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856-A 因明入正理論解題辭
諸灋本因。曰正理。徹諸灋本因。曰正智。理由智顯。宗假因明。因智為能入。正理為所入。菩薩證真現量真比量。故有真能立真能破。以智照理。以自悟他。故曰因明入正理。如立真如則入真如正理。立唯識則入唯識正理。立無常則入無常正理。苟非證真之人。則一開口而三十三過隨之立量。豈易乎哉。譬如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則諸候拱手聽命。而天下治。自諸候大夫出。則四夷交侵。民無所措其手足矣。故閱此論者。如客兒閱帝王世譜。雖知昭穆次序。而不能冐神明之胄。又如盡識三千律條。而身非刑官。遂欲加之有罪。其誰服之。然則學者所急。務在證真哉。務在證真哉。此解界公集諸家之說所成。讀此以覽廣文。有如引鏡自照其面。遂不敢祕。而壽之梓。以公諸有志證真者。
萬曆[A1]己丑五月二十一日秀水真實居士馮夢禎題
No. 856-B 因明入正理論科
- 將釋此論科文分(四)
- 初明題目(因明)
- 次辨撰人(南迦)
- 三明譯者(唐三)
- 四解本文(分三)
因明入正理論科
因明入正理論解
因明入正理論
因明入正理論者。此六字為一論之題目。論之一字是能詮文。上五字是所詮義。謂因明正義由論彰顯。是則義由論顯。論逐義名。文義雙彰。能所合目。故曰因明入正理論。就上五字中。上二字是能入因智。下二字是所入正理。入通能所。斯由因智真故。得入正理也。故清涼云。因者即萬法生起之因。明者即觀法本因之智。謂世間種種言論。及圖書印璽。地水火風。萬法之因。皆悉明了。通達無礙。又楞嚴云。如來發明世出世法。知其本因。隨所緣出。乃至現前種種松直棘曲。鵠白烏玄。皆了元由。斯皆以智照明萬法本因。故曰因明。永明云。正理者諸法本真之體義。謂若迷性覺隱晦靈明。不達諸法正因。故致情宗糺轍。今絕狂愚之妄說。杜邪倒之疑心。則入諸法本真。斯即自悟入正理也。又因明入正理者。謂因乃立者三支中因。以宗因喻不相離故。明即敵者所生之智。以聞立者理引發故。故起信記云。一真如性是有法。定能隨緣故為宗。因云是有為法平等所依故。同喻如虗空。又下論云。聲是有法。定無常故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又瑜伽云。云何名因明處。謂於觀察義中諸所有事故。釋曰。所建立法。名觀察義。能隨順法。名諸所有事。諸所有事即是因明。斯皆由因照明所建立法。令諸聞者。於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無常等。斯即悟他入正理也。故云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問夫立論量。三支圓滿。果明不舉。獨唱因明。答因為量主故。故大鈔云。就比量中。有許未許。為成未許。必有能成。即能成是因。所成是果。宗由因顯。義得分明。故唱因明。理無違妨。又此論者。謂徵析邪宗。審明正理。故云因明入正理論。然論有宗釋。此即宗論。宗復有二。一者謂宗。諸部立破等義。由宗諸義。得成斯論。故慈恩云。元唯佛說。散在眾經。束此成故。二者宗人。謂劫目世親定三支故。故永明云。劫初足目創標真似。爰及世親。再陳軌式。雖紀綱[A6]已列。而幽致未分。有陳那為妙吉祥菩薩警諭。乃重造因明。此雖宗人。義亦具矣。問立破等義[A7]已備眾經。況復多論。何因緣故製斯論耶。答為欲曲被時機。樂略文者。能易入故。故龍樹因明論云。為欲簡持能立能破義中真實。故造斯論。
△次辯撰人。
商迦羅主菩薩造
商迦羅主。此云天主。以後序中言天主故。或云羯羅。梵音楚夏耳。菩薩之義。諸疏既廣。此不繁云。造作也。
△三明譯者。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
師翻譯時事。備於後序。
△四解本文分三。初立門總攝。
如是總攝諸論要義。
此立八門。以總攝諸論要義也。八門者。謂真具四門。似含四門也。一真能立。謂對敵申量。三分圓明。開曉於賓故。二真能破。謂斥量非圓。彈支有謬。示悟於主故。三似能立。謂對敵申量。三分闕謬。非曉於賓故。四似能破。謂妄斥非圓。彈支有謬。不悟於主故。五真現量。謂於色等義。有正智生。自相處轉故。六真比量。謂藉眾相。而觀於義。相應智起故。七似現量。謂有分別智。於義異轉。了瓶衣等故。八似比量。謂以似因智。於所比義。相違解起故。悟他者。由能立破。皆能啟他未了之義故。自悟者。由現比量。能引真似有無分別二智故。此上皆引清涼疏鈔義釋。如是下即指八門二益。能總攝諸論立破等義也。
△次依門別釋分八。初真能立分二。初總標能立分二。初略釋能立。
此中宗等多言。名為能立。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
此中者。即簡持論中也。等者。等餘因喻。即宗因喻多言名能立也。由宗下略釋。謂由宗因喻多言。開他所未了義。故名能立。然能立有二。一三支為能立。以宗因喻多言。名能立故。二因喻為能立。以因即宗家之因。喻乃因中所攝。由因與喻。成其宗法。故為能立。此即以宗為所立也。今觀論文。能立通三。
△二廣明能立分三。初釋宗。
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隨自樂為所成立性。是名為宗。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此中者。真能立宗中也。宗者。崇也主也。謂[A8]己所崇義。以為其主。形於言表。能啟悟他。名為宗也。故襍集論云。謂以所應成自所許義。宣示於他。令彼解了故。名為宗等。極成有法極成能別者。有法即前陳。謂色等法也。以色等有法與宗為依。亦名宗依。對能別宗。此即所別也。能別即後陳。謂所立宗體也。以依體之上。悉離諸過。故云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也。差別性故者。釋成上義。謂宗唯是一。而言有法能別者。以依體性差別故。又解。釋成宗義。謂此真能立宗。有法能別二俱極成。由與似能立中性差別故。名真能立宗也。隨自下結成宗義也。謂將前陳後陳和合一處。隨其立者自意樂許所成立性。則名為宗。故龍樹云。是中唯隨自意樂為所成立。說名宗。問能別與宗體何異。答奘師云。雖能別為宗。立者即許。敵者未諍。猶是宗依。未名宗體。若前陳後陳和合為宗了。立者即許。敵者不許。立敵共諍。名為宗體。若立敵未諍。猶是宗依。故起信記云。依有能別所別。即斯義也。如有下舉例立宗也。如云聲是有法(此即極成有法)定無常為宗(即極成能別)。若三支具足。應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異喻如空。此則立者定許無常以為宗體。若準瑜伽破壞他宗之意。此宗正破敵者聲常之論。敵者量云。聲是有法定常為宗(此犯能別不極成過)。因云所作性故(此犯法自相相違過)。喻如虗空(此犯能立法不成過)。此敵者意許常為宗體。以敵立者無常之論。敵者不知虗空是非所作。則於因上不轉。引喻不齊。聲常之論不成矣。
△二釋因分二。初標數徵列。
因有三相。何等為三。謂徧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
因者。即所由所以。順益待藉之義相也。謂於所立宗。說其自體及其相貌。是名為因。故大鈔云。為由有此所由。所以顯宗法性。宗果方明。由此即顯與所立宗。一向一味。能建立宗。名為因也。三相者。謂同異徧也。徧相是總。同異為別。何等下徵列三相。徧是宗法性者。謂能立因。全是宗法。如所作因。全是無常。以是宗法故。則因徧宗法。名決定因。若纖毫不是。即猶豫因矣。同品定有性者。謂因與宗齊。則宗由因有。故龍樹論云。宗無因不有。少有不齊。則非定有矣。如無常以所作為因方得定有。異品徧無性者。謂於立處全無同品所立。若絲毫有。則不徧無矣。如立常以非所作為因。方得徧無。故龍樹云。此中唯有二種名因。謂同品一切徧有。異品一切徧無也。嗟夫同異之說。紛然久矣。而惑者竟以異法遣同。良由不知立同異意也。蓋立法於因喻。必須同異者。其意有三。一恐所立法有所混濫故。以同不假異。恐濫異。則不能定有。異不假同。恐濫同。則不能徧無。既彼此相濫。而所立法不極成矣。二立異。蓋為成同。是以同品定有則成。異品徧無則遣。遣即是無。非以異法遣同也。故異品徧無。則同品極成矣。如說常為成無常。非欲顯常也。三同異。若立三支無過。則於自所立法極成。能破他宗。他宗不能壞也。
△二雙徵別釋分三。初釋同相。
云何名為同品異品。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1]故名同品。
云何下雙徵。謂所下別釋。所立宗者。即宗也。謂能立因性。與所立宗。義類均等。說名同品。如立下舉例釋成。如立無常之宗。以有作為因。瓶等為喻。故名同品。雖顯舉喻。影取因也。
△二釋異相。
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虗空等。
異品者。異同品也。謂於下釋異義。蓋於異處無同所立。故名為異。若有下立量顯異。謂若有法是常。因非所作。喻如虗空。則三支皆異於同。故得無同所立也。龍樹云。應以非作證其常。或以無常成所作。即斯義矣。
△三釋徧相。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徧是宗法。於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是無常等因。
此就同品無常因。以釋徧相也。此中指同品因中。謂於所作等二因。隨得一因。全是無常。則因徧宗法。故云徧是宗法。
於同下明所作因是宗法意。蓋由所作等。於同品定有。異品徧無。故得是無常因。故龍樹云。所作性故。能成無常。又云。為於所比。顯宗法性。故說因言。以能顯宗。故能成宗也。然上因性有其二種。謂生因了因。生因如種生芽。了因如燈照物。此各有三。生因三者。一言生因。二智生因。三義生因。了因三者。一智了因。二言了因。三義了因。廣如龍樹論說。
△三釋喻分二。初舉數標列。
喻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法。
喻者。比曉也。謂即以近事比類。令於深法得曉了故。故金剛論云。喻者見邊義。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合正說。名之為喻。釋云。所見邊者。謂[A9]已顯了分。未見邊者。未顯了分。以顯了分顯未顯了分。令義平等。所有正說。名能立喻。言同法異法者。謂在因名品。在喻名法也。以喻與宗因法同。則名同法。異法反此。然喻有體依。如云瓶者即是依也。以無常作義。證無常宗。名之為體。下皆倣此。
△二依標別釋分二。初釋同喻。
同法者。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
同法者。謂所引喻與宗因法同。故名同法。若於下釋同法義。謂於喻處與因相同。故得決定有性。
謂若下立量顯同也。蓋以所作為因。無常為宗。瓶等為喻。三支㳷然。故云同也。
△二釋異喻。
異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無。因徧非有。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虗空等。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如有非有。說名非有。
異法者。異同法也。
若於下釋異義。謂於喻處說所立無。同宗說因。徧無同因。故名異法。
謂若下立量顯異。
此中下重申異義。以顯無同品宗因也。此中即異法中也。常非無常則無同宗。非所作無作則無同因。
如有下引例。以明虗空非瓶等也。蓋異喻如虗空言。表非瓶等。如對有言非有。說非是有也。既異法無同。則立法極成。而離異過矣。
△二總結能立。
[A10]已說宗等因。如是多言。開悟他時。說名能立。如說聲無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虗空者。是遠離言。唯此三分。說名能立。
[A11]已說下對前總結也。由前標云。宗等多言名為能立。上[A12]已廣說。故此總結。自如說下。結前三分。以明能立極成也。
遠離言者。謂於異中。無同所立故。得無常等三法遠離。而能立法極成矣。初門竟。
△二似能立分三。初明宗過分三。初標宗列過。
雖樂成立。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謂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相符極成。
此明似宗之過也。
雖樂下先標似宗。謂現下列過。蓋於現量等五。一有相違。則立法不成。能別等四。由於前陳後陳有立敵不許故。義亦不成。
△二依標別釋分二。初釋相違。
此中現量相違者。如說聲非所聞。
此中似立中也。色等諸法。五根對時。不待名言。無籌度心。取境親明。名為現量。
相違者。謂宗違現量也。
如說下舉例明過。下凡言如者倣此。然聲是耳之所聞。既以非所聞為宗。得不違於現量乎。
比量相違者。如說瓶等是常。
比量者。謂比擬度量。如見烟度火等。
相違者。謂宗違比量也。然瓶乃所作。本是無常。既說為常。比度不著。則與比量相違也。
自教相違者。如勝論師立聲為常。
衛世之教。但立非常。今於聲有法上。立為常者。則與自教相違。勝論即衛世。乃計無者。計無而又執聲為常。豈不違於自教耶。
世間相違者。如說懷兔非月有故。又如說言。人頂骨淨。眾生分故。猶如螺貝。
懷兔因月。世所共知。今說懷兔非因月有。又頂骨不淨。亦世所共知。今言人頂骨淨。喻如螺貝。二皆與世間相違也。
自語相違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此與自語相違也。鞠我育我。方為我母。石女無能養育。實非我母。而言我母是其石女。豈不與自語相違哉。
△二釋不成。
能別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
能別者。即後陳滅壞宗也。不極成者。謂佛弟子。對彼計常論師。於聲有法上。立滅壞宗。論師不許此宗。故云能別不極成。數論即僧佉。乃計常者。問理當以滅壞破常。何犯此過耶。答奘師云。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隨其所應。各有標簡。若自比量。自許言簡。若他比量。汝執言簡。若共比量。勝義言簡。今立者於後陳上。不能就[A13]己所立。寄言簡過。令他解了。故招斯咎。大鈔云。自者。謂自立義。令他解了。如薩婆多宗立無表色。自立量云。我無表色。定是實色。許色性故。如許色聲。他者。謂於他立中。出宗因過。如大乘破薩婆多宗云。汝無表色非定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共者。謂於他立中。出比量過故。
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說我是思。
所別者。即前陳神我也。
不極成者。謂此論師說神我是思。內教弗許神我。故云所別不極成。唐三藏立唯識比量云。定不離眼識宗。是極成能別。蓋指後陳宗法為能別。又云。大乘說佛無漏色。小乘說佛有漏色。若將此二種色。立為唯識。則彼此不共許。便犯自他一分所別不極成。蓋指前陳有法。為所別。近有以外道不許佛弟子所立宗。為能別不極成。以佛弟子不許外道所立宗。名所別不極成者。謬也。
俱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為和合因緣。
此明能別所別俱不極成也。謂勝論師於我有法上。立和合因緣宗。內教皆不定許。故云俱不極成。蓋外以神我為我。非真常之我。則所別有法不成。以我為和合因緣。非佛所說正因緣義。則能別宗不成也。
相符極成者。如說聲是所聞。
奘師云。相扶銘為扶宗之過。今云。符者。如立者於聲有法上。立所聞宗。意欲別彼成自宗義。而反與彼相符。故名相符極成。
△三結過歸宗。
如是多言。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不容成故。立無果故。名似立宗過。
結前九過之言。以歸宗也。夫立比量。必先以智達萬法因。則凡所立量。隨自相而不違。宗必成。果必有也。今此所立。既與現量等相違。是違諸法自相。則宗不成。而無果故。名似立宗也。遣即違義。
不容成者。謂於前九。一有相違。則不容成立也。
立無果者。謂宗既不成。則無果矣。
△二明因過分二。初躡前標後。
[A14]已說似宗。當說似因。不成。不定。及與相違。是名似因。
躡前總標似因也。
似因者。因違所立。即名似因。故方便心論云。似因者。如𦦨似水。而實非水。若有論者。嚴飾言詞。以為水者。是名似因。
△二依標別釋分三。初釋不成分二。初總舉列數。
不成有四。一兩俱不成。二隨一不成。三猶豫不成。四所依不成。
不成四者。一因於宗上。立敵二家俱不定許。二但敵者不許。三因於宗上猶豫不決。四計虗空實有。對無空論。所依不成。此皆不成之過也。
△二別釋過義。
如成立聲為無常等。若言是眼所見性故。兩俱不成。
兩俱不成者。謂能立因。立敵不許。徧是立法。如於聲有法上。立無常為宗。以眼所見性為因。彼此不許。名兩俱不成。故龍樹云。彼此不許。定非宗法。如有成立聲是無常眼所見故。
所作性故。對聲顯論。隨一不成。
此正言因以略宗也。具足應云。如有成宗聲為無常。因云所作性故。此因但是立者自許。若對聲顯常宗。論所作因。敵者弗許。名隨一不成。故龍樹云。又如敵論不同許者。如對聲顯論。所作性故。
聲顯者。瑜伽第六云。外聲論師。謂聲相常住。無生無滅。然由吐宣。方得顯了。故名聲顯。
於霧等性。起疑惑時。為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猶豫不成。
霧者有法也。疑惑。疑霧為煙也。大種指四大。以大種與火和合。乃有煙相。為成煙故。而有所說。今於霧等性。疑惑為煙。為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必不令人生智。則立法不成。故云猶豫不成。如說聲常。猶豫不決。立所聞因。則於常無常宗。不能決定。即斯義也。此節但明猶豫所以。大似不須立量。
虗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虗空有法也。實有宗體也。因云。德所依故。此因若對無虗空論。則所依不成。以虗空尚無。曷者為德所依乎。故龍樹云。對不立有虗空所論。有法不成。即此義也。
△二釋不定分二。初總舉列數。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四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
言不定者。謂因於宗上。不能決定。同品異品有無不定。於立敵三支。彼此相違。不能定成一宗。皆不定因也。
△二別釋過義。
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為如瓶等。所量聲故。聲是無常。為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言共者。謂一因性二宗共有也。
如言下立量。
常無常下結過。謂所量一因。能成常無常二宗。既二宗共一因性。則此一因於二宗中。無決定能。故名不定因也。
為如下出不定所以。為如瓶等。所量因故。聲是無常。為如空等。所量因故。聲即是常。
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餘非有故。是猶豫因。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言不共者。謂一因性。二宗皆無。故名不共。
如說下舉量。
常無常下辯過。謂常以非作為因。無常以作為因。此所聞因。二宗俱無。故云皆離。不獨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即常無常外。餘宗亦非有。與此因相。為決定者也。故曰猶豫因。
此所下詰辭。出猶豫所以。謂此因性既離於常無常品。其猶何等之類乎。
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為其同品。此無常性。於電等有。於空等無。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異品。於彼徧有。此因以電以瓶為同法故。
亦是不定。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夫言因者。必於同品徧有異品徧無。方是正因。今於同品。[A15]但一分轉。異品反徧轉。斯則有處不有。無處不無。故成過也。
如說下立量。聲是有法。非等為宗。因云無常性故。
非勤勇者。如風聲也。
此中下辯過。謂此宗若以電空二法為同喻。則此無常因。
於電等是有。以電剎那不住。無常性故。
於空等是無。以空恒住。非無常故。此二[A16]但於電一分轉。故為不定因。此宗若以瓶等為異喻。則徧有同品因性異品反徧轉。葢此無常因。以瓶與電。皆屬同法故。今以瓶為異喻。實濫同因故。亦為不定因。
為如下出同相。為瓶電等。皆是無常性故。是勤勇非勤勇等是宗。此宗於同異中。雖俱無過。然此但出因過。不論宗過有無也。
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同品。其無常性。於此徧有。以電空等為異品。於彼一分電等是有。空等是無。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此明異品一分過也。
如立下立量。勤勇下辯過。謂此宗以瓶為同喻。瓶是無常性故。於此徧有。故曰徧轉。若以電空為異喻。則於電一分是有。於空一分是無。故曰一分轉。
是故下例前結過。謂此因以電與瓶皆屬同法故。亦為不定。
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中常宗。以虗空極微為同品。無質礙性。於虗空等有於極微等無。以瓶樂等為異品。於樂等有。於瓶等無。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
此於同異喻。皆一分轉。故名俱品一分轉。以違同品徧有異品徧無。所以成過也。
如說下立量。此中下辯過。謂此常宗若以空微二法為同喻。則此無質礙因。於虗空等是有。以虗空無質礙故。於極微等是無。以極微質礙性故。此二但於空一分轉故。為不定因。若以瓶樂二法為異喻。則於樂等是有。以樂無質礙故。於瓶等是無。以瓶質礙故。此二於樂一分轉。是故下結過。謂此因以樂以空。皆屬同法故。樂既與空同法。今反以為異喻。則異品不徧無故。亦為不定因也。
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豫因故。俱名不定。
奘師云。夫立敵共諍一有法。因喻各異。皆具三相。謂同異徧也。但互不生其正智。兩家猶豫。不能定成一宗。名決定相違不定過。如聲之一法是同。立量各別。既互不生其正智。即是猶豫不定因也。問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喻如瓶等。此乃真能立中。例舉以明正理。何故亦成不定。答凡立比量。欲破他時。必須就[A17]己所立寄言簡過。則能生他正智。定成一宗。而無不定之過。不然。亦成不定。
△三釋相違分二。初標數列名。
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
相違者。因法宗體宗依。共有四過。
△二依標別釋。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法自相者。即後陳宗法之自相也。相違因者。謂因與法自相相違也。如說下立量云。聲是有法。定常為宗。因云所作所發性故。此因下辯過。謂此所作性是無常因。惟應異品有。今以之證常宗。是故相違。故曰同品無處。不成立者之宗。異品有處。反成敵者相違宗義也。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積聚有本作積集)。
法差別者。謂後陳宗體中。而有意許差別之相也。相違因者。謂因與法差別相違也。如說下立量。謂如眼等必為他用。即有意許。必不為他用之差別故。此因下出過。謂此積聚因。如能成立。必為他用。即與必不為他用相違。則一舉兩成。故云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也。積聚下結成必為他用。按金七十論云。自性我知二法和合。生諸萬法。與我受用。故知有我。又頌問云。云何知有我。答云。聚集為他故。長行釋云。我見世間一切聚集。竝是為他。譬如牀席等聚。非為自用。必皆為人設。乃至五大聚名身。是身非自為。決定知為他。他者即是我。故知我實有。據此則立者積聚之因。信但能成立。必為他用審矣。豈不成法差別相違過乎。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有法自相者。即前陳有法之自相也。相違因者。謂因與有法自相相違也。如說下立量云。有性是有法。非實德業故。是宗法。因云有實德業故。喻云如同異性。有性者。即六句中大有性也。大鈔云。實德業三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有實等故。然據此大有性說具含二義。實德業三同一有性。由此大有。有實等故。此即不離實德業之有緣性也。以有實德業之緣。故名有緣。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此即離實德業之非有緣性也。於此甄明有非有性。則自相差別了然可見矣。同異性者。亦離實等。有別實體。故取以為喻。此因下就體依。反顯相違。謂此有實等因。如能成遮實等。宗亦能成遮有性之有法。今既不能成遮實等。則亦必不能成遮有性故。成有法自相相違過也。遮即非義。俱決定者。謂若能成宗。亦能成有。以體依同故。六句義者。勝論師所計。謂一實有九種。二德有二十四種。三業有五種。四大有唯一種。五同異唯一種。六和合。竝如唯識百論廣說。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有法差別者。即前陳有法上有意許差別之相也。如有緣緣性及非有緣性之差別故。相違因者。謂因與有法差別相違也。如即此因者。謂如即有一實德等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此闕立量之文。應立量云。有性是有法。不離實德業故。是宗法。因云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亦能成立下正明有法差別相違過也。謂此因如能成立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有緣性相違。作非有緣性。則非有緣性。是此有緣性差別相違也。以遮實等俱決定故。如三藏立唯識比量云。定離眼識色。定不離眼識色。是有法差別。以三藏但成定不離眼識色。與定離眼識色相違故。犯有法差別相違過也。
△三明喻過分二。初躡前標後。
[A18]已說似因。當說似喻。似同法喻有其五種。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似異法喻亦有五種。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離。五倒離。
此躡前總標喻過也。似同法喻者。謂能立喻與宗因法不同。故名似同。葢以同喻是顯因同品決定有性。今既不同。不能定有。則成同過。似異法喻者。謂能立喻於宗因法不異。故名似異。葢以異喻應無同品所立。今既不無。則成異過合離之過。在文可知。
△二依標別釋分二。初釋同法分二。初別明同過。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此喻不能成因也。謂如有質極微之喻。[A19]但能成所立常宗。不成能立無礙因性。故云能立法不成。如說下立量。諸無下合辭。然彼下出不成所以。謂此喻於所立宗常性是有。以此極微其性常故。於能立因無質礙是無。以此極微有質礙故。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所成立法常性是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此喻不能成宗也。謂無常覺喻。但成能立無質礙因。不成所立常宗。故云所立法不成。此但有喻而闕宗因。準前可知。然一切下出不成所以。謂此覺喻於能立因無質礙是有。以此覺心無形質故。於所立宗常性是無。以此覺心念念遷謝無常性故。
俱不成者。復有二種。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說如空。對非有論。無俱不成。
此明宗因俱不成也。二種謂有及非有。有即用前宗因。如說聲常。無質礙故。非有即反前宗因。如說聲是無常。有質礙故。斯則以常宗為有。以無常宗為非有也。若言下辯過。謂若言如瓶對常宗論。則宗因俱不成。以瓶是無常有質礙故。故曰有俱不成。若說如空對無常宗論。則宗因亦俱不成。以空性是常無質礙故。故曰無俱不成也。
無合者。謂於是處。無有配合。但於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如言於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
言無合者。謂於量上不陳配合之言。葢凡立量應陳合辭。如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等。今闕其辭。故成斯咎。是處即同喻處也。但於下出無合所以。謂但於瓶等雙顯宗因無有配合。如言下出雙現相。
倒合者。謂應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而倒說言諸無常者皆是所作。
此於量上倒陳合辭。名為倒合。以先因後宗。方名正合。如云聲是有法。無常為宗。因云所作性故。合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喻云猶如瓶等。今合反此。故成斯咎。
△後牒結同法。
如是名為同法喻品。
△二釋異法分二。初別明異過。
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由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極微是常性故。能成立法無質礙無。
此明喻不能遣宗也。葢異法中應徧無性。今異喻有同所立。故曰不遣。且如下對前同法常無質礙宗因。應立量云。聲是無常。質礙性故。異中離云。諸無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此但遣因不遣宗也。由於下出不遣所以。以極微是常故。不能遣彼常宗。以極微質礙故。能遣彼無質礙因也。
能立不遣者。謂說如業。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說諸業無質礙故。
此但遣宗不遣因也。以此業喻是無常故。能遣常宗。無質礙故。不能遣因也。此獨舉喻。宗因准上。彼說下釋不遣所由。
俱不遣者。對彼有論。說如虗空。由彼虗空。不遣常性。無質礙性。以說虗空是常性故。無質礙故。
此明宗因俱不遣也。彼有即指同中常無質礙也。說如虗空正指異喻也。由彼下正明不遣。以說下出不遣所由。
不離者。謂說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
不離者。以於量上不陳離辭。[A20]但於瓶上雙現宗因。而未說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猶如瓶等。故成斯過。
倒離者。謂如說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
倒離者。謂於量上倒陳離辭。若正陳應云。諸無常者見彼質礙。先宗後因。方為正陳。今既反此。故云倒也。此似喻中同異十過。前三皆就宗因明過。後二但明合離之過。前三就宗因明過者。以宗因皆齊但引喻不齊。遂使同品不定有異品不定無故也。後二雖明合離之過。然必三支圓滿。合離始陳。是以合離之過亦歸喻也。問何故於同言成言合。於異言遣言離。答以同品須定有。有則合。合即成。異品須徧無。無則遣。遣即離矣。
△後總結似立。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第二似能立門竟。
△三真現量分二。初總標二量。
復次為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
此明現比二智唯自開悟也。葢以現智能達法無生。比智能知因緣生滅。故於立破中離諸過也。起信疏云。真智徧知心真如門。俗智徧知心生滅門。緣起差別即自開悟也。
△二別釋現量。
此中現量者。謂無分別。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此中即自開悟中真現量智。即真立破中正智也。謂由此智達萬法無生。證諸法自相。故於立破中離諸過也。現謂顯現。量者楷定義即以現智照現境。於自相處轉。決定無謬。親得法體。離諸分別。云無分別。若有下釋。謂此無分別智對色等境。不帶名言。無籌度心。故云離名種等所有分別。不緣隱暗遮隔及過未之境。故云現現。證境自相。不同六識緣於共相。故云現現別轉。由於自相處轉。故名真現量。此有多種。如瑜伽等說。
△四真比量分二。初別釋比量。
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相有三種。如前[A21]已說。由彼為因。於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量。
比謂比類。量謂量度。如隔山見煙。必知是火。雖未親見。亦非謬也。以先證知諸法本因。後方立量故。眾相即指因中三相。
義即宗義也。三種即同異徧三。由此三相為因。令聞者於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無常等。故名比量。
△二總結二量。
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為量。
即智名果。即指現量智及比量智為果。無別果也。何者。以智是證相故。智即果也。言證相者。現量智能證知無差別境。真比量智能證知緣起差別之境。此即內證也。如有下約外用也。上約現比二智證相而言果。此就作用顯現而言量。故云亦也。以二智作用能顯現常無常義故。
△五似現量。
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
此似現量智。即似立破中之智也。言似現量者。謂有分別智。不能親證諸法自相。但於諸法義上。分別異轉。故於似立破中而致諸咎。名似現量也。異轉者。大鈔云。謂男女天地等見一合相。名似現量。一合相者。眾緣和合故。攬眾微以成色。合五陰以成人。名一合相。如是見者。是有分別智於義異轉。若一合相不可得。即真現量不可得者。即金剛經云。如來說一合相。即非一合相。以從緣合。即無性故。無性之性。是所證理。如是知者。是正智生。是自相處轉。名真現量也。
△六似比量。
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量因多種。如前[A22]已說。用彼為因。於似所比。諸有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似比量者。謂因智非真。則不能達法本因故。於所比義。顛倒錯亂。不能令聞者正解。名似比量。多種即前不成不定相違等。由是則能起之智名似因。所起之智名似義。為先者即先念分別也。
△七真能破。
復次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謂初能立缺減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及喻過性。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是名能破。
復次下標能破。謂初下釋也。葢能顯示似能立中缺減過性及宗因喻種種過失。斥他無謬。令其開曉。名真能破。
△八似能破。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謂於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決定因不定因言。於不相違因相違因言。於無過喻有過喻言。如是言說。名似能破。以不能顯他宗過失。彼無過故。且止斯事。
若不下標似能破。謂於下釋也。葢於他真能立中妄斥其過。名似能破。謂於圓滿有缺減言等。
以不下釋上似破所以也。
彼無下謂彼既無過。不得於中求其有過。故云且止斯事也。龍樹論中似破有多種。為避文繁。此不具錄。
△後結略指廣。
夫因明幽䆳。理量玄微。三支標立破之方。八門核真似之實。條違律過。矩異規同。理括眾經。義該諸論。方隅始剏。良為少句之敷宣。理致未窮。尚資餘處而妙辯。苟欲深遊海墨。閱廣論始盡淵源。如其略識綱宗。覽斯文[A24]已全梗槩。然廣略雖異。大旨無殊。惟冀覽者不涉邪岐。齊歸正理也[A25]已。
[1]因明入正理論解(終)
No. 856-C
余嘗掩關閱起信論疏記。至因明三支比量之說。若蚊蚋嚙巨石。毫無所入。因扣諸講者。僉曰。此義失傳舊矣。[A26]已而挂錫海虞之中峯。一日瞿洞觀居士歸自婁江。言晤三懷座主。論因明義甚悉。余聞之。喜躍不自勝。而筞杖金陵。謁師於古瓦官寺。遂得執卷請益。頗知梗槩。越兩載。飛錫燕山。又聞玉菴座主有因明論解。復就諮詢。益通疑滯。夫二師之于是論。誠可謂開萬古羣蒙。而余也何幸與領金錍之惠。然得失疵美亦互有焉。乃不愧暗鈍。參酌異同。筆削可否。兼之𢹲摭清涼疏鈔宗鏡諸書。集為此解。以備遺忘。亦井蛙自見其天也。密藏開兄。禪悅之暇。偶得目擊。於焉心可。因謀序馮開之太史。以付剞劂。余固止之曰。吾斯之未能信。開兄曰。審爾。又何惜乎傳之繭枲。以就正諸方也。遂梓之如命。
萬曆庚寅仲春晦日沙門真界䟦
校注
[0910001] 故一作是 [0917001] 原本有後序一章既揭錄慈恩疏末故今省之【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53 冊 No. 856 因明入正理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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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文分四。
△初明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