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乘起信論別記(本)
將釋此論略有二門。一者述論大意。二即依文消息。言大意者。然夫佛道之為道也。簫焉空寂。堪爾冲玄。玄之又玄。之出萬像之表。寂之又寂。之猶在百家之談。非像表也。五眼不能見其軀。在言裹也。四辯不能談其狀。欲言大矣。入無內而莫遺。欲言微矣。苞無外而有余。將謂有耶。一如由之而空。將謂無耶。萬物用之而生。不知何以言之強為道。其體也曠兮。其若大虛而無私焉。蕩兮其若巨海。而有至公焉。有至公故。動靜隨成。無其私故。染淨斯融。染淨融故。真俗平等。動靜成故。昇降參差。昇降差故。感應路通。真俗等故。思議路絕。思議絕故。體之者乘影響而無方。感應通故祈之者。超名相而有歸。所垂影響。非形非說。既超名相。何超何歸。是謂無理之至理不然之大然也。自非杜口開士目擊丈夫。誰能論大乘於無乘。起深信於無信者哉。所以馬鳴菩薩。無緣大悲。傷彼無明妄風動心海而易㵱。愍此本覺真性睡長夢而難悟。同體智力。堪造此論。贊述如來深經奧義。欲使為學者。暫開一軸遍掬三藏之指。為道者永息萬境遂還一心之源。其為論也。無所不立。無所不破。如中觀論十二門論等。遍破諸執。亦破於破。而不還許能破所破。是謂往而不遍論也。其瑜伽論攝大乘等。通立深淺。判於法門。而不融遣自所立法。是謂與而不奪論也。今此論者。既智既仁。亦玄亦傳。無不立而自遣。無不破而還許。而還許者。顯彼往者往極而遍立。而自遣者。明此與者窮與而奪。是謂諸論之祖宗。群諍之評主也。所述雖廣。可略而言。開二門於一心。栝摩羅百八之廣誥。示性淨於相染。普綜踰闍十五之幽致。至如鵠林一味之宗。鷲山。無二之趣。金鼓同性三身之極果。花嚴瓔珞四階之深因。大品大集矌蕩之至道。日藏月藏祕密之玄門。凡此等輩眾典肝心一以貫之者。其唯此論乎。故下文云。為欲總攝如來廣大深法無邊義故。應說此論。然以此論。言邇理遐。文少義多。從來釋者。尠得其宗。良以各守所習。而牽文。不能虛懷而尋旨。由是不近論主之意。或望源而述流。或把葉而云幹。或割領而補袖。或折杖而帶根。今直依此論文屬當所述經本。略舉綱領。為自而記耳。不敢望宣通世。述大意竟。
第二消文者。初歸敬偈及因緣分文相。可知立義分中立二章門。謂法與義。法者是大乘之法體。義者是大乘之名義。初立法者。起下釋中初釋立法之文。後立義者。起下復次真如自體相者以下釋立義文也。初立法中。亦有二立。一就體總立。起下釋中初總釋文。二約門別立。起下言真如者以下別釋之文初中。
言法者謂眾生心者 自體名法。今大乘中。一切諸法。皆無自體。並用一心。為其自體故。言法者謂眾生心。
言是心即攝一切法者 顯大乘法異小乘法。良由是心通攝諸心。
言是心即攝一切法者 顯大法自體。唯是一心。不同小乘一切諸法。各有自體皆得作法。故說一心為大乘法。所以依此心法。顯大乘義。
何以故 下約門別立。此文望上釋總義。望下立別門也。心法是一。大乘義多。以何義故。直依是心。顯大乘義。
言何以故 下解意。云心法雖一。而有二門。真如門中。有大乘體。生滅門中。亦有相用。大乘義雖多。莫過體相用。故依一心顯大乘義。
言是心真如者 總舉真如門。即起下即是一法界以下文。
言相者 真如相。起下復次真如者依言說有二種以下文。
言是心生滅者 總舉生滅門。起下依如來藏故有生滅心以下文。
言因緣者 是生滅因緣。起下復次生滅因緣以下文。
言相者 是生滅相。起下復次生滅相者以下文。
言能示大乘自體者 是生滅門內之本覺。本覺即是生滅之因。是故示於生滅門也。真如門中。直云大乘體。生滅門中。乃云自體。不無所以。至下釋中。其義自顯也。
言相用者 含有二義。一者能示如來藏中無量性德相故。名為相。亦示如來藏不思議業用。故名為用。即是相大用大義也。二者真如所作染相名相。真如所起淨用名用。如下文云。真如淨法。實無於染。但以無明。而熏習故。即有染相。無明染法。本無淨用。但以真如。而熏習故。則有淨用。
所言義者 已下。第二立義章門。此中亦二。一顯大義。二明乘義。此二起下釋中二文。至彼屬當也。
顯示 正義中。大分有二。一正釋上名義分。二復次從生滅門以下。略明尋參入理之方。正釋之中。依上有二。初釋法章門。二復次真如自體已下。釋義章門。初釋法中亦二。一者總釋。釋上總立。二者別解。解上別立。
言依一心法有二種門者 如經本言。寂滅者名為一心。一心者。名如來藏。此言心真如門者。即釋經本寂滅者。名為一心也。言心生滅門者。是釋經本一心者。名如來藏。是義云何。以一切諸法。無生無滅。本來寂靜。唯是一心。如是一心。是名為心真如門。故言寂滅者。名為一心。又此一心體。是本覺。而隨無明。動作生滅。故於此門。如來之性。隱而不顯。名如來藏。如經云。如來藏是善不善因。能通興造一切趣生。譬如伎兒反現諸趣。如是等義。是生滅門。故言一心者。名如來藏。是顯一心之生滅門。如下文云。心生滅者。依如來藏故。有生滅心。乃至此識。有二種義。一者本覺。二者不覺。故知非但取生滅心為生滅門。通取生滅自體生滅相。皆為生滅相。皆為生滅門內義也。以生滅因及生滅緣與生滅相。為生滅門。故二門義如是。所言一心者。染淨諸法。其性無二。真妄二門。不得有異。故名為一。此無二處。諸法中實。體異虛空。性自神解。故名為心。然既無其二。何得有一。一無所有。將誰曰心。如是道理。離言絕慮。不知何以自云強為一心也。
言是二種門皆各總攝一切法者 釋上立中是心則攝世出世法。言以此二門不相離故者。是釋二門各總攝義。何者真如門。是諸法通相。通相外無別諸法。諸法皆為通相所攝。如微塵是法。器通諸相。諸相外無別瓦器。瓦器皆為微塵所攝。真如門亦如是。生滅門者。即此真如。是善不善因與緣和合。反作諸法。雖實反作諸法。而恒不壞真性。故於此門亦攝真如。如微塵性聚成瓦器。而常不失微塵性相。故瓦器門即攝微塵。生滅門亦如是。設使二門雖無別體。二門相乖不相通者。則應真如門中攝理而不攝理事。生滅門中。攝事而不攝理。而今二門互相融通。際限無分。是故皆各通。攝一切理事諸法。故言二門不相離故。
問若此二門。各攝理事。何故真如門中。但示摩訶衍體。生滅門中。通示自體相用。答攝義示義異。何者真如門。是泯相以顯理。泯相不除故。得攝相。泯相不存故。非示相。生滅門者。攬理以成事。攬理不壞得攝理。攬理不泯故。亦示體。依此義故。且說不同。通而論之。二義亦齊。是故真如門中。亦應示於事相。略故不說耳。問二門不同其義已見。未知二門所攝理事。亦有隨門差別義不。答隨門分別。亦有不同。何者真如門中所攝事法。是分別性。以說諸法不生不滅本來寂靜但依妄念而有差別。故心生滅門所說事法。是依他性。以說諸法因緣和合有生滅故。然此二性雖復非一而亦不異。何故以因緣所生生滅諸法。不離妄念而有差別故。分別性不異依他。亦在生滅門也。又因緣之生自他。及共皆不可得。故依他性不異分別。亦在真如門也。如是二性雖復不異。而亦非一。何以故。分別性法。本來非有。亦非不無。依他性法。雖復非有。而亦不無。是故二性亦不雜亂。如攝論說。三性相望。不異非不異。應如是說。若能解此三性不一不異義者。百家之諍。無所不和也。二門所攝理。不同者。真如門中所說理者。雖曰真如亦不可得。而亦非無。有佛無佛。性相常住。無有反異。不可破壞。於此門中。假立真如實際等名。如大品等諸般若經所說。生滅門內。所攝理者。雖復理體離生滅相。而亦不守常住之性。隨無明緣。流轉生死。雖實為所染。而自性清淨。於此門中。假立佛性本覺等名。如涅槃華嚴經等所說。今論所述。楞伽經等。通以二門。為其宗體。然此二義。亦無有異。以雖離生滅。而常住。性亦不可得。雖曰隨緣。而恒不動。離生滅性故。以是義故。真如門中。但說不壞假名。而說實相。不動實際。建立諸法。生滅門中。乃說自性清淨心因無明風動。不染而染。染而不染。同真如門中。說唯空義。生滅門內。說不空義。為不如是耶。答一往相配。不無是義故。上立義分真如相中。但說能示摩訶衍體。生滅門中。亦說顯示大乘相用。就實而言。則不如是。故下論文。二門皆說不空義。問若生滅門內二義俱有者。其不空義。可有隨緣作生滅義。空義是無。何有隨緣而作有義。答二義是一。不可說異。而約空義。亦得作有。何者若空定是空。應不能作有。而是空亦空故。得作有。然此空空亦有二義。一者有法性空。是空亦空。有之與空。皆不可得。如是空空。在真如門。如大品經云。一切法空。此空亦空。是名空空。二者猶如有無有性故得為空。是名曰空。如是空。無空性故。得作有。是名空空。如是空空。在生滅門。如涅槃經云。是有是無。是名空空。是是是非是。名空空。如是空空。十住菩薩。尚得少分。如毫釐許。何況余人。二門差別。應如是知。上來釋上總立法竟。
心真如者 以下。第二廣上別立廣二門即為二。初中品二。一廣真如。二復次已下。廣真如相。此二文意有異者。初是總釋。後是別解。又初文。明不可說。顯理絕言。後文。相可得說。顯不絕言。故初文中。
言離言說相離名字相乃至言真如者 因言遣言。後文中。
言依言說分別有二種義謂如實空如實不空 然後。文亦說一切分別皆不相應。當知一切言說。亦不相應。此即顯理離言絕慮。又初文中。要依因言遣言之言。乃得顯其理之絕言。此亦顯理不離言說相。問理實而言為絕。若不絕言。則非絕慮。若言得說理實絕言者。則隨自宗相違過。先以絕言之言不絕而理實絕言故。若使絕言之言亦言絕者。則墮自語相違過。先以絕言之言亦絕而言得說言故。又若不絕言者。正體離言則過於理 若實絕言者。後得帶言則倒於理。又若不絕言。則初段論文。斯為妄語。若實絕言。則後段論文。徒為虛設。如說虛空為青黃等。答或有說者。是故當知。理非絕言。非不絕言。以是義故。理亦絕言。亦不絕言。如是等言。無所不當故。無所當。由無所當故。無所不當也。真如門中絕不絕義。既如是說。生滅門中亦同此說。
言生滅者 已下。第二釋生滅門。於中有二。初正廣釋。二復次有四種熏習已下。因言重顯。初中有三。一廣上立義分是心生滅。二復次生滅因緣已下。廣上生滅因緣。三復次生滅相已下。廣上生滅相初中有二。一約體總明。二依義別解初。
言依如來藏故有生滅心者 謂不生滅心。因無明風動。作生滅。故說生滅心依不生滅心。然不生滅心與生滅心。心體無二。但將二義。取心為二。以說依耳。如不動水為風所吹而作動水。動靜雖異。水體是一。而得說言依靜水故有其動水。當知此中道理亦爾。如下論云。自性清淨心。因無明風動。又四卷經云。如來藏為無始惡習。所熏名為識藏。又言剎那者。名為識藏。當知此云有生滅心。正謂識藏。今通取所依如來藏與能依生滅心。合為心生滅門。故言心生滅門者。依如來藏故有生滅心。非舉如來藏。而取生滅心。為生滅門也。如下文之此識有二種義。故知二義。皆在生滅門也。
所謂不生不滅與生滅和合非一非異名為阿梨耶識者 此不生滅。即上如來藏。言生滅者。是上不生滅心之生滅。言與和合者。不生滅心動作生滅。名之曰與。此生滅之心。心之生滅。不相捨離。名為和合。如下論云。如大海水因風波動。水相風相不相捨離。此中水之動是風相。動之濕是水相。雖有二相。而無二體故。不相離。心亦如是。心之生滅。依無明成。生滅之心。從本覺成。而無二體。不相捨離。故為和合。正是不生滅與生滅和合。非是生滅與不生滅和合也。言非一非異者。此心與生滅非一故。恒不失不生滅性。又心與生滅非異故。亦舉體作生滅相。若是一者。作生滅時。失不生滅。如其異者。此不生滅不作生滅。故言非一非異。雖有二義。心體無二。此合二義。不二之心名為梨耶識也。如四卷經云。譬如泥團微塵。非異非不異。金莊嚴具。亦如是。若泥團微塵異者。非彼所成。而實彼成。是故非異。若不異者。泥團微塵。應無差別。如是轉識。藏識真相。若異者。藏識非異。若不異者。轉識滅藏識亦應滅。而自真相實不滅。是故非真識滅。但業相滅。今此論者。正釋此經文。故言非一非異。此言轉識者。梨耶識內生滅見相。名為轉識。於中體名為藏識。如十卷經云。如來藏阿梨耶識。共七種識生。名轉相。故知。轉相亦在阿梨耶識。言自真相者。十卷經中。真名自相。本覺之心。不藉妄緣。性自神解。名為自真相。是約不一義門說也。然隨無明風。作生滅時。神解之性。與本不異。故亦得名為自真相。是依不異義門說也。當知自真名。不偏在不生滅。問如瑜伽論等說阿梨耶識。是異熟識一向生滅。何故此論乃說此識具含二義。答各有所述。不相違背。何者。此微細心。略有二義。若其為業煩惱所感義邊。辨無令有。一向生滅。若論根本無明所動義邊。熏靜令動。動靜一體。彼所論等。依深密經。為除是一是常之見。約業煩惱所感義門。故說此識一向生滅心。心數法差別而轉。今此論者。依楞伽經。為治真俗別體執。就其無明所動義門故。說不生滅與生滅和合不異。然此無明所動之相。亦即為彼業惑所感故。二意雖異。識體無二也。問為當。心體常住。心相生滅體相不離。合為一識。為當。心體常住。亦即心體生滅耶。答若得意者。二義俱許。何者。若論其常住不隨他成曰體。論其無常隨他生滅曰相。得言體常相是無常。然言生滅者。非生之生。非滅之滅。故名生滅。是心之生。心之滅故。乃名生滅。故得言心體生滅。如似水之動名為波終不可說是動非水之動。當知。此中道理亦爾。設使心體不動。但無明相動者。則無轉凡成聖之理。以無明相一向滅故。心體本來不作凡故。難曰。若使心體生滅。則真心有盡。以生滅時無常住故。又若心體本靜而隨緣動。則生死有始。是為大過。以本靜時無生死故。又若心隨緣變作生滅。亦可一心隨緣反作多心。是三難不能得離。故知。此義不可立也。解云。此義無妨。今從後而答。如說常心。隨無明緣。反作無常之心。而其常性恒自不反。如是一心。隨無明緣。反作多眾生心。而其一心常自無二。如涅槃經云。一味之藥。隨其流處。有種種味。而其真味亭留在山。正謂此也。又雖曰本靜。隨緣而動。而無生死有始之過。以如是展轉動靜皆無始。如說云。先是果報。後反成因。而恒展轉。因果皆無始故。當知。此中道理亦爾。又雖心體生滅。而恒心體常住。以不一不異故。所謂心體不二。而無一性。動靜非一。而無異性故。如水依相續門則有流動。依生滅門而恒不動。以不常不斷故。所謂不度亦不滅。故當知。此中道理亦爾。是故所設三難。無不消也。上來約體總立已竟。
此識有二種義 已下。第二約義別解。此中有三。一門義總摽。略明功能。二云何為二已下。依義別釋。廣顯體相。三復次覺與不覺已下。總約二義。明同異相。初中。
言此識有二種義能攝一切法生一切者 能攝之義如前已說。然說二門各攝一切。今明一識含有二義。故一識能攝一切。不言二義各攝一切。以此二種唯在生滅門內義故。又此二義。不能各攝一切法故。又復上於二門。但說攝義。以真如門中無能生義故。今於此識亦說生義。以上生滅門中。方有能生義故。此義云何。由不覺熏本覺故。生諸染法。由本覺熏不覺故。生諸淨法。如此二義。和合方能遍生一切故。言識有二義生一切法。此言即起下有四熏習已下文也。問上言一心有二種門。今云此識有二種義。彼心此識。有何差別。解云。上就理體。名為一心。體含絕相隨緣二義門故。言一心有二種門。如經本言寂滅者名為一心一心者名如來藏。義如上說。今此中識者。但就一心隨緣門內。理事無二。唯一神慮。名為一識。體含覺與不覺二義故。言此識有二種義。是故。心寬。識狹。以心含二門識故。又門寬。義狹。以生滅門含二義故。如四卷經云。不離不轉名如來藏識。七識流轉不滅。所以者何。彼因舉緣諸識生故。非聲聞緣覺修行境界。十卷經云。如來藏不在阿梨耶識中。是故七識有生有滅。如來藏不生不滅。何以故。彼七種識。依諸境界念觀而生。此七識境界。一切聲聞外道修行者。不能覺知之。二文同明此識不生滅義。何者。欲明境界風所動故藏海中七識浪轉。是故七識。有生有滅。如來藏者。即是藏識。雖不離轉。而體不轉故。如來藏不生不滅故。言不離不轉名如來藏識等。十卷意者。欲明七識。是浪不非海相。在梨耶識海中故有生滅。如來藏者。是海非浪。不在阿梨耶識海中故無生滅。故言如來藏不在阿梨耶識中。是故七識。有生有滅等。以如來藏即是阿梨耶識故。言不在。若使如來藏不在生滅梨耶識中者。即應下云是故八種識有生有滅。何故。但言。是故七識有生滅耶。當知。此二經文。其本是一。但翻譯者異故。致使語有不同耳。又四卷經云。阿梨耶識名如來藏。而與無明七識。共俱離無常過。自性清淨。餘七識者。念念不住。是生滅法。如是等文。同明梨耶本覺不生滅義。又四卷經云。剎那者。名為識藏。十卷云。如來藏阿梨耶識。共七識生名轉滅相。如是等文是。顯梨耶生滅不覺之義。此今論主。總括彼經始終之意故。言噵此識有二種義也。
云何為二 已下第二依義別解。
言覺義者 即有二種。謂本覺始覺。
言本覺者 謂此心性離不覺相。是覺照性名為本覺。如下文云。所謂。自體有大智惠光明義故。言始覺者。即此心體。隨無明緣。動作妄念。而以本覺熏習力故。稍有覺用。乃至究竟。還同本覺。是名始覺。言不覺義。亦有二種。一者根本不覺。二者枝末不覺。枝末不覺者。謂梨耶識內根本無明名為不覺。如下文云。依阿梨耶識。說有無覺而起故。言枝末不覺者。謂無明所起一切染法。皆名不覺。如下文云。一切染法皆是不覺相故。若依識相差別簡本異末義門。則梨耶識中。唯有本覺及本不覺。若就識體無二攝末歸本義門。則彼始覺及末不覺。亦是梨耶識內之義。故上云此識有二義者。通含如是二種之意。故下釋中。通舉本始二覺及二不覺義也。問。為當。心體只無不覺故名本覺。為當。心體有覺照用名為本覺。若言只無不覺名本覺者。可亦無覺照故是不覺。若言有覺照故名本覺者。未知此覺為斷惑不。若不斷惑則無照用。如其有斷則無凡夫。答非但無闇。亦有明照。以有照故。亦有斷惑。此義云何。若就先眠後覺名為覺者。始覺有覺。本覺中無。若論本來不眠名為覺者。本覺是覺。始覺則非覺。斷義亦爾。先有後無名為斷者。始覺有斷。本覺無斷。本來離惑名為斷者。本覺是斷。始覺非斷。若依是義。本來斷故。本來無凡。如下文云。一切眾生。從本已來。入於涅槃菩提之法。然雖曰有本覺故本來無凡。而未有始覺故。本來有凡。是故無過。若汝。言由有本覺本來無凡。則終無始覺。望何有凡者他。亦終無始覺則無本覺。依何本覺以說無凡。當知由有本覺故。本無不覺。無不覺故。終無始覺。無始覺故。本無本覺。至於無本覺者。源由有本覺。有本覺者。由有始覺。有始覺者。由有不覺。有不覺者。由依本覺。如下文云。本覺義者。對始覺義。說以始覺者。即同本覺。始覺者依本覺故。而有不覺。依不覺故。說有始覺。當知如是。展轉相依。即顯諸法。非無而非有。非有而非無也。問此本覺性。為當。通為染淨因性。為當。但是諸淨法性。若言但是淨法因者。何故經云。如來藏者是善不善因乃至廣說。若通作染淨者。何故唯說具足性功德。不說具足性染患耶。答此理通與染淨作性。是故唯說具性功德。是義云何。以理離淨性故。能隨緣作諸染法。又離染性故。能隨緣作諸淨法。以能作染淨法故。通為染淨性。由離染淨性故。唯是性功德。何以得離染淨性。乃成諸功德。取著染淨性。皆是妄想故。文中先明覺義。於中有二。一略明二種覺義。二又以覺心原故以下。廣二種覺相。略中先明本覺。後明始覺。初中有二。一顯覺體。二釋覺義。
言心體離念者 謂離妄念顯無不覺也。
離念相者等虛空界者 非唯無闇。無闇即是智惠。光明遍照法界平等無二故。言等虛空界。如下言智惠光明義故遍照法界義故。
何以故 已下第二釋本覺義。是對始始覺。釋本覺義。文相可知。
始覺義者 以下明始覺義。是對不覺。釋始覺義。文相可解。
又以覺心原故 以下第二廣明二覺。於中有二。初即依近廣始覺義。
復次本覺 以下第二廣本覺。初中亦二。先總摽滿不滿。
此義云何 以下第二別解。別解之中。約四相以明究竟不究竟義。此中先略。決擇四相之義。然後消文。問此中四相。為當同時。為是前後。此何所疑。若同時耶。論說四位覺時差別。答前後耶。下言四相俱時而有。或有說者。此依薩婆多宗四相。以四體同時四用前後。用前後故覺時差別。體同時故名俱時有。或有說者。是依成實。前後四相。而言俱時者。以本覺望四相。則無四相前後差別故。言四相俱時而有而無自立。或有說者。此是大乘祕密四相。覺四相時。前後淺深。所覺四相。俱時而有。此義云何。夫心性本來離生滅相。而有無明。迷自心性。由違心性離相寂靜故。能生起動念四相。無明四相相應力故。能令心體生住異滅。如似小乘論議之中。心在未來。逕生滅而由業力。引能令心體生住異滅。大乘四相義。亦如是。如經云。即此法界。為諸煩惱之所漂動。流轉五道。名為眾生。此論云。自性清淨心。因無明風動。正謂此乎。總相雖然。於中分別者。四相之內。各有差別。謂生三。住四。異六。滅七。生相三者。一名業相。謂由無明。不覺念動。雖有起滅。見相未分。猶如未來生相將至正用之時。二者轉相。謂依動念。轉成能見。知彼生相至正用時。三者現相。謂依能見。境相已現。如未來生至現在時。無明與此三相相應。熏動心體。與相和合。心隨動轉。乃至現相。譬如小乘未來藏心。隨其生相。漸至現在。大乘之中如來藏心。義亦如是。此三皆是梨耶識位所有差別。於中委曲至下文說。是名甚深三種生相。住相四者。由此無明與生和合。迷所生心無我我所故。能生起四種住相。所謂。我癡。我見。我愛。我慢。如是四種。依生相起能生相心。令至住位。內緣而住。故名住相。此四皆在第七識位。果相六者。無明與彼住相和合。不覺所計我我所空。由此能起六種異相。所謂。貪。嗔。癡。慢。疑。見。如新論云。煩惱自性。唯有六種此之謂也。無明與此六種和合。能相住心令至異位。外向攀緣。故名異相。此六在於生起識位。滅相七者。無明與此異相和合。不覺外塵違順性離。由此發起七種滅相。所謂身口七支惡業。如是七支。能滅異心令入惡趣。故名滅相。猶如小乘宗中滅相滅現在心令入過去。大乘滅相義。亦如是。是故當知。四相生起一心流轉。一切皆由根本無明。如經云。無明住地其力最大。此論云。當知。無明能生一切染法也。又所相之一心所來。能相之相。無相所起。無相所起故。隨其所生。用有差別。取塵別相。名為數法。由其本無明違平等性故。一心所來故。隨所至處。皆作總主。了塵總相。說名心王。由其本一心諸法總原故。由是義故。諸外道等。多於心王。計為宰主作者受者。以不能知由無自性隨緣流轉故。如中邊論云。唯塵智名心。差別名心法。長行釋之。若了別塵通相名心。取塵別相名為心法。瑜伽論中。亦如是說。大乘四相。相心道現。略說如是。次正消文。總別四相名為一念。紛此一念四相。以明四位漸次。欲明本依無明不覺之力。起生相等種種夢念。動其心原。轉至滅相。長眠三界。無始流轉。今因本覺不思議業。起厭樂心。漸次趣向。始息滅相。終歸心源。朗然大悟。覺了自心。本無所動。今無所靜。本來平等同一覺也。如經夢度河喻。此中應廣說。大意如是。文中有二。初紛四相。以明究竟義。二又心起者以下。明究竟覺同覺義。此四位中。各有四義。一能覺人。二所覺相。三覺利益。四覺分齊。初中。
言如凡夫人者 是能覺人。位在十信。
覺知前念起惡者 是所覺相。未入此位。以前具起七支惡業。今入十信。即知前惡實是不善。故言覺知前念起惡。此明覺於滅相義也。
能止後念令不起者 是覺利益。前由不覺起惡念。今即覺故能止滅相也。
言雖復名覺即是不覺者 明覺分齊。雖知滅相實是不善。而猶未覺滅相是夢也。第二位中。
言初發意菩薩等者 十解已上三賢菩薩也。十解初心名發心住。是故此中名初發意。
覺於念異者 異相之中。分別內外。計我我所。此三乘人。皆能了知內無神我外無我所。欲明所相心體。為無明眠夢於異相。而今漸與智惠相應。從異相夢。少得覺悟。故言覺於念異。由得此覺。六種異相。永滅不起。故言念無異相。是覺利益。
捨麁執著故名相似覺者 分別內外。計我我所。名麁執着。雖捨如是麁分別想。而未證知唯識實性。名相似覺。是覺分齊。第三位中。
法身菩薩等者 初地以上十地菩薩也。
覺於念住者 住相之中。雖不能計心外有塵。而執人法因緣而住。法身菩薩。覺人法相唯是識性。欲明所相心體。前覺異相。而眠於住相之夢。今與唯識真智相應。從住相夢。而得覺悟。故言覺於念住。由得此覺。四種住相滅。而不起故。言念無住相。
以離分別麁念相者 人我見名分別。簡異異相麁分別故。不加麁言。我執名麁念。簡異生相微細念故。名為麁念。雖復覺知唯識實性。而猶睡於生相之夢故。名隨分覺也。第四位中。
菩薩盡地者 謂無垢地。是總舉一位。如本業經說。無垢地菩薩。逕百千劫住。下之二句。別明二道。
滿足方便者 是方便道。
一念相應者 是無間道。如對法論云。究竟道者。謂金剛喻定。此有二種。謂方便道攝。無間道攝。此之三句。明能覺也。言覺心初起者。是明所覺也。
覺心初起者 依無明有生相。迷心體令動念。今乃證知。離本覺無不覺。即動念是寂心故。言覺心初起。如迷方時。謂東為西。悟時乃知。即邪西是正東。覺心初起義。亦如是。本由不覺。動心無起。今既覺故。心無所起故。言心無初相。前三位中。雖各除相。動念未盡故。言念無住相等。今究竟位。動念頓盡。唯一心在。故言心無初相。是覺利益。
遠離 已下明覺分齊。業相動念。念中最細。名微細念。此相都盡。永無所餘故。言遠離。遠離之時。正是佛地。前來諸位。未覺心源。生相未盡。心猶無常。今至此位。無明永滅。還歸心源。無更起動。故言得見心性心即常住。更無所進名究竟覺。又說未歸心源。夢念未盡。欲滅此動。望到彼靜。今既見心性。夢想都盡。覺知自心本無流轉。今無息滅。常自一心。如住一床。故言得見心性心即常住。如是始覺即與本覺。等同無別。名究竟覺。是明覺分齊也。問若言始覺同於本覺離生滅者。此說云何通。如攝論云。本既常住。未依於本。相續恒在。乃至廣說。答二意異故。理不相違。何者此論主意。欲顯本由不覺。動於靜心。今息不覺。還歸本靜故成常住。彼攝論意。欲明法身。本來常住不動。依彼法身。起福惠二行。能感萬德報果。既為因緣所起。是故不離生滅故。說相續具義。而說始成萬德。要具二義。依前義故常住。依後義故生滅。生滅常住不相妨礙。以一一念迷遍。三世不過一念故。如似一一毛孔。皆遍十方。雖遍十方。不增毛孔。佛佛如是。無障無礙。豈容偏執於其門哉。如花嚴經偈云。牟尼離三世。相好悉具足。住於無所住。法界悉清淨。因緣故法生。因緣故法滅。如是觀如來。究竟離癡惑。今二論主。各述一義。有何相妨耶。又如經。依諸伏道。起事心滅。依法斷道。依根本心滅。依勝拔道。根本心盡。此言諸伏道者。謂三十心。起事心滅者。猶此論中捨麁分別執著相。即異相也。依法斷道。在法身位。依根本心滅者。猶捨分別麁念相。是住相也。勝拔道者。金剛無礙。根本心盡者。猶此遠離微細念也。此謂生相。是故已下。引經證成也。
言又心起者 已下二明始覺不異本覺。此中亦二。初即因言重覈始覺分齊。
而實無有 已下正明不異。言一切眾生不名為覺者。金剛已還一切眾生。長眠無明。未曾相離。依是義故。不得名覺。由永離眠。方名覺故。然若對四相差別。有漸覺義。義如前說。今紛無明之眼無差別相故。皆是不覺。如仁王經云。始從伏忍至等覺位。照第一義諦。不名為見。所謂見者。唯佛如來。
言若得無念則知心相生住異滅者 由未得無念時。不能遍知一切心相。皆悉是夢。故不得名覺。佛得無念故。能遍知一切眾生眠於無明夢於四相。方得名覺。
言以無念等者 是釋成上義。此中有伏疑。云佛得無念。眾生有念。如是隔別。所以自得無念知他有念者何。由彼一切有念。其性本來無念。今佛所得無念。與彼無念平等無二。言以無念平等故。既得平等無念。故能遍知諸念也。此中正明無異之義。雖曰始得無念方成始覺。而覺於四相本來無起。得何不覺。而有始覺。故言而實無有始覺之異。云何無異者。以四相生起。義有前後。而從本已來同時相依。又此四相。為心所成。除心以外。無別自體。故言四相俱時而有皆無自立。猶如海水之動。說名為波。波無自體故。無波之動。水有體故。有水之動。心與四相義。亦如是。為顯是義故。四卷經云。大惠七識不流轉。不受苦樂。非涅槃因。如來藏者。受苦樂與因俱。若生若滅。又夫人經云。於此六識及心法。智此七法。剎那不種眾苦。不得厭苦樂求涅槃。世尊如來藏者。無前際。不起不滅。法種諸苦。得厭苦樂求涅槃。又云生死者。是二法。是如來藏。世間言說故。有生有死。非如來藏。有生死法。此二經意。同明即如來藏。流轉生死。生死根本。無自體。無自體故。無別流轉。相既無轉。體何由動。故言非如來藏有生有死。由是義故。四相唯是一心不覺即。同本覺故。言本來平等同一覺也。
復次 已下第二廣明本覺。於中有二。初明本覺功能能生二相。
復次覺體相 以下二明本覺體相。相有四種。初中。
智淨相者 明本覺隨染還淨。
不思議業者 是還淨之用。
言滿足方便者 在無垢地。破和合識相者。謂不生滅與生滅和合。名和合識。今破其所合之生滅相。故不生滅體離相。而影故下言影。顯現法身是本覺也。
言相續心相者 猶是阿梨耶識。但通攝生滅與不生滅。名和合識。為顯法身本覺義故。偏取生滅相內自相。名相續心。為顯應身始覺義故。相是業相。此不滅相續心。但滅相續心相。相滅之時。其相續心永離識相。轉成圓智。故言智淳淨故。即是應身始覺義也。然此始覺無別始起。即本覺體隨染作染。今自染緣還得淳淨。名始覺耳。是故始覺。即是本覺之隨緣義也。如經言。是故大惠。諸自相滅。自相滅者。業相滅。若自相者。不異外道斷見戲論。外道說離諸境界。相續識滅。相續識滅。已即滅諸識。大惠。若相續識滅者。無始世來。諸識應滅。正謂此也喻中。
言水非動性者 今雖非靜。而此動若。不由自性故。動但是隨他而動。心亦如是。隨緣而動。不由自性故動。故言非動性也。
若無明滅相續則滅者 相續相滅也。
智性不壞者 相續心體。相續不滅。即是自相。神解之性名為智性。
復次 以下第二明本覺體相。四種鏡中第二。
因熏習者 此性功德。能作正因。熏眾生心。能起厭樂及諸加行。乃至佛果言因熏習。一切諸法悉於中現。故名為鏡。如花嚴云。譬如深大海彌寶不可盡。於中悉顯現。眾生形類像。甚深因緣海功德寶。無盡清淨法身中。無像而不顯。正謂此也。
第四緣熏習者 始起圓智。作增上緣。熏眾生心。令起厭樂及諸加行。乃至佛果。故名緣熏。此諸行德。不離圓智。是波智影。故名為鏡。如佛地經說。大圓鏡智。能起一切眾生諸善法影。此之謂也。余二種鏡義。顯可知。
起信論別記(本終)
大乘起信論別記(末)
此下明不覺。中有二。一明根本不覺。二復次以下。明枝末不覺。初中立二。一正明不覺依本覺立。二明本覺待不覺有。
言不如實知真如法一故不覺心起者 即是根本無明。此如迷方。
而有其念者 是業相等之動念。是如邪方。如離正方。外無別邪方。邪方即是正方。故言念無自相不離本覺。次明本覺待不覺義。
言不覺者 猶是無明。
妄想心者 不覺所起諸取相心。是舉本而取末。
能知名義為說真覺者 由妄想心知名義故。方有言說。說於真覺。是名能說真覺之言。要依不覺所起妄想。
言若離不覺則無真覺自相可說者 是明所說真覺必待不覺。若不相待。則無自相。待他而有亦無自相。自相既無。何有他相。是顯諸法無所得也。如下文言。當知。一切染法。淨法。皆悉相待。無有自相可說。智度論云。若世諦如毫釐許有實者。第一義諦亦應可實。此之謂也。
復次 已下第二明支末不覺。此中先三相。是微細猶在阿梨耶識位。後六麁相。是餘七識。但望彼根本無明。皆是所起之未。通名枝末不覺也。
言無明業相者 無明所起業相也。起動義。是業義。故言心動名為業相。
覺則不動者 是反釋。如得始覺時。永無動。當知。今動只由不覺。
動則有苦者 如得寂靜。寂靜是樂故。今云動即是苦也。
果不離因者 無明是無集。業相是無苦。無苦無集。一時而有。不相離也。然業相雖有生滅。最是微細。能所未分。無明亦爾。如無想論云。問此識何相何境。答相及境不可分別。一體無異。問若爾云何知有。答由事故。知有此識能生一切煩惱業果報事。譬如無明常起。此無明可欲分別不。若可分別。非謂無明。若不可分別。相應非有。而是有無。亦由欲嗔等事。知有無明。本識亦爾。阿毘達摩藏經中。亦同此說。如是等文。正約業相。而說也。第二能見相即梨耶見分。第三境界相。是梨耶相分。如四卷經云。譬如藏識。頓分別自心。現身及身安立具等。頓分別者。是能見相。自心及現等。是境界相。瑜伽論中。亦同此說。如是等文。是約後二相。說此二。雖有二分。不離業相。是唯量門。業相雖無能所。含有二分。是唯二。此三皆是異熟識攝。但為業煩惱。所惑義邊。不別業相動轉差轉相等異。是故總說。為異熟識。為無明風。所動義邊。從細至麁。動轉差別。是故細分。立三種相。又此三。但為無明所動故在第八。後六乃為境界所動故在七識。即由是義故。說七識一向生滅。不同梨耶俱含二義也。
以有境界緣故生六相者 前細相中。依能見現境界。非境界動能見。此後六相。為彼所現境界所動。非此六種能現彼境。別義如是。通而而言。云彼亦還依自所現境。此還能作自所依境。今此論中。宜就別門。故言有境界故生六種相。如經本說。境界風吹動。七識波浪轉。正謂此也。六相中。初一相。是第七識。次四相。是生起識四陰。後一相。是行陰為因。所生果報。言智相者。此第七識麁中之始。始與惠相應分別我我所故。名智相。如夫人經云。於此六識心法智。剎那不住。言心法智者。惠數也。故知。此中智相。正在第七識。
言依於境界心起者 依前境界相。第七識心起也。若在善道。分別可愛法。為我我所。在惡道時。分別不愛法為我我所。故言分別愛與不愛。具而言之。計能見相為我。計所現境為我所。而今直就相顯而說。是故但說依於境界。又此第七識。雖復通緣梨耶能見及境界相。然此境界。不離能見。如鏡中影不離鏡面。此第七識。直爾內向。自計我我所。非計為外故。余處說緣梨耶識。不言緣境界。又略說故。但就我執之境。故說緣識。除我所執境故。不說亦緣境界。問云何得知。此第七識不但緣心。亦緣境界。答此有二證。一依比量道理。二依聖言量。比量道理者。此意根。必與意識。同緣境界。是立宗也。為彼意識不共所依故。是辨因也。諸是不共所依。必與能依同境。如眼根等。是隨同品言也。或不同緣者。必非不共所依。如次第滅意根等。是遠離言也。如是宗因譬喻無邊。故知。意根亦緣六塵。若言此意與意識不心同緣者。亦可眼與眼識不必同境。俱是不共所依故。眼等識根。既不得爾。無同類故。義不得成。若言此意非不共依者。則無不共依。識不應起。如眼識等。只是自教相違過失。如佛經說故。眼不壞故。眼識得生。乃至意不壞故。意識得生。乃至廣說。又論說此不共依。故知。此意但緣於識不緣餘境。是義不成。若依此。能依意識。緣一切法。當知。所依意根。亦對一切法。是故此意亦緣自體。以有自證分故。亦緣自所相應心法。以無能障法故。彼諸心法。背證自體。有自證分。是故不度。同一所緣。當知。此義通於八識。所以得知。故莊嚴論云。已說求染淨說。成唯識偈曰。能取及所取。此二唯心光。貪光及信光。二光無二法。釋曰。上半者。成唯識人。應知。能取所取。唯是心光。下半者。貪等煩惱光。信等善法光。如是二光。亦無染淨二法。以不離心光別有貪等信等法故。以此文證。故知。諸心數法。亦為心光所照故。不離心光。以不離心光故。即是心光也。如鏡中像鏡光所照。是故此像不離鏡光。以不離故。即是鏡光。當知。此中道理亦爾。然雖似影像。無別本法所不緣者。設有本法心數異影像心數者。則同一所緣之義不成故。聖言量者。如十卷經云。彼七種識。依諸境界念觀而生。又云。境界風吹動。七識波浪轉。今此論中。釋彼經意云。以有境界緣故。復生六種相。由此等文故得知乎。次。
第二相續相者 即是識蘊。是麁分別。通緣一切。得長相續。名相續相。又此識起愛。引持過去諸業。亦得潤生。能令未來果報相續故。名相續識。
言依於智者 依前智相。相續始生也。所依是細。唯一捨受。能依是麁具起苦樂。故言生起苦樂。又所依智相。內緣而住。似眼。此相續識。遍馳外境。如覺故。言覺心起念。起念即是法執分別。識蘊與此麁執相應。遍馳諸境故。言相應不斷故。
次執取相 即受蘊。
次計名字相 是想蘊。
次起業相 是行蘊文。自顯不須煩釋。
復次 以下。第三明同異。
言無漏無明隨染幻差別性染幻差別者 無漏是隨染幻差別。無明是性染幻差別。何者。其無明。是違平等性。故其所起一切染法性。自差別。無漏法。是順平等性。直置其性。應無差別。但隨染法差別。故說無漏有差別耳。何者。對彼業識染幻差別故。有本覺無漏性德差別。又為對治彼染差別故。成始覺萬德差別。是故無漏。但隨彼染。而有差別。不由自性有差別也。然此染淨。皆悉相待。性無所有。故言幻也。上來總為廣上立義分中是心生滅。已竟。
復次 已下。第二廣上生滅因於中有二。初正明生滅依因緣義。二依無明熏習所起識者以下。重顯所依因緣體相。初先總表。後別釋。
言因緣者 梨耶心體。反作諸法生滅。是生滅因。生滅諸法。細麁相資。而起。是生滅緣。如經云。如來藏是善不善因故。又無明住地。能熏心體轉作諸識。名生滅因。所起諸識。轉相資因緣。如下文云。一切染因。名為無明。故今此文中。二義俱有。
言眾生依心者 諸生滅法。聚集而生。故名眾生。而無自體。唯依心體故。言依心能依眾生只是意。意識故言意意識轉。此即表二章門。
此義云何 以下。釋二章門。先釋意中有三。初略明意。次廣辨意。是故以下。結成唯心。初言依阿梨耶識者。釋上依心義。相本無明。親依識體。而有。故言依識說有無明。如上文云。此識有二義。一者覺義。二者不覺義。正謂此也。四卷經云。如來藏。為無始虛偽惡習所熏。名為識藏生。無明住地。與七識俱。當知。無明住地。非七識攝。亦非為彼所熏種子。
言不覺而起者 心體為此無明所熏。動作生滅故。名起。又即此心體。由無明熏。轉成能見。乃至轉成。起念相續。如是心體。有此五用。對境界能生意識。故名為意。此中第五。猶是意識。而約生後義。通入意中攝。
此意 以下。第二廣解。開上五用。立五識名。初業識義。如前已說。
言轉識者 是能見相。緣境而轉。名為轉識。然轉識有二。若說無明。所動能見。名為轉識者。是在阿梨耶識。如其境界。所動能見。名轉識者。是謂七識。二義不同。不可相濫。又有處說。諸是能見。通名轉識。則通八識。今此中轉相。是緣初義也。
三現相者 猶是上三相中境界相。但此中。為明離轉識無別境相故。舉能現明所現境。
言猶如明鏡現色相者 如四卷經云。大惠。廣說有三種識。廣說八相。何等為三。謂真識.現識.分別事識。譬如明鏡持諸色像。現識處現。亦復如是。又此文中。說現義云。以一切時。任運而起。常在前故。當知。現識定在第八。其業識等。與此作本。其相彌細。如何強將置七識中。甚可乎。
言隨其五塵對至即現者 隨所起相皆不離見。唯於能見鏡中而現故。言對至即現。就實而言。亦現法塵。且約塵顯。略舉之耳。問此識境界寬狹云何。此論中。但說五塵。楞伽經云。阿梨耶識分別現境自身資生器世間等。一時而知。非是前後。瑜伽論說。此由了別二種境故轉。一由了別內執受者。謂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謂有色界。若無色界。唯有妄執習氣了別。二了別外無分相器者。謂了別依止。緣內執受阿梨耶識。故於一切時。無有間斷。器世界相。譬如燈炎。生時。內執受識。外發光明。如是阿梨耶識。內緣執受境。外緣器世界境。生起道理。應知。亦爾。中邊論云。此識所取。四種境界。謂.塵.根.我.及識所攝。所取既無。能緣本識。亦爾得生。若依中邊論及楞伽經則習氣等。非此識境。若依瑜伽論。聲塵及七種識等。非其所緣。依此論說。現根及識等。亦非此識所現境界。如是相違云何和會。答此非相違。何以故。不以言唯緣如此法故。不言餘法非境界故。問雖無相違。而有不同。不同之意。可得而聞乎。答不同之意。各有道理。如中邊論。欲明現起諸法。皆是本識所現。離識之外。更無別法。是故唯說。現行諸法。習氣種子。其相不顯。與識無異。是故不說。瑜伽論等。為顯諸相無有離見自相續者故。除心心法。以外諸餘相續之法。說為此識所了別。諸心之法。離塵不立。其義自顯故。不別說。諸餘論顯沒之意。准此可知。不可偏執一隅。以謗通方之說也。且止傍論今釋大文。
第四智識者 是第七識上六相中初智相也。愛果名染淨法。分別彼法。計我我所故。言分別染淨法也。
相續識者 即是意識。上六相中相續相也。
以念相應不斷故者 是約自體不斷。釋相續名。
住持 以下。約其功能。釋相續名。此識能起愛取故。能引持過去無明所發諸行。令成堪任來果之有。故言住持過去之果令不失故。此義具如瑜伽論說。又識能起潤生煩惱。能使業果續生不絕。故言成就現未等報無差違故。如是三世因果流轉不絕。功在意識故名相續。
言念已𨒬事慮未來事者 顯此識用不同智識。以彼但緣現在境故。由此文證。故知。此相續識。正是意識。不同上說相續心也。
是故 以下。結成唯識。是上所明五種識等。無別自體。皆依一心義故。三界虛偽。唯心所作也。
言以一切法皆從妄念而生一切分別即分別自心心不見心無相可得者 如十卷經偈云。身資生住持。若如夢所見。中應有二種心。而無二相。如刀不自割。指亦不自指。如目不自見。其事亦如是。此義云何。若其夢中所見諸事。如其所見是實有者。則有二故。而其夢中實無能取所所二相。三界諸心。皆如此夢。故言一切分別即分別自心。而論自心不能自見。如刀指等。故言心不見心。現無他可見。亦不自見。則無所見。所見無故。能見不成。能見所見。皆不可得。除此之外。更有何相。故言無相可得。如彼偈云。非他非因。非分別分別事。五法及二心。寂靜無如是。問如集量論諸說。心心法皆證自體。是名現量。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此中經說云。不自見如是。相違云何會通。答此有異意。欲不相違。何者。此經論意。欲明離見分外無別相分。相分現無所見。亦不可說即此見分反見見分。非二用故外向起故。故以刀指為同法喻。集量論意。雖其見分不能自見。而有自證分用。能證見分之體。以用有異故。向內起故。故以燈炎為同法喻。由是義故。不相違背。又復此經論中。為顯實相故。就非有義。說無自見。集量論主。為立假名故。依非無義。說有自證。然假名不動實相。實相不懷假名。不懷不動。有何相違。如此中說。離見無相故。見不見相。而餘處。說相分非見分故見能見相分。如是相違何不致怪。當知。如前亦不相懷。又說。為顯假有故。說有相有見。為顯假無故。說無相無見。假有不當於有故。不動於無。假無不當於無故。不懷於有。不懷於有故。宛然而有。不動無故。宛然而無。故如是甚深因緣道理。蕭焉靡據。蕩然無礙。豈容違諍於其問哉。
復次 以下。第二釋意識章門。意識猶是先相續識。但就其能與法執麁念相應生後義邊。名相續識。約其從前念生。能起見愛煩惱義邊。名為意識。故言意識者。即此相續識。上六相內受相行蘊。相從入此意識中攝。又此論且依一意識門故。不別出五識相也。文相可知。
言依無明熏習 以下。第二重顯因緣體相。於中有二。一約心體。顯因體相染淨難測。二不達以下。約諸染淨。明緣體相差別之義初言依無明熏習所起識者。牒上依阿梨耶識說有無明不覺而起。此文正明自性清淨心因無明風動。故言無明所起識也。若此心體。一向生滅。直是染心。則非難了。又若一向常住。唯是淨心。亦非難知。設使體實淨。而相似染者。亦可易解。如其識體動。而空性靜者。有何難了。而今此心。體淨而體染。心動而心靜。染淨無二動靜莫別。無二無別。而亦非一。如是之絕故難可知。
言心自性淨而有其染心者 是明淨而恒染。
雖有染心而常恒不反者 是顯動而常靜。由是義故。唯佛窮了。如十卷經云。以如來藏是清淨相。客塵煩惱垢染不淨。我依此義。為勝鬘夫人及餘菩薩等。說如來藏阿梨耶識。共七識生名轉滅相。大惠。如來藏阿梨耶識境界。我今與汝及諸菩薩甚深智者。能了分別此二種法。諸餘聲聞辟支及外道等執著名字者。不能了知如是二法。正謂此乎。
不達 以下。明緣體相及差別義。於中有三。一明諸染相差別麁顯治斷位地。二相應義者以下。明諸染法相應不相應義。三又染心義以下。舉諸染法明二障義。初中亦三。先明無明相。次明染心差別。兼顯治斷。後方明。前無明治斷。所以不次第者。欲明直就無明漸治之相。不顯但除甚染心。從麁至細。能令根本無明。隨有漸捨漸輒之義。為是義故。無明治斷。在後方說。此中云染。即上意識。并開五種意。但令除時從麁至細。故逆次說耳。
初執相應染者 是上意識所起見修煩惱。如上云。計我我所。種種妄執。乃至此識依。見愛煩惱增長義故。
言信相應地能離者 三賢之中十解位也。如仁王經云。伏忍聖胎。三十人十信十心賢心。入此位中。見修麁惑。不得現行。故名為離。當知。此論上下所明。皆約現行。以說治斷。不論種子。是故與餘經所說治斷位地。亦有懸珠。不可致怪。
第二不斷相應染者 五種意中第五相續識。與法我執相應不斷故。得入初地法空觀時。究竟離也。第三分別智相應染者五意之中。第四智識。七地已還。二空起時。則不現行。出觀緣俗。任運心時。亦得現行。故言漸離。七地以去。永滅不起。名究竟離。此義如解深密經說。論其種子。至金剛心。方乃頓斷。如離論中之所廣說。上來三染。行相是麁。具三等義。故名相應。
第四現色不相應染者 即五意中第三現識如明鏡中。現諸色像故。
色自在地者 是第八地。
第五能見心不相應染者 五中第二轉識。依於動心能見相故。
心自在地 是第九地。
六根本業不相應染者 五中第一業識。依無明力不覺念動故。
菩薩盡地者 是第十地及無垢地。總為一位也。就實。論云。八地以上。亦有微細現相起。但此地中。已得淨土自在。麁色永不現起。故說離耳。又九地以上。亦有微細能見。但得心自在。見相轉細。故說離也。所以得知。故下文云。依於業識。乃至菩薩究竟地所見者。名為報身。若離業識。則無見相。知業識未盡之時。能見之相亦不相離也。次下。第二明相應不相應義。初三染名相應。後三染及無明。是不相應。如上言心不相應忽然起念名為無明故。
心念法異者 謂煩惱數法。其相各異。如分別智相應染中我見愛我我慢業異也。迦延經中說云。心及心所念法。當知。此中心念法者。是心所念法。皆是心數之別名也。
依染淨差別者 分別染淨諸法。計我我所差別等也。
知相同者 能知相同。
緣相同者 所緣相同。此中依三等。說相應名。
言心念法異者 是體等義。諸煩惱數。各有一體。皆無第二故。
知相同者 是智等義。
緣相同者 是緣等義。具此三義。故名相應。問瑜伽論說。諸心心法。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一時俱有一一而轉。而此中說知相亦同。如是相違云何和會。答二義俱有。故不相違。何者。如我見是見性行。我愛是愛性行。如是等別。各不同行。而見愛等。皆作我緣。約此義邊。名知相同。故知此二爾不相妨也。
言即心不覺常無別異者 此明無體等義。以離心外無別煩惱數法差別。故言即心不覺常無別異。既無體等餘二何寄。由是不有同知同緣。故言不同知相緣相故。問瑜伽論說。阿賴耶識。五數相應。即是此中能見心染。何故此中說不相應。答此論之意。約煩惱數差別而轉。說名相應。能見心染。無煩惱數。名不相應。故不相違。雖有微細遍行五數。心與法通達無相。而取相故。是通法執。而無別討惠數之見。故無別相法我執也。所以得知。阿賴耶亦是法執者。如解深密經說。八地已上。一切煩惱。皆不現行。唯有所知障。為依止故。而此位中。餘七識惑。皆不現行。唯有阿賴耶識現行。故知。此識是所知障。若論有種子者。煩惱障種。亦猶未盡。故知。彼說正約現行所知障也。
又染心義者 已下。第三束作二障。然二障之義。略有二門。二二棄通障。十使煩惱。能使流轉。障涅槃果。名煩惱障。菩薩別障法執等惑。迷所知境。障菩提果。名所知障。此門如餘經論所說。二一切動念取相等心。違如理智寂靜之性。名煩惱礙。根本無明。昏迷不覺。違如量智覺察之用。名為智礙。念此論中。約後門義。故說六種染心。名煩惱礙。無明住地。名為智礙。然以相當。無明應障理智。染心障於量智。何不爾者。未必爾故。未必之意如論自說。論五。
復次 以下。廣上立義分中生滅之相。於中有二。初明生滅麁細之相。此二以下。次明麁細滅盡之義。初中亦二。先正明麁細後對人分別。
言生滅相有二種者 此明生滅之法相有麁細。非謂生滅剎那有著有微。
一者麁與心相應者 六種染中初三。是心相應。其相麁顯故名相生滅也。
二者細與心不相應者 後之三染。是不相應。無麁心數差別之相。其體微細。恒流不絕。故名相續生滅也。如十卷經云。識有二種滅。何等為二。一者相滅。二者相續滅。生住亦如是。說四卷經云。諸識有二種。生住滅所說流注生及相生住滅。亦如是。說經中直出二名。不別顯相。故今論主顯其相也對人分別中。
麁中麁者 前三中初二是也。
細中麁者 後三中初二是也。
麁中之細 前中後一。
細中之細 後中後一。以前中初二。俱在意識。行相是麁。凡夫所知。前中後一。是第七識。行相不麁。非凡所了後中初二。能所差別菩薩所知。最後一者。見相未分。唯佛窮了。此下明滅盡義。將說滅義。先明智緣。
言二種生滅依無明熏習而有者 是總說也。
所謂 以下別明因緣。
言不覺義者 根本無明也。
妄作境者 現識所現境也。通而言之。二種生滅。皆依無明為因境界為緣別而論之。依無明因故。不相應心起。依境界緣故。相應心而起。今明滅時。且依別義故。言因滅故不相應心滅緣故相應心滅也。具義而說。此二種各有二。因如四卷經云。大惠。不思議熏及不思議反。是現識因。取種種塵。及無始妄想熏是分別事識因。言不思議熏者。所謂。無明以能熏真如不可量故。不思議反者。所謂。真如愛無明熏不可。遍而反。故此熏及反。甚微且隱。故所起現識行相。微細不是相應也。言無始妄相者。即此現識。以從本來未曾離想故。如上文云。從本已來。未曾離念。故說無始無明。無始妄想義。亦如是。言種種塵者。猶是現識所現諸境。以此二法熏動梨耶自相令起七識波浪。以妄想及境麁而且顯故。所起七識。成相應心也。今此論中。互舉一邊故細中。唯說無明熏。麁中。單舉境界緣也。此就從細至麁之義。以明因緣差別相也。又四卷經。大惠。若覆彼真識。種種不實諸虛妄滅。則一切相識滅。是名相滅。相續滅者。相續所因滅。則相續滅。所依滅及所緣滅。則相續滅。所以者何。是其因故。依者。謂無始妄想熏。緣者。謂自心現等識境妄想。此經就通相門。故作是說。論約別義故。如前說也。若汎論生因緣。諸識各有四種因緣。如十卷經云。有四種因。眼識得生。何等數四。一者不覺自內身取境界故。二者無始世來虛妄分別色境界熏習故。三者識自性體如是故。四者業見種種色相故。四卷經云。四因緣故。眼識轉。謂自心現攝受不覺無始虛偽。過色習氣計著。識性自性。欲見種種色相。是名四種因緣。流處藏識轉識浪生。言自心現攝受不覺者。是明根本無明因。其色麁相。現識所現。不在識外。自心所攝故。言自心現攝受。言不覺者。無明不覺色塵非外故。能生眼識。令取為外。是為初因。言無始虛偽乃至計著者。是顯無始妄想熏習因謂現識本來取著色塵。由此習氣。能生眼識。令取色塵也。言識性者。是顯自類因。由前眼識自性分別。由此熏習後生眼識。如前自性也。言欲見種種色相者。是顯名言熏習因。謂前眼識。能見色相。意識緣此能見眼識。意言分別。取著欲見也。如說眼。其餘諸識。准之。可知。問曰以下。往復重明滅不滅義。言若心體滅則眾生斷滅無所依止者。自相梨耶名為心體。其餘諸識說名眾生。如十卷經云。若相續識滅者無始世來。諸識應滅言唯癡滅故心相隨滅非心智滅者。但心動相滅。非動相滅。[1]非動相滅。非動之心神滅。即是業相滅。自相不滅義也。問此識自相。為當一向染緣所起。為當亦有不從緣義。若是一向為緣所起。則染緣盡時。自相亦滅若便自相義門。不從染緣而成。則此自相自然而有。或有說者。心體但是業惑所辨。是異熟法故。或業盡時。本識頓盡。然於佛果。亦有福惠二行。所辨鏡智。相應淨識。雖復業惑。福惠所減之義不同。而其心義。二處無異。由是義說。心至佛果耳。或有說者。自相心體。舉體為彼無明所起。而有是動靜。令起。非是辨無合有。所以此心之動。因無明動名為業相。此動之心。本自為心名為自相。自相義門。不由無明。然即此無明。所動之心。亦有自類相生之義。是故雖無自然之過。而有不滅之理無明盡時。業相即滅。心隨始覺還歸本源評曰。二師所說皆有道理。皆依聖教之所說故。何者。若依顯了門如前說者。好是得瑜伽論等意故。若依隱密門如後說者。好得此起信論等意故。是不可偏執一隅。又亦不可如言取義。何以故。若如初說現而取義者。即是法我見。若後說而取義者。即謂人我執。故彼二義。皆不可說。雖不可說。而亦可說。以雖無所然。而非不然故。復次有四種熏習以下。廣釋生滅門。中有二。初正廣釋意在於前。此下第二因言熏明。何者上言。此識有二種義。能攝一切法。生一切法。其能攝義。上已廣說能生之義。猶未分明。是故此下。廣明此識二義。相熏能生一切染淨法義。於中有三。初即總明染淨熏義。二云何以下。別顯二種熏習之相。三復次以下。總約二法明盡不盡義。初中言真如者。是本覺義。無明者是不覺義。良由一識含此二義。更互相熏遍生一切。此是正釋經本之中不思議熏變義也。餘文可解。問攝大乘說。要具四義。方能受熏故。說常法。不能受熏。何故。此中說以無明熏於真如。答彼論且約可思議熏故。說常法不能受熏。此論就於不思議熏故。說無明熏真如真如熏無明。如是二種熏義異故。二論不相違也。第二別明。中先明起染。初略後廣。言以熏習故即有妄心者。是業識也。以此妄心熏於無明。令彼無明不了無相。故使妄心有能見現諸境相故。言不覺念起現妄境界。不覺念起是轉相也。妄境界是現相也。以此境界熏前妄心。起七識浪執著前境。故言即熏妄心合其念著等。略說竟。此下廣釋。言增長念者。法執分別也。增長取者。四取煩惱也。言業識根本熏習者。以此業識熏習無明迷於無相故。起能見及境界相。見相相續生死不絕。此見及相。在梨耶識。彼三乘人雖離分別事識分段繫業麁苦。猶受梨耶微細行苦。故言三乘生滅苦也。言增長分別事識熏習者。所謂意識見愛煩惱之所增長故。能受三界繫業之果。故言凡夫業繫苦也。無明熏中。言根本熏習者。謂根本無明熏習真如。令其動念。是名業識。故言成就業識義也。言所起見愛熏習者。根本無明所起見愛。熏其意識。起麁分別。是名分別事識。如上文云。意識現名分別事識。依見愛煩惱增長義故。言成就分別事識。起淨法中。亦先略後廣。略文可知。廣明中。言分別事識熏習者。通而言之。七種識皆名分別事識。義如前說。就強而言。但取意識。以分別用強遍緣諸事故。今此文中。就強而說。此識不知諸塵是轉識現故。執心外實有境界。凡夫二乘雖有趣向。而計為生死可厭涅槃可欣。不異本執。故名分別事識熏習。言意熏習者。通而言之。上五種識。皆為名意。義如上說。就本而說。但取業識。名之為意。以此識最細而作本。故業識義者。雖有動念。見相無別。唯是識量是為業識。此諸菩薩。智心妄動。無別境界。餘一切法。唯是識量。皆前麁執。似業識相。故名業識熏習。亦名意熏習。非謂無明所起業識即能覺知唯識道理也。用熏習中。差別緣者。為彼凡夫二乘分別事識熏習。而作緣也。能作緣者。從初發意菩薩。乃至諸佛。皆得作緣。如文廣說。平等緣者。為諸菩薩業識熏習。而作緣也。能緣者。法身菩薩已上。方得作緣。要依同體智力。故依於三昧乃得。平等見諸佛者。十解已上諸菩薩等。皆業識見佛報身。無量相好。皆無有邊離分齊相。故言平等見也。若在散麁心中。得見如是不思議相。則無是處。故言依於三昧乃得見也。未相應中。言意意識熏者。菩薩依於業識熏習。名之為意。凡夫二乘分別事識。名為意識。此中對彼法身菩薩證法身時離能見相故。說地前菩薩名意熏習。以依業識有能見相故。若依俗智見報佛義。則金剛已還皆有見相。通名業識熏習。如下說也。復次染法以下。第三總明淨盡不盡義。文相可解。復次真如自體以下。顯示正義分內正釋之中。本有二分。一釋法章門竟在於前。此下。第二釋義章門上立二種義。今依復次。先釋大義。於中亦二。先則總釋體大相大。復次以下。次明用大。言自體相者。總舉二種。本言一切眾生乃至諸佛無有增減畢竟常住。是釋體大。上立中云。一者體大謂一切法。真如平等。不增減故。言從本以來性自滿足一切功德。以下廣釋相大。上云。二者相大。謂如來藏具足無漏性功德故。復次真如用者以下。廣釋用大。上言。用大能生一切善因果故。言不知轉識現故見從外者。如上所說五種識內第二轉識。所現色相。不離轉識。而意識不知如是道理。謂自心外實有佛。身來為我說法也。言業識者。義如前說。然餘處說。地前所見。名反化身。地上所見。名受用身。為異已證未證故。今此中。說凡夫二乘所見。名為應身。十解初心以下所見。名為報身。為明菩薩深信唯識順業識義不計外來不同凡小故。又復此中。就此三賢菩薩依三昧心所見妙相故。屬報佛攝。餘經論中。約此菩薩散心所見麁相故。屬化身也。餘文分明故則可知。第三廣釋。立義分中二種乘義。而此二義。是釋用大。文中已兼顯故。不須別釋。如言諸佛本在因地發大慈修諸度行。乃至廣說。是初乘義也。如上立中云。一切諸佛本所乘故。又說菩薩發心已玄見佛差別修證之相。是後乘義。上云。一切菩薩皆乘此法到佛地故。復次已下。顯示正義。中大分有二。一正顯亦分所立法義竟。在於前。此第二開示從答八旨。云方文相可解。對治邪執中有二。初別明治諸執。復次以下。總說究竟離邪執義。此中邪執。是佛法內。學大乘凡夫及二乘人所起執也。言人法二執者。計有總相宰主之者。名人我執。計一切法各有體性。名法我執。此中前五執者。皆依法身如來藏等總相之主。以起執著故。名人執。後一執者計五陰法各有體性故。名法執。文相可見。發趣分中。信成就發心。位在十解前在不定聚時。修習信心。逕一萬劫。信心成就。入正定位。即是十解。亦名十住。亦名十信。亦名習種性。如本業經云。是信相善菩薩。於十千劫。行十戒法。當入十信心。入初住位。仁王經云。習種性有十心。已超二乘一切善地。此習忍已前。行十善菩薩。有退有進。猶如輕毛隨風東西。雖以十千劫行十正道。發菩提心。乃當入習種性。彼經云十千。此論一萬同一數也。言以少分見法身故隨其願力能現八相利益眾生者。如華嚴經歎十住中初發心住菩薩云。此發心菩薩。得如來一身無量身。悉於一切世間。示現成佛故。又瑜伽論云。彼及所餘。於無餘依涅槃界中。般涅槃者。於十方界。當知。究竟不可思議。數數現作一切有情諸利益事。是名最極如來祕密。此祕密勝解行地修行菩薩。下忍轉時。隨其勝解。差別而轉。從此轉勝。乃至九地。展轉增進。第十地中。最善清淨。當知。如來如是祕密不可思議。超過一切度量境界。如是等文。皆十解以上菩薩。能起八相之化物也。言如經中說或有退墮惡趣者非其生實退乃廣說者。如本業經云。七住以前名為退分。若不值善知識者。若一劫乃至十劫。退菩提心。如淨目天子法財王子舍利弗等。欲入第七住。其中值惡知識因緣故。退入凡夫。不善惡中。今釋此意。但是權語。非實退也。言解行發心。位在十行十迴向也。證發心中。言三者業識心微細起滅故者。欲明菩薩二智起時非專無累。不同佛地。是故猶有微細動念。謂根本業。不相應染。恒行不絕。與二智俱故。言發心有三種相。非謂業識亦為發心之行德也。以起滅為其相故。言於色究竟處示高大身者。如十卷經偈云。欲界及無色佛。不彼成佛。色界中。上天離欲成菩提。今釋此經意云。若論實受用身之義。遍於法界。無處不在。而言唯在彼天之身而成佛者。為菩薩所現色相。化受用身。非實報身。唯在彼天。為顯此義。故言界也。此後二分者。但可依文深起信心。懃息妄想。不可執言。分別是非。以諍論故。今釋煩不更消息也。
大乘起信論別記(末終)
塞部撰
萬治二歲九月吉日
【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4 冊 No. 1845 大乘起信論別記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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