸惡法,故名毗尼。釋曰:若依此釋,則毗尼是毗膩多之言略耳,則與毗奈耶調伏之義有乖。而上又云毗尼、鞞泥迦等,皆梵音輕重,則毗尼亦是毗奈耶略稱,含其調伏與滅二義耳。故疏云:毗尼或翻為滅。滅有三義等者,釋義:一、滅業非者,不殺、盜等。故律中有犯毗尼,有諍毗尼。二、滅煩惱者,是發業之本。故律云:為調伏貪等令盡,是故世尊制增戒學。三、得滅果者,即無為果。故戒經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
▲或名尸羅,具云翅怛羅,此云清涼,離熱惱因得清涼果故。
或名尸羅等者,第二名也,即雙從因果得名。
▲亦名波羅提木叉,此云別解脫,此說因得名。然有二義:一、揀異定道,名之為別;二、三業七支,各各防非,故名為別。亦翻為隨順解脫,此據果立,隨順有為、無為二種解脫果故。
亦名波羅提木叉等者,第三名也。言揀異定道者,非是定共道共二戒,是遠離覊縛業緣,名為解脫。亦翻為隨順解脫者,即第三名中別義也。故遺教經云:戒是正順解脫之本,故名波羅提木叉。又相續解脫經云:五分法身名解脫,梵云毗木叉。若涅槃解脫,梵云木叉。依此亦可雙從因果得名,隨順是因故。又刊定記云:離過無障名為木叉,業用無礙名毗木叉。又云:復有異名,名優波羅叉,此西域外道律名。亦名縵叉,亦名刺闍你地地音田夷反,此西域王法律名。
後顯相者下,顯相。文二:先指前總說。謂制伏過非及滅惡等,即是止行;調練三業性善守信等,通於止作。毗尼以止善為宗,律宗其唯持犯,故以止作總為顯相。
▲若別說者,世親攝論云:毗奈耶有四義,謂犯罪故、等起故、還淨故、出離故。廣如彼論。
若別說者下,二、引論別釋。言廣如彼論者,論云:犯罪者,謂五眾罪。等起者,謂無知故、放逸故、煩惱盛故、不尊敬故,而犯諸罪。還淨者,謂由意樂,不由治罰,如受律儀。出離者,有七種:一、各各相對,說悔所犯;二、誓受治罰,謂受學等;三、等有妨害,先制學處,後由異門,還復開許;四、別立止息,謂僧和合,還捨所制;五、轉根,謂苾蒭、苾蒭尼轉男女形故,捨不共罪;六、由真實觀,謂作殊勝法,[阿-可+(日/皿)]陀南諸行相觀;七、由法爾得,謂由見諦,法爾得無小隨小罪。應知毗奈耶復有四義:一、補特伽羅故,世尊依彼制所學處;一、制立故,謂告白彼補特伽羅所犯過已,大師集僧,制所學處;三、分別故,謂制學所已,更廣解釋先所略說;四、決擇故,謂於此中決判所犯,云何有罪?云何無罪?然明了論釋無小隨少罪,自有二說:一云:小謂第二篇罪,隨小謂二種方便罪;一云:小謂性罪,隨小謂諸戒中制罪。問:今明大乘,那引小教?有答云:理實三藏,大小不同。今且就引接教說,古來同此。今更一解,謂持心雖異,名意大同,故得引小。又上所引論名,分明易曉故。又上云如受律儀者,梁論云:如本受持,對治
▲第三,阿毗達磨藏。
▲阿毗名對。達磨云法,法有二種:一、勝義法,謂即涅槃,是善是常,故名為勝。二、法相法,通四聖諦。相者,性也,狀也,二俱名相。
第三阿毗達磨藏,文中三:初名,次相,後異名。初中二:先得名,後釋名。前中先釋法,後釋對。前中即取俱舍意釋,故論云能持自性故名為法,若勝義法唯是涅槃,若法相法通四聖諦,是善是常故名為勝者,即釋彼論也。相者性也狀也,二俱名相者,亦釋彼論也。以四聖諦中滅諦是理而皆云相者,滅諦之相即體相也,餘三約相即相狀也。
▲法既有二,對亦二義:一者、對向,謂向前涅槃。二者、對觀,觀前四諦。
法既有二下,二、釋對,亦二:初、釋對義,亦取論意。彼論云:此能對向,或能對觀,故為此屬之。
▲其能對者,皆無漏淨慧及相應心所等,由對果、對境分二對名故。慧但是對而非是法,非所對故。
其能對者下。出對法體,亦取論意。故論頌云:淨慧隨行名對法。論曰:慧謂擇法,淨謂無漏,淨慧眷屬名曰隨行。如是總說無漏五蘊,名為對法。由對果對境分二對名等者。釋疑。疑云:唯一淨慧,何有二對之名?故為此通。慧但是對而非是法非所對故者。揀濫。此是古德解釋意云:為分能所,故言慧但是對。若據法持自性,慧何非法?故下揀云非所對故。
▲言對法者,法之對故。故對法藏特名慧論,舊譯為無比法,以詮慧勝故。
▲世親攝論云:阿毗達磨有四義,謂對故、數故、伏故、通故。
世親攝論云下,第二、辨相。於中二:先總標。
▲對義同前。數者,於一一法數數宣說,訓釋言詞自共相等無量差別故。伏者,由此具足論處所等,能勝伏他論故。通者,此能通釋素怛纜義故。
後對義同。前下,別。數者,數字通去、入二聲,此取去聲。數數宣說者,數即入聲。自相者,如色變礙為相,受以領納為相等。共相者,共有無常、苦、空等,廣如十地疏明。論處所等者,即瑜伽論說。論有七例,頌云:論體論處所論據論莊嚴論負論出離論多所作法。亦如初地中辨。言勝伏他論者,勝約能立,伏約能破。故梁論云:伏者,此法能伏諸說。立、破二能,由正說依止等方便故。通者,梁論名解,由阿毗達磨修多羅義易解了故。
▲亦名優波提舍,此云論議。亦名磨怛理迦,此云本母,謂以教與義為本為母。亦云依藏生解,藏為解母,本即是母。亦名磨夷,此云行母,依藏成行故,行之母故。
異名可知也。問曰:三藏前二是佛所說,後一論藏是菩薩說,是則如來不說三藏耶?答:婆沙最初即有此問。問曰:誰造此論?答:佛世尊。誰問?誰答?或云舍利弗問,或云諸天問,乃至或云化比丘問。佛答:若爾,何以云迦多演尼子造?答:彼諷誦耳。有云亦是彼說,是則論藏有是佛說,有是菩薩說。取經中義,廣以釋之。以本統末,亦佛說三藏耳。
▲然此三藏,約其所詮,略有二門:一者剋性,則經詮三學,律唯戒、心二學,論唯慧學,如攝論說。二約兼正,則三藏之中,經正詮定,毗尼詮戒,論詮於慧,兼各通三。
然此三藏下,第三、總顯所詮也。如攝論說者,亦是世親攝論第一。論云:又能說三學故,立素怛纜藏;能成辨增上戒、增上心學故,立毗奈耶藏,謂具尸羅,即無悔等,漸次能得三摩地故;能成辨增上慧故,立阿毗達磨藏,謂能決擇無倒義故。梁論亦同。言兼各通三者,經中戒、慧,其文非一。毗尼增三文云:云何增戒學?所謂增心學、增慧學,是名增戒學等。
▲第二、明二藏者,一、聲聞藏,二、菩薩藏。
第二、明二藏等者,疏文有四:一、標。
▲即由前三藏,詮示聲聞理行果故,名聲聞藏。詮示菩薩理行果故,名菩薩藏。
二、即由前下,釋。
▲故莊嚴論第四云:此三藏由上下乘差別故,復為聲聞藏及菩薩藏。攝大乘同此。
三、故莊嚴下,引證。
▲此就二乘,理果同,故合之。
四、此就二乘下,出所以。於中分三:初、正出,為二所以。
▲若約教、行別故,即開三乘以為三藏,如普超等經。
次若約教下,出三乘、三藏不同。
▲又由緣覺多不藉教出無佛世,佛在世時攝屬聲聞,故但分為二,即是大、小、半、滿不同。
後又由緣覺下,重成二藏之義。言即是大小、半滿不同者,諸經論中多以大小相對故分。大藏之中,大乘經律論、小乘經律論別。華嚴、般若等為大乘經藏,菩薩戒、善戒經等為律,瑜伽、智度等為論;小乘四阿含等為經,五部律為戒,婆沙等為論。故大小三藏迢然不同。言半滿者,即出涅槃。北經第四如來性品文云:善男子!譬如長者,唯有一子,心常憶念,憐愛無已。將詣師所,欲令受學,懼不速成,尋便將還。以愛念故,晝夜慇懃教其半字,而不教誨毗伽羅論。何以故?以其幼稚,力未堪故等。下合云:所言一子者,謂一切眾生,如來視於一切眾生猶如一子。教一子者,謂聲聞弟子。半字者,謂九部經。毗伽羅論者,所謂方等大乘經典。以諸聲聞無有慧力,是故如來為說半字九部經典,而不為說毗伽羅論、方等大乘。善男子!如彼長者,子既長大,堪任讀學,若不為說毗伽羅論,可名為藏。乃至云:我今亦爾,為諸弟子說於半字九部經已,次為演說毗伽羅論,所謂如來常存不變。上即經文,半滿是喻,大小是法,餘可知矣。又西方三藏之外加一雜藏,謂陀羅尼、五明論等為四藏,大小俱有則有八藏。若六波羅蜜經說有五藏,小乘三藏及雜藏,菩薩、大乘為一藏故。若大開為三,則有七藏;三乘各三,便是九藏。加一雜藏,便為十藏;三乘各四,應十二藏。
▲第二、明所攝者,此經三藏之中,正唯修多羅攝,兼詮餘二。十藏等品,廣顯戒故;問明等品,顯論議故。若就修多羅中以義揀教,則唯十藏攝,具足主伴,顯無盡故,教義融故。二藏之中,唯菩薩藏若分權實,但菩薩藏一分所攝,權不攝故。
第二明所攝下,文中有二:初明彼攝此經。
後若約下,明此攝彼藏,文並可知。
大方廣佛華嚴經疏演義鈔卷第三
第三、依主者,疏文分五:一、總彰大意;二、今說此經下,假問徵起;三、故說此經下,總相會通;四、今先明下,開章別釋;五、是知或說下,會通餘教。今初,謂如來唯一無障礙身,隨機教異耳。言夫真身寥廓,與法界合其體者,若以法界為身,法界即身,不言合體。今以無障礙智與如冥一,故言合體。故金光明云:唯如如及如如智獨存,則以如智共為真身。既智合如,則令色相佛身功德無不合如。言包羅無外,與萬化齊其用者,體既合如,如無不在,如無不包,故令佛身亦無不包矣。萬化云云,即是法身大用。而言齊者,以如來得一切法量等身,故假言齊耳。上二義明佛之體、用同法界體、用,故混萬化即真,會精、麤一致,圓融無礙也。故次疏云窮源莫二,謂若據本以適末,則萬流有異派;若尋流以討源,則千途無異轍。若三江之浩淼,並源出於岷山也。執迹多端者,即據本適末,不知多端是應迹耳。言一身、多身,經、論異說者,出執迹之由也。由經、論中一、多異說,故經隨物異,論逐經通,人隨教執。若識其源,一、多無礙。故光明覺品云:一身為無量,無量復為一,了知諸世間,現形遍一切。此身無所從,亦無所積聚,眾生分別故,見佛種種身。即其義也。言異說者,或說唯一,如此經云:十方諸如來,同共一法界,一心一智慧,力無畏亦然等。或說二身,佛地論說:一、生身,二、法身。謂法身、實報皆名法身,實功德法故;他報、化身俱名生身,為物生故。智度論中意亦同此。又般若論說有二佛:一、真佛,二、非真佛。初是法身,後是報、化。下經之中亦多說二,文云:諸佛真身本無二,應物分形滿世間。又云:佛以法為身,清淨如虗空,所現眾色形,令入此法中等。或分為三,即法、報、化。亦言法、報、應,應即化也。或說四種,楞伽經說:一、應化佛,二、功德佛,三、智慧佛,四、如如佛。初是化身,中二是報身,後一是法身。金光明經又說四種:一、化身非應,謂為物所現龍、鬼等形,不為佛身,名化非應。二、應身非化,謂地前菩薩所見佛身,依定而現,非五趣攝,名應非化,即四善根所見一大千界一應身也。三、亦應亦化,謂諸聲聞所見佛身,見相修成,故名為應;人見同類,故名為化。四、非應非化,謂佛真身。前三並是化身,後一法、報二身。佛地論中亦說有四:一、受用非變化,謂自受用身;二、變化非受用,謂變化身,化地前類;三、亦受用亦變化,謂他受用身,化十地菩薩;四、非受用非變化,所謂法身。是則前金光明約三身上論四,合法、報而開化身。今約三身論四,三身俱開,復重開於報故。故雖有四,義理全異。或說五身,如大通經說。然叡公維摩疏釋云:所謂法性生身,亦言功德法身、變化法身、實相法身、虗空法身。詳而辨之,一法身也。何者?言其生,則本之法性,故曰法性生身;推其因,則是功德所成,故言功德法身;就其應,則無感不形,是則變化法身;稱其大,則彌綸虗空,所謂虗空法身;語其妙,則無相無為,故曰實相法身。所以能妙極無相,大包虗空,遍應萬化,無感不形者,可擬議而明。何者?三有之形,隨業而化,故有精麤、大小萬殊之差。如來法身是妙功德果,功德無邊,果亦無邊;功德無相,果亦無相;功德方便,果亦方便。無邊故,量齊虗空;無相故,妙同實相;方便故,無感不形。是為如來真妙法身。陰果不攝,非有非無,以有此身為萬化之本,故得於中無感不應。如冥室曦光,隨孔而照,光雖萬殊,而本之者一,所謂真法身也。若直指功德實相名為法身,此乃以法之謂假名為身,非色像之謂也。上皆五身義。若以三身攝之,初二是報,次一是化,後二是法。又有義說:有於九身,以三身各三故。法身三者:一、真法界以為法身,本有三大,故為三耳。修成為報身,同體大用名為化身。報身三者:真智所證,故名法身;智德圓滿,即是報身;為十地所現,故曰化身。是為報身三也。應身三者:化必有體,即是法身。故經云:吾今此身,即是常身。法身三十二相、八十種好等,修因所成,即是報身;感而必形,即是化身。故為化身三耳。或說有十,自有二義:一、約十地所得十身,如勝天王經說:一、平等身,二、清淨身,三、無盡身,四、善修身,五、法性身,六、離尋伺身,七、不思議身,八、寂靜身,九、虗空身,十、妙智身。二、約佛身之上自具十身,即如下明。故疏云:一身、多身,經、論異說,略示異義,無厭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