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剛經訂義
其一
第二分云。善男子善女人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應云何住云何降伏其心。按。心即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住者住此心也。降伏者降伏此心也。俗解謂真心當住。使之不退轉。妄心當降伏。使之不擾亂。分別為二。殊失語氣。且非如來立教之旨也。下文佛言應如是住如是降伏其心。然詳通篇所言。言住者多。言降伏者少。蓋所謂不住色布施。不住聲香味觸法布施。皆以不住為住。以不住為住。則即住即降伏矣。其義莫明於第十七分所言。此一分。本是申說前義。語較簡而意轉明也。其文曰。爾時須菩提白佛言。世尊。善男子善女人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云何應住。云何降伏其心。佛告須菩提。善男子善女人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當生如是心。我應滅度一切眾生。滅度一切眾生[A1]已。而無有一眾生實滅度者。按。我應滅度一切眾生。即所謂應如是住也。滅度一切眾生[A2]已。而無有一眾生實滅度者。即所謂應如是降伏其心也。得此數語。覆讀第三分。則文義了然矣。故第四分末云。菩薩無住相布施。又云。菩薩但應如所教住。上文住為一義。降伏為一義。而此文不及降伏。蓋言但應如所教住。則即住即降伏矣。俗解不知。謂此住字作止字解不。住之住作染著解。殊失其旨。今以儒理言之。子貢問曰。有一言而可以終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A3]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即所謂應如是住也。子貢曰。我不欲人之加諸我也。我亦欲無加諸人。子曰。賜也。非爾所及也。即所謂應如是降伏其心也。子曰。衣敝縕袍。與衣狐貉者立。而不恥者。其由也與。不忮不求。何用不臧。即所謂應如是住也。子路終身誦之。子曰。是道也。何足以臧。即所謂應如是降伏其心也。蓋儒者之言曰實若虗。而此經亦言無實無虗。若無所住。則涉於虗矣。而有所住。則又滯於實矣。故應如是住。又應如是降伏其心。儒理佛理。一以貫之。
其二
第八分云。若人滿三千大千世界七寶。以用布施。是人所得福德。寧為多不。須菩提言。甚多。何以故。是福德即非福德性。是故如來說福德多。按。性字疑衍文也。是福德即非福德。乃無實無虗之義。第十九分云。若有人滿三千大千世界七寶。以用布施。是人以是因緣。得福多不。如是世尊。此人以是因緣。得福甚多。須菩提。若福德有實。(當作實有傳寫倒也)如來不說得福多。以福德無故。如來說得福德多。兩文語意相近。可以發明。此云是福德。即彼所云福德實有也。此云非福德。即彼所云福德無也。此云是福德即非福德。是故如來說福德多。彼云若福德實有。如來不說得福德多。以福德無故。如來說得福德多。語有繁簡。意則一也。今衍性字。則福德與福性。區而為二矣。福德在外。福德性在內。既有內外之分。自有是非之判。凡夫皆能言之。豈得為如來無上甚深之妙旨哉。俗解云。此等福德。是身外享用。與我真性。全不相關。即非福德。出於性中者。以是為解。失之淺矣。今以全經體例求之。第五分云。如來所說身相。即非身相。豈有兩身相邪。第八分云。所謂佛法者。即非佛法。豈有兩佛法邪。十三分云。佛說般若波羅蜜。即非般若波羅蜜。豈有兩般若波羅蜜邪。推之。十四分云。是實相者即非實相。是故如來說名實相。十七分云。所言一切法者。即非一切法。是故名一切法。第十八分云。如來說諸心者皆為非心。是名為心。第二十分云。如來說具足色身即非具足色身。是名具足色身。二十三分云。所言善法者。如來說非善法。是名善法。第三十分云。如來說一合相。即非一合相。是名一合相。三十一分云。所言法相者。如來說即非法相。是名法相。全經中。如此者甚多。並與此文是福德即非福德。是故如來說福德多。文義一律。足證性字之衍矣。而尤有可切證者。第三十分云。若是微塵眾實有者。佛則不說是微塵眾。所以者何。佛說微塵眾。即非微塵眾。是名微塵眾。以是言之。微塵眾非實有。故非微塵。然則福德亦非實有。故非福德。愚以第十九分所云若福德實有。如來不說得福德多。證此文所云是福德即非福德。是故如來說福德多。以經解經。塙有明證矣。蓋此經大旨。在於無實無虗。惟其無實無虗。是以即非即是。所謂應如是住。應如是降伏其心也。俗解謂住者住其真心。降伏者降伏其妄心。故於此文。福德下增性字見。福德是妄。福德性是真。理雖可通。而於全經語意。殊不一律。徒生葛藤。無當經義。
其三
第十四分云。如來是真語者。實語者。如語者。不誑語者。不異語者。按真語實語不誑語不異語。皆易解說。獨所謂如語者。不易解說。俗解云。默契真如之語。苟為推美。未合經義。愚謂如語即真語實語。亦即不誑語不異語也。如者如其真。如其實也。如其真。如其實。則不誑矣。真無二真。實無二實。則不異矣。今淺言之。一則曰一。二則曰二。不增不減。所謂如也。一則真一。二則真二。是謂之真。一實有一。二實有二。是謂之實。是故如語。即真語實語也。增一為二。減二為一。是謂之誑。可增為二。即可減為一。可減為一。即可增為二。是謂之異。是故如語即不誑語不異語也。然則真語實語不誑語不異語。實不外乎如語而[A4]已矣。推而言之。如來之名。即由於此。第十七分云。如來者即諸法如義。所謂如義者。如其義而止不增不減也。此如來之所以為如也。然則何以言如來。第二十九分云。若有人言。如來若來若去。若坐若臥。是人不解我所說義。何以故。如來者。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名如來。以是言之。如來者實無所有。故來去坐臥。皆不足見如來。欲見如來。當於無來無去見之。無來無去。則無有也。既無有矣。安有如來。所謂如來者。就來者言耳。譬如空室之中。縣一明鏡。其中無有也。而人之來者見為人。物之來者見為物。各如其來者而[A5]已矣。此所謂如來也。雖然。此非獨佛理如是。雖儒理亦然。故易大傳曰。仁者見之謂之仁。知者見之謂之知。百姓日用而不知。昔顏淵從夫子游出。而告人曰。吾有得於夫子矣。宰我子貢有若從夫子游出。而告人曰。吾有得於夫子矣。夫子之道一也。而顏淵得之。以為顏淵。宰我子貢有若得之。以為宰我子貢有若。而夫子不知也。然則孔子亦如來也。
其四
第二十六分云。須菩提。於意云何。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不。須菩提言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按。第十三分云。須菩提。於意云何。可以三十二相見如來不。不也世尊。不可以三十二相得見如來。是須菩提[A6]已知三十二相之不足以見如來矣。何以至此又言以三十二相觀如來邪。世有為之說者曰。其言不可以相見者。謂色即是空也。言可以相觀者。謂空即是色也。愚按。此說美矣。而有未盡須菩提之意。蓋以見與觀不同。見者彼與我見也。觀者以我觀彼也。如來為希有世尊。宜示我最上第一希有之法。豈徒以三十二相示我哉。故不可以相見也。若以我觀如來。則所謂無所從來。亦無所去者。我何從知之。得其相而觀之。是亦足矣。故欲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也。子貢曰。夫子之文章。可得而聞也。夫子之言性與天道。不可得而聞也。是孔氏之徒。亦知夫子之道。非徒以文章見矣。即須菩提所謂不可以三十二相見如來也。而鄉黨一篇。備記孔子飲食居處衣服之制。以示後世。則又須菩提所謂以三十二相觀如來矣。佛言以三十二相觀如來。轉輪聖王。則是如來。又說偈言。若以色見我。以音聲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蓋如來所與人見者。不在此。則人之觀如來者。亦當不在此。而在須菩提之意。則固非前後兩歧也。
其五
第二十七分云。須菩提。汝若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須菩提。莫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須菩提。汝若作是念。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說諸法斷滅。莫作是念。何以故。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於法不說斷滅相。按。自第三分云。有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則非菩薩。自此以下。皆說無相之義。至上第二十六分云。若以色見我。以言聲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則不啻大聲而疾呼矣。乃按此分又言。如來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又言。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於法不說斷滅相。則與第十四分所云。菩薩應離一切相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大相背謬矣。解者云。佛恐人執無棄有。令後人入道無門故。又有此言。蓋相不可執。亦不可毀也。其說固亦有見。然如第十四分云。信心清淨則生實相。是實相者即是非相。固[A7]已舉即色即空之旨。明以示人。諸分中。發明此義者。不一而足。何必又贅此數語邪。若謂自此以上。明相之不可有。自此以下。明相之不可無。然至三十一分仍云。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於一切法。應如是知如是見如是信解。不生法相。至三十二分。又以不取於相四字。總結全經。是此經首尾。無非發明無相之義。獨此數言為歧出矣。愚反復推求。而知此文之有衍字也。蓋莫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此兩句中。衍不字。何以故。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此兩句中。衍何以故三字。經云。須菩提。汝若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此正言之也。又云。須菩提。莫作是念。如來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此反言之也。云須菩提汝若作是念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說諸法斷滅。此正言之也。又云。莫作是念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於法不說斷滅相。此反言之也。反復相明。無非發明無相之義。因誤衍四字。遂與經義乖違。學者所宜訂正。不可曲為之說也。
金剛經訂義(終)
校注
[0866001] 錄出春在堂全書中俞樾襍纂第四十七【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25 冊 No. 507 金剛經訂義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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