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薩瑜伽行四百論之廣釋
Bodhisattvayogācāracatuḥśatakaṭīkā
བྱང་ཆུབ་སེམས་དཔའི་རྣལ་འབྱོར་སྤྱོད་པ་བཞི་བརྒྱ་པའི་རྒྱ་ཆེར་འགྲེལ་པ།
第十二品 說修習見破品
31. 破所見真實成立的論議,分三
311 大多數世人不入此法之原因;312 略示善說;313 教誨求解脫者受持善說。
311. 大多數世人不入此法之原因,分四
3111 明具足聞者德相難得;3112 明真實義難以通達;3113 明非為諍論而說甚深義;3114 明自他教法之粗細。
3111. 明具足聞者德相難得, 分三
31111 聞者之相;31112 相不全的過患;31113 斷諍。
31111. 聞者之相
§1 於此,[他宗]說:如果你已經非常清晰、詳細地講述了此「無我」,而如來又是此(無我的)證解者和傳授者,那為什麼大多數世人並未趣入此法?由作者、講者以及法的重要性等方面來說,此法是極純淨的,因此,一切求解脫者理應趣入此(無我之教),如果是這樣,何以在不同宗派出現(與「無我」)不同講解?
§2 [自宗:對此] 當講解:雖然此法有講者、解釋者以及法自身的諸多優勝,然而即便如此,聽眾的優秀品德是極難得的。如是當說:
正直住具慧求義,說是所謂聞法器,(k.276ab)
§3 其中「正直(而)住」,即不墮入任何宗派者。
若問:不墮入宗派的又是什麼人?
答:即那些捨離貪著自宗、背棄他宗的人。因為如是心相續是未被染污,彼(正直住者)是必定旨在(ལྷུར་བྱེད་པ, paratā)3113追求珍貴善說中的殊勝者,因此,捨棄染污之宗的根本即是正直而住。因此,如是正直而住的聽聞者是(能承接)正法殊勝甘露之器。
§4 已成為正直而住者,若又成為具有智慧者,則善於分辨善說和惡說兩者之間(何者)有無心要。也就是因為(這樣的聽聞者)具有智慧,彼捨無心要(之說)而取心要(之說)。如是,若聽聞者已具有智慧,則彼成如是(能承接正法殊勝甘露)之器。如是已成為正直而住且具有智慧者,亦當追求聽聞善說,而不應如畫中(無心)人像一樣不起精勤。若如是,(是所謂):
正直住具慧求義,說是所謂聞法器,
聽聞者若能如是,則必定會
不改講者德,於聞者亦非。(k.276cd)
§5 其中講者諸功德是正直、無顛倒、清晰、不亂說、了解聽聞者的增上意樂(即:究竟的意圖)、心定無愛染,如是等等。而聽聞者(的功德)是對法和說法者恭敬、專信、正直、具慧、求義。通過(聞法者的)對法和說法者的恭敬和專信等,(我們)能了解其「求義」(的意欒)。如是者,講者的功德不會改變,而聽聞者的功德也不會改變。若聽聞者具有如是相,則講者的功德不會轉變為過失之體。雖然由於聽聞者的過失,功德亦將轉變為過失之體,而過失亦將轉成功德之體,但是,具有上述之相之聽聞者,當具有作為聞所生等無倒功德聚之基礎,則講者的功德不會轉變,而聽聞者的功德也不轉為過失之體。
31112 相不全的過患
§6 因此,即便講者最極完全清淨,然諸不計自身缺點的聽聞者反置(講者)有過失。當那些愚人自讚之時,即有所謂「我們怎麼會沒有智慧」或者「何以就沒有能知(佛所教)者」。這(類情況)從《發勝志樂會》可知。即因此故,薄伽梵說:
說有、有方便、寂方便、真寂,世間不盡解,現似能仁者。 (k.277)
§7 其中「有」即作為果之近取五蘊。「有的方便」即作為因之諸行。「寂靜」即涅槃,以具遮止一切傷害的自性的緣故。「寂靜的方便」即八支聖道。薄伽梵如是向諸求解脫者開示四聖諦,以開示應取捨之果等的緣故。
§8 其中對於具有聞、思、修者以及那些各別自知真實(yathābhūta)者的相續, 薄伽梵所講之義必是如實者。然而,當那些對聞、思、修不樂精進者未清楚了解(མ་འཕྲིགས་པ་)其自身不是(法)器時,會因此將如下的錯誤認定是屬於能仁的:即「因為我們未如實理解意思,(便認為)這(教法)一定是未被真正講解」。
§9亦不應僅因此而(認為)佛、薄伽梵有過失。憑借講解四聖諦的行為本身,(即可證明佛,薄伽梵)是徹底講授士夫之義利的作者,因此,何有講者的過失?因此,(頌中)說:「(現)似能仁者」,因為某些人是因此而對(佛)所教事的真實性未如實獲得決定的緣故。(然而,)天生瞎子所未見者,不是正在照耀之太陽的過失,因為諸未盲者(皆)見彼(太陽)的緣故。
31113 斷諍,分二
311131 成立能仁是遍智;311132 示其它的是相似大師。
311131. 成立能仁是遍智,分三
3111311 應喜歡摧毀苦集的空性的講解;3111312 除大師正法外無其他解脫之原因;311133 於大師所說極不現法諸義生起定解的方便。
3111311. 應喜歡摧毀苦集的空性的講解
§10 對此有人說:雖然如來一切關於增上生的教言是最極意義清晰者,然而,決定勝之教言是旨在教授一切事實皆無者,如我等人未能理解。由於薄伽梵如是安立對一切事自體的破斥,所以未令我們意悅。(對此)當講解:
(你我)都承許,因捨一切有涅槃,因何不欣樂,彼等破斥一切者。(k.278)
§11 一切如數論、勝論等外道師有定見(niścayaḥ, ཁས་བླངས་)如「由遮斷一切樂和苦等實事之染污而獲得解脫」。當一切外道師承認「由於如是捨棄一切而有涅槃」,那麼(tadā),我在此並未安立(upacarita)任何前所未有的乖背之因。事實上,就是他們(一切外道師),以在涅槃中一切事不復生起為由,渴望(abhisamīhita)寂滅。也就是為了他們,我以(此)論淨治通往涅槃城之道路。而[此論]是旨在講解無自性[以及] 具拔除非真實見之刺的特性。因此,為什麼你在心中描繪(ālikh)無實之憂而驚嚇?應令心意(對無我法)極歡喜。應使此法成為自己。令(如是)去除雜染事的教言(常)置心中(cetasi)。
§12 如薄伽梵(在《三摩地王經》中)說:
諸法(dharmāṇa)寂滅中無法,此中無者當全無,
分別「有」「無」且如是,行者不能止痛苦。
§13 「寂滅」即超越憂苦,即無餘蘊之涅槃界,如芯和油已盡之燈火熄滅一樣。那些自己已如實而知的人,憑真實性之智慧火之力,遮除對我所的貪著,因此完全沒有貪、嗔、痴、憍、慢等。對(這種)觀點,你們所有外道師(亦)認同,因此應該因佛、薄伽梵諸說而極歡喜。然而,諸外道師對所謂「此是如實者」未得決定。(另外,)於此(頌中), 根據說所謂「諸sup(詞尾被代之以)su, luk……」等經,第七(格)未出現(在nivṛtti中)。
§15 於此,薄伽梵說:
今「此」涅槃「中無者」,譬如,在無眼翳之際,有眼翳諸人所見之毛髮和蚊蚋等(應不存);或者,如在室內有燈之際, 由空中光線變化而有見繩為蛇的怖畏,由是而有觸碰所見之毒的顛倒猶疑(應不存);同樣地,那些完全不顯現和不存在者,如當有眼翳之際,諸有眼翳人(所見)的毛髮和蚊蚋等;復次,如當有光明之際,因為無蛇的緣故,沒有對繩(而生)的蛇之覺;同樣地,即便在黑暗之際,亦因為沒有真實的蛇的緣故,不存在任何蛇之覺;如是(論中)「全」是說:輪迴之際亦完全不存在。
§16. [他宗] 然則,輪迴是如何從煩惱和業中生起的?
[自宗] 說:輪迴就像是有眼翳者見到毛髮等覺之體的總聚一樣,也就是說,如同在黑暗中因「蛇」而有的顛倒怖畏一樣,雖然這(即:輪迴)也是不存在的,然而,[此輪迴] 對於已被顛倒之黑暗蒙閉了智慧之眼的愚昧人們是存在的。[對此,如上《三摩地王經》]有講解說:「分別『有』『無』且如是,行者不能止痛苦。」
雖然,從更好的(經典梵文語法的)講法來看,(該頌的第一句中)應說「無諸(法)(རྣམས་ཡོད་མིན, 即以na santi代替頌中的nāsti)」,然而(Mahābhāṣya中)有說:應說「(字尾)tiṅaḥ取代(字尾)tiṅām」。若跟隨(這樣的)定義,則(該頌的第一句中)應說「無法」。
當應該說的dharmāṇām時,在此(即:上述所引頌中)未出現字母ā和m。
§17. 其中(即:上述所引《三摩地王經》中),那些具「有之分別」者,即你們數論師(Sāṃkhya)、鵂鶹師(Aulūkya)、食米屑師(Kaṇāda)、迦毗羅師(Kapila)、毗婆沙宗(Vaibhāṣika)等。而那些具「無之分別」者,即勝論派(Vaiśeṣika),經部宗(Sautrāntika)、以及唯識宗(Vijñānavādin)。那些被「有」「無」之魔所執之「如是行者」,就像是當眼翳之際的眼翳患者一樣,以及像是在黑暗中諸見繩為蛇之人等一樣,不能息滅諸顛倒見者之苦,即:於五道輪迴中生、老、病、死等苦和憂惱等。關於它們的分析,本(論)中已處處說明,故未(再)說。因此,(《中觀寳鬘論》 1.61-62)說:
問說有人蘊,數論及鵂鶹,無繫世間人,說離有無否?
故知諸佛教,甘露離有無,即所謂甚深,謂法中獨尊。
3111312 除大師正法外無其他解脫之原因
§18. [他宗] 事實上,若這「由於捨一切而有涅槃」本身也是一切外道師的想法,那麼,你和外道諸師有何差別?
[自宗] 差別是這樣的:一切外道師僅有捨棄一切的願望,但無捨棄一切的方法之說(教)。若未說捨棄一切的方法,則:
不知捨方法,將何作捨棄? (k.279ab)
§19. 雖有捨棄一切的願望,但依外道宗未精通捨棄之方便的人,豈能捨棄,因為(其)不知捨一切的方法,(即未知)以「一切勝義諦實之法是自性空」為相者。即因為此(而說)
故定牟尼說,餘處無寂靜。(k.279cd)
§20. 此中,能仁(於《大般涅槃經》中)一定是以這種密意而說:「這是第一(沙門),這是第二、第三者,這是第四者,外道師無沙門」。而由此,即由捨棄一切的方法的真正講授,(可以)了解到佛、薄伽梵, 以(其)智慧的作用完全無礙(avyāghāta)故,是如實之教師。而由於諸外道師不能講解捨棄一切的方法,即便在其他方面,即:在事物的種類上,無需成立「(他們)有顛倒識」,以已成立故。
311133 於大師所說極不現法諸義生起定解的方便
§21. [他宗] 即便對你(佛教徒)而言,在那些被講解的事中,當因為不是現前的緣故,有無量所知是超越根(識),(對他們)定生猶疑:此事是否就如所說的那樣?實際上,沒有關於彼有境的決定原因。亦就對此[自宗]有所謂:
當佛說不現,凡誰生疑竇,由依於空性,即此當生信。(k.280)
§22. 事實上,並非一切事皆是為現前識所證,亦(有)為比度所證。而在此能作比度,是因為實有譬喻的緣故。此中,捨棄一切的方法就是一切法自性空。彼(自性空)是無論如何不能令至改變。此義幽微,以雖總是相鄰,然非眾生所現前所見的緣故。而以遮止執一切法有自性為理由(upapatti),其被認作是如實的(yathāvattā)。首先,當唯於此(自性空)上有決定。若對此有任何未確定的理由,如:「這(自性空)就是這樣?或者是其他?」,若彼未被已說及正在說的章節所教授的決定所清除,則應示彼(未確定的理由)。而由此,(他宗將)不能表述哪怕一點點不確定的因。因此,此譬喻(即:自性空)必定成立。即以自身之道理,應知薄伽梵在此外其他開示非現事之語亦是如實的,以是如來所教的緣故,如表示自性空之語。因此,於佛所說之不現事何容有不定?
§23. 薄伽梵(於《三摩地王經》32.5-7中)說:
眾千世界中,我所說諸經,文異義相同,未能盡宣示。
由想一句義,已習彼一切,諸佛究竟說,盡所有眾法。
一切法無我,何人善此義,由已學此語,不難獲佛法。
而同樣地,(同經12.7中)又如是說:
即如知我想,引心於一切,彼自性諸法,清淨如虛空。
311132 示其它的是相似大師
§24. 復次,不能確定諸外道師也像如來一樣地講解無顛倒之義,以唯於彼等見到(之事)中有顛倒的緣故。譬如,彼等(外道諸師)說此世間之流轉(pravṛtti)以恆常因為先導。然而,不應說彼與所見相違、與理相違者。因此,如是(說:)
凡難見此世,其於他必迷。(k.281ab)
§25. 對滿月尚且視力不濟者,定不可能見到北極星(dhruva)和輔星(arundhatī)。如是者,此外道師對情器世間之因果有迷失故,當(他)對純粹粗拙之事尚未能真正見到時,當如何知道被久遠時空所分隔的深細的分類事物?因此,不應關注(anupāsanīyam)外道師,其自身之見極其顛倒,如陽炎之水一般;為了消除輪迴道中之辛苦疲勞,渴望(pipāsu)真實性之見之無垢水(的人們),
彼等追隨彼,將被欺久遠。(k.281cd)
那些不依真實導師、佛、薄伽梵,但為了想要解脫而追隨外道師的人們,(彼外道師自己)在現和不現事的自性上尚完全迷失,唉(vata)!(那些人)將在無窮無盡的輪迴中被欺騙。
於此,有說:
如諸不識貨,劣賈至寳洲,求寶然因愚,捨寳取碔砆,
羸慧至贍洲,不知諸宗義,求脫然因愚,棄佛取外宗。
3112 明真實義難以通達
分五:31121 怖畏空性的原因;31122 能障礙證得空性的過患;31123 應謹慎不失壞空性之見;31124 導入真實性的次第;31125 認識真實性。
31121 怖畏空性的原因
分三:311211 有人雖求解脫但隨外道行的原因;311212 認識怖畏空性的補特迦羅;311213 愚人怖畏空性的原因。
311211 有人雖求解脫但隨外道行的原因
§28. [他宗] 然而為什麼那些求解脫的人們追隨具如是顛倒見的外道?
[自宗] 因為(他們)恐懼聽到自性空的教法的緣故;該恐懼是來自觀察(所謂)「我以及我所,是無及將無」而有的怖畏。而該怖畏是由長期串習「我執」「我所執」而有。即因此,由於被善知識所完全攝受,就算是長時所串習對事物自性的染污執著亦被捨棄,之後
諸自往涅槃,作極難行者,(k.282ab)
§29. 自成佛、薄伽梵後,即自身到達涅槃之城,如是者,是彼行難行者。
凡夫隨嚮導,意猶不策行。(k.282cd)
§30. 有我執和我所執的凡夫心意,不但不能唯憑其自身策勵趣行涅槃,即便跟隨了如(前)所說的嚮導,彼凡夫的心意也不會表現出趣行涅槃的精進。
311212 認識怖畏空性的補特迦羅
§31. [他宗] 復次,對於平凡的士夫而言,為什麼即使(他)追隨了引導,(其)心仍不策勵趣行涅槃?
[自宗] 因為懼怕空性的緣故。
[他宗] 誰會對此(空性)有恐懼?
當開示「誰有(恐懼)」時,[自宗] 說:
不見懼不發,
見已彼全消,定由知少分,恐懼才發生。(k.283)
§32. 那些不熟悉論典安立的牧牛人等,即使(向他們)上百次地講授空性,如果他們完全沒有趣入彼(空性),則,由於未見(空性義)的緣故,他們對空性義不生恐懼,如同完全無知者對於彼剎那滅(不生恐懼)一樣,(又) 如同那些相續被邪見所任持者對於地獄火(不生恐懼)一樣。
§33. 見已彼全消,(k.283b)
當見到名為空性之法,對於善知彼(空性法)的人們而言,該恐懼將完全消除,以得遠離怖畏之因——即:對我和我所的執著——的緣故,就像是,於繩上已產生蛇的誤解者,當見到繩時,對蛇的恐懼就會消除。然而,對彼知少分(空性之法)者,定——也就是必然地——有恐懼。(能)熟練引領發情之象者當被大象馱著時不生恐懼。而村民中最蠢那位想要騎乘者也不會(因騎象而生恐懼)。由於他不見墮(象)等過失,當(其)最多想著僅是騎乘之時,便不因此而恐懼。然而,知道一點(騎術)的人當想到於其(象)座上練習(parijaya)時,就會極度恐懼。而事實上,當如是進行一切活動時,知少分者必生恐懼。然而對已知真實性者則不然,以無畏的緣故。又對極度無知者也不然,以被愚痴所繫縛故。知少分者是由於產生關於「此可能或不可能?」的猶疑而恐懼。
311213 愚人怖畏空性的原因
§34. 復次,[他宗] 為什麼這些知少分者,及至所應知圓滿之前,未求更上之果位?
[自宗] (如下)當說:是因為恐懼的緣故。
復次,[他宗] 恐懼的因又是什麼?
[自宗] 未曾串習。
[他宗] 其因又為何?
[自宗] 是顛倒的串習。為了解釋這個,而說:
凡夫唯一向,串習流轉法,彼等因未習,畏懼還滅法。(k.284)
§35. 流轉之法即順應輪迴的運作。而當處在凡夫所屬的階位時,諸凡夫所串習之法必是流轉的。還滅之法即是自性空,以是順應輪迴的還滅的緣故。修彼(自性空)的障礙是對我的貪愛。由於心相續追隨彼(我愛),眾凡夫極(sutarām)畏懼能滅彼(我愛)之法。當(凡夫)思惟自性空如墮崖,(其)不堪承受如實地證彼(自性空)。
§36. 因此,如是者,輪回(就如)巨大的不見後際的曠野流蹟,(於其中)事實的真實性被厚重的無明黑暗所覆蔽,假設(在其中)有某種壞失正道的人,於空性之言說具敬重(bhakti),那麼,就如同彼(人)通過備足彼(空性)之順緣,於空性積集淨信(prasāda),同樣地,(他)需要悲心和對薄伽梵如來的知恩心,以及想要消除「對正法是障礙的因(以及)對自身是墮於險坑的因」的業,由此,(當其人)雖險狹亦深入,雖難捨亦施予,而後,以四攝事而攝,應對諸正法之器教授此正法。
31122 能障礙證得空性的過患
§37. 然而,有某些人不僅對如上所說的(教法)不敬重,而且還,
被某愚痴覆,作真如障者,
福善尚未至,但何言解脫?(k.285)
§38. 「某愚痴」,即是妒忌、慳吝、懈怠、怖畏、於聽眾起瞋恚等。彼對作為授真實性法器的士夫,作聽聞真實性講解等的妨害者,雖人天自性之善趣亦不生,以必當生往惡趣故,將何能有說解脫的機會?此不就是在傷害自他的相續嗎?因此,其實質違害的,是相續中正在生起之智慧之燈,(該燈)無餘遍滿一切方所;其光極明亮;於三時其光芒運作無礙;日復一日地為消除無明之障,其光聚正在增長;能無餘照明眾生心意。
31123 應謹慎不失壞空性之見
即如是,由見到自他永久之傷害,薄伽梵如是說:
寧願毁犯戒,絕不損壞見,(k.286ab)
經中有說:「寧損戒不損見」。
因此,為令如來此說具合理性,阿闍梨說:
由戒往天界,由見達勝位。(k.286cd)
§40. 事實上,如果對於已獲得正見的聖者而言,破戒都不壞失的話,那麼,對於那些已廣積下、中、上品(破戒)者,會根據果報程度的差別,依次會發生受生在餓鬼、畜牲、地獄的結果。然而,對於那些未獲正見的凡夫而言,戒清淨者最多不過有天界之果,但若見損壞者,其雖即最下品亦由於異熟之巨,即便以無量百千戒損壞都甚至不能(與其)相等,更何況勝過(下品者)。然而,如果該士夫以某種方式通過助緣(以及)聖道的生起,應得具足正見,其時,彼無疑動搖無始輪迴中運作的無明黑暗,從而為無餘有情界所推崇,應達至涅槃。由此,在了解此真實性之見有如斯極大利益後,為了不違害(avighāta)彼(正見)故,智者應起精勤。
§41. 再者,由見彼損惱之危險,因此,應於一切情況下,當未確認是殊勝法器,則不應向諸非器者講授無我見。事實上,向彼非器者說彼(無我見)應必定是無益的。(《五卷書》第一章第389頌)亦有說:
於愚眾教授,混亂不寂靜,當諸蛇飲乳,祇會毒轉盛。
§42. [在《寶積經・迦葉品第64和65節》中]薄伽梵也說:
復次,迦葉,事實上,寧願依靠量等須彌山之補特伽羅見,而對於具增上慢者,決不要執空見。彼何因由?⋯⋯迦葉,空性能使行於一切見者(sarvadṛṣṭigata)出離,然而,迦葉,事實上,凡持空性見的(增上慢者),我說其「不可救治」。
31124 導入真實性的次第
§43. 即因此,(而說:)
凡愚寧執我,不執無我見。(k.287ab)
§44. 於無我之法棄捨信解而貪著我執,由於依邪法,而追求(惡)見之稠林者,被稱作「凡愚」。對彼凡愚而言,寧說有我,以此(說尚能)隨順惡行之止息的緣故。也就是說,因為追隨我愛,當希求自身利樂時,就會多想消除惡行。復次,彼罪惡消除者,易得往生善趣。(反而)由於彼謗毁和倒解無我的教授的緣故,定壞身心相續。因此,如是(而說:)
一者至惡趣,非凡者必寂。(k.287cd)
§45. 於無我之見有誤解的非智者,去向唯惡趣而非寂靜。而彼非凡者,去向唯寂靜而非惡趣。此「凡」之言有「非卓越」之意味。[若問:]誰又是非卓越者?[答:] 就是彼倒解及謗毁空性之義者。由遮止彼(凡)而成「非凡」。「非凡」即「卓越」之義。即由此空性的講解,凡人必定(墮)於惡趣,(亦)即由此空性的講解,非凡者成究竟涅槃。以空見為緣,在任何時處捨棄貪著,由是,制伏諸煩惱和業聚,必達至涅槃。[然而,某凡夫聽聞無我之法者,由於誹謗和倒解,去向唯惡趣,而某不聞者憑福德業緣(反)而定向善趣。]
31125 認識真實性
分二:311251 認識本性(གནས་ལུགས་);311252 下劣者產生怖畏的原因。
311251 認識本性(གནས་ལུགས་)
§46. 復次,這個不應向凡愚講授而應向賢士講授的所謂「無我」是什麼?為了講解此(問題)而說:
應說無我是,無二寂靜門,能怖惡見者(kudṛṣṭin),諸覺者之境。(k. 288)
§47. 應說:彼無我是無二寂靜之門,彼無我能令諸持惡見者(kudṛṣṭin)怖畏,彼無我是一切覺者之境。其中所謂「我」,就是諸事之不依他的自體和自性。無我,即是無彼。其(無我)又因為法和補特伽羅的差別而被解作兩種,即:法無我和補特伽羅無我。其中所謂「補特伽羅」即名為所取之五蘊的(能)取者,是依蘊而被假立的。復次,當於諸蘊上以五種推求時,彼不可得。但是,諸法是被稱為蘊、界、處的各種事。因而,由於此等諸法及補特伽羅各自依因緣而生故,以及依(緣)假立(upādāya prajñapti)故,沒有依自、不依他、本然的、非造作之體性。因此,成立補特伽羅和諸法的無自性。
§48. 再者,若事非自體成立,則其憑什麼其它的體性而成立?因此,諸事完全不由自相成立,而是憑著能欺誑愚夫之自體,依賴或依取(因緣)而存在,(其)成為諸愚痴心之貪著處。但是,當(諸事)被正見按其自性進行觀察(pratibhū)時,會引起對法和補特伽羅之執著的滅盡。而執著之滅盡是得涅槃之因。除見到無自性以外,亦沒有任何法是如是滅盡執著之因。
§49. 正因為此,此以無自性為相之無我,是不二之寂靜之門。為了進入涅槃城,這是唯一無以倫比之門。雖然有稱為「空」「無相」「無願」三種解脫門,然而,唯無我見是最勝。若於諸事上已了解無我以及已完全滅盡執著,則全無任何希求;如何能緣到相?因此,此無我定是不二寂靜之門。
§50. 即因此故,《菩提資糧》說:
無自性故空,是空相何為,諸相既轉滅,智者怎發願。
§51. 復次,此(無我)能令諸惡見者怖畏。惡見即被呵斥之見。事實上,若是無我,則諸實事完全不可得,因此,諸惡見是以「遍計實事之自相」為所依,因此,是究竟壞滅之見,因此,此無我定是能怖者。無我是「一切覺者之境」。「一切覺者」即聲聞、僻支佛、無上正等覺。以作為智(jñāna)的差別的境而存在,故說「一切覺者之境」。或者,當宣稱一切正等覺不離法身而住,而說「一切佛之境」。阿闍梨以一系列差別講解了無我。
311252 下劣者產生怖畏的原因
§52. 復次,賢士不應對鈍根者講此無我。因此(而說:)
對此法之名,莠者亦生畏,(k. 289ab)
由於此法深奧難測,凡夫由聽到無我之名亦當生怖畏。也就是說:
見誰名具力,不令他人畏?(k.289cd)
無我見是具大力的,因為其能頓斷一切不正見。不正見是力弱的,因為其將被頓斷故。此「無力者怕具力者」之說是必然的。因此, 當力弱的心相續被惡見所同化(ātmīkṛta)時,不應對其說此(無我)法,以是「畏懼之因」故。
3113 明非為諍論而說甚深義
分三:31131 雖不為諍論而說此法但也是能焚毁一切惡論的法性;31132 其原因;31133 對誤入歧途者能生悲心。
31131 雖不為諍論而說此法但也是能焚毁一切惡論的法性
§54. 復次,[他宗] 說:以是能摧一切惡見故,此法豈不應被講授?也就是說,必當以法調伏諸敵論者。而因此,求諍議和求制勝他宗者,即便對那些非器者亦當講此法。
[自宗] 不是這樣的。因為:
如來不為諍,而講說此法,(k. 290ab)
§55. 復次,若此法當為諍訟而說,則應如是(即:如你所言)。但是,此(法)不是為諍而說的,因為其是作為解脫之門而說的。雖然如此,
然此焚他論,如薪木逢火。(k.290cd)
§56. 此(無我)法雖然不是為諍論而講,然而(其自性)必定破除外道的言論。「用火」應是為炊煮等事,而不是為了燒柴薪,然而即便如是,以有能燒之自性故,隨著達成所希望之事(如飯熟等),也燒了柴薪。當「一切法自性無我」的認知在具淨信的相續中生起時,亦應當了知其如火一樣,因其是具備焚毁一切煩惱繫縳的自性者。
31132 其原因
分二:311321 正說;311322 聖者們不生怖畏的原因。
311321 正說
§57. 復次,[他宗] 當此法於具淨信之相續中生起時,如何將焚毁外道之言論?答:
誰已解此法,彼不樂其他,(k. 291ab)
§58. 受用「真實性見」之正法甘露者會視其它見之味如無物,故而不樂於一切其它見。阿闍梨對如是已領受正法甘露之具慧士夫,說令其滿意之言:
故此法於我,現似壞滅門。(k. 291cd)
§59. 由於見到「因為不復再生而壞滅」,故阿闍梨似是見到「在證得無我之法的相續中,此(無我)法是壞滅一切不正見之因」。以此(無我法)是具不可得之自性故,對某些人而言,亦不是壞滅之因,因此說「似壞滅門」。復次,由思惟[此]是教法(而非證法)而說「似壞滅門」(而非真壞滅門)。涅槃者,是究竟壞滅。入彼之門,即解脫之門,是以證悟空性為自性者。對此,於阿闍梨而言,教法亦現作與彼(真的壞滅門)相似。意思就是,隨著於內心中對聖法自性的了解,具淨信者不樂信其它見,同樣地,通達教之法的人亦不樂他(宗)。
311322 聖者們不生怖畏的原因
§60. [他宗] 對諸聖者而言,何以此(無我法)不成為怖畏之因?
[自宗] 因為遠離對「我」的貪著的緣故。任誰對「我」有貪著,則[其]承許隨順彼(我)之實有見,而不是不隨順彼(我)之無我見。(頌說:)
「真性中無我」,誰有如是想,
彼聖者
豈因有(我)而喜?豈因無(我)而畏?
§61. 任何人具有[這樣的]想法:「所謂『以完全不見內外事之自體故』中的『事』完全非自性有」,(則)其將因見何者是無,以至畏懼彼我成無?豈因具有「有見」而滿足?即因此故,而有所謂遠離對彼等之貪著和瞋恚,因為當沒有對「有見」之貪著,則亦沒有對「無我見」之瞋恚。因此,不行於二(種見)亦無諍論,此人易入涅槃之城。因此,以涅槃是聖者之處的緣故,彼無我不是彼之怖畏因。
31133 對誤入歧途者能生悲心
§62. 貪著實(有)見的外道師,有諸「將涅槃作險地」之想,於涅槃以外,使用能斷世間和作士夫無邊痛苦之因的實(有)見,由此,成為眾生之無邊痛苦的種子。因此,(頌說:)
由見眾外道,作無義種子,對求法士夫,誰不生悲憫。(k. 293)
§63. 諸如蛇一樣的外道具有如稠暗(འཐིབས་པོ)刺林(ཚང་ཚིང་དང་ལྡན་པ་)之實(有)和實無的不正見,將此世間從正道扭轉,也就是說,由置(བཅུག་ནས་)(其追隨者)於如刺林之見,以斷(其)隨順解脫分之善良命根而每日殺害(之)。就如同任何人以某種方式(kathaṃcana)憑士夫之作為,自身從彼(狀況)徹底解脫,由此依於善道,彼人脫離了極惡或淺薄之(道)友。(其)朋友們因聞(其)之前不幸經歷之言而心軟化,(彼亦)成為(其朋友們)所悲憫者,同樣地,具菩薩種性者誰不憐憫如是(曾為外道誤導之)士夫。又由(菩薩如是的)悲憫,(其人)亦起恭敬,由此,應對這些將無論如何不再被如蛇般諸外道所誤導(之士夫)授以無自性之道。
§64. 復次,[他宗] 何以諸有情雖有善願,但大都追隨諸外道之宗而非善逝之(宗)?[自宗] 以其(善逝之宗)幽微的緣故。具有顛倒見者見到如此粗劣(外道宗),並緣諸善逝之廟堂、食物和法衣等(外相事)為殊勝,由此,未深思賢智之士所了解如來教言的深義,而單純被見聞所欺,因此,於諸外道之宗作恭敬。
3114 明自他教法之粗細
分二:31141 總說愚人敬重其它教法但不敬大師的教法的理由;31141 分別講解。
31141 總說愚人敬重其它教法但不敬大師的教法的理由
§65. 為了講解此諸善逝之法如何幽微,以及,其他(法)之粗糙,而說:
釋迦及離繫,婆羅門三法,意眼耳所取,故佛教幽微。(k. 294)
§66. 諸婆羅門將諷頌作心要,彼等之(法)是耳之境。裸形諸師,由於離潔淨之行,以身上滋生之惡臭泥垢為衣,且沒有浴巾,成為冷、風、日曬、以及拔髮等苦的所依(āśrayabhūta)。彼等之宗,是應可由「見彼」而知。因此,彼等之法是眼識所知。釋迦以一切事無自性之日照亮心相續,並摧毁被一切不正見所遮蔽而成為稠密之無明黑暗,而後見有為法如夢、幻化(indrajāla, 意為:因陀羅網)、幻現之少女、影和幻化。由無餘清除煩惱垢故,心相續成為無垢,(這些)是唯由諸三摩呬多(samāhita)所決定,因此,彼等(即佛陀的教法)之善意樂是意識所了解者,故能仁之宗是幽微。因此,以(對佛教的教義)不確定故,士夫雖求福德但不入善逝之法。
31141 分別講解
分三:311411 那些惡劣宗不是求解脫者的所行處;311412 劣根者生起恭敬的方式;311413 那些宗不是聖法的原因。
311411 那些惡劣宗不是求解脫者的所行處
§67. 對此[他宗]說:若世人以心粗故,依外道而行,則請(你們佛教徒)在此亦如是隨修。
[自宗] 不隨外道之所為。應如是:
就如婆羅門,法多說誑詐,如是諸裸形,法多說愚痴。(k.295)
§68 諸婆羅門以諷誦、火供、祝福、懺淨等事,從他人求利敬,故被認為是誑詐。彼等之法多行誑詐,意思謂誑詐為主。此法對諸求解脫者是相違的。以(其)與輪迴相隨順的緣故,且以(其是以)隨應(anuviddha)諂曲為自性的隨煩惱的增長因的緣故,釋迦教徒未受(此)教。因為其能障礙解脫故,諸婆羅門之法多誑詐,非諸求解脫者所應行,同樣地,以諸裸形師之法是令心成愚昧之因,復又多愚痴的緣故,非所應行,因此,不應隨如是教法而修。
311412 劣根者生起恭敬的方式
§69. 因為此等婆羅門之法多誑詐,因此,世間人大多會
因為持吠陀,起敬婆羅門,同因持苦惱,憐憫裸形師。(k. 296)
§70. 如同唯因諷頌即心滿意足的世人,會因婆羅門持有吠陀而對之生恭敬,同樣地,因諸裸形師由持苦惱而作拔髮等勞損身體而對之生悲憫。
311413 那些宗不是聖法的原因
§71. 此等人由惱亂身體而有之苦受,不可能是為正法,以是其過失修行之結果的緣故。為講解(這義)而說:
苦為業異熟,故如是非法,(k. 297ab)
如同裸形而行者當前的苦的領受亦如地獄之苦之領受一樣,不是以正法為目的。另外,如是諸婆羅門之
「生」同樣非法,業之異熟故。(k. 297cd)
312 略示善說
分二: 3121 正說;3122 外道不敬重大師之法的原因。
3121 正說
§72. 若因為是業之異熟,痛苦以及出生,譬如眼等,不是正法,則,法是什麼?
(如下)當說:
諸如來皆說,蓋法即不害,(k.298ab)
§73. 「害」即於他(有情)有損害,因此,是損害有情的意願以及由此發起的身、語之業。相對地,不害者,從與之相反的方面而言,是十善業之道。但凡有少許利他者,皆屬於不害的範疇。(故)說:諸如來之法者,總而言之, 即彼不害性,
空性即涅槃,此中唯二者。(k.298cd)
§74. 凡被說為是自性空者,被諸佛薄伽梵說是涅槃。以五蘊為自性之痛苦恒常寂滅,即是涅槃。當見自性無生之時,亦了解痛苦自性無生,因此,由於是顛倒已盡,並且它不可能再被觀察到成為其它相的緣故,痛苦必定被斷除。出於這種看法,如來說「見諸事自性空本身,即是所謂涅槃」,但不是「因為(痛苦)不復再生作為諸事自性之體,而是涅槃」,以自性尚未被遮除的緣故。因此,唯見自性無生,是涅槃。
§75. 所謂不害和空性之法,彼二者使(人)得善趣和超脫,因此(頌說),「此中唯二者。」「唯」即純粹,也就是說,那些欲為自、他出生善趣和超脫的真正快樂的人應了解:如來的教法僅此而已,最單純地見此二(法),沒有其他。
3122 外道不敬重大師之法的原因
§76. 復次,[他宗] 為什麼雖然這些外道師見到善逝的這個教法,但不敬此二法?
[自宗] 因為貪著自宗的緣故。如是:
自宗如家鄉,是世人所愛,於是遮彼因,何成汝所愛。(k. 299)
313 教誨求解脫者受持善說
§77. 貪著自宗是輪迴無始以來被串習的,如對自己家鄉,世人不能究竟捨棄,因此,由於對自宗見的貪著,愚人們不趣入此如來之法。於智者而言,即便是自己的家鄉,若是衰損之因,理應捨棄對其希求,而依於圓滿之境。如此同樣地,由捨棄貪著自宗,即便是他宗,若有功德,亦應關注。因此,沒有如是之墮宗,故合理之義雖由他,具慧求善故受取,對於地上有眼者,太陽豈非普共同?(k. 300)
§78. 有智慧的人不管見到誰的善說,以思惟「如同是我的一樣」,也應從他受取。此法非因嫉妒而只對某些人而存在,以對所有人而言,[其]體性都相同的緣故。譬如,陽光的作用不會貪著或憎恚任何人,因此,對一切有眼之人而言,它都是相同的,此法亦同樣,當被修持所圓滿,對一切自宗、他宗均作饒益。因此,由如是知已,具恭敬者理應將此法視作自(宗)。
§79. 菩薩之瑜珈行四百論中,名為「破見」的第十二品終。
十三品 說修習破根和境
§1. 當此中說:「合理之義雖由他,具慧求善故受取」(k. 300 ab),有問:而「那些具慧者所取的合理之義」是什麼?是應講解:見內外一切事自性無我。
§2. [他宗]「一切事無自性」其本身不可理解,(譬如)對於不存在的驢角等,是沒有現前性的,而瓶等以及青色等遍有現前(性),因此,瓶等一切事定具自性 。
§3. (頌中)「亦」字(意指),知道真實性者誰會說「其近取(upādāna),如青色等,亦是現前的」。對此,當有些人(即,數論師等)說:瓶等被解作三種功德所變之體,亦有其他人(即,勝論師等)說:所謂瓶,被解作是異於支分的整體(字面是:有支)之實在(即:瓶性),以及被解作是被觸根所取者。而對彼等(言論,已被所謂)「事物從常生,彼何成無常,定不見因果,二者相不同」而破,因此,以無「瓶性」故,其現前性如何存在?
§4. [他宗] 若(瓶)不可能那樣,則當知如何安立此瓶。
[自宗]: (以下)當說:由依於那些八塵質—-即四大種和作為因的四種色—-而假立瓶;就如,由依於柴薪而假立火,由依於草木等而假立屋,以及由依於諸蘊而假立我。然而,若其從自身之因上以五相(pañcadhā)推求則不可得。如是者,依於自身之因,有汲取蜜、水和乳之能事者,以是見[彼]之根所了解故,將世間現前之瓶安立為「近取者」。然而,若不承許如是所說的依(緣)假立(觀點),而以其它分別假立瓶者,是不可能的。
§5. 有(如下一種)認為「由於不能在色等以外另外緣到某種瓶,某種(འགའ་ཞིག)唯在如是狀態的色等中形成瓶覺的「瓶」,事實上其非完全沒有。」,如是者(起)諍論。[自宗] 如是者,會有「永遠是燃燒」的過失,因此,「在柴薪之外」沒有「離(所燒)事(ལས་)」的「火的有性(astitā)」。因此,它也唯是心所遍計。同樣地,由於諸大種、心和心所等彼此互不相離故,如瓶一樣,是唯心所構造並且自性不成立。因此,此(他宗的說法)亦非此(論)能作如是承認。因此,(他宗)何不許瓶等如心和心所,亦如大種,是緣起而有,或是依(緣)假立?因此,瓶應如是存在:是八塵質的取者,是自身近取的能取者,而且,是「取之動作」的作者,是「作為世間的現前」的有支(即:整體)。而分析此(事,如上說:)
當實見色時,不見瓶全部,(k. 301ab)
因為瓶是以八塵質為自性者。
§6. 眼單純見色,而非香等,以(色、香)是不同的境的緣故。因此,由於眼不見瓶的全體,以不細分析事物之自體,而隨世間任意地將自身的分別作為量,由此,說瓶等是現前尚可(bhavatu)。然而,凡誰作分析且熟知事物的自性,(且)不可能有以見任何一方而見全山,其不應如此說「瓶是現前」。
§7. 對此,推理師說:瓶定無現前,當色等自相是無法表示(avyapadeśya)的, 而是因為(它是)被稱為「現前」的眼識等的境的緣故,被假立為「現前」。由於(你們認為)瓶是唯心所遍計(parikalpa)的緣故,非自性有。如是者,任何無自相之事,定不可能真實地成為現前,不僅如此,它也不能是假立的現前。因此,以無需要破現前性的緣故,如(無需)在聲中破「眼所取性」,於此破瓶(的現前)亦不合理。
§8. [自宗] 此推理師完全不熟悉世間諸事,因此,需如愚童一樣地從頭學習。因此,為了教導他們,對其質問:「什麼是現前?」。
§9. [他宗] 答:識是現前。
[自宗] 哪一種識?
[他宗] 那些離分別者。
[自宗] 而分別又是什麼?
[他宗] 即那些在境上有關於名稱和種類特別增益的「巧想(འདུ་ཤེས་གཡེར་པོ་)」。而五種根識由離彼(想)故,必在境的離言(nirabhilāpya)自相上運作, 故以「現前(pratyakṣa)」之名稱謂,以是對應 (prati) 各個根(akṣa)而存在的緣故。
§10. [自宗] 然而,一剎那根識如何是現前?彼(一剎那根識)不是依於各個根而運作者,以(各個根對一剎根識而言)是不共的緣故,以及因為根和根識的剎那是生已即滅的緣故。
§11. [他宗] 五(根)識聚是以積集為所依(根)和所緣(境),因此,根之微塵和境之微塵不被各別解作是所依或是所緣,因為有眼翳者不會逐個分別地見到毛髮的緣故。在聚合以內各別而有者亦是因事(hetubhāva),同樣地,諸微塵聚—-如眼等—-分別是(各自對應識之)因。
§12. [自宗](眼翳之)喻不同,因為(事實上)無翳者(能)見逐一毛髮的緣故,除非眼有損害才不見,如是者,於根之眾微塵中,除聚合之分際之外,未見各個微塵是(各)自之識之所依,因此,對於以聚合方式存在者,施設各個(微塵)是所依不合理。
§13. 當(微塵)分開時,一點也見不到(它們有產生識的)能力,而即便以積聚的方式而存在,觀察到是與彼(無產生識的能力是)相同者,應是合理的。例如:在一草葉上,由見到能栓縛蝇、蜂、蚊等之腳的能力,在其(草葉)聚集上,或有縛象的能力,如是者,當於各別芝麻中,有抽出些許油的能力,於其聚堆中,亦容有能抽取滿瓶油的能力,若此,不觀待積聚的根的諸微塵,如是各別沒有作為識之所依者。因此,由觀待極微塵亦不容有違害 (根識非現前)。因此,以根的微塵為所依,「眼根」沒有「與諸微塵是相同或不同」的分別,作為自識之所依,依(緣)假立故,作為世間事,有見境的作用,然而,彼(眼根)亦因為是剎那性故,與自之識同時滅故,何能有違害(「根識非現前」之宗)?因此,凡是依各個根而有的識者,說其是現前不合理。།
§14. 若(他宗)認為:識聚在如是(yathāsvam)之根中存在,因此作如是(上述)特殊地解釋。
[自宗] 這(種情況)也不存在。[他宗] 為什麼?[自宗] 因為在一剎那眼識中,不可能如是特殊之說,而(又)因為當(識的)聚合實質上不存在,其以根為所依的特性也不存在。以依(緣)假立的方式,安立作為眼識所依的眼根,如是應同樣地理解色等的安立,因為彼(色)等亦依(緣)假立,由此而是識的所依。如是者,將識理解為現前是不合理。
§15. 將境(解為現前)則合理。其中,即於「初月」等中,見到是由眾多(有情)相續同時產生的根(識)之境。於世間事上,若捨世間之見而依於其他事則不合理。因此,於世間中,只有境是因真實命名而是現前,然而,識是因假立(而是現前)。若如他宗者,「現前」是直接對識而言的,而對境則是假立。這不是世間(共許的作法),因為世間人沒有這樣的名言習慣。因此,如是者是世間的名言習慣,以及理應唯順世間而說「瓶是現前」。然而,了知真實性者在尋求自性之時,不應如是說,因為完全見不到瓶的自體。從世人之識而言,瓶亦是現前,而色等亦是現前,其中,其近取者亦是現前,故無過失。
§16. 復次,凡誰因此(即因根識的境是現前)而增益「此根識是現前」,從而另外分別(識)是量,這也是極無關連的。當不欺誑之識在世間被見作是量,識亦被薄伽梵以(其)是有為法的緣故,說成是虛假欺誑之有法以及如幻者。但凡是虛假欺誑之有法以及如幻者,就不是(敵宗所立「量」的定義中的)「無欺誑」者,以在某種方式存在之事上顯現為另一種方式的緣故。 如是者,(識)被當作量是不合理的,以將有一切識都變成量的過失的緣故。
§17. 因此,當此推理師由於飲推理之酒,因醉痴狂,捨「緣起」和「依(緣)假立」之善道, 從而未徹底揭穿外道論中所教的廢話集——即:對事實不正確的解釋。(他們)對此世間作出粗略的分析,並昧於世間和出世間事的情況,因此,唯結合其自身的分別,並且,中斷善趣和解脫之道,極無意義地安立推理之道。因此,(他們)如飲迷水者一樣,不能於其中從無義之廢言出離。傍論且止(ity alaṃ prasaṅgena)!應知:此排斥瓶是現前者,即是排斥一切所見根境之事是現前。
§18. 以如是上述的方式,瓶等是現前不合理,如是者,是為了排斥「其它根(識)所決定的、依(緣)假立的『所嗅、所受、所觸等』是現前」,故說:
即由此分析,諸有勝覺者,應各別遮止,一切香甜軟。(k. 302)
§19. 以此(分析),「香」表示(其)是鼻(識)所決斷事,(如:)一切肉蔻花、蓮花、青蓮花(utpala)、檀香(candana)等是鼻根之境,以其即使不見色等,然於暗室中猶(能)取其香的緣故。同理,以此(分析),「甜」亦表示了糖、鹽和苦楝(nimba)等舌根之境。以此(分析),「軟」表示了棉、沙和石等身根之境。他們亦以八塵質為近取(因),諸根隨應自身執取各別的境,而不取一切種,因此,知道真實性的人誰會說肉蔻花、糖、棉等是自己的現前?破聲(是現前)將在後面詳說。
§20. [他宗] 倘若瓶和色不相異,由於其為色所周遍而存在,因此,以見色的緣故,當(算作)見瓶的全體。[自宗] 為了講解「這(種說法)亦無有要義」,故說:
若謂由見色,應當見一切,以未見見色,何不成不見。(k. 303)
§21. 如果(你)由見到僅僅(瓶)一部分的色(法),而(認為)將見到(實質)未見的瓶的全體的話,則以(眼識事實上)未見瓶(的全體)故,(其)所見之色何以不成「未見」?(因為你承許在一方上的認知效果可通用另一方。)復次,這(頌)有另一種意思:瓶是以八塵質為近取(因),然而,若因為見一塵質之色而認為「見到全體」,其時,何以不認為「因為未見其它七種(塵)質(如香等),亦不見與彼等不各別而住之色本身」。在世間裡,亦見是以大致的方式表述,如雖事實是綠豆(མོན་སྲན་སྡེའུ་, mudga, Phaseolus mungo)等,亦以「綠眼豆堆」(མོན་སྲན་གྲེའུ, māṣa, Phaseolus radiatus)稱之。
§22. 因此,如是由未見故,即,由於香等未被斷定,已見之色亦必成未見。因此,以色本身不是現前故,瓶亦理應不是現前的。
§23. [他宗]認為: 若如上述的分析,瓶不可能是現前,然而,現在瓶的色是現前,因此,瓶也間接地成為現前。[自宗] 不應有此(想法)。色若有現前性,此當如是上所述。如是,為了解釋色不容有現前性,而說:
若唯單純色,沒有現前性,因為其亦有,彼、此、中間故。(k. 304)
§24. 即便是在不想說成是與香等相關的單純的色上,總是見到這方、中間、那方等部分,因此,理應不是現前。在那些這方、那方、 中間之部分中,又再(見到)這方、那方、 中間等不同的部分,若如是區別「其中又再有其他(不同部分)」,色將依究竟極微而有。於彼正在假立之微塵上,又有前後方分之區別,以及這方、中間、那方之部分的區別,因此(而說):
說塵有無分,其中轉分析。(k. 305ab)
§25. 當其中有前、後部分的差別,那時,如瓶一樣,其塵的極微特性也將損壞。倘若沒有(如是部分差別),如是者,其體不能被顯示和不能被取得,其應沒有「存在的特性」。因此,其如何可能是現前的?
因此不應以,待立成待立。(k. 305cd)
§26. 因此,若如是,當(極微)的現前性不成立,(它們)是不合理的。因此,如是(極微)現前性未成立且成為有待成立者,故他宗所許的所立宗,即 「所立諸事定有自性」不應成立。
§27. 復次,若觀察有色根所取之境,(論說:)
一切亦成支,復亦成有支,(k. 306ab)
§28. 瓶由觀待陶片(等)支分,是有支(即:整體)。而那些陶片也由觀待自身的支分而成為有支。直到極微,應同樣地配合(分析)。復次,由觀待八塵質或由觀待前、後、中間的支分,復又成為有支,因此,沒有任何憑自體而成的支分和有支。因此,瓶等沒有現前性。
§29. (就如我們)對微塵曾作怎樣分析,同樣對(構成)名句的最基本文字(也應有相同的結論),因為(其)亦如微塵一樣不成立的緣故。(故說:)
故文字言說,亦於此非有。(k. 306cd)
§30. 意思是「文字言說也不可能(成立)」。同樣地,瓶等若無,能表述它的文字言說也不可能有,因為若無事實,識和言說等沒有作用,「故文字言說,亦於此非有」。(k. 306cd)
§31. 有的人將色處安立為顏色和形狀兩種自性,也就是,從這種角度,將瓶本身分別作現前性。對這類人說:若(你們)於此分別「這是形狀」,則是計作認為與顏色異或非異?對此,首先(論說:)
若形異顏色,將如何取形?(k. 307ab)
§32. 當青等顏色是眼根的境,若形狀(自性上或實質上)與(顏色)相異,則(應)如聲等一樣,因為(實質上)與顏色相異而成「非眼所取 」。如是者,如對顏色一樣,眼(在取顏色時)亦能取(形狀)故,(形狀)非與彼(顏色)相異。就像在青與黃等相異者中,可以取完任何一種後,再取另一種,(但是現實中眼根)不如是地取異於顏色的色。
然若非相異,身何不取色?(k. 307cd)
§33. 若(你)為了想要避免上述的過失,認為形狀(自性上或實質上)無異於顏色,則,如同在暗室中身(識)取長(形)等,同樣地,因為(顏色)與其(形狀實質)無異,何以不如(取)形狀一樣,亦取顏色?雖然(理)應取然而(事實中)未取。因此,因為雖已取形狀然未取(顏色)的緣故,顏色非與形狀不相異。在「一異(tattvānyatva)」的分別(想法)之外,不能(再)安立其它(可選項)。因此,如顏色(自性無異於形狀)一樣,形狀(自性無異於顏色)也不合理,若此,成立「由無彼故,現前性連一點也沒有」。
§34. 對此有人說:「色處定是有,以有其因的緣故。其中色的因是四大種,而它們是首先存在的。以它們有故,其果——色處亦應有。」[自宗] 為了說明「這也不正確」而說:
於見色以外,色因未顯現,(k. 308ab)
§35. 八種塵質必定同時生起,未緣到在四大種以外的色,而在色處以外亦未緣到色的因。色處是眼根所取,而色的因是身根所取。因此,若所謂「色的因」有一小分是以自性成立,那麼色亦應以自性成立,若此,「色的因」異色而成立,這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成立「若無色的因,無因的色亦非有」。
§36. 然而,若想「從(與『色』)不相異的『色的因』而得到『是色』」,那也不可能。
若如是何故,眼不取二者?(k. 308cde)
§37. 由於(他宗認為)「色的因」亦與色不相異,故眼根亦應取因和果二者,這也不可能,因為是不同的根的境,又因為相是相異的。為講解這點,說:
見地謂堅固,彼亦身所取,(k. 309ab)
§38. 因為支持之業,(地)作為所依之事而存在,因此,是所依性故,是堅固性,因此(說:)
見地謂堅固,彼亦身所取,(k. 309ab)
以其(即:地的)堅固是身所取的緣故。因為其是如是者
因此唯此觸,被稱作為「地」。(k. 309cd)
§39. 色處是眼根所取。因此,若如是者,則因和果二者無不相異,以相是相異故,以及以能取是相異故。而若有相異,應說無因。
§40. 對於這種離一異的事,若自性有亦總是不合理的,因此,沒有色的因。即便沒有色的因,亦成立「色不是自性有」。即因此,薄伽梵說:
若以色見我、以音聲求我,是人起邪觀,不能當見我。
[他宗] 然則,應如何觀?[答:]
應觀佛法性,即導師法身,法性非所識,故彼不能了。
§41. 此中有人說: 當瓶非以自體成為所見者,(其)亦非非所見,然而,(其)由於與「所見性」相屬,成為所見。若如是,以成為所見故,亦成為現前。[自宗]為了說明「這也不合理」,說:
生為所見故,瓶此無少德,故如生見性,「有性」亦非有。 (k. 310)
§42. 若問:「所見性」是明顯(abhivyakti)的嗎?或者,何以成為差別(法)?在如是兩種情況中,「所見性」是沒必要的。此中,在妄計此「所見性」之後,觀察境是所見之自體或非所見的自體。首先,若是所見的自體,則何以要妄計它?凡將某妄計為事實,(應當是)某雖無亦(妄計)為「有」,故妄計(已經是所見的自體)是不合理的 。
§43. 或又,若對非所見者想作為所見,也是不合理的,因為應有「諸『無形者(amūta)』亦有現前性」的過失的緣故,以及,因為(所見)與「所見性沒有生起」是相違的緣故。
§44. 無「所見性」生起,「故如生起『所見性』」(即:k. 310c)於非所見的瓶上,總是有所見性是不合理,因此,生起(所見性)是不可能的。如是者,未成為所見的瓶也沒有「存在性」,若此,在不存在的瓶上分別「所見性」也是不合理的,因此,這(由「所見性」和瓶相屬而瓶成為「所見」)是不合理的。
§45. 對於[他宗] 說:必定是有色等諸現前境,以有能取它(們)的眼等根的緣故。這些存在的根無疑需在自身的境上運作,而那些(根)凡對何者運作,則那些如色等境是現前。
§46. [自宗] 當解釋:若諸根能肯定,則應在色等境上(能作肯定),然而(其)不定(如是能作肯定)。 [他宗] 為何?[自宗] 此中,講解眼等五種(根)總的來說是大種所造(bhautika),而它們的行為因為境的差別而有差別。如是:眼唯見色,但不聞聲,而耳亦聞聲而不見色。
§47. 當如是(說):
眼大種造耳相同,由眼所見不由他,(k. 311ab)
其時,不可能有與理相違的行為,因此,何有分別眼等之自體?就如同(各種根的)「大種所造性」是相同的一樣,分別不同的「境的執取」不合理。眼等諸(根)的「有性」若是由取境比度,則其亦由相違故不可能有。因此,(說)境是因為有根而是現前者,不合理。
§48. [他宗] 若如是眼等不可能存在,因此,如何安立這些眼等根是業的異熟體性?[自宗] 何以我們要破此等之異熟體性?[他宗] 以證明「破眼等」,其(是業的異熟體性)何不被破?[自宗] 因為我們的分析旨在(paratva)研求事實的自性。我們在此破除諸事以自性成立,而不破眼等所作(性)以及緣起的業的異熟性。因此,眼等定有,以說「因彼(業)有故,彼是異熟」故。
§49. [他宗] 如是者又,所謂「眼大種造耳相同,由眼所見不由他,(k. 311ab)」豈不是有過失?
§50. [自宗] 沒有這種過失,以諸業的異熟不可思議的緣故。諸業的異熟不能是由執理所思,以此時的業本身不是自體成就的緣故。若其是自體成就,則應永遠不滅以及異熟(果)已生者應又再異熟,或者,(業永)不異熟,因為「自性」不能轉作「它性」。
§51. (然而,)亦不是沒有見到業之果。因此,智者於世間事上,不用上述的符合真實性見的分析,而承許諸業的異熟不可思議,也就是說,以從幻生幻的方式,承認世間一切。
§52. 當見到(事實)時,不能抵賴。而凡是眼(等),雖都是大種所造,然而「所見唯是色但不聞聲」等,這(類事實)亦是所見。(若問)為什麼?應是這樣的:
是故業異熟決定,能仁說極難思議。 (k. 311cd)
§53. 諸事雖無自性,而定有所作的結果,因此,薄伽梵說:
「眾生業報不思議,為大風力起世間,
巨海諸山天宮殿,眾寶光明萬物種,
亦能興雲降大雨,亦能散滅諸雲氣,
亦能成熟一切穀,亦能安樂諸群生。」
同樣地,由說:
「凡諸於輪迴,脫離輪迴過,
雖然說空性,業果亦不捨,
智慧焚諸垢,彼等亦悲潤,
行無我自在,彼等亦所繫。」
而講解諸業的異熟果不可思議。
§54. 對此,[他宗]說:眼等定是自性有,以見到有其果——識故。[自宗] 當解釋:若因為有其果識而眼等成(自性)有,(這)不可能。[他宗] 為何?對此,首先(說:)
緣未俱故識,在見前非有,在後識無義,
第三(即:與見同時)用(即:見境的作用)無義。(k. 312)
§55. 首先,在「見」之前,眼識不存在,以「眼的見」的增上緣未齊全故。若設想是在「見」之後,則識成無意義,也就是說,若無識,但憑眼見色,則,想像出(一個)「識」是無意義的。
§56. 「第三用無義」(的意思是):「第三種設想」即(設想)「見」和「識」二者同時出現,也就是說,其中的因成無意義。若如是者,「見」——(見境的)作用——(對於識的產生而言)成無意義。「見」和「識」二者若同時存在,凡某種「識」與「見」是同時,其依「見」而生是不合理的。當牛的左右兩隻角同時出現,就不可能是一隻依另一隻產生的。同樣地,與「見」同時出現的「識」,將不是依靠「見」而產生的。因此,「見」成為完全無意義。
§57. 若(他宗)認為:是如燈和光一樣是同時者,(識)是依「見」而住。[自宗] 這也沒有,以其有相同的難詰(བརྒལ་ཞིང་བརྟག་པ་=paryanuyoga)故。 以世人之見見到真實性也顯然是不合理的,以其是僅從世間(的角度)是量故,以及,由此證明(其)所緣境也是虛假欺誑的有法的緣故。當如是識不可能存在,那麼,凡以其存在為由所分別眼等存在者,是不合理的。
གསུམ་པར་བྱེད་པ་དོན་མེད་འགྱུར། །
ཞེས་གང་སྨྲས་པ་དེ་ནི་མི་རིགས་སོ། །
§58. 對此[他宗]說:眼定非(見境的)作用的體性。則當為何者?是作者。因為已承許作者是事實,故說「第三用無義」是不合理的。
§59. [自宗 ]雖如是施設,然眼應定無見的行為。[他宗] 何為?[自宗] 當眼見色時,是先行至或是先不行至境處而見色?為了解釋「二者都有過失」,而說:
若眼需行遠,長久才應見,色極近及遠,其何不明顯?(k. 313)
§60. 如果因為眼是「由達至(對象)才有作用(prāptakāritva)」故而需行至境之所在,那麼,其不應祇才一睜開就取得月、星等境。對於移動的境而言,在取得近處的同時取得遠處者,是不合理的,因為移動的時間有差異故。而眼僅一睜開就如同(見到)在近處(之事)一樣,也見到在極遠處(之事)者,這不合理。而若眼是「由達至(對象)才有作用(prāptakārin)」,那麼,處於眼中的眼藥或細屑(śalākā)雖極鄰近亦應見,而對遠處(之事)亦應清晰見到。(然而)不可能這樣,故應不合理。
§61. 復次,若眼是通過達至境而見(境),則其達至境之所在時,是先已見(境),或是先未見?為解釋「二者都有過失」,而說:
見色後眼行,行當無少用,或定見所欲,此說成錯誤。(k. 314)
§62. 若(有人)認為(kalpa)「在見色後,眼行至色處」,則眼無任何需要「行」或「移動」。眼的「移動」就是為了見境,然其境必先為住此之(眼)所見,因此,「移動」沒有任何需要。若未見而行,則不得決定見到所欲見的境。因為先未見,如盲者走向未見的境,由此,不得決定見到將要見者。
§63. 而為了想要除去這種過失,若⋯⋯
眼未往而取,全見此世界,彼「無有行」者,無遠亦無障。(k. 315)
§64. 若有人由於經教說「眼、耳、意不至境」,而認為:「眼定是不至境」,對其應說:首先,經教是旨在(paratva)遮除某分(mātra, ཙམ་ཞིག་)「由達至(對象)才有作用」(之說), 因此沒有相違。當某處成立(vidhi)是最殊勝的,其無相違;當某處遮除是最殊勝的,其無相違。因此,由於此處不可能是成立,(應是)唯以遮除「由達至(對象)才有作用」而安立「是不至境」。
§65. 然而,當(有人)從「成立」的方面看待「是不至境」,則[自宗]唯在此處有的眼應見一切世界。彼無「移動」者,其何有「遠」(可言)?由於此(眼)不(需遠)行(至境處)亦當見處在近處以及遠處的境,因此,亦應沒有因為「遠」所產生的(認知)差別。而當(眼)不(需要)移動亦見,那麼,雖遠亦應如在此處一般被見到。若(眼)事實上有移動,那麼在被覆蓋(的事)上,有(眼的)移動的違害,故理應「不見被覆蓋(的事)」。但是,若未移動亦當見,那麼,應如(見到)未被覆蓋(的事)一樣地見到被覆蓋(的事),因為沒有了(眼的)移動的障礙的緣故。
§66. 復次,若眼有見的自性,那麼必定在一切情況下自性都無礙,因此,亦應見自相。也就是說,在世間中,
一切事自性,先於自中見,何以眼之見,不即由眼生?(k. 316)
§67. 就如同在木蘭(campaka)和茉莉(mallika)等中,香首先定於(花)自身上被緣到。然後在精油上,由於混合其(香),故亦(如是緣到香)。又如,火的熱可從自身而有,也可以從其它與彼(熱)結合(之事)得到。同樣地,若眼有「見的自性」,那麼應唯於自身上如是而見。復次,為什麼不是唯由眼本身而見到眼?諸事的自性最初唯在自身上存在,因此,理應僅憑眼而見眼。(然而)眼不見自身。因此,如土塊等一樣,它(即:眼)也不可能見其他。
§68. 而某認為「單純的眼雖然沒有見色的能力,但是當有眼、色、眼識的和合,則有見色」。這(種說法)也不可靠,因為
眼中沒有識,識中沒有見,色中無二者,三者怎見色?(k. 317)
§69. 首先,眼中沒有識。事實上,眼不知境,以無識的自相故。事實上,眼是(大種)所造,由於其是無情物故,不可能有境的覺。因此,如是者(說)「眼中沒有識」。
§70. 復次,「識中沒有眼」。它不是有色者,也就是說:它怎會有見?以無彼(見)故,如盲者不見。色沒有(識和眼)二者。(它)應不是識,以非觀察的自性故。(它)還不是見,以它有「非見」的自性故。 而當如是者根、境、識(三者)缺乏相互作用時,那將有可能:就算有它們的和合,它們三者也定不見色,以見色之支分未齊故。這就是「如諸盲人聚集一樣」的意思。(考慮與上一節並到一起)
§71. 而當如是者不可能見色,那麼,有真實性見者誰應見(色)或應說「色當見」?又如,證真實性者不應見色一樣,同樣地,亦不應聞聲,以如(不應)見色, 沒可能聞聲的緣故。
§72. 於此,若聲可聞,則其(聲)是否要由達至能聞(耳)所在處而被聽聞?首先,若是由達至而被聽聞,則其行向能聞(耳)所在處時,是發聲而行或無聲而行?其中若認為是前者,則,
聲邊說邊行,何不成說者,若不說而行,對彼怎生解。(k. 318)
§73. 而由此,(聲)是說者,因此,如提婆達多,它不是聲。若(聲)不說而行,則當此聲於無聲而行,誰會確定「此是聲」。而應沒有「其未被(識所)取而是存在者」,因此,這是不合理的。
§74. 另外還有,
若因至(耳處)取聲,何者取其初?而聲非獨行,何被單獨取?(k. 319)
若達至耳根所在處的聲是所取,何者取其初?由於是因達至(耳根)而取者,耳不取(音發出的)最初音。復次,取彼(初音)者,不可能是另一根,因此,其初者無論如何必不被取得。而因此,(頌文的)意思是:「因未被取故,該聲(的第一音)不存在」。
§75. 而由於聲的極微有九種「實」的緣故,(論k.319c說:)
「而聲非獨行」
而你(認為)唯聲一分是耳所取,而非香等。(這說法應)不合理。或者,應是要麼亦不取聲, 要麼亦取香等。但(情況)並非如此。因此,聲不是被(耳根)達至的境。
§76. 或復,已說此:
「若因至取聲,何者取其初」(k. 319ab)
[他宗] 說:若其(聲音的)最初(部分)未被取,則有什麼過失?
[自宗] 過失是這樣的:「其必是聲」將壞失。 也就是說:
乃至聲未聞,其將不成聲,非聲後成聲,那也不合理。 (k. 320)
§77. 凡未被聽聞者,就像香等一樣,不成為聲,因為不是所聞。然而,你認為:「當被聽聞時,將有聲。」這也不可能。由於沒有見過香等後來成為聲的,也就同樣地,(k.320cd說):此非聲後來成為聲者也不合理。
§78. 薄伽梵(在《大寶積經・優波離會》中)說:
而那些被聽到的悅耳之聲,也是永不入於內的,也未緣到(其)移動。而是受其分別心的影響,聲才生起 。
而同樣地,(又在《大方廣莊嚴經》中也說:)
譬如,依於弦、木、手的動作,由三者的和合,由箜篌(tuṇa = tuṇava)、琵琶(vīṇā)、笙(sughoṣaka)所發出的聲音才因此而出現。然而,當某智者起探求:(其聲)從何來或向何去,於一切方(vidiśa)隅(diś)探求後,聲之來去不可得。
§79. 如是首先已說了:諸根無能力取境,今當說:意也無能力取境。(論)說:
離諸根之心,去亦將何為?(k. 321ab)
§80. 若有認為:「心行至境的所處後,則能判斷境。」這也不合理。此中,此心應是與根一起或是獨立行至境處?首先,不應與根一起行,因為,由於諸根總是唯與身相鄰近,若(根與心同)行,則有「身無根」的過失。
§81. 若(意)是單獨行,其時亦「離諸根之心,去亦將何為?」(k. 321ab)若離眼等根門,應無見色等的能力,因為(否則)將有諸盲人等亦實有「見」等的過失。
§82. 復次,就算勉強認為其(心)是通到達境的所在地而緣到境,其時又會因為對境的知覺是無窮的緣故,(如是者,心)將不停(地向其對境出發)。若此,(說)
如是者此(處的)命,豈不常無意?(k. 321cd)
§83. 我應永遠地成為唯無心者。而理應不可能有無心但有我者,以如柱等,是無心者故。 因此,當以如是道理觀察時,根、境,識不可能有實相,故無自相的成立。 若此應有自相成者,則當依理觀察時,我們應可極明顯地得到如是有的自相,然而我們沒有得到。因此,成立「自性空」。
§84. [他宗] 然而,若它們(根、境、識)沒有所謂的自性,那麼,如何將關於它們的那些「以判斷差別為自性的想」講為「是安立事物差別的因」?[自宗] 答:若有事物, 應有以判斷差別為自性的「想」。然而,當知道了沒有那些事物,其「想」如何從這方面自相成立?
§85. [他宗] 那麼,就完全沒有這種境的判斷嗎?[自宗:我們] 不說「沒有」,以有無自性的事物故。也就是說:
凡意所取事,先見如陽焰,當立一切法,其具想蘊想。 (k. 322)
§86. 此處以眼和色為所依,產生眼識,其後,當(眼識)滅時,與根、境一起滅。當其(眼識)滅時,即其先前所見事,其後被意(識)所取。
§87. [他宗] 復次,如何可能取不相近(之境)?[自宗] 以「如陽焰」而說:陽焰中雖沒有任何水,但是由因緣之力,具有水相之「想」定能發起。同樣地,對於先前已取得沒有自相的事,也如同(沒有水的)陽焰一樣,凡(關於該事的)分別識生起,彼即是安立一切法的因。而由於是一切法安立的因,所以說「它就是想蘊」,因為與如是想的差別相應的緣故。而應知道,一切法是由想的力量所安立的,而不是以事物的自相為原因的,以自性完全不合理故。
§88. [他宗] 若是如是者,則,想蘊是因自性而有,因為若無彼,則不能安立一切法。[自宗]說:由於即便彼想也與識相應,離識則無。因此,識也離想則不成立故,非因自相而有。因此,(論說:)
由依眼和色,如幻而生意,(k. 323ab)
§89. 事實上,在(其)出現之前,沒有任何作為生起的作用的所依的識。盡管有眼等為緣,識由於不可能有自相故,生起的作用不運作,故不應生起。然而此識已生,因此,除是幻法之外,有什麼可被確定?
§90. 薄伽梵(在《相應阿含經》中)說:
諸比丘!譬如,幻術師及門徒於十字路口表演種種幻術。如是者,有象軍、車軍、步軍,而明眼人對之應觀察(paś)和細想(nidhyā),以及應合理地(yoniśas)徹底思量(upaparīkṣa)。而當彼對其觀察和細想,以及合理地徹底思量,其(幻術)應現作亦不存在(asat)、亦不實(rikta)、亦虛無(tuccha)、亦不堅固(asāra)。是何原因?因為所作幻術豈有堅固者。亦即如是者,任何識,無論是過去、是未來,是現在、是內在、是外在、是粗、是細、是卑劣、是勝妙、是遠、是極近,比丘對之應觀察、細想、以及應合理地徹底思量。當其被觀察、細想、以及被合理地徹底思量時,其亦應現作亦不存在、亦不實、亦虛無、 亦不堅固、 亦(如)病(roga)、亦(如)癰(gaṇḍa)、亦(如)刺(śalya)、亦邪(agha)、亦無常、亦苦、亦空、亦無我。是何原因?因為其識蘊豈有堅固者。
§91. 當如所得般考察它時,以不可能有自相故,能確定所謂「識」是看似幻化之女子。而因此,彼即善說:
由依眼和色,如幻而生意,(k. 232ab)
復次,若其應有自相,則,由自相
彼真實有者,不應說是幻。(k. 323cd)
§92. 事實上,在世人當中,不應說自性不空而實有的女人是幻像。如是者,識亦由自相而有故,不應如幻像,而(《經》中)已說「識如幻像」。因此,識是無自性。而當識是無自性,「與無自性的識相應的想是無自性」是確立的。
§93. 薄伽梵(在《三摩地王經》中)說:
宣說想即是,善攝了別境,而彼想不取,說彼境寂滅。SRS 32.92
凡想已寂靜,彼說皆寂靜,而知想自性,如是將無想。SRS 32.93
某人作斯想:吾等當捨想;其行想戲論,未得解脫想。SRS 32.94
生此想屬誰?誰人生斯想?誰人抱斯想?誰人斷斯想?SRS 32.95
佛未緣到彼,生斯想之法,於此思其義,由此將無想。SRS 32.96
§94. [他宗] 在此說:這是很稀奇的:諸根無論如何也不能取境,而識是依根和諸色而生起。
§95. [自宗] 說:僅就你們所見的這個而稀奇嗎?(以下)這(些)不稀奇麼:(若依勝義觀察)「(那些)由已滅或未滅的種子(所生的)芽等」是不合理的,然而(在世俗中)芽就是依種子產生;同樣(在勝義觀察中),當所作、所積的業已謝滅,在任何處也不可能(再)存在,但(在世俗中)雖相隔萬劫的已滅的業,亦必定親自生果;而當考察瓶等與自身的因是一是異時,其不可能有,然而,憑籍依(緣)假立,適用於持取蜜水等工作的完成。如是者,(論說:)
當世上(bhuvi)少無, 智者稀奇事,同對根所知,則何謂驚奇?(k. 324)
§96. (我們)看到(的情況是:)果是隨自身的因的,如說「牛生牛,馬生馬,稻生稻」等。然而,未見諸大種和色、聲等有這樣的規律。也就是說, 由於是身根所取的緣故,諸大種非可見非可聞,然而,由它們可產生可見色和可聞聲。因此,這是最稀奇的。同樣(的觀察)也適用於鼻等的境以及眼等(諸根)。
§97. 或者,定不應因為此諸根知境而驚奇。若唯因諸根知境而有此驚奇,那麼,這(種無知的驚奇)才應成驚奇之處。而當就是整個世界以上述的道理,對諸智者而言成驚奇之因,就像因陀羅網一樣,那時,這不稀奇。當於某處所在見到不可能有之事時,是有驚奇之因,而不是那些在所有地方存在的相似相(是可驚奇之因),因為事實上,從火生熱,無可驚奇。
§98. 即因此,因為(事物的)自體未定,隨種種緣正在轉變,因此,對諸智者而言,
事物如火輪,化、夢、幻、水月,
霧氣谷中響,陽焰及浮雲。(k. 325)
§99. 譬如,當帶火的柴被快速旋轉,以向彼(柴火)之見為顛倒因,有輪之見,而其中亦無任何輪的自相。
§100. 如以幻化三摩地為緣,從而產生的女人們,如諸實有(sadbhūta)的女人一樣,成為諸具貪欲者煩惱之因,由諸能仁幻化之三摩地之力,所變化的能仁無自性且離實有的能仁的相等,如諸真的能仁一樣,破除一切士夫的意暗,成為諸有情增上生和菩提解脫道的因。然而,彼等離心、心所、根故,不是真的。
§101. 又如,夢身是以”與睡眠相應的識和合的身為緣者,如醒位的身一樣,是以顛倒愛著為因。而彼不是實有,以覺者不見如是者的緣故。
§102. 又如,(那些)以幻術師的機關(yantra)為因而幻作的少女們,(其)目的單純就是為了迷惑諸不通曉其自相者的心智,(其)應顯現為實女空。
§103. 又如,實有月空之水中月,由緣起之力,當如是生起時,對愚人們而言,會成為(見作是實有)月的顛倒因。
§104. 又如,唯由緣起之力,依於如是之種類、時間、地方等因,當有霧(dhūmikā)生起時,對處於遠處的人而言,會成為(見作是)實有煙的顛倒因。
§105. 又如,在山、洞、腹地等中,當有回響產生時,會令愚人產生真實聲的增上慢(abhimāna)。
§106. 又如,陽焰,以某個特別的地點、時間會合的陽光為緣,離水的自相,對於處在遠處的人,能令生「(是)水」的顛倒(想)。
§107. 又如,諸雲,由(處在)遠處,能生山等的顛倒相。
§108. 同樣地,對於那些如是熟知(kuśala)緣起自性的智者,以無明顛倒所牽引的業為助緣的識等轉生的大海,與外器(世間)一起產生,如火把輪等一樣,是虛(mṛṣā)妄(moṣa)之法體(dharmaka),其定是自性空者,然而顯現為能欺騙愚夫者。而諸已悟法之自性者,由於在任何情況中已經滅䀆染著故,依解脫而住,如火把之輪,是所謂「輪迴是無自性」。
§109. 如(《寳鬘論》4.57)說:
如眼由顛倒,執取火把輪,如是者諸根,取境如當前。RA 4.57
以及,
§110. 《寳積經》中說:某二位非真實比丘之比丘,在能仁未涅槃時,以「月能仁王」之正法之日光,除去彼五百比丘之黑暗。
如是者(《三摩地王經》中說:)
如女夢中見,其子生又死,生極喜死憂,知諸法如是。SRS 9.17
如幻師作相,種種象馬車,然見無少車,知諸法如是。SRS 9.16
如淨空中月,影見於清池,非月移入水,知諸法本相。SRS 9.12
山洞峰險河,依如是響生,如是知所作,普世同幻妄。SRS 37.30
如夏中午時,當人行灼熱,見陽焰如水,知諸法如是。SRS 9.20
陽焰中無水,愚夫欲飲彼,假水不可飲,知諸法如是。SRS 9.21
如虛空無雲,剎那見雲聚,知始何所生,知諸法如是。SRS 9.3
如乾闥婆城,陽焰及幻夢,自性空因有,知諸法如是。SRS 9.11
§12. 菩薩之瑜珈行四百論中,名為「破根和境」的第十三品終。
一切法中心要義,今盡綿力譯二品,慧劣文拙難利他,為自長久串習緣。
2023年5月17日三稿於深圳。
願一切吉祥!