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略義
宗喀巴大師根據佛護、月稱二大論師所作的「中論釋」而制「中論疏」,這部疏是成為西藏佛教學者學習龍樹菩薩中觀宗的主要論典。全書共十四卷以疏釋中論二十七品論文,每品疏文都分為「釋品文」、「引經證」、「示略義」三段。茲將每品疏文中的「略義」譯出,冠以「中論略義」,供研究中觀宗義者的參考。譯誤之處,希望讀者指正!
觀緣品略義
此品略義有三,即說明對於所破的是如何執法和以正理破除之後結論如何,以及如何建立因緣及果。茲約言之:
由種生芽及從薪起火等作用,當眼見耳聞之時,若認為因果二法,不僅是唯名安立,而且執為彼名言所安立境之能生、所生,是有自性者,即是對於所破起執之行相。
彼所執境,若許為有,則應觀察:果之生起與因緣法,是自性一?還是自性異?如是觀已,即從果的方面,破所生有自性。又應觀察:因中有果?還是無果?此是從因的方面破能生有自性。總的說明:若有自性,則因緣及果,都不能建立,即以說明破有自性為主。要之,其所以說明破有自性為主者,由於對因果等法,執有自性,是從無始時來,串習所致,欲破除之,非常困難。又彼自性,若已破除,則於無自性上,建立因果,極為容易。因此自宗不以說明於名言中建立因果作用為主。
此中破時,純用自生、他生等方式,觀察名言所安立的境是如何有已而破。此亦只是破彼「非唯名言所安立的生」(有自性的生),不破「生」者,義甚明顯。因此在各品中於所破上,大半未加簡別語(即「非唯名言所安立的」或「有自性的」等),而加簡別語者亦有多處。一處已加,則易了知,其餘未曾明加之處,亦須例加,其理同故。「明句」(月稱論師所著的中論釋)中說明「無滅亦無生」等與經中所說有滅等義不相違者,此中是說生滅等法,非無漏智所緣境體,只破「勝義生」,不破「世俗生」又對經中所說從四緣生之密意,亦如是釋。破所緣緣,亦是破「勝義中有」,不破「世俗中有」等等。於所破上,加簡別語,最為明顯。加的處所亦多。因此在釋文義時,對於未加簡別之處,不可誤解。「又百論釋」(月稱論師著)中亦說:「有人認為此種觀察方式,是破一切生,即是說明有為無生者,那末,彼生等法,不成如幻,而成如石女兒,如此推度一切,即成沒有緣生之過。為免此種謬解,不說如石女兒,而說如幻。」此中所說,極為明顯。又「明句」中引「楞伽經」云:「我依無自性生,密意說一切法無生。」
若能破除有自性之因果,即成唯名安立,及唯由名言所安立之因果。如「佛護釋」(佛護論師所著的中論釋)中第一品初說:「所云生者,唯就『名言中』說。」又於品末亦說:「所云生者,唯是『名言中有』。」由見若許有自性,則因果不能成立;而有損益(苦樂)作用之因果,誰亦不能否認其有。既不能立為有自性,故許為唯由名言之所安立,方為合理。
由於對所生、能生執有自性之積習極為深厚,故於破此執後,唯於名言所安立中,安立因果,心中固覺不慣;但應思維,安立之法只有二種:前者(有自性的)若不應理,就應依據後者(唯名言安立的)安立,故須令心趨向這一方面。有人認為既有所生、能生,就有因果義,若說是唯名安立者即不應理云云。此種想法,不應道理。因為「唯」字,既不遮遣有非名之義,亦不遮遣量所成立之義。又「唯名安立中有」一語,雖說明絕對沒有非由名言所安立的有,然亦非說凡是名言所安立的一切皆有。
由此觀之,從內外因緣而生諸法,如由種子而生芽等,及依根、境而起識等,隨取一個比較明顯的例子,觀察己心是如何執取。次從果品及因品中隨拈一法,用破「有自性」之正理,破除其餘一切自性。若有少許未破,即被此執所縛,不得解脫。再於因果等法見為是唯名安立,而起損益(苦樂)作用之因果不能說為沒有。故從唯假安立之因而生果是有的,今執此等為有自性,實是顛倒。如此思已而生定解。然而對於因果緣起的定解不應破壞。若謂自宗不立因果,只是就迷亂識前有,立為「世俗中有」者,則是極大錯誤的損減之見。
觀去來品略義
首須了知對於去者和所去處,及去的動作等,如果認為不是唯由名言安立為有,而是有自性者,即是實執之行相。
次應思維,如彼所執之境,是否實有?若認為有,即被此品眾多理門之所破斥,於此應當引生定解。但是,依多種觀察以理破除的,亦只為令得了知:若執有自性,則作和所作,以及作者等皆不能成立之故,而非為說明去來等無。
若欲如此通達,須將此中所說「於去來等一切名言執為有自性」之心而換成為「自性空故彼等作用皆能成立」之意。於此正理須生定解。如云:「由作者及作,當知其餘法。」「明句」釋曰:「由破有自性之去及去者已,當知唯是互相觀待而有。」亦可作為「依去有去者,依去者有去,唯此能成事,未見有餘因」。(此偈是宗喀巴大師將第八品中「依業有作者,依作者有業,唯此能成事,未見有餘因」一偈中之業及作者,換為去及去者。意在使人由破業及作者有自性之理已,推知去來等法,亦皆無自性,其理相同。)
先於現見之粗去來等如實了知已,次當結合從前世到此世來,及從此世往他世去都無自性之理發生定解。又應以此正理,推知其餘諸法,生時無所從來,滅時亦無所去。對於一切作用,亦應如是了知。由此可使觀察真理之慧,逐漸擴大,以至在行住坐臥一切威儀中皆能見為猶如幻化。
觀根品略義
首須了知:若謂既於六境立為所取、六根立為能取、六補特伽羅立為取者,則彼等諸法非唯由名言之所安立,而是有自性的。如斯執著,即是對於所破起執之行相。
復次思維:如果真是如彼所執,則所作、能作,以及作者,皆不能安立,如此品正理之所抉擇而生定解。又觀彼十八法都無自性,見彼彼法皆是如幻而現的能作、所作、作者之想,不須策勵即可生起。故應了知眼等一切建立,唯如幻有之義,最為合理。
復次以正理觀察者,只是推求眼等諸法有無自性,並非總觀諸法有無。因此,若是觀察未得,僅破有自性,決定不是破除眼等。此義亦如「百論釋」云:「或謂眼等若是沒有,如何安立眼等諸根是業異熟體?答曰:我們何曾破業異熟體耶?問者又云:既破眼等,如何不是破異熟體?答曰:我們觀察,唯是推求自性。所以我們此處只破諸法有自性,不破眼等緣起是業異熟,正由彼有,說為異熟,故彼眼等一定是有。」此中指示出對於齊此當破、齊此不破之界限,非常明顯。
此中說「有」的軌則,亦如說:「依眼有見者,依見者有眼,唯此能成事,未見有餘因。」並應由此正理,推知其餘諸法。
由上各品所說之理,雖亦能破「處」是實有,但為通達破眼等有自性之不共正理而說此品。對於其餘諸品,亦應如是了知。由此正理,能使觀察真理之慧,得到無限運用。如在受用六境時,一切皆如幻化士夫受用諸境的見解,即可生起。
觀蘊品略義
此品說明蘊的因果,若非唯名安立而象實執所執是有自性者,(云何)以正理抉擇之時,彼因果等法,皆不能安立。
復次思維,唯名安立之上能够建立四大種和所造色,以及觸、受等一切法。使了知顯品之心與了知空品之心,成為互相幫助的緣起正理。於此正理,應當修習。
觀界品略義
經中所說界等所相、能相,以及有體、無體等法,若非唯名言安立而是有自性者,(云何)以正理抉擇之時,彼能相、所相等法,皆不能安立。復次(應)思,於唯名言所安立上之能相、所相、有體、無體等法,皆能安立。應當依此軌則,於二諦義,引生定解。
觀貪、貪者品略義
此品說明能貪、所貪、貪者三雜染法,以及所信、能信、信者三清淨法,若象實執所執而有自性者,(云何)以正理抉擇之時,彼等一切名言,皆不能成立。於此正理,應生定解。
次思彼等名言,定應承認其有。於有自性上既不能安立,則唯有於「自性空」上安立一切法,最為合理。(如是)於緣起義,應當引生定解。並可如上所說換為「依貪有貪者」等句,承認其有。
觀生、住、滅品略義
生、住、滅等如果不是唯名言安立為有,而象實執所執是有自性者,(云何)以正理觀察之時,彼生等三法,都不能安立。應於此理,引生定解。
復次思維,於唯名言上安立彼等諸法,皆能成立。以及一切有為法雖是自性本空,而現為彼法者,皆能見為如幻如夢而有。於此等義,應當修學。
觀作、作者品略義
此中說明作及作者等法,若非唯由分別心之所安立,而象實執所執是有自性者,則作者及作都不能安立。當知此二,唯是互相觀待而有。
觀本住品略義
如云彼身之取者是此補特伽羅,或曰此補特伽羅之所取是彼身等法。所謂取者、所取,若非唯由名言安立,而象實執所執是有自性者,(云何)所取和取者之名言,皆不能安立。於此等義生定解已,又當思維唯由名言安立緣起法上,取者及所取,理能成立。
觀火薪品略義
有用火與薪為例,對於我、我所和因、果以及支、有支等法,安立一異者。當思此等是從有自性而安立呢?還是從名言而安立?次用此品所說正理觀察之時,了知若如前(有自性)者,則所燒、能燒等名言,皆不能安立。即於此等法上,破除實執。若如後(從名言)者,則彼等一切名言,皆能成立。應於緣起義,起堅定解。
觀前際、後際品略義
輪廻者之補特伽羅和輪廻事之生、老死,以及因、果等法,若有自性,則生、死等名言,都不能安立。因此當知經中所說輪廻者及彼在輪廻中生死相續等事,都是依唯名言安立而說,極為合理。
觀自作、他作品略義
或謂內外諸法,應是有的。若無自作等四,彼等又從何有呢?答曰:如就觀察彼等有無自性來說,則苦等諸法,若有自性,必須於自作等四種方式中任隨一種方式而有。然依此品所說正理觀察之時,都不可得。因此定知苦等諸法,皆無自性。但由顛倒執為有自性。若欲推求苦等世俗緣起建立,則須放棄自作等四種方式,而如第八品所說,應當承認唯由緣起而有。如云:「別人許苦等,是自作、他作、共作及無因,汝說是緣起。」又佛護釋云:「或謂若無苦等,佛陀為何對迦葉說:『以有苦故,說我知苦見苦?』答曰:誰說無苦?我豈未說:『若是自作者,則不從緣起?』故說苦等是緣起法,不是自作等。」因此,即由是緣起故之理由,正破自作,兼破他作。在二釋(「佛護」、「明句」二釋)中都如是說。又由此理,破除其作及無因生亦極明顯。是故決定應當承認緣起因果次第。
此中說明破有自性已,即於無自性上一切作用,皆能成立。本論從始至終,都應如是了知,極為重要。如果認為對於因果緣起次第,也用觀察勝義中有無之理而破除者,必執自宗不承認有因果。故云對此等人,暫時不能說「細無我理」,須用「粗無我義」而引導之。
觀行品略義
此中所說「虛妄」,是指本無自性而現為有自性之義。又於此「虛妄」法上,一切作用,皆能成立。因此「虛妄」之義,不是說一切作用皆空。變異及無常等義,亦是如此。彼「虛妄」法,由遮實有,故說為空。雖非實有,然亦不是沒有。諸求解脫者,由緣何法修行,能淨諸障,當知此即道之所緣,極為應理。
觀會合品略義
諸法會合、具有、和合,以及聚集等,若有自性,則彼等法,都不能安立。於既自性上,彼等一切建立,皆極應理。應於此二諦法,生堅定解。
觀自性品略義
總則有體、無體,別則自體、他體,以及諸法真性、本體等,若有自性,則都不能安立。故唯於無自性上,彼一切建立,乃為合理。應當於二諦之理,生起決定知見。
觀縛解品略義
生死、湼槃,以及為煩惱之所繫縛和斷煩惱之解脫等,若有自性,則都不能成立。如此通達之後,於彼等法,不執實有。復次思維,唯由名言所安立者,彼等一切皆為合理。應於此緣起深義,生堅定解。
觀業品略義
此品對於作者、業、煩惱和彼等之果,以及受用彼果等事,由諸正理破其有自性已。了知如果是有自性,則彼等建立,皆不應理。又應通達彼等諸法,皆如夢幻而有。
觀我法品略義
此品說明對於前後各品所抉擇的甚深義理,把它總攝起來(作為)受持的方法。因此,當知由甚深正見所抉擇的一切,都可攝為是說明我法二者皆無自性已,應如此中所說而受持之。
觀時品略義
過去已生和未來當生,以及現在生已未滅等三時,皆無自性。只有在無自性上,彼等一切才能成立。應當如是思維,使對於二諦所生定解,逐漸堅固。
觀聚集品略義
(中論)「佛護釋」云:「或謂若無時及因果、聚集等,更有何法?因此,彼唯是說『一切皆無』而已。答曰:不然。此中只說於時等法,若執為有自性者即不應理;依緣起安立而有者,彼等皆能成立。」如此所說,當知時及因果、聚集等法,若如「實事師」(許諸法自性為勝義有的)許為有自性者,應當破除;由於自性本來無故。凡依因緣而生的緣起有法,一概不破。
觀成壞品略義
生滅及生死等次第相傳的三有相續之法,如果認為有自性者,即可用觀察真性之理而破除之。但是亦不可說彼等為名言中無。因此,彼等諸法,只有在「自性空」上,才能成立。應於此正理,引生定解。
觀如來品略義
諸法若有自性,則如來以及如來所說之正法,皆不能安立。只有在自性空的緣起法上,一切安立,才為合理。因此安立如來、皈依處等,亦唯有依此理安立,方為正確。
觀顛倒品略義
若有自性,則從可意境等與分別尋思而生煩惱,及由計常等而成不成顛倒之差別,以及斷煩惱等,皆不能成立。只有於「自性空」上,彼等一切才能成立。須令自心,於此正理,引生定解。
觀聖諦品略義
中觀師說,世出世法,全無自性。他宗聞者興問難云:如此,則汝宗中對於世及出世一切諸法,皆成不可安立?答曰:觀察之時,如此破除。由於以理觀察之時無有塵許自性可得。故在他宗確有不能安立此是此非等過失;自宗不但沒有此等過失,而且對於一切建立,皆能如理成立,是為此品主要所詮。然如此中「空義」,即是「緣起義」,破除諸法作用,不是空義。此種分析,最為重要。如果對於中觀正理具有勝解的聰慧之士,當照此軌則而說。
觀涅槃品略義
諸法若有自性,則斷彼所斷和得湼槃等都不能成立。唯有於「自性空」上,彼等一切方能成立。於此應當如實了知。
觀十二有支品略義
對於緣補特伽羅及法緣起而起我執的二種無明,是如何執著二種我的俱生無明之行相,先須認識清楚。次知此中所說一切正理,皆是破除二種無明所執的二種我,以及通達二無我見的正因。又於獲得徹底通達無我之正見後,應從聞思修三,盡力使成為緣起還滅門。
觀見品略義
諸具大乘種姓者,深為大悲之所激發,對於長被三苦所逼迫的一切有情,生起「我當救出苦海令住佛地」之心。為度彼等故,先須發起自己求得無上菩提,以願菩提心為體的堅固誓願。次見若不修學六波羅蜜行,則此誓願,亦難成就。因此依照儀軌正受行菩提心已,擔荷修學菩薩廣大之行。又見以修學六度為主的首要行持,即是遠離二邊之中道。是故應如聖者(龍樹)論中所說以理抉擇了義之方法,而求洞澈實際真理的正見。又思若沒有有止,單憑通達真性之正見,亦不能斷煩惱,故進而求止。得止之後,應當勵力勤修正見,並如此中所說以見抉擇了義軌則而受持之。如斯次第,廣如「菩提菩提道次第」中所說,茲不重述。此諸法之真性了義,不僅為到彼岸乘之所需要,即金剛乘次第中亦須唯如此論所說求見之方法而得了義。因為二種大乘,對於真實性的義理,毫無差別故。
【經文資訊】《大藏經補編》第 9 冊 No. 46 中論略義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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